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薩達姆已被“定罪” |
| 送交者: mzxtd 2003年02月01日14:35:1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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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國和薩達姆過不去,是因為薩達姆十多年來一再粗暴違反聯合國的有關決議。而不是還沒有弄清楚“伊拉克有沒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問題。這個問題根本用不着討論,它早就解決了。 對於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指控,早在十年前就已經做了“有罪”結論。這個結論既有事實為依據,也有聯合國文件為證。薩達姆在入侵伊朗和鎮壓庫爾德人時使用過化學武器,這是舉世皆知的事實。1991年聯合國通過687號決議,要求伊拉克無條件地接受在國際監督下銷毀、拆除所有生物和化學武器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這是基於“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這個前提做出的決定。等於認定了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之“罪”。如果伊拉克沒有這些東西的話,還有什麼必要通過一個決議去監督銷毀和拆除它們? 因此,薩達姆的確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而且他用這些武器殺害了成千上完的阿拉伯人。這樣鐵板釘頂釘的事還有什麼好“推定的”?不錯,薩達姆從來就不承認他用化學武器殺人的事。但國際社會有什麼理由相信他的話?有什麼理由因為他的抵賴就他來個“無罪推定”? 聯合國大會不是法院,不能作判決。聯合國大會的決議表明了多數成員國的要求,無視或者違反這些決議的行為就是對國際社會的藐視。如果一定要使用“有罪”、“無罪”等字眼的話,可以把聯合國決議看作某種定“罪”的標準,只要薩達姆有違反聯合國決議的事實,那他就是“有罪”了。 過去十多年裡,聯合國作出多個關於檢查監督和銷毀伊拉克境內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決議。這些決議都要求伊拉克當局讓聯合國武器檢查人員“立即、無條件和無限制地”檢查伊拉克的任何地點,約談任何人士。根據聯合國這些決議,只要伊拉克沒能作到“立即、無條件和無限制地”配合,它就違反了聯合國決議,即可認定“有罪”。 公民遭到刑事起訴時享有的一些保護根本不適用於這個案子。比如一個公民在受到審問時有權沉默,可以拒絕回答“兇器藏在那裡?”這個問題。而伊拉克當局在聯合國武檢人員面前沒有這種權利。因為聯合國決議要求得到伊拉克當局“立即、無條件和無限制地”的配合。配合得不好就是“有罪”。知道真情卻故意沉默,就是沒有做到“無條件和無限制地”配合,就屬於“有罪”。十多年來聯合國對伊拉克的武器檢查和銷毀工作屢屢因為薩達姆政權粗暴阻撓而中斷,聯合國不得不多次開會作出決議敦促伊拉克尊重和執行聯合國的決議。可以說每次決議都表達了聯合國對薩達姆政權的不滿,如果說聯合國決議相當於某種判決的話,則薩達姆政權已經被多次判定“有罪”了。在這種情況下還談論什麼“無罪推定”? 儘管最後這一次武器檢查過程中薩達姆表現有所進步,但仍然沒能達到聯合國的要求。國際社會給薩達姆的時間太長,慣了他一個壞毛病。對這樣一個長時間藐視聯合國的惡棍,早就該進行懲罰了。而聯合國在屢遭挑釁的情況下一再無所作為,只能損害這個國際組織的權威性。現在美國準備繞開聯合國而單獨行事。此舉固然損害美國的形象,但給聯合國造成的損害也不輕。現在這個組織越來越象個僅供吵架作秀的舞台,沒有多少人願意把她的決議真正當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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