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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官九貪,剩下一個是八王蛋”
送交者: 富城 2002年07月20日15:58:3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十官九貪,剩下一個是八王蛋”。這是老百姓對我國當今官僚階層的精闢概括。“三年清知府,萬兩雪花銀”早已成為歷史,如今的貪官,動輒都是幾百萬、幾千萬,有的甚至幾個億、幾十個億(例如最近查出中國銀行行長王雪冰在任駐紐約分行行長期間單是貪污一項就達十億美元之多)!難怪有人公開在媒體上為劉青山、張子善喊冤叫屈。

另據經濟專家分析,在我國八萬億元的銀行存款中,有80%的存款屬於20%的儲戶,符合“二、八”法則。那麼,這擁有80%存款的20%的儲戶都是些什麼人呢?專家說,既不是普通百姓,也不是私營企業主(因為他們絕對不會讓資金躺在銀行里睡大覺),而是一些官員們的“灰色收入”,而且這種“灰色收入”還在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增長──去年六萬億的銀行存款今年已增長到八萬個億就是明證。這還不包括他們私自藏匿或存在外國銀行里的那部分。可見“碩鼠”們的數量和胃口!

這也就是為什麼會出現在大量工人下崗失業的同時銀行存款持續上漲的根本原因。大量數據顯示:我國目前已經產生了一個勢力雄厚、數量龐大、集大權與金錢為一身的官僚資本階層,他們的手裡擁有着全國80%以上的個人財富。這是一個靠非法手段迅速“崛起”的暴富階層,它的顯著特徵就是權力和資本的結合與互生,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財富倍增效應”。

近年的“反腐”案例和我們身邊的大量實例無不印證了這一事實。王寶森、陳希同如此,胡長青、陳克傑如此,其實大大小小的官員無不如此!也許有人覺得奇怪:我們不是在天天“反貪”嗎,怎麼我國的貪官越反越多?其實並非“越反越多”,而是它本來就很多,“倒了霉”被“反”出來的不過是冰山之一角。“多”到什麼程度?正如老百姓所說:“縣級以上的幹部,隨便拉出哪個都夠槍斃,十個裡頭全槍斃可能有冤枉的,而槍斃九個就准有漏網的。”此話並非空穴來風,不信我們可以從上述銀行的“灰色收入”中推算一下:就算把藏匿和存到國外的髒款撇開,單是躺在這銀行里的八萬億元,按80%的“灰色收”算就是六點四萬個億,全國共有1800多個縣、市,按平均一個縣市20個縣級以上的官員算,約計三點六萬,人均“灰色收入”應是一億八千萬元!有的人當然沒有上億,但幾百萬、幾千萬元的卻是大有人在,比如象戚火貴那種從“勞模”上來、被稱為“清官”的縣級市的市委書記,案發時(此時他已升任海南省司法廳副廳長)光從他家裡拎出的現金就達三千多萬元,竟然比他老婆任行長的縣銀行的現金還要多!那沒搜出來的有多少?天知道!這同時也說明有許多貪官們的“灰色收入”大大超過了一億八千萬元這個“平均數”,幾億、十幾億甚至幾十億的大有人在。

例如,據《財經》雜誌披露:單是在四大國有銀行之一的中國銀行,行長王雪冰在美貪污十億多美元案發後,又連續查出廣東開平支行行長“盜走”五億多美元、廣東番禺支行行長楊某貪污二億多美元、廣東湛江支行行長范紹潤因“涉嫌貪污受賄”等七項罪名被起訴、廣東順德支行行長何聯升“涉嫌特大貪污受賄”被起訴、廣東省分行行長單是被判無期後“繼續追繳港幣1900萬元”、海南省分行行長王黎明“因涉嫌嚴重經濟犯罪被通緝”、福建省分行行長陳國榮“因在遠華特大走私案中涉嫌受賄被查處”……雖然有些還沒有揭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們絕不會比開平、番禺的同行們“表現”得差。動輒上億,你說貪官們的膽子有多大?你說這三萬六千多縣級以上的官員要都槍斃了冤枉不冤枉他們?

大量案例顯示:貪官們的“灰色收入”是和他們的官職成正比的,而且呈現出這樣一個特點:越是高級官員越是以賣官受賄為主,用句官場上的“行話”叫“要想富,動幹部”,越是高官來錢越快也最容易,這也就是為什麼他們每到一處所做的第一件事都是“動幹部”的根本原因;越是低級的官員,尤其是其官職與經濟扯得越緊密的官員越是以貪污為主。由於這些“肥缺”都掌握在各級黨政“一把手”、“二把手”的手裡,所以他們貪污的錢除了自己和家人享用就是給那些掌管他們的“一把手”、“二把手”們“上貢”行賄。行賄有兩大好處:一是為繼續高升鋪平了道路,二是有了“保護傘,就可以放開膽子“大干”了,真可謂一劍雙鵰、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呢?

那麼,為什麼在我國會出現這麼瘋狂、這麼普遍、這麼大面積的腐敗“現象”呢?究其根源,首先是體制上存在着“天然”的缺陷:

一是沒有制度上的制衡和輿論上的監督,撈錢容易且沒人追究,例如王雪冰在1988-1993年任中國銀行紐約分行行長時貪污十億多美元在長達十年的時間裡竟無人知曉,直到今年年初才被美國貨幣監理署查出,“家醜外揚”後才被免去中國銀行行長的職務;

二是權力和經濟不但沒有“絕緣”,而且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扯得緊密:各級黨政官員不但能任免各級企業官員,而且還有經濟決策權;

三是由於行賄和受賄行為本身的隱秘性,很難得到法律上的證據,加之有“行賄與受賄同罪”的“法律”條款,行賄者根本就不會保留行賄證據或主動揭發受賄者,其結果使行賄受賄雙方都有肆無恐、愈演愈烈;

其二,法律對腐敗官員的懲罰太輕,致使其犯罪成本太低、風險太小。貪污受賄幾十萬、幾百萬元的,查出來認個錯就能“坦白從寬”、“從輕處理”或根本得不到追究,使得其“收益”遠遠小於罪行敗露後所付出的“成本”。加之早就買好了“保護傘”,絕大多數貪官根本不擔心有人告發,既便有人告發也沒人追究,既便偶爾“倒了霉”,只要有錢,只要“保護傘”不倒,照樣平安無事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不就是給個“黨內處分”或因“認罪態度較好”就來個輕判或不判,使得所有的貪官們都覺得做這種勾當沒什麼風險。例如中國銀行廣東省幾個支行的行長都查出貪污幾個億,而省行行長黃蔭初才查出貪污幾千萬元,結果只被判了個“無期”,依我們的經驗,呆幾年還不是早早出來?出來後還不是照樣享受“榮華富貴”?就算再不走運,被人逮住砍了頭,那成億的髒款也夠子孫後代們幾輩子吃喝享用的,其“收益”也遠遠大於“成本”,“死了也值”!這是許多貪官們“前仆後繼”、敢於“冒險”的根本原因和動力。

由此可見,由於沒有法律上的嚴厲懲罰,沒有體制上的制約和監督,在許多貪官們的眼裡,國庫就象自家的錢罐,“不拿白不拿、不貪白不貪”已經成為我國當代貪官們的普遍“共識”。我國大量的財富就這樣從國庫和老百姓的手裡流到這些官僚們的腰包里,然後又通過“買官賣官”的形式在這些官僚之間反來復去地“周轉”着、“增值”着,一個龐大的官僚資本階層就這樣形成了。 可以斷定,一個由官僚資本階層主導的社會在我國已經形成,廣大百姓已經成為他們肆意蠶食的盤中美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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