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權生法律還是由法律生人權?
張三一言
有人說:人權(還有權利和權力)是由法律賦予的。
我說:法律是由人權給予的。
理由:法律,必須由立法者制定。世界上沒有不經立法程序制定或認定的法律,但人權可以在立法前就被人們認定而成立。比如說原始社會裡,在同一氏族內,甚至在猿類中,還沒有法律的時候,人們已經認定內部成員不能殺死其它成員;就是說人類一早認定人有生存權這個人權。可見人權先於法律,且人類一早就認定人權是人們自由而擁有的。人權可以視之為人類的“元權利”,或者可以說人人天生具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公理”。法律由這元權利產生,受這公理制約。
世界上只有先出現的事物產生後出世的事物,沒有兒子生老子的怪事;所以只能是人權生法律,不能是法律生人權。
如果說,法律賦予人權,那麼請問法律所具有的權力又由誰賦予的?
在有法律之前,必須先有立法者。立法者“立法”本身就是一種權利。立法者先要得到這種權利(人權、權力)然後才能立法。世界上沒有在立法之前由上帝賦予的“立法法”把權利或權力賦予立法者。可見權利(人權、權力)先於法法律。
權利產生法律並賦予法律具有權力。法律是因應權利的需要而立,法律只是把權利條文規範化;目的是為了保護權利。
200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