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各种思想观念的最终来源
稍微仔细考察一下,我们就可以发现,无论是哪一个文明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总是会出现许许多多的各种各样的理论观念。那么,所有这些五花八门的理论观念的来源是什么呢?人们能随心所欲
创造出思想观念来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先来考虑一下有关外星人的形像问题。在当代的电影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有关外星人的形像。这些形像当然是人们想象出来的。但仔细考察一下,我们就不难发现,所有这些外星形像其实都是我们地球上的人类所见过的,大自然中存在过的各种动植物形像、包括我们人类自身形像的变形、夸张和组合。我们决不可能百分之百凭空想出一个外星人形像。同理,我认为,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整个理念系统中,各种理论体系的思想观念也不可能凭空产生,只可能来自于人们的现实生活。
一般来说,有四个方面的现实来源。一是来源于行政、市场和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所具有的公律、定律、法则、规则体系(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这逐渐占据了各主要理论观念的主要部分);二是来源于自然现象、自然规律及各种自然科学理论的启发;三是来源于历史上旧有的风俗习惯的影响;四是来源于人类自身的动物性基因本能。例如,西方历史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等级制以及马基雅维里的理论、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显然受行政系统规则系列的影响,中国历史上的儒家和法家理论也是受行政系统规则系列的制约;而中国历史上的杨朱的“一毛不拔”观点及西方历史上洛克的政府理论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则受市场规则系列(契约神圣)的影响;而基督教的理论则多少受到自然科学中地球中心论(托勒密)的影响,佛教的生命轮回则受自然界中天文现象的循环和昆虫蜕变形态现象的启发;而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着的弱肉强食的理论(强权即公理)以及同性恋属非法的观念,则是显然受到动物界现象及人类自身基因本能的影响。到了近现代,我们更能在各种各样的思想理论体系中看到三大社会工具规则系列的强烈影响。如马克思的理论、凯恩斯理论,均是建立在对失调的市场系统的负面作用的批判之上,而哈耶克的理论则是建立在对失调的行政系统的负面作用的批判之上,邓小平的理论则是建立在对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不同作用的肯定之上。
另外,文明社会历史上曾出现过的,打着各种各样“天命”、“天道”、“自然法则”、“自然规律”、“天赋权利”等等旗号出现的各种思想哲学观念,若仔细分析,在其背后我们都可以发现三大规则系列的影子。例如,拿西方近代出现的所谓天赋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四个权利来看,第一个的背后是市场原则和理念原则在起作用,第二个是在反对行政等级制,第三个和第四个更主要是市场规则的具体体现。再比如共产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背后也能明显看见行政规则的作用。进一步地,在各种各样针锋相对的理论观点中,我们也都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或者是不同的社会工具规则之间的对立,或者是同一社会工具规则系列之内的第一和第二定律之间、第一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对立。
最后,让我们再举一个大家十分熟悉的例子。我们知道,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后,遭到当时国内许多思想界和文艺界知识分子的反对。为什么呢?因为毛的讲话实际上论述的是大敌当前的情况下共产党行政系统内的规则,而思想文艺界知识分子们信奉的是理念系统的规则。两种规则在许多地方是截然相反的,自然,毛的观点和思想文艺界的观点也就水火不相容了。在战争时期、从行政
系统的角度看,毛的观点显然是正确无比的;而从理念系统的角度看,尤其从和平时期的角度来看,毛的观点则显然在许多地方是不妥的了。
下面,我们把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主要理论观点、法律原则、人权观念等列表如下,并指出其相应的最终思想来源:
表1:
人权原则及法律原则 | 例证及内容 | 直接来源 | 间接来源 |
自由和平等原则 | 《法国民法典》第7、8、488条 《德国民法典》第1条 |
| 市场公律; 理念第二定律、第二法则; 原始社会风俗 |
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所有权自由) |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 《德国民法典》第3条 | 市场私有制规则 | 第一市场法则 |
契约自由原则 | 《法国民法典》第1101、1134条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 | 第二市场定律; 市场意志自主规则; | 市场公律 |
契约神圣 |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 依法成立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 市场第二定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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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号公约》 | 我们自相联合缔约,结成公民团体并从而颁布、制定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条例、典章,预期最能符合且使益于殖民地的公共利益。 | 市场契约; 理念结社 | 市场公律; 理念公律 |
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 |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 市场规则; 理念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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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自由权、平等财产权、追求幸福权 | 《弗吉尼亚权利宣言》(1776) 《法国人权宣言》(1789) 《世界人权宣言》(1948) 《欧洲人权公约》(1953) | 行政第二法则; 市场公律; 理念第二定律、法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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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 | 工作权、发展权、参政权、生存权、从事宗教权、结婚权、受人道对待权 | 行政第二法则; 原始风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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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尔恩(A.J.M;lne) 1986年 | 生命权、要求正义权、受帮助权、自由权、被诚实对待权、礼貌权、儿童受抚养权。 | 行政第二法则; 理念公律; 市场公律; 原始风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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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公正原则(一) (任何人不能作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 各国法律 | 日常生活中的经验 | 行政公律;市场公律 |
自然公正原则(二) (仲裁人必须听取双方 当事人的意见) | 各国法律 | 日常生活中的经验 | 行政系统均衡原理;市场系统均衡原理 |
遗嘱自由原则 | 《德国民法典》第1937条 | 私有制规则;意志自主 | 市场公律 第一市场法则 |
过失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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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限制原则 | 《法国民法典》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证并事前补偿时,不在此限。”) | 行政公律; 行政第二法则; 原始风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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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则(一) (本次判决受以往判例的约束) | 英国普通法 | 风俗原则 | 市场惯例 |
遵循先例原则(二) (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 | 英国普通法 | 行政下级服从上级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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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先于权利原则 (救济先于权利) | 英国普通法 | 市场规则(重视签定契约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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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重于形式原则 (权利先于救济) | 英国衡平法 中国法系 | 行政规则(重命令的内容而轻发布命令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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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优先原则 | 美国法律体系 | 理念系统第二法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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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法理 | 大陆法系 | 理念系统原则 | 行政第二定律 |
罪刑相适应 |
| 市场等价交换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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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法定 |
| 第一行政定律; 第二市场定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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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原则 | 美国宪法、《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 市场公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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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 | 英国普通法系、美国宪法 | 市场仲裁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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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 | 中国法系 | 行政公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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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诉讼模式 | 英、美普通法系 | 市场仲裁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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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把中外历史上一些重要思想家的观点及其来源列表如下:
表2
思 想 家 | 思 想 观 点 | 来 源 |
老 子 | 小国寡民。 | 风俗公律 |
孔 子 |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 行政等级制规则 |
墨 子 | 尚同。兼爱。 | 行政原则。 行政第二法则 |
杨 朱 | “物利不由义……物我兼利”。“损一毫以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列子》)“贵己”、“为我”。 | 市场原则。 反对行政原则。 |
孟 子 |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 行政第二法则。 |
韩非子 | 势(术)法 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 行政原则; 行政第二定律 |
西塞罗 | 行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行政官。 (《论法律》) | 行政公律 |
阿奎那 | 法律无非是达到共同幸福的理性秩序。它由对共同体负有照料责任的人制定并公布。 | 行政公律; 第二行政法则。 |
加里克里斯 | 自然本性决定强者比弱者得到的多一些,这就是公正。公正就在于优者统治劣者,优者比劣者占有更多。(《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商务,1964,29页) | 生物界中的弱肉强食原则 |
基督教会 | 可以容许私有财产的存在,但私有财产的使用应有利于公共利益。(《经院经济思想》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4卷,279页) | 市场规则; 第二行政法则。 |
圣 • 奥古斯丁 | 人们若果真的决心不相信任何自己不能完全知晓的理,那么人类社会中便没有什么事物可以免受威胁了。(《信之功用[26]》) | 市场第一法则 |
马基雅弗利 (Machiavelli, 1469-1527) | 国家的外交依靠实力,君主无需用道义和诺言来约束自己。国家利益是政治行为的唯一准则,为此君主可以使用暴力、欺诈、违约等一切手段。 | 生物界弱肉强食规则。行政命令可变规则、目的(效果)大于手段(程序)规则 |
马丁.路德(Mart- HER,1483-1546) | 世俗权力的存在是上帝的意愿,是人们的需要,因此人们必须服从王公,即使这些王公是不公正之人。“我主基督把我们的灵魂和躯体置于皇帝和世俗法之下。” | 行政公律 |
J.加尔文(Jean Calvin1509-1564) | 经商致富的才能是上帝的一种恩赐,财富是一种天意的安排,追求财富是符合道德的。 | 市场原则,市场法则。 |
让.博丹(Jean Bo- Din1530-1596) | 国家主权(共同意志)是凌驾于所有臣民之上的、最高的、绝对的权力,其中包括未经臣民同意就为他们制定法律的权力。君主(共同意志的代表)不应受到立法机构的任何限制,包括不受前任及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 | 行政命令——服从原则;行政“命令可变”定律 |
康德 | 每个人都有能力就生活里什么是好的作出他或她自己的决定。每一个人都应该被允许去形成他们自己的关于何者为好的概念、去作出他们自己的选择、计划和决定。社会必须对每个人作出决定的能力以及他们对那些决定承担的义务表示尊敬。社会不应该把个人当做达到目的的手段。它应该在价值上把每个人看做他们自身的目的,而不是聚积某些目标的工具。 | 由市场自愿交换的原则派生出来。 |
罗素 | 自从公元前600年直到今天,哲学家们可以分为希望加强社会约束的人与希望放松社会约束的人(《西方哲学史》(上),22页,商务。1986) | 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和互补 |
基督教价格主义 | 所有的基督徒都是基督身体的组成部分,任何部分受损,都是整体受损;整体部分受损了,必将作用到构成整体的每一个基督徒。 | 行政系统的整体观念 |
最后,我们再把世界上一些重要宗教的礼俗制度及道德戒律的来源列表如下:
表3
宗教类别 | 宗教制度的内容 | 来 源 |
婆罗门教、印度教 | 种姓制度 | 生物界弱肉强食; “遵从先例”的风俗定律; 行政“等级”法则。 |
犹太教 | 1、 同族债奴,每7 年(服役满6年)释放一次。 2、 “禧年制度”:每逢禧年(7×7=49年)即免除所有债务、释放所有奴隶(包括异族)。 | 原始社会规则和行政等级制、市场阶级制的一种折中。 |
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 | 禁止一切利息,或禁止高利贷。 | 原始社会互助的风俗。 |
犹太教法典 | 看护墓地(犹太人的墓碑比皇家的宫殿更可贵) | 原始风俗;市场个人至上规则 |
基督教 | 人人皆兄弟,人人应互爱 | 原始社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