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鍾情於美式民主的人士來說,民主是那麼的美好:既能由“多數決”,又能保障少數人的基本人權.
可惜,據說由混蛋們組成的多數是根據“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原則來行事的.於是,所謂保障少數人的基本人權,就要看是否損害多數人的利益為取捨了.
譬如說,遷移權是公認的一項基本人權.加州就有很多移民,合法的和非法的.
當美國的經濟處於上升階段時,移民帶來的勞力和技術為經濟的發展擴充了動力,給加州的美國公民帶來了實際利益.毫無疑問,多數人絕不反對少數人的遷移權,結果是少數人得以享受他們的基本人權.
然而每當美國的經濟走上下坡路時,移民不僅要和美國公民爭奪已經不足的工作機會,還要享受社會福利,讓美國公民已經癟下去了的錢袋扁得更快.於是,少數人的遷移權變得難以忍受.前幾年加州的公民們通過一系列立法,限制移民的權益,以強迫他們離開美國.
要知道人權天賦,一國的公民又有何權剝奪他人的人權呢?
少數人是否能夠保住他們的基本人權不僅要看是否與多數人有實際的利益衝突,有時候純粹取決於多數人對自己的評估,也就是說,取決於他們的心理狀態.
譬如說,言論和表達的自由是公認的一項基本人權.
當多數人的安全感或心理狀態良好時,少數人燒國旗的表達自由便獲得尊重.然而當多數人心理狀態較差時,這項自由就被剝奪了.
現在好象不准燒國旗了吧?其實真要說到現實的威脅,實在是微乎其微呢!
看來,民主只能在基本利益一致的人群中間實行.
譬如:一群小魚當然可以民主地決定吃蝦米好還是吃蠕蟲好.但是,一旦在魚群中混入了一條專門吃小魚的大魚,民主的“多數決”恐怕就沒有用武之地了.小魚們除了被吃或一擁而上咬死大魚之外,難道還有其它更好的選擇嗎?
可惜,當今的世道仍然盛行大魚吃小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