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與法理的博弈(《加拿大都市報》2013-8-9)
石夫
二戰嬰兒賈姬·斯科特(Jackie Scott)要求溫哥華聯邦法院對其公民權作出司法覆核一案,最近有新發展。斯科特7月下旬要求暫停司法覆核程序後,幾天前已向溫哥華聯邦法院發出陳情書,要求聯邦法院“宣告”加拿大公民身份存在嚴重分歧。斯科特表示,她樂於回到7月份,解決自己的公民權爭執。但現在她也為更多的人鬥爭。如果成功了,就能夠最終解決許多“失去的加拿大人”的公民權問題。
斯科特1945年二戰期間生於英國。她的父親是駐紮在英國的加拿大軍人,母親是英國人。當時她的雙親沒有結婚,她屬於非婚生孩子。斯科特兩歲時隨加拿大籍的父親和英國籍的母親來到加拿大。1955年,她的母親入籍成為加拿大公民。後來斯科特在安省由父親撫養長大。當她和丈夫一起居住在美國時,才知道自己沒有國籍,不免大吃一驚。
2005年,斯科特申請加拿大公民證書。但當局認為,加拿大1947年才通過第一部《公民法》,因此在斯科特出生的1945年,她的父親法理上應當是英國公民。加上斯科特出生在加拿大以外,所以她不夠資格成為加拿大公民。此案的荒謬性在於,斯科特的父母均為加拿大公民,本人從兩歲來到加拿大,居然60多年後還不夠公民資格。像斯科特這樣已屆古稀之年,被拒絕加拿大國籍的二戰嬰兒,估計有數千人之多。他們稱自己是“失去的加拿大人”,但聯邦政府卻不這樣看。當局死守1947年第一部《公民法》的界限,堅決不給予1947年之前海外出生的二戰嬰兒公民權,依法行事已經到了冷酷無情的地步。
斯科特及其律師決定暫停司法覆核的理由是,這一司法程序十分狹隘,不容許他們提交與更廣泛的公民權有關的證據。例如他們今年7月向法院提交的文件——聯邦政府1943年頒發給加拿大軍人的一本小冊子,載明加拿大軍人“作為加拿大公民,而不僅是作為英國公民參戰”。但主審法官馬丁納( Luc Martineau)拒絕接納為證據。顯然聯邦法院把斯科特的案例作為狹隘的個案對待,沒有重視她的案件的廣泛代表性。
過去70年中,加拿大《公民法》作過幾次修訂。2007年,國會委員會的報告建議修訂《公民法》,允許“失去的加拿大人”獲得加拿大公民權。聯邦保守黨政府2009年修訂了《公民法》,使1947年後出生的750,000人獲得了加拿大公民身份,但像斯科特那樣1947年前出生的人卻未能受惠。聯邦政府對待“失去的加拿大人”,只認法理不通情理,看不到法律實施的對象是活生生的人。這種僵化立場自然飽受抨擊。
正因為如此,斯科特及其律師突破個案的局限,要求聯邦法院對加拿大公民的定義,以及何時開始有加拿大公民身份,作出對聯邦政府具有約束力的歷史性裁決。斯科特的新申請可能在9月開庭審理。她希望聯邦法院不僅為她一個人的案子,而是為所有“失去的加拿大人”案例作出最終裁決。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聯邦政府讓國會來決定公民權問題,而不是簡單化地依賴法律和加拿大憲法,那麼政府在處理公民權的問題上,將具有很大的靈活性。這就是說,與其一個個案子死摳法律條文,一味強調法理卻不見了溫情,不如交由國會從大原則上酌情考慮,作出合乎人情的決定。顯然,這是一場法理和情理的博弈。如果斯科特這批二戰嬰兒六十多年後還不是加拿大公民,我國法律的情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