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司法獨立是向誰獨立?
很多人都談中國的司法獨立的問題,也就是三權分立之一部分的司法獨立,但他們談的方向只有一個,就是司法獨立面向政權或行政權的獨立,但問題是,中國現在司法現狀的複雜性在於,司法的獨立不僅僅是要面向行政權的獨立,而且很大的部分,還要面向利益集團的獨立,面向黑社會的獨立,面向金錢的獨立,或面向上述幾種勢力勾結在一起的獨立,原因很簡單,就是中國現在已經不是行政權力獨大的局面了,而是有多種權力在影響着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的問題。因為三十年的改革,其實就是一個中央權力逐漸縮小的過程,同時也是地方勢力和利益集團勢力與黑社會勢力逐漸增強的過程。
現在的中國,已經不僅僅是共產黨的政府在控制,而是有多種勢力在控制,中央政府的政令,經常是出不了中南海的,或出了中南海也要遭到各種勢力的反彈。而且共產黨本身已經變了,很可能在局部已經成為了利益集團和地方勢力與黑社會的代言人了。那麼在這種局面下,中國司法的獨立是向誰獨立,就是一個問題了。
我們看,如果一個人要打官司的話,那麼他們首先想到的是找關係,他們並不太信任法官和法庭的判決,也就是並不太相信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原因就是他們會懷疑對方已經使用了手段,而這些手段往往很複雜了,有的是有關繫到官方,有官員的背景,或收買官員;而有的是有利益集團撐腰,透過利益集團直接干預法院的判決;有的是有黑社會背景,黑社會可以用金錢或暴力來干預法院的判決;或者對方有錢,可以直接賄賂法官。這些勢力還可以直接或間接的運用能量來控製取證及法庭證人的證詞。那麼,在這樣複雜的局面下,就不僅僅是官員的問題,而是多向選擇的問題。而我們有些人,將如此複雜的局面給簡單化了,認為僅僅是官員和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而且近幾年,有些案例,已經有網絡陪審團的影響力在了,也就是網絡成為了一方,網絡的輿論也對案子的判決發生很大的影響作用。請參考筆者的《中國的網絡陪審團》一文。
我們看這幾年的幾個經典的案例:鄧玉嬌案,錢雲會案,我爸是李剛案和藥家鑫案。在這幾個經典的案例中,鄧玉嬌案和我爸是李剛案,是普通老百姓與執法人員或官員的對壘;而錢雲會案則是老百姓與利益集團的對壘;藥家鑫案則是普通下層百姓與知識分子的對壘。包括無數的拆遷的案子,對壘的都不僅僅是行政官員,而是利益集團甚至黑社會集團或他們之間的勾結。
而在這四個經典的案例中,都有中國特色的網絡陪審團和社會輿論的參與。中國的法律體系,基本是學的歐洲大陸法的體系,也就是羅馬法體系,也叫成文法系,而不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或不成文法系,或案例法系。大陸法系是沒有陪審團的,而英美法系是有陪審團的。只是,因為中國司法公正性的問題很大,因此這幾年興起了網絡輿論的陪審團,當然這個陪審團不是正式的陪審團,如果是英美法系中運用的陪審團制度,那是有嚴格的限制和要求的,陪審團成員的構成和來源有非常大的講究(參閱筆者的《中國的網絡陪審團》中對於陪審團制度來源的敘述)。但英美法系中陪審團的運用主要也是為了限製法官的權力和法官可能的腐敗,陪審團的主要作用是決定是否有罪,而法官的作用是做最後的判決,也就是如果有罪,判多少年,這是由法官決定的。
而中國人現在由於對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所以社會輿論的參與就越來越多,包括網絡陪審團,對案子的最後判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中國現在的法律制度也有向英美法系方面轉化的意思,但基本上還是成文法起主要作用,因為中國古代的傳統也是成文法,而不是不成文法或案例法。
鄧玉嬌案面對的是警察,也就是執法人員,但最後鄧玉嬌勝利,原因是網絡陪審團和社會輿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爸是李剛案,最後是達成了和解,也有懲處,有沒有威脅利誘不得而知,網絡的參與作用也很大;錢雲會案,最後是不了了之,因為證據不足,看來利益集團和黑社會的勢力非常強大;藥家鑫案,還在進行,是下層百姓對社會精英的對決,法庭曾經請出了藥家鑫的幾百個同學到法庭,給人的感覺也是要建立陪審團的意思,那些同學還有律師和很多所謂的專家都贊同給藥家鑫法外施恩,可是全國的網絡陪審團不答應,形成了輿論方面力量的對立。
中國現在司法界非常有意思,各種案子層出不窮,極富戲劇性,顯示了中國轉型期的豐富性與複雜性的一面。因此,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不僅僅是面對政府和行政一方,而是非常複雜的。
對於政府而言,在司法審理的時候,應該站在中立的立場,而不要參與其中。如果有必要,還要清除腐敗的官員,利益集團和黑社會對於司法公正的負面影響。而中國的網絡和輿論陪審團的作用現在是越來越大,這是中國人現在對法院和法官不信任造成的,因此有非常正面的作用。中國人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也非常的關注。說中國現在沒有輿論監督那是瞎扯,中國的網絡監督非常厲害,人肉搜索非常厲害,很多人,包括官員都非常的怕,這是非常好的現象。中國表面上好像沒有輿論自由,其實在網絡上,是控制不住的,網絡的輿論自由是中國輿論自由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