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婚在小平同志的改革開放以後已經不算犯罪了,可是這上樹偷窺算強姦官員強姦幼女不犯罪,確實是依法辦事的典範。 如果是文化大革命的混亂時期,這種小小的和女人睡覺,並且給了錢的合法活動說不定會被法盲迫害導致好精英好苗子老功臣家破人亡。
四川宜賓縣國稅局出了一個敗類。此人是白花分局長盧玉敏,以6000元價格“買處”(該縣一名年僅13歲的初一女生)。縣公安局以盧局長當時確實不知道小紅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為由,對盧以嫖娼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金5000元的頂格處理。將小紅“介紹”給盧局長的柏溪鎮某火鍋店老闆娘牟某等人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由警方提請縣檢察院批捕。
貴州習水等地的官員涉嫌嫖宿幼女案或強姦幼女案還在審理中,四川宜賓國稅分局長又傳出“買處”醜聞。古人說:“飽暖思淫慾”。這些“買處” 的地方官員,已經不是一般人的“飽暖思淫慾”,既非一般的“飽暖”,又非一般的“淫慾”。6000元“買處”,至少說明兩點:其一,盧局長很有錢。而且不是一般的有錢人。一個縣的分局長,頂多是個科長級官員,月薪能幾何?一次“性消費”6000元,絕非清廉的官員所能負擔。僅僅靠納稅人用稅收養着的稅務官員,也難以夠他這種開支。其二,一般的錢色交易、嫖娼買(不是賣)淫已經滿足不了盧局長之類官員的特殊需求,或是他們已玩膩了娼妓,需要“買處”來尋求更大的刺激。
宜賓縣公安局可能相信盧局長“當時確實不知道小紅是不滿14周歲”的鬼話,老百姓不會相信。如果不是“買處”,盧局長能花6000 元的價錢嗎?火鍋店老闆娘敢給盧局長開出6000元的價錢嗎?宜賓縣不會只有盧局長一人花6000元嫖宿幼女(我不認為小紅是娼),這6000元應當是當地的“買處”行情。宜賓縣公安局不妨逮幾個當地賣淫嫖娼的問一問,一次6000元是什麼樣的“價位”?
前不久,成都一個青年上樹偷窺鄰女,被審問出欲圖不軌,判處強姦罪。盧局長實實在在地花6000元上床與未成年處女發生性關係,反而倒不構成強姦罪。這豈非是“竊鈎者誅,竊國者侯”的現代版,上樹者民,上床者官,思想者有罪,實幹者無罪。成都與宜賓同在四川,相距不能說是甚遠,在強姦罪的認定上卻相差如此之遠,實在令人匪夷所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到了盧局長頭上,怎麼會事實依據變樣,法律準繩走樣呢?
“買處”之風氣在一些地方官人、商人中起於青萍之末,大有盛行之勢。罪惡的手在伸向祖國的未來和花朵,國家公檢法機關切不可姑息養奸。宜賓縣公安局對盧局長處以行政拘留15天和罰款5000元,實在談不上“頂格處理”。相反,這樣的處理很有可能給那些“買處”的官員等人提供了“不構成強姦罪”的案例,讓那些“買處”的敗類逍遙法外,繼續禍害百姓,摧殘青春少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