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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憲法”並非“分權制”
送交者: 佚名 2003年09月17日10:28:2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五權憲法”是孫中山的重要思想。在以往的研究中,流行着如下一種說法:“五權憲法”是“以‘三權分立’的歐美憲法作為範本”,“並吸取中國古代封建國家的部分制度構成的混合物”,“其特質是分權制”。筆者認為這種認識值得商榷。

首先,籠統地看,“五權憲法”與分權制有相似之點。二者都存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機關,但這種相似只是形式上的。

因為分權制設置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與五權憲法規定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間,在職責權方面有着質的區別。例如,分權制中的立法權有三種職能:一是人民代表權,二是立法權,三是監察權;而五權憲法所規定的立法權,專管立法工作而已。正如孫中山所強調指出的:“立法就是國會”,但“國會與人民,實非同物”。

其次,“五權憲法”並沒有採用“分權”與“制衡”原則。

在我國的大部分學術論著中,往往把內涵着“分權”與“制衡”原則的“三權分立”概括為分權制,而孫中山設計的五權憲法政體方案,並沒有採用“分權”與“制衡”原則。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按照“五權憲法”,國家的政治大權劃分為“政權”與“治權”兩部分,“治權”又分為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權,這種權力劃分並非分權,而是國家機構內的職權分工。用孫中山自己的話來說,“治權”機關內的“五個權,就是要有五種工作,要分成五個門徑去做工”。而國家政府機構內的職權分工,即國家權力可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分別來行使卻是國家管理的一般規律,它存在於任何階級社會中,即便在古代國家中也已普遍存在了。如雅典民主制時期國家機構內有公民大會(享有立法權的雅典最高權力機關)、五百人會議(雅典最高行政機關)和陪審法庭(雅典城邦的最高司法機關);中國封建時期的三省六部等,人們並不認為這是分權。當代社會主義國家中所存在的國家機構的合理分工,如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主管立法工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權,公、檢、法三機關履行司法職能等,同分權制中的分權,顯然也是兩事。可見,五權憲法所體現出來的國家機構內的職權分工,與分權制政體原則所固有的分權並不能劃等號。

正是由於“五權憲法”強調的是國家機構內的職權分工,因此它不採用分權制意義上的“制衡”原則,而主張“政權”與“治權”分開,“治權”機關內的五權分工負責,互相合作和配合,以造成一個“無敵於天下”的“萬能政府”。孫中山指出:“治權”機關的官吏,“只要他們是有本領、忠心為國家做事”,就“不限制他們的行動,事事由他們自由去做。”這表明,“五權憲法”是不存在“制衡”原則的。同時,也說明了孫中山在對待權力關係問題上,並不主張像西方那樣以制度的形式來限制各種國家機構的權力及其官吏的權力,而是寄希望於官吏的政治道德。這顯然是孫中山承襲中國古代的“賢人政治觀”的一種表現。

但是,這並不等於說,“五權憲法”就不存在任何制約因素。譬如,按照孫中山在創製“五權憲法”時的主觀願望,人民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選舉、罷免、創製和複決四權來管理和制約治權機關內的五權;又如,監察院可以依法彈劾各院職員。但是,這種制約與分權制中的全面的、相互的和有效的“制衡”原則有着根本區別。制衡原則是一個整體,它所強調的是通過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以達到權力的平衡。再次,“五權憲法”的非分權制性質,還可以從其主要思想來源上得到解釋。根據有關史書記載,孫中山在大學時期,在接觸和接受西學的過程中,法國革命的歷史,尤其是盧梭的《民約論》對他的思想有着深刻的影響。孫中山不但在他直接領導下的《民報》上將盧梭的《民約論》予以發表,而且在他的許多演講中,也對盧梭及其《民約論》倍加讚譽。孫中山創製的“五權憲法”,主要是吸取了《民約論》有關政體問題的思想精華。

勿庸置疑,孫中山曾經認為“五權憲法”是“破天荒的政體”,“便是學說上也不多見”,這是他的真知灼見。而那種斷言“五權憲法”是分權制的傳統觀點,顯然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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