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在走近憲政 |
送交者: 季衛東 2002年01月09日16:33:0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中國的現行憲法是在1982年公布的,至今已經實施20個年頭。 但是憲法規定的一些重要內容並沒有貫徹到底,因此 有些人批評說中國是"有憲法,沒有憲政"。中國的憲法共有4章138條,再加上序言以及三個修正案,是看得見摸得 着的。那麼憲政是什麼?中國在具備了那些條件之後才算有憲政呢? 所謂憲政,就是不僅要求老百姓遵守法律,而且要求國家機關自己也嚴格按照法律辦事;與此同時,所有的法律都必 須符合憲法,而憲法本身也必須符合社會正義的理想和廣大人民的意志。所以,推行憲政的關鍵有兩點:第一,有部 合乎社會正義的好憲法。第二,憲法必須真正具備作為根本性規範的最高效力,不容許任何凌駕於憲法之上的權勢。 為此,需要對包括立法機關在內的國家一切活動是否符合憲法都進行審查和判斷,糾正任何違反憲法的行為。提出這 種審查的請求就叫做憲法訴訟,對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判斷就叫做違憲審查。由於違憲審查一般是在司法機關進行的, 所以叫做司法審查。可見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衡量有沒有憲政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指標。但是,直到現在中國 的任何一級法院都還沒有獲得審理憲法訴訟的權限,不僅不能審查違憲立法,就連行政機關制度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是 否合乎憲法和法律的問題也都沒有資格作出判斷。 為了改變憲法最高效力無從落實的狀況,長期以來中國的法學家和司法部門進行了各種各樣的努力。其中特別值得重 視的是,在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適用憲法條款審理涉及教育權的訴訟案件問題作出了一項批覆,即 第25號司法解釋,開始使憲法也進入訴訟過程。這項解釋的內容很簡短,但卻提示了十分豐富的信息以及制度改革的 可能性。 首先,目前所謂的憲法進入訴訟,還僅僅限於直接引用憲法條文作為審判依據這個層面,並沒有涉及憲法訴訟和違憲 審查的問題。其次,這項司法解釋認定被告冒名頂替上學不僅是侵犯民法規定的姓名權,而且也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受 教育權利,這實際上是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進行了一次憲法解釋,把對受教育權的保障推廣到私人之間行為的 層面;這也意味着最高法院認為自己享有解釋憲法的權力,從而使司法解釋的範圍不再囿於普通法律中那些僅僅與審 判活動有關的部分。第三,這次憲法解釋雖然只是針對個別訴訟案件作出的,但以憲法解釋為槓桿來推動司法審查制 度化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第四,在某種意義上,這次教育權判決也許能夠開人權訴訟的先河。根據報道,在2001年 第25號司法解釋發布之後,各地的確已經出現了一些涉及憲法性基本權力的訴訟。這種趨勢即使暫時還不會達到對立 法進行違憲審查的程度,只要援引憲法條文進行判決的實踐經驗不斷積累就會導致從憲法解釋到司法機關積極立法以 至社會的演變,從而促進憲政的發展。 最高法院在作出上述批覆的當天就通過《人民法院報》呼籲社會對這一變化給予關注和支持,所選擇的冒名頂替上學 案以及侵害教育權問題也很容易贏得廣泛的同情。對現行體制的衝擊較小。不太會引起其它國家機關的反彈,從這些 周到的安排可以看到有關方面確實是用心良苦。最高法院這次批覆的宗旨實際上是要以極其溫和的方式推動法制的重 大變革:一方面,在人權層次上為公民享有和維護基本權力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濟,另一方面,在主權層次上對國家行 使各種權力進行必要的司法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的第25號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什麼樣的審判主體有權力根據憲法來認定個人權利以及合憲性的問題。如 果僅以批覆的字面涵義為出發點進行推理,不妨說最高法院已經承認各級地方法院可以在判決具體案件的過程中直接 適用憲法條款。然而,如果以現行制度為出發點對批覆進行推理,那麼適用憲法條款的決定權歸根結底將要由最高人 民法院來單獨行使。為什麼?因為既然連一般性司法解釋的權利都集中在最高法院,何況憲法解釋呢?! 在最高法院第25號司法解釋發布後,憲法能否直接成為審判依據、司法機關有沒有權力解釋憲法、對法律和法規的違 憲審查應該由什麼機關、怎樣來進行等一系列問題就被正式提到法律界以及整個社會的面前,躲不開也甩不掉。如果 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避而不談,那麼,各級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精神去受理和審判涉及憲法性權利的 訴訟案件,通過判例逐步積累出分權式司法審查的制度性框架。如果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試圖否定目前那種援引 憲法審理訴訟案件的做法,那麼,它就必須通過立法程序來儘快解決規範殘缺不全的問題並對如何進行立法監督和保 障憲法實施提出一整套可行的方案來。無論如何,司法審查的制度化問題都不得不列入議事日程。在某種意義上也可 以說,第25號司法解釋的確為在中國重新建立憲政奠定了一塊堅固的基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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