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北大《綱要》,
談物質與精神不是哲學研究的基本矛盾……程蕾
我曾就真理的標準,認識論等論題提出了與北京大學馬克
思主義學院哲學教研室編著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
主義綱要》的分歧。現在想再就有關《綱要》認為是哲學
基本問題的物質與精神之間的關係,談些粗糙的見解。我
認為《綱要》是一本適應當時政治形勢,響應中共提出的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政治口號,強調實踐重
要性而編著的應時之作。隨着胡耀邦的淡出,國內政治形
勢的轉變,我相信他們今天必然已對《綱要》的某些觀點
有所修正。所以,今天我的議論對《綱要》作者而言可能
已是馬後炮,但我還是藉此論述一下本人對被有些學者認
為是哲學基本論題的“物質與精神的關係”談些不成熟的
看法。
在進入正題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就中國先秦時期,《公孫
龍》提出的“白馬非馬”,這一個著名命題說幾句。《公
孫龍》學派是開中國邏輯思辯研究之先河的佼佼者。我為
之不平的是,這樣一個有功於中國文化發展的流派,長年
來竟被貶為詭辯術而成為批評的對象。由於我在此論及《
公孫龍》只是作為分析物質,精神關係的引子,限於篇幅
不能作全面的敘述,只想就較為著名的“白馬非馬”命題
說些意見。
《公孫龍》的“白馬非馬”論揭示了種與屬;整體與部分;
共性與個性相互關係。這是很重要的邏輯學和哲學命題。
他明確主張作為色的特性的概念“白,驪”不能同作為形
的特性概念“馬”混為一談。《公孫龍》在同一篇中還清
楚指出:“曰求馬,黃黑馬皆可致,求白馬,黃,黑馬不
可致,使白馬乃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異馬
也”指出要說馬的共性,黃,黑,白都是馬。但要說白馬,
他只是各種馬中之一種,作為屬概念的白馬,不能等同於
作為種概念的“馬”。由此可見,他所說的“白馬非馬”
並未說白馬作為一種動物不屬於馬類,而只是說“白馬”
與“馬”是兩個內涵不同的概念。在當時,能提出這樣一
個邏輯學命題不能不說是難得的真知灼見。怎麽能將其曲
解成詭辯呢。“非”在中文中既可作“不是”解,也可作
“不同於”解。即使“不是”也含有“不同於”的意思。
後人對他的論點的誤解,我以為可能是由於“非”這個多
義字在字義上引起了誤解。《墨經》反駁《公孫龍》說: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驪馬,馬也;乘驪馬,
乘馬也”。從邏輯學的角度看,《墨經》所顯現的邏輯
問題比“白馬非馬”更顯而易見。試問,乘馬,能說是
“乘白馬”嗎?顯然不能,為什麼?就因為白馬非馬,
即白馬不同於馬。其實,不少後人對《公孫龍》“白馬
非馬”論的推崇演釋或是對它的批評都是將“非馬”作
“不屬於馬”解釋的。如果“非馬”作“不同於馬”解,
該是無可爭議的吧。當然“白馬非馬”還是一種類比式
的命題,它沒能明確地抽象出種,屬;整體,部分;共
性,個性的概念,這是“白馬非馬”論述上的缺陷。任
何比喻都不可能是嚴密的。因而,《公孫龍》在論證過
程中,也難免有含混之處。但是,我們因此而將其歸入
詭辯論也有失公道。
我所以要說以上的話,因為,現在不少哲學家還認為“精
神與物質”是一對哲學的基本矛盾,也源於種,屬不分,
概念不清。
《綱要》把哲學的基本問題歸結為如恩格斯所說的:“全
部哲學,特別是近代哲學的重大的基本問題是思維和存在
的關係問題”又說:“思維與精神或意識,是意義相近、
程度相同的哲學範疇……存在作為思維或精神的對立面,
也就是物質……因此,思維和存在的關係問題,也可以說
是意識和物質的關係問題。P·18”※,《綱要》又引用
黑格爾的話說:“思維與存在的對立是哲學的起點,這個
起點構成哲學的全部意義。”然而,《綱要》並未能對精
神,物質或思維,存在作出明確的定義。正因為此,正如
我在以前幾篇討論文字提及的《綱要》所宣揚的辯證唯物
主義實有許多矛盾百出,不能自圓其說之處。
為了能多少理出些《綱要》所以難以理解的原因,我還得
不厭其煩地將《綱要》所引用的權威人物的片言隻語摘錄
下來。原本這些名人名言是用來嚇唬讀者的,可正是這些
引文暴露了《綱要》作者理論上的混亂。首先被引用的是
列寧的話:“物質是標誌客觀實在的哲學範疇,這種客觀
實在是人通過感覺感知的,它不依賴於我們的感覺而存在,
為我們的感覺所複寫、攝影、反映。”“物質的唯一‘特
性’就是:它是客觀實在,它存在於我們的意識之外P·46”
應該說這是最清晰的唯物主義對物質的描述了。但是,《
綱要》又引用恩格斯的話:“‘物、物質無非是各種物的
總和,而這個概念就是從這一總和中抽象出來的’物質一
詞無非是簡稱,‘我們就用這種簡稱把感官可感知的許多
不同的事物依照其共同的屬性概括起來。’”那麼,試
問,被簡稱為“物質”的東西,是不是包含不能被,或未
曾被感知的事物呢?當然不能包括。因為它們的屬性既然
還未被感知,也就無從概括。既然未被概括,也就不能被
含蓋於簡稱為“物質”的東西之中。如此說來,“物質”
實在不能如列寧所說的那樣“它不依賴於我們的感覺而存
在”。物質也不可能是對客觀存在的總稱。那麽恩格斯是
否是唯物主義者。《綱要》又為何要引用恩格斯的這段話
呢?
《綱要》說『恩格斯強調作為哲學範疇的‘物質’反映的
是各種具體物質形態的‘總和’,是各種具體物質形態的
‘共同屬性’,‘物質本身和各種特定的、實存的物質不
同,它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東西’。列寧定義的辯證唯物
主義的物質範疇,進一步明確地指出了哲學的物質範疇所
反映的各種具體物質形態的‘共同屬性’,就是它們的‘
客觀實在性’。P·47』
《綱要》所編著的這段文字又是一種對物質的含混的描述。
首先,“總和”這個詞在《綱要》中經常出現,然而這實
在是個不精確的哲學詞語,尤其作為提倡辯證法的《綱要》
應該知道由量變能引起質變的道理。所以,各種具體物質
形態的‘總和’,與各種具體物質形態的‘共同屬性’應
該是不能混為一談的。任何具體物質形態之間是不能存在
所謂質的“總和”的。而在論述物質與具體物質形態的關
系時,量的“總和”更是毫無意義。《綱要》在此,以及
在全文中多次提及的“總和”除了表明對所表述事物的概
念不明確外,很少有實際的意義。在上述引文中,所提出
的“物質本身和各種特定的、實存的物質不同,”的說法
更是使人莫名其妙,不知“物質本身”與“實存物質”各
為何物,是否是種,與屬的關係?哪個是列寧所說的具有
“物質的唯一特性即客觀實在”的物質,難道《綱要》的
意思在哲學中“實存”與“實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難
道“物質本身”並非實存?或者“物質本身”可分為“不
實存”和“實存”兩種不同的形態?《綱要》在全文中提
及的物質是指“物質本身”還是“實存物質”呢?我並非
故意在作咬文嚼字的文字遊戲。實在因為《綱要》經常表
現出來的“白馬即馬”的思維方式,已給我們理解其確切
的哲學思想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在他的論述中,經常出現
這種在不同種,屬級別的概念中任意跳躍的現象,這往往
使讀者,要學,無所適從;要提批評又難以着手。我以為
在哲學論著中對主要研究對象作出一個明確的定義是對作
者提出的最低要求了。我們從《綱要》對物質作的下述描
述就可知我的‘咬文嚼字’並非多餘。
《綱要》說:“物質作為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之外、不依賴
於人們的意識的客觀實在,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東西,但
也不是不可捉摸的‘自在之物’。物質是人們能夠通過感
覺感知的,是人們感知和認識的對象。……因此,人們對
具體物質形態的認識,就是對物質的認識;通過對具體物
質形態的認識,人們就認識了‘物質’自身。P·48”
我們說,如果“物質”是作為與“精神”相對立的哲學概
念的話,那麼,“具體的物質形態”應該是“物質”這個
種概念所包含的屬概念。據我對《綱要》的理解,兩者存
在着整體與部分的關係。那麼,怎麼能說人們對“具體的
物質形態”的認識,就是對“物質”的認識呢?我們認識
了白馬,就是認識了馬了嗎?顯然不能!最多我們只能說
通過認識局部逐步接近認識整體。何況,物質作為總體的
特性,決不是所謂具體的物質形態的特性的“總和”。作
為客觀存在的總體的物質的特性是不能通過認識無限具體
物質形態的特性的‘總和’獲得的。更何況人類無法獲得
無限的具體物質形態的特性,所以作為《綱要》所定義的
客觀存在的物質的整體特性是不可能被完全認知的,或者
說是不可能被確切地證實已被完全認知了的。作為整體的
“物質”的特性,只能是從具體存在的各不同物質形態的
特性中概括出的共性。組成越複雜的群體,其共性就越少,
作為客觀存在的物質整體,正如列寧所說,其只能具有的
唯一個特性,就是客觀存在。在《綱要》的論述中,對“
物質”特性真有所知的實在也僅此而已。《綱要》引用的
恩格斯的‘總和’正與列寧的意思背道。孰是孰非《綱要》
未得其解。所以,說什麼“總和”除了引起認識上的混亂
外,毫無意義。
再說,《綱要》既然認為“物質是人們能夠通過感覺感知的”
那麼,不能被感知的就不屬於物質。《綱要》又贊同列寧所
說,物質的唯一特性就是客觀實在,那麼不能被感知的也就
不是客觀實在的。這不正是唯心主義的論調嗎?相較之下,
還是列寧所說的,“物質的唯一‘特性’就是:它是客觀實
在”作為唯物主義者推論其他哲學範疇的起點較為明確。然
而,問題出在《綱要》用同樣清晰的語氣明確地承認“意識
現象也是現實地存在的。”人們究竟該如何來把握《綱要》
的哲學觀呢?
《綱要》在論述辯證唯物主義的物質範疇時作出這樣的結
論:“辯證唯物主義的物質範疇經受了實踐和科學發展的
考驗,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第一,它揭示了物質是存在
於人們意識之外、不依賴於人們的意識的客觀實在,是第
一性的,意識是第二性的。……第二它揭示了物質的可知
性,……第三,它強調物質是標誌客觀實在的哲學範疇,
揭示了物質的唯一特性就是它的客觀實在性,抓住了世界
萬物的共同本質……p·49”但是,如果我上面的分析有
些道理的話,那麼我可說,所謂的重要意義的第一條說的
“揭示”只是作為唯物主義哲學體系的出發點的基本假設。
這本無可非議,問題在於《綱要》為建立這樣一個哲學體
系所作的論述恰恰與此假設不相容,這就值得反思了。所
謂的第一性,第二性的排列正是被《綱要》所批判的唯心
主義式的武斷。在證明物質不依賴意識而存在時,《綱要》
往往只是以當某一思維主體消失時,一些具體的物質形態
仍然存在作依據。最會引人誤解的就是,以某人不在了,
世界照樣存在,作為物質不依賴於意識而存在。這又是犯
了“白馬即馬”的邏輯錯誤。按辯證法的原理,矛盾的雙
方都以對方的存在作為自身存在的依據的。以母子關係為
例,我們說沒有“子”就無所謂“母”這本是很容易理解
的。但某甲辯稱,不,沒有兒子時,這母親必定是先存在
着的啊。以此來否定辯證法原理的合理性,來斷定母先子
而存在。我們需指出,這個有了兒子才當了母親的人,在
沒有兒子之前只是作為一位“婦女”存在(對在另一討論
範疇中存在的對立面“男子”而言),而不能作為一個“
母親”而存在。某甲的論證方法是混淆不同的研究範疇,
進行偷換概念的詭辯術。如果我們認可他詭辯的話,不也
可以用同樣荒唐的邏輯,說某一具體物質形態消失時,一
些具有意識的思維主體仍然存在為由,證明意識不依賴物
質而存在嗎?既然恩格斯說:“存在作為思維或精神的對
立面,也就是物質”那麼如果沒有“精神”,“存在”就
象沒有“兒子”的“婦女”不能作為“母親”存在那樣,
不能作為“物質”而存在還容懷疑嗎?《綱要》第二條所
“揭示”的所謂“可知性”正如前文所說,只能是“凡未
被感知的便是不存在”的唯心論的變態。《綱要》第三條
說的,物質的“客觀實在性”其實也是作為所謂的“物質”
對立面的“意識”同樣具有的特性。《綱要》在談論意識
的起源與本質時,很明確地說道:“意識現象也是現實地
存在的,是每個人都自覺地意識到的。”換言之,意識也
具有列寧指出的物質的唯一特性,即實在性。那麼,“物
質”與“意識”的區別最多只能是“客觀”實在性與“主
觀”實在性了。然而,“主觀”與“客觀”是相互以對方
的存在作為自身存在依據的一對矛盾。沒有“主觀”就無
所謂“客觀”。同樣,根據辯證法原理,具客觀實在性的
“物質”就不可以不依賴具有主觀實在性的“意識”而存
在。《綱要》所說辯證唯物主義“揭示”的“第一條重要
理論意義”違背了《綱要》所贊同的辯證法原理是非常明
顯的。
在論及意識的起源時。《綱要》與我以前所見的辯證唯物
主義論述有所不同,它承認了人類意識是由人類存在之前
的某些物質存在形式的特性發展而成。而且簡略地論述了
這一發展的大致過程。我很高興,辯證唯物論者有此認識
上的轉變。然而,據我所知,辯證唯物主義一貫將物質所
具的特性也歸屬於物質。《綱要》說“無生命物質的反應
特性雖然不是感覺,但在本質上是跟感覺相近的特性。”
堅持各個物質形態及其特性之間存在著各不相同的質的規
定性,是《綱要》一書的重要觀點之一,也是與相對主義
相區別的準則之一。現在,說無生命物質的反應特性在“
本質上”是跟感覺相近的特性。使人難解,倒底兩者是同
質還是異質。如是同質,那麼無生命物質豈不也有感覺。
如是異質,本質者實質也,揭示事物的本質是作為哲學論
著的《綱要》的基本目標,怎能將異質的東西說成“本質”
上相近呢!
我贊成無生命物質存在形態的反應特性在本質上是跟人的
感覺相近的特性的觀點。人的感知能力是人類這樣一個具
體的物質存在形態的固有特性之一。沒有一個人能單純地
憑意識的力量,隨意地獲得或去除自己或其他感知主體的
感知能力或感知。如果真如《綱要》所說物質決定意識,
那麼,它也是一種如《綱要》所說的不依賴人的意識而存
在的客觀實在了。因此,意識也就具有《綱要》為物質定
義的一切特性。但是,《綱要》卻在承認感覺與一般物質
形態的反應特性‘本質上’相近的同時,卻極力地否定“
意識的“物質性”。不知人們當如何理解《綱要》所說“
無生命物質的反應特性雖然不是感覺,但在本質上是跟感
覺相近的特性”
為了將人類“意識”與《綱要》所定義的物質相區別,
《綱要》煞費苦心地化了大量的篇幅來論述人類的意識與
其他無生命物質存在形態的反應特性的區別。但是,他所
論述的那些區別最多只能看作是不同物質存在形態所具有
的不同反應特性,而並不能否定人類意識與其他物質存在
形態的反應特性一樣,是一種對客觀世界的“反應特性”。
這就如某人承認在本質上,馬,爬蟲都具有動物的特性,
但同時又企圖通過揭示馬比蟲複雜,比蟲高級,哺乳動
物是由爬行動物進化而成,來否定馬的動物屬性。問題出
在哪裡呢,我以為還是出在討論“物質”與“意識”的關
系時,《綱要》沒有正確地認識“白馬”與“馬”的關係,
而將“物質”與“具體的某種物質存在形態”兩個不同的
概念不加區別地隨意混合運用。而割斷了“人類意識”與
“具體物質存在形態的反應特性”之間的本質聯繫。現在,
我們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在《綱要》中論述的物質與精
神之間的關係,確實如我在上文中所舉的“婦女”與“兒
子”的關係。物質與精神不是同級的哲學概念,它們不能
組成一對嚴格意義上的哲學的基本矛盾。嚴格的哲學意義
上,“精神”的矛盾對立面只能是“具體的物質存在形態”
。實際上,《綱要》在論述中也正是將具體的物質存在形
態作為精神的對立面來論證他們的哲學觀點的。這怎麼能
不引起邏輯上的混亂呢?以我所見,根據《綱要》的論述,
若要將哲學的基本概念作一分類的話,該作如下區劃較《
綱要》的現行分類法更符合他們的論述:
【存在】具有兩種不同形式:(一)物質;(二)各
種物質特性。其中(一)物質又可分成A:具體物質存在形
態甲 B:具體物質存在形態乙 C:具體物質存在形態丙
等等;
(二)各種物質特性又可分為A:顏色,氣味,……
B:硬度,溫度,長度…… C:各種運動特性(包括思維運
動)等。
但,我更喜歡根據避開“唯物”,“唯心”的糾纏的純辯
證法的原理,為【存在】作如下的尚不成熟的分類。
(一)客觀存在:包括A:各種具體物質形態的存在;
B:各種具體物質形態的特性存在。
(二)主觀存在:包括A:思維主體;B:思維運動;
C:思維運動的產物。
這主觀與客觀存在的具體內容隨研究範圍的變化而改變。
我認為,任何哲學理論的出發點都是建立在思維主體的假
設之上。所以,由於各思維主體對客體的基本假設的不同,
也就形成了各種哲學的流派。任何思維主體不能簡單地否
定另一思維主體的基本假設。卻要不時地根據主,客觀存
在的變化而檢驗自己的,或他人的理論體系中是否存在自
相矛盾之處。這樣才能使理論體系隨主,客觀存在的改變
而演變。
我以上的分類也只是建立在以辯證法的原理作指南,對哲
學基本研究象作出的不成熟的粗略的分類。這也是一種對
主,客觀存在之間的關係作出的基本假設。這存在也非無
條件的。它的條件即是以人類的活動所能涉及,能認識的
空間、時間範圍,作為前提的。如果我們可以把這種“存
在”稱為“實”的話,在這個範圍外的就可以稱作“空”
“空”包含一切思維主體的未知,“實”是思維主體的已
知。由於思維主體活動範圍的變化“空”、“實”可以相
互轉化。客觀與主觀也可以隨討論範疇的改變而轉換。思
維主體可以是個體,也可以是幾個思維個體的集合。以人
類社會作為研究對象,它就可以是個人,小組,黨派,國
家等等。為了避免如《綱要》那樣,因用詞概念不清而造
成理論上的混亂,在我以後有機會正面敘述我的哲學觀點,
會對所用專用詞語作出儘量明確的定義。本文主要地還是
對《綱要》自相矛盾之處作一質疑,所以還不得不借用《
綱要》所使用的術語,難免也會有批漏,我願在與讀者的
認真討論中,逐步糾正,完善自已的想法。
《綱要》將各種非人類具體物質存在形態的反應特性,歸
之於物質,而只有作為人類反應特性的意識不允許“認祖
歸宗”回歸物質之列,真有些不解其意。這樣的分類法怎
不會引起論述上的混亂。以上只是從邏輯的角度來說明辯
證唯物論由於沒抓准哲學中要解決的基本矛盾的特性,就
難免引起理論上的混亂。
如果從找尋意識的起源點來分析,《綱要》將動物說成是
絕對的沒有意識的物質存在形態,也是不符合現代科學揭
示出來的客觀現實的。被人們認定的動物的條件反射就與
人類的思維有着極相象之處,其實條件反射是一種初級的
思維活動。有思維能力的動物的感知與感知的積累也是建
立在原始的條件反射基礎之上的。我們從人們與家中寵物
的密切交往中,更可證明動物必定存在思維能力。甚至我
敢說,高級動物必定具有與人類相近的思維邏輯,人類能
與它們作某種溝通就是一項明證。如果兩個思維主體之間
沒有邏輯思維的共性,就不可能建立感情上的交流。即使,
同屬人類,正常人與瘋子沒法構通就因為沒有相同的思維
邏輯。我們沒理由輕易地說瘋子沒有思維能力,只能斷定
他的思維邏輯混亂。我曾經看到,有一條狗,在接了拋給
它的飛碟以後,將其送還給主人。然而,又匆匆地跑回遠
處,等待它的主人再次拋給它。如此重複多次,顯得十分
興奮。後來,主人因與朋友說話而延誤了拋碟,它就在外
圈焦急地奔跑,甚至最後以嗷嗷大叫來抗議主人對它的冷
待。這能說動物沒有思維能力嗎?狗已如此,更不用說靈
長類的動物了。我們不能說動物有與人類相同的思維能力。
但是,為了維護人類作為萬物之靈的地位,便否定一切動
物的思維能力,也有些難以服人。如今存在的動物保護組
織的成員就不會贊同這種觀點。《綱要》一定不願把動物
存在的思維現象歸之於意識。因為作為唯物主義者,一旦
放棄了唯有人類具有思維能力,這個理論上的支撐點,那
麼他們如何來界定意識產生的起點呢?整個唯物主義的理
論架構必然只得請神來重新改建了。
我以為,哲學研究的基本問題應該是已知與未知的矛盾。
所謂存在與不存在的區別是難以界定的。所以,決不可將
其作為一對基本的矛盾。至此,我願將上文的【存在】改
作【實】或【已知】與【空】或【未知】並認此為哲學需
研究的最基本的矛盾。意識是思維主體的一種運動形態。
從處理“已知”與“未知”,或說“實”與“空”這對基
本矛盾出發,根據辯證法的原理來研究思維主體在自己的
生存環境中,如何積累已知,探索未知是哲學所研究的基
本對象。在多思維主體的哲學系統中,客觀存在不僅包函
了各種存在形態,也包含了非思維主體以及思維主體已經
形成的思維產物。意識作為一種思維主體的運動形態,與
參與這一運動的各種客觀存在形態共同構成了思維主體的
思維運動。它們共存同逝,其間沒有主次,先後之分。我
以為只有辯證法的哲學體系才能避免《綱要》的理論系統
中存在的那種無以解脫的自相矛盾。
※所有未註明出處的引文都摘自: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哲學教研室編著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綱要》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