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弓究竟是不是禿子-回黃葉 |
送交者: 樊弓 2002年02月16日19:39:0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樊弓究竟是不是禿子-回黃葉 樊弓 吾友黃葉,讀了老樊的《裁判錯誤是比賽的一部分》之後,很有意見,貼出雄文《樊弓對公平的理解有誤》,把樊叫獸很揍了一通。鑑於《裁判》一文引起眾多反對意見,可見“程序公正”和“結果公正”的問題專門需要專門撰文分析。這裡先簡單回應老黃。 1。程序公正是結果公正的必要條件,還是充分條件? 答案:都不是。老黃批樊文章第一句就有問題:“程序公正,是結果公正的必要條件”。 比如說,賊人偷走了老黃家的珠寶,老黃察知,趁夜潛入賊家,盜回首飾。這個結果公平不公平呢?當然公平,那金銀本來就是黃家的,物歸原主,天經地義。 可惜這個公平的結果來自不公平的程序:盜竊。 可見公平程序不是結果公平的“必要條件”。黃氏定理不成立。 老黃說俺是“第二次犯同樣的錯誤”,本叫獸很納悶,第一次是哪兒?俺什麼時候說過程序公正是什麼東西的充分條件來着? 既然老樊認為,程序公正既不是結果公正的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那麼,為什麼老樊還要堅持“公正是程序的公正,不是結果的公正”呢? 原因之一,就是老黃最有意見的樊論:【“公正”本身就往往是無法界定的概念】,這個“公正”指的就是“結果公正”。 2。樊弓究竟是不是禿子? 老黃認為:“公正和不公正,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有人們共同接受的判定標準。不能用一部分難以判定的案例來否認公正的標準是實際存在的,大多數時候是明確的。” 老黃舉例說,“人們明確地有禿子和非禿子的概念,無法界定的概念如何存在?” 這就是老黃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了。希望將來有一天,老樊能幸會老黃,俺一定要問一句:“樊弓究竟是不是禿子?”,看老黃怎麼答。 老黃說得對,我們平常交流的時候,可以很隨便地說誰是禿子誰不是。老黃要是稱俺為樊禿子,並不全錯,老黃要是不好意思,稱俺為樊不禿,也沒錯。這不是因為禿子可以明確定義,而是因為我們一般不在乎誰是不是禿子。我們對禿子的鑑別,有相當高的“容錯度”,這裡的冤假錯案無需平反改正。 我們再引申一下,假定老黃自辦“美男俱樂部”與美女共舞,聲明禿子免進。那麼收不收老樊就成問題了。“一毛不拔”者自然容易排除,半禿不禿者,就絕對不存在客觀公正的標準。這就是老樊的【“公正”本身往往無法界定】。 老黃說,“公正的標準…大多數時候是明確的”,這並不證偽老樊的不可界定論。區別就在於“容錯度”。如果你容忍錯誤並不與爭議,那老黃你就是對的。你要是一定堅持水落石出,那個“明確標準”就不存在。 所以,一個社會要想正常運轉,就要在“結果公正”上“容錯”。而把着眼點放在“程序公正”上。這也就是為什麼裁判錯誤是體育比賽的一部分。我們固然應該在“程序公正”方面儘量避免裁判錯誤。同時必須認識到人的局限,錯了就錯了。 老黃以為存在公正的客觀標準,這是馬克思的唯物主義流毒沒有肅清的表現。 3。錯誤是不是一定要改正? 老黃認為,“公正的程序並不必然導致公正的結果,所以必定有糾正機制。當結果不公正時,必須有相應的程序對結果進行糾正。” 老黃的意思好象是,一切過去的“不公正”都要糾正。很可惜,這是做不到的。比如說,當年東德美人魚吃大力丸得游泳金牌,已經是定論,這次人們加拿大人補受金牌,人們追問:是不是應該給當年的美國選手也補發?奧委會回答是無法改變歷史。 事情其實就是這麼簡單:我們沒有這麼充裕的社會資源去伸張一切正義。這又是我們必須把眼光放在“程序公平”上。除非必要,人類必須學會容忍公平程序下的“不公平”的結果。 尤其重要的是,即使要改正,一要 follow 公平程序,二要考慮社會成本。這次補授金牌的決定,是由非滑冰專業的奧委會官員作出的,同時對法國裁判的調查尚未正式開始,又沒有規則可循,因此絕對違反程序公正,用錯誤去“改正”錯誤。此例一開,將來肯定有的是機會為裁判打破頭。 我認為“銀變金”是錯的,老黃認為是對的。這是很正常的事情。老黃大可撰文讚揚奧委會撥亂反正,老樊亦可斥之錯上加錯。老黃的道理不需要通過證明老樊“有錯”和老樊“詭辯”來實現。 尤其是誣陷老樊“詭辯”,是大大地不夠朋友。 老黃的標題不當。樊叫獸沒錯。 200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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