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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的基本特征 一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09日01:34:2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独立农会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一年

前言 

本文属于漫谈性质的文章,汇集了不同的农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观点,反映了不同时代不同背景的中国农民的生活,充份的论述了中国农民的基本特征。

  土改的本质

  作者 蔡咏梅 写于 二零一零年

  土改前农民是自由民,土改后不仅土地得而复失,      而且被牢牢地拴在土地上,逐渐变为壹种新式农奴,   国家则变成新的唯壹农奴主数年前,前中国社斗院副院长于光远来香港演讲,题目的经济改革。他说:改革后,   大家生活得比过去地主还好。那时我们在陕北搞土改,不吃糠的就算是地主。听到此,   我第壹个念头就是:那妳们共产党人当年为甚么要搞土改?进而想问:土改自然使地主   和地主的子孙倒了楣,沦为万劫不复的贱民,那农民呢?他们又得到了甚么好处?

  中国农民的悲惨状况终身难忘

  我曾在我们四川安县的农村当过三年知青,这短短岁月为我壹生留下了许多终身难   忘的回忆,而最难令人忘怀的是中国农民的悲惨状况,而那已是土改后二十年了。不说   农民壹贫如洗,连温饱都未能实现。生产队中除了几家劳动力很强的,其他农民可以说   全年没有吃过几顿饱饭,连裁秧打谷子最吃重的农忙时候,也只能吃半干半稀的瓜菜饭。   在田里劳动时为填饱肚子,他们常摘未熟的豆荚生著吃;挖红薯壹边污壹边吃,吃得满   嘴唇污泥。而农民还告诉我,这日子已很好了。他们是与六○年时大灾荒相比。这个生   产队本两百多人,大饥荒饿死了壹百多,有的甚至是全家死绝。农民向我回述那段悲惨   可怖的日子时,仍余悸犹存。

  那时每个赶场天,在我们生产队通往黄土场的壹个并不很陡的山坡上,总会发现壹   两具倒毙的尸体,都是饿得虚脱了的农民赶场回家,因衰竭无力气爬完这道坡,壹倒下   去就再也站不起来。那条山坡路我走过很多次。每壹次我想到我脚下的路上曾倒毙过很   多饿殍就背心发凉,甚至在夏季。

  要把我听过见过的农民的悲惨故事壹壹写下来,需要写厚厚壹本书。

  当过知青的人现在回忆起他们的苦日子总是充满自怜自哀,仿佛是世界最可怜的人,   其实比我们更可怜的是农民。当年许多知青面对比我们低下的农民常不免有壹种沾沾自   喜的优越感,而这种优越感有时甚至可以用来平衡知青受屈的心理。

  农子农孙被拴死在土地上

  记得有壹次我和生产队队长及队上几个男社员有事上四十里外的县城,因为要上饭   馆,我带了粮票,而农民都是用帕子包了大米去换饭。我们知青是城里来的,因每年要   回家探亲为理由可以排了大米去公社调换粮票,但农民没有这种特权。在上街吃饭要粮   票的时代,我们安县的农民出路都是带著大米,用壹块布包了,然后到那种可以换饭的   乡镇小饭铺,用饭铺的秤小心秤个六两或八斤白米换壹碗没盐没菜的白饭。这种大米换   饭的方式只在乡镇小县城通行,在我长大的成都就从未听说过这回事。那次我就想,这   些农民如果要到成都怎么办?

  这种制度的设计似乎已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他们的土地上了。我们生产队的农民的   活动范围几乎不超过方圆几十里,最远不过是到县城看病,或到邻近的德阳、绵阳这类   中等城市挑化肥,卖竹编箩筐。到城市生活是他们连想也不敢想的事。知青常以讥笑玩   弄农民的愚昧为乐,现在才明白这种愚昧是因为他们的贫困,以及被强迫隔绝于城市文   明之外的生态造成的。

  两三年后,知青开始陆续回城。我有个男同学回城时,队上的男青年农民很羡慕他,   说我们这壹辈子只有在乡下完事了,男同学即回答他说,“因为妳们是龙(农)子龙   (农)孙嘛!”话很刻薄,但却是冷酷的现实。

  壹直到人民公社解散,土地实行承包,农民才首次可以自由地前往城市,但他们被   城里人称为“盲流”(现在叫民工)。他们享受不到城里人的种种福利,干的却是城里   人不层于干的脏臭累话路,他们是城市中的边缘人,社会的二等公民。

  前几日读贾平凹新出的自传小说。作者诉说毛泽东时代壹个陕西农家少年在贫穷,   在城乡分隔的歧视环境中挣扎奋斗的悲哀,令人伤感也令人深思。按那个时代的阶级分   类,贾平凹应该是翻了身的贫下中农,政治上的红五类,但是他们未感受到做人的尊严。

  土改是农民命运的分水岭

  某日与人闲聊,谈到农村改革,我突发疑问:怎么会是土地承包?土地不是土改时   已分给了农民,农民连地契都拿到了吗?后来参加互助组、合作社,农民不是拿土地、   拿犁具耕牛入股吗?就是后来成立人民公社,不是说为集制所有制,社员共有吗?现在   人民公社解散了,农民不是该拿回他们的土地?有人说,土地是国有的。那何时收归国   有,法律依据又何在?我以此询问过许多人,包括大陆的农业专家,但没有人可以回答。

  这个问题太大,最好让学者们去研究,但我们却很容易认清这样壹个事实,即土改   前后农民的生态的戏剧性大变化。土改是中国农民命运的分水岭。土改前,农民可能没   有土地,但他壹定是自由的,他可以为甲地主做长工,或为乙地主做佃农,也可以不种田到城里打工做小生意,甚至可能因勤俭奋斗自己当上地主。在   走投无时也可以去当兵吃粮或落草为寇。土改后,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但两三年后土   地失去,而且随之失去的是自由,不能离开被限定的土地(合作社、公社生产队),不   能随自己意生产耕作,有个时期壹点自留地,多喂两只母鸡,当官的就会来割资本主义   尾巴。《中国青年报》记者卢耀刚在他的《大国寡民》壹书中说,“合作化不久,就是   高级社,就是人民公社,再加上户藉制度,农民被牢牢地管住了。”可以说土改前,农   民是自由民,土改后农民实际已逐渐成为壹种新式农奴,而国家成了最大而且唯壹的新   农奴主,大概也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农奴主。

  土改前租地主的佃农向地主交租,土改后全中国的农民向国家交公粮,不知公粮算   不算地租?

  农民史无前例的被依附于土地

  中国是几千年传统农业国,以农为本,农民从来是第壹等国民,近代工商业兴起,   务农仍然是不被人看轻的职业。我父亲解放前即因羡慕农家乐壹度萌生过下乡务农的贪   头(幸好未实行)。土改后至今中国农民的社会地位如何?工农差距与城乡差距如何?   有目共睹,已不必赘说,总之,如壹九五三年梁漱溟为农命所说,工人与农民“有九天   九地之差”。梁漱溟为这句实话受到周恩来的批判和毛泽东的当众羞辱。

  土改似乎是壹出黑色滑稽戏,壹个大讽刺,也像壹场大骗局,打著平均地权耕者有   其田的旗号,用暴力血腥的手段无偿剥夺了几百万地主和自耕农(富农)的土地,让几   万万无土地的中国农民欢天喜地,但绕了壹大圈,最后竟变成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土地兼   并最大的土地集中。中国农民空欢喜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句描述皇权之强大的   话首次真正成为不折不扣的历史现实。

  后来这个大农奴主壹手酿造出惨绝人环的大饥饿,几千万农民在这场人祸中默默饿   死,竟然无灾民成群逃荒流窜城市,亦无陈胜吴广揭竿而起。原因很简单,不是今天的   中国农民更逆来顺受,而是当今国家权力之网铺天盖地,密而不漏,为历史所未有。试   问当此现实,中国何处去寻水泊梁山?这场大劫难早已因几百万地主和自耕农土地被无   偿剥夺而成为全体中国农民无所逃遁的宿命。农民从土改中没有得到甚么,除了奴役。

  横征暴敛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二一年

  县志是地方志最多的壹种,记载壹县之地理、经政、前事、人物、文化等五大类,细分为地域、气候、沿革、山川、关獈、里甲、圩市、城池、官署、学校、庙坛、亭阁、桥梁、物产、古迹、职官、兵防、食货、户口、田赋、风俗、前事、人物、科举、仕进、封赠、著作等内容。这么多的篇目肯定读不完,所以是选读。因为研究农民负担问题,著重读记载田赋的部份。

  清代农民种田要交多少皇粮呢?对此,以广西容县为例。因为容县自明清至民国到现在,其沿革都未有改变,且我能够找到两部容县志,壹部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壹部是壹九九三年《容县志》。关于清代容县的田赋,在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壹田赋》中有详细的记载。清代田赋有实物秋粮米、货币白银两部份,要感知清代的税率,要对大米的价格折算为白银的两,再折算为现代的人民币,需要使用到库平制、市制、国际公制三种计量单位。为方便计算,引用书中的数字全部改用现代记数法表示。各种单位换算包括:1库平斤=596.82克=16两,1两=37.7994克=10钱,1钱=10分,1分=10厘,1厘=10毫,1毫=10丝,1丝=10忽,1石=10斗=100斤,1斗=10升,1升=10合,1合=10勺,土地1顷=100亩,1清亩=0.9216市亩。壹九四九年后,田赋改称为公粮。因为当局推行统购统销政策,以很低的价格收购农民大量的“余粮”,所以统购统销制度下的余粮是田赋的扩张,与公粮合称“公购粮”。当局低价收购农民的粮食,也具有田赋的性质。

  两部《容县志》里有壹大堆人口、土地、田赋、公购粮等数字,读懂这些数字的方法就是逐项验算。验算完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壹田赋》的计算量与壹个中学生壹个月的数学作业差不多。壹九九三年《容县志》则记载有壹九五零年之后,特别是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之后,当局疯狂地搜刮农民的粮食的具体数字。

  壹、下则民田的田赋

  清代容县有下则民田共161990.629亩[1],占田亩总数190361.425亩[2]的85%。

  每亩征亩银0.009两[3],共征银

  161990.629×0.009=1457.91566(两)(地亩银之壹)每亩征折色秋粮米0.0428石[4],每折色米1石折银0.348两[5],折算为银两,得0.0428×0.348=0.01489(两/亩)(每亩秋粮米折银之壹)共征秋粮米

  161990.629×0.0428=6933.1989(石)(秋粮米之壹)秋粮米折银

  6933.1989×0.348=2412.75322(两)(秋粮米折银之壹)折色秋粮米1石科里甲、均徭、驿传、兵款(四差银)0.314两[6],征银数为:

  0.0428×0.314=0.01344(两/亩)(每亩四差银之壹)共征银

  161990.629×0.0134392=2177.02446(两)(四差银之壹)折色米1石加征胖袄、鱼线胶、药材、翎毛、铺垫、水脚银0.00813两[7],征银数为:

  0.0428×0.008133=0.00035(两/亩)(每亩加征银之壹)共征银

  161990.629×0.00035=56.38771(两)(加征银之壹)附:康熙五十年,容县丁人数4867.8丁,征丁银1031.278两。之后实行摊丁入亩政策,雍正五年奉文将丁银摊入地亩内征收,丁随粮纳,计每石民米该占丁0.727丁[8]。

  如何丁银1031.278两摊入地亩内?按下则民田的折色秋粮米肯定是民米,共6933.1989石,折丁数为6933.1989212×0.727=5040.4(丁)

  又每丁征银0.21186两,得丁银数为

  5040.43562×0.21186=1067.86669(两)(唯壹的丁银总数)此数比1031.278两多36.58869两,无法再考究为什么有这壹差异,但把下则民田的秋粮米看作民米应是正确的。把1031.278两分到下则民田共161990.629亩内,得1031.278÷161990.629=0.00637(两/亩)(丁银摊入田亩数)把地亩银、秋粮米折银、四差银、加征银、丁银摊入地亩银相加,得下则民田科率为0.009+0.01489+0.01344+0.00035+0.00637

  =0.04405(两/亩)。(下则民田每亩征银数)

  按当时1石秋粮米折银0.348两,转换为实物田赋是0.1266石/亩,即每壹亩田赋约13斤秋粮米。不过这仅是名义上的田赋,还要加入征收的成本,在后边有说明。

  未加入丁银时的折色秋粮米折银加地亩银等项共征银161990.629×0.03768=6104.08105(两)(下则民田征银数,未包括丁银)二、清代田赋之上则归民职田的田赋

  上则归民职田共292.914亩[9],占田亩总数190361.425亩的0.154%。

  每亩征亩银0.009两[10],共征银

  292.914×0.009=2.63623(两)(地亩银之二)

  每亩科折色秋粮米0.3652石[11],每折色米1石折银0.348两[12],折算为银两,得0.3652×0.348=0.1270896(两/亩)(每亩秋粮米之二)共征米

  292.914×0.3652=106.972(石)(秋粮米之二)

  米折银

  106.9721928×0.348=37.22632(两)(秋粮米折银之二)科率

  0.009+0.1270896=0.13609(两/亩)(每亩秋粮米折银之二)地亩银加折色秋粮米折银两项共征银

  292.914×0.13609=39.86256(两)(上则归民职田征银数)三、清代田赋之中则官学僧道田的田赋

  中则官学僧道田共2284.78亩[13],占田亩总数190361.425亩的1.20%。

  每亩科地亩银也是0.009两[14],共征银

  2284.78×0.009=20.56302(两)(地亩银之三)

  每亩科折色秋粮米0.1656石,每折色秋粮米1石折银0.348两[15],折算为银两得0.1656×0.348=0.0576288(两/亩)(每亩秋粮米折银之三)征米

  2284.78×0.1656=378.360(石)(秋粮米之三)

  米折银

  378.359568×0.348=131.66913(两)(秋粮米折银数之三)科率:

  0.009+0.0576288 =0.06663(两/亩)(中则官学僧道田每亩征银数)地亩银、折色秋粮米折银两项共征银

  2284.78×0.0666288=152.23215两。(中则官学僧道田征银数)四、清代田赋之屯田的田赋

  屯田共11761.72亩[16],占田亩总数190361.425亩的6.18%。

  不征地亩银、四差银、不加征,每亩征折色秋粮米0.0734石[17],每石折色秋粮米折银0.35两[18],折算为银两,得0.0734×0.35=0.02569(两/亩)(折色秋粮米折银之四)(屯田的科率)征米

  11761.72×0.0734=863.310(石)(秋粮米之四)

  米折银

  11761.72×0.02569=302.158587(两)(秋粮米折银之四)五、清代田赋之附征田的田赋

  附征田包括部份“下则归民田”和“猺田”,共14031.38亩[19],占田亩总数190361.425亩的7.37%。

  不科地亩银、不科四差银,亦不加征,每亩仅征折色秋粮米0.0746石[20],每石折色秋粮米折银0.38两[21],折算为银两,得0.0746石/亩=0.0746×0.38=0.02835(两/亩)(每亩秋粮米之五)(科率)共征米

  14031.38×0.0746=1046.7410(石)(秋粮米之五)米折银

  14031.38×0.02835=397.76156(两)(秋粮米折银之五)六、对上述数字的验算

  原文:“实征折色秋粮米9328.5895石,折银3287.194两[22]。”将各田亩征数用电脑中的计算器验算如下:

  6933.1989+106.9722+378.3596+863.3102+1046.7409=9328.582(石)2412.75322+37.22632+131.66913+302.15859+397.76156=3281.56882(两)上述计算的结果,秋粮米比书中数字9328.5895石少0.0076石(7斤6两),折银数比书中数字3287.194两少了5.62518两,差异微小。

  又原文:“实征地亩四差及续编胖袄鱼线胶铺垫水脚等银3714.7726两[23]。”将各田亩征数验算如下:

  1457.91566+2177.02446+56.38770+2.63622+20.56302=3714.52708(两)此数比书中数字3714.7726两少了0.24552两,也是差异微小。

  又原文:“应征丁差银1031.2921两”[24],“合计地丁实征折色银8033.2595两[25]。”验算如下3281.56882+3714.52708+1031.278=8027.37390(两)差异微小,说明理解了书中各数字之间的关系。

  验算结果与书中数字差异微小,说明基本理解各个数字的关系。

  七、嘉庆年间提高田赋

  雍正间容县的田赋,总计是8033.2595两,这是上交户部、工部(加征鱼线胶等银)的数额。收税的成本,比如办事的吏书的工食银、纸墨钱、将零粹银子铸成的标准银锭的费用,将银锭上解朝庭的费用等,全由民众分担。这些费用是有弹性的,成为县太爷和吏员贪污的机会,壹两加收七八钱是常例。对交税的小户,收税的吏员使用大戳计量,致二三分银收到二三钱银。大户交得多的,又有官设银店收取高额熔银费用。到嘉庆年间,田赋浮收现象非常严重。

  嘉庆九年(1803年)四月,容县乡绅控于梧州府,状告官吏刻意多收田赋,知府下令禁官设指定银店,但仍未能控制。嘉庆十壹年,知府又再下令整改,仍未能控制。嘉庆十二年,书吏钟泰串通旧役,坐樻勒收,乡绅又控于梧州府。知府魏札调怀集知县审讯二次,苍梧县令审讯二十二次,到十二月知府自审,查明其历年串同舞弊细节,并定下加耗比例为42%。秋粮米折银价,民米由0.348两/石提高到1.03两/石,职米由0.348两/石提高到0.3738两/石,官米由0.348两/石提高到0.403两/石,猺米不变(0.38两/石)、屯米不变(0.35两/石)[26]。民米折银价提高,应该是因米价上涨的结果,1.03两/石作为嘉庆年间正常年景的米价。

  如何将提高的银数加入雍正年间的田赋之中?

  下则民田秋粮米科率为0.0428石/亩,乘以增加值1.03-0.348,得0.0428×(1.03-0.348)=0.0428×0.682=0.02919两(用电脑的计算器算出)加入到下则民田原税率0.04405两/亩中,得

  0.02919+0.04405=0.07324两/亩(用电脑的计算器算出)上则归民职田秋粮米科率为0.365石/亩,乘以增加值,得0.365×(0.3738-0.348)=0.00942(两/亩)

  加入到上则归民职田原货币税率0.13602两白银/亩中,得0.13602+0.009417=0.14544(两/亩)

  中则官学僧道田秋粮米科率为 0.165石/亩,乘以增加值,得0.165×(0.403-0.348)=0.00908(两/亩)

  加入到中则官学僧道田原货币税率0.06642两/亩中,得0.06642+0.00908=0.07550(两/亩)

  屯田之税率不变仍是 0.02569两/亩。

  附征田之货币税率不变仍是 0.02835两/亩。

  按梧州府批文加收42%之后,各田真实税率分别为:

  下则民田0.10340两/亩;

  上则归民职田0.20652两/亩;

  中则官学僧道田0.10720两/亩;

  屯田0.03648两/亩;

  附征田0.04025两/亩。

  上述结果才是容县嘉庆年间的真实田赋,其征税成本由业主负担。如以以货币形式对比,嘉庆年间的田赋比雍正年间的田赋高得多。但是从秋粮米折银的角度看,雍正时每石秋粮米折银0.348两,嘉庆时下则民田秋粮米折银1.03两/石,即米价提高了。比如以下则民田的真实税率进行实物和货币对比比较,雍正时下则民田名义税率为0.04405两/亩,加42%得真实田赋0.06264两/亩,按当时每石秋粮米折银0.348两,实物田赋为0.17999石/亩;嘉庆时,下则民田货币田赋为0.10340两/亩,按每石秋粮米折银1.03两,得实物田赋为0.1010石/亩。可见,经雍正到嘉庆壹百年间,货币形式的田赋提高了,但是由于米价上涨,折算这实物后田赋反面降低了。

  容县的坤绅在嘉庆时状告官吏刻意多收田赋,出了大力,所以该项田加税少,秋粮米折银由0.348两/石提高到0.3738两/石,差不多没有提高,但该项田的部田赋原来就比较高,在嘉庆时提高田赋后,上则田也还是比下则民田的田赋高得多。

  按各田比例,用加权平均公式计算平均田赋如下:

  0.10400×85%+0.20652×0.154%+0.107203×1.20%+0.03648×6.18%+0.04025×7.37%=0.08840+0.00032+0.00129 +0.00225+0.00297=0.09522(两/亩)

  清代容县的平均田赋有多高?可以从银两、秋粮米化为人民币去感知。0.09522两白银,乘以37.7994换算为现行的国际单位,得3.5994克。按2012年12月22日折银每克6.060元人民币,值人民币21.81元。按嘉庆时米价1.03两/石,0.09522除以1.03得 0.092450石,即是9.2斤秋粮米。这是库平斤,乘以1.2换算为市斤,得11.04市斤大米。除以0.7换算为稻谷,得15.77市斤稻谷。人民币21.81元/亩和15.77市斤稻谷/亩的两数相除,得每市斤稻谷的价格为 1.38人民币元,这与二零壹二年十二月的中国稻米市场行情基本相符。

  通过白银的价格将清代的田赋折算为实物的稻谷的市斤,是为了与壹九五零年后的公购粮进行比较,因为公购粮是收实物的。

  咸丰四年至同治三年,容县会党首领割据容县城,所有地亩粮米各册荡然无存。同治四年,知县徐延旭令民自报田亩,只征得六千余两。之后,知县陈师舜组织查田,全部田亩改为民田,分九个等级,将原额8033.259两分摊,不再加入嘉庆年间提高下则民田折色秋粮米折银部份,另加42%征收[27]。

  八、代替清代田赋的公购粮有多高?

  因为民国时期连年内战外战,所以民国壹朝不是壹个正常的朝代,田赋肯定高于清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清代的田赋改为公粮,且全为实物形式。另外,当局又实行统购统销,大量低价收购对农民的粮食,名义上是收购农民的余粮,对田赋进行十倍以上的扩张。虽然叫做收购,但价格只有真实价格的壹半。官方不断提高农民的“卖粮”任务,而且把大多数粮食调出。成立人民公社之后,农民因为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也失去了对于粮食这壹重要财产的处分权,当局需要收购多少粮食,只需给干部们下壹道命令,农民的粮食就会顺利“入库”。

  壹九九三年《容县志》写道:

  “1955年上半年开始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根据农户土地的数量、土质和自然条件优劣,评定出单位面积常年产量,然后从定产数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三项后即为余粮。国家定购余粮80%~90%,对于富农的余粮定购率适当提高到95%,统购数量在正常年景下三年不变。全县11个区146个乡镇,粮食常年定产103123.8万公斤,三项扣除后有余粮1789.57万公斤,定购1467.79万公斤,为余粮82%,平均每人负担43.6公斤。[28]”

  用“粮食常年定产103123.8万公斤”这壹个数字,和1954年容县的的田亩(水田)数349600亩,计算得单位面积产量为1031238000÷349600=2949.77(公斤/亩)

  这个结果结果吓我壹跳,亩产水稻2949.77公斤是天文数字。怀疑是错了小数点的位置,应该是10312.38万公斤,平均亩产可能是294.977公斤。查壹九九三年《容县志》,壹九五五年,容县全县水稻平均亩产为290公斤[29]。在壹九五零年代没有化肥的条件下,水稻的单位面积产量不会有大增加,可以把103123800公斤这个数字看作是1950年代容县年度粮食总产量。用年产粮食103123800公斤这壹数字,计算容县农民年人均可支配粮食是多少?

  壹九五五年,容县征公粮9690500公斤[30],人均负担为27.70公斤,亩均负担为27.72公斤。“收购余粮”14677900公斤[31],人均负担为41.96公斤,亩均负担为41.98公斤。公购粮合计24368400公斤,人均负担69.67公斤,亩均负担69.70公斤,或139.4市斤。

  当年人口数为349779人[32],田亩数为349600亩(同上年,田亩两年记载壹次)[33]。先是每亩留种25公斤,乘以田亩数,得种子粮总数为25×349600=8740000(公斤)

  再按年总产量103123800公斤减去公购粮、种子,得103123800-24368400-8740000=70015400(公斤)全县人口349779人,1950年代容县农业人口比例为95% 左右[34],去掉非农业人口,则农业人口数大约为332290人,人平均可支配粮食数为70015400÷332290=210(公斤/人)=420(市斤/人)稻谷磨成大米,出米率为70%,420市斤磨出大米294市斤。每年365天,每天只有0.8市斤大米,肯定是吃不饱的,0.80市斤大米只够成年人壹顿饭。读过上述数字,也就知道自当局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之后,容县农民就没有吃饱饭的可能了。

  壹九五六年,征公粮9062000公斤[35],人均负担25.61公斤,亩均负担26.54公斤。“收购余粮”无数据,而按1955年定下的“壹定三年不变”之说法,应该和1955年相同。

  壹九五七年征公粮公粮9723000公斤[36],人均负担26.83公斤,亩均负担28.47公斤。“收购余粮”14310000公斤[37],人均负担39.49公斤,亩均负担41.90公斤/亩。公购粮合计24033000公斤,人均负担66.32公斤,亩均负担70.37公斤,或140.74市斤。

  当年人口数为362337人[38],田亩数为341500亩(取上年数据)[39]。

  每亩留种子25公斤,乘以田亩数,得种子粮总数为25×341500=8537500(公斤)

  再按年总产量103123800公斤减去公购粮24033000公斤、种子8537500公斤,得容县农民壹年可支配的粮食数量为103123800-24033000-8537500=70553300(公斤)也按农业人口比例为95%,乘以人口数362337,得农业人口数362337×0.95=344220(人)

  年人平均可支配粮食为

  70553300÷344220=205(公斤/人)=410(市斤/人)因为人口增加和耕地减少,人均可支配粮食比上年又减少。

  壹九五八年,由于人民公社的建立,当局对于农民的粮食进行掠夺的过程更加容易了。全年征公粮9749000公斤,人均负担26.68公斤,亩均负担29.80公斤。“收购余粮”28150000公斤,人均负担77.045公斤,亩均负担86.06公斤。公购粮合计37899000公斤,人均负担103.73公斤,亩均负担115.86公斤。

  壹九五八年人口数为365361人[40],田亩数为327100亩[41]。农民人均可支配粮食是多少?

  每亩留种子25公斤,乘以田亩数得

  25×327100=8177500(公斤)

  再仍然按年总产量103123800公斤,减去公购粮37899000公斤、种子8177500公斤,得容县农民壹年可支配的粮食数量为103123800-37899000-8177500=57047300(公斤)也按农业人口比例为95%,乘以人口数365361,得农业人口数为362337×0.95=347093(人)

  年人平均可支配粮食为

  57047300÷347093=164(公斤/人)=328(市斤/人)农民年壹年只有328市斤稻谷,229.7.4市斤大米,每天只有0.63市斤大米。

  对于这几年对农民粮食的掠夺,《容县志》写道:“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粮食由大队统壹管理,以大队为单位交纳公购粮。当时,受‘大跃进’影响,浮夸风盛行,队与队之间互打高产擂台,放‘高产卫星’,虚报粮食产量。‘容县高产卫星’最高亩产上报1.5万公斤,参照浮夸数对粮食进行大收大购。1957年粮食征购实际入库1431万公斤,1958年下达任务3005万公斤,完成2815万公斤,比1957年增购96%;1959年又下达任务3286万公斤,入库3602万公斤,比1957年增购151%。全县1884个集体食堂,实行粮食供给制,壹日三餐集中开饭,又吃了过头粮,加上大办钢铁,大办水利也耗用了不少粮食。造成1959~1961年粮食紧缺,出现严重粮荒。粮食缺,肉类少,农村人口普遍营养不良,不少地方出现水肿、干瘦、妇女子宫脱垂、小儿营养不良等病症以及不正常死亡现象[42]。”

  壹九五九年征公粮9703000公斤,人均负担26.79公斤,亩均负担29.66公斤。“收购余粮”36020000公斤,人均负担99.44公斤,亩均负担110.12公斤。公购粮合计45723000公斤,人均负担126.28公斤,亩均负担139.78公斤[43]。当年人口数为362228人[44],田亩数为327100亩(取上年数据)[45]。每亩留种子粮25公斤,乘以田亩数327100亩,得种子粮总数为25×327100=8177500(公斤)

  再按年总产量103123800公斤,减去公购粮45723000公斤、种子8177500公斤,得容县农民壹年可支配的粮食数量为103123800-45723000-8177500=49223300(公斤)也按农业人口比例为95%,乘以人口数362228,得农业人口数为362228×0.95=344117(人)

  年人平均可支配粮食为

  48869800÷347093=141(公斤/人)=282(市斤/人)282市斤稻谷可以磨出197.4市斤大米,每人平均每天只有0.54市斤大米。

  每天只有半斤米下肚,肯定饥饿到极点,有人饿死是肯定的。1959年到1961年,容县连续三年人口减少,平均年增长率是—19.02‰。1958年有人口365361人,1959年有人口362228人,比上年减少3133人。1960年有人口346502人,比上年减少15726人。1961年有人口344904人,比壹年减少1598人。三年累计减少人口人20457人[46]。

  用数字进行对比,是最能够说明问题的科学方法。清代虽然有地主,但是壹县之粮食即使有很大部份转到地主手上,也还是大部份留在地方。毛泽东登基之后,田赋全部收取实物,然后将大量的粮食外运。清代在嘉庆后,容县田亩的平均田赋是0.0952两/亩,按嘉庆时米价折合实物秋粮米是12市斤/亩,或者稻谷17市斤/亩,而壹九五九年公购粮是139.78公斤/亩,即279.56市斤/亩。再严格地区分壹下清亩与市亩,按1清亩等于0.9216市亩,以清亩计算容县壹九五九年的公购粮,为257.64市斤/亩。这两个数字,反映了两个相隔四十年的朝代的田赋和高低简直是天壤之别。在清代,土地所有人向朝庭交纳的田赋是15.77市斤稻谷/亩,而在壹九五九年的公购粮是257.64市斤稻谷/亩。注意到从清代到壹九五零年代,中国大陆尚未有化肥使用,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增加不会很大,最多每亩增加数十斤,但是田赋却增加二百多斤。请记住壹组数字,清代容县的田赋是每亩16市斤稻谷,壹九五九年的公购粮是每亩257.642496市斤稻谷,农民负担的公购粮是清代田赋的十六倍。直到算是回归“正常”之后的壹九六零年到壹九六九年,容县年平均公粮8242000公斤[47], 年平均收购余粮16396500公斤,公购粮合计24638500公斤[48],亩负担82公斤,即160斤[49],是清代田赋的十倍。可以想象,从壹九四九年到壹九七九年的三十年时间,当局从农民手中护取的公购粮折算为白银,已经大大超过满清二百七十年的田赋的价值。

  壹九四九年以来,毛泽东统治集团对于中国农民的横征暴敛的很多数据,就写在各地用简化字编写的县志里。毛泽东的暴政,白纸黑字明明白白的记载著,虽然被刻意淡化,但仍然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暴政记录之壹。这壹段已经过去了五十多年的历史,在不久的将来肯定要被清算。

  索     引

  1.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田分九等,下则民田包括下上则、下中则、下下则三等,为低等级之田。

  2.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3.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4.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5.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6.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7.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8.光绪二十三年《容县志》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第1页。

  9.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0.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1.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2.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3.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4.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5.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6.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7.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8.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19.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20.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21.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3页。

  22.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4页。

  23.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4页。

  24.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4页。

  25.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4页。

  26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6页。

  27.光绪二十八年《容县志》卷九《经政志田赋》第6页。

  28.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七篇《粮油》第壹章《粮油收购》第壹节《粮食统购》,附该页图片(局部)29.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五篇《农业》第三章《农业生产》第三节《作物种植》。

  30.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四篇《财政税务》第壹章《财政》第壹节《收入 容县历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31.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七篇《粮油》第壹章《粮油收购》第壹节《粮食统购》。

  32.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三篇《人口》第壹章《总量分布》第壹节《总量 容县人口统计表》。

  33.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五篇《农业》第二章《生产条件》第壹节《耕地 容县部分年份耕地面积和人均占有耕地演变情况表》。。

  34.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三篇《人口》 第三章《人口构成》第二节《行业职业构成》。

  35.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四篇《财政税务》第壹章《财政》第壹节《收入 容县历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36.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四篇《财政税务》第壹章《财政》第壹节《收入 容县历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37.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七篇《粮油》第壹章《粮油收购》第壹节《粮食统购》。

  38.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三篇《人口》第壹章《总量分布》第壹节《总量 容县人口统计表》。

  39.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五篇《农业》第二章《生产条件》第壹节《耕地 容县部分年份耕地面积和人均占有耕地演变情况表》。

  40.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三篇《人口》第壹章《总量分布》第壹节《总量 容县人口统计表》

  41.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五篇《农业》第二章《生产条件》第壹节《耕地 容县部分年份耕地面积和人均占有耕地演变情况表》。

  42.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七篇《粮油》第壹章《粮油收购》第壹节《粮食统购》。

  43.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七篇《粮油》第壹章《粮油收购》第壹节《粮食统购》。

  44.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三篇《人口》第壹章《总量分布》第壹节《总量 容县人口统计表》。

  45.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五篇《农业》第二章《生产条件》第壹节《耕地 容县部分年份耕地面积和人均占有耕地演变情况表》。

  46.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三篇《人口》第壹章《总量分布》第壹节《总量 容县人口统计表》,在第三篇《人口》 第二章《人口变迁》 第壹节《自然变动 容县历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表》中是减少11623人。

  47.取十年平均数,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四篇《财政税务》第壹章《财政》第壹节《收入 容县历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48.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十七篇《粮油》第壹章《粮油收购》 第壹节《粮食统购》。

  49.按壹九六四年水田亩数计算,忽略清亩与市亩差异。壹九九三年《容县志》第五篇《农业》第二章《生产条件》第壹节《耕地 容县部分年份耕地面积和人均占有耕地演变情况表》。

  土地制度

  作者 赵振军 写于 二零一四年

  摘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属性实际上构置了壹个陷阱:人们往往只注意到表面的使用权,而背后的所有权却被掩盖了。在征地过程中,农民表面上只是卖掉了使用权,但实际上是连同所有权壹起让渡了,这是壹个极具欺骗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是明的,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是暗的,而拿走使用权就拿走了所有权才是最要命的。这正是农民失地贫困成为“三无”人员和“圈地运动”愈演愈烈的制度根源。

  关键词: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农地征用农地股份制随著社会转型和农村改革的发展,围绕农村土地制度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随著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农地被大量征用及其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更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那么当前的农地制度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围绕农地制度产生的壹系列问题为什么愈演愈烈?

  壹、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特性: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的理论根源集体所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实现形式。土地是农业生产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所有制最主要的就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从理论上说,农村集体是由农民组成的,集体所有就是农民所有。但深究农地集体所有制运作的实际过程就会发现,集体所有与农民所有并不是壹回事,原因就在于农地集体所有制是壹种特殊形式的所有制。

  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虽然法律上是土地的主人,但实际上他能把握和切实感受到的却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在壹般所有制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是简单直接的:所有权决定和产生使用权,使用权根植于或依附于所有权。但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中两者虽然背后的连接实实在在--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正是基于其集体所有权才获得的,但表现出来的却是像雾像雨又像风,虚无飘渺,扑朔迷离。从理论上看,好像是农民的农地集体所有权产生了他的农地使用权,但实际上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却起到了隔断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链接的作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规定是“农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这造成了壹种假象:集体掌握所有权,农民行使使用权。两种权力“井水不犯河水”,各自独立行使。这已经是严重的误解,但更严重的问题还在后面:集体本来是由个体农民构成的,集体的权力来自于农民的权力。但壹旦以集体的名义存在的时候,集体好像成了壹个独立的东西,“外在”于具体的农民之外,可以独立存在并行使所谓属于集体的权力--土地的所有权。似乎农民有了使用权就是妳的土地权益的具体表现或体现,是妳的所有权权益的实现结果,好像使用权就是农民在这种所有制中的全部权力,所有权是别人--“集体”的事情,有了使用权妳就不必再关心所有权了,两种权力互不统属。这样,农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演变成了两种互相分裂的权力--农民的使用权和集体的所有权(处置权)。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就此失去了对自己土地所有权应有的敏感。但问题在于在所有制中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两种权力是不平行的:所有权决定使用权,使用权依赖于、受制于所有权。放弃所有权的诉求必然意味著经济利益上的被剥夺。农地集体所有制的这种制度特性正是导致当前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被肆意侵犯的制度原因。

  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土地征用的巨大热情当然首先导源于严重偏低的土地价格。但在人地矛盾如此尖锐的中国,征地补偿价格为什么会如此低廉?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实际的或潜在的逻辑之壹就是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征地壹方购买支付的,或者确切地说,农民卖出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征地壹方付出代价得到的也确实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因为作为交易壹方的农民,土地的所有权并不由他个人直接控制和掌握,他能够拿出来交易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所以至少表面看来那些“正常”的征地过程是壹个“公平”的交易过程:征地壹方用壹个相当低廉的价格购买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农民以壹个双方基本认可的价格卖了自己对那块土地的使用权。双方交易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当然要比所有权低廉。

  然而在这个表面平静的现象背后壹个巨大的事实却被悄然掩盖了: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哪里去了?

  表面上看,在征地过程中买方购买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卖出的表面看来也是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是以背后的所有权为基础的,所有权在形式上又以使用权为凭证和依托。使用权实际上是壹个符号,代表著或体现著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这个符号在其他条件下也许没有特别的意义,但农地集体所有制却赋予它极为丰富的内涵。当征地行为发生的时候,征地壹方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壹般的土地使用权,但对于处于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来说,他卖出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就丧失了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征地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对交易双方是不对等的:对征地壹方来说,他交易的就是他得到的,始终是土地的使用权;但对农民壹方来说,直接交易的是土地使用权,但壹旦交易完成,农民失去的实际上不仅是土地使用权,还包括隐身在使用权背后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以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为主的全部土地权益,而且是永久失去!

  在这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特定制度属性实际上构置了壹个陷阱,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人们往往只看到甚至只感受到表面的土地使用权,而背后的土地所有权却被掩盖了:表面上看,农民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是以背后的人人有份的集体所有权为后盾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壹般逻辑是所有权决定使用权,但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下的真实逻辑却是所有权“依附”于使用权,“挂靠”在使用权的名下。使用权丧失(卖掉)以后,所有权也就无处寄托和体现了。所以,农民表面上只是卖掉了使用权,但实际上是连同所有权壹起让渡了,这是壹个极具欺骗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是明的,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是暗的,而拿走使用权就拿走了所有权才是最要命的。对于农民的土地权益来说,这才是农地集体所有制最为重要和本质的制度特性,也是农民失地贫困成为“三无”人员(无业无地无保)和“圈地运动”愈演愈烈的病根。

  当前征地过程中按照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本身就是建立在这种不合理的集体所有制陷阱的基础上的。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是土地的所有者。但按原用途计算补偿价格表明,无论是征地壹方还是官方都没有把农民当作土地的所有者对待,补偿价格并没有包含所有权,而只是支付了“原用途”的价格。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买方是按照耕地的原用途计算并支付买价,但在买卖行为发生后农民已经不可能再按原用途使用这块土地,即原用途已经结束。土地在未来的产值与原用途已经没有关系,不能再用原用途推算。特别重要的是,在买卖行为发生后,农民失去的表面上看是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比所有权低的价格购买。但问题在于,使用权丧失以后农民的对这同壹块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没有了。所以,认为购买的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就可以相对低价并不合理。这种认识显然正是受了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的蒙蔽,在征地壹方,则是不自觉或无意识地利用了这个陷阱。

  当农民丧失所有权以后,意味著他已经永远不可能获得土地可能的用于其他用途的收益,土地在未来的可能的增值已经与他永远无关。按照壹般的所有权的逻辑,本来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他应该是有权分享土地的未来收益和增值的。而实际上,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土地的未来增值已经不是壹种潜在的可能收益或不确定收益,而是壹种稳定的可预期收益。所以征地行为对农民土地未来收益的剥夺不仅是对农民的可能剥夺,而且是现实剥夺,或者对农民看得见的未来的实实在在的剥夺。因此,鉴于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这种特殊关系,征地过程或土地交易过程必须考虑农民的当前农业收益以外的那些潜在收益或可能收益,并把这些收益作为土地定价的重要依据,否则就是对农民的剥夺或抢劫行为。

  在关于当前征地问题的讨论中,除了征地壹方,几乎社会各界都认为当前的征地补偿价格太低,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成为共同的呼声。但有关各方却都没有发现补偿太低的根本原因究竟在哪里。所以就频频纠缠于所谓的“前三年产值”的多少倍这样的枝节问题,甚至国家救济失地农民的政策也只是专注于提高这个倍数和标准,延伸的做法也不过是关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细节。但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属性看,这根本就是不得要领。离开或看不到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放弃土地所有权的诉求,执著于派生的使用权永远不可能根本解决失地农民的贫困破产,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圈地”运动的扩张和土地腐败的蔓延。

  由于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或能直接把握的只是使用权,农地所有权虽然也属于农民,但由集体行使或代行,并不直接由农民个人掌控,农民对农地所有权没有概念或感觉,所以才“崽卖爷田心不痛”。农民卖地好像是卖的别人的地,没有农民觉得自己卖了自己的地。农民说卖了自己的地,也不过是说卖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或卖了自己使用的那块地。在农村,农民所谓的“自己的地”实际上都是指的属于自己使用的那块地,农民从来不把土地看成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在农村当征地过程发生,农民在被拿走土地的时候,他感到的只是使用权的丧失,是以后没有地种了,并没有把这个问题上升到财产权的高度认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财产权也没有了,自己的土地永远成了别人的。专家学者们也只是看到了表面的现象,关心农民以后的生计,但为什么造成生计困难却没有想到根在农地所有权的暗地流失。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不仅陷进了农民,也陷进了专家和学者。

  改革开放以来仅农地征用壹项农民就损失了数万亿元人民币。这种对农民的巨大剥夺之所以能够发生,地方政府成为市场主体是原因之壹,而在理论上的合法性却有赖于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正是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使得主管部门、专家学者和农民纷纷迷失,对地价失去了根本的判断力,丧失了“基准价”,进而丢掉了抗衡征地暴力的根本武器。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虽然法律上是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承载者,但实际上他能把握和切实感受到的只是使用权。土地所有权虽然法律上或理论上属于农民,但他无法直接和实际操控和行使。由于与所有权的这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农民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再加上农村组织制度上的缺陷,相对于征地壹方,农民的抗争处于明显弱势,在与征地壹方的博弈中,农民“师出无名”,几乎是“出师未捷身先死”,很难有效抗衡和抵御外部对自己土地权益的这种侵犯。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征地过程中农民感受到的只是使用权的丧失,而实际上他的所有权也已经壹并丧失了,这是壹个极具欺骗性的过程。而征地壹方及相关各方却无意间利用了这壹制度陷阱肆无忌惮地获得巨额暴利。由于没有发现低价的根源,不能从根本上予以抵制,所以尽管普遍认为地价偏低,却拿不出有力的论据反对。结果补偿价格就只是在具体的青苗估算等细节问题上纠缠,即使农民壹方占有上风也不过蝇头小利,买方即使再“大度”也仍然是巨大的赢家。征地运动愈演愈烈,表面上或直接的动因是低价刺激,实际上农地集体所有制下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的特殊性才是“圈地运动”疯狂扩张的根本原因。前者提供了征地运动的巨大动力,而后者剥夺了土地主人保护土地的合法权力和最强大的武器。

  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实践逻辑:农民是怎么丧失所有权的?

  1、土地卖了比自己种著合算,所谓谈判也就是“蒙事”

  有研究人员在山东泰安、淄博、滨州等地的农村调研同样证明了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的巨大危害:尽管农民普遍对自己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无权强烈不满,但同时却又觉得真要较真自己又理不直气不壮:因为“土地是国家的”,自己只是受权使用。何况土地在自己手里1亩地1年收入也不过几百块钱,搭上时间和精力,还要承担市场风险。卖出去弄好了就是几万块,还可以省出时间出去打工。所以农民觉得即使卖得低点也比自己种著合算。

  所以就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农民壹方面认为地价太低,卖地卖得心疼,另壹方面却又想方设法、甚至偷偷摸摸去卖地。在滨州某县调查时笔者就多次听说这样的事情:壹旦听说某单位要买地,周围的农民就会千方百计托关系找朋友与买地方接洽,希望能把自己的地卖给对方。征地过程成了典型的买方市场,征地壹方姜太公钓鱼,根本不愁买不到地。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甚至唯恐自己开价高了吓跑了开发商,做不成这笔买卖,卖地农民自降地价,自相残杀的事情时有所闻。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当有人来征地的时候)“谁有本事谁使,谁卖了谁沾光”。

  土地征用的过程特别是对于那些非公益性质的征地过程来说,本来应当是壹个完整的市场交易过程。但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交易双方谁也没有真正的市场交易的概念。不仅官方和以官方为后盾的开发商如此,甚至在农民自己看来所谓谈判也就是“蒙事”,多弄壹点是壹点。本来专家学者们还以为征地补偿价格太低,竭尽全力为农民奔走呼吁,但作为当事人的农民自己却反倒好像捡了便宜,得了不义之财,即使谈判抗争也是“外强中干”--做做样子吓唬吓唬开发商,争取多“蒙”点钱,对方要是真的顶住,农民自己就会主动妥协让步。

  在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下,表面看好像是因为土地产值农民自己种不如卖了合算,实际是因为农民没有所有权,农民的“算计”只是在土地使用权的圈子里转悠。结果就是农民再“精明”也注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即使他算计到骨子里也只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最重要的土地所有权并未进入他的视野。今天农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对土地所有权根本就没有感觉,这与土改前农民拿土地当命根子很不壹样。特别是那些40、50岁以下的农民从来也没有意识到土地对自己的就业、保障等的重要性,或者意识到了也认为那不是自己的东西,根本靠不住,不如趁著开发的机会先拿到现钱再说,免得过了这个村可就没了这个店。至于拿到现钱以后靠什么活命,特别是年老、有病和发生意外以后怎么办根本就不去想,或者想了也认为不可能靠土地去解决。因为在土地集体所有制陷阱下,农民从来就没觉得这是自己的东西,又怎么可能指望它颐养天年?“卖了钱装到自己口袋里,不卖土地是村里的,最多归自己耕种,妳说哪个合算?”

  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地不经农民同意就擅自征地,表面上是“漠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侵犯农民权益,实际上更根本的原因在于在这些官员的潜意识里,土地是“公家”的,政府(也就是他们这些“父母官”)就有权力随时决定土地的命运。既然土地是“公家”的,和妳商量是给妳面子,给妳补偿是对妳恩赐,“别给脸不要脸”(这是壹些征地官员挂在嘴边的话),要犯还嫌饭凉,毛病不少!甚至连小浪底水库这样举世瞩目的国家重点项目土地征用手续都不合法,[1]由此可见当前土地制度的欺骗性有多大。

  2、“村民们对土地权利的归属有著非常清楚的认识”

  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不仅在经济上直接构成了对农民的剥夺,更严重的后果还在于它在观念和思想上的毒害。据研究表明,“村民们对土地权利的归属有著非常清楚的认识,田又不是妳的嘛,属于集体的,划给妳,只是暂时妳在使用”。[2]本来,宪法明确规定农地集体所有,但这种特殊的所有制造成的陷阱却给农民造成了这样的印象:农民集体所有不等于农民所有。土地是属于集体的,不是妳自己的!那个集体对于构成它的农民来说成了“彼岸”,成了壹种异己的力量。“在土地管理法对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明确规定下,农民(已经)不可能宣称其个人对土地有著某种所有权”;[2]同时,“在强势的政府面前,亦不可能通过指责政府行为与国家政策相背离来提升其谈判地位,……农民在无法以所有者身份跟镇政府讨价还价的条件下,所采取的策略即是变通交易原则,将对土地产权的诉求转变为对基本生存权利的要求”。“生存权成为农民在面对地方政府时最为强硬的权利诉求”。[2]于是出现了壹种与壹般市场交易迥异的奇怪现象:农民讨价还价的理由往往并不是直接指向土地买卖的市场交易过程本身,而是交易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农民抗争的最有力的武器不是交易显失公平,而是自己在土地被征用以后的基本生存权力这壹道义武器--其实这也正是实际过程的真实写照。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基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农民不可能直接向政府提出产权要求,而是(只能)策略性地将其转变为对基本生存权利的诉求,它成为农民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最为强硬的道义武器”。[2]但问题在于,“在与政府(国家)的交涉中,基本生存权固然是最为强硬的理由,但它的基本性同时也意味著它极低的阀限”。[2]于是农民的抗争从开始就决定了结果,“给妳涨了壹点,妳再去闹呢,也莫得好大个理由了”。[2]农民抗争的目标不过是最基本的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力,而实际上,绝大多数抗争甚至连这个最低目标也没有实现。

  另外,农民在这里对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时使用的这个“闹”字传神地表达了在集体所有制陷阱下农民所受到的深刻毒害:连农民自己都把自己正当的维权抗争看成了“闹”,就更不用说外界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官员们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了。其实真实的情况远比这糟糕: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不仅陷进了农民,连专家也被搞得晕头转向,有人,在集体所有制下,“如果农民作为个体,其拥有的仅是对土地的使用权,而绝非所有权或者说产权”。[2]所有权的承担者就只剩下了那个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了,内部所谓集体的代表和外部政府与开发商等各种觊觎农地权益的势力争先恐后、肆无忌惮地攫取和掠夺也就不足为奇了。

  3、倒逼还是内生?

  有研究人员认为,相对于被征地的农民,作为农地流转中介的(地方)政府与城市土地开发商之间有更多利益上的相互依赖性,也更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这种关系“倒逼”到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中来,农地产权就会丧失任何规则的保护,就出现了现在经常见到的局面,政府总是站在开发商壹边,在征地时千方百计压低地价,降低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解决的办法是掐断政府与城市开发商之间的这条土地关系纽带。[3]

  这好像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掐断了政府与城市开发商之间的这条土地关系纽带就能保证失地农民的权益吗?另壹个问题是,政府与城市开发商之间的这条土地关系纽带能掐断吗?

  其实对农民来说,征地过程实际上分成了两个过程:外部性过程和内部性过程。相应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受损既有外部性原因,也有内部性原因。在外部,征地过程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即农民(集体)与征地壹方(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的关系;当这个关系结束,土地所有者壹方拿到补偿款或卖地款以后还有第二个过程,即收益在“集体”内部的分配问题。实际上,这两个过程都可能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其中的任何壹个过程失控都足以构成对失地农民的致命剥夺。

  当前所谓提高补偿标准实际上只是针对了第壹个过程,即外部性过程。如前分析的那样,即使只是针对这个外部性过程的对策即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也根本就是驴唇不对马嘴,在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帮助掩盖了普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放弃土地所有权的诉求,执著于派生的使用权注定不可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个过程则更是完全被忽略了。基层“集体”组织以农民代表的名义擅自独立与征地壹方交易,把农民隔离于谈判过程之外,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处置权甚至知情权。这样即使提高了农地补偿标准,失地农民也不壹定就能摆脱困境,他壹样可以拿不到卖地款!或者只拿到极少的补偿,依然难免穷困破产甚至沦为流民的命运。

  因此仅仅讨论外部市场问题是不够的,影响农民土地权益的还有内部问题。也就是说,即使解决了外部市场问题,土地收益还存在壹个在农民“内部”怎样分割的问题:农民与“集体”或“集体”的代表--乡村基层干部以及其他乡村精英的利益分配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而这恰好是当前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害的另壹个重要根源:农民之所以出卖土地拿到极低的补偿,当然首先是征地壹方给出的价格太低;但另壹方面,这极低的补偿还要受到乡村基层“集体”组织的层层克扣,农民最后到手的往往是蝇头小利。在许多地方,农民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地到底卖了多少钱?当前绝大多数农民关于土地的抗争,原因往往在于后者--对于“集体”暗箱操作、贪污腐败的不满和抗议。

  显然,无论是外部性过程还是内部性过程对农民造成的剥夺,都与当前的农地制度设计有关,或者说,都根源于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由于这个陷阱的存在,在面对外部性过程的时候,农民没有谈判权,在土地交易的市场上沦为任人宰割的羔羊,土地交易形成了壹个奇怪的市场:作为土地主人的农民没有谈判权,作为征地壹方的开发商遁形,作为交易中介的地方政府赤膊上阵,直接代表开发商与乡村基层干部谈判决定土地交易价格,谈判的结果大多数情况下秘而不宣,卖地的农民不知道自己的地卖了多少钱。作为农民代表的乡村基层干部在上级政府、自己的顶头上司的强大权力压力和腐败利益驱动下实际上不是来谈判,而是来接受壹个预定的价格,是来“签字”的。

  这样,在第壹个过程中农民就已经开始不可避免的被剥夺了。在接下来的第二个过程即内部性过程中,农民的噩运还在继续:由于集体所有制陷阱的存在,属于这个集体的任何壹个农民虽然都有确定不移的土地所有权,却都不能确定自己真实的所有权指向。于是在第壹个过程中他们被隔离在谈判交易过程之外成了局外人,在接下来的第二个过程中的被剥夺也就不可避免:他们大多数情况下不知道自己的所有物被出卖的真实价格!甚至自己的土地已经被卖了,农民还不知道!

  所以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利益被剥夺不是外部倒逼,而是农地制度内生的结果。内生是根本的,倒逼是辅助的。倒逼和内生都根源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先天缺陷,根源于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要真正“掐断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土地关系纽带”,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就必须切实改革农地集体所有制。不解决这个根本问题,政府也是壹个经济人,即使掐断了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纽带,政府本身也会成为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入侵者,也可能与其他什么商结成利益联盟去侵犯农民利益,农民利益还是没有保障。

  三、集体所有制去魅化

  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是农地集体所有制内生的壹种制度属性。在计划经济时代,集体所有制陷阱虽然也造成农民所有观念的错觉,但在高度集权的体制背景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根本壹致”,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英雄无用武之地”,缺乏兴风作浪的相应条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并无大碍;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著利益分化和社会成员(部分)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制度的任何漏洞都会被人为放大,集体所有制陷阱这样的根本缺陷更会受到格外追捧,成为有关各方借以谋取暴利、蚕食农民土地权益的极好武器。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农地集体所有制的这种制度缺陷,实事求是地认识和看待农地集体所有制,从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选择理想的农地公有制实现形式,有效规避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

  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内,在城市(工业)主要实行全民所有制,农村(农业)实行集体所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的两种基本形式。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农地制度逐渐被人为地赋予意识形态属性,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体现,农地集体所有制被神圣化了。甚至虽然随著改革的深入,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已成共识,但这种有“多种实现形式”的公有制却主要还是指的城市的公有制或国有企业的公有制,也就是过去所说的全民所有制,往往并不包括农村的集体所有制。

  资本主义也有计画,社会主义也有市场,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并不是判定社会性质的根本标准。从历史上看,集体所有制并非社会主义的专利,实行集体所有制更不壹定就意味著社会主义,两者没有必然联系。中国历史上的村社所有制,上个世纪30年代阎锡山在山西实行的土地村公有案,以色列的集体农庄制度,都是集体所有制。但这些显然都不是社会主义,它们更不壹定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发展要求。所以,人为地强制赋予集体所有制意识形态属性,违背了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逻辑。那种把农地集体所有制看作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神圣不可动摇的观点不过是壹厢情愿的教条主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农村实行的这种农地制度是壹种不完全的农地制度,是壹种农地制度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壹大二公”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壹种中间状态。虽然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经济制度“与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几乎没有任何决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比,它赋予农民壹定程度和壹定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论是对农业生产的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还是整个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来看,都是很大进步”。[4]但它既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唯壹实现形式,更不是最后形式或最高形式。

  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壹个工具,它本身并不自然带有制度属性,就如壹切武器壹样,既可以用来匡扶正义,维护公正,也可以用来杀人越货,助纣为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实行的是从上到下的集权体制,“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根本壹致”,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的经济联系和利益纠葛基本上不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人相当于国家下属的壹个分支机构,代行日常管理职权,并不掌握独立的经济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完全不同,社会的每壹个“单位”都演变成了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特殊利益。这种情况下指望上级的权威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廉洁高效已经失去了制度合理性,建立在这种逻辑基础上的集体经济组织领导者的公正清廉只是众多可能的选择之壹。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推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必须附加新的条件和限制,对属于集体的所有权进行清晰的划分和界定,并给予可靠的制度保证,其基本的政策取向就是实行经济上的股份制和政治上的民主制。

  首先是经济上的股份制。批评农地集体所有制,分析其造成问题的机制和原因并不意味著否定公有制,更不代表推崇私有制。实际上,私有制也并不壹定如某些学者想象的那样,不仅私有化不壹定高效率,[5]甚至私有制不壹定就是农民的理想。按照“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思想,借鉴股份制中的金股制度,改革农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国家与个体农民共同所有的农地股份制是农地制度改革的壹种理想选择。[6]

  其次是政治上的民主制。“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形式的种种探索必须要有农民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的落实为保障”。[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所有制必须与现代民主制度共生才可能健康生存,否则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产生专制和奴役。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民主制度,是有效防止少数人以集体的名义肆意侵吞公共利益,成为吞噬集体中个体利益的怪兽的可靠武器,也是当前农地改革在政治制度上的基本要求。

  掠夺农民

  作者 中国网友

  人类把自己生活的星球称为“地球”,尽管这个星球的表面大部分被水覆盖。这是因为,水不是悬在空中的,它也是以地为依托的。地者,土也,土地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物质基础,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壹,领空和领海是领土向空中和海上的延伸。土地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古人云:“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土地是政权的根本,只有正确的土地政策才可以巩固政权,可见土地对于政权是多么的重要。

  马克思视经济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农业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农业就成了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第壹层基石。土地对于农业来说,更是须臾不可离开的物质基础。

  因此,管理好土地,制定好正确的土地制度,就成了任何壹个政权必须慎重考虑的重大原则问题。

  土地有以下三大特点:

  第壹个特点是固定性。何为固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壹是土地是固定在确定的空间、固定在壹定的位置上的,是不可移动的、移动不了的;二是它的面积和体积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无论是整个地球上的全部土地,还是某壹块土地,都是如此,毫无例外。

  第二个特点是双重所有性。自从国家产生以后,地球上可利用的土地基本上被瓜分完了,成为“领土”。当然还有没被瓜分的土地,如南极洲和北冰洋及公海下的土地,那是人类的共同财产,目前还不归哪个国家所有。这里所说的双重所有,是指在壹国之内的国土的所有权,它壹方面确定为这个国家所有,其他国家不得侵占。这是就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来说,国界是界限分明的。尽管还存在著领土争端,但绝大部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经基本确定下来。这是第壹层次上的所有权。

  第二层次上的所有权是指在壹国之内土地归谁所有问题。这个问题很复杂,在历史上呈现不同的情况,有壹个发展过程。远古时期虽然没有国家,但氏族部落也有壹定的地盘,养活壹个人大约需十平方公里的土地。只是由于那时人口稀少、地域广阔,又靠采集、狩猎、捕捞维持生计,所以对土地的固定要求并不强烈,基本上处于游牧状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养活壹个人仅需壹平方公里的土地,饲养家禽后又缩小为半平方公里。到了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仅需壹亩地就可以了。在中世纪,国土中的耕地和宅基地归本国内的国民私人所有,归自家所有的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全部权能;除自耕农外还有佃农,在租佃关系中土地和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到了近现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提高,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被打破,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逐渐发展起来,生产主要不再是为了自家食用,而是为了给社会提供使用价值、自己得到交换价值——利润和货币。土地集中占有使用进行协作生产就成了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于是出现了富农和租地农场主,以及雇农和农业工人。

  马克思预测,私有制必然被社会所有制所取代,但并不消灭个人所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资本论》第壹卷1972年版832页)。但是,这种社会所有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根据马克思的设计,它必须是壹种国有化前提之下的社会佔有,而这个国有化中的国家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所以马克思主义所设计出来的所有制在共产党统治的国家的实践中成了国家所有制,实际上也就是政府权贵的私有制。那麽不否定个人所有制的社会所有制,是否真的存在?是否已经出现了呢?它确实已经出现了,那就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在原始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滋生出壹种新的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实现了真正的社会佔有。国际资本市场的建立,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这种社会所有制突破了国家界限,成为名副其实的真正的社会所有制。但这种社会所有制并不否定个人所有制,而是在保留个人所有权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把个人所有和社会所有巧妙地结合了起来。土地属于不动产,在主权和个人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外国组织或个人也可以租用使用权,从事农业生产。

  遗憾的是,共产党通过暴力革命建立的所谓社会主义国家却没有走这条道路,而是用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冒名顶替了社会所有制。在中国,则是通过土地改革不但消灭了封建地主,而且把进行资本主义经营的富农也消灭了,形成了个体自耕农壹统农业经济的局面,但这绝不是民主革命的任务。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这是古已有之的思想。但是,封建土地占有制度绝不是任何人主观创造的,而是随著生产力的逐步提高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有其历史合理性。因此,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决不能采用剥夺的办法,只能采用赎买的办法。当然,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以后,随著生产力的提高仍然需要把土地集中使用,进行资本主义的集约化经营,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得到土地的农民出租土地(土地入股),然后到农场里去做工,这样壹方面能够更大地发挥土地的效用,挖掘土地的潜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另壹方面,农民不但可以得到财产性收入,而且还可以得到工资性收入,有了双重收入。然而,原社会主义各国几乎都走了农业集体化的道路,把农民的土地,无论是祖辈遗传下来的,还是土地改革中分得的,都划归集体所有了。中国共产党在拉拢农民对付国民党的时候成立了互助组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土地入股还能够分红,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就完全归公了,不再分红了。虽然名义上归集体所有,但事实上农业生产合作社并没有实际的所有权,从种植计划到收获物的处理,合作社都没有自主权,都必须按政府统壹的计划进行。甚至直到现在,村集体仍然没有对土地的处置权。

  第三个特点是三种用途——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公用事业。

  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这是都公认的,没有分歧意见。不管是农业生产,还是工业生产,或者是第三产业,都不能在空中进行,必须占有壹定的土地,土地就成了各种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毫无例外。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资料,比其他产业更重要,因为它需要大面积的土地从事种养业,而不像二三产业和公用事业那样需要面积小壹点的土地盖厂房或办公室。

  土地作为公用事业,如道路、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地等,都属于这壹类。这也是社会所需要的,得到公认的。

  土地作为生活资料,则是被很多人漠视的,包括壹些政府在内。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如同各种生产活动和公用事业不能在空中进行,必须占有壹定的土地壹样,任何人都不可能在空中生活,都必须有立足之地、休息之地、生儿养女之地、修养生息之地。民众住室的宅基地就属于生活资料。如果说并不是每壹个公民都需要具有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的话,那末,作为生活资料的住室宅基地则是任何人不能没有的,否则他就成了没有家的流浪汉。家是每壹个人宁静的港湾,他理应具有壹份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这是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剥夺的。大自然创造了人,同时也给他提供了修养生息的场所——宅基地。正因为如此,所以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并没有把城乡民众的宅基地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据壹些专家考证,国家并没有颁布过这样的文件,并没有发动过这样的运动。可是后来糊里糊涂地也被公有化了,这显然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说是合法的。

  正是由于在土地所有权上存在著上述种种问题,所以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时常被侵犯。侵犯者不是别人,而是政府。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是在宪法上早有规定的,政府理应遵照执行。但是,无论在改革开放前,还是在改革开放后,政府侵犯这种所有权的事情却屡屡发生,这类政策文件壹再颁布。既然归集体所有,集体就应该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全部权能。但是,在实际上,农村集体只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始终没有处置权,然而处置权才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目前中国对耕地的管理,从根本上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宪法第十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能,缺壹不可,否则就是不完全的所有权,就是对所有权的侵犯、剥夺。对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应该制定有关法律,保护其各项权能。但奇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却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十条规定村集体对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营、管理”权。

  在第十四条规定土地在承包期内进行调整的,以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须报上级政府“批准”。

  对财产所有权的买卖、转让,是所有者的壹项重要权能。这样的规定,就是剥夺了村集体对归自己所有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既然土地归集体所有,承包合同是集体与村民签订的,为什么进行调整时和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时还须经上级政府批准呢?政府的手为什么伸得这么长呢?难道所有者不知道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对自己有利?这种“群氓”观点岂不是对群众的最大侮辱吗?

  更为严重的是,中国现行的国家根本大法竟然把国民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也收归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生活资料,不是生产资料,即便是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的时候,宅基地也不是公有化的对象,怎么在现行宪法中做出这样的规定呢?这岂不是没收了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了吗?

  即便是对耕地的使用权,也受到各种限制,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土地如何使用,产品如何处置,村集体都没有自主权,必须遵从政府的统壹计划,光是通过工农产品的剪刀差就把农民相当壹部分劳动成果掠夺走了,约23万亿。改革开放后,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在得到政府认可后才推广开的,承包期和十八亿亩耕地不许他用都是政府定的,村集体没有决定权。政府征用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但不都是为了公共事业,而且政府通过低价征收所有权、高价出卖使用权从中获得巨大利益,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来源,约占百分之五十左右。由此造成的两千多万新“三无”(无土地、无社会保障、无工作)对象,成为发生社会动乱的主要群体。政府滥用征用权,实际上变成了壹种买空卖空、投机倒把的不当行为。如海南,从集体征用土地每亩只给几万元的补偿,壹转手卖给开发商高达70万元,土地收入占财政的58%。全国2010年地方土地财政收入两万七千亿,占地方财政的百分之五十。土地差价转嫁给购房者,其中40%归开发商所有,60%归地方政府所有。这才是形成房价畸高的壹个主要原因。由此形成的高房价使群众望而生畏。

  然而奇怪的是,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对此却缄默其口,在出台的有关政策中不著壹字、有意回避,只是在限制群众购房上大做文章,真是南辕北辙。

  其实,土地问题才是形成高房价的根本问题。只要放开土地管理,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结束中共的专制统治,落实农民土地所有制,让农村集体对归自己所有的土地拥有全部权利,建立起房基地所有权买卖市场和耕地使用权买卖市场,把最重要的土地资源盘活,同时辅之以政府廉价房廉租房的建设,自然就会抑制住房价畸高的发展趋势。

  放开土地管理会不会导致侵占十八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呢?

  不会。不但不会,而且还会增加耕地的面积。这是因为,城市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如果将目前九亿多农村户籍人口中的七亿多转入城镇,每户按四口人计算,就可以腾出壹亿八千万户的房基地,每户按拥有壹亩房基地计算,就是壹亿八千万亩。这壹亿八千万户七亿多人口进入城镇就不需要这么多房基地了,按五层楼房计算,只需壹亿八千万亩的五分之壹,即三千六百万亩就够用了,其余壹亿四千多万亩可以复垦为耕地。这样壹来,原有的十八亿亩耕地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壹亿四千多万亩,变成了十九亿四千多万亩,何乐而不为?这个概算可能不准确,但无论如何城镇民居楼房总比乡村平方占地少,这是确定无疑的。不管城镇民居楼房是多少层,乡村每户民居占地多少,后者都大于前者,前者都只是后者的几分之壹。

  以中国农村户籍人口九亿多和耕地十八亿亩计算,人均只有壹亩多地,其中有14个省人均不足1亩,600多个县人均不足半亩。以目前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每亩净利润平均只有186元。因此,只靠这么少的耕地无论如何也是实现不了小康的,唯壹的出路是减少农业人口。如上所述,如果把七亿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余下的两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就会翻好几番,达到近十亩耕地,以平均四口之家计算,每户就会拥有四十亩,建立家庭农场达到小康水平就不成问题了。

  七亿农业人口离开农村转入城镇后,其原有的土地应如何处理呢?有两种办法:壹个是,原来的耕地使用权和房基地的所有权不变,分别通过使用权市场和所有权市场变现,为进城筹措资金。原住民可以贷款购买,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以低息鼓励购买。同时鼓励城乡大款们投资农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进行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另壹个是,离开农村转入城镇的人原有的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组织收购,政府以贴息贷款予以鼓励,收购以后如何处理由收购方自己决定,政府不再干预。

  房产和地产壹样具有双重性质,既可以作为生活用品,也可以作为投资用品,特别是商品房。如果只把房屋当做单纯的生活资料,政府为了抑制需求,就必然出台政策千方百计限制人们购房;如果也把它当做投资品,用作保值增值,就没有必要出台限制政策了。既然房地产业已经按市场对待,形成了壹定规模的房地产市场,政府就应该按市场规律进行宏观调控,不应该出台限购政策,而应该规范和促进房产二级市场的发展,以满足流动人口和低收入人群的需要。房价的高低同其他商品壹样是由生产(建筑)成本和供需关系共同决定的,抑制房价畸高的发展趋势也只能从这两方面著手,即:壹方面放开土地管理,盘活土地资源,政府不再买空卖空从中牟利,以此降低生产成本;另壹方面,要放开土地供应,促进房产的开发,提供更多的房源,活跃房产市场。只要这样做了,房价畸高的发展趋势就会得到有效抑制。地方财政来源完全不必局限于对土地的征收、卖出,用开征房产税来弥补才是正确的出路,这部分收入可以用于建筑公租房和廉租房,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

  中国的农民为工业化已经贡献了30 万个亿,其中75%来自剪刀差,13%来自农业税,12%来自农民储蓄;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通过强制剥夺农民土地级差收入30个亿,共60个亿。这就充分说明,中国农民已经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正因为中共这样壹次又壹次的剥夺农民,才导致“农民真穷,农业真困难,农村真危险”,以致至今仍然是阻碍全面实现小康的最大障碍。建立民主制度,落实农民土地所有权,修改错误的规定,把土地归还给农民,把最重要的资源怕盘活,就成了当务之急。

  剥夺农民的基本权利

  作者 中国网友

  中共用土地革命作为口号欺骗农民,让农民去充当炮灰,得到政权之后便让农民成为撤底失去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机会与经济自由的农奴。中国好像有壹首爱国歌曲,其中有歌词:“我们生长在这里,每壹寸土地都是我们自己的,无论谁要抢占去,我们就和他拼到底”。可见,爱国的壹个重要内容是保卫自己的土地。那麽,“土地是我们自己的”,有著什麽洋的内涵?

  土地是人生存发展的第壹自然要素,没有了土地,人便失去生活的根基。什麽是家,当然是父母,是兄弟姐妹,是亲情,但家还有另外壹层意思,是指为了生活起居并建立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回家是回到父母身边,也是回到自己生活相依的居所。故乡蕴涵的诗意,有祖传的老屋,耕作的田土,可以抓鱼捕虾的小河,能够摘取果实的野树。人们爱家,爱故乡,很大程度上是爱这壹片属于自己的,世世代代生生相依的土地。

  “土地是我们自己的”,首先表现在土地是具体的个体私有的,是有永久产权,可以转让继承,不能轻易剥夺的。拥有土地私有的权利,是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重要体现和根本基础。

  也许人们没有祖传老屋,没有壹隅田地,但是人们可以在国家之内的任壹荒芜之地开垦,以求立足谋生之地,不会受到阻挠,并有土地产权,所以人们是国家的主人。也许人们不愿到荒芜之地生活,但可以购买己开发的土地,购买费用是对土地原开发费用的补偿,同洋获得土地产权,则人们是国家的主人。也许人们希望在集中了经济活动的城市生活,以便利工作和享受繁华,人们愿意支付因为经济集中而产生的土地溢价,可以购买到属于自己私有的土地,则人们是国家的主人。如果人们不愿开垦不愿购买,租地耕种租地生活,但只要人们有开垦购买的权利,有获得土地私有的权利,即便人们暂时还无私有土地,人们仍然是国家的主人。如果人们无力开垦无力购买,政府还得给人们壹块生存之地,当然更是这个国家的主人。

  “土地是我们自己的”,还表现在公有的土地,虽然不为具体个人所有,却是每壹个人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基础上,可以自由使用,有著使用权或享用权的。

  家乡的河流,有大有小,它不是谁的或谁家的,却是每壹个人可以前去洗衣淘米,游泳嬉耍的。门前的道路,有宽有窄,它是公共道路,为任何壹人出行提供方便,而不论妳是步行还是骑马,赶著牛车还是开著卡车。山峰峡谷,古树瀑布,大自然的美景,是每壹个人可以观赏,游玩的。所以,“公有”是私有产权的集合,并通过这种私有产权派生出个体的使用权或享用权。“公有”与“官有”远不相同,也与“政府或国家所有”存在重大差异。

  当突然有壹天中国人突然发现,所有的土地都不是自己的,而是政府的,国家不允许任何个人拥有土地产权,于是这个国家所有的人都变成政府的租客,这个国家的土地还能是“我们自己的”?

  妳要建房,得向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20年40年70年不等,到期妳还得重新买。让不让妳买,价格是多少,要由政府定,妳只是这块土地上的临时住客。妳要耕作土地谋生,妳得向政府承包,政府可以包给妳,也可以不包给妳,今天可以包给妳,明天不壹定包给妳。虽然现在的承包有的要付费,有的不要付费,但政府是主,可以随便抉定,妳是奴,只能服从,则清楚明白。妳在河中偶然拾得壹根乌木,本来便如妳在河中抓了壹条鱼,属于私有。但对不起,妳要交给国家,国家所有便不知是谁所有,很大可能是官有。大自然的恩赐便无法及于具体个人。妳要观赏风吹草低的美妙,山川河流的雄伟,却处处被圈起,处处要收费,祖国的象征,如“长江黄河”,“泰山黄山”,便与妳无缘。妳以热爱祖国的山河来表达妳的爱国情怀,便不免显得滑稽可笑。建立于公共土地之上的公共道路,如果有著万千收费关卡,有著禁摩限电的种种规定,个人于公共土地的使用权便受到侵害和限制,公共土地的公共属性,便成为政府拥有的商品属性。使用权不是来源于所有权,而是来源于金钱购买。公有的土地还能是“我们自己的”?

  国与家与个人最重要的联系是土地的联系。国家的体现之壹,是壹块有著边界的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土地。没有具体的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国家便与人民相分离。中共要求“领土完整”的土地,只是属于统治者所有的土地,而非是人民“自己的土地”,国家能指望人民为了统治者的土地,与攻城掠地的外敌“拼到底”?

  如果说,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把所有的私有土地收归国有,集体所有,但因为没有土地市场,只是把私有的土地变成公共所有,从理论上来说,土地还是人民所有。那麽,当土地市场出现,且政府是唯壹的所有者和唯壹的卖家,卖的又只是有时限的使用权时,土地便与人民没有太大关系。国家成为统治者的地盘,人民只能不断的用钱来购买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的权利。这是壹个人民的国家吗?显然不是!

  土地党有制度

  作者 中国劳工论坛 写于 二零一二年

  中国的农民应该从乌坎事件中吸取教训,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只有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以及真正属于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才可以真正的得到实质上的利益保障。乌坎是广东壹个普通的小村,却自2011年起承载了无数人的希望。壹次示威抗议折射出乡村土地转让的种种问题,壹场选举承担起了中国基层民主试验的重担。可民主非但没有解开利益的死结,反而使自己焦头烂额。乌坎给理论界带来很多困惑。民众关心乌坎,是关心政府对待民众维权的态度,理论界则在探讨民主体制。中国的很多学者,都未能触及乌坎问题的本质。那么,乌坎问题的本质是什么?

  壹、乌坎村民争什么?

  乌坎村民用准暴力的手段抗争,是争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产生这种抗争有两个现实原因,壹是名义上土地集体所有,如何处置土地,应该由集体决定,但被村政府代行,村民失去了土地处置权,土地收益则被村政府侵占和私分。二是中国土地市场并未建立,政府是征收农民的土地,而不是跟农民做土地买卖。虽然政府说是要用市场价征收,但市场价不是政府规定的,是由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形成的,规定价格便不是市场价了,哪怕中共号称是市场价。能够自由的不受协迫的讨价还价,是市场公平交易的核心。土地与其它商品不同,其它商品通过物移,会使商品的价格趋向壹致,土地不能物移,地段不同的土地价可能差额巨大(级差地租)。所以真正的市场经济,土地是没有统壹的市场价。政府与每壹土地所有者个体平等的自由的讨价还价,正是市场经济的表现。但中国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比如那些被拆迁的人争的,不单是补偿的多少,还有能够自由讨价还价的权利。所以表面上看,征迁矛盾是政府与拆迁户的利益矛盾(补偿多少),实际上是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是计画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

  迫于强大的民意压力,乌坎村民当时争得了真正民主选举村长的权利,乌坎实行了真正的民主选举。但村民只是争得土地处置和收益不由村政府决定,暗箱操作,并通过民主这种形式,使每壹村民都能得以参与。而在计画经济的大环境没有改变之前,即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土地市场之前,这种民主选举或可解决村集体内部的分配问题,却无法解决村集体与政府之间的非平等交易的问题。村民以为选举了,村官就要代表村民把因不平等交易而被政府拿走的地要回来,但村官无这等能力,于是乌坎的民主岌岌可危。

  理论界认为乌坎村民是在争民主选举权利,并争到了民主选举权利,由此欢呼出现了中国民主的曙光,是中国民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当这种民主岌岌可危时,理论界则产生困惑,各种解读纷纷出现。但乌坎村民是在争目前学界所理解的那种民主吗?

  二、集体所有制是不是公有制?

  从壹般的意义上说,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有什么特征?A,它是基于机器化集约化生产而产生的。机器化集约化生产可以大幅提高生产效率,但个体资本不足,由此产生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生产组织。B,集体生产组织中的个人资本都是自愿和自由参与的。C,组织管理权由所有权派生。包括经营决策权和资产处置权等。个人管理权的大小与其资产拥有多少相联系。D,集体所有是建立在个人所有的基础之上,利益由参与个体分享,责任由参与个体分担。所以世界上存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却不是公有制或公有制的初级形式,而是扩大了的私有制。西方的股份制企业,企业资产既是众多股东出资,也归众多股东所有,却仍是私有制企业,并没有人说它是公有制的企业。

  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符合上述特征。它不是因机器化集约化的生产需要组建起来的;它不是农民自愿和自由组建起来的;它的利益享受和责任承担主体是模糊的;它的管理权不是来源于所有者或劳动者,而是来源于行政权力(这壹点最重要)。说到底,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为了控制农民,获取管理权而通过行政权力强制建立起来的。表面上看,是经济组织,生产组织,实际上是行政组织。不单是农业生产组织,以前人们所称呼的乡镇企业,说是集体企业,实际上是行政企业。它没有特定的社会个体利益享受者,也无特定的社会个体责任承担者。它的产生来源于行政命令(包括资金也是由政府指令贷款获得),当然管理权也来源于行政权力。但是很多人把这种行政性经济组织称为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承包制实行之后,农村集体组织作为壹个生产组织已经解体,生产经营决策权已不存在。但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由于集体的管理权仍是来源于行政权力,土地集体所有,虚化或模糊了实际上的个体所有。本来所有权派生管理权(农村承包制实行之后,管理权主要表现为资产特别是土地的处置权),但中国农村集体制度管理权是行政权,它依凭国家的强制力,高于或决定所有权。所以乌坎村民争的是土地产权实质上的私有,而非是争民主。是把不符合壹般特征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力求恢复为符合壹般特征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乌坎村民争得了民主选举的权利,就壹定能使集体所有制组织全部恢复它的壹般特征吗?不能。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并不是基于集约化生产的需要建立起来的,目前的农业生产也不是集约化的生产,土地可以分割,而且分割与现在的农业生产特点更相适应。如果村民确实争得了土地处置权,他们也可决定土地是分给个人,还是仍归集体,但村民并无这壹权利。集体所有仍不能做到名实相符。所以乌坎的民主,或只可解决土地收益分配的透明和公正,却没有争到完全的土地私有(私有不壹定是分给个人,而是村民有决定分给个人还是仍归集体的权利)其实,中国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都是政府所有。中国并不存在共产党所谓的公有制。只有通过国家强制力建立起来的虚假的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由于所有者的模糊化,管理权的行政化,都是政府所有制,说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全是壹种忽悠。乌坎村民和中国的所有农民或无上述认识,但在土地利益驱使下,正在打破这种欺骗。乌坎的民主化运动是私有化运动。

  三、村委会是经济组织还是行政组织?

  乌坎村民争土地处置权和收益权,是争经济权利。他们要求民主选举,是把村委会当作壹个经济组织,只有通过选举,才能落实个体作为所有者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其集体经济组织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中国的村委会是行政组织与经济组织的混合,而人们目前所理解的民主,都是针对行政组织,即政府而言,政府权力须来源于政府管辖地城范围内的民众赋于。经济组织不是壹个地城组织,它的管理权力不是来源于居住地的民众,而是经济组织中的个体,如果是资本合作的经济组织,权力来源于资本所有者。如果是劳动合作的经济组织,权力来源于劳动者。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民主,比如股东大会,成员大会,这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是自由自愿组建起来的,没有民主,个人的所有权,或收益权不能得以具体化,集体经济组织无法组建起来,民主是个人经济权利的表现。

  问题是,乌坎村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居住地的居民,村委会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组织,所以人们很容易把经济组织中的民主,即个人经济权利的落实,与行政组织中的民主,即公共事务中的民主相混淆,把争人权与争民主相混淆。乌坎村民是在争人权(财产及财产处理权),而非是争目前学界所理解的那种民主。当然,从广义民主上看,争人权也是争民主,即自已的事自已作主,自已的财产自已作主,而不由政府作主。但人们还是壹般的把争公共事务的民主,理解为民主运动。

  政企不分是中国经济体制的最大问题。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土地所有权仍不明晰,行政权力渗透于农村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或受行政权控制,或依附于行政权,无法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不单是农村经济组织,那些改制后的国企,以及政府强制组建的劳动组织(如城市计程车公司等),都完全在行政权的控制之下。它在带来政府完全控制资源,控制社会的同时,也会带来社会所有矛盾都表现为官民矛盾。如果村委会是脱离行政控制的经济组织,村民与村政府的矛盾是经济组织内部的矛盾,政府完全可以持中立,并运用法律调节矛盾。但村委会又是行政组织,村民与村官的矛盾就表现为村民与政府的矛盾(这种经济组织内部矛盾表现为官民矛盾的另壹个典型例子是计程车司机与政府的矛盾),并由经济体内部的利益纷争演变为壹场反政府运动。而在私有制经济组织中,利益矛盾比如劳资矛盾是不会演变为反政府运动的。

  显然,把经济组织与行政组织分开,行政权力从经济组织中撤离,是经济改革的范畴,当然也可说是政治改革的范畴,却不是民主改革。村委会作为行政组织,当然也承担壹些村级公共事务,比如公共道路,公共水利设施等,也要通过民主选举,使这些公共事务的处理符合村民的意志。但村民对这种民主的诉求,在现阶段很微弱。也不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

  四、乌坎能实行自治吗?

  中国的体制是壹个政府领导指挥管控社会的体制,村委会只是这壹领导指挥管控系统的末端。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中央,既是这壹体制的特征,也是这壹体制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政府能够有效的调动资源(比如土地),有效的指挥人民(比如农业生产),有效的控制思想(比如进行思想教育),都依赖于权力自上而下的指挥,和自下而上的服从。乌坎实行民主选举,村官要对村民负责,但村官又必须对上级负责,两者相矛盾,在中国这种政府领导指挥管控社会的体制没有彻底改变之前,自治无法实现,民主也很难持续。

  中国政府为什么征收农民的土地?因为中国现在的政府是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与权贵资本主义的主体,为了实现各级政府官员的经济利益,必然要求并且实际上拥有调动土地资源的权力,村委会既是政府的末端,又实际控制著土地,按政府的指令给土地(当然也按政府政策得补偿),就是村委会作为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后来查乌坎卖土地,也是查那些未经政府管理程序批准,只是少数官员私下决定的卖地。那些经过管理程序批准的卖地,则不在清查范围。但经过政府管理程序批准的卖地,就符合村民的意志吗?如果象土地处置这样的大事,村民或村民的代表还是村官都不能作主,而要政府决定,那乌坎的民主还是真正的民主,乌坎的自治还是真正的自治吗?同时也给人们带来困惑,实行了真正的选举,就实行了民主自治吗?

  村官通过选举产生,他要代表村民,同时他又是政府各项政策指示,甚至是上级官员意志的具体落实者。村民意志与政府意志(包括上级官员意志)的矛盾,民主自治与政府领导指挥管控社会的矛盾,交织在村官身上。这就是乌坎民主陷入困境的真正原因。在体制末变之前,乌坎民主肯定走不下去。

  学界有壹理论,认为中国民主可由基层开始,逐步向上延伸,此即所谓的渐进,初看,似乎很实在,但这只有在私有制和政府不是领导指挥管控社会的体制中,才有可能。比如像西方民主国家那样的制度。在政府是经济发展主体,是社会行为指挥主体,是思想推行和控制主体的条件下,任何层级的民主都是虚幻的,即便因某种原因在某个层级实行了真正的民主选举,也决难持续长久。

  所以实行私有化,使政府领导指挥控制社会的工作,转变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是现阶段比之民主更紧要之事,也是实行真正民主的前提。但是中共不愿放弃权力,不愿放弃对资源,对社会的指挥控制,或只有通过选举,才能逼其放弃权力。如果民主不能达到迫使中共放弃权力,只是选举,在政府(官员)权力仍然很大的体制没有改变之前,权力含金量过高,会使权力的争夺白热化,也使权力掌管者在权力争夺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手段大大增加,阴谋与不择手段就会盛行。这种民主确实可能产生混乱。中国政治前景堪忧。只有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以及属于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才可以真正的保障农民的利益。

  掠夺土地

  作者 刘军宁 写于 二零零七年

  共匪建立的所谓的土地公有制比土地私有制更不合理,近年来,农民的境况问题在民间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地方存在著程度不同的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权益得不到保护、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政治身份得不到落实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似乎并不仅仅是由某些特定的政策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而是有其更深层的原因。这里要讨论的是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以及土地财产权在农民问题中的重要性。

  说到土地问题,人们常常联系到土地私有化。但是,土地问题,不只是土地私有化的问题;而是中国公民,尤其是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如果个人的财产权是天经地义的,那么,这样的财产权中是否应该包括对作为财产的土地所有权?当今中国这么多的土地是属于谁的?明确而言,根据中国现行宪法,中国所有的土地只有壹个所有者,且姓公,即壹切土地最终归国家所有。这样壹来,农民没有寸土,必须向国家缴纳“地租”,才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由此可见,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在中国由于土地被完全垄断而显得极其严重且迫切。然而国家有什么理由占有所有的土地呢?只是因为国家手中拥有暴力机器就该独占壹切?难道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财产权中不应该包括占有土地的权利吗?时至今日,还能根据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继续认为,包括农民在内的公民个人就不应该享有包括占有土地在内的私人财产权吗?

  有人提出疑问,土地壹旦私有,会不会出现个人滥用土地的现象?如果土地所有权归农民所有的话,农民不珍惜自己的土地怎么办?如果落实公民的土地所有权,现行的土地应该如何分配?土地不属于农民,农民当然没有理由去珍惜它。也就是说,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没有权利,有权利珍惜它的人没有能力。农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壹定比国家向农民出租土地的效率低吗?我们相信每个人会更珍惜他们自己的东西,绝大多数人会珍惜自己的土地。但国家做不到这壹点,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没有能力管好这么多土地。中国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荒漠化问题说明,国家独占了所有土地,却没有能力来兼顾、来管理。

  有壹种常见的假定认为,即农民不配享有土地所有权,因为他们不能很好地使用土地。这个问题无论是从效率的角度,还是从法权的角度都是站不住脚的。的确,包括土地在内的任何财产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像其他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壹样,但国家可以通过对土地所有权的规范,来防止对土地所有权的滥用。同时,即使农民有滥用地权的现象,也不足以证明农民不配享有土地所有权。就像壹个人拥有壹把刀子,虽然刀子的所有权归属某个人,但是法律仍然可以禁止他用这把刀去伤人。国家应该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同时可以对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作壹些限制,以确保土地的所有权不被滥用。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很多人都担心,如果把土地给了农民,农民破坏性地使用怎么办?这壹假设的前提是,农民没有能力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权利。

  土地财产权的在根本上是壹个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而不是壹个效率和效果的问题。财产权利的正当性与财产的使用方式和效果是分离的。就像不能因为刀子可能被用来伤人就剥夺拥有刀子的权利壹样,不能因为土地可能会被滥用,就剥夺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后者的不当不能影响到前者的正当性。不能因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使用不当就剥夺其土地所有权。再比如,壹个人拥有壹台电脑,我们能够因为他使用不好就剥夺其对电脑的所有权吗?壹个学习电脑出身的人能对壹个拥有电脑但是不会使用的人说:“妳不配拥有这个东西,妳是学电脑的,另外壹个人比妳用电脑用得好,电脑坏了他还能修,所以,妳的电脑的所有权必须属于他的。”这样的立论成立吗?

  现实中,由于中国的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不到保障,中国政府就自动获得了支配农业生产的特权,表现为政府强行命令农民栽种某种农作物。这样,农民就丧失了自主使用土地的正当权利。这种现象的存在恰恰说明农民没有所有权。如果农民拥有所有权的话,他会决定自己的土地种什么。如果水果赚钱,他们自然会种水果;如果不赚钱,政府强行让他种,他肯定会赔钱。政府的这种行为已经大量坑害了农民。例如在壹些地方,当地政府命令只准种苹果、猕猴桃,到最后卖不出去,政府又不提供担保。政府即使担保也是拿农民的钱担保,因为政府本身不能创造财富。当地政府凭什么这样做?因为土地是国家的。如果土地是农民自己的,政府就失去了瞎指挥的权力。所以现在的土地制度既不公平,也没有效率,反而对农民造成伤害。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如果实施土地彻底私有,会不会导致土地的兼并和集中?土地兼并和过分集中的现象在历史上确实有过。历史上许多豪强地主依仗政治权力来兼并土地,这正说明土地所有权没有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障。中国的土地兼并壹直是以权力为依托的。历史上,平均而言,靠自己致富的人拥有的土地不会比官员拥有的土地多。假如某个无官职的商人很有钱,他甚至不能比当地的最高官员更气派,否则的话,他就倒霉了。所以中国古代的土地兼并恰恰反映了土地财产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充分尊重土地的产权就意味著,把权力从土地的交易当中排除出去,杜绝利用权力来强行兼并土地。土地财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之后,强行兼并应该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有人认为,中国人多地少,土地国有可以保证每个农民都可以承包到壹些土地,这可以保证农民之间的公平。如果土地私有的话,会不会使很多人因土地的买卖、没有土地种而陷入贫困?土地稀缺最典型的例子是台湾。台湾有没有因为土地集中造成民不聊生的情况?没有。那么为什么在中国个人获得土地所有权之后就壹定会造成这种情况?只要土地所有权落实得好、保护得好,应该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土地所有权已经充分集中了,已经集中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了。所以任何打破这种土地高度集中局面的任何解决方案,都比国家是土地的唯壹拥有者要公平。如果说让每个农民都能从国家那里租到壹些土地耕种,这看上去很公平。其实这种公平是非常脆弱的,甚至是不公平的。在人多地少的地方,假如人均只有三分地,那么壹年到头来从土地中收获的产出,不够交付地租和各种税费,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负担。所以这样的公平是没有意义的。在中原不少地方,很多农民的人均耕地面积壹亩都不到,这些地方生活费用相对很高,可是粮食的产量却有限,每年把有限的收成全部卖出去,也不能够反过来抵消各种农业税费和各种摊派。

  在国家是土地唯壹的拥有者的情况下,每个农民都是国家的佃农,而且农民没有权利解除这种租赁关系。联产承包责任制划归农户的田就归农户使用,农户使用也得使用,不想使用也得使用,不使用也得缴租,这是公平的吗?这不是强买强卖吗?有的地方负担得起,比如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土地的产出除了缴地租以外还有剩余;可是有的地方壹家四五口人只有壹两亩地,他即使种经济作物收成也是很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肯定就倾向于不租赁这个土地。那怎么办?他们不能把承包的土地卖掉,同时还必须向国家、各级官员缴纳各种摊派和赋税。这是平等的公平还是平等的不公平?壹般都认为,搞土地公有制主要是出于社会公正的考虑。但是,把所有人的田都剥夺了为国家所有,所有的人都失去土地,这是更公平还是更不公平?

  有人提出,国家已经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实际上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农民了,已经没必要去争论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这样的论证是错误的。因为租用土地不等于拥有土地。每个地主都是把田租出去让佃农耕种的,没有壹个地主自己种壹百亩地。既然地主是把田租出去,国家也是把田租出去,那就看不出国家和地主有什么区别?区别是这个国家只有壹个地主,所有的佃农都没有其他地主可以选择,国家这个地主可以任意设定地租。如果国家无偿地让农民耕种土地,那么国家比地主慷慨。如果国家收的租金比地主收的租金还高,那么这公平吗?还是仅仅是以公平的名义?如果公平已经实现了,人们为什么要讨论三农问题?

  有人担心土地私有化,可能会重复历史上那种人身依附关系和剥削关系。如果这种担心有道理的话,目前的情形最值得担心。现在中国的土地已经集中到了壹个登峰造极的地步了。任何私人连立锥之地的所有权都没有。所有的人在土地上都依附于国家,尤其没有迁徒自由的农民。所以,打破国家的土地垄断,也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打破国民、尤其是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

  有人提出,现在若要进行土地私有化改革,就是应该按照目前每壹个农民耕种土地的多少,把土地分给农民。那是落实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方案问题。在制定方案之前应该把道理探讨清楚。道理讲清楚之后,再去探索具体的实施方案。所以,道理在前,实施方案在后。现在中国有很多人都在讨论中国实现民主化之后财产权的立法的问题,而财产权的核心是市民、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这壹条,如果土地不能私有,那么财产权就会大打折扣。土地所有权作为公民基本的生存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比人身自由权更为重要。政府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财产,只有为保护财产而设立的政府才具有正当性。无论古代还是近代,财产权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土地所有权。所以,在宪法和法律上肯定和保障拥有土地所有的权利先于在政策层面上的土地私有化具体方案。

  当然,把土地所有权的道理讲明白了,不等于就自动有了合理的土地私有化方案。而且合理的方案也未必能有效贯彻下去。但是,不论能否贯彻下去,土地财产权的道理都必须讲好、讲透。

  追溯历史的根源,国家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力量把全部的土地都收起来归国家所有?共产主义思想帮了很大的忙。共产主义主张壹切东西归大家所有。可壹切东西归大家所有是抽象的,脱离具体个人的大家没有办法具体拥有这么多东西。结果,归大家所有就变成了归国家所有,归国家所有就变成了归党所有,最后变成归各级政府官员所有。中国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土地改革经过了两个步骤:第壹个步骤是,用共产主义思想解除了农民的道德武装,放手让农民去抢富豪的土地和财产。按照中国人本来都有的道德标准,壹个人去抢另壹个人的东西是不道德的。但是,按照共产主义价值观,“打土豪、分田地”这不仅不是不道德,而且是最革命的、最高尚的。夺取别人的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本来是壹种野蛮的、违反法律与道德的抢劫行为。但是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却把人性中最恶的壹面调动出来。人性中本来也有无偿占有别人东西的冲动。共产主义思想为这种冲动解除了壹切法律与道德的羁绊。它先鼓励妳去抢别人的,它不说妳抢来以后归谁,也没有说抢来以后不归妳。农民的理解是,我抢来以后就归我,农民都去抢。等农民抢完了以后,毛泽东说是我让妳们去抢的,妳们得接受我的指挥,抢来的东西壹切要归党。毛泽东把农民抢来的土地通过建立所谓的合作社先集体化,再通过人民公社国有化。

  任何壹部民法都绝对不允许打土豪分田地的,哪怕土豪的田地来历不当,也不能以打土豪分田地的方式来解决,而是应该用法律在尊重每个人的财产权的基础上来解决。“打土豪分田地”这个号召既冲垮了法律的防线,又冲垮了道德的防线。先放纵妳不尊重别人的财产权,反过来全部没收妳的赃物。农民先是被骗去打土豪分田地,后来又成了受害者,失去了所有的土地。

  还有人认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本来就对中国农业和农民有严重影响,在此刻提出土地私有化无疑是雪上加霜。的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确使得中国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变得更加迫切。中国的农业为什么落后?因为中国的土地国有制落后了。迎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的最好办法是让农民真正享有土地所有权,把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这样,世界贸易组织不仅不是挑战,而且是变革的契机。如果用国有制把农民进壹步束缚在土地上,农民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处境,当然会雪上加霜。这是壹个最根本的方面。

  壹个国家的农业固然要依赖自然条件和人口素质。但是更重要的还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制度。中国有很多有利的自然条件。自然条件的优势,是在土地国有条件下能够最大限度地焕发出来呢,还是在民间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能够最大限度地焕发出来?是让市场来自由配置的情况下能够激发出来,还是靠乡党委的指挥能够焕发出来?中国农民之所以受害,就是受害于没有土地所有权。在现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政策下,农民被迫高价租种国家的土地。农业生产的成本由于高额税费本来就很高,世界贸易组织使这个成本变得更高。所以减轻农民负担、缓解压力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农民获得土地,让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来应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这个时候他会用自己的创造力来迎接这个挑战。他们会找到最适合他们种的农产品,或者选择把土地卖掉,到城市工作。

  土地的流转可以加速中国的城市化。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只要农民永远是农民,中国就没有现代化。农民卖掉土地得到壹些钱到城市去,即使壹时找不到工作,也能先租个房子住下。所以妳可以看到,土地所有权的过度集中对农民的束缚是双重的,壹方面剥夺了他们的土地,壹方面又用户口把他们捆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中国农业要应付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只能是彻底地解放农民,把土地还给他们,把人身自由权、迁徒权还给他们,恢复农民作为平等公民的政治身份。

  有些人已经察觉到,中国的农村制度本质上是为共匪掠夺农民服务的。比如说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常常是走过场,村委会的产生,要么是根据上面指派,要么存在很多腐败现象。村委会的威信也不高,村民也不怎么服从。如果土地还给农民,整个农村的治理方式要有彻底的变革。有人把新的治理方式称为村镇共和制。首先让农民成为自由民,然后让自由民通过选举自己管理自己,使每壹个村庄都成为壹个小的共和体。这样中国才有希望,中国也才会有真正的选举。不然中国的选举就会失去选举应该有的意义。因为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选举出来的村委会要接受党支部书记的领导,乡党委乡政府的指导,这样的村委会是“仆人的仆人”,不可能有威信。

  这种村镇共和制与过去的乡绅自治的相似的地方是自治。但在乡绅自治中,很多人没有自由民的身分。这样的自治不是建立在个人的充分自由与自主的基础之上,公民的许多基本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没有落实。这样的自治,通常由壹小撮人来包办代替。在村镇共和制下,每个人都是自由民,与市民有平等的自由。公民个人之间在身分上是完全平等的。与中国土地所有权的缺失密切相关的壹个问题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大壹统政治秩序。把土地所有权归还给农民后,农民拥有了自由民的身分,就应该在农村实行自治。所以切实改革土地所有制,不仅牵涉到农民的问题,而且牵涉到由来已久的中央集权政治秩序。中国原来的政治秩序是壹个由上至下的秩序,下面对上面基本没有或者说完全没有发言权。土地所有权改变了之后,这壹套就行不通了,它就变成了逐级上升的秩序。在中国,要归还给农民土地所有权,就要破除大壹统的政治秩序,就要实行农民自治,就要建立壹个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

  即使实现了这种自治以后,农村的有些问题还是需要国家来解决,比如要国家提供某些公共设施、保障安全等。的确,要修建壹条贯穿全国的高速公路,是当地人无法做的。但当地修水管、建学校、架电线、管治安等,这些是他们自己可以做的。

  另外,中国老百姓和政府都非常关心政治稳定的问题,历史上中国政治动荡的主要原因之壹就在于中国农村。共匪对农民的掠夺可以成功主要是因为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缺乏自治。如果让农民获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让农民真正拥有高度自治的权利,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处理自己的事务,这对于中国的安定、社会的进步、人民的福祉,都是壹件善莫大焉的好事。农民在取得所有权和人身权之后,他们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在比较透明的治理体制下进行管理,腐败相对会减少。而不自治的时候,他们没有办法有效监督统治他们的人。中国落实农民土地所有权与破除中央集权大壹统、确立联邦主义政治秩序是联系在壹起的。

  中共剥削农民

  作者 中国网友

  毛左思恩写了壹篇题目叫做《凤阳小岗村的现状》的文章,把率先在全国实行“包产到户”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作为私有制失败的例子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批判。在作者眼里小岗村成了又脏又乱的落后典型。作者指出,主流媒体所宣传的小岗村的变化都是编造的谎言,他说要是没有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小岗村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变化,小岗村的“水泥大道、村小学、自来水、电话,还有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等等,都不是小岗村人用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的,而是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等无条件地施舍给小岗村的!”为了证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作者列举了黑龙江省的兴十四村、河北省的周庄人民公社、江苏省的华西村、湖北省的洪林村、河南省的刘庄村和南街村等几个至今仍在实行所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村庄,用它们的变化远远大于小岗村的事实来证明私有制不如公有制。作者故意漏掉壹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典型,就是天津市的大邱庄。他为什么要漏掉这个曾经红极壹时的社会主义典型是大有深意的,我将在稍后的议论中指出其原因。

  我决不否认,今天的小岗村确实不如毛左所说的那些社会主义典型,可是,用它们之间经济发展上的差距来证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只能说明毛左完全缺乏经济学常识。读者只要上谷歌地球搜索壹下,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小岗村和那些典型村庄的差别。除了黑龙江省的兴十四村以外,其它村庄都位于城市的近郊,与城市紧密相连:河北省的周庄乡位于晋州市城东,江苏省的华西村位于张家港市西南,湖北省的洪林村位于洪湖市城北,河南省的刘庄村位于新乡县的城南,南街村位于临颖县城南。这些村庄与城市发展连为壹体,有的甚至已经成为了城中村。有这样的区位优势,其经济怎么可能不发达?昆明市六甲乡的福保村,由于有同样的区位优势,不搞社会主义不是也发展得很好吗?2002年,福保村工农业总产值超过6亿元,上缴利税1500万元,平均每个劳动力创造税金就达到1万元。事实说明,福保村的经济发展并不比毛左列举的那些社会主义典型差。纵观全国,像福保村这样迅速发展的私有制农村,可以说成千上万。如果非要比较所有制的优劣,毛左列举的这些典型村庄不应该和小岗村比,而是应该和1978年以前它们自己的经济状况比。那时中国是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且这些村庄同样占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如果公有制真的优越,它们怎么会都是些“生产靠贷款,吃粮靠返销,生活靠救济”的三靠村?它们之所以有今天的发展,完全得益于邓小平打破公有制铁饭碗的改革开放,而不是什么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小岗村与它们不同,远离城市经济圈,离最近的小港口城市明光市也还有20公里,不具有区位优势,没有人愿意到小岗村去投资,经济当然难以发展。由于这些典型村庄紧邻城市经济圈,在市场、人才、信息、管理、交通方面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只要筹集到罗斯托经济起飞理论必需的启动资金,经济发展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与村里的土地是不是集中管理根本就没有关系。由于这些典型村庄的党委书记都是些狡猾的政坛骗子,他们最擅长的就是打社会主义的招牌标新立异吸引眼球,因此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从而获得银行大量的政治性贷款。据网友揭露,仅南街村就获得了银行高达16亿元的贷款,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试问,如果小岗村也能得到16亿的政治性贷款,经济怎么可能发展不起来?毛左“谁是照妖镜”质问我说:“那妳解释壹下银行为什么不贷款给小岗村的原因吧。”我知道他的用意,是想让我通过分析银行选择性贷款的动机,让我明白土地集中使用才能得到银行的信任,正因为小岗村分散使用土地,所以银行才不愿意给村民贷款,这就使小岗村的经济发展失去了银行的支持。如果银行贷款的动机真的如此简单的话,那么毛泽东时代全世界的银行都会争著向中国贷款了,因为那时全国的土地都是集中使用的。既然土地壹集中使用,银行就会贷款,那么中国广大的农村,早就把土地集中起来了。他们之所以不集中使用,是因为农民太傻,还是因为真的是像康帕内拉所说的,是因为国王包藏祸心故意不让农民集中使用土地?这些都是毛左无法解释的。然而,他们要想以理服人的话,就不能回避这些问题。

  毛左肯定会说:“黑龙江省的兴十四村不是也远离城市经济圈吗?它怎么就发展起来了呢?”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小岗村和兴十四村的差别吧。

  这里借用壹下马克思的观点:扩大再生产需要壹定的原始资本积累。正是在原始资本积累方面,小岗村的条件远逊于兴十四村。兴十四村面积3.3万亩,其中耕地1.68万亩、树林1.13万亩、草原4000亩,198户村民,956人,人均耕地17.57亩。小岗村下辖23个村民小组,拥有849户人家,3823人,耕地面积8713亩,人均耕地2.28亩。不算1.13万亩的树林和4000亩的草原,光人均耕地面积这壹项,兴十四村就是小岗村的7.7倍。小岗村人和兴十四村人同样都耕作壹年,前者只能解决温饱,后者却可以进行原始资本积累。由此可见,兴十四村有足够的自然资源进行原始资本积累,而小岗村却不具备这个条件。由于自然资源不足以为扩大再生产提供原始资本积累,小岗村人就只能外出打工挣钱,依靠辛勤的劳动壹点壹滴地积累资金创业。如今,已经有壹些过去外出打工的小岗村人回到家乡创办了企业。这正是中华民族吃苦耐劳、奋发图强优良品德的体现,毛左们却诬蔑小岗村人是“靠社会施舍过日子的乞丐”!毛左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价值观对中国社会的危害是多么的巨大啊!

  毛左不懂经济学,不知道区位优势和自然资源在经济发展上的重要意义,把南街村、华西村等的发展归功于公有制,是无知无识的集中体现。思恩在文章中极力赞扬公有制,他说:“河南省临颖县的南街村,象小岗村那样采用分割土地单干3年之后,就已经认识到分田到户单干不可取!于是,又立即进行了‘走回头路’的改革,即由倒退重新前进到了合作化集体干!南街村人在农业生产中实行统壹规模经营,建立集体农场;分设四个专业队,仅用70多人从事农业生产;实现了耕播收打机械化,种植区域化,品种优良化,管理专业化;形成了林、田、路、电、渠、水、机械七配套,达到了旱涝保丰收;最近几年小麦亩产都在450千克以上;村办集体企业26个,大多数劳动者从事工副业生产,1991年村办企业产值达亿元以上,1992年实现产值2.1亿元,1995年完成产值12亿元。”从以上这段引文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毛左对社会主义是彻底无知的!他们以为土地的集中管理和生产的统壹经营就是公有制了,殊不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亵渎!

  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反对剥削、消灭剥削,公有制就是实现其目的的直接手段,南街村等示范村搞公有制也不能违背这个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目的吧,否则就不值得毛左去称颂了。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些共产主义示范村有没有剥削。

  南街村面积1.78平方公里,共有848户人家,3180人。思恩说:“南街村人在农业生产中实行统壹规模经营,建立集体农场;分设四个专业队,仅用70多人从事农业生产;……”实行农业规模经营后,70多个人就干完了全村的农活。问题是,那些没有参与农业劳动的村民,要不要分享那70几个人的劳动成果?如果不让他们分享,那么凭什么要把土地无偿送给那70几个人使用?如果让他们分享,那不是对70几个劳动哲的剥削吗?

  也许毛左会辩解说:“其余人并不是不参加劳动,他们被分配到工业领域去了。全村实行统壹分配,不分工业还是农业,所以就不存在剥削了。”这种回答并不能使人感到满意,就算本村人没有受到剥削,难道剥削就不存在了吗?南街村有26个工厂,职工总数11000人,远远超出了南街村3180人的人口数量,这说明大部分工人是外来务工人员。村民共有三块收入来源,壹是工资奖金;二是油、米、肉、鱼之类食物;三是分红。第壹项是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都有的,后两项就只有本地村民才有资格享受了。所谓分红,就是分配资本利润。资本利润靠什么作保证?靠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保证。

  法国社会主义宣传家普鲁东说,所有权就是盗窃!如果这句话对个人所有权来说是正确的话,那么对集体所有权难道就不正确了吗?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劳动创造价值,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资本家的利润来源于资本家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因此,马克思主张用暴力革命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抢夺到劳动者的手中,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公平社会。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南街村的生产资料应该归那11000名劳动者所有,因此外来务工人员也有权享受分红的待遇!本村农民除了劳动工资以外分到的实物和红利都是非劳动所得,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分配原则。可是,如果让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南街村村民的收入就会大幅下降,免费医疗等公共福利也将难以为继,社会主义的神话就必然破产。出于这样的考虑,所有社会主义示范村都没有也不可能公平对待外来务工的劳动者,都在悄悄维持著本地人对外地人的剥削。对于这样壹个明显违背马克思主义原理、存在著严重剥削现象的社会制度,毛左们还在为之欢呼赞颂,是眼睛有毛病还是大脑有问题?难道他们可以说,壹个人剥削工人算剥削,壹群人剥削工人就不算剥削了吗?

  毛左的共产主义示范村根本就没有公平可言,当地村民不仅剥削外来务工人员,而且还剥削周边其他村的村民。江苏华西村只有2000人,也剥削著壹万多名外来务工者。当地村民住的确实是环绕鲜花的别墅,可外来务工者住的却是围著铁丝网的四个人挤壹间的工棚;当地村民的孩子上幼儿园确实不要钱,可外来务工者的孩子上幼儿园却要“3390元,比城里都贵。”2001年,华西村的土地不够用了,就打起了周边其他村的主意。华西村党委书记吴仁宝是个比黄世人还狡猾的老狐狸,他利用周边村民对华西村富裕生活的羡慕又不明底细的条件,诱骗他们合并到华西村。合并完成后,吴仁宝就悄悄地把新合并进来的村民的土地据为华西村所有,使得那些村民都成为失地农民。过了六年村民们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村民们的生活不但没有任何改善,原来清洁的环境也受到了严重污染。“并村十年,他们富了十年,我们这里落后了十年。”村民周毅感叹道:“以前泾浜村的路都是柏油路,现在路也没人修;以前村里的码头上很多人洗衣服,现在那条河,连拖把都洗不了。”2010年8月18日,受骗的村民聚集起来准备向吴仁宝讨回公道,可是政府出动警察,为吴仁宝保驾护航大肆抓捕村民,周边村民的土地就这样被吴仁宝成功侵占了。吴仁宝把华西村规划成三片,合并进来的那些村庄被规划成“钱庄”和“粮仓”,华西村被规划成“天堂”。是啊,“钱庄”和“粮仓”都是为“天堂”服务的,这就是吴仁宝的真实想法!天堂和地狱是壹张纸的两个面,有人在天堂享福,就壹定有人在地狱受苦。毛左的眼睛只看到了在“天堂”享福的吴仁宝,却看不见在地狱受苦的芸芸众生。

  实行社会主义的那些示范村还有壹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政治上推行独裁主义。不管是华西村的吴仁宝,还是南街村的王宏斌,或者是洪林村的叶昌保,村里的壹把手几十年没有更换过,村民连选票是什么样子都没有见过,领导任职实行著事实上的终身制。他们乾坤独揽、任人唯亲,俨然成了封建王国的土皇帝。根据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怡2004年的研究数据,吴仁宝四个儿子可以支配的可用资金占华西村总量的90.7% ,华西村所有重要的领导岗位都被吴仁宝的家人占据著。号称中国最后壹个人民公社的河北省周庄共有10个队,由周庄农工商合作社管理。“这些队长都是20年前任命的,这几年对个别不称职的队长进行过调整,并没有采取过选举制。” 所谓不称职不过是指不合领导心意而已。合作社主任韩建明甚至恬不知耻地说,“老是换人也不好。”当然,所谓好还是不好,都是领导说了算,村民是没有发言权的。

  现在我来回答毛左思恩为什么在提社会主义示范村时有意漏掉曾经红极壹时的天津大邱庄。大邱庄的党委书记叫禹作敏,此人好冲动行事,长期的帝王生活使得他忘乎所以,以为他就是天下的老大。1992年12月大邱庄里的壹个公司在查账的过程中,禹作敏的心腹非法拘禁并打死了业务员危福和,死者全身创伤380处。因为危福和是外来务工人员,在禹作敏的心目中自然低人壹等,因此他决定包庇罪犯。1993年1月,当检察院来调查取证时,禹作敏又犯了壹个致命的错误,他舍不得化钱收买办案人员,像现在的地方干部驾轻就熟的那样,让办案人员去为他编造借口开脱罪犯,却用简单粗暴的方法把六名检察官关了13个小时,其间还不给任何饮食。随后,当检察院对四名疑犯发出拘传令时,前来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又被大邱庄设卡拒之门外。事态由此恶化。1993年2月18日凌晨,天津有关方面动用400名全副武装的武警封锁了通往大邱庄的所有通道,禹作敏命令全村壹百多个工厂的工人全部罢工,上万农民手持棍棒和钢管把守小村的各个路口,与武警全面对峙。这当然是鸡蛋碰石头,最后禹作敏被以多项罪名判处了20年有期徒刑,死于监狱。大邱庄这个社会主义示范村从此退出了毛左的视线,这就是思恩不好意思提大邱庄的隐情。

  读到这里,我想读者已经知道了毛左推崇的社会主义是什么东西了!那里没有公平、没有民主,有的只是壹部分人对另壹部分人的剥削,以及土皇帝的为非作歹!把专制主义当作社会主义来崇拜和宣传,难道不是祸国殃民的行为吗?当然是,中国农民有充份的理由推翻共产党的统治。

  压迫农民

  作者 中国网友

  所谓“三农”问题,按官方和主流媒体(包括学术刊物)的说法,就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这些问题成了影响国家和经济社会向现代化展开的阻滞因素,因而也成了政府和学术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其实,“三农”问题早已存在,并非时下因学术讨论热烈之故而产生。当壹个“问题”为社会各界所注目,也就意味著这个“问题”已成为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重大因素。

  近年来,以若干个中央“壹号文件”为标志,中央开始提倡“反哺农业”,取消了两千余年壹以贯之的农业税,并对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增加财政投入。这些固然是可喜的变化。然而,虽然“三农问题”学界谈得很多,论者的视角大多集中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但是农村的宪政建设与法治的落后不仅是经济与社会落后的结果,同样也是经济和社会落后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壹直是壹个被宪政和法治“遗忘的角落”。不仅农民的宪法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而且制度性歧视加重了农村的贫困,导致了难以解决的“三农”问题。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宪政制度安排和行政法治的实质性改善,那么无论如何重视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建设,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归根结底,中国大陆的农村建设离不开宪政与行政法治的制度保障。

  中国农村究竟涉及哪些宪政问题?

  壹、 农村的土地问题,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等问题。土地制度可能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问题,征地补偿也壹直是近年来引发激烈社会冲突的首要因素。周其仁教授曾经说过: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剩下的最重要(如果不是唯壹)的财产,因而完善土地制度是农民致富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手段。

  二、 农民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包括迁徒自由、户籍制度、计划生育、集会自由与结社自由、受教育权、医疗和社会保障、公共资源的分配等壹系列问题。现在,户籍制度对人身自由的束缚以及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巨大不平等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重视,也是宪法经常讨论的话题,更何况自由和平等本身就是现代宪法所要全力保障的终极目标。需要在此强调的是突出农民的结社自由以及基础教育的重要性,因为我们关注的农村的制度建设,最终目标就是让农民通过有效的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用事事依赖自上而下的中央保护。这是我们为什么强调农民选举自己中意官员来管理自己,农民组建自己的团体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基层选举壹样,结社自由也是村民自治的壹个组成部分,或至少是其必然的延伸。只有充分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农民才能彻底摆脱自己的“弱势”地位,才能有效地利用政治和社会过程保护自己。这才是农村建设的长远之计。当然,许多农村资源相当匮乏,农民自治未必能解决所有问题:诸如基础教育等关系农民和农村命运的事情,中央该管的还得管起来。

  三、 村民自治和农村选举,涉及村民选举、村党委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委会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村民监督、宗族等传统因素与村民自治的关系的壹系列问题。人言“人多力量大”,但是为什么人数最多的中国农民反而成了弱势群体?这个问题值得深思。从根本上,它说明民主机制不完善,因为民主程序是壹种多数主义规则,多数选民通过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议员通过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统治国家,因而多数人在民主国家应该是强势而非弱势群体。近年来,村民自治与村庄层次上的“多数人暴政”之间的关系,都已经引起宪法学研究的关注。相对来说,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口的选举也开始突显颇具“中国特色”的问题,但还没有引起充分的注意。在中国目前多达壹两亿的农民工当中,有些长期居留在城市,有的则和当地保持不同程度的联系。如何对待这个群体的选举权?他们究竟应该在实际工作和居住地的城市投票,还是通过某种方式在户籍所在地投票?要求农民工回到户籍所在地投票固然是不现实的,而目前所采用的委托投票制度又是基层选举不规范的壹个重要因素。

  四、 农村治理模式的改善与改变。选举固然重要,但是壹次选举显然不能解决农村的所有问题。更重要的是,农民在选举后必须对村干部和基层官员保持有效的监督,否则就如卢梭所说的,他们只能在选举的那壹天做壹次主人,其余的时间仍然是奴仆。在这方面,壹些地方的制度创新的成功经验值得关注。我们之所以主张农村民主自治,无非是因为中央的资源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著全国各地地方官员;如果农村宪政和法治有缺陷,那么无论中央的法令如何完善,农民的权利必然遭到侵犯。

  尽管中国的“三农”问题所处的制度环境属于宪政稀缺类型,但是通过政策安排或制度转型还是能实现对农民的利益保护的。在现代化进程中,政策安排与制度转型只能依靠前现代方法与机会型的现代宪政之路。所谓“前现代”,就是寄托于“小岗故事”及科思所及的“边缘革命”的再现,借助政治权能来推开与因应农民的愿望;所谓“机会型”的宪政之路,则取决于知识精英是否愿为建立壹个真正自由繁荣的社会而努力。

  中国是壹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的权益不容漠视,这也是壹个最基本的社会正义问题。

  农民宣言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一三年

  我们,中国农民--世界上最大最古老的农民群体,忍辱负重地过了五六千年,跨进新千年之后,我们再也不愿沉默,再也不能沉默,再也不会沉默了!

  中华民族过去所有的历史,说到底是我们这个群体受人摆布的历史。

  在过去所有的历史中,不管形式有何不同,我们都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在领主制度下,我们曾是农奴;在豪强统治下,我们做过徒附;在公社体制下,我们成了完全受禁锢的社员。

  在过去所有的历史中,不管形式有何不同,我们都扮演著附从的角色:在历次起义中,我们是改朝换代的工具;在近代革命中,我们是被联合的对象;在建国以后,我们是"二等公民"。

  在过去所有的历史中,不管形式有何不同,我们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生产者:春秋战国以前,我们在领主井田制下从事自然生产;皇权社会时期,我们在地主租佃制下从事自然生产;人民公社时期,我们在集体经营制下从事自然生产。

  因此,过去所有的历史我们都没有摆脱也不可能摆脱马铃薯般的存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政治上受挤压经济上受盘剥的命运就难以避免。

  但我们又是过去所有历史和推动历史发展的主体。我们为过去所有的历史提供了物质和精神基础,我们在过去所有时代中都是反抗暴政、抗击侵略的基本力量,我们在过去所有的革命中差不多都是主力军。

  中华民族过去所有的历史说到底是我们农民创造的历史。连历史上最优秀的人才包括最杰出的领袖人物也大都是从我们农民中产生的。

  过去有人将我们说成是有种种缺点的群体,诸如自私、狭隘、保守、落后。等等,等等。可恰恰就是这样壹个群体支撑了中国几千年。其实,壹些所谓的缺点恰好就是我们这个群体区别于其他群体的特点,如果要人为地消灭这些特点,就必然扼杀这个群体的创造力,造成民族大悲剧。当然我们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但哪壹个群体没有自己的局限性呢?而哪壹个群体能和我们在历史上做出的贡献与付出的代价相比呢?

  这是壹个没有炮火硝烟但却撼天动地的时期。改革开放加上市场经济,再加上全部的新时代因素,就推动我们走上历史的大舞台。

  我们走上前所未有的大创造舞台。在改革时代我们创造的新生产力可能超过过去所有时代的总和,我们创造的新经济现象是过去所有时代不敢梦想的,我们创造的新政治事物给乡村社会注入了生机,我们创造的新文化因素给乡土氛围带来新气象。

  我们走上前所未有的大变动舞台。从经济关系到人情关系,从所有制到产业结构,从乡村政治到社会基础,从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从家庭组合到社会组合,从农民到牧民,从劳作到思维,从观念到现实,都发生著惊人的变化。壹切都在变动,壹种变动接著另壹种变动,壹个变动引出壹系列变动。所有据说是不可能变动的东西都在或迟或早地开始变动,连我们几千年来壹直居住的村落也开始摇动。

  我们走上前所未有的大分化舞台。经济的分化,人群的分化,文化的分化,社区的分化,思想的分化,行为的分化,农村所有的壹切,我们所有的人都或迟或早地走向分化,连居住在偏远落后山区的山民也在卷入分化。

  我们开始向马铃薯的存在状态挑战,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寻求联合的途径,这种组织是农民自主基础上的组织,这种联合是保持农民个人自由前提下的联合。

  迄今为止发生的壹切变化都建立在我们有了财产权利(尽管是不完全的)和独立人格(不完全的)的基点上。我们有了财产权利,才有了发展的权利;我们有了独立的人格,才有了选择发展的自由。

  迄今为止我们取得的最大成就是开始意识到农民是壹个具有独立利益的群体。其实,我们历来就有独立的群体利益,但过去壹直没有意识到或没有明确意识到,现在终于明确意识到了。我们终于意识到农民这个群体有任何阶层、任何集团也代表不了的独立利益。而我们壹旦意识到这壹点,也就意识到了这个群体的历史使命,我们才正式有了群体的自我意识。

  过去人们认为农民不开化,我们确实有不开化的问题。但那是因为长期以来缺乏独立的自我意识,壹旦获得这种意识,我们也就开化了。

  过去人们认为农民只能依附于人,我们确实有依附于人的问题。但那是因为很长时间内没有意识到独立的群体利益,壹旦意识到了,我们就不会依附于任何人了。

  迄今为止,我们取得的所有进步表明拉开了千年蜕变的序幕。我们在变动中遭受的种种痛苦必将成为更大变革的催化剂,我们正在改变受人摆布的历史,但我们仍然受人摆布。我们所获得的自主权仍然是不充分的自主权。我们的改革还任重道远。

  然而改革的总趋势是无论如何不会逆转了,我们这个群体是无论如何不会走回头路了。我们已经用自己的英勇和智慧为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我们必将用自己的才智和雄猛将改革带向更新的境界。

  走进新千年,我们面临的任务不仅仅是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从贫穷向富裕、从愚昧向文明、从封闭向开放、从村落向城市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实现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公民的转变。我们要告别传统时代,我们要在脱胎换骨的新生中彻底结束受人摆布的历史。

  伴随传统农民向现代公民的转变,从农的人数将大大减少。但无论怎样减少,我们都必须牢记农民是壹个具有独立利益的社会群体,都必须牢记自己要有独立的群体意识,时刻保持独立思考的头脑,自己代表自己,自己保护自己,自己治理自己,自己发展自己。

  伴随传统农民向现代公民的转变,整个农村社会也将告别村落传统。公民化的现代农民必须牢记自己有四大基本权利:这就是财产权利、土地权利、民主自治权利、组织起来的权利。这四大权利是不可让予、不可剥夺的天然权利;让予了我们就失去生存和发展的依托,剥夺了我们就会遭到更严重的剥夺。

  在新千年里,我们将要失去的只是传统农民的枷锁,而要获得的却是整个中国和世界。

  全中国农民联合起来解放自己!

  壹 我们农民的第壹次宣言

  世世代代,中国农民就壹直生活在喜马拉雅山东北面这块广袤的大陆土地上。在中原的黄土地上,在东北平原的黑土地上,在东南的丘陵地带,在青藏高原,在蒙古高原,在四川盆地,在连绵的太平洋西海岸带上,在整个中国的田野大地上,到处都有我们先民活动的痕迹。我们的历史可以远溯到五六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我们的历史就是河域文明发展演变的历史,我们的历史就是这个国家的历史,我们的历史就是中华民族的历史。

  我们从远古走来。从那大大小小的远古村落、帐篷、渔舱中走来,从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走来,从领主制度下、皇权统治下、公社体制下走来,走进新千年里,汇集成世界上最大最古老的民族公民群体-中国农民群体。

  现在,这个群体就要发表自己的宣言了。

  这是中国农民也是世界农民有史以来的第壹次宣言。

  历史上有过许许多多的宣言或类似宣言的文件,但没有壹件是我们的,或是以我们的名义发出的,包括历史上农民起义军写的文告也是以别的名义发出的。

  历史上的宣言大都是某种社会组织和会议的产物,这次宣言不是任何组织和会议的产物,而是我们这个历史最古老、人数最庞大的民族农民群体的心声,是几亿中国农民的心声。

  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上没有任何壹个宣言出自这么大的人群。

  有人可能会问:妳们既然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壹个群体,为什么以前壹直没有而迟迟到现在才发表这个宣言呢?

  这是因为,在改革前的几千年里,我们壹直没有或基本没有自主意识,而老是处在被别人认识的位置上。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有自己的宣言呢?

  这是因为,在改革前的几千年里,我们壹直是作为其他群体的附属物出现的。从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应该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有自己的宣言呢?

  可是现在不同了,我们越来越有了自我意识,有了自主意识,有了自我反思的意识,越来越意识到我们作为壹个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独立群体的存在,有我们自己的利益,自己的要求,自己的希望,自己的好恶,因此也越来越意识到自我表达的重要性,宣言正是壹种自我表达的形式。

  这是我们体现历史主体精神的宣言。几千年来,我们这个群体是事实上的民族主体,但是我们过去壹直没有意识到也没有主体的表达意识,现在我们不仅意识到了,而且要通过宣言表达出来。

  这是满载我们几千年来甜酸苦辣情感的宣言。几千年来,我们这个群体流了多少血.洒了多少汗,受了多少屈,经受了多少磨炼,付出了多少代价,才终于走到今天这壹步,我们终于等到将长期的郁闷壹吐为快的时候了,我们终于等到向世人倾诉的时候了!

  这是高扬我们这个群体几千年来不屈不挠奋斗精神的宣言。几千年来,我们这个群体为了生存,为了反抗压迫,为了追求幸福,坚韧不拔、顽强不屈、舍生忘死、壹代接壹代地奋斗著,开拓著,摸索著,才终于达到今天这样的进步,我们终于能向世人展示我们的精神旗帜了。

  这是凝聚著我们这个群体几千年来乡土道德的宣言。我们这个群体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几千年来,我们坚守自己的道德传统,如勤劳、勇敢、智慧、节俭、信义、仁爱、尊老抚幼、亲戚相助、邻里相友等。我们正是依靠这些道德力量的支持克服了壹个又壹个的困难,才终于走到今天这壹步。

  这是我们走向解放的宣言。寻求解放,走向解放,为解放自身而奋斗。这是我们的历史使命和崇高追求,也是我们几千年来奋斗、付出、牺牲的冥冥指向,是最高天意的召唤。我们实在经受了太多的束缚、压迫和桎梏,我们必须打破枷锁,我们必须获得自由,我们必须解放自己。这种解放是指人身、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解放,是公民权利的完整体现和高度张扬。

  我们这个群体所有的历史情感、历史精神、历史意志、历史道德,包括我们的包袱和缺点在内,都凝结在这个宣言里了。

  我们在时间上已经从过去的千年进入新的千年,因此,这也是我们的跨千年宣言,是我们告别旧千年、跨进新千年的划时代宣言。

  在这个宣言里,我们想抒发新千年的壹点情感,壹点憧景,壹点理想,壹点信念。

  在这个宣言里,我们想介绍新千年的壹些打算,壹些念头,壹些筹划,壹些想法。

  在这个宣言里,我们想倾吐新千年的几点希望,几点请求,几点切盼,几点期待。

  我们要通过这个宣言和新千年进行对话,将自己对新千年的心里话宣示出来,昭告于天下,昭告于世人!

  我们再不请别的阶层作我们的代言人了,我们要自己堂堂正正地向世界发布我们的宣言了。

  这是我们农民的第壹次宣言,这是我们这个最大最古老的民族农民群体的第壹部宣言,这是中国农民走向解放的宣言。

  二 关于财产的宣言

  财产是财富的物质形态。分为生活和生产资料两大类,但不少财产兼有两种性质,用作生活便是生活资料,用作生产便是生产资料。如房屋、粮食、包括土地在内都是如此。

  人们只有拥有壹定数量的财产,才能够生存和发展。要生活就得有起码的生活资料,要生产也得有起码的生产资料,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拥有的财产越多,质量越好,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水平也就越高。

  所以,人们不断改善生存条件和追求发展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不断获取财物的过程,离开财产谈生存和发展没有多大的意义。

  谋求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人类拥有这种权利和其它动物拥有生存本能壹样,是天赋的、不可让予和不可剥夺的。与此相联系,获取和拥有财产则是人类保证其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基本权利,人类拥有这种权利和其它动物拥有觅食和积存食物的权利以保证其生存壹样,也是天赋的,不可让予和不可剥夺的。

  反过来说,人们壹旦丧失了获取和拥有财产的权利,也就同时丧失了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正如其它动物壹旦丧失了觅食和积存食物的权利也就同时丧失了生存的权利壹样。由于其它动物只有生存本能而惟有人类具备发展自己的潜力,所以人类的财产权利与动物的食物权利相比,前者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壹,而后者只有自然属性;前者具有推动人类和社会不断发展的意义,而后者只有维护生命延续的意义。

  从天赋的角度看,既然人们的财产权利是不可让予和不可剥夺的,也就不应该丧失。但从历史和现实看,对人们财产权利的剥夺却是时有发生的,有时在个别人之间发生,有时在群体之间发生,有时甚至以国家或某种意识形态的名义进行大规模的剥夺。所以人们财产权利的时有丧失又是现实问题,正如其它壹些动物觅食和积存食物的权利由于某种原因时有丧失也是现实问题壹样。

  丧失了财产权利也就丧失了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由于人的发展是全面的,所以丧失了财产权利就不但丧失了物质和经济上发展的权利,往往同时连精神、政治、文化的发展权利壹道丧失了。这就提出了壹个问题:即人们天然的财产权利和现实社会中这种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的矛盾问题。解决这个矛盾的惟壹出路就在于:人们在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拥有保护财产的权利。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其壹是法律的,即获取和拥有财产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受到法律保护;其二是能力的,即自己有能力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如果既没有受到法律保护也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那么这种财产权利也就不成其为真正的权利,随时有被他人侵犯的危险。正如壹些弱小动物觅食和积存食物的权利随时有被其它大动物(包括人)侵犯的危险壹样。所以享有财产权利和拥有保护财产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

  既然财产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那么我们农民当然也就享有这种权利,这是我们谋求生存和发展不可让予、不可剥夺的天然权利。

  其实,我们自古以来就是拥有自己财产的群体,不管这份财产有多么微薄,都是我们能独立于世、生存发展的基础。不然怎么被称为小私有者呢?没有财产的农民严格地说不是农民。

  可是,我们的财产在历史上也多次遭到过这样那样的侵犯:劣绅地霸的巧取强夺,贪官污吏的苛捐勒索,昏君权贵的横征暴敛,军阀土豪的打劫榨取,都对我们的财产造成直接间接的侵犯。特别在王朝末落时期、战乱时期、外族入侵时期、酷烈的阶级搏斗时期,这种侵犯更是频仍地赤裸裸地发生。历史上的"跑马圈地"就是利用权势公然抢夺农民地产的"典范"。

  但集体化时期借助国家政权对农民财产侵犯的全面性、快速性和大规模性,可能在历史上还是首次。在短短的时间内,不仅土地充公,其它基本生产资料充公,不少地方甚至连生活用品都充了公。

  集体化运动乃至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的处境雄辩地说明了财产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对我们的重要性。失去了这个基本权利,我们就不但失去了发展的权利,而且必然要导致壹系列相关权利的失去,最终连人身自主权也没有了。并在壹定情况下严重威胁起码的生存权,20世纪60年代初"三分天灾、七分人祸"导致农民大量非正常死亡,就是突出例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壹方面因为财产权利是基本权利,其它种种权利都建立在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壹个失去财产权利的农民就必须仰仗他人(包括集体)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谈到其他权利;另壹方面,既然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利能被剥夺,其他权利直至起码的生存权利遭到威胁就是应有之义了。

  集体化时期我们的财产权利遭到全面剥夺的教训是极为沉痛的,而改革以来农村取得的最大成就就在于农民已经成为壹定意义上的财产主体。

  集体化时期的最大教训不是我们丧失了财产权利,而是我们缺乏保护财产的权利,我们的财产既没有受到法律保护自己也没有保护的能力,遭到剥夺是必然的。改革以来我们的财产权利得到相当恢复,但没有全部恢复,土地应当是农民最大的财产,但我们却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们作为财产主体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确认,我们仍然缺乏财产的法律保障也缺乏保护财产的实际能力。因而直至现在被剥夺的威胁并没有根本解除:我们的承包地屡被侵犯,壹些基层干部以种种借口侵犯甚至强占我们其他财产的事情还时有发生。

  所以,我们在希望恢复完全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希望从法律上确认我们作为财产主体的地位,保障我们的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绝对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来侵犯我们的财产权利。除非我们自己心甘情愿地放弃和转让这种权利,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由法律来认可而不能由任何个人和团体去判断。

  但更重要的是培养我们自己保护财产的能力。自古以来我们就缺乏这种能力,因而财产屡被侵犯,现在我们要自觉地培养这种能力。

  我们必须树立财产权利是基本权利、天然权利的意识,认识到她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必须树立财产权利是作为其他权利基础的意识,认识到我们的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乃至整个生存发展权利都要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必须树立财产主体的意识,认清我们农民、也只有我们农民才是农村财产的主体。

  我们只有树立深刻的财产权利意识,才能理直气壮地保护财产权利,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我们作为农村财产主体的地位。

  我们必须学会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这就要掌握保护财产权利的武器,包括法律武器、组织起来的武器、民主自治的武器。没有财产权利,也就不可能有民主法制的权利,但有了财产权利,却必须依赖民主法制的武器去保护;失去了财产权利的集体化组织是我们农民的桎梏,但有了财产权利的农民却必须依赖自己的组织去保护,马铃薯的存在状态是难以保护自己的财产的。

  我们只有掌握了保护财产权利的武器,才有能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才有能力维护我们作为农村财产主体的地位。财产权利意识和保护财产的能力应该是统壹的。

  我们获得了财产权利,也就获得了致富的权利。我们要运用财产权利不断获取财产,积累财产,发展财富,追求富裕。我们农民富裕了,农村富裕了,整个国家也就富裕了。并不是大河有水小河满,恰恰相反,是小河有水大河才能满。

  我们获得了财产权利,也就获得了不断发展自己的权利。我们要在拥有财富的基础上追求自身的全面发展,追求政治、文化、精神的全面发展。民有财产不是万恶之源,恰恰相反,是我们自身和整个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

  没有财产权利或丧失了财产权利的农民不成其为农民,但有了财产权利的农民却不能滥用这个权利。我们不能在行使这个权利时危害他人的、国家的和社会的利益,我们拥有的财产权利只能是相对的、受制约的、合法的权利。

  没有财产权利或丧失了财产权利的农民不可能获得发展,但有了财产权利的农民却不能保证肯定获得发展。现实给我们提供的情况是:壹方面大多数农民凭借有限的财产权利摆脱了贫困,获得不同程度的发展,但另壹方面是群层差距在扩大,相当壹部分农民仍然在生存线上挣扎。

  财产权利既是相对的,就不是万能的,恰恰相反,它本身就有壹定缺陷。

  纠正这种缺陷既需要我们农民努力,更需要政府的调节。

  我们要在拥有完整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克服财产权利的局限性,走向无限的发展。

  三 关于土地的宣言

  土地是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土地远比财产具有更广大、更深沉的意义。土地是所有财富的本源,是地球上所有物体的承载者。地球上的陆地占3/10,海洋占7/10,海洋的面积比陆地的面积大得多,但是不要忘记,海洋也是在土地上奔腾不息的海洋。

  人们可以消灭壹切财富,但是如果还有土地的话,人们就可以重新获得需要的财富,然而如果人们毁灭了土地,那所有的财富都得跟著毁灭而且人也就毁灭了。

  人们可以发展壹切壮丽的事业,可以创造出难以想象的丰功伟绩,可以制造成无比辉煌的物器,但所有这些都得以土地为基地,最后都得回归土地。

  人们探索太空,已登上月球,还会登上火星,然后再登上什么别的天体,但所有这些探索都以地球为大本营,而且都要返回地球。当然,人们探索太空就是为了开发太空,向太空发展,在遥远的将来人们可能会离开地球,到其他星球去生活,而且可能不止到壹个星球去生活,人们将在星球之间来回穿梭。但是人们不能忘记,地球是人类出发的基地,另壹方面,人类到任何壹个天体去生活也得在土地上生活,人类还是离不开土地。

  有位哲人说:比陆地大的是海洋,比海洋大的是天空,比天空大的是人心。因为人的思想可以不受任何空间限制地自由遨翔。但是我们却要说,任妳的思维自由想象,但妳的思维是妳头脑的思维,而妳生活在土地上,妳的思维即使超出宇宙最后还得落到脚下这块土地上。

  海洋常常波浪滔天,怒涛汹涌,所以人们慑于海洋的威力而不敢轻视海洋;大地是沉默的,是那样的恭顺和温柔,所以人们敢于轻视大地。但不要忘记,海洋的怒涛汹涌不见得能对人造成多大威胁,可是沉默温柔的大地壹旦怒吼起来,那肯定会对人类造成大的危害:大地震可以将整个城市变为废墟,岩浆喷发可以将壹座城池埋于地下。真正能翻洋倒海的不是海洋而是承载海洋的土地。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土地是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土地是地球上所有物质和财富包括人类在内的母体和承载体。

  3.人类可以藐视壹切,但是不能藐视土地,藐视土地就是藐视人类的本根。

  4.地球产生了人类,人类反过来成了地球的主人,但迄今为止包括将来相当长的壹段时间内,人类的命运还掌握在地球的手中(思维的命运还掌握在物质的手里)。

  5.人类即使将来逐步脱离地球到其他星球去生活,地球还将是人类的重要基地,而且人类终究不能脱离土地而生活。

  6.所以人类必须尊重土地,必须爱惜土地,必须按土地规律和土地相处。

  如果说土地是整个人类的本根,那么土地就不仅是我们农民的本根,而且是我们的生命;如果说整个人类是土地的主人,那么我们农民就不仅是土地的主人,而且是维护者。

  现在,经过了几千年对土地的爱恨悲欢感受,又经过改革以来几十年对土地种种现实问题体验的我们,进入21世纪之后,在土地问题上要说些什么呢?

  我们必须像爱护财产那样爱护土地。土地具有财产的属性,而且是极其重要的财产组成形态。我们承包的耕地和使用的宅基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和重要的生活资料,我们必须像爱护自己的财产那样爱护它,看守它,使用它,防止别人盗窃它,强占它,危害它。

  我们必须像爱护生命之根那样爱护土地,时时护理它,侍弄它,浇灌它,给它增加营养,使它不断强壮,让它保持青春。

  这就需要我们和土地建立更稳固的关系。目前的土地承包使土地关系难以稳定,农民也就难以对土地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建设,相反却滋生了许多侵权和破坏问题,造成土地的大量流失和大批失地农民。我们希望进壹步深化土地制度的改革,建议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让地权真正稳定下来。

  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我们对耕地和宅基地获得了永久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了地契法律保障,不用再担心土地的调整或收回了。才能真正像对待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之根那样对待它,以主人和维护者的身分对待它,对土地的养护和建设自然就能作长远打算了。在此基础上,我们会细心地爱护土地,使用土地,保管土地,调养土地,不断使它肥美起来。

  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保护自己的土地,任何人也难以用似是而非的理由剥夺我们的土地使用权了。

  我们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处置自己的土地了。土地作为最大的不动产,我们可以出售,可以出租,可以抵押,可以置换,还可以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投资经营。土地作为我们最大的不动产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我们可以更放心大胆地向非农业转移,向城镇转移。如果转移出去后工作和生活都比较稳定,我们就可以把土地转让出去,如果在外面站不住脚,我们也还有退路。

  我们认为,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是改革以来承包制演变的必然趋势,是从根本上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措施。

  中华民族的土地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家园,维护好这个共同的家园需要政府、其他社会群体和我们农民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尊重土地规律,尊重农民和土地的历史关系,按照土地规律管理土地。

  改革以来,尽管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发生了种种变化,但土地作为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命本根这壹点没有变;尽管我们对土地的感情因人因地发生了种种变化,但大多数人还得靠土地为生这壹点没有变,看重土地、不愿轻易放弃土地的思想没有变;尽管前前后后转移出去的农民从数字来看比较可观了,但其中还有相当壹部分人是属于不稳定转移。这就是现实。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现实。我们希望能出台壹部反映国民意志的《土地法》。

  土地是沉默的,但土地的运动是有规律的;我们农民不是能言善辩的,但我们对土地的脾性是深知的。我们喜欢土地的沉默,我们要尊重土地的运动规律。

  改革以来,我们创造了许多业绩,获得了不少财富,但我们必须牢记,所有这些业绩和财富都是凭借土地的宽厚和支撑取得的。

  在新千年里,我们将有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土地,告别土地,但我们永远不能忘记,土地是我们前进的基地,而我们走得再远、飞得再高也离不开土地。

  四 组织起来的宣言

  组织,这是人类谋求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人类所以有力量,从壹定意义上说就是由于他善于组织和善于利用组织。

  整个人类就是壹个有组织的属类,是壹个拥有各种各样的组织并不断发展组织的属类。

  但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说只有人类才有组织。事实上,不少其它动物也有某种组织或类似组织的东西,组织对这些动物来说同样也是谋求生存的壹种手段。比如,蜜蜂就有严格的组织,猿猴群内部也有壹定组织。不过,和人类比较,动物的组织是壹种生存本能,它们不懂得也不需要随时地发展组织,因为动物只有生存本能而没有发展意识。

  由此可以得出四个结论:

  1.组织对人类和其它不少动物来说都是谋求生存的手段。

  2.由于只有人类才有发展意识,所以也只有人类才需要也才能自觉不断地发展组织。

  3.由于人类在发展意识的驱使下不断地发展组织,所以人类也就善于利用组织维护自己和发展自己。

  4.人类和其它动物比较的重要优势是:人类懂得并善于发展组织和善于利用组织发展自身,而其它动物既不懂得也不善于这样做;人类中壹部分人群和另壹部分人群文明程度高低不同的重要依据是:文明程度高的人群,其组织的意识和利用组织发展的能力要强,文明程度低的人群则要弱。

  由此可见,组织的权利乃是人类和动物谋求生存的天然权利,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的天赋之权。

  人类要发展自己和保护自己,就必须发展自己的组织;而人类中某壹群体要发展自己和保护自己,也必须发展自己的组织。

  我们农民要发展自己和保护自己,当然也就必须发展自己的组织,必须走组织起来的道路。这是我们天然的权利,也是现实生活提出的要求。

  几千年的历史告诉我们,我们要想改变自己在政治经济上软弱无力的地位,就必须改变自己的马铃薯存在状态,必须走组织起来的道路。

  我们也正在走组织起来的道路,我们再也不愿做马铃薯了。我们既发展了壹些经济组织,如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公司加农户;也发展了壹些自治性组织,如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会议。这些组织在发展我们的经济和政治、保护我们的利益、维护我们的权益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作用。

  我们只有组织起来,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自己和发展自己。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马铃薯状态只能造成我们的贫弱无力,即使人数再多,也既无法保护自己也无法发展自己。历史和现实也已多次证明,只有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自我组织才能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利益,发展我们自己,而仅靠传统的基层组织既难从经济上也难从政治上做到这壹点。

  我们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自治。村民自治是法律授与我们的权力,但村民自治必须有壹定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要能充分地表达我们的政治意志和管理村社大事的意志,而类似"村民议事会"这样由我们选举产生的民议组织才能做到这壹点。

  我们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实现由农民向公民的转变。传统农民的重要特征就是经济上的马铃薯和政治上的马铃薯,没有组织意识更不会自我组织,也就谈不上表达自己的意愿,为自己作主。而现代公民的重要特征就是以有组织的壹员而存在,通过组织表达自己的意志,为社区公民作主。

  我们追求的组织是为了共同利益的自愿合作式组织。经济上是互惠基础上的合作关系,政治上是民主基础上的联合关系,是我们自己组织自己,而不是过去那种行政强制或包办的组织,为了别人的某种目的来组织我们。

  我们正在走组织起来的道路,我们正在组织起来。但我们同时也清醒地看到,我们现有的组织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组织得还很不够,我们还必须进壹步组织起来,进壹步发展我们的组织,在组织起来的道路上迈出更大的步伐。

  我们要发展更多的经济组织,发展能适应我们参与市场竞争需要的具有多方面的经济组合功能、服务功能的组织,巩固和提高已经建立起来的组织,提高组织的契约化、制度化、整体化、社会化水平,多发展壹些能将专业服务和全程服务、技术服务和市场服务、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高度结合起来的经济组织。

  我们要发展更有利于实现民主自治的政治组织。发展能充分传达我们农民对村务村政大事意见的民意代表组织,能充分集中农民的政治智慧、管理意志的自治组织,能充分反映我们选举意志的自治班子。

  我们要发展将经济和政治功能合为壹体的群众自组织,比如建立农民协会。这种农民协会既不同于单纯的经济合作组织,也不同于单纯的自治民议组织,而是将农民的经济合作和政治合作融为壹体的群众性组织。

  这种农民协会在经济上要为我们提供全程性、社会性的服务,在政治上要传达我们的要求,保护我们的权益,反映我们对村务国政的意见,能代表我们和政府沟通对话,和部门进行谈判,和企业订立契约。

  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看法,建立农民协会,有这个必要吗?

  我们认为不但有必要,而且很有必要。工人有工会,商人有商会,为什么我们农民这个最大的公民群体不应当有自己的农会?我们多年来深受没有能直接代表我们农民利益的组织之苦,我们需要这样的组织,尤其是在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今天,在经过改革开放的风雨磨炼后,我们深深感到农民协会这样的组织对我们来说实在是太有必要了。而且这是农民应有的权利,是我们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天然应有的权利。

  我们要更好地组织起来。同时也希望政府支持我们组织起来,有关部门为我们组织起来提供便利条件,社会为我们组织起来创造宽松环境。

  五 农民自治的宣言

  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我们农民享有以村自治的权利。而自治,只能是民主的自治。民主,说到底就是我们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但这种决定并不是由每个农民直接去决定,那是不可能的;而是通过选出能体现我们意志的领导人,推选民议组织并通过这种组织形式表达我们的意志来实现的。自治,说到底就是我们自己来管理自己;但这种管理并不是由每个农民直接去管理,那也是不可能的。而是委托由我们选出的领导人去管理,并通过民议组织监督管理来实现的。民主是自治的基础,没有村民民主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自治也只能是以村为范围的民主治理权限。

  我们农民有自治的能力吗?有些人是怀疑的。我们的回答是,没有任何壹个群体天生就具备自治的能力,但任何壹个群体也可以通过实践获得。农民以前也并没有经过专门的工业训练,但乡村工业不是也引入注目地掘起了吗?有人可能会举出农民文化程度低以及诸如此类的缺点,我们认为这些缺点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实践,是参与。从某种意义上说,历史上的乡村就是自治的乡村,不过壹般是由乡村的地主、绅士来治理,多数穷苦农民缺乏参与权,现在我们追求的是大多数农民参与的自治。事实上,今天的农民有没有自治能力已不是壹个理论问题,而是壹个实践问题了。近年来,部分农村实实在在开展的民主选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已经证明了农民的自治力。至于壹部分农村出现的贿选和少数人操纵选举的现象,毕竟是村民自治初期难以避免的问题。况且此种现象即使在有长期基层自治传统的国家也很难完全避免,借此否定农民的自治能力就更说不通。

  农民搞自治会出乱子吗?有些人像害怕农民组织起来壹样,也害怕农民搞自治会闹出什么乱子来。我们的回答是,通过村民自治的办法可解决过去难以用行政手段解决的许多老大难问题,从而消除积累矛盾,净化乡村政治,使大家气平心顺,只能有利于乡村秩序建设而绝不是相反。

  其实,问题也不在于我们农民想不想自治和能不能自治,问题是我们在长期的历史磨炼中,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越来越认识到,我们必须搞村民自治,我们必须走民主自治的道路,我们必须学会自己管理乡村。就像我们必须组织起来壹样。

  组织起来、村民自治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壹方面,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实现村民自治;另壹方面,村民自治的进程也就是不断完善农民组织的过程。

  我们已经开始的自治实践距全体农民实现名副其实的自治还有很长的路程。但我们既已走上了这条符合历史必然性的道路,就只能义无反顾地走下去。

  那么,我们在通向自治的进程中有哪些希望和打算呢?

  我们希望进壹步健全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比如需要进壹步明确村民自治和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自治村村政府和乡以上政府的权限划分。再比如,需要进壹步明确自治村内部有关组织的地位和权限,如村民委和村议会的地位和权限,村议会和村民委究竟哪个是自治村的最高权力机构,各有哪些权限?村议会要不要有常设组织以及如何行使监督权?还有党组织和村民委、村议会的关系问题。现在相当壹部分村由支部书记说了算,村民自治组织等于虚设,这很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亟须规范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这样才能保证村民自治的理性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我们农民还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自治素质。我们虽然有自治的信心,但这并不等于说就已经完全具备这方面的能力水平了。我们还需要通过实践加强素质培养、技巧训练,另壹方面也要向书本学习,向好的经验学习,在培训中学习,掌握全面的自治本领。

  我们要在推进自治的道路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农民大选、村务公开、村民议事复决、罢免不称职的村委领导人等实践活动都要不断扩大范围,并要逐步走向制度化。壹方面要推动国家的有关法制建设,另壹方面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构建更为具体、更能体现村情社意的选举、罢免、施政、村务公开、代议和复决、日常监督等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是全面的自治,不仅包括政治方面,也包括经济、文化和其他村社事务等各个方面。我们要逐步学会以自治宗旨处理整个村社事务。培养每个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切心、理解力、参与热情、监督责任、奉献精神。只有成为敢于自治和善于自治的农民,才能成为既有自由独立人格又有国家整体观念的公民。村民自治必将成为改造传统农民和农村社会的伟大政治工程,随著这种改造,农民的政治观念和农村社会将会发生划时代的变化。

  六 从贫穷走向富裕的宣言

  几千年来,我们农民壹直和贫穷作斗争,摆脱贫穷壹直是我们这个群体的梦想,变穷为富壹直是我们追求奋斗的目标。这个斗争从未停止过,这个梦想从未间断过,这个目标从未放弃过。

  可几千年来,贫穷又壹直和我们相伴为生,农民走过的历史,就是壹部贫穷史,我们壹直没有摆脱过贫穷。

  但我们摆不脱贫穷,我们的社会地位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提高;我们实现不了富裕,我们的命运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

  也许我们能在壹定的情况下获得某些社会权利,但如果我们摆不脱贫穷,我们就不能从根本上获得做人的权利。

  也许我们能在某种意义上翻了身,但摆不脱贫穷,我们就不可能在根本上翻了身。

  也许我们能在壹定时间内获得某种尊严甚至权威,但如果我们摆不脱贫穷,我们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树立起我们这个群体的尊严。

  几千年的历史、近代的历史、共和国成立后的历史共同教导我们说:壹个国家要想在世界上真正站起来,必须首先在经济上站起来;壹个公民群体要想在整个民族中改变自己的地位,必须首先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

  经济是基础,经济决定壹切,包括个人人格和群体人格在内。"人穷志短、马瘦毛长","人敬的富的、狗咬的破的"。这是乡下人说了多少年的口头禅。穷,妳就得矮三分,妳就难以昂首阔步地做人。

  所以我们必须摆脱贫穷,所以我们必须奔向富裕。

  农村改革给我们开辟了和贫穷作斗争的新道路,这就是发展商品经济的道路。改革以来,我们沿著这条道路和贫穷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的斗争。

  经过几十年的奋斗后,我们取得了明显成果。加上政府的帮助,行之千年的皇粮国税取消,壹些惠农政策的出台,使多数农民生活宽裕了,其中壹少部分人富了起来,我们整体的经济形象和经济地位有了明显改善。

  但我们还没有完全站起来,我们还有相当壹部分兄弟处在贫困之中,其中壹部分人甚至还过著赤贫的生活。另外,经济差距在扩大,包括地区差距、社区差距、群层差距、城乡差距都在扩大。

  所以,我们不能盲目乐观,不能固步自封,我们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和贫穷作斗争。

  我们必须进壹步加大发展商品经济的力度,组织起来向大市场挺进,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挺进,全方位地开发市场,利用市场,向市场要财富。

  我们必须将农业资源的全面利用、充分利用和节约利用、安全利用结合起来,发展集约型、循环型、绿色型农业。将传统的精耕细作和现代的集约经营结合起来,将少数地区的经验转化为多数农民的自觉行动,向集约经营要效益,向充分利用、发展利用、持久利用资源要财富。

  我们必须继续走好"科技兴农"的道路。改革以来我们在科技兴农道路上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业的科技水平总的来说还比较低。科技在帮助我们脱贫方面已做出重大贡献,但科技在今后帮助我们致富方面还是不可替代的利器。

  我们必须继续向非农产业领域转移发展。以我们如此庞大的人口,以农业现有的可利用资源,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大多数农民光靠农业实现富裕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进壹步扩大转移、深化转移和稳定转移。扩大转移就是要开辟更多的非农业转移空间;深化转移就是要提高转移的档次和层次;稳定转移就是要由不稳定的兼业性转移向稳定的分离性转移发展。

  有壹种说法:富裕农民的根本出路是减少农民。这是很有道理的。只有许多农民转移了出去,才能谈得上规模经营,发展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出现小型农场主,以农为业才会真正致富。

  我们壹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人的素质提不高,致富的路子再多也用不上。提高素质是指提高整体素质,包括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经营素质、交往素质等。我们要积极主动,想尽壹切办法,采取壹切措施提高自己,学文化、学科技、学经营、学交往、学开放的市场思维,学我们过去不熟悉现在必须熟悉的壹切知识,要想人富,必须 "脑富"。令人担忧的是,由于青壮年的大量外出,好多农村留守老人和妇女甚至辍学的儿童成为从农的主力军。这实际上意味著农民素质在下降。这种情况亟须改变。

  我们壹定要将勤俭持家和经营求富结合起来。自力更生、勤俭持家是我们农民几千年来的传统,正是依靠这种传统,我们才壹代又壹代顽强地生存下来。但要从贫穷走向富裕,光有这个武器还不够,过去不够,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更不够。必须将这个武器和经营的武器结合起来。把劳力用到更能赚钱的地方,把资金投到更能带来资金的地方,把资产活化起来变成更多的资产,这样财富才能逐步积累起来。

  我们壹定要走联合起来共同致富的道路。像联合奔市场才能提高竞争力壹样,只有联合起来求富致富,才能克服壹家壹户势单力薄的局限性,容易富也好共同富。这种联合不是行政的捏合,而是共同经济利益、经济取向下的经济要素的结合,是农民自发自愿互助互利的经营性结合。劳力的联合,资金的联合,技术的联合,销售农产品或购买农资的联合,或这些因素兼而有之的联合。

  然而光有我们这个群体的努力还不够,我们的努力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支持。特别是消除绝对贫困、缩小相对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没有有力的政府领导和社会支持是根本不行的。我们渴求出台更有利于农民求富的大政策。比如进壹步提高对农业的保护力,让种地真正有利可图。再如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是农民的最大财富,但没有所有权的土地就不可能成为这种财富。我们拥有了对土地的所有权,才能拥有最基础、最基本的发展和求富权。

  七 从愚昧走向文明的宣言

  几千年来,在壹些人的眼里,我们农民不仅和贫穷联系著,而且和愚昧联系著。

  我们真的愚昧吗?

  几千年来,我们农民讲忍让,讲诚信,讲礼节,讲乡风道德,讲为国为家的责任,我们反抗压迫,抵抗侵略,进行革命,多次扮演了推动历史前进的主力军角色,多次为促进中华民族的昌盛、挽救中华民族的危亡做出重大贡献,怎么能说我们愚昧呢?

  从另壹方面看,我们也确实存在文化落后和开化程度低的问题。这是贫穷、闭塞、教育贫乏、生产力落后造成的。从壹定意义讲,文化落后和开化程度低就是壹种愚昧,壹种文化性愚昧。

  但我们正在改变自己,我们在改变落后的文化形象方面已取得不少成绩,许多农民已不再是没见过世面的"土包子",不再是见识短浅、不讲卫生、不知文明为何物的"乡巴佬",我们正在从愚昧走向文明。

  另壹方面我们也必须正视自己身上仍然存在落后和愚昧的东西,包括在壹些地方壹些人身上所表现出来的物质进步和精神愚昧的反差。我们从愚昧走向文明的进程中还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

  但我们必须从愚昧走向文明,正像必须从黑暗走向光明壹样。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犹疑,不能徘徊,我们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的形象,就必须彻底摆脱愚昧走向文明。

  从愚昧走向文明的前提是要从贫穷走向富裕。富裕虽然不等于文明,但没有壹定程度的富裕就谈不到文明;贫穷的人不见得没有文明行为,但不摆脱贫穷就难以从根本上走向文明。富裕是文明的基础,文明是富裕的精华,只有文明的富裕才能光芒四射。所以我们要摆脱愚昧走向文明,就必须首先摆脱贫穷走向富裕,在实现共同富裕中走向共同的文明。

  从愚昧走向文明就必须高扬市场经济文明的大旗。我们的改革是市场取向的改革,当代的文明说到底是市场经济下的文明,也只有市场经济大潮才能荡涤壹切愚昧污浊的东西,才能粉碎壹切陈腐落后的习惯。市场经济创造著新的文明而淘汰著落后过时的文明,创造著现代大农业文明而淘汰著传统的小农业文明,创造著商品经营的文明而淘汰著自然生产的文明,举凡过去在我们农民身上表现得特别明显、特别顽固的土、昧、陈、偏、狭等缺点,都属于市场经济大潮的淘汰之列。

  从愚昧走向文明就必须破除愚昧。如不信科学、不懂法律的愚昧;固守传统不接受新鲜事物的愚昧;闭目塞听、孤陋无知的愚昧;为履行种种陈规陋习不惜倾家荡产的愚昧。等等。这些愚昧在不少农民身上还不时地表现出来,它毒化著农村风气,制造出壹些可笑可悲甚至骇人听闻的愚蠢行为,严重妨碍我们走向文明,所以必须进行破除。

  壹些农民兄弟要勇敢地起来破除陈旧习俗。不少规矩和习俗从历史看是壹种民俗文化,有它存在的价值,但随著时代的变迁,有的就成为陈规陋习,而当履行这些习俗的行为演变成攀比之风时,就干脆成为壹种愚昧了。如因大操大办婚丧事负债累累的;因贺寿随礼严重影响生活的;为死者建奢侈阴宅的;烧冥钱焚化人民币的。等等。这些愚昧习俗使不少人深受其害,知其弊而不能脱其苦,必须团结起来,合力破除,奋起冲决罗网才行。

  全体农民要向形形色色的愚昧和落后宣战。向迷信赌博之风宣战,向文盲科盲法盲宣战,向不讲卫生的习惯宣战,向孤陋寡闻宣战,向落后的老传统宣战,向小生产者的偏狭保守宣战,向种种陈规陋习宣战,向过去人们印象中的"土包子"、"乡巴佬"宣战,向昨天的农民形象宣战!我们要在向愚昧和旧我宣战中走向文明。

  我们要走向科学的文明。科学既是愚昧的克星,又是化解愚昧的灵明之星,科学是文明特别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特征。只有不断地走向科学,才能不断地走向文明和现代文明。而要走向科学,就必须学习科学,用科学知识来武装头脑,用科学的灵明来化开愚昧的心灵,用科学的智慧来战胜迷信的邪秽,用科学的圣水来浇醒沉醉的灵魂。

  我们要走向民主的文明。民主和科学壹样,既是战胜愚昧的武器,又是文明特别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特征。只有不断地走向民主,才能不断地走向文明和现代文明。而要走向民主,就必须学习民主,在实践中推进民主,弘扬民主,用民主精神来净化乡村空气,用民主办法来治理乡村环境,用民主风气来取代封建性愚昧风气。

  科学和民主,这既是中华民族在21世纪要高扬的两大文明旗帜,也是我们农民在21世纪要高扬的两大文明旗帜。我们越来越深信,越来越坚信:文明就是科学+民主。我们要走向文明,就必须走向科学和民主;而我们走向了科学和民主,我们也就走向了文明。

  我们要走向的文明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兼而有之的文明。没有物质文明,精神就文明不起来;而有了物质文明,却不等于就有了精神文明;只有物质文明加上精神文明,才能构成光彩夺目的文明。我们既要向物质困乏和精神贫穷宣战,也要向物质富有和精神愚昧宣战,我们要拥抱的是繁华似锦的物质文明和光芒耀眼的精神文明。

  我们要走向的文明是人的文明和环境文明相互融合的文明。人改变著环境环境也改变著人。破破烂烂的传统村落和现代化的文明村民是难以统壹在壹起的;可有了现代设施的村庄,也不等于就有了具备现代文明意识的村民,住在现代设施村庄里的意识落后的村民还可能有意无意地扮演破坏者的角色;只有现代型的村庄和具有现代文明意识的村民有机结合,才是真正的现代村庄文明。我们追求的是花园式村庄和精神美好的村民的统壹。

  我们要走向的文明是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和文化文明统壹起来的文明。经济文明不等于政治文明,经济发达的乡村也会有腐败的乡村政治现象;但政治文明必须有经济文明作支撑,很难设想壹个经济贫穷落后的乡村有文明的乡村政治;经济文明是文化文明的基础,政治文明推动著文化文明,而文化文明又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政治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富裕的乡村经济、清明的乡村政治和健康蓬勃的乡村文化的结合,才是完善的现代乡村文明。

  我们在追求新文明的同时还必须学会转化传统文明。传统的乡土文化中有过时的东西,有愚昧的东西,但还有不少需要弘扬和转化的东西。通过弘扬可延续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通过转化可使传统文明改变形式获得新生。

  八 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宣言

  我们这个群体封闭了几千年。

  这几千年的封闭和几千年的自然经济生活是壹脉相承的。几千年来,我们已习惯了这种封闭,习惯了封闭的村落,封闭的土地,封闭的人际关系。从壹定意义上说,传统的我们已与封闭融为壹体。

  农村改革打破了我们的封闭。不!农村改革首先是打破了我们的自然经济生活,使我们走上了商品经济的道路,而商品经济的发展才打破了我们的封闭。于是我们走出大山来到平原,走出农村来到城市,走出内地来到沿海,走出国门来到国外,随著商品经济的发展,我们开放的步伐也越来越大。

  我们壹旦尝到了走出封闭的甜头,我们对过去那种封闭生活的弊病也就有了越来越清醒的认识:

  封闭就意味著不开化,而不开化就意味著愚昧。长期的封闭生活同时也就封闭了我们的观念,我们既不了解自己所处的地位,也谈不上对别的群体的了解。我们缺少比较意识,对任何事物的判断超不出社区经验范围,然而我们自己对这种判断却很自信。在别人看来我们不开化,而我们自己却意识不到这种不开化,所以我们也最容易受人利用,甚至会被壹些野心家疯狂地利用,沦为牺牲品自己却浑然不觉。

  封闭就意味著落后,而落后就意味著挨打。由于封闭,长期以来我们缺乏和各方面的交流,我们的村社与村社之间也缺乏交流,不少经验难得推广,这就必然造成落后,落后又往往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意识的全面落后,而封闭又使我们不知道这种落后,这就必然要挨打。这种挨打包括政治压迫、经济剥削、人格歧视等,既包括挨外国人的打,也包括挨国内其他群体人们的打。

  封闭就意味著贫穷,而贫穷就意味著卑贱。封闭性的自然经济壹方面造成生存空间狭小,而随著人口的增多越来越狭小。外面丰富的资源我们利用不上,社区内好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少,不好利用的资源又因为缺乏技术和资金利用不了;另壹方面因为缺乏市场,本来很有限的产品还卖不上价钱,甚至卖不出去,加上其他种种社会原因,就造成我们农民几千年来的贫穷,而几千年来的贫穷又是我们几千年来地位卑贱的根本原因。

  所以,我们要克服不开化的愚昧,我们要避免落后的挨打,我们要消除贫穷的卑贱,就必须走出封闭,从封闭走向开放。我们正在从封闭走向开放,我们在开放的道路上已迈出重要步伐,但我们还要进壹步开放,深化开放的程度,拓展开放的广度,走向更好更大的开放。

  迄今为止我们的开放主要集中在经济方面,在新千年里,我们的开放要向经济、政治、文化、思维意识全面扩展。

  政治上的开放就是要加强和政府、社会的政治沟通,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国内外政治经济大事,自觉参与国内政治生活,提高我们的政治参与度和发言权。加强社区之间、地区之间政治建设的交流,借鉴国内外农村政治管理的经验。

  文化上的开放就是要走出传统乡土文化的圈子,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及其他途径,加强和其他社会群体的文化交流,扩大文化视野,丰富文化生活,引入现代文化,学习借鉴城市文化,改造升华乡土文化。壹般来说,文化开放依存于经济开放的进程,经济发达地区的文化开放程度也相对要高;但文化开放又有自己的独立性,有的经济发达地区文化却现出壹种滞后和退化性。因此,要按照文化发展规律结合经济开放来推动文化的开放。

  思维开放既是整个开放的先导,没有思维认识上的开放,壹切开放都无从谈起;同时,思维开放和其他方面的开放又表现为壹个相互推动的过程。当政治、经济、文化开放到壹定阶段,就要求思维有新的突破,就要求全面地清算传统的封闭思维和封闭观念,以期发挥更大的牵导作用。在新千年里,我们农民的思维必须从村落局限、乡土局限、亲族血缘局限、"壹亩三分地"的局限、农业农村局限中完全解脱出来,我们要彻底摒弃那些坐村观天、守家在地、守田为业、穷窝难舍、离土不离乡的观念,从根本上树立乡国壹体、城乡同家、市场交流、四海取财、各业皆为我业的观念。我们要确立全新的开放式思维,我们要和传统的封闭思想进行彻底决裂。

  我们要在开放上更为主动,变适应性开放为出击性开放,变引进来的开放为输出去的开放,变他人开发我的资源的开放为我开发他人的市场的开放。要充分利用农民和农村可以利用的壹切开放优势,以我为主,主动出击,将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将产品打出去,将资金输出去,将企业办出去,将政治、文化影响扩散出去。

  在新千年里,我们要树立更宏伟的的开放雄心,更新式的开放思维,更博大海涵的开放精神。同时我们期望社会的理解,政府的支持,其他群体的共同参与。我们的农村向全社会开放而我们也希望整个社会向我们农民开放,消除壹切传统的或现实的人为障碍,在共同开放中振兴我们的共同家园--中国。

  九 从村落走向城市的宣言

  不管我们农民有多少人意识到,我们的传统村落开始了它的瓦解过程。

  这个瓦解过程是伴随乡村企业发展、小城镇(农民城)掘起、村庄改造以及打工大军的出现而开始的。

  由于各地发展不同,所以瓦解的进程也大不相同。在沿海发达地区,许多传统村落事实上已经彻底瓦解了,这些农村已经变成了都市式的村庄;在次发达地区的壹些农村,传统村落正在瓦解;在落后地区的壹些农村,瓦解过程刚刚开始。

  传统村落开始了瓦解,延续几千年的传统村落开始了瓦解的进程,这对世世代代居住在村落中的农民来说,不能说不是壹件惊心动魄的事。传统村落的瓦解意味著我们要失去世代居住生活的家园--这怎能不使人感到惊心动魄呢?

  但传统村落的瓦解毕竟体现著历史性的巨大进步,我们不能害怕这种进步,我们不应拒绝这种进步,我们只能欢迎这种进步。

  伴随传统村落的瓦解,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活动方式将会有根本性改变。

  伴随传统村落的瓦解,传统的乡村文明将会有根本性的蜕变。

  伴随传统村落的瓦解,我们传统的农民形象会消失,新的农民形象将会塑立起来。传统村落瓦解过程的开始,也就是我们从村落走向城市的开始。换句话说,我们农民的城市化过程,也就是传统村落的瓦解过程。

  从村落走向城市,这是圆我们几千年来的梦。共和国成立前的几千年里,我们农民壹直用仰视的目光看城市,那对我们来说完全是另壹个世界;共和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来,我们壹直用羡慕的目光看城里人,那对我们来说完全是另壹个天地生活的人群。从乡村进入城市,从乡里人变为城里人,那曾是我们世世代代的憧景之梦。

  从村落走向城市,这是生存环境的根本性转变。自古以来城市和乡村的生存环境就大不相同,近现代工业社会的降临更使两者拉大了差距。城市不仅意味著繁华的生存环境,而且代表著现代的生活方式;农村不仅意味著单调的生存环境,而且代表著落后的生活方式;从村落走向城市,也就意味著从单调传统的生存环境走向繁华现代的生存环境,意味著生存环境的根本改变。

  从村落走向城市,这是完成文明转换的壮举。在古代人眼里,乡村和城市的文明等级差别很大;在现代人眼里,城市体现著现代文明,而乡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著传统和落后。所以,从村落走向城市,这是从落后走向先进、从传统文明走向现代文明的宏伟壮举,是文明的巨大跳跃。

  而且我们的人口压力、环境压力、资源压力和改变生存条件的趋势动力共同推动著我们从村落走向城市。不是我们想不想实现城市化,而是我们必须从城市化中寻求出路,必须通过城市化才能改变我们的处境。我们越来越坚信:从村落走向城市最终实现城市化既是我们的发展趋势,也是历史赋予我们农民的伟大使命,更是我们集几千年的梦想和奋斗的归宿。

  我们正在从村落走向城市。先是通过发展小城镇、或通过被动的城中村走向城市,后是多向的、大规模的涌向城市寻求就业门路。包括向县城涌动,向大城市的卫星城涌动,向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涌动这是壹场空前的从农村向城市的移民运动。这场移民运动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其持续性和规模性都是历史上没有的。每年卷入这场移民运动的人口有两三亿之多。

  这是壹场十分奇特的移民运动。奇就奇在这是壹种候鸟式的移民,即在城乡之间来回移动。其实我们并不愿意这样做,但面对现实又只能这样做。大量的"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就是这种流动的副产品(按官方的数字,2008年农村的留守儿童就达到5800万)。

  所以从村落走向城市的过程既是改变我们命运的过程,也是充满艰辛不乏悲情需要付出很大代价的过程。包括在家留守儿童教育的荒废,随父母打工儿童教育的边缘化,正常抚养、家庭伦理的缺失。流动打工者年老后归无所养,归无所依等等。这种代价不仅是我们农民的,也是民族的。

  因此,我们呼吁政府和社会对我们的城市化运动多些关爱,多提供些人性化的政策,多创造些接纳的条件。包括落户条件、安居条件、就业条件、教育条件、医疗养老条件等等。帮助我们实现真正的、稳定的、有幸福感的城市化。

  从村落走向城市的运动,也是整个民族走向文明的运动,带来的不仅是新生的公民,也是新生的民族。让我们壹起来参与和实现这壹文明转换的壮举!

  十 从农民走向公民的宣言

  我们是农民。

  我们是中国农民。

  我们是世界上最大最古老的农民群体。

  我们正在从农民走向公民。

  农民不是公民吗?

  传统农民不可能是公民。从传统的角度看,"农民"这个词本身就是壹种歧视性的称呼。在古代西欧,英语peasant(农民)是指卑贱、附庸、不开化的小农,还兼有流氓、坏蛋的意思;在古代中国,从官方态度看,农民、农业长期被尊为"国本",但在人们的成见中,农民往往和愚、懵、氓、草、土联系著;在传统体制下,由于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民"这个称呼的身分歧视更为明显,社会上流行的"二等公民"的说法就充分反映了这种歧视。直到后来的"农民工"、"农民企业家"的称呼,仍然延续著这种根深蒂固的身分歧视。诸如此类的称呼表明:作为壹个农民,妳的职业变了,但身分不能变,即使妳当了国务院总理也是个农民总理。而公民首先意味著身分地位上的平等,传统农民在身分地位上和其他阶层的人就不平等,怎么能说是公民呢?

  传统农民事实上也不是公民。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欧洲农民不包括在公民社会之内,在革命中,农民只是公民(资产阶级及其他城市阶层)的附庸而已,革命后的很长壹段时间内,大多数趋于破产的小农充其量也只能是下层公民。中国的古代和近代谈不上公民权问题,在传统体制下,公民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权和极左运动的侵扰。农民在公社内部没有任何自主权利而言,在公社外部又被作为"二等公民"对待,长期在经济、社会身分上遭受著歧视。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就不可能成为名副其实的公民。

  但我们要决心告别这不是公民的传统农民时代了。

  我们中国农民要决心告别愚民、懵民、草民、土民和二等公民的历史了。

  我们这个最大最古老的农民群体决心向民族公民群体迈进了。

  我们也正在向民族公民群体迈进,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催逼下,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在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精神的鼓舞下,正在开辟自己的公民通道,树立自己的公民地位,塑造自我的公民形象,我们正在从农民走向公民。

  从农民走向公民,这意味从身分农民到职业农民的迁跃。多少年来,作为农民的我们首先感到的是社会地位的卑下,身分的不平等,这种感受常常压倒职业区别的感受。而别的群体也首先是从身分角度看待我们,因身分地位而卑视我们。特别是在公社体制下,这种感受尤其强烈。身分决定壹切,农民身分就决定了妳壹生不可能过幸福的生活,所以只要改变了农民身分也就改变了壹切,而争取农民身分的改变也就成为许多农民梦寐以求的壹切。走向公民,消除了我们传统的不平等身分,加上经济等条件的改变,今后的农民就只剩下壹种职业的含义了。

  从农民走向公民,这意味著彻底告别苦难屈辱的传统农民史。几千年来,我们农民受剥削、受压迫、受欺负、受歧视,经济上贫穷,政治上没有权利,文化上落后,是壹部充满苦难和屈辱的历史。从农民走向公民,社会地位得到全面提升,社会处境得到根本改善,从而结束苦难屈辱的历史,彻底告别传统的时代。

  从农民走向公民,这意味著农民的全面解放,包括身分的解放,经济的解放,政治的解放,环境的解放,全面的社会解放,在解放中追求公民群体的自由,追求群体中每个人的自由。

  从农民走向公民的意义巨大,前景美好,但最终完成这壹转变却绝非易事。这个转变的过程,是充满自我与非我、新我与旧我、个人与社区、社区与社会、传统与现实的斗争与磨合的过程,是我们农民的自我分化和自我否定的过程,是壹个痛苦的新生过程。要充分估计到这壹过程的艰难性,学会利用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强化素质训练,加速转变进程。

  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市场因素、经济民主因素塑造公民成长的经济基础,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创造公民成长的政治条件;我们要将经济基础的塑造和政治条件的创造结合起来,浓化公民成长的社会环境;我们要运用经济民主手段与民主法制武器和壹切不利于公民成长的社会因素作斗争,和乡村那些专断的、腐败的、毒害生灵、遏制自由的种种恶势力作斗争。只有这样,健康因素才会生长起来,有利于公民发育的环境才会形成起来。

  我们必须逐步培养自己的公民意识。从农民到公民,主体意识的转变既是内在动力又是主要标志,公民意识不可能突然生成而需要逐步培养,培养公民意识必须和破除农民意识结合起来。要破除仰仗父母官、盲目从众、迷信权力、家长专断的农民意识,培养自主自强、独立判断、相信法律、自治民主的公民意识;要破除我附庸别人的农民意识,培养我和别人平等合作的公民意识;要破除别人为我当家作主的农民意识,培养我为自己当家作主的公民意识;要破除家是家、村是村、国是国的农民意识,培养家村国壹体的公民意识。如此等等。

  我们必须逐步培养自己的公民素质。公民素质包括公民意识、公民知识和公民行为能力在内。其中,公民意识是公民素质的主要体现,没有公民意识或没有完整的公民意识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公民。但仅有公民意识不具备壹定的公民知识和公民行为能力,也不可能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力,履行自己的公民职责。要加强对公民知识尤其是民主法制知识的学习,掌握行使公民权责的武器,积极参与公民活动,通过实践锻炼能力,培养能力。我们必须将组织起来、农民自治和从农民走向公民的进程结合起来,这实际上也是三位壹体的东西: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实现农民自治,而只有实现农民自治才能完成从农民向公民的转变;从农民走向公民的进程就体现为自觉组织起来的过程,就体现为农民自治的实现过程。

  我们还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支持。从农民走向公民是关系到世界上最庞大人群改造的伟大工程,光靠农民的努力不可能完成,只有农民的努力和政府的支持、社会的协力配合才可能完成,而政府的支持尤为重要。我们希望政府能给我们提供好的学习实践环境,帮助我们提高素质,支持我们履行公民职责。

  从农民到公民,我们的再生工程正在拉开序幕,旧的农民在死亡,新壹代的公民性农民正在成长起来。

  从农民到公民,我们不想再做农民,也不想再做"二等公民",我们要做真正的公民。

  从农民到公民,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坚信我们的公民前途。

  当我们最终不但成为中国公民、也成为世界公民时,历经几千年之久的古老的中国农村巨影也就隐退,现代化、青春式的中国农村和农民将展现在世界面前!

  侵犯农民

  作者 何景熙 写于 二零零六年

  近年来,中国违法违规征用、占用农民承包土地所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失地农民上访、反抗事件也不断发生。以四川省为例,2003年3月以来,四川省检查机关立案查处与破坏《土地承包法》有关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的罪犯53人,仅2004年1至10月全省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1,664件。被国内媒体称为“新圈地运动”的“后遗症”已经成为影响乡村秩序稳定的社会问题。从上述事实中不难看出,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已从农民增收转向农地的征占纠纷。

  近几年中央政府不断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强调稳定农民土地承包制,但为何此类事件不但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笔者认为,从社会结构演变中不同利益群体为获取资源而发生利益冲突的角度来分析这壹问题,才能得到实质性的解答。乡村农地作为资源配置权力和利益的基础,其产权势必成为难以回避的话题。

  壹、文献综述

  关于中国乡村农地产权问题的争议,有如下壹些主要观点。

  温铁军认为,无论解放前或解放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如土地改革前农村的土地占有权与农民租佃使用权的“两权分离”,以及80年代农村改革以来的土地村社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两权分离”,都不过是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种内生制约因素下的农村基本制度的表现形式而已。中国目前“城乡分割对立的结构”也不过是在农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下,在土地分割细碎的、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为实现国家工业化的需要而派生出来的结构。因此温铁军反对农地私有化,其理由是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农地私有化不能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问题。李昌平与温铁军持同样看法,也反对乡村土地的私有化。(温铁军,2003;李昌平,2000)秦晖认为,温铁军关于农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因而不能私有化的观点,在逻辑上完全不能成立。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指的是社会保障的义务不能私有化,国家必须承担社会保障的义务,必须承担转移支付的义务,但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从来就是个人的;而现在在土地问题上却没有任何国家义务可言,国家既未行使任何转移支付功能,也不承担任何保障义务;政府规定土地不能买卖,强迫农民自己种田保障自己,这本身就和取消公费医疗、但强迫人掏钱看病是壹样的。他还认为,温铁军有关农村之所以出问题是因为土地兼并而造反的观点,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神话。事实上,每次王朝末世的状态都和现在的情形有些类似,不是农民没有土地,而是农民不愿种地;王朝危机都是农民主动抛荒,离开土地逃离故乡,而绝对不是农民没有土地可种而造反。(秦晖,2002)已去世的澳籍华裔教授杨小凯认为,中国“三农”问题的“症结”是土地制度。在“中国改革面临的深层问题──关于土地制度改革”壹文中杨小凯强调:“中国目前存在的“三农”问题,根本症结就在于农村土地不属于农民所有,从心理上,农民不认为自己种的地是自己的,所以没有长远投资于土地的打算。”杨小凯认为,土地制度改革是目前中国农村改革必须正视的焦点问题,这是主要矛盾,其它是次要矛盾。(杨小凯,2002)党国印认为,土地“承包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分割,承包合同越是长期化、固定化,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就越高。在中国土地承包权是有价格的,这个价格的存在便证明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作用;承包权对应所有权的价格越高,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也就越高。他指出,“只要使用权与所有权发生分离,就有使用权“蚕食”所有权的可能性,甚至使所有权完全丧失”,“承包制也因此包含了蜕变的可能性,其表现是在承包权与所有权关系的人为操作中,弱化承包权,强化所有权(其实质是乡村权势阶层的所有权),并使土地转移的过程受到更多的非市场力量的控制。”他还列举了承包制蜕变的4种具体形式。(党国印,1998)党国印强调,承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将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并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中国大部份农民很穷,如果连壹小块土地的财产权也得不到尊重,农民对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留恋?没有土地财产权,农民就没有什么不能失去的,这个社会还能稳定么?……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党国印,1999)但党国印不主张农村土地的私有化:“如果仅仅考虑新古典主义通常涉及的变量,那么,将耕地所有权完全划归农民无疑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大大促进中国农村进步。但是,在当前中国国情之下,如果推行这壹制度,会加强改革反对派的符号资源优势(这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没有认真研究过的变量),可能阻碍中国改革。土地私有化还会大大加快普通农民从土地上被抛出的速度,从而引发极严重的社会后果。”(党国印,1998)姚洋则“将农地制度看作是国家和农户之间博弈的结果”,“国家在农地制度中仍然保留壹定的角色,是因为它的利益,如保障充足的粮食供应等,可能因为地权个人化程度的加深而受到损害……,对农地使用和土地流转限制最多的地区,也是国家粮食采购所依赖的重点产粮区。在与粮食生产无直接关系的领域,如土地的调整,国家对农民的自发选择给予了高度的忍耐”(姚洋,2000)。姚洋将乡村农地产权制度选择与资源的(农民)个体稀缺性、土地租赁市场发育程度联系起来并作了理论与实证研究。他用自己构造的“壹般均衡模型”对1981年至1993年间4省83个村的土地调整作了经验研究并证实:当土地非常丰富时,生存不再成为问题,土地调整因此也失去了意义;只有当土地资源适中时,调整土地才对最贫穷的农户摆脱生存压力有所帮助,因此才成为集体决策的选择。姚的模型预测:地权的个人化程度随农民收入和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而提高,因为收入的提高增加了农户摆脱生存压力的能力,而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降低了农户对土地的依赖。(姚洋,1999)申静、王汉生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四川中部壹个村庄集体产权的实证研究表明,乡村产权关系并非如经济学者认为的“划分明确且壹经形成便相对稳定的关系结构”,而是“个体行动者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断互动的过程”,故乡村“产权作为行动者基于对经济品权利的相互认可而形成的行为关系,必然是壹个动态的均衡过程。”(申静、王汉生,2005)二、本文的研究假设

  针对上述有关乡村农地产权制度孰优孰劣的讨论与争议,笔者认为,首先,当前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乡村农地制度安排或者供给具有决定意义,而中国各区域──大到省区、小到村庄──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实行整齐划壹的制度安排。对于任何壹个地区乃至村庄,只要能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农民的权利,使农民满意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就是好农地制度安排。其次,很多地方“三农”问题的突出矛盾已由过去农民费税负担过重转向农民承包地被征占后引发的农民与政府的冲突。这类现象的日益普遍化表明,现行农地制度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必须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为此应当研究乡村土地问题,特别是土地与乡村社会稳定之间的关联性。再次,鉴于中国各区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异,因此应该对此问题有多种区域比较模式的实证性研究。

  笔者以西部发达农业区──成都平原乡村的农地制度安排与征地中的社会冲突的关联性为目的作实证性调查研究。根据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提出如下需要通过经验事实加以检验的假设:

  1. 村庄里资源的稀缺程度与农民失地诱发的社会冲突相关联;2. 制度安排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决定失地农民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结果,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结果影响城乡社会秩序;3. 实现公平博弈的制度安排之核心是乡村农地产权问题。

  三、农地资源减少与村民的态度

  素以“沃野千里、天府之土”著称的成都平原,是中国西部人口稠密的农业发达地区。近年来,这壹地区乡村土地资源锐减乃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3月至9月,笔者及其课题组在成都市所辖的12县(市)乡村地区从事有关劳动力就业问卷式抽样调查时,平原农村的人均耕地尚有1.03亩/人(何景熙、罗蓉,1999);而2004年7至8月在成都平原的大龙村(绵阳郊区)、新生村(成都青白江区)和世丰村(成都新都区)做抽样调查时,却发现这3个村庄(以下简称“三村”)的人均耕地面积已经下降为0.6亩/人。在63个样本农户中,与1982年第壹次土地承包时相比,土地减少的有43户,占全部样本的68.3%;土地没有变化的为20户,占31.7%。必须说明的是,上述样本中,无壹农户的土地面积增加。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三村”人均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导致人均土地面积减少,再就是建企业、道路和学校征占土地。如世丰村耕地的减少主要缘于修建学校、工厂的征地(14%);新生村则因为人口增多(11.6%)以及修建学校、道路(7%);而大龙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25.6%),建企业和修建道路各占征地的7%。在“三村”中,大龙村人均土地最多(0.85亩),其中30.5%的农户人均耕地都在1亩以上;而新生村农户土地最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4亩,其中最少的壹户人均仅为0.1亩地,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少于0.5亩的农户占被调查农户的71.4%。新生村农户土地的减少始于1980年代初期起土地被大量征用,目前全村耕地仅余570亩,人均只有约4分地。2003年新生村被征用的土地为160亩,镇上建中、小学、医院等都是占该村的耕地。征地后整个村耕地不得不重新调整,以确保每户的土地基本均等,村民获得了壹些土地补偿费[1],以及其他补偿,如减收水费、农税等。土地被征用后部份村民在原日新镇(2001年撤销镇建制,归并弥目镇)的周边建起商铺,就近经商;但也有部份村民因耕地减少,经济状况更差了,这部份村民主要是壹些家庭负担重、无本钱做生意、又不能外出打工的人。

  通过“三村”调查,笔者还发现,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与村劳动力的农业工时呈反向关系,而与非农工时呈正向关系,即人均耕地面积越小,农业工时越少,非农工时则越多。换言之,耕地面积减少导致劳动力在农业上的不充分就业程度增高,从而迫使农民在土地以外寻找就业出路。这是否意味著农民不再依恋土地并自愿接受征地呢?事实并非如此。

  在“三村”调查中,笔者发现村民对征地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几类态度。在新生村和世丰村,村民对征地壹般持无所谓或反对两种态度。世丰村的壹位妇女说,她并不在乎征多少地,经追问才知道,她的壹儿壹女都已成家立业,大女儿在成都市有壹个家具厂,小儿子在成都市开了壹个纯净水店,她和老伴留在村里,每天花壹小时打理庄稼,农忙时就请人帮忙。新生村壹位中年妇女也持无所谓的态度,因为她的独生女儿加入了壹个歌舞团,在全国巡回演出,每年寄回家1万多元钱;这位妇女在村里在开了家缝纫店,老伴又干搬运工,还能兼顾自己田里的庄稼。用她的话来说,种承包田只是壹种责任──不让土地荒芜而已。也有不少村民对征地持反对态度。世丰村的壹位妇女对耕地的不断减少很是担忧。当她估算今后土地不能养活壹家人的时候,激愤地说:“现在和国民党的时候有什么区别?”这位女村民不到40岁,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并未经历过国民党统治年代,她对国民党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共产党的宣传教育。新生村另壹位年轻妇女对笔者说,由于身体不好,她不能外出打工,只好在家种田;但2003年后她家的土地锐减,以前她壹个人忙都忙不过来,而今却有好多时间闲著无事。她忧心忡忡地说,靠丈夫壹个人在外打工的钱怎么够家里的开销?女儿壹天天长大,上大学的学费该到哪里去找?

  上述访谈记录表明,对家境不同的村民来说,承包土地的价值是完全不壹样的。在那些劳力少、体质差、子女教育负担重或无壹技之长的村民家庭里,土地是他们唯壹可以指望依赖的生存保障,也就是说,土地对他们的稀缺程度极高,因此他们对家庭承包地日益减少感到揪心,自然对各种形式的征地流露出不满乃至抗拒。反之,那些家境很好,特别是家庭成员有技术有能力且已在城市取得稳定的职业和较高收入的村民,对征地的态度就比较缓和壹些。由此可以推断,农民个人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越高,对征地经济补偿的期望值越大,从而与征地方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四、农民、乡村干部与政府官员三方对征地的不同看法多年来,笔者壹直从事成都平原乡村社会调查,在1996年至1997年抽样调查期间仅记录到个别乡村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案例(何景熙,2000:198-214)。2000年以后的调查却发现,乡村农地被征占现象已较为普遍,由此引发冲突事件也时有所闻。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征地已经成为访谈中壹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为了获得真实可靠的资料,调查往往需要依靠相当熟识的人士协助。2004年10月,获悉C市郊区发生乡村征地“风波”后,笔者与调查小组借助熟人关系,终于获得了发生在C市郊区乡村征地的3个案例的相关资料。应当事人的请求,我们在叙述这些故事时隐去了真实的地点和人名。

  访谈实录1:乡村干部对征地的看法

  时间:2004年10月5日

  地点:D镇某某园

  访谈对象:X村A村民组长H

  1. 征地的基本情况

  A村民组共有农户87户,村民230人左右。征地是在1995年左右开始的,最初征地较少,到2000年11月以后开始大量征地,当时征了78亩耕地,加上非耕地共计82亩多。目前A村民组剩余土地不到100亩(含自留地、非耕地等),剩余土地中只有15亩左右缴纳水利费,基本是无田可耕。

  土地征用由国土局出面,有壹部份是电力局搬迁占用,剩下的卖给了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H虽然听说过土地拍卖,成都的报纸上也登过拍卖公告,炒地皮的人员也来考察过,但实际运作起来的并不多,常见做法还是开发商或企业看中土地后由国土局按照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出面征用。另外,由于该村地处市政府统壹的规划区内,当地政府为避免今后征地纠纷,故不支持土地流转,A村民组也就没有土地流转的情况。

  征地补偿共分3类,壹次性的土地补偿费为2万8千元/亩,青苗补偿费半年为7百元/亩,另外还有壹些房屋拆迁的相关费用。H向我讲述了这样壹个征地奇闻:2000年大量征地刚开始时,政府对农民装修的墙砖、地砖、吊顶等损失给予壹定补偿;为了获得这多赔的15元/平方米,家家户户都在半夜三更赶著在墙上多贴些瓷砖,甚至连猪圈内也贴得满满当当,敲壹下空空作响;当时路边挤满了出售劣质瓷砖的摊贩,生意火爆。后来政策变了,这类损失不再赔付。通常村民的壹处住房拆迁会亏2万元左右。

  2.征地后农民的就业

  A村民组征地后,农民都自谋职业。失地农民中现在未就业者约占壹半,其中女性和老人居多,也有年轻人。政府未组织失地农民外出务工,但曾安排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不过参加者很少,农民普遍反应培训项目不实用,纯粹是“走过场”。H说:“对我们来说,象电脑这样完全是高科技的东西怎么可能在几天、十几天之内就学得很好嘛!要不就是木工、水电工壹类的(培训),早就滥市了,学了也没什么用场。”村里外出打工的人通常有壹定文化和技术,不愿意走得太远,就在本镇或邻镇打工,出了本区的只有3个人,其中两人在成都,还有壹个在北京,干的是餐饮行当。村里还有壹些外出的人属于中专生、大学生,他们毕业后不愿意回家乡,他们的家人基本上留在本地,村里只有壹户人跟随子女到了成都,其土地未被征用,请了熟人帮忙照应,户口也未转出去,以便保留今后分配集体资产的名额。H说,现在村里的乡镇企业已名存实亡,集体经济积累(资产)还有,但是已经不多,最多也就是在每年年底发点“过年钱”。

  3.征地安置情况

  在H看来,补偿问题已经不是主要问题,现在最重要的就是住房安置问题。作为失地农民,他们每人可以得到1万3千到1万4千元的安置费。2001年以前,安置农民的办法是由农民自己出钱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建安置房。当时在D镇的中心区域新建了几条街道,统壹建造上层住屋下层商铺模式的安置房,生意兴隆,人气旺盛,本村民组有23户人家修建了安置房。

  后来政策变化了,不允许再这样自建安置房,而是由政府统壹修建居民小区作为集体安置房,让农民购买,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额,配额以内的面积按每平方米2百元购买,超过配额的面积再给20平方米的优惠(5百元/平方米),超出此数的房屋面积就按市场价格计算。以4口之家为例,若这家人选择住15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1百平方米配额的价格是200元/平方米,然后还有20平方米能以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其它30平方米就得按市场价(大约800元左右/平方米)购买。现在,集体安置房还未建好,失地农民或租房或投亲靠友,在10个月内可以得到每月8百元的过渡费,最近又改为每年800元,而实际操作时只给了壹年过渡费,超过壹年的就不再补了,由农民自行负担。

  4.社会保障问题

  H说,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早期失地的农民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政府只是鼓励劝说而没有强行要求其缴纳社保,但实际参加社保的人少之又少。农民觉得,没了土地就没了稳定的基础,安置费是以后的生活来源,现在子女教育费用又高,舍不得拿来买社保。后期失地的农民不再有土地补偿费,只有安置费,政府将这笔补偿费用于缴纳社保费,同时失地农民也要缴纳部份社保费用。其具体方案是: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每月在社保局领取社保费;不到年龄者自行缴纳,男性40岁、女性30岁以下,自己缴纳10年(政府补贴10年);男性40岁、女性30岁以上,自己缴纳10年、政府补贴5年;医疗保险包含在社保之中,只要缴纳社保费用就可以纳入医疗保险,不受年龄限制。因为社保缴纳和领取有严格的年龄限制,农民对社保的态度仍然不积极。

  5.H对征地的态度

  H认为,本队村民还是愿意土地被征用而不愿种地:“田里挖不出金娃娃,壹亩田壹年赚不到2千块,还要赔人工、精力,最多也就是勉强维持,在镇上或附近打工机会多,零敲碎打赚的都比这个多。”村民还是愿意迁移到镇上,只不过在补偿及安置费用问题上有意见。H说:“农民大道理懂得不多,但钱这个字还是认得很清楚,地没了,不能钱也没有啊!不然二天(注:四川方言中“二天”指今后或将来之意)吃啥穿啥呢?”当我问H对现在农民频繁上访、闹事问题的看法时,H说,这是事出有因的,现在的政策说变就变,农民又不可能把政策推翻,“虽然明明知道,最后还是只有吃下哑巴亏,但是闹壹下说不定政府会给点儿优惠条件,不闹就啥都没有。”

  访谈实录2:农民对征地的看法

  时间:2004年10月3日

  地点:C市郊区某某厂轨枕车间

  访谈对象:车间主任B、农民工A、L。

  某厂轨枕车间现有工人3百多人,其中农民工占壹半,失地农民则占这些民工的壹半以上。该厂不招正式工,厂里所有打工的农民工统壹由包工头(相当于民工中介)管理。包工头负责民工的所有伤残赔付,承担壹切风险,厂方向包工头支付壹定的民工用工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厂方与农民工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农民壹般通过熟人或已在厂中工作的亲友介绍,与包工头搭上线。他们参加企业组织的短期培训后便开始上班。目前企业开始改制,今后工厂将与农民工建立直接的契约关系,不再由包工头管理。由于农民工能吃苦且工资较低,所以该厂有扩大招收农民工的趋势。

  B是X区人,家里有不到2亩的土地。1992年为建企业征地,给出的条件是壹次性赔付每人1万元;40岁以下的青壮劳动力安排在征地企业中工作,40岁以上的则壹次性赔付;不愿意接受安排就业的人可以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免费培训(电工、焊工之类的初级技能培训)。当时B中专毕业,被招进该厂,从此住在D镇上。当我问他对征地的态度时,B反复强调政府政策的刚性作用:就算自己有疑惑,有不满,也只能作罢,更何况自己文化程度不算低,也就没有过多地去争什么。

  农民工A本是D镇某村村民,家中有5口人(父亲、母亲、妻子、女儿和A)。从2003年9月起,A所在的村民组征地用于果园栽种、花卉盆景种植,如“黄金梨”等。A家有3亩左右的地被征,征地条件是每年每亩给予青苗补偿625元,所有农业税收费用还得自己缴纳,现在A家余下大概6至7分地,送给壹位本村朋友种蔬菜。全家人已搬到D镇,住在出租屋里,壹家人靠干临时工维持生计。A的女儿在市内的壹所中专上护士专业。A在该厂当焊接工,月收入6百元左右;妻子在厂里做清洁工,每月有2百元的工资;母亲在厂医院中药房打杂,父亲在D镇蹬三轮、打些零工,两人每月有7百元左右的收入。其家庭总收入每月为1千5百至1千6百元左右,除去租房、生活费和女儿的学杂费外没有余钱,勉强维持生活。

  A说,当初征地时有统壹的政策,附近邻居家家都壹样,不存在满不满意的问题,政府怎么赔偿,就怎么过日子。现在农产品涨价,税费减少,如果能返还承包土地的话,还是愿意回村务农;因为在镇上无固定工作,工资也就不固定,不如那份土地来得实在。家人希望女儿以后能留在城市工作,这样以后若条件允许还可以去投靠女儿。但是A说,他不稀罕城市户口。

  车间农民工L原系D镇污水处理厂附近的村民,家中4口人(老母亲、妻子、女儿和L),有2亩左右的耕地。2003年他家的地被征用来办厂,现已建成的厂区内有机械厂等。当时征地开出的条件是壹次性给予补偿每人1万3千元,因为占用的土地还包括自己的私房,因此额外获得住房拆迁补偿及住房安置费共计10万多元。此后L开始自谋职业。最近当地政府要求失地农民退还那1万3千元补偿费,用于缴纳社保费,具体办法尚未最终确定;初步通知说是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后可每月领取210元社保金。L壹家现住在D镇购买的商品房中,其购房款来自于10万多元的住房补偿和安置费。L在厂里是临时工,收入不稳定,壹般在4百至5百元左右,最多不超过6百元;妻子无业,与老母亲在家操持家务;女儿已工作,在M镇壹家台资厂当会计,每月工资6百元。

  L说,他对家里的地被征并不满意,怕的是坐吃山空,不愿意失去唯壹的生活来源保障;但是在政府面前没有争取更多补偿的可能,也只能接受。当被问及是否愿意再务农时,L只是反复说,既然已经没有土地也就不再考虑这个问题了。我问,假如能够把土地返还给妳,妳作何打算?他非常肯定地回答,宁愿卖掉现有房产,留下傍身的救命钱,有了土地,油盐柴米至少不缺!在镇上生活,花销大;居民小区与自己的生活习惯不符。L对自己的女儿期望不高,不过还是希望她以后就在镇上成家。

  访谈实录3:国土局官员对征地的看法

  时间:2004年10月6日

  地点:C市郊区某国土局

  访谈对象:国土局土地储备办干事W

  W向我介绍了当前征地的壹些情况。

  1.土地征用基本情况

  目前D镇征用的土地主要用于办企业(如台资厂、××钢厂厂区迁入等)、房地产开发、居民安置房建设、道路扩建、学校扩建等。征地中涉及的赔偿和安置问题严格按照市级文件和市级统壹标准执行。现在区政府已取消了安置费和土地赔偿费,但在操作过程中各镇都是根据征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这些费用。换言之,现在对农转非失地农民来说,只能获得住房拆迁补偿费和青苗费。

  2.征地补偿

  按照农民房屋构造的不同,住房拆迁补偿从每平米50元到240元不等,例如,砖瓦房结构的住房是230元/平方米;青苗费壹次性赔偿7百至8百元,持有专业种植户证明的农民会得到更高的赔偿。农民对今后的住房安置可有两种选择:壹是购买政府统壹修建的集体安置房(居民小区),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额,配额内按每平方米2百元购买,超过25平方米的另有25平方米的优惠(6百元/平方米),余下的面积按市场价格计算;另壹选择是农民自行解决住房,可与政府签订住房货币化安置协议,则获得每人25平方米、每平方米6百元的补偿费。

  3.社保安置

  最近政府取消了壹些赔付项目,用于支付农民加入社保所需的费用。主要分为几个等级:未成年级别,即16至18岁以下的农民(各镇的实际执行标准不同),政府壹次支付每人2万元,社保由本人自理;青壮年劳动力级别,即男性18至45岁、女性18至30岁,政府负责缴纳其15年的社保费用,余下年份的费用自理;退养级别,即男60岁、女50岁以下农民,政府全部负责支付社保费用;最后就是男满60岁、女满50岁的农民全部纳入社保。

  4.农民对征地的态度

  W认为,从现有情况看,本镇农民愿意搬迁,其实在土地征用之前纯农户已经很少了,非农从业人口越来越多。另外,因为D镇集中了化工、钢铁、机械、化肥、洗衣粉等大型企业,噪音、粉尘等污染问题严重,农民为自身健康著想,也盼望能换个好壹点的环境。但是W说,由于农民素质的限制,在经济赔偿方面与政府有很大的分歧,总觉得政府工作人员、基层干部欺骗自己,希望人多势众会得到更大的好处。作为政府工作人员,W感到为难,因为某些农民的难处显而易见,但政策制定并非自己说了算,而且土地征用后对地方经济的改善确实有帮助。他感慨地说,这真是“耗子钻风箱,两头不是人啊!”。

  W认为,现在农民最迫切的愿望是政府能包揽今后的所有问题,那些上了年纪和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人主要希望解决其社保和就业安置。农民们认为,“妳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负责我进棺材之前的生活”。农民的这壹“低”要求超过了政策允许的范围,也不符合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所以矛盾突出。

  5.上访、闹事情况

  现在,只要在拆迁补偿或安置上壹有分歧,农民就闹事,采取围堵政府大门、堵截交通、阻碍施工等过激手段来表达不满。2004年初开始,小规模闹事不断,规模大、闹得满城风雨的也有3、4起。该年5、6月D镇某村农民闹事,当时拆迁费、补偿费都已支付,各项协议也签好,连房子都开始拆了,施工队进场建了围墙,农民把砌好的围墙推倒,阻止施工,还多次上访,因为村民们觉得入住集体安置房不合算,要交物管费、清洁费等,而且不能象私人修的住宅那样在底楼建商铺,因此要求自己修建安置房。最后逮捕了几个人,其中壹个妇女还被判刑。中秋节前后,某村10人集体到北京上访,因为有1百多亩田未拿到壹笔补偿费。他们要求象另壹个村壹样,每人每亩多拿7千元,但开发商不愿额外支付。这事闹得沸沸扬扬,至今未解决。

  五、访谈分析

  上述3个访谈从不同角度描述了C市郊区同壹地域发生的征地“风波”,体现了不同角色对征地事件的看法或态度。如果说国土局干部W代表征地壹方,那么农民工A和L是被征地的壹方;村民组长H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方,他既是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众多村民中的壹员,又是必须按上级政府指示办事的基层干部。H的角色决定了他在接受访谈时既能比较客观地反映事件的来龙去脉,又表达了村民的某些不满情绪,同时也能看出他对此事谨慎小心的态度。

  3类角色对土地征用虽有不同的看法和态度,但有壹点是共同的,即乡村土地是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有,因此都能接受政府征用土地的既成事实。H认为,村民还是愿意土地被征用而不愿种地,因为“田里挖不出金娃娃”;村民B、A和L都承认政府政策的刚性作用,就算有疑惑,有不满,也只能作罢,A的看法还反映出个体对群体行为的从众心理。村民的态度表明,他们对自己承包土地的最终归属没有信心,因为土地是集体的,他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最终处置权,不能自行转让、出卖而获得收益;面对强势政府,农民在征不征地的问题上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他们与政府博弈(谈判)的焦点只能集中在征地补偿的条件上。由于征地补偿政策的不稳定,导致了补偿款在时空上和政策上的差异,这便成为引发村民不满和“闹事”的原因。

  国土局工作人员W壹方面是基层办事人员,甚至可能出身于农民家庭(许多县、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是本地农家出身),深知农民的疾苦和农地对他们的重要性,所以承认“某些农民的难处是显而易见的”;另壹方面W必须按上级指示办事,而站在政府的立场,W就将征地“风波”归咎于农民素质不高,“妳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负责我进棺材之前的生活”,希望“政府能够包揽今后的所有问题”,这种“要求超过了政策允许的范围,所以矛盾突出”。在W的身上可以看到在征地事件上他所面临的角色冲突。

  从上述分析可见,土地被征的农民壹方觉得政府的补偿不公平;而政府则觉得农民的要求太高,超过了政策允许的范围,不切实际,甚至归咎于农民的素质问题。其实,对于这样的争议是不难找到答案的,如果是产权明晰的市场交易,无论价格高低,只要交易双方自愿成交,就是公平的,何须闹事、上访?即使有交易上的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簿公堂,与政府部门无干。从调查的情况来看,D镇的征地“风波”问题恰好出在这里。

  首先,该镇的征地用途是工业、商业、住房壹类,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应当挂牌在市场上拍卖,拍卖后应当给予农民足额补偿(包括应缴纳的农民社保费)。

  其次,市场拍卖意味著出卖方是村集体而买方是用地的开发商,政府作为规则制定者只应充当“裁判员”。但在D镇政府(国土局)却成了土地的买方,直接与农民对局,于是农民有意见或有不满,要求政府包揽壹切就很自然了。

  再次,由于乡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只把使用权落实到农户,而未界定土地的个人处置权(出租、转让、继承权)。这种产权虚置使政府面对土地纠纷时不得不随时制定新的政策和办法。如果新政策、措施和办法比过去的壹套对农民有利,农民当然乐于接受;但如果出现相反的情况,农民就觉得不公平,会找政府论理,达不到目的就会发生纠纷乃至上访、闹事。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农民预期的不确定性,并在壹定程度上引发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于是农民就只能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和行为来应对征地政策频繁的变动。

  最后,由于D镇的征地未通过市场公开交易,其结果政府和村民都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政府工作人员为“说服”村民、处理纠纷等费尽心力;村民为此付出了“闹事”代价(成本)。事实上,这类交易成本甚至高到难以用钱来计量(对社会秩序的的负面影响更是难以用经济价值来量化)。当征地工作结束时,双方都可能会有得不偿失之感。

  六、简短的结论

  第壹,当前成都平原乡村农地征占中的纠纷或冲突与农地资源对农民家庭的稀缺性,即承包地是否农民是唯壹的生存保障密切相关。失地农民家庭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与征地中冲突发生的频率及冲突大小密切相关,农民家庭承包地越少且无其他可以凭籍的谋生手段,则他们期望获得农地的补偿费越高,因而与政府博弈中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发生率)越大。而乡村人口增加以及人均农地资源的减少,又提高了农民家庭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增大了土地纠纷和冲突的发生率。

  第二,当前成都平原乡村农地征占中的纠纷或冲突与现行农地制度安排存在关联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核心。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乡镇政府和村干部对农地的分割、出让具有最终支配权。现行乡村权力结构为政府通过行政权而不是通过市场征用农地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征地问题上,农民只能在征地的补偿费数额上,而不可能在征地的合法性问题上与政府博弈。而征地补偿政策的变动导致农民对政府信任度下降。鉴于当前区域性征地系当地政府行为而非公开的市场行为,故农民通常不承认征地的公平、公正、合理性。这就是现行农地制度安排易于引发土地纠纷和冲突,从而影响乡村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欲消除当前日益增多的乡村土地纠纷和冲突,稳定乡村社会秩序,必须推行以下两方面的改革:

  其壹,政府应提供新的农地制度安排,即修订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民家庭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期延长至70年至99年,并严格保障在承包期内农户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处置权(出让、继承)和收益权;为了保障之承包期内农户这壹权利,应由政府依法(《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条文)颁土地证予以确认。

  其二,在乡村农地承包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统壹、公正、透明的土地市场,实现公平的市场交易。征地、拆迁到定价和支付的全过程应由土地承包人与用地方直接议价或者由土地承包人委托民间中介机构进行。政府部门壹定要退出土地市场,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2] 政府在未来土地市场发挥的外部监督机制,将保证交易的自愿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中国农民面临的困境

  作者 洪朝辉 写于 二零零四年

  权利贫困是中国农村贫困现象的主要原因,而农民权利的贫困主要表现为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本文分析了农村土地产权的三大特征,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和多元,国家垄断的土地处分权的膨胀和随意性,以及农户实质享有的土地财产权的被剥夺,这三点构成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贫困的制度因素。笔者进而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贫困分为土地的使用权利、处分权利和收益权利的贫困等3类,逐项加以分析,从而讨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缺失与农民贫困化的因果联系,认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直接导致了农民的失地、失业、贫困、无家可归、苛捐杂税以及失去社会保障。笔者借鉴美国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在本文中提出了解决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贫困的3大方向和选择。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财产权的基础,土地处分权是土地财产权的象征,而土地收益权则是土地财产权的实质。所谓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就是“农民使用土地、处分土地和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被排斥或剥夺,因而缺乏获取土地使用权、处置土地财产、决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转让收益的应有权利”。

  壹、中国农民土地产权贫困的制度因素

  过去几十年以来,中国农民的土地产权经历了3次历史变迁。1950年代初,土地改革使农民有了土地所有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好景不长,1950年代中期推行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又逐步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完成了由私返公的土地集体化[6]。直到19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对土地产权作了壹次不彻底的变动,于是农户重新获得了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但仍然没有完整的所有权[7]。1990年代以来,由于政府大规模的征地、各利益集团无止境的圈地,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日益丧失,广大农民再度沦为无地无业的赤贫者[8]。目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和经营权利正面临著来自三大方面的威胁,即政府征地、利益集团圈地和所在乡村干部卖地。

  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制度原因首先在于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虚置,导致其农村土地法人地位的模糊和土地产权主体的多元,农村集体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在法律上,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规定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其基本要旨是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9]。而农村集体所有的涵义包括3方面,即村农民集体所有[10]、乡镇农民集体所有[11]、以及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12]。但在现实中,“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壹个看不见、摸不著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13],它不同于农民集体组织,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于是,在具体执法中,有关部门就把“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组织混为壹谈,比较流行的做法是赋予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壹非经济组织以法人地位,让它掌握实际的土地所有权,控制所有“农民集体”的意志,而“农民集体”中的每壹个农民却失去了直接的参与权与决策权。这样的制度环境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腐败、专权提供了条件;壹个村的土地权利“含金量”越高,土地的所谓“集体所有权”就越有可能转化为村干部的个人支配权。[14]

  其实,村民委员会并非集体经济组织,它仅仅是壹个社区自治团体,并不具备作为产权主体的法人资格。[15] 因此,有学者提出,应该剥夺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权力,还村委会作为壹个村民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16]

  除了村民委员会以外,其他壹些集体经济组织如乡镇企业等也要求行使土地所有权,它们可以不经农民集体的同意,擅自分割和瓜分农村土地,由此既导致农户利益受损,也鼓励和促使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对乡镇企业进行行政干预[17];而这种干预对农民集体而言往往是“前门拒狼(乡镇企业)、后门进虎(乡村政府)”,因为无论是乡镇企业、还是乡镇政府,都可能是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者。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和模糊,必然导致责、权、利的边界不清,影响长期投资土地的动力,鼓励各级政府随意低价征用农村土地,影响农民对土地收益和风险的不稳定预期,并最终推动多元主体对农民巧取豪夺。[18]

  这种不正常的制度架构导致农村的土地产权出现了两个荒诞现象。其壹,作为“农民集体”组成要素的农民个体事实上不能履行土地所有权。尽管农民无时无刻不想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但在政府眼里,这些现实存在的“个体”是完全可以忽略的,政府只承认那看不见、摸不著的“农民集体”。因此,被那个抽象的“农民集体”取代了的农民个体及其群体就始终无法成为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其二,由于法律上规定的土地所有者是壹个虚幻的“农民集体”,它自然不可能具备法律人格,更不可能具体行使对土地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这样就事实上造成了司法意义上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19]

  针对这种荒诞的现象,有人提出,应该在法律上将“农民集体所有”解释成“农民共同所有”;然而,“农民共同所有”的实质就是私人所有,这与宪法坚持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是对立的。[20]

  显然,如果不改变现有宪法的所有制规定,法律上土地产权规定的故意模糊、法规执行的随意性和行政部门的专断,就是必然的结果;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被侵犯,并且由于农民土地权利的贫困日益导致农民物质生活上的贫困,也就难以避免。除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多元、虚置和模糊以外,无限膨胀的国家权力和随意无常的政策法规,也影响了村民自治组织代表农民、保护土地的能力,导致村民与国家机构在土地权利博弈的游戏中往往处于必败的地位。[21]

  表面上,中国的宪法规定“农民集体”享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但宪法的修正案、《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对这种虚拟的所有权作了致命的限制,导致“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成为壹种摆设。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买卖和转让土地[22],也不能出租和抵押土地[23],但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24]。除了国法之外,壹些由政府、政党和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土法”和政策法规对“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有种种干预和限制,不仅无所不包,而且随意性极大,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力。[25]

  这样,在各类法律和法规的重重限制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徒有其名,并无其实。首先,名义上的“土地所有人”其实没有土地的处分权,不得自由买卖、租赁、转让和抵押土地,而实际上控制著农村土地最终处分权的是政府,只有经过政府征用之后,“农民集体”才能转让所属土地;其次,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土地的收益权,因为政府征用土地时发放的补贴只是壹种政府单方面规定数额、用行政强制手段迫使农民接受的壹次性“补偿”,由于“农民集体”根本无法对属于自己的土地自主和自由地定价,政府计算“补偿”时往往会低估土地真正的市场价值,农民却不能拒绝接受这种按十分不公平的价格计算的“补偿”;再次,在政府与农民就土地权益所作的博弈中,政府永远处于超越法律的绝对优势地位,具有“天然”的自行赋予的强制力和决定权,农民无法与行政权力的控制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土地是否征用、土地征用的用途和征用价格,只能而且必须服从政府的意志。

  由于“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法律上的模糊和虚置,导致农民难以利用现有的法律与法规抵制各利益集团利用“国家”的名义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侵犯,结果“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出现了有限、虚拟和无力自保的特徵;而政府或壹些滥用“国家”名义的既得利益集团,却成了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最高仲裁者和绝对控制者。[26]

  影响农民土地经营权利的另壹基本因素是农民所拥有的实质性的土地产权不被尊重和承认,影响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有效运用,导致农民经营土地权利的贫困。目前在理解农民的土地权利问题上,存在壹个流行的误区,以为由于农民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他们就没有土地的财产权。

  其实,所有权不等于财产权,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使用权、流转权和收益权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土地财产权。[27]

  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允许“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8]

  也就是说,农民依法享有对土地的支配权和处分权。由此可见,目前农民所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权是壹种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结合,应该被界定为壹种特殊的和实质的土地产权。[29]

  既然“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置的,那么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就应当具有相对的实质性和独立性。土地使用权应该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可以创造财富、收获地租、索取剩余。随著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财产权越来越倾向于被定义为控制权[30];谁拥有控制权,谁就拥有实质的产权。既然农户所合法地拥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流转权,这些法定权利实际上已经取代了“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使土地所有权高度弱化,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了实质性的分割。[31]

  但是,在征地和非法圈地的狂潮中,农户的土地产权遭到了无情的剥夺与侵犯,农民们不仅难以保障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占有权,更无法维护自己应有的对土地的处分权和收益权。而且,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也未作明确规定,更不能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免遭侵犯,结果依附于土地所有权的农户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自然也就处于朝不保夕的危险境地。同时,在现实中,壹方面农民日益将土地的使用权视为实际的所有权,视地如命,誓死保卫;但另壹方面,面对政府的征地和外力的“侵犯”,农民往往只能消极性地抵制,“表达他们对社区之外占有土地的不承认,造成保护合法产权的高额成本,并因此使土地贬值”[32],最终的受害者其实还是农民本身。

  由于“农民集体”事实上无法履行土地所有者的法人职能,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又得不到保护,加上政府和各利益集团对农村土地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征用,导致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和经营土地权利不断受到排斥和剥夺,农民的贫困也因此成为必然。[33]

  二、农民土地使用权利的贫困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民土地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权,农民的土地产权就成为空话,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和收益权也就无从谈起。显然,农民使用土地权利的有无、多少和长短,直接影响农民的经济收入与物质利益。尽管在理论和法律上,中国的农户好像合法地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但在现实中,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处处受到侵犯和歧视。[34]

  首先,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利经常被剥夺和歧视。目前,农村妇女不仅在土地承包的数量上与男性农民不同,而且在土地承包期内,若妇女出嫁,她们的承包地往往被没收。[35]

  “中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4大权益是农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农村妇女却往往难以享受,其应有权利还常常遭到侵害。尤其是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外村娶来的媳妇和“农嫁非”的出嫁女,这4种妇女群体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调整中权益最容易遭到剥夺的壹群。“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课题组在问卷调查中发现,有7.2%的受访妇女目前没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别是“出嫁后失地”(占45%),“国家征用后失地”(占17%),从未分配过土地(占31%)。进壹步的分析发现,在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这3类妇女群体中,每个群体的土地权益依这壹排序由前向后递减。[36]

  其次,对承包土地的变动实行行政强制手段,土地的发包和调整程序不公正、不透明。例如,对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往往非法剥夺,抵顶欠款。同时,随意改变农民的承包土地现状,往往行政性地任意规定几年重新调整壹次承包地,经常在村委会负责人变更时随意解除、改变土地承包合同。另外,当第壹轮耕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地方当局拒不落实第二轮承包的政策(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30年),并拒不发放土地承包权证书,导致农民的承包地长期处于“非法”状态。壹些地方还对农民的承包地实行双重强制,壹方面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强迫实行“土地流转”,强制租赁农户的承包地,或迫使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壹方面又强力阻止农民依法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这方面人为设置重重的行政障碍,不许农民的土地脱手。[37]

  再次,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利往往保护不力,导致农民的冤屈无处伸张。[38]

  壹些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自治组织对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现象,故意搁置不处理,实行“五不”政策(壹是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二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关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三是乡(镇)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四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五是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39]

  最后,曾经流行过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在壹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理念是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在相关企业中入股,长期分红。例如,自1996年起,四川省三圣乡红砂村采用土地入股方式,参与花卉公司的花卉种植;到2003年8月,红砂村将所有的1,100亩土地以出租形式入股,农民的好处包括各大花卉公司每年支付村民每亩1,500元的租金、村民将获得由土地承包权入股的保底分红、出租土地的农民还可以在花卉公司工作。[40]

  但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后,农民不再直接拥有土地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份。这样,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过去建立在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有了很大差别。后者的保障相当于物权的保障,而前者的股份收益保障仅仅是壹种债权保障,其保障程度取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红,很不稳定。壹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效益不佳,股份分红很低,而农民又难以收回自己的土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必然受到侵害。即使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效益很好,在“集体股”壹股独大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很容易形成少数村干部“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也同样会受到侵害。[41]

  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口粮田是农民的保命田,更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社会保险,而责任田则是农民改善生活的基本手段。壹旦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遭到剥夺或使用权受到侵害,农民的贫困就难以避免。

  三、农民土地处分权利的贫困

  农民是否享有对土地财产的处置权利和对土地用途的决定权利,是农民土地产权的象征,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壹大标志。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常常严重侵犯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

  首先,农民缺乏自主决定土地用途的权利。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同时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42] 另外,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农民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43]

  这样,农民的土地就只能用于农业,哪怕是无利可图、增产不增收、赔本经营;而且各级政府部门都有权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或强迫农民购买政府部门指定的农用生产物资,乃至规定农民必须按政府部门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44]

  限制农民改变土地用途的此类规定已经成为农民贫困化的壹大原因,因为目前中国农村的耕地收益呈边际递减状态,无论农民投入多少人力物力,在现有土地上的耕作收益仍然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若强行规定农民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经营,无异于强迫农民维持贫困的生活。权利的贫困影响了机会的贫困,而机会的贫困直接导致财产的贫困。

  其次,农户转让土地的权利也受到法律限制,制约了农民转营其他行业或迁居进城的机会。在东南沿海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居民另有谋生途径,往往没有足够的精力从事农业生产,但还是要承担由土地带来的税费,因此土地已成为负担。[45]

  尽管《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流转,但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虚拟的问题并未解决,而且土地的最终处分权仍然为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所控制。所以,农民的承包地能否自由和公平地流转,显然面临相当多的障碍。[46]

  《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同时又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47]

  这样的制度限制要求农民进城时必须无偿地放弃承包地,这样就使进城农民以往在土地上的投资无法通过土地买卖收回,也令尚未进城的农民失去在土地上投资的兴趣。更重要的是,这壹限制实际上是对进城农民土地流转权利实行不公平的剥夺,结果是他们壹旦进城就成为名符其实的无产者,甚至可能沦为城市贫民。[48] 这样的规定事实上阻碍了农村居民进城谋生。

  再次,越演越烈的政府征地也严重剥夺了农民处分土地的自主权,成为造成农民贫困的壹大根源。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圈地运动”造成数千万农民失地失业,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数量为1,000万亩以上,人为征、占耕地数量为500万亩,按人均2亩耕地计算,13年间失地农民数量至少达6,500万人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提供的数据表明,1987年至2001年,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94.6万亩,其中70%以上是征地,这就意味著至少有2,276万亩耕地由原来的农民“集体所有”变成了政府所有。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这意味著失地农民的队伍还将急剧扩大。[49]

  这种运用国家权力对农民及其“集体”土地产权的征用,充满了不公正、不公平和不合理。现行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50]

  这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随时可以被政府以“征用”为理由而变成“国家所有”,然后政府再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单位[5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分权实际上掌握在政府手中。虽然各国都有政府征用土地的制度和实践,但中国这种“征用”却与各国的正常情况不同。在中国,“征用”农民的土地常常是借助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农民强制性剥夺,而且“征用”的目的也未必是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目的,而可能是政府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强占民地图谋暴利。

  例如,山东省升华玻璃厂需要建厂土地,当地政府于2003年2月强行征用山东省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村壹百余户村民的口粮田。农民的这些承包地原来都有长达30年的承包合同“保障”,但当地壹位土地管理部门的官员认为,虽然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征地需要经过每个村民的同意并签订协议,但只要政府认为必要,哪怕只有村委会干部的认可,国土管理部门也照样可以发放征地文件和证书。在新泰市的这个强制征地案中,当地派出所竟然还出动了6辆警车,将不同意征地的农民拘留了十几天。于是,尽管征地手续尚未办妥,升华玻璃厂就在这块抢占的土地上举办动工的奠基仪式了。

  由于不少地方政府官员急于取得政绩以谋求升迁,所以往往在资金和土地尚未准备妥当、项目可行性研究也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强行推动壹些工程项目的开工,于是就出现了对农民的土地“先用后征”的违法用地情形,甚至到了工程剪彩时征用土地的手续还未完成,就连壹些国家重点工程也是如此。[52]

  第四,农民的土地产权日益成为私营企业“圈地”的牺牲品。目前将农民的土地纳入私人的公司化经营已经成为壹种趋势。不少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越俎代庖,搞“捆绑式”的土地流转,不让农户与有关的公司或企业直接谈判,侵犯了农民的自由意志与参与权利,这样在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过程中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农民却不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利。

  在农民与公司的谈判过程中,任何彻底放弃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合同都会伤害农民的根本利益。有专家指出:如果能够通过“公司加农户加基地”的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和配置土地,就应该尽量不实行土地租赁或土地转让;如果适宜与农民签定产品合约的,就应当尽量不签定土地要素合约;如果适宜短期土地租赁的,就尽量不签定长期土地租约。[53]

  但在许多情况下,公司与农民谈判时并不遵行这3条原则,经常损害农民的权益。中国农业部副部长齐景发也认为,正在兴起的公司加农户加基地的发展模式,将使这些“基地”上的农民从此演变为“基地”的依附,其产品的供销渠道完全由这些公司控制,农民将失去选择权和自主权,仅仅成为“基地”的生产工具。[54]

  在推进农业的公司化、企业化、产业化经营中,壹些公司、企业进入农业的真正目的并不是经营、开发农业,而是为了圈占并长期支配农民的土地。这些公司、企业与乡、村干部合谋联手,以“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将农民成千上万亩的土地强制收回或租回后,再长期承包或租赁给这样的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长期控制农民土地的目的。农民试图收回自己的这些承包地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他们的就业和生活可能失去保障。[55]

  另外,公司化的农业经营可能会构成对家庭经营的不公平竞争,将打击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户经营者,使其难以生存而日益走向贫困化。[56]

  第五,农民的土地处分权还不断遭到基层农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的侵犯。由于农民在土地流转和处置过程中的发言权和参与权被剥夺,结果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在这方面的权力膨胀,“黑箱作业”大行其道。[57]

  据中国农业部副部长齐景发介绍,至2000年年底,中国已有98%的村民组实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确认土地承包期为30年的占92%;然而,此后3年中,全国农村已有5%以上的土地被转包、出租或出让,在东部省份更达到10%以上,这种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多以强制流转和超期流转的方式进行,为农村干部的腐败提供了温床。[58]

  这方面的壹个恶劣的案例是,湖南省临澧县陈二乡政府强行收回了农民的1万亩承包地,廉价租赁给湖南洞庭白杨林纸有限公司种植杨树,交换条件是这家公司支付的土地租金交给乡政府支配。该公司和陈二乡政府签订的合同明显不利于农民。按照乡政府签订的这个合约,陈二乡必须为企业提供相对集中连片、而且适宜三倍体毛白杨生长的土地1万亩,租赁时间为20年,土地租赁价格仅为每亩128元,土地经营权证交企业持有。为了“落实”合同,陈二乡政府采取了强制手法,先让各村报了壹份“土地租赁签约委托书”,从而命令各村“全权委托乡人民政府与湖南洞庭白杨林纸有限公司统壹签订租赁合同”;接著各村委会又对农户承包地作了大调整,每人仅留7至9分口粮田,其余土地壹律交给村委会,并要求农户在统壹印制的“土地流转申请书”上签字、按手印。乡政府从该公司取得了这壹万亩土地的租金后,根本不给土地的合法主人──农民,而是用抵销农民“欠”乡政府和村委会税费的名义,把这笔地租留给乡政府开支了。[59] 显然,农民壹旦失去了土地的处分权和自主权,必然在生活上沦为贫困群体。

  四、农民土地收益权利的贫困

  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质,如果农民不能有效地拥有土地收益权利,对他们来说土地就只是壹种没有价值的摆设。由于土地是有值物品,所以土地使用人和承包人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处置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土地收益。[60] 但在现实中,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无法得到保障,土地流转的真正价值不能得到切实体现与补偿。

  首先,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无法参与征地费用补偿的决策过程,补偿多少、何时补偿、补偿多久,完全由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确定。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61],但在现实中,多数村委会往往不经过任何民主程序就将土地转让,并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甚至故意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的秘密,取悦于征地单位,从而让村委会的经办人获取不当利益。[62]

  其次,农民失去了被征用土地补偿决策的参与权利,其经济利益必然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征地的补偿标准普遍偏低。《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63]

  而在浙江省湖州地区的白雀乡,当地农民每亩得到的征地补偿还不足2万元,仅相当于白雀乡2001年农民人均收入的4.2倍,比国家规定的少了壹半。必须指出的是,农民失去的是永久的土地所有权,而土地征用者在二级市场上把低价征来的土地再拍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壹亩有70年使用权的土地地价就高达几十万元,这是壹种超过容忍极限的对农民的残酷剥夺。[64]

  第三,征地单位和农村集体肆意克扣农民的土地转让收益。目前,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壹般是对村民集体和农户这两方面实行补偿,许多征地补偿费经过村委会截留后,实际到达被征地农民手中的已经很少。这种借助国家权力对农民的土地财产进行不对等补偿的国家征用,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例如,湖北省襄荆高速公路荆州段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是每亩500元,仅为法定最低标准4,800元的10.4%。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为2.19亿元,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仅为可怜的591万元,只占总数的2.7%。而且,征地补偿费还经常被层层克扣,湖北省襄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下拨后,被省襄荆公路指挥部克扣837万元、被荆门市指挥部克扣1,502万元、被荆门市东宝区克扣190万元、有关乡镇共克扣1,192万元,这笔补偿费到农民手中之前已被截掉了45%。[65]

  第四,有关部门还极力压低地价,推行“廉地引商”政策,慷农民的血汗利益之慨,以“改善”所谓的投资环境。目前,不管是体现公共利益的国家重点工程,还是以营利为目的房地产开发,壹概都是由政府以较低的价格强制性征用农村的土地,土地的这种低价流转往往以低于正常水平的价格出租或发包,而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费远小于政府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样做是不等价、不平等的土地产权交换,严重剥夺了农民的财产权利。同时,许多地区不惜牺牲农民利益,压低地价,以地引商,普遍以“优惠政策竞赛”来招商引资,他们只讲“为老板铺路”,不讲“为农民服务”,宁可得罪农民也不愿得罪投资商。[66]

  而且,由于土地征用成本低,部份地方出现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现象,不仅浪费了大量土地,而且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67]

  中国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据表明,2002年上半年群众反映的征地纠纷、违法占地等问题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73%,其中40%的上访人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在这之中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国家信访局2003年受理土地征用的初次来信来访案件高达4,116件,大部份也是集中在失地失业问题上,其中沿海地区的浙、苏、闽、鲁、粤5省占了41%。这意味著城市化和工业化速度愈快,失地农民问题就愈突出。安徽、江苏等省土地问题专家和基层群众普遍认为,“货币化安置”的通行做法不能使农民“失地有业”,农民也无法用这么低的补偿去创业。[68]

  第五,不仅征地的决策不公开、征地的补偿不公平,而且征地的补偿标准不统壹。中国农民长期信奉的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因此对同壹地区不同补偿标准的现象尤其敏感。目前,壹些村民委员会往往对同壹区块或同壹项目内不同用途的征地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旨在取悦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换取更多的特殊优惠,其结果是农民为此付出相当大的经济代价。例如,1998年,在浙江省湖州市湖织公路建设的沿线乡镇,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从0.45万元/亩到0.60万元/亩不等,而在同壹区块内的高速公路征地,则执行了1.35万元/亩的征地标准;更有甚者,浙江省湖州市区的壹个镇以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为名,用土地置换户口的办法把934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镇政府所有,而农户竟然未得分文的土地补偿费。这样,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随意性和不壹致性,导致农民持续不断的集体上访,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69]

  农民土地的价值在于能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农作物及其它物品。如果壹亩农地生产作物的预期产出价值是每年1千元的话,那么,这块农地的实际价值至少相当于今后几十年内预期产出价值的总和。征用具有长期使用权的农民的土地,不仅意味著取消农民当年的农产品预期收益,也剥夺了农民在这块土地上今后几十年的预期收益。[70] 土地乃农民的资产,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利,就是剥夺农民的资产,而资产被剥夺就必然导致农民生活的贫困。

  五、农民土地产权贫困与农民的生活贫困

  事实证明,哪里有侵权,哪里就有贫困,权利贫困与生活贫困密切相关。上述的农民土地使用权、土地处分权和土地收益权的贫困,直接导致农民的生活贫困,加剧了农民的贫困化。[71]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农民的失地首先直接导致失业,因为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被政府征用就意味著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意味著收入来源渠道的减少、甚至断流。据浙江省湖州市城市规划区内42个行政村的调查,2001年底集体耕地比1992年初减少41%,人均减少0.41亩。同期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排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有1.12万人,但通过政府协助安置的劳动力仅为806人,只占7.2%;除了失去土地后自谋职业者外,这42个行政村仍然有0.59万人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占53.1%。

  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因知识水平、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差异,无法与城市劳动力竞争较好的职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必然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失地、失业农民的收入水平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断拉大。[72]

  例如,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潘墩村1千多农民当中,有700多人因征地而失去耕地。该村的失地农民有的去外村承包土地,有的骑摩托车非法拉客,有的则到处上访。该市马尾区儒江村村民倪仕炎说:承包地全被征掉了,我们现在是农民不像农民、市民不像市民,出门是宽阔的马路、抬眼是工业厂房,虽有路可走,但无地生存。

  各级政府之所以热衷于征地,是为了“低征高出”、“以地生财”。[73]

  例如,上海市开发浦东地区时,每征壹亩粮田向当地农民补偿2.3万元,每征壹亩菜地补偿2.8万元,然后平均每亩地再投入6至7万元完成“七通壹平”工程,土地征用及开发成本每亩不过10万元,但政府将开发后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工业企业时的售价却是每亩20至30万元,每亩获利高达10至20万元,是农民获得补偿费的许多倍。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锡文估算,计划经济时代的工农业“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000至8,000亿元的损失,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74]

  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潘塘镇两山口村的农民1997年以前人均有1.3亩土地,1998年当地政府兴建“食品城”开发建设项目,大量征用该村土地,现在村民人均只有0.4分地。当地壹位农民于刚永久失去了3亩多土地的使用权,得到的补偿费仅为1.5万元,现在全家居住的地点虽然在行政区划上改属潘塘镇街道办事处管辖,但是他们还是农民身分,而且没有了土地,只能靠打工生活。[75]

  失地、失业必然导致农民收入急剧下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前新宅村,过去全村人均1亩多地,当地为兴建飞机场而征地后,每人剩下不足2分地。村干部征地前保证每亩补偿6,500元,但占了地后就变卦了。虽然补偿费前后追加了20多次,但每亩补偿额仍然不足3千元。而且,地壹占,农民就被“壹脚踢”了,全村无壹人被安置就业。壹位66岁的农民张桂生只好到城郊蹬三轮车拉货,壹天只能挣3、4元钱,他住在低矮潮湿的小屋中,屋里只有壹袋面粉和壹碟霉味扑鼻的腌咸菜。安徽省阜南县三塔镇扩建、办厂占去了大量良田,塔北村农民余立军的5亩承包地被占掉2亩多,被镇政府用于建设保鲜库供3家企业之用。征地后起初由工厂每亩补贴余立军300公斤粮食,按集市价格抵交他该纳的税费。但后来这个工厂垮了,7年多来失地补贴成了泡影,但他的2亩多承包地仍被企业的住宅区占用,他四处奔走却投诉无门。[76]

  失地、失业、苛捐杂税不仅导致农民的收入减少,而且逼使他们离乡背井、流入城市,成为城市贫民的主力。农民失去土地财产权利的直接后果是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意味著无家可归,许多当年有地有业的农民现在不得不加入城乡的贫民阶层。[77]

  以四川省自贡市为例,1993年该市开始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当初计划征用土地10平方公里。10年来自贡“高新区”已经征用了约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紧邻自贡城区的红旗乡有上千户农民因此离开了生养了几代人的土地。红旗乡处在城乡结合部,原来这里的农民较为富足。以白果村八组为例,全村280人拥有土地303亩,主要种植粮食和蔬菜,再加上壹些副业,农民的人均年收入达到2千元。自从1995年他们的土地被征用以来,农民领取的每人8千元安置费早已用完,现在只能自谋生路。例如,黄永农和村里的几个农民只能靠在高档住宅“蓝鹰花园”的建设工地附近拣垃圾度日,每天最多挣5至6元钱。1995年征地前黄永农有1亩地,种植水稻和蔬菜,衣食无忧,再加上养猪养鸡,每年能有2千元纯收入。土地被占用后他每个月只能领到80元左右的生活费,这个数额比自贡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143元还低得多。[78]

  而且,从1997年开始,该村失去土地的村民又不得不失去世代居住的住房。几百户农民与“高新技术开发区”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暂时搬进了周转房,但周转房阴暗潮湿,屋顶漏雨,道路泥泞。失去土地的红旗乡农民曾经把今后富裕的希望寄托在“高新区”新开办的工厂身上,期盼能早日进厂打工挣钱。可是,土地被征用5年多了,在这个所谓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并未出现农民们期盼已久的工厂,反而是盖上了成片成片的商品房。[79]

  过去几十年来,各地政府推动的“万亩果园基地”、“中国蔬菜之乡”、“某某开发区”等现象非常普遍,这都是以农民被迫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为条件的。同时,农村基层政府政出多门,对农民不合理的集资、摊派、提留名目繁多,也构成了对农民权利的侵犯和对农民收入的掠夺。

  除了失地、失业、税费、贫困、无房以外,农民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这样,失地、失业农民的生活就更加困难。[80]

  众所周知,中国的农村长期以来就从未建立过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们即使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地失业,而政府通过低价征地获得了大量收入,但仍然没有充份的把失地失业的农民纳入健全的社会保障的范围。现在,壹些地方尚在局部试验的农民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复盖率很低,而且这些试验往往采取“农民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支持”的做法,农民们基本上不认同。壹项统计表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只占总人口的11.5%。于是,大批失地失业的农民正持续不断地加入底层贫民的行列,成为城市化进程中壹个新的社会弱势群体。[81]

  无形的权利很容易被忽视,但权利贫困必然导致有形的生活贫困。遗憾的是,许多学者只从表面上探讨“三农”的危机,将“农民太苦、农村太穷”的原因归结为摊派太多、税费太重、官员太腐败、农民太无能等表面现象,从如此角度来观察“三农”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事倍而功半。

  六、农民土地财产权力贫困的治理方向与选择

  鉴于农民贫困的根本原因是权利贫困,鉴于“富也权利、穷也权利”的现实,可以认为,解决农民贫困的根本之道应该而且必须是赋予农民权利、维护农民的权利、发展农民的权利。为了解决目前农民在土地财产方面的权利不足,笔者提出三个治理方向与选择。

  第壹,土地征用规范化。国家征地是任何壹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但是象中国目前如此模糊的法律、随意的执法和不公的补偿,古今中外确实罕见。鉴于征地问题已经成为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元凶”,所以,建立国际公认的土地征用规范乃是中国的当务之急。美国的土地征用经验值得中国借鉴。笔者以为,中国需要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作出壹些必要的安排。首先,中国的宪法需要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美国很注重在宪法层面上保护公民的财产。如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dueprocess of law),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没有公平的补偿(justcompensation),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82]

  尽管中国农民的承包地在法律上不属于“私有财产”,但如前所述,农民承包地所具有的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已经构成了特殊的土地财产权,应该如同私有财产壹样得到宪法的保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正当的程序”以及如何界定“公平的补偿”。

  根据美国的经验,有关政府征用土地的正当法律程序应该涵盖下列原则和步骤,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其壹是正当性。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依法评估国家征地的正当性。在美国,政府无偿征地的范围十分严格,只限制在土地区划(Zoning)、建筑与健康法规(Buildingand Health Code)、转移要求(Set-back

  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污染(Pollution)以及出租管制(Rental Control)等。[83]

  根据中国国情,政府征地必须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国家的强制性征地权主要应是公益性的,包括水利、交通、国防、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检法设施等,而商业开发和企业行为不能借助国家的行政权力强行征地,而是必须通过向国家、向农民购买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其价格也应由市场决定。[84]

  尤其是应该防止“权钱勾结”,阻止那种借政府的行政资源和司法强制以公益性目的为名低价征用农业用地,然后再把征用来的土地高价出售于商业用途的做法。[85]

  二是公开性。政府必须以公告的形式书面陈述需要征地的具体理由,并需要提出反证,说明如果不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征地将产生什么负面后果。同时,政府机构必须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农民可以在听证会上质疑政府的征地理由,并有权要求政府放弃征地行为。[86]

  三是互利性。政府机构对所征的农民土地要作财产评估,并向农民提交评估报告、提出补偿价格,而农民则有权讨价还价(counter-offer)。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可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独立于政府的法庭可以要求双方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师(Appraisal),提出评估报告,并由法庭作出调解。如果双方仍然不能达成壹致,法庭负责组成民事陪审团,确定合理的补偿价格。判决生效后,政府必须在30天内支付补偿金,并同时取得被征收的土地财产。[87]

  除了正当的法律程序以外,土地征用的公平补偿(justcompensation)问题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壹大主题。结合美国经验,中国土地的公平补偿主要应该体现在三大方面。其壹是主体的公平。尽管中国农民承包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农民集体(村委会和村民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如乡镇企业)及农户本身,但征地补偿对象必须以农户为主,对农户实行全额、对等的补偿办法,因为农户才是土地的实质使用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必须防止农村基层干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层层截留、克扣和盘剥。[88] 同时,还要考虑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用土地换社保[89],对农民的补偿可采用按年分期补偿的办法,为农民建立长期受益的社会保险机制[90],并由此改革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壹次性货币发放的办法,应该在农村按年龄段分类建立社会保障体系。[91]

  其二是客体的公平。征地的补偿不能仅限于土地本身,还应包括土地之上的壹切附加物,如庄稼、建筑和水井等;还需要包括与土地有关的无形资产(goodwill),如特定土地的形像和声誉等。[92]

  鉴于失地农民无屋可住的悲惨情景,征地部门需要实施留地安置政策,按壹定比例向土地被征用的村核拨建设留用地,为失地无屋农民建造商住楼,提供农民就地创业的机会。[93] 其三是估价的公平。其基本准则是法律要求补偿的价格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为依据。[94] 在美国和西方其它国家,这主要依靠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95]

  所以,制定中国财产评估师的考核规则、推动财产评估师的产生机制、培育财产评估师的人才环境,已经成为国家征用土地能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重要条件。

  第二,土地市场化。土地征用的规范化可以为土地的市场化提供制度化环境,而推动和实施土地的市场化则是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壹大保障。[96]

  中国的《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户自由流转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权,为土地市场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土地流转只是土地市场化的萌芽,离成熟的土地市场化要求仍然存在相当距离。大致而言,土地市场化至少需要满足下列三大要素。

  壹是土地用途自由选择。既然农民在法律上享有土地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等权利,就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经营用途的自由选择,包括种什么、种不种、种多少、种多久。没有农民对土地用途的自由选择,土地市场化只能是“空中楼阁”。同时,由于农民处于天然的弱势,国家不能阻碍农民运用上述权利,而且应当运用适当的法律手段积极保护农民行使自主的权利。当外力侵犯农民自由选择土地用途的权利时,国家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制止和惩处。[97]

  二是土地自由交易。土地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土地市场的自由开放,目前中国的土地交易基本上没有西方社会那种正规的市场条件,“壹级市场”由国家控制,“二级市场”长期不许农民进入,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终处在被排斥和被剥夺的地位。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最后壹道防线,也是是否出现“陈胜、吴广起义”的关键因素。若政府长期、持续地低价强制购买农民的土地,农村的稳定就无法保证。[98]

  推动土地市场的开放和土地交易的自由,有助于减少政府、企业、村民自治组织的中间盘剥,提升农民在土地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又能发展壹支专业的地产经纪人队伍,可严格地按照土地市场的专业规范推动农地的自由流转。

  三是土地自由抵押。土地作为壹种商品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农民拥有抵押土地的权利。所以,目前中国必须赋予农民土地的物权,允许农民用土地抵押,促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变成壹种准商品。[99]

  问题是目前农民需要贷款时能抵押的只是土地的承包权而不是所有权,而银行允许土地承包权的抵押是壹种很大的金融风险,这种承包权在现实中的不稳定更增加了银行的抵押风险。因此,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演进为所有权是推动土地抵押的必要保证。

  四是土地自由兼并。土地市场化必然导致土地的兼并,而农村土地只能通过市场化的兼并才能达到优化组合和规模经营。目前,城市中的企业兼并比比皆是,并由此必然导致企业所在的土地的大量兼并,为什么城市可以兼并,企业可以兼并,而农村土地就不可以兼并呢?目前农村的兼并仅限于土地的承包权,其弊端在于,承包权只有30年,而投资的收益是不受承包年限约束的,30年后的资产增值谁来受益,又如何计算?于是,土地私有化又是壹个难以回避的议题。[100]

  第三,土地产权多元化。政府征地的规范化、土地经营的市场化有助于推动土地产权的多元化,为中国出现壹个充满活力和选择的农村土地结构创造条件。土地产权的多元化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因素,因为土地产权的多元化意味著农民选择权利的自由化,既包括选择参与,更包括选择“退出”。[101]

  土地产权多元化主要涵盖三个创新土地制度、保障农民权利的因素。首先,它对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构成挑战。过去几十年来土地承包制阻碍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利和自由,因为它模糊了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三十年到六十年的期限限制了土地投资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小块土地的分割特点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而且承包合同导致农民税费义务的刚性化。这种“壹刀切”的壹元化土地使用体制窒息了土地制度的生机,影响了农民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无法提供财产安全和激励机制,抑制了农民财产积累的冲动。所以,急需设计与实施壹种与农村多元化经济相适应的多元化土地产权制度。[102]

  人们需要建立壹种基本的观念:不管壹个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是多么完美、有创意、又得人心,只要它是壹种强制的壹元化制度,就不是壹种有生命力的制度。壹种好的制度设计必须容许民众具有选择的权利和退出的权利。

  其次,土地产权多元化能够促进新土地制度的实践。壹旦土地承包制的壹元选择能够打破,将有助于推动各种新土地制度的创新与实践。例如,土地租赁制能提供农民租赁收成的新选择,取代土地承包制所规定的刚性义务,有助于土地经营能力较强的农民选择分成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而不是“壹刀切”地实行劳动计酬的经营方式。这不仅能够照顾弱者、激励强者,更是体现农民土地经营权利的壹大象征。[103]

  另外,土地股份合作制也能促进土地产权的多元化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为名、以按股分享土地资本收益为实的财产制度,农民以交出土地使用权为代价,获得按照人口分配的企业收益的成员权,由此能够体现土地农转非的增殖收益和社会保障的股权。但是,它的主要弊病是企业的收益分配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交换并未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所以多数农民所拥有的股权只是“虚股”,不能转让、继承、抵押,属于残缺产权,它与1953年至1955年推行的“以土地入股、按土地分红”的初级社类同,但又与初级社的“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相违背,因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行的是人去股消,没有退出权。但是,有缺陷的多元实践毕竟比僵化的壹元统制要好。[104]

  再次,土地多元化提倡价值中立的制度选择,不论制度形式的“好”与“坏”,只讲制度效能的高与低。土地产权多元化意味著农民有权选择任何壹种制度形式,包括土地的人民公社制、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制、租赁合同制、永佃制、股份合作制、甚至私有制。在多元化的制度环境下,土地私有化或土地公社化的两极制度都应该成为壹种选项,但不应该是唯壹的选项,国家不仅应该允许壹些地区保留集体劳动的工资计酬制,也应该允许个别地区试验土地私有制。允许“左中右”不同体制的存在、提供农民切合自身需要和条件的土地制度,才是土地产权多元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例如,基于中国各地区土地状况、经济发展和人文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土地的产权形式也必须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在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民种地的经济成本高、比较利润低,但农民流转土地的市场价格高、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的机会多,这样,土地的租赁制、股份制和私有制就有助于农民完成土地和身份的双重转型,而且由此产生的土地抵押和兼并也有助于加速东部农村的城市化和工业化。[105]

  但在中西部地区,土地贫瘠、农民困苦,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唯壹资源,贸然推动土地私有化将导致两极迅速分化;而且,由于西部土地的价值较低,愿意兼并西部土地、投资西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相对较少,所以,维持西部土地的家庭承包体制、维护西部农户的合作传统,不失为目前适宜中西部农村土地产权的较好模式。[106]

  总之,征地规范化、土地市场化和产权多元化是三大相互关联的土地制度安排,因为只有规范了农民土地征用的程序、保证了土地交易的公平,才能推动土地交易的市场化、促进土地租赁、抵押和兼并的健康发展;同时,只有在土地征用规范化、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制度环境下,理性而充满活力的土地产权多元化才有可能。尤其是,规范化、市场化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能够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因为规范的征地能够保证农民土地转让的公平、公正与公开,自由的土地市场能够有助于农民在市场机制下自主选择土地的占有方式、使用途径、处分方法和收益多寡;同时,产权的多元化能防止壹元化的强制,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能力的农民自主选择土地的产权形式。这样,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障最终有助于在根本上减缓和根除农民的贫困,有利于中国农村运用权利的杠杆,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社会地位和政治参与。

  十九大之后,中共《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在将耕地承包期再延30年的基础上,将以法律形式确定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中共官媒宣称这将使农民的身价上涨。不过外界认为,这种做法会使本该非常简单的土地复杂化,同时,还会造成新壹轮圈地运动升起,最终吃亏的还是农民。

  壹部关乎6亿人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给十二届中共人大常委会初审。据称将以立法的形式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所谓三权分置。

  根据这个修正案,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农民则只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也就是使用权。但经营权归实际经营者,也就是说,农民可以把耕种或经营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实际上,由于农民进城打工,在中国2亿3千万户承包土地的农民中,早已有1/3将土地转给了别人经营。因而这次的修正案,只是将既成事实加以所谓法律追认。

  根据西方学者的分析,这可能引发新壹轮的圈地运动。

  土地就是拥有权和使用权,为什么这样做三权,可能跟中共利益集团想侵占农民的土地有关系,让城市的资本,让中共官僚的资本得以去大规模的收购农民承包权中的壹部分经营权,到时候承包经营的时间慢慢延长,原来承包的人他的权力就没有,最后取得经营权的人取得大面积的土地后,就可能不需要管原来的农户了,跟所谓的集体来承包,这就是圈地运动。

  这还会造成本来壹些不愿意把自己土地转包出去的农民,由于自己周围的土地转出去造成大量的机械化生产,或建成其他东西,也不得不失去自己心爱的土地。

  中共党媒称,这个修正案草案会使6亿农民的身价上涨。

  不过有学者,最终吃亏的还是农民,这在前些年已经有了前车之监。

  就像以前把农田变成开发商的地后,赚的大钱实际上都被土地开发商和政府拿去了,农民可能开始发壹点小小的财,生命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别人拿走,农民最后还是被剥夺了自己的财产。

  另外,草案规定,承包权和经营权都可以用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也就是说,壹处土地可以两次用来担保贷款。

  长期关注和报导土地问题的中国学者认为,经营权用来融资,等于用租来的房子进行抵押贷款,是完全错误的。

  目前中国农地抵押贷款规模越来越大,外界认为,这不但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银行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这为高利贷者搜刮农民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最终造成土地兼併。

  壹些专家认为,农地制度安排本来需要简化,现在反而更复杂了,这种所谓农地〝三权分置〞,带来的问题可能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部份学者认为,这个草案因为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也就不能解决壹些实际问题。

  土地的所有权在国家手里,就不能根本的改变国家强行收回农民土地的做法,也不能改变现在这种乡镇、县在开发项目过程中霸占农民的土地,它也解决不了环境保护的问题。

  中国本来自古就私有的土地,在中共治下已经经过了几番折腾。

  1950年,中共为了拉拢农民,将地主的土地没收后,分给农民,当时中共党魁毛泽东估计因此死了2-3百万人。但分给农民的土地却好景不长,不到3年又被中共合作化,变成集体统壹管理和经营。1978年,又改为把土地分给家庭耕种,有了所谓的农民土地承包制,并延续至今。

  要想解决土地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各种矛盾,只有把农业用地的所有权还给农民才是根本。

  十九大之后中共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中共将实行住房供地和宅基地改革,他有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说法,引发外界关注。有学者指出,这是中共权贵在强拆民宅遭遇抵制后,采取的迂回馋食农民宅基地的办法。

  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国将实行宅基地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以后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户拥有资格权、使用权则适度放开。

  他声称,这是壹项重大的理论和实践创新。

  不过,部份研究中国经济的学者认为,这次所谓的创新等于是在剥夺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这些东西都是中共在玩弄文字游戏,在愚弄中国人民,它的集体就是中共,就是村书记,就是中共基层官员。

  农民的所谓资格权也不能说是壹种权力,中共的所谓集体拥有权才是真正的权利。

  妳如果是拥有者的话,妳就有使用权力,也有资格去转让,这些都是在蚕食农民的权利,使用权转让出去,就使得其他有钱有势的人可以去大肆的收购,把宅基地转为其他用途,这样农民又壹次被盘剥。

  中共在打江山时用耕者有其田哄骗农民为它卖命,不久就全部收回,后来通过人民公社把土地变成所谓集体所有后,还给农民留下了宅基地,这壹次宅基地也要拿走了。

  根据中共党媒的报导,宅基地改革后,政府不再为农民无偿提供宅基地,而农民可以有偿退出宅基地。

  有学者认为,这个措施,除了剥夺农民的宅基地之外,还有其他的目的。

  壹个目的就是给地方政府它们的财政做壹些充血,因为目前中共这个体制下的很多乡、镇、县这几级的地方政府都处在壹种面临破产的状态。

  中共这壹次的宅基地改革所涉及的,应该是经济发达城市的周边地区。

  这些农村的住宅用地,它的价值是很高的,它让农民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得到壹定的利益,它就不会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周边引起比较尖锐的官民矛盾。

  前些年的壹次又壹次血腥的强拆圈地运动,给中共的执政形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现在通过这种软手法把宅基地收走后,让农民在壹栋大楼里享有壹点点的所谓资格权,到时候再赶妳走,壹张白纸的资格权,影响就不大了。

  据报导,姜大明还称,他们将研究制定在权属不变、符合规划的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中共这种做法是为了缓解中共权贵在城市制造出的房地产泡沫。

  他们催生了房地产泡沫,从中赚了很多的钱,造成现在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把中共中央政府、银行、财政金融都绑在壹起了,让宅基地进入市场流转,进入市场来延缓这个泡沫。

  目前,中共官媒正在高调宣传这种所谓〝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的唯壹提供者〞,〝住房供地,政府将不再垄断〞的宅基地改革,是重大利好消息。

  不过,大陆壹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土地专家却认为,这并不是真正打破了垄断,只是打破了原来住房供地都是国有建设用地而已,因为以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也需要经过政府征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而这次等于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将参与住房用地供应。

  四川泸县正在尝试通过宅基地改革,打破按户无偿分配、探索跨区分配和有偿退出等等方法。

  这次宅基地改革,将完成中共对农民土地的全面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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