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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陪審團審判正在消失
送交者: 方鯤鵬 2011年06月08日12:06:5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模仿複製美國司法運作模式必定失敗(6)

 

作者: 方鯤鵬

 

六、 美國陪審團審判正在消失

 

由陪審團審判,如同司法獨立,也是美國政府引以為豪的一個司法制度。陪審團審判確實是一個很好的理念,可遺憾的是,美國審判制度面臨嚴重危機,致使美國有識之士近年來大聲向當局疾呼:“陪審團審判正在消失!”

 

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切罪行的判,除了劾案以外,均由陪審團裁定”。但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37年裁決,如果被控的罪所對應的監禁刑期不超過6個月,不必經由陪審團審判。所以實際情況是,刑事案被告如果被控的是刑期6個月以上的罪,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在民事案件方面,雖然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涉及的價二十美元,當事人有要求陪審團審判”,不過最高法院對此解釋道,這條修正案涉及的陪審團審判權利只適合於1791年的習慣法(common law)。因此,民事案的當事人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當然權利,但可以提出申請,而法官可以批准申請,也可以拒絕申請。

 

以上談的是聯邦法院情況。而美國各州有自己的憲法,州法院受州的憲法管束,所以各州的情況可能不完全一樣。不過美國州的司法運作模式基本上是模仿聯邦模式,所以在審團問題上應該也是大同小異。

 

美國是官司泛濫的國家。如果大量民事案也經由陪審團審判,到哪去找足夠的陪審員?所以在很長時期里,當局嚴格限制民事案經由陪審團審判。

 

在賀梅案中,貝克夫婦向法庭訴求剝奪賀紹強夫婦對賀梅的父母權。該案涉及剝奪父母權這等重大的民權糾紛,賀紹強夫婦是用動議(motion)的形式正式和慎重地向審理法官提出要求陪審團審判,申請詳細訴說了剝奪父母權對於他們一家就是生離死別,他們在世上沒有什麼比這件事更重要了。但是法官拒絕。被拒絕後請求法官再考慮,還是拒絕。以後這位法官因為與當事一方背地裡交流案情的違紀事件曝光,被迫退出該案。另一位法官接手後,賀紹強夫婦又提動議要求陪審團審判,仍然被拒絕。

 

民事案申請陪審團審判,意味着不信任受理法官的公正性,但是卻要該法官的批准才能獲得陪審團審判。這是很奇怪的邏輯,很少有民事案當事人敢提出陪審團審判的要求,怕法官拒絕後還懷恨在心。

 

最近幾年,由於陪審團裁決的案子急劇下滑,當局放寬了民事案經由陪審團審判的限制,申請獲準的機會大為提高。

 

從上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經由審判裁決的案子呈減少趨勢,特別最近十幾年急劇下降。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學者們稱之為“陪審團審判正在消失(Vanishing Jury Trial)”的事態。

 

統計數據能作最好說明。根據美國司法部統計局的資料,在1976年,聯邦法院每100件民事侵權案中有10件交由審判;在2002年,只有2件經由審判。而到2008年,只有1%的民事案件經由審判,比前一年下級了4%;刑事案件2008年只有4%經由審判,比前一年下級了2%

 

在州法院方面,根據美國州法院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和美國司法部的資料,從1976年到2002年,經由陪審團裁決的民事案件比率下降了67%2002年陪審團裁決的民事案件只占州法院所有民事案件的0.6%。到2005年,經由陪審團裁決的民事案件大約減少到占民事案件總數的0.3%

 

由於未經審判裁決的比率越來越高,雖然美國的刑事案和民事案每年都在增長,然而經由審判裁決的案件的絕對數卻在急劇下降。根據美國司法部統計局的資料,全美的聯邦法院1985開庭審判的民事侵權案,其數量是2003年的4.5倍。

 

這些數據觸目驚心,難怪不少美國學者驚呼,美國的司法系統已不復存在。試想全美聯邦法院的案子,每100件刑事案中有96件不經由法庭審理,是通過被告律師和檢察官談交易結案(Plea Bargain);每100件民事案中有99不經由法庭審理,是通過庭外談判結案。法庭已不成其為法庭了。

 

美國各州法院的統計數據比較難以收集匯總,不過學者們傾向於認為,不經由法庭審理的案件比率,只會高於聯邦法院。因為聯邦法院的案件普遍比州法院的案件大而複雜,最終選擇審判的比率也比較大。

 

變化背後的原因,眾說紛紜。由於這些調查數據出爐還沒有多長時間,雖然美國政府和民間組織已經注入了大筆錢資助“審判在消失”研究項目,尚未看到有分量的研究報告問世。作為一家之言,我的看法,這些數據反映了美國人對法官不信任、對陪審團制度沒把握、對司法系統失去信心的長期趨勢。

 

這種檢察官取代法官和陪審團的奇形怪狀,使得很多法官上任幾年了都沒有主持審判的經驗。而96%以上的刑事案,檢察官不僅負有舉證的責任,還兼具陪審團判定事實和法官量刑的功能(雖然量刑的建議需要法官批准)。司法愈加市場化,充斥了討價還價的氣息,形成許多只有業內人士明白的潛規則,無論是刑事案還是民事案,當事人更難離開律師,沒有錢雇律師的當事人處境更顯惡劣。

 

中國鼓吹模仿美國司法模式的人,不知是否知道,他們心目中的美國模式,已蛻變得連其本國專家學者都不認識為何物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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