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幾天寫了一篇討論蒙古國野蠻的文章,有位網友說漢人就是太“文明”而懦弱,應當“野蠻”些才好。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對文明本身的誤解。文明是可以勇敢的,野蠻卻只能是野蠻,真正的勇敢是文明之勇敢,謂之大勇。另外一個網友在回貼時寫了一百五十多個“以法治國”可見其對以法治國之推崇。這也促使我考慮以法治國的論調,寫這篇文章來討論以法治國之謬誤。
以法治國,未知其可
文禎元
既然提出以法治國,可見是把“以法治國”作為大政方針的,作為基本國策的;如果凡與治國有關的凡國家需要的都可提出來作口號的話,那麼撿拉圾對國家也很重要,能否說“拉圾治國”呢?既作為國家的大政方針則不可不謹慎更不可信口說來了。
說到“以法治國”,我們先把法定義準確一些。法分為廣義的法和狹義的法。廣義的法就是無所不包了,狹義的法則專指法律,我想以法治國中所指的應是法律的意思否則也沒法討論了。法律中外古今無論哪一個脫離蒙昧的國家都有,中國遠自商周時就有法律,秦漢時有法律,隋文帝開皇三年定隋的法律,唐貞觀元年在隋的律令基礎之上更定律令,貞觀十一年房玄齡等定律五百條,刑名分二十等,與隋律相比多改重為輕。宋太祖建隆四年刊行《重定刑統》,是為我國第一部印行之法典。明朝洪武六年頒《大明律》,清順治四年《大清律》成。法律雖歷代均有但以法治國的無論中外古今都沒有成功之範例,就是我們所認為的以法治國的國家也從未說過以法治國。
為什麼以法不能治國呢?先看歷史事實。大家都知道秦朝是以嚴刑峻法而著稱的,嚴刑峻法不僅未能使秦朝“傳之無窮”反而激變天下,所謂戍卒叫涵谷舉,天下苦秦久矣;劉邦入關,盡廢秦朝苛律代之以“約法三章”關中遂定。難道秦朝的法律不如約法三章完備嗎?難道秦朝的法律實行的不如劉邦之約法三章徹底嗎?再看唐藩鎮時淮西之吳元濟。這個吳元濟其法令之嚴苛又非秦所能及。吳氏統治淮西時,禁人在路上偶語,不準點燭,以酒食相來往者處死。吳氏之嚴刑酷法使淮西成為民眾安居樂業的地方了嗎?沒有,也不可能。相反,鼎盛之國從未有以法治國的。大家知道周成王周康王時有“成康之治”。據《史記·周本紀》載“成康之際,天下安寧,刑錯四十餘年不用”。漢時的“文景之治”,文帝和景帝何以治世?文、景清靜恭儉,安養天下;所以《漢書·食貨志》云: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間,國家無事,┄京師之錢累百千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仟伯之間成群,┄。正因為有文景之治才有漢武帝命衛、霍驅匈奴於萬里之外的武功。有以清靜治國者,有以簡約安邦者,以法治國未所聞也。
不施教化,不待之以公平而以法制之,是為網民也。這裡的網民不是而今互聯網上的網民而是用網來捕捉陷害人民的意思。無論哪朝哪代,無論古今中外,老百姓有幾個人知道法律的?有幾個人行為之前考慮一下這是否符合某法某條的?中國沒有,美國也沒有。真正約束人民行為的是道德規範和社會貫例。所以“以法治國”從來都是脫離實際的。再說,法律是懲罰性的東西,一個國家怎能以懲罰來治理天下呢?秦朝靠懲罰不行,現在靠懲罰就行嗎?你靠懲罰來對待天下,要知道法不責眾,只能使天下反叛;常言說“亂世用重典”,有一個亂世用重典治平的例子嗎?沒有。
真正治理國家,不是用聖人的標準來要求人民;不是用法律來懲罰人民而是在教育尤其在制度上完善化使人民無從犯罪。譬如說貪污的問題。一個人又有權又管錢,這樣的權錢一體的制度千古以來就是貪官層出不窮的原因。武則天發動天下人告發,朱元璋將貪官的皮扒下來示眾都沒把貪官的問題解決,為什麼?因為人就是人,貪財好利人之天性;不從制度上把貪污的源頭堵住,再嚴的法再酷的刑又怎能勝過人性呢?只要把權錢分開,財務透明則雖不說再沒有一個貪官但基本上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很多事情從個人的角度看個人是沒有責任的但從國家的角度看國家卻是有責任的。貪污腐敗這麼多,國家沒有責任嗎?對人民沒有虧欠嗎?為什麼天天反貪天天有貪,這難道不足以使肉食者謀之嗎?很多人犯罪違法,沒犯罪的人是沒有責任的但國家是有責任的。哪個國家的犯罪率高,社會混亂哪個國家的政府就有責任,應當被指責。有時候多問一問國家為我們作了些什麼比問一下我們為國家作什麼更有意義。可惜中國從來有問人民為國家而沒有問國家為人民做了什麼的傳統,這大概也是中國落後的原因之一吧!
一個社會要安定,必須要有社會公平。如果說法律可以保障社會公平的話則又是一種錯誤。歷朝歷代都有法律但沒有社會公平。怎樣才能保證社會公平及法律的公平?只有民主。專權而法治是以少數人治理多數人,是把不公平強加給社會和人民,這是必然失敗的無論古今中外蓋無例外;只有以民主治國以文明治國則社會公平,萬民教化天下可以大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