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新聞媒體與“社會公器”? 新聞者,社會上新近發生的事情或新近聽來的事也。媒體者,媒介、手段或載體也。社會者,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構成的整體,或由於共同利益而互相聯繫起來的人群,或社團也。公器者,公共之器物也。故,新聞媒體者,乃新聞之媒介手段或載體也,如報紙書刊等紙質媒介和廣播電視網絡等電子媒介,亦延伸至新聞機構,如報社、出版社、電台、電視台和網站。“社會公器”者,乃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構成的整體、或由於共同利益而互相聯繫起來的人群、或社團之公共器物也,如公園綠地、消防環保、公共交通和衛生防疫及其管理機構等。那麼新聞媒體系“社會公器”乎?某曰:系“社會公器”而又非“社會公器”也。 二、新聞媒體系“社會公器”而又非“社會公器” 竊以為,“社會公器”者,世人皆可用之物也。然而,物須有人管。管物之人必將此物多為己所用,或有條件有限度地讓他人用,而決不允許他人用此物損己害己。故“社會公器”不公,則新聞媒體系“社會公器”而又非“社會公器”也。 按照定義推論,我國的新聞媒體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這一“由於共同利益而互相聯繫起來的人群”的公共器物,即“社會公器”。新聞媒體作為社會信息的載體,它具有公共服務性和社會共享性。無論在什麼國家和在何種制度下,新聞媒體都普遍被視為一種公共事業,而被稱為“社會公器”。由於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和制度的規定性,新聞媒體的“社會公器”性質更被突出和強化,甚至被定義為“黨和人民的喉舌”。即使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新聞媒體被推向市場,但是新聞媒體的“社會公器”性質或“喉舌”性質也並沒有本質的改變。所以“社會公器”性質或“喉舌”性質始終是包含在新聞媒體之中一個根本屬性。有人認為新聞媒體的“社會公器”性質和“喉舌”性質是相對立的,按照推理,其實質是把黨和社會相對立,把人民和社會相對立。如果人民不是社會的主體,那誰是社會的主體呢?所以我們應該這麼理解:由於中國共產黨來自人民又服務於人民,是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我們既然把新聞媒體稱作是黨和人民的“喉舌”,而社會的主體是人民,那麼新聞媒體當然也就是“社會公器”了。或者確切地說,新聞媒體具有“社會公器”的基本屬性,這個屬性也就是新聞媒體的事業屬性。我國的憲法規定,廣大人民群眾享有依法運用新聞工具充分發表意見、表達自己意志的權利和自由,享有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和自由。這也體現了新聞媒體的“社會公器”性能。 毛主席說過,要“全黨辦報,群眾辦報”,這話大有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的味道。不過毛主席又說過,“搞新聞工作,要政治家辦報”,並批評那些政治敏感性不強的新聞媒體是“死人辦報”。這就是說,新聞媒體應當是政治宣傳的重要工具和政治鬥爭的有力武器,所以新聞媒體又不是“社會公器”。新聞媒體既是社會信息的載體,又是文化意識形態的載體。新聞媒體要發表什麼和以什麼形式發表,無不體現着媒體從業人員的文化理念、價值觀念、政治傾向和政治主張。特別是作為產業經營的新聞媒體,更是一定利益集團的“工具”和“喉舌”。所以新聞媒體具有階級性、傾向性、黨派性或政治性和集團專用性,因此不是“社會公器”。 說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和說新聞媒體不是“社會公器”是矛盾的兩個對立面,而新聞媒體正是這個矛盾的兩個對立面的統一體。故曰:新聞媒體系“社會公器”而又非“社會公器”也。毛主席說要“全黨辦報,群眾辦報”和“政治家辦報”,這充分體現了這位偉大哲人在“辦報”即新聞媒體這個問題上的辨證統一哲學思想(或對立統一這一唯物辯證法的哲學思想)。 三、為何要搞清新聞媒體是否“社會公器”? 有人說新聞媒體應該成為“社會公器”,是強調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的一面——暫且稱之為“社會公器”論。如果其用意是對不正確的思潮、不科學的決策、不合理的規定、不良的風俗和政令不通、濫用權力、貪污腐敗、道德墮落、行為醜惡等現象進行輿論監督,這是正義的。如果其用意是想借新聞媒體,宣傳腐朽迷信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翻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宣揚陋習,搞亂社會,破壞安定團結,攻擊對手,隨意發表傷風敗俗低級下流的內容和蠱惑人心謀取錢財,這是邪惡的。因此“社會公器”論中存在正義與邪惡兩個方面。 有人極力反對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的說法,是強調新聞媒體不是“社會公器”的一面——暫且稱之為非“社會公器”論。如果其用意是,要堅持新聞工作的黨性原則,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希望“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不斷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人,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前進,發揮有力的思想保證和輿論支持作用。”(江澤民),這是積極的。如果其用意是,害怕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害怕特權受動搖,害怕人民群眾指出我們黨和政府存在的問題和缺點,害怕科學的理論和先進的文化對以前的思想觀念或規定有衝擊,甚至要剝奪我國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的基本權利,這是消極的。因此非“社會公器”論中存在積極與消極兩個方面。無論是“社會公器”論者還是非“社會公器”論者當中,都有人把新聞媒體的“社會公器”性質和“喉舌”性質相對立。這是概念不清,論點模糊,論據牽強附會,結論自相矛盾。說白了,這兩者一邊無非是想利用新聞媒體攻擊我們的黨和政府,而另一邊無非是想鞏固自己的特權。這種對立其實是“社會公器”論中的邪惡面與非“社會公器”論中的消極面的對立。 行文至此,似乎尚未搞清新聞媒體到底是否“社會公器”這個問題,因為上面的結論是如此之矛盾。但是正是這個矛盾,向我們揭示了新聞媒體既是“社會公器”而又非“社會公器”的實質。搞清楚新聞媒體既是“社會公器”而又非“社會公器”的實質,就是要我們的新聞媒體堅持“社會公器”論中正義的一面和非“社會公器”論中積極的一面,摒棄“社會公器”論中邪惡的一面和非“社會公器”論中消極的一面,使我們的新聞媒體在這個矛盾的鬥爭中得到辨證統一和健康發展。這就是要搞清楚新聞媒體是否“社會公器”這個問題的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