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研究 十一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30日02:23:3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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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二年 2004年 现代中国的自由主义 海南师范学院教授 一、现代中国的自由主义 二、毛泽东批判的“自由主义” 三、重建个人、政党与国家的关系 四、李慎之思想的意义与局限
政治思想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概念。它涉及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应当如何才最为合理。也可以说,所谓自由主义,就是关于公民在现代国家享有何种权利与义务的学说。从个人一面看,自由意味着公民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应当摆脱(liberity)某些状况,免除(freedom)某些状况,和接受某些约束限制(restrain and limit)。从国家一面看,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之最基本含义是,国家如何保证公民个人的自由,如何以法律形式限制那些妨碍他人(也就是社会公众)自由的行为。由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个人自由能否获得,能否得到保证(不伤及他人同时不被他人伤害),与国家直接相关。因此,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国家学说就是个人主义的另一面;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自由主义学说的核心问题。没有现代国家学说的自由主义,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没有明确个人权利主张的国家学说,不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学说或国家学说。 “公民社会”论者把公民社会、国家和个人作为3个单元来考虑,似乎公民社会可以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而且以公民社会作为对抗国家暴力专制、保护个人的现实力量。在他们看来,公民社会总是具有正面的积极的善的价值。这样的公民社会在欧洲也许存在。但是,建立在行业工会基础之上、与政府在长期博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公民社会的文化、规则、律条,在中国是没有的,有也是负面的居多(比如青洪帮)。当国家体制和国家机器还很成问题时,谈论公民社会其实是虚妄的。在古典皇权体制下,中国有市民社会;而到了现代,即辛亥革命以后,原先的市民社会或被摧毁,或质变为彻底的恶势力,真正的公民社会在1949年后彻底绝迹了。在笔者看来,如今中国的问题,只能是先有良性的国家制度和正常运作,才能有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因此,在中国,自由问题迄今为止只能以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为主轴来考虑。 一、现代中国的自由主义 现代中国的自由主义思想,在其诞生的同时,就是一个政治思想上的自由主义与哲学思想上的自由主义逐渐剥离、分道扬镳的历史过程。从刘逢禄、庄存与到龚自珍、魏源等经世学派,以儒家学说为主干的传统中国思想,就有道术两分的趋势。“道”的一路,始终没有脱离经学的经院传统(汉学、宋学之争,古文、今文之争),他们依经立论,对现实政治发言。到晚清时,由于接受了西方现代思想的影响,而形成了以康有为和章太炎为代表的两大哲学自由主义派别。“术”的一路,从王恺运的帝王学开端,中间经过杨度从帝王学转而认同现代政治学说(君主立宪)的过渡,到梁启超接受西方政治学说,提出相对完整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下面对这两者区别略做分析。 1. 自由之道──哲学自由主义的两大流派 哲学自由主义两个派别的各自发展脉络可以大体剖分如下:以公羊学为思想基点的康有为,经过短暂的政治斗争,很快回到哲学自由主义本身,形成了以《大同书》为代表的积极进取的整体主义自由观,即人真正的自由有赖于人类社会的整体解放,西方乌托邦思想的影响在这里隐约可寻,但其基本思想武器仍是公羊学的“三统三世说”。康有为最后的着作是《诸天讲》,他从人类的自由一直延伸到了对整个宇宙的思考。这充分说明了他的思想是哲学的,而非政治的,他始终没有提出从小康世到大同世的具体路径是什么。这样一个基本思路,后来贯穿在从冯友兰直到李泽厚这样一个思想谱系中。在这个谱系中,个人的自由和人类的自由是同一问题,只不过侧重点和思想理路各有具体差异。冯友兰的思想对中国社会基本没有发生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专门的哲学探讨是另外的问题)。李泽厚的实践美学则影响巨大,其根本特点可以用传统的词语来形容,那就是“游于道而依于艺”,即“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只不过他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阶段论取代了“三世说”。他的所谓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其实就是古人所说的天、道或天道的合体。而他的“艺”就是来自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实践第一的辩证法。 章太炎经过同盟会时代短暂的民族(种族)主义狂热,也回到了以老庄(魏晋玄学)和佛学为依据的自由主义思想,他的思想中间经过王国维、鲁迅、熊十力等人的发展,先后接受了欧洲进化论和生命哲学的深刻影响,形成了消极以至绝望的自由观,即特别强调个人彻底解放的重要性和这种解放几乎不可能实现所带来的绝望之感。这一思想脉络在1949年后被廉价的乐观主义轰毁而近乎灭绝,到1980年在高尔泰的自由主义美学理论中再次显现。高尔泰的命题──美是自由的象征,提出的是人的绝对自由如何可能的命题。但他的潜藏的回答显然是明确的:既然美已经无可挽回地被历史毁灭,那么人的自由就只能落实为审美层面的一种精神苦斗。高尔泰和王国维、鲁迅一样,用自己的悲剧性结局证明了这种奋斗的失败。 上述线索并非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哲学家、思想家们也谈政治层面的自由,但他们讲的自由,往往脱离现代政治学的基本前提,其议论往往不切实际甚至荒谬。比如康有为就曾有论自由的高论:“中国人生长于自由而忘自由,犹其生长于空气而不知空气为何物耳。世之浮慕共和自由平等者,必称法国。......所求自由者,非放肆乱行也:求人身自由,则免为奴役耳;免不法之刑罚、拘囚、搜检耳;求营业之自由,免除一切禁限耳;求所有权之自由,不能随意没取耳;求聚会言论信教之自由,今煌煌着于宪法者是矣。求平等者,非绝无阶级也:求去其奴佃而得为官吏,预公议、民刑裁判、纳税,皆同等而已。试问中国何如?......自秦、汉已废封建,人人平等,皆可起布衣而为卿相;虽有封爵,只同虚衔;虽有章服,只等徽章。刑讯到案,则亲王宰相与民同罪。租税至薄,乃至取民十分之一,贵贱同之。乡民纳税诉讼外,与长吏无关。除一二仪饰黄红龙凤之属稍示等威,其余一切皆听民之自由,凡人身自由,营业自由,所有权自由,集会、言论、出版、信教自由,吾皆行之久也矣。法国大革命所得自由平等之权利,凡二千余条;何一非吾国人民所固有,且最先有乎?但有之已数千年,而忘之不知夸耳。今吾国欲再求自由,除非遇店饮酒,遇库支银,侵犯人而行劫掠,必更无自由矣。......今吾国欲再求平等,则将放肆乱行,绝无阶级。......嗟乎,纲纪尽破,礼教皆微,何以为治!故中国人早得自由之福已二千余年。而今之妄人不察本末,以欧人一日之强,乃欲并其毒病医方而并欲效法而服之。” “康圣人”回避了最重要的问题:君主无限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关系。文字狱、不能攻击皇上、名义轻税与实际重税......一言以蔽之,名义、形式上之自由与实际有无自由的问题,康圣人都回避了。此人之强词夺理,可见一斑。至于象后来的冯友兰、李泽厚诸家,他们也许有哲学思想上的贡献,但对于自由主义问题,则并无建树。 2. 自由之“术”──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线索 现代中国的政治自由主义,滥觞于严复的译作《群已权界论》,而相对成型于梁启超的政治理论,中间经过胡适、张东荪等人的发展,到罗隆基等人趋于成熟。假如寻其本土渊源,则可以追溯到黄宗羲对君主专制的猛烈批判(《明夷待访录》)。但要梳理清楚其内在联系,需要很多笔墨。为了简明,我认为还是从晚清讲起比较清楚。 梁启超和胡适、罗隆基的贡献大体上是这样3个阶段:梁启超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全球化的趋势论证了自由主义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胡适在此基础上接着论证,认为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实现要依靠一个“好人政府”,而政府的办事人员要有理性的思维、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当然也更要有为民众办事的献身精神;罗隆基又在胡适的基础上更推进一步,他引进拉斯基的政治学说,把政府的任务首先确定为按照法律、规章办事,按照程序办事,只要按章程办事,政治自然走上正轨,个人的自由因此得以实现。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最终就落实到了对政府行政程序的设计、执行和监督上。拉斯基政治学说的最基本的观点是:最终对政府进行裁判的并不是各个政府的思想主张,而是它们行政程序的性质。至此,中国自由主义的3个阶段即告完成。下面对梁和胡的思想略作概括。 梁启超是中国自由主义的真正开山。他的主要贡献是充分阐明了现代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这个自由主义基本命题在中国语境中的具体含义。简言之,晚清知识分子的思想逻辑大体是:拯救中国必先建设中国(这是洋务运动的主张),而建设中国必要改变中国国体(这是维新派戊戌变法的主张),改变国体的根本动力在于国民的觉悟(这是辛亥革命和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主张),这样救亡和启蒙就统一起来了。建设新国家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每个国民的利益。理论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互为前提,这里的微妙之处在于:多数人认为:思想意义上的启蒙从逻辑上优先于救国的政治实践,这正是鲁迅等人所坚持的启蒙立场。胡适也不例外。1917年夏天,胡适回到了上海,他坚信思想与文化的更新必须先于政治的改革,在满意的政治解决实现之前,新的社会价值必须要取代旧的。由于归国伊始受到的感情震动和失望,胡适下了这样的决心:20年不谈政治,因为他相信20年后会替中国政治建筑一个革新的基础。[1] 但在实践中,在梁启超的时代,建设新国家乃是当务之急,没有国家庇护的个人利益只能是空话,除非你成为买办或卖国贼或国际主义者,而这些角色都意味着对中国国家利益的伤害,而对国家利益的伤害就是对少数人以外的其他多数国民利益的伤害。因此,在梁启超看来,国家利益至上、国家利益优先,绝对具有事实上的合法性和逻辑上的合理性。这也是梁启超成为一个国家主义者的根本原因。在这个意义上说,现代中国第一个自由主义思想系统就是梁启超的国家主义,第一个自由主义政党就是“政闻社”和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国家党”。 “五四”新文化时代的文化自由主义是对梁启超思想的发展,但秉持梁启超基本思想理路的胡适在这一文化自由主义思潮中终成为弱势支流。而强势主流则分别发展为两个极端形态,一是无政府主义,一是共产主义。这两者本质上是一回事:无政府主义是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是无政府主义的战略表述。本来,梁启超认为建设新国家是为了每个人的利益,而每个人的觉悟解放是建设新国家的前提和保证。但极端主义者把个人解放既作为终极目标又当作现实要求,同时把国家作为个人解放的对立面而加以否定;只不过无政府主义是用个人至上、绝对自由来否定国家,共产主义则用以解放全人类为目标的现实的共产主义国际主义运动来否定国家。它们的共同点就是要否定现实的国家。对此胡适是不同意的。他始终坚持要在现有国家体制的框架内来解决具体的问题。1922年,在“我的歧路”一文中,胡适回顾几年前的情况说:“那时正值安福部极盛的时代,上海的分赃和会尚未散伙,然而国内的‘新分子’闭口不谈具体的政治问题,却高谈什么无政府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我看不过去了,忍不住了,──因为我是一个实验主义的信徒──于是发愤要想谈政治。”[2] 胡适与陈独秀对谈政治的根本分歧是,陈要谈的“不是普通政治问题,更不是行政问题,乃是关系国家民族根本存亡的政治根本问题”。[3] 而胡适正相反,他认为谈论根本问题是没有意义的,他针对的都是普通的具体的问题,即文职官员改革、官僚政治的改造、宪法的修改等。他认为,在任何情况下,20世纪的重要政治问题“不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权限的问题,乃是如何运用这个重要工具来谋最大多数的福利的问题了”。1923年,他第一次把这称为“政治工具主义”理论。[4] 在胡适这样的自由主义者看来,没有国家保护、没有法律约束的个人自由是不存在的;如果存在这种自由,那一定是对他人自由构成某种伤害的自由(比如土匪的自由,军阀割据的自由)。中国共产党人坚持的国际主义立场,说到底其实是在捍卫苏联的国家利益而破坏中国的民族利益。苏联的所谓大公无私的国际主义只不过是攫取更多苏联的国家利益之招牌。30年代的中国共产党人和进步知识分子对苏联的国际主义还有迷信和幻想,因而可以理解。但到今天,苏联对中国的意图、苏联在40年代的吞并扩张真相已经大白于天下,它所鼓吹的那种虚妄的国际主义自然应该被否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上世纪前30年中国的共产主义和无政府主义都是以国家存在为前提、为依托的自由主义的敌人。 “五四”以后,激进思想退潮,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崛起,在思想上大体回到了梁启超原先的的思路。张君劢等国家主义者重新明确地把国家的彻底独立和自由设定为个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在相对温和的自由主义者胡适看来,在认同国家利益的同时,强调个人自由的重要性也是非常必要的。胡适认为,民国已经确立,外患不足亡国,而致力于国内统一的国民党政权是历史形成的准专制政体,它在保证个人基本自由的同时,以国家统一大业为借口,开始对个人自由构成威胁。因此,强调捍卫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如同强调政府依法行政一样,都应该是“好人政府”必须持有的基本理念。但在理论上,张君劢和胡适并没有根本分歧,他们的分歧只是策略性的。所以胡适明确支持国民党剿灭共产党的军事割据,但却主张新闻言论自由,坚决反对对任何思想包括共产主义思想的禁锢。张东荪曾阐发自由主义关于思想自由的观点说:任何思想只要不付诸行动即不含毒素。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把以胡适为代表的知识分子看作自由主义的左翼,而把国家党张君劢、国民党戴季陶为代表的国家主义者看作自由主义的右翼。区别就在于两者对异端思想的态度。自由主义的右翼过于强调国家的重要性,最终就必然走向了法西斯独裁。而到这一步,就已经不是自由主义了。法西斯不能容忍闹割据的军阀,不能容忍搞革命的共产党,同样也不能容忍主张个人自由与国家利益平衡一致的自由主义者胡适。因为他对政府的批评危及领袖的权威,进而危及国家利益(后来的共产党在1957年对待批评者也是这个逻辑)。胡适在30年代初猛烈批判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危及个人起码的自由权利,几乎被国民党逮捕,外界甚至一度传他已经被国民党杀害。当法西斯独裁形成以后,罗隆基的依法行政就只能成为美好的愿望。到这个时候,现代中国的自由主义就走到了尽头,抗战以后自由主义的表现,已经不具有重要意义了。 二、毛泽东批判的“自由主义” 学界普遍认为毛泽东深受康有为的影响,康有为的“大同说”就是人民公社这一空前的社会实验所依据的蓝本。但毛泽东还有受庄子──章太炎──鲁迅一路哲学自由主义影响的一面,如他在晚期诗歌中抒发的“鲲鹏展翅,翻动扶摇羊角”式的自由不羁精神就是显例。毛更有受西方现代生命哲学,尤其是超人哲学影响的一面。毛泽东在长沙读书时上伦理学课所做的批注,非常明显地显示了他的超人思想:所谓最高道德,乃是从心所欲,无所顾忌地行事。这样的伦理观,既是庄子式的,又是尼采式的。从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角度来看,毛泽东的最大错误,就是试图把哲学上的绝对自由理念,运用到一个大国的社会实践中。他为了一己之自由,拿国家如儿戏,视民众为玩偶,成就了一人之自由,而祸害全国民众之惨烈,世所罕见。当年康有为在万木草堂撰《大同书》,梁启超等初读大乐,欲广为宣传,有为禁之曰:“今方为据乱之世,只能言小康,不能言大同;言则陷天下于洪水猛兽。”毛泽东非但亟言共产主义,而且急于在朝夕之间实现之,所谓“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结果真如康有为所言,陷天下于洪水猛兽者凡30年,且遗祸无穷。“文化大革命”和他所缔造的红卫兵就是这洪水猛兽的最后表演。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中国现代这种哲学自由主义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对政治律法的极度厌恶。鲁迅厌恶一切政治,包括连优秀的政治黑幕小说,都在他的小说史着作中被过分贬低。毛泽东则以国家领袖之尊而公然声称“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号召愚昧狂热的青年砸烂国家机器。以民粹主义的姿态而追求极端的个人自由,并因此而否定现存国家,哪怕是自己所首创、自己所曾经认同的。毛泽东只有在这一点上才和鲁迅是相通的。 1949年后的集权统治使政治自由主义成为历史。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对自由主义的界定从根本上改写了自由主义,使自由主义在中国的语境中不再是一种政治理论诉求,而变成了对集权构成一定威胁的“组织纪律”问题,变成了一种与个人品质密切相关的不道德的行为方式问题。仅仅从字面上来说,自由主义在1949年以后的大陆语言中并没有完全消失,只不过其意义已与西方社会的自由主义全然不同。通过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对“自由主义”的定义和批判,“自由主义”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变得臭不可闻。 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认定“自由主义”有11种表现方式:无原则地保持一团和气;不负责任的背后批评,没有集体生活原则,只有自由放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命令不服从,个人意见第一,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闹意气,泄私愤,图报复;对不正确甚至反动言论泰然处之,行若无事;不关心帮助群众,把一个共产党员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予理睬;办事不认真,无计划方向,得过且过;居功摆资格,工作随便,学习松懈;知错不改,自己对自己采取自由主义。 显然,毛泽东所概括的“自由主义”与政治理论和思想立场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是完全不同的。在毛泽东看来,“自由主义”不过是一种与中国军事共产主义组织纪律要求不符合的思想和工作作风问题。“自由主义”被他归结为危害集体利益的“腐蚀剂”,它“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政策不能贯彻到底,党的组织和党所领导的群众发生隔离,这是一种严重的恶劣倾向”,“是和马克思主义根本冲突的。它是消极的东西,客观上起着援助敌人的作用,因此敌人是欢迎我们内部保存自由主义的”。[5] 毛泽东如果只是个普通人,他对“自由主义”的上述论述,因其在世界思想史上毫无学术价值,根本不会有任何人将其当作一种学理上的“理论论述”。但他是一个拥有无上权威的政治领袖,且以焚书坑儒的秦始皇自居,因此他对自由主义的解释最后都化成了其子民的思想。毛从理论上消解了自由主义,彻底偷换了自由主义的原则,以言论出版自由为依托的思想自由从此在中国消亡。 60年来,在无思想自由的条件下,毛泽东的“自由主义论”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大陆人对自由主义的理解,使几代具有强烈集体主义精神和道德自律要求的中国人对“自由主义”的反感内化成了一种本能性的排斥。当我们今天谈论自由主义时,不能不考虑毛的论述仍然以某种近乎无意识的方式在起作用。很多人从语感上、从思想本能上就对自由主义有仇恨或者抵触,这要归功于毛泽东的影响。 在过去60年当中,“自由主义”是进行党内斗争的一顶不大不小的帽子,是一种非原则性的错误。但是,“自由主义”的错误完全可以转化成严重的原则性错误,正如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可以转化为敌我矛盾,这种转化的裁判者就是毛泽东或任何一级当权者。这样一种思想方法同样也在影响着今天批判自由主义的人。他们很容易把一种知识分子本人独立的思想意见引申为对资本主义体制或“丑恶乃至反动现象”的辩护,是在为资本主义体制效劳。 三、重建个人、政党与国家的关系 毛泽东对自由主义本义的彻底否定和改写在理论上也导致了严重后果:国家与个人这一现代社会的基本关系,被置换成了政党(集团)与个人的关系,而个人在这一关系中变成了单向度的服从者和牺牲品,个人没有自己的任何利益;国家则被定义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实际上成了党用来控制、镇压每个人的暴力工具。此等现实迄今没有根本改变。既然国家不与个人利益相关,而只为阶级集团利益服务,那么个人对国家也就没有了任何责任与义务,他只需要服从党的独裁统治就行了。于是我们看到,本来意义上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现代中国却变成了所谓的党群关系。党是一个利益群体,与这个利益群体对应存在的自然也不是个人而是非党的“群众”。个人的合法性在这一关系里并不存在。而“群众”只不过是党的对应物,是党自己认为的统治基础。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个人、为国民服务,说到底只能是为党的利益服务,为党自己服务。在这一关系里,个人与国家是同时消失的。中国人没有足够的国民意识,是因为没有这一意识得以产生的个人和保护个人的国家。伊拉克迅速崩溃后的现实,也证明了独裁统治下的民众在独裁垮台后会是一个怎样的状况,他们不可能是负责任的国民,而只能沦落为肆虐的暴民和受虐的“贱民”。 共产党夺取政权后自封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即便它确实代表了,那也只能是一种道义上的正义性而非法理上的合法性。人民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认可共产党统治的合法性。没有这个程序,由共产党自己组成的政府就不是合法政府。这个政府在国际关系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是因为中国人民不可能另外派出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这就像强奸犯可以继续通过暴力胁迫手段跟被强奸者构成合法婚姻,只要被强奸者不提出控告,社会对这个婚姻关系是认可的。国际社会之所以承认中国政府,是因为被强奸的中国全体公民没有提出控告的权利和条件。 从真正的自由主义立场看,中共集权专制在损害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严重损害着国家的利益。因此,维护个人利益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同样,维护国家利益也就是维护个人利益。这两者是同一的。但由于国家机器在中共掌握中,而且中共经常是以国家的名义施行统治(比如从2002年开始中共的省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因此人们很容易因为反对中共独裁而连带地要反对国家本身。我认为很多所谓半吊子的“自由主义者”都陷入这样一个误区。在他们那里,个人自由与国家利益是对立的,后者只是对前者的限制和妨害,而没有对前者的保护和支持。于是个人自由优先的信条超越了历史规定性,变成了一种信仰。很显然,这样的信仰无法为现实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战略和策略提供有效支持。我们不能因为现代中国的一党独裁对个人的无情镇压和残酷剥夺,就连同国家本身也彻底否定。真正的自由主义需要的是在国家保护下的自由。这样,中国的自由主义就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反对集权专制就意味着反对中共的独裁,但却不能反对现存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矛盾。理想的解决方案当然是保持现有国家机器而让中共主动放弃独裁。但这可能吗?作为一个巨大的利益集团,迄今我看不到中共主动放弃其统治地位的任何迹象;即使有开明政治家有此设想,也会受到党内保守势力的坚决抵制。那么结论必然就是:只要中共的统治存在一日,中国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自由。 既然中共不愿也不可能主动退出历史舞台,那么自由主义的实现,是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改良来实现,还是通过暴力的手段来实现?从现实政治力量看,中国社会目前没有任何力量足以推翻中共统治,中共的统治还是相当有效的。退一步说,就算中国社会有此力量,但从传统自由主义的一贯宗旨看,也是反对用暴力手段来推翻政权的。其理由是,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中,暴力革命的结果很可能还是以暴易暴。与其以此暴易彼暴,不如通过缓慢的渐进的改良,让暴政消亡于无形。而这个目标的实现大约不外两种途径,一个是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在中国社会的逐渐渗透、普及,导致美国主张的“和平演变”的结果。另一个是在西方思想和全社会诸种因素的压力下,中共内部逐渐变化分裂,形成对独裁的制衡力量,这种力量和民间力量的结合最终导致民主政治的出现。 如果这个设想大致不差,那么自由主义应该考量的也只能是这样一个问题:在承认中共统治的现实合理性(而非历史合法性)的前提下,来研究政党、个人与国家这三者的关系,并不断提出对策(批评和建议以及适当的社会鼓动)。中国不是民主国家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但能不能效彷虚君共和,来个虚党共和?能不能效彷君主立宪制,来个政党立宪制?也就是说,限制党的权力,划分清楚党和国家的界限,建设真正的宪法政治,乃是目前的要务。事实上,很多政治改革的方案,多年来一直有人在研究,比如以地方区域自治为根本诉求的联邦制或邦联制的构想,中共组织退出国家机器(立法、司法、行政系统),军队国家化,学校和一般社会组织(企业、社团)不受中共的控制等等,中共只作为一个独立的政党存在、凭借多数优势控制政府。其中有些设想也曾经尝试或付诸实施(比如赵紫阳时代曾一度强调“党要管党”,其真实含义是党只管党,党应当退出行政系统),但迄今为止没有明显进展。 于是我们看到,现实的自由主义的努力,就成了少数知识分子向中共的呼吁,成了党内一些天良未泯者觉悟后从党内发动的变革运动。李慎之先生就是这样一个人。这些呼吁和变革的追求目标,在现阶段就是促成出现一个独立于中共政权的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中产阶级阶层,这样一个阶层既是自由思想的庇护所,又是制衡中共的现实力量。而要促成中产阶级的出现,在现有政治法律条件下,则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最根本诉求,如果这个目标达到了,则言论、出版、结社乃至结党自由的实现,应当是顺理成章的,虽然具体的进程不可预期。 四、李慎之思想的意义与局限 李慎之先生首先是一个中共的叛逆者。他对集权党治的否定批判,从中共内部来说,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但他的思想,从社会来看,意义有限。他对自由主义的“破题”,只不过是把不能直接见诸报端的自由主义的诉求公开发表了出来。他的勇气和识见,远远超过了他的同代同志。这是他的价值所在。 浏览李先生与何家栋先生的合集《中国的道路》,我认为他的思想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中国的变革路向应当以西方(或干脆说美国)为样板,美国的道路就是中国应当走的道路。他支持全球化也是因为全球化是消解中国现存统治的有效的手段。从这种立场出发,他考量中国传统文化,分析现代中国学术,比较中国与西方的差异和差距,权衡全球化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所得出的结论,大体上不出“五四”时代激进知识分子的通行看法。只不过那时的人们有两个理想参照系──资本主义的欧美和社会主义的苏联,而现在则只有美国。 但美国梦如何能在中国实现?这可是个大问题。我没有看出李先生的具体方案是什么。但问题也就在这里。全球化不过是新世纪里另一种面目的世界主义。就象原先的国际主义是为苏联服务一样,现在的全球化是为以八国集团为主体的发达世界服务的,虽然从经济上、政治上对中国未必没有好处,甚至对解构中国专制体制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世界主义在20世纪一直是强势国家维护、攫取其国家利益的冠冕理由。苏联时代就是以国际主义为招牌的国家主义,美国现在则是以民主自由为招牌的国家主义。 问题的关键是,在全球化时代,作为国际公民的个人,其基本利益由谁来保护,如何得到保护?我们知道,为联合国工作的人员,他们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能得到联合国的保护,但也仅限于此,他们的政治权利未必能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比如经常有联合国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所在国家驱逐。退而言之,就算个人利益能脱离国家得到基本保障,这个保障实现的机制是什么?美国人现在能象他们捍卫每个美国人的权利一样,去捍卫每个伊拉克人的公民权利么?他们如何捍卫每个阿富汗人的公民权利?以至将来如何捍卫每个朝鲜人甚至中国人的公民权利?这才是关键所在。假如美国人做不到这一点,全球化对中国人来说,未必就能得到政治上的自由主义的福祉。这个幸福要靠我们通过改变或者重建合理合法的国家机器来达成,要靠我们自己在国内而不是在国际上去争取。 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相互制约和互为前提这一点来看,既然国家利益是一个不可中断的历史过程,那么对现存国家体制就无法完全否定,因为国家的形式毕竟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者才不主张实行打烂整个国家机器的革命。与其说这是因为自由主义具有宽容的天性,还不如说自由主义更具有务实的现实主义态度。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李先生对当局的建言之举,就要两分来看。一方面,他希望这个政权能由自我变革而达到自我否定,最终进入现代民主体制。他反对对社会动大手术或暴力革命,这是一切改良主义者都喜欢的态度,是自由主义从其诞生起就坚持的一种态度。另一方面,他又反对民族主义而主张全球化,这等于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极端主张──他只看到了民族主义非理性的一面,看到了它容易导致权威主义,以虚幻的民族利益作为其合法性的基础而对个人自由构成威胁;但他似乎没有注意到,在自由主义旗帜下的全球化,它只能使少数精英享受全球化的利益而使多数民众陷于更悲惨的境地,同时又使国家利益彻底丧失从而使多数底层民众失去来自国家的可能的支援和庇护。国家的弱化,只能导致民众利益更大的损失。国际主义的慈善从来不能使一个国家的人民尤其是贫困的下层人民免于灾难。小国人民犹且不能人人获得国际社会的人道援助(很多援助都被那些国家的政客吞掉了),中国这样的大国,这样一个被善于贪汙腐败的公职人员和社会精英集团所控制的大国,人民就更不可能得到国际社会的帮助了。在这个意义上,李先生对全球化的期待有过于天真的嫌疑。 和上世纪中叶相比,当代中国几乎没有自由主义的生存空间。在胡适时代,不同政治势力的存在是自由主义存在的政治空间;自由的经济体制是自由主义存在的经济基础;而多种思想潮流的同时并存,乃是自由主义得以存在的思想空间和资源所在。而在当代中国,自由经济刚开始萌芽,还不足以给自由主义思想的充分发育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援;没有独立的媒体,没有私立的不受思想钳制的高等教育体制,就无法给自由主义提供足够的论坛;没有组织政党和社团的自由,也就无法给自由主义提供发展的政治空间。这种社会环境决定了当代中国的自由主义只能是局限于少数思想精英圈子里的理论探讨,而不是现实的思想运动和政治运动。李先生的自由主义,其积极意义就只能局限于对中共的批判和浮泛的未来展望。如果说他的思想没有建设性,那是因为自由主义思想不需要建设什么,自由主义的思想是成熟的、简单的。正因为如此,停留在思想层面的自由主义就极其苍白,对自由主义的学理探讨就成了具有讽刺意味的智力游戏。自由主义思想必须和现实的政治力量结合才有意义。 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何时能实现,这取决于现实社会中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利益差异的出现,取决于人们为捍卫这些利益而进行的具体的政治社会斗争,取决于中国全球化的程度,取决于中共统治集团从内部分化为不同利益共同体的程度。自由主义的真精神就是从这些斗争演变中发展起来的,而不是思想论辩的结果。因此,在我看来,现在的自由主义者与其谈论抽象的自由,不如推动解决具体的社会不公正,捍卫每个公民的权利,特别是那些受到威胁损害者的权利。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宗旨。仅仅从个体出发,检查个人自由在这个国家未能兑现的种种缺憾,并不能带来真正的自由。 李慎之先生的意义,在于一个共产党人的自我否定。他的象征意义正在于迎合了人们这样一种期待:期待共产党的自我否定。但实践证明这种期待是一厢情愿,如果没有现实的经济政治压力,自由主义的思想本身不会危及现政权,也不会自动普及到民众当中,无论你用多少力气。李先生对全球化的无条件肯定和对民族主义的否定,固然有策略的考虑,但从根本上看,则是片面的。他在一定程度上把自由主义极化了,而极化了的自由主义其实和专制主义是同样的理路。 现在具有价值的自由主义言说,在我看来,其实就是一些具体的政治改革建议和政策建议。这就回到了胡适所说的,多研究问题,少谈些主义。但历史的吊诡在于:问题的解决,可以消解主义的统治;而问题的谈论,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强化集权统治。这个教训在现代中国已经很多了。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大行其道的“民本主义” “民本主义”与“君本主义”和谐乎?紧张乎? 当代中国“民本主义”的两个相关面向 民主之“道”与民主之“器”──国体抑或程序?
“民本主义”在中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尚书》中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是为先贤学理上的经典概括;郑燮(郑板桥)的“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是士大夫民本情怀的代表佳句;“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则是民众对仁政廉吏的渴求。凡此种种,表明中国“民本主义”的思想基础与社会基础均十分丰厚。 大行其道的“民本主义” 自清末以来,“民本主义”受到西方民主主义的冲刷,“民本”的话语体系逐步为“民主”的话语体系所取代。在中共历史上,共产党人似乎从未明确拒斥过“民本主义”。毛泽东时代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发出的“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共产党员的最高准绳”、江泽民提出的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倡导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等记录了“民本主义”传承的历史,尤其是去年以来,在阐述和宣传“三个代表”的过程中,“民本主义”明显呈现出扩张之势,这一现象值得反思。 尽管共产党人从未拒斥“民本主义”,但在不同的时期言说的频率不尽相同。中共领袖在延安时期很少讲民本,建国以后多讲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自“三个代表”理论提出以来,政界、学界在宣传这一理论时,放言民本成为官场时尚,尤其是政治领袖吟诵古诗表达亲民重民之情之后,各级官员纷纷“效颦”,吟诵古诗表达亲民爱民重民成了官场流行景观。 媒体上公开报导的官员“就职演说”,几乎全是官员们的亲民秀: 2002年3月28日,山东省长张高丽宣布自己从此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一定要保持与老百姓的血肉联系,当一把雨伞,为老百姓挡风遮雨;做一头老黄牛,为老百姓耕地种田;当一块石头,为老百姓修桥铺路。 2002年4月7日,杭州市人大主任王国平就职时发表的演说与张高丽颇为相似:其中为老百姓“当一把雨伞,当一头黄牛,当一块石头”之说,显然是模拟张高丽的演讲。 2003年4月3日,海口市新任市长陈成发表就职演说时,吟诵乾隆年间清官郑板桥的“无题”诗中之名句“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表示将“勤政廉政,一心为民”。 一些口号如“群众利益我发展、群众需要我上前、群众满意我满意”,更是让人想起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快板诗。 “理论界”的解说也不甘人后。2002年10月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政治部干部汪孔周发表了“‘三个代表’七字歌”,除了引述郑板桥“衙斋卧听”诗,还编了几句“休戚与共鱼水情,党与人民心相通”,受到官方舆论的好评。 不难发现,近年来在“三个代表”的政治宣传中,“民本主义”渐成思潮,与民本相关的话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民本主义”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与皇权主义或“君本”主义有何关联?与当今民主主义的大潮是否涛声相应? “民本主义”与“君本主义”和谐乎?紧张乎?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民本主义”的思想资源可谓汗牛充栋,蔚为大观。“民之有口,尤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尤其原隰之与衍沃也,衣食于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行善而备败,其所以阜财用、衣食也。”[1]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2] 对于“民本主义”,自古以来言者多,行者少。但历朝历代总会树立一些旗帜型人物,如远古的子产、中世的范仲淹、明朝的海瑞等。 “子产不毁乡校”的故事一直为后世传为美谈。范仲淹更是北宋时期着名的改革家,也是古代实践民本思想的典范,他在“岳阳楼记”里的名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更是千古传诵。这些民本思想的践行者既为维系本朝之平安立下了汗马功劳,更被后人奉为清官廉吏。在他们身上,“民本主义”与君本主义与其说是冲突不如说是和谐统一,对子产,太史公司马迁有权威的结论:子产“为人仁爱,事君忠厚”。[3] 但“民本主义”与君本主义也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这主要表现在鼎革之际。在历代王朝的末期,试图取而代之者总是打着“民本主义”的旗号,“顺乎天而应乎民”,发动汤武式的“革命”,以“为民除害”、“替天行道”相号召。如隋之代陈发布声讨,说陈朝君主“民神怨愤,灾异荐发,天时人事,昭然可知。”[4] 唐之代隋则声称:“罄南山之竹,书罪无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5] 一旦大功告成,新的君主便照旧“奉天承运”。随着新王朝统治秩序的巩固,君本主义与“民本主义”间的紧张关系遂得到化解。其实,“民本主义”与君本主义的紧张关系,也只表现为对暴君个人的否定,从不表现为对君本主义及皇权制度的否定。究其故,“民本主义”与君本主义的内在关系是和谐的。 “民本主义”与民主主义和谐乎?紧张乎? 民本与民主的关系,学界见仁见智,纷争由来已久。 在“西学东渐”时代,“西学中源论”者异口同声地将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比附为西方的民权思想。孙中山也未脱此窠臼,他晚年在宣讲民权主义时说:“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孟子便主张民权。......尧舜的政治,名义上虽然是用君权,实际上是行民权。”[6] 当下民本主义的乐道者视“民本主义”与民主主义有内在的关联性。李铁映主编的《论民主》一书就把民本思想称为“中国古代思想中的民主性因素”。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许锡珠提出,民本思想对人大制度建设具有借鉴作用,认为“人民当家作主”是全新意义上、更高层次上的“以民为本”。[7] 学术界对此则一直存在歧见。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金耀基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对比中国的民本主义与西方的民主主义时,均认为两者有部分相通之处:《吕氏春秋·贵公》中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是肯定了“民有”(of the people);《礼记·大学》中的“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肯定了“民享”(for the people)。但中国缺少了“民治”(by the people)的观念。 2000年8月在山东青岛召开的“儒家传统与人权、民主思想国际学术讨论会”上,清华大学的李存山教授认为,儒家民本思想的核心是尊君和重民。民本与君主专制相联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君主的权力只有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巩固。前者属于价值判断,后者属于事实判断。所以,从政治体制上说,民本与民主是相对立的;从价值观上说,民本思想中蕴涵着从君主制向民主制发展的种子。而台湾学者尹天根则认为,在以民本为基础结构的儒学中没有民主。如果有,也只是勉强在孟子那里找到根据。因为民主本身是国民主权,而民本是以君主主权为前提的概念。[8] 笔者认为,“民本主义”与现代民主主义是在两个相互对立的制度安排下产生和形成的,君主专制与民主政体、人治与法治分别是各自的价值归属。 “民本主义”之“民”,固然与“重民”、“爱民”、“利民”、“恤民”、“保民”、“惠民”、“济民”、“亲民”、“裕民”等相联,与“贱民”、“残民”、“害民”、“虐民”等相悖,但却与“用民”、“使民”、“畜民”、“驭民”、“牧民”、“弱民”、“愚民”等相关。秦相李斯的老师荀子被后人视为富有惠民、爱民的民本思想。荀子在《王制篇》中说:“选贤良,举笃敬,兴孝弟,收孤寡,补贫穷。如是,则庶人安政矣。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复舟。’此之谓也。”此处荀子是站在君的立场上,他主张“惠民”的目的是为了“驭民”,求的是“君子安位”。清季谭嗣同在评荀子时也许偏激或失之笼统,但道出了所谓“仁政”、“民本”的本质:“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惟大盗利用乡愿;惟乡愿工媚大盗。二者交相资,而罔不托之于孔。”[9] 而民主主义之“民”,同样与“重民”、“爱民”、“利民”、“恤民”等关联,但其核心与“使民”、“畜民”、“驭民”、“牧民”、“弱民”等无疑是水火不相容的。因为“民本主义”构建的一个纲常有序、人有等差的人伦社会,其施政以人治为原则,终极关怀是“君子安位”;而民主主义构建的则是一个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法理社会,其施政以法治为原则,终极关怀是自由与平等。在“民本主义”社会里,“主”只能由皇帝来作、官来作,故而中国传统社会之民呼“官”曰“父母官”;在民主主义社会,“主”由民作,或由民意代表作,故而西方民主国家之民呼“官”曰“公仆”。 传统中国的“以民为本”不仅是为了一朝的长治久安,而且还为王朝的更迭提供所谓的合法性,呈现出的是暴民政治,即汤武革命,结出的是君主专制之果。在民主主义社会,民意、民主始终是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呈现出的是有序的民主参与及政党竞争,结出的是民主政治之果。在“民本主义”占主流的社会,独裁、一言堂、家长制、为所欲为等不可避免,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欺压百姓、官官相护等现象。在民主主义占主流的社会,独裁、一言堂等不可能大行其道,因此,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欺压百姓、官官相护等现象虽不能说完全杜绝,但很难蔓延成风。 其实,被后人奉为民本思想之巨擘的孟子,早已将民本与君本的关系演绎得十分清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10] 当代中国“民本主义”的两个相关面向 在当代中国这样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民本主义”的相关面向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也有别于孙中山时代。只有剖析当代中国“民本主义”的相关面向,才能更进一步认识到“民本主义”将会给中国带来什么。 当下中国“民本主义”的政治诉求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改进和完善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与执政理念、克服官僚主义、廉政勤政;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等。如果说前者是“革故”,那么后者就是“鼎新”。“民本主义”与这两个面向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关系?会收到预期的正效应吗? 自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以来,有关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与理念的讨论颇多,“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成为当下时髦的话语。在有些人看来,中共弘扬古代的民本思想,为宣传这一主旨找到了强有力的论据。问题是,“民本主义”能否切实有助于转变执政方式?中国古代统治者津津乐道的“民本主义”并未导致吏治的清廉和统治秩序的长治久安;而近年来借“民本主义”来宣传“执政为民”同样未收吏治好转之效,权钱交易、高官落马、贪官携巨资外逃等现象未见收敛,相反愈演愈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人出现在媒体或公众面前时,竟然毫无例外地都将“勤政为民”挂在嘴边,每个人念起郑板桥的诗来也抑扬顿挫,充满感情。 林语堂在《中国人·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中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像张宗昌将军这样一些试图恢复孔教并提高别人道德水准的人通常都娶了5至15个老婆,他们在勾引年轻女子方面也很有些手腕。”今天中国的官吏在这方面比他们的前辈毫不逊色。在此仅举两例:湖北天门的“五毒书记”(指吹牛、卖(官)、嫖、赌、贪“五毒俱全”)张二江有“荆楚一帅才”之称,在任期间,大会小会上他都强调要做一名清官,并大力推荐一本题为《清官策》的书,要求丹江口市大小干部人人必读。1998年底张二江调到天门市任市委书记后,仍然不遗余力地表演“清官秀”,直到落马为止。[11] 中央电视台1994年夏拍摄“东方之子──成克杰”,片中成克杰面对镜头悲天悯人,忧国忧民,声泪俱下地说:“看到灾区人民受苦受难,我真不好受呀!这些人也是爹妈生的,也是有血有肉啊,我也是爹妈生的,也是有血有肉。他们好苦呀!”[12] 从张二江到成克杰等人的表演来看,他们一个个如古代恤民爱民之廉吏的转世。然而,表演归表演,说上几句廉政爱民的话,并不影响这些人攫取人民血汗,大肆贪汙腐败。他们只不过是以“民本主义”相标榜,而行官本主义之实。由此可见,斗转星移,但以“民本主义”之方治腐败之症历来难以收效。 靠“民本主义”来“革”现实政治之“故”,收效无多;那么,宣传“民本主义”能否收到“鼎新”之效呢?中共“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此后也不断高扬“依法治国”的旗帜,倡导“发展民主”,但民本主义之高扬却让人困惑,因为民主强调的是人民参政,而“民本主义”之要义是“仁政”,与人治有着十分紧密的亲缘关系,对法治有本能的排他性。即便是历史上那少数清官廉吏也只不过在替民作主,遑论数量无穷的假廉吏了。“民本主义”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与现行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完全相左。 民主之“道”与民主之“器”──国体抑或程序? “道器”或“体用”之辨是中国传统的哲学思维。近代中国人面对西方思潮的冲击,将中西文化的演绎成“中道西器”。李鸿章在光绪二年(1876年)致友人信中的一段话即体现此种思维模式:“中国所尚者道为重,而西方所精者器为多。......欲求御外之术,唯有力图自治,修明前圣制度,勿使有名无实;而于外人所长,亦勿设藩篱以自隘。斯乃道器兼备,不难合四海为一家。”[13] “道器兼备”是一种理想目标,中国自近代以来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早期的改革家不仅习其器,并兼及其道。但顽固派却尚己之“道”而贬“夷”之“器”,形而上的“道”始终被视为中国的长处、优势,而形而下的“器”则不足取。今天,此种思维定式与价值判断并无大的改变。当我们回到民主这一领域时,同样隐然呈现出这一“道”长“器”短、扬“道”抑“器”的特征。 当我们讲到中国的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时,强调的是“人民当家作主”、“主权在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群众路线”、“党和政府的工作要让人民来评判”等,这通常被视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比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更充分、更优越,好似民主之“道”。当下宣传“民本主义”正是在民主之“道”上找到了传统与现代的交合点。但回到程序民主及制度安排时,如讲到分权制衡、竞选制(差额选举、直选等)、多党制、依法治党等时,则被视为民主之“器”,并将其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资产阶级民主,斥之为“虚伪”,称其为“资产阶级统治压迫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一种手段”,竟而或加以排斥。两相比较,总认为资本主义的民主事实上是“极少数剥削者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才是多数人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是虚伪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真实的民主”。在民主问题上,重“道”轻“器”,甚至卫“道”拒“器”,正是当下主流意识形态对待民主的基本态度。 其实,当下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民主正是以“民本主义”来误读民主的精义,与西方学术界讲的“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并不相同。民主(democracy)一词最初源于古希腊语demos和kratia,前者意指“人民”,后者指“统治”,合在一起构成“民主”,意即“人民的统治”、“主权在民”。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人民”的外延与时而张,到了近代即涵盖全体国民。统治的概念随着政治体规模的扩大,一整套间接的民主方式发展起来,并且随着社会的前进而变得越来越复杂。现在当人们一提到民主政治,就会想到代表制、议会制、普选制、参与制、投票制,对于西方国家的公民来说,还会想到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等等。当代政治学家们把争论的重点从“人民”和“统治”本身逐渐转向“人民”与“统治”这两者的关系。一些人强调“人民”对于民主的意义,另一些人则强调“统治”对于民主的意义。学界通常把强调“人民”的理论称为“实质民主论”(substantive democracy theory),而把强调“统治”的理论称为“程序民主论”(procedural democracy theory)。[14] “实质民主”论者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状态,在这种政治状态中个人的权利得到了最充分的保证。他们倡导代议民主或宪政民主。对于他们来说,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宪政问题,宪政民主是实现个人权利的根本途径。“程序民主”论者则强调参与民主。对于他们来说,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的参与过程,人民的参与过程是实现民主的根本途径。无论是“实质民主”还是“程序民主”,“主权在民”是他们共同的追求。在西方,民主并无中国式的“道”“器”之分。 “民本主义”与“人民民主专政”之间或许能找到契合点,但与“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均无法沟通。倘若没有程序的民主,所谓的“实质民主”要么导致暴民政治(如“文革”时期)或官本主义,要么使“民主”沦为“皇帝的新衣”。 中山大学哲学系 传统政治理念:政治权力代表“道德至善” 永不认错的政治机制之哲学基础:德治 中国社会转型的本质诉求:从“以德主治”转向“以法主治” 个人权利是民主法治的基础
传统政治理念:政治权力代表“道德至善” 在去年中国抗击SARS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很多医务工作者表现出崇高的道德情操和职业尊严,令人钦佩。同时我们也常听到这样的言语:“我是共产党员,我先上。”“我是共产党员,我不上,谁上呢?”等等。这样的言辞中国人都很熟悉,过去50年来任何政治化了的场景中总是不乏其声,而中共的宣传机器也往往特别着力地对之大肆渲染。当然,我丝毫不怀疑医务工作者通过这样的言辞来表明自己道德价值取向的纯粹性,只不过他们的道德价值取向本身必须借助于特殊的政治文化语言来表达而已。但是,通过半个世纪的灌输、浸润而形成的这一套话语系统,却折射出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许多近乎荒谬的蕴涵。上述言辞标示着一个被肯定了的结论:共产党员的道德水平比一般的人(群众)要高,他们因此肩负着更大的社会责任。这个结论也完全符合“共产党员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党定义。对之进行事实的考量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它透视出来的是中国历史悠久的、现在看来也是根深蒂固的政治传统。 中国历朝历代的掌权者尽管都是“马上得天下”,通过暴力夺取权力,但是,其权力的合法性却是“道德至善”,即任何掌权者都代表了“道德至善”。当群雄蜂起的时候,他们差不多个个都打着“替天行道”或类似的口号,但是,只有最终的胜利者才能够被证明是“道德至善”的真正代表,否则,他的胜利就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尚书·蔡仲之命》中“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强调的就是这一意思,后世儒学对此又多有阐发,使之成为中国固有的传统政治理念。 如果说中国政治的意识形态实际上是权力合法性的言说系统的话,那么其内容无一例外地是对权力代表“道德至善”的不同解说。这样的解说必须因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形势,使权力获得充分的合法性论证。清代的雍正皇帝面临“华夷之辩”对满清入主中原之合法性的质疑时曾经写道:“《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盖德足以君天下,则天锡佑之,以为天下君,未闻不以德为感孚,而第择其为何地之人而辅之之理。又曰:‘抚我则后,虐我则仇。’此民心向背之至情,未闻亿兆之归心,有不论德而但择地之理。又曰:‘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惟有德者乃能顺天,天之所与,又岂因何地之人而有所区别乎?”[1] 中国素有“成者王侯败者寇”的说法,对这一说法,人们往往主要赋予其江湖色彩。其实,此说也是中国传统政治理念在民间文化中的反映。在中国传统的政治话语中,“王”更多的是一个具道德意涵的概念,常常与圣人联系在一起,所谓“非圣莫之能王”,而“道大德全”的圣人当然就是“道德至善”的代表了,只有最后的成功者才是真正的圣人。雍正皇帝就是以此理念来应对华夷之辩的。 中国社会在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叶经过剧烈震荡以后,以“道德至善”为权力合法性来源并表现为“以德主治”的传统政治理念,依然顽强地延续下来了。中共号称“伟大、光荣、正确”,其实只不过是将中国传统圣人的“其德业光辉之周于上下四方,心思运量之通于四海万世”[2]这一话语,用现代汉语重新表述了一遍而已。如果说,从前的“道德至善”指向的是儒学倡导的忠、孝、仁、义、礼、智、信等道德价值,那么,现在的“道德至善”所指则在以国家、民族、人民、群众、集体等为关键词的所谓“新型道德”。但是,以“道德至善”作为其权力合法性来源的政治观念则并未发生什么变化,而“以德主治”这样与极权息息相关的政治理念甚至在20世纪90年代还一度被中共领导人公然提倡。 永不认错的政治机制之哲学基础:德治 旅美学者徐贲指出,国家本应当为其“非正义”行为道歉。他写道:“道歉通常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表示愧疚的行为,但是自90年代以来,它越来越成为不少国家纠正历史性国家非正义行为并争取与受害者实现社会和解的方式”;“遗憾的是,中国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虽然是一个‘国家之罪’频发的国家,亿万中国人为此饱受折磨,但政府为‘国家之罪’道歉却并未在中国出现。”[3] 道歉意味着承认自己的错误,这是与以“道德至善”作为权力合法性的政治理念相冲突的,所以道歉在中国这样的政体下是完全不可能的。古代的为政者总是“合理”地宣称“人主无过举”,到了现代采用的策略则是肆意地隐瞒和欺骗,宣称永远是“形势一片大好”,即便是面对一些彰显的事实,依然可以“坏事变好事”。比如,当为政者不得不反省“文革”的严重错误时,却得出了如此荒谬绝伦的结论:只有中共这样的执政党才可以自我纠正错误,这充分表明了共产党的光明磊落云云,至于为什么会犯“文革”的严重错误却一字不提。1998年的长江洪灾,中共不去检讨自己长期以来的政策失误造成的巨大生态灾难,反而说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战胜这样百年不遇的洪水。唯有如此的“坏事变好事”,而不是其他(如真相、道歉之类),才符合“道德至善”的权力意识形态之要求。这种“戏剧”在SARS疫情过后又再上演一遍,而在疫情之初许多官员照例是要隐瞒和欺骗的,正如有的网民所说,他们的行为“虽然对民众的生命极端不负责任,但对党是忠诚的”。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如果不是疫情大规模向别国扩散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对SARS的关注,国人是看不到迫于国际舆论而实施的“疫情一日一报”的,虽然那“一日一报”的疫情未必全无隐瞒。 以“道德至善”作为权力合法性的政治理念,把掌权者塑造为代表最高道德标准的形象,以此证明他或他们的权力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因而不受挑战。如果我们考诸中国社会的传统政治理念,就会发现,它高度强调“道德等级”,一个人道德之高低与其接近权力体制的程度成正比,他越是接近权力体制,就被认为具有越高的道德水准,反之亦然。居于权力体制最核心的皇帝,则当然地被当作代表“道德至善”的圣人。既然“道德至善”与权力具有如此的同一性,那么,掌握权力的人就不会承认其权力体制的缺陷乃至过错;无论这个体制造成什么样的灾难,掌权者的“道德地位”是不容怀疑的,为此就只好隐瞒和欺骗罪错,或者把灾难归咎为“臣”(用现代话语来说就是“各级干部”)之过。 这种“道德等级”不仅仅具有虚幻的精神意义,它除了给掌权者带来道德上的巨大优越感之外,也为永久性地划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界限提供了依据。为政者不管用什么手段获得了权力,一旦踏入都城、登上大位,就可以运用这种强调“道德至善”的政治理念来论证其权力合法性。中国传统的政治理念强调,一个人的政治社会地位取决于他的道德水平,即“德必称其位”、“谲(决)德以序位”、“大德必受命”等等之谓。如此“道德至善”的人君自然会“无负于天下苍生”,那么他“君临天下”也就成了天经地义之事,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名分”也就由此而定。在中国的现代话语里,“苍生”换成了“人民”,但这套理念依然在运作。 “道德等级”之观念不仅关系到“君”、“臣”、“民”之分,还规定了统治的格局和秩序。孟子云:“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朱熹则说:“君子无小人则饥,小人无君子则乱。”[4] 后世的韩愈进一步申说道:“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则失其所以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5] 按照这套观念,民之所以“治于人”,乃因其“德”处于低下等级。进一步看,道德等级低下的人,其社会功能是供奉道德等级高的人;而道德等级高的人则肩负对道德等级低的人的教化责任。 其实,中国历朝历代的草莽英雄揭竿而起,往往是基于利益追求而不是单纯的道德冲动,但他们却无一例外地打着崇高的道义的旗号,这使中国的历史总是呈现出残忍、欺骗、狡诈、暴行与崇高的道义口号相交织纠缠的复杂而又吊诡的局面。最不道德的人往往得以攫取“道德至善”的名誉,并以此获得最大的现实利益。这种历史的反复重演,无疑与中国独特的以“道德至善”作为权力合法性来源的政治理念,以及“以德主治”的政治架构,还有与之相伴生的“道德等级”之存在相关。在中国长期被认作是“天下”的时候,中国人沦肌浃髓地接受了这种理念和“道德等级”的事实,安于由此导致的周期性的民不聊生、颠沛流离,并在此一过程中养成了任不寐所说的“灾民理性”。[6] 中国社会转型的本质诉求:从“以德主治”转向“以法主治” 中国正处在转型期,这一转型的实质既不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也不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而是从以道德作为政治核心要素的“以德主治”的传统礼治社会向以权利为政治核心要素的“以法主治”的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中国传统文化中从未有过权利这一概念,其进入中国端赖鸦片战争后的西学东渐,并且极大地影响了其后的中国政治历程。不论是清末的新政,还是民国政府,都可以看出“权利”在其中挣扎求活的努力。但是,20世纪前半期一方面是因为内外交困的国际局势,更重要的因为中国传统极权势力的巨大惯性,“权利”始终难以成为中国政治的主导性话语,并于1949年以后彻底从中国政治话语的辞典中消失殆尽。它的重新出现,要等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但由于对这一词汇的生疏,在80年代前半期,中国知识阶层中不少人甚至分不清“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差别。到了今天,混用这两个概念的文字依然不时出现。 改革开放使追求富裕得到正当性认定,而富裕正与权利中最重要的财产权相涉,因此,改革开放是在事实上认可了权利的存在。但直到1998年自由主义被人们重新提起,“权利”一词才再次以其本来面目出现在部份中国人的观念中,此时距其初次进入中国已过百年矣。尽管我们现在对权利的认识还远不及梁启超时代的水平,但它重新进入国人的观念,毕竟反映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所谓的权利,实指生命的权利,其意义是正当性,它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每个人拥有并完全自主地支配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说,只有“我”自己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其他任何人,不论以何种名义和理由,都不能成为“我”的生命的主人,不能干涉甚至支配“我”的生命。其二,任何基于满足生命需求的行为,都具有本质上的正当性。 拥有并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是美国内战前夕南方黑人奴隶的政治诉求,后来一再地出现在女权主义的口号中。尽管中国现在的情形有些不同,但这样的诉求却完全对国人适用。我们并不拥有自己的生命,更不能自主地支配它。如果说类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社会习俗更多地局限在家庭范围之内的话,那么,专制极权政体则是制度化、组织化地消解、剥除、侵夺人的权利,不论是从理念还是组织架构、行为方式,均与人的生命权利针锋相对。事实上,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组织结构中,“父父、子子”与“君君、臣臣”也的确具有密切的逻辑同构关系。当这种传统得到延续,就会出现十分相同的情形。从前在革命队伍内部,由所谓的“组织上”来安排婚姻的情形比比皆是,在革命的名义下个人完全失去了反抗和拒绝的可能性。至于满足人的生命需求的种种行为,则在“道德”的约束下失去其全部的正当性,对美和舒适幸福生活的追求等等,全部被从“道德”上否定,背上“小资产阶级情调”的骂名,许多人甚至因此陷入悲惨的遭遇。 思想言论自由这一与人作为人的生命本质密切相关的表征,更是被剥夺得干干净净。徐贲先生所说的“反胡风”、“反右”、“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阶级斗争、“文革”、“六四”等等“国家非正义行为”,其实都是因为个人生命权利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由国家进行制度化、组织化地侵犯、剥夺的结果。只要当下还是以“道德”而不是以权利作为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这种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剥夺就不会停止──从本质上说,在这样的体制下,任何时候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剥夺,都是符合这种体制的要求的。 以道德和以权利作为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必定呈现完全相反的政治形态。道德内在地具有普遍性诉求的特色,否则的话,就难以说是至善的,道德的存在本身也就失去了其逻辑依据。中国从前的“天下”观念,使道德的普遍性诉求获得现实的可能性,因此皇帝们孜孜以求的是“人心之无外”,使所有人生活在一个共同的标准和准则之下,只有如此才可以满足道德至善的权力合法性要求。 约翰·密尔认为,中国社会几千年停滞的原因,就在于“使一族人民成为大家都一样、叫大家都用同一格言同一规律来管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他并且将这种“使一切人都成为一样”的做法叫作“中国理想”。[7] 密尔更多地是从社会发展的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待中国社会的这种“强求一律”,他并未意识到这种“强求一律”既是中国极权专制政治理念的逻辑结果,也是其维护统治地位的内在需求。中共继承了这种传统政治理念,道德普遍性诉求一仍旧贯地保留下来,不仅人们的衣食住行、穿衣戴帽等一切生活行为方式要求一律,在思想方面更强调万众一心,不可稍有偏离,否则即被目为异端、“反动”要“打倒”。甚至当“天下”已经不再、“诸国同时并域”已经是一个万难否认的事实时,这种强调“一统之势”的“天下”观念仍然如此强烈地存在、延续着,“将红旗插遍全世界”这一口号就是“天下”观念在毛时代的延续。 个人权利是民主法治的基础 与道德内在地具有普遍性诉求相反,权利的重要特质是个体性,其产生和存在都表现为个体性,而个体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差异性。可以说,只要是没有受到干涉的自然权利,就一定表现为个体差异性。正如密尔所说:“人类中在快乐的来源上,在痛苦的感受性上,以及在不同的物质的和道德的动作对于他们的作用上有如此多般的不同,所以人类除非在其生活方式方面也相应地有如此多般的歧异,他们就既不能获得其公平的一份愉快,也不能在精神方面、道德方面和审美方面成长到他们本性能够达到的体量。”[8] 任何为着“一律”而对个体差异性的消解,都是对民众基本权利的干涉、肢解、侵犯。从这里可以看出,道德的普遍性诉求与权利的个体差异性具有终极的、形而上的冲突,因此,凡是以道德为其核心要素的极权政治体制,无不最大限度地消解、侵夺个人的权利。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与生命权利共生的是生命尊严,它也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所有的权利在内容上都是一样的,在性质上都是同等的,因此,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王孙贵族”并不比平民百姓高贵。同样,任何人都不能以道德或其他任何理由认定,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具有高人一等的性质因而要得到无条件的优先满足或享受某些道义的名声。其二,因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因此,任何人不可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权利。从这样的角度看,那些提出“我是共产党员、我先上”的医护人员尽管表现出可敬的勇气,但不能因此说他们就比那些没有要“先上”的人高出一筹,也不能说那些人在人格上比他们低。 生命权利和尊严使每个人都成为独立的个体,他们要组织成社会,惟有通过契约的形式。西人说:“人各自由,以他人自由为界。”契约既是因为、也是为着明确各人权利的边界而设,其目的是使一个人的权利得到限制。权利之所以要得到限制,不是基于任何道德的理由,如我们所熟悉的国家、民族、集体之类的理念,而是基于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这样一条基本的原则。除了这条原则,再没有任何别的理由可以限制一个人去行使他的权利了。除非自愿,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为了一个自身以外的目的去牺牲自己的财产、生命或任何他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如果有人拒绝这样的强迫,也具有完全的正当性,不必遭受此种行为的不良后果,如道德歧视等。 所有契约的完善形式是法律,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基于公众的同意而制订的契约,其目的只有一个: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利和生命尊严不受到侵犯。法律体现的是公众的意志,它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人或组织不可以凌驾于它之上。只有法律成为最高的权威,一个社会才可以说是法治社会、民主社会。如果法律不具有最高权威,只是某个组织的意愿,不管这个组织是如何宣称它代表了最广大民众的意志,也不管它如何宣称自己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民主法治都只是虚有其表。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民众的赋予,民众通过投票赋予政府权力,政府也因此获得其权力的唯一合法性。因此,政府的施政必须经过民众的同意,否则即为非法。这才是政治文明的唯一表现。如果以此为标准,那么,中国目前的政治水平远远称不上文明。即以人事而论,中国各地的领导人,都近乎“空降”而来,民众不要说是否同意,先前甚至对他可能闻所未闻;就是这么一个闻所未闻的人,凭空地就成了几千万数亿人的“父母官”,而且因其当了这个官而天然地唯一地在道义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这真是一件荒谬绝伦的事,尤其是在全球日益一体化的背景下,更凸显其不可思议。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笔者在前面所说的,是道德而不是权利扮演了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 一位着名的新华社老记者曾说:“一党专制的问题解决不了,中国其他的问题都解决不了。”如果依然以道德作为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那么,一党专制就在逻辑上不可避免。道德具有趋于至善的内在本性,否则就不成其为道德;而至善在政治上的结果必定是“独尊”,否则的话也会陷入逻辑上的困境,这是所有“以德主治”的意识形态面临的共同局面,而“独尊”也是“以德主治”导致的必然结果。因此,如果要解决中国当前的问题,就必须要解决一党专制的问题;如果要解决一党专制的问题,就必须要将道德从中国的政治理念中驱逐出去,而代之以权利。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教授 一、行政分权的困境与地方民主的引入 二、“县政民主”的设想与根据 三、从“县政民主”到“县(宪)政中国”
通过权力下放(decentralization)和市场化,中国已经在经济转型的轨道上走过了四分之一世纪,大体维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相比之下,中国政治发展的道路并不明朗。现行的政治权力结构固然有其支撑经济发展的功能,但是,毫无疑问,它所产生的负面效果也极其巨大和严重。如何建构既能保障现有的经济发展动力、又能消除严重的负面后果的政治权力架构,越来越成为中国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它甚至可能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中心问题。 晚近一波的世界范围政治民主化(democratization)[1]已走过了高潮。在中国今日的语境中,民主似乎正日益成为一个负面色彩多于正面价值的理念,而民主之外的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却并未因此而获得新的生命力或正当性。非民主政治在今日世界的延续,往往不仅要从民主世界借用物质力量来维持自己的生命力(中国的改革开放就证明了这点),而且还要从自由、民主的思想体系中借用精神的元素来维持自己的正当性(例如,那些在国内压制自由的政权总是借助“自主”、“多样”等价值在国际社会中为自己辩护)。这只能说明,政治的自由化与民主化,不管是否遇到阻力,仍然是人类政治生活的主流追求。问题在于,在这样一个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面临巨大的人口和资源压力、文化传统中相对缺少民主自由因素、而现行政治权力又高度集中的国度里,如何实现民主化,并且不因民主化而牺牲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际地位等其它多种利益。 本文的主旨在于探讨中国政治发展如何从经济改革中的行政分权逐步走向政治权力的民主化,文中提出的思路是“县政中国”。“县”是中国最具传统的行政区划之一,也是目前中国权力架构下极为重要的一级政治层级与行政区划。2001年底,中国共有2,86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包括1,489个县、393个县级市、116个自治县、49个旗和3个自治旗,此外还有2个县级特区、1个县级林区和县级以上城市中的808个市辖区。[2] 若扣除其中的市辖区、特区和林区,县级行政单位的数量约为2千多个。在目前的5级行政架构下[3],这2千多个县级单位(以下统称“县”)虽然属于层级较低的第四级,但各自的规模并不小。在东部人口密集的省区,大县往往有100来万人口,全国约有172个县的人口甚至超过100万;在西部人口相对稀疏的地区,每个县的人口比较少(最少的仅有万余人,多分布在西藏),但辖区却往往面积广大,动辄上万平方公里,有些达到10多万、20多万平方公里。世界上大约三分之二的国家的面积还不如中国最大的县大。这样的人口和地域规模说明:县政的建设,本身就可以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正是着眼于这样的现实存在,本文提出:大体上以目前的县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4],重组中国的权力架构和政府体系,率先在县一级实行民主政治制度,进而建设全国宪政。这就是所谓的“县(宪)政中国”一说的基本涵义。 本文将分三个部份论述“县政中国”的民主化思路。首先,从中国20多年来经济改革的基本路径出发,考察中央向地方分权这一改革战略的成效和成本,特别是分权在产生巨大经济收益的同时所造成的一系列的政治困境。然后转向这样一个问题:如何通过制度变革来解决这些政治困境。无疑,这种制度变革,在能够解决前述政治困境的同时,还应该能够满足其它一些经济、社会要求;而能够同时满足多种要求的制度变革,在笔者看来,首推地方民主,特别是县政民主。但是,笔者将不会单单停留在地方民主的层面,而是同时考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和总体上的民主化。 一、行政分权的困境与地方民主的引入 中国的经济改革的实质就是在行政分权的框架下引入市场机制。这是20多年来保持高速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繁荣稳定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外开放开始与国际经济接轨,又通过权力下放即行政分权而推行经济自由化和市场化。这些特征是理解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之特点与要义的切入点。这种改革路径也产生了严重的问题,在经济领域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国内市场的分割、对外经济联系中的地区间恶性竞争、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等。更为严重的问题出现在政治领域。首先是官员腐败现象的严重恶化。这固然不是单由权力下放造成的,但地方政府自主性的提高削弱了集权制度下中央的控制力,但又无法发展出别的监督和控制方式,所以必然会导致腐败的蔓延和加剧。近年来,这种腐败已超越了官员个人以权谋私的层面(并不是说这个层面的腐败有所减轻,相反,它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开始出现了地方权力整体上向所谓“黑帮化”演变的趋势,从而至少在地方层级正在把所谓的“发展型国家”(the developmental state)或“地方国家合作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5]逐步改变为“掠夺型国家”(the predatory state),直接造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紧张和冲突。与此相联系的是法律体系在地方执行中的刚度进一步弱化,使本来就不具备法治特色的统治(governance)体系越发千疮百孔。由此进一步产生了对国家整合(integration)可能发生危机的普遍担忧。多年前就有官员痛斥所谓的“诸侯经济”,随后则有学者惊呼中国中央政府能力的下降[6],近来更有学者借用民主化转型研究中的有关概念,强调中国政治发展中已经出现了所谓“苏丹化”(sultanism)现象,并认为这是中国政治的巨大隐忧。[7] 如何解决这种困境成为近10年来关于中国政治发展和改革的理论与政策辩论的焦点之一。有人主张新的中央集权,以强化国家宏观调控职能[8];有人则主张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架构进一步制度化,在保护地方自主性的基础上加强中央的某些职能[9]。这种辩论还延伸到政治民主化变革路径的讨论中,其中制度化分权的思路强调地方民主,而另一种看法则主张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直接选举以塑造“直插基层”的国家权力。[10] 本文体现了“制度化分权”思路的延伸,并将其中的“地方民主”主张进一步深化。[11] 笔者所说的“地方民主”中的“地方”,不是泛指中央层级之下的所有层级,而是单指“县”这一级。这样可以把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当今中国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多方面问题联系起来,而不单单是考量民主参与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虽然这是最重要的考量之一。笔者在讨论中将把“地方民主”制度化,与国家建设相联系,主张“实县虚省”甚至最终“废省”,将县级自治直接连接到全国宪政,从而勾勒出一种独特的中国民主国家权力构架。在这种构架下,地方民主也就是“县政民主”,将成为整个民主制度运作的核心。 二、“县政民主”的设想与根据 为什么“地方民主”应该选择在县级实行,怎么实行?后半个问题的答案相对比较简单:实行县长直接选举,选举当然必须是“公正的、自由的、周期性的”,候选人可以自由竞争选票[12];确立县长作为本县最高行政官员的职权,任何党派(首先是中共)对县政的干涉只能通过选举和其它民主程序(比如通过在县议会内的党派运作)进行[13];相应地开放媒体,开放党禁;实行司法独立。具体的步骤和方法值得进一步讨论,可以先在县级实行司法独立,使县级司法机关脱离其与本县中共组织和县长的权力从属关系;同时也使各县境内的大众传播媒体脱离这种权力从属关系,走向独立与自由。继而可以试办县长和县议会直接选举,并重组选举之后的党政权力关系,将现有的政党活动改造为议会“内造”政党的活动。在这种选举过程中必然出现政团乃至政党竞争,这等于开放党禁。在初期阶段,可以将这种司法独立、出版自由和政党竞争都限制在一县境内,经过一两届选举后逐渐放开地域限制。 显然,就全国政局而言,一县之政治影响其实很小,不必担心失控或出现混乱。乡镇选举(即使实行)规模太小,不能真正改变国家政治生活的性质;而地或省级选举则规模太大,除去其它因素不说(后面会讨论这些因素),单就技术层面而言也困难较大。中国的大省有将近1亿人,中等的省则往往有4千万至5千万人,相当于世界上大国的人口规模。即使先缩小省的规模、再变革政治,将中国划分为60个省,每个省也有2千多万人口,规模仍然很大。[14] 美国开国建立民主制度时,全国仅有400万人口,而参与民主实践的人数更少,要从中减去70万奴隶,继而减去占剩余人口一半多的儿童(当时的人口结构比目前年轻很多),再减去余数中的一半即女性人口,何况还有财富等方面的限制。[15] 那时美国实际参加民主政治实践的人口,恐怕仅有50至60万──也就是今天中国一个县的规模。当今世界上人口超过2千万的国家总共不到50个,其中仅有一半是民主国家。换言之,即使在划小了的省区内实行省级民主,中国民主化的单纯技术困难也仍然很大。因此,这可以成为选择在县级(而不是一般流行的观点主张的那样在省级)组织民主政治生活的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更为实质性,那就是要着眼于解决中国政治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县”在中国目前(和历史上)是行政区划的关键一环:低于县的层级(即目前的乡镇一级)并不具备全面的治理功能;而高于县的层级(包括地市一级和省一级)则距离民众较远,幅员更为广大,虽则其治理功能基本上是县一级的放大。在多种意义上,“县”都是中国权力架构的基本单位。正因为如此,目前中国政治所面临的困境在县一级也特别突出。仅以官员腐败现象来说,根据中国官方的最新统计,在过去的5年间,尽管现政权试图强化惩治腐败,并宣称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不仅总体上官员的腐败有增无减,而且县处级官员的腐败上升幅度十分惊人,增幅达到65%。[16] 自1997年7月到2002年5月,在中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10,518人当中,县处级干部所占的比例高达93.51%。[17] 这充份说明,通过制度改造的方式在县级建立可能抑制腐败的政治权力架构,也就是通过民主政治及其配套措施(比如司法独立和舆论自由等)来抑制在县这一级发生的政治腐败,已成为当务之急。 事实上,在承认更高级别的官员的腐败往往具有严重恶果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县级官员的腐败对民众的切身福祉有更为直接的负面影响,也比较容易为民众所了解,从而更为直接地对政府的合法性产生负面影响。哪怕仅仅从消除这两点负面效果出发来考虑,发展“县政民主”也应该成为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反过来,同样由于这两个理由,发展“县政民主”,也就是让公民在县一级直接参与政治,也会具有较好的条件和效果。首先,由于“县政”直接影响本县公民福祉,则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一旦打通,普通公民的参与动力会比较强大。其次,就公民对政治生活、政治领导人的了解而言,也就是与民主政治的质量密切相关的公民信息占有能力而言[18],县政民主的条件不仅比地区、省或全国的政治生活条件要好得多,也比更低的乡镇政治生活条件要好得多。一般来说,公民要掌握较高行政层级的政治信息比较困难,但在较低的层级而又超越了个体直接接触的范围内,在信息流通中扮演关键角色的媒体,可能由于没有足够数量的受众而无法生存;而没有现代媒体的介入,民主政治下所需要的多元信息渠道就很难出现。换言之,在目前中国的条件下,“县政民主”不仅是必需的、可行的,而且也最可能具备民主政治应该具备的品质。在这个层面上,“县政民主”就已经超越了对于所谓程序民主的建立所具有的基础意义,进一步关乎民主本身的品质──这可以看作是第三个理由。 如果国家层级的民主尚未付诸实践,则地方民主可能强化地方认同,从而构成对国家认同的挑战,进而成为分离主义的温床。前苏联当年的政治变化过程是个典型的例子。事实上,在当前的中国,除了民族问题外,并不存在任何因地方认同强化而引起的国家认同危机。但这不等于说在地方民主发展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这种危机。一方面,乡镇一级的民主政治远远不足以将公民政治生活的基本面向民主化,更与全国民主化距离过远;另一方面,一旦实行省级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除了其因为地域广大和人口众多所可能引起的技术困难之外,还会引发某种国家认同的危机。全国政权如果一段时间内还不是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而省级政权已经民主化了的话,则这个时间差就会表现为具有坚实民意基础的省级政权和缺少政治合法性的中央政权之间的鸿沟,从而很容易导致省级挑战中央的合法性危机,也可以表现为地方挑战“国家”的认同和整合危机。如果实行“县政民主”,则这种危机就会大大减轻,因为“县”的规模制约了县级民主政权无法挑战中国这样一个巨大国家的全国政权──即便前者是民主的而后者是非民主的。或者说,即使出现挑战,那也只可能是公民对中央政权非民主性质的政治合法性的质疑,从而可能促使“县政民主”迅速向“民主中国”过渡;而不会是诉诸于地方分离乃至独立的国家整合危机。因此,“县政民主”最可能消解那种对中国民主化会导致“国家解体”的恐惧──不管这种恐惧是想象的还是真实的。这就是地方民主应该落实到县级的第四个理由。 三、从“县政民主”到“县(宪)政中国” 通过民主化而奠定了坚实合法性的“县政”会具备足够的自主性来削弱、挑战甚至摆脱目前省、地级政权的领导。这正是笔者希望出现的一种效应,即通过“县政民主”而实现“虚省实县”,最终达成中央与县两级政府架构的全国政权体系。省级建制一旦弱化、虚化乃至取消,会产生一系列正面效果:那种以省际分割市场为特点的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将失去政治和经济基础──县级行政区虽然也具有相当规模的地方经济,但显然不足以支撑地方保护主义[19];建基于地方(而不是民族)的分裂的威胁大大减少乃至消失,甚至建基于民族的分裂主义的威胁也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和缓解。 由此来看,在“县政中国”的思路中,“县政民主”并不单单是全国民主化过程中的一个发展步骤,更是全国民主化制度框架中的一个主要环节。这就是说,“县政民主”并不单单是走向“民主中国”的基层准备或政治练习(就像台湾在民主化之前所实行的县级选举那样),而应该是未来“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的一个轴心。在这种制度下,公民在本县通过直接参与而实行的民主自治,是全国民主的首要内容;而“县政”之上就是全国层级的政治活动,其民主参与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根据这种设想,经过小幅度的行政区划调整之后[20],全国大约保持1千个县,每县在实行“县政民主”的同时产生1名全国议会的议员参与全国政治;中央政府与县级政府实行制度化分权,中央掌握外交、国防等权力,而县级政府则在社会发展和管理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如此则中央与县之间没有中间层的政府机构,县级以下全部实行公民自治,不必设政府机关。 这种地方分权模式与联邦制(federalism)不同,属于单一制国家(the unitary state)中的中央地方分权。换言之,“县政中国”是与“联邦中国”不同的政治变革思路。而“县政中国”相较于“联邦中国”的优越性首先在于:“县政中国”完全没有国家分裂的危险性,其国家整合能力大大高于联邦制。尽管中国的一个县和世界上的一个小型国家规模相似,在县政中国的设想中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县的规模,但是,很明显,在幅员广大的中国,每一个这等规模的县都不存在挑战全国政权的能力。如果全国的县级建制多达1千个,多个县彼此之间采取联合行动挑战中央的难度也大大增加,因为即使10个、20个、甚至50个县采取联合行动,在全国格局中也依然是极小的少数(试想若有3个省采取这类联合行动的情况,那就大大不同了)。这样,那种危言耸听的所谓“军阀混战”的局面就更不可能出现。 中国社会对于“县政中国”的心理接受程度应该远远高于“联邦中国”。历史上,中国的县官就是所谓“父母官”,等于说1个县就是1个大家庭。“县政中国”的设计与这种文化心理相吻合,具有远较“联邦中国”更为深厚的文化和心理基础。况且,“联邦中国”实行起来变革幅度甚大,因此难度与风险增大;而“县政中国”应该比较容易实行。 “联邦中国”的构想并不内在地具有民主化的内容,而“县政中国”的设想是建立在“地域民主”的基础上的。换言之,不实行民主化,也可以实行“联邦中国”;而没有“县政民主”,就不可能实现“县政中国”──这就把“地方分权”与民主化有机结合到一起,并使之相互促进。 本文简略地探讨了在中国依据现有的经济变革中所广泛实践的地方分权而进一步推动政治民主化的一种途径,提出了通过“县政民主”,在保持全局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解决中国当前政治困境的设想,并进一步讨论了“县政民主”一旦付诸实践所必然发生的“实县虚省”政治效应,构想了未来中国“废省”以形成全国和县两级民主政治在制度化分权基础上运作的大体框架。这当然仅仅是初步的讨论,很多相关问题尚未涉及或展开。比如,“县政中国”与经济运作的相互契合问题,废省之后相邻的多个县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改革以来实行的“市管县”体制的利弊及其改造问题,“县政”体制下大城市的政治和行政问题等等,都需要深入探讨。但是,哪怕是本文这种初步的讨论,也是一种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变革思路。笔者一直认为,在中国已经实行了多年的经济改革和应该实行的政治改革之间,其实是存在具有所谓“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21]基础的稳妥的民主化道路的。那种认为政治变革一定产生混乱、而民主化会造成中国动荡乃至分裂的担忧,其实只是一种杞人之思。 山东大学法学博士 一、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显示的数据 二、法官(法院干警)违法犯罪的基本特点 三、法官违法犯罪与制度环境的关系
笔者通过对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20多年来,中国法官的违法犯罪现象基本上呈上升趋势。本文拟说明这一分析的数据来源和分析结果,并试图分析这种现象的社会根源。 美国学者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1] 这种说法是对法官在司法领域中重要地位的一种张扬,当然也有其“法官中心主义”的英美文化背景,与当代中国的历史传统与法律现实并不完全吻合。但这类说法提醒了我们,司法和法治是如何依重法官的施为。事实上,无论是西方各国还是当代中国,尽管大多数“纸面上的法律”都来自国家立法机构,但真正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活的法律”,却体现在法官的宣告中。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多地把法官而不是立法者看作是法律的更为具体的代表。因为,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最终还要通过法官的运用,才能向社会公众传递出法律条文字里行间所包含的真实信息。法官对法律的宣告活动以及法官的其他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法律的具体的、真实的内容。因而,分析法官如何履行职责、如何施为,是观察中国的司法与法治状态的一个窗口。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司法腐败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批评。那么,司法究竟有多腐败?能不能用具体的数字来说明?本文通过对法官违法犯罪现象的实证研究,用法官违法犯罪的统计数据,揭示出司法腐败尤其是法官违法犯罪的一个侧面,以及其中的一些规律性现象,同时也对法官违法犯罪现象的原因作初步的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显示的数据 笔者所搜集的有关中国法官违法犯罪的数据,全部来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来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这些“工作报告”的全文均刊登在《人民日报》以及其他重要媒体上。[2] 笔者发现,从198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一次的“工作报告”中均提供前一年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犯罪现象的统计数据。本文就是以这些数据为分析对象的,但对这些数据要略加说明。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依照宪法每隔5年要换届,在届满之年的“工作报告”中,卸任的负责人总要总结“5年来”的工作,因此换届之年(如1988年、1998年、2003年)的“工作报告”常常只提供过去5年的合计数据,而不提供上一年的相关数据。比如,1988年“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是:过去5年来(即从1983年至1987年)共有2,171名法院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其中受刑事处分的有230人。同样,1998年“工作报告”说:过去5年里(即从1993至1997年),法院工作人员受刑事处分的有376人。用5年累计数减去以前4年的年度数字,可以得出1997年受刑事处分的人数(145人)。此外,有时“工作报告”不提供绝对数,而只提供相对数,造成了统计分析的困难。例如,2003年发表的“工作报告”说:“5年来,全国法院违法违纪人数逐年减少,已从1998年的千分之6.7下降到2002年的千分之2。”但是,由于未公开全国法院干警的确切人数,用这两个比例数就无法推算所需数据。 其次,数据的范畴和口径前后不一,增加了统计对比的难度。在20多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只有部份年份的数据区分了审判人员与法院其它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情况(详见表二),其它年份的工作报告只笼统公布了“法院干警”的违法犯罪数据,而未明确区分法官与法院其它工作人员。“干警”中的“干”(即“干部”),大体上包括审判人员和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可能包括法警中的警官,甚至“以工代干”的法院“干部”。这种多年沿袭下来的范畴其实含义混乱。例如,区分了审判人员与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并不等于就区分了法律专业人员与非法律专业人员,也不代表法律上的“内行”与“外行”之别,在很多情况下彼此是相互交错的。法院的有些行政管理人员其实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而相当多的审判人员(包括一些审判员、庭长、院长、副院长等)却压根儿未受过任何法律专业训练。[3] 因此,严格地说,本文所分析的“法官”违法犯罪数据,其实并不完全准确地代表了违法犯罪的法官人数。不过,笔者以“法官”代称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所称之“法院干警”,并非毫无理由。首先,“法官”是“法院干警”中的主体部份。其次,在法院内部,法官与其它行政人员的工作有时会交叉,例如,有些行政管理人员、书记员在“严打”期间甚至平时也参与办案,而大多数政工干部或行政人员作为同级人大任命的审判员甚至审判委员会成员,事实上也在行使法官的职能。再次,在公众看来,法院里的法官与其它行政管理人员并无明显的区别。尽管如此,笔者下文中的分析还是根据不同的语境,尽量在法官与法院干警之间地作出适当的区分。 笔者从不同的角度考察了法官或法院干警违法犯罪的情况。“表一”列举了近20年来“法院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被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表二”专门列举了法官(即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犯罪的情况。“表三”列举了法院开除或清退法院干警的情况。“表四”列举了法院领导违法违纪与犯罪的情况。“表五”列举了法官违法犯罪在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布。 表一: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犯罪数量统计表 (单位:人) 年份 党纪政纪处分人数 刑事责任追究人数 合计 1985 346 34 380 1988 333 18 351 1989 659 31 690 1990 887 25 912 1991 20 29 49 1992 138 157 295 1993 797 53 850 1994 1,047 47 1,094 1995 890 72 962 1996 992 59 1,051 1997 145 1998 2,291 221 2,512 1999 1,377 73 1,450 2000 1,292 46 1,338 2001 995 85 1,080 2002 2‰ 说明:1、相关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 2、工作报告中没能提及的数字为空缺部分。 表二:法官(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犯罪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年份 追究刑事责任的 审判人员以及在 干警中的比例 受党纪政纪处分 的审判人员以及 在干警中的比例 违法违纪及犯罪 的审判人员以及 在干警中的比例 1988 6 33.3% 164 42.8% 170 42.4% 1989 11 35.5% 1990 7 28.0% 326 36.8% 333 36.5% 1991 15 51.7% 1992 44 28.0% 32 23.2% 76 25.8% 1993 35 66.0% 1994 34 72.3% 1995 61 84.7% 1996 50 84.7% 说明:基本数据来自相关年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表三:法院开除或清退干警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开除 清退不合格人员 清退编外人员 1991年 20 1992年 138 1993年 4,221 2,609 说明:基本数据来自相关年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表四:法院院长副院长违法违纪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年 份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数 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数 1998 28 (1+7+20) 3 ( 1 + 0 + 2 ) 2000 34 (5 + ? + ? ) 2001 ? ( 3 + ? + ? ) 说明:1、基本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括号内的三个数字分别表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 基层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人数,不详之处以“?”代替。 表五: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纵向分布情况统计表 审判任务 审判人员 违法违纪 基层法院所占比例 80% 80% 80% 说明:1、基本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工作报告。 2、只有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的比例,没有单独的犯罪比例信息。 “违法违纪”中是否包括了“犯罪”,存疑。 二、法官(法院干警)违法犯罪的基本特点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20年来,法官、法院干警违法犯罪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法院干警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基本上呈上升趋势。通过“表一”可以发现,1980年代后半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干警数年均为28人。到了1990年代以后,年平均数迅速攀升至82人,几乎是1980年代的3倍。再加上被党纪政纪处份的干警人数,这种上升趋势更为明显。 其次,法官(审判人员)违法犯罪的绝对数以及在法院干警违法犯罪总人数中的比例都呈上升趋势。“表二”显示:法官(审判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从1988年的6人上升到1996年的50人。1980年代后期,法官(审判人员)犯罪人数占法院干警犯罪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到了1990年代,法官(审判人员)犯罪人数上升到干警犯罪人数的三分之二甚至更高。1995年是《法官法》颁布并生效的年份,本年度及次年法官犯罪在法院干警犯罪总数中所占比例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点(84.7%)。这组数据表明,《法官法》的制定和颁布在遏制法官违法犯罪方面的意义不宜高估。 再次,法官中的领导干部(院长与副院长)违法犯罪的数量与级别呈上升趋势。尽管相关数据不够具体、细致、完整,但通过“表四”仍可以看出,到了1990年代后期,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数仍有增多的趋势。特别是受处分的省级法院院长、副院长,1998年为1人,2000年达5人,2001人也有3人之多。 第四,法官(审判人员)违法犯罪现象在各级法院分布基本均匀。“表五”中的数据说明,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占国家各级法院全体审判人员的80%,承担的审判任务为80%,违法违纪的数量也占80%。也就是说,从发案率来看,各级法院大致相当。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与基层法院的法官相比,在违法犯罪的概率上,基本上没有差别。 最后,1990年代以后,法院开始有意识地清理“不合格”的干警,力度明显增强。“表三”的数据说明,1990年代初期的清理还是小规模的,针对的是个别干警。但到了1998年,被清退的不合格人员与编外人员猛增到6,630人。这一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干警的数量达221人,受党纪政纪处份的达2,291人,也是近20年来之最。尽管用了如此“猛药”,但在接下来的3年(1999年-2001年)里,法院干警违法违纪与犯罪的数量仍达到较高的水平,年均分别达1,221人(违法违纪)与68人(犯罪),也就是说,法官、法院干警违法犯罪问题并未得到遏制。 三、法官违法犯罪与制度环境的关系 在法治国家,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模范守法无疑是一个基本的要求。[4] 为什么在中国,法官或法院干警的违法犯罪却越来越严重呢?是缺少相关的法律、规章与制度吗?恐怕不是。早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就提出了“8个不准”,对法院干警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针对其它犯罪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刑法)也同样适用于法官或法院干警。此外,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有众多专门针对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的特别规定(比如《法官法》第30条)。可以说,近20来年,立法机关与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法官或法院干警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已经作出了叠床架屋的禁止性规定,各种制度也不可谓不细密,甚至连“拒吃请”、“拒说情”、“拒受贿”多少次都有详细的统计报告制度。[5] 如此细密的法网,却并未使法官或法院干警的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根本的遏制,其背后的原因恐怕就不是“法制不健全”几个字可以概括得了的。 法官的违法犯罪现象与当代中国的制度环境显然有很大的关联。在数量众多的有关法官违法或司法腐败的当代论着中,论者总是习惯于从法官或法院的角度找原因。其实,法官的违法犯罪现象以及推而广之的司法腐败问题,也是当代中国法官所置身于其中的制度系统的产物。从司法实践中看,当某个诉讼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特别是到了承办法官手上之后,总会有人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法官“打招呼”,至于“打招呼”的目的,无非是影响司法过程,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 在这些“打招呼”的各种角色中,既有普通公众,更多的则是一些公共权力或其他权力的掌握者。普通公众向法官或法院“打招呼”,主要凭借的是所谓的“人情关系”,比如同学、同乡、战友等熟人关系,这种类型的 “打招呼”,确实可能导致法官违法裁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更多的试图影响司法甚至操纵司法的“招呼”,则来自于各种各样的实权人物,有的还是以“组织上”的名义出面。在某些案件中,他们甚至可以直接要求法官或法院按照他们的愿意作出判决。 如果这些实权人物或实权机构,对于法官本人的升迁、法院的人事任免或经费拨付,拥有某种决定性的支配权的话,那么,对来自这些机构或个人的干预,法官或法院除了屈从之外,不大可能还有别的选择。而且,在现有的制度系统中,对法官或法院享有支配能力的机构与个人,既有制度上明文规定的主体(比如人大),也有制度上没有明文规定的主体(比如财政局),它们都可能对法官或法院构成实实在在的支配能力。显然,在这种情景下出现的司法不公或法官违法裁判,未必是法官本人的意愿,也不是法官能够自主决定的,当然更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腐败,其实质是其他机构的腐败在司法领域中的延伸。[6] 它呈现出法官违法裁判的表象,但在这种表象的背后,则是其他机构的权力滥用。 最后,法官的违法犯罪现象也与制度系统对法官的角色定位有关。从应然的意义上看,法官的唯一使命是严格地服从法律,公正地依法裁决,或者说,法律应当是法官的“唯一上司”。然而,在既有的制度系统中,法官常常要为各种“中心工作”服务,要为不断变换的目标“保驾护航”。例如,在强调“阶级斗争”的时代,法官、法院、法律都成了“阶级斗争”的手段,法官的角色期待是为“阶级斗争”这个目标服务。而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年代,法官的角色又被重新定位为经济建设的“保驾者”与“护航者”。除此之外,各种临时性的任务,都可能使法官成为一个全新角色的承担者。换言之,法官不但要服从法律,同时也必须服从其他多种目标。当法律的期待与其他目标的期待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常常会使法官做出与法律不一致的行为选择,由此导致另一种形态的违法裁判或司法不公。 美国宾州西切斯特大学 一、中国农民土地产权贫困的制度因素 二、农民土地使用权利的贫困 三、农民土地处分权利的贫困 四、农民土地收益权利的贫困 五、农民土地产权贫困与农民的生活贫困 六、农民土地财产权力贫困的治理方向与选择
权利贫困(poverty of rights)是中国农村贫困现象的主要原因,而农民权利的贫困主要表现为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本文分析了农村土地产权的三大特征,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和多元,国家垄断的土地处分权的膨胀和随意性,以及农户实质享有的土地财产权的被剥夺,这三点构成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贫困的制度因素。笔者进而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贫困分为土地的使用权利、处分权利和收益权利的贫困等3类,逐项加以分析,从而讨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缺失与农民贫困化的因果联系,认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直接导致了农民的失地、失业、贫困、无家可归、苛捐杂税以及失去社会保障。笔者借鉴美国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在本文中提出了解决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贫困的3大方向和选择。 从美国的历史经验来看,民众的贫困一般可以分为物质贫困、能力贫困、权利贫困和动机贫困四大类。[1] 物质贫困是指狭义的贫困,其主要特征是温饱得不到保障;能力贫困是由于文化、教育、技能的不足而导致谋生、求职能力的缺乏,并由此出现经济贫困,属于“想工作,但没有能力工作”所造成的贫困;权利贫困是指制度层面对部份人群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限制和歧视所导致的生活贫困,属于“想工作、能工作,但没有权利和机会工作”所导致的贫困;动机贫困的主要表现是依赖福利、懒于工作,属于“有工作、能工作,但不愿工作”所导致的一种贫困。目前,中国的农民既有物质贫困的一面,也有能力贫困的问题,至于动机贫困则尚未成为突出问题。[2] 但是,容易被人忽视的一大贫困现象则是农民的权利贫困,它正在成为中国农民贫困的一大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中国农民的权利贫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参与权利的贫困,农民的选举权利仅及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政府安排各级人民代表名额时,农村社区人民代表的人数仅及居民人数相当的城镇社区人民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一,换言之,4个农民的选票只相当于1个城镇居民的选票[3],这种情况还不如美国黑奴所享有的五分之三的代表权和选举权(60%)[4]。二是迁徙权利的贫困,户口制度成为农民自由迁徙的“紧箍咒”。三是社会保险权利的贫困,农民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在中国长期以来就是一种“常识”。四是教育权利的贫困,农民的子女不得与城市居民的子女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五是医疗保险权利的贫困,农民不能加入国家的医疗保险体系。六是抗争权利的贫困,农民的上访、示威受到现行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七是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这些都可以归纳为公民权利的贫困,农民不能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公民的起码权利,此乃最具中国特色的歧视。限于篇幅,本文将侧重讨论中国农民目前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 原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2002年1月出版了《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他揭露了农村社会的真相,强调“现在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根源其实就是农民的权利贫困,而权利贫困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不断遭到来自政府、农村自治组织和其他势力的“合法”剥夺和非法侵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处分权和土地收益权。土地使用权是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土地的权利;土地处分权主要是指处置土地财产、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土地使用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而土地收益权是指在土地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土地使用人可以通过在土地上生产或土地租赁及土地转让取得经济收入和孳息。[5]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财产权的基础,土地处分权是土地财产权的象征,而土地收益权则是土地财产权的实质。所谓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就是“农民使用土地、处分土地和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被排斥或剥夺,因而缺乏获取土地使用权、处置土地财产、决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转让收益的应有权利”。 一、中国农民土地产权贫困的制度因素 过去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民的土地产权经历了3次历史变迁。1950年代初,土地改革使农民有了土地所有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好景不长,1950年代中期推行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又逐步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完成了由私返公的土地集体化[6]。直到19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对土地产权作了一次不彻底的变动,于是农户重新获得了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但仍然没有完整的所有权[7]。1990年代以来,由于政府大规模的征地、各利益集团无止境的圈地,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日益丧失,广大农民再度沦为无地无业的赤贫者[8]。目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和经营权利正面临着来自三大方面的威胁,即政府征地、利益集团圈地和所在乡村干部卖地。 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制度原因首先在于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虚置,导致其农村土地法人地位的模煳和土地产权主体的多元,农村集体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在法律上,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规定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其基本要旨是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9]。而农村集体所有的涵义包括3方面,即村农民集体所有[10]、乡镇农民集体所有[11]、以及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12]。但在现实中,“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13],它不同于农民集体组织,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于是,在具体执法中,有关部门就把“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组织混为一谈,比较流行的做法是赋予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一非经济组织以法人地位,让它掌握实际的土地所有权,控制所有“农民集体”的意志,而“农民集体”中的每一个农民却失去了直接的参与权与决策权。这样的制度环境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腐败、专权提供了条件;一个村的土地权利“含金量”越高,土地的所谓“集体所有权”就越有可能转化为村干部的个人支配权。[14] 其实,村民委员会并非集体经济组织,它仅仅是一个社区自治团体,并不具备作为产权主体的法人资格。[15] 因此,有学者提出,应该剥夺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权力,还村委会作为一个村民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16] 除了村民委员会以外,其他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如乡镇企业等也要求行使土地所有权,它们可以不经农民集体的同意,擅自分割和瓜分农村土地,由此既导致农户利益受损,也鼓励和促使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对乡镇企业进行行政干预[17];而这种干预对农民集体而言往往是“前门拒狼(乡镇企业)、后门进虎(乡村政府)”,因为无论是乡镇企业、还是乡镇政府,都可能是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者。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和模煳,必然导致责、权、利的边界不清,影响长期投资土地的动力,鼓励各级政府随意低价征用农村土地,影响农民对土地收益和风险的不稳定预期,并最终推动多元主体对农民巧取豪夺。[18] 这种不正常的制度架构导致农村的土地产权出现了两个荒诞现象。其一,作为“农民集体”组成要素的农民个体事实上不能履行土地所有权。尽管农民无时无刻不想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但在政府眼里,这些现实存在的“个体”是完全可以忽略的,政府只承认那看不见、摸不着的“农民集体”。因此,被那个抽象的“农民集体”取代了的农民个体及其群体就始终无法成为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其二,由于法律上规定的土地所有者是一个虚幻的“农民集体”,它自然不可能具备法律人格,更不可能具体行使对土地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这样就事实上造成了司法意义上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19] 针对这种荒诞的现象,有人提出,应该在法律上将“农民集体所有”解释成“农民共同所有”;然而,“农民共同所有”的实质就是私人所有,这与宪法坚持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是对立的。[20] 显然,如果不改变现有宪法的所有制规定,法律上土地产权规定的故意模煳、法规执行的随意性和行政部门的专断,就是必然的结果;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被侵犯,并且由于农民土地权利的贫困日益导致农民物质生活上的贫困,也就难以避免。除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多元、虚置和模煳以外,无限膨胀的国家权力和随意无常的政策法规,也影响了村民自治组织代表农民、保护土地的能力,导致村民与国家机构在土地权利博弈的游戏中往往处于必败的地位。[21] 表面上,中国的宪法规定“农民集体”享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但宪法的修正案、《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对这种虚拟的所有权作了致命的限制,导致“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成为一种摆设。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买卖和转让土地[22],也不能出租和抵押土地[23],但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24]。除了国法之外,一些由政府、政党和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土法”和政策法规对“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有种种干预和限制,不仅无所不包,而且随意性极大,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力。[25] 这样,在各类法律和法规的重重限制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徒有其名,并无其实。首先,名义上的“土地所有人”其实没有土地的处分权,不得自由买卖、租赁、转让和抵押土地,而实际上控制着农村土地最终处分权的是政府,只有经过政府征用之后,“农民集体”才能转让所属土地;其次,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土地的收益权,因为政府征用土地时发放的补贴只是一种政府单方面规定数额、用行政强制手段迫使农民接受的一次性“补偿”,由于“农民集体”根本无法对属于自己的土地自主和自由地定价,政府计算“补偿”时往往会低估土地真正的市场价值,农民却不能拒绝接受这种按十分不公平的价格计算的“补偿”;再次,在政府与农民就土地权益所作的博弈中,政府永远处于超越法律的绝对优势地位,具有“天然”的自行赋予的强制力和决定权,农民无法与行政权力的控制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土地是否征用、土地征用的用途和征用价格,只能而且必须服从政府的意志。 由于“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法律上的模煳和虚置,导致农民难以利用现有的法律与法规抵制各利益集团利用“国家”的名义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侵犯,结果“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出现了有限、虚拟和无力自保的特徵;而政府或一些滥用“国家”名义的既得利益集团,却成了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最高仲裁者和绝对控制者。[26] 影响农民土地经营权利的另一基本因素是农民所拥有的实质性的土地产权不被尊重和承认,影响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有效运用,导致农民经营土地权利的贫困。目前在理解农民的土地权利问题上,存在一个流行的误区,以为由于农民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他们就没有土地的财产权。 其实,所有权不等于财产权,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使用权、流转权和收益权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土地财产权。[27] 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允许“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8] 也就是说,农民依法享有对土地的支配权和处分权。由此可见,目前农民所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结合,应该被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和实质的土地产权。[29] 既然“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置的,那么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就应当具有相对的实质性和独立性。土地使用权应该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可以创造财富、收获地租、索取剩余。随着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财产权越来越倾向于被定义为控制权[30];谁拥有控制权,谁就拥有实质的产权。既然农户所合法地拥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流转权,这些法定权利实际上已经取代了“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使土地所有权高度弱化,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了实质性的分割。[31] 但是,在征地和非法圈地的狂潮中,农户的土地产权遭到了无情的剥夺与侵犯,农民们不仅难以保障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占有权,更无法维护自己应有的对土地的处分权和收益权。而且,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也未作明确规定,更不能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免遭侵犯,结果依附于土地所有权的农户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自然也就处于朝不保夕的危险境地。同时,在现实中,一方面农民日益将土地的使用权视为实际的所有权,视地如命,誓死保卫;但另一方面,面对政府的征地和外力的“侵犯”,农民往往只能消极性地抵制,“表达他们对社区之外占有土地的不承认,造成保护合法产权的高额成本,并因此使土地贬值”[32],最终的受害者其实还是农民本身。 由于“农民集体”事实上无法履行土地所有者的法人职能,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又得不到保护,加上政府和各利益集团对农村土地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征用,导致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和经营土地权利不断受到排斥和剥夺,农民的贫困也因此成为必然。[33] 二、农民土地使用权利的贫困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民土地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权,农民的土地产权就成为空话,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和收益权也就无从谈起。显然,农民使用土地权利的有无、多少和长短,直接影响农民的经济收入与物质利益。尽管在理论和法律上,中国的农户好像合法地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但在现实中,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处处受到侵犯和歧视。[34] 首先,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利经常被剥夺和歧视。目前,农村妇女不仅在土地承包的数量上与男性农民不同,而且在土地承包期内,若妇女出嫁,她们的承包地往往被没收。[35] “中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4大权益是农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农村妇女却往往难以享受,其应有权利还常常遭到侵害。尤其是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外村娶来的媳妇和“农嫁非”的出嫁女,这4种妇女群体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调整中权益最容易遭到剥夺的一群。“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课题组在问卷调查中发现,有7.2%的受访妇女目前没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别是“出嫁后失地”(占45%),“国家征用后失地”(占17%),从未分配过土地(占31%)。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在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这3类妇女群体中,每个群体的土地权益依这一排序由前向后递减。[36] 其次,对承包土地的变动实行行政强制手段,土地的发包和调整程序不公正、不透明。例如,对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往往非法剥夺,抵顶欠款。同时,随意改变农民的承包土地现状,往往行政性地任意规定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经常在村委会负责人变更时随意解除、改变土地承包合同。另外,当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地方当局拒不落实第二轮承包的政策(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30年),并拒不发放土地承包权证书,导致农民的承包地长期处于“非法”状态。一些地方还对农民的承包地实行双重强制,一方面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强迫实行“土地流转”,强制租赁农户的承包地,或迫使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又强力阻止农民依法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这方面人为设置重重的行政障碍,不许农民的土地脱手。[37] 再次,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利往往保护不力,导致农民的冤屈无处伸张。[38] 一些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自治组织对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现象,故意搁置不处理,实行“五不”政策(一是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二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关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三是乡(镇)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四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五是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39] 最后,目前流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理念是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在相关企业中入股,长期分红。例如,自1996年起,四川省三圣乡红砂村采用土地入股方式,参与花卉公司的花卉种植;到2003年8月,红砂村将所有的1,100亩土地以出租形式入股,农民的好处包括各大花卉公司每年支付村民每亩1,500元的租金、村民将获得由土地承包权入股的保底分红、出租土地的农民还可以在花卉公司工作。[40] 但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后,农民不再直接拥有土地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份。这样,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过去建立在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有了很大差别。后者的保障相当于物权的保障,而前者的股份收益保障仅仅是一种债权保障,其保障程度取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红,很不稳定。一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效益不佳,股份分红很低,而农民又难以收回自己的土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必然受到侵害。即使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效益很好,在“集体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很容易形成少数村干部“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也同样会受到侵害。[41] 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口粮田是农民的保命田,更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社会保险,而责任田则是农民改善生活的基本手段。一旦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遭到剥夺或使用权受到侵害,农民的贫困就难以避免。 三、农民土地处分权利的贫困 农民是否享有对土地财产的处置权利和对土地用途的决定权利,是农民土地产权的象征,也是土地使用权的一大标志。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常常严重侵犯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 首先,农民缺乏自主决定土地用途的权利。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同时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42] 另外,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农民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43] 这样,农民的土地就只能用于农业,哪怕是无利可图、增产不增收、赔本经营;而且各级政府部门都有权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或强迫农民购买政府部门指定的农用生产物资,乃至规定农民必须按政府部门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44] 限制农民改变土地用途的此类规定已经成为农民贫困化的一大原因,因为目前中国农村的耕地收益呈边际递减状态,无论农民投入多少人力物力,在现有土地上的耕作收益仍然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若强行规定农民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经营,无异于强迫农民维持贫困的生活。权利的贫困影响了机会的贫困,而机会的贫困直接导致财产的贫困。 其次,农户转让土地的权利也受到法律限制,制约了农民转营其他行业或迁居进城的机会。在东南沿海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居民另有谋生途径,往往没有足够的精力从事农业生产,但还是要承担由土地带来的税费,因此土地已成为负担。[45] 尽管《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流转,但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虚拟的问题并未解决,而且土地的最终处分权仍然为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所控制。所以,农民的承包地能否自由和公平地流转,显然面临相当多的障碍。[46] 《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同时又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47] 这样的制度限制要求农民进城时必须无偿地放弃承包地,这样就使进城农民以往在土地上的投资无法通过土地买卖收回,也令尚未进城的农民失去在土地上投资的兴趣。更重要的是,这一限制实际上是对进城农民土地流转权利实行不公平的剥夺,结果是他们一旦进城就成为名符其实的无产者,甚至可能沦为城市贫民。[48] 这样的规定事实上阻碍了农村居民进城谋生。 再次,越演越烈的政府征地也严重剥夺了农民处分土地的自主权,成为造成农民贫困的一大根源。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圈地运动”造成数千万农民失地失业,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数量为1,000万亩以上,人为征、占耕地数量为500万亩,按人均2亩耕地计算,13年间失地农民数量至少达6,500万人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提供的数据表明,1987年至2001年,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94.6万亩,其中70%以上是征地,这就意味着至少有2,276万亩耕地由原来的农民“集体所有”变成了政府所有。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这意味着失地农民的队伍还将急剧扩大。[49] 这种运用国家权力对农民及其“集体”土地产权的征用,充满了不公正、不公平和不合理。现行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50] 这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随时可以被政府以“征用”为理由而变成“国家所有”,然后政府再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单位[5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分权实际上掌握在政府手中。虽然各国都有政府征用土地的制度和实践,但中国这种“征用”却与各国的正常情况不同。在中国,“征用”农民的土地常常是借助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农民强制性剥夺,而且“征用”的目的也未必是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目的,而可能是政府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强占民地图谋暴利。 例如,山东省升华玻璃厂需要建厂土地,当地政府于2003年2月强行征用山东省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村一百余户村民的口粮田。农民的这些承包地原来都有长达30年的承包合同“保障”,但当地一位土地管理部门的官员认为,虽然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征地需要经过每个村民的同意并签订协议,但只要政府认为必要,哪怕只有村委会干部的认可,国土管理部门也照样可以发放征地文件和证书。在新泰市的这个强制征地案中,当地派出所竟然还出动了6辆警车,将不同意征地的农民拘留了十几天。于是,尽管征地手续尚未办妥,升华玻璃厂就在这块抢占的土地上举办动工的奠基仪式了。 由于不少地方政府官员急于取得政绩以谋求升迁,所以往往在资金和土地尚未准备妥当、项目可行性研究也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强行推动一些工程项目的开工,于是就出现了对农民的土地“先用后征”的违法用地情形,甚至到了工程剪彩时征用土地的手续还未完成,就连一些国家重点工程也是如此。[52] 第四,农民的土地产权日益成为私营企业“圈地”的牺牲品。目前将农民的土地纳入私人的公司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不少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越俎代庖,搞“捆绑式”的土地流转,不让农户与有关的公司或企业直接谈判,侵犯了农民的自由意志与参与权利,这样在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过程中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农民却不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利。 在农民与公司的谈判过程中,任何彻底放弃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合同都会伤害农民的根本利益。有专家指出:如果能够通过“公司+农户+基地”的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和配置土地,就应该尽量不实行土地租赁或土地转让;如果适宜与农民签定产品合约的,就应当尽量不签定土地要素合约;如果适宜短期土地租赁的,就尽量不签定长期土地租约。[53] 但在许多情况下,公司与农民谈判时并不遵行这3条原则,经常损害农民的权益。中国农业部副部长齐景发也认为,正在兴起的“公司+农户+基地”的发展模式,将使这些“基地”上的农民从此演变为“基地”的依附,其产品的供销渠道完全由这些公司控制,农民将失去选择权和自主权,仅仅成为“基地”的生产工具。[54] 在推进农业的公司化、企业化、产业化经营中,一些公司、企业进入农业的真正目的并不是经营、开发农业,而是为了圈占并长期支配农民的土地。这些公司、企业与乡、村干部合谋联手,以“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将农民成千上万亩的土地强制收回或租回后,再长期承包或租赁给这样的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长期控制农民土地的目的。农民试图收回自己的这些承包地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他们的就业和生活可能失去保障。[55] 另外,公司化的农业经营可能会构成对家庭经营的不公平竞争,将打击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户经营者,使其难以生存而日益走向贫困化。[56] 第五,农民的土地处分权还不断遭到基层农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的侵犯。由于农民在土地流转和处置过程中的发言权和参与权被剥夺,结果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在这方面的权力膨胀,“黑箱作业”大行其道。[57] 据中国农业部副部长齐景发介绍,至2000年年底,中国已有98%的村民组实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确认土地承包期为30年的占92%;然而,此后3年中,全国农村已有5%以上的土地被转包、出租或出让,在东部省份更达到10%以上,这种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多以强制流转和超期流转的方式进行,为农村干部的腐败提供了温床。[58] 这方面的一个恶劣的案例是,湖南省临澧县陈二乡政府强行收回了农民的1万亩承包地,廉价租赁给湖南洞庭白杨林纸有限公司种植杨树,交换条件是这家公司支付的土地租金交给乡政府支配。该公司和陈二乡政府签订的合同明显不利于农民。按照乡政府签订的这个合约,陈二乡必须为企业提供相对集中连片、而且适宜三倍体毛白杨生长的土地1万亩,租赁时间为20年,土地租赁价格仅为每亩128元,土地经营权证交企业持有。为了“落实”合同,陈二乡政府采取了强制手法,先让各村报了一份“土地租赁签约委托书”,从而命令各村“全权委托乡人民政府与湖南洞庭白杨林纸有限公司统一签订租赁合同”;接着各村委会又对农户承包地作了大调整,每人仅留7至9分口粮田,其余土地一律交给村委会,并要求农户在统一印制的“土地流转申请书”上签字、按手印。乡政府从该公司取得了这一万亩土地的租金后,根本不给土地的合法主人──农民,而是用抵销农民“欠”乡政府和村委会税费的名义,把这笔地租留给乡政府开支了。[59] 显然,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的处分权和自主权,必然在生活上沦为贫困群体。 四、农民土地收益权利的贫困 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质,如果农民不能有效地拥有土地收益权利,对他们来说土地就只是一种没有价值的摆设。由于土地是有值物品,所以土地使用人和承包人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处置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土地收益。[60] 但在现实中,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无法得到保障,土地流转的真正价值不能得到切实体现与补偿。 首先,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无法参与征地费用补偿的决策过程,补偿多少、何时补偿、补偿多久,完全由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确定。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61],但在现实中,多数村委会往往不经过任何民主程序就将土地转让,并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甚至故意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的秘密,取悦于征地单位,从而让村委会的经办人获取不当利益。[62] 其次,农民失去了被征用土地补偿决策的参与权利,其经济利益必然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征地的补偿标准普遍偏低。《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63] 而在浙江省湖州地区的白雀乡,当地农民每亩得到的征地补偿还不足2万元,仅相当于白雀乡2001年农民人均收入的4.2倍,比国家规定的少了一半。必须指出的是,农民失去的是永久的土地所有权,而土地征用者在二级市场上把低价征来的土地再拍卖给房地产开发商,一亩有70年使用权的土地地价就高达几十万元,这是一种超过容忍极限的对农民的残酷剥夺。[64] 第三,征地单位和农村集体肆意克扣农民的土地转让收益。目前,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一般是对村民集体和农户这两方面实行补偿,许多征地补偿费经过村委会截留后,实际到达被征地农民手中的已经很少。这种借助国家权力对农民的土地财产进行不对等补偿的国家征用,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例如,湖北省襄荆高速公路荆州段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是每亩500元,仅为法定最低标准4,800元的10.4%。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为2.19亿元,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仅为可怜的591万元,只占总数的2.7%。而且,征地补偿费还经常被层层克扣,湖北省襄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下拨后,被省襄荆公路指挥部克扣837万元、被荆门市指挥部克扣1,502万元、被荆门市东宝区克扣190万元、有关乡镇共克扣1,192万元,这笔补偿费到农民手中之前已被截掉了45%。[65] 第四,有关部门还极力压低地价,推行“廉地引商”政策,慷农民的血汗利益之慨,以“改善”所谓的投资环境。目前,不管是体现公共利益的国家重点工程,还是以营利为目的房地产开发,一概都是由政府以较低的价格强制性征用农村的土地,土地的这种低价流转往往以低于正常水平的价格出租或发包,而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费远小于政府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样做是不等价、不平等的土地产权交换,严重剥夺了农民的财产权利。同时,许多地区不惜牺牲农民利益,压低地价,以地引商,普遍以“优惠政策竞赛”来招商引资,他们只讲“为老板铺路”,不讲“为农民服务”,宁可得罪农民也不愿得罪投资商。[66] 而且,由于土地征用成本低,部份地方出现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现象,不仅浪费了大量土地,而且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67] 中国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据表明,2002年上半年群众反映的征地纠纷、违法占地等问题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73%,其中40%的上访人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在这之中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国家信访局2003年受理土地征用的初次来信来访案件高达4,116件,大部份也是集中在失地失业问题上,其中沿海地区的浙、苏、闽、鲁、粤5省占了41%。这意味着城市化和工业化速度愈快,失地农民问题就愈突出。安徽、江苏等省土地问题专家和基层群众普遍认为,“货币化安置”的通行做法不能使农民“失地有业”,农民也无法用这么低的补偿去创业。[68] 第五,不仅征地的决策不公开、征地的补偿不公平,而且征地的补偿标准不统一。中国农民长期信奉的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因此对同一地区不同补偿标准的现象尤其敏感。目前,一些村民委员会往往对同一区块或同一项目内不同用途的征地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旨在取悦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换取更多的特殊优惠,其结果是农民为此付出相当大的经济代价。例如,1998年,在浙江省湖州市湖织公路建设的沿线乡镇,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从0.45万元/亩到0.60万元/亩不等,而在同一区块内的高速公路征地,则执行了1.35万元/亩的征地标准;更有甚者,浙江省湖州市区的一个镇以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为名,用土地置换户口的办法把934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镇政府所有,而农户竟然未得分文的土地补偿费。这样,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随意性和不一致性,导致农民持续不断的集体上访,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69] 农民土地的价值在于能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农作物及其它物品。如果一亩农地生产作物的预期产出价值是每年1千元的话,那么,这块农地的实际价值至少相当于今后几十年内预期产出价值的总和。征用具有长期使用权的农民的土地,不仅意味着取消农民当年的农产品预期收益,也剥夺了农民在这块土地上今后几十年的预期收益。[70] 土地乃农民的资产,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利,就是剥夺农民的资产,而资产被剥夺就必然导致农民生活的贫困。 五、农民土地产权贫困与农民的生活贫困 事实证明,哪里有侵权,哪里就有贫困,权利贫困与生活贫困密切相关。上述的农民土地使用权、土地处分权和土地收益权的贫困,直接导致农民的生活贫困,加剧了农民的贫困化。[71]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农民的失地首先直接导致失业,因为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被政府征用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意味着收入来源渠道的减少、甚至断流。据浙江省湖州市城市规划区内42个行政村的调查,2001年底集体耕地比1992年初减少41%,人均减少0.41亩。同期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排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有1.12万人,但通过政府协助安置的劳动力仅为806人,只占7.2%;除了失去土地后自谋职业者外,这42个行政村仍然有0.59万人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占53.1%。 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因知识水平、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差异,无法与城市劳动力竞争较好的职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必然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失地、失业农民的收入水平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断拉大。[72] 例如,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潘墩村1千多农民当中,有700多人因征地而失去耕地。该村的失地农民有的去外村承包土地,有的骑摩托车非法拉客,有的则到处上访。该市马尾区儒江村村民倪仕炎说:承包地全被征掉了,我们现在是农民不像农民、市民不像市民,出门是宽阔的马路、抬眼是工业厂房,虽有路可走,但无地生存。 各级政府之所以热衷于征地,是为了“低征高出”、“以地生财”。[73] 例如,上海市开发浦东地区时,每征一亩粮田向当地农民补偿2.3万元,每征一亩菜地补偿2.8万元,然后平均每亩地再投入6至7万元完成“七通一平”工程,土地征用及开发成本每亩不过10万元,但政府将开发后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工业企业时的售价却是每亩20至30万元,每亩获利高达10至20万元,是农民获得补偿费的许多倍。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锡文估算,计划经济时代的工农业“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000至8,000亿元的损失,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74] 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潘塘镇两山口村的农民1997年以前人均有1.3亩土地,1998年当地政府兴建“食品城”开发建设项目,大量征用该村土地,现在村民人均只有0.4分地。当地一位农民于刚永久失去了3亩多土地的使用权,得到的补偿费仅为1.5万元,现在全家居住的地点虽然在行政区划上改属潘塘镇街道办事处管辖,但是他们还是农民身分,而且没有了土地,只能靠打工生活。[75] 失地、失业必然导致农民收入急剧下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前新宅村,过去全村人均1亩多地,当地为兴建飞机场而征地后,每人剩下不足2分地。村干部征地前保证每亩补偿6,500元,但占了地后就变卦了。虽然补偿费前后追加了20多次,但每亩补偿额仍然不足3千元。而且,地一占,农民就被“一脚踢”了,全村无一人被安置就业。一位66岁的农民张桂生只好到城郊蹬三轮车拉货,一天只能挣3、4元钱,他住在低矮潮湿的小屋中,屋里只有一袋面粉和一碟霉味扑鼻的腌咸菜。安徽省阜南县三塔镇扩建、办厂占去了大量良田,塔北村农民余立军的5亩承包地被占掉2亩多,被镇政府用于建设保鲜库供3家企业之用。征地后起初由工厂每亩补贴余立军300公斤粮食,按集市价格抵交他该纳的税费。但后来这个工厂垮了,7年多来失地补贴成了泡影,但他的2亩多承包地仍被企业的住宅区占用,他四处奔走却投诉无门。[76] 失地、失业、苛捐杂税不仅导致农民的收入减少,而且逼使他们离乡背井、流入城市,成为城市贫民的主力。农民失去土地财产权利的直接后果是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意味着无家可归,许多当年有地有业的农民现在不得不加入城乡的贫民阶层。[77] 以四川省自贡市为例,1993年该市开始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当初计划征用土地10平方公里。10年来自贡“高新区”已经征用了约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紧邻自贡城区的红旗乡有上千户农民因此离开了生养了几代人的土地。红旗乡处在城乡结合部,原来这里的农民较为富足。以白果村八组为例,全村280人拥有土地303亩,主要种植粮食和蔬菜,再加上一些副业,农民的人均年收入达到2千元。自从1995年他们的土地被征用以来,农民领取的每人8千元安置费早已用完,现在只能自谋生路。例如,黄永农和村里的几个农民只能靠在高档住宅“蓝鹰花园”的建设工地附近拣垃圾度日,每天最多挣5至6元钱。1995年征地前黄永农有1亩地,种植水稻和蔬菜,衣食无忧,再加上养猪养鸡,每年能有2千元纯收入。土地被占用后他每个月只能领到80元左右的生活费,这个数额比自贡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143元还低得多。[78] 而且,从1997年开始,该村失去土地的村民又不得不失去世代居住的住房。几百户农民与“高新技术开发区”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暂时搬进了周转房,但周转房阴暗潮湿,屋顶漏雨,道路泥泞。失去土地的红旗乡农民曾经把今后富裕的希望寄托在“高新区”新开办的工厂身上,期盼能早日进厂打工挣钱。可是,土地被征用5年多了,在这个所谓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并未出现农民们期盼已久的工厂,反而是盖上了成片成片的商品房。[79] 过去十几年来,各地政府推动的“万亩果园基地”、“中国蔬菜之乡”、“某某开发区”等现象非常普遍,这都是以农民被迫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为条件的。同时,农村基层政府政出多门,对农民不合理的集资、摊派、提留名目繁多,也构成了对农民权利的侵犯和对农民收入的掠夺。 除了失地、失业、税费、贫困、无房以外,农民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这样,失地、失业农民的生活就更加困难。[80] 众所周知,中国的农村长期以来就从未建立过社会保障制度,农民们即使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地失业,而政府通过低价征地获得了大量收入,但仍然未把失地失业的农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范围。现在,一些地方尚在局部试验的农民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复盖率很低,而且这些试验往往采取“农民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支持”的做法,农民们基本上不认同。一项统计表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只占总人口的11.5%。于是,大批失地失业的农民正持续不断地加入底层贫民的行列,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新的社会弱势群体。[81] 无形的权利很容易被忽视,但权利贫困必然导致有形的生活贫困。遗憾的是,许多学者只从表面上探讨“三农”的危机,将“农民太苦、农村太穷”的原因归结为摊派太多、税费太重、官员太腐败、农民太无能等表面现象,从如此角度来观察“三农”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事倍而功半。 六、农民土地财产权力贫困的治理方向与选择 鉴于农民贫困的根本原因是权利贫困,鉴于“富也权利、穷也权利”的现实,可以认为,解决农民贫困的根本之道应该而且必须是赋予农民权利、维护农民的权利、发展农民的权利。为了解决目前农民在土地财产方面的权利不足,笔者提出三个治理方向与选择。 第一,土地征用规范化。国家征地是任何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但是象中国目前如此模煳的法律、随意的执法和不公的补偿,古今中外确实罕见。鉴于征地问题已经成为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元凶”,所以,建立国际公认的土地征用规范乃是中国的当务之急。美国的土地征用经验值得中国借鉴。笔者以为,中国需要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作出一些必要的安排。首先,中国的宪法需要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美国很注重在宪法层面上保护公民的财产。如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没有公平的补偿(just compensation),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82] 尽管中国农民的承包地在法律上不属于“私有财产”,但如前所述,农民承包地所具有的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已经构成了特殊的土地财产权,应该如同私有财产一样得到宪法的保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正当的程序”以及如何界定“公平的补偿”。 根据美国的经验,有关政府征用土地的正当法律程序应该涵盖下列原则和步骤,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其一是正当性。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依法评估国家征地的正当性。在美国,政府无偿征地的范围十分严格,只限制在土地区划(Zoning)、建筑与健康法规(Building and Health Code)、转移要求(Set-back 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汙染(Pollution)以及出租管制(Rental Control)等。[83] 根据中国国情,政府征地必须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国家的强制性征地权主要应是公益性的,包括水利、交通、国防、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检法设施等,而商业开发和企业行为不能借助国家的行政权力强行征地,而是必须通过向国家、向农民购买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其价格也应由市场决定。[84] 尤其是应该防止“权钱勾结”,阻止那种借政府的行政资源和司法强制以公益性目的为名低价征用农业用地,然后再把征用来的土地高价出售于商业用途的做法。[85] 二是公开性。政府必须以公告的形式书面陈述需要征地的具体理由,并需要提出反证,说明如果不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征地将产生什么负面后果。同时,政府机构必须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农民可以在听证会上质疑政府的征地理由,并有权要求政府放弃征地行为。[86] 三是互利性。政府机构对所征的农民土地要作财产评估,并向农民提交评估报告、提出补偿价格,而农民则有权讨价还价(counter-offer)。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可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独立于政府的法庭可以要求双方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师(Appraisal),提出评估报告,并由法庭作出调解。如果双方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法庭负责组成民事陪审团,确定合理的补偿价格。判决生效后,政府必须在30天内支付补偿金,并同时取得被征收的土地财产。[87] 除了正当的法律程序以外,土地征用的公平补偿(just compensation)问题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一大主题。结合美国经验,中国土地的公平补偿主要应该体现在三大方面。其一是主体的公平。尽管中国农民承包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农民集体(村委会和村民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如乡镇企业)及农户本身,但征地补偿对象必须以农户为主,对农户实行全额、对等的补偿办法,因为农户才是土地的实质使用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必须防止农村基层干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层层截留、克扣和盘剥。[88] 同时,还要考虑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用土地换社保[89],对农民的补偿可采用按年分期补偿的办法,为农民建立长期受益的社会保险机制[90],并由此改革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一次性货币发放的办法,应该在农村按年龄段分类建立社会保障体系。[91] 其二是客体的公平。征地的补偿不能仅限于土地本身,还应包括土地之上的一切附加物,如庄稼、建筑和水井等;还需要包括与土地有关的无形资产(goodwill),如特定土地的形像和声誉等。[92] 鉴于失地农民无屋可住的悲惨情景,征地部门需要实施留地安置政策,按一定比例向土地被征用的村核拨建设留用地,为失地无屋农民建造商住楼,提供农民就地创业的机会。[93] 其三是估价的公平。其基本准则是法律要求补偿的价格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为依据。[94] 在美国和西方其它国家,这主要依靠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95] 所以,制定中国财产评估师的考核规则、推动财产评估师的产生机制、培育财产评估师的人才环境,已经成为国家征用土地能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重要条件。 第二,土地市场化。土地征用的规范化可以为土地的市场化提供制度化环境,而推动和实施土地的市场化则是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一大保障。[96] 中国的《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户自由流转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权,为土地市场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土地流转只是土地市场化的萌芽,离成熟的土地市场化要求仍然存在相当距离。大致而言,土地市场化至少需要满足下列三大要素。 一是土地用途自由选择。既然农民在法律上享有土地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等权利,就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经营用途的自由选择,包括种什么、种不种、种多少、种多久。没有农民对土地用途的自由选择,土地市场化只能是“空中楼阁”。同时,由于农民处于天然的弱势,国家不能阻碍农民运用上述权利,而且应当运用适当的法律手段积极保护农民行使自主的权利。当外力侵犯农民自由选择土地用途的权利时,国家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制止和惩处。[97] 二是土地自由交易。土地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土地市场的自由开放,目前中国的土地交易基本上没有西方社会那种正规的市场条件,“一级市场”由国家控制,“二级市场”不许农民进入,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终处在被排斥和被剥夺的地位。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是否出现“陈胜、吴广起义”的关键因素。若政府长期、持续地低价强制购买农民的土地,农村的稳定就无法保证。[98] 推动土地市场的开放和土地交易的自由,有助于减少政府、企业、村民自治组织的中间盘剥,提升农民在土地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又能发展一支专业的地产经纪人队伍,可严格地按照土地市场的专业规范推动农地的自由流转。 三是土地自由抵押。土地作为一种商品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农民拥有抵押土地的权利。所以,目前中国必须赋予农民土地的物权,允许农民用土地抵押,促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变成一种准商品。[99] 问题是目前农民需要贷款时能抵押的只是土地的承包权而不是所有权,而银行允许土地承包权的抵押是一种很大的金融风险,这种承包权在现实中的不稳定更增加了银行的抵押风险。因此,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演进为所有权是推动土地抵押的必要保证。 四是土地自由兼并。土地市场化必然导致土地的兼并,而农村土地只能通过市场化的兼并才能达到优化组合和规模经营。目前,城市中的企业兼并比比皆是,并由此必然导致企业所在的土地的大量兼并,为什么城市可以兼并,企业可以兼并,而农村土地就不可以兼并呢?目前农村的兼并仅限于土地的承包权,其弊端在于,承包权只有30年,而投资的收益是不受承包年限约束的,30年后的资产增值谁来受益,又如何计算?于是,土地私有化又是一个难以回避的议题。[100] 第三,土地产权多元化。政府征地的规范化、土地经营的市场化有助于推动土地产权的多元化,为中国出现一个充满活力和选择的农村土地结构创造条件。土地产权的多元化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因素,因为土地产权的多元化意味着农民选择权利的自由化,既包括选择参与,更包括选择“退出”。[101] 土地产权多元化主要涵盖三个创新土地制度、保障农民权利的因素。首先,它对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构成挑战。过去20多年来土地承包制阻碍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利和自由,因为它模煳了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30年的期限限制了土地投资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小块土地的分割特点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而且承包合同导致农民税费义务的刚性化。这种“一刀切”的一元化土地使用体制窒息了土地制度的生机,影响了农民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无法提供财产安全和激励机制,抑制了农民财产积累的冲动。所以,急需设计与实施一种与农村多元化经济相适应的多元化土地产权制度。[102] 人们需要建立一种基本的观念:不管一个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是多么完美、有创意、又得人心,只要它是一种强制的一元化制度,就不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制度。一种好的制度设计必须容许民众具有选择的权利和退出的权利。 其次,土地产权多元化能够促进新土地制度的实践。一旦土地承包制的一元选择能够打破,将有助于推动各种新土地制度的创新与实践。例如,土地租赁制能提供农民租赁收成的新选择,取代土地承包制所规定的刚性义务,有助于土地经营能力较强的农民选择分成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实行劳动计酬的经营方式。这不仅能够照顾弱者、激励强者,更是体现农民土地经营权利的一大象征。[103] 另外,土地股份合作制也能促进土地产权的多元化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为名、以按股分享土地资本收益为实的财产制度,农民以交出土地使用权为代价,获得按照人口分配的企业收益的成员权,由此能够体现土地农转非的增殖收益和社会保障的股权。但是,它的主要弊病是企业的收益分配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交换并未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所以多数农民所拥有的股权只是“虚股”,不能转让、继承、抵押,属于残缺产权,它与1953年至1955年推行的“以土地入股、按土地分红”的初级社类同,但又与初级社的“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相违背,因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行的是人去股消,没有退出权。但是,有缺陷的多元实践毕竟比僵化的一元统制要好。[104] 再次,土地多元化提倡价值中立的制度选择,不论制度形式的“好”与“坏”,只讲制度效能的高与低。土地产权多元化意味着农民有权选择任何一种制度形式,包括土地的人民公社制、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制、租赁合同制、永佃制、股份合作制、甚至私有制。在多元化的制度环境下,土地私有化或土地公社化的两极制度都应该成为一种选项,但不应该是唯一的选项,国家不仅应该允许一些地区保留集体劳动的工资计酬制,也应该允许个别地区试验土地私有制。允许“左中右”不同体制的存在、提供农民切合自身需要和条件的土地制度,才是土地产权多元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例如,基于中国各地区土地状况、经济发展和人文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土地的产权形式也必须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在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民种地的经济成本高、比较利润低,但农民流转土地的市场价格高、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的机会多,这样,土地的租赁制、股份制和私有制就有助于农民完成土地和身份的双重转型,而且由此产生的土地抵押和兼并也有助于加速东部农村的城市化和工业化。[105] 但在中西部地区,土地贫瘠、农民困苦,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资源,贸然推动土地私有化将导致两极迅速分化;而且,由于西部土地的价值较低,愿意兼并西部土地、投资西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相对较少,所以,维持西部土地的家庭承包体制、维护西部农户的合作传统,不失为目前适宜中西部农村土地产权的较好模式。[106] 总之,征地规范化、土地市场化和产权多元化是三大相互关联的土地制度安排,因为只有规范了农民土地征用的程序、保证了土地交易的公平,才能推动土地交易的市场化、促进土地租赁、抵押和兼并的健康发展;同时,只有在土地征用规范化、土地经营市场化的制度环境下,理性而充满活力的土地产权多元化才有可能。尤其是,规范化、市场化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能够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因为规范的征地能够保证农民土地转让的公平、公正与公开,自由的土地市场能够有助于农民在市场机制下自主选择土地的占有方式、使用途径、处分方法和收益多寡;同时,产权的多元化能防止一元化的强制,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能力的农民自主选择土地的产权形式。这样,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障最终有助于在根本上减缓和根除农民的贫困,有利于中国农村运用权利的杠杆,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社会地位和政治参与。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一、为什么产业发展的区域梯度转移受阻? 二、劳动力跨省流动对输入地和输出地人均GDP的影响 三、劳动力流动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其他影响
过去十多年来,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沿海地带若干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内地省份经济的拉动作用比较弱,导致沿海和内地、经济发达与经济落后地区之间发展方面的差距不但未能缩小,相反却越来越大。这种现象似乎与经济发展的梯度转移理论所假设的结果不同。为什么在中国产业发展的区域梯度转移受阻?本文通过分析劳动力跨省流动对区际经济发展的影响,试图提出对这一问题的解释。 一、为什么产业发展的区域梯度转移受阻? 梯度转移是区域经济发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学说。这个理论既是对区域发展规律的总结概括,又可以指导政府协调区域发展、平衡区际发展差异。 上世纪30年代,一些学者通过总结英国的区域经济发展现象而形成了梯度转移理论。这一理论的政策主张是,由发达地区先行发展起来,而后向不发达地区转出资本、技术和制成品,以带动远离发达地方的区域经济发展,进而缩小经济发展中的区际差异和矛盾[1]。但是,这一学说并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各国区域发展的实际状况,各国也无法单纯依靠这种政策去消除经济发展中的区际差距。有鉴于此,上世纪80年代,这一学说在中国刚刚传播之时,既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也受到一些人的反对。 从理论上分析,在经济欠发达时期,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并不十分突出,加之受到信息传播手段落后、交通运输的限制及其在成本费用中的过大比例,梯度转移是完全可能存在的。而一旦这些约束条件被解除或变得十分微弱时,梯度转移、特别是技术的空间逐步推移的现象,就不会那么明显了,甚至可能根本不存在。于是,有人提出了“反梯度理论”、“并存论”、“主导论”等观点。主张“反梯度理论”的人以现阶段信息产业的发达、交通通讯的便畅和低廉、以及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的时代特征为依据,想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加快发展、走跨越式发展战略寻求理论支撑。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在经济发展中梯度转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要素充分自主地流动,往往总是先流向能带来更多效益的经济发达地区;而一个地区先行崛起后,也必然能吸引周边大量资源进入。但当经济发展起来后,由于要素价格上升,生产成本加大,一些产品在当地生产已不经济,需要向那些生产要素相对便宜的周边地区转移,由此区域经济发展就形成一种梯度逐步推进扩散之态势。 20年前,香港、澳门的加工业向附近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转移,带动了深圳、珠海及其附近地区经济的迅速崛起,就是这种现象或规律的最好例证。据“香港经济研究中心”廖柏伟等人的研究,由于深圳的工资是香港的八分之一,因此在深圳生产的产品中工资成本一般仅占产品总值的百分之几,而在香港则高达30%至40%。所以,香港制造业向珠江三角洲地区大量搬迁[2],形成梯度转移。经过20年的发展,如今珠江三角洲已成为世界制造业的重要加工区之一。例如,东莞作为家用电脑零配件的生产地,其产品状况直接影响到世界小计算机市场的价格。因此可见,正是这种梯度转移的结果,使得如今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与亚洲“四小龙”之间的差距大大缩小了。通过梯度转移消除经济发展中的区际差别,比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或地区倾斜政策来平衡区际矛盾,更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既未出现明显的梯度转移,也未发生一些人所期待的反梯度发展现象。例如,当年依靠“三来一补”起家的珠江三角洲已初步完成了产业和产品结构的升级,成为世界家电产品的生产基地之一;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成了跨国大公司投资的一个集中点;以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为主的温州地区也成为世界小商品的一个供给地。这些地方的地价、劳动力成本均大幅度上升,然而这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企业和产品却并没有向外地大规模转移之迹象,其加工业在国内外仍然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其重要原因是由于经济较落后地区大量廉价劳动力的涌入。这些外来劳动力一方面为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原始积累提供了源泉,另一方面使这些地区可以长期保持着加工业的低成本优势。而这种现象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是全国范围内的区际发展差别扩大,矛盾日益突出。据安徽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研究资料,中部地区人均GDP水平与东部地区的相对差距,由1978年的33%扩大为1998年的45%,增加了12个百分点之多,绝对差额由246.4元增加到4,270元。显然,这种现象的延续必然使多数省份的经济发展面临日益增多的困难,进而影响到全国宏观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劳动力跨省流动对输入地和输出地人均GDP的影响[3] 由于现行的统计体系不能提供必要的数据,要精确地计算出跨省劳动力对输入地的贡献以及对输出地经济的直接、间接影响以及可能的机会损失[4],进而判断由于大规模劳动力异地间的流动对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影响,技术上是十分困难的。正因为如此,迄今为止,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往往只对这一课题作某一侧面或某一地区的典型研究。然而,如果仅仅只有这样的研究,仍然无法从总体上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笔者试图做一次尝试性的分析。 要计算劳动力跨省流动对输入地和输出地人均GDP的影响,关键是要有两方面的基本数据:其一是跨省劳动力流动的数量,包括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两方面的资料;其二是输入地外来劳动力对GDP所作出的贡献以及输出地的机会损失。 关于第一点,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提供了比较可信的权威性数据。关于第二点的情况比较复杂,微观层面的典型调查资料不能直接应用,只能作为印证观点结论的一种补充说明。在这里笔者采用了以下计算方法: 1. 从统计年鉴中找出劳动力主要输入地的第二、三产业就业者数字,统一按7%(京沪以10%)的比例,剔除其中的行政教育等行业部门不直接参与GDP创造劳动者的人数;然后加上外来劳动力(因跨省劳动力主要是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算出当地实际参与GDP创造的所有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者;再把它与该地第二、第三产业创造的GDP(统计资料可以计算获得)总量相除,即得出该地平均每个劳动力实际创造的GDP。以输入地第二、第三产业实际劳动力人均创 造的GDP与外来劳动力数相乘即可得出外来劳动力对当地GDP之所以作出的贡献总量,即表1中的第9项。继而把这个数字从该地当年总的GDP中减去,得出由本地劳动力创造的所有的GDP,即表1中的第10项,把这项与当地总人口相除,即可得出经校正后的该地的人均GDP,即表1中的第13项。 表1: 劳动力输入省市相关经济情况(2000年) 单位:亿、万、元、个、% 当年价 序 号 项目 计算 方法 京 沪 苏 浙 闽 粤 1 GDP总值 2478.8 4551.2 8582.7 6036.3 3920 9662.2 2 其中:二、三产业 2388.8 4468.4 7551.5 5372.3 3282 8662.1 3 人均GDP 22460 34547 11454 13461 11601 12885 4 第二、三产业劳动力 546.92 739.1 2007.7 1706.3 883.76 3108.8 5 减去10%或7%后的二、三产业劳动力 [4]×0.93(0.9) 491.76 665.2 1866.6 1586.9 821.9 2891.2 6 流入的劳动力 246.04 313.9 254.52 369.52 216.34 1505.9 7 流入劳动力按1:1赡养系数计算的人口 [6]×2 492.08 627.8 509.04 739.04 432.68 3011.9 8 流入劳动力占当地二、三产业劳动力 [6]÷[4] 50 47.2 13.63 23.29 26.32 52.09 9 外来劳动者对GDP的贡献 [2]÷([5]+[6]) ×6 796.43 1432.5 906.09 1014.7 683.87 2966.6 10 减去外来劳动力贡献后的当地GDP(包括第一产业) [1]-[9] 1682.3 3118.7 7676.6 5021.7 3236.1 6695.6 11 当地人口 1278 1321.6 7327.2 4501.2 3471 7706.8 12 加上外来劳动及其赡养人口后的总人口 1770.0 1949.5 7836.2 5240.3 3903.6 10718 13 减去外来劳动力创造的GDP后的人均GDP [10]÷[11] 13164 2359 10477 11156 9323 8688 14 按外来劳动力及其人均赡养人口计算到当地人口后的人均GDP [1]÷[12] 14004 23346 10953 11519 10042 9015 15 二、三产业劳均GDP包括外来工 [2]÷([5]+[6]) 32377 45636 35601 27459 31618 19699 说明:[1]除计算以外的资料来源《中国经济年鉴》2001年。其中的人均GDP直接选自年鉴上, 与表上的相关数(也是来自年鉴上)计算略有差别。 [2] 第五栏中,京、沪以10%计,其它省以7%计。 [3] 流入劳动力按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 表2:劳动力输出省相关经济情况 (2000年) 单位:亿、万、元、个、% 当年价 序号 项 目 计算 方法 皖 赣 豫 鄂 湘 川 1 GDP总值 3038.2 2003.1 5137.7 4276.3 3691.9 4010.3 2 其中二、三产业 2306.1 1517.9 39761 3614.0 2906.9 3064.7 3 人均GDP 4867 4851 5444 7188 5639 4784 4 二、三产业劳动力 1431 1100 2008 1759.8 1456.6 1792.4 5 减去7%后二、三产业劳动力 [4]×0.93 1330.8 1023 1867.7 1636.6 1354.6 1669.9 6 流出的劳动力 432.68 36905 305.42 279.97 432.68 695.7 7 按流出劳动力赡养系数计算的人口 [6]×2 865.36 738.1 610.84 559.94 865.36 1391.4 8 外出劳动力对GDP的贡献 [6]×2万 865.36 738.1 610.84 559.64 865.36 1391.4 9 加上外出劳动力贡献后当地GDP [1]+[8] 3903.6 2741.2 5748.5 4836.3 4557.2 5401.6 10 当地人口 6278 4148.5 9488 5960 6562 8407.5 11 减去输出劳动力及其赡养系数后的总人口 [10]-[7] 5412.6 3410.4 8877.2 5400.4 5696.6 7016.1 12 加上外出劳动力创造的GDP后的人均GDP [9]÷[10] 6218 6608 6059 8115 6945 6425 13 按减去外出劳动力及赡养人口计算的当地人均GDP [1]÷[11] 5613 5843 5788 7919 6481 6242 资料来源同表1。 表3: 劳动力输入输出省1980年时的相关经济指标情况及其比较 单位:亿元、元、% 京 沪 苏 浙 闽 粤 皖 赣 豫 鄂 湘 川 GDP 139.1 311.9 321.9 178.5 85.9 245.7 138.2 111.2 229.2 199.4 191.7 308.9 人均 1290 2738 544 468 343 473 285 342 317 428 365 315 人均水平皖相当于 18 10.4 52.4 60.9 83.1 60.31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历史统计资料资料汇编(1949-198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0年版。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有一些外来劳动力无法进入劳动力输入地那些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企业和就业岗位,按平均数计算出来的GDP似乎有扩大外来劳动贡献之嫌,但从典型调查资料看,外来劳动力的文化程度比同企业的当地职工一般要高[5],且是计件工资,其生产率要高于当地普通职工。此外,外来劳动力多是从事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第二产业,而本文是把第二、三产业放在一起计算的。还有,在统计上外来劳动力多是常年打工者,而实际上还有相当一批短期打工者,因此常年打工者的统计数会低于打工者实际数。例如,据上海有关方面的资料,2001年上海的外来劳动力有387.1万人[6],而2000年的人口普查仅统计出313.91万人;北京市多家媒体报导,外来农民工超过了300万,甚至有说500万的[7],而本文分析时仅使用246万这个数字。又如,江苏省常熟县经登记的外来打工者是8万,实际数超过10万人。[8] 考虑到这几个方面的因素,按当地第二、三产业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加总计算劳均创造的GDP是适当的,至少不会扩大外来劳动力对GDP实际作出的贡献。 2. 关于劳动力输出地GDP的机会损失。为了分析的需要,这里把外流劳动力在外省所创造的GDP看作是输出地所造成的机会损失。要获得这方面数据的难点是计算跨省外出劳动力单个人所创造的GDP数量,输出的劳动力总量固然可以从第五次人口普查得到,但从现有统计资料和典型调查中却无法获得单人创造的GDP数额这一数据。笔者的计算办法是,考虑到输出的劳动力在各省市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人均创造的GDP也不同,而且输出省对各省市输出的劳动力的具体数字不详(现有人口普查资料只含每个省(市、区)合计的劳动力输出和输入总数)。因此,只能按各省输出劳动力在外省市平均创造的GDP作为统一的计量标准。具体办法是,根据几个主要的劳动力输入省市第二、三产业的GDP总量,除以当地第二、三产业从业者与外来劳动力之和,得出该省市第二、三产业实际从业者人均创造的GDP,即表1中的第15项。几个主要劳动力输入地的情况是:上海市最高,为45,636元;广东省最低,为19,699元。若平均以2万元计,按此标准 与各省输出的劳动力数相乘,即求得各劳动力输出省在外地所创造的GDP总量,即该省由外出劳动力所导致的机会损失,即表2中的第8项。然后与本省当年的GDP总量相加再除以本省人口数,就得出经校正后的输出劳动力省的GDP总量和人均GDP,即表2中的第9项和第12项。详见表2。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选择的都是劳动力输出输入的主要省市。四川、安徽、湖南、江西、河南及湖北六省输出的劳动力约占全国的60%左右,而广东、浙江、上海、江苏、北京和福建流入的劳动力约占全国总量的近70%。 经过调整后的劳动力输入地和输出地的GDP总量和人均GDP,内陆省与沿海省市的差距大大缩小了,有时甚至比改革初期的差距还要小。例如,1980年安徽省人均GDP分别相当于京、沪、苏、浙、闽、粤的18%、10.4%、52.4%、60.9%、83.1%和60.3%(详见表3)。2000年剔除劳动力流动因素后计算的人均GDP,安徽相当于上述6省市的47.2%、26.4%、59.4%、55.7%、66.7%和71.2%(详见表4),只与浙、闽相比相对扩大了5.2和16.4个百分点,而与其他4个省市相比,差距均有所缩小。 为了进一步证实本文的观点和计算方法的可信性,笔者又以另外一种方法计算得出大体相当的结果。其计算方法是:假设不仅允许劳动力在省际间流动,而且允许流动的劳动者及其家属同时迁入输入地,那么按1个转移劳动者赡养1个家属计,并做相关统计数字调整。对输入地来说,按照输入的劳动者及其家属计入当地总人口,以此人口数除该地的GDP得出经校正后的人均GDP(表1第14项)。另一方面,对劳动力输出省,将输出劳动者及其家属人数,从当地总人口中减去后的人口数去除该地GDP,得出经校正后的人均GDP(表2的第13项)。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人均GDP与前一种方法计算出的人均GDP相比,对劳动力输入地的6省市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差别(详见表1中第13、14项);对劳动力输出省略有差别,但差别最多的江西省也不到800元(详见表2中第12、13项)。 据中山大学“城市与区域研究中心”李玲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广东省2000年按总人口(包括外来人口)和按户藉人口计算的人均GDP分别为10,998元和12,720元。[9] 前者比本文计算的结果较高,原因是她仅仅计算了外来劳动力,未考虑可以带来的家属;若剔除这个因素,计算的结果大体相当。 根据上面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沿海地区的发展得益于外来劳动力作出的贡献(这里还未计算外来人才对输入地经济发展的效应)。但这些外来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并未得到与当地人同样的福利待遇,仅仅获得微薄工资。正是这种原因阻碍了区际间的梯度转移,扩大了区际间的发展差距。 第二,劳动力的区际间流动是资本布局的结果。省际间并非不可以利用劳动力转移来消除或缩小原有差距,但如果仅有劳动力的异地打工,而没有人口的永久性迁移,区际差异必然呈现扩大之势。 第三,劳动力外出打工,对输出地农民增收的作用巨大,甚至成为这些地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四川、安徽等省外出务工的农民挣得的现金收入总量,已接近甚至超过这些省的财政收入。但同样不能否定的事实是,仅靠劳务输出不仅不能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同样也不能缩小省区间居民收入上的差距。例如,2000年安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1,934元,仅分别相当于东部6省市的41.3%、34.6%、53.8%、45.5%、59.9%和52.9%。 三、劳动力流动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其他影响 劳动力跨省流动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在社会财富不合理分配所造成的社会不公,还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的隐性不公。这些因素常常被忽视,但它们对形成区际间差异的作用非常大,有必要在这里进一步说明。 第一是外出劳动力的教育、培训费用支出。外出务工经商者多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和培训,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素质较高的人口。由于中国实行的义务教育费用主要由地方承担,教育费用要占县、乡财政支出的60%至70%,这些受过教育的外出打工者创造的财富全部归输入省市,劳动力输出地则只有承担教育、培训的义务而没有获得投入回报的可能。这是一笔不菲的开支。例如,安徽出省打工者达432万人,每人教育费支出以1,500元计就是60亿元之多。此外,还有计划生育、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方面的投入。劳动力输入地没有先期投入,只是摘取“果实”,无需承担这些劳动力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设投入责任。 第二是这种外出打工方式缩小了输出地的市场,甚至缩小了整个国家的消费需求。对于输出地来说,几百万的劳动力在外地消费,需求市场被外省所拥有,而其家属由于主要成员常年不在家也降低了家庭消费需求。对输入地来说,外来劳动力不仅为当地增加了消费需求,也提供了就业岗位。以每10个外来工带动当地1个人就业计,一个输入几百万劳动力的省,仅此就可增加几十万个就业岗位。此外,由于外出打工的农民消费倾向偏低,也使全国消费需求被压抑了。 本文并不想否定劳动力的跨省流动,只是想指出这样一个事实:这种只有劳动者就业的异地流动、没有相应的人口迁移的模式,产生了一种“马太效应”,造成了区域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失衡。它既破坏了梯度转移规律的作用,使得沿海地区向内陆的梯度转移不复存在,又进一步扩大了区际间的差距,使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区际矛盾日益突出。它不仅影响了内地经济的正常发展,也影响到宏观消费需求。所以,这种劳动力跨省流动模式的积极作用正在走向其反面,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约束力,应当充分重视这个问题。 从长远来看,必须改革关于劳动力流动的制度,彻底改变目前劳动力输入地的“经济吸纳、社会拒绝”的地方政策,促使“民工”变成“居民”。对劳动力输出地来说,人口迁移出去,既可以减少劳动力,使当地有限的资本与生产者充分结合,又可减轻为输出劳动者承担社会事业建设方面的负担,使有限的财力为本地建设服务。 近期内,则应当采取一些措施,减少对外来劳动力和劳动力输出地区的不公平对待,例如,为外来劳动力提供保险,逐步享受当地居民的一些福利、实现国民待遇,向劳动力输出地转移利润税收、以平衡输入地和输出地之间经济利益的失调。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让打工者及其家属迁入,还是向输出地区转移财富、以支持这些地区的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都是对输入地利益的分享,可能会引起该地生产成本上升。但笔者认为,对此不必过分担心,因为成本上升到一定程度后,沿海地区可以通过梯度转移将一些企业和产品的生产转移扩散到内地去,以寻求更低廉的生产要素,从而促使地区间差距缩小。 河海大学移民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王微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 视角一:社会分层与流动 视角二:冲突与失范 视角三:人的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 视角四:社会网络 视角五: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自从中国农村改革以来,农民有了土地耕作经营的相对自主权以及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城市里的户口、粮油配给、公费医疗、就业管制等制度相继软化,各种商品和服务可以通过市场获得,兼之城市建设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增长,形成了农民自由流动的空间。农民流动呈明显的阶段性变化:1984年以前,农民非农化的主要途径是进入乡镇企业,即“离土不离乡”;而1984年以后农民除就地非农转移外,开始离开本乡,到外地农村或城市寻求就业机会,特征是“离土又离乡”。学术界对流动农民的研究与农民流动的特征以及政府政策的变化有直接关系。随着政府部门管理流动农民的政策经历了从限制到容忍再到整合的转变,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也从该不该限制农民流入城市,转变到对农民进入城市后生活状况的描述,进而探讨农民作为一个新的结构性要素对社会结构的可能影响。研究的目的也从单纯的对策性研究转向结合有关理论的探讨。本文综合了国内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概括出这些研究所采用的五种主要的理论视角。 视角一:社会分层与流动 改革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仍处于从国家社会主义向市场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消解,原来依赖于硬性制度安排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一方面是原有的以户口为标志的城乡两大身份群体内部产生了剧烈分化;另一方面是新社会群体的生成,导致一种新的、以职业身份为标志的身份系列的出现。流动农民就是其中一个数量众多、引人注目的重要社会群体。 在使用西方社会流动与社会分层理论对这一群体进行分析时,学者们注意到,与西方的个体社会流动和社会地位获得途径不同,在中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流动农民这一群体具有明显的群体特征,因而多数研究者将流动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 户籍制度妨碍了中国农民的身份转换。改革前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形成了与之配套的“统购统销政策”、人民公社体制、户口管理体制这“三驾马车”,共同阻碍了农民的流动(蔡彩,2000:15)。改革后这些障碍只是部份消除了,“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二元社会结构仍旧持续存在,原有的户籍身份体系仍然生效。这种身份限制使得农民难以真正溶入城镇社会结构中,只能成为从农民到工人的“过渡人”或村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人”。流动以及职业转变并未彻底改变他们的农民身份。虽然经济地位有所提高,但其社会地位却并没有明显变化。这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一致,正是“三驾马车”制度遗产的惯性。他们的地位虽高于仍在农村务农的农民,但在城镇等级分层体系中仍处于最下层。 在社会流动方面,他们的流动不仅是通常意义上的劳动力流动,更是一种社会流动,它包含着社会地位的变化。由于农民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获利最少的阶层,对他们来说,社会流动的结果往往是得多于失,这从乡村流动人口的家庭与非流动人口的家庭之收入对比,以及乡村居民收入来源结构的变化中可以得到证明。同时,已有的研究表明,这一群体的初次职业流动后地位下降的只是极少数,但因流动是在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背景下进行的,政府制定的流动规则制约着农民的流动机会和流动类型。比如,与城镇居民相比,流动农民前次职业的业绩不能积累、社会地位上升途径单一、各次工作机会获得的相关性很弱,因此再次职业流动后地位上升的较少,这样使流动农民群体中的精英分子产生失范行为(袁亚愚,1994:116;李强,1999、2000)。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的流动农民进入城市后,与当地社会处于“功能互赖性整合为主,制度性整合薄弱,认同性整合畸形”的状态(王春光,1995:231)。他们在城镇社会结构中处于隔离状态,形成“分割化社会”或“二元社会”。在社会总的分层体系中,他们与城市工人同属中国社会的中下层,但流动农民对原来完全封闭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又造成了一定突破,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双二元结构”。更有学者认为,流动农民作为“一个过渡的边缘群体,他们的出现在城乡之间和工农之间创造了一个广阔的中间过渡地带,不是加剧了而是缓解了城镇之间的对立和差异,并正以其特有的边缘群体身份创造一个新的结构层次,并通过这个新的结构层次的扩大和推延来实现社会相对平稳的重组”(李培林,1996)。 除了上述将流动农民视为一个整体的宏观分析外,还有对这一群体流动和分层的微观研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特征”课题组(1997)认为,流动者中已形成两个基本群体(雇佣就业者、自营就业者)和两个特殊群体(管理者、游民)。也有学者利用深圳致丽玩具厂一场火灾之后遗留的信件分析了“打工妹”群体内部的关系(谭深,1998)。研究者早也注意到这一群体是个“内部差异性很大的异质性群体”,或者说群体内部已经出现较大分化。单从流动农民开始进入城市时所携带的资源来看,有的只是携带劳动力这一单一资源,有的则拥有多方面综合资源,而携带的资源不同则决定着他们以什么样的身份进入城市社会,前者往往成为打工族的一员或服务行业中的自我雇佣者,而后者则更可能成为经营型就业者(王汉生等,1997)。北京的“浙江村”村民就是携带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综合资源的“产业──社区型”方式进入的,他们在城市聚居一处从事相同及配套产业,形成了"开放下的聚合”社区(王春光,1995;项飚,2000)。唐灿等(2000)分析了北京以废品回收为主业的流动农民聚居区“河南村”的同一职业内部的分化情况。 视角二:冲突与失范 由于“在城市居民和官员的眼中,流动农民是外来者、无根的非市民、流浪者,像漫无目的、漂泊不定、不祥的洪水一样,持续地、不合适地、无控制地涌进城市”,成为中国城市中的“另类”,许多学者注意到他们在城市中造成冲突与失范的可能性。 在城镇社会分层系统中,具有本地城镇户口的就业者与流动人口就业者之间由于职业结构、上升流动机会分布的严重不平衡,原本制度安排的分界线实际上存在一条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阶层鸿沟,该界限接近于完全的封闭,双方几乎不交换成员,这种不交换成员的流动方式决定了两类等级群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城镇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明显的排它策略,来自流动人口的竞争压力越强,这种排它性也将越强烈。受排斥的流动人口群体则具有较强的内固性特征,他们在其群体内部发展各种紧密的社会关系网络甚至亚社会组织,同时也倾向于发展一种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群居社区。这种性质的关系易于诱发社会冲突,但两大群体间的集体对抗至今尚未出现。 学者们注意到对流动农民的职业歧视及社会歧视可能造成他们和流入地居民的冲突(李强,1995;袁亚愚,1997;姚洋,2001),而这一社会歧视的根源在于他们是地位差别较大、强弱悬殊的社会群体。政府对流动农民就业领域的诸多限制,是其他社会罕见的。流动农民在获取工作和职业流动上的不公平待遇,与他们取得的工资的不公平待遇相互关联,其中就业岗位方面的歧视最为普遍。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开放,流动农民所具有的低成本优势,将对城市居民就业产生竞争与替代效应。这一问题随着城市失业问题的显现,更引起了各地政府对流动农民的进一步限制,但这些限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对城市中新生部门企业的分析发现,不论政府以歧视性就业为特点的反失业政策手段如何严厉,由于它违背新生部门企业成本最小化原则,所以这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规避这种政策的约束,因而这类政策约束充其量只在国有部门内部有效,而且这一有效性也是以牺牲国有企业创造就业能力、降低城市居民在开放性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为代价的(蔡彩,1998;杨云彦等,2000)。 流动农民融入城市社会的主要障碍不在于流动农民本人,而在于外部环境的制约,其中首推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和村籍制度,以及城市社区的排斥制度,学术界对此已基本形成共识。即使外部制约环境(如户口制度)有所调整,也难以改变如下现象:出于自身合法性考虑,城市政府必须考虑所属辖区居民的意见表达,而对作为非辖区居民的流动农民的要求暂时置之不理(如合法权益保障、享受义务教育及政治参与等权利),这样就出现了种种就业限制等保证城市下岗失业者优先就业的保守主义政策;而城市普通居民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放弃其自身的优越感,这一优越感来自于改革前的再分配经济体制保障的种种特权。这些都造成了他们对流动农民的社会歧视,也限制着流动农民通过建立社会网络而融入城市社会,并进一步形成对农民的挤压,迫使农民只得依赖原有社会关系维持自身生存与生活。 正如许多研究表明的那样,流动农民的社会交往圈局限在亲缘、地缘关系中。社会经济地位的低下导致他们与城市人接触交往的困难,而这种困难又直接妨碍着他们与城市文明同化、交融。同时,流动农民在城市中接触的是一种与他们以前社会化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感到迷茫和无所适从。这种情况可以用迪尔凯姆的“失范”来描述,表现为个人在社会行为过程中适应的困难,丧失方向和安全感,无所适从。失范在社会层面上就集中体现为犯罪。但这种失范会因社会关系网络的作用而降低(柯兰君等,2001)。 从流动农民个人看,在经济上的成功虽然有助于同化,但同时也降低了对融入的渴望程度与努力程度(李静,1996)。从流动农民初次流出的不同年代来看,在90年代,初次流动者更偏重于认可农民的社会性身份,而对农民的制度性身份的认可在减弱,出现了对自己农民身份认可的模煳化、不确定现象,从而导致年轻的流动人口游离出乡村社会体系和城市社会体系之外(王春光,2001),由此可能出现对城市的认同危机。 视角三:人的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 除了对流动农民这一群体的结构性特征进行描述和分析外,社会心理学取向的学者注意到流动农民个人和群体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转变,这一转变是他们以“城里人”为参照群体不断调整自己行为方式的过程,是个体尤其是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的过程,是传统性的减弱和现代性的生长,或者说是一个获得现代性的过程或二次社会化的过程。简言之,是流动农民群体与城市文明或城市社会不断整合的过程。 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通过户口、人民公社等制度将农民紧紧束缚在乡村,此后的历次政治运动虽然以极端的阶级意识取代传统的血缘关系,但也未能改变农民身上的所谓“传统性”。农民只有走出土地向非农产业发展,才能摆脱乡土关系的束缚,与基于现代产业的现代文明接触,逐步抛弃原有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英格尔斯在阐述“人的现代化”这一过程时,注意到工厂、学校等现代社会制度安排对传统人向现代人转变的作用。但对中国的流动农民来说,对城市生活的体验才会促使其生活方式与价值观转变。周晓虹(1998)认为,无论是流动经历还是城市体验,都是一个普通农民完成其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这一完整过程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单纯的流动经历无疑能够提高离土农民的个人责任感、自我依赖、风险意识、灵活性和适应性,但却难以使他们养成现代工业或城市文明所需要的秩序感、计划性、时间感和科层制原则。流动农民周期性地往返于乡村与城市,可以将自己获得的体验传播到乡村社会,但由于大多数流动农民并未将城市作为永久停留之地,其获得或保持完整现代性的可能性也就值得怀疑。 除了对流动农民“现代性获得”的视角外,更有许多学者从“现代化理论”与“依附理论”的争论出发,讨论农民流动本身对流出地经济发展的影响,而这一论题出现的一个背景是布朗的《谁养活中国》及相关言论。 农民流动后会使乡村的耕地资源紧张的局面略有所改观,减弱了黄宗智所说的乡村长期存在的农业“内卷化”趋势。同时,流动农民基于个人与家庭之间的契约或策略给乡村家庭的汇款,虽然部份用于“仪式性的炫耀性消费”,但从整体上来看,它对乡村农业的发展起着补充、补偿甚至是替代作用。这一作用也因地域而异:对富裕或发达地区的农业和非农业活动来说只是一种补充;对中等收入地区的农业和非农业活动则是一种补偿;而对贫穷和偏远地区来说它则成了农业的替代(黄平,1998)。从不同地区流出的农民的汇款数额、动机及对其家庭收入作用的研究可以证明这一点(李强,2001)。而利用有关的抽样调查数据,对农民流动的收入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表明,农民流动不但可以直接、间接地提高外出打工者的家庭收入水平,而且就全国而言还会抑制乡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对缓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发挥积极作用(李实,1999)。但就乡村居民内部而言,农民流动将会增加有流出农民的家庭与没有流出农民家庭间收入的差距(李强,2001),造成乡村社区内部的某种紧张。 有一些学者担心,农村青壮年流出会使乡村女性化、老年化,从而出现“乡村衰落”现象。9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流动农民回流乡村的现象,经调查发现,回流者多是在城市就业失败或处于不利地位、或乡村家庭需要劳动力的农民,或者是因生命周期阶段的原因回乡(李强,2003)。他们对乡村商品化经济活动本身的推动作用是有限的,或者说流动农民回流对乡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并不象以前的研究者所预想的那样大和来临得那么早(白南生等,2002)。 视角四:社会网络 前述3种研究视角可以说都是地位结构观,它假定流动农民都具有某些共同或特殊属性,然后再根据这些属性将他们归于其中某一类别,而其所属的类别决定着对其自身行动的解释。这些视角侧重从社会结构的层级关系出发,通过地位、身份、角色等概念来确定流动农民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并以此推断流动农民在这一社会制度安排下受到的限制。 与此不同的是,社会网视角是一种网络地位观。简单地说,社会网是指主体间社会关系或社会互动构成的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组织,乃至国家,这一主体建构的体系向主体施加着种种影响。主体建构的社会网络特点、这些特点对其行为的影响,就是社会网络研究的对象。主体(个人)社会位置的确定,是依据其所在生活中的具体关系如亲属、老乡、同事中的资源摄取能力,而不取决于其所属社会结构中层级的资源配置;同时,日常社会互动中的主体间关系是一种社会结构化的过程,而这一主体间关系展现的结构化过程是对主体社会行为发生影响的过程。 国内学术界对中国日常社会生活中“关系”的重要、近年来格兰诺维特与边燕杰等对“强弱关系”的研究均相当注意,对林南的“社会资源理论”有所介绍,也涉猎对农民流动过程、地位获得及维持中“关系”的运用。很多研究注意到,在就业信息、求职、生活依赖等整个过程中,流动者对血缘、地缘等原有社会关系的依赖,从就业信息的传递到结伴而行,从第一份工作的获得到在城市的互相帮助,都能找到交织在每个流动农民身上的血缘、地缘网络,在缺乏社会公开信息供给和组织服务的情况下,或者说市场与组织的低效或无效的情况下,社会网的存在无疑降低了他们的流动风险和成本。或者说,社会网络作为一种与“现代性”原则格格不入的传统社会关系,成为权力、市场之外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在随后的再次职业社会流动过程中,原有社会网络成员所发挥的作用就发生了变化,流动农民不得不寻求新的业缘关系网络、就业市场信息等途径(袁亚愚,1994;“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特征”课题组,1997;李强,1999)。 包工头等职业介绍人等市场因素的出现(陈阿江,1997),使流动农民有了可依赖的一种非情感性资源。这样,为提高自身的经济或社会地位,流动农民的社会关系网开始由情感型向理性型转变(王春光,2000;项飚,2000)。或者说,他们除了保持与原有社会网络成员的联系之外,也开始与城市官员以及城市居民建立起工具型联系。彭庆恩(1996)分析了建筑业包工头的地位获得中“关系资本”的重要性,以及他们为了维持和扩展经济地位,是如何通过礼物、红包、回扣和提成4种物质媒介,依靠利益和人情的联合运作来进行关系再生产。“河南村”内部分化时“关系资本”在其中也起了一定作用(唐灿等,2000)。刘林平(2001)的研究表明,平江人到深圳发展所依靠的并不是具有较充分的人力资本,他们也没有充分的金融资本,而是充分地利用了社会资本。 以前对社会网络的分析没有注意到它的动态、不断生产与再生产的一面,因而从过去与现在这两个时点出发,将社会网络成员之间的关系分为强强、弱弱、强弱、弱强、弱弱、强强6种,这6种关系在流动农民的职业活动中各有其作用。流动农民在使用这些工具性关系维护自身权益或谋取向上流动机会的同时,其行动实际也消解着城市社会中制度的惰性。 可以说,社会网络研究在国内才刚刚起步。对流动农民的社会网络之经验研究,多沿着社会网络理论中质的研究路径展开,而沿着量的研究路径之尝试则不多见。就笔者所知,后者仅见于李汉林、渠敬东、曹子玮利用1999年在北京、上海、广州获得的600个流动农民的资料所作的分析(柯兰君、李汉林主编的论文集,2001)。李汉林指出,流动农民按照差序格局和工具理性的结构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属于非区域性的“虚拟社区”,它以非制度化信任为基础,关系强度是这一社区组织与构造的重要方式,这一方式影响着个体的生活满意度、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渠敬东和曹子玮指出,流动农民的社会网络仍是围绕着血缘、地缘和业缘等同质关系构成,其中信任是这一网络的基础和枢纽。流动农民进入和融入城市生活得经过生存和发展两个阶段,在后一阶段,流动农民除了利用同质性的强关系外,也必须充份利用具有异质成份和制度因素的弱关系,工具理性开始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参照荷兰的范德普尔(Ven der Poel)的“社会支持网提名法”,笔者于2002年7月到9月对南京市410名流动农民的社会支持网作了调查,分析了作为地位结构的流动农民个体特征、作为网络结构的社会支持网规模、关系构成和网络结构对他们社会认同的影响。笔者发现,流动农民是在社会网络中给自己定位并做出行动选择的,他们对城市社会的认同不是完全由个体人口特征、社会经济地位来决定,其所处的各种交织在一起的社会关系在其中起着不能忽视的作用,尤其是社会支持网中与个体有密切联系的网络成员数量、网络中关系强度、来自生活在城市社会的网络成员的支持,尤为重要。 就社会网络理论而言,与地位结构观相比,网络结构观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更有效力,但二者的综合才是分析的正确方向。 视角五: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孙立平等(1994)指出:“改革前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形成;社会结构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社会整合由行政性整合向契约性整合转变;国家与组织(单位)的关系由总体生存模式向独立生存模式转变。”9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逐渐兴起,国内学术界也开始运用这一范式分析流动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理论视角中,市民社会出现的标志是私人生活领域的出现、个人自由空间的扩大,所以一些学者把中国农民流动现象视为市民社会萌芽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大规模农民流动出现的一个原因就是国家从乡村社会生活中的部份退缩。当他们流入城市后,多依赖血缘、地缘关系,而非城市社会关系及正式组织来处理各种事务或纠纷。他们对城市社会关系和组织的使用也是为达到工具性目的,日常生活中尽量“逃避”与城市正式组织发生联系,或者通过与政府官员建立联系以“变通”现有制度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形成新的市民社会或“非国家空间”(谢庆生,1997;项飚,2000)。但这种“变通”并未用于与国家的讨价还价。至于流动者的未来,多寄托于国家制度惯性的消除或者流动农民与国家之间的长期博弈。 在广州的朝村研究中发现,流动农民有一定的组织,群体中有“话事人”(即纠纷调解人),亦有人担任其他角色,如医生、承租人等,更有人负责一些复杂的工作,如组织包车回乡等(谢庆生,1997)。在“浙江村”中也出现类似角色分化,但都并未形成一定的体系。在流动农民群体内部,虽然可能有生产经营型、生活友谊型和秘密社会型3类非正式组织形态(“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特征”课题组,1997),并且形成了机会供给、危机处理和群体形像整合这3种类型的权威(袁岳,1997),但他们仍属于很松散的共同体,虽有明确的共同利益,但缺乏利益表达的途径与意愿,这样的组织形态和群体内权威所起的作用自然极为有限。 可以认为,在这一理论视角下,研究者主要考察的是利益集团或精英人物的作用,而这些精英分子以经济精英为主,在目前情形下,他们不会形成与国家的直接对抗。同时,流动农民的分散性、群体内部乃至同一职业内部的分化、地缘突出性与阶级观念的淡漠,都使他们难以具有利益集团的性质。 许多研究者并不把抽象的国家和流动农民看作一个整体,他们注意到制度在各级政府、各管理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弹性。政府对农民流入城市的政策逐渐放松,不再采取行政控制手段,却通过一些经济杠杆或“商品化”政策限制、阻碍他们在城市中生活、工作。而这些政策或制度安排往往受到行动者行动的侵蚀。农民流动的主体并不是政府引导和组织的,对具体流动活动起实质作用的政策及制度也并非由国家的中央权力决策层直接制订和设立。在日常社会实践中,农民流动的行为和政府职能部门及基层组织的行为,都体现了一种自组织的性质。从政策执行者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制度变通,即“在制度运作中,执行者在未得到制度决定者的正式准许、未通过改变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况下,自行做出改变原制度中的某些部份的决策,从而推行一套经过改变的制度安排这样一种行为或运作方式”(“制度与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1997)。 从流动农民的角度看,个体会采取一系列策略性行动,分享体制内资源,而体制内行动者(包括集体和个人)也可能出让体制内的资源以谋求利益,形成某种“跨体制的利益结盟”。另一方面,体制内外的双方也可能“既不叫喊也不商量,对现行制度既不寻求连名带实的改变,也不期望暗渡陈仓、偷梁换柱, 而是采取默然的态度”,“尽量不与国家发生正面关系,通过一些具体政策的架空来保证自己的利益”,而此时的国家也抱着“出了事再解决”的态度(项飚,2000)。 查尔斯·泰勒曾指出“市民社会”一词包含有多种含义:“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在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动时,市民社会才存在;作为对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时,我们便可称之为市民社会。”(邓正来等,1999:6-7) 按此来理解,目前流动农民并未形成一种集团,更未协调自身行动,自然也谈不上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了,他们的自组织活动至多只能算是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能暂时逃避控制的非国家空间。 基于上述事实,“市民社会”更多地应是一个“分析思维模式”而不是“社会实体建构模式”,不能将理论模式作为研究出发点,在现实中寻找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事实来做依据,或对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评判。 此外,已有研究多对“国家”优先考虑,而很少关注日常底层的“社会实践”,较少注意到抽象国家的具体形式和流动者内部的分化,只简单地套用西方社会发展出的理论,实为缺憾。 除以上提到的五个理论研究视角外,也有学者从性别的角度对女性流动者进行了探讨。总的来说,从缺乏理论支持的对策性研究或单纯描述性研究到结合社会学理论进行探讨,是流动农民研究领域的重要飞跃。研究者借助西方社会学理论,对流动农民的考察都带有一定的理论系统性,特别注意到了流动农民的实际情况与原有理论前提或推论的不同点,但也多停留于此,并未对原有理论作重新思考,因此有必要寻找可能的新的理论生长点。
所谓“三农”问题,按官方和主流媒体(含学术刊物)的说法,就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这些问题成了影响国家和经济社会向现代化发展的阻滞因素,因而也成了政府和学术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其实,“三农”问题早已存在,并非时下因学术讨论热烈之故而产生。当一个“问题”为社会各界所注目,也就意味着这个“问题”已成为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重大因素。 “三农”与“国企”之类的问题明显不同,还在于它以往多年并不被理论(学术)界真正重视。“国企”问题出现不久,就有学术机构拿出战略报告,上呈最高决策机构,进而编辑成书。着名经济学家吴敬琏领衔的《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即为一例。而关于“三农”问题的研究则多是些零零星星的文章与文集。目前,国内最有学术品位和现实针对性的有关“三农”的着作仍是文集,虽然它们被冠以“经济前沿学术札记”之名号,但出版者亦不得不辅以“农业、农村、农民集”之标称。丁力注意“三农”问题,主要是从国际竞争角度来讲的[1],而就整个文集来说,几无主线可言。秦晖则力称进行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2],但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并未从文化传统方面进行深刻反思。既便是农村问题的着名权威杜润生先生,其近期出版的着作也不过是文集而已,且没有解决“问题”的良方,更未涉及文化传统的反思。 何以中国的学术界之于“三农”问题表现如此?其原因当然错综复杂,而其中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学者们的士大夫式思维使他们的观察往往局限于儒学的“君子在国、小人在野”的定势。用现代话语来说:农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弱智”群体,是阻碍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因素,应当被安排和规划,应当有“上智”给他们指明出路,等等。更有甚者,还有人试图通过对“三农”问题的一些表述建立自己的话语霸权,比如匆匆到一趟外国的农业地区(邦)做蜻蜓点水式的考察,就称毛主义的农村模式有可行性,云云。 如何才能使“三农”不再成为“问题”,反而给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带来有效的参照?依个人的学术与实践的双重经验来判断,从文化传统的角度去反思,进而找出宪政之路,不失为最理想途径。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农民被视为小人是自儒学兴盛两千多年来“天不变道亦不变”式的版本。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恢复的高考制度(类似于古代科举),是绝大多数农民子弟身份蜕变的最主要途径,至今依然如此。尽管目前每年有100余万大学生无法就业,许多农民子弟还是愿以大学生的身份“漂浮”于城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整个求学投资的产出率如此之低,在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不正常的。农民子弟大学毕业后即便失业也不肯还乡,其社会层面的理性需要是不愿恢复到“小人”、“在野”的传统历史定位当中去,哪怕飘荡在城市里作另一意义上的“在野”也好。不能否认,确有负责任的学者主张从现代公民政治的角度确立农民的身份,但总体上来看,农民被视为儒学意义上的“小人”之文化传统并未发生丝毫变化。 “三农”作为问题出现之初,有人就以“民工潮”、“流民”这样的字眼来指称离开土地的农民的身份。这种“君子于国(城内),小人在野(农村)”的历史遗传,非常之顽强。进入21世纪了,仍然屡屡发生农民在城市被权力部门非法扣押并罚款(了事)的现象,而孙志刚案件只不过是被社会关注到的一个恶劣典型。凡此种种说明,关于农民身份的认同存在着一个传统的前提:“在国”与“在野”之区分。一些城市知识分子关于如何控制、管理、规划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的说法,本身就是对农民的一种歧视。它把农民视为现代化的障碍,是需要被“规划、控制”的部份。最典型的“说话”之一是《读书》2003年10月号上的一篇文章。该文作者认为,孙志刚之所以被打死,可能因为他更像农民(流民)。这位作者写道:“在现今中国大城市的犯罪记录中,50%以上是流动人口,而在广州这个比率上升为80%,这是孙志刚案件在广州发生的背景。”[3] 且不论其数据是否准确可靠,仅就作者的用语和视角而论,不讨论农民在城市里遭受的种种歧视,而单纯用流动人口数量之多少来暗示农民进城的负面作用,既非严谨的学术讨论,也很不道德。无论进城的农民在城市里犯罪的原因(特别是重大案件,如绑架、伤害致死案)是否与他们直接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有因果关系,都不应当回避城市体制及其居民对农民的种种歧视,更不用说普遍发生的建筑工地包工头及建筑公司恶意扣减或延付农民工的工资等现象了。事实上,对农民的歧视来源于城市居民那种高农民一等的优越心态,以及在思想深处把农民工当作“贱民”的观念,这就是传统文化的现代折射。 笔者曾在农村金融系统中工作过16年,根据我的体验,农民不仅富有理性,而且还是遵守诚信原则的较优群体。即以20世纪80年代我参加过的所谓“依法收贷”活动为例加以说明。对农民“依法收贷”的要求是迫使农民承担集体(社队)时期的旧贷款,即将信用社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集体的贷款契约转化成农户(户主)契约(称为“落实到户”)。在这个过程中,国家银行代表了司法机关(这本身就是违法行政),强制裁决让农民承担某个数量的生产队贷款,而且往往是当即执行,不给农民任何辩护权(也未设置此程序)。尽管如此,农民为了面子,比如别在大喇叭上喊户主的名字,往往自愿承担这种无效契约的责任。从法理上讲,人民公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当然也是政治组织),已经破产,破产清算已于“分队”时完成,作为集体土地的承包者没有承担债务的必要。况且,废除人民公社(即“分队”)是一种政治措施,没必要再回溯经济责任。其实,“分队”也是对“合作化”以来无偿公有化私有土地的一种补偿,或者说是一种隐性的国家道歉行为,怎能同时追溯与那些资产相连的债务呢?即便如此,农民们还是替政府承担了本不该由他们承担的债务。这种欺压农民的现象在过去几十年来的农村工作中其实是屡见不鲜的。 当知识分子在讨论如何“安排”农民的出路时,他们经常忽略了一个农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即农民有权利要求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利,这种“从肚皮(吃饱)到脸皮(尊严)”的要求,在宪政缺位的体制中常常被“理所当然地”排除在话题之外。即以土地权利的界定为例,有学者认为,土地已成了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土地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交给市场来处理”。虽然这种设想确实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但它把一种几十年来一以贯之的制度歧视当作天经地义的背景因素,那就是,政府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保障,农民作为“次等人口”,不能象城市居民那样获得同等的社会保障,而只能靠现有的承包地来养老防灾,至于承包地能否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城市居民的“最低保障线”,就忽略不计了。何况,目前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其实只是“准私有”[4],农民并未获得绝对的产权,因此在承包地受到专横的权力的侵害时,往往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最基本的权益。“合作化运动”以来的土地制度是中国自秦代以来土地制度的大倒退,而改革开放初期对土地制度的安排只是一项权宜性的逆向调整。只有在宪政的保障下,农民才能拥有各项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其中也包括土地权利。迄今为止的所有政策都以有意消解农民自组织的积极性为目标,一度热门过的村民选举现在看来并为产生农民利益的真正保护者,相反却形成了新形式的政府代理人。 依笔者之见,宪政的稀缺与文化传统的压抑,才是中国“三农”成为“问题”的根本原因。当政府的全能性神话无法实现,而农民的利益又被直接统治农村的乡镇权力构成的利益集团无情吞噬时,农村社会的整体心态又回归到历史的某一个极值状态。因此,胡温“新政”以来所力倡的减轻农民负担才大受农民欢迎。但是,“新政”是否有能力走出“黄宗羲定律”[5]则有待观察。 尽管中国的“三农”问题所处的制度环境属于宪政稀缺类型,但是通过政策安排或制度转型还是能实现对农民的利益保护的。在现代化进程中,政策安排与制度转型只能依靠前现代方法与机会型的现代宪政之路。所谓“前现代”,就是寄托于“小岗故事”的再现,借助政治权能来推开与因应农民的愿望;所谓“机会型”的宪政之路,则取决于知识精英是否愿为建立一个真正自由繁荣的社会而努力。 笔者认为,下面的一系列内容或许可被视为制度转型方案中的一些选择: 第一,通过立法程序消除宪法第8条关于土地产权的规定,确立土地私有化制度。从而实现农村土地从“准私有”到绝对产权的转变。 第二,在有关土地私有化的宪法修正案中,可以明确规定,私有化土地按比例可证券化流通,但必须限定用于狭义农业的最低额度。证券化流通能够使农民资产向城市转移,即置换性转移。 第三,彻底使党、政机构退出乡镇。在村民委员会全面海选的基础上,成立乡镇完全自治机构。 第四,为使政治博弈具有可行性,乡镇党派机构不宜设委员会,而只设特派员办公室,以统一管理乡村党员;应取消村党支部的设置,在实质上不允许党权大于政权,即让村民委员会成为唯一行使农民委托权的机构。在宪法层面上,要明确规定,在一乡村区域不拥有土地权的人,不得出任乡村公职,但鼓励现有乡镇公职人员中父母在农村者回本村(乡)继承土地权并参与公职竞选。 第五,乡镇政府的组成由村长联合会推举或特别聘任,即将乡镇治理模式由政治化转向公司化。在整个转型过程中,成立以户籍在当地农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作为过渡机构。为防止历史上“良绅淡出、劣绅进入”的现象重演,乡村应建立“清议会”,由资深人员(如原籍为农村、退休后常住乡村的教师职员)评价为政者的能力,并形成一种舆论机制。在公共政策层面上,鼓励农村出身的知识分子回村(乡)参加与治理,并使之拥有农村地权。 第六,恢复农村基金会制,但使之不与任何国家机关建立行政隶属关系。 第七,在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建立的法律依据。 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的利益不容忽视,这也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正义问题。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近年来,农村承包地的抛荒、闲置和流转已成为一个日益引起关注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土地的第二轮承包所导致的。本文以同时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安徽省芜湖县)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安徽省为案例,可以为研究其他地区农村的类似问题提供一个观察窗口。据笔者在安徽省的调查,至2002年上半年,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超过280万亩(不包括“四荒”地的招标、拍卖流转),占全省耕地面积的4.5%以上[1]。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这样5种: 第一,代耕。这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在许多地方,转包者都要求代耕方负担税费)。这种形式因为简单明了、手续简便,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据统计,安徽省以此种方式流转的土地约120万亩,占全省土地流转总面积的42%。[2] 第二,换耕。指单个或部份承包户主动或在村委会指导下与本村其他承包户自愿调整地块,使承包地连片集中的行为。据初步调查,安徽全省约20万亩,其中,六安市4.2万亩,巢湖市1.4万亩。个别地方换耕的面积甚至占到土地流转总面积的20%至30%。[3] 互换本身是一种流转形式,又对其他形式的流转起推动作用,且有利于土地的连片集中和规模经营。最近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肯定这种土地流转方式。[4] 第三,转包、转让。早在1996年底,安徽省政府农村经济办公室就制定了“安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试行)”,承认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4种形式。[5] 其中转包、转让这两种流转形式操作比较规范,以此种方式流转土地的主体一方是农户或村委会,农户和集体的权利能得到尊重和保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以转包、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地方土地的转包、转让签约率不高,以后引起纠纷可能比较难处理。 第四,出租、反租倒包。出租是指农民或集体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让与他人的行为。反租倒包是指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先从农户或集体组织那里租赁土地,然后转租并从中谋利的行为。这本来是两种不同的形式,但在实践中往往把两者混为一谈。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以此种方式流转的土地,大多数是在乡镇政府的推动或直接干预下进行的,有不少地方成立了以乡镇长为主任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直接参与土地流转工作,有的还以各种名义参与租赁费的分配或获得“倒包”中的差价。 第五,公司+农户。指大的涉农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在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的支持下,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租赁大量连片土地从事农业开发,出租土地的农民可以在企业上班。这实际上也是第三种流转方式中的一个特例,农民在获得租金收入的同时,还可实现不离乡就业。这种现象大多发生在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龙头企业实力较强的地方。 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进行,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许多基层组织越俎代庖,操纵控制土地流转活动,有的地方甚至动用警力,威逼农民就范。在一些地方,土地纠纷已取代农民负担问题成为农村社会群体抗争事件的主要原因。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逼民流转。按现行法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一些基层干部就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运用行政权力硬性强迫农民参加土地流转。例如,2003年6月,苏州市光福镇黄渠村村民正准备栽秧,村委会突然通告大家不要干了,因为稻田已被镇里租给了“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亩地年租金为560元(含代交农业税60元),租期为25年。在村民的反对下,租金有所提高,但村民仍不答应。镇政府为了达到目的,2003年12月初派人到村小学,声称如果家长不在租地合同上签字,将不许其小孩到校上学。过了几天,镇村两级又出动100多人、6辆警车,带着电棍、手铐等,强行把煤渣填在稻田里。为此,村民不断到省市集体上访。[6] 其次是基层政府及官员与民争利。许多村民反映,我们并不反对土地流转,只是土地流转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但不管土地拿去干什么,补偿费给多少,干部和政府都不和我们商量,而且补偿金的一大半都到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手里,实在让人无法接受。在笔者调查过的某市,1999年以前乡村两级对流出土地的农户每亩仅补贴20至30元;2000年以后,从乡村行政组织手中发包土地的售价已高达350元至500元,但给农民的补偿仍按原标准执行;2001年,该市范围内村集体通过流转土地获得的发包收入中只有30%左右实际补偿到农户手中,有不少农民甚至未得到一分钱的补偿。 再次是不规范操作。中央文件明确指出:“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期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7] 但是一些工商企业动辄圈地数千亩、数万亩,一租就是50年、70年,远远超过农民土地承包期30年的期限。一旦企业垮掉,许多失地农民就没有了生活来源。 最后是圈占土地而不开发。许多基层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在招商引资毫无结果的情况下,自己先把地围起来,搞“空架子”工程,致使大量土地长期抛荒,劳民伤财,农民对此反映强烈。 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虽然推动了农业的发展,但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其一是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集约化生产的矛盾;其二是土地承包30年不变造成部份农户对自己承包地偏颇的认知模式和狭隘的占有观念与土地规模经营的矛盾;其三是“小而全”的家庭经营结构与专业化生产的矛盾;其四是耕地资源稀缺与土地闲置浪费的矛盾;其五是平均分包土地的福利保障特性与按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效率性的矛盾。强调加快土地流转的探索,应不断适应形势的发展,改革和完善农村各项制度,推进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深入进行,为下一步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郭罗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957年1月,冯定来到北京大学,始而被尊为“红色教授”,后来又成了“修正主义者”。这是那个时代的戏剧人生。冯定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写作生涯,1952年因一篇文章而闻名全国。 “三反”、“五反”运动在“打退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时,共产党内有一股急于消灭资产阶级的情绪。这种情绪由理论家表达了出来。中共中央宣传部主办的《学习》杂志1952年第1、2、3期连续发表了艾思奇、于光远、杨耳(许立群)、吴江等人的文章,认为资产阶级不再具有两面性,只有一面性了,那就是反动性。毛泽东发现了问题,指出《学习》杂志“犯了性质非常严重的错误”。那时倒没有整文章的作者,而是追究领导的责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陆定一作了检讨,并被降为副部长,由习仲勋任部长。 同一时期,冯定在上海的《解放日报》上发表了一篇2万多字的长文,题目也很长,叫做“学习毛泽东思想来掌握资产阶级的性格并和资产阶级的思想进行斗争──读《毛泽东选集》的一个体会”。他认为,资产阶级仍然具有两面性,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两面性,不赞成立即消灭资产阶级的主张。这篇文章被毛泽东看中,肯定冯的观点“基本正确”,修改了“有些缺点”,命《学习》杂志和《人民日报》先后转载,题目改为“关于掌握中国资产阶级的性格并和中国资产阶级的错误思想进行斗争的问题”。毛泽东是写文章的行家里手,经他一改,增色不少。在一批理论家犯错误的时候,冯定被认为是站在正确方面。 冯定时任中共华东局宣传部副部长。华东局撤销后,1952年6月到北京任马列学院一分院副院长。马列学院一分院是为外国共产党培养干部的机构。后来发现,脱离了本国的实际学习马列主义,就象当年苏联为中国共产党所培养的干部那样,大多成了教条主义者。1956年,撤销马列学院一分院,并将二分院改为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冯定调到北大。毛泽东说:“就当一个教授,不要当领导。”他主张,冯友兰可以讲他的唯心主义,让冯定讲唯物主义,两家唱对台戏。谁知对台戏没唱起来,“文化大革命”中二冯都被打成“反动学术权威”,同唱一台戏。 按共产党的惯例,不当领导干部就不能体现人的价值,于是冯定最终还是担任了北大党委副书记。冯定在北大是级别最高的人(行政6级,党委书记兼校长陆平才8级),拿的钱比一级教授还多。因为他的资格很老,早在1925年底就参加了共产党。1927年蒋介石屠杀共产党人的“四.一二”事件后去了苏联,1930年回到上海,在地下工作期间曾脱党。后又找到党组织,去了苏北解放区,投入新四军。因为他脱党的这一段历史不清楚,“文化大革命”中成了大麻烦。 北大党委分工让冯定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具体落实下来,只是每年向全校学生做一、两次大报告。他的宁波官话很难懂,更成问题的是他没有练出做报告的架势。到北大做报告的那些带兵的、搞群众运动出身的老干部,个个都是语言大师。象何长工,他是没有多少文化的大老粗,讲话却很生动。陈毅、胡耀邦等人更不用说了,他们一登台就特别吸引人,在报告的过程中总是笑得人前俯后仰。他们做报告有一定的腔调,和平时讲话不一样。每句话的后半句必提高声调,特别是最后几个字几乎是咬牙切齿地迸出来的,因此在大庭广众之中人人都听得很清楚。这大概是战争年代练出来的本事,那时没有扩音器,必须讲究做报告的技巧。冯定平时谈话也很风趣,但做报告象坐在那里谈家常,絮絮叨叨,每句话的最后几个字往往含煳其词,前一句话没听清,后一句话就接不上了。有一次,李普(政治理论教研室副主任)别出心裁,当冯定作报告时,在大饭厅的台上树立一块大黑板,让我将关键词作板书。虽然我写的字大如斗,坐在5排以后的人就看不清了,效果丝毫未见改善。那时对学生管得严,听不懂也得坐在那里从头听到尾,会场上嗡嗡声不断,但不能走人。如果是现在,恐怕人都跑光了。 冯定作为哲学系的教授,开过“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一开始有很多人慕名前来旁听,两次以后,听课者就越来越少。他讲课也象做报告那样,学生不得要领。但学生考试就犯难了,只好由助教来帮助教授“归纳”要点。 冯定在北大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哲学课程,没有留下多少值得人们追忆的东西。他做的最有意义的一件事是提出改革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的倡议。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纪念冯定百年诞辰研究文集,语多溢美之词,但对于冯定所做的最有意义的事恰恰估计不足。[1] (一) 上世纪50年代,中国人迷信苏联,以为只有社会主义阵营的“老大哥”才有资格出版正宗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当时在中国流行的是从俄文翻译过来的亚历山大罗夫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康士坦丁诺夫的《历史唯物主义》。这两本书,所据者均是斯大林哲学体系。 1938年,苏联出版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4章第2节“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2],由斯大林亲自撰写,问世以后被奉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经典。《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问世以前,苏联30年代的哲学界是比较活跃的,还没有确立思想垄断。当时苏联“红色教授学院”的教授、《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的主编德波林(1881--1963年)以及在他周围的一批哲学家,执苏联哲学界之牛耳。斯大林发动德波林的两个学生米丁与尤金带头造反,批判老师。哲学批判最后演变为政治围剿,德波林被打成“反革命分子”,德波林学派被打成“匪帮”。批倒批臭了德波林,斯大林就以自己的着作占领了哲学阵地。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注意从理论中引出实践意义,在普及哲学方面起过良好的作用,也有一些便于应用的警句,如“一切以条件、地点和时间为转移。”但在哲学理论方面是肤浅的,而且包含着严重的错误。 斯大林的着作一出,哲学教科书形成了固定的框架: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成两大块;先讲辩证法,后讲唯物主义;辩证法被概括为4个基本特徵;唯物主义则是3个基本特徵;历史唯物主义又是4个要点。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所以被分成两个板块,原因就在于斯大林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作了错误的说明。他说:“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生活现象,应用于研究社会,应用于研究社会历史。”照此说来,在时间上,是先有辩证唯物主义,经过“推广”,才有历史唯物主义。[3] 在理论上,辩证唯物主义只适用于自然界,历史唯物主义才适用于社会生活,而历史唯物主义不过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应用”。 斯大林的这种说明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真实过程和理论的逻辑联系。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义仅止于解释自然,在社会历史面前就停步了。马克思借助辩证法,把唯物主义进一步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社会历史领域的唯物主义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唯物主义从自然到社会,是唯物主义的彻底发挥,也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彻底的唯物主义就是辩证唯物主义。所以,在时间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同时产生的。在理论上,历史唯物主义非但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应用”,而是其中的“核心问题”。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特别指出,对唯物主义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是同义语)的论述,是他“所主张的观点的一个核心问题的表述”。[4] 在体系上,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是内在于辩证唯物主义的一个层次,不是与辩证唯物主义并列的板块。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所造成的哲学变革中具有决定意义,但不是在体系中占有最高层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名称是“辩证唯物主义”(Dialetic Materialism),“唯物辩证法”(Materialist Dialectics)为同义语,不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斯大林不仅割裂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论述辩证唯物主义时又割裂了辩证法和唯物主义。他认为,辩证法只是研究自然界的“方法”,“这种方法把自然界看作是永恒地运动着、变化着的现象,把自然界的发展看作是自然界中各种矛盾发展的结果,看作是自然界中对立力量互相影响的结果。”是人把自然界“看作”如此,还是自然界本来就如此?人把自然界“看作”如此的“方法”又是从哪里来的?斯大林还认为,唯物主义只是“对自然界现象的解释”的“理论”。难道唯物主义就只能解释自然而不能应用?如果唯物主义能够应用,难道就不是方法?辩证唯物主义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也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斯大林割裂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同时又割裂了世界观和方法论,似乎唯物主义是世界观而不是方法论,辩证法是方法论而不是世界观。 在斯大林的哲学体系中,是没有认识论的,他只是在唯物主义的第三个基本特徵中讲到认识问题。哲学面向三个领域:客观世界的领域,主观世界的领域,主客观相互作用的领域。主客观相互作用的领域就是认识论研究的范围。因为斯大林不研究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认识论,实践的观点在他的哲学体系中不具应有的地位,他也不能理解作为研究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结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何以是统一的。 斯大林的哲学,不仅在体系上层次混乱、互相割裂,在观点上也有许多错误。他把量变质变和事物的内在矛盾与联系和发展并列,说成辩证法的4个“特徵”,从而取消了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他根本不提“否定之否定”,而后苏联哲学界把“否定之否定”说成是黑格尔主义。斯大林把“否定之否定”规律发生作用所出现的前进运动、上升运动,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塞入量变质变。显然,量变质变并非都是前进运动、上升运动。水的分子运动从量变到质变,成了冰或汽,冰或汽又可以变成水,有什么前进、上升?斯大林论述矛盾时,只讲“对立面的斗争”,不讲对立面的统一。片面地强调“斗争”,这是他在实践中犯错误的理论根源。 斯大林说:“唯心主义否认认识世界及其规律的可能性”。“否认认识世界及其规律的可能性”的哲学派别是不可知论。他将唯心主义与不可知论混为一谈,既违反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则,又不符合哲学史的事实。恩格斯指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基本问题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的本原性问题,依据这一方面的不同回答,区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否定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的哲学派别才是不可知论。恩格斯说,在近代哲学家中,休谟和康德就属于这一类。“对驳斥这一观点具有决定性的东西,已经由黑格尔说过了,凡是从唯心主义观点出发所能说的,他都说了”。[5] 因为黑格尔是坚持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的。唯心主义并不能被等同于不可知论,实际上唯心主义者还曾驳斥过不可知论者。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斯大林根本没有提到。也象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一样,这些哲学上深刻的命题,都是他的思维能力所无法理解的。 恩格斯认为,马克思一生中两个伟大发现的第一个就是唯物主义历史观。斯大林不能理解唯物主义历史观何以成为马克思的伟大发现。他认为,社会历史领域的唯物主义原则是从自然界的唯物主义原则推导出来的:“既然自然界、存在、物质世界是第一性的,......那么由此应该得出结论:社会的物质生活、社会的存在,也是第一性的”。物质第一性的唯物主义原则在马克思以前已经讲了几千年,但没有人“由此应该得出结论”推导出社会存在第一性。而且,斯大林根本没有把握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这一概念,他也象描述自然存在物那样去说明社会存在。虽然他引证了马克思的话:“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他没有注意到社会存在的主体是“人们”。他把“社会存在”等同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和生产方式。他说:“社会存在怎样,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怎样,社会思想、理论、政治观点和政治设施也就怎样。”难道地理环境怎样,人口怎样,“社会思想、理论、政治观点和政治设施也就怎样”?虽然他又说,地理环境、人口不是决定社会制度的主要力量,那么作为非主要力量的决定作用何在? 斯大林还认为,在苏联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性质”,因此“道义上和政治上的一致是苏联社会发展的动力”。他在理论上取消矛盾,却在实践上制造矛盾。按照他的观点,既然人与人的关系是“一致”的,若有不一致,一定是“帝国主义的颠复阴谋”。于是无矛盾论成了为肃反的必要性作辩护的工具。 斯大林是拥有无上权力的政治领袖,又是蹩脚的哲学家;可怕的是他以无上权力的政治来推行蹩脚的哲学。1938年以后,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只是注释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僵化,观点错误,贻害无穷。 (二) 上世纪50年代,中国人民大学负有培养马列主义教员的任务,教的就是斯大林哲学,讲授者都是苏联专家,中国人只能当助手。苏联专家讲授的是标准答案,回答问题时少一点不行,多一点也不行。1957年“大鸣大放”期间,学术界批评人民大学是“教条主义的马蜂窝”。哪知批评不得,批评者都被打成“右派分子”。奇怪的是,从人民大学飞出来的众多“教条主义的马蜂”,许多最后竟成了“右派分子”。苏联的教条主义老师思想太僵化了,反而促成中国学生从反面进行思考。人民大学培养的马列主义教员大多在各大学的马列主义教研室工作。“反右”运动中,大学的马列主义教研室都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此后,从毛泽东时代到邓小平时代,历次运动直至“反自由化”、“清除精神汙染”等等,总是首先将矛头指向党内的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这种历程表明,中国共产党与马克思主义渐行渐远。到了江泽民时代,共产党员成了资本家,资本家可以加入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终于彻底背叛了马克思主义。 “反右运动”之后,有些大学的马列主义教研室全军复没,北京大学的马列主义教研室也溃不成军。没有人给学生上政治课了。1958年,北大党委从中文、历史、哲学、法律等系抽调了一批调干生(50年代从党政军机关调到大学学习的年轻干部),加上几个老教员,约50人,以党委书记陆平为主任,李普(原新华社北京分社社长)为副主任,组成一个庞大的政治理论教研室,负责全校的政治理论课。当时我是历史系3年级学生,一下子成了政治理论教员,分配我去讲哲学。我自己还没有学过哲学,领导人以不允许讨价还价的口吻说,“边干边学”。1958年入学的东语系唐家璇他们那一届是我的第一代学生。一年以后,政治理论教研室解散,所有的教员被分配到哲学、经济、政治3个系,并由这3个系分别负责全校的政治课。谁知教马列主义是个危险的行当,我也步前人之后尘,在80年代成为“自由化分子”,而“自由化分子”不过是“右派分子”的别名。 我到哲学系后,与冯定有了进一步的交往。 1959年10月,中共中央理论小组(组长是康生)下达一个任务,说我们中国要有自己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并要求北京的高级党校(即如今的中央党校)、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和上海(以复旦大学为主)、湖北(以武汉大学为主)、吉林(以吉林大学为主)各编一本。编书的指导方针是理论联系实际,突出毛泽东思想对马列主义的发展。同时编写6本,自然含有竞赛的意思。 北大哲学系极为重视,党总支书记王庆淑负责组织工作。编写组聚集了30多人,冯定任主编。在编写组的第一次讨论会上,冯定作主要发言,那时叫做“抛纲”。他既不赞成按照斯大林哲学体系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两大块,也不同意斯大林所说的辩证唯物主义只适用于自然界。这个意思表达在他后来撰写的“绪论”中:“辩证唯物的世界观,是既能说明自然现象,又能说明历史现象的;而且是必须既去用于自然现象,又去用于历史现象的”。“我们想把历史现象的说明,贯穿在全部的哲学中,特别是在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中,所以不将哲学分为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两部份了。”虽然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未有恰当的解释,不再分成两大块是明确的。 冯定很重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因为这是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他主张应当强调哲学的基本问题的意义,哲学史是围绕哲学的基本问题发展的,作为哲学史发展成果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应由此出发,展开体系;从对哲学的基本问题的回答,阐述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然后以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来说明自然观、历史观、认识论,作为自然、社会、思维的一般规律就是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范畴;最后,描述哲学发展的线索,确立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史上的地位。 冯定的发言,引起热烈的讨论。北大哲学系的教师中,只有个别人出自“教条主义的马蜂窝”,绝大部份没有受过苏联专家的熏陶,而且一些人对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着作,早已对斯大林哲学体系发生了怀疑,但不敢说。不久前多少人因批评苏联专家的教条主义而被打成“右派分子”,记忆犹新,更不用说批评教条主义的祖师爷斯大林了。但既然冯定说了,大家也就没有顾忌了,一致同意打破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板块结构,定名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列出如下9章: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哲学的基本问题 第三章 唯物论和辩证法 第四章 辩证唯物自然观 第五章 辩证唯物历史观 第六章 辩证唯物认识论 第七章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第八章 唯物辩证法的范畴 第九章 哲学思想的发展 冯定的设想以及北大哲学系根据他的设想拟定的教科书大纲,是突破斯大林哲学体系的先声。冯定负责撰写第一章,其余8章各成立一个编写小组,3到8人不等。我被分在“唯物辩证法的范畴”这一小组。每个小组拟出章以下的节和节以下的段两层标题,提交大组讨论。讨论中,各小组总是极力为自己的提纲辩护,尽量扩充“地盘”。尤其是第五章“辩证唯物历史观”,他们把当时的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的全部内容都塞入这一章。在苏联和中国,取消了社会学,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这样一来,一方面放弃了对具体的社会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又将历史唯物主义变成了包罗万象的体系。按照冯定的设想,辩证唯物历史观只是说明对社会历史的根本看法,而对全部的社会历史现象的说明应份散在众多的章节中,特别是在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中。这个编写小组的成员思想不通,拒绝批评,顽固坚持自己的意见。结果定下如下8节: 第一节 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第二节 社会基本矛盾 第三节 阶级斗争和国家 第四节 革命和战争 第五节 无产阶级专政 第六节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第七节 两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斗争 第八节 主观能动作用──群众、阶级、政党、领袖 节以下的标题更显得庞杂,如“树立阶级斗争观念,掌握阶级分析方法”,“中国革命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份”,“人民公社是我国实现两个过渡的最好组织形式”,“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是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的高度统一”,等等。 1958年以后的集体编书都是“人海战术”。北大中文系居然发生了低年级的学生编写高年级的教科书的现象。当时我和其他一些年轻教师都是哲学新手,其实是没有资格编写哲学教科书的,编出来的书质量如何可想而知。但集体编书的好处是效率很高。北大哲学系这部70多万字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两个多月就编成了。如果有一位强有力的主编,明确意图,统一提纲,修改书稿,集体编书的缺陷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得到弥补。然而,冯定这位主编是“甩手掌柜”,他只负责写第一章,其他都不管,讨论各章节的提纲他没有参加,教科书的初稿他也没有看过。因此,这部书稿的问题多多。 从全书9章的标题来看具有连贯的理论线索,但全书的文字没有体现出来。每章都是各自为政,力求全面,内容重复。第二章“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三章“唯物论和辩证法”、第四章“辩证唯物自然观”都大讲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论述物质第一性时又大讲物质、运动、时空、规律。如果哪位教师按本教科书来讲授,一定无法进行下去。特别是第五章辩证唯物历史观,占了全书的三分之一,大家称之为中间凸出的“大肚子”,全书成了畸形结构。各章的体例不一,文风参差,总之,充其量只是论文集,不象一部完整的书稿。 尤其扎眼的是,书中到处都充斥着“毛泽东同志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这类句子,而且反复使用了“全面的”、“深刻的”、“光辉的”、“创造性的”等等字眼。毛泽东的肤浅与谬误也成了“发展”。例如,说“毛泽东同志发展了否定之否定原理”,就在于用“肯定否定规律”代替了“否定之否定规律”。[6] “否定之否定”揭示了发展的周期是3个阶段,着重强调第三阶段的特徵;而“肯定否定”只是表明两个阶段,恰恰阉割了“否定之否定”。为了“联系实际”,书中还提到了当时发生的大事小事和各种标语口号,如多快好省、力争上游、人民公社、大跃进、公共食堂、大炼钢铁、土洋并举、大中小并举、两条腿走路、农业八字宪法、树立对立面、批判右倾机会主义、东风压倒西风、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对派都是纸老虎等等。我对这种做法曾提出异议。我说:教科书不是时事手册,不能把当前发生的事情都写进去。现在看来很新鲜,以后年年得修改。而且举例不能代替论证,联系实际仅限于举例也是一种庸俗化。 教科书初稿完成后,全体教员投入“反右倾机会主义运动”,这是庐山会议的反彭德怀运动的继续。我在编书过程中发表的不同意见被指责为“抵制毛泽东思想”,于是我被当作“右倾机会主义”受到批判。在“三年困难时期”,中共为了笼络人心,于1962年1月召开了有7千人参加的“中央工作扩大会议”,让大家“出气”。毛泽东在训别人的同时自己也作了几句象征性的“检讨”。接着又搞了一个“甄别平反”运动,为1959年“反右倾机会主义运动”中受到错误批判的人们甄别平反。我也被甄别平反了。哲学系副主任冯瑞芳宣读的平反决定中说:“郭罗基同志的意见非但不是右倾机会主义,而且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事实已经证明,正如我所预料的那样,1959年编的教科书到了第二年就显得过时了。 (三) 1960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理论小组的指示,6本哲学教科书编写组的代表聚集到高级党校讨论。北大去的人最多,有10人;高级党校除了艾思奇外,只有3人,最少;其他4本书的代表是6到8人不等;还有中央政治研究室的关锋,哲学研究所的吴传启、林聿时、邢贲思、林景耀、陈筠泉,《人民日报》的王若水等,共50多人。我和王若水一见如故,在后来的40多年中,经历相似,成为莫逆之交。 陈伯达和康生到会讲话。陈伯达讲话有浓重的福建口音,“文化大革命”中他的演讲要由王力来翻译。这次讲话,没有翻译,大部份听不懂,但主要之点,由于他反复强调,一再解释,不仅听懂了,而且印象深刻。他讲的主要之点是:反对现代修正主义,一箭双凋;既要反对南斯拉夫的铁托修正主义,又要反对苏联的赫鲁晓夫修正主义;反对赫鲁晓夫修正主义暂不点名。经过他的讲解,人们方才明白党中央的“战略部署”。 1958年5月5日,《人民日报》为纪念马克思诞辰140周年,在头版头条发表了一篇题为“反对现代修正主义”的社论。当时人们以为只是针对《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纲领》(草案),实际上这是反对赫鲁晓夫修正主义的伏笔。陈伯达讲话后,“一箭双凋”成了具有特殊含义的流行术语。从北京的理论界开始遍及全国,在课堂讲授和发表文章中总是明批南斯拉夫,暗指赫鲁晓夫,引证南斯拉夫的文字,针对赫鲁晓夫的观点。这是1963年公开的中苏论战前的舆论准备。康生的讲话除了附和陈伯达外,记得他最后说:“陆定一,陆定一!”其时陆定一早已恢复了中宣部部长的职务,听者费了好一会神才弄清康生的意思不是呼叫其名,而是说“陆(6)本教科书定于一”,编出一本中国的具有代表性的着作来。 高级党校并没有编出书来,而是以1956年出版的艾思奇的《辩证唯物主义纲要》充数。人民大学和上海、湖北、吉林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书名,分上下两册。北大的书名和体系是独树一帜的,但书稿并没有装订成册发到大家手里。北大的代表自己都认为书稿太粗糙,拿不出手。白天参加讨论,晚上关起门来修改书稿,由北大印刷厂按章印成单篇分发。 中央理论小组委托艾思奇(时任高级党校副校长)主持讨论。讨论没有一定的章法,只是就几本教科书中的不同说法提出问题,而且根本不注重哲学体系的研究,似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板块结构毋庸置疑。北大的书稿常常受到批评,特别是第一章《绪论》,被认为“是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不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另一本受到较多批评的是湖北的书稿,其中有关认识论的章节被认为是“机械反映论,不是能动反映论”。它的作者是另一位着名哲学家武汉大学校长李达。 主持人艾思奇的思想倾向是比较“左”的。幸而他在“文化大革命”前去世了,否则很可能是“中央文革”的成员。讨论会上,关锋、吴传启、林聿时非常活跃。他们3人是合作的伙伴,常常以“撒仁兴”(“三人行必有吾师焉”)为笔名发表文章,多方裁决学案,一时称霸文坛。关锋之成为“中央文革”的成员,决非偶然。关锋在会上发难,吴传启在一旁助威,林聿时在会下串联,对北大书稿的第一章形成围攻之势。 李达没有参加讨论会。冯定是列入讨论会名单的,但他不来。冯定以通俗哲学家自许。大学教科书不能用通俗着作的笔法来写。他的这一作品,俗则俗矣,通则不大通。“绪论”一章确实粗糙,概念不规范,论证不严密,文字不通顺,总之不象哲学教科书。但无论如何与费尔巴哈却沾不上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是形而上学的,冯定强调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费尔巴哈退居乡村,拥抱自然,冯定强调研究社会,深入实际;费尔巴哈颂扬人类之爱,冯定强调阶级斗争。现在看来,冯定的思想也未能免左倾之俗,但因在中国社会高歌向左进行曲的年代中因为“左”得不够,所以就被认为是“费尔巴哈”。 当时在高级党校一连几次会议批评“费尔巴哈”,实际上冯定只不过是叙述中将一般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概念上混淆不清。北大哲学系总支书记王庆淑在会上发言,暗示“绪论”这一章是冯定同志写的。她的意图是不致使会上的批评对北大的年轻教师有压力。其实,她不说谁都知道,因为冯定的文风与众不同。在后来北大的党内斗争中,王庆淑被指责为“推卸责任,打击老干部冯定”,这又引出另一个曲折的故事。当时国内还没有流行“修正主义”的帽子,给冯定戴上“修正主义”的帽子是4年以后的事。 其他几本教科书的体系,都是以斯大林的板块结构为基础,参照毛泽东在延安讲课的《辩证唯物论提纲》,将《矛盾论》嵌入辩证法,将《实践论》嵌入认识论,将“两类矛盾”嵌入历史唯物论,将“否定之否定规律”改作“肯定否定规律”,原来的斯大林哲学体系修正为斯大林-毛泽东哲学体系。由于北大的书稿受到批评,在体系方面的创新似乎就不值一提了,冲破僵化的斯大林哲学体系的初次尝试以失败告终。这种探索被扼杀,直到80年代才又复活。由冯定所倡议的、北大哲学系教师努力实践的哲学教科书的体系改革,超前了20多年,当然是注定不能成功。 高级党校的哲学教科书讨论了3个多月。虽然时间拖得很长,大家倒也并不希望它快快结束。因为“困难时期”已经开始,北大的食堂没有肉吃了,而高级党校的伙食油水还很足。与会者这才知道,中央机关和老百姓吃的是不一样的。 讨论会结束之后,并没有“陆定一”。外地来的都回去了,北京大学和人民大学参加高级党校讨论会的成员又移师北京市委党校,继续讨论。中共北京市委意欲组织北京市的力量编写一部哲学教科书,1960年秋天留下少数教师编写(我没有参加)。1961年8月,编成一部《辩证唯物主义》(上、下两册),大体上还是斯大林-毛泽东哲学体系,但比1959年编的5本书具有更明显的“左”的色彩,强调“哲学从来就是为政治服务的”,激烈反对帝国主义、反对现代修正主义和批判国内的右倾机会主义。这本书开宗明义第一章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武器”,充斥政治语言,没有哲学味道。这部书仅是内部发行的“讨论稿”,并没有正式出版,而且其《历史唯物主义》部份也未继续编写,因为编写组的大部份成员又投入全国通用哲学教科书的编写去了。1963年,出版了艾思奇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还是斯大林-毛泽东哲学体系。这就是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国编写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最后成果。 1958年,苏联出了新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完全抛弃了斯大林体系。中国却接过斯大林的传统,将苏联的变革称作“修正主义”。中苏论战中,毛泽东和赫鲁晓夫的对立,实质上是苏联自身的斯大林和赫鲁晓夫的对立的再现。苏联发展的不同阶段的时间差,转换为60年代中苏两国的空间差。中国反对“赫鲁晓夫修正主义”的怒吼,不过是在苏联已经结束的斯大林时代在中国的回声。 (四) 1963年,教育部计划编写一套中学政治课教材,从初中到高中共6本。高中的3本是:高一的《科学社会主义常识》,高二的《政治经济学常识》,高三的《辩证唯物主义常识》。教育部聘请冯定为《辩证唯物主义常识》的主编。冯定要求北大哲学系为他配备两名助手,哲学系指派我和孙伯参与《辩证唯物主义常识》的编写,另外还有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编辑李冠英和一位中专教师齐鲁(负责试讲),我们5人组成了编写组。这6本教材编写组的成员(半数是从外地调来的)都集中在教育部招待所。冯定还是住在自己的家里。他又象上次哲学系编写教科书那样,写了“绪论”之后就什么都不管了。主编会议,他不来参加。教育部也发现,他的文风是不适宜写中学教材的。于是教育部又任命我为组长(其他的编写组主编与组长是同一人),要求将“绪论”重写。 冯定的优点是不抓权柄,没有架子,缺点是不抓工作,肩膀不硬。他是一个悠闲自在的人。也许正因为这样,他有充裕的时间和超脱的心情来作自由的思考。编写中学教材不需要构造严密的体系,也不涉及艰深的理论。但这一时期在闲谈和讨论中冯定发表的一些见解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冯定说:“物质是能动的,意识的能动性来自物质。”中国人讲哲学只说意识是能动的,讲到1958年就成了“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冯定的说法正是纠正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则在中国的走样。 “大跃进”留下了多少疑问、多少困惑、多少遗憾!彭德怀为了反对得不偿失的“大跃进”,在庐山会议的正面战场上的较量失败了,但理论家们还是在哲学战线上迂回前进,其中最顽强的战士是杨献珍。他认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是将思维和存在等同,他通过批判哲学上的“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命题来反思“大跃进”。但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并非他想象的那样简单,他歪用哲学命题是为了贯彻政治意图。人们从哲学上批评杨献珍否认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的错误,结果杨在政治上的反思也变得站不住脚了。 杨献珍犯了与毛泽东同样的错误,以实用主义的手法强扭哲学为政治服务。冯定提出的哲学命题却足以有力地纠正“大跃进”的主观唯心主义思维方法。物质是自己运动的。如果物质没有能动性,何以能自己运动?物质的自己运动产生了意识,有了意识仍然离不开物质。物质的能动性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人的物质活动即实践的能动性。论说物质(不是物体)的能动性,并不否认意识的能动性,而是强调发挥意识的能动性必须具有物质根据。“大跃进”的逻辑是人的“胆”决定地的“产”。这就是不要任何物质根据的“胆”大妄为。“大跃进”的失败是对主观唯心主义的严厉惩罚。 批评杨献珍否认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还算是学术讨论,但后来批判杨献珍的“合二而一”就变成政治讨伐了。在中苏论战中,毛泽东的主张是将共产主义运动“一分为二”,大部份的共产党也要“一分为二”,分出“革命共产党”或“共产党(马列)”。杨献珍的“合二而一”被说成是为修正主义服务的“阶级调和论”。批判杨献珍的同时,哲学家们也面临着站队。《红旗》杂志找到冯定,约他写文章批判“合二而一”,而且出示一份名单,一边是没有资格写文章的,另一边是有资格写文章的,冯定属于后者。但冯定不识抬举,婉言推辞,拒不批判。事后他对我们说:“有什么好批判的?‘一分为二’和‘合二而一’不是一回事吗?老是讲分,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这样分下去还了得?” 冯定在苏联学习时曾受王明路线的打击,故后来对毛泽东佩服得五体投地。但这时对于所谓“高举毛泽东思想”,他是有看法的。60年代的中国乒乓球队打遍天下无敌手,每次打赢了都归之于“毛泽东思想的伟大胜利”。冯定说,“打输了怎么办?是不是毛泽东思想的失败”?他说这是陆定一讲的,但显然他本人也是赞同的。“文化大革命”中,揭发陆定一的“反毛泽东思想的罪状”,果然有这一条。 冯定的夫人袁方说,冯定之所以被打成“修正主义者”是康生搞的鬼,因为他们在莫斯科的时候就有宿怨。很可能,这一时期冯定的言论经康生“上达天听”,触犯了逆鳞。虽然作为批判“修正主义”靶子的是冯定公开发表的着作,但决定他命运的也许是这些没有公开发表的言论。 那时教育部招待所在石驸马大街,离我们不远的民族文化宫也住着一帮人,那是写作“九评”的材料组,关锋为头,其中有两位是我们北大哲学系的同事──张恩慈和高宝钧,关锋的助手阎长贵又是李冠英的同学,所以我们两组成员常在晚饭后串门。我们以赞赏的口气谈到冯定的一些言论,阎长贵又传到关锋的耳朵里。不料关锋大不以为然,他说:“物质怎么是能动的?让冯定同志写出文章来发表”。我一听,觉得苗头不对,大有“引蛇出洞”之意,没有转告冯定。 我又想起1960年高级党校教科书讨论会上关锋带头围攻冯定的情景,为冯定担心。我找了两条马克思语录,对阎长贵说,冯定的讲法是有经典的根据的。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说:“唯物主义在它的第一个创始人培根那里,还在朴素的形式下包含着全面发展的萌芽。物质带着诗意的感性光辉对人的全身心发出微笑。”[7] 马克思的生花妙笔形容物质能向人的全身心发出微笑,还不是能动的?马克思还说,在霍布斯那里物质失去了“感性光辉”,唯物主义就变得敌视人了。如果你说《神圣家族》是早期着作,不算,好吧,还有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恩格斯说它是“包含着天才世界观的萌芽的第一个文件”,这个文件的第一条就指出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不了解能动的方面,“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8] 什么叫“抽象地发展了”?那就是离开了物质、离开了人的物质活动即实践,强调意识的能动性。在那个没有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年代,引证语录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 我要阎长贵去告诉关锋。关锋的作风与他的山东老乡康生很相象,阴阳怪气,莫测高深。这时关锋的顶头上司正是康生。关锋向康生汇报了什么,不得而知,但有一个间接证据可以说明问题。到了1979年,北京举行“纪念五四运动60周年学术讨论会”,反思学术讨论变成政治批判的教训时曾以“合二而一”问题为例。有人在会上揭发,中宣部的“黑材料”中说,北大哲学系青年教师郭罗基、孙伯赞成“合二而一”,背后是冯定。这显然是指编写中学教材那个时期的事,而且肯定是通过民族文化宫那条线上去的。 1964年8月24日,毛泽东和周培源、于光远谈论日本物理学家坂田昌一的关于量子力学理论的哲学意义。他忽然对周培源说:“你们那里的冯定,我看就是修正主义者,他写的书里讲的是赫鲁晓夫那一套。”周培源大吃一惊。不久,《红旗》杂志发表读者来信,揭露《共产主义人生观》一书中的“修正主义”观点,引发对冯定的公开批判。所谓“修正主义”观点,即“和平共处”、“反对个人崇拜”等等,1956年“赫鲁晓夫那一套”首倡时,中共中央是赞同的;后来转了180度,变为反对,于是留在别人着作中的时代烙印就成了“修正主义”。 北大的党内斗争围绕“冯定问题”产生了很多纠纷。哲学系反党委的一派站在维护冯定的立场上,批评总支书记王庆淑“打击老干部冯定”。周培源向党委书记陆平通报了毛泽东的谈话,陆平为可以将哲学系反党委的一派置于“为修正主义者辩护”的境地而欣喜,他一方面封锁消息,一方面由党委宣传部秘密组织人马写批判文章。哪知哲学系也从其他渠道得知即将公开批判冯定的信息,顾不得原来为冯定辩护的立场,立即决定批判冯定的代表作《平凡的真理》,指定了6个人(孙蓬一、张世英、陈启伟、夏剑豸、柯木火和我),组成批判组,以孙蓬一为头。由于我和冯定的关系比较密切,还特别关照我:“这是对你的考验”,限时限刻,必须交出批判文章。此前,6个人对《平凡的真理》或是未看过或是没有看完。由于看过书再讨论已来不及了,就先确定批判什么,再分头看书写作。当时的分工是,批唯心论、实用主义真理论(张世英),批矛盾调和论(陈启伟),批唯心史观(郭罗基),孙蓬一写前言后语,“戴帽定性”。全文由孙蓬一统稿,署名“陆锋”,题目是“评冯定同志的《平凡的真理》”。抢在北大党委的前面交给《红旗》杂志发表。《红旗》杂志的主编陈伯达将题目改为“主观唯心主义的大杂烩”。 《新建设》(相当于现在的《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又约我写一篇“评冯定同志关于社会历史的理论”的文章。我的文章没有政治帽子,发表时被编者修改,加上一句:“暴露了他以资产阶级思想篡改共产主义世界观的反动企图”,对此我非常恼火,认为这是强加于人。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我即使声明更正,人家也不会理睬。我历来认为,思想问题、世界观问题只能区分正确与错误,不能判定革命与反动。我到冯定家,出示文章,指着那句话说:“这不是我的意思,我对‘反动企图’四个字尤其反感。”他说:“别人都这样写,你不写就不行嘛。”我心里真不好受,一再表示歉意。他反而开导我:“多写这一句并不能增加我的罪名,你不写或反对写,倒成了你的罪名。” 6本中学教材于1964年7月完成。8月,中宣部召开全国政治理论工作会议。当时的风向是反对修正主义,这次会议却是顶风反对教条主义。陆定一和周扬在会上的讲话对毛泽东有所不敬。这两个人“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就被打倒并非无因,祸根早在这时就种下了。由于会上批评教育部在政治理论课中搞教条主义,6本中学教材就束之高阁了。批判冯定时,他的没有出版的《人生漫谈》也未能幸免,但《辩证唯物主义常识》不在横扫之列,因为其中实际上已没有冯定写作的文字。 “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批判”从1964年就开始了。先是批判杨献珍、孙冶方、冯定,后又批判翦伯赞的“让步政策”,批判吴晗的《海瑞罢官》,批判“三家村”。其他的批判我都回避了,孙冶方是我的老乡,翦伯赞是我的老师,我还可以沉默,唯有批判冯定逃不了。被强迫参与,内心是很痛苦的。但我对冯定的言行没有揭发一个字,参与揭发的倒是他的研究生。 (五) “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经历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思想解放运动,才抛弃了斯大林-毛泽东哲学体系。 以前通用的哲学教科书──艾思奇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无法再教,也没人愿学了。80年代又一次掀起编写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热潮。这一次是学术界自发的行动,没有官方的授意。那时我已被邓小平从北京发配到南京,在南京大学哲学系任教。孙伯已先于我调到南大哲学系。我们两人介绍了1959年冯定关于改革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的思考,接续中断了20多年的事业。南大哲学系辩证唯物主义教研室的讨论绵延几个月,还为研究生和助教进修班开设了专题课程。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探讨成为激活教学、促进研究的重要手段。 当年我们曾认为冯定的设想已非常严密,而这时经过讨论,却发现漏洞很多。冯定强调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但在他的体系中,并没有世界观,只有自然观和历史观。方法论只有名称,在体系中没有相应的部分。在自然观、历史观、认识论之后阐述作为自然、社会、思维的一般规律的唯物辩证法,这是以认识规律代替思维规律,而且自然规律、社会规律、思维规律不是同一层次的。总之,冯定的体系所包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应有的部份是不完全的,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层次的结构是不完善的。 人们常常引述恩格斯的话,“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9],并且将这句话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定义,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自然、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冯定设想的体系也是以此为据的。但这样的理解其实并不正确。人们只是引证了词句而没有深究思想的轨迹。恩格斯的那段话带有唯物辩证法所脱胎出来的黑格尔辩证法的印迹。他是在《反杜林论》中讲到“否定之否定”引出来的结论。黑格尔按照“否定之否定”构造的体系是从思维到自然再到社会。恩格斯加以唯物主义的颠倒,就成为从自然、社会到思维。后来恩格斯改变了提法。在《自然辩证法》中,他首先指出,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这两个方面抽象出来的规律又和思维形成最一般的规律。他在《费尔巴哈论》中达到一个全新的提法:“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10] 这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应该被表述为“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 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体系,首先应当弄清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弄清对象是起点,表述体系是结果。将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研究的对象系统地叙述出来,就是合理的理论结构。弄清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又离不开全部哲学的对象。所有的哲学都有共同的研究对象,离开了这种共同的对象就不成其为哲学。哲学都是从总体上研究世界,研究世界的一般。至于世界的一般是什么?回答就不同了。唯物主义哲学力图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来说明世界的一般,唯心主义哲学则是从主观的意志或先验的理念出发来说明世界的一般。历史上,无论是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都是将世界的一般归结为某种本体,认为不同的事物内部有共同的本体,多变的现象背后有不变的本体,本体既是始初的又是终极的。本体是“宇宙之砖”,一旦抓住本体,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识破万物的奥秘、穷尽世界的底蕴。区别只在于,唯物主义认为本体是物质实体,唯心主义认为本体是精神实体。它们都是企图发现世界的绝对存在物的本体论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抛弃了对世界的本体的幻想和追求,而是从现象揭示内在的规律,从众多的规律中研究世界的一般规律,这就是辩证规律。世界的一般规律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人们对它的探求所得到的看法是逐渐加深的。于是,关于存在的哲学从本体论转变为世界观。“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早期代表人物卢卡奇着有《社会存在本体论》,虽然意在分析人的异化,毕竟本体论方法已是过时的哲学。 辩证规律的系统是逐级抽象区分为层次的。人的世界是从自然到社会。社会产生于自然,又不同于自然。自然界的特殊规律是自然科学的对象,自然界的一般规律则是哲学的对象。社会界的特殊规律是社会科学的对象,社会界的一般规律也是哲学的对象。从自然的一般规律和社会的一般规律中再度抽象,就是外部世界的一般规律。 人的头脑可以反映外部世界的一般规律;外部世界的一般规律出现在人的头脑中,又转化为思维的一般规律。头脑自身不能产生任何规律,头脑中的辩证规律都是来自外部世界。仅仅反映自然的一般规律或社会的一般规律还不成其为思维的一般规律,必须是在自然和社会抽象为客观世界的层次上,外部的一般规律才能转化为头脑内部的思维的一般规律。人只有以与外部世界一致的辩证规律来思维,才能正确认识世界和变革世界。这就是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外部世界的辩证规律和思维的辩证规律是两个系列的规律,但又是一致的,即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态和作用方式不同。 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何以能出现在人的头脑中?必须经过认识。认识是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之间的领域,是从客观到主观、从主观到客观互相过渡的桥梁。认识过程的一般规律是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辩证规律。认识的一般规律必须符合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通过认识过程,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才能转化为思维的一般规律,而思维的一般规律也才能反作用于客观世界。因此,客观世界的辩证规律和思维的辩证规律的一致,内在地蕴涵着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辩证规律,即认识的辩证规律。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主客观相互作用的一般规律、思维的一般规律的进一步抽象即最高抽象是一切运动的一般规律。 总起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是外部世界的辩证规律、认识的辩证规律、思维的辩证规律以及三者一致的辩证规律;也可以用一句话来表示: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研究的是物质运动、认识运动、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系统地叙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就得到一个体系的层次结构: 第一层次 自然的辩证规律(自然辩证法)的理论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观。 社会的辩证规律(历史辩证法)的理论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观。 第二层次 从自然的辩证规律和社会的辩证规律中抽象出来的客观世界的辩证规律(客观辩证法)的理论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 认识的辩证规律(主客观辩证法)的理论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 思维的辩证规律(主观辩证法)的理论形态是辩证逻辑学,即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 第三层次 物质运动、认识运动、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一般辩证法)的理论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般,体现了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的统一。 总起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层次结构是表述从特殊辩证法到一般辩证法的逐级上升。 以上所研究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应有的体系,编写教科书则只能从现有的研究水平出发。例如,作为从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中抽象出来的客观辩证法,与一般辩证法如何分别说明,现有的研究还没有提供实际的可能。叙述的次序和研究的次序也可以有所不同,作为研究结果的一般辩证法,在教科书体系中不妨作为入门的向导。我们设想的教科书体系是: 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论(一般辩证法)(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三者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观(自然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观(历史辩证法,最后说明从自然到社会统一的客观辩证法)(世界观)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主客观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主观辩证法)(方法论) 这样的教科书体系可以简称为“一总四分”,在当时的学术界不失为一种有影响的见解。南大哲学系拟将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编成5个分册,分别确定主编,组织力量编写。由我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完成了,但书稿搁在南大出版社不得出版,原因是邓小平说过“不许郭罗基发表文章”。1989年“六四”以后,北京公布了一个不许出书的名单,先是方励之等11人,后又扩大到18人,其中没有郭罗基。于是南大出版社社长自作主张,乘机推出,我的这本书总算出版了。其他几本连初稿都未完成。虽然认识论的编写充分考虑到讨论体系时强调的理论线索,并为体系提供了一个图式[11],但毕竟其他部分仍属虚置,因此这样的教科书体系的优劣也就无从评价。 南大哲学系继承冯定的思考编写教科书,又流产了。80年代其他大学还是出版了多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 (六) 恩格斯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外部世界的一般规律和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两者之统一。列宁进一步提出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的统一[12]。这些是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重要原则。 恩格斯在他的时代里所说的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内在地包含着认识运动的一般规律。马克思说明他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根本不同,就是这样讲的:“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3] 外部世界的物质辩证法成为人的头脑中的观念辩证法,必须经过“移入”和“改造”。这种“移入”和“改造”的过程就是认识过程。马克思离开黑格尔走向费尔巴哈,又告别费尔巴哈走向辩证唯物主义,关键在于发现了实践在认识过程中的意义。《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表明,马克思所实现的哲学变革是从认识论领域突破的。但马克思、恩格斯所特别注意的不是认识论,而是历史观,他们的任务是创立一种包括社会历史在内的彻底的唯物主义世界观。他们并没有在认识论上多停留,而是借助于认识论的变革去探讨历史观。他们在哲学上取得的最大成果是唯物主义历史观。 20世纪初,认识论成为时代的热点。作为当时自然科学的带头学科的物理学发生了一场“革命”,人们的认识突破了原子的界限,从宏观领域深入到微观领域。微观的认识现象与宏观的认识现象具有不同的特点。宏观是主体对客体可以直接观测、又能够实行变革的领域,而微观是主体对客体能够实行变革、但不可以直接观测的领域。人们的认识从来是始于感觉经验,进入微观领域却是一个不能直接感觉的世界。某些物理学家企图以认识微观世界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翻以往认识宏观世界时被反复验证了的唯物主义原理。这就是所谓“物理学唯心主义”。 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批判了“物理学唯心主义”,但他只是反其道而行之,还是以认识宏观世界的唯物主义原理去解释对微观世界的认识。他的解释是牵强附会的,他的批判是简单粗暴的。列宁的这本书以及后人对这本书的颂扬,阻碍了认识论的研究。另一方面,列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努力挖掘认识论的意义,倒是有价值的。他将恩格斯的“两统一”发展为“三统一”。他认为,马克思的《资本论》充份体现了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的统一。《资本论》既是资本主义自身矛盾运动的辩证法,又是认识资本主义矛盾运动的认识论,还是解决资本主义矛盾的方法论(逻辑学)。恩格斯的“两统一”是世界观、方法论的统一。列宁的“三统一”是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的统一。虽然世界观、方法论的统一蕴涵着认识论,毕竟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命题提出。列宁把实际上已经解决了的问题转变为一个自觉的命题,可以说向前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哲学。20世纪以来,认识论是全部哲学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心问题,但不是唯一问题。 毛泽东则走向了极端。他说:“什么叫哲学?哲学就是认识论。”[14] 此说有没有论证?没有。他的话是“最高指示”,于是一帮哲学家跟着鼓吹,“哲学就是认识论”的说法在中国相当流行。认识论是哲学,但不能说“哲学就是认识论”。毛泽东的说法既不符合一般哲学,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 哲学一开始就是研究世界的本体论。到了16世纪培根的时代,才从本体论中分化出相对独立的认识论。黑格尔创立了哲学的逻辑学。马克思以前,哲学上关于存在的学说、关于认识的学说、关于思维的学说,是自成体系、互相割裂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本体论(世界观)、认识论、逻辑学(方法论)的统一。哲学史发展的规律是从浑然一体走向分化,又在分化的基础上走向统一。从毛泽东自己的说法中也不能得出“哲学就是认识论”的结论。他说,认识过程的第一阶段是从客观物质到主观精神,认识过程的第二阶段是从主观精神到客观物质,认识过程就是在物质和精神之间的变换过程。[15] 其实,研究认识过程,同时必须分别研究客观物质和主观精神,否则不可能研究两者之间的变换。研究客观物质得到世界观,研究主观精神得到逻辑学,逻辑学所发挥的作用就是方法论。所以,认识论不能脱离世界观和方法论。 80年代出版的教科书,自然而然地抛弃了斯大林-毛泽东体系,替代的体系是多种多样的。于是研究进一步深入了。 哲学教科书的体系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固有的体系是什么关系?毛泽东曾提出“把哲学体系改造一下”,但这是一个含煳不清的口号。究竟是改造马克思主义哲学固有的体系,还是改造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固有体系是原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内在联系发生变革,就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了。斯大林哲学体系和流行的哲学教科书体系之所以不能令人满意,正是因为它们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固有的体系。有人指出:“哲学教科书的体系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固有的科学体系的表述。哲学教科书可以有不同的写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体系却不是可以任意规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具有客观意义的科学体系而存在的。不同的教学体系表述的是同一科学体系,表述有正误优劣之分,但决不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可以有不同的体系。”[16] 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固有的体系是不是一成不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因此它是生长中的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有没有体系?有;是否已经最终完成?没有。”[17]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理是发展的,作为原理的内在联系的体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应当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前进,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辩证法到一般辩证法,不断完善自己的体系。 本来是应编写教科书之所需研究体系,由研究教科书的体系而引向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固有体系。不但教科书可以有不同的写法,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有不同的讲法。马克思主义产生于19世纪的西欧,20世纪以来远离它的故乡,从西方到东方、从发达国家到落后国家广为传播。马克思主义与不同民族的历史条件相结合,一方面为本民族所消化、吸收,另一方面本民族的传统思想也融入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随着时代前进的同时,也发生了偏离和失真。从哲学方面来说,既要承认传播过程中出现的多样性,又要清理各种各样的混乱。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固有的体系,它的更深刻的意义在于以体系为坐标进行自校正,以保持理论的一致性和一贯性。 从上世纪5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国经历了一段荒唐岁月。那时流行背诵语录,追求“立竿见影”,任何理论体系都被抛之九霄云外。在那万马齐喑的年代,对哲学体系虽然不能公开研究与自由交流,但也无法禁止人们的独立思考。一旦打开思想的闸门,各种见解奔流而出,80年代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研究,曾经辉煌一时,中国哲学界花费20多年光阴对马克思主义的切磋并没有白费工夫。 (冯定生于1902年,卒于1983年。2002年,我动笔撰写纪念冯定百年诞辰的文章,因某些必要的材料留存南京,乃中途辍笔。2003年,我托人将材料带到美国,遂完成此作,文章题目就变成纪念冯定逝世20周年了。) (2003年9月于哈佛大学) “揪军内一小撮”溯源 “权威”说法质疑:林彪、江青要“揪军内一小撮”? 到底是谁提出了“揪军内一小撮”? “揪军内一小撮”波及全国各地 1967年“7.20”事件之后:“揪军内一小撮”的宣传高潮 毛泽东为什么突然停止“揪军内一小撮”?
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毛泽东发动了“文化大革命”。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对这场全国性的灾难负有直接责任,因此目前中国的官方历史书籍或准官方述着对其中许多重要事件的表述常常语多遮掩,甚至扭曲事实,以尽量维护毛泽东的历史形象。“文革”中以“揪军内一小撮”为口号而打击军队高级将领的事件,就是一个至今仍然扑朔迷离的案例。官方版本的介绍是,1967年这一事件发生时,毛泽东被蒙蔽而不知道真相,后来毛发现了就及时制止了这一行动。笔者通过对这一事件来龙去脉的分析,发现毛泽东其实就是这一行动的始作俑者,毛后来制止进一步“揪军内一小撮”的行动,是因为担心军队的控制权会落到林彪手中。显然,就象“文革”中的其他行动一样,毛泽东利用“革命”口号所发动的一系列政治斗争,无非是要打击他不喜欢的高级官员,以保持其个人对党政军最高权力的绝对控制。毛泽东的个人政治欲望把国家拖入了灾难的深渊,给中国的发展留下了浓重的阴影,其政治、经济、社会后果至今仍未消散。 “揪军内一小撮”溯源 “文革”时期“揪军内一小撮”这一口号的完整说法是“揪出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但国内关于“文革”的记述往往把其中“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字句省略掉,如此则整个口号的含义就大为不同。口号原文中矛头指向“走资派”的主要含义被模煳掉,听起来似乎这个口号只是把矛头指向军队。不过,为简便和通俗起见,本文仍使用“揪军内一小撮”这个简略说法。“揪军内一小撮”的背景是,当1967年“文革”发展到“全面夺权”和全面内战的白热化阶段时,在群众造反组织中出现了一种“揪出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思潮和行动。后来,这种思潮受到“文革”发动者和领导者毛泽东及“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严厉申斥。凡参与过“揪军内一小撮”活动或有过类似言行的人,大多遭到清算,不少人被打成了“现行反革命”、“五·一六分子”。 其实,“揪军内一小撮”说法的源头,出自毛泽东亲自主持制订并亲笔修订的、1966年5月16日下达的“文化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五·一六通知”》。这个《通知》明确提出:“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各种文化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必须同时批判这些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文化领域的各界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清洗这些人……。”该文件还提到:“军队里也有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笔者注:那时还未使用“一小撮”这个限制词),必须批判和清洗”。 1966年8月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明确规定:“这次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毛泽东历来强调“党指挥枪”,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完全置于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之下的军队。既然“文革”的重点是要整“党内走资派”,那么在军队任职的“党内走资派”也就必然面临同一命运。因此,“揪军内一小撮”实际上就是“揪党内一小撮”这一政治目标的必然结果和组成部份。 “文革”开始后毛泽东和“无产阶级司令部”一方面反复强调要“牢牢掌握斗争大方向”,即把斗争矛头对准“党内走资派”,始终不忘“揪党内一小撮”。但是,当“揪党内一小撮”自然地延伸到“揪军内一小撮”时,1967年8月,毛泽东和听命于他的“无产阶级司令部”却严厉申斥、批判了“揪军内一小撮”的言论和行动。当时批判“揪军内一小撮”的一个理由是,军队不能乱。粗听起来,似乎有一些道理。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其中的矛盾: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不能乱,然而领导军队的共产党却可以大乱特乱──这算什么逻辑? “权威”说法质疑:林彪、江青要“揪军内一小撮”? 到底是谁在什么时候公开提出和宣传“揪军内一小撮”? “文革”时期,为这一口号付出代价的不止一个人、一个政治“集团”。当“王力、关锋、戚本禹”被揪出来后,官方曾说是这几个“小爬虫”提出了“揪军内一小撮”的口号。但当林彪外逃坠机死亡的“九·一三”事件发生后,官方改说是林彪炮制了这个口号。以后,当“四人帮”倒台时,又说是他们伙同林彪炮制了这个口号。不论罪名归于谁,似乎都与毛泽东无关,而且似乎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永远“英明正确”,而且全靠他“明察秋毫,力挽狂澜”,才刹住了“揪军内一小撮”的歪风。 “文革”结束以来公开出版的有关“文革”史的着述中,谈到“揪军内一小撮”时,基本上都继续重复沿用了“文革”中一变再变的流行说法。即使是在否定了“两个凡是”之后,有关论着对这个问题依然沿袭旧说,而且含混不清。 在《中国共产党历史大辞典》中,关于“揪军内一小撮”的辞条是这样说的:“《五·一六通知》中,曾错误地抨击了所谓‘混进’‘军队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1967年1月,林彪亲笔批示‘完全同意’关锋、王力等四人提出的‘彻底揭穿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口号。同年7月末,《红旗》杂志第12期社论《无产阶级必须牢牢掌握枪杆子》鼓噪:‘要把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揭露出来,从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们斗倒、斗臭’,‘彻底乾净地扫进垃圾堆里去。’于是,一些造反派就到各地‘揪军内一小撮’,冲击军事机关,揪斗军队领导干部,闹得乌烟瘴气。毛泽东发现后,批评‘揪军内一小撮’的错误提法,才刹住这股歪风。”[1] 席宣、金春明的《“文化大革命”简史》中说:1967年“7.20”事件后,“早在1967年1月就由江青等人拟定并经林彪批示‘完全同意’但又一直不敢公开的‘坚决打倒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口号,也利用‘7.20’事件的时机,在报刊上公开宣传,以致全国掀起冲击军事机关的浪潮。”[2] 这两例应该算是较为权威的说法。从上述说法中只能推导出以下结论: 第一,林彪支持“揪军内一小撮”,因为1967年1月林彪在提出这一口号的中央文件上批示“完全同意”。但以上两个说法对谁是口号的具体提出者却各执一词,一说是由“关锋、王力等4人提出”,一说是“由江青等人拟定”,而且上述两本书对这个口号具体文字内容的表述也不同。 第二,虽然有人(可能是林彪,也可能是江青或别的人)在1967年1月就提出了“揪军内一小撮”,但“一直不敢公开”。至于他(她)或他们为何“不敢公开”,上述的“权威”着述就语焉不详了。 第三,他(她)或他们正式公开宣传这个口号的时间大约是在1967年7月底,通过《红旗》杂志12期社论“无产阶级必须牢牢掌握枪杆子”提出的。此后,才“于是”、“以致”有了全国的“揪军内一小撮”浪潮…… 历史真是这样的吗? 到底是谁提出了“揪军内一小撮”? 按照上述说法,“揪军内一小撮”这个口号似乎是“关锋、王力等4人”或“江青等人”提出的。其实,这两种表述在事实的认定上出入颇大,前一说法不含江青,后一说法也未必包含关锋、王力。由此可见,在当事人这个基本环节上,上述两本“权威”着述的说法是漏洞百出的。 更有趣的是,被称为当事人的王力后来完全否认了他参与其事的说法:“人们又说,1967年1月王力伙同关锋按照林彪、江青的旨意拟定解放军报的宣传要点,提出彻底揭穿党内军内一小撮。这个宣传要点还拍成照片,铅印的名字有王力、关锋、唐平铸、胡痴,签名的只有胡痴一个人。这件事王力不知道。为什么要加上王力的名字?我也不知道。这时王力刚被任命为中央宣传组组长,唐平铸、胡痴是成员,关锋是总政副主任、军委‘文革’小组副组长,林彪委托关锋管《解放军报》。王力知道,过去不管谁领导中央宣传部工作从来不管《解放军报》。这个宣传要点王力连看都没有看过。关锋提到过这件事的过程,说这个要点是根据军委常委扩大会议的决定写的,但没有说要加王力的名字。我认为这个问题即使是胡痴签了名,也不应追究责任。而且这问题还应该进一步研究。因为《五·一六通知》上就有:‘批判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文化领域各界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各种文化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等等。《五·一六通知》的这一段话,是毛主席加的。这不是说得更厉害吗?怎么能责怪后来的这个宣传要点呢?怎么能把责任推到四个人身上呢?”[3] 王力的这个说法值得重视。这一说法首次提到,“彻底揭穿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口号,是根据当时《解放军报》的“宣传要点”提出来的,与时任军委“文革”小组副组长的关锋确实有关,但关锋也不是自行其是,他说这个“宣传要点”是根据一次军委常委扩大会议的决定写的。当时军委常委包括几位老帅在内,军委常委会议一般由军委秘书长叶剑英主持,而林彪平常一般是不出席这样的会议的。如果叶剑英主持的军委常委扩大会议确实作出了“彻底揭穿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决定,那显然就不能说成是“关锋、王力等四人”或“江青等人”的责任。况且,在那个“宣传要点”上签名的胡痴和没有签名的唐平铸,很快就被揪出、打倒了,也属于被揪的“军内一小撮”,他们既非“王、关、戚”同党,又非江青集团中人,能把他们笼统说成是“江青等人”吗?显然不能。其实,只要把上述“宣传要点”和存档的那次军委常委扩大会议纪录对比一下,就真相大白了。这个简单的对比查证工作至今未被批准,其中自有原因。 根据“文革”时期那一阶段的有关史实来推论,毛泽东确实有“揪军内一小撮”的意图,而且作了切实的部署。最早公开提出“揪军内一小撮”的是1967年1月14日的《解放军报》社论,社论的标题是“一定要把我军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搞彻底”。这篇社论号召:“要把军队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搞彻底,还必须继续放手发动群众,还要经过激烈的斗争,冲破重重阻力。”......“这种阻力,主要是来自混进军内的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来自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顽固分子。”......“在我们军队里,确实有那么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顽固分子,他们当面是人,背后是鬼,两面三刀,欺上瞒下,玩弄资产阶级政客的卑劣手法,抗拒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就在这篇社论发表的前一天,1967年1月13日,毛泽东与江青之女肖力(李讷)为首的造反派在《解放军报》报社宣布造反、夺权,报社负责人胡痴随即被“打倒”。这篇公开提出“揪军内一小撮”的社论是造反夺权之前就写好的,还是夺权之后才赶写的,现在不得而知。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对这篇煽动在军队内部夺权造反的《解放军报》社论,毛泽东不可能一无所知。 从下列文件还可以进一步看出,“揪军内一小撮”完全不是瞒着毛泽东的阴谋活动,而是贯彻毛泽东意图的安排,并从一开始就处于毛泽东的掌握中。 1967年1月26日,毛泽东对全军“文革”小组1月25日编印的《军队文化大革命运动情况要报》第5号刊登的“关于夺权的若干情况和问题”作了如下批示:“林彪同志:此件反映群众提出,究竟哪些机关可以夺权,哪些不能夺权;夺了权的人们对待不同意见的群众应取什么态度(应争取多数,不能排斥)。请加以研究。”随后,中央军委于1967年2月16日作出了“关于军队夺权范围的规定”[4]。中央军委这个文件的第一条列举了军队夺权范围限于哪些单位后说:“在这些单位中,哪些要夺权,哪些不需要夺权,要看党委领导存在问题的性质。如果领导权确实掌握在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手里的,要坚决夺回。”[5] 中央军委的文件必须经军委主席毛泽东阅后才能签发,这个文件鼓动“坚决夺回”军队单位“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权力,可以被视为在毛泽东指示下宣布“揪军内一小撮”的明文规定。 1月30日,毛泽东将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关于国务院农口几个单位情况的报告批给林彪、周恩来:“此件值得一阅。党、政、军、民、学、工厂、农村、商业内部,都混入了少数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变质分子。此次运动中这些人大部都自己跳了出来,是大好事。应由革命群众认真查明,彻底批倒,然后分别轻重,酌情处理。请你们注意这个问题。谭震林的意见是正确的。此件请周印发较多的同志看,引起警惕。”[6] 毛泽东的这个批示毫不含煳地提到“军队内部”与其他各界一样无例外地“混入了少数反革命分子……”,这说明毛泽东确实认为存在着“军内一小撮”,应该把他们揪出来“彻底批倒”。 2月7日,毛泽东对西藏军区党委关于请示中央尽快对西藏军区领导人张国华等表明看法的报告批示:“林彪、恩来、叶、聂、徐各同志:请你们研究一下,张国华、周仁山、王其梅等究竟是好人、坏人,一二日内拟电告我,发出表态,是为至盼!”[7] 毛泽东批示中点名的王其梅时任西藏军区副政委。在这个批示中毛泽东要林彪、周恩来、叶剑英、聂荣臻、徐向前等判断西藏军区领导人张国华等人“究竟是好人、坏人”,结论倘为后者,那自然就属于“军内一小撮”了。后来王其梅就是被当做“军内一小撮”迫害致死的。 2月9日,中央军委秘书长叶剑英把“中央军委关于军以上领导机关文化大革命的几项规定”的文稿送林彪审阅。报告称:“遵照主席在上次常委会上的指示,起草关于军以上领导机关文化大革命的几项规定。今天上午召集32人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和修改。特呈上请审查批示。”林彪10日将此文件转报毛泽东。毛的批示是:“照办。如昨夜会议上有修改,照修改稿办。”军委于2月11日将此文件下发。[8] 该文件的第2条规定:“由军委决定已经展开四大的单位,除因必要暂停进行的以外,要继续充分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真正的而不是假的无产阶级革命派,争取团结大多数,彻底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把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揪出来。”[9] 可见,“揪军内一小撮”实乃“党中央、毛主席”领导下的中央军委的“战略部署”。 “揪军内一小撮”波及全国各地 从上述中央文件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揪军内一小撮”的口号及类似提法是从1967年1月起就得到毛泽东的肯定,并在一系列文件、社论中反复提出过。在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达到顶峰的“文革”高潮阶段,时刻“紧跟毛主席”的全国各地的造反派,立即把“党中央、毛主席”的这一“伟大战略部署”“落实到行动上”,从1967年初开始,引发了全国性的“揪军内一小撮”的浪潮。[10] 1967年1月3日,军事院校“造反派”在北京召开10万人大会,“炮轰”叶剑英、陈毅等人,并计划在5日召开“批判叶、陈大会”。同日,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炮轰”聂荣臻。首都街头大量出现“炮轰”几位老帅的标语、传单。周恩来当晚与总参、总政负责人和中央“文革”、全军“文革”的全体成员接见了40多所军事院校的学生,说服这些学生放弃了5日的“批叶、陈大会”。 1月23日,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红色造反纵队”、“红色工人造反纵队”主办的《红色造反报》第5期发表了一组批判总政治部副主任刘志坚、总后勤部部长邱会作的文章。 1月26日,福州地区红卫兵“红革会”及“首都三司”赴福州人员等,连续冲击“福州部队学习毛主席着作积极分子代表大会”,还冲击福州军区,揪斗军队干部。 1月2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红卫兵“呼三司”几千人包围了内蒙古军区大院的南大门,静坐示威,要求拒绝支持“呼三司”的军区副政委刘昌作检讨,提出“刘昌不投降就叫他灭亡”。后来发生了军队枪杀示威学生的事件。 1月31日,西安召开批斗空军副司令员成钧的“西安地区空军院校、文艺工作全体红色造反者斗争三反分子成钧大会”。 2月4日,青海大学红卫兵贴出大字报“炮轰青海军区机关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大字报表示:“不把其中的小贺龙、小罗瑞卿揪出来示众,我们死不瞑目!” 2月8日,广州中山大学“红旗公社”等学生组织,抗议广州军区逮捕军区机关“千钧棒”等军内造反派,于凌晨起到军区静坐示威,冲击军区。 2月11日,四川大学“八二六战斗团”与“成都工人革命造反兵团”等围攻成都军区,要求军区释放被捕的军内造反派及兵团人员。《八·二六炮声报》发行了“批判成都军区专号”,发表了“成都军区顽固推行刘邓路线大事记之一、之二”,号召“砸烂成都军区黑司令部”。 2月13日,广州中山大学“红旗”造反组织、珠江电影制片厂“东方红”造反组织、军体院等1,000多人在省中级党校举行“声讨广州军区镇压革命学生誓师大会”。 2月14日,昆明军区军医学校、外语学校、步兵学校、文工团等军队单位造反派与其他群众冲击军区机关。 2月17日,四川大学“八·二六”组织与“成都工人革命造反兵团”等以“解放大西南革命造反联合总部”的名义,在成都人民南路广场召开了“砸烂以韦杰、甘渭汉为首的成都军区黑司令部誓师大会”。 4月4日与4月12日,北航“红旗”两度发表“打倒徐向前,炮轰叶剑英、陈毅的严正声明”。 4月20日,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红色造反纵队”、“红色工人造反纵队”主办的《红色造反报》第14期发表了“炮轰叶剑英,叫他靠边站”的文章。 5月23日,广西大学“革联”、医学院“闯”等造反派组织及一些中学红卫兵连续两晚冲入广西军区院内张贴“打倒韦国清”、“与拿枪的刘邓路线决一死战”等标语。 6月5日,广州中南林学院“红色造反者”组织发出“敦促黄永胜向毛主席革命路线投降书”,此后发表于6月14日的《红色暴动报》第9期。 6月7日至13日,“新北大公社福州联络站”参加了当地学生反对福州军区的绝食行动。 6月12日,浙江“省联总”一派在“打倒刘邓大会”上公开喊出打倒浙江省军区第二政委龙潜的口号。6月15日浙江省“坚决击退资本主义反革命复辟逆流联络站”主办的《反逆流报》发表了“龙潜35大罪状”一文。 6月15日,“首都红代会赴邕(广西南宁)调查组”发表了“就南宁一中六一三事件告全市革命人民书”,号召全广西造反派行动起来,“宣判党政军内一小撮走资派的绞刑”。 6月26日,43个军队院校和军队文艺团体造反派组成的“誓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联络处”在北京工人体育馆召开了斗争罗瑞卿大会,刘志坚、苏振华等陪斗。 7月1日,“首都红代会北京地质学院东方红公社(赴渝人员)”发表了“关于砸烂重庆黑警司的严正声明”。 7月15日至17日,成都军区机关造反派连续召开批斗甘渭汉(成都军区第四政委)、韦杰(成都军区副司令员)大会。…… 在“沸腾”的1967年上半年,此类例子不胜枚举。党中央、毛主席号召“揪军内一小撮”的结果是,各地造反派组织纷纷向军队单位发起了冲击。 1967年“7.20”事件之后:“揪军内一小撮”的宣传高潮 军队一向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本身也是“专政机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军队的领导人从来就没有经历过被群众冲击威胁的场面。因此,一些地方的军队领导人对冲击军队单位的当地造反派组织毫不犹豫地采取了镇压措施。然而,这些镇压措施却被毛泽东视为“军内一小撮走资派”对抗“文革”,毛泽东决定打击这些镇压“造反派”的军队干部,这就导致1967年夏天“揪军内一小撮”的声势被推向了高潮。 1967年2月青海“造反派”冲击省军区后,青海省军区副司令员赵永夫下令开枪镇压,令“造反派”伤亡惨重。血案发生后,3月24日,经毛泽东批准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青海问题的决定”。该中央文件称,青海省军区副司令员赵永夫“玩弄阴谋手段,推翻了司令员、军区党委书记刘贤权同志的领导,篡夺了军权”,“赵永夫篡夺了军权之后,勾结205部队副主任张晓川,对西宁八·一八等革命群众组织进行残酷的武装镇压……”,最后宣布“赵永夫隔离受审”。[11] 5月7日,经毛泽东批准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四川问题的决定”点名批判了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成都军区第一政委李井泉和四川省委书记廖志高,该中央文件同时将成都军区司令员黄新廷、第二政委郭林祥定性为“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顽固追随者”,从而点名打倒。[12] 7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了着名的“7.20”事件。当时,武汉地区支持湖北省委和武汉市委的群众组织“百万雄师”被中央的“无产阶级司令部”认定为“保守组织”,认为支持“百万雄师”的武汉军区“犯了方向路线错误”。那时隐居在武汉的毛泽东以及从北京专程到武汉的周恩来,均要求武汉军区负责人陈再道、钟汉华改变同情支持“百万雄师”的态度。当代表中央的公安部长谢富治和“中央文革”的王力到武汉对武汉军区干部施加压力时,这种态度激怒了“百万雄师”的上百万群众,该组织举行了一系列抗议示威活动,甚至与谢富治、王力发生了肢体冲突。[13] 这一事件被“无产阶级司令部”定性为“反革命事件”,在全国报刊上进行了空前规模的声讨宣传。原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书记王任重和武汉军区司令员陈再道被认定为这个事件的“策划者”和“黑后台”,而遭到猛烈批判。据王力回忆,7月22日,康生向毛泽东请示报告后传达了毛泽东的指示:同意在报刊上不点王任重、陈再道的名,用“武汉地区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派”的提法。“7.20事件以后处理武汉问题的方针,主要是那个‘党内军内一小撮’的提法,以及主席在上海的指示,由汪东兴通知了康生,也通知了总理(周恩来),康生向关锋传达,进行了布置,总理也向戚本禹传达布置……。”[14] 另据杨成武回忆,7月24日,他飞到上海向毛泽东汇报时:“毛泽东还说,他同意北京采取的措施。也就是说,他同意他不在北京期间,林彪、江青和中央”文革”在‘7.20’事件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15] 7月25日,毛泽东就“中央关于武汉7.20事件给武汉军区党委的复电”一事批示:“林、周、文革小组及中央各同志:代拟复电如下,请讨论酌定。”毛代拟的复电中称:“7月24日20时10分来电并所附武汉部队公告全文已经收到。中央进行了讨论,认为(一)你们现在所采取的立场和政策是正确的。公告可以发表。……”[16] 毛泽东认为“立场和政策是正确的”并批准发表的武汉部队《公告》中,将“7.20”事件称为“明目张胆地反对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反对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反对党中央、反对中央军委、反对中央文革小组的叛变行动”,并称这个事件“是在部队内和‘百万雄师’内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下进行的。而王任重和陈再道则是上述事件的罪魁祸首。”该《公告》宣称:“陈再道罪责难逃,我们坚决同陈再道划清界限,坚决把他打倒。”[17] 毛泽东还审定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给武汉市革命群众和广大指战员的一封信”。[18] 这封信声称:“你们英勇地打败了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极端狂妄的进攻。”[19] 这里明确使用了打击“军内一小撮”的提法。 按照毛泽东确定的有关“7.20”事件的宣传方针,当时报刊上连篇累牍的社论、文章都使用了“党内、军内一小撮”的提法。1967年7月26日的《人民日报》社论“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一文提出:“我们一定能够把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的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统统揪出来”。同日,《人民日报》的另一篇社论“北京支持你们”中说:“这次大会,大长了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志气,大灭了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威风”。同日《解放军报》社论“人民解放军坚决支持你们”中说:“对于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我们要把他揪出来,斗倒斗垮斗臭,让他永世不得翻身!” 7月27日,《解放军报》社论“乘胜前进──祝武汉地区无产阶级革命派夺取更大的新胜利”中号召:“坚决打击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不获全胜,决不罢休!” 7月28日的《人民日报》社论“向武汉的广大革命群众致敬!”中称武汉地区的无产阶级革命派“反击了武汉地区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猖狂进攻”。同日,《解放军报》社论“革命的新生力量所向无敌──再祝武汉地区无产阶级革命派夺取更大的新胜利”中说:武汉地区的无产阶级革命派“决心掀起一个向中国的赫鲁晓夫,向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进行大批判的新高潮”。同日《解放军报》的另一篇社论“受蒙蔽无罪,反戈一击有功”中说:“武汉地区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是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罪魁祸首。” 7月29日的《人民日报》社论“沿着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乘胜前进”中说:武汉部队领导机关“决心跟武汉地区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划清界限,坚决把他们打倒。”同日的《解放军报》社论“坚决同武汉地区无产阶级革命派战斗在一起”说:“破坏武汉地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罪魁祸首,是中国的赫鲁晓夫及其在那里的代理人武汉地区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 7月30日,《人民日报》社论“武汉无产阶级革命派大团结万岁!”中说:“中国的赫鲁晓夫和武汉地区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是远没有冻僵的毒蛇。”同日《人民日报》的另一篇社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中说:“被武汉地区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控制操纵的‘百万雄师’,正在土崩瓦解。” 7月31日,《解放军报》社论“新的考验”向“犯了路线错误的干部”发出号召:“从实际行动上和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划清界限,彻底揭露和批判他们的滔天罪行”。 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发表了上述一系列社论之后,7月30日新华社播发了将于8月1日出版的《红旗》杂志1967年第12期的社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文广播,7月31日全国各大报均在头版刊登。《红旗》第12期有两篇社论。一篇题为“向人民的主要敌人猛烈开火”,文章称“武汉地区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是党内最大的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在武汉地区的代理人”。同期的另一篇社论“无产阶级必须牢牢掌握枪杆子──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四十周年”说:“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我们要把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揭露出来,从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们斗倒、斗臭。同样,也要把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揭露出来,从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们斗倒、斗臭。这些家伙,还在垂死挣扎。不久以前,武汉地区党内和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就勾结起来对无产阶级革命派进行镇压。事实证明,我们必须进一步地开展革命的大批判,把党内和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彻底乾净地扫进垃圾堆里去。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资本主义复辟。” 毛泽东为什么突然停止“揪军内一小撮”? 由以上史实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国共产党历史大辞典》关于“揪军内一小撮”的辞条为了得出既定的结论,扭曲了真相。实际上,“揪军内一小撮”并非只得到了林彪的支持,毛泽东有关鼓励、支持“揪军内一小撮”的批示和他批准发出的有关文件,不是远比林彪那个“完全同意”的4字批示多得多吗?当然,说毛泽东对此事毫不知情也是错误的,毛泽东自始至终都是“揪军内一小撮”的指挥者。至于说林彪对这一口号作了批示后“一直不敢公开”,更是无稽之谈。该辞条为了掩盖1967年上半年“党中央、毛主席”关于“揪军内一小撮”的“部署”和“指示”,颠倒了时间顺序,把上半年全国各地出现的“揪军内一小撮”的活动说成是7月末《红旗》杂志第12期社论“无产阶级必须牢牢掌握枪杆子”发表之后才发生的,这样的描述与历史真相显然相差太远了。显然,如果承认“揪军内一小撮”已经在1967年上半年持续闹腾了半年多,毛泽东和“无产阶级司令部”就无法摆脱干系了──沸沸扬扬了半年多而没有被“发现”,岂不是太说不过去了吗?于是,就把“揪军内一小撮”的责任归罪于《红旗》杂志第12期社论“无产阶级必须牢牢掌握枪杆子”。 既然“揪军内一小撮”是毛泽东的部署,那为什么在1967年7月底、8月初中央的党报、军报、党刊把“揪军内一小撮”的口号推向一个新高潮之后,毛泽东突然又要求停止鼓吹“揪军内一小撮”呢?据王力回忆,1967年8月12日,毛泽东有了新的指示,说“党内军内一小撮走资派”的提法不策略。从此以后全国各级宣传机器才不再使用“揪军内一小撮”的提法。[20] 而毛泽东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念头,据说与《红旗》杂志第12期社论“无产阶级必须牢牢掌握枪杆子”有关,他在这篇社论的提法中发现了问题。 《中国共产党历史大辞典》上述辞条的说法是,毛泽东在这篇社论上“发现”了“揪军内一小撮”的提法,为此严厉申斥。此说非常可疑。“揪军内一小撮”的提法并非首次出现在《红旗》杂志的这篇社论里,此前半年多的时间里,毛泽东亲自修改审批的党中央、中央军委文件里多次用过此类提法。而且,在《红旗》杂志这篇社论刊出的同时,党中央机关报和军报都多次用社论的形式提出过相同的“揪军内一小撮”的提法,而《人民日报》的社论发表前都会将大样送毛泽东审定,显然,毛泽东当时赞成在报纸上鼓吹“揪军内一小撮”的口号。 1967年的第12期《红旗》杂志刊登了两篇社论,都提到了“揪军内一小撮”,但毛泽东只对其中一篇社论“无产阶级必须牢牢掌握枪杆子”不满。那么,毛泽东在这篇社论的文字当中究竟发现了什么“问题”呢?笔者对比了这两篇社论的内容,有一个发现:虽然两篇都有“军内一小撮”的提法,但“无产阶级必须牢牢掌握枪杆子”这篇社论中有一个提法是题为“向人民的主要敌人猛烈开火”的另一篇社论中没有的,那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亲手缔造的,是林彪同志直接指挥的伟大军队”。“无产阶级必须牢牢掌握枪杆子”这篇社论除了回顾解放军40年来“在毛泽东建军思想指引下成长壮大的历程”,和毛泽东与“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即刘少奇)及其“在军队中的代理人”彭德怀、罗瑞卿的斗争历程之外,还用了相当多的篇幅颂扬林彪,大段大段地颂扬林彪对建立人民军队作出的贡献。这篇社论说,林彪“系统地阐明了和创造性地发挥了毛主席的军事思想”;“林彪同志提出的保持我军无产阶级性质的一系列重大措施,使我军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解放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林彪同志提出‘四个第一’、‘三八作风’之后,比较过去有了一个很大的发展,更具体化又更理论化了”。 据军队系统的“文革”研究专家王年一后来在书中披露:“毛泽东严厉批评了这篇社论,指出要‘还我长城’。”[21] 毛泽东的不满究竟是什么?他批评的是《红旗》杂志那篇社论中“揪军内一小撮”的提法,还是该社论对林彪的颂扬?他的“还我长城”之语,针对的是谁?是奉命“揪军内一小撮”的王力、关锋、戚本禹,还是被这篇社论称为“直接指挥”军队的林彪?到底毛泽东关于这篇社论的批示有那些具体内容,迄今为止国内的有关论述都讳莫如深。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文革”时期许多无关紧要的批示都公开发表出来了,但却没有1967年8月间毛泽东对这篇社论的批示。在“文革”中批判王力时,红卫兵的大字报和传单、小报上倒是有所披露,但其说不一,有的说是批示的内容是“还我长城”,有的说是“打倒王力,还我长城”,还有的说是“打倒王力,打倒,打倒”……真有“打倒王力”的批示吗?1967年9月7日毛泽东在戚本禹写于9月4日的检讨信上批示说:“犯些错误有益,可以引起深思,改正错误。便时,请你告之关、王二同志。”[22] 此批示仍称王力为“同志”,可见“打倒”之说难以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时任解放军总参谋长的杨成武的一篇回忆录可以为这一段历史作注。杨成武回忆说,在他陪同毛泽东视察大江南北(即“7.20”事件前后)期间,“有一次毛泽东讲起长征,并问我知道不知道有个‘会理会议’。我说知道,但会议内容不太清楚。他就讲了‘遵义会议’后不久,林彪曾写信给中央,要求他和三人军事小组下台,由彭德怀出任军事总指挥。所以才召开了‘会理会议’,批判了林彪,保证了党内、军内的稳定,并进一步肯定了北上的方针。”此外,毛泽东还对当时流行的祝颂语“敬祝林副主席身体健康、永远健康”表示强烈不满。“在上海虹桥宾馆,有一天,毛泽东非常烦躁地说:‘什么永远健康,难道还有不死的人吗?’”毛泽东还要杨成武回去报告周恩来,不要宣传个人,否则将来要吃大亏,要犯错误。“当时这些话,也仅仅是传到周恩来那里。由于林彪当时所处的地位,处理这样的问题,对于周恩来也是很棘手的。”[23] 毛泽东是在“7.20”事件后从武汉转移到上海住进虹桥宾馆的。他“非常烦躁地”说上面那段话的时间,基本上可以断定为《红旗》杂志第12期社论发表(7月30日广播,31日见报)之时。从杨成武的回忆可知,这时官方媒体和社会上对林彪的颂扬已经使毛泽东十分反感,因此他要求报告周恩来“不要宣传个人”(注意:当然不是说不要宣传毛本人,而是不要宣传林彪,不要再说祝林彪“永远健康”之类)。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红旗》杂志1967年第12期社论“无产阶级必须牢牢掌握枪杆子──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四十周年”对林彪的颂扬,很可能触犯了对军权高度敏感的毛泽东,他才作出了“还我长城”的批示。毛泽东担心的是,自己对军队的领导权被架空了,军队的“直接指挥”权会落到林彪手中──几年后毛泽东就明确说过:“缔造者不能指挥,能行吗?”在毛泽东的这一批示的原文及真实背景尚未公布之前,笔者只能认为:“还我长城”的深意是“还我军权”;这里的“我”其实并不象某些“权威”着述解释的那样,是毛代表人民提出要求,而只是指毛个人的要求。毛泽东突然要求停止使用“揪军内一小撮”的提法,大概与他担心林彪借“揪军内一小撮”的机会巩固军权有关。 只要正视历史,直面现实,就不难发现,无论是宣传“揪军内一小撮”,还是批判“揪军内一小撮”,都是毛泽东的“伟大战略部署”。在1967年7月底之前就已经持续闹腾了半年多的“揪军内一小撮”,毛泽东不是不知道、未“发现”,而是了解得清清楚楚,并且给予了明确的鼓励和支持。 看看从彭德怀到罗瑞卿等军队领导人的命运,看看“文化大革命”的真实的而不是经过剪裁的历史,就不难发现,毛泽东借口有人“揪军内一小撮”而批判打击别人,其实他才真正是“揪军内一小撮”的始作俑者。在整个“文革”时期,他在军内前前后后揪了若干个“一小撮”。凡让他不满意的人,都难逃被揪之劫。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访问学者 一、对中国未来的预测为何充满矛盾? 二、社会生存基础的破坏 三、中国的政治统治为何能够维持“稳定”? 四、为什么中国政府不再有政治改革的动力? 结语
在世界民主化进程当中,中国显得相当特殊:没有一个民族经历了百余年现代化进程、有过几部“宪法”却依旧未能建立“宪政民主”;也没有一个国家的知识分子有过这样特殊的经历,每隔二、三十年就又要回到启蒙阶段来谈宪政民主的ABC,永远长不大似地重复前人已经谈得很透彻的思想。 目前,中国又回到了百余年前的历史原点,重新讨论一个百余年中被反复讨论的问题──“中国向何处去”,亦即中国要专制(即所谓“德治”、“仁政”的直率表述)还是要民主?认为中国只能实行威权统治的论者认为,中国人的素质是产生专制统治的天然土壤;而认为中国应该实行民主政治的论者则认为,只要坚持在中国这块贫瘠的土壤上播撒民主种子,就能够收获民主宪政之果实。这种变化也反映在国际社会有关中国问题的讨论上。80年代中国研究圈讨论中国问题时,是讨论“怎样才能促进中国的民主”,而现在的主题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变成“威权统治为什么能够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这种争论的源起,其实全在于论者对中国现状的观察分析产生的严重分歧。本文着重分析两方面问题:一是威权统治下的中国出现了哪些可能导致中国走向危机的因素,这些因素又是如何从根本上腐蚀中国社会,并将中国逐步推向全面危机;二是中国政府之所以能够维持其统治与表面政治稳定,究竟得益于哪些社会因素。必须指出的是:本文中述及的政治“稳定”,仅指近5至10年内中国共产党政府统治地位的稳定,并不包括社会生活层面的稳定。事实上政府为了维持短期政治“稳定”支付的代价是为中国社会埋下深层的长期不稳定因素。 一、对中国未来的预测为何充满矛盾? 近六、七年来,有关中国现状的讨论中出现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经济改革的巨大成功,中国将逐渐成为经济大国,日益繁荣富强;在世界经济不振的今天,只有中国经济一枝独秀。今年4月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宣布中国经济降温,华尔街的“中国概念股”急挫,“繁荣论”者虽然暂时保持沉默,但其基本论点并未变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贪汙腐败盛行,贫富差距日大,社会底层反抗此起彼伏,中国共产党的统治难以为继,在未来的不久(有人预言是5到10年),中国将陷入崩溃状态。 对于同一个观察对象,竟然得出如此相反的两种看法,问题当然不是出在观察对象本身。这种歧见正好反映了观察者、研究者本身视角与立场的混乱。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相当复杂。首先当然是因为中国目前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管制新闻、钳制舆论的国家之一,所有信息都由政府垄断供给。如果观察者只能根据不完全信息甚至扭曲的虚假信息进行“盲人摸象”式的观察,或者凭借在中国政府严格控制下的所谓“调查”[1]做研究,得出的结论必然有极大局限性,甚至可能正好与事实相反。“繁荣论”的问题在于:论者有意屏蔽了近年来中共政府越来越严格的新闻控制这一事实,因为“繁荣论”的全部立论基础正好是这些经过政府严格过滤与筛选的信息。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政府近年来的宣传策略比毛时代那种指鹿为马的手段要高明得多。在谎话中混杂着部分真相的宣传手法,确实比完全的谎话更能迷惑人。 许多国外的中国问题观察家坚持“繁荣论”观点的主要理由有几点:一是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经济一派繁荣;二是他们到过中国的一些大城市(大多是走马看花式地看看),从城市建设、居民消费等角度看,中国的情况令人鼓舞;三是他们直接获得了一些材料,比如通过与中国官方的接触而从官方那里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曾在中国做过一些社会调查。但是他们明显忽视了几点:首先,中国的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数据时必须服从政策宣传目的,因此在中国媒体上看到的统计数据本身已经过严格的过滤,一些重要数据还是不真实的[2](例如中国官方公布的失业率就不是真实的),所以识别中国官方统计数据的可靠性本身就是一个相当艰深的课题;其次,他们所到之处只是政府规定允许去的地方(有法律规定哪些城市对外国人开放,哪些城市不能让外国人去[3]);再次,他们如果要做正规的抽样式社会调查,那么这种调查其实只能在中国政府“有关方面”派员参与监督下完成,采样数据必须先经“有关方面”审核过滤才能提供给来自国外的调查者(此规定也适用于回国为博士论文收集数据的中国留学生)[4],而这一点是许多国外学者不愿意承认的,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研究的“学术价值”。概言之,他们看到的“中国”是中国政府需要向外界展示的“中国”,他们听到的信息是中国政府希望世界听到的声音。外界人士想不到的是,就连加入WTO这种看起来并不那么政治化的事件,在中国还会由中宣部与中央办公厅联合下文,在多达数十条的规定中明确指明,有关WTO的问题只能按照规定的口径谈。 这种“信息不完全”导致人们对中国的认识片面化。当陷入“信息不完全”带来的困惑时,人们又可能会以“中国太庞大,太神秘,太特殊”来解释,却很少想到这完全是中国政府采用政治高压手段控制媒体的后果。法国的INSEAD商学院国际政治经济学教授、中国经济问题专家乔纳森·斯托利在华盛顿的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演讲时道出了中国研究的艰辛:“中国太大,有关中国的信息五花八门,来源也多有矛盾,各种不同的问题可以写出大量的博士论文来。但这些论文的结论都无法获得证明。写论文容易,但要准确反映中国的现实,实在是很难的事情。”目前在基辛格事务所从事中国和亚洲事务咨询工作的美国前驻中国大使芮效俭则更不客气地指出,专家们对中国未来进行预测的记录之糟糕,是人们想象不到的[5]。 其次则缘于当代中国研究(指P. R. China Studies)本身牵扯了太多的利益关系。中国国内的研究除了政治因素对学术的制约之外,当然也有利益考量,一篇“经济学家为企业代言的是是非非”[6],多少道出了近几年中国经济政策建议背后的底蕴。即使是中国学者比较喜欢引证的外国学者或者权威研究机构的看法,背后的利益考量也清晰可见。由于中国被各国商界视为最后一个有无限潜力的巨大市场,吸引着无数的跨国公司。不少研究项目的经费来自于一些利益集团的赞助,而这些利益集团本身对研究选题的兴趣在某种程度上牵引着研究者的研究方向。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是一些利益集团对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价的变化,当年力挺中国入世、并在政治上支持中国政府的美国商界曾对中国政府履行WTO承诺给予极高的评价,但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由于他们在中国投资获利的机会越来越淼茫,于是归因于中国政府不肯履行当初入世时所作的承诺以及外汇管制政策,开始指责他们曾经大力支持的中国政府[7]。事实上,外国资本在中国所遇到的问题,其实大多并非中国政府刻意不履行WTO承诺引起的,而主要是中国制度环境的产物。 第三,中国政府近年来耗费巨大人力财力的海外“统战”工作相当成功。应该说,今天中国政府的外交经验早已远非毛泽东时代那种孤陋寡闻、自以为是的状态可比,最擅长的策略莫过于扩大“统一战线”。在海外定居的大陆留学生本来就是自己人(更何况还有各种手段牵制),陆续成为“海外统战”对象的不仅有学界商界的华裔成功人士,还有因为反对“台独”而抛开了与中共之间长期政治歧见的老国民党人及其后裔(在台湾被称之为“外省人”),更有相当部分欧美学者与研究者。前两部分人数量日益增多,极大地改变了海外华人的政治生态[8]。与其它国家的侨民相比,海外华人对母国的政治热情可算是独一无二。台湾当年的民主化就大大得力于台湾居美侨民的有力推动,因为作家江南在美国被台湾当局暗杀一事极大地刺激了他们,让他们认识到台湾国民党一党专制政治的丑恶,于是大力支持台湾的民主化运动。但自90年代以来,有大陆背景的华人所起的政治作用既不同于当年台湾华侨,也与“六四”时期不同,他们往往对中国政府的任何作为都亦步亦趋,善恶不分。中国政府的一切舆论宣传在这里都可以找到最积极的回应,其姿态之高,甚至大陆的同类人物也难与之相比。对中国政府持批评态度的少数学者,因无法取得去中国的签证而离观察对象日渐遥远,也无法与中国本土的大学及研究机构合作,各种研究经费自然与他们无缘,因之渐渐处于边缘化状态。而海外华文媒体更是得到了中国政府各种不同形式的经济资助,逐渐成了新华社消息与人民日报消息的积极转载者[9]。如果说在中国国内批评中国政府只是一件有政治风险的事情,那么在海外还有道德风险,“不爱国”只是其中份量最轻的一顶帽子。 笔者与海外学者交流时,非常惊讶地发现中国研究圈中许多人对中国的判断与中国人的生活常识相去甚远,对未来的预测更是迥然不同。在一片乐观的预测中,往往只有常驻北京的部分外国记者写的消息触到了中国的真实层面,但他们所写的报导因为是对一些具体事实的报导以及基于此之上的延伸分析,容易被视作个案,或者说人们愿意相信这些负面报导只是个案,不能从总体上说明问题。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某位论者陈述中国存在的严重问题时,往往被问到一点,“既然中国有这么多问题,为什么中国还没有崩溃?你能预测中国什么时候崩溃吗?”其实,提出这样的问题除了存心刁难之外,并无多少实际意义。不少国家的历史证明,一个国家可能存在相当多不可解决的问题,如官员高度腐败,贫富差距悬殊,统治者非常残暴,人民的生活也相当痛苦,但只要政权有足够的资源赢得精英集团的支持,并依靠这些精英们实行铁腕统治,这个国家未必就会立即陷入分崩离析的瓦解状态之中。远如古时的罗马帝国,就曾在不死不活的状态中延续了将近三百年的统治,但不能因此就认为那时罗马帝国的社会状况良好,罗马人民生活幸福。近则如伊拉克,如果不是萨达姆的“猫鼠游戏”让美国忍无可忍终至开战,相信萨达姆的残暴统治还能维持相当长一段时期。 笔者认为,“繁荣论”建立在对事实的错误理解上,而“崩溃论”则是按照西方社会的民情来理解中国,以为一个缺乏民意支持的政府寿命必将不久。事实上,中国的经济既不象“繁荣论”者认定的那样繁荣,在未来10年到15年内也未必陷入“崩溃论”者设想的那种分崩离析状态。中国具备的那些导引中国可能崩溃的因素还在逐步发酵,当局的一切措施从短期来说虽然延缓了这种发酵过程,但从长期来看,却使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更加艰难曲折。 二、社会生存基础的破坏 本文不再着重分析以前笔者在论着中反复分析的一些问题,比如腐败、贫富差距、基层政权黑社会化以及大量资本外逃等等,因为有这些问题的社会往往也能长期生存。从根本上来说,一个社会赖以生存的4个基本要素包括:一是作为社会生存基座的生态环境,这个底座坚实与否,从长期来看,决定了一个国家与民族的生存状态;二是调节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道德伦理,这是社会整合必不可少的文化亲和力,相对政治整合能力而言,道德伦理是软性的,但也更具有张力,在日常生活中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三是社会成员最起码的生存底线,衡量的具体指标是以就业为标志的生存权;四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政治整合力量,这是从法律与制度层面对社会成员施加的一种强力约束。除了第四点与制度有关,可以在短期内改变调整之外,前三者是长期的生存要素,且不能通过政权更替在几十年内有根本改观。 (一)生存基座──生态环境的破坏 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人口数量、消费增长和技术能力(指消耗单位资源所产生的环境损失)的相互作用。中国的人口数量为世界最大,近25年城市人口的人均消费增长也相当快,而利用资源的技术能力却相当低下。从共产党建政以来,中国的环境生态就处于一种被过度掠夺的状态(如大跃进时期的乱砍乱伐,“要高山低头,要河水让路”的改造大自然),改革以来尤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曲格平不止一次谈到,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资源、能源的高消耗上,这种传统的发展模式造成了自然生态恶化,环境汙染触目惊心[10]。威胁人类的所有汙染种类,如水汙染、大气汙染、城市固体废物汙染、化学汙染正在迅速侵蚀着中国的肌体,对中国的未来构成了致命的威胁。化肥的大量使用导致土地地力递减,沙化、盐碱化、板结等各种土地质量恶化的情况都已经大面积出现,沙漠化面积现在已占整个国土面积的38%,对人均耕地本就紧张的中国来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对矿物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导致一种极其矛盾的现象出现:资源综合利用率降至最低,资源消耗量却达到极高,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矿物消耗量为发达国家的2至4倍,投入的原料仅有三分之一转化为产品。中国7,000多个矿山中现在有一半因掠夺性开采已经陷入停产、半停产状态。联合国公布的不适宜人类居住的20个城市中,有16个在中国[11]。 环境生态破坏对中国社会的恶劣影响,现在可能已经基本达成社会共识,至少在知识圈内与受过教育的人群当中是如此,这比前几年还有学者大力介绍西方“先汙染后治理”的“先进经验”时有进步。值得一提的是腐败加剧了对资源的掠夺性使用与生态环境的全面恶化。可以说,目前许多中国官员决策的出发点已经不是国家与人民的长远利益,而是算计自己在每一项决策当中所获得的个人收益。在这种算计下,中国的生态资源不可避免地处于被极度掠夺的状态当中,生态环境迅速恶化。其中最着名的例子就是中国政府在20世纪末以生态系统为赌注的超级豪赌──“三峡工程”。 近20年来,中国的公共工程成了一架产生贿赂的机器。三峡工程这个将来在历史上要备受指责的工程,其出台与一些依靠水利工程吃饭的利益集团长年累月的游说活动有关[12]。三峡工程的兴建也为大量贪官汙吏提供了寻租机会,如搬迁中用于安置移民的土地,许多根本没有真正用于移民搬迁及小城镇建设,而是被一些部门、地方政府搭移民搬迁的“快车”,违法占地炒卖,谋取私利。如四川省忠县石宝镇政府将征用的土地以高价转让给建设单位和个人,1997年收转让费每亩达9万元以上,2000年每亩高达20万元以上,从中获得巨额利润。而丧失土地、失去生活来源的农民却得不到依法律规定应有的补偿[13]。中国当局表示,已经有97名参与长江三峡工程的政府官员因从工程中谋取私人利益被判贪汙罪,其中一名官员被判死刑。审计官员则表示,重新安置因三峡工程而被迫迁居者的款项中,有5,200万美元莫名其妙地失踪了。四川省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4位农民何克昌、温定春、姜青山、冉从新因向政府部门反映地方官员大肆贪汙移民款的问题而被逮捕,被控以“聚众扰乱社会序罪”和“泄露国家机密罪”,并在狱中受到残酷折磨[14]。因三峡工程造成的严重汙染虽然在中国国内是绝对禁止讨论的话题,但已经广为国际社会所知,如对气候、水文条件等的影响[15],还有各种地质灾害接连不断地发生。三峡工程开工8年来已滑坡3,465次,崩塌变形高达1,190多次[16]。如果说三峡工程对环境的改变是间接缓慢的,其长期后果目前还难以评估,那么工程直接造成的汙染则时见报端。 列举中国环境汙染的结果,还可以开出一个长长的清单。假如按照绿色GDP计算中国为经济发展付出的生态环境代价,可以说中国这23年的发展是负值。这一评估其实也为官方研究机构的测算所证实: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每年由生态和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占GDP的比重达到8%以上[17]。按照常识,官方的这一估计只会低估,实际情况远比官方承认的更严重。根据这一官方估计,每年中国的经济增长(增长率大约在8%左右)基本上被生态环境破坏的损失所抵消,中国的经济“繁荣”其实属于以生态环境恶化为代价的破坏型增长。1949年以前中国发生动乱后重建社会时,尚有完好的生态系统做为重建社会的依托。而经过近几十年的掠夺式“发展”之后,中国的生态系统已经相当脆弱,无法支撑起十几亿人的生存与发展。 (二)社会整合力量──道德秩序的破坏 从道德伦理方面来看,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空前的“礼崩乐坏”的状态。政府官员的高度腐败与整体性道德败坏,超过了世界上所有的发展中国家。要言之,中国政治精英在这20多年当中经历了从有信仰到无信仰,从无信仰到耍无赖,最后走向黑社会化的一个过程。且不谈社会良知以及其他较高层次的道德观念,连处于较低层次的一些道德伦理准则,如维持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信用(信任)都不复存在。这里只分析与中国政府赖以立党立国的经济建设息息相关的经济信用问题。 中国的信用严重失常关系到政府、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机构与信用消费者等4个层次。政府在这方面起了相当恶劣的示范作用,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虚假信息的制造者与提供者,统计数据造假与“为维护党与政府形像”而制造假新闻均举世闻名。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共产党建政早期着名的“大跃进”期间,那时的产量造假达到非常荒唐的程度。这在邓小平时代前期(20世纪80年代)有所收敛,但到了上一世纪90年代,仅凭几个经济发展指标就决定干部任用待遇的做法,鼓励大量政府官员造假,虚夸之风重炽,于是中国政府又回到了习惯性的数据造假这一轨道上来。“村骗乡,乡骗县,一级一级往上骗”,“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就是中国公众对这种政治文化的形像概括。 官方曾公布了一些惩处数据造假的消息:1997年下半年,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开展了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6万多起,其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占56.7%。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叶长林特别指出,这6万多起是情节比较轻的,故称“统计违法行为”,此外全国还立案查处了1.5万起情节比较严重的统计违法案件。2001年全国统计系统又查处统计违法行为6.2万多起[18]。 这种造假之风成了中共政治文化的精粹,在公开场合说假话已经成为官员人格的一部分。大多数政府官员都是具有两面人格的人物,他们最擅长的“为官之道”就是能轻松自如地随时转换两幅不同的面孔:在公共生活中,官员们习惯用官腔官调讲各种连自己都不相信的谎话,成克杰、陈希同之类有关“廉政”的说教曾被编成语录集锦发行,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他们将按照自己的公开说法施政与生活;实际生活中,这些官员贪汙受贿、嫖妓养“二奶”,鱼肉百姓,胡作非为。官场的迅速腐化堕落必然引致整个社会的堕落,中国成了一个犯罪率最高的国家。许多地方的基层政权行为更是已经彻底流氓化,与黑社会没有本质区别。 由行政法规限定角色的行业协会从诞生之日起,就兼具政府代理人与民间组织代表这样的双重身份,随时轻松自如地转换角色,在不同的场合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是其生存条件:在政府面前,他们代表企业;而在企业面前,他们又俨然是政府的代理人。 在缺乏诚信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信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既缺乏信用观念,又缺乏外在的信用压力,违规做假账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一些客户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迫使会计师事务所造假,如果会计师不协助客户造假,就有可能失去业务。近几年发生的股市欺诈案中,每一起中都可以看见会计师为虎作伥,协同企业造假。 合同履约率可被用来测度经济生活中的社会诚信程度。据“2003年中国信用论坛”公布的信息,中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40亿份,而履约率只有50%,经济合同失效的现象非常严重,同时在订立的合同中违法合同竟高达占6%;全国每年由于合同履行中缺乏诚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855亿元(作者注:相当与GDP的5%);由于企业间不讲信用,互相拖欠货物构成连环债链的资金总额达3,000到4,000亿元,占全国流动资金的20%[19]。 在一个失去了道德秩序的社会里,人与人的关系空间紧张,善恶是非更被严重颠倒,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仅仅剩下利益,而利益的获得与维持也充满了尔虞我诈。缺乏诚信的社会已经没有健康发展的可能。 (三)空前的就业压力 中国的就业问题现在已经进入了漫长的“寒冬”时期,实际失业率远远高于政府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4.3%[20],据笔者的分析计算,2000年中国的城乡总失业率至少为20.2%[21],失业的3大社会群体为原城市国有企业工人、农民与大学毕业生,几乎囊括了中国几个最大的社会群体。在今后的20至30年内,就业市场过度竞争将会成为一种中国人不得不忍受的社会常态。 近几年开始出现的“知识型劳动力过剩”足以反映当前中国就业之艰难。从2001年到现在的几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每况愈下:2001年,毕业生115万人,本科生就业率为80%,专科生为40%[22];2002年毕业生145万人,就业率降为53%[23];2003年共毕业212万人,未能就业者达106万人,就业率仅为50%(据说这还是高报的)[24];2004年毕业生达280万人,就业状况非常艰难。由于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中国政府今年禁止国内媒体再发布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全国性数据,只是由教育部和劳动部宣布:一定要在今年9月1日以前保证高校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到70%[25]。按照中国的官场政治文化,既然大学毕业生就业率成了有既定目标的“政治任务”,那么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就一定会“全力完成”,否则乌纱帽难保。相信到了7月底,中国官方媒体披露的大学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一定会“达到或接近”70%这一目标。至于其真实数字则成了“国家机密”,不对国人公开,当然更不让国外知道。 但许多信息表明今年就业形势比去年更艰难。据报导,已经有大学生出于百般无奈在职业招聘会上举起了“无薪就业”的招牌,表示愿意义务为企业工作、不领分文,以换取未来可能的聘用,但此举并未让他们赢得工作机会[26]。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都市里,与到处可见的民工这类“农村剩余劳动力”“相映成趣”的竟是“硕士贱如狗,博士满街走”。这迫使不少大学毕业生只好继续考研究生,社会将这种现象戏称为“就业问题缓期三年执行”。结果,中国的研究生招生规模连年扩大,1999年增长27%,2000年增长35%,2001年增长35%,招生数量急剧扩大到1998年的2.31倍。2003年全国有79.9万人报考硕士研究生。 知识型劳力过剩的结果是导致过度竞争。这种过度竞争的压力终于以非常荒诞的结果显现出来了:2003年广州《新快报》曾报导一则消息,大学生们竟然接到这样的招聘试题:“当工作需要你出卖肉体时,你会怎么办?”这则报导的作者愤概地评述:“不知道这家公司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出这道试题,不过清楚的是,这家单位大概经常需要员工出卖自己的肉体或者灵魂,或者,在商业社会中,出卖肉体是经常的交易,大家都是动物,都有动物的需要,然后以动物的方式来交易。”然而更耐人寻味的是学生们对这道试题的回答,竟然大都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这种不肯定的暧昧回答[27]。部分地区女大学生应聘时遇到严重的性骚扰,招聘方更是直接了当地表明,需要她们做的不仅仅只是白天的工作,而是晚间陪伴[28]。这类例子并非个别,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在职场上的地位竟然只体现为能在各种性交易中增加附加值,充分反映出社会生存质量的堕落。 最容易做的事情当然是指责这些“新生代”大学生们缺乏人格尊严。但是这早已经不是道德范畴的问题,而是人力市场过度竞争的结果。中国的大学生们经过至少16年的寒窗苦读,好不容易熬到大学毕业甚至研究生毕业,等待他们的却还是无业可就的命运,面临的几乎是无穷无尽的过度竞争。这种竞争已经到了让人崩溃的程度。2002年12月,复旦大学一位博士生心脏病猝发死亡,而死亡原因竟是“贫困,过度竞争引起的焦虑,就业压力。”一些女大学生因为求职艰难,已经“自觉”地利用色相为自己在求职中“加分”。而这些“社会精英”就算是找到一份职业以后,等待他们的也将是压力过大的工作环境,人称“中国白领的工作强度已经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中国的写字楼是全世界最累的写字楼”,“为了抓住每一个赚钱的机会,人们普遍愿意牺牲休假、牺牲睡眠、牺牲与家人在一起的时间,而忘我的工作”。尤其是年轻的白领,他们甚至不愿意错过任何一次老板的表扬,哪怕只是口头表扬。他们对自己的感觉竟是“站在财富与时尚的风口浪尖上,只能往上混,混到半空中,既没有机场也没有降落伞,不知道怎么平安着陆”[29]。据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完成的一份报告,中国平均每年每10万人中就有23人自杀,自杀已成为15岁到34岁年龄段的人的第一大死因,其中不少自杀者竟是万千中国大学生们渴慕的“成功白领”[30]。 知识型劳力过剩的出现,迫使中国人面对“就业的严冬”这一残酷现实。这与80年代开始日趋庞大的过剩农村劳动力以及90年代陆续出现的城市下岗失业大军不一样,这两个群体被认为是素质偏低、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而被现代化列车甩落的群体。而目前在中国文盲半文盲率偏高的社会背景下过早出现了知识型劳动过剩,却反映出中国社会最深刻的社会危机:人口与资源的关系高度紧张,持续多年的表面经济“繁荣”并不能缓解这一根本矛盾,连受教育程度最高的劳动力也无法获得进入职场的入场券。 这样的场景曾经在20世纪30到40年代的中国出现过。那时中国的高等教育非常落后,受过高等教育乃至中等教育都算“稀缺物品”,但当时中国基本上还是不发达的传统农业社会,缺乏吸纳人才的现代部门,“毕业即失业”的现象非常普遍。不少女大学毕业生被迫给官僚军官做妾,大量没有出路的青年则选择了革命、投奔延安。当然,革命胜利以后当年投奔革命的人不会把自己参加革命的原因归结为生活出路无着,只会说自己向往进步。如今,中国实行了25年的改革开放,这种“毕业即失业”的现象却再次出现,它表明中国的现代经济部门的发展远未达到能够正常吸纳知识型劳力的状态。 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有必要重新估计中国经济发展的真实水平和现代产业部门就业容纳量不足的真正原因。2003年,有学者在论文中介绍了一个新的发现──中国的制造业自90年代以来进入了相对萎缩阶段,大批原有的制造业被来料加工型企业替代;与现代化发展的正常道路相反,中国这个拥有数亿剩余农村劳动力、迫切需要通过工业化来扩大非农就业机会的国家,却正经历着“去工业化”这样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发展阶段[31]。这一发现为目前的就业难、特别是大学生就业难提供了解释:正规制造业的萎缩意味着技术工人、企业管理、工程师职位大批消失了,这就是为什么现在中国一流工科大学的毕业生也很难找到可以发挥其才能的工程师职位,而只能充当秘书、推销员;与此同时,以来料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要的往往只是年青、只要求最低工资、不必提供福利、不必长期雇佣的农民工,因此,中国就业劳动力的总数虽然没有明显下降,但对知识型劳动力的需求却在相对萎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知识型劳力过剩”不仅仅只是劳动力市场结构调整问题,它还意味着一个非常严酷的事实:社会精英向上流动的渠道发生梗阻,这将引起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可以预见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在高等教育部门短暂的盲目扩张之后,随之而来的将是高等院校的调整收缩。中国政府今年规定,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必须减少招生,就是高等院校调整的信号[32]。当许多家庭节衣缩食、负债累累供养出来的大学生、硕士、博士都难以就业时,人们将不得不减少在高等教育上的“投资”;而无力为子女投资高等教育,又使子女更加难以就业。另一个必然结果则是,几百万长期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在中国人的忍耐底线上勉强“活着”,当他们和众多国民感到连“活着”都困难时,大量受过教育却没有生活出路的人士将可能重复上个世纪小知识分子们走过的“革命之路”,统治集团“稳定压倒一切”的治国方略必然会受到持续不断的挑战。 (四)农村的凋敝、农民游民化与农民工的悲惨生存处境 不少中国人与中国政府一样,很以北京、上海看起来比纽约更现代化而自豪。但有一句话很能说明中美经济实力的差距:要想了解美国的富裕,应该去看美国的乡村;要想了解中国的贫穷,也应该去中国的乡村。世界各国现代化的成就无一不是以农业的现代化与农村人口的城市化为主要标志。但中国历经20多年的经济改革和发展,不仅未缩小城乡差距,反而从总体上扩大了城乡差距。本文不讨论农民的权利以及农村基层政权黑社会化这些问题,仅仅只讨论生存底线问题,即农民的生存状态,亦即中国政府一向矜夸的人权指标“生存权”。 1. 农村经济的凋敝 中国的土地承载不了天文数字般庞大的人口,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即以官方承认的数字论,中国人口占全世界人口总数的22%,而中国的耕地却只占世界总耕地面积的7%,预计下世纪中叶人均耕地会降到1.2亩,达到严重超负荷承载的极限(由于目前农用耕地迅速减少,人均耕地减少趋势会加速)。与其他农业国迈向工业国的现代化进程相比,中国存在着一个相当独特的现象,在农村耕地总量减少、人均耕地面积下降的同时,农户总数却在增长,这一现象正好与户均耕地面积加大的国际趋势完全相反。1978年,中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为1.54亩,户均耕地面积8.59亩;到了2003年末,人均耕地面积降为1.43亩[33],户均耕地面积锐减为5.44亩,下降了37%。失去土地的农民总数已逾6,000万人[34]。户均耕地面积惊人的下降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农户经营规模不断缩小,经营农业的家庭收入相对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迅速增加。因此,1997年以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不仅很低,而且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与城市的差距不断拉大: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1:2.56;到了2003年,这一比例已扩大为1:3.24[35]。2003年北京召开全国人代会期间,中国政府也正式承认农民收入还在下降。如果说1949年以前的中国自耕农尚能保持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状态,目前中国的小农经济连自给自足都做不到了,许多农民必须要靠非农业收入才能交纳各种多如牛毛的税费。 2. 失地农民增多,农民游民化 发展乡镇企业、让农民“离土不离乡”,曾经被誉为中国式发展道路的一个特点。其实,乡镇企业的发展早就陷入“瓶颈”状态。1996年以后乡镇企业的发展迅速减缓,1997、1998年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下降,到2001年乡镇企业的实际就业人数还未恢复到1996年的水平[36]。与此同时,自9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出现了所谓的第三轮“新圈地运动”,这轮圈地以城市居民的原有住房和农民的用地为目标。在这一轮“圈地运动”中,地方政府官员已经赤裸裸地将公共权力用作私人瓜分资源的资本,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济精英及农村基层干部合作,利用黑社会组织使用暴力手段逼迫被拆迁者与耕地被占用者就范,失地农民因此剧增。据测算,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使农民蒙受了2万多亿元的损失,而这些资金本来完全可以用来为农村居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37]。目前,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达到2亿多,但由于城市里失业率普遍居高不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通道也逐渐梗塞。从1996年开始,许多城市开始从严控制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中国要消化天文数字般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至少2亿人)已经是一件不可能之事。 现在中国农村女性为了生存而被迫卖淫的事例已经相当普遍。《南方周末》曾登载过一篇“被鸡头改变的村庄”,讲述了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25个村庄逾千名农村女童和女青年卖淫脱贫的悲惨故事[38]。在广西柳州的农村已经形成了以农村妇女为主体的卖淫“集市”[39]。社会强迫农村女性牺牲的不仅仅是她们的肉体,还有伴随她们一起堕落的中国人的生活质量。 3.农民工悲惨的生存状态 既然依靠土地无法生存(税负甚至超过了农田的收益),农民只能象洪水般四处漫溢,但许多农民工即使在城市里找到一份工做,其生存状态也往往非常悲惨。他们多在私营企业及“三资”(港、台、南韩投资)企业这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这些企业具有劳动强度大、超时工作多、工资低、劳动保护设施差等特点,劳动争议及劳动事故多发。一般来说,农民工容易受到下列几种侵犯: (1)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广东的三资企业三分之二以上都要求工人超时工作,有时甚至发生工人过劳死现象。笔者1998年12月就曾参与处理过一起民工过劳死事件,年仅25岁的江西农民工徐章水在深圳四海制衣厂打工,被老板强迫连续工作48小时而活活累死。河南省也有三分之二的私营企业强迫工人超时工作,有的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竟达14小时以上[40]。中国政府规定的每周劳动小时是40小时,但据一项专门针对非公有企业(含三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女工的调查,每周工作44至48小时的女工占41.1%,一周工作在49至56小时占22.9%,每周工作57小时以上的占10.2%,其中最长者竟达84小时[41]。 (2)各类工伤事故频繁。以“三资”企业集中、现代文明程度较高的深圳为例,该市每天平均发生工伤事故30至50起,这还只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之员工所发生的事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私下了结”的还未计算在内[42]。仅在1998年,深圳市的外来农民工就伤残11,415人,工伤死亡80余人[43]。深圳是中国对外展示现代化成就的“橱窗”,该地尚且如此,其它地方农民工的待遇就更糟了。尤其是在私人承包的各类矿山,死亡等工伤事故经常发生。1990年全国矿山死亡10,435人,1991年9,777人,1992年9,683人[44];1995年矿山事故死亡10,572人,1996年9,974人[45]。仅1997年3月4日至4月11日,山西省白河县在外做工的农民在3次煤矿事故中就死亡98人。据该县政府统计,自1994年以来,当地每年外出打工的农民高达2万人,而每年因事故死亡的达80人以上,重伤致残20人左右[46]。安徽省私营企业仅1998年一年就发生各类火灾1,032起,死32人,烧伤96人[47]。2001年广西的南丹煤矿事故发生后人们才知道,每年该矿公布的死亡人数远少于真实死亡数字:2000年因事故死亡259人,只报了57人;2001年1至7月因事故死亡264人,只报了94人[48]。 这类瞒报工伤事故中死亡人数的事在中国非常普遍。2001年12月30日江西省万载县一个爆竹厂发生大爆炸,此事发生后18天,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举行了有关生产安全的新闻发布会。会上一些记者就一些地方政府抗拒舆论监督并殴打新闻记者一事提问,该局主持会议的一位副局长竟然如此回答:“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导,原则上要求不炒作、不渲染,应该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事故的现场报导、伤亡人数、处理情况应该遵循统一调度[49]。”据新华社2003年2月24日消息,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的统计数字透露:2002年一共发生各类事故107万起,接近14万人死亡,其中工矿企业发生的事故多达14,000起,大约15,000人死亡;发生了26万起火灾,死亡2,400人。这就是在政府“统一调度”下公布的工伤统计数字:平均每8起事故死亡1人,每100起火灾平均只有1人死亡,其虚假性显而易见。 (3)工作环境不安全,职业病高发。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一些港台资企业的工作环境差,没有劳动保护设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至1997年底,中国累计有53万尘肺病人,其中12万人死亡,每年平均死亡约6,000人[50]。据2000年卫生部发布的统计报告,当年各类职业病共发生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其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51]。其中最典型的是急性苯中毒事件,据披露,制鞋业是福建省的主要行业,制鞋业普遍使用含苯的涂料,因此福建也是苯中毒大省,至1999年该省已有200多人死于苯中毒[52]。 (4)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这在私营、港资、台资企业中时有发生,1998年中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报酬争议案高达31,396件[53]。另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因劳动报酬而引起的劳资冲突占各种冲突的75.8%[54]。老板拖欠工人工资然后潜逃的事情也经常见诸报端[55]。2001年2月9日,浙江义乌市苏溪镇徐丰饼干厂工人徐冬根向厂方索要被拖欠的工资,竟然被暴打身亡[56]。1999年1月至2月,哈尔滨《新晚报》记者金焱与她的同事一起为3,000多名打工者讨回欠薪400多万元,被传为一时美谈[57]。 (5)人身虐待时有发生。例如,1998年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展翊厂(台资厂)接连发生40多位农民工发生断指工伤事故,该厂工人经常被工头殴打[58];2000年1月上海市南汇区四川籍女工刘文英因要辞工,惹怒老板夫妇而被砍断两根手指[59];深圳市大白豚桑拿中心经常对员工脱衣搜身,一位叫阿珍的按摩技师自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这段时期竟被强制脱衣搜身39次[60];郑州市沟赵乡玉林砖厂老板对待工人象对待牲口一样,工人每天被迫从清晨4点工作到晚上8点共16小时,吃的是发馊变质的霉米饭,人均居住空间不足1平方米,动辄就得挨监工与打手的殴打,有的工人被打断胳膊,得不到医治而残废,工人连辞工的自由都没有,每天被严加看守[61]。 上述企业的老板之所以有恃无恐,是因为得到了当地政府官员的支持与保护。不少调查材料指出,事故频发的小煤窑之所以能大量存在,与地方政府将其视为小金库有关。例如,湖南省永新县郊乡的乡干部每天轮流到该乡的小煤矿“值班”,其实就是收“规费”(每天1,200元)[62]。还有的小煤矿就是国营大矿的负责人开办,再承包或卖给其他小矿主,用以谋利。这些人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每当小煤矿发生事故后,当地政府与国营大矿负责人总是隐瞒包庇[63]。 中国近20年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是出口贸易,而中国产品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低价竞争,就是因为私营和港台资企业能将工人的工资福利压到最低水平,并把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加到最大。这种做法虽然违反中国的相关法律却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这正是农民工悲惨状态的根源。面对这样的事实,恐怕谁也无法否认,中国农民工的生存状态比当年恩格斯的名作《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所描述的还要悲惨。但最不幸的还不是这些能够找到工作的农民工,而是那些成为游民的进城农民,中国的官方用语称他们为“三无人员”(无正式职业、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证件)。近年来中国各地政府针对进城农民实行不人道的强制收容制度。2003年春天,广州大学生孙志刚在收容所受虐致死,这一制度受到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而被暂时废止。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游民在中国城市的生存条件获得根本性改善。受到社会如此不公正不人道对待的农民,其心中蕴积的反社会情绪一旦爆发,必然会造成对社会极大的伤害。不可能设想几亿城市人口能够在凋敝的农村和贫困的9亿多农民的包围下,长期安享现代化的成果。权贵资本主义与仇恨富人的民粹主义,从来就是发展中国家政治病的一对“双胞胎姐妹”。 持“中国经济繁荣”论的研究者们大多都将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从研究对象中排除,以偏概全地将少数几个“现代化橱窗”都市再加上一些省会城市为例来支持“繁荣论”,似乎那几个橱窗城市和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就可以代表整个中国。然而,大多数中国人并不生活在那几个都市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对占总人口70%的农民与大多数经济欠发达的小城镇的居民来说,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人的生活只是他们遥不可及的一个梦。 三、中国的政治统治为何能够维持“稳定”? 贪汙腐败肆虐、盗贼蜂起、贫富差距迅速扩大、失业者遍布全国城乡、黑社会 化趋势加快等等,确实已构成中国社会严重的危机。维持社会稳定的4大要素中的3大 因素,即生态环境、民众的必要生存条件以及社会的道德整合能力,不但无法支撑 社会的稳定,相反却成了危机的直接来源。那么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统治为何还能够 维持下去,且在外国观察家们看来还稳如磐石呢?其原因就在于中国政府越来越借 助于政治整合力量,采取了一系列政治暴力措施,强化了政治高压,将任何有组织 的力量消灭于萌芽状态。正是这些与现代政治文明严重相悖的手段,使得中共政府 的统治能够继续维持下去。 (一)政治高压重新成为整合手段 中国社会之所以没有陷入一盘散沙的崩溃局面,是因为近年来中国政府在维护内部秩序时所做的唯一事情,就是要“将一切不安定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中共政府努力造成这样的现实:没有任何有组织的力量能取代中国共产党统治中国,中共垮台必然导致中国的崩溃。由此推论出的逻辑结果就是:为了中国不陷于崩溃,就得容忍共产党通过“改革”达成的利益分配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经济+极权政治”。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大加强了各种社会控制手段: 首先,借助政治暴力加秘密警察,将一切有可能形成的组织力量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使中国民众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无法形成有组织的对抗力量,对工人农民的有组织的活动尤其如此。近年来,由于国营企业管理层的贪汙腐败,国有企业破产停产现象日多,大量工人下岗失业、拖欠应发工资、工作条件日益恶劣等引发的劳工纠纷和抗议示威活动不断出现。中国当局动用武力镇压参加抗议示威活动的工人,并以种种罪名逮捕和监禁工人代表。辽阳市工人运动的代表姚福信和肖云良被当局以“颠复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处7年和4年徒刑。不少新兴的“农民领袖”也面临如此命运,当地政府往往先通过“胡萝卜加大棒”把抗议的农民遣散,然后就以各种罪名逮捕领导农民进行抗议活动的“农民领袖”。 任何形式的社会反抗只要不是有组织的力量,对于拥有一切专政手段且有丰富专政经验的中共政府而言,都无法构成重大威胁。近几年来,“危害国家安全罪”、“泄露国家机密罪”与“阴谋颠复政府罪”成了使用频率相当高的政治罪名,其功能等同于毛时代的“反革命罪”,成了国家对个人栽赃陷害的合法形式。“大赦国际”2003年初颁布的报告指出,中国政府镇压包括法轮功组织在内的宗教团体和一些少数民族团体,有100多万中国人未经过合法起诉被收押和遣送。2001年底的统计数字显示,大约有31万人在未经法庭审理的情况下被关进劳改营、接受“再教育”。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字,2002年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判刑的就有3,402人[64]。 其次,利用利益控制与特务手段控制官员队伍。官员们现在为政府效力,唯一的动机是为了利益。在当今的中国,当官是最好的人生出路,“一人得道、全家升天”仍是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由于用所谓“共产主义理想”及“为人民服务”等虚幻的意识形态口号已经无法驾驭这样一群唯利是图的官员,中国当局开始借助一些极不光彩的手段,如利用抓贪汙腐败等把柄控制官员。这种反贪汙腐败的主要目的已经不是遏制腐败,而是为了让官员俯首听命、执行政府指令时不以个人良知为向背。就在2004年6月,中国政府甚至推出所谓“一二三反腐工程”(全称为“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65],而这个反腐工程的要点无非是让官员退赃,交钱买“官位保险”。在条文中,政府承诺不管官员贪汙了多少,只要交上“买路钱”,一律既往不究。从其实质来讲,这个“一二三工程”是中国政府对银子都进了贪官汙吏的私囊严重不满,于是就利用手中操有生杀予夺大权,让贪官们拿出贪汙所得来分赃,整个行动有如中国民谚所言,“窃贼手里强盗打劫”,其本意并不在于制止贪汙腐败,而在于分赃。这条措施实际上等于宣告,中国政府承认贪汙腐败合法化。 中国的官员们并非不清楚中国现在危机四伏的困局,也并非人人都从心底里认同目前这种“黑金政治”。但他们也很清楚地知道,在这架按惯性运作的巨大国家机器面前,自己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零件而已;若不按照官场惯性运作,就只有被淘汰出局。河南省政府对待爱滋病患者的态度就十分典型,当地政府藉口“疫情信息会成为境外反华势力诋毁我国形像的口实”,迫害上访的爱滋病人,当上访者问警察为何要逮捕他们时,警察竟然说出了这种话:“想知道你(指上访者)犯啥法啦,一脚踢死你,你就知道咋回事儿了!”甚至坦言:“我们是政府喂的狗,让咬谁就咬谁,全听当官的[66]。”文化层次稍高一点的官员则往往声称,自己所做的一切“只是职业需要,我们心里还是知道谁是谁非”。这些话让人不能不感到一种无以名状的悲哀,因为这正好说明了中国人的价值观分裂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文化大革命”当中,部分红卫兵象狼崽子那样打人杀人,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真在捍卫“神圣的无产阶级革命”,做的一切在道义上都是对的;而现在,所有发布整人命令、负责监视汇报的人,在从事“职业需要”的一切工作时,心里也许知道所做所为未必正当,被整、被监视的人也未必真做了什么十恶不赦的事情,但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他们不仅参与整人或监视汇报,而且还非常投入,以便为自己的升迁或奖金垫上几块铺路的石头。 不能设想这样的政府能够将中国引领到“现代文明国家”的行列中去。这一点其实只要看看中国政府对之表示友好的“国际伙伴”都是些什么国家,就非常清楚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 如果要对中国目前的政治状况作一总结,可以概括为几个特点: 1. 公共权力私人化:中国的权势阶层已经将公共权力一概视作为私人谋取利益的的资本,每年被查办以及被悄悄放过的大量贪汙腐败案件就是公共权力私人化的最佳注脚。 2. 暴力“合法”化:拥有“合法伤害他人能力”[67]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权力诬陷平民,渐成司空见惯之象。最典型的例子有两个,一是2003年海南省一个县公安局副局长勾结他人诬告私人企业主蔡宝银,强行夺走蔡的1.8亿元巨额资产[68]。如果说这个案件只涉及少数几个官员,那么2003年的郑恩宠案件则是国家诬陷的一个典型。上海的“红顶商人”周正毅勾结地方政府官员强行拆迁居民住宅,为受害居民辩护的律师郑恩宠被当局以“泄漏国家机密罪”逮捕,并于2003年10月判刑3年。郑案表明,中国的各级政府越来越随心所欲地使用政治暴力与诬陷手段对付一切他们不喜欢的人士。由利益集团操纵法律任意诬陷他们不喜欢的任何人,是非常典型的公共权力私人化与暴力合法化现象。 3. 政府行为黑社会化:近几年在各地频频发生的城市拆迁事件与农民反抗事件中,那些掠夺民财的经济精英背后都有地方政府或明或暗的撑腰。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地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接近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唯一的区别在于黑社会的暴力是非法的,而地方政府使用暴力则是合法的,这种“合法的黑社会”比之于非法的黑社会,其暴力肆虐之处,更让公众无所逃遁。 近几年来,西方学者使用“失败国家”这一概念来分析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的情形[69]。上述几个特征正是这些“失败国家”的共同特点,中国目前与那些“失败国家”的一个主要差别是中国还未出现从“军队政党化”到“军队私人化”这一转化过程。 (二)意识形态战略 于中国政府而言,上述政治高压措施只是“治表”,最重要的还在于意识形态教育,这种教育的目的在于让国民从内心深处认同现行政治体制。在实行新的意识形态战略与加强公共领域控制方面,江泽民执政时期比邓小平时代要严厉得多,所采用的软硬兼施策略比毛时代单纯的政治高压更容易成功且不露痕迹,因此也更不容易引起国际社会的反感。这种以丑化西方民主政治为核心内容的意识形态战略与公共领域的控制相辅相成,其主要策略如下: 1.通过学校教育向青年一代灌输中共的政治思想 这种意识形态教育的中心内容是丑化西方民主政治与自由、人权等价值观念。“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他们害怕中国强大,一心想搞垮中国,人权等口号是美国等国际反华势力借用的一张牌”这类用语,中国青少年一代耳熟能详。这类宣传是中国青少年通过学校教育获得国际知识的主要渠道,最后让中国的青少年一代形成了一种非常奇特的“美国情结”:在科学技术上以美国为师,在国际关系与社会制度上以美国为敌,在生活水准上追彷美国。这种情绪又转化成当前流行的民族主义情绪,美国则经常成为中国民族主义者渲泻不满的对象。一些人在中国社会里积蓄了种种不满,但无法针对当局发泄,转而把美国当作“靶子”,认为美国是造成中国种种困难不幸的“万恶之源”。他们抨击美国时所运用的恰恰就是官方灌输的丑化西方的扭曲政治观念。 在对近现代中国历史的认识方面,只看共产党教科书的青少年的认识更是混乱。许多青少年根本不知道“大跃进”饿死几千万人的悲剧,也不了解“反右”、“文化大革命”、“六四”为何事,只知道“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在如此教育浸染下,中国社会对毛泽东的认识、对毛泽东领导建立的这一专制政体的认识都陷入一种奇怪的混乱状态中。90年代进入成年期的一代青年人中竟有不少人视毛泽东为理想的政治领袖、以“文化大革命”为理想社会的模本,动辄就在网上贴出“文化大革命多好啊”,“要是毛主席他老人家还在,社会公正就不成为问题”等。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有句名言:一个不知道自己出生前发生了什么事情的人,等于没有长大。受过这种意识形态教育的青年,往往对西方民主思想具有免疫力,从未出国的青年人自不待言,即使目前身居国外的青年留学生中也可以找到不少这种人。不少学成回国的留美学者展现出这样一种“边缘人”心态:在美国受过的教育与经历是其得以傲视国人的文化资本,而批评美国又是其在国内立足的政治资本。 意识形态控制其实就是一种依靠政治暴力推行的文化暴力。这种意识形态战略还产生了一个奇妙的政治后果:无论是中共政府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在述说自己的观点时使用的竟然是同一套话语(这套话语受毛泽东与鲁迅两人影响甚深)。在这一时期内进入中国学习汉语的外国人,所使用的中文话语往往也是这一套。在此讲述这点绝非多余,因为话语的功能不仅仅只是思想的外壳,它本身包含很强的价值选择与价值判断。可以断言,在中国今后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人们还将看到这套意识形态话语的强大作用。 2.全面加强对媒体的控制 中国政府垄断了几乎所有媒体,并“与时俱进”地完善了毛时代对媒体的制度化管理,基本手法是用“卡住从业者的胃”这种手段,迫使新闻从业人员“自觉”认同和扮演“党的喉舌”这一角色,也使有良知的知识精英没有任何舆论阵地可以依托。与现代文明国家不同的是:新闻媒体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直由共产党制定游戏规则,掌握“发牌权”,新闻媒体处于受严格控制状态。表面上中国的新闻媒体与公民享有各种自由,例如中国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7条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但事实上中国公民从来就未真正享受到宪法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因为中国现存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与宪法相悖,严格限制中国公民享受宪法所赋予的上述自由。仅在新闻行业,这样的条文规章以立法形式出现的就多达60多种,而中宣部随时根据形势需要颁布的各种禁载规定就更不计其数。宪法的规定只是政治摆设,意在向世界表明:中共领导下的中国也有政治文明。 据总部设在纽约的“保护记者协会”公布,中国是世界上囚禁记者最多的国家。截至2001年10月31日,中国共囚禁了118位记者,几乎占全世界被关押记者总数的三分之一[70]。在中国政府眼中,逻辑竟是如此奇怪地被颠倒:制造社会不安定的人,不是贪官汙吏及麻烦制造者本身,而是批评并指出这种问题根源的人。2004年的《南方都市报》记者“受贿案”,可以被看作是动用国家诬陷手段进行政治迫害的又一个最新例证[71]。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加强了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自从1994年中国首次与全球互联网联通以来,中国当局不断试图控制中国的互联网连接。初期的互联网保安策略是严格限制国际性网络连接。至今国际社会与中国的5个主要网络之连接,仍经由代理服务器通过官方的国际“网关”,过滤和监察网络电信是这一控制的焦点。国际社会将中国的网络过滤系统称为“世界上最巨大的防火墙”。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网罗了不少计算机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担任网络警察,希望控制住互联网这匹奔腾的“野马”。2001年中国政府开始实施《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72],以法律的名义控制网络。目前,中国正在建设一项庞大的“金盾工程”,2003年9月该工程部分启动。据参与这个工程的外国专家称,这一工程一旦完成,中国政府将拥有一个有能力“看见”、“听到”和“思想”的全国性监控系统[73],能够实施对公民无所不至的行为监控,乔治·奥威尔在《1984》一书里描写的情况将在中国成为现实 。 3.对知识分子采取“收买”与“打压”并行的策略 “六四”民运之后,中国的知识精英们面临重新定位的困惑。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政府采用收买政策,用各种学术荣衔与物质利益作诱饵,将绝大多数知识精英纳入了体制内。对于那类对现实持批评态度的自由主义知识精英,则采取各种严厉的打压措施,如规定各类媒体与出版社不准发表与出版这些人的文章及作品,让这些人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各种非政治理由将他们开除或解聘,使其陷入生活困境。对于社会影响极大的自由主义知识精英,则派国安局特务跟踪监控、搜查住所、进行人身迫害,想方设法迫使他们离开中国。 这种软硬兼施的策略极其有效地消弥了知识精英的批判意识,大多数知识精英根据本身的资源占有状态调整了治学方向,对政治与社会问题采取了犬儒主义的苟且态度。从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政府与知识分子的关系前所未有地和谐,而且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这一“良性互动”的最大“成果”之一就是中国知识精英的主流已经默认威权政治的合法性。部分锋头颇健的精英甚至公开提出:“中国国情所限,只能实行威权统治”;“一个现实的出发点是,自由民主主义的合法性论说已经破产,而且施行于中国是否具有有效性无法预测”;中国应该实行一种“父爱主义”的“现代仁政理论”[74],这种“仁政”当然还是以“贤人治国”的“人治”为特点。此论一出,颇受海外中文媒体追捧,似乎中国舍此无他出路,中国对民主政治的百余年探索全属枉费心思之举。 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与现实处于隔离状态的钱钟书才成为政府与学界共同追捧的“学界泰斗”与“一代文化名人”;钱先生那些与现实完全不同构的知识,才会被吹捧为这个时代的“最高文化成就”与“学术里程碑”──没有思想自由的极权专制造就与鼓励了这种完全与现实隔绝的文化,也为这种文化产品造就了无数的欣赏者与追慕者。除了部分有智囊情结的知识精英忙于思考各种“对策”与上“条陈”之外,大多数知识精英越来越满足于在现存的利益格局中分享既得利益。少部分利用在80年代与90年代尚有生存余地的民间话语积累了社会声望的知识精英也因利害考量,渐渐以远离社会的所谓“纯学术”自居,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精巧的互动关系,目前正安享着政府赐予的各种荣衔,埋头做着“善终考”的功夫。 知识精英的堕落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堕落程度的最重要尺度。9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知识界与思想界的侏儒化以及他们提倡的“合作主义”精神,对维护政治统治的稳定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的知识分子正在迅速分裂,那些处于社会边缘、无法进入知识圈中心位置的失业大学生们与这批知识精英的关系,有如当年毛泽东这类小知识分子与胡适、蔡元培等人的关系;这两批人对政府的态度也有如当年这两类知识分子的态度:待在既得利益分享圈之外的青年知识分子批评政府、呼唤革命,而跻身于既得利益阶层的知识精英们则要与政府合作并力图保持现状。 (三)精英集团联盟的政治功能 90年代初,中国政府表面上坚持自己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官员们却忙于和经济精英们建立非常密切的私人利益关系。到了90年代后期,中国社会总财富的85%已经成为少数政治、经济精英们的囊中之物,中国政府因此调整了自己的阶级合作战略。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理论为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合作拓展了广阔的解释空间,“让资本家入党”只不过是让经济精英进入体制有了一条合法的政治通道。中国的知识精英在80年代最大的幻想是:中产阶级一旦成熟以后,就会要求政治上的民主权利。这一幻想至90年代后期完全破灭了。中共政府的政治策略是将经济精英与听话服从的知识精英纳入体制内共享利益,但绝对堵死可能导致民主化的通路,也不让经济精英与知识精英分享政治权力。 对于来自于底层的社会反抗,中国政府则越来越依赖于明显的暴力镇压,甚至不屑于再做表面上的安抚工作。2003年曾发生数起因抗议无望而自焚的事件,其中几个自焚未遂者如周永华不仅未得到安抚,反而被投入监狱。到2004年4月,北京市政府竟然出台一部名为“关于维护群众上访现场秩序的工作意见”的法规,明确规定“对采取自杀、自焚、自残等极端行为的,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和救治,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75]。这部法规表明,中国政府已经用法规的形式将敉平社会冲突的重点从对底层的安抚转为政治高压,公众甚至连自杀抗议的权利都被强制取消。这种惩治自杀者的方式除了中国“文革”时期对自杀者的政治裁定,如“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与之相类之外,在近代文明世界再也找不到第二例。可以说,对付地方性的小规模群体性反抗,已经成为中国各级地方政府的日常作业,这方面他们已经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在精英集团联盟日益加强的情况下,不掌握任何资源的社会底层动乱虽然有如烽烟四起,却因消息被封锁而只能局限在某一地区,无法形成跨地区的反抗,因此往往被有效地镇压下去,根本无法构成对极权统治整体性的威胁。 (四)外资的大量进入与国际社会中政治压力的微弱 将前苏联的国际关系与中国今日的国际关系相比,就会发现今天的中国相当幸运。前苏联与欧美国家一直处于冷战状态,两大阵营之间并无多少经济交往,因此也就没有形成牵丝攀葛的各种利益关系。而今天的中国不同,对外开放使得中国与世界各国形成了多层次的经济交往。到2003年12月底为止,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65,277个,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41.71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76]。在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已超过180个,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多家去中国投资[77]。目前,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金额仅次于美国,居发展中国家之首。 预期中的巨大商务利益,使西方民主国家不再象冷战时期那样重视它们与中国之间在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方面的巨大分歧,各国政府的外交政策事实上都受到本国商界的掣肘。在国际资本眼中,中国是一个巨大的投资市场,中国那13亿人口的购买力不可忽视,至于中国的政治形态与人权状况则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即使当他们弄明白中国有购买能力的人口其实最多只有3亿左右,但对于人口总数基本上都低于3亿的发达国家的财团与商人们来说,这就够了。正因为如此,当日本在1989年率先与中国恢复经济关系以后,法国、德国相继放弃了对中国人权状态的批评,重新交往,这种交往背后当然是经济利益与巨额的商业合同。一些号称“中国通”的外国学者给本国政府的公开建议是:“要想与中国保持经济交往,千万不能批评中国政府”。在法国与德国,对中国的态度已经成为“政治问题”[78]。国际社会这种实利主义的外交政策使得中国政府在香港中学的教科书中可以如此总结自己处理“六四”事件的“睿智”:“1989年6月,中国国内爆发了‘六四事件’,中国在国际上一度受到孤立。当时中国采取冷静观察、沉着应付的政策,不因受外国孤立而采取敌对态度,以静候与外国关系改善的时机到来。1996年,大部分国家与中国关系恢复正常,中国在国际上再担当重要的角色[79]。” 这种压力减轻是逐渐的过程。香港回归并逐渐纳入中国政府的政治控制之下,使香港不再享有1997年以前的自由。而台湾近年来由于中共政府“以商制官”的策略大获成功,随着台商进入大陆投资者日多,台湾的政治形势已经大为改观,长达70多年的宿敌国民党由于失去了执政地位,不少老国民党人出于对“台独”的深恶痛绝,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的座上宾与统战对象,台湾人最中意的上海已经出现了多个台湾人聚居小区。即使在SARS为台湾带来一片恐慌的2003年1月至4月,台商在大陆的投资都比2002年同期增长74%[80]。如果没有什么特别不利于中国大陆的事情发生,可以预见,香港、台湾这两个历来被中国政府视为“反华势力颠复中国政府的基地”已经不再具有1989年以前那种作用。 用中国政府的话来阐述,目前的“国际形势大大有利于我国”。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曾经是美国让中国政府因人权问题备受难堪的场所,但中国政府的外交“智慧”确实在90年代获得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个委员会的53个成员国席位中,不少是由古巴、中国、北朝鲜、苏丹、越南、刚果、津巴布韦等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状况很差的国家占据,这就给了中国很大的外交活动空间。除了利用这些国家在人权状况上“同病相怜”这点情结之外,中国政府还成功地运用了“国际援助”等金钱外交手段。一直以捍卫人权为使命的美国,终因在这个委员会中有太多的敌人而于2001年落选,此后虽然在这个委员会中重新获得席位,但再也未能恢复它在这个委员会中原有的影响与支配力。2003年的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会议上,美国没有提出对中国人权的议案,虽然被解释成“伊拉克战争时期美国外交的牺牲品”,但事实上却是美国对华外交政策转变的一个风向标。也就是在这一年,中国获得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颁发的人权奖。虽然这个奖项被国际人权团体视为人权史上的极大耻辱,是对人权本身的羞辱,但中国政府却为此沾沾自喜。 自从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不再需要每年由美国国会投票表决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美国手中已经不再握有“人权外交”的筹码。对于中国政府而言,美国淡化“人权外交”,算是达到了中共多年来孜孜以求的目标。但对中国国内的民主化进程而言,这却未必是什么好事。近几年中国政府不断加紧控制传媒,加强对反对声音的镇压,国家安全部对社会生活的渗透越来越广泛并公开化,实际上就是美国在人权问题上逐渐软化立场的结果,因为中国政府不需要再担心来自美国的干预。 源源不断涌入的外资大大抵消了资本外逃对国家外汇储备构成的压力,为中国政府赢得了相当充裕的时间,可以比较从容地应付银行系统巨额坏帐带来的严重问题。 中国与各国建立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也对中国问题研究圈有影响:冷战时期欧美各国的苏联问题专家对他们的研究对象苏联很少有友好态度,而现在的中国问题研究专家则对中国充满了好感与友善。近几年来,中国政府与国际社会共同创造了两个前景灿烂的神话:一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会促使中国政治的民主化,二是高科技的进步会带来资讯的自由传播,有助于打破中国的新闻封锁。前一个神话只能说是持此论者一厢情愿的美好希望,因为WTO不过是国际社会的经济游戏规则,不可能期望通过它来改变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目前因为西方投资者在中国的预期利益未能实现,这个神话正在西方社会逐渐退色。第二个神话则被中国政府无情地击碎了,如前所述,中国政府投资几亿美元的金盾工程(Golden Shield)正在为中国政府用科技手段加强社会控制贡献力量。但这些不断破灭的幻想在短期内并未降低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美好期望,中国的任何小小的一项政策出台,都可能被解释出让人感到前景光明的无限新意。比如2002年末深圳特区推出的行政改革,曾被不少中国问题专家热情洋溢地解释成“政治体制改革与三权分立”的试验;此外诸如中共“十六大”召开以前的“新闻体制改革”神话,“十六大”以后的“胡温新政”神话,以及“SARS危机将会促使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预测等等,都是这种友善态度的结晶。 国际社会现在对中国政府真是充满了友好和热切期望,这是前苏联当局从未遇到过的好运。这种好感已经使得一些中国问题专家不再注意一些完全不应该被忽视的信息:比如中国政府从SARS事件上总结的教训,绝对不是开放舆论、增加透明度,而是更加紧密地对传媒加紧控制;政府为了从纸面上彻底消灭SARS,临时制定了一条政策性法规文件,将传播SARS信息的人视为传播谣言、扰乱人心,以法律的名义进行严惩;至于中国不断发生的记者与网络异议人士被捕的消息,更是被一些学者看作个案和个别政府部门的过当行为。 尽管国际社会里仍然有很多组织和人士非常关心中国的人权状况和政治自由,但他们毕竟不能左右各国商界和政府的政策。笔者以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前途只能依靠本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外因最多只能起锦上添花的作用,绝非雪中送炭。当年苏联若不是要建立一个以自己为领袖、能与西方对峙的庞大红色帝国,绝不会拿出那么多的物力人力来“支援”世界革命与中共。 上述所有举措均有利于中共统治的“稳定”。但中国政府并未利用这一时机实行民主化改革,而是热衷于用营造经济繁荣幻象吸引更多的外资,与此同时采取各种为渊驱鱼的方式激化着各种社会危机,加剧各种社会矛盾。 四、为什么中国政府不再有政治改革的动力? 从90年代以来,中国对经济体制的改革进入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修补状态,完全放弃了80年代曾一度提上日程的政治体制改革。“改革”一词本来包含有价值取向的制度性变革在内,但中国政府现在却把各种政策规定的改变都挂上“改革”这块招牌,甚至许多违反社会公正、伤害多数民众利益、只有利于少数利益集团的政策变动也一律戴上“改革”的桂冠,比如义务教育被“改革”成“教育产业化”,公费医疗体制被“改革”成“医疗商业化”,这类假“改革”之名、行敲剥民众之实的例子举不胜举。可以说,“改革”这个曾经让中国人充满希望的概念已经被严重异化,所有能使中国的政治制度发生进步变革的改革反而陷入停滞状态。究其原因,这与两个重要因素有关,一是民众的“圣君贤相”幻觉,二是开放以来形成“政治退出机制”导致精英集团行为短期化。 (一)中国人的“圣君情结”与“清官梦” 中共统治之所以能维持稳定,与民众对中共政府及社会主义制度还存在极大幻想有关。在许多民众心里始终存在着一个理想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一个对人民极其负责的党中央,这是多年来中共通过反复教育宣传在民众头脑中定格的形像。许多民众把目前中国存在众多严重问题的原因简单化地归结为:中央的“经”是好的,只是被下面这些“歪嘴和尚”念歪了。例如,河南省上蔡县有大批因卖血而感染爱滋病的农民,尽管当地政府官员把他们视为“鬼魅”,百般打压,但他们还在期待着“唯一的青天──中央”来解救他们。那些爱滋病患者说:“实际上中央的政策都是好的,一到下边就搞坏了”,“他们(指上蔡县官员-作者注)所作所为不符合共产党逻辑,共产党一贯做事光明磊落”,“他们就象国民党(事实上说这些话的人并未在国民党统治下生活过──作者注)”,“现在唯一的青天就是中央,可是我们又见不到。一到下面就变样了[81]。” 中国思想界对民众的这种认识持两种评价,部分人认为这是民众的策略考虑,以便通过这种表述来争取中央同情,藉此保护自己。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民众一直怀有“圣君情结”与“清官梦”,以为中央政府是清正廉明的,愿将中国引领到光明之途,只是由于贪官汙吏处处掣肘,那些具有理想主义精神愿意为人民办实事的“清官”无法施展才能,结果导致目前这种局面的出现。 笔者以为,这种“现代圣君贤相”的幻觉其实是中国传统的“反贪官不反皇帝”的农民文化的现代版,在中国有极深厚的民间基础。中共长期以来意识形态教育的结果,不但未改造这种文化,毛泽东时代还通过“造神”运动把这一观念推到了极致,只不过“圣君”从封建时代的皇帝变成了毛泽东、邓小平等领导人罢了。几年前朱镕基就任总理时,就是被视为“贤相” 而被赋予了太多的理想色彩,因而不得不承载了太多的民意和过于厚重的期望。这固然因朱个人特殊的性格一度极富魅力,但归根结底还是民众的“圣君贤相”梦想在起作用。 从21世纪初开始,中国民众再次寄希望于一点:共产党高层权力的代际更替能让所谓的“党内健康力量”上台,从而维持中国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共“十六大”之后,一如当年对朱镕基的热切期望一样,人们多少有点一厢情愿地盼望着新一届领导人有能力有决心抑恶扬善、除奸举贤,把中国带入一个文明兴旺的新时代。多数国人所期盼的“新时代”不是“新”在政治制度上──在中共意识形态的长期灌输下,中国人大多对民主政治其实并不了解,不少人还抱有西方民主制度是虚伪的这一观念──而是“新”在能够安居乐业:城市居民希望世界物质文明潮流别将自己拉下太远,农民则盼望政府能让自己维持温饱。 其实,这种植根于“圣君贤相”梦想的期盼忽视了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特点:专制政权初创时期的领袖往往是铁腕强人,其个人的超常规权力经常超越制度的常规性权力,于是国家兴衰、民众安危往往取决于强人领袖的个人意志;而这种政权进入成熟期、且结束了强人政治后,制度的力量就远远大于领袖个人的力量,领导者的个人意愿往往只能服从制度的常规性权力。正因如此,毛泽东可以超越制度行使超常规的个人权力,并且率性而行,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但他的继任者邓小平就不得不部分服从制度的惯性;此后的领导人一代比一代弱,因此也越来越为现存制度的惯性所支配。领导者对现存制度所赋予的合法地位依赖越大,自主行事的空间就越小。 “圣君贤相”式幻想不仅存在于工农民众当中,也普遍存在于知识分子当中。然而,这种幻想却一次又一次被严酷的事实无情地击得粉碎。山西省记者高勤荣因写“内参”揭露运城地区当局弄虚作假、大搞假“渗灌工程”,次年即被该地政府以“受贿罪、介绍卖淫罪、诈骗罪”诬陷而判刑12年[82]。江西省府政策研究室《农村发展论丛》杂志社副社长桂晓琦将中央政府历年来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汇编成册出版,帮助农民了解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他们的权利,结果该书却被江西省政府宣布为“反动书籍”,强行全部收缴,桂晓琦为逃避省公安厅的追捕被迫流落外乡[83]。高勤荣是想藉“内参”向中央反映情况,桂晓琦则是想借“中央文件”这柄“尚方宝剑”帮助农民,但他们信赖的“中央”却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支持或保护他们,而是听任地方政府践踏蹂躏这些有良知的知识分子。 2003年SARS爆发初期,中国政府按惯例封锁疫情消息,从而导致疫情迅速蔓延。在国际舆论压力下,政府不得不将卫生部长张文康解职,让他充当政府撒谎的替罪羊。但许多中国人宁可相信隐瞒疫情只是张文康的个人行为,而不愿意承认这只是张按照体制运行惯例所作的反应。其实中国政府早有保密法规明文规定:“重大疫情属于国家机密,不得随意披露”,况且控制新闻以“维持社会安定团结”更是政府的例行公事。在中国,民众对事涉自己生命安全的重要信息没有知情权,而政府通过一整套等级森严的“内部文件”制度让各级官员按级别获取“内部”信息。最近,中国一些鼓吹“现代仁政”的学者又在劝说民众相信统治者的道德力量,继续重复这一“圣君贤相”的梦想。 笔者不否认自己在90年代写《现代化的陷阱》一书时多少也存在一些幻想:希望统治者能够为本阶级的长期利益着想,将狼与羊的关系维持在一个能够让羊群维持再生产的临界点上,因为双方毕竟生活在一个共同的世界里。但当笔者阅读了大量有关拉丁美洲国家“改革史”的研究文献之后,终于得出一个结论:专制(或极权)国家的任何改革,毫无例外都是该国权势阶层与精英群体重新瓜分资源的过程;改革的口号再漂亮,改革方案再如何宣称是为了民众利益着想,也丝毫改变不了这一事实。而在精英群体中居于弱势地位的知识精英,为了在利益瓜分中得到一小块,整体上也必然走上与政治经济精英合流的道路。 更重要的是,“圣君贤相”幻想之现代版的存在,也与当代中国的冷酷现实有密切关系。在考虑当代中国问题时,还需要考虑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第一,在用现代武器作后盾的体制化暴力压迫下,反抗者既不具备有组织的反抗能力,而新闻管制也使得民众没有争取社会同情的可能性。在传统社会中,官民对峙所凭藉的装备虽有优劣之分,但毕竟同属于“冷兵器”时代的产品。而在如今,民众充其量拥有热兵器时代的早期装备,而官方却拥有核武器时代的先进装备,以及信息时代的一切先进通讯、交通工具,力量的不对称是盲人也能看见的事实。与此同时,官方还拥有发布一切信息的权力,镇压民众的反抗可以被任意解释成政府“打黑”“反黑”,或者是“平定阴谋颠复政府的暴乱”。在这种用现代武器作后盾的体制化暴力压迫下,反抗者既无反抗能力,也没有争取社会同情的可能性。 中国民众与官府的关系,吴思在他的《潜规则》与《血酬定律》[84]这两本书中都有极为精当的分析,那些“元规则”与“潜规则”至今还在支配中国社会,并未成为历史,“出售英雄”的戏剧也正在各地的反抗事件中不断重演,只不过出场的人物与时代有所变化而已。 第二,民众既然无法对抗体制化暴力,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就只能使用个人暴力报复社会,而这种个人暴力的使用方向是盲目的,其施加对象往往是社会上的弱者,并非有能力保护自己及家庭的政治精英。前几年轰动一时的张君犯罪团伙,虽然声称自己是报复社会不公,但其受害者却没有任何人曾经施害于这个团伙的任何成员。近年来中国刑事犯罪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追根溯源,就是政府的体制化暴力催化了个人报复性暴力。 (二)另类“政治退出机制”与精英集团行为短期化 生活在一个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冲突日益增多、生态环境明显恶化、道德秩序崩坏的社会里,穷人感到绝望,富人感到担忧,几乎没有多少人有安全感与幸福感。于是今天的中国人变成了世界上最爱离开母国到他国“寻找幸福”的族群。这种对外开放带来的移居国外的机会,无异于给中国的贪官汙吏提供了一种另类的“政治退出机制”。这个“退出”,不是指他们在本国政治舞台上退出权力中心,而是指他们在凭借权力资本积累了可观的财富后,退出这个被他们折腾得千孔百疮的中国。因为有这一“政治退出机制”的存在,中国的政治精英成了世界上最没有政治责任感的统治集团。 中国的官僚阶层通过“内部文件”制度能掌握大量学者和民众不知道的社会经济真相,他们的危机感其实比中国的知识精英们要强烈得多。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资本外逃”(Capital Flight)现象日趋严重,不少高官早已将在大陆通过各种途径搜刮来的财富存入外国银行,其家属已经在国外舒适地定居下来,中国在他们的心目中只不过是个继续捞钱的方便场所而已。近年来欧洲一些国家和澳大利亚等、新西兰、加拿大等将吸收中国留学生作为发展本国经济的一大举措,就是因为中国有着庞大的出国留学需求。据统计,中国每年因留学而发生的资金外流高达40多亿美元,其中不乏让子女借读书之机出国“打前站”者。如果说“钞票”也是一种选票,那么中国精英对子女与家庭的未来安排,已经表明他们对中国的未来“投”了什么样的“票”。 这一“政治退出机制”对中国当代政治的影响,几乎可以用近年来在海外定居的中国大陆人的数量与资本外逃数额作为衡量指标。被中国政府与民族主义者詈骂有加的美国则成为中国精英们到国外定居的首选,它那富饶的东部和西海岸,恰如一片巨大的海滩,近百年来中国每一次政治大潮退潮,总会在这片海滩上留下几片贝壳。如今,迁居这些地方的中国新富们如同过江之鲫,汇成了一股人潮。在洛杉矶,中国新富的“二奶”们定居的豪华居住区,构成了一个美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特色居民区──“二奶村”。中国精英集团成员普遍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定居,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中国特色”,遍观世界,没有任何国家的精英集团有这样的大规模定居外国的集体行为。 由于这种另类“退出机制”的存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两大精英集团的成员不必再与本国人民共同承受必将到来的各种社会危机,共享严重汙染的生态环境。对统治集团来说,剩下唯一可做的事情,就是尽量维持眼前的政治社会稳定,将目前政治体制所赋予的权力资本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保证自己最大限度地攫取财富,积累“退出”所必须的本钱。因此,精英集团成员的行为明显的短期化。 两百多年前,法国国王路易十四说过一句臭名昭着的话:“我死以后,哪怕洪水滔天”。而今天中国贪官汙吏的共同心态则是:“我离贻d中国以后,哪怕洪水滔天。”中国既然不再被贪官汙吏及其家庭成员视为家园,他们自然也不必再为过分压榨而产生后顾之忧,中国历史上有关统治者与人民的传统“舟水理论”(水可载舟,亦可复舟)也就不再起任何道德约束作用。因此,可能给眼前的利益攫取带来风险、并使统治集团失去原有地位的政治体制改革自然被统治集团无限期搁置。 结语 本文第二部分所谈的问题正严重影响着中国人的生存状态与生存方式,而第三、第四部分分析的所有因素都有利于中国政府在短期内维持政治统治的稳定。 本文的分析还表明,希望中共内部的权力更替能改变中国现在的危局,只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那些认为中国政府完全有能力长期控制局面的分析家们,其分析建立在这样的逻辑之上:中国政府是一支高效团结的“消防队”,它花费巨大的投入所建立的“消防设施”,如舆论控制、政治高压、由防暴警察与国家安全部构成的“安全系统”等,能有效地维持中国社会的稳定。 但笔者的看法却没有那样乐观,尽管中国共产党通过种种以“改革”名义出台的措施与对国家机器的修补,再加上高科技的使用,把中国社会变成一个无法“革命”的社会,从而使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能够在今后10到15年的时间里勉强维持下去,但这样一个距离现代民主政治越来越远,既不能保证人民的生存权,且被本国精英弃如弊履的国家,称得上是在“健康发展”吗?中国的实况并不是“地面上铺满了干柴”,而是地下在奔突着随时可能窜出地面燃烧的“地火”,任何最先进的“消防设施”对“地火”的防御作用是有限的,中国共产党政府终会有撑不住的一天。而由于中共“党国一体“的长期统治,执政党撑不下去之时,也就是中国社会陷于解体之日。与以往历史上大动乱不一样的是,由于人口的空前膨胀,生态环境的高度破坏,以及社会道德的整体崩溃等制约因素,经历过共产党统治的中国要进行重建,将比以往任何时代的重建都困难得多。 中国究竟应该维持目前的专制政治还是应该走向现代民主政治?答案是现成的:维持目前这种体制,就是维持少数精英集团对人民大众的掠夺。那么剩下的问题是:中国民主化的前景又将如何?君不见,在拉丁美洲一些号称“民主化”的国家中,人民不是依旧生活于水深火热当中? 可以预见,中国的民主化将会是一个漫长曲折且危机四伏的过程。根据中国百余年来引进西方文明那种种“淮桔成枳”的经验,以及目前中国已具备“失败国家”的基本特征这一现实状况,笔者只能说,民主化将使中国在威权体制之外多了一种选择的可能,但并非包医百病的灵药。中国是否需要政治体制改革,区别在于是由谁来计算机会成本。对于一部分统治精英来说,他们需要时间伺机“退出”中国;而对于另一部分还希望(或因种种原因不得不)留在中国政治舞台上的统治精英来说,他们需要知道自己是否具备了操纵“民主”的能力,如果基本具备这一能力,“改革”也许可能开始;对于公众来说,则有一个由我们这一代来支付改革成本,还是由下一代支付改革成本的问题。 两百多年前美国发生了伟大的独立战争,其导火线是“波士顿倾茶事件”。该事件发生后,美国社会发生了激烈的讨论:与英国的战争是否可以避免?得出的结论是,现在固然可以不开战,但这场战争迟早还是会发生;既然战争不可避免,与其让子孙后代为独立付出血与火的代价,还是让我们这一代人承担责任吧。于是美国人民在其开国元勋的领导下,书写了人类历史上伟大的一笔。 中国人是不是也应该拿出美国人民当年的勇气?我们已经有了一个百年立宪的悲剧,不应该再有一个150年还建立不了现代民主政治的悲剧。曾经有过辉煌文明历史的中国人,应该有能力做出明智的选择。 (初稿于2002年12月;二稿于2003年7月,作为《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之前言发表(香港博大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完稿于2004年5月) 一、经济改革的成功来自于经济自由的扩展 二、中国改革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源于政治改革的迟滞 三、政治改革在中国是如何进入“休眠”状态的? 四、中国的难题:政改突破口在哪里? 关于中国的改革,如果从不同的视角、用不同的观点来观照其进程、分析其成败得失,可能会得出差别很大的结论。以前苏联东欧为参照,可以把中国的改革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内部的自我完善和修复;以西方政经制度为参照,可以把中国的改革看作是向世界主流体制的“转型”和“接轨”;以中国传统社会为参照,可以把中国的改革看作是洋务运动、清末新政和反清革命之后现代化进程的继续;如果仅仅从1949年以后的中国式社会主义传统为参照,则可以更简单地把中国的改革归结为向文革之前17年体制的部分回归和在那个基础上的发展。 25年过去,中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突出的变化被归结为一系列的“经济建设成就”。在充分肯定中国的经济改革成就之余,也必须看到,有一些因为不均衡、不公正的改革而带来的变化,其实是大多数中国人不愿意看到或者不乐于承受的,比如农民的相对贫困和农村的绝对破败、官僚系统的劣质化和贪汙腐败的普遍化、道德诚信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教育医疗社保等重大社会目标的退步、地区间差距的加速扩大等等。这些负面效应并非改革的推动者们“有意造成”的,但是他们也应该对因为缺乏预见、解决无方而造成的负面后果的扩大和恶化负责,他们的后继者则有相当的政治义务去解决这些“改革后遗症”。令人不安的还不仅仅是改革的某些经济和社会的负面后果。对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力合法性及其行为能力、行为方式的最强烈质疑,不是发生在60、70年代的经济衰退过程中,恰恰发生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改革时期。社会分化、阶层对立的格局正在形成,权钱结合的强势群体抢占了权力和财富的高地,弱势群众则受到权力和财富的歧视和排挤,从而,强者愈强、弱者愈弱,民众、权势集团和当局失去了当初对整体改革的广泛共识,结果是一部分人强烈拥护的改革,另一部分人可能无动于衷,还有一部分人难免会激烈反对。这种社会的紧张最终必然会危及到政权根基和社会稳定。 当然,从经济增长或狭义的社会发展的意义上讲,中国的改革无疑是成功的,其成功堪与中国近代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社会变革相比拟,甚至也让1949年的“革命胜利”及其后大规模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就黯然失色。但是,在成功的背后,又有着让民众和当局各自都不愿意接受的诸多负面后果。简单而笼统地评价中国改革的功过成败,不如找出它成功的地方和失败的地方来得重要,不如找出成功的线索和失败的症结来得重要。因此,我们必须探寻中国改革的实质意义。 一、经济改革的成功来自于经济自由的扩展 要完整地分析和叙述中国改革的内容、方式、手段和实质后果,并从中得出对后人有启示意义的经验和教训,是一项困难的工作。不过,有一项结论却可以轻易得出,那就是:无论是“包产到户”、“放权让利”、“承包租赁”、“股份化改制”还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国家权力对微观经济主体和微观经济活动的控制,亦即使从地方政府、企业主体最终到每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得到不同程度的扩展。把被国家权力劫持和绑架了的权利释放出国家统制经济的牢笼,这就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意义。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的状况,用邓小平的话来讲,对外是“封闭”的、对内是“僵化”的(所以需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其特点是政治上高度中央集权、经济上高度国家垄断,党的主席不仅拥有凌驾于社会和国家之上的一切权力,而且还是所有正确思想的唯一源泉;国家以全民或集体的名义实际控制了全部的经济资源和经济组织,国家占有所有人的全部社会劳动,按政治分类和阶级身份来分配全部劳动成果;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除了依附于国家权力以外就无法生存,除了做“组织”上安排的工作不可能再有任何可做之事,除了过社会主义大家庭的生活不可能有任何真正属于个人的生活,甚至于一个被党否定了的中国人将不再有做人的权利和资格。当然,控制了一个人的生存,也就控制了他的一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的自发改革行为,其推广则演变成为一次高度成功的农村改革,它使家庭取代生产队成为农业的基本作业单位,农业产出大幅度提高,农民的吃饭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任何政治学或经济学的理论解释都不能忽略农民从国家权力那里取得了人身自由这一事实的重大意义。农村改革最首要的不是农民与土地之间权属关系的变化,也不是农民对其劳动成果的收益分配权的变化,而首先在于国家权力离农民远了,集体对农户的干涉少了,家庭成为基本上自治的生产、生活组织,国家对农民的生产活动和私人领域的生活不再发生强制效力(计划生育例外),农民真正享有了户口管制之下的小圈子里面的人身自由,对于自己的人身和劳动具有了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农村,正是自由带来了活力。可以预期的是,如果在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对乡村政治进行重建,充分的自治和更多的自由将给农村和农民带来更大的活力。然而,解体了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并没有被真正解散,随即草草改制为与过去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的体制平行的乡(镇)、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这一农村机构改革的败笔,终于将“包产到户”的成果从农户收归基层政府,并渐渐地消蚀尽净。乡镇企业是在市场意识比较强烈和国家经济统制比较薄弱的地带自然、自发地兴起的,并没有国家政策的导向作用。相反,当许多地方政府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政策目标之后,乡镇企业在政府的扶持、规范之下反而开始走下坡路。考察乡镇企业的兴衰,也足以让人深思。 应该看到,农村改革给予农民的自由是非常基本、非常有限的,仅仅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而已,农民仍然不是这个国家的平等公民,户口制度和由国家主导的根深蒂固的歧视政策给他们的自由设立了一道身份屏障。在农村人口不可能大幅减少而农业的平均产出不可能大幅提高的前提下,在农民负担愈减愈重、农业收益愈来愈少的情况下,县、乡、村三级组织面临的改革课题,不是对农民如何加强领导、加强管理甚或加强服务的问题,而是如何裁撤机构、减少干扰、与民休息的问题。 与农村的情况相类似,改革以前城市居民长期以来一直被禁锢在“单位”中:必须而且只能为单位工作,从单位获取生活来源,甚至只能从单位获取信息和“正确的思想”。单位可以渗透进城市居民的几乎全部的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比农民幸运的是,城市居民能够从单位获得一定程度的生活保障,这种保障与单位的效益无关而只与单位的行政级别有关,单位依其行政级别的高低向其不同行政级别的成员提供不同强度、不同范围的福利保障。“单位”相当于城市的“人民公社”,所有的单位,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事业单位,无论是国营还是集体所有,都是一种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三位一体的国家权力部门,即使是生产单位,其衙门性质也要高过其企业性质。城市里改革开放最早的的弄潮儿是个体户、私营企业家,他们中许多人是“待业青年”、“两劳分子”和其他被开除公职的人。他们是“单位”的弃儿,也因此成为有限开放的小市场里面的自由人。城市的改革从两个不同的方向推进,一边是私有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边是公有经济“静悄悄地私有化”。殊途而同归,都是从国家经济权力的包围圈中向外面突围,哪个地方的包围圈比较松懈,哪个地方的城市经济改革就比较到位。 让农民和市民摆脱对公社和单位的人身依附,让民企和洋企摆脱政府的束缚,这正是经济改革的实质涵义。绝对国家权力的松动使农户和民企有了生存空间,这是国家对改革最大、最实质的贡献。与国企延续多年的窘境相对应,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发展十分迅猛,尽管众多的市场领域仍然不允许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国家在市场准入、行业准入、税赋标准、政府补贴等方面为不同投资主体的企业设定了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国有企业明显占有先天优势却绩不如人,其原因只在于国企仍然在强大的国家权力的阴影笼罩之下,国家权力对国企利益上的保护抵消不了对其创造力的束缚。 所以,中国的改革如果说取得了成就,实质在于作为个人、家庭和企业的“经济人”有了最基本的经济自由。让更多的人、更多的企业拥有平等的自由,把“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变为保障所有人都有同等的自由选择机会,仍然是中国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由之路。经济改革如此,政治改革亦复如此,政治改革的主要手段和实质后果,同样也应该是让作为公民(和公民团体)的“政治人”获得充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参与的实质自由。 二、中国改革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源于政治改革的迟滞 在苏联东欧发生巨变并陷入暂时性困境之后,出现了一轮对中国改革模式的“成功经验”自恋自夸、自吹自擂、孤芳自赏、自我表扬的热潮。比较典型的经验总结大概有两项,其一是所谓“渐进改革优于激进改革”,其二是所谓“经济体制改革先于政治体制改革”,这两项“经验”被当作中国之所以保持社会基本稳定、获得经济高速成长,而前苏联和东欧之所以社会剧烈动荡、经济急剧下滑的主要原因。将这两项所谓“改革经验”贯彻到中国的改革实践中,便助长了“能不改的绝对不改、能慢改的绝不快改、能小改的绝不大改”的保守心态,尤其是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态度,往往强调必须以市场体制成熟、物质条件具备、国民素质提高、社会高度稳定作为真正启动政治改革的前提条件。于是,政治体制改革陷入一个怪圈循环:只有在市场经济成熟、国民素质提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上才能有条不紊地展开政治改革的进程,回避或消解政治改革给执政地位带来的风险;而如果没有适当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制度的转型,上述市场经济成熟、国民素质提高、社会和谐稳定的预设前提又根本不可能实现。那么,这无异于说,对于既得利益阶层而言,只有政治体制根本不改革,才是最稳定、最安全、最正确的选择。 然而,所谓“渐进”与“激进”,其实并没有明确的分界,所谓“政治体制”与宏观的国家经济制度,也具有紧密的内在关系。那么,“渐进必然优于激进”、“经改必须先于政改”的说法,乃是似是而非的有害之论。比如,将东欧公开化、法治化的私有化过程称为“激进改革”,而将中国偷梁换柱、偷天换日的静悄悄的私有化称为“渐进改革”,将前苏联国家公开化的民族矛盾、政治分歧归罪于政治变革,反而将政治高压掩盖起来的社会冲突视之为“稳定”,这样的描述无异于障眼法和自欺欺人的骗术。 将中国政治改革的拖延和迟滞当作“成功经验”,是错误的和荒谬的。当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度过暂时性的政经危机,重新获得稳定、安全和发展之后,我们再来反观中国的改革历史,直面中国目前面临的各种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难题,两相比较,我们不难看到,正是政治改革的迟缓造成了中国现行体制内外强大的张力,使现行体制的合法性受到严峻的考验,并且加剧了社会分化、利益冲突、阶层对立的形势,许多重大的矛盾和突出的问题不仅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且还在继续恶化。 当前中国面临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归结起来,都或多或少与政治改革不到位有直接、间接的关系。一方面,传统体制下的平均主义“优越性”已不复存在,但旧模式的固有毛病还远未根绝;另一方面,我们离成熟的市场体制还相距甚远,但原始、野蛮、权钱勾结的“坏的市场经济”却为祸日深。列举一些对当前中国造成最多困扰的老、大、难问题,从中可以看到它们的共同特性: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度与解决的难度,与民主化不足,与不能提供公平、平等的制度环境有着莫大的关系。中国的腐败人数之多、腐败行为之广、腐败程度之深、腐败规模之巨,几乎是全世界最严重的。这一深入中国政经制度之骨髓的痼疾,远不是常规的反腐倡廉措施如党纪政纪、撤职枪毙所能解决,更远远不能用“美国也有腐败”和“取得阶段性成果”来自慰了事。 其实,无需任何高深的分析,中国所有最严重、最紧迫的问题,所有久拖不决无法破解的难题,全都指向同一个地方:都多多少少可以归因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迟滞。25年来,凡是中国解决得比较快比较好的问题,几乎都是不涉及现行政治体制变革的问题;凡是必须通过改变现行政治体制才能够获得解决的问题,最终都因为政治改革的缺席而成为老大难问题。中国已经无可回避、无从选择,再不真心实意地解决政治制度的根本缺陷,市场“开放”仍可扩大规模,但“改革”就确实难以为继。 经过20多年的经济增长,执政当局对于处理经济事务的信心比较大,更养成了以经济手段应对其它一切事务的习惯。不错,20多年的经济成长堪称“中国奇迹”,撇开水分和泡沫不说,中国经济仍然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但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并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中国面对的主要问题。以为这样的发展可以用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民主建设问题、人权和法治问题,以为发展出来的“中产阶级”必然在政治舞台上闪亮登场,以为经济改革必然会为政治改革创造条件并自动导引出政治改革,以为因赚钱而提高了的“国民素质”和改变了的“国情”就能适应将来的新型政治体制,大约不过是痴人说梦罢了。在制度的改造面前,经济发展这个“硬道理”还“硬”得起来吗? 三、政治改革在中国是如何进入“休眠”状态的? 1978年以来,政治改革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实际上,中国20多年的改革历程,从起点看,政治改革曾经是先于经济改革和引发经济改革的,可惜这个逻辑顺序已经被有意识地遗忘了。首先有了对“文革”体制的批判、有了对毛泽东和“文革”的重新评价、有了对“冤假错案”的逐步平反、有了“真理标准”大讨论、有了对左倾势力的组织清理,才使得“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高层政治以及中央与地方权力运作的规则发生了在当时看来是非常大的改变。华国锋体制是后毛体制的延续,而邓、胡体制则对华国锋体制实施了相当程度的改革,其后才有了经济改革的正式启动。指出这一点,是为了再次批驳那种必须先经济改革然后才能慢慢政治改革的观点,也否定那种苏联东欧先政改后经改所以“失败”、而中国只经改不政改反而“成功”的幼稚论调。如果没有邓小平、胡耀邦对毛、华体制加以政治改造在先,断不会有任何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改革在后。1976至1979年的政治变局,不也是一次有点激进意味的政治改革吗?但是这种政治改革在引导出经济改革后就从此止步不前了。 此后,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政治改革一直处于一个理论和实践的灰色地带:谁也不明确地反对政治改革,但改哪里、如何改、何时改、改到什么地步、改向什么目标,则从未明确过。中国的经济改革有一个大致的标准,就是所谓的“猫论”:生产上去了,产品丰富了,收入多了,利润大了,即使有意无意地闯了旧体制和意识形态的禁区,也是好的,至多也无大过。而在政治改革方面,却至今也没有一个类似“猫论”那样的可操作的判别标准,所以情形也就大不相同,凡是热心政治改革的人总遭人疑忌,凡是主张政治改革的领导人总不免以“犯错误”而结束自己的政治生涯。 邓小平在1986年9月会见日本政治家竹入义胜时回忆说:“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但他又说:“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现在还在讨论。”邓的话表明,一方面,政治制度必须改,这是改革之初早就确定了的;但另一方面,政治改革的目标、改革的内容、改革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始终模煳不清。邓小平提出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改革划定了边界约束条件。他不是告诉别人哪些地方能改,而是警告人们哪些地方绝对不能改。 80年代是中共斟酌酝酿、反复权衡政治体制改革的时期,党内外都对政治改革的开展抱有强烈的期望。1980年底,邓小平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主要内容是克服官僚主义、反对家长制,实行权力分散和集体领导,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实行党内民主,并且提出了党政分开、党不代政的改革思维。1982年,胡耀邦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被他称为“极其重要的原则”。同年通过的新宪法中设立了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这甚至暗示了军队国家化的制度改革方向。到了80年代中期,“领导制度改革”的提法演变为“政治体制改革”,“对话”、“透明度”、“公开性”这些词语也渐渐被搬上了台面。然而,1989年的政治风波彻底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生态,原来拟议中的许多政改设想都进入了“休眠”状态。 上世纪初的清末新政原本是要建立君主立宪体制,但结果却是从所谓“改官制”入手以拖延立宪,最后招来革命而终。历史惊人的相似,20世纪后期开始的政治改革,真正大刀阔斧有动作的,也还是围绕官制的所谓“机构改革”,各级党、政府、军队、国家机关都搞了若干次有声有色的机构调整,增减一些官衔,更换一批名称,合并一批机构,至少每届政府都惯性地进行一次以减员增效为目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雷大雨小,最终还是以机构扩张、人员膨胀而结束。除此之外,20多年来真实的政治改革成果实在寥寥,连“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和差额选举这样简单的事情也还没有真正做到。 四、中国的难题:政改突破口在哪里? 政治改革是权利与权力的较量,而中国政改的困境是只能“以权力改革权力”。权势阶层作为一个整体,是中国唯一可以迅速有效地动员起来的有组织力量,政治改革如果得不到他们的支持,便只能走向革命或动乱。但他们同时又是政改的最大延宕力量,名为“公仆”实为主人的权势人物和党政权力部门既在履行着政权的职能,同时也在经营和维护其个人与团体的独特利益。他们是一股强大的力量,现行制度使他们成为掌控最多公共权力、支配最多社会资源、占有最多社会财富、享受最多社会保障的既得利益群体。由于他们的独特地位,使他们有能力挫败任何损害他们利益的政治改革。例如,高级官员的差额选举从程序上、操作上极易实行,之所以不能推行的原因无非是霸着权位的官员不敢面对选票的考验,而他们却掌握着足以阻挠选举改革的权力和资源。不能指望上述人士成为政治改革的推动力量,除非有足够大的民间压力和国际压力,除非迫不得已。这是中国政治改革必须面对的难题。 许多年来,热心政改的人们一直在寻找所谓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关于“政改”突破口的议题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试图从理论上探索出一个政治改革的逻辑上的起点;其二,是试图从制度的堡垒上找到一个易攻难守的薄弱之处。前者是理论派,着力于制定出政治改革的逻辑步骤。他们找寻突破口的方法是沙盘推演式的:要想到达制高点A,就必须先攻占阵地B,要想攻占B,必须先实现目标C、拥有条件D、配备装备E等等,这种推演的结论大致是悲观的。后者是实践派,着眼于既要政改,又不要让被改的人太难受,他们找突破口的方法是偷袭式的或“捏软柿子”式的。即选择一个改革阻力最小、改革呼声最大、改革受益者最多、改革受损人的反抗能力最小、改革成功率最高的地方入手。二者的共同点是,相信突破口是存在的,有这么一项初始的改革作起点,就可以将制度的堡垒一举爆破,让政改的进程不可逆转。 曾经有人相信,由村民委员会选举到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基层民主”方式就是这样的一个突破口,理由是这项改革的阻力很小。以村主任的官帽之小、油水之薄,权势集团是可以把这点利益牺牲出去的。但村长充其量是村里的“二把手”,上面还有党支书罩着,村外边有乡镇政府盯着;民选的村委会与上级的乡镇政府和同级的党支部并没有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而是百分之百地被上级的乡镇政府和同级的党支部领导着。如此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哪怕选举过程再民主,又如何能实现村民自治的政治目标? 政务公开、新闻自由也曾经被认为是政改的突破口。20多年来知识界争取思想自由、创作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的呼声不断,对公权机关增加公开性、透明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知情权和言论权的要求,是几代知识分子和民众普遍的心声。思想权、言论权是行使其他一切政治权利的必要基础,以开放言论权为突破口的政治改革设想是符合实践逻辑的。然而,因为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对旧体制下的贪官汙吏、恶法乱令具有直接的杀伤力,所以,开放言论的要求必然受到各方面最强大的阻力,在可预见的将来,“政治正确”的紧箍咒仍将牢牢地套在媒体的头上,这个突破将异常艰难。 也有人认为,修改宪法、改革人大是最恰当的政改突破口。宪法“至高无上”,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以宪法和人大为突破口的政治改革思路,自然与中国改革的宪政方向相合。但是,这种改革思路必须以中国的现行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名实相符”为前提,如果宪法并非至高无上,人大并未掌握最高权力,那么,仅仅是宪法的文字修改和人大的形式变革,也是意义有限的。一个矛盾含混的宪法文本、一个违宪不究的宪法体制、一个大权旁落的权力机关,本不足以对之寄托政治改革的宏大愿望。 还有人认为党内民主是政治改革最现实可行的突破口。理由是:在现行体制下,所有的组织、所有的机构,全都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解释执行机构,所以,如果让中共党内的6,600万公民“先民主起来”,也便等于人大、政府、政协和全社会都有了小规模的民主。但是,党内民主不仅与党的“民主集中制”固有传统相左,也必将彻底改变中共有史以来形成的组织规则,党内民主的难度与中国社会的民主化难题的难度相比,或者相等,或者更大。 为了减轻权势集团对政治改革的担忧,减少政改实践的困难,有人设计了“政改试点”方案。中国的经济改革曾经走过这样一条路,即从某个省市县开始一项改革的试点,或从某个具体的经济主体类型开始一项改革试验,根据试点的成效再决定下一步的改革走向,比如经济特区。那么,可否以“政治特区”的方式实现以点到面的政改突破?可否以地方试点的办法开辟政治改革的前进之路?一般而言,纯粹的地方政治改革试点是意义不大的,除非首先给予那个“政治特区”以真正充分的自治权,不然,如果这个试点地区处于上级党政权力的层层包围之中,这样的试点也就没有什么意义,除了做秀,自然也绝无成功的可能性。 在简要分析了上述各种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之后,看到了政改突破之困难,我们难免悲观。其实也不尽然,只要是真正的政治改革项目,无论从哪里开始、走什么路线,全都有可能成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全都有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所以,真改和假改的选择,比从哪里改起的选择要更加重要。而所谓真改,在于是不是真正认同平等、自由、人权、法治的价值观,是否认同宪政民主的制度方向。以这个标准来看,笔者认为:真正的政改必然是全面的政改,党的政治功能、党政军之间的关系,是必须加以彻底改革的。只有从大处着眼,才能从小处着手。真正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首先针对真正的大权力,必须将真正的大权和实权交给人民去选择、监督,而不是在没有实权、只有小权的地方兜圈子。这是判断中国是否有实质性政治体制改革的标准。 在今日之中国,恐怕没有多少人真正相信,政治体制永远无需改革。政治体制变革或早或晚会成为中国无可回避的结果,而其突破点大约就在“逃避政改”的“中国模式”难以为继之时。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比较政治系副教授 一、社会抗争:经济发展抑或政治发展的外在性结果 二、精英政治化:精英崛起的模式 三、精英政治化与社会抗争的关联性 结语
在西方政治学的经典文献中,中产阶级是民主政治发展不可替代的进步力量,西欧及北美的发展史似乎能够验证这一点。但是,当我们据此来观察当代中国社会时却发现了一个独特的现象:诞生于威权体制内的经济精英不但没有成为中国民主化的推动力量,相反,随着他们财富的增长,这些精英中许多人却演变成为反民主的势力。一方面,在地方政治发展中,许多经济经英阻碍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精英和地方政治精英的结构和利益的重叠,他们的聚合也阻隔了中央对地方的正常管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地方政治秩序的不断恶化与地方精英行为的上述特征不无关系。地方经济精英的政治化和反民主倾向,是当代中国政治在市场转型的大背景下面临的大问题。 一、社会抗争:经济发展抑或政治发展的外在性结果 社会抗争一般指社会抵抗国家的集体行动,也可以称作集体维权行动,行动指向是国家。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开始面临日益突出的地方政治秩序问题,特别是农民集体性社会抗争事件不断涌现,他们采取集体上访、法律诉讼、围攻党政机关等形式,向当局施加压力。David Zweig通过分析中国的《民主与法制》杂志刊登的个案发现,从1988年至1997年,《民主与法制》共报导了30起抗争事件,其中1993年至1997年共26起,1991年2起,1990年和1989年各1起。该作者认为以下几种原因导致了乡村社会抗争事件的发生:土地征用、乱收费、行政或经济问题、干部滥用权力等。(David Zweig,2000年) 中国学术界一些人对社会抗争这样的社会发展外在性(externality)现象提出了一种简单化的说明,认为这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然存在社会分配不公,如果社会分配极端的不平等,其结果是必然导致社会冲突。依照这种观点,上述社会冲突的根源似乎就是市场体制。这种说法其实似是而非,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也同样会导致社会抗争。事实上,当经济市场化过程被纳入威权模式时,政治力量更有可能成为导致社会抗争这种激烈的“外在性”的主要因素。正如亨廷顿所言,“政府是产生问题的根源”(亨廷顿,1976年)。既然政治因素可能是引发(至少是乡村)社会抗争的基本原因,单纯用市场体制的经济外在性(不妨称作“市场中轴”)来解释当代中国的社会抗争,就不如用“经济发展中的政治外在性”(“政治中轴”)更有说服力。否则,把社会抗争的原因简单化地归究为经济市场化,可能会误导我们解决社会抗争的努力。 事实上,发生在中国的各种社会冲突事件远远超越了市场导因的范畴。2000年,E.J. Perry和Mark Selden主编了一本论文集,书名为《中国社会:变化、冲突与抗争》,共收录了11篇文章,每篇文章都论及中国社会冲突的某个方面,例如,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冲突、环境保护者的抗议活动、宗教问题等等。编者避开了中国社会研究的传统路径(即“市场中轴”),从而得以扩大观察中国现象的视野。由此可见,把“政治中轴”纳入分析框架也许能更合乎逻辑地说明中国社会变迁乃至抗争的原因。 笔者之所以主张从“政治外在性”(政治中轴)角度来理解当代中国社会抗争的起因,有以下几个具体原因: 其一,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有明显的国家主义特征,这种模式被学术界称作“东亚模式”。其基本特点是国家(政府或政党)既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又参与具体的经济事务,既是游戏参与者又是游戏规则制定者。在这种模式下,现代化所依托的是两种体制:一是政府体制,另一种是市场体制,前者是主导性的,后者从属于前者。中国与其他东亚模式国家不同的是,市场机制不是原生并自然存在的,经历了20多年计划经济之后,市场因素是政府为了经济发展而引入的,市场框架是在强大的政府能力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在这种威权模式下,国家(政府和政党)的影子随处可见。在“政府即厂商”一文中,魏昂德认为,中国政府是经济市场的必要一员,因为地方政府已经从事经营,以厂商的角色参加市场活动(Walder,1995年)。因此,社会抗争与其说是市场的外在性结果,还不如说是政治的外在性结果。 其二,政治合法性基础──发展主义。从1949年到1978年,政权统治的基础主要是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来获得民众的政治认同。但是,“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连续的政治运动将中国带入政治危机之中,1978年可被看作是革命的终结、后革命时代的开始。在后革命时代,政治领袖不得不逐渐转变合法性来源,1992年之后,“发展是硬道理”替代了“政治挂帅”。发展主义既是政治统治的价值理性,同时也是政府治理的工具理性,经济发展几乎成为考量政府绩效的唯一指标。而当发展主义过度地追求经济增长时,国家必然扩张自身干预社会的能力和范围。当国家积极介入社会发展过程时,其附带性结果就是政府和国家力量也随之增长。这样,国家既有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促进力量,但同时也有可能成为制造社会抗争的源泉。 其三,市场分权的代价──地方主义。当代中国的经济改革整体上讲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在市场条件下将资源分配制度化。在这个过程中,中央其实面临着一个两难问题:为了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央必须放权;而放权之后,中央又不得不考虑如何控制地方势力的崛起。1994年,中央政府推行分税制,在财税方面基本上解决了中央财政财力不足的问题,但是,国家能力不仅仅是一个财政能力问题,在中央财政的财力逐年增长的同时,地方主义的势力也越来越僭越中央的控制力,典型的例子就是地方无视中央的规定非法汲取资源。当市场化和分权加强地方机构的自主权时,由改革引发的地方授权必然削弱中央对资源的垄断地位(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chevchenko,1999年)。用Vivienne Shue的话来说,中央“变瘦”,地方“变胖”(Vivienne Shue,1988年)。地方社会抗争的不断加剧,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权机构自我膨胀的结果。自我膨胀的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发展主义的地方化,中央对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主要依据的是各级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量化指标,发展主义不仅是中央政府的基本政策策方略,它同样也是地方政府的决策依据;二是地方政府机构的自利倾向,利益机构化和部门化是地方政治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地方政府机构运转的动力机制。地方主义以及地方社会抗争的关联性显然是一个政治外在性现象,从经济的外在性角度可能很难解释。 如果撇开经济外在性而倾向于政治外在性的分析框架时,精英政治学或许是理解当代中国政治的有效工具之一。在市场转型的大背景之下,社会精英的作用对地方政治发展来说至关重要,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抗争的上升趋势可以从社会精英的成长模式中找到部分答案。 二、精英政治化:精英崛起的模式 当代中国社会精英的发展大致在1949年和1978年经历了两次断裂。1949年之前,知识精英、经济精英与文化精英[1]的发展呈平行演进态势,尽管始于晚清的民族国家建设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化精英的影响力,但总体上精英的力量并未受到根本打击。1949年之后,由于革命将阶级斗争观念引入了政治生活,社会精英的地位和命运必须取决于政治力量的安排。社会主义改造首先完成了对绅士阶级(梅斯纳,1986年)和旧经济精英的革命,知识精英则因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暂时地获得了生存空间。但知识精英的整体衰落在革命与建设的矛盾逻辑下是不可避免的,“红”与“专”相比,后者无疑要服从前者的需要。 1978年以来,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带来了社会资源的急剧流动,与革命后进行的社会改造一样,其流动的范围是全面的、资源分割的强度是前所未有的;所不同的是,革命造成的资源流动方向是由社会流向国家,而1978年以后的改革造成的资源流动方向则相反,因此而产生的社会大变革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事实。当代中国精英的崛起在90年代得到了合法的发展空间,他们几乎是在一夜之间陡然出现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首先在意识形态上宽松了精英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紧接着,1994年市场经济获得了合法地位,它为精英的成长提供了制度环境。尽管官方文件和学术话语较少使用“精英”一词,但是,拥有大量经济财富、享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群体和亚群体的存在,表明精英社会正逐渐成型。 在社会结构方面,随着财富聚集和占有的迅速分化,社会分层现象演变得十分剧烈,社会结构越来越趋向于两极化。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社会结构的两极化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和社会秩序的失控,而壮大中产阶级的数量、扩大中产阶层的比重,则是改变两极化社会结构的重要途径。笔者以为,社会结构的两极化还不足以解释中国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社会抗争问题。事实上,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失范现象并非完全由社会两极化结构所引起,而是由于社会结构中精英角色丧失其社会和政治功能所致,单纯从社会两极化状态并不能直接推导出社会抗争加剧这个结果。 当代中国社会精英的成长模式可被称为“精英政治化”,这种成长模式是精英功能丧失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精英政治化有两个取向:精英接近政治和政治吸纳精英。精英接近政治和政治吸纳是所有国家政治现代化的目标。熊彼特等认为,没有精英参与的政治谈不上民主政治,民主的本质就是精英政治,因此,精英主动接近政治体系是民主化的前提。另一方面,传统国家政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能够建立起吸纳精英特别是地方精英的制度(亨廷顿,1968年)。但是,精英政治化在当代中国发生了畸变,它形成的是一种政治精英和社会精英相互依赖而不是相互制约的权力关系,精英博弈的目标是如何将公共权力私有化。 当代中国社会精英的成长模式离不开中国独特的制度环境。在经济领域,国家一直努力试图在计划体制上嫁接市场机制,但是,由于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市场体制的建立总是摆脱不了传统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从而形成了两种制度共生的转型形态。中国转型形态的制度既有市场的特征又有计划的特征,同时它又不是原生的计划和市场。这种制度形态决定了精英获得财富的方式是一种不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行为,也是一种不完全意义上的计划分配。在精英成长的现实环境中,他们大多选择利用再分配权力获得财富,因此,当代中国社会精英的成长模式是一种“政治依附型积累”,经济行为与政治权力的依附连带十分紧密(玛丽亚·乔纳蒂,1997年)。 在政治权力仍然支配着社会资源获取的情况下,地方经济精英的成长无法割断与政治之间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的存在是以资本与权力的互惠关系为前提的。对经济精英而言,权力可以加速资本的扩长;而对地方官员来说,通过出让权力而获得利益上的回报则是为官致富的捷径。大量研究结果表明,当代中国市场转型的特质即权力介入,由于市场化转型是作为一项国家政策开始实行的,政策不仅影响到什么人能从制度变迁中获利,而且可以决定谁获利最多(Andrew Walder,1996年)。90年代,随着国家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经济支配权,干部与经济精英的互惠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 在当代中国,地方社会中资本和权力的互惠关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所谓的“穿红衣”、“戴红帽”,国家正式将政治荣誉甚至职位授予经济精英,将他们纳入到政治体系中来。在河北清河县,私营企业老板连续3年累计纳税超过100万元,就可以得到一个副科级干部职务,该县目前至少有近10位私营企业主到清河县法院、劳动局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而吉林省江源县1993年就出台政策,凡年利税50万元或扭亏50万元的私营企业主,可直接录用为副科级公务员,近10年来,先后有25个私营企业主被提拔为副镇长。据《了望新闻周刊》报导,这两地被破格选拔的私营企业老板当上公务员后,多数并未放弃其企业的经营权或仍在企业兼职,即同时拥有“官”和“商”两顶帽子[2]。如此则因商而官,官助商兴。 另一种方式是裙带主义的关系网络,经济精英在诸如准入证(经营权)、税收、项目获得等方面依靠地方政府中的私人关系,而官员们则通过这些经济精英为自己谋利(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chevchenko,1999年)。1993年全国私营企业调查数据显示,在私营企业主来往最密切的朋友中干部占三分之二,在私营企业主来往最密切的亲戚中干部占二分之一;而私营企业的规模越大,企业主交往最密切的朋友和亲戚中干部的比重也越大(李路路,1995年)。 显然,经济精英这样融入政治的过程实际上是形成了一种经济精英对政治的依附关系,进而产生了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之间权力与资本的置换模式,两者间的互惠关系从而进入稳定状态。在这种模式里,经济精英资本积累的速度往往依赖于他们与干部的互惠关系的深度,而不取决于经营者真正的经济竞争力。因此,经济精英的成长缺乏自我生存的社会空间,国家制度倡导的精英吸纳之结果是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力量弱小并且日益边缘化,这既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也制约了政治变革,还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政治发展的方向,导致政治与社会冲突的加剧。 三、精英政治化与社会抗争的关联性 在当代中国的地方社会,建基于传统社会的文化整合功能早已让位于政治和经济的统治,文化精英在乡村社会的重要性显得越来越微不足道[3]。而地位日益凸显的新兴经济精英当中,只有少数人(比如高干子弟)能直接与高层政治权力建立依附关系,大多数经济精英必须与地方权力相结合,从而在二者之间建立依附型政治关系。因此分析地方经济精英与地方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具有普遍意义。现实情况表明,当前中国地方经济精英的政治化趋势越来越使得经济精英与大众之间的博弈趋于零和关系。下列三点理由可以解释其中原因。 1.经济精英的政治化趋势怂恿与保护地方政治精英的逐利行为 经济精英的政治化过程建立的是一种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之间的互惠关系,这种关系中的双方地位并不是对等的,而是前者依附于后者。当经济精英寄生于政治精英群时,前者的发展自然取决于后者所释放的空间,而前者主导社会发展和政治发展的能力也同样受限于后者所允许的范围。因此,地方经济精英在利益的驱使下通常会支持地方政治精英的逐利行为,从而扩大了政治精英汲取社会资源的能力。从逻辑上讲,这增加了社会抗争形成的可能性。 权力市场(即权力资本化)就像商品市场一样,既要有卖者也要有买者,而决定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的前提就是利益。当地方经济精英在政治化过程中获得接近权力的机会之后,权力的卖方市场就出现了,而作为买主的经济精英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会不断提高接近权力的价格,而作为权力市场的卖方在商品(公共权力)出售受到较少制约的情况下,则不断通过出售权力获取利润。尽管权力的资本化过程不能完全等同于市场活动,但是政治精英在权力行使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的情况下,他们也同样会追求权力资本的最大化。因此,经济精英的政治化客观上为权力与资本的互换创造了条件,并进一步加剧了政治精英的逐利行为,使得精英与大众的资源博弈趋向零和关系。 2.经济精英和政治精英在利益上的重叠与共生决定了经济精英必然参与剥夺地方资源的过程 地方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为了建立起牢固的利益获取机制,彼此之间形成了利益上的重叠与共生关系,这种精英的聚合是一种单向的逐利行为。尽管西方近代史上经济精英接近政治同样也是受利益的驱使,但这与中国的现状有根本区别,中国的地方经济精英接近政治仅仅是为了眼前获得经济利益而行动,而西方资产阶级接近政治是希望通过类似的行动使其经济行为成为合法的自由权利。概言之,在中国,经济精英接近政治是试图实现资本与权力的交换;而在西方,经济精英这一行为是努力实现资本与权利的互换。因此,中国地方经济精英的政治化过程所关心的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如何通过接近权力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 由于地方经济精英的资本积累相当部分是通过与权力的交换实现的,所以他们与地方政治精英一起成为与大众争夺社会资源的竞争者。也就是说,大众失去的利益一部分被地方政治精英所剥夺,另一部分则被地方经济精英剥夺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社会抗争事件发生的背后都能够找到若干主导事件发生的社会力量(经济精英)。在城市,最典型的社会抗争事件类型通常是围绕房屋拆迁所发生的补偿不充分问题,不少地方政府拆迁安置居民时实行低价补偿,然后将所或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则又以更高的价格进入市场。这种情况在城市里普遍存在,是精英聚合的一个典型案例[4]。从经济精英利益生成的机制来看,他们的确是参与了剥夺大众利益的过程,从而加剧了利益分割的紧张关系,导致地方政治秩序不断恶化,社会抗争事件急剧上升。 3.稀缺的资源总量导致大众与精英的博弈越来越接近零和状态 20世纪80年代国际学术界在分析中国地方精英时曾作过区域化研究[5],试图发现中国地方精英的不同发展模式,这些研究与本文讨论的主题相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程度与社会抗争的强度和频率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说,经济越发达,大众与精英之间的对抗程度越低;相反,经济发展落后,这种博弈的对抗强度则明显增强。下面以乡村社会为例说明这种博弈关系。 乡村社会工业化的程度普遍较很低,产业结构单一,农业是其主产业,因此,农业资源就成了精英猎取的主要目标物。由于乡村社会的经济欠发达,社会分化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各阶层对资源的依赖单一。正因为各阶层都依赖于有限的单一资源,再加上民众没有能力制约政治精英占据和支配资源的行为,所以乡村政治精英与民众之间很容易因争夺资源(特别是土地)而关系紧张。相关的调查研究表明,农民虽然承包了土地,但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交易权,他们只是被动意义上的土地交易者,不具有定价权和谈判地位,只能获得土地交易获益的很少一部分;相反,政府在乡村的代理人却往往是土地交易的最大受益者,他们以土地公有为名,通过控制土地发包权来操作土地交易,假“集体”之名截留土地交易收益装入私囊。2003年,山东省齐河县将2,800亩即将收成的麦田强行改作商业用地,地方政府和官员从中牟取巨额利润,而农民获得的经济补偿却相当有限[6]。在资源交易过程中,地方政治精英获利的多少并不一定构成地方社会抗争最重要的诱发因素,关键问题是,他们基本上是依靠掠夺乡村大众所拥有的资源而获益,这种零和的博弈模式必然导致社会冲突。 在资源稀缺的乡村社会,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角色功能重叠的程度非常高,由于资源稀缺,经济精英大多选择政治化作为获取利益的途径,如果不依附政治权力,经济精英的成长往往十分困难。 结语 对于任何政治制度而言,政治秩序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无论这种秩序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保持良好的地方政治秩序对一个超大国家来说更是至关重要。地方政治秩序的维持和建立有多种制度方式,比如地方行政权限的扩张等,但是,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市场与民主又从根本上要求削弱国家权力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通俗点说,“小政府、大社会”,让国民拥有一个自主和独立的公共空间,才是中国政治发展的方向。 如果国家将它全面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和角落的权力逐渐收缩,有什么力量能够替代公共权力的权威性,从而继续维持良好的地方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笔者认为,就地方政治秩序重建而言,经济精英与文化精英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资源。一方面,这个群体能动员和整合民间力量,保证政治共同体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能制约公共权力的非法和不当使用,缓解政治与社会个体之间的冲突。不仅如此,独立的地方经济精英群体的存在,还能够成为遏制地方主义发展的重要因素。要言之,国家在推动市场转型的时期,应当考虑如何保护地方经济精英的正常成长,不仅将经济精英视为经济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而且应当将他们视为政治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还原他们的民主功能。 美国宾州西切斯特大学 一、“中国特殊论”VS“中国威胁论”、“中国崩溃论”和“中国奇迹论” 二、中国发展的特殊路径 三、“中国特殊论”的思维框架
中国的改革已经走完了四分之一世纪,这是中国5000年文明史上经济发展最快、社会激荡最强、文化震撼最烈的时期。中国正经历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与蝉变。但是,如何解释和理解中国这20多年的急剧发展,似乎成了国际社会中国研究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各种看法纷呈于世,有的完全相反。 一、“中国特殊论”VS“中国威胁论”、“中国崩溃论”和“中国奇迹论” 面对25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的发展,众多海内外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与专家贡献了难以计数的学术成果,试图对中国近年的发展历程作实证分析和理论解释。大致而言,他们的主要观点可以用“中国威胁论”(The China Threat)、“中国崩溃论”(The China Collapse)和“中国奇迹论”(The China Miracle)予以归纳。 “中国威胁论”的主要观点是,中国在经济上的迅速崛起必然导致军事力量的强化与政治野心的膨胀。自近代以来,任何一个强国的崛起,包括18世纪崛起的大英帝国、19世纪末崛起的德意志帝国、20世纪上半期崛起的大日本帝国、以及二战以后崛起的美国等,都不可能是和平地崛起。而坚持绝对和平的国家就难以真正的崛起,所以“中国和平崛起”论[1]只是一个天方夜谭。尤其是,中国的现有政治体制不是西方普遍认同的民主制度,加上台湾海峡两岸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始终存在,中国的未来走向必然是不确定、不透明、不可预测的,因而必定具有致命的威胁[2]。 “中国崩溃论”则源于对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瓦解的认识,认为中国这一仅存的社会主义大国必然不能自外于世界潮流,而中国的现有政治体制一旦瓦解,必然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崩溃,新疆、西藏、蒙古与台湾可能独立,“黄祸”会向周边国家蔓延。同时,中国现存的金融危机、社会两极分化危机、官场腐败危机、失业危机、“三农”危机、人口危机、资源危机、环境危机等8支利剑,既是中国崩溃的导火线,也是中国政治危机一旦爆发后的8根最后的“稻草”,可能压死中国这头“牛”[3]。 “中国奇迹论”则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释,它根据中国过去25年来经济增长率平均每年高达8%以上的事实,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是可持续的。持此观点者甚至乐观地预测,这种不受国际政治经济风暴干扰的超常发展,可以持续到2020年,并由此进一步推论出:中国的政局将是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是正确的,渐进式而不是“休克”式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成功的。总之,在中国,政府与市场都是有效的[4]。 有意思的是,上述3论的价值观念、政治立场截然不同,但对中国发展的解释却都有情绪化和极端化的特点。例如,“中国奇迹论”对中国的赞美过于乐观;“中国威胁论”从反面高估了中国的破坏力量;而“中国崩溃论”则对中国的未来表现了过度悲观。研究当代中国亟需中性和理性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模型。对此,笔者以为“中国特殊论”(The China Uniqueness)也许是一种新的选择。不过,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康晓光对“中国特殊论”的解释,因为他将“中国特殊论”的表现归纳为两点,一是“成功的变化”,如大规模的制度变迁以及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和社会指标的大幅度提升等;二是“成功的保守”,如共产党继续执政、政局越来越稳定[5]。这样,康晓光的“中国特殊论”又带上了强烈的价值判断,成了“中国奇迹论”的翻版。 笔者以为,“中国特殊论”应该没有鲜明的情绪性判断,它不以现有的经典理论为依据,不以各国的历史与现状为参照,完全以中国25年来的发展与现实状况作为实证分析的基点,价值中立地分析中国的客观现实。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特殊”不代表一种价值判断,它既不代表“光荣、伟大和正确”,也不代表耻辱、反动和落后。“特殊”只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描述,“特殊”首先是真实的,同时也是奇怪和反常的,它是一种奇怪的真实和反常的真实。它对学者提出了挑战,也留下了困惑,它同时还为学者们提供了解释奇特、认识反常的机会,为质疑、修正经典理论,甚至创造新的理论与模型提供了难得的现实样本。 二、中国发展的特殊路径 过去10年来,笔者认真观察了中国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方面的特殊性,发现了一系列既不符合现有理论、也不符合各国现实的特殊存在,由此既留下了许多困惑,也激发了更深层的思考。 中国社会的发展至少有3大独特的现象值得思考。其一,在过去25年中逐渐形成的权力资本经济(The Power-Capital Economy),既不属于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也难归类为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因为它的本质是垄断和排他的。它是一种建基于中国特殊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的政治权力与经济资本杂交的混合经济。这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杂交体不仅在西方的经典教科书上完全缺席,而且在西方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在前苏联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变迁路径上,都没有平行的案例可作借鉴。权力资本经济的直接产物自然是权力资本集团,其最显着的特征是“以权谋钱”、“以钱换权”,由此导致中国的腐败呈现体制化、糜烂化的趋势[6]。但问题的关键是,西方的理论公认“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绝对的腐败为民怨沸腾、社会动荡、经济凋敝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在中国,东方文化孕育下的腐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7]。 其二,作为权力资本经济的衍生物之一,中国业已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新富豪集团,可称之为新私有资本集团[8]。这一新集团的存在向现有的西方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挑战。西方流行的经典理论认为,“经济发展和私有化是政治民主的前提[9]”,而且“个人财富很可能强化自由观念,推动政治民主[10]”。另外,私有财产所有者和中产阶级为了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必然需要在决策层和立法机构寻找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分享部分政府的权力。因此,他们自然反对中央集权,支持政治民主[11]。但中国的新私有资本集团却是权力和政府的天然盟友,是维护共产党政权、反对政治民主的主力,他们基本上没有西方资本家和中产阶级所固有的追求自由独立、渴望监督权力的特性,而是渴望加入中国共产党,极力成为权力的附庸,而不是权力的制衡[12]。 其三,作为新私有资本集团跳跃式膨胀的一个副产品,城市贫民和农村贫民的总数也急剧增长。尽管绝对贫困阶层的存在是发展中国家的常见现象,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贫困却是中国特殊论所必须关注的一大主题[13]。中国目前存在着极为严重的贫富分化,显示贫富不均的基尼系数已接近0.50,但仍然不见“陈胜吴广”式的农民起义和改朝换代的革命[14]。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城市贫民,只能忍受和接受少数人强加给他们的各种不平等、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权利歧视和社会排斥;权力拥有者不仅实行制度性歧视,而且广告式地宣扬歧视。这就是中国式的权利贫困及其对权利贫困的社会反应[15]。 在经济领域至少也有3大困惑需要学者的理论解释。其一,国有企业的改革不仅是一个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必修课”,也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难题。中国这方面的特色在于,在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所固有的专制、面子和平均主义基因的影响下,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充满了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的双重混合,最后孕育出一个不伦不类的“怪胎”,成为一个与西方经典股份制背道而驰的独特现象。例如,它们的改制方向不是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也不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员工所有制,而是奇特的股份合作制;西方股份制的产权是明晰而充满刚性的,而中国改制后的企业所有权则模煳但富有弹性,存在大量的政府股、权力股和集体股等充满“中国特色”的内容;西方的人事制度和决策制度是由董事会投票决定,而中国的企业则由经理个人专断裁定;西方主张资本控制劳动,强调一股一票,而中国则不得不考虑劳动控制资本,往往习惯于一人一票;西方强调资本合作,认资不认人,而中国则注重人际合作、人和,导致企业规模难以扩大;企业管理的透明度是西方股份制的基础,中国的企业则最忌讳公开、透明;西方习惯于依照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企业,中国则更愿意通过人治来解决争端[16]。与这样的企业文化相对应,国有企业的债务管理也深深地打上了中国特色的印记,企业可以只借不还,债多不愁,尽管银行的呆账总额早已超越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狼来了”(银行系统可能濒临破产的担忧)已经在中国金融界喊了近20年,但中国的几大国有银行在政府的关爱与帮助下,如常青树般依旧巍然不倒[17]。这样的企业制度是否具备国际竞争力,会不会长期维持下去? 其二,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是多数发展中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难题,工业化和城市化则是农业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主要道路。中国在毛泽东时代按照苏联模式实行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为此不仅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积聚工业投资,而且把民众的生活水平长期维持在非常低的状态,结果虽然建成了一批工业企业,但无法解决城乡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于是就通过城乡区隔的户籍制度等行政性强制手段,把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文革”时期,甚至采用了古今中外从未见过的办法,把城市的剩余劳动力迁移下乡(如干部下放、知青下乡)。这样的发展模式导致工业化与城市化的逆向发展,也就是说,工业化有所进展,城市化却停滞不前。邓小平时代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潘多拉”盒子打开了,先是允许农民离土不离乡、在乡村从事非农产业,后来又允许农民进城在特许行业务工,但是,城乡区隔的户籍制度依然存在,进城的农民工还是没有自由就业的可能。90年代中国的城市化建设出现了两个新现象,一方面大中城市纷纷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城市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迅速改观,另一方面又在城乡两元体制之间发展小城镇以吸纳农村剩余劳力[18]。但是,对占城市人口相当比例的进城农民工来说,他们只是都市现代化的建设者,却往往被排斥在现代化都市的公共服务系统之外,城市原有居民视他们为异己,旧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区隔如今被搬到都市里来了。虽然都市的现代化不为从乡村移居城市的新增人口服务,却成为城市原有人口享受的特权,但为什么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仍然迅速推进? 其三,对农村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的变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基础,目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两田制”既非革命前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也非西方通行的土地私有制,它在不触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权做了一些不彻底的变动。从西方经典的理论和实践来看,这是一次不伦不类的土地改革。农民没有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理性而又长期的投资土地行为和保护土地行为。中国农村从1978年到1990年代中期的发展表明,这些不合西方规范的土地改革还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的[19]。这种土地制度能够长期有效地支撑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吗? 25年来中国的发展表明,中国走了一条有悖于世界主流和国际潮流的道路。例如,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世界性潮流,但中国的发展则是一个自外于世界潮流的个案。世界各国的发展进程显示,全球化必须是“全面”发展的全球化,除了经济全球化之外,必须而且只能在政治制度、国际行为、法律制度、新闻体制、文化信息等方面与世界主流接轨,不然的话,只能是片面的和有限的全球化,永远无法达到“先知先觉”的境界,只能处于“不知不觉”、“半知半觉”或“后知后觉”的浑噩状态。而中国则坚持政治体制不变,同时参与经济全球化,通过这种模式还是维持了经济的发展[20]。 又如,中国的村民选举也对学术界公认、也被各国实践证明了的常识提出了挑战。经典的政治学理论认为,选民的文化水平和经济收入与民主选举的质量正相关,也就是说,文盲加赤贫的农民不可能完成一次有效的民主选举[21]。但中国的农村过去10多年来普遍实行了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的基层选举制度,虽然这些选举是在基层党组织的控制之下进行的,在许多地区实际上流于形式,但在一些地区还是相当成功的。它表明人类在温饱尚未满足的条件下,是完全可以追求民主、享受人权的。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主不利于稳定[22]。而中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践却证明,即使是未完成初等教育的农村居民,照样懂得如何遵守民主规则、服从民选领袖、履行应尽的选民义务[23]。他们完全可以在没有民主意识、缺少民主知识和民主教育的状况下,实行严格规范的民主选举[24]。 上述尚未得到解答的问题为中国现状的研究提供了可以深入挖掘的线索。 三、“中国特殊论”的思维框架 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具典型性、特殊性和“怪异性”的事例,可以被归类为“中国现象”(China Phenomenon)。这些有悖于国际常见规律的现象究竟是只会在转型过程里暂时存在,还是具有长期的生命力?若是前者,或许人们还需要等待中国未来的发展实况来证明经典理论的正确,等待中国最后进入世界潮流的大家庭;若是后者,这些“中国现象”就意味着可能出现了一个自外于世界潮流和国际规范“异数”或“异类”,它的出现既可以被用来对经典理论证伪,也可能构成对现有理论的挑战。 笔者以为,学者的使命是及时准确地解释事实并由此创造新的理论,而不是用事实去迁就现成的理论,或笃守传统的理论而消极地等待现实的变化以验证既定理论的假设。传统和经典的理论之所以难以解释上述“中国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们大都具有一个线性的思维逻辑和框架,将各种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演变理解为一种线性状态,假定中国的未来指向一定是多元社会、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只是其发展轨迹也许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而且断定现存的各种“中国现象”只是从落后走向先进、传统迈向现代一条直线上的中介点,所以这些不合常规、违反常理的“中国现象”必然是暂时的和过渡的,最终的结局必然与西方的常态殊途同归。这种以线性思维为主体的西方理论与基督教的价值观念相一致,习惯运用鲜明的价值判断,将所有人、事、物理解为一条直线上的左右两极,不是地狱就是天堂,不是魔鬼就是天使,黑白分明,非此即彼。因此许多西方的中国观察家习惯地将中国的领导人分为保守派和改革派,但这种两分法很难将普遍存在的权力资本集团和腐败分子准确归类。例如,象前沉阳市长慕绥新等,一方面他们推行经济改革,也取得了一些政绩,以此归类无疑应属改革派,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以其腐败贪汙行径如蛀虫般地侵蚀着中国的改革,若据此判断似乎又应被界定为“破坏改革派”。在政治光谱上如何定位腐败集团和权力资本集团,就对传统的线性思维提出了一大挑战。 笔者之所以提出“中国特殊论”,旨在更准确地解释过去25年中国发展所衍生的“中国现象”,主要方法是用三角思维来代替线性思维,试图将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人、事、物理解为三角的互动和三角的结构,而不是线性的两极。其实,上述“中国现象”都是对两极化认识的挑战,诸如既不同于计划经济又不同于市场经济的权力资本经济,有别于改革派和保守派的“腐败派”,不同于西方中产阶级和寄生官僚资本的新私有资本集团,区别于物质贫困、能力贫困和动机贫困的权利贫困,区别于城市化与乡村化的乡镇化以及区别于乡村企业与城市企业的乡镇企业,不同于人民公社制与土地私有制的家庭责任承包制,有别于全面拒绝全球化或拒绝全面全球化的有限的经济全球化,不同于无知愚民和赤贫农民的“文盲”选民等等,似乎都可以被钠入三角思维的认识框架。 所谓的“三角思维”是指在经典的两极式认识之外承认存在着第三种选择或可能性,三者之间(比如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和权力资本经济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但又是互相独立的,三者可能各自都会发生演变,但三者的长期存在将是常态。以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和权力资本经济这三种形态为例,权力资本经济的未来归宿不一定是市场经济,也不一定是计划经济,它可能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甚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持续的经济形态。这种“三角思维”也是中国辩证法所揭示的一分为三哲学的表现[25]。在“三角思维”的认识框架内,事物的演变不必遵循由此至彼的线性轨迹,未必有既定的发展方向。例如,西方式市场经济并不一定必然是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模式,中国经济也不一定要与西方的流行范式接轨,两者更不一定是殊途同归;权力资本经济也许就是中国独特的文化基因、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所孵化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它的特色和贡献在于制造了一只独特的“方形的轮子”。“方形的轮子”(权力资本经济和权力资本集团)不一定是坏轮子,而“圆形的轮子”(西方市场经济)也不一定是适合中国“羊肠小道”的有效轮子。“三角思维”有助于提倡价值中立(value-free judgment)的观念[26],并深化认识中国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 美国学者为了合理解释美国在20世纪迅速崛起的事实,曾提出“美国例外论”(American Exceptionism),认为美国独特的地理位置(两大洋保护、两个弱国环绕)、几乎不存在封建专制包袱、拥有取之不尽的西部土地、用之不竭的外国移民和黑奴、多元自由的宗教信仰、成功的美国革命和一部举世无双的美国宪法,这些因素都为美国走出一条不同于欧洲常态的发展道路创造了先天条件[27]。一旦美国式的发展道路获得了成功,所有不符合美国国情的传统理论都受到了质疑和挑战,并由此更新并创造了大量的新理论来解释与理解美国的奇迹。这就是成功的魅力,更是理论之树得以常青的动力。当然,笔者所提的“中国特殊论”与“美国例外论”有所不同,因为“美国例外论”也存在明显的价值判断,而且将它视为一种模范和模式,成为一条“美国式道路”,要求其它国家彷效。而笔者提出的“中国特殊论”强调的是一种客观事实和自主选择,这种模式不应强加于他国。 特殊的中国发展道路呼唤着“中国特殊论”的诞生,而“中国特殊论”的探讨或许有助于改写和丰富现有的理论体系,使对“不入流”和非主流的“中国现象”的观察分析成为世界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一、1768年妖术大恐慌事件中乾隆皇帝与地方督抚的博弈 二、毛泽东用超常规权力支配的“大跃进”运动 三、常规权力与超常规权力的博弈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最高领导人的权力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其“自由裁量权”十分有限,加上政治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社会监督,领导人“法外用权”的可能性很小。而在专制体制或不成熟的民主政治中,最高领导者却可以超越体制对其权力的限制而“法外用权”,这就构成了本文要讨论的超常规权力。最高领导者的超常规权力与官僚阶层依托现存体制所掌握的常规权力之间的博弈是专制政治的普遍现象。在这种博弈中,如果超常规权力具有压倒性优势,它可能在短期内把自己连同这种专制体制一起埋葬,如波尔布特之“红色高棉”;另一种可能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博弈之后,随着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常规权力渐渐把超常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官僚阶层在学会自我保护并成长为社会的一种异己力量的同时,也可以借助专制体制来约束超常规权力对社会的过分侵害,如苏联的“后斯大林时期”和中国的“后毛泽东时期”。本文选取1768年叫魂妖术恐慌与“大跃进”运动这两起时间上相隔将近两百年、发生在两种制度下的事件作比较,是因为这两起事件中都发生了常规权力与超常规权力的博弈,而结果却大相径庭。这一比较有助于认识专制体制下这种博弈的特点和规律。 一、1768年妖术大恐慌事件中乾隆皇帝与地方督抚的博弈 “1768年,中国悲剧性近代的前夜[1]”,这是美国汉学家孔飞力在《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开篇的第一句话。1768年,中国正处“康乾盛世”,但就在这一年,一种被称为“叫魂”的妖术幽灵般地在华夏大地上盘桓。据称,术士们通过作法于受害者的名字、毛发或衣物,便可使他发病,甚至死去,并偷取他的灵魂精气,使之为己服务[2]。这次妖术恐慌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影响之大前所未有,波及东部的十余省。在科学尚未昌明的近代以前,这种“割人发辫、夺人魂魄”的谣言在民间流行并不值得大惊小怪,最早接触此案的杭州地方官也不认为此案性质严重,仅按常例处置。但乾隆皇帝通过密报得知在东部各省有“叫魂”事件发生后,却认为“叫魂”案件是严重的政治事件,理由是辫子乃汉人臣服的象征,割人辫梢是为了谋反。“辫子”问题就这样触动了异族统治这一脆弱的神经。“毫无疑问,在整个叫魂案中,首席原告自始至终就是皇帝本人[3]。” 当时,乾隆严饬属下,甚至用强化督抚们与皇帝的个人关系这种非常规手段来督促他们清剿“叫魂”嫌犯。在专制体制内,“谋反”是最严厉的政治指控,而放纵“谋反”也几与“谋反”同罪,这种“政治罪将官僚生涯中的整洁有序的后院置于专制权力的严厉狂暴之下[4]”。在乾隆的压力下,各省督抚大员大力围剿,结果“验证”了乾隆的判断:各地都有“叫魂”嫌疑犯。那时如果各级官员不断严刑逼供,嫌疑犯必然象滚雪球一样越抓越多。然而,“叫魂”一案并没有发展到这种不可收拾的地步。其原因有二,一是处于中枢地位、具有咨询顾问兼决策功能的军机处在此案中处于超然地位,不象地方督抚那样有办案压力,军机处审问各地送京嫌犯时发现其中有破绽,就提醒乾隆最终停止在全国的清剿活动;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各地督抚大员虽然处在皇帝的高压下,但对把“叫魂”与谋反联系起来的作法仍然将信将疑。“有几种不同的抵制情况存在。毫无疑问,其中有一些抵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一些是由于官僚程序颟顸阻止了对紧急事件的及时因应;再有一些可能是某些官员因不可知论而产生的轻视,使他们不把叫魂案件当作一回事;还有一些可能是害怕清剿会危及自己的仕途;最后,则可能有一些耿直的官员拒绝根据诬告之词迫害无辜民众[5]。”起初,一些地方官试图通过控制信息而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例如,江西巡抚吴绍诗面对乾隆的督促忙而不动,只向皇帝报告正在江西各地严密布控,不会使任何嫌犯漏网,实际上却什么也不做。随着乾隆督促办案的压力越来越大,地方官们不能再塞责敷衍了,于是不少地方官员改而把皇帝的紧急、非常规要求导入日常的作业程序。南京布政使就曾一本正经地建议整顿保甲制度来清查嫌疑人,两江总督高晋则建议对全国的僧人重新登记[6]。如此一来,缉拿嫌犯的紧急公务又变成了日常公事,官员们运用这场官场惯例可谓得心应手。 皇帝也深知官僚们这套例行公事的行事方式,但清王朝到了乾隆时期,“官僚体制已是盘根错节,征服者已不可逆转地进一步汉化,以至于君主对官僚的常规控制已经捉襟见肘[7]。”乾隆登基以后,为强化对官僚制度的控制,已整顿了财政体系,建立了对边疆的行政控制,强化了弹劾制度,并加强了通讯体系的机密性,但这些努力并无多少成效,到“叫魂”案发生时,即使是“政治罪”这种皇帝的拿手利器也日渐钝锉,皇权的超常规使用也明显地力不从心了。 因此,“叫魂”事件最终的直接受害者并不多,除了死于刑讯和狱中的几个无辜者之外,还有数百名嫌疑犯受到牵连,几位高层官员因此案受到“纪律”处分,而社会大众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并未受到太大影响。作为首席原告的乾隆皇帝尽管是受命于天的“真命天子”,对超常规权力的使用有着天然的地位,但在这次事件中,乾隆皇帝明知官僚们在推诿塞责,却也只能睁只眼闭只眼,看着官僚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按照当时的官僚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皇帝本人并不敢使用超常规权力,动天子之怒,将整个国家拖入动荡之中。 如果把1768年“叫魂”事件中政治迫害所造成的后果与20世纪后半期中国社会一系列政治运动所造成的危害相比,可以发现,前者的危害实在是微不足道。 二、毛泽东用超常规权力支配的“大跃进”运动 在中国现代史上,毛泽东是一位“不是皇帝的皇帝”。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以后,他在中国共产党内就开始拥有无可争辩的领袖地位,这种地位因战争的需要而不断巩固,在建国以后的和平时期被继续强化,进而被尊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缔造者”,最后则成了神坛上至高无上的“神”。虽然名义上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但毛泽东并不是这个“领导集体”中与其他领导成员地位平等的一员,党中央其实是被置于毛泽东的支配之下。“党中央、毛主席”这一称谓的实际内涵是“毛主席领导下的党中央”,毛泽东可以随时“法外用权”,打破常规权力对自己的制约。从1950年开始的历次政治运动,如对电影“武训传”的批判,对《红楼梦》研究的干预以及对胡风的整肃,无不体现着毛泽东的个人意愿及超常规权力的使用。后来毛泽东越来越醉心于对超常规权力的使用,在“反右”运动、1959年“庐山会议”中批判彭德怀以及在“文革”初期打倒刘少奇等事件中,毛个人对超常规权力的运用达到了收发随心,为所欲为,且毫无阻滞的地步,而“集体领导”的常规权力在毛的眼中形同儿戏 毛泽东长于军事指挥,却不善于经济建设,建国后主动将管理国民经济建设的任务交给了刘少奇与周恩来。但喜好弄权的毛实在不甘寂寞,经常以自己的“浪漫情怀”指挥经济建设。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土改”中,中共领导层对“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手段和时机的看法不同,当以邓子恢(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为首的中央农村工作部不能满足毛泽东关于“加快农村合作化步伐”的要求时,毛立即严厉批评了邓子恢及其领导的部门是“小脚女人”(1962年毛干脆撤消了这个部门,并加上“十年里没做成任何好事”的考语)。毛批判了“右倾保守思想”以后,稳健派面临的压力不断增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果然如毛所预料的那样如期而至。但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比例失调和盲目冒进,使得负责经济工作的周恩来在不得不在1956年提出要“反冒进[8]”,却没想到此举无异于摸了毛泽东的“龙鳞”。当刘少奇把自己修改后的《人民日报》社论“要反对保守主义,也要反对急躁冒进”清样送给毛泽东审阅时,毛在稿件上批上“不看了”3字,以示不满[9]。此后在1957年9至10月间召开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公开、严厉地批评了“反冒进”,紧接着发动了“大跃进”运动。此后在1958年1月的“南宁会议”、3月的“成都会议”和5月的“八大二次会议”上,毛泽东多次严厉批评“反冒进”,周恩来、陈云等主张“反冒进”的领导人不得不多次检讨,以平息毛泽东的怒气与不满。 各地的不断“跃进”使毛泽东认为,在中国建设“人间天堂”的时机已经成熟,毛的秘书陈伯达秉承毛的旨意在1958年7月1日出版的《红旗》杂志上发表了“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一文,主张把包括工、农、商、学、兵在内的“人民公社”作为中国农村的基层社会组织[10]。随着《红旗》杂志和《人民日报》不断的推波助澜,各地办“大社”的热情不断高涨,加上毛泽东在1958年4月到8月间在各地视察时对“人民公社”的赞赏,“人民公社”大潮终于汹涌澎湃,在短时间内席卷全国,期间伴随着“生产军事化”、“生活集体化”、“吃饭不要钱”、“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诸多荒唐闹剧。国民经济随即陷入崩溃状态,在1959年至1961年间发生了饿殍遍野(编者注:据国内有关专家多人考证,饿死的农村人口多达3,000余万)的历史大悲剧。 实际上,清醒者大有人在,如国防部长彭德怀、外交部副部长张闻天、解放军总参谋长黄克诚、湖南省委第一书记周小舟等部分务实官员,就曾经在“庐山会议”上试图用合法手段(使用常规权力)把“大跃进”的悲剧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可是毛轻而易举地粉碎了他们非议“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企图。毛泽东给这次会议定的基调是,成绩与错误是“一个指头与九个指头”的关系,会议要解决的就是“一个指头”的问题,任何超越这一限定的企图都不被容忍。尽管彭德怀写给毛看的“万言书”基本上没有超出“成绩是主要的、缺点是次要的”这一毛本人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评价模式,但却因触犯了毛的逆鳞,一次善意的谏诤最后变成了“彭德怀反党集团”问题[11]。所有对“大跃进”提过意见的人都被斥为“犯了修正主义”错误。 “大跃进”带来的灾祸实属亘古罕见,各地的饿殍并不因毛泽东将彭德怀等人打成“反党集团”而减少。最后,毛泽东不得不再次退出他不擅长的经济建设指挥位置,重新让刘少奇、周恩来等党内务实派负责。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是党内务实派试图在体制框架内阻止毛泽东狂热情绪进一步升级的一次努力。陈云、谭震林、周恩来等人在进行自我批评的同时,力争在体制和具体经济工作中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刘少奇更是在会上对饿殍遍野的起因作了“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评说[12],这样的话突破了毛泽东的心理底线。格于形势,毛泽东在大会期间被迫默认了刘少奇的报告,但却心存不满,并很快在1962年7月24到8月25日的中央“北戴河会议”上以大讲“阶级斗争”的方法,扭转了自己的被动局面。从此以后,中共高层已无人敢尝试限制毛泽东的权力。 毛泽东、刘少奇之争多是工作方法之争,即使有原则方面的分歧也无不以刘的让步来了结[13],这也是自1942年起中共高层人士的共同作法。尽管如此,毛仍然不满意,对有自己想法的或不能“紧跟”的高层人士总是必欲去之而后快。1966年毛泽东终于发动了“文化大革命”,为自己搭建了一个“无法无天”、肆意用权的政治舞台。毛运用他的超常规权力,以贴“大字报”的方式,借红卫兵之手,打倒了党内的第二号人物刘少奇,并借机进行了党内大清洗。 三、常规权力与超常规权力的博弈 本文之所以将“大跃进”运动和“叫魂”一案进行比较,是因为“大跃进”运动可以被看作是由毛泽东塑造的一个“事件”,“叫魂”一案可以被视为由乾隆皇帝制造的一个“事件”。以上两次事件都涉及常规权力与超常规权力的搏弈,但由于搏弈双方的实力完全不一样,其结果也天差地别。为什么皇帝不敢轻易做的事情,而“不是皇帝”的毛泽东却能做到?其原因是政治结构的差异。 在孔飞力看来,1768年妖术恐慌的社会危害之所以比较小,是因为清王朝已立国百余年,官僚体制早已成熟,官僚阶层有一套对付专制皇权的方法,其自我保护机制非常强大,皇权难以超越专制体制所限定的常规使用范围,其超常规使用越来越力不从心了。“不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它(专制王朝的官僚制度)的特性却可以阻挡任何一种狂热。没有这样一个应急的锚碇,中国就会在风暴中急剧偏航[14]。”乾隆虽然对官僚阶层的拖沓作风和低效率不满,甚至想借“叫魂”一案进行整肃,但受到了官僚阶层借用常规权力的集体抵制,结果是无所作为。在专制体制内,皇帝的专制权力和官僚的常规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互相排斥、此消彼长的,其中一种权力的增长、膨胀即意味着另一种权力的萎缩、削弱。 马克斯·韦伯以来的社会分析一直倾向于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专制君主屈从于官僚[15]。黄仁宇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明朝的万历皇帝想立非嫡长子朱常洵为太子,受到官僚阶层的一致反对,万历除了消极怠工之外,并无任何可行的手段来对付官僚阶层[16]。官僚们坚持成例的原因在于,废长立幼的作法可能会带来极为残酷的宫廷斗争,官僚们可能被迫卷入其中并深受其害。当年朱元璋死后,朱棣和朱允文叔侄之间争夺皇位的“靖难之役”以及后来胜利者所做的大清洗极其残酷,官僚阶层对此记忆犹新。皇帝的权力尚且受限,官僚队伍内的任何人想以“改革”为借口对官僚的常规权力进行限制,就更难以作为,王安石的改革与张居正的改革之夭折都与此有关。 而在毛泽东当政的28年间,中国确立了不同于帝制的新专制制度,毛泽东成了没有皇帝名义的“皇帝”。毛泽东凭借他在“开国”中的特殊功勋与地位,沿袭延安旧制,越来越多地使用超常规权力,并凭借这种权力不断制造“反右运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惊天动地牵连甚广的重大事件。与乾隆不同的是,毛泽东常常把由他制造的“事件”说成是“群众的创造”,对“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尤其如此。结果常规权力的运作往往被超常规的权力所打破,官僚们不仅对限制超常规权力力不从心,甚至连自己与家庭的安全都无法保护,更谈不上限制超常规权力对社会的侵害了。 清代官僚们借助于专制体制的庇护最终迫使乾隆放弃了对“叫魂”嫌犯的清剿,证明了“叫魂”一案不值得认真计较。而在“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中,毛泽东的超常规权力具有将官僚们碎为齑粉的压倒性优势,这使“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叫魂”案。细究起来,造成毛泽东可以无法无天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一个崇尚暴力革命的新政权刚成立,昔日的革命者、今日的掌权者中的许多人并不清楚在新的政治科层组织中,哪些权力属于自己这级科层组织,那些权力属于上级科层组织。由于当时官僚队伍中的大部分人均是战争的参与者,习惯于下级服从上级的规则,但对什么是常规权力则知之甚少甚或全然不知。因此他们自然而然地就援引战争时期的旧例──下级服从上级。用常规权力制约非常规权力,那是中国的官僚们到1978年以后才渐渐觉悟的。 其次,既然是一个革命的政权,就必然崇尚颠复性即“革命”的作法。尤其是在毛泽东这位自命为“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神化了的革命领袖眼中,一切权力分工、职能分化的要求以及按程序规则办事的作法,都有点束手束脚,可能成为革命的对象。尤其是当社会鼎革之际,那些前政权实行的旧规范被当作革命的对象而打破,新的规范还未能建立,权力的运作正处于社会学上所言的“失范”状态,更为毛泽东塑造各种“事件”大开了方便之门。 再次,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主义阵营势力日大,“社会主义必胜”的信念令人冲昏头脑。这种集体性的狂热在东欧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在中国尤其严重。集体性狂热导致集体性无意识,其后果之一就是对领袖的无限崇拜,主动让渡权力给领袖,并使其权力处于不受制约的状态。官僚队伍中少数人的理性思考无法阻止整个队伍的集体性狂热,也就是说,并非只是毛泽东一人头脑发热,狂热的情绪是上下互动、相互传染的。 第四,在毛泽东统治时期,“政治罪”成了一把毛用来诛杀除毛本人之外的任何中国人的利剑,这与“叫魂”案发生时的情况很不一样。在乾隆时期,皇帝一般不会对督抚级别的官员提出政治罪的指控,“那种由睚眦必报的领导人和狂热激动的民众勾结起来对付共同敌人的狂暴结合(这正是现代政治运动的表征)还是一件要到遥远的未来才会发生的事情,18世纪的官僚们还没有受到这样致命的夹击。虽然他们中的个别人可能会被盛怒的君主挑出来加以惩罚,但作为一个整体,他们的地位仍然是相当稳固的[17]。”但毛泽东时期的中国,官僚队伍中的每一个人、甚至每一个平民百姓都会随时面临政治罪(即“反革命罪”)的指控,而且这把“利剑”始终握在毛泽东手里。观诸中共党史,就会看到毛泽东在不同时期曾把各种各样的政治罪名──“右倾保守”、“小资产阶级狂热”、“修正主义”、“资产阶级代理人”、“走资派”、“叛徒”、“内奸”等随心所欲地安在不同的人身上。任何人只要身负这种被毛泽东信手拈来的政治罪名,轻则遭到各种批评、斗争、批判、处分,重则家破人亡。每一种政治罪名的牺牲者都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人或一类人。 对于政治罪与社会形态之间的关系,孔飞力有过一段比较精彩的描述,他说:在一个“受困扰的社会”里──一个已被人口过度增长、人均资源比例恶化、社会道德堕落所困扰的社会,“政治罪”是一件仍在大街上的上了膛的武器,人人都可以用它来给自己不喜欢的人制造麻烦,“在这个权力对普通民众向来稀缺的社会里,以‘叫魂’罪名来恶意中伤他人成了普通人一种突然可得的权力[18]。”毛泽东时期的中国仍然是一个“受困扰的社会”,“新体制面临着根深蒂固的、几乎难以根治的问题:国力虚弱、离心离德、技术落后和民众贫困。几个世纪以来,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的统治者,也不可能轻易地被新的统治者所解决[19]。”政治罪指控的范围空前的扩大,各级官僚面临政治罪指控的概率大大增加,低级官僚虽然不至于面临毛泽东的直接指控,但可能会被自己的上级、同僚、下级甚至民众指控。为了自身的安全,必须随时揣摩上级意图并不停地根据需要变换立场,在必要时拿起武器自卫──对别人也用政治罪指控。这就是罗森伯格所言的“出于恐惧而屈从于权威的丑恶性格[20]。”当然,这不单纯是官僚们个人品质的问题,更是制度使然。 最后,从延安“整风运动”之后,中共党内就人人自危,无人敢随便说话。尤其是毛泽东进入晚年以后,其言行不一、出尔反尔、动辄让人家破人亡的残酷行径,已到了令人望而生畏的程度[21]。中共高层并没有象乾隆时期的“军机处”那样一个咨询、智囊兼备顾问和决策的机构,因此无法限制最高专制者对超常规权力的使用。毛泽东正是借助于这种权力,完成了中国自清末以来一直未完成的“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建设[22]”,使国家权力直达社会的最下层。按理说,在中国这样一个落后的国家里进行这样的垂直管理,可能会因为信息不灵、中间环节太多而使权力的边际效益递减,但以党代政的权力运作模式在当时克服了权力边际效益递减的困难,使最高级别的权力可以在一夜之间到达社会的最下层;也就是说,超常规权力的行使对象不仅是全体官僚结构,还包括社会的各个方面,这会造成社会上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使超常规权力的效应无限放大。 历史给了毛泽东创造性的机缘,毛泽东也的确创造了历史,但这种历史并不是他曾经庄严许诺过或者是人民所期望的。从其肆意用权的角度来说,毛泽东堪称前无古人,用他自己的话形容,那就是“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从同时代来说,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也只有斯大林的暴虐与恣肆可以与其相提并论。毛泽东想创造一个全新的社会,他“以举世敬畏的权威、无比雄浑的气魄、浪漫主义的气质,发动了接二连三的政治运动,斗争锋芒所向,党内党外,城市农村,工厂商店,机关学校,各行各业,无不触及,造成一时所向披靡的形势[23]。”但这一切只带来社会表层的震荡,他和他留下的这个体制正在进行着新的历史轮回:在专制体制内,官僚们最终可以借助于体制的庇护,用常规权力限制最高领导人滥用超常规权力。不仅如此,就像历史上任何一个专制体制一样,官僚专制体制在制约上级的超常规权力的同时,自身也在无限膨胀,并成为社会的一种异己力量,像一种慢性癌症不断侵蚀着社会的机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初创时期,中共官僚体制之所以无法制约毛泽东对超常规权力的运用,一方面是因为毛泽东个人的权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官僚体制本身的不成熟。在毛去世以后,经历了一轮苦海沉浮的中共官僚阶层得出教训:如果不对最高领导人的权力进行有效限制,官僚阶层自身的安全都无法保障。所以在后毛泽东时代,中国的官僚体制增强了自身的保护功能,如弱化了意识形态之争,以集体领导代替了个人专制(即在少数最高当权者间实行“党内民主”),对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者不再褫夺生命、株连家族成员。铁腕人物邓小平虽然也有使用超常规权力的记录,如先后罢黜两任党内职务高于自己的中共总书记胡耀邦、赵紫阳,于1992年用发表“南巡讲话”的方式干预常规权力的运作,但无论是干预的声势及其对社会的伤害程度,都已不能和毛泽东相提并论。而江泽民、朱镕基主政期间,面对日益强大的官僚体制,倒是他们觉得无可奈何了。比如朱镕基屡次惊呼“三农”问题的严重性,将其称之为“最担心的问题[24]”,中央政府也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但“三农”问题还是在其执政期间进一步恶化,一直到今天仍然看不到解决的希望。 最高专制者个人对超常规权力的使用对社会的危害屡见于历史与现实生活中。要打破历史的轮回,看来不能重走老路。改变权力的委托方式,用“同意的权力”代替“强制的权力”,亦即用民主代替专制,是值得一试的方法,毕竟,这是被经验证明可行的方法,而不是一种人为的设计。 王维洛 中国旅德学者、德国多特蒙德大学工学博士 一、德国的土地使用权 二、中国的土地使用权 三、德国土地使用权和中国土地使用权之比较 四、征地拆迁过程中应该如何赔偿? 结论
2003年以来,中国因征用土地、拆迁房屋而出现了一系列被涉及者自杀、自焚、示威等事件。特别是于2003年8月发生的南京市被拆迁户翁彪自焚身亡的悲剧,令人震惊。相关事件的矛盾焦点之一是征地拆迁者和被征地拆迁户之间对补偿费数额有极大争议。究竟土地房屋的价格和拆迁赔偿费怎样计算才比较合理?中国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计价赔偿方法有何不妥之处?西方国家在这方面通常又是怎么做的?本文从德国土地使用权和中国土地使用权的比较入手,比较分析两国土地使用权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然后用实例来解释中国和德国在计算拆迁赔偿费方面的差别是什么。 一、德国的土地使用权 德国《民法大典》第94条规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房屋建筑从属于土地,为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所有。德国所有的土地(包括已建土地和非建土地,如农田、林地、绿地等)都实行土地登记,即地籍登记。地籍登记簿中的土地所有者是唯一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土地所有者。德国的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归私人(自然人、法人)所有,也有一部分归公众所有(如国家、州、市镇所有)。德国的“土地使用权条例”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买卖、可以继承的、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拥有建筑物的权力。通过德国“公寓式住房所有权法”,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运用到公寓式住房,成为公寓式住房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者(Eigentuemer)和土地使用权者(Erbbaurechtshaber)到公证处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然后在地方法院的地籍登记所登记。地籍登记所向土地使用权者发放地籍簿,并在土地所有者的地籍簿中权役和限制的第一项上注明已经出让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由合同来确定,居住用地一般为99年,工业用地一般为70年。通常,土地使用权者每年向土地所有者交付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金,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金的数额也登记入地籍簿中。土地使用期结束后,土地使用权回归土地所有者,作为组成部分的建筑物也随土地使用权回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但土地所有者要向土地使用权者支付建筑物的赔偿费。土地使用权可一次或多次延长。在大多合同中都约定,土地使用权者有优先购买土地的权力。在德国,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也有自己的地籍簿,地籍簿中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建筑物或住房的所有权。 德国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价值的。“德国土地价值评估条例”(WertV)和“土地价值评估大纲”(WertR)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有具体规定,内容比较复杂。简单地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土地部分,一是建筑物部分。土地部分的价值来自于土地使用期限内一般地租和具体土地使用金之间的差价。地租和具体土地使用金的差价越大,土地使用剩余年限越长,土地使用权中土地部分的价值就越高。在土地所有者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完全土地所有者所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后,土地价值就被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另一部分归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在德国,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的土地部分的价值接近土地价值总额50%的情况颇为普遍,原因是地租和具体土地使用金的差价大,土地使用年限长。这样,土地使用权的全部价值即由部分土地价值和百分之百的建筑物价值组成。 二、中国的土地使用权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只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其他生产资料则分属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同时,“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这就产生了私人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公民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接着而来的问题就是,公民个人享有什么样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权还是无偿的土地使用权?中国在改革初期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是城镇建设和维护的一个固定资金来源。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该按照当年实际占地面积交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在测算土地级差收益的基础上进行,并且根据土地等级的变化,每隔若干年作一次调整。对于不同的土地使用单位,收费标准应有所不同。”城镇土地使用费实质上就是一种土地税。这一文件提到了“土地级差收益”和“土地等级”,承认了土地是有价值的、土地价值的高低由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土地等级决定。 1987年全国各地开始实行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制度。土地使用费属于地方税的一个变种,征收的土地使用费用于地方城镇建设和维护。由于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和最大管理者中央政府却并未从地方征收的土地使用费中得利,所以一年后中央政府决定将土地使用费改为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11月1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此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为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成。土地使用税的收入大大改善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尝到甜头之后,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城镇国有土地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因此有了价值;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转让”的实质就是买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是第一次出卖,由国家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卖给私人(编者注:中国将国家出卖土地给自然人、法人的行为称为“一级市场”);“转让”则是私人间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编者注:自然人、法人间的土地买卖称为“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金的高低就是出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格。2003年中国城市地价最高的杭州市曾以每亩1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德国土地使用权和中国土地使用权之比较 德国土地使用权和中国土地使用权有不少相同之处,但在许多方面,如建立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土地使用期限的长短、土地使用期限的延长、延长的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回归时的赔偿等,也有不少差异。这里只探讨两个差别,一是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差别,一是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差别。 我们假设,在一块面积为667平方米的土地上建有一座两层楼的住宅,共有12套住房,总建筑面积为840平方米,总居住面积为672平方米;这12套住房连同土地使用权在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通过私有化出卖给住户,其中第6号住房有居住面积56平方米,为总居住面积的十二分之一,相应的建筑面积份额为70平方米。下面分析一下第6号住房连同土地使用权在中国和德国登记有何不同。 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是分开登记的。第6号住房的所有者将该住房的房产所有权登记后,可领到房产登记证。房产登记证记录有第6号住房的地址、位置、居住面积56平方米或建筑面积70平方米、住房的性质、房产所有者的名字等等。同时,第6号住房的所有者还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土地使用权证上记录有地区名称、地段和地块号码、位置、土地面积667平方米、住房居住面积56平方米或建筑面积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的姓名等等。 德国的土地使用权象土地所有权一样,使用权拥有者有自己的地籍簿,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一本地籍簿内,其内容如下:833/10000的土地使用权,某城市某地区011地段1820号地块,面积667平方米,林荫大街第8号,位于2单元2楼左侧的第6号公寓(附划分图)的特别所有权。 中国和德国土地使用权登记最大的不同不在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登记证是否合一(德国只有一本地籍簿,既记录土地使用权又记录住房的产权,运作和管理比较方便;而中国分别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登记证,运作和管理比较麻烦),而是在于中国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记录了土地面积667平方米和住房居住面积56平方米或建筑面积70平方米,而在德国地籍簿上记录的是土地面积667平方米和833/10000的土地使用权,但并未直接注明住房居住面积或建筑面积。德国地籍簿上记录的833/10000的土地使用权来自第6号公寓的70平方米建筑面积是总建筑面积840平方米的1/12(或按居住面积56平方米是总居住面积672平方米的1/12计算),住房居住面积或建筑面积是通过建筑划分图上注明的第6号住房来保证。中德两国之间土地使用权登记方面的这个看来只是技术层面的微小区别,将对第6号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征地和房屋拆迁的情况下,下面要着重讨论。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后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镇政府受土地所有者国家的委托,通过公开拍卖,出卖土地使用权,居住用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在实际操作中,出价“最高”的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可能继续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能直接投资建设,最后将建成的住房连同割小的土地使用权出卖给顾客。在前面提到的2003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每亩价格高达1亿元人民币的杭州市,该市2003年的住房价格高达8千元/平方米,而面向西湖的住房价格超过1万元/平方米。在这8千元/平方米的价格中,既包括了每平方米中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所包含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根据传统的地租理论,土地的价值v等于地租r除以利息,即v=r/i,地租r等于土地价值v乘以利息r=v×i;土地使用权x的价值等于利息乘以折现因素: x=r×(1-1/(1+i)∧n)/i=v×i×(1-1/(1+i)∧n)/I (其中n为使用年限) 当使用年限n为70年、利息i为4%时,土地使用权x的价值就等于0.94×v;也就是说,当使用年限n为70年、利息为4%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相当于土地所有权价值的94%。换言之,当土地使用权以1亿元/亩的价格出让时,土地所有权的价值约为1.07亿元/亩。 在德国,土地使用权拥有者通常每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使用金,而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金。但是德国法律也允许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金,在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法律同样允许土地使用者根本不支付土地使用金。 在中国,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向城镇政府购买(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向城镇政府取得征地拆迁许可,支付被涉及者拆迁赔偿。在法律形式上,这属于被拆迁者向开发商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征地拆迁过程中应该如何赔偿? 在中国之所以会如此大规模地发生被拆迁户的抗争,是因为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官员与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权钱交易合谋侵夺拆迁户的利益。究竟被拆迁户损失了多少,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加以解释。 假如上面提到的第6号住房连同其他11户住户以及其他建筑中的几百户居民在2003年被通知要征地拆迁。拆迁之后,在这667平方米的土地上将新建18层的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将达7,200平方米,总居住面积为5,180平方米,共50套住房,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居住面积约104平方米。如果开发商向城镇政府购买相同区位和质量的土地,假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格为22,490元人民币/平方米,即1,500万元人民币/亩。 如果这个征地拆迁发生在中国,开发商会向第6号住房的主人提供以下两个选择:其一是给钱,开发商以当地一手房8千元/平方米的价格作为赔偿标准,支付70平方米56万元人民币的征地拆迁赔偿费;其二是给房,开发商在房屋建成后,在原区位提供7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新建房作为征地拆迁的赔偿,住户在拆迁建设期间需自己另找住房。如果住户要求一个更大面积的住房,则必须按8千元/平方米的价格向开发商购买超过7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中国的许多住户会倾向于第二个方案,这也是中国征地拆迁赔偿中常被使用的“以新换旧”方案。 如果这个征地拆迁发生在德国,开发商要支付的拆迁赔偿费就不是56万元人民币了,而是151万元人民币。其具体计算如下:土地部分,667平方米 X 833/10000 X 22,490元/平方米=125万元(其中833/10000是地籍簿中登记的比例);建筑部份,假定价格为5,9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为100年、剩余使用年限为50年、折旧为38%,折余价格为5,920元 X(100%-38%)=约3,6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套单元的折余价值是3,670/平方米建筑面积 X 70平方米=25.7万元。这样,土地加建筑的总价值是125万元+25.7万元=150.7万元=约151万元。显然,在同样条件下,德国的开发商必须对被拆迁户支付151万元征地拆迁赔偿费,比中国开发商支付的数额多95万元;换言之,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的征地拆迁赔偿费只是应该支付数额的37%。在这种情况下,若开发商再强行拆迁,被涉及者做出强烈的反抗,其实是意料之中的事。 在中国,第6号住房的主人在征地拆迁之前,在667平方米的土地上有7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他接受“以新换旧”的征地拆迁赔偿方案,他仍然有7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他的权利似乎没有受到侵害。征地拆迁之前,这7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是70/840,即833/10000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理想化地折算为833/10000X667平方米=55.56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上的土地使用权。在征地拆迁和新建之后,土地上的建筑面积从原来的840平方米上升到7,200平方米,他所拥有的7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只是70平方米/7,200平方米,即97/10000的土地使用权,可折算为97/10000X667平方米=6.5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上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征地拆迁和新建,第6号住房主人的土地使用权从833/10000减少到97/10000,减少了736/10000,即失去了土地使用权中的绝大部分。从理想化的土地面积来看,则从55.56平方米减少到6.5平方米。其价值的减少是显而易见的。 从另一方面来看,在建筑部分,中国的开发商以新换旧,最好的情况是不考虑原住房的折旧(但90年代后期多数地方是考虑折旧的),多支付的价格是新造价的38%(约16万元),这给第6号住房主人一定的经济好处。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开发商在建筑部分给予住户的好处,远不足以弥补住户在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损失,因此第6号住房主人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赔偿。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就是这样明目张胆地侵害被拆迁户的利益,几乎可以说,中国的每一家被拆迁户都被房地产开发商重重地盘剥了一次。因此,中国的许多被拆迁户拒绝搬迁,甚至投入维权活动,因为他们蒙受的损失实在是太大了。 目前在中国还存在着其他损害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的现象,比如,在一块土地的两座住房建筑之间又加建一座住房建筑,在一个居住小区原来规划的绿地上又建造房子等。虽然这并未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问题,但是由于一块土地上建筑面积总量的增加使原来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各自所占份额减少,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的经济利益就事实上受到了侵害。 结论 目前在中国征地拆迁赔偿中普遍实行的“以新换旧”的方法是否侵害了被拆迁者的利益,要看开发商在建筑部分给予的“以新换旧”的好处是否能抵销被拆迁者在土地部分的损失。由于征地拆迁后新建住宅的总面积大于原有住宅的总面积,若按原住户被拆建筑的面积计算赔偿或“以新换旧”,所有原住户的土地使用权比例都减少了,而房地产开发商则白白侵占了原住户的部分土地使用权。 用以下公式可以计算原住户在土地使用权价值方面的损失: 令m为该住房的建筑面积,s(0)为征地拆迁之前该土地上的建筑面积之总和,q(0)=m/s(0)为征地拆迁之前该住房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比例;由于是“以新换旧”,该住户拥有的建筑面积m保持不变,s(n)为征地拆迁之后该土地上的建筑面积之总和,q(n)=m/s(n)为征地拆迁之后该住房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比例; 那么,q(0)-q(n)=m/s(0)-m/s(n)为征地前后的土地使用权比例的损失,损失的价值为(m/s(0)-m/s(n))×v×l(其中v为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单位为元/平方米;l为土地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本文例中m=70平方米,s(0)=840平方米,s(n)=7,200平方米,v=22,490元/平方米,l=667平方米): (m/s(0)-m/s(n))×v×l=(70/840-70/7,200)×22,490×667=约110万元。 建筑部分的增益主要来自开发商用新造价来支付已经使用若干年后的建筑物。其增加的价值为m×y×d,其中:m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y为建筑物的新造价,单位为元/平方米;d为折旧率, 由于目前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高昂,住宅价格中的50%以上为土地使用权价格(而在德国一般为10-20%),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建筑部分给予的“以新换旧”的好处难以抵销被拆迁者在土地部分的损失。例如,本文中引例中的土地部分的损失为110万元,建筑部分的增益为15万元,实际损失为95万元。 中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中,只登记该住房的建筑面积或居住面积,而不登记土地使用权的相对比例,这种作法不足以保护私人财产。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第6号住房的所有者接受“以新换旧”的方案,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中7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表面上没有发生变化,似乎其私有财产未受到拆迁的影响。而按照德国地籍簿的登记办法来衡量中国这种“以新换旧”方案对旧房所有者产权的影响,就可以明显地看出,拆迁之前为883/10000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之后就变成为97/10000的土地使用权,其份额的减小就反映出来了。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土地使用权登记中的土地使用权的比例成正比。土地使用权的比例越大,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越大;土地使用权的比例越小,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越小。随着一块土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增加,原住户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不断减少,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不断减少。为完善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当在土地使用权登记中增加土地使用权比例一项,而且规定,一块土地上所有土地使用权比例之和为100%。在未征得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同意之前,不得更改土地使用权登记中的土地使用权比例,以此保护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和住房所有权者的私人财产不受损害。不过如此一来,那些官商勾结的房地产开发商就无利可图了,在他们背后撑腰的贪官汙吏也没有油水可捞了。可以想见,在土地使用权登记中增加土地使用权比例这一小小的规章补充修改,虽然技术上毫无困难,却必定会遇到重重阻力,耗时长久而难以完成。 一、“九大”政治报告风波:“九届二中全会”高层冲突之前奏 二、“九届二中全会”上的所谓“八月逆流” 三、毛泽东的“心病”:林彪地位上升 四、林彪是如何被逼上绝路的?
毛泽东为了获得军队的支持以推行“文化大革命”,曾把原军委副主席、国防部长林彪树为党的第二号人物,并在1969年春天召开的中共“九大”上正式确定林彪为毛泽东的接班人。那时在全国各地每天例行的“政治祈祷”(“早请示晚汇报”仪式)中,大家都要“颂祷”这样两句话:“敬祝毛主席万寿无疆,敬祝林副主席永远健康。”然而,两年之后,中共中央突然宣布,1971年9月13日,林彪“仓惶出逃,坠机在蒙古”,这就是当时震惊中外的“九·一三林彪出逃事件”。官方对此的解释是林彪“叛党叛国”。然而,这位居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接班人”林彪为什么要叛党叛国、阖家出逃呢? 1996年10月31日,王年一在当代中国研究所召开的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对林彪集团的再认识”曾提出:“‘九·一三’事件是给逼出来的,甚至可以说是毛制造出来的。”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室务委员、周恩来生平研究小组组长高文谦在蜚声中外的大作《晚年周恩来》中也用了这个“逼”字,该书第6章的一个小标题就是“把林彪逼上绝路”[1]。本文要探讨的是,毛泽东为什么、又是如何把自己钦定的“接班人”林彪逼上绝路? 中共“九大”通过的新《党章》“史无前例”地确认了林彪的“接班人”地位(“文革”前刘少奇也曾被指定为“接班人”,却未能享此殊遇),周恩来在大会上作了重点发言,肯定了林彪在中国革命史上不可替代的“毛主席的亲密战友”之地位。表面上看,这次大会似乎标志着林彪的“革命生涯”正通向光辉的顶点,其实,顶点的前方就是深渊,在“与人奋斗其乐无穷”的毛泽东的视野中,此刻林彪已成为毛泽东的“斗争目标”。面对步入晚年的毛泽东,林彪滑入政治深渊的速度比当年的刘少奇更快。1970年,中共召开了“九届二中全会”,会后林彪的遭际几可用林黛玉在《葬花词》中的一句话来形容:“风刀霜剑严相逼”。一年之后就发生了“九·一三林彪出逃事件”。 一、“九大”政治报告风波:“九届二中全会”高层冲突之前奏 1971年夏毛泽东南巡时,多次对省市负责人谈到1970年在庐山召开的“九届二中全会”上所谓的“两个司令部的斗争”,其中的一方是毛自称的“无产阶级司令部”,另一方就是后来所说的“林彪、陈伯达反党集团”。林彪向来是毛的坚定支持者,又是毛钦定的“接班人”,而陈伯达自“文革”开始以来一直是“中央文革”组长,是毛的“文革派”主将,为什么毛认为这两个“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主要人物联合起来反对自己的“无产阶级司令部”呢? 当时的官方文件宣称,林彪、陈伯达“一伙”的主要“罪行”是,在1969年筹备召开“九大”期间,林彪“伙同”陈伯达起草了一份令毛不满的政治报告。对此,1973年8月,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在“在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的解释是:“林彪伙同陈伯达起草了一个政治报告。他们反对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认为‘九大’以后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但是,究竟这份导致“无产阶级司令部”重大分裂的由“林彪伙同陈伯达起草”的政治报告有哪些内容,却从未公布过。尽管官方文件不断强调这是林彪、陈伯达的“重要罪行”,但对这一报告草稿的真实内容却始终高度保密,不仅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四人帮”把持媒体全力掀起的“批林整风”和“批林批孔”运动中未公布这一报告草稿,甚至在“四人帮”倒台后对“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继续批判中也不公布。这是一个反常现象。1971年林彪死亡后,为了批判林彪,毛泽东甚至硬着头皮批准下发了尖刻批判、侮辱他的“‘571工程’纪要”,何以陈伯达起草的“九大”报告就一定不能公布?按常理来推断,一份为“九大”起草的政治报告草稿不可能比“‘571工程’纪要”更尖锐。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这份报告提到的今后“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比毛泽东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更得人心,若公布这一观点的具体内容会对毛泽东非常不利。 其实,即便林彪和陈伯达都“认为九大以后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也不能说这种看法与毛泽东的公开说法有根本冲突。1967年8月16日,毛泽东与两位阿尔巴尼亚专家谈话时就说过:“我们这次运动打算搞三年,第一年发动,第二年基本上取得胜利,第三年扫尾[2],”此后他又多次作过类似表示。比如,在1968年10月的“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说过:“现在不是都讲要把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吗?究竟什么叫到底呀?我们估计大概要三年,到明年夏季就差不多了[3]。”如果毛泽东真的这么想,那么1969年春天召开“九大”时政治报告当然就应该着重讲经济建设了。然而,毛泽东关于“三年结束‘文革’”的说法倘若并非其真意,只是“虚晃一枪”,那么,提出“九大以后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的说法当然会令毛泽东不快。不过,在当年全国上下对毛泽东无限崇拜的政治环境里,恐怕没有人会从这个角度去理解,而无条件接受毛泽东与林、陈之间的分歧是“两条路线斗争”的宣传倒是很自然的。 需要分辨的另一个问题是,林彪是否确实“伙同陈伯达起草”了这个报告,林彪在陈伯达起草这个报告时到底起了多大作用?上文提到的1973年周恩来的报告并未拿出确凿证据。最近,高文谦在《晚年周恩来》中披露:“陈伯达在领受起草九大政治报告的任务后,撇开张春桥、姚文元二人,一个人天天往毛家湾跑,同林彪商量怎样写[4]。”当年陈伯达的秘书王文耀、王保春则回忆说:“由于是林彪在党的九大会议上作报告,所以林彪就约陈伯达、张春桥、姚文元去他那里(毛家湾)谈了一下,以表示林委托他们三个代劳,报告内容由陈考虑,林彪就不多过问了。”“陈伯达回办公室后,很快拟了一个提纲,题目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下列了几个小标题,陈带着这个提纲,又去和林彪商量过后,回来改成总题目下面十个小题目……”陈伯达还对两位秘书说,不管“上海那两个”(指张、姚),“他们和我想的不一样”,他要自己写,并讲了他对起草“九大”报告的主题设想:“运动不能再搞了,现在主要的任务应该是抓生产了,就是说,经过了一场政治上的大革命,必然要掀起生产上的大跃进[5]。” 以上两种说法略有出入,一个说陈伯达“天天往毛家湾跑”,一个则只说陈伯达拟好提纲去和林彪商量过后又回来修改。不过,从这些文字看,林彪应是支持和赞同陈伯达起草的报告的。虽然说“林彪就不多过问了”,陈伯达毕竟还是“又去和林彪商量过后”才回来修改的。 在林彪办公室(简称“林办”)秘书张云生的回忆中,却又有另外的说法。林彪在准备“九大”报告时告诉秘书:“我向来不习惯念别人写的现成稿子,而只愿意自己顺口讲。因此,我想搞个平行作业,既准备一个正式发表用的稿子,又准备一个讲话用的条子。”林彪还说明:“我这次做口头讲话,还是用十二中全会讲话的那六个题目[6]。”林彪所说的“十二中全会讲话的那6个题目”是:“文化大革命”的意义;“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文化大革命”中的两条路线斗争;毛主席对马列主义的发展;中国革命在世界上的作用;今后怎么办[7]。若从这6个题目看,林彪对“九大”报告的设想与陈伯达起草的“九大”报告的主题就大不一样了。两人的想法既然不同,又如何“伙同”起草呢?后来,陈伯达起草的报告被“中央文革”否决了,毛泽东决定改由康生牵头,张春桥、姚文元执笔重新起草。陈伯达还不甘心,又托叶群劝林彪好好看看他起草的报告稿。叶群向“林办”秘书们吩咐:在向林彪讲陈伯达起草的报告稿时,不能讲得太细,以防林彪脑子一热,又对陈伯达的东西发生兴趣[8]。这表明,林彪对陈伯达起草的报告写了些什么其实并不清楚。 显然,根据目前已经公开的材料,无法确定林彪对陈伯达起草的“九大”报告究竟起了多大作用和抱有何种态度。但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即林彪对张春桥、姚文元起草的“九大”报告十分反感。据张云生回忆:林彪对张、姚起草的报告“根本不感兴趣”,“始终不感兴趣,一眼没看”,只注意毛泽东的批示和修改[9]。3月底,周恩来把经中央文革碰头会讨论通过的政治报告初稿批送林彪审定,林彪一字未看,就在稿子上批了“呈主席审批”,急得周恩来无可奈何[10]。林彪在“九大”会议上宣读张、姚起草的政治报告之前,并未看过报告的内容。汪东兴说:“由于林彪对‘九大’的政治报告改用张春桥、姚文元起草的稿子不满,在‘九大’上,他只是照着稿子念了一遍,敷衍了事[11]。”林彪甚至还对叶群说:“多念错一点才好[12]。”林彪对得到毛泽东肯定的张、姚起草的报告的厌恶之情,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在起草“九大”政治报告这件事上,无论是林彪还是陈伯达,并没有什么“反党”主张或“反党罪行”。他们只不过是未能像张春桥那样善于理解毛泽东深藏心中的真实想法,又对深受毛泽东宠信的张春桥有所不满而已,结果林彪与陈伯达竟因此获罪。 二、“九届二中全会”上的所谓“八月逆流” 毛泽东在1971年夏的南巡讲话中曾挑明了他要打击林彪的真正原因:“他们名为反张春桥实际上反我”,“这次庐山会议,是两个司令部的斗争[13]。”在未公开的《姚文元日记》中,姚文元提到,毛泽东称“九届二中全会”上发生了“八月逆流”。“八月逆流”到底“逆”了什么?至今未见任何相关资料公布于众,而这个钦定名称也从来没有见诸史书。 现在来看,所谓的“八月逆流”不过是出席中央全会的代表在小组讨论中发表自己的看法罢了。这些意见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拼命颂毛表忠,二是不点名攻击张春桥(认为他贬低毛泽东思想,不忠)。令毛泽东动怒的原因是第二点,即他所说的“他们名为反张春桥实际上反我”。 林彪在“九届二中全会”的开幕式上讲了话,会议的主持者是毛泽东。据高文谦披露,在林彪讲话前,毛泽东问林彪准备讲什么,林彪说,听吴法宪讲,在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时发生了争论,张春桥不赞成写上国家机构要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还说赫鲁晓夫天才地创造发展了马列主义,我想讲讲这个问题。毛泽东听了说:这不是张的意见,是江青的意见,是江青在背后捣的鬼。你可以讲,但不要点张的名字[14]。林彪的讲话只是一段又一段地讲述毛泽东的丰功伟绩,好像是官样文章,只有了解此前在8月13日中央宪法修改小组讨论会上的争吵内幕的人,才会敏感到有些话是针对张春桥的。但林彪按照毛泽东的要求,在讲话中确实没有点张春桥的名字,而且只字未提是否设“国家主席”的问题。总的看来,林彪的讲话显得低调。倒是汪东兴在小组会上的发言调门高,强调要设“国家主席”,认为党内还有“反对毛主席”的“野心家”、“坏蛋”。陈伯达、陈毅在小组会上的发言情绪也较为激烈(后来周恩来在大会上点了“二陈合流”,给陈毅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15])。 在毛泽东的眼里,林彪和与会绝大多数代表都把矛头对准张春桥,这就是有阴谋。其实,“九届二中全会”上出现“反张春桥”的形势应有以下一些原因: 首先,在1970年8月13日中央宪法修改小组讨论会上,张春桥与吴法宪发生了争吵。张春桥以宪法序言中已有类似内容为由,提议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删掉“毛泽东思想是全国一切工作的指导方针”一句,后来又大讲毛泽东在一次接见外宾时讲过“赫鲁晓夫天才地、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列主义,这是个讽刺”一类的话[16]。在“九大”前后,对毛泽东的“三忠于”狂热达到了高潮,在这样的气氛中,张春桥的这些言论显然属于大逆不道,于是出席“九届二中全会”的高级干部们或是认为抓到了张春桥的“小辫子”,或是认为应当趁机表明自己忠于毛泽东的坚定立场。 其次,张春桥一贯支持造反、夺权,而第九届中央委员中的众多军队将领和老干部几乎无不身受“造反”、“夺权”之苦之害。张春桥支持上海第二军医大学“红纵”,“红纵”险些要了总后勤部长邱会作的命;广州军区的“造反派”“炮轰”广州军区司令员黄永胜,使黄在广州呆不下去;南京军区司令员许世友也曾被“造反派”逼得躲到大别山里;福州军区司令员韩先楚被一次次的“炮轰”、围攻整得焦头烂额;外交部长陈毅在“九大”期间也曾遭到以张春桥为后台的上海小组的批判围攻……这些人早就对张春桥有一肚子的怨气。 再次,按当时的观点看,张春桥历史上有“叛徒”嫌疑,上海因此发生过“炮打张春桥”事件,“九届二中全会”的与会代表们自然都知道。 最后,林彪及许多军队将领、老干部对江青的狐假虎威、颐指气使早已忍无可忍(林彪曾于1967年初“批判萧华”事件后的一天,因情绪失控而大骂过江青一次[17];还有一次他还扬言要找枪,要“毙了她”[18]!1967年1月军队将领“大闹京西宾馆”时,黄永胜在发言中公开说:“希望中央文革多听毛主席的话,特别是江青同志要多听毛主席的话[19])!”,但他们因为“投鼠忌器”而不敢直接反对江青。张春桥是江青的心腹高参,是“中央文革小组”中最富有政治经验、最老谋深算的角色,打击张春桥,就等于是给江青一击。 总之,出于各自不同的原因,“九届二中全会”上各地区组都一致声讨“阴谋家”,形成了群情激愤的气氛,在毛泽东看来“大有炸平庐山、停止地球转动之势”。后来康生曾如此概括当时的形势:这次会议是“吴法宪造谣,汪东兴点火,陈伯达起哄,陈毅跳出来”[20]。 依照中共党章,中央全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切意见均可在会上公开表达,一切大事均应由全会讨论决定,但事实上毛泽东早就把党改造成了他个人的“一言堂”。当毛泽东在“九届二中全会”期间看出绝大多数中央委员对他那套“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路线“很不理解”甚至强烈不满,发现继续推行他的“文革”路线的党内阻力非常大,这样的形势不利于他的“战略部署”时,立刻大动“天子之怒”。他重施故伎,利用个人崇拜气氛为他造就的绝对权威,公布了一份大字报“我的一点意见”,同时揪出陈伯达以“杀鸡吓猴”。在当时毛的个人权威被推至颠峰状态的情况下,这个“我的一点意见”几乎等同于一言九鼎的“圣旨”,众多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们只有高呼“万岁”、“坚决照办”,谁还敢再说半个“不”字? 在后来公布的毛泽东的“我的一点意见”中,毛抓住“九届二中全会”上党内高层议论是否要设国家主席一事发难。中央文件甚至声称,林彪以“设国家主席”为名要“抢班夺权”,而这又被解释成林彪最后“仓惶出逃”的原因之一。所谓的“设国家主席”问题,有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当时毛泽东反对设国家主席,却讲不出任何正当理由;他只是因为不想担任国家主席一职,就反对设立国家主席这一职位。毛泽东抱持“朕即国家”的观念,完全把国家主席这一国家主权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当成虚设的可有可无的职位,任凭自己的兴趣决定取舍。而且,“九届二中全会”初期,毛泽东其实并未因中央委员中绝大多数人坚持“设国家主席”而动怒[21],他后来抓住“设国家主席”一事发难是另有权谋上的考虑。 其次,当时党内高层除了毛泽东本人外,都认为国家主席一职只能由毛泽东担任。“设国家主席”一议既非林彪首倡,也非林彪独撑。“九届二中全会”前夕,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此事时,只有毛泽东主张不设国家主席,而主张设国家主席的却有4票(周恩来、康生、陈伯达、林彪)。绝大多数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也都赞成设国家主席。硬把“设国家主席”一议说成是林彪个人的阴谋,并无根据。在“九届二中全会”上公开提出如果毛泽东不当国家主席就由林彪当国家主席的,只有一人,即江青集团的“顾问”康生。但毛泽东却从未因此而批评康生。 再次,指称林彪赞成设国家主席就是想当国家主席,要“抢班夺权”,更无道理。周恩来也赞成此议,而且具备担任这一职位的党内资历,为什么对他却不提出相同的指责?说林彪想当国家主席,其实毫无根据,而证明林彪不愿当国家主席、甚至不愿当“接班人”的根据却有不少。 林彪死亡后,中央文件说林彪把“设国家主席”作为反革命政变的纲领,完全是无稽之谈。在这个问题上,暴露出来的只是毛泽东的一块心病。 三、毛泽东的“心病”:林彪地位上升 高文谦在《晚年周恩来》中指出:“毛泽东并没有真想把权交给林彪,选择林彪作为接班人,不过是为了打倒刘少奇的权宜之计。九大后,林彪在政治上羽翼丰满,尾大不掉,成为毛的一块心病[22]。” 林彪的“接班人”本来就是毛一手安排并强迫林彪接受的。“文革”中让军队“支左”、介入地方政治斗争,并由军队干部主持各地、各单位工作,使“一元化领导”的各级革命委员会几乎全由军人所把持,这也是毛泽东的独创。之所以在“九大”前出现林彪地位迅速上升的局面,完全是毛泽东自己一手造成的。据《晚年周恩来》一书介绍:“林彪……非但基本上掌握了军队的局面,军委办事组几乎是他清一色的人马;而且由于当时各省、市和中央各部委的第一把手多半是奉命支左的军队干部而在政治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俨然成为左右政局的一大势力[23]。”《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文化大革命”部分也有相同的看法和分析。 尽管林彪地位的迅速上升是毛泽东自己造成的,可是一旦毛觉得林彪似乎有“羽翼丰满、尾大不掉”之势,他又感到揣揣不安。习惯于大权独揽的毛泽东最担心的就是“大权旁落”。当年,刘少奇是他亲自选定的“接班人”,他甚至亲自推荐并动员全党拥护刘担任国家主席;可是,一旦他认为刘少奇对他的最高权力构成了威胁,自己的“大权旁落”了,“接班人”在他眼中就变成了“睡在身边的赫鲁晓夫”,便要被拉下马来而且不得好死。“九大”召开前,刘少奇的“资产阶级司令部”才刚刚被“摧毁”,毛泽东又一次为“大权旁落”担忧起来。他一贯信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林彪这个“接班人”是军人出身,“九大”会场上满眼都是军人,苏联当时也抨击中国是“军事官僚专政”。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毛泽东口头上称“九大”是“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心中想的却是如何对付“羽翼丰满、尾大不掉”的新任“接班人”林彪。毛后来在南巡中就说:“现在我要抓军队的事。有人说军队是我缔造的,但不能指挥[24]。”其实谁也没有那样说过,“有人说”只是毛的一个借口而已,而且军权从来就被他抓得牢牢的。但他一旦起了疑心,就“疑心生暗鬼”了。 毛泽东在“九届二中全会”后南巡时,反复谈到林彪等人在“九届二中全会”上的“纲领就是‘天才’和要当主席”[25]。林彪死后公开传达的中央文件中,这个“要当主席”却被改换成了“设国家主席”,可能因为实在找不到林彪“要当主席”的证据,只好拿“设国家主席”一事代替。毛泽东真正不能容忍的,并不是“设国家主席”而是他疑心有人“要当主席”。对于自比秦始皇的毛泽东来说,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毛怀疑谁动了“要当主席”的念头,谁就是“另立中心、另拉山头、另设司令部”,谁就成为毛的打击对象。 其实,毛泽东指责林彪要“篡党夺权”,只不过是毛个人的疑心而已。林彪长期受着疾病的折磨,连“饮食男女,人之大欲”都没有了,实际上很少过问他分管的事务。据“林办”秘书张云生回忆:“我在林彪身边工作了4年多,因为要‘讲文件’,差不多天天都能见他一面,所以可以说,我对‘文革’中的林彪并不缺乏了解。然而我亲眼看到的林彪,在‘文革’动乱中要么是遇事不表态,要么讲些‘绝’话,要么就是对他份内之责‘大撒手’。”以军委办事组为例:“林彪受毛泽东委托主持军委日常工作,实际上,他参加主持‘日常’军委工作的记录屈指可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他把军委的‘日常’工作委托给了军委秘书长叶剑英。叶帅‘靠边站’后,军内上层一时群龙无首,亏得有个以杨成武、吴法宪为正副组长的‘军委办事组’照应‘日常’军务,林彪则对他们的活动很少过问。‘军委办事组’改组后,黄永胜取代了杨成武。这个以林彪的‘老部下’组成的清一色‘办事’班子,叫人一看就感到有‘搞山头’之嫌。但那是毛主席钦定的,林又是毛可以信赖的‘接班人’,因此这个‘清一色’倒可成为抵挡一切‘复辟’梦想的一道屏障。林彪在名义上是‘副统帅’,实际上却是靠‘抓两头’:上头靠毛主席掌舵,下头靠有个可以办事的工作班子挡挡军内日常事务。”“军委办事组自1967年夏成立,到1968年3月改组,再到‘九大’后正式成形,直到1970年10月我调离‘林办’,我没见到一次林彪接见军委办事组的全体成员,没有听到他对军委办事组的全面工作给予一次像样的指示。我甚至认为,不管是杨成武或黄永胜领衔的军委办事组,他们在什么地方‘办事’又怎样‘办事’,林彪从不过问。”“从1967年到1970年,林彪在住地毛家湾的会客厅只召见军委办事组的黄、吴、李、邱四员大将一次,谈的仅仅是怕苏联趁我国庆对北京实施突然袭击的事,而且只有20多分钟。”“黄永胜任军委办事组组长和总参谋长前后,林彪只见他两次。”“吴法宪可算林彪的亲信,但自从军委办事组改组后,林彪在住地从未单独接见过他。”“……林彪与李作鹏并无‘私交’。我在‘林办’任职四年,只是在1966年9月海军内部出现纷争,林彪偏向了‘高举’、‘突出’、‘有干劲’的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因而在大会堂接见过一次李作鹏夫妇。从那以后,林彪与李作鹏再无单独接触。”“邱会作在‘文革’期间从没得到单独面见林彪的机会。”“又有人说,林彪控制‘军委办事组’,是通过他的老婆叶群……依我看,这话只说对了一半。叶群做坏事,林彪确实有责任。但叶群打着林彪的招牌,在外边胡作非为,林彪并不全部知情。他从叶群嘴里听到一些,又是经叶群用花言巧语伪装了的。‘林办’的工作人员直接受叶群控制,眼见处于病态的林彪受叶群摆布,但无能为力。”“事实上,叶群虽为‘军委办事组’成员,但她几乎从不参加‘军委办事组’的会议。‘军委办事组’的工作出了成绩有她一份,出了是非她不承担任何责任。‘军委办事组’天天忙于处理的‘三支两军’工作、部队战备训练以及人事调整等问题,叶群从不参与正式讨论研究[26]。” 林彪在1968年10月26日召开的“八届十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所作报告中也承认:“……整个两年多的工作,主要是毛主席领导的,具体执行主要是中央文革,特别起作用的是江青同志、总理、伯达同志、康生同志以及中央文革其他同志。而我呢,老实讲,就是没有做多少事。我也并不是故意偷懒,就是身体不好,不能够做多少事情。所以实际情况了解的不多,工作也做得不多[27]。”即便如此,毛泽东仍然怀疑林彪要“篡党夺权”,如此则林彪在劫难逃了。 四、林彪是如何被逼上绝路的? 毛泽东是个权谋大师,在送林彪坐上“接班人”高位之时,就已经决定尽快把林彪从“接班人”的位置上拉下马来。熟读古籍的毛很善于运用古代帝王的欲擒故纵手法:在他准备对林彪“开刀”之前,却当面向林彪许诺,声称自己准备两年后交班给林彪[28]。这样的把戏毛泽东以前也多次玩过。1965年毛泽东部署批判历史剧《海瑞罢官》,这场批判将置彭德怀于死地,在姚文元的“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公开发表之前,毛泽东居然还当面宽慰彭德怀,甚至说出“也许真理在你那边”这样的话[29]。“文化大革命”初期,毛泽东制订的打倒刘少奇的“战略部署”已全面展开,“炮打司令部”的号召传遍全国,可是1966年9月14日毛泽东还在刘少奇的检讨书上批示:“少奇同志:基本上写得很好,很严肃。特别后半段更好。”10月25日毛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说:“谁人要打倒你们呀?我是不要打倒你们的[30]。”林彪对毛泽东的故伎重施自然有数,但林彪既不象彭德怀那样据理力争,也不象刘少奇那样认真检讨,而是采取他独具特色的对策:一顶二拖。于是,毛泽东为了达到打倒林彪的目的,只得想方设法“引蛇出洞”、“轰蛇出洞”,展开了一系列“把林彪逼上绝路”的部署。 (一)控制中央组织、宣传大权 1970年11月6日,经毛泽东批准,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成立中央组织宣传组的决定》。它指出:“为了党在目前进行的组织宣传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中央决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设立中央组织宣传组。中央组织宣传组设组长一人,由康生担任。设组员若干人,由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纪登奎、李德生同志担任。中央组织宣传组管辖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人民日报、红旗杂志、新华总社、中央广播事业局、光明日报、中央编译局的工作,以及中央划归该组管辖单位的工作[31]。”无疑,这个决定是毛泽东个人作出的,也只有他才能作出。目的就是为了把大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同时削弱和钳制林彪。什么“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其实就像“中央文革小组”一样,还是在毛泽东一人的领导和控制之下。 这个“中央组织宣传组”名义上的组长是康生,但康生其实自“九届二中全会”后就称病不起,不再工作。该组组员李德生此时身兼中央军委委员、军委办事组成员、总政治部主任、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等重要职务,此后不久(1971年初)又担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兼任北京军区司令员、军区党委第一书记(李的这种职务安排也是毛泽东的一大“创造”),因此他在“中央组织宣传组”纯属挂名。实际上中央组织和宣传大权落入江青、张春桥、姚文元手中。中共中央明令把中央的组织宣传大权交给几个人,这是中共党史上“史无前例”、绝无仅有的一件大事。“九大”后没有“中央文革小组”了,新成立的这个“中央组织宣传组”实际上就是“中央文革小组”的“借尸还魂”,而且权力更大了。江青等人凭借这一大权,做了许多坏事。 (二)“大批判开路” 1970年11月16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传达陈伯达反党问题的通知”,掀起了全国性的“批陈整风”运动,主要批判“阶级斗争熄灭论”、“唯生产力论”、“唯心主义先验论”。批“阶级斗争熄灭论”是告诉国人,刘少奇“司令部”倒台之后阶级斗争依然存在,新的“资产阶级司令部”又出现了;批“唯生产力论”是针对陈伯达的“九大”政治报告草稿,以打消人们以为“九大”后会结束“文化大革命”进入经济建设阶段的念头;批“唯心主义先验论”则是批判曾得到“八届十一中全会”确认的“天才论”。 毛泽东在黄永胜等人的检讨上批注了一段批判陈伯达的话:“陈伯达早期就是一个国民党反共分子,混入党内以后,又在1931年被捕叛变,成了特务,一贯跟随王明、刘少奇反共,他的根本问题在此[32]。”毛泽东过去长期任用陈伯达作自己的政治秘书,并让陈担任为“文化大革命”立下汗马功劳的“中央文革小组”组长。倘若陈伯达确实早就是一个“国民党反共分子”,毛泽东却一直重用他,岂不是故意帮助敌人在最高决策层埋藏“定时炸弹”?事实上,毛为陈伯达加的这些“罪名”,恐怕毛自己也不见得相信,他只不过是为了整垮政敌而不择手段地给昔日的亲信陈伯达罗列“罪名”而已。 这一系列批判表面上针对的是陈伯达,实际上都是针对林彪的。这是毛惯用的“大批判开路”策略。在打倒前一个“接班人”刘少奇之前,毛泽东就在全国开展了对“三家村”、对前北京市委和中宣部、文化部的“大批判”运动。这次的“批陈整风”运动实质上就是为打击林彪而制造舆论。在1971年4月15日至29日召开的中央“批陈整风汇报会议”上,对陈伯达“反党罪行”的批判终于扩大成了对“中央军委办事组”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5人“政治上的方向、路线错误”和“组织上的宗派主义错误”的批判。这5人都是林彪倚重的军方主要领导人,此时“批陈整风”运动真正的矛头所向就十分明显了。 1970年12月18日,毛泽东会见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在谈话中批判了林彪颂扬毛的“四个伟大”的说法,也就等于不点名地批判了林彪。经毛泽东批准,“毛主席会见斯诺的谈话”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70]39号)”的形式下发全党。毛藉此向全党暗示,自己对林彪的态度变了(该文件特别注明:已经毛主席审阅)。“文革”初期毛泽东心安理得地接受“四个伟大”的颂扬,唯恐“个人迷信”之风不烈,如今又改口说“四个伟大”讨嫌,实在是翻手为云、复手为雨,是黑是白全由他说了算。 1971年2月18日,周恩来将外交部编印的《外事活动简报》“古巴驻华临时代办加西亚访问外地的几点反映”送毛泽东阅。该简报的第(四)条提到,加西亚在井冈山参观时对讲解员闭口不谈南昌起义和朱德率部上井冈山这两段史实提出意见,认为这样讲外国人不容易理解。毛泽东批示:“第(四)条说得对,应对南昌起义和两军会合作正确解说[33]。”就在一年多以前的“九大”上,周恩来在大会重点发言中公开宣称:“林彪同志是南昌起义失败后率领一部分起义部队走上井冈山,接受毛主席领导的一位光荣代表[34]。”当时周恩来的这个发言贬低朱德、吹捧林彪,明显歪曲史实,吓得林彪赶紧打断周恩来的话:我林彪没什么,一切都是毛主席,我如果跟着贺龙、朱德早就完了,没有今天。为了表示自己对毛的诚惶诚恐,林彪还当场哭了起来[35]。“九大”上周恩来发表歪曲史实、吹捧林彪的讲话,当时毛泽东的态度是对周恩来的讲话报以热烈鼓掌。到了1971年春,毛认为打倒林彪的时机快来了,于是又一反过去的态度,假惺惺地要求调整“文革”以来贬低朱德的官方说法,“作正确解说”。 (三)削弱林彪的军事指挥权 为了打击林彪,毛泽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削弱林彪的军事指挥权。毛后来自鸣得意地说:“庐山会议以后,我采取了三项办法:一个是甩石头,一个是掺沙子,一个是挖墙角。批了陈伯达搞的那个骗了不少人的材料,批发了三十八军的报告和济南军区反骄破满的报告,还有军委开了那么长的座谈会,根本不批陈,我在一个文件上加了批语。我的办法,就是拿到这些石头,加上批语,让大家讨论,这是甩石头。土太板结了就不透气,掺一点沙子就透气了。军委办事组掺的人还不够,还要增加一些人。这是掺沙子。改组北京军区,这叫挖墙角[36]。” 所谓的“甩石头”是要打击林彪等人的威信,把他们“搞臭”;“掺沙子”一事表明,毛泽东完全不信任军委办事组,说“土太板结了”,就如同当年说北京市委“针插不进水泼不进”一样;“挖墙角”(又作“挖墙脚”)则更是无中生地有把北京军区看成了林彪的“墙角”和“林陈反党集团经营多年的那个山头主义的窝子”[37]。毛泽东最担心的是首都北京发生政变,因此对北京军区最不放心,要设法“换马”。当时北京军区的第一政委是李雪峰,北京军区司令员是郑维山。由于毛对此二人有所猜忌,就故意把由李雪峰、郑维山主持的“九届二中全会”华北组会议的简报钦定为“反革命的”,然后以此为借口改组北京军区,使李雪峰、郑维山二人遭受长期迫害。 (四)“敲山震虎”,逼林彪认罪 毛除了用了这“三板斧”之外,还通过对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等人检讨的批示,“敲山震虎”,刺激林彪,逼林彪认罪。“九届二中全会”后,黄、吴、叶、李、邱都被迫写了书面检讨,毛泽东在这些检讨上作了批示并将批示下发党内,其中一些语句广为人知。例如,毛对吴法宪检讨的批示是:“由几个人发难,企图欺骗200多个中央委员,有党以来,没有见过,”“中央委员会有严重的斗争[38]。”毛对叶群检讨的批示是:“爱吹不爱批,爱听小道消息,经不起风浪,”“九大胜利,当上了中央委员,不得了了,要上天了,把九大路线抛到九霄云外,反九大的陈伯达路线在一些同志中占了上风了[39]。”再如对刘子厚(时任河北省革委会主任、中共河北省委第一书记,“文化大革命”前的河北省省长)所作检查的批示是:“上了陈伯达的贼船,年深日久,虽有庐山半年的时间,经过各种批判会议,到3月19日才讲出几句真话,真是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人一输了理(就是走错了路线),就怕揭,庐山上那种猖狂进攻的勇气,不知跑到哪里去了[40]。”此批示前边还有意味深长的一句话:“此件留待军委办事组各同志一阅[41]。” 从这些批示中可以看出,毛用的是讽刺挖苦、“上纲上线”、“揪住不放”等手法,对黄、吴、叶、李、邱等人的态度甚至比“文革”初期对刘少奇、邓小平的态度还要严厉,堪称“史无前例”。而与此同时,毛泽东对在“九届二中全会”上发表了与黄、吴、叶、李、邱相同观点的汪东兴检讨的态度却迥然不同,毛信任依赖汪东兴,对汪的言行就“轻轻放下”了。 林彪个性强,自尊心重,对毛泽东又很了解,他很清楚毛泽东的指责无非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对这种莫名其妙的罪名,他即便主动承认也未必有好下场。当年的国防部长彭德怀、国家主席刘少奇不都是勉强承认了毛泽东强加的“罪名”并且一再检讨,最后仍然死于非命吗?不过,据林彪的秘书李文普回忆,“九届二中全会”以后林彪曾让新调来的秘书王焕礼代写过检查[42],内容不详,毛泽东是否就此作过批示也不得而知。这个检查显然是毛、林二人都没有当真的。1971年2月20日,中央军委办事组向毛泽东报送学习讨论其关于批陈整风“重点在批陈”指示的情况报告,毛泽东作了措辞严厉的批示,并且破天荒地将此件只批给“周、康阅后,退军委”[43],而不是象以往那样照例批给林彪。这显然也是在刺激林彪,逼林彪认罪。 (五)拒绝与林彪见面、不给转圜的余地 整人时拒绝与被整者面谈,不听申诉,不听解释,强调“只有低头认罪才是你的唯一出路”,这是毛泽东的一贯手段。“文革”前毛泽东整总参谋长罗瑞卿时,罗瑞卿以为其中有误会,想与毛泽东、林彪见面,把事情说清楚,被周恩来坚决阻止[44]。罗瑞卿有口难辩,在“墙倒众人推”的形势下被逼得含恨跳楼,自杀未遂。毛泽东对林彪还是用的这一套,然而毛是不会承认这一点的。相反,毛在“九·一三”事件发生后说:“对林还是要保……他们不找我,我去找他们。”这分明是撒谎。 据李文普回忆:“九届二中全会”以后,林彪曾要求面见毛泽东,谈一谈,但毛泽东长时间不作答复。林彪个性很强,从不服软,两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林彪此后不愿住在北京,经常住在苏州、北戴河[45]。另据官伟勋转述一位“林办”秘书的回忆:林彪找毛泽东很多次,“就是见不上。后来没办法才找江青,他最讨厌江青,但又没办法,因为想通过江青去见毛主席,”就在这时江青让林彪去照相,“林为了见毛主席赶紧去,走得急,脸都没刮,到了钓鱼台,现借江青秘书的刮脸刀刮了刮,照片拍了,但还是没见上毛主席[46]。” (六)南巡“打招呼”、宣布“逐林令” 毛泽东习惯于以“打招呼”来强行统一思想。所谓的“打招呼”就是非正式地颁布“最高指示”,全党与全军干部只许恭听,不“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更不“允许发表反对意见”,对毛的意见谁想不通,必须赶紧“转弯子”。毛泽东这一次为了打倒林彪,事先不开中央会议,不发中央文件,干脆抛开中央领导集体,凭着他个人的“绝对权威”,于1971年夏南巡“打招呼”。 此次南巡后共28天,在途中毛约见各地军政大员,讲话13次。讲话中充满了给林彪“上纲上线”、“定性定罪”的话:“有人看到我年纪老了,快要上天了,他们急于想当主席,要分裂党,急于夺权”;“这次庐山会议,是两个司令部的斗争”;“我看他们的地下活动、突然袭击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纲领的。纲领就是‘天才’和要当主席,就是推翻二中全会的议程和九大路线”;“林彪那个讲话,没有同我商量,也没有给我看”;“犯了大的原则的错误,犯了路线方向错误,改也难”;“庐山这件事,还没有完,还不彻底,还没有总结[47]。” 毛泽东在南巡讲话中一再诬指林彪等人在庐山会议上搞“反革命政变”的纲领之一是“要当主席”[48]。然而,因为说林彪“要当主席”毫无事实依据,太“莫须有”了,所以“九·一三”事件之后,当毛泽东审定并批准中央公布的此前他的南巡讲话时,又自行把当时讲话中对林彪“要当主席”的指控改成了林彪欲“设国家主席”。毛泽东的蛮横无理、任意诬陷、信口捏造,由此可见一斑。 这次南巡讲话是毛泽东欲打倒林彪的宣言书、挑战书、逐客令(逐林令)。当时的海军政委李作鹏听到毛的南巡讲话后,把它概括为3点:庐山的问题没有完;上纲比以前更高;矛头指向首长(林彪)。他的概括一点也没有错,林彪当然可以看得更清楚。毛泽东不在中央高层内部讲,不对林彪当面讲,党中央的主席背着党中央的副主席,背着中央,到下面去煽风点火,动员打倒他自己钦定的“接班人”、党中央唯一的副主席。但毛同时又假惺惺地声称:“现在不要作结论,结论要由中央作”;“不要公开的去讲这次庐山会议,因为中央还没有作结论。……不要像我对你们说的这一套[49]。”如此作为的毛泽东居然还道貌岸然地提出了“三要三不要”(“要团结,不要分裂;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究竟是谁在分裂党内高层,谁在搞阴谋诡计,难道不是一目了然的吗? 毛泽东把林彪逼到这一步,林彪已没有任何转圜的余地。彼时彼地,林彪还能怎么办?低头认“罪”显然是行不通的,彭德怀、刘少奇不是都低头认“罪”了吗?但他们的下场如何?何况此时的林彪不是1959年的彭德怀(那时的彭德怀比他年轻、身体也好),也不是1966年的刘少奇(刘少奇比他理论修养更高、政治斗争经验更丰富),林彪身患重病,经不起“认罪”后必不可少的长期折磨,于是他不想“认罪”,只想“认命”,“反正活不多久了,死也死在这里。一是坐牢,二是从容就义[50]。”但叶群、林立果又不愿意认命,于是就有了林彪被逼出逃的“九·一三”事件。 对“九·一三”事件的真相,已有一些文章指出了官方解释中的很多破绽,为此提出了一系列疑问。1971年9月13日凌晨,当毛泽东、周恩来获悉林彪夫妇准备乘坐256号专机离开北戴河之后,究竟做了些什么事,至今仍然扑朔迷离。高文谦在《晚年周恩来》一书中提供了一个新疑点:林彪“在出逃途中还曾一度萌生了打退堂鼓的念头”[51];在林豆豆告发之后,中央可以阻止林彪的出走而未“全力阻止林彪从北戴河出走”,可以阻拦256号专机起飞而“没有人出来拦阻”……[52]。也许,逼林彪这样出走本来就是毛的“战略部署”。 林彪的出逃宣告了毛泽东所谓“团结、胜利的九大路线”的破产,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破产,也是对毛泽东及其荒谬绝伦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说法的致命一击。林彪的出逃与惨死异国他乡,粉碎了毛泽东多年来精心编织的“以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副的无产阶级司令部”、“团结、胜利的九大路线”等神话,在亿万炎黄子孙的心中引发了一场空前的“大地震”,唤起了许多人的觉醒。可以说,256号专机坠机在蒙古温都尔汗的爆炸声,敲响了“文化大革命”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丧钟。 中国旅美学者 一、从陈独秀到毛泽东:中国共产党的领袖选择 二、从“五四党”到“山党”:中共的文化心理嬗变 三、毛泽东的文化转向:从曾国藩到洪秀全 四、承继“五四”的光环和暴力革命的正义化
纵观中国二十世纪的历史,有许多谜语般的历史课题有待于专家学者们没完没了地琢磨和猜谜。其中一个比较有趣的谜语也许是,为什么是毛泽东而不是周恩来最终成为帝王般的领袖?且不说周恩来与毛泽东的资历相当,即便是手腕、心机、个人魅力等等许多成为领袖的个人条件,都不下于毛泽东。尤其是在人缘和人脉上、在早年所据的领导地位上,周恩来还远远地优先于毛泽东,但周恩来最后却俯首贴耳地臣服在毛泽东的“帝王”宝座之下。 周恩来事实上也曾经当过中共的领袖。当他带着共产国际首脑季米特洛夫的亲笔介绍信回国之后,马上平步青云,年纪轻轻便担任了黄埔军校的教导主任。在蒋介石“清党分共”之后,周恩来更是一跃而成为当年中共最为核心的领袖人物。他在上海和南昌先后二度指挥城市暴动,却屡战屡败,最后在遵义会议上心甘情愿地让贤,开始了他长达几十年的向毛泽东俯首称臣的政治生涯。可以说,周恩来的称臣,对于毛泽东的逐步“称王”、“称帝”乃是关键性的历史转折。熟悉中共党史的人都知道,当时的周恩来在党内军内握有过半实力,他的转向对于确立毛泽东的领袖地位至关重要。人们尽可以对周毛之间的最高权力转让作出各种各样的解释,比如当时周恩来为情势所迫,或者是毛泽东在私下里做了许多小动作的结果,如此等等。但笔者以为,周恩来之所以心甘情愿地接受和忍受了那样的定位,可以用其内心深处的集体无意识来解释。从这个角度既可以解读毛泽东和周恩来关系的秘密所在,也可以解读整个中国共产党和相应的这段中国历史的许多关键问题。 一、从陈独秀到毛泽东:中国共产党的领袖选择 虽然中共以马列主义为意识形态外衣,但在其集体无意识里,真正左右毛泽东、周恩来乃至整个党的其实恰恰是他们所反对和批判的中国传统文化和因袭心理。在中共的集体无意识里,马克思的学说与洪秀全当年的拜上帝教其实并没有多大的异同,都不过是用来打江山的一种符号性的说法罢了。而毛泽东的最大成功就是用现代白话汉语将马列主义学说神不知鬼不觉地转换成了一套现代“三国”和“水浒”话语。毛泽东正是用他的这套话语先征服了他的党,然后率领着这个党征服了被《三国演义》和《水浒传》熏陶得浑浑噩噩的中国民众。 以马列主义为教义的中国共产党其实并不脱胎于马列主义,而是兴起于“五四”新文化运动。马克思的学说经由苏联传入中国,当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变成列宁主义时,马克思早年那种自由主义精神已经被列宁的政党和专政理论完全挥发掉了,因此苏联人教给中国人的与其说是马克思主义,不如说是列宁主义。而且,被苏联人最早教会列宁主义教旨的中国人还不是中共党人,而是那个江湖帮会出身的造反者孙中山。孙中山对列宁主义的服膺体现在他后来对三民主义作出的联俄联共扶助工农的解释里,也落实在他遵循苏联方式的一统天下的种种努力上。孙中山在逆境中到处求助,最后找到了苏联人,此后他全然唯苏联顾问是从,从建党到建军校,一切都照搬苏联模式。孙中山的国民党和后来毛泽东的共产党因此在许多地方颇为相似。因此毛泽东称孙中山为革命的先行者。 中共起步时以陈独秀为领袖,那时的党不仅与后来毛泽东的党不同,而且与孙中山那种江湖帮会式的革命党也并非同类。陈独秀的共产党乃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历史结果。以《新青年》为阵地、以北大为背景的陈独秀乃是整个新文化运动的灵魂人物,他缔造的早期中共脱胎于一场划时代的文化启蒙运动,与共产主义的教义并无多大关系,而是中国文化历史自身发展的一个逻辑结果。正因为如此,陈独秀并不全然认同苏联人的种种主张,尤其不认同列宁主义的革命方式。在陈独秀背后站立着的历史身影既不是马克思也不是列宁更不是斯大林,而是从汉末党锢到明末东林党人,再到戊戍变法诸君,再到清末明初的革命志士,最后到包括早期中共党人在内的中国知识分子精英。不管陈独秀在倡言白话文时如何激进偏激,但他对草莽气十足的暴力革命却始终持保留态度。他是个既独立不羁但内心深处又只认书生文化传统而不喜流氓文化的中国知识分子。这样的知识分子激进起来颇有当年陈蕃李膺式的大刀阔斧,但温和起来却在骨子里依然还是个中国式的绅士,很容易认同伯恩斯坦那样的理论主张,倾向于把共产党建设成为一个议会党,以合法的议会方式,而不是以暴力革命方式,作为党的宗旨。陈独秀的这种文化立场与苏联顾问尤其共产国际的首脑们显然相当不协调。苏联人需要的是像孙中山那样没有自己的文化立场、但有着切实的利益需求的江湖合作者,而不是像陈独秀这类文化领袖出身的政治伙伴。换言之,苏联人只要求中共跟着他们的指挥棒转,并不需要中国的共产主义者有自己的头脑和思想。但陈独秀恰好是一个有自己的头脑、自己的思想之领袖人物,而且其思想与苏共的列宁主义原则尤其是斯大林的专制人格又那么的不相容,因此他被苏联人想方设法地排挤和清洗乃是势在必然。 陈独秀的出局使中共完全被共产国际所控制,几乎是共产国际叫做什么,他们就乖乖地做什么。比如叫他们搞城市暴动,哪怕条件不成熟,他们也得照办。而这期间最忠实的执行者,就是周恩来。周恩来虽然从没身居总书记的要职,但他是当时中共实际上的核心人物。中共的党史编造者们把后来历次的所谓路线错误归咎于瞿秋白、李立三诸君,殊不知,其真正的执行者却是周恩来。与陈独秀相比,周恩来除了执行来自苏联来自共产国际的指令,没有任何自己的思考和主张。可以说,在从陈独秀到毛泽东的领袖转换过程中,中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个没有灵魂、没有头脑的政党。无数的革命青年为此抛头颅洒热血,说是死得其所,但也实在是死得太稀里煳涂了一些。这其中的辛酸,周恩来应该最为清楚。假如没有后来的种种转折,没有后来毛泽东的入主,中共被苏联人和共产国际葬送掉,是完全可能的。蒋介石的屠杀非但没有削弱中共,反而使之获得了道义上的优势,使他们为之奋斗的那个梦想经由血的祭奠而显得更加真实动人,更加有魅力。可是苏联人和共产国际出于自身利益需要的瞎指挥,却把中共一步一步地送入了有类于当年太平天国造反领袖石达开那样的绝境。 一次次的失败,无数同志的鲜血,使周恩来即便意识不到中共急需一个灵魂人物,也已经发现一味地跟着别人指挥棒瞎转的危险性了。虽然毅然抛弃共产国际特使转而确立毛泽东的领导地位,乃是几位当时的中共核心人物在激烈的争吵之后作出的决定,但周恩来的转向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周恩来的最后投向毛泽东使中共完成了从陈独秀到毛泽东的历史性转折,使中共也使后来的中国之历史行程基本定局。那时的毛泽东早已不是当年向陈独秀高喊“陈君万岁”的热血青年,在毛泽东身后站着的历史身影已经不是历代士林精英,而是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是朱元璋、李自成、洪秀全。 毛泽东后来的成功当然有许多历史原因。1964年7月10日,毛泽东接见日本社会党人士佐佐木更三、黑田寿男等人时说:“我曾经跟日本朋友谈过。他们说,很对不起,日本皇军侵略了中国。我说,不!没有你们皇军侵略大半个中国,......中国共产党就夺不了政权!”毛这次讲了实话,正是日本法西斯的入侵使毛泽东及其溃不成军的红军绝地逢生,为中共的存活创造了绝妙的转机。然而,毛泽东的成功无疑与他的个人特质和中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也有着密切关系。就个人的秉赋和才能而言,毛泽东的雄才大略在中共党内是无出其右的。此前不少中共的领袖(包括周恩来在内)不知道自己究竟在做什么,而毛泽东却不同,他始终保持着一种宏观视野和战略眼光。在那个中共最没有头脑的年代里,恰好唯独毛泽东的头脑最为清楚。从他当时写下的一系列文章中,人们不难发现他的这种过人之处。尽管毛泽东对形势的估计也并不是完全准确的,但重要的是,他对形势从来没有失去过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这就好比一个优秀的棋手,不能保证其每一着都十全十美,但至少他从来不曾丧失过对全局的了然于胸。毛的这种能力不仅在中共党内无与伦比,更是为当年诸如孙中山之类的江湖革命家难以望其项背。 毛泽东的成功还在于他的话语能力。毛的白话文章,就连白话文的创始人胡适读了都佩服不已,认定白话文写作,数毛泽东首屈一指。假如毛仅仅具有宏观把握的能力而没有生动形像的话语表达,本事再大,也难以被人所认识、被党内群雄所接受。但他的文章写得实在太生动太形像了,真正可谓为中国民众喜闻乐见;而且那种强词夺理的本事和功夫,也是令人叹为观止。其文章所言,即便不是真理,也很有真理的气势,很有真理的那种煞有介事模样。江湖帮会出身的孙中山从来不敢公开承认自己的草莽背景,更不敢把江湖原则写成冠冕堂皇的文章。但毛泽东却毫不讳言地公开声称:“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帮会原则经由毛泽东一说,变成了革命的首要问题。 然而,毛泽东的这种宏观能力和话语能力,还不是毛泽东走上历史舞台的最为根本的深层原因,而只是其表层的政治文化原因。毛泽东的崛起,更为重要的人文原因在于命运意义上的、经由精英人物的选择、从而在整个民族文化心理的深层结构上所获得的一致认同。由于历史的表层结构总是将其深层原因掩埋得严严实实,从而使人们往往把目光停留在种种偶然性上,忽视了国民文化心理下意识的历史认同。如果说政治文化原因是意识层面上的历史选择,那么文化心理原因则是民族集体无意识层面上的历史效应。像毛泽东这样的对历史文化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有着一定的复盖效应的历史人物,其出现不管具有多少偶然性,背后总也有其所属的民族在集体无意识上的不知不觉的认同悄悄地起了作用的。 毛泽东的走上神坛,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民众包括中共大小领袖们在内的内心认同。这种认同与其说是理性的选择,不如说更是下意识的顶礼膜拜。就像当年中共建党时党内一致推举象征着“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陈独秀为总书记一样,后来在遵义会议上,中共领袖们都不知不觉地把希望寄托在了毛泽东身上,而绝对不可能再把陈独秀那样的书生找来做领袖。当初推举陈独秀是因为大家一致认为他们需要一个文化领袖;而此刻选择毛泽东乃是他们下意识里强烈地意识到,只有毛泽东才能担当中共这个业已落草为寇的“井冈山党”的山大王。此时此刻,中共的政治文化舞台,经由从北京大学的《新青年》搬到黄埔军校、再从黄埔军校扩展到农村里的农民运动和城市里的工人罢工、最后经由一场场的暴动,已经在崇山峻岭里找到了归宿,落草为生。与此相应,他们心目中的英雄人物,也从汉末党锢的陈蕃李膺或者明末的东林党人、戊戍变法的七君子、清末民初的徐锡麟、秋瑾,甚至从毛泽东早年倾心的曾国藩之辈,变成了陈胜吴广式的草莽,以及这类草莽一旦成事马上就翻脸演变成帝王的朱元璋、洪秀全。很难说这究竟是中共的历史悲剧,还是其必然的逻辑结果,但历史确实这么发生,这么被谱写了。 由于大家一直说着现代白话文的马列主义,谁也没有意识到这一个历史选择背后的文化心理因素,谁也没有意识到,毛泽东与其说是马克思的信徒,不如说是秦始皇加朱元璋、或者《三国演义》加《水浒传》的现代汉语版。但在下意识里,大家全都心照不宣,尤其是一些草莽气十足的红军将领,更是把这样的选择看作是天经地义。说到底,中共党内尤其是红军将领当中,有几个人认真读过马克思的着作?有谁在内心深处真把马克思的学说当回事?就像当年跟着洪秀全起义的太平天国将士,没有人深究过天父天国是怎么回事。从井冈山走向延安的中共及其红军,根本没有功夫细想毛泽东跟马克思之间的关系。要紧的是,毛泽东说的话,通俗明了,生动形像,没人听不懂。相比之下,马克思说的剩余价值之类,与穿着草鞋在战火中出生入死的弟兄们距离实在是太远了。即便是当年的工人运动领袖们跑到矿上去启蒙或者说煽动造反,也得从“工人”的汉字结构上着手,说什么“工人”两字加起来,就变成了一个“天”字云云。那些工运领袖再笨也不会去跟工人们讲说马克思的《资本论》。 从“五四”白话文运动中习得话语方式的毛泽东,最后征服他的同志们时,已悄悄地把白话文变成了毛式帝王话语。这种帝王话语以行云流水、诡异多变的现代白话,把梁山好汉的谈吐诠释成了马克思主义原理。诸如打家劫舍,叫做“打土豪、分田地”;打到京城去夺了皇帝老儿的鸟位,叫做“建立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由此也可以看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历史局限,它仅仅在民众并且主要是在知识分子的意识层面上作了一次启蒙,却并未深入到民众的集体无意识里。相比于《三国演义》、《水浒传》之类对中国民众的影响,“五四”新文化运动在中国民众的文化心理上只是划了一道浅浅的印痕。 为什么是毛泽东而不是周恩来成了帝王般的领袖?因为毛来自整个民族的集体无意识(虽然是其创伤而不是其始源),而周由于文化视野上的短浅和话语能力上的贫乏,最后只能扮演类似于诸葛亮在刘阿斗面前扮演过的臣子角色。儒雅的周恩来比起天马行空的毛泽东显得很没有文化。这与其说是周不懂文化,不如说周没能像毛那样深谙“五四”白话文和“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历史文化要义。从来不以孔子儒教为然的毛泽东,堂而皇之地挟《水浒传》之风,怀《三国演义》之技,以一手诡谲多变、翻云复雨的白话文,夺得了马列主义的话语权力,从而成功地填补了在“孔家店”被打倒之后的中国文化历史的空白。他那几句兴头上的狂诗,“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并非空话,也不妄言。 二、从“五四党”到“山党”:中共的文化心理嬗变 应该说,毛泽东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设想好自己的历史角色、意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的。毛早年是个非常理想主义的热血青年,“五四”新文化的领袖们也许谁也不曾想到过,在他们那个时代最具文化历史洞察力的人物竟然是一个长沙师范学校的毕业生。那些领袖人物可能不太明白文化的定义并不在书本里,而是在个体生命对于文化的领悟和对于历史的洞悉。要说家世学历之类的个人文化背景,胡适显然远高于陈独秀。但要说个人之于文化和历史的生命体验、由此引发的激情、号召力等等,胡适比之于陈独秀相差甚远。假如白话文运动仅止于胡适四平八稳的“文学改良刍议”,而没有陈独秀的“文学革命论”,那么这场语言上的变革就很可能局限在一小圈知识分子当中,难以成为轰轰烈烈地普及天下并且影响极为深远的新文化运动。由个体生命体现出来的这种文化张力、文化能量,通常是历史最富创造力的源泉。这样的创造力赋予了早期中共空前的活力。尽管按照个体生命的文化能量来标画的话,成为其文化座标历史标志的只有二个人物,一是陈独秀,一是毛泽东;但这二个人物的文化历史能量,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都具有一般文化人所无以企及的复盖力。同时,也正是这二个人物,标志了中共的两个完全不同的历史阶段,两种完全不同的文化质地。 以马列主义为教义的中共在其文化的具体建构上,经历了两次历史性的文化心理构建。一次是以陈独秀为标记的“五四”式塑造,一次是以毛泽东为主导的“占山为王”;先是以陈独秀为领袖的“五四”党,然后是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井冈山党,或曰“山党”。从“五四”发轫的早期中共对于共产主义学说显然是相当陌生的。毛泽东后来在描述中国人寻找真理时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人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那实在是又夸张,又肤浅。由暴力革命送来的主义只是一种激发因素,或者说一种导致革命狂热的心理激素。真正在精神上推动早期中共党人那么奋不顾身、赴汤蹈火的,不是主义,而是流淌在中国知识分子血液里的中国文化最为始源的人文传统。 这种人文传统不见经传,不见诸二十四史,更不可能在各种演义中读到,而是蛰伏在《山海经》那样的神话故事里。无论是夸父精神,是刑天气概,还是精卫风采,或是女娲气度,每一个人物,每一个故事,都展现出了中华民族最为本真的精神气质。经史演义,全都是意识层面上的写作,意识层面上的话语,唯有不知作者为何人的神话故事,才是整个民族集体无意识的生动显示。从经史演义中至多只能读出历史,并且还是为胜利者所写;唯有在《山海经》那样的神话里,人们才能读出整个民族的灵魂。就像经典的文学作品那样,神话乃是民族之梦,并且比任何文学作品还要本真。由于神话的这种集体无意识性质,任何意识形态,任何权力话语和话语权力,都无法复盖之。当孔子配合当年建立了集权专制体制的周公,建立起了周-孔历史话语和话语权力之后,其专制话语最无法复盖的就是诸如《山海经》那样的神话故事及其人文传统。不管儒家教义如何侵占人们的意识,甚至侵蚀或伤害到人们的无意识领域,制造出一种被斯宾格勒称为伪型文化的历史假像,它也不可能替代整个民族的集体无意识。正因如此,从集体无意识里爆发出来的文化能量,一次又一次地在中国历史上蔚为大观。汉末党锢也罢,东林党人也罢,戊戍诸君子也罢,清末民初革命志士也罢,早期共产党人也罢,不管他们宣称自己信奉的是什么,骨子里所承继的恰好就是《山海经》神话里的那种文化血统。在他们身上,人们总能看到夸父、刑天那样的影子。在他们身上,人们一而再、再而三地体味到了中国文化的元气,那种最为自由、最为阳刚、最富激情、最具生命创造力的始源精神。这是中国文化为何经久而不衰的根本原因。正是由于这样的始源精神,而绝对不是因为孔孟之道及其儒家教义,中国文化才得以在漫漫的专制长夜里顽强地生存下来。相比于中国文化的这种始源性和本真性,孔儒不过是整个民族文化历史上的一段插曲。 明白了“五四”文化运动和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在精神所承继的这种文化血脉,就可以发现,以前的学术研究过多地集中在了意识层面上的探讨,把大量的思考投入到分辨各种主义的异同上,却忽略了在民族文化心理的集体无意识层面上所做的历史文化分析,从而导致有关“五四”、有关中共等历史话题难以在文化层面上展开。由于共同的文化血统,当年“五四”诸领袖人物之间在主义上的分歧,并不影响他们在摆脱因袭的孔儒传统上的共识,也未影响他们对自由的共同渴望和齐心协力的追求。由意识和理性所制作的主义通常是面具,成为或者漂亮或者时髦的外衣,而从集体无意识中萌生出来的生命能量和文化精神则是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的底蕴和血脉,才是文化创造和历史生成的真正原动力。当然,这种意识层面上的主义和无意识层面上的内在精神,经常会形成同构性的反差,或者不同构的相似。陈独秀和胡适信奉的是不同的主义,但他们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却具有同样的文化指向。毛泽东和陈独秀说起来所信奉的是同一个主义,但他们的文化底蕴却大相径庭。 毛泽东入主中共之后,把陈独秀缔造的“五四”式共产党逐步改造成了梁山好汉党、井冈山的毛式“山党”。从表面上看,“山党”信奉的主义和话语方式与“五四党”并没什么不同,但在骨子里,在其文化心理层面上、在其集体无意识层面上,两者已经迥然相异。毛式“山党”的文化心理基础,既不是来自陈独秀那样的中国士大夫精英传统,更不是出自于《山海经》那样的文化始源精神,而是来自于由《三国演义》和《水浒传》之类演义小说所显示出来的集体无意识创伤。这类小说大都在话本的基础上形成,有着相当的听众和读者。或者说,这类小说本身就是来自听众的心理需要。 从这类小说形成的年代、亦即宋、元、明三个朝代来看,不要说《山海经》那样的神话早已成了遥远而模煳的记忆,就连汉末党锢精英的气概、魏晋时代诸如嵇康那样的风骨、《世说新语》里的人文风貌、盛唐边塞诗中的豪迈激情,都已成为如烟的往事。一方面是北方游牧民族一次比一次野蛮的入侵、征服和占领,一方面是越来越沉溺于日常世俗生活和儿女缠绵之情的风气,二者形成十分古怪但又极其强烈的对照。从皇宫到村野,从庙堂到江湖,汉唐时期的阳刚之气,已被宋明年代的阴柔之情所替代。男子汉大丈夫不是应该去当兵,而是理当去恋爱。“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成了历史的回声,“杨柳岸、晓风残月”才是从皇帝到书生共同追求的时尚。这种英雄气息的衰退,一方面造成了世风以言情为主,显得更具人性和人情味,一方面也导致越来越不愿打仗的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鼓励他人做英雄,鼓励他人抵御强敌,简而言之,鼓励他人去爱国去打仗[1]。爱国话语和爱国行为日渐分离,爱国最后成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激情表演。这种啦啦队式的爱国主义心理和爱国主义文学,又反过来使人变得越来越胆怯,越来越阴暗。再加上针对世俗风气应运而生的宋明理学在话语权力和意识形态上的越来越专制和专横,对人们造成沉重的心理压抑,致使整个集体无意识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创伤。这种创伤通过一遍又一遍的说书和听书,双向交流,互相反馈,变成了一部又一部的演义小说,如岳飞故事、杨家将故事、封神榜故事、尤其是三国故事和水浒故事等。这些故事近乎病态的不断讲说和反复聆听,相当于长年累月的精神手淫和心理放纵,致使人们的精神越来越萎琐,心理越来越病态。而这些演义小说一旦成形之后,又反过来一遍又一遍地塑造着整个民族尤其是二、三流的中国城乡知识分子。《山海经》里女娲补天和精卫填海那样的优美,在《三国演义》中全然被阴暗的心机和阴狠的权谋所取代。《山海经》传统里的那种君子有所不为、君子有所必为、君子知其不可为而为之那样的英雄气度,全然被君子无所不为、无毒不丈夫之类的阴狠所取代。《三国演义》按照这样的权力崇拜和无毒不丈夫的原则,塑造了曹操式的乱世奸雄。与历史上的曹操全然不同的演义型“曹操”,集野心家阴谋家于一身,为了权力无所不用其极。过去《山海经》里的那种强健和强壮,到了《水浒传》里变成了强横和强暴。整个民族在精神和文化上的沦落和整个民族的集体无意识创伤互为因果,彼此恶性循环。 演义小说所张扬的痞子文化的核心乃是权力崇拜。这种权力崇拜以欲望为动因,以江山和美人为争夺的目标,以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为特征。与以住所有的草莽造反不同,毛泽东的造反借用了西方的共产主义理论,盗用了“五四”白话文的历史成果,十分成功地整合出了一整套从演义小说里总结出来的流氓话语和痞子文化。演义小说里流露的阴暗心理以及建立在这种心理基础上的流氓哲学和痞子文化,几乎全都经由毛泽东的白话文演变成了以斗争哲学为核心的毛语文化。毛泽东将弥漫在演义小说里的那种建立在嫉妒之上的仇恨、因那种仇恨而产生的暴力以及包括复仇、杀戮、抢劫等等在内的所有暴行,上升为他的阶级斗争理论,公然声称“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被消灭了,这就是历史”。 他把权力崇拜上升为其争夺江山的三大法宝之一,即以“党的领导”为名的领袖专制。所谓“党的领导”是一个非常含煳的概念,既可解释为由党来领导,又可解释为由党的领袖来领导。真正隐藏在党这个空泛的概念背后的,乃是权力高于一切的集权专制,是权力话语高于一切的权力崇拜。 毛泽东的另一个法宝“武装斗争”,可以说源自演义小说的暴力崇拜,换成毛式话语就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山海经》里的英雄是不畏强暴,而演义小说里的英雄却是争相成为强暴。到了毛泽东的话语里,除了强调暴力夺取政权之外,还在夺取政权之后把对弱者的欺负和凌辱变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及“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之类的施暴有理的强权逻辑。毛泽东以此在空前强化国家机器的专政职能的同时,把人与人之间的互相残杀美化成“群众斗争的大风大浪”,并且逼着全体中国人见识和领教空前残暴的阶级斗争“大风雨大世面”。 演义小说里还有一个拉帮结派的团伙原则,在毛的话语词典里就是“统一战线”。毛的这个法宝既总结了江湖帮会的种种组合原则又集中国历史上阴谋家和纵横家之大成。这种团伙原则的要义在于,除了对团伙利益负责之外,其余的怎么做都是合乎义气、合乎道德的,在权力斗争和江山争夺过程当中,人与人之间除了互相利用,没有其他关系可言。 毛泽东所继承的所谓中国文化“传统”,既不是法家,当然也不是儒家,而是自宋、明演义小说里的那套流氓哲学和痞子文化。在毛泽东的心目中,要么征服,要么被人征服,没有调和或者妥协之类的中间道路,因为妥协通常是在双方平等基础上、经由和谈达成的。毛泽东的词典里没有平等二字,即便是和谈,也是暴力解决的另一种手段,叫做以革命的两手对付反革命的两手。毛泽东的狡黠在于,他其实知道中国民众喜欢听的是《水浒传》的“造反有理”,但他故意将此说成是马克思主义的道理,从而借助马克思的亡灵唬一唬他的“山党”和他所治下的中国民众。当西方的共产主义者号称凭着“国际歌”可以找到自己人的时候,在中国历史和中国土地上人们凭着《水浒传》和《三国演义》找到了自己的领袖。宋、明之际形成的那些演义小说几乎成了中国式的《圣经》,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心照不宣地信奉这类演义所宣扬的种种权谋和种种为人,这也算是中国人之间不言而喻的一种默契。就是凭着这样的默契,毛泽东入主中国共产党;也是凭着这样的默契,毛泽东被其同志们逐步捧上神坛。在那首“东方红、太阳升”颂歌背后潜伏着的无非是那种找到真命天子的共识。 毛泽东继承和发扬的这种流氓文化与陈独秀所秉承的书生文化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文化传统。“五四新文化”运动批判传统文化时,一律斥之为封建主义,却没有注意到那其中书生和流氓的区别。“五四”的文化领袖们没有发现,孔儒文化作为一种历史资源固然已近末日,但传统文化中还有一种比孔儒文化更加可怕的流氓文化。这种流氓文化虽然有其产生的种种历史渊源,种种所谓的“历史合理性”,但对中国的历史发展却有着比孔儒文化更加负面的破坏性效应。假如说,孔儒文化乃是头脑层面意识层面的文化建构的话,那么演义小说中的流氓文化全然是身体、感官、欲望层面的心理渲泄。就个人和历史的互相作用而言,很难说究竟是毛泽东利用了这种文化,还是毛泽东本人也是这种文化的牺牲品。 当然,从历史的整合作用和群体的心理认同效应来说,要把中共从陈独秀的“五四党”整合为毛式的“山党”,没有毛泽东的同志们乃至许多大大小小的知识分子和中国民众的配合和齐心协力,毛个人的话语能力再强也无济于事。因此,毛泽东的崛起也可说是中国文化历史的沦落本身所导致的必然历史结果。毛泽东看上去天马行空,为所欲为,实际上却是处处在投民众所好。毛泽东的长处就在于,他十分清楚什么才是他的党内同志和中国民众的喜闻乐见。 三、毛泽东的文化转向:从曾国藩到洪秀全 毛泽东早年向往的那种曾国藩式的文化英雄和经世楷模,与他后来做成的洪秀全式的草班帝王,正好截然相反。毛个人在文化选择上的转向相当富有戏剧性,其中既有他个人的心理成因,也有整个文化嬗变当中的历史成因。 早年的毛泽东曾尊奉曾国藩为其精神导师,他曾经笔工笔正地抄写曾氏日记。后来又向往过北京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在文章里向陈独秀大声高呼“陈君万岁!”毛泽东也曾热情洋溢地在《湘江评论》上指点江山,挥斥方遒,以天下为己任。他大声疾呼中国走联邦制(当时叫做联省自治)道路,并且将湖南独立的重要性及其联省自治的必要性说得十分清楚。 他的专制习性和流氓人格的形成与其父的暴虐和他在北大受到的冷落有关。数千年的专制文化和专制话语使中国人的家庭教育相当愚昧极为黑暗。毛泽东给斯诺所讲的他幼时与父亲的故事,在许多中国家庭里重复了不知多少年多少代。周公和孔子先后定下的那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制度和观念使中国人习惯于在人与人之间作出高下左右的区分,而不懂得彼此平等相待和平等相处。左右本当是平等的概念,但在中国人的心目中也要分出先后、或者高下。做父亲的不懂得跟儿子平等对话,同样,京城里的大学者不懂得尊重外省来的师范生,就算表示了一些礼貌,也要被称作“礼贤下士”。礼是礼了,上下高低可一点不含煳。中国传统式的父亲往往习惯于以暴虐的方式把暴虐的心理和暴虐的基因强行播种到下一代的下意识里,国人很少能避免他们的父辈给他们造成的心理创伤,毛泽东也同样如此。他从暴虐的父亲身上继承了暴虐的专制习性,又从京城大学者的势利和傲慢上(至少在毛泽东的心目中),饱尝了中国知识分子之间那种等级岐视的滋味。毛在北大所遭受的冷落,不管对方是如何的不经意,却直接导致了他后来在文化选择上的转向。而且,那种歧视作为一种下意识的心理创伤所造成的反弹,在他坐定江山之后又以极其暴虐的方式回敬给中国知识分子。“五四”前后,因为与杨开慧的婚姻,毛泽东前往岳父也是其老师杨昌济在北京的寓所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在毛泽东可谓刻骨铭心。仅以他后来在延安接见梁漱溟时回忆当初为造访他岳父的梁漱溟开门的细节来看,就可见他的回忆里包含着多少难以言说的感慨。更不用说,他拜见许多“五四”风云人物尤其是胡适那样的大人物时所受到的种种不经意的冷落,在他内心深处留下了多么强烈的烙印。 胡适的民主意识和他的精英地位是分不开的,他的民主乃是精英之间的民主。他偶尔会在半文半白的诗歌里同情一下人力车夫,但他绝对不能忍受一个砍柴出身的小和尚成为禅宗六祖。他为此不惜下功夫考据禅宗的真伪,以此维护他所倡言的科学的尊严。他的“多研究点问题,少谈些主义”听上去十分保守,实际上倒是不折不扣的实用理性立场。胡适的精彩包括他强烈的西方民主意识,通常来自他的这种立场。以胡适这样的文化内涵和个人资质,要他听懂讲一口湘潭土腔的长沙师范毕业生毛泽东究竟在说什么,实在是勉为其难。然而,胡适等“五四”新文化精英们对湖南青年毛泽东的冷落,倒的确使当时最具历史洞察力、最富历史创造性的一个天才人物放弃了与文化人为伍的努力,放弃了以曾国藩为师的人生定向,转向他小时候就已经烂熟于心的“水浒”人物及其水泊梁山。 毛泽东后来回家乡看到了农民运动,才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和方向,写出了那篇个人宣言式的“湖南农民运动考查报告”。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篇将农民的暴力行为作了诗意十足的美化和歌颂的宣言,与其说是向陈独秀式的革命领袖的进言,不如说是向胡适那样的绅士和知识分子的挑战。毛写道:“很短的时间内,将有几万万农民从中国中部、南部和北部各省起来,其势如暴风骤雨,迅猛异常,无论什么大的力量都将压抑不住。他们将冲决一切束缚他们的罗网,朝着解放的路上迅跑。一切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汙吏、土豪劣绅,都将被他们葬入坟墓。[2]”这两个“一切”里面当然也包括胡适那样以高等华人自居的知识权威。此时此刻的毛泽东,在意识层面上说的是马列主义的现代白话汉语,在下意识层面上却不知不觉地站到了被当年曾国藩深恶痛绝的洪秀全们的立场上,虽然毛作出这样的文化转向时并不知道将来能否成功,但他本能地作了这样的选择。 虽然毛泽东从曾国藩立场转向洪秀全立场是轻而易举且顺理成章的,但要让整个历史环境从当年曾国藩平定洪秀全暴乱之后的改良格局,重新转化为适合于洪秀全式的人物江湖作乱的以暴易暴环境,却不是当时的毛泽东力所能及的。假如当年没有北伐战争背景下的湖南农民运动,整个中国政治和文化或许依然会朝着从曾国藩到“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历史轨迹发展,北大那样的文化重镇则依然是整个社会精英的心理重心。在那样的文化政治格局里,毛泽东那样的人物,即便在北大没能获得崭露头角的机会,在其他地方也可能一圆其扮演文化英雄的梦想。因为满清王朝垮台之后,被现在的官定教科书称为“军阀割据”的年代其实恰好是中国历史上专制政治和专制文化最为松懈的时期。满清王朝的终结,尽管并不意味着中国社会再度返回专制时代的可能性就此消失,更不意味着中国人的专制情结被荡然涤除,但毕竟给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提供了一个构建民主联邦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的历史机会。而袁世凯称帝的喜剧性,也正是在于人们普遍意识到了这么一个历史机会,不容任何人开倒车。就此而言,“五四”新文化运动不仅预示了这个机会的历史可能性,并且从语言、文化和心理意识上为将来的民主联邦政治作了准备。然而,这个机会被孙中山联合苏联人给葬送了,因为孙中山难舍君临天下的情结。这样的历史转折是那个“先行者”孙中山在苏联顾问的帮助下给后来的毛泽东提供的。 孙中山是将整个中国历史从曾国藩、李鸿章们好不容易开创的改良时代推回到经由造反完成王朝更迭的那种黑暗的历史轮回中的始作俑者。与孙中山同时代的人们也并非毫无觉察其帝王情结。宋教仁在国会里从事民主政治的艰巨努力时,孙中山甩手而去;当宋教仁被袁世凯暗杀后,孙中山非但未接过宋教仁所高举的民主旗帜推进民主政治,反而强令党员们按手印向他表示效忠,准备发动“二次革命”,那时黄兴、陈炯明、李烈钧等领袖们就非常反感,并且当场抵制。当孙中山在广州坚持要称非常大总统、并且执意要发动那场统一战争时,坚持“联省自治”立场的章太炎拂袖而去,与他断然分道扬镳[3]。在袁世凯称帝喜剧落幕之后,广东追随过孙中山的开明革命领袖陈炯明也苦口婆心地劝过孙中山,在广东搞联省自治既符合广东本地的经济文化需要,也符合全国上下联省自治的历史潮流,孙中山非但听不进去,彼此决裂之后,他还一翻脸把陈炯明打成了反革命[4]。有关孙中山的文化人格和政治人品,袁伟时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曾引用宋教仁、陶成章、章太炎等与孙共事过的6位革命领袖和亲密朋友对孙的评说,然后总结道:“以上六人无不认为,孙文作为政治家,在品德上有不少重大缺陷。同时,他们的评论虽有差异,但有几个显着的共同点:1、胸怀不宽,缺少容人之量;2、轻率,说话、办事欠深思熟虑;3、权欲、领袖欲很强;4、民主素养不足,不时显露专制、不择手段的习性。[5]” 中国政治领袖的帝王情结,可能是中国历史一而再、再而三地陷入循环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中国晚近历史上,除了曾国藩之外,几乎所有政治领袖都怀有这样的帝王情结。即便是康有为,也大有一种做不成帝王也要做一把帝师的劲头,或者说,得不到权力,也得抓一把话语权力。当年曾国藩平定洪秀全作乱之后,不少人纷纷劝他北上一举推翻满清王朝做皇帝。但曾国藩最后不仅拒绝北上,而且解散湘军。这样的举动为中国从战乱暴乱的历史黑暗转向和平改良时代、从铁板一块的中央集权转向相对独立运作的、既松散却活跃的地方分权,然后为推动此后整个中国社会经由历史上的东南自保、转入联省自治的历史进程,打下了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与孙中山和毛泽东不同,曾国藩看重的是如何治理一个国家,而不是如何到手一个江山。不管孙中山表面上如何作出军政宪政之类的许诺,但他骨子里既不喜欢民主制,也不喜欢联邦制。他在最没有条件最不应该发动统一战争的历史环境里,硬是依仗着苏联的支持,建立军校,招兵买马,由此将整个社会精英的心理重心从北大那样的文化重镇转移到了突然崛起于南方的黄埔军校,以致就连郭沫若那样的文人都穿起了军装。 从北大到黄埔军校、从文化启蒙到统一战争,历史就这样被转向了:从当年曾国藩所开创的政治文化局面,转回到洪秀全方式再加列宁主义暴动的北上作乱。王国维在这场战争开始后断然自尽,因为他从这场战争里预见了即将来临的历史灾难:“先共和、后共产”。 在纷纭复杂的中国晚近文化历史格局里,其主要的历史线索在于三个不同的文化群落,或者说三种不同的人文景观。一者是从《红楼梦》到王国维再到陈寅恪的人文精神标高;一者是从曾国藩到变法维新、到清末民初的革命志士、再到“五四”文化领袖及其早期共产党人的前赴后继、或者精励图治或者赴汤蹈火;再有一者便是从洪秀全到孙中山、最后到毛泽东的江湖草莽们为江山美人竞折腰的历史循环。这三种文化都有各自的象征人物和历史标记。不仅那线精神性的文化气脉隐隐可见,即便是从曾国藩到“五四”的那一代代事功性的文化精英,其一步一步努力的历史轨迹也是清晰可辨的:先是技术上的引进、经济上的振兴(曾国藩、李鸿章们的努力),然后上升到政治上的诉求、不管希望立宪还是要求民主(百日维新或者宋教仁那样的议会民主),最后再上升到由语言的更新而导引出的文化变革(“五四”新文化运动)。这与其说是一步步的历史进程,不如说是一层层的逻辑开展。遗憾的是,所有这一切,通通被孙中山酝酿和发动的那场以谋求孙氏大一统的北伐战争给打断了。 历史绕了一个大圈子之后又回到了曾国藩出师前的那个洪秀全脚下,只是此刻的洪秀全分别先由孙中山出演,后来又换作了由毛泽东扮演。毛泽东不是不知道湖南农民运动与他早年师从的曾国藩乃是截然相反的政治取向,也并非不明白以暴易暴是与曾国藩的修齐治平原则格格不入的经世之道,他不会不了解在曾国藩和洪秀全之间有一个根本区别,一个是书生,一个是流氓。但毛泽东断然放弃了书生意气,却选择了流氓生涯。他不再“指点江山、激扬文字”,而是准备要以“为江山竞折腰”的方式来主宰一下中国历史的沉浮了。这也许是他下意识里的精神创伤起了作用,也许是他觉得除此之外别无选择,除非他甘愿默默无闻地度过此生。不管怎么说,他作出了那样的选择,从湖南农民运动走向所谓的秋收暴动,最后走向井冈山落草。历史的转折有时就在于某个历史人物的人生选择上。 四、承继“五四”的光环和暴力革命的正义化 假如没有蒋介石发动的那场“四·一二”屠杀,“五四”新文化的历史资源没有经由那样一次血的奠祭,那么毛泽东再有语言能力也很难把他的的暴力话语和帝王话语与“五四”做出顺理成章的联接。蒋介石屠杀了许多因为受了“五四”新文化影响而信奉共产主义加入中共的青年男女之后,暴力革命才上升到有可能成为一种新的历史话语的历史地位上。即便是凭着传统而古老的复仇心理,就足以使所谓的“武装斗争”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共识,足以使坚持非暴力立场的陈独秀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 当毛泽东从书生走向流氓的时候,蒋介石却十分有趣地试图从流氓变成书生。蒋在孙中山身后坐上国民党的委员长宝座、假借孙中山号令天下的时候,他悄悄地引以为楷模和精神导师的并不是孙中山,而是曾国藩。虽然蒋介石的文化根基并不比孙中山好到哪里去,他却对精英文化有一种莫名的羡慕和向往。就此而言,他确实背叛了孙中山。孙中山去世之后,他不仅向章太炎示好,而且对一度被捕后来又被释放的陈独秀也怀有相当的敬意。他所示好的这两个人物,一个是传统的学界泰斗,一个是新文化的首席领袖;一个与孙中山有过合作,一个从来不愿跟孙中山合作;但他们有个共同的特征,即在骨子里谁都不认同孙中山。蒋介石改以曾国藩为师,这个文化取向也是他后来反苏清共的一个重要原因。 蒋介石以上海“四·一二”血案为标记的分党清共与曾国藩的平定太平天国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当年曾国藩是基于士大夫的文化立场讨伐洪秀全的草莽暴动,而蒋介石却是借助帮会势力在扑灭苏联十月革命式城市暴动的同时屠杀了众多深受“五四”新文化运动影响而追随共产党的热血青年。在这个历史事变当中,蒋介石除了显示出他身上那种青红帮式的霸气和宁波生意人的精明(相当于毛泽东喜欢说的虎气和猴气)之外,没有丝毫曾国藩式的文化心胸和文化气度。一心想学习曾国藩的蒋介石,一旦面临大事,却本能地效法了孙中山。那些年轻的共产党人有一万个不是,也不该遭到如此屠戮,更何况他们在精神上和历史意识上大都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历史产物。本来孙中山基于其江湖出身和帮会意识对于“五四”已经天然隔膜天然无知了,而蒋介石的这场大屠杀更是把国民党在政治上和文化上与“五四”永远隔离了开来。 “五四”作为一种全新的文化资源,充满历史创造的活力。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谁占有了“五四”的文化资源,谁就将成为逐鹿中原的赢家。在1940年代的那场内战中,为什么是毛泽东取得胜利了而不是蒋介石获得成功,一个历史文化上的原因就在于,毛泽东以他生动形像的白话文写作占有了“五四”资源。孙中山的北伐,仅仅给毛泽东创造了走向暴力革命的历史条件,蒋介石的大屠杀才给毛泽东的暴力革命进一步带来了历史的合理性。蒋介石大屠杀的愚昧在于,本来手中就没有多少文化资源,结果还要以血洗陈独秀的“五四”式中共来清算由孙中山勾结苏联暴动专家所犯下的历史罪孽。由于没有文化头脑,蒋介石不懂得面对苏联列宁主义式暴动时,应该区分暴力犯罪和理想主义盲从。就算没有文化头脑,假如蒋介石懂一点毛泽东的统战谋略,他也不致于疯狂到“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那般地步。本着上海青红帮脾气外加宁波生意人的小精明从事政治毕竟太狭隘,蒋介石既不懂得在斩断苏联人的魔爪、剔除列宁主义的同时争取“五四”文化资源,也不懂分化瓦解当时内部四分五裂的中国共产党人;甚至连玩弄一下“争取大多数、孤立极少数”之类的政治手腕,他也不会。 蒋介石到手了北伐成果,却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将文化资源拱手相送给了中共,而且是从陈独秀的手里转送到后来的毛泽东手里。苏联人仅仅是剥夺了陈独秀在中共党内的领导权,而蒋介石的屠杀却在把历史合理性奉送给毛泽东那样的暴力革命者的同时,将陈独秀那样的文化领袖最终逼出了政治舞台和历史舞台。蒋介石的屠刀不知不觉地将“五四”新文化的光环从陈独秀那里挑落到毛泽东头上,致使“五四”话语最后完全变成了毛泽东话语。其时,“五四”新文化经由血的奠祭,已经变得如同基督一般神圣;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样的神圣后来竟然又错位成了毛泽东神话产生的历史前提。 毛泽东十分蔑视蒋介石这样的对手。不管自己身处如何艰难的境地,毛始终充满必胜的信心,把胜利看作是“一轮喷薄而出的红日,一个躁动于母腹之中的婴儿”。因为同样信奉暴力解决一切,信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在蒋介石是不成章法的,而在毛泽东却是自成体系的。也即是说,蒋介石的暴力没有相应的暴力话语,而毛泽东的暴力却有他一整套暴力革命的话语作文化支撑。 毛泽东十分罕见地将马列主义的现代汉语版与中国演义小说中的暴民意识天然浑成为一套革命话语。其中不仅有“从农村包围城市”的基本方针,而且还有如何取胜的“三大法宝”,再加上一套套如何改造和控制人们思想的精神奴役术,连同漂亮宏伟的理想主义包装,从解放一个村庄,到解放一个城市,再到解放一个国家,最后还有解放全人类。其气派,其精致,简直是美仑美奂。最野蛮的行为、最黑暗的心理、最无耻的方式、最牛皮的吹嘘,十分奇妙地组合到一起,构成了一座宏伟精致而又简单明了的话语迷宫。不但中国人被哄得晕头转向,就连西方人也都被唬得两眼昏花,不说五体投地,至少觉得神秘莫测。这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奇迹,但绝对不是中国人的骄傲。因为毛泽东凭借其话语构建能力所玩弄的那套帝王术,说穿了也是很简单的。比如,他擅长于对着文化人耍流氓,然后反过来又对着赳赳武夫扮演文化人。当知识分子要求自由民主的时候,毛泽东用“不开饭”、或者赶到工厂农村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就轻而易举地摆平了;而他一转身面对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绿林武夫,又会语重心长地教导他们去阅读一下《红楼梦》,还煞有介事地一再问道:看过几遍了?两遍?不够,至少五遍。如此等等。读过《三国演义》的人应该都知道这种手法的。 事实上,毛泽东的成功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原因,当他在完成他的现代暴力话语的时候,整个中国知识界和文化界还没能来得及完成系统的现代改良话语,没有完成一整套具有操作性的、切实可行的现代民主联邦政治话语;而从《红楼梦》到王国维再到陈寅恪的现代人文精神话语,又由于暴虐的历史和历史的暴虐而被长期悬置,致使蛮横粗鄙的“毛泽东话语”恢恢乎游刃有余。 被孙中山的北伐战争所中断的“五四”文化启蒙,后来是一直到了1980年代才又被重新继起,然而还不足10年,又被一场血案所中断。中国历史的悲哀,总是在于刚刚走上政治改良或者文化建设的轨道,旋即就被一场暴力推回到黑暗的历史循环里。有人说,“五四”之所以难以为继,乃是救亡压倒启蒙所致。殊不知,以北大为标记的“五四”启蒙,早在日本侵略者入侵之前,就已经被以黄埔军校为标记的列宁主义暴动给粗暴地打断了。无论是孙中山还是苏联人和共产国际,都不以“五四”启蒙为然。而“五四”新文化运动本身,也有着非常致命的历史局限性。“五四”启蒙运动既没有建立起现代精神话语,也没有找到现代改良话语,更没有意识到宋明之际的演义小说里的集体无意识创伤所造成的整个民族文化心理扭曲,比当时日薄西山的孔儒文化还要黑暗。以科学和民主为旗帜的“五四”新文化领袖们,只知道“孔家店”需要推翻,却不知道《三国演义》和《水浒传》里的文化心理积习比孔学儒教更加反科学反民主。也许唯有鲁迅意识到了这样的心理扭曲,提出了国民性批判,但他并没有将此继续上升为一种明确的建设性的文化意识。 当然,“五四”新文化运动最令人遗憾的,在于没有从文学改良的文化话语上升到政治社会改良的历史话语。历史在被做出来之前,往往需要首先被说出来。尤其是从专制大一统转向民主联邦制的历史进程,是绝对不可能闪烁其词地“摸着石子过河”的。 曾国藩留下的最大历史遗憾,在于没有建立起与他的事功相应的文化理论和政治话语[6]。研习宋明理学出身的曾国藩无法将宋明理学作为他的社会改革话语的资源,因为这种资源确实已经在精神上作古了。曾国藩虽然留下了许多书信和奏折,但他写不出系统的改革话语。甚至他的扑灭洪秀全暴乱,都无法形成完整的“讨匪”理论。比起后来毛泽东那么的能说会道,曾国藩实在是太敏于行而讷于言了。这样的历史遗憾引出的另一个遗憾,乃是等到后来的康有为试图建立一套改革话语的时候,又十分错误地回到孔儒话语里,试图从儒教伦理当中求得“大同世界”的乌托邦理想。康有为的乌托邦是虚幻的,但其野心却是实在的。戊戍变法的流产很大程度上与被康有为野心的误导有关。一场重大的划时代的历史改革,是绝对不能诉诸大话和空话的。 历史好不容易走到了“五四”新文化运动,曾国藩当年没能建立的社会改革话语好不容易等到了构建的时机,却又被苏联的十月革命所影响。苏联的十月革命不仅影响到“五四”话语的精神气质和文化指向,而且通过孙中山直接扭转了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苏联的暴力革命在中国大地上激发的不是中国人先祖那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历史创造精神,而是弥漫在演义小说当中的暴力崇拜、暴动快感和暴民意识。 现代改良话语,包括政治上的民主联邦话语,在中国至今依然一片空白,依然停留在对西方文化和西方政治的探讨中,而没有成为中国人的现代汉语,尤其是简体字版的现代汉语。这除了孙中山的胡闹和毛泽东的崛起等等历史原因之外,“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比如胡适对禅宗的无知,对《红楼梦》的一知半解;陈独秀在倡导其“文学革命”主张时的三个“推倒”,不分青红皂白地全盘否定传统的“贵族文学、庙堂文学、山林文学”,其极端犹如后来蒋介石不分青红皂白地屠杀所有的共产党人一样。胡适、陈独秀等人在“五四”启蒙当中表现出来的那种思维方式,有时也是相当“水浒”的,就像李逵那样,“排头砍去”。胡适的精彩是在他面对蒋介石没有文化的专制时,始终坚持着自己崇尚民主政治和自由思想的文化立场。而陈独秀的出类拔萃则在于,当他经历过了苏联列宁主义暴动的残酷现实,经历过了中共的党内斗争、或者说同志同伙之间的争权夺利和互相残杀之后,幡然醒悟。陈独秀在其晚年不仅拒绝去延安,而且不屈不挠地批判斯大林的专制和反省共产主义革命的暴力原则。假如拂去种种人为的重重迭迭的历史尘埃和话语尘埃,人们可以发现,在毛泽东放弃“五四”的文化立场转向草莽式的现代暴力话语和现代帝王话语的时候,陈独秀恰好回到了他当年的“五四”文化立场,并且对苏联的列宁主义和斯大林专制进行了痛定思痛式的批判。陈独秀顶着“陈托取消派”的政治帽子,将他的“五四”文化立场坚持到了生命的最后一刻。 陈独秀一生最为精彩的是,他早年不认孙中山,后来不认蒋介石,最后又不认毛泽东。他早年拒绝认同孙中山的大总统野心和大一统战争,在陈炯明跟孙中山闹翻之后,十分认真地邀请陈炯明参加共产党,领导华南地区的革命[7]。他后来身系牢狱,蒋介石几度向他表示友好,他都冷冷地拒绝。表面的理由是蒋介石杀了他的两个儿子,以及彼此信仰不同,但骨子里乃是一个文化领袖对青红帮出身的政治枭雄的蔑视以及“道不同、不相与谋”的不予认同。陈独秀后来出狱后,曾有人为他和延安之间频频传话,但陈独秀拒绝去延安,更拒绝以毛泽东要求的那种写检讨的方式去重新入伙。人们尽可以为陈独秀对这三个人的不认同找出种种理由,但其原因归根结底乃是在于,陈独秀不管早年如何激进,但他在文化取向上却与曾国藩们相近,与洪秀全们天然相克。 当然,历史的荒唐又在于,不管毛泽东如何给中共灌输他的现代暴力话语和现代帝王话语,但“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光环,却又被他牢牢地套在他的“山党”头上,从而使“五四”新文化运动作为一种深厚的历史资源,始终为他所占有。这是毛泽东及其中国共产党最后到手江山的一个决定性的文化历史原因。 脱胎于“五四”运动的中共,无论走到哪里,都把“五四”的象征性带到哪里。当年许多热血青年的投奔延安,与其说是投奔毛泽东,投奔共产党,不如说是投奔他们心目中神明般的“五四”文化。可以说,当时热血青年们的投奔延安,其中没有几个人是读了毛泽东写的文章,大多是读了“五四”现代白话文学作品,诸如鲁迅、郭沫若的,乃至于巴金、老舍的。至于有些青年诸如王实味等,后来对延安的失望,也正是在于他们发现延安跟“五四”的科学民主理念竟然根本不是一回事。事实上,不要说当时,就是后来的人们,也很难分清楚在陈独秀“五四”党和毛泽东“山党”之间,究竟有着多么实质性的不同。 但从另一方面说,不管毛泽东如何将中国共产党改造成一个草莽党、江湖帮会党,但依然还有许多中共党人难以忘怀“五四”精神。不仅在延安时期出现了王实味等人对延安“山党”作风的质疑和批评,而且在毛泽东坐定了江山、对知识分子一轮又一轮的发难之后,依然有坚持“五四”立场的共产党人对毛泽东话语表示存疑,比如顾准等人。到了1980年代,对“五四”精神的缅怀不仅推动了整个知识界重新回到启蒙时代,而且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一个坚定的党内民主派,或曰,党内改革派。党内的民主派人士虽然没有太多的话语资源,但他们用很有限的词汇所表达出来的却是历经沧桑的生命体验和历史经验。那样的体验和经验,是许多80年代的中国留学生,哪怕达到了学贯中西的饱学程度,都无以望其项背的。中国80年代的许多留学生,其文化立场的飘忽不定,其为人处世的圆滑取巧,其见利忘义的市侩人格,在中国的留学生史上乃是史无前例的。这可能也是后毛泽东时代的一种历史效应吧。在文化空前沦落的历史背景之下,党内民主派对毛泽东的权力话语和话语权力的反省和批判,以及他们为推进政治改革而坚持立场的勇气和不妥协精神,显得尤其可贵,尤其令人肃然起敬。“五四”启蒙运动不管结果如何悲剧,但绝对没有过时,只是在话语方式和精神内涵上需要重新构建罢了。 在毛泽东的专制之下,不被毛泽东的话语所复盖比不被毛泽东的专制所压倒更加不容易。抵抗毛泽东专制的不在少数,就连彭德怀那样的将军都曾拍案而起过。但很少有人不为毛泽东的话语所动,作为例外的,也许就数陈寅恪那样的文化守灵人。从陈寅恪的家世背景和家学渊源上说,其承继的是曾国藩的文化传统。这不仅是意指其祖父陈宝箴当年乃是与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同代的改革家,而且陈寅恪本人早先的文化志向也并不是王国维式的精神守护,而是当年隋唐学人王通那种讲学式的“河汾之志”。他希望自己能像王通那样培育出一批能够担当天下大任的精英人物。然而,王国维的自沉使他突然醒悟,他的位置不在于教导人们如何修齐治平,而在于担当起中国历史上文化最为黑暗、黑暗到几近寂灭的时代的精神守护重任。这是研究陈寅恪最为关键的解读之处。许多陈寅恪研究者们,津津乐道于他如何通晓中国历史,甚至热衷于了解他掌握了多少种语言,茫然无知于陈寅恪的这种文化传承意义上的历史担当。 当整个中国历史从曾国藩时代转回到洪秀全脚下的时候,其他人也许稀里煳涂,但这样的变化瞒不过王国维那样的先知学者,也骗不过陈寅恪那样的历史学家。这两位中国现代人文精神的直接承继者于历史进程洞如观火。如果说,王国维说出“先共和、后共产”时还仅仅是一种预感,那么陈寅恪写作《柳如是别传》则完全是有的放矢了。相比于同时代的历史小说《李自成》,陈寅恪以《柳如是别传》无论是对那张历史赌桌上的大赢家还是大输家,全都表示了空前的轻蔑。行事为人十分低调、平日里沉默寡言的陈寅恪,通常要么不说话,一说就会让专制者感到难堪。读完他的《柳如是别传》,再迟钝的人也应该明白,他当年为何选择广东定居,既不愿去北京高就,也不愿去台湾依附国民党[8]。晚年双目几近失明的陈寅恪,却有着最具洞察力的历史眼光和最不为专制话语所动的人文观照力量。并非是所有的人文学者,都能具备这样的人格力量的。 反观历史,毛泽东已经成了往事,但毛泽东现象并没有结束,毛泽东的阴影依然笼罩着中国大地,成为中国民众的一个心理情结。这不是毛泽东太伟大,而是这个民族太卑微。这个民族总在遗忘和欺骗中过活,用谎言取代真相,用演义取代历史。他们喜欢被拯救,总是期待被拯救。过度扭曲的民族文化心理使得这个民族的灵魂始终得不到应有的自省和净化,始终得不到应有的诊治和拯救。一个民族的真正复兴,并不在于造了多少条高速公路,盖了多少幢摩天大楼,而在于其变态的心理是否得到了医治,其扭曲的灵魂是否得到了拯救。要使中国的将来有所希望,就得反省历史,恢复历史的真面目。要使中国的将来有所希望,中国人必须忏悔,尤其是所有曾经为毛泽东专制作伥的人们;至于所有被毛泽东专制扭曲了的人性,也应该有所反省;唯其如此,民族的心灵才能得以诊治,从而使整个民族的灵魂最终走出由毛泽东专制和毛泽东话语构成的毛泽东现象的历史阴影。 一、从被压迫民族的排外情绪到极端民族主义 二、民族主义的分野与当代中国极端民族主义的发展 三、极端民族主义的民粹主义特点和暴力倾向
作为一个有着长期半殖民地经历的小农国家,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严重滞后,长期处于国际社会的边缘地位。外国势力的长期压迫、现代化进程的挫折情绪、抗拒全球化的封闭心态和某些势力的鼓惑与煽动,培育了极端民族主义思潮的肥沃土壤。全球化时代下极端民族主义思潮在当代中国的长期存在和恶劣影响,最终可能严重威胁到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一、从被压迫民族的排外情绪到极端民族主义 中国长期以来自认为地大物博、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上国人夜郎自大,自以为“华夏”乃世界之中心,汉民族甚至将周边的其他民族蔑称为“蛮”和“夷”。沿袭这一观念,当西方国家的商人和传教士到中国来时,国人也自然而然地以“夷”称之。中国的历代王朝都不遗余力地强调“中华中心论”,常常按照不平等的等级观念居高临下地对待其他国家,朝贡制度即为一例。从此种意义上说,当代的极端民族主义思潮文化上部分地源于古代儒家等级文化。中国历史上的“文化优越论”严重束缚了国人的眼光和思维,正如费正清所指出的:“根本缺点是思想和体制方面的,也就是说对外国的现实一贯无知,并且存心不去考虑现实。[1]”夜郎自大和盲目排拒其他文化不可能导致国家强盛,何况人类历史上也没有哪个国家是永远的强国。 近代中国从虎门销烟起,历经中日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和抗日战争等战争和旅顺、南京等大屠杀,早已失去了往昔的东亚之尊。近代中国的历史乃是一部民族的屈辱史和抗争史。现代化进程的挫折感,长达百年的民族失落感,是奉行基督教救赎理想主义的西方人所不能感同身受的;而“满耳是大众的嗟伤,一年年国土的沦丧”,这种“四万万同胞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的怨恨之情,深深地内化为当代中国的政治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半殖民地废墟上的,这个废墟的制造者之一就是日本军国主义。清代中叶以前,国人眼中的日本不过是个学着中国走路的东夷小国。到了近代,中日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等制造了当代中国的分裂割据局面。中共领导的革命很自然地把反帝反封建当作政治旗帜。但是,为了得到苏联的扶助,这场革命对继承了沙皇俄国对外策略的苏联却另眼相看。其实,沙皇俄国是侵占中国土地最多的国家,苏联对现代中国内战的干预也从未间断。在苏联的策划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建立就卷入了朝鲜战争,其结局是不胜不败。朝鲜战争没有使中国变得独立,相反却加重了中国对苏联的依赖。30年以后再度打开国门,才发现中国的落后程度有多大。这是20世纪后半叶国人经历的又一种挫折。 随着“文化大革命”和“林彪事件”之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理论”的破产,“文革”结束了,国人重新认识到过去30年中他们信奉的政治经济制度其实近乎于破产。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自由主义思潮在改革开放后填补了马克思主义信仰危机留下的一些真空,自由主义成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政治信仰。但自由主义思潮在20世纪80、90年代之交因政治原因走向了低谷。 自由主义思潮遇到打压后,正统意识形态并未能收复“失地”,在这一思想空间里,新左派思潮、极端民族主义思潮等蠢蠢欲动,其中极端民族主义发展最快。中国的市场化过程恰巧遇到了经济全球化浪潮,过去20多年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是史无前例的,对外摩擦也随之增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理性的民族主义畸变成了可怕的排外的极端民族主义。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几部书《中国可以说不》、《中国还是可以说不》是当时极端民族主义发展的一个高峰。当时有外国记者向外交部提问,这几部明显违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书是否代表官方立场,外交部发言人沉国放先生在回答时只能说,这些书的问世至少说明中国还有言论出版自由。1999年美国空军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地下室事件更是引发了中国极端民族主义的一个高潮。 现代化的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全球化的过程。虽然中华文化也可参与到这个历史进程中,但作为一种前现代性的文化,它在全球化进程中必然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如何对待象西方文化这样的外来文化,如何理性地区分西方文明与西方霸权。这些问题在一个理性主义者眼中是很简单的,但对一个现代化进程不断遭遇到挫折的小农国家的普通国民来说,却需要有非同寻常的鉴别力才能弄清楚。就本质意义而言,这需要一个启蒙的过程。从满清之季风起云涌的义和团运动到共和国草建后的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来看,国人还是习惯于以夜郎自大和闭关锁国抗拒全球化的方法来维持民族的自尊心。理性精神的缺失表明启蒙事业远未完成。21世纪初的中国,自由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在赛跑。 二、民族主义的分野与当代中国极端民族主义的发展 民族主义不是一套完善的意识形态,作为思考世界的一种方法,它强调民族在解释历史发展和分析当代政治中的重要性,并宣称“民族特征”是人类划分的主导性因素,它在本质上要求每个民族组成一个主权国家[2]。人类历史上有各种形式的民族主义:从其基本理念来划分,有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也可称为立宪民族主义),也有极权主义的民族主义(即极权民族主义);从民族主义对社会变革的主张来看,有温和主义的自由主义,也有极端主义的民族主义。本文所要重点分析的是后者,即极端民族主义和它的恶性发展极权民族主义。 极端民族主义乃源自对世界主义(世界大同主义)的厌恶。“民族主义情绪在这里是指在政治上特别强调用牺牲其他国家的利益和不顾其他价值观念,如戒绝杀戮,遵守国际法以及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维持国际合作,以此寻求本民族的利益。这种特别的民族主义同一般意义上的民族主义的关系就如同自私自利与个人主义的关系。自私自利的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会顾及别人的利益,而个人主义的信念是,只有在寻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别人自由地追求他们的利益才是合理的。[3]”良性民族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形式上有相象之处,它们都以爱国的名义影响民众,民众往往很难识别极端民族主义的真正政治面目。 在中国,极端民族主义真正在全国发生影响,成为一种社会思潮,始自世纪之交,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活跃起来的。由于新的信息技术的交互性特征及其低廉快捷的性能,鼓励了民众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也为民众的社会参与提供了技术手段。正是互联网使民众得以通过网络很方便地找到自己思想上的同道,极端民族主义的支持者们就是这样聚合起来的。这些志同道合者散处各地,虽然理论修养参差不齐,政治经验各异,但很容易通过互联网沟通联络、讨论时事、发起动议、进行游说。“9.18”爱国者同盟网等5个网站即在北京市东城区成功地组织百万同胞签名参加抗议日本的活动,此项游行示威活动差一点就成行了。 日本是在20世纪犯下严重战争罪行而又拒绝认错的唯一国家,至今其右翼政治势力仍然拒绝承认当年发动侵略战争的罪恶,不仅不为其当年的战争罪行忏悔,相反还通过教科书、历史展览等种种形式试图掩盖乃至歪曲国家犯罪的历史。战后日本利用了被侵略国家的宽容,躲过了严厉的制裁,却保留了当年侵略者对被侵略国家的傲慢和掩藏在礼貌表面之下的蔑视。尽管日本在侵华战争中杀害了数千万中国人,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战后中华民国政府本着以德报怨的精神放弃了战争赔偿要求。可是,日本朝野似乎对此并不领情。许多日本人甚至拒绝承认日本的侵华战争之罪恶及其失败,认为日本只不过是败给了强大的美国,但并未败给中国。而在日本的靖国神社里,那些在历次侵略战争中丧命的将士仍然被当作为国捐躯的英雄来纪念。总体来讲,日本是一个怯于面对自己国家历史罪恶的民族,在其民族自尊的背后其实掩藏着道德上的懦弱。 中国民间对日本的不满由来已久,2003年发生的一些事件让极端民族主义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2003年6月,有民间组织发起登上钓鱼岛;8月,网上万人签名反对京沪高速铁路使用日本技术;9月,又发生了日本游客集体赴珠海嫖娼的事件。紧接着,2003年10月29日,西北大学爆发了反日抗议活动,这后来又演变成西安街头的示威游行。这次反日风潮的起因,据说是4个日本师生在该校外语学院的日本文化艺术节上的下流表演。这本是一个学校内部秩序的管理问题,至多也不过是日本师生不当行为在中国引起的一起治安事件。然而在反日、仇日情绪的刻意渲染下,对日本师生的不满急剧演变成了带有打、砸、抢性质的学潮,惊动了两国政府的高层,成为一起外交突发事件[4]。 在西北大学事件中,可以看到一些非常荒诞的现象,与1998年印度尼西亚的反华仇华暴行一样,日商投资企业被砸,无辜的日本留学生被殴打,留学生楼和西北大学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以至于后期的示威行动演变成了西北大学师生和防暴警察集体保卫西北大学的行动。“西北大学党委用了这样一个字眼,就是如果没有及时制止的话,它会成为西北大学的空前浩劫。[5]”这种暴民运动实质上是“义和团”精神的现代翻版,是“红卫兵行动”在21世纪的再现。 在现代科技和特定政治文化的支持下,不仅中国的普通公民和民间小团体得以在BBS论坛等地方找到了议论外交事务的机会,而且极端民族主义的鼓吹者们也利用网络的虚拟空间和匿名发言方式煽动激进行为和观念。一些极端民族主义者毫无顾忌地在网站上发表和转载反日、仇日的言论和文章,乃至于号召抵制日货、强攻钓鱼岛,有人甚至主张进行一场东京大屠杀,把日本妇女都强奸了,把日本男人都杀了。这样的言论在平面和音像媒体上是无法想象的。由于互联网成了宣泄民族主义情绪的场所,有论者将这种社会现象称为“网络民族主义”[6]。 香港“凤凰卫视”着名时事评论员吕宁思在2003年11月4日的时事开讲栏目中说:“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强烈的感觉到一种现象,就是中日关系在民间很难冷静讨论。主张理性处理中日关系的言论,往往被民粹主义的热情所淹没,甚至为此常常出现人身攻击和谩骂,这些都是一个文化优秀的国家公民所应有的道德水平吗?中国最厉害一个词就是‘汉奸’,而这个‘汉奸’直接就和中日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上,我们包括凤凰卫视的几位评论员,不管是在讨论任何问题上,只要谈论到对日的关系,都有人被骂‘汉奸’的。但是,今天我们一定要把这个事情讲清楚。我觉得在中日关系上这是一个很长远的问题,如果现在不把大家的理性的东西都调动出来,将来对中国并没有好处。[7]” 中国政府并未像对待其它持不同政见者一样打击压制这些言论。原因之一是政府的政治合法性部分建立在反帝反封建的理念上,抨击美国或日本符合正统意识形态的观念。而另一原因是,中国国内的问题成堆,积重难返,需要转移民众的注意力,于是在与国内政治不太密切相关的对外关系上让民间有一个发泄声讨的对象,就符合官方的利益了。因此在互联网上凡是出现批评国内政治的观点或涉及到敏感话题的贴子,很快就会被网站管理员依照政府的要求删掉;但如果网民们在互联网论坛上鼓吹反人类的种族灭绝行为,例如赞扬在美国制造“911”事件的恐怖主义行为,却不会受到来自官方的任何压力或指责。 三、极端民族主义的民粹主义特点和暴力倾向 在现代社会里,政治家们哪怕是那些从骨子里鄙视大众的最极端的精英主义者,都喜欢强调“人民”、打着“人民”的旗帜行事,因为以“人民”的名义似乎就占据了道德优越感和政治制高点。通过强调热爱国家(以及隐在这个抽象的概念之后的政治家)、热爱民族,政治家往往可以动员大批民众。在各种高举“人民”旗号的意识形态当中,极端民族主义最常用的是民粹主义,而民粹主义又与极权主义的意识形态有着血缘关系,至少在俄国和中国是如此。作为多数暴政的理论基础,民粹主义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理由;它排斥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蔑视程序正义原则,是一种对宪政秩序及其性质的根本误解。在民粹主义者眼中,与其说人民是伟大的,还不如说人民被当作群氓来利用。民粹主义和极权主义都主张,任何个人的存在都要服从集体或群体,为了“人民”的利益和民族的利益,随时可以而且应该牺牲个体的利益。民粹主义强调大众对社会政治事务的直接参与,鼓吹街头运动,却排斥程序民主和法治,因此它无法导致政治进步。当民粹主义的群众运动与极端民族主义结合在一起时,很可能引导社会走向动乱。 在中国,民众用自发的游行示威来表达和直接参与对外关系的处理,表面上看是外交事务参与的大众化,但实际上这是一种并不正常的局面。因为,民众们在政治参与的基本层面──国内政治的参与方面──事实上被剥夺了宪法赋予的权利,公安部门原则上不会批准学生自发组织的任何形式的示威游行,只有举着民族主义旗号反对外国的示威游行才偶然有机会上街成行。在涉外示威游行活动中,很可能有人会趁机渲泄情绪、做出过当行动,而这样的情绪渲泄本身可能包含着很复杂的动机,包括不满意缺乏基本政治权利等因素。 在民主社会,只要法律许可而公民承诺并不危害社会或其它人的利益且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公民就能享受宪法赋予的自由和权利;而在中国,宪法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经批准就不能得到的,何况行政批准程序本身的目的就是阻止宪法的实施。中国的民粹主义式极端民族主义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以民族的名义,捍卫着这个剥夺自由的系统。也正因为如此,极端民族主义的鼓动才被容许。可是,由于被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影响的示威游行活动中,人们情绪的渲泄可能指向当局不愿意触及的话题,所以这类示威游行活动也经常被劝止。 启蒙大师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这是唯一的一句在中国教科书中被反复强调的有关自由的经典语录,但恰恰是这段唯一被认可的经典,人们往往只理解了后半句。中国所缺少的是孟德斯鸠前半句话所言,而民粹主义所煽动的一些极端行动则恰恰符合孟德斯鸠的后半句话。 真正的政治现代化只有通过政治民主化才能实现,以反对外国为旗号的极端民族主义街头运动并不代表政治现代化的进步,相反,它很可能被极权主义所利用,当年纳粹党煽动的排犹运动就是如此。在国内的BBS论坛上常常有这样的帖子,句首是“是中国人就看”、“是中国人就不要删除”。西北大学学生的游行宣传单上也写着“是中国人就不要撕;如若撕之人人得而诛之”。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现象:似乎只要举起了极端民族主义的旗号,站在这个旗号之下的人就自动拥有了无限的权威,可以判别或剥夺中国公民的公民资格。在中国最大的商业网站新浪网上,每逢重大事件,如伊拉克战争或讨论巴以冲突的合法性问题,这些话题本来关系到人权主权孰高孰低的政治哲学命题,但辩论的结果总是呈现这样一个简单的结果,那些支持西方国家的网友被谩骂成“汉奸”、“卖国贼”。 谁赋予极端民族主义的捍卫者们这种天然的权威和权利?他们有什么资格剥夺他人保留和发表其观点的权利?人类历史上总有一些人想举着各种旗号为自己封一个天然的无限权威,中国的极端民族主义无非在重复这种举动而已。极端民族主义自以为把握了唯一的道义标准和利益尺度,因此觉得自己使用的话语工具和诉求是唯一正确而高尚的,动辄无视其它价值观念的存在,动辄以文革式的语言宣布“人人得而诛之”,视公民权利和人性的尊严为草芥。 针对这种现象,着名政治学者托克维尔说过:“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而且我将设法离开那里,到别的法制下生活。[8]” 极端民族主义者忘记了一个非常简单的事实,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权威的形成都不是自封的,而是来自于基于成员个体同意的共同体的道义基础。所谓的国家主权并不是政府意志的代名词,国家主权不过是人民主权在国际关系方面的延伸,最终服务于社会的个体。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是一个价值多元的世界,没有任何一种价值观有权利把自己的看法强加于人或迫使他人放弃自己的价值观。民主制度本身之所以在绝大多数国家受到欢迎,就是因为它允许各种价值观自由地讨论,不会排斥异己。 极端民族主义不仅仅直接抵制民主制度,而且也固执己见、排斥其他观点、拒绝各种观点之间自由充分的交流,从而就拒绝了以民主的方式与持其他观点的人平等共处,这也意味着拒绝了维护公民自由和人性尊严的制度安排。如果极端民族主义沿着它的思路发展下去,它势必还要千方百计控制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压制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空间,一旦走到这一步,极端民族主义就变成极权主义了。从希特勒到日本军国主义者,历史上持极端民族主义的权力发展到了极权主义不都是这样表现的? 极端民族主义还忘记了人类生活的本来意义,人类社会最终是靠爱来稳固的,而不是靠恨和敌意来维持的。非此即彼、非敌即我的简单思维常常让我们忽视一些本原的东西。在国际关系领域,极端民族主义这个自封的无限权威以牺牲洛克、杰斐逊、密尔们所珍视的自由和人性的尊严为代价,去追求一种虚幻的“帝国”的荣耀和自豪感。人类历史上有过好几个极端民族主义的统治者,这些暴虐的领袖任意拿国家和社会这个有机体作活体实验,最后以统治者的败亡和国家民族的巨大苦难而告终。 中国今天的极端民族主义还没有获得权力,它只是服务于现有的意识形态,同时在为自己寻找、扩大话语空间。在它的眼中,全球化似乎就是西化,就是帝国主义化;而为了它要捍卫的“民族”和“国家”,宁可构建一个封闭而落后、了无生气的社会;它拒绝审慎渐进的改革开放,追求的是一个以对“国家”(事实上是对统治者)的忠诚为标准的封闭的等级秩序。依照这幅图景,极端民族主义如果能主宰一切,它所成就的也不过是拿破仑式的帝王基业。 在国际关系方面,极端民族主义者所主张的是不理性的冲突和对抗,而不是谈判、对话和合作;它甚至乐于看到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矛盾激化到无法收拾的地步,因为这样或许正好证明它存在的“价值”。极端民族主义者虽然不是一个阶层,但却可能因其观念主张而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希图通过争取话语权力而获得社会政治地位。一旦他们成功了,理性的真正爱国的民族主义者将为自己曾经对极端民族主义的宽容和同情而感到后悔。 这种充斥着民粹主义暴力倾向的极端民族主义在青年人当中颇有市场,除了意识形态教育的影响外,还因为它是一种廉价的精神麻醉剂,它可以让没有自由和基本人权的人们暂时忘却自己的卑微和痛苦,在宣扬极端民族主义口号的过程中发掘体验到虚幻的“伟大”和“英勇”,尽管寻找这种体验其实常常就是向专制妥协的结果。他们更不愿意思考这样的问题:当他们痛斥宪政民主国家时,他们事实上所捍卫的究竟是自己身边的自由还是专制? 现今中国的执政集团虽然大力推行经济发展,但政治改革却被置于脑后。事实上,把民众对其执政的认同建立在经济绩效之上是相当危险的。一旦经济发展因腐败和其他种种制度内生的原因而遭到挫折,国内矛盾迅速激化,同时极端民族主义的发展又形成一种无法控制的社会运动,政府会不会干脆充当起极端民族主义运动的引路人?如果权威主义的国家体制和极端民族主义的政治思潮结合起来将形成什么样的畸形产物,是否就是法西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会不会拿解决台湾问题作为动员社会的口号?假如极端民族主义的兴起与中国每5年、10年周期的领导人更替交织在一起,会不会有领导人铤而走险寻求极端民族主义的政治支持?这些风险都是可能存在的,国人不得不未雨绸缪,冷静思考。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执法困境 二、民间关于适当削减对软件版权保护的呼吁 三、俞梅荪等人的民间游说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四、立法如何体现民意?
法律法规是由国家机器强制执行的,一旦颁布实施,全社会必须遵守。在这种情况下,立法的民间游说就显得尤为重要。从2002年1月1日实施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起,至2002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作出《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的司法解释》止,包括俞梅荪[1]在内的10多位青年学者以自己的不懈努力,为中国社会开创了民间游说与司法解释良性互动的成功范例。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执法困境 近年来,随着国外电脑软件的大量引进和中国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如何依法保护电脑软件的着作权,一直是国内外各界人士关注的一个焦点。由于正版软件的垄断价格太高,普通用户大都难以承受,许多非商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不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这在中国已经成为计算机软件消费的常见现象。不过,中国过去颁布的《着作权法》并未把使用盗版软件规定为侵权行为。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考虑到软件的特性及着作权人的利益,以用户是否直接用于商业营利作为侵权标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则有这样的说法:“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其域内的法律及条例的实施,享有最高的灵活性。”这样的文字可以被理解为,TRIPS协议既主张保护知识产权,又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国情。该协议把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对使用侵权文字作品的读者或用户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2002年1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修改后重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个新条例把旧条例中“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规定,改写成为新条例第17条的如下条款:“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经过这样的修改,可以复制软件而不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的人或机构的范围大大缩小了,国内所有非软件专业开发用户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复制软件行为都成为非法行为,会受到处罚。 依照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若购买一套正版软件而该软件只授权安装1台电脑,那么将这一软件安装到第2台电脑上,就构成了未经许可的非法侵权,“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例如,一个windows 98正版软件在中国售价1,980元,如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可处以100元至9,900元罚款;一张Office 97售价9,760元,罚款可达48,800元。显然,中国只有极少数人或机构用得起正版软件。例如,北京一所重点高校图书馆里的500台电脑都未安装正版软件,这些电脑本身的价值每台仅为500元左右,它们安装的软件若均为正版,则每台电脑用于购买正版软件的资金将高达万元,是硬件成本的几百倍。如果依照新条例第24条,对该图书馆最高可施以2,000万元的罚款。据管理人员告知:“正版化所需数百万元资金已经申请,因教育经费紧张,不知道何时才能落实。社会上严打盗版软件的风声日益趋紧,不知道哪一天执法人员就会从天而降。” 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后,全国各地的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公安司法等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与微软公司等国外软件商联手合作,接连采取声势浩大的打击盗版软件专项行动,查处并销毁各种软件光盘数千万张,被查到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企业,动辄被重罚几十万元至上千万元。2002年3月,广东一家企业向俞梅荪反映,该企业被国外软件商和当地工商局联手查出3张盗版PRO/E软件,是企业员工在盗版市场买来的个人用品,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这家企业被强令以40万元的代价购买外商提供的正版软件,其中还搭售有不相干的其它软件,比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价高出10多倍。据外商说,这其中包括查假打假的费用。2001年12月15日,北京大学等高校的一批志愿者冒着零下10度的严寒走上街头,劝诫路人反对盗版,保护正版,过往行人均不予理睬。 就在全面“严打”时期,俞梅荪多次到京、沪两地商业闹市暗访,发现盗版软件市场仍然一片繁荣,各种软件产品应有尽有,价格从每张10元到5元不等,且包退包换。盗版商贩对付执法人员的办法也层出不穷,反侦查和反打击的能力逐渐提高。面对全民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汪洋大海,新条例的执行陷入了十分尴尬的两难境地。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既超越了现实国力,也超越了WTO标准,人为地强化了已经处于垄断地位的国际软件商的强势地位,削弱了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空间。 二、民间关于适当削减对软件版权保护的呼吁 中国早就有民间人士呼吁,对软件着作权的保护要顾及中国的国情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反对中国的相关法律保护软件业者的垄断暴利。例如,1999年6月,青年学者方兴东、王俊秀曾出版过《起来──挑战微软“霸权”》一书。许多民间人士支持按照WTO的标准保护软件着作权,但反对假借“入世”为名,超越WTO的要求实行过度保护。可是他们的意见未被政府部门和主流学界所接受。 2001年12月12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当晚,各地IT业及经济、法律界的20多位青年学者自发来到北京,共同探讨即将出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存在问题。12月23日,王先林、王佩、王俊秀、方兴东、刘韧、李学凌、吴伯凡、汪丁丁、胡泳、俞梅荪、段永朝、姜奇平、高云、崔之元等14名中青年学者联名签署了一份“合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呼吁书”。其全文如下: 加入WTO,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必将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最近我们注意到,在有关软件着作权保护立法的争论中,出现了一种忽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超越我国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水平、超越WTO标准、盲目提高软件着作权保护水平的倾向。这不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不利于民众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不利于未来知识社会的发展。 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我们主张“均衡论”:在知识产品的所有权方面,应当在专有权和共享权之间保持均衡;在软件开发商的权利义务方面,应当在其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保持均衡;在各利益主体方面,应当在生产商知识主权和消费者知识主权之间保持均衡;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应当在少数软件企业利益和软件产业整体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执法效果方面,应当在保护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立法基点方面,应当在促进国内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的平衡协调发展、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上保持均衡;在中外知识产权保护博弈方面,应当在某些国家超越WTO标准的保护水平要求和中国发展现状所要求的保护水平之间保持均衡。 我们赞成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但反对只顾及权利人利益、不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更反对保护垄断暴利;我们赞同使用正版软件,但反对以反盗版为名强行推销“暴利正版”;我们支持对社会进行知识产权观念的普及和提升,但反对以保护自己的垄断利润为目的而夸大事实、误导舆论;我们支持在中国按照WTO标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但反对借WTO之名过度保护特定利益集团的垄断地位和高额利润;我们支持对制造销售盗版的打击,但反对超WTO标准、不顾社会发展现实过度损害消费者利益;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但我们同时呼吁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支持建立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我们同时呼吁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反暴利法律法规。 我们认为,确立我国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水平,既要符合WTO规则,又不能脱离我国实际,更不能采用“超世界水平”的保护标准;既要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当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维护和发展社会制度的战略高度来看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应当清醒地认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斗争的实质,即发达国家企图凭借其经济优势和强权,垄断知识产权并不断扩大其经济利益,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在此,我们郑重呼吁:在软件着作权保护方面,摒弃对法律法规的“超世界水平”解释,停止起草和制定“超世界水平”的条款;尽快制定反垄断和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用户使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无安全隐患的软件产品,坚决制止凭借技术垄断地位并以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由有关政府部门会同人大代表、消费者代表对某些软件厂商的产品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合理定价、安全隐患等问题举行听证会;敦促少数厂商停止以推销自己的保护标准、巩固其垄断地位为目的的不正当的活动;希望国内软件业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软件业的赢利和服务模式,形成一支健康的民族产业力量。} 这份呼吁书当日在新浪网贴出,次日在《21世纪经济报导》发表。发表后网民踊跃参与,好评如潮,前辈法学家张思之、郭道晖也公开出面表示支持。 三、俞梅荪等人的民间游说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2002年1月底,上述“呼吁书”以及相关网络文章经寿步等人编辑,以《我呼吁──中国首次立法论战》(以下简称《我呼吁》)为名出版。参与编写的11位学者把全部稿费用于购买此书,由该书主要撰稿人俞梅荪出面,赠送给国务院领导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全国人大的几位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律、财经、内务、司法等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及全国政协的几位副主席及全国政协常委,还送给有关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在2002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有18位主席团成员、6位常务主席、3位正副秘书长都收到了此书。从赠书开始,俞梅荪等人为推动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一系列游说活动。 2002年2月8日,在北京的软件保护条例讨论会上,与会的法官、律师、立法官员一致赞同《我呼吁》一书中的观点和看法,认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新条例确实失之过严,应设法予以补救。 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期间,张学东等31位人大代表和倪光南等17位政协委员分别提交了要求修改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议案和提案。他们明确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几个方案: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着作权法,在该法规定软件保护办法,并废止新条例;2.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广大消费者意见,再次修改新条例,除去其中保护过高的规定;3.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软件保护的具体问题发布司法解释,搁置新条例中保护过高的规定。 民间的有关呼吁经过游说后推动了“两会”议案和提案的提交,进入了立法程序。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反对这一修改意见。国家版权局官员明确表示:“对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对版权的过度保护。就算WTO没有要求,也应该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2]”民间呼吁和官方立场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公开化。 为了应对民间日益强烈的呼声,200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1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着作权法第47条第1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解释把追究电脑用户未经许可使用软件的侵权民事责任之范围限制在商业使用的领域内,大大缩小了打击面;消费者和社会法人在教育、科研、公务等非商业活动中若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就不必担心会被软件公司告上法庭了。这次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司法修正,体现了民间游说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良性互动。尽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打击行为没有约束力,但是如果被处罚的软件用户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法官依照该司法解释可以不追究非商业使用者的民事责任。这就使软件保护在立法上开始趋于合理。然而,由于司法解释的效力仅限于法院的审判,政府有关部门仍然可以依照新条例严厉打击非商业使用软件的用户。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专业性很强,只有专业司法人员才能真正掌握。有些律师甚至当面向俞梅荪表示:该司法解释涉及法院和政府之间的微妙关系,同时也为执业律师提供了一个发财门路,不宜在普通消费者中间广而告之。但俞梅荪认为:司法解释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官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所作的公开解释,是对立法的补充和完善;如果该司法解释只能意会而不能言传,很有可能会成为法官、政府官员、律师之间暗箱操作的营利工具,不仅失却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巨大意义,还容易进一步催化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 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美国,法院可以撤消国会或政府通过的法律法规。而在当下的中国,对于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司法机构只能在审判中不予支持,却无权撤消。为避免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现象,避免执法官员与法官之间的扯皮、冲突乃至于暗中勾结,《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着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款亟待修改。俞梅荪认为,应当修改上述法律法规,参照这一司法解释,把对未经授权使用软件的惩罚限定在商业使用范围内,即使打击商业使用者,也宜降低打击的力度和处罚数额,要制止微软的垄断暴利价格,平抑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从源头根除盗版软件泛滥的成因。但这些建议迄今为止并没有被有关部门接受采纳。 四、立法如何体现民意? 立法和司法,事关现代社会全方位的权利分配和资源配置,与所有公民的个体权益息息相关。然而,千百年来的中国统治者一直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极权专制思维,绝对不允许普通民众直接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从而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专制传统。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逐渐加强了立法工作,社会生活的不少方面已经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比如,有些法律法规片面保护个别利益集团和垄断行业的利益,有的政策性法规违反既有法律,子法先于母法等等。不少政府部门依然习惯于权大于法的人治传统,看重领导人的讲话而不尊重法规规章,或用本部门的规章文件代替行政法规。更大的问题是,立法过程始终是行政部门、人大机关的内部“作业”,很少征求民意,即便民间有意愿就拟议中的立法活动发表意见,也找不到正常公开的管道来表达。 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立法法》。该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第58条规定:“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2000年6月,《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通知》进一步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关键是要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特别要重视基层群众、基本群众的意见。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2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20条规定:“深入基层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但是,这些原则性的说法如何在制度上落实,尚待探讨。 从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制定和颁布过程来看,存在着明显的缺失。在修改这个条例时,有关部门对民间的强烈呼吁充耳不闻,一意孤行,这种做法完全背离了《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关于立法过程要听取、重视民众意见的原则。 立法是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认可、分配与再分配,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建立社会秩序,使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得以兼容、协调、均衡。立法产生于公理,公理来自于民意。法治要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体现合情合理的社会关系,体现多数公民的意志。立法也应当以社会公正为目标,要维护民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进步。这才是法治和民主的真谛所在。从这样的角度考虑,立法过程必须防止片面保护个别部门或某些利益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倾向,也不应片面迁就外商的过度要求。而要做到这一点,如何让民间人士影响和参与立法的活动制度化,是寻找突破口的关键。只有当立法能充分有效地体现民意,才可能减少行政部门或立法机关“关门作业”所造成的失误和偏差。 应该说,俞梅荪等人围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而展开的民间游说与司法解释的良性互动,可以算是中国民间力量为探索法治建设的道路走出的一个新起点和开端,中国的宪政民主还有待更多有识之士群策群力地共同争取。 一、关于文艺与政治的关系 二、关于农民与知识分子问题 三、关于文艺的民族形式与世界文艺问题 四、关于艺术源泉与创作过程问题
胡风是1949年以后第一个因坚持自己的文艺思想而饱尝文字狱之苦的着名文艺理论家。1950年代中期他上书毛泽东和中共领导层,表达自己对文艺方面问题的观点,结果被打成“胡风反党集团”之“元凶”,投入监狱关押长达近四分之一世纪,一大批知识分子被牵连在内而长期遭受迫害。文艺理论家胡风的文艺思想与毛泽东的文艺思想存在着一些差异,而无意“改悔”的胡风恰好遇到毛泽东需要发起对知识分子的整肃运动,以便建立一个“只能有一个声音,让一个人思想[1]”的社会。胡风的文艺思想与毛泽东的文艺思想究竟存在着哪些分歧呢?这是本文欲回答的问题。 一、关于文艺与政治的关系 在文艺与政治的相互关系这个问题上,作为政治家的毛泽东历来都旗帜鲜明地强调文艺的政治功利性和工具性,他很少考虑和顾及文艺自身的特质和发展规律,更毫不隐瞒地否定文艺自身的独立性。毛泽东早在1940年代初期发表的、1949年以后近30年中被奉为文艺界“圣经”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曾明确指出:“在现在世界上,一切文化或文学艺术都是属于一定的阶级,属于一定的政治路线的。为艺术的艺术,超阶级的艺术,和政治并行或互相独立的艺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2]”毛还借列宁的话进一步指出:“无产阶级的文学艺术是无产阶级整个革命事业的一部分,如同列宁所说,是整个革命机器中的‘齿轮和螺丝钉’。[3]”毛泽东强调:“党的文艺工作,在党的整个革命工作中的位置,是确定了的,摆好了的;是服从党在一定革命时期内所规定的革命任务的。[4]”显然,毛泽东所确认的不仅仅是文艺的政治属性问题,而且还非常重视文艺的政治功利性,即把文艺当作政治斗争的“工具”来使用。从这一需要出发,毛泽东在《讲话》中鲜明地提出,“文艺批评”要服务于看管文艺,防止文艺蜕变成资产阶级的政治工具[5]。他强调:“任何阶级社会中的任何阶级,总是以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以艺术标准放在第二位的。[6]”毛泽东实际上是要求作家、艺术家们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在此前提下注意提高自己的艺术水平,从而使其“艺术品”达到“有力量”,成为政治的“好工具”。在毛泽东看来,文艺离开了政治斗争和党派需要,就成为了多余。 而作为文艺理论家的胡风不仅始终反对将文艺降低为政治的附庸,而且在自己的论着中也从来不同意“政治标准第一”的文艺批评原则,胡风始终强调的是“社会学与美学原则相统一[7]”的批评方法。他认为:“文学与政治的联结(矛盾与统一)问题,实质上就是创作与生活,或者说创作实践与生活实践的联结问题。[8]”在胡风心目中,“创作”离开了“生活”便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生活”离开了“创作”便会永远只是一口处在“原生态”的或者遍身尽是青苔旧痕的古井。依胡风的理解,文学与政治彼此完全不存在谁主谁从、谁尊谁卑、谁高谁低的问题;而且,文艺与政治“合为一体”的唯一条件和标准就是文艺真实地反映社会和历史,文艺应当“在革命的思想照明下面反映出历史现实底内容和发展趋向,由这来为政治开路,推动政治前进。[9]”他不赞同文艺成为“权变的政治战术的应付”。 胡风在关于文艺与政治的关系这一问题上,虽然也明显地有其鲜明、狭隘的阶级(党派)情感、阶级(党派)立场和阶级(党派)观点,但他希望文艺不要异化成党派政治斗争一时一事之利的吹鼓手,也不要异化为政治领袖包装自己的遮羞布和剪除“异类”的刀枪。正是出于对脆弱不堪而又横遭强暴的文艺的本能呵护,胡风对那种“一切都简简单单地依仗政治”,完全忽视“文艺底专门特点”,完全忽视“文艺实践是一种劳动,这种劳动有它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规律[10]”的错误乃至荒唐做法,总是毫不留情的批判和抵制,直至付出沉痛的代价! 二、关于农民与知识分子问题 作为政治家,毛泽东终生都十分重视农民和农民运动。早在20年代他就旗帜鲜明地提出:“没有贫农,便没有革命。若否认他们,便是否认革命。若打击他们,便是打击革命。[11]”他为当时的农民运动拍手叫好:“无数万成群的奴隶──农民,在那里打翻他们的吃人的仇敌。农民的举动,完全是对的,他们的举动好得很![12]”到了30、40年代,毛泽东更是强调:“抗日的一切,生活的一切,实质上都是农民所给。[13]”“中国的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现在的抗日,实质上是农民的抗日。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实质上就是授权给农民。新三民主义,真三民主义,实质上就是农民革命主义。[14]” 毛泽东之所以重视农民,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农民的支持,“便没有革命”。当然,毛泽东依靠农民所完成的“民主革命”其实与民主关系不大,倒是离专制很近。一方面,毛泽东看到了农民由于遭受压迫和剥削,有着天然的求翻身求解放的愿望,他们在破坏旧秩序的政治斗争中能起主力军的作用;另一方面,毛又回避或故意掩盖农民身上早已渗进肌骨的狭隘、麻木、愚昧、安命等封建毒素,他们事实上也是封建主义的“传承体”,对中国的进步有着无法估量的阻碍、抵耗、甚至危害的作用,因为这些毒素本身就是农民政权的专制独裁制度赖以存在和生长的土壤,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大敌。所以,毛泽东始终只强调应动员、组织、信任和依靠农民,却几乎不谈对农民封建思想意识的教育、批判和改造。这与他终生都十分严厉地强调对知识分子的教育和改造的情形恰好形成鲜明对比!毛泽东始终只要求文艺应无条件地歌颂农民,为农民服务,却几乎不提文艺对农民更应具有且必须具有的启蒙和教育作用,而且他明确反对“嘲笑和攻击”“人民”,明确反对“暴露人民[15]”。毛只强调文艺形式必须服从农民的欣赏水平和习惯,根本不考虑这种让文盲和半文盲占主体的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会有什么样的消极演变。 毛泽东出生于农民,终其一生,其生活习惯、品味、潜意识等都未从传统农民的层次里脱胎出来,当他以农民的眼光去看待知识分子时,必然会看不惯,甚至怀有一种本能的反感和不可名状的嫉妒。他操纵愚昧可骗的农民感到得心应手,而对不那么容易摆布的知识分子自然就谈不上喜欢,更多的可能是讨厌和防范。虽然毛泽东十分清楚,“中国的革命运动,都是从觉悟了的学生青年、知识青年们开始发起的[16],”知识分子“在现阶段的中国革命常常起着先锋的和桥梁的作用[17],”“没有知识分子的参加,革命的胜利是不可能的[18]”,但他始终看不惯并毫不掩饰地鄙薄知识分子。延安时代的毛是力图把知识分子工农兵“化”,以工农兵为模式重铸知识分子的思想、感情和灵魂;1949年以后,毛所发动和领导的“历次运动总是首先整知识分子[19],”“从党内到党外,从老一代到新一代,各行各业,无日得宁[20]”。 胡风虽然对农民非人般的生活和命运给予深切的同情,但他也清楚地意识到农民所遭受的封建毒害,因而胡风认为,“农民底觉醒,如果不接受民主主义底领导,就不会走上民族解放的大路,自己解放的大路;因为,农民意识本身,是看不清楚历史也看不清楚自己的。[21]”他主张,新民主主义文艺应该是帮助人民“‘从亚细亚的落后’(‘今天的状态’)脱出,接近而且获得现代的思维生活[22]”。他反对文艺对农民只是一味地歌颂甚至美化、却闭口不谈农民的缺陷、农民的封建意识和落后意识。他曾毫不客气地指出:“如果封建主义没有活在人民身上,那怎样成其为封建主义呢?用快刀切豆腐的办法,以为封建主义和人民是光光净净地各在一边,那决不是咱们这个地球上的事情。[23]”也因此,胡风始终坚决反对文艺只顾宣传、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抗战”,却完全忽视农民“精神奴役的创伤”,完全忽视对农民的封建思想意识的教育和改造的做法。在胡风看来,反帝是民族解放的必由之路,但它并不能代替也不能保证反封建的胜利;换言之,反帝能够保证民族的解放,但决不能保证民族的进步,只有反封建本身才能保证民族的进步。可是,胡风在抗战时期的真知灼见到了1955年都成为他“反人民”、“反党”、“反革命”的根据!胡风对知识分子的看法也与毛泽东大相径庭。他认为应注意“知识分子底游离性,即所谓知识分子底二重人格[24]”的问题,但强调“知识分子也是人民[25]”。 三、关于文艺的民族形式与世界文艺问题 在对文艺的民族形式和世界文艺问题的看法上,胡风与毛泽东的分歧也十分突出。在毛泽东看来,既然文艺只能是政治斗争的工具,那么,作为无产阶级政治斗争工具的无产阶级文艺就必须、也只能无条件地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斗争服务了;而“中国的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所以作为政治工具的文艺实际上也就是为农民的革命服务,为农民服务;既然文艺形式必须符合农民的欣赏水平和习惯,而农民的欣赏水平和习惯主要是传统、简单、落后的民族形式,那么无产阶级文艺当然就只能重视、提倡、推广并发展“民族形式”。换言之,毛泽东是主张唯民族形式独尊的。当然,毛泽东之所以对民族形式情有独钟,也与他受中国旧籍浸润既深且重、对中国古典极其偏爱甚至嗜好有密切关系。据毛泽东研究专家李锐说,在毛泽东居室,他每次去都是“满墙古籍,半榻旧书[26]”。这个经常谆谆告诫全党要“认真看书学习,弄通马克思主义”的“中国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其常置案头的并非马恩典籍,也不是列宁的着作,而是被他整整咀嚼了7遍的《资治通鉴》[27]!在毛的着作里,除了“集体智慧的结晶”《实践论》和《矛盾论》这两篇外,几乎再也找不到马恩着作的直接引文[28]。毛所擅长的无非是“引用古典,介绍古书,使人莫测高深,甘作俘虏”[29]。 从未脱出旧式农民层次的毛泽东对现代文艺和外国文艺既无了解,也没有欣赏能力,而且他还编了一套意识形态方面排斥现代和外国文艺的说词。他的说法是,既然文艺是政治的附庸、工具,那么作为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外国文艺及其表现形态当然也就是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的附庸和工具,而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又是中国的革命对象,那么对外国文艺当然就只能坚决否定、抵制和排斥了。有趣的是,毛泽东的“反帝”不仅指反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而且包括对西方社会的任何文明成果一概否定、排斥与拒绝;而毛泽东的“反封建” 却只要破坏和取代旧的政治秩序,他不但不愿意批判和清除封建主义的文化、观念、文艺形式和统治智慧,而且视《资治通鉴》如珍似宝。也正是因为如此,毛泽东终生只喜欢、只看重、也只倡导“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30]”,其代表形式就是从陕北流行到全国的“大秧歌”。 作为文艺理论家的胡风认为,对于民众的欣赏水平与欣赏习惯不能一味迎合,打破窠臼,丰富并提高民众欣赏的文艺形式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欣赏力,是文艺本身发展的要求。胡风还强调指出:“文艺,只要是文艺,不能对于大众底落后意识毫无进攻作用,通体都象甜蜜蜜的花生糖一样,连白痴都是高兴接受的。[31]”他一针见血地从文艺所应具的社会功能的角度对文艺提出了基本要求,而且不无嘲讽地严肃批评了那种在文艺界乃至政界占绝对大多数的人们在文艺形式问题上只顾一味迎合民众的欣赏习惯,却完全忽视文艺的启蒙、教化和改造作用的突出问题。胡风还认为,不能把本民族传统的旧形式(民间形式)视作现实或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形式”,甚至不遗余力地予以“提倡”,因为传统的文艺形式本身沾染了大量的封建毒素,是非弃旧图新不可的。他常常提醒并告诫作家们:“不能陶醉于‘优良的传统’而忘记了我们文化底严重的落后,不能陶醉于‘继承’和‘发扬’而忘记了文艺底生命要随着历史要求或历史发展而摆脱应该摆脱的旧的东西,达到应该达到的新的东西;在今天,没有革新是就等于放弃了文艺的。[32]” 胡风还认为,发展并创造文艺的民族形式,必须学习国际革命文艺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够把“国际的东西变成民族的东西”,把“民族的东西变成国际的东西[33]”。他还主张,发展并创造民族形式,必须发扬五四新文艺传统。在“论民族形式问题”一文中,胡风曾这样激情澎湃地评价五四新文艺:五四新文艺“正是市民社会突起了以后的、累积了几百年的、世界进步文艺传统底一个新拓的支流。那不是笼统的‘西欧文艺’,而是:在民主要求底观点上,和封建传统反抗的各种倾向的现实主义(以及浪漫主义)文艺;在民族解放(即民族战争──引者注)底观点上,争求独立解放的弱小民族文艺;在肯定劳动人民底观点上,想挣脱工钱奴隶底命运的、自然生长的新兴文艺。[34]” 四、关于艺术源泉与创作过程问题 关于艺术源泉问题,毛泽东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曾有这样一段在十年“文革”中让文艺工作者人人奉为“至宝”、闭上眼睛就能“颂咏”的“教导”:“人民生活中本来存在着文学艺术原料的矿藏,这是自然形态的东西,是粗糙的东西,但也是最生动、最丰富、最基本的东西;在这点上说,它们使一切文学艺术相形见绌,它们是一切文学艺术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唯一的源泉。[35]”显然,在毛泽东看来,“人民生活”是一切文学艺术的唯一源泉,文学艺术与其创造者作家、艺术家的创作劳动只不过是“流”──从“源”生出的产物而已。而胡风却认为,作家艺术家的创作活动绝不是简单地“挖掘”“ 人民生活”这个“源泉”,没有他们创造性的杰出贡献,无处不在的“人民生活”这个单一的“源泉”里不可能产生丰富多彩的作品来。 由于胡风与毛泽东对艺术源泉看法的分歧,他们对创作过程的看法也自然不同。毛泽东重视作家艺术家对生活的深入,却忽视作家艺术家的创作劳动及其过程。毛泽东认为,一切作家艺术家只有到“工农兵群众中去”,到其“火热的斗争中去”,“才有可能”进行创作。显然,在毛看来,只有在中共领导下的工农兵的活动才算是“生活”,而其它任何阶级、阶层、党派和社会群体的活动都不能算是“生活”。但是,并没有哪一位作家艺术家生活于世外桃源或真空中,他们谁不是每日在社会生活中接触各种各样的事物,体验着社会的脉搏?他们就日常的接触感受创作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何况,“深入生活”只不过是为文艺创作提供了一些条件而已,它本身并不能代替创作,缺乏创作能力的人,终日“深入生活”也无法产生受欢迎的作品。毛泽东夸大了作家艺术家“深入生活”的决定性意义,同时又贬低了作家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努力,以为作家艺术家的创作活动不过是一个对原始材料“观察、体验、研究、分析”,然后“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过程。毛泽东之所以这样做,无非是促使作家、艺术家为政治服务,在这个层次上的“文艺”自然就只需要把“工农兵”的思想、情感、立场、秉性、甚至一举一动表现出来就可以了。 当然,作家艺术家要把握生活就离不开对生活的“观察、体验、分析、研究”,但仅仅凭单向的、冷冰冰的、带有更多的程序化色彩的“观察、体验、分析、研究”,并不能真实地、真正地把握生活。因为社会生活并不象物理实验室里的实验用材料,而作为生活主体的人更是有血肉、有思想、有情感、有个性、富变化的。作家艺术家们的创作过程决不可能象开采“矿藏”那样地机械,或象化验微量元素那样地标准化,创作过程必然会受到社会生活的触动、影响、感染,不应该成为不带血肉情感的冷冰冰的“物理研究”式的“观察、体验、分析、研究”。 胡风比较强调作家艺术家的主观努力在文学艺术形成过程中的特殊作用,胡风虽然也说“作家要深入人民……作家要与人民结合[36]”,但他并未象延安时代许多文化人那样随波逐流甚至亦步亦趋地跟着毛泽东把深入工农兵生活抬到至尊至上的位置。 此外,在人物与题材,人性、人道主义与阶级性等方面,胡风的观点也与毛泽东存在着较大分歧。比如在人物塑造上,毛泽东从来主张应刻画在“毛泽东思想和党的阳光普照下”茁壮成长的、既高大又完美、且光彩照人的工农兵形像,以歌颂伟大的领袖、伟大的党的英明领导和赞美“无比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从而保证工农兵“世世代代铭记着您的恩情”,“永远紧跟毛主席,永远紧跟共产党”,“誓死捍卫毛主席,誓死捍卫共产党”。而胡风则认为,作家艺术家在塑造人物形像时必须注意揭示人物“精神奴役的创伤”,以对国民进行启蒙教化,对国民的劣根性起到医治作用,从而促进民族和社会的进步。 笔者希望以上分析能帮助读者深入地理解胡风的学术观点和人格,进而对胡风受政治迫害的真正根源作更深层次的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一、改革开放以来公共知识分子的生成及其所处环境的演变 二、90年代:公共知识分子任务和话题的转变 三、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体制性局限和个人缺陷 四、“公共知识分子乃无能之辈?”──兼评一种谬论
今日中国社会生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有一批公共知识分子尽其所能地就社会基本问题发表意见,对随时发生的重大事件表态,他们的观点和态度对舆论的形成与走向,以及对公共生活的气氛产生影响,有时甚至对政府政策的形成发挥作用。虽然人们对谁是这种公共知识分子的代表,谁又是名列前茅的有影响的公共知识分子有不同看法,但这批人的存在与作用则是得到公认的。 2003年被称为“公民维权年”,公共知识分子的言论作用在这一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孙大午、孙志刚、刘涌、黄静、李思怡案件发生后,在“乙肝歧视”事件、《南方都市报》负责人被捕事件之后,在许多大城市准备出台法规禁止乞丐在市内繁华地段乞讨的时候,公共知识分子的立场与表态带动了舆论,极大地影响了舆论的方向、深度与广度,效果不等地使各类案件、事件的解决转向法制的方向。 在新闻性媒体中,一些有责任心和上进心的报刊因为尽可能地刊登具有批判精神和知名度的公共知识分子的言论而受到欢迎,并获得商业上的成功。当局往往对这些报刊采用制裁和打压措施,除了撤换主编外,还列出禁止发表文章的作者名单。而报刊是否刊登这些人揭露真相、大胆批评的言论,则决定了它们能否继续受到读者的欢迎,也影响到它们的销量,《南方周末》就是一个明显的事例,它也是中国舆论环境的一个“晴雨表”。 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标准、作用、影响力、局限性等等问题,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议题。2004年夏季,《南方人物周刊》发布了“影响中国公共知识分子五十人”名单,这个不怎么值得称道的举动引发了一场十分不值得称道的争论,相当程度上暴露了中国知识分子的缺陷。这一事件也提示我们,要认真思考和研究中国公共知识分子问题。虽然今天公共言论被钳制的程度为近10年来之最甚,但从长远看,市民社会的稳步成型,言论空间的逐渐扩展,舆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毕竟是大势所趋。知识分子只有不断地对自身进行反思和批判,才能更好地批判社会,促进社会转型的良性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来公共知识分子的生成及其所处环境的演变 社会总会存在种种问题,经常会有重大事件发生,因此就需要有责任心、有见识的公共知识分子表明立场和观点。只要有最起码的生存条件,公共知识分子也会尽可能地发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国的孔子,古希腊的苏格拉底都是典范。但是,并不是每个时代和社会都具备允许公共知识分子生存的条件。自1949年之后在中国有30年之久公共知识分子存活的条件被基本上剥夺了。寥若晨星的志士仁人冒死犯难,勉力发表自己的观点,其命运要么是成为殉道者,如撰写“出身论”的遇罗克,要么被批斗和关押,如发表“关于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的“李一哲”。他们利用“文化大革命”中“大字报”流行的稍纵即逝的机会,使自己的观点得以为人所知和广为传播。而在其他年代里,即使有人不怕死,也没有机会使思想在公共空间得到表达。 大致上可以说,公共知识分子的出现需要以下3个条件:一、社会存在重大的公共性问题,这个条件几乎在任何时代和时间都能满足,不论是在动荡还是承平年代,不论在社会急剧转型期还是平稳发展期;二、有或大或小的言论空间,这是最根本的,对中国当代知识分子而言,他们只要有最低限度的可能就会发言;三、程度不等的独立经济地位,同样,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生存要求也是很低的,有人只要饿不死就要说话,当然,当较多的人能够不太困难地解决谋生问题时,公共的言说便呈蔚为大观之势。 很难精确界定最近这次公共知识分子群体出现的时间,事情在一开始总是不清楚、不完整,表现为雏形。也许可以说,最早的公共知识分子言说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末。当时体制内的理论家(一开始主要是党的意识形态专家)在“解放思想”的旗号下,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主题替改革开放路线论证呐喊,一些党内理论家的观点──比如王若水剖析异化、提倡人道主义,李洪林反对现代迷信,郭罗基追究杀害张志新的“谁之罪?”──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官方意识形态范围而具有更一般和深远的意义。同时,一批尚未取得知识分子身份(但无论就思想和学识而言都大大强于多数知识分子)的年轻人以西单“民主墙”为阵地,就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重大问题发言,矛头指向专制主义。他们既谈现实,也谈历史;既探讨政治、社会、经济等问题,也发表诗歌、小说、剧本、美术作品。“文革”的结束遗留了大量问题和疑问,党内主流力量向“凡是派”夺权需要暂时借助体制内开明派和民间力量,这使得公共言论一时有一个广阔空间,表现得极其丰富和有吸引力,成为当代思想史上永远值得追忆的美景良辰。 80年代中期形成的“文化热”为公共知识分子提供了宽广的活动舞台,人们对思想、学术、文化的向往和尊崇,对社会问题的关注,热情背后的幼稚以及幼稚背后的热情,孕育了一些公共知识分子崭露头角的最佳气候与沃土,有时,只要在《读书》上连续发表几篇文章,甚至发表一篇文章,就会被当成某一思潮的代表、某一主张的“旗手”。在我看来,这一时期的公共知识分子还不很典型,过于偏向思想、学术,关注点过于偏向形而上方面,更多地是谈论“主义”而不是“问题”。因为这时的公共知识分子主要由人文学者兼任,他们的专长是哲学、文学、伦理学等高深抽象的学科(文化热的特征是美学热),研究讨论的往往是中国文化、西方文化、人道主义、主体性等宏大、根本、终极性问题,人们还不善于对即时出现的政策性、公共性问题发表意见;这时的公共媒体也不象后来那样发达,传播知识和意见的主要载体仍然是书籍(当时最时兴的是按学科分类出版的丛书);当时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分化还不明显,未引起人们的注意,多数民众还没形成利益意识,参与讨论的发言者只是分为改革派和保守派两个营垒,没有人说自己代表新兴的中产阶级,或代表弱势群体说话。 80年代末发生的事件导致一个短暂的公共知识分子活动的冬眠期,但对于继续关注社会的人而言,这也是一个难得的休整和积蓄期。从90年代中期开始,以《东方》、《现代与传统》、《方法》等杂志为代表,公共言论空间重新出现并迅速扩展;公共知识分子的声音越来越响亮,越来越频繁,他们的面貌也越来越清晰,特征越来越明显,关心和讨论的问题越来越具有现实性;同时,不同的人在社会、政治、文化各方面选择了不同的立场和定位,形成了观点倾向不同的派别,并且自认为(或被认为)代表了不同的社会阶层或群体。 90年代出现的公共知识分子不但更关注现实问题,而且在社会生活中更强韧,更有生命力,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出现给他们提供了比以前大得多的生存和活动空间。90年代以来,新闻媒体越来越发达,对评论和其他体裁的文章需求大大增加,因此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局面,写作者不必为自己的稿件费力寻找发表的园地,公共知识分子的稿件常常变得供不应求。与此同时,图书发行的“第二渠道”比正规渠道有效率,不但一大批民营书商干劲十足、有声有色地出版了许多深受欢迎的书籍,而且不少知识分子参与其中,积极介入有关社会问题和公共事务的书刊之策划发行,如丁东、傅国涌等,一些人通过编辑、写作、顾问等活动解决了生存问题,过着决非“君子固穷”的生活。此外还出现了一批完全靠写作为生的独立作家,例如王力雄、刘晓波、余杰。体制内的知识分子也大大受惠于市场经济,不仅额外收入可能高于正常的工资,而且由于有经济上自立的现实条件或前景,他们对失去工作的担忧惧怕大大减小了,不必象从前那样以“高保险系数的言论自律”方式写作。很多情况下,在公共言论空间里积极发言已不是太冒风险的事,对有些人来说,哪怕是出于名利双收的动机,也愿意成为公共知识分子。 网络的出现大大增加了公共知识分子的用武之地。在很多情况下,发表言论的激励不是稿费,而是让人知道自己的观点,使自己的思想得以传播并产生影响。网络的言论限制比纸质印刷品的审查限制小,禁忌少得多,时效高得多,被转载传播的可能性大得多,得到反馈、进行交流讨论也容易得多。而且网络特别有利于对即时性事件作出反应,迅速形成声势,在刘涌案、黄静案中这一点表现得十分明显。从90年代后期起,不少年青学者通过网络写作进入公共领域,然后得到纸质出版物的青睐,例如王怡、杨支柱,他们不但在网上写作,还自建网站,从事“宪政论衡”,谈论“问题与主义”[1]。 海外书刊的出版发行也是中国公共知识分子可以利用的一种重要资源。它们不但提供了发表的场地,而且由于主编者的眼光、水平和统筹组稿能力,往往还能站在探讨中国社会、思想、文化问题的前沿,对于国内的言路有引导和示范作用。90年代初在香港发行的《二十一世纪》,目前越来越引人瞩目。在美国出版发行的《当代中国研究》就是这种有影响的刊物。此外,象香港的《开放》杂志,也为谈论敏感的政治问题和发表大胆的批评意见提供了空间。 二、90年代:公共知识分子任务和话题的转变 纵观自80年代以来至今公共话题的主要内容和公共知识分子的基本专业身份之特点,可以发现一个从人文科学为主向社会科学为主的转变。这一转变的基本原因与90年代的社会形势有关。如果说80年代中国思想界的主要任务是尽快从“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的“专政理论”、“继续革命学说”的阴影中走出来,要确立人性和人道的合法性,那么在90年代,主要任务则是要面对转型时期产生的种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不具有形而上学的抽象性和安身立命的终极性,但具体而现实,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中国社会尚处在转型过程之中,市场经济与权力经济并存,必要的法律、制度体系还未建立,社会严重失序、百弊丛生,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判断和讨论不能只凭借人们对价值立场的认定和感性经验,还需要坚实的社会科学理论工具。 正因为如此,80年代的公共知识分子中许多人是文、史、哲等人文学科的学者;而90年代以来的公共知识分子则以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学者为主。80年代公共知识分子的话题常常涉及对海德格尔、萨特、弗洛伊德或早期马克思的哲学思想的探索;而90年代他们的话题转换为关于制度安排的讨论──诸如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宪政民主的可行性、社会公正的理想与现实,甚至更为具体的公共政策问题,比如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流失问题。可以说,80年代公共知识分子的中心理念是人性的复归和坚守,他们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对刚过去的历史进行批判;而90年代公共知识分子的中心理念则是对正义原则的坚持,其功能转变为对现实的批判。80年代他们讨论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改革;90年代他们争论的问题是要什么样的改革。 90年代里公共知识分子所面临的任务和话题的转变,也要求他们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不同于80年代。80年代公共知识分子中的风云人物往往具有开风气之先的气质和呼风唤雨的本领,有些人还善于在话题上“跑马占地”,善于把某些具体问题挂在某种主义、某类型文明的名下。90年代的重要公共知识分子常常是这样的人,他们能够以学理为支撑作深入的分析,以阐明一个个具体的问题。80年代的公共知识分子大多是从自己的学术专长出发,把自己认定的价值投射于社会,比如宏扬传统文化的价值、基督教的价值、西方人文主义的价值、科学理性的价值,乃至整个西方文明(“蓝色文明”)的价值,等等。而90年代的公共知识分子却不能从学科专业知识出发引出话题,他们必须从问题出发,不能由内向外,而是必须从对现实的剖析出发组织自己的思考和言说,因此他们必须既有学科专长,又有对其他领域的兴趣和知识,具备综合思考能力。 显然,一个只在本专业某分支领域内钻研的学者常常无法自然地形成90年代公共知识分子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所以不少知识分子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或者说为了实现自己的社会关怀并保持对公共事务的发言资格,或多或少地调整了自己的知识结构,甚至改变了治学方向。例如,在80年代以引入西方人文学术着称的《文化:中国与世界》丛书编委会中,若干重要成员后来表现出从人文学科到社会科学,从学术文化到公共性关怀的转向。该编委会主编甘阳、编委徐友渔原来的兴趣和专业都是现代西方哲学(两人分别研究欧洲大陆哲学和英美语言哲学),他们在90年代都转向了西方政治哲学;该丛书副主编刘小枫则从宗教学转向政治哲学;另一位副主编王焱的兴趣和研究也从马克斯·韦伯的思想转向政治学。这些人的转向都体现了从抽象、形而上层面转到接近现实这一特点。李泽厚在2004年夏季回答陈明问时谈到了这一现象,并说:“政治哲学是当今的第一哲学,在中国会走红相当长一段时间。”这一评论表现了李泽厚对于思想界动态和时政的敏锐观察。或许可以作一个不太恰当的联想,当年马克思也曾经历过从纯粹的哲学转向经济学研究的过程。当然,与马克思从纯粹的哲学转到经济学相比,上述几人的转变幅度并不算大,而且,这种转变能否成功尚待检验(其实马克思的转变虽然为其追随者津津乐道,严格说来并不成功)。毕竟,治学方向的转向并非易事,关键是要真正关注现实,不但用脑,而且用心;倘若只是为了“走红”,是不会有大出息的。 社会环境的变化不但要求公共知识分子知识结构的调整,而且要求他们的问题意识的改变。如果说在80年代,基本问题是要不要改革,是以批判的态度、还是死命维护的态度对待毛泽东的遗产,那么在90年代“咸与维新”的情况下,基本问题变成了要什么样的改革以及如何看待社会不正义的根源。在80年代,公共知识分子的批评对象只有一个,那就是以斯大林模式、以毛泽东的“全面专政”理论的面貌出现的现代专制主义。但到了90年代,在原来的批判对象并未消失的情况下,又出现了另一种恶,即金钱力量的肆掠。究竟是植根于旧体制的权力扭曲了经济市场化从而造成了社会不正义,还是外商投资和国际竞争产生了中国国内的社会不正义?在当下的中国,是旧体制的权力及其运作模式退出了现存的制度架构并为单纯的市场经济取而代之,还是旧恶实体未变,只不过多了一重显相?更重要的是,旧制与新体之间有没有本原和派生的关系? 在80年代,公共知识分子往往借助西方的理论框架来观察、研究、分析、评判中国的现实。大致可以说,那时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总体面貌呈现出一元特征:价值认定、批判主要对象、思想借鉴资源、追求目标都是一个或一类。他们所借用的基本上是西方的主流话语,即中国在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一直被尊奉为先进思想的话语,即肯定科学、民主、理性、自由、现代化的话语。到了90年代,公共知识分子发现西方的理论和思潮其实是多元的,其中有一种反抗主流的话语在当代西方社会也颇有影响,它消解上述价值,指责主流话语为霸权,这似乎与中国人多年来被欺压、被边缘化所产生的心理相投契。于是中国的知识分子队伍产生了分化和对立,总体上看呈现出二元特征,即继续强调民主、理性、自由、现代化的话语对应于模彷西方新左派思潮的话语。 跨过新的千年之后,中国公共知识分子主流的多元化趋势愈加明显,民族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的话语不但登台亮相,而且咄咄逼人,各种牌号的权威主义(从萧功秦的“以自由主义为目的,以权威主义为现实步骤”的主张,到康晓光的以“合作主义”为表、以维护一党专制为里的理论)竭力占据话语空间,人们面临新的选择。笔者认为,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如果不能适应社会现实和思想格局多元化的趋势,将显得僵化,会被社会的快速变化发展抛在后面。但如果在纷繁复杂的多元现象面前失去对现实的把握和历史方向感,看不到各种变化中不变的东西──专制政治和相应的政治文化仍然顽强地存在,则可能从根本上忘掉公共知识分子的使命:批判和改造社会。 三、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体制性局限和个人缺陷 虽然我们可以说,中国已经出现了一批公共知识分子,他们的言论在当代公共生活中产生了影响,但严格说来,这个说法不是在真正、完整的意义上,而只是在大致、相对的意义上才能成立。公共知识分子的存在以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为前提,在没有这些自由的今天,知识分子的言论要么是自我设限的,要么是必须冒受到惩罚的风险,在最好或最常见的情况下,言论检查机关和公共知识分子发言之间的关系是一场猫鼠游戏。事实上,现在的言论空间中有太多的禁区和“雷区”,因而在公开发表的言论中,不痛不痒的、顾左右而言他的评论占多数。那些稍有实质意义的观点得以成为公共言论,全靠言者的言说技巧和读者的解读技巧。事实上,中国人在长期没有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已经形成了一套特殊的表达和领会方式,只有具有一定阅历的人才明白那些含混其辞的说法、那些缺乏主语的句子、那些故意张冠李戴的称呼是什么意思。 所以,我们在谈论当今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时必须知道边界,保持警醒,不能煞有介事、一本正经、忘乎所以地谈论公共知识分子的作用,彷佛是在谈论罗素在英国、萨特或雷蒙·阿隆在法国、赛义德或乔姆斯基在美国的作用,毕竟这些西方的公共知识分子是在正常社会中活动,而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处境则完全不同。 2004年《南方人物周刊》提出公共知识分子50人名单一事就很说明问题,许多人指出,这个名单意义不大,因为它不敢把最有资格、最有影响的人列入名单,尽管此刊物的做法已经算是很出格的,名单公布后立即受到言论检查机关的严重警告。还有人认为,《南方人物周刊》的这一做法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肯定了一大批敢于发言并因此而处境困难的人士,而且唤起读者思索中国的公共言论问题;另一方面,它在某种意义上认可了现状,和当局一样,把最敢言的人士排除出去,似乎中国并不存在这些人,似乎他们的言论不属于独立知识分子关于中国公共事务的言论,似乎他们谈论的那些最重要、最尖锐的问题不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共知识分子不充分、不尽意的言论在现阶段往往具有特殊意义。一种物品,越是被控制和垄断,就越成为人们所向往的稀缺物品,越容易受到重视。人们常常说,在中国有话可说但说不出来,而在海外有言论自由但讲话没有人听,这只是部分的真相;在中国并不是完全发不出声音,海外的言论也并非全无作用。在中国,人们对于被压抑的声音,对随时可能被扼杀的声音,总是报以极大的热情和特殊的注意力。 除了体制造成的极大限制外,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自身也存在不少问题,使得他们的公共言说常常是畸形的、不成熟的。当然,知识分子并非天然就能够并善于承担公共任务,当下他们的缺陷显然与不利的社会条件有关,结果他们长期不能自由发挥,得不到锻炼提高。不难看出,今天中国知识分子公共言论的水平远不如胡适那一代人,这既与学养有关,更与条件和缺乏磨练有关。 不管是因为言论自由受到限制还是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国知识分子的批判精神总显得不够。尽管可以把公共知识分子的言论分为两类,一类以促进社会正常良性运行为目的,一类以批判为手段,目的是匡正时弊,但总起来说,公共知识分子的基本素质中缺少批判精神,就无法正常发挥其社会功能。一针见血的锐气和大声疾呼的气势在我们的公共言论中是十分稀缺的。许多人已经形成了面面俱到、四平八稳的言路和站在当局立场上考虑问题的习惯,所谓“顾全大局”一直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优良传统和优秀品质。 更不幸的是,在关注社会的知识分子中,有太多的人有“谏士情节”,他们虽然了解社会现状、有知识、能提出有见地的看法,但宁愿以上书的方式让当局知道和欣赏自己的看法,宁愿把自己的见识转化为体制内的进身之阶,而不愿变成公众的共识。他们之所以发表公共言论往往是因为缺少进言的渠道,或者多次进言而不得赏识,在无功而返之余以文章作一种无奈的表示。因此,他们的言论尽管可能包含真知灼见,但往往言不由衷、曲里拐弯、留有余地。 中国知识分子的另一通病和致命缺点是缺乏现实感,理论与实际脱节。很容易发现,一些较为知名的公共知识分子始终只善于、也只乐于在自己的言论中显示、炫耀西学知识。在他们看来,西方的学理,越是新颖时髦,越是不那么广为人知,就越有价值。有极少数人甚至发展到装神弄鬼的地步,鼓吹最宝贵的真理只能靠私传秘授,靠领悟文本的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他们是聪明人,除了善于提出一些貌似深刻、半真半假的问题借机显示自己的高明与博学之外,也善于在关于中国现实的公共讨论中发表惊人之言。但与其说他们对于中国的现实有真正的研究和切实的体悟,还不如说他们善于抓住话题发挥,让公共舞台的灯光聚集到自己身上,对中国现实问题的触及只不过是他们表演的由头或道具,他们真正关注的是对言说机会和效果的考虑,除了想当精神导师或言论领袖而必须了解动向与潮流,他们其实对中国的现实既没有兴趣也没有热情。 谈到现实感和批判精神,也有人耍另一种滑头,他们的批判是舍近求远,避实就虚。他们批判远在天边的世界头号霸主美国,知道不论言辞多么激烈也不会危及自己;他们批判有“能指”而无“所指”的中国新兴的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因为反正没有任何人、任何集团会对号入座充当靶子。在这方面,台湾公共知识分子的杰出代表殷海光的言行很有启发意义。殷海光一生与共产主义为敌,与中共为敌,他显然懂得储安平讲过的道理:自由对国民党而言是多少的问题,对共产党则是有无的问题。殷海光年轻时大力批评中共,到了台湾后义无返顾地批评国民党,遭受打击迫害也不退让。他并没有改变反共立场,但既然具体实施专制、剥夺人民自由的是国民党,只是一味反共对于争取台湾的民主自由有什么意义呢?又怎么能与官方文人划清界限呢?世界上丑恶的东西很多,值得批判的事物很多,如果对眼前的丑恶采取鸵鸟政策,对身处其中的压制习以为常,对公众的切身利益不闻不问,专去攻打那些虚无缥缈的靶子,批评不会打击报复的对象,那公共知识分子的道义何在,勇气何在? 中国知识分子还有一个突出的毛病,就是常常把个人遭遇、个人心理情节带到对于公共问题的讨论中,不能把主观意识和客观现实、个人情结和对公共事务的立场区别开来。在80年代成名的公共知识分子中,很有几个人原来是以倡导学习西方先进文化着称的(甚至有人被视为“全盘西化”的代表),但他们在美国的经历相当不利,不足为外人道,于是产生挫折感,不愿正视现实。其实,他们遇到的问题有些属于自身的不足,比如英语不好;而有些则本来是自然的、正常的,比如在中国暴得大名,充当学界领袖,到了美国显然不会有此等待遇,不会出现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盛况。于是他们非理性地把怨恨情绪转化为学术观点和公共立场上的反美、反资本主义。固然,反美和反资本主义本来也是一种立场,但这种基于个人际遇的反应是不负责任、误导人的,而且常常使人费解,因为他们一方面提出激烈的反美言辞,另一方面又处处以美国某教授的某本书为圭臬。 不能厘清行使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界限,在公共事务中不能严格遵守规则,把对于公共事务的讨论视为对个人的攻击,动不动就追问动机,以“妨碍学术文化讨论,有损学术文化事业”的帽子送人,这是个别尚不习惯公共事务又掌握了一定公共权力的知识分子的作为。就此笔者在另文“知识分子与公权”(载《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3期)中有所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四、“公共知识分子乃无能之辈?”──兼评一种谬论 对当代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生成问题的探讨中,朱苏力的观点相当独特,令笔者难以理解。朱苏力提出,很容易在当代中国造就一批公共知识分子的因素是:民众对名人的强烈好奇心,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没有学术传统和专业化程度不够,讨论社会问题容易产生轰动效应,许多学者专业研究和竞争能力下降,等等。不知出于什么目的,他特别指出,有一部分公共知识分子来自非学术部门,不是学者而被公众当成了学者。“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何清涟。她并不在任何一个学术部门任职,没有正规系统的学术训练,尽管她曾经上过研究生班,她的《现代化的陷阱》很难说是一部经济学着作,同时也很难说是一部社会学着作或政治学着作,尽管其中涉及到这些学科的问题……她也被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是学者[2]。”朱苏力在这篇长文中反复地并且用好多例子说明,中国公共知识分子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有不少人专业不行,研究搞不下去,只有去当不太需要专业能力的、成名容易的公共知识分子。 固然,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专业学术水平有高有低,从事纯学术研究者亦然;确实有人感到对公共事务作泛泛而论比踏踏实实做学问容易,这是自然、正常的现象,用不着说大家也明白。倘若要认真讨论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生成的原因,朱苏力的上述说法如果不是浅薄,就是别有用心。公共知识分子的活跃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和表现,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功能并不妨碍或排斥从事纯学术研究的学者的社会功能,两者之间本无高下之分,民国以来如此,中外皆然。若以纯学者自居而贬低公共知识分子,恰恰表明其心胸之窄,似非现代知识分子之所为。更何况,在当今中国的环境里,这样的贬低总难免让人感到象表现乖巧和势利。 谈到何清涟的《现代化的陷阱》,笔者认为,此书之所以产生很大影响,深受广大读者喜爱,并受到许多着名学者的好评,原因有三:一、此书尖锐地揭露和批判了中国转轨时期社会不公正的现实,道出了人们的心声;二、作者有长期研究的积累,在第一手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材料,所研究的问题多属经济社会领域内的前沿课题;三、作者的经济学素养和学理性分析令读者认为书中的论证和结论是可信的。朱苏力不知出于什么动机,认为《现代化的陷阱》没有学术性,甚至将其贬称为“记者性文字”[3]。他不该忘记,《现代化的陷阱》是2000年“长江《读书》奖”的获奖着作,他本人作为评委的“长江《读书》奖”的宗旨就是要“鼓励学术积累与创新”,“特别是倡导与表彰在学术与思想领域中具有原创性与想象力的书籍与文章”[4]。或许,他谈论公共知识分子时另藏心机,就顾不得“此一时,彼一时”的矛盾了。 朱苏力说何清涟“没有正规系统的学术训练”,不知根据何在,动机为何?据笔者了解,何清涟获大学本科历史学学士后又考入复旦大学经济系攻读研究生学位,1988年获该校经济学硕士学位。她曾在暨南大学任教,后来还受聘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朱苏力为了贬低他人,居然把复旦大学80年代的研究生教育归类为“没有正规系统的学术训练”,这似乎不是有素养的学者之为。朱并无经济学学位,又据何而断80年代复旦大学经济系硕士教育的学术水准呢? 朱苏力指责“《现代化的陷阱》很难说是一部经济学着作,同时也很难说是一部社会学着作或政治学着作,尽管其中涉及到这些学科的问题”。他似乎不了解,现代社会科学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跨学科研究的活跃,驾驭多个学科领域的研究常常比在单一学科领域内钻研更难;一部跨学科的研究性着作会引起多个学科研究者从不同角度产生的兴趣,但恐怕没有人会象朱苏力这样因其跨学科而否定该书的学术价值。跨学科研究绝非缺陷;单一学科的研究并不必然超越跨学科研究的水准,这应该属于现代社会科学领域里已成为常识的概念。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国际学术界就很少有人抱持只有内容单一、学科分类边界清晰的着作才算学术着作之陋见。朱苏力注意到了《现代化的陷阱》的跨学科特点,但竟然以此为理由而贬低该书的学术价值,实属大谬不然。何况该书所涉及的问题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领域里也都是热点课题,分别从这些学科领域的研究出发来评价,也无法否认该书的引导性价值。若是按照朱苏力的逻辑作判断,那么印度裔英国学者阿马蒂亚·森的《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也不是一部纯粹的经济学或社会学、政治学着作,是否因此它就不算学术着作呢?甚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教授因此就不能算是学者?其实,朱苏力真正想否定的无非是《现代化的陷阱》一书的观点和价值。因此,争辩的焦点在于,它究竟是不是一本有社会意义的、有影响的、受人欢迎的着作,是否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严峻形势和严重问题提出了警世醒人的见解。对这一点,中国的读者早就得出了结论。至于个别学者试图打着学术的旗号否定读者中绝大多数人的判断,如果不是另有目的,就只能被理解为中国有些学者个人素养方面的缺陷。 朱苏力在他那篇“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建构”中还说了许多不恰当的话。比如他把中国当代公共知识分子首先划分为留过洋和未留过洋的,在留过洋的人中又划分为获得博士学位者和只作过访问研究的;继而又把知识分子区分为有行政职务和没有行政职务的。如此划分倒象是组织部门选择提拔干部的手法,无论如何与真正的学者之识差得太远。官位高低以及有无外国的博士学位与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角色没有任何必然关系,学位和官位既非后者之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按照朱苏力的方法排队分类,他处在洋博士和有行政职务这两条“精华人物”交叉线上,或许他希望读者相信,他才属于极少数精华中的精华,这就是朱苏力关于公共知识分子社会建构的分析。 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特殊的发展时期,中国知识分子也面临着特别的、困难的选择。一方面,转型期的现实非常需要敢于直言的公共知识分子;另一方面,“稳定压倒一切”和所谓“舆论导向”的要求处处钳制言论。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怎么说,对每一个知识分子都是选择,都是问题。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到现在,有多少知识分子在公共舞台上亮相,无情的风霜雨雪使上一代人花木凋零;更多的人则因未坚持到底而成为昙花一现的人物、来去匆匆的过客。历史经验表明,知识分子的公共性不在于话语权的大小,也不在于声音分贝的高低,而在于批判精神。不能设想,公共知识分子可以在现行体制内左右逢源、如鱼得水;更不能设想,公共知识分子可以与极权专制相安无事。今日中国的问题既复杂又简单,所谓复杂是指目前的社会转型前无先例,所谓简单则是价值与是非泾渭分明。几十年之后回头来看,评价我们的尺度很可能不是个人知识的多寡与深浅,而是良知与道德勇气。 徐贲 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一、承诺和自由如初的人 二、生活在信任匮缺的世界里:“强作天真”、“犬儒处世”和“盲目信仰” 三、重建社会信任的基础:民主信心 四、信任必须具有实质的民主价值:从人本自由到社会信任 五、信任的制度和个人责任
承诺和信任是公民国家中民主宪政和法治的基础。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自己决定他们愿意服从谁、信任谁,服从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信任什么样的制度,这就是公共政治合法性。没有公共权力和人民主权之间的自由承诺和信任关系,便没有公民国家的合法性。无论是从公共道德还是从权力合法性的角度来看,都可以说信任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公民社会中,联系社会群体成员的不只是公众新闻、公共事件、共同遵守的法规程序以及共同认可的公共权威,还有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集体认同。 卢梭曾这样问道,人们怎么才能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群体中,但仍然“自由如初”?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社会契约”[1]。契约就是承诺和由此建立的人与制度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人与人之间相互承诺并信守诺言,就可以在不侵犯个人自由的情况下建立起集体秩序。在卢梭那里,承诺体现的是自由的精神,因为人在强迫的和不自由的条件下所作出的“承诺”是算不得真承诺的。承诺是在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的情况下由个人的自由意志所作的选择。守诺体现的也是自由的精神。我因守诺而言出必行,我做某事是因为我自己对此有承诺,不是别人逼我做的。当然,在契约关系之外,还可以存在某种保证契约得到履行的强迫或惩罚制度,如法律。但是,一旦契约必须依靠外在制度的力量来实行,契约的自由性质也就发生了质变,契约就此不再是承诺,而变成了约束。 卢梭所说的这种人本自然的承诺和信任所形成的契约关系与规范意义上的“公民社会”非常契合。席尔斯(Edward Shils)指出,公民社会的要义(他称作为“公民社会集体意识的根本”)[2]是人际关系的“文明性”(civility),也就是人与人之间互相承认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人的尊严和每个人在政治群体中的平等成员身份。公民社会不只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群合形式,它更是一种个人和集体的互动机制。个人和集体都不是先验的概念,而是在个人和集体的互动机制中形成和改变的。自由而有尊严的人们在为自己设计相互关系和集体制度的时候,首先碰到的问题必然就是卢梭所说的那种形而上意义的承诺和信任。说到底,公民团结(solidarity)是一种相互认同的承诺和信任关系。这是一切公共道德的基础。只有我尊重你,把你看成同我一样重要,一样有尊严,我才会全心全意地善待你。善待别人就是道德行为。 一、承诺和自由如初的人 信任和社会生活关系的根本意义在于,人的社会交往有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信任为应对不确定性提供了“经久”、“稳定”而且得到“普遍认可”的制度和个人心理结构[3]。吉登斯说:“信任缩短了因时间和空间造成的距离,排除了人的生存焦虑。若不加以控制,这些焦虑会不断对人的感情和行为造成伤害[4]。”只有在社会成员间存在稳定的相互信任关系的情况下,他们才可能一起构建一种长远的共同秩序,而不只是得过且过地凑合在一起。尽管一切社会群体都需要有信任机制,但具体是何种信任机制却会因不同社会而异,“社会的不同组织形式带来不同的信任形式”[5]。信任形式随社会形式而变化,最明显的便是从前现代社会信任向现代社会信任的转化,研究人际层面和制度层面信任机制的变化也因此成为现代性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样,信任机制的变化也应当成为研究中国信任问题、尤其是“文革”以后社会信任转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信任机制因社会变迁而变化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的信任匮乏可以被看成是信任处在一种正在转化、有待充分形成的时期,因而特别需要积极加以引导。 信任从前现代形式转化为现代形式,它的意义主要应当从它和现代民主社会的关系来理解。现代民主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社会发展的普遍方向,相应的信任机制也应受到普遍的重视。赛列格曼指出,以自由、理性为特征的信任对于现代社会特别重要。这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首先,“现代社会重视共识,讲究办事实效,解决问题,技术专长和协调冲突。这些和意识形态的敌我对立是不同的。现代社会的特征是建立在许多信任关系网络上的,……如公民与公民、家庭、自愿性组织、宗教联系、公民社团等等。”其次,“现代社会的‘合法性’建立在一种对权威和政府的最基本人际性(interpersonal)层次的信任之上。”也就是说,社会中人信任政府,那是因为他觉得代表政府的具体个人(领导或负责人)值得信任。只有具体当政者获得大多数个人的信任,政府权力才有合法性。再者,现代社会对个人的培养和人格训练,“无论是通过教育体制,还是大众传媒,都以不断提倡(信任)价值为本”。学校从小教育学生要诚实守诺,大众传媒对这种行为作正面报导,社会各领域的制度规则排斥和惩戒不可信任者等等,形成了整个社会中“讲究信任的‘意识形态’文化”[6]。 现代社会的信任是公民群体必不可缺的公共美德。由现代社会信任构成的“基本信任网络”维系的是公民社会,不是以往的种族、地方、宗教或者传统群体。现代社会信任体现了公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人人生而具有的个人尊严,二是人人在政治群体中享有平等成员身份[7]。只有具备了这两个原则,承诺和信任才能自由。勒米斯指出,由自由的承诺和信任所构成的秩序就是民主秩序。他写道:“民主秩序和其它秩序的区别就在于,那个维系民主秩序的力量,它不是国家暴力,不是意识形态教条,不是对上帝的敬畏,不是官僚制度管理,也不是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原则。在民主状态下,一国人民形成秩序,不是因为不得不如此,而是因为相互信任,自然如此。人类之所以能以信任结成社会秩序,是因为人有承诺的能力。阿伦特说,人类要是不想以勉强自己或压制别人来实行统治,就必须相互承诺。[8]” 在民主的公民社会中,信任的对象是人,不是一种理论、一种原则、一个政党或者一个主义。信任和“相信”一个事实、一种理论或原则是不同的。信任涉及的是自由的人。一个人信任另一个人,“它的前提是对方是自由的”[9]。与我结成信任关系的那个人,他可以做我想要他做的事,也可以不做,我信任他是在预估他本来不可预估的自由决定。他的自由全在于他未来行为的不可预估性。我或许可以凭我手中的政治或经济权力强迫他为我在未来做某件事,把他未来的行为从不可预估变为确定无疑;但是我也就此不再需要对他有什么信任。我既然事先就知道他会怎么做,还要信任做什么?因此勒米斯说:“我可以指望你在可以背弃我的时候而不背弃我,这才叫信任。[10]” 对信任的民主理念是,在社会中作承诺的、成为信任对象的,都是普通凡人,而不是圣人。公民社会是以不存在圣人为前提的社会生活秩序。勒米斯指出,圣人的行为是由神圣的原则事先早已决定了的。圣人的行为没有不可预测性。对一个圣人,我们不能在自由的意义上说,我们信任他。而且,“圣人能否在一般的意义上作承诺,也很难说”[11]。 在生活中,我们已经见过太多的“革命圣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小心谨慎地从一些神圣的基本原则出发。问题是,这些基本原则变了又变、改了又改,所以他们到头来并没有当成真圣人。至于那些并非圣人而装圣人的,他们更是社会群体的祸害;他们不仅背弃了无数个人的信任,背弃了公共信任,而且还从根本上摧毁了人们对任何信任的信心。今天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信任缺失就是他们不断背弃和蹂躏公共信任的结果。 承诺和信任必须在时间的流程中才能形成秩序。我承诺明天做某事,第二天我做了,就这事而论,我的行为对我的群体秩序有了小小的贡献。承诺和守诺的反面就是随心所欲。履行诺言指的是,你在承诺一件事之后,不管这件事是否还合你的心愿,你都得去做。譬如你叫一个人给你提意见,允诺他不管说什么都不惩罚他;结果他照你的话做了,你听着不乐意,把他打个半死。你没有守诺,你打他,是因为他不能还手。如果你守了诺,守诺是否会表示你软弱呢?照你现在这样随心所欲,是否表示你强大呢?守诺是有力量,是懂得力量的真价值。只有你克制自己的力量强过你可以动用的强权的时候,你才不会随意使用那强权。 承诺和信任不光涉及利益,还涉及荣誉,守诺是一件光荣的、有荣誉的事。不守诺的人就此失去荣誉,变得再不可信任。如果你是一个位高权重的公共人物,那么,你的毁诺行为损害的不只是你个人的声誉和形像,而且是公共政治的声誉。在中国,人们把政治看成是一种肮脏的事业,这和政治人物普遍的霸道无信是分不开的。破坏公共政治也就是破坏社会群体的一般秩序。所谓秩序,也就是不允许任何人(不管他握有多大的权力)凭一时心意要干什么就干什么。民主秩序(即民主制度)的承诺和信任关系必须由普通公民自己来维持。勒米斯说,人们如果能够不屈从于惩罚性的上帝、国家、领袖和政党,自己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那就是做到了卢梭所说的“自由如初”[12]。 二、生活在信任匮缺的世界里:“强作天真”、“犬儒处世”和“盲目信仰” 民主是建立在普通人自由的承诺和信任上的生活秩序。在今天的任何国家里,这都只是一个理想,不是现实。事实上,今天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对一般人、尤其是对不相识的人,不能太信任。我们都知道,信用纪录比较好的人一般来说比较值得信任,但也并非总是如此。所以,我们除了不信任没信用的人,即使对有信用的人,也只是有条件地信任。我们的确生活在一个信任很成问题的世界里。那些我们最需要信任的人往往是最不可信任的。我们很需要信任为我们服务的“公仆”,但是不会说假话、不会耍手腕是当不了“公仆”的。我们很需要信任为我们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家”,但是,心不狠、手不辣是当不成企业家的。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很想信任慈爱如父的政治领袖、热心公益的商界人物、为人民服务的“警察叔叔”、如精神导师般的清流教授。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不能生活在一个完全没有信任的世界里。这也是因为我们并没有努力地去设想,在我们所习惯的信任形式之外,是否还可能有别的更好的信任形式。 在信任颇成问题的社会中,人们往往有3种习惯性的应对方法:“强作天真”、“犬儒处世”和“盲目信仰”。“强作天真”是闭眼不见现实,硬把政治人物想象为爱民如子,把做生意说成是公平竞争,把行使警力当作秉公执法,把老师当作思想园丁,把医生护士看作白衣天使,等等。“强作天真”的反面就是彻底绝望,它看到的不仅是信任的危机,而且是信任的彻底崩溃。 “犬儒处世”既不同于“强作天真”,也不同于彻底绝望。犬儒主义者愤世嫉俗,这虽然和彻底绝望一样有出于对现实的真实理解,但犬儒主义者并不坐以待毙。他嘻笑怒骂地加入他并不喜欢的游戏,有时还玩得格外认真。他有一种“难得煳涂”的幽默感,“犬儒主义是一种复合心态,我们谴责社会之恶,却又用谴责来名正言顺地加入这种社会之恶”[13]。犬儒主义者看不起他所谴责的人,也看不起他自己。他了解自己,痛恨自己加入于其中的腐败,“他觉得腐败的制度毫无意义,但却并不做任何事情去改变它”[14]。腐败的社会之所以能顺畅运行,那是因为它能使绝大部分的社会中人变成犬儒主义者,并由他们来协助维持和再生社会的腐败。 第三种应付社会信任危机的方法是“盲目信仰”。保持信仰原本是一种宗教性的应对方式,但却早已转化为种种世俗形式。在《旧约》中,上帝的人化形像来自他所作的承诺。上帝和亚伯拉罕之间有“盟约”,上帝命令亚伯拉罕杀死自己的儿子艾撒克,以此证明他对上帝盟誓的忠诚和信任;亚伯拉罕照上帝的旨意行事,因为他坚信上帝叫他所做的一切都一定是正确的。勒米斯称亚伯拉罕的信仰是一种“失败的信仰”:“如果(亚伯拉罕)真有一个为人父的信仰,那么他完全应当有信心,相信上帝不会因他不杀自己的儿子而惩罚他。如果说他与上帝有盟约,那么他与自己的儿子同样有盟约(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保护自己的儿子)。以常理的信仰来看,亚伯拉罕应当遵守自己与儿子的盟约,有责任永远保护自己的儿子。[15]”亚伯拉罕背弃了他作为艾撒克之父的承诺;艾撒克在自己的父亲举刀的那一刻,对任何人已不再可能有信任。整个人类的后代也从此生活在“亚伯拉罕的诅咒”之中,“我们从此生活在重轭之下,不断地向国家、向党、向真理、向其它崇高事业牺牲我们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同志”[16]。那些曾经不断在中国公众生活舞台上展现的政治祭祀仪式(划清界线、检举揭发、面对面批判斗争、背靠背打小报告),造成了亿万蒙受信任创伤的“艾撒克”,他们和他们的后代从此生活在世俗化“失败的信仰”阴影之下。 在中国,那些深深意识到信任已不再可能的人们中,有人还继续固守着信仰。对他们来说,党以往对他们的失信和背弃都是对他们现今信仰的“考验”。不管他们以往蒙受什么样的不公和冤屈,他们始终“相信党、相信人民、相信历史会还他们一个公道。”抽象的党、政府、人民、历史,成了天威莫测的上帝的世俗化身。费尔巴哈说过:“宗教是人的思想之梦。[17]”人赋于上帝的最好品质其实是人自己的品质:“你相信爱是一种神性,因为你自己爱;你相信上帝智慧而仁慈,因为你自己智慧、仁慈。……尽管上帝是按人的形像塑造的,但上帝却和人不一样,上帝完善而人不完善。[18]”那个永远可以信任的上帝,它是人按自己的愿望塑造出来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充满了背叛和出卖,充满了冤屈和不公,人们才需要创造一个永远可以信任的、永远公正伟大的天神上帝。永远值得信任的党、政府、人民等等,也是这样塑造出来的。这些信仰的宗教或世俗偶像可以帮助人在无望中仍然怀着希望存活下来,但它的代价是人的自我矮化和只能把希望放到遥远无期的未来。 三、重建社会信任的基础:民主信心 生活在不能信任的社会里是一件困难而痛苦的事。能不能在“强作天真”、“犬儒处世”和“盲目信仰”这3种习惯方式之外设想一种更积极、对群体更有建设意义的信任呢?勒米斯的回答是肯定的。他建议,我们不妨从保持对普通人的信心做起,因为“信心是克服绝望和摆脱犬儒主义的唯一力量”[19]。这种信心和信仰天威难测的宗教或世俗上帝是不同的,它要求我们拒绝充当杀子敬神的亚伯拉罕,要求我们把实实在在的人当作信任的根本对象和唯一对象。勒米斯称这是“常识民主”的开始[20]。 对实实在在的普通人保持信心,这是最难的,但却是一种每个人都能理解、能体会的信心。即使在“文革”时期人性最黑暗的时候,在人人相互出卖、杀子敬“神”成为一种政治美德的年代里,绝大多数人也还是能在他们最亲密的亲友中找到几个可以信任的普通人。即使在周围再无一人可以信任的时候,每个人还可以信任他自己,信任死亡可以把他带出残酷的人间灾难。他还可以象《圣经》中约伯的妻子在上帝的威严面前说,“诅咒上帝,然后去死”。他也可以象加缪所说的,以“带着仇恨去死”来作为对极权统治的最后自由反抗。那些从“文革”苦难中存活下来的人们,他们是为家人、为自己支撑下来的,不是要为了日后向什么领袖、政党、历史等等证明自己的清白,“常识民主会为这些大空话感到汗颜”[21]。 在难以信任普通人的时候,保持对他们的信心,这是一种“民主信心”,它在杜威的民主理论里有集中的体现。在杜威那里,民主化的社会应具备3个基本特征。第一,民主社会注重的是“个人”而非“个人主义”。个人理念强调人的个别性,强调个别经验的价值和个别生存的尊严,但反对把人当作孤立的原子。人的个别性首先体现为他对集体的个别贡献。第二,民主社会共同拥有的基本理念以自由与平等为最重要。自由不是没有约束的我行我素,自由指的是一种在行动中个人和群体的同步自我实现。平等不是人人相同或千人一面,平等指的是承认每个人的个别性。人人平等是因为任何人都不能由他者所代替。第三,民主生活方式形成于社会不同群体的相互渗透和共同利益。民主社会是“诸共同体的共同体”。民主是一种面向未来,而非局限于眼前的“生活方式”,“因为民主只能以经验的终结为其终结,民主的任务是不断地创造越来越自由,越来越人性的经验,那就是人人得以分享,人人都能贡献的经验”[22]。 在杜威那里,民主不只是一种社会组织方式、政治程序或者政权合法性依据。民主的要义也不限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有效发展。这些因素固然重要,但还没有直接关怀“人的问题”。在杜威那里,民主是一种关于人的信念或信仰,一种经过深思熟虑的信仰。信奉民主也就是相信只要具备了适当的社会条件,所有的人都会具有理性判断、思考和行动的能力。和一切大信仰者一样,民主信仰者是在人还不是这么完美时相信人能够完美,在人还并不都具备某种能力时相信人能具备这种能力[23]。 民主信心也可以概括为一种包含在信任中的对人的认识。“信任的唯一适当对象就是人,因为只有人才有时候不值得信任;……信任是为应付人的不确定性才有的,因为人是自由的。信任不能把不确定变得确定。信任不是(买保险),信任只是一种判断和一种选择。”包含在民主信心中的信任是非常现实主义的。“民主信心不是不加分辨地去信任每一个人,它不是一种感伤的愚蠢想法,它对人性的软弱、愚昧和丑恶有清醒的认识。知晓人性的软弱、愚昧和丑恶,仍然对人抱有信心,信心这才有份量。”民主信心是因为看到人有时不值得信任而“决意”去信任人,“没有人可以十足地证明人和自由就是这样,但也没有人可以十足地证明人和自由就不是这样”[24]。在没有十足证明的情况下,相信能这样,这就是信心。如果凡事都需要有了十足的证明才相信,那人类还要信心做什么?在当今中国信任普遍性匮乏的情况下,相信普通的人有能力、有可能重新建立一个信任的群体,必须基于这样一种民主信心。 四、信任必须具有实质的民主价值:从人本自由到社会信任 强调承诺和信任以自由为本,是从人存在的自由而说的,也就是把自由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自由的人以自己的承诺来约束自己,体现了人的最本质的自由。尼采写道:“出现了一种有权利作承诺的动物--自然将人造化如此,岂不是给它自己提出一个似是而非的难题?[25]”这个自由不是人们平时所说的社会或政治自由,也不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实际体验的自由,这是不奇怪的。在当今中国的现实社会中,实际上不自由,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本应是自由者的人占绝大多数。正因为如此,才见出自由问题的重大。对当今中国现实中的许多承诺和信任,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态度。一种是现实主义态度,那就是,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观察和思考的任务只是分类和描述。这是一般社会学分析的角度。还有一种是批判的态度,那就是,已经存在的未必都合理,合理不合理得有评判标准,这个评判标准最终必须来自对“什么是人”问题的回答。分析性的观察和批判性评价应当而且也可以结合在一起。 在当今中国,人们往往首先是从“功用”来考虑信任,由此而重视信任的第二性的“伦理”意义。至于信任对人存在的自由意义,则往往被忽视了[26]。信任的功用和伦理意义是很明显的。我们几乎所有的活动都与某种信任有关。孩子一出世就依赖父母的养育,从健康成长到教育和成人发展,都离不开父母。父母则必须依赖其他人的帮助,如老师、医生、提供生活必须品和服务的各行各业人士以及政府。信任不只是依赖他人的服务,而且更是相信他人出于善意的服务。若他人的善意不可靠,则稍有不慎,就会付出高昂的代价。不负他人信任于是成为一种公共道德。信任的重要加深了我们对社会制度和体制的依赖。有人认为,象合同、条约或监督这样的外在手段可以代替或者至少部分代替信任,成为社会合作的纽带,因此必须强调“法治”。还有的人认为,法治手段的基础其实正是信任。人们做生意签合同,出发点是对现有的法律或其它体制条件能保证合同的执行有信心。合同可以由法规管理,但法规最终得由人管理。尽管我们可以将人放置在监督制度之中,但我们最终还是得信任那些运作监督制度的人能公正无私,不损害我们的利益。我们不可能依靠一级级的“客观公正”的程序或规章。一级级的程序和规章最终还需要落实到许多个人身上[27]。 从社会学的角度,我们确实可以对中国当今的信任作一些“客观”的分析描述,也可以由此见出许多“道德危机”的现象。但是,仅仅将信任作为一个道德问题提出来,那是很不够的。这是因为信任并不能自动成为一种社会美德。“文革”时9亿人无条件地信任一个人,把中国变成一个好社会了吗?信任必须具有实质的民主价值,才能成为民主社会的社会美德。这是我们重视自由承诺和信任,强调它和公民社会建设关系的根本出发点。 我们可以用自由承诺和信任为价值规范原则,从现有的对信任的社会学分析中找出不少对民主公民社会建设有用的东西来。不妨举几个例子。 从人际关系角度看,社会学把信任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关系。第一种关系往往包含某种等级区别,如国家和社会、君臣、主奴、雇主和雇员、父(母)子(女)等等。我们所熟悉的“忠”、“孝”观念便是代表。第二种关系则可以是强调个人与个人、公民与公民、同学、同行、同事之间的平等关系。自由的承诺和信任让我们看到,后一种信任关系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所特别需要加强和发展的。 从信任的理性或感情取向看,信任可以分为思考型和习惯型两种。有论者将这两种信任的区别分别表述为“理性”(rational)和“社会性”(social)的区别。一个人在决定是否与他人合作、是否信任他人时,必须预估他人是否会回报他的合作。这种理性的信任是出于利益自我保护的需要,一种“在决定是否行动前作出的风险考量”[28]。思考型信任还往往会考虑到信任对象是否有信用,这就需要对他以往的行为或其它有关情况有所了解,所以“信息”对它颇为重要。思考型信任是工具性的,信任有需要达到的目的并为这个目的服务。但是并非所有的信任都可以用个人利益意识或考量来解释,许多信任是习惯或社会训练的结果。例如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信任,社会传统观念所形成的信任(真命天子、救世领袖、父母官、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等),和由意识形态灌输所造就的信任(“天大地大不如党的恩情大,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河深海深不如阶级友爱深,千好万好不如社会主义好”)。 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信任建设来说,自由的承诺和信任与思考型信任关系相对比较密切,但并不会必然与习惯型信任相抵触。与自由理性所抵触的是那些逼迫的承诺和被利用或玩弄的习惯型信任。思考型信任所构成的并不是一种纯功利性的、急功近利的相互利用关系。信任是一种长久而稳定的秩序。当今中国社会中存在着许多“没有人情味”的现象,如做生意“宰熟”,人与人之间一起争端就打官司、动不动就弄成冤家仇敌,同事、朋友甚至亲戚间为一点利益翻脸不认人等等,都标志着在中国传统的信任基础正在瓦解,而新的信任基础则尚未能建立。一个社会的普遍人际关系越短暂,越急功近利,就越不可能结成一种长远性的互利认同关系。而公民社会则恰恰是后面这一种性质的关系。 从信任的发展阶段来看,信任可以分成阻遏型、知识型和认同型三种。第一种是基于利益考量的信任。平时并无交往或很少交往的人在一起做一件事,以“契约”或“合同”来增强或表示彼此的信任。这是一种以惩戒为基础的信任,信任可维持的程度与惩处背信的打击决心和能力成正比。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往往不是不想违约(破坏信任关系),而是不敢违约。第二种是基于知识的信任。它所依靠的不是惩戒违约的威慑,而是对有关人员的了解。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机构、组织等等)有了长期的了解,或者有长期合作交往,觉得能预见他未来的行为,便会对他有信任。在这种信任关系中,长期交往、行为一贯和鲜有劣迹是关键。第三种是基于认同关系的信任。在这种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往往有一种一体性联系,你的利益就是我的利益,你的要求就是我的要求,彼此可以有效地代表对方。这种信任不仅见于夫妻、兄弟和父母子女这样的天然一体关系中,而且也见于一些以自然关系为象征的社会群体和组织关系中(如拜把子兄弟、帮会、甚至某些形式的现代政党)[29]。 这里的“契约”和“合同”关系不同于卢梭所说的“社会契约”,区别正在于前者缺乏后者的自由意识。当今中国社会中绝大多数的契约和合同关系依靠的是外在法规力量的维持,这种维持力量带有强制性。把民主社会秩序看成是一种“社会契约”,强调的正是自觉而非外力的约束。强大的外力,如严刑酷律、官僚制度甚至国家暴力,固然能设立和维持某种社会秩序,但这样的制度并不能解决社会信任的根本问题。现今中国一面不断“加强法治”,一面恰恰出现了普遍的信任匮缺,正说明这个问题。信任与单纯的遵守契约条文不是一回事。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信任往往正是契约或合同形式之外的那些合乎情理的东西。同样道理,以信任为基础的社会契约,它用以维系人际关系的也是那些被称为“常理”的东西,其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会被写进法令或规章中去。甚至可以说,法令规章越森严周密,越说明一个社会的信任机制出了毛病。 当今中国的信任机制的转化和发展可以同时以上述3种信任形式进行。新的社会信任应当同样重视以惩戒、知识和认同为基础的几种信任方式,但需要更积极地促进知识型信任和基于对公民社会认同的信任。公民身份本来应该优先于其它任何群体的成员身份(性别、职业、党派、种族、宗教等等)。公民间信任的基础是公民政治价值及公民的普遍权利和义务。以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由于政治权力对信息的控制和许多信息程序的黑箱操作,知识型信任的转化面临相当大的阻力;而形成公民认同信任的阻力则来自狭隘的民族主义。因此,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将民族主义转化为宪法爱国主义。宪法爱国主义特别明显地体现为信任和民主秩序的关系。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的许多认同型信任都与公民社会建设无关,例如党员对党的绝对忠诚、民粹主义、地方主义、哥们义气、帮派团伙、黑社会关系等等。这些认同关系有的强调绝对服从,有的依赖利益勾结,它们和强调自由、平等、理性、个人尊严的公民认同是格格不入的。 五、信任的制度和个人责任 郝奇曼说过,信任是一种特别的资源,人世间唯有这种资源越利用越丰富[30]。因为人们相互之间信任的机会越多,维持信任关系的时间越久,也就越加相互信任。长久的、具有稳定性的信任机制往往体现为社会不同层次的制度,它们可被分为宏观、中层和微观的三个层次。强调信任的制度性决不是要取消个人在信任中的作用;恰恰相反,强调制度和重视个人作用是一致的,因为正如泰勒和克莱默所理解的那样,制度三层次中的微观层次实际上已经涉及了个人因何信任或不信任的心理原因[31]。现今中国社会中的一些个人信任或不信任的特征应当与整体社会政治的大制度以及多种具体社会中层领域制度的现状联系起来考虑。宏观和中间层次制度的信任机制都涉及民主社会秩序以及它的承诺和信任问题。 在宏观层次上,社会的整体制度对社会其它层次的信任形式和特征具有重大影响。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复合的承诺和信任关系。在民主宪政的国家里,人民将权力托付给政府,政府以承诺维护所有公民的权利、增进他们的福祉、保护他们的民族国家利益等来取得他们的信任。一旦人民认为政府因政绩或其它问题没有能充份遵守承诺,他们就可以停止对它的信任。至少从理论上说,公民和他们的公仆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横向关系。但是,在专制权力的国家制度里,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之间则是一种纵向的等级关系。君主或者其它形式的专制权力以国家的名义包管人民的一切需要和福利,这是一种父权式的承诺,条件是人民无条件地奉献绝对的信任和忠诚。在自上而下的等级结构中,每一个占位者都只对他的顶头上司负责。他向上司承诺忠诚,只要得到上司的“信任”,他便能保住位置。上司的信任比他在这个位置上的实际能力更重要。在这种承诺和信任的关系中,“背信”指的不是不尽职守,而是“背叛”上级。更为严重的是,背叛上级也就是背叛整个权力集团,这种背叛行为会使当事人受到最严厉的组织惩罚,那就是被当作“叛徒”。组织惩处“叛徒”残酷无情的程度胜过“敌人”,这种对“背信”的报复方式是严密权力等级和个人效忠关系所特有的[32]。 宏观权力结构通过一级级的中层制度和体制向社会中延伸。宏观和中层制度间有联系,但也有区别。中层制度和体制除了受最高权力的集中控制(如通过一级级的党委和党支部)之外,还受到具体社会活动领域、行业、职业等专业规则的影响,所以中层制度往往表现出独立性。专业领域或行业中的信任往往不只是建立在权力上下级关系上,而是有它们自己的信任标准。密希拉曾分析过这样4种行业信任标准:能力、公开、关爱和可靠[33]。以一个校长、系主任或一个公司经理为例,他首先必须有能力,有真学历、好阅历、研究专长、办事经验等等;他还必须诚实、按规章办事、不循私舞弊等等;他应当关心体贴下属,大家办事,不只为自己升官发财而专走上层路线;他更需要有好的人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诚信可靠。中层制度的这些信任标准可以保证每个机构内部最大程度的真诚交流和有效合作。 宏观的和中层的制度是否值得信任,取决于其信任建基于何种权威形式;而这又会影响微观层次上的信任,也就是个人的心理层次上的信任。在个人层次上,“(信任的)心理分析关心的是人们为什么信任,他们的信任度因何下降或加强”[34]。社会中人们的信任程度降低、出现信任匮缺现象,一般与两个原因有关。其一是社会大环境中的制度可信性大幅度下降,受影响的中层制度可以遍及所有行业、职业或社会活动领域,如经济、商贸、教育、医疗等等。其二是社会腐败严重,腐败现象不断曝光,大家见怪不怪,从而对信任抱普遍的怀疑或犬儒态度[35]。这两点正是造成当前中国社会普遍信任匮缺的原因。中国日常生活中许多微观层次上的失信现象,如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弄虚做假、利欲熏心、渎职违法,其实都与某种中层制度腐败有关。 在中层制度腐败中,对社会上个人信任度心理摧残作用最大的是那些本应与主持社会正义最有关的领域,如司法、新闻、教育等。在这些制度中,信任问题最后还会落实到个人,因此而见出个人责任的重要。强调制度落实到个人就是强调制度由个人所构成、所运作。再好的制度也不能保证自动良性运作。这就形成了制度和个人不能偏一的特点。在职业或行业制度中,程序越公开,标准越明确,人们对它的信任度也就越高。以高等教育制度为例,“大学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学生和教师的社团,或者说,一种‘学问的行会’(guilds of learning),比起与大学有联系的教会来,大学的起源和从业人员都更民主”[36]。现代职业都是从先前的职业行会发展而来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行会所特有的个人与行业集体互动的关系。例如,入行必须接受行业训练,加入专门职业必须有专业资格。入行还必须由行内有地位者的引荐和一般在行人的认可。所以,在申请教授的时候,要有名人的推荐信和经过以教授为主体的招聘程序。所有这些入行手续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筛除“不值得信任”的候选人。入行是个人对行业的承诺,承诺遵守它的规则,维护它的尊严。接受入行规则是行业对个人的承诺,承诺他在行内的权利和应得的关照。行业与社会成员的承诺和信任关系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在行者个人对行业的承诺,才有行业对社会的承诺;有行业对在行者的信任,才有社会对行业的信任。 现代职业的制度比传统行会更具民主性质。正如拉森所说:“形似行会的现代职业,与它们的古代前身相比,其特点是有职业宗旨和标准。从历史和职业逻辑来看,讲究职业标准都具有民主意义。职业标准化降低了(古代行业的)不确定性和保密性,让更多的人可以了解技术或认知技能。因此,那些先前因行业保密而被排斥在职业特权之外的人们尤其欢迎职业标准化。[37]”现今中国的许多现代职业不但没有用它们应有的民主意义去正面影响社会,反而变成了一种利益特权,与政治和经济特权沆瀣一气,成为社会非正义的另一种来源。这些职业和行业的信任机制出了毛病,除了职业制度本身的原因(如从业人员入行的程序和标准、有关业务水平、个人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行内监督等等)之外,有制度而不遵守或者钻制度的空子、以制度之名破坏制度,更是一个问题。在目前单纯突出经济利诱和人与人之间赤裸裸的利益交换的大环境下,这个问题日益严重,它是不可能单靠完善制度来解决的。 司法、新闻、教育、医疗等职业制度的腐败,给中国本已举步维艰的公民社会建设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些职业群体是黑格尔所说的那种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公民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本应是体现现代社会“集体良心”(涂尔干语)的主要场所。涂尔干把职业或行业集团看成是能够在原子个体和权力国家之间进行道德中介的主要社会群合形式,这些现代“行会”的制度对于将个人凝聚为相互信任、相互认同的道德群合是极为关键的,这些由“(共同)利益、思想和感情形成的群体,它们可以对其成员有道德影响”[38]。在今天的中国,连职业群体都普遍腐败,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岂能不更加困难? 信任本身并不能自动成为社会之善。信任有时反倒可能被用作为一种权力控制和欺骗的手段,如君王的“用人不疑”和“党相信你”。恢复失去的信任,如“文革”中9亿人对一个人的那种无条件信任,未必是一件好事。信任匮缺向人们提出的问题不是要不要信任,而是要什么样的信任。只有弄清楚信任应有的价值内涵,才有可能把信任引往美德和社会之善的方向。在今天的中国,影响人们社会和日常生活的普遍信任匮缺不仅涉及多层次的公共权威,而且更涉及一般的活动和人际关系,如购物、服务、提供或接受帮助、熟人来往、邻里相处、单位人事关系等等。信任匮缺不仅是一种“缺乏”,而且更是一种对人的生存心理的侵蚀。科恩指出,拒绝信任对人有异化作用。不信任令人焦虑、恐惧、疑神疑鬼、惊慌不安、愤世嫉俗、冷漠绝望、与世隔绝。在人际交往中,不信任使人总是从坏的动机揣摩别人的行为,戴着阴谋论的眼镜看世界,觉得到处充满敌意、暗藏杀机、遍布陷阱[39]。这样的不信任反倒为任何凌驾于制度秩序之上的权力运作提供了当然的合理性。 无论是在宏观层,还是在中层,再好的制度秩序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契约和合同,不同于卢梭所说的那种以人的自由为本的“社会契约”。实际上契约只有体现了自由契约的实质价值(即个人独立而自由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才具有正义性。那些带有强迫性、欺骗性和控制目的的制度秩序是没有正义价值的。坚持人在制度中的个人责任,不以制度之名随心所欲,从实质价值上来帮助制度实现它的承诺,这些都是每个制度中的个人所能够、也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起到了这些作用,制度中的个人就能帮助一般人增强对制度的信任。信任制度不只是指可以预测制度可能怎么对待我们,而且更是指相信它会善待我们。如果我们预测一个制度会压迫我们、排斥我们,那么这种预测是不能称作为“信任”的。只有当我们相信一个制度是正义的,体现人对人的善良意愿,我们才会真正信任它。 一、大学高收费政策的是与非:从舆论看民意 二、从国际对比看各国家庭的高等教育支出 三、从国际对比看中国当局对教育的投入水平 四、“教育产业化”:政府向民众转嫁财政负担?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出台了许多改革措施和政策,其中最值得认真检讨的就是高等院校的高额收费政策。笔者从国际对比的角度,对这一政策作了初步剖析,认为这个政策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它事实上是假“改革”为名,把政府本应承担的相当大部分的高等教育投入转嫁给民众,构成了学生及其家庭的严重负担;这样的所谓“改革”徒然加重社会负担,却丝毫未改变高等院校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让大学生的家庭代替它支付了高等教育投资,却并未降低各级官员奢糜消费的开支,实际上是间接地让学生家庭部分地填补了政府官员们腐败浪费的资金来源,这样的政策严重违反了社会公正的原则。 一、大学高收费政策的是与非:从舆论看民意 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大学开始实行高收费政策以后,“高等教育产业化”变成了一个“坚定不移”的“改革”措施。大学的收费标准越来越高,而贫困家庭学生弃学、乃至学生和家长自杀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大学高收费政策夺走学生和家长生命的案例,与权贵阶层一掷千金的奢华,构成了极其鲜明的对照。然而,政府对这样的严重社会问题似乎始终漠然忽视。与此同时,民间和舆论对这一政策的批评则接连不断。笔者将10年来搜集的一小部分对大学高收费政策的批评文章列举如下: 早在1994年,《改革时报》就发表过一篇长文──“大学上得起吗?”[1],该文作者指出,由于各地的大学陆续开始提高收费标准,“大学的门槛越来越高了”。他以湖北、南京两地先后有大学女生因无力交纳学费而服毒自杀的惨剧为例,向社会各界发出了令人心颤的警告。 半年以后,《亚太经济时报》发表了刘勇的文章,该文的标题是,“穷人家的孩子还能读得起大学吗?”。刘勇引述了一位老经济学家的话:“把教育当成商品是社会的悲哀[2]。” 1996年,一位作者有感于河南省当年有167名高校新生因为无力支付学费而不得不放弃深造的机会,在一篇文章中忧心忡忡地发问:“河南一地如此,全国又有多少优秀青年中断了成材之路?[3]” 1999年,一些作者撰文批评了“教育产业化”政策,认为这个似是而非的“改革”口号其实存在着一系列问题[4]。 2000年初,《工人日报》发表了题为“教育界高收费阴影笼罩”的文章。文章抨击了假“改革”为名的教育界高收费政策:“办大学已经成为高收费的一块特区。”该文作者认为,中国高校的收费相对于老百姓的收入来说,实在是太高了[5]。 针对有些经济学家鼓吹通过“教育产业化”来“扩大内需”,国家统计局主办的杂志2000年连续刊登文章予以驳斥。一位作者指出:“用教育消费来扩大内需的做法,无异于缘木求鱼。[6]”另一位作者列举了以下事实:1997年高校学费提高后,当年即有11%的学生因为交不起学费而辍学。他进一步指出:“高昂的学费必将把绝大多数工农子女淘汰出局,这显然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7]” 2000年春,《北京日报》也刊登了题为“穷人的孩子上大学难”的文章[8]。同时,《中国青年》杂志也接连发表文章,批评高等院校的高收费政策。在“穷孩子迈不进大学校门”这篇长文中,作者提到,福建省武平县的朱丽芳、朱武星双胞胎姐弟同时以优异的成绩分别考上了厦门大学和厦门医学院,可是他们的家庭无力交纳每年至少1.5万元的学费,于是姐弟两人只好望大学的校门而兴叹[9]。另一位作者则观点鲜明地指出:“看来我们对教育的重视仍然停留在口头上,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不足而让老百姓承担沉重的教育负担,不仅有失社会公平的原则,更是一种短视行为。[10]” 吉林省的一位作者针对“高校高收费”政策直言不讳地提出了批评:作为社会主义大国,它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能最大限度地集中全国的财力、物力,用来办大事;试看卫星上天、核弹试爆、“亚运”盛会、港澳回归......,只要最高当局一声令下,必然全国回应,攻无不克、坚无不摧,多么难办的事情也可以迎刃而解;那么集中一点财力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反而办不到,岂不是咄咄怪事?他的结论是,政府之所以没有大幅度提高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其根本原因“是不为,而非不能也”[11]。 在舆论的压力和社会表达出不满后,政府近年曾经出台了一套助学贷款办法。这一政策属于“政府请客,银行买单”,由于银行的经营正逐步商业化,金融机构对助学贷款这种高成本、高风险的业务兴趣索然。因此,对许多家庭贫困的大学生来说,这一规定不过是“空中楼阁”和难以充饥的“画饼”,因为他们根本无法按照银行的要求找到助学贷款的担保人。2002年,复旦大学新生丁炜的父亲因为筹不到儿子的学费而跳楼身亡。这位老农民用自己的生命向中国高校的收费政策表达了强烈的抗议,深受民众欢迎的《南方周末》就此作了报导[12]。同样的悲剧也发生在陕西省,该省2003年高考考生景艳梅以优异成绩被东北师范大学录取,可是她的父亲却因为无力负担高额的学费而自杀[13]。 早在2000年就有作者敏锐地注意到这样的问题:“大学门槛如此之高,把一大批贫苦的劳动者子女拒之门外,有幸迈进高校大门深造的青年一代的成分结构将会发生什么变化,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14]”近年来的报导证实,高等院校的学生结构确实发生了不应有的变化:大学实行高收费政策以前,大学生中来自农村的学生占50%到60%左右,由于出身于农村的学生相对来说比较勤奋,所以在名牌大学中这个比例更高;但大学实行高收费政策后,大学生中来自农村的学生比例急剧下降到20%到30%,大学生的主体变成了城镇学生;多年来中国的农村人口一直高达70%左右,但现在大学生中农村学生比重却大幅度下滑[15]。这种现象在名牌大学里更明显,1999年,农村学生在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学生总数中的比重仅分别占19%和16.3%[16]。 “高校高收费”政策在中国被冠以“改革”的头衔。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受到如此广泛而激烈的批评,并不多见。舆论和民意对这一政策诸多抨击,表明这一“改革”措施很不得人心。尽管如此,当局似乎充耳不闻,直到今天,仍然没有改变这一政策的迹象。 二、从国际对比看各国家庭的高等教育支出 主张高校实行高收费政策最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应该和国际接轨,据说世界各国都实行高校收费的办法。果真如此吗? 欧洲不少国家都实行大学免费或低收费制度:德国对本国和外籍大学生一律实行免费就读;北欧各国也实行大学免费入学制度;法国对大学生只收少量注册费;英国1998年以前一直对大学生免收学费,从1998年起开始试行收费办法;不少东欧国家也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制度。只有美国和日本的大学实行适当收费的办法。在美国,公立大学对家居本州的大学生每年最多收5千到6千美元的学费及杂费。美国和日本的私立大学的收费标准比较高,日本私立大学每年的学费约为5千到6千美元,美国的私立大学每年的学费约为2万到3万美元。 美、日两国都是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中国的几十倍。从美国公立大学的收费标准来看,每年几千美元的学费及杂费大约相当于美国家庭平均收入的八分之一,户均收入达到全国平均线水平的家庭基本上可以承受子女上公立大学的费用。而对家庭收入较低、本人成绩优秀的学生,美国的公立和私立大学还提供各种奖学金和政府贴息的学生贷款,以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有学者指出:“在人均GDP低的国家,学费所占的比例不应该太高。[17]”印度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以印度着名的尼赫鲁大学为例,该校学生每学期只要交108卢比的学费和260卢比的住宿费(两项合计相当于人民币70元左右)。中国的大学基本上都是公立的,但政府制定高校收费政策时却把眼光瞄准了美国和日本的私立大学的收费标准。在过去几年物价基本稳定、甚至有所下降的情况下,中国推行“教育产业化”政策的结果是大学生平均每年的学费负担从2千元猛涨到6千、7千甚至上万元。中国城市居民2002年的户均收入只有2万多元,这样的高校收费标准将学杂费负担提升到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将近一半;换言之,在一个收入处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城市家庭,有一个大学生上学,全家必定入不敷出,只能动用往年储蓄来支撑。这样的公立大学收费标准在世界上恐怕也是数一数二的。若考虑到中国人口的70%仍然是农民,而2002年全国农民家庭的户均收入不过万元左右,这样的收费标准已经变成对农村家庭的严重剥夺。 北京市是中国城市家庭户均收入最高的城市之一,据2003年的一项调查,北京市的居民家庭中有33%认为负担一名大学生非常困难,37%的家庭认为只能勉强支撑一个子女上大学,只有30%的家庭表示承受目前的高等教育负担没有困难[18]。全国除了深圳、上海、广州等少数几个城市外,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的平均收入都达不到北京市的平均收入水平。连北京市的多数居民家庭都无力承担目前的高等教育收费负担,其他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情况当然就更艰难了。正因为如此,实行“高校高收费”政策之后,许多优秀青年、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优秀青年就不得不辍学在家。2000年仅安徽一省的农村就有1万8千个家庭无力支持子女上大学,考取了却上不起大学的“特困生”约有3千人[19]。 三、从国际对比看中国当局对教育的投入水平 教育事业是公共产品,而提供公共产品是每个国家的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项任务完成得如何,是衡量考核一个政府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之一。测度一个国家教育现代化水平的指标有多项,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银行”的年度报告显示,1998年世界各国“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平均为4.8%,低收入国家这一比重为4%,中等收入国家为4.9%,高收入国家为5.7%(美国为7%);而中国的这一比重比世界上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还要低,自改革开放以来,除了1991年这一比重勉强达到3%之外,其他年份都低于3%,在世界上人口超过百万的120个国家里属于倒数第16名。在中国的周边国家,日本的这一比重是4.7%,新加坡是3.5%,韩国是4.5%,俄罗斯是4.4%,马来西亚是5.3%,泰国是3.8%,蒙古是5.2%,印度是3.8%,越南是3.5%,中国的教育投入比所有的周边国家都低。 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当局信誓旦旦地承诺:到2000年要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可是,这个文件公布以后,政府并未认真对待,只是把它当做一纸空文。可笑的是,2001年底,教育部长陈至立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兴高采烈地宣布教育“改革与发展”的7大成绩时,头一条就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上升到3.19%[20]。她显然忘了,这个比重比“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必须于2000年达到的目标低得多,因此不但不能算是政府的“成绩”,相反却应该算是政府的过错或失职。 尽管中国一直属于政府的教育投入排列于世界上倒数几名的国家,但中国的各级政府官员却从来没有一点自责的表示。为了给教育投入不足寻找藉口,官员们往往用“国情”来解释,意即中国的人口多,国力差,对教育的投资长期严重不足情有可原。其实,同样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大国印度,其教育投入从来就比中国高。中国常有一些人自以为中国的发展成就远远超过印度,那么,为什么在教育现代化方面,印度做得到的,中国却总是做不到呢?究竟是中国的国力支撑不了教育事业,还是中国的“国情”迫使教育事业为腐败让步呢?确实,如果只看各大城市马路上川流不息的汽车(不少是进口的豪华车),再看豪华宾馆和酒楼里觥筹交错、灯红酒绿的“繁荣”景象,谁会相信中国是一个缺乏资金维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国家呢? 着名科学家卢嘉锡曾经质问道:“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街上跑的是进口豪华车,为什么不能把这些钱用到科研、教育上去呢?[21]”香港科技大学副校长孔宪铎先生也说过:“假入能够省下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请客花掉的上千亿元钱,教育经费就可以加倍了。[22]”这些学者大概是忽略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优越性”。中国在“公仆”们的奢靡消费方面堪称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正因为如此,中国的教育事业就因“国情”的限制而始终缺少必要的资金。 四、“教育产业化”:政府向民众转嫁财政负担? 中国教育事业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政府对教育的投入长期不足,更糟糕的是,通过以“改革”为名推行的“教育产业化”政策,政府正在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教育投入逐渐转嫁给民众。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01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执行公告”的数据显示,国家财政为每名大学生所负担的经费,2000年是7,309.58元,而2001年这一数字却下降到6,816.23元,国家财政减少的这笔支出实际上是转嫁给了大学生的家长。 那么现在中国的大学经费当中,究竟政府和学生家庭各承担多少呢?目前大学生平均每年要交6千元左右的学费,上述“执行公告”的数据表明,政府负担的数额比学生交纳的数额略高一点,也就是说,学生家庭负担的大学经费大约占40%左右,而政府负担的只占60%。 据“世界银行”对全世界33个主要国家的统计,家庭所交纳的学费占公立高等学校经费的比例平均是13%到15%,有20个国家为10%左右,有10个国家在20%左右,韩国的这一比例最高,达40%[23]。在加拿大,大学办学经费的70%来自联邦和省政府,只有20%来自学生家庭交纳的学费;在印度,教育经费的78%到92%依靠政府的投入,其余部分主要来自社会捐赠,而学生及家长负担的数额只占很小的比例[24]。 显然,与世界各主要国家相比,中国政府在高等教育费用的投入方面是最低的,而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比例却是最高的。这“一高一低”表明,中国政府把投资教育的责任转嫁到民众头上。中国教育部门的官员为了替“高校高收费”政策辩护,提出了一个说法:要让学生和家长承担教育成本的20%到25%。先不考虑这个比例的合理性,以上分析说明,事实上现在学生和家长承担的教育成本几乎是这个比例的1.6倍到2倍。如果政府真正落实1993年提出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承诺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也就是说,从目前的3%左右提升一个百分点,按照中国现在的国民生产总值水平计算,提升这1个百分点意味着增加1千多亿教育经费,若其中的三分之一用于高等教育,那也有300多亿。以目前每年大专院校在校学生1千来万、每人每年6千元学费计算,每年总共收取学费约600亿左右;假入政府能归还这笔在教育事业上的“欠债”,那么大学学费就可以减半,中国也可以减免贫困家庭学生的全部学费,消除大学生的辍学现象了。 当然,在目前高等教育体制未作任何改革的情况下,高等院校的经费开支也存在着严重的浪费。首先是中国的大学机构臃肿、冗员泛滥、官多兵少。西方国家的大学通常人员精练,效率很高。比如,在瑞士的“日内瓦高等国际关系研究生院”总共只有15名行政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在内[25]。而中国高等院校的情况正好相反,有人戏言,“校级领导一走廊,处级领导一礼堂,科级领导一操场”,《中国青年》杂志就以“中国高校官满为患”为题发表文章揭露过这一现象[26]。其次,中国的大学里师生比过低,在“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大学的师生比平均是1比16.7,可是在中国,把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进修生乃至函授生都算上,大学的师生比也不过是1比10。如此低下的办学效率自然会导致学校现有资源和经费的浪费虚掷。再次,高校中也同样充满了腐败,学校官员购买豪华的进口车、以出国考查为名的公费旅游、公费吃喝等开支,都耗费了大笔的办学经费。学生及其家长被迫支出的沉重的学费负担,很大一部分就是用来满足这样的“经费需要”的。 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了首届“世界教育大会”。会议一致通过的文件严肃地指出:“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减少高等教育的公共经费,也不能将大部分沉重负担转嫁给家庭。这只会加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27]”参加这次会议的中国政府代表团赞成并通过了这个文件,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有贯彻落实该文件内容的责任和义务。虽然在中国“科教兴国”的口号一直喊得很响,但从首届“世界教育大会”通过上述文件以来,6年过去了,我们看到的现实却是,中国正在发生该文件这段话里所讲的两个“不能”,一方面用于高等教育的公共经费正在减少,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费用的沉重负担正被转嫁给学生家庭。不说与西方国家相比,哪怕只与印度等实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家相比,究竟哪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对教育真正负责的,而哪个国家的政府只是口头上说得好听,却不付诸实际行动,难道不是一目了然的吗? 中华民族从来就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到了21世纪初,高等教育事业却在“改革”的名义下变成了从民众口袋里掏钱的“商业”。每年召开“全国人代会”和“全国政协会议”时,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慷慨陈词,呼吁当局增加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兑现以往提出的要“重视教育”的承诺。他们的发言存档、见报了,但是似乎一切还是照旧,高等教育产业化的“步伐”依然“坚定”,政府对大学生不堪负担的窘境、乃至大学生及家长的自杀,继续无动于衷下去。 “高校高收费”政策最大的伤害面是在农村。在实行这一政策以前,农民子弟虽然不能自由地在城镇落户定居、享受城市居民与生具来的受教育权利,但他们还可以通过勤奋苦读、考取大学而摆脱贫困的生活环境,给自己和他们的家庭亲友带来希望。到城里上大学,从来是努力求学的农村子弟生活中的一个美好愿望,也是他们奋斗向上的一个主要通道。改革以来,中国的城市越来越现代化,但上千万的农家子弟怎么也没料想到,这场改革竟然被引导到一个伤害农家子弟、断绝他们前途的方向上去。“教育产业化”政策的实施,实际上是从制度上阻断了家境贫寒的农家子弟求学向上的管道;不管这些农家子弟如何用功勤奋,在这个“改革”了的商业化高等教育体制里,他们很可能从此求学无门了。如此不公道的制度,几千年来还是第一次在中国出现。这样的制度与“西化”毫无关系,因为在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的门从来都对低收入家庭的学子敞开着;这种制度甚至也与马克思主义的理念背道而驰,因为它完全排斥正义和社会公正。推行这样的政策是否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有思考能力的人都不难得出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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