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啟示錄:制度能不能控制腐敗? |
| 送交者: 香椿樹1 2012年05月13日05:21:5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
最近,某些人高位折騰多年,弄得天怒人怨,民不聊生,臨到退休的時候竟然把責任推給所謂的體制,9年都沒有做好的事情,竟然還厚着臉皮要百姓把絕對權利交給他來折騰改換體制。 體制能夠避免腐敗嗎? 為了避免所謂的國情文化困擾,我們就拿台灣做例子好了。
台灣當年李登輝陳水匾就是鬧騰政改,認為只要有了一人一票的所謂民主(我說這是資本加權的權貴民主),就能夠防止腐敗了。 事實上台灣“一人一票“之後,除了數完了選票砍人頭之外, 台灣的腐敗沒有減少,而是增加了。過去是中上層官僚腐敗,到了陳水匾李登輝的年代變成了總統帶領官僚腐敗。陳水匾今天被送進了監獄, 但是,陳水匾的腐敗如果同李登輝比起來是小兒科,李登輝購買法國軍艦的時候貪污天文數字的金錢,死掉好幾條人命,其中包括台灣的上校軍人, 李登輝老婆向美國郵寄3千萬美元現鈔, 美國郵局見到的最大一筆現金。 可是,在台灣的民主制度下李登輝至今逍遙自在。 由此可見,所謂的一人一票,政黨輪替既不能防止腐敗,也不能懲治腐敗。 台灣今天腐敗傳聞少多了, 但是,是不是台灣制度改變了? 顯然不是,台灣制度沒有變化,而是執政者自願遵守了法律,堵上了貪污的漏洞。 因為反對腐敗,監督政府的法律條文早就寫在法律裡邊了。 當然,李登輝這個台灣最大的貪污犯至今逍遙法外, 說明台灣制度缺陷確實存在, 因為一人一票選元首的權貴民主體制給貪污犯勾結商人操縱選舉以足夠的操作空間。 前邊我曾經說過,權貴民主的特點就是“老子台上膠鞋破掛兩袖清風秀清廉, 老婆台下珠光寶氣吃相難看斂錢財“,接下來的劇本就是“老子當權以權換錢, 兒孫經商賣選票,以錢換權“, 這樣保證了權貴們權力雖然不能世襲,但是,通過權錢交換實現資本世襲,然後間接地實現權力世襲。 這個制度對於資本權貴來說是完善的,但是,對於普通百姓來說結果是世世代代遭受官商學黑的欺壓。 同樣道理,今天中國的腐敗是因為中國的制度不好嗎? 中國有很好的選舉法,年7月1日五屆二次全國人大會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選舉法沒有規定全國、省以及地級人大代表是由選民直接選舉,但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規定了“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所有選舉都是無記名投票和差額選舉。如此看來,全國、省、地級人大代表其實也是間接地由選民進行了選舉。 《半月談》曾於2004年16期刊登了題為《村民選舉十八怪》一文,很有典型意義,當時各大小媒體(網絡、報刊等)紛紛轉載和評論。文中說的是記者在雲南省宜良縣北古鎮調研時發現,在村級換屆選舉中,出現了一些匪夷所思的怪現象。群眾諷刺性地把其編排成民謠,取名為村選“十八怪”: “選票議價當街賣”、 “選舉法當酒菜”、 “村組兩級一齊賣”、 “民權不如耍無賴”、 “群眾票多不開箱蓋”、 “秘密選舉把官帽賣”、 “勞改犯出錢買官帽戴”、 “文憑職稱全變壞”、 “領導違法把群眾怪”、 “群眾上訪遭虐待”、 “人民警察最無奈”、“上級領導把青天蓋”、 “選上無連帶,不給官帽戴”、“群眾擁護的領導不愛”、“ 縣委、縣長空架起,只有喜鵲把信帶”、“新聞單位不敢把記者派”、 “黨的政策拋天外”、“農民急盼黨組織來”。 某些人不去落實選舉法,不去組織基層簡單選舉,卻要搞什麼更複雜的政黨輪替,到底是為了百姓的權利還是他們利益集團的權利?農村選舉呼喚黨的領導,作為黨的高官,實際權力擁有者,你回應百姓的要求了嗎? 仰望星空搞政改, 引進西方制度,你是為百姓着想還是為資本張目? 中國沒有民主監督機制嗎? 咱就不說被剝奪的鳴放權利,即便現有法律中也有多重監督機制, 包括黨內監督,黨外監督, 信訪制度,。 缺的是自覺地嚴格遵守各種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各級領導幹部,缺的是敢於不畏強權、嚴格依法依規辦案的執法司法人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可是現在有人甚至公開違法憲法, 竟然把王安石早年的混帳話搬了出來“說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民言不足恤“ 。 為了實現資本世襲,王安石連上天都不怕了,一個連上天都不怕的人什麼事情做不出來? —————————————————————————— (民主制度下的貪腐案例) 陳水扁案偵結起訴書(摘) 2008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起訴書全文內容: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壹 陳水扁自民國(下同)89年5月20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擔任中華民國第10 任及第11 任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員及解決院與院間之爭執,並於總統府之國家安全會議下設總統經濟顧問小組; 馬永成自民國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6月4日止,歷任總統府機要秘書(89年5月20日至94年1月31日)、副秘書長(94年2月1日至95年6月4日)、代理秘書長(94年12月17日至95年1月24日)職務,並自89年5月20日起至94年2月28日止,以機要秘書及副秘書長職務兼任總統辦公室主任,辦理機要事項、撰擬及審核重要文稿,並執行總統交辦簽核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 林德訓自民國89年5月20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歷任總統府機要編審89 年5月20日至93年6月16日)、機要參議(93年6月17日至94年2月28日)及機要秘書(94年3月1日至97年5月19日),並於94年3月1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以機要秘書職務兼任總統辦公室主任,辦理機要事項,撰擬及審核重要文稿,並執行總統交辦簽核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 陳鎮慧自民國89年5月20日起至94年2月28日擔任總統府機要科員,並於94年3月1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擔任總統府機要專員,辦理機要事項及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 李界木自90年7月17日至95年9月30日止,擔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轄之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綜理局務;以上各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吳淑珍系陳水扁之配偶,吳景茂為吳淑珍之胞兄,陳俊英為吳景茂之配偶,陳致中、黃睿靚分別為吳淑珍之子媳。蔡美利為吳淑珍之大學同學,並為蔡銘傑、蔡銘哲之胞姊,蔡美利、蔡銘哲因而與吳淑珍熟識。郭銓慶則為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2 號4 樓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拓公司)董事長,綜理公司事務。 犯罪事實 貳:國務機要費案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於陳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第11任總統期間,即自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利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職務上機會,共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新台幣(下同)1億415萬2395 元(詳參附表一所示),其詳如下: 一、侵占國務機要費部分: 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均為依法令服務於總統府、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且分別為實際動支國務機要費及審核、處理國務機要費核銷程序之人員,其等皆明知國務機要費系屬向國家支領之公款,必須因公支用,縱國務機要費中在95年8月以前由總統辦公室指派專人保管原始憑證部分(即俗稱「機密費部分」,下稱「機密費」)亦然。竟與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但明知公款應公用之吳淑珍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國務機要費中機密費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由陳鎮慧分別以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名義領據領得機密費共計1億5944 萬4578 元,交由陳鎮慧保管。 惟自89年7月間起至95年8月底止,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僅將上述所領得機密費之部分因公使用,其餘則作為玉山官邸及陳水扁家人含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趙建銘之日常私人開銷(詳參附表二所示),而侵占之,金額總計為新台幣1912 萬4078 元。 陳鎮慧所保管之機密費除因公使用及供私人開銷後仍有較多之剩餘時,吳淑珍即於每年年度終了後或不定期,指示陳鎮慧將所保管之機密費現金由總統府搬運至玉山官邸交給吳淑珍而侵占之。其中89年度現金結餘為1135萬9966元、90年度現金結餘為1278萬748元及91年度現金結餘1373萬514元,均由陳鎮慧陸續於翌年年初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 另陳鎮慧分別於92年5、6月間、93年5月7日、94年8月16日、94年11月29日及95年3月10 日,受吳淑珍指示,自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中分別交付吳淑珍新台幣500萬元、500萬元、330 萬元、20 萬元、600 萬元而侵占之。 總計由陳鎮慧直接將機密費以現金轉交予吳淑珍侵占之金額共計新台幣5637萬1228 元(詳參附表三所示。唯獨於93年6月間,因陳鎮慧保管之機密費現金不足,為支應總統府端午節犒賞之用,乃由吳淑珍交付100萬元予陳鎮慧。經扣除該100 萬元後,上開93年5、6月間實際侵占之金額為400萬元)。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復共同基於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總統辦公室並非當月底即將該月月初具領之機密費支用完畢,竟由陳鎮慧自92年1月起至95年5月止於總統辦公室每月應向總統府會計處提出之「審核支出數報告單」上,虛偽記載與該月月初具領之機密費金額相同之「○○年度國務機要經費○○月份支出新台幣○○元整,經核相符。」等文字,表示當月總統辦公室領得之機密費已全數因公支用完畢,並在其上蓋用「科員陳鎮慧」之職章,再由明知機密費實際使用情形及支出金額與「審核支出數報告單」內容不符之前後任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及林德訓,於其上配合蓋用職章或簽核後轉送總統府會計處而行使之,致總統府會計處人員誤信總統辦公室出具之支出數金額,為陳水扁總統業已因公支用機密費之數額,以該不實金額作為正確之結算金額,而將此金額統計後登載於會計處人員職務上所掌之「年度國務機要經費內部審核報告」及其他關於國務機要費之會計、決算報告等文件,足以生損害於 二、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 89年及90年度,國務機要費中原始憑證需送至總統府會計處審核部分(即俗稱「非機密費」部分,下稱「非機密費」),承襲先前慣例,若至年底尚有剩餘時,總統辦公室得將該部分剩餘撥充機密費,而以領取機密費相同之出具領據方式,於當年底或翌年初向會計處領出使用。89及90年度陳水扁等人自非機密費撥充至機密費領用之金額分別為630萬及562萬3708元,嗣於91年4月間,審計部至總統府查核90 年度國務機要費支用情形後,審計部認基於依相關規定全部國務機要費之支用、報結,應全數檢附原始憑證始可列報,認總統辦公室前此每月將國務機要費半數以出具領據方式領出使用之作法不符規定,因此總統府會計處即着手研議制定關於機密費之支用程序相關辦法,於92年3月6日由總統府秘書長核定實施「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下稱國務機要費作業規定)予以明文規範,並停止於年底將非機密費剩餘款撥充至機密費之作法。 總統府會計處於91 年度起停止將非機密費之剩餘款撥充機密費之作法後,陳水扁等人明知全依該規定辦理,年度終了時將有巨額之非機密費剩餘款未使用完畢必須返還國庫,陳水扁、吳淑珍竟與馬永成及陳鎮慧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詐領非機密費及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由馬永成擬定犒賞清冊之名單及金額,指示陳鎮慧未經清冊上總統府及官邸同仁林錦昌、王啟煌、陳慧游、郭文彬、劉世忠、林德訓、柳嘉峰、陳心怡、施麗雲、江志銘、彭琳淞、劉導、鄭純宜、陳坤泰同意而私自偽刻印章,盜蓋於上開犒賞清冊上,並刻馬永成及陳鎮慧印章亦蓋用其上,表示上開16人之犒賞金額已領取,以製作內容不實之「總統府(總統辦公室工作季獎勵)總統犒賞清冊」,並將上開犒賞清冊均封存於總統府公文封內,公文封上註明「非經馬主任永成允許不得影印調閱」或「奉示非經馬秘書同意不得拆閱」等語,以掩飾犯行;再由陳鎮慧製作不實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虛偽登載「總統犒賞雜支」等不實支出事由,另在支付報告單上蓋用「科員陳鎮慧」之職章表示確有該筆支出,再由馬永成於報告單上「批示」欄內簽名批可後,連同上開犒賞清冊由陳鎮慧於91年8月至92年5月間共分7次持向總統府會計人員行使而詐領非機密費,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科長梁恩賜及代蓋「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許隆演等人均陷於錯誤,誤以為總統確為犒賞員工而有上開支出,而將不實支出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政府財務管理之正確性,再由陳鎮慧如數詐得各該犒賞清冊上金額,存放於其保管機密費現金之保險箱中使用,共計以此方式詐領國務機要費中非機密費新台幣663萬8000元(詳參附表五所示。其中92年3月13日、92年5月20日二次詐領金額計新台幣223萬6000元,嗣於92年9月23日向會計處辦理支出收回而繳回會計處,故未列入前述金額)。 三、以「他人消費付款而取得之統一發票」(下稱「他人發票」)及「已付款之統一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以上開虛偽犒賞名義詐領非機密費後,竟另行起意(吳淑珍、馬永成及林德訓此部分所涉詐領非機密費及行使偽造文書罪嫌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08 號案起訴書有裁判上一罪及事實上同一之關係,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明知非機密費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之規定及總統府多年來慣例,非機密費部分請領時必須檢具包括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證之原始憑證,亦即以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必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詐領非機密費及行使職務上不實登載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職務上機會,自91年7月起,由吳淑珍連續搜集第一家庭成員含其本人、陳致中、陳幸妤、其女婿趙建銘平日消費所取得之發票,另向不知情之親友施麗雲、蔡美利、種村碧君(又名「李碧君」)、王春香、陳建隆、許麗鳳、林命群、玉山官邸總管陳慧文與員工李黃美秀,及公司負責人張從銘(英主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政信(金生儀鐘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等及其他不明身分人士,索取施麗雲等人之他人發票。 當所搜集之發票消費金額累積至新台幣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即由吳淑珍將之裝入小信封袋後交由不知情之玉山官邸總務林哲民,再由林哲民轉交予明知該等發票系他人發票之陳鎮慧,或由吳淑珍直接將發票交付陳鎮慧,陳鎮慧並將已以所保管之機密費現金付款之統一發票二紙(詳後述),再由陳鎮慧以經辦人身分製作登載不實支出事由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與「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93年8月以後二者合併為「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並在該等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蓋上「總統府」之條戳,再以便利貼或鉛筆在支付報告單註明「夫人」,呈由受陳水扁指示准許吳淑珍申領國務機要費之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馬永成與林德訓批可後,再持向總統府會計人員申領國務機要費,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專員丘瓊賢、科長藍梅玲及代蓋「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許隆演等人均陷於錯誤,認定該等發票均系總統本人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所實際支出之花費,而均准由總統府第三局出納科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現金後再以信封內裝該等現金交由林哲民轉交予吳淑珍夫人收受。 總計自91年7月間起至95年3月間止,由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依上揭方式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之非機密費共新台幣2740萬252元(他人發票詳參附表六所示。此部分金額包括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0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1480萬8408元、犯罪事實欄二之1195萬44元及後述以已付款之單據詐領之64萬1800元),且其等行使變造買受人統一發票之行為使總統府會計處人員登載不實之支出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上,均足以生損害於政府財務管理之正確性。 其中於94年12月間,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及陳鎮慧明知「捐助台灣教授協會新台幣十萬元」、「支付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印製費新台幣54萬1800百元(印製「海洋國家進步台灣」一書)」二筆款項,已於同年11月間由上開陳鎮慧所保管之機密費現金支付,其等竟再以上開捐款收據及統一發票連同相關請款文件,以前述核銷及請款程序重複向總統府會計處及第三局出納科請領國務機要費中非機密費,而以此詐領新台幣64萬1800元(詳參附表七所示);陳鎮慧於得款後將現金裝入信封袋內,並於信封袋貼上記載「原機要費憑證11-5、11-6 核銷轉會計處結報-夫人親收」之紙條後,直接將該裝有現金之信封袋交吳淑珍收受。
參、龍潭購地案 (略) 肆、南港展覽館案 (略)
伍、洗錢案: 一、陳水扁與吳淑珍共同詐領及侵占之國務機要費,共計新台幣1億415萬2395元;又利用總統職權,藉科學園區管理局於92、93年間以「先租後購」方式,由政府向達裕公司價購座落龍潭科技園區範圍內之土地並變更為科學工業園區部分,與其配偶吳淑珍及居中牽線之蔡銘哲、當時擔任科學園區管理局長之李界木等人,共同收賄美金1198萬元(約新台幣4億元),其中陳水扁、吳淑珍共分得賄款新台幣1億元及美金600萬元;再者,吳淑珍於92、93年間,透過蔡銘哲居間牽線,協助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標案,並於93年12月1日收受郭銓慶交付之賄款美金273萬5500元(折算新台幣9180 萬9398 元);另外,陳水扁利用總統之職權,與吳淑珍共同向辜仲諒索款而貪污之款項合計2億9000萬元(此部分另行偵辦中)。是陳水扁暨其配偶吳淑珍就前揭犯罪之不法所得,總計為新台幣4億9415萬2395元及美金873萬5500元。 二、陳水扁、吳淑珍為隱匿前述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與陳致中、黃睿靚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先後指使或透過同具洗錢犯意之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蔡銘哲、蔡銘傑、蔡美利、郭銓慶等人之協助,分別以掩飾、收受、寄藏或代覓不知情人士幫忙匯款等方法,共同將陳水扁、吳淑珍前述重大犯罪所得之款項匯留國外之銀行而隱匿之。 茲將其洗錢情形詳述如下: 1.吳淑珍、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蔡美利從國內共同洗錢至國外部分:吳淑珍為求前揭犯罪所得之現金能順利匯至國外隱藏,乃自89年5月20日起,借用吳景茂先前依其指示而在彰化商業銀民生分行開設帳號52345116929100號之新台幣帳戶及52342216929600號之外幣帳戶,供為洗錢之用。 另在陳水扁就任第十任總統之前,吳淑珍與吳景茂曾於87年2月間,在陳水扁與吳淑珍位於台北市民生東路4段97巷1弄6號之住所,即俗稱之民生官邸內,由時任荷蘭銀行台北分行個人存放款部副總經理葉玲玲為其辦理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BN AMRO Bank N.V. Singapore Branch)之開戶手續,該帳戶由吳淑珍借用吳景茂(Wu Ching Mao)名義設立、並登記陳幸妤為有權簽章人員。 而吳淑珍與吳景茂二人為求順利通過前述銀行開戶之審核程序,一同向葉玲玲誆稱開戶之目的係為存放吳淑珍在其娘家應分得而登記吳景茂名下之財產。嗣完成開戶手續,帳號原為8019231號,後於92年8月11日,更改帳號為7001318號。旋從89年5月20日陳水扁擔任總統起,上開海外銀行帳戶即淪為吳淑珍將犯罪不法所得錢財洗至國外之首要窗口,並於90年8月間,再增加陳致中同為該帳戶之有權簽章者,用以加強其家人對前述帳戶內存款之支配權。 又吳淑珍擔心其借用吳景茂名義開設之前述帳戶,若不幸身故,將無法順利移轉帳戶內之資產,故依葉玲玲之建議及該銀行之安排,由吳景茂與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簽訂個人信託契約(Private Trust),並由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信託部於92年8月間,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Awento Limited.之紙上公司,再將信託人吳景茂存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之相關資產,移轉至Awento Limited公司設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之7100272號帳戶內,並將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登記為陳致中與陳幸妤,吳景茂及吳淑珍則為Awento Lim ited 公司銀行帳戶之有權簽章者。藉此將資產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分離,用以控管吳淑珍借用吳景茂名義開設海外銀行帳戶之風險。 再者,吳淑珍為規避匯存國外銀行之資金來源及流向遭查獲,乃從89年5月20日以後,利用吳景茂、陳俊英夫婦每次北上進入總統官邸之際,分批交付新台幣數百萬元至上千萬元不等之現金予吳景茂、陳俊英攜返台南暫存銀行一段時日,兼做債券附買回交易,即俗稱之RP等理財方式掩飾之;並囑咐吳景茂,勿將金錢存進同一個銀行帳戶內,如每個人頭帳戶存入新台幣一百萬元,即分散多用幾個帳戶存款。 另外,匯至國外銀行時,亦須避免集中使用同一人之名義或同一銀行帳戶匯款。為此,吳景茂乃使用不知情之其子吳泰德及吳宗達等銀行帳戶,並請陳俊英向不知情之胞弟陳和升、陳和升之妻王麗霞、胞姊李陳淑鉦、李陳淑鉦之女李宜婕、胞妹陳連珠、母親陳劉樹蘭等人借用銀行帳戶,供做轉帳及匯款等洗錢之用。嗣吳景茂、陳俊英並於後述時間,或用層層轉帳,或用直接結匯美金等方式,將吳淑珍交其二人攜返台南之款項匯出國外藏匿(詳見附圖一:吳景茂等人國內銀行帳戶匯款至國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91年4月18日,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借用陳和升名義,結購美金17萬元(新台幣594萬0230元),直接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2 年1月9日,再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52985131號吳宗達外幣帳戶,將前述合計美金30萬元,匯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2年6月11日,吳景茂、陳俊英另從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陳俊英帳戶,匯新台幣504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帳號621200116141號陳俊英帳戶,翌(12)日再從前述帳戶匯新台幣520萬425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640970021079號之陳俊英外幣帳戶內,然後於92年6月13日,從上開陳俊英外幣帳戶匯美金15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1年10月17日,吳景茂、陳俊英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08686號吳泰德帳戶,轉美金7萬4523.86元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548978陳俊英帳戶內,再於93年4月5日,從前揭陳俊英帳戶匯新台幣164萬8000元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702500988301號之陳俊英外幣帳戶內。另於93年4月14日,吳淑珍請陳鎮慧,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2216929600號吳景茂外幣帳戶,匯美金22萬元至前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之陳俊英外幣帳戶。然後於同(14)日,將前述兩筆款項合成美金27萬元,從陳俊英上揭外幣帳戶匯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100272號之Awento Limited帳戶內藏放。 吳淑珍透過其胞兄吳景茂開戶供用之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號新台幣帳戶及52342216929600號外幣帳戶洗錢之詳情如下(詳見附圖三: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匯款至國外之資金說明表;附圖四: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外幣帳戶匯出資金流程圖): 91年1月7日,贖回荷銀投信台灣債券基金,從第一銀行營業部匯新台幣1030萬1918元至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號吳景茂之新台幣帳戶內,再於91年1月10日,由吳淑珍指示陳鎮慧,從前述帳戶結購美金30萬元,直接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2年6月11日,先從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570071351號吳淑珍帳戶提領現金新台幣700萬元,存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號吳景茂之新台幣帳戶內,再於同(11)日轉存美金20萬元(新台幣693萬6400元)到吳景茂於同銀行之外幣帳戶內。92年6月12日,又從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570071351號吳淑珍帳戶,直接匯款新台幣900萬元到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號吳景茂之新台幣帳戶內,再轉存美金25萬元(新台幣867萬1250元)到吳景茂於同銀行之外幣帳戶內。 92年6月16日、92年6月17日各匯美金1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8019231帳號之吳景茂帳戶內存放。 另於92年6月17日匯出美金10萬元,92年6月18日匯出美金20萬元,均存入香港之渣打銀行帳號447006 85092號之戶名Masterline Holding Limited帳戶內。而上開匯入渣打銀行之美金60萬元,系交由辜仲瑩、丘德馨代為處理,嗣再由辜仲瑩、丘德馨於92年10月6日及92年10月9日,從香港之KGI Asset MGT (Intl) Limited及KGI Asia Limited金融機構,將合計美金60萬元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001318號之吳景茂帳戶內(扣除美金20元手續費,實際入帳為美金59萬 92年6月17日,將贖回之荷銀投信鴻揚基金新台幣2700萬元,從台北富邦銀行營業部匯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號吳景茂之新台幣帳戶,其中新台幣700萬元,於翌日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之吳淑珍帳戶內。 另於92年6月30日,從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扁帽一族有限公司帳戶,匯新台幣800萬元至吳景茂之前述新台幣帳戶;92年8月6日,再從前述扁帽一族有限公司匯入新台幣500萬元;其中,於92年9月1日轉匯新台幣900萬元至吳淑珍借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68599003545號之陳文彥帳戶內。而前述留存吳景茂新台幣帳戶內之款項,分別於:
92年7月11日,存入美金1萬元至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2216929600號之吳景茂外幣帳戶。92年10月21日存入歐元現金1萬元(折合美金1萬6120元)。 93年1月6日,再由陳鎮慧直接存入美金20萬元之現金。旋於93年4月14日,由陳鎮慧依吳淑珍之指示,將美金22萬元匯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50988301號之陳俊英外幣帳戶,再由陳俊英結合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於同日將美金27萬元匯至前述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之Awento Limited帳戶內藏放。 陳敏熏(另行偵辦中)於93年間將付款人台灣銀行營業部、匯票號碼HA0387888號、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之匯票乙紙交予吳淑珍後,由吳淑珍透過蔡美利在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68500011151號帳戶提示兌領後,再由蔡美利於93年4月6日至93年4月12日間,從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68018600050號帳戶,先後分六次將合計新台幣1000萬元支票存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吳景茂新台幣帳戶內提示兌現。 93年4月12日,將贖回之荷銀投信基金新台幣2423萬0240元匯入前述吳景茂之新台幣帳戶內。另於93年11月9日,再將贖回之荷銀投信鴻揚基金新台幣2794萬1007元亦匯進上揭吳景茂之新台幣帳戶內。
然後再從上述外幣帳戶,由陳鎮慧依吳淑珍之指示,於93年11月10日,將美金90萬1500元匯至吳淑珍借用吳景茂名義開設之新加坡標準(旗)銀行(Standard Merchant Bank Asia Limited Singapore)帳號124709號帳戶內存放;另於94年1月3日,再將美金50萬元匯入上開帳戶內藏放(吳景茂在新加坡標準銀行開戶情形詳如後述)。 94年6月17日,直接存入美金3萬元現金至吳景茂在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52342216929600號外幣帳戶內。94年6月28日再分別存入美金1萬元旅行支票及1萬元現金。94年7月1日,再存美金3萬元旅行支票,94年7月4日又再存入美金3萬元旅行支票。嗣於94年8月10日,陳鎮慧再依吳淑珍之指示,將前述合計美金11萬元匯入新加坡標準銀行帳號124709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吳淑珍另借用吳景茂名義,從Jardine Fleming Bank Limited之將所購買之金融商品贖回,得款美金24萬0198.44元,於92年9月22日匯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001318號之吳景茂帳戶藏放。旋於92年9月23日,再從上開Jardine Fleming Bank Limited贖回所購買之金融商品,匯出美金13萬9278.99元至前述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吳景茂帳內藏放(詳見附圖五)。 2.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洗錢至Awento Limited帳戶部分(詳見附圖五: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8019231、7001318帳號之吳景茂帳戶,在91年1月10日開始供作匯款洗錢之用前,已先陸續存入合計美金225萬6398.85元(87年3月2日,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4068335號吳淑珍帳戶匯入美金20萬0074.77元;87年3月2日,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50034014號吳王霞帳戶匯入美金50萬6324.08元;88年2月19日,從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王禎祥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2月19日,從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陳和升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2月19日,從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李陳淑鉦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2月20日,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陳劉樹蘭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2月22日,從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陳俊英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8月5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陳幸妤帳戶匯入美金20萬元;88年8月11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吳景茂帳戶匯入美金10萬元;88年8月19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吳景茂帳戶匯入美金10萬元;89年7月3日,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丘麗華帳戶匯進美金15萬元)。 吳淑珍、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蔡美利等人自91年1月10日起,陸續將陳水扁、吳淑珍共同貪污等重大犯罪所得,輾轉從國內及境外金融機構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藏匿之款項,計入在90年之前已先匯入之部分,總數為美金555萬5630.28元。嗣Awento Limited設立並於92年12月15日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開戶後,即由吳景茂依吳淑珍之指示,將上開款項全數轉入Awento Limited帳戶內藏匿,兼供投資理財之用:
Awento Limited帳戶,除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轉入之美金555萬5630.28元,及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吳宗達、陳俊英帳戶合計匯入美金32萬元(詳前所述)外,另於93年6月11日從美林國際銀行蔡美利帳戶匯入美金400萬元,再於93年6月14日從美林國際銀行蔡銘哲帳戶匯入美金200萬元(蔡美利、蔡銘哲姊弟二人匯入之款項來源詳如後述)。 總計洗入Awento Limited帳戶內之款項為美金1187萬5630.28元。 3.以新加坡標準(旗)銀行吳景茂帳戶供洗錢部分(詳見附圖六: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吳景茂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完成開戶手續後,隨即依吳淑珍之指示,將原存放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Limited公司帳戶內之多數款項,轉存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
93年11月10日,吳景茂、陳俊英從其等向陳和升借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640970015863號帳戶,匯出美金35萬元至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內。嗣經葉玲玲之協助,以陳俊英、陳和升名義在新加坡標準銀行設立聯名帳戶供用,帳號為125419、125420號。旋於93年12月9日,再從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將美金35萬元匯至前述陳俊英、陳和升之聯名帳戶藏匿。 93年4月間,吳淑珍將新台幣1700萬元,輾轉透過其所借用之陳秀琴(陳水扁胞妹)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匯至蔡美利之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再由蔡美利於93年4月26日轉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之海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另於93年4月23日,吳淑珍再用沈孜音之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行帳戶匯新台幣1700萬元至前述海升投資公司之帳戶;吳淑珍即以上開方式將新台幣3400萬元交予辜仲瑩洗錢,再由辜仲瑩指示丘德馨以不詳管道匯入香港之上海滙豐銀行(HSBC)CorebridgeCo.Limited帳戶。 嗣於93年12月31日,從前述帳戶將美金50萬元匯入瑞龍銀行(Clariden Bank Zurich)帳號12839-D之郭淑珍帳戶(蔡銘哲代吳淑珍向郭銓慶借用之帳戶)內,繼而於94年1月4日,再匯出美金57萬3000元至上揭郭淑珍帳戶內。旋於94年2月1日,再由不知情之郭淑珍從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107萬3000元匯入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內存放。 93年12月9日,從蔡銘哲、林碧婷在香港之標準銀行(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 Hong Kong)帳號125231號聯名帳戶,匯入美金176萬元;93年12月16日匯入美金44萬元;94年6月16日匯入美金61萬5000元;94年8月11日匯入美金57萬元(蔡銘哲匯入款項之來源詳如後述)。 總計洗入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內之款項,加計投資理財之獲利,總數最多為美金2043萬1975.28元。 4.從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洗錢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帳戶部分(詳見附圖六: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Carman Trading Limited公司設立並在新加坡標準銀行開戶後,吳景茂即依吳淑珍之指示,將存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內之多數款項,陸續轉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在新加坡標準銀行之125081、125115號帳戶藏匿,兼供投資理財之用:
Carman Trading Limited公司帳戶,除從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轉入之前揭款項外;另於93年11月22日從蔡銘哲、林碧婷設於香港標準銀行帳號125231號之聯名帳戶匯入美金50萬元(蔡銘哲匯入之款項來源詳如後述)。 5.以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供洗錢部分(詳見附圖六、附圖七: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受吳淑珍信任而長期提供金融服務之理財專員葉玲玲嗣因健康因素而自標準銀行離職,有關吳淑珍、吳景茂海外資金理財業務,即改由時任標準銀行台北分行副總裁之徐立德接手負責。後因徐立德於94年間又自標準銀行離職而轉赴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工作。吳淑珍與吳景茂基於對理財專員徐立德之信任及為續行隱匿業已洗至新加坡藏放之款項,乃決意隨徐立德至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開設新帳戶兼作理財。 旋沿之前模式,於94年9月15日,以吳景茂為名而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Credit Suisse, Singapore)開戶,帳號為33398號,開戶時並同時登記吳淑珍為有權簽章者。
吳景茂、陳俊英為配合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匯款,復由陳俊英向不知情之陳和升借用名義,並以陳俊英、陳和升聯名方式,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開設帳號32927號之帳戶供用。 嗣蔡銘哲於95年1月24日,從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201號帳戶匯美金15萬元至前述陳俊英、陳和升聯名帳戶內,再由吳景茂、陳俊英依吳淑珍之指示,於95年2月8日將美金15萬元匯入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藏匿。 原存放陳俊英、陳和升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帳號125419、125420號帳戶內之美金35萬元,於不詳時間轉存陳俊英、陳和升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藏放。後因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吳淑珍以吳景茂名義設立Carman Trust公司,資產最高約達美金1600萬元,相關資產疑為貪污所得等情,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經當時之調查局長葉盛茂將前述情資陳報總統陳水扁先生。而陳水扁、吳淑珍為恐藏匿新加坡之款項遭查覺,乃由陳致中通知理財專員徐立德,經徐立德請陳俊英簽署文件後,於96年2月12日,將陳俊英、陳和升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之美金35萬7562.19元,全數轉入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吳景茂帳戶內,並於96年2月14日再轉至黃睿靚在瑞士之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帳戶內藏匿。 6.陳水扁、吳淑珍透過蔡銘哲、蔡美利、蔡銘傑及郭銓慶所提供帳戶洗錢部分(詳見附圖八:蔡銘哲、蔡美利、蔡銘傑美林國際銀行、標準銀行、瑞士信貸銀行、大華銀行相關帳戶資金流程圖): 蔡銘哲為隱匿其與陳水扁、吳淑珍共同貪污之款項,並協助陳水扁、吳淑珍將犯罪不法所得匯至國外藏放,除幫吳淑珍出面向亦同具洗錢犯意之郭銓慶借用其妹郭淑珍在瑞龍銀行(Clariden Bank Zurich)、香港之摩根史坦利銀行(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Hong Kong)等帳戶供用,並請郭銓慶代覓其他人頭帳戶供作匯款之用外;復自行提供美林國際銀行(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帳號16V-10260號蔡銘哲帳戶、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50號蔡銘哲與林碧婷聯名帳戶、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Credit Suisse, Singapore)帳號32201號蔡銘哲帳戶、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173號蔡銘哲與林碧婷聯名帳戶、香港標準銀行(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 Hong Kong)帳號125231號蔡銘哲、林碧婷聯名帳戶等銀行帳戶,做為轉匯洗錢之用。 蔡美利與吳淑珍為多年之同學兼好友,其為協助吳淑珍藏匿貪污等犯罪不法所得錢財,而基於洗錢之犯意,除幫吳淑珍自國內將部分犯罪所得輾轉匯至國外,復提供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1號蔡美利帳戶及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55號蔡美利、黃接意、黃思翰之聯名帳戶,做為吳淑珍犯罪所得錢財流竄洗錢之用。
93年8月間,蔡銘哲又將吳淑珍所交付之新台幣2000萬元轉請郭銓慶匯出國外,郭銓慶即向不知情之丘秀貞、洪民伍借用銀行帳戶,將前述新台幣2000萬元結購美金匯至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0號之蔡銘哲帳戶內: 93年8月31日,從丘秀貞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帳戶結匯美金29萬3469.51元。 93年8月31日,從洪民伍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帳戶結匯美金29萬3469.51元。 就美金現鈔部分,郭銓慶因系力麗集團負責人,認該集團所屬關係企業人員常因業務出差,有使用美金現鈔之需要,而自行購入,並簽發: 發票人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發票日94年5月26日、金額新台幣309萬元; 發票人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台灣銀行松江分行、發票日94年5月26日、金額新台幣86萬5200元等支票三紙,存入郭銓慶所使用之高雄銀行台北分行帳號238210360812號之王淇卿帳戶;另由裴慧娟於94年6月1日先將新台幣現金86萬5200元存入該帳戶,再隨即自該帳戶提款新台幣350萬元匯至其個人在台灣銀行松江分行開戶而實際提供郭銓慶使用之帳戶,並於同日結購美金11萬1487.73元,匯入蔡銘哲、林碧婷在香港標準銀行帳號125231號之聯名帳戶內。另就美金旅行支票部分,郭銓慶則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先於94年6月6日分別以王淇卿、林妙如、朱林徽光名義賣出各美金1萬3000元旅行支票,另以鍾莉燕名義賣出美金1萬元旅行支票、裴慧娟名義賣出美金1萬5000元旅行支票;繼而又於94年6月15日及6月23日分別以丘文珠、林秀玲、連美涓、詹淑津、蘇如妍、裴慧娟名義賣出各美金1萬5000元旅行支票,所得之新台幣均先匯入賣出旅行支票名義人各自於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所開立而供郭銓慶使用之帳戶,嗣即於各次賣出美金旅行支票後一、二日內全部匯入前述王淇卿高雄銀銀台北分行帳戶,再分別於94年6月9日、14日、27日以提領現金後匯款方式,轉入郭銓慶向不知情之丘秀貞、李慎一、洪民伍等人所借用之台灣銀行松江分行帳戶各新台幣300萬元、340萬元、381萬3407元,並由丘秀貞、李慎一、洪民伍分別於款項匯入當日即結購美金9萬5833.87元、10萬8181.38元及12萬1533.29元,匯入蔡銘哲、林碧婷在香港標準銀行帳號125231號之聯名帳戶內(詳見附圖九:資金流程圖)。 93年7月9日將其中美金40萬元匯入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50號蔡銘哲、林碧婷聯名帳戶內,再依序轉匯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173號蔡銘哲、林碧婷聯名帳戶及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201號蔡銘哲帳戶,最後於95年1月24日,將其中美金15萬元匯進吳淑珍所控管之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927號之陳俊英、陳和升聯名帳戶內,再轉匯至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嗣蔡銘哲復遵從吳淑珍之指示,將前揭賄款,連同透過郭銓慶借用董恩賜、李慎一、洪民伍、丘秀貞、裴慧娟等帳戶而轉匯前述蔡銘哲、林碧婷聯名帳戶內之相關款項,分別洗入新加坡標準銀行帳號125081、125115號之Carman Trading Limited帳戶及帳號124709、124726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匿:
達裕公司得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等人之協助,順利出租出售「龍潭科技工業園區」土地而解決財務危機後,蔡銘哲即在上開案件進行期間,分次為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等人向達裕公司實際負責人辜成允收取合計美金1198萬元賄款,並依吳淑珍之要求,為掩飾本件貪污賄款之資金流向,指示辜成允將相關賄款存入其向郭銓慶商借而供洗錢之用之郭淑珍在瑞龍銀(Clariden Bank Zurich)帳號12839號及摩根史坦利銀行(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Hong Kong)帳號16H3435號等帳戶內(詳見附圖十一:辜成允為達裕龍潭土地案支付約新台幣4億元之資金流向)。 93年3月1日,從中國信託銀行香港分行帳號904130011913號之蔡國嶼帳戶,匯出美金50萬元至郭淑珍在瑞龍銀行之前開帳戶內。 93年3月23日及93年4月13日,從香港上海滙豐銀行之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帳戶,分別匯出美金150萬及118萬元至郭淑珍在摩根史坦利銀行之前述帳戶內。 93年5月6日,從郭淑珍之瑞龍銀行帳戶另匯美金227萬5000元至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0號之蔡銘哲帳戶。再由蔡銘哲於93年6月14日將美金200萬元轉匯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100272號之Awento Limited信託公司帳戶內藏匿。 93年4月14日,郭淑珍再匯美金89萬元至蔡銘傑所提供之陳慧娟在美林銀行(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Smith Inc.)帳號16V-10239號帳戶內存放。 7.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吳景茂、陳俊英等人共同將藏匿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款項洗錢至其他國家部分: 陳水扁、吳淑珍除前述業已輾轉洗至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隱匿之款項外,迄至95年6月間止,尚有至少新台幣7億4000萬元以上之來源不法現金(上開現金來源不法部分另行偵辦中),藏匿在以陳俊英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租用之保管室中。嗣因陳幸妤夫婿趙建銘涉嫌內線交易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即俗稱台開案),社會輿論譁然,且施明德亦發起「反貪腐倒扁」行動,即俗稱紅衫軍倒扁事件。陳水扁、吳淑珍為防藏匿在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中之巨額現金遭查獲,乃先由陳水扁於95年6月間,指示時任總統辦公室主任之林德訓,出面洽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團隊成員蔡鎮宇代為處理前述巨額現金搬移藏匿事宜而遭拒後,繼而由吳淑珍商請杜麗萍(另行偵辦)會同吳景茂及陳俊英等數人,基於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將巨額現金新台幣7億4000萬元從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搬離他藏。 嗣吳淑珍因觸犯與陳水扁共同詐領國務機要費等罪嫌,而於95年11月3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繼而因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於95年12月5日及同年12月11日,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吳淑珍以吳景茂名義設立Carman Trust公司,資產最高約達美金1600萬元,相關資產疑為貪污所得等情,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並函明希望該洗錢防制中心將上開資料提供予審理吳淑珍涉嫌貪污案件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參處,惟當時之調查局長葉盛茂卻將前述情資直接陳報總統陳水扁先生。而陳水扁、吳淑珍為恐藏匿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之貪污所得款項亦遭發覺,乃與陳致中、黃睿靚共同基於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由陳致中、黃睿靚接手處理相關洗錢事宜: 嗣陳致中於前述返國翌(21)日,即由來台之瑞士美林銀行人員前赴台中,協助黃睿靚辦理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Merrill Lynch Bank(Suisse)SA-Geneva〉開戶合約等手續。旋於96年2月15日完成開戶,由黃睿靚以《Sorbona 又陳致中、黃睿靚仿前述吳景茂透過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設立Awento Limited公司與透過新加坡標準銀行設立Carmen Trading Limited公司等模式,由黃睿靚與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簽訂信託契約,委由該銀行於96年5月間在開曼群島成立掛名之寶昌(Bouchon Ltd.)公司,並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開設帳號467683之投資帳戶及帳號467722之儲蓄帳戶,供作信託資產理財之用,並藉以掩飾資產真正所有權人之身分。而上開信託之主要受益人登記陳致中、黃睿靚子女及陳幸妤等人,另上揭寶昌信託公司之帳戶則授權陳致中為代理人,用以控管帳戶內所有資金之流向。 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辦理開戶後,陳致中隨即指示理財專員徐立德請陳俊英簽署文件,於96年2月12日將陳俊英、陳和升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927號帳戶內之美金35萬7562.19元,全數轉入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3398號之吳景茂帳戶內。再由吳淑珍指示吳景茂簽署取款文件,於96年2月14日,從前開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匯出美金2094萬6000元,於翌(15)日存入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之《Sorbona 》帳戶內,另於93年3月1日,再匯出美金14萬0232.62元至《Sorbona 》帳戶內。 寶昌公司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開戶後,於96年5月21日,從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之黃睿靚帳戶,轉存美金約1100萬元至寶昌公司在同銀行467683帳號之投資帳戶內,另轉存美金1000萬元至帳號467722號之儲蓄帳戶內。 又陳致中為分散資金被查獲之風險,另委由設於瑞士蘇黎士之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RBS Coutts Bank AG),於96年9月27日為陳致中設立Galahad Management S.A Belize公司,並以陳致中為受益人而在蘇格蘭庫斯銀行開戶,帳下經濟持有權仍屬陳致中所有。嗣陳致中於96年10間某日,以署名《Evelyn Perkins》之電子郵件通知美林銀行旗下信託公司,撤銷原交付信託資金中之美金1000萬元,並於96年11月21日,將寶昌公司帳號467722號帳戶內之美金1000萬元移轉至陳致中控制之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Coutts Bank)Galahad Management S.A帳戶內藏匿。 嗣因《Sorbona 》、《Sorbona 》、寶昌公司及Galahad Management S.A等上開帳戶內有巨額資金在短期內頻繁流動,且黃睿靚、陳致中對前述資金轉移之經濟背景,未能給予相關銀行合情之理由,乃經瑞士聯邦檢察署調查發現前開洗錢嫌疑,而於97年1月9日查扣(凍結)寶昌公司(Bouchon Ltd)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帳戶及Galahad Management S.A公司在蘇格蘭皇家庫斯(Coutts Bank)銀行帳戶內合計約美金2100萬元之款項,並向我國司法當局(檢察機關)申請司法協助,而查獲上情(詳見附圖十二:資金流程圖)。 8.陳水扁、吳淑珍隱匿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Limited帳戶內剩餘賄款部分(詳見附圖十三:陳水扁、吳淑珍等利用吳景茂、黃睿靚等人名義開立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陳致中、黃睿靚隱藏在瑞士美林銀行及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合計約美金2100萬元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查扣(凍結)之同時,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亦於96年12月12日及97年1月18日,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黃睿靚、陳致中疑涉洗錢之情資,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而上開洗錢犯罪資料復經時任調查局長之葉盛茂於96年12月至97年1、2月間,再度向陳水扁陳報而泄漏之。 陳水扁、吳淑珍在獲悉上情後,明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Ltd.公司帳戶中留存之美金191萬8473.44元,乃收自達裕公司實際負責人辜成允給付之賄款,竟冀圖湮滅前開事證,由陳水扁於97年2月1日在總統府召見吳澧培(另行偵辦中),告以有筆美金200萬元捐款可供從事拓展台灣國際外交之事務,吳澧培乃提供在香港開戶而設在英國之高盛國際銀行(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之四個帳戶,供陳水扁做為匯款之用。 旋陳水扁、吳淑珍即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吳淑珍簽署相關文件,於97年2月21日,從Awento Limited帳戶各匯美金50萬元至高盛國際銀行帳號011-22035-7、011-21840-1之Angara Enterprises Group Ltd公司帳戶及Foreverise Investments Ltd公司帳戶內,另匯美金41萬8473.44元至帳號011-22685-9之Foreverise Investments Ltd公司帳戶內。 陳水扁、吳淑珍二人即以上開方法,假捐款之名而將原留存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Limited帳戶內之貪污所得款項美金191萬8473.44元全數匯出,並隨即於97年2月29日將Awento Limited帳戶結清銷戶,用以湮滅曾用上開帳戶洗錢之事證。 嗣經本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查得上情,吳澧培乃於97年12月4日,將前揭款項匯回國內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7053008399之吳澧培帳戶內,交由本署圈存查扣。 |
|
![]() |
![]() |
| 實用資訊 | |
|
|
| 一周點擊熱帖 | 更多>> |
| 一周回復熱帖 |
|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
| 2011: | 一夫:薄熙來們戲弄法律,禍害百姓 | |
| 2011: | 中華民國的偉大之處在於她以民主為建國 | |
| 2010: | 新鬼無疆: 再說一次:東海是中國的! | |
| 2010: | 華爾街日報﹕美國為什麼要與中國為敵﹖ | |
| 2009: | 生活不容易啊: 中國人最常用的80個證書 | |
| 2009: | 奧巴馬還說,美國在伊拉克,待一萬年也 | |
| 2008: | 家人成都地震親歷記錄 | |
| 2008: | 從日本人寫的一首漢詩說起 (真實) | |
| 2007: | 股市熱錢涌動與農民賣血為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