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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迷信與中國的政體選擇(下)
送交者: readandthink 2002年02月19日16:10:4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民主迷信與中國的政體選擇(下)

作者:潘維

轉貼自 http://wddt.8u8.com/1/mzmx2.htm


  1. 諮詢型法治的五大支柱
  與以議會為核心的民主制不同,法治政體的核心既非“人”亦非“黨”,而是機械的文官系統。習慣上的立法機構,無論是選舉還是推舉產生的,功能上都主要是文官系統的諮議機構。
  (1)中立的文官系統。這個系統有兩大功能:第一,嚴格執法,依法行政,違法必究; 第二,擁有立法建議權。較之民主政體裡的議會,文官系統要中立得多,公務員以嚴格和中立地執行法律為本職,不代表任何一個社會集團或地域的特殊利益。因其中立,文官系統也應獨享立法建議權。文官系統的中立性是由制度來保障的。這種制度保障體現在考試、績效、資歷、和終身僱傭四個方面:第一,公開的錄用考試和嚴格的升等考試;第二,定期、頻繁、和公開的綜合績效評估;第三,從政年資是升等的基本條件;第四,公務員系統採用終身僱傭制。
  進入文官系統的方式是公開和公平的考試,一方面體現政治權利平等的原則,另一方面又體現唯才是舉的原則。體制堵塞擔任政府高官的捷徑,不能憑社會鼓動能力或者與高層領導的關係而一步登天。系統內的升貶獎懲和調離退休受一整套精密的法規來規範,其表現由專門機構依執法政績、從政年資、升等考試成績、以及公眾評估四大要素來綜合評鑑,黨派因素和意識形態之類的“軟性標準”均被排除。違法行政以及超越職權的行政,無論效果如何,都將被視為執法犯法而受到懲罰。這套文官系統的設計當然是複雜的,但並不超出中西現有的政治文明知識。更重要的是,中國的政治文化把考試視作比選舉更公平的制度。我國由考試產生的傳統文官制持續了一千七百年,其形式上的廢除迄今還不到一百年,遑論高考和近年來實行的公務員考試在實質上延續了科舉制度。公務員食人間煙火就不可能“絕對”中立,但比選舉出的利益集團或“公民社會”的代表要中立得多。
  (2)自主的司法系統。文官系統的權力必須受制約,司法系統是制約文官系統的首要機構。司法系統也有兩大功能:第一,無論在人民與政府之間,人民與人民之間,或政府各機構之間,一旦出現與法律相關的爭議,司法系統擁有唯一和最後的裁判權;第二,在文官系統提出的法案獲得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最高法院還擁有法律審議權,可以判決已生效的法律無效。不受行政、黨派、及媒體左右是公正司法的唯一保障,也是司法機構尊嚴的源泉。法治政體着重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護司法系統的自主性,如司法轄區與行政轄區不得重合,法官為終身職,以及不受黨派和文官系統干擾的、精密的內部升調獎懲和錄用退休制度。
  (3)獨立的反貪機構。全體公務員必須受獨立反貪機構的嚴格制約。文官系統最大的危險不是缺少中立性,而是以公權謀私利。在以文官系統為核心的法治政體裡,獨立反貪機構的地位非常突出,直屬最高行政首長,以一支精幹的隊伍專司揭露公務員和司法隊伍中以公權謀私利的行為。在反貪機構里,職位的晉升完全依賴反貪政績。因為機構功能簡單,其內部的腐敗問題一般不會成為全國性的政治問題。而且因為這個機構隊伍精幹,控制系統內的腐敗就相對容易。系統設內部紀律委員會,專職偵察反貪機構內部的腐敗分子。
  這個機構並非源自明朝能左右吏治、肆意干政的“東廠、西廠”,反貪機構功能單一、徹底獨立,是新加坡在六十年代後期的重要發明。因其成效昭彰,香港在七十年代前期引進了這個新加坡經驗,成立了世界聞名的“廉政公署”(ICAC)。在這個獨立機構建立後,港新兩地文官系統的狂貪之風立即被控制住了。八十年代末,因為文官系統已經相當廉潔,香港廉政公署無腐敗可抓,把自己的功能擴大為包括偵察“私營企業的腐敗行為”。反貪機構成功的關鍵在於其獨立性,不僅獨立於文官系統和黨派政治,而且在治惡吏的手段上相對獨立於司法系統。如同英國的文官,日本文官有廉潔的傳統,無需獨立的反貪機構來制約。然而,因為有獨立的反貪機構,香港和新加坡的文官比日本的文官更廉潔。
  (4)以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的廣泛的社會諮詢系統。文官系統還必須依法接受社會諮詢系統的制約。全國和省人大是社會諮詢系統的核心機構,有兩項主要功能。第一,批准、否決、或擱置公務員系統提出的法案。文官系統掌握立法建議權,人大掌握立法批准權,最高法院擁有法律審議權,這導致立法比民主政體更艱難,更慎重,而且中立得多。第二,向公務員系統提出行政建議,依法行使行政調查權(如調閱行政檔案),依法定期舉行聽證會,質詢行政政策。同時,各部門、各層級的公務員機構也必須依法建立自己部門或層級的“社會諮詢委員會”,委員由退休公務員,有關專家學者,有關企業的代表,和有關居民的代表共同組成,但無薪給。有關的公務員首長依法有責任向咨委會委員提供行政調查的方便,依法定期向他們匯報行政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在法定的限期內,公務員首長必須對人大及咨委會的行政建議公開和明確地做出拒絕、接受、或部分接受的決定。人大及咨委會的建議、公務員的決定、以及實際的行政效果須向公務員評估機構備案,並通過大眾媒體公之於眾,使行政透明,政績考核有據。拒絕或阻礙人大及咨委會的調查和聽證權將導致該公務員首長受嚴厲懲罰。因為諮詢系統迫使文官對公眾的意願保持敏感,法治政體便成了“諮詢型法治”政體。
  民主制度安排議會擁有立法權並代表“國家最高權力”,即按照議會席位的黨派分配比例決定行政權的黨派歸屬(美國安排另選總統,分裂制衡“人民的權力”,是個例外)。在我國,類似的安排其實是個虛名,因為憲法還規定中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與自由的黨派競爭無關,立法權實際上也並不在人大手裡,人大僅有立法批准權。近來知識界頗有些人呼籲使人大的名義權力實質化,自以為是民主化的步驟,這卻是民主迷信的又一惡例。把我國變成沒有自由選舉的“民主制”,結果將使政治流氓當道。與我國情況類似,香港和新加坡的議會其實也是社會諮詢系統,功能也僅有立法批准和行政建議兩種,但卻有效地迫使行政透明,迫使文官系統傾聽大眾呼聲。在1993年以前,日本的議會大約連諮詢的功能都有限,立法更是由文官系統一手操辦,但日本在九十年代以前的成功是舉世公認的。法治政體的關鍵是:公務員系統拒絕向大型利益集團的壓力投降。他們傾聽大眾的呼聲,但行政必須嚴格保持中立,為法律所規定的社會普遍正義提供保障。為了建立法治政體,我們應當明確法的權力高於人民的權力,取消社會諮詢體系的名義功能,強化其實質功能,並定立明確而清晰的法律保護這種加強了的實質功能,使之切實成為制約文官系統的有效機構。
  (5)受法律充分保護的言論、出版、集會、和結社的自由。文官系統還必須接受人民四大自由權利的制約。法治政體通過法律手段認真保護人民的四大自由權利,但也通過法律限制不負社會責任,不知自律的出版媒體和社會組織。在現代社會,言論、出版、集會、和結社的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是現代社會進步的基本動力之一。在法治政體裡,四大自由更是特別的重要,既是公眾監督文官系統的主要方式,又是公眾向文官系統表達自己意願的主渠道。
  四大自由明顯是現代社會進步的一個基本條件,為什麼眾多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卻拼命限制四大自由?第一,出版媒體和社會組織普遍缺少自律。媒體和組織缺少自律與缺少強大的中產階級有關,有強大中產階級的社會必然出現主流媒體和主流的社會組織,不露聲色地把缺少自律的媒體和組織邊緣化,使民主政體不受激進分子的挑戰。第二,更重要的原因是,缺少法治的民主制把媒體和社會組織變成了爭奪政府權力的政治工具,甚至是主要的政治工具。既然這些媒體和組織不過是小集團爭權奪利的政治工具,公眾對其被限制甚或取締也漠不關心。如此惡性循環,保護四大自由的法律自然成了一紙空文。在法治政體下,通過政黨政治來爭奪政治權力之門被關閉了,權力的核心是文官系統,沒有一步登天的捷徑。這樣,利用媒體和社會組織來爭奪政治權力的傾向便大為降低,政府也就不用懼怕自由的言論和結社。香港是這方面最典型的例證。在法治環境下,限制不負責任和不知自律的媒體和組織並不具有政治意義,只是依法維護公眾利益。對於以嚴格執法為本職的文官系統而言,認真維護法律規定的四大自由是其工作績效的一部分,執法不嚴影響升等,執法犯法將遭受嚴厲的懲治。因此,在真正的法治環境裡,言論、出版、集會、和結社的自由比起民主環境裡的四大自由更加自由,更加健康。
     2. “諮詢型法治政體”的主要特點
  較之人治導向的民主政體,法治導向的、由五大支柱構成的“諮詢型法治”有五大特點。
  (1)強調“法律”作主 (rule of law) ,拒絕“人民”作主 (rule of the people) ,也不承認強大的“公民社會”進行政權分贓的權利。選舉和考試是政治參與的兩種主要途徑。在現實世界裡,兩種方式從來就是共存的,但卻從來不是同等重要的,也不可能是同等重要的。法治的核心是通過考試產生的文官執法系統,民主制的核心是由選舉產生的議會立法系統。法治文官系統的主要職責是執行法律,不需要“人民領袖”;而民主議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要靠“人民”組成政治集團,推舉自己的領袖加入政府,制定有利於本集團利益的法律。因此,在香港、新加坡、以及直到1993年的日本,法治的程度與領袖的作用成反比。
  (2)強調法的正義性,因而特別重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政體強調黨派政治的正義性,要求按照利益集團的實力來分配政府的權力。“人民的”權力並不是法律權威的來源,也不應當是法律權威的來源。若法來源於“人民”的權力,“人民”就可以任意修改法律,也就沒有什麼能限制“人民”的權力了,社會哪還有正義和秩序可言呢?中國的“周禮”和儒家道德原則不是來源於人民的權力,西方的基本法也不是來源於人民的權力,基本法源於當時社會大眾能普遍接受的行為道德準則。27 中國缺少法治傳統,但德治與法治有密切的關聯。基本法源於道德準則,具體的法律來源於基本法。
  (3)強調嚴格執法的重要性,刻意增加立法難度。民主國家關心制定有利於誰的法以及由誰來執法;而法治國家關心法律能否得到嚴格、中立、和有效率的執行。在發展中國家,法律本身一般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寫在紙上的法律多半也永遠停留在紙上。嚴格、中立、和有效地執行法律要求有制度上的保障,這是法治政體設計的實際出發點。
  (4)強調限制政府的職能和規模,造就有限政府,保障社會經濟生活的自由,從而鼓勵民族的創造力。以議會為核心的民主制授予“人民”代表立法權,政府依“人民”代表的意志干預社會。定期普選領導人與社會的創造性無關;創造性主要存在於自由和公平的競爭,存在於職能有限的政府。在法治政體下,人民可以做一切法律未明文禁止的事,而政府只能做法律規定它做的事,主要是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如此法治政體將嚴禁政府在經濟、教育、科學、和文化領域採取肆意干預,破壞公平競爭的政策。
  (5)強調追求符合中華傳統的秩序與自由。與任何一種民主政體不同,法治政體的秩序更加穩固,因為新政體堵塞了通過集團政治來爭奪政府的大門,要求文官系統不屈從社會壓力集團,堅定維護法律所代表的社會普遍正義。自由成為社會的主旋律,因為法律規定政府的職能僅在維持競爭秩序的公正,因為體制動員其他四大支柱制衡文官系統,因為法律迫使決策程序透明,決策者聆聽社會的呼聲,還因為言論、出版、集會、和結社的自由受法律嚴格保障。
     3. 諮詢型法治的可行性
  對執政黨來說,選擇諮詢型法治較之選擇民主制的可行性要高得多。
  (1)以法治為導向的政治改革不會引發政治動盪,反而會使社會更穩定,因為法律與秩序的因果關係已久經歷史考驗。
  (2)諮詢型法治政體與現行政體在結構上相差不遠,現行政體為法治政體的建立提供了良好基礎,無需發動社會革命,另起爐灶。
  (3)香港和新加坡的政體提供了在華人社會裡建立諮詢型法治的豐富經驗,而且這兩個政體已經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功。
  (4)以法治為導向的政治改革是解決腐敗問題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而解決腐敗問題,維護競爭的公平,乃是執政黨在人民中續享聲望的關鍵。
  (5)建設法治政體是中國現代化事業的天然組成部分和最後的任務,而推動中國的“現代化”是人民擁護執政黨的歷史原因。無論工業多麼發達,人均產值多高,領導人的選舉多麼自由,缺少法治的國家都不是現代化了的國家。西方國家,以及日本、香港、新加坡,舉凡擁有了法治,就沒有了“現代化”問題。如同世界上所有建立現代國家的過程,中國從一個“文化範疇”變成現代化國家也要完成三大任務。第一,確定領土疆界,完成政治統一,實現全國人民在政治意義上的團結。第二,用統一的市場體系取代分割的市場,變機械的政治團結為有機的社會團結。第三,用法的權威代替人的權威,使人民享有持久的社會公平。28 在毛澤東的旗幟下,共產黨領導人民完成了第一個任務,在鄧小平的旗幟下,共產黨領導人民完成了第二個任務。人們有理由期盼,共產黨繼續領導人民完成最後一個任務。法的權威無法靠投票來建立,也從未靠投票建立過。以法治為導向的政治改革要依賴共產黨的領導,特別依賴共產黨高層領袖推行法治的決心。
  鄧小平明確反對把民主制引入中國,數番表達了對香港政體的支持,並且在行動上堅決抵制了彭定康使香港政體民主化的企圖。他提出,“我們在內地還要再造幾個香港。”他說,“我講過很多次”,(香港體制)“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以後是不需要變。這不是信口開河。”這位傑出的政治家就這樣婉轉地表達了他對“五十年以後”內地體制的期望。29 倍受高層領導欣賞的江蘇張家港市,其政府的口號是“白天的新加坡,夜晚的香港”。新憲法把“法治國家”概念收入中國政體的定義也反映了我國領導人的政治取向。他們的取向並非偶然,法治政體是中國現代化歷史進程的要求,也是任何一種“成熟的市場經濟”的基礎。
  實施以法治為導向,以吏治為核心任務的政治改革可以從兩方面入手。(1)宣布執政黨的“中心工作”由經濟建設轉變為法治建設。既然由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的轉變已基本完成,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就不能是“搞”經濟,要讓經濟自己來“搞”自己。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宣傳活動需要轉移到法治建設上,為市場競爭的公平秩序提供保證。一旦宣布黨的工作中心轉變為建設法治,我國官吏的動力將發生方向性變化。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年代,抓階級鬥爭是提升幹部的標準;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年代,抓經濟指標是提升幹部的標準;在以法治建設為中心的時代,本地方、本行業遵紀守法的新氣象是提升幹部的標準。(2)宣布分三個階段進行以法治為導向的二十年政治體制改革。在第一個五年,主要任務是實行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黨政分開”原則,取消目前的“雙行政”體制。黨通過在政府中的黨員來體現其領導,而政府則依文官制度加以徹底改造,使公務員的升調獎懲,錄用退休都嚴格按照精密的公務員法規進行,目的是實現共產黨的“依法治國”(rule by law)。在第二個五年,主要任務是大幅度減少屬非公務員系統的政務官,建立和完善制衡制度。讓司法系統真正自主,反貪機構真正獨立,社會諮詢系統的功能真正實現,目的是建立初級的“法律作主”(rule of law) 體制。在最後十年,主要任務是開放言論、出版、集會和結社的自由,在實踐中調整五大支柱的相互關係,提高諮詢型法治政體的穩定性,使之成為一種成熟的現代政體。
  完成了以法治為導向,吏治為核心的政體改革任務,法律在我國將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我國人民將生活在穩定和公平的社會環境裡,中華將再次以獨特和長治久安的政體享譽世界。
 
    結論
     中華文明覆蓋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底蘊深厚,曾領世界政治文明兩千年的風騷。強大的世俗傳統能讓中國大眾冷對所謂“神意安排的社會命運”,更不會象西人那樣狂戀民主“不可避免地擴散到整個世界”的預言。古希臘的文明並不僅是雅典的文明,雅典之後兩千多年的歐洲創造了輝煌的文化,卻不是民主的世界。近代以來最偉大的科學家和科學理論也並非產生於民主國家。“全球化”會同化世界的政體?君不見全球化促進“趨同”也刺激“逐異”,正是差異使世界各地的文明豐富多彩,取長補短,相互學習,激烈競爭,共同進步。
  民主化的確是近二十年來的“世界潮流”,但偉大的民族從不隨波逐流。百年來,中華民族冷落民主化,追求現代化,取得了震驚世界的成功,給全球五分之一的人口帶來進步與光榮。從戰術上說,建設法治政體直接解決我國人民最關心的腐敗和不公平競爭問題。從戰略上說,建設法治政體是我國現代化進程的最後任務。從歷史的角度看,現代法治政體繼承和復興了我國獨特的政治文明傳統,體現了中華民族再鑄輝煌的文化自信。
  筆者尊敬西方的民主實踐,但蔑視民主迷信,厭惡思想專制。科學要求結論服從對現實的求證,理性要求意願對代價的敏感,歷史指出差異的具體原因。把認同強權政治的西洋民主思想說成是“普世價值”、“絕對真理”,用一句“封建專制”就粗鄙地否定我國持續了兩千多年的政治文明,將二十年來散布飢餓和內戰的民主潮流吹噓成人類的偉大進步,對自己國家逆流而行的成就卻視而不見,懶得深究人民面臨的具體問題,還用無病呻吟的“價值”空談去“啟蒙”冷淡民主的大眾,這難道不是民主迷信?除了“與西洋制度保持一致”,實行民主制到底解決中國的什麼問題?憑什麼說選舉比考試加考核更公平?中國人的價值觀怎麼就不如西洋人的價值觀“先進”?為什麼香港、新加坡、乃至日本,沒有實行民主制卻能獲得巨大成功?
  效顰的丑東施變不成美西施;自信地挺起胸脯,東施比西施多一分健康的美。
        附錄

     回答幾個疑問
     諮詢型法治曾經存在於歐洲的普魯士以及明治維新到1993年以前的日本。現僅存於香港和新加坡。香港和新加坡都取得了聞名世界的的成功,屬世界上最廉潔、最有秩序、和最有效率的社會之列,更是世界上經濟最自由的兩個地區。以華人為主體的社區能取得如此高度的自由與秩序的平衡同兩地實行的“諮詢型法治政體”密切相關。然而,中國內地是否有能力移植僅實行於兩個城市的體制呢?本文以回答下面五個疑問收尾。
   (1)香港和新加坡的法治精神和法律體系均來自英國。沒有經歷英國的殖民統治,中國人自己怎麼可能建立法治?
  香港和新加坡的法律體系和法治精神的確來自英國,是中西交流的一個巨大成果。然而英國的殖民地遍布全世界,怎麼僅有香港和新加坡建成了缺民主的法治政體?理由很清楚:這種政體非常適合華人城市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且華人社會有能力汲取西方的法治精神。除此之外還能怎麼解釋?香港和新加坡的法律源於英國,但香港和新加坡的諮詢型法治卻不是英國的發明,英國自身並沒有這種制度,全世界的其他任何地方也沒有這種制度。雖然這個制度是英國人和華人共同創造的,卻是在華人社會裡建成,在華人社會裡成長,是英國退出新加坡之後、以及逐漸淡出香港時才確立的。為什麼英國在交還香港的前夜才推行民主化?世界上民主傳統最悠久的英國卻毫無民主迷信,在香港統治了一百五十年不肯搞民主;在英國治下的香港人一個半世紀也沒要求民主,鄧小平更堅決抵制了末代港督的民主化企圖。理由很明顯:民主制不利於管理香港的華人社會,諮詢型法治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如果說上述各方都比民主派“愚蠢”,那麼恰恰是這些“愚蠢”造就了香港持續的自由和輝煌。香港和新加坡的華人有能力直接汲取法治精神。假以時日,在內地的中國人也有能力學習這種精神。雖然中國人在傳統社會裡生活了兩千年,卻以學習蘇聯共產主義制度的能力震驚了世界,因為我們需要那個出色的制度使自己“站起來”。為了完成現代化事業,中國人有能力學習任何一種適合我們需要的制度,也有能力拒絕任何一種我們不需要的制度,這就是我國偉大文明的深厚底蘊。
     (2)香港的法治是由英國的民主制來建立和保障的。沒有民主,中國怎麼能建立和保障法治制度?
  第一,法治不是靠民主建立的。雖說權威並不必然導致法治,法治的最初確立卻依靠權威,依靠對神權的敬畏和對執法權的恐懼。第二,法治也不是由民主來維持的。法治可以通過限制民主的程度而支撐民主,但民主卻不能用以支撐法治。民主會讓利益集團的壓力扭曲和削弱法治。法治由法治政體本身來維持,主要由執法機構來維持。
  斯巴達城邦的法治源於貴族寡頭制。雅典城邦不穩定的法治最初來自德拉科專制,在梭倫大權獨攬和庇西特拉圖父子專制的時代成型。美國的法治精神來自殖民者拋棄的那個專制的舊大陸。美國第一個殖民地在弗州境內,是依《英王制誥》 (patent and charter) 建立的。第二個殖民地在麻州境內,起因是駛往弗州的“五月花號”誤航至北方波士頓附近海域。缺少針對新區的《英王制誥》,“五月花號”的專制船長要求清教徒們先簽署一個“公約”(Compact) 才能登岸,即後來成為美國憲法基礎的《五月花號公約》。後來的《美國憲法》也不是民主的結果,而是一小撮大莊園主權勢和智慧的結晶。日本的天皇專制推動明治維新,從普魯士引進了法治政體。香港和新加坡的法治不是由民主建立的,也並未由任何國家的民主來保障。直至回歸前夜還有效的香港憲法《英王制誥》是英國用炮艦強加給香港人的,《制》和《誥》兩個文件賦予了港督在香港象國王一般的權力。英國的確有民主制,但香港人民對法律的尊重卻不是英國民主制的結果,而在港英當局執法的權威。儘管中高級以上官員來自英國和澳洲,香港直到七十年代早期依然極其腐敗。在官員本土化及引進了新加坡的獨立反貪機構以後香港才有了廉潔政府。如果鄧小平沒有阻止末代港督使香港民主化的企圖,香港的法治恐怕已經被“人民的權力”淹沒了。新加坡早在1960年就脫離了英國的統治,英國只給新加坡留下了一個混亂的民主制。新加坡的法治是李光耀率領人民行動黨建立的。人民尊重法律是違法必“罰”的結果。顯然,新加坡的法治不是靠選舉來維持的,而是靠新加坡的執法機構來維持的,是靠其法治政體維持的。台灣社會的法治基礎雖薄弱,卻也是日據和蔣家父子時代建立的,但被民主化所削弱。把民主說成法治的條件是後冷戰時期的新“發明”,反映了民主迷信的風行。
     (3)台灣已經成功地建立了民主制。有什麼理由相信中國大陸不能象台灣那樣建立民主制度?
  第一,香港的社會和政體比台灣的社會和政體要先進得多,因此吸引力也大得多。第二,台灣的分離主義和甘心依附美國,當制約中國的工具,也降低了台灣模式在中國內地的魅力。另幾個理由則導致台灣民主制不可能擴散到大陸。第一,國民黨讓少數大陸人長期壟斷台灣治權,“台灣人的出頭天”由此成了政爭的根本訴求。換言之,“天然的”省籍分際是台灣民主的兩大基礎之一。而在大陸玩弄省籍、民族等天然的裂痕,帶來的將不是民主和文明的復興,而是內戰和分裂的危險、是中華文明衰敗的危險。西人要遏制中國的崛起,以威逼利誘向中國推銷民主乃是明顯的上策。愚如李登輝輩都看到了中國民主分裂成七塊的前景,蘇聯民主分裂的下場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如果民主迷信可悲地風靡大陸,結果也不會是民主,而是民主的迅速崩潰和專制的快速復辟。第二,台灣民主的另一大基礎是靠美國安全保護撐腰的台灣獨立運動。沒有這種“支持民主台灣”的國際政治基礎,台灣也會接受一國兩制的安排,依照日據時代的法治傳統,依託蔣家父子建立的法治基礎,逐漸消彌省籍鴻溝,走向類似於香港的法治社會。如果說台灣民主的一大支柱是美國的安全保護,中國大陸的民主卻為美國削弱和分裂中國提供良機,這是任何講求實際的中國決策者所不能容忍的前景。第三,台灣的民主過程充斥黑金因素以及政黨和社會的反覆分裂。同樣的過程引入中國內地,黑社會、金錢政治,以及社會分裂的程度將遠較台灣為烈,絕不低於俄國以往十年的情況,因為中國大陸的法治傳統比俄國要弱得多,亦不及台灣。那時,我國的“葉公”們不會去作民主的後盾,會調過頭來罵“假民主”,罵“政客無恥”,雖然未必承認那是制度所致。
     (4)香港和新加坡只是兩個城市。這兩個小地方的經驗能適合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
  民主作為一種政體制度源於雅典。雅典在鼎盛時期的全部居民,包括婦女、兒童、奴隸、和外邦人,也不過才二十五萬左右,絕對是個“城市”,而且是“小城市”。然而,大如印度和美國不也採取了民主制度?國家的規模僅與政體的程度相關。美國的民主程度遠不及雅典;中國如實行法治,其程度也會不及香港、新加坡、日本。但是,美國的民主制經受了一個大國長期和複雜經歷的考驗,已經調整得遠較雅典民主制完備和成熟,也比世界上多數其他地區的民主制穩固。香港的法治在中國內地也將經歷複雜的考驗和調整,成為一種新的、更完備的諮詢型法治。所有的政體都始於小規模的實驗,關鍵不在規模,而在一種政體是否適合社會進步的需要和條件,適合自身的社會和文化歷史條件。在“純粹”的法治環境裡,香港和新加坡的華人社會呈現了開放、自由、公平、有序、和現代化的風貌,是未來城市化中國應有的形象。先進的政體是文明最集中的體現。中國的傳統政體持續長達兩千年,融百千民族為一家,合千萬平方公里的土地為一國,理億萬人口國度於一個極小的政府。如此,中華文明得以成為世界上的偉大文明。在今天,建立一個現代化的、獨特的、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諮詢型法治,是我國再獲長治久安的希望,凝聚了中華文明浴火重生,再鑄輝煌的希望。
     (5)執政黨今天握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實際最高權力,並能據以左右新聞出版、經濟生活、高等教育、和社會組織。憑什麼預言執政黨願意變黨治為法治?
  作者並不相信歷史決定論,更無意做決定論式的“預言”。如果執政黨決定進行政治改革,本文指出了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政體選擇。若執政黨決定不進行教育政體改革,當然也就無所謂選擇。但筆者指出,執政黨無所不及的權力雖是法治改革的對象,卻並非是選擇法治的障礙。雖然權威並不必然導致創製,創製卻必須要有權威,沒有權威就不可能創立新制度。換言之,如果中國要完成現代化的歷史進程,建立法治政體,共產黨式的權威是必要條件。筆者認為,執政黨的領袖們有可能痛下決心,進行以法治為導向、吏治為中心任務的政治改革。第一,中國共產黨以推動中國的現代化事業為己任,已經完成了前兩個任務,不應半途而廢。第二,中國迫切需要以法治為導向的政治改革,控制腐敗的蔓延,促進市場體系的成熟,並應付外部勢力對我國社會團結的挑戰。第三,法治適合我國的具體條件,現有的政體與法治政體形式上相距不遠,無需用革命的手段打碎舊制,重起爐灶。第四,同樣的政體在二十年前給了黨的領袖們自上而下發動經濟體制變革的機會,而現有的政體給了黨的領袖發動和領導政治改革的同樣機會。總之,他們並不必然作出政改的選擇;但如果選擇,空間是有限的。讓人民定期和自由地普選領導人明顯是一種自殺式的選擇,不僅會毀掉執政黨,而且會摧毀中華文明復興的希望。
       
    注 釋
     1. 最近的例子是美國在2000年挑頭召開了有107個國家參加的“世界民主大會”。大會在6月 27日通過了《邁向民主世界共同體》這一“華沙宣言”。“宣言”確認民主制適用於全世界,並確定了衡量民主國家的世界統一標準。“宣言”的簽署國“決心聯合起來推動和加強民主”並“確保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得到鞏固”。會議討論了在聯合國機構以及其他相應的國際機構內設立民主工作小組的問題,決定將來要促成聯合國設立這樣的專門機構。與會國還決定在2002年召開第二屆民主大會。除法國以外的106個國家在“宣言”上簽了字。法國外交部長韋德林對“宣言”的宗旨提出質疑,認為美國有把民主製造成一種“宗教”的傾向,強迫所有其他國家改信這種宗教。他指出,這次大會的目的不過是想強迫一些非民主國家接受民主,讓簽字國“以集團名義”履行義務。法國人不願意再重新組建一個排除非民主國家的陣營,那樣勢必又要形成冷戰的分野。會議的實際老闆是美國國務卿奧爾布賴特,她口氣強硬地反駁了法國外交部長,指出:“既然我們每個人都認為民主是人類普遍的基本權利,既然我們要讓每一個公民都能享受到這種權利,我們國際社會就應該是一個共同體。”
  2. 關於這些概念,請參見下述兩種百科全書的相關條目。《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北京,1992。大英百科全書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1993版。
  3. 羅伯特·達爾,《論民主》(Robert A. Dahl, On Democr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商務印書館,1999。達爾給民主下了五條定義(英文版第38頁):1. 有效的參與 (effective paritcipation),2. 平等的投票 (equality in voting),3. 獲得文明的理解 (gaining enlightened understanding),4. 對議程有最終的控制 (exercising final control over the agenda),5. 包括成年人 (Inclusion of adults)。這五條的標題是:“什麼是民主?(What is democracy)”, 並稱此為“理想的民主”,就是說現有的民主制還不能完全實現上述五條。他的“實際的民主”乾脆就沒有定義。如果去掉目的和程度因素,太多的發展中國家將滿足上述五條。迄今為止,西方所有討論民主的書都會在“定義”上爭論不休。亨廷頓說目的定義是可疑的,因而傾向於僅以選舉領導人來定義(見Samuel P. Hungtingt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91。《第三波》上海三聯書店,1998)。但他又說這只是“最低限度”的定義--把程度因素又放進去了。意義仍在說“好民主”是“好”國家。(英文版,pp. 9-13, 5-8)。把民主制分成“低限”和“發達”兩種雖未嘗不可,但“發達”的定義實際指的是本文所稱的“民主加法治”。缺了法治,民主就“發達”不了,而第三世界的主要特點是缺少法治。把這種情況說成是民主的程度不夠就有誤導之嫌。民主的程度與參與選舉和決策的廣泛程度有關,與選舉的頻率有關,與法治的程度無關。
  4. 見達爾《論民主》,第五章,(英文版)p.45。
  5. 應克復 等,《西方民主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第48頁。
  6. 本文對民主的定義與熊彼特的定義相通。熊彼特率先批評了目的定義,闡述了程序定義的必要性,即“民主是關於政治的制度安排,某些人通過競選人民的選票獲得決策權。”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主義》,商務印書館,1979年,p.337。
  7. 參見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
  8. 政府的治權及於鄉村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徵,保障國家的法律不僅適用於城市居民,而且及於在國家每個角落的公民。
  9. 達爾,《民主理論的前言》(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三聯書店,牛津大學出版社,1999,p.93。該書於1956年由芝加哥大學出版。該段的原文是:“In a rough sense, the essence of all competitive politics is bribery of the electorate by politicians.”
  10. 九十年代以來民主化降低了文官制的地位,日本文官體制里的腐敗日漸明顯,成為公眾關心的話題。
  11. 關於“現代化”就是法治化乃政治社會學的基本認識。德國的同尼斯 (Ferdinand Tonnies, 1855-1936) 著《社區與社會》(商務印書館,林榮遠 譯,1999),把社會分成“禮俗社會”(gemeinschaft) 和“法理社會”(gesellschaft);韋伯 (Max Weber, 1864-1920) 著《經濟與社會》(商務印書館, 1997,上卷,第三章)把政治權威分成三類,傳統、法理、和魅力領袖 (中間過渡時期)。基於韋伯理論的美國“現代化理論”思路也大體相同, 即裙帶關係的權威是傳統政府的權威,法(律)理(性)的權威是現代政府的特徵。近來討論民主化的“名家”,如O’Donnell 和 Schmitter 也開始討論“新興民主國家”的“法治化”問題,稱之為 “Horizongal Accountability” 問題。見 Andreas Schedler,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 Plattner: The Self-Restraining State: Power and Accountability in New Democracies, Boulder,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1999, Chapters 3-4, & Part III。
  12. 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 譯,商務印書館,北京,1997。上卷,p. 2, 8。筆者引文由英文版翻譯而來。
  13. 帕森斯 (Talcott Parsons): “Evolutionary Universals in Societ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29, 1964. 又見, Societies, Evolutionary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Prentice-Hall, 1966。
  14. 盧塞特對“民主和平論”有較完整的介紹。Bruce Russett:Grasping the Democratic Peace: Principles for a Post-War World(掌握民主和平論),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chapter.7; and Russett, “Can A Democratic Peace Be Built?” 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s, Vol. 18, No. 3 (Spring 1993), pp.277-282.
  15. 階級界限清晰的社會同我國的由家而國的小農社會結構不同,政治後果也就不一樣。於是才有毛澤東不斷強調“革命的首要問題”是“敵我友”問題。關於此句所用的政治學專業辭彙,請參閱《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16. 了解歐洲封建制的捷徑是閱讀《大英百科全書》(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的有關條目。波蘭尼的經濟史《大轉折》(Karl Polanyi,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Beacon Pess, 1944) 對資本主義時代爭取經濟自由的研究也會非常有啟發。
  17. 我國並沒有歐洲封建制的主要特徵,如政治分裂,宗教精神,法律權威,世俗和教會的二元化權力,經濟自由的短缺,嚴格的社會等級,等等。我國史學界不知從何時起開始將我國兩千多年的傳統社會稱為“封建社會”,傳說是1928年郭沫若首先提出的,取法蘇聯的日丹諾夫。馬克思對亞洲的傳統制度感到困惑,所以有“亞細亞生產方式”一說。雖然馬克思的這個概念給後人留下了一個謎,但其本意是說“東方的”生產方式不同於歐洲的封建生產方式。斯大林的五大社會階段論可能給中國政界一個印象,即如果中國沒有封建制,也就沒有資本主義,社會主義革命也就不是“必然規律”的一部分。史學界密集討論明清時代的“資本主義萌芽”大約也是這五大階段論的結果。在歐洲,反封建的手段是求民主,民主是在封建法治基礎上建立的,封建制與民主的成功密切相關。當我們把缺少民主制歸結為長期實行“封建制”就引起了學術混亂。封建一詞譯自西方著作,但西方人認封建為民主法治的來源,我們則說是障礙。就學理而言,歷史決定論式的階段論很可疑,中國文明與西洋文明並不互成連續的階段。說成是連續階段或未嘗不可,但類似歐洲的“封建社會”大約在中國的戰國時期就消亡了。
  18. 在這方面最早的著名論述是古羅馬之初西賽羅所著的《論法律》。西賽羅 (Marcus Tullius Cicero, 前106-前43), 《論共和國 論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比較近些的著名論述有伯爾曼 (Harold J. Berman) 所著之《法律與革命》(Law and Revolution),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北京,1993年(第一部,第3章,第4章)。
  19. 參見Chalmers Johnson, MITI and the Japanese Miracle(通產省與日本奇蹟),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及Karl van Wolferen, The Enigama of Japanese Power(日本權勢之謎), Vintage Books, New York, 1989。Wolferen 是從歐洲到日本常駐的記者,對稱日本為“民主國家”嗤之以鼻。
  20. 《論語》(為政篇)。
  21. 孔子周遊列國,希望推行其“克己復禮”的大道,卻被攆得“惶惶如喪家之犬”,只好開館授徒,自稱“篤信好學,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見《論語》(泰伯篇)。
  22. “道德經濟”指小農以基本生存條件為準則的“非理性”經濟。見斯科特 (James Scott),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 Rebellion and Subsistence in Southeast Asia (農民的道德經濟),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6。
  23. 弗蘭克 (A. G. Frank) 的新著又提供了新的證據,見,《白銀資本》(ReOrient: The Global Economy in the Asian Ag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劉北成 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該書出版的次年(1999)便獲世界歷史學會圖書獎的頭獎。
  24. 與其老師柏拉圖不同,亞里士多德 (Aristotle, 前384-前332) 讚頌“混合制”,其混合的關鍵卻是法治,要由法治來代替人治。見亞里士多德 《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96。第五卷,第十五章。
  25. 《孟子》(離婁篇)。
  26. 關於香港政制的常識,請參閱楊奇主編的《香港概論》(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
  27. 西賽羅的《論法律》將這個問題將得很清楚,其“自然法”的目的是要塑造幾乎可被譯作“仁義禮智信”的人(前引書,第224頁)。盧梭的看法不同。他認為法“應當”源於“人民主權”,個人不能把自己的主權付託給立法機構。因此代議制民主只給了民主的假象。但盧梭的體現“人民主權”的直接民主連他自己也認為不現實。“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2,卷三,第四章,p.88)
  28. 這三個任務是作者在前人著作的基礎上總結出來的。關於建立“民族國家”的過程,班迪克斯的著作很有啟發性。見Reinhard Bendix, Nation-Building and Citizenship (民族國家的建立與公民權),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4。
  29.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人民出版社,1993,第三卷,p.267。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中心,中央電視台,《大型電視文獻紀錄片鄧小平》(解說詞)p.250(鄧小平與李嘉誠的對話錄音及畫面)。
     潘維,1960年生。1978年入北京大學國際政治系。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工作。1996年美國加州伯克利大學政治學博士。現在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任副教授。專業是世界政治及國際關係。

摘自:《天涯》2001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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