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鯤鵬:美國諾福克四水兵奇案(7) |
| 送交者: 方鯤鵬 2012年07月15日11:39:0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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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諾福克四水兵奇案(7) 作者: 方鯤鵬 九、德里克·泰斯“摘帽”路漫漫 泰斯經過長期不懈的抗爭後,迫使檢察官在2011年8月撤銷對他的指控。但是檢察官撤控的理由,同撤銷起訴他的三個朋友(即嫌犯五號至七號)是一樣的,以沒有足夠證據為由,而不是承認泰斯無辜,更不會對他蒙受超過11年的冤獄說聲道歉或作出賠償。那是“摘帽”,不是“平反”。 泰斯在福特等人威逼之下違心“坦白”後,法庭給他派了一個公共辯護律師,幫他同檢察官談辯訴交易。後來泰斯拒絕出庭指證他的朋友,認罪協議遭撤銷。面對審判,他自己雇了律師。 在2000年2月的審判,他被處兩個無期徒刑。他的律師隨即上訴,上訴庭以一個技術性理由撤銷原判決,宣布流審。 2003年1月重新審判,迪克又一次做證人,指證泰斯強姦殺人。 巴拉德本來準備在泰斯的第二次審判時,告訴陪審團是他一個人作的案子。在他出庭作證前一天,有兩個檢察官到監獄警告他,如果說出是一個人作案,認罪協議作廢,他將面臨死刑審判。檢察官們要求他到庭後什麼也不說。第二天出庭後,他引用憲法修正案第5條(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結果,第二次審判的陪審團宣判泰斯犯了強姦和殺人罪,法官再次判處他兩個終身監禁。 然後,泰斯的律師替他向上訴法院上訴,2003年8月上訴被駁回。 泰斯的律師又替他進一步向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上訴,2004年7月被駁回。 公平的說,這位律師還是挺賣力的,但是能力比較差了一下(也許律師費也比較低吧),犯了一些判斷錯誤,或者是因為沒有一個律師團隊,缺少討論切磋,難以面面觀到。不管怎麼說,他一個可能的錯誤,卻為泰斯日後翻盤埋下伏筆。 這是一起惡性殺人案件,受到媒體的青睞,經過報道後,“諾福克四水兵”的遭遇漸漸受到人們關注,越來越多的人認為他們無辜遭殃。到了2004年,有三個享有盛譽的律師事務所串聯之後,宣布分別義務代理威廉斯、迪克和泰斯的案子,而威爾遜則仍有其原來所雇的律師代理,“諾福克四水兵”第一次聯合起來向司法機構和政府討公道。 律師們除了採取聯合行動,向州長請求特赦“諾福克四水兵”外,又針對各自代理對象的特殊情況,分頭出擊。 泰斯新接手的律師發現在前任律師為審判收集的資料中,一張紙上有手寫的這兩行字:“1998年6月25日下午7點4分:他告訴我,他決定不再說任何話;他可能要同一個律師談話或者獨自想一陣後再作決定。我告訴他,會給他時間想。他沒有要求一個律師”。 這是福特搭檔警察寫的。福特訊問一段時間後把泰斯扔給了搭檔,自己去休息一陣。這個記錄就是警察搭檔單獨與泰斯在一起時寫下的,用以轉告福特。(註:泰斯同意“他告訴我,他決定不再說任何話”這一句記錄,但是記錄的其餘部分,他有異議,認為沒有正確記錄他表達的意思。) 美國憲法規定刑事被告有沉默權,泰斯在表示不再回答任何問題後,福特仍然逼迫他交代,就違反了泰斯的憲法權利。 福特根本不會遵守這些規定,但他沒想到搭檔在他不在時記下這兩句話,否則口說無憑,找不到他的茬。而泰斯的現任律師們已是一個完備的團隊了,看到這兩行字,知道可以做文章了。他們以前任律師失責為主要理由,在2005年9月提出一份訴狀,稱為人身保護令請願,要求法庭撤銷對泰斯的判決。 指前任律師失責,是因為他沒有在審判前或審判時提出動議,要求法庭禁止泰斯的坦白作為庭審證據,也就是不讓陪審團聽到或讀到泰斯的坦白,因為這份坦白是在違反了泰斯沉默權下獲得的,法律上無效。 這位前任律師在法庭聽證會上承認,他應該在審判前看到過這兩行字,而對於為什麼沒有提出動議,封殺泰斯坦白錄音成為證據的問題,他說一定有某種理由,但是他無法想起6年前的理由了。我估計他當時認為提出這種動議是無用功,肯定會被法官拒絕。 實際上,法官在後來的一封信里也認為,如果審判時提出這個動議,幾乎肯定會被駁回,因為這兩行字的意思是含糊的,特別是後半部分,可以解釋為泰斯只是要求讓他獨自思考一陣。所以前任律師被指失責,是有點冤的,不過為了將泰斯從無期徒刑的深淵中拯救出來,讓前任律師作出一點犧牲也值得。 雖然當時即使提出封殺泰斯錄音的動議也無濟於事,但是此一時,彼一時也。隨着“諾福克四水兵”案情細節曝光,社會輿論譁然,判處“諾福克四水兵”的審判庭可能也良心發現了,一位法官僅憑這兩行意思模糊的手寫證據,於2006年11月批准了泰斯的人身保護令請願。需要指出,這位良心發現的法官,不是當初主持審判泰斯的法官。 可是,泰斯沒能出獄,因為檢方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訴。在一些特殊或緊急情況下,允許跳過上訴法院,直接向州最高法院上訴。州最高法院支持檢方,撤銷了審判庭發出的人身保護令。至於審判庭法官批准泰斯人身保護令的理由和州最高法院法官推翻人身保護令的理由,留在本文結束部分的“諾福克四水兵”案整體分析時陳述。 美國司法分成州和聯邦兩個系統。“諾福克四水兵”是州司法系統下的案件,但由於律師們現在提出了泰斯被剝奪聯邦憲法權利的問題,就可以要求聯邦司法系統介入,否則沒聯邦的事。於是,泰斯的律師在州系統法院失敗後,又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出泰斯的人身保護令請願。 聯邦地區法院判定泰斯的坦白為非法取得,不能作為證據,在2009年9月批准了泰斯的人身保護令請願,撤銷泰斯無期徒刑的判決,但是容許檢方在不能使用泰斯的坦白作為證據的條件下,重新起訴審判泰斯。在州法院的判決和聯邦法院的判決衝突時,聯邦法院的判決壓制州法院的判決。 接着,又是一輪的上訴回合,2011年4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駁回檢方上訴,支持聯邦地區法院的決定。 至此,檢方終於認輸不認錯。在聯邦上訴法院支持聯邦地區法院的裁決(即撤銷泰斯的原判決,檢方在不得使用泰斯坦白錄音的條件下,可以重新起訴泰斯)後,米歇爾一案的檢察官宣布,由於除了泰斯的坦白錄音,檢方沒有其他證據,所以決定撤銷對泰斯的強姦和殺人指控,不再尋求新的審判。 由於州長的有條件特赦,泰斯這時已經出獄了,但作為有案底的性侵案犯,他每90天要向當地警察局匯報,還有其他種種管制。法院推翻了原判決後,他終於摘掉“性侵案犯”的帽子,成為一個自由人。 需要指出,美國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案時,只考察下級法院作決定的過程是否合法,而不檢驗案件的事實部分。比如,泰斯究竟有沒有強姦殺人,上訴法院不關心不考察這個事,只關注審判泰斯強姦殺人的過程是不是符合法律。所以,像威爾遜和泰斯在審判後都提出了上訴,並且逐級上訴,一直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儘管他們的冤情是如此明顯,司法的不正義是如此明顯,但是冤案還是得不到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糾正。 另一方面,只要陪審團相信被告有罪,被告就被判有罪,這與辯訴雙方說服陪審團的能力大有關係,與證據和事實的強弱卻沒有必然的聯繫。在僵化的法律體制下,人可以遵守法律精神,但也可以玩法律,會玩法律的人,濫用法律手段合法殺人整人,讓陪審團背書,殺人不見血,十分可怕。 泰斯1998年6月被逮捕,2000年2月審判之後即通過法律途徑伸冤,來來去去經過許多回合,直到2011年8月才使檢察官撤銷指控,化去了十餘年。人生有幾個十年?這是怎樣的煎熬?無端遭受迫害,自由失去了,生活毀了,家庭毀了,最後只爭取到一個“因證據不足撤銷指控”,摘去“性侵犯和殺人犯”的帽子而已,更別提道歉賠償了,而迫害者毫髮無損。本文的附錄提供一份此案的法庭文件,讀了以後,讀者對於無辜者泰斯,何以招認他沒有犯下的殘暴罪行,會有所認知。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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