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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學偉:中國的“好撒瑪利亞人法”草案建議
送交者: 法國劉學偉博士 2011年10月21日14:58:3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廣東的小悅悅沒有浙江的小依依的好運,已於前日拋棄了還是蓓蕾的生命。但大家的痛心與思考並沒有因此而停止。這個的故事深深地刺痛了我的心,如同刺痛了全國絕大多數人的良知。大家都在想,為什麼今天的“中華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時候”。我們又如何可能儘速地振衰起敝?

  有人呼籲制定相關法律,把“見死不救,見危不助”入罪。又有人認為,法律管不了道德,法律只能禁止為非,不能鼓勵善行。認為不違法就是合法公民。不能強迫人去行善。

  但是為了應付這個“最缺德的時候”,我覺得法律的武器實在是不應當缺位。因為它可以立竿見影,比讓全民涵養道德可快速得多。

  按照我的習慣,凡事都想尋找一個中庸之道。比如我認為,鼓勵見義勇為的法律,當然可以立。只要考慮儘可能地周延,也可以正作用極大而並沒有太多的副作用。

  我先主張幾個立法的意圖。

  第一,對法定的救助義務,要儘可能地容易,起碼。只有這些最起碼的救助都不做,才可以以入罪。罰則也不要太重,以免法不責眾。

  第二,要讓施救者儘可能地免除因施救可能帶來的各類風險。

  第三,要以對見義勇為者給予足夠的精神與物質保障和獎勵。

  以下黑體字是我提議的立法內容:

  為維護全體公眾的利益,特制訂如下“好撒瑪利亞人法”:

  一、在有人遭遇生命危險之際,在現場附近之成年人(以下涉及施救者都以成年人為限)有最低限度的(打110,120電話)報警呼救之法定義務。如現場人數眾多,則離遭遇危險者最近之人,首先承擔此項報警呼救義務。不履行此項法定義務者,處以七天以下拘留處罰,或並處1000元以下罰金。該項罰金收入,全部交由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用作鼓勵善行之經費。

  二、在不使自身和他人陷於危險,並且簡單易行的前提下,下列進一步救助措施亦為法定:把因任何原因倒臥於機動車通行道路者帶離或拖離危險區域,在路旁安全處向駛來車輛揮手示警,把跌於溝渠的兒童用手牽出,或其它類似情形。無正當理由,對類似簡單但有效的救助措施不作為者,亦處於七天以下拘留,或並處1000元以下罰金。

  三、更進一步的救助行為,非為法定義務,但國家給予鼓勵。為此特作如下進一步規定:

  甲:如果在後續的非法定的施救行為中,非故意,非有酬的不當動作導致意外傷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乙:救助者如果被受助者反告,反告者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若提不出足夠的證據,就要以同種分量反坐。比如受助者要指控救助者的交通肇事用車撞傷了他,如果不能證實,就要以無據指控的罪名承擔交通肇事的刑責,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救助方無需提供證據自證清白。

  丙:所有的見義勇為行為都應當受到相應的鼓勵,尤其是精神鼓勵。有重大社會意義或物質價值的見義勇為行為,國家應出面獎勵。也鼓勵社會團體和企業出面獎勵。金錢物質獎勵,受獎者可免於所得稅。企業出資獎勵善行,也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國家鼓勵受獎者合法享用獎金獎品,其它方面,不得施加應將其(部分)捐出的壓力。

  丁:見義勇為行為中,如導致救助者傷殘,國家要一力提供終身經濟保障。由國家民政部撥出專項資金確保此項實施。

  戊:見義勇為行為中,如導致救助者死亡,國家應追認其為烈士,並由民政部提供優厚撫恤金與死者家屬和親人,只要有可能,就要在死者犧牲地點附近或家鄉,樹碑勒文紀念,以示追憶,以彰德風。

  請大家集思廣益。看看能不能把這個法律草案,設計得更加周延而沒有漏洞。然後我們把它提交到明年春天的人大會議上去。

  古話說,“治亂世,用重典。” 當今的中國,號稱盛世,我以為只是初初的開端。但在道德環境方面,真的只能稱亂世。自然有時就不得不用重典,矯枉過正也在所不惜。

  那個已經記不住名字的誣告救助者的老太,犯下的過失,實在與搞得全中國的紅十字會都破產的郭美美有一拼。

  這次那個拾荒老太,就應當想出辦法,讓她接受無法拒絕的重獎。比如,為她提供工作,為她家建房。這一方面是感謝她為全體中國人保留了最起碼的一點顏面。也是為了鼓勵以後的中國人勇敢站出來做好事。

  那18個不見良心的過客,都應當把他們的個人資料人肉出來,就算負不上刑責,也要讓他們在道德輿論審判台上亮足夠的像。

  我在法國居住近三十年,自己或家人也曾在公共場所摔倒過,看見別人摔倒也有很多次。當然都是馬上得到旁邊人的援手。反咬誣告實在匪夷所思。如果事態不能自行收拾,自會有人打電話,叫來消防隊員,緊急施救後由消防車送醫。送醫後,首先是得到一切必要的救治。有沒有買醫療保險,那一定是後話。如果出現沒有投保的巨額賬單,那一定是國家牽口袋。

  記得有一次看見從樓上摔下一隻貓,臥地不起。也一樣有人打電話叫來消防隊員,然後由消防隊員用小小的專用擔架抬走送醫。

  2003年,孫志剛事件出後,廢除了一個《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惡法。這次的小悅悅事件,我希望能導致一個良法的建立。

  這樣立法,當然只是治標。但病急之下,可不是只能先治標。治本的事,說來話長,讓能力更強的人士來談吧。

  注釋:《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國和加拿大,是給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於使人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該法律的名稱來源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馬利亞人的著名比喻。《聖經·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節耶穌基督講的寓言:一個猶太人被強盜打劫,受了重傷,躺在路邊。曾經有猶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過,但不聞不問。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路過,不顧隔閡,動了慈心照應他,在需要離開時自己出金錢把猶太人送進旅店的故事。所以被稱為好撒馬利亞人。

  附錄:外國類似法律

  美國:不打“911”算疏忽罪

  美國明尼蘇達州將“見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現場而不給予合理的協助,以犯罪論處。在佛蒙特州也會被處以100美元的罰款。在美國,如果一個人沒有受過專門訓練,原則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輕易動手。一些州規定,發現陌生人受傷時,如果不打“911”電話,可能構成輕微疏忽罪。

  《德國刑法典》第323條c項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法國1994年修訂的《法國刑法典》有“怠於給予救助罪”,具體條文是:“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並處50萬法郎罰金。”

  新加坡:被救反污衊他人者要賠償

  對於見義勇為,新加坡法律則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懲罰機制規定,被援助者若事後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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