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观成:阿拉伯人、伊斯兰教和恐怖主义(3) |
| 送交者: 乐观成 2015年12月22日23:39:32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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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伊斯兰极端主义
伊斯兰极端主义是一些伊斯兰教学者对于近代以来穆斯林社会内外交困形势的回应,不是对伊斯兰教重新解释和变革以适应时代,而是主张复古,重建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政权。 逊尼派的极端主义最著名的是瓦哈比主义。瓦哈比主义是兴起于18世纪中的原教旨主义,以首倡者穆罕默德·伊本·阿布多·瓦哈比(1703-1792年)而得名,但信徒不喜欢瓦哈比派(Wuwahhidun)这个称呼,一般自称一神论者(认主独一者),意为唯一真神教徒。该派在教义上极端保守。 瓦哈比主张宗教复兴,有点类似西方基督教新教中的加尔文派,主张清除伊斯兰中类似民间信仰的部分。其思想吸取自逊尼派罕百里学派(Hanbali,也译汉伯利法学派)的教法学说以及伊本·泰米叶(太米叶)(1263-1328年)的复古主义思想。他著有《认主独一论》、《信仰基要》、《疑难揭示》等,为该教派立下理论基础。主要主张有:(1)回到穆罕默德时代,回到《古兰经》中去;(2)净化信仰(唯一神论);(3)反对异端行为(如世俗化、圣徒圣墓崇拜、什叶派、苏菲派等);(4)使用伊斯兰教法;(5)摧毁黑石和克尔白,消灭偶像。
瓦哈比派信徒主要集中在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主要传播于阿拉伯半岛以及埃及、苏丹、利比亚、尼日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吉尔吉斯南部、乌兹别克等地。 瓦哈比后与沙特阿拉伯德拉伊耶的绍德家族领袖、部落酋长穆罕默德·伊本·绍德(Muhammad ibn Saud、穆罕默德·本·素欧德)订立合作契约,促成了后来沙特阿拉伯的成立。 沙特阿拉伯国王兼任瓦哈比派教长。沙特的最高宪法是《古兰经》,实施伊斯兰教法。沙特在很多国家捐资兴建瓦哈比派清真寺,向德国提出捐资在德国兴建200座瓦哈比派清真寺。 瓦哈比主义和类似的逊尼派原教旨主义,也被称作萨拉菲主义(Salafism)。萨拉菲(Salafi)意为“先贤”。穆罕穆德曾说自己这一代伊斯兰政教领袖们和下两代是最好的。逊尼派原教旨主义者把这三代伊斯兰政教领袖们称为先贤,希望重建那时的政教合一政权。萨拉菲主义信徒分布在阿尔及利亚、埃及、伊斯兰国、巴林等地。 萨拉菲主义的现代最著名倡导者是赛义德·库特布 (Sayyid Quṭb,1906年10月9日-1966年8月29日)。他是埃及作家、教育家、逊尼派伊斯兰理论家、诗人。1950至1960年代间,为埃及穆斯林兄弟会的领导者。1966年,被指控参与了暗杀埃及纳塞尔总统的阴谋,被处以绞刑。 他出版了24本书,包括小说,文学评论以及教育研究。他对伊斯兰世界影响力最大的是他关于伊斯兰教应该扮演怎样的政治和社会角色方面的研究。 库特布在极具影响力的著作《里程碑》中语出惊人地指出“穆斯林社会早就灭亡了好几个世纪”。(Milestones, p.9)“当一个人在先知时代拥抱了伊斯兰之后,他当下立即与蒙昧时代(脱离真主引导的无知状态)断绝关系。当他踏入伊斯兰的圈子之后,他就展开了新的人生,使自己与过去世俗法律的无知完全脱离关系。他将会轻视他以往充满不信任与恐惧的无知生活,觉得这些东西不仅不纯洁而且是伊斯兰教无法容忍的。有了这种感觉,他会朝向伊斯兰寻求新的引导;如果欲望压过了他,或者旧习惯吸引了他,或者如果他对伊斯兰的诫命有所松懈,那么他会感到惶惶不安,充满了罪恶感。他会觉得有必要为所发生的事净化自己,并且转向《古兰经》的引导重新塑造自己。(同上,p.19) 蒙昧时代(ǧāhiliyya,贾希利亚、贾希利耶或贾希利叶)是伊斯兰教的用语,指伊斯兰教创立以前的阿拉伯,但更广义地来说也指所有不信奉伊斯兰教的社会。蒙昧时代一词在《古兰经》里多有提起,例如:"难道他们要求蒙昧时代的律例吗?在确信的民众看来,有谁比真主更善于判决呢?"(5:50) 形容现代穆斯林社会是蒙昧时代的说法往往与库特布的其他激进思想(或库特布主义)有关──也就是不断重复的“蒙昧时代”指的是一种缺乏沙里亚法规的状态,伊斯兰教不能没有沙里亚法规(同上,p.9, 82)。真正的伊斯兰是一个完全的系统,不允许任何“蒙昧时代”的元素(同上,p.32, 47)。西方人与犹太人正处心积虑地摧毁伊斯兰(同上,p.110-111, 114, 116)。 库特布对于美国社会和文化的强烈批判和否定亦具有深远影响。他认为美国社会文化充斥着物质主义,暴力和性。 库特布被穆斯林形容为一个伟大的作家和伊斯兰的殉道者,但西方世界普遍认为他塑造了极端伊斯兰主义的观点。 什叶派的极端主义,主要是赛义德鲁霍拉·穆斯塔法维·穆萨维·霍梅尼(1902年9月22日-1989年6月3日)等什叶派宗教学者的伊斯兰政教合一政权主张,特别是霍梅尼在著作和讲道内容里扩展了十二伊玛目派乌苏里派主张的“法基赫的监护”(教法学家的监护),即伊斯兰教法学家的神权统治。 1970年代初,霍梅尼在流亡地伊拉克纳杰夫有一系列关于伊斯兰政府的演讲,其后出版了名为《伊斯兰政府:法学家的权力》的书籍。此书是霍梅尼最著名及最具影响力的作品,勾勒出他在当时的管治理念: 社会的法则应该只可以由真主的法则(沙里亚法规)组成,涵盖所有“人文事务”,为“人文生活”的每个“主题”提供教化和建立规范。(Islam and revolution: writings and declarations of Imam Khomeini,p.29-30))沙里亚法规或伊斯兰法律是妥当的法律,政府公职人员应该对沙里亚法规有所认识。由于伊斯兰教法学家和法基赫研习法律,他们最为熟识沙里亚法规,因此国家的统治者也应该是伊斯兰法律和法理“知识较他人优胜”的法基赫(同上,p.59),他们应兼备才智及行政能力。君主统治或“声称代表大部分民众”的议会在伊斯兰教里都被认为是“邪恶”的(同上,p.31,56)宗教统治的制度是必需的,用以防止强权对贫弱民众的不公、腐败和欺压及对伊斯兰法律及沙里亚法规的违背,并瓦解非穆斯林外国势力的反伊斯兰教影响和阴谋(同上,p.54)。 在1979年伊朗革命后霍梅尼及其支持者掌权后,他们采用法基赫的监护的改良版本,霍梅尼成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第一位“监护人”或“最高领袖”,最高领袖是伊朗宪法所创造的一个职位,是伊朗伊斯兰政教合一政权政治和宗教上的最高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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