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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反对马列主义政党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0月29日02:05:0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王海东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从这句话来看,把列宁主义当作马克思主义的人在中国大有人在。但是,列宁主义不是马克思主义。至少不是货真价实的马克思主义。如果说列宁主义确实与马克思主义有点关系,也只能将其称之为假冒伪劣的马克思主义。那么,列宁主义里面到底有没有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呢?肯定是有一些的。否则,列宁主义就无法打著马克思主义的旗号欺世盗名了。正如假冒伪劣在产品包装方面必须货真价实一样。列宁主义所产生的最为恶劣的影响,就是抓住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说过的一些话不放,恶意鼓吹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蓄意抹杀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合法性,任意扩大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适用范围,不仅将马克思主义变成了一只教条主义的替罪羊,而且将马克思主义变成了一块极权主义的遮羞布。列宁主义的这种最为恶劣的影响,全部来源于一本极尽歪曲篡改马克思主义之能事的书。这本书就是《国家与革命》。目前,国内种种反对宪政改革的言论,无一不是以这本书作为理论依据的。要想为宪政改革扫清思想障碍,就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把这本书批倒批臭。

  (一)歪曲篡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包括国家起源、国家性质、国家机器、国家消亡等重要内容。

  关于国家起源,恩格斯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在这段话中,恩格斯非常清楚地表达了三个观点。第一个观点是: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第二个观点是:国家的存在表示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第三个观点是: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由于恩格斯将这里所说的社会解释为存在著阶级和阶级矛盾的社会,所以我们可以把恩格斯的前两个观点理解为:国家是存在著阶级和阶级矛盾的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的存在表示社会不可能通过原有的各种社会力量自我解决阶级矛盾。但是,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把恩格斯的前两个观点理解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如果我们这样理解恩格斯的前两个观点,国家和社会在如何对待阶级矛盾的问题上就毫无区别了。如果国家和社会在如何对待阶级矛盾的问题上毫无区别,恩格斯的第三个观点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如果恩格斯的第三个观点变得毫无意义,恩格斯的前两个观点也就变得难以置信了。这样一来,我们就变成了《国家与革命》的受害者。不仅会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的科学论述不屑一顾,而且会对歪曲篡改这种科学论述的歪理邪说深信不疑。不错,恩格斯在论述阶级矛盾时确实使用了“不可调和”这四个字。但是,恩格斯在使用这四个字的同时还使用了另外四个字“无力摆脱”。由于阶级矛盾既是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又是一种“无力摆脱”的矛盾,所以矛盾双方要想避免“在无谓的斗争中将自己和社会消灭”,就必须“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就必须通过这种力量来“缓和冲突”,以便达到“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目的。由此可见,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的科学论述来看,国家和社会在如何对待阶级矛盾的问题上不是毫无区别而是有所区别。对于社会上的不同阶级来说,也许只能用阶级斗争的方法不能阶级调和的方法来解决阶级矛盾。对于国家中的所有成员来说,也许只能用阶级调和的方法不能阶级斗争的方法来解决阶级矛盾。

  关于国家性质,恩格斯指出:“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在这段话中,恩格斯指出了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第一种性质就是国家的阶级性,第二种性质就是国家的超阶级性。从国家的阶级性来看,国家是统治阶级镇压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国家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正如恩格斯所说:“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但也例外地有这样的时期,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从国家的超阶级性来看,国家是与控制阶级对立、减少暴力冲突的社会需要相适应的工具。因此,国家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正如恩格斯所说:“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僻远的地区,这种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几乎若有若无的,像有时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某些地方所看到的那样。但是,随著国内阶级对立的尖锐化,随著彼此相邻的各国的扩大和它们人口的增加,公共权力就日益加强。就拿我们今天的欧洲来看吧,在这里,阶级斗争和侵略竞争已经把公共权力猛增到势将吞食整个社会甚至吞食国家的高度。”但是,《国家与革命》却把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简化成了一种性质:“国家是特殊的强力组织,是用来镇压某一个阶级的暴力组织。”这就是说,国家只有阶级性没有超阶级性。如果国家只有阶级性没有超阶级性,国家就不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了。如果国家不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我们就不得不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的科学论述表示怀疑了。如果我们不得不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的科学论述表示怀疑,我们也就不得不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性质的科学论述迷惑不解了。由此可见,在国家起源和国家性质这两个相互关联的理论问题上,《国家与革命》采取了一种瞒天过海的骗子伎俩:歪曲篡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性质的科学论述的目的,是为了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的科学论述;歪曲篡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的科学论述的目的,是为了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性质的科学论述。

  关于国家机器,马克思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项最大的开支,即常备军和官吏。公社存在本身就是对那至少在欧洲是阶级统治的通常累赘和必要伪装的君主制度的否定。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但是,无论廉价政府或‘真正共和国’,都不是它的终极目的,而只是伴随它出现的一些现象。”“公社的真正秘密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再不应该像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摧毁,这正是大陆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我们英勇的巴黎同志们的尝试正是这样。”在这段话中,马克思指出了国家机器的两个不同组成部分。第一个组成部分是民主法治机器,第二个组成部分是官僚军事机器。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已经表明:民主法治机器是一种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相适应的、可以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加以利用的国家机器,官僚军事机器是一种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不相适应的、必须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加以摧毁的国家机器。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国家最多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的方面,直到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国家制度这一整堆垃圾抛掉为止。”但是,《国家与革命》却把国家机器的这两个不同组成部分混为一谈:“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是一个东西。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有系统地使用暴力的组织。”这就是说,民主法治机器同样是一种官僚军事机器。如果民主法治机器同样是一种官僚军事机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对于国家机器就只能有两种选择了:要么全部摧毁,要么全部利用。不管全部摧毁还是全部利用,被摧毁的只能是民主法治机器,被利用的也只能是官僚军事机器。由此可见,《国家与革命》不仅歪曲篡改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机器的科学论述,而且试图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引向一条用官僚军事机器替代民主法治机器的邪路。

  关于国家消亡,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的阶级对立,也就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迄今在阶级对立中运动著的社会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雇佣劳动制)。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但是,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当国家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任何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现代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生存斗争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为都消失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了。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在这段话中,恩格斯指出了国家消亡的实现条件。这个实现条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全面建立。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一旦全面建立起来,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差别就不复存在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差别一旦不复存在,阶级社会就变成了无阶级社会。阶级社会一旦变成无阶级社会,社会就不再需要国家来充当自己的代表了。社会一旦不再需要国家来充当自己的代表,国家就开始自行消亡了。从国家消亡的实现条件来看,国家消亡不必等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出现。只要将资本主义社会转变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就必然会踏上自行消亡的不归之路。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著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但是,《国家与革命》却认为即使已经全面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可能自行消亡。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但是它在另一个方面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所以在这个范围内,还需要有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国家正在消亡,因为资本家已经没有了,阶级已经没有了,因而也就没有什么阶级可以镇压了。但是,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因为还要保卫容许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要使国家完全消亡,就必须有完全的共产主义。”这样一来,消灭资产阶级法权就变成了国家消亡的又一个实现条件。如果消灭资产阶级法权是国家消亡的又一个实现条件,那么在无法消灭资产阶级法权的情况下,我们就只能相信这种荒谬绝伦的说法了:“在第一阶段,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是完全成熟的,还不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由此就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著‘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著资产阶级的法权,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的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甚至还会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我们一旦相信了这种荒谬绝伦的说法,我们就一定会相信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著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尽管这时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也许只能以思想分歧作为划分标准了。由此可见,《国家与革命》不仅歪曲篡改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消亡的科学论述,而且试图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著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反马克思主义观点寻找理论根据。

  (二)歪曲篡改马克思主义的暴力革命学说

  马克思主义的暴力革命学说,包括暴力革命的必要性、暴力革命的合法性、暴力革命的适用范围等重要内容。

  关于暴力革命的必要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在叙述无产阶级发展的最一般的阶段的时候,我们循序探讨了现存社会内部或多或少隐蔽著的国内战争,直到这个战争转变为公开的革命,无产阶级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而建立自己的统治。”这就是说,暴力革命的必要性取决于阶级斗争的发展趋势。当阶级斗争日趋激化的时候,暴力革命就有必要性。当阶级斗争日趋缓和的时候,暴力革命就没有必要性。而阶级斗争的发展趋势又取决于控制阶级对立、减少暴力冲突的国家职能能否充分发挥。如果控制阶级对立、减少暴力冲突的国家职能不能充分发挥,阶级斗争就必然会日趋激化。如果控制阶级对立、减少暴力冲突的国家职能能够充分发挥,阶级斗争就必然会日趋缓和。但是,《国家与革命》却把暴力革命的必要性解释成了暴力革命的不可避免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暴力革命不可避免的学说是针对资产阶级国家说的,……资产阶级国家由无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代替,不能通过‘自行消亡’,根据一般规律,只能通过暴力革命。……必须不断地教育群众这样来认识而且正是这样来认识暴力革命,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部学说的基础。”这样一来,《国家与革命》就把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说过的话放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头上了。

  关于暴力革命的合法性,恩格斯指出:“暴力在历史中还起著另一种作用(除作恶以外)即革命的作用;暴力,用马克思的话说,是每一个孕育著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是社会运动借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摧毁僵死硬化的政治形式的工具,——关于这些,杜林先生一个字也没有提到。他只是带著叹息和呻吟的口吻承认这样一种可能性:为了推翻进行剥削的经济,也许需要暴力——你们看,真遗憾!——因为暴力的任何应用,据说都会使应用暴力的人道德堕落。尽管在每次革命胜利以后,道德和思想都有显著的提高,他还要这么说!而且这话是在德国说的,在那里,人民可能被迫进行的暴力冲突,至少有一个好处,即扫除三十年战争的屈辱在民族意识中造成的奴才气。而这种没有生气、萎靡不振、软弱无力的僧侣思想,竟要历史上最革命的政党来接受!”这就是说,暴力革命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革命目的而且取决于革命方法。如果试图用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革命方法即纵容作恶来进行暴力革命,暴力革命就不具有合法性。如果试图用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革命方法即避免作恶来进行暴力革命,暴力革命就具有合法性。由于暴力革命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革命目的而且取决于革命方法,所以社会道德水平就必然会成为判断暴力革命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最终标准。如果社会道德水平在革命胜利之后提高了,我们就可以得出暴力革命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如果社会道德水平在革命胜利之后降低了,我们就不能得出暴力革命具有合法性的结论。但是,《国家与革命》却认为暴力革命的合法性仅仅取决于革命目的而不取决于革命方法:“剥削阶级需要政治统治是为了维持剥削,也就是为了极少数人的私利去反对绝大多数人民。被剥削阶级需要政治统治,是为了彻底消灭一切剥削,也就是为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去反对极少数的现代奴隶主——地主和资本家。”这样一来,《国家与革命》就把暴力革命说成了一种可以肆意剥夺少数人合法权利的多数人的暴政。

  关于暴力革命的适用范围,恩格斯指出:“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但是,对财产差别的这种政治上的承认,决不是本质上的东西。相反地,它标志著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这种民主共和国已经不再正式讲什么财产差别了。”在这种情况下,“有产阶级是直接通过用普选制来统治的。只要被压迫阶级——在这里就是无产阶级——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这个阶级的大多数人就仍将承认现存的社会秩序是唯一可能的秩序,而在政治上成为资本家阶级的尾巴,构成它的极左翼。但是,随著无产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选举资本家的代表了。因此,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在现今的国家里,普选制不能而且永远不会提供更多的东西;不过,这也就足够了。在普选制的温度计标示出工人的沸点的那一天,他们以及资本家同样都知道应该怎么办了。”“可以设想,在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旧社会可能和平长入新社会,比如英、法、美……”“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这就是说,暴力革命仅仅适用于不存在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并不适用于存在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因为,在那些存在民主共和国的国家中,也同时存在著资本主义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的可能性。但是,《国家与革命》却认为恩格斯的说法早已过时了:“特别是帝国主义时代,银行资本时代,大资本主义垄断时代,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时代表明,无论在君主制的国家或最自由的共和制国家,由于要对无产阶级加强镇压,‘国家机器’就空前地加强起来,它的官吏和军事机构也就骇人听闻地扩大了。现在,整个世界历史无疑正在比1852年广阔得无比的范围内把无产阶级革命的‘一切力量集中起来’去‘破坏’国家机器。”那么,恩格斯的说法是否过时了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问题,只能根据当代资本主义的实践活动来加以回答。

  从当代资本主义的实践活动来看,恩格斯的说法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国家与革命》的预言彻底破产了。产生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帝国主义,不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而是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从十六世纪开始,在经历了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漫长发展过程之后,十九世纪达到高潮,二十世纪走向衰落,大约持续了四百多年。当这一阶段随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而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当殖民地国家独立运动的蓬勃兴起为跨国公司的全球化发展扫清所有障碍的时候,资本主义才开始进入了一个自身发展的最高阶段。这个自身发展的最高阶段就是社会主义。由于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所以资本主义不仅有可能和平长入社会主义,而且必然会通过两条途径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第一条途径是股份制经济,第二条途径是福利国家。马克思曾经指出: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恩格斯也曾经指出:“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著和垄断著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私人生产停止了,而且无计划性也没有了。”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研究过股份制经济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作用,但是他们却从未研究过福利国家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作用。这不能不是一个令人遗憾的理论缺陷。不过,这个理论缺陷的出现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其原因在于:早在十九世纪就已经略露端倪的福利国家,直到二十世纪才开始逐渐变得羽翼丰满。福利国家一旦变得羽翼丰满,福利政策就必然会变成资本运行的决定因素。福利政策一旦变成资本运行的决定因素,雇佣劳动就必然会转化成为福利劳动。雇佣劳动一旦转化成为福利劳动,劳资双方就必然会将劳动力视为人力资本。劳资双方一旦将劳动力视为人力资本,劳动力就不再是一种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了。正如日本学者武川正吾所说:“到了资本制高度发达阶段,社会政策具有促进劳动力去商品化的作用(即劳动者的生活依赖于劳动力市场的程度减弱)。”“资本制作为福利国家的环境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是因为,如上所述,福利国家有可能和劳动力的商品化这一资本制的前提条件相抵触。”

  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的历史过程中,股份制经济所发挥的历史作用是将私人资本转化成为社会资本,福利国家所发挥的历史作用是将劳动力商品转化成为人力资本。股份制经济和福利国家一旦同时出现,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就必然会同时出现。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一旦同时出现,社会主义社会的两个基本特征就必然会同时出现。社会主义社会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旦同时出现,按劳分配就必然会变成社会公认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一旦变成社会公认的分配原则,利润分享就必然会变成劳动收入的重要来源。利润分享一旦变成劳动收入的重要来源,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差别就必然会不断缩小。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差别一旦不断缩小,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矛盾就必然会逐渐缓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矛盾一旦逐渐缓和,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就必然会失去人心。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一旦失去人心,议会斗争就必然会变成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议会斗争一旦变成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和平长入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一旦和平长入社会主义,那些自称社会主义的国家就不得不低下头来,向那些自称资本主义的国家学习如何建设社会主义了。那么,社会主义究竟在哪里呢?是在那些自称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呢?还是在那些自称资本主义的国家中呢?看来,这是一个谁也说不清楚的问题。因为,当代资本主义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无论在哪个国家中,资本主义都必将变得越来越少,社会主义都必将变得越来越多。

  (三)歪曲篡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

  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包括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无产阶级专政的合法性、无产阶级专政的适用范围等重要内容。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资本的生存条件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完全是建立在工人的自相竞争之上的。资产阶级无意中造成而又无力抵抗的工业进步,使工人通过联合而达到的革命团结代替了他们由于竞争而造成的分散状态。于是,随著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基础本身也就从它的脚下被挖掉了。它首先生产的是它自身的掘墓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这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取决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承担著两个十分重要的历史使命。一个历史使命是推翻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一个历史使命是建立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从这两个历史使命来看,无产阶级不能只解放自己,必须在解放自己的同时解放全人类。否则,无产阶级就不能最终解放自己。因此,只有把专政对象局限于无产阶级的敌人,无产阶级专政才是必要的。如果把专政对象扩大到无产阶级的同盟军,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不必要的了。但是,《国家与革命》却把无产阶级专政的专政对象从无产阶级的敌人扩大到了无产阶级的同盟军:“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政权,集中的强力组织,暴力组织,既为的是镇压剥削者的反抗,也为的是领导广大民众即农民、小资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这样一来,《国家与革命》就把无产阶级专政描绘成了无产阶级暴政。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合法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这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合法性取决于生产力发展。如果能够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无产阶级专政就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如果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无产阶级专政就能够具有合法性。如果不能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无产阶级专政就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如果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无产阶级专政就不能具有合法性。但是,《国家与革命》却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合法性不是取决于生产力发展而是取决于阶级斗争:“劳动者需要国家只是为了镇压剥削者的反抗,而能够领导和实行这种镇压的只有无产阶级,因为无产阶级是唯一彻底革命的阶级,是唯一能够团结一切被剥削劳动者对资产阶级进行斗争,把资产阶级完全铲除的阶级。”为了完成阶级斗争的任务,《国家与革命》把建立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条件:“马克思在国家和社会主义革命问题上运用的阶级斗争学说,必然导致承认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即承认不与任何人分享而直接凭借群众武装力量的政权。”这样一来,《国家与革命》就为那些试图利用恐怖手段实行个人独裁的极权主义者找到了一个名正言顺的借口。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适用范围,马克思指出:“……至于讲到我,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经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这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仅仅适用于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资本主义社会一旦转变成为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因为,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就已经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个基本特征是公有制,第二个基本特征是计划经济。后来,马克思又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为社会主义社会补充了半个基本特征。这半个基本特征就是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保留了资产阶级法权,所以只能算作半个基本特征。马克思认为,这半个基本特征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唯一区别。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将会继续存在,按劳分配将被按需分配所替代。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都可以称为无阶级社会,都不存在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但是,《国家与革命》却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一个阶级社会:“实际上,这个时期必然是阶级斗争空前残酷、阶级斗争形式空前尖锐的时期,因而这个时期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因此,“一个阶级的专政,不仅对一般阶级社会是必要的,不仅对推翻了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是必要的,而且,对介于资本主义和‘无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之间的整整一个历史时期都是必要的,只有了解这一点的人,才算领会了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实质。”这样一来,《国家与革命》就把无产阶级专政从过渡时期延长到了整个社会主义时期。

  综上所述,我们从《国家与革命》中可以看出:列宁主义不仅不是马克思主义,而且是一种罪大恶极的歪理邪说。从十月革命到现在,这种歪理邪说不仅欺骗了我们将近一个世纪,而且使我们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屡遭重创。曾经使我们深受其害又被我们抛入历史垃圾堆的斯大林模式及文革闹剧,就是这种歪理邪说的两大历史罪证。是时候了!是彻底肃清列宁主义的恶劣影响的时候了!让我们一致行动起来,把马克思主义请到中国来,把列宁主义赶出中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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