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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政府詐騙案中的房管局(一)
送交者: 石三生 2013年01月17日17:40:1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濰坊市政府詐騙案中的房管局(一)

《中國網絡民評官百人團》石三生 九州評論之·二百四十三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不患無法:無法,大家便可以或講強盜邏輯,或遵從公序良俗。但有法不依,或依法胡為:小,則致竇娥冤、民不聊生;大,則傾城傾國斷送傾江山社稷。因此,自古的明君必或重德如堯、舜;或重法如唐、宋。

 

如今的中國,也號稱是法律多如牛毛的正常國家。但從歷年高漲的維穩開支中,也可揣測出我們其實正處於一個有法不依或依法胡為的時代。也正因如此,才會導致社會群體事件爆發、貪污腐敗已成威脅江山社稷之勢。中國社會最混帳的一個邏輯,就是將小事化大,大事變為中共鎮壓的藉口。如鄧玉嬌案,如錢雲會案等等,幾乎如出一轍。

 

具體到石三生我與濰坊市政府及國土局、房管局(現城鄉建設局)的爭訟,也正是一個政府極力將小事化大的典範。濰坊市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扯淡不說,簡直就是明火執仗。法律,在濰坊市政府那裡,早已成為了可任意拿捏的爛柿子。

 

如果只是濰坊市國土局與買家合謀貪贓枉法,房管局能夠秉公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我與濰坊市政府的爭訟也就不會發生。更不可能發展到被奎文法院做假案、嚇死了我的老娘。可以說,這系列詐騙案的最終形成,濰坊市國土局是始作俑者,而濰坊市房管局才是詐騙案得以形成的關鍵。即便是遵循房隨地走的這一古老法則,國土局與買家的陰謀也不會得逞。

 

若房隨地走,則房管局就不會在2007年才受讓的土地上,確權出2001的買家“自建房”。這是一個連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但明知不可能的事。在濰坊市房管局卻變成了現實。而變成現實的代價,就是房管局在辦理產權登記中,將國家的法律法規當成了爛柿子。

 

濰坊市房管局的登記,一是違反了由時任公安部部長周永康與時任商務部部長薄熙來共同簽署的《典當管理辦法》。不知是因為這個典當管理辦法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順,還是其他什麼原因。到了濰坊市房管局,這一由兩部門簽署的法規,就變成了只許房管局違法,不准我依法的混帳法律。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但在濰坊市房管局的他項權利備案中,抵押期限卻變成“一年”。

 

好,你造假也好、違法也罷,你說一年就一年。你說的、白紙黑字,不能當放屁不是?可“一年”的期限,到了買家的詐騙進行不下去、與我的民事官司輸了之後。就又變成了毫無意義的約定。典當行自己,又藉口當戶未到期(才四個月)贖當,將當戶告到了奎文區法院。

 

濰坊市房管局的登記,二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條例》,違反了由時任建設部部長俞正聲簽署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其中,只要房管局能依照任何一部法律進行產權登記,都不會發生我與買家簽訂的買賣協議因被買家隱匿,而得不到履行的情況。

 

據當初買家自己說,他之所以能讓房管局鬼推磨,完全是送了3萬塊錢給局長的緣故。也是,若沒有行賄受賄的勾當,房管局怎麼可能將偽造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作為核定契稅的依據呢?若不受賄,房管局又怎麼可能將轉讓登記,變成初始登記呢?

 

連房管局自己都很清楚:濰坊市規劃局出具的據以登記的“規劃證明”,不但違法,還屬提供虛假文件證明。

 

【石三生 2013118日星期五 08:26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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