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星雨: 敦請北京警方無罪釋放肖傳國的公開信 |
| 送交者: 流星雨72 2010年10月04日20:52:0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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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請北京警方無罪釋放肖傳國的公開信 北京市公安局: 根據現有證據,華中科技大學教授肖傳國先生沒有涉及刑事犯罪,應予無罪釋放。 理由如下: 一,雖然10萬元是命價,但將肖傳國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為名移交檢方,說明警方沒有掌握肖傳國有故意殺人意圖的證據,所以肖傳國沒有涉及故意殺人罪(未遂)。 二,雖然肖傳國有傷人的故意和行為,但沒有涉嫌“故意傷害罪”。因為故意傷害罪是結果罪,沒有輕傷以上的結果,就沒有犯罪。無論方舟子還是方玄昌的傷勢都沒有達到輕傷標準。 三,肖傳國的目標只是方舟子和方玄昌個人,預謀良久,目標明確,刻意傷人,具有明顯的特定傷害故意,但無意擾亂公共社會生產和生活秩序。與尋釁與滋事不沾邊,故而不涉嫌“尋釁滋事罪”。 雖然肖案影響巨大,但法律才是唯一準繩。因此敦請北京市公安局撤銷刑事立案,無罪釋放肖傳國。 2010年10月5日 支持此信內容者簽名 ======================== 肖傳國已成燙手山芋 儘快讓肖夫人接回家 將肖傳國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為名移交檢方,是亂按罪名的枉法行為。 根據北京警方現有的證據和我國現行法律,肖傳國沒有涉嫌犯罪,應該無罪釋放。 本來,北京警方以“故意傷害罪”抓捕肖傳國就是一個錯誤。因為那個時候警方已經知道無論方舟子還是方玄昌的傷勢都沒有達到輕傷標準。 我國法律中的“故意傷害罪”是結果罪,沒有造成輕傷的結果,就不是刑事犯罪。早在“趙燕被打案”中,筆者就撰文論述過,按中國法律,將人打個眼青鼻腫不算犯罪,就是朝人肚子上捅一刀,只要傷愈後刀疤不足10厘米也不構成犯罪。方舟子的腰部只有兩處表皮傷,方玄昌腦部的裂口傷疤只有5.5厘米,均不構成輕傷。 顯然,已經意識到先前錯誤的北京警方卻試圖用一個更大的錯誤來掩蓋前面“錯捕”,胡亂地按個“尋釁滋事罪”,將這個燙手山芋拋給北京檢察院了事。 北京檢察院現在面臨兩難選擇。一種是霸王硬上弓,公安做什麼飯菜,我就給法院送什麼,管他是否枉法。另一種是以法律為準繩,退回公安,也就是把燙手山芋重新拋回去。 那麼,北京警方手捧着燙手山芋怎麼辦? 辦法之一,重新審訊,借鑑鐵平山,審出個殺人圖謀來,以故意殺人未遂罪移交檢方。 辦法之二,重新給方玄昌做傷勢鑑定,鑑定出一個輕傷來,以故意傷害罪移交檢方。 辦法之三,也就是剩下的辦法,將肖傳國無罪釋放,改用治安條例,拘留15天。 考慮到肖傳國是名人精英,所涉嫌的不是反黨反社會主義,也沒有對抗大人物,所以不太可以借鑑鐵平山。 第二個辦法也很困難。方玄昌被打幾個月過去了,已經做過兩次傷情鑑定,結果都達不到輕傷標準。如果第三次鑑定出個輕傷來,難免不為人詬病。 第三個辦法也很尷尬。北京警方將肖傳國無罪釋放的話,將讓民眾對首善之都的治安和人民共和國之法律進一步喪失信心,也給列為世界第九低的我國刑事犯罪率標上了一個難看的註腳。客觀上將鼓勵民眾訴諸暴力解決爭執,或許方舟子也想改行雇凶打人了。 如果北京檢方硬以“尋釁滋事罪”將肖傳國送上法庭,那麼手捧燙山芋的法官將十分難堪。 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的一種犯罪,而尋釁滋事罪則是妨害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罪的一種犯罪。 肖傳國的確故意傷害了“兩方”的公民人身權利,但卻沒有擾亂和妨礙社會公共秩序的主觀故意和客觀結果。 “尋釁滋事罪”是從以前的“流氓罪”演變過來的,立法的意圖是懲罰那些經常惹事生非的小流氓行為。主觀上的流氓動機與客觀上的無事生非,是該罪的基本特徵,隨意性是該罪的標誌。 什麼是該罪的“尋釁”?“尋釁”就是隨意,沒事找事,給自己“滋事”尋找藉口。比如藉口對方踩到自己的腳了,吐沫濺到自己的臉上了,也不聽對方的解釋或道歉,揮手就打。比如藉口菜裡面有蒼蠅,將人家的餐館砸了。不是以這個理由,就是以那個理由,反正就是想抽他的臉,砸他的鋪子。 什麼是該罪的“滋事”?“滋事”就是隨意打人,罵人或毀物等。沒有將對方造成什麼樣的傷害的周密設想,只是想打對方,而且想怎麼打,就怎麼打,也不管後果。其目的在於滿足自己的威風,取樂,發泄,錄求精神刺激等流氓意念。 “尋釁滋事罪”,根據司法實踐,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所侵害的不是一人一事,而是破壞公共秩序。 所以,無論從哪方面講,把“尋釁滋事罪”按在肖傳國頭上是枉法,法庭註定要鬧笑話。 肖傳國事前多次揚言要“做”掉方舟子,讓他永遠閉嘴。肖傳國是有預謀地傷害“兩方”,目的是讓他們閉嘴。這樣的預謀良久,目標明確,刻意傷人,具有明顯的特定傷害故意,與尋釁不沾邊。 而且,肖傳國花費10萬元的目標只是方舟子和方玄昌個人,無意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案發後,肖傳國也刻意轉移視線,辟清關係。第一次針對方玄昌的襲擊,第二次針對方舟子的襲擊,都只針對特定個人,不涉及旁人,而且沒有擾亂茶室或公交等的主管故意和客觀行為,而是刻意避開人群,選擇僻靜處下手。這與隨意打人毫無關係。 因此,肖傳國及其同案人是有針對性的,根本不能界定為隨意,只能是故意傷害案件。後果是輕傷,則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後果是輕微傷,則撤銷刑事立案,無罪釋放肖傳國。 如此,燙手的肖傳國還是儘快讓肖夫人領回家吧。 瀏星雨 2010年10月4日 這就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治安現狀。方舟子知足吧,誰讓你自願選擇生活在中國,及時破案的北京警方已經替你洗清了報假案的污名,以後多多與人為善吧。各位讀者,自求多福吧,誰讓你不幸生活在中國,少說讓人不高興的話,免得挨打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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