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仲敬| 德意志憲制簡史 : 從第一帝國到第三帝國 |
送交者: 乐山水 2017年05月08日09:08:41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2016-10-22讲座整理我们现在所了解的德意志,是十九世纪以后经过民族发明学重新编列过的德意志。实际上,汉语世界对欧洲历史的了解是通过几个不同来源交错形成的。我们对神圣罗马帝国的了解受法国这一支民族发明的影响最大,而现代德国这一支在十九世纪的民族发明反而居于次要位置,所以我们对德国史的歪曲理解有很大一部分是要由法国人负责的。从查理曼开始 — — 我们的教科书一般都是把他称之为查理曼大帝,然后法兰克王国产生法兰西王国这条线写下来。其实呢,这条线就是所谓「四十位缔造法国的君王」这种历史发明学的产物,它是近代法兰西发明民族国家的产物。发明民族国家,就是把原来几个不相连贯的历史阶段强行拼合在一起,把它们说成是有前后连贯。 德国也有自己的发明。在他们的发明体系中间,查理曼是称之为卡尔大帝的。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问题,还有一个概念的问题。在德国式的民族发明学当中,法兰克不是别的,只是日耳曼众多部落当中的一个,法兰克尼亚是神圣罗马帝国最初的一个王朝。他们认为法国人发明的从古代的罗马时代的高卢开始、经过近代的法兰克部落、法兰克诸王国、查理曼大帝、发展到法兰西王国的这一套历史发明学,是非常无耻的篡夺。卡尔或者是查理曼是神圣罗马帝国的嫡系先祖,加洛林王朝到神圣罗马帝国,法统是一脉相承的;而法兰西王国呢,不要说法国大革命造成的法统中断了,就是法兰西王国本身,也是休·卡佩篡位的产物。休·卡佩篡位以后,巴黎伯爵一系就篡夺了加洛林王朝的正统,加洛林王朝的正统在衰败到朗城国王一系以后,自己就已经灭亡了。所以近代的法兰西王国所谓的四十位君王的年系系谱是根本不存在的,是人为拼合起来的;而德意志人的系谱则是连续的,有道理的,符合法统的。 我们回顾日耳曼人入侵以后形成的分分合合,在最初的几百年当中,他们跟其他非欧洲的各蛮族入侵古老文明国家造成的现象不是有很原则性的区别。法统如果说真正建立了,那还是查理曼大帝加冕以后的事情。然后查理曼大帝的诸子瓜分了他的帝国,东法兰克一系产生了后来的神圣罗马帝国,在法兰克尼亚人和萨克森人之间交替过几次。在最初的几百年内,所谓的宪法和习惯法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宪法这个词本来就有双重含义:一种是美国宪法以后,近代以后所谓的制定的、明确的宪法,当我们说普鲁士王国在1848年开始制定宪法的时候,就是从这种意义上说的;宪法还有另外一种意义,就指的是政治体的基本政治制度,从这个角度来讲,一个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和局部的、细枝末节的法律有所区别,就可以称之为宪法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神圣罗马帝国也是一开始就有宪法的。宪法,按照后面这一种意义,也是经常使用的。十九世纪正式制定宪法以前,各封建王国或者公国也经常提到,例如法兰西王国或者西班牙王国的宪法是什么,尽管这时候它们还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也可以说神圣罗马帝国也是有宪制的。 它的宪制可以说是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所谓的共同法(ius commune)。共同法跟英国人所谓的common law,普通法,是同一个词根,但是有不同的含义。也就是说具体到近代德国所覆盖的这个历史地区的话,common law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含义,这跟英国人谈论的普通法是很容易混淆的,汉语世界的法学家和历史学家在翻译这方面的文献的时候也经常把这三者弄混。大致上说,第一个common law在德国的意思,跟英国普通法相似,它就是日耳曼各部落的习惯法。第二个common law,它共同的意思超过习惯的意思,事实上就经常没有什么习惯的意思,它指的是教会法,由教会法一脉相传留下来的那个罗马法传统。因为教会是普世基督教会,或者叫大公教会,所以相对于地方性很强的习惯法来说,它是具有共同性的,这个共同性就是共同在整个基督教世界这方面。 第三个common law的意思是直接跟神圣罗马帝国建立有关系的,因为神圣罗马帝国是作为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民政当局而出现的,它是跟大公教会的一个配位的概念,两者之间是相互依托,虽然相互斗争,但是始终是相互依托,彼此之间不能分离。在第三种意义上的common law跟神圣罗马帝国有直接的关系,它支持了皇室的权威,支持了皇室的普世性,支持了日耳曼人对自己特殊使命的看法,它是所有概念中间最接近于我们现在所谓宪法概念的。在这个common law之下,有各种各样的地方法、习惯法,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现在我们已经重新编辑整理出来的《萨克森法鉴》。 现在使用德语的各个地区,在中世纪初期,比现在德国的范围要大得多。从南面,它通过阿尔勒王国和勃艮第王国通向地中海。古代的勃艮第王国并不是在中古时期勃艮第公爵所控制的那些地区,它是沿着现在的罗纳河流域一直通向地中海的。以罗纳河为界,一直到弗兰德低地,然后向东一直到匈牙利边境,这些地方都是日耳曼的传统地区。日耳曼神圣帝国建立以后,由于它在理论上应该是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民政当局,所以它建立的基本机构理论上讲也是要统治至少是基督教世界的核心机构,至少是查理曼帝国曾经统治过的那些地方的,所以它的三个宗教性的选帝侯,从理论上讲就是皇帝在这三大地区的内阁总理大臣,三位大主教分别代表皇帝,对近代德意志、法兰西和意大利这三个不同地区实施统治。 但是这个统治是理论上的,跟罗马教会的普世统治一样,是停留在准精神层面或者抽象层面的。在现实层面上,各个地区仍然实行小范围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大部分没有像《萨克森法鉴》那样明确的作为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归纳总结出来。它们被总结出来的时间,大多数情况下还要等到法兰西绝对君主国产生以后,作为新君主制刺激的一个产物,由各地方的地方议会纷纷总结。哈布斯堡家族查理五世所在的时代,就是弗兰德低地各地区各公国、各伯国的议会或者等级议会,把自己原有的口传的、不成文的习惯法总结下来、编纂法典的时代。波西米亚、普鲁士和其他各地则各有各的时间,这个说起来就太复杂了。《萨克森法鉴》的代表性不是说它真的能够代表德语系所有各国的编纂情况,而是说它所体现的那种封建关系的性质,对其他地方的封建关系也有一定的参考性。 这种地方性的习惯法是后来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所谓的邦法的起源。这个起源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起源,而是从渠道和潮流那个意义上的起源。并不是说近代的邦法,哪怕是萨克森本邦的邦法,都是从中世纪早期这些地方性习惯法起源的,而是说从潮流和渠道的角度来讲,早期的习惯法因为没有上升到帝国这个层面,最终就汇入了邦法这个大的渠道。具体的法条是有很多例外的,有很多交错的,因为帝国的三重体制相互的作用和长期的历史,所以相互交错的机会是非常之大的。 帝国法典的宪法制度的正式化,首先是要取决于帝国枢密法院的产生。帝国枢密法院的产生是要填补帝国议会由三个不同组成部分组成、彼此之间缺乏协调性的这个缺陷。帝国议会没有一个固定的召开地点,各诸侯、各城市之间的立场和意志发生分歧的时候,皇帝也不能发挥实质上的调和作用。正因为神圣罗马皇帝是太伟大了,他是罗马帝国精神上的继承人,所以他必须享有相当于是一种道德上的抽象的权威,因此严重的限制了他采取现实政治手段的活动空间。他必须比地方性的邦国领袖显得更加不自私,更加照顾基督教世界的全体利益,而不是照顾某一个地方的特殊利益。越是这样做,他自己所依赖的那些直辖领地的资源就消耗得越厉害。因此尽管中世纪本质上就是依靠司法统治的,在英国、法国和德国没有什么明显区别,但是因为日耳曼人承担了神圣罗马帝国这个使命的话,它司法统治的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体现在皇帝本人就格外希望通过帝国枢密法院执行统治,而无需他本人通过他的大臣或者是主教进行干涉。 后来歌德 — — 就是《少年维特的烦恼》的作者 — — 评价帝国法院的时候就说,帝国法院失败的根本原因,就是它从一开始就用了太少的资源去承担太大的任务。所谓太大的任务,不难理解,就是皇帝本人都觉得自己非常头疼、希望法官们替他分劳的那个制度。皇帝本人虽然资源不足以支持整个基督教世界的秩序输出和正义使者的使命,但他毕竟还是有相当大的领地和许多骑士的支持的。而他搞出来的这个法院,有一半都是由专业法学家担任的,本身是无拳无勇,又没有任何资源,你很难指望他制造出来的判决,执行力会比皇帝本人要更强。皇帝本人支持这个法院,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推卸责任或者是逃避责任的手段。 但是歌德这句话也有它不公正的地方,因为它是有对比性的,它是用近代国家那种理应有执行能力的法院来比较帝国法院的。如果不用这个标准,用中世纪那种本来就跟仲裁委员会没有什么区别的法院标准来看,帝国法院当然是没有什么执行力的,但是要说它对政治或者是现实没有影响,那也是完全错误。它做出的裁决经常是非常迟缓,在时过境迁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才能够勉勉强强做出裁决,而裁决又执行不了。但是这些执行不了的裁决仍然像皇帝和教皇本人的谕令一样,具有极大的道德上的权威。大家都默认,帝国法院是站得高看得远,态度比较公平的,不大会是偏袒某一方,虽然它没有执行力,但是大家还是觉得,它所做出来的判决还是比地方上的君侯做出来的判决要公正很多。像席勒后来搞民族发明学的时候写了一部《威廉·退尔》的剧本,就非常强调,除了上帝以外只有皇帝。为什么只有皇帝呢?就是因为皇帝不直接干预地方上的政务,他的法院做出来的判决,在瑞士山民看来应该是比较公正的;相反,距离比较近的封建领主,像哈布斯堡家族这些小领主,在他们看来,虽然他们也有自己的封建法院,但这些封建法院的自私性、本位主义特点就要强得多了。 帝国法院聘用了大批法学专家,这对后来德国法的发展有极大的影响。地方法当然是日耳曼系统的法,它有很多细节性的差别,但是跟英国、法国和基督教世界其他地方的日耳曼习惯法差别不是太远,顶多就是表兄弟的差别。而帝国法院为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一个最重要的渠道,因为帝国是帝国,而帝国的法统来自于罗马,仅仅凭这一点,它就有充分的理由复兴原有的《国法大全》了。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之所以能够在中世纪所谓的黑暗时期能够幸存下来,最重要的渠道有两个,一个是意大利的大学体系,一个就是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国法院。法兰西绝对君主和罗马法学家结合是更晚的事情,而且如果一开始神圣罗马帝国的罗马法学家不存在的话,他们很可能连最初的活动都没有。而英国人一开始就强烈的排斥罗马法,一直排斥到近代。所以神圣罗马帝国和帝国法院对罗马法的复兴,照法学家的术语来讲叫做继受,产生的作用是极为独特的,极为不可替代的。 神圣罗马帝国,照后来民族主义诗人的说法,是一个梦想的空中王国,它统治了精神世界,在现实政治的世界中却是极其软弱无力。这个特点也就映射在它的法律体系上。复兴的罗马法或者共同法或帝国法,在神圣罗马帝国当中起到的就是这个维持梦想的、美丽的空中王国的作用。它把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生活分成了两层:一层是强调法统和理念、但是不必也不能实际实施那一层;另一层是由地方上的君侯能够实际实施、但是却自己都不认为自己享有多么大的正义性和权威性那种法。这两重的分离,再加上帝国议会三院制所造成的内在矛盾,使后来德国的民族发明比欧洲其他地区都要困难得多。 帝国在霍亨斯陶芬家族的时代开始面临它最重要的选择。如果它顺着抽象的、梦想的空中王国的方向去,那么亚琛和罗马这两个王都是它不能舍弃的,是它作为罗马帝国继承者的标志,因此它必须把德意志的资源用到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地区。但是另外一方面,日耳曼各部落的开放边疆 — — 在中世纪就是相当于十九世纪美国西部那个地方,是面对着斯拉夫世界的这个开放边疆 — — 由于霍亨斯陶芬家族的皇帝一再把他的主要精力用到意大利去了,所以东部边疆就留给了地方性的君侯,像狮子亨利、像条顿骑士团这样的机构。这些机构把它们的资源集中到散漫的、缺乏抵抗力的斯拉夫世界,在以后的几百年内,开拓了相当于是神圣罗马帝国一半以上的土地。 而霍亨斯陶芬家族原有的资源,在意大利一次又一次的消耗殆尽。他们每一次都能够从德国集结起几万人的军队,越过阿尔卑斯山南下,但是等皇帝过了几年,把罗马的事情处理好,跟教皇的纠纷告一段落,回到德国的时候,通常只剩下寥寥无几的侍从,大部分士兵都在罗马附近的沼泽地当中被蚊子消灭掉了,在伦巴第诸城邦的战斗中消耗掉的还是属于极少数。后来十九世纪的德国民族主义者非常痛恨霍亨斯陶芬家族做出这种牺牲,觉得是把德国的有生力量完全浪费掉了,但是这个其实是用后来的观点套以前的人。就当时的观点来看,霍亨斯陶芬家族的君主并不觉得自己应该是后来意义上那种日耳曼人的代表,在他看来,法兰克诸王国作为基督教世界的各个不同的地方性邦国,应该是没有什么明显区别的。 在东部拓地的骑士和领主是一支;在北部依托帝国特许状,向波罗的海方向发展的德国自由城市是另外一支;西部和南部原先本来是前线、后来渐渐变成核心地带的法兰克尼亚、萨克森、巴伐利亚这些地方,构成一个后来称之为纯德意志的地区。这三个地区,它们自己的法律结构渐渐出现了不同的分歧。所谓纯德意志那个地区 — — 如果它还有什么代表的话,那么科隆可以作为代表 — — 它是罗马帝国没有解体以前,唯一真正比较完整的接受了拉丁文明和天主教会熏陶的地区。科隆有一个历史纪念物叫做一万一千圣女墓,是不是真有这么多人那是很难说的,据说是匈奴人入侵的时候,当地的早期基督教的殉道者留下的纪念。但无论如何,科隆始终是天主教在德国的一个堡垒。西南部所谓纯德意志这些地区的情况与它比较相似。由于它长期处于内地,原先在动乱时代和战争时代显得很重要的封建领主,在这些地区变得不重要了。而比较富裕的自耕农阶级出现得最早,教会首先文明化,首先丧失武力,培养出大批的学者型和消费型的教士,渐渐了丧失了它在封建制度中的职能。所以法兰克尼亚这些地方后来号称是德意志的发源,但是后来也变成德国内卷化最严重的地方,后来在德国宗教改革时期是战争流血和人口消耗最大的地方。 东部的旷野地区是人口极其稀少的,少数骑士可以控制大片的领地。在宗教改革以后,骑士团改造为普鲁士王国以后,逐步形成了容克地主这种近乎免费的统治形式。在这些地方,一个庄园本身就是一个政治机构,庄园的法庭就是当地的廉价或者是免费的统治结构。在北部,波罗的海地区的各自由城市,它们根据从皇帝所取得的特许状,由各行会形成的市议会实行统治。三种习惯法像是树上长出的三个枝条一样,向不同方向发展,距离越来越远。但是树根始终是存在的,就是帝国法院。它们积累下来的判决一直到拿破仑战争的时期还一直存在。后来歌德记述说是,法国人打过来的时候,缴获了从中世纪留下来的大批法院档案,他们最初还以为这是普鲁士人或者奥地利人的军事机密,最后发现这不过是司法机构的陈年状纸,又把它还给了德国人。这批材料后来在十九世纪法学家在概念法和民族法的争议的时候,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选帝侯制度的形成,对于神圣罗马帝国来说已经是比较晚期的现象了。最初的皇帝,从原则上来讲也是选举产生的,因为这是日耳曼人共同的遗产。莎士比亚的戏剧《哈姆雷特》,在最后哈姆雷特临死的时候,他推荐了一个继承人,他要求大家选举这个继承人,说,我给他临终的推戴,为什么呢?因为丹麦王国,它的新国王从原则上来讲也不是一定是由前代国王的儿子或者是侄子或者是兄弟继承的,而是由部落武士集体选举产生的;但是如果你是前国王的王子的话,出身于骁勇善战或者是卓有威望的家族的话,你当选的机会就要比别人大得多。所以哈姆雷特虽然是王子,他也不敢说我指定某一个继承人,他只能说,我建议你们选某某人,选福丁布拉斯这个王子来当我的继承人,选他做丹麦王国的国王。巴黎伯爵的后代休·卡佩之所以能够取代朗城国王的嫡系,也是因为他的祖辈在抗击维京人入侵的时候功绩卓著,为法兰西各地领主所畏服,所以通过选举才当上了法兰西的国王。最早期的封建君主原则上讲都是选举产生的,神圣罗马帝国在这方面并不特殊。 事实上神圣罗马帝国在中世纪早期还算是君统维持得比较好的地方,父王比较有把握把自己的太子在自己快死以前征得各主要诸侯同意,保证他能够继位;英国或者法国王统断绝的次数更多。但到了中世纪晚期,主要是由于神圣罗马帝国在精神上的野心太大,覆盖的范围太广,超出它实际资源能够支持的地步,它的王统断绝得反而比英法断绝得更快。而英法经历了中世纪早期的动乱以后,渐渐的形成了一个比较稳定的王统继承序列,尤其是继承法的形成。对于英法两国来说,它们相互竞争对继承法的稳定有很大的作用:法国人为了排挤英国候选人继承法国王位,特别通过了萨利克继承法,排斥女性继承人,因为英国国王都是法国公主的后代;而英国人为了坚持自己要求法国王位的理由是合理的,也特别通过了兰开斯特继承权,特别强调女儿虽然继承权比太子要次一级,但是始终都享有王位继承权。无论公主能不能继承王位,它们只要通过了正式的王位继承法,那么王统、君统就会比较稳定,君统稳定对王国本身的稳定是有极大的帮助的。 而神圣罗马帝国在这个时期却采取了重申和强化中世纪早期选王制的措施,这就是选帝侯制度。选帝侯的数目并不确定,因为它本身是代表着极大的荣誉,所以诸侯在开始的时候不够强大、但后来足够强大以后,就可以把他加进去。拿破仑取消神圣罗马帝国前夜的1803年,维也纳的皇帝又把一大批君主加了进去,但是他们还没有来得及在选帝侯的位子上坐热,就被拿破仑整个给赶了出去。所以后来人一般说选帝侯的时候,是只说最初的七位或者九位选帝侯的。在这些选帝侯当中,排前面的三位是宗教界的选帝侯,就是那三位大主教。他们代表皇帝,分别统治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这些地方,当然也是名义上的统治。但你也可以看出,有这个荣誉,就说明是宗教界人士的地位比世俗界的各领主要高得多。世俗界的那几位选帝侯,波西米亚国王之类的,他们的地位就不是代表皇帝实施统治了,而是做皇帝的宫廷大臣,做皇帝的品酒官诸如此类的。这样的官职从荣誉和实际上来讲,都不如作为皇帝的总理大臣来得体面,他们在礼仪上讲也是排在宗教界的三位选侯之后的。 黄金诏书是神圣罗马帝国可以称之为是成文宪法的第一部文件。当时神圣罗马帝国有七位选帝侯,从理论上讲,黄金诏书应该是每一个选帝侯都拿到一份才对,但实际上还是有两位选侯没有拿到。后人考证的理由就是,黄金诏书因为是一个重要的文件,所以必须做得体面一点,所以它名副其实的羊皮纸文件上是要用金印的,就要消耗一定的黄金,而这笔黄金是一笔相当大的开支,有些比较精打细算的君侯算了算账,就觉得这笔钱不值得花。比较爱面子的君侯就觉得值得花这笔钱,用黄金做成一个诏书,作为皇帝授予我特权的一个标志,然后世世代代的保留在我的封侯领地里面;比较精打细算、比较实际的君侯就会觉得这事可以省,所以就有两个君侯没有要这个黄金诏书。 但是这只是一家之言。另外一种说法是,不要黄金诏书的这两家君侯其实并不是没有钱,因为他们跟皇帝还签署过私人契约,这个私人契约特许状,他们还是花了很多钱制订了正式文件,仔细的保留下来了。所以保存和不保存黄金诏书,本身就是体现了两种宪法观念:一种宪法观念是普世的观念,就是神圣罗马帝国是有普世性的,所以根据这个逻辑,我作为皇帝的大臣和选帝侯,对基督教世界享有着道德上的权威,这是一个世界性的权威,因此值得保留下来;而特殊主义原则就还是根据封建主义观点,无论选帝侯这个职位多么荣耀,这就是我本人和皇帝之间的事情,皇帝让我当选帝侯,我也接受了选帝侯,我对皇帝尽了义务,皇帝也要对我尽义务,这是我跟皇帝之间的关系,跟其他的诸侯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所以我根本就不用要这个黄金诏书,我还是保存我跟皇帝这个私人契约就行了。所以不要黄金诏书的人是宪法上的保守派,他们坚持封建的特殊主义;而保存黄金诏书的这些人是宪法上的激进派,他们主张强调神圣罗马帝国的普世性和笼罩整个基督教世界的道德威望。 这两种说法到底哪一种正确成分多一些,还是两者都有正确的成分,就很难说了。我自己的想法是,可能两者都有一定的影响的说法比较靠谱。因为我们大多数人,从人情世故上推论的话,在做出某一个选择的时候都会有不止一个动机。如果几个动机迭加起来的话,我们做某件事情的动力就会特别强;如果只有一个或者是较少的动机,而其他的动机与其相矛盾的话,我们做事的动力就会比较弱。当时的人虽然跟我们隔了很长时间,虽然经过几百年、几千年,但是人性本身的变化是不大的,所以当时人也应该是同时受着几种动机的驱使。如果这几种动机形成合力的话,他们就会比较积极;如果不形成合力的话,他们就会不那么积极。这种假设虽然谈不上有什么实证上的依据,但是可能比任何一个强调单因素的假设更合理一些。 中世纪后期这一系列历史进展,无论是选帝侯制度本身,还是枢密法院本身,还是后来流产的帝国咨议院的建立,还是罗马法学家成批量的培养,造成的总体效果就是促成了罗马法的复兴,促成了德国法学界的抽象法或者概念法。抽象法和概念法本身是一个有阶级性的东西。英国法学之所以强调经验主义,是因为它比较早的就形成了一帮靠普通法吃饭的绅士,这些人在比较基层的地方,例如是在比较低级的乡村或者庄园,就是所有居民当中除牧师以外唯一识文断字、唯一上得了台面的人,他们在地方共同体当中的影响就是土豪性的或者是有机性的,这些人的利益集团一旦形成以后,罗马法再想侵入就不可能了;而德国的情况就是,就因为神圣罗马帝国较早的罩在了它上面,它自己的封建主义发育不完全,日耳曼习惯法整理成为法典的过程受到了严重的压制,而坐镇帝国法院、在意大利大学接受罗马法训练、然后在帝国的各级法院混饭吃这批法学家,一开始就受的是罗马法的教育,后来也是靠罗马法吃饭的,他们是比较倾向于玩儿概念不玩儿经验的,他们首先抢占了生态位点,然后以后的人就不得不顺着这条路线去走了。 这个做法就是先来者先到吧。在某一个行业还刚刚开始、基本上没有什么竞争对手的时候,你即使技术水平很低,只要你占据了这个位置,别人以后就很难再把你赶下去了。但谁来占据这个位置,最开始是有很大的偶然性的。你在刚刚出道的时候,比如说刚刚大学毕业的时候,或者是年轻姑娘刚刚离开家庭开始交男朋友的时候,碰上的第一个人是谁,对你是有很大影响的。如果你碰上的第一个人不是特别坏或者不是特别糟糕的话,那么他比以后碰上的特别优秀的人都有更高的机会。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你只要不是特别坏,稍微能够称职,不弄出大乱子,你就能够占住位置。如果是你来晚了二百年的话,你哪怕是极端优秀,你也很难把那些原先已经占住位置、但是本身只是平平庸庸的人挤掉。这时候,在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以后再要发生替代的话,那原体系的占有者必须是非常不称职,必须是惹出了极大的乱子,或者受到极大的外力打击才有可能。 罗马法在德国占上峰,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神圣罗马帝国和帝国法院产生了这个先占效应,所以德国的法学开始复杂化的时候,首先出现的就是概念法学派。概念法学派,顾名思义,它就是要通过罗马法的抽象原则至上的方式来处理民族法。这一点到了十九世纪以后,就要跟建立民族法典的努力发生巨大的张力了。一方面,编纂民族法典是德国人对抗法国和拿破仑法典的一项重要措施;另一方面,自相矛盾的是,在德国,越是民族的就越是罗马的。德国人有别于英国人、法国人和欧洲其他邦国的最大区别就是,它的法学家一开始就以罗马的继承人为自豪,非常主动的追随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传统。结果你越是要把自己搞成民族的、日耳曼特色的东西,结果反倒把自己搞成越是罗马的、甚至有拜占庭性的东西。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德国法学的一个最大特点。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需要极大的思辨能力,所以德国法学家直到现在都号称是半个哲学家。这一点在法国就不太明显,法国人制定拿破仑法典的时候最强调的就是,法学家不能是自然哲学家,而英国人则是极端鄙视哲学的;只有德国法学家,如果不是半个哲学家的话就基本混不下去。十九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兴盛与这一点颇有关系,因为法学界的职位是富裕中产阶级最容易追求的对象。像卡尔·马克思这种人,除去他是犹太人这一点以外,是非常能够代表十九世纪德国中产阶级子弟的,他们最大的希望就是毕业以后在法学界混一个职位,积累几十年经验以后,最后在退休的时候混成枢密顾问。所以马克思在他思想形成之前,就特别崇拜黑格尔哲学,对德国古典哲学有一定的造诣,这也不是他一个人是这个样子。德国富裕中产阶级的子弟想在法院行政部门混饭吃的人,接受思辨训练对他们来说是格外重要的,比他们在法国和英国的同行都要重要得多。 波西米亚人和卢森堡人退出日耳曼神圣罗马帝国的皇位以后,皇位最终落到了哈布斯堡家族的手里面,这意味着日耳曼帝国的政局跟低地国家和新世界不可避免的连接在一起了。哈布斯堡的皇帝作为一个诸侯的成分大于作为皇帝的成分。他比以前的各个王室能够维持更长的时间,是因为他一方面能够得到西班牙支系在经济方面和外交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他的政策也比以前的各位皇帝更加地方性,更加本位主义。部分因为这个原因,他号召日耳曼帝国全体诸侯的能量是特别差劲儿的。 日耳曼帝国本来就是一个分层次的结构,皇帝是一层,诸侯是一层,贵族领主是一层,自由市政是一层,还有各个千奇百怪的其他领地穿插在其中,它们之间有各种纵向和横向的同盟结构。但是哈布斯堡家族继承王位以后,这个同盟结构渐渐变得简单化了。哈布斯堡家族和西班牙天主教会形成一党,新教各诸侯形成另外一党,导致了施马尔卡尔登同盟的战争。战争搞到最后,是通过流血的手段,而不是通过论证的手段,修改了神圣罗马帝国的宪法。也就是说涉及宗教问题的决议,在帝国议会当中必须由天主教各诸侯和新教各诸侯分别讨论,他们各自讨论出一个结论以后,然后再在皇帝的主持下由帝国议会整体讨论,达成的最后协定才能够纳入帝国的宪法体系。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使帝国宪法造法的成本进一步的上升,因为新教徒和天主教徒要达成协议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 几次宗教战争的结果是,帝国议会处理宪法危机的能力大大的削减了。依托帝国普世权威和特许状的各个政治实体,包括在中世纪早期和中期权力显得比地方性邦国更大的自由城市,因此也受到了连带的打击。宗教战争以后德国宪法发展的主要趋势就是,诸侯这一级强大了,皇帝这一级和自由市这一级衰弱了。以后几百年,德国最重要的宪法问题就是普鲁士、萨克森、巴伐利亚这些新兴邦国的宪法问题。这些邦国在宗教战争以后是一个新兴势力,尽管在俾斯麦的时候大家把它看成是古老和传统的势力,但是即使自称或者被称它们的系谱可以延伸到中世纪早期,实际上它们的宪法结构都是经过宗教改革以后重组的。 而且在重组的过程中间,教随国定的原则发生了最重要的作用。例如勃兰登堡,就是后来的普鲁士王国,最大的特点就是新教性。它的新教性使它在它的两大宗主,天主教维也纳的皇帝和华沙的国王面前能够维持自己的独立性。它作为新教徒的保护者,使它能够得到瑞典国王和波罗的海沿岸各城市的财政支持,能够在穿过波兰地峡的贸易中扮演一个重要的中间人的角色。最重要的是,它能够从新教欧洲的各地吸引学者来充实普鲁士这个贫瘠的、沙化的土地的基层社区,从新教欧洲的各个地方吸引领主来充实国王的行政机构。可以说如果不是法国新教徒在宗教战争中遭到严重打击,如果不是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和罗马教廷把很多地方的新教徒赶得无法容身的话,后来能不能够产生出几位腓特烈大帝的王国都是很成问题的事情。在王国最初刚刚从骑士团转型过来、极其缺乏高级人才的时候,从欧洲各地迁来的新教徒对王国本身的塑造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后来在坦能堡战役(1914)中间,为德军胜利立下汗马功劳的弗朗索瓦将军,从他的名字你就可以看得出他的祖先其实是法国的新教徒。 后来变成一种传奇的、所谓普鲁士人引以为自豪的「开明专制」的传统,也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普鲁士王国是绝对君主的第一批体现者,号称是有军队的国家,但是它的司法体系在国王本人的保护之下却又高度独立,而且以不必畏于王室本身的权威著称。这也跟普鲁士国王手下没有一个本土的象样的贵族阶级有关系。本土人其实原先是斯拉夫人,只是改信基督教以后可能忘记了自己的民族来源,但他们产生自身精英的能力还是相当弱的,普鲁士人建立起绝对主义国家跟这一点很有关系。但就是因为贵族领主这一层非常薄弱,在其他国家往往被贵族领主这一层压住、或者说是被贵族的荣耀映照之下显得黯然失色的法学家这个阶级,在普鲁士王国显得特别重要,特别耀眼。在法国,行政法院往往是资产阶级的子弟、平民的子弟担任的,贵族不见得愿意在行政法院任职;但在普鲁士,贵族是很愿意在法院任职,甚至认为进入法院和军队对于他们子弟的发展都是同样有帮助的。 绝对主义时期的普鲁士,一直到十九世纪中叶,自由主义者开始用自己成文宪法的要求来约束普鲁士国王的时候,普鲁士王国的宪法结构基本上就是一个三条腿结构。经济层面上,它依靠容克 — — 容克是殖民者、开拓者,是农民的保护人。行政层面上,它依靠普鲁士地方色彩非常薄弱的职业行政官吏。普鲁士的行政官吏具有非贵族的精英性质。尽管它的大部分子弟仍然是从贵族阶级子弟中选派出来的,但是它的训练时间是非常之长的,技术要求很高。一个人从年轻时候开始接受训练,直到训练成为合格的技术官僚,时间投入的成本非常之大。由于沈没成本极大,他们基本上已经不能选择其他职业了。而他们和法院结成相互保护的关系,国王要想撤销一个合格的行政官员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他们的独立性比他们在英法的同僚都要大,跟英国的法官也差不了多少。这个行政官吏集团构成普鲁士王国的第二条腿。第三条腿就是法院和司法机构。 萨克森构成德国地方性邦国宪法发展的另一种模式,它是德国人当中最接近于欧洲的一个模式。它在欧洲各地有大量的联姻关系,像普鲁士这样比较乡土气的王国就很少有这样的联姻关系,萨克森的君主和公主跟法国、波兰和欧洲其他地区的君主的通婚网比普鲁士要大得多,它依赖外交和联姻的程度比普鲁士要大得多,而普鲁士人更多的依靠自己本土的资源和自己的军队。萨克森人的宫廷虽然次于凡尔赛和维也纳的宫廷,但是在德国却是首屈一指的。在十九世纪巴伐利亚人赶上来以前,萨克森的宫廷是德国最国际化的宫廷,莱比锡在欧洲享有特殊地位。萨克森的贵族阶级实力强大,跟普鲁士贵族比较依附于王室形成鲜明的对比。萨克森的宪制,尽管它也没有正式的宪法,主要是贵族的宪法,萨克森的政治体制在德国各邦国中间最接近于波兰,大贵族享有巨大的权威,国君很少有越过大贵族保护平民的努力,平民主要依靠贵族而不是依靠国君。 巴伐利亚代表了天主教反击或者叫反宗教改革以后的第三种类型。它的产生本身就是天主教联盟企图从路德教和加尔文教当中收复失地的一种企图。在这以前,巴伐利亚的地位并不突出。由于它当了天主教联盟反击新教徒的盟主,而且确实在德国西部收复了很多失地,所以它的领土和威望都极大的扩充了。巴伐利亚原先就是跟使用罗马法的地区关系比较密切,然后在它反击宗教改革以后,又接收了意大利和西班牙的资源,最后它在路易十四干涉德国本身的政务以后,长期跟德国西部的宗教领主和凡尔赛的宫廷结成联盟,所以它的君主势力比起萨克森要强大得多。 但在巴伐利亚,能够对君主实行有效制衡的力量主要来自于教会领主,而不是来自于贵族。巴伐利亚的贵族阶级和军事力量一直不强,它没有能够产生出自己的军事传统。而巴伐利亚在德意志各邦国中间能够站得住脚,在维也纳和凡尔赛宫廷中能够说得上话,主要是依靠它自己教士的力量。它是天主教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最大的重镇。这些天主教徒不仅在宗教上有势力,而且还是巴伐利亚王室在外交上的重要支柱。巴伐利亚的宪法,基本上是国王赡养或者是从欧洲各地笼络出来那些凡尔赛式的文人名士、连同强大的教会之间的一个组合。教会和王国是各占半边天,而且从后来德意志帝国的发展来看,主要是王室借了教会的光,而不是教会借了王室的光。 维也纳的帝国把它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了神圣罗马帝国以外、德语世界以外的地方,听任以上的这三种模式和正在衰微的各自由城市和公社自行发展,这种现象一直维持到路易十四入侵为止。路易十四入侵德国的主要后果就是,他本身是看准了维也纳宫廷对北德事务的漠不关心和德国各邦国在政治上的软弱,但是由于他深度介入德国事务,首先导致英国为了抗衡法国而深入德国,其次又导致俄国为了支持它在德国的盟友而介入德国。因此等于是,在路易十四没有介入德国以前,德国还不是一个列强特别关心的地方;由于有他介入以后,其他列强想要不介入也不可能了。因此德国在以后的这段时间就变成列强角逐的一个战场。 英国人由于汉诺威的王室关系,对德国有一定的利益关系,而汉诺威王室入主英国这件事情,本身也跟路易十四对英国继承权的干涉有关系。英国人如果听任按照血亲原则来确定他们的继承权的话,结果很可能是安妮女王以后,查尔斯·爱德华又重新复辟斯图亚特王朝和天主教统治,结果会使法国势力重新回到英格兰。为了避免这一点,他们宁愿通过索菲公爵夫人在信奉新教的德国诸侯当中为自己寻找王位继承人。这样的结果就是1701年的英格兰王位继承法,导致了汉诺威和英格兰的共主君主制。 这个共主君主制一直到维多利亚王朝才结束,主要是因为德国西部实行了类似萨利克法典的男性继承法,而英国则允许女儿、公主继承王位,结果在威廉王去世以后王位需要继承的时候,英格兰王国可以允许维多利亚公主继承英格兰王位,而汉诺威王国却不能允许维多利亚公主继承汉诺威的王位。因此到这个时候,汉诺威的王室才跟英国王室分道扬镳。但在那以前,既然它们是共主君主,而汉诺威又位于法国入侵德国的必经之路上面,所以英国人为了保护汉诺威,而且本来英国人引进汉诺威家族就是为了对抗法国,迎立汉诺威家族的结果又加强了英国对德国事务的干涉,结果使英国人和德国各小邦形成了长期的联盟关系。 对于英国的贵族来说,这些德国小邦是比较乡下、比较贫困的地方,他们的金融经济不发达,在英国是一笔微不足道的小钱,在德国就是一笔大钱,所以与其在英国招兵买马,在国内引起涉及常备军的严重宪法问题,倒不如给这些德国的诸侯一笔钱,让他们把自己的军队交给英国人使用来得划算。所以后来英国人为了打击法国和对付美洲独立战争的时候,都要借用德国北部这些新教小邦的诸侯。而这些新教小邦,像黑森-卡塞尔选帝侯就是这个样子,他们把自己的外交政策和士兵出租给英国人,变成了他们的主要收入和产业。同时德国西部,像科隆大主教这些宗教界的诸侯则选择了依靠路易十四的津贴和法国军队保护的路线。 英法在德国的角逐最初只限于跟低地比邻的那些小的领地,但是双方最后都越玩越大了。如果你在我的背后插上一刀,那么我就要在你背后插的这一刀的背后更远的地方再插上新的一刀,然后你又要在这把刀的背后的那把刀的背后再插一把新刀,这样就构成一个循环扩大的模式,最终把东部的勃兰登堡普鲁士也卷了进来。普鲁士王国的崛起,最初是由于瑞典在被彼得大帝打败以后退出了波罗的海的政治局势、不再能够承担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后给它安排的那个北德新教徒保护者的任务以后产生出来的补偿效应,但从英国人的角度来看,普鲁士人是法国和奥地利达成外交革命以后,唯一能够替代奥地利家族遏制法国王室的力量。 外交革命的实质,就是通过后来上断头台的那位玛丽·安托瓦内特公主嫁给法王路易十五的继承人,也就是后来的路易十六,把哈布斯堡家族和波旁家族从弗朗索瓦一世和查理五世那个时代就已经开始的势头缓和下来。法奥双方的外交家认为,英国人的做大和德国北部新教诸侯的做大,归根结底就是由于法奥两个天主教强国之间不能达成协议的结果。双方之间相互斗了这么长时间,双方都受到了很大损失,结果得到最大利益的居然是那些万恶的新教徒,难道天主教徒和天主教徒之间不能够稍微友好一点,不给这些人制造机会么?这是理论上的动力。 实际上的动力是玛丽亚·特蕾西亚在腓特烈二世手里面吃了一个大亏。她继承王位的时候,由于她是以公主的身份继承王位,因此她的父王也必须在维也纳原有的宪法体系上做一个革命,必须收买他的日耳曼系和匈牙利系的贵族,要他们同意女儿也能像王子一样继承王位,腓特烈二世就利用这个宪法改革、君位不稳的真空期抢占了西里西亚。而玛丽亚·特蕾西亚和她的儿子共治者约瑟夫对这一件事情始终咽不下气,一而再再而三想夺回西里西亚,西里西亚问题变成了普奥决裂的关键。而奥地利人要想制裁普鲁士人,就少不了法国人支持。而奥地利人一旦跟法国人结成联盟,就不再能够像英国人所希望的那样发挥遏制法国的力量,英国人势必要在德国寻找一个仅次于奥地利的诸侯国,代替奥地利来遏制法国的势力,于是普鲁士人和英国人结成联盟。 腓特烈二世作为一个马基雅维利主义的外交家,他看到英国人的援助非常遥远,普鲁士主要是一个内陆国家,在当时的整个国土上没有一个可以停泊舰队的港口,英国人给他的只是财政上的援助,而法国和奥地利都有能力在陆上通过它们本身的军队或盟国直接进入他的领土。他看到彼得大帝以后正在崛起的俄国是唯一能够遏制奥地利的力量,所以就想要把俄国人拉到自己一方。他看到当时执政的伊丽莎白女皇 — — 伊丽莎白照俄国的叫法叫做叶丽萨维塔女皇,是彼得大帝的女儿,她发动政变,推翻了小沙皇伊凡六世和他的德国摄政,但是她本人又没有继承者,所以她立她自己的侄子荷尔斯泰因公爵彼得 — — 就是后来的彼得三世作为继承者,然后希望给彼得三世找一个合乎她自己胃口的公主。这时候腓特烈二世看到自己机会来了,于是他把普鲁士影响下的一个小邦的公主,就是后来的叶卡捷琳娜女皇,通过宫廷外交的手段送到圣彼得堡去,讨到了伊丽莎白女皇的欢心,从而暂时看来好像是巩固了普鲁士和俄国可能的结盟。 但是他这个马基雅维利主义者有点弄巧成拙了,他把叶卡捷琳娜母女俩 — — 就是公主和她的母亲送到圣彼得堡以后,是太急不可耐了,觉得公主既然已经嫁给了荷尔斯泰因公爵和王位继承人,就应该赶紧发挥影响,把女皇拉到自己这一边来。公主年纪还小,只有十几岁,当然能够替她做主的就是公主的母亲,于是他就通过未来的叶卡捷琳娜女皇的母亲在圣彼得堡大搞外交阴谋活动。而这位母亲作为外交家或者是作为马基雅维利主义者,显然没有像腓特烈二世国王所希望的那么样精明强干,她的做法被女皇发现了。而女皇对她非常生气,下令让她和她自己在俄国宫廷里面的代理人以最快速度滚出俄国,她原谅了彼得和他的妻子叶卡捷琳娜,但是把叶卡捷琳娜的母亲赶出了俄国,一直到她在巴黎去世,她都没能够再回到俄国。女皇很正确的推理,这个头脑简单的女人或者拙劣的阴谋家不可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来搞这些阴谋活动的,她幕后一定有主使,而这个主使者除了欧洲公认最狡猾的腓特烈二世以外,不会是别人。因此她不但没有像腓特烈二世所希望的那样支持普鲁士,反而报复性的站到了奥地利一边,派出她自己的军队支持奥地利军队。 伟大的马基雅维利主义者腓特烈二世一生玩弄阴谋,但是就是因为他机关算尽太聪明,才差一点把自己毁了。本来英普联盟和法奥联盟基本上是势均力敌的,由于俄国女皇加入到奥地利一方,他不仅打了败仗,连首都柏林也给丢掉了。幸亏伊丽莎白女皇及时去世,否则的话,腓特烈二世和普鲁士的下场是很难说的。伊丽莎白一死,彼得三世一继位,彼得三世是普鲁士的崇拜者,立刻改变了伊丽莎白女皇的外交政策,下令俄国军队撤回俄国,使奄奄一息的普鲁士缓过劲来。但是普鲁士经过这场战役以后,据说是损失了一半人口,但当时的人口统计大概也不会很精确,总之是元气大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没有恢复元气。幸亏英国人给了它照英国人来说不算回事、但对普鲁士人来说是可以解它燃眉之急的贷款,它才勉强可以坐下来舔伤口。 这种局势一直维持到法国大革命爆发。法国革命军首先在德国西部制造了一系列共和国。这是一种外交上和宪法上的短视:第一它破坏了日耳曼帝国的宪法,势必使法国和日耳曼帝国的主要诸侯处于战争状态;第二呢,它废掉的那些诸侯国,其实就是路易十四以来最亲法的那些势力。这些势力,尤其是莱茵地区的各主教邦,在每一次路易十四入侵德国的时候,要么是毫不抵抗,要么就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帮了路易十四及其继承人的忙。法国革命军把这些地方都改造成为共和国,虽然在政治意识形态上符合它的理念,但是一方面使神圣罗马帝国宪法结构必然崩坏,另一方面也破坏了自己以后的外交基础,等于是自己损害了自己的资产。 拿破仑在连续几次打败了奥地利人和普鲁士人以后,只能一不做二不休了,他的办法就是他自己称帝,就是想要把神圣罗马皇帝继承的那个查理曼的王冠从奥地利人的手上转移到法国人的手上,同时医治他自己作为政变上台的军事政权无法解决的合法性问题。奥地利人在他的军事威胁之下,无可奈何的放弃了神圣罗马皇帝的爵位。而拿破仑为了填补宪法真空,于是就成立了莱茵邦联。根据他自己的逻辑来讲,莱茵邦联应该是神圣罗马体制的延续和扩大。在这个体制中间,法兰西帝国代替奥地利帝国继承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职位。而除奥地利和普鲁士以外的德国其他各诸侯国,应该组成一个相当于是神圣罗马帝国的莱茵邦联。莱茵邦联的宪法继承神圣罗马帝国的宪法,他们承认拿破仑皇帝作为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民政当局和他们理论上的宗主,同时他们自己由德国西部的各诸侯派出自己的代表组成邦联议会。这个邦联议会在外交上讲是拿破仑的一个工具,但从宪法上来讲,则是雷根斯堡帝国议会的直系继承人。 拿破仑如果能够多搞几十年,他制造出来的这个宪法体系能否稳定,犹在未定之中,但是莱比锡战役以后,他的莱茵邦联自行解体了,组成邦联的大多数成员国都倒向神圣同盟一方。而神圣同盟所需要解决的众多问题当中,最核心的一个就是日耳曼问题。最后在梅特涅和卡斯尔雷的主持之下成立了日耳曼邦联,替代莱茵邦联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继承者。日耳曼邦联的主席本着复辟的基本精神,回到奥地利皇帝手中,但是奥地利皇帝在匈牙利和意大利的领地并没有算在神圣罗马帝国当中,普鲁士国王在波兰的领地也不算在日耳曼邦联的范围之内。 日耳曼邦联产生的最主要的一个效果就是重新调整领土。腓特烈二世和叶卡捷琳娜瓜分波兰的时候,曾经得到包括华沙在内的大片波兰领土,然后拿破仑打败普鲁士人以后,又用这些领土成立了华沙大公国。维也纳会议(1814~1815)把华沙大公国改为波兰王国,由俄罗斯沙皇兼任波兰王国的国王,但是俄罗斯帝国继续实行专制制度,而波兰王国却有自己的议会,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立宪制度,构成君合国。普鲁士在东部受到的损失必须得到弥补,而英国人和奥地利人都觉得,法国人即使没有拿破仑,将来早晚也是要再次侵略四分五裂的德国各邦的,所以如果不在法国边境安置一个足够强大的抵抗力量,法国人早晚会再起,于是他们围绕着法国设立了一个防疫地带。这个防御地带很像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凡尔赛体系围绕着苏联设计的那个防卫地带。 在北方,把低地各诸侯 — — 现在比利时王国所在的地方并入荷兰王国,这样就加强了荷兰的力量。按照这个设想,原先的一个比较小的荷兰是抵挡不了路易十四和拿破仑的,再加上比利时的领土以后,应该就能够抵挡住了。莱茵地区的各小诸侯已经被法国的革命军和拿破仑打烂了,它们的宪法已经不可能再恢复了,于是就索性作为莱茵省并入普鲁士。这些小邦,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抵挡得住法国,但是加上普鲁士人的力量以后,就有希望抵挡法国了。在南方,把萨瓦和尼斯并入撒丁 — 皮埃蒙特王国。无论是撒丁还是这些小邦,都抵挡不住法国,但是把它们合并起以后,撒丁王国就是一个中型国家,似乎跟当时的普鲁士王国势均力敌,似乎也就有一定的力量抵挡法国的扩张了。 在维也纳会议,1815年那个时代,大家还看不出未来的普鲁士会成长成一个非常可怕的军事强国,而撒丁王国即使是统一了意大利以后,也仍然是非常软弱无力的。当时的外交家认为,荷兰、撒丁和普鲁士都是中型国家,而英法则是超级大国。要想抵挡法国这个超级大国,一方面要有英国的海上力量,一方面在陆地上要有一系列中型国家。每一个单独的中型国家都不一定能对付得了法国,但是可以拖延它、迟滞它,几个中型国家加起来的防线就足以控制法国了。 这次安排对普鲁士的宪法和德国的宪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等于是把普鲁士切成了两半:普鲁士的核心领土,东西普鲁士 — — 西普鲁士就是在现在格但斯克周围那个地方,东普鲁士就是在现在柯尼斯堡那个地方 — — 本来是一直沿着波罗的海向斯拉夫人的地方扩张的,他们立国的基础是新教会,号召德意志各邦国的主要理由就是说他们是替代瑞典国王来保护德国新教徒的;而西部这些地方,一方面在宗教上讲基本上都是天主教徒,另一方面在经济上讲跟法国和英国的联系比跟德国的关系要密切得多,同时在军事上讲他们是软弱无力的,没有军事传统的,必须依靠东部的普鲁士人来保护。然而普鲁士军队要想跑到莱茵省来保护莱茵地区的臣民抗击法国的话,就必须越过中部三十几个不同的邦国,这些邦国有一部分是普鲁士人的盟友,一部分是奥地利人的盟友,但是都不是实属于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军队要想通过这些地方,必须扩大他们的军事同盟体系,普鲁士的经济要跟莱茵省对接的话,也必须建立新的关税同盟。 以后几十年,普鲁士的外交政策主要就是在折腾这些地方;在大欧洲的外交体系中间,普鲁士王国基本沈默了,大多数时候他们是听任圣彼得堡宫廷或者维也纳宫廷摆布的。这样做就更加强化了一般人的幻觉,觉得普鲁士人根本就不是什么象样的强国,他们要么是圣彼得堡的附庸,要么就是维也纳的附庸,可以不必把他们放在眼里了。甚至法国的外交家也认为,如果想要拆散德国的势力,不使德国成为法国的隐患,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扶植普鲁士人对付奥地利人,因为奥地利人在外交上比普鲁士人显得要积极得多。但是普鲁士的经济起飞其实就是在维也纳会议以后的这几十年、普鲁士搞关税同盟这几十年内实现的。关税区的好处是很明显的,中部那些小邦自己构成不了一个独立的经济体系,但是在东西或者南北的经济来往之中,你则可以坐收渔利。 在这些小邦中间,最重要的就是巴登。巴登本身地方很小,但是在德国宪法当中有一个特殊地位:巴登专出自由主义者。巴登知识分子的口号叫做,宁愿要自由而不统一的德国,绝对不要一个统一而不自由的德国。这里面有一定的经济因素,就是因为巴登一方面占据了衔接东部普鲁士和西部普鲁士的交通要道,同时又占据了连接地中海和亚得里亚海的交通要道,它等于就是日耳曼世界中的香港。后来德意志第二帝国垮台的时候,为了安抚民心,选出的最后一任首相就是巴登的马克思亲王,也就是因为当时普鲁士人觉得只有把巴登这个自由派推出来,说不定还能挽回人心,作为一个中间的妥协分子。但是在当时的德国,巴登像是现在汉语世界的香港一样,是凭着自己特殊的地缘地位和宪法优越性占了特殊便宜的地方,大多数德国各邦国占不了它这种便宜,也不赞同它这种远古邪恶式的宪法主张。 当时的德国的宪法理论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流派:普鲁士派、奥地利派和纯德意志派。所谓纯德意志派就是包括巴伐利亚、符腾堡、萨克森这些地方在内的德意志各邦国,它们所拥有的领土全都是讲德语的领土,没有包括斯拉夫的领土。普鲁士有一部分波兰领土,奥地利则有大片的匈牙利人、斯拉夫人和意大利人的领土,所以它们的外交政策都不是纯粹德意志式的。 1848年革命给普鲁士制造了一部自由主义的宪法。这个自由主义的宪法,照现在看来基本上是一部等级宪法或者是混合宪制的宪法,但是按照当时德国的标准来讲,较之奥地利、巴伐利亚和德国中部各邦,普鲁士的宪法已经是自由主义色彩最强的一部宪法了。所以1848年的法兰西国民议会把德国自由化的主要希望寄托在普鲁士人身上,一方面是普鲁士的宪法是最自由主义的,另一方面,普鲁士的新教性也是最强的。在当时欧洲的观点来看,天主教哈布斯堡家族是反动和保守的代表,苏格兰人、英国人、瑞典人、普鲁士人的新教徒是立宪自由的代表。新教性虽然不是宪法的百分之百的绝对保障,但是至少是一个宪法的加分因素。 耶稣会、天主教势力以维也纳宫廷为依托,他们的立场是,日耳曼邦联尽可能的保留梅特涅设计的那个现状,也就是保留一个不起作用的、基本上是只能守成不能够做任何创制的状态,这样最符合奥地利的利益。而纯德意志各邦呢,有各种天马行空的、属于梦想的空中王国的宪法理论,但是找不到任何人愿意支持他们的宪法理论。巴伐利亚人,有些人希望能够跟奥地利人结成联盟,有些人希望保持跟法国的联盟关系,有些人希望本着新兴的德意志爱国主义的理论跟普鲁士人结成联盟。而巴伐利亚的宫廷本身呢,为了跟柏林的宫廷竞争各种名士,花了很多钱去盖新天鹅堡、去聘任各种费希特这样的哲学家,使它自己在宫廷一度获得了远远超出王国实力所能支持的声威,也使王室本身负债累累。海涅在当时写了很多讽刺诗,嘲笑巴伐利亚公爵和柏林宫廷竞争各种名士的种种努力。 俾斯麦在1848年革命刚刚开始的时候,是作为保守派普鲁士贵族的一个不起眼的角色出现的。他当时率领他领地上的农民,准备进京勤王。因为根据法国革命的经验,首都的市民阶级是靠不住的,是倾向自由主义的,而外省的农民则是保守的,是国王可靠的支持力量,因此他率领外省的农民进京勤王,希望把国王从首都那些受法国革命影响的可恶的暴民和可恶的辉格党贵族当中解放出来。但他进京以后内阁却告诉他,制定这部宪法本身就是国王本人的意思,国王和人民相处得很好,而且完全信任人民,希望俾斯麦不要来多管闲事。当时的俾斯麦还不是后来那个合格的马基雅维利主义者,他听到这句话以后就非常失望的回到自己的领地了。 经过了这次挫败以后,他对保守派的事业也就不再是完全忠实了。他的前半生可以说是为保守派的事业而牺牲自己,后半生就变成是玩弄保守派的势力来成就自己的事业。他凭借这次勤王的功劳以及各种公开的讲话,让格拉克和其他的保守派贵族觉得他应该是保守派的一个合格的代理人;但是混进宫廷以后,他又让辉格党贵族相信他在政治上是一个实业党,是一个实用主义者而不是保守主义者,证据就是他愿意跟革命的法国和拿破仑三世发展灵活的外交关系,宁愿让圣彼得堡和维也纳的宫廷失望。 俾斯麦实用主义的一个重大成果,在当时基本上没有人注意,但是后来却变成了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的基础,就是北德意志邦联。北德意志邦联最初只是经济上关税同盟的一个延伸。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普鲁士人这个大关税区和德国中部各诸侯国的小关税区有各式各样的细节的麻烦,双方都觉得,如果能够合并建立一个共同关税区,从经济上讲是对所有各方都有利的。但是从政治上讲,所有各方都害怕因为建立了这个关税区,会被最大的普鲁士人欺负。而奥地利人呢,因为它的经济区是面对的里雅斯特和亚得里亚海的,它对加入德国是一开始就没有任何兴趣,也没有人希望它加入或者是指望它能够加入。 俾斯麦设计的邦联方案主要是牺牲普鲁士人来迁就那些各小诸侯国。尽管普鲁士的人口和经济在整个北德意志邦联中间是超过三分之二的,但是俾斯麦只要求在邦联议会中给普鲁士人保留十七个议席,这个数额只够普鲁士人行使否决权,连多数都达不到;各小邦获得议席的比例都超过它自己的人口比例。北德意志邦联有四十多个议席,普鲁士人所占的十七席还不到一半,这样就有效的解除了萨克森和各中型邦国的疑心,使它们愿意在关税上跟普鲁士人结成联盟。 普鲁士人获得的主要收获就是,在军事方面,北德意志邦联的成员只有普鲁士有军事传统,普鲁士国王常任邦联主席,各邦联的军事政策以普鲁士人为模板。对于其他各小邦来说,这与其说是它的损失,不如说是替它解除了负担。但是正因为替它解除了负担,所以它就更不愿意发展自己的军事传统了。结果北德意志邦联,就是美茵河以北的各德意志邦国,它们本国的贵族,像魏玛公爵这些人,都宁愿到普鲁士王国的军队里面去捞一个军衔,而不愿意在自己的本国培养本国的军队。南部的各邦国中间,只有巴伐利亚人还保留了自己的军事传统。邦联本身并不包括军事联盟,组成邦联的各个邦国仍然需要跟普鲁士签署具体的条约,但是邦联所造成的形式却使得这些各邦如果不跟普鲁士进一步发展成为军事联盟的话,就显得成本很高,很不划算,因此邦联实际上对后来的普法战争和德意志第二帝国都起到了铺路的作用。 日耳曼邦联和北德意志邦联在其存续的基本过程中间,宪法问题和外交问题是没有办法区分的,帝国层面的宪法问题在邦国层面上就构成外交问题。等到普法战争结束,俾斯麦和威廉国王企图建立第二帝国的时候,内部的外交问题比对外的外交问题还要复杂。普鲁士和法国之间的外交问题可以用现实政治的方法来解决,而日耳曼各邦之间的外交问题就没有办法用俾斯麦喜欢的现实政治的方式来解决了。 最后形成的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是北德意志邦联宪法的翻版和扩大。它形成的方式很像近代的马来西亚联邦。马来西亚联邦实际上是双重的联邦:首先是西马,就是大马的各个邦国,英国过去留下来的马来联合邦和海峡殖民地,结成一个较小的联邦,然后这个联邦呢,再跟东马的两个邦,砂拉越和沙巴签署特殊条约,所以东马这两个大邦跟西马各个小邦的宪法地位是不一样的,马来西亚联邦是双重的。德意志第二帝国是三重的,三重的最核心是普鲁士王国。普鲁士王国为德意志帝国提供了总参谋部和外交部。德意志帝国没有自己的外交部,只有国务秘书,没有外交部长。普鲁士的外交部,威廉大街的外交部,就是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外交部。德意志帝国的陆军就是普鲁士的陆军,德意志帝国的参谋总部就是普鲁士的参谋总部。 德意志帝国只有海军没有陆军。之所以只有海军没有陆军,是因为普鲁士王国虽然从地图上看是有海岸线的,但是从港口和舰队的角度来看,它是一个跟波兰一模一样的内陆国。它一直到德国统一,没有象样的海军,而且在德国统一的最初十年内也不想发展象样的海军。对于英国这样的海上强国来说,普鲁士这样的内陆国对它没有任何威胁,所以它乐于看到普鲁士人战胜法国,这件事情本身就是俾斯麦的一个外交资本。帝国海军是在德意志第二帝国统一以后才建立起来的,所以帝国有海军部,但它没有陆军部。 普鲁士自身有宪法缺口,就是说普鲁士这支军队,他们自身的财政方面的安排是不明确的。议会从理论上来讲应该掌握财政,但是实际上,俾斯麦通过宪法缺口的争论,使得普鲁士陆军可以通过援用原先财政的方法,绕过国会,继续享有王国本身的财政资源。这样一来,普鲁士陆军就变成了整个帝国中间除了巴伐利亚以外最靠谱的陆军,其他各邦在关键时刻都要依靠普鲁士人的陆军支持。像汉堡这样的自由市,它自己卸去了为自己培养军队的负担,在它自己需要军队的时候,就向普鲁士王国借兵。普鲁士王国是第二帝国的核心层。 第二层就是北德意志邦联。北德意志邦联宪法也是俾斯麦自己制造的,它包括的各个一般性和专项的条款,也就是说普鲁士人和美茵河以北各邦集体谈判签署的条约,以及普鲁士和各邦单独签署的条约,在帝国成立以后仍然继续有效。美茵河以北的各邦多半是新教徒,它们是关税同盟的一部分,不仅实行了统一的税制,而且铁路系统、邮政系统也实行了高度的融合,所以构成了联邦的第二层。 第三层就是南部的巴伐利亚、符腾堡和其他各邦,是在普法战争以后才跟北部的各邦通过单独条约建立帝国的。它们的地位就比较像是马来西亚联邦中间的砂拉越和沙巴,它们跟普鲁士人和帝国的关系是极度疏远的,它们不仅在铁路这些重要方面上缺乏融合,而且它们保留了自己的军队。它们的军队不像是北德各邦的军队一样,经常由普鲁士人指挥,经常自己本国的贵族军官到普鲁士军队任职,它们的军队在平时是由本国国王自己指挥,只有在战时才根据同盟条约支援普鲁士人。甚至在第二帝国成立以后,巴伐利亚的王室仍然没有忘记他们过去跟普鲁士王室长期形成的旧恨。俾斯麦下台、威廉二世皇帝即位以后,霍亨索伦王室想要跑到巴伐利亚来阅兵,巴伐利亚的宫廷就要断然拒绝。他们扬言说是,如果普鲁士人敢来检阅巴伐利亚的军队的话,巴伐利亚就要在帝国内部制造宪法危机。 同时,巴伐利亚还保留了自己的独立外交。巴伐利亚人在巴黎、柏林和维也纳这些地方都设有自己的公使馆。请注意,德意志帝国不是一个真正的联邦国家,而是一种介于邦联和联邦之间的存在,就体现在这一点上。巴伐利亚和普鲁士都是德意志第二帝国之下的邦国,但是它们相互之间要派出外交官。慕尼黑的宫廷驻巴黎的公使、它驻柏林的公使和它驻维也纳的公使是同一级别的,而且它跟维也纳的外交纠纷好像比跟巴黎的外交纠纷还要更多一点。 有一次巴伐利亚的宫廷想要派一位著名交际花的丈夫到柏林去当它的公使,交际这件事情跟收集情报是很难区别开来的,尤其是在外交官只由贵族担任的情况下,如果你的妻子是一个著名交际花的话,那你在交际场就可以套到很多信息。柏林的宫廷认为,这位女士实际上是来替巴伐利亚人当间谍的,而且由于巴伐利亚人通过教会的关系跟罗马教皇和维也纳宫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这样做肯定是违反普鲁士人的利益的,于是它要求巴伐利亚宫廷另外换一个人来当公使。巴伐利亚宫廷则扬言说是,如果普鲁士人不肯接收它选的这位公使的话,巴伐利亚就要退出帝国,于是又引起了一场宪法危机。 这种事情在1871年凡尔赛镜厅加冕的时候是根本没有考虑到的,俾斯麦制定帝国宪法的时候也是根本没有考虑到的。现在没有哪一个联邦,包括美利坚合众国的最喜欢闹独立的德克萨斯州,享有这样的特殊地位。巴伐利亚人以他自己的特殊方式,在帝国内部祸害普鲁士人,很可能比在帝国外部更加彻底一些。它在北德意志邦联之外跟普鲁士人做敌国的时候,它的军队如果得不到外援的时候,是不可能打败普鲁士人的;但是它在帝国内部,通过它在宪法方面的特殊地位和它在军事方面的特殊地位,把以普鲁士人为主的陆军给坑得很惨。 巴伐利亚人除了上述的特殊地位以外,俾斯麦为了争取它加入帝国,还在帝国宪法中间做出了另外一个十二分要命的让步,就是帝国联邦议会当中,外交委员会由巴伐利亚、符腾堡和萨克森三个邦国派出三位常任理事,像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一样永不撤换,永远是由这三个邦的宫廷 — — 注意是这三个邦的宫廷而不是这三个邦的议会 — — 派出外交委员会的三位代表。外交委员会一共由五位议员组成,其中有三位议员由上述的三个邦国派出,是固定的,不能选的,另外两个议席是由德意志的其他几十个邦国共同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普鲁士的代表要当上外交委员会的委员,只有几十分之一的机会,而巴伐利亚人、符腾堡人和萨克森人百分之百都是外交委员会的委员。而帝国政府是只有国务秘书而没有各部部长的,最核心的职能是它的外交职能,俾斯麦能够当帝国宰相,主要就是凭借他的外交职能,然而负责领导他的这个外交委员会全都是他的敌人,而他在这种情况下居然还能够混得上二十多年,你就可以看出他的外交手腕真不是一般的好。 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外交,远远不像巴黎的外交部或者是威斯敏斯特的外交部那样可以视为一种统一的外交政策,它首先就是一个内交部。俾斯麦除非把各国宫廷搞定 — — 顺便说一句,在搞定南边这个宫廷的时候,他必须同时把维也纳宫廷和罗马教皇也给搞定,否则的话,他一般是搞不定巴伐利亚的宫廷的 — — 把这些人统统搞定以后,他才能够在德意志帝国内部对外交政策达成一个勉强的共识,然后以这个极其脆弱的基础再去跟圣彼得堡或者巴黎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下,他居然能够变成欧洲公认的外交领袖长达二十年,这个难度就比当年梅特涅或者黎塞留要高得多了。在俾斯麦退休以后,继任的帝国外交大臣没有一个能够玩儿的了这一套,这一点也就很容易得到理解了。 巴伐利亚人对普鲁士人的恶意态度,在阿尔萨斯 — 洛林问题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时候表现得非常明显。尽管他在普法战争的时候没有立下什么功劳,但他坚持说是要瓜分阿尔萨斯 — 洛林的领土。大家都抢着要的结果就是大家谁都得不到。最后阿尔萨斯 — 洛林变成了帝国的直属邦,谁都没有捞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该怎么样处理法国和比利时被占领土的问题又引起了重大的争议。帝国这一方面是希望采取灵活态度,不要向法国人和比利时人提出过多要求,否则结束战争就会变得非常困难,尤其是因为英国人参加了法国人一方、法国要投降就更难的情况下,在领土方面就不宜提出苛刻要求。但是巴伐利亚人又站起来说是,他们在普法战争的时候已经立下了很大的功劳,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时候,他要为了普鲁士人这些万恶的新教徒去跟法国天主教同胞打仗,这个牺牲又是如何的重大,所以最后总结的结果是,如果不在领土方面给他一个极大的补偿的话,他老人家又要退出战争。而威廉大街的那些外交家没有俾斯麦那套软硬兼施的本领,拿他们没有办法,最后达成的协定就是,把所有得到的领土和阿尔萨斯 — 洛林放在一起一分为三,拿三分之一给巴伐利亚人,希望他们不要退出战争。 结果德意志帝国内部外交达成了这个协议以后,战争就不可能结束了,因为这样的条款能够让巴伐利亚人满意,但是已经永远不可能让法国人和比利时人满意了,不能让比利时人满意就是不能让英国人满意。所以仅仅是因为巴伐利亚人加入了德意志帝国这个事实,就使德意志帝国永远也不可能跟英法和比利时达成和解。就凭这一点,德意志帝国就一定要失败,一定要流尽普鲁士军官的鲜血才行。巴伐利亚人流的血反倒远远没有那么多,因为天主教徒很明显对作战的热情远远没有放假和搞艺术活动、举行节庆活动来得大。俾斯麦如果能够活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那天,很可能会后悔,他当时如果不把巴伐利亚人拉进帝国来,可能帝国的日子还要好过一点。 第二帝国的宪法,简单的说,它是介于邦联和联邦之间的存在,它的主权不在德意志帝国的人民,而在德意志帝国的各邦。帝国议会相当于是众议院,「帝国」在德国的政治术语当中不是「一个有皇帝的国家」的意思,而是「统一国家」的意思,所以魏玛共和国的议会也照样称为帝国议会,它的法院也照样称为帝国法院,不是说魏玛共和国想要复辟帝制,而是说它要强调,它这个议会和法院是具有全德意志性质的,具有全德意志性质的,就必须加帝国这个头衔。帝国议会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实际上是只能讨论,做出的决定对帝国和各邦都没什么约束力;但是联邦议会是有巨大的权力的。 但联邦议会不是像美国参议院那样由各邦的人民产生,而是由各邦的宫廷派出。除了加入第二帝国的三个自由市以外,帝国的各宪法主体都是君主国,德意志帝国的联邦议会的代表是由各君主国的宫廷派出来的。而且尤其要命的是,这些代表的身份,他们不是「议员」,而是「外交代表」。这个词汇是从北德意志邦联继承下来的。北德意志邦联的议会,原则上讲是一个外交官会议,俾斯麦本人是作为普鲁士王国的外交官参加的,其他各邦的国君也是派他们的贵族外交官来参加的。后来德意志帝国的联邦议会也是这样的,他们的议员不叫做「议员」,而叫各宫廷的「特命全权代表」。特命全权代表,这本身就是一个外交官的头衔,而不是议员的头衔。所以德意志联邦议会是个外交官的谈判机构,而不是一个国家的议会。他们不对德意志帝国全国负责,而是对派出他们到德意志帝国联邦议会开会的各个邦国的国君负责。这样做就等于是把维也纳会议和后来的国际联盟直接给搬到德意志帝国内部了。 这样一来,德意志帝国虽然号称拥有巨大的经济资源和军事资源,但它实际上能够运用的资源远远不像它表面上那么多。普鲁士人必须做出片面的牺牲,如果他们不牺牲的话,帝国就维持不住。其他各邦不断的威胁普鲁士人,要他做出各种特殊的让步,要求他,如果不做这个让步的话,帝国本身就不一定能维持住。这种情况很像是美国在北约中的地位。可以说从普鲁士人的角度来看,普鲁士以外的各邦都是在不同程度上揩普鲁士的油,搭普鲁士的便车,但是普鲁士为了顾全大局,还必须让他们搭便车,否则会在地缘政治方面和其他方面引起非常不妙的反应。 帝国在财政方面也是极不健全的。原先比较早期产生的各种税种继续由各邦国自己去征收,帝国只能征收关税。关税是外交性质极强的税,也就是说,最初的帝国是以普鲁士为核心的那个北德关税同盟的直接继承者。用俾斯麦本人的话来说,什么是帝国呢?帝国就是各邦国的搭伙人。它不像是美国的联邦政府那样,美国国会不是向各邦要求分税,也不是仅仅依靠关税,美国国会有权直接向美国人民征税,而不是向美国各邦要求分税。向人民征税和向各邦要求分税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能够向人民直接征税的联邦是强大的联邦,只能要求向各邦分税的联邦是软弱的联邦,如果分税程度还要依靠各种外交上的特殊考虑的话,那就是一个尤其软弱的联邦。俾斯麦建立的这个联邦就是这样一种尤其软弱的联邦。不用说,最不妥协的又是巴伐利亚人。巴伐利亚作为一个天主教地区和农业地区,同时又是一个文学艺术传统很强的地区,它永远是花钱多而入钱少的,要让它对帝国财政进行支援,那是基本不可能的事情。 在法律上,自然,各邦仍然是用各自制定的法律。由于涉及天主教和新教的问题,这方面的危机就更加严重。最核心的法律,关于财产、婚姻和继承的法律,都是跟你自己的宗教信仰和所属的教会社区组织密切相关的。结果就在德意志帝国内部就出现这样荒谬的现象:一个普鲁士家庭如果跑到巴伐利亚去的话,他们的子女会被视为是私生子。因为在巴伐利亚的天主教会看来,所有新教徒的婚姻都是不合法的,所有新教徒生出来的子女都是私生子。他们如果在巴伐利亚购买土地或者其他的产业的话,他们的子女继承不了这个产业,因为他们的子女在巴伐利亚的教会法院看来是私生子。 德意志帝国在后期的财政状况稍微有点改善,是因为后期发展的很多事业是当初联邦条约签订的时候大家想不到的,例如邮政、铁路这些,这些后来的产业,帝国可以实行比较大的影响。但是帝国财政真正的力量,还是后来建立的帝国银行。帝国银行虽然严格上讲,它不是一个政府机构,但是它发行的钞票是不受各邦国界的约束的。尤其是经济上比较孱弱的天主教各邦,不管它们在政治上讲闹独立闹得多么厉害,但在经济上讲,由于市场经济的基本作用,谁的钞票信用好,大家就自然会用谁的钞票。德意志银行和英格兰银行一样,它是私人资本家出资组建的,不是政府部门。它发行的钞票无疑是以北德经济区为基础的,但是仍然能够通行于南德乃至于德意志帝国各地。于是依托德意志银行,不仅可以发行钞票,而且还可以发行公债。 这给德意志帝国提供了一个难能可贵的财源。因为你向各邦要钱,随便你怎么要都会搞成宪法危机,各邦之间的相互猜忌会使这件事情变成没完没了的外交谈判,而联邦议会的结构会使你永远也谈不出结果来。但是在联邦原有的结构之外另外发行公债,表面上讲是不向任何一邦要钱,但实际上所有各邦都会出钱,因为所有各邦的公民都会出钱来购买帝国银行发行的公债券。结果就搞成这样:帝国政府没有钱,它不能像英国人和法国人那样去征税,它最简洁的办法就是向帝国银行借钱,帝国银行把钱借给帝国政府以后,然后把它的债券向帝国各邦的人民直接出售,这样就可以绕过帝国各邦的宫廷和政府,让愿意出钱想要赚钱的人去赚钱。后来使英国人感到非常头疼的无畏舰和帝国海军,都是用这种发行债券的方法搞出来的。 如果依靠帝国议会的话,恐怕是什么事也搞不成的。首先在民主的帝国议会当中,尽管帝国议会来自于帝国人民,比帝国各邦的宫廷更倾向于统一,但是帝国议会中最大的党派是社会民主党,另外还有一个强大的天主教中央党,在这两个万年反对党的捣乱之下,建设性反对派民族自由党或者是支持政府的保守党永远得不到足够的多数,而且得到多数也没有什么用处,因为帝国议会是个不大管用的机构。至于联邦议会这个外交官机构的话,俾斯麦就算是跟圣彼得堡的宫廷打交道,都要比跟这个议会打交道来得容易些。圣彼得堡的宫廷可以有沙皇和戈尔恰科夫亲王两个人商量好就可以做出结论,而联邦议会的议员是永远也达不成任何结论的。如果在法国,议会长时间达不成任何结论的话,就可能发生军事政变,但是德国毕竟是继承了神圣罗马帝国的传统,所有德国人都认为联邦议会达不成任何协议是件理所当然的事情,所以事情就只能是这样了。 英德后来的海军预算,以及德国在财政方面斗不过英国,这跟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宪法结构是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的。后来新设的铁路、邮政和所得税这些收入,给帝国增加了一点财源,但它永远不能像英国那样果断的对财产征税,而德意志帝国发行的公债也没有像伦敦这个世界市场、世界金融中心发行的公债那样,能够支取全世界的资源,德意志帝国银行只能够支取中欧的资源,所以它一开始相对于英国就处在相形见绌的地位。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的失败。 可笑的是,德语世界以外很少有人了解德意志帝国的宪法结构,普遍的看法还认为普鲁士是一个非常专制的国家,德意志帝国是一个极其专制的国家,德国皇帝拥有比英国国王大得多的权力,blabla如何如何。但无论德意志帝国的皇帝在理论上享有多大权力,但是帝国政府绝对是不能跟英国内阁相比的。英国内阁所有的大多数部委,在德意志帝国都是没有的。从来就没有哪一个世界强国像帝国这样只有一个海军部,外交部和陆军部都要向普鲁士王国去借。俾斯麦如果不是因为个人的外交手腕高明,以及他长期在担任帝国首相的同时还兼任普鲁士王国的首相,可以让普鲁士王国做出特殊的牺牲,他也是混不了这么长时间的。 德意志帝国解体以后,魏玛共和国在一般人和外国人的想象之中,是中央集权程度比第二帝国差得多,是以软弱和混乱著称的,但是实际情况又是恰好相反。从国际范围内对比,魏玛共和国可以说是一个联邦程度很高的国家;但是在德国的历史上来看,它其实相对于第二帝国,是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发展。它有一个最大的收获就是,十一月革命以后,不仅普鲁士霍亨索伦王朝流亡到荷兰去了,讨人厌的巴伐利亚王室和大多数德国各邦的王室也都统统垮台了,新成立的德国各邦虽然仍然是独立性很强的邦国,但是邦国的权力已经由各国的王室转移到各国的议会和选民手中,这样一来,各国选民之间的统一程度比起各国宫廷之间的统一程度要大得多,因此新成立的魏玛共和国这个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就要比德意志第二帝国的相应议会要强势得多。 同时魏玛共和国给人以软弱无能的印象,主要是它引入了许多直接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措施,最主要的就是从瑞士引入的公民复决权。瑞士能够这么做,是因为瑞士的各州都非常小,参加投票的选民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他们搞公民复决,跟一个村的村民搞直接民主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的。但是在德国这样比较大的国家搞公民复决,在当时是一个极端民主化的实验。 另一个特点就是,魏玛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性质极强的国家。在它的制宪会议当中,受社会民主党的影响极大。所谓受社会民主党的影响极大,不是说在制定宪法的法律专家当中社会民主党的人占优势,恰好相反,魏玛共和国的宪法大多数是由自由主义者的法院设计出来的,但是社会民主党是唯一能够保卫魏玛共和国、使它不至于落到军事独裁和布尔什维克分子当中的力量。因此,不是说它在议会中所拥有的多数足以通过宪法,而是制定宪法的法学家非常害怕社会民主党人,所以不得不迁就社会民主党人,所以它允许德国的工人和工会沿用在大战时期形成的集体谈判制度,对财产权和政治权实行武断干涉。 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德意志无论是联邦还是各邦的层面上,政治都处在极度瘫痪的状态,这种瘫痪使大家以为它的政权非常软弱。其实从字面上来讲、财政上来讲,无论是各邦还是联邦,魏玛共和国的政府和议会在财政上和行政上都比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同类机构要强大得多。这个强大没有对魏玛共和国本身的政治家带来多大好处,最后果实却落到了希特勒的手里面。 跟有些人想法相反,希特勒并不是像列宁这样的宪法破坏者。列宁直接解散了立宪议会以后,就破坏了俄罗斯的整个宪法传统,但是希特勒不是这个样子。希特勒只是通过了一系列非常法,例如取缔共产党人和驱逐社会民主党人的非常法,使他的纳粹党在议会中的多数进一步扩大了。但是他真正能够控制议会,并不是依靠立法,也不是依靠破坏法律的手段,而是除社会党和共产党以外的其他各党派,包括那个不断给俾斯麦捣乱的中央党、马克思·韦伯的民主党和其他各小党,在新的政治体系下自行解散了。自行解散的结果是使纳粹党人自动的控制了议会,这个自动控制的议会又通过法案,在兴登堡总统去世以后,把总统和总理的职位合一,变成元首。 因为希特勒享有独裁者的恶名,所以大家往往就认为这个元首一定是他自己任命的。其实不是。列宁的头衔是他自己任命的,希特勒的头衔和贝当元帅的头衔都是合法取得的。战争爆发以后,议会又通过新的决议,允许希特勒直接指挥军队,然后又允许他越过军官团的高级将领对前线实行直接指挥。到1942年,又授权希特勒作为元首和军事领袖,实行总体战的措施。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到1942年,希特勒确实已经享有了罗马元戎兼保民官所享有的全部权力。但是即使在这个时候,希特勒所享有的权力仍然像是早期罗马皇帝的权力一样,从理论上讲是由元老院和罗马人民所授予的,是由德意志帝国的合法机构授予的,并不是他自己任命的。而且德意志帝国的代议制结构在希特勒在位的整个期间,仍然作为橡皮图章,是运行到最后一刻的。 所以等到盟国占领德国以后,必须根据德国无条件投降的事实和盟国占领军行使的武断权力,强行解散帝国的这些机构,包括普鲁士邦在内,否则它们从宪法的意义上讲是合法的,而且是继续延续下来的。德国的宪法革命不是由希特勒完成的,德国的法统也不是在第三帝国时期中断的,而是由盟军占领军中断的。盟军不仅解散了希特勒占领的各机构,而且下令解散了德国源远流长的各历史性邦国,尤其是普鲁士。解散普鲁士王国这件事情,首先是体现了盟国的无知,其次是体现了盟国的武断和不公。它公然宣布,普鲁士王国是侵略战争的魁首,是德国专制主义的依据。但是这两者都不是事实。 普鲁士的政治体制,哪怕是在它通过宪法以前,也许按照英国人的标准算是专制,但是按照德国和欧洲大陆的标准来说,根本不算专制,比起维也纳和巴黎的宫廷来说的话,怎么说都要算是自由民主得多。普鲁士王国的法制,比起南部天主教巴伐利亚、萨克森人和奥地利帝国来说是要先进得多的。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比起法国的绝对君主和法国革命后的历届政府是要强得多的。除了英国和荷兰以外,欧洲最能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莫过于普鲁士,最能保护政治犯和言论自由的国家也莫过于普鲁士。 但是在罗斯福和丘吉尔的心目中,这些事实都是不存在的。他们心目中的德国,其实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小报作者和宣传家搞出来的德国。这些小报作者,包括英国的天主教徒切斯特顿这种人,给人造成一个错误的印象,以为法国是以民主为代表,而德国则是专制的代表。真实的历史当中,它们的角色绝对不是这个样子的。德国比较复杂,先不提,普鲁士表面上看起来专制,是因为它强大,但是强大和专制是两码事,我们不能说因为美国强大就说美国很专制,因为委内瑞拉和古巴很弱小就说委内瑞拉和古巴很民主。实际上普鲁士在外交上是完全能够欺负萨克森和符腾堡的,但是从内政方面来看,普鲁士无论是自由还是民主,都要比符腾堡和萨克森强得多。在德国各邦内部,也就是小小的巴登公国和汉堡自由市、吕贝克自由市、不来梅自由市比普鲁士更自由一些。 另一个误解就是普鲁士是战争的策源地,这一点其实更不对。引起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主要是德国的海军政策,而普鲁士的容克是眼睛望着东方斯拉夫人的世界。他们虽然也有扩张主义的倾向,但他们主要是反对俄国,而不是反对英国。普鲁士的容克在传统上讲是英国的盟友,因为他们在海上和远洋贸易方面没有利益诉求,跟英国没有利益冲突,而跟俄国倒是有很强的利益冲突。如果普鲁士的容克真的能掌握外交政策的话,那么德国反倒不会造无畏舰,不会跟英国人发生冲突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则是希特勒这个巴伐利亚人和德国民主运动的产物。他们的主力,一方面是来自于天主教地区,另一方面来自于德国的下层阶级,对普鲁士贵族和普鲁士贵族在外交部和军部的残余势力是敌意非常大的,只是暂时找不到借口来铲除他们。希特勒上台以后,整个过程就是不断打击外交部和军部,因为这些人是贵族,而他的主要支持者则是屌丝,则是搞社会主义的群众运动。最后终于在施陶芬贝格伯爵的行刺案爆发以后,他最后找到借口对普鲁士的贵族军官实行总清算了。像舒伦堡这样的外交官和隆美尔这样的军人之所以不得好死,是有其阶级原因的。希特勒所代表的力量是下层阶级,而这个下层阶级才是高叫民粹主义、高叫复仇主义的主要代理人。 可以说吧,德国的外交政策如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掌握在容克贵族手里面,德国不会向英国宣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德国的外交政策如果掌握在贵族军官和贵族外交官的手里面,德国也不会向英美宣战的。但是英美对这些事情却完全不了解,反而把普鲁士人当作罪魁祸首。事实上后来搞的清算当中,普鲁士人是受害最惨的,而其实狂热分子和纳粹分子更多的西部和南部反倒受到了比较宽容的待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德国宪法史上是一个全新的产物。它是一个革命性的产物,因为它没有前例。德国以前的所有宪法都是延续过去法统的产物:拿破仑的莱茵邦联延续了神圣罗马帝国的宪法;维也纳会议的日耳曼邦联延续了莱茵邦联的宪法;北德意志邦联是日耳曼邦联的一个子系统;德意志帝国是北德意志邦联的直接延续;魏玛共和国又延续了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宪法。唯有现代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它需要召集一次制宪会议。召集制宪会议就是一个革命行动。世界上第一个制宪会议是美国的制宪会议,第二个制宪会议是法国的制宪会议,它们都代表了无中生有。如果不是无中生有,就不需要召集制宪会议。魏玛共和国的宪法会议是帝国议会召集了一帮法律专家,这个制宪会议如果不通过魏玛共和国的宪法的话,就意味着德意志帝国的宪法会继续延续下来;而建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这个制宪会议如果不通过宪法,那么只会让各国分区占领德国,由占领军政权继续维持下去,而不会维持希特勒的或者是德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法统。 联邦德国的宪法虽然在横向比较,仍然是世界各国宪法中间联邦性比较强的,但是它至少是在财政方面,它比希特勒政权、魏玛共和国和第二帝国,授予了联邦政府更多的财源。它把过去在联邦之下各邦所独占的财政资源,都变成了联邦和各邦分享的财政资源。这样一来,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就拥有了比过去要大得多的财政权力,无论是行政和立法方面都比过去要强大多了。在司法方面,联邦德国的宪法规定是非常独特的。联邦德国的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但是提名权掌握在司法部长和司法委员会手里面。司法委员会由各邦在联邦议会中的代表选举产生。总统尽管理论上享有任命权,但是实际上他不会拒绝司法提名委员会给他推荐的人选。 德国的联邦最高法院体系是由几个分立的法院建立起来的,有财政法院,有社会法院,这些法院彼此之间是互不隶属的,不像美国那样有一个统一的最高法院,或者像法国一样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委员会。这种司法机构的多元化有一部分是延续过去德国的司法传统。德国过去,他们有自己的特殊法院,也有帝国的枢密法院。德意志第二帝国建立以后,有莱比锡的帝国法院,也有后来相对于德国社会化政策建立起来的各种社会法院和仲裁法院。每一个法院都是自己的独立体系,它们既不隶属于政府,也没有相互隶属。在司法方面,联邦德国的宪法最好的继承了德国的历史传统。 但是在立法和行政方面,它的革命性和创设性是非常强的。尤其是联邦德国的宪法对各邦的边境和立法结构做了重大的调整,这是过去魏玛共和国和第二帝国所不敢做的。俾斯麦虽然有号称武断和马基雅维利主义的名誉,但是他除了战争时期的外交谈判,从来不敢调整各邦的边境,他也不敢调整各邦的财政来源和宪法结构。像汉诺威这样的邦国,尽管它的君主自愿的流亡到巴黎,坚决不肯加入德意志联邦,但是占领汉诺威的普鲁士行政当局仍然必须把汉诺威收到的税收原样封存起来,送到巴黎去,交给流亡君主的代理人。在联邦德国,这样的现象就不可能存在了。联邦为了自己的方便起见,是可以调整各邦的边境的,也可以成立新的邦的。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瓦解以后,德国东部就成立了五个新邦,然后这些新邦再重新加入联邦德国体系。新邦的边境不是按照普鲁士王国或者其他各邦国原有的历史边境 — — 这些历史边境是长期外交和战争的产物,而是用武断和人为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所以现有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可以说是德国宪法历史上向大众民主方向靠拢得最多的一个政权,也是向中央集权方向靠拢得最大的一个政权。 它比以前德国的历届宪法当中最有利于自由的保证,不是在于它的民主选举或者议会立法或者联邦的结构方面,而是在于司法体系方面、没有体现在联邦德国基本法方面的一个习惯性的改变,就是德国法典的普通法化。我们刚才已经提到,德国是欧洲各邦中间最早使用罗马法的地方,也是罗马法传统最深厚的地方,但是二战后的联邦德国则出现了普通法化的强烈倾向。这一点不是制宪会议设计的,也不是联邦政治家设计的,而是由于新设计的联邦法院没有权力拒绝诉讼这个基本事实确定的。 联邦法院既然没有权力拒绝任何诉讼,也就是说任何人找它告状的话,它不可以宣布说本案不能受理。这个权力是美国最高法院在马歇尔那个时代就已经行使过的。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最大耻辱,就是在戴高乐总统擅权的时候,官司打到宪法委员会的时候,宪法委员会很丢人的宣布,本委员会没有权力受理这些案件。英国上议院的宪法权力虽然相当大,但是它受理什么案件还是不受理什么案件是完全由上议院自己决定的,它自己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而德国在联邦法院无权拒绝受理案件、同时宪法又规定罪刑法定和司法独立原则、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又很有限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要求法官实行法律的解释权,也就是说在某些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只有法官通过司法解释行使造法的权力。这样就在大陆法传统最强大的德国,由于这方面的宪法上的缺口,迫使联邦德国的法官不得不系统的行使造法的权力。 这个现象就被现在的法学家称为联邦德国法律的普通法化。它并不是说联邦宪法有意的引用了英美法的宪法成分,或者说是要求法官模仿英美法系的法官,而是由于既成事实的缘故,联邦法官不得不行使解释权,而解释权行使多了以后,就逐步产生了这样的理论:法律本身的解释跟成文法享有同等的执行力,同时法官本身不仅可以从联邦议会通过的成文法作为法律解释的基础,而且可以从基本法甚至由产生基本法那些属于基督教欧洲文明共同的司法原则当中吸取养料,根据这种共同的、没有写明的默示原则行使司法解释的权力,而这样形成的司法解释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联邦宪法和制宪会议是在列强占领军的刺刀下建立的,它最担心的事情就是德国的军国主义复活,所以它制定的联邦宪法中有许多条例是高度国际化的。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德国从神圣罗马帝国以来就形成的传统,没有哪个国家像德国这样具有世界性、国际性、至少是欧洲性。联邦宪法有很多条款规定联邦要对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尽特殊义务 — — 这些义务在美国宪法中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一点就更增加了联邦法官可以从成文法以外的文化资源和历史资源汲取宪法依据的传统。这些新形成的造法传统,进一步推动了德国法律界的普通法化。 所以从立法和行政的方面,从联邦和地方分权的方面来看,联邦宪法实际上保障自由的能力不一定能够超过魏玛宪法和德意志帝国宪法;但是从司法实践和司法的普通法化这个角度来考虑的话,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院不仅比以前希特勒时期、魏玛时期的法院要强,而且比欧洲和世界上的大多数法院都要强。它不仅为德国本身,也为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它容许原本并非普通法系、并非习惯法系的地区,可以在没有经过政治变革或宪法革命的情况下,仅仅通过潜移默化的法官造法,通过具体判例的方式,就使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由罗马法、大陆法转向普通法。今天的联邦德国的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罗马法和普通法融合的一个正面的范例。这样的经验不仅适用于德国,而且可以适用于德国以外的其他地方,也许可以为原先绝对主义传统或专制传统过于强烈的地方,提供一条通过司法判例、以和平演变的方式抑制立法国的强势权力、重新恢复到中世纪那种司法国和封建自由传统的特殊途径。 ———————— 答问 问:元首的权力结构在纳粹党内部与毛和斯大林的有什么不同?纳粹党内部为何没有出现像刘少奇或者周恩来那样的,戈林或者希姆莱与元首争权的现象? 刘仲敬:元首不是希特勒在党内权力的基础。希特勒在第三帝国宪法内部的位置和他在纳粹党内的位置是截然不同的:他在第三帝国内部是总统兼总理兼最高统帅,元首这个词的意思就是总统兼总理兼最高统帅,这个权力是非常之大的,但是授予他这个权力的机构是合法的机构,他行使这些权力的方式也是合乎宪法的;但他在纳粹党内,作为纳粹党领袖的权力则是无限的,他在纳粹党内部是行使的独裁者的权力,而且他在国家内部的权力极大地加强了他在纳粹党内的权力。 尽管纳粹党原先也通过了领袖原则,也就是说模仿列宁和墨索里尼,允许希特勒作为领袖行使武断的权力,但是实际上他在党内的权力是通过几次政变确定的:驱逐斯特拉瑟的政变很像是国民党内部驱逐改组派的政变;消灭罗姆和冲锋队的政变很像是列宁时代的清党。经过这两次政变以后,他在党内就没有真正值得一提的反对力量了。在跟希特勒一样是党代表会议所不能罢免的副领袖赫斯逃亡英国以后,希特勒就变成了纳粹党内唯一一个不能通过选举罢免的领袖。 他在纳粹党内的权力是绝对的。什么叫纳粹主义,希特勒本人享有最高解释权,也就是说他在纳粹党内不仅是党的领袖,是党的武装力量的统帅,而且也是党章和党的理想纲领的唯一解释者。他在德意志第三帝国内部是没有这么大权力的。虽然这两种权力有相互支援的成分,但是两者之间还是相对隔离的:如果你是一个纳粹党的党员的话,领袖可以通过同志审判庭这样的手段对你实行约束,你只要还保留了纳粹党籍的话,你实际上是随时可以遭到相当于双规一样的处理,德意志帝国的法律是不能保护你的;但是你如果是一个非纳粹党的德国公民或者公务员的话,要审判你还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这个法律程序还是相当公平而且困难的。 希特勒采取了很多在这个法律体系上打洞的做法,例如通过纽伦堡法来剥夺犹太人的公民权,但是剥夺这个公民权以后,犹太人虽然不是第三帝国的公民了,但是他还不是一定要受到打击的对象,杀这些犹太人还是需要通过群众暴力的手段。严格上来讲,犹太人是法外人,并没有一个像苏联那样的革命法庭来判处犹太人死刑什么的,而是犹太人在被剥夺了帝国公权以后,纳粹党的群众机构自发地对犹太人展开了迫害,这是两种不同的事情。如果你不是纽伦堡法律规定的迫害对象,也不是后来施陶芬贝格行刺案失败以后、希特勒特别搞出来的那些人民革命特别法庭的适用对象的话,那么实际上,你除了经济上可能遭受统制经济的危害、军事上会遭到同盟国的轰炸机的打击的话,你要受到控诉是非常困难的,这样的特权在苏联公民身上是不可能的。 一个德国东部庄园的农民,他如果特别不关心政治、在血统上面又没有什么问题的话,他一直到苏联军队占领他的家乡、大肆烧杀抢掠强奸以前,他的生活方式跟以前在第二帝国时代没有什么明显区别,甚至是要换到外币、要出国都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要遭到法院审判那更是天方夜谭的事情,只是经济上遭到困境而已。像他这样的人,直到希特勒政权垮台,在德国的人口当中即使没有超过八分之七,至少也是超过四分之三的;苏联和任何一个共产党领导的国家的绝大部分国民,是根本不能指望纳粹统治之下的德国公民所享有的这种待遇的。 可以说,如果你不是先锋党或者纳粹党的成员、也不是犹太人或其他什么人民公敌的话,你在第二帝国和魏玛共和国时代保存的大部分公民权是仍然能够保存的;如果你是犹太人或者其他人民公敌,你当然要倒霉;如果你是先锋党的成员的话,你就要承担特殊的义务,因为你在加入纳粹党的时候,你已经把你自己的公民权利奉献给元首本人了,除非元首本人给你做一个特别解释,你是没有办法把这些权利要回来的。 问:以萨维尼为代表人物的德国历史法学派主导的百年编篡民法典运动,对德国宪制的影响是什么? 刘仲敬:萨维尼的影响其实是自相矛盾的。他所代表的那种运动,在政治上和文化上的根基跟产生德国浪漫主义的那种运动非常相似,就是要摆脱法国人所代表的建立普世性的理性法典那种企图,但是他所依靠的德国传统却偏偏又是充满着思辨性的东西,所以民族法典变成了像德国浪漫主义那样自相矛盾的东西。它既是反动的,又是进步的:进步体现在它的民族性,它是假定存在着一个自古以来就存在而且具有先验性质的日耳曼民族的实体,这个实体通过民族精神,体现为德国民法典;另一方面他又是反动的,他假定这个实体可以通过先验的方式来表现的时候,也就是假定这些民族习惯没有办法像是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者那样,建立一个长效性的、理性的继承和修改机制。 这样一来,它所制定的这个民法典就不能像法国民法典那样发挥重大的政治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各种特殊性的、地方性的条款的一个进一步的规范和整理。地方性条款的规范和整理本来应该像是英国的普通法一样,因为它是地方性的和习惯性的,所以比制定法和成文法有更大的灵活性;但是恰好相反,因为它是思辨性和先验性的体现的话,它通过造法、通过引用和重新解释习惯来灵活应付新时代变化的能力反而还不如拿破仑法典。 这是一个极端矛盾的现象,等于说是它同时具备了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成文法、罗马法和以普通法为代表的习惯法的弱点。习惯法的弱点在于,它缺乏普遍适用性,但好处在灵活性;而成文法的好处和坏处恰好相反。萨维尼制造的这场运动则恰好把双方的弱点都继承了,却未能享受到双方的优点。但是这一点主要不应该由萨维尼本人负责,早在萨维尼以前的概念法学派和德国浪漫主义运动,比他自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而俾斯麦所发动的文化斗争和德国法学教育的传统也应该分担一部分责任。 问:您怎么看待普鲁士的自由主义者和德意志帝国制度构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被排除在外对德意志帝国的影响? 刘仲敬:普鲁士自由主义者的黄金时代实际上是在1848年以前。在普鲁士的贵族阶级当中,自由主义的色彩是相当强的,他们有强大的自由派贵族党派。普鲁士下议院以三级会议的方式产生,上议院是完全由贵族垄断,结果在两院当中都有强大的贵族自由派的势力。在德意志帝国建立(1871)以后,帝国议会引入了大众民主的势力,结果自由派的势力反而严重衰退了。帝国议会基本上是以社会民主党和天主教中央党这两个万年反对党为主导,保守党占据一翼,这两个万年反对党占据另一翼,自由主义政党在帝国议会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与它在普鲁士三级会议和上议院当中的地位相比是大大下降了。 这是大大超出十九世纪上半叶自由主义议员的设想的。照他们的设想,随着进步和选举权的渐次扩张,他们的势力应该越来越大,但是实际发生的事情是恰好相反:在大多数人民没有资格参加选举的时候,贵族阶级当中有很多开明人士,愿意模仿英国的自由主义;等到人民真的参加选举的时候,大多数劳动人民的选票不是投给保守主义者,就是投给社会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完全丧失了对未来的信心。等到魏玛宪法开始制定的时候(1919),自由主义者实际上已经根本不指望他们将来还能有什么前途了。 他们在1840年的时候还多多少少抱有一种希望,老国王腓特烈·威廉三世死后、信奉自由主义的太子腓特烈·威廉四世上台(1840)以后可能会成立一个格莱斯顿内阁;成立一个格莱斯顿内阁的希望在1848年是最大的,在1848年以后一度成为现实,使俾斯麦感到恐惧;但是等到俾斯麦当帝国首相(1871)的时候,他们再嚷嚷着格莱斯顿内阁,用一种狼来了式的政治恐吓,如果你不支持我们的话就会如何,实际上这种危险已经微不足道了;等到皇太子腓特烈三世早死、威廉二世当上帝国皇帝(1888)以后,自由主义者的希望实际上已经是彻底断绝了;等到社会民主党主导的魏玛共和国上台(1918),自由主义者已经跟反动派没有任何区别了,他们不仅没能阻止社会民主党那些危害财产权的法律的通过,而且在反动派的阵营当中都起不到主导作用,在魏玛共和国时期自由派对反动派主流的政策影响力,与普鲁士王国时期辉格党贵族对普鲁士王室和政府的影响力相比是大大下降了。 问:是否存在标准的/典型的法西斯体制?纳粹党的法西斯体制和典型的法西斯体制相比有什么特殊的地方?采用法西斯体制的国家会加速文明衰老还是会延缓文明衰老? 刘仲敬:法西斯的经典理论是「社团国家」,就是社会和国家的自然融合。它的建党理论是从列宁那儿学来的,强调民主集中制,使它跟传统的资产阶级党派不同,但它强调说,列宁党所实行的那种由国家吞并社会的模式是不合理的,或者说只适合于文化比较浅的野蛮的地方,像意大利这样文化比较深厚的地方,正确的做法是行业自治,也就是说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各社会团体像中世纪时期那样保留一定的团体自治,但各团体之间的利益发生分歧的时候,由党国作为最高协调人引导它们走上正确的轨道。这个理论其实是有缺陷的,就是说它没法解释,如果说是各行业组织像中世纪行会那样自由的话,它选举出来的管理机构自然而然的是不可能在一切问题上都跟其他行业组织或者是跟党国保持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你行使的权力如果不是一种武断权力的话,你怎么样能够迫使他们服从你呢?这个宪法上的缺口是墨索里尼没有解决的。 希特勒从理论上讲是从墨索里尼那儿学来的,但是他始终认为墨索里尼作为一个革命家是不称职的,远不如斯大林来得称职。纳粹党的正规理论继承了意大利法西斯的正规理论,但它强调说,纳粹党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社会主义革命党,所以纳粹党在必要的时候,完全有权力动员人民革命团体,使那些思想反动的团体,例如由犹太资本家控制的团体或者是由新教徒工业家控制的团体或者是教会团体,来服从他们的意志。但这个差别是理论上的,纳粹党的各地的党组织,从性质上来讲跟法西斯在意大利的组织是差不多的。 他们不像共产党那样能够肆无忌惮地利用国家预算和国家机构为自己服务。在党和政之间的权力消长当中,政府仍然享有它大部分的传统权力,党对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监督性的、社会性的,并不存在像是列宁主义国家那样,政府必须受党的领导、政府官员在党的领导之下必须屈居于二把手那种情况。党对各法团的领导,相对于列宁主义那种绝对领导来说,协调性是很强的。例如像是对于教会或者是私人企业这样的组织,虽然党会要求企业老板或者教会领袖在自己的组织里面接受党代表的监督,但是日常管理一般是党代表不能涉及的。党代表只有在非常重大的原则性政治问题,例如涉及到犹太人或者国际资本主义这样的原则性问题上才能施加干涉,一般的经营还是由原来的经营者自己负责,利润的分配仍然交给原来的股东。教会的传统事务,如果不涉及政治问题的话,仍然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 法西斯国家或者社团国家,从理论上讲是要矫正大众民主所带来的衰亡效应,他们认为大众民主造成的极权效应是不好的。这里面跟斯宾格勒理论实际上是有一定的共同基础的,所以也有些人认为斯宾格勒是倾向于法西斯主义的,斯宾格勒本人也声称他自己是普鲁士社会主义者,但后来纳粹党建立以后,他又反对纳粹党,那是另外一回事了。具体的政治细节上有分歧的人,在整体理论上可能有一定的共性,所以产生社团国家那个基尔特社会主义的思想基础 — — 复辟中古行业国家那个思想基础和产生斯宾格勒理论的思想基础是有一定的共性。 但是照法西斯主义那个实际组织来看,他们一方面通过各个行业组织分散了政府的权力,一方面又通过党的最高协调和不容反对、享有宗教裁判所一样绝对正确和真理解释权的党的组织,在更高的层面上把权力重新收回来,因此斯宾格勒本人 — — 他一直活到1936年 — — 对纳粹党的政治结构非常反感。而大多数历史评论家也都认为,无论是纳粹还是法西斯,它们跟以前的魏玛共和国和意大利君主立宪国相比,不是削弱了中央集权的力量,而是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力量。它们所建立的官僚机构,尽管没有同时代和后来的共产主义国家官僚机构那样庞大,但是比起以前的君主国和联邦共和国的官僚机构来说,仍然是极大地膨胀了。尤其是它建立的党政双重机构,尽管党的机构和秘密情报机构没有共产党那么庞大,仍然是比起原有的机构是更加庞大了,它向吏治国家和中央集权国家的方向极大地迈进了。 因此,如果按照斯宾格勒的理论来分析的话,它实际上是做到了它声称是要反对的事情:它不但没有延缓原有的衰老,反而是加强了衰老;它没有真正保护各行业组织原有的自治,反而以行业国家为辞,通过党务官员介入行业组织内部,使行业组织原来还残存的一些自治权变得名存实亡了。像海德格尔在德国大学内部搞那些做法,在原先第二帝国时代的大学自治的传统下是不可能的,大学本身就是法人团体的一种特殊形式。 问:如果魏玛共和国出现一个佛朗哥或者霍尔蒂上将式的人物会怎样? 刘仲敬:如果出现这样的人物的话,那么战争很可能不会爆发,或者不会按照我们设想的方式来爆发。这样一个人物,他的政策会更多地根据德国保守派的立场,由德国的贵族外交官和军官主持。这些人在法国人已经不再认真地维持东方战线和小协约国的情况下,只需要采用传统的外交手腕,就能够不太困难地把除了波兰以外的大多数东欧小国纳入自己的麾下,像匈牙利和罗马尼亚这些国家,其实是用不了多少努力就会自动地投向德国一边的。而在英法实际上已经愿意以和平方式在莱茵非军事区、萨尔区这些问题上进行让步的情况下,原有的贵族外交官的手段比希特勒的外交手段要高明得多,很可能无需通过战争就使法国在东欧的阵线整个解体。由于英国人从头到尾都不愿意支持法国人保障东欧安全的整个体系,德国在经济上讲,又很容易能够把东欧所有国家都变成大中欧计划的外围,只要稍微谨慎一点,就能够把这个计划实现。再加上东欧国家又普遍恐惧布尔什维主义,在法国在政治上不断衰退、在维持东欧安全力不从心的情况下,德国只要不是野心太大,稍微节制一点,把东欧一半的国家纳入德国的麾下,把德国变成东欧反布尔什维克防御线的主要支持者,说服东欧国家相信跟德国联盟、而不是跟法国联盟才能够保卫他们避免苏联的威胁,其实本身是很有希望的事情。如果战争不爆发的话,德国仍然会是像现在一样,是欧洲经济的真正的发动机,而且还会提前二十年达到它现在的目的。 德国贵族跟德国商人和平民不一样,他们的东欧性质更强大一些。莱茵地区经过拿破仑和法国革命军的折腾以后,贵族色彩是很少的,唯一还残余贵族色彩的恐怕就是教会了;而在东部,贵族地主的色彩仍然是很强的。军人和外交官主要是东部人,他们对东部斯拉夫世界,尤其是对东部那些布尔什维克革命以后建立起来的这些国家,不仅有着理论上的同情,而且有着实际上的同情。他们知道芬兰、爱沙尼亚这些国家,如果没有德国志愿军的干涉,是不可能存在的,罗马尼亚和匈牙利是宁愿要德国的保护而不愿意要法国的保护的。他们有很多办法,能够在乌克兰和苏联西部的小民族当中唤起要求德国保护、恢复拉达政权或者盖特曼政权的感情,这些手段都是希特勒不懂得怎样运用、而且有意无意把事情搞坏了的。他们跟东欧那些日耳曼贵族,跟过去俄罗斯帝国境内那些日耳曼血统精英阶级,在婚姻上、贸易上、财产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他们也不能像是西部出身和群众运动出身的纳粹党那样,无情地牺牲东方日耳曼人的利益,把他们强行撤回德国或者是听任他们受当地的亲苏政权的宰割。在英国已经解除了德国的海上威胁、不热衷于支持法国大陆政策、甚至很猜疑法国有可能利用陆军优势独霸欧洲的情况下,德国尽管损失了很多领土,但它实际上在外交上的回旋余地比俾斯麦以后的任何时代都大。希特勒和他的搞群众运动出身的那些纳粹党棍断断续续地干涉德国外交,对于德国本身来说实际上是错失了很多本来可以利用的机会。 问:东欧日耳曼人和波兰捷克等西斯拉夫人为什么没有发生融合,而是双方一直保持了自己的语言和文化特性,最终为民族国家出现创造了条件? 刘仲敬:不是说为民族国家的创造构成了条件,而是说他们保留了中世纪早期常见的种族结构。法兰西是最典型的民族国家,但是即使是在法兰西,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也就是说日耳曼人和高卢人之间的种族鸿沟是非常大的。可以说中世纪早期的法兰克和法兰西诸王国,跟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东欧国家是非常相似的:它的精英是日耳曼人,平民草根则是高卢人。诺曼人征服的英格兰也是这样:精英是诺曼人,草根是撒克逊人。而在十九世纪末期的东欧,种族结构和阶级结构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情况跟十一世纪的英国和法国是非常相似的。 在这些国家搞民族发明,也就是说以草根或草根产生出来的平民知识分子为核心搞民族发明,实际意义就是民族发明跟社会革命连在一起:平民阶级产生出自己的民族知识分子作为未来的精英阶级,而把原来的精英阶级视为日耳曼血统但不是德意志民族。因为这些日耳曼精英产生的时间在德意志民族发明以前,他们是日耳曼血统的贵族和绅士,但却不是德意志民族的一份子,这两者之间是差别非常之大的。由于德国的民族发明和他们所在国的民族发明,他们在本国变成了多余的人。新产生的,例如讲波兰语的波兰知识分子、讲罗马尼亚语的知识分子、讲匈牙利语的知识分子、讲爱沙尼亚语的知识分子,必须得排除原来讲德语的日耳曼精英分子,才能完成他们的民族发明,因此这些人会变成是多余的。如果他们延续中世纪的各等级共治的混合宪制结构的话,那么他们就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他们不是以他们的存在为东欧民族发明做了贡献,而是以他们的被迫害和消失为东欧的民族发明做了贡献。 可以说东欧的历史时间表比西欧要晚一些。西欧在中世纪早期也是这样的种族和阶级结构相隔离,但是时间长了以后,法兰克人和高卢人的区别就消失了,诺曼人和撒克逊人的区别就消失了。他们的民族发明是以融合的方式实现的,而东欧的民族发明是以排斥的方式实现的。 问:您怎么看待俾斯麦之后、比洛之前的两任帝国宰相的执政过程?如果威廉一世之后德意志帝国有一个自由主义的君主,是否可以改变德意志帝国的历史? 刘仲敬:如果假设一下皇太子(腓特烈三世)和他的英国皇后能够像后来威廉二世一样秉政几十年的话,后来的历史走向确实是会非常不同。俾斯麦等于是借用了新教欧洲和天主教保守主义的旧恨。他搞文化斗争,就是要团结整个新教势力,反对天主教势力,同时欺骗自由主义势力,让自由主义势力觉得新教和自由主义是天然盟友,而天主教中央党、维也纳和罗马教皇始终是自由主义不可妥协的敌人。但是这个其实是一个已经过时的历史问题,这个历史问题在光荣革命的时代是完全正确的,在俾斯麦的时代已经可能只有百分之十的正确性了,在俾斯麦以后等于就完全过时了。 新任的君主和他的自由主义大臣如果能有较好的政治远见的话,能够改变俾斯麦原有的在帝国议会中间挑拨政党斗争的结构的话,也许能够像俾斯麦形成保守主义亲政府党派一样,形成一个类似的自由主义亲政府党派。而这个自由主义亲政府党派可能处在比民族党派和保守党派更容易分散社会民主党扩张的地位,这样它也许能够形成一个类似英国辉格党自由党的集团,吸收相当大的工人阶级的选票,像英国自由党能够一直在1922年以前把工人阶级的选票主要吸收到自己这一边、阻止工党做大一样,把后来使社会民主党变成德国帝国议会第一大党的那些选民基础吸收到这个辉格党联盟当中来。 因此,如果历史按照这种渠道来发展的话,那么很可能会形成英国式的路径,就是辉格党和社会民主党形成联盟对抗保守党和民族党,那么海军竞赛也许不会发生了。后来狂热地要求搞海军、搞远洋贸易、不惜跟英国冲突的那些力量,很可能会在这些自由主义势力的引导之下,把反对保守主义作为自己的主要政纲,在德国形成一种类似两党制的结构。尽管德国帝国议会的先天孱弱和帝国政府缺乏各邦政府那样完善的机构,使他们永远不可能形成像英国议会和内阁那样完善的权力核心,但是培养他们起骚扰和破坏作用、阻止德国走向海军竞赛、阻止德国走向世界强权和英德对抗的能力,在俾斯麦退休那几年看来可能性仍然是相当大的。在俾斯麦刚刚退休的那几年,甚至是直到1905年以前,英法对抗看上去比英德对抗是更有可能的,英德协调的可能性也比英法协调的可能性要大得多,所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本身也不是必然会发生的。 像王子的寿命长短,这个本身是非常偶然、近乎天命的事情,确实是极大地影响了后来德国的外交路径。而对于德意志帝国那种与其说是像一个联邦国家、不如说是像一个邦联和外交官会议的体制来说的话,国际和国内的外交关系的变革是连在一起、不可分割的,所起的影响力只会更大,不会更小。 问:您怎么理解法西斯主义和君主制复辟之间的关系。 刘仲敬:法西斯主义和君主制之间的关系是相当敌对的。法西斯主义必须依靠群众动员,它必须建立党国结构,必须要建立党和社会组织的直接衔接,因此它需要切断君主和原先各个传统上需要忠君的各个行业团体之间的有机联系。它对君主制的破坏作用没有纳粹党和布尔什维克党那么大,但是起的作用也无疑是破坏性的。这就是为什么像霍尔蒂或者佛朗哥这样主张复辟原有君主制的保守党人,跟国内的企图模仿德国和意大利的亲法西斯党派总是合不来,最后的结果不是你战胜我就是我战胜你。在匈牙利和西班牙的情况就是,亲法西斯的党派基本上被亲君主制的党派彻底击败和消灭了,往往还需要采取政变的方式。在罗马尼亚这样亲法西斯党派势力比较强大的地方,安东内斯库将军不能说是像霍尔蒂或佛朗哥那样是君主派的忠实代理人,但是即使是他,在外交上非常依靠德国和意大利的情况下,也仍然需要通过政变式的手段实行清党,消灭本国的准法西斯团体。这就可以看出,依靠群众运动起家的团体离不开群众运动,它和依靠君主制起家、本能地厌恶群众运动和大众民主的那些团体之间,存在着阶级性的、习惯性的和宪法性的深刻矛盾。这个矛盾只能在存在更大的、更危险的共同敌人的情况下暂时被压下去,一旦这个危险解除又会重新浮出水面。 5-8 medium.com/@LiuZhongj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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