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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绝对无权炒李四的鱿鱼?
送交者: 马万宝 2002年03月23日18:25:16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胡平讲厂长与工人好像张三与李四合伙作生意,“张三绝对无权炒李四的鱿鱼。”胡
言乱语。胡平也算在美国待了10多年了。在美国,哪一个大学实验室是实验室老板
的私人财产?哪个大学是校长的私人财产?哪一个政府机构是该机构领导的私人财
产?科研经费再大的老板其经费也是来自纳税人。但是老板,校长,政府领导,都
有足够的权力解雇雇员。我不少的朋友在纳税人养活的实验室工作多年,说被解雇
就得立即走人,不管你是不是美国公民。有谁能问问老板:“实验室又不是你家的,
你张三绝对无权炒我李四的鱿鱼”呢?以前对胡平写的东西感觉还行,这几年看着
越来越差的离谱。总结起来,与其他离谱文人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任何即使是同
样的事情,若发生在美国就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或“无限正义”等等,若在中国
就是“共产暴政”或“旧体制长期积累”的恶果,还煞有介事的列举11条。这样的
僵化偏执,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中美都不能保持公正分析,居然还大讲“中国经济改
革中的社会公正问题”?确实令人失望!

这里随便摘一段胡平之文,可见其僵化偏执:
看胡平此文讲的:“上海一家生产“斯米克”牌羊毛衫的国营企业,效益极低,有
台商前往洽谈合资事宜,员工中风传台商可能裁员,于是大家干活都格外努力,效
率倍增;后合资未成,台商离去,该厂的生产效率顿时降回原样。这再次证明了
“桔生于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的老道理。还需进一步分析的是,为什么
同样的一批工人,当企业是或变成是合资企业或私有企业时,他们可以比较坦然地
接受被解雇的命运,哪怕失业后领取的救济金更少;但是当企业仍属国营性质时,
如果要解雇他们,甚至仅仅是降低工资削减福利,工人们却不肯善罢甘休,要向厂
方或政府抗议?其实,工人们做的全对。道理很简单,如果企业是合资是私有,你是
雇主,我是雇员,雇主当然有权解雇雇员;然而,如果企业是国有,你厂长和我工
人同样都是企业的主人──或者同样都不是主人,那么,我工人凭什么就该被你解
雇?你厂长凭什么就有权力解雇我?有的工人说得好:“厂子又不是你家开的!”问题
的症结就在这里。好比两人合伙做生意,为了工作之便,张三负责管理,李四做具
体工作,如果两人投入的资金相等,干活也同样卖力,那么,不管生意遇到多大困
难,张三和李四只能同舟共济,张三绝对无权炒李四的鱿鱼。国有企业等于是全体
职工干部合伙做的一个生意,整个社会主义国家等于是全体国民合伙做的一个生意,
在其中,厂长和工人,政府首脑和普通百姓,他们之间的区别只是分工的区别,只
要工人或百姓没犯错,厂长或总理就无权扣他们的工钱,让他们失业。这层道理如
此显明,难道还需要更多的论证吗?”

马万宝, 200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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