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國大憲章中第61條:“中世紀反抗權” |
| 送交者: 寡言 2013年03月03日16:31:0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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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過二年就是英國大憲章公布800周年。 雖然有些中國中國人認為“英國大憲章”比宋代法律要落後,我仍舊發現能在“英國大憲章”裡面發現一些現在中國人不可想象的東西。下面英國大憲章第61條就是個例子。當然隨即約翰王宣布廢棄大憲章,第二年英國皇室再次承認的英國大憲章刪去部分條款,包括第61條。 第61條的意義在於重申歐洲中世紀臣民的反抗權。 按著名史學家布洛赫“封建社會”一書的解釋,“許多表面看來只是偶然性反叛的暴動,都是基於一條富有成果的原則:”一個人在他的國王逆法律而行時,可以抗拒國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參與發動對他的戰爭。….他並不由此而違背其效忠義務。” 這就是“薩克森法鑒”中的話。這一著名的“抵抗權”的萌芽,在斯特拉斯堡誓言(843年)及禿頭理查與其附庸簽訂的協議總已經出現,13和14世紀又重現與整個西歐直接的大量文件中。儘管其中的大部分文件受到貴族保守傾向或市民階級利己主義的啟發,但它們對未來發展具有重大意義。這些文件包括: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1222能匈牙利的“黃金詔書”;耶路撒冷王國條令;勃蘭登堡貴族特權法;1287年的阿拉貢統一法案;布拉邦特的可登堡憲章;1341年的多菲特法規;1356年的朗格多克公社宣言。…西歐封建主義的獨創性在於,它強調一種可以約束統治者的契約觀念,因此,歐洲封建主義雖然壓迫窮人,但它確實給我們的西歐文明留下了我們現在依然渴望擁有的某種東西(第713-714頁)。 那麼英國大憲章第61條究竟有哪些內容呢? 首先他強調王室違反約定的程序,受害者可以上訴,而且在規定時間內如果沒有得到糾正,二十五男爵以及全國人民有權騷擾(反抗)國王。 這條規定給予受害者大義的名分。其次他規定了有限反抗權。反抗並不等於暴動,反抗的合法性限於騷擾和麻煩,而且不得傷害國王,女王和王室兒童。第三,第61條為事件平息後留了餘地。之後男爵們要恢復和王室的關係,即效忠關係。第四,這項反抗權擴大到全國人民。不僅王室不能對宣誓追隨反抗男爵的臣民起訴,而且要迫使不願和男爵合作的向男爵們宣誓。這條不僅承認反抗者的反抗權,而且剝奪了不願反抗者的不反抗權。何其古怪。 最後,在男爵們有分歧的情況下,承認多數者決議的合法性。 從這些細節,我們可以看到中世紀西歐傳統法的力量。歐洲中世紀雖然常常被描述成一個貴族騎士可以無法無天的世界,但是,如果對國王權力可以有如許多限制,那麼貴族們何德何能,能發展出無限的權力呢? 至少,從精神和概念方面, 沒有人能有高於法律的地位(也請參見39條)。 在某種意義,莊園農民和下層附庸和貴族的關係,不過是大憲章刻畫出貴族和國王關係的縮影。 國王時時想廢棄大憲章而不能,貴族也想獲得無限權力而不能。這是61條揭示的世界。 中國歷史中有沒有類似西歐中有限反抗權的東西呢? 周代也許有,但也只有一例,即西周國人暴動推翻周曆王。周厲王逃離京都到周宣王登位這十四年,歷史稱之為共和行政。 這大概是歷史上極少國民推翻國君而沒有被儒家定為叛逆的事件。所以,我覺得當時還是有殘餘的傳統法,有類似西歐反抗權的東西,以致周宣王也無法翻案。 有人會引證歷史說明歷史上英國王室並沒有執行英國大憲章的條款。這是事實,至少部分是事實。但英國大憲章的意義是一種道德的精神的,在善惡之間劃出了一條線。歷代英國國王也許不願意實踐英國大憲章的條款,但無法在精神上否定英國大憲章。 英國大憲章後英國王室和男爵們屢屢內戰,法國也趁機介入,占了過倫敦。但當時第一騎士威廉馬歇爾最後出面重申英國大憲章,化解了和男爵的矛盾,收復倫敦,把法國人趕出法國。 亨利三世之妹埃利諾在威廉馬歇爾之子死前宣誓要為其守寡,西蒙·德·蒙德福特伯爵。蒙德福特率領男爵於第二次伯爵戰爭推翻亨利三世,召開由直選產生的議會,被看成現代議會制的創始人之一。1265年,在與王黨的軍隊作戰中陣亡。蒙德福特伯爵雖死, 牛津改革運動並未完全失敗,國家大事應交議會討論,國王和貴族應該合作解決問題,這在英國人心中已經根深蒂固。牛津改革在英國歷史上,留下了不可磨滅的痕跡。這又是一段故事了。 至於中國,可惜的是,秦後中國老百姓從來沒有“有限抵抗權”這種權利,不僅沒有權利,甚至不知道天下可能有這種事情。哀哉!
附 “英國大憲章”第61條 (台灣輔仁大學譯文,相當晦澀) 為了天主以及我們王國的改正,又為了平息我們與男爵所爆發的吵鬧,我們公布這項特許,使得男爵等人永遠和安全地享受之,因此我們賞賜男爵以下的保障,即諸男爵互選任何二十五人為本文之監護人。 我們,藉此憲章,所賜予及確定的和平與自由應是我們王國之男爵全力遵守,保障亦使他人遵守。若我們或我們的大法官或我們的官吏之一得罪任何人或違反此和平書或安全保障中條項者,其所犯之過失應即通知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 此四人應即至我們或,若我們不在王國內,我們的大法官,要求立刻糾正。若四十天內我們或 –若我們不在王國內—我們的大法官,沒有糾正次過失(由通知我們或—若我們不在王國內—我們的大法官,的日期起),此四男爵應將該事通知其他二十五男爵團者,然後那二十五男爵與全國人民,將以各種方式騷擾,麻煩我們, 也就是說,應奪取我們的堡壘,土地,產業,及其他他們認為合理的打擾,直到得到糾正為止,只不過不准傷害吾本人,女王及孩子。糾正了之後,他們要恢復原來與我們擁有之關係。為了實現此目標,願國內每一人,若他要,發誓順從彼二十五男爵之命令,以及與他們共同盡力地騷擾我們;而且我們公開與自願地允許任何要發誓者就發誓;我們絕不會不允許他發誓。而且對所有在國內不願意自由地給二十五男爵發誓協助他們迫使和騷擾我們,我們要命令,逼使他們發誓。 若二十五男爵中有逝世者或出國者或有其他障礙使他無法進行此任務,由其餘各人自由地另選一位付代之。若在辦事時二十五男爵中有爭議,或若受召集通知後就不願順從或不能在場者,多數在場者所規定之就可算為固定的,如同全體所同意一樣。 彼二十五位應發誓忠心遵守上述亦盡力是他人遵守之。我們承諾對於此項特許或自由之任何一條,決不會從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得到翻悔或減少之舉。假如得到了那樣的事業,那麼它是完全無效,我們自己不會使用,也不許他人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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