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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岳:致上海市公安局的公開信
送交者: 丘岳 2008年12月02日19:56:2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致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副局長朱影; 致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局長:童永正,政委:蘇南泥; 致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以下簡稱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所長,警員高鐵軍、薛耀、陳銀橋、陳紅彬。 楊佳案備受中國廣大人民的關注,同時也受到海外群體的關注。廣大人民群眾一致倒向楊佳一邊,許多外籍華人也非常同情楊佳。大家一致認為中國司法不公正,警察不依法行事,獨斷專行,楊佳殺警實屬無奈之舉。中國的警察已站在了人民的對立面上。在開庭期間,有幾百人在法庭外聲援楊佳,這些人都做好了一切被抓的準備,這足以說明問題了。而且整個案件的審理疑點重重,判決書邏輯混亂。 在美國和加拿大,警察是地地道道的人民公務員,任何人都可以對其進行投訴,一經查實,必受處理,絕不袒護。兩名警察一同執勤,若有一方違規,另一名警察都會對這一違規行為作證的,因為他們在加入警隊時,是莊嚴宣了誓的。我在加拿大丟過一輛自行車。在報案時,警察直言道:車找回來的可能性很小,因為他們不可能用有限的警力挨個盤查,這樣將會導致民眾的抗議,認為是打擾民眾的生活。加拿大警方認為,應將主要的警力用在維護社會安全上,如制止暴力,追查失蹤人口等大案上,而不是用在查被盜自行車這區區小事上。 2007年10月,楊佳來上海旅遊,租輛自行車。為了所謂的弄清這自行車的來源,六、七個上海警察將楊佳弄到警局,並耗費了6、7個小時。有多少大案要等着破,而為了小小的自行車耗去六個小時,這值得嗎?查一輛自行車需要六個小時,那破一個大案,如盜竊案,還不得用上六百年那!這上海的警察還能幹大事嗎?最後,上海警察查明這輛無牌照黑車來自於出租行。接下來,請問上海警察們,你又如何去從這齣租行起再繼續往下查的呢?請給我們大家一個答案。給出這個答案非常的值,因為為了這輛破車,上海警察可是付出了六條同行的性命。在上海的出租行中竟出現大量無牌照的自行車,這說明上海警方的工作根本沒有做好。 法庭採納並出示了上海警方提供的錄音及錄像等資料作為證據,以證明上海警方執法正確。但這些資料都是由楊佳的對立方,上海警察提供的。從邏輯上講,如果上海警方都是思維正常的話,上海警察絕對不會出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的,相反只會出示對楊佳不利的證據。出於表明自己在執法中無過錯,上海警察在街頭盤查楊佳時,就開始錄音了,但此時楊佳並不知道有錄音存在,警察也沒告訴楊佳他們在錄音,這也太卑鄙,太不光明磊落了。老練的警察通過話語激怒楊佳,錄了音。利用這段錄音,在楊佳案的新聞發布上,上海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長朱影惡狠地說:“楊佳當時的態度極其惡劣。”用心實在是險惡。在這裡,我要說的是,在執法中,只有人民批評警察態度惡劣,警察無權指責被執法者態度惡劣,因為警察是人民的公僕。被執法者高亢的聲音不能表明態度的惡劣;執法者的和顏悅色掩蓋不了內心深處的笑裡藏刀。若果真有被執法者態度不好,這只能說明被執法者問心無愧,心中無鬼,而執法者的工作卻是沒做到家。那位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長對楊佳態度的評論只能是說明中國警察一方獨大,不可一世,喜歡對百姓指指點點的念頭仍根深蒂固。這樣的人缺少最起碼的人情溫暖,這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 既然警察想錄音,以證明自己沒錯,為什麼沒有全程錄音直至楊佳離開警局呢?特別是,楊佳被帶到警局工作區房間裡後,這段錄音就缺如了。而恰恰就是這段錄音,對整個案情至關重要。大家知道,法庭上雙方對立,各執一詞,情況複雜,為了公平裁決,證據鏈及相關的邏輯鏈起着決定性作用。上海警方所提供的錄音證據,在楊佳被強行拉入工作區房間後就嘎然而止了。上海法院對楊佳案所採用的是上海警方提供的證據鏈及相關的邏輯鏈都殘缺的證據。這就是本案的疑點之一。其實,當時警方將楊佳弄到警局,就是想使用暴力整治楊佳,並關掉了錄音機。 法庭出示長度僅為八分鐘的錄像,並以此斷定上海警方沒有毆打過楊佳。楊佳在警局裡停留了6個多小時,這八分鐘錄像只能說明在這八分鐘裡,警察沒有毆打過楊佳。而法庭卻用這長度僅為八分鐘的錄像來敲定上海警察從沒有毆打過楊佳。用片段蓋全局;用個人論集體,這是典型的邏輯錯誤。要按上海法院的這個論斷方式,我們完全可以因為上海出了個貪官陳良宇為由,而將包括審判長 王智剛在內大大小小官員一起抓獲,並判其貪污罪。總之,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楊佳的判決書邏輯粗糙,極不嚴密,在判決書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疑點來。上海警方出具的那八分鐘用來證明沒有毆打楊佳的錄像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法庭對楊佳的遭遇輕描淡寫,而對楊佳的殺警過程卻事無巨細般的詳細描寫,包括楊佳先上了幾樓,爾後又上了幾樓,這一切都出自楊佳之口,並全部被法庭採納,而無需出示任何證明先幾樓,後又上幾樓的證據。同時,楊佳對警察控訴的言辭卻被法庭以無證據為由拒絕了。甚至,連楊佳指定的證人和律師都被法庭拒絕了。此時,對案件公正審理也非常重要的人物,楊佳的母親,又被北京及上海警方合謀莫名其妙地送進精神病院,軟禁起來。廣大群眾都在找楊佳母親,北京、上海的警方及上海的法院明明清楚楊佳母親的下落,卻裝作不知,裝呆買傻。北京警方甚至宣稱他們也不知道楊佳母親的下落。為了說謊,北京警方連作人的最起碼的臉皮都不要了。而且,警方做賊心虛,將楊佳母親的真名換成了假名,太不光明磊落了。中國警察實在是讓我瞧不起。請問中國警方當局,你們為什麼當時不將殺警者楊佳送到精神病院裡,而是將生活完全能夠自理,並且對社會從沒構成任何危害的正常人楊佳母親送到精神病院呢?這又是一個疑點。 當年楊佳在山西旅遊,被當地的警察毆打(看看你們這些中國警察這點出息,你們只剩下了欺負老百姓這點本事了)。楊佳不斷上訪,最後山西警察認錯,並給予楊佳經濟賠償。到底是北方的警察,大氣、豪爽,破財免災,否則,今天倒在楊佳刀下的不是上海閘北公安分局的警察,而是山西的警察。還是上海警察會過日子,精打細算,寧捨命,不舍財。寧搭上六條人命,也不給楊佳一分錢。這真是,要錢沒有,要命有六條,典型欠債賴着不還的楊白勞的骨氣。 楊佳被山西警察毆打,後來儘管山西警方認錯,但警察這一詞在楊佳內心已留下陰影。在20007年,對楊佳進行盤查時,上海警方說楊佳態度不好。對於楊佳當時態度,我們都能理解,楊佳態度不好,只能是由於當時行使盤查的警察的工作沒有做到位。另外,身為警察沒有權利去指責被調查者態度不好,因為現在已不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時代了,這一條款太無人性,早已被廢除了。人民群眾有義務和權利去監督警察的執法態度;警察的義務是維護公共安全,服從人民的監督而不是去監督和評論人民群眾的態度。那個在新聞發布會上惡狠地說:“楊佳的態度極其惡劣。”的上海公安局副局長朱影根本沒有將自己的權利位置和良心擺正。這個朱影是在用貶低別人,抬高自己的方式來為上海警方撈點救命稻草,對犯罪嫌疑人沒有一絲的尊重和公平的態度。他的那句“楊佳的態度極其惡劣。”的話對楊佳案沒有任何的說明意義。這個朱影不但身子歪了,其影子也歪了,真成了豬影了。 在這裡,我想講一個2007年三月發生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地區的一個真實的故事:當地的警方去抓捕一個毒品要犯。在警察沖入毒品嫌疑犯家中那一霎那,嫌疑犯手中的槍響了。首當其衝的一名警員被當場射殺,另外兩個警察受傷。在法庭上,案犯辯護道:他當時不知道是什麼人入侵,他不知道是警察來了,所以開槍自衛。法庭傳當時在場警察出庭作證,詢問當時在進入嫌疑犯住宅之前是否報稱是警察,警察們如實作證:說當時沒有報稱是警察。最後,法庭認定警察在行動中有失誤。最後,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認定嫌疑犯開槍屬正當防衛,謀殺罪不成立。至於嫌疑犯非法持槍,則另案處理。在加拿大,作偽證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在上海法院審案過程中,所有的人都看出來了,法院根本沒有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斷案,而是完全站在公安的一邊窮凶極惡般地為楊佳羅織罪名。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在指出楊佳的作案動機時寫着:“第二、證實被告人楊佳作案動機的證據有: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在對楊佳依法盤查過程中形成的相關錄音及監控錄像;證人薛耀、陳銀橋、陳紅彬等人的證言,證人顧海奇的當庭陳述;被告人楊佳的相關供述以及楊佳發送給本市公安機關的《投訴信》。”法院說,能證明楊佳作案動機的證據包括楊佳發送給本市公安機關的《投訴信》。”看到這一項時,我一身的冷汗,而且是恍然大悟:難怪在2008年北京奧運前夕,在北京的大批投訴上訪者最後都被警察抓走,原來這些寫投訴信的人按照法院的邏輯都是有行刺作案動機的。所以,今後所有有冤上訴、投訴的人請注意,在你寫投訴信的時候一定要三思,否則,投訴不成反而被司法機關指控有殺人動機。再複習一下警方提供的音像資料及證人證言,沒有發現楊佳威脅要殺死和他無冤無仇的那六位警察的任何宣言。所以,上海市法院所列舉的楊佳作案動機根本不能成立。中國的司法水平照歐美國家乃至日本相差太遠。 法庭判決過程中,有三個方面必不可少:一是,作案證據;二是,作案動機;三是,案犯是否有精神方面的問題。對於楊佳案,作案證據是事實。但法院所列舉證明作案動機的證據卻是風馬牛不相及,沒有任何的說服力,而且還間接地暗示恐嚇大批上訪投訴的訪民,也就是我上面所指出的,法院將《投訴信》也列為作案動機的證物。什麼叫窮凶極惡,這就叫做窮凶極惡。將來,我在給我的子女輔導漢語成語時,將用楊佳案判決書中關於《投訴信》可作為作案動機證物一項,讓他們理解什麼是窮凶極惡。法院為了替警察報仇,拼命收羅證據,已到了飢不擇食的地步。所以,楊佳案的判決根本站不住腳,這又是一大疑點。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是這樣寫的:被告人楊佳於2007年10月5日晚騎一輛無牌照自行車途經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時,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以下簡稱閘北公安分局)巡邏民警依法盤查,由於楊佳不配合,被帶至該所詢問,以查明其所騎自行車的來源。楊佳因對公安民警的盤查不滿,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機關投訴。閘北公安分局派員對楊佳進行了釋明和勸導。楊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機關接受後,又提出補償人民幣一萬元。楊因投訴要求未獲滿足,遂起意行兇報復。  從上面的意思看,芷江西路派出所的民警被說的是天衣無縫,沒有任何過錯,可謂是把一切工作都做到家。甚至,不遠萬里跑到北京去“做工作”。在楊佳的要求被公安局拒絕後,楊佳又提出補償一萬元錢。大家都知道,在任何糾紛中,只有一方認錯或被判有錯,它的對立方才會接着提出經濟賠償,或者是在交涉一開始時,同時提出。在楊佳的要求被公安局拒絕後,楊佳又提出補償一萬元錢,這一表述與最基本的常理相悖,不知道是楊佳精神有問題,還是上海警方在編造證詞上出現了邏輯錯誤。總之,編造出來的東西都會漏出馬腳。當今,中國警察的勢力很牛,誰都不敢惹,如果楊佳和警察沒有任何深仇大恨,如果楊佳是正常的話,他是不會拼血本去刀宰六名警察。 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的證詞也是破綻百出,自我相悖,下面請看: 證人民警陳紅彬在證詞中稱:芷江西路派出所方面曾給楊佳300元錢。楊佳又提出要派出所出具沒有打人的書面證明,派出所方認為民警沒錯,所以拒絕了楊佳這一無理要求。 證人薛耀(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2008年7月21日陳述稱:”2007年10月5日晚8時30分左右,有一個男子騎一輛自行車沿芷江西路由東向西到普善路時,我看見他騎得很慢,四處張望。因為當時芷江西路附近失竊自行車的情況比較多,我就將其攔下檢查。該男子將自行車停下後,我發現他的自行車沒有牌證,於是我就問他自行車來源。他說自行車是租來的,我讓他出示租車憑證,他拒絕提供,並說我無權檢查,且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過了大約二十分鐘左右,他才拿出一張紙說是租賃憑證,我說天黑看不清,叫他把憑證交給我。他拒絕,只用手舉着一張紙。我說看不清楚,他說我連字也看不清,做什麼警察,並開始撥打‘114’查詢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隊電話,我告訴了他我的警號,將閘北公安分局督察隊電話告訴他。他撥打了督察隊電話,投訴我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並對我的身份表示懷疑。後來我呼叫當班的警長陳銀橋增援。過了一會,陳銀橋帶了三四個民警過來,向該男子了解情況。該男子將我檢查他自行車的事情告訴了陳銀橋。陳銀橋說現在自行車橫在馬路當中影響交通,希望該男子到派出所解決糾紛。該男子表示不願到派出所,經解釋後才坐上警車到了芷江西路派出所,自行車由社保隊員騎回派出所。我先疏導當時圍觀的群眾,在我回到芷江西路派出所時,看見民警高鐵軍在對該男子做解釋工作,該男子說高鐵軍向其吐唾沫,並衝到派出所門口,高鐵軍就去攔他,他抓住高鐵軍的手。後來我和陳銀橋、高鐵軍將該男子架進裡面的工作區域,讓他坐在椅子上,並由陳銀橋、高鐵軍繼續做解釋工作。我就上二樓叫值班民警給我作筆錄,然後將當時記錄我執法過程的錄音複製到派出所電腦里。整個過程大概半個小時。我後來回到一樓,看見分局督察隊吳鈺驊仍在對該男子做解釋工作。我就向當晚值班所長壽緒光匯報了這件事。吳鈺驊也向我詢問了有關情況。我除了將該男子架進派出所的工作區域之外,沒有接觸過該男子。我肯定沒有動手打過該男子。” 既然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認定自己沒錯,幹嘛又要給楊佳300元錢,一萬元是給,300元也是給。這足以說明,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心中有愧。楊佳提出要派出所出具沒有打人的書面證明,這並不過分,但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卻以無理要求為由拒絕了。在楊佳刀挑六個警察後,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卻向法庭出具了這份楊佳“盼望已久”的證明民警沒有打人的“書面證明”。在法律面前,這些警察終於向楊佳的“無理”要求低頭了,這真是敬酒不吃,吃罰酒。 在盤查自行車現場,楊佳大聲問警察道:“那麼多人,你為什麼非要查我?”根據現場錄音,當時警察沒有回答這個對於楊佳顯得非常重要的問題。其實,楊佳這個問題是在告訴警察:“你將我當成壞人,是對我的不尊重。”在警察沒有做出語言方面的解釋的情況下,楊佳通過多種方式表達了對警察的抗議。那麼,楊佳的抗議是否有道理?證人民警薛耀的上述證詞給出了關於這一點的肯定的答案。 證人薛耀稱:“2007年10月5日晚8時30分左右,有一個男子騎一輛自行車沿芷江西路由東向西到普善路時,我看見他騎得很慢,四處張望。因為當時芷江西路附近失竊自行車的情況比較多,我就將其攔下檢查……” 證人薛耀的證詞清楚地表明,楊佳當時確實被這幫警察當成了偷車賊了,原因就是,楊佳當時騎車騎的慢,而且是四處張望。大家都知道,為保護騎車人的安全,中國全國上下,大江南北,東西左右都在宣傳一個騎車的規則,這就是:“一慢,二看,三通過”。就是告訴大家,騎車速度要慢,在十字路口處要四處張望,等安全了,再通過。而就這麼一個恪守安全規則的行為卻被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用作了判斷壞人的標準。這樣一來,那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抓的可都是奉公守法的好人,放跑的都是壞人,實在是能讓人笑掉滿口白牙玉齒,這樣的廢物警察還要其有何用?所以,大家以後騎車上街,速度要快,無論走到哪兒,都要始終一直往前走,不要向兩邊看,爭做日本的橫路敬二,否則,你就有可能被送到派出所,接受所謂的說服教育。所以說,楊佳對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等人的抗議有理,不滿有據。 警察在夜間巡邏,應該配備夜間巡邏所必需的工具,照明設備是必不可少的,如手電筒,這是最基本的常識。如果警察在夜間巡邏沒佩帶照明工具,那他就不是真正來巡邏的,而是上街溜達的,就像狼一樣,因為狼白天怕響,黑天怕亮。在楊佳出示了租車憑證後,薛耀卻稱,天黑看不清,讓楊佳把憑證給他。既然是因為天黑,警察看不清租車憑證,那你警察的手電筒哪去了?沒有手電筒?明知道沒有手電筒,沒有照明設備,那你警察還查什麼證件,巡什麼邏?讓楊佳把租車證件給你,證件給了你,你警察不是還會因為天黑看不清嗎?你以為你們警察都是盲人,可以用手摸來查證件?你警察要查證件,但,連看清證件的本事都沒有,還做什麼警察(楊佳原話)?看這薛耀的證詞,薛耀的邏輯思路簡直就像豬食盆子一樣,一塌糊塗,還外加了四碗臭泔水。正因為薛耀的這些前後自相矛盾笨拙的言行,讓楊佳懷疑了薛耀是否有合法的警察身份,因為楊佳可能不相信上海會有這樣的弱智警察。於是,楊佳聯絡上海督察以驗證薛耀的身份。 根據證人薛耀的證詞,薛耀讓楊佳出示租車憑證,楊佳出示了租車憑證,完全配合了警察的盤查。儘管,薛耀還是自相矛盾地稱楊佳不配合,但,事實勝於雄辯,這些事實的認證也恰恰是來自於薛耀。這真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十足一個笨警察。 根據證人薛耀的證詞,楊佳當時在盤查現場已向警察出示了租車憑證,已經配合了警察的盤查。這一張租車憑證已足以說明了情況,按理應該將楊佳放行。但,警察以天黑看不清為由予以刁難,以報復楊佳對他們的態度。而且還興師動眾地叫來三、四個警察來進行所謂的增援。其目的,就是要將楊佳整進警局,以方便他們下手對楊佳進行報復。根據證人薛耀的證詞,薛耀等人強行將楊佳架入警局的工作區,這實屬是對楊佳,一個守法公民的強制行為。根據法律,警察無權對守法民眾進行強制性限制人生自由,否則,則是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既便是逮捕疑犯,也得需有檢察院開具的逮捕證才行。 根據證人薛耀的證詞,楊佳一度要離開警局,民警高鐵軍前去阻攔(這是民警違法的又一證據),兩個人的手抓在一起。根據警察行為規範條例規定,可分析出:兩個人的手抓在一起的情況只有發生在警察與人搏鬥的時候。所以,楊佳和高鐵軍的手抓在一起的這一事實只能解讀為:楊佳和民警高鐵軍在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里曾發生肢體衝突,或者說是短暫的毆鬥。在被強行架入工作區後,楊佳反抗,被七八個民警按倒在地。在這個過程中,所有的民警都會使出全身力氣,這一切完全可解釋為暴力。最後,楊佳被銬在一張椅子上。我想,坐在那張椅子上一定違背楊佳的意願,因為那張椅子是在對疑犯審訊時,給疑犯坐的。高鐵軍等人開始對楊佳作筆錄,整個過程就像是審訊一個犯人一樣,這對楊佳的自尊實在是一種摧殘。這就是楊佳為什麼痛恨這幾個民警的原因,尤其那個叫高鐵軍的。 在楊佳出示租車證據時,盤查的過程本應該宣告結束,因為事實已非常清楚。但民警薛耀等人執迷不悟,最後,將事態擴大,並將楊佳送到派出所。將楊佳送到派出所完全沒有必要,也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關於這一點,民警薛耀等人若提出任何理由的話,那也是根本站不住腳的,根本不值一駁。正像上面我依據民警薛耀的證詞所指出的,在盤查楊佳的整個過程,民警薛耀等人做出了許多違法違紀的事情,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應向楊佳家屬道歉,否則,良心將向你們及你們的家庭索要你們最寶貴的東西。另外,薛耀等人執法時,已經將人性拋到九霄去了,請問,一個守法的公民,誰願意這樣無故被送到派出所呢?而最後,事實證明楊佳沒有任何問題,有問題的卻是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管轄下的專門出租無牌照自行車的車行。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你們根本經不起任何的推敲。在楊佳的問題上,你們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錯了,楊佳投訴有理,請相信人民的眼睛是亮的。 那幾個被楊佳指為毆打他的警察也因為心虛未敢露面出庭和楊佳當場對質。因為這幾個警察很清楚,假的東西遲早要露餡,言多必失。在這裡有幾句話是給上海市芷江西路派出所的警員薛耀、陳銀橋、陳紅彬及高鐵軍的。如果你們當時沒有毆打楊佳,那你們問心無愧;但,你們若真的打了楊佳,並因此造成你們的六名同類的死亡,那你們將如何去面對這死去的六名同類的家屬。這些家屬一致表示過,若你們真的打了楊佳,她們都會痛恨你。本來你們有一次拯救你們自己和你們家屬的機會,那就是想法設法衝破阻力,當眾當庭將問題說清楚。如果你們真的這麼做了,人民群眾會為你歡呼,會原諒你們。可惜,你們沒有這麼做,而且是躲藏起來,不敢面對楊佳,這足以說明你們心懷鬼胎。另外,我要告訴你們,在這件事過後,你們將前途暗淡,因為你們闖的禍實在不小。你們的領導不會給你們好果子吃。這就叫做,躲過初一,躲不過十五。我現在十分肯定地講,你們當時的確毆打了楊佳,否則,如果楊佳精神是正常的話,他絕不會這麼不顧一切地,連和他相依為命的老母都不顧了,去收拾你們的六名同類。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恨,這是一句真理。做任何事情都會有相應的回報反饋,楊佳的行為就是對中國警察惡劣行為的最好的反饋。他提醒你們中國警察注意了,不要走的太遠,否則,那將是不歸之路。楊佳體現的是大日本武士道精神,在最後面臨絕境的時候,他以一名日本神風突擊隊員的品德,用自己的血肉之軀炸出一條中國警察制度改革的大道。開足馬力,撞沉“吉野”。如果多幾個楊佳這樣的人,中國社會上的惡人就會收斂一些。做了壞事後想溜,沒門!你不能給我一個說法,那我就一定會給你一個說法。上海市芷江西路派出所的警員高鐵軍、薛耀、陳銀橋、陳紅彬的等人,下次你們盤查自行車時,還敢那麼張狂嗎?想把誰弄到警局裡,就把誰弄進去“說服教育”,你們還敢嗎? 在楊佳案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市公安局言道:“…2007年月1日9時40分許,楊佳攜帶作案工具,竄至上海市閘北區政法辦公大樓,實施了故意殺人犯罪行為,致6名公安民警犧牲,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傷…”對這六位死亡的民警,上海市公安局用了犧牲一詞。聽說,還要給這六位死亡的警察追認為烈士。 在漢語辭典中,犧牲一詞意為:為堅持信仰而死;烈士一詞意為:為正義事業而犧牲的人。如果有民警犧牲,那是指他明知抓捕罪犯有危險,還仍然去履行自己的職責,這樣的人才叫做犧牲。在楊佳案中,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只是一個普通的兇殺案現場。在當時,這六位死亡的民警並不是因為抓捕楊佳而死。案發前,除了被警察無故毆打,楊佳沒有任何的犯罪行為。這六位死亡的民警和楊佳的關係不是抓捕和被抓捕的關係,而是一起兇殺案中的被害人和兇手的關係,就像任何其它的兇殺案一樣。所以,犧牲一詞對這六位死亡民警根本不應有任何的關聯,追認為烈士更是談不上。如果上海市公安局對這六位死亡民警仍然用犧牲這一詞,那就是一味地想將警察凌駕於普通民眾之上。按上海市公安局的邏輯,是不是也應該將在以往任何兇殺案中的被害人稱之為犧牲? 在當今的中國社會中,警民關係已充分發展到了水火不相容、你死我活的地步,就差最後在遼瀋、淮海或是淞滬地區進行大決戰了。自案發以來,廣大民眾一律倒向了楊佳一邊。贊成楊佳的聲音隨處可聞;反對楊佳的意見無處可見。民眾認為,是楊佳為大家出了一口氣,而且認為上海應多幾個像楊佳這樣的人。如果上海市公安局再將這六位死亡民警追為烈士,那將是一出進一步激化警民矛盾的鬧劇。 最後,我想提供一首來自中國民間,反應中國公安現狀的詩。這首詩隨着中國民意的滾滾洪流漂到了我們的加拿大,請看: 過去土匪在深山,現在土匪在公安。 穿着警服趟渾水,不叫警察叫警匪。 土匪警匪都一樣,搶劫綁票敲竹槓。 警匪土匪有區別,警匪更比土匪邪。 土匪作案瞄豪門,警匪作案瞄好人。 這首詩的內容在本文中得以充分的驗證。 警察首先應該是人,而不是畜牲。人和畜牲的區別就在於,人有良知,通情達理,就是我們所說的人性。 2008.12.1 於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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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老共講法律!!??現唯有以暴抗暴了.無他途可走.  /無內容 - yuankong 12/07/08 (86)
  牛掰,你在大街上拒絕加拿大警察的檢查試試  /無內容 - wysxs 12/03/08 (100)
  牛掰,你在大街上拒絕加拿大警察的檢查試試  /無內容 - wysxs 12/03/08 (112)
    你說的那幾個字頂多是幾聲犬吠 - 丘岳 12/03/08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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