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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維讀者網 > 天下論壇 > 帖子 版主:納川
名人與媒體,吳征楊瀾與網民
送交者: 瓜娃子 2002年01月09日15:59:5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本文想說明的是,名人擁有什麼樣的隱私權, 而美國法院對媒體報導名人隱私的案例對當吳楊打官司有什麼啟示。

美國的民法中關於隱私的定義大致有四種:

1. 盜用 ─未經當事人許可利用某人的名字從事商業及廣告目的2. 侵入 ─ 以人體,電子或機械形式侵入某人的私人領域。這是材料收集 - 而不是發表 - 侵權。違法發生在入侵之時。3. 公開難堪的隱私事實 - 指公開發表有關個人的無新聞價值隱私事實,而此事實對普通人來說十分反感4. 虛構-發表有關某人的不實或攻擊性材料。

應當說,美國媒體在處理新聞人物難堪的隱私事實方面做得最差, 但每當他們吃上官司的時候,他們幾乎從來沒有輸過。這首先是因為言論自由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神聖不可侵犯,法庭首先要保護的是媒體報導事實的權利。其次,美國法庭對於名人的隱私權往往不大在乎。 克林頓在其性醜聞其間根本不敢動用法律手段來限制新聞界的報導。

美國法庭認定,一個人,只要他/她自願選擇成為公眾人物,其隱私權就受到了極大的先制。 最有名的判例要算Sipple v. Chronicle Publishing Co. (Calif. App. Ct. 1984)一案了。

事情的來龍去脈是這樣的:

1975年9月22日, 當時的美國總統福特正在聖。弗蘭西思飯店參加一個活動。Sipple 為了一睹總統的風采,趕到舊金山市中心的聯合廣場。下午三點半, 福特總統從飯店出來,受到群眾的熱烈歡迎。Sipple 當時正好站在Sara Jane Moore身旁。這時,Sara Jane Moore掏出手槍,朝福特開槍。就在Sara Jane Moore要再次開槍時,Sipple 抓住了她的胳膊,使她未能擊中僅35英尺距離的目標。

按我們中國人的想法,一個普通人,奮不顧身,解救了一國之君,完全是英雄,應該受到各級組織的表彰,嘉獎,說不定還要掀起一股想他學習的熱潮了吧?然後此君的命運卻並非如此。

9月24日,舊金山記事報刊登一則新聞,稱白宮正延遲對Sipple 表示感激,因為他們了解到Sipple 是個同性戀(同性戀在70年代還未被主流社會接受,同性戀者當時幾乎沒有什麼政治權益)。此事立即被炒作成各媒體的頭條新聞。而Sipple 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也隨之改變。

9月25 日,福特發表了一則簡短的聲明,算是對Sipple 的表彰。

由於此事的披露,Sipple的家人開始疏遠他,他的父母受到鄰居的騷擾。甚至在母親去世後,他的父親也拒絕跟他聯繫。同時他開始酗酒,靠在一家酒吧打工和退休今維持生活。

不堪忍辱的Sipple把舊金山記事報和其他六家媒體告上法庭,控告媒體披露他的“難堪的隱私事實”。要求精神賠賞。然而經過五年的法庭抗爭,Sipple 終於敗訴。1989年,Sipple 在貧困潦倒和悲憤中去世。

法庭的判決認為,Sipple 的自願行為使他成為媒體報導的對象,這種報導並不只限於引起公眾興趣的那一事件。也就是說,當一個人成為公眾人物後,媒體和公眾對他關注的合理範圍就相應地擴大了。

Sipple 案件是美國新聞系學生在學習隱私理論時必須討論典型案例。楊瀾作為美國知名大學新聞系的畢業生,對美國媒體在這方面的運作想必是不會陌生的。

話題再轉到吳征事件上。吳征是擔任上市公司的主管, 是徹頭徹尾的公眾人物。其夫人在中國和香港也早就是公眾人物。他們不僅在中國大陸,香港,或者在華人社區,都是媒體追逐的對象。因此他的一言一行當然然會引起公眾的關注。

媒體和公眾不僅關心公眾人物的正面新聞,在多數情況下, 他們對公眾人物的負面新聞更感興趣。這就是公眾人物在享受聚光燈光環那種快感的同時必須付出的代價。

有人說,編造學歷的人多的是, 為什麼網民偏偏揪住吳先生不放?回答很簡單,因為那些人還沒有成名。這就是所謂的名人效應吧?如果一個人偽造學歷在國內求的一官半職,被查出後頂多予以處份開除了事。反之,如果一個人冒充博士當了中科院的院長,其新聞價值和反響是可想而知的。

吳先生對自己的履歷十分在意,但是他的學歷又得不到證實。公眾和媒體對其的關注是不僅自然,而且必然。吳先生文憑的真假具有十足的新聞性(newsworthy),而且還有關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因為這關繫到吳征本人及其代表公司的誠實(honesty)和信譽(credibility)。

萬維網到目前為止所做的一切,只是就吳證、楊瀾所發表的公開言論進行核實而已。

在美國,在就業或申請公職時偽造學歷是違法行為,一經查出,當事人的命運就是被立即解僱(immediate dismissal)。 大家都知道,在美國申請就業要簽一份對申請人背景進行調查的協議,允許公司雇用調查公司對申請人的背景,包括其學歷,就業歷史,信譽,有無犯罪記錄等進行徹底調查並記入本人檔案。吳博士的學歷有如此大的疑問,不僅公眾有了解其真實性的權利,陽光集團公司更有責任和義務調查清楚此事的真偽,給股東和公眾一個交代。

現在吳證、楊瀾不僅不能提出圓滿的解釋,反而要將媒體告上法庭。雖說美國打官司是錢多好辦事,但美國也有一定的程序保證司法的公正。要是只要有錢就能打贏官司,那美國豈不成了中國了?

總而言之,這將是個有意義的案例。說不定吳、楊的名字永遠會與一例醜聞案聯繫在一起,流芳百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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