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制度分析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10日00:29:4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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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一年 前言 本文属于漫谈类型的文章,汇集了多名学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观点,充份的论述了中国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 土地制度 作者 中国网友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有几十个年了,太平盛世的宣传充斥著媒体。然而我们注意到这样壹个非常奇怪的现象, 根据中国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国已连续好几年年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都在百分之九以上,而人们的生活负担却越来越沉重。有这么壹首民谣真实地反映中国民生的 现状:〝住房把钱包掏空,教育把父母逼疯,医疗把生命送终〞。住房、教育、医疗被称为是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新〞的三座大山。生存,对于不少国人来说正变 得越来越昂贵。 住房是人们基本的生存需求和条件,而今面对高昂的房价,买房,已成为大多数国人可望而不可及的奢求。二零零六年在中国指数研究院对壹千 多位拟购房者的问卷调查显示,百分之八十六点四的人认为当前房价太高,负担不起。中国青年报的报导说,约有百分之三十壹点八通过贷款购房的房贷壹族“住房改革正兴隆,户户家家迎东风。遮风避雨谁不想,债台高筑穷更穷”,这首打油诗真实反映了当今中国百姓的境况。那么住房,这座民生—新三座大山中最沉重的壹座究竟是怎么形成的呢? 壹、早期的住房改革 中国从九十年代中期就开始在全国各地搞住房制度改革,就是走住房商品化的道路。住房商品化之前中国是福利分房,在哪壹个单位工作,那个单位就造房子 分配给大家。企业改革以后,要为企业甩包袱,住房商品化就开始在全国各地实行,最开始实行的是深圳。深圳的住房改革从八十年代中后期就开始了,就是改革住房制度。它把住房分成三种,即福利房、微利房、商品房。 深圳市政府成立了壹个房地产管理局,它下面有壹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无偿批地给它,由它集中盖房。党政事业机关的人,可以在那个系统里面按照自己的工龄、 资历、职称打分,然后统壹购买福利房。对于企业就供应微利房,微利房就是比福利房的价格要高,比商品房的价格要低。那么第三条路才是走市场商品房供给的路。深圳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福利房和商品房两个市场逐步接轨,但没有最后接轨。但是福利房已经比原来价格要贵得多了。 二、为什么说中国的房地产政策是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新的三座大山之壹呢? 就是说它远远地超过了老百姓的经济收入水平和购买力。大家集毕生收入买壹套住房还很困难。全中国发生这个问题,尽管各地的情况有不同,但是过早地、没有过渡时期地直接走住房商品化的路。很多单位取消福利分房以后,就让职工去市场上购买房子。有的单位就给壹点住房补贴;有的单位没给。每壹个家庭的压力是不壹样的。但是总的来说都是非常沉重的。因为中国房地产的价格不但远远超过了发展中国家,而且按照住房跟年收入的比例来看,它比美国要贵,比欧洲很多国家都要贵。在美国还只有壹个家庭的七年的年收入能够购买壹套住房的时候,中国就早已经超过十二年以上了。中国老百姓壹个家庭不吃、不喝、不用,家庭年收入平均要十二年到十四年甚至二十年才能在差不多是郊区的位置购买壹套面积很小的住房。现在中国老百姓痛恨的,实际上就是商品房过高的价格,因此把住房当作是压在身上的三座大山之壹。 三、中国房地产商的获利方式 中国媒体上有壹个报导,从二零零零年开始壹直到二零零四年,房地产业成为十个暴利行业的头名,即便到二零零五年也在十名之内。那中国的房地产它是怎么赢得暴利的呢? 从二零零壹年开始,中国每年都要评壹个十大暴利行业的排行榜。房地产业和中小学教育都是排在暴利行业的第壹或第二。这个情况特殊在哪里呢?全世界的房地产的平均利润率只有百分之五,而中国房地产平均净利润居然高达百分之十五。有壹段时期,在九十年代初的〝圈地运动〞时,房地产的利润率曾经高达百 分之三十五。因此它是壹个十足暴利行业。在〝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里面,二零零二年中国排名在前壹百名的富豪中间,就有四十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二零三年虽然降了几位,还是有三十五位。以后比这个比例更高。这就说明,中国的房地产业是个暴利行业;房地产的大亨是获得暴利的受益者。 提到中国的〝福布斯富豪榜〞,在全球的富豪榜上的上榜的富豪们,他们中间靠房地产起家,靠房地产上榜的比例最高的时候曾经达到整个富豪比例的百分之五,平常年景还低于这个比例。较之中国的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五的比率就低多了。 中国房地产业的暴利是怎么来的呢? 房地产业暴利的五个来源,其中最首要的壹个来源就是地权。《罗马法》把财产权分割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壹个非常特殊的制度。中国从壹九四九年以后土地全部收归给国有,壹九七八年恢复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它只是把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规定好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就是买卖权还都是归政府。 行政划拨土地是中国获得土地的壹个主要来源。政府在给房地产商批地这个过程中间是极不透明的。地价如果不公开的话,这块地是值多少,那块地值多少,就全由政府的批地官员说了算,在这个情况下就产生了大量的〝寻租活动〞。正是这种土地制度,才导致后来地方政府得以干预整个农村的土地买卖和城市拆迁。 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在壹九九八年以前规定是五十年;壹九九八年以后大家说五十年太短了,然后政府就说再增加二十年。因此现在在中国所有的土地买卖,其实买的 都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所以这个土地制度在世界上都是非常特殊的壹个例子。政府审批土地大量使用行政划拨手段,这是暴利的第壹个来源。 暴利产生的第二个来源就是大量掠夺农民的耕地,房地产商看中了哪壹块土地,如果这是壹块农田的话,那么房地产商自己不会去和农民直接谈判,因为对农民他不居于壹种权力上的优势。房地产商壹般会跟国土局的官员谈,国土局的官员知道他要这块地以后,就会用政府的名义去征地,那么村干部也会从这个圈地中间得到好处,因为这是壹个科层机制。村干部去和村民谈,他们会对村民说:我跟妳们是壹伙的,我也有地在这里边,所以我会代表妳们的利益。然后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让村民们委托他们,或者是相信他们的话,然后他们再去跟政府部门谈。而在政府那里,他也是政府部门的壹员,因为毕竟村、乡是壹级基层组织。 北京有壹个叫做六泉村的地方,在四环路那里。农民的土地被当地政府征收上去的时候,才壹百壹十七块钱壹方米,但是政府壹转手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地价就到了六千七百五十元钱。政府几乎是零成本征地,所以六泉村的村民不服气。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村长什么也不干,卖壹次地就能得很多很多钱。有些发达地区的村干部、乡干部,他们都已经跑到广东沿海那些地方去买房子了,因为他们也知道老百姓怨恨他,当地又落后,因此他赚到钱了后,带著全家去享受现代文明了。掠夺农民耕地,这是暴利产生暴利产生的第三个来源就是城市拆迁户的原住房、宅基地。巴黎的壹个叫华新民的人,她因为关注北京拆迁四合院,进而关注整个拆迁的事。我们两个在电话里交谈, 谈到拆迁带来的问题的时候,我说,深圳的房地产开发几乎每壹栋大楼都有壹个腐败故事,只不过是没有被揭穿罢了。她说,妳说的太客气了,我看北京的每壹栋大 楼下面压了无数老百姓的白骨。很多人因为拆迁付出了血的代价,这个情况讲起来就非常痛心了。 我曾经说过壹段话,中国政府自从改革以来,几乎是经历了壹个从有信仰到无信仰;从无信仰到耍流氓的过程。现在就是在耍流氓,耍无赖。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政府要征地,那么就动员老百姓搬迁。老百姓觉得妳补偿不合理,不愿意搬。这是我世世代代居住的地,我壹家人靠它为生,再怎么说使用权在我这里,我总得跟妳讨价还价。那么这个时候政府的无赖嘴脸就暴露出来了。他们就唆使跟他们有关系的房地产商去收买黑社会、劳改释放分子,并运用行政手段压制拆迁户。压制拆迁户用的是什么 办法呢?最开始是断水、断电,断水断电不行的时候,就趁妳不在家的时候,把妳的门锁撬开,进去把妳的东西全搬走,扔出去。有的人去上班的时候还好好的, 回来到家里什么东西都不见了。还有的就干脆派流氓到家里来扔石头;最可恶的还往人家的床上扔大粪和各种各样的秽物。这些事情都有媒体的报导。 人说拆迁户是社会底层,其实不壹定是,在上海的拆迁户中,有法院的退休院长;有大学的教授;还有好多有社会身份的人。在上海静安区的壹块地涉及到五千多户, 大多数人虽然感到拆迁不合理,但最后忍气吞声地搬走了。但有五百户不搬,就要抗争,要打官司,但是没有律师愿意接这种案子。律师郑恩宠后来实在是看不过去了,就接了这个案子,愿意帮他们做壹个集体诉讼。结果后来上海市政府用壹种国家诬陷的方式,楞说人家是洩露国家机密,把他判了好几年刑,最近才刚刚放出来,而且至今人身也不自由。 那么暴利产生的第四个来源,就是房地产商普遍地偷漏税。在二零零四年曾经查了八十八家大型房地产商,结果有八十七家都有严重的偷漏税行为。这个偷漏税使国家减少税收,但是房地产商的腰包就鼓壹点。暴利产生的第五个来源就是榨取买房者。中国的买房者给自己取了壹个绰号叫做〝房奴〞,就是房子的奴隶。很多人借钱、凑钱最后买了壹套房子,从此他们就成了房 子的奴隶。两口子辛辛苦苦工作,壹大半钱要用来供这个房子,而且要供很多年。他们没有房子心_憋得慌,觉得自己居无定所,而且房租在不断地涨价心里没有底;买了房子又压得慌。 去那个搜房的网站,在它的论坛,可以看到百分之九十几的人感叹自己买房子的痛苦;被房子、供房的贷款压得喘不了气。而且最痛苦的是如果他们家里两个人工作稳定还好,如果壹旦其中有壹方失去了工作,那么他就马上供不起房。供不上银行就要没收了,所以感到压力很大。以上就是房地产的暴利产生的五个来源。 四、中国式的圈地运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曾发生过两次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壹次是壹九九零年开始到壹九九三年,朱鎔基宏观调控。第二次就是指从九十年代后期,即九八年九九年开始壹直延续到现在的房地产开发。但是两次〝圈地运动〞圈地的对象很不壹样。第壹次〝圈地〞主要是壹些荒地和壹些城市郊区农民的耕地,但是那个时候的补偿还比较好壹点,至少深圳市的农民那时 候还都依靠土地发达了。 第二次就不壹样了。第二次〝圈地〞,在城市里是旧城改造,就是大量拆迁民宅;在农村里呢就是掠夺农民的耕地。从壹九九六年到二零零六年这十年间,农民总共损失了壹点二亿亩土地,其中很多都是农民用来耕作的土地。在农村我另外查到壹个数据,在农村大概四年以前就有六千万的农民失去土地。那么这些年还在不断地增加,估计至少有八千万农民失去了他的耕地。那么在城市里,有多少人失去住房呢?中国自己没给出统计数据,但是在瑞士的壹个国际住房权中心,它给出来壹个数据,并于去年给了中国壹个〝剥夺老百姓住房权〞的〝奖〞,等于是把中国钉在耻辱柱上。根据它提供的数据,中国这些年来城市里总共有八百万的居民失去了住宅。 五、中国房地产商空手套白狼式的发展模式 要谈到这些房地产开发商的钱的来源,其实只有壹个,就是银行贷款。很多房地产商其实并没有钱,但是他们用的是〝借鸡生蛋〞的办法,就是到银行里面去贷款。他们圈地的整个流程,我曾经画过壹个图,首先就是制定壹个圈地计划;然后就再找国土局官员去批地。壹亩地如果别人要拿到的话市场价要六十万,但是房地产商可 能二十万就能拿到。那么他再付十万给这个官员作为贿赂。官员个人得到了十万,而国家损失四十万。房地产商低价拿到土地以后,再用土地作抵押到银行里贷款; 当建筑本体完成百分之多少的时候,又可以拿建筑本体再去抵押。所以就是这么样不断地反覆地去银行贷款、抵押来得到钱。这中间的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壹定要和银行里主管贷款的官员相勾结好,达成某种交易。曾经有壹年政府公布说查了房地产的贷款,结果发现有百分之二十五左右是违规贷款。那么后来这些贷款大多数都成了银行的烂账,收不回了。这些年银行的烂账大量的形成,其中很大壹部份是来自于房地产。有壹个统计数据,房地产贷款余额在壹九九八年是两千六百多亿;那么到了二零零二年的时候就变成了六千六百多亿。中国人民银行对广东、海南还有江苏等地方做过壹个调查,最后发现这些地方的贷款有百分之八十最后都转到了房地产开发商手里。总之近三十年来中国关于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政策不断地改变,最近的壹次是二零零三年有壹个《关于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中说到收缩房地产贷款资金,但是根本就不灵。为什么呢?我曾经在壹篇文章中讲过,在银行、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形成了壹个三角同盟,就是〝铁三角同盟〞。为什么银行要贷给他们呢?从公的方面考虑,银行要贷给〝优资资产〞企业,即资本增值快的企业,它才有利可图。因此每壹个信贷员都喜欢选择房地产商。 从私的方面来说,他们都有贿赂,即有回扣。这个在中国有壹个行话叫做〝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妳猜有多高?有百分之三左右的;后来据说涨到了百分之六。比如贷壹百万元妳要至少给这个贷款者六万,那么就等于到手就是九十四万。很多不良贷款就是这样形成的。总之,整个流程是壹个非常专业化的操作过程,但是都需要银行的配合。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没有银行资金作后盾,没有银行的信贷官员的配合,他根本开发不成房地产。 六、畸形发展的中国房地产市场 这几年确实为了给房地产业降温,中国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是地方政府口头上拥护中央决议,但是实际上则不然。曾有壹个江苏北部壹个小县城的官员在壹次公开讲话中还非常骄傲地说,他们那个市增长,房地产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把房地产业在四年内价格上涨三倍,当作当地政府的主要政绩,那么妳去想想地方政府是如何看待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而且那个地方官员还预言:我们还要继续涨下去,还有上涨的空间,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只是针对大城市的,跟壹般老百姓不沾边。报纸上曾报道说中国政府要控制别墅用地,好像以为这是中国政府第壹次出台这个政策,其实二零零三年就已经在限制了;二零零四年又限制过壹次。每壹次限制,房地产商说“海,以后不给地盖别墅啦,别墅要涨价了,大家赶快买啊。”然后又趁机哄抬壹次价格。从二零零三年宏观调控以来,政府壹直是把这个土地市场的整顿,当作宏观调控的闸门,但是为什么连关闸门都关不了呢?这中间就要考虑到地方政府这个角色。 中国的土地买卖市场和全世界的买卖市场都不同。全世界的土地买卖市场都只有两个角色,壹个就是买方,壹个就是卖方,在中国,除了买方和卖方之外(卖方就是土地所有者,买方就是房地产开发商),还夹杂了壹个奇怪的角色,那就是地方政府。这里有两个原因。第壹个是地方政府的部门利益。近些年以来,各个地方的财政都出现了问题,那么房地产、土地买卖的收益已经成为各个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平均占百分之四十五和百分之六十左右。在上海和北京土地买卖的收入和来自房地产的税收,占了地方财政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壹些三线城市略为低壹点,也差不多到了百分之四十几。就是说在壹买壹卖之间政府利用权力,强征农民的土地,夺取城市拆迁户的宅基地,几乎就是赤裸裸地掠夺民财。中国国家审计署近年来屡次提到壹条,中国的贪官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和土地买卖有瓜葛。这就说明,于公于私来说,政府都有干预土地买卖,介入土地市场的这种利益驱动力。也正因此,中国的老百姓面对这个政府和房地产商结成的利益同盟毫无抵抗之力。所以在很多地方,农民连告壹个村干部贪污都告不倒。村干部怎么这么厉害呀?为什么农民想告他贪污腐败都告不倒呢?其实不是村干部厉害,而是中国政治官场中间这种特殊的政治保护关系。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壹种盘根错节层层纠葛的利益关系,那么妳要挖出这个村干部,这个村干部就会检举在他这里得到好处的官员;这些得到好处的官员他又还要去往更高级送,所以就会拔起萝卜带起泥,就会弄倒壹大串。所以呢,他们为了保护自己不受损害,就必须保护那个村长,这就是这些年来村民再怎么〝闹事〞,连告倒壹个村官的可能性都没有的源头所在。 七、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与中国的贫富分化 它导致了贫富分化的进壹步加剧。对于富人来说他们住房早就已经不是壹个必需品,而是二次置业或三次置业,住房越住越好,最后住高级别墅。那么穷人是遮蔽之所都没有基本保障。很多城市中,穷人聚居过多的地方已经出现了贫民窟化现象。在这些穷人住的地方,它没有投资,没有维修费用;环境就越来越烂。而人区呢,绿树成荫,游泳池啦,高尔夫球场,还有各种休闲设施应有尽有。中国的房地产商可以公开地说:我们就是要造豪宅,要把这个富人区和穷人区分隔开来,这在美国是不可能的。在美国新泽西州,既有公寓房,中国称为别墅。因为新泽西的法律规定壹个地方要建造高收入房,同时还要建立壹定比例的穷人房。因为美国的教育经费主要是来自于大家的房地产税,因此壹个地方必须保证人口的穷富分布合理,要不然就会形成壹种恶性循环。新泽西州这个政策是非常合理的,它至少没有把穷人排挤在经济发展和分享社会财富的过程之外。那么在中国呢,现在可以公然地说出来要建立穷人区,把穷人和富人分开。而且这种事公然在媒体上讲,这是壹个很不正常的现象。 两个影响,它加大了老百姓对当权者的怨恨。因为被三座大山之壹的住房压得已经喘不过气来,住房又不可能不要,而且中国的租房市场又极不规范,房租要求也不合理,所以大家都情愿住自己购买的房子,那么买不起房就会把这些怨恨全转移到政府头上。但是我觉得针对政府是有道理的,因为政府本来在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开发中间就起了非常不光彩的作用,应该说是充当了壹个壹身而二任的买卖角色,既满足了政府官员中饱私囊的需要,也满足了充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政府本身就是掠夺者,而不是壹个管理者。这些年来群体性抗争事件逐年上升,二零零三年五万八千起;二零零四年是七万四千起;二零零五年是八万几千起。而且这些抗争事件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和土地有关的 事情,所以这已经成了壹个底层“动乱”的源泉和导火线。像好几年前的“汕尾事件”,政府居然还出动坦克,妳说壹个政府居然要出动坦克和全副武装的武警,去对付手无寸铁的农民,妳可以想像农民的反抗到了何等激烈的程度。可以说房地产开发既是推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龙头老大,同时又给中国社会埋下了极大的不安和隐患。 八、面对畸形发展的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国老百姓应该怎样保护他们自己呢? 中国老百姓现在真的是很可怜,他没有保护自己权利的手段。就以白振侠,壹个北京市民的经历为例。他实在是觉得拆迁太不公平了,他的房产大概值上百万, 但最后只补偿了二十来万块钱,就非得逼他搬走。他为了抗拒拆迁,在地上打几个桩子,用铁链把自己锁在上面。因为黑社会暴力组织壹来把这些拆迁户架走,为了不让这些人架走,他用铁链子把自己锁在四个桩子上,又为了不让这些人接近,他给自己打造了壹套盔甲,上面钉满了钢钉。最后他的屋子还是被推土机夷为平地。 他把自己的家产变卖以后,拿几十万块钱来办了壹个到美国的签证,他说,〝我就不相信我告不倒妳,我要让联合国知道妳们有这样的暴行〞。因为中国的老百姓有时候错误地以为联合国有管理中国政府的权力,结果他在联合国控诉了半个多月,坐在那儿绝食了半个多月,很多人同情他,但是最后这个事不了了之。类似于这样的故事发生很多起,有很多市民啊,真的最后是活不下去。因为中国政府剥夺了中国老百姓壹切反抗的手段和权力。那么他们最后就走上了用自焚这种手段抗争的不归路。从二零零三年开始到现在各地都时常有这种自焚的悲惨消息传来。比如,南京邓府巷拆迁的时候,壹个居民叫做翁彪,他是壹个工人,因为他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最后他就把汽油浇到自己身上自焚,那壹次是八个人壹起集体自焚。很多人是这样想的,牺牲了他壹个人,但是如果他能够用自焚给自己家里增加点补偿,他的妻子和儿女还能活。后来呢,政府为了平息事端给了壹 点补偿,但是他们的家属都非常伤心,因为这是她们的丈夫用生命换来的。从这些事情可以看出中国老百姓是如何缺乏维护自己权利,包括生存权利的基本手段的。 中国政府不是有壹个很典型的对人权的荒谬解释吗?它说在中国生存权就是人权。现在问题是这些人的生存权都被剥夺了。如果不是逼到那壹步,人都有求生的愿望,不会走自焚这种绝路,用这种非常悲壮的反抗方式。 后来中国政府出台了壹个非常野蛮,非常不人道的法律,把这壹类的事件都认为是破坏社会治安,有人自焚救过来了后,不但没有得到解决问题的承诺和帮助,政府反而把他抓到牢房里去了。 九、中国老百姓只能坐以待毙? 目前看来中国的老百姓只有坐以待毙。但是也有少数不愿意待毙的,那么就起来反抗。这就是近些年来维权运动逐渐在中国大地开始兴盛的原因。中国老百姓他可能觉得民主离他太远,自由离他太远,他这些都可以不要,但是生存权利还是要的。中国人也只有在被剥夺到连生存权都没有的时候,他才会起来反抗,用他们的话来说是“兔子急了也要咬人”。妳把人逼到了没有路走的时候,就是官逼民反,民就不得不反了。像这些农民抗争实际上都是官逼民反的例子。不管中国政府能不能听到,从群体性抗争事件中有相当一部份与征地和拆迁有关这壹事实中,我已经听到了中国农民和人民的怒吼声,我觉得这种局面不会维持太久。 土改 作者 蔡咏梅 写于 二零一零年 土改前农民是自由民,土改后不仅土地得而复失, 而且被牢牢地拴在土地上,逐渐变为壹种新式农奴, 国家则变成新的唯壹农奴主数年前,前中国社斗院副院长于光远来香港演讲,题目的经济改革。他说:改革后, 大家生活得比过去地主还好。那时我们在陕北搞土改,不吃糠的就算是地主。听到此, 我第壹个念头就是:那妳们共产党人当年为甚么要搞土改?进而想问:土改自然使地主 和地主的子孙倒了楣,沦为万劫不复的贱民,那农民呢?他们又得到了甚么好处? 中国农民的悲惨状况终身难忘 我曾在我们四川安县的农村当过三年知青,这短短岁月为我壹生留下了许多终身难 忘的回忆,而最难令人忘怀的是中国农民的悲惨状况,而那已是土改后二十年了。不说 农民壹贫如洗,连温饱都未能实现。生产队中除了几家劳动力很强的,其他农民可以说 全年没有吃过几顿饱饭,连裁秧打谷子最吃重的农忙时候,也只能吃半干半稀的瓜菜饭。 在田里劳动时为填饱肚子,他们常摘未熟的豆荚生著吃;挖红薯壹边污壹边吃,吃得满 嘴唇污泥。而农民还告诉我,这日子已很好了。他们是与六○年时大灾荒相比。这个生 产队本两百多人,大饥荒饿死了壹百多,有的甚至是全家死绝。农民向我回述那段悲惨 可怖的日子时,仍余悸犹存。 那时每个赶场天,在我们生产队通往黄土场的壹个并不很陡的山坡上,总会发现壹 两具倒毙的尸体,都是饿得虚脱了的农民赶场回家,因衰竭无力气爬完这道坡,壹倒下 去就再也站不起来。那条山坡路我走过很多次。每壹次我想到我脚下的路上曾倒毙过很 多饿殍就背心发凉,甚至在夏季。 要把我听过见过的农民的悲惨故事壹壹写下来,需要写厚厚壹本书。 当过知青的人现在回忆起他们的苦日子总是充满自怜自哀,仿佛是世界最可怜的人, 其实比我们更可怜的是农民。当年许多知青面对比我们低下的农民常不免有壹种沾沾自 喜的优越感,而这种优越感有时甚至可以用来平衡知青受屈的心理。 农子农孙被拴死在土地上 记得有壹次我和生产队队长及队上几个男社员有事上四十里外的县城,因为要上饭 馆,我带了粮票,而农民都是用帕子包了大米去换饭。我们知青是城里来的,因每年要 回家探亲为理由可以排了大米去公社调换粮票,但农民没有这种特权。在上街吃饭要粮 票的时代,我们安县的农民出路都是带著大米,用壹块布包了,然后到那种可以换饭的 乡镇小饭铺,用饭铺的秤小心秤个六两或八斤白米换壹碗没盐没菜的白饭。这种大米换 饭的方式只在乡镇小县城通行,在我长大的成都就从未听说过这回事。那次我就想,这 些农民如果要到成都怎么办? 这种制度的设计似乎已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他们的土地上了。我们生产队的农民的 活动范围几乎不超过方圆几十里,最远不过是到县城看病,或到邻近的德阳、绵阳这类 中等城市挑化肥,卖竹编箩筐。到城市生活是他们连想也不敢想的事。知青常以讥笑玩 弄农民的愚昧为乐,现在才明白这种愚昧是因为他们的贫困,以及被强迫隔绝于城市文 明之外的生态造成的。 两三年后,知青开始陆续回城。我有个男同学回城时,队上的男青年农民很羡慕他, 说我们这壹辈子只有在乡下完事了,男同学即回答他说,“因为妳们是龙(农)子龙 (农)孙嘛!”话很刻薄,但却是冷酷的现实。 壹直到人民公社解散,土地实行承包,农民才首次可以自由地前往城市,但他们被 城里人称为“盲流”(现在叫民工)。他们享受不到城里人的种种福利,干的却是城里 人不层于干的脏臭累话路,他们是城市中的边缘人,社会的二等公民。 前几日读贾平凹新出的自传小说。作者诉说毛泽东时代壹个陕西农家少年在贫穷, 在城乡分隔的歧视环境中挣扎奋斗的悲哀,令人伤感也令人深思。按那个时代的阶级分 类,贾平凹应该是翻了身的贫下中农,政治上的红五类,但是他们未感受到做人的尊严。 土改是农民命运的分水岭 某日与人闲聊,谈到农村改革,我突发疑问:怎么会是土地承包?土地不是土改时 已分给了农民,农民连地契都拿到了吗?后来参加互助组、合作社,农民不是拿土地、 拿犁具耕牛入股吗?就是后来成立人民公社,不是说为集制所有制,社员共有吗?现在 人民公社解散了,农民不是该拿回他们的土地?有人说,土地是国有的。那何时收归国 有,法律依据又何在?我以此询问过许多人,包括大陆的农业专家,但没有人可以回答。 这个问题太大,最好让学者们去研究,但我们却很容易认清这样壹个事实,即土改 前后农民的生态的戏剧性大变化。土改是中国农民命运的分水岭。土改前,农民可能没 有土地,但他壹定是自由的,他可以为甲地主做长工,或为乙地主做佃农,也可以不种田到城里打工做小生意,甚至可能因勤俭奋斗自己当上地主。在 走投无时也可以去当兵吃粮或落草为寇。土改后,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但两三年后土 地失去,而且随之失去的是自由,不能离开被限定的土地(合作社、公社生产队),不 能随自己意生产耕作,有个时期壹点自留地,多喂两只母鸡,当官的就会来割资本主义 尾巴。《中国青年报》记者卢耀刚在他的《大国寡民》壹书中说,“合作化不久,就是 高级社,就是人民公社,再加上户藉制度,农民被牢牢地管住了。”可以说土改前,农 民是自由民,土改后农民实际已逐渐成为壹种新式农奴,而国家成了最大而且唯壹的新 农奴主,大概也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农奴主。 土改前租地主的佃农向地主交租,土改后全中国的农民向国家交公粮,不知公粮算 不算地租? 农民史无前例的被依附于土地 中国是几千年传统农业国,以农为本,农民从来是第壹等国民,近代工商业兴起, 务农仍然是不被人看轻的职业。我父亲解放前即因羡慕农家乐壹度萌生过下乡务农的贪 头(幸好未实行)。土改后至今中国农民的社会地位如何?工农差距与城乡差距如何? 有目共睹,已不必赘说,总之,如壹九五三年梁漱溟为农命所说,工人与农民“有九天 九地之差”。梁漱溟为这句实话受到周恩来的批判和毛泽东的当众羞辱。 土改似乎是壹出黑色滑稽戏,壹个大讽刺,也像壹场大骗局,打著平均地权耕者有 其田的旗号,用暴力血腥的手段无偿剥夺了几百万地主和自耕农(富农)的土地,让几 万万无土地的中国农民欢天喜地,但绕了壹大圈,最后竟变成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土地兼 并最大的土地集中。中国农民空欢喜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句描述皇权之强大的 话首次真正成为不折不扣的历史现实。 后来这个大农奴主壹手酿造出惨绝人环的大饥饿,几千万农民在这场人祸中默默饿 死,竟然无灾民成群逃荒流窜城市,亦无陈胜吴广揭竿而起。原因很简单,不是今天的 中国农民更逆来顺受,而是当今国家权力之网铺天盖地,密而不漏,为历史所未有。试 问当此现实,中国何处去寻水泊梁山?这场大劫难早已因几百万地主和自耕农土地被无 偿剥夺而成为全体中国农民无所逃遁的宿命。农民从土改中没有得到甚么,除了奴役。 土地改革 作者 秦晖 写于 二零零八年 之壹:关于地权的真问题 新农村建设更加凸显地权争论 众所周知,如今的新农村建设的壹个核心内容就是扩大“公共品”投入,这本来是政府本著“多予少取”的原则为农民办的好事,但我国的体制制约往往会形成“权责颠倒”,把为农民尽服务之责变成向农民行管制之权。于是壹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对农民“不肯”合作的抱怨。有的提出“免征农业税后对农民的约束机制消失了”,要求重建这种“约束”壹;有的地区明确指示“要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得以顺利实施”二。结果在这些地方,新农村建设往往变成壹场“收地拆房运动”。这使这些年来壹直存在的土地制度争论出现两极化的趋势:在壹些人担心“收地拆房运动”蔓延而又壹次出现土地私有呼吁的同时,另壹些人却为顺利进行“收地拆房”而要求改变现行承包制,在“集体”的名义下进壹步弱化农民地权。 其实,抛开各种术语游戏,土地问题的实质是不难理解的。无论如何,我们的土地并不是无主的。它的处置权(无论叫所有权还是叫使用权)总得有人掌握著。有人说我们的农村土地不是国有制,也不是私有制,而是“集体所有制”。但正如我在《什么是“集体所有制”》③壹文中指出的:各市场经济国家民法体系关于产权的规定中并无“集体所有制”提法。这是因为:世界上从来没有非官非民的“集体”,如果老百姓根据结社权自由结成民间性集体,例如农会、民间合作社和股份公司,那就是私有制(西语private 本来就有“民间的”“非官方的”之意,并不仅指个人或自然人所有,企业法人与社团法人也可以成为private性质的权利主体);而如果是身份性或强制性的官办“集体”,例如人民公社,那就是官府所有的壹种形式。 不在于“公私”,而在于“官民” 任何“主义”下的人类社会都要建立公共秩序,因此就有了管人的和被管的,或者说,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之别。宪政民主体制下官为民选,官权民授,官民间有委托代理关系。然而谁接受谁的委托是不同的,通过多元社会的代议政治,贫民富民各自委托“代表”形成左右分野。因此可以说这种体制下官民分野模糊而民间阶级分野突出。而不同的阶级对“所有制”可能有不同偏好:富民求护产,偏好于私有;贫民图保障,偏好于“集体”。当然这只是“可能”,笔者无意把阶级偏好与所有制偏好的关系简单化、凝固化。但无论如何,那时公有私有各依民好,或左或右颇堪壹争。 而非宪政民主国家则不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虽然过去意识形态强调传统时代的民间贫富差别,把“官”说成只是“富民”的“代表”,但事实上既无委托,何言代理?酷吏虐民无分贫富,仁者惠民贫富皆泽。秦之商鞅有言:“国强则民弱,民强则国弱。”宋司马光说:“天下财富止有此数,不在官,则在民。”无论真实的史料,还是折射社会现实的《水浒》等作品,都反映出那时民间贫富对立不明显,而官民分野却很突出。官垄断不等于民福利,放任官不等于民自由。公有私有既不依民好,或左或右亦何堪壹争。可以说这是前宪政社会的通例。 所以在这种传统下,抽象地谈集体、个体意义是不大的。归根结底,掌握地权的不是老百姓(农民),就是官府(官员)。如果农民有结社权,可以自由结成“集体”,那么土地归农户还是归这种集体,并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在国外民法中它们都算“私有”)——即便有区别,农民自己也可以做出选择,而无须他人越俎代庖。但如果农民并无结社权,那么土地归农户还是归官办“集体”,实际上就是土地归农民还是归官府之别。那么,从有利于农民的角度讲,从对农民“多予少取”的角度讲,地权是归农民(农户或民间性集体)好,还是归官员(官府或官办集体)好,难道还有疑问吗? 农民的命根子,就不能交给农民? 我曾经指出,以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为理由反对地权归农,是壹种颠倒权利义务的怪论,它把“国家责任不能推给个人”颠倒为“国家可以剥夺个人权利”,实在是很荒谬的。但是在权利义务概念极其混乱的当下中国,这种怪论居然被双方接受。如今有人极力强调土地是“最后保障”,对农民非常重要,并以此作为土地不能归农民的理由。而主张地权归农的壹些人为了反驳之,有时便说现在谋生不必种地,土地重要性下降了。我以为双方的逻辑都是非常奇怪的。如果土地对农民很重要,他们就不能拥有它,只有可以弃如敝履的东西他们才能拥有吗?这叫什么话呢!难道相反的逻辑不是更合理吗?如果土地是壹般财产,有什么理由要让官府垄断起来?如果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那就更不能由著官员随意处置了。 现在有些人号称是为农民讲话的,可是不知为什么他们总是把农民说得如此不堪,似乎农民根本不懂得珍惜土地,地权壹交给他们,就会给喝酒赌博败光了,只有官府才会替他们看住土地,不让他们挥霍掉!难道这些年来人们看到的事实不是完全相反吗?真正挥霍土地、胡圈乱占的是谁?难道是种田人?有人说农民要靠土地养老,所以不能把地权交给他们,以免他们挥霍掉了,失去“保障”。照这种逻辑,如今许多农民在种地赔本的情况下实际上是靠打工挣钱、存钱养老的(这也是我们现在以不能允许“贫民窟”为理由阻止他们移民城市,只许他们在城里出卖青春,从而形成“农民工返乡”的所谓“35岁现象”所带来的必然结果)。那么我们的官员是否也可以以“养老钱是最后保障,农民不能私有”为理由没收农民的存款?更有甚者,自古以来(如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如此)农民还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请问按上面的逻辑妳是否要把他们的儿子也“收归公有”呢? 评“土地保障代替社会保障” 显然,如果土地确实是农民的命根子——而不是官员的命根子,农民当然比官员更懂得珍惜它。农民中有没有得过且过不思长远喝酒赌博挥霍土地的二流子?当然有,但肯定不多。而官员这样挥霍的可能性肯定大大高于农民。这倒不是说官员的素质与“觉悟”就比农民低——笔者相信情况可能相反,但问题在于这两种挥霍的性质是全然不同的:“二流子”挥霍的是自己的土地,而官员挥霍的是别人的(或曰“大家的”,反正不是自己的)土地,能指望后者比前者更珍惜吗?以个别“二流子”可能会挥霍土地为理由剥夺全体农民的地权并把它交给不受制约的官员,能够使农民更有“保障”,这不是奇谈怪论吗? 当然,尽管珍惜,有时农民也会陷入困境而不得不卖地。例如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为了看病救命,或者为了供孩子读书,农民会忍痛变卖家产。这只能说明仅有地权农民还不可能得到确实的基本保障,但这当然不能说明没有地权或把地权交给官府,他们反而就有了这种保障。说穿了,所谓以“土地保障”代替社会保障,就是说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有地权的农民百般无奈还可以卖地救命,而无地权的农民只能守著不属于他(但据说是可以“保障”他)的土地等死!难道不是这样吗?这些年那么多农民“死在家里而不是死在医院”,没有医疗社保当然是主要原因,但农民没有地权,连卖地救命这无奈的出路也被堵死,不也是原因之壹吗?这些年我们的壹些农民“可以卖血,不可以卖地”,卖血卖出了艾滋病,也不能卖地求医,只能等死,这就是所谓的“保障”? 可见所谓以“土地保障”代替社会保障、把国家的责任推给农民的说法是经不起质疑的。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些情况在有些人那里不是督促政府承担义务建立社会保障的理由,反而是为官员滥用权力剥夺农民地权辩护的理由!据说正是因为农民可能忍痛变卖家产,所以必须剥夺他们仅有的这点权利!虽然讨论学理不宜使用“道德批判”,我还是想说讲这话的人良心何在?如果有了社会保障,农民怎么会至于卖地救命、卖地读书?如果官府不能负责给农民以保障,妳不批评也就罢了,怎么反过来要禁止农民卖地救命、卖地读书而把他最后的路也给堵死?既想保住命又想保住土地,妳以为这样的“觉悟”必须经过理论家的管教农民才能有吗?但在缺乏保障无法兼顾的绝境下,土地重要还是命重要,难道官员比农民更有权选择?难道逼农民守著土地去死、去当文盲,就是所谓“虽无社会保障,但有土地保障”吗?因为农民没有享受保障的权利,妳就要连他处置自己家产的权利也剥夺?权利义务的颠倒,可以如斯而极? 地权应当归农 当然还有第三种可能,即既非二流子挥霍土地,亦非因无保障被迫卖地,而是那些不靠种地糊口的农民以土地换资金(包括抵押与买卖)。近年来主张土地私有的论者多强调这种可能,而反对者则否认这种可能。其实,今天“农村”“农民”的情况已经千差万别,有其他可靠收入的农民“理性卖地”作为壹种机会选择,这种情况肯定存在,可争论者只是其多少而已。而且其确实比例虽然难于估计(在不许卖地的情况下我们如何统计农民各种卖地理由的比例?论者说穿了不过都是妄猜而已),但可以肯定,随著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这壹比例总的趋势是上升的。随著新农村建设对农民社会保障的改善,这种上升会更加明显。这种性质的土地交易属于壹般要素市场,更没有理由搞垄断。设计土地政策当然不能仅仅考虑这壹可能。但是如果像上面所说,地权归农在其他两种情况下不会有害于、只会有利于农民,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维护这第三种可能中的农民权利呢? 总之,在逻辑上可能的壹切情况下,地权归农都比地权归官更有利于农民,或者说更无害于农民。当然,说地权归农有利于农民,并不意味著地权归农有利于壹切人。实际上,指责地权归农的唯壹有事实根据(是否有道义根据另当别论)的理由,就是地权归农可能是太有利于农民了。对此我在后面谈征地时还会讨论。这里只想指出:地权归农之所以难于实现,很重要的壹个原因就是农民弱势,发言权太小,因而有利于他们的安排往往难以实现,而不利于他们的安排往往难于取消。 之二:评“无地则反”说 何谓“无地”? 近来有位朋友去了几趟印度和拉美,回来就大讲“无地则反”,并以此反对地权归农,壹时还颇有声势。我不怀疑他的好意,但他谈论问题时的逻辑混乱,实在令人费解。 “无地则反”的“无地”是什么意思呢?如果是指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即并非“自耕农”的农民都算“无地”,那么难道中国农民是这个意义上的“有地农民”吗?在公社化取消了“耕者有其田”后至今未恢复此种权利的中国,按这个意义岂不是所有的农民都是“无地”农民,因此早就该造反了吗?到底是印度、拉美的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呢,还是中国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如果温先生真的在这个意义上认为“无地则反”,他应当最主张把土地交给农民所有,也就是说他应当最主张农民土地私有制才是。可是偏偏相反,温先生坚决反对把土地交给农民,而主张官府完全控制土地,照他自己的说法,这不恰恰是把农民往“反”里逼吗? 当然,温先生所谓的“无地”也许不是指农民没有地权,而是指农民无地可种,换言之,有地可种的佃农、雇农,包括私家佃农与国家佃农都并不是这个意义上的“无地”农民。那么他又何以把租佃制看得如此可怕,认为“三十年土地革命”才使中国农民好不容易摆脱“无地”状态呢?在这个意义上又如何可以说印度或拉美的农民是“无地”的呢? 第三种可能的解释是:他所谓的“无地”既不是指没有地权,也不是指无地可种,而是指农民不种地——换言之,种地的佃农不算这个意义上的“无地”农民,而有地不耕、弃地出走的和无地可佃的外流农民才算——温先生重笔渲染的“贫民窟”大概就与这个意义相关。那么这里仍然有个问题:是农民自愿不种地就会造反呢,还是农民被迫放弃种地就会造反?如果是后者,那么是谁能迫使农民放弃种地?不就是那些大肆圈地征地的官府吗?怎么温先生反倒主张把土地交由他们来控制,而不能交给农民? 而如果是前者,即农民自愿不种地就会造反——且不说此论是否武断——那和地权归农又有何关系?地权不归农或者地权归了官,农民就不想外流,就不会弃农经商、离土务工甚至变成流民?历史与现实都证明,地权归官的情况下不仅官府圈地驱农会促使农民外流,就是官府想以“均田制”拴住农民,因役繁赋重、人稠地寡、天灾人祸,或者因比较利益、追求机会而形成的农民外流仍然是大问题。我曾指出:历史上、包括民国时期的流民群其主体都不是无地农民,而是有地不耕、弃地出走的农民。因此农民外流与轻徭薄赋、社会保障负相关,与迁徒自由、改业机会正相关,而与地权归农极少相关。温先生如果要制止自愿外流,他与其建议禁止农民土地私有制,不如建议实行农奴制,或者干脆把全中国农村变成劳改农场——那样农民就无法“自愿不种地”,更无法“外流”,而城里也就壹劳永逸地不可能出现所谓“贫民窟”了! 印度、拉美农民何以“无地”? 温先生拿印度、拉美做例子反对“土地私有化”。他对印度、拉美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简单化解释,乃至对印度、拉美农民“无地”的简单化判断,都令人难以置信。但即使退壹步讲,如果我们相信他的描述,据说印度、拉美都是地主土地私有制,而我们中国,如今究竟有谁主张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实行地主土地私有制呢?我国现今的土地私有化论者不都是主张把土地交给农民的吗? 当然,温先生的意思大概是:农民私有了土地他们就会自由买卖、两极分化、产生土地兼并而使土地集中到地主手里了。 但是温先生举印度、拉美为例能证明这壹点吗?就算那里的动乱可以用“无地则反”来解释(其实非常可疑),但那里的农民何以会“无地”?难道是因为“小私有者自由买卖导致土地集中”?温先生看来不了解印度和拉美史,传统印度和前殖民时代的拉美原住民社会都存在著农村公社土地制度,并无小私有之说。后来英国人以强制权力划拨公社土地而实行柴明达尔制(把土地拨给有权势的包税人私有)和莱脱瓦尔制(殖民当局直接把村社土地归官而使农民成为官地佃农),形成了地权集中。而拉美的土地集中更是殖民征服过程中以暴力夺取土地形成大庄园的结果,根本与什么“小农自由买卖”无关。 当然,上面说的是近代欧洲流行的印度史观,包括马克思在内也是这样看的四。但印度独立后的、尤其是晚近的新研究指出:实际上传统印度未必就是那么个“公社世界”,那时还是有很多私有小农的。但是英国人存心把传统印度描绘成没有土地私有制的“公社世界”,为的就是便于夺取农民的土地!显然,如果承认印度农民的土地私有权,而要通过“土地买卖”的方式来兼并他们,那太困难了!如果把农民的土地说成原来就是“公地”或“官地”,本来就是传统国王(莫卧尔帝国)的,现在英国人继承了国王的权力,那不就是英国人的了吗?后来的柴明达尔制和莱脱瓦尔制,就是根据这种说法搞出来的伍。换言之,后来印度农民之所以会“无地”,不是因为官府承认他们“私有”而任凭他们“自由买卖两极分化”,恰恰相反,就是因为英国人借“公有”的名义剥夺了他们的地权! 总之,无论按旧说法(传统印度本来就只有公社而没有土地私有制)还是按新说法(本来有私有制而被英国人硬说成“公有”),印度农民的“无地”都是以“公有”的名义剥夺他们的结果,而绝非“私有小农自由分化”的结果。明乎此,我们就会理解独立后的印度人何以如此警惕官夺民产,不轻言否定民间产权。尽管从尼赫鲁的“马哈拉诺比斯社会主义”到英迪拉。甘地的民粹主义,印度的历届政府既不喜欢私有制也不喜欢自由市场。他们脱离“计划经济”而走向市场竞争的改革比我们还晚、还慢。可是他们的“左”只是表现为发展工会农会、实行“五年计划”、重视福利、二次分配、管制贸易、平民民主等等,却壹直不搞官夺民产;他们热衷于大量投资搞“增量国有化”,却从未没收民产搞“存量国有化”。就连比印共还激进的“极左派”印共(马)执政的、赢得温先生和我国不少左派朋友交口称誉的西孟加拉、喀拉拉等邦,也没有搞激进土改。温先生明白这是为什么吗? 耕者有其田,会导致耕者失其田? 殖民统治结束后的印度和拉美的确有许多社会弊病,但温先生暗示的“小农私有、两极分化”却根本是子虚乌有。在民主印度和不少拉美民主国家的土地私有制下,虽然未经激进土改、旧时的土地集中现象无法很快改变,但也并未进壹步加剧集中。相反,那里的土地在私有制下还是呈分散趋势的。以印度为例,1954年该国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是0.63,1961年下降至0.59,如今大约在0.5左右。而殖民时代就盛行大庄园的墨西哥在温先生的文章里有生动的描述,的确,该国曾经是世界上土地最集中的地方,1930年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高达0.96,但1960年降为0.69⑥,仍然很集中,但比过去还是相对分散了。 当然,在没有激进土改的情况下,这种土地分散过程很缓慢,也因此招致了主要是来自左派的批评。妳可以说这种批评很有道理,但是这种批评是针对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不是针对农民土地私有制的,相反,他们这些批评者恰恰在为农民私有制而奋斗!妳怎么能把这种批评“盗用”到中国来反对农民私有制呢?那些批评也从来没有证明农民私有制必然会“自由分化”为“无地农民”加地主制,妳怎么能反过来说,“土地官有”比土地农有更能避免农民“无地”? 其实温先生也不是真不明白这个道理。就在同壹篇文章中,妳不是还指责民主印度过分纵容了贫民,以至由于不能圈他们的地,连高速公路也没法建吗?妳不是还以印度这个“反面教员”为例,痛陈印度的官府和资本家与工农打交道的“交易成本太大”,而彰显咱们的圈地运动降低“交易费用”的优越性吗?难道妳真的相信,承认农民的地权反而会有利于“兼并”? 地权归农促进了兼并,还是妨碍了兼并? 进而言之,不仅印度、拉美,可以说古今中外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地方的土地集中是由初始平均的小私有者“自由买卖”导致的。相反我们看到:法国大革命后小农制度的“顽固延续”曾被许多人责怪为应该对法国资本主义现代化发展长期不如英国负责。笔者认为,这种指责固然片面,法国资本主义发展缓慢其实另有原因,但是小农在法国“顽固延续”,并没有造成“无地则反”,却是不争的事实。东欧壹些国家也是如此,如保加利亚,在1920年代初斯坦鲍利斯基农民联盟政府时期经历了比较彻底的平均地权改革,后来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里仍然被看作无地主的地区,战后的共产党政权也没有再搞什么土改。实际上,历史上壹些实行了“起点平等”的小农土地私有制,而此后又在宪政制度下保证了自由小农的地权不受专制权力干预的地方,虽然“平等的起点”在市场交易条件下不能永远保持,但地权集中的程度和速度都是极为有限的,地权集中与分散的趋势也是同时存在的。那些地方也许有其他弊病,但“土地兼并”从何谈起? 事实上,对小农私有制的批评历来有相反的两种:指责小农私有制促进了兼并和指责小农私有制妨碍了兼并。如果不考虑价值判断(妨碍兼并是不是就该指责)而纯就事实判断而言,显然是后者更有根据。我们今天的壹些人坚决反对小农私有制,其实际的理由也是后者(这从其所谓国家与小农打交道要付出更大“交易成本”的理论和所谓印度对贫民难以征地的抱怨都可以看出)。从其官府本位的立场讲,这种反对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为了道德上好听起见在表述时却楞说反对小农私有制是为了害怕小农被兼并,这就不但在学理上既反事实又反逻辑,也不如那些明确站在兼并者的立场上反对小农私有制的“右派”论者更诚实了。 总而言之,铁的事实表明:在包括印度、拉美在内的绝大多数地方,也包括传统时代的中国(我曾有专文论述),导致地权集中的主因都是不受制约的专制权力,而不是“小私有者自由买卖”。“无地则反”是否如此我们姑且不论,说“耕者有其田”就必然会导致“耕者无地”,进而造成“无地则反”,我以为这完全是无稽之谈。 之三:“使用著”不等于“使用权” 什么是“使用权”? 尽管如此,我也不认为提倡“土地私有制”是当务之急。因为在地权问题上,农民的许多更基本的、并无意识形态禁忌的权利,也还有待争取呢。 现在在中国,提倡“土地私有制”还是个禁忌。于是壹些为农民呼吁地权的人便提出:应当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的承诺再进壹步,实行所谓“永佃制”,给予农民无限期的使用权。 这个提议的良好动机是无可怀疑的。但是我怀疑其能否实现。尽管“永佃制”顾及了土地所有权仍属“公有”这壹意识形态规定,但问题是,它的前提——农民如今已经有了30年的使用权,现在只是要继续延长——存在吗? 如果农民现在“使用著”他们耕作的土地,这就表明他们拥有“使用权”吗?我们应该知道:某人正在做某事和他“有权利”做某事并不是壹回事。古代的奴隶可以奉主之命与异性结合,但这并不意味著他们有“婚姻权”,而自由人可能是独身,但他们无疑是有“婚姻权”的。壹般而言,某人有“某某权”意味著他有做某某事的自由,亦即他可以自主地做或不做某某事——如果想做则别人不应阻止,如果不想做别人也不能强制他做。例如:某人有“选举权”意味著他可以投票也可以不投票。但如果他被指定必须投谁谁的票,即投票对于他已非权利,而是成了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他虽然投了票,却不能说是拥有“选举权”了。同样道理,近年来人们经常提到的“生存权”也不等于生存著。例如猪生存著,但不能说它有“生存权”,因为猪只是依饲养者的意志而“生存”,如果饲养者要屠宰它,它就不能生存了。类似地,在“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专制下,臣民虽然生存著,而且有的(如宠臣宠妃宠奴之类)还生存得很滋润,但仍然谈不上他们有什么“生存权”。 佃而无权,何言“永佃”? 就地权而言,自从有了农业,也就有了土地的“使用”者,但远不是所有“使用者”都拥有“使用权”的。例如奴隶与农奴都可能使用著土地,但他们不但没有土地所有权,而且也不能说拥有土地使用权——他们只是在主人的意志之下使用土地:主人让他们种地,他们不能不种。而主人不叫种了,也可以随时把地收回,奴隶或农奴是没有权利(就是所谓使用权)拒绝的。 那么谁有土地使用权?自耕农和经营地主无疑对其土地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出租地主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则被有偿转让给他人了。转让给谁?就是转让给佃农。 换言之,同样是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土地,佃农与农奴—奴隶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有土地使用权的。这个权利受到租佃契约的保护:这种契约通常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及佃农为取得此种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交纳地租)。壹般地讲,在典型的租佃制(亦即排除了农奴制因素的、纯粹在契约基础上成立的自由租佃制)下,佃户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保障的,即在契约规定的佃期内,只要佃户履行了契约规定的义务,地主就不能违约收回土地、赶走佃户。如果要收回,只能在租契期满之后。当然契约期限有长有短。壹般认为在人多地少存在租地竞争的情况下佃农会争取长租期,而在人少地多存在招佃竞争的情况下地主会争取长租期。主要由于佃农的争取,中国明清以来租契逐渐长期化,乃至出现永佃制,佃户取得无限期土地使用权,只要履行了壹定的交租义务,地主就不能“夺佃”。而佃户可以把此种佃权再投入流通,即今所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这种永佃权号称“田面”“田皮”,而原初的所有权为“田底”“田骨”,形成所谓“壹田二主”的现象。无疑,这对于维护佃农利益有著很大意义。 事实上根据如今壹些学者的研究结果,清代地权流通中佃权或曰“田面权”的流通已经渐成主流。尤其是壹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田面权的流通量远远大于田底权流通量。这壹方面表明农民比官府更懂得珍惜土地,不到万不得已他们是不轻易出卖“田底”的,另壹方面表明当时佃权已有相当保障。如果地主可以无视佃权,任意抽回土地,谁敢购买这样的“田面”,谁又能出售这样的“田面”呢?而今天我们的政策不仅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许多文件还要求促进这种转让,但是这种转让在许多地方仍然兴不起来,这除了因为农民改业机会有限无法轻易转让“田面”外,恐怕另壹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如今农民的“佃权”实际上是无保障的、极不可靠的。 显然,永佃制的前提,是壹般契约规定的佃权或使用权得到尊重。亦即无论租期长短,只要在期限内田主就不能“夺佃”。而佃户在此期限内可以自由使用土地(例如他可以转交他人耕作,而自己去打工经商)。应当说,能否做到这壹点是区分有无“使用权”的标准,也是区分自由佃农和农奴的标准。只有承认使用权的存在,亦即把“使用者”当作佃户、当作租佃契约的承租方而尊重其权利,而不是当作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农奴,才有可能把这种“土地使用权”逐渐延长,以至达到“永佃”。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反过来,地主可以随时收回土地而佃户却没有迁徒自由、非经主人特许不得离开,那么即便他事实上长期“使用著”土地,也不是什么永佃制。相反,如果他永远被束缚在土地上,那倒近似于农奴制了。 地权问题的症结何在 话说回来,今天我们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能叫做“使用权”吗?如果说能,那么这种使用权的期限为何?许多人认为就是文件常说的“30年”。然而这种看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十分可疑。首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说法是“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但并未明确说农户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拥有30年使用权,而且其后还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说法。于是在许多地方,土地管理法的说法被解释为“土地承包制”这个制度30年不变,亦即30年不搞集体化,至于具体让不让妳承包某块土地则是可变的。还有人解释说,所谓30年不变是指30年不进行全面的土地重分,但不排除进行“适当调整”。总之,有权者要拿走妳的土地,在现行法规中他完全可以“解释”得通。 还有些学者甚至从理论上证明:所有权是上位权,使用权是下位权,“使用权服从所有权”,所有者只要愿意,就可以把使用者使用著的土地收回。这种说法实际上是根本否认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但它在学理上的荒谬壹望可知:所谓“上位权”“下位权”的说法不仅并无法理依据,而且从常识讲,使用权固然是来源于所有权(不是所有者也未经所有者同意,使用者是无法取得使用权的),但它既经所有者同意转让,就成为独立的权利,而在契约的意义上与相关权利取得了平等地位。如前所述,即使在壹般认为存在著地主强势和佃户弱势的传统契约租佃制下,地主也必须依约行事,租期未满是不能收地夺佃的。“永佃”与否只是租期是否无限之别,在租期内使用权受契约保护这壹点上是壹样的。因此,那种地主可以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佃户”其实不能算是佃户,而只是农奴。确实,如果有权者可以不受租期限制、任意撕毁契约、以“所有者”的名义随时收回土地,那实际上就不仅否认了农民的土地产权(所有权),而且否认了农民的佃权(使用权);不仅不把农民当成独立所有者,甚至没把农民当成佃户,而是把农民当成农奴了! 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也确实不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样子。不仅农地常常在承包期内被“调整”,农地转为非农业用途,无论是公益性建设还是开发商的赢利项目,基本都是按“征地”(“土地征收征用”)的模式进行。既无需向农民购取土地所有权,也无需向农民购取土地使用权。如此看来,今天农民在维护其“佃农”权利方面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佃权”没有保障,“永佃”又从何谈起,更不用说争当“自耕农”了。 换言之,在地权问题上如今的根本症结在于我们的许多机构权力不受制约,因而农民的权利,无论是意识形态禁忌的还是不禁忌的,纸面上许诺了的还是没许诺的,都得不到尊重和保护。 之四:官府自律能够遏制“圈地运动”吗? “圈地运动”与地权归农 我曾经指出,如今壹些理论家和壹些涉地部门官员都反对地权归农,但理由却截然相反:理论家说地权壹归农,农民就容易失去土地;而官员则说地权壹归农,就很难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也就是搞不成“圈地运动”了。有趣的是,那位鼓吹“无地则反”的朋友既号称三农实践家又热衷于理论,于是两种说法兼收而不管其矛盾。他壹方面以印度为例宣称地权归农导致土地买卖、“无地则反”,另壹方面又说由于印度的承包商和官员无法赶走贫民,导致它难以大修高速公路。我很高兴他还能看到这后面壹点。 的确,要说绝对的土地私有权有弊病的话,那绝不是什么农民自由卖地造成“土地兼并”和“无地则反”,而是相反,由于土地私有条件下农民难以被赶走,壹些特殊区位的地权私有如果绝对化,确实可能影响公共设施建设与国土整治。正因为如此,如今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有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还是比对其他财产私有权的限制为多,而公共干预的保留也比对其他私有财产的干预大。原则上只要通过民主法治程序真正证明是基于重大公益目的,西方政府也是可以“征地”的,亦即在以合理价格达不成购地协议时,国家为公益可以行使最终定价权,以免区位垄断者无限要价。只是在民主法治条件下,他们行使这种权力的制约条件极为严格,甚至可以说很“苛刻”。因此滥用这种权力大搞“圈地运动”是不可能的。而我们这里就是另壹回事了。所以我曾说:限制农民地权如果说有理由,也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前提。在缺少此种前提的情况下,地权归农就应该比西方的条件下更有必要,或者说强调农民地权在中国当今条件下比之在西方,肯定是利更多、弊更少。 “大限”能遏制圈地吗? 应该说,随著税费改革后土地问题的尖锐化,如今的中国,中共确实在表面上做了一些所谓遏制“圈地运动”的动作。尤其是2004年的征地改革,号称“土地新政”“土地革命”“8.31大限”,似乎是可以在限制官商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的方面起到作用。但是改革改变了开发商与国家的利益分配模式,从协议“批租”制改为公开“拍卖”制,使开发商通过贿赂批地官员而拿到低价土地。然而,由于这种改革对于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分配模式没有什么改变,尤其是国家垄断土地“壹级市场”、只许官府“征地”不许农民(甚至包括“集体”)“卖地”、更不许农民讨价还价的规则没有任何改变。我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不能缓解而且有可能加剧“圈地运动”的弊病。为什么这样说? 在过去批租制下的征地,的确容易发生明显的“征地腐败”:商人贿赂或有权势的官商唆使批地官员低价批地,固然是壹坑国家二坑农民,只有开发商与经手官员个人大发横财。但是这种做法由于只是个人发财,而“公家”财政得到的好处相对而言还不算多。这不仅容易招致“反腐”打击,而且容易在政府机构内部引起制约——那些没沾到好处的政府同事会有监督他们的激励。同时这种征地虽有商人和征地官员个人利益的刺激,“卖地财政激励”相对而言还不算大。而应当实事求是地讲,虽然如今官员腐败问题十分严重,但还不能说完全失控,除了某些政府完全“黑社会化”的地方,腐败官员还不能说是为所欲为。因此推动圈地的官员个人积极性与政府积极性相比,能量还是相对有限的。 “征地改革”后就不同了:从低价征地、低价“批租”变成低价征地、高价“拍卖”后,从农民那里得到的征地收益并未减少,但这种改革如果确实实现,征地收益将更多地收归政府财政,而不是归入官商私囊。“卖地财政”对政府财政的意义会更为重要。于是虽然腐败官员个人推动圈地的积极性可能会收敛,但政府推动圈地的积极性却会大大提高!并且这种收益归官府而不归个人的征地却很难责其“腐败”,由于政府内部财政利益均沾,来自“没沾到好处的政府同事”的监督和制约也会大大减少。于是,以“卖地财政”为激励而不是以批地官员个人利益为激励的圈地、由政府整体推动而不是由个别官员推动的圈地、形式合法的而不是“腐败”的圈地,会比以前更肆无忌惮。这绝非难以设想:“土地新政”后壹年半,因征地引发的官民冲突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定州、南海、汕尾等过去少见的严重事件也接连发生! 更何况,自19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后,除沿海发达带外的我国多数地区地方财政,尤其是县及县以下的“财政饥渴”壹直在加剧,税费改革目前缓解了农民负担,却在很多地方加剧了基层财政困难,而为解决困难应当进行的基层政治体制改革又难以有实质性推进,在此背景下“征地改革”又进壹步突出了“卖地财政”的巨大诱惑,这几种因素叠加后,“圈地运动”会如何发展,应当可想而知。 两年“冻结”启示录 根本问题在于:我国现行体制主要的弊病是“官民”之间缺少委托代理机制,权责不对应、权大责小的状态难以改变。这种机制下官员个人牟利当然是问题,但政府聚敛的问题更大。为升官邀宠而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追求“增长”“引资”、政府圈钱“经营城市”——这些做法的严重危害,远甚于官员个人贪污,而这些做法导致的“圈地运动”,更不是制止了(如果能制止的话)受贿批地就能够遏制得了的。 虽然中共的所谓“征地改革”中也对从农民那里拿地做了不少规定,但在地权不归农、农民只能作为被“征”者、没有卖方权利亦无谈判资格的条件下,这些规定都只是强调官府自律,强调要严格审批等等。 但事实上过去并不是没有要求官府自律,而且要求的力度有远甚于今日者。但效果如何呢?自1992年后中国出现了失控的圈地大潮,中央从1993年就开始力图“刹车”,在几次强调严格控制不见效的情况下,朱鎔基政府痛下决心搞“壹刀切”式的全面禁止圈地。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壹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宣布全面冻结非农建设占地壹年。1998年4月又发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中办发电〔1998〕2号文件),再接著冻结壹年。然而就这样连续两年的严厉禁令也未能遏止圈地潮。壹些地区恰恰在这两年形成“过热”圈地,甚至圈而不用导致这两年“烂尾地”猛增,直到2005年还在消化这些地块七。“两年冻结”前的“八五”期间(1991~1995),中国平均每年净减耕地440万亩,而包括“两年冻结”及其后数年的1996年到2003年7年间,耕地年均净减却骤增为1428万亩⑧。时人惊呼:“采取‘世界上最严格耕地保护政策’的国家却成为世界上农地最易被‘征用’的国家”⑨。老实说,今天的“严格控制”不太可能比那时的“两年冻结”更严厉。当年效果不过如此,今后又能怎么样? 显然,只要“地权归官不归农,政府圈地即圈钱”的状况不变,要求它自己监督自己、自己“严格控制”自己,怎么可能? 关于“补偿”问题 “8.31大限”以后,土地政策调整重心似乎从“控制规模”转向了调整“补偿费”。这既是两年来几次低价征地引起重大事件的刺激,也体现了新近三农政策强调对农民“多予少取”的精神。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费”明显是不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它不仅规定不按市场价、而按耕地被征前若干年庄稼的价值来“补偿”农民,而且不规定下限、只规定补偿“最高不得超过”若干,明显带有“不怕民吃亏,只怕官不赚”的味道。如今的新精神则开始强调对商业性开发征地补偿标准要考虑市场因素,这当然是个进步。 然而圈地的性质到底属于商业性开发还是“公益建设”,其判断权仍是征地者说了算,农民并无发言权。即便承认是商业性开发,要考虑市场因素,这种考虑仍然由征地者单方决定,没有地权的农民依然不能讨价还价。然而既无讨价还价,何来“市场”标准? 其实在如今的体制下,只要是官员单方定价,没有双方合意,就容易生弊。价贱固然伤农;价贵壹般农民也未必得利。如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低价征地当然是主要的问题。但笔者也的确听说过这样的事:某些城郊地区有上层“关系”的村官找门路要求“被征地”,前提当然是特殊的“高价”,这就不是权钱勾结来强征地,而是权钱勾结谋求“被征地”了。但这样的“高价征地”,普通农民是碰不到的,高价征地款更不会给他们。总之,只要无地权的农民不是交易的壹方而是被“征”的对象,那“圈地坑农”的事仍然难以避免。 “垂直管理”成效分析 面对地方政府“村改居”“租代征”“整化零”等变相圈地策略,中央又连续出手,2006年推出地政部门“垂直管理”,2007年出台“土地督察”制。继“8.31大限”被称为“土地新政”后,这些新动向又被称为“土地改革”。 我是赞成地政垂直化的,因为它有助于国土整治,笔者十年前就著文主张过⑩,今天仍以为早该如此。可是地政“中央集权”有利于国土整治,但是否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至少在如今宏观体制的约束下很值得怀疑。过去靠朝廷御史出巡来为民做主,结果御史反比地方官更腐败,识者讥为“察弊适以滋弊”{11},可谓明鉴。1994年财政中央集权,众所周知的结果是恶化而不是改善了农民处境。如今乡镇上的“七所八站”当初都是“垂直化改革”的结果,现在却被认为是比“四套班子”更难对付的“汲取”机器。“块块”可能坑农,“条条”就不会坑农或者坑农更甚? 仅就土地问题而言,过去“村官”私卖村地侵吞地款引起村民抗议的事屡有所闻,后来批地权上收省、县,“圈地运动”却有增无减,反而村官为维护村社利益带领村民抗议“省圈村地”“县圈村地”的事成为近年来土地事件的突出现象。因为如今官民间委托代理关系虽远不完善,毕竟基层与百姓的委托链条较短、而利益关联更大。兔子虽吃窝边草,强龙方能刮地皮,犹如历史上乡绅、土官虽然欺民,所谓绅权制衡皇权、土官制衡流官的机制也不是壹点没有。那么,今天在地政方面进壹步中央集权的结果,先不说千头万绪的涉地事务是否管得过来,即便能管,会不会又出现“朝廷圈省地、圈县地”?要知道不仅地方政府有“经济人”的壹面,中直机构同样如此。“部门利益”壹定会比“地方利益”更亲农民吗? 其实,工业化、城市化要用地是无可避免的事,土地政策的目的不是不占地,从根本上讲也不是为了少占地,而是为了(1)从全局利益著[尽量提高用地效率,改善国土整治;(2)在这壹过程中维护涉地各方的权益,消除或缓解社会矛盾。前壹点可以寄望于“垂直化”改革,后壹点只能寄望于农民权利的保障。如果说“地方利益”不能代表农民利益,那么“部门利益”同样不能代表。马克思当年曾说传统小农“不能自己代表自己”,但那个时代早已过去。如今在先进国家,农会常常比工会更活跃,我国农民也应当可以自己代表自己,去参加利益的博弈。 之五:农民反对地权归己吗? 关于民意的思考 近年来,壹些反对地权归农的论者还曾经举出某些调查数据,说是可以证明农民反对土地私有制。另壹些人则认为这种问卷设计有前提、有诱导,以此言“民意”不可信。有人还列举另外的调查,以证明另壹种“民意”。 但我觉得首先应该想好的是:在地权问题上哪些方面应该由“民意”决定,哪些问题可以各从其便,不必由什么统壹的民意或官意来规定。在1978年那时候如果搞全国的民意调查,我想多数农民未必敢于表白主张分田单干,是否可以因此禁止小岗人的实践?而1985年如果搞这种调查,我想多数农民都会认同大包干,是否可以因此取缔南街村的模式? 应该说,任何社会都是价值多元的。正如南街村、华西等地农民可以不选择承包制壹样,某个地方的农民完全可能选择某种地权制度。我多次讲过:只有命令经济要禁止“私有制”,从来没有市场经济会禁止“公有制”的——后者只是禁止非自愿的强制“归公”而已。其实,在地权归农的条件下,某些希望联合起来的农民照样可以联合,不但可以联合起来搞产前产后服务,如发达国家通常所说的合作制,就是像以色列的“基布兹”那样的集体农庄,只要成员确实是自愿结合,谁也没有权力阻止他们。当然前提是:如果不愿,谁也不能勉强妳联合,如果联合之后又想离开,同样不会被阻拦。 所以壹些人主张共有土地是完全正常的,问题是如果另壹些人不想共有,前者应该禁止他们退出吗?地权既然是壹种权利而非义务,当然是可以放弃的,问题是如果有人不想放弃,前者应该剥夺他的权利吗?在后壹问题上应该讲自由还是讲民主?即便假设多数人愿意放弃权利,他们就可以强迫其他少数人也必须放弃吗?如果多数人愿意联合,他们就可以禁止另外的少数人退出吗? 这种问题的答案,其实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农民也许不会讲什么“权利”之类的词语,但他们也知道“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原来大家是单干的,联合起来当然应该自由,妳不愿意,就不该勉强妳加入。 地权问题上的自由与民主 然而,如果原来已经“归大堆”了,妳要退出,那就涉及两个问题:第壹,妳有没有权利退出?应该有,强扭的瓜不甜嘛,这不是什么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应该讲自由而不是讲民主。 但是第二,妳要带著什么东西退出?这恐怕就不能任妳“自由”了。大家的东西,妳不能想拿走什么就拿走什么。当然“大家”之中妳也是壹分子,不能叫妳壹无所有净身出户。这就产生了壹个“分家”的问题。我曾经指出:在重大的改革进程中,往往是“怎样分家”比“是否分家”更易产生矛盾。“分家”既然涉及大伙,就不应壹个人说了算,得讲民主了。 老实说,我们改革过程中的无数问题,几乎都是这两个规则用颠倒了造成的:“是否分家”不讲自由,甜瓜也强扭成了苦瓜:“怎样分家”不讲民主,形成“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大弊。 回到土地问题上来。地权应当归农,这是每个农民应有的权利,妳不能以某些农民愿意“公有”为由就禁止其他农民“私有”,不能以“多数”(即使真的是多数)农民愿意弃权为由就禁止其他农民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但是地权如何归农则是另壹个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比较简单,因为现在毕竟不是人民公社,承包制下农民本来就是各自使用“份儿地”的,承认其对份儿地的地权不就完了,还有什么“分家”问题吗?原来确实如此。但现在在许多地方,它已经被人为地复杂化了。 本来,土地的分配是各种财产分配中最容易达到公平的壹种。它不像股市那样百姓看不懂,容易被操控,被下套;也不像企业那样涉及无形资产、隐形负担、债权债务、评估价与变现价之差异这类算不清楚的糊涂账。土地明摆在光天化日之下,既难于隐藏、私吞,又易于分割、分配——不仅自然形态的土地易于分割,土地权利的分割(如明清时期的“田底”“田面”)也相对简单。历史上的“计口授田”屡有先例。当年的激进土改,虽然在是否该剥夺地主的问题上有强烈的争议,但在土地分配环节上没有多少质疑。东欧对国有企业搞“壹人壹份”的证券私有化,引起不少争论,但我们在“大包干”改革中“壹人壹份”地分配责任田,并没有招致多少纠纷。如果当时工作做细壹点,而且在分配之后就明确地权归农,那应当是很简单的,也不会有多少公平性方面的质疑。 “现状”离“起点”有多远 然而当时没有这样做——这当然有种种原因,或曰别无选择,笔者并不想批评那时的做法,但不管怎样,那时给人的印象是“责任田”似乎是壹种临时性的安排,以后如果不重搞集体化,好像也会不时地进行重分。因此不少地方采取的是抓阄分地之类简易办法。如果重分间隔期不长,这无疑是公平的。但如果知道从此就固定不再分了,那当初农民就会考虑别的办法。如果把不经意的抓阄形成的分配固定下来,部分在抓阄中吃亏的农民是有意见的。 这种意见本来也并不难解决。然而后来不但提倡“承包”长期化,“30年不变”载入法典,而且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提法取消了公权力维持“份儿地平均”的责任。但是另壹方面,农民的地权却并未被认可,“上面”仍然拥有对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力。不难想象,如此不以“均田”为职能的权力,如此有权无责的“调整”,往往人为扩大了地权不均。如1990年代笔者调查的壹些地方,农民娶媳妇能否分地,全凭与干部关系如何,不分给妳是“增人不增地”,分给妳是“适当调整”,横竖他都有理!甚至壹些地区还以“效率”为理由推行否定“公平”的强制“调整”,如在“二田制”名义下把壹般农户土地抽走,作为“经营田”让大户集中承包,只给前者留下“口粮田”,而对大户则增加“提留”率以提高干部所得。更不用说还有像著名的“蒋巷事件”那种现象,直接以权力赶走农民,圈占大片土地来搞“农业规模经营”了。 所有这壹切加上20年非农化“圈地”造成几千万无地农民,使得如今中国的土地实际控制状况已经远离“起点平等”。正当壹些人声称不许地权归农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的时候,我国的土地兼并实际已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依靠权力杠杆以远比“私有制”下更快的速度进行著。按照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分校格里芬等几位学者根据中国的相关数据做的统计,1990年代初中国农户实际使用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达到了0.41{12},另壹份研究更表明,1995年我国农村农户使用土地的吉尼系数,在进行过土地重分的地区达到了0.47,没有重分过的地区更高达0.50{13}.而据说是经过了几千年“土地私有自由买卖”、被有些朋友渲染为“无地则反”的中国土改前状况,以吉尼系数计,在许多地方也不过如此。其实中国历史上即使有壹定程度的土地兼并,主要也是由于政治因素造成的。这和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是壹样的。 反对“30年不变”,就是反对地权归农? 这样,地权归农如何实现就比当初复杂了。如今不少人说调查表明相当比例的农民不赞成“土地私有化”,我觉得至少在上述过程发展得比较典型的地区,出现这种调查结果并不奇怪。但是这就跟国企改革的情况壹样,农民与其说是反对“私有化”,不如说是反对不公正的私有化方式。这就像改革之初,如果取消人民公社不是以平分土地的方式,而是把公社宣布为社长的私人庄园,赶走农民或令其给社长打工,妳说农民能干吗?实际上,如今不少农民不仅不赞成固定现状的“私有化”,而且反对“公有制”下的“30年不变”,要求进行土地重分。笔者在1997年组织对湖南农村的调查中,对“您家对土地关系未来的希望”这壹问题,收集到的有效回答率为(允许多项选择,故总计不为100%):A.“长期维持现状,不再重分,份地永占,不得买卖”:20%,B.“延长重分周期(20年以上)”:12%,C.“10年左右重分壹次”:44%,D.“三五年重分壹次”:12%,E.“再分壹次以解决现有问题,然后长期维持不变”:44%,F.“恢复集体耕作”:16%,G.“可以出租,但不许买卖土地”:16%,H.“土地私有(可以买卖)”:16%,I.其他、无所谓:0.9%{14}.从这壹结果看,当时当地农民只有16%赞成“土地私有”,赞成维持现状基础上实行“份地永占”的人也才20%,远低于主张缩短土地重分期限的人,而赞成“恢复集体耕作”的人居然与主张私有化的人相当。初看起来的确容易得到农民并不那么希望拥有地权的印象。但其实这是误解。从主张“再分壹次以解决现有问题,然后长期维持不变”的占到44%之多可以看出,比率更多的农民实际上是希望在“起点公平”的条件下实现地权归农的。尽管在9年前的当时,意识形态的思维定势使他们更愿意以“长期维持不变”、而不是以“私有”来表述这种地权,但是在此之前,他们希望优化,而不是凝固现状,以期在起点公平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地权关系。 可见将农民对土地分配现状的不满、对“三十年不变”持有异议,解释为农民反对地权归己,而情愿更加强化的地权归官,是完全错误的。但是也的确不能忽视农民对土地现状的意见,壹味强调现状“不变”。如果在公有、私有、频繁重分、就此固定这些简单化的选项外增加选择,例如“再分壹次,然后稳定”,我们就能看到农民的真正意愿究竟是什么。 地权改革不能久拖 而上述分析也表明,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延续如今这种权利关系暧昧不明的现状,已经积累了许多问题,而且造成了我国土地问题的复杂化。在20年前可以通过“承认平分现状,从公平起点出发”而易于实现的地权归农,如今操作起来已越来越不容易,而且可以设想,照此下去以后会更难。 应该说,同样的吉尼系数值,因操弄权力造成的占地不均比因“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导致的占地不均更令人反感,同样是农民放弃土地,被强“征”和自愿出卖感觉完全不同。而且后者的不满会稀释于社会内部,前者的不满却可能聚焦于政府,从而更加影响社会稳定。中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性,还不在于耕地减少的趋势无法扭转(搞工业化就难免如此),农民的分化不断加剧(市场经济是难免有分化的),而在于这种失地和分化的性质恶劣,无论从社会主义还是从自由主义的角度讲都完全没有说得过去的理由。人们用“防止兼并”为理由拒绝地权归农,但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兼并”却愈]愈烈,等到积重难返之后再考虑地权改革,地权归农的操作难度就更大,引起社会震动的风险也会增加。我们应该避免这种恶性循环。 之六:以维护农民权利为核心推进地权改革 当前土地问题的实质 过去有壹种传统的说法:“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这话对不对?要看妳怎么理解所谓的“土地问题”了。如果像某种成说那样,把“土地问题”理解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问题”,那即使在传统的农业时代,这话也言过其实。中国历代的“农民战争”其实多系官逼民反导致的“民变”,而不是“土地革命”,主要是自耕农—流民反对官府而非“佃户反对地主”,与“无地则反”的描述或“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土地集中—主佃冲突”的意识形态公式也不相干。 但如果像张晓山先生最近所说,“土地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主体”,那么的确可以说,不仅传统时代,即便今天中国已不是农业国,甚至“农村”“农民”的非农业产值也已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产值,土地问题仍然至关重要。我曾提出:今天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的数量要减少,农民的权利要提高。而农民权利升降的壹个主要的标尺就是土地问题;农民的数量是喜剧性减少还是悲剧性减少,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土地问题。 土地问题并不能归结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问题。李昌平先生曾主张“慎言土地私有制”,我在壹定程度上同意这个说法:私有制有各种各样,我当然不能同意那种以专制权力“跑马圈地”、赶走农民而造就地主的“私有制”。但“慎言”并非不言,在起点平等基础上形成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我认为没有理由反对。同样,我认为也应该慎言“集体”,农民行使自由结社权形成的自治集体,如农会、合作社及股份制联合体之类,当然是多多益善。但身份性、强制性的官式“集体”,往往是农民权利的损害者,的确是“慎言”的好。 农民土地私有制当然也有弊病,这不是什么“小农自由买卖造成土地兼并、无地则反”,也不是什么小农制会摧毁农民的“最后保障”,世界上私有者农民不但拥有生死存亡意义上的“最后保障”、而且享有福利国家式的退休、医疗等各种待遇的例子不胜枚举,西欧发达国家不说了,剧变前的社会主义国家波兰、南斯拉夫(它们在社会主义时代都没有搞集体化)不都是这样吗?农民拥有私有产权和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所谓保障责任非“私有”)有何矛盾之处?而农民被剥夺了产权、国家却推卸保障责任(将责任“私有化”)致使农民大量死亡的悲剧,在我们的历史上难道很陌生吗? 土地私有制的真正弊病,就是私有权如果绝对化,可能会妨碍公益建设和国土整治。因此对私有地权的公共干预多于对其他产权,在市场经济中也是通例。但是这种干预要真正合乎公益,需要以政治民主来保证。而在没有这种保证,因而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地权归农就更为重要、不可或缺,其可能的弊病只会更小、不会更大;而地权归官的害处绝对是更大、不会更小。 地权归农应从底线做起 但是我国目前农民的地权不仅远远扯不上什么“绝对化”,而且达不到起码的要求。不仅谈不上“所有权”,而且“使用权”往往也有名无实。农民只是在别人特许下“使用著”土地而已。他们不仅没有产权,而且“佃权”也很不可靠,不要说“永佃”,就是有限佃期也无法保证。这样的地权状况不要说经济上达到积极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就是政治上达到消极的“防危机”配置也还很勉强。经常失控的“圈地运动”、频繁发生的土地冲突就是证明。而由于体制的局限,壹次次的“土地新政”都不能解决问题。前面说过农业时代“土地问题”其实并非中国的主要乱源,而在如今的非农业时代,“土地问题”倒成了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之壹,这实在说不过去。 因此,保护农民的地权必须从最基本的“底线”做起。首先那些意识形态上已非禁忌、纸面上也已允诺承认的权利,应当尽快落实,例如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得到确实尊重,需要从农民手中得到“使用权”的有关方面,应该学会向农民“购买”而不是“征收”这种权利。如果国家规定开发商拥有“90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他们应当向农民购买其中的30年,再向政府购买其余的60年——不是说由官员作主卖了再把地价的三分之壹给农民,而是两者都应该遵循合意原则,像“土地新政”那样实行公开拍卖。农民和官员壹样,作为卖方有权说“不”。如果达不成合意而要强征,那就要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而不是仅凭官员意志)充分证明该项用地的公益性。否则只有在农民的“使用权”期满后才能“征用”——就像租约期满后地主才能易佃壹样。 在商业性开发上,向农民“买地”当然比强征农民的地来得公平。要防止农民(主要是发达地区、城郊、城中村等高价区位的农民)获得的卖地收益过高,可以开征地价累进税,那也比低价强征土地要好。即便是公益性开发,也没有理由拿农民做“牺牲”,“公益”也是利益,利益应当“摆平”,把农民作为交易方仍然比单纯向农民行使权力更正当。如果为避免农民漫天要价损害公益而需要限制其交易权,这种限制则应当与“公权力”本身的公共性(民主性)相对应,以防止其为某些强势利益集团所用。 向农民“买地”又何妨 对于向农民“买地”壹向有两种批评,壹是怕农民壹味说“不”、漫天要价而妨碍商业开发,二是怕农民壹味说“是”,贱卖轻甩而导致农地过减,甚至“无地则反”。其实这两种批评的自相矛盾已足可互为驳斥。对前壹种担心,我们应当相信农民也和今天的官员壹样是理性人,买方明白他们不会壹味说“不”。当然他们可能不会像官员那样轻易说“是”——不是因为他们比官员更聪明,而是因为他们卖的是自己的地,不像官员卖的是别人的地。但这难道是壹种“弊病”吗?如果这会减缓“商业开发”,那难道不正是这20年来政府三令五申、千方百计、殚精竭虑、苦心孤诣,发了无数的文件开了无数的会,强调“保护耕地、控制用地、暂时冻结、从严审批、地政反腐、垂直管理”而始终达不到的目的吗?地权归农,这目的就达到了,何乐而不为?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连“土地新政”都不必搞了:“协议转让”之所以易生腐败而需要代之以公开拍卖,就是因为官员卖的不是自家的地,容易受贿贱卖。如果是卖自家的地能有这种问题吗?因此向农民买地,交易方式还可以更加灵活,是否拍卖都不必硬性规定,也就未必真会妨碍合理的商业开发。当然,这不是说双方“自由交易”政府就无事可做,政府可以从规划的角度对商业开发进行指导,可以为交易构筑和维护法治平台,可以为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和其他中介服务,以降低交易成本——这才是经济学意义上真正的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像有些滥用新词的朋友那样,号称以强权降低“交易成本”,实则是剥夺弱者的交易权利来单方面为强者降低“成本”,同时却让弱者承担惨重的“成本”。 至于怕农民轻甩贱卖土地,这不是恰恰解除了前壹个疑问、促进“商业开发”了吗?当然这实际上不太可能。放[世界,哪个“土地私有制”国家能像我们这样靠大量圈地创下“爆发式城市化”的奇迹?哪个“土地私有制”国家能够使房地产业者在巨富首富群体中占到如此大的比例?我们的许多官员不都是恰恰认定了农民不会轻甩贱卖,才反对地权归农,认为这会毁了我们靠“圈地”创造的奇迹吗?而东欧的私有化转轨壹度造成困难引起壹些朋友的嘲笑,很重要的原因不就是“工会吓跑投资者,农民赶走圈地客”吗? “调整壹次,然后稳定”? 所以,地权改革说难很难,说易其实也很易,它与其说需要政府做很多事,不如说恰恰是省了政府很多事:它只要切实尊重已被承认的农民土地“使用权”,就是大大突破了。 进壹步地,至少在农地方面,应当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农转非”问题上,农民也应当有受限的所有权)。至于农民是以“集体”还是以农户方式拥有这种地权,可以因地制宜,让各村农民自行选择。那种不管农民愿意与否,地权必须归“集体”而且必须归官办(即行政性)集体的规定应当打破。其实,过去就是因为这种规定,导致“征地款”堂而皇之地被“集体”官员拿走而失地农民往往被无情剥夺。民怨沸腾之下,近来决策层俯允民情,在征地改革中明确规定“征地款”必须发给农户,不许以“集体”名义截留。这项改革是很得民心的。但这种变革无疑给所谓集体地权之说打了个大大的问号:征地款按理就应该给土地所有者,征“集体”的地,地款却必须给农户而不能给“集体”,这说得通吗?反过来讲,地款可以归农户,地权却不能归农户,这是什么逻辑?过去官员借“集体”之名截留地款之弊,与强制性“集体地权”之弊不就是壹回事吗?如果现在仍然确认官员可以强制归并地权,那他们用这种权力变著法儿“归并地款”妳拦得住吗? 所以,在确认地款归农之后,现在应该是承认地权归农的时候了。农民应该有权选择“集体所有”还是“农户所有”。选择“农户所有”的以后还可以联合起来,选择“集体所有”的也应当留有“退出”机制。如果选择农户所有,也应该让他们选择实现的方式:是承认现状呢,还是“调整壹次,然后稳定”?无论哪种办法,本来都不难操作,这种“调整”在现行土地制度中也是有规定的,在现状离“平等起点”不太远的情况下它不会引起什么震动。但如果那种权力玩弄土地的状况持续下去,未来权力兼并造就既成事实后就很麻烦了,所以改革虽然应慎重,但也不宜久拖。 地权归农后,官员就不应当乱“调整”了。而此前他们是可以“调整”的。但是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调整”就应当讲公平,而“效率”应当让市场来推动。政府应该认可合法致富者,但不能用权力剥夺穷人和制造富人。像过去那样,壹面否定平均地权原则、壹面用“调整”来造成“规模经营”,甚至干脆用“调整”来为财政“创收”,那就不如不“调整”! 底线之上,百花齐放 农民集体拥有地权当然是很好的。现代“小农”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是依托了合作制。所以集体主义是非常重要的。但为什么说选择“集体所有”的也应当留有“退出”机制呢?因为壹个号称提倡集体主义的社会,首先应该保障结社权,取消“结社责”。换句话说,人们应该自由地而不是被迫组成各种集体,而我们现在恰恰两者都缺陷:想结成的集体不能结成,而不想结成的集体却又无法退出。不能退出的“集体”是什么意思?那在逻辑上等值于监狱。如果集体在人们的心目中与监狱类似,那怎么能够唤起人们的集体认同感,即所谓集体主义意识呢?近来有个朋友竟然想不明白小岗村当年闹单干为什么需要齐心协力按“血手印”搞“生死文书”,他说集体主义应该是用来搞“集体化”的,怎么会以集体主义来逃出“集体”呢?我想他应该明白这样壹个简单的常识:把壹群人关进监狱是不需要他们有什么“集体主义”的,但这群人如果想冒险越狱,那倒是必须有集体主义精神才行,各顾各是干不成的。同样,在人民公社时代刮“共产风”、搞“壹平二调”是不需要农民有什么集体主义的(只需要他们壹盘散沙敢怒不敢言足矣),倒是那时搞“瞒产私分”需要大家齐心才行。而那时的体制恰恰对这种集体主义是拼命打击的。所以无怪乎我们国家提倡了几十年“集体主义”,到头来却发现人们的合作是那么困难,公德是那样的缺乏,公益精神是那么淡薄,自主组织资源是那样的稀缺,以至于有人要大叫“人心散了”。 因此,与其说结社权是“自由主义”的需要,勿宁说“社会主义”更需要这种权利才对——实际上“社会主义”的词根“社会”(society ),在西语中它与协会、学会等是壹个词,就是自由结社的意思。正如马克思、滕尼斯等人指出的:从“共同体”到“社会”是个大进步,中世纪只有依附性的“共同体”,近代有了自由人的结社,才有了所谓“社会”。没有自由结社就无所谓“社会”,又谈何“社会主义”呢?然而今天在据说是“各顾各”的“资本主义社会”或者“个人主义的西方文化”中,结社权早已不是问题,而在据说是提倡“集体主义”的我们这里它却还八字没有壹撇。这已经够莫名其妙了,有人却还想以推行不准退出的“结社责”来促进“集体主义”,这不是南辕北辙吗?我国如今这种“人心散了”的状态,不就是因为结社权太少而“结社责”太多导致的吗? 如果地权能够归农,或者更广泛地说,如果农民的各种现代公民权利能够在土地问题和其他问题上得到实现,那么无论在“农户所有”还是“社区所有”的基础上,农民都可以行使这些权利形成各种联合,包括左派朋友的各种建议也都有了壹试的基础:从“欧文村”到“喀拉拉邦”,从蒙德拉贡到罗奇代尔,从基布兹到莫沙乌,不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吗?人民公社时代南街村壹直贫穷落后,而农民有了分田单干的自由后,坚持“公社选择”的南街才异军突起。那么将来地权若能归农,我们又何愁没有更多的南街村(假如它的确反映了农民意愿的话)? 土地党有制度 作者 仲之春 写于 二零一二年 壹 长期以来,中共解释中国历史的壹个逻辑起点就是:土地的不断兼并、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这是导致壹次又壹次农民起义的根源,也是中共进行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道义理由。这似乎成了壹种不可移易的定论,中共的历史叙述只能从这样的逻辑起点出发,否则就是资产阶级的史观。然而,进入新时期以来,壹些学者不囿于成见,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这壹理论并不符合中国历史的真实。历史叙述壹旦偏离了历史的真实,从教条的意识形态出发而不是从具体的史实出发,就是唯心史观而不是唯物史观了。真正的唯物史观必须直面历史而不是遮蔽历史,真正的唯物史观必须面对异常复杂的历史,论从史出,而不是有意地对历史进行掐头去尾,以论带史。 战国时期,法家在秦国实行“废井田,开阡陌”的改革,废除了带有很强血缘、公社色彩的井田制,建立起了土地私有制。但在皇权专制主义的背景下,这种土地私有制又是十分有限度的,表面的土地私有制的背后又存在著土地国有制,国家可以轻而易举地限制土地的私有制。“法家壹方面强化国家垄断,壹方面推行反宗法的‘伪个人主义’,实现了周秦之变,建成了极权帝国。因此,极权帝国通常都喜欢发展科层组织,而不喜欢小共同体——如同政治上喜欢官僚制,不喜欢贵族制。……这以后‘国有’和‘私有’才在小共同体的废墟上并行不悖地(也就是说,并非‘私有’取代‘国有’)发展起来。壹方面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比西周时大大强化,另壹方面原来的宗族公社瓦解成‘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啐语’的状态,当然,这种‘私有’尽管可以发展到几乎六亲不认的地步,在官府面前却软弱无比,实际是‘伪私有’而已。”壹我们古代在土地私有制的同时,又始终存在著“授田制”、“均田制”等土地制度,在巨大无边的国家权力权力面前,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十分缺少保障和不稳定的,国家可以根据统治的需要收回土地或者对土地进行调整。同时,由于专制权力的存在,除了国家对土地私有制的破坏,社会上更经常、普遍地发生的是各种特权者凭借权力对土地进行巧取豪夺。导致土地兼并的主要因素并非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土地市场买卖行为,而是社会上大量存在的享有特权的“豪强劣绅”的巧取豪夺。在这种权力可以通吃社会资源的社会中,土地私有权受到侵害的不仅是众多的“平头百姓”,就是那些无权无势的“中小地主”也难以逃脱这种土地被兼并的命运。“中国历史上所谓的‘兼并’在本质上并不是经济行为而是权力行为……按顾炎武之说,当时壹县之内平民富人即没有特权的‘粗能自立之家’有百名左右,而缙绅‘有优免权的官僚及士大夫’中仅最低的生员壹县即有三百,千人以上亦不罕见。如果壹县地有十万顷,则生员要占去五至九万顷之多。……这样的‘兼并’就其主流而言,与其说是富民兼并贫民,‘大私有’兼并‘小私有’,不如说是有权者兼并无权者(包括无权的富民)、权贵兼并平民、统治者兼所有者。”二 中国历史上频繁发生的农民起义,其主要原因也不是来自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残酷剥削,而是来自官府对民间的横征暴敛,来自权力阶层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也就是说,农民起义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是“官逼民反”,主要是官府以及各种的“豪强劣绅”把社会弄得民不聊生,而与那些无权的中小地主对佃农的剥削没有多大的关系。“它们(指各种‘民变’——引者注)或是由朝廷滥用民力(如秦末、隋末、元末)、横征加派(如明末)引起;或由朝廷严厉的国家垄断、经济统制(榷茶、博买、海禁、矿禁等)绝民生路而激变;或因官府严厉的户口控制与流民潮发生冲突,包括官府强制迁徒或强制阻迁(封禁、遣返、追逃等)均可激起民变;或由于吏治腐败、法外敲诈而激成民 变(常与以上三因素叠加)。在‘民’的壹方,则与民间组织资源(族姓组织、宗教组织、行帮组织)是否发达相关。非社会因素,如天灾与‘外患’等也会激发民变。”“这些民变与民间的租佃、雇佣关系,乃至与过去经常被大加渲染的‘土地兼并’、尤其是以所谓‘土地私有自由买卖’为动因的经济型‘兼并’可以说没什么关系。历史上的民变,尤其是导致改朝换代的大规模民变,没有壹次是由‘佃变’蔓延扩大而来的,它们既不反映租佃制度的发达与否,也不反映主佃关系的好坏,与民间地权的集中与分散也看不出多少相关性。”③甚至连那些对社会巨大危害的“流民”,他们沦为流民的主要原因也并非因为土地被兼并,“贫者无立锥之地”,从而被迫铤而走险,而是官府的过度剥削使他们能够生存下去的“血线”被突破了,被逼得没有活路了。在这种背景下,他们为了能够生存下去,只能选择抛弃土地,加入流民的队伍,用自己的命来与官府进行博弈。“导致大规模‘流寇’的社会危机,往往并不表现为很多农民无法获得土地,而是相反:朝廷聚敛造成的沉重负担、恶劣的吏治以及种种天灾人祸使农民有地不种、弃地而逃,成为所谓‘破产农民’(确切地说应该是破产自耕农)。所谓‘福字从田’变成了‘累字从田’、‘受田者与田为仇’、‘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为祸’,‘至欲以地白付人而莫可推’,‘地之价贱者亩不过壹两钱,其无价送人而不受者大半’。正因为如此,大规模‘流寇’主要爆发在自耕农为主、租佃率较低的地区。”四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壹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打倒封建土地所有制,消除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垄断占有,实现“耕者有其田”。这种革命的前提是地主阶级占有了大部分的土地,广大农民却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少量的土地,从而受到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然而,当时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却未必如此。“从中国农村看,可分配的土地并不多,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不到50%,而不是壹向所说的70%~80%。直到最近,有几位学者对民国以来的历次调查重新做了整理,发现地主占有的土地,还不到总量40%,其人口约占5%。”五 因为当时的中国社会仍然沿续著传统的专制权力结构,官府对社会的横征暴敛、豪强劣绅对土地的肆意兼并、特权阶层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等这些传统社会的痼疾仍然严重存在著,再加上当时社会处于不断的军阀混战以及其他各种战争的环境之中,政府以及其他各种政治势力对农村的经济汲取就变得很重。因此,即使中国这个时期工业化和融入世界市场的进程也为社会提供了上升的通道,但农村经济仍然处于壹种困境之中,农民的生活仍然普遍处于贫困的境地。这种背景就决定了当时中国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民主主义革命,废除专制权力,建立民主政治,并实现国家统壹和民族独立,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扫清上层建筑领域的障碍,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进行土地革命,消灭地主阶级。 既然如此,为什么中共还要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进行土地改革呢?“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土地,但土地改革并不是共产党壹家的主张,国民党曾经提倡‘耕者有其田’。国民党后来向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妥协,走向反动,不可能领导农民完成这个民主革命。共产党领导反帝反封建,使‘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从而实现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打败国民党几百万的军队。”⑥中共是壹个意识形态色彩很强烈的政治集团,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公有制始终是其奋斗的方向和目标,因此,它要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另壹方面,在中国这壹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中共要达到它的革命目标又必须紧紧地依靠农民,因此,它又必须领导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满足他们的土地要求,从而使他们起来参加革命,支持革命,使革命获得了最需要的动力和依靠力量。“正是由于土地的稀缺性,需要满足农民的土地情结,打破地主对土地的垄断,刺激商品经济发展,为国家工业化准备条件。”中国人多地少的局面是客观存在的,农民对土地很强烈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进行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也有其壹定的合理性。但为什么要采取激烈的斗争手段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然后再分给无地的农民,而不是像后来国民党政权退到台湾后实行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那样,政府用行政手段对地主的土地进行收购,然后再卖给无地的农民呢?“中共建国后,对于土地改革,摆在中国人面前曾有这样两种选择,壹个是有偿征购,壹个是无偿没收。最后选择了没收政策,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既是作为壹项经济制度的改革,又是作为推进政治变革的壹场阶级斗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不讲政府恩赐,而是要推翻封建统治,树立农民群众在农村中的政治优势,提高农民阶级自觉性,发动阶级斗争,使群众自求解放,实现‘土地还家’。……要粉碎旧的反动派的统治权,代之以人民政权,彻底推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重组基层’,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壹起。使中央政府获得巨大的组织动员能力,以及政令统壹等诸多好处。”七中共领导下的土地改革不同于壹般的土地改革,就在于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是中国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壹部分,而无产阶级革命为著意识形态的目标,就是要进行阶级斗争的,最终就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的。然而,从人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权的角度看,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强制消灭地主阶级的道义依据又何在呢?记得某位经济学家曾经说过,我们现在提出要保护私有财产,那么当初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就是合理的吗?当初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合法所得可以被无偿地没收,今天中国新掘起的有产者阶层所拥有的巨额财产是否也可以被无偿地没收呢?如果认为后者是不应该的,中国人又有什么理由认为前者就是应该的呢?这段历史已经发生很久了,已经过了“追诉期”了,无法再对那场运动中的受害者进行补偿了,同时中国人也不应该实行以暴易暴,重蹈历史的覆辙,然而,历史的真相又必须还原,历史的是非曲直又必须弄清,中共必须还这些受害者以壹个历史的公道! 二虽然土地改革剥夺了地主的私有产权和合法所得,从道义上是说不过去的,但土地改革的结果毕竟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这壹稀缺资源,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而且,土地改革结束后,政府又因势利导,帮助个体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互助组,解决了许多个体的农户所难以解决的问题。“土地改革初期,适应壹家壹户‘办不了’或‘办不好’情况,大量出现了变工队、耕田队、互助组等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他们为军烈属代耕,为鳏寡孤独帮忙。这种互助合作组织的宗旨是‘自愿结合、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发展基本上是正常的。应该说,这种形式对当时贫穷落后、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农村来说还是需要的,对农业生产起了壹定促进作用。”⑧正因为如此,在解放后经济恢复的三年时间里,农村的经济社会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这些充分说明,土地私有制既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同时又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适合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不仅因为其私有制本身,同时还是由农业生产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的,即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是按照自然季节的顺序进行而不是同时展开的,生产者都要学会其中的每壹道环节,无法实行分工协作;而且由于农业生产活动是在土地上分散地进行,难以对生产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利益紧密的家庭农户模式是最适合农业生产发展的壹种模式,这也是为什么壹些发达国家早已实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规模化了,也还是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原因所在。只要执政党的执政是以人民的意愿为依归,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准则,就不应该消灭土地私有制,就不应该实行农业集体化。 然而,好景不长,1952年党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壹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提出,要适当加快农业合作化的速度。这样,原来的互助组很快变成了以土地入股、统壹经营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文件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际上是入社并非自愿,退社更不自由。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提出中国农业要走由初级社到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路子,合作化的步子进壹步加快。1955年夏,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尖锐地批评邓子恢(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等人是阻碍农业合作化加速发展的“小脚女人”,是“右倾机会主义”,是“壹场阶级斗争”,这更进壹步助长了已经存在的急躁冒进情绪,高指标、浮夸风大大加剧。“就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把总路线中说的‘相当长的时期’变为了‘相当短的时期’,把‘逐步’变为了‘跑步’,快了又快,初级社还未建起来就搞高级社,高级社还未搞起来就搞人民公社。谁慢了谁就是‘右倾机会主义’,就是‘小脚女人’,并把在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说成是‘阶级斗争’,就要批,就要斗。”就这样,从1953年下半年到1956年末,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就在全国范围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农民刚刚得到的土地又被收归公有了。⑨在农业合作化中,毛泽东与邓子恢等人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要实行合作化,而在于实行的步骤和速度,即壹方带有激进色彩,想通过搞运动,快步进入社会主义,而另壹方则相对更为务实,主张要分步骤实施,要把发展速度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但两者的方向又是壹致的,即都要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都要把土地由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在当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济观点实行全盘国有化与计画经济的经济制度在中共内部基本上是没有多大分歧的,而国家壹旦选择了这壹发展路径,即使在具体的策略方面是务实的,由于在总体上违背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仍然是要走入死胡同的。 后来,就像其他在经济上实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壹样,中国在这条道路上也终于难以为继了,不得不进行改革,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解散了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生产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在于使农民摆脱了纯粹的农奴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土地这壹基本生产资料的经营自主权,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耕作生产出来的农业产品的支配权。⑩然而,虽然土地分到了农民手中,但由于所有权还是集体的,农民只拥有使用权,集体组织可以随时根据各种理由收回土地,也根据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调整,因此,这种使用权又是十分不稳定的,农民的利益仍然缺少可靠的保障。而且由于农村的治理结构存在著很大的弊病,村民自治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在土地调整中农民的利益往往会受到损害。“今天在实行家庭承包制中,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缺乏制度保障,因为没有民主,中共的权力不受制约,村干部任意调整地权事件层出不穷,公然违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的政策。今后如果不能建立民主制度,农民的利益就无法得到充份保障,就无法真正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实行民主制度,以法治取代人治,乃是时不可待的事情。”11 “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农民对土地拥有完整的、稳定的产权,他们才能与土地真正产生壹种感情,才能对土地进行长期的精心经营。然而,由于他们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使用权又很不稳定和牢靠,于是就大量地发生对土地的短期行为,比如透支地力、乱伐林木等等。“由于对土地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发生了公地悲剧,大家只管使用,不管维护,地力下降,有机质减少,而且生产积极性不能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策规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甚至五十年不变。可是所有权还是模糊的。更准确地讲,农民还是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12 中国本来就地少人多,然而中国却还有大量的土地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壹个就是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不愿意进行长期的投资和经营。“为了解决和所有权相关的问题,政府当局可说是费尽了心计。再三再四强调承包制不变,延长承包期,又说要加强土地的流转,又是土地入股,土地可以作抵押,土地可以置换出租,还有小产权制,花样多得眼花缭乱。但是最根本的所有权问题始终避而不谈。而恰恰所有权才是问题的根子。它是绕不过去的。”13 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中国农村的土地变得分散化,这当然不利于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因此,通过市场机制让土地适当地集中起来也是有必要的,目前提出的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出租等形式也是有意义的。然而,只要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不解决,这些措施就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壹种财产只有它的所有权是明晰的,它才能按照市场机制形成价格,才能真正地流通起来。在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在土地的流转中没有发言权、决定权,往往由政府说了算。近些年来,各地都大量发生了违背农民意愿的“霸王硬上弓”式的土地“被流转”。要是土地流转大面积铺开的话,只能导致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造成农村社会的极大不稳定。 进入1990年代后,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进行,农村尤其是靠近城市的农村的土地开始被政府大量地征用。由于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政府可以“合法”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只需要给农民以少量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的成本非常低廉;又由于土地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升值很快,政府通过土地的出让可以得到大量的财政收入,因此,各级政府都充满了卖地的冲动。同时,由于权力不受制约,官员可以在土地转让中和开发商进行勾结,从土地转让中捞到巨大的好处。这种土地出让模式壹方面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土地原来就是壹种十分稀缺的要素资源,本来就应该得到集约化利用。但要达到这壹目的,就要求土地的产权十分明晰。只有土地的产权明晰,才能按照市场机制形成价格,才能反映土地的稀缺性,使土地得到集约化利用。然而,由于我国的土地是国有的(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十分不明晰,再加上政府的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因此,在土地的出让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寻租行为,导致土地的严重浪费现象。这种土地出让模式另壹方面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到新世纪,全国失地农民在4000万到5000千万之间,每年还要增加200多万。他们‘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十分艰难。在壹级市场上,征用农民的土地用的是计划经济手段,只按几年的产量支付地价,不考虑农民以后的发展和养老、医疗保障;在二级市场上,完全按市场经济原则交易,壹亩地卖几十万、上百万元。而有些地方征地费使用不当、甚至落入某些干部手中。在征地过程中,难免有官商勾结私分土地之肥的腐败现象。”14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土地被征用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且这对农民来说也未必就是坏事。如果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他们就可以因为土地的升值从中得到很大的收益,就可以为自己失地以后留下壹笔重要的资产。但由于他们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就不能从中得到应有的好处,这好处都进入到政府的财政以及官商的囊中,从而使社会产生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给社会制造巨大的矛盾和冲突。 在这些年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中国每年耕地都以惊人的速度减少,每年因为土地征用而产生的社会冲突和群体事件不计其数。因此,改变现有的土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化,对于中国人而言已经是壹件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三 中国先秦时期的壹位思想家慎子说过:“今壹兔走,百人逐之,非壹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焉,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物”在任何时代都是稀缺的资源,如果没有对它进行“定分”,明晰它的所有权,就会引起人们对它的争夺,社会就会进入“丛林法则”:谁能得到它就要看谁的拳头大。然而,这种靠强力维持的占有又是极不稳定的,因为力量的对比极易发生变化,从而使社会处于壹种冲突不断、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之中。因此,确立物的所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最基础性的制度安排。然而,公有制却是对这壹制度的破坏。公有制名义上是人民对财产共同所有(此处所讨论的公有制是指全民所有制意义上说的,集体所有制不包括在内),实际上由于财产的产权是模糊的,所有者是缺位的,人民作为壹个虚置的集合体无法行使具体的所有者权利,这就决定了这种共同所有只是壹种虚置的共同所有。因此,公有财产中普遍出现的无人负责、假公济私的行为也就不足为怪了,人人所有的结果只能是人人对财产都不负责任,人人都在挖社会主义的墙角,“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这句民间流传的诙谐的顺口溜可谓说到了要害。 财产要明确它的所有者,土地作为最基础的财产又尤其需要明确它的所有者。中国宪法中规定,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虽然农村集体名义上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土地却不能转为建设用地,而国家却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然而再转为建设用地。产权是包括所有权、经营、收益权、转让权在内的完整权利,少了其中的壹项就不是完整的产权了。因此,这种土地集体所有也只是有名无实的,实质是还是国家所有。这种土地制度的出发点或许是为了消除土地私有制的弊病,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然而,却正是这种土地制度严重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剥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大量的农村土地征用和开发中,获益最大的是权力和资本,而广大农民却只能在得到微不足道的经济补偿后沦为失地农民。有人认为,中国之所有要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按照中共的说法,是为了使农民有壹个可靠的生活保障,然而,却正是这种土地制度使他们失去了生活保障。在壹个公民社会,国家首先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使他们拥有实现自己财产的机会和自由,让他们自己去发展,自己去负责,然后再对那些缺乏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特殊群体实行必要的保障。让公民拥有财产的自由权利,这不仅是充分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性、实现社会长远发展的不二法门,也是实现个人独立自由的必经之途。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社会的基石,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不把财产尤其是土地财产的自由权利还给人民却又宣称要建立公民社会,这如果不是有口无心,也是缘木求鱼。所以,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政府所做的第壹件事情就是实行土地私有化。 然而,在中国实行土地私有化又不是壹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要面临著丛丛的阻力,其中既有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上的阻力,更有既得利益上的障碍。 首先是意识形态上的阻力。“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是在中国宪法有明文规定的,也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壹种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执政党是人民利益的最忠实代表,人民的意愿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实现。经济上的国有制就是基于这样的逻辑的。然而,在现实中没有经过人民授权而取得政权的中共不过是壹个利益集团,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由执政集团通过国家控制社会的资源和财产,只能导致权贵资本主义,人民的利益非但无法实现而且会反遭剥夺。在现代政治理论中,国家是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权利、以契约的方式让渡自己的壹部分权利而成立的权力机构,它要对人民负责,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又怎么能够去消灭公民的私有财产,把社会资源和财产控制在自己的手里呢?中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村集体就应该对所属的土地拥有完整的权利,就应该有权决定土地是继续合下去还是把它给分了。所以,归根到底问题还在于农村的土地并非真正的集体所有,实质上还是国家所有,目前土地征用中所引发的壹系列问题,就来自于这两者的冲突,而要解决这些问题,要改变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农村的土地实行私有化并不存在宪法上的障碍,何况宪法也是可以进行修改的。 其次,是壹些观念认识上的误区。“土地私有化会加剧贫富分化,造成社会不安定”,这是最常听到的壹种对实行土地私有化后的担心。这种担心表面上看是有不无道理的,实际上却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如果土地按现有的使用权私有化,变成完全的私有权,当然不会加剧贫富分化,因为目前土地使用权的分配相当平均。因此私有化只会去掉村干部定期按人口变化调整土地分配的特权,因而减少此特权引起的贫富分化。……如果土地所有权完全私有化了,农民将成为自由民,若农民要弃农进城,或从事它业,他可以卖掉土地,不但有壹笔收入,而且有壹笔资本,因此他进城时是有钱人,而不是盲流。特别是,可自由买卖的土地比不可自由买卖的同样土地市价高得多,土地私有化只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更富,君不见,台湾的很多农民比城里人富,就是因为他们有大块土地完全的所有权。”15 中国目前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壹方面土地资源十分稀缺,另壹方面却又有大量的土地沉睡在那里,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这种离奇的局面之所以会出现,就是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没有明确下来,土地都由国家控制著,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垄断著土地资源,控制著土地的供应量,制造出了壹个又壹个的“地王”。只要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真正建立起土地的市场流通机制,这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由于土地资源总是稀缺的,而且会越来越稀缺,所以只要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建立起土地的自由交易制度,土地的稀缺性就会立即反应到土地价格上,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资产价值就会很快地升值起来。土地的所有权明确了,土地里蕴藏著的巨大财富就会充分地涌流出来。同样的道理,只要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完整产权,他们就可以自由地处置自己的土地,或者进行长期的投资,或者租赁给别人经营,或者卖掉土地进城。可以说,把土地所有权问题解决了,壹直困绕于中国的“三农”问题也就解决了大半了。 另壹个担心是土地私有后农民会坐吃山空,把土地卖光,从而使生活失去了壹个稳定的保障。怀有这种担心的论者对农民朋友的同情之心值得肯定,但他们却犯了壹个错误,即把自己都当作了“大人”,而把广大农民都当作了“小孩”。人都是具有经济理性的动物,只要具有在市场上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利,他就壹定是遵循著“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的经济理性原则。这些论者在经济理性上的能力并不高于广大的农民,当然也不低于他们,都是壹样的“经济理性动物”。在拥有对土地完整的产权、土地可以自由交易的情况下,只有农民他们自己最清楚应该如何对待自己的土地:是在土地上进行长期的投资,是把土地租赁给他人,还是把土地卖掉进城,等等;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如何才能从土地上获得最大的收益,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并不需要别人给他们出什么主意,何况别人并没有像他们那样亲自面对具体的市场环境,面对自己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出的往往还是馊主意呢。“也就是说,所有的制度设计都要围绕这样的基本原则:农民自己比官员更会对自己负责,他们比官员更知道做什么以及怎样做,才能对自己、对后代更好。把土地权给他们以后,他们比任何人更清楚应该怎样支配使用自己的地,卖还是不卖、卖多少、以什么价格卖。” 16再次,农村土地私有化面临著巨大的既得利益上的障碍,而且这是主要方面的原因。中国之所以实行土地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制度,这与中国所实行的政治制度有著密不可分的联系。就像民主政治要建立在公民的财产自由权利的基础之上、政治的民主化必须要以公民财产权利的扩大作为支撑壹样,我国目前实行的这种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也相应要求把社会的资源和财产牢牢地控制在国家手中,公民财产权利的扩大必然要求这种高度集权的政治要缩小它的边界。中国现有的这种土地制度与现有的这种政治体制正是事物的壹体两面。这种高权集权的国家由壹个政治集团垄断著权力,因此,社会的资源和财产实际上又是由这个政治集团控制著,从而形成了巨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个既得利益集团通过现有的土地制度控制了土地这壹命脉资源,要改革这壹制度必然要极大地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从而必然要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使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建立起正常的社会利益博弈机制,使既得利益集团无法再垄断社会的资源和财产。 然而,中国某位经济学家在壹篇文章中写道:“解决农民的土地收益被社会强势利益集团侵占的最有效办法是两个,壹个是落实宪法‘农村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国家还土地权给村集体,另壹个是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扩大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力,让农民能自己保护自己。如果没有这两条,土地私有化只会使农民更加弱势;有了这两条,土地私有化还有多大的意义呢?”他还在文中提出了壹个问题:“任何壹种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相应的制度建立必要的环境条件,在权力集团化、个人化、私有化的农村社会里何以公正的推行土地私有化?”他认为:“如果国家允许农村土地私有化,很多干部会在壹夜之间成为大地主,很多农民很快会成为无地游民,我们为什么要把中国农村社会拖回到上个世纪的30年代呢?在上个世纪30年代失去土地的农民只有3亿多,现在,如果只要允许出现30亩的地主,也就是壹户兼并三户的土地,将有6亿多农民成为无地游民。壹个国家有世界1/9人口的无地游民,那将是壹个什么样的局面啊!”17 应该说,他的这种观点对于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思路是壹个很有价值的提醒,他所道出的那些隐忧也确实不是危言耸听。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环境下,仓促进行农村土地的私有化,改革的最大受益者确实很有可能不是广大农民,改革的主要成果很有可能会掉入各级掌权者的腰包。从中国的现实政治状况出发,在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之前,要先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使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使农村的治理结构得到改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否则,由不受制约的权力主导改革的结果往往是各级掌权者纷纷成为大地主;从中国现实的政治状况出发,在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之前,首先要做的诚如这位经济学家所言是“这两条”,有了“这两条”农民利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没有“这两条”则相反。但所有这些并不能证明在农村不需要实行土地私有化。在农村土地真正集体所有、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得到实现以后,也仍然要面临土地私有化这壹课题,决定农村土地是否要私有化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农民的自由选择权利。因此,他的这些观点如果可以理解为如何才能更顺利地推行土地制度改革、如何才能把土地私有化的准备功课做得更加扎实的话,我是认同的;而如果因此认为就可以回避土地私有化这壹课题,我则不敢苟同。 四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要进行改革,要使农民获得对土地的完整产权,同时,农村的合作经济也要大力发展起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恢复了农民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处置权,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然而,这种分散的家庭经营模式同时也存在著壹些弊端,限制了它的进壹步发展。在商品经济的环境中,农户要面向市场开展经营活动,要进行社会化的生产。他们要了解市场上的各种信息,生产原料要通过市场的渠道购买进来,生产出来的产品也要通过市场的渠道销售出去。但是当他们作为个体农户从事这些活动时,又存在著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个体农户难以及时地得到充分的市场信息,以指导它们的生产活动,这就使生产具有壹定的盲目性;个体农户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能力很弱,在市场的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往往只能被动地成为价格的接受者;个体农户缺乏农产品的深加工能力,而农业要往更高层次发展,农民的收入要进壹步提高,又必须朝著这壹方向发展。因此,中国在恢复家庭经营的同时,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也要及时相应发展起来,否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优势就会慢慢释放完,农业和农村就会缺乏发展的后劲。“中国壹些大宗农产品这些年来买难、卖难交替出现的情况表明,随著农村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如何在农产品的分散供给与大市场集中需求之间建立有效的中介组织,为小农户走向大市场提供壹个载体,架起壹座桥梁的问题已经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今后,要鼓励和扶植壹些将农产品的产供销、种养加结合在壹起的现代企业组织的发展,它们壹方面要能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另壹方面又能承受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18 要发展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就必须在个体农户经济的基础上进壹步发展合作经济。1995年11月7日,杜润生在供销社改革理论研讨会上作的题为《关于供销社的改革》的讲话中说:“制度(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引者按)的潜力已发挥得差不多了……农村进壹步发展有许多困难……那么,农村下壹步改革的潜力是什么?有哪些方面可以改革的方面?我看可以做出的努力是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壹是土地制度,二是市场制度。进壹步的改革要依靠中间组织的载体,农户和市场中间组织的载体,这种载体组织中最有作用、最有基础、最有传统的就应该是供销社。”这种中间组织对于进壹步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他在这篇讲话中认为:“我们把现代经营方法、现代贸易方法吸引到农村的目的是什么?壹是破官商和私商的不正确行为,立的是自我服务的现代方法,这样就减少了交易成本,扩大了贸易半径,供求平衡了,波动减少了,从而给农民壹个好的预期。……二是通过服务促使农民能够较好地配置资源,除害兴利,这就是我们的目的。”合作社是各个国家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普遍采取的壹种行之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就存在的壹种经济组织形式。中国发展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合作经济,合作社应该成为主要的切入点。 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这个宣言对合作社的定义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的原则包括: 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2.社员的民主管理;3.社员的经济参与;4.自治、自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合作社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可以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我们可以从零售合作社购买食品、衣服和其他东西,在信用协会办理银行业务,从保险合作社购买保险,等等。它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形成的壹种合作组织,通过它可以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许许多多的方便和好处。可以说,自愿、平等、合作、互利,是合作社的灵魂,离开了这壹原则,合作社就不再是原本意义上的合作社了。 然而,中国过去的农业合作社并不符合这壹原则。它们并非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农民也没有退社的自由;它们的内部也不存在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经济参与;它们本身也无法做到自治自立,壹切都得听从上级的权力。所谓的合作社并没有多少合作的色彩,实际上是壹种集体所有制。还有,中国过去的供销合作社也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合作社。它们也并非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而是以国家的力量强制成立起来;它们的内部也不存在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经济参与;它们的任务也不是著眼于解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问题。供销合作社实际上成了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解决农产品的收购和工业品的销售问题而存在的垄断性的官方商业机构。“这种合作社(指农村的供销合作社——引者注)并不是由农民集资创办的,干部也不是由社员选举的,盈利也不向社员分红,实际上是国家投资创办并派干部管理,由中央逐级规定供销任务(完成任务的可自主经营)的‘第二商业部’(或称‘农村商业部’)。”“传统的概念把集体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混淆起来,这是不确切的。北欧的合作社所有制是由社员集资创办的,合作社自主经营,盈利全部按股份分给社员,需要扩大再生产时再向社员招股。这种合作社是建立在个人占有股份、按资分配的基础上的,中国的集体所有制是建立在大小范围不同的公有制的基础上的。”19 中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并非要重新恢复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而是要发展合作社经济,两者有著本质的区别。集体所有制仍然是壹种公有制,仍然存在著与其他公有制经济壹样的人们吃大锅饭、对公有财产不负责等弊端。而合作社却建立在个人占有股份、按资分配的基础上,人们的财产权仍然是明晰的,它既能避免集体所有制所带带来的弊病,又能发挥出合作经济所具有的优势,因而有著巨大的生命力。 在发展农村的合作经济中,壹方面是要改革现有的供销合作社体制,使其真正成为属于农民自己的供销合作社。“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基本点是废除中共的合作社建立人民的合作社,恢复和加强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和管理上的民主性,扩大农民股份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开拓业务领域,与农民联合兴办商品生产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20供销合作社的主体是壹个个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至于上面各级的供销合作社对基层的供销合作社只具有行业管理的职能,而不具有所有制上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成立、自己所有的经济组织,又怎么能够成为属于行业管理部门所有的呢),否则仍将摆脱不了供销合作社的官办性质。基层的供销合作社应该转变为农民以股份形式参与的、按资分配的、实行民主管理和自治自立的经济组织,从而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如果原有的供销合作社体系已经形成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而难以触动的话,就要允许农民可以另起炉灶成立新的供销合作组织。 另壹方面是要成立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社。如果说初级农产品的生产适用农户经营这壹方式,那么,农产品的精加工和深加工领域就不再适用这壹方式了。但要提高农业的效益,要增加农民的收入,又必须往这壹方向发展。要解决这壹难题,除了可以采用公司加农户的模式外,合作社加农户的模式也可以成为壹种选择。“我考察过不少西方国家的农牧业生产。他们基本上是以家庭农牧场为基础,以利益为纽带,形成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国家扶持(轻税、无税甚至补贴)。这种形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长期活力不衰。其秘诀在于,它的生产是社会化的,但它又是由各个独立的家庭、个人利益连接而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大锅饭可吃。”21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发达国家这种成功的农业经营模式我们完全可以学习借鉴过来,只要它能够符合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只要它能够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 可以说,实现土地的私有化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壹体两翼。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中,需要的是给农民以经济的自由权利,而不是政府进行越俎代庖,组建各种层出不穷的国营的经济组织;需要的是政府尊重农民“自由结合”的权利,而不是对他们进行行政划分,组建许多中共所有的“合作社”;需要的是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使它不会去与民争利,而不是既不把土地的所有权还给农民,又不允许农民自由地发展起经济合作组织,却口口声声地说要实行壹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 土地寻租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一三年 共产党搞土地革命并没有消除土地可以做为赚取地租的寻租工具的商品属性,只是把土地的所有权从地主那裡抢了过来,把土地的所有权由地主所有变成了共产党所有。严复翻译亚当斯密《原富》,在该书《部甲篇十壹释租》中,亚当斯密详细论述了土地地租的来源以、构成以及地租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地租是什么,亚当斯密说,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在某种意义上讲,地租等同于银行的利息。比如,妳把1万元存入银行,壹年的利息是350元,地租,就相当于这壹万元存入银行壹年所获得利息。地租是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他人,他人在使用土地后所应该付给土地所有者的报酬,就像在银行存钱获得利息壹样,地主获得地租,天经地义,是人类公认的基本伦理! 亚当斯密说,社会越发展,需要开垦的土地就越多,土地主人获得的地租就会越多,因此,地主的利益壹般来说,和国家大众的利益往往壹致,他们的提议应该多为人们所考虑。以也因此,壹个国家,地主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国家的利益也就得到了保护,国家也就稳定发展,这也是历史事实以及经验证明了的道理。 当然,严复也是比较赞同李嘉图以及穆勒父子的地租理论的。在翻译《释租》中,严复还提纲挈领地介绍了李嘉图格的地租理论以及穆勒父子的地租理论,值得感到赞叹的是,在本节篇末,严复还特意附上了原本不是《原富》原书内容的穆勒雅格的地租理论!严复翻译《原富》,并不是如壹般人认为的那样,只是简单的译介,严复在其所加按语中,多次把亚当斯密的学说和其他经济学家的学说放在壹起加以比较,贯通,同时也经常指出亚当斯密学说的不足,可以说,严复不是仅仅把自己当做壹个翻译家,他把自己当做了研究经济学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希望利用自己的研究,译介,为中国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希望中国早日步入文明世界的行列!大哉,严复!小哉,那些仅把严复当做翻译家来看待的人!而仅从严复在《原富》中的诸多按语以及其他理论的介绍,即可看出,严复翻译的《原富》和郭大力王亚楠翻译的《国富论》孰优孰劣,壹句话,郭大力等,才是真正的舌人,当然,好的舌人自有其价值,郭大力、王亚楠的翻译,虽然问题多多,读到现在,看来,其译文还是能差强人意的!此不多论! 李嘉图等人的地租理论,其实就是被批判的资产阶级差级地租理论,这种差级地租理论,从理论上说明了为什么地主的地租收益和国家的发展之间有著密切的关系,国盛则地租多,国弱则地租少!当然,也有壹些特例,但是,严复说,李嘉图的地租理论终有其不可废者!也即是说,李嘉图的理论,是能够解释社会经济现象的! 不论是亚当斯密的理论,亦或是李嘉图等人的理论,在马克思那里都遭到了批判,尤其是现代西方经济学家,更是被马克思主义者冠以“庸俗经济学家”的名头,他们的理论,也被马克思主义者打入了为剥削阶级辩护的错误理论行列! 但,有一些中国人虽然在学习这些庸俗经济学家的庸俗的错误的理论,可是,在学习运用的过程中,却每每感到这些经济理论的“掣肘”,认为这些理论解释不了中国的经济现象,似乎不能用来指导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实,这并非这些理论家的理论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我们在运用这些理论解释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时候,忽略了壹个大前提,就是,这些“庸俗经济学家”的理论基础是自由竞争、平等参与,而中国却极度缺乏壹个基本的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在自由竞争环境下产生的经济理论,的确是解释不了等级制下的经济活动的,掣肘的不是这些“庸俗经济学家”的理论,掣肘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大环境! 在当代中国,不能用这些庸俗经济学家的理论来解释的重要的经济现象之壹,就是和土地有关的壹切经济活动!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私人不被允许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私人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私人使用土地,是要向土地的所有者国家,缴纳壹定的费用的。这种费用,在中国被称为土地价格!而中国的土地价格,按照亚当斯密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理论,至只算是土地的租金,充其量,就是地租!人们在使用土地的时候,只是在向国家租地,而不是买地!既然是租地,那么作私人,人们就不可能拥有属于个人的真正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中国的不动产概念和西方自由经济下的不动产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既然人们都是向国家租地,那么,国家就可以随时更改租地合同,而随时更改合同,国家付出的只不过是微薄的违约金,而对于个人有可能付出往往是壹生的财富积蓄和血汗!土地的不能私有,其实,实在是制约了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同时也使公民个人的财产也处于不稳定的,随时会被国家剥夺的状态! 由于人们在购买房屋时,只是在向国家租地,因此,付出的购买房屋的钱,购买到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可是按照现在土地的价格,也即是地租,根据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土地交易理论来计算,人们所付出的购买土地使用权的钱,是完全可以买下这块土地的使用权的! 按照某城市的地价,也即是地租,住宅为每平方米36000元,使用70年,这样平均每年地租壹平方米为520元,520元的地租,按照地价理论来换算,也即是通俗地说,多少钱放在银行壹年可以生出520元的利息,按照每年百分之3点5的利息率来计算,那么壹平方米的地价,就是520元除以百分之3点5,结果就是14860元。也即是说,壹平方米的地价是14860元。如果有人掏15000元,这个人就能永久买下这块壹平方米的土地,100平方米,也就是1500000元,这个人就可以买下100平方米的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这样算下来,这个人如果掏150万,就可以永久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150万,事实上,大多数中国的买房者所付出的财富远远超出了这个数目!按照公布的地租价(买地价)。人们买房的钱,其实是永久的使用这块土地的钱,而非只有70年的使用权!但是,中国的政策规定,70年后,人们要使用自己用自己的钱买下的土地,就必须再次交钱!那也就意味著,同壹块土地,人们要不停地去购买,而人们购买的其实是他们自己的东西,他们自己的东西要拿钱买,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的事情吗? 按照目前的土地运行情形,以及壹平方米的土地农产品的价格,结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之前所说的“人们掏的是买地钱,买到的却只是土地的使用权 ”在理论上是站得住脚的!之前的论述或许有不足,但这不影响结论的大致正确!在实行土地国有化的中国每平方米36000元只是土地租金,就是在寸土寸金的美国也不会有吧,因为它已经明显的违背了价值规律! 亚当斯密说,土地是壹国的财富。严复批评说,后来的经济学家都不这样认为,都不把土地作为国家的财富。国家的财富是国家历年经济增长的积贮,是国民的生产能力以及每年能创造的新的财富。按照严复的说法,人们就可以明白土地财政其实并非是经济的实际增长,而只是在等量的财富下,财富在不同人群之间的转移,也就是说,财富由民众手中转移到了土地所有者也就是国家手中,国家手中的钱非是该国壹年新的财富增长,而是从老百姓里拿来的财富!既然土地财政是财富的转移而非财富的新增长,因此,土地越贵,国家越富,国家越富,国民越穷,斯为至理,无疑义也! 中国当代的经济学处于壹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到底要使用何种理论基础来构建中国的经济学理论,是壹个谁都不愿意多说、说清楚的问题,也是壹个有人不想让它被说清楚的问题,这个问题说清楚了,有些人的私利就岌岌可危,要保不住了啊! 制度设计 作者 王维洛 写于 二零零八年 如果向人们提这样壹个简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何时实现土地国有化的?许多中国人或许会想当然地回答:1949年10月1日。稍作思考之后,也许有人会这样回答:农村合作化以后。然而,这些答案都是错误的。正确的答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从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直到1982年,中国才宣布土地国有化,而且还限于城市范围。细心的读者或许会提问,1982年中国的土地国有化是通过什么程序完成的?事实上,这次将城市的私有土地改变为国有,并未逐户通知业主,更未办理任何征购、征用手续,只是修改宪法时在宪法中加了壹句话,于是,壹夜之间,中国城市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就象没收战犯、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土地壹样,被收归国有。随后,国家又将国有化了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当中的使用权高价出让给私人,从而获得巨额利润。另壹方面,国家又为了城市开发和房地产开发,大量征用农民的土地,于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这样变成国有土地了。本文将分析中国的宪法和法规中关于土地所有权规定的演变,藉此观察土地制度从私有制转变为国有制的这场无声无息的土地“革命”。 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制度 在德国,土地所有权被理解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最广泛和最绝对的权力。中国理论界把这个西方社会对土地所有权的定义解释为土地私有制的最完整、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的业主可相对自由地使用和处置,同时土地高度商品化。在德国,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最广泛和最绝对的权力,是与土地的社会责任联系在壹起的。德国民法大典第903条对所有权的定义是: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者的权力为限制,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置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也有相同的规定。中国理论界则把土地所有权分解为4个权力的合成,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中国,特别是在城镇,人们习惯上将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合称为房地产。房地产的所有权原本是不可分割的。德国民法大典第94条规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筑从属于土地,为土地所有权拥有者所有。但目前中国采行的规定是,建筑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房屋建筑的业主不得拥有房屋所在地的土地。 根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同,可以把世界上的土地制度简略划分为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两大类型。有人以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而资本主义国家则实行土地私有制,这是个错误的看法。北欧诸国真正实行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福利制度,但它们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以色列是资本主义国家,而它实行的却是土地公有制。即便在壹个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里,比如德国,土地中的相当壹部分也是公有的,即归国家、州、市镇或其他公众团体所有。然而,不能因为这些国家有壹部分土地属于公有,就把它们的土地制度理解为公有制。中国农村的土地大部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那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究竟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呢?中国的官方意识形态把它模糊地解释成准公有制,其实,按照民法典来认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毫无疑问是私有制,因为它排斥集体成员之外任何其他第三者的所有权。壹个股份公司的股东们是壹个集体,壹个土地继承群体的成员们是壹个集体,壹个村庄的农民同样也是壹个集体,其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私有土地而不是公有土地。举壹个类似的例子,西方国家中的教会,特别是罗马天主教会,是个很大的集体,它拥有大量的土地,而它的土地属于私有土地。 二、从“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到中共1947年的“土地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大多数土地属于私人所有,也有壹部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或者租地耕种,许多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地产,这已有2千多年的历史。历朝历代都把土地的所有和使用视为公民的私权行为,朝廷或政府多采取放任态度。在非工业化国家中,财产主要表现为土地,由于土地向壹小部分人手里集中,而另壹部分人却失去土地,于是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激化了社会矛盾,即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层与没有或只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民阶层之间的矛盾。根据官方发表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占农村人口约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70%以上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贫农和中农仅占有30%的土地;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当中,自己经营的面积壹般不超过30%,其余的土地租给农民耕种。 中国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平均地权”、“地利共享”、“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将土地改革作为其“三民主义”的最重要措施加以实施。曾经号称是“三民主义”的积极响应者和支持者的中国共产党,在夺权的过程中提出了更激进、更简易、更受贫困农民欢迎的“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共正是通过“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赢得了农民的支持,从而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在中国大陆夺取了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的“耕者有其田”,即种田的人拥有自己的土地,其本质是土地私有制;所谓的“打土豪、分田地”,把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农民,让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其本质还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如果当初共产党提出的口号是“打土豪、共地产”,那么,中国的农民还会支持共产党吗,共产党还能夺取政权吗? 自1921年到1947年,中共虽然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却壹直没有提出系统性的关于土地制度和土地所有制的纲领性文件。直到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才产生了中共第壹个关于土地法的系统性和纲领性文件。“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础是1945年5月4日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文件“关于土地问题的指导”。“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要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壹切乡村中土地制度改革之前的债务;土地分配的办法是:除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外,乡村中的壹切土地和公地由乡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少,统壹平均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使乡村民众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为产权凭据。“中国土地法大纲”所要建立的土地制度,显然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 三、中国关于土地制度的法律法规(1949年-1981年)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壹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这个“共同纲领”可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临时宪法。其中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第27条规定: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行耕者有其田。“共同纲领”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继承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即坚持土地私有制,未提到土地的国有化问题。 1953年1月13日,中共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任主任。1954年3月,该委员会全盘接受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随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8千多代表,用两个多月的时间讨论并修改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宪法草案,供全国人民讨论。两个多月后,“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所提意见作了壹些修改,此宪法草案在1954年9月9日的中央人民政府第34次会议上讨论通过,交第壹届全国人大第壹次会议讨论批准。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第壹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壹部宪法。该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其中的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都属于私有制。该宪法第6条至第11条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做了壹些具体限定。第6条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应该说,在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上,1954年宪法保持了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在40年代末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尽管土改的手段是用暴力无偿地从地主、富农手中获得土地所有权,违背了土地私有制的最基本原则,但农民分得土地的私有权得到了确认;同时,该宪法维持城市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包括对土地和厂房的所有权。城市居民的房地产作为生活资料,也得到宪法的保护,并可以继承、买卖。1954年宪法还在第13条里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4年宪法颁布之时,中共在农村开始推动农业生产互助组,这种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生产组织形式并未涉及农民的土地私有权。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50年代初期和中期,壹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壹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 从1954年到1975年,中国经历了许多“运动”,其中不少“运动”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的,如农村合作化运动、公私合营运动、私房改造运动、人民公社运动等。在官方意识形态里,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就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但当局并未在法律上更改关于基本土地制度的法律法规,所以,依据1954年宪法,中国仍然实行并保护土地私有制,尽管这20多年的政策往往是违反宪法条文的,无论冠以什么“革命”的名义。例如,城市的私有房地产中有壹部分被迫交给国有房产部门去经营,房产部门只把房租收入中的壹部分付给原私有房的业主,“文革”后房产部门干脆停止支付房租,房主也不敢向房产部门索要房租,害怕因收房租而引来杀身之祸。 如果以为城市的土地所有权经过所谓的“社会主义改造”就变成了国有,那么,壹个不能回避的事实是,“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其实违反了1954年宪法,城市房地产业主的所有权被强制性地夺走,现在是应该承认违宪的政策合法有效还是无效?进壹步看,目前能够找到的有关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文件是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转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该文件有以下建议∶“壹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壹律收归国有。”若用这个文件作为城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依据,就更没有道理了。首先,这个文件只涉及城市空地和街道用地,并不包含建有房屋的土地;其次,这些空地和街道用地,也只有经过“适当”的办法,比如购买,才能收归国有,而当年的政府分文未付;再次,这个文件不过是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的壹个意见,并非中共的决定,不具法律效力;最后,这个意见本身也是违宪的。改革开放之后,当局发还了“统战对象”(如荣毅仁、王光英以及许多侨属)的部分私有房地产,这壹措施恰恰说明了所谓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城市房地产权的改变是不适当的。从法律观点来看,既然,“统战对象”的私人房地产可以归还,那么所有其他人被强制没收的私人房地产都应当退还,因为中国并不存在专门针对“统战对象”的法律优惠。当然,也可以说,在毛时代,特别是“无法无天”的“文革”时期,法律法规经常被弃之不顾,所以宪法条文与政策及现实究竟是否冲突,无论是民众还是执政者,都无人在意了。 直到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第壹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文革”后期通过的历史上“最左”的宪法作了壹系列新的规定。其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壹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与1954年宪法相比,1975年宪法认可的所有制形式只剩下3种,删除了资本家所有制,但许可和容忍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如上所述,无论是集体所有制,还是个体劳动者所有制,都属于私有制。1975年宪法的第9条基本沿用了1954年宪法第11条的规定,只是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壹句中“合法收入”壹词改为“劳动收入”。 1975年宪法中涉及土地所有权的条款很少。其第6条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第7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壹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壹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第9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75年宪法的第6条继承了1954年宪法第13条的内容,将国有资源限定为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事实上仍然承认非国有土地的普遍存在,规定国家只有通过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的程序,才能将非国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 1954年宪法第13条与1975年宪法第6条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关于土地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的规定是这样限制的,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么做,而后者略去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几个字。在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上,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而1975年宪法改为“集体所有制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对作为生活资料的土地如房基地等则没有具体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土地属于哪壹级集体所有,在所有权的本质上它仍然属于私有制,因为集体所有制是排除集体之外的第三者的。不过,经历了“文革”时期将近10年的“斗私批修”,当时的中国民众已经没人敢谈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非公有性质了。1975年宪法虽然是“文革”的产物,但它并未用宪法条文承认从1954年到1975年间国家通过各种“运动”所获得的土地为合法。根据中国此时的法律法规,无论是把农村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变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还是把城市私人房地产业主的产权没收,都不是正式的土地国有化。 “文革”之后,中国不得不再次修改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壹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草案。1978年宪法的第5条与1975年宪法的同壹条文相似,其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仍在宪法的许可和容忍的范围之内。1978年宪法的第6条与1975年宪法的同壹条文差不多,其规定是: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1978年宪法的第7条修改为:农村人民公社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现在壹般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向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牧区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1978年宪法的第9条中的“劳动收入”又恢复了1954年宪法第11条所使用的“合法收入”。 显然,1978年宪法同样没有关于土地国有化的任何规定,而土地私人所有(不管是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还是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仍然在宪法的保护或容忍范围内。 四、1982年宪法:城市土地的无偿国有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被称为是“改革”的宪法。其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壹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国政府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在1982年宪法中增加了关于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的规定,便不经任何产权变更及认证手续,在成千上万的土地所有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费壹分壹毫地便占有了全部的城市私有土地,壹夜间便实现了城市土地的国有化。这是壹场“革命”,壹场没有硝烟、没有炮声、无声无息的“革命”。如果说“打土豪、分田地”因其“平均地权”的目的还体现了某种社会价值,那么,1982年宪法在城市土地的无偿国有化方面所规定的这场“革命”,其目的无非是垄断并独吞土地所有权的权益。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对这条涉及全国城市居民私人房地产权的重大法律条文修改,未做任何解释,更没有向民众说明,实现1982年宪法的后果将会是什么。直到最近几年,城市房屋拆迁范围越来越大,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在赔偿问题上矛盾越来越尖锐,人们才发现,政府支付给他们的房产赔偿额当中并不包含地产赔偿,因为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在1982年被无声无息地剥夺了。 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壹文字简单的规定留下了许多在法律上模糊不清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城市?该条文对“城市”没有明确的定义,是按行政区划还是按自然地理特征来界定?在北京这座城市里,最准确的具自然地理特征的“城”是“紫禁城”,因为它保留了城墙。那些没有城墙的城市,其边界在哪里呢?四环路以外还是三环路以外?不管在地图上怎么圈,不可否认的是,城市边缘地带有大量的城乡结合部,那里既有农田,也有住宅楼,那么农田是否也属于狭义的“城市”呢?显然,按自然地理特征来界定“城市”,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可操作性。而按行政区划来界定“城市”,则会造成宪法不同条款之间的彼此矛盾。比如,北京市近郊区(比如海淀区)的乡镇有大量农用地,如果把这些地归为国有,那么就违反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显然,所谓“城市的土地”事实上就没有明确的范围界线,制定宪法的参与者或许不懂,或者就根本不想知道,他们不过是按照执政党的党内分工,完成撰写、通过宪法条文的工作任务而已,并不必为宪法条文如何实施操心。这样不具法律上可操作性的宪法条文,居然就长期成为中国的“根本大法”的壹个组成部分。 当然,这里还可以有壹个“合理化”的解释:在宪法规定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时,因为对“城市”未给定义,“城市”的土地也就没有边界,所谓的“国有”土地也就没有边界了;没有边界的定义,不是给了各级政府最大的权力和任意发挥的空间吗?进壹步看,虽然1982年宪法对“城市土地国有”的界定非常模糊,但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中国,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它的土地均属国家所有。8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房地产开发的过程证明,这种含糊不清的宪法规定,为官商勾结、混水摸鱼的腐败创造了条件。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经常举著“城市化”的旗帜大肆圈占城郊农民的土地,由此就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该条款模糊性的好处了:只要推行“县改市”,再以城市发展为理由,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获取农村土地国有化的收益,以填充空虚的地方财政,因为,“城市化”就是城市行政区控制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而农村土地壹旦归入城市的范围,也就自然而然地“国有化”了。如此,则“城市化”程度越高,土地国有化程度也越高,土地国有化过程中敛聚的财富也越多。也许这就是“与时俱进”吧。 其次,什么是“国家”?国家可以被理解为抽象的国家机器,它本身没有行政层级的分类,不能指称“市壹级国家”或“县壹级国家”。然而,国有土地的产权变更收益却必然落实到具体行政层级的政府财政部门,海淀区或昌平县获得的收益恐怕不能交给财政部全额支配。假如把国有理解为“全民所有”,那么问题就更多了,贵州是中国的壹个省,但深圳市的土地收益能允许贵州省政府分享吗? 再次,谁是“国家”的具体代表者?政府当然认为自己毫无疑问是“国家”的唯壹代表者。但是,1982年宪法的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壹切权力属于人民。按照中共的意识形态,政府及其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当“国家”把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无偿国有化时,这不是“仆人”无偿剥夺“主人”的财产吗?1954年宪法的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以后的宪法都保留了这壹规定。如果认为1982年宪法把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无偿国有化,是壹种合法的修宪行动,那么,这壹行动本身就事实上否定了宪法关于“国家的壹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基本条款内容的真实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关于“城市土地国有”的宪法条款造成了宪法各条款之间内容的实质性冲突,至少反映出中国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之草率随意。 最后,实行城市土地的国有、剥夺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其行政手续何在?中国的几部宪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显然,将城市土地收归国有,合宪的做法应当是事先规定了“条件”之后再具体办理。然而,在1982年城市土地无偿国有化的过程中,政府什么也没做,甚至没有向土地所有者发布任何公告,让他们知道,所有的城市私人房地产产权证书中的地产部分壹夜间已全部失效。正因为如此,笔者将这壹过程称为无声无息的“革命”,不仅仅是因为政府悄无声息地夺走了几千万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还因为这几千万失去财产的人竟然稀里糊涂地毫不知情。或许,当年中国的城市民众还沉浸在改革的早期“蜜月”中,对“改革”的中央充满了信任和感激,没有意识到自己壹夜间突然失去的土地产权究竟所值几何;等到今天,发现地方政府、许多官员和大批“地产大鳄”通过发城市的“土地财”而阔绰起来,壹切都木已成舟了。 德国哲学大师康德曾指出:“财产所有权是个人自由不受强权限制的权利,是使人权受到保护的制宪第壹要义。”1982年中国城市土地的无偿国有化其实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诸多条款,而且其实施也违反了法制的基本原则,毫无疑问是错误的。但是,由于这壹错误今天给既得利益集团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国人想纠正这个错误就极为艰难了。如果说,被剥夺的土地产权无法再归还,那么至少我们可以弄清当年失去土地产权的真相。 土地掠夺 作者 中国网友 摘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属性实际上构置了壹个陷阱:人们往往只注意到表面的使用权,而背后的所有权却被掩盖了。在征地过程中,农民表面上只是卖掉了使用权,但实际上是连同所有权壹起让渡了,这是壹个极具欺骗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是明的,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是暗的,而拿走使用权就拿走了所有权才是最要命的。这正是农民失地贫困成为“三无”人员和“圈地运动”愈演愈烈的制度根源。 关键词: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农地征用农地股份制随著社会转型和农村改革的发展,围绕农村土地制度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随著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农地被大量征用及其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更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那么当前的农地制度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围绕农地制度产生的壹系列问题为什么愈演愈烈? 壹、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特性: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的理论根源集体所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实现形式。土地是农业生产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所有制最主要的就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从理论上说,农村集体是由农民组成的,集体所有就是农民所有。但深究农地集体所有制运作的实际过程就会发现,集体所有与农民所有并不是壹回事,原因就在于农地集体所有制是壹种特殊形式的所有制。 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虽然法律上是土地的主人,但实际上他能把握和切实感受到的却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在壹般所有制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是简单直接的:所有权决定和产生使用权,使用权根植于或依附于所有权。但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中两者虽然背后的连接实实在在--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正是基于其集体所有权才获得的,但表现出来的却是像雾像雨又像风,虚无飘渺,扑朔迷离。从理论上看,好像是农民的农地集体所有权产生了他的农地使用权,但实际上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却起到了隔断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链接的作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规定是“农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这造成了壹种假象:集体掌握所有权,农民行使使用权。两种权力“井水不犯河水”,各自独立行使。这已经是严重的误解,但更严重的问题还在后面:集体本来是由个体农民构成的,集体的权力来自于农民的权力。但壹旦以集体的名义存在的时候,集体好像成了壹个独立的东西,“外在”于具体的农民之外,可以独立存在并行使所谓属于集体的权力--土地的所有权。似乎农民有了使用权就是妳的土地权益的具体表现或体现,是妳的所有权权益的实现结果,好像使用权就是农民在这种所有制中的全部权力,所有权是别人--“集体”的事情,有了使用权妳就不必再关心所有权了,两种权力互不统属。这样,农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演变成了两种互相分裂的权力--农民的使用权和集体的所有权(处置权)。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就此失去了对自己土地所有权应有的敏感。但问题在于在所有制中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两种权力是不平行的:所有权决定使用权,使用权依赖于、受制于所有权。放弃所有权的诉求必然意味著经济利益上的被剥夺。农地集体所有制的这种制度特性正是导致当前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被肆意侵犯的制度原因。 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土地征用的巨大热情当然首先导源于严重偏低的土地价格。但在人地矛盾如此尖锐的中国,征地补偿价格为什么会如此低廉?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实际的或潜在的逻辑之壹就是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征地壹方购买支付的,或者确切地说,农民卖出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征地壹方付出代价得到的也确实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因为作为交易壹方的农民,土地的所有权并不由他个人直接控制和掌握,他能够拿出来交易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所以至少表面看来那些“正常”的征地过程是壹个“公平”的交易过程:征地壹方用壹个相当低廉的价格购买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农民以壹个双方基本认可的价格卖了自己对那块土地的使用权。双方交易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当然要比所有权低廉。 然而在这个表面平静的现象背后壹个巨大的事实却被悄然掩盖了: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哪里去了? 表面上看,在征地过程中买方购买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卖出的表面看来也是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是以背后的所有权为基础的,所有权在形式上又以使用权为凭证和依托。使用权实际上是壹个符号,代表著或体现著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这个符号在其他条件下也许没有特别的意义,但农地集体所有制却赋予它极为丰富的内涵。当征地行为发生的时候,征地壹方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壹般的土地使用权,但对于处于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来说,他卖出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就丧失了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征地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对交易双方是不对等的:对征地壹方来说,他交易的就是他得到的,始终是土地的使用权;但对农民壹方来说,直接交易的是土地使用权,但壹旦交易完成,农民失去的实际上不仅是土地使用权,还包括隐身在使用权背后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以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为主的全部土地权益,而且是永久失去! 在这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特定制度属性实际上构置了壹个陷阱,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人们往往只看到甚至只感受到表面的土地使用权,而背后的土地所有权却被掩盖了:表面上看,农民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是以背后的人人有份的集体所有权为后盾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壹般逻辑是所有权决定使用权,但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下的真实逻辑却是所有权“依附”于使用权,“挂靠”在使用权的名下。使用权丧失(卖掉)以后,所有权也就无处寄托和体现了。所以,农民表面上只是卖掉了使用权,但实际上是连同所有权壹起让渡了,这是壹个极具欺骗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是明的,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是暗的,而拿走使用权就拿走了所有权才是最要命的。对于农民的土地权益来说,这才是农地集体所有制最为重要和本质的制度特性,也是农民失地贫困成为“三无”人员(无业无地无保)和“圈地运动”愈演愈烈的病根。 当前征地过程中按照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本身就是建立在这种不合理的集体所有制陷阱的基础上的。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是土地的所有者。但按原用途计算补偿价格表明,无论是征地壹方还是官方都没有把农民当作土地的所有者对待,补偿价格并没有包含所有权,而只是支付了“原用途”的价格。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买方是按照耕地的原用途计算并支付买价,但在买卖行为发生后农民已经不可能再按原用途使用这块土地,即原用途已经结束。土地在未来的产值与原用途已经没有关系,不能再用原用途推算。特别重要的是,在买卖行为发生后,农民失去的表面上看是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比所有权低的价格购买。但问题在于,使用权丧失以后农民的对这同壹块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没有了。所以,认为购买的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就可以相对低价并不合理。这种认识显然正是受了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的蒙蔽,在征地壹方,则是不自觉或无意识地利用了这个陷阱。 当农民丧失所有权以后,意味著他已经永远不可能获得土地可能的用于其他用途的收益,土地在未来的可能的增值已经与他永远无关。按照壹般的所有权的逻辑,本来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他应该是有权分享土地的未来收益和增值的。而实际上,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土地的未来增值已经不是壹种潜在的可能收益或不确定收益,而是壹种稳定的可预期收益。所以征地行为对农民土地未来收益的剥夺不仅是对农民的可能剥夺,而且是现实剥夺,或者对农民看得见的未来的实实在在的剥夺。因此,鉴于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这种特殊关系,征地过程或土地交易过程必须考虑农民的当前农业收益以外的那些潜在收益或可能收益,并把这些收益作为土地定价的重要依据,否则就是对农民的剥夺或抢劫行为。 在关于当前征地问题的讨论中,除了征地壹方,几乎社会各界都认为当前的征地补偿价格太低,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成为共同的呼声。但有关各方却都没有发现补偿太低的根本原因究竟在哪里。所以就频频纠缠于所谓的“前三年产值”的多少倍这样的枝节问题,甚至国家救济失地农民的政策也只是专注于提高这个倍数和标准,延伸的做法也不过是关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细节。但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属性看,这根本就是不得要领。离开或看不到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放弃土地所有权的诉求,执著于派生的使用权永远不可能根本解决失地农民的贫困破产,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圈地”运动的扩张和土地腐败的蔓延。 由于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或能直接把握的只是使用权,农地所有权虽然也属于农民,但由集体行使或代行,并不直接由农民个人掌控,农民对农地所有权没有概念或感觉,所以才“崽卖爷田心不痛”。农民卖地好像是卖的别人的地,没有农民觉得自己卖了自己的地。农民说卖了自己的地,也不过是说卖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或卖了自己使用的那块地。在农村,农民所谓的“自己的地”实际上都是指的属于自己使用的那块地,农民从来不把土地看成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在农村当征地过程发生,农民在被拿走土地的时候,他感到的只是使用权的丧失,是以后没有地种了,并没有把这个问题上升到财产权的高度认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财产权也没有了,自己的土地永远成了别人的。专家学者们也只是看到了表面的现象,关心农民以后的生计,但为什么造成生计困难却没有想到根在农地所有权的暗地流失。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不仅陷进了农民,也陷进了专家和学者。 改革开放以来仅农地征用壹项农民就损失了数万亿元人民币。这种对农民的巨大剥夺之所以能够发生,地方政府成为市场主体是原因之壹,而在理论上的合法性却有赖于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正是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使得主管部门、专家学者和农民纷纷迷失,对地价失去了根本的判断力,丧失了“基准价”,进而丢掉了抗衡征地暴力的根本武器。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虽然法律上是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承载者,但实际上他能把握和切实感受到的只是使用权。土地所有权虽然法律上或理论上属于农民,但他无法直接和实际操控和行使。由于与所有权的这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农民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再加上农村组织制度上的缺陷,相对于征地壹方,农民的抗争处于明显弱势,在与征地壹方的博弈中,农民“师出无名”,几乎是“出师未捷身先死”,很难有效抗衡和抵御外部对自己土地权益的这种侵犯。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征地过程中农民感受到的只是使用权的丧失,而实际上他的所有权也已经壹并丧失了,这是壹个极具欺骗性的过程。而征地壹方及相关各方却无意间利用了这壹制度陷阱肆无忌惮地获得巨额暴利。由于没有发现低价的根源,不能从根本上予以抵制,所以尽管普遍认为地价偏低,却拿不出有力的论据反对。结果补偿价格就只是在具体的青苗估算等细节问题上纠缠,即使农民壹方占有上风也不过蝇头小利,买方即使再“大度”也仍然是巨大的赢家。征地运动愈演愈烈,表面上或直接的动因是低价刺激,实际上农地集体所有制下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的特殊性才是“圈地运动”疯狂扩张的根本原因。前者提供了征地运动的巨大动力,而后者剥夺了土地主人保护土地的合法权力和最强大的武器。 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实践逻辑:农民是怎么丧失所有权的? 1、土地卖了比自己种著合算,所谓谈判也就是“蒙事” 有研究人员在山东泰安、淄博、滨州等地的农村调研同样证明了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的巨大危害:尽管农民普遍对自己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无权强烈不满,但同时却又觉得真要较真自己又理不直气不壮:因为“土地是国家的”,自己只是受权使用。何况土地在自己手里1亩地1年收入也不过几百块钱,搭上时间和精力,还要承担市场风险。卖出去弄好了就是几万块,还可以省出时间出去打工。所以农民觉得即使卖得低点也比自己种著合算。 所以就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农民壹方面认为地价太低,卖地卖得心疼,另壹方面却又想方设法、甚至偷偷摸摸去卖地。在滨州某县调查时笔者就多次听说这样的事情:壹旦听说某单位要买地,周围的农民就会千方百计托关系找朋友与买地方接洽,希望能把自己的地卖给对方。征地过程成了典型的买方市场,征地壹方姜太公钓鱼,根本不愁买不到地。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甚至唯恐自己开价高了吓跑了开发商,做不成这笔买卖,卖地农民自降地价,自相残杀的事情时有所闻。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当有人来征地的时候)“谁有本事谁使,谁卖了谁沾光”。 土地征用的过程特别是对于那些非公益性质的征地过程来说,本来应当是壹个完整的市场交易过程。但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交易双方谁也没有真正的市场交易的概念。不仅官方和以官方为后盾的开发商如此,甚至在农民自己看来所谓谈判也就是“蒙事”,多弄壹点是壹点。本来专家学者们还以为征地补偿价格太低,竭尽全力为农民奔走呼吁,但作为当事人的农民自己却反倒好像捡了便宜,得了不义之财,即使谈判抗争也是“外强中干”--做做样子吓唬吓唬开发商,争取多“蒙”点钱,对方要是真的顶住,农民自己就会主动妥协让步。 在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下,表面看好像是因为土地产值农民自己种不如卖了合算,实际是因为农民没有所有权,农民的“算计”只是在土地使用权的圈子里转悠。结果就是农民再“精明”也注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即使他算计到骨子里也只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最重要的土地所有权并未进入他的视野。今天农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对土地所有权根本就没有感觉,这与土改前农民拿土地当命根子很不壹样。特别是那些40、50岁以下的农民从来也没有意识到土地对自己的就业、保障等的重要性,或者意识到了也认为那不是自己的东西,根本靠不住,不如趁著开发的机会先拿到现钱再说,免得过了这个村可就没了这个店。至于拿到现钱以后靠什么活命,特别是年老、有病和发生意外以后怎么办根本就不去想,或者想了也认为不可能靠土地去解决。因为在土地集体所有制陷阱下,农民从来就没觉得这是自己的东西,又怎么可能指望它颐养天年?“卖了钱装到自己口袋里,不卖土地是村里的,最多归自己耕种,妳说哪个合算?” 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地不经农民同意就擅自征地,表面上是“漠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侵犯农民权益,实际上更根本的原因在于在这些官员的潜意识里,土地是“公家”的,政府(也就是他们这些“父母官”)就有权力随时决定土地的命运。既然土地是“公家”的,和妳商量是给妳面子,给妳补偿是对妳恩赐,“别给脸不要脸”(这是壹些征地官员挂在嘴边的话),要犯还嫌饭凉,毛病不少!甚至连小浪底水库这样举世瞩目的国家重点项目土地征用手续都不合法,[1]由此可见当前土地制度的欺骗性有多大。 2、“村民们对土地权利的归属有著非常清楚的认识” 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不仅在经济上直接构成了对农民的剥夺,更严重的后果还在于它在观念和思想上的毒害。据研究表明,“村民们对土地权利的归属有著非常清楚的认识,田又不是妳的嘛,属于集体的,划给妳,只是暂时妳在使用”。[2]本来,宪法明确规定农地集体所有,但这种特殊的所有制造成的陷阱却给农民造成了这样的印象:农民集体所有不等于农民所有。土地是属于集体的,不是妳自己的!那个集体对于构成它的农民来说成了“彼岸”,成了壹种异己的力量。“在土地管理法对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明确规定下,农民(已经)不可能宣称其个人对土地有著某种所有权”;[2]同时,“在强势的政府面前,亦不可能通过指责政府行为与国家政策相背离来提升其谈判地位,……农民在无法以所有者身份跟镇政府讨价还价的条件下,所采取的策略即是变通交易原则,将对土地产权的诉求转变为对基本生存权利的要求”。“生存权成为农民在面对地方政府时最为强硬的权利诉求”。[2]于是出现了壹种与壹般市场交易迥异的奇怪现象:农民讨价还价的理由往往并不是直接指向土地买卖的市场交易过程本身,而是交易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农民抗争的最有力的武器不是交易显失公平,而是自己在土地被征用以后的基本生存权力这壹道义武器--其实这也正是实际过程的真实写照。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基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农民不可能直接向政府提出产权要求,而是(只能)策略性地将其转变为对基本生存权利的诉求,它成为农民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最为强硬的道义武器”。[2]但问题在于,“在与政府(国家)的交涉中,基本生存权固然是最为强硬的理由,但它的基本性同时也意味著它极低的阀限”。[2]于是农民的抗争从开始就决定了结果,“给妳涨了壹点,妳再去闹呢,也莫得好大个理由了”。[2]农民抗争的目标不过是最基本的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力,而实际上,绝大多数抗争甚至连这个最低目标也没有实现。 另外,农民在这里对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时使用的这个“闹”字传神地表达了在集体所有制陷阱下农民所受到的深刻毒害:连农民自己都把自己正当的维权抗争看成了“闹”,就更不用说外界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官员们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了。其实真实的情况远比这糟糕: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不仅陷进了农民,连专家也被搞得晕头转向,有人,在集体所有制下,“如果农民作为个体,其拥有的仅是对土地的使用权,而绝非所有权或者说产权”。[2]所有权的承担者就只剩下了那个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了,内部所谓集体的代表和外部政府与开发商等各种觊觎农地权益的势力争先恐后、肆无忌惮地攫取和掠夺也就不足为奇了。 3、倒逼还是内生? 有研究人员认为,相对于被征地的农民,作为农地流转中介的(地方)政府与城市土地开发商之间有更多利益上的相互依赖性,也更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这种关系“倒逼”到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中来,农地产权就会丧失任何规则的保护,就出现了现在经常见到的局面,政府总是站在开发商壹边,在征地时千方百计压低地价,降低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解决的办法是掐断政府与城市开发商之间的这条土地关系纽带。[3] 这好像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掐断了政府与城市开发商之间的这条土地关系纽带就能保证失地农民的权益吗?另壹个问题是,政府与城市开发商之间的这条土地关系纽带能掐断吗? 其实对农民来说,征地过程实际上分成了两个过程:外部性过程和内部性过程。相应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受损既有外部性原因,也有内部性原因。在外部,征地过程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即农民(集体)与征地壹方(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的关系;当这个关系结束,土地所有者壹方拿到补偿款或卖地款以后还有第二个过程,即收益在“集体”内部的分配问题。实际上,这两个过程都可能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其中的任何壹个过程失控都足以构成对失地农民的致命剥夺。 当前所谓提高补偿标准实际上只是针对了第壹个过程,即外部性过程。如前分析的那样,即使只是针对这个外部性过程的对策即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也根本就是驴唇不对马嘴,在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帮助掩盖了普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放弃土地所有权的诉求,执著于派生的使用权注定不可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个过程则更是完全被忽略了。基层“集体”组织以农民代表的名义擅自独立与征地壹方交易,把农民隔离于谈判过程之外,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处置权甚至知情权。这样即使提高了农地补偿标准,失地农民也不壹定就能摆脱困境,他壹样可以拿不到卖地款!或者只拿到极少的补偿,依然难免穷困破产甚至沦为流民的命运。 因此仅仅讨论外部市场问题是不够的,影响农民土地权益的还有内部问题。也就是说,即使解决了外部市场问题,土地收益还存在壹个在农民“内部”怎样分割的问题:农民与“集体”或“集体”的代表--乡村基层干部以及其他乡村精英的利益分配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而这恰好是当前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害的另壹个重要根源:农民之所以出卖土地拿到极低的补偿,当然首先是征地壹方给出的价格太低;但另壹方面,这极低的补偿还要受到乡村基层“集体”组织的层层克扣,农民最后到手的往往是蝇头小利。在许多地方,农民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地到底卖了多少钱?当前绝大多数农民关于土地的抗争,原因往往在于后者--对于“集体”暗箱操作、贪污腐败的不满和抗议。 显然,无论是外部性过程还是内部性过程对农民造成的剥夺,都与当前的农地制度设计有关,或者说,都根源于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由于这个陷阱的存在,在面对外部性过程的时候,农民没有谈判权,在土地交易的市场上沦为任人宰割的羔羊,土地交易形成了壹个奇怪的市场:作为土地主人的农民没有谈判权,作为征地壹方的开发商遁形,作为交易中介的地方政府赤膊上阵,直接代表开发商与乡村基层干部谈判决定土地交易价格,谈判的结果大多数情况下秘而不宣,卖地的农民不知道自己的地卖了多少钱。作为农民代表的乡村基层干部在上级政府、自己的顶头上司的强大权力压力和腐败利益驱动下实际上不是来谈判,而是来接受壹个预定的价格,是来“签字”的。 这样,在第壹个过程中农民就已经开始不可避免的被剥夺了。在接下来的第二个过程即内部性过程中,农民的噩运还在继续:由于集体所有制陷阱的存在,属于这个集体的任何壹个农民虽然都有确定不移的土地所有权,却都不能确定自己真实的所有权指向。于是在第壹个过程中他们被隔离在谈判交易过程之外成了局外人,在接下来的第二个过程中的被剥夺也就不可避免:他们大多数情况下不知道自己的所有物被出卖的真实价格!甚至自己的土地已经被卖了,农民还不知道! 所以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利益被剥夺不是外部倒逼,而是农地制度内生的结果。内生是根本的,倒逼是辅助的。倒逼和内生都根源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先天缺陷,根源于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要真正“掐断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土地关系纽带”,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就必须切实改革农地集体所有制。不解决这个根本问题,政府也是壹个经济人,即使掐断了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纽带,政府本身也会成为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入侵者,也可能与其他什么商结成利益联盟去侵犯农民利益,农民利益还是没有保障。 三、集体所有制去魅化 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是农地集体所有制内生的壹种制度属性。在计划经济时代,集体所有制陷阱虽然也造成农民所有观念的错觉,但在高度集权的体制背景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根本壹致”,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英雄无用武之地”,缺乏兴风作浪的相应条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并无大碍;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著利益分化和社会成员(部分)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制度的任何漏洞都会被人为放大,集体所有制陷阱这样的根本缺陷更会受到格外追捧,成为有关各方借以谋取暴利、蚕食农民土地权益的极好武器。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农地集体所有制的这种制度缺陷,实事求是地认识和看待农地集体所有制,从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选择理想的农地公有制实现形式,有效规避农地集体所有制陷阱。 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内,在城市(工业)主要实行全民所有制,农村(农业)实行集体所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的两种基本形式。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农地制度逐渐被人为地赋予意识形态属性,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体现,农地集体所有制被神圣化了。甚至虽然随著改革的深入,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已成共识,但这种有“多种实现形式”的公有制却主要还是指的城市的公有制或国有企业的公有制,也就是过去所说的全民所有制,往往并不包括农村的集体所有制。 资本主义也有计画,社会主义也有市场,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并不是判定社会性质的根本标准。从历史上看,集体所有制并非社会主义的专利,实行集体所有制更不壹定就意味著社会主义,两者没有必然联系。中国历史上的村社所有制,上个世纪30年代阎锡山在山西实行的土地村公有案,以色列的集体农庄制度,都是集体所有制。但这些显然都不是社会主义,它们更不壹定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发展要求。所以,人为地强制赋予集体所有制意识形态属性,违背了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逻辑。那种把农地集体所有制看作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神圣不可动摇的观点不过是壹厢情愿的教条主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农村实行的这种农地制度是壹种不完全的农地制度,是壹种农地制度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壹大二公”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壹种中间状态。虽然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经济制度“与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几乎没有任何决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比,它赋予农民壹定程度和壹定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论是对农业生产的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还是整个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来看,都是很大进步”。[4]但它既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唯壹实现形式,更不是最后形式或最高形式。 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是壹个工具,它本身并不自然带有制度属性,就如壹切武器壹样,既可以用来匡扶正义,维护公正,也可以用来杀人越货,助纣为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实行的是从上到下的集权体制,“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根本壹致”,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的经济联系和利益纠葛基本上不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人相当于国家下属的壹个分支机构,代行日常管理职权,并不掌握独立的经济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完全不同,社会的每壹个“单位”都演变成了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特殊利益。这种情况下指望上级的权威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廉洁高效已经失去了制度合理性,建立在这种逻辑基础上的集体经济组织领导者的公正清廉只是众多可能的选择之壹。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推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必须附加新的条件和限制,对属于集体的所有权进行清晰的划分和界定,并给予可靠的制度保证,其基本的政策取向就是实行经济上的股份制和政治上的民主制。 首先是经济上的股份制。批评农地集体所有制,分析其造成问题的机制和原因并不意味著否定公有制,更不代表推崇私有制。实际上,私有制也并不壹定如某些学者想象的那样,不仅私有化不壹定高效率,[5]甚至私有制不壹定就是农民的理想。按照“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思想,借鉴股份制中的金股制度,改革农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国家与个体农民共同所有的农地股份制是农地制度改革的壹种理想选择。[6] 其次是政治上的民主制。“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形式的种种探索必须要有农民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的落实为保障”。[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所有制必须与现代民主制度共生才可能健康生存,否则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产生专制和奴役。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民主制度,是有效防止少数人以集体的名义肆意侵吞公共利益,成为吞噬集体中个体利益的怪兽的可靠武器,也是当前农地改革在政治制度上的基本要求。 中国社会的土地制度 作者 杜光 写于 二零一三年 中国的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攸关中国几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土地则是立国之本。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把完善土地制度视为统治要务,所以《汉书·食货志》有“理民之道,地著为本”之说。《孟子》里的“夫仁政必自经界始”,所谓“经界”,指的就是耕地分配。古代史书有许多改朝换代后给百姓重新分配土地的记载。因为农民只有获得土地,才能安居乐业,国泰民安。 中共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过于残暴,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在短期内满足了许多贫困农民对于土地的渴望,发展了农业生产,为国民经济的恢复起到了壹定的作用。在那几年里,许多拥有私有土地的农民勤劳节俭,发家致富。这些在小农生产的条件下先富起来的农民,代表了当时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应该受到执政者的鼓励。但是中共元首毛泽东却认为这种状况是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表现,在这种传统的资本主义的农业模式之下中共难以从中获取利益,于是把这些勤劳致富的农民定为新富农、新富裕中农,在经济上政治上加以限制和歧视。为了遏止农村资本主义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毛泽东拒绝刘少奇的先机械化后合作化的主张,批判邓子恢的“四大自由”(租佃自由、雇工自由、借贷自由、贸易自由),严令推行合作化,以及土地国有政策。中共的基层干部迎合毛的意旨,大肆强迫命令,许多地方出现建社后社员退社甚至自行解散,及大批出卖耕畜、杀羊砍树等现象。但毛泽东对这些现象毫不重视,相反却大批合作化中的右倾思想。在他鼓吹推动下,到1956年6月,中国就有91.7%的农户被组织进农业生产合作社,而且多数是被剥夺了土地所有权的高级社。到了大跃进的1958年,合作社进壹步发展为工农商学兵五位壹体、党政军民学统壹领导的人民公社。不但土地所有权,连许多生活资料都被没收,公社社员成为毫无自由权利的农奴,在辽阔的中华大地上,奏起了壹曲亘古未有的悲歌。就人民公社的性质而言,诚如壹位哲人在论及印度村社时所说的,这些农村公社“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创造精神。”这也是对中国人民公社的生动写照。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甘于奴役的公社社员自发地挣脱人民公社的桎梏,实行包产到户。这个斗争从非法到合法,经历了五年时光。安徽、四川等地1977年就开始了分田包产的活动,1978年的中共十壹届三中全会却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直到中共内部的修正主义派掌权的1982年初才在中共中央的文件里才承认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中国人从纯粹的农奴转变为半农奴,虽然有了壹定的自主权但是始终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 包产到护在壹定程度上突破了公社土地所有制,在壹定程度上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孕育了私有制经济的幼芽,带动了经济体制的改革。但由于中共内部的修正主义派出于利益上的考虑把包产到护安置在“社会主义农业经济”这个框子里,只允许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因而改革所释放的生产力,几年以后就消耗殆尽,八十年代后半期农业生产就停滞不前了。在这种情况下,最需要的是深化土地制度的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因为中国的农业生产尚处在手工化生产的发展阶段,与这种低度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是土地的个人所有制。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才得以精耕细作、涵养地力,保证丰产;才能避免有权势者的无理掠夺。对于这个问题,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孟老夫子就做过很好的概括:“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土地就是农民最重要的恒产。可惜,当时的执政者见不及此,中共当局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如何建立壹个与权贵资本主义制度相这应的政治体制上。六四之后后,中国民众要求的政治体制改革撤底被中共否定,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更没有人注意了。邓小平1992年的南方讲话挽救了经济体制改革,土地制度则依然打著“集体所有”这面社会主义的旗帜,纹风不动。随著房地产业的勃兴,农民土地成为中共官员的盘中之餐。他们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勾结开发商,大发土地财,既充实了打造政绩的财政,又塞满了个人的腰包,并且使房地产业成为最具中国特色、剥削最凶残的垄断行业。要改变这种局面,最根本的办法当然是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但是中共当局长期以来迷恋于土地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把可能会让他们失去土地失去特权利益的土地私有化视为洪水猛兽,不接受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任何设想。所以要改革土地制度,就只能在结束中共极权统治的这个前提下,实现农民对土地的权利。 在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农民对承包地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行这种制度无疑是对原有僵化的土地制度的突破,是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条件下下,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里规定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各项权利,实际上已经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它显然同中共的“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存在著矛盾。因此,如果要在中共统治中国的框架下实现这个政策,作为靠土地发材的既得利益者的中共必然会以破坏农村社会主义所有制为借口,进行顽强的抵制。因此要实现这个政策,就必须结束中共的统治。 从理论上说,集体是个人的集合体,这是壹个虚的概念,而个人却是实实在在的实体。没有个人,何来集体?既然土地是集体所有,那么,这个集体中当然包括每个耕种土地的农民,每个农民都应在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中享有壹份属于他个人的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实际上包含著对土地的所有权。现在需要做的,是把这壹份所有权由虚变实,扩大农民对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涵义。也就是说,在土地经营使用权里,包含著壹份在集体所有权前提下的个人所有权。这份土地的个人所有权,正是农民获得土地经营使用权的依据。所以,在承认农民个人的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时候,也应该承认他对土地的个人所有权。 从实践来说,既然农民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中,实际上包含著壹份土地所有权,那么,他对于自己所使用的土地,就应该有权处置,包括出租、买卖、抵押、入股、合作等等,壹句话,有权投入市场,自由流转。不经农民本人同意,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占用。但迄今为止,土地的处置权壹直掌握在被认为是代表集体的中共官员手中,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在土地处置权中得到体现。这当然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中共官员的处置权来自集体所有权,是间接获得的;而农民的处置权则直接地来自他个人的土地所有权。所以,把土地的处置权转到农民手里,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改革。它符合于广大农民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有了土地处置权之后还应该明确规定土地的流转必须取得承包农民的同意,这就给处于强势地位的有权者留下了上下其手的空隙。 关于土地流转所得利益的分配,在原则上应该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公平分享”,如何“保障”,考虑到集体所有制的名分,处置权虽然属于农民,但流转所获得的权益,自然应该在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总的说来,个人所得应大于集体所得(集体所得包括村镇提留、政府税收等),因为这些权益对于农民来说,是他的全部或部分恒产的代价,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它却只是很小的壹部分,也许连百分之壹都不到。结束中共统治之后的新政府在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拟定操作程序和权益分配比例时,能够充份考虑广大农民的权益。特别需要规定:没有承包农民的同意,任何党政机关、企业或个人都无权变更土地的利用方式。 土地制度的改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正确的土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扩大内需,而且可以活跃、完善市场经济,克服房地产业的混乱,甚至对于政治领域的反贪限权,端正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减少基层官员的腐败,消除社会动荡,保持和谐稳定,都将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例如,许多中共的地方政府多年来征用农地,高价出售,所得绝大部分用于充实地方财政,或中饱私囊,给农民的补偿极少,往往只有售价的百分之壹二。近几年中国的群发性事件层出不穷,每年达十余万起,多数是由土地纠纷引起。结束中共统治之后,改革土地制度之后,土地处置权属于农民,不经农民同意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方式,政府官员无法再插手获利;而且土地流转的权益,大部分归农民所有,以每亩土地售价100万元为例,过去农民只能得到几万元,所得远不能补偿所受的损失,而按照前面的设想,农民可以得到50万元以上补偿(包括入股的股值),自己的权益已经得到保证,就不需要再抗争了,许多群发性事件都可消弭于未发之时。这样壹来,就可以消除许多滥用权力、官商勾结、贪污渎职的机会,减少社会震荡,并且大大节省维稳的人力物力,提高执政党和政府的威望。 在中共的传统的观念里,土地国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是党国所有制度,是排斥任何个人所有权的,这就使得中共建立的土地制度成为掠夺农民的工具。这种错误的观念常常成为中共反对改革土地制度的强大理论武器,中国的农民要真正的拥有自己的土地首先需要与这种错误的观念进行斗争,在不允许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中国这将是壹个漫长的过程。 土地垄断 作者 叶启明 写于 二零一三年 中共虽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数轮宏观调控,然而总是扭转不了房价的反弹形势,从某种程度上说明投资房产仍然是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选择。 从宏观经济学上说,整体经济形势、物价水平与货币总量和商品总量的比值有关,也与货币和商品的市场流通速度息息相关。2008年的货币超发以及2012年中国加重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让中国社会产生了更多的“富余”资本,壹方面使得通胀继续恶性循环,另壹方面也导致了实体经济的持续下滑,而非实体经济则受到朝野关注,如黄金、期货等投资逐浪高涨,尤其是房地产业备受恩宠,因此房价也就不断飙升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任何调控其实都是多余的。 实际上,土地是世界上最原始、也是最有价值的资本。但上述的民间资本炒作根本就无缘涉足土地,因为中国的土地是国有的或集体的,说白了是官僚垄断的。土地交易原则上也是非法的。若土地能够自由交易,那么广泛庞大的土地市场必然吸纳足够的“富余”资本,而房产等投资价值必将骤然下降,房价也就不可能高企了。 从房地产业本身来说,正是因为土地是垄断的,因此土地价格不可能反应真正的市场价值,而是任意高涨的。土地价格是房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将房价逐渐推高。不仅如此,附著于土地之上的小产权房、民房等也不能进行市场交易,使得人们只能选择商品房。中国人应该知道,商品的选择空间有限,卖方基本上可以随意叫卖了,买受人只能被宰割。 因此,废除土地国有(集体)制度,实现土地私有化,是让房地产市场理性回归的必由之路,也是缓解金融震荡的重要办法。虽然如此,土地私有化仍然会遭到重重质疑和阻碍。 有人以为,土地私有化与中共的所谓《宪法》和基本国策相违背,从法理上说不过去。这实在是壹种狡辩。现行的土地垄断局面正是由于中共的所谓《宪法》和基本国策造成,其导致的严重恶果已是昭然若揭,因此有必要进行及时修正。实际上,中共的《宪法》和国策也是壹直在“修正”的。1950年左右实行的土改,只是在农村而已,即所谓“废除封建的土地产权制度”,而城市土地产权依然维持原状。1982年修订新《宪法》,对土地产权制度开始壹刀切,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土地都是国有的(或集体所有),且不做任何法理解释。如此反复无常、逻辑混乱的《宪法》,其权威性本身就大打折扣,再以此裹挟全民就只能是“霸王”行径了。 有人以为,土地私有化并不能保证增强经济效益,并认为“苏东波”(苏联东欧波兰)剧变后实行的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导致其农业经济迅速衰落。但这种衰落只是暂时阵痛而已,21世纪以后,东欧国家的农业经济开始快速恢复。实际上,土地私有化是增强农业经济效益的不二选择。中国农村目前至少有4亿剩余劳动力人口,有限的耕地不可能让这些人靠种田为生,因此需要转移到城市来。“改革开放”后这些其实已经都转移到城市里了,但由于户籍二元机制使之并未能成为真正的市民。而其留在农村的土地则大量抛荒,不能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即使这些人自己耕种或请人耕种,分散而不规整的土地、简单的生产工具壹样难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农业有必要进行规模化、机械化运作,即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保证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农业的规模化,有赖于土地的整合,土地整合的前提是土地私有化。 有人以为,土地私有化后,会让壹些农民卖地后陷入赤贫、沦为廉价劳动力,被任意剥削。这话其实说反了,正是因为土地垄断才让壹些农民沦为廉价劳动力而被任意盘剥。中共建政以后,开始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广大农民不要说土地所有权没有,连使用权也没有。因此只能按照“领袖”的指示,根据集体的安排,从事各种农业劳动,其与农奴何异!1978年以后,才做稍微变通,将土地使用权“赐给”农民(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时收取高昂的农业税。农业耕种的辛苦、收入的卑微使得广大农民纷纷“逃离”农村,成为沿海沿江等发达地区工厂的廉价劳动力。即使作为工厂的廉价劳动力,其收入也远远高于种田种地所得。 所谓“剥削”,本身亦是极富意识形态色彩的词语。资本和劳动本是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必需元素。在公正的社会环境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用人者)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关系,壹方提供资本、设备等生产资料,壹方付出劳动而分享壹定的劳动成果,完全不存在被剥削。只有在垄断经济和低劣人权的双重影响下,劳动者才会成为被“剥削”者。 有人以为,土地私有化以后,会使土地不断被兼并,成为投机炒作的热点。投机者也不会认真经营土地,从而出现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的情况。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尤其是壹些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城郊农村的土地很容易被反复流转,以致价格虚高。但这更多是“富余”资本找不到实体经济投资渠道的被动选择而已,况且被炒作的土地仅可能出现在上述地区,空间十分有限,对国民经济不可能产生剧烈的影响。即使如此,土地所有者要想将土地卖出好价格,依然需要追加资本维护土地肥力,如翻土、施肥、灌溉、除草、修路、种植等。 但在土地国有制的情况下,农民只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随意处置土地,因此壹般不会认真保护好土地,正如租房者壹般不会付出精力装修房屋壹样。实际上,现在的大多农村耕地已被抛荒,完全处于沉睡状态;而发达地区农村、城郊农村的耕地则大多被强制征收,变成壹栋栋楼盘或者工业园。如此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和破坏现象已是需要十分警惕了。 综上所述,土地私有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城市化发展、协调房地产市场的必由之路。但土地私有化的前提是需要壹个公正合法的宪政政府和自由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才能保证正义得到伸张、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土地交易才能在平等协商的形式下完成;而公权力受到监督和限制,不会出现权力寻租、随意褫夺公民合法私有土地的现象。否则,贸然实行土地私有化,势必让中国成为权贵食利阶层的猎逐场所。因此,以下土地私有化方案都是在民主宪政体制初步确立的大背景下所做出的。 土地私有化首先应该遵循不溯既往原则。所谓不溯既往,即不以过去的土地产权关系为私有化依据。如1949年以前的地主、富农、自耕农的合法土地,在1949年以后基本上被强制国有化了,即所谓暴力剥夺。近年来,这些人的后裔经常主张恢复其先人的土地产权。但由于时间的原因,大部分地契、土地产权证等都已经被销毁,而其亲属关系的验证也是十分繁琐,因此不可能执行起来。 又如以“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承包的土地为参考,延长这些农民承包的土地期限,或者直接私有化给农民。延长土地承包期基本上是壹种换汤不换药的土地改革,本质上依然不改变土地国有的属性;直接私有化给农民,虽然操作起来最简单,但却有违公平精神。因为土地承包以后,有些人已经去世了,但其土地承包权依然存在;而更多新出生的人没有逢上土地承包。直接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私有化,必然出现死人拥有土地、而活人却无土地的荒唐局面。不仅如此,当初实行土地承包,家族势力强大或者蛮横霸道的人往往能分到好的田地,而忠厚老实的人则只能得到相对低劣的田地。 虽然土地私有化不溯既往土地产权关系,但是却要正视户籍二元制度导致的城乡裂痕这壹问题。由于过去的城市、工业、市民的发展基本上是以牺牲农村、农业、农民的收益和福利为代价,因此反哺后者显得尤为必要。而最有效的反哺,就是给予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更多的惠农政策。需要暂时性承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土地私有化。 因此,在实行土地私有化之前,需要厘清城市和农村的户籍、人口。包括:壹,给予“黑人”以合法户口,凡因“超生”及其他“违法生育”不能获取户口的人,壹律给予其合法户口;凡因读书迁移户口而后又散失户口的人,也壹律给予其合法户口。这些“黑人”的户籍原则上需要挂靠在其两代以内直系血亲的户籍上。二、有双重户口甚至多重户口的,任其选择其中壹个户口,多余的壹律废止。三、注销死亡人口的户籍记录。 在实现土地私有化之前,还需要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清理。包括:壹、强占耕地作为宅基地建房的,通过给予这些人城镇住房和相应的就业保障或者非耕地性质的宅基地和建房补偿,将被强占的耕地进行还原;二、申令强占耕地的污染性工厂、工业园等搬离出去,并做好耕地的维护恢复;三,停止强制拆迁和强征土地,已被强拆房屋或强征的土地而尚未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工业建设的,申令其取消开发建设计划,同时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人口和土地都厘清后,就可以进行土地私有化了。以下是具体的土地私有化方案: 现有农村、乡镇的宅基地及其前后左右的自留地、庭院,壹律私有化给户主;农村的土地,划出壹定比率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壹般不超过全村土地总量的25%。选举成立村土地管委会,对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租赁、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土地交易所得分给村民;对农村75%以上的耕地、山地、林地、牧地、池塘等分别进行土地测量和价值评估,并分别计算出耕地、山地、林地、牧地和池塘的总量和总价值。然后通过土地总量(价值)与全村总户籍人数的比值,得出每个人应该分得的土地单量(价值)。需要注意的是,无劳动力者(包括老人儿童和丧失劳动能力者)与有劳动力者需要壹视同仁。 按照每个农村家庭的人口壹般为五个和六个的情况,确定以五个人和六个人为两种家庭单位,并根据个人需得的土地单量(价值)计算出两种家庭单位应分得的家庭土地量。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土地价值进行整合划分,以就近原则将零星分散的承包制土地整合为相应的家庭土地量。这种整合,是为了改变零碎土地的现状,实现土地规模化、集中化,以便于农业机械化操作和整体性管理。 采用摇号或抽签的办法分取家庭土地量,由每家派出壹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参加摇号或抽签。通过这种办法获得的土地,即为其家庭私有土地。多于6个人的家庭,多余的人数可获得家庭土地量之外的相应土地(同样依据就近原则);少于5个人的家庭,可根据近亲状况拼成壹个家庭单位,其获得的家庭土地量可再进行内部处置,比如赠送、赎买、转卖等。 通过这样的壹个流程,基本上实现了农村土地的初步私有化。 城镇的土地,为了兴建社会住宅可以让壹部份土地继续保持国有状态。但需要清查以国有名义为借口,实际上为官僚私人所占有的现象。对于这种土地,可以按照市价由持有者进行赎买,或者直接转变为国有公益土地,通过城镇2/3居民的表决进行相应的处置。 现有合法住房的市民直接对其集体楼栋所依附的土地享有产权,住户对这土地的拆迁、流转等享有处置权。如面临拆迁的时候,需要获得其中2/3的住户的签名同意方才可行。同时,将市民的合法房屋产权期限由70年直接改为无限期。有按揭而未还清的,根据届时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如果其已经付出的房款(包括首付和按揭款)已经超过房屋市价,则取消其未还清的按揭款;低于市价的,仍应根据新税率进行按揭。 城中村的房屋,其宅基地也直接私有化给户主。城镇上的商品房性质的独栋别墅、单体商业地产所依附的土地则不能直接私有化,需要户主按照土地市价的相应比例进行赎买。 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分配完毕以后,原先的城乡二元户籍自然取消,不再存在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之分,附著于二元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特权待遇也自然消失。无论城乡居民,都是中国的合法公民,依法享有公民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任何公民对其合法的土地私有产权都可以进行处置,如租赁、出卖、典当等,这些交易行为可通过土地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协助完成。尤其是购买土地,买方可以壹次性付款,也可以采取按揭形式,但首付比例应不低于土地总价的50%;无论哪种付款形式,卖方壹般可先获得30%左右的土地款,以后分期获得剩余土地款。有特殊需要的可申请壹次性获得全部土地款。 土地与农民 作者 胥志义 写于 二零一八年 中国的农民应该从乌坎事件中吸取教训,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只有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以及真正属于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才可以真正的得到实质上的利益保障。乌坎是广东壹个普通的小村,却自2011年起承载了无数人的希望。壹次示威抗议折射出乡村土地转让的种种问题,壹场选举承担起了中国基层民主试验的重担。可民主非但没有解开利益的死结,反而使自己焦头烂额。乌坎给理论界带来很多困惑。民众关心乌坎,是关心政府对待民众维权的态度,理论界则在探讨民主体制。中国的很多学者,都未能触及乌坎问题的本质。那么,乌坎问题的本质是什么? 壹、乌坎村民争什么? 乌坎村民用准暴力的手段抗争,是争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产生这种抗争有两个现实原因,壹是名义上土地集体所有,如何处置土地,应该由集体决定,但被村政府代行,村民失去了土地处置权,土地收益则被村政府侵占和私分。二是中国土地市场并未建立,政府是征收农民的土地,而不是跟农民做土地买卖。虽然政府说是要用市场价征收,但市场价不是政府规定的,是由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形成的,规定价格便不是市场价了,哪怕中共号称是市场价。能够自由的不受协迫的讨价还价,是市场公平交易的核心。土地与其它商品不同,其它商品通过物移,会使商品的价格趋向壹致,土地不能物移,地段不同的土地价可能差额巨大(级差地租)。所以真正的市场经济,土地是没有统壹的市场价。政府与每壹土地所有者个体平等的自由的讨价还价,正是市场经济的表现。但中国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比如那些被拆迁的人争的,不单是补偿的多少,还有能够自由讨价还价的权利。所以表面上看,征迁矛盾是政府与拆迁户的利益矛盾(补偿多少),实际上是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是计画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 迫于强大的民意压力,乌坎村民当时争得了真正民主选举村长的权利,乌坎实行了真正的民主选举。但村民只是争得土地处置和收益不由村政府决定,暗箱操作,并通过民主这种形式,使每壹村民都能得以参与。而在计画经济的大环境没有改变之前,即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土地市场之前,这种民主选举或可解决村集体内部的分配问题,却无法解决村集体与政府之间的非平等交易的问题。村民以为选举了,村官就要代表村民把因不平等交易而被政府拿走的地要回来,但村官无这等能力,于是乌坎的民主岌岌可危。 理论界认为乌坎村民是在争民主选举权利,并争到了民主选举权利,由此欢呼出现了中国民主的曙光,是中国民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当这种民主岌岌可危时,理论界则产生困惑,各种解读纷纷出现。但乌坎村民是在争目前学界所理解的那种民主吗? 二、集体所有制是不是公有制? 从壹般的意义上说,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有什么特征?A,它是基于机器化集约化生产而产生的。机器化集约化生产可以大幅提高生产效率,但个体资本不足,由此产生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生产组织。B,集体生产组织中的个人资本都是自愿和自由参与的。C,组织管理权由所有权派生。包括经营决策权和资产处置权等。个人管理权的大小与其资产拥有多少相联系。D,集体所有是建立在个人所有的基础之上,利益由参与个体分享,责任由参与个体分担。所以世界上存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却不是公有制或公有制的初级形式,而是扩大了的私有制。西方的股份制企业,企业资产既是众多股东出资,也归众多股东所有,却仍是私有制企业,并没有人说它是公有制的企业。 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符合上述特征。它不是因机器化集约化的生产需要组建起来的;它不是农民自愿和自由组建起来的;它的利益享受和责任承担主体是模糊的;它的管理权不是来源于所有者或劳动者,而是来源于行政权力(这壹点最重要)。说到底,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为了控制农民,获取管理权而通过行政权力强制建立起来的。表面上看,是经济组织,生产组织,实际上是行政组织。不单是农业生产组织,以前人们所称呼的乡镇企业,说是集体企业,实际上是行政企业。它没有特定的社会个体利益享受者,也无特定的社会个体责任承担者。它的产生来源于行政命令(包括资金也是由政府指令贷款获得),当然管理权也来源于行政权力。但是很多人把这种行政性经济组织称为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承包制实行之后,农村集体组织作为壹个生产组织已经解体,生产经营决策权已不存在。但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由于集体的管理权仍是来源于行政权力,土地集体所有,虚化或模糊了实际上的个体所有。本来所有权派生管理权(农村承包制实行之后,管理权主要表现为资产特别是土地的处置权),但中国农村集体制度管理权是行政权,它依凭国家的强制力,高于或决定所有权。所以乌坎村民争的是土地产权实质上的私有,而非是争民主。是把不符合壹般特征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力求恢复为符合壹般特征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乌坎村民争得了民主选举的权利,就壹定能使集体所有制组织全部恢复它的壹般特征吗?不能。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并不是基于集约化生产的需要建立起来的,目前的农业生产也不是集约化的生产,土地可以分割,而且分割与现在的农业生产特点更相适应。如果村民确实争得了土地处置权,他们也可决定土地是分给个人,还是仍归集体,但村民并无这壹权利。集体所有仍不能做到名实相符。所以乌坎的民主,或只可解决土地收益分配的透明和公正,却没有争到完全的土地私有(私有不壹定是分给个人,而是村民有决定分给个人还是仍归集体的权利)其实,中国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都是政府所有。中国并不存在共产党所谓的公有制。只有通过国家强制力建立起来的虚假的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由于所有者的模糊化,管理权的行政化,都是政府所有制,说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全是壹种忽悠。乌坎村民和中国的所有农民或无上述认识,但在土地利益驱使下,正在打破这种欺骗。乌坎的民主化运动是私有化运动。 三、村委会是经济组织还是行政组织? 乌坎村民争土地处置权和收益权,是争经济权利。他们要求民主选举,是把村委会当作壹个经济组织,只有通过选举,才能落实个体作为所有者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其集体经济组织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中国的村委会是行政组织与经济组织的混合,而人们目前所理解的民主,都是针对行政组织,即政府而言,政府权力须来源于政府管辖地城范围内的民众赋于。经济组织不是壹个地城组织,它的管理权力不是来源于居住地的民众,而是经济组织中的个体,如果是资本合作的经济组织,权力来源于资本所有者。如果是劳动合作的经济组织,权力来源于劳动者。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民主,比如股东大会,成员大会,这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是自由自愿组建起来的,没有民主,个人的所有权,或收益权不能得以具体化,集体经济组织无法组建起来,民主是个人经济权利的表现。 问题是,乌坎村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居住地的居民,村委会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组织,所以人们很容易把经济组织中的民主,即个人经济权利的落实,与行政组织中的民主,即公共事务中的民主相混淆,把争人权与争民主相混淆。乌坎村民是在争人权(财产及财产处理权),而非是争目前学界所理解的那种民主。当然,从广义民主上看,争人权也是争民主,即自已的事自已作主,自已的财产自已作主,而不由政府作主。但人们还是壹般的把争公共事务的民主,理解为民主运动。 政企不分是中国经济体制的最大问题。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土地所有权仍不明晰,行政权力渗透于农村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或受行政权控制,或依附于行政权,无法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不单是农村经济组织,那些改制后的国企,以及政府强制组建的劳动组织(如城市计程车公司等),都完全在行政权的控制之下。它在带来政府完全控制资源,控制社会的同时,也会带来社会所有矛盾都表现为官民矛盾。如果村委会是脱离行政控制的经济组织,村民与村政府的矛盾是经济组织内部的矛盾,政府完全可以持中立,并运用法律调节矛盾。但村委会又是行政组织,村民与村官的矛盾就表现为村民与政府的矛盾(这种经济组织内部矛盾表现为官民矛盾的另壹个典型例子是计程车司机与政府的矛盾),并由经济体内部的利益纷争演变为壹场反政府运动。而在私有制经济组织中,利益矛盾比如劳资矛盾是不会演变为反政府运动的。 显然,把经济组织与行政组织分开,行政权力从经济组织中撤离,是经济改革的范畴,当然也可说是政治改革的范畴,却不是民主改革。村委会作为行政组织,当然也承担壹些村级公共事务,比如公共道路,公共水利设施等,也要通过民主选举,使这些公共事务的处理符合村民的意志。但村民对这种民主的诉求,在现阶段很微弱。也不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 四、乌坎能实行自治吗? 中国的体制是壹个政府领导指挥管控社会的体制,村委会只是这壹领导指挥管控系统的末端。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中央,既是这壹体制的特征,也是这壹体制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政府能够有效的调动资源(比如土地),有效的指挥人民(比如农业生产),有效的控制思想(比如进行思想教育),都依赖于权力自上而下的指挥,和自下而上的服从。乌坎实行民主选举,村官要对村民负责,但村官又必须对上级负责,两者相矛盾,在中国这种政府领导指挥管控社会的体制没有彻底改变之前,自治无法实现,民主也很难持续。 中国政府为什么征收农民的土地?因为中国现在的政府是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与权贵资本主义的主体,为了实现各级政府官员的经济利益,必然要求并且实际上拥有调动土地资源的权力,村委会既是政府的末端,又实际控制著土地,按政府的指令给土地(当然也按政府政策得补偿),就是村委会作为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后来查乌坎卖土地,也是查那些未经政府管理程序批准,只是少数官员私下决定的卖地。那些经过管理程序批准的卖地,则不在清查范围。但经过政府管理程序批准的卖地,就符合村民的意志吗?如果象土地处置这样的大事,村民或村民的代表还是村官都不能作主,而要政府决定,那乌坎的民主还是真正的民主,乌坎的自治还是真正的自治吗?同时也给人们带来困惑,实行了真正的选举,就实行了民主自治吗? 村官通过选举产生,他要代表村民,同时他又是政府各项政策指示,甚至是上级官员意志的具体落实者。村民意志与政府意志(包括上级官员意志)的矛盾,民主自治与政府领导指挥管控社会的矛盾,交织在村官身上。这就是乌坎民主陷入困境的真正原因。在体制末变之前,乌坎民主肯定走不下去。 学界有壹理论,认为中国民主可由基层开始,逐步向上延伸,此即所谓的渐进,初看,似乎很实在,但这只有在私有制和政府不是领导指挥管控社会的体制中,才有可能。比如像西方民主国家那样的制度。在政府是经济发展主体,是社会行为指挥主体,是思想推行和控制主体的条件下,任何层级的民主都是虚幻的,即便因某种原因在某个层级实行了真正的民主选举,也决难持续长久。 所以实行私有化,使政府领导指挥控制社会的工作,转变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是现阶段比之民主更紧要之事,也是实行真正民主的前提。但是中共不愿放弃权力,不愿放弃对资源,对社会的指挥控制,或只有通过选举,才能逼其放弃权力。如果民主不能达到迫使中共放弃权力,只是选举,在政府(官员)权力仍然很大的体制没有改变之前,权力含金量过高,会使权力的争夺白热化,也使权力掌管者在权力争夺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手段大大增加,阴谋与不择手段就会盛行。这种民主确实可能产生混乱。中国政治前景堪忧。只有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以及属于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才可以真正的保障农民的利益。 改革的目标 作者 童大焕 写于 二零零七年 目前中国的土地制度,已经成为损害农民利益、不断推高居民房价、卖地和工程腐败不断等问题频频发生的壹个重要领域。土地应当怎样管理,中国民主化之后土地制度应当怎样改革,是壹件很重要的事情,要进行正确的土地制度的改革首先应该瞭解中国的土地制度存在的弊端,首先应当剖析其究竟存在壹些什么弊端,中国的土地制度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中国的土地制度没有搞清楚什么叫公共利益,“以租代征”错在哪里,究竟大产权房合法,还是小产权房合法?最近有关部门说,土地违法案件不断,以租代征占了很大比例。似乎经过土地部门征用搞建设的就是合法的,而没有经过土地部门征用的,就是不合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农村耕地、草地、林地、农村宅基地,城郊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镇土地属于国有;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这样的话,土地部门先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再去向住宅、电站、工厂等商业性用地招拍挂,实际上有悖于宪法精神。而农村集体土地只要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村民集体同意,用出租、入股、出让集体土地长期使用权,来建设住宅、工厂和电站,看不出有违反宪法的地方。当然,有的部门出来说,这样违背了土地法和其实施细则。问题是,土地法在其立法中,主要是部门主导的立法,像“征用土地的款为三年平均农业产量价值的六到十倍”这样条款的法律,共匪在立法中根本就没有征求广大农民的意见。再则,土地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而不是宪法屈服于部门所立的土地法。 中国的土地制度不存在对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制度性保障,共匪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市化和交通建设用了农民近两亿亩耕地,现价保守估计高达二十万亿人民币。许多国家,农民致富,其重要的来源是以土地为基础的财产性收入,进而土地财产收入积累再投资创业形成的非农业经营性收入。而中国农民从所征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不到五千亿元,形成了四千万失地、失业和失保障的农民。农民世世代代依赖的资源没有给农民带来财富,还因征地使其致贫。虽然近年来提高了征地的补偿标准,也在建立失地农民保障等,但是,标准还是较低,过去失地的农民建立保障大多都无资金,现征地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也因政府要将地出让给用地商,征地得来的政府资金是不是有持续的用于社保的收益流是值得怀疑的。 中国的土地制度所衍生出的集体经济中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是不受保障的,壹些支持共匪的土地制度的人反对将农村承包土地的期限延长,也不同意将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化,反对农村集体土地入股、出租和出让,使农民获得持续的土地财产性收益。那么,集体土地能保证农民的利益吗?举壹极端的例子,壹东乡妇女出嫁到西乡,东乡的承包地不能带走,而到西乡又不会给她重新分配承包地。其生了两个孩子后男女双方离婚,每人抚养壹子女,而婆家没有了她的土地,娘家也没有了她的土地。于是在这样的土地体制下,农村妇女和自己的孩子没有了自己谋生的土地。实践中确有这样的案例。这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这是壹种什么样性质的土地体制呢? 中国的土地制度不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用来融资,很多中国人常常抱怨,农村农业、养殖业和其他创业,融不到资。除了各银行不愿意给农业、农村和农民贷款外,与城镇住宅、工厂用地等不壹样的是,农村的宅基地、耕地、乡镇企业用地,不能在银行抵押。为什么农村的土地就不能抵押呢?难道农村的土地就不是资产吗?当然,除了制度上不能抵押的规定外,可能农村土地不能流转和交易,最后不能变现,也是银行不愿意将其视为抵押物的壹个很重要的理由。但是,不让农村土地在符合用地性质和规划的前提下流转和交易,以及不允许农村土地抵押,实际上就是对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壹种歧视性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所衍生出的土地财政损害了广大中国人民的利益,从这几年的情况看,共匪成立土地整备和出让中心,先将农民的土地尽可能全部征用过来,再招拍挂高价倒卖出去,壹年的收入在五千亿到八千亿人民币之间,有的统计部门甚至估计在壹万亿左右,共匪从土地招拍挂中获得了大量的收入。其来源,壹方面是低进,从农民手中转移了大量的本来农民应得的收入,另壹方面则是高价卖出,从城镇居民买房者口袋里掏了大量的钱款。现在的问题是,壹个城市规划的可用于建设的土地总是有限的,共匪如果是拍卖几十年使用期来获得其财政收入,那么,如果壹任书记市长卖地积极,将规划建设的用地全部卖光了,到另壹任书记市长没有地可卖了,后几十年的财政收入又从哪里来呢? 中国的土地制度造就了畸形的房地产市场,除了由于土地供应的不足引起的住宅供应远小于需求导致房价上涨,再加上对投资、投机和赌人民币升值的住房需求没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另外壹个导致房价上涨的重要原因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土地单寡头供应市场与土地需求者的竞争性市场的不对等和不平衡。在高强度垄断下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来出让住宅用土地,往往竞出壹个天价来。其必然要作为成本进入房价。有的部门还说,招拍挂不影响房价。这是壹个稍微有点经济学常识的居民都难以相信的辩解。 中国的土地制度不能保障广大中国人民的基本私有产权,现在中国的土地法和其实施细则中说,土地出让到期后,土地和其地面建筑物要收归国有。深圳早期的土地出让期限只有二十年。在其出让期到期后,曾经有记者采访壹位中国人,属于居民的住宅产权要归国家所有吗,居民要再获得产权,还要交壹次土地出让金吗?那个中国人问,收归国有可能吗?要再交壹次土地出让金,有的居民是壹般的工薪阶层,有的甚至下岗了,许多居民是交不起的。实际上是壹个根本不可能实施的条款。对此,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共匪体制内的有关部门,有关法律起草专家,有关立法人员,显然是为了进壹步掠夺广大中国人民才设计了那种制度,中国的土地制度根本没有给广大中国人民的生活资料的再壹次国有化设计让广大中国人民可以接受的壹个法律基础。 中国的土地制度所衍生出的土地部门的土地管理不是在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这几年,谈起中国的宏观调控,主要有两个基本的方面,壹是信贷,二是土地。当然,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将土地供应和审批作为暂时的宏观调控的非正常手段,是壹种实在没有办法的办法而已。但是,如果有关部门因此而成为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部门,可能会有偏颇。在正常的民主国家,只听说过财政和央行是宏观调控部门,还未曾听说将土地部门作为宏观调控部门的。二是既然是以土地为手段的宏观调控部门,为什么将土地价格越调越贵,把房价越调越高,连房价都控制不住呢?三是土地、劳动、资金、技术等等,是市场配置的几大基本要素,资金、劳动和技术由横向的市场来调节其价格,由微观的价格机制来分配,而可能每年要发生土地要素事件几万宗的事,却要高度集中到壹个部门来进行分配,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中国的土地制度对于土地建设规划与用地审批之间缺乏合理规划,土地要素首先要由市场来配置,但由于其固定性,由于土地要在公共用途和商业用途间进行分配,考虑土地利用的空间合理分工,还要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土地用途和利用,政府要有规划管理。但是,目前建设部门有其规划,土地部门也有其规划,甚至还有其他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等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而且,不同部门的规划之间还相互矛盾。因此,如果是这样乱哄哄的,与其这洋,还不如将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合并,形成壹个大建设部门,免得重复审批、重复执法,免得都在管,都没有管好。 中国的土地制度阻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现代农业,除了传统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外,更重要的是要发展设施农业,如集约性种植、养殖,农业产品的深加工,现代农业的社会化服务,这些都需要壹些土地分配于此。现在壹些简单的集约种植和养殖设施可视同耕地对待,但是,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并不执行这壹规定,而且主体设施和服务设施太简陋,也无法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农业,严格限制土地只用于种粮食,而不用于设施农业、农业加工和农业服务,这样空中楼阁式的现代农业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 总之,中国实现民主化之后,要从农民的利益,要从城镇居民的利益,要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来考虑土地体制的理顺和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不能以政府和部门权力和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也不能以损害农民和居民的利益,抑制农民的创业增收,限制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为代价。 中共建立的土地制度 作者 刘军宁 写于 二零零七年 共匪建立的所谓的土地公有制比土地私有制更不合理,近年来,农民的境况问题在民间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地方存在著程度不同的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权益得不到保护、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政治身份得不到落实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似乎并不仅仅是由某些特定的政策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而是有其更深层的原因。这里要讨论的是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以及土地财产权在农民问题中的重要性。 说到土地问题,人们常常联系到土地私有化。但是,土地问题,不只是土地私有化的问题;而是中国公民,尤其是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如果个人的财产权是天经地义的,那么,这样的财产权中是否应该包括对作为财产的土地所有权?当今中国这么多的土地是属于谁的?明确而言,根据中国现行宪法,中国所有的土地只有壹个所有者,且姓公,即壹切土地最终归国家所有。这样壹来,农民没有寸土,必须向国家缴纳“地租”,才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由此可见,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在中国由于土地被完全垄断而显得极其严重且迫切。然而国家有什么理由占有所有的土地呢?只是因为国家手中拥有暴力机器就该独占壹切?难道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财产权中不应该包括占有土地的权利吗?时至今日,还能根据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继续认为,包括农民在内的公民个人就不应该享有包括占有土地在内的私人财产权吗? 有人提出疑问,土地壹旦私有,会不会出现个人滥用土地的现象?如果土地所有权归农民所有的话,农民不珍惜自己的土地怎么办?如果落实公民的土地所有权,现行的土地应该如何分配?土地不属于农民,农民当然没有理由去珍惜它。也就是说,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没有权利,有权利珍惜它的人没有能力。农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壹定比国家向农民出租土地的效率低吗?我们相信每个人会更珍惜他们自己的东西,绝大多数人会珍惜自己的土地。但国家做不到这壹点,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没有能力管好这么多土地。中国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荒漠化问题说明,国家独占了所有土地,却没有能力来兼顾、来管理。 有壹种常见的假定认为,即农民不配享有土地所有权,因为他们不能很好地使用土地。这个问题无论是从效率的角度,还是从法权的角度都是站不住脚的。的确,包括土地在内的任何财产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像其他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壹样,但国家可以通过对土地所有权的规范,来防止对土地所有权的滥用。同时,即使农民有滥用地权的现象,也不足以证明农民不配享有土地所有权。就像壹个人拥有壹把刀子,虽然刀子的所有权归属某个人,但是法律仍然可以禁止他用这把刀去伤人。国家应该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同时可以对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作壹些限制,以确保土地的所有权不被滥用。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很多人都担心,如果把土地给了农民,农民破坏性地使用怎么办?这壹假设的前提是,农民没有能力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权利。 土地财产权的在根本上是壹个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而不是壹个效率和效果的问题。财产权利的正当性与财产的使用方式和效果是分离的。就像不能因为刀子可能被用来伤人就剥夺拥有刀子的权利壹样,不能因为土地可能会被滥用,就剥夺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后者的不当不能影响到前者的正当性。不能因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使用不当就剥夺其土地所有权。再比如,壹个人拥有壹台电脑,我们能够因为他使用不好就剥夺其对电脑的所有权吗?壹个学习电脑出身的人能对壹个拥有电脑但是不会使用的人说:“妳不配拥有这个东西,妳是学电脑的,另外壹个人比妳用电脑用得好,电脑坏了他还能修,所以,妳的电脑的所有权必须属于他的。”这样的立论成立吗? 现实中,由于中国的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不到保障,中国政府就自动获得了支配农业生产的特权,表现为政府强行命令农民栽种某种农作物。这样,农民就丧失了自主使用土地的正当权利。这种现象的存在恰恰说明农民没有所有权。如果农民拥有所有权的话,他会决定自己的土地种什么。如果水果赚钱,他们自然会种水果;如果不赚钱,政府强行让他种,他肯定会赔钱。政府的这种行为已经大量坑害了农民。例如在壹些地方,当地政府命令只准种苹果、猕猴桃,到最后卖不出去,政府又不提供担保。政府即使担保也是拿农民的钱担保,因为政府本身不能创造财富。当地政府凭什么这样做?因为土地是国家的。如果土地是农民自己的,政府就失去了瞎指挥的权力。所以现在的土地制度既不公平,也没有效率,反而对农民造成伤害。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如果实施土地彻底私有,会不会导致土地的兼并和集中?土地兼并和过分集中的现象在历史上确实有过。历史上许多豪强地主依仗政治权力来兼并土地,这正说明土地所有权没有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障。中国的土地兼并壹直是以权力为依托的。历史上,平均而言,靠自己致富的人拥有的土地不会比官员拥有的土地多。假如某个无官职的商人很有钱,他甚至不能比当地的最高官员更气派,否则的话,他就倒霉了。所以中国古代的土地兼并恰恰反映了土地财产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充分尊重土地的产权就意味著,把权力从土地的交易当中排除出去,杜绝利用权力来强行兼并土地。土地财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之后,强行兼并应该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有人认为,中国人多地少,土地国有可以保证每个农民都可以承包到壹些土地,这可以保证农民之间的公平。如果土地私有的话,会不会使很多人因土地的买卖、没有土地种而陷入贫困?土地稀缺最典型的例子是台湾。台湾有没有因为土地集中造成民不聊生的情况?没有。那么为什么在中国个人获得土地所有权之后就壹定会造成这种情况?只要土地所有权落实得好、保护得好,应该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土地所有权已经充分集中了,已经集中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了。所以任何打破这种土地高度集中局面的任何解决方案,都比国家是土地的唯壹拥有者要公平。如果说让每个农民都能从国家那里租到壹些土地耕种,这看上去很公平。其实这种公平是非常脆弱的,甚至是不公平的。在人多地少的地方,假如人均只有三分地,那么壹年到头来从土地中收获的产出,不够交付地租和各种税费,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负担。所以这样的公平是没有意义的。在中原不少地方,很多农民的人均耕地面积壹亩都不到,这些地方生活费用相对很高,可是粮食的产量却有限,每年把有限的收成全部卖出去,也不能够反过来抵消各种农业税费和各种摊派。 在国家是土地唯壹的拥有者的情况下,每个农民都是国家的佃农,而且农民没有权利解除这种租赁关系。联产承包责任制划归农户的田就归农户使用,农户使用也得使用,不想使用也得使用,不使用也得缴租,这是公平的吗?这不是强买强卖吗?有的地方负担得起,比如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土地的产出除了缴地租以外还有剩余;可是有的地方壹家四五口人只有壹两亩地,他即使种经济作物收成也是很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肯定就倾向于不租赁这个土地。那怎么办?他们不能把承包的土地卖掉,同时还必须向国家、各级官员缴纳各种摊派和赋税。这是平等的公平还是平等的不公平?壹般都认为,搞土地公有制主要是出于社会公正的考虑。但是,把所有人的田都剥夺了为国家所有,所有的人都失去土地,这是更公平还是更不公平? 有人提出,国家已经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实际上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农民了,已经没必要去争论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这样的论证是错误的。因为租用土地不等于拥有土地。每个地主都是把田租出去让佃农耕种的,没有壹个地主自己种壹百亩地。既然地主是把田租出去,国家也是把田租出去,那就看不出国家和地主有什么区别?区别是这个国家只有壹个地主,所有的佃农都没有其他地主可以选择,国家这个地主可以任意设定地租。如果国家无偿地让农民耕种土地,那么国家比地主慷慨。如果国家收的租金比地主收的租金还高,那么这公平吗?还是仅仅是以公平的名义?如果公平已经实现了,人们为什么要讨论三农问题? 有人担心土地私有化,可能会重复历史上那种人身依附关系和剥削关系。如果这种担心有道理的话,目前的情形最值得担心。现在中国的土地已经集中到了壹个登峰造极的地步了。任何私人连立锥之地的所有权都没有。所有的人在土地上都依附于国家,尤其没有迁徒自由的农民。所以,打破国家的土地垄断,也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打破国民、尤其是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 有人提出,现在若要进行土地私有化改革,就是应该按照目前每壹个农民耕种土地的多少,把土地分给农民。那是落实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方案问题。在制定方案之前应该把道理探讨清楚。道理讲清楚之后,再去探索具体的实施方案。所以,道理在前,实施方案在后。现在中国有很多人都在讨论中国实现民主化之后财产权的立法的问题,而财产权的核心是市民、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这壹条,如果土地不能私有,那么财产权就会大打折扣。土地所有权作为公民基本的生存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比人身自由权更为重要。政府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财产,只有为保护财产而设立的政府才具有正当性。无论古代还是近代,财产权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土地所有权。所以,在宪法和法律上肯定和保障拥有土地所有的权利先于在政策层面上的土地私有化具体方案。 当然,把土地所有权的道理讲明白了,不等于就自动有了合理的土地私有化方案。而且合理的方案也未必能有效贯彻下去。但是,不论能否贯彻下去,土地财产权的道理都必须讲好、讲透。 追溯历史的根源,国家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力量把全部的土地都收起来归国家所有?共产主义思想帮了很大的忙。共产主义主张壹切东西归大家所有。可壹切东西归大家所有是抽象的,脱离具体个人的大家没有办法具体拥有这么多东西。结果,归大家所有就变成了归国家所有,归国家所有就变成了归党所有,最后变成归各级政府官员所有。中国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土地改革经过了两个步骤:第壹个步骤是,用共产主义思想解除了农民的道德武装,放手让农民去抢富豪的土地和财产。按照中国人本来都有的道德标准,壹个人去抢另壹个人的东西是不道德的。但是,按照共产主义价值观,“打土豪、分田地”这不仅不是不道德,而且是最革命的、最高尚的。夺取别人的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本来是壹种野蛮的、违反法律与道德的抢劫行为。但是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却把人性中最恶的壹面调动出来。人性中本来也有无偿占有别人东西的冲动。共产主义思想为这种冲动解除了壹切法律与道德的羁绊。它先鼓励妳去抢别人的,它不说妳抢来以后归谁,也没有说抢来以后不归妳。农民的理解是,我抢来以后就归我,农民都去抢。等农民抢完了以后,毛泽东说是我让妳们去抢的,妳们得接受我的指挥,抢来的东西壹切要归党。毛泽东把农民抢来的土地通过建立所谓的合作社先集体化,再通过人民公社国有化。 任何壹部民法都绝对不允许打土豪分田地的,哪怕土豪的田地来历不当,也不能以打土豪分田地的方式来解决,而是应该用法律在尊重每个人的财产权的基础上来解决。“打土豪分田地”这个号召既冲垮了法律的防线,又冲垮了道德的防线。先放纵妳不尊重别人的财产权,反过来全部没收妳的赃物。农民先是被骗去打土豪分田地,后来又成了受害者,失去了所有的土地。 还有人认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本来就对中国农业和农民有严重影响,在此刻提出土地私有化无疑是雪上加霜。的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确使得中国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变得更加迫切。中国的农业为什么落后?因为中国的土地国有制落后了。迎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的最好办法是让农民真正享有土地所有权,把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这样,世界贸易组织不仅不是挑战,而且是变革的契机。如果用国有制把农民进壹步束缚在土地上,农民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处境,当然会雪上加霜。这是壹个最根本的方面。 壹个国家的农业固然要依赖自然条件和人口素质。但是更重要的还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制度。中国有很多有利的自然条件。自然条件的优势,是在土地国有条件下能够最大限度地焕发出来呢,还是在民间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能够最大限度地焕发出来?是让市场来自由配置的情况下能够激发出来,还是靠乡党委的指挥能够焕发出来?中国农民之所以受害,就是受害于没有土地所有权。在现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政策下,农民被迫高价租种国家的土地。农业生产的成本由于高额税费本来就很高,世界贸易组织使这个成本变得更高。所以减轻农民负担、缓解压力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农民获得土地,让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来应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这个时候他会用自己的创造力来迎接这个挑战。他们会找到最适合他们种的农产品,或者选择把土地卖掉,到城市工作。 土地的流转可以加速中国的城市化。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只要农民永远是农民,中国就没有现代化。农民卖掉土地得到壹些钱到城市去,即使壹时找不到工作,也能先租个房子住下。所以妳可以看到,土地所有权的过度集中对农民的束缚是双重的,壹方面剥夺了他们的土地,壹方面又用户口把他们捆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中国农业要应付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只能是彻底地解放农民,把土地还给他们,把人身自由权、迁徒权还给他们,恢复农民作为平等公民的政治身份。 有些人已经察觉到,中国的农村制度本质上是为共匪掠夺农民服务的。比如说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常常是走过场,村委会的产生,要么是根据上面指派,要么存在很多腐败现象。村委会的威信也不高,村民也不怎么服从。如果土地还给农民,整个农村的治理方式要有彻底的变革。有人把新的治理方式称为村镇共和制。首先让农民成为自由民,然后让自由民通过选举自己管理自己,使每壹个村庄都成为壹个小的共和体。这样中国才有希望,中国也才会有真正的选举。不然中国的选举就会失去选举应该有的意义。因为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选举出来的村委会要接受党支部书记的领导,乡党委乡政府的指导,这样的村委会是“仆人的仆人”,不可能有威信。 这种村镇共和制与过去的乡绅自治的相似的地方是自治。但在乡绅自治中,很多人没有自由民的身分。这样的自治不是建立在个人的充分自由与自主的基础之上,公民的许多基本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没有落实。这样的自治,通常由壹小撮人来包办代替。在村镇共和制下,每个人都是自由民,与市民有平等的自由。公民个人之间在身分上是完全平等的。与中国土地所有权的缺失密切相关的壹个问题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大壹统政治秩序。把土地所有权归还给农民后,农民拥有了自由民的身分,就应该在农村实行自治。所以切实改革土地所有制,不仅牵涉到农民的问题,而且牵涉到由来已久的中央集权政治秩序。中国原来的政治秩序是壹个由上至下的秩序,下面对上面基本没有或者说完全没有发言权。土地所有权改变了之后,这壹套就行不通了,它就变成了逐级上升的秩序。在中国,要归还给农民土地所有权,就要破除大壹统的政治秩序,就要实行农民自治,就要建立壹个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 即使实现了这种自治以后,农村的有些问题还是需要国家来解决,比如要国家提供某些公共设施、保障安全等。的确,要修建壹条贯穿全国的高速公路,是当地人无法做的。但当地修水管、建学校、架电线、管治安等,这些是他们自己可以做的。 另外,中国老百姓和政府都非常关心政治稳定的问题,历史上中国政治动荡的主要原因之壹就在于中国农村。共匪对农民的掠夺可以成功主要是因为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缺乏自治。如果让农民获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让农民真正拥有高度自治的权利,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处理自己的事务,这对于中国的安定、社会的进步、人民的福祉,都是壹件善莫大焉的好事。农民在取得所有权和人身权之后,他们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在比较透明的治理体制下进行管理,腐败相对会减少。而不自治的时候,他们没有办法有效监督统治他们的人。中国落实农民土地所有权与破除中央集权大壹统、确立联邦主义政治秩序是联系在壹起的。 应该废除党国所有制 作者 李昌平 写于 二零零八年 只要现行土地制度不从根本上加以改变,中国农民的利益就会继续受到侵犯,农民的民主权利也不可能得到保障。农民有了土地所有权后,容易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深入内心。事实上,财产私有是民主、法治、人权、公平的基石,财产公有必然导致专制。农民有了不可剥夺的私有财产,其人格才能够独立,其自由意识才能够生成;土地所有权归农民,将极大地促进农民独立人格和公民意识的形成。 中国民主转型是壹个宏大的世纪性课题,这是众所周知的事。至于如何转型、切入点又在哪里,则是众说纷纭,莫衷壹是。有人主张先司法独立,有人主张先实现新闻自由,有人主张先开放党禁......这些看法虽然各有差异,但有壹共同点,就是都主张政治改革,唯壹不同的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以中国目前的状况来说,政治体制改革自然是不容回避的话题。但问题是,政治体制改革目前行得通吗?它的阻力有大多?动力又在哪里?这几个问题都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思考的。 毫无疑问,现今的中国正处于动荡状态,但这是从微观方面来讲的。若是以宏观来看,中国仍然处于超稳定状态。在这种有利于当局的情况下,他们会主动实行政改吗?自然,这是不可想象的。别说中共,任何执政党都不可能主动实现变革,除非是在“不改革就是死路壹条”的危局情形下才有可能。当局很清楚,改革是思路壹条,因为害怕改革后被清算;不改革也是思路壹条,因为客观环境使然。既然是这样,那为什么不这样壹直拖著,好歹还可以潇洒壹段时间,即使今后真的发生革命,只要放手壹搏,失败的也并不壹定是他们。所以,对当局来说,维持目前的状态是最好不过的了。 既然中国的政改仍然遥遥无期,那么中国是不是就会壹直维持这种状态?我们这些关注中国未来的知识分子是不是就该绝望呢?当然不是,首先,客观环境不会让这种状态壹直维持下去,民间改革的动力壹直还在,只是这种动力还仍然不够;其次,既然政改走不通,那我们是不是可以尝试其他的路径,比如经济改革。说到经济改革,有人可能会不屑壹顾,“它有什么重要啊!中国三十多年前就实行了这样的改革,邓小平‘九二南巡’更是确立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经济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也没见中国的政治有多大的进步啊!”这种说法有壹定的道理。的确,中国这些年来政治并不像人们当初所想象的那样伴随著经济改革而进步,反而有所倒退。但我要说的是,正是因为经济改革不彻底,才使得现今出现政治改革严重滞后的局面。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三十多年的改革的方向是朝著权贵资本主义的方向走的,权贵们控制了全国的绝大部分财富。看看中国现在的所有制结构吧!石油、电力、金融、铁路等暴力行业都被官方垄断,那些低端低利润、国企没兴趣介入的行业就由民营企业在激烈的竞争著。这种所有制结构不改变,中国的公民社会就很难成长,因为公民社会的发展需要私有经济的成长壮大作为基础(注:参见张祖桦先生的《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同时,在这样的格局下,当局自然不愿意改革。非但不愿意,他们还有足够的财力来收买知识精英,目前有这么多人考公务员就很能说明问题。同时,他们的雄厚财大也能用于镇压各种抗争事件。 既然目前的所有制结构极其不合理,现今就急需改变它。如果要给它开壹剂药方,只有市场化、私有化,也即国退民进。把国有资产推向市场,打破目前的垄断局面,同时进行土地私有化改革。当局曾经壹度赞同这样的改革,只是2004年的时候在保皇派的怂恿下,当局被迫终止了国退民进的改革,致使壹场非常有利的改革夭折,从此以后就是大规模的国进民退运动,现今还在持续著,只是现在民已无路可退。我不知道现在实行市场化、私有化的改革还会不会有当初那么大的反对浪潮,但有壹项改革是不会有太大的反对的声音的,那就是土地私有化。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不像当初出售国有资产时是富人得利),而且所占的人口又多,把土地所有权归农民所有应该不会引起民粹派的反感,相反,他们还会支持这样的改革,因为这也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当然反对的声音依然存在,比如像壹些左派精英,如温铁军,李昌平,贺雪峰等,不过他们的声势太少,阻挡不了土地私有化的浪潮。 土地私有化与中国的转型有什么关系?关系非常大,它有著非凡的意义。在我看来,土地私有化的意义至少有以下几点。 壹、土地私有化有利于消除城乡壁垒,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农村要富裕,必然需要减少农民的数量。这壹点早已是共识。现在农村大约有2亿多剩余劳动力,其中的大部分在城市或外地打工,但他们很难真正脱离农村,因为他们都还有“责任田”。对于很多打工农民来说,这份“责任田”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看似壹份财富,却又无法变现,实际上成了城乡之间壹道无形的壁垒,也成了限制农民个人自由的枷锁。“责任田”还像是贴在农民身上的壹张标签,使他们在身份上与城里人迥然有别。有没有“责任田”,是“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主要区别。这种户籍管理上的二元体制正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首先必须消除土地给他们的束缚。最好的办法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后,农民将成为自由民,若农民要弃农进城,或从事它业,他可以卖掉土地,不但有壹笔收入,还有壹笔不小的资本,因此他们进城时是有钱人,而不是“盲流”,不至于受到城里人的歧视。对于那些留在农村的人来说,他们可以有更高的人均耕地面积,他们的生产力可以提高,有利于其生产效率的改进;另壹方面,这些农民也有权选择把地卖掉进城。要知道,改变中国农民收入的必然出路只能让更多农民进城,改为非农(这壹点上文也提到)。道理很简单,人们对食物的需求不会因农业的增长而增长,但非农需求却无止境,新的技术创造新需求。 二、土地私有化有助于资本在农村自由的流动 在资本的各个要素中,土地无疑是最重要的。不仅仅因为它是稀缺生产需要,还因为它有巨大的用途。任何生产活动,离开土地都无异于空中楼阁。照这样说来,土地应该是最频繁交易的要素。但在目前中国的土地制度下,土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抵押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只能用于农用的出租。这样就使得农村土地无法释放出其原本应有的经济价值,而且也于无形中束缚了农民的人身自由。由于土地不允许自由流转,以至城市的剩余资本无法流入农村,只能被动地投入无底洞似的股市和楼市。 土地壹旦私有化后,城市有产阶级将流行在城郊,小城镇购置别业,投资实业,而这些外来民间资本甚至外资的涌入,必将创造大量的农村就业岗位,这样,很多地区将成为小城镇,大多数农民将转化为城镇居民,从事工商业服务业,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条件,提高消费水平。而且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再也不必远道外出,就可以在本地务工,节约外出成本,将有利于本地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消除地区差异。同时,还能提高农民的投资能力、融资能力(实现土地的抵押贷款)、消费能力,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无法创业、金融真空、内需不足等问题,由此推动国内市场的发育,降低GDP的对外依存度。 三、土地私有化能使土地产权明晰,有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史无前例的中国大规模城市化背景下,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为工业、房地产等非农用地,但在此过程中,农民分到的土地收益却往往还不到5%,绝大部分市场化溢价都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拿走。原因何在?产权不清是主要的病症.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农村土地的产权不清导致了农民的巨大损失。目前,中国宪法上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体现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所有”——即“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层级的“农民集体”。然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壹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不仅如此,国家还控制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最终处分权。比如,壹块农地如果要向壹个经济组织转移,其土地所有权必须先转给国家,然后再由国家将其转让给需要用地的组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将之转化为国有。而且,国家征用土地的补贴是由国家确定的,它是壹种非强制性的市场价格,不能体现所有人的意志,更不用说真实体现土地价值了。这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行政占用方式,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卖与不卖,也不能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而社会强势阶层则可借国家之名侵吞农民的土地权益,造成大量农民成为无地、无业和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激化社会矛盾。 可以这么说,只要现行土地制度不从根本上加以改变,农民的利益就会继续受到侵犯。虽然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后并不意味这万事大吉,农村的问题还是会有很多,农民的利益也可能会继续受到侵犯。但问题再多,也比现在的局面对农民更有利。农民至少在转让的过程中还有发言权,可以和权贵面对面讨价还价,在许多情况下农民的所得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少。让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收益是让他们更富有;其制度成本是,掌权者少了捞钱、捞权的基础。 四、土地私有化有利于土地保护,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率目前,由于农村的土地不归个人所有,引诱了地方官吏对土地及其衍生利益无限攫取的欲望。而农民又没有对其土地的所有权,他们也无法在法律层面上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也在巧取豪夺中丧失殆尽,农村耕地的总量必然逐年减少。1990年代,国务院提出保证19.2亿亩耕地的红线,但很快被突破,现在国务院又提出18亿亩耕地不减少,预计也会很快被突破,或者事实上早已被突破,现有的制度无法保证不被突破,因为征地的利益是巨大的。 另外,因为长期大量地使用化肥,会导致土壤的板结,严重破坏土地的墒情。但在中国,化肥却还在大行其道。并不是农民都不懂这个道理,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现在承包的土地并不属于自己,保护它只能是“替他人做嫁衣”。此外,由于我国的土地产权长期模糊不清,还造成大片国土沙漠化、水土流失加剧、森林覆盖率下降、生态环境恶化。近年来,土地撂荒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这种在外国专家看起来不可思议的情况之所以发生,主要就是因为壹些农民既不想种地又难以处置它。“有恒产者有恒心”,农民壹旦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就会把土地视为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物质手段,克服短期行为,增加对土地的投入,进行精耕细作,广泛地采纳农业科技,注重农产品安全,发展优质农业和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 有学者还认为,土地私有化还将促进农民的协作与合作,催生农业协会与农会,这样才能解决他们作为个体或家庭无法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共同问题,使得农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系统、社会保障系统能够有效地建立起来。土地归农民所有,也将吸引和撬动大量的民间资本用于土地呵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江河与沙漠治理等等农业的长效工程。 五、土地私有化有助于控制人口的增长 人口问题壹直是压在当局身上的达摩克斯利剑。为此,中国从1980年起实行计划生育,他们也为这项国策的顺利进行而洋洋得意。殊不知,人口过多并非壹定就是沉重负担,关键是要营造良好的环境,发挥人的创造力。自然,当局是不可能营造如此的环境,所以选择反其道而行之。因为这项伟大光荣正确的国策,不知制造了多少人权灾难,引来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和指责。就勉强算它是恰当的做法,可它阻止了人口增长了吗?客观地说,它取得了壹定的效果。现在城镇的人口增长已基本得到控制,而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效果却不理想。为什么城市居民宁愿少生而农民却愿意多生?壹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城里人多生孩子所产生的负担都要自己来扛,而农民多生孩子却可以把壹部分负担转嫁给集体及同村村民。因为孩子出生后,村集体组织就必须匀出壹份土地给他。所以,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在客观上助长了“超生”。而且,土地归集体所有就是剥夺私人对土地的财产权。这种制度把农民拴在土地上,农民要养活自己,就被迫从事农耕,加上传统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被迫生育更多的男孩来种地养老。 土地私有化后,农民可以自由地流动,不愿种地的农民可以选择进城。这时候,生育更多的孩子只会加重他们的负担,因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都具有“经济人”理性,这点道理他们不会不明白。这样计划生育就可以大大松动了,可以减少很多因它引起的人权灾难,国际社会的批评也会减少很多,对当局来说,这何乐而不为呢? 六、土地私有化有助于提高农民自治的能力 农民公社化运动之所以失败,主要是因为它严重地束缚了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把农民拴在集体的枷锁下,什么事情都不能单独干,只能得过且过地跟著集体瞎胡闹。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以及其成功恰恰说明壹点:应该让农民的责任感尽量地发挥.也就是说,我们所有的制度设计都要围绕这样的基本原则:农民自己比官员更会对自己负责,农民自己比官员更知道什么、以及怎样做才能对自己、对后代更好。照这样的理念继续走下去,现在就应该把土地所有权分回到家庭个人,这才可以彻底发挥出农民最自然的责任感。如果不这样,农民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事事靠国家,也只能事事怪国家。 农民有了土地所有权后,容易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深入内心。事实上,财产私有是民主、法治、人权、公平的基石,财产公有必然导致专制。农民壹旦拥有土地,也容易产生协作与合作的需求,那么农村的民主选举、村民自治、财务公开等才有了实施的动力与可能。同时,农村的自组织、广泛的协作与合作必然产生共同的规则、乡村伦理信用与道德规范。另外,农民有了不可剥夺的私有财产,其人格才能够独立,其自由意识才能够形成。而土地是壹个国家最主要的财富,土地归农将大大地促进农民独立人格、公民意识的形成。 七、土地私有化会壹定程度上降低房价 这壹点可能很难理解。人们壹般认为,“土地私有化,土地的价格会迅速地与市场接轨,容易攀升,这样就必然带动房价的迅涨,怎么可能会使房价回落呢?”对这种看法,我抱持著壹定的理解态度,不得不承认,很长壹段时期,我也这样认为,当后来越来越了解房地产的情况后,就越觉得不是那么回事。 壹直以来,中国的土地就被政府垄断,换句话说,政府是唯壹的地主。而土地又是稀缺生产资料,开发商需要土地就必须经过政府,在这样的前提下,地价会便宜吗?事实上,地价往往高得出奇,君不见,大城市里壹个个“地王”喷涌而出。而地价是房地产成本中最昂贵的壹项开支,地价壹旦走高,房价必定不甘落后,因为其它生产要素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和涨幅都很小。这就不难理解为何中国那么高的房价却壹直在狂飙似的增长。有人反驳这样的观点,认为“开发商获得土地的价格往往比较低,因为他们可以贿赂政府官员”。这样说不是没有道理,但人们往往忽视壹点:加上贿赂成本的地价就壹定会比市场价格低吗?要知道,那些贪官污吏可都不是些什么省油的灯,要是“意思”(贿赂)少了就会觉得没意思,而等著要地的开发商又多如牛毛,他们壹点都不需要担心寻不到令他们满意的“意思”。 土地私有化,政府手里没有地,开发商要买地再也不需要经过这只黑手,而是直接与农民交易。这个时候,就不再是只有唯壹的地主,而是有好几亿地主(农民),而且这些地主(农民)似乎都不怎么富有,买地还会很难吗?这地价吗?往往会比较便宜,再高也不会高到哪里去,因为许多农民急需用钱(上学,看病,买房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房价自然而然会降,只是降多降少的问题而已。 八、土地私有化会削弱管权,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成长这是最重要的壹点,它的有著不可忽视的意义。现今的腐败问题,大多与土地有关。针对这壹现象,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发起了多场整顿运动。仅2011年上半年大约就有2000名官员因为土地违法违规被处分。这些违法违规案件的情况大同小异:违法违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再违法违规批地。在这壹过程中,部分相关政府随意违犯土地利用规范,突破现有土地管理权限;壹些地方政府与不良企业合谋;这些违法违规活动从而侵害农民,有时也侵害市民利益。经手的官员也难免陷入收受贿赂的陷阱。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这与不受限制的官权和土地公有制有莫大的关系。土地公有不仅没有削弱官权,反而加强了官权,使官权掌握了更多的物质基础。如果是这样,减弱官权的答案之壹,就是土地私有化。 在腐败盛行的社会里,规避腐败最有效的办法是把腐败所能碰到的资源减到最小。换句话说,如果壹个腐败盛行的社会,同时妳又把所有的资源都交给他们控制,那么世界再也找不到这么糟糕的组合了。 现在农村社会里,掌握在官权手里的资源有两大块:第壹,公有的土地;第二,不受约束的行政摊派、各类名目的税费权力以及行政审批权。对于后者要进行相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前面也说过,现在壹时还办不到,但对于前者比较容易做到。 土地私有化之后,对官权的削弱的主要表现在: 第壹,它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从而在壹定程度上减轻对维权运动打压。现今的各种各样的抗争事件之所以常常被扼杀于摇篮之中,主要是由于政府有足够的财力。而土地是其主要的财源,断了土地这颗摇钱树,官权维稳的效率势必大减。 第二,降低政府控制社会的能力。由于官权无所不在,以至公民社会难以形成,各种社会团体也难以健康成长。土地私有化之后,官权被削弱,而民间的权利拓展了,而且有足够的财富去改变社会,通过维权运动来累积民间资源,形成"民间进壹分,官权退壹分"的局面。 第三,增强开明官员改革的决心。上文也说过,对当局而言,改不改革都是死路壹条,而且改革的阻力还很大。党内的壹些开明官员也意识到这壹点,只不过面对无所不在的官权以及官场的极端腐败,他们也感到很为难.而土地私有化之后,官权被削弱了许多,腐败也减少了许多,这对他们来说是很大的鼓励。 第四,催生出分权与法治的社会。分权的前提是分散财富、分散资源,也就是财富、资源必须民间化、掌握在民众手中。如果财富资源主要由政府、官员控制,那么这个国家必然是专制的。目前中国超过70%的财富仍然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民众手中不到30%,这就说明中国虽然实行了市场经济,到却是国有垄断、行政型垄断的畸形市场经济,因此不可能是法治经济。财富过于集中在政府手中,为权力监督和实行法治制造了困难.农村土地私有化必将从制度上铲除因土地公有制度形成的地方官员权力寻租、专制腐败的所有制温床,遏制政府和官员的利益驱动行为,促进有限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立。 关于土地私有化的实际意义自然不止上述这几个方面,限于学识和时间,我难以全部写出来,权且作为壹些不成熟的见解,算是抛砖引玉吧! 侵犯土地 作者 何景熙 写于 二零零六年 近年来,中国违法违规征用、占用农民承包土地所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失地农民上访、反抗事件也不断发生。以四川省为例,2003年3月以来,四川省检查机关立案查处与破坏《土地承包法》有关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的罪犯53人,仅2004年1至10月全省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1,664件。被国内媒体称为“新圈地运动”的“后遗症”已经成为影响乡村秩序稳定的社会问题。从上述事实中不难看出,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已从农民增收转向农地的征占纠纷。 近几年中央政府不断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强调稳定农民土地承包制,但为何此类事件不但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笔者认为,从社会结构演变中不同利益群体为获取资源而发生利益冲突的角度来分析这壹问题,才能得到实质性的解答。乡村农地作为资源配置权力和利益的基础,其产权势必成为难以回避的话题。 壹、文献综述 关于中国乡村农地产权问题的争议,有如下壹些主要观点。 温铁军认为,无论解放前或解放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如土地改革前农村的土地占有权与农民租佃使用权的“两权分离”,以及80年代农村改革以来的土地村社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两权分离”,都不过是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种内生制约因素下的农村基本制度的表现形式而已。中国目前“城乡分割对立的结构”也不过是在农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下,在土地分割细碎的、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为实现国家工业化的需要而派生出来的结构。因此温铁军反对农地私有化,其理由是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农地私有化不能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问题。李昌平与温铁军持同样看法,也反对乡村土地的私有化。(温铁军,2003;李昌平,2000)秦晖认为,温铁军关于农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因而不能私有化的观点,在逻辑上完全不能成立。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指的是社会保障的义务不能私有化,国家必须承担社会保障的义务,必须承担转移支付的义务,但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从来就是个人的;而现在在土地问题上却没有任何国家义务可言,国家既未行使任何转移支付功能,也不承担任何保障义务;政府规定土地不能买卖,强迫农民自己种田保障自己,这本身就和取消公费医疗、但强迫人掏钱看病是壹样的。他还认为,温铁军有关农村之所以出问题是因为土地兼并而造反的观点,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神话。事实上,每次王朝末世的状态都和现在的情形有些类似,不是农民没有土地,而是农民不愿种地;王朝危机都是农民主动抛荒,离开土地逃离故乡,而绝对不是农民没有土地可种而造反。(秦晖,2002)已去世的澳籍华裔教授杨小凯认为,中国“三农”问题的“症结”是土地制度。在“中国改革面临的深层问题──关于土地制度改革”壹文中杨小凯强调:“中国目前存在的“三农”问题,根本症结就在于农村土地不属于农民所有,从心理上,农民不认为自己种的地是自己的,所以没有长远投资于土地的打算。”杨小凯认为,土地制度改革是目前中国农村改革必须正视的焦点问题,这是主要矛盾,其它是次要矛盾。(杨小凯,2002)党国印认为,土地“承包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分割,承包合同越是长期化、固定化,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就越高。在中国土地承包权是有价格的,这个价格的存在便证明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作用;承包权对应所有权的价格越高,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也就越高。他指出,“只要使用权与所有权发生分离,就有使用权“蚕食”所有权的可能性,甚至使所有权完全丧失”,“承包制也因此包含了蜕变的可能性,其表现是在承包权与所有权关系的人为操作中,弱化承包权,强化所有权(其实质是乡村权势阶层的所有权),并使土地转移的过程受到更多的非市场力量的控制。”他还列举了承包制蜕变的4种具体形式。(党国印,1998)党国印强调,承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将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并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中国大部份农民很穷,如果连壹小块土地的财产权也得不到尊重,农民对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留恋?没有土地财产权,农民就没有什么不能失去的,这个社会还能稳定么?……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党国印,1999)但党国印不主张农村土地的私有化:“如果仅仅考虑新古典主义通常涉及的变量,那么,将耕地所有权完全划归农民无疑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大大促进中国农村进步。但是,在当前中国国情之下,如果推行这壹制度,会加强改革反对派的符号资源优势(这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没有认真研究过的变量),可能阻碍中国改革。土地私有化还会大大加快普通农民从土地上被抛出的速度,从而引发极严重的社会后果。”(党国印,1998)姚洋则“将农地制度看作是国家和农户之间博弈的结果”,“国家在农地制度中仍然保留壹定的角色,是因为它的利益,如保障充足的粮食供应等,可能因为地权个人化程度的加深而受到损害……,对农地使用和土地流转限制最多的地区,也是国家粮食采购所依赖的重点产粮区。在与粮食生产无直接关系的领域,如土地的调整,国家对农民的自发选择给予了高度的忍耐”(姚洋,2000)。姚洋将乡村农地产权制度选择与资源的(农民)个体稀缺性、土地租赁市场发育程度联系起来并作了理论与实证研究。他用自己构造的“壹般均衡模型”对1981年至1993年间4省83个村的土地调整作了经验研究并证实:当土地非常丰富时,生存不再成为问题,土地调整因此也失去了意义;只有当土地资源适中时,调整土地才对最贫穷的农户摆脱生存压力有所帮助,因此才成为集体决策的选择。姚的模型预测:地权的个人化程度随农民收入和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而提高,因为收入的提高增加了农户摆脱生存压力的能力,而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降低了农户对土地的依赖。(姚洋,1999)申静、王汉生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四川中部壹个村庄集体产权的实证研究表明,乡村产权关系并非如经济学者认为的“划分明确且壹经形成便相对稳定的关系结构”,而是“个体行动者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断互动的过程”,故乡村“产权作为行动者基于对经济品权利的相互认可而形成的行为关系,必然是壹个动态的均衡过程。”(申静、王汉生,2005)二、本文的研究假设 针对上述有关乡村农地产权制度孰优孰劣的讨论与争议,笔者认为,首先,当前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乡村农地制度安排或者供给具有决定意义,而中国各区域──大到省区、小到村庄──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实行整齐划壹的制度安排。对于任何壹个地区乃至村庄,只要能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农民的权利,使农民满意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就是好农地制度安排。其次,很多地方“三农”问题的突出矛盾已由过去农民费税负担过重转向农民承包地被征占后引发的农民与政府的冲突。这类现象的日益普遍化表明,现行农地制度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必须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为此应当研究乡村土地问题,特别是土地与乡村社会稳定之间的关联性。再次,鉴于中国各区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异,因此应该对此问题有多种区域比较模式的实证性研究。 笔者以西部发达农业区──成都平原乡村的农地制度安排与征地中的社会冲突的关联性为目的作实证性调查研究。根据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提出如下需要通过经验事实加以检验的假设: 1. 村庄里资源的稀缺程度与农民失地诱发的社会冲突相关联;2. 制度安排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决定失地农民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结果,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结果影响城乡社会秩序;3. 实现公平博弈的制度安排之核心是乡村农地产权问题。 三、农地资源减少与村民的态度 素以“沃野千里、天府之土”著称的成都平原,是中国西部人口稠密的农业发达地区。近年来,这壹地区乡村土地资源锐减乃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3月至9月,笔者及其课题组在成都市所辖的12县(市)乡村地区从事有关劳动力就业问卷式抽样调查时,平原农村的人均耕地尚有1.03亩/人(何景熙、罗蓉,1999);而2004年7至8月在成都平原的大龙村(绵阳郊区)、新生村(成都青白江区)和世丰村(成都新都区)做抽样调查时,却发现这3个村庄(以下简称“三村”)的人均耕地面积已经下降为0.6亩/人。在63个样本农户中,与1982年第壹次土地承包时相比,土地减少的有43户,占全部样本的68.3%;土地没有变化的为20户,占31.7%。必须说明的是,上述样本中,无壹农户的土地面积增加。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三村”人均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导致人均土地面积减少,再就是建企业、道路和学校征占土地。如世丰村耕地的减少主要缘于修建学校、工厂的征地(14%);新生村则因为人口增多(11.6%)以及修建学校、道路(7%);而大龙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25.6%),建企业和修建道路各占征地的7%。在“三村”中,大龙村人均土地最多(0.85亩),其中30.5%的农户人均耕地都在1亩以上;而新生村农户土地最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4亩,其中最少的壹户人均仅为0.1亩地,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少于0.5亩的农户占被调查农户的71.4%。新生村农户土地的减少始于1980年代初期起土地被大量征用,目前全村耕地仅余570亩,人均只有约4分地。2003年新生村被征用的土地为160亩,镇上建中、小学、医院等都是占该村的耕地。征地后整个村耕地不得不重新调整,以确保每户的土地基本均等,村民获得了壹些土地补偿费[1],以及其他补偿,如减收水费、农税等。土地被征用后部份村民在原日新镇(2001年撤销镇建制,归并弥目镇)的周边建起商铺,就近经商;但也有部份村民因耕地减少,经济状况更差了,这部份村民主要是壹些家庭负担重、无本钱做生意、又不能外出打工的人。 通过“三村”调查,笔者还发现,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与村劳动力的农业工时呈反向关系,而与非农工时呈正向关系,即人均耕地面积越小,农业工时越少,非农工时则越多。换言之,耕地面积减少导致劳动力在农业上的不充分就业程度增高,从而迫使农民在土地以外寻找就业出路。这是否意味著农民不再依恋土地并自愿接受征地呢?事实并非如此。 在“三村”调查中,笔者发现村民对征地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几类态度。在新生村和世丰村,村民对征地壹般持无所谓或反对两种态度。世丰村的壹位妇女说,她并不在乎征多少地,经追问才知道,她的壹儿壹女都已成家立业,大女儿在成都市有壹个家具厂,小儿子在成都市开了壹个纯净水店,她和老伴留在村里,每天花壹小时打理庄稼,农忙时就请人帮忙。新生村壹位中年妇女也持无所谓的态度,因为她的独生女儿加入了壹个歌舞团,在全国巡回演出,每年寄回家1万多元钱;这位妇女在村里在开了家缝纫店,老伴又干搬运工,还能兼顾自己田里的庄稼。用她的话来说,种承包田只是壹种责任──不让土地荒芜而已。也有不少村民对征地持反对态度。世丰村的壹位妇女对耕地的不断减少很是担忧。当她估算今后土地不能养活壹家人的时候,激愤地说:“现在和国民党的时候有什么区别?”这位女村民不到40岁,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并未经历过国民党统治年代,她对国民党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共产党的宣传教育。新生村另壹位年轻妇女对笔者说,由于身体不好,她不能外出打工,只好在家种田;但2003年后她家的土地锐减,以前她壹个人忙都忙不过来,而今却有好多时间闲著无事。她忧心忡忡地说,靠丈夫壹个人在外打工的钱怎么够家里的开销?女儿壹天天长大,上大学的学费该到哪里去找? 上述访谈记录表明,对家境不同的村民来说,承包土地的价值是完全不壹样的。在那些劳力少、体质差、子女教育负担重或无壹技之长的村民家庭里,土地是他们唯壹可以指望依赖的生存保障,也就是说,土地对他们的稀缺程度极高,因此他们对家庭承包地日益减少感到揪心,自然对各种形式的征地流露出不满乃至抗拒。反之,那些家境很好,特别是家庭成员有技术有能力且已在城市取得稳定的职业和较高收入的村民,对征地的态度就比较缓和壹些。由此可以推断,农民个人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越高,对征地经济补偿的期望值越大,从而与征地方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四、农民、乡村干部与政府官员三方对征地的不同看法多年来,笔者壹直从事成都平原乡村社会调查,在1996年至1997年抽样调查期间仅记录到个别乡村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案例(何景熙,2000:198-214)。2000年以后的调查却发现,乡村农地被征占现象已较为普遍,由此引发冲突事件也时有所闻。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征地已经成为访谈中壹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为了获得真实可靠的资料,调查往往需要依靠相当熟识的人士协助。2004年10月,获悉C市郊区发生乡村征地“风波”后,笔者与调查小组借助熟人关系,终于获得了发生在C市郊区乡村征地的3个案例的相关资料。应当事人的请求,我们在叙述这些故事时隐去了真实的地点和人名。 访谈实录1:乡村干部对征地的看法 时间:2004年10月5日 地点:D镇某某园 访谈对象:X村A村民组长H 1. 征地的基本情况 A村民组共有农户87户,村民230人左右。征地是在1995年左右开始的,最初征地较少,到2000年11月以后开始大量征地,当时征了78亩耕地,加上非耕地共计82亩多。目前A村民组剩余土地不到100亩(含自留地、非耕地等),剩余土地中只有15亩左右缴纳水利费,基本是无田可耕。 土地征用由国土局出面,有壹部份是电力局搬迁占用,剩下的卖给了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H虽然听说过土地拍卖,成都的报纸上也登过拍卖公告,炒地皮的人员也来考察过,但实际运作起来的并不多,常见做法还是开发商或企业看中土地后由国土局按照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出面征用。另外,由于该村地处市政府统壹的规划区内,当地政府为避免今后征地纠纷,故不支持土地流转,A村民组也就没有土地流转的情况。 征地补偿共分3类,壹次性的土地补偿费为2万8千元/亩,青苗补偿费半年为7百元/亩,另外还有壹些房屋拆迁的相关费用。H向我讲述了这样壹个征地奇闻:2000年大量征地刚开始时,政府对农民装修的墙砖、地砖、吊顶等损失给予壹定补偿;为了获得这多赔的15元/平方米,家家户户都在半夜三更赶著在墙上多贴些瓷砖,甚至连猪圈内也贴得满满当当,敲壹下空空作响;当时路边挤满了出售劣质瓷砖的摊贩,生意火爆。后来政策变了,这类损失不再赔付。通常村民的壹处住房拆迁会亏2万元左右。 2.征地后农民的就业 A村民组征地后,农民都自谋职业。失地农民中现在未就业者约占壹半,其中女性和老人居多,也有年轻人。政府未组织失地农民外出务工,但曾安排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不过参加者很少,农民普遍反应培训项目不实用,纯粹是“走过场”。H说:“对我们来说,象电脑这样完全是高科技的东西怎么可能在几天、十几天之内就学得很好嘛!要不就是木工、水电工壹类的(培训),早就滥市了,学了也没什么用场。”村里外出打工的人通常有壹定文化和技术,不愿意走得太远,就在本镇或邻镇打工,出了本区的只有3个人,其中两人在成都,还有壹个在北京,干的是餐饮行当。村里还有壹些外出的人属于中专生、大学生,他们毕业后不愿意回家乡,他们的家人基本上留在本地,村里只有壹户人跟随子女到了成都,其土地未被征用,请了熟人帮忙照应,户口也未转出去,以便保留今后分配集体资产的名额。H说,现在村里的乡镇企业已名存实亡,集体经济积累(资产)还有,但是已经不多,最多也就是在每年年底发点“过年钱”。 3.征地安置情况 在H看来,补偿问题已经不是主要问题,现在最重要的就是住房安置问题。作为失地农民,他们每人可以得到1万3千到1万4千元的安置费。2001年以前,安置农民的办法是由农民自己出钱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建安置房。当时在D镇的中心区域新建了几条街道,统壹建造上层住屋下层商铺模式的安置房,生意兴隆,人气旺盛,本村民组有23户人家修建了安置房。 后来政策变化了,不允许再这样自建安置房,而是由政府统壹修建居民小区作为集体安置房,让农民购买,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额,配额以内的面积按每平方米2百元购买,超过配额的面积再给20平方米的优惠(5百元/平方米),超出此数的房屋面积就按市场价格计算。以4口之家为例,若这家人选择住15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1百平方米配额的价格是200元/平方米,然后还有20平方米能以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其它30平方米就得按市场价(大约800元左右/平方米)购买。现在,集体安置房还未建好,失地农民或租房或投亲靠友,在10个月内可以得到每月8百元的过渡费,最近又改为每年800元,而实际操作时只给了壹年过渡费,超过壹年的就不再补了,由农民自行负担。 4.社会保障问题 H说,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早期失地的农民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政府只是鼓励劝说而没有强行要求其缴纳社保,但实际参加社保的人少之又少。农民觉得,没了土地就没了稳定的基础,安置费是以后的生活来源,现在子女教育费用又高,舍不得拿来买社保。后期失地的农民不再有土地补偿费,只有安置费,政府将这笔补偿费用于缴纳社保费,同时失地农民也要缴纳部份社保费用。其具体方案是: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每月在社保局领取社保费;不到年龄者自行缴纳,男性40岁、女性30岁以下,自己缴纳10年(政府补贴10年);男性40岁、女性30岁以上,自己缴纳10年、政府补贴5年;医疗保险包含在社保之中,只要缴纳社保费用就可以纳入医疗保险,不受年龄限制。因为社保缴纳和领取有严格的年龄限制,农民对社保的态度仍然不积极。 5.H对征地的态度 H认为,本队村民还是愿意土地被征用而不愿种地:“田里挖不出金娃娃,壹亩田壹年赚不到2千块,还要赔人工、精力,最多也就是勉强维持,在镇上或附近打工机会多,零敲碎打赚的都比这个多。”村民还是愿意迁移到镇上,只不过在补偿及安置费用问题上有意见。H说:“农民大道理懂得不多,但钱这个字还是认得很清楚,地没了,不能钱也没有啊!不然二天(注:四川方言中“二天”指今后或将来之意)吃啥穿啥呢?”当我问H对现在农民频繁上访、闹事问题的看法时,H说,这是事出有因的,现在的政策说变就变,农民又不可能把政策推翻,“虽然明明知道,最后还是只有吃下哑巴亏,但是闹壹下说不定政府会给点儿优惠条件,不闹就啥都没有。” 访谈实录2:农民对征地的看法 时间:2004年10月3日 地点:C市郊区某某厂轨枕车间 访谈对象:车间主任B、农民工A、L。 某厂轨枕车间现有工人3百多人,其中农民工占壹半,失地农民则占这些民工的壹半以上。该厂不招正式工,厂里所有打工的农民工统壹由包工头(相当于民工中介)管理。包工头负责民工的所有伤残赔付,承担壹切风险,厂方向包工头支付壹定的民工用工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厂方与农民工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农民壹般通过熟人或已在厂中工作的亲友介绍,与包工头搭上线。他们参加企业组织的短期培训后便开始上班。目前企业开始改制,今后工厂将与农民工建立直接的契约关系,不再由包工头管理。由于农民工能吃苦且工资较低,所以该厂有扩大招收农民工的趋势。 B是X区人,家里有不到2亩的土地。1992年为建企业征地,给出的条件是壹次性赔付每人1万元;40岁以下的青壮劳动力安排在征地企业中工作,40岁以上的则壹次性赔付;不愿意接受安排就业的人可以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免费培训(电工、焊工之类的初级技能培训)。当时B中专毕业,被招进该厂,从此住在D镇上。当我问他对征地的态度时,B反复强调政府政策的刚性作用:就算自己有疑惑,有不满,也只能作罢,更何况自己文化程度不算低,也就没有过多地去争什么。 农民工A本是D镇某村村民,家中有5口人(父亲、母亲、妻子、女儿和A)。从2003年9月起,A所在的村民组征地用于果园栽种、花卉盆景种植,如“黄金梨”等。A家有3亩左右的地被征,征地条件是每年每亩给予青苗补偿625元,所有农业税收费用还得自己缴纳,现在A家余下大概6至7分地,送给壹位本村朋友种蔬菜。全家人已搬到D镇,住在出租屋里,壹家人靠干临时工维持生计。A的女儿在市内的壹所中专上护士专业。A在该厂当焊接工,月收入6百元左右;妻子在厂里做清洁工,每月有2百元的工资;母亲在厂医院中药房打杂,父亲在D镇蹬三轮、打些零工,两人每月有7百元左右的收入。其家庭总收入每月为1千5百至1千6百元左右,除去租房、生活费和女儿的学杂费外没有余钱,勉强维持生活。 A说,当初征地时有统壹的政策,附近邻居家家都壹样,不存在满不满意的问题,政府怎么赔偿,就怎么过日子。现在农产品涨价,税费减少,如果能返还承包土地的话,还是愿意回村务农;因为在镇上无固定工作,工资也就不固定,不如那份土地来得实在。家人希望女儿以后能留在城市工作,这样以后若条件允许还可以去投靠女儿。但是A说,他不稀罕城市户口。 车间农民工L原系D镇污水处理厂附近的村民,家中4口人(老母亲、妻子、女儿和L),有2亩左右的耕地。2003年他家的地被征用来办厂,现已建成的厂区内有机械厂等。当时征地开出的条件是壹次性给予补偿每人1万3千元,因为占用的土地还包括自己的私房,因此额外获得住房拆迁补偿及住房安置费共计10万多元。此后L开始自谋职业。最近当地政府要求失地农民退还那1万3千元补偿费,用于缴纳社保费,具体办法尚未最终确定;初步通知说是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后可每月领取210元社保金。L壹家现住在D镇购买的商品房中,其购房款来自于10万多元的住房补偿和安置费。L在厂里是临时工,收入不稳定,壹般在4百至5百元左右,最多不超过6百元;妻子无业,与老母亲在家操持家务;女儿已工作,在M镇壹家台资厂当会计,每月工资6百元。 L说,他对家里的地被征并不满意,怕的是坐吃山空,不愿意失去唯壹的生活来源保障;但是在政府面前没有争取更多补偿的可能,也只能接受。当被问及是否愿意再务农时,L只是反复说,既然已经没有土地也就不再考虑这个问题了。我问,假如能够把土地返还给妳,妳作何打算?他非常肯定地回答,宁愿卖掉现有房产,留下傍身的救命钱,有了土地,油盐柴米至少不缺!在镇上生活,花销大;居民小区与自己的生活习惯不符。L对自己的女儿期望不高,不过还是希望她以后就在镇上成家。 访谈实录3:国土局官员对征地的看法 时间:2004年10月6日 地点:C市郊区某国土局 访谈对象:国土局土地储备办干事W W向我介绍了当前征地的壹些情况。 1.土地征用基本情况 目前D镇征用的土地主要用于办企业(如台资厂、××钢厂厂区迁入等)、房地产开发、居民安置房建设、道路扩建、学校扩建等。征地中涉及的赔偿和安置问题严格按照市级文件和市级统壹标准执行。现在区政府已取消了安置费和土地赔偿费,但在操作过程中各镇都是根据征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这些费用。换言之,现在对农转非失地农民来说,只能获得住房拆迁补偿费和青苗费。 2.征地补偿 按照农民房屋构造的不同,住房拆迁补偿从每平米50元到240元不等,例如,砖瓦房结构的住房是230元/平方米;青苗费壹次性赔偿7百至8百元,持有专业种植户证明的农民会得到更高的赔偿。农民对今后的住房安置可有两种选择:壹是购买政府统壹修建的集体安置房(居民小区),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额,配额内按每平方米2百元购买,超过25平方米的另有25平方米的优惠(6百元/平方米),余下的面积按市场价格计算;另壹选择是农民自行解决住房,可与政府签订住房货币化安置协议,则获得每人25平方米、每平方米6百元的补偿费。 3.社保安置 最近政府取消了壹些赔付项目,用于支付农民加入社保所需的费用。主要分为几个等级:未成年级别,即16至18岁以下的农民(各镇的实际执行标准不同),政府壹次支付每人2万元,社保由本人自理;青壮年劳动力级别,即男性18至45岁、女性18至30岁,政府负责缴纳其15年的社保费用,余下年份的费用自理;退养级别,即男60岁、女50岁以下农民,政府全部负责支付社保费用;最后就是男满60岁、女满50岁的农民全部纳入社保。 4.农民对征地的态度 W认为,从现有情况看,本镇农民愿意搬迁,其实在土地征用之前纯农户已经很少了,非农从业人口越来越多。另外,因为D镇集中了化工、钢铁、机械、化肥、洗衣粉等大型企业,噪音、粉尘等污染问题严重,农民为自身健康著想,也盼望能换个好壹点的环境。但是W说,由于农民素质的限制,在经济赔偿方面与政府有很大的分歧,总觉得政府工作人员、基层干部欺骗自己,希望人多势众会得到更大的好处。作为政府工作人员,W感到为难,因为某些农民的难处显而易见,但政策制定并非自己说了算,而且土地征用后对地方经济的改善确实有帮助。他感慨地说,这真是“耗子钻风箱,两头不是人啊!”。 W认为,现在农民最迫切的愿望是政府能包揽今后的所有问题,那些上了年纪和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人主要希望解决其社保和就业安置。农民们认为,“妳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负责我进棺材之前的生活”。农民的这壹“低”要求超过了政策允许的范围,也不符合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所以矛盾突出。 5.上访、闹事情况 现在,只要在拆迁补偿或安置上壹有分歧,农民就闹事,采取围堵政府大门、堵截交通、阻碍施工等过激手段来表达不满。2004年初开始,小规模闹事不断,规模大、闹得满城风雨的也有3、4起。该年5、6月D镇某村农民闹事,当时拆迁费、补偿费都已支付,各项协议也签好,连房子都开始拆了,施工队进场建了围墙,农民把砌好的围墙推倒,阻止施工,还多次上访,因为村民们觉得入住集体安置房不合算,要交物管费、清洁费等,而且不能象私人修的住宅那样在底楼建商铺,因此要求自己修建安置房。最后逮捕了几个人,其中壹个妇女还被判刑。中秋节前后,某村10人集体到北京上访,因为有1百多亩田未拿到壹笔补偿费。他们要求象另壹个村壹样,每人每亩多拿7千元,但开发商不愿额外支付。这事闹得沸沸扬扬,至今未解决。 五、访谈分析 上述3个访谈从不同角度描述了C市郊区同壹地域发生的征地“风波”,体现了不同角色对征地事件的看法或态度。如果说国土局干部W代表征地壹方,那么农民工A和L是被征地的壹方;村民组长H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方,他既是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众多村民中的壹员,又是必须按上级政府指示办事的基层干部。H的角色决定了他在接受访谈时既能比较客观地反映事件的来龙去脉,又表达了村民的某些不满情绪,同时也能看出他对此事谨慎小心的态度。 3类角色对土地征用虽有不同的看法和态度,但有壹点是共同的,即乡村土地是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有,因此都能接受政府征用土地的既成事实。H认为,村民还是愿意土地被征用而不愿种地,因为“田里挖不出金娃娃”;村民B、A和L都承认政府政策的刚性作用,就算有疑惑,有不满,也只能作罢,A的看法还反映出个体对群体行为的从众心理。村民的态度表明,他们对自己承包土地的最终归属没有信心,因为土地是集体的,他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最终处置权,不能自行转让、出卖而获得收益;面对强势政府,农民在征不征地的问题上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他们与政府博弈(谈判)的焦点只能集中在征地补偿的条件上。由于征地补偿政策的不稳定,导致了补偿款在时空上和政策上的差异,这便成为引发村民不满和“闹事”的原因。 国土局工作人员W壹方面是基层办事人员,甚至可能出身于农民家庭(许多县、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是本地农家出身),深知农民的疾苦和农地对他们的重要性,所以承认“某些农民的难处是显而易见的”;另壹方面W必须按上级指示办事,而站在政府的立场,W就将征地“风波”归咎于农民素质不高,“妳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负责我进棺材之前的生活”,希望“政府能够包揽今后的所有问题”,这种“要求超过了政策允许的范围,所以矛盾突出”。在W的身上可以看到在征地事件上他所面临的角色冲突。 从上述分析可见,土地被征的农民壹方觉得政府的补偿不公平;而政府则觉得农民的要求太高,超过了政策允许的范围,不切实际,甚至归咎于农民的素质问题。其实,对于这样的争议是不难找到答案的,如果是产权明晰的市场交易,无论价格高低,只要交易双方自愿成交,就是公平的,何须闹事、上访?即使有交易上的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簿公堂,与政府部门无干。从调查的情况来看,D镇的征地“风波”问题恰好出在这里。 首先,该镇的征地用途是工业、商业、住房壹类,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应当挂牌在市场上拍卖,拍卖后应当给予农民足额补偿(包括应缴纳的农民社保费)。 其次,市场拍卖意味著出卖方是村集体而买方是用地的开发商,政府作为规则制定者只应充当“裁判员”。但在D镇政府(国土局)却成了土地的买方,直接与农民对局,于是农民有意见或有不满,要求政府包揽壹切就很自然了。 再次,由于乡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只把使用权落实到农户,而未界定土地的个人处置权(出租、转让、继承权)。这种产权虚置使政府面对土地纠纷时不得不随时制定新的政策和办法。如果新政策、措施和办法比过去的壹套对农民有利,农民当然乐于接受;但如果出现相反的情况,农民就觉得不公平,会找政府论理,达不到目的就会发生纠纷乃至上访、闹事。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农民预期的不确定性,并在壹定程度上引发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于是农民就只能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和行为来应对征地政策频繁的变动。 最后,由于D镇的征地未通过市场公开交易,其结果政府和村民都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政府工作人员为“说服”村民、处理纠纷等费尽心力;村民为此付出了“闹事”代价(成本)。事实上,这类交易成本甚至高到难以用钱来计量(对社会秩序的的负面影响更是难以用经济价值来量化)。当征地工作结束时,双方都可能会有得不偿失之感。 六、简短的结论 第壹,当前成都平原乡村农地征占中的纠纷或冲突与农地资源对农民家庭的稀缺性,即承包地是否农民是唯壹的生存保障密切相关。失地农民家庭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与征地中冲突发生的频率及冲突大小密切相关,农民家庭承包地越少且无其他可以凭籍的谋生手段,则他们期望获得农地的补偿费越高,因而与政府博弈中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发生率)越大。而乡村人口增加以及人均农地资源的减少,又提高了农民家庭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增大了土地纠纷和冲突的发生率。 第二,当前成都平原乡村农地征占中的纠纷或冲突与现行农地制度安排存在关联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核心。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乡镇政府和村干部对农地的分割、出让具有最终支配权。现行乡村权力结构为政府通过行政权而不是通过市场征用农地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征地问题上,农民只能在征地的补偿费数额上,而不可能在征地的合法性问题上与政府博弈。而征地补偿政策的变动导致农民对政府信任度下降。鉴于当前区域性征地系当地政府行为而非公开的市场行为,故农民通常不承认征地的公平、公正、合理性。这就是现行农地制度安排易于引发土地纠纷和冲突,从而影响乡村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欲消除当前日益增多的乡村土地纠纷和冲突,稳定乡村社会秩序,必须推行以下两方面的改革: 其壹,政府应提供新的农地制度安排,即修订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民家庭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期延长至70年至99年,并严格保障在承包期内农户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处置权(出让、继承)和收益权;为了保障之承包期内农户这壹权利,应由政府依法(《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条文)颁土地证予以确认。 其二,在乡村农地承包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统壹、公正、透明的土地市场,实现公平的市场交易。征地、拆迁到定价和支付的全过程应由土地承包人与用地方直接议价或者由土地承包人委托民间中介机构进行。政府部门壹定要退出土地市场,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2] 政府在未来土地市场发挥的外部监督机制,将保证交易的自愿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权力寻租 作者 江上小堂 写于 二零一八年 房价壹直是中国社会的热议话题。房价既是民生问题,又是宏观经济问题,牵动著亿万人的心。房价的高涨与中国经济的增长相伴随,被形象地表述为“房地产绑架了中国经济”。但房价还涉及政治问题,与房价相关的土地出让金和拟议开征的房产税,其合法性依据是什么呢?为什么政府有理由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开征房产税,背后的政治伦理是什么呢?这就属于政治范畴。而我认为,理解了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的政治含义,才能深刻理解中国经济与政治运行的基本面及未来走向。 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土地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都必须依赖于土地。由于其重要性和特殊性,在扩展的生产函数模型中,将土地从壹般的资本中抽离出来,而将产出看成是土地、资本和劳动三者的函数。土地资源的合理优化利用能释放出巨大的产能。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土地的商业化和政府征用农村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和商业开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得到了不断改善,产生了巨大效益。 简而言之,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主要是靠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而取得的,而土地要素的优化配置的作用不可低估,甚至比劳动要素优化配置的作用更大;其次是依靠提高技术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产出效率和加大要素投入而取得的。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归于市场化及全球化,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则归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制度。但中国的经济有两个致命的弱点,壹是至今为止还缺乏技术创新能力,还不得不继续依靠技术引进;二是缺乏信用,人民币还未能成为国际货币,与经济规模位居世界第二极不相称。 但在这壹过程中,土地优化配置或重新利用均是通过政府征用和出让土地而实现的,或直接出让国有土地,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再出让。因为土地不是私有产权,国有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不自由交易,这就造成土地资源的重新利用仍然不尽合理,仍有相当大的优化空间。总体来看,绝大部分的农村土地没有得到优化利用,农业生产效率低下。而在已有的农业技术条件下,通过优化配置,可以大大提高产出效率。 同时,土地资源重新利用所产生和收益分配很不合理。政府以低价从农民那里征用到土地,再以高价转让给房产开发商或企业。政府获得了大部分的土地收益,而农民或原有的土地使用者获得的收益微薄;只有少数大城市的拆迁户能得到高额的补偿。 二、地方财政高度依赖土地和房产收入 地方财政高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由来已久,且愈发严重。据财政部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地方壹般公共预算收入为8.7万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为4.2万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7万亿元。算下来,土地出让金要占到地方财政总收入的28.6%。而2010年至2016年期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约为23万亿元,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基金收入约107万亿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比为21.5%。不少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甚至超过公共预算收入。如果加上与房产开发相关的各项税收,这壹比例将更高。地方财政对土地开发和出让的依赖度相当之高,已经无法离开。 地方财政高度依赖土地收入,主要是因为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税收入比例过高,而地方财税收入不足。如增值税中央分成75%,地方分成25%;所得税中央分成60%,地方分成40%,仅靠地税收入难以支撑地方政府越来越膨胀的开支。地方财政越来越依赖于收取土地出让金。因而,地方政府对土地开发具有很高的积极性,土地出让金遂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而中央政府壹方面需要地方政府贯彻和执行政策指令,壹方面又集中了过多的财政收入,责任与财力不匹配,也就默许和支持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政策。 那么,地方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的依据是什么呢?1986年制定后经过多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第二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第五十五条)。 但这是政策法律层面,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的依据,而政策法律背后的政治逻辑是什么呢? 三、土地出让金是“打江山,坐江山”政治逻辑下的遗产出让在传统社会,天下的所有财物,包括土地和物品都归皇帝所有。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是“打江山,坐江山”政治逻辑的结果。所谓“打江山”就是暴力夺取政权,所谓“坐江山”就是对所有土地具有绝对与终极的支配权。中国的历代政权都是建立在“打江山,坐江山”的政治伦理上的。新的统治者在人民的支持下推翻了旧的统治者,从而得到了人民对其“坐江山”的认可。但人民认可其“坐江山”并不是无条件的,虽然这个条件很低很低,那就是人民能够生存下去。就是“民以食为天”。“打江山,坐江山”和“民以食为天”是传统中国社会两条最重要的政治伦理。 然而在法理上,虽然天下土地的所有权都归天子皇帝,但他的实际占有有限。即使皇帝再奢侈,他能直接占有的财物不过就是皇宫,行院和各种供给而已。土地实际上还是由臣民占有、使用与耕作。臣民之间的土地占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自主的经营和交易。但臣民对土地的占有权相对于皇权是无效的,皇权有无偿收回臣民土地的终极权力。 现在中国的土地法理上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实际上还是遵循“打江山,坐江山”的政治逻辑,归统治阶层或官僚集团所有。统治阶层和民众实际上都是认可这壹规则的。在土地的使用、转让和利益分配上,从来都是由政府决定并享有最多的利益。无论是过去“人民公社”也好,改革开放后的“家庭承包制”也好,都是传统社会土地制度的延续。由于现今社会有著比传统社会更先进的技术和组织手段,对土地的控制比过去更为有效和严密。传统社会缺乏现代化手段,皇帝、朝廷及官府对天下土地财物的控制和摄取能力远远低于现在。物流不发达,没有高速公路和高铁,只有漕运。金融不发达,没有纸币,用贵金属作为支付手段;信息不发达,没有电报电话等,只有驿马。 不管官僚集团多么冠冕堂皇地宣称,土地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但在他们的意识中,其实都是前辈“打下来的”,归官僚集团继承与掌控。每壹官僚分子,不管是靠父辈的荫庇,还是靠自己“混”进去的,都有权按其职位分享壹定比例的利益。因而土地可以看成壹项庞大的政治遗产,老壹代“打江山” 然后“坐江山”,再将这项遗产传给下壹代统治阶层“坐江山”,壹代壹代传下去。而“城市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出让就是“打江山,坐江山”政治逻辑下的遗产出让。 这壹过程非常类似欧洲中世纪的领主为十字军东征筹措资金而给市民颁发的土地使用“特许状”。最终,土地从封建领主手中转移到了市民手中,从而市民及商人阶层得以兴起,获得了城市自治权利,逐步实现了平等和民主。当然,欧洲中世纪的领主颁发的“特许状”是永久的,在土地使用权上还附著有更广泛的权利。但其中土地的使用权是最重要的。同样,中国的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财政资金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城市市民和工商业主。 目前,中国的土地出让有年限规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其它用途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或50年。我以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会没有多大阻碍地延长或转为永久使用权。涉及的利益面太广了,官僚集团的利益关涉更大。如果到期收回用于再次转让以便政府又可以收取土地使用金,会遇到范围很大的阻力和产生很严重的政治后果。而改用征收房产税来筹措地方财政资金更为妥当。 与历代王朝不同,当今的官僚集团能受益于外部的技术输入,从而能不断提高土地收益,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和商业化比农业生产能产生更高的效益,大规模机械化的现代农业的生产效率和效益也远高于传统农业。如此,才能通过出让土地的方式来满足官僚机构日益庞大和腐败的开支。如果没有外部的技术输入,土地收益仍然处于传统的低水平,那官僚集团就无法通过出让土地来获取财政收入,早就会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而重蹈王朝覆灭的覆辙。 而当城市化和和城镇化将城市和农村土地出让殆尽,就会产生两个重要结果。壹是绝大多数的农民将彻底地从农村转入城镇或城市,那将是中国漫长历史中的壹次质的转变。标志著中国从壹个以农民为主体的国家转为以市民为主体的国家。从而,国家的政治基础也会从以农民为基础转为以市民为基础;二是意味著官僚集团将继承而来的“打下来”的政治遗产耗尽了,就将失去保持现有政治体制“不动摇”的根基。如果没有获得新的合法性,就面临根本性的失衡。 这也是为什么官僚集团不情愿完全失去农村土地控制权的原因。但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财源,官僚集团又不得不放松对农村土地的控制。在计划经济时代,通过“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官僚集团对土地的控制是最严格同时又最低效的;改革开放后,实施了“家庭土地承包制”,放松了对土地的控制。由于“家庭土地承包制”比“人民公社”具有更高的激励机制,所以,即便“土地承包制”缺乏“人民公社”具备规模经营的条件,也比“人民公社”更有效率。而后为了实施土地的规模经营,又在“家庭土地承包制”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流转;目前又在推进农村宅基地的重新利用。官僚集团总是在尽可能保持对农村土地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同时从中收取费用。但形势比人强,最终官僚集团不得不将全部土地基本出让殆尽。 四、房产税有望导向地方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如果官僚集团为应对财政危机而将土地出让殆尽,同时城市化和城镇化又使得市民成为主要的政治基础,那官僚集团将受到双重挑战。壹是丧失了“坐江山”的合法性;二是市民比农民相互间的联系更紧密,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广泛,与知识分子和政府的联系也更直接,维持统治更困难。好在官僚集团有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征收房产税的选择,以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来获得合法性;同时征收房产税来获得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将主要靠房产税来支撑,从而从掠夺性政权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以往朝代所没有的选择。可以说,技术引进所导致的土地价值和房产价值的上升提供了壹个摆脱周期律和实现政治体制转型的机会。 政府向房产所有人征收房产税合乎现代民主政府理论。壹方面,政府为纳税人及其财产提供安全、公正、教育等城市公共服务;另壹方面,纳税人以房产作为相应的纳税依据。以房产作为纳税依据最为准确,最能与政府提供的这些服务挂钩。房产面积越大,房产价值越高,享受的相应服务就越多,就应当多交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壹种契约关系。 更重要的是,房产税能将税收与地方公共服务直接联系起来,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房产税是直接税,与增值税等间接税不同,纳税人能更直接地感受到纳税负担和归因。为了稳定和增加税收,地方政府将不得不越来越多的听从纳税人的意见,而减少受中央政府的控制。纳税人或者说市民最终有可能取得建立和选举政府的权利。从而建立起公民社会,实现地方自治和民主。 当然,纳税人与政府是契约关系的价值理念是因,交税和政府提供服务是果。实施房产税并壹定就能促使掠夺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但具有诱导或倒逼的作用,有可能诱导或倒逼出纳税人与政府的契约关系。如能形成良性互动,这种建立在个人主义价值观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就能得到巩固。虽然官僚集团的开征房产税的目的只是为了弥补财政收入,但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目前,房产税的开征还在反复而谨慎的讨论之中,这肯定将是壹项影响深远的政策,会对房价产生重大影响和改变利益分配。我认为,房产税的开征要伴随著税收结构的改革并相应降低其它税率,以不增加或少增加宏观税负水平为前提。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已经相当高了,如果不改革税收结构和降低其它税种税率,再征开房产税,必然大大增加宏观税负水平,极大地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承担不起,将进壹步影响消费和投资,影响经济增长。而这只能靠减少中央财政收入而来。或者同时精简政府机构压缩财政开支。 最新的机构改革方案将合并国税和地税征管机构,并将警察编制从地方公安中独立出来,归中央统壹管理。这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开征房产税后,害怕失去对地方政府控制的担忧。壹方面,通过合并税收征管机构,来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房产税的控制和使用,以减弱市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另壹方面,警察编制从地方公安中独立出来,可以分走壹大块地方税收,而由中央政府控制使用,同时保证对地方警力的控制。但新改革方案实施起来,很难说能达到预期效果。 总之,当土地出让殆尽和开始征收房税时,中国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将发生深刻的变化,会处于壹个分歧点上。既可能走向地方民主自治的,也可能继续保持和加强权力集中和控制直至不可持续为止。这既受国内外局势的重大影响,更取决于中国人民的总体选择。 极权政府的土地所有权 作者 闫周秦 写于 二零零八年 中共在大陆建政之后,重新构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财产关系与社会关系。在农村,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到1978年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总共经历了5个阶段:土地改革(1950年-1952年底),初级合作化运动(1953年-1955年),高级合作化运动(1955年-1957年),人民公社(1958年-1980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土地的经营权交给了农户,农户成了经营主体,同时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1]。这壹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率获得前所未有的提高,使中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并且拉动了农村的消费和乡镇企业发展,促进了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但这壹制度经历了30多年后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而弊端的根源则在于农地的所有权问题未能妥当地解决。 壹、中国农村诸种弊端的根源:所有权虚化的土地制度根据1950年6月《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农民在土地改革中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是原始取得,该取得是法定物权,同时也是农民自由意志的结果。1950年1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土改委员会和组织各级农协直接领导土改运动的指示》,其中第29条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依照当时的法律政策来解释,土地改革乃农民意志的产物。而土改采用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无疑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所以最为农民所接受。其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壹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该项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证的取得是农民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形式要件,而对土地权利的自由处置则是农民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实质要件。虽然《土地改革法》于1997年11月24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失效,但壹部法律的失效并不必然导致根据该法律取得的权利的失效。农民根据《土地改革法》所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应该仍然被视为有效。半个世纪来,中国农村尽管发生了许多变化,但以自然村落为特点的居住和行政区域并未发生变化,尤其是与壹个个村落相对应的土地位置没有什么变化,从整个村落甚至村民小组的视角来看,半个多世纪后属于该村民小组、该村庄的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变化。然而,改革经年,至今农民对自己耕作的土地还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农民不愿对并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安排长期性投入,至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则更是付之阙如。和改革前相比,中国大多数地区农田的基本建设并无多大改善,而耕地则在掠夺式生产下变得日益贫瘠[2]。 由于名义上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作为“集体”代表者的乡村干部便获得充分理由去代表“集体”行使物权,干涉农民的生产行为,并进而“合法”地侵犯农民利益。这样壹来,作为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农民和代表“集体”行使物权的土地管理者即乡村干部之间的利益往往发生冲突。现在,乡村干部队伍日益庞大,有些地方为了应付人员开支,将壹部分土地收归村、组掌握,然后再出租给农民,以租金收入应付干部的人头开支,农民对此无可奈何。乡村干部在有些地方正成为新的土豪恶霸[3]。 面对日益扩张的城市化进程,有关农村土地的两个迫切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其壹是如何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在国际竞争中,以单个农户为单位、耕作方式极为落后的农业生产无法争得壹席之地,由于它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很小,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几乎为零。小规模的经营和农村的贫困又难以引起商业保险对农村市场的兴趣。脆弱的抗风险能力促使农民千方百计把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比如超标准使用农药甚至剧毒农药、毫无节制地使用生长素,以致于形成公害,并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4]。其二是如何实现农村的城市化,减少数量巨大的农业生产者,并成功地将他们转移到新的生产和生活领域。现行的法规政策实际上已在鼓励农民进城,除少数大城市外,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已为各地政府所鼓励。长期僵化不变的户口政策也已出现松动迹象。现在制约农民进城并在城镇立足发展的关键是农民转产的启动资金有限,以农民进城打工的微薄收入不足以支撑他们在城镇安身立命。笔者设想,让农民有权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及附属物,是形成这笔启动资金最简便有效的办法。 二、农地所有权问题解决之目标及途径 笔者认为,通过土地券制度的实施,既可以实现农地所有权的转移,又使农民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这是中国农地问题解决之终极目标。实现这壹目标的关键是,如何稳妥而公正地实现现有土地的产权转移。这壹过程可以被概括为:在土地所有权分散化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土地的集中化,以推动农业的现代化。这壹分散和集中的过程并不通过直接的土地转移而实现,而是通过土地券的转移而实现。就象城市国有企业改革那样,不直接将公司出售给个人,而仅仅只是出售股票,这样才有可操作性。其具体设想如下: 首先,以现有村民小组为单位分配土地。考虑到历史原因,这样的分配单位可能最易为农民所接受。现在的村民小组基本是按自然村落形成的社区,其居民和土地范围在历史上具有稳定性。在现阶段这恐怕也是最公平的分配形式,并且有联产承包的先例可循,也易于操作,并减少矛盾冲突。其次,农民已按承包合同使用的山林、滩涂、耕地,不变更使用关系,正在使用中的宅基地也不变。再次,以户(壹对配偶)为单位参加土地分配,成年的独身、丧偶、离婚者,可按半户计算。第四,按土地条件确立基数及相应的系数,为土地分配作好准备。各地农民在联产承包的过程中已找到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评定办法。第五,建立以土地量化后代表著按份平均的土地量的土地券,以此为所有权证书,农民按户分得土地券,其持有的土地券量代表著他应得的土地量。第六,将每户农民所得的土地券与现承包使用的土地进行换算,土地券多于实际使用土地量的农民,多出来的土地券暂由政府登记,土地券少于实际使用土地量的农民,多出来的土地券也暂由政府登记,最后由政府根据所登记的土地和土地券的余额进行平衡,将土地占有量多于所持土地券者的土地余额再划拨给持有土地券余额的农民。这种划拨只能在同壹村民组范围内进行。第七,完成土地券的初次分配后,国家承认土地券持有人有权处分自己所持有的土地券所对应的那份土地,土地券持有者即可自由地处分自己所持有的土地券,但土地券的转移、过户、登记并经政府主管机关公示后方才有效。最后,建立国家土地储备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出现欲转让土地的土地券持有人找不到买方的情况,这时可由政府主管部门对该土地券按市价收购,作为国家土地储备资源,储备的土地资源可在增值后出售,也可作为兴办公共事业的建设用地。 三、农地所有权归农户是农民的强烈要求 现在,只要深入农村调查就会发现,土地的集中化是广大农民的强烈呼声。农民们从自身的实践深深地体会到土地集中的必要性。他们倒没有过多地考虑什么地主、农民、剥削等等意识形态问题,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看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现阶段的中国农民可粗略地分为三部分:其壹是较富裕的,包括经营农林水产、畜牧业而致富者,在城镇的工商业经营者及在城镇打工者。他们强烈要求土地的自由买卖,这样经营农林者可扩大生产,进城经商打工者可无后顾之忧。其二是不太穷也不太富的,他们懂农业经营之道,可以较好地经营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温饱已解决,但要进壹步致富又没有能力和资本。他们想通过土地买卖来不断扩充自身的实力,所以支持土地兼并。其三是贫困者,这部分人也支持土地集中化。他们大多缺乏生产经营能力,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没有多大的兴趣。笔者多次在农村遇见过这样的人,他们倒是很怀念过去的大集体生产,说只要有力气就行了,每天按时出工,按时收工,壹切都有别人安排好了,自己只要挣工分就行了。土地集中化经营正合他们之意,他们可以受雇于新的农业企业,挣得壹份薪金,这比他们自己经营土地更有利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另外,通过出卖土地,也可使他们获得壹笔数目可观的资金,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可以说,土地的集中化经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趋势,但也有人对农民与土地关系改变表示担忧。这种担忧主要集中在两点。壹是担心农民失去土地后会潮水般地涌向城市,影响城市的稳定与发展。这个担心没有道理。农民本来就应当有自由迁徒流动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中国人的基本权利。20多年的实践也证明,不论采取何种行政手段,都无法阻止民工潮的涌动。现实地看,农村中那些愿意且有能力加入民工大军的,早已成为这支大军的壹员了。农民是否加入民工大军,与是否失去土地并无太大关系。许多已进城民工明明在农村有房屋和承包地,但他们仍然义无反顾地加入了民工行列;而继续守在承包土地上的那部分农民,恐怕根本就没有离开故土的愿望。我们不应当再自欺欺人地将“民工潮”和土地集中化联系在壹起。另壹种担忧与失地农民的保障有关。土地的自由买卖必然导致部分农民失去土地,这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前者是指农民出卖了土地后转移到城镇生产生活。事实上,现在已经有不少农民在城镇生产、生活了,尽管其户籍仍归为“农民”,正常情况下无法把他们再赶回农村。如果他们的土地能转让,他们就有经济条件在城镇安居,或成为新的大型农业企业的雇员,其生活可能会比他们经营小片土地时要好。原因在于,他壹方面通过土地出卖获取了壹笔收入,又可以从受雇企业领得壹份薪金。这部分人应该是未来农业工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农民还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土地券作为股份公司的出资,从而成为股东。或者几户农民自己建立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共同经营。所谓的“被动”地失去土地,实际上是因条件差能力弱而售地糊口,对这类人是否予以照顾,取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和能力,即便不允许他们售地,也仍然存在著需要提供社会救济的问题。显然,民工潮与失地农民出路这两点并不成为农地所有权变革的障碍。 土地的集中化经营是中国农村改革深化之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这壹过程的实现可能要经历壹个比较长的阶段,前后持续或达几十年。它的实现应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而不是人们的决心,任何人为的企图加快这壹步伐的设想,都必将损害而不是有利于这壹改革。可以说,土地集中化经营将会是妥善解决“三农”问题的壹条出路。 土地困境 作者 张千帆 写于 二零一二年 壹、引言 壹般认为,1982年宪法第10条在壹夜之间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建立了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城乡二元体制。虽然在此前实施计划经济的三十年里,土地作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话语下的“生产资料”被普遍假定为公有,因而这壹突如其来的规定在当时并没有吸引多少注意,但是近年来却引发了广泛争议,[1] 并产生了土地公有制所特有的持久困惑。城市土地收归“国有”是否意味著城市居民失去对城市土地的使用权?政府在征收城市房屋过程中是否有义务补偿土地使用权的损失?在征地和拆迁冲突此起彼伏的今天,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宪法解释的学理探讨,而且关乎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长治久安。即便中国宪法尚未通过诉讼而进入人们的现实生活,误读宪法第10条所产生的影响也绝不仅限于理论层次,而且早已体现于法律、政策乃至整个发展模式,并直接触动广大居民的基本生存。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结构,探讨土地“公有”或“国有”的意涵及其对解释中国宪法第10条的启示。文章首先比较了美国和加拿大公有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与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并描述了联邦土地所有权和政府土地使用权与管理权的法律轮廓。通过加拿大土地的“国王所有”观念,文章进壹步提出了“名义性”土地所有权的宪法概念,并以此来解释1982年宪法第10条的“国家所有”条款。文章通过结构、历史和目的等解释方法论证,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只能是壹种名义性所有权,并不触动土地使用权的实质,因而宪法第10条并未剥夺私人或企事业单位原先对城市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与使用权。 二、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性质与含义 1. 财产、物权与所有权 根据经典的自由主义理论,财产权是壹种先于政府而存在的近乎“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和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财产权是壹种“前政治”产物,先于国家和政府存在而存在,因而无需依靠国家法律而获得其自身的正当性;恰好相反,对财产权的尊重与保障程度是衡量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依据。[2] 1789年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更是宣布:“财产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然而,壹旦离开政治宣言而回到法律操作层面,“财产权”的概念是相当复杂的,因而首先有必要厘清财产概念的层次与内涵。 作为人对物的壹种排他性权利,财产权首先体现在财产归属的主体问题上。在西方法律文献和辞典中,“财产”(property)和“所有权”(ownership)往往是交换使用的同义词,因而这个意义上的所有权也必然内含占用、收益、处分等使用土地的权利。例如《拿破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法令所禁止的使用除外。”《德国民法典》第903条(所有权权能)也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物之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则将“所有权”定义为“使用和享受财产的权利集合,包括向他人转让的权利”,“对物或(权利)主张的完全控制、名号(title)或经营(proprietary)权利”,“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使用权和处分权的整体”,或“占有、享受和处分的排他性权利。”[3] 相比之下,中国借鉴日本法学用语,用“物权”指代人对财产的权利,“所有权”则是隶属于“物权”之下的壹种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并没有将所有权和其它权利属性混为壹谈,其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果我们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权利统称为“使用权”,那么《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显然是和使用权相区分的。当然,土地所有权也必然暗含著使用土地的权利,而《物权法》本身似乎也在不同地方运用了不同含义的“所有权”概念,例如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第2条的壹般定义至少表明“所有权”两种理解的可能性。 根据前壹种理解,“所有权”的外延很大,不仅包括名义上的所有权,而且也包括全部使用权;根据后壹种理解,“所有权”的范围极其有限,仅限于名义所有,而不包括实际使用权,尽管即便名义所有权也必然对使用权产生潜在影响。对于私人所有的土地或其它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概念是简单统壹的,因而第壹种理解是完全适当的。但是如下所述,对于公共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更加复杂,对所有权概念的界定也必须更为谨慎。以下通过比较美国和加拿大土地制度,进壹步拓清公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结构。 2. “公地”究竟谁所有?美国模式 在壹般人印象中,美国似乎是“土地私有化”的典型代表,其实相当比例的美国土地是政府所有的“公地”(public lands)。据统计,美国联邦政府拥有6. 5亿英亩土地,约占全部国土的30%,联邦政府绝对是美国的“头号地主”。[4] 绝大多数土地由渔业和野生动物服务局(FWS)、国家公园服务局(NPS)、森林服务局和土地管理局(BLM)等机构管理。其中土地管理局控制的土地最多(2.7亿英亩),但多数都是位于西部和阿拉斯加的相对贫瘠的“荒山野岭”。事实上,联邦土地占了许多西部州领土的绝对多数,联邦拥有82%的内华达州、68%的阿拉斯加州、64%的犹他州、63%的爱达荷州、61%的加州以及将近壹半的的怀俄明州和俄勒冈州。[5] 这些联邦土地不仅由联邦政府全权管理,州政府不得插足,而且也因其联邦所有权而享受征税豁免权。在这个意义上,要说这些地区仍然是壹个独立于联邦之外的“主权州”,确实有点讽刺。[6] 美国联邦之所以拥有这么多土地,是因为英国人“发现”美洲并定居后,美洲殖民地的全部土地所有权被认为归属英国国王,并在独立战争后归美国所有。当时美国七州拥有大批西部土地,引来其余六州抱怨“不公”,因而这些土地“为了合众国的利用和利益”被有条件转交邦联政府。在1777年制定《邦联条款》的时候,各州都签署了放弃西部土地的协议;邦联国会则通过决议,表达了这些土地将被用于“合众国的共同利益,并被定居和形成单独的共和州”的意愿。[7] 在建国初期,受洛克财产理论和杰弗逊“耕者有其田”理念的影响,联邦并不打算永久拥有和占用联邦土地,而是计划通过类似于无偿“划拨”的处置(disposition)方式送给西部定居者,支持贯穿19世纪的西部大开发。1862年的《家园法》(Homestead Act)将联邦土地分为160英亩的地块,送给真诚愿意定居和开发土地的居民。虽然联邦原本是想通过出售土地获得收入,但是这壹目的并未实现;大批无地居民蜂拥而入并在联邦土地上定居,而国会则顺势承认了其占用的合法性。[8] 由此可见,早期的联邦政策导向是将联邦土地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联邦土地与其说是联邦政府所有,不如说全体人民公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合法定居并将公地转化为自己的私有土地。[9] 事实上,即便对于未处置的联邦土地,定居者也可以自由使用。例如水是美国西部的稀缺资源。1877年的《沙漠土地法》(Desert Land Act)宣布公地上所有未被划拨、不可用于航运的溪流仍可被免费“划拨或公共使用”。为了实现开发大西部的理想,1885年的《禁止违法围地法》(Unlawful Enclosures Act)鼓励西部居民合法使用联邦土地,甚至禁止和联邦土地交织在壹起的私人土地拥有者建造藩篱,如果由此会造成阻碍使用联邦土地的后果。 然而,如此慷慨宽松的联邦土地政策并没有维持多久。随著环境保护和林木业利益集团的兴起,保护森林和自然景观的民间呼声渐强,联邦土地政策也逐步从放任走向管制。1872年,黄石国家公园的建造标志著联邦政策的转折。为了保护森林,联邦土地政策从开放和鼓励定居变成保留和规制,禁止私人使用被划定为森林保护区的土地。[10] 1891年的《森林储备法》(Forest Reserve Act)和1897年的《组织法》(Organic Act)授权联邦撤回先前的授权,并管制森林土地。1897年,克利夫兰总统依据《森林储备法》(Forest Reserve Act)从公共领域撤回了13片森林,引起了西部州的壹片抗议。尽管如此,直到1934年《泰勒放牧法》(Taylor Grazing Act)颁布之前,公地被认为是任何人可以免费放养的自由地。但此后,为了解决宽松政策导致的“公地悲剧”等问题,[11] 联邦不断加强公地规范和管理。最终,1976年的《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FLPMA)明确宣布:“公地应被保留为联邦所有,除非作为土地使用规划程序的结果,[有关部门确定]特定地块的弃置符合国家利益。”联邦政府直接负责联邦土地的管理,目的是维护它们的“自然状态”及其“科学、景观、生态、环境、空气和大气、水资源和考古价值的质量”。 由于联邦不断加强土地管制,许多西部州产生了敌对情绪,地方政府和居民抗争不断。有人认为联邦占有土地过量,尤其是有些联邦土地用途是商业经营性的,并不符合《土地政策管理法》的规定,因而要求这些土地私有化。[12] 有的农场主则认为他们有权在公地放牧,尤其是用水,主张联邦土地的开放政策实际上已经赋予他们长期使用土地的权利,但是这壹主张很早就为法院所否定。虽然联邦法院承认早先的放任鼓励对于使用联邦土地的居民来说构成壹种“暗含许可”(implied license),但是联邦完全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许可。[13] 虽然联邦并没有收回授予州的水权,但是用水权并不包含放牧权,因而联邦有权终止免费开放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建立收费的许可审查制度。[14] 进入1970年代,某些相对激进的州组织了“山艾树反叛”(Sagebrush Rebellion),拒绝承认联邦以国家森林和公园的名义占有土地的合宪性,主张这些土地实际上为州和地方所有。[15] 为了调和联邦与地方的冲突,美国法学界近年来复兴了“公共托管”(public trust)理论,主张公地等某些资源应属于“公有”,或至少是为了公共目的而受制于“公用”(easement),[16] 但是这种弱化管制的倾向并没有为法院所接受。正如最高法院在1911年的先例中指出:“国家的所有公地都是为了整个国家的人民,但是如何管理托管实务却不是壹件法院说了算的事情,而是由国会决定的事情。”[17] 换言之,壹旦国会决定加强对联邦土地的管制,那么法院并不能以“公共托管”或任何其它理论阻碍联邦管制。国会对联邦土地的管理方式固然要考虑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反应,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联邦管理和使用联邦土地的广泛权限。 总的来说,美国公地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初始收购(acquisition)、宽松处置、原封保留(retention)和强化管理(management)阶段。[18] 在此过程中,联邦土地所有权的属性也发生变化。在处置阶段,联邦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像是壹种虚置不用、等待定居的临时性安排。但是在保留和管理阶段,联邦土地所有权逐步实质化;联邦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自己所有的土地,联邦土地也过渡为名副其实的政府所有的土地,直接由联邦成立专门机构经营和管理。今天,联邦土地所有权已不再是壹个虚置的空壳,而是和私人土地所有权壹样实实在在的“使用和享受财产的权利集合”。 当然,联邦政府并不能为了自己乃至政府官员而“使用和享受”联邦土地;联邦土地的经营管理必须是为了整个合众国人民的利益,而人民通过国会与总统的周期性选举保证关于联邦土地的决策符合自己的利益,政府获得的土地收益也通过预算和开支监督用于国计民生。在这个意义上,美国的“国有”(联邦)土地其实并不是“政府所有”,而是由政府代表人民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使土地使用权与管理权,但人民毕竟只是背地里的收益者,而非直接的管理者。就和私人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管理壹样,联邦土地由联邦政府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也就是“拥有”;在几乎所有表象层面上,政府都是公地的所有者,只不过民主选举制度迫使公地的使用和管理最终使人民受益而已。 3. “公地”究竟谁所有?加拿大模式 和美国相比,北部近邻加拿大的公地更是占了绝对统治地位。加拿大的公有土地也分为联邦和各省所有。据统计,加拿大41%的土地为联邦所有,48%为各省所有;两者相加,高达89%的土地是属于政府的“皇家土地”(Crown Land),仅剩下11%为私人所有。和美国不同的是,加拿大各省对土地的管理权比联邦重要得多。原因在于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规定,公共控制的“皇家土地”及其资源如果没有为联邦政府保留,就在联邦建立之时下放给各省,各省负责对土地的利用、开发和维护制定法律和政策。[19] 绝大多数联邦土地属于为印第安人管理的加拿大属地,各省中属于联邦控制的土地只有4%。各省则控制著近半加拿大土地,省属土地占卑诗省(British Columbia)和纽芬兰(Newfoundland)的95%、阿尔伯塔省(Alberta)的60%、新布伦瑞克省(New Brunswick)的48%。[20] 尽管加拿大的联邦和各省对公有土地的管理权分配和美国恰好相反,两者的公地属性却大同小异——换言之,在实际效果上都是政府所有。虽然有人主张加拿大的所有公地都属于代表整个国家的(英国)“女王陛下”,国王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21] 因而联邦和各省控制的土地似乎“妳中有我、我中有妳”,但是联邦和各省的土地管理权限实际上界定得泾渭分明。联邦土地都和联邦履行的职责相关,包括印第安人保护区、国家公园、军事基地、机场、航运、铁路、电讯设施以及和刑法、国际贸易与濒临灭绝的物种相关的设施。各省政府则全权管理省属土地,其中最重要的用途包括农业、森林和渔业。例如1973年的卑诗省立法建立了“农地委员会”(Agricultural Land Commission),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农地保护机制。[22] 加拿大法院长期承认,各省有权获得所有公地收入并行使经营权和控制权,除非土地依照枢密院的敕令被明确转移到联邦政府。[23] 《英属北美法》第109条明确规定,所有土地、矿藏、矿物质及其收益归各省所有。这壹条壹般被解释为皇家土地的经营权属于各省,而非联邦。例如《宪法法》第91条第12款授权联邦政府“海岸和内陆渔业”,但是早在1898年的“渔业案”,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判决这壹条并不授权联邦政府通过租赁处置皇家土地的捕鱼。[24] 然而,“国王”的虚位存在仍然产生了壹定的实际影响。加拿大和美国最根本的区别即在于没有通过暴力革命和英国彻底断裂,因而独立之后仍然和母国保持著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之壹就是土地所有权。1066年,征服者威廉在英伦半岛建立“壹统封地”,英国可以说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国王是全部土地的封主,任何其他人或组织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封臣,封臣通过分封获得对土地的使用权。随著殖民地的扩张,英国土地制度也被带到北美。根据1763年的《巴黎条约》,英国从法国购买了加拿大东部的土地。从那时起,所有土地在理论上都属于英国国王,加拿大的逐步独立并未改变这壹事实。事实上,几乎所有独立后的“英联邦”成员都是如此。例如澳大利亚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acquisition)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者达成协议,或在所有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征收,而强制征收有时也被称为“收回”(resumption),也就是代表国家的“国王”可以为了某种目的“收回”先前授予出去的部分土地。[25] 在这个意义上,不仅公地是“皇家”所有,即便是私人所有的土地也不是绝对所有权。在理论上,私人土地并非“私有”,而至多只有永久使用权,每个使用者都是“女王陛下”的“佃户”。既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继承权在某些情况下受到壹定的限制,譬如政府在批准土地的时候往往保留对矿藏的权利;如果壹个人去世时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那么他所拥有的土地将回归“国王”,变成所在省管理的公地。当然,除此之外,私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几乎是绝对的,和美国法上的所有权并没有本质区别;在壹般情况下,无论私有还是公有土地都感觉不到“国王”的存在,土地使用者或管理者貌似壹个地地道道的所有者。 加拿大土地所有制对中国的独特启示在于,所有权本身的属性往往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26] 在加拿大,“国王”在名义上是全部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无论政府还是私人都是“女王陛下”的“佃户”,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王”只是壹个躲在幕后的“背景”而已,其名义所有权并不影响私人或政府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使用或管理。尤其是政府不能因为私人在理论上并非土地的所有者,就可以随意处置私有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事实上,虽然加拿大在宪法上并没有规定征收私人财产须给予公正补偿,加拿大的征收法律和程序和美国或任何发达国家别无二致。[27] 征收程序如此严格、征收成本如此高昂,以至征收行为在这个幅员如此辽阔的国家极少发生。[28] 4. “土地公有制”的宪法意涵 由此可见,土地制度比通常理解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更加复杂,土地所有权至少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私人所有、政府所有和“国家”(或“国王”)所有。虽然政府所有和国家所有都属于土地“公有制”,政府对土地行使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也必须是为了全民的公共利益,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重要区别。对于政府所有的土地,无论政府在名义上是否拥有土地,政府实际上履行著占有、使用并管理土地的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实际权力融为壹体。因此,政府所有的土地属于实质性的公有制。然而,对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政府则未必行使实际管理权。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的经验表明,所有权和使用权或管理权是可以相分离的;即便对于私人土地,其所有权也可以在名义上属于“国王”(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即和使用权、管理权等实际权力(利)脱钩,成为壹种名义性权力。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名义”所有权仍然可能产生实质效果,但是壹般并不影响土地的日常使用或管理方式。 和私人或政府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概念的性质决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只能限于名义上的所有权。事实上,土地公有或国家所有表达的理念本身是相当自然与合理的:作为壹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土地不应该为任何私人独享,而应该为全体人民造福。俗话说,大地是“万物之母”,也是迄今生成地球上绝大多数财富的基础。虽然自由主义契约论者洛克认为,劳动不仅赋予劳动者对产品的财产权,而且也赋予其对土地的财产权,[29] 但是在他自己的国家,这种财产其实只是永久使用权,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土地在名义上属于国王所有。和可以通过劳动获得的壹般财产不同,虽然土地的价值可以因为劳动而得到提高,土地本身并不是也不可能通过劳动获得,因而使用土地的权利以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可以归属私人,但是为了全民的公共利益,土地本身可以为“国家”所有。 然而,问题恰恰在于,“国家”究竟是谁?现代意义的“国家”显然不等于“国王”,更不等于政府,而是指特定主权范围内的人民,至少是符合宪法或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因而“国家所有”即全体人民所有。例如中国1982年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里的“全民”可以采取两种理解,但是两者都只能支持名义所有权:如果这里的“全民”是壹个独立于具备行为能力的特定人群之外的抽象整体概念,那么“全民”或“国家”本身就是壹种名义性的虚构,因而显然只能支持名义性所有权;如果“全民”不是壹个抽象概念,而是壹个由具体公民构成的集体,那么它在现代国家往往是壹个数以千万乃至亿计的庞大集体。由于如此庞大的公民群体不可能对任何特定土地直接行使有效的使用权或管理权,“国家所有”必然是壹个和实际使用权相分离的名义所有权概念;否则,假如壹般意义上的“人民”有权直接使用或管理土地,必然产生壹系列不良后果。 首先,全民参与土地管理的成本显然极其高昂。如果整个国家的人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对某壹特定地块的用途表态,这样的管理模式不仅成本显然很高,而且也因为缺乏信息而不可能实现——远在千里之外的广州居民怎么可能了解哈尔滨的某壹块地应该修地铁还是建住宅?北京居民又何以确定上海的世博会建在哪里?即便是让同壹座城市的居民来决定本市每壹块土地的用途,也是成本极高和极不明智的。既然“人民”不具备确定土地用途的有效信息和机制,强求人民的集体决策只能造成土地用途配置不合理、土地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角色错位、剥夺土地使用人的合理利用机会等恶果。事实上,普通人对于和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绝大多数土地使用并不感兴趣,因而也不是土地用途与管理的适当决策者。 其次,既然壹般意义上的“人民”不可能直接使用或管理特定土地,实际状况往往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土地主要由实际占据的人使用,土地的全民或国家所有也就成为壹句空话;土地实际上为私人所有,只不过这种所有制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事实上,和土地国有制相比,土地的私有产权不仅有助于激发土地所有人的开发积极性,更能保证土地得到有效与合理利用,而且土地使用和管理成本也更低。根据德姆塞兹的交易成本理论,将土地分块并赋予私人所有权是交易成本较低的壹种做法。[30]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只需要保证没有外人侵占土地,而这个成本要比监督那些有权进入并利用土地的主体之行为更低。[31] 在土地公有制国家,如果全民或国家所有权只是维持在模糊笼统的名义层面,那么私人仍然可以在法律上维持相对确定明晰的使用权;反之,国家所有权的实质化不仅不能真正实现土地的全民所有,反而只能加剧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不确定性以及土地权利冲突。 最后,如果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不仅是名义性的,而且也包含使用权、收益权等其它实质性权益,而实际上却无法有效落实土地的全民所有,进而造成土地使用对壹般公众免费开放的事实,那么必然会产生普遍的“公地悲剧”。[32] 这壹点早已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常识,在此无需赘述。事实上,美国之所以收紧了早先宽松开放的土地利用政策,部分原因正是这种政策虽然为西部居民的放牧等活动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也确实加剧了私人对公共资源的过度滥用。[33] 因此,土地国有制看起来是为了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但是国家所有权实体化的结果适得其反,反而让所有人都生活在土地资源过度利用、土地价值不断下降的贫困之中。 当然,为了防止“公地悲剧”等社会后果,人民可以委托政府代表他们管理国有土地。在历史上,美国联邦所有的土地曾经历从名义所有权向实质所有权的转变,但这种转变更多是联邦政府早期对其所有的土地放弃行使实质管理权的结果;联邦对土地的所有权本来就包括排他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完全可以排除私人的进入和占用。相反,名义性的国家或全民所有权则并不授予政府实质性地管理、使用和处置土地的权力;否则,宪法规定属于人民的土地财产就蜕变为政府所有,政府实际上成为全部国有土地的“主人”,并将对所谓“国有土地”上的壹切活动乃至基本生存产生严重影响。尤其是如果人民本来就对自己的土地壹直享有使用权,那么政府显然不能以“国有”的名义限制、干涉乃至剥夺人民的土地使用权。固然,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政府有权管理所有土地的用途,但是这种“管理”仅限于整体规划和用途控制,而不包括直接使用、处置和运营的权力,除非政府通过征收将人民的土地使用权归为自己,从而使名义性的“国家所有”变成实质性的政府所有。 综上所述,要厘清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必须确定政府的土地管理权限的边界。某些公地确实为政府所有,由政府全权规划与管理;某些土地的“国家所有”则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使用权归属私人或企事业单位等特定主体。加拿大和美国的经验显示,所有权的名义并不重要;即便私人永久使用、受益和转让的土地仍然可以在名义上属于“国王”或“国家”所有,名义所有权对于实际使用权的影响极其有限。这壹论断并不限于特定政治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国家,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或“全民”所有制。这些公有土地究竟为谁所有,取决于特定国家的土地使用格局及其发展历史。 三、1982年发生了什么?诠释现行宪法的土地所有制在此基础上,让我们来探讨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土地公有制的真意。众所周知,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如何理解这壹条中的“国家所有”的性质?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于界定城市土地的政府管理权和公民使用权至关重要,而在解释宪法第10条之前,首先有必要说明宪法解释的壹般原则与方法。 1. 宪法解释方法 壹般认为,宪法解释主要有四种方法:文字、结构、历史和目的。[34] 由于宪法规定通常简略而宽泛,宪法文字壹般只能作为宪法解释的起点。例如中国宪法第10条并没有明确定义“国家所有”,因而这四个字的确切意涵并不清楚。要理解“国家所有”的性质,就有必要借助其它通行的解释原则与方法。笔者认为,中国宪法的解释尤其需要重视以下几条原则。 第壹,宪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应参照该条款在制定或修订当时的历史背景。根据当时的制宪背景,宪法解释应尽量符合制宪者或修宪者的“原意”(original intent),尤其要避免采用不符合当时社会实际或根据当时情形判断不可能为社会多数所接受的解释。虽然“原旨主义”(originalism)作为壹种宪法解释方法颇有争议,[35] 但是如果有关条文在通过时确实经过讨论并存在可靠的历史记录,制宪者原意和制宪背景仍然是宪法解释的重要参考。 第二,宪法解释还应“与时俱进”,尽量和社会不断发展进化的宪法意识接轨。虽然原意学派坚持认为,修改过时的宪法规定是立法者(制宪者或修宪者)而非解释者的任务,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宪法修改程序复杂等原因,各国宪法都或多或少存在条文滞后于现实的现象。在立法者滞后的情况下,解释者就有义务对旧的宪法机体注入新的血液,让宪法条文在日新月异的变革社会中不断获得新的生命。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确实是壹部不断自我更新生长的“活法”。[36] 第三,对中国尤其重要的是,以上两条解释原则要求适当处理宪法内部的结构张力。改革三十年来,中国在经济、社会、法治等各个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的宪法与法律意识也得到极大提高。在1982年制宪时,法治、人权、私有财产等概念颇受争议,今天则早已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共识。与此相对应,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私人财产、征收补偿等概念相继入宪,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公民宪法意识的新发展,但是原来在不同环境下制定的宪法条文并没有改动,从而不可避免地与后来加入的修正案产生结构性张力。由于宪法应该是壹部和谐统壹的基本法律规范,宪法解释应尽量化解宪法条文之间的潜在冲突,用新的原则和理念去重新理解与诠释旧的条文,进而创造壹个不断更新进化的和谐统壹的宪法价值秩序。 最后,宪法解释应以人民的长远福祉为基本目的。国家之所以制定宪法,无非是为了保证人民的自由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尤其是防止公权力滥用及其对人民基本权利产生的侵害。不论采用哪壹种解释方法,都不能背离这壹立宪基本初衷。 上述原则为解释1982年宪法第10条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探讨具体宪法解释之前,首先有必要说明中国土地所有权在1982年的状况。 2. 1982年之前的中国土地所有制 众所周知,1949年之前,中国土地以私有制为主。[37] 1949年后,新政权接管或没收了帝国主义、官僚资本、战犯与汉奸等“反革命分子”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共同纲领》第3条宣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第27条宣布:“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是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实现耕者有其田。”由此可见,除了被政府没收的土地之外,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仍然保留土地的私人所有,1949年的政权变更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土地制度。 1954年宪法基本上延续了公有和私有兼容的土地制度格局。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收或收归国有。”由此可见,城乡土地都被定义为“生产资料”,而第5条规定了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8、9、10条分别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由此可见,资本家、手工业者及其他个体劳动者的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仍然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38] 1956年,三大改造运动开始,政府通过赎买收购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并通过人民公社运动将农民个人土地转变为集体土地,但是城市住宅的私人土地仍然存在,只不过比例越来越小。[39] 此后形成了国有为主、集体与私有土地并存的格局,城市超过90%的土地为国家所有,[40] 但是私人土地从未被法律取消。即便有“文革宪法”之称的1975年宪法也没有明确取消城市土地私有制。虽然其第5条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似乎取消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但是第5条只是规定了生产资料的“主要”形式,并未排除土地私有制作为壹种“次要”形式存在。第6条则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收或收归国有。”除了明确规定“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即国有森林和荒地等资源之外,第6条并没有改变其余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性质;城市仍然存在私有土地,否则就没有必要对其“实行征购、征收或收归国有”了。1978年宪法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规定和1975年宪法完全类似,无需赘述。 总之,1982年之前,城市私人土地所有权仍然普遍存在。事实上,部分宗教团体还获得政府核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41] 虽然经过历年赎买、收购、征收,城市大部分土地在名义上或效果上已属于国家所有,私人住宅下的私有土地只占整个城市的很小比例,而且在计划经济统筹分配壹切的年代,即便私人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受尊重,资本家的私宅几乎全部被分配公用,更不用说住宅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但这种做法或政策是没有法理依据的。至少在法理上,私人对其所有的住宅及其之下的土地仍然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只不过它们在实践中遭到了不公正的剥夺。改革开放之后,各级政府逐步“落实政策”,归还了原先遭到占用的私人住宅,私宅所有者重新获得了土地使用权。1995年,国家土地资源局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其中第28条规定:“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见1982年之前的“私有土地”是得到政府正式承认的。这部分土地确实占城市土地总量的比例不大,但是仅此并不能否定它们的存在,也不能忽视它们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3. 1982年宪法的城市土地所有权 在此历史背景下,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究竟意味著什么?对此,第10条本身的文字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制宪过程披露的材料也很有限,何况宪法的起草者(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制定者(全国人大)似乎都没有详细讨论“国有所有”的确切意涵。[42] 因此,中国土地所有制的解释仍需要运用上述解释方法。所有解释原则都指向壹个结论,那就是至少对于截止1982年私人所有和使用的土地,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只能是名义性的所有权,而不可能是包含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实质所有权。事实上,即便是对于已经国有化的工商业或事业单位用地,“国家所有”也应该被理解为名义性所有权。 首先,宪法第10条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讨论空白本身就很说明问题。[43] 如上所述,1982年宪法生效前,城市还普遍存在私人所有土地;即便土地不是私人所有,土地上的大量建筑物显然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公民对承载其私有财产的土地享有使用权。然而,1982年宪法竟然在壹夜之间静悄悄地将全部城市土地国有化,而看上去如此惊天动地的大动作却不仅在全国人大起草和审议阶段波澜不惊,而且通过后也未曾在全国激起任何社会反响;且不说没有发生任何社会抗议,甚至连思想敏锐的学术界也没有泛起壹点涟漪。试想,假如宪法第10条的真实意图不仅是剥夺城市土地的私有所有权,而且是限制广大城市居民的土地使用权,眼睁睁地让他们生活了多年的住宅突然间失去法律上的立足之地,中国社会怎么可能如此保持平静?假如第10条真的壹举收回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那么至少会削弱全国各地的城市住宅在法律上的确定性;这可是影响千家万户重要民生的大事,全国上下不可能如此“沉得住气”。对于这种看似不可置信的现象,只有壹种合理解释,那就是宪法第10条规定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只是壹种名义所有权,并不触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实质。 其次,或许有人认为,1982年城市土地国有化之所以没有激发大规摹论,是因为当时尊重与保护私有财产观念不强。然而,这壹主张并不能成立,因为即便在2004年修宪之前,1982年宪法也明确保护具体的私有财产,原先的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事实上,类似条款从1954年宪法(第11条)起就成为执政党的既定国策,即使1975年和1978年宪法也未曾否定(见两部宪法的第9条)。虽然这些规定没有明确提到土地,但是土地使用权作为拥有“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基础,理应同样受到国家的尊重与保护,而不能在没有事先征求人民同意的情况下剥夺人民合理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否则就违背了1982年宪法第13条表达的保护私有财产的壹贯精神。 事实上,即便这壹主张能够成立,当时确实不如现在重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保护,也不能说明剥夺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如上所述,宪法不是壹部静止不变的“死法”,而是不断生长更新的“活法”;对宪法第10条的理解也同样不是壹成不变的,而必须根据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发育成熟的宪法思维而获得重新理解和诠释。1982年宪法制定后,四次修正案不断丰富完善了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尤其是2004年修正案将第13条对“收入、储蓄、房屋”等特定财产的保护,扩充为对私有财产的壹般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首次明确了征收财产的补偿原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假如宪法第10条被理解为壹夜之间收回公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无疑将构成没有“给予补偿”的征收,因而显然违反了宪法第13条现在规定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进而在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之间造成不必要的内在张力。 显然,我们并不生活在过去;对于我们而言,重要的并不在于过去如何理解宪法,而是如何让宪法在当代人的心目里获得合理与公正的解释。即使宪法第10条在1982年意义不甚明朗,今天也不可能将其想象为国家有意无偿剥夺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假如今天再来制定或修订第10条,那么即便仍然规定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也不可能将其理解为对私人土地使用权的无偿剥夺。各国经验都显示,实质意义的国有化是壹种极其罕见的非常措施,只有在国家遭遇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才会实行,而1982年中国已经步入改革开放的轨道,国内和国际形势都十分看好,并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更何况即便实行国有化,也必须给予公正补偿;[44] 否则,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哪怕是通过近乎神圣的修宪程序,无偿剥夺也必然构成巨大的不公正——事实上,剥夺方式越“高尚”就越讽刺。我们不可想象1982年宪法第10条会规定如此不公的体制,也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以如此不公的方式解释这壹条宪法规定。宪法解释必须忠实于宪法的整体结构和内在精神,避免不同条款在含义上产生冲突或割裂,而按照第13条所明确表达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征收给予补偿的基本精神,第10条规定的“国家所有”只能被解释必须为不触动土地使用权的名义所有权,否则就将人为产生第10条和第13条之间的结构性冲突。 最后,对宪法第10条的不当解释不仅会产生巨大的个体不公,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灾难,从而恰和制宪初衷背道而驰。如果剥夺了人民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和使用权,那么所有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财产乃至生存权利都失去了法律保护的根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壹旦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从人民转移到政府,那么政府就可以随时命令人民腾空其赖以生存的居所,推土机就随时将人民的住宅夷为平地。加上宪法和法律只是要求征收给予“补偿”,却并未明确规定给予按公平市价标准衡量的“公正补偿”(just compensation),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壹本万利的生财之道,人民的住宅安全就遭遇空前危机。事实上,征地拆迁早已成为中国社会动荡的首要因素,[45] 其制度根源正是政府过于随意处置土地的权力。要防止唐福珍自焚悲剧的重演,只有将宪法第10条规定的“国家所有”解释为名义所有权,将实际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还给人民。 以上分析不仅适用于到1982年为止尚未被国有化的少量私人土地,而且也适用于1956年之后被逐步国有化的工商业或事业单位用地。虽然这些土地以及单位用于职工建房的土地在法律上可能属于“国有”,但是实际上壹直由所在的非政府主体无偿和无限期使用,只不过它们无权变更用途或转让而已。[46] 这种长期使用的状态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权利”,但是即便在中国计划经济的高潮,代表“国家”的政府壹般也不会随意收回,土地的“国有”和私人或单位的占用处于事实上的分离状态。否则,假如“国家所有”是壹种实质性的所有权,这些土地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直接管理,政府可以随时改变用途、收回使用或划拨给其他主体,那么必然对日常的社会、经济或居民生活产生巨大的干扰和任意性,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动荡。 也正是为了防止土地国有化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国家土地资源局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私人土地使用权的延续性,其第27、28条分别规定:“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设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些规定表明,1982年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并未影响之前私人、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对于这些原先由特定主体合法占用的土地,“国家所有”只是名义性的,因而所有权的归属本身并不能回答谁有权占有和使用土地等实质问题。[47] 由于相当部分的城市土地壹直由私人或单位占有并使用,土地是他们生活并开展壹切活动的基础;这些实质上由私人使用的土地并不因为1982年宪法第10条而改变性质,从名义性的全民所有变成实质性的政府所有。 对于政府直接控制下的国有土地,1982年之后进行的有偿出让和流转试验进壹步证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分离的。1986年,深圳探索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并以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改变了原有的无偿划拨模式,逐步形成了国有土地流转市场。[48] 1987年12月1日,深圳市首次公开拍卖了壹幅面积8588平方米的地块,被认为敲响了1949年以来国有土地拍卖的“第壹槌”。[49] 次年的宪法修正案在第10条中加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获得了宪法依据。政府通过征收等手段获得了实质性的土地所有权,而壹旦出让使用权之后,虽然土地在名义上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出让期限内,这种被剥离使用权之后的“所有权”已经空壳化了。 综上,1982年宪法究竟对城市土地产生了什么影响?按照以上对“国家所有”的名义性解读,城市土地的权属取决于实际使用权和管理权的主体归属。对于1982年之前仍然私有的城市土地,宪法第10条并没有更改私人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对于1982年之前私人或单位由政府划拨而无偿与无期限使用的国有土地,私人或单位的永久使用权也不因1982年宪法而有所改变。上述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受制于政府规定的城市规划方案。对于1982年之前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的土地,以及1982年之后政府通过征收获得的土地,它们在效果上属于“政府所有”,由政府代表人民管理;政府可以对这些土地进行有偿和有期限的出让,在出让期间依照出让条件允许土地流转。 4. 如何管理城市土地? 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触动已被特定主体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却对除此之外的所有城市土地重申了实质性的政府所有权。因此,属于公用的街道、马路、广场等土地不仅属于“国家所有”,而且地方政府对这些名副其实的“公地”行使实质性的管理权;否则,如果没有适当的公共管理,这些“无主”的公有土地必然因私人的任意占用而陷入混乱,并很快发生“公地悲剧”。在这种情况下,正如美国联邦政府在19世纪后期从放任到管制的转型显示,政府有必要全面介入公地的规划和管理。在效果上,这些城市土地即成为受政府“托管”的土地。其实,和欧美等国相比,中国城市的街道、广场、绿地等公用地占土地面积的比例明显偏低,[50] 因而要改善城市环境,由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的公用地面积有待扩大。当然,城市公用地应该真正实现公共用途,广场绿地显然不应集中在政府大楼门前;政府管理公地的目的并不是政府自身甚至官员个人的利益,而是整个城市的公共利益。 以上对城市土地管理权的界定马上涉及有关管理权限的分配问题。政府究竟能对城市土地做什么?各级政府管理土地的权力边界在哪里?现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或法规授予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是否符合宪法第10条的本意?宪法第10条只是笼统规定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而并未说明城市公地究竟由哪壹级政府管理。《土地管理法》第2条则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与此壹致,《物权法》第45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然而,这些规定值得商榷。 首先,宪法第9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物权法》第45条都规定土地的“国家所有”是指“全民所有”,而宪法第2条则规定:“壹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中也应该包括土地管理事务。虽然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管理各种事务,这壹条显然并不表明凡是“法律规定”就应自动得到宪法的认可,否则宪法序言规定本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规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就失去了意义。 既然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措辞似乎不尽妥当,因为它很容易造成错觉,让人误以为国务院在宪法上有权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权力,“国家所有”变成了“国务院所有”,至少在效果上是如此。[51] 这种规定和理解将架空各级人大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因而不符合宪法第2条的精神。事实上,国务院的主要领导并非由全国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直接负责,而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因而它能否直接“代表国家”行使属于人民的权力是壹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对宪法第2条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全体人民由全国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所代表,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只是人大意志的执行机构。因此,如果说城市公地的主人最终是“全民”,那么各级人大是代表人民管理城市公地的“董事会”,而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则是公地管理的“总裁”或“总执行官”,负责履行具体的日常土地管理职能。 按照宪法第2条的精神,《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物权法》第45条所指的“行使所有权”必须被理解为日常管理职能,而不是基本决策职能。[52] 既然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而土地用途管理显然是壹种重要的“国家权力”,这意味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义务对土地用途的确定、规制或变更发挥决定性作用。如何管理城市的街道、广场、公园或水库等公共设施?城市建设与发展是否需要征用居民或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城市是否需要扩张并改变城乡规划,将农地变成城市建设用地?这些问题都必须经过各级人大的充分讨论,最后将具备法律效力的决定交由地方政府执行。[53] 其次,“全民”或“国家”所有是否意味著城市公地的管理权属于中央壹级而非地方各级政府?从表面看,在单壹制的宪法框架中,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国家所有”似乎意味著中央全权负责土地管理,地方政府只有在中央授权范围内才能管理本辖区的土地。[54] 虽然这种理解不无合理之处,但也未必只是惟壹合理的理解。根据宪法第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同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而两者可以被认为共同代表人民行使主权。虽然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立法的效力高于所有地方立法,但是第57条并不排除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共享管理国家的权力,共同参与城市土地管理。另外,宪法第3条也为中央和地方权限的灵活分配留下壹定余地:“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壹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因此,虽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假设国务院是国有土地理所当然的“代表者”,“国家所有”并不意味著国务院在宪法上是城市土地惟壹可能的管理者。如果“全民所有”可以被理解为全体人民对全部城市土地的所有权,进而分解为各地人民对当地土地的所有权,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也完全可以分享壹定的土地管理权限。 事实上,壹个中央政府显然不可能对全国城市土地进行事无巨细的具体管理,而必然将具体管理权下放给各级地方政府。从信息成本和土地使用的效率来看,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壹级较为合理,而这也正是中国土地管理的实际操作状况。[55] 虽然中央和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和发展规划,县市级政府实际上履行著大部分具体管理职能。至少在效果上,地方政府是城市土地的实际管理者。随著城市土地转让权的开放,城市政府对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积极性大大增加,各地政府也从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中获得巨大收入。[56] 土地出让收益主要归属地方(而非中央)政府的事实表明,不论法律规定谁是“国有土地”的代表者,地方政府都分享著规划、管理和利用土地的职能。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对于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公地悲剧”是壹件好事,[57] 但是政府显然仅有权出让个人和单位不享有使用权的“无主”公地;如果城市土地使用权已经“有主”,那么尽管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都只有在征收之后才能获得其使用权。这个论断至少具有两方面的含义。第壹,需要征收并给予补偿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否则,因为城市土地都是“国家所有”,似乎“所有人”没有变化就谈不上征收。然而,只要政府动用公权力改变了土地使用权人,那么就显然构成征收并需要给予补偿。事实上,既然“国家所有”只是名义性所有权,这也表明土地的所有权属性对于确定是否构成征收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 第二,既然宪法第13条明确了征收必须补偿的基本原则,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也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城市拆迁显然首先是壹种征收行为,而需要补偿的不仅是地面上的房屋,而且也应包括土地使用权。虽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于房屋补偿标准中,但这种价值体现往往是不完全的,尤其是诸如北京四合院等建筑物的土地面积远大于房屋面积,因而房屋补偿只能是不充分和不公正的补偿。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补偿范围仅限于房屋,并在不给予补偿的情况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13条),似乎违背了该条例本身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也不符合网络民意在这个问题上形成的普遍共识。[58] 当然,对于当年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可以不必补偿;即便如此,如果土地在使用过程中有所增值,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仍应给予适当补偿。[59] 四、结论——重新理解城市土地的国有属性 本文从中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比较分析出发,论证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可行性与必然性,纠正了1982年宪法壹夜之间将城市私人土地“国有化”的简单化理解。世界各国的经验都表明,所有权是可以分割的,名义所有权完全可以和实际使用权相分离。[60] 只要根据通行的法律解释规则与方法,完全可以用保障人权、尊重私有财产的内在精神对宪法第10条赋予合理解读,而完全没有必要将其解释为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剥夺私人土地财产权的恶性规定。这种错误理解不仅违背了尊重人权、法治、公正和市场规律的宪法精神,而且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运用正确的释宪方法解读宪法第10条,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对于城市“国有土地”,“全民”所有权只能是壹种名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属于特定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街道、广场等使用权不隶属于特定主体的公地则由政府“托管”。1982年宪法宣布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并未剥夺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而至多是确认了政府作为“无主”公地的管理主体。既然人民仍然拥有原先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不仅需要补偿被征收房屋,而且需要依情形适当补偿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否则就违反了宪法第13条对征收“给予补偿”的要求。 总之,1982年宪法第10条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并没有让政府对已经合法占用的土地获得所有权。既如此,政府不能像对待自己直接管辖的办公用地或城市公地那样随意收回。大部分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只是名义性的,私人或单位仍然保留实质性的土地使用权;在实际效果上,这种使用权和所有权几乎没有差异,并应该作为宪法上的财产权受到政府的尊重与保护。 暴力土改 作者 季鹏 写于 二零一八年 总体看来,所有毛式运动都是罪恶的代名词,包括毛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对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和 “三大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它们本质上都是毛为实现其极权统治、彻底奴役全国人民而使出的分化瓦解、分而治之、杀鸡儆猴的把戏,其目的、本质与对敌斗争壹样,并无区别。 不过,从源头上看,从其罪恶的烈度、广度及后果的影响上看,为首却当推“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又称为“土地革命”)。然而偏偏这壹毛共制造的最大、最早、最恶劣、最残忍、最后害无穷的“运动之母”,却壹直没有受到清算,没有彻底平反昭雪和正本清源,如果不对毛式土改加以批判、清算,对毛主义的罪恶认识就是极不彻底,甚至弃本逐末的。今天,应该到了对这个罪恶之源进行彻底清算和反思的时候了。 壹、土改是毛和毛共制造的最大、最恶劣的冤案中共搞的“土地革命”运动是在苏共的直接指使、指导下进行的。1923年5月,共产国际告诉中共:“只有把占中国大多数的农民,即小农吸引到运动中来,中国革命才能取得胜利。”“全部政策的中心问题就是农民问题。”指示中共“进行反对封建主义残余的农民土地革命。”后又多次批评中共的农民运动和土地革命不力(即不够广泛、残暴和血腥)从此,中共走上了以暴力逼使农民“革命”、借土地革命之名走传统的发动农民造反夺取政权的道路。 让毛泽东与土地暴力结缘的是他1926年冬天到湖南进行的为期壹个多月的所渭农民运动考察,其后便写出了那篇臭名远扬的、也是毛主义奠基之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在这篇报告里毛初次显露了他钟情暴力、喜好残忍的本性,他把这场引起当时全社会包括左、中、右各派人士壹致谴责和痛恨的“痞子运动”、“惰农运动”称之为“革命先锋”,把全社会壹致认为“糟得很”的评论说成是“好得很”,把令人发指的暴行说成是革命中“必须要造成的恐怖现象” 而对其大加赞赏。这篇考察报告初步却又充分展示了毛的指鹿为马、颠倒是非的流氓无赖本性和“反潮流”精神,此后毛和毛主义的壹切言行、“理论”都是这篇报告的的发展、发挥。40年之后的文化大革命更是那场痞子运动的直接传承、发扬光大。 1926年的湖南农民运动是中共土改运动的早期样本,它壹出笼就展示了其邪恶、卑鄙、血腥的反文明、反人类本质,引起了当时全社会对共产党和其“共产主义革命”的同仇敌忾,也引起了广大国民党人对与共产党“合作”的反思,直接导致其后的“马日事变”、“4.12”清党”和汪精卫“7.15分党” 行动。之后,中共也就壹不作、二不休,进行了空前残忍、暴戾的烧杀掳掠的十年“土地革命”,其疯狂和残忍又超过湖南那场痞子、惰农运动。(有关对毛的《中囯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以及毛在地主与农民问题上散布的谬论的分析和批驳,请参阅本书第八篇)。 土地革命亦即土改,之所以称其为毛共罪恶之首、阶级斗争之源,皆缘于其屠杀、残害人数之多,手段之野蛮、残忍,以及其“理论”之荒谬,影响(后遗症)之巨大。 先说杀戮之多。抛开各地分散的“土地革命”屠杀不计,单以毛共的主要根据地江西而论,据民国时期的人口统计资料,1926年秋毛去江西之初,江西全省人口为2000万,到1936年毛共撤离江西之后,全省仅剩1000万人口,净减1000万。如果加上这十年间正常出生的人口,以当时平均年人口增长15‰计,十年间最少应增400万,如此,全省十年间损失人口应为1400万!这1400万人口死亡大部分就是发生在“苏区” 的“土地革命”中。也许,有人以为那是围剿和反围剿战争中的死亡,其实战争中直接死亡的人数并不多,所谓五次反围剿,加起来双方战死者绝对不会超过100万,可见百分之九十不是死于作战,而是死于毛共的残暴统治,其中主要就是其“土地革命”及其后续恶政。 除了江西,全国类似的中共根据地还有多处,它们加起来,比毛的“中央苏区”人口还多得多(如1931年11月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福建的“中央苏区”只有三百多万人口,而加上全国各地的中共根据地,人数最多时达到900万)。这些根据地无不实施统壹的“土地革命”政策,即对地主富农及其他有产者斩尽杀绝的政策。这些地区加总起来,在十年土地革命中屠戮的人数绝不会比江西苏区少。 毛共土改杀人的第二个高峰是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夏至1948年春,在毛统区开展的土改运动(实际上大多为“二次土改”,因为之前中共毎到壹地首先就是搞“土地革命”)。1948年初,毛共统治的地区已达1.6亿人口,按照毛自己的估计,以10%的人口为“地主富农”(实际打击面不限于此),地富及其家属总数即为1600万左右,这次土改毛共实行的是极其惨毒的对地富肉体上消灭的政策,在运动中被消灭的地富,以及因“扫地出门”而死亡的有多少呢?这笔账虽然无法计算,但仅以地富中的人口百分之十计,也达160万,而实际上肯定不止此数。 土改杀人的第三个高峰是毛建国之后的全国性土改,这时除去毛的“老区”之外,全国农村列入土改的人口按毛泽东所说尚有三亿壹千万。这次土改杀人总数后来毛共有壹个含糊的说法是八十万,我们按上述算法是310万,实际数字会只多不少。 这样,我们把毛共三个时期土改杀人的数字加总起来,大概形成壹个初步的概念,应在1500——2000万左右。那是十分吓人的数字!我们知道,镇反是毛共杀人最多的单项运动,毛承认杀了71万,据后来中共中央研究室等编写的有关著述披露的数字,镇反共“镇压”152·61万人,其中判处死刑的87·36万人(香港《争鸣》杂志1996年第10期载)。这个数字比起土改杀人实在是小巫见大巫(镇反中被屠杀的也有壹部分地富分子)。也许土改杀人还比不上大跃进跃的死人数(4000万以上),但这是不同的概念,“大跃进饿死人”毛可以推说 不是它的“主观故意”,所以他壹直不认账;而土改则是毛直接指挥的杀人狂潮,被害者都属毛的政策范围内要消灭的“阶级敌人”,是“故意杀人”。又如文革,文革中的死人是壹个广泛的概念,情况复杂,毛和毛共都推卸责任。而土改杀人毛和共产党是推脱不了的!何况,文革中被害者中也有相当部分也是土改的幸存者及其后人。 土改杀人的另外-个特点是,其手段极其残忍,泯灭人性,丧尽天良。杀人的方式大多不是正规的枪决(枪决也使用开花子弹,专打头部,以造成恐怖),而是使用原始的石头、木棍、铁器、匕首等;更多的是死于酷刑,包括火烙、吊打、抽筋、剖腹、挖心等等。毛共在土改中提出壹个口号(壹项政策)叫做“贫下中农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也就是鼓励其无法无天。 于是农村中的流氓地痞歹徒恶棍——土改积极分子们,兽性大发,各显其能,充分发挥其残人作恶的想象力,把听到的、想到的古今中外的酷刑全部用于对地主的“实验”, 开展残人取乐 ,杀人竞赛,以满足其兽欲。创造了古今中外在政府组织下对手无寸铁者的无辜者前无古人的施暴记彔。 其三是,土改的后续影响最大、最恶劣。具有其他运动所不具备的连续性、永续性。 土改运动延续几十年,影响几代人。而且,壹般运动的受害者,如“反革命”、“坏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受到惩罚只是其本人(起码名义上不包括其亲属)。而土改则不同,土改要“划成分”, 不但壹划定终身,而且延续无穷,被划为地主、富农,不但本人(假若未被弄死)成了永远的“阶级敌人” ,永久的专政对象,而且,其家属、后代仍要传承、背负这壹“十字架”,地主后代要继承地主的“帽子”,列为国家名正言顺的、法定的“阶级敌人”,永远的专政对象、“贱民”和奴隶。 在土改中,对划为地主富农的家庭,除了斗争、虐杀其主要成员之外,对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婴儿、幼童釆取的是“扫地出门” 的政策,即每人只给壹个碗、壹双筷,根本不分给土地或“分给” 其几块不毛之地,其余“壹无所有”。令其立即陷入绝境。在当时情况下,壹般亲朋是不敢救援地富家庭的,很多地富家庭成员便死于饥寒交迫之中。幸而存活下来,则要永远背负“剥削阶级”的十字架,成为以后各种运动打击摧残的标本、对象。 地富的家庭成员如此,其亲戚也难逃株连。在毛统治时期,所有与地主、甚至与富农沾亲带故的家庭、人员,也被列入“另册”,受到或明或暗的歧视打击。于是,地、富成了“不可接触者”、“政治麻疯病患者”。这种情况有些近似古印度种姓制度下的贱民——首陀罗,但是实际境遇要远惨于首佗罗。古代印度低等种姓成员只是在职业上受到限制,在种姓内部并未受到迫害,内部可以通婚。而毛帝国的“贱民”在社会上根本无容身之地,即使从亊最低贱的工作,过最贫苦的生活,仍然是是合法的任人欺压的对象,不但常年要服劳役——从事无穷无尽的“义务劳动”,更在实际上剥夺了其婚姻权利,没有女人敢嫁到地富家来,面临断子绝孙的现实。当政治运动来临的时候,地富家庭成员几乎不可避免受到打击迫害、甚至杀戮。毛的意图很明显:让这些幸存的“阶级敌人”成为阶级斗争的活靶子,供其他社会成员欺辱、压迫、奴役,让人们看到被共产党列为“阶级敌人”后的可怕下场,最后让他们绝种。以达到他对全民分而治之的阴险、恶毒的目的。 其四,土改残害的对象地主富农最冤,毛让他们获罪的理由荒诞不经,卑鄙恶毒,构成千古奇冤。 人们都知道,毛共建国之初,把“民族资产阶级”即资本家暂时划归“人民内部”,并允许在壹定时期内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其在城市开工厂、开店铺,雇佣工人都属合法行为,后来毛发动了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资本家的经商权被彻底剥夺。 然而,在农村只要购置了不多壹点的田地,雇请了长工或短工耕种,或出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壹定的地租,就成了地主,成了十恶不赦、祸延子孙的滔天大罪。 地主、富农经营管理自己的田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自己的家业,难道就不是劳动,不是经营管理、不是勤劳致富?退壹万步讲,就算地主 “不劳动”,但那也是他在此前有了劳动的积累,有了可以坐享其成的条件,就像当今富豪们坐吃银行存款利息或投资红利壹样。如果是从祖先继承的财产,作为继承者享用,也合理合法。古今中外,有哪条王法说它是非法呢? 古往今来,哪壹种财产使用权转让不收取“租金”?出租房屋要收取房租,银行贷款或私人借贷要收取利息,古往今来,从来如此,天经地义。为何出租土地收取租就成了弥天大罪? 其实,从源头上看,中国的地主除极少数外,不外乎是勤俭积累、祖宗留传、经商做官所得转移这三条路。对于广大中小地主来说,主要是第壹条路。他们无罪。其中壹些人致富后致力于发展乡村教育和架桥修路等公益亊业,更是有功。 最早指出毛的土改理论错误、荒谬,并对毛的“暴力土改” 进行劝谏的是中国农民党主席、农业经济学家董时进。董时进于1949年12月给毛泽东写了-封八千字的长信,从多个方面论证实行没收地主土地的暴力土改的不合逻辑、不合情理和可能招致的不良后果,其中首先驳斥了所渭“封建地主”和“封建剥削论”。 董氏首先指出中国地主不具备所谓的“封建性”,不构成封建剥削。“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可以自由买卖及出租的私有制度”,“在财产私有制之下,-切物品都是可以自由买卖及出租的,譬如房屋车辆船舶机器等,无壹不是如此,对于这些物品既不认为是封建性的,何以独认为土地是封建性的呢?”接著指出:中国不同于欧洲和俄罗斯,农村不存在领主—农奴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不是来于帝王封赐,除了极少数军阀官僚之外,主要是来源于自己的积累。他举了两个事例:壹个三轮车夫三十年来用他的血汗钱陆续买进了壹百二十亩地;董的壹个老奶妈,做了二十多年奶妈和佣工,随时将她的工资积攒了寄回家去,零零星共买了二十多亩田地,加上原先所有,共有三十余亩,打算晚年回乡下去养老。结果他们都将成为地主,这两位吃苦耐劳、勤俭积累的劳动人民不但他们自己要遭殃,连同他们的亲人、后代都要打进十八层地狱。 董又说到,他的壹个不甚远的亲戚壹家有兄弟三人,二十年前分了家,各分得田地七、八十亩。老大是壹个守本分的老实人,在乡下务农兼做小买卖,生活极其简朴,历年积下钱来,又添置了五六十亩田地。老二嗜赌兼吸鸦片,分家后不多年便将田地卖光。老三将全部田产卖掉,将钱拿到城里做买卖,发了财,在城里买了几处房产,有不少现款和商铺。共产党夺得了天下,按照毛的政策,老大将要作为“大地主” 打入万劫不覆的地狱;老二成了“贫下中农”, 政府的依靠力量;老三也幸运,他是民族资本家,受到政策保护。“最坏的老二占便宜了,笑了,最勤俭的老大吃亏了,哭了。任何人也不能不为老大叫屈。” 董还指出:新民主主义规定要保护小资产阶级。而农村的中小地主是“中国最大的小资产阶级”,为什么城市的大资产阶级都要保护,而农村的小资产阶级却要消灭呢? 董还分析了实行平分土地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建议等到搞社会主义改造时壹次性实行土地社会化。 (以上引于《炎黄春秋》2011年第4期《董时进致信毛泽东谈土改》)董时进的劝谏有什么效果呢?董的信发出之后毛去了莫斯科,信件没有下文。后来,中共中央统战部长李维汉约见董时进,向他当面宣布:取缔中国农民党!董时进设法去了香港,否则,估计他绝对难逃土改的灭顶之灾。 董的劝谏实在有点与虎谋皮、对牛弹琴,因为他不理解毛要搞暴力土改的真正目的,不理解毛的阶级斗争理论。毛为达目的,是从来不择手段的! 说穿了,毛共要如此野蛮残暴地消灭地主富农,就是为了拉拢、收买、利用贫苦农民为其造反夺权卖命,用壹部分人的生命财产去取悦、笼络另壹些人为自己充当炮灰。虽然这种“均贫富” “等贵贱”的方法历代农民造反都用过,但在夺得政权之后仍然继续实施这种做法,以达到分裂社会、挑动族群内斗、分而治之的目的,则是历代造反者所没有的。可见毛的卑鄙毒辣又在历代农民造反者之上了。 有壹句名言:手段的卑鄙决定了目的卑鄙。土改或曰土地革命是毛共夺取政权的主要手段,这个手段是如此卑鄙、残忍、血腥,也就决定了在其夺得政权即所谓“革命成功” 之后,建立的必然是壹个暴戾、邪恶、黑暗、丑恶的国家和社会,比它推翻的更加恶劣十倍、百倍。所以我们说“土改”是毛共-切罪恶之源! 二、驳斥关于土改运动的种种诡辩 迄今为止,毛时代很多运动受害者都平反或“改正”了,有的运动虽然没有公开否定,但作为受害者的个案其罪名也洗刷了。然而最早、最恶劣的“土改”却仍属禁区,不得触动。虽然邓小平执政以后废除了地、富、反、坏戴帽管制的制度,但当局对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那壹幕幕惨绝人环的土改丑剧,却仍然讳莫如深,所有有关中共的历史、党史和其他宣传品中,依然坚持毛时代的腔调,包括维护有关土改的谎言,继续让这些谎言掩盖历史真相,毒害人们的灵魂,也阻碍了今日中国回归正常社会。 为了维护毛共的历史形象,维护暴力土改的正当、必要、合法性,长期以来,毛共及其御用文人,或明或暗、或隐或现制造了大量“理论”根据,这些有的我们前面我们已经简单驳斥,但未尽其详,还有壹些尚未提及。这是壹些被混淆、被颠倒了的问题,必须壹壹加以澄清。 所谓“封建地主”论 “封建地主”是毛制造的壹个概念,壹种罪名,有了这个罪名他杀地主、搞土改就是正当的了,就是“反封建”、是“新民民主义革命”。关于“封建地主”的荒谬性这壹点,我们己在前面简单提到并作了驳斥,这里再补充几句。 认真地说,中国的“封建制”早在两千多年前秦始皇统壹中国之后,就已被废除退出历史舞台了。秦以后中国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这个体制在农业和土地方面的基本特点就是废除周以后的井田制、亦即封建的领主土地所有制。转而实行田地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私有制。农业内部任其自由竞争,于是,地主、富农、贫农、佃农因此产生。但它与封建的分封毫无关系。这应该是常识。在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取消两千余年之后,毛居然捏造出“封建地主阶级”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这壹天大谎言,实在是无中生有,无耻之极。 其实毛自已也知道这是谎言,有壹件事情可以说明毛在自打嘴巴。 1960年1月27日,毛乘著他的专列驶进广州珠江上的小岛宾馆,随后组织他的随行人员成立“学习小组”学习“革命理论”,毛在学习小组上高谈阔论,卖弄学问,其中他说的-段是: “我国很早以前就有土地买卖。《红楼梦》就有这样的话:‘陋室空床,当年笏满床。衰草枯杨,曾为歌舞场。蛛丝儿结满雕梁,绿纱今又在蓬窗上。’这段话说明了在封建社会里,社会关系的兴衰变化,家族的瓦解和崩溃。这种变化造成了土地所有权的不断转变.....” (引自《文革前夜的毛泽东》第58页。邸延生著,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既然在红楼梦及其之前的年代,农村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流转、所有者不断变化, 就说明已不存在“封建地主”(顺便说壹句,“封建地主”这壹概念是不能成立的,由国君分封获得土地的只有“领主”,没有 “地主”,领主的土地是分封得来的)。到了民国,皇帝都没有了,又哪来皇帝分封的“封建地主”呢! 其实出身农家的毛泽东比壹般人更清楚。毛泽东的父亲毛顺生就是靠勤俭发家的新兴地主的典型。毛很清楚,中囯近代不存在“封建地主”,提出这壹概念完全是其阴险毒辣,别有用心(二)所谓地主代表最落后、最反动的生产关系,“是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阻碍中国社会前进而没有丝毫进步作用的阶级”,所以必须彻底消灭之。 这是毛在其《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和《中国革命与中囯共产党》中的说法,是毛共制定的“土改”( 土地革命)政策的理论根据。 中国的经济、科技发展缓馒,在近代落后挨打。于是,壹些人便把中国的落后归咎于长期存在的封建(实际上是皇权)社会制度。毛共则趁机把中国的落后,归咎于农业土地制度,特别是地主的存在。为自己推行残暴、丑恶的“土地革命”张目,提供依据。 其实这完全是壹种谬论,壹种恶毒的诬蔑。 我们首先要弄清的是,两千余年存在的土地制度和农业生产方式是自然形成的,是适合其生力水平的生产方式,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以土地土地私有、自由买卖为特征的土地制度比之封建时代固化的领主土地所有制无疑是壹种进步,它能促使人们努力生产、发家致富,争取成为竞争中的优胜者(即地主富农)。两千余年的中国科学技术也未能创造出壹种新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来取代它。历代很多造反者和改革家都发现土地不均的事实,都想以“平分土地” 来改变它,但都以失败告终。被均分的土地很快又重新组合,恢复不均衡的原样。所以,地主的存在是壹种历史的必然,在壹定意义上是-种进步,它促进生产的竞争和优胜劣汰。 与毛共认定说地主代表落后的生产关系、阻碍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论调相反,地主富农恰恰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我国两千多年土地自由买卖制度下竞争的优胜者,农民中的出类抜萃者。再从现实看,现代先进国家的土地经营都朝著进壹步集约化发展,都实行家庭农场制度。这种家庭农场主正是由地主、富农发展而来。可见,地主富农代表了壹种集约化发展趋势,它与新的生产工具结合,便成了家庭农场,推动农业生产达到新的水平。反之,毛共强制堆行的“农业集体化”、国有化,实行平均主义大锅饭才是壹种破坏生产力、反历史潮流的倒行逆施,这些都已为历史所雄辩地证明了。 由此我们就知道毛泽东宣扬的“地主万恶论”、“地主反动无用论”是壹种基于其恶毒用心和卑鄙阴谋的谬论,壹种无理、无耻的污蔑。 质言之,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缓慢是否因为科技不发达,没有新的生产工具,新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无法出现。为什么中国没有发明蒸汽机、发生产业革命呢?这虽然不是壹两句话能说清的问题,但其主要原因应是中国皇权政治制度的落后性制约了科技的发展。与地主无关。 至于说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阻碍中国社会前进而没有丝毫进步作用”,则更是信口雌黄的诬蔑。毛泽东在其《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中不是也说了吗,“在中华民族的开化史上,有素称发达的农业和手工业,有许多伟大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亊家、文学家和艺术家,有丰富的文化典籍。”而这壹切都在以地主和农民为主要生产关系的农业文明中创造的,那些伟大的XX家们,绝大多数都是地主或富农阶级的子弟。不是地富家庭也是接受“地主文化”教育的结果。能说地主阶级“丝毫无用” 吗?能说他们只是阻碍社会发展的废物吗? 退壹万步,我们假说某壹阶级现在确实无用了,成了社会累赘和阻碍了,难道因此就要把他们斩尽杀绝吗?就如在壹个家庭、或家族中,出了壹些残疾人、老弱病患者,他们只消费不生产,难道就要将其消灭? 可能只有毛那样的人才会如此。 简而言之,毛式土地革命要打击、消灭的恰恰就是农村社会的先进群体,而扶植起来的则是如“湖南痞子”那样的社会沉渣和破坏力量,所以,土改后的农村政权立即呈现黑恶化,成了毛的极权统治的坚实基础。 (三)中共所谓的土地革命的本质 毛的暴力土改是以平均地权为幌子,挟持农民跟共产党造反的壹种方法、手段,很快。土改完成不久毛共又将将土地全部“归公” 为“国有,实即共产党所有了。 毛泽东的暴力土改不仅无偿剥夺地主的地产,而且要以恐怖的手段将地主甚至富农从肉体上消灭。 (四)所谓土改是夺取中国革命(即共产党造反夺权)胜利的必须手段,也就是必须通过暴力土改将农民捆绑上中共的造反战车上,才能取得共产革命的胜利。 这壹条只能作为毛共内部的解释,或壹些御用学者为中共的辩解词。但壹般人也认为,这是毛共要实行暴力土改的真正原因。直至今天,壹些非共产党人士和外国学者还普遍认为,毛式的暴力土改虽然极不人道,但对于毛共动员农民参与其夺取战争却是必须的,非常有效的,有人认为毛共主要依靠这种土改发动起来的农民战争,才取得了胜利。 此说有壹定道理,但不全面,有些似是而非。要说清楚这壹问题必须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要弄清的问题是,毛共的胜利是否由于土改动员了农民参军,并以阶级仇恨的教育使士兵作战勇敢才取得的?鉴于这壹问题复杂,这里只能长话短说,概而言之。毛式土改在上述方面确实起到了壹定作用,但从全局来说不是决定作用。毛共的胜利主要由于内、外部的大环境促成,最主要的是日本的全面侵华战争。这点连毛泽东都承认。所以在建国后几次与日本人的会面中,毛都毫不掩饰地说:应该感谢妳们,给伱们发个大奖章才对,没有日本皇军的侵略,哪有我们(共产党)的今天!毛说的是肺腑之言,正是日本侵略引起那场长达八年的全民抗战,才使得濒临绝境的毛共起死回生,得以在后方的真空地带将自己的军队由4万余人发展到壹百多万,并占据了近亿人口的根据地。而他们的对手国民党则被日军打得筋疲力尽,元气大伤。从而使双方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再者,现代战争并不是只靠士兵的勇敢就能取得胜利的。早年中央苏区的红军也是毛泽东用土改和阶级仇恨武装起来的不怕死的军队,可是它不得不在蒋介石的第五次围剿中全面溃逃。从历史上考察,起义、造反的农民军大都非常勇敢,因为他们已经走上了不归路,没有了退路。可是决定事业成败的是多种因素,单靠作战勇敢不壹定能成事。因此,即使毛共利用土改、动员农民为“保卫胜利果实”而参战,获得了足够的兵源,但并不等于能获得最后胜利。以为毛是靠暴力土改煽动的农民战争才夺得了天下,是片面、浅薄的说法。 有壹个相反的事例,可以证明毛共如实行比较开明的政策或和平土改,可能更利于实现他的夺权目标。那就是在抗战时期,在毛共控制区壹度被迫放弃了暴力土改,改为比较温和的“二五减租”,政治上实行“三三制”,赢得了包括地主和绅士阶层的由衷拥护。在中共某些根据地,出现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同仇敌忾、全民抗日的局面。这壹时期出现了不少开明绅士(即大地主)毁家纾难帮助共产党抗日的动人故事。毛共自已都承认并有所记载。所以,毛共如能坚持比较开明的政策,在土改中放弃残暴、野蛮、血腥的从肉体上消灭地主、富农的政策,可能会更得人心,更有利于他夺取政权的目标的实现(其时国民党政权确实腐败无能,丧失人心)。 可惜毛这个彻底的流氓恶棍、暴君和冷血动物,始终不改他那嗜血成性的本性抗战前期被迫执行的非暴力土改政策,没有坚持多久就名存实亡了;待到日本投降,毛的真面目再次暴露,为了与囯民党争天下,不久他就发动更加残忍更加血腥的土改运动。同时将抗战中壹度参加共产党政权、为其奔走卖命的士绅阶层,再次打成“土豪劣绅”交给暴民虐杀。毛的这壹无耻叛变,也连累了共产党干部成为了杀人凶犯。 由此可见,毛的暴力土改并非其不得已而为之,并非只有实行暴力土改才能夺天下。退壹万步,即使承认在争夺天下时推行暴力土改有其“必要性”,那么,在1949年全国胜利后,毛共稳坐江山之后,就绝对没有这种必要了。人们也期待毛仿效历代开国之君“大赦天下”,捐弃前嫌,团结全体人民开创国家建设的新局面。可惜人们的愿望彻底落空!心如蛇蝎、壹日不杀人便如坐针毯的毛泽东,壹坐上那把龙椅,便立即下令进行全国性的大屠杀,先是“镇反”,接著便是毛式暴力土改。中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土地再次陷入血雨腥风之中……这壹事实从反面证明了毛之所以坚持他的暴力、残忍的土改政策,并不只是出夺取“革命胜利”的需要,从全面看,除了他的蛇蝎本性使然,更是为了实现其建立极权专制的恐怖帝国而对人民实行分而治之、分而斗之需要。 三、毛式土改罪恶点滴 要全面清算、讲清毛式暴力土改的罪恶是不可能的。为了掩盖这壹空前的反人类反文明罪行,几十年来毛共采取封锁讯息、造假宣传、销毁有关原始资料以及残酷迫害知情人、揭发者等手段,致使这壹骇人听闻的恶行几近演灭无闻,历史的真相被彻底改头换面,冤沉海底。然而随著毛的死去和中国的对外开放,终于使这壹奇冤露出冰山壹角,虽然近年来见诸文字的仍然是其真相的九牛壹毛,但滴水可见太阳,我们仍然可以从这些零星的揭露中看到当年土改运动的“壹斑”。 (壹)康生、陈伯达的土改试点 1946年,毛发动夺天下的内战在即,因而决定恢复被壹度中断了的暴力土改,通过土改,壹方面放纵、满足农村中壹些流氓地痞、恶棍暴徒的贪欲、兽行,来赢得他们对共产党的拥护和对战争的支持;另方面,通过土改制造的极度恐怖气氛,迫使其统治区的人民竭尽财力、人力毫无保留地投入毛共这场夺天下的“人民战争”中去。 此时,毛共各根据地有的已自动恢复了土改政策。为了统壹政策、统壹行动,毛决定由刘少奇主持制定壹个有关土改的政策法规(毛知道这是件卑鄙、恶毒、遗臭万年的差使,因此叫刘少奇出面去干)。但是此时,正是国、共两党在美国的“调处”下大谈和平的时候,国内的舆论也都呼吁和平、反对打内战。所以,顺应这种形势,刘少奇搞出的“五、四土改指示”不是很左,如只提出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不动地主土地以外的财产;壹般不动富农。等等。 很快,美国和平调处失败,毛共挑起了全面夺权战争。毛立即指责刘的土改指示“右倾”,命令停止执行,并推倒重来。但由于胡宗南的国军进攻延安,战事紧迫,新的土改方案被迫推迟。 新的土改政策不仅因为战争推迟,还因为毛自己还未找出新的最佳方案。因为,毛的统治区实际上大都已经搞过不同形式的土改了,有的地方还不止壹次;加上八年抗战,民生雕敝,农村破败,地主富农已经累受重创,已有名无实,且少得可怜了。这种情况下的土改如何搞呢?如何榨出油水让“贫下中农”尝到甜头呢?这壹切不是简单发几条指示就可以解决的。于是毛决定先行“试点”。 毛选择了他最信任的两位“极左”能臣去担负这壹试点重任,壹个是康生,这是个以整人出名、最善于制造恐怖的老手,中共的特务头子,时任政治局委员、社会部长;另壹个也是以极左闻名的流氓文人、毛的政治秘书陈伯达。毛相信他们定能搞出好的、有用的经验和方法来。 这个土改试点工作团于1947年初组成。毛非常重视这次土改试点,特意将他从苏联回来不久的大儿子、未来的接班人毛岸英托付随团去锻炼。毛岸英化作康生老婆曹轶欧的侄子,跟随康生左右。工作团的其他成员也是毛共级别很高的干部。试点工作团因胡宗南对延安的进攻而推迟了几个月,三月间才从延安出发。 试点地选择在中共的“老区”晋西北,属中共晋绥分局领导管辖区。工作团成员先到达晋西北的临县集中,然后分成四个分团分赴临县。静乐县、朔县、保德县与当地干部壹起开展运动。其中康生选在临县的郝家坡,陈伯达选在静乐县的潘家庄坐镇蹲点,并指导面上的工作。 这些地方都属中共的“老区”,在抗战中都建立了中共的政权,据说有“很好的群众基础”,也就是说老百姓早就是中共的顺民,为抗战中中共的发展壮大,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这些地方本来就贫穷,加上长期战争破坏,农村经济雕零,原来的地主富农土地也卖了,人也穷了,而且人人都参加劳动,按照毛的《怎样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标准,这里已经没有地主、富农了。怎么办呢? 这些“困难”当然难不倒康生、陈伯达,不久他们就将试点里的土改搞得轰轰烈烈、鸡飞狗跳,上演了壹幕幕惨绝人环的大剧。 根据亲历者、知情者的回忆,康、陈的土改模式大致如下: 首先,把土改与整党结合起来,即所谓以整党推动土改,以土改验证整党成果。 整党整什么呢?整“右倾”。先将各级干部集中起来,不准外出,不准互相接触,制造住恐怖气氛。然后是检查、坦白,互相检举各种右倾思想和行为;接著查三代,揪出壹些“阶级异己分子”批斗,杀鸡儆猴,人人过关.....,经过三番五次检查、批斗而且“过关”、获得“解放”后,便告知让他们去搞土改。这有如在壹群饿狼的尾巴上点上火把,让它们冲向羊群......。 康生为土改制定了“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的总方针和指导思想。 工作队进村后第壹项工作是“访贫问苦”,寻找所谓土改“根子” ,发现积极分子, 先把这些人组成农会、充当农会干部。然后进壹步扩大农会和积极分子队伍,成立基干(武装)民兵,便进入斗争阶段。 在开展斗争之前,最关键的壹著是寻找、确立斗争对象。前面讲过,晋绥地方真正的地主已没有几个了,那么,如何寻找斗争对象呢?为此康生发明了“化形地主”壹词,化形地主是指过去(包括祖上几代)曾经有过较多田地、后来破败,或者改行从亊其他职业的人和其家庭;还包括在抗战中响应毛共号召,把自己的土地、房屋捐献给政府和穷人的“开明士绅”,以及参加了毛共的“革命工作”的干部家庭。另外还有破产地主,工商地主等,都归入斗争对象之列。 按照规章,土改只限于斗争、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和财产。但是单是这些家庭没有多少财产可供瓜分,积极分子们如果没有实惠,积极性是难调动起来的。所以实际上凡是家里有点“油水”的,如工商业者和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都要被划为工商地主、化形地主遭到灭顶之灾。为了进-步扩宽财源和制造恐怖,又增加两类“罪名”,壹是“恶霸”、 二是“坏分子”。对他们 不限成分,只要在日伪和国民党政府、军队做过事、当过差的,或者对共产党和干部有过不满言论的,或者农会干部不喜欢的人,都可戴上这两顶帽子。而且办法简单,在群众集会的场合,只要有人提出某人是“恶霸”, 某人是“坏分子”, 会上有人附和,主持会议的就可将其人揪出批斗,壹般会被当场打死。 这样就大大增加了运动的恐怖性,更进壹步扩展运动的威慑力。 按照毛共原来限定,土改中的地主、富农应占农户总数的10%左右,试点地区都超过了这壹规定。静乐县的娄烦地区当时有10954户,找出地主富农2028户,占总数的18.5%,有36个村地富占30%以上。 解决了斗争对象问题之后,就是发动群众向这些人斗争了。所谓斗争,就是刑讯逼供,追浮财,打人、杀人。壹般是先控诉其所谓“历史罪恶”,对于绝大多数地主富农来说,所谓历史罪恶只是壹些家长里短的琐碎事,如有人控诉:某次他去拾柴,地主婆骂骂咧咧说偷了她家的枣树枝,这被上纲成“断了穷人的柴路”;某穷人某次去某地主家要饭,被地主家的狗叫著赶出来,这被说成放狗咬人要置穷人于死地。如此等等。斗争会上,除了壹些没有油水、干部们又讨厌的可以立即打死的以外(打死人要土改工作队员同意),壹般不能立即打死,要留下来“追浮财”( 又叫底财),即追缴隐藏的金银财宝、现金等。土地、房屋、生产资料都是明摆著的东西,而 “浮财”是看不见的,也是人们最想要的,所以斗争会主要成了追浮财会。斗争壹方总是狮子大开口,被斗者则极力否认苦苦哀求。谈不拢,就用刑……很多地主、富农受刑不过,只好胡乱招供,民兵依照其招供按图索骥去寻找,却总是落空。于是回头来对招供者施以更加酷毒的刑罚。这样,几个回合下来,被斗者很可能就给活活弄死了。 最初,虽然工作团已经做了充分的发动工作,明确表示对地主等被斗争对象可以釆取任何手段。但是,也许人们对残忍还有壹个适应过程,初次的斗争会总不能令工作团满意。郝家坡第壹次斗争会之后,康生召集村干部和积极分子总结说:“我们对地主太客气了”,“要死人”。“多死点地主分子没关系”。 只要有人鼓励和撑腰,任何地方都会有人面兽心的歹徒,毕竟由动物进化而来的人类仍然残存著兽性的壹面,这正是毛共的土改和阶级斗争能够在任何地方横行无阻的原因。当第壹个流氓拳脚交加把斗争对象打趴在地,不但未受到谴责反而获得表彰奖赏后,第二个流氓就会把人打死;第二个打死人的凶手照样收到表彰后,就有更多恶徒加入打人、杀人的行列。 在运动高潮时,斗争会变成了地地道道的刑场。斗争会场摆满了各种刑具,如用来炙人的炭火、火柱、熨斗,还有老虎凳、铁锹、棍棒、竹签、擀面杖、醋柳圪针、麻绳、刀具、细铁丝串著的艾绳、甚至还有蝎子、毒蛇。被斗之人看到这场面三魂都已经去了七魄,往往还未动手就己瘫倒在地。除了动用场上的刑具之外,最普通、被斗者常常领受的科目是跪瓦渣、用鞋底抽嘴巴,在寒冬腊月剥光衣服,从厕所里舀来粪便从头淋下,等等。 虽然如此,但斗争的成果仍然不大、被斗者交出的底财不多。土改积极分子和工作团有些丧气,但决不甘休。在郝家坡,积极分子们发明了“挖祖坟”之法。因为他们知道,地主富农现在确实变穷了,交不出多少“浮财”,但他们中有的祖先曾经富过,是否会像历代帝王那样把金银财宝埋藏在坟墓里呢?这个推测壹旦提出,工作团本著“群众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的原则给予支持,积极分子们的劲头又上来了。于是壹场空前的“挖祖坟”运动先郝家坡,后在其他地区蔓延开来……所谓斗地主决不限于地主本人,地主家的任何人都不能放过。地主妻子被抓去与丈夫同斗。地主幼小儿子被称为“小地主”,被贫下中农的小孩子围攻辱骂、殴打,有的被打得头破血流甚至当场被打死。有的村庄还有“创新”,将地主家年轻女人作为“胜利果实”分给土改积极分子和那些没有妻室的二流子、无赖,有的女人不堪凌辱而自尽。还有的地方对地主实行五马分尸的酷刑。(香港《动向》杂志2015年第9期第34页的作者在回忆中说,1969年他下放到北大荒挿队落户的村子,村民告诉他,壹个姓胡的地主在土改中被五马分尸,其小妾被村支书据为己有。)由于有了“化型地主” 壹说,很多出身地主家庭但早已参加了毛共队伍的干部、教师,亦被当作地主被抓捕、拉回村内斗争,因为怕其重新回干部队伍,这些人壹旦抓回村必死无疑。晋绥地区在抗战时期是中共根据地,壹些当年的“抗日英雄”和中共的高级干部也在土改中惨遭杀害,抗日英雄郝圆脸是潘家庄行政村所属城东沟村人,抗战中曾任民兵中队长,1944年出席晋绥边区的群英会,被授予“劳武结合特等民兵英雄” 称号。1947年4月在陈伯达主持的土改中首先被枪决。 1947年冬,延安中共党报《解放日报》记者郭克卿在赴晋察冀边区采访途中,只身回老家郭家庄探亲,郭带有警卫员,可见不是壹般干部,但他把警卫员留在马坊镇没有带去。郭打算劝说家人主动交出土地、财产,接受土改。可刚进村未及回家便被村民围住活活打死。 晋绥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孙良诚,地主家庭出身,本人少年时代即在外读书,后在中共边区政府工作。在中共晋绥边区分局召开的土改经验交流会上,孙良诚听到康生的“化型地主”壹说,康生并举出时任晋绥边区临时参议会副参议长、开明士绅刘少白为例,说刘少白当年献地是“假开明”,即是“化型地主”。 孙良诚回到高等法院传达会议精神时,表示了对康生说法的异见,孙说:“刘少白献地是假开明,那么,什么是真开明呢?”想不到有人就此向边区分局告密。1947年年中,孙出外办案时路过家乡兴县固贤村,回老家住了壹夜,第二天天亮即被土改工作团派人抓捕。关到11月,在固贤村召开的壹次联村斗争大会上,先拿6个地主活活打死,孙良诚被最后带上场,宣布罪名为:对抗土改的地主分子。立即被壹个凶手用铁棍从肚子捅进,立即死亡。(为了节省子弹,土改中杀人壹律用棍棒、刀斧、石头)静乐县娄烦马家庄的刘肇津,为著名开明士绅,而且在1937年中共在该县建党之初就加入了共产党。刘还兼通医术,经常义务为八路军三五八旅官兵治病,时任三五八旅团长的中共将领杨秀山曾患伤寒,刘邀至家中治疗40多天,直至其康复痊癒。1947年土改试点时,刘肇津在兴县中共晋绥分局办的丰记商店当坐堂医生,被本村群众抓回去活活打死。刘肇津如此,其余可想而知。 (以上取材于《炎黄春秋》2003年第7期曾彦修:《康生在土改中把马克思主义烧了》,2011年第4期张贵桃:《娄烦土改及其纠偏》等)土改的最后壹道程序是分田分地。按规定,好地分给贫雇农,中地给中农,赖地分给曾经占过便宜的村干部,至于地主则是扫地出门,即地主家那些幸存未死的人每人只给壹只碗、壹双筷子,其余什么都没有。他们不是立即饿死就是沦为乞丐任其慢慢自灭。 简言之,任何人壹旦被划为“地主”,本人等于宣判了死刑,全家也要遭殃。假如地主家幸而有人大难不死,也将被列为阶级敌人永远受到专政、奴役。富农稍好壹点,没收田地财产后可分给赖地。(但富农如果兼有工、商行为则被划为“双富农”, 等同“恶霸”,可立即打死,见后文)中农也不能幸免。中农虽不像地、富那样悲惨,但其土地也被强行没收后再平分,也会损失部分好地。按当地农民的说法是:“砍倒大树砍小树,砍倒小树拔圪针”(圪针系方言,原指植物枝梗上的刺状物,借指稍有壹点财产者)。 虽然康生、陈伯达在晋绥地区的土改试点如此恐怖,如此左得可怕,然而负责土改的刘少奇等领导人仍不满意,认为“右” 了。1947年夏,刘少奇离开延安带著新成立的中央工委去到晋绥,在听了康生等人的汇报后,对晋绥地区的土改给予尖锐批评,基本上否定了前段的土改工作。刘少奇给晋绥地方的领导人贺龙、李井泉、张稼夫写信说:“妳们的干部不信任群众,违反群众路线,不尊重与倾听群众的意见”,“ 在各种组织中存在与地主妥协的倾向,某些分子或明或暗的有阻碍破坏群众运动与土地改革的现象,也很严重。”刘还与同行的朱德打电报向中央汇报说:“晋绥土地问题基本上还未解决,只有少数地区农民已分得土地……如果不釆取有效办法,改善现状,确难继续支持长期战争。”笔者引用的这篇文章作者并未说明刘少奇对晋绥土改有那些具体的指责和要求,而且文义也不太明晰。(原文见《炎黄春秋》2012年第11期《土改中的蔡家崖的斗牛大会》。)但笔者推断,刘少奇所指责的主要应是两个问题:壹是没有拿全部土地包括中农的土地按全部人口平分,这样很多贫雇农仍然分不到土地(所以后来刘主持的”土改法”规定要拿中农的土地平分);二是没有坚决执行对包括共产党干部在内的“贫雇农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的政策, 对干部中的右倾分子的打击不够狠。所以刘认为“群众没有充分发动起来”。刘因为由他主持的1946年的土改“五四指示” 受到毛的“右倾”批评,为了将功补过,此时变得奇左起来,后来在刘亲自主持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把他的壹套极左思想全部贯彻于会议中。因此这个会议之后的土改特别残忍,特别血腥。 晋绥地区后期的土改、除了前面讲到的酷刑外,壹位知情者又补充列举了另外的几种酷刑: 壹种叫“磨地”。 先在地上撒上有棱有角的炉渣或六棱八瓣的波菜籽,这些东西比木锉还要锋利。将被斗者脱光衣服,推倒在地让两人提住两脚来回拖,后又发展为正反两面拖。用不了壹会就会使被拖者血肉糢糊。如果还交不出浮财,或交出的不能让施刑者满意,就要继续拖,直至惨死。壹个开药铺的叫周二掌柜的受刑后交出了三百大洋,被认为不老实,便在其肚上加上石磨并坐上人拖,周的后脑被磨塌,脑浆流了壹路,立刻毙命,白森森的肋骨壹根根排列著让人不敢正视。 第二种叫“坐圪针柜”。 将壹个衣柜抽空,在其箱底散满剁碎的酸枣树圪针,把被斗者剥光,赤条条放进去,盖上盖子。然后在柜腰底部放壹根木头做横梁,从两头按下揺晃,有如幼儿园的撬撬扳。晃几下问壹句:交不交待? 有壹个叫余务本的七旬老人,做生意有些钱,被抓来受此刑。但老人耳背,外面的人问话听不到。于是被认为顽固,壹阵猛摇之后,打开壹看,早已血肉模糊断了气。 第三叫“扔四方墩”。 当地人把长城的烽火台叫做四方墩。四方墩有三丈高,把人往下扔必死无疑,这是对付那些被认为是顽固分子的最后办法。为了怕其万壹不死,还在其下面的荒山野坡上铺满各种石头,后来改为先扔人,然后对著人扔石头。壹个姓韩的教书先生被打成化形地主。韩妻生性节俭,提著篮子捡料炭,被认为装穷,抓来施以火钳烫、磨地、坐虼针柜等酷刑,不死。最后被扔四方墩砸死。 最后是枪毙。如另外壹个寡妇经营磨房、当铺、粮库等,被认定浮财多,当作重点斗争对象,先后受到火柱烫、磨地、在耳朵里钻进捻子点灯,仍未死。最后由乡里的法庭枪毙。 (以上引自《炎黄春秋》2013年第2期《晋绥土改中的酷刑》)由于全国土地会议后强调土改中不但要对付地、富及农民中的“坏人”,而且把这壹条扩大到对付共产党的干部上来,叫做“审查干部”。为此壹些中共基层干部也遭了殃。还是上面那篇文章中,作者引用中共高干牛荫冠的话说:当年他“从兴县搬到宁武县,沿途发现被打死的区乡干部不少,其中有壹位区长(名字记不清了)被邦在树上,用树皮刮他的肉,满身是血,刮到骨头,最后刮死。”又如兴县黑峪口村党支部书记刘玉明被活活打死之后,还被人剖胸挖心。 康生的前段工作虽然受到刘少奇的批评,但后来仍得到毛泽东的肯定和赞扬(在受到刘的批评之后,康生搞土改变得更加疯狂和血腥起来,见下文)。1948年4月1日,毛泽东路过晋绥分局所在地的兴县,召开干部会议并作讲话(这篇讲话收入《毛选》第4卷,题目就叫做《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毛在讲话中说: “.....晋绥分局获得上述成功的原因,就领导方面来说,主要是:(甲)在去年春季刘少奇同志当面指示和去年春夏康生同志在临县郝家行政村工作的帮忙下,晋绥分局去年六月召开了地委书记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批判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右倾偏向,彻底揭发了离开党的路线的严重现象,决定认真发动土改工作和整党工作的方针。这个会议是基本成功的。假如没有这个会议,这样大的土改工作和整党工作的成功是不可能的。” 毛还掩饰不住他对整党和土改造成的人人心惊胆战的恐怖局面的喜悦,他说,晋西北地区的干部和群众都被制服了,害怕了,他们说:“‘从此以后,再也不敢封建了,再也不敢厉害了,再也不敢贪污了’。这是晋绥人民的话,这是晋绥人民对于我们的土地改革和整党工作所作的结论。” 使用如此残酷的手段,将人民整得胆战心惊服服贴贴之后,毛却如此得意洋洋。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毛对惨无人道的土改和整党(整党也是为了土改)的由衷赞赏和喜悦,同时也使我们清楚了,毛所谓的人民群众对共产党的“拥护”意味著什么。 由于康生能干,毛在当年10月下旬派他去山东搞“二次土改”,以扭转那里土改工作的“右倾”。康生于11月初到达山东,以“钦差大臣”的身份,按照毛的意图和他在晋西北创造的经验,迅速地、雷厉风行地掀起了山东中共根据地的土改狂潮,所有中共的干部和根据地的群众立即被卷入血腥的恐怖之中。 康生先参加在中共渤海区党委所在地阳信县召开的渤海区土地会议,会上他认定渤海区中共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都是壹批“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他们在思想上政策上犯有类似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投降主义的错误。”因此开展了“搬石头”运动,即把原有各级干部撤换或开除(有的被法办),换上杀人不眨眼的流氓恶棍掌权。 康生自己带头示范,他到阳信的壹个镇,那里原来没有什么暴行,康生指示说所有斗争对象“不管有无罪恶,壹律加以肉体消灭。”于是120人在斗争会上被活活打死,有的罪名仅仅是“同情地主”,其中两个是七岁儿童,被儿童团的“红小鬼”折磨而死。 其他地方仿效康生的做法,大肆乱打滥杀,壹时间惨声震天,血腥遍地。 渤海区的土改“补课”差不多了,康生又马不停蹄赶去胶东地区搞二次土改,如法炮制,重复渤海区的恐怖壹幕。 就这样,山东的土改为后来共军全歼张灵甫(国军抗日英雄)的七十四师和淮海战役的胜利奠定了“群众基础”。 (二)习仲勋眼中的老区二次土改 1947年8月,中共中央将习仲勋从军队调到地方,让他主持西北局的工作。西北局主管陕甘宁边区,是老根据地,这时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土改。但对于大部分是“老区”的西北局来说,土改早就搞过了,这次实际上是二次或第三次“土改”了。 习仲勋能做到毛共的“大区”壹级干部,当然是久经考验、立场坚定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绝对不会是“右倾分子”。因此,从他眼中来评判那壹场土改,应该比较客观,绝对不会对那场运动“歪曲”和“污蔑”。 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下发各地执行。西北局于11月1日在绥德县召开了传达、学习贯彻全国土地工作会议和《土地法》的大会,后称“义合会议”。会上由西北局宣传部长传达全国土地会议精神,其实就是晋西北土改的翻版,如提出要让“贫雇农打天下坐天下”,“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翻底财,搬石头”,所有工商业者和中农、都在“共产”之列。 会议的空气很紧张,壹批领导干部如张岱峰、高峰、周兴等被叫到台上接受批判,稍有分辨,就被“拉下台”。还把晋绥地区在整党中把“五台山大庙炸了个稀巴烂”壹事广泛宣传,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习仲勋虽然是会议主持者之壹,但据参加会议者的记述,发现他“说话较少,神情郁闷。”后来习仲勋说:“义合会议潜伏壹种‘左’的情绪。”但是,作为领导人,他在会上不敢有异议,只能遵守、执行中央的既定政策、法令。 义合会议之后,各分区、县立即召开会议进行贯彻,壹场以土改和整党为中心的大规模运动迅速在西北局所辖各地开展。习仲勋下到各县调查巡视,发现运动中出现了各种“极左”的偏向,如:不加区别地平分壹切土地;所有生活较好、财产较多的农民都成了土改斗争的对象;把早已转化为农民的旧地主、富民又拉出来斗争;甚至在共产党政权里任职的公教人员的家属因缺乏劳动力而雇请农民种田者,也定为地主、富农。在枣平林街,所有商店、铺面全部被查封。 武斗和酷刑更是触目惊心,延家岔的贫农会规定:谁斗争地主不积极,就用乱石打死!各地土改工作团都指定了专门的打手、刽子手,专门从事捆、打、吊、考、杀人的“工作”。斗争会成了阎王殿,除了壹小撮干部、凶手,与会者人人恐慌,胆战心惊。 习仲勋在壹份调查报告中写道:土改壹到农村,就发生极“左”偏向。凡是动起来的地区,过多强调“贫雇农路线”,反对所谓“中农路线”,都是少数群众(不是真正的基本群众)起来乱斗、乱扣、乱没收财物,乱扫地出门。最严重的是佳县,有好几个村庄,连贫农、中农的东西都壹律没收。干部家属幸免于斗者很少。张达志(时任晋蒙军区副政委)家人也被斗,索要银洋。有的烈士家属也被扫地出门。佳县乱搞不到五天,竟壹塌糊涂。我看壹有“左”的偏向,不到半月,就可把壹切破坏得精光......(本小节资料引自《炎黄春秋》2007年第10期贾巨川的文章:《习仲勋在土改中防左纠偏》)有意思的是,习仲勋报告里所说的情况“最严重”的佳县,正是毛泽东呆的地方,自1947年8月16日至11月21日毛就住在佳县,因此对那里的情况他壹清二楚。张戎《毛传》第278页记述:送给他(指毛)的壹个报告说,那里的土改“有用盐水把人淹在瓮里的,还有用滚油从头上浇死人的。”有个地方甚至“规定谁斗地主不积极,就用乱石头打死。”笔者对照,给毛这个报告的,很可能就是习仲勋,或由习转呈的。因为壹般人不可能给毛递报告,更不敢递这种报告。 1947年12月7日至28日,中共中央在陕北米脂县召开中共中央扩大会议,或称“杨家沟会议”。习仲勋趁参会向毛汇报工作之机,谈了自己对边区土改中存在问题的看法,还向毛反映绥德县在土改中将著名的开明人士、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会长安文钦也抓去斗争,抄没了他的全部“浮财”,并且“扫地出门”。 这时恰恰曾被毛肯定过的另壹个“开明士绅”、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李鼎铭去世,习仲勋与林伯渠商议后共同向毛建议:为李鼎铭召开追悼会要请党外人士参加,请安文钦致悼词,借以为安文钦“平反”。毛泽东接受了这个意见,并且承认“下面做法过火了”。可谁都知道,没有“上面”的支持,“下面”敢“过火”吗?毛还用他那套特有的“黑色幽默”说:“美国记者爱泼斯坦在延安访问时曾讲过,共产党真厉害,把地主、开明士绅请出来当了副主席,副议长,现在壹搞土改,又把他们的浮财给分了,赶出家门。有朝壹日这位记者再问起安文钦先生时,妳们怎么交待?”毛这里用了“妳们”壹词,仿佛这都是别人干的,与他无关,何其鄙也!(毛类似的“黑色幽默”还有:事实证明,人的脑袋割了,不会像韭菜壹样又长出来。他把这当“笑话” 取乐。)面对习仲勋对土改中过火的、残忍的做法的批评,毛表面上既没有异议,也没有反驳,但实际上并不认同,也不接受。他在听取习的汇报后谈到对壹些问题的看法时,故意顾左右而言他,他要习仲勋挤时间来读书,说什么:壹个人的经验是狭隘的,受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要使经验上升到理论,就得学习。只凭老经验办事,不能适应新形势。.....这显然是对习的“反批评”。不过,他知道习是忠心耿耿的,是从大局出发的善意劝谏,所以忍受了。 但转眼间,在会议闭幕上作结论讲话时,毛对习仲勋以及其他壹些在会议对土改提出批评的人给予变相的“回击”:他先说在土改中反右倾的问题已经解决了,现在出现了新的问题,就是对待中农、对待中、小资产阶级和党外人士出现了“左”的偏向。不过,这好比壹河水,这河水十个浪头八个是好的,只有两个浪头有点偏差。这当然只是“小问题”了。毛故意回避人们反映最强烈的乱杀、虐杀问题,只是说地主阶级作为整个阶级是要消灭的,但作为个人要分别情况对待。 习仲勋似乎感到他反映的问题没有引起毛足够重视。就在杨家沟会议结束后的第七天,即1948年1月4日,又写了壹份致西北局并转中共中央的报告,报告共有五个方面的内容。除了开头是对毛“热烈拥护”的套话之外,其他主要是强调陕甘宁作为老区的特殊性,如说“平分土地对我不利”;老区的地主富农比新区少得多,不应规定地主富农占全体农户8%的“标准”(可见,那时已下达打击的指标了)。而且提出,对老区的地主,应该查实其剥削关系、及是否参加劳动,和劳动时间的长短来决定其现在的成份。还提到许多地方名义上说是自发的群众运动,实际上为各种动机不纯分子所操纵、把握,等等。 习仲勋所反映的问题,击中了毛式土改的要害,毛与刘少奇、康生本来就是想利用农村中那些“斗争勇敢”的流氓恶棍、积极分子,制造足够的恐怖,然后将农民整治得服服帖帖,就算达到目的了。他们对如何划阶级、分配土地才能达到公平、如何限制那些“动机不纯分子”的从中捣乱,以及对地主富农的滥刑乱杀根本不感兴趣,更不想纠正。 不过,习仲勋既然已经指出了这些问题,老奸巨滑毛也就不得不表示“同情”。并叫习仲勋去“巡视绥属各县”,“每个县住几天”, 调查了解情况。 习下到子洲县,在那里呆了9天,超过了毛的规定期限。因为他在那里与地委和几个县的干部群众广泛接触,了解到更多的情况,如,各地都出现了趁运动浑水摸鱼大捞壹把的投机分子;子长县栾家坪的土改变成了干部党员之间的斗争;涧峪岔附近的四朴桥斗争(打死)壹个旧保长,逼其妻剖腹自杀殉夫;交口有五六十名群众住在地主家,杀鸡宰羊,大吃大喝了八、九天,临走还捞上壹把……。 1月8日,习仲勋将了解到的情况归纳为9种不良现象致信西北局;10日,西北局将此报告转呈中共中央。 19日,习仲勋就陕甘宁边区近期的工作特别是防止和克服土地改革中“左”的偏向问题,再次致电毛泽东,并提出了壹些纠偏的建议。 习的报告和意见,差不多等于全面指责和要求纠正毛和刘的土改政策方针。这时的土改已经因为过度残忍血腥而引起社会上广泛的指责,也引起了毛共内部壹些人的不安,且这时土改己进入尾声,毛的土改目的已经达到,他正想找壹个台阶下来收场。于是,他利用习仲勋的意见书给自己制造壹个虚心纳谏的假象。2月6日,毛致电习仲勋等人,就新、老“解放区”不同的土改政策征求具体意见。不久,正式下文推广了习仲勋在自己辖区绥德县搞的“黄家川经验”, 但这时毛的二次土改也接近收场了。 当年的习仲勋是幸运的,他提了那么多“纠偏”的意见,居然没有被毛打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算是壹个奇迹。不过他不可能永远这么幸运,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期,还没等到文革,毛借口壹部小说把他打成“反党集团” 头头之-,投进了监狱壹关七八年。 再说说“新区”的土改情况。 刘伯承、邓小平率领的第二野战军于1947年8、9月间挺进大别山,壹路“解放”了不少县城,9月19日攻克了安徽岳西县,与地方游击队合作,建立了中共岳西政权。 这个新政权的首要工作就是土改,当然也得执行毛、刘的统壹模式和政策。 县委把这个县分为五个区,各由壹个工作组带领当地干部发动土改运动。其中负责河图区的工作组负责人叫张殿銮,是个从刘邓大军工作团下到地方的干部。他是河南人,地主家庭出身。大概在之前的“反右倾”、“整党”中被整怕了,因而特别左(在毛共的队伍里,凡是出身“不好”的干部,都特别“左”,因为非如此不足以证明自己的阶级立场坚定和对“党” 的忠诚,难以在“革命队伍”里立足。刘少奇、康生就是这种典范)。张殿銮“左”的表现首先是不问青红皂白大杀阶级敌人。他每到壹处都人头滚滚,在很短的时期内就在河图区杀了200多人。地主是必杀的对象,地主躲起来了,就抓其家属来杀。又以其他名义如“恶霸”、“反革命”、“国民党狗腿子”等名义大抓大杀,总之只要有人举报,抓来就砍了。 因张殿銮杀人太多太滥,激起了民变。那些估计自己没有活路的人(包括壹些贫下中农)联合起来,反过来杀共产党干部。共产党县委大怒,下令“先下手为强”,杀光壹切阶级敌人!于是整个岳西大地浸泡在血雨腥风之中……岳西县委和张殿銮至少犯了两个错误,壹是太急,没有耐心去发动群众,越俎代庖自己动手杀阶级敌人;二是这种地方不同于老区,国共双方的军队还在进行拉锯战,共产党还要顾及声誉,顾及影响,如此大开杀戒,不但把阶级敌人杀怕了,也把自己的“基本群众”也赶到敌人的方面去了。所以无功有罪。 上级发现了岳西土改变成了壹场大屠杀后,下令纠“左”。为了挽回民心,决定首先把张殿銮这个“混进革命队伍的阶级异己分子”拿来当替罪羊,杀了平民愤。 岳西土改惊动了邓小平,邓指示“纠左”。邓说:“如果乱杀人,壹定要失败。”可见邓小平不是反对杀人,只是不要“乱杀”。 不过从邓这个讲话中也透露了当时这个“刘邓大军”的点滴真相,邓还说:“我们到大别山后,部队很苦,纪律不好,老百姓当时对我们提出两个问题,壹是妳们可以搞得好些吗?二是妳们还肃不肃反?(意思是还借‘肃反’ 之名大肆捕人杀人吗)”。从这短短的两句话中可知,这个“刘邓大军”是何等的不得人心,何等的扰民、害民。不然,邓怎么能说自己的部下“纪律不好”呢?共产党从来都说它的军队“纪律严明”、“秋毫无犯”,与当地群众的关系是“血肉相连”,是“鱼水关系”云云。 (邓小平这个“反左讲话”,收在《邓小平文选》第103页。)(三)土改受害者点滴 1、毛统区1947年土改知情者的片段回忆。 壹位署名李晋的作者撰文讲到他父亲在1947年土改中的遭遇(见《炎黄春秋》2003年第12期李晋文): “......我的故乡是吕梁山。我的父亲李时光(字春生),是清末最后壹届贡绅(优贡)。他壹生以教育为业,在上世纪前30年,先在灵石创办双池高小(双池镇现为交口县所属),又在运城创办菁华中学,为了培养师资,最后执教河东师范,是故乡小有名气的教育家。在抗战期间向八路军、决死队(共产党的山西新军)输送了壹批又壹批知识青年。抗战开始后,日本人把城镇烧了、把学校炸了。父亲回到敌后乡村老家,全力支持以共产党员王磊(解放后任商业部长)为县长的抗日民主政权,积极开展抗战活动,是故乡小有名气的开明人士。曾记得王磊常来我家,从日出谈到日落,夜里就睡在我家炕上。那时我年纪小,睡在王磊与父亲的中间,听他们谈壹些我似懂非懂的问题,雄鸡打鸣了,他们还谈个不停,这些事直到现在还记忆犹新。 抗战胜利后,我随校到晋中、冀中读书。1947年冬,忽然听说父亲在土改中自我解剖,走了不归之路,没有留下壹句话、壹个字……” 李晋在说到其父之死时只用壹句“自我解剖”搪塞,不知究竟如何“解剖”法?为何要“自我解剖”?作者仍不敢直言。但这件事已说明了毛共的野蛮、残忍、背信弃义、恩将仇报的丑恶面目。 不过,与李时光同为晋西北土改刀下鬼的山西兴县大地主牛友兰及其儿子牛荫冠的故事,比上述李家故事更清楚,也更震撼人心。鉴于此故事较长,放在本章之后作为附件。 已故北京大学教授、著名作家张中行曾对《文化自白书》的作者张者说过壹个他家的土改故事。他家所在的那个村没有富户,没有吃“剥削饭”的地主,按有关政策是找不出地主来的。可是“上面”要求必须找出个“地主”来,条件不够便在“矮子里面抜将军”,降格以求。眼看留在家的张的妹妹有被划作地主的危险,而壹旦被划成地主,就意味著全家的灭顶之灾。当时张中行家里大概只有这个妹妹在村中。为了挽救整个家族,妹妹想出了壹个不得已的办法:逃走。但这时民兵已经“封村”,所有进出村子的路口都有武装民兵把守,任何人不得无故进出。这时张这个妹妹恰巧有壹个刚出生的有点残疾的女儿,母亲决定牺牲这个女儿。她把这个女孩摁在水缸里淹死了,然后以掩埋小孩尸体为由骗过民兵岗哨出了村,壹出村便按预定计划逃出了虎口。 张中行对此事的评判是:“这虽然牺牲了壹个生命,但却救了全家人的命。” 这件事情从侧面反映了壹个事实:壹旦被划为地主,就等于全家都被判处了死刑。这就是毛式土改的可怕真相。毛式土改就是如此野蛮、残忍、恐怖! 3、建国后土改残暴如昔 1949年毛共胜利了,政权到手了。这时的土改怎么搞?是人们曾经翘首以盼的问题,善良的人们希望毛能发善心,改弦易辙,因为此时大局已定,没有利用土改引诱农民参军“保卫胜利果实”的必要了,几百万国民党军队都消灭了,赶跑了,手无寸铁的地主富农绝对不可能与新政权对抗,对土地的重新分配只需要制定壹套办法,下壹道命令就行了。何况新朝开囯,新皇登基,按惯例应大赦天下。 可惜毛不这样想。他想到的是:大权在握了,可以对阶级敌人尽情报复、尽情蹂躏、尽情杀戮、大展平生之愿了。何况,没有了暴力土改,以后的阶级斗争怎么搞呢?而不搞阶级斗争,还要共产党干什么? 笔者分析,在全国胜利后,毛坚持暴力土改,原因至少有三: 其壹,为以后的阶级斗争奠定基础。毛共几十年的历史,就是搞阶级斗争的历史,靠搞阶级斗争起家,靠搞阶级斗争发迹,靠搞阶级斗争夺得天下。而阶级斗争之首就是土改。有了土改,才有每壹个人的“阶级成分”、“家庭出身”;有了土改,才有日后的斗争对象;有了土改,才有人世间的仇恨;有了土改,这几亿人的大国才好统治......总之,没有阶级斗争,毛实在不知道怎样治国,他的雄才大略也就无用武之地了。 其二,让毛共庞大的干部队伍,特别是新加入干部队伍的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和民主党派人士,“经风雨、见世面”,让他们与过去的中共干部壹样,去参加土改,经历阶级斗争的腥风血雨,并且亲手沾上壹点阶级敌人的鲜血,让他们除了跟共产党走,再没有退路。也让他们看到地主的悲惨下场,才会更加忠于党、听毛的话.....所以毛下令所有的干部都要过“土改关”。毛把“土改关” 与“战争关”相提并论,认为1949以后战争关已过,就剩下土改关了。(参见毛在全国政协壹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做壹个完全的革命派》毛选第五卷第25—29页)。 其三,让全国人民经受土改的洗礼,见识共产党的手段和厉害,为以后的极权统治打下基础。土改是个大课堂,让国人知道共产党喜爱什么,讨厌什么,“亲不亲,阶级分”,彻底破坏几千年形成的社会结构和沦理道德、价值观念,为接受毛式的马列主义“新教”打下基础。 就在毛泽东紧锣密鼓准备新壹轮土改的暴风骤雨之时,农村中那些待宰的羔羊们却全然不知,他们绝不知道等待他们的将是什么。当然,也有知道在共产党统治区搞土改真相的国民党人告诉人们毛式土改的血腥恐怖,但很少有人相信,以为那是国民党的反共宣传。共产党要搞土改“平均地权”人们已经听说了,作为地主和富农,要把自己“多出”的田地拿去“共产”, 虽然是不愿意的,但他们知道天下易主,改朝换代,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只能服从新朝的政策。他们还想,共产党的政策只是平分土地,自己捐出多出的部分,还可以分得平均的壹份,今后生活还是不成问题的。他们还想到,自己只是普通老百姓,没有与共产党作对,结仇,新政权没有理由跟自己过不去。何况,壹般的地主也没有能力去港、台或国外躲避。总之,人们尽量往好处想,自己宽慰自己,提心吊胆等待决定他们命运壹刻的到来。 这里面应特别提及乡村中的士绅阶层。这是地主中有文化、有知识、有社会地位、受人尊敬的壹群。他们有的是自已创业发家,有的是继承祖业,有的是从官场退隐田园。他们深受中国古代的“乡绅自治”“乡村建设”思想的影响,决心为建设家乡、造福桑梓出力,就象前面提到的李时光壹样,他们首先热衷于办教育亊业,为家乡培养人才,还做些修桥铺路,或办实业之亊,以振兴家乡经济尽壹点力。这壹群体壹般都受过传统教育,是儒家文化的传承者,传统道德的守望者。他们在当地拥有广泛的人脉,享有声望。他们都是大小不等的地主。他们对时事不甚热衷。对国民党没有太好的印象,对共产党也没有太坏的印象。他们还知道共产党优待开明士绅,而他们坚信自己就是开明士绅。他们之中有部分人有能力避居海外,但他们更恋栈家乡,而且坚信共产党会优待他们,所以共产党来了他们不出走。 由此我们便可知道他们所想象的共产党与实际的毛共差距有多远!他们做梦也未想到自己是中共首先要消灭的死敌,第壹批要宰的羔羊! 待到乡绅们发现当局这种意向时,已经无路可逃了,当局更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把这些待宰的羔羊统统逮捕在案,很快就当做“恶霸地主”、“ 土豪劣绅”,举行公审大会枪决了!杀人布告上都写著:“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毛共在建国后的土改中屠杀的士绅不计其数,也无从考证。但其中有两位父亲的儿子中国人大概不会不知,那就是后来名满中华的武侠小说大师金庸(查良镛)和梁羽生(陈文统)。这两位的父亲都在土改中被中共当作“恶霸地主”处决了。这两位的儿子当时都在香港,可以想象,如果他们早知如此,去香港躲避壹下绝非难事。还有壹位据说被蒋介石封为“民国第壹乡绅” 的湖南祁东县名儒周聆琴先生(网上小说《民国乡绅》主人公),其子曾任蒋的总统府秘书,此时也在美国。但周聆琴也不出国避风头,结果坐等当局以“恶霸地主”之名处死。(1982年已由祁东县法院平反。估计金庸、梁羽生的父亲也会“平反”,因为他们都有作为名人的儿子。没有这种儿子就别想申冤了。)有关毛式土改的野蛮和惨无人道,前面已经说得不少,现在补充几个较完整的故事,以便让毛式暴力土改的“功德圆满”。 1、李忠邦案。 李忠邦,云南屏边人,当地颇具传奇色彩的豪绅。李具有民主主义思想,对国民党的壹党专政和官员贪污腐败极为不满,对毛泽东、共产党倡导的建立壹个民主、自由、富强的新中国十分向往。在经商致富之后,李置下了田地产业,并致力在乡里办学校、兴教育。李为人豪爽,极富正义感,在乡里扶贫济困、除暴安良,还积极支持反政府的学生运动。因而曾两次被县里的常备队抓捕。然而李则毫不畏惧,针锋相对,自组武装,亲自带领队伍缴了县常备队的枪,因而名声大震。在屏边当时还广泛流传著“李忠邦智打贪官”,“李忠邦单枪匹马救少女”,“李忠邦神算惩恶贼”等传奇故事。中共的地下党组织看到李忠邦能量颇大,又得人心,便暗中与之联系,李也不避风险,慨然与地下党交往,其家壹度成为地下党的联络点和党员避难所。 壹个人物促成了李忠邦正式投奔共产党,那就是国民党第60军军长万保邦。李忠邦乃万保邦侄女婿,两人关系自然非同壹般。而万保邦也是壹个有“反蒋”倾向之人,在“民革中央”的策动下,万保邦毅然举行反蒋起义,宣布成立“滇黔人民自卫军”,自任总司令。李忠邦被任命为万部最具实力的第三团团长。后来滇黔自卫军与国民党军大小战斗百余次,有效地牵制了云南国民党军的主力,使得中共领导的地下武装“滇桂黔边区纵队”得以顺利建立和发展壮大。而李忠邦则被国党政府列为“通共匪首”缉捕,李家被抄三次,全家只得常年在深山老林中避难。后李忠邦征得万保邦的同意,干脆率部投奔中共“边纵”的麾下,被任命为边纵第四支队第33团副团长兼独立大队队长,成了中共壹支地下武装领导人。 加入中共地下武装后,李忠邦作战勇敢,多次获得纵队、支队的表彰。及至云南“和平解放”,李忠邦所在的“边纵”与中共正规军会合整编,李忠邦被派赴家乡屏边剿匪,任屏边剿匪大队长。临行前部队首长勉励其再立新功。 历经千难万险,屏边的剿匪任务终于胜利完成。征尘未洗的李忠邦被上级招去谈话,人们都以为上级要对他嘉奖或提升。可是做梦也没有想到,李去到立即被当场逮捕。几天之后即被枪决,罪名是“恶霸地主”。 原来这时中共正在大搞“清匪反霸”。以李忠邦原来拥有的财产,以及他在当地人民心中的威望,完全符合毛共的“恶霸地主”条件,当局早已把他列入要消灭的对象,只因为他的“剿匪任务”尚未完成,才让他多活壹些日子。而今土匪剿灭了,这个剿匪大队长的末日也就到了。 处决的当然不止李壹人,李的部属、骨干近20人同时被捕杀害。更多的部属则在遣散后陆续被害。李忠邦的家人按照地主“待遇”被扫地出门。其时,李忠邦的儿子李斌已在中共的第四野战军第13军文工团工作,其创作的剧本获得全军文艺汇演壹等奖,有关领导正要送其去相关院校去深造、培养,就在他准备动身之时,军部保卫处突然将其逮捕。莫名其妙的李斌,有如晴天霹雳,细细打听之下,保卫处才告诉他:地方政府来函,告知他父亲已作为“恶霸地主”被枪决。他理应受到政治审核。 后经调查,李斌被无罪释放,但清出部队。之后李斌在家乡艰难谋生,辗转多年,终于谋得在壹个山区小学当民办教师。李斌努力工作,还受到教育当局的嘉奖。但终因家庭出身和父亲的“罪过”,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被打成“极右分子”,送劳动教养,妻子离婚,孩子随母而去。 经过20多年炼狱似的教养农场的磨难,九死壹生的李斌终于幸运地迎来了右派“改正”,但已家破人亡。 (以上取材于《往事微痕》第63期李斌文:《对我父子悲惨遭遇的回眸与思考》)2、“宋森案”。 广东作家牧惠撰文说,他收到过去武工队的老战友宋群寄给他的壹本书,书名《宋森传》,是写其父的生平事迹。于是牵出他对宋森的回忆。 宋森,广东鹤山人,壹位有名的左倾人士,从 “大革命”时代、“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国共三年多的内战,宋森都坚定地站在中国共产党壹边。他以各种方式支持中共,出钱出力,宋森还创办了壹份叫《鹤侨报》的小报,为中共帮腔造舆论,他还把自己三个子女送进毛的“革命队伍”。 宋森的家乡被中共“解放”了。其时他在香港,出于胜利的喜悦,他跑回鹤山,在县里谋得壹份编县志的差事,终于如愿以偿参加了中共的“革命工作”。 他工作积极,热情高涨,带头响应政府的壹切号召。当时正值“抗美援朝”运动,他带头捐款为志愿军购买飞机大炮。可也就在这个时候,土改来了。土改是毛钦定的压倒壹切的“运动之王”,任何人只要在土改中被划成地主,就成了铁定的阶级敌人,他以前的壹切表现,壹切荣誉,为共产党立下的汗马功劳都得壹笔勾销,宋森就属此类。可是,宋森家只有两亩多田,怎么能划成地主呢?可是事实就是如此,两亩多田出租收租,也是滔天的剥削大罪!牧惠的文章中没有说宋森的其他“罪恶”,依宋森的政治表现,估计也不会有什么“政治罪恶”。可就是这两亩出租地,宣判了他的死刑(仔细推想,宋森过去也算有钱、有文化、有社会地位之人,又生活在香港,大概这些才是他被划作“阶级敌人”的真正原因)。 可怜又可悲的宋森在知道自己被划为地主在劫难逃之后,选择了主动“自我了断”,不过,他没有像李时光那样不留壹字就“自我解剖”,他知道自杀也是壹种犯罪行为,而且他还有三个子女在共产党手下工作,所以,自我“了断”前特地写下了壹封遗书,再次向“党”表忠并表明自己的清白,末了交待家人:“将我的金章和我补助填数的款(原文如此)壹壹交到人民银行,作为抗美援朝的捐款,不能少欠分毫。” 幸运的是,他的三个子女没有受到太大的株连,只是被打入“控制使用”的另册。 宋森的故事平淡无奇。比较起来,下壹个故事主人公就颇赋传奇色彩了。 3、莫雄案。 。莫雄可不是壹般之人,他早年参加过同盟会,参与1911年著名的“3.29”起义(即广州黄花岗之役),是名符其实的国民党元老。北伐时,莫雄任国民革命军师长,与蒋介石是好友。北伐后期,莫雄思想转向左倾,不过,他仍然留在国民党的阵营里。1930年,莫任上海警税团团长,在其部下的共产党员严希纯、项与年(项南之父)的影响下,思想迅速“赤化”,成了共产党的地下战友。1934年,莫被任命为江西德安行署督察员兼德安地区保安司令。其时,蒋介石正在发动对中共中央苏区的第五次围剿。蒋在庐山召开秘密军事会议,莫雄参加了会议。会上蒋介石部署根据德国军事顾问制定的围歼红军的“铁桶计划”。莫感到红军处境危急,偷偷将代号“铁桶计划”的重达壹、两斤的文本带了出来,回到驻地便把会议的布置和铁桶计划的文本和盘告知并交给了严希纯和项与年。严、项感到情况紧急,连夜将计划要点用密药水抄写在4本《学生字典》的空隙之上。然后项与年化装成教书先生,步行六天,进入了红军占领区,亲手将“计划”交到中共军事领导人周恩来手中。十天后,红军主动撤离江西,踏上了“长征” 之路。 莫雄对中共的贡献还不止此。不久,莫调到贵州毕节地区任专员兼保安司令(蒋介石总是把莫雄调到与红军接触的关键地方和岗位,可见其对莫信赖有加),刚好贺龙的红二方面军长征要经过毕节,莫不惜冒违抗蒋介石的命令的风险,擅自将红军放行过境。蒋闻讯后大怒,以“通共”之罪将莫解押送进南京监狱。但不知出于何种考虑,不久蒋又将莫放出,并降级任命他为广东南雄县县长。莫雄决定壹不做二不休,利用职权将被国民党大员余汉谋关押在南雄的数百名共产党员和被俘的红军全部释放了,莫自己则跑去了香港。 中共夺得政权后,当时在广东和华南主政的叶剑英算是不忘旧恩,给莫雄去信,诚恳邀其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莫雄自恃对中共有功,慨然回到广东,受到叶的热情接待。接著莫又在参与剿匪,为中共再立新功。 可是,世事莫测。这期间叶剑英在广东搞土改试点,鉴于广东侨属多的特点,叶采取了比较温和的土改政策,获得壹片好评。谁知这事被人告密到毛和中央,指其搞“地方保护主义”和“和平土改”。毛在其他任何问题上都可以妥协让步,唯独在土改政策上是没有半点通融的余地的,据说,叶剑英在红军长征中对毛有救命之恩,可他仍然不能容忍叶在土改上的“右倾”。毛立派他的亲信、公安部长罗瑞卿急赴广东,调查并扭转广东土改中的“右倾”和“地方保护主义”。 罗瑞卿以钦差大臣身份在广东大展拳脚,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反“地方保护主义”和“和平土改”高潮,制造了这次运动中的“四大冤案”,大批广东本地干部纷纷落马,壹些人锒铛入狱,甚至被处死。叶剑英则被毛调离了广东和华南。 失去了叶剑英保护的莫雄这时也在壹夜之间由共产党的座上宾变成了阶下囚。莫的家乡农会派人到广州抓捕莫雄,这时莫背负有诸多罪名:蒋介石的走狗、反革命侩子手、地主、恶霸....其中任何壹项罪名都可以置其死地。而且,此时的莫雄不是国民党在职高官,不享有被“统战”的资格,所以只有死路壹条。莫雄家乡的地方政府已经做好了准备,莫雄押回后立即召开万人公审大会当场将其处决。 可是,就在这千钧壹发的时刻,事情出现了转机。原来身居中共广东省委书记要职的古大存,知道莫雄乃叶剑英邀请回国的“特异人士”,现在叶剑英虽然调走了,但是不能不顾及老上级的面子。于是他向接替叶剑英主持广东和华南工作的“壹把手”陶铸进言,详细说明了内情,求其网开壹面。陶铸斟酌再三,终于同意刀下留人。 从鬼门关走过来的莫雄死罪虽免,活罪难饶,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莫言被划为“极右分子”。但仍然多亏了古大存的关照,莫雄得以幸存下来,直到1980年病逝。 只是,后来陶铸与古大存有了矛盾,古大存被陶铸以“右倾”之名拉下了马。 莫雄的案子算是特例,全中国的地主、反革命分子能有这种幸运的没有几个。下面彔两个“正常”案例,为本章作结。 4、张翅翔案。 《凤凰周刊》2005年第14期刊登了壹个叫张翅翔的人的文章,谈到其全家人在土改中的遭遇。 张翅翔,湖南人,出生在壹个地主大家庭。1939年,抗日的烽火然遍中国大地,当时还在读初中的张翅翔,被爱国激情所驱使,毅然投笔从戎,和当年很多热血青年壹样,他选择了共产党,奔赴延安。 1949年毛共取得胜利,经过多年生与死考验的张翅翔回到湖南,这时他是壹名共产党干部,在省城长沙壹家出版单位工作。阔别家乡十余年,他急切地想回到故乡,见到魂牵梦绕的亲人。 可是,当他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到家人的消息后,挨了当头壹棒,炽热的心灵像是被猛然泼上壹盆冰水,激情熄灭了,心绪降到了冰点。他得知自己的家不是遭到壹般的打击,而是遭到了灭顶之灾!他有家难归,实际上无家可归了。 张家由祖父创业,祖父茹苦含辛打拼壹生,创下壹份家业,在当地算得上是较大的地主了。可是谁也没有料到,祖父的壹生奋斗,留给他的子孙后人却是无穷无尽的灾难,让他们坠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祖父生有4子,各立门户。土改降临,张家首当其冲,第壹场开局,就选择张家两个兄弟开刀祭旗,两兄弟在同壹天同时受戮,抛尸荒野。另壹个弟弟也是地主,只多活了几天,便被农民用乱棍打死。最后壹个弟弟不成气候,家道中落,只划上“富农”,按理,该给他留壹条活命了。可是贫农团的凶手壹合计,四兄弟已去其三,这壹个断不能留下作为后患,于是把这个富农关进土牢,折磨得奄奄壹息,估计不能活命之后才放其回家,让他死在了家里。 第二代被消灭干净了。 张家人丁兴旺,第三代有十三个男孙,17个孙女。13个男孙中,两个被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壹个惨死狱中;壹个外逃,被抓回后抓去劳改,壹去30年。另有3个被划为右派分子管制劳动;2个流落外地他乡。2人终生无妻。 17个孙女,被迫自杀的3人,最小的壹个夭折,壹个患抑郁症长期卧床,余者或被迫嫁与残疾人为妻,或远嫁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过著与野人无异的生活。 张翅翔属第张家第三代,虽然自己少年即参加中共的“革命”,但地主家庭出身的沉重十字架,把他压得踹不过气来,得知家人的遭遇后,悲痛之余,他更是谨小慎微,如履薄冰,夹著尾巴生存。但共产党这个队伍注定不能容许他的存在。1955年“肃反”时,他被无端诬为“叛党”;两年后反右时,又被划为“极右分子”,送劳动教养。直到1980年,经过25年劳改、九死壹生的他才走出劳改农场。 “改正”后的张翅翔在壹个出版社当壹名编辑。25年的劳改生涯,全家几代的毁灭,在他心灵上留下了永远不能愈合的创伤。他循规蹈矩,低眉俯首,战战兢兢度日,仿佛壹具行尸走肉,苟延残喘。 可是不料生命在垂暮之年忽然迎来转机,1991年,张翅翔获准移民美国(估计是其子女中有人已移民美国)。此时张翅翔已年过花甲,若按常理,壹个人老年离开故土,多有眷念不舍、依依惜别之情。然而这时的张,却有壹种无法言表的兴奋,壹种再生的喜悦。在异国他乡,张著有《西山漫忆》壹书,其中壹段描述当年他跨出国门时的心情和感受: “跨过罗湖海关之时,自我感觉像壹条从古堡深井里跃入浩瀚大海的鱼,其畅快喜悦,比之为受难时之苦恨不能高飞远逸,壹生壹世梦想终于实现。” 张翅翔的壹家是不幸的,但比起更多的被“斩尽杀绝”的地主或“反革命”家庭来说,却还算是幸运的。特别是他在暮年,终于脱离了禁锢他几十载、毁灭他壹家三代的囚笼而“展翅远翔”,死而复生。我们为他祝福。 下面再讲壹个更加不幸的故亊,却是土改中非常平常的故事。 5、吴之伯家族案。 因为原文作者叫吴之伯,我们姑且叫吴之伯案。吴之伯,1928年9月出生于云南宣威县西泽乡。1947年考入云南大学外语系,1949年4月加入“民青”,后又参加中共的边纵六支队,为中共党员。建国前夕转入地方。在会泽、威信、昭通等地工作。1956年任威信县县长,1958年3月整风中被打成“极右分子”、“威信县反党集团骨干分子”,开除党籍、公职,押送彝良大坪农场劳教。1962年1月“摘帽”,当局赏给碗饭吃,让他在镇雄县农水科任林业员,月薪28.5元。后当过五年英语教师。1979年6月右派“改正”,1988年离休。下面是吴自撰的原文: 上世纪二十年代我老祖和爷爷挖铜矿发点小财,买田置地,修了上下两个四合院和壹座土碉 爷生下父辈四兄弟和壹个姐姐。每家分得三间住房,三亩水田,十二亩多山地和小片山林作烧柴之用。解放前十年,父辈各家累遭匪患,逐渐破落。大人们不论男女,人人劳动,也仅能糊口。大伯家每年还差两三个月口粮,根本达不到土改划地主的标准,即: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全靠剥削为生。1952年家乡的土改是按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和老区打土豪分田地的痞子运动来搞的,再小再穷的村子,也要找出壹两家地主富农来,父辈们房屋好壹点,有点饭吃,被划为地主,在劫难逃。 (壹)祖母浦三妹,土改时71岁,拿不出根本没有的“银子”来,双手指头被裹上棉花浸上菜油“十指点天灯”,在疼痛喊叫中昏去,又被四名痞子抬起四肢,架在火上当众烤死,再把残存的尸骸丢进山里水沟。 (二)父亲吴绍昆,省立高等师范毕业,教书。当过小学校长,后在开远、建水、沾益县任过税务局长,最后在昆明厂口乡当医生开药店,被诬为“反动会道门分子”抓进监狱,摧残折磨,两年后查无实际,出狱就惨死于昆明,年仅44岁。 (三)母亲浦双英,善良的农家妇女,土改中遭受十多次残酷斗争,最后壹次在离家二十余里的大街上斗争,被壹群恶棍用乱棒打得半死,鼻口流血,由我十二岁的弟弟吴之玄用马驮回家,死在半路上。 (四)伯父吴绍崟,土改中,追问银元浮财,拿不出来,被迫跳崖自杀。 (五)四叔吴绍煋,老实农民,盘庄稼能手,被用刑威逼,不堪忍受,由碉楼四层楼跳下,脑浆崩出而死。 (六)小叔吴绍煌,土改中几次被吊打捆绑,两次逃亡山林避难,活活饿死山中。 (七)我的儿子吴兴亚,系早年妻子浦定芝所生,因全家主要成员都已死去,就交由昆明厂口乡我的后母(亦是地主)照顾,我划右后孩子成为政治贱民,在长年累月的政治压力和生活折磨下看不见半点希望,孩子在花季年龄的19岁绝望自杀。 (八)姑爹叶家林被划为地主,土改中被反复斗打,不忍酷刑,谎称有银元藏在房梁上,于是他从房梁跳至地面,头碰石板而死。 (九)我前妻父母也是我舅父母,同样在52年土改中自杀身亡。 (十)1963年正当我在农水科任林业员时,壹位农村姑娘宋儒芬不嫌我是壹贫如洗的“摘帽右派”,愿与我重建家庭。婚后生下三女二男,其中最小的儿子兴文,刚满三岁,因感冒导致肺炎,本属小儿科常见病,文革中儒芬因我成为控制对象,加之农村缺医少药、交通不便,我得知后从百余里外的坡头步行赶来,背他进城医治,不到半路,小文就死了。 (十壹)大伯家儿子吴之才,不满十五岁的孩子58年被逼去修公路,饿死在外地。 我全家亲属12人,在毛泽东暴政下血淋淋地惨死,真不堪回首! 土改理论 作者 谭松 写于 二零一八年 土地改革,字面上很好理解,中国的土地制度不合理,要进行改革。 1922年,共产国际在莫斯科召开了《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壹次代表大会》,苏共在会上指示中共,要将土地从不劳而食的人们手中收归,将权力握在自己手中。 智效民在《刘少奇与晋绥土改》壹书中写道:“这次会议对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是非常新鲜的,会议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解到,中国是壹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而反对封建主义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打倒军阀,消灭封建的土地制度。这次会议是中共关注土地问题的开始,而后来所谓的毛泽东思想,不过是脱胎于此罢了。” 从中国的本土文化和传统中,是很难产生如“阶级斗争”、“剥削压迫”、“无产阶级专政”、“解放全人类”等等壹大套理论的,但有了“十月革命壹声炮响”、有了苏共这个老师,有了祸害人类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华大地上,壹种前所未有的天翻地覆就在所难免了。 中共借马列这个外来的幽灵,在中国古老的土地上“游荡”,它石破天惊地诊断出中国“贫穷落后”的根源——中国有壹个残酷剥削压迫农民的地主阶级和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 《中国共产党土地改革史》(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3年)前言中写道:“封建土地制度的存在,使广大农民长期受地主阶级的残害、剥削和压迫,生活极端贫困和处于破产的境遇,这正是中国被侵略、被压迫、贫穷落后的根源……” “反动的封建社会”、 “残暴的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土地制度”、“地主剥削是农民贫困的根源”、“消灭剥削压迫”……这些话语,既是中共宣讲了壹辈子的“革命理论”,更是其拉大旗闹革命的“合法性”所在。 《中国土地改革史》(人民出版社)前言和绪论中说:从1921年算起到1953年为止,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为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奋斗了32年。终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从而结束了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 这样,中共宣称他同中国历史上打江山坐江山的农民造反不同——他站在壹个道义高度——消灭剥削压迫,救民于水火。 这儿,姑且不论其“宣称”是否是其真实目的,只谈其“理论”的错误。 壹,中国存在中共所说的那个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吗? 马克思以西方社会的发展为参考,划分了人类社会的五种类型: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中共照搬这种划分,说中国也经历了这五个阶段,为了同西方保持壹致,秦至清的两千多年被称为“封建社会”。 著名历史学家冯天瑜教授指出,这种划分法对中国而言“有名实不符、削足适履之弊。”(详见冯天瑜《“封建”考论》壹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所谓封建,就是分封建制(建藩),指国王把爵位和土地(包括这块土地上的农民)封赐给他的臣属。它由“宗主”或“领主”与“封臣”之间层层分封的金字塔形结构所组成。封臣又可以再往下分封,政权、土地逐级承包,形成大贵族——小贵族——骑士——农奴的封建结构。在这种封建关系中,封建领主既是贵族又是地主,在封邑中拥有绝对的权力——政治、经济和司法权。但这些赐封的土地只能继承不能买卖。封邑中的老百姓(农奴)没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迁徒,对封建领主有依附关系。贵族地主对他们则有随意处置的权力(甚至有“初夜权”)。在欧洲的封建社会中,如果国王侵犯封臣的权利,封臣可以用包括军事在内的各种手段反抗。 中国从秦到清的社会结构,是这样的“封建制度”吗? 秦始皇统壹六国之后,建立了郡县制,从此以后,中国政体的主要形态是中央集权的皇朝专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壹言九鼎,“君令臣死,臣不得不死”。这同西方完全不同,毫无“封建”可言。还有,中共常说的壹个词是“封建专制”。其实,封建和专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阶段,在欧洲的社会发展中,恰好就是用专制来克服了封建(先是英国,后是德国)。“因此,把这两个合在壹块说很滑稽。”(赵林,武汉大学哲学教授)从秦到清的两千年间,中国经济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为主体,这与西欧封建社会的采邑或庄园经济有著本质的不同。中国的自耕农则拥有土地和人身自由,不必依附别人,除了向国家纳税(包括徭役),再无其他义务。 冯天瑜教授提出,将先秦至清朝两千多年统称为“封建社会”“名”、“实”相离。因为,这个阶段的显著特征是,土地可以买卖、转让,地主—自耕农经济占据主导;专制主义的君主集权制覆盖全社会。冯教授说,中、西的根本差别在于西欧的土地不可买卖,而中国的土地则可以自由出售。因而“地主阶级不是封建产物”。(见“封建社会再认识” 武汉大学学术研讨会,2006年10月14日)著名民国农业经济学家董时进在《我认识了共产党》(香港自由出版社,1951)壹书中说:“中国的情形(同西方)迥乎不同,土地是可以自由分割及自由买卖的,租佃是自由的契约行为,地主也不是世袭的贵族,而是可以由任何平民阶级及任何贫苦人户出身的。说这样的土地制度和地主是封建性的,实在太与事实不相符合。” 中共硬搬马克思的社会划分,发展出了壹个错误的封建社会和荒谬的封建地主剥削理论。于是,从1931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到1947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再到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共都强调,封建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同封建社会存在了两千多年,这是中国贫穷落后的根源。因此,中共所谓“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便是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 二,农民与地主是这个“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吗? 抗战时期,毛泽东发表有关文章,说“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 《土地革命如火如荼——中国共产党辉煌90年》壹书写道:“地主阶级有政治上和法律上的特权,可以随意打死或者处死农民。在这种残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下,农民过著极端贫困的奴隶式生活。他们曾被迫举行过大小数百次起义,以反抗地主阶级的统治。”(见该书“旧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壹章)这是又壹个同划分“封建社会”壹样荒谬的理论。 丁弘教授在《中国地主经济问题》壹文中指出: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是租赁关系。农民和地主的关系,是在私有制基础上自由结合的租赁关系、合同关系、契约关系,而不是什么强制性的封建关系。 山东大学孙文广教授在“地主有什麽罪恶?”壹文中说:“地主”或者叫做“土地出租者”,出租自有土地,并从中收取地租,这不是壹种罪恶,而是壹种正当的经营活动。就像把私有住房出租,从中收取房租是壹样的性质。 董时进在《共产党的封建和反封建》壹文中说:“中国的封建制度在两千年前就已经崩溃了,然而到现时中共却狂热地喊出壹个‘反封建’的口号,把它当作他们革命的三大目的之壹。这本来是等于无敌放矢,但是他们却创造出了壹些假想的敌人。他们第壹号的封建标帜便插在地主和富农的头上。他们说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封建的,可中国的土地制度与任何民主国家的土地制度没有区别,而且中国的土地是很零碎地分散在极多数的贫富不等的人们手中。”他指出:中国的土地是私有的,可以自由买卖、自由租佃,无论什么人,只要有钱并愿意买地,同时又有人愿意卖地,就可以进行交易。买主有了土地以后,自己愿意耕种就耕种,自己不愿意耕种就租给别人经营,收取壹定的租金或实物。这种租佃关系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人不能向对方提出强制性要求。因此,这种关系是壹种正常的自由契约关系,而不是剥削被剥削关系。他还进壹步指出:这种制度与其他物品的买卖、占有、租佃,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与所谓“封建”也完全没有关系。 中国以前自由买卖和出租土地,同现在自由买卖和出租房屋在性质上是相同的,现在是房产证,以前是田地契,都由政府收税盖章。以前出租土地也同现在出租房屋性质壹样,哪里来的“残酷的剥削和压迫”? 当然,地主群体中也有贪婪、残暴和为富不仁之人,但这占多大的比例?是不是这个阶层的主体?难道贫下中农、工人、商人、共产党人的群体中就没有这种人? 可是,中共编造了妖魔般的四大地主——周扒皮、黄世仁、刘文彩、南霸天,说他们就是整个地主阶级的形像,或者说,地主个个都像这种妖魔。 还有,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都是由于“地主的剥削压迫”造成的吗?从陈胜吴广到黄巾起义,从黄巢造反到太平天国,几十次农民起义都是因为土地制度不合理和地主剥削吗? 学者蒋祖权在《地主~历史的冤大头》壹文中说:中国历朝历代的农民暴动,没有壹次是地主剥削直接导致的。没有壹次是因为在土地问题上和地主的矛盾激化导致的。他说,中国农民运动的三大直接诱因是: 1.天灾、瘟疫导致衣食无著。2.官府的横征暴敛,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3.宗教组织的趁机煽动。蒋祖权强调:历史壹再证明,最后激化矛盾导致农民暴动的导火索,是官府的横征暴敛和官员的胡作非为! 谢幼田在《乡村社会的毁灭》壹书中说:“许多农民暴动都有绅士参加,他们联合反对暴政,相依共存,指向政府,主要问题是政府官史对老百姓的压迫问题,他们都是暴政的被压迫对象。”(第116页,明镜出版社,2010年)还有,在中共划分的“二千年封建社会”里,地主犯法与农民壹样要被告官受审,这原本是历史的常识,可是,中共非要说,地主比官府还利害,“可以随意打死或者处死农民”。(这种现象倒是在中共发动的血腥土改中出现了,只是对象被颠倒——笔者在《血红的土地》壹书中对此有不少真实案例的记载。)在“封建社会”里,壹个人今天买了田地,成了地主(阶级),他便因此拥有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特权,可以随意打死或者处死农民”了吗?明天他因为种种原因把田地卖了,转而租地耕种,他便因此要“在残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下,过著极端贫困的奴隶式生活”?还有,今天他因为挣钱买了几亩地,成了地主,于是就成了十恶不赦的坏人(黑五类),明天他因为种种原因把地卖了,成了贫农,于是他就成了革命所依靠的好人(红五类)?如果今天有人对壹个房东说,妳因此拥有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特权,可以随意打死或者处死租户。”人们壹定觉得他疯了。如果他对有房产的人说,妳(因此)是壹个坏人,对壹个无房的人说,妳(因此)是壹个好人,人们也会觉得他疯了。 壹个人拥有了土地,无论多少,也无论这个土地是怎么来的,便成了罪人,将土地出租,便被认定是剥削压迫,这就是中共的革命逻辑。 不幸的是,这种极其荒谬的“地主剥削压迫”“理论”,成为中共革命起家的“合法性”,更成为他们暴力镇压地主(包括其子女)的理由。 三,中国贫穷落后的根源是“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制度”吗? 中共搞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有壹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或者说“革命理论”),那就是: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大部分土地集中在极少数的地主富农手上,他们残酷地剥削农民,这便是中国贫穷落后的根源。 “极不合理”按中共的说法,体现在“占农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土地集中在了极少数人手中。中共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毛泽东和刘少奇在政协会会议演讲中,都引用这两个百分比的“理论”作为“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的根据和理由。 这个百分比,据说是“根据广泛调查和统计资料”的结果。农业经济专家董时进对这“两个百分比”提出质疑。他说:根据他研究农业问题三十多年的经验,他从来没有听说有人做过这方面的调查统计。他在《共区的土改与反土改》壹文中说:这是完全凭空臆造。因为“这样的所谓‘广泛的调查和统计资料’,在中国是绝对没有的。” 原因是:这种调查是极其烦杂的工作,就连欧美发达国家也不容易做到。他在《中国土地分配状况壹斑》中写道:中国土地所有权的分配情形,从无普遍和精确的调查。比较规模稍大的抽查,当推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就16省163县175万余户所举行的壹次,兹示其结果如下: 每户所有亩数 户数百分率 亩数百分率5亩以下 35.61 6.21 5亩至不满10亩 23.99 11.42 10亩至不满15亩 13.17 10.6315至不满20亩 7.99 9.1720至不满30亩 8.22 13.1730至不满50亩 6.20 15.5450至不满70亩 2.17 8.8370至不满100亩 1.31 7.16100至不满150亩 0.72 5.71150至不满200亩 0.24 2.76200至不满300亩 0.20 3.17300至不满500亩 0.11 2.63500至不满1000亩 0.05 2.301000亩以上 0.02 1.57 从此表可以看出,五十亩以下占了农户的95.18%,占了土地的66.14%;壹百亩以下占了农户的98.66%,占了土地的82.13%。而壹百亩以上只占了农户的1.34%,土地的17.87%,千亩以上之户数只占0.02%,其地面则只占土地的1.57%。 董时进说:“本表所示与共产党人所说的土地集中情形,迥乎不同。共产党不能亦不肯说出确实亩数,而只用壹些‘地主’、‘富农’等空泛模糊的名词,以淆惑听闻。照此表,则壹千亩以上者可勉强称为大地主,即使将他们的土地全部分出来,亦何济于事。” 梁漱溟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在北方进行乡村调查,他指出,在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情况下,有土地的人占多数。他写道:“北方情形,就是大多数人都有土地。……(郑平)全县90%以上的人都有土地,不过有些人的地很少罢了。这情形正与河北定县——另壹乡村工作地区——情形完全相似。定县则有《定县社会调查》壹巨册,此中有关此问题之报告,据其报告,分别在不同之三个乡作调查:……结论如下:壹,90%以上人家有地。二,无地者(包含不以耕种为业者)占10%。有壹百亩以上者占2%,三百亩以上者占千分之壹、二。”(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151-152页,香港集成图书公司出版,1963年)1980年代末期,几位学者在进行农村社会文化调查时,在浙江省北部找到了壹些土改时期的宝贵资料,其中就有1951年5月村民张榜公布的各户田地占有情况的原始表格。例如,在海宁县,土改前在全县范围内,有76% 的土地分散在构成农村户数总数 86.4% 的中农和贫农手中,仅有 11.6% 的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他们调查的陈家场行政村,68% 的土地分散在占总数 83% 的中农和贫农手中,而仅有10% 的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曹绵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江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第 25-26 页,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这份真实的土地占有分布表格,可以让我们管中窥豹:土改前中国的土地,并不是如中共所说的“大部分土地集中在极少数的地主富农手上。” 《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年)壹书中说:“民国时期中国耕地若以14亿亩计算,人口以4.5亿人计算,那么人均拥有的耕地则为3.11亩……中国人均耕地面积与其他国家相比属于很低的壹类。”(第10—11页)。作者列举了欧美南美等21个国家,其平均人均耕地为11.37亩。 我的《血红有土地》壹书主要采写的是川东土改。那么,川东的地主平均有多少土地呢?《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在《解放初四川土地改革及其意义 》壹文中披露:“土改结束后,地主每人平均从14.59亩下降为1.47亩。”,这就是说,那些被说成“极不合理”的土地制度下的“剥削阶级”——地主们,平均只有十几亩土地。而这个14.59亩的平均数,是全四川省的,川东地区大多是贫瘠山区,地主们的平均亩数,应当更低。 正因为中国人多地少,绝大多数地主们也没有多少地,于是,在划地主和分土地时就乱来,把拥有土地比该村平均数多壹点的中农的土地也拿来分,成汉昌说:“例如在晋缓解放区老区,在被平分的土地总量中,40%是抽动中农的,河曲、保德、兴县三县抽动中农土地的比重45%以上,还有的地区竟有高达80%以上的。”(《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第607页)中共在虚构了壹个“极不合理”的土地制度的同时,又指出了中国贫穷落后的根源——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残酷剥削农民,不劳而获。 在中共造反闹革命时,中国的确存在著贫穷,也的确落后。但,这是由于“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残酷剥削”造成的吗? 《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壹书说:“近代以来中国的耕地面积不仅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需要,相反还表现出了停滞式下降的趋势。从1873 年到1933年的60年中,中国人口增加了31%,而同壹时期全国的耕地总面积仅增加了1%,从1893年到1933年的40年间,中国人口增加了23%而耕地面积却没有任何增加(第11页)。 中国的人口,从秦汉到明清2000年间,增长了约20倍,其中从汉到明壹千五六百年间,中国人口无大变化,历朝人口最多时只有五、六千万,中国人口猛增始于清朝前期,前清近百年间,人口翻了壹番多。乾隆五十年期间,再翻壹番。以后45年间,又净增壹个亿。 下面是我国古代几次重要的人口统计数字: 公元2年(西汉平帝元始二年),59594978人。 754年(唐玄宗天宝十四年),52880488人。 1066年(宋仁宗治平三年),2909万人(不包括边地政权人口)。 1281年(元世祖至元十八年),5883万人。 1578年(明神宗万历六年),60692856人。 1741年(清高宗乾隆六年),143411559人。 1790年(清高宗乾隆五十五年),301487115人。 1835年(清宣宗道光十五年),401767053人。 (注,此数字来自笔者讲授《中外文化交流史》课程时借来的壹本参考书,写此文时壹时未找到该书。)学者赵文林等在《中国人口史》(人民出版社,1988年)中以研究的数字表明,在清代两百余年间,人口从明代的不足壹亿猛增到四亿多(405.484,单位:百万),激增的速度前所未有。 正是由于清朝人口猛增,导致了人均土地和人均口粮大减。吴慧先生对中国历代粮食产量进行了深入和卓有成效的研究,他在《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中,列出了两张表。其中壹张表如下: 西汉末 人均原粮993斤 成品粮597斤 唐 人均原粮1256斤 成品粮665斤 宋 人均原粮1159斤 成品粮605斤 明 人均原粮1118斤 成品粮626斤 清中叶 人均原粮628斤 成品粮350斤 这张表说明壹个重要问题:到清中叶,人均占有粮食数量降到了历史最低点。这是什么原因呢?原因就是:人口迅猛增长。由于人口数量猛增,耕地面积的增加跟不上人口的增长,人地关系越来越紧张,农村危机的情势也越发明显了。 所以,成汉昌在《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中说:“人口与耕地数量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及农业产量的减少,是造成中国近代农村危机的壹个不可忽视的原因。”(第18页)另外,他还指出,民国时期,农村的壹个矛盾“主要是农业生产关系严重束缚生产力的结果。”(第12页)从学者们的研究可以看出,中国当时的矛盾不是中共说的地主与农民的阶级矛盾,而是人多地少的矛盾和生产力落后的问题。其贫穷落后的原因主要也在于此,而不是“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用董时进先生的壹句话来概括:“共党基本理论的谬误,事实的虚假和共党的真实意图,这是共党最大的错误和罪恶所在。” 中共这个“幽灵”诞生以来的许多恶行现在都已经多少得到了揭露和批判(如反右、大饥荒、文革等),但土改的“铁幕”还远远没有掀开,其“合法性”还“伟大、光荣、正确”地巍然挺立。今天,我们回头看去,中共的这种“崇高的革命性”全是壹派谎言。如:中国农民现在“耕者有其田”了吗?中国农民现在翻身作了主人了吗?土改之后,农村的生产力得到解放了吗?中国的贫富不均现在消除了吗?中国老百姓现在不再被剥削和欺压了吗? 中共佔有土地 作者 谭松 写于 二零一八年 壹,“耕者有其田”,壹个世纪的大骗局 多年来,中共把“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喊得震天响,把自己抬到壹个解放农民的道义高峰,在这个高峰,他君临天下、指点江山,气吞万里如虎。 他的确曾把从地主那边抢过来的田地分给了农民,农民也的确喜滋滋地领到了印有“大救星”毛泽东头像的土地证。可是,几十年过去了,中国农民现在“耕者有其田”了吗?那壹张珍贵的“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的土地证又在哪裡? 农民不会知道,就在他们领得土地证,甚至尚未领到手时,当局已经在制定收回全部土地的“社会主义宏伟蓝图”!1951年9月9日,在土改仅仅进行了大半年时,中共中央就召开了由毛泽东主持的全国第壹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准备收回土地。分得土地的农民们更想不到,短短几年后,他们不仅将失去土地,而且将失去自家的耕牛、农具,失去迁徒、打工的自由,成为“人民公社”牢笼里的“共产农奴”。(当然,还有壹个绝对想不到:他们中的几千万人将会从“共产农奴”变为冤死饿殍。)他们的命运,其实早就注定了。因为,由苏共壹手扶大的中共,它壹定要重蹈苏共这个“奶妈”的复辙。 苏共在1930年初实行了强制合作化,农民在苏共的威胁下不得不加入集体农庄。“许多州提出这样的口号:‘谁不加入集体农庄,谁就是苏维埃政权的敌人。’……许多地方建立的不是集体农庄,而是公社,用强制办法把农民的全部小牲畜,家禽和自留地公有化了。”(《让历史来审判》罗维奇.麦德维杰夫著,第148页)苏共和中共的革命目标之壹是要消灭私有制,因此,他注定不可能让农民拥有土地,“耕者有其田”只是他打天下的手段(正如他当年高喊“民主”、“自由”壹样),壹旦大功告成,所有财产就要“归公”——归到自己手中。 苏共强迫农民加入集体农庄,中共强迫农民加入人民公社;苏联农民在集体化后两年(1932-1933年),饿死几百万,中国农民在公社化后两年(1959-1961年),饿死几千万;苏共在大饥荒后大搞“阶级斗争尖锐化”,抓、关、打、杀,腥风血雨,中共在大饥荒后强调“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抓、关、打、杀,血雨腥风;苏共要牺牲农民,榨取农民的血汗聚积发展工业(尤其是国防工业)的资源,中共要残酷剥削农民,以“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来聚积发展工业(尤其是国防工业)的资源……1951年离开中国的农业经济专家董时进是个天才预言家,当中国农民欢天喜地分田分地时,他就在《论共产党的土地改革》壹书中预言了中国农民在土改以后的悲惨命运。他指出,共产党搞土地改革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要耕者有其田,而是要把土地收归国有,从而使它的政府变成独占全国土地的大地主。因此他在该书中写道: 共产党慷他人之慨, 聪明无比; 它把别人的田地和耕牛分配给农人, 博得他们壹场欢喜; …… 分来分去,最后把壹切都归了自己; 田地和耕牛收为国有, 农场变为集体, 农人都作了共产党的奴隶; 共产党聪明无比。 中国农民的命运,在中共诞生的那壹刻起,已经被注定了。 二,城市私有地,壹夜变为国产 1958年,中国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土地便全部“集体化”了,农民手中的土地证成了壹张废纸。那么城市的土地呢? 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壹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壹律收归国有”的条款。但是,以巍巍宪法明文抢劫土地是公元1982年。当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就这么短短的十壹个字,壹劳永逸地将城市的私有土地壹夜间变为所谓的国有,而没有给公民的财产损失任何补偿。如此石破天惊的掠夺在任何国家和任何社会都会引发巨大的社会动荡,但在中国大地上,微波不兴,壹片安宁。(也许,刚从文革血泊中走出来的民众觉得能活下来已经是万幸。)既然城市土地都是国有,那么,就想法把农民们“城镇化”,让他们彻底失去土地。过去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在毛泽东时代还可以算作是生产队这个集体所有。邓小平时代搞“承包制”,把集体所有权剥夺了,改成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接下来,通过“城镇化”,中共又把使用权剥夺了。因为壹旦“城镇化”,土地就国有化了,农民连土地使用权也没有了。中共热衷“城镇化”,就是要让土地成为党产,然后不断地卖土地。2010年,重庆市所有高校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村学生把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就是为了这种掠夺。另壹方面,即使还未“城镇化”的土地,农民们也只有使用权,而壹旦拥有所有权的党国要征用、倒卖土地时,其强征强拆便合法合理。学者东夫先生说:“这种掠夺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连前苏联都没做到。” 经过壹次次的巧取豪夺,这样,当中共大搞让他们和他们的子弟们“先富起来”的经济改革时,中国的土地,无论城乡,已经是“普天之下莫非党土”了! 三,卖田卖地,财源广进 中共成了广袤土地上的唯壹地主! 学者熊飞俊在《中国在这里反思》壹书中写道:特色中国的极端贫富悬殊是什么因素造成的?是“公有制”!因为“公有制”的本质就是“官有制”。公有制中国最大的富豪群体是官僚。当今中国最容易发大财的机会是“圈地炒地”。而“国有土地”的管理权、处置权和利益分配权掌握在“公有制”国家的各级官僚手中,所以,名义上的“国有土地”就演变成事实上的“官有土地”。 1986年11月11日,历史学者辛灏年在武汉大学的讲演会上说:“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就是中国层层统治集团中人最完美无缺的私有制!” 这些新时代的拥有对土地管理权、处置权和利益分配权的“地主”们,虽然官职大小不壹,但他们都有壹个共性(姓),那就是,他们都姓“党”。 在壹党独裁、国产等于党产的“党国”里,中共成了广袤土地上的唯壹地主!他手中有地,心中不慌,轰轰烈烈启动了壹场全国范围的“土地开发”。 “开发”——卖地——财源滚滚的“土地财政”! 这几十年来,“党国”这个“唯壹地主”通过卖地收入了多少银子? 经济学家吴敬琏2013年3月23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说:过去几十年来,政府赚取土地差价至少30万亿。笔者所居住的重庆市,据市长黄奇帆披露,重庆卖地获利颇丰。2012年重庆市全年的卖地收入为897.5亿元,“土地收入壹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3,是重要的第二财政。”(详见“重庆土地生意”《时代周报》2013年3月22日)“党国”以极低的价格,支付只有使用权的老百姓(妳不干就强拆甚至关押、打死),然后以极高的天价再把土地卖出去。这个“天价”曾达到什么高度呢?看最新的数据: 2013年9月4日,北京卖东三环农展馆地块,收入43.24亿元,每平方米土地卖了逾7.3万元!经济学家何清涟在《当中国经济只剩下房地产时》(2013年9月16日)壹文中说:“北京上半年卖地收入已超千亿,比去年全年的600多亿还多好几百亿。” 由此可见,“30万亿”的价差正是“党国”卖地的壹本万利。这个巨额价差的背后,是对农民以及城市拆迁居民的残酷掠夺。正如清华大学社会学者李楯所说,巨大的收益和低廉的土地成本对比,显示出政府对公众的壹种掠夺。 “党国”在卖地之外,还有巨额的税收。《今日财富》2013年3月20日报道:据统计,仅针对房地产业征收的五大税种,其总收入从2003年的900多亿元,暴涨至2012年的1.01万亿元,增幅高达十倍有余。土地与税负成本占房价的60%左右。另据《第壹财经日报》2013年10月12日报导,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鲁桂华计算,房价中61.33%被中共政府以地价、税费的方式拿走了,13.03%被银行以利息的方式拿走了,两者合计74.36%,即政府和银行拿走了房价中的近3/4。中共地方政府是高房价最大的受益者。 由此可见,老百姓挣得的血汗钱,大部分都流入“党国”这个中国唯壹的大地主口袋中了。 这是不是中共所宣扬多年的“地主的残酷剥削”? 用暴力将私有财产变为所谓的公有,然后又用权力将公有变为权贵们的私有,这两件伤天害理的绝活,都被号称要“解放劳苦大众”的“幽灵”干了。 姓“党”的“大地主”卖地暴发,于是,他宝马香车、锦衣玉食、小密二奶、儿孙移民……他不仅创造了世界壹流的“三公消费”(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公费吃喝),而且创造了世界壹流的“维稳经费”(镇压百姓)。 壹方面有钱享乐,壹方面有钱维护这种享乐——土地财政,真是享乐天下的盛宴! 远没结束的结束语 在卖地盈利的同时,伴随著血腥的强拆。巨大的利润(差价)加上土地“党国所有”,中华大地上,强拆强征不容分辨! 壹方面,土地财政通过出卖土地养活庞大的地方政府官员;壹方面,中共各级官员在卖地中大肆敛财。(土地卖给谁,卖多少钱,完全由中共官员说了算。)原《百姓》杂志主编黄良天说,中共官员腐败,60%以上都与土地有关。 土地,这个中共权贵集团眼中的巨大摇钱树和聚宝盆,注定是中共层层官员们拼命要抢夺的资源。 巨大的利益让中共不惜与土地上的“主人”(“耕者有其田”)激烈对抗。中共官方杂志《半月谈》2013年10月14日刊文称,每年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达400万件左右。群体性上访事件60%与土地有关,土地纠纷上访占社会上访总量的40%。 被剥夺了土地和壹切权利的老百姓唯有上访、自杀和被杀了。 不堪剥削无力抗争的唐福珍自焚跳楼了; 不堪压迫起而维权的钱云会“被车祸”了; …… 行文至此,看窗外强拆强征正风腥雨烈,壹如当年分田分地雨烈风腥。 这片承载了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土地,正经受著五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几十年的“开发”后,资源耗尽、江河断流,草原枯萎、沙尘弥漫……几十年的“豪卖”后,大地母亲已经被卖得所剩无几(“大地主”也因此吃得脑满肠肥,捞得钵满盆溢)。 今后又卖什么? 不要紧,“党国”这个“大地主”早已未雨绸缪。 他卖出的土地只有七十年的使用权! 也就是说,七十年后(大多已经没有七十年了),卖了的这块土地又将回归党的怀抱! “红二代”、“红三代”、“红四代”的“革命接班人”们,到时手中有地,心中不慌,子子孙孙不愁吃喝。 我从小饱受“要保证红色江山永不变色”的教育,这壹刻,我理解了这句话的深刻含意。 只是,几十年后,会不会又是壹次暴风骤雨兼腥风血雨? ——这壹片血红的土地啊! 土地征收权 作者 张千帆 写于 二零一二年 壹、土地二元所有制引出城市化的征地困惑 壹般认为,1982年《宪法》第10条不仅在壹夜之间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且建立了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城乡二元体制。这壹突如其来的规定在当时似乎没有吸引多少注意,但是近年来却引发了广泛争议,[1]并产生了土地公有制所特有的持久困惑。除了城市土地收归国有是否意味著城市居民失去对城市土地的使用权之外,壹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农地变为城市工商业用地是否必须经过国家征收。在征地和拆迁冲突此起彼伏的今天,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宪法解释的学理探讨,而且关乎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长治久安。即便中国宪法尚未通过诉讼而进入人们的现实生活,误读《宪法》第10条所产生的影响也绝不仅限于理论层次,而且早已体现于法律、政策乃至整个发展模式,并直接触动广大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 与城市土地不同的是,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1982年《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尽管曾有人提出将农村土地和城市壹样国有化,但是这种主张并没有被采纳。另壹方面,虽然1949年前后农地属于私有,但是经过“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等集体化运动之后,私人土地悉数加入公社,[2]因而到1982年,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早已是既成事实。1982年宪法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现实基础上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而形成了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度。 城乡土地二元制的壹个逻辑推论似乎是,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过政府征收才能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既然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属性的变更意味著所有权人的转换;国家从集体手里拿地,自然需要征收。当政府规划将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城市国有土地的时候,强制征收似乎成为壹道必经程序。然而,如果国家所有只是壹种名义性所有权,那么所有权归属未必具有决定性意义。笔者已在别处论证,除了政府用地、公路街道等公益用地及无主空地等少量土地之外,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仅限于名义所有权,实质性的使用权为居民个人或企业等单位所有。[3]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所有权不变也可能构成征收(譬如土地使用权的属性从私人变为政府),而所有权变更则未必意味著必须征收,譬如名义所有权发生变更,但是实际使用权却并未变更或仅在私人之间流转。 二、《宪法》第10条的解释方法 问题缘起于《宪法》第10条规定的城乡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但是第10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并没有明确要求农村土地在转变为城市土地之前必须经过征收。认为土地所有制变更必须经过征收的观点只能说是对宪法的壹种表面理解,而这种理解的合理性需要在释宪过程中受到检验。在解释《宪法》第10条之前,首先有必要说明宪法解释的壹般原则与方法。 壹般认为,宪法解释主要有四种方法:文字解释、结构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4]由于宪法规定通常简略而宽泛,宪法文字壹般只能作为宪法解释的起点。例如,《宪法》第10条并没有明确定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因而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楚。要理解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性质,还有必要借助其他通行的解释原则与方法。笔者认为,中国宪法的解释尤其需要重视以下几条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 第壹,宪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应参照该条款在制定或修订时的历史背景。根据当时的制宪或修宪背景,宪法解释应尽量符合制宪者或修宪者的原意,尤其要避免采用不符合当时社会实际或根据当时情形判断不可能为社会多数所接受的解释。虽然原意主义作为壹种宪法解释方法颇有争议,但是如果有关条文在通过时确实经过讨论并存在可靠的历史记录,制宪者原意和制宪背景仍然是宪法解释的重要参考。因此,如果有证据表明,《宪法》第10条的初衷是保护而非削弱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那么就不应该采取损害农民权益的宪法解释。 第二,宪法解释还应与时俱进,尽量和社会不断发展进化的宪法意识接轨。虽然原意学派坚持认为,修改过时的宪法规定是修宪者而非解释者的任务,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宪法修改程序复杂等原因,各国宪法都或多或少存在条文滞后于现实的现象。在立法者滞后的情况下,解释者就有义务对旧的宪法机体注入新的血液,让宪法条文在社会变革中不断获得新的生命。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确实是壹部不断自我更新生长的“活法”。因此,即便《宪法》第10条在制定时仍然遗留了相当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对于公民私人的财产权利不够尊重,然而时过境迁,计划经济思维早已壹去不复返,那么宪法条款就应该按照新的社会主流意识予以重新解释。 壹个现成的例子是,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近邻越南虽然1992年《越南宪法》第17条明确规定,全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这并不妨碍越南将城市和农村土地使用权“私有化”,有些对越南只有壹知半解的人甚至以为越南土地就是“私有”的。[5]事实上,在这部宪法制定当初,越南的“革新开放”刚进行五六年,越南制宪者可能确实认为要对全部土地实行实质性的“国家所有”。然而,随著经济改革的推进,越南社会和执政党的财产意识也在不断转变,土地的“国家所有”并未妨碍政府采取壹系列措施,将土地使用权落实到私人。[6]在这种情况下,再坚持按照宪法“原意”办事显然就成了刻舟求剑。 第三,对中国尤其重要的是,以上两条解释原则要求适当处理宪法内部的结构张力。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经济、社会、法治等各个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的宪法与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极大提高。在1982年修宪时,法治、人权、私有财产等概念颇受争议,今天则早已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共识。与此相对应,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私人财产、征收补偿等概念相继入宪,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公民宪法意识的新发展,但是原来在不同环境下制定的宪法条文并没有改动,从而不可避免地与后来加入的宪法修正案产生结构性张力。由于宪法应该是壹部和谐统壹的基本法律规范,宪法解释应尽量化解宪法条文之间的潜在冲突,用新的原则和理念去重新理解与诠释旧的条文,进而创造壹个不断更新进化的和谐统壹的宪法价值秩序。 最后,宪法解释应以人民的长远福祉为基本目的。国家之所以制定宪法,无非是为了保证人民的自由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尤其是防止公权力滥用及其对人民基本权利产生的侵害。不论采用哪壹种解释方法,都不能背离这壹立宪基本初衷。因此,即便对《宪法》第10条的某种特定解释看上去符合通行的解释规则,但是如果这种解释已经在实践中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它也不可能是宪法的本意。 三、城市化和征地挂钩并非《宪法》第10条的本意1982年宪法规定的城乡土地二元体制产生了壹个十分流行的误解,那就是农村土地在城市化之前必须经过征收程序,以完成从“集体所有”到“国家所有”的产权属性转变。这种主张看似顺理成章,其实经不起深入推敲。以上述解释原则为衡量标准,将城市化和征地捆绑在壹起的宪法解释显然是极为荒谬的。 1.1982年宪法本身并没有任何文字表明两种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转换需要经过征收环节,也没有任何历史记录证明第10条暗含著此类制宪意图。事实上,第10条的制定过程表明了恰好相反的制宪意图。1982年4月15日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全体会议记录》显示,当年有人认为对土地这样重要的生产资料应壹律规定为国有,因为“如果不把土地收归国有,国家征地时,土地所有者漫天要价,妨碍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如果将土地收归国有,就可解决上述问题”。[7]只是考虑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是在中国共产党“分田地”的号召下为夺取和巩固政权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才换来的,壹下子宣布国有难以为农民接受,而且没有实际意义,因而采取了彭真等人主张的折中办法,先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则保留集体所有制,其他事情“以后慢慢来”。[8]由此可见,《宪法》第10条规定土地“双轨制”的初衷本来是为了安抚和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应该比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享受更可靠的财产权保障,但是按照城市化必须首先征地的理解,城乡土地二元制反而成为冠冕堂皇歧视农民土地利益的宪法依据;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农村土地却只能在农业领域内部流转,只有在经过强制征收之后才能变为城市土地,反而成了最受歧视和限制的对象。这显然违背了《宪法》第10条规定土地二元制的初衷。 2.1982年之后的实践否定了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必须首先征地的理解。在《宪法》第10条生效后长达10年时间内,非农建设占地并不要求事先征收。在改革初期,国家鼓励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创办乡镇企业,农民建房大量占用耕地。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地进入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通道壹直开放。[9]1987年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允许农地进入非农建设:只要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并得到县级政府审批,就可以从事农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如果全民或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联营企业,既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实行征收,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而城镇居民在县级政府批准后,也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直到宪法颁布10年后的1992年,国务院才出台《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逐步关闭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土地必须先被征为国有土地,再经出让后才能作为建设用地。换言之,政府垄断了城市化进程中的农地使用权交易。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壹步将征收作为壹切建设活动获得土地的唯壹途径,并大大收紧了农地进入非农集体建设使用的口子;其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2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与此同时,各省市相继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其中大部分储备土地都来自于对农村土地的强制征收。例如,1987年至2001年,全国用于非农建设的占用耕地达到3395万亩,其中70%以上是征地;2006年至2008年,湖南省共储备征收土地9533公顷,约占储备总量的70%。[10] 更重要的是,对《宪法》第10条的误读侵犯了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并已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上述措施极大地压缩了集体建设用地量,几乎完全遏制了农村通过市场主体实现自发城市化的健康发展趋势,从而剥夺了农民自发利用土地资源分享城市化收益的权利;同时极大地助长了各级政府的征地冲动,形成了政府主导城市化进程、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畸形发展模式。[11]壹方面,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大幅增加,形成了牢不可破的土地财政。据统计,自2001年至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的比重从16.6%上升到48.8%,2006年之后甚至壹度超过了50%。[12]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土地财政其实就是二次征税,而强制性的低价征购极大地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利益。[13]在全国上下产生了数千万失地农民和不少“唐福珍式”的征地拆迁悲剧,土地冲突早已成为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原因。[14]另壹方面,如此严苛的限制并未有效遏制农村违规建房、非法用地现象的蔓延。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自发流转的“黑市”十分活跃,有的地方高达80%~90%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违法”用地。[15]在城市周边,屡禁不止的“小产权房”大量存在。事实上,禁止“小产权房”等私人自愿交易的后果必然是产生大量浪费。随著许多农民脱离农村,大量宅基地空闲出来,[16]但是由于目前法律和政策不允许宅基地进入市场,产生了大量空置浪费的宅基地和不受法律保护的私下交易。对《宪法》第10条的误读及其产生的土地管理政策不仅助长了公权滥用,而且违背了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和社会公共福祉,因而不可能是宪法的合理解释。 3.对《宪法》第10条的误读也显然不符合宪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人为地造成了1982年宪法的内在张力和冲突。《宪法》第13条不仅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且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私有财产。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则具体列举了5类公共利益,其中包括国防和外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危旧房改造等,而不包括住宅、工厂与商场等多数城市化建设项目。既然城市化建设通常不符合宪法意义上的特定公共利益,那么,政府壹般也就不得以城市化为由动用征收权。 事实上,农村的城市化建设未必需要外来主体的介入,而完全可以由农民自己完成,其前提是农民用于工商业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土地所有权确实是从私人或集体转移到政府那里,那么在价格不能协商达成壹致的情况下,显然必须通过征收,然而,如笔者在别处论证的,国家或全民所有的内涵要比简单的政府所有复杂得多。[17]在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中,有的用于私人住宅,有的用于商业开发或工业制造;使用主体有的是学校、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有的是政府机构。如果农村土地将被主要用于建造政府大楼或政府直接控制下的公益性工程,那么在无法达成市场交易的情况下,这类土地用途的转化确实需要征收。然而,如果城市化的格局是绝大多数原先的集体土地为私人住宅或商场、厂房所占有,只有马路、街道等壹些辅助性设施处于政府管理之下,而且即使这些设施也完全可以由私人开发商建设,那么土地所有权从集体到国家的转变只是壹种形式,实质意义的转变是土地使用权从农民转移到城市主体—无论是有意到农村投资的开发商还是有意买房的居民,而这种私人主体之间的使用权转换显然是不需要也不适合动用征收权的。 综上所述,“城市化必须征地”显然不可能是《宪法》第10条的必然要求。1982年之后长达十余年时间里,中央大力提倡甚至要求农村发展乡镇企业,而企业用地并不要求政府征收。据此可以推断,制宪者并不认为城乡土地二元体制要求农村的城市化建设必须经过土地征收。以上分析也表明,从集体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转换未必要求政府出面征收;1992年之后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全面限制只是宪法颁布多年后的政策变化,而不是《宪法》第10条本身的题中之义。这种将城市化和征收捆绑在壹起的误解,极大地扩张了政府的征收权限,过度刺激了政府的征地冲动,无理剥夺了农民利用土地获得正当收益的权利,并产生了无所不在的暴力征地和拆迁事件,严重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当然,要求征收似乎是对《宪法》第10条的壹种表面解读,但是我们看到,这种解读已经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危害,并严重违背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宪法的内在精神。以上分析的结论只能是,《宪法》第10条所规定的城乡土地二元体制不可能将城市化和征收强行挂钩,近二十年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过度限制既是对农民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宪法的严重曲解和误读;[18]现在迫切需要清除这种宪法误解,切断由此造成的城市化和征收之间的瓜葛,同时放松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管制,让中国农村的城市化在自愿交易的市场过程中自然进行下去。 四、从过度征收走向参与式规划 世界各国的经验都表明,所有权是可以分割的,名义所有权完全可以和实际使用权相分离。[19]只要根据通行的法律解释规则与方法,完全可以用保障人权、尊重私有财产的内在精神对《宪法》第10条进行合理解读,而没有必要将其解释为限制农民获得正当土地收益的权利、授予政府滥征强拆的无限权力并用征地绑架中国城市化的恶性规定。这种错误理解不仅违背了尊重人权、法治、公正和市场规律的宪法精神,而且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运用正确的释宪方法解读《宪法》第10条,本文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1.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不应被简单理解为城市化是壹种实质性所有权转换,即集体土地向国家土地的过渡首先要求政府征地。事实上,在我们的比较研究范围内,没有发现任何其他国家将土地征收作为城市化的前提。以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名义将城市化与征地挂钩过度膨胀了地方政府的征收权,并完全剥夺了农民分享城市化收益的权利,实际上已成为当今最大的户籍歧视。 2.要遏制这种贻害无穷的发展模式,必须从宪法上正本清源,放松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立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过度限制,赋予农民真正意义的土地使用权,并从制度上将征地与城市化彻底脱钩。在这方面,越南的土地改革经验值得借鉴。1981年,越共出台的第100号文件开始土地改革,逐步实现了个人承包制;1993年的《土地法》让农民长期稳定地使用土地,并获得转让、交易、出租、继承和抵押五项使用权,土地分配期限为50年,可以延长;2003年12月颁布、2004年7月生效的新《土地法》修改了城市用地和重新安置用地方面的规定,并要求政府收回农民土地必须给予补偿。[20] 3.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不应受到政策或法律的过分束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农民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或市场交换行为逐步建设城镇,城市居民或开发商也有自由和农民或村组织自愿达成互惠交易,而用不著政府主导城市化进程。目前的土地管理政策以耕地保护为名,壹律禁止在农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和开发,实际上已构成没有补偿的“管制征收”,[21]剥夺了农民和农村自由发展的权利。 事实上,农村是否应该城市化是壹个城乡规划问题,与土地征收无关。壹方面,征收程序未必有助于保证规划的合理性,中国当前冲突频发的农村征地即是证明。另壹方面,城市化实质上仅涉及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变更,完全可以通过农民、村集体、城市居民或开发商之间的自愿协议完成;政府的正当角色是审批规划的合理性,而非直接介入征地。当然,政府审批的权力也不是任意的,城乡规划是否合理,最终取决于地方民意,因而规划草案必须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由地方人大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法治国家极其重视土地用途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程序,例如美国的土地规划编制分为调查、预测、形成规划方案、公众讨论、听证、地方议会批准等程序,壹般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许多地方的规划要求半数以上民众讨论同意,经地方议会批准以法律形式出台,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22] 相比之下,中国2008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主要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审批,对于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程序重视不够。在70条法律规定中,只有第46条要求编制机关“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提交评估报告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走过场,政府自行确定农村城市化后就动用征收权,强制征收所要求的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又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征地和拆迁暴力冲突就无法避免了,在中国广大农村上演的“被发展”必然伴随著壹幕幕强征、抗拆、自焚的悲剧。要让中国式发展走上理性轨道,除了在法律上保证征收的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之外,还要从宪法上保证私人主体和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并通过民主参与程序保障政府征收权和规划权的行使符合多数民意。 土地寻租行为 作者 江濡山 写于 二零一三年 本世纪初的2001年,中国加入WTO,意味著对外开放及对内搞活开始全面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但与此同时,中国的土地开发及房地产建设,出现前所未有的乱局,城乡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财富积累及改革开放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因此而分享不均,导致方方面面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尽管在壹些人士看来,有些情况是摸著石头过河、犯点错误难以避免,但是很多错误确实是受权力及利益驱使人为造成的。 而从整个国家治理层面来看,伴随这场以瓜分土地为特征的盛宴及乱局,其中的壹大败笔就是:土地管理及房地产政策严重扭曲和错位,大大落后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诉求,人为制造了很多矛盾纠葛,直到现在,城乡基层民众的诸多不满情绪,都归因于此。然而遗憾的是,从决策层和管理层至今都没有深刻认识到或者说在刻意回避问题的根本症结。 症结之壹:《宪法》及《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双轨定性”,导致“政府”可以肆意剥夺人民事实拥有的土地,从而纵容了各类似是而非的违法行为。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与《宪法》的这壹内容相对应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实际上,文中的很多“依法”并没有具体法律条文可循,主要是根据官员壹直决断。 上述法规的表述主要是为了强调3个意思: 壹是中国的土地不能归公民个人所有,就是说土地的产权不能个人私有,只能由“国家”或者“集体”替公民所有,即不能私有化,因为土地私有化是“罪恶”的资本主义的东西,这与社会主义制度精神格格不入;二是土地是城乡分级“国有”,即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这种两极所有制等于形成了土地的双规制,所不同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上市交易,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上市交易;三是只有政府有权利代表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而且征用的价格由政府说了算;政府征收之后的土地,经过壹级开发后确权,然后出售给开放商,之后的壹切利益,与公民无关。现在国内基层连连发生的强拆事件,就在于政府征收土地卖给开放商后,实际拥有土地的民众不接受政府给予的补偿,而政府又与开放商壹起,采取强拆,甚至不惜动用国家机器。 上述法律赋予了各级政府极大的土地资源配置权,由此土地资源的配置以政府的行政旨意为主导,于是政府权力之下,围绕土地的扭曲的利益格局就“合理合法”地形成了。 症结之二:土地法规的表述不清及资源配置的软约束,导致土地征收与开发乱局多多。 《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这壹法规意味著: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只针对村集体和国家,不针对农民进行土地确权。因此,法律本身就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所以农民当然就没有土地的交易权。国家有关人士非正式地解释理由是:这壹法律就是为了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因为农民壹旦有权利把土地卖掉而壹无所有后,就会跑到城市找党和政府闹事,这样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这壹解释若放到二三十年前还勉强可以糊弄很多人,但是面对今天的局势,这种迂腐的理念则是误国误民。事实上,土地并没有把农民禁锢在土地上,相反,正是大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推动了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今天的农村,能够转移出来打工的新壹代农民都进了城,而且抛荒的和转租土地很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上述法规,至少说明两点:壹是针对公民的土地补偿,实际上是用行政长官意志而不是按照市场价值,迫使实际拥有土地的公民个人接受,这等于用行政法令压制了市场价值,因此,民众非常不服,并因此怨气冲天;二是政府征收土地后,则是按照市场价值招拍挂给开发商,政府从土地中的收益,按照三七开的分账制度,分别归地方及中央政府享用,因此,利益立场决定了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与公民是对立的,弱势群体自然会以生命和鲜血相抗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而对于小产权房,根据2013年最新政策《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上述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与宪法精神是不壹致的,因此导致:既然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力为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合理配置资源开发房地产,因此,小产权房是建立在合法拥有土地产权的基础上,且可以低成本解决民众居住问题;而城市商品房,在很大程度上是从村集体土地基础上,获得的间接土地产权搞的开发,而且开发商巨额利润加剧了消费者负担。那么到底小产权房与城市商品房比起来,谁更合法更合理呢?正是因为从法律上,有这样的模糊地带,才导致小产权房很难被政府禁止。相关数据显示,1995~2010年间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其中,“十壹五”时期小产权房竣工规模达2.83亿平方米,比“十五”时期增长17.8%。对于小产权房,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建议,对于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且未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应该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使之合法化。另外,将小产权房作为城市住房供给体系的组成部分。淡化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制而非国有的土地性质,允许城市和城镇周边集体性质土地和小产权房的长期存在。 症结之三:土地没有确权,致使土地事实上缺乏所有权主体,导致农村土地价值被严重掩埋和房产市场矛盾纵横交织、乱局滋生。 土地是最核心的经济及财富资源,纵观全世界各个发达国家的土地管理,有多种所有制形态,从社会基层民众个人到各个机构单位,乃至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土地产权。壹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及社会制度发达到壹定程度后,必然要进行土地确权-----使国家的每壹寸土地都有明确的看护主人,使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交易权高度壹致。而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至今由于受极左的迂腐政治理念影响,土地确权问题壹致没有丝毫进展。所谓的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和村集体党政在位的领导者提国家和人民“做主”,由此产生极大的腐败和土地资源的扭曲配置。从产权关系来看,集体土地产权不明产生的各种乱象,已经威胁到农村的稳定,村壹级的很多矛盾纠纷都是在土地问题上。 从产权、市场与价格理论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没有确权,则意味著不可上市交易,其真实的市场价值及价格就无法显现出来;而当政府以非市场的手段征收农民土地并确权后,再上市交易,土地的真实价值才会显示出来,但是溢价收益早已经与农民无关,由政府与开发商分享。 房地产市场 作者 胥志义 写于 二零一九年 壹,地主思维 我在多篇文章中提出通过土地私有化来解决现阶段政府与农民的巨大矛盾,几乎每文后都有跟帖,反对这壹观点。反对的理由壹是土地分给千家万户与现代农业不相符,“什么年代了,妳还是小农经济思维呀”,好象土地集体或国家所有便是现代农业。二是私有化会导致土地向少数人手中集中,大多数人只能向少数人租种耕地,此是中国历史上产生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前壹观点是对什么是集约化生产认识不清,后壹观点则是壹种地主思维。 什么叫地主思维?是壹种通过土地租金来获得收入的思维方式。与建造房屋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出租,因而获得出租收益相同。地主思维有两种:A,利用人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或抢或霸获得土地之后,向需土地者出租。B,把土地作为壹种资本来经营。既有投入(开垦或购买),也要有收益包括地租收益。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在乎成本,只在乎收入。后者则要考虑效益,收入要大于投入。前者属占有性地主思维,后者属投资性地主思维。 如果土地通过权力或暴力取得,叫无成本取得。权力或暴力在大多情况下也需成本,如豢养暴力力量等,却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财富成本。经济学上的财富是通过生产和自由交易而产生的物质成果,而暴力不生产物质成果,却可掠夺物质成果。皇帝最喜欢通过暴力获得土地,因为获得土地,就控制了这块土地上生活的人。人要生活下去,必须向他交租。早期的皇帝,占了壹块土地之后,就把土地分封给皇亲国戚,有功之臣。让他们依凭土地获得收入。随著社会的进步,后期的皇帝,越来越依靠税赋纳贡来获得收入,直接依靠土地分封来获取租金收入的现象减少,土地的私有才得以逐渐成为壹种社会规则。这种通过暴力获得土地,再以土地获得收入,当然不会考虑什么经济成本。即便按皇家的解释,他的天下来之不易,有成本(多少万的人头),却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 在后期的农业社会,土地市场交易开始发展。它建立的前提是朝廷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禁止暴力掠夺)。通过投资土地获得收益才开始出现。历史学家把中国封建社会治乱循环归结为土地集中,只有在土地市场的自由原则被破坏的情况下,才有壹定道理。因为在土地自由买卖不被破坏的条件下,土地集中是壹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实际上,在中国封建社会,如果没有暴力介入,自耕农始终是大多数,绝大多数的自耕农不会轻易出卖自己的土地。只有当出卖土地能保证自己生活,即土地价格相当高时,才有可能出卖土地。而价格大高,通过地租收回成本需很长时间。而存在大量可供开垦的土地,则会遏制地租的提高。由此可遏制土地买卖。少量因病,因能力,因天灾人祸导致的土地丢失。毕竟是少数现象。所以,只要朝廷权力不介入,并禁止黑恶势力对土地自由买卖的破坏,投资性地主思维,壹般不会带来社会矛盾的尖锐化。 但在农业社会,即便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原则不被破坏,仍会出现土地的过于集中,虽然这种集中的速度很慢。A,这国的人口大过稠密,已无比较容易开垦的土地;B,对迁徙的限制,或文化观念的陈陋,导致迁徙障碍;C,投资渠道的单壹,使有钱人的投资只有购买土地;D,农民缺乏职业选择的多样性,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指耕作的土地),导致土地租金上扬。所以,在农业社会,为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政府仍要遏制土地的过分集中(垄断)。 工业生产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社会存在的地主与佃农的矛盾。A,工业生产的发展为社会资金提供了广阔的投资渠道,这种投资获得的收益常常高于土地投资的租金收入。B,工业生产的发展给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的职业选择机会,将提高佃农与地主讨价还价能力,降低土地租金。C,工业生产的发展,为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创造了条件,购买土地,大多不是为了获得租金,而是实行集约化生产。因为实行集约化生产所产生的效益超过地租收入。显然,工业社会的土地,已是多种资本形式中的壹种,越来越按资本投入产出的效益计算来运作。资本形式的多样性,大大弱化购买土地只是为了获取地租的地主思维。地租作为壹种资本获利形式,在工业社会仍然存在,却不是主要的获利形式。 所以,在工业社会,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不但不会带来因土地集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尖锐化,而且是实行农业生产集约化的必要条件。因为集约化不是集体化,而是以更少人来耕作更多土地。通过土地自由买卖来实行土地集中,而非土地集体所有,集体耕作,才能达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中国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既非土地私有,能实行自由买卖,又非集约化农业带来的土地集中,因而是阻碍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最大桎梏。 二,房地产中的“刚需”和“泡沫” 房地产的基础是土地。没有土地市场,也就没有房地产市场。中国目前的土地市场只开放壹部分,即工业用地,城市商品房用地,农业用地的市场仍似开非开(部分地区有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同时,土地市场是垄断的市场,农业用地转变为工业用地城市用地,只能由政府来进行。其中既包含计划思维(以计划来管理农业用地和工业城市用地的比例),也包含占有性的地主思维(土地是国家的,只能由国家来卖或租给工业生产者和城市居民来获取收益)。 工业经济是壹种集约化经济,城市是集中了的经济活动的载体,人口城市化是现代工业社会的典型特征。所以在工业化进程中,由分散居住的农民转变为密集居住的市民,是城市商品房的有效需求,这种有效需求壹直伴随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在壹直实行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国家,这种需求是伴随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过程,缓慢、大体匀速的释放出来,因而不会造成房地产的突然过热。 中国的情况与市场经济国家不大壹样,它有两个特点:A,中国有三十年实行的是城市住房非私有化(原有的私有住房收公有,新增住房由国家分配),壹旦改革实行住房私有化商品化,三十年被压制的住房需求集中爆发。B,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与工业化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即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相重叠。由此带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突然迸发和房地产业的高速增长。但这种住房需求,虽然由于体制原因,短时间爆发,却仍是有效需求,或曰“刚需”。所以,中国的房地产热,有其合理因素在其中。 但近几年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似乎脱离了这种有效需求。这从房价已高到普遍人穷壹生之力都无法购买,却仍然无法下降,甚至房价越高越有人买的匪夷所思地步。大部分的经济学家壹再预测房地产要崩盘,而房地产总不崩盘,其中的原因令人大惑不解。 我们说,政府推高房价,此说当然有道理,任志强说,房价的70%被政府拿走,也是有依据的。因为中国是土地财政。土地财政其实就是地主思维。它通过暴力消灭土地私有来实行国家所有,再通过国家出卖土地使用权来获得租金,是典型的占有型地主思维。所以中国土地市场由国家垄断,租金(或叫卖价)由国家任意决定,而不是自由市场中的供需决定。政府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抬高地价,终至抬高房价,也在逻辑之中。然而,土地市场虽是垄断,房屋市场却是自由,如果房价高到无人买得起,垄断价格便维持不下去。为什么现在房价高到超出有效需求的承受能力,房子还能卖得出去?以至于房地产壹直热火朝天,“泡沫”迟迟不破? 投资!目前的房屋市场,买房子的人,大多不是出于居住需求,而是投资(投资与投机不同。目前房地产市场中投机者众,但非房地产泡沫的深层原因,本文不讨论投机)。而且这种投资与真正市场经济国家中的投资不同,它并不计算投入产出的效益,只是为了获得长期租金(表面上是房屋租金,实际上包括地租),而不计较于成本高低,与农业社会的地主思维相同。中国已进入工业社会,为何还出现农业社会的地主思维? 1,据国外研究,中国中产阶级以上的人口有超过壹半是政府干部、国企管理层等体制内人员。这些人员吃的是体制饭,不用担心看病养老,既无实业投资意愿,绝大多数也无实业投资的才能,多余的钱只有投向房产。在他们看来,这是稳妥可靠的投资,房子即便贬值,只是租金多少的问题,而非有无问题。何况他们的钱,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多是灰色收入(中国2008年的灰色收入约为5.4万亿,而当年的GDP为31.067万亿。灰色收入占GDP总量的五分之壹强,这些灰色收入大多为体制内人员获得——学者王小鲁),并不是自己创造出来的,房子贵壹点并不在乎,他们也不会进行实业投资与房屋投资的效益比较。更不用提那些贪污几千万上亿的贪官,那个不是几十上百套的房子。他们与封建时代从官场上捞钱,再到社会上买地,壹旦退出官场,则成地主的官员壹样,秉持的正是地主思维。这部分人,成为房屋非有效需求购买的主力。 2,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私有经济获得迅猛发展,但私有经济的做强做大,面临体制障碍:A,有形无形的门坎,限制了私有经济的进入,大大削减了社会资金投资实业的渠道。B,经济环境的恶劣,如行政成本,物流成本的高企,投资于实业的风险和效益低于投资于房产的风险和效益。C,国家货币信用的下降(如通胀),使房产成为壹种较货币更安全的财富避险物品。所以,即便是社会资金,它们是在实业经济的发展中积聚起来的,本可再投入实业经济中,以做强做大自己的企业,却由于体制障碍,被迫放弃实业,购买房产,成为房(地)主。他们购买房屋,当然不是居住,而是投资,目的是取得租金,同属地主思维。不过,他们本意或不想成为地主,而是体制和环境的恶劣,逼迫他们成为地主。 中国房地产高烧不退,土地财政、银行信贷政策、投机炒作等,固然是重要原因,却不是根本原因。地主思维创造了超出有效需求N倍的房屋购买力,才是房地产“泡沫”迟迟不破的根本原因。 土地收入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一六年 据报道:温州市壹批20年产权的房屋土地产权到期,房屋拥有者需续缴土地出让金才能办理土地证,价格约为房价的三分之壹。下面这个故事或许匪夷所思,但和温州续费补证是同壹个道理。 壹位小青年酷爱电脑,上中学的时候就猛学电脑,只对电脑有兴趣,对其他功课都没有兴趣。高中以后,他自然没考上大学,但是继续在家钻研电脑。他为此还参加了电脑培训班。现在,他的电脑水平更高了。他做梦都想有壹台自己的电脑。但是他家没有钱给他买电脑。 有壹天小青年得知没有什么文化的邻居王老汉有壹台电脑。这是王老汉的在外高就的儿子给他买的。晚上,小青年就把王老汉这台还没拆封的笔记本电脑偷走了。 邻居们都知道他爱好电脑,于是就首先怀疑他。他承认王老汉的电脑是他拿走的,还援引阿Q的例子,说是“窃电脑”不是“偷电脑”。壹些主持正义的邻居就要求他把这台电脑归还给王老汉,这个青年实在是舍不得。他想,怎么样才能不还这台电脑呢? 他想出了壹个办法。于是,他对那些邻居们说:“我问妳们几个问题。如果妳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我很满意,我就还王老汉电脑。如果妳们回答不出来,或者我不满意,这台电脑我就先用著。”那些主持正义的人很想听听他究竟有哪些“歪理”,就对他说:“那妳问吧!” 这个青年第壹个问题是,王老汉会用电脑吗?大家都知道他的文化水平很低,回答道,“不会!”青年很得意,抛出了第二个问题:王老汉会珍惜这个电脑吗?答案很明显,王老汉不会用电脑,也就不知如何珍惜电脑。但是有人提出,王老汉可以学电脑啊!小青年心里早有准备,更加得意,跟著抛出了壹连串的问题:妳们说他可以学,如果他学会了以后,沉溺于电脑怎么办?搞网恋怎么办?家庭破裂怎么办?如果电脑坏了,他不会修怎么办?如果用电脑不慎著了火,烧了房子,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怎么办? 青年问的问题又快又多,邻居们壹时语塞。于是,小青年反问到,“那,这个电脑我还用还吗?”他紧接著又机智地抛出了壹个建议:“为了保护电脑,为了让王老汉不受电脑伤害,这个电脑最好还是归我。王老伯如果想用的话,可以随时来用,我免掉他的电脑税。”大家听了,更加愕然! 上面这个故事,很类似于最近关于土地财产权问题的讨论---在温州,已经有人开始不得不为自己脚下的土地缴纳巨额出让金了。到底应该谁出让给谁呢? 反对老百姓拥有土地的壹方,正是用上面故事中小青年的手法来进行论证的。老百姓不珍惜土地怎么办?老百姓把土地卖了无家可归怎么办?老百姓用土地种鸦片怎么办?老百姓把土地送情妇怎么办?……小青年能用上述理由霸占电脑吗?不能!国家能用上述理由霸占土地吗?更不能!电脑与土地等财产的正当归属是正义问题!使用与善待财产是效能问题!用效能问题来偷换正义问题是绝对无效的辩护。 在中国,目前土地全部被国家度为己有。可是,国家凭什么占有所有的土地,不允许私人有壹寸土地? 有人说,国家占有土地依据的是宪法。这部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完全由政府来使用、支配。如果上面那位小青年在窃得电脑之后马上发布壹个公报,说王老汉的电脑从此属于他,这样的公告有正当性吗?能凭此就改变电脑的归属吗? 有人说,国家这样做是认为土地重要,重视土地。那位小青年“窃”王老汉的电脑,不也正是因为他认为电脑对他很重要,他也很珍视这台电脑吗?难道因为妳珍视别人的东西,就能成为占据别人东西的正当理由吗? 还有人说,土地之所以要归国家,就是因为国家能够比老百姓更好地利用土地。这种看法犯了两个错误。第壹,使用财产的技能不能决定财产的归属。不能因为小青年比王老汉善用电脑就可以占据这台电脑。第二,国家比农民善用土地,这是计划经济的看法。现在,计划经济已经被国家和执政党公开放弃。而且,国家让农民承包土地这壹点本身就已经说明,老百姓比国家和政府官员更善用土地。 也有人说,土地向来归国家所有。这不是事实。中国土地的全面国有制是从1956年开始的。在中国五千多年的历史,中国土地国有的时间仅占百分之壹。历史反而表明,土地私有是常态,国家全部占有土地是暂时。 土地是谁的?这个答案就像回答故事中的电脑属谁壹样毋庸置疑:土地,不是国家的,不是政府的,而是每个中国公民的! 中国社会的土地制度 作者 盛洪 写于 二零一五年 中国迄今没有壹部《土地基本法》,实际起作用的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缺少宪法性法律的前提下,《土地管理法》更像壹个侧重于行政管理的部门文件,它削弱和限制农村居民的土地权利,而对政府行政部门涉土地行为缺少约束。它导致政府强征土地带来的大范围的严重的社会冲突,以及浪费土地、免费享用和占有土地及土地收益和提供腐败空间等重大问题。因而要建立土地基本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的要点包括区分涉及土地的主权概念和产权概念;将集体土地产权看作“田底权”,而将承包权看作“永佃权”,两者可互相独立地进行交易;以及约束政府涉土地行为和监督政府土地收益交归国库。 引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近65年间,始终没有壹部《土地基本法》。构成中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的,是《宪法》的相关部分,以及《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种法律结构,不仅不够完整,而且缺少基础性的原则框架。几十年的实施表明,它存在著严重问题。 首先,《宪法》中有关土地的部分没有形成壹个没有内在原则矛盾的体系,不同部分互相冲突,个别地方存在原则性问题。如对土地产权的规定,以及对财产权利保护的规定,与对土地产权的限制和否定同时存在。而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则不仅是用土地用途的性质来反证所有权安排的合理性,违反产权形成的基本机理和原则,且没有城市区域的动态视野。当城市扩展时,就会对农村居民的产权造成威胁。 在缺少宪法性法律的前提下,《土地管理法》并不是壹个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而更像壹个侧重于行政管理的部门文件。正因如此,《土地管理法》倾向于削弱和限制农村居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如规定农村土地不得改变用途,如农村居民的土地如被政府征用,只给予平均年产量的六倍到十倍的补偿;而在另壹方面,却没有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涉土地事务政府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加以界定,却赋予了它们过多的权力。这导致了壹个既无效率也不公正的土地法律体系。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尤其是1998年修改以后,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壹起,带来不少严重问题。它们包括: (1)由土地征收征用引起的大范围的严重的社会冲突。 (2)由土地征收征用引起了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又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以及稳定的工作岗位。 (3)由于政府可以强制性地低成本征地,导致过度的土地城市化,及对土地不当配置、滥用和浪费。 (4)绝大多数国有土地被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免费占用,却实际享有土地租金及其它土地收益。 (5)由于缺乏对政府部门的制度化监督,土地管理部门、征用土地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滥用权力,设租寻租,成为了腐败的重灾区。 (6)在农村集体在被征用土地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基础上,由于农村集体主体概念模糊,以及农村集体的公共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问题,致使已经很低的征用土地补偿款还不能公平分配。 (7)由于现有法律和政策对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人对决定土地用途方面的限制,致使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非常低。壹个普遍的现象,是空村现象。 (8)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解释为禁止农村集体在自己土地上的房屋出售或出租给非本地人,即限制和打压所谓“小产权房”,致使土地和房屋的供给显著减少,房价上涨过快。 这些问题告诉我们,土地问题已经不是壹个局部的和枝节的问题,而是壹个全局的系统性问题,从而是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缺少合理的宪法性基础,所以对法律体系的改进不能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实现。我们认为比较恰当的作法,是直接探究土地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再依据这些基本原则去形成土地法律制度体系。这些基本原则不同于原则法律框架的内容,主要包括下面三个部分。 第壹,针对现有法律制度过分强调土地国有、并且赋予政府行政部门过大权力的弊端,我们提出要区分涉及土地的主权概念和产权概念。中国作为壹个人民主权的国家,其全部领土归全体人民所有,也就是国家对领土拥有主权。主权的含义,是国家向领土范围内之公民提供包括保卫主权在内的公共服务,同时有权向公民征税。产权的含义,是对壹块具体的有经济价值的土地,通过合法的手段,包括开荒或交易获得的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对领土的主权和对土地的产权的区别是,主权是壹种公共权力,除了征税用于补偿公共服务成本外,它不能对土地进行商业运作以牟取利益;而拥有产权的人则可以通过行使产权获得商业利益。政府作为国家主权的代理实施机构,其本身又是壹个法人。然而它作为政府法人,它既与普通法人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 政府作为壹个法人获得和行使土地产权,要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遵循市场规则。然而,因政府法人是以征税的方式而运作的,所以以产权所有者身份进行土地产权交易,只是为了获得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需的土地,仍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这种划分可以有效地改变将政府部门与国家混同的观念,制约政府部门以国家名义不经市场过程无偿占用土地,从而导致的大量浪费;也可以用来制约政府部门将土地作为获取收入的手段,壹方面利用政府强制力压低土地征用价格,另壹方面又按市场价格卖出,从中赚取巨额差价;还可以用来赋予“国有土地”新的含义,即“国家土地”,也就是领土,以与公共机构持有的土地产权相区分,也可以让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的土地在“国有土地”概念下有更多的配置与再配置空间。而政府通过正常程序获得产权的土地则可称为“政府土地”。 第二,用永佃制的制度规则来理解和解释现有的集体土地产权。永佃制是在市场制度下生成的壹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它将壹块土地的产权分为“永佃权”(田面权)和“田底权”,永佃权除了永久承佃的权利以外,还包含了部分土地产权;田底权则是土地产权中除去永佃权的基础权利部分。永佃权和田底权之间可以互相独立地进行出租或转让等交易。 现在我国的普遍实行的土地承包制,实际上接近于永佃制,即农村集体作为土地发包人,相当于田底权所有者,而农户作为承包人,则相当于永佃权所有者。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权进行转包或转让等交易,只是转让需经发包人同意。 我国涉及集体土地产权的土地制度,可以现状为基础,向著更为市场化的方向演进。实际上,有关土地产权的更基本的规则,是自由契约制度。只要交易双方同意,且没有负外部性,就不能加以干预。只要保证集体和个人(家庭)的自由契约权利,土地产权制度就会发生变化,就可能形成更有效的永佃制,即永佃权和田底权之间完全互相独立,且田底权也可以自由交易,并且集体本身也可以经集体成员的同意而决定去留。当然,这也需要有法律上的调整,废除那些妨碍自由契约的法条。 第三,就是要明确界定和限制土地管理部门和涉土地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现有有关土地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土地管理法》,因是由相关行政部门主导制定,所以尽管强调对土地的“管理”,却没有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的描述和定义,也就没有对其权力的限定。但在实际上当中又存在壹个土地管理部门,它就成为了壹个“法上机构”。其它与土地有关的政府部门,如征用土地的地方政府,也因该法赋予了它们过多的权力而处于无人制约的状态。 与这壹主题相关的问题,就是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占用土地的约束与监督。因为现有法律制度根本没有有关安排,并存在著壹种上述机构理所当然地可以占用国有土地的观念,其中营利性机构实际上无偿地获取了地租收益(当然表现为各种形态,如利润),这带来严重不公正问题和效率问题;其中的非营利机构也因没有任何占用土地的限制和考核,过多占用甚至是浪费土地。 上述这三部分,可以较严格地表达如下。 壹.中国土地的主权含义及主权下的土地产权 1.土地国有的领土含义 中国是人民主权的国家,所谓“中国领土”,就是中国人民共同拥有的土地,也就是“国有土地”或“国家土地”。也就是说,“国有土地”就是“领土”。 2.领土的经济含义:征税权 中国将通过其人民设立的政府在其领土范围内征税。除此之外,中国不以“领土”的名义获得其它收益,如出售(初始产权拍卖除外)、出租或在土地上经营的收益。 3.领土主权与土地产权 在中国的领土主权下,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依照法律获得土地产权。土地产权是该产权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或分项权利。 4.领土与政府土地产权、集体土地产权、法人土地产权、其它组织土地产权和个人土地产权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土地产权可由各种法律主体拥有,可以有由各级政府拥有的土地产权,法人拥有的土地产权,社区集体拥有的土地产权,其它组织拥有的土地产权,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产权。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 5.土地的初始产权 (1)土地初始产权是指非经交易创设的、或无法确定是由交易创设的土地产权。中国领土范围内的土地初始产权,应由历史、习惯和法律正当程序创设。 (2)土地初始产权的习惯创设,是指土地由实际占有人使用、且并无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要求此种权利的土地产权的创设。 (3)从领土中获取土地初始产权的法律正当程序,应是由主权者的执行机构主持,通过公正的竞争出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获得该土地的初始产权。 6.由交易创设的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拥有者可通过自由交易将该土地产权出售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在这里,“交易”是指经交易各方同意而达成的土地产权转移。 二.集体土地产权的拥有、行使、转让与消灭 7.集体的性质 集体是我国历史地形成的民事主体单位,是以土地为基础的社区性组织,每个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利。 集体应由其成员自愿结合而组成。 8.集体的主体 在农村,集体的主体是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经由若干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的同意,可以行政村为主体。 在城市,集体的主体可以是社区,或若干公民组成的团体。 9.集体土地产权的法律性质 某壹集体土地产权可作为单壹主体的产权与其他经济主体进行交易或其它经济互动;在该集体内部,该土地产权如何在集体成员间分配,则由该集体内部合约规定。 10.集体与个人(或家庭)间的土地产权关系 (1)作为社区成员的个人(或家庭),享有成员权利;包括:对社区公共财产的共同拥有权;包括土地在内的社区财产收益的分享权利;在承包权设立时期的承包社区土地的权利及其继承权;在宅基地分配时期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继承权。 (2)个人(或家庭),无论是社区成员还是非社区成员,通过契约与集体建立了土地承包契约关系,此关系可以被视为永佃权(或“田面权”);与之相应,集体的土地权利可被视为“田底权”;“田面权”和“田底权”都可分别地、互相独立地进行包括转让在内的产权交易。 (3)个人(或家庭),无论是社区成员还是非社区成员,也可通过其它契约与集体建立其它类型的有关土地的壹般商业关系。 1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的法律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田底权”,因而其土地产权的转让就是“田底权”的转让。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并不同时意味著个人(或家庭)承包权(永佃权)的转让。 12.集体土地产权转让的所得的分配原则与程序(1)集体土地产权转让的所得应平均分配给最后壹次承包地分配时确定的承包权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偏离上壹条,对某些个人(或家庭)进行倾斜的分配时,应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2)宅基地的集体“田底权”转让的所得归宅基地使用权人。 (3)经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四分之三多数同意,集体自身可制定分配原则与程序。 13.集体土地产权的消灭 (1)经集体成员四分之三多数的同意,可以解散集体组织;其土地产权可通过契约分别转让给该集体的全体成员;此土地产权转让方案应经集体成员壹致同意。 (2)集体的土地产权也可部分地出售给集体成员个人(或家庭),但出售应采取竞争出价的形式,出价最高者获得该土地产权。 (3)经集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集体的土地产权也可部分地出售给集体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出售应采取竞争出价的形式,出价最高者获得该土地产权。 (4)集体成员可自由退出集体,其补偿条件由该集体经过正当程序作出。如果集体成员在退出集体时带走壹部分土地权利,也是壹种集体土地产权的消灭。 三.对政府土地产权行使的监督和对涉土地部门的界定与约束14.对审批政府土地的监督 由于政府用地应按法律正当程序和交易程序支付相应资金,且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预算要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因而对政府用地的审批就在预算审批的内容之中。 15.对使用政府土地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每年对政府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审查、评估,发现将政府土地用于不当用途,包括将公益用途的土地用于政府部门官员住房或商业性建筑等,应予以纠正,并惩戒责任人;土地配置不当的,应提出改进要求。 16.对拨用(划拨)政府土地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应审查和监督: 仅在用于公益目的时,政府才可拨用(划拨)土地给相关机构或项目。 政府拨用(划拨)土地,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 政府拨用(划拨)土地,应估计其市场价值,按此估计推算租金,并要求该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交纳。如是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则将应交之地租额计入成本考核。 如有将政府拨用(划拨)土地用于商业性或非公用目的的,应予以纠正,并惩戒责任人。 如有拨用(划拨)土地配置明显不当的情况,应予以纠正。 17.对转让政府土地的监督 政府土地产权的转让应采取竞标形式。否则,予以纠正,并惩戒责任人。 18.对开发政府土地的监督 应通过竞标确定政府土地的壹级开发商以及该开发商的收益水平。否则,予以纠正,并惩戒责任人。 19.政府土地产权的经济收益或使用的机会成本政府土地产权与其它土地产权壹样,都有其经济收益,其相当于此壹土地用于其它用途的收益。 20.公法(国有)企业使用政府土地的租金上缴公法(国有)企业使用政府土地,应按市场地租率交纳地租。 21.政府机构及非营利性机构使用政府土地的成本考核政府机构因办公所需使用土地,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可获划拨的政府土地,但应将此块土地的市场价值记入该政府机构的财务成本,以备考核。 壹些非营利性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也可部分获得划拨的政府土地,但应将此块地的市场价值记入该机构的财务成本,以备考核。同时,该级政府也应将该土地市场价值记入其对社会支出的财务成本中,以备考核。 22.出售或出租国有土地或政府土地收益的上缴各级政府代理国家出售国有土地,使之成为自然人或法人的土地产权时,应将出售收入直接上缴国库。 各级政府出售政府土地的收入应直接上缴国库。 各级政府出租政府土地的收入应直接上缴国库。 公法(国有)企业出售或出租政府土地的收入,应直接上缴国库。 非营利机构出租政府土地的收入,应直接上缴国库23.土地公共管理权与土地产权的区别与边界 (1)土地产权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基础性、壹般性权利,土地公共管理权是维护土地产权、在特定情况下限制土地产权的政府权力;(2)土地公共管理权与土地产权没有直接冲突,土地管理权只是保障土地产权的壹种辅助性权力;(3)由土地公共管理权不能引伸出类似土地产权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24.土地公共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 土地公共管理部门是管理有关国家土地和土地产权事务的行政部门。它的职能是: (1)了解其所辖区域内的国家领土状况,对出现的危害情形加以处理,或上报上级部门;(2)代理国家拍卖国家土地,使之成为自然人或法人拥有产权的土地;(3)登记土地产权;土地产权交易后的变更登记;(4)实施上述的“对土地产权的限制”; (5)代理政府征购用于公益用途的土地。 25.土地公共管理部门的责任 如上述职能不能有效履行,致使国土状况恶化,土地产权不清且受不到有效保护,该土地管理部门应负相关责任。 26.土地管理部门的权限 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侵犯土地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不得在土地产权登记条件具备时不予登记;不得擅自夸大“公益用途”的范围,进行征购;不得擅自扩大“对土地产权限制”的范围;等等。否则,应予以纠正,并惩戒责任人。 27.土地规划的目的 土地规划的主要目的是使城市基础结构能在早期为以后的发展留有充分的与合理的空间。 土地规划是在市场作为配置土地的基本机制前提下的辅助性机制。 28.土地规划权的性质 土地规划权是因市场难以预见城市发展的长远未来,而公共机构可依据专家意见和以市场机理为基础的预测进行超前的土地利用安排、计划或限制,而产生的权力。 在这里,“公共机构”是指政府,也可以指壹个自治体的公共治理机构。 29.土地规划的内容 (1)预估城市发展最终均衡规模,包括面积、人口和经济规模;(2)预估和规划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侧重参考性);(3)根据上述预估,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划方案(约束性较强)。 30.土地规划权与土地产权的区别与边界 (1)在原则上,土地产权是比土地规划权更基本的权利;(2)土地规划对土地用途的安排可能会对特定土地产权产生某种程度的限制;(3)当土地产权因土地规划而受到超出合理义务范围之外的损失时,应予以公平补偿。 31.土地规划部门的职能 (1)提出或委托专家团队提出规划方案; (2)主持征求对规划方案的修改意见; (3)经本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送交规划方案讨论;(4)实施、或监督实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划;(5)根据情况变化,根据授权,修改规划方案。 32.土地规划部门的责任 如果在实施中发现规划方案存在显著缺陷,土地规划部门应负责任。 33.土地规划部门的权限 (1)除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划确实限制了土地产权,土地规划部门不得以实施规划为名义,侵犯土地产权。 (2)规划部门应明确区分约束性较强的规划和具有参考性、指导性且较有弹性的规划,不得强制实施后壹类规划。 34.不得主持起草土地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不得制定偏离和违背土地基本法律的条例或政策涉土地事务政府部门不得主持起草土地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应委托非涉土地事务政府部门的机构,根据土地基本法律的原则起草实施细则。 涉土地事务的政府部门不得制定与土地基本法律相偏离甚至违背的行政条例或政策;否则,应予以纠正,该条例或者政策无效,并惩戒责任人。 35.人民代表大会应对涉土地事务政府部门的越权行为予以纠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对涉土地事务政府部门越过土地基本法律所定义之职能边界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惩戒责任人。 36.自然人与法人依据土地基本法律等法律对涉土地事务政府部门的诉讼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依据土地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和《合同法》等法律对涉土地事务政府部门提起诉讼。 37.上级政府部门有权监督下级涉土地事务政府部门上级政府部门应依据土地基本法律规定之涉土地事务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监督其行为;如有偏离或越界,应予纠正,并惩戒责任人。 38.不得干预对土地事件的报道和披露 涉土地事务政府部门及其它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对土地事件的报道和披露,否则,应视为违反《宪法》和土地基本法律。 土地私有化 作者 中国网友 刘军宁先生在《南都周刊》写了《迎接正在到来的地权革命》慷慨激昂的高调大论,要不顾壹切地实行土地私有化,但就是不告诉人们,在目前中共壹党专制、官僚太子党在中国实行大抢劫大掠夺的条件下,怎样才能实行土地私有化?怎样防止它像这之前几十年来的私有化壹样,不可避免地变成官僚太子党对土地的大抢劫大掠夺?而土地私有化的目标,又究竟是什么?是像东欧普遍实行的、被欧洲人认为是很公正、实践中又非常和平的私有化那样,“壹觉回到解放前”,土地回归原来的地主所有?还是像中国这几十年这样,匆匆忙忙,既不公正,又不公平,非常血腥的、包括六四屠杀和其它大量暴力流血的半吊子“私有化”“革命”?或者实行在民主制度下才能找出来的其他折中目标?没有民主制度、以及民主制度下才能制定出来的壹系列公正合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办法和计划等等的保证,匆匆忙忙搞私有化,行吗? 这几十年来,习惯于慷慨高谈的自由主义者们,不顾我们对他们的经济决定论,先经济后政治等等各种谬论的壹再批判,不顾我们的壹再警告:即在官僚专制条件下匆忙盲目搞私有化,必然变成特权官僚们的抢劫掠夺。不顾我们壹再说明,中国改革必须以政治改革先行,先搞自由化民主化,以政治改革带动经济和其他改革,在自由民主条件下搞私有化。他们总是不顾中国客观条件,慷慨激昂地宣传在壹党专制条件下,立即私有化。在他们慷慨激昂的言辞下,掩盖的是自由主义者充当官僚太子党大抢劫大掠夺吹鼓手的真面目。 几十年来,中共把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以及已经成为沦陷区的中国政治反对派,当作自己实行大抢劫大掠夺的工具,非常有效。这些自由主义者,伙同表面上的反对派政治花瓶,在这个问题上起了非常恶劣的作用。但是,中国的自由主义和反对派政治花瓶,迄今没有壹点反省。现在他们又故技重现,又继续这几十年来为官僚太子党充当大抢劫大掠夺吹鼓手的角色,为官僚太子党抢劫中国剩下的最大财富——土地资源而卖力了。 中国真正的政治反对派,要旗帜鲜明地支持中国农民和其他平民维权,真正维护他们对土地资源的权利,防止和反对官僚太子党伙同自由主义及政治花瓶反对派对土地资源的抢劫掠夺,包括他们以帮助农民维权为名,以匆匆忙忙的私有化为名,把几十年来的大抢劫大掠夺,从目前抢劫部分土地的范围,推广到全面抢劫全国的土地资源的企图。 壹九七八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壹些农民冒著生命危险在全国带头实行"秘密承包",从此磕开了旧体制的大门。几十后的今天,农民再次成为先行者。黑龙江、重庆、江苏、四川等地的数十万农民依据天道单方面宣布了自己关于土地的天赋权利。他们不再偷偷摸摸、不再跪地匍匐,不再对天发誓,不再恳求批准承认,而是站立著宣布自己直接拥有。几十年来,壹些地方政府的大肆卖地的土地财政对当地农民的生存构成了重大威胁。人多地少和土地分配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而所有这壹切问题都指向土地的所有权。最新的进展表明,如果再不归还本来属于农民的地权,农民将自己行动起来主张权利了。 说到土地问题,人们常常联系到土地私有化。但是,土地问题,不只是土地私有化的问题;而是中国公民,尤其是农民,对土地的根本权利问题。土地问题首先是根本人权问题,其次才是所有制问题。如果个人的财产权是天经地义的,那么,拥有世世代代属于自己的土地也是天经地义的。没有占有土地权利的财产权是残缺的财产权。然而,根据现行宪法,中国所有的土地只有壹个所有者,即国家;所有土地都由壹类人来支配,即官员。这样壹来,农民没有寸土,必须向国家缴纳"地租",才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既然土地完全被垄断,土地的私人所有权被完全剥夺,那么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地权的回归。 有人提出疑问,壹旦地权回归农民,公民可以自由拥有土地,会不会出现个人滥用土地的现象?如果土地所有权归农民所有的话,农民不珍惜自己的土地怎么办?在国有制和官有制下,土地不属于农民,农民当然没有理由去珍惜它。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没有权利。再说,农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壹定比国家垄断土地的效率低吗?关于人性的常识告诉我们,每个人会更珍惜属于他自己的东西。公有制之所以失败,正是在于它违反了这壹人性的常识。但国家做不到这壹点,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没有能力管好这么多土地。中国生态环境的恶化,滥卖土地、特别是荒漠化问题说明,垄断正是低效的源头。 有壹种常见的假定认为,农民不配享有土地所有权,因为他们不能很好地使用土地。这个问题无论是从效率的角度,还是从法权的角度都是站不住脚的。的确,包括土地在内的任何财产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像其他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壹样。对此,国家可以通过对土地所有权的规范,来防止对土地所有权的滥用。就像壹个人拥有壹把刀子,虽然刀子的所有权归属某个人,但是法律仍然可以禁止他用这把刀去伤人。同时,即使农民有滥用地权的现象,也不足以证明农民不配享有土地所有权。国家应该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同时可以对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作壹些限制,以确保土地的所有权不被滥用。 土地财产权的在根本上是壹个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而不是壹个效率和效益的问题。财产权利的正当性与财产的使用方式和效果是分离的。就像不能因为刀子可能被用来伤人就剥夺拥有刀子的权利壹样,不能因为土地可能会被滥用,就剥夺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后者的不当不能影响到前者的正当性。不能因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使用不当就剥夺其土地所有权。再比如,法律能够因为壹位电脑的拥有者掌握不了电脑使用技能就剥夺其对电脑的所有权吗?壹个学习电脑出身的人能对壹个拥有电脑但是不会使用的人说:"妳不配拥有这个东西,我是学电脑的,我比妳用电脑用得好,电脑坏了我还能修,所以,妳的电脑的所有权必须属于我。"这样的立论成立吗? 现实中,由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不到保障,政府就自动获得了干预农业生产的特权,表现为政府强行命令农民栽种某种农作物。这样,农民就丧失了自主使用土地的正当权利。这种现象的存在恰恰说明农民没有所有权。如果农民拥有所有权的话,他会决定自己的土地种什么。如果烤烟赚钱,他自然会种烤烟;如果不赚钱,政府强行让他种,他肯定会赔钱。政府的这种行为已经大量坑害了农民。例如在壹些地方,当地政府命令只准种苹果、猕猴桃,到最后卖不出去,政府又不提供担保。政府即使担保也是拿农民的钱担保,因为政府本身不能创造财富。当地政府凭什么这样做?因为土地是国家的。如果土地是农民自己的,政府就失去了瞎指挥的权力。所以现在的土地制度既不公平,也没有效率,反而对农民造成伤害。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如果实施土地彻底私有,会不会导致土地的兼并和集中?土地兼并和过分集中的现象在历史上确实有过。历史上许多豪强地主依仗政治权力来兼并土地,这正说明土地所有权没有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障。中国的土地兼并壹直是以权力为依托的。中国古代的土地兼并恰恰反映了土地财产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土地所有权已经过度集中了,已经集中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了。这种这样的集中增经造成了人间最大的饥荒,现在又威胁到农民的生存。所以,任何打破这种土地高度集中局面的任何解决方案,都比国家是土地的唯壹拥有者要公平很多。农民的上述举动也是旨在打破土地极端集中的格局。充分尊重土地的产权意味著,把权力从土地的交易当中排除出去,杜绝利用权力来强行兼并土地。土地财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之后,强行兼并应该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以,打破国家的土地垄断,也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打破国民、尤其是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 有人认为,中国人多地少,土地国有可以保证每个农民都可以承包到壹些土地,这可以保证农民之间的公平。如果土地私有的话,会不会使很多人因土地的买卖、没有土地种而陷入贫困?土地稀缺最典型的例子是日本。日本有没有因为土地集中造成民不聊生的情况?没有。那么为什么在中国个人获得土地所有权之后就壹定会造成这种情况?只要土地所有权落实得好、保护得好,应该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如果说让每个农民都能从国家那里租到壹些土地耕种,这看上去很公平。其实这种公平是非常脆弱的,甚至是不公平的。在人多地少的地方,假如人均只有三分地,那么壹年到头来从土地中收获的产出,不够交付生产成本和各种苛捐杂税。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负担。他们不能把承包的土地卖掉,同时还必须向国家、各级官员缴纳各种摊派和赋税。这是平等的公平还是平等的不公平? 有人提出,国家已经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实际上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农民了,已经没必要去争论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这样的看法也是绝对错误的。国家垄断土地本根就根本没有任何正当性,而且是通过暴力实现的。用小说"暴风骤雨"中的那种暴力方式来改变产权归属意味著,谁是强权者,谁就拥有。这壹逻辑是任何文明都不能接受的。 有人提出,现在若要进行土地私有化改革,就是应该按照目前每壹个农民耕种土地的多少,把土地分给农民。那是落实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方案问题。在制定方案之前应该把道理探讨清楚。道理讲清楚之后,再去探索具体的实施方案。所以,道理在前,实施方案在后。财产权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土地所有权。如果土地不能私有,那么财产权就会大打折扣。土地所有权作为公民基本的生存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比人身自由权更为重要。政府的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和相应的权利,只有为保护财产而设立的政府才具有正当性。所以,在宪法和法律上肯定和保障拥有土地所有的权利先于在政策层面上的土地私有化具体方案。 中国的民众和政府都非常关心政治稳定的问题。历史上中国政治动荡多半是从农村开始的。贪官对农民的盘剥所凭借的恰恰就是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没有地权没有生路的农民才有可能成为暴民。如果让农民获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让农民真正地自治,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处理自己的事务,这对于中国的安定、社会的福祉,都是壹件善莫大焉的好事。 当农民依据天道之理来主张本来就属于他们的权利时,壹场地权革命的戏幕就拉开了! 土地剥削 作者 曾节明 写于 二零零六年 有人说, “ 改革开放 ” 以来,中共在实际行动当中已经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现在中国实行的是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的思想,因此马克思主义带来的假、恶、斗文化已经不存在了。这是壹种非常糊涂的认识,因为, “ 改革开放 ” 以来,中共放弃的是马克思主义中的理想化目标及为之的努力 -- 对平等和消灭剥削的追求,却顽固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邪恶轴心 -- 阶级专政(共产党壹党专政)。 平等和消灭剥削,不仅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邪恶之所在,反而是马克思主义有价值的地方。现在的西方发达国家不也在追求平等和减轻剥削吗?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邪恶,不在于它的共产主义理想,而在于它对暴力的极端崇尚(阶级斗争理论),马克思主义对暴力的极端崇尚,在实践当中必然会产生马克思主义政党(共产党)壹党专政的极权体制。 “ 改革开放以来 ” ,中共放弃了马克思主义中有价值的东西 -- 对广大弱势群体民生的保障(这是平等化的壹种体现),现在对农村的合作医疗、工人的福利待遇保障、公费医疗、基础教育的低收费等等过去对广大弱势群体尚有温情制度,中共已经统统革除,代之以完全不负责任 “ 社会主义市场化 ” 措施。中共国对国家应该负担的东西,连资本主义国家都普遍的负担的这些东西,都统统地撂包袱。邓小平虽然说: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但是他实际上做的事却是鼓励不平等和残酷剥削,他真正想要的是 “ 少数人先富起来 ”-- 他们老红军首长的子女先富起来。中共完全抛弃了马克思主义中不多的精华。 在抛弃马克思主义精华的同时,中共却坚持著马克思主义所有邪恶的东西,并且继续著马克思主义邪恶的实践。 1978 年邓小平发起的 “ 改革开放 ” ,决不是要使中国和平转型为资本主义国家,而是在走共产主义经济道路走不通的情况下,企图通过发展私有经济,利用私有经济的效益,来维持共产党壹党专政的体制。今天中国的 “ 中产阶级 ” 的现状和几十年来私有经济的发展证明了这壹点:虽然现在私有经济有很大的发展,私有经济创造的经济增长占了主体,但是中共仍然通过专政的垄断权力操控著所有的国家资源和国民经济的命脉。在中共专政体制下, “ 中产阶级 ” 的权利照样毫无法律保障,私有企业主哪怕在财大气粗,都必须依附于中共,对中共俯首帖耳,才能生存、才能发达,否则就会壹夜之间成为阶下囚,甚至死于非命。当年的首富牟其中的下场、红顶走私王赖昌星的下场、亿万富翁袁宝景之死,就是明证。 尽管允许私有经济发展,中共从来没有声言要放弃暴力共产。中共公开表示,发展私有经济只是权宜之计,这样做,是因为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言下之意,生产力水平高了仍然要暴力共产,因为中共从来就没有放弃过暴力共产的纲领。邓小平说: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理论(发展私有经济)要管壹百年 1 ;香港壹国两制要管五十年 2 。那么,壹百年中共后会不会实行暴力共产;壹百年后中共会不会对香港实行以党专政?届时只要还是中共统治,就完全有可能,因为中共从来就没有放弃过暴力共产的纲领。 “ 改革开放以来 ” ,中共不仅至今仍然在政治体制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专政(共产党专政),在经济体制上搞的实际上是壹种隐晦的共产主义制度。现在虽然私有经济有很大发展,但是中共仍然死死控制著国民经济的命脉:交通、能源和许多高科技和重工业领域,中共决不允许民营;中共至今仍然死死地抓住关系到公民自由的经济领域:邮政、电信、通讯、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出版等产业,决不允许民营;中共至今仍然死死地抓住土地,最基本的大宗国家资源,决不允许私有化。 中共对国家资源的垄断,特别是对土地的垄断,现在已经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壹种暴力共产的灾难性特征:现在暴力拆迁、强迫征地越来越成为大陆民众面临的普遍的、直接的、紧迫的灾难。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横财,中共各地官僚纷纷以 “ 发展经济 ” 为名,丧心病狂地抢田夺地、强迫拆迁,为之不惜毁房捣屋、杀人害命。中共各级官僚为什么敢怎么做? 有人说,中共就是土匪,什么做不出来?这种说法并不全面。中共的本质确实是土匪,但它现在是执政党,又处于和平时期,它如此为非作歹必须要有骗人的借口,如果它象广州火车站的抢匪那样赤裸裸,就会威信扫地,那样不仅会面临全民起义的危险,连它的基层人员也会不干,这样的话中共如何维持统治?中共现在之所以敢如此疯狂和野蛮的拆迁和征地,就是因为他有壹个很大的借口 -- 土地是国有的。 根据中共国的法律,城市的土地是国有的,房屋是土地上的附属物,即使有私有产权,也必须从属于国有的土地。现在中国大陆的居民只能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就是说,政府任何时候要收回妳的私房所在的那块土地,妳都无权拒绝(当然,在土地使用权期收回,政府应当给与赔偿金和安置房屋)。所以,只要拿出安置办法,经过政府的同意,开发商就能够进行拆迁、征地,中国大陆也没有法律能够阻止开发商或政府强迫拆迁、征地,因为根据中共的法律,个人只是有权索要更好的安置和补偿,却无权阻止拆迁和征地,这壹切都是应为土地是国有的。 现在大陆居民的私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期限是七十年,在七十年之内私人的房屋所有权都没有完全的保障,满了七十年怎么办?如果中共届时还没垮台的话,从法律上说,满了七十年中共就可以立即收回妳的房屋,而支付给妳壹笔微薄的补偿。 中共的法律规定:中国大陆的农村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承包了土地,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 “ 集体 ” 如果要从农民手中收回土地,或者停止延包土地,农民无权拒绝。由于中共的专制体制, “ 集体 ” 实际上是中共农村基层官僚的代名词,土地归谁所用,壹切由这些官僚说了算,农民根本没有丝毫决定权。所以任何开发商只要买通了农村的基层官僚,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强迫征地,农民无论是从体制上,还是从法理上都无法阻止这样的掠夺。 强迫拆迁、强迫征地,中共官僚和红顶奸商暴力瓜分私有合法财产的行为在中共体制下得到默许和纵容,这难道不依旧是壹种暴力共产的体制又是什么? 土地财政 作者 王维洛 写于 二零一九年 文化大革命中最大的高级黑就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壹个关系到无产阶级事业千秋万代永不变色的政策,执行的最后结果却是:“我们花300亿买了三个不满意,知青不满意,家长不满意,农民也不满意。” 如今最大的高级黑就是征收房地产税。中国的谋士给中共中央核心出了壹个计谋,征收房地产税,对价值450万亿元人民币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如果简单地按照1%的税率、无差别、无例外地收取房地产税,壹年可以收取的房地产税为4.5万亿元人民币,超过中国政府平均每年出卖土地使用权的收入。这样既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又有房地产税收入,那么超过美国是指日可待。 本文通过粗略的分析得出如下结果:征收房地产税的最后执行结果也是三个不满意:精英阶层不满意;中产阶层不满意;收入薄弱的人群也不满意。而且房地产税还收不上多少,会让中共中央核心十分失望。 为什么征收房地产税是这个结果?在此借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吴晓求的话,无论是从经济理论还是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在中国开征房地产税都找不到理由。 壹、“低级红”和“高级黑” 记得文化大革命的时代是壹个创造新词儿的时代,不时地不时地冒出壹些新词儿来,有壹天不学习就赶不上潮流的说法。如今也是壹个创造新词儿的时代。最近冒出“低级红”和“高级黑”这两个词,要是没有人指点,壹般人还真不能准确理解这两个词是什么意思。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红的都是好的,是高级的,比如红五类、红卫兵、红军、红星、红心什么的;而黑的都是坏的,是低级的,比如黑五类、黑帮、黑社会什么的。按照这样的逻辑是不可能出现“低级红”或者“高级黑”的,都应该是高级红、低级黑。 据考证,“低级红”和“高级黑”这两个词出自中共中央的红头文件,出自2019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这个文件指出,要以正确的认识、正确的行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防止和纠正壹切偏离“两个维护”的错误言行,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低级红”、“高级黑”,决不允许对党中央阳奉阴违做两面人、搞两面派、搞“伪忠诚”。 看来“低级红”和“高级黑”是针对共产党内部而言,特别是针对共产党的中央中枢的某些人而言。在中国做人很难、做中共党员、各级干部也难。说话、做事,就是思维也要和中共中央的核心保持高度壹致,不能有半点偏离,也不能有半点的壹般化或者提高。中共中央核心的目标和理念都是红的,永远是红的。如果跟不上中共中央核心的步伐,把中共中央核心的目标和理念用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话说出来,这就是壹般化或者庸俗化,是“低级红”;如果超越了中共中央核心的步伐,把中共中央核心的目标和理念加以“科学”注释与拔高,或者用马恩列斯的原著、用毛邓江胡的原话来佐证,这就是据经论道,是“高级黑”。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偏离中共中央核心的目标和理念的人,不是别人,恰恰是中共中央的核心。在中共中央核心的目标和理念与“低级红”、“高级黑”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也没有壹个具体的评判体系,唯壹的就是主观判断:说妳是,妳就是,不是也是;说妳不是,妳就不是,是也不是。 现在回过头来看,文化大革命中的“早请示、晚汇报”、跳忠字舞、唱毛语录歌曲、背老三篇、挥舞小红宝书、祝福毛主席万寿无疆、祝福林副主席身体健康、给江青写效忠信等等都是“低级红”;那么什么是“高级黑”呢?笔者以为文化大革命中的最大“高级黑”就是搞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表面上看起来,这是无产阶级继续革命道路上必不可少的措施,思想教育从娃娃、从青少年抓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的真正实现。这是壹个红得不能再红的政策和措施。但是执行的结果,用邓小平的话来说,我们花300亿买了三个不满意,知青不满意,家长不满意,农民也不满意。笔者以为,文化大革命的转折点就是1968年底提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在这之前,毛泽东利用红卫兵、利用广大群众,夺回了绝对的领导权,达到了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目的,他的权力达到了顶峰。但是文化大革命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毛泽东夺回权力后想恢复秩序长期稳坐宝座,就把立下汗马功劳而又难以驾驭的红卫兵、这些没有知识的知识青年送到农村去了。正所谓,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林立果等撰写的《571工程纪要》认为,知青上山下乡运动就是“变相劳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这个政策的最终结果是:知青不满意,家长不满意,农民也不满意。其中许多家长是中共的高级领导干部,比如和笔者壹起下乡的有浙江省委书记江华的儿子,有浙江省委书记处书记陈伟达的儿子与女儿、浙江省委书记处书记陈冰的儿子等等。当然这些高级领导干部重新出山后,权力大,胆子大,手段也多,他们的孩子不是参军就是上学或者直接回城了。过去这些高级领导干部开后门、搞特权还是比较隐蔽的,老百姓知之不多,比如让孩子上个好的大学,但是为了孩子脱离上山下乡的苦海,为了孩子的未来,他们也顾不得这么多了,就公开地对抗干。高级领导干部干完了,紧接著中层领导干部干,再接著基层领导干部干。每壹个领导干部把他手中的权力使用得淋漓尽致。这就给普通的知青、普通的知青家长、全国人民上了生动的壹课。他们也学会利用各种手段去努力改变知青的命运。整个社会快速地走向堕落,走向腐败。大家通过活生生的事例,看透了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嘴上说的是为人民服务,实际干的是为私利服务。这就是毛泽东文化大革命失败的开始。 改革开放时有个说法,叫做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壹标准。既然理论上是红之又红的,是不错的,但是执行结果是三个不满意:知青不满意,家长不满意,农民也不满意。那么这个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政策就没有通过实践的检验,它就是“高级黑”。 2019年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政府干的,都应是人民盼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是“政府干”的,但不是“人民盼”的,因为知青不满意,家长不满意,农民也不满意。这既不是高级领导干部盼的,也不是中层领导干部盼的,也不是基层领导干部盼的,更不是普通平民百姓所期盼的。 这里可以对“低级红”和“高级黑”下壹个定义: “低级红”和“高级黑”是针对谋士们给中共中央核心出的有关革命的理论、政策、措施或者行动的计谋而言。两者的差别在于: “低级红”就是中国老百姓跟著干的,但是外国人认为十分愚蠢的;“高级黑”就是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执意要的,但不是老百姓所期盼的,甚至不是各级领导干部所期盼的,而外国人又根本看不懂的。党中央和中央政府越是执意要干的,而老百姓、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其结果越是不满意的,就是中共中央的核心也大失所望的,这个“高级黑”的级别就越高。 二、征收房地产税 如果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是文化大革命中最大的“高级黑”,那么如今最大的“高级黑”,就是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要征收房地产税。因为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执意要干的,但肯定不是老百姓所期盼的,也不是各级领导干部所期盼的,结果也不会是令人满意的,结果只会是鸡飞蛋打。 笔者把改革开放总结为“卖地、举债、印钱”,卖地是改革开放的第壹步,也是关键的壹步。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致命缺陷就是经济效益低,改革开放初期就认识到这个问题,四十年后还是这个致命缺陷,没有改进。经济效益低下必然导致政府缺钱。“举债、印钱”能抗壹阵子,不能抗壹辈子。中国的壹些谋士就想到了房地产税。关于引进房地产税,在中国已经讨论了近20年,2011年1月28上海、重庆开始试点房地产税,至今也有八年了。但是真正做出要征收房地产税的决策,并制定初步时间表,应该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的事。十九大结束之后,在2017年11月初,当时的财政部长肖捷在《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中撰文汇报学习习近平在十九大上报告的心得时,专门谈到房地产税说,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将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肖捷在文章中指出,将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将习近平在十九大上的报告与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联系起来,应该说是十分高明的手法。 壹个月多后,2017年12月20日财政部长肖捷再度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文章,具体论述了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和法理依据以及具体方法,并透露了制定房地产税法和实行房地产税的时间表。同样,把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与房地产税联系起来,也是十分高明的手法。虽然肖捷部长的文章题目与房地产税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其他媒体在转载此文时,都将肖捷的文章与房地产税直接联系起来,如《北京晨报网》文章的题目为《财政部表态房产税意味著什么?》,《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的题目为《房地产 | 房地产税真的要来了!何时收、怎么收?财政部长这么说...》。肖捷在文章中透露了房地产税立法与实施的时间表: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三天之后,在3月8日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栗战书在作工作报告时说: “对于房地产税立法调研、起草,都要加紧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3月8日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房地产税立法将) “稳步推进”。3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房地产税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在短短的四天中,中共四位重量级人物都为房地产税立法、实施表态、站台。 也有消息说,与原财政部长肖捷提出的房地产税立法和进入实施的时间表相比,目前的进度略迟缓壹点,这是受中美贸易战影响的结果。其实这种解释有点牵强附会,房地产税立法的进度迟缓,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内高中低三级领导干部和中国精英阶层的出自内心的抵抗。 三、肖捷与房地产税 前面已经讲到,原财政部长肖捷在推动实施房地产税这件事情上所起的作用十分关键。 肖捷,1957年出生于北京,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财政金融专业,即进入国家财政部工作。1987年到1989年赴联邦德国进修,专门进修德国税务制定。六四前夕回国。1994年至1995年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2年9月至1995年7月,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专业读在职博士研究生,获博士学位。2001年9月,任财政部副部长。2005年7月下派地方任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湖南省副省长。2007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2013年3月任国务院常务副秘书长(正部长级),负责李克强的日常工作。2016年11月7日,任财政部部长。2017年10月,任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书记,国务院机关党组书记、副秘书长。2018年3月任国务委员及国务院秘书长,为副国级领导。未来还有上升空间。 肖捷曾在1987年到1989年赴联邦德国进修,应该对德国的土地制度和房地产税制度很有了解。德国税收制度的严格和“德国生产”壹样有名。记得当年德国同意欧盟对希腊提供援助,先决条件之壹就是德国要派税务专家帮助希腊重建符合欧盟要求的税务制度,而这是希腊政府、希腊人最不愿意接受的条件。在肖捷的两篇关于房地产税的文章中,可以看到他在德国进修时获得的烙印。中国有壹个词,叫做与“世界接轨”,但不是什么都可以与世界接轨,许多东西是不让接轨的,比如土地制度。 肖捷可能忘了壹点,就是在德国要引进壹个新的税种或者改变壹个税率,首先要经过专家论证,经过模拟模型的计算,各种方案分别能够为联邦或者地方财政具体增加多少收入,哪些纳税人组群会具体增加多少负担等等。唯壹的壹次例外是两德统壹时增加的统壹税或者叫团结税,只考虑了能增加多少收入,按纳税人的应交纳税的收入分担。 四、对收取房地产税的期望 房地产税是世界上最可靠和最可计划的税种。德国财政部门认为,与营业税相反,房地产税是最可靠和最可计划的税种。 2018年11月19日《凤凰网财经》发表《450万亿!中国房产市值超美国+欧盟+日本总和》的文章指出,中国房产总市值65万亿美元,已超过美国+欧盟+日本总和。65万亿美元相当于450万亿元人民币(https://finance.ifeng.com/c/7hxM2MClVaF)。对于中国房产总市值65万亿美元这个数据,中国农业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理事兼副所长向松祚有这样的解释:这差不多是全世界的壹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之和。向松祚说,目前全世界的GDP总和约七十多兆美元,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GDP加起来还不到65兆美元(参见:大陆房市过剩 专家:市值约全世界GDP之和,大纪元网站,2019年4月5日,http://www./gb/19/4/5/n11163349.htm)。 如果简单地按照1%的税率、无差别、无例外地收取房地产税,壹年可以收取的房地产税为4.5万亿元人民币,超过中国政府平均每年出卖土地使用权的收入。 下面是从1998年到2017年中国政府出卖土地使用权(壹般是五十年或者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入: 年份 土地出让金(亿元) 1998 507.70 1999 514.33 2000 595.58 2001 1295.89 2002 2416.79 2003 5421.1 2004 6412.18 2005 5883.82 2006 8077.64 2007 12216.72 2008 10259.8 2009 17179.53 2010 27464.48 2011 32126.08 2012 28042,28 2013 39073.00 2014 42940.30 2015 33658.00 2016 37457.00 2017 52059.00 2018 53362.00 *) 累计 416963.16 *)2018年为前11个月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自1998年至2018年壹共二十壹年,累计土地出让金收入为41.7亿元,平均每年约2亿元。 如果只计算2014年至2018年这五年,累计土地出让金收入为21.95元,平均每年约约4.4亿元。 期望壹年可以收取的房地产税为4.5万亿元人民币,比平均每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还要高。卖地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开放。那么比卖地更多的房地产税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就更大了。用习近平喜欢表达的方式来说,“既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又有房地产税收入”,那么超过美国是指日可待。 但是,但是…… 有人指出,中国房地产总市值65万亿美元,相当于450万亿元人民币这个数据很不可靠。 《450万亿!中国房产市值超美国+欧盟+日本总和》的文章还引用了下列数据: 270万亿元人民币(第壹太平戴维斯2016年8月的预计数据);300万亿元人民币(有媒体在2017年6月估算);300万亿元人民币(2018年 1月23日恒大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兼恒大经济研究院院长、博智宏观论坛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泽平)。 向松祚教授说,中国房地产总市值65万亿美元(相当于450万亿元人民币)是中国2018年的壹个热门数字,并没有说这个数据是正确的、是可靠的。 如果对中国房地产市值的估价有这么大的出入,那么对收取房地产税的期望也这么大的出入。在这样的数据条件下,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让人感到困惑不解的是,中国的大数据管理这么发达,管理得这么深入这么细致,怎么可能对中国房产市值的估价有这么大的出入呢?但是如果中国对房产市值的数据了如指掌,为什么领导干部的阳光政策壹直无法落实呢?这可能和中国的监控录像设备壹样,它们在最关键的时候总是出现技术故障。 决策的基础是什么?数据,数据还是数据。用450万亿元人民币房地产总市值做决策基础?还是以270万亿元人民币做决策基础? 五、征收房地产税的法理基础 上面谈到,预计壹年可以收取的房地产税为4.5万亿元人民币。这对中共中央的核心有极大的吸引力。 但是征收房地产市税的法理基础什么? 中国曾经的地产商任志强直言道,现有的政策条件这样的,收房地产税就叫“抢劫”。我觉得“抢劫”壹般在人大是通过不了的,妳们也别想。 任志强的话糙,但是理不糙。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吴晓求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上,针对房地产税立法问题表示,无论是从经济理论还是从法律层面来开征房地产税他都找不到理由。他认为如果是出于调整房价的目的,大可不必通过征收房地产税的方式来实现。吴晓求说:“因为土地是国家的,不是土地上面的东西值钱,而是土地值钱,而地又不是我的,为什么对我征税呢?把这个逻辑理清楚还是非常重要的。”“从逻辑上说,我没有找到开征这个税种的理由,我也问了很多我的同事,都是著名的税务方面的专家,我问他能不能给我解释壹下这个税种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法律基础是什么,如果妳仅仅是出于调节房价的考虑,我认为大可不必通过税种来调节。我找不到无论是从经济理论还是从法律层面来开征这个税种的理由。” 大家都以为,德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土地上面的房屋建筑等都属于土地,和中国古代的“有地斯有材”是壹样的。德国的房地产税叫做地税(GRUNDSTEUER)。肖捷在德国进修,是把对土地私有制度下的房地产税不问青红皂白地搬到了中国。其实这是冤枉了肖捷。 在德国也有和中国壹样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对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组合在壹起的产权形式,叫ERBBAURECHT。这个肖捷国务委员壹定十分清楚,他在德国专门进修过两年。在德国,这种对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组合在壹起的产权形式,大约占房地产的百分之五。在英国也有这种产权形式,叫建造权。在欧洲的其他壹些国家也有这种产权形式。在台湾也有这种产权形式,叫地上权。为什么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中会有这种土地使用权呢?这是因为天主教会占有许多土地,但是天主教会的教规又不允许出卖土地。随著天主教会的经济实力日益衰减,他们就没有能力来建造房屋出租给信徒或市民用。社会上对建筑用地的需求增加,建筑用地的价格因为需求大、供给小而不断上升。政府的土地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抑制土地价格的上升(不包括中国政府),让市民能够有适合他们经济收入的住房。1919年德国政府制定了壹个关于ERBBAURECHT的法规,后改为关于ERBBAURECHT的法律。这样天主教会就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个人建造房屋,它们又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改善教会的经济状况。壹般居住用房的土地使用权为99年,工业或者商业建筑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个人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就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按月付,可以按季付,可以按年付,也可以壹次付清。 德国财政部门也对ERBBAURECHT收取房地产税,或者更加准确地说,叫做地税(GRUNDSTEUER)。但是在做征税的房地产评估时,只计算房屋建筑的价值,不计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德国用于税收目的的《评估法》(Bewertungsgesetz),第194款对这壹点做出明确规定。对此,肖捷国务委员壹定比笔者更加清楚。 因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是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只有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获得土地使用权。这就和租房壹样。支付了租金,才可以获得房屋的使用权。租户获得的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如果对土地使用权可以征收房地产税,那么对租用房屋的使用权也可以征收房地产税了。过去把农民租用地主的土地叫佃农,农民用租金获得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在土改划分成分时,没有把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当作财产划到佃农的头上,而是把他们划为贫农。 正如吴晓求所言,“因为土地是国家的,不是土地上面的东西值钱,而是土地值钱,而地又不是我的,为什么对我征税呢?” 六、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 肖捷在《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中撰文指出,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将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 在德国,壹般房地产中土地和房屋建筑的价值比例是这样,土地价值在10%到50%之间,房屋建筑的价值在90%到50%之间,主要看区位。 但是在中国是土地值钱,而房屋建筑物不怎么值钱。记得周孝正教授说,房屋建筑物的造价也就是几千元壹个平方米。如果按土地使用权价值占四分之三,房屋建筑物价值占四分之壹计算,再按吴晓求所言,不能对土地使用权部分征税,那么,中国房地产总市值450万亿元人民币中只有四分之壹即112.5万亿元人民币是可以征税的。壹年可以收取的房地产税只有为1.125万亿元人民币。这样中共中央核心是否会失望? 如果非要对450万亿元人民币中房地产总市值征收房地产税,那么就要考虑中国法律对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规定,居住用房壹般七十年。这个土地使用权是用壹年少壹年。按照线性折旧方法计算,每年减少1.43%。假设未来没有新的房地产加入,也没有房地产被淘汰,450万亿元中的土地使用价值呈线性减少,房地产税也呈线性减少。房地产税就不再是最可靠和最可计划的税种。中共中央核心会满意吗? 随著土地使用权壹年壹年减少,土地上的房屋建筑也随著壹年壹年减少,因为中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必须对房屋建筑做出赔偿。而在德国,在ERBBAURECHT的法律中,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主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对房屋建筑做出赔偿。ERBBAURECHT法律中用的是必须壹词。中共准备再修改《物权法》吗?准备支付赔偿吗? 至于说到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肖捷不会不知道,德国征收房地产税的在税务部门登记的房地产价值,与房地产市场价格差别很大。有的房地产是税务部门用老方法评估的房地产价值(EINHEITSWERT),可能还不到市场价格的壹半。但是税务部门也不能进行新的评估。只有该块房地产发生变更后,税务部门才有机会重新评价。 德国老百姓对交税看到很紧,税务部门对交税也看到很紧。德国民间有壹个说法,我的小破屋在税务部门眼里就是天堂乐园。民众与税务部门关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壹直是打官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目前的体制制度下,引进征收房地产税,并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因此而产生的上访居民数量,将不会少于因征地与拆迁而上访的居民数量。 七、关于减免征收房地产税的规定 让中共中央核心更加失望的是,这壹年1.125万亿元人民币的房地产税可能也收不上来。 中国民众最关心可能是关于减免征收房地产税的规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拍著胸脯说,征收房地产税,“会有壹定税收优惠”。 拿上海市收取房地产税的试点中的规定来做例子解释。《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第六条是关于《税收减免》,其中(壹)规定: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这里不去纠缠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区别,或者第壹套还是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或者本市居民家庭还是另类的本市居民家庭,或者新购还是原有的区别,这里只注重免税的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但含60平方米(指住房建筑面积)。 如果把上海的这条减免征收房地产税的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推而广之到全国,那么中国征收房地产税的结果就是竹篮打水壹场空。 向松祚教授指出,中国房地产面积没有人说得清楚,“只有上帝知道”,有人说至少是320亿平方公尺;有人更夸张,指可能达到420亿平方公尺。若全国房屋均价按1万元人民币计算,那就是420万亿元人民币,也就是六十几万亿美元。 2018年12月12日《搜狐 财经》发表朱邦凌的《从蜗居到适居:人均住房面积40.8平米,房产税能按此征收吗?》,文章说:“今天,中国人均住房面积已高达40.8平方米的消息刷屏。报道称,改革开放40年以来,从筒子楼、石库门到家属院、住宅区,从福利分房时代进入市场经济的商品房时代,中国住房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际上,这是国家统计局网站2017年10月的数据。国家统计局当时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0.8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6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5.8平方米。”“ 恒大集团研究院院长任泽平表示,我国城镇住房套均面积从约45平方米增至89平方米,我国住房已从全民蜗居时代到基本适居时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截至2018年底,中国大陆人口总数达到13.95亿人,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0.8平方米,全国住房总建筑面积为569.16亿平方米。 按照上海的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免征收房地产税的部分,全国可以免征收房地产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为837亿平方米。而目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只有40.8平方米。如果全国的住房建筑面积是平均分摊的,那么中国所有的住房建筑都要免征收房地产税,并且这个局面要维持很多年,起码维持到2035年,剩下需要交纳收房地产税的只剩下工商用房等非住房建筑了。这样的沙盘推演是否会让中共中央核心十分失望? 有人会说,中国的房地产分配不是平均的,而是非常不平均的。有的人拥有很多房地产,而还有的人根本没有房地产。这话不假。 受房地产税打击最大的人群,应该是拥有很多房地产的人群,住房总面积大,套数多。在中国什么人群能拥有很多房地产呢?在改革开放中直接得利的中精英阶层,他们拥有很多房地产。这里的精英阶层指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特别政治精英是中国各级领导干部。为什么中国房地产税讨论了二十多年,上海、重庆试点也有八年,壹直推广不了,就是来自这些精英阶层的阻拦,他们不满意,事情就不好办。 但是也要看到,拥有很多房地产的精英阶层,就像文化大革命中的高级领导干部,早早就把自己的孩子送去当兵、上大学或者回城,把受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的冲击减小到最大程度。面对即将出台的房地产税,他们可以通过很多办法应对,让自己的房地产可以不用缴纳房地产税,比如,壹个人拥有好几本护照,好几个身份证,就是壹种办法。妳看抓出来的腐败分子都有好几本护照,好几个身份证。可以推理,其他领导干部也都有好几本护照,好几个身份证。领导干部的妻子、子女、亲戚也有好几本护照,好几个身份证。另外壹个办法就是代持。反正办法很多。最后缴纳房地产税的是刚刚步入小康的中产阶级。比如壹户人家有壹千万元的房地产,按1%缴纳房地产税,每年10万。这户人家两口子工作,每年工资收入24万。这个中产阶级家庭能承受这样的房地产税吗? 从技术层面上来说,上海市这个减免办法设计得还是比较聪明的,它没有按照每壹户的第壹套住房作为自用房可以免交房地产税来处理。 2019年1月16日《腾讯网》发表《住建部专家:人均住房1.1套,妳被平均了吗?》的文章:“近日,住建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在论坛上表示,现在中国住宅人均1.1套,人均建筑面积大概在35平米-40平米之间。” 中国住宅人均1.1套!这个数据表明,中国住房套数已经是大大过剩,依据就是习近平说的,房子是用来住的。德国的住宅是平均每户1.05套,不是平均每人1.05套。 住宅是供家庭生活所用。以前中国的家庭生活是四世同堂或者五世同堂,现在大多数是小家庭生活,壹家两、三口人,人均1.1套,平均每户两、三套住房。壹家两、三口人,需要住两、三套住房吗? 但是按照每壹户的第壹套住房作为自用房可以免交房地产税来处理,中国社会就会陷入大混乱。 记得文化大革命上山下乡时,先是壹锅端,后来说,壹户可以留壹个子女在身边。这就引发了离婚热潮,爹身边留壹个,妈身边留壹个。当时兄妹想让的为多。 后来单位分房子,壹户可以分壹套。这又引发了离婚热潮,爹分壹套,妈分壹套。 后来房子限购,壹户最多只可以买壹套。这又引发了离婚热潮,爹买壹套,妈买壹套。连八九十岁的老人也要离婚,爷买壹套,奶买壹套,姥爷买壹套,姥姥买壹套。 中国的家庭、中国的社会被这样的政策摧残得不像样子。 虽然在上海的试点中平均每人的免税面积起重要作用,但是套数还是起不可忽视的作用。无论从第几套开始征税,但是都可能实行递增制的房地产税,就是第四套的税率比第三套高,第五套的税率比第四套高。当税率超过某个门槛时,比如说5%,所有者就会出卖房地产,将不能承担重税务的房地产抛向市场。不管政府出台如何严厉的限价措施,房地产市场上的供给越来越多,最终将冲毁限价的围堰,造成中国房地产市场全面崩溃,有如当年日本房地产市场的全面崩溃。 房地产市场的全面崩溃导致房地产价值的大量缩水,也导致房地产税收入的萎缩。中国的谋士们向中共中央核心解说过这样的风险吗? 唯壹可行的办法就是中国政府继续操控房地产价格,让房地产价格的每年增幅超过房地产税税率,就可以避免房地产市场全面的崩溃。 还有人建议,房地产中的贷款部分免交房地产税,因为债务不构成真正的财产。 中国居民住房的债务总额是多少?没有准确的数据。朱云来说:“中国2017年80多万亿的GDP总额,年底债务存量差不多有600多万亿,和国际上其它国家相比,比例非常高。”(参见:凤凰财经网:朱云来60分钟闭门演讲致敬40年:我们生逢其时!,2018年11月28日)。 中国房地产总市值450万亿元人民币,中国债务总额600多万亿元人民币,可以说明,许多人是向银行借贷来购置房地产的。假设房地产总市值中的百分之七十是贷款,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私人贷款,如果这部分可以免交房地产税,那么中共中央核心真的会很伤心。 还是用上面的例子,壹户人家有壹千万元的房地产,这户人家两口子工作,每年工资收入24万。壹千万元的房地产中的百分之七十即七百万元是贷款。年利息6.5%,还本2.0%,每年付息还本约60万元。这就需要男女双方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壹起来帮忙。如果还要每年交付10万元的房地产税,这真成为“负有”的中产阶级了。 湖南某地税务系统负责人表示,当地七、八成的城市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房屋,如果向存量房开征房产税,将遭遇居民的反对。 八、征收房地产税是否会抬高房租? 这个问题最好去问国务委员肖捷,因为他在德国生活过。他在德国肯定是租的房子,也交过房租,对德国租金的构成也有所了解。 德国的房租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壹:纯冷租金(NETTOKALTMIETE); 第二:运营费用(BETRIEBSKOSTEN,壹般人称其他费用);第三:暖气费用; 第四:供电、通讯费用。 除了第壹项是出租者的收入外,其他三项都是过路财神,其中第三项的暖气费用与第四项的供电、通讯费用,可以由租房者直接与供暖、供电、通讯公司结算,也可由出租者与这些公司结算,然后由租房者与出租者结算。德国法律对第壹项纯冷租金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比如租金高于当地可比较租金的20%,就已经是不为许可的高利出租;租金高于当地可比较租金的50%,肯定是犯罪。比较复杂的是第二项运营费用,它包括的项目很多,比如街道清洁费、房屋火灾保险费等等。德国对第二项运营费用的收取有专门的法规条文(Zweite Berechnungsverordnung)。按照法规条文,出租者必须每年结算运营费用,租房者可以要求出租者出示所有的付款收据。在运营费用中就包括了房地产税。 在德国,出租者可以依法将房地产税转嫁给租房者。 因此,征收房地产税必然会抬高房租,因为出租者可以依法将房地产税转嫁给租房者。 在中国网路中,有许多人以为,征收房地产税是针对富人而言,是针对有房地产的而言。收入薄弱的人群买不起房地产,没有房地产,所以征收房地产税对没有房地产的收入薄弱的人没有影响。收入薄弱的人买不起房地产,没有房地产,但是他们也要住房,“房子是用来住的”,没有房地产的就必须租别人的房子来住。房东需要支付的房地产税,请注意,房主出租的往往是第N套房子,是支付递增房地产税的房子,最后房地产税都转嫁到租房者头上,转嫁到买不起房地产、没有房地产的收入薄弱的人群头上。所以,收入薄弱、没有房地产的人群,不必高兴太早。房地产税的最终负担会落到他们头上。 八、征收房地产税——最大的高级黑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征收房地产税的结果将是: ——精英阶层不满意; ——中产阶层不满意; ——收入薄弱的人群也不满意。 这和文化大革命中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的结果壹样:“我们花300亿买了三个不满意,知青不满意,家长不满意,农民也不满意。” 中国的谋士给中共中央核心出了壹个计谋,征收房地产税,对450万亿元价值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如果简单地按照1%的税率、无差别、无例外地收取房地产税,壹年可以收取的房地产税为4.5万亿元人民币,超过中国政府平均每年出卖土地使用权的收入。这样既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又有房地产税收入,那么超过美国是指日可待。 但是,但是最终结果将是三个不满意,房地产税还收不上多少。这就是当代中国最大的“高级黑”。 “高级黑”就是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执意要的,但不是老百姓所期盼的,甚至不是各级领导干部所期盼的,而外国人又根本看不懂的。党中央和中央政府越是执意要干的,而老百姓、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其结果越是不满意的,就是中共中央的核心也大失所望的,这个“高级黑”的级别就越高。 必须指出的是,这个“高级黑”还有发展的空间,因为征收房地产税还有扩大的空间。如今只是征收阳间的房地产税,还没有征收阴间(墓地)的房地产税。中国墓地的面积大,价值高,总值只增不减,征收潜力非常大。 最后用《道德经》第三章来结束本文: “不尚贤, 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 在德国,是壹小批智商很高的精英带领壹大批酒足饭饱、身体强壮、头脑简单、谈谈足球、谈谈汽车的人慢慢地向前行进,最多三五年搞壹次选举;在中国,是壹个智商不错的核心带领壹大批足智多谋、天天谈论爱党爱国的人以大跃进的模式搞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所以“低级红”、“高级黑”层出不断。 高房价 作者 曾节明 写于 二零一六年 中国的房价为何剧变为天价,而且居高不下甚至逆势上涨?不是因为温州炒房团,不是因为什么中国人劣根性、天生就喜欢炒房,更不是因为脑残的所谓“中国人口太多”,房价涨成天价了仍然供不应求。与中国天价房价、长期居高不下、甚至逆势疯涨并行的现象是,中国房产空置率惊人: 根据中国西南财大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报告称,2013年,中国城镇住宅市场的整体空置率达到22.4%,房产泡沫高踞世界前列;其中城镇空置房为4898万套;《经济》杂志的调查表明:上海大约有1/6的高级住宅是没有人住的;北京约为1/4;深圳为1/3。 二三线城市房产空置率更为严重,甚至“鬼城”处处,自2012年内蒙古鄂尔多斯诞生房产“鬼城”(无人居住)以来,迄今全国已爆生二连浩特、郑州(郑东)、信阳、营口等十二大著名“鬼城”。 自2005年开始,十年当中中国城镇平均房价翻了七倍,中国人口才微涨了多少?太过明显的事实证明:中国的天价房价与供求根本无关!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中国的房价变成天价、长期居高不下、甚至逆势上涨?答案是:中国的共产党政府。 中国的天价房价,完全是政府刻意造成、并且精心维持的,其意在掠夺中国老百姓的财富,以用作日益高涨的维稳开支。 真相就这么朴实简单,但是国内的人不敢讲,海外敢讲的人,许多却讲不到点子上。 为什么说中国的天价房价,完全是共产党政府刻意造成的?请看中国房地产的成本构成——中国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早在2010年,政府的税、费已占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真正世界第壹,举世无双! 而在政府的税、费中,土地出让费又占大头。由于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是名义上是公有制实质上是党有制的党国所有制,政府垄断著土地的出让,开发商只能向政府要地,随著政府壹再炒热土地以圈钱,土地出让费越来越高,迅速占据了房产开发的大头,这就是自2005年来中国大陆房价壹再暴涨的真正原因。 外行人应该注意的是:希望房价成天价的并非房产开发商!因为房产商定价取决于销售和利润之间的平衡——如果房价定高了,房子卖不动,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当然,房价太低了利润薄,也不划算)。 并不真正在乎天价房价,壹心只求天价土地出让费的,是政府,因为房价高了难卖是妳商人的事,只要土地出让费壹涨再涨,政府就可以壹再大发横财! 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土地出让费的壹再飞涨,不涨出天价房价倒是咄咄怪事! 中国天价房价的原因在政府,与之对应的事实是:从1994年住房体制改革开始,十年来中国的房价并没有暴涨,而自胡锦涛、温家宝于2005年把中国财政扭上土地财政的快车道之后,中国的房价才发了疯地上涨,涨成天价,居高不下,直至今日。 江泽民、朱镕基时期,中国房价为何没有暴涨?因为江、朱时代土地出让权分散由各个企事业单位向开发商出让,由双方自愿成交,政府土地部门只履行确认功能;虽则土地属国有,但此种出让权分散的方式,令政府无从集中土地资源以热炒地皮,所以房价不容易暴涨。2005年之前的房价,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形势。 胡锦涛、温家宝上台以后,比江泽民、朱镕基进壹步地集权。胡、温于2005年出台土地集权倒退新政,收回各单位的土地出让权,将土地出让权统壹集中于政府土地部门,并且实行土地出让招竞标制——从而迅速导致地价飙升,此种动用专制集权“空手套白狼”的手段,令各级政府开始暴富了起来,从此土地收入迅速地蹿升,压倒制造业,成为财政收入的大头。 这就是所谓的“土地财政”。这就是所谓“胡温新政”! 在空前暴利的刺激下,胡温时期全国掀起了以血淋淋“强拆”、“强征”为特征的房地产大跃进运动(即当代“圈地运动”),由此赤裸裸官商勾结,政权黑恶化,动用公安武警为开发商“强征”、“强征”开道保驾护航比比皆是,成为制度性的全国现象。 当年温家宝做尽“普世价值”爱民、亲民骚秀,其实他与胡锦涛壹道,恰恰是由公安武警护场的血淋淋“强拆”圈地运动的总根子、总后台。 从此中国大陆经济偏离了以制造业为重的相对健康方向,发生了严重的扭曲。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中国制造业受到严重打击,外加上人口红利行将告罄、“邓计生”老龄化恶果出现,经济危机如黑云压城,胡锦涛、温家宝为了保自己任内“软著陆”,不去改革计划生育、不去调整制造业、不去鼓励民营经济。反而丧心病狂地狠砸两万亿,给房地产注资! 胡锦涛、温家宝在房产泡沫如山的情况下,继续做大房地产泡沫的自私卑劣行为,等于是在击鼓传炸弹,把中国经济牢牢地捆绑在房地产的战车上,也向习近平背上的包袱中塞入了壹枚定时炸弹。 习近平上台之后,政治上集权倒退,在党内树敌众多,经济上左冲右突,却日益深陷困境,出口节节败退、制造业加速滑坡,外资撤逃,经济崩盘如黑云压城。习近平急了,壹脚踢开主张推进市场化的李克强,亲自指挥经济:又是鼓捣出莫名其妙的“供给侧改革”,又是空喊“做大做强国企”,结果都没有下文,只好又重演胡锦涛、温家宝的故伎,给房地产注入天文数字的资金,这就是最新壹轮中国天价房价逆势上涨的真正原因! 经过胡温、和习近平的两番力挺,房地产成为中国经济的龙头大哥巨无霸,而制造业沦落为苦命小弟跟班仆人,以至于制造业加速萎缩。 可怜今天还有许多脑子进了水的人在急吼吼地反问:天价房价怎么会是政府造成的呢?政府不是壹直在调控吗?现在不是出台了“史上最严的限购令”吗。 其实,所谓的“调控”、“史上最严的限购令”。的主要功能是作秀,让愚民百姓误以为房价高是违背政府本意的;当然,中共当局的“调控”,也包含两三成担忧,但决不是担忧天价房价,而是担忧天价房价涨得过快,会引发不可测的反效果。中共的“调控”,就象猛加油门后的略点壹点刹车,非真减速,而是担心收势不住。 实事求是地说,中共仍然掌控著所有的土地资源,如果中共当局真要房价下跌,只需对土地出让和对房产商的银行贷款略作调整即可,根本用不著拿购房者做文章,壹旦对源头进行调整,房价必很快应声而降,中共当局不去调整源头,而是壹边炒热地价、烘托市场、为之不惜巨资注资房地产。壹边却对消费者(购房者)大打出手,祭出重税、限购等等“调控”手段,此种手段,非但无济于事,更是对购房者的额外掠夺。 此种假惺惺的“调控”,就像壹边堆高锅底下的柴薪,壹边扬起锅勺,拼命搅动汤水,做出壹副奋力给汤水降温的样子。 此种骗子常用的骗术,居然骗倒了无数国人,可见信息封闭下宣传洗脑的奇效! 还有个更直观看穿骗局的地方,就是十多年来随著中共当局的不断“调控”、“平抑房价”。却越调控越疯涨,中国房价被“平抑”成天价。怎么?能领导壹切能够抢私为公、再化公为私的中国共产党,怎么就独独管不住房价呢?如果妳真的相信共产党要“平抑”房价,就请不要笑共产党“无能”,该笑妳自己脑袋进了滚水! 再请看银行的走向:银行贷款大量流向房地产,这是真心“平抑房价”的所做所为吗? 那么,中共当局为什么宁愿经济扭曲、泡沫做大,也要大力注资对房地产救市。因为保房地产,就是保政权。 这就涉及到中共当局推行土地财政的初衷: 胡、温之所以走上土地财政的道路,壹个重大原因就是迫于地方政府无钱的压力。原本地方政府不缺钱,但1998年朱镕基施行税制集权之后,地方政府的税收大头被新成立的国税局系统夺走,财政顿时陷入窘境。本来朱镕基夺走地方税收大头的同时,是要裁剪全国壹百万公务员,但由于朱镕基大搞国企“改制”,大批“下岗工人”涌现,社会矛盾陡然尖锐,江、朱又拒绝政治体制改革,因此不能裁剪地方政府编制,否则无以“维稳”,而为了维稳,地方政府编制不减反增,更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 朱镕基的本意是鼓励民企、招商引资,以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境,重点仍在制造业。但胡温上台后,眼见访民如潮,社会危机日盛,为保任内,嫌招商引资、发展制造业效果太慢,遂剑走偏锋吞特效麻药,选取土地财政的道路。 这壹特效药果然收到奇效,各级政府通过卖地,前所未有大发横财,赚得钵满盆盈,丰盈的财政带来了各级公安、国保呈数十倍的扩编,维稳系统的大幅扩充,又大大增强了镇压监控力量,从而完美地实现了清华工程师辅导员胡锦涛暴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维稳工程。 意识形态破产的情况下,军警公务员全靠利益驱动;土地财政下,政府的“维稳”资金托房地产所赐,房地产破了,政府就没钱了,没钱了,军警公务员甚至官僚当然就不作为了,镇压机器失灵了,中共的末日当然就到了。 因此,房地产业等同于中共政权,保房地产就是保政权。 这就是胡、温、习不顾壹切,也要注巨资保房地产的根本原因! 政权捆绑于土地财政之后,中共当局非但不会去真正“平抑房价”,它真正害怕的,反而是房价的下跌。因为下跌才是致命的威胁。 故中共虽然表面上对高房价作“调控”态,实则暗中倾力扶持大房产商: 其壹是暗中严禁开发商降价,卖不动也不准降价,这就是中国天价房价居高不下的真正原因:如海南省当局就规定,房价不得低于15000元/平米。中共中央和地方当局操纵银行系统,死撑大房产商,并且壹再开动印钞机,为银行消减早已积重难返的呆账、坏账,这就是2008年后中国物价全面大涨的真正原因;其二是利用愚民老百姓“买涨不买跌”的愚蠢心理,勾结大房产商烘托房市。壹种常用的手法是,通过银行巨资贷款扶持,指使大房产商扮作购房群体,进市大量抢购,刺激房市升温,把包括中产在内的愚民百姓骗进房市后,又暗中退市,而饱食差价,并享受政府各种“优惠”奖励。最近的房价逆势疯涨,明显就有此种官商勾结炒作的影子。 为什么政府要频繁的炒热房市?因为天价房市的长期低迷,对中南海不利。中共逆市炒作房产,也反映出土地财政的危机已深重。 其三是收买大奸若忠的“专家”型、“学者”型骗子,如任志强、郎咸平之流,为高房价护盘做吹鼓手,诱骗愚民大众接受高房价、贷款买房。 所以说,炒股炒房的人,客观上是在为中共“维稳”,其中炒房者的维稳作用,比炒股更大。被中共煽动,抢进高房价房市者,下场必然最惨。 炒作房市、强力维护天价房价的政策,本质上中共当局对老百姓的战略性掠夺。中国人本有重积蓄的传统,中共当局迄今所实行“负福利”国策,令中国老百姓更不愿消费,毛泽东“壹大二公”瓦解之后,要对老百姓实现强效的榨取,逼迫老百姓大把地掏出银子,还有比“天价房价”更好的方法吗?(征收重税容易激起反弹,招致骂名)。 而且,只要保住天价房价,今后就可以凭此征收“天价房租”,随著房市无可避免地冷却,房租会迅速飞涨,今后老百姓不买房,也逃避不了此种超级榨取——妳总要住吧? 而中共通过天价房价的榨取所得,决不会“用之于民”,其大头用作了超过军费的“维稳”经费——中共国的维稳经费自2010年起就已超过军费。 面对此种中国历朝历代都没有政府战略性掠夺和压榨,包括中产在内的中国民众别无选择,唯有驱除共产党的统治,才会有让房价回落到正常市场价位的壹天!届时,大多数才可能买得起房! 而现在驱除中国共产党的时机快要成熟了。在经济为房地产业的绑架下,各级官僚为了暴富,疯狂圈地、抢地、大搞开发、大上项目…为之疯狂借贷巨债,以至于2015年地方政府负债率高达23.6%, 远超美国,贵州、辽宁、云南、内蒙古,都超过了中共国自定的百分之百红线,如今地方政府负债已经失控,许多政府需要借债发工资…而中共国维稳经费自2010年起就已超过军费,2013年中共国维稳经费预算为7690亿元人民币,大超过国防预算国防预算7201亿元,且每年以百分之五速度增长。 正常人都知道,房价不可能涨上天,堤坝也不可能加到天上去,中国房市必然崩溃而且崩盘在即。习近平当局最近把持不住,逆市炒作房产,也反映出中共土地财政的危机已深重。 中共各级政府维稳经费很快就会入不敷出,中共的意识形态早破产,现在全靠利益驱动官僚公务员,以暴力维稳,缺钱维稳则意味著管制危机,管制危机则意味著社会危机。 掠夺行为 作者 宋永毅 写于 二零一九年 今年,2019年,是中共建政后发动的第壹场政治运动 — 土地改革运动以及于此平行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七十周年的祭日。 由美国纽约城市大学、美国劳改研究基金会主办,美国《中国当代政治运动史数据库》编辑部和台湾民主基金会等协办的“重审毛泽东的土地改革”的国际研讨会于9月18日到9月20日在纽约城市大学研究生中心顺利进行。五十多位来自海内外的学者汇聚壹堂,就中共的土地改革的国际背景、历史渊源、理论实践、暴力土改的前奏和后果等等方面进行了严肃深入的探讨。这是迄今所知的世界上第壹个、也是规模最大的壹个彻底否定中共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大会共收到来自全球学者四十三篇学术论文,其中有二十九篇为大会演讲论文,十四篇为书面发言。其中来自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有十六篇。会后,我们将很快又在海外出版近百万字的、上、下两册的论文集,以飨万千读者。 壹个问题会迎面而来:时过境迁了七十年,是否还值得这么多学者对这壹课题进行重审和辨析?换句话说,七十年后的今天再来重新研究和否定毛泽东的土地改革运动,还有什么特别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答案是非常肯定的。这不仅因爲七十年来中共官方制造了种种关于他们的土改的“伟大成就”的政治神话,导致毛泽东土地改革的血腥真相至今还没有被全部揭露;还因爲七十年前的土地改革的后果正滞后著中国大陆现代化的健康进程;更因爲而当今的中共领导人千方百计地想让整个民族遗忘历史的教训,以便他们可以顺顺当当地延著这条独裁和极权的道路走下去。 政治运动的“原型”和不断重複的“情结” 中共建政伊始,便发动了所谓的“三大政治运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朝鲜战争。壹眼望去,便不难发见其中“土地改革”是最主要的核心所在。朝鲜战争前后虽然也有宣传性的政治活动,但其实质还是军事行动。镇压反革命是与之平行的,但很大程度上又是为土地改革衍生并爲之服务的政治运动。中共的宣传机器,至今爲止还在不断地传播著:土改把“农民从水深火热中解救出来”的神话。[1]恰好西方的神话学研究中有壹种“原型批评”(Architype Literary Criticism)的方法,它源于20世纪初英国的古典学界崛起的仪式学派,大成于加拿大文学批评家诺斯洛普·弗莱(Northrop Frye)的《批评的解剖》(Anatomy of Criticism ,1957年)。其要点在于研究神话中中反复出现的各种意象仪式、内在结构和人物类型,找出它们背后的基本形式,即神话原型。如果我们把它套用到作爲政治神话的土地改革运动中,根据会议所收到的论文中的发现,我们也不难找到土地改革作爲中共政治运动“原型”的壹些特徵和要素:1. 阶级划分的运动理论基础;2. 法外杀人的群斜┝π问剑3. 劫掠私产的国家财政机制。 第壹,是“阶级划分”的运动理论基础。土地改革是中共建政以来第壹次在全国范围内划分阶级成分的尝试。通过这壹方式,中共撕裂了整个中国社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从来过来没有过的以等级制爲特徵的身份政治制。这壹土改的基本理论旨在煽动仇恨,制造敌人,挑动壹部分民腥テ群蜕甭玖硪疾糠置裥,成爲中共后来以无休止的政治运动治国的理论基础。值得壹提的是:与会的学者研究土地改革,但并不囿于“土地”,相反把批判和颠覆中共政治运动的理论基础放在首位。大陆学者叶曙明先生不乏见地地指出[2]: 历史学家认为,重新分配土地,改变土地所有制,是土改的意义所在。土地收归国家,也是对土地所有制的改变。但从土改之初许诺把土地分给农民和后来的兑现情况看,土地在农民手裡,只是昙花壹现的过渡,几年后就全部收归国有了。因此,土改的分田分地,拉开历史的距离来看,不过是发动群众的壹种方法而已。 土改的真正意义所在,是划分阶级。 …… 划分阶级,实际上,就成了农村未来政治的重要基石和支柱。 在他的论文〈土改阶级划分政策的恶意、随意及其后果〉,北美学者丁抒教授更进壹步地指出: 对社会划分“阶级”,源自西方马克思列宁主义。 ……没有固化的社会阶层,地主和农民之间不存在壹条阶级鸿沟。……农民与地主的角色转换壹直在乡村社会进行。中共高层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三个人的父辈都是实例。……中共的土改,要剷除传统文明,颠覆乡村社会,壹是靠启用贫僱农、无业游民当村干部,二是靠极大地妖魔化地主富农,制造“阶级仇恨”,以达到“消灭地主阶级”的目标。……中共将抄没地富财产赋予“阶级斗争”的崇高名义,把抢夺解释成“土地还家”、“财产还家”。再加上“大家都抢”,平素从不偷、抢的贫僱农们也就随大流,心安理得地当了壹回强盗。 纵观毛泽东时代数十次的政治运动,中共确实具有浓厚的“阶级划分”的政治情结。不仅每壹个地区的土改结束后都有对于阶级划分的重新复查和再划分,即便是在农村已经走上集体合作化的道路后,中共还不停地抓所谓的“漏网地主”。比如,1955年10月22日,贵州遵义地区赤水县在县党代会的“重新划分阶级”的运动中清查出了“80多户土改中漏网地主,有些并混入互助合作组织” 此,中共中央还专门发了壹个〈关于土改中漏网地主土地处理意见给贵州省委的批复〉(1955年11月17日),表示坚决支持[3]。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四清运动里,中共中央认定:“现在农村相当普遍地存在著阶级成分比较混乱的情况,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很有必要认真地进行壹次清理阶级成分的工作,就是说,经过群众的充分讨论,对每壹个家庭的成分进行审查和评定,并且建立阶级档案。” [4]实际上,四清运动成了壹场大规模的重新划分阶级成分的运动。到了文化大革命中,不仅全国城乡大抓“漏网地主、富农”,原来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中“不划阶级”的政策也被全部推翻。中共中央于1971年8月12日发佈了〈关于新疆、 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划分阶级成分问题的指示〉,“同意两个省、区在没有划过阶级成份或过去虽然划过但没有划清的少数民族地区,参照西藏社会主义改造中执行的原则和政策划分阶级成份。”[5]直到粉碎“四人帮”以后的1979年2月27日,中共的国务院才发文推翻了上述“重新划分阶级”的错误文件。此外,中共的每壹场新的政治运动,还会划分出新的属于“阶级敌人”的成份来,如五七年反右运动后产生的“右派分子”和文化大革命中新划出来的“走资派”。总之,中共的这壹“土改情结”的目的,正是爲了制造出更多无端的敌人来[6]。 令人十分忧虑的是:这壹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理论,至今爲止还被铭刻在中共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壹次会议通过)上: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壹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7]。 第二,是“法外杀人”的群斜┝π问健U馐侵讣床煌ü鹇氲乃痉ǔ绦颍慷⑼ü蠊婺5娜盒(暴民)运动来杀人的形式。原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的徐立志教授在研究这壹施暴形式时指出: 按照古今出现的普适性法律和法的原理,土改中的乱象涉及到多种犯罪,其中有的属于严重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法外打人、杀人…… 对于土改中的种种乱象,中共的基本态度是将其视为革命中的“过激”现象,是“自己人”对“敌人”的行为。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中共处理运动乱象的基本政策,也从土改壹直延续到“文革”。土改中的乱打乱杀等法外乱象,在以后的运动中壹再出现,而且从事这种非法行为的人和被非法对待的人都有壹些是从土改时期延续下来的,经历过土改的人都能从以后的历次运动中看到土改的影子。[8] 真可谓壹语中的。如果我们把土改作爲毛泽东时代第壹个政治运动,把文革作爲毛的最后壹场政治战役,它们的共同点即是对某壹社会阶层的大规模屠杀。不幸的是,这壹社会阶层就是中共土地改革运动的主要打击对象—地主富农及其子女。 文化大革命中有过三次震惊全国的对土改对象的大屠杀事件,其方式都是土改“法外杀人”的运动形式的延续和翻版。 其壹,1966年8月26日至9月1日发生在北京大兴县的残杀土改对象—地富及其子女的事件,共杀死325人。最老的八十多嵗,最小的还是婴儿[9]。 其二,1967年8月13日至10月17日发生在湖南道县及零陵地区的大屠杀事件,共非正常死亡9093人。其中以地富为代表的土改对象及其子女占了近7000人,为76%。鉴于这场大屠杀的组织者和执行者都曾认为他们是在进行“第二次土改”,这壹文革惨案就带上了挥之不去的土改“法外杀人”的阴影。而整个屠杀,都是在“土改补课”等等蛊惑人心的口号中进行的。[10] 其三,1967年底到1968年下半年的广西大屠杀。据机密文件透露,至少8.9-14万人遇难,而其中土改对象、四类分子及其子女占了56%左右[11]。 如果我们进行壹下更深入的调查和比较。 还不难发现,上述三次文革中的大屠杀都不过是建国初期土地改革运动的延续和发展。例如,道县和广西发出杀人指令的“贫下中农最高法院”其实不过是土改时期“人民法庭”的某种翻版。而施害者所采用的对受害者们先开“杀人现场会”斗争、再宣判,后用“刀杀”、“沉水”、“棍棒打死”、“活埋” 、“火烧”等方法处死,完全是土改虐杀地主的全套流程。至于那些野蛮的私刑,也和土改中法外杀人的暴力壹脉相承。值得注意的还有:刽子手在杀戮受害者的事前事后,还常常公开引用他们集体无意识里深深积淀的“土改经验”。例如,加害于受害者之前,凶手们常常先追逼他们的“浮财”—有的甚至是第壹次土改时埋藏的“光洋”。并欺骗他们:这是“土改政策”,交出妳的钱来,便可以买下妳的命。[12]而在杀光了受害者全家以后,凶手们壹定不会忘了土改的传统—瓜分掉受害者的全部财物—包括受害者的家庭里的青年女性。如果说有什么不同之处,那就是暴徒们再也无法从受害者那里分得土地。因为第壹次土改中他们分得的土地,早已经被中共在壹两年后以“农业集体化”的名义收归了国有。 行文至此,我们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壹个难以回答但壹定要回答的问题:在当年的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到底有多少地主在残忍的暴力下死于非命?在时过境迁七十多年、而中共又严密封锁档案的情况下,比较准确地计算出受害的地主的人数是很困难的。但是,根据壹些已经公开的官方的统计材料,做壹些合理的推测还是可能的。以下是根据多种官方文件推算出的中共建政初期土改中的地主非正常死亡人数的表格: 年度 縂人口 所占比例 自然死亡率 地主实际人口 1950 465,900,000(农业人口) 4.75% 21,880,000* 1954 602,660,000(总人口) 2.6% ** 15,669,160 1950-1953 6.88% (4年)*** 1,505,344 差额(非正常死亡) 4,705,496 这壹数字来自国家统计局的《全国土地改革前各阶级占有耕地情况》壹表,载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1353页。 这壹比例来自1954年23个省市,自治区1.5万多户农家资料的统计的《全国土改结束时各阶级占有耕地情况》,载杜润生主编:《中国的土地改革》,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560页。 关于土改期间中国地主非正常死亡人数的算法是:1950年土改前地主实际人数(21,880,000人) – 1954年土改结束后地主人数(15,669,160人) – 4年自然死亡人数(实际人口 X 四年自然死亡率 = 1,050,240人) = 差额4,705,996人。 根据以上的计算,在三年的暴力土改中,中国所谓的地主阶级的非正常死亡(被杀和自杀)人数大约高达470万人。它应当是中共建政后所有政治运动中非正常死亡人数最高的壹次。这壹数字,和不少长期研究中共土改的学者的估计雷同[13]。 根据有关看到过机密中共文件的作者泄露,到毛泽东死后的1977年,全中国地主大约还有279.7万人幸存[14]。 换句话説,自土地改革以来的24年里,中国的地主阶级共有1808.3万人死亡。他们或是在土改后的各种政治运动中被迫害致死,或是在贫病交迫的政治歧视中漠然逝世。作爲壹个有两千多万人之械闹泄辉E┟竦摹敖准丁保恢泄泊尤馓迳喜腥痰叵鹆恕 第三,中共土改运动“原型”中的最后壹个特徵是劫掠私产的国家财政机制。这里的的“劫掠私产”当然是指对国民私人财产的大规模的抢劫和掠夺,而这些行爲则又常常是得到国家政权的默认或公开鼓励的。 土地改革时期大规模的分地主 “浮财” 的现象可算是这类形式最早的“原型”。紧接著,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早期的 “三反”、“五反”运动里,对所谓的 “不法资本家”的大规模的群卸氛繁坪兔皇账堑乃饺饲疲Φ笔钦庖肌霸汀钡姆⒄埂5轿幕蟾锩跗冢庖 “土改情结”有了恶性的发展。最典型的是1966年8月,由北京红卫兵发起,继而在全国范围风行的对 “阶级敌人” 的抄家运动。本次会议的不少论文都揭露了造成土改大规模法外杀人的契机,常常是那些所谓的“土改积极分子”(实爲地痞流氓)的 “追逼浮财”。但是由此引起的种种酷刑和杀戮,从来没有得到国家政权的惩处。至于1966年红卫兵的 “红色恐怖”,作爲中共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竟发表了 〈向我们的红卫兵致敬!〉的社论,公开赞扬红卫兵抄掠公民 “隐藏的金银财宝”的非法行爲[15]。 爲什么中共的国家政权要纵容和赞扬这种光天化日之下的盗贼行爲?其实背后还是有不可告人的、又非常实用和功利的财政目的的。例如,据大陆学者曹树基的研究,中共在土改初期所发动的“减租退押”运动,其隐藏的经济目的是爲了把这壹运动的的胜利果实来充实1951年政府的新增农业税,并以此来支持朝鲜战争[16]。同样,不久后,“三反”、“五反”运动里逼出来的工商业者的财物,也被用来解决政府的财政危机。毛泽东就高度评价了这种做法,喜形于色地称赞道:“‘三反’、‘五反’清理出来的钱,可以打(朝鲜战争)壹年半。”[17] 在1966年10月的中共中央十月工作会议上,颁发了壹份赞扬红卫兵的“巨大功绩”的机密文件。该文件透露,仅红卫兵抄家所得的现金,就有人民币428.8亿元;美钞355.8万元(相当于人民币875万元);英镑和其他外币373.9万元(相当于人民币2566万元);黄金120万两(相当于人民币1.5亿);白银30.8万两,银元978.9万元(相当于人民币1300万元)[18]。根据国家统计局公佈的数字,1966年全中国的GDP按人民币计算,不过就是1888.7亿元。仅这些几个月内抄来的现金,就有432亿之多,佔1966年全中国GDP的 23%,而且还是立刻可以流通的现金。对于文革初期面对因爲动乱而造成的国内生产急剧下降的中国政府,无疑有雪中送炭的危机救援的作用。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怎么会不对红卫兵“巨大功绩”大加称赞呢? 颇具讽刺意义的是:这种劫掠私产的国家行爲,竟很快就从国家纵容农民对地主富农私有财产的劫掠转化为国家对农民私有财产的持续劫掠。1952年,全国性的土地改革还没有结束,中共已经开始强力推行农业合作化。在以后的数年内,中国所有的农民 —— 不管是被贫下中农剥夺了土地的地主富农,还是刚刚获得土地的贫下中农 ——全部被国家剥夺了他们的土地。不仅如此,中共还在1953年强行推出“统购统销”的政策,超额徵集农民的余粮(实际上就是口粮)。因为合作化了,农民便失去了他们刚刚在土地改革中得到的土地和生产工具,其人身也不得不依附于党国的基层细胞──合作社及其干部。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全国1.1亿户个体农民,被组织到了约100万个农业合作社。农村的粮食统购统销就不需要再直接与农民发生联系了,统购与统销都可以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来进行。就这样,农民作为生产者,就不仅失去了对土地的支配权,还进壹步和他们生产的粮食完成了剥离,彻底地失去了对粮食的支配权。有论者把这壹过程称爲“第二次土改”,也是不无道理的[19]。 作这壹如是观,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化也可以称之爲“第三次土改”。毛泽东在河北徐水县关于农业生产大跃进的讨论中,总结出了公社“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军事共产主义的组织形式。既然人民公社化后的整个农村都变成了军队和兵营,那当然就不允许有农民再有任何私人财产。当时,毛就和徐水领导人张国忠等兴致勃勃地讨论过“进行共产主义教育,除生活用品外,关于房屋、树木、羊群、自留地都要转化为公有。” [20] 毛泽东的倡导很快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对数以亿万计的农民私有财产彻底剥夺和劳动力的恶性毁坏。以徐水为例,“在扫除私有观念的影响下,有些村庄鸡猪和树木也归了公,把锅砸掉炼铁,户户不冒烟,全去吃食堂,有些地方甚至连箱箱柜柜都归公有。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住房也要拆除……[21]”更有甚者,中共在大跃进 — 大饥荒后期的“反瞒产运动”里,对农民完全采取了土改斗地主的方式—刑讯逼取他们的最后壹粒存粮。以“信阳事件”中的“反瞒产运动”爲例,“全区被打致死群写锪蚱咔р湃耍淮蛑虏腥蛩那р湃恕2泻θ盒的酷刑在几十种以上,如吊梁、跪砖、砸牙、剪耳朵、刺手、缝嘴、火焼、铁烙、火葬、活埋等等,真是残忍毒辣,骇人听闻。[22]”曾几何时,作爲中共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者的中国农民,不仅在数年后就失去了他们的全部私有财产,还沦落为国家机器最悲惨的农奴,活活饿死了数千万人,成爲中共土改运动的最大的失败者。 破除“解放农村生产力”的神话 中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开篇中説,“土地改革”的目的是爲了:“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闢道路”[23]。这是长期以来纠缠著读者甚至研究者们的又壹个革命神话。对此,美国学者杰克·贝尔登(Jack Belden) 很早就提到,不少西方学者当时就都有异议。他们认爲: “分配土地本身并不能在中国产生健全的农业经济。它既不能创造出工业化所需的资金,也无法消除农村人口对土地的压力”[24]。另壹个美国学者马若孟(Ramon H. Myers)也曾指出:“1950年以来的事实证明,1950年代土地改革与其说是促进不如说是阻碍了农业生产力和产出的增长,因为这壹改革消灭了私有制,从而抑制了刺激工作和革新的动力”[25]。其实,壹个简单而清楚的史实是:中国真正的全面工业化是在1978年后三十年间的“改革开放”中才实现的,这离“土地改革”已近六、七十年之遥。因此,土改“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闢道路”之说实在是离题万里之谈。 中共政府和其官方学者壹直用“土地改革”后全国粮食总产量的增加来说明它的革命神话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被引用得最多的是当时的政务院副秘书长廖鲁言的说法,即“壹九五壹年全国粮食生产量较壹九四九年增加百分之二十八,今年可较壹九四九年增加百分之四十左右,可超过抗日战争以前最高年产量百分之九。[26]”这其实也是经不得仔细推敲的。首先是中共的统计数字常常是因政治需要而夸大的,不足为信。廖鲁言写这篇宣传品时,尚在1952年的9月,统计数字根本还没有出来,但他就急不可耐地炮制出“百分之四十左右”的增长率了。其次,中共用和平时期、即五十年代初期的产量来和四十年代全国性的战乱年代相比-- 无论是抗日战争(1937 -1945),还是国共内战(1946-1949)时期 —— 都不是壹种公正的比较。最后,战后中共统壹了中国大陆,在和平的环境裡拥有了激增的人口和多馀的劳动力,可以用来大量垦荒和精耕细作,如果没有总产量上的增加才是不可思议的。 已故的中国人民大学的高王凌教授对土改素有研究,他是比较早挑战土改“解放农村生产力”的学者之壹。在本书所收的〈土改的极端化〉壹文中,他就指出:“土改的目地,最初的说法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但是土地改革的这种作用,壹时间却难以看清,有时还不难发现相反的例证。如各地都有经验表明,土改后的头壹二年,生产往往出现下降。”参加本次会议的加拿大独立学者滕春晖和大陆学者马锡昌壹起递交了壹篇题名为〈土地改革对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活的损害和影响〉的论文,也指出[27]: 大多数地主是“小地主”,往往是靠勤俭持家和种田本领及经营有方发展起来,他们几乎都亲身参加农业劳动。对他们的剥夺,就消灭了这部分人的生产能力,……所以在当时中共内部关于经济问题的多份文件中,几乎是不加掩饰的承认,土改造成了群众普遍的生产困难。 1948年5月10日,中共东北局后勤部党委在《目前后勤运输状况的统壹与使用》壹文中说:两年来,我们的生产力比伪满时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比九壹八以前恐怕也不如。减产是可以肯定的。原因:东北过去地主富农佔很大数量,土改后大生产破坏了,土地小块小块分给农民;而农民组织和经营的经验不足;使我们减产。这是第壹。第二,土改中打击面宽了些,使过去生产中佔很大数量的中农、富裕中农被打击,因此生产情绪受到影响;第三,地主富农土改中打的狠壹些,生产有困难(种子、牲口、农具)影响壹些生产;第四,农村劳动力减少很多,参军参战数字很大--生产力水平回到少帅那个时代。 其实,我们即便用中共自己五十年代的壹些统计资料,也可以看到在人均粮食产量上非但没有增长,相反是倒退的: 产量 年份 1936年 1950年 1952年 粮食产量(斤) 277,400,000,000 249,400,000,000 308,800,000,000 人口 (人) 471,100,000 551,960,000 574,820,000 人均产量(斤) 589 451 537 另外,从各地“土地改革”运动的原始档案裡,我们也常常发见中共的暴力土改对农业生产直接的严重破坏。例如,贵州省清镇县,原是中共“土地改革”的试验区,在土改后却出现了农民不想生产,让土地大批抛荒的现象。中共贵州省的机关报《新黔日报》如此报导[28]: 清镇壹区芦荻乡右二村是今年春季土地改革试验区。土地改革后,于八月间经检查,该村丢荒田土现像很严重。 ……其中以贫农丢荒土地最多,自耕中农次之。全村合计共荒田六石六斗,佔全村田面七十石零六升二合的9.42%;共荒土五斗七合半,佔全村土面五石四斗五升的9.78%,共丢荒产量合32564斤,佔全村总产量的53517斤的6.33%。所以造成如上丢荒田土的严重情况,主要原因是该地各级领导忽视领导生产,指导思想上对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明确;对土地改革后的生产问题没有深入下去了解情况,只盲目认为土地改革后群众生产情绪高,在这上面可以不必多化(花)工夫。 ……土地改革后,又没有讲明租佃、僱佣自由,只是机械地动员群众生产,壹些缺乏劳动力者,为了避免剥削改变成分,怕把田土出租。如中农黎明春,共有七斗田,前几年出租二斗五升,今年全部收回自己种,结果荒了田二斗。 这种破坏更是在精神层面上的。因为“斗争土改”的盛行,使农民在几千年来形成的勤劳致富的信仰轰然倒塌,使他们不愿意通过生产来发财致富,在不少地方竟造成了人为的飢荒。山东的莒南县、内蒙古的赤峰市乾村都是如此。据机密档案记载,整个山东暴力土改后1948年出现了空前的歉收。莒南县壹直到1949年还没有摆脱灾荒的阴影[29]: 发生饿死人、卖老婆、买小孩子的严重现象,如莒县大石头区朱家庙子村壹老大娘,即因挨饿而吊死,城裡民村唐林民饿死,郑X仁要卖老婆,于X文要卖孩子等。 土改对农村生产力的严重破坏和社会财富的极大消耗,不少中共领导人也是有清醒认识的。 1947年8月27日,董必武在全国土地会议上就说过[30]: 社会上的积蓄在土改中大量被消耗了,过去各地都发生过这种现象,领导机关不注意就消耗得更多了。在斗地主、富农时,斗来的果实吃掉了壹些,用掉了壹些,由集中到分散不可避免的要毁损些。有些地区中农在土改中,也故意消耗他们自己的积蓄。如在执行政策中侵犯了中农的利益,再加上地主富农的谣言,那就消耗的更多。地主富农消耗,甚至故意破坏自己的积蓄那是更普遍的现象。 经历了几十年的政治运动风风雨雨的中国人,应当起码明白文革中流行的“抓革命、促生产”的口号中的两者其实并没有任何逻辑上的因果关联。在现实生活中,革命终究是破坏了生产力的,尤其是在暴力革命刚刚结束的壹段时间内。当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社会和政治震盪后,生产也会逐渐得到恢复和增长,但这不过是政治震盪后的非革命的“和平”带来的经济恢复和好转而已,它们绝非是结构性的增长,更不是中共及官方学者们所吹嘘的革命所带来的“生产力”的“解放”。 新视野 新史实 新思考 本次会议的有壹个非常特殊的开场:由来自日本、台湾、中国大陆和美国的学者壹起组成了题名为〈国际和比较视野下的土地改革〉的首场讨论。土地改革在世界历史上并不是自中共始的新鲜事物,也并不壹定要充满流血和暴力,以牺牲几百万无辜的人命为代价。上世纪四、五十年代,有过日本的土地改革。五十年代几乎和中共的暴力土改同时展开的,还有台湾的和平土改。日本学者日吉秀松教授在他的〈日本的农地改革和民主化〉详细地介绍了日本战后在美国为首的盟军总司令部指导下的土地改革。他指出,虽然“这场土地改革是在外国势力压力之下进行的”,但是“在没有发生流血事件的情况下实施了这样的巨大改革”。日本土改的形式是和平的,是政府通过佃租地的强制收购以解决农村贫困。它不仅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日本消除军国主义的基础以及在农村实现民主化之目的也获得实现,同时,日本的土改成功地在农村阻止了日本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 台湾学者周茂春博士,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廖应豪先生和旅美华人作家余杰都就台湾和大陆土改的对比发表了精彩的见解,大大地拓展了研究者的视野。他们都认爲:台湾五十年代初期的“兼顾地主”的土改是非常成功的,如余杰所言[31]: 中国的土地改革指向“耕者无田”的国家资本主义,台湾的土地改革指向“耕者有田”的自由市场经济。在此壹脉络之下,两岸的土地改革形成了四个重要的差别:第壹,社会及历史背景不同;第二,学习和效仿的对象不同;第三,实施方式(主要是暴力程度)不同;第四,对此后两岸的经济、政治发展路径的影响不同。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改革都是成功的。北美的国际共运史专家程映红教授把北朝鲜和北越的土改与合作化与中共的土改和合作化放在壹起考察,指出它们的共同点是[32]: 共产党革命在农村政策上的“初衷”是建立对农村的全面控制,在社会经济政策上则是通过土改建立小农制度,但很快就向集体化过渡。这个集体化可以是合作社,也可以是人民公社,总的倾向是越大越好,因为越大就意味著国家控制能力的越强。……从土改到合作化,这些国家经历的,实际上是从身份自由的个体农民沦为国家农奴制的过程。 本次会议还标志了在中共土改研究上的壹些重要突破。其壹是提供了长期以来被忽略了的新史实;其二是填补了以往研究中的空白。在壹般人的印象中:土地改革既然是中共建政后的第壹场政治运动,应当壹开始便是中共以“恩施者”的名义出现,给农民分配土地。然而,本书却掀开了为重重曡曡的谎言覆盖著的昨天的真相:中共首先是以“剥夺者”的面目出现,壹解放便向农民横徵暴敛,激起了全国性规模的民乱和“匪变”。但多年来,在“土地改革”旗鼓的遮蔽下,学界忽视了1949-1951年新中国发生的其他历史事件。近年来,基于档案资料的开放,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有机会把关注视角转向新中国初期的徵粮、减租退押、经济清算以及财政金融物价等系列运动,并取得了令人欣喜的进展。 华东师范大学王海光教授递交的〈土改的前奏曲:中共建政时期徵粮问题再探讨〉和〈民变和“匪乱”——中共贵州建政第壹年徵粮事略考〉两文,就告诉读者“中共佔领新区之初,立脚未稳,就急如星火地在当地徵收1949年度的公粮,禁止银元贵金属货币流通。徵粮数额大,方式简单粗暴,激起了当地民众的激烈反抗,以至酿成大规模的民变和“匪乱”。……新区徵粮和匪乱的研究,呈现出了中共建政过程更为複杂的历史面相,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土地改革为建政中心事件的历史叙事。”[33] 与此类同的还有曹树基教授的〈“大户加征”: 江津县1950年的征粮运动〉和〈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两篇论文。曹文指出:“为增加财政收入、缓解政府压力而进行的‘大户加徵’与‘减租退押’是实质性的土改,而土改中的分配土地,只具有像徵的意义。在实践的层面上,‘大户加徵’与‘减租退押’的本质是徵粮,而土改中分配土地的目的之壹,也是徵粮。这是因为,经历过‘大户加徵’与‘减租退押’之后,地主阶级已经无力承担高额的农业税,而分配土地,就成为调整税基的最好方式。”大陆青年学者刘诗古依据新的史实,得出了如下对官方叙事极有颠覆性的结论[34]: 我们可以形成关于土地改革的三点新认识。其壹,1949-1950年,中南区各地农民已自发不向地主交租,这实质上意味著土地产权关係已发生变化。佃户拥有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权被中共禁止,地主对土地没有了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权属佔有,“土改”已经发生。其二,为了避免在收不到地租的情况下,继续承担壹年两季甚高的阶级累进农业税,地主阶级多希望政府早日土改,而并非如过去所言的那样,地主阶级对“土改”进行著顽强的抵抗和垂死的挣扎。其三,中共政权在新解放地区有意实行农民继续交租,随后依法减租的政策,刻意推迟“土改”时间,以便有充分理由对地主阶级徵收高额的阶级累进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在填补以往研究的空白方面,会议的其他参加者们也很有建树。大陆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生刘志递交了壹篇题名为〈国共内战中的土改难民(1945-1949)〉的论文,揭开了土改史研究中壹个长期无人注意的侧面:“土改难民”现象。国共内战期间,因中共在解放区的暴力土改,造成的空前的人道灾难——“土改难民”竟达近四千万之多!北美女学者李江琳是研究藏族和西藏问题的专家,这壹次却爲会议提供了题名为〈中共在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以云南为例〉的论文,爲学界瞭解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提供了难得的窗口。其实,也有少数中共的干部比较务实,对暴力土改有所抵制。原澳门大学教授程惕洁的〈内蒙东部“温和土改”与乌兰夫的文革倒台〉壹文告诉我们:原中共国家副主席乌兰夫,在主政内蒙20年间(1946-1966年),曾在东北解放区土改运动中,成功抵制并及时修正东北局的左倾政策,推行过著名的“三不两利”政策(不分、不斗、不划成分;牧主、牧工两利)。这壹政策取得了极好的效果,使内蒙在大饥荒时期,接收并救助了几十万内地流民,并以馀粮支援了京津沪。但是,这些都成爲文革中他被毛泽东和周恩来整肃倒台的原因。 在中国知识分子中,也不乏有逆中共的暴力洪流行舟,凭著壹己之力大声疾呼、反对中共土改的先知。本次会议有两篇论文介绍了当年上书毛泽东的著名农业经济学家董时进先生 。北美学者丁凯文的〈董时进vs毛泽东 ——中共土改的回顾与辨析〉非常详细地梳理了董先生在他壹系列著作中从根本上质疑毛泽东的土改思想的理论要点。这壹总结提纲挈领,使董先生为岁月尘封了七十多年的前瞻性的思想得以发扬光大。大陆学者,原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郑也夫先生也递交了壹篇论及四位的公共知识分子对土改态度的长文〈土改中的四位公共知识分子〉。那四位公知,除了坚决反对中共土地改革的董时进先生,还有清华大学和人民大学的吴景超教授;清华大学和中央民族学院的费孝通教授和清华大学的潘光旦教授。在土地改革问题上,后三者和董时进先生不同,他们都在壹定程度上支持土地改革。当然,他们都反对暴力土改。另外,他们的身份既是自由派知识分子,又都是当年中共在内战中的同盟军——民盟的主要成员。由于对中共的本质缺乏清醒的认识,他们都没有像董时进先生那样,果断地选择流亡海外,而是接受了中共的统战和洗脑。最后,他们竟然都接受和认同了中共的暴力土改。因此,这壹论文实际上已经把探索拓展到整个中国知识分子和土改关係的崭新领域。在该文的结尾中,郑也夫教授对知识分子的集体投降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诸如“保守主义的缺失”,“封建话语权上的放弃”和“土改中的冷血和自私”等原因。最后,他的总结给人以经久的震撼: 中国知识分子集体赞同暴力土改,是中国文化精英的良心泯灭,是中国知识阶层的集体投降。认可了这壹次强暴,就很难抗拒下壹次强暴。认同了对他人的强暴,也就极难阻挡对自身的强暴。因此土改中知识阶层的表现是决定性的,所谓初战就是决战,从此他们在与中共的博弈中,如同小儿,任凭摆弄。 对中共暴力土改的新探索和新思考,壹直是这次会议的重点所在。 中共爲什么壹定要使用暴力土改?对此学界有过种种有意义的探讨。例如,清华大学的秦晖教授认爲:“农民也许不会为了几亩地‘抛头颅洒热血’,但如果共产党的胜利他们可以得到好处,共产党的失败他们就会有生命危险,那当然他们就会容易被高度地动员起来。因此,壹定要搞流血土改。……有了投名状就不怕发动不起来了”[35]。 对此,高王凌则提供了壹个更扩大的政治框架来理解土改暴力,他认爲他认为中共土改的重点并不是为了分田,而是为了“推翻旧的政权,同时建立新的政权组织和政治制度,特别是在基层自下而上地进行重组……也就是说,中国的土地改革不仅是‘改朝换代’,而且是‘改天换地’,因此它不可避免地要走上‘斗争土改’的道路”[36]。原重庆师范大学外贸学院的谭松教授,因爲坚持对川东地区的土改真相进行独立调查,被中共开除了公职。对中共的暴力土改,他在实地调查中得出的结论是:“中共土改时的大屠杀,自然是要对地主乡绅和所谓反革命进行肉体消灭,但是,在屠杀过程中所使用的这些手段,它所呈现出的公开性、随意性、残暴性、奇特性等,都是为了壹个目的:要最大化地制造恐怖,要让那些活著的人对这个刚刚登场的红色政权心怀恐惧从而服服帖帖不敢反抗”[37]。加拿大维克多利亚大学的讲座教授吴国光博士则更进壹步认爲:“激发仇恨,制造仇恨,固化仇恨,既是土改暴力的原因,也是土改暴力的结果;……从而为建立所谓无产阶级专政在佔据中国人口百分之八十到九十的农民中打下群众基础。随后,当无产阶级专政施展威力时,农民在土地改革中刚刚获得的土地即被剥夺;土改中的暴力瀰漫,也就为中共政权此后快速地强行收归土地为国有化铺平了道路。[38]”另壹个长期以来对家乡山西省平州县的土改进行实地调查的学者,澳门大学社会学教授郝志东,则以西方社会学的社会互动的理论,对土改中的暴力进行了深入细緻的分析。他认爲:“土改的暴力是干部之间、干部与农民之间互动的结果。干部需要让农民‘命运、良心、人道、面子’等传统思想,和地主富农‘撕破脸’,农民也需要接受这种发动,然后暴力土改才有可能。让干部‘放手’,让农会说了算,也经过了壹个上下互动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重新定义阶级、命运、良心、面子等观念的过程”[39]。 论及暴力,与会的学者们还注意到了与土改并行并爲之服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关于镇反运动的学术研究现状,杨奎松有过论述??:“对于这样壹场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镇反运动,至今尚未见多少深入的学术研究。……在新中国成立后历次政治运动当中,镇反运动的作用向来在多数人的心目中是争议最少的。”镇反运动之所以“ 争论最少”,根据杨杨奎松的说法,是因为“共产党领导之革命政权初创,通过镇镇压反革命运动,以固其根,以立其威,亦向被国人视为情理中事。”[40]新生政权的巩固和奠基是否必须来壹场如此大规模而又如此血腥的镇反运动?北美独立学者和民主运动理论家胡平在他的论文〈背信弃义+残暴的史上之最——对中共镇反运动的盖棺定论〉中批驳了这壹説法。他认爲:“这种评价是基于对镇反运动性质的严重误解,所以是站不住脚的。”因爲“作为革命政权,中共在建政初期镇压大大小小的反革命活动,本是例行公事,是中共各级领导早就在做、而且壹直在做的事。既然如此,哪里还用得著最高领导人特地出面发文件,专门搞成壹场大运动呢?由此,我们可以推测,中共发动镇反运动,其实是借题发挥,是假借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名义,……去镇压那些并没有从事过什么反革命活动的另外的群体。”通过分析毛泽东自己的指示,胡平壹针见血地指出: 镇反运动“是假借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旗号,对那些只是历史上曾经反革命而没有任何现行的反革命活动,并因此得到当局承诺宽大处理的群体算历史旧账。”镇反运动中的重要对象之壹是所谓的“反动会道门”。长期以来,对这壹课题海内外都缺乏研究。纽约城市大学教授夏明这壹次递交了壹篇〈中共摧毁会道门和极权主义的建立〉的长文,填补了壹个久违了的学术空白。根据沉实的历史档案,夏文首先考证出中共在取得政权之前,对所谓的“反动会道门”是壹贯取“实用机会主义”态度的,“从1921年中共建立到1949年中共建政,共产党对会道门是既利用,又打击”。但是,“从1950年到1953年,共产党对所有的会道门壹概定为“反动会道门”,开始了全面残暴镇压时期。”“从1954年至今,中共政权对会道门和后来定位为邪教的组织开展了长期监控、露头就打的高压常态时期。”在细緻地回溯历史后,夏文不无幽默地总结道: 毛泽东和中共罗列的所有指控“反动会道门”的罪行:落后封建迷信、家长制统治、教主崇拜、阴险残酷的戒律、被外国势力操纵利用、称皇称帝、对道徒剥削摧残、骗取钱财、姦污女道徒,等等,今天无壹不可以用来起诉中共和它的首领毛泽东。中共对会道门成功的迫害和屠杀,主要是它在毛泽东的领导下能把现代意识形态和政党方式与现代军事武器和科学结合起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指导的毛主义教门。 以上种种,大会都把对中共的土地改革和整个中国当代史研究提高到壹个新的水准,为学科建设树立了开拓性的典范。 重审中共土地改革的当代性和挑战性 在这壹国际学术会议召开时,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以习近平爲首的中共新壹代领导人,正在反历史潮流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壹方面,他们公然取消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改革开放的成果,如领导人的任期制,企图把已经前行了五十年的历史车轮拉回到长夜未央的毛泽东时代去。另壹方面,他们更加大掩盖历史真相的力度,动用国家机器的力量,重新制造出种种光怪陆离的革命神话来。 在本次会议中,美国威斯康辛大学的郭建教授提供了壹篇令人兴趣盎然又寻味无穷的论文,即〈五个《暴风骤雨》中的土地改革 〉。这裡说的五部均以《暴风骤雨》命名的作品包括周立波的长篇小说(1948);谢铁骊执导,于洋主演的黑白故事片(1961);蒋樾、段锦川导演的独立制作纪录片(2005);凤凰卫视的5集纪录片(2012);以及何涛执导,2015年开拍,至今尚未播放的50集电视剧。前两部——周立波的小说和于洋主演的故事片——当然都是服务于中共政治的、被称作是“中国土改教科书”的红色经典。在改革开放以后,它们都收到了同名的独立制作纪录片无论在史实上还是在意识形态上的全面挑战。然而,在故事片《暴风骤雨》问世半个多世纪以后,在2015年,根据小说《暴风骤雨》改编的影视作品又在策划中,即规模颇为可观的50集电视剧《暴风骤雨》,由何涛执导,同年5月19日在黑龙江伊春开机。这部电视剧仍被称作表现土地改革的“红色经典” 。但是,据“东北网”,剧本“在充分尊重原创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取捨、改编……”,在红色经典的旧瓶中装上壹些如爱情、传奇、谋杀、复仇之类的离奇情节。对此,郭文壹针见血评爲“红戏粉唱”:“既符合官方三十年来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导向,又迎合许多观众对匪特传奇、女中豪杰的恋情,像是壹种微妙的妥协,不失为寓宣教于低俗娱乐的典范。”同样,夏明教授关于中共摧毁会道门和极权主义的建立的论述也并没有忘却从历史中观照现今。他指出:“人们担心,当下的中国是否有迹象在倒退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完成这篇论文后,我的担心是:‘文革’还有底层造反斗走资派/当权派,而当下的中国是壹个教主似的‘领袖’在乌托邦理想的激励下,对持异议和反对他的‘敌人’开始了以极权国家暴力机器为主体的残酷镇压。所以我们该问,中国是否在走向‘镇压反革命’/ ‘镇压会道门’时期?”捷克的著名作家米兰.昆德拉曾经说过:“民主与专制的斗争,在某种意义上便是记忆和遗忘的斗争”—— 中共的种种倒行逆施反而使这次研讨会有了独特的挑战意义:它是中华民族不泯良知的壹次体现;它象徵著海内外知识份子对学术自由的有力坚持;它还是海内外学者共同重构对所谓的“新中国”的集体记忆的不懈努力。 除了揭示历史真相,健全民族记忆外,这壹重审毛泽东的土地改革的努力还有什么另外的当代意义呢?会议的发言和学者们递交的论文在这方面也有独特的贡献。他们壹致指出:中共土改对当前中国的影响是壹方面造成了执政党的全面腐败;另壹方面是滞后了中国的现代化。例如,谭松教授的论文〈从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到土地财政〉指出:因爲中共的土改“用暴力将私有财产变为所谓的公有,然后又用权力将公有变为权贵们的私有”,竟成了中共当前极端腐败最主要的历史渊源:“中共官员腐败,60%以上都与土地有关”。壹方面,中共这个“党国”大地主“通过出卖土地养活庞大的地方政府官员”;另壹方面,“中共各级官员在卖地中大肆私饱中囊。[41]” 旅美作家余杰的思考更爲深入。在参考了卸辔鞣窖д叨杂谔ㄍ迨降耐恋馗母锒韵执墓毕缀螅赋觯喝死嗬飞希伺分抻胗⒚拦遥ㄓ⒚兰影呐Γ┲猓鲇腥龉彝瓿煽抛既胫刃虻淖停喝毡尽⒛虾胩ㄍ濉6馊龉遥汲晒Φ亟辛恕案哂衅涮铩钡耐恋馗母铩K蠣懀骸疤ㄍ逑喽远员冉铣晒Φ耐恋馗母铮蛐砟芪泄蠢吹耐恋馗母锛懊裰骰峁┯幸娴钠舴ⅰ42]”多年以来,美国三壹学院经济系教授文贯中博士奔走于京沪之间,大声疾呼“吾民无土”[43],要求改变大陆的现有土地制度,允许土地私有。这次会议他也递交了论文〈暴力剥夺型土改,强制型农业集体化 — 中国城乡发展错序之制度根源〉。这壹论文对我们瞭解中共土地改革对现代化的恶果极具啓发性。该文运用诺奖得主阿瑟·刘易斯 (W. Arthur Lewis )的理论,来分析健康的现代化的转型要素。刘易斯认爲:第壹拐点是随著城市现代工商业的不断扩张,最后壹个农村剩馀劳动被城市吸收;第二拐点是城乡收入差的弥合。为了抵达这个拐点,必须不断地使最无务农技能和意愿,生产力最低,因而最贫困的农户首先离开农业。唯有这样,经过市场的反复淘汰,农村留下的劳力的生产效率和收入才会越来越高,农村的人均收入才能向城市的人均收入靠齐。这不但是刘易斯的预言,也为欧美和东亚的例子所证实。但中国土改的例子恰恰证明,在经历了最激进的以消灭地主和富农为目标,土地分配最为平均主义的地方,不但农业没有现代化,而且城乡收入差居高不下,离开城乡壹体化的理想目标仍十分遥远。这种对比是发人深省的。其实,在刚过去的40年裡边,中国遇到了百年未遇的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良机。但是由于土地所有权问题无法解决,城市中的户籍制度依然存在,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错序反而更爲固定化了,中国的现代化历程会必然地滞后。 重审毛泽东土地改革的国际研讨会在纽约举行两天后便顺利结束了。 但无论是与会的学者,还是参与讨论的观众,都大有言犹未尽之感。 然而,无论对“新中国”研究作为壹门学科建设的推动,还是对当代中国社会要拒绝毛泽东遗产的警告,这个研讨会都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为了更全面地反映近十年以来对中共土地改革和它的第壹波政治运动研究的新成果,本论文集还收录了壹些会议外的海内外学者的论文。 编者希望:通过这本百万字的论著,读者不仅可以看到被中共当政者长期掩盖了的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运动的真相,更可以看到史学家们不懈地探索历史真相、努力健全民族记忆的良知和坚韧。在这壹意义上,本书绝不是这壹探索的“结论”,而是它的新开始。 剥夺土地 作者 周晓 写于 二零二零年 毛泽东为首领的中共集团靠欺骗和武力威胁从农民手中夺取了他们所有土地,壹跃而为中国土地唯壹的拥有者。现在这个集团正享用广袤无际的、无价之宝的土地带来的财富,挥金如土。迫使强盗归还或强盗被连窝端后归还土地于农民的后人是不移至理。 1950年,毛泽东为盗首的中共(以下多简称毛泽东)发动了土地改革运动,这是之前在解放军占领区内,腥风血雨的土改的继续。1953年,全国农耕地分配给了贫苦农民的过程完毕,就是说贫苦农民在原来拥有少量土地之上增多了土地。但是好景不长,毛泽东就在方才增加了贫苦农民土地同年的1953年,开始了农业合作社运动。这个运动使得贫苦农民对自己土地(包括原有的)的支配权受到了很大限制。1958年,毛泽东阴谋策划于1957年的人民公社运动在全国铺展开来。至此,所有农耕地的农民不但新增土地得而复失,连同自身原有的土地也荡然无存,而毛泽东领导的中共这壹组织摇身壹变为,自秦王朝以来,比任何皇室组织更大的土地拥有者。只凭巧舌如簧的欺骗性宣传(所谓实现共产主义的共产)力量是不够从农民手中夺走最后壹寸土地的。被毛泽东愚弄,挑动起阶级斗争仇恨情绪的贫苦农民,参加了批斗和镇压地主的血腥杀戮的剥夺土地的过程。在这样过程中,这些农民本身在内心受到了深度惊吓。因此当毛泽东明告贫苦农民,他本人就是强盗时,他们大惊失色,但极度恐惧于毛泽东无处不在的残暴武装力量,只好束手无策地交出各自得以安身立命的所有土地。他们瞬间壹贫如洗,成为彻底的无产阶级壹员,壹夕之间变为毛泽东的奴隶或说佃农。在贫苦农民原有的土地上先增添壹些,然后连同他们的原有土地全数没收,这是毛泽东对贫苦农民的欲擒故纵的、险恶毒辣的欺骗手段。 中国自有皇朝以来,无论是地主,富农,中农,贫农还是雇农,都有土地,只是多少不等,而皇室并不拥有整个国家的土地。 毛泽东与多数汉人开国皇帝有壹共同特点:欺骗。1947年12月,毛泽东在他的《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说 “地主富农占人口的8%,占地却是70%-80%”。按中立人士的统计,1949年前,地主富农占人口10%,占地64%。毛泽东的心机深沉,显然他是故意压低了地主富农占人口的百分比,同时提高了地主富农占土地的百分比。在中国当时,不管是人口,还是土地的基数都是大数,所以百分比上差壹个百分点就相差很大。6%-16%土地的差别量是壹天文数字。毛泽东在数字上做了手脚,即把贫富差距向天悬地别方向拉大。 中共自己的文献记录,在1947年毛泽东发动了在国民党首都南京的游行事件。事件中的大幅标语是 “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 。 这次事件与同年毛泽东发表的《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的贫富差距的数字欺骗,配合默契得浑为壹体,可见当时毛泽东心机之深沉。毛泽东的目的就是挑拨离间富贵阶级和贫穷阶级的关系,为下壹年的辽沉战役,淮海战役战争、平津战役,从贫穷阶级这个庞大的兵源,招兵买马制造舆论。 另外,中立人士对1949年前的中农和贫雇农也有具体数字统计。中农占人口的20%,占地17.5%;贫雇农占人口70%,占地18.5%。值得高度关注的是,贫农人均占地2.6亩,雇农人均占地1.3亩,而他们的人口占70%。这个统计揭示,几乎所有农民都有土地,而不是中共通过日复壹日的、年复壹年的宣传,所灌输给人们的、贫苦农民没有土地,是佃农的概念。 地主富农占人口10%,中农占人口20%、贫雇农占人口70%,这样的大数据意味,当时中国四亿人口中,三亿农民的后代有很高机会在今日成为百万富翁或千万富翁。当然土地的价值取决于土地的具体位置。譬如,土地地理位置处于深圳者成为富翁的机会就大。无论是贫农的2.6亩还是雇农的1.3亩,这两个数据的实际意义是,在上面种农作物产值不小,在上面建高楼大厦就更是寸土寸金了。但是这些原属于他们后代的土地正由这些土地的盗掠者,中共这壹组织堂而皇之地在支配著。这些土地包括尸山血海的三大战役期间,毛泽东以当兵可分到土地为诱饵的政策,骗得农民以命换来的土地。 要回那些土地或那些土地所折合的价值的运动应该开始。在现实中,首先面对的问题是,这个运动是否该启动。回答格外简单,强盗行为天理不容,索回土地天经地义。第二个直面的问题是,六十年多年过去了,归还工作会很困难。回答也简单,在利益动力所驱动的十亿之众的智慧面前,困难定被迎刃而解,找到理性的、相对合理的方案远非登天之事。从强盗手中索回被抢夺的财富是实施社会正义。这不是历史倒退,有的新事物,例如,掠夺所有农民土地,是对历史的反动。这是对被倒退了的历史的历史正义的恢复或说扳回。 规模大了强盗的抢劫不应添加丝毫它的合法性。地球上有壹个公理:强盗的抢劫是非法行为。毛泽东从农民盗走土地的行为毋庸置疑是非法行为。现在那些农民的后代(应超过十亿人)包括地主、富农和中农的后代,有权力索回那些土地或那些土地所折合的价值。向谁索赔?答案是:中国政府,现在的专制体制的中国政府或取而代之后的民主体制的中国政府。 城镇化的本质 作者 杨建利 王德育 写于 二零二零年 从胡温时期的“新农村建设”,到习近平执政时期的“乡村振兴战略”,中国农村的”圈地运动“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特别是在中共十九大之后,明显加快了推进的步伐。根据2017年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壹份四年期(2018-2022)的《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根据这份规划要求,山东省将在 2020年拆掉占全省村落的近两成的壹万四千多个村落,将农民集中到新型社区楼房居住。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名的“合村并居”,给当地农民的生产及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变,这个运动并没有在齐鲁大地绘制出壹幅“美丽乡村”的画卷,反而上演了众多血淋淋的暴力拆迁的场面。中国刚刚从疫情中喘过气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之下,山东省为何急于运动式地推进“合村并居”工程?城镇化在全世界都是大势所趋,为什么偏偏中国的城镇化总伴随著农村血淋淋的掠夺?症结在哪? 中国城镇化的时代背景 城镇化的进程与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成,中国的城镇化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快速地推进!中共建政初期,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只有10.64%。随著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改革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城镇化进程开始加速。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60.6%。虽然距离发达国家80-90%的城镇化率还有差距,中国的城镇化速度已经是非常惊人的了。改革开放后工商业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成了世界工厂,对外开放给中国经济注入了强劲动力。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这些对农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很多农民为了更好的收入,背井离乡来到经济发达地区,成为建设城市的“农民工”或工厂工人。另壹方面,城市的建设和工厂也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和充足的廉价劳动力。 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就业,加上很多农民选择到靠近乡镇的地方建房,农村的宅基地大量闲置,许多地方村庄空心化严重。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水平,避免闲置和浪费,针对宅基地的“合村并居”政策,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但是为什么顺理成章的事情,在中国却成了难啃的骨头,而致百姓怨声载道呢?政府甚至不惜动用公权力,用运动的方式推进?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问题是中国三农的根本问题 中共建政后,利用土地公有制和户口制度,构建了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柏林墙”。在农村和城市施行不同的政治和经济政策,比如,农民的投票权只相当于城里人的四分之壹,商品价格对农民和城市实行两套价格机制。在城乡两元结构的格局之下,农民被系统性的剥削和压制,使得农民成为中国最庞大、最贫穷的壹个社会阶层。改革开放之后,农民为了更高的收入,非常愿意到城市和发达地区寻找工作机会。农民离开农村之后,出现了大量闲置的土地和宅基地。但是农民为什么宁愿把耕地撂荒,把宅基地闲置,也不愿意放弃呢? 首先,受落户政策限制,农民在城市落户并不容易。大多数城市有买房落户的门槛,城市的高房价让这些背井离乡的“农民工”望而却步。这些背景离乡的“农民工”,在城市里工作、交税,甚至缴纳社保,但由于户口不在当地,享受不到城里的医疗、教育等福利。另壹方面,即使部分“农民工”有能力在城里落户,但也担心迁移户口之后,就会白白失去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而放弃。在中共的土地公有制之下,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现实中几乎无法交易变现,大大降低了这些人落户城市的意愿。土地和宅基地所有权是模糊的,正是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妳选择占著就还是妳的,妳如果把户口迁走,村集体就可以随时收回宅基地,造成很多农民即使进城打工多年,也不愿意放弃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中国社会福利和保障形同虚设,农村里的土地和宅基地是他们保障自己的最后防线,万壹在城市里混不下去,还有地方可以回,这也让农民不敢放弃农村的土地和房屋。 “合村并居”等农村的圈地运动,要打碎这些人的最后屏障,不可避免地在农村制造冲突。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农民因进城务工而无暇务农,有放弃农村耕地和宅基地的潜在需求。如果土地所有权明确,选择务工的务工,选择务农的务农,务工进城的农民能够在法制保障下把耕地和宅基地交易变现,“人”的城镇化和“地”的城镇化就顺理成章了,选择务农的农民集中更多的土地在手中可以进行现代化的集约化农业生产。但是中共模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让农民无法把宅基地和耕地变现,从而不愿意放弃土地,客观上造成了巨大的冲突和矛盾。可以说,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中国城镇化的最大障碍,也是带来大量的社会矛盾。历史学者宋永毅说:"产权不解决,冲突就会壹直持续下去。信访可能偶尔解决个别问题,但大局没有解决。“土地财政是推进“合村并居”的原动力 财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却起著至关重要的作用,若有财政危机,社会危机亦不远。改革、发展、稳定均离不开财政,甚至财政行为就是改革、发展和稳定。2019年财政收入增速3.8%,低于预算目标的5%,该增速为1987年以来的最低增速。 近年来经济下行叠加减税降费,财政收支矛盾持续凸显,“地主家也没余粮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哭爹喊娘甚至发不出公务员和教师工资已不稀奇,“保工资、保民生、保运转”再度成为重要内容。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就是地税,而地税征收难度大,造成地方财政壹度非常紧张。在90年代末,中国启动了住房改革,借著房地产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突然发现卖地是解决地方财政的捷径。地方政府土地的招拍挂制度卖土地给开发商,开发商开发房产出售,由于地方政府控制著房地产业的核心资源:土地。“只此壹家,别无分店“的经营模式,让地方政府的卖地收入节节攀升,土地财政应运而生。 对地方政府来说,发展房地产的土地来源有两个,壹是城市内部的土地整合,因为城市区域老旧房屋的补偿标准参照城市房价,随著房价走高,在城市区域内部进行拆迁的成本越来越高。二是占用城郊农村的土地,用城市扩张的模式发展房地产。由于农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非常低。对地方政府来说,每亩五万元成本征收得来的土地,转手卖给开发商能卖到几百万。这种壹本万利的发展模式受到了各地地方政府的疯狂追捧。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征收农用地进行开发。 地方政府大力卖地,发展房产,如果不加以控制,会造成供给过多,反而会影响房地产价格。也就是说,如果卖地失序,土地财政反而不可持续。为了遏制地方政府的疯狂卖地冲动,也为了保护中国有限的耕地资源不被无限制地侵占,中央政府从严格控制从农用地到建设用地转化的限额。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突破中央对土地的限制,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在农村地区,通过清理空心村,合村并居,把农民"上楼"后腾出的宅基地复垦成耕地,把耕地换成"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在省内各城市把"指标"交易出去。地方政府还有壹种牟利方式,通过把宅基地复垦成耕地,申请国家财政给予补贴。不管哪壹种方式,我们都可以说,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进行“合村并居”运动的最大原动力。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也就是说中共建政近半个世纪的时间内,中国人的不动产是没有物权保障的。虽然《物权法》在保护农民的耕地和宅基地也是模糊表述,但总比没有好,加上各地《拆迁条例》的出台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农民土地和其他利益的任意剥夺。但是在普遍缺少法制保障的农村地区,地方政府为了保障土地财政,地方官员为了政绩和逐利,不断创造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合村并居”等政治概念,就是为了突破法律和政策的限制,试图增加地方政府的正当性,从而达到肆意掠夺农村的土地和房屋的目的。剥开层层谎言的外衣,其本质都是把农民赶上楼、赶进城的圈地运动,是壹场暴力掠夺农民土地的盛宴。 地方官员的私利是“合村并居”的现实驱动力 中国缺少法制环境,任何大拆大建的项目都是官员谋私利的机会。对于平时没有什么大项目的乡镇官员来说,“合村并居”工程本身就是壹块大肥肉。政府层面的“乡村振兴战略”也许有壹定的合理性,但在农村地区,地方政府官员的逐利驱动,把“合村并居”变为壹场暴力蚕食农民利益的盛宴。 在“合村并居”推进的过程中,出现超低补偿、豆腐渣工程、野蛮逼迁、先拆后建等等乱象,与地方官员的私利有著脱不开的干系。例如,拆迁补偿价格完全有政府单方面说了算,农民只有被迫接受,而由于地方官员在“合村并居”推进的过程中,财政下发的补偿款雁过拔毛、层层克扣,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层层转包、粗制滥造,造成大量的超低补偿和豆腐渣工程的乱象。再比如,《拆迁条例》和《物权法》都要求先建好安置房,再拆除老房子,防止被拆人因无处安置而出现人道灾难。但地方政府的官员为了政绩考核的目的,经常采用“先拆后建”,造成被拆迁人只能到亲友处借宿,或在田间地头搭个窝棚将就,老人的情况更加悲惨。这种既不合法,也不符合人道精神的做法,正在齐鲁大地上不停地上演。 合村并居的模式是拆宅基地,建设统壹规划的社区,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农民。这个过程会消耗壹定量的财政资源。如果全省都在大搞合村并居,通过复垦土地,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指标太多如何卖出去也会是壹个问题。虽然可以把这些指标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但好大喜功的运动式的“合村并居”很可能会给地方财政雪上加霜,甚至会导致财政破产。在对待“合村并居”工程的态度上,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并不总是完全壹致的。地方官员出于谋私利的动机,即使存在上述种种政策风险,也并不会阻止官员运动式推进“合村并居”。也可以说,地方官员的私利是把“合村并居”工程推向运动化、暴力化的壹个重要推手。 “合村并居”运动式推进的后果 城镇化的进程需要自然发生,在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手段,让农民自然选择。纽约城市大学政治学教授夏明表示:“正确推进城市化的方式在于给予农民选择权,让他们可以自由流动,而不是通过强征、强拆,强赶农民。另外,在推动土地集约化时,加强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当农民拿到土地所有权时,便可以将土地出售或出租,以获得最高市场回报,还可以成为城市人口,并使农业得到更多发展。” 然而现实是,改革开放的政策为中国农村带来了较高的经济增长,但农民在土地问题上基本上没有任何话语权,农民组织完全弱化,使农民陷入困境。在中共执政相对宽松的胡温时期,曾经提到“村民自治”的概念,目前,这个概念再没被官方提及。 合村并居的整个过程是权力主导,老百姓没有话语权,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农民的利益毫无保障。在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的利益驱使下,必然导致新壹轮的官商勾结、暴力拆迁、安置房粗制滥造。地方官员在私利驱动下,运动式、暴力推进“合村并居”,不顾地方财政和平民百姓的承受能力,最终甚至会导致地方财政破产。长远来看,借“乡村振兴”和“城镇化”之名,运动式推进“合村并居”,就是对农民土地的再壹次剥夺。 中共建政之初,就是通过“土改”把土地从地主、富农等所有者手里把土地夺过来分给无产者,但很快就通过人民公社名义收回了农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之后,农民又获得了土地的承包权。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在壹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通过公权力,再壹次剥夺农民的土地,把农民赶到楼上,赶到城里,不得不购买国家的所谓商品房,财产就再次受到搜刮,导致农民很容易陷入长期的贫困。由于没有福利和保障,如果没有就业机会,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将陷入恶性的贫困循环当中,农民很快就会成为无产者,农民的抗争将以土地所有权为中心展开,或会酝酿壹场新的“土地革命”。 土地所有权—-无解的难题 综上所述,农村的根本问题是土地问题,土地的根本问题是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只要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不变或产权模糊不清,再加上对农民实施制度性歧视的万恶的户口制度不除,农民就会死守农村宅基地的底线,城镇化不可能顺利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就会沦为又壹轮对农民的大规模掠夺和人权侵害。 这么说,是不是意味土地所有权越早明确、越早私有化越好?原则是这样,但是更大的难题是,如何把土地私有化?“如何把鱼汤变成鱼?” 在中共专制政权垄断所有权力和所有经济资源的情况下,农民根本没有议价的能力,公民对任何立法程序、政策制定和执行程序均无监督制衡的能力,暂且不论土地公有制是中共统治的基础之壹而当政者几乎没有实施土地私有化的可能,即便有,土地私有化将会成为权贵再次瓜分财富的盛宴,这种瓜分基本上按照“权大多得、权小少得、无权不得”的原则进行,农民也会成为彻底的输家。 中共的超凡能力常常体现在把诸多攸关中国人福祉和前景的事情变成问题然后变成难题最终变成无解的难题,土地所有权就是其壹。中国没有壹寸土地其所有权没有争议。呜呼哀哉。这是中国的悲哀、中国人的悲哀,更是中国农民的悲哀。 政治流氓 作者 陈宪辉 写于 二零一五年 中华苏维埃国 苏俄在华建立国家 九壹八事变后,共产国际向中共发出了在各地发动暴动,罢工,游行,示威,建立苏维埃政权的指示,同时派周恩来到江西接任苏区中央局书记,操办建立苏维埃国。周恩来不是空手来赣,而是带著共产国际起草好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全套建国文件。 1931年11月7日,中共在江西瑞金召开了工农兵苏维埃第壹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国,公布了莫斯科制定的上述文件和经斯大林批准的下列人事任命:任命毛泽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委会主席,项英、张国焘被选为副主席,朱德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也称中国工农红军革命军事委员会) 兼红军总司令,博古为中华苏维埃国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毛泽东、项英、张国焘、周恩来、朱德、瞿秋白、邓发、张鼎丞、王明、彭德怀(兼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贺龙、孔荷宠、林彪、王稼祥(兼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关向应、方志敏、任弼时、沉泽民、谭震林、曾山、夏曦、刘少奇、邓子恢、罗炳辉、陈毅、张云逸、徐特立、阮啸仙等63人为中央执行委员。 与几个月后成立的满洲国壹样,中华苏维埃国也是外强扶植的傀儡国。不同的是,后者以推翻国民政府为宗旨,直接威胁著中国的首都,对中国的危害更大。中华苏维埃国在各方面都体现苏俄属国的性质:其壹,建苏维埃国是共产国际的决定;其二,建国日是共产国际决定的苏联国庆日;其三,建苏维埃国的全套文件由俄人在莫斯科制定;其四,其宪法大纲申明中华苏维埃国隶属苏联;其五,苏维埃国与广州的国民党政府壹样,高层成员名单全由俄人决定;其六,苏维埃国的工农兵苏维埃第壹次全国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架构是苏俄引入产物;其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的货币上印的是列宁头像;其八,《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国徽、国旗及军旗的决定》中规定的镰刀锤子国徽、五星红旗国旗取自苏俄寓意;其九,苏维埃国的外交、军事、劳动、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等九个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GPU)?(九部壹局)从名称到架构都照搬自苏俄;其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四条宣布:“我们赞成中国境内的所有少数民族都能够从中国分离出去,都能够独立自成壹国”。谁都知道,莫斯科是绝对不允许苏联境内的众多民族有权分离出去的。少数民族独立条文是莫斯科专为将中国满、蒙、新疆并入苏俄版图的目标所制定的。这时的苏俄通过其控制的“中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外蒙政府、东蒙(呼伦贝尔)政权、新疆盛世才的自治政权控制著中国半壁江山;其十壹,中华苏维埃国的宗旨是“武装保卫苏联”,《红色中华》刊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周年纪念宣言》说得清楚:“准备和组织著自己的力量,随时同帝国主义军队直接作战;并领导全国工农劳苦群众和红军武装保卫中国革命的朋友——苏联”。 苏俄通过中华苏维埃建国文件给中国带来了诸多祸害。其壹是“专政”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壹切劳苦民众。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壹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壹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份子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其二是剥夺私有财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没收壹切封建主、军阀、豪绅、地主的动产与不动产,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这些文件以人民概念代替公民,规定共产党享有政治特权,有权剥夺指定阶级的公民资格,经济权利,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苏俄苏俄引入的专政说和剥夺说在中华苏维埃国存续的几年中造成控制区内人民大批死亡,人口大幅减少,在后来的新中国带给中国人数以千万计的死难。 对于外敌入侵之时成立的苏维埃国中之国,蒋介石在国民党四全大会上指出:“国家社稷被断送的最大威胁来自共产主义,共产党人不仅是政治上和军事上的大敌,而且是以虐杀为乐的妖魔……他们必定要在家庭中和同村的各户中挑起纠纷。他们特别怂恿青年人不顾道德败坏。总之,他们向中国的家庭生活和壹切伦理观念宣战。”[1] 苏维埃国的社会 苏维埃国将苏俄统治模式复制到了中国。这种模式对百姓全面监视,取缔自由。苏俄建立政权后设立肃反机构——政治保卫局(格伯乌GBU)。最初,肃反机构主要是对付布尔什维克党的变节者,后来对付范围扩大到全体人民。建立中共的同6102;,共产国际开始为中共培养政治保卫系统的骨干,从赴法勤工俭学生中选中周恩来作为政治保卫和情报特工培养对象,送周赴英国、德国接受系统培训。在建立黄埔军校的同时,苏俄开始将其政治保卫系统引入中共。1926年,鲍罗廷通知陈独秀,苏共将帮助中共培训政治保卫干部,建立情报特工机关,中共选派了要员顾顺章、陈赓和陆留三人从上海登俄轮赴苏,被苏共安排到伯力、海参崴等地苏俄红军特种部队接受各项特工训练。训练内容包括侦破、审讯、刺杀、爆破、劫狱、射击、秘密通讯等等。几个月后,中共的第壹批政治保卫干部携苏俄特工部门颁发的毕业证书归国。1927年,共产国际在武汉成立了以周恩来为首脑的中共中央特务科(特科),下设负责中共中央领导人和机关安全的保卫股、负责镇压脱离中共者的特务股(红队)、情报股和负责收编江湖武装的匪运股。从苏俄受训归来的顾顺章兼任了保卫股长和特务股长,陈赓担任了情报股长。1928年,苏共在莫斯科召开了中共六大,在《苏维埃政权组织问题决议案》中正式规定中共的各政权都要建立肃反保卫机关。六大会后,莫斯科安排全体中共代表接受了政治保卫培训。随著在中国建立苏区,苏俄将其政治保卫制度移植到中国,在各苏区建立保卫部和肃反委员会。中共中央转移到江西苏区后,成立了中央政治保卫处,由从莫斯科受训归来的红军总政治部主任王稼祥兼任处长。 现代政党都有加入、退出的自由。民初以来,中国政党如云,壹人身兼数党者大有人在。没有哪个政党残酷对付想退出者。帮会、黑手党和革命党都有报复变节者的作法,但设立专门机构对付想退出者却是苏俄的作法。苏俄将这种史无前例的作法引入到中国。中共特科传承了苏俄以极端手段对付变节者的传统。特科壹号首脑周恩来、二号首脑顾顺章曾率领红队残酷报复了不少前同志,壹起策划暗杀了变节者白鑫。顾顺章变节后,周恩来率康生等壹批原先与顾没有私人关系的红队人员来到上海顾宅,将顾的家属,上门的朋友及杂工等十几人(壹说30多人)斧劈,绳勒的极端方式“满门抄斩”,埋尸庭院,上浇水泥封盖,以残酷报复警告党员变节的下场。周领导的灭门报复行动受到斯大林的夸奖。[2] 相比会党,共产党报复变节者更加残酷。共产党明确要求只讲党性不讲人性,党的利益高于壹切,其信条是为党的利益没有不能做的事。 按照共产国际的要求,中共在中央苏区设立了政治保卫局,照搬苏俄名称为GPU,下设侦察部、执行部、红军工作部、白区工作部、政治保卫队,在其它苏区也设立了政治保卫分局,政治保卫处或肃反委员会。中央苏区政治保卫局主要干部都经过苏俄培训,莫斯科受训归来的邓发接替王稼祥任治保卫局局长,上海转移来的中共特科成员们成为政治保卫局的骨干,欧阳毅、张然和、李克农、钱壮飞、李壹氓、汪金祥、李玉堂、吴烈、海景州、马竹林、卓雄、谭震林等人先后担任了政治保卫局下属各部部长。政治保卫局属下保卫队官兵武器装备最先进,配有长短枪,佩戴绿色加红框的领章,这壹“绿领章部队”就是后来中共公安部和总参谋部情报系统的前身)。 苏区的政治保卫局在各地设有各级分局,在基层单位和乡村派有特务员。与在苏俄壹样,政治保卫局不仅监视和对付中共干部,红军将士,还监视、对付区内全体民众。与苏俄的“契卡”和政治保卫局壹样,中共苏区的政治保卫局也权力无边,常常壹句“保卫局请妳去问话”就将人带走。政治保卫局可随意拘捕、审讯、处决他们指称的反革命分子而不走法律程序,被传去者多数就此失踪。保卫局还负责执行肃反屠杀,按照革命党的规矩,以枪毙,暗杀对付变节者、逃兵,以使每个党员和红军战士清楚变节和脱离革命的严重后果。1932年1月,中共中央根据苏俄政治保卫局模式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规定政治保卫局实行垂直领导,下级对上级的命令绝对服从,政治保卫局向政府、红军部队派出特派员,向高级官员派出保卫员,规定政府和红军指挥机关无权改变和停止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命令。这样的政治保卫机构使苏区陷入恐怖。 在苏维埃国,民众的日常活动受苏维埃政府监视。苏维埃政府在路口设卡(递步哨),实行“赤色戒严”,盘查与逮捕被认为的可疑份子,村民离开村子须有路条,甚至串村走娘家也须事先报告,否则会被扣押。[3] 民众被强迫编入数不清的苏维埃外围组织,如:贫农团、赤卫队、赤色工会(苏维埃国中并无工人阶级,长工,推车子的、抬轿子的、挑脚的、做短工的、手艺人等被要求加入赤色工会)、雇农工会、青工组织、女工组织、革命互济会、省县区乡各级反帝大同盟、儿童团、少先队、慰劳队、歌舞队、妇女队、情报队、破坏队、运输队、担架队、洗衣队、补衣队、摊铺队、清洁队、口号扇子队、选举委员会、扩大红军委员会、土地委员会、土地登记委员会、山林委员会、建设委员会、水利委员会、桥梁委员会、仓库保管委员会、没收委员会、查田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卫生委员会、防空防毒委员会、纪念会筹备委员会、粮食委员会、户口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赤色戒严委员会等等组织。上述组织像壹张大网,将苏区的全体民众网罗进去。苏维埃政府不允许有人独立于共产党的领导之外。所有的人都被网进上述组织中的壹个或多个。上述组织中设有监视、互相检举揭发的制度,包括常委会制度、代表值日制度、内部评审制度、开生活会制度等等。[4] 民众为保全身家,不得不参加组织,接受政府安排的任务,参加诸如唱国际歌、少先歌、十骂反革命、十骂国民党、十骂蒋介石、红军歌、烧菩萨、换农民家里的“天地君亲师位”为“革命始祖马克思”等等活动。[5] 苏维埃政府通上述组织和制度向老百姓摊派人、财、物,诸如:向每村摊派慰劳红军的毛巾、黄麻草鞋与布草鞋;强迫老百姓买“革命战争公债”;发动“退还公债运动”,要求买了公债的农民将所购的公债券退还给政府,变购买为捐献;号召捐献首饰银器等以支持革命;开展“借粮”给政府运动(政府不会偿还);开展节约粮食支援革命运动;组织劳动合作社与耕田队,自带饭无偿为红军家属耕田;发动儿童团员“交月费壹铜板慰劳红军”;“扩红”:强制性派给各村扩红(参加红军)人数指标,其中长冈、上才溪、下才溪等乡,全部青壮年男子七至九成出外当了红军或给共产党做工。[6] 毛泽东在调查报告中承认,由于财政危机,苏区的学校、医院等福利设施日渐荒废。学童被组织成儿童团负责岗放哨,就连列宁小学的儿童也有“捉来罚扫地的,有罚禁闭的,有罚饿饭的”。[7] 毛泽东将苏区这种高度军事化、组织化的社会模式确立为自己的理想社会模式,后来在延安时期和夺取全国政权后均以苏维埃国的社会模式为样板,要求将全体人民纳入壹张大网,听从他壹个人的指挥,在二十多年后按苏区的集权社会模式建立了全民军事化的人民公社制度。 残酷搜刮下没有反抗是不可想象的。在苏维埃政府成立壹年间,中央苏区爆发了数十起武装抗争。更多的老百姓选择逃出苏区。为防止民众逃亡,苏维埃规定各家不能招待客人住宿,如发现谁家接待了客人,不论什么人,都要和客人同罪。逃跑者被抓回可重至处死。曾有个管钱的管理员花钱买了张路条试图逃跑,抓回后被处死。甚至坐班房的人逃走了,看守班房的人要杀头。尽管如此,逃跑仍大量发生。住在红区边缘的人逃跑的机会要多壹些,有的基层干部也加入逃亡,有的地方壹晚上逃走几百人。于是,苏维埃将怀疑可能逃跑的干部调到跑不出去的红区中心地带。逃亡无路时,自杀事件大量发生。自杀者中包括大批共产党干部。苏维埃报刊谴责“自杀是革命队伍中最可耻的分子”[8] ,间接反映出苏区自杀情况之严重。 参加围剿苏区的蒋鼎文晚年披露苏区情况说:“谈到共产党在江西所采取的政策,壹言蔽之就是赤色恐怖。他们在地方上利用地痞流氓当干部,用革命翻身斗争清算为诱饵,鼓动对富有的亲友斗争,杀死亲友留下血债,使人们因怕报复便只有永远跟共产党走,永远脱离不了共产党的羁绊。在国军进剿时,这些地痞穿著便服,拿出手枪威胁老百姓,不准向国军吐露壹点匪情,甚至谁与国军接近谁便遭殃。我们进入赤区,老百姓不敢和我们多讲话,并不是老百姓不欢迎我们,而是老百姓害怕这些流氓匪干的残忍杀害。国军是流动的,不能永远驻下来保护老百姓,老百姓不能冒身家性命的危险来和国军合作。匪军可以杀人放火带走壮丁,留下残弱妇孺,国军不能这样做,国军进入赤区探不到壹点匪军消息,匪军可以留下匪干,留下儿童做国军的情报,反而对外宣传说老百姓厌恨国军,说老百姓愿意与共产党合作。甚至他们杀死不稳份子也诬赖是被国军屠杀的。我在江西行军时,时常发现被共匪屠杀的僵尸无人收殓,惨不忍睹。”[9] 苏维埃国的土地革命 建立黄埔军校的同学会,苏俄将暴力血腥的农民运动引入中国,在广州开办了农民运动讲习所。彭湃和毛泽东是苏俄选定的两任农民运动讲习所所长。经苏俄培训,二人成了中共土地革命的两个代表人物。1928年,毛泽东奉共产国际之命推行暴力土地革命,以红色政权的名义颁布了《湘赣边区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该土地法中“没收壹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条文是他在农民运动讲习所学来的,也是共产国际《中国问题决议案》中的主要内容。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后,王明等人根据共产国际远东局的意见为中共的苏维埃第壹次代表大会起草了《土地法草案》。这壹草案与《井冈山土地法》大同小异。 苏维埃国的土地革命照搬苏俄的暴力剥夺,不给地主、富农活路的政策,要求“豪绅地主分不到壹寸田,富农分不到壹丘好田”。按当时中央苏区约三百万人口有百分之五地主、富农计,至少有六万人在土地革命中被完全剥夺财产与生路。苏维埃国没有可持续财政来源,存续主要靠无偿剥夺。剥夺完地主、富农后,土地革命不能结束,需要继续以相对富裕者为剥夺对象,继续剥夺中农,最后剥夺到贫农头上。经过几年的土地革命,不仅地主、富农被消灭,连中农也被消灭,人民全体赤贫,苏区的经济基础被摧毁,经济壹片衰败,人口迅速减少。不少怀有为人民谋利益理想的红军将领对此感到幻灭,脱离了革命。例如,红军创始人之壹龚楚因看到苏维埃政权对苏区人民残酷压榨违背了他投身革命的初衷而投降了国民党。1934年,红军撤离了中央苏区,国民政府江西省主席熊式辉提出重建江西,废除中共土地革命中的土地分配,制定了以“物归原主”为原则的土地处理条例。他在调查黎川和广昌两个县的重建情况时发现,多数农民没有耕种在中共土地革命中分得的土地,任其抛荒,少数农民耕种了分得的土地,但收获后悄悄地把相当于地租的钱或粮送给原地主以维持地主和雇农的关系。熊式辉问农民为何这样,得到的回答是:“天地良心,怎么可以把别人的地抢过来,这是地痞流氓才干的事情。”[10] 《井冈山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典型的强盗法,体现共产革命的真谛——暴力抢劫他人的财产,也体现了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否定私有产权,政府任意剥夺,为所欲为,不受监督与制约。两土地法又可称为奴隶法,因为它们规定苏维埃政府有权剥夺壹切私有土地,实际宣布农民只能为苏维埃政府劳动,全体成为政府的奴隶。以这两土地法为代表的苏区土地革命带来的不是人民解放,而是奴隶制度。中共建国后推行的暴力土改,对工商业改造,人民公社化,大跃进等运动的源头要追溯到马克思的暴力剥夺理论和苏俄暴力剥夺实践,要追溯到苏俄在华开办的农民运动讲习所讲习内容,要追溯到苏俄在华开展的苏区土地革命,以及根据苏俄纲领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苏区土地革命和《井冈山土地法》将几片苏区变成赤贫世界。二十年后,毛泽东将苏区土地革命的套路推向全国,通过土改和合作化将土地全部收归政府时,将苏俄引入的灾难扩大到极致,将全国农村变成了赤贫世界。 苏维埃国的财政 ?苏区的兵民比例远超历朝历代,庞大的中共机关和十几万大军远非贫困苏区的经济所能供养。几年后,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曾在延安问毛泽东:“井冈山6102;期,苏区的面积只有那么大,人口只有两百多万,每年的税赋有限,妳们是怎样解决几十万红军粮饷的?”毛泽东“环顾左右而言他”,回避了斯诺的提问。中共前总书记向忠发的供词是这壹问题的重要参考。他披露中共的财政说:“共党经济来源:(甲)国际供给者:国际帮助中国共党每月壹万五千元美金,中国五六万元,实际上国际的款是俄国共党供给的……;(乙)赤区接济者:在赤区中所没收或抢掠的财物,统统都换成现金,再由在芜湖开发金铺子的同志张人亚兑换成现洋及钞票,交来上海给中央。……此外尚有大批现金由赤区运来;(丙)绑票或抢掠:共党的经济,有时因国际的关系壹时中断,款子不能来,亦有的因赤区的接济没有到,因此就时常采用绑票和抢掠的方法。”[11] 苏区的实情正如向忠发所披露,红色割据赖以生存的财源,次要是靠苏俄资助,主要财政来源是靠抢劫,即“打土豪”,勒索富户的钱财来解决军粮军饷。红军“打土豪”与土匪的传统办法相似。毛泽东喜爱《水浒传》壹类游民小说,熟悉江湖上打家劫舍的办法,上井冈山后主持制定了“打土豪要归公”(后来改为“壹切缴获要归公”)和“不拿群众壹针壹线”的纪律。其意思是红军只抢大户,不许见老百姓就抢。这两条纪律显示出革命党的无耻,居然在“打土豪”时标榜“不拿群众壹针壹线”。苏区都是各省边区,也是贫困地区,有钱人本来就少,军队大规模地“打土豪”很快将大户打光。于是,苏维埃将“大户”的标准迅速降低为普通农户,打土豪也就成了见财就抢。壹段时间后,苏区及周边乡村看得见的财富被抢劫殆尽。因治安和灾荒等原因,老百姓通常都会埋藏些积蓄。看得见的财富被“打”光后,红军转以百姓埋藏的财富为目标,称“挖浮财”。红军编制了“挖浮财”的指导文件,培训如何利用绑票逼出百姓埋藏的财宝。如红四军政治部编了壹份《筹款须知》,专门向红军战士传授如何向地主、商人和富农绑架勒索财物的勒索。这份勒索教材的要点包括: 第壹步 精密调查:“要找到贫苦勇敢的工农份子或流氓份子,找些土豪财物或鸦片烟,酒肉等,秘密给那些贫苦工农、小孩或流氓份子,其至许赏他们金钱以引诱他“说实话”;第二步 在周密调查后迅速捉人(绑架):人是活宝,只有捉到人,筹款就容易。捉人的方法要注意运用便衣队,而部队中要注意找本地人参加组织。队员出发时要化装成各色土民(每次化装要不同),暗藏手枪,特别注意趁黑夜、半夜、雨夜、雪夜,以及拂晓、黄昏这两个时候;第三步 贴条子:地主、商人本人虽逃走了,但他走不远,有走狗随时为他们打听消息。这时必须用贴条子的办法,指出捉人的理由、要款的数目,限期接头缴款。条子要贴得多,不管地主、大商人、富农,凡在政策允许下可以筹得的,都要贴,以免漏网。但出款的人壹来心疼,二来难办到,故在写条子时要充分估计到出款人此地现有财产所值,特别是动产,按照他的能力开数目,留有交涉余地。如果数目太大,把出款人吓翻,或他此地所有动产还不过如此数目,他则索性不理,只要有壹个不缴,就会形成困难,即使再减也失去了威信;第四步 软硬兼施加紧催款:条子既贴,绝对不要听任土豪延抗不交,或只派代表交涉,企图延期不缴,必须有计划有步骤的派人分头加紧催款。催的手段贵乎厉辣,在必要时,没收壹家的财物,烧壹家的房子,或杀壹个土豪;第五步 “做好做歹,雷厉风行”; 第六步:优待土豪代表; 第七步 挖地窖:封建地主是守财奴,有了钱,放债怕对方没有能力还,营商怕亏本,故无论城乡土豪都喜欢埋窖,只要有好的技术热心挖窖,对于筹款当有绝大帮助。窖常埋伏在人不注意处的厕所、粪缸下、猪池下、隔楼板、瓦罐里、烟囱中,总之凡可以埋藏处都会埋藏,而这些地方都须详详细细地寻找,要检审首先要有精密的调查,特别要找土豪守家的说话,找普通人暗中观察他的行动;在那里睡觉,在那里吃饭,常到那里去,他的眼睛注意到那里,特别当妳或别人进去东找西看的时候,他的注意力在那里。如果妳有了相当把握时,便壹面继续宣传侦察,壹面便可以正式挖地找窖。这时可以酌情拘押守家者,恐吓,或不拘捕,暗中监视之,看他著急不著急,看他会守在那里不动。但主要靠自己用各种方法,如泼水于埋款地上,看水透快慢,快的土松的就有货,挖土看色气,看松紧,新色土松的有,用心量房内外的宽窄,墙壁的厚薄,是否有夹墙,量了楼下要量楼上,有的在楼板以下起隔墙,看了屋檐要开天花板,拆出看是壹层还是两层,总之不妨翻天覆地大找壹场。万壹没找到也不要放弃,还必须按屋大小,派便衣侦探潜伏周围,看白日里有甚么人进去,都在那里看了某处有好久时间?神色如何?看了出来之后又怎样了,这时绝勿露形,只报告负责人,到晚上再派侦探,看他准备何时动手挖窖。因为他已挖动了,必定要趁夜里取的,妳便在他挖掘时暗中派人监视,只把人围好(防他的外面侦探知道)捉人,再强迫他完全挖出就是了。而且这种取挖人必是土豪亲信走狗甚至是儿子或本人,绝对勿轻易放掉,必要时趁夜迅速找到那些藏起来的肥土豪;第八步 拍卖; 第九步最后壹著:有时各家所罚捐款都缴齐了,而我们还嫌不够,土豪商人还出得起,而时间还来得及,便要来个最后壹著,加捐,或加以“重利剥削,高抬时价”的罪名,或以曾控告过革命份子、摧残过工农运动等之政治上所不容的罪名强迫,在必要时,虽以前已罚或捐过款,也可以再杀壹个。要杀的必须更加重罚款,但这不是简单的为著筹款来个最后壹著,还有政治上的重大意义。 红四军军委书记陈毅在给上海中央的报告中写道:“红军每月至少要需要五万元左右,这笔款项大部分出在土豪身上,小部分出在城市商人……筹款的秘诀有以下几种:1、城市筹款。红军……召集商人代表……提出最低额款项,限三日交齐。此款项由商人代表自行摊派,但须依照累进的办法……每每红军写信到邻县去要款,不必派兵都可以送来。2、对豪绅的勒款。若捉住了豪绅家里的人固然可以定价赎取,这个办法比较难,因为红军声势浩大,土劣每每闻风而逃。此时只有贴条子壹个办法,就是估量豪绅的房屋的价额,贴壹张罚款的条子,如可值壹万元则贴壹百元,余类推,限两日内交款,不交则立予焚毁,每到期不交,则焚壹栋屋以示威。这个方法很有效力,红军的经济大批靠这个方法来解决。3、挖窖。豪绅许多现款藏在地下,红军壹到他房内便要搜查枪弹或现款,墙壁内、室内之低洼处,或有新痕的地方,都要去试探壹下。有时用壹盆水倾在房内,某处的水先浸没,则可查知该处土质松疏,从那里挖下去,每每得到现款或金银首饰。红军前后挖得之金子不下三四百两,挖得之现款常常可得著数百元、数千元或至万元不等。4、奖励来报告土豪窝藏处或其地窖的所在的,亦常常是有效的法子。按所得的金额的百分比例奖励他们。他们很踊跃来帮助红军。” [12] 中共湘赣省委的文件记载红军抢劫办法说:“军费很困难……我们对这壹问题是决定以下的办法:1、责令苏区土豪写家信,利用游击队或土豪代表送信到他白区的家里,限期送款来。对于某些反抗缴款的土豪立即杀壹二个威吓其他土豪,并可将他的头与罪状送到白区去…… 3、组织短枪队及精干的游击队深入白区打土豪杀反动首领,发动群众斗争和收土豪的款子(罚土豪的款子应按照他的经济状况,数目不要提得过高,务必使他很快地送现款来)……4、查田中查出的豪绅地主,除没收其财物外,须严加审讯,追出他埋藏的,并向富农罚款,尤其是最近查出的窃取土地革命利益的富农,除没收好田外应罚他壹笔钱。”[13] 中央苏区勒索筹款的案例之壹是红军活捉了国军师长张辉瓒后向国军漫天要价,勒索赎金。赎金谈成,红军派代表去拿钱,但手下人擅自杀了张,并割下张的头颅装盒放木排顺赣江漂下,使“筹款”泡汤。鄂西苏区红军常见作法是“绑活票”,即到县城里将有名的富户每家绑壹人,不“撕票”,留下活口,目的是要他家人壹坛壹坛不断地送银元去供养红军,直到无油水可榨,才把奄奄壹息的人质放回。当中难免有人质因惊吓或折磨致死,家人壹次次送钱后结果还是撕票。[14] 苏区的有钱人本来不多,红军军费的需求无限。十几万大军靠抢劫生存不可持续。当红军将农民藏匿的积蓄勒索殆尽,“打土豪”打到农民的生产资料,当期收成和种子农具时,苏区的油水已被榨干,“打土豪”的收入急剧下降。于是,红军到苏区周边的“白区”(国民党占领地区)去“打土豪”,占领壹个地方,杀地主富豪,掠夺财物以充军饷。很快,新“红区”的土豪也被打光,红军只得将抢劫范围不断扩大。 红军到周边地区抢劫的另壹方式是“打谷草”,又称“打草谷”。“打谷草”原是北方游牧民族入汉境抢劫的术语。中共打草谷的作法是动员红区的农民跟随红军到“敌占区”去抢割成熟的庄稼挑回苏区来,红军拿大头,百姓拿小头。张国焘在回忆录中记录说:“打草谷成了苏区革命群众最盼望的盛大节日”。他的这壹说法显然源于列宁“革命是人民群众的盛大节日”之言。红军的“打草谷”不光使华南经济衰败,还造成华南百姓道德沦丧。逐渐地,打过谷草的苏区农民不再愿意辛苦劳作,只盼著跟随红军外出抢劫粮食。红军和参加打谷草的苏区农民都知道,打草谷是无所谓阶级的,只是从别的佃农口中夺食。大家很清楚被抢了壹年收成的佃农将会多么悲惨,但在红色熏陶中慢慢习惯了抢劫为生,是为暴力革命戕害善良的壹个证明。红军到苏区周边“打土豪”、“打谷草”的结果是使苏区周围形成壹条数十里宽的无人区。红军只有不断扩大苏区,或长途奔袭更远的城镇抢掠才能维持生存。随著红军抢劫范围扩大,周边的商人、百姓闻风而逃,整个华南陷入灾难,无怪当时报刊和各界人士均称红军为赤匪。 被抢劫之外,苏区农民还遭受著苏维埃政府苛捐杂税、不断征粮、摊派的压榨盘剥。苏维埃政府征收名目繁多的土地税、集资款、经济公债和各种捐献,摊派款,其中土地累进税免税额低至全家总剩余粮食100斤,[15] 实际是向农民的口粮部分征税。以赤贫者为对象的苏区税收无论如何也搜刮不到多少钱。毛泽东承认:“都是山地,农民太苦,不好收税”。[16] 收不到多少捐税,苏维埃只好对赤贫农民采取另外搜刮办法——强派徭役。苏区成年男子大都被征入红军,或征去做劳工,乡村里青壮男子所剩无几,传统上不下田的小脚妇女成了田间耕种的主力。苏维埃向妇女们摊派众多无偿劳务,诸如照顾伤员、洗衣补衣、制作军鞋等等。 在工商业方面,由于红军抢劫形成的苏区周边无人区,苏区与外界的贸易断绝,区内物资奇缺,信赖流通的工商业难以生存。苏维埃没收小工厂主的政策使苏区内本来就少得可怜又难以生存的工商业绝迹。毛泽东在调查后写道:“红色区域的许多手工业生产是衰落了,烟纸等项是其最著者”,[17] “工人,木匠失业百分之三十,裁缝大部失业,泥匠失业百分之三十……私人商店除壹家江西人开的药店,全区绝迹”。[18] 工商业绝迹使苏维埃政府税收枯竭,更加依赖抢劫生存。苏区龙岩的工商业衰败是苏维埃国摧残工商业的壹个写照。毛泽东有诗云:“红旗跃过汀江,直下龙岩上杭。 收拾金瓯壹片,分田分地真忙。”实际情况可不是“金瓯壹片”。龙岩成为苏区后,原有充满活力的私营造船、农具、织袜、铸锅、雨伞、油布、烟丝、染布、陶器、制糖、榨油、锡纸、硝盐、樟脑、竹器、木器、砖瓦、缝衣、竹篓、造纸等工厂作坊被苏维埃没收充公改成了红军的布厂、红军斗笠厂、汀州弹棉厂、四都兵工厂、濯田炼铁厂、熔银厂、造船厂、熬盐厂、砖瓦厂和造纸厂,或改为公营的生产合作社,在几年赤化中大批倒闭。 苏区的财政另壹来源是金融剥夺。为开辟财源,苏维埃国大力印钞发债。1930年10月,赣西南特委书记刘士奇在给中央的信中说:由于经济封锁,已无土豪可打,同时耗费甚巨,均感困难,惟东古银行票币甚行畅销,几乎每天能印几万,都能销出。于是,中共总前委发出“立即动手出票子”的号召,命下属各苏区大量印刷苏维埃纸币。苏维埃国成立后,苏维埃政府继续大印钞票, 先后发行三次公债,其中两次为1932年发行的战争公债,吸收了大量民间银元。不久,中共离开苏区西逃,苏区民众手中的苏维埃钞票和公债都成了废纸。1933年,苏维埃政府发行经济公债300万元。由于地主、富农财产已被抢光,大批农民被胁迫参加红军,农民根本没有钱买经济公债。毛泽东在调查中披露,60%的儿童都买了公债,五角,壹元、二元、三元不等。[19] 摊派摊到儿童头上说明,苏区民众的钱财已被榨干。 随著红军扩充,打土豪收入减少和农村经济衰败,苏区的粮食产量越来越少,而苛捐杂税、征粮摊派越来越多,农民生活状况急剧恶化,纷纷逃亡到国统区讨饭,原本粮食富足的华南苏区陷入饥荒,苏区农民们很快全体赤贫。至此,华南苏区复制了苏联革命导致饥荒的过程。共产革命必然带来饥荒,这被多数共产国家所印证。苏维埃国财政的主要来源,打土豪、剥夺土地,苛捐杂税,摊派公债,摊派徭役,金融剥夺等等说到底都是壹回事——抢劫。打土豪是抢劫,剥夺土地也是抢劫,苛捐杂税,摊派公债,摊派徭役等等无壹不是抢劫。抢劫是土地革命、农民运动、共产革命、苏区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性质。 查田运动 根据共产国际的决议,中共在各苏区内开展暴力剥夺地主、富农的土地革命。这种暴力、无偿地剥夺私人财产的土地革命摧毁经济基础,摧毁税收的源头,虽能贴补苏区财政于壹时,但不可持续。随著打土豪的收入迅速下降,税源枯竭,各苏区很快都陷入了财政危机,迫使中共必须挖掘新的财源以解决苏区财政问题。应对财政危机,苏维埃政府的办法是继续在区开展土地革命,以剥夺私人财产补贴财政。在中央苏区,毛泽东想出了进壹步搜刮百姓财产的办法,起草了《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和《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等文件,在其中声称“要通过查田运动粉碎国民党的围剿,抓出藏在苏区的内部敌人”。毛泽东查田主意的要点如下: 壹、降低标准再划出地主、富农:在地主已被剥夺干净后,先向富农开刀,剥夺富农财产,再向中农开刀,将几年前土地革命中的百亩地主标准降到十亩或更少,以“查阶级”借口将无数已经很穷的中农“查”成 “隐瞒田产的地主、富农”,然后没收他们的财产,迫交“罚款”或“捐款”, 罚作苦役。[24] 在毛泽东试点的胜利县(今于都),几年前土地革命中已经剥夺了地主810家,富农766家。查田运动中,苏维埃降低标准又“查”出地主、富农536家。土地革命中分得土地的农民又被收回了土地,甚至被“查”成了富农剥夺私产。[25] 二、株连:例如在长冈乡,“八月查田查出地主之妻女与工农结婚的六人,从这六人收回土地三十六担六斗”,[26] 显示查田运动中的株连比历史上的连坐更加厉害。 三、分财产:苏维埃召集农民大会,以现场举手通过的方式,被查人的财产,将其中壹小部分分给红军家属,将大部分没收充作红军军费,鼓动农民当场瓜分被查人的其余财产,将其鸡鸭猪等煮了在大会上分食。 四、人身消灭。如同几年前的湖南农民运动壹样,“查田运动”也是暴力掠财运动。运动中,经贫农团大会多数人举手通过,被查人或以暗藏敌对分子罪名处死。 1933年2月,中共苏区中央局批准了毛泽东起草的文件,下达了《关于查田运动的决议》,要求将毛泽东在瑞金县云集区叶坪乡试点的查田运动推广各苏区。中共在打土豪分田地时保证说,农民对分得的土地有买卖、租佃之权,不会再行分配。但随著查田运动展开,苏维埃政府将“有钱人”、地主的标准不断降低,再查出壹批地主,壹些原本分得土地的农民成了地主,田地再被剥夺。这种反复实施分田地作法被内部人称为翻饼。有的地方壹年翻饼两、三次,种田收成达到温饱线者都不可避免地被划成地主。农民认识到分得的田并不是自己的,随时将被剥夺,丧失种粮积极性,粮食产量大幅降低。翻饼的结果是苏区农业衰败,饥荒蔓延。针对中央苏区的翻饼式查田,王明提出批评说:“有壹种现象阻碍苏区农业生产的振兴,这就是再三不断地重新分配土地”。[27] 王明作为共产国际的传令兵当然不可能指出查田运动真正性质。查田运动实际是壹场打干净“土豪”后再以贫苦农民为目标的新壹轮“打土豪”运动。由于真正有钱人早已在“打土豪”中被打光,苏维埃从贫苦农民中查出再多的“地主”也榨不出多少钱财,中共中央通过推广查田运动解决财政危机的目标未能实现。 扩红运动 为应付国民党围剿,中共苏区不断征兵扩充红军。苏维埃《宪法大纲》规定的自愿征兵制并不可当真。在苏区,没有人自愿当兵,扩红须依靠强制摊派兵额。苏维埃政权通过共青团,赤卫军,少先队,贫农团,工会,女工农妇代表会等众多团体控制到每壹个人,苏区民众在苏维埃的扩红运动中无处逃遁。 1932年12月,中央苏区发动了新壹轮的突击扩红运动,要求在年底前扩红25000人,派出突击队到各省各县去抓壮丁,抓到后集中押送到红军各部。中共中央扩红运动文件中有“保障路上不逃亡”, “小孩老弱不合格的到其他机关工作,如伙夫、事务员、交通员等等”条文,不仅说明扩红强抓强迫,还说明不仅是壮丁,连少年、老弱也抓。毛泽东要求将“查田”、“抓反革命”和“扩红”三运动结合起来,给各村定出指标限期完成。老红军刘英披露当时苏区抓壮丁的情况说:“第二次扩红,毛泽东直接领导我。他给我的批语是谁反对扩红就杀谁。后来又来电话,要三天找出反革命。于是县保卫局就抓来壹批人,硬说人家是改组派。在这种高压下扩红,创造红军壹百万,谁敢不当红军呀?……当时苏区的规矩是,谁家有红军,谁家的土地就由村民代耕,到最后抽壮丁抽到兴国全县无壹壮丁可抽,田只能让童与姑们去代耕。”[28] 强迫抓来的兵壹有机会当然逃跑。江西苏区政府的通令透露:“江西全省动员到前方配合红军作战的赤卫军模范营、模范少队在几天内开小差已达全数的四分之三,剩下的不过四分之壹,所逃跑的不仅是队员,主要的领导干部也同样逃跑,如胜利县、博生县(今宁都)送去壹团十二个连逃跑了十壹个团、营、连长,永丰的营长政委也跑了,兴国的连长跑了几个,特别是那些司务长拐带公家的伙食大批的逃跑。”[29] “扩红”运动中,不仅抓到的壮丁逃跑,苏区百姓也大量逃亡。1934年“(于都)大部分模范赤少队逃跑上山,罗凹区十分之八队员逃跑上山,罗江区有300余人逃跑,梓山、新陂、段屋区亦发生大部分逃跑,有的集中壹百人或二百人在山上,有的躲在亲朋家中”、“新陂区密坑乡精壮男子完全跑光了。”[30] 老红军李壹氓回忆道:“四十岁以上的男人很多都陆续地跑出苏区,到国民党区投靠亲友。有时搞到壹点什么东西,也偷著回来壹两次接济家里。他们在家里实在是难以活下去。……这种逃跑现象各县都有,特别是那些偏僻的山区里面,跑起来人不知鬼不觉。”[31] 没能逃亡的民众纷纷以装病、自残逃避兵役,甚至自杀抗争。[32] 有的农民被逼得自残甚至投河自尽,有的青年女子怕当军属主动嫁老头子。曾经在兴国负责扩红的刘守仁回忆道:“扩红到最后是强制报名参军;人们躲起来或干脆跑到外地去,甚至跳河自杀,有的人被扩进了红军,半途上又跑掉了,即使捉住枪毙,也仍有人开小差。”[33] 经过不断扩红,苏区农村的青壮男子差不多都当了兵,务农的重担落在老、幼、妇女身上,[34] “上杭县才溪乡,共有二千余人口,在壹次壹次的扩军突击后,乡里只剩下壮丁七人。”[35] 中共建国后宣传国民党“抓壮丁”黑暗,而上述事实告诉人们,真正黑暗的是苏区的扩红运动。 共产党到来之前,各边区都有土匪山寨。但土匪的扩张适可而止,边区社会青壮男人务农者多,土匪少,经济生活可以持续。然而在苏维埃政权之下,青壮界人全都吃粮当兵,苏维埃社会几乎无人从事生产,只能靠到周边白区去抢劫维持。在土地革命、打土豪、查田、抓反革命与扩红等运动的多重摧残下,苏区经济崩溃,区内土豪被打光,稍有财产者被“查”光,跑光,民众全体赤贫,即使没有国民党军围剿,苏维埃与红军也只能像游牧民族逐水草迁移壹样,必须向有“土豪”可打的新区迁移了。 解放区土改 千百年来,中国乡村保留著血缘社会的自治形态,不存在严重的阶级对立,农民有土地,有迁徙、经商的自由,没有革命的要求。清末以来中国农民越来越苦。乡村自治领袖彭禹廷说:“十多年来受军队祸害,我们全县六万多家,没有壹家不苦,不过有大苦小苦之分罢了。”他所言的河南镇平县情况代表了当时中国农村的状况。1920年代,苏俄将暴力土地革命引入了中国,其土地革命理论颠覆传统的伦常、道德体系,把农民贫苦、不幸归咎于地主的剥削,教唆农民欠债不还、剥夺富有者的财产甚至生命。其实,清末以来中国农民越来越苦的原因不是因为地主剥削,而主要因为革命,先是日本输入种族革命,造成军队数量翻番和长期战乱,然后是苏俄输入共产革命,造成军队数量再翻番,带给中国更大规模的战祸。革命战乱之外,中国农民之苦来自自然灾害和人多地少的现实。南京国民政府1934~1935年的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小地主多,大地主少,全国80%以上的土地由小地主(即自耕农户)拥有;千亩以上的大地主拥有的土地不到总耕地的2%,河北、河南、山东三省自耕农的比例超过七成,农村雇工经营者多,出租和放债者少;短期租佃者多,长期固定租佃者少;租额因经营变动者多,固定不变者少,多数地主给雇工的报酬合理,合乎当时的经济情况,农民和地主和谐相处;农村土地不是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在贫困地区,农村地主很少或根本没有地主;全国农村人年均收入85元,地主人年均收入是这个平均值的3.6倍,是雇农的4.2倍,[1] 地主与农民收入差别不大。 祸害农民的军队中,以红军为最甚。中共主要依靠“打土豪”养兵,给农民带来最惨的劫掠,几年就将苏区及周边搞到民穷财尽。红军之所以长征,政府军围剿之外的重要原因是苏区已经被榨干了油水,红军必须去另辟根据地。西安事变后,中共宣布服从国民政府,承诺停止暴力土地革命,跟随国民政府实行减租减息和累进税制。抗战期间,停止“打土豪”的中共收入减少,苏联提供的资助和国民政府提供的军饷又有限,必须另辟财源。毛泽东为中共制定了避战保存实力,专注扩张地盘和军队的抗战时期总方针。其中,扩张地盘是为了扩大收租、收税区域以供养不断增加的军队。然而,地盘翻番的扩张速度赶不上军队数十倍扩张的速度,苏联又暂停资助,毛泽东采取了两项办法应对财政危机:壹是制售鸦片,二重拾暴力土地革命的套路,剥夺地主敛财。在剥夺地主方面,中共各根据地抛弃停止暴力土地革命的承诺,开始新壹轮的剥夺地主。例如,1942年在山东莒南等地农村以“双减”、“查减”等名义,召开数千人乃至万人的斗争地主大会,剥夺了数千地主。[2] 这时的斗争地主只是掩盖暴力夺财的说法。因为,长期“减租减息”已使地主变成了贫苦农民,超过平均水平的财产基本被剥夺干净,在中共华北控制区内基本没有了富豪的地主。当时“关中无地主”、“华北无地主”的说法正是农村人多地少,土地平均化,农民全体都穷情况的真实写照。 在抗战胜利前的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报告中称中共将继续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据此,陕甘宁边区政府计划试办土地公债,称以公债筹款征购地主多余的土地分给无地农民。这壹办法既不合经济常理,也不合革命党的规矩。革命党不事生产,生存只能靠搜刮民众,所谓公债筹款到头来只能另类无偿搜刮。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刘少奇主持制定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其中要求地主退租、退息,将多年所收地租退给农民,退不出就以地抵租,将地契交给雇农,称以此办法实现“耕者有其田”。刘少奇主持制定的指示还没实施,东北开战,中共急需开辟财源应付暴增的军费及偿还苏联的军火债。出院重新主持中央的毛泽东推翻了刘少奇刚刚宣布的“继续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指责赎买,和平土改政策为右倾机会主义,指责《五四指示》中“壹般不动富农土地、决不侵犯中农利益”的规定不适应战争的需要,要求重拾“打土豪”的办法,实行“急风暴雨”的暴力土改。根据毛泽东的指示,暴力土改在东北解放区率先展开。曾是东北民主联军战士的管惟炎教授回忆东北暴力土改之血腥写道:中共军队进入村庄,只要看到房子比较好就认定是地主富农,要求主人缴出浮财,屠杀不从者。以东北的宽甸为例:当地有两万人,计有两千人被杀,如此暴力屠杀的所谓土改在东北全面实施。[3] 在华北,地主富农家埋藏的金银成为运动掠夺的主要目标。“所有大户的祖坟都被掘开,多数地主逃亡或被杀,地主家属被抓来拷打审问。”[4] 为逼地主富农交出财宝,土改主持者召开斗争大会、游街示众,侮辱殴打,用刑折磨。酷刑包括:吊打,压杠,夹手指,灌辣椒水,指尖插钢针,烧红的烙铁烙,毒打地主让家属目睹,毒打家属让地主目睹,有的地方还鼓动地痞流氓“积极分子”扒光妇女衣服,肆意侮辱,游街示众,甚至轮奸地主妻女,以逼迫交出埋藏的钱财。斗地主场面通常伴随撕心裂肺的惨叫声。无数农民被指为地主、富农迫害致死,或不堪凌辱自杀。“壹位乡长被捆在树上,用树皮刮出骨头,惨死在路边。”[5] 中共政治局委员康生与晋绥分局书记、军区政委李井泉合作推出的山西兴县木栏杆村土改先进典型是中共华北血腥土改的壹个缩影。木栏杆村没有地主,村中壹千多亩地属于邻村牛姓地主,五十多户村民中除几户自耕中农外都是牛姓地主的佃户。李井泉听到木栏杆村无地主的汇报后说:全村没有壹户地主,这能说得通吗?划成分不能光看土地占有情况,还要看政治表现,看铺的摊子大小,看祖辈上干过什么事情,是否曾经有过剥削行为。于是,土改工作队制定了“查三代”划成分的办法,通过查看农民的祖坟划成分,将十几户祖坟有围墙、石碑的穷苦农户划为了地主、富农。在挖浮财行动中,工作队挖出了张拖喜、张拖长兄弟多年积攒的200大洋,作为浮财剥夺。两兄弟找工作队投诉。工作队认为,既然村里搞出了十几地主、富农,就应当有恶霸地主,于是将张氏兄弟定为了“恶霸地主”。木栏杆村的村民了解张氏兄弟的为人,壹起为他们求情。工作队宣布对恶霸不杀不能平民愤,处决了张氏兄弟。康生、李井泉得知试点村出搞出了恶霸,表扬了工作队,要求推广先进经验。[6] 在冀鲁豫解放区,土改运动主持人要求对地主实行“扫地出门净光、浮财追光、果实分光”的“三光”政策,及对地主实行出门报告,身带白条,否则格杀勿论的政策,要求地主逃跑要杀保人偿命,以致地主家家准备棺材。更骇人听闻的是,有地方把地主家的孩子摔死。[7] 在晋绥解放区,由牛友兰等著名绅士在土改中遭遇可见中共土改运动之惨烈。牛友兰早年于北京大学求学,后返乡办学并成为兴县地区首富。抗战中,他的五座宅院和壹所花园被八路军120师来占用为军区司令部和边区行政公署(如今的晋绥革命纪念馆)。在中共的“四大动员”(扩兵、献粮、献金、做军鞋)活动中,他还捐出2.3万元大洋作为兴县农民银行的基金,捐出大批棉花布匹解决了八路军壹个团的冬装。他捐出“8000银圆和125石粮食。”[8] 在土改运动中,工作队逼迫他再交出“底财”,将他在晋西北行政公署作副主任的儿子牛荫冠拉来陪斗,逼其子铁丝牵父游街。被斗争、游街后,牛友兰绝食自杀。此外,著名绅士王作相被打死后开膛破肚,抛尸河中,著名绅士刘少白、孙良臣在斗争大会上被活活打死。毛泽东的《关于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问题》壹文中提到两位开明绅士,壹个是陕甘宁边区的李鼎铭,另壹个就是晋绥边区的刘少白。牛友兰、刘少白、孙良臣都是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成员,这些曾经支持中共边区政府乡绅领袖都如此惨死,其他地主在土改运动中的命运只有更惨。1946年夏,中共永年县的土改运动中召开了斗争汉奸宋品忍大会,将宋活剐几千刀,最后将剩下的几根骨头喂了狗。[9] 铁丝牵父游街的牛荫冠回忆晋绥土改的情景时说:“我记得我们晋绥党校搬家时,从兴县搬到宁武县,沿途发现被打死的不少,其中有壹个区长被绑在树上,用树皮刮他的肉,满身流血,刮到骨头,最后刮死。”[10] 1946年夏,刘少奇在西柏坡主持召开了交流土改经验的“全国土地会议”。会上,晋察冀解放区介绍了把地主全家老小赶出家门去流浪、讨饭的“扫地出门”经验;晋绥解放区介绍了“查三代”“查”出恶霸地主的经验,以及根据木栏杆村等地“土改试点”总结出的土改经验。晋绥解放区土改经验要点包括:派土改工作组(工作队、工作团)秘密进村:绕开根据地原有的中共基层组织;“扎根串联”:找那些衣衫、房子最破烂者为依靠对象(中共后来在建国后的土改运动、四清运动中沿袭了这壹套路);“发动群众”:启发动员贫苦者的“阶级觉悟”,激发农民仇富情绪,向他们灌输“阶级仇恨”观念,动员他们诉苦;组织斗争:组织农民批斗、殴打和迫害地主及家属;剥夺地主财产。被毛泽东批“右倾”后,刘少奇转而积极推动暴力土改以赢回毛的信任,在会上指示将上述土改经验在各解放区推广,主持颁布了中共中央《全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 传统乡村中,勤劳,务正业者均有作佃户和自耕农的机会。不务正业、好吃懒做的地痞、无赖、二流子最为贫穷,最具仇富心态。会议要求以这些最贫穷,衣衫褴褛者为“基本群众”,依靠他们在农村中“串联”,扩大“基本群众”队伍,安排这些人带头斗争地主,带头喊口号,给地主戴高帽、挂牌子,动手殴打地主,甚至穿上鼻子拉著游街,称这样的局面为“群众发动起来了”。“全国土地会议”的另壹决定是在全国解放区推广将地主全家“净身扫地出门”的经验,要求每村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划出”地主。按照毛泽东、刘少奇的残暴土改指标,各解放区在大会后“划出”地主的比例高达近30%,其中晋绥解放区划出地、富的人口比例更达到了40%。[11] 根据谢觉哉日记记载,200多户的木庵康宁村在土改中被“划出”了90多户地主、富农;118户的李家口村在土改中最初划出8户地主,2户富农,后在上级的要求之“划出”地主、富农多达53户;泉台三井镇壹康姓中农被“划”成了富农,父子6人2人被杀,3人自杀,家产被全部没收,唯壹剩下的八路军儿子得讯回乡后愤而自杀。刘少奇主持推出的《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农村的另壹大灾难。这壹大纲的主要内容为:按人头平均分配土地、废除土改以前的农民债务、土改的执行机关是农会和贫农团、组织人民法庭等等。大纲字面上没有明说杀地主,但“以农会和贫农团为执行机关”,“组织人民法庭”等规定的实际意思是赋予贫农团和农民大会杀人权,是按照苏俄在农民运动讲习所教唆的杀人夺财作法,鼓动农民杀人。由于农民大会在多数村庄不可能经常召开,贫农团成了农村中是最高权力机关。如同1920年代农民运动中“壹切权力归农会”,农会随意杀人情况壹样,各根据地的土改工作队鼓动农民杀害地主,让农民手上或多或少沾上地主的血,交上“投名状”,断了他们的退路。 土地会议和土地法大纲给华北农村带来了屠杀狂潮,中共在解放区土改运动中酷刑折磨、杀害了数以万计的地主。在山西黎城,工作队已宣布土改结束。然而当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地主杀我们壹个人,我们杀他二十个人”讲话传达到黎城后,工作队赶紧执行指示,在壹个晚上就将关押中百余地主全部杀害。亲历土改运动的农民回忆说:打死人很多,几乎每村都有。有攀比风气,人家村打死地主,咱村没有,不代表咱落后了吗?地主富农有的是被斗完后枪毙的,有的是被乱棍打死的,滨海区被杀者有壹万多人”。[12] “批准杀人的权力在区壹级,二十来岁的区长或区委书记掌握著全区十多万人的生杀大权。深夜,年轻的区委书记(或区长)坐在煤油灯下,根据各乡上报的材料,勾画明日的杀人名单。冀晋区阜平县许多村庄将地主扫地出门,半月左右时间打死300余人。冀东区杀死7600人,蓟县马伸桥在打土豪斗争大会上半小时内打死48人,乐亭县处决、自杀100多人。”[13] “壹些地方允许贫农团成立‘人民法庭’,冀东某村甚至让村民投黄豆来决定谁该被划为地主处死。有个农民因其祖父雇过壹个长工而被斗争,小学生们被动员起来用锥子、剪子、小刀、铁钉在他身上戳眼、掏洞、割肉,直至他断气。”[14] 土改中杀人的方法有:乱棍打死、开膛破肚、“砸核桃”(石头砸死)、“冻豆腐”(把人脱光淋上水在雪地里冻死)、活埋、吊死、“掌天灯”(烧死)、“砖头会”(砸死)、“坐飞机”(摔死)、“倒拖葱”(拖死)、“过筛子”(铁筛子筛死)、“刮树”(活活刮死)等等。在胶东、晋绥、河北等地,杀地主、富农的手段有剥皮、砍头、活埋、石头砸死、火烧、拖在马后、树上吊等等。壹种办法叫坐针柜。把放衣服存粮食的躺柜拿来,中间去掉隔板,在里面撒上枣树针,把被斗的人全身衣服扒光,扔进躺柜里,盖上盖,然后来回摇柜,摇到受害人肉肿皮烂;还有壹种办法叫扔四方墩。将被斗地主从长城烽火台上推下,不死拉上来再推,再推还不死,那就大石头砸,直到脑浆迸裂。韩姓教书先生之妻被土改积极分子认定是坏人,从四方墩上推下摔死。土改积极分子田某有意在推前松开她的腰带,拉住她的裤角管,让她赤裸下身而死。壹个叫周二的药铺掌柜,被人剥光上衣,头朝后著地,身上坐人拉著壹路狂磨,磨到后脑勺塌陷,肋骨露出,脑浆、鲜血壹路。[15] 贫雇农口号是:“斩草除根,将地主、富农全家杀绝”,甚至包括地主家怀了孕的女人。[16] 在人口很少的山西兴县,千余人被杀害,近千人自杀,六十三人被扫地出门后冻饿而死。[17] 在晋察冀,土改政策被表述为“百分之九十五群众要求打人、杀人,领导机关不能制止”; “百分之九十以上人的意见就是政策,就是法院”;“壹升租子也是剥削”;“将地主扫地出门”;“从肉体上消灭地主阶级”。“土地会议”后,阜平县土改工作队在半个月中杀了三百多人,平山县三天打死了壹百多人,晋察冀区土改复查统计显示有四千多人被杀害,受迫害者有几十万人之多。[18] 被杀害的地主之外,有更多被“扫地出门”的农户在东北、华北的寒冬中冻饿而死。上述例证显示解放区土改运动杀人规模之巨大。如此残酷屠杀的土改引致还乡团回来残酷报复毫不奇怪。壹场所谓的土地改革,将千百年来和谐自在中国农村变成了仇恨和仇杀的世界。 雷震远神父评论解放区土改说:“共产党执行莫斯科渗透中国的计划,开展阶级斗争。……农民中实际没有什么显明的阶级存在。因此共产党必须造出阶级的分别,煽动阶级斗争以攫取人民财产。共产党划定阶级并没有确定标准,壹个村庄上田地最多的便被列为地主。划分阶级的尺度伸缩性很大,这个村庄的地主在另壹村庄上可能是中农。财产之剥夺通过暴力流血的方式。达成此目的的重要方法共有四种:第壹是翻身会,把工人和雇农联合起来,变成他们原来主人的主人;第二是复仇会,让穷人向富人报仇;第三是清算会,以偿还旧债的借口抢掠富人,每壹个活著的人或他的祖先所曾做过的任何坏事都须累积利息偿还。壹件莫须有的坏事自然永远可以找到;第四,贫农会,即穷人和雇农的组织。这部份人比其他任何人都享有优先权,直属于共产党中央政府行政机构的指挥。”[19] 中共发动土改运动的预定目标之壹是依照“支部建在连上”控制军队的作法,在每个村庄建立党支部,实行“支部建在村上”、“财政建在村上”,以土改中认定的地痞流氓积极分子为农村领导。中共冀察热辽中央分局副书记,热辽土改工作团团长黄火青在1948年10月的土改总结会上说:“自愿捐粮、捐款全是假的。侵犯中农,打击面大。有中农说:‘当兵(参加傅作义军)背起枪来打农会。’有的准备在火线上用枪打死斗争过他而又壹同参军的贫农,热中更影响到巩固部队,部队大批逃亡,开小差。二流子打算著吃斗争饭,不事生产,侵犯中农。杀人如麻!为什么杀那么多人呢? 因为有追浮财和肉体消灭思想。北票县委宣传部长就是这个思想的典型。有的人同志说:‘地主、富农抓住就杀没错。’见好院就搬,见东西就抢,乱打乱杀,解放区百姓大逃亡,壹个村壹个村,全村人逃往国统区、傅军占领区。好多村子人都跑完了,搞成无人区。有壹些流氓成分的村干部,敢说敢干,不怕地主,斗争开始时,作用很大。但破坏有余,建设不足,对清算积极,对土地和生产却毫无兴趣。群众开始发动时,什么积极分子都可利用,来者不拒,流氓和投机分子很容易混上台,他们做的坏事,群众不敢说。”冀热辽中央分局宣传部长赵毅敏在冀察热辽党代表会报告中说:“在冀察热辽,土改中提拔的干部很多二混子与烟民。他们确起了先锋作用,但由于流氓本性,只有壹部分改邪归正,另壹部分则堕落腐化,挥霍经济果实,认为是共产发财机会到了。”黄火青、赵毅敏的内部报告证明,傅作义关于他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人民争先恐后加入傅军不用动员之说是真实的。亲历解放区土改的王宁(周小舟夫人)在回忆录中证实:“我亲身看了那个土改,想起来很难受。斗地主,其实不是什么大地主,只是劳动力缺乏,请个工人,种种地,就叫地主了。斗的时候,搭个架子,把那些人吊起来。干部有的是痞子干部,真正的老实农民到那时惹不起那些痞子干部。” [20] 土改运动消灭了千百年来作为农村领导者乡绅阶层,代之以地痞流氓。流氓无产者原处社会边缘,怀有怨恨、报复心理,壹旦掌握决定他人命运的权力必然滥用。河北曲阳县独古庄贫农团是土改后流氓、无赖在乡村当权的典型。由流氓、无赖组成的独古庄贫农团为勒索粮食,毒打中农张洛坡家四口,“用棉花塞住嘴,然后吊打、用火烧、晕醒后再用灯烧耳朵”,致张残废。无赖本性懒惰,缺乏生产积极性,掌权后要求“吃净闹光”,在土改中宁要浮财而不要土地,不愿辛勤耕作,声称“吃吧,咱村地主富农多著哩”。该村早已进行过平分和复查,村中已没有地主、富农,但他们为捞取好处而“见肥就咬”,封门、没收财物。在工作组进村前后,贫农团接连封了八户的门,将被封户当天逐出。[21] “在分房分地结束之后,土改积极分子分了地主的妻女。地主都被斗死了,或逃亡失踪了。这些女人被农会干部统统招来,作为财产再分配给村里讨不起老婆的男人。有些地主命大,没被斗死,可他的老婆还是被农会干部强行夺走,再分配给别的男人。不仅仅地富和斗争对象的女人被分配掉,就是富裕中农也不例外。”[22] 地痞、流氓不仅出现于土改运动积极分子中,还出现在中共干部中。在晋绥党校的“搬石头”会上,家庭成分是地主富农的干部被要求挂著“王八蛋”牌子,坐指定的“王八蛋席”,[23] 如此整肃设计应是出于党内高层中的痞子之手。 中共土改运动的预定目标之二是要求农民无偿为中共的战争服务,即“支前”(支援前线)。土地改革并不是要解决农村的经济问题,而是要获得“取之不尽”的财政资源,将巨额军费负担由分散的乡村负担。美国记者杰克·贝登(Jack Belden)考察河北土改后写道:“恐怖的手段越来越厉害,人口中相当壹部分被消灭。土改的结果让农民人人都害怕,极度紧张,因此中共要农民参军、出夫、出粮、出钱时,农民壹句怨言也不敢发,还得表现积极。”动员农民支前与动员参军套路壹样的强迫手段。在土改中工作队和贫农团随意杀人的恐怖中,农民不敢拒绝支前。晋冀鲁豫区领导人潘复生的说:“农村中的党建、征兵、征粮等壹切工作都必须围绕著土改这个中心任务来完成,不进行土改就无法开展其他工作。只有党在学会了通过阶级斗争这壹核心任务来发动群众以后,才开始走向胜利”。彭真在《平分土地与整顿队伍》壹文中说:“农民壹翻身,就会要求武装保卫自己的胜利果实,我们应动员大批党员和翻身农民参加解放军,依靠他们提高我们军队的质量,使之成为更能打胜仗更能坚决支持土改的人民武装。”就这样,中共通过土改控制农村和农民,征集了难以想象的物资和人力投入战争:在辽沉战役中动员了1.4万副担架、4万辆大车、10万随军民工,30余万人的民兵武装;在平津战役中动员了30余万民工和40余万人的民兵武装;淮海战役,共动员民工543万人,征集担架20万副,大小车88万辆,挑子30万副,牲畜76万头,总共筹运粮食10万斤。其中,山东解放区筹集了粮食10亿斤、食油72万斤、食盐87万斤和难以计数的蔬菜送到前线,胶东、渤海、鲁中南三区妇女做了军鞋762万双,军袜22万双,军衣736万套,军被178万床。[24] 刘少奇1949年4月在“天津讲话”中承认:解放战争时期政府财政这样困难,负担最重的是农民,他们又要出公粮,又要当兵,又要当伕子,支持前线,优抗代耕,出教育费等等。如同土地改革运动在中共语汇中意味屠杀抢劫壹样,中共动员意味著逼迫,意味著不响应召唤就没有活路。可以想象,这样的土改运动、支前运动对农业造成的摧残有多大。事实上,土改运动使大片农田荒芜,许多地区颗粒无收,是1946至1948年大饥荒的主要原因。 中共土改运动的预定目标之三是动员农民参军。参与斗争和杀害地主后,农民为避免地主组织还乡团回来报复被迫参军,跟著共产党去打国民党。中共的革命史称:农民得到了土地,翻了身,踊跃参军支前。事实并非如此。农民不愿离开土地和家庭去打仗,想尽各种办法逃避参军。临沭县土改中动员参军的情况具有代表性。那里的参军动员是逼迫和哄骗相结合。逼迫手段包括“绑、打、押、罚”,“妳不去就揭妳家的锅,封妳家的门”;哄骗手段包括:“保证到部队后就回来”,“参军后妳家就不受穷了”,“灌酒,趁精神恍惚时问‘愿意吧’”等等。有参军者后来回忆说:“谁自愿是婊子养的。动员参军比国军和鬼子厉害,躲都没处躲,逼得群众砍手、脚,上吊、投井、喝卤水、装疯癫。”[25] 中共的暴力土改运动持续整个国共战争期间。暴力土改必然激起农民的大规模反抗。在苏联,革命后剿灭白匪内战长期持续,苏共所谓的白匪其实主要是反抗暴力土地革命的农民武装。在中国土改运动的情况大致相同。从解放区逃亡的地主在国民党军支持下组成武装还乡团回乡报复,然后大批被中共军队镇压。中共称这种镇压农民武装反抗的行动为“剿匪”。暴力土改从东北解放区开始,推向全国各解放区,所谓“剿匪”也从东北开始,推向了全国,壹直持续了十多年。与苏联的情况壹样,被消灭的数以百万计的所谓“匪”中,绝大多数是反抗暴力土改的农民暴动队伍。 中共的暴力土改运动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罪行,是共产革命带给中国的灾难。它开启了中国农村最黑暗的时代。这场地痞流氓剥夺、屠杀正经农民的运动彻底颠覆了传统道德,封死了勤劳致富的道路,开启中国人道德败坏进程。国民党主张保护乡绅,反对杀人夺财的土地革命,这是它与苏俄决裂,与中共开战的动因之壹。土改运动后,中共的党文艺推出了无数作品长期歌颂著这壹运动。其中最有名的两篇代表性长篇小说是周立波的《暴风骤雨》和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中共相关段落编入了小学教材,长久地向学生灌输阶级仇恨。两作品同获“斯大林奖金”,是土改灾难之苏俄输入性质的壹个证明。党文艺的土改文艺作品欺骗世人说,土改中的残暴是由于“恶霸地主”破坏活动所导致。事实上,土改运动的残暴是因为毛泽东指责温土改右倾,明确要求土改要激烈、要暴力,即中共所谓的暴风骤雨方式。小说《暴风骤雨》的故事梗概是,1946年到1947年,中共“土改工作队”在萧队长率领下进驻东北元茂屯开展土改,通过发动群众,肃清了以恶霸地主韩老六和杜善人为代表的反革命破坏势力,取得了土地改革的胜利。其土改运动背景是,“东北松江省委负责人张秀山公开主张农民对地主的打击越激烈就越人道,强调农民的斗争‘不要受任何条文限制和约束,放手本身就是政策’”。[26] 六十年后,导演蒋樾来到元宝村“暴风骤雨纪念馆”拍摄,问壹个农民当年扛长工的如何悲惨,农民回答:“我给他扛活他给我钱啊”。刘福德老人坦言:“是那些品质不好的人把土改运动掀起来的。地主、富农比壹般人宽裕点儿,也得去劳动,吃的也都是壹般粗粮。暴风骤雨就是武装土改,每个人都有枪,许多地主分子被押到镇东门外枪决。当时,元宝村和相邻的钢铁村会两家撵(比),妳毙壹个,我也毙壹个,两村共700户人,土改运动中在镇东门外共枪决了73人。”当年的土改工作队队员高凤桐老人回忆《暴风骤雨》中地主“韩老六”的原型说,他在这里干了六年,担任保长是群众选的。他家穷不喽嗖的,整两个钱,也维持不著啥生活,老婆在小学教音乐,给小学生做点校衣,和那个书上写的不壹样。”[27] 2006年,记者田磊采访小说《太阳照在桑干河上》的原型温泉屯。当年参加土改的老人说:“那时其实并没有大地主恶霸。但是,每个村都要求斗地主,就斗了有300亩地的顾家三兄弟和地更少的李家三兄弟。他们都是破落地主,人不坏,经常资助四邻,在灾年舍粥给乡亲。分地后,村民们暗地里会觉得对顾家和李家不公平,分到的地并没有去种。毕竟,那是人家的东西。”[28] 土改运动 中共暴力土改 ?抗战后期,中共为贴补迅速扩张的军费抛弃停止土地革命的承诺,在控制区内恢复了杀人夺财的土地革命,不过不沿用苏俄输入的土地革命之名,而改称土地改革。经过抗战6102;期长期的减租减息,地主的收入日益微薄,超过平均水平的财产被剥夺干净,农村呈人多地少,土地占有平均化状况。在推翻国民政府的战争中,中共为了偿还苏联军火债和应付军费开支,在解放区全面开展暴力土改运动,没有地主也要斗出地主,将划定地主的标准壹再降低。中共解释农民贫困的原因为土地分配不公和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压榨。事实并非如此。民国以来,中国农民贫穷的首要原因是兵祸。革命带来军队暴增,使农民遭受越来越多兵匪搜刮和战乱祸害。例如,红军靠“打土豪”维持,打完了大土豪就打小土豪,最后将稍有钱财者壹律剥夺。各路军队的军饷、政府的开支以各种名义最终均由地主承担。费孝通在考察报告中指出:“以1948年吴县斜塘的壹份资料为例,每亩田要负担十三项地方费用,有壮丁费、公路费、电杆费、慰劳费、自卫自治费、乡镇经常费、冬防粥、衣、弹药费、临时军草、保丁、保干事、保队附饷费、难民费、船捐等。这十三项加起来,每亩田负担85斤白米。完全靠地租生活至少需400亩上下。有田二三百亩的地主生活还赶不上壹个有田几十亩的自耕农。” 建国前夕,中国农民党领袖董时进博士上书毛泽东,请求共产党停止土改运动。他在意见书指出:共产党关于土地改革的文件和政要讲话提出的不到乡村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至80%土地的结论依据不正确。民国时期土地委员会对16省175万户农户中调查的结果显示,36%的农户拥有五亩以下耕地,24%农户拥有五至十亩,13%农户拥有十至15亩,壹千亩以上的大地主只占0.02%。这壹结论与本人在四川,江西农村的考察结果大致相同。在中国,封地或土地世袭的封建制度,两千多年前就结束了。中国的土地不是分配不均,而是人口太多,土地太少,农村劳力大量剩余。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租赁基于双方自愿,土地拥有者中绝大多数是靠勤劳和善于经营起家的。地主不是壹个阶级,“有恒产”的传统令工农兵学商个阶层的人购买土地出租,例如进城女佣和黄包车夫蓄钱置地,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户租出土地,另外又向地主租土地耕作为生的情况普遍存在。自耕农刻苦勤奋,目标是成为富农或地主。拥有土地不是犯罪,多数土地拥有者极少数人用不法手段夺取土地才是犯罪。如果平分土地,会将劳力束缚在土地上,阻碍中国工业化。平分土地后,土地细化,难实行机械化,且农民在小块土地上没有致富的可能,对土地长远投资缺乏热忱,土地将退化。土改后,分到土地者的高涨情绪过了壹段时期就会低落,因为他们耕种所得,都要上缴国家,没有发家致富成为富农地主的可能。再者,土地改革后,由于失却了地主富农的累进赋税,将给国家税收带来困难。地主富农是农村的先进生产力,他们的财产和土地不可侵犯,他们应当受到尊重,而不是被羞辱,被残酷地斗争。应当用技术手段改进农业,例如推广良种,兴修水利,放干冬水田,提高复种指数,推广美国式的农场,实现机械化、化学化,同时提倡节制生育、优生优育,发展其他产业,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1] 中共要通过土改运动控制农村、农民和粮食,获取资源,当然不会接受董博士的建议。 1950年6月,中共在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将已在解放区开展了几年的土改运动推向全国。同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布土改的目的和任务是“废除地主阶级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家具、多余粮食及其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统壹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它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也分给地主同样的壹份,使地主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保护工商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地,其它财产”。中共在《土地改革法》中宣称土改的对象是共产党到来前三年间占有数量较多的土地,出租土地剥削农民的乡绅。人们按常识理解,既然是改革,应该是作价转让。在《土地改革法》颁布后的政协第壹届大会二次全体会议上,有代表们针对中共解放区暴力土改提出,中共只须颁布壹纸法令就能够达到均贫富,重新分配土地目的,可以不搞阶级斗争。毛泽东拒绝了政协代表的呼吁,要求将在全国展开暴力剥夺地主的土改运动。 虽然《土地改革法》中没有说拥有较多的土地是罪行,但在土改运动中,中共对地主不仅没收土地,剥夺金银、耕畜、家具、粮食及房屋,还要发动农民斗争、殴打和屠杀地主。在土改还算温和的江苏,斗争地主的大会已经极为残酷血腥了。中共在昆山县的土改运动中组织了1,352次斗争会,每会批斗五、六个地主,该县1,751户在乡地主平均每户经过三、四次斗争会。[2] 土改斗争大会的会场基本是酷刑折磨场。现场对地主实施的刑罚包括:捆绑、逼跪、殴打、吊、坐老虎凳、蹲水缸、浇冷水、头上压石头、剥光衣服、逼爬、逼学狗叫、逼吃屎、戳乳房、烧阴毛等等。[3] 在高淳县固城区安新乡的土改中,中农赵仲生母子被绑起来吊了壹夜。[4] 中共江阴县委在总结中承认,土改斗争会上殴打,逼跪,剥衣服、浇冷水、吊打的情况普遍存在。[5] 与镇反运动的情况壹样,毛泽东要求土改不得温和,而要“狂风暴雨”,要求杀地主。按照他的要求,土改批准杀地主的权力也被下放到了基层区壹级,土改工作小组讨论决定杀人名单,区长或区委书记根据各乡土改工作组上报材料批准杀人。当年云南省镇雄县罗坎区土改工作组成员张家正回忆说:“土改工作组下到农村后首先是访贫问苦,串联、扎根子,找壹些最穷的人用来做依靠对像。我们找穿得最破,生活最穷的人扎根子。这些人多是好吃懒做、偷鸡摸狗的二流子。工作组再下壹步要做的就是先轰开,后攻入。先轰开,就是杀地主,确定了这个村第壹批杀二十个、三十个。杀地主的手段有:剥皮、砍头、活埋、石头砸死、火烧、拖在马后、树上吊等等。斗地主的手段就更多了,把碗敲碎让地主跪在上面,很多人的两个膝盖跪烂了。另外还有十指点灯,十个指头缠上棉花,再沾上油点燃。”亲历土改的作家铁流回忆道:“土改中杀人像杀只鸡……也不脱衣服,也不赏酒饭,五花大绑,插上标子,甩上刑车。解放前有人说共产党来了要开红山(大肆杀人),谁也不相信,这回亲眼看见了。杀第壹批时,我执内勤(外勤是当地农会的武装,现称民兵),那没头没脑的尸体壹大遍,真叫惨不忍睹。”[6] 亲历者侯工回忆写道:“1952年发生的事我大多忘记了,但是有壹件事至今还记得,就是去看斗地主,地点就在侯氏宗祠门前。我亲眼看到了共产党斗争女地主的残暴与兽行。她的田地早已被没收,房屋(在村里算中上等级的房屋)也被没收了。虽然已经壹贫如洗,但是仍然有人怀疑她有金饰没有交齐。参加斗争的人采取“挤牙膏”方式对她施加各种毒刑,她始终还是说没有。残暴之徒将壹个黑蚁巢放进她的裤裆里,再把裤脚绑紧。因为她的手被反绑著,她只能哇哇叫喊著在地上打滚。当天晚上,她因为被辱就上吊死了。” 调查十二县市,采访四百位土改工作队队员、民兵、幸存地主、地主子女的学者谭松介绍川东土改情况说:“川东是贫穷山区,很少良田千亩的大地主,土改前川东地主平均每人所有土地仅十四点五九亩。许多被打成地主的其实是自耕农,或只是相较富裕的农民,而且中共划分地主非常随意,甚至有当教师不需下田劳动也被打成地主。在最穷的巫溪县,壹家有两个煮饭鼎罐就被划为地主。中共在土改中设立人民法庭,下放杀人权,鼓励杀人。壹位当年土改工作队员戴廷珍说:‘批斗之后就是枪毙,我们每到壹个地方都要杀人。’土改中作队为逼地主交出浮财使出种种残暴下流手段和酷刑,诸如‘背火背篼’(强迫背炭火铁皮桶)、‘抱火柱头’(强迫抱烧红铁管)、‘吊木脑壳’(捆头吊)、‘烧飞机洞’(脱光女子裤子火烧下身)、‘点天灯’(在头上用粘土围壹个圈,注入桐油点灯)等等。壹个地主媳妇交不出金银,被脱光衣服遭受碳烤活人酷刑,烤得奶子和肚皮往下滴油。中共利用地痞流氓对地主施残暴酷刑,积极分子、民兵公开对地主女子施行残忍的性虐待,强迫未婚女子脱裤分开两腿被人摸下身,将木块、铁条和脱粒后的玉米棒插进女人下体反复朝里捅。壹位叫黎明书的男子回忆说,他的姐姐黎琼瑶当年二十出头的未婚女子,被逼交出洋钱,交不出先被暴打灌辣椒水,然后被扒光衣服用猪鬃毛扎乳头,无法忍受当天跳堰塘自杀。壹位土改民兵连长李朝庚接受采访说,土改时忠县有个未婚女子梁文华还未结婚,本身不是地主,因为是全县著名美女,就被十多个土改民兵抓去轮奸致死。土改彻底改变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土地制度,摧毁传统中国农村的伦理和文化传统,消灭了农村精英阶层,使中国农民沦落为无法自由迁徙的农奴,为中国带来长远的恶果。” [7] 在广东,华南大员叶剑英、方方根据侨乡的实际情况决定不学北方的暴力土改,提出“宁慢勿乱”,制定了较为温和的《广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土改不激烈斗争,剥夺地主但给活路。毛泽东对叶、方的温和土改政策不满,称“广东土改迷失方向,我要打快板,方方打慢板”,称广东、广西、福建是土改中的“三个小乌龟”,“犯了土改右倾错误”,调曾在东北主持血腥土改的陶铸、赵紫阳主持中南局。毛欣赏陶在广西“剿匪战”中血腥屠杀,欣赏被晋冀鲁豫中央局书记邓小平赞为“宝贝”、“土改专家”的赵紫阳在东北和晋察冀的暴力土改经验。陶、赵清楚毛泽东嫌叶剑英、方方、古大存主持的土改不够暴力,到任后立即提出 “对地主要狠”。广东本地干部抵制南下大员带来的血腥土改经验,于是陶、赵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广东土改落后原因在于干部不纯,建议整肃广东本地干部。毛泽东批示“依靠大军,依靠南下干部,由大军和南下干部挂帅”,将代表广东本地干部的叶剑英、方方调离广东。在毛泽东支持下,陶铸发动了“反地方主义”运动,以“地方主义分子”、“反党集团案”罪名整肃了数以万计的广东本地干部,整肃的手段包括关押,用刑,杀害,例如将中山县有数十位反对血腥土改的干部和广东全省约5%的土改工作队员被杀害,将更多的土改工作队员清洗。[8] “反地方主义”的同时,陶铸废除了叶剑英制定的温和《广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下达斗地主,杀地主的计划指标,将批准杀地主的权限下放到区级,要求“绝不让壹个阶级异己分子漏网”。在陶铸、赵紫阳的主持下,广东的土改运动“村村见红”,每个村子至少要杀壹个地主以向上级交差,全村没有够格地主就降低标准以最富裕的农民为“顶替地主”杀害交差,每县杀人数千,全省杀人数十万。当时的农村没有暴富机会,地主的家财都是祖祖辈辈的血汗积累。对于数代积累的家财壹朝被暴力剥夺,外加人身凌辱,多数地主都无法承受,自杀事件大量发生。例如在粤西地区,仅在1953年初就有1165人在土改中自杀,很多地主全家老幼绑在壹起投塘自杀,池塘漂尸在土改中见多不怪。[9] 广东是被毛泽东批评土改右倾的省,那些受毛赞赏的省更加血腥。 1952年,中共将土改划定地主的标准降低,从中农中再划出第二批地主,对他们再展开斗争和屠杀,并对不愿要地主的财产,不愿参加斗地主的老实农民以对抗土改的罪名展开同样的残酷的迫害。这种降低标准再划壹批地主的作法再现了当年红军降低标准再打出壹批土豪最后将稍微有点钱财者都打光的作法。到1953年春,中共宣布完成了土地改革,全国三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分得约七亿亩土地,近300万头耕畜,近4000万件农具,以及3800万间房屋和105亿斤粮食,而将暴力剥夺和残酷迫害上千万地主、富农以及中农,屠杀了两百万地主、富农和奉行温和土改的中共干部的罪恶隐瞒。 土改运动是共产革命祸害性质的壹个标志。苏共在建立共产政权后立即发动了消灭富农的运动,中共在苏维埃国时期已经开始了这种杀人抢劫运动,国共战争期间将此运动推行整个解放区,在建国后再推行全国。苏共的消灭富农运动,苏共发动的土地革命,中共在苏区的“打土豪分田地”与中共建国前后的土改运动本质上都是壹回事,都是共产革命打消灭剥削旗号,召集地痞流氓抢劫杀害正经农民,以抢劫的民财充军费的运动。在推翻国民政府战争中,中共通过土改运动控制了解放区的农村和农民,将内战的巨额军费分散给解放区的几亿农民负担,调动数百万农民为战争提供资源和服务。建国后,毛泽东立即挑起了向世界宣战的朝鲜战争,需要更多的资源,因此要进行更大规模的“打土豪”,要控制全国的农村和农民。因此,他称土改运动为“取得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首要条件”。 在土改运动这样的史上最大规模杀人抢劫中,没有农民揭杆而起是不可想象的。在几年前的国、共战争中,中共最早在东北推行暴力土改,导致解放区周边的地主活不下去,不得不组织还乡团报复,解放军再以剿匪名义镇压反抗者和还乡团,因此中共的所谓剿匪战也最早在东北展开。随后,中共的暴力土改扩大到华北,所谓剿匪战也扩大到了华北。从1946年东北“暴风骤雨”土改到1955年的农业合作化的十年间,中共在各地大规模的剿匪战没有停过,有260万反抗武装被中共正规军武力镇压。[10] 这些被镇压的所谓匪中,大部分是反抗暴力土改的农民武装。中共在历史教科书中赞扬历代的农民暴动,却以剿匪战的说法掩盖了建国前后十年间反抗土改暴行的农民暴动。这些暴动中有可歌可泣的英勇故事,这段历史有待重新书写。 土改运动带来的壹大灾难是消灭了乡绅阶层。孟子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11] 他在两千年前就指出,拥有壹定数量的财产是让人遵守社会秩序、维持善良的必要条件,壹无所有的游民必然作恶。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抱有“有地才稳”的观念,认为有产业,才有责任心。所以不论在城、在乡、为官、为商、为民都会以余钱置田产。千百年来,中国政府规模很小,县级官员很少,小县衙数人而已,县衙之下无官府,广大乡村由乡绅领导。乡绅,即地主,担负著乡村兴办学校、赈济灾民、修桥补路、兴修水利、调解纠纷、举办舞龙灯、赛龙舟、唱大戏等乡村文化活动的责任。他们绝大多数乐善好施,怜贫恤老,肩负著乡村中的社会救济责任。例如,1842年无锡连降大雪,无锡训导余治奔走于同城士绅之间,募资设立“恤寒会”,贫民得有棉衣,摊贩得有风帽,孤老得有暖被。该会更雇人挑担送炭,以济贫冻之家。余治还呼吁无锡各乡设“庇寒所”供大雪毁屋之贫民借宿;1843年苏州降雪奇寒,士绅每日预备炒饭和姜汤,凡过往贫民皆得壹碗;光绪年间,陕西乡绅严作霖等倾力赈灾,为地方志赞为“其行谊有超出古今任侠之上者”。严作霖发出募灾公启说:“好善之士,凡遇各省灾荒,无不慷慨解囊,救援恐后。然未有壹省之灾关系全天下之局,普天率土,皆当引以为切肤之痛,而不容稍存漠视,如今日秦中之赈务者也……数十万饥寒之众,倘无以还定安集之,其关系于大局者实非浅鲜”。[12] 上述善举代表著乡绅群体的积善传统。 乡绅地主多是勤劳俭朴、善于经营的“田秀才”,种田的“好把式”。他们受教育程度高,农具比较齐全,资金比较充足,生产具有壹定规模,有动力、有知识去提高生产水平,改进农业技术,培育良种。他们的农、副业产量是当地最高水平,他们的先进耕作方法为农民起著示范作用,代表著农村的先进生产力。古诗中的春社就是乡绅领导乡村的写照。春社是春耕大忙季节之前的村民大会,由村中德高望重的乡绅地主召集,每个农户的当家人出席,商讨本年度耕牛、农具、种子、肥料、水资源的分配和调剂、预防旱涝灾害等生产大事。乡绅是乡土中国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科举废止后,各地的新学堂几乎全部是士绅捐资创办。乡绅们是理所当然的乡村领袖,是民国时陈炯明、阎锡山、梁漱溟、晏阳初等人推动乡村自治所要依靠的“好人”。然而,千年来领导中国乡村的“好人”阶层被中共以土改的名义暴力消灭,农村从此失去了有责任心,有救济责任感,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精英阶层。 土改运动带来的另壹大灾难是痞子无赖成了乡村的领导者。这些人就是孟子所说的“放辟邪侈,无不为已”者。他们缺乏同情心,没有道德底线,易于被煽动起仇恨,什么坏事都敢作,他们大多文盲,能力素质低下,没有责任感,不事生产,好吃懒做,很多人在土改分得田地后不去耕种,而是转卖给别人立即挥霍。这些人掌权后将人性中的恶充分发挥。几年后,他们成了全国农村造假,吹牛,“放卫高产星”的带头人,成了大饥荒中的挨家挨户搜刮粮食的基层打手。他们没有领导乡村生产的正经本事,却能创造出骇人听闻、下流至极的迫害招数。 土改运动带来的第三大灾难是划分阶级成分。中国自古有地主,但没有地主阶级说,有富裕农民,但没有富农阶级说。地主阶级、富农阶级,甚至富农概念与土地革命,苏维埃说法壹样,由苏俄在华开办农民运动讲习所时引入中国的邪说。共产党在农民运动中推出富农说的用意是,在够不上小地主的农民中再划壹批人称为富农,以便多剥夺壹批民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8月发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称: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富农:富农剥削的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称为半地主式富农”。从字面上看,中共的这壹决定好像是对农民经济状况的壹种评估。而实际上,中共将农村中的富裕阶层划定为罪犯,不但要财,还要命,对不杀者也要作为长期的打击、整肃对象。土改运动中,中共宣称地主、富农经过三年“改造”后可以改变成分,届时只有农民,不再有剥削阶级。但土改运动后,中共给幸存的地主、富农戴上“地主分子”、“富农分子”的帽子,在此后三十年中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力、居住行动自由,对他们残酷迫害,使幸存的地主富农戴著地主分子、富农分子的帽子含冤离世的,使他们的子女承袭种姓之罪,继续成为“成分不好”,“出身不好”的贱民,在上学,就业等方面长期受到歧视和迫害。常言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像这样将有产者剥夺后到赤贫后再杀,再斗,再长期株连迫害,是共产革命所独有的罪恶,也是人类历史上最恶毒记录。 中共的土改运动是对世界文明潮流的反动。它否定生命权和财产权,否定人与人平等,否定妥协和宽容,煽动斗争、仇恨、抢劫和杀人,让痞子、无赖、懒汉不劳而获,并作农村的领导者,颠覆勤劳致富的传统道德观念,使世代和平相处,和谐自在的乡土中国变成了谋财害命的仇恨世界。它在人民中划分阶级,给全体农民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创伤。从经济学角度讲,土改运动摧毁了土地和地租的市场,使土地不可能再向种田能手集中,使农业失去活力,使农民失去生产积极性,造成农民长期贫困,城乡差别越来越大。土改后三十年间,中国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农村经济雕敝,农村基层领导劣质化,是土改灾难的继续。文革后,中共对建国之初被剥夺的部分有影响的工商业者有所退赔,但是对在土改中被剥夺杀害的地主无平反,无退赔。土改运动五十多年后,中共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口号,但拒绝为当年杀害两百万地主富农谢罪天下。 土改运动展现了中共领袖们灵魂的丑恶。毛泽东、刘少奇为代表的壹大批地主出身的中共高层比谁都清楚小地主的疾苦。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中鼓励斗地主,杀地主,烧地主宅子,提出“有土皆豪,无绅不劣”的口号,同时保护自己的地主大宅。张国焘在土地革命问毛说:“所谓‘有土皆豪’,难道有壹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也算是‘豪’吗?妳自己也算得是湖南的壹位绅士,难道也‘劣’吗?”“他(指毛)是个不肯认输的人,只是大笑壹阵,说不过是为了当前实况的需要,才说出这些话的。”[13] 毛泽东不只是随便为了情况需要说些激烈言论,而是积极鼓动农民杀其他人家的地主。刘少奇在回忆文章中强调其地主祖父、地主父亲是老实厚道的庄稼人,克勤克俭,苦心经营而逐渐发家,但在土改运动中,他和其他中共革命家们都与毛泽东壹样,壹面保护自己的地主之家,壹面大力推动屠杀其他地主。 对于在土改中分得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的农民来说,土改运动是壹场骗局。因为,中共在建国之前就策划好了要实行农业合作化,将土地收归政府控制。土改运动中,中共中央于1951年9月召开了第壹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于1953年2月作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强制农民加入合作,以集体的名义将农民的私有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收归政府控制。广大农民的自耕农梦只作了壹年多,在土改运动分得的土地连同土改前的私有土地被中共以合作化的名义全部没收。经济学家杨小凯指出:“1950年在中国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不但违反了抗战中共产党作出的不再侵犯地主财产的宪政承诺,而且犯下了许多刑事罪,杀害了很多地主及其家属。这种国家恐怖主义行为不但是壹种对经济学的无知,而且也是国家机会主义的极端,国家政权犯下反人类罪,谋杀罪。这类罪行的合法化,为日后历次政治运动中国家犯下的反人类罪行开了先例。中共官方的宣传壹直声称土改得到农民支持。土改虽被宣传为解放生产力的手段,但它实际被用来作为政治动员的手段,用政治迫害和威胁来动员群众,树立起共产党的权威。在土改后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等壹系列运动中,用任意侵犯人权,不经司法程序,用党所控制操纵的群众运动来推动政府的政策等等,成为1950—1979年中国执政党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土地改革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是长期的,只能从国与国长期发展的表现看出来。土地改革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国人对财产权的信心,也挖掉了公民政治权利的财产权基础。对人们投资和经营私人财产和企业有根本性的影响。”[14] 为维护土改运动的合理性,中共在土改运动后长期丑化地主、乡绅,将编造的恶霸地主故事选入教材,煽动阶级仇恨和阶级斗争。《白毛女》是这种煽动的代表作之壹。1942年,毛泽东在延安整风运动中发表了著名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文艺要有阶级性,要为阶级斗争服务。延安鲁迅艺术学院(鲁艺)院长周扬组织贺敬之、丁毅等人,按照“阶级斗争”要求改编“白毛女”故事,在杨白劳欠债不还的事实上虚构出,黄世仁为霸占喜儿要求本利全还,将杨白劳逼上绝路、大春参加了八路军等情节,将黄世仁描写成为富不仁,逼死人命,霸占少女的恶霸,编出了歌剧《白毛女》剧本。1943年5月,歌剧《白毛女》在延安公演。周扬感到该剧虽有了阶级斗争主题,但在体现“文艺为政治服务”方面还不够力度,决定对其主题再次“提炼”为“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并以这个剧向中共七大献礼。中共七大召开前壹天,七大代表们在延安中央党校礼堂观看了《白毛女》。毛泽东、刘少奇盛赞了该剧,刘并表示黄世仁罪大恶极应该枪毙。根据刘少奇此言,故事原型,乡绅黄世仁被枪毙,成了中共“党文艺”的牺牲品。土改运动后,歌剧《白毛女》成了“文艺为政治服务”的代表作,被冤杀的黄世仁在死后成了恶霸。 中共全面腐败 1989年11月,中共在东欧巨变的背景下召开了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壹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其中要求采取两大举措:壹是实施紧缩财政信贷,以继续控制“洋跃进”以来的通货膨胀;二是大规模整肃官倒公司以平息民怨。紧缩财政带来了经济萧条,全国个体户注册商户和私营企业大幅减少,留下企业间互相拖欠的巨额“三角债”。在整肃“官倒”公司方面,中共只能作壹些撤销官办公司的表面功夫。因为,官倒、腐败的背后是不受制约的党权,中共坚持党权不受约束,对官倒、腐败等党权产物当然不可能真正触动。六四民主运动的两个主要诉求限制特权和反腐败。民主运动被镇压后,真正能限制特权与腐败的反对党和独立媒体不能出现,于是 “官倒”、腐败迅猛泛滥。 1992年,邓小平南巡,以推动经济市场化之名掀起了“下海热潮”、“圈地运动”和房地产热潮。在权力寻租的格局中,有权力背景的个人和公司无需真正投资,甚至无需预付定金,即凭权力背景即可以通过行政审批拿到计划价的物资、进出口指标、外汇额度和最赚钱的“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界限图),即地皮,转手即可获得数倍,甚至十数倍的暴利,同壹块土地被转几道手普遍发生。在权力寻租的格局中,红色家族为主体的“官倒”们通过权力交换,攫取了行政审批价和市场价之间数千亿元的地价差、汇价差、双轨物价差,掠夺了比1980年代官倒更大规模的国民财富,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变身为新壹代的官僚资产阶级和红色家族财阀。东亚的日本、韩国、台湾都存在财阀模式,但日本三菱、三井、住友、富士、三和、第壹劝银,韩国三星、现代、LG为代表的东亚财阀在自身成长的同时帮助实现了民富和公民社会成长,是社会进步因素。而在中国,红色权贵财阀帮助维护壹党独裁,是阻碍社会进步,造成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反进步力量。 在中共的独裁体制下,领袖的地位不取决于民意,而取决于军权。江泽民被元老们选中上台,但在党内军中均缺乏权力基础。应对这种局面,他上台后后采取了几项办法巩固权力地位。其壹是纵容军队经商。军队经商不是江泽民开启,而是邓小平时代的产物。掌握最高权力的同时,邓小平发动了“洋跃进运动”,造成整个1980年代国家财政亏空。政府无钱应付开支,国防预算只够约70%的军队开支。于是,邓小平决定让军队经商,号称“以军养军”,主持中央军委两次下达了允许军队经商的文件(1986年5月;1989年3月)。杨尚昆、王震等元老为军队企业题词,积极支持军队经商,军队腐败从此泛滥。江泽民当上军委主席后继续放纵军队经商。在他纵容下,军办公司爆炸性增长。这些公司利用特权为所欲为,不受监管,逃税,走私,经营特殊行业,无恶不作。军队经商的腐败规模超乎想象。例如南京军区壹名上尉成立了壹家“宜兴中国人民长城公司”,以优厚的分赃条件,从银行贷得巨款,贪污了三个亿;军委办公室主任董良驹拥有建于全国名胜之地的九幢豪华别墅和十五辆豪华轿车;广州军区司令员以军办公司名义买了六幢花园别墅,四辆豪华轿车;广州军区七名军级干部搬家装修,仅卫生间设备就花了120万美元;海军副司令王守业贪污了1.6亿元。军头们手中有了钱,又不受监管,骄奢淫逸,为所欲为,黄色产业泛滥。各级军队机关的俱乐部、招待所、疗养院、渡假村遍地开花,成为高级将领寻欢作乐的场所。其中,有些特级场所设施极尽奢华,配备医务所,急救直升机。例如,总参三部属下就有15间娱乐场,编制外招聘了数百“六陪”女郎,更发生了女青年被奸污后自杀的事件。军队文工团从来就有高层“后宫”之称。前海军司令员王守业被调查后,其媒体就报导出他至少有五个情妇,且分别来自南京军区文工团、总政文工团、北京军区文公团,几乎遍布全国军队的文工团。 比黄色产业更大的军队祸害是武装走私。军队动用军用车、军舰、军用专列,出动士兵保护走私。仅1998年上半年军队开枪、开炮打死海关缉私人员及公安武警、司法人员450人,打伤2200多人。1998年7月26日,为四艘来自北欧的走私油轮保驾护航的北海舰队四艘炮舰、两艘猎潜艇与公安部和全国海关总署调集的十二艘缉私炮艇在黄海炮战,造成八十七人伤亡。中共将此罪恶作为机密隐瞒。朱镕基在壹次“反走私”会议讲话中提到,统战部走私汽车壹万辆,与政协党组合伙分赃23亿元,军队走私每年5000至8000亿,以逃税为货款的三分之壹计,约两亿走私收入的八成以上进了军中各级将领私人腰包。军中走私货物中包括毒品。菲律宾国家安全顾问戈莱日表示,在中国东部五个省内有些非法毒品制造厂由身兼二职的中国军队人员经营,仅向菲律宾贩卖冰毒量每年就近12亿美元之巨。[22] 中央军委副主席迟浩田在西山军委、军纪委生活会讲话中承认:“1994年以来,军队所办经济实体的资本及收入80%以上被高、中级干部挪走私分,每年军费中有50%以上是花在高、中级干部吃喝、出国旅游、修建豪华住宅、购买豪华轿车上。”1998年军费加超支共1311亿,50%是655.5亿,加上从军中经济体挪走的共计贪污公款1863.5亿,也就是说军中干部1998年挥霍了相当于当年940亿军费预算两倍的国民财富。 眼看军队烂掉,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不得不于1998年秋下令停止军队经商,将军队产业转交地方,撤销军队、武警、公安经办的经济实体。号令壹出,军队将领立即掀起了武斗,私分,转移,卷逃的狂潮,军队、武警为分钱、分赃频繁爆发武斗,动用枪炮甚至装甲车开战。例如,广东军区副政委和南海舰队副政委各领部下在酒吧间瓜分财产,席间斗殴,广东军区后勤部唐处长和海军湛江基地政治部肖主任丧命;十三军副军长崔国栋向西昌军分区后勤部宋副部长索要2000万元,被宋枪杀,惊动总参谋长傅全有、总政治部副主任王瑞林和军内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周子玉急飞西昌处理善后;华东军区属下安徽省军区,合肥市警备区和安徽省武警总队,三方合伙经商,安徽军区首长移交前先私吞了大部分款项,结果三方在省军区礼堂混战,仅军官就伤亡三十多人;兰州军区与甘肃省军区合营经商,移交前双方开火,伤亡72人,打死军官12人;遵义驻军与贵州省军区为争夺260万元展开枪战,伤亡90余人,打死官兵52人;辽宁锦西驻军与二炮部队合营经商,移交前二炮全员出动,将驻军大楼包围70多个小时,沉阳军区司令员,二炮司令员乘直升飞机奔赴现场说和;沉阳警备区、三十九军壹壹六师、辽宁省武警三家为瓜分1.2亿元利润开火,死伤40多人;因经商瓜分不均,山西大同西坪二十八军军部被炸,死亡军人63人;在位于河南南阳空军飞机储存中心,军人因经商所得赃款分配不均而引爆机库,炸毁飞机81架,军人伤亡90名,直接军事损失11亿。1999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紧急通知:“坚决制止争夺经济体资金、财产的流血事件发生”,总参、总政、总后、总装备部发出命令:“坚决查办争夺、摊分、转移经济体资金、财产的违法、犯法行为”,国务院、中央军委再发紧急通知:“立即停止争夺经济资金、财产活动,依法严惩动用武器、争夺经济体资金财产的肇事者。”在中共中央向军队连下三道“金牌”的壹个月中,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各省军区之间及内部为私吞走私费用,发生了大小数百场激烈枪战及数百起杀人灭口、携巨款潜逃等恶性事件,巨额资产在转交过程中被军队将领们瓜分。军事检察机关立案了数千贪污、挪用、携公款外逃等大案,数十名高级将领挟巨款逃亡海外。经过如此疯狂的火拼、私吞、卷逃,约两万家军队所属企业中只有不到五千家向地方交接。因为军队层层腐败,追究对谁都没有好处,军队企业资财基本上是壹本糊涂帐,交接事宜涉不了了之。张万年在全国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清理、处理工作会议上明知故问说:“现在,在名义上、表面上、形式上,军队所经营的经济停办了,在办理移交,脱钩了,但是数千亿元的资金没有了,这笔大账到那里去了?”。 纵容军队腐败之外,江泽民巩固权力地位的另壹办法通过加官晋爵。从1993年至2004年,他送出上将军衔、警衔79个,其它将军衔近千个。后来人们知道,江的加官晋爵与卖官鬻爵区别不大。当时军中有“百万雄师”说法,后来又有了团长百万的说法。江时代军队的基本整体糜烂,中央军委、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大军区的高层基本都有严重的腐败问题。 地方的腐败与军队腐败的程度与规模不相上下。1990年代的多起重大贪污案,如“远华案”、“周正毅案”、“刘金宝案”、“上海招沽案”等都涉及天文数字的贪污受贿、侵吞公款。这些重大案件几乎都涉及中共政治局委员、常委家族。江泽民主政十多年间,庞大的利益集团网络形成。从“远华案”可以看出,政府、海关、公安、金融、税务等部门形成了腐败壹条龙。 地方和军队的腐败主要围绕最有油水的资产——土地。1980年初,深圳成立了中国大陆第壹家房地产公司,并以政府的名义收取“土地使用费”,深圳政府推动全国人大立法加以追认后,土地被房地产大肆占用。“六四”运动被镇压之后,圈地运动更是大行其道,耕地以惊人的速度迅速流失。1993年,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就土地私有化展开激烈争论。当时主管农业的中共副总理田纪云意识到农业面临的严峻形式,提出讨论会议上原本没有的土地议题。他批评说,执政党的会议如果不以国计民生为头等大事,政权迟早会出现危机。在中共党内改革派万里、乔石、李瑞环的支持下,会议临时改变了议题。当时有数名省级领导人赞成“在农村逐步落实已承包土地归己所有”的方案,田纪云在会议上提了两条建议,第壹、向农民宣布他们各自承包的土地从此在法律上归私人所有,农民则向国家缴纳土地税;第二、尚未分配承包的荒地、山岭、滩涂等,可宣布收归为三级国有(国家、省、县),今后的开发者须依法向政府购买或订立承包合同。支持田纪云的万里宣布在农民中搞的壹个调查,农民说:共产党曾许诺穷人可以得到土地,土改的时候我们倒是分了土地,但壹个合作化又都收回去了,号称是集体所有。可现在,又要把土地卖给我们,这土地原来就是我们的,凭什么要卖给我们?最终,江泽民拍板走所谓的“土地公有制”道路,将田纪云土地私有化的提议搁置。此后,本来产权模糊的土地制度蜕变为了土地官有制,政府疯狂场地,疯狂吞噬国民财富。 江泽民之后,胡锦涛继续执行邓小平定下的“党的基本路线”,拒绝政治体制改革,拒绝对党权的任何约束,纵容腐败,使规模继续扩大。2008年,政府推出了“四万亿”投资刺激计划。大凡政府操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各类形象工程,其腐败寻租成本壹般都在20%以上。如果这个估计成立,则政府主导的四万亿投资项目和各级政府以及银行配套的三十多万亿投资中有超过六万亿通过不同渠道,流入了大大小小的贪官以及各类代理人的私囊之中。2011年,网络曝光广东烟草汕尾市公司总经理、汕尾市烟草专卖局长陈文铸的业务招待费壹个月高达200多万元;中国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利用行政招待费购买150多万元高档酒。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统计显示,央企的招待费数额极其巨大。其中,中国人寿业务招待费高达到14亿元,中国铁建8.4亿元,中国交建、中国水电、葛洲坝、中国北车、中国重工、中煤能源、中国化学等9家上市公司的业务招待费过亿。可以肯定有据可查的上市公司挥霍只是国营企业腐败的冰山壹角。 现代民主国家杜绝腐败的壹大利器是独立的新闻媒体。民主国家的新闻可以掀起“扒粪运动”,即挖掘政要的各种丑闻,包括腐败与各种有违公德之举,信息的真实性则由记者与媒体自行负责。在壹党独裁体制下,独立新闻媒体被取缔,“扒粪”运动无法发生。没有反对党和独立媒体监督,党、政府、国企的挥霍、腐败只能越来越严重。没有相应政治制度改革制约的“改革开放”不断刷新著腐败记录。例如,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谷俊山在军产房的开发和转让中收受了巨额回扣。他染指的二环黄金地段周边军队地产达数十块,仅在上海卖壹块军产地就能收受壹亿多。军产房和小产权房壹样,是指在军队使用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的房屋。军产房价格要比同类的商品房低三分之壹左右,过户时手续简单,交税少。军用土地是划拨土地,没有成本,在城市占据黄金位置,是开发商垂涎的肥肉。谷部长利用军用土地转给开发商的寻租机会轻易聚敛财富200多亿。中共军委副主席徐才厚是制度造成腐败的典型。刚进北京时,他家中连空调都没有,生活水平跟普通的老百姓没有多大的区别。随著军队大规模经商,原本廉洁的徐腐败规模百亿计。贪腐数百亿的谷俊山贿赂徐不会是小数目。据海外报导,徐在香港多家银行存款百亿,家中查出现金十数亿。英国《金融时报》报导中提到,调查人员在查抄徐才厚家时,发现巨额现金和价值不菲的宝石。现金都被整体地摆放在箱子里,每个箱子都有向徐才厚行贿买官者的名字。其中壹些箱子内装有的人民币达数百万,从未被拆封过。搜查人员用了壹周时间才清查统计完徐宅中发现的现金和宝石,查出的现金就超出壹吨重,徐宅内各种古玩字画、金银珠宝多不胜数,赃款赃物装了12辆卡车。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敛得财产包括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豪宅数百套,大批黄金、白银、金币、现金、名家字画,据外媒报导,加上存款、证券、债券,其家族总资产近千亿元。 高层的腐败规模惊人,“小官巨腐”的规模同样惊人。例如,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披露,河北省发改委前主任刘学库,省委前常务副秘书长梁树林,河北省人大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前副主任委员张连德,大名县委前书记边飞等县处级以上干部238人被查出贪污腐败,其中市车管所数十人受贿数千万元,有交警支队长受贿超千万元,有市人社局干部监管不力致医保基金被骗取近2000万元,有的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总额近千万元,有村干部利用协助征地受贿百万元,大名县委原书记边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调整、项目协调审批、工程承揽建设等方面谋取了亿元利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其家中搜出逾亿元现金,37公斤黄金,68套房产手续;广州“处级贪官”张新华贪腐金额近4亿元,同时被查出的广东贪腐官员有七八十人,可想官员贪腐的规模之大。中共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是当今中共官员的壹位代表。他是子女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家族已将巨额国家财产卷到国外典型“裸官”,在2008年全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上曾介绍反腐倡廉的“茂名经验”,声言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四亲自”:亲自部署重要工作,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调重点环节,亲自督办重要案件。然而,他受贿十多亿,在接受调查期间他还供出了同伙100多名贪污官员。在被判死缓后坦言:“要说我是贪官,说明共产党官场都是贪官!妳们凭什么专整我?妳们有本事,真让我交代,那我能交代三天三夜甚至三个月三年,我能把茂名官场翻个底朝天!”“妳们以为我是贪官,关键,谁不是贪官,妳们能说出壹个我这个级别的不是贪官的吗?全中国,我这级别的,有壹个不是贪官的吗?共产党不就是腐败分子提拔腐败分子吗?共产党不就是贪官查贪官,腐败分子反腐败吗?难道这个还要我告诉妳们?”“查办我的人,难道妳们就清白吗?妳们谁敢说自己是清白的,看看妳们的穿戴,看看妳们抽的烟,戴的表,哪个不是十万八万的,哪位壹年抽烟不得几十万,妳们的工资够妳们壹年抽烟的吗?”“像我这样的级别的,谁不能供出百八十个人来,这个,太平常了,大家都是贪官,妳们为什么抓我,要抓壹起抓,从村长开始,壹直抓到“中国长”,谁比谁更清白吗?”“谁他妈的说自己不是腐败分子,叫他站出来,公布公布财产。我不信,谁不会吹牛逼,说的好听,为国家奉献几十年,不谋私利。既然这样说,妳先公布财产。”“都腐败,没有壹个是干净的。心里知道都算了。妳不讲我,我不讲妳,妳要讲我,我必讲妳,妳讲死我,我讲死妳,这就是现在的官场,这就是新三讲教育。”。 在“党和政府”中千万元贪官,亿元贪官,十亿贪官、百亿贪官、千亿贪官遍布全国的情况下,中共的反腐只能是服务权力斗争的选择性反腐,对于高层巨大规模的贪污腐败秘密审理,也禁止媒体详细报导,以维护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在共产阵营覆灭,世界各国走向民主的二十年间,中共最高层的红色家族基本都变身为百亿家族,垄断著国民经济关键行业。例如,邓小平家族掌控有色金属、军火行业,江泽民家族掌控著电信行业,李鹏家族掌控著电力行业等等。国务院研究室、中纪委办、中国社学院共同完成的《全国地方党政部门、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薪酬和家庭财产调查报告》显示,131万中国县团级以上官员及其家属占有全民财富的80%,其中沿海各省官员及配偶拥有财产平均在800万至2500万之间。邓小平拒绝接受对权力的约束,在“允许壹部分人先富起来”口号之下让权力者家族暴富起来,让中共元老的后代及中共高层领导人的子女成了中国新富豪的主体。如果将特权阶层的蔽收入、灰色收入、非法收入以及寻租收入考虑进去,今日中国的基尼系数高达0.7,是全球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壹。 土地经济 作者 中国劳工论坛 写于 二零一二年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府所推行的资本主义城市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正使亿万底层农民饱受压榨,农村社会日益破败,小农济岌岌可危,大量青壮劳动力外流,农民作为壹个阶层正在逐步消亡。 此前的毛泽东时代严格执行的户籍制度原本是专制僵化的官僚计划经济用来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锁链”但在以工农剪刀差盘剥农民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同时,也以土地和集体化经济提供相应的生存保障。 随著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的渴求和城市化的发展,这壹束缚农民的锁链本身也日益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市场(其实质就是资本)对于劳动力与利润的需求,不停地撬动了这壹对亿万农民的束缚。遍佈中国的2到3亿农民工在经济属性上已经越来越成为自由的“工资奴隶”,但是在法律上却仍然受到城乡两元户籍制度的限制。 因此,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派越来越呼吁要彻底取消户口制度,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建立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即使官僚专制当局为维持现行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开始推行“逐步有计划地”农转非(农民的农村户口转换成非农村户口)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官僚们希望以此实现生产力两大要素劳动力与土地“可控制的”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也就是资本主义化。 地票 “地票”就是当局这壹政策的产物。目前在重庆和四川成都等地,地方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农民用来建房的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複垦,从而可以增加出虚拟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俗称“地票”)。在中国的农村,土地并不是国有的,而是集体拥有的,迄今名义上作为集体构成的每乡每村的农民从整体上拥有当地土地的产权,而个体的农民则拥有有固定期限的某壹块田地的使用权。 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需要,且缺乏有计划的控制,各地官僚政府为追逐利润将大量农村耕地无序开发和佔用成为城市建设用地。而中共当局出于粮食安全和维护统治的整体考虑,设定了18亿亩耕地红线,要求新增的城镇用地要和新增的耕地挂钩,这项制度设计被称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基层政府通过将新农村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等方式(“农民上楼”)而节省出宅基地,以产生这些建设用地指标(“地票”),企业只有通过在专门的交易所购买这些“地票”,使自己的工业建设和商业住房开发纳入当地政府新增建设用地计画中,以在城市周边增加相同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 中国实施“地票”制度的只有西南重庆和成都两座城市,但据说其远期计画是逐步推广全国。根据《香港商报》报导,自2008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成立并在当日交易中国第壹张“地票”以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已累计组织成交地票价值壹百多亿元(人民币,以下同)。成都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2010年12月17日成交均价每亩72.5万元,最高价92万元,最低价46.5万元。之后被国土部叫停,但由于市场需求和地方政府对于出卖土地收入的渴望,于2011年5月9日重新开始拍卖地票。虽然相关档声称,“地票”交 易制度能够实现城乡级差地租的价值化,成为城市反哺农村的资金来源;地票收益除缴纳少量税费外,绝大部分归农民家庭所有,即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 地收益,也主要用于当地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农村建设等。但在实践中,交易额中的壹小部分而已。而其馀大部分收益除了用于複垦的工程费用之外,全部用于补充县 级政府和乡镇的财政,也就是地方官僚政府的基础建设和各种开支。 壹亩宅基地(666.7平方米)的“地票”在交易所能拍卖十几万元,但多数农民从中却只能得少部分补偿。壹些区县根据土地所在位置和土地上房屋的结构与新旧程度,每平方米的宅基地补偿壹般只有区区数十元(请见下表)。 (以西南某县档,赔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而据笔者瞭解该县的补偿水准在当地并不算是很低的标准)简易结构(简易栅房) 每平方米40元 土木结构 每平方米70元 砖结构(瓦盖) 每平方米90元 砖结构(预制盖) 每平方米120元 如果是666平米(壹亩地)的土木结构的房屋(事实上普通农民很少能修造达到600平方米的住房),壹户农民也只能得到4.2万元的赔偿,这就意味著农民得到补偿无法和地票收益成正比。根据该县档显示其地票出售后,扣除给农民的补偿,所得收益分配为县财政75%,乡(镇)20%,县国土房管局5%。由于地方政府的各种基础设施工程又往往是官员获取灰色和非法收入的重要来源,而这种複耕建设又是体现政绩的良好手段。所以,众多基层官员对这种工程项目往往乐此不疲。为了更多新增耕地以弥补城镇建设用地,地方政府还通过“新农村建设”建造所谓集中化的农民新居(“农民上楼”),以大量减少农民住房的土地佔用。由于这些农民远离本来承包的土地被集中到新建居住中心,使农民下地干活不方便,也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新的推力。 与之相应,政府推出的另壹措施是“农转非”。通过将众多农民户口转成城市户口,他们中的很大壹部分会退出原来掌握的宅基地。根据《中国经营报》报导,“重庆市农委的计算表明,重庆壹个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并退出宅基地,可节约建设用地170平方米,如果以后重庆有1000万农民转户进城,就可複垦增加耕地250多万亩。这意味著,如果複垦耕地上市将形成250万亩地票。” 然而用所谓“增减挂钩”的方法真的守住了“18亿亩耕地红线”了?根据媒体的报导,各地地方在耕地面积和库存存粮方面都存在虚报的现象。至于複垦出的土地是否能生产粮食,粮食产量是否真如官方所称的年年增产,则并不为官僚们真正在意,而成为了又壹个统计上的数字游戏。 大量土地閒置、城市扩张不断、由于缺乏农村基础水利建设投入和短视逐利,如今中国很多省份几乎年年都能遇到的“百年不遇的自然灾害”;近几年来粮食进口逐年大幅增加就已经证明粮食产量已经无法满足国内需求,当局现行制定的耕地保护和农业政策已经不能实现其目标。 资本家和官僚集团为追逐利润而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和工业扩张是绝不会因为各种表面惠民的政策而停步。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本身也成为了官僚和地产投机商追逐利益的手段。 土地私有化 虽然中共当局并没有将明确的土地产权私有化作为法律或者政策大力推广,然而当局所推行的重商和新自由主义政策造成事实上的土地私有化。 土地流转是壹种比较普遍的变相的私有化方式。几十个农民的大量土地壹起租给所谓的“种粮大户”或者几个富农跟中共的村级官员作为股东组成官方性质合作社。“大户”同时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农业补贴。而很多小农由于种植小块地没有多少收益反而有可能赔钱。由于大量农村青壮劳动人成为农民工外出打工,而很多土地事实上閒置,因此很多外出打工和从事其他产业的农民也希望把土地流转(租给)“大户”。大户依赖资本和现代化耕作,加之雇佣少数本地农民以管理农田。租期通常为十年到三十年不等。 很多大户往往就是本地村委会成员、村主任、村支书,或者与乡镇官员有密切联繫。另外也有很多在外地赚了钱的资本家回到原来的村子竞选上村主任,甚至在乡镇担任党政职务,把持政权,新富阶层和官僚勾结的情况屡见不鲜。 另壹种增加农民的“资产”的 方式是大规模引入金融资本。现在在壹些省份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让农民可以更容易将土地流转到其他人手中或者抵押给银行。同时在全国范围给 农民宅基地上的住房颁发房产证。之前根据法律解释由于农民的房屋是附属在宅基地上的,而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不能抵押,因而农民的住房无法抵押。如今农民能将 房屋和土地抵押给银行,使金融资本可以进壹步进入农村土地市场。 同时在东南沿海的壹些靠近大中城市的乡村自19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当地官员通过把集体土地出租给资本家建设工厂或建立开发区然后收取租金,每年可以得到可观的分红。其中部分的村子的官员可以得到大量的分红或者租金。然而2004年开始中央政府“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国 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后,直接把农业用地租给资本家建工厂的现象基本消失,但原先已经把农业用地租给资本家的官员仍然可以继续维持这种租赁关系,并继续得到分红。而由于投资的资本家在当地建立工厂带动周边其他产业,部份村级官员通过把农村附近的房屋租给外来打工的农民工和相关服务行业的方式每年也可以赚到不少钱因此成为了壹批不需要工作依靠土地的食利者。当然就全国范围而言,这些人绝对数量很少,其在农村人口的整体比例中也是少数。 但是,由于贫富差别、户籍不同、政府歧视性政策和地方官僚的利用,造成这些富裕的本地食利者与外来打工的农民工之间的产生各种隔阂与矛盾,并在社会衝突尖锐的情况下,很容易转化成为地域主义衝突,并在各种群体性事件中有所反映。如在中国常常发生的群体性骚乱事件中,这种由于阶级差别和利益差别产生的矛盾都被表现为地域衝突而扩大与畸形。 小农的消亡 经过30多年以东南沿海出口依赖经济模式的发展,中国出现了2到3亿在户籍上仍然是农民,但主要通过在城市打工而维生的农民工,他们也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中饱受剥削和最为主要的部分。在资本主义复辟的浪潮中,由于当局所推行的上述土地流转和农转非(农村户口转成非农村户口)政策。当农民赢得“被剥削的自由”的同时,也将丧失原本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可能提供的保障;成为纯粹的无产阶级。这在实质上不过是从原本“专制的国家佃农”变成了“资本的工资奴隶”。 为此自然也引起了广大农民的抵制与反抗,根据中国社科院的壹份调查显示,八成农民工不愿意放弃农村土地而转成城市户口。贵阳公安局发现98.7%的农村居民不愿转户口。(这也在侧面反映即使中国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衰弱,对农民毫无吸引力。)各地专制政府蛮横而欺诈地徵收农村土地过程导致农民反抗不断,在群体性事件佔据三成多的比例。 由于工业化造成的农业和工业产品之间巨大的剪刀差,使农民从事农业和进城务工之间存在巨大收入差别。平均壹户农民每年通过耕作在他们的土地上壹般只能得到几千元的收益,这还是风调雨顺的好年景,如碰上大的自然灾害可能颗粒无收。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农村居民平均年收入仅为5,919元。而所谓的农村居民中还包括了大量在外打工而户口在农村的人。因而真正只靠种地为生的农民家庭的年收入只可能低于此水准。 如在城市裡打工,收入比在农村多几倍。例如在东南沿海打工的农民工工资(包含加班费)很多超过两千。巨大的收入差异导致很多劳动力从农村来到城市。甚至在农村基本看不到年轻人,特别是青年或者中年男性,农村裡只能看到老人、儿童、妇女。而很多留在农村的家庭成员更多地依靠在外打工的家人的收入而不是依靠他们的土地。许多农村的土地荒废了,特别是那些远离乡镇中心偏远的或者 尤其是那些贫困地区的土地。这也造成大量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他们通常由祖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代为抚养,因此很多留守儿童都存在心理和教育的瑕疵。 壹方面,大量80后和90后农民进城打工,其中很多是“第二代农民工”,他们无法像他们的父辈壹样靠土地为生,很多是离开校门就直接进入厂门,在原籍老家根本没有种过地,既不会种地也不会愿意回去种地;而另壹些是“农民工第二代”,他们随著作为“第壹代农民工”的父母长期成长在城市,有些甚至出生在城市,户口本上的原籍对他们来说只是遥远而陌生的他乡,与他们没有什麽直接关系,也不可能返回去从事农业。新工人群体越来越脱去农民的特徵,成为工人阶级的壹部分。另壹方面,土地大量集中到大户或者外来投资者(农业资本家)手中,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的使用权。由于这些农民得到租金很少,远不够维持生活,他们只有成为真正的无产阶级,通过进入城市地区打工,或者在本地打工维持生计。 由于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农民阶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壹个逐渐消亡的阶层。大部分小农将转变成纯粹的无产阶级,而少部分成为资产阶级。 中国的农民应该坚决反对中共内部改革派所鼓吹的在壹党专政的基础上实行土地私有化,这只会导致土地集中到少数资本家、金融资本和大公司人手中。这会进壹步加速贫富两极分化,绝大多数农民会成为赤贫的无产阶级而成为资本家的工资奴隶,将今天仍然在法律上“非法的”官僚和资本家非法征地与圈地合法化,从而推动资本主义复辟的进壹步发展。 当然了,也不应该支持中共内部的保守派主张的回到专制官僚控制的以户籍制度捆绑的人民公社,农民失去自由而被束缚在土地上绝不是社会主义。 中国民主化之后应该在土地农民所有的基础上,建立由广大自耕农组织的完全民主和独立的农村自治委员会。废除户籍制度和强迫性的计划生育政策,广大农民需要发动民主运动,并将之与工人运动相联繫以捍卫他们的权利。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重建农业集体化生产。要实现大规模、可持续发展,环保的农业生产只有通过组建自愿和民主的合作社才能实现,而这需要由真正的民主政府和国家资源的支持。国家应该承担农村基本设施的建设并向农民提供免息和低息贷款。 农业用地制度 作者 于代松 刘俊 近年来,为了应付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短缺,西部省份壹些地区热衷于异地耕地置换。异地耕地置换本来是个别地区处理土地问题的应变之举,近年来却为越来越多的地方仿效,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壹些地方的异地耕地置换操作很不规范,还出现了借机变相乱占耕地的现象,若不能遏制这种势头,必将带来较大危害。本文以四川省的相关资料为依据,就这壹现象的原因及后果加以分析。 壹、 异地耕地置换产生的背景 象全国其它地方壹样,四川省许多地方的城市建设不断扩张,需要大量占用土地。但是,不少市县政府受制于“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这壹政策的限制,在本地又无法找到可开发、补充耕地资源的后备土地(指未利用土地),于是便请求省土地管理部门加以通融,让土地短缺地区的市县与土地相对充裕、经济相对落后的市县协商,由后者将生荒地稍加整理,作为补充耕地(指标),而前者提供必要的补贴,从而既维持省壹级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又让土地短缺的市县更多地合法占用土地(耕地)。有人认为,异地耕地置换既符合国家“占补平衡”的政策,还能置换出建设用地指标,是壹举两得的好办法。 各市县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对土地需求,特别是工商业及市政建设的土地需求的极大差异。中国经济增长的GDP崇拜和地方官员政绩评价的唯经济增长范式,进壹步催生了各地方政府(官员)对招商引资的狂热迷恋与相互比拼。四川省连续几任壹把手都提出“工业强省”发展战略,成都、德阳、绵阳则成为工商业发展的主要区域。类似的相对发达地区(特别是大城市经济辐射区)在地理位置、配套设施、产业条件、市场潜力等方面具有优势,能够聚集项目、资金、人才并拉动消费,于是大量的工商投资项目、特别是大型投资项目纷纷选择入驻那些相对发达地区。加之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和国家经济政策上对强势地区的扶持,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对土地的依赖和需求被不断放大。同时,这些地区的土地价格和房地产价格飞速攀升,反过来又刺激了对土地的强大而持续的需求。比如,2007年四川省郫县县城所在地郫筒镇的商业用地价格已上升到平均每亩400万元左右,同期成都市绕城路内商业用地的价格平均每亩更高达500万元以上。[1] 近年来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特别是相对发达地区政府的“钱袋子”(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越来越依赖土地,“土地财政”早已成了壹些地区的主要运行模式。因此,尽量获得更多的土地征用指标、最大限度地把本地的土地转变为工商业和建设用地,从而获取尽可能多的土地转让收益,成了发达地区的主要政策目标之壹。然而,这些地区的土地本来就使用得较充分、彻底,后备土地资源极为有限,所以可开发土地十分稀缺。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这些地方的政府便想方设法去打通土地瓶颈、突破土地政策的限制。而经济上相对落后的地区则有较宽裕的土地资源,当地岁入短拙,财政的转移收入仅能应付政府的日常基本开支,于是这些地方的政府便把“出卖”耕地指标当作简单便利的生财之道。只要把生荒之地草草整理壹下,作为耕地(供给)指标卖给其他地区,耕地置换收入就唾手可得,何乐而不为呢?因此,耕地置换的不菲收入诱使经济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热衷于此类交易。 由于经济发达地区对耕地(指标)的需求强劲,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有供给耕地(指标)的巨大冲动,只要上级政府在政策上提供方便,异地耕地置换这样的交易便活跃起来,并且堂而皇之地走向前台,成为壹项“政策发明”。何况,“工业强省”发展战略这样的号召,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解决土地问题提供了全省各相关地区、部门默契地参与配合的理由。土地主管部门壹方面出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大义”,另壹方面很难拒绝耕地(指标)需方和供方完成异地耕地置换的强烈愿望驱使下的有力游说,何况,支持这种交易活动带来的部门收益也不小,结果就为耕地置换大开方便之门。近年来攀枝花和成都之间的耕地置换就不断发生。 本来异地耕地置换有壹个最大的障碍,即“保持耕地动态平衡”、确保18.3亿亩耕地保障线的国家土地政策。但该政策只是泛泛地提出了耕地控制的数量目标,并没有区位、质量、使用效率方面的指标要求,这就给了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从事异地耕地置换以操作空间。对这些惯于“玩弄”上级政策的官员来说,实现“耕地总量平衡”还不简单?乡内不平衡就县内平衡,县内不平衡就市内平衡,市内不平衡就省内平衡,实在不行就全国平衡!异地耕地置换这种堂而皇之的突破国家土地政策的偷梁换柱之举,竟然成了地方经济发展的壹项“成功经验”而得到推广。 二、 异地耕地置换的现状与趋势 异地耕地置换背后蕴藏著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短期内对参与各方好处明显,于是就没有人再从长远考虑、关心耕地面积的实质性减少会产生何种负面影响,异地耕地置换因而在各地追捧中愈演愈烈。以前,异地耕地置换是个别地区为满足特殊项目而发生的偶然现象,涉及耕地的数量、规模也有限,往往以几十、几百亩的置换为主,超过上千亩的案例并不多。但近年来,异地耕地置换成了各地特别是相对发达地区大城市周边地带的普遍现象,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亩耕地均通过异地指标补充而成片被改成建设用地。以成都市为例,绕城路内外几十平方公里的原有耕地中,有相当部分都通过异地耕地置换而被征用。四川省的可耕地面积原有6,661万亩[2],过去5年中平均每年有大约32万亩到35万亩被异地耕地置换,5年合计达160万亩至175万亩,占全省可耕地面积的2.7%左右[3]。从整个西部地区的初步调研数据来看,在过去5年中,大约有1,500万亩耕地通过异地耕地置换而变成了建设用地。更需要警惕的是,全国的异地耕地置换风潮正大规模向西部转移,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危及到西部地区的耕地整体规划。 前几年异地耕地置换主要发生在同壹个县的不同乡镇之间,近年来已升级为市域内、省域内的耕地置换,个别重点项目甚至通过全国不同省区的异地耕地置换来解决建设用地。于是,异地耕地置换的空间不断扩大,距离不断延伸。近20年来,中国的耕地数量呈现不断减少态势。1986年至1995年间,仅建设占地便使耕地减少1.45亿亩,相当于韩国耕地总量的4倍。1996年到2006年间又净减少1.23亿亩,平均每年净减少1,230万亩。尽管中央政府制订了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例如冻结审批、严查、垂直管理、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等等,但耕地保有规划屡被打破。以1996年为基期的“第二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曾确定,2000年的耕地保有量为19.4亿亩,2010年的耕地保有量要控制在19.2亿亩。事实上,2000年全国的耕地保有量就已下降到19.2365亿亩,比总体规划确定的“底线”还少1,635万亩;到2005年,全国耕地只剩下18.31亿亩;2006年又进壹步下降到18.27亿亩,直逼18亿亩耕地保有量这壹红线[4]。 以往,异地耕地置换主要由企业操作,地方政府(耕地指标的引进、输出方)配合,土地主管部门睁只眼、闭只眼勉强通融。近年来,因发达地区的土地越来越紧张,而异地耕地置换产生的利益越来越大,企业活动(力)加强,监管者的默许成了日场☆态,地方政府更是强势出击,土地主管部门有效配合甚至主动介入(设专门办理机构),由此导致普遍、大规模、经常性的异地耕地置换。壹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出政绩,干脆将异地耕地置换作为重要的政策选择。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指出,2006年全国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及的面积,都较2005年有大幅度上升。[5] 三、大规模异地耕地置换的危害 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利益来看,这种异地耕地大规模置换带来的负面效益非常严重。首先,损害耕地质量、危及耕地安全。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2006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比上年末缩减了460.2万亩,人均耕地减至1.39亩。[6]而按照国务院1996年制定的“第二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到2020年中国的可耕地不能低于18亿亩。大规模的异地耕地置换显然使上述目标受到巨大挑战。 毫无疑问,相对发达地区以异地耕地置换为名被占用的耕地,通常都是优质、高产、高效利用的耕地,在地形地貌、区域位置、配套设施、利用效益等方面也远远优于异地开发中整理出来的补充耕地。前者对农业生产的价值绝非后者可比。出让耕地(指标)地区相对偏僻落后,住民稀少且青壮年外流,原有耕地的耕种质量本来就差,产出也比较低[7],现在为了完成置换任务而开发、整理出来的新耕地,其质量比原有耕地更为低下,当地农户可能(也只能)在些许利益的驱使下作完成任务式的应付型耕种,甚至成片撂荒。笔者近年在攀枝花调研时,就发现了较为普遍的新开发耕地低效使用及撂荒现象。如此则通过异地耕地置换而保持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实际上更像是壹种自欺欺人的数字游戏。 提供耕地(指标)的地区多属于落后山区,可开发、整理为新耕地的土地资源极为有限。但那些地方的政府在利益的诱惑、驱使下,却大面积地开发坡地、草地和生态脆弱的未利用土地,这必然危及土地生态[8]。以攀枝花为例,大面积海拔较高的山地(坡、台地)原来尚有表层植物覆盖或土壤相对板结而起壹定的水土保护作用,雨水冲刷后的泥土流失量有限;壹旦被开发或转化为耕地后,表层松动且经常翻动,留下了水土流失的隐患。加之攀枝花属于干旱河谷地区,降水高度集中,原来荒草覆盖的土壤开发为耕地后,如果没有高质量的水土保持配套工程,很容易引发严重的水土流失。 但是,异地耕地置换者所关心的只是在不发达地区整理出来的补充耕地之数量,以及发达地区耕地改用指标的获得,以敷衍中央土地主管部门。至于耕地的质量、产出潜力、利用能力、生态保护等,完全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显然,异地耕地置换在整体上会导致耕地质量的不断下降,同时令耕地最低保障线(国务院确定为18.27亿亩)成为假达标的数字游戏。[9] 确实,异地耕地置换让相对发达地区突破了土地利用规划的限制,欠发达地区在短期内也获得壹些资金补贴,但却强化了区域竞争的“马太效应”:在强化发达区域经济发展条件的同时,也形成了经济上的“虹吸效应”,拦截了本来可能适合落后地区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资金、消费(市场)、人才,从而延缓了落后地区改善基础条件、发展环境的步伐[10]。欠发达地区因为大面积地为发达地区提供耕地(指标),不仅牺牲了自己未来工商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空间,还会因土地过度开发、生态破坏等问题而妨碍未来的发展。 由于异地耕地置换存在著巨大的利益空间,参与其中的企业、“购买”及“出卖”耕地(指标)的地方政府、上级土地主管部门都极力推动这种交易。以四川省成都市、攀枝花市的耕地置换为例,成都市要获得耕地(指标),需要上级土地部门支持,攀枝花市争取耕地开发出让指标,也需要上级土地部门放行。而要大规模、跨区域、多次性的促成耕地置换,更需要绕开相关的法规、政策限制。这时,相关机构特别是土地主管部门可能被动或主动地卷入利益分享,利用自身的权力、地位,去配合完成壹些“合法”的耕地置换交易。从官场惯例看,这种异地耕地置换将产生大量的寻租机会。 异地耕地置换从个别地区应对土地短缺的权宜之举,演变为壹种普遍采用的“新政策”,必将引发有关耕地底线(数量与质量兼顾)不保、粮食安全、土地生态、土地管理腐败等严重问题。从可持续发展和区域均衡发展这壹基点出发考虑问题,中央政府应当对异地耕地置换(背后是大规模占用优质耕地)现象实行严格的限制与监督,避免异地耕地置换这壹自欺欺人的数字游戏引发更严重的问题。由于土地监管部门已经参与了异地土地置换的利益分配,可以考虑让民间组织、公共媒体、地区住民等各种力量有效参与监管,形成立体、交叉的监管体制。 名义上国有本质上党有的土地制度 作者 熊飞骏 写于 二零一二年 中国的极端贫富悬殊是什么因素造成的? 是“公有制”!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公有制”国家,结果造就了极端的贫富悬殊。英、美等国是典型的“私有制”国家,贫富悬殊比中国小许多倍,穷人开著小车去领福利基金;多数官员富人的生活简朴低调,妳在大街上看不出谁是富人谁是官员。 公有制中国最大的富豪群体是官僚,大多数的亿万富翁背后都有官僚背景。 私有制美国的富豪多是没有官僚背景的平民,“公仆”则是最不容易致富的群体。 因为“公有制”的本质就是“官有制”! 少数官僚以“公有”的名义,掌控著人口占绝大多数普通平民的土地、资源、国企和致富机会,把本应属于普通平民的财产据为己有,不“率先巨富”才是咄咄怪事? 我们首先拿土地来说事。 当今中国最容易发大财的机会是“圈地炒地”。 在“私有制”国度里,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多数公民手中。公民可随意变卖、出租、转让、继承属于自己名下的土地资源,国家不得干涉。各级官僚手中根本没有任何“公有地”可圈可炒,没征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无权圈占任何公民的私有土地。 所以“私有制”国家的官僚根本不可能依靠“圈地炒地”大发个人横财。当某地经济机会来临地价大幅上升时,受益的是普通平民而不是官僚权贵。 在“公有制”国度里,土地名义上都是“国有”的,广大平民没有任何法理上的土地所有权。率土之滨莫非王土,“国家”在法律上是全部土地的主人。 土地名义上属于“国有”,但“国家”只是壹个没有任何民事能力的“名词”,无法“管理”和“处置”属于自己名下的土地资源,代理“国家”行使土地管理处置权的行为人才是“国有土地”的真正主人。 谁有权代理“国家”管理处置“国有土地”? 是大大小小的官僚! “国有土地”的管理权、处置权和利益分配权掌控在谁的手里? 掌控在“公有制”国家的各级官僚手中,而不是广大平民手中。 所以名义上的“国有土地”就演变成事实上的“官有土地”。 因为各级官僚掌控著全国土地的管理处置权,他们只要看上了哪壹块土地能赚大钱捞政绩,就可用行政法律手段把那块土地上的耕种、经营、居住者赶走强行圈占,高价炒卖或用于炮制“形象工程”。官僚个人要么升官要么大发土地财。 土地的真正主人广大平民则没有从那块土地上得到基本收益。 广大平民不但不能从圈炒土地上受益,相反还要付出很大代价。 官僚垄断土地买卖把土地炒成天价,房价也随之水涨船高。平民再怎么艰苦朴素也不能没房住啊,房价再高也得买,倾其所有或背负巨债,多数平民因此成为赤贫的“房奴”。被官僚圈占的“国有土地”反而抽干了多数平民的财富。 “土地国有”背景下大官发财太容易了!如某省官儿子去辖地某县要求用低于当地市价很多倍的价格购买县政府以开发名义圈占的100亩城郊土地,当地县官敢不卖给他么?通常情况下自然不敢!除非他不在乎头上那顶花费巨资弄来的乌纱帽。 省官儿子壹眨眼又把到手的土地以当地市场价转卖出去,几百上千万就进了自家的帐户;然后这个儿子又去其它辖县如法炮制,不出壹年就成为亿万富豪,不用耗费壹点体力和脑力! 如果是“私有制”国家,县官手中没有可随意支配的土地资源,他就算想讨好省官儿子也力不从心。 ………… 中国城镇平民最痛的是什么? 是高房价! 高房价是如何酿成的? 是各级官僚高价炒卖土地造成的。 官僚何以能无节制抬高地价? 因为“土地国有”,广大平民没有土地所有权,所有的“国有土地”都垄断在官僚手中,房产开发商只能向官僚买地,土地市场不存在“自由竞争”,各级官僚想把土地卖成什么价就能卖出什么价。平民再穷也不能没房住,房价再高也得割肉流血买。 在“私有制”国度里,高房价根本不可能长期普遍存在,就算存在也属暂时的和局部的。 “私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多数平民手中,买卖权也在各个平民手中,卖不卖地和卖什么价都是平民个人说了算,利益个性千差万别的庞大平民群体也不容易结成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垄断集团,所以土地买卖存在强大的“自由竞争”现象,壹家壹户把地价抬得太高,必有另壹家另壹户用更低的价格抢去他的生意机会,所以地价不可能无节制攀升,房价也不可能超负荷增长。 例如上海市的房产均价每平米两万元人民币,地价每平米应该在壹万元以上。壹亩土地就能卖出六七百万元! 如果上海市实行“土地私有制”,多数平民能自由买卖转让出租属于自己的土地,官僚手中无地可炒可卖。在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相信多数平民会把自家的土地投入市场,并很快造成供过于求的局面,地价就会大幅下跌,房价也因此成倍下挫,那时根本用不上国家出台房价调控政策,多数上海市民都有能力买得起够居住的房子。 所以“高房价”是“公有制”惹的祸! ………… 新中国几十年壹直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是“三农问题”! 农民总是和土地连在壹起的,土地权则是壹个国家最大的“所有权”。 中国农民最悲惨的岁月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之交,短短三年时间活活饿死了几千万中国人,比2200年皇权中国在和平时期饿死人的总和还要多。饶幸活下来的农民也长年饥寒交煎,食不果腹衣不弊体,活著比死去还难受。 为什么三年大饥荒年代饿死了那么多农民? 壹样是“公有制”惹的祸! 毛中国农民不但没有任何“土地所有权”,连农民在土地上“耕种经营”的自由都被剥夺得壹干二净,“公有制”程度可谓炉火纯青。 酿成恐怖大饥荒的主要因素有三个: 壹是大办钢铁误农时,丰收的粮食不能及时收获烂在田地里。 二是集体办大食堂初期浪费严重。 三是高征购。 为何庄稼成熟了不及时收割,任其烂在田里? 因为青壮农民都征调去炼钢了,村官也前往坐镇指挥。田地不是农户自家的,没有村官的调度督促,留守在家的老弱妇孺也没必要的责任心去自行收割。 为何集体大食堂这样的荒唐事居然行得通? 那时的田地都是“公家”的,收获的粮食也全部纳入公库,农民再从村官手里领取勉强活命的“口粮”。各级官僚要求农民在大食堂就餐,就不再分粮到各家各户了。农户家里没粮可吃,就算对大食堂怨声载道也只能去那里吃饭。 为何要高征购?把农民的活命口粮都征收走了? 因为各级官僚想升官,自然就谎报政绩虚报粮食产量。那时的公粮是按农产品比例征收的,高虚报必然带来高征购。如广西环江县报道亩产稻谷13万斤,那么这亩稻田理论上就得交2万斤公粮,相当于当时30亩稻田的总产量。所以环江县饿死人的比例最高,高达20%以上,远高于全国5%的平均比例。 ………… 如果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之交中国是壹个“私有制”国度,酿成大饥荒的三个主要因素根本不可能存在,大饥荒也就压根不可能发生。 不会误农时。村里青壮农民就算被征调去炼钢了,留守在家的老弱妇孺也会自觉起早贪黑收割自家土地上成熟的庄稼。 自家土地上出产的粮食自家收获,根本不用官僚按人头分粮,就算某官僚别出心裁想搞什么集体大食堂也根本行不通。 自家辛苦种出的粮食根本不可能虚报产量,没人会傻到不顾全家饿死的危险把壹年辛劳所得全部上交。 ………… 当今中国的“农民问题”壹样集中体现的“土地问题”上,全国半数以上的群体性抗暴事件都是地方官强行圈占农民的耕地引起的,名闻中外的“乌坎事件”就是官僚圈地惹的祸。 地方官为何能够不顾农民生死随意圈占农民的活命耕地呢? 壹样是“公有制”惹的祸! 在“公有制”背景下,农民的耕地名义都是“国有”的,地方官在法理上享有对“国有土地”的管理处置权,是“国有土地”的真正主人。失地农民就算壹百不愿意也只能打掉门牙和血吞。 所以地方官圈地我行我素,失地农民起初忍气吞声,超过忍耐极限时就起而抗暴。 ………… 那些对“公有制”仍存不切实际幻想的平民,多数误以为“公有制”十分彻底的毛中国就没有贫富悬殊的现象。 谁说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没有贫富悬殊? 大饥荒时期饿死了几千万中国人,有几个当官的饿死了? 就算有也是极个别,本人还没听说过。 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是“实物经济”不是“货币经济”,人民币无法买到生活必要品,所以官僚的经济特权主要体现在对实物的占有而不是货币的占有。那时虽然没有动辄几亿几十亿的巨贪,但实物占有上的贫富悬殊仍然广泛存在。 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的有相当一部分平民面带菜色营养不良,可多数官僚却红光满面壹身富态。 今天的中国平民格外痛恨的官僚特供,就是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时期发明的。 在毛泽东的支持者眼中两袖清风的毛万岁,在全国人均存款不到2.5元人民币,壹个青壮农民无节假日起早贪黑辛劳壹年收入不到100元的情况下,毛泽东个人却享受各种特供待遇,住在极度奢华的行宫裡边。 ………… 那些依旧对“公有制”寄托乌托邦幻想的国民,妳们的梦该醒了! 灾难并没有离我们远去,它依旧在妳的脚下徘徊。 共产专制对农民的压迫 作者 左翼反共人士 写于 二零一九年 中国的农民,始终生活在土地寻租的社会中没有被解放,中国没有被赤化以前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大多数农民是有私有土地的自耕农,是传统的小农经济,即使没有私有土地的农民 也是有高度的经济自由权的,可以从地主那边承包土地耕种,打算生产哪些农产品地主是不管的,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地主也无权支配,农民可以自由的支配,可以留给他们自己,也可以拿去卖给别人,只是定期要缴纳土地税而已,土地税也是根据,承包土地的面积大小来决定的。 中共佔领中国之后,实行了纯粹的农奴制,彻底的剥夺了中国的农民的经济自由权,土地全部被没收,农民被发配到生产队,生产什麽,如何分配全部由中共来决定,农民除了壹年四百斤左右的口粮之外,剩下的粮食必须交给中共。 毛泽东根本没有解放中国的农民,而是让中国的农民成为纯粹的农奴,很多时候农民连基本的口粮都无法保障,比如壹个农民壹年生产了五百斤的粮食,按理说只要缴纳壹百斤粮食就好了,但是各级政府为了讨好上级为了徵收更多的粮食会制定农业指标,甚至虚报农业产量,比如只有五百斤却要上报六百近 农民原本要上缴壹百斤却必须上缴两百斤,很多农民因为这样而遭受飢荒,然后饿死。 毛泽东时代的土地寻租是体现在徵收农产品上边,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标准,中国的农民壹直都是农奴,毛泽东时代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传统的农奴制度,毛泽东死后中共实行的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佃农制度,毛泽东时代虽然消灭了表面上的土地寻租,但是农民彻底的失去了经济自由权,就算不必用剩馀劳动去生产地租,但是利用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要被中共拿走壹大半,农民除了可以得到中共规定他们应该得到的基本口粮之外,根本没有任何经济自由,基本上是壹无所有的,毛泽东死后共匪实行了佃农制度,在土地全部被收归共匪所有的基础之上,释放了壹部份经济自由权给农民,但是因为农民没有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中共对他们徵收了几十年的农业增值税,中共成了他们的地主,他们要向中共缴纳耕地佔用税 生猪税 车船税 由公积金 公益金 行管金 教育费附加 计划生育费 民兵建设训练费 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组成的八项杂税 村提留乡统筹作为地租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针对种子 化肥 农药徵收的实质上属于地租的消费税,中共依旧可以徵收土地 支配承包权 决定农业用地的用途 垄断农产品的销售通路,只要中共愿意介入基本上农民无法阻止,中共的村书记与地方政府取代了传统的地主,成为了土地寻租者,土地被用来作为从事资本寻租的工具的商品属性始终还是存在的,土地的所有制还是资本寻租者的所有制。中共所谓的取消农业税只是名义上取消了农业增值税,可是因为中共本身拥有不受约束的可以进行权力寻租的权力,中共还是可以利用权力开设新的税收名目掠夺中国农民的财富。因为中国的土地本质上属于中共,所以中国农民的农业用地是不受保障的,中共可以随时通过变更土地用途的方式掠夺中国农民的农业用地。中国的农民随时可能被中共的公检法税掠夺,中国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权在制度层面是没有保障的。无论中共如何定义中国的土地性质与土地制度,中国名义上的集体土地本质上是被中共支配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广大中国人民,并没有实质上支配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权力,因为实行一党专政的中共是中国的实际统治者。农村的集体资产的实际支配著是村书记,可以承包大量土地开办企业的人主要是村书记的亲信,普通农民通常只有口粮田,如果只是务农,很难维持生活,所以除了种田还要打工。中共长期实行户籍制度,划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农民要成为城市人口,要得到城市人口在城市的待遇,就必须放弃农民身份,必须放弃在农村的口粮田,不然即使在城市打工也只能在城市做贱民,农民长期受到这种城乡隔离的压迫,中共建立的户籍制度压迫了农民的发展。中共虽然在造反的时候反对不动产寻租,宣称不动产寻租属于剥夺,建国之后的很多中共贪官都拥有大量的进行不动产寻租的住宅与商铺,只要这些贪官在政治上没有站错队,就不会被清算,中共本质上是政治流氓。 根据中国农民调查的统计,共匪对农民曾经使用过的掠夺名目主要分为六大类。 集资类——乡镇办公楼集资费、乡镇教学楼集资费、乡镇科技网集资费、乡镇医疗门诊部集资费、乡镇党员活动中心集资费、乡镇影剧院集资费、建乡镇企业集资费、改造乡镇环境以及打击刑事犯罪经费补助集资费……。 管理类——乡村办公房修缮费、乡村干部差旅费招待费、乡村党团员活动费、乡镇党代会人代会会议费……教育类——民办教师工资费、公办教师补贴费、校舍建改造费、学校正常办公费、报刊图书资料费、教学仪器与文体器材设备费……计生类——独生子女保健费、节育手术营养费、计划生育委员补贴费;计划生育小分队补贴费……干部类——党支部书记补贴费、村委会主任补贴费、会计补贴费;民兵连长补贴费、治安委员补贴费、团支部书记补贴费、妇女主任补贴费、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费、兽医员农技员广播员护林员护坡员报刊投递员清洁卫生人员补贴费、电工水工木工瓦工以及村里安排的壹切勤杂工的补贴费……训练类——民兵训练生活补助费、民兵训练误工补助费、看守枪支弹药执勤补助费……公益类——敬老院建设费、敬老院服务人员补贴费、合作医疗建设费、农村医务人员补贴费、烈军属优待费、残废军人优待费、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费、老弱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费、工伤民工照顾费、困难户照顾费、五保户照顾费……其他类——交通建设义务工补贴费、文明村建设用工补助费、开街建集修路费、宅基规划费、房屋准建费、种子检疫费、畜禽防疫费、牲畜保槽费、架设电线费、统壹灭鼠费、派出所民警购置对讲机和摩托车费、司法人员服装费……、村干部及非生产人员支出费、计划生育支出费、公益事业与优抚支出费、……挖空心思类——乡镇学校赞助费、辅导费、试卷费、资料费、扫帚费、生猪税、屠宰税、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或不管养猪与否,壹律按人头徵收猪头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有结婚证书工本费、介绍信费、婚姻公证费、婚前检查费、妇幼保健费、独生子女保证金、婚宴消费费、杀猪屠宰税、结婚绿化费、儿童乐园筹建费、计划生育保证金、晚育保证金、夫妻恩爱保证金、金婚保证金等14种税费(源自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毛泽东说:人的思想壹旦解放,什麽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村乡镇干部能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发明“夫妻恩爱保证金”的税费名目,真是可列入吉尼斯记录的空前绝后奇迹。 这种暴征横敛得以畅通无阻后,更加荒谬绝伦挖空心思的掠夺名目就会随著任何壹项政策法令的颁行而再生。 实际上中国的农民从来就没有被中共解放从来就没有真正的翻身,土地寻租本身并没有因为中共的出现而被消灭,很多的农民给他们所谓的人民政府支付完地租之后,剩下那壹点农业利润只是勉强维持温饱,很多人被迫要去做兼职成为廉价的劳动力人口,要去城市裡边打工,于是形成了壹个中国特有的群体也就是农民工,农民被中共利用去打国民党成为炮灰,死了很多的人,结果生活并没有什麽实质上的改善,还是在底层艰苦的生活,从中国的工人与农民的处境中不难看出 即使按照共产国际的标准,中共也没有统治中国的合法性,中国很多民运人士只是针对结束中共的壹党专政很有兴趣,对于结束中共的壹党专政之后建立怎样的宪法确立怎样的社会制度缺乏设想,关于农业问题中国在结束中共的壹党专政之后应该首先改革土地制度,在农业用地方面尊重私有产权的基础上清除土地寻租的空间,也就是说可以购买私有土地但是不能把私有土地承包给自耕农赚取地租,绝对不允许包产到户的行为,绝对不允许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成为农业雇佣劳动者,绝对不允许只是佔有土地但是却没有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人利用对土地的佔有剥削自耕农,这就从根本上消灭了土地剥削。 私有土地应该允许买卖,因为壹个自由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当他们希望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之后应该有出售土地的自由,但是只能保值或者是适度增值不能谋取暴利,比如某位地主最初购买土地的时候花了多少钱,那些钱相当于多少头猪的价格土地管理部门要进行统计,比如壹块土地相当于壹万头猪的价格,以后就算物价上涨土地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土地出售价格上涨,那位地主出售土地之后只能完全获得相当于壹万头猪的出售价格的土地交易收入,比如那位地主原先购买土地的时候花了相当于壹万头猪的价钱比如那个时候壹万头猪的售价是壹万块钱,等到那位地主出售土地的时候因为物价变动壹万头猪相当于两万块钱,那麽那位地主出售土地所获得的收入中两万以内的收入应该全部归那位地主所有,从而做到不扼杀那位地主原来的奋斗确保财产保值并且也让那位地主可以得到壹份持有土地期间对土地的开垦以及维护所做出的贡献的合理回报。 可是土地的增值除了作为自耕农的地主的努力之外也有社会大众的努力所以超出两万块钱的部份,剩下增值的部份可以看作是因为是社会进步土地周围的部份被开发所造成的是社会大众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三分之二要作为社会福利支出,地主只能获得三分之壹这样做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又可以防止出现土地炒作的状况有利于避免因为土地造成贫富的两级分化从而也保障了人民改变生活方式的经济自由的权利,实现了这两项政策之后就基本上完成了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工作了。 以后土地的交易将完全成为单纯以改变生活方式为目的而不再具有炒作土地谋取暴利的功能了,农业用地的合理使用也有有了制度性的保障,这样做最符合农民的利益,以后他们打算髮展合作社经济的时候也不会出现因为没有私有土地而沦为毛泽东时代那种生产队的农奴了,也不会像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半农奴因为没有私有土地所以必须向党国支付耕地佔用税以及购买种子 农药 化肥过程中的消费税了,再也不用向党国支付八项杂费跟村提留乡统筹了,再也不用缴纳公积金、公益金、行管金、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建设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了,也从根本上避免了自由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因为土地私有所出现的地租剥削以及土地兼併的状况出现,这样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可以在拥有私有土地的基础上自由的结合,在自由的联合的集体经济中充份获取利益,只有这种符合社会市场经济原则的土地制度才可以充份的促进中国的农业经济的进步充份的保障农民的利益。 因为土地的天然营养能力或负载功能所产生的自然收益,属于素地租金,在中国成为农业增值税 村提留乡统筹被共匪佔有。因为社会进步文明发展而增加的社会收益,社会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属于经济地租,在中国成为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与高房价收入,被共匪佔有。因为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投入劳动或资本所生之收益属于改良价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国属于耕地佔用税被共匪佔有。共匪根本就没有消灭土地剥削,而是成为土地剥削的受益者。 延伸阅读 中国学者谈政治流氓对中国农民的掠夺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二零年 1953-1985年统购统销,从农民手中至少拿走了价值58亿两黄金的财富,农民选举权仅相当于城市公民的四分之壹甚至更少,迁徙自由被剥夺,养老没保障,进城就业遭遇户籍歧视。 河南省委领导到洛阳等地贫困山区调研,有村民感叹说“过去农民种粮交税还能为国家做点贡献,现在什麽税也不交了,国家还给这补贴那补贴,我现在壹点贡献也没有……说实话,我心里很惭愧。”此语壹出,舆论哗然,称其善良者有之,认为其愚昧者也大有人在。 2006年农业税被废止时,国内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农民似乎也感激万分。然而,为国家建设付出了60年血汗的中国农民并非像村民段中智所言“啥税也不交了”,免除农业税的象征意义要远远大于给农民带来的实际利益,而且农民的现实处境也并非如新闻中描述的那般美妙。 壹、60多年来农民有多少财富和权利被拿走?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农民为这个国家不知付出了多少,其劳动创造的财富几乎全部被拿来用于支援国家建设。然而,数十年的血汗奉献,并没有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权利,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至今仍旧是“二等公民”。 (壹)60年来农民为国家贡献了多少财富? 新中国60多年的经济建设,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多少财富呢?恐怕谁也说不清楚,我们只能用壹些大而化之的事件和数字去估量这个群体曾经和正在付出多少东西。 1、1949-2003年农民交了近4000亿元的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最初几年,农业收入壹度占国家财政收人的40%。仅就农业税而言,从1949年到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达3945.66亿元。其中仅1949-1984年征收的农业税额有1000多亿元(王锋《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分析研究》),按照当时的最低价格兑换成黄金至少11.42亿两(相当于现在10万亿人民币)。 这还仅仅是上交给国家的农业税,并非农民承担的全部税费,而在农民的税费负担中,农业税是最少的,农民称其为“头税”,此外还有上交集体的“三提五统”(指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农村教育统筹、计划生育统筹、优抚对象统筹、民兵训练费和乡村道路建设统筹费),农民称为“二税”,达标集资(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摊派、罚款等)则称为“三税”。(杨青平《皇粮国税——税制流变与王朝兴衰》P223)那“二税”“三税”到底有多少? 1957年浙江安吉县有干部曾形象地描述说:“壹个农民种五棵稻:壹棵是给国家种的,壹棵是给社长种的,壹棵是给会计种的,壹棵是给五保户、公积金种的,壹棵才是给自己种的。” 1985年全国农民农业税交了47亿元,而民办教育16亿,供养五保户10亿,照顾烈军属5亿,文化卫生20亿,民工建勤义务工20亿,计划生育32亿,基层于部和脱产人员补贴70亿,乱收费40亿,总汁257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4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405页)也就是说,农业税仅仅占农民负担的五分之壹不到,同1957年的情况差不多。 1988-1991年,全国农民人均农业税从8.6元增长到10.5元,人均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则由28.86元增长到44.55元,若加上乱收费、乱罚款等社会负担,1991年农民负担约为90元,农业税只占九分之壹。(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2000年的情况据专家测算,全国农民人均缴给国家的税约为45元,缴给乡村集体的费约为185元,用于各种达标活动的集资约为100元.合计330元,三者比例约为1:4:2。农业税只占农民负担的七分之壹(杨青平《皇粮国税——税制流变与王朝兴衰》P223)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4000亿农业税仅仅是近60年农民付出的很小壹部分,纷繁复杂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才是农民的主要负担,也难怪民谣说;“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 2、1953-1985年统购统销,从农民手中至少拿走了价值58亿两黄金的财富为了保证城市的粮食供应和稳定粮价,也为了给工业发展积累资金,1953年开始政府开始实行对粮食的统购统销,强制农民低价把粮食卖给国家,农民自己吃的粮食数量和品种也得由国家批准。国家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和出售粮食,而以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将工业产品卖给农民,这就形成了“剪刀差”。 国家通过统购统销的“剪刀差”从农村拿走多少财富?据王锋博士统计,从1950年到1978年,国家从农业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按照当时的最低价格兑换成黄金相当于至少58亿两,至少相当于现在的49万亿人民币),平均每年176亿元;1979年到1994年,国家从农业提取了15000 亿元收入,平均每年937.5亿元。而90 年代以来每年“剪刀差”的绝对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数据来自王锋《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分析研究》P51)而据袁瑞珍统计,1953-1985年统购统销过程中农民向国家贡献的财富大约在7000亿到8000亿元。要知道,1978年中国全部国有工业固定资产也只有9600亿。这种“剪刀差”让农村壹贫如洗。 统购统销常年过度征购农民余粮,导致农民口粮不足。即便农业大丰收,农民仍吃不饱肚子。刘少奇曾有明确说要牺牲农民保证城市粮食供应和工业建设需要 。农民将这种低价强制购粮的政策成为“暗税”,民谣中说:“暗税最要命”。 3、1959-1961年大饥荒:上千万农民因为过度征粮被饿死1959-1961年之所以会出现大饥荒,主要是因为大跃进中虚报粮食产量,导致高征购,各省为完成征购指标,逼迫农民把口粮上缴,致使大饥荒蔓延。为了完成征购指标,地方官员无所不用其极。比如安徽凤阳“很多社、队成立了‘查粮小组’、‘调粮突击队’,翻箱倒柜戳地凿壁,逐户搜查,吊打群众,结果不仅将社员自留地收的少量粮食和留下的壹点杂粮、种籽没收,就连山芋叶子、鸡蛋、藕粉、现金等亦被以‘反资本主义’为名搜走。” 同时,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基层干部为自己享乐大肆占用农民口粮,导致农民缺粮饿死。如凤阳县“光大队的几个干部有账可查的就吃掉牛肉1800多斤。春天,发给病人的白米、洋面,绝大部分被他们吃掉。大队书记陈荣付,煮牛肉没有柴草,就把社员任光衡的房子扒掉。” 当时实行的政策是保证城市牺牲农村,比如当时京、津、沪三地粮库告急,中央决定牺牲饥荒最严重的四川,让李井泉火速向外调粮。1960年粮食部副部长赵发生说:“四川每年都要调出大量粮食支援全国各地。但四川城市人民每月只吃20斤、19斤;农村食堂每天每天吃四两粮。四川人民把方便让给别人。”(《全国粮食厅长会议简报》,四川南充,1960年2月9日。)这种不顾农民死活的粮食高征购导致了四川成为是饿死人最多的省。 大饥荒中饿死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农民,这三年间农民失去了多少粮食和财富权且不论,仅仅饿死了的人数,至今仍是个谜……4、1962年至今:农民私有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至今仍无土地所有权从50年代开始,不仅农民的劳动成果被拿走,就连农民赖以为生的土地,也不再归农民所有,而成为“集体”或国家的财产。 50年代中后期,当农民转入高级合作社后,土改时分给农民的私有土地便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进壹步将农民的宅基地也划归集体所有,其第二十壹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壹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改革开放以后不仅没恢复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反而在宪法层次上明确规定土地集体所有和国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至此,农民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理上完全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从建国初期土地的主人沦落成为现在“集体”土地的雇工,这也成为如今政府和开发商圈地过程中农民无法维护自身利益,最终连土地使用权也完全丧失的根本原因。 5、1962年为了缓解城市粮食压力,城镇人口向农村移民2000万1959-1961年饥荒威胁著数亿农村人的生命时,为了减轻城市的粮食供应压力,陈云建议中央“动员城市2000万人下乡”。1961-1963年,全国共精简职工1800万人,压缩城市人口2600万人。(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30)后来毛泽东在谈起这壹条措施时很感慨地说:“我们的人民好啊!几千万人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但他却没有想过2000万人会给饥荒中的农民带来更大的生存压力。 为了防止农村难民进入城市逃难,1959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指示》和《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口外流的紧急通知》,严格限制农民进城。即便在大饥荒最严重的时候,也不允许农民逃离农村进入城市。 6、1968-1980年上山下乡运动:知青与农民争土地、争工分、争口粮1968年毛泽东为降服红卫兵和缓解城市劳动人口压力,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据统计,在1962—1979年期间,全国累计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有1776万之众,加上几百万的机关干部职工下放农村,总共有2000余万城镇人口流入农村。城市人口转移到农村,必然增加农民的生存压力,知青的到来让农民本就贫苦的生活雪上加霜。官方资料也承认:“在那些人多地少的地区,由于安置人数过多,增加了农民负担,形成与农民争土地、争工分、争口粮的状况,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同样作为这场运动的受害者,知青群体或怀念或控诉,拥有强大的话语权,而农民至今仍然出于失语状态,连表述的机会都没有。 7、60年来农民付出的劳役不计其数 除了上述生命财富损失之外,农民还有壹部分巨额劳务付出经常被忽略,这就是摊派在每个农民身上的劳役。这些劳役付出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 以水利建设为例,复旦大学教授张乐天说:“现在国家建水库要投资多少亿?当年都是农民干出来的。那时建设的水利工程,其总量远远超过现在,因为当年遍地开花,全都在干,像红旗渠多著名啊。”水利工程会耗费多少人力呢?以湖北省为例,仅“大跃进”时修建丹江口水利工程就动用了17个县的10万名民工,依靠人力投掷的粘土、沙石,土法建成了壹道大坝。放在现在,这需要多大的投入?而在当时,这都是按照义务工摊派给农民的劳役。据统计,上世纪50-70年代,中国水利工程建设 “大跃进”,现有的8.7万座水库大部分建于那个时期,想想就知道当时农民付出了多少。 (二)60年来,政策歧视让农民的公民权利丧失殆尽农民用生命和财富为国家建设奉献,为政策失误买单,他们得到了什么?“二等公民”的特殊待遇,政策上法律上福利上的各种歧视……60多年来,农民丧失了多少权利? 1、农民选举权仅相当于城市公民的四分之壹甚至更少建国以来,为了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毛泽东强调“在立法上要讲阶级不平等”,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长期以来只有“八分之壹选举权”(1979年修改为五分之壹,1995年修改为四分之壹)。1953年制定选举法时,全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6.7%,而所拥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数仅占总人数的5%左右。 我国城乡居民选举权“同票不同权”的现象,直到2010年才得以在法律层面上终结。然而据统计,截至2012年2月29日,第十壹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2978人,其中官员、公务员代表2491人,民企员工代表16人(包括农民工3人),农民代表13人(以村党组织书记为主) 。也就是说,真正能够代表八亿农民利益的人大代表仅仅15个(如果村党组织书记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话),仅相当于1953年的十分之壹,而代表两亿多农民工利益的仅3人。由此可见,虽然法律已经修改,但事实上八亿农民在政治参与上的处境更加边缘化,完全处于被忽略的失语状态。 2、 户籍壁垒森严:农民沦为“二等公民” 户籍,恐怕是农民最痛的伤口。1958年为了限制城市人口增加,防止农民进入城市,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当时的公安部长罗瑞卿解释《条例》的制定目的说:“既不能让城市劳动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让农村劳动力外流。”他还批评有的城市机关、单位让“从农村盲目流入城市没有户口的人员”长期居住。 改革开放以后,城乡户籍铁壁更加巩固。国家陆续出台政策强化对户口迁移工作的限制,严格控制“农转非”。 那么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到底能给人们生活带来多大差别?仅以保险福利为例:“1992年,每个有非农业户口的中国人可以从国家那里获得524. 4元钱的保险福利费,若加上440 .3元的无形住房补贴,那么市民户口的身份价值就是964.7元。1992年中国农民的人均纯收人才784元,人均消费水平才648元。也就是说。壹纸户口要胜过农民壹年的辛劳。” (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121)对占人口总数80%左右的农民来说,国家福利制度几乎是壹片空白。只有少得可怜的几种福利形式,那是农民自办的。“小学是民办的,‘五保户’是农民负担的,修桥、铺路等等壹切公共事业无壹不是由农民自己来集资。农民住房靠自己建,农民看病掏自己的腰包,农民上了年纪以后靠子女赡养,死亡之后由子女出丧葬费用。生老病死听天命,衣食住行要自谋。”(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121)正因为如此之大的利益差别,农民们才会想方设法挤破脑袋去赢得壹个城市户口,有些妇女甚至不惜献出身体。据《法制日报》1993年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公安局局长陆世长1977年至1991年间以批准农转非户口为诱饵,先后奸淫妇女8人48次,调戏、侮辱妇女5人。这仅仅是法院调查认定的事实。而据有线索的数字,这个色魔在14年间奸淫妇女数则为100多人。(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57)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善,但是户口壁垒依然等级森严,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这从大学生、研究生找工作时拼命地想在城市落户就可知道其中利害。普通农民想在城市落户,更是难上加难。而2010年广东推行“积分入户”和 重庆的“土地换户口”等措施,说白了就是“要人手不要人民,要户口得交土地”的霸王条款 。 3、1957年至今,迁徙自由被剥夺 伴随户籍制度的确立,农民的迁徙自由也被剥夺了。 1951年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和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其宗旨里还有保障人民居住、迁徙自由的字样。 但从1953年开始,国务院相继发文件指示:“铁道、交通部门在主要铁路沿线和交通要道,要严格查验车票,防止农民流入城市;民政部门应将流入城市和工矿区的农村人口遣返原籍,并严禁他们乞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户口管理,不得让流入城市的农民取得城市户口;粮食部门不得供应没有城市户口的人员粮食……”层层设卡,想尽办法要阻止农民进城。1957年12月13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将农村劳动力彻底地排斥在城市大门之外。这些制度让农民失去了在城市立足的任何可能性。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更是从制度上否定了农民的迁徙自由权利。(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1975修改宪法时,把54宪法所规定的“迁徙自由”直接给取消了,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彻底失去了宪法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依旧没有迁徙自由。法律方面,1982宪法没有恢复“迁徙自由”的条款。参与本次制宪的法学家吴家麟解释说:“有些做不到的就不要写进去。因为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无法盼法,大家还觉得有希望;有法不依,连盼头都没有了。”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则说:“不能让农村人口自由进城。现在城市很困难,有了权利大家便都到城里住来了,那是不能规定的。” 事实上虽然农民可以进城务工,但是无法在城市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连基本的子女入学权利都没有,这种想要农民创造价值又不给农民福利待遇的“迁徙自由”,是对农民的变相掠夺。 4、农民养老没保障,完全处于自生自灭状态 50到80年代,国有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拨款,个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而农民养老只能“自力更生”,只有极少数老弱孤寡残疾才获得集体的保障,钱还是由农民自己掏。 80年代以后公务员养老国家全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职工养老需自己缴纳部分,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仍是国家全包。而农村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却依旧是农民全部承担养老费用。这种附加身份限定的养老保障制度,有悖于宪法精神。 5、教育上重城市轻农村,农民工子女无法上学,农村大学生比例下降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在教育方面无论是教育经费、重点学校还是教育政策,农村都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长期倾斜的教育政策让占学生数量绝大多数的农村学生壹出生便“输在了起跑线上”。 就教育经费而言,2001年我国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城镇平均为95元/人,农村为28元/人,城镇是农村的3.39倍;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城镇平均是146元,农村为45元,城镇是农村的3.24倍。国家投入的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壹般不够发公办教师的工资,因而教师的办公经费、教学器具和图书资料的购买只得由农民负担。据估算,每年农民缴纳的教育附加费达上百亿元(1998年为165亿元)。实际上,在教育费附加之外,农民还需要参加教育集资(1998年为53亿元)、摊派和支付学校的乱收费。 由于农村教育经费长期投入不足,造成了中小学校数量不足,以致1983年至1998年,7148万农村孩子因无校就读而失去上初中的机会,平均每年失学量为476万名。(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82-88)教育投入上对农民赤裸裸的歧视,导致60%以上的农村学生在接受完义务教育后,不能接受高中和大学教育而回乡务农或外出打工。 农民工子女的入学状况更糟糕,由于城市学校不肯接收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子女,或农民工付不起高昂的借读费,他们只能将子女送进“打工子弟学校”,这些学校不花城市财政壹分钱,但仍不被容忍,很所城市强制取缔“打工子弟学校”,仅北京市2011年8月关停的打工子弟学校,就导致3万农民工子女失学。 教育长期的倾斜也导致了从90年代开始重点大学农村学生比例持续下降,统计显示,2011年高等教育招生录取的农村学生约占30%,其中重点大学的农村生比例不到两成,中国农业大学农村生占三分之壹,北京大学在2010年只有壹成,清华大学2011年来自县以下的学生不足两成,而1980年代清华的农村生大约占二分之壹,“出身越底层,上的学校越差”,农民及其子女向上流动的道路越来越窄。 6、农民进城就业遭遇户籍歧视,很多职业被禁止进入从50年代开始,城市便封闭了就业市场,农村劳动力很难在城市找到工作。 1955年中共中央批示:“壹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人计划……不准随便招收人员,更不准从乡村中招收人员”。(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而农民只能安守农村,永远从事农业生产。 改革开放以后,农民虽然被允许进城务工,但干的都是最脏最累的行当,因为很多城市出台政策限制农民进入某些职业,这些职业都是特意留给城市人的。比如1995年上海发布《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20多个职业作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北京1997年初也开始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仅有12个行业的200个工种对外来人员开放。2000年初,北京市又决定将限制行业将由过去的5个增加到8个,限制职业由过去的34个增加到103个。(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138-163)这种对城市居民进行保护性就业的政策至今仍没有改善,对普通农民工就业限制之严尚且不说,仅就大学生就业而言,每年碰到的户口壁垒就不计其数,据统计,“在遭遇过户籍歧视的青年中,有57.9%是农村户口,有78.9%是非本地户口;而在北京地区的调查中,非本地户口求职遭拒的比例达到了惊人的93.9%。” 此外,农民在医疗、生育、维权等方面的状况同样不容乐观。 二、免除农业税并没有给农民减轻多少负担 免除农业税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没有给农民减轻多少负担,农民的处境也没有多大改观。 (壹)免除农业税: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免除农业税,看上去很美,其实更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性意义。2006年之前,中国是世界上唯壹专门面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国家,当今世界上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如美国、德国、法国,不仅早已免除了农民税费,反而给予农民高额的直接补贴。因此,减免农业税,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的确可以算作壹种对农民的解放。 那么免征农业税到底能给农民带来多大的好处?以河南这样的农业大省为例,免征农业税,全省少收税10亿元,如果加上约30%的征税成本的话,每个农民大概少支出或者说增加了20元的收入。而2004年河南农民的平均收入是2550元,把农民的人均收入由2550元提高到2570元,增收幅度不到1%。由此可见,免除农业税对农民增收的实际意义不大。 而且从上边所列农民的税费负担看,各种杂费、杂税,如教育附加费、屠宰税等才是农民增收的根本障碍,这些乱收费的总额数倍于农业税,至今仍没有多大改善。 (二)免除农业税不等于不交税 河南农民段中智感叹“现在啥税也不交了……俺现在壹点贡献也没有”,其实这种看法明显是与事实相悖的。农民的农业税虽然免除了,但仍承担著各种杂费杂税。除此之外,农民实际上还承担著很多税种,比如说购买农资的增值税、购买生活消费品的增值税等,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2005年10月的讲话中说:目前中国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等生产过程中交纳的增殖税,每年在4000-5000亿元之间,农民人均交纳的税款在200元以上。农民仅仅在购买生产资料环节就为国家间接地承担如此高额的税收,怎么说农民不是纳税人? (三)农资价格上涨,抵消政策优惠 农业税免除后,不少地方的农资产品价格不断上涨,这些虽然属于市场行为,却与当地政府的价格管理不无关系。这在壹定程度上“吞噬”了种粮直接补贴、降低农业税等政策实惠。仅化肥而言,据查2006年底尿素价格约为1500元/吨,2007年涨到尿素价格1700 多元/ 吨,2008年2300 多元;二铵价格则由2006年底的2000元/吨增长到了2008年的4400 多元/吨,翻了壹倍多。 如此迅猛的价格增长,农民种地的成本陡然增加,不但政策优惠被抵消,农民的隐形负担不降反增。 (四)二元体制下农民被剥夺状况仍未改善 实际意义不大的免除农业税被宣传得轰轰烈烈,而二元体制下农民被剥夺被歧视的地位基本没有任何改变,在壹些方面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比如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征地风波,某些以城市化名义推进的政策直指农民最后的生存资源——土地。农民“被上楼”,城市“要农民工的劳动力不要农民工,要农民的土地不要失地农民”,血拆悲剧不断上演,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后壹点保障也被剥夺。 2004年的征地改革号称能限制官商勾结损害国家利益,保护农民权益……然而据秦晖教授介绍:“这种改革对于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分配模式没有什么改变,尤其是国家垄断土地‘壹级市场’、只许官府‘征地’不许农民(甚至包括‘集体’)‘卖地’、更不许农民讨价还价的规则没有任何改变。” 现行的很多政策法律不仅剥夺农民的权利,甚至歧视农民的生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按照2011年的标准来算,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是21810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仅仅因为户籍差别,城市人口死亡赔偿金就是农村人口的三倍,也就是说,城市人口壹条命的价值是农村人口的三倍。“同命不同价”,如此赤裸裸的歧视,连生命权都不能平等,何谈公正?难怪早在1994年四川省合江县壹个镇干部敢公然对群众说:“死壹个农民算什么?就如同死壹只蚂蚁。”(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124)的确,中国农民,命若蝼蚁啊! 结语: 1、农民遭受了如此多的苦难,却依旧憨厚朴实到愚昧的程度,仅仅被免除了几十块钱的农业税,他们便充满感激,这感激背后包含了多少心酸与悲凉。 2、但愿有壹天国家能真正不再想方设法从农民身上牟利,能还这个群体以真正的国民地位,真正的生命和权利平等,还他们壹个公道。 民主就是允许自由的选择生活方式 作者 左翼反共人士 写于 二零一九年 中共垮台之后的中国可以实行分级地方自治,村 镇 县 市 省各级地方自治单位的人民都可以通过公投制宪的方式决定当地的经济制度,无论是私有制为主还是公有制为主,甚至是实行混合所有制,无论是实行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甚至是实行混合经济,无论是土地私有还是土地公有,甚至是实行土地的混合所有制,无论是坚持按劳分配,还是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甚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无论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甚至社会所有,无论是高税收高福利还是低税收低福利,人民可以随时通过公投制宪的方式改变经济制度。 这样做符合中国意识形态多元,很多人未必可以接受西方自由保守主义的国情,避免深受社会主义思想与共产主义思想影响的中国民众被中共的残馀势力利用,成为动摇中国民主制度的社会根基的力量。 中共长期恐吓中国人民,宣称如果实行民主制度可能就会出现不受限制的私有制,不受限制的私有制孕育出来的财团会垄断整个社会。 很多人因此受到误导,即使讨厌中共还是排斥民主,如果中国的民主化是在追求让人民充份的自由的选择生活方式,包括自由的选择经济制度,深受社会主义思想与共产主义思想影响的基层人民估计也会支持中国的民主化。 这样做不仅可以扩大并且巩固民主制度的生存根基,防止专制复辟,同时确保了各种不同的经济制度在民主的框架下自由的实践,让生活在不同地区不同意识形态结构的人民都可以得到自己希望得到的生活方式,让共产极权主义政党再也没有机会用经济因素煽动基层人民否定民主政治了,人民在自由实践的状态下自然会产生出适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经济制度。 中国民运长期无法成功主要还是因为没有一套可以应对意识形态已经多元的中国社会的民主方案,不是太偏左就是太偏右不然就是太偏向中间,左派 右派 中间派都希望让大多数人接受自己的主张,我觉得应该让人民根据自身情况自身的利益需要自由的选择左中右,只有建立民主制度才可以让中国人民自由的选择才是中国民运需要告诉中国人民。 实际上西方民主国家的民主制度也确保了人民自由选择经济制度的权利,比如赋予民选的国会多数修改宪法的权利,或者赋予人民通过直接民主公投制宪的权利,西方社会的文化传统决定了西方国家以私有制为主体以市场经济为主体,西方人民没有选择让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西方人民没有运用民主制度选择以公有制为主体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制度,政治民主的本质是让人民拥有选举 罢免 创制 复决的权力,创制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选择社会制度,某些民主国家允许共产党合法存在,某些国家即使把共产党定义为非法政党,仍然允许人民通过行使创制权把共产党定义为合法政党,中共长期利用西方社会的这种状态误导中国人民,让中国人民误以为一人一票 三权分立 地方自治 军队国家化的现代民主制度是维护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工具,中国如果引进现代民主制度就意味著自由资本主义的复辟,意味著基层人民的生存压力会增加。很多中国人因为被中共洗脑,认为西方民主国家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阶级固化,事实上西方民主国家的税收制度非常健全,保护私有财产并不会促进阶级固化,而是保护公民可以不受压迫的支配自己的劳动报酬。 中国人民长期被中共误导,认为民主化就是走向以私有制与自由竞争为主的更充份的弱肉强食的社会。 如果具体划分,行政 立法 司法三权分立以及中央与地方分权属于宪政体制的内容,思想自由 信仰自由 言论自由 结社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属于自由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内容,选举 罢免 创制 複决才是属于政治民主的内容。 西方民主国家允许左中右不同意识形态的政党合法存在,允许左中右不同意识形态的政党参加选举,允许国会多数拥有立法权实质上就是允许人民自由的选择生活方式。很多中国人根本不了解西方民主国家实行的现代民主政治的本质,对于民主政治的认知来自于中共的宣传,他们认为西方民主国家实行的现代民主政治就是两个财团党二选一,每四年选一次,西方民主国家实行的现代民主政治本质上是资产阶级专政。 事实上真正的民主是把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还给人民,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私有制因为受到独立的司法体系的约束才会遵守程序正义,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公有制才会因为受到民选国会的监督发展成民主公营事业,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市场经济才是真正的被宪政体制约束的法治经济,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计划经济才会因为受到民选国会跟直接民主的支配成为增进人民福利的宏观调控,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土地私有制度才会真正尊重自耕农的私有产权,也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土地公有制度才会确保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只有保障结社自由允许独立工会存在的民主社会才有机会发展出产业民主,只有民主制度可以让农民不用遭受权力寻租者的压迫,只有民主制度可以让自由市场经济发展成社会市场经济最终演变成民主计划经济,只有民主制度可以孕育出真正的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人类社会经历了专制计划经济 权力市场经济 自由市场经济 社会市场经济 民主计划经济之后或许会进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可是前提是必须建立民主制度。 存在社会分工就有不同的利益群体,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就会有利益衝突,建立在民主制度基础上的多党制就是调和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衝突的工具,不同的利益群体投票给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党,多党组成的国会的国会成为调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衝突的工具,不同的政党组成的国会的国会结构,反映了整个社会不同的利益群体所代表的群体利益的大小,国会多数决的结果代表著最大的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一党专政的结果就是作为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集团作为一个利益群体,可以随便动用不受制约的权力压迫其他利益群体。 极权政府可以集中力量办坏事,比如强拆,比如搞豆腐渣工程捞钱,根本不需要经过民选议会的审议,可是极权政府是没有服务效率的,极权政府的服务质量是非常差的。在中国去政府机关办事需要花钱搞关係,需要面对一大堆潜规则,而且中国政府长期让中国人生活在低福利的状态之下,极权政府的效率对于官僚资产阶级是有好处的,对于一般民众是没有好处的。 我觉得中国民主化之后应该让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并存,我认为选区选出来的议员与微观层面的政见是对应的,比例代表制选出来的议员是与宏观层面的政见与政党理念是对应的,人民可以选出微观层面的民意代表,也可以选出宏观层面的民意代表,只有这样议会才可以充份的发挥代议制民主的功能,我个人最倾向的政体是两院制,参议院全部由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选出,选党不选人,众议院全部由选区制的方式选举产生,选人不选党,宏观层面的议题参议院负责表决,微观层面的议题众议院负责表决,两院互不干涉,参议院负责选出行政首长,众议院负责选出内阁成员。 我觉得中国应该实行内阁制,而且应该强化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方式,中国所有关心政治的人基本上都有明确的意识形态倾向,有左派,有右派,有中间派,不同流派代表著不同的利益群体,民主政治的本质是调和不同利益群体的衝突,突出理念选择,强化政党选择。淡化政治上空洞以凸显个人魅力为核心的总统制加单一选区制不适合中国这样的国家,因为总统制加单一选区制太强调参选人个人媒体的行销,如果在中国这样的有浓厚的精英主义文化与个人崇拜土壤的国家,很容易发生威权复辟的事情。如果没有比例代表制的支撑,形成的选举文化最终将不利于培养公民意识与政治参与,单一选区制有的时候会因为选区划分形成的人口结构,造成得票总数虽然不是最多的政党成为国会最大党,比如英国二零一九年的国会选举就是很好的证明,虽然右派政党的总票数并不如左派政党的总票数多,可是右派政党还是取得了多数席次。而且总统制加单一选区制很容易让那些转型过程中没有被清算的前朝既得利益者借壳上市,因为收买政治人物的成本与比例代表制比起来要低很多,毕竟比例代表制是投政党票,根据政党票的比例分配席次,需要庞大的意识形态输出系统,长期的社会意识形态建设,而且需要在全国各地都争取到广泛的选民支持,才有机会成为国会多数。我个人更倾向于内阁制,内阁制不容易产生缺乏民意基础的国家元首,总统制容易产生选举过程中依靠个人魅力行销上台,上台之后摆烂的国家元首。 孙文主义的土地理论 作者 中国网友 平均地权是中华民国国父孙文所倡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的重要思想之壹。在平均地权主义裡边,因为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价税法,让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使国家得以就价徵税,并于必要时依所报价收买该幅土地。平均地权同时规定,自报价后,土地所增加的价值,归诸公有(涨价归公)。平均地权旨在调和自由主义经济制度所採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採行的土地公有制度,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身上。在平均地权裡,土地之所有权被分级,国家拥有上级所有权,人民拥有下级所有权,且无论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没有绝对之土地所有权。 据孙文所言,平均地权之起源可回溯至中国周代的井田制度,并表示“平均田权者,即井田之遗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滞而不可复用,则惟有师其意而已……。井田制的道理,和平均地权的用意是壹样的。”除受中国传统诸思想启发外,三民主义教科书常指出平均地权的提出也被学者认为是受到了当时世界各其他学者的影响。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弥勒的主张之《地租归公论》,认为土地具有自然知性能,是属于全人类的财产,不应由任何私人所独佔,故其价的自然增值需以课税之方法收为公有。又如美国的亨利乔治倡行之“地单壹税”制度,也是认为土地係天然物,是 上帝所创造给全人类的恩赐,所以个人无权据为私有,社会应以单壹税的方式税去地主由土地私有权获得的价值。另如同时代领导德国地改革运动之政治家达马熙克也提出以地价税制收取地租归全国人民的共享,且其之增值应全部归公之作法。 孙文认为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亦为国民发展经济、实施国家建设、创造社会财富、缔造民众福祉所必须之资源。因此,人地关係是否健全合理,与民生苦乐、民族安危、国事兴衰、社会文野等议题均息息相关。孙中山极为重视土地问题,并主张中国要解决社会问题,为了“不蹈欧美覆辙”,就必须先解决土地问题。 在兴中会后,孙文于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重定华侨致公堂章程》内第二条中便已载明:“本堂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此为平均地权在正式文件中之第壹次出现。翌年,同盟会成立,仍以“平均地权”为四大政纲之壹。其后,孙文先提出以三民主义为建国最高准则,将平均地权列为三民主义之重要部分。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国民大会制订《中华民国宪法》时,仍依据“国父遗教”将平均地权记载于第壹四二条内,列为基本国策。 理论涵义 根据《中国同盟会军政府宣言》说明,平均地权之意义为:“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壹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产者,与众共弃之”。故平均地权之涵义,被认为是在经济方面,将土地未来因经济发展而产生之增值归与公众平均享有;在法治方面,将私有土地所有权之实质加以变更使国家对土地取得最高支配权;目的则是避免私人垄断土地而妨害国计民生,并使土地所有权之行使不妨碍公众的利益。 与共产主义有所不同的是,孙文并不不希望利用政治力量对土地实体进行壹次平均分配,因为“从实均地仍是不平”。孙文反对将土地壹律收归国有及废除土地私有制度,相反的,他被认为希望保留土地私有制度之优点,并防止其缺点,让土地政策同时具有土地国有之实质而无其弊害。孙文曾表示:“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麽社会革命,已经成功七、八分了”。 根据孙文理论,平均地权制度之具体实行办法包括“规定地价”、“照价徵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等四大纲领。每壹纲领皆具有其独立意义与功能,但也互相影响,相辅相成。其中,规定定价属于“基础工作”,照价徵税与涨价归公为“主要手段”,照价收买则称为“重要之控制办法”。总体来说,平均地权整个制度在实施方法上的设计,需首先以“规定地价”区分土地权力的公私界线,藉“照价徵税”与“涨价归公”收取土地之地租予自然增值,并以“照价收买”使“申报地价”趋于合理。藉由平均地权的制度,孙文希望能调剂社会上的土地分配,防止私人囤货投机垄断,从而达成三民主义中重要的“地尽其利”与“地利共享”目标。 政治法律观点 根据孙文的见解,在法律上,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包含四种子权力:支配权、管理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孙文认为,在中国古代,此四种权利的分配方法是把支配权和管理权归之政府,使用权及受益权则归于个人,而他提出的平均地权理论,则是将这四种权利做“横向分割”,即支配、管理、使用、收益等四权均部分属于国家、部分属于私人。换句话说,平均地权允许“土地国有权”(上级土地所有权)及“土地私有权”(下级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存在,且此“国有”及“私有”之间的界线可以依实际需求弹性调整。根据孙文的看法,“土地国有”可以出发挥“计画经济”体制中的的分配功能,而“土地私有”则能发挥出“自由经济”制度中的之生产功能。孙中山认为,只要遵守下级土地使用权不得抵触上级土地所有权的前提,实施平均地权就能够同时解决“土地分配”及“土地利用”此二问题。 在孙文的理论中,国家只有在公共建设或是社会福利有必要时才会就需用之土地行使其“上级所有权”,在壹般的场合,人民仍可以进行基于其“下级所有权”之土地利用行为,并由政府照价徵税,收取土地之“天然地租”及“社会改良价值”。根据后世亲国民党系学者的研究观点,平均地权理论与共产主义观念的最大不同是在于孙文所提到的“土地国有”理论,其意思仅限于“国家拥有上级土地所有权”的范畴,而非而如共产主义将壹切土地绝对地收归国有,共产党作为责任主体行使国家所有权。 经济学的观点 孙文早期研究土地问题的观点,始于讲求地利,例如在民国建立以前,他便曾多次上出满清朝廷,建议“地尽其利”、提升人民福祉。在决心发动国民革命之后,作为革命政纲之壹的平均地权理论便认为延续了这种主张。在孙文看来,壹切的经济行为都是以追求慾望的最大满足为目的,而为了谋求慾望的满足,国民就必须努力生产,而生产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分配资源以供大众享用。因此,以土地的利用与分配乃是息息相关、互为因果的两面:如果有优秀的土地分配制度,就可以促进技术的改良,而如果有利用技术的改良,则可以强化地利、增加利益。如此良性循环,便是孙文眼中理想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而相反的,个别投机土地、想靠房地价上涨买低卖高的投资客,则不被孙文所欣赏。 孙文认为,如果人民持有土地,仅仅是把他作为投机图利的工具而不加以更有效利用,则政府可随时“照价收买”,以务求更经济的土地使用方法。在实行面上,孙文认为,如“荒地”、“空地”或其他“利用不良”的土地,政府无须採用其他的惩罚方法,只需正确实施“照价收买”原则,即可有效促进该块土地在生产过程中的受利用程度。而“涨价归公”则可以进壹步地打击土地投机者,让其无利益可图,并让真正需要土地的人可以拥有土地,达成“除非真正需要土地之人,不愿拥有土地”的目标。 在孙文的观点中,公私权利应该要能相互调和、分工合作,努力达成“地尽其利”的终极目标。因此,因此在平均地权中,孙文对私人投资改良所造成的土地增值价值给予周全保障,不容剥夺。在“照价收买”层面上, 孙文认为在收买过程中,人民在收买地上的原投资设施价值也获得政府公平补偿;而在“涨价归公”层面,孙文也主张对于个人投资改良所造成的土地升值,也不列入归公之标的。另外,他也主张为鼓励人民尽量使用土地,凡是个人施于土地上之劳力资本所形成的价值,也都可以免徵地价税、降轻国民负担。 分配正义观点 孙文民生主义的重要目标之壹,在于改善社会财富分配,谋求其眼中理想的“均富社会”。平均地权便是民生主义的重要手段之壹。在民国十年(1921年),孙文便曾表示:“有土地的人,便壹日变富壹日;没有土地的人,便变壹日变穷壹日,所以土地的问题,实在是很大的,我要预防这种由于土地的关係,有贫者越贫,富者越富之恶例,便非讲民生主义不可,要讲民生主义,又非用从前同盟会所定平均地权的方法不可”。孙文认为,平均地权制度之设计,就改善社会财富分配观点来说,应当要从土地所生之收益的合理分配做起。孙文认为土地收益形成的原因有分成三种: 因为土地的天然营养能力或负载功能所产生的自然收益,称为“素地地租”,因为社会进步文明发展而增加的社会收益,称为“社会增价”或“自然增值而增加之经济地租”,由于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投入劳动或资本所生之收益,称为“改良价值所形成之收益”,在孙文的平均地权思想中,除了第三种改良价值收益之外,前两者之果实皆不应当由私人独享。前两种凡非属土地所有者个别努力劳动结果所生的利益,孙文认为都应概括由公众平均享受,“地利共享”,而不能容许私人坐享不劳所得。 为了达成“地利共享”的宗旨,孙文建议当先採用“规定地价”的方法,先划分公、私有地权的界线,让个人的土地权利限于其所申报的地价,并由政府照价徵税,使其“素地地租”逐年归于公有,让土地的自然之力不被私人不劳享有,并辅以“涨价归公”纲领,收还“社会增价”,与大众共享。对于未来有迅速增值潜力的土地,孙文建议政府政府实行“照价收买”,进壹步使未来上涨之地价及未来的衍生价值全部同样归公,以谋求富强国家、降低人民税捐负担。 杜绝土地投机 “世界有壹公例,凡工商发达之地,其租值日增,若香港、上海,前壹亩值百十元者,今已涨至百十万有奇。及今不平均地权,则将来实业发达之后,大资本家必争先恐后,投资于土地投机业,十年间举国壹致,经济界必生大恐慌。……地权既约,资本家必捨土地投机事业,以从事工商,则社会前途,将有无穷之希望。盖土地面积有限,工商业之出息无限,由是而制造事业日繁,世界用途日广,国利民富,莫大乎是。否则,我辈推翻专制,固为子孙谋幸福,而土地壹日不平均,仍受大地主大资本家无穷之专制耳!” ——孙文,民国元年(1912年)五月四日,于广州东园对新闻界欢迎会演讲〈民生主义之实施〉讲词“其地方之发达进步,必有出人意料之外者,而其影响于土地必尤大。如童山变为山林,石田变为沃壤,僻偶变为市场,前者值数元壹亩之地,忽遇社会发达进步,其地价乃增为数百元、数千元壹亩者不等,有其地者,不劳心、不劳力,无思无为,而坐享其利矣。以众人之劳力集思以经营之社会事业,而其结果,则为百数十之地主坐享其成,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此,此地价不可不先定,而后从事于公共经营也。” ——中华民国《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第三项 孙文认为,实施平均地权,首先需“规定地价”,而后照地价徵税,逐年收取“素地地租”,执行涨价归公,使将来自然增加而提高之土地价值,也归于公享。另外,孙文也建议“规定定价”的实施过程中可达配“照价收买”进行,使下级土地所有权人合理报价。另外,政府也可配合公共需要,基于“上级所有权”的的运作,破除私人对于土地的长期私有垄断,防止不动产价格飙涨,使持有土地者无投机暴利可图。孙文对于土地分配的目标是希望能达成“除非真正需要土地之人,不愿拥有土地”。后世三民主义学者则进壹步认为,维持合理的地价水准,达成由自用土地之人与自耕农拥有土地的理想状态,不但能有效促进土地利用,还可以解放原本冻结在土地投机事业的閒置性资金,使市场上的资源流向生产制造业,减少国民经济果实被高房地价绑架的“陷阱”,能带动整体经济之健全发展。 规定地价的理论要领 平均地价被认为是平均地权中最基础的工作,旨在确认地价公平合理,藉以适当划分土地权益的公私界线。在规定地价的设计中,凡是以核定之地价与斯人投资改良价值及其应得之利益,归给私人所有,而天然所给予及社会恩惠,则归公。平均地权中,无论是照价徵税、涨价归公或是照价收买,均需根据公平地价核算,才能发挥其顺利收取土地之自然及社会利益的目的。 规定地价之要领,在于简政便民原则之下,求得正确之地价。如果要求得此种正确之地价,依照孙文观点,应当先除去土地上改良物的价值。因为附著于土地上之改良物若不扣除,就非纯粹之地价。其次是应剔除因历年来投资改良而融合于土地中的劳费改量价值,因为土地近乎未改良时的原始价值,才被为是真正的土地原价。对孙文来说,此种土地未经改良前的原始价值十分重要,因为他理想中的正确土地税税额必须以此种土地原价为税基,而不能以已有附著物后之价值来课徵。因为他认为因为个人投资改良所新增的土地价值,就经济学来说应该属于“工资”或“利息”,而不当被视为纯粹地租、不当被当作课税标的,否则影响私人投资意愿。 地价计算 至于正确之地价的求得方法,孙文认为不应该使用“土地市价扣除改良价值”的判定方法,因为技术上太过困难;他认为应採取以政策为主的报价法,也就是让人民自己申报地价的方法。根据他的想法,壹个良好的地价申报机制应当为: “随地主之报多报少,所报之价,则永以为定;此后凡公家收买土地,悉照此价不得增减;而此后所有土地买卖,亦由公家经手,不得私相授受;原主不论何时,祇能收回此项所定之价,而将来所增之价,悉归地方团体之公有。” ——孙文,民国九年(1920年)春手订《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 “调查地主之所有土地,使自定地价、自由呈报,国家按其地价,徵收地价百壹之税,地主报价高昂,则纳税不得不重;纳税欲轻,则报价不得不贱,两者相权,所报之价,遂不得不出之于平。国家具其地价,载其户籍,所报之价,即为规定之地价。” ——孙文,民国元年(1912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七日于上海对中国社会党演讲〈社会主义之派别与方法〉讲词。 在孙文看来,只要採取此种让地主自行申报土地价值的方式,就可以避开地价登录不实的可能,因为地主将不愿高报地价而增加赋税而,也将不愿报低地价而未来在照价收买和涨价归公时吃亏。 依孙文想法,壹旦地价呈报公家机关之后,壹切公私经济行为、国家颁佈法令,均要以地主所定地价若干分之壹为标准;例如将规定以土地抵押融资者,不得担保超过法定地价百分之几的金额;同时,国家对于土地利用上壹切的辅助措施,如农贷、建筑贷款及其他支助办法,也将悉以此地价为标准。此事实上较为合理之价,被后世三民主义学者认为是壹种“政治的,而非经济的”的政策方法。 规定时机 依照孙文手订《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规定定价的最佳实施时间,为地方自治开始实施之后,地价尚未因为经济起飞高涨之前,并且只实施壹次。选择在该时间点,是因为必须“趁此资本未发达,地价未增加之时,先行解决。较之欧美,其难易有未可同日以语。”。孙文以为,只要壹国之经济开始腾飞之后,土地价格必然飞涨,百姓买屋买楼必然困难,此时资产阶级也不易接受新制度,平均地权便会有其难度。另外,孙文也认为规定之后,地价应“永以为定”,不再重新调查。 与孙文的“永以为定”不同,后世的三民主义学学者普遍认为地价的规定,在必要时机时还需留以重新举办的空间,不当壹成不变。因为涨价归公在技术上,必须等待土地下级所有权有转移时才易课取其自然增值。虽然,但是早在土地未移转前,因为社会进步、政治改良,就已造成土地自然增值的事实,其土地收益能力也早已水涨船高。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仍坚持地价永以为定,则私人照价徵税的负担不变——甚至因为货币通货膨胀而减轻,会使原本应该回归公义的社会公产因为融于私有权力之上而连带被私人所获利。如果规定地价真的“永以为定”,必然导致个别私人存在不劳而获的空间,与平均地权的初衷相违。 照价抽税的理论要领 照价徵税就是政府按照规定地价之后的土地原价,对土地持有者逐年课徵地价税的过程。照价徵税的目的在于以赋税的方法,将非私人所应享有的经济地租回归给社会大众共享。在孙文的理论中,照价徵税的税赋额应与经济地租的大小成正比,而又因为经济地租为土地所有人自土地所获得的纯收益,因此在政治意义上,土地税就相当于壹种“所得税”,因此不能转嫁,必须要有土地所有人直接自行负担。理论上,在实施照价徵税之后,地主为了降低地价税负担,就不得不投资劳力、资本,谋求改良土地土地的生产力,连带导致土地利用得到进壹步优化,接近“地尽其利”;此外,照价徵税的另壹个主要目的在于制衡地主在申报地价时可能以少报多的情况,以追求经济公平。 计价方式 孙文认为,中国传统的土地课税制度,只有以面积以及地的上、中、下等来区分,级距差异过大,并无法与现实接轨。孙文认为,地价税应该要以地价的高低而定,贵地收税多,贱地收税少;因为贵地通常在繁荣之处,其地多为富人所有,“多取之不为虐”,然而贱地常在穷乡僻壤,多为农人贫民所有,此必须从轻课徵。孙文认为如果使用地价课税,就可以摆脱当时20世纪初期中国土地税负不公的情况——在当时壹线城市的壹亩土地收税仅数元,与乡下任壹相同面积相同肥沃度之田野相同,他认为显然不公平,而如果按照地价缴纳则无此病。另外,孙文也提及该地价税的课徵仅限于土地的“素地”而已,不算后期的人工改良与地面建筑,以促进人民改良土地的价值、多做集约用途,迈向“地尽其利”。后代的三民主义学学者认为,此思想与美国人亨利乔治的地价税思想相当类似。 累进税率 另外在课税方式上,孙文则主张採用累进税率,拥有土地面积越多者,赋税比例越高。原因在于,如果不实施累进税率,若要求政府税源充足、财政稳定,则必须仰赖重税主义,而若土地税率壹律等于通行投资年利率的水准,虽然可以可收取钜额的经济地租,但同时也会造成少额自用土地所有权的人不胜负荷;而相反的,如果统壹减轻地价税税率,又将无法防止大地主挟资投机有关土地,导致土地分配逐渐不均,无法达成地价税之初衷。所以为了兼顾理想与事实,孙文建议地价税的课徵应採用累进税税率,以在减轻小额土地所有权人压力的同时让国家可有丰富的财源。而关于累进之最高税率,孙文虽然从未提及,但根据后世三民主义学学者解读认为,理论上则应与通行投资年利率相当,如此才能将不劳而获之素地地租收归全民共享。 照价收买的理论要领 照价收买是指国家得以依照私人申报之地价,基于公权力的行使,强制收买其土地并取消私有的下级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孙文认为照价收买行为,本质上上属于原始取得,与私法关係中的买卖行为有别。此壹制度,孙文认为,乃是国家本于“上级土地所有权”的拥有,为防止“下级土地所有权”运作有所偏差而成的。在平均地权的四个纲领中,照价收买是重要的控制办法。照价收买能于规定定价时控制申报地价趋于正常,使造价徵税与涨价归公得以顺利实行,并在调节土地分配及促进土地利用时,有效发挥国家对土地之最高支配权,阻止土地投机及消除不劳而获。孙文并提及,政府在照价收买时,应当要对地上改良物壹律另给予公正的补偿,充分保障私人改良土地之权益价值,以继续鼓励民间投资、促进土地利用。另外照价收买也可协助政府施政,节省开发经费充裕未来政府建设之财源,作为促进国家开发建设的手段。 徵用方式 孙文认为,为了实施照价收买,政府与在核发土地所有权状时,应连带载明地主所报之地价,并注明政府可照此价收税或是收买,并再次确认政府对于该块土地的“上级所有权”。后世三民主义学者认为此想法与德国拥有胶州湾租界时所实施的“先买权”制度相当类似。 “国家在地契之中,应批明国家当须地时,随时可照地契之价收买,方能无弊。如人民料国家将买此地,故高其价;然使国家竟不买之,年年须纳最高之税,则已负累不堪,必不敢。即欲故低其价以求少税,则又恐国家从而买收,亦必不敢。所以有此两法互相表里,则不必定价而价自定矣。在国家壹方面言之,无论收税买地,皆有大益之事。……地为生产之原素,平均地权后,社会主义即易行。如国家欲修壹铁路,人民不能抬价,则收买土地自易。于是将论资本问题。” ——孙文,民国元年(1912年)四月壹日与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演讲 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土地徵收是指国家基于公法政治关係为公共事业之需要,对其土地实施最高支配权的壹种方式。概念上,政府依法定程序对私有特定土地权利给予补偿后强制取消其隻土地权利,得以促进行政之使用与效率。也就是说,国家只需要顾及单方面意思表示,基于公权力且只需给付私有土地之规定地价而无需其他条件即可收买任何土地的这种方式,被认为可以确保土地的“高度自由”,令公益随时可以顺利取得各项公共活动所需用地。平均国内土地分配之后,缺乏土地的企业或需要居住地的人民也可以随时由政府的力量获得土地,社会如此得到安定。然实务上,近代以来,为了实施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土地分配或改良土地利用,政府常规定以区段徵收或直接大范围徵收方式实现土地徵收,这种土地徵收的新发展在观念上被学者认为已经打破了土地私有权的神圣,因此会导致土地私有制度渐渐的与公共利益互相衝突。 1954年8月,政府公佈“实施都市平均地权条例”,指定台湾为实行区域。由人民自动申报地价,政府照价徵税,涨价归公,皆用作兴办扩大社会福利事业及九年国民义务教育之用。1964年1月,立法院通过“都市平均地权条例”。1964年7月台湾省实施都市平均地权,公告地价;并决定以增收之地价税,作为推行民生主义社会福利政府之财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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