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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 十二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30日02:29:1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二年

2005年

解析中国的社会福利政策模式
 
  刘继同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系副教授

  一、社会福利及其价值基础──有关社会福利理论与社会政策讨论的核心议题

  二、公民权理论与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

  三、“单位─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

  四、形式公民权利与制度性不公平

  五、社会结构转型与重构公民身份

  

  福利政策模式及其价值基础是社会政策研究的经典主题。本文从公民权理论的角度,将中国的福利政策模式概括为“单位─福利国家”模式,笔者认为,“单位─福利国家”模式的价值基础是形式公民权。本文运用公民权和社会排挤的概念,分析“单位─福利国家”模式及其形式公民权价值基础的基本成因、主要表现形式和负面社会影响,从而指出中国社会福利政策模式的转型方向,以及这种转型与重构公民权身份的相互关系。 

  一、社会福利及其价值基础──有关社会福利理论与社会政策讨论的核心议题 

  社会福利与其价值基础的关系是欧美福利理论与社会政策争论的核心议题。长期以来,人们主要关注福利制度的资源基础、政策设计、组织结构与政策影响,但关于福利制度、政策模式及其文化价值基础的探讨却不多。 

  这种状况在“福利国家”日趋成熟和社会政策争论日趋“政治化”的背景下发生了根本转变。随着1970年代“福利国家财政危机”的出现和新右派上台执政,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和社会认知议题受到各界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这些议题也成为福利理论、政策争论的中心,成为政治学、社会学理论和知识社会学探讨的主题。 

  1971年英国着名学者平克的《社会理论与社会政策》一书首次从历史角度分析了意识形态和规范理论对社会政策的影响[1]。1972年,英国的权威性社会政策杂志设置了“社会政策中的价值”专栏,揭开了社会价值与社会福利关系的大辩论之序幕。英国的社会政策大师马歇尔率先发表了“福利─资本主义的价值问题”。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已发生根本性转变,现在的资本主义社会实际上变成了“民主─福利─资本主义”,民主、福利已经成为资本主义体制的价值基础[2]。同年,两位英国着名学者发表了“社会价值、社会阶级与社会政策”一文,从社会价值、阶级冲突与社会秩序的角度,明确地提出了阶级利益冲突和统治阶级价值观念在福利政策形成中所扮演的举足轻重角色的观点[3]。 

  这些文章和讨论标志着对欧美国家影响深远的“福利的意识形态大战突然爆发”。权力、权威与合法性的价值基础及其工具性角色,意识形态、价值冲突与社会福利研究的关系等热点议题,成了社会政策、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和知识社会学探讨的理论主题。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观成了最时髦的概念。 

  社会价值与社会福利的相互关系这一议题的核心地位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因为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政策意义与理论意义。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研究涉及诸多本质上充满争议的基本概念,如需要、权利、社区、民主、自由、平等和公正等[4]。这些概念既构成福利政策的价值基础,又决定政策目标、资源分配原则、服务对象和组织体系等关键性制度安排和政策模式。所以,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研究已成为理解福利制度特征的思想基础,也是分析福利政策模式的最佳视角。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福利制度、理论与政策演变的脉络,也就是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变迁的过程。 

  二、公民权理论与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 

  欧美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多种多样,公民权理论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份。1950年英国宣布世界首个“福利国家”的诞生,其政府开始为所有公民提供由“摇篮到墓地”的普及性服务,范围复盖义务教育、国民健康服务、收入维持、住房和社会救助等领域[5]。目前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某种类型的福利国家,政府将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用于公共服务。 

  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丰富多彩,思想渊源深厚。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谴责被牺牲者的人口过剩论,温和改良的费边社会主义,主张阶级斗争的马克思主义,倡导充分就业的凯恩斯主义思潮等,均曾深刻地影响过福利制度及其政策模式。着名学者米什拉将福利的涵义演变总结为5种基本类型:首先是19世纪时作为社会改革的福利;其次是作为公民权的福利,核心思想是从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民权利角度看待福利;第三,趋同或技术决定理论,主要观点是强调工业化在福利制度形成中扮演的核心角色;第四,功能主义福利观,核心理论假设是从整体社会观和社会制度功能的角度分析福利;最后是马克思主义福利观,基本主张是从阶级冲突角度解释福利制度发展。[6] 

  综观欧美福利国家的演变轨迹,“贝弗里奇报告”和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是最重要的价值基础。如果说前者奠定了福利国家的制度框架,那么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则是福利国家制度最主要的价值基础。公民权理论为观察社会结构与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描述福利制度的特征,分析福利制度的价值基础,解释民族国家的社会发展等,提供了描述性和普遍性的核心概念框架。它既可以帮助人们从理论上来认识国家福利的发展,又可以为构建社会变迁和福利制度、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提供理论基础。 

  1950年,英国着名的社会政策大师马歇尔在剑桥大学发表了“公民权与社会阶级”的经典演讲。他从公民权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社会不平等影响的角度,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权的体系、结构、功能和历史演变轨迹。他认为,公民权利主要由民事、政治和社会权利组成;民事权利泛指个人的经济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政治权利主要指政治投票权,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社会权利主要是指经济保障、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和维持社会认可的文明生活方式等福利权利;民事权利以法律制度为基础,政治权利以政治制度为基础,社会权利以福利制度为基础;民事权利主要发展于18世纪,政治权利主要发展于19世纪,社会权利主要发展于20世纪[7]。 

  马歇尔认为,公民权利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多种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公民权是确定人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标准。人们通常依据公民权确定自己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缺乏完全的公民权,抑或没有乃至丧失公民权,这样的人就处于社会底层,是遭受剥削压迫和受到排挤的边缘群体。其次,公民权反映了社会发展和制度安排的特征。公民权范围是由上而下扩大的。如历史上政治权利先由贵族扩大到中产阶级,然后再扩大到工人阶级,最后扩大到妇女。公民权可以成为国家和社会群体之间社会封闭和社会排挤的重要工具[8]。再次,公民身份与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消费密切相关,与人们的生活状况与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公民权是使用福利服务的重要资格标准,社会排挤常典型地反映在社会服务供应中[9]。最后,公民权状况可以说明民主与自由、个人与国家、参与和革命、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与民族国家等重大的、关键性的社会议题[10]。简言之,公民权理论是观察社会结构、分析社会政策模式与社会排挤的策略性概念工具。 

  三、“单位─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 

  对中国的社会福利政策模式有多种理解,其理论框架和分析角度截然不同。 

  1970年代以前,欧美学者主要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和“工作能力─业绩”角度,来分析中国的社会福利政策。这种分析角度主要侧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详细描述[11]。英国社会政策的鼻祖蒂特马斯归纳了剩余性、“工作能力─业绩”和制度再分配这3种模式。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福利制度基本上属于“工作能力─业绩”模式[12]。 

  1980年代中期,对国家社会主义的研究中出现了“新传统主义”的概念,其研究者企图用这种概念解释经济改革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工作与福利之间的关系[13],这种分析角度关注反映中国社会结构与组织特征的工作单位。 

  1995年,王思斌指出,中国是政府主导下的非专业化福利政策模式[14]。这种观点主要是从社工专业发展的角度概括福利政策模式。 

  1996年有两位香港学者认为,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中国的福利政策模式正趋同于东亚的福利模式,即儒家文化色彩浓厚的福利模式[15]。这种观点主要关注传统文化在福利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香港学者黄黎若莲主要从民政福利工作的角度,将中国的福利政策归类为剩余模式,认为国家在福利发展中扮演的是最后出场者的角色[16]。 

  毫无疑问,中外学者对中国的福利政策模式和福利制度基本特征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他们的分析框架日益多样化,理论上关注的焦点也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是,在这个领域内从事研究的学者们普遍地不太关注福利制度的价值基础。 

  笔者认为,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特征与政策模式是“单位─福利国家”。如果从国家提供的普及性服务的角度来看,中国的福利制度并非福利国家;但是,若从国家干预社会生活和政府提供“从摇篮到墓地”服务的角度看,中国又似乎是个典型的福利国家。 

  所谓“单位─福利国家”是指福利安排、运作机制、服务提供主要以工作单位为基础的政策模式。工作单位既是国家福利运作的前提,又是影响国家福利制度的最重要变量。工作单位的性质类型、行政级别、拥有资源、组织规模千差万别,单位之间的差别决定了员工的福利待遇与生活状况。工作单位是国家结构的具体化,社会结构与制度特征主要通过工作单位的结构和功能反映出来[17]。 

  长期以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福利,服务范围由“摇篮到墓地”,导致就业者对工作单位的全面依赖。改革开放以来,工作单位型福利制度并没有根本性变化。在风险意识、不确定因素和利益冲突增多的处境下,工作单位制度甚至有所加强[18]。这意味着“单位─福利国家”的分析框架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 

  “单位─福利国家”价值基础由5部份组成。首先是“父权主义”保护情结。国家承担着一种无限责任,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模煳不清。这意味着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是不平等和非契约性的,公民缺乏独立与自主性。其次是“国家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这意味着社会福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不明显,福利主体是国家福利,市场、家庭、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的福利无足轻重。第三,集体主义文化和功利性家庭主义。这意味着个人的身份、地位只有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才有社会意义,个人不是独立的主体。个人的需要与福利状况要依赖社会需要与集体福利状况。第四,片面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公民权利理论的精髓是权利与义务应高度统一。但中国的福利文化单纯强调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极少涉及权利。这意味着中国人缺乏理直气壮地要求政府提供服务的意识,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求助于人。第五,社会互助与社区互助。 

  “单位─福利国家”价值基础的关键问题是缺乏实质的公民权。社会公民权理论的精髓是:所有公民均有依据个人和社会需要从国家获得免费服务的权利。以基本需要为基础,普及性原则、去商品化服务和国家承担福利责任,是公民权理论的核心。中国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义务[19]。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停留在形式公民权的层次,人们普遍缺乏实质公民权。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福利政策基本上处于次要和附属的地位,福利的发展总是让位于经济增长,福利政策是典型的“婢女模式”[20]。这就无形中抑制和削弱了公民权意识的健康发展。 

  四、形式公民权利与制度性不公平 

  形式公民权是指表面上公民权利与义务完美无缺,实际上公民权利与责任缺乏实质社会意义,公民权停留在形式层次上。 

  首先,这种状况典型地反映在政治生活领域中,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契约关系薄弱。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结构与运作机制了解不多。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高度融合,权力制衡机制较弱。政治与行政高度整合,行政吸纳政治的现象十分普遍。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较低。 

  其次,市场经济缺乏历史传统和适宜的社会环境,市民社会和民间力量薄弱。公民的自由流动和向上流动机会面临诸多制度障碍。生产与消费相互脱节的现象严重,生产常无法及时有效地回应公民的需要。经济权利体系与权利关系结构处于低级的静态简单状态,公有制经济既导致以生产为基础权利的失败,又导致交换权利的失败,引发了贫困和剥夺问题[21]。 

  第三,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福利结构是形式公民权在社会领域最典型的反映。中国的社会特征是二元社会结构,少数市民是“城市贵族”,多数农民是“二等公民”。国家实行“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制度,出身和户籍成为确定公民身份地位的主要标准[22]。二元社会结构主要反映在二元福利结构中。二元福利结构主要由不合理的户籍、粮食供给、副食品与燃料供给、住宅、生产资料供给、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险、劳动保护、人才、兵役、婚姻和生育制度等14种制度构成[23]。 

  第四,中国的现存社会价值基本上是集体主义取向的文化价值观,个体主义思想长期受到批判而被压抑,公民权利意识与观念薄弱。中国社会仍然维持着伦理本位的社会特征[24]。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社会长期缺乏政治文化和公民文化的观念,公民的政治参与文化、市场交换活动与哲学思辨活动普遍比较薄弱。 

  简言之,形式公民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领域均表现得十分典型。形式公民权与“单位─福利国家”的政策模式之成因错综复杂,它产生的社会排挤效应十分明显。 

  中国社会缺乏公民权生存发展的历史文化传统,家族制度和伦理道德束缚人们的手脚,追求个体价值与独立自主意识的公民难以产生。一家一户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无需所有权与交换权利。与此同时,权威强大和至高无上的国家压抑和妨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民间社会力量薄弱,“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失去了应有的社会意义[25]。而且中国社会的转型速度缓慢,形成了“超稳定态”结构,普通民众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不利的劣势地位,没有平等公民权。家族主义、集体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狭义民族主义教育,强调国家与社会至高无上地位,常常忽视和压制个人需要,导致“单位人”取代“社会人”,“组织人”取代“契约人”,“城乡居民”取代“国家公民”的状况,制约了公共福利的发展与公民权思想的扩散。在中国,历史传统和政治社会环境因素相互影响,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因素相互交织,制度力量与结构力量相互强化。 

  需要强调的是,形式公民权的负面影响深远。它导致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的排挤效应和文化歧视,令社会四分五裂,产生了制度性不公平现象,致使社会团结与社会整合方面难题重重。 

  形式公民权的负面影响首先表现在公民政治文化与民主政治发展缓慢,政治排挤严重。例如,亿万农民缺乏利益代表和政治代言人。其次,形式公民权在经济上也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公民缺乏私法和民事权利。例如,农民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次要劳动市场和边缘经济地位[26]。再次,形式公民权在社会层面的负面影响是导致社会的四分五裂,二元社会结构与“单位福利”制度盛行,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低,社会不平等现象日趋严重,形成了“国家强盛、市场力量与民间组织弱小”的不平衡状态[27]。例如,亿万农民无权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只能靠社区互助与家庭保障来满足其基本生活的需要。最后,形式公民权在文化上的负面影响是,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过份重要的角色,个体主义和个人价值观薄弱,集体主义文化盛行一时,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主宰政策模式、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选择。 

  五、社会结构转型与重构公民身份 

  本文从福利制度及其价值基础的角度,分析了“单位─福利国家”的政策模式及其社会排挤的负面影响,目的是重新认识中国的福利制度与政策模式,为福利制度创新与重构价值基础提供理论解释和政策建议。 

  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生活方式转变、价值观念更新、社会转型与现代化进程,处处凸显出形式公民权基础上的福利制度之落后性。形式公民权必然引发结构紧张、利益冲突和价值碰撞。要考虑政治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与价值观念更新等战略议题,为发展民主政治、完善市场竞争、建立现代社会和价值观念而努力,将形式公民权改为实质公民权是一个突破口与切入点。 

  当前,中国社会环境的变化既为解决公民权问题营造了气氛,提供了多方面的条件,又为形式公民权转为实质公民权和重构公民身份提供了动力与推力。在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和公民身份的时间、社会、政治和行为边界日趋模煳不清,也迫使我们反思公民权制度与理论,以建构与国际化相应的公民权,从而谋求全球发展[28]。 

  从中国历史变迁的脉络来考察,传统农业社会的历史积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工作单位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体系、准军事化的社会控制模式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是“单位─福利国家”与形式公民权的制度基础。“单位─福利国家”模式的价值基础是形式公民权和国家权威,而非实质公民权和个人权利。形式公民权具有一系列负面效应,会不可避免地造成政治、经济、社会排挤与文化冲突。其最大的负面影响是形成结构不平等与制度不公平,把社会中的多数人排挤到全面边缘化的状态,这种状况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制度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政府工作重点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由国家统一调配转向部份的市场交换,社会资源占有关系由集中转向分散,社会功能结构由高度综合转向高度分化,社会阶级结构由封闭转向开放,社会文化由大一统转为多样化,对外关系由封闭到与世界接轨[29]。 

  这样的结构变迁虽然未涵盖公民权观念的重构,却为形成新的公民权制度提供了动力。只有重构公民权观念和相应的公民权制度,中国才可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构筑协调的国家与社会、城市与乡村等重大关系,从根本上确保社会稳定。 
 
 
权利至上:当代中国建构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点
 
  应克复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一、确立与国家权力相独立的个人权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二、民主蜕变为暴政:以多数人的名义

  三、“美好”的社会为什么会铺满罪恶?

  四、当代中国亟待张扬自由之权利

  【注释】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中国政治现代化亟待解决的一个基本政治关系。本文从政治思想史关于公民个人权利的理论出发,讨论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对建构现代民主社会的意义,分析现代专制主义如何把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进而提出应当怎样认识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一、确立与国家权力相独立的个人权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公民”这一概念是舶来品,中国本土只有“臣民”、“子民”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反映出截然不同的政治关系与政治意识。公民是民主政体下的主体或主宰;臣民与子民则是专制政治下的被统治者、被奴役者。近代中国虽然引进了公民这个概念,并将它写入宪法,但在现实中并未确立公民意识,更未保障公民权利。 

  在西方,公民在国家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人权的概念逐渐滋长并终于在人们的心目中变得不可动摇,为以后新兴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石。但公民的地位在以后的某些时期(如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派专政时期)仍受到过挫折。从思想根源上寻索,近代以来实际上存在着对公民权利理解不同的两种民主理论,这两种民主理论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史上都产生过重大影响,成为不同人们的信仰与追求,相应地也产生了不同的历史及其结果。 

  洛克的民主理论是以公民的权利为基础的。洛克认为,公民的个人权利最基本的内容就是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这3项权利以后分别被载入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重要历史文献)。洛克强调,人们建立政府的过程中只是把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让渡给了政府;而每个人的个人权利是绝对地属于个人的,任何情况下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政府的职责只是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所以政府的权力是从属、派生于公民权利的。政府起源于人们的委托,它的合法性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它的使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其自身不应当再有什么目的;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不能超越公共权力的范围侵入到公民的权利领域,否则就违背了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 

  洛克的国家学说堪称近代民主理论的经典,它包含了天赋人权论、契约论、人民主权论、政府权力有限论等丰富思想,成为美国、西欧和许多民主国家立宪的依据。所谓立宪民主主要是为了防止政府超越其权限,以宪法的形式规范政府权力的范围及其产生与运转,同时让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的保障。从洛克与他的后继者的思想中可以发现,近代民主理论的历史性成就在于严格地界定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并且视后者为前者的基础,前者为后者的派生物。这不仅与专制主义相悖,与古代雅典、罗马的民主也大异其趣。 

  在洛克稍后,卢梭因其名着《社会契约论》[1]而影响日盛,不逊洛克。卢梭长期享有“彻底民主主义”的誉称,但他与洛克的理论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卢梭未对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作严格的界分。卢梭把国家(主权者)理想化了,认为国家是公意的代表,它不但代表公共利益,也代表每个人的利益,每个人因此都必须服从国家。他还认为,主权者不可能损害他的全体成员,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臣民提供任何保证。卢梭一方面赋予国家这个主权者以无限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求公民个人必须绝对地服从国家,如果有人拒不服从,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这种民主理论的后果就是在民主的旗帜下实行专制。 

  最早对卢梭的理论提出批评的是另一位法国思想家贡斯当。经过近一个半世纪后,其间人类经历了法西斯极权主义的浩劫,贡斯当的意见才得到广泛的回响。贡斯当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经常被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辞,但是,这些颂辞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2]”。贡斯当指出,卢梭理论中代表公意的主权者是个“抽象存在”;那种以全体的名义行使的权力必定是由单独的个人或极少数人所支配;那种绝对的、无限的权力不管落到什么人手里,不管是君主,还是自称是人民的代表,结果“你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3]”。贡斯当认为,人类生活的一部份内容必然是属于个人的和独立的,它有权置身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4]”,这些独立于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来自神权、征服,还是人民的同意。他的结论是,“人民主权并非不受限制,相反,它应被约束在正义和个人权利所限定的范围之内。即使全体人民的意志也不可能把非正义变成正义[5]”。这些言辞既精辟,又透彻,把卢梭主权说的缺陷剖析得淋漓尽致。 

  自由民主主义者无不强调个人的权利。譬如,当代自由主义代表柏林对专制的概念作了如下的界说,他认为,“人类生活的某些部份必须独立,不受社会控制。若是侵犯了那个保留区,则都将构成专制[6]”。他强调,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应有“绝对的屏障”或“疆界”,一个社会、阶级、或群体的自由程度如何,便取决于这些屏障的力量如何[7]。当然,公民在捍卫个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贡斯当将此称为政治自由。他说:“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若没有个人自由,“剥夺他们的政治自由也就是轻而易举的了”[8]。柏林指出:“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9]。”当政府官员或议会议员“背弃了对他们的信任时将其免职,当他们滥用权力时剥夺其权力[10]”。 

  二、民主蜕变为暴政:以多数人的名义 

  贡斯当的思想后来为托克维尔、密尔所继承,但当时法国社会所接受的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法国大革命时期所出现的雅各宾专政就是这种理论的一次实验。法国大革命时期,只要经过国民公会多数决议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交革命法庭,而法庭只是执行公会的决议。一旦当权者不如其意,他们就会动员民众走进国民公会,干扰议会的正常活动,甚至越过国民公会,直接召唤民众集会,取得人民支持,胁迫国民公会,或者号召人民起义,用武力迫使国民公会就范。在这种不受约束的人民主权的威胁之下,大批人遭之逮捕,他们失去了正当的司法保护而被送上了断头台。只要与当政者(或多数者)持有不同意见,就是人民的敌人(甚至反对卢梭也成了反对人民的标准),随时可能惨遭屠杀。在雅各宾专政期间,凡是持与罗伯斯庇尔不同政见者,均被视为人民的敌人,经国民公会多数表决通过而被处死。结果大批无辜者惨遭杀害,而政权的民意基础则愈益薄弱。雅各宾分子被自己的政敌用他们对待政敌的办法消除掉了。骚乱的极权民主的结果是走向其反面,为拿破仑的军事独裁创造了条件。 

  托克维尔将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它是针对法国大革命教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意是,即使拥有多数也不能享有“无限的权力”。他指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11] 

  托克维尔就此成为将民主与自由相区别的思想家。他认为民主与自由可能发生冲突;民主制度的最大危险在于它所拥有的绝对权威可能扼杀个人自由;如果将多数的暴政与君主制下的暴政加以比较,那么前者无论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是后者所无法企及的。国王的暴政充其量只能是一种政治的暴政,而不可能是社会的暴政。因为国王的权力至多是政治权力,他对不同意见者的最大惩罚不过是将其投入监狱;他可以肆无忌惮地蹂躏其身体,却无法控制其思想。民主所产生的多数暴政则既拥有政治权力,又拥有社会的乃至道德的权力。任何人如果与多数意见相左,他首先得反省自身,而决不能对多数的意见提出疑问;当他因此而被指控为有罪的时候,他除了认罪之外没有任何申辩的权利,如果申辩,只能说明他的顽固。 

  民主蜕变为暴政,借民主之名行暴政之实,以人民的名义迫害人民等等,是法国大革命期间上演的一幕人间悲剧。托克维尔以其深邃的眼光注意到,一种民主制度,如果在缺乏对该制度进行制约的社会中建立起来,如果在没有公民自由权利的传统的国家中建立起来,那么必定是前所未有的集权与专制。他说:“假如将来有一个类似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个国家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原先有过一个独夫统治的政权,并根据习惯法和成文法实行过行政集权,那么,我敢说在这个新建的共和国里,其专横之令人难忍将超过欧洲的任何君主国家。要到亚洲,才会找到能与这种专横伦比的某些事实。[12]” 

  智者之箴言,值得今天的中国人深思。 

  三、“美好”的社会为什么会铺满罪恶? 

  20世纪初,首先在俄国,诞生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时间为进步人类所向往。以后,一批国家先后加入了这个行列。到世纪中叶,形成了强大的社会主义阵营,大有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之势。但好景不长,社会主义很快就衰落下去。无论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它都未给人们带来曾经许诺过的美好的东西。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在民主化浪潮中竟象多米诺骨牌那样于顷刻间倒塌。中共虽然未从绝对权力的宝座上跌落下来,但也不断地遇上严峻的挑战。社会主义的衰落和改道换制已是一种普遍现象。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匆匆而来,又匆匆而去,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从国家学说,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一视角来考察,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这种制度轻视和剥夺了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无保障,即使在古代的专制国家也是难以持久的,何况人类已进入现代社会。 

  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与西方民主国家相反的理论。西方的理论认为,个人之权利是天赋的,国家之权力因公民委托而来;国家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它的权力应当是有限的;如果它侵犯公民的权利,就是个非法的政府,人民就有权罢黜、免去其受民众委托而得到的权力;不是法律赋予公民各项权利,而是公民的天赋权利才产生了宪法和法律;不是统治者造就了法律,而是法律造就了统治者;统治者只能遵循法律而不能左右法律;只有公民守法,政府官员更加守法,这才是法治国家。总之,法律的基本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权和防范政府的特权。 

  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形正好相反。它把国家确定为神圣的,要求公民对国家无条件地服从;如果与国家有不同的意见,那就是罪恶,随之而来的便是无可逃循的惩罚;社会主义国家要求公民对国家无保留的奉献,除了生命、财产,还有人的良心,一旦国家需要(不管这种需要是否正当),人们就应当站出来让国家挑选;社会崇尚国家意志、国家利益、国家荣誉、国家统一,而对个人的权益,即使是最低限度的正当权益,如果被认为与国家利益相矛盾,你就得放弃它。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不是公民权利的靠山,而是国家权力的奴婢,权力驾于法律之上,而不是置于法律之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者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往往是法律的破坏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虽载入宪法,但在实践中往往无端地遭到排斥。老百姓(中国长期不习惯使用公民的概念,往往以“老百姓”称谓代之)必须守法,政府官员则可以不守法,有的甚至在公众面前明目张胆地违法。国家权力就是建立在无视、甚至无端侵犯公民权利的基础之上的。一个社会建立在这样的政治关系之下,其政权必定是专制、暴虐的,尽管它标榜为“人民当家作主”,声称“代表人民利益”,但人民其实是国家的奴隶。这样的国家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往往遇到重重困难,掌握权力之人则必定是腐败的。 

  现实表明,无论是在斯大林还是在毛泽东的统治时期,公民的权利都无端地遭到侵犯、剥夺。对中国来说,专制主义在20世下半叶曾一度登峰造极,正如毛泽东所言,“我们超过秦始皇”。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所推行的其实是现代专制主义,它借用了卢梭的理论之后,又制作了耀眼炫目的马列主义外套,创造了一套“以革命的名义”的辞语体系,把专制妆扮得神圣无比。人们除了恐惧、除了匍匐在它的面前之外,不可能再发出自己的声音了。 

  在这样的专制下,“人民当家作主”只是个“抽象的存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力被解释成必须通过这个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来掌握。据说,党是无产阶级利益的忠实代表,它没有自身的利益;党还掌握马克思主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因而高瞻远瞩,通晓社会发展规律,能领导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这些说教就是共产党一党专制权力和权威合法性的依据,现在看来是神话,但因为它比起“奉天承运”、“继天立极”等老旧套话更具新意,整整哄骗了几代人。对于拥有国家政权的共产党,领袖的个人意志还可以左右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不论苏共和中共,谁当上了第一书记,“谁就是最高权威,谁就可以以个人意志左右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以至全党[13]”。领袖在登上最高权力阶梯的同时,也就成了马列主义的“权威”;只有他才能最正确地阐释马克思主义,并根据新情况发展马克思主义。领袖就是靠“主义的垄断权”整合全党、统帅全国的。无论是斯大林还是毛泽东,都要神化自己,推动个人崇拜。在这种权力体制下,领袖享有无限的权力,不可避免地,领袖也拥有犯错和犯罪的权力。荒唐的祸国殃民的“文革”能延误10年之久,没有任何力量可以与之抗衡,直到毛泽东寿终正寝才可告结束,仅仅是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事例罢了。 

  四、当代中国亟待张扬自由之权利 

  80年代以来,人权或公民权的意识悄悄地孕育于人们之心灵,乃至成为一种思潮与运动。到90年代末,人权的观念才开始为中共领导人所接受(标志是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不过,中国的执政党利用一切机会申明自己特有的人权标准,认为对于中国这样发展中的大国来说,首要的是人的生存权,有此就应该满足了。而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大有可驳辩之处。 

  首先,为洛克所提出而被世界各国所认同的关于公民的3项基本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一个整体,3者互为条件,不能将其肢解为“首先”要什么,“然后”是什么。如果说,生命权、财产权是生存权的范畴,那么,一个无自由权利的人怎能捍卫他的生命和财产呢!?当政府对公民施以暴政,而公民根本没有防御政府暴行的手段,包括没有批评、控告政府的自由权利,他怎能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呢?当有人揭发(实际上是诬谄)你是特务、叛徒、反革命(这在运动的年代是家常便饭),或指控你颠复政府时,如果你连申辩的权利也没有,你还能安享正常人的生存权吗?这种情况在过去的年代或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公民的生存状况固然受到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公民在这方面所享受权利的改善有待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只能逐步达到。但公民自然权利的实现则不存在这些条件的限制,它不需要政府做什么,而是只要政府不做什么就可以立即实现。实现言论自由的权利,只要不封锁消息,不封杀言路,不建立审查制度,不查封报刊,不开列禁书,不制裁异端,不抓思想犯,不以言入罪,不兴文字狱,……这一切都不做,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其他如结社自由、信仰自由,人身安全、财产保障等也是如此。何况,要改善公民的生存状况,也往往需要从保障公民权利做起。例如,人民公社时期,农民长期不得温饱。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迅速脱贫,生存状况很快改变。因为公社制度束缚了农民手脚,承包制则使农民获得了劳动的自由、创业的自由、支配劳动成果的自由、离开土地的自由。 

  其次,如果人权只是一个生存权,这等于把人贬为动物一类了。人与动物之区别,并且人之所以高贵,就在于人有自由思想,“人类的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这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说的一句话。失去自由,就不再成其为人,这历来为进步思想家所申扬。历史之父希罗多德在《历史》中如此写道:“作为奴隶,当你从未体验过自由的时候,你是不知其甘甜的。如果你尝过自由的话,你就会劝我们不仅仅是用投枪,而且要用斧头为自由而战”。但丁在《君道论》中则说:“上帝赐给人类最大的恩惠就是所有人的自由原则,而自由的第一原则就是意志的自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则如是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帕斯卡说是更简明:“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社会进步来自自由;智慧与创造来自自由;一切美好的东西皆为自由。 

  扼杀自由是专制主义的本性。极端专制主义者甚至不仅禁止言论自由,而且不允许有不说话的自由,即保持沉默的自由。如同贡斯当所说,它“强迫人们说话,它监视人们思想中最隐秘的部份,它强迫人们违背自己的良知而说谎,它剥夺了人们拥有一个最后的避难所的权利[14]”。也就是当代捷克思想家哈维尔所说的,它完全剥夺了“无权者的权力”。在那种社会里,生活的逻辑是:“我思想,所以我存在;我说话,我一定灭亡。”因此,要活命,就得会说谎。社会中生产得最多的是“道德上的病人”。人们对口不应心就习以为常了。从那种灾难年月挣扎过来的韦君宜说:“参加革命之后,竟使我时时面临是否还要做一个正直的人的选择。”“我悲痛失望,同时下决心不这样干,情愿同罪,断不卖友。。”[15] 

  在讲假话成为一种时尚的年代,社会“完全不重视忠城,忠诚信仰只会换来乱批乱斗和无穷尽的精神虐待[16]”。我们都应当好好想想,没有精神自由,对我们的民族意味着什么?! 

  发轫于近代民主的现代民主国家均视国家权力(公权或国权)为公民所授,无论在空间和时间上,还是在法律和道德上,均应受到限止,滥用者即受制止;并且视公民权(私权或民权)不可侵犯与剥夺,在公权与私权之间建立了一道法律与舆论的疆界(或曰屏障)。政党、社会团体(它们都是利益集团)可参与公权,但不得鲸吞与垄断公权,因而是位于公权之下的社会权力。政党领袖(党魁)为政党之代表,受制于党派,不是驾于党派之上的家长。因此,现代民主国家对于公民、国家、党派与领袖4种政治要素的位置排序是:公民为其首,它是各种政治权力之源,国家为其次,党派为其三,领袖次之。乃此,民权高于国权。国权者对外即为主权也,民权或人权高于主权。在现代专制主义国家,上述4种政治要素位置排序则正好相反。领袖为其首,政党为其次,国家再次,公民为其末了!如此则主权、国权当然高于人权、民权了。改变这种专制主义的政治关系是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前提。 
 
 
构筑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关系
 
  胡俊 

  上海纺织管理干部培训中心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几种类型

  二、国家吞并社会:改革开放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三、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四、提高社会自主能力,建设民主制度

  

  1949年后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演变成“强国家─弱社会”模式。改革开放使这一模式在经济领域有了重大改变,但国家并未积极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国家与社会之间缺乏充分有效的联结组织来表达社会的利益、减缓国家对个人的直接压力,现有的许多社会团体不过是行政性组织的变种。今后中国社会的自主能力需要不断提高,应当落实公民的“结社权利”和“出版权利”,建设民主制度,构筑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几种类型 

  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资料的生产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共同体,富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个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而社会的基本职能则是为个人的生活、交往和生产活动提供必要的空间、自由及机会。国家是人类迄今为止创造的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单位,它由政府、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构成,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讨论是西方政治学的一个重要话题,但在中国的思想史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不是关注的焦点。与西方的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甚至二元对立的模式不同,1950年代以来中国的模式是:国家政治权力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既没有明确的政治国家或公共权力观念,也不存在独立的私人活动领域和社会经济生活,社会长期处于国家的笼罩中。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中国人主要是按照义务和依附而非权利和责任来理解社会的存在。正如葛兰西指出的:“在东方,国家就是一切;市民社会是一批尚未成熟的混乱的群众。[1]”自20世纪50、60年代起,不同民族国家从农业社会转型为工业社会的发展道路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一股研究“现代化”的思潮。现代化是一场特殊意义的变革,它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现代化的意识形态提出了一种赞扬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学说,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构。根据西方比较政治学的归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大约有这样几种类型[2]。 

  第一种是“强国家─弱社会”类型。这种模式又被称为科层式集权主义,其特点是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且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取消或大大降低了其他组织力量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主改革之前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台湾等,大体可归入这种模式。 

  第二种是“弱国家─强社会”类型,国家的行政能力较低,科层官僚机器常常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专业知识不够,缺少财政资源,而社会的力量却与国家机器同样强或比国家更强,类似于种族、部落的传统力量占据着支配地位。独立之初的一些拉丁美洲等国家大体可归为这种类型。由于国家的行政能力差,无法指导经济增长,执政者关心的是如何维持统治精英的权力。 

  第三种是“强国家─强社会”类型,国家的行政能力很强,但社会群体的自主力量也很强。这种模式又分为两类:一种是墨西哥、印度、埃及等国家,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各群体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程度;另一种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能力较强,社会力量的组织化程度也相当高,能以强有力的地位与国家在制度框架之内对话。 

  第四种是“弱国家─弱社会”类型,人们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缺少发达的官僚系统,甚至也缺少为现代民族国家所必需的社会基础。而且,由于阶级发育的程度较低,以及部族政治的作用,强有力的社会力量也难以形成。一些非洲国家大体可以归于这种模式。 

  一般来说,历史上率先启动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欧美国家),其现代化的推进方式是自下而上的,现代化的主要推动力来自民间而不是来自政府的计划和强制,因此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往往以社会为中心。而后发展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是在发达国家的示范效应下起步的,它们没有时间等待社会内部力量的自发成熟,只能依靠政府充当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器,使得现代化进程往往是自上而下地进行,因此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往往以国家为中心,社会力量处于国家行政力量的全面控制之下,社会缺乏对国家的有效的制度化制约。 

  近年来,随着一些依靠国家力量发展社会经济而失败的事例的出现,理论界有人提出了一些新提法,如自下而上的发展、基层的发展、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等,对发展动力的寻求方向从国家转向民众。亚洲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分配上的不平等与缺少民众的参与,是造成社会活力下降和经济效率低的重要原因。随着民众的自我意识增强,人们对社会自主力量给予越来越多的注意[3]。 

  二、国家吞并社会:改革开放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历史学家早就指出,中国的国家有一种“早熟”的倾向,它表现为政治机器先于社会而完善并强大起来,秦并吞六国标志着这种制度“早熟”的开始。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系列以维护中央集权为目的的制度,如郡县制、统一度量衡、修建官道、统一法律、设置常备军、以及始自“焚书坑儒”的意识形态控制。在这种“官僚制帝国”的制度框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不平衡的:社会没有发展起自己的独立领域,缺乏自组织能力;乡村是自然经济,而城市是主要依靠国家消费的中心。这样,中国传统式发达的中央集权的统治机器所面对的是单一化、整体化的农业社会和分裂、软弱的市场[4]。 

  1949年之后,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中国发生了不同于数千年历史的根本性变化,开始了“国家改造社会”的运动,致使国家权力比先前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具渗透性和复盖性。通过土地改革、“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人民公社化”等措施,打破了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的社区共同体,在实行国有化、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同时,逐步把农村的经济组织政治化,政治权力扩充至以前从未被国家触及到的村庄之中,从而把广大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管理的框架之中。 

  对于2千年来未有重大变化的中国农村来说,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无疑是一场彻底的政治重建工程。首先,合作化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一种新型的超家族权威取代了传统的负责村社公共事务的自发组织,以动员村民从事集体行动。其次,“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将国家的政治权力进一步延伸到对农民家庭的严密控制。这样,农村在生产、生活上长期的自然状态被有计划的管理控制所取代。对粮食的“统购统销”进一步限制了市场和货币的使用范围,使国家可以通过价格“剪刀差”把资源从农村转移到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中。 

  在城市的经济组织政治化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被称为“单位制”的非常独特的组织系统[5]。“单位”本身具有国家的派出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含义。国家通过“单位”这一基本组织将城市社会的成员整合起来,“单位”的每个成员对组织的依附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国家的依附。与此同时,在战争年代形成的“支部建在连上”的政党控制军队的组织原则,在“单位制”内演变为党对每个“单位”一切活动的“一元化领导”。 

  这样,整个社会的组织系统演变成了执行以党的意志体现出来的国家意志的工具。经过对社会的“拯救、领导、限制、改造、规划”,国家变得无所不在,无往不胜,而社会则成为一个虚拟、抽象的符号,从此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两者的关系呈现为极端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无限膨胀,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吞并了社会,实际上相对自主的社会已不再存在。从50年代到70年代,无论是农村对城市工业化提供支持的“剪刀差”,还是将城市日常生活需求压到最低限度以尽可能地提高积累率的“勒紧裤带”,都说明了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政策目标时几乎不会遇到来自社会的强有力的抗拒和反弹。在这种国家制度框架中,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系统高度重叠,以便国家直接垄断大部份社会资源。这里讲的资源不仅指生产资料,也包括城市中的住房等生活资料、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以及就业等机会资源。换言之,国家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垄断者,而且也是生活资料的发放者,权力和威望的配置者。 

  “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便于树立中央政府的权威,保障了早期的以扩大规模为基本内容的外延型工业化的需求。但在该模式下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的驱动,社会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活力被窒息,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用政治动员遏制社会分工,用计划替代市场,所以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专家决策与大众民主、生产效率与消费多样化等现代性矛盾。在管理日趋庞大复杂的现代经济时,如果没有社会和市场的支持,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无法保证国家与社会、市场的可持续良性互动;而且,一旦国家机器的驱动力度减弱,本身就缺乏自主性的社会和结构僵硬的经济就会陷入混乱,产生一种由政治、经济和社会共振引起的社会总体性危机。到“文革”结束时,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走到了尽头。 

  三、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政治领域的力量在减弱,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力量在逐渐成长。以上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为起始,国家对农村无处不在的控制逐步减弱,以此交换农产量的稳步增长、低成本的社会控制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流转权、承包上缴之余产出的私产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份或全部所有权。在改变了的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的背景下,无论是农民承包经营的地权制度,还是工商界要求保护私有财产的修宪提案,都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要转变。 

  在经济领域,农村改革的推进不但赋予了农民比较完整的农业经营权,还赋予了农民兴办企业的权利,他们也可以进入城市去打工挣钱。农民从事经济活动不再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命令或指示,而是为了给自己赚更多的钱;支配他们的动机、决策、行动和收益的不再是政府,而是独立于政府的市场。城市的企业改革虽然没有让国有企业获得真正的独立,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推行了“政企分开”,削弱了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力,使国有企业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经营自主权,市场对国有企业的支配作用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造就了经济领域中新的参与者。市场的力量在绝对和相对的意义上都在持续地增强,从而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经济领域的权力格局。 

  在社会领域,改革开放使中国人的个人权利有所扩大,人们可以选择居住地,可以迁往他乡甚至出国,可以自由择业。社会阶层的多元化改变了改革前的阶级结构。虽然社会的力量在不断壮大,但是国家并没有积极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而是依然承担着许多原本应属于社会的功能,并且国家与社会之间缺乏充分有效的联结组织来表达社会群体的利益,减缓国家对个人的直接压力,现存的许多社会组织只不过是行政性组织的变种。 

  公民是否能自由结社,公共传媒是否能自主活动,是判断社会领域是否具有自主能力的最敏感的指标。民间社团旨在为成员自主的交流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良好的环境,以代表、综合、表达、捍卫社会群体的利益,关注共同的或长期的社会问题,为公民提供参与社会发展的渠道,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架设桥梁。目前,由于受到党政机构的严格控制,中国的社团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或自治性,缺乏起码的代表性,因而也得不到成员的支持和拥护。由于缺乏代表性和合法性,民间社团也就没有资格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基本上不具备参政能力,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使得一些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新的冲突和矛盾缺乏应有的解决机制。比如,在城市里,由于没有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因而明显缺乏协调农民工与国家或企业关系的组织手段。在传媒和言论环境方面,言论自由度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口头的小道消息传播、饭桌上的政治笑话、互联网上某种程度的表达、学术性批评的相对发展等,然而总体上政府还是严格地控制着公共传媒,规定了必须“报道什么”和“不准报道什么”。 

  四、提高社会自主能力,建设民主制度 

  对今天的中国来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可以简约为国家如何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全面构筑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其公民的组织性较高,公民之间的互惠关系、自我管理发展较快,有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基层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民间志愿组织以及自由的新闻界等,公民可以有效地反对某些人、机构或组织滥用权力。正如C·泰勒所言:“透过自由结社,整个社会能够自我建构和自我协调”,它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者影响国家政策的形成”[6]。托克维尔则认为,民主政治建立在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独立组织和社会集团的存在的基础之上,社团是抵抗专制的唯一堡垒,“在民主国家,关于结社的科学才是一切科学之母”[7]。 

  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社会领域属“公共领域”[8]。公共领域是公民举行集体活动的领域,而社团是公民举行集体活动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所以公共领域自主活动的权利是反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要指标。由于公共领域至今仍然被控制在政府手中,公民的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还没有得到制度化的保障,因而公民无法形成与政府讨价还价或是制约政府的能力。因此,目前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应当从落实公民的“结社权利”和“出版权利”着手。这是一个事关建设国家民主制度的问题,它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被社会公众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自主性与国家控制之间的平衡,实际上是一个不断交涉、讨价还价的结果。 

  自上世纪80年代末,由于民主制度建设的停滞,国家面临着权力合法性的危机,在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后,经济领域成绩显着,“权力过大、权威不足”的合法性危机才得以缓解。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通过两大管道赢得合法性:一是宣称代表和表达“人民的意愿”;二是宣称了解和掌握了所谓人类发展的普遍真理。今天,在正统的意识形态话语崩塌后,国家权力唯一的合法性只剩下矜夸经济增长一途。但是,不管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家,经济的增长都有自己的极限,一旦经济增长放慢甚至出现经济危机,那么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就靠不上了。“在民主国家,经济增长不良只会导致内阁变动或执政党更替,但一般不会影响到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因为民主制度不需要靠经济增长率来为其制度的合法性正名。而中国......由于经济改革严重动摇了......奠定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政治合法性,因此,回避政治改革的单纯市场化策略不可避免地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经济化了。[9]” 

  韦伯曾非常睿智地指出:“一个长期积弱的落后民族在经济上突然崛起,必然隐含一个致命的内在危险,即它将加速暴露落后民族特有的‘政治不成熟’。这种经济快速发展与政治难以成熟之间的强烈反差不但最终将使民族振兴的愿望付诸流水,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的结局,即民族本身的解体。[10]”此言被德国日后的发展所证实:韦伯死后德国的“魏玛共和”今日几乎成为“政治不成熟”的同义词,其结果就是希特勒的上台以致战败后两德分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面临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之再调整,否则就难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而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改造传统国家的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制度。无疑,民主制度建设是国家获致权力合法性的根本途径。虽然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在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尤其是物质匮乏阶段会成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临时支柱,但当社会生活进入正常轨道,特别是在物质生活得到基本满足之后,人们更关心的是诸如政治参与、政治公开化、政府的廉洁与效率、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等公共生活。过去一个世纪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即是明证。 

  当前中国的制度与世界主流文明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还存在着“效率压倒民主”、“民主条件不具备”等浅薄认识和短视行为。如果听任其发展并扩散,将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产生巨大的破坏力。一种可能的结果是,伴随着国家在与社会、市场三者的博弈过程中仍然握着相当程度的主动权,整个国家成为一种新型的官僚化国家,社会活力被扼杀,制度创新成空谈,民族精神萎靡不振。另一种可能是,由于没有正常的政治表达和参与渠道,制度运行难以达成共识,社会内部矛盾冲突加剧,强势阶层垄断了政治权力,弱势阶层则寻求激进的手段,政治生活无法进入稳定有序状态,整个中国步入所谓的“高风险社会”。 

  在传统上,集中控制一直是治理中国这个庞大帝国的基本手段,但民主无疑是更有效地建设现代国家的可能性选择,因为它是人类目前发现的最好的纠错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上世纪40年代夺取政权时,中共的领袖们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把民主视为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的出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够跳出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1]”此后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发展,支持民主的经济条件正在增加、强化。有利于民主的经济条件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民主,民主需要造就。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已经从一个非常规化时期进入到一个常规化时期,改革开放中屡次被推迟的那些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必然会浮出水面。被动应付不如主动改革,政治民主化是中国迟早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司法裁决的庭外干预
 
  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参与司法过程之分析 

  喻中 

  重庆行政学院法学部 

  一、背景案件:“大牛故意伤害案”之始末

  二、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是如何参与司法过程的? 

  三、从一个案件看中国的司法状况

  四、“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角色中蕴含的理论意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司法过程是由法官主持、在其他诉讼主体的参与下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过程。然而,在法定的当事人与参与人之外,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其实还存在一些幕后的参与人。本文将从诉讼社会学[1]的角度考察这类幕后参与人中的一个特殊类型:法官的亲属。笔者因偶然机会接触到一件刑事案件,在这一案件里,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充当了案件当事人向该法官行贿的媒介,使当事人获得轻判。可以说,这个案件的裁决其实在法庭之外、在法官的家里就已经决定了,而参与决定的一个重要人物就是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笔者对这个案件的了解,并未通过审判庭、法院档案、访谈法官等正式渠道,而是通过案件发生地一群村民之口,也从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之家人那里获得了不少有关此案前因后果及幕后交易的详细信息。由于笔者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而是从村民的视角了解这个案件,并且注意到村民们叙述这个案件的特殊立场,从而看到了司法过程的另一面,这一面几乎从未被法律教科书和法律条文触及到。笔者反复思考这个案件时发现,它是中国诉讼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相当典型的案例 

  ,值得讨论。 

  目前中国的户籍管理依然有农村户口与非农村户口的划分,虽然有所松动,但城镇与乡村之间体制上的二元分隔依然未变。各级法院均设在城镇,县级法院虽然在一些乡镇设立了派出法庭,但无论是在人事、财政上,还是在法庭工作人员的心理归属上,设在乡镇的派出法庭及其法官都属于城里的基层法院,而不属于乡村社区。近几年,随着“撤区并乡建镇”政策的推行,派出法庭的数量有日渐收缩之势。法院既然设在城里,法官也就是城里的法官,虽然他们可能被派驻到乡镇工作,甚至去偏远的乡村调查案件、收集证据。相当数量的城里法官都生长于乡村,通过参军、高考等方式进入军队或高校,转业或毕业后被安置或分配进了城里的法院,成了城里的法官,但他们在乡下依然有亲属,因此不可能脱离其在乡村社区中的关系网络。 

  如果城里法官在乡村中有关系网络,在他们主持的司法过程中,他或她的乡下父亲或其他亲属可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种角色对城里法官作出的司法判决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何从社会学的立场来解释这种角色及其产生的影响?这些问题既有助于理解司法过程中法律规范之外的社会因素,也有助于解释转型时期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对这些问题的提炼和探讨实际上也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察看与总结。因此,笔者将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作为司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幕后参与者,采用现实主义的眼光,通过法律社会学的考查,探究产生这种角色的社会根源,其承担的社会功能以及学理上可能蕴含的启示意义。 

  一、背景案件:“大牛故意伤害案”之始末 

  在地处长江上游三峡库区的A县[2]天龙乡太平村,村民文才办了一家规模不小的砖厂,他为人强悍,善于筹划,又有一帮忠心耿耿的“弟兄”们齐心相助,砖厂十分兴旺。他手下的“弟兄”中有一个叫大牛。在太平村里,甚至在邻村,以文才为核心的这个小群体具有较强的支配力。文才需要“弟兄”们的支持和帮扶,“弟兄”们也要靠文才这棵“大树”,由此文才和“弟兄”们结成了一个相对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弟兄”们为“文才大哥”尽心尽力,文才也有义务为“弟兄”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庇护。 

  大牛负责砖厂的燃煤供应,经常到山里的一家煤厂买煤,认识了煤厂附近的一个姑娘,两人就好上了。但这个姑娘还有另外的男人,于是就上演了一场两个男人争夺一个女人的古老游戏。一天深夜大牛正好在姑娘屋里睡觉,其“情敌”突然率人敲门而入,将大牛从被窝中揪出来暴打了一顿,还强迫大牛当场写下字据,保证绝不再“沾”这个姑娘。大牛气急败坏地跑回太平村,要“文才大哥”替他报仇。在他的“弟兄”们看来,是“大牛被人打了,大牛的女人被人抢了”。这不仅让大牛既羞愧又愤怒,也让文才及其“弟兄”们丢了脸面。第二天文才就组织了一伙人,开了一辆卡车,找到对方就打开了。文才“起兵”攻打对方,一是为大牛复仇,二是为了凝聚人心、增进内部团结,三是为了彰显实力,进一步提高自己在太平村地区的支配力。在斗殴过程中,大牛依仗人多势众,出手过重,把“情敌”打成了重伤,且造成其左手残疾。在混战中,文才见势不好,赶紧将伤者送进县医院,好歹保住了他的命。但事情不可能就此了结。文才希望私了,赔点钱就算了。受害方也同意私了,但向文才索赔50万,文才无法接受这种苛刻的条件。于是受害方就向公安机关告发,大牛很快被公安局刑警队抓走。一宗刑事案件由此成立,并很快起诉到法院。 

  虽然致人重伤与残废确系大牛所为,但这场斗殴实际上是文才组织的。大牛把一切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而文才则实际上是“漏网之鱼”。在一定程度上,大牛是在替文才受过,因此文才有道义上的责任全力“解救”大牛。如果“解救”成功,“弟兄”们会认为,“他连县法院都可以摆平”,太平村及周边地区村民也会对他多存几分敬畏。这对他经营砖厂或做其他生意,乃至于在乡村社区争夺资源,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所以文才决定“把大牛弄出来”。 

  文才虽然在乡村社区中能游刃有余地协调各种关系,但在与政府机构打交道时就力不从心了。当大牛的案子还在公安部门的侦查阶段时,文才就找过公安局。他本想请人吃饭,再送些钱,但无人引荐,公安局的人根本就不理他。文才曾去关押大牛的看守所探望过,想出钱请看守所直接把人放了,当然未能成功。案件转到检察院后,检察院的一个工作人员给他推荐过律师。文才按照推荐人提供的姓名和地址接洽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一个律师把他带到茶楼里向他索要5万元活动经费,该律师承诺,他将用这笔经费去打通检察院和法院,让大牛获得最轻的处理结果,放人是不可能的,但少判几年完全可以做到。文才认为,这5万元只能买一个弹性的承诺,甚至可能什么也买不到,而且律师是否把这笔钱如实地用于打点法官和检察官,他也无法监督,于是文才委婉地拒绝了这个律师的要求。 

  最后,该案被转到了县法院。文才只好登门求助于太平村的农民万开国。万开国的长子万松涛1980年代毕业于一所政法学院,时任当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万开国并非文才首选的求助对象,因为他们同住一村,文才只要在万开国面前低了一次头,今后就不大容易在当地无所顾忌地颐指气使了。但开庭审判迫在眉睫。无计可施的文才只好求万开国出面向当庭长的儿子说说情,给大牛一个宽大处理,只要能“把人放出来”,别的都无所谓。万开国答应试试看。文才虽然想过直接去找万松涛,但万松涛小时候就外出求学,与文才形同陌路,如果万松涛象公安局、检察院的人那样公事公办,或者说些空洞的客套话,下面的事就不好细谈了。对文才来说,与其花5万元通过律师去打点法官,还不如通过法官的父亲去打点法官,这是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 

  后来,法庭的一审判决是,判处大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也就是说,只要判决一生效,大牛就可以“出来”了。在这个案例中,万开国的角色,就是一个典型的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下文将分析,“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作为一种类型化的特殊角色,是如何在幕后参与司法过程的。 

  二、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是如何参与司法过程的? 

  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积极参与此案的司法裁决有如下动机。首先是经济上的利诱。万开国夫妇年过六旬,没有任何收入,也无多少积蓄,平时靠两个上过大学、在外工作的儿子交赡养费维生,手头拮据。如今有人愿意送上数万元巨款,放弃这种“发横财”的机会实在很不甘心。老人反复琢磨之后,决定把这笔钱收下来,无论如何也要争取让万松涛办好这件受托之事。即使把5万元给万松涛一半,余下的也够老两口养老了,至少可暂时免去两个儿子的赡养费。同时,对万开国来说,村里的“大富翁”文才以晚辈的身份、恳求的姿态、谦恭的口吻求上门来,颇令万开国有一点扬眉吐气的体验。答应文才的恳求,不仅能收他的钱,还可以隐约地以其恩人的身份自居。何况,在乡人眼中,帮助文才把大牛“救出来”,既给了大牛一条出路,而且对谁都没有损害,似乎也是件善行。万开国自然希望藉此在乡村社区中彰显自己的地位,获得更大的尊敬。 

  万开国要求法官儿子万松涛通过判决此案把大牛放了,对万松涛来说这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一方面,刑事案件的裁定要经过合议庭讨论,万松涛个人作不了主;另一方面,若故意判得过轻,检察院会提出抗诉,引发上级法院的二审程序,弄得不好可能追究自己的“错案”责任。尽管有这些困难,万松涛经过反复权衡后还是决定尊重父亲的要求,凭着十几年的办案生涯和关系网络,在判决时以缓刑的方式把大牛放了。 

  他之所以在裁决这个案件时会尊重乡下父亲的意见,有以下原因:首先,说情者是自己的父亲,而且父亲是提出了一个强烈“要求”,在注重伦常关系的中国社会里,法官们一般会给予起码的尊重。父亲为了替文才游说,进城住进万松涛家里,只要儿子不明确答应“办事”,父亲就一直不走。其间,父亲对当法官的大儿子历数了种种收取文才贿赂的“必要性”:小儿子收入不高,每月交赡养费比较困难;自己年龄大了,经常看病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而且医药费也一年比一年看涨;你们兄弟俩给的钱越来越不够花了,即使你万松涛想多给一点,你媳妇也不高兴,会引起夫妻不和,何况你的收入也不高;你的的女儿将到市里读高中,要交2万元的高价(中学称之为“赞助费”)。万开国还对法官儿子表示,父母从前靠编斗笠挣点钱,把你养这么大,又供你读书,你就帮父亲一次吧,这其实也是在帮你自己;在太平村,能出得起大价钱的也只有文才,咱们就做这一次,得个实惠;你可能要担风险,但这个风险是值得的,以后咱就不做这种事了,等等。尽管万开国说的那一套不符合法律,但从中国的乡土社会习俗来看,却既合情也合理。 

  其次,万松涛也觉得为这5万元冒一点风险是值得的。他作为副庭长,每月的正当收入不到2千元,入不敷出。3年前为了当上这个副庭长,万松涛已经花了数万元“活动费”,几乎把工作十多年来的积蓄花得一干二净。这是“游戏规则”,竞争这个位置的人都在送钱,你如果不以送钱的方式“联络感情”,一般来说是上不去的。何况,院长们也需要下属们送的钱与上司联络感情,否则他们自己也无法升迁,甚至连现有的位置都保不住。送了钱、当上副庭长后并不能一劳永逸,因为法院党组可以随时把这个职务撤掉。万松涛所在法院的院长兼党组书记在一次法院干警大会上就说过:一个庭长副庭长算什么,二指宽的一个纸条就可以把你免了。要想保住这个职务,特别是还想再“进步”的话,就得把“联络感情”“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春节、上司的生日、上司的生病日、上司子女的婚庆日等,都是“联络感情”的机会,此外还要随时向领导“表达敬意”。所有这些活动都需要花钱,只靠正当收入根本无法支付。如果收下文才送来的5万元,自己留一半,起码可以对付两三年的“活动费”花销。万松涛理解,“水至清则无鱼”,如果不遵守官场上的潜规则,自己在法院中将永远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如果还有一线希望,谁愿意始终作一个边缘人呢? 

  再次,万松涛自己不跟文才见面,由父亲牵线收钱,这就把风险降到了最低限度。在任何情况下父亲都不会出卖自己。万一露出了破绽,父亲可以一口咬定,钱是他收的,与儿子无关;儿子听了父亲的“说情”,这确实不对,有徇情枉法的嫌疑,但不存在受贿问题。 

  最后,在可行性方面,万松涛也仔细考虑过。给大牛判个缓刑,顶多也只是量刑上偏轻而已,这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来实现[3]。此外在策略上还可以想些办法。比如,刑庭的正庭长到省法官学院学习去了,庭里的工作暂由万松涛负责,大牛这个案子可以由自己来承办,他与大牛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因此无需回避。而合议庭的3个人中另2人比较可靠,通过自己提出的判决方案是不成问题的。这个案件没有出人命,也不牵涉到县里的重要人物,属于一般的伤害案,不会引起分管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过多的关注;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是中学同学,与他沟通一下就不会提出抗诉了,因为该科长本人也有事要万松涛配合。因此,万松涛觉得,可以满足文才的要求,这笔交易可以做。 

  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以下简称“父亲”)参与司法过程具有下面这样一些特点。首先,“父亲”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任何诉讼环节中公开露面。他既不是律师,也不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但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与他的活动密不可分,他是这个案件的一个重要参与人,他的参与是在司法过程的幕后。其次,“父亲”对司法过程的参与不具有法律上、体制上的正当依据,这完全是无视或轻视法律的非法参与活动。这个特殊的司法过程幕后参与人并没有维护大牛的合法权利的动机,他也不懂司法过程和法律条文,甚至根本不关心这类技术性问题,他对儿子法官万松涛提出的唯一要求是,满足文才提出的条件,咱父子俩把他那5万元收下来。再次,法官的乡下父亲这一身份使他在司法过程中承担了与法官的“城里父亲”不同的功能。如果法官有个“城里父亲”,这个法官就会在城里保有种种关系网络,城里的诉讼当事人会直接与他联络,不必求助其父;对一个出身城市的法官,乡村的诉讼当事人一般没有机会建立起相互利用的交易关系,城里的老人一般也少有万开国这种乡村老人所特有的一些愿望(比如在乡村社区中寻求声望)。因此可以说,“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这种司法过程的幕后参与者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但在中国这个农村人口为主的国度里又有一定的普遍性。 

  以“大牛故意伤害案”为例,可以发现,“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参与司法过程时承担了以下功能。首先,“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的幕后参与为司法过程中村民与城里法官之间的钱权交易创造了条件。在城乡二元分治的体制下,乡村村民与法官(包括检察官、警官)群体之间不容易形成彼此信任的利益交易关系。在“大牛伤害案”的侦查、起讼阶段,文才试图影响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均未能成功地达成交易。在检察院有关人员的指引下,文才也曾打算求助于律师,但终因不放心而放弃了。这些交易之所以失败,从一个侧面来看,可以解释成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是清廉的;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则是由于文才与公安、检察、律师之间缺乏形成交易所必须的信任。在文才与公安、检察人员之间,是后者无法信任前者;在文才与律师之间,则是前者不信任后者。信任关系不可能在一天内实现,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交往时间、交往费用等等。如果缺少这种信任关系,交易双方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而在当代中国,正是因为诚信的缺失,正常交易的成本变得越来越高。面对“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文才本能地感到,把5万元交给万开国令人放心──即使不要收条;而如果把这笔钱交给律师去疏通法官,即使拿到了收条也还是不放心。文才以万开国为中介,放心地实现了对司法权力的收买;法官万松涛同样以万开国为中介,成功地实现了聚敛财富的目标。在文才面前,万开国是司法权力掌握者的代言人;在万松涛面前,万开国又是金钱掌握者文才的代言人。由于万开国以特殊的幕后身份对司法过程的参与,权力成为更容易被购买的权力,金钱对权力的购买也变得更加方便、可靠。 

  其次,通过“乡下父亲”这个屏障,“城里的法官”可以把受贿的风险有效地降到最低点,又把收益升到最高值。过去20年来最高法院每年例行的工作报告中,基本上都有法官违纪、违法或犯罪的统计数据[4]。一般说来,法官受贿的风险主要有:判决(或执行)结果没有达到行贿者的愿望,行贿者主动告发;受贿者或行贿者因其他原因东窗事发,“扯出萝卜带出泥”;在受贿过程中留下了“线索”,被人举报;分赃不均,相互内讧等等。但如果法官的“乡下父亲”参与其中,这些风险将大大降低。一方面,“乡下父亲”对于“城里法官”来说,实际上承担了一种类似于“风险消解器”的功能;另一方面,通过“乡下父亲”这个幕后的参与者,法官的收益可以升到最高点,免除了其他中介人(如律师)的分润和交易成本(如餐桌、酒吧里的费用),也避免了中介人侵吞部份贿赂款项的可能。 

  再次,通过“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强国家──弱社会”的固有模式在相似案例中被改变了。设在城里的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部份,在集权体制下国家机器通常被看作是强有力的,而乡村社会则属于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然而,通过“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在司法过程中的幕后参与活动,司法权力不再听命于国家和法律的意志,而是暂时服从于乡村社会财富所有者的要求,因此乡村社会成功地实现了对国家的暂时性征服。 

  三、从一个案件看中国的司法状况 

  笔者因对该案的兴趣而对相关人物作了比较多的考察。通过对法官万松涛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分析,还可以从社会学意义上对当代中国的司法状况作一些解读。 

  首先涉及到的是普通法官的生存状况与生存环境。在西方国家,当上法官、穿上法袍也许就是法律职业生涯中的成功标志。但在当代中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一个普通法官的理想绝非仅仅是作一个纯粹的法律专家,而是要沿着“普通法官──庭长──院长”的路线不断上升。因为,在法院这个特定的单位内部,一个普通的法官只是这个“单位”的职员甚至“打工者”。笔者曾在一家检察机关工作过4年,在同一幢办公楼里还有一家法院,在同事和朋友们的口中,法院院长、检察长都被称为“老板”,言下之意,大家都只是这个单位的雇员。一次出差公干,由一位副检察长领队,在一辆警用中巴车上我们也称他为“老板”,至少是“分管老板”,不料这位副检察长赶紧声明:“我不是老板,我跟你们一样,都是给老板打工的。”法官、检察官们对院长、检察长的这种称呼是耐人寻味的,它实际上可以映照出普通法官们普遍缺乏一种职业上的自尊心。 

  日本法社会学家棚赖孝雄的一项研究发现,对司法施加影响的3个渠道之一是行贿,即以经济利益为诱饵促使法官作出对行贿一方有利的判决,但受贿行为会遇到两方面的阻力,即外部严厉制裁的可能和内在职业道德的约束[5]。“只要我们的法官觉得自己只是社会中卑微的一群,他们中的许多人又不具备知识上的优势,那么司法权力的行使便很可能变成非正当交易。不仅如此,在一个品类不一而又管束不严的群体中,良莠杂处的结果,良者将越来越少,而恶草却将愈发繁茂;‘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客观效果上彷佛经济学上的‘格雷欣定律’,良币为劣币所驱逐。品行端正的法官反而无从发挥作用,被视为无能之辈。他们或者随波逐流,加入非正当交易者的行列,或者被迫离开这个群体。[6]”既不愿离开这个群体,又想改变这种卑微的处境,普通法官的唯一道路就是寻求职务上的升迁。“官大一级压死人”,用在法院内部也是非常贴切的。普通法官的身份在原告和被告面前尚可底气充足,但在“单位”内部却属于相对边缘的群体(更边缘的群体还有书记员、打字员等),只能算作“兵”,真正的“官”是院长、副院长们。“官”与“兵”之间的关系,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此外,除了个别资深者,普通法官不可能进入审判委员会,对一些重要的审判业务问题没有发言的机会,工资福利、住房面积也都要排在后面,这种种都是“官”、“兵”差距的体现。在法官们业务能力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谁能脱颖而出,关键取决于院长对你的了解程度、认可程度、接受程度。而要获得院长的接受和认可,就需要采取各种方式“联络感情”[7]。为个人敛财或满足个人贪欲并非法官们受贿的唯一原因;法官们受贿获得的部份财富实际上是转交给了那些能控制他们命运的人。 

  其次是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竞争机制。法律专业知识很重要,推行专业化甚至专家型的法官也是发展的方向。然而,在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中,专家与非专家的界限并不那么明显。正如美国着名的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8]”一个从未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只要在审判业务的岗位上工作多年之后,一般来说会比那些初出茅庐的法学学士甚至硕士、博士们更善于处理审判业务。事实上,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每天面对的都是一些普通的常规性案件,要把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特定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形成一份判决书,这种能力大家都有,其中或许有高下之分,但差别并不象学者们臆想的那么大。因此,尽管万松涛多年前毕业于一所颇有声誉的政法院校,但这种象征性资本在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并不被人看重。相反,更重要的资本在于法院的决策层(特别是一把手)是否接受你。也就是说,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在法院决策层面前争夺被接受的程度。这就导致了普通法官们思考问题的一个出发点,那就是让决策层满意,而不一定是让“法律”满意。在这样的竞争机制下,按照“乡下父亲”的要求判决案件,可能不会让“法律”满意,但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的财富却可以用来取悦上司,让上司满意。 

  其三是影响法官判决的因素。依照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照理想的状况,法律是法官们唯一的上级,法官们应当依照法律作出判决。但通过“大牛故意伤害案”可以发现,虽然法官的判决确实是依照法律作出的,但如何理解或解释法律却取决于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按照法律的规定,大牛一般不可能被判处缓刑,但经过万松涛的解释和运作,法律依照法官的意志而发生了变形。不是法官在服从法律,而是法律在服从法官。而影响法官作出这种解释和处理的,恰恰是法律之外的因素。这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法官个人的性别、性格、生活经历、受教育的背景,都可能影响法官的选择。对此,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弗兰克作出了细致的揭示。他说:“如果法官的个性是司法中的中枢因素,那么法律就可能要依碰巧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的个性而定。[9]”显然,弗兰克看重的是法官个性对司法过程的影响。至于法官的上司、法院的上级机构对审判过程的干预,则是中国司法的基本背景[10]。如果说上级对司法过程的幕后干预往往能引起人们的注意的话,那么“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对司法过程的影响,还较少得到讨论。 

  最后再讨论法官受贿为何屡禁不止。在“大牛故意伤害案”中出现了法官受贿的现象,但判决结果并未彻底背离法律,至少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出的。面对大牛这个特定的被告人,法律可以板起面孔,判他10年甚至更长的有期徒刑,但也可以很客气地说:“判3缓4,你回去吧”。对法律的不同面孔起着决定作用的就是运作法律的法官。换言之,法律主要是一种躯壳,法官则是这种躯壳的灵魂。造成法律躯壳和法律灵魂相分离的根本原因在于,普遍性的法律需要通过解释才能与个别性的案件事实相结合。在解释法律的巨大空间里,法官可以朝着不同的方向行走。但其中的每一个方向都具有合法性。正是合法判决的多样性(既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于本案中的大牛),才使得文才愿意花钱购买对大牛有利的那种合法判决。司法腐败或司法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就大量发生在这个领域中。为什么公众的感觉是法官受贿带有普遍性,但真正因受贿而被查处的法官却微乎其微呢?原因就在这里:受贿法官作出的有利于行贿者的判决依然是合法的。 

  四、“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角色中蕴含的理论意义 

  “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可以代表一种类型化的身份,这样的“乡下亲属”有一个特点,即属于乡村社区的一员,与其他乡村社区成员之间形成了中国乡村社会中特有的“乡亲”关系。“乡亲们”共享一套价值观、知识体系、文化符号,他们以特有的成本低廉的方式进行交往。同时,这种角色还有另一个特点,那就是在城里(基层法院或其他层级的法院)的法官群体中有一个法官是他的亲属。尽管这个“城里的法官”早已走出了乡村社区,不再是乡村社区中的一员,但他或她依然与居住在乡村社区里的“乡下亲属”之间存在着血浓于水的关系。正是“城里法官”与“乡下父亲”之间的这种关系,赋予“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这一角色不同寻常的理论意义。它至少可以给我们提供以下视角。 

  首先,它提醒我们注意,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过程不同于真实社会中实际运行的司法过程;诉讼法学研究的司法过程与诉讼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过程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看诉讼程序或司法过程,只有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被告人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等,根本就没有法官的“乡下父亲”这种不相干角色的位置。但在诉讼社会学的视野中,万开国代表的这种角色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是巨大的。在诉讼法学中,我们只能看到这样一个过程: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并经批准逮捕了大牛;检察院将大牛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初审,并经合议庭合议、分管院长签字,对大牛作出了“判3缓4”的判决结果。但在诉讼社会学的视野中我们却可以看到这样一系列图景:文才与包括大牛在内的“弟兄们”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文才与受害人之间试图通过“私了”来解决纠纷的努力;文才试图与公安、检察人员达成一场交易但未成功;某个与检察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律师希望与文才达成一笔交易也未成功;多方受挫的文才最后锁定了万开国;万开国进城劝说当法官的儿子;万松涛决定由他自己来担任“大牛伤害案”的承办法官;万松涛对合议庭成员的精心选择;万松涛与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之间的私下协调;还有万松涛与父亲之间、万松涛与妻子之间、万松涛的妻子与公婆之间、万松涛与上司、下属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大牛故意伤害案”的判决结果就是所有这些人的活动、所有这些社会关系综合作用的产物。也就是说,透过万开国这个角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更真实也更生动的司法过程。但这个过程不属于诉讼法学,而是属于诉讼社会学领域。不进入这个领域,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当代中国的司法过程。 

  其次,在依照主流的法治话语来谴责法官受贿的同时,更应当试着理解为什么法官受贿是一个屡禁不止的社会现象。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代、哪种社会制度下,法官受贿都将受到法律和社会舆论的谴责。但仅仅通过谴责、鞭挞甚至诅咒,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任务就是深入剖析这种现象,分析它为什么广泛存在?它实现了什么样的特殊功能(或满足了什么样的特殊需要)?从万开国这个幕后参与人的角度看司法过程,可以发现,法官受贿并不能简单地以“贪婪成性”之类的道德话语来解释,它是各种社会关系的产物。法官万松涛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环境、体制环境对他的行为方式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比如,通过受贿,他满足了父亲的愿望(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为回报了父亲的养育之恩),同时他瞻仰父亲的经济负担也相应减轻了;他自己有了一笔额外的收入,起码在短期内,在与上司、同事的交往中可以更大方一些,做得更“漂亮”一些,上司和同事对他的“接受度”或“支持率”将有所提升。但法官受贿的根本原因还不只是直接收益,它与现行的法院体制有关,甚至与整个政治体制有关。因为,在机关内部,所有利益的分配都由地位的高低、官位的大小、权力的多少(三者其实是一回事)直接决定,而这些决定因素基本上都是通过上级机构来授予。因此,获得上司的“接受”以及同事的“支持”,就是一个人在仕途上获得成功的最重要的环节。相反,对法律的忠诚倒是一个相对次要的因素,因为它没有什么回报,或回报甚少。 

  最后,在万开国、文才所代表的乡村社区的法律观念中,诉讼法教科书里无限推崇的国家法律并未占据神圣的地位,相反,法律却听命于金钱和权力的摆布。一些主流理论着述认为,村民们不知法、不懂法,因此需要坚持不懈地向他们“普法”,要“送法下乡”。通过本文描述的司法过程的这些幕后参与者,读者却可以看到,与其说他们不懂法,还不如说他们对法律持有一种不同于主流话语的看法。在他们看来,法律是官府操纵的,而官府又是可以买通的,换言之,法律也是可以买通的。在法律的背后,就是金钱与官府权力之间的交易。在“买通官府”的过程中,万开国、文才几乎都没有想到法律的尊严或权威,他们眼里只有掌握权力的执法机构。这样的法律和司法观念,在《水浒传》、《红楼梦》这些反映中国传统社会的百科全书式的文献中反复出现过。这样的观念虽然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但却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种社会事实。 

  其实,现实主义法学的先驱霍姆斯法官早就提醒人们:应当从“坏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他们所关心的只是法院将对他们如何处理,因此,“法律就是对法院事实上将作什么的预测[11]”。万开国、文才等人,正是霍姆斯所说的“坏人”,他们只关心法院将会作什么,至于法律是什么,他们才不在乎呢。从这个意义上看,万开国这个司法过程的特殊的幕后参与者的角色,正好为现实主义法学的核心理论提供了一个中国版本的注释和经验。 
 
 
“黑社会组织”的性质界定与辨析
 
  邱格屏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一、什么是黑社会?──“欧美型”和“亚洲型”定义

  二、中国关于黑社会的概念──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应当如何理解中国的黑社会组织?

  

  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犯罪?这个问题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多争论。中国1997年开始实施的新《刑法》中并没有关于“黑社会犯罪”的罪名,但依照第294条的规定有“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目前只存在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不存在黑社会犯罪;有的学者则根据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升级的事实指出,真正的黑社会犯罪已经在中国出现[1]。 

  笔者在本文中分析国外的黑社会定义、中国关于黑社会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两个词的使用过程,以及中国有关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词的界定,就“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犯罪”这一命题作出判断,并说明其依据。 

  一、什么是黑社会?──“欧美型”和“亚洲型”定义 

  尽管黑社会犯罪已经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但到目前为止,国际组织并未给黑社会以确切定义,绝大多数的国际组织都视黑社会犯罪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2]。然而,不少国家为打击黑社会犯罪的需要,先后规范了对“黑社会”的定义。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背景不同,黑社会的表现形式也各不一样,因此各国对黑社会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下面笔者将分“欧美型”和“亚洲型”两大类来讨论。此分类并非完全为了便于论述,更主要的是这两种类型的定义正好代表两种定义取向。 

  1.黑社会的“欧美型”定义 

  众所周知,寄生于欧美国家的黑手党是目前世界上存在时间最长、影响面最广、组织最严密、结构最完整的黑社会组织。因此,欧美国家的犯罪学家们在“什么是黑社会”这个问题上也最早提出他们的看法。迄今为止,黑手党组织比较活跃的国家,如美国、意大利、德国等,不是在法律法规中对“黑社会”的含义作了规定,就是由犯罪学家对其加以界定。 

  黑手党的发源地意大利是世界上少有的几个在法律中明确了黑社会概念的国家。在意大利并不存在“黑社会”一词,由于当地黑手党势力的猖獗,从政府机关到民间组织,从国家元首到普通市民都对其印象深刻,因此“黑手党”很自然地成为“黑社会”的代名词,在法律规定中也不例外。意大利刑法典中对黑手党的定义事实上就是对意大利境内黑社会的定义。意大利刑法典第416a条规定:黑手党类型的非法结社,是指参与者意图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非法利润或利益,利用该结社的胁迫力量,以实施犯罪行为,致使他人屈从或保持缄默,以直接地或间接地控制所有权让与、授权、公共契约与服务等经济活动,或意图在选举期间妨害或限制他人投案自首之自由,以为他人或自己争取选票者[3]。 

  20世纪初,意大利黑手党开始向往遥远的自由国度──美国。于是,有黑手党“百科全书”之称的黑手党要员唐·维托开始鼓励他的手下到美国寻找新的乐土,从此,黑手党的发展史翻开了新的一页。1923年,意大利的独裁者墨索里尼上台执政,意大利本土的黑手党首次遇到劲敌,在无法与国家元首抗衡的情况下,黑手党庆幸他们“伟大的”唐·维托早已在大洋彼岸为他们准备好了新的地盘。如果说意大利黑手党世纪初年的美国行只是一种娱乐的话,这一次,黑手党可是把美国当成了最后的归宿。二战后,黑手党第三次实施并很快完成了他们西迁美国的计划。20世纪50年代,在纽约曼哈顿地区以及芝加哥,黑手党已经成为当地最大的黑社会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某些行业,对当地经济造成了很大影响。因此美国的犯罪学家开始注重对黑手党的研究。1965年的牡蛎湾会议上,专家们指出:黑社会是衍生不断的犯罪通谋,不择手段地(包括正当的与不正当的、合法的与非法的)从社会中攫取超额利润的产物;它在恐吓和腐败中得以生存;它在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的方面达到某种高水平;它在组织中实行集权制;其生存方式是,头面人物们为了规避被刑法和起诉所引起的危险,对那些从事肮脏工作的属下执行严格的纪律。 

  除黑手党活动最为猖獗的意大利和美国外,法国和德国也有学者对黑社会作了深入研究。法国的着名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就曾给黑社会下过一个定义。他认为,黑社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团体外围,有自己的章程、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他还提出,要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黑社会,必须看它是否符合以下四个要素:即持久性、组织性、严格的等级分工和秘密性。与博萨一样,德国着名犯罪学家凯泽也对欧美的黑手党及其类似组织的特点作了如下概括:多人组成旨在盈利的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一方面对成员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另一方面以宽松的行为方式笼络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有计划和分工合作;在合法经营的同时,也从事适合当时居民需要的非法经营,灵活的犯罪技术和选择犯罪方法上的多样性,剥削威胁、勒索、暴力、强制保护、恐怖主义制止贿赂,而在实施贿赂时,暴力退居次要地位,多采用各种形式的精神上的压力;国际性和灵活性。 

  从意大利刑法典及美、法、德等国犯罪学家对黑社会的定义来看,他们不同的表述中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强调黑社会组织的经济行为和盈利目的。欧美型黑社会定义的特色是与西方国家黑社会组织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活动特点分不开的。二战以后,特别是1950年代后,欧美国家的经济发展呈现前所未有的景气,一些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不是被淘汰,就是向海外寻找低成本市场,欧美国家内部逐渐形成了以高技术为基础的高利润产业。黑社会组织如果依然从事街区暴力犯罪,自然易被淘汰;于是他们一改过去那种流氓形像,不再从事低级的、以暴力手段为主的上游犯罪,转而以诈骗、走私、贩毒、投资合法企业以及贿赂、腐蚀政府官员等手段获取高额利润。与此同时,黑社会的组织结构也日益严密完备。 

  虽然意、美、法、德等国的黑社会定义都强调黑社会的经济行为和利润原则,但法国、德国的犯罪学家对黑社会的定义却带有更多的理性和理论色彩,而美、意两国的黑社会定义事实上完全是根据黑手党的具体活动给出的。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在法国和德国,黑手党的活动远不如在美、意两国那么猖獗。 

  2.黑社会的“亚洲型”定义 

  在亚洲,最引人注目的黑社会组织要数日本的“山口组”、台湾的“竹联帮”和香港、东南亚的“三合会”。因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或学术着作中都能找到关于黑社会的定义。 

  在日本,黑社会组织的称呼被“暴力团”所代替。日本警视厅组织令第10条第3款规定:暴力团就是“经常从事暴力的非法活动的某些集团和危险组织”。1992年3月,日本实施《暴力团对策法》,其中的第2条第2号也对“暴力团”作了明确规定:暴力团就是“指有可能助长团体的成员集团性、常习性地进行暴力型不法行为的团体[4]”。 

  在香港则如同在意大利一样,“黑社会”一词已为具体犯罪组织所专有,“三合会”则成为对黑社会组织的通称。“三合会”之所以享有如此“殊荣”,是因为在这块土地上存在了200多年的这个组织不仅结构严密、犯罪目的明确,而且犯罪手段也具有代表性。鉴于此,香港在《社团条例》中对“三合会”及其相关团体作了详细而具体的界定。依据《社团条例》,“三合会”是指任何使用“三合会”仪式,采用、使用“三合会”头衔或者名称的社团。任何人如属“三合会”成员,或以“三合会”成员的身份行事,或自称或声称是“三合会”成员,或参加“三合会”的集会,或向“三合会”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保管、控制或被发现管有属于“三合会”社会或“三合会”社会社团任何分支机构的簿册、帐目、字据、成员名单、印旗、旗帜或徽章者即属“三合会”犯罪[5]。 

  澳门对黑社会的定义最正规,也只有澳门为打击黑社会制定了专门的法规──《黑社会管制法》。该法规定,“非法组织的组成具有稳定性,以犯罪为目的的经由协议或其他任何事实,即如从事下列所指的一项或多项(贩毒、非法禁锢、诱良为娼及经营娼妓活动,对人或财务借口保护或以暴力或恐怖而取得财物利益,非法贷出财物,教唆或协助非法出入境,经营非法幸运博彩或互相博彩和使用、佩带及保有违禁武器等活动)而显示其存在着,即为黑社会[6]”。 

  无论是日本对“暴力团”的定义,还是香港对“三合会”组织的叙述,抑或是澳门对“黑社会”的规定,尽管判断标准不一,表述各异,但都出自于法律文献,代表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观点。但在东南亚一些国家里,对黑社会的解释是非常随意的,外延也极其宽泛。如菲律宾政府规定:黑社会是在一定地区为达到一定目的,运用犯罪、犯罪技术及贿赂手段,进行垄断或企图确立近乎垄断状态的、有二人以上成员的犯罪团伙。在印度尼西亚,黑社会是指“在一定时期有一个共同目标,进行非法冒险性犯罪的团伙。”在亚洲,对黑社会的解释比较宽泛的还有马来西亚政府。马来西亚政府认为,无论正式与非正式形成的组织,只要是意欲违抗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社会秩序的团伙,都是黑社会。相对而言,菲律宾对黑社会的定义至少在活动目的、活动手段、活动性质、成员人数等方面加以规范,而依据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政府对黑社会的定义,简直可以把所有犯罪团伙都纳入黑社会组织的行列。 

  东南亚国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黑社会作出的界定,有利于这些国家对黑社会犯罪的有效打击。尽管自19世纪以来东南亚各国的黑社会就是令政府十分头疼的事,但近年来黑社会犯罪却大大收敛。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越南等地的黑社会因为当地的严厉打击而无法生存,纷纷转移出境,把目光投向了美国、中国大陆及部份欧洲国家。 

  欧美国家偏重于注意黑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利润目的,而亚洲地区关于黑社会的定义则侧重于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手段和组织内部控制机制。亚洲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尽管已出现智能化、国际化等特点,但暴力仍然是其主要犯罪手段。虽然“欧美型”黑社会定义与“亚洲型”黑社会定义相去甚远,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黑社会”的定义完全是根据本国黑社会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二、中国关于黑社会的概念──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目前中国广泛使用的关于黑社会的概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外文里并没有这个概念或对应的词。这个概念出现在汉语里也是1980年代中后期的事,此前对某些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之称呼一直使用“黑社会”一词。因此,在此有必要先交代一下“黑社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用词上的过渡。 

  自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对社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经济关系简单,社会结构单一,黑社会难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黑社会”一词也渐渐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了。因此中国1979年的刑法中就根本没有与黑社会犯罪有关的规定。 

  “黑社会”一词重新出现在中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1981年深圳市的公安部门发现有香港的“14K”、“新义安”等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在该市活动,为了打击这股新型零星的犯罪势力,深圳市于1982年9月颁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组织的通告”。这是自20世纪50年代初打击和取缔反动会道门之后,“黑社会”一词首次出现在一个地方政府的文件中。1983年,中央为“严打”而发的动员文件(1983年31号文件)中提到,流氓团伙分子“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的社会渣滓、黑社会分子”。于是“黑社会”一词开始用到全国范围了。然而,此后不久政府有关部门谈及黑社会犯罪问题时却不再直截了当地使用“黑社会”一词,而是将“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等概念混合使用。可是绝大多数人对究竟怎么区分黑社会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无从判断,而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的争论也日趋激烈。 

  1989年8月,深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和带黑社会性质帮派组织的通告”。这个通告的标题明确表明,深圳市政府认为,当地既存在着黑社会,也存在带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但该“通告”并未明确界定两者的区别。1990年广东省制定了“关于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指出:“黑社会组织是指境外黑社会在境内组建的分支组织,或者境外黑社会控制,按其旨意发展,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犯罪团伙”,而“凡有帮名、帮主、入伙履行一定的手段或仪式,活动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区域和行业,施行一种或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带黑社会性质违法团伙”。尽管这两个定义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却属于中国的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中首次明确区分黑社会组织和带黑社会性质违法团伙这两个概念。 

  进入90年代后,黑社会一词很少出现在政府文件或官员讲话中,取而代之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唯一的例外是,原公安部部长陶驷驹在1991年1月召开的全国第18次公安会议上把犯罪团伙、黑社会组织、流氓恶势力并列提出,肯定了中国已有黑社会的存在[7]。1996年3月全国人代会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九五”计划的文件中首次使用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这个概念,从此在学术界和司法部门也开始用这个词汇。 

  1997年3月,新的《刑法》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进一步规范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在第294条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习纲要》(以下简称《学习纲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作了说明,指出它有3个特征:其一,一般是人数众多,成员固定,内部成员之间具有严格的身份等级与隶属关系,并有严密的帮规或者会约,在其首领的领导下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组织系统;其二,这种犯罪组织在其组织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有预谋、有计划、有分工地从事犯罪活动;其三,以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为后盾。如果将中国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理解与国际上比较普遍接受的黑社会的5大特点[8]对比,就会发现两者其实相当接近,《学习纲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解释,除了在主要目的和垄断性这一点上与国际上通常认知的“黑社会”稍有区别外,其他各方面均基本相同。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解释”,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徵:其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其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其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解释”补充了被《学习纲要》所忽略的、对判定一个犯罪组织是否为黑社会的重要条件──经济目的和经济实力,而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反社会性、垄断性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学习纲要》和“解释”界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符合“黑社会组织”的5大要素。笔者认为,新《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上就是“黑社会组织”的法律术语或者“学名”罢了,其内容实质与黑社会组织并无区别。 

  三、应当如何理解中国的黑社会组织? 

  本文第一节的论述已经表明:因为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背景不一样,不同国家的黑社会组织虽然有相同的追逐经济利益的目的、具有职业犯罪组织的本质,但他们的犯罪活动、犯罪手段、组织形式等却大不一样。因此,即使同样是黑手党犯罪猖獗的意大利和美国,对黑社会的定义也大相径庭;同样是“三合会”横行的香港地区和东南亚各国,对黑社会的看法也相去甚远。笔者认为,对“黑社会”这个定义其实没有必要规定一个全世界统一的标准,而应由各国根据国情给予不同的理解。就中国来说,若套用意大利的黑社会定义,显然还未出现黑手党一类的组织。但若把中国现有的犯罪组织与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日本等国的法律法规或专家学者对黑社会的界定来对比,就不难发现,中国的犯罪组织已经发展成比黑社会还“黑”的犯罪组织了。现在国内许多专家、学者之所以否认中国存在黑社会组织,其主要根据是中国未出现象黑手党那样的组织,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并无道理。 

  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的专家、学者在使用“黑社会”这一概念时,已经比多数国家要求严格,因为西方国家根本就不存在“黑社会”这个词。中文里的“黑社会”一词是英文underworld 

  society(地下社会)或secret society(秘密社会)的汉译,但这个词的中文表达本身带有价值判断色彩,与西方的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是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中文的“黑社会”如果要直译为英文,因为在中文表达上带价值色彩,就无法翻译成比较中性的underworld 

  society或secret society。 

  中国的“黑社会”否定论者在讨论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时,不是从探讨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本身的含义入手,去寻找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的本意,而是习惯性地以西方国家现有的典型黑社会组织为参照系,甚至拿在西方社会存在了数百年的黑手党与中国现有的犯罪组织类比,因而认为中国目前还不存在象黑手党这样的在政治、经济方面具有相当势力,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的黑社会组织,所以中国也就不存在黑社会。 

  退一步来说,即便坚持以黑手党作为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组织的参照系,中国目前的部份黑社会组织与西方国家早期的黑手党也不相上下了。黑手党是从中世纪西西里岛上庄园主的私人护卫发展而来,但那时的庄园护卫队不过是替庄园主看家护院,监工收租,尽管他们也干一些欺压普通百姓的勾当,充其量不过是庄园主的打手而已。“黑手党(Mafia)”一词出现于19世纪初,是“偷盗(Muzzini 

  Autorizza Furti)、放火(Incenti)、放毒(Avvellenamenti)”三个词的缩写[9]。19世纪初期黑手党的全部活动,比起中国现阶段那些从事走私贩毒、绑架勒索、杀人放火、欺行霸市,甚至掌握一方权力,办起了无数大公司,拥有数亿资产的黑社会组织来说,黑手党出现时的组织结构、犯罪活动、社会危害等等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了。 

  “黑社会”否定论者往往强调,中国的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人数比较少,因此不能被界定为黑社会。其实,世界各国对“黑社会” 

  的定义很少对其成员的数量作具体规定。如果把所有的黑社会都想象成拥有数十万之众,那么香港的“三合会”、台湾的“竹联帮”也都算不上黑社会组织了。根据香港警方1994年关于“香港三合会情况”的报告,当时香港约有57个“三合会”组织,总人数20万左右,但比较活跃的成员只占7-10%[10]。也就是说,当时参与“三合会”活动的总人数不过1万4千到2万人,每个组织平均不到400人。台湾的“竹联帮”1955年成立时,其头目是流氓分子赵宁,成员只有50多人,而且不少是中学生,其主要活动地点仅限于台北市的古亭区、水源地、台北县的中和及永和等,活动范围远不及中国大陆现在的一些黑社会组织。20世纪60、70年代“竹联帮”曾一度迅速发展,但在1984年的“一清专案”后“竹联帮”相当长一段时间都一蹶不振。台湾“警政署”刑事局肃检科1996年的调查资料显示,“竹联帮”当年的总人数不过6百人。号称台湾第二大黑社会的“四海帮”在1953年成立时只有44个成员,均为台湾大学学生,其帮规简单得出奇:“有难同当,有福同享,打平台北市。”其经济来源则除了收少量保护费之外就是伸手向家长要,主要活动也只是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过,当时在台湾政府和民众眼里,甚至在今天的大陆学者看来,“四海帮”仍然属于黑社会。 

  显然,机械地套用他国的黑社会定义,从而否定中国的犯罪组织不属于黑社会,是不适当的。只有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给黑社会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才是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新《刑法》是1997年的产物,当时中国的法学界普遍认为,中国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因而立法部门在制定刑法时,对当时出现的以暴力、威胁或其它不正常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实施暴力犯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仅将其罪名定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到了2000年底,司法部门就发现当初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显然已不能有效地打击新型的犯罪组织,因此才有针对更高级犯罪组织的“解释”出台。正如前文所说,“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恰恰说明,其实“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并无根本性区别。 

  本来,对一类犯罪组织究竟如何称呼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掌握它的实质内涵,然后对它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如果只是一味地强调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距“黑社会组织”还有一段距离,结果只能使许多地方干部和民众麻痹大意,减弱打击黑社会组织的力度,最终导致一种大面积“黑化”的局面。只有根据中国的实际犯罪状况,面对现实,制定出及时准确的打击黑社会的措施,才能最有效地防止黑社会的蔓延。 
 
 
“延安整风”与个人崇拜
 
  何方 

  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所长 

  一、如何理解个人崇拜?

  二、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起于何时?

  三、个人崇拜是如何营造起来的?

  四、“毛泽东思想”的提出:个人崇拜的重要标志

  五、“毛泽东思想” 到底是什么?

  

  个人崇拜问题在中国已谈论了50年,在中年以上的人群中几乎早已到了无人不晓的地步,现在还来谈它似乎有点多余。其实不然。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从来就有分歧,认识并没统一。中国在这个问题上吃了很大的亏,遭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但并未吸取教训,以致于到现在造神造假运动还盛行不衰,因此仍有必要将个人崇拜问题提出来加以讨论。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实际上始于“延安整风”时期。笔者经历过“延安整风”的全过程,本文的讨论既是对相关问题研究的结果,也结合了当年对“整风”运动观察的体会。 

  一、如何理解个人崇拜? 

  中国1999年版的《辞海》对个人崇拜的定义是:“神化个别人物并加以盲目崇拜的现象。”应该说,这一定义并没有错,只是定义后面的释文不尽完善。比如释文说,“一切剥削阶级都利用它作为愚弄和欺骗人民群众的工具[1]”,这一说法违反史实,因为“被剥削阶级”也经常利用个人崇拜,农民起义领袖就是如此。如果以过去和现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为无产阶级专政,以美英法等西方国家为资产阶级专政,那么近一个世纪的历史反而表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吃个人崇拜的亏要大得多。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垮台和另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个人崇拜造成的恶果。这既包括所有这些国家对列宁特别是斯大林的个人崇拜,也包括各国内部的专制独裁及个人崇拜。所以我们这里谈的崇拜,更多地属于国家体制问题,有很强的政治性。这也是个人崇拜在中共党史研究中被实际上列为禁区的原因。 

  个人崇拜是个外来语,有时也被译成个人迷信。这里所说的崇拜(cult),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崇拜祖先、崇拜名人等含义,而是指对崇拜对象的神化、迷信和政治伦理上的狂热追随、组织活动上的盲目服从,此外还有巫术治病、会道门、邪教等含义[2]。但在中文里,似乎个人崇拜一词负面的含义弱一些,而个人迷信一词的负面含义则严重得多,为政者往往依据政治上的需要而选用不同的词。例如在讨论和起草《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时,为了维护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和领袖形象,胡乔木就特别提出,“决议稿中把个人迷信改为个人崇拜,后者是马克思的原话,八大也是这样用的,不宜用个人迷信代替,因含义不同。[3]”至于究竟个人迷信和个人崇拜的含义有什么不同,他没有说。其实,胡乔木声称“马克思的原话”是“个人迷信”而不是“个人崇拜”,不过是一种故意曲解。马克思并不懂汉语,如果最早将马克思使用的这一德文或英文词翻译成中文的译者选用了“个人迷信”这个中文词汇,那么“个人迷信”不就成了马克思的“原话”了吗?虽然现代汉语里出现了“个人迷信”和“个人崇拜”这两个平行的可以互换的词组,为政者有时出于政治需要在不同的场合时而用这个,时而用那个,但这两个中文词在英、德、俄等外文里对应的是同一个词,从中文译成外文时,中文的“个人迷信”与“个人崇拜”只能译成外文中的同一个名词。 

  据我所知,在中国个人崇拜(或译为“个人迷信”)的提法盛行于上一世纪的50年代,是由苏联传到中国的。1951年至1955年我在中国驻苏联大使馆任研究室主任,对当时的情况稍知道一些。1953年斯大林逝世后不久,苏联报刊就开始从理论上谈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并提到个人崇拜问题,同年7月起开始公开批判和反对党的宣传中的个人崇拜。当时中国驻苏使馆研究室在张闻天大使的指导下,及时注意到这一动向,随即由萧扬执笔写了一篇“苏联宣传工作中的几个问题”,被中宣部摘登于翌年的《宣教动态》第3、4期上。此后研究室又连续就苏联舆论大反个人崇拜的动向给国内写了“情况反映”和研究报告,有几份还由张闻天以政治局委员的身份署名报送党中央。这就在国内引起了重大反响。毛泽东于1954年4月28日就“苏联宣传中对斯大林提法的改变”一文作了批示[4],刘少奇将此文以中央文件或中办文件的形式发给县团级以上干部阅读。从此,中国的报刊也开始谈论起个人崇拜的问题了。 

  应当说明的是,我们一开始就将俄文中的这个词译作个人崇拜。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时,用的也是个人崇拜这个中文词[5]。然而,当中共中央开始就苏联的非斯大林化发表意见时却改用了“个人迷信”这个中文词。1956年苏共“二十大”上赫鲁晓夫批判斯大林的秘密报告公开后,中共中央先后发表了“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和“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两篇文章(其中后者系胡乔木起草[6]),文中涉及对斯大林的评价时用的就是“个人迷信”这一表述,此后直到1963年9月中共中央发表“二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关于斯大林问题”时,仍然是用这个词。中国官方对斯大林和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使用不同的词,对斯大林用“个人迷信”,对毛泽东则改用“个人崇拜”,虽然显得亲疏不同,实际上两者的含义并无区别。这也说明,中国在批判斯大林的个人崇拜时,继续保留着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情结。 

  毛泽东在1958年的“成都会议”上提出,个人崇拜有正确和错误之分的“说法”,并把崇拜和尊敬、信仰、服从等混淆在一起[7],他公开声称:“我是主张个人崇拜的。[8]”毛泽东为个人崇拜辩护,其实就是为了维护对他本人的崇拜。这一提法是完全错误的,其错误之处已为此后直到“文革”时期的宣传和实践所证明。然而,在当时的中国,毛泽东一言既出,个人崇拜就先在党的领导层后在全国舆论界大行其道。就在“成都会议”上,个人崇拜的积极制造者之一陈伯达听了毛的插话后立即说,“个人崇拜如果按这个定义,全部是正确的。[9]”而作为“封疆大吏”的柯庆施和陶铸等在发言中竟提出这样的口号,“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从毛主席要服从到盲从的程度”。胡乔木后来回忆,“这是成都会议上正式提的口号,当时就没人敢反对,提出者后来还提升为政治局委员”;那时李锐对这一提法不以为然,去向毛泽东反映,但毛却用“他们是有所指的”之托词搪塞了过去[10]。正是在这个口号(迷信和盲从)所体现的政治环境里,毛泽东掀起了“大跃进”和“反右倾”运动,使人类历史上和平时期饿死数千万人这样的空前灾难降临到中国人民头上。这种惨剧也证明了“个人崇拜是正确的”这一“说法”的荒谬。 

  现在,虽然个人崇拜的造神运动还颇盛行,但敢于说个人崇拜完全正确的人却已经没有勇气公开站出来了。然而,个人崇拜的研究在中国仍属禁区,所以国内这方面的材料不多,有些谈及这个问题的着述,也大多说不清楚。例如涉及这一问题的书有《走向神坛的毛泽东》、《走下神坛的毛泽东》[11],但它们并未回答毛泽东究竟是何时“走向”、“走下”“神坛”的,更未解释怎样才算“走向”或者“走下”......新近故去的党史专家冯建辉写了《走出个人崇拜》一书(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他认为在建国初期没有形成个人崇拜,而是到60年代以后才“愈演愈烈”。后来牧惠在《随笔》杂志上发表了“如何‘走出’?”一文,不同意这一说法,但承认这是国内“头一本探讨这类问题的书”[12]。这既说明国内这方面研究的薄弱,也说明至今还未明确什么是个人崇拜的特征和标志。 

  国外有关个人崇拜的研究很活跃。最近墨西哥的一家刊物发表了一篇题为“领袖的真实与神话”的文章,作者自称“研究了学术与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领袖的350种理论……澄清了社会生活中有关领袖的一些最普遍的神话”[13],他们认为,领袖神话往往把领袖说成是天生的天才人物,有常人没有的超凡本领和魅力,可控制和操作一切等等。这种现象其实在中国也不例外。但是,外国的相关研究,即便是分析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可能也未必完全合乎中国的实际。因为国际共运和中国当代的个人崇拜,固然与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过或至今还存在的个人崇拜有许多共同点,但又有它们自己的特征,这与它信奉或宣布信奉马、恩、列、斯的理论是分不开的。对这些理论不太了解、又缺少档案可查且无实践体会的人,是不大容易研究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以及其中的某些奥妙的。这也是一些研究者(包括中国人在内)总是说不清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之起源和发展过程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个人虽然很早就开始作一点理论方面的工作,但多属一知半解,而且对党史又远非内行,所以下面试图归纳的几条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之标志或突出特点,只能是管窥蠡测之见,抛砖引玉而已。在我看来,这些特征或标志主要有或必须具备如下几条: 

  一是对领袖的神化、迷信、盲从和狂热追随。为此,被崇拜者本人和他的崇拜者及其控制下的舆论工具,就要把崇拜对象宣传得一贯正确、无比英明和伟大,还要为他隐恶扬善、伪造历史、贪人之功、诿他之过、拔高“伟人”、矮化别人等等。 

  二是被崇拜对象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实际上所谓的个人崇拜就是对个人权力的崇拜。权力是个人崇拜的主要基础,小权可造成小崇拜,大权能造成大的崇拜,没权则闹不成,象汉朝的刘盆子和伪满的溥仪就只能充当傀儡。共产党里的被崇拜对象必须拥有最高的党、政、军权,特别是人事权,对一切人(主要是干部)可以任免奖惩以至生杀予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礼记》上说的“百众以畏,万民以服”,使臣民把信服和畏惧结合成思维和行为的习惯定式。否则,纵有天大的本领也难以成为被崇拜的对象。 

  三是实行一元化领导和人治。个人崇拜不仅绝对排斥民主政治,也使“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流于形式,甚至成为口头上的虚词。因为个人崇拜归根结底是个体制问题,它在政治方面实际上是封建皇权专制主义:朕即党、朕即国家。作为党国领袖,他可以独断专行,让整个社会生活跟着他的意志转;他的想法和行为不讲法度,无规矩可循,使其他领导人及各级干部以揣摸他的意图为第一要务,民众则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随大流,都只能盲目跟着走。 

  四是推行普遍的蒙昧主义,轻视知识文化、禁止言论自由、取消干部民众的知情权。建立个人崇拜只能利用、加深以致于制造群众的愚昧,因而不重视发展教育,不普及科学,轻视知识分子,提倡少读书以致于不读书,遍设禁区,在各个方面特别是对领导人的活动严格保密。很明显,如果民众的文化素质提高了,民主意识增强了,又能了解领导人的活动和国家大事,个人崇拜就很难建立起来了。试想,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饿殍遍野的困难时期,若民众知道领导者一方面大造豪华别墅等奢侈情况,一方面又弄虚作假,宣传领导者如何与群众同甘共苦,民众会有何感想?如果民众洞悉领导者的政治活动以及家庭和生活情况,他们会心悦诚服吗? 

  五是允许和鼓励各种迷信言行和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口号、宣传和仪式。例如喊“万岁”、“万寿无疆”、“人民大救星”等口号;夸大个人在历史中的作用,宣传没有“大救星”的拯救,“中国人民现在还在黑暗中徘徊”云云;或者学了领袖的观点甚至只是语录,人们立刻就能创造出奇迹、实现各种发明创造等;此外还推行宗教式的活动,如广修庙宇(名曰“纪念馆”之类)、对“革命圣地”的“朝拜”“瞻仰”等,更不用说“早请示、晚汇报”及其他弄神弄鬼的事了。 

  六是还必须有一系列制度的配套和结合,包括党领导一切的一党专政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或变相终身制,各级干部的委任制或变相委任制、“传宗接代”制和指定“接班人”制,严格的等级制和法定、非法定的特权制等等。 

  关于个人崇拜的特征,还可举出一些。上面所列几点也不一定准确,甚至还相互重叠,但这都不妨碍我们对个人崇拜的定性和研究。 

  二、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起于何时? 

  毛泽东曾经推行个人崇拜,而个人崇拜是错误的和有害的,这在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已是铁板上钉钉,没人能否认的了。然而,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究竟起于何时,其为害程度有多大,在这些关键问题上却仍然存在着重大争论,实质上这两个问题是一回事,把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时期说得短一些,无非是要淡化它的为害程度。所以也可以说,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到底延续了多久,是问题的关键。正是在这一点上,国内有着各种不同的说法,政治上最具“权威性”的当属中央决议上的说法了,正式的党史教科书自然不会越雷池一步。 

  关于个人崇拜开始的时间,中央决议上的提法虽不十分明确,但意思是指1956年以后。它在讲到“文革”前10年的党史时说,“这个时期,毛泽东同志……的个人专断作风逐步损害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崇拜现象逐步发展[14]”。按照这层意思来理解,既然在“这个时期”(50年代上半期)个人崇拜才刚刚开始“逐步发展”,可见以前是没有个人崇拜的。于是,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始(并且是逐渐地开始)于1956或1957年的说法,就在党史界占据主流地位了。全部官方的党史教科书和多数民间的党史着述都持此说,其中不少还断然否定此前存在过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不仅如此,有些书籍和文章甚至还大讲建国初期毛泽东的谦虚谨慎和民主作风[15],其根据无非是毛泽东的个别言论以及毛曾一度允许其他领导人提不同意见。还有些人把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定在上一世纪60年代,有的甚至说只是产生于“文革”时期,而且完全是林彪、“四人帮”所为。 

  强调建国初期毛泽东十分谦虚谨慎的人常举一个例子,就是毛泽东50年代曾“力排众议,坚持不提‘毛泽东思想’[16]”。“坚持不提毛泽东思想”,确系毛泽东当时的“想法”,但他并未“力排”实际上不曾存在的“众议”。至于毛泽东那时为何有如此“想法”,中共党史权威胡乔木有非常明确的解释:“为什么八大没有提毛泽东思想?也是因为苏联的关系。苏联始终拒绝承认毛泽东思想,在苏联报刊上绝口不提毛泽东思想。凡是中共文件上提了的,他们刊用时都给删掉。这成了一个禁区。[17]”当时,不只是苏联对中共的“毛泽东思想”这个提法采取如此态度,整个国际共运阵营都是追随苏联的;何况,国际共运阵营内已经发生过批判南斯拉夫总统铁托、将南斯拉夫排除在国际共运之外的先例,毛泽东对此不能不有所顾忌,所以才产生了不使用“毛泽东思想”的念头。他在1950年8月19日写给政治局的信中提出,将《历史决议》作为附录编入《毛选》第二卷时就正式建议作若干修改,“政治局委员都圈阅同意”。这些“修改”中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凡有“毛泽东思想”的用语一律删去;二是“加重了斯大林对中国革命正确指示的份量,原来一些地方没有提斯大林名字的,都添上了‘斯大林同志’,有几处还增加了他的引语。[18]” 

  毛泽东建国后是否确实“谦虚谨慎”、“率先垂范”[19}呢?要了解这一点,应根据以他个人意志决定(政治局多数成员改变态度表示支持)的重大历史事件来判断。这样的事例包括支持朝鲜战争、放弃《共同纲领》、实行“穷过渡”(从尚未建立起新民主主义制度的贫穷落后状态迅速向社会主义过渡),这些事例基本上都否定了所谓毛泽东建国后“谦虚谨慎”的说法。再从下面的两个小例子来看,毛曾“谦虚谨慎”的说法也不攻自破。其一是在中共中央1950年颁布的“五一”劳动节口号中,毛泽东自己加上了“毛主席万岁”一条[20](正式发布时定为“伟大的中国人民领袖毛泽东同志万岁”[21])。其二是在1953年9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扩大会上,民主人士梁漱溟批评中共革命胜利后“忘掉”了农村、不重视提高农民地位和改善农民生活,毛泽东以党和国家主席之尊多次用近乎破口大骂的方式批判梁漱溟,并正式表示,“我声明,确是‘拒谏’”[22]。事实上,正是靠农民运动起家、在同梁漱溟的论战中自称“代表农民”的毛泽东,用“统购统销”特别是“户口制”的办法,把农民钉死在土地上,变成不能进城的“二等国民”,制造了城乡隔离的制度壁垒,人为地阻碍了现代文明重要条件之一的城市化进程和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消灭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等社会目标。这一切所造成的恶果十分明显。从30年后梁漱溟带有自责性的话──“有我的顶撞在先,才有毛主席的批判在后”──看来,在1953年梁漱溟与毛泽东的当面争论一事上,梁漱溟的“雅量”显然比毛泽东高得多。单就这两件事而言,能说毛泽东建国初期是“谦虚谨慎、率先垂范”吗? 

  那么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究竟起于何时呢?寻根溯源,查证找据,还只能定在“延安整风”时期。若以上面提到的有关个人崇拜的种种特征来衡量,“延安整风”不但是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之正式开始,而且为中共的个人崇拜体制奠定了牢固基础。 

  中共建党后,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曾保持了不突出领导者个人的政治传统。1938年10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后,毛泽东事实上的领袖地位已经确定,但并不巩固,也未公开,在延安讲演或见报时,毛与其他书记处成员一样,一律被称为党的领袖之一。所以一直在中央政治研究室工作的邓力群1942年听陈云报告时说毛泽东是我们党的领袖时,还觉得“特别新鲜,因为在此之前邓力群没有听到过这样单独地提领袖毛泽东[23]”。 

  然而,从1940年起,情况就逐渐发生了变化,中共以往的不突出领导者个人的传统被打破了;而“延安整风”之后,中共就把这个传统彻底抛弃了。1940年在延安成立了“泽东青年干部学校”,陈云担任校长,该校规定了“泽东日”,从此开始了对毛泽东个人的宣传,而且不断升温。最早是王明1940年5月3日在“泽东青年干校”开学典礼上作了吹捧毛泽东的讲演,题为“学习毛泽东”。此稿经毛看过后刊登在《新中华报》上,文中除称毛为“中国革命的伟大政治家和战略家”外,还第一次给毛加上了“伟大的理论家”的头衔[24]。此后,在延安地区宣传和歌颂毛泽东的文章和新闻就日渐增多,在这方面比较活跃的是张如心。他在1941年3月的“论布尔什维克的教育家”一文中提出了“毛泽东同志的思想”,说毛的言论和着作是“马列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结合典型的结晶体”。一个月后他又发表了“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前进”一文[25],此后张如心就被调任毛泽东的个人秘书。1942年2月18日和19日延安的《解放日报》又连载了张如心的“学习和掌握毛泽东的理论和策略”,进一步谈到“毛泽东的理论是中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还提出了“毛泽东主义”这个名词。同年7月1日,远在晋察冀的邓拓也着文论及“毛泽东主义”。 

  总之,自从1940年中共党内打破了不突出领导者个人的传统后,对毛泽东及其“思想”的宣传就日益普遍。在这些宣传中,以后人们常用的“领袖”、“导师”、“舵手”等称呼和“一贯正确”以及其他夸功掩过的阿谀之词不断出现,使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蔚然成风。中共发动“延安整风”的主要目的就是确立毛泽东的领袖地位和“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权威,因此这场政治运动不可避免地在中国皇权主义传统和国际影响下制造出个人崇拜。可以说,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在中国这样的国家里出现有很大的必然性。 

  三、个人崇拜是如何营造起来的? 

  1.“延安整风”政治上的准备 

  “延安整风”之初,延安的政治气氛就出现了一系列的不正常现象。 

  首先,按照中共的建党原则和党章来看,“延安整风”其实是不合法的,因为“整风运动”之发动起于毛泽东个人作的“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而这一报告似乎事先并未经过中央领导集体讨论。像“整风”这样涉及全党、影响全部工作、历时3至4年的大事,理应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章规定每年一次)讨论决定,起码也应经中央全会通过;何况当时大多数六届中央委员和“七大”代表都集中在延安,若举行党代会或中央全会批准“整风”运动之实施,可谓易如反掌,然而当时的党中央似乎“忘”了有此必要。至于政治局和书记处,不管它们是否有权过问,与“整风”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显然未经过它们讨论(例如,毛的报告“改造我们的学习”就没说是代表政治局或书记处,而是“我主张”);有些事即使经过了政治局或书记处,也只是走个形式,仅用其名义而已(实际上“整风”后政治局和书记处均陷于瘫痪状态,于是指定了个如同“文革小组”式的“总学委”来负责“整风”事务)。所以《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一书上一再说,“毛主席认为”(而不是党中央“认为”),进行“整风”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云云[26]。显然,整个“整风运动”的部署、变化,如学文件、写笔记、查历史、搞“抢救”等,无一不跟着毛泽东的思路走。可以说,“整风运动”和“抢救运动”都是毛泽东亲自发动和具体领导的,它完全体现了毛泽东的个人意志,为毛的独断专行、以人划线和个人说了算奠定了基础。 

  其次,原先筹备中的中共“七大”的会期一拖再拖,以致各地选出的代表滞留延安长达3到5年,而拖延“七大”的目的只是为了让这些代表参加“整风”和“抢救”(整人或挨整)。这种做法不但违背党章党规,违背“共产国际”关于“迅速召开七大”和“不应花很长时间争论过去10年内战的问题”之指示[27],也违背政治局和书记处的有关决定和“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召开“七大”的决议。当时中共中央的解释是:“为了确保七大开得成功,毛主席认为有必要……统一全党的认识。[28]”也就是说,中共“七大”何时开、如何开、谁能参加,不决定于中央全会或大会筹委会,而是毛个人说了算,他认为要什么时候开就只能什么时候开;若代表们的“认识”未“统一”到毛泽东满意的程度,“七大”就不能开“成功”。 

  再次,党内高层出现了一系列违背党规和党纪的不正常组织设置和人事安排。例如设立了架空政治局和书记处的“总学委会”,并在其下设立垂直系统,于是由延安派向各地的“钦差大臣满天飞”。例如,彭真当时连候补中央委员的资格都不具备,却被任命为全党高干“整风”重点单位中央党校的主管,他还取代政治局委员陈云而成了中组部长,甚至负责“七大”代表的资格审查和某些人事安排,并列席政治局、书记处等所有中央会议。原先在中央无任何地位的高岗,则突然成了西北局书记,与彭真一样成为“总学委”成员和“中央反内奸斗争委员会”委员,经常列席各种中央会议,人称“西北王”。 

  2.“延安整风”运动的目的:推行新的蒙昧主义和培养崇拜领袖的驯服工具 

  “延安整风”并非“思想解放运动”,实际上它是在推行新的蒙昧主义,培养一种个人崇拜与盲目服从的精神。由于马克思、恩格斯都反对盲目服从,主张独立思考,提倡批判精神,所以当时延安的《整风文献》根本不收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整风”学习中从不强调学习马、恩着作,而是以斯大林的《联共党史》为中心学习材料。延安“马列学院”的马列主义教研室在1940年前后就改变了讲授内容,不再以马克思主义为主,而是以讲《联共党史》为主,马、恩着作只不过作为参考资料而已。延安的学校也大多从1940年起把马列主义课程改为《联共党史》课程了。马克思曾经对他的女儿说过,他最喜爱的座右铭是“怀疑一切”[29]。而“延安整风”学习所强调的却是铁的纪律和绝对服从,尤其是反对“自由主义”和查禁小广播。毛泽东说,“马、恩、列、斯的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联共党史》是一百年来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的综合和总结,是理论和实际结合的典型,在全世界还只有这一个完全的典型”[30]等,这种把经典理论视为只能信守不能怀疑的看法,显然和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王若水生前在一篇题为“整风压倒启蒙:五四精神和‘党文化’的碰撞”的文章中提到:“整风运动在起初,可以说是一种启蒙运动,因为它所反对的是以王明等为代表的共产国际的教条主义。[31]”这种看法其实是并不合乎实际情况的以讹传讹。王若水以及其他许多人类似的看法,显然是受长期以来党史编纂学关于“延安整风”是清算王明路线、反对斯大林和“共产国际”的教条主义这一后来才有但并不正确的说法的影响。 

  事实上,“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和当时的中共中央一再申明自己忠于“共产国际”并执行“共产国际”的指示,他们的态度是真诚的,并非虚应故事。“延安整风”开始后,在重大问题上,中共中央一直是及时向“共产国际”请示汇报的。在抗日战争期间“共产国际”的指示大多或基本上都是正确的,特别是在纠正毛泽东某些“左”的错误和冒险倾向,如制止国共关系破裂、缓和“整风”斗争、刹住“抢救”运动等问题上,“共产国际”都起了积极作用。“延安整风”的学习材料《整风文献》中,除了中共自己的材料外,主要部份就是斯大林的理论(以《联共党史》为代表),还有“共产国际”负责人季米特洛夫的文章。众所周知,“共产国际”实际上代表着苏共和斯大林的意志,中共既然在“延安整风”中组织大规模的学习斯大林和“共产国际”的文章,当然不可能以“反对斯大林的教条主义”为目的。 

  至于说“延安整风”是为了反对以王明为代表的教条主义,大约也是解放后的党史编纂学才提出来的。参加过“延安整风”的人,包括我自己在内,不但在延安,就是在这次“整风”后的解放战争时期,也没听说过有个所谓的“王明路线”。在“延安整风”过程中,根本就没有“王明路线”这个概念;直到“延安整风”之后的1943年底,中共中央才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在极小范围内提过王明、博古的“宗派机会主义错误路线”[32],但这一说法并未传达给延安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至于所谓的10年内战中的“王明路线”和“王明为代表的教条主义”这样的提法,是50年代编辑《毛选》时修改《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之后才逐渐定型的。 

  “延安整风”远离“五四”运动对科学与民主的追求,继承和发展了红军时期轻视书本知识和歧视知识分子的传统,在党内只要集中和纪律,反对马克思主义坚持的思想自由。按照中共领导层当时的看法,知识多了,思想就会变得复杂,不如工农干部那样思想简单,容易领导和指挥。这也是后来干脆说“书读得愈多愈蠢”、“知识愈多愈反动”的根子。 

  从“延安整风”学习的文件内容和当时的实际作法以及事后的发展来看,这次“整风”其实就是要把延安以及党内的一切党员干部培养成崇拜领袖的驯服工具。恰如李维汉所说:“整风的主要收获是教育了两代人,两层干部[33](指红军到达陕北前的老干部和此后参加革命的新干部)。”事实也确实如此。经过“延安整风”,中共党内的个人崇拜体制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组织上都稳固地建立起来了。新老干部中,不说全部,起码绝大多数人都变成了崇拜毛泽东和“听毛主席的话”的驯服工具。这从一件小事中就可看得出来:“延安整风”前我们在生活会上批评某人有自高自大的毛病时,往往说他以“老子天下第五自居”,意思是马、恩、列、斯下来就数他了;但“延安整风”后就改成了“老子天下第六”,即斯大林下面还有个毛泽东。 

  3.“延安整风”的结果:树立毛泽东的绝对权威、授予毛泽东独断专行的权力 

  “延安整风”后,党内建立了毛泽东的绝对权威。原先的政治局候补委员刘少奇因为在“整风”运动中帮助树立毛泽东的绝对权威,“整风”后在1943年3月的中央机构调整中一跃而成为仅次于毛泽东的党内第二把手。《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一书说:“毛主席的关怀,不仅说明对少奇同志的深厚情谊,更说明对少奇同志寄予厚望,要委以重任。[34]”换言之,中央高层的人事安排其实成了毛泽东个人说了算。当时,毛泽东的秘书胡乔木就是奉毛泽东之命取代政治局候补委员凯丰去主管中宣部工作的;而政治局委员、原中央组织部长陈云却只能在并非中央委员的贺龙底下任个西北财经办事处副主任;政治局委员张闻天和王稼祥则于1944年分别被安排担任各管几个人的“政治材料室”主任和“国际问题研究室”主任[35]。张闻天倒还全身心投入地干了一年多,写出了若干研究报告。王稼祥也许因身体不好或思想不通,据说一直未到任。同为政治局委员的周恩来、彭德怀,回到延安参加“整风”,主要是清算他们的历史旧账,让他们检查,这两人从未在“整风”中担任任何重要职务。诸如此类的人事安排,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完全正常的。 

  还有一个更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就是中共“七大”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在酝酿候选人名单时着名将领陈赓提出:薄一波是从监狱办“自新”手续出来的,当党员可以,当候补中委不合适,建议从候选人名单中去掉。他的意见反映给毛泽东。毛说:“为什么不可以当正式中委?提候补中委就不妥。”毛的这个意见被传达给参加“七大”的各地代表团,结果薄一波反而改为正式中委候选人并顺利当选[36]。 

  以上事例说明,从“延安整风”开始,党内路线、政策的正确与否只能以对毛泽东的态度划线排队,紧跟毛的就是正确的,与毛意见不同就算犯了错误。“延安整风”刚结束时,包括刘少奇等书记处成员在内,凡有不同意见,倒还允许提出来,但如果毛不同意,即使多数人有不同意见,也只好放弃。但建国以后的一切重大事件特别是1959年的庐山会议表明,整个中央委员会都变成了毛的驯服工具。毛泽东的权威实际上超过了中国历史上所有的封建皇帝。 

  “延安整风”除了在组织上作出“一元化”的决定外,还做出授予毛泽东有独断专行特权的安排。1943年3月,根据刘少奇的建议,党中央在关于调整中央领导机构的决定中规定,作为主席的毛泽东有最后决定之权。虽然说大政方针由政治局讨论,这里所说的“最后决定权”只涉及日常工作,实际上此后大事不都是毛泽东乾纲独断吗?刘少奇这一旨在制造个人崇拜的建议不但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而且也直接违反不久前的“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字号(3){37],为党的领袖在党内的独断专行披上了组织制度上合法的外衣,从而使全党服从于一人,正式开创了个人崇拜的党内领导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无论是中央委员会还是政治局和书记处,成员之间已不再平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纪律也自然失效。如果在某一问题上多数政治局委员和毛泽东有不同意见,总是多数人放弃自己的意见,跟着毛泽东走。这就是为什么后来当毛泽东对大家有所不满时,就带着党章和宪法来参加会,说是要维护他的发言权,把大家训了一顿,竟没有一个人敢于顶撞;而当刘少奇在“文革”时也拿着宪法、声称他是国家主席,以此对抗“造反派”的批斗,却丝毫未起作用,他终于作了个人崇拜体制下的殉道者。陈云曾经设问:“假如中央常委的人,除毛主席外都是彭德怀(笔者注:意为敢于提不同意见),那么局面会不会有所不同?”他认为,即便如此仍然是毛占据绝对控制地位。他解释说:“反‘冒进’不是一次实践吗?中央同志全都参加了,毛来了个反‘反冒进’,结果搞得鸦雀无声了。[38]” 

  4.“延安整风”后建立起严格的舆论控制和保密制度 

  个人崇拜所要求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严格的舆论控制和保密制度。不但领袖和领导集团的活动以至日常生活都处于神秘状态,而且有关党国大事、国内外形势的报导和评论都要层层把关,社会新闻则实际上被取消。例如,1942年4月10日延安的《解放日报》第二版曾刊登一条“党校一学生失恋自杀”的消息,因此受到了毛泽东的批评[39]。其实,作为党中央机关报的《解放日报》,刚在延安创办时还保留了普通媒体的一些特点,人们从中不但可以知道不少信息,而且还可看到一些不同意见的争鸣,国际消息也比较多。我就是每天风雨无阻地到报社门口看报上有关苏德战争进展的报导的。可是“延安整风”后情况大变。毛泽东在报上看到王实味的“野百合花”一文后拍案大怒,“厉声问道:‘这是王实味挂帅,还是马克思挂帅?’他当即打电话,要求报社深刻检查。[40]”于是决定让《解放日报》改版,从此报纸成了名副其实的党的喉舌和宣传工具,主要功能不再是为大众提供各方面信息的传媒。那时报上连篇累牍的刊登关于“整风”的报导,还有对王实味等人以及小资产阶级思想的批判,再就是一些文人和知识分子的检讨。再往后就是“肃反”与“抢救”运动的报道充斥报端。例如,在官方党史学一再重复毛泽东下令停止“抢救”运动[41]后的一个多月,1943年9月21、22日的《解放日报》还连续刊登了“延安县开展防奸运动”,“绥师失足青年纷纷悔过,控诉国民党特务机关万恶罪行”的报导。当时并没听说毛泽东看了诸如此类的消息后发脾气或拍桌子,反倒是绥德地委组织的宣讲团被邀请到延安给一些机关学校作报告。我就在延安的中央大礼堂听过绥德师范、米脂中学来的一些小孩们的“坦白、控诉”,并且看到台上坐着中央首长。 

  “整风”后,除《解放日报》外,延安地区的其他报刊基本上都停刊了,连各单位“整风”开始时出的墙报也都消失了。因为先前党中央发出的“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号召,实际上很快就被收回,变成了“以言定罪”,随意发言起码是属于挨批的“自由主义”或“小广播”。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谈不上党和政府接受舆论监督,相反却是由党中央直接掌管和监督舆论导向,并组织人马审查一切新闻报道。按当时的规定,报纸的通讯员由党委设置,有关各地的消息报道原则上也必须经当地党委同意[42]。在加紧控制报纸(当时无广播,一切新闻均靠报纸)的同时,延安唯一的出版社“解放社”不仅不再印行各种期刊和一般书籍,而且连马、恩、列、斯的着作也停止出版,只印有关“整风”学习的文件和材料。在此还需要说明的是,“整风”开始不久,特别是开展“审干肃反”(“抢救”运动)后,前几年很活跃的各种学习和学术活动及其组织形式如讨论会、上大课、研究会等即完全停止了。从此,延安的生动活泼时期宣告结束,马克思、恩格斯一再坚持强调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被“舆论一律”所替代。 

  舆论控制必须辅之以严格的保密制度,这也是现代个人崇拜赖以建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在个人崇拜的后面必然隐藏着许多见不得人的东西,这些信息一旦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个人崇拜也就坍塌了。斯大林当年在苏联被崇拜得胜过神仙,他死的时候莫斯科简直是哭声震天,为向他的遗体告别而拥挤到踩死不少人的地步。但经过苏共“二十大”揭露他不下于历史上任何独裁者的专制暴虐、杀人如麻的真相后,人们对他的崇拜急转直下,等到赫鲁晓夫把斯大林的尸体搬出列宁墓埋葬别处时,在人民当中竟未引起任何波动。同样,如果中共的许多档案未被销毁,能公诸于世,恐怕中共党史就只能重写了。 

  以“延安整风”而论,一开始就弄得很神秘。上层“整风”当时就是在严格保密中进行的。1941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高级学习组组织条例”就明确规定:“确能遵守组织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将学习中涉及党内秘密的争论或结论向外宣布”,否则就不能编入学习组[43]。所以象我这样的从头到尾都参加了延安“普遍整风”的中下级一般干部,不但在当时、就是到了现在也不大了解上层“整风”的情况,即使作专门研究,有些问题也还是弄不清楚,更不用说当时未参加过“整风”的人和后世的人们了。大家对“延安整风”的了解只能参照党史教科书上所言。甚至有些过来人,包括“审干”、“肃反”中被长期关押和受刑的人,也都误信“抢救”运动是所谓“康生发动和执行的,毛泽东发现后及时作了纠正”。 

  可见,现代的个人崇拜,特别是过去和现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个人崇拜,必须对许多问题严格保密、设置禁区。“延安整风”中叫得最响的是”实事求是”,但那时却对中央苏区的反“AB团”和“富田事变”,对长征结束后西路军的被歼等历史真相,或者避而不谈或者伪造历史。这种口头大讲“实事求是”、实践中并不实事求是的传统,倒是一直继承了下来。不但在“延安整风”中就搞一些并不实事求是(如“无限上纲”)的批判和斗争(特别是开展“抢救”运动),而且建国后哪些重大举措又是实事求是的?又有多少不是在瞒天过海?例如至今仍说造成惨绝人寰的“三年困难”的原因有自然灾害、苏联撕毁合同等,就是不提饿死了多少人和人吃人的现象。还有,为什么不敢设“文革博物馆”,无非是因为它有碍个人崇拜。 

  5.“延安整风”:通过神化毛泽东而形成个人崇拜 

  “延安整风”中形成个人崇拜的另一个标志就是开始了对毛泽东的神化,进行各种违背马克思主义原则和属于封建蒙昧主义的欢呼歌颂,如喊万岁、唱《东方红》之类,而且还不断升温,变成一种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仪式,最后达到宗教狂热的程度。 

  在封建专制时代,“万岁”是皇帝的专称,任何人都不能乱喊。到了近代,特别是推翻封建王朝以后,“万岁”也可用于对被拥护的党派与事业的欢呼,如“共产党万岁”、“革命胜利万岁”等。但在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中对个人用“万岁”的,我只知道毛泽东早年崇拜陈独秀时写过“我祝陈君万岁[44]”,也有人对崇拜或谄媚对象用过“万岁”(如康生对王明),但均属个别现象,并未普遍化。“整风”前,我在延安的5、6年里并未听过开会时对某个领导人喊万岁。只是1943年“整风”结束后,“毛主席万岁”的口号才迅速传遍延安。据李雪峰回忆,彭真说是他第一个喊的[45]。从彭真当时的地位和后来职务的升迁看,这是完全可能的。那时彭真主持的中央党校集中了延安地区六分之一的干部,包括大批高干和文化人,彭真振臂一呼“万岁”,各机关学校自然群起彷效。从此,在中共领导的地方,“万岁”一词就只能属于毛泽东一人了,情形与称呼封建社会的皇帝一样。 

  根据我个人的经历和见闻,解放战争时期,朱德在一些地区也被“万岁”了一阵,但很快就纠正了。在个别地方还有地方领导人也偶然被喊了“万岁”,一旦发现,就被视为“事故”,当事人会受到批评和处分(调离)。当然,也有人不赞成喊“毛主席万岁”,认为这是封建主义。我知道彭德怀、张闻天等人建国后仍然坚持这一意见,这或许是毛泽东特别痛恨他们的原因之一。到了后来,在中国不但绝对不能反对喊“毛主席万岁”,连不喊或喊得少了也是罪过。“文革”初期,我去农垦部看王震和陈漫远打大字报战,王震揭批陈漫远的罪过之一就是陈开会很少甚至不喊“毛主席万岁”,而王震则是经常喊这一口号。 

  与“喊万岁”同时兴起的,是对毛泽东的各种“封号”。现在人们多以为关于毛泽东的“四个伟大”是林彪在“文革”中提出的,而毛泽东则斥之为“讨嫌”。其实,在“延安整风”后期,中共党内奉给毛泽东的“伟大”称号比“文革”时期还要多。那时在延安,除了最普通的“伟大领袖”外,还有“伟大的革命舵手[46]”,“不但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革命家和政治家,而且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理论家和科学家[47]”,“中国人民有了自己自古以来未曾有过的最伟大的领袖[48]”,以及“毛泽东三个字不仅成为中国人民的旗帜,而且成为东方各民族争取解放的旗帜[49]”等等。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对所有这些极端过火和明显具有个人崇拜色彩的颂扬和称谓,不但没表示过任何“讨嫌”,而且还完全接受。这些“封号”其实都是经过他一再审阅和定稿的,从来没听说过他对此有什么不同的意见或自谦的表示。由此也可明白,“文革”中毛泽东对斯诺说喊“四个伟大”“讨嫌”,并不象官方党史学所渲染的那样,是毛泽东谦虚地不赞成这样的称呼,而是毛要消除喊“四个伟大”的林彪的影响。 

  《东方红》大约也是“延安整风”期间由农民唱出来的,被发现后经文人修词定谱才很快传播开来。农民对领袖有神化和感恩的思想并不奇怪,因为“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之上的权威……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露和阳光。[50]”问题在于,如此明显地违背马克思主义原则的歌词,不但未被制止,反而由党组织广为传播,直到定为一些会议和广播必须有的开始曲。我在国外工作时常遇到出国文工团,他们的节目安排往往以《东方红》开场,最后以《国际歌》终场,先唱毛泽东是红太阳、“他是人民大救星”,后来又唱,“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全靠我们自己”。这种自相矛盾实在滑稽。然而,这样的歌曲从“延安整风”起在中华大地上却盛行了几十年,竟无人敢质疑,更没有人敢更动分毫。例如,1954年4、5月间,解放军总政治部文化部长陈沂率文工团访问苏联,节目单开头是《斯大林颂》和《东方红》。由于苏联当时已公开反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因此苏方提出不能再唱《斯大林颂》。于是我们驻苏大使馆工作人员便向张闻天大使反映,既然总政文工团不再唱《斯大林颂》,最好也不唱《东方红》,否则就有点不够礼貌,显得在和苏联闹别扭。张闻天大使完全同意这一意见,并向陈沂提出不唱《东方红》的建议,然而陈沂却坚持要唱,声称演出节目单是经周总理审定的。结果张闻天大使只好直接请示国内,最后得到中宣部和总政的联名复电(据说请示过中央):同意使馆意见。由此可见,文工团出国演出时唱不唱《东方红》,不但一位中国唯一出任大使的政治局委员说了不算,而且连外交部也无权决定,可见问题之大。 

  到了50年代后期,对毛泽东的神化和宗教仪式变得越来越多。有一件事我的印象很深,1958年毛泽东视察河北省徐水县农村时摸过一株棉花,结果这株棉花就被系上红绸飘带,成为来徐水参观的人必须先看的景观。中国彷佛回到了现代野蛮和迷信的时代。 

  6. 个人崇拜在中共“七大”上的表现 

  中共“七大”是以“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载入史册的。所谓“团结”,是指“七大”期间党内已没有不同意见的争论,全体代表都“团结”在领袖毛泽东的周围和“毛泽东思想”的旗帜下;所谓“胜利”,则是指毛泽东的理论和政策已“战胜”过去的一切不同意见,树立起绝对的权威,从此将保证中国革命取得最后胜利。这种提法(适用于后来党的每次大会)本身就有问题,而且隐含着明显的个人崇拜之意。这从大会安排、特别是代表们的发言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 

  经过3年多的“整风”和开了近1年的“六届七中全会”之后,党内高层的思想认识已完全统一,所有政治问题都已得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才召开了“七大”。大会由毛泽东直接领导和具体操持,会议的任务只是在组织上和党章里把毛泽东的领袖地位和毛泽东思想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确定下来。因此,会议的发言内容(都是事先写好并经过审定的)主要就是对毛泽东的歌颂,此外则是许多人的检讨[51]。这些歌颂和检讨大部分有极大的夸张和作假,不少说法已超出尊敬爱戴的范围,明显地是宣扬个人崇拜以至于带有奉承讨好之意。而毛泽东对这些却欣然接受,让大家把一切好事都挂在他的帐上。 

  例如,张闻天在“七大”的发言中许多地方说的都是过头话,如“我从未想到中国革命有什么残酷性、复杂性、长期性”,这完全不合乎他以往的言论和实践。张闻天提到毛泽东时说:“他与人民的结合是如此之密切,因而分不出究竟他是人民,还是人民是他![52]”这种说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上都是根本讲不通的。在这次大会上,任弼时提出,毛泽东是“东方各民族争取解放的旗帜”,这完全是中共自封的说法。事实上,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中国之外从来就没有哪个东方民族承认过这一点。又如,周恩来的发言说,“最主要的,我们还是依靠了我党领袖毛泽东同志的英明领导。……他领导了我们经过中国革命3个历史时期……。[53]”此话完全违背了史实,因为在周恩来讲的这3个时期里,多数时间毛泽东并不是党的最高领导人;就在“延安整风”之前,周恩来本人就未接受毛的领导,为此周后来反复检讨过。朱德也在会上说:“我党和中国人民在一起,得到毛泽东同志这个伟大舵手的指挥,终究越过了各种艰难险阻而前进了。”“24年的历史证明了……我党领袖毛泽东同志的指导是完全正确的。[54]”这都是明显的夸大之词。难道毛泽东领导打“AB团”、指挥西路军、发动群众性的“肃反”“抢救”运动也是“完全正确的”?彭德怀在“七大”发言中也用了不少个人崇拜的语言。他说:“从党的全部历史证明,毛泽东同志是中国革命的伟大舵手,是中国人民的领袖。……毛泽东就是中国人民解放的旗帜。[55]” 

  除了会上这些颂扬崇拜的言词外,“七大”前后还刮起了一阵向毛泽东敬献锦旗之风,这些锦旗把中央大礼堂挂得密密麻麻。据说,会后两个月,国民参政会代表黄炎培、章伯钧、傅斯年等访问延安。毛泽东陪他们参观“七大”会场时,傅斯年看见这些锦旗,脱口说了句“堂哉皇哉!”使毛当场感到有点不好意思。 

  现在看来,“七大”实在是一次检讨的大会、颂扬的大会、推行个人崇拜的大会和为后来开类似会议立下范式的大会。会上既没有也不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或争论,各种报告和所有发言都是早准备好并经过统一审查的,会前就已发到与会者手中,开会时只是台上念、台下看(“七大”时倒还有毛泽东的口头报告和一些临时发言,后来这种情况就很少甚至没有了)。大概连毛泽东也觉得这种会议有点形式主义走过场,所以过了11年才召开中共“八大”。至于中共的“九大”和“十大”的召开,看来只是为了树立林彪和去除林彪,并没有其他什么实质意义,但也被称为“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由此看来,“七大”在党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是被无限夸大了,其消极影响至今未得到认真对待,自然也不会引起重视了。 

  “七大”的这种范式是否有意搬用苏联的作法,不得而知,但“延安整风”中以《联共党史》为学习的中心材料,受苏联的影响则是无疑的。为了对照,这里对以“胜利者代表大会”载入史册的联共(布)“十七大”[56]作一简介。联共“第十七大”于1934年1月举行。这也是一个歌颂的大会,许多人检讨的大会,大搞个人崇拜的大会和斯大林走向权力顶峰的大会。它之所以被称为“胜利者代表大会”,主要是因为斯大林已战胜了所有的党内反对派,完全定于一尊,而且这时苏联也宣布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取得了一些建设上的成就。这次大会的基调是庆祝胜利,大力歌颂斯大林,再就是让一些反对派头面人物作检讨。 

  这次会上对斯大林的赞词和“封号”就倾盆而来,什么“伟大的”、“英明的”、“天才的”、“钢铁般的”,不一而足。这些赞誉不仅来自斯大林的拥护者,也来自他以前的反对者。前者如日丹诺夫和赫鲁晓夫,他们首先称斯大林为“天才的领袖”;基洛夫说,总书记是“解放我国和全世界劳动者的最伟大的战略家”。一批参加大会的国际共运的领导人,如多洛雷斯·伊巴露丽、库恩·贝拉、威廉·克诺林等,也都宣称斯大林现在不仅是布尔什维克的领袖,而且是“全世界无产阶级的领袖”等等。至于被安排在大会发言的一些原反对派的头面人物,则拼命检讨自己并歌颂斯大林。例如布哈林说:“斯大林出色地运用马克思列宁的辩论法,彻底批评了首先是我……提出来右倾思想的一系列理论前提,他做得完全正确。……团结在党的智慧和意志的体现者、党的领导人、党的理论和实践的领袖斯大林同志周围,是每个党员的义务。”而李可夫则说:“他(指斯大林)一开始就十分突出地表现出他是一位领袖和我们的胜利的组织者。”托姆斯基说:“我应该对党说,正因为斯大林是列宁最坚定、最杰出的学生,正因为他的警觉性最高,目光最远大,最坚持不渝地引导党沿着正确的列宁的道路前进,正因为他用沉重有力的手敲打我们,正因为他与反对派的斗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得到千锤百炼,正因为这一切,斯大林受到攻击。”季诺维也夫率先把斯大林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排在一起。加米涅夫提出了“斯大林时代”这一提法,最后还高呼“我们的领袖和指挥员斯大林同志万岁!”[57] 

  这些发言与我们“七大”上的一些发言多么相似。 

  还有一点值得一提,联共(布)“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与旧党章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增加了一个说明党的定义、作用和地位的“导言” 

  。我党“七大”通过的党章与过去党章显着不同的,也是前面加了一个很长的“总纲”。这种雷同大概也不是偶然的。 

  苏、中两党这两次会虽然都是个人崇拜的开始,但各自的为害和发展还是有所区别。联共“十七大”之后的3、4年内,1,916名参加这次“胜利者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就有1,108人被捕被杀,而这些代表选出的139名中央委员里有98名被逮捕或处决。中共虽然在建国后有过几次清洗,但直到“文革”时期才大量拘捕和“监护”中央委员,致使“八届十二中全会”能出席的委员已不足半数。 

  四、“毛泽东思想”的提出:个人崇拜的重要标志 

  1.“毛泽东思想”是全党“紧跟毛主席”的产物 

  在我所能看到的材料中,最早提出“毛泽东思想”这个概念的是张如心的上述文章,虽然他用的是“毛泽东同志的思想”,但含义和“毛泽东思想”并无两样。1943年“七一”前后中共掀起了宣传毛泽东的高潮,刘少奇在7月6日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了“毛泽东同志的思想”[59]这个提法;两天后又发表了由毛泽东布置并审阅的王稼祥的文章,把这个提法改成了“毛泽东思想”[60]。此后,虽无统一规定,但全党已普遍用起了“毛泽东思想”,直到1945年的中共“七大”把它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正式写进党章。刘少奇在“七大”上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毛泽东思想”作了许多说明,下了不少定义,但此后在长时间里知道“毛泽东思想”具体内容的人其实并不多见。 

  “延安整风”和中共“七大”后,全党确实做到了统一认识、统一行动。根据我的所见所闻和亲身体会,这倒不一定是由于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都掌握了“毛泽东思想”,主要的还是由于明确和牢固地确立了毛泽东的领袖地位,各地干部都“紧跟毛主席”,接受毛泽东的指示,按毛泽东的方针政策办,即使有政策上的不同意见,也会自动或被动地放弃而服从毛泽东。这为解放战争和中共建国后的历史所一再证明。 

  例如,建国后刘少奇提出了“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结果3个月内遭到毛泽东3次点名和不点名的批评[61],于是刘少奇就完全放弃原来的设想,转而坚决拥护毛泽东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其实,刘少奇起初的想法并不见得错,后来同意他的观点的人反倒越来越多,杨尚昆就是其中一个。杨尚昆曾公开说:“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的思想,我看有一定的道理,值得好好研究。社会主义改造没到两年就完成了,太快了。[62]”从此事可以看出,恐怕不是刘少奇违背了他自己不久前在“七大”上全面概括和阐述的“毛泽东思想”,而是他没能跟上毛泽东想法的变化,但他受到毛的批评后就立即放弃自己的原有意见,完全跟着毛泽东的新想法走。这类例子真可谓不胜枚举。 

  后来中共把提出“毛泽东思想”这一做法解释成“统一全党思想的需要”。例如,胡乔木就说过:“为什么要提毛泽东思想,有这个需要。如果中国共产党不提毛泽东思想,很难在全党形成思想上的统一。”可是他又说:“提毛泽东思想这就是对着苏共的。共产国际虽然解散了,但是共产国际的影子、它对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始终没有断。为什么八大没有提毛泽东思想,也是因为苏联的关系。苏联始终拒绝承认毛泽东思想,在苏联报刊上绝口不提毛泽东思想。凡是中共文件上提了的,他们刊用时都给删掉。这成了一个禁区。[64]”这些说法看上去似乎自相矛盾,用不用毛泽东思想这个提法,究竟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需要,还是另有别的目的?从胡乔木后面的话可以看出,中共用毛泽东思想这个提法,确实“是对着苏共的”,也就是说,要用这一提法来挑战苏共以及“共产国际”的地位;而中共的“八大”之所以最后并未使用这个提法,无非是由于苏联“拒绝承认”。既然如此,那就表明,提还是不提“毛泽东思想”,在中国国内其实关系并不大,对中国而言也并不是非这样提不可,如果苏联反对,那么中国也可以不用“毛泽东思想”这个提法。由此可见,胡乔木关于“如果中国共产党不提毛泽东思想,很难在全党形成思想上的统一[64]”的说法,并未反映党在这个问题上的真实意图,同时也与史实不符。 

  事实上,1935年中共“瓦窑堡会议”后,特别是1938年“扩大的六中全会”以后,全党思想已经统一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一战略方针之下,中共中央“长江局”取消后已没有大的分歧,此后直到1945年,无论是中共党员还是军队的人数都成十倍地增长,显然,是否采用“毛泽东思想”这个提法并非中共发展壮大的前提。 

  2.国际共运阵营不接受中共关于“毛泽东思想”的提法 

  对活人冠以“主义”或“思想”之名,在100多年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还不曾有过,是中共开了这个先例,提出了“毛泽东思想”。马克思在世时坚决反对使用“马克思主义”这一名称。对那些滥用“马克思主义”的人,他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65]”正象威廉·李卜克内西所说:“他讨厌声望,追求声望的行径更使他愤怒。”“群众的赞美和声望,在马克思看来,是一个走上邪路的证据。”[66] 

  马克思在回答一位德国党员的问题时也曾明确表示:“我始终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对各国所发来的颂扬,我觉得烦恼,绝不回答,纵有回答,也许只是斥责。[67]”同样,列宁在世时也未自称“列宁主义”,他把马克思主义和俄国革命实际的结合称为“布尔什维主义”。毛泽东就说过:“列宁主义也是列宁死后别人提的。[68]”斯大林是国际共运中大搞个人崇拜的带头人,但他并不让人提“斯大林主义”或“斯大林思想”,而是以列宁的学生自居。他说过:“至于我,我不过是列宁的学生,我一生的目的就是要做到不愧为列宁的学生。[69]”朝鲜的金日成倒是竭力想留点思想遗产和声望的,但也没有提出“金日成主义”或思想,而是发明了一个“主体思想”。其他如罗马尼亚的齐奥塞斯库和阿尔巴尼亚的霍查等这些大搞个人崇拜的人,都没有把自己的名字同主义或思想连在一起。除中国外,现在大概只有越南提“胡志明思想”,但那是在胡志明逝世之后。根据胡志明的为人,在世时他是不会允许人们有此称谓的。所以,“延安整风”中提出了“毛泽东思想”,这显然是背离国际共运传统、又超越国际共运阵营各国接受水平的空前之举,结果遭到国际共运的普遍抵制是很自然的。 

  由于中共提出“毛泽东思想”之后,根本得不到苏联及其影响下的国际共运的承认,毛泽东很快察觉到这一点,只得建议少提以至不提“毛泽东思想”。1948年起毛泽东就一再提出,将“毛泽东思想”改为“马列主义”[70]或“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的统一”[71]。1950年8月19日毛泽东更进一步提出,从《历史决议》中一律删去“毛泽东思想”的提法。1954年12月5日,中宣部还正式下达了“关于毛泽东思想应如何解释的通知”,明确提出,“毛泽东同志曾指示今后不要再用‘毛泽东思想’这个提法,以免引起重大误解”。所以在1955年党的“八大”会议及其通过的文件中,再也没有提“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党的指导思想”。有人说这是由于毛泽东的谦虚[72],上文已澄清了真相。其实,“延安整风”和筹备“七大”时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一点也不谦虚,为什么1945年以后他却突然谦虚起来了?“谦虚”一说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3.“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命运 

  “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命运大体上经过了4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延安整风”中提出“毛泽东思想”到“七大”后的那几年,这一时期在党内虽然“毛泽东思想”喊得很响,但中共对“毛泽东思想”既未作系统的研究,也未对其内容作充分的阐述。所以那时人们除了知道毛泽东的部份讲话、文章和词句(如“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之外,能够了解“毛泽东思想”的人其实不多,连“毛泽东思想”的权威陈伯达也不过如此。第二个阶段是中共建国前后的10来年,在这一时期中共决定不提“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从政治话语中消失了,这对国事并没有什么影响。第三个阶段是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以后,特别是中苏关系破裂后,中共重新举起了“毛泽东思想”这面“旗帜”,而且比以前喊得更响,还把“毛泽东思想”说成是马克思主义的顶峰、第三个里程碑,似乎是否承认“毛泽东思想”成了辨别国际共运各党各派是否“变修”的标志。然而,正是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遭受了一个又一个的大灾难。第四个阶段是1981年中共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之后的时期,在这一阶段中共对“毛泽东思想”的内容作了比较明确的阐述,但与此同时“毛泽东思想”也事实上被架空了,邓小平的主张和指示(后来被概括为“邓小平理论”)成了全党工作真正的指导方针,而了解“毛泽东思想”内容的人却越来越少了。 

  本文对第一、第二个阶段已经作了说明,下面对第三、第四个阶段再简要解释一下。斯大林逝世后,毛泽东对苏共及其新领导人赫鲁晓夫观察了一段时间,又打了一些交道,就不再把苏联放在眼里,觉得可以在国际共运阵营里与苏共和赫鲁晓夫一争高下。为此,毛泽东不但想让中国超越苏联,比苏联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还想在“世界革命”和反帝活动中起带头作用,成为国际共运的领袖。于是中共的许多中央和地方领导人闻风而动,在1958年的“成都会议”和“八大二次会议”上掀起了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从此过去几年中消失了的“毛泽东思想”重新问世,并且被越捧越高。到了1969年,中共“九大”不仅在“党章”的总纲中将“毛泽东思想”规定为党的指导思想,而且还给“毛泽东思想”下了一个新的定义,认为它不仅仅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是中共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而且是“帝国主义走向全面崩溃、社会主义走向全世界胜利的时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73],是整个国际共运的指导思想。 

  众所周知,正是在重提“毛泽东思想”并把它越捧越高的年代里,中国发生了一连串严重事件,如“大跃进”、“反右倾”、3年大饥荒和“文化大革命”。由此自然就产生了这样一些问题: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在建国后倒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在上述严重事件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应该怎样看待“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死后,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及此后的“拨乱反正”中,执政党把毛泽东确立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改变为集中力量从事经济建设的总路线。当时中央的几位主要领导人认为,要趁自己在世时抓紧评价一些重要的历史问题,特别是要确定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其目的十分明显:即便是在“毛泽东思想”被抬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时,党也从未明确界定过“毛泽东思想”的内容;经过了“文革”,在党不得不承认毛泽东犯有严重错误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把毛在“文革”时期发表的种种言论仍然列入“毛泽东思想”的范围,就更不清楚了。所以1981年中共“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主要起草者之一邓力群说过:“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历史决议》,对毛泽东思想的阐述不完备。……没有专门讲毛泽东思想的全部内容。这一次,要树立毛泽东思想的地位,就要把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今后还要贯彻执行的,用概括的语言写出来。[74]” 

  然而,1981年的这个决议是否就写清楚了,恐怕也很难说。其实,当时就有许多人主张不再提“毛泽东思想”,因为毛泽东的许多严重错误在“毛泽东思想”中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剔除的。事实上,由于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及市场经济,在主要的政策问题上“邓小平理论”已经代替了“毛泽东思想”,之所以还是坚持强调“毛泽东思想”的指导意义,更多的是为了照顾与毛泽东同代的领导人的威信并维持党的意识形态法统。 

  五、“毛泽东思想” 到底是什么? 

  1.“毛泽东思想”是如何被剪裁的? 

  毛泽东在主张不用“毛泽东思想”的年代里曾有如下批示:“凡有‘毛泽东思想’字样的地方均改为‘毛泽东同志着作’字样。[75]”可见毛泽东本人认为,“毛泽东思想”只能出自他本人的着作,并不包含别人的言论观点。斯大林也说过:“叙述列宁主义就是叙述列宁在他的着作中所加进马克思主义总宝库的、因而自然和列宁的名字分不开的那些特别的和新的贡献。[76]”如此看来,以个人命名的主义或思想只能属于他本人,而不应分属许多人,否则历史上和现实中的一大堆主义、思想以至责任就都分不清了。1981年中共中央把“毛泽东思想”确定为“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因为“我党许多卓越领导人对它的形成和发展都做出了重要贡献[77]”。可是,一些研究“毛泽东思想”的外国人倒是从未把毛本人和他的思想区分开。 

  究竟“毛泽东思想”是否能与毛泽东本人区别开来?毫无疑问这是不行的。“毛泽东思想”当然只能是毛泽东本人的理论和观点。把“毛泽东思想”说成是集体贡献和集体创作,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这个“集体”的外延根本就无法确定。例如,在延安时期当地的民主人士李鼎铭提出了“精兵简政”的主张,毛泽东在讲话中引用了这一观点,此后“精兵简政”就成了“毛泽东思想”的一个部份,那么是否可以因此把民主人士李鼎铭也纳入“创作”过“毛泽东思想”的那个“集体”?又如,作为“毛泽东思想”中重要观点的“中国革命要分两步走”,主要是陈独秀在党的“二大”上明确提出的,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则是王明首先提出的,那么是否要承认前中共领导人陈独秀和王明因首倡这些重要观点而参与了“毛泽东思想”的创建?如此考证下去,古今中外许多人都对“毛泽东思想”有过贡献,比如,作为“毛泽东思想”精髓的“实事求是”一词就出自《汉书》,并非毛泽东首创,这样来认识“毛泽东思想” 岂不乱了套? 

  把“毛泽东思想”说成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必然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党是否准备与毛泽东“祸福同当”,承认毛泽东的错误和罪责党的领导集体人人有份?为了避免这一尴尬,中共又发明了中国特有的对“毛泽东思想”的界定方法,即把“毛泽东思想同毛泽东同志晚年所犯错误区别开来”。界定一个人的思想体系,能不能只保留正确的部份而将错误的部份去掉?显然,这样做既不合理,也违背科学。倘若如此,世界上的各种主义和思想大都可以被“界定”得完美无缺了。例如,若把黑格尔哲学中的唯心论成份去掉,把费尔巴哈哲学中的机械唯物论因素去掉,这样的“黑格尔思想”和“费尔巴哈思想”自然比较完美,但那也不成其为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了。 

  其实,这种手法也是毛泽东本人所反对的。他晚年说过,“我一生干了两件事”,一是打败了蒋介石和日本,另一件就是发动“文化大革命”;“这两件事没有完,这笔‘遗产’得交给下一代”[78]。胡绳把毛泽东说的“第二件事”诠释成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探索[79],这种说法想维护毛泽东的威望,却违背了毛本人的意思。体现毛泽东讲的“第二件事”的相关理论观点,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如果把这些“晚年错误”全盘否定掉,那么“毛泽东思想”也就去掉了一半;如果尊重毛泽东本人的意愿,把这些“晚年错误”视为“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份,那么说“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就成了一个讽刺。 

  中共的前意识形态主管胡乔木也意识过这个矛盾。他的说法是:“毛泽东思想在世界上有两种形象:一种是长期的中国革命,一直到1957年……另外一种,主要是从60年代以后或者晚一点……我们现在继承第一种形象,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虽然有困难,但是可以克服的。[80]”其实,这种说法仍然是漏洞百出的。例如,在井岗山时期毛泽东推行了以打击“AB团”为名的“左”倾肃反路线(其作法比斯大林实行的大迫害还早好几年),在“延安整风”时期又再次推行过“肃反”扩大化,这些错误并非毛泽东“晚年”所犯。如果严肃认真地评价毛泽东一生的思想观点,那么就必须承认,毛泽东的思想观点中不仅晚期有严重错误,早期和中期也同样存在很多错误。 

  然而,目前在中国,为了维护“毛泽东思想”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居然把它剪裁得与毛泽东成了两张皮;按照这种官方诠释,毛泽东晚年因犯严重错误而背离了“毛泽东思想”,反而是党内其他人在坚持“毛泽东思想”或通过批评毛泽东的“晚年错误”而维护了“毛泽东思想”。这里讲的“晚年错误”在中国通常是指“文化大革命”,其实在“文革”以前毛泽东还有很多严重的错误,如“大跃进”、“反右倾”等,这些60年代以前的错误算不算是“毛泽东思想”的一部份呢?如果不算,那么是不是要把它们归结为毛泽东和整个中央委员会、全国党组织一起违背了“毛泽东思想”呢?显然,上述诠释只能把“毛泽东思想”越解释越混乱,更谈不上科学性。 

  2.胡乔木是如何诠释“毛泽东思想”的? 

  胡乔木被认为是“毛泽东思想”的权威解释者,他也认为自己是中国党的理论权威。他在起草1981年的“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期间对“毛泽东思想”作过多次阐述。一方面,胡乔木指出,“不能把毛泽东思想说成是全面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的一个新时代”,“不要讲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81]。他认为, 

  在“文革”时期,“毛泽东那个时候的思想可以说是不正常的,完全是一种冲动,根本没有,说不上是一种理性的思维,逻辑的思维。”除“文革”外,“当然,毛主席的思想里面也还有一些其他不完全正确的方面。”如“有把马克思主义愈来愈简单化的一种倾向”[82]等。由此可见,胡乔木认为“毛泽东思想”不能与马克思主义并列,更不能把“毛泽东思想”说成是“全面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同时他也认为,“毛泽东思想”并“不完全正确”,甚至还有极其错误的一面。但另一方面,胡乔木又表示,“我们还是不要把洗小孩的水和小孩一块倒掉”,“要把毛主席晚年这些思想上行动上的错误同毛泽东思想加以区别”。 

  胡乔木把毛泽东在思想和行动上的错误从“毛泽东思想”中剔除后(胡的说法是,“他的错误是违犯了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从“完全正确和纯洁的毛泽东思想”中归纳出3项“基本原则”或“根本精神”,即“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83]。他的这一看法后来在“历史决议”中表述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有三个基本方面”。胡乔木的这一归纳值得进一步探讨。 

  首先,“实事求是”本来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之义,并不是毛泽东加进马克思主义总宝库中只属于他的特别的新贡献。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特征是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把“实事求是”说成是“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很难讲得通。而从毛泽东的活动实践来看,无论是“民主革命”时期的打“AB团”、葬送西路军、“延安整风”中的“抢救运动”等,还是建国后的“一大二公”、“反右派”、“反右倾”、“大跃进”、大饥荒、“以阶级斗争为纲”,一直到“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乃至“文化大革命”,恐怕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实事求是”的。因此,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说“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则和贡献,都是不适当的。 

  其次,关于“群众路线”,我曾在文章[84]中提到过,这不过是一种工作方法,并不是一种理论上的贡献。何况,这种工作方法的指导思想是党的干部凌驾于群众之上。它一方面说,领导干部(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你们(群众),所有方针政策都是把你们的意见集中起来,经我们制定成政策,再由你们去执行;另一方面又强调,你们应做的一切都是我们要你们干的。这样的工作方法不但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思想,也违背“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精神;而且领导干部推行的政策究竟是否体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也无具体衡量标准。所以,在“群众路线”的名义下实行的政策未必就真的是为了群众和依靠群众的。例如,“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都充分动员了群众,其实际结果却是带给群众巨大的苦难。象这样的运动到底是集中了广大群众的要求还是出于领导人纯粹主观空想下的决策,恐怕不必深究就能得出明确的结论。 

  第三,关于“独立自主”,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外交政策都是如此,这无论如何也不能算是“毛泽东思想”的独创。事实上中共建国前夕毛泽东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就把对苏联的“一边倒”列为国策,建国后并未在外交上走“独立自主”的道路,在内政方面则从理论到实践都是“走俄国人的路”,一切照搬苏联模式,斯大林在世时中共所有的重大问题都要向他请示汇报。例如,“统一战线”被称为中共的“三大法宝”之一,其实建国后若不是斯大林提出不同意见,也许中共会彷照苏联和南斯拉夫的做法把所有民主党派都给解散[85]。照搬苏联模式,这是毛泽东直到晚年还承认的,多年的这种实践至今还留下不少阴影。与“独立自主”的说法相关连,“历史决议”还加上了“自力更生”一词。其实,毛泽东在中共建国后一直强调的“自力更生”不过是闭关锁国的代名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错误的。从理论上讲,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经济生活的国际化和各国革命需要联合行动[86]。何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化进入了新的阶段,任何国家不对外开放就必然落后。而毛泽东所强调的却是“关起门来,自力更生地建设社会主义”[87];他还多次讲过,不与美国政府发展关系,不急于和西方国家建交,美国封锁的时间愈久对我们愈有利等等。这种想法实际上就是闭关自守,导致中共建国后30年里中国远远落后于世界上原来与自己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后来邓小平承认:“总结历史经验,中国长期处于停滞和落后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闭关自守。经验证明,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88] 

  由此可见,所谓“毛泽东思想”中三大原则之一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恰恰是一个消极面。 

  3. 

  对个人关于“毛泽东思想”认识的一点修正 

  我个人对“毛泽东思想”没有研究,但因为它一直是党的指导思想,所以过去很长时期还是服膺的。随着“大跃进”的失败,我对“毛泽东思想”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指导作用逐渐产生了一些怀疑。经过“文革”后的“拨乱反正”,我对“毛泽东思想”逐渐形成了一个看法,并在“邓小平理论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地位”[89]一文中作了如下表述:“毛泽东思想就是战争与革命时代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新民主主义的理论和政策,特别是关于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理论和政策。”这段话里的第一句当初的意思是想说明“毛泽东思想”的时代背景,即它只适用于战争与革命的时代而不适用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现在看来,这句话中关于“毛泽东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在这点上倒是胡乔木讲得对,他认为,对毛泽东思想下定义,既“不要讲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更“不能把毛泽东思想说成是全面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的一个新时代(按即新阶段)”。这大概是由于胡乔木深知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不但不精通(连马克思的基本着作都没读过),而且还有些误解(如对“过渡时期”、“资产阶级法权”等问题);特别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有简单化的偏向(例如,毛泽东在延安讲过,对马克思主义,“只取了它四个字:‘阶级斗争’”;“马克思主义千头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他也常说,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就是“斗争哲学”)。 

  胡乔木虽然提出了“不要讲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但就象他在许多问题上往往自相矛盾一样,他又提出了“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90]这一说法。人们实在看不出这两种说法究竟有什么原则性差别。或许,说“毛泽东思想”是斯大林的理论同中国的实际之结合,可能更确切一些。有一些人过分强调“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但在同胡乔木唱反调,而且也属于不符合实际的拔高[91]。这是在研究“毛泽东思想”上的继续倒退,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个人崇拜影响的表现。 

  综上所述,笔者现在以为,似乎可以这样来定义“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和政策,特别是关于农村包围城市和武装夺取政权的理论和政策。这个定义的第一句话把“毛泽东思想”与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其他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革命的理论和政策区别开来了,也说明它的指导作用主要在于革命而不涵盖建设;第二句话显示出农民为革命的基本力量之特点,使“毛泽东思想”不同于完全依靠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也和走城市暴动道路的列宁主义不尽相同。 
 
 
20世纪中国政治运动的特征与规律
 
  蔡振翔

  一、“脱胎换骨”模式的基本特征 

  二、知识分子在中国的“脱胎换骨” 

  三、民主党派与“脱胎换骨” 

  四、“脱胎换骨”模式的顶峰和终结 

  

  纵观20世纪中国的政治史,最富有特色的就是从1942年“延安整风”开始的一个接一个的轰轰烈烈、大大小小的政治运动,而1966年开始的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则无疑是其中的高潮,也是这一系列政治运动的终结。这种政治运动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思想控制,笔者以为,借用道家的修炼用语“脱胎换骨”来形容这种政治运动的目的,颇为贴切。 

  这种政治运动模式早在30年代初便已出现。当时中共在自己的控制区内进行大规模的肃反活动,特别是在江西,在毛泽东的直接指挥与亲自操纵下,发生了所谓的“肃清AB团”事件,结果酿成令人震惊的“富田事变”。这次活动明显地体现出苏联肃反运动“以肉体消灭为主”的基本特征。从1942年的“延安整风”开始,中共才产生了以“脱胎换骨”为目标的具中共特色的政治运动模式,它摆脱了苏联的影响,体现出毛泽东的个人风格。1949年以后中国的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可以说都是这种模式的体现。正因为如此,若研究中共的政治运动模式,“延安整风”比其他政治运动具有更大的典型意义和分析价值,尽管“文化大革命”引人瞩目的程度远远超过“延安整风”。 

  一、“脱胎换骨”模式的基本特征 

  1. 控制生存方式 

  控制生存方式是通过“脱胎换骨”式政治运动实现思想控制的前提条件。 

  1935年10月,中共中央率红军长征到达陕北之后,经过数年的经营,到了40年代初期,在延安成功地建成了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通过对延安地区所有公民的工作、社会活动以及日常生活的全面管理,控制了所有公民包括衣食住行在内的一切。当时的延安,市区居民约为7千人,大部份居住在城南,还有3万多人则是中共中央和边区各机关、学校的干部,他们散居在市区及郊区[1]。延安社会的一切方面都被纳入了严密的管理,所有人口被充分动员和组织起来。普通居民由党政机构和群众团体控制;干部作为“公家人”,则隶属于各自的工作机构及机构所代表的“组织”,未经“组织上”的批准,个人无法自行前往任何其他地方,个人一旦离开了“组织”就无法生存。 

  1949年以后,中共迅速地把延安的社会管理模式逐步推向全国。从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开始,到消灭私营工商业,再到1958年实现户口登记条例,民众的口粮、就业、居住等基本生存方式都被国家纳入了严密的控制。随着户口管理制度与工作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的一体化,人们失去了自由迁徙、自由择业的权利,被户口制度限定在其居住地域活动,而个人又因单位里的档案要记录其社会行为而受到严格约束。在这样一种既严密又封闭的管理体系之中,知识分子和文化人必然会失去相对自由漂游的特征。尽管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仍然在科技、文教、卫生等领域谋生,但这些部门里的每个机构实际上都机关化、行政化了[2]。所有知识分子和文化人的身份也由此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实际上变成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干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1949年以后中国执政者对整个社会的控制程度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以这种生存方式控制为依托,推行以“脱胎换骨”为特征的思想控制就“运用自如”了。 

  2. 思想清洗 

  “延安整风”运动的最初阶段是思想清洗,以政治学习和思想总结为主要形式,其对象主要是党内的高级干部,兼及广大的文化人。 

  经过长时期的精心准备,1941年5月19日,毛泽东在延安干部会议上做了“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从9月10日至10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讨论了党的历史,特别是“苏维埃”时期所谓的“路线问题”。在此前后,毛泽东还借鉴斯大林主持编撰《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的经验,主持编辑了《六大以来──党内秘密文件》、《六大以前──党的历史材料》以及《两条路线》等三部党史文献,在编辑过程中精心搜集、选择、整理甚至剪辑有关的党史资料,其主要观点是,只有毛泽东本人始终代表党的正确路线。这些材料就成了党内高层政治学习和思想总结的主要教材。 

  1942年2月1日,毛泽东在延安中央党校做了“整顿学风党风文风”的报告。8日,毛泽东又在延安干部会议上做了“反对党八股”的报告,正式在全党发动了着名的“延安整风”运动。其任务主要是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宣传部编的《整风文献》,强调所有的党员干部都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用统一和自觉的检查反省。每个党员干部都被要求对自己的思想和历史作深刻的反省,在撰写思想自传的基础上,对个人的思想言行作全面系统的总结,特别是要端正立场和分析动机,不能再有什么个人的独立思想与自主意识。同时让每个人都详详细细地交代个人的历史,以便党组织发现“阶级异己分子”,也有助于党组织掌握干部的一切隐私。此外,各个单位也要全面地检查工作,做出总结。 

  1944年5月21日至194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扩大的“六届七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该决议按照毛泽东拟定的党史体系,总结了建党以来特别是1931年初到1934年底这一时期的经验教训,彻底清算了以王明为首的所谓“教条宗派”和以周恩来为首的所谓“经验宗派”,奠定了毛泽东在全党无可争辩的最高领袖地位,确立了“毛泽东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此后直到毛去世,谁都无法动摇他集政治和道德为一体的绝对权威,别人最多只能是稍有一点阳奉阴违而已。 

  在思想清洗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方法就是寻找靶子、用“大批判”制造并维持恐怖气氛,为此就可能运用“引蛇出洞”的策略。批判斗争的具体方法则通常是从否定被批判者的言论或文章入手,然后联系其现实“表现“,再追查”历史问题”,最后定罪。一人被批判,大家奉命群起而攻之。 

  “延安整风”开始后,中央党校、中央研究院等文化人比较集中的单位成了“整风”的试点单位。“整风”动员之后先是鼓励“大民主”。本来,在延安地区思想文化活动一向受到严密控制,报刊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共产党人自我批判或反思的内容,也看不到象样的批评意见;然而,在“整风”初期对舆论的控制却出现了一些松动的迹象。例如,在中央研究院贴出了名为《矢与的》的墙报,因其畅所欲言,故而影响很大,观看者络绎不绝。同时延安的报刊杂志还发表了一些杂文或随感,如1942年3月《解放日报》先后刊登了丁玲的“三八节有感”、王实味的“野百合花”、萧军的“论同志之‘爱’与‘耐’”、艾青的“了解作家,尊重作家”、罗烽的“还是杂文时代”等温和的批评文章。其中,中央研究院中国文艺研究室研究员王实味的“野百合花”一文,善意地批评了官僚主义和高干特权,赢得了不少文化人和青年人的赞赏。毛泽东读了“野百合花”之后猛拍桌上的报纸,厉声问道:“这是王实味挂帅,还是马克思挂帅?”他当即打电话要《解放日报》社做深刻检查[3]。4月初的一个晚上毛又让警卫打着马灯和火把看了《矢与的》,然后明确表示,思想斗争有了目标。 

  于是,经过精心组织,从6月1日到11日,连续召开了10次对王实味的斗争大会。在斗争大会上,发言者用断章取义、故意曲解、移花接木、无限上纲、辱骂攻击等种种手法,对王实味的作品逐字逐句地分析批判,许多这样的发言都由《解放日报》发表。通过对王实味的批判,力图迫使当时在延安的文化人“检查动机、端正立场”。党的喉舌一再强调,大多数文化人的出身和立场都是资产阶级的,所以他们理应产生沉重的原罪感,他们只有彻底丢掉长期以来形成的自尊、优越甚至傲慢,口服心服地努力改造世界观,才有出路。因此,在当时的“大批判”当中,“野百合花”的错误首先是批评的立场问题,其次是具体的意见,再次才是写作的技术”[4]。而丁玲、艾青等人为了摆脱自身的被动处境,在自我作贱的同时,也对王实味“反戈一击”,揭发谩骂。 

  “延安整风”之后,这样的思想清洗运动一再重演,而每一次都会出现大量的互相揭发的大批判文章。揭发批判者与被揭发批判者往往是彼此熟悉的朋友、同事、师长,甚至父兄、配偶。揭发批判者常常把某些事实加以精心改编或有意夸大歪曲,再根据当时政治形势的要求任意发挥、“上纲上线”。 

  这类挑动群众斗群众、挑动文化人斗文化人的手法所产生的后果极为严重,对文化人心灵与道德的巨大伤害几乎是无法估量的。而且令人省思的是,批判者批判了别人后,自己的命运往往也难以预料,有的人的确藉此升迁,而更多的人则历尽艰辛,甚至成为下次政治运动的批判对象。 

  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先有1951年5月对电影《武训传》的批判,1954年10月批判了关于《红楼梦》研究的观点,1955年5月又对“胡风反革命集团”组织批判,这一系列以思想清洗为根本目标的政治运动在从未经历过“延安整风”的广大知识分子及文化人当中造成了很大的震动,而执政者所需要的恰恰就是这种效果。其实,《武训传》的编导孙瑜、《红楼梦研究》的作者俞平伯,《关于解放以来的文艺实践情况的报告》之作者胡风,只是不幸被选中的批判、斗争对象。不选他们,也会选别人承担这种角色。 

  3. 组织清洗 

  “延安整风”另一个主要手段是组织清洗。思想清洗主要体现在“整风”的前期,而组织清洗则主要体现在“整风”的后期,不过这两者之间互有联系,环环相扣。 

  在党内高层,拉一派打一派是组织清洗的基本手段。“延安整风”时毛泽东的基本策略是依靠刘少奇,重用康生,打倒王明,搞臭周恩来。整肃的重中之重并不是王明为首的所谓“教条宗派”,而是周恩来为首的所谓“经验宗派”;但对王明等人是要彻底打倒,而对周恩来则是搞臭之后再重用。因为王明等人是纯粹的书生,在党内军内都毫无根基,凭借的只是他们所掌握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知识,所以毛泽东从理论上贬低他们所掌握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着作,声称这些理论没有什么实际用处,就十分轻松地而且是彻底地整垮了他们。中共党内特别是军队内部,文盲半文盲占绝大多数,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一无所知;即使是党内高级干部,认真阅读过几本马克思列宁着作的人也不多。因此,毛泽东反对教条主义的一个结果,就是使得一个宣称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本来就不多的马克思主义色彩变得更加淡薄。 

  通过“延安整风”而形成的政治权力的基本格局,一直维持到“文化大革命”的前夕,但不时出现局部性变化。1949年中共建国后,中央的5人领导核心中,任弼时于1950年病逝,朱德则长期以来就基本上是个摆设,真正起作用的只有3个人,其中毛泽东总揽全局,刘少奇掌管党务,周恩来主持政务。由于周恩来掌握的实际权力多,毛泽东很快就把高岗等人调到北京分了周恩来的权力。毛泽东还唆使高岗四处活动,高岗先后拉拢了彭德怀、林彪、饶漱石等人。但高岗的活动也在党内掀起了轩然大波,毛泽东权衡利弊之后抛弃了高岗。然后毛泽东就一直刻意培养毛派人物邓小平与林彪,对这两人委以重任,以制衡刘少奇和周恩来。林彪身体不好,养病的时候多,而邓小平则精力充沛地活跃在第一线。50年代后期,在“反冒进”的问题上,周恩来受到毛的严厉批判,毛泽东甚至考虑过用柯庆施取而代之。那时毛泽东还确定由中央书记处领导国务院,使得党内排名在邓小平之前的周恩来实际上必须向邓小平请示汇报工作。 

  在党内中下层,“延安整风”时组织清洗的主要形式是审查干部历史,在大规模审查干部历史和开展“抢救运动”的过程中,情治系统忙于肃清“党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对党员干部大搞逼供信、斗争、审问、关押,出现了“大揭发、大检举、大坦白”的浪潮,结果揪出了数不清的“叛徒、特务”,甚至还查出荒唐可笑的“路线特务”、“策略特务”。 

  “延安整风”之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后来的一些政治运动比以前的政治运动更加粗暴、更加蛮横,而毛泽东也把上述政治权术运用得炉火纯青。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知识分子和民主党派仅存的一点点制约作用完全消失了;而共产党内特别是高层的矛盾冲突则日益加剧,因此,“文化大革命”的斗争重点不再是知识分子和民主党派人士,而是所谓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文革”中毛泽东的基本策略仍然是拉拢怀柔,分化瓦解[5],主要是依靠林彪,重用江青和康生,拉拢周恩来,打倒刘少奇,搞臭邓小平,其中打倒刘少奇是毛发动“文革“的最主要目标。然而,由于取代刘少奇的林彪个性较强,而且又掌握军权,因而他与毛泽东的”蜜月”只维持了短暂的时期,毛泽东又依靠周恩来解决了“林彪事件”。可是,由于周恩来企图否定“文革”中的一些做法,毛泽东又于1973年发起了“批林批孔运动”,依靠江青,重用邓小平,打击周恩来。此后毛又发起了“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也达到了毛泽东的预定目的。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脱胎换骨”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大大得益于中国之历史悠久、根基深厚的东方专制主义土壤。在承继欧洲文化的俄罗斯,特别是具有自由民主精神与公民社会传统的东欧各国,情况就有所区别。毛泽东确实博览群书,但他不仅没有什么西方思想文化方面的修养,甚至也没有多少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修养。从他的藏书和读书记录来看,他酷爱的只是中国古籍,尤其是历代帝王统治术方面的经典。由此可见,毛泽东的确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山大王式的政治人物,而这恰恰是他在中国这块土地上获得巨大成功的原因。 

  二、知识分子在中国的“脱胎换骨” 

  “脱胎换骨”的一个主要对象就是文化人。本文在使用“文化人”与“知识分子”两个词时有严格的区别。所谓的知识分子,按照西方社会的标准定义是指具有独立精神与自由思想的脑力劳动者,他们对自己所处的社会现实采取批判态度。至于所谓的文化人,则与知识分子的概念不同,它只是泛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并从事脑力劳动的人。经过中国历次政治运动的“锻炼”,知识分子“脱胎换骨”后便成为文化人,而未做到“脱胎换骨”的则仍属于知识分子。 

  1. 建国后对知识分子和文化人的思想改造 

  中共建国之后不久就展开了思想改造运动,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就是体制外的知识分子和文化人,目的是把他们统统地改造成体制内的文化人。1955年,在科研、工程技术、教育、卫生、文艺等5个领域里共有384万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士和知识分子,其中高级知识分子10万人,教授、副教授共有7499人[6]。 

  1951年6月1日,思想非常亲共的经济学家马寅初担任了北京大学校长。当时中共党组织在高等院校里尚未完全运作起来,校长多少还保留着一点权力。马寅初认为北大有自由散漫的缺点,为此在暑期发动职员学习了40余天。以后他又想在全校教职员中发动一次有计划有系统的学习运动。9月7日,马寅初写信给周恩来,表示北大有新思想的校领导们响应周总理“改造思想”的号召,发起了北大教员的政治学习运动,并邀请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10人为政治学习的教师。9月11日,毛泽东对马寅初的信批示表示:“这种学习很好。[7]”席卷全国的针对体制外文化人的思想改造运动,就这样巧妙地发动起来了。虽然不知道在马寅初的后面是否有“大导演”在授意和指挥,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马寅初的确是摸透了毛泽东的心思并且有意识地加以迎合。 

  在思想改造运动前后的一段时期内,特别是在1951年思想改造运动展开之后,占居中国知识分子当中绝大多数的体制外文化人和知识分子几乎都撰写了以批判和反省为主的自传、感想、汇报、交代、检讨、揭发等各类材料。这类检讨性文字,通常是先批判自己在1949年以前的经历,接着谈论1949年以后本人思想的转变,最后表示思想改造的决心。为了取得听众、读者特别是审阅者的信任,这些文字有一个共同点,往往表现出自我汙辱、自我贬低,有时甚至达到离谱的地步。其中的一些知名人物写的这类文字往往会在报刊上发表。因此,当时的报刊上发表了数以千计的自我检查,起了制造声势和树立样板的作用。在这些文字当中,有陆志伟的“燕京大学受到的美帝国主义的文化侵略”,梁思成的“我为谁服务了二十余年”,陈垣的“自我检讨”,金岳霖的“批判我的唯心论的资产阶级教学思想”等等。这些文章都对作者过去的经历、立场、思想,特别是学术成就与教学活动,几乎采取了全盘否定的态度,特别是批判了自己亲美崇美的思想。至于普通人物写的这类文字,有的送交组织并存入本人档案,有的甚至要在工作单位里宣读甚至张贴。 

  毫无疑问,思想转变是20世纪50年代广大知识分子和文化人的普遍选择。对他们的选择和转变,当然必须予以充分的理解。在当时的生存环境压力和巨大的政治高压下,知识分子和文化人根本没有沉默的权利,他们不得不接受学习、批判和改造,最后都必须作出思想转变的表现,不转变是不行的。思想的转变究竟是真心诚意的,还是被逼无奈,或是充满了痛苦恐惧,那就因人而异了。至于思想究竟转变到什么程度,在此过程中说什么样的话,做什么样的事,特别是讲不讲那些能够不说的话,做不做那些能够不做的事,其中的分寸之把握,或许与每个人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有相当大的关系。也就是说,个人多多少少还是要承担一点责任的。 

  2. 体制内文化人的处境 

  1949年以后,中共体制内的文化人凭借政治优势在思想文化界占据了垄断地位,也成为中共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最基本的依靠力量。他们又可被分成3类。 

  第一类是起家于中共延安时代的文化官僚。他们基本上都是在延安时期因毛泽东的信任而得到提拔,虽然仅任职秘书等地位不高的职务,但是却进入了中共中央文教宣传工作的决策圈。其中一些人协助毛泽东起草、编辑和修改了许多重要文件,为从王明、博古、张闻天等留苏理论家手中夺取意识形态的解释权,为毛泽东思想体系的最后形成做出了贡献。他们的人数并不多,不过数十人而已,但权力很大,1949年以后实际上掌握着中国学术界、文化界以及新闻界的领导权。其中最主要的有《论毛泽东思想》的作者陈伯达、《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的作者胡乔木、《马克思主义与文艺》的编者周扬等。 

  第二类是延安时代的文化人。他们大都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投奔偏僻的延安,经过了“延安整风”的“千锤百炼”,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思想模式与研究方法。尽管在20世纪30、40年代的中国学术界,他们大多处于二、三流甚至不入流的地位,但1949年之后他们的地位一下子就超出了那些原先第一流的体制外学者,这些体制内文化人从此得以影响甚至决定中国大陆文学艺术的创作道路乃至文史哲研究的体系、思路和方法,而他们的新旧着述也成了学术论着的样板模式。与几十个出身延安的文化官僚不同,几万个“延安文化人”毕竟还可被视为文化人。他们当中的头面人物有《中国通史简编》的作者范文澜、《大众哲学》的作者艾思奇、《政治经济学教程绪论》的作者王学文、《太阳照在桑干河上》的作者丁玲等,这些人后来成了各自领域内所谓马克思主义方法的主要奠基人。 

  第三类是“重庆左翼文化人”。他们在抗日战争时期一直生活工作在国民党统治下相对繁华的城市中(以重庆居多,但并不局限于重庆),思想左倾,长期致力于宣传马克思主义或抨击国民党统治,与中共有着种种联系,甚至就是中共党员或曾一度入党,例如郭沫若、李达、翦伯赞、马寅初、吴晗等。“重庆左翼文化人”当时的一些重要言论实际上也是代表着他们的党在说话。 

  “延安文化人”与“重庆左翼文化人”毕竟还有一些不同。其一,前者具有延安“革命经历”,特别是经过“延安整风”,这是一项了不起的政治资本,因而更能得到当局的信任和重用。“延安文化人”经过“延安整风”的“脱胎换骨”后在政治上算是过了关的,不需要再作自我批判,因此有资格在50年代出面“帮助”体制外知识分子和文化人完成“脱胎换骨”。例如,1951年12月范文澜在中国科学院研究人员学习会上做了着名的讲话“科学工作者应怎样展开新我对旧我的斗争”,教导科学工作者们应如何改造思想,他的讲话成为当时思想改造运动的一份指导性材料。也正因为如此,属于“延安文化人”的范文澜在50、60年代中国史学界的实际控制力与理论影响力要远远超过表面上十分风光的“重庆左翼文化人”郭沫若。其二,“延安文化人”毕竟是在“延安整风”的严酷环境里“经过考验”成长起来的,知道那种政治环境的险恶可怕,所以为人处事多少有点谨小慎微。而“重庆左翼文化人”则是在国民党统治区相对宽容得多的环境里健康成长起来的,还保持着几分开放社会中特有的天真和率直,1949年以后他们也想以指导者和教育者的面目出现,喜欢横冲直撞,却完全不了解政治运动发展下去的必然结果,那就是自己也将成为革命斗争的对象。 

  50年代以来,随着政治运动日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整肃越来越严,体制内文化人的政治处境也变得越来越困难。历次政治运动中都有体制内文化人中箭落马,到了“文革”时期,则绝大多数的体制内文化人,与过去受到他们批判的体制外知识分子一样,统统都被关进了牛棚,整得死去活来。由于异己知识分子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每次都挨整,早就成了“死老虎”,因而对体制内文化人之整肃反而更加严厉。 

  三、民主党派与“脱胎换骨” 

  1949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合法存在的8个“民主党派”之中,只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与“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较有规模和份量。“民革”源起于国民党的分裂,20世纪40年代末,国民党统治即将瓦解之时,国民党内部份化出来的一部份左派人士于1948年1月临时拼凑成立了一个组织,1949年11月又将“民革”、“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以及国民党其他左派人士合并成为“民革”。 

  政党历史较长、组织系统比较完整的当属“民盟”。随着“民盟”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左派的“救国会”系统与偏左的“第三党”系统完全控制了“民盟”。在罗隆基身边则聚集了一小批具有留学英美背景或接受英美自由思想的知识分子,形成了一个小集团,对史良、章伯钧联手的当权派起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在民盟的“一届四中全会”上,罗隆基等人与史良、章伯钧等当权派系的矛盾曾公开化,彼此的争论十分激烈。而中共中央则出面引导“民盟”批评了罗隆基的所谓“亲美路线”。民盟的主席先是张澜,后是沉钧儒,但他们年事已高,只挂名不管事。管事的是几个副主席,其中马叙伦是“中国民主促进会”主席,“民盟”的事务他几乎插不上手;高崇民为人小心谨慎,对盟务管得较少;章伯钧虽然还担任“农工民主党”主席,但与“民盟”的关系比马叙伦密切得多,影响也大得多。1957年“反右”运动以前,真正想在“民盟”内部担负起领导责任并试图有限度地发挥民主党派作用和影响的,就是章伯钧、罗隆基、史良等3人。但他们从未幻想过让“民盟”扮演民主国家的反对党、在野党或参政党角色,而只是希望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让“民盟”在社会政治生活中长期存在下去,并且不要变成只是摆着好看的“政治花瓶”。可即便是这种小小的政治愿望,在当时也没有任何实现的可能性。其实,在“民盟”内部真正当家作主的并不是章伯钧、罗隆基、史良,而是1933年就已加入中共的民盟秘书长胡愈之。 

  毛泽东对民主党派始终不信任,甚至怀有敌意。早在尚未取得政权的1947年,毛就打算抛弃一直共同患难的民主党派了。1947年11月30日,毛泽东致电斯大林表示,中国革命胜利以后,中共之外的所有政党都应当退出政治舞台。可是斯大林并不赞成这种极端的做法,为此他在1948年4月20日的复电中表示了反对意见[8]。到了1957年,毛泽东终于找到机会来落实早先的设想了。 

  “反右”运动的主要目的与重点之一,就是要设下圈套收拾“民主党派”人士,特别是“民盟”。因此,毛泽东按照“延安整风”运动的老模式,先是“引蛇出洞”,由中共中央统战部邀集“民主党派”人士出席座谈会,鼓励他们“大鸣大放”,结果章伯钧的“政治设计院”、罗隆基的“平反委员会”、储安平的“党天下”等言论就成了“斗争靶子”。其实,在这些座谈会召开前的1957年5月15日,毛泽东就写出了“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悄悄地发给党内的高级干部阅读,做好了“反击”“右派”的准备。 

  6月1日,中共中央有关部门有计划地把廖仲恺夫人、“民革”中央副主席何香凝推到前台,通过她的嘴首次提出了“右派”一词,并且提出了批评和教育“右派”的问题。6月8日,中共中央在党内发出了“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精心地布置了“反右派”的步骤和策略。同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这是为什么”的社论,以卢郁文收到所谓匿名信一事作为幌子,巧妙地借题发挥,正式开展了“反右派”运动。1957年7月1日,《人民日报》又发表了毛泽东撰写的社论“《文汇报》的资产阶级方向应当批判”,完全不顾章伯钧与罗隆基之间长期不和、政见各异、矛盾极深的事实,声称“风浪就是章罗同盟造起来的”,使得“反右派”运动迅速走向高潮。章伯钧与罗隆基就这样被“树立”成全国“右派分子”的老祖宗、总头目。至于出自“救国会”系统的与中共渊源深厚的史良则被保护了起来。 

  当时“民盟”内部出现了不少“反右派”积极分子,在幕后指挥的是胡愈之,在前台揭批最起劲的两员大将,一个是反戈一击的史良,另一个就是咄咄逼人的左派头面人物吴晗。吴晗十分积极地“控诉章伯钧、罗隆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恶活动”。他未曾料到,8年以后姚文元原封不动地把吴晗在“反右”时用过的粗暴蛮横的语言照搬到“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一文中,当年的“反右”积极分子吴晗成了毛泽东为发动“文革”所借用的“斗争靶子”。 

  由此又引出了一个1949年以后值得注意的现象,那就是,越是优秀的知识分子或者文化人,倒霉的时间也越早;而迟至“文革”才倒霉的文化人,有相当一部份都是以往政治运动的干将。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被批判斗争的对象几乎无一例外地不得不写出公开的检讨书或认罪书,承认自己通过深刻的反省已提高了认识,决心与过去彻底决裂云云。有的人彻底认罪,表示自己愧恨交集,请求宽恕;有的人机警地避重就轻;有的人甚至勇敢地适当辩解;还有的人则尽量把责任往别人身上推。“反右派”运动自不例外。这次运动开始后,仅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做检讨的就有章伯钧、罗隆基、章乃器、储安平等22位着名的“大右派”。今天来看,当年被打成“右派”的55万多人中,有一些人几经犹豫之后利用“大鸣大放”的时机勇敢地说出了藏在心中已久的一些真心话,为此而付出了极其高昂的代价;还有很多人在“大鸣大放”时其实一声没吭,此外,有一些被打成“右派”的甚至是“响当当”的“左派”人物。 

  “反右派”运动给“民盟”带来了空前的大灾难。这次政治运动后,在“民盟”中央以及地方各级组织中真正起过作用的负责人大多数都被划成了“右派分子”。特别是“民盟”中央及地方的89位主要负责人都被定成“章罗同盟”的“骨干分子”。“反右”运动后所谓“章罗同盟”的消失,实际上也意味着“民盟”主要骨干的消失,甚至也可以被视为真正的民主党派的消失。从此以后,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极其有限的十分可怜的一点制约与监督作用不复存在,民主党派因此而名存实亡了。民主党派的名存实亡,又意味着社会上再也没有对共产党的牵制力量,这就为毛泽东随心所欲地发动“大跃进”铺平了道路。 

  四、“脱胎换骨”模式的顶峰和终结 

  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之后,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了“大跃进”运动,其灾难性后果是造成了整个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大饥荒。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大跃进”之后中国普遍出现粮食严重短缺,因饥饿而身体浮肿的现象在全国蔓延,1961年初全国性的大饥荒达到了顶点,持续3年之久的这场大饥荒导致几千万农民的非正常死亡。如果不是执政当局严密控制社会的一套政治系统与政治手段仍然在有效地运作着,以致于民众根本无法掌握到可靠的信息,在那个史无前例的危机时期,中国社会很可能会土崩瓦解。 

  正是在这种四面楚歌的情况下,再也干不下去的毛泽东于1959年4月极不光彩地退居“二线”,由刘少奇出任国家主席,在第一线主持工作,替毛泽东收拾烂摊子。而“庐山会议”上“彭德怀事件”的出现,标志着“毛泽东神话”己在中共高层领导中破灭。这一切迫使极端崇尚权力的毛泽东不得不花费了几年的时间,掀起了又一场空前的政治运动──“文化大革命”。 

  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通知”,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正式开始。当时主持中央工作的刘少奇为了控制局势、进而稳住自己的阵脚,向全国的大中学校派出了大量的“文化革命工作组”。与1947年主持“老区”土改、1964年主持“四清”一样,刘少奇实行了一套极左政策。派出的“工作组”制造了一系列冤假错案,仅仅在6月下旬的20余天时间里,北京市24所高等院校里就有上万名学生被打成“右派”,有数千名教师被打成“反革命”。民众和青年学生反“工作组”的情绪日益高涨。而刘少奇也因此落入了毛泽东事先设下的圈套。 

  1966年8月5 

  日,毛泽东写出了令人震惊的“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极为明显地把斗争矛头指向刘少奇,号召和鼓动民众绕过严密地统治着中国社会的各级中共党组织,起来冲击所谓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这种通过鼓动下层“造反”来清理党内高层的做法,是对“脱胎换骨”模式的一次大发展,同时也是对政治高压传统的一次大突破。 

  8月8日,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这次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政治运动承袭了“脱胎换骨”模式的基本特征,但也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那就是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的新方法。“脱胎换骨模式”一向都是自上而下的,矛头一般指向党外文化人,即使涉及党内也仅限于少数人,不会针对整个党的各级组织,何况所有的政治运动都是由各级党组织领导人掌握的。但“文革”的主要目标恰恰就是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人,特别是其中的高级干部,因此它成为一次由毛泽东及其助手直接指挥的自下而上的针对中央及地方各级干部的政治运动。于是“红卫兵”运动和群众性组织风起云涌,遍及全国。除了解放军野战部队之外,全国各级地方党委陷于瘫痪或基本瘫痪,基层党组织停止了活动。以“全面夺权”、“全面内战”为主要表现形式,中国社会出现了自1949年以来从未有过的无序和混乱。 

  这使得高干和他们的家庭感到自己的地位岌岌可危,他们自然不甘心束手就擒。因此,“文革”初期就出现了由部份中共高干子女们所鼓吹的“血统论”,试图转移“打倒走资派”的“文革”目标。从7月至9月,在北京以及其他地方出现了一个“红色恐怖”时期, 

  主要由高干子弟组成北京各中学的“红卫兵”在打人、抄家的过程中把暴力推向最高潮,他们私设刑堂,滥杀无辜,大批所谓的“黑五类分子”被毒打,甚至被杀害。 

  1966年10月,政局出现了变化。陈伯达在1O月16日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做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的两条路线”的讲话,把“血统论”列为“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表现形式之一,希望以此推动对所谓“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进一步批判。群众性的“造反”运动因此而蓬勃兴起,17年以来高压政治下对社会的严密控制部份地松动了。虽然任何人都不能反对毛泽东、林彪,也不能反对毛的妻子兼打手江青,更不能与毛的所谓“革命路线”唱反调,但当时民众在一些方面却获得了1949年以来最大的活动空间。一些思想最为敏锐的学生开始质疑无产阶级专政。象“出身论”的作者遇罗克这样一批人获得了难得的言论机会[9]。执政当局很快便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从1967年4月开始就限制民众自发性的“造反”活动,结束了“文革”中约持续了半年的言论较为开放的阶段。 

  “文革”实际上包含着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其一是毛泽东精心策划实施的、利用民众打倒政治对手刘少奇的肮脏内幕,这不但是中国特色的政治运动发展到顶峰的标志,而且也是这种政治运动彻底破产的标志。“文革”让中国特色的政治运动反人道反人性的野蛮暴行发展到极端,也把中国的专制主义传统推向极端,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这样一个悲惨的结果让民众大彻大悟,看清楚了事情的本来面目。其二则是一些民众利用毛泽东暂时借助于群众运动,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表达了一些政治上的要求,使得民主运动后来成为“文革”的副产品[10]。特别是对 

  1949年以来建立的政治体制感到失望与不满的人们,在付出极为高昂代价的基础上,趁机做了一些自由民主的启蒙工作,引导民众开展对中国前途和命运的真正思考。当然,经过17年共产主义的教育,当时中国民众的人格已完全扭曲了,普遍缺乏真诚、善良、道德、责任,所以一些“造反”行动的确相当野蛮、偏执和狂热,毫无人性。但也应该承认,民众在“造反”时期对所谓“走资派”的迫害远不及“文革”前官员对民众的迫害,也远不及1969年以后当局对一些“走资派”的迫害[11]。

  1971年“林彪事件”后,中国民众逐渐觉醒,通过反思“文革”为走向改革开放奠定了牢固的社会基础,进而推动中国在1978年走上了改革开放的艰难道路。“脱胎换骨”模式无论是在体制上还是信仰上,都丧失了合理性与合法性。然而,人们必须提高警惕,因为这种模式仍然可能随时出现,或者在改头换面之后出现。 
 
 
人民币汇率的均衡值和中国汇率机制的改革
 
  张 欣

  美国托列多大学经济学教授、亚洲研究所所长

  一、人民币到底低估了多少?

  二、人民币升值之利弊

  三、人民币升值的可选方案

  

  自2002年以来,中国和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经济摩擦似乎都聚焦在人民币的汇率上。人民币汇率问题经常成为《华尔街日报》的头版新闻。西方7国财长会议也不时呼吁人民币升值,以恢复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随着美国对中国贸易的赤字迅速扩大,美国上下对中国负面的舆论日趋一致。2005年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提案:如果人民币不升值,将对中国出口征收27.5%的附加税或其他惩罚措施。 

  按照笔者的计算,人民币币值确实被低估。币值的这种扭曲固然在美国政坛上产生困扰,其实给中国经济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人民币升值对中国其实是利大于弊,2005年年初本是调整汇率的好时机。但是中国政府对人民币汇率的调整一拖再拖,结果不但在政治上越来越被动,而且使过热的国内经济迟迟不能“退烧”,通货膨胀加剧,为今后经济的健康发展留下了隐患。即便在本文发表之际中国金融当局对人民币汇率实行温和的调整,也已经错过了最适当的时机。中国当局应该尽快采取调整汇率的行动。在众多的汇率调整方案中,没有十全十美的。不过,按照本文的分析,当前相对最佳的选择是一次性调整后再“盯住”美元。 

  在本文中,笔者将先估算人民币汇率的均衡值,论证为什么人民币币值低估了,然后分析人民币汇率调整的利弊,特别是人民币汇率扭曲对中国经济造成的困境和损失,最后讨论可供选择的人民币升值方案。 

  一、人民币到底低估了多少? 

  要回答人民币是否需要升值的问题,首先要了解人民币究竟是否低估了,低估了多少。国外对人民币币值有很多说法,戈登斯坦(Goldstein)和拉迪(Lardy) 

  认为人民币低估了15%到25%,不过他们并未发表具体计算方法,所提供的也只是粗略的估计。笔者在本文中通过测算人民币汇率与其均衡值偏离的程度来判断其汇率是否低估。 

  一种货币汇率的均衡值,在短期内,是由外汇市场上对其货币的供求所决定的。由于市场上货币供求的不规则波动以及大量的投机行为,仅根据短期的汇率波动并不能判断该货币是否低估或高估。一种货币的汇率是否被低估,更重要的是看该货币的长期均衡值,它体现了汇率的长期趋势,长期均衡值由购买力平价决定。购买力平价假设不同的货币由汇率换算后的购买力应该一致。假如人民币兑美元的比价是8:1, 

  那么,8元人民币在中国购买的东西应该相等于1美元在美国购买的东西;否则贸易商就可以利用差价在两国间高卖低买套利,最后由于供求压力迫使汇率调整回到均衡值。 

  购买力平价理论对可贸易产品来讲很有说服力。但是对非贸易产品(如服务等)就不太适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低廉,从而使其服务产品及其它非贸易产品的价格低廉。这些非贸易商品并不参与国际贸易,从而不受购买力平价的制约。比如,在中国理发需要理发师半个小时的劳动,在美国也一样,由于中国的劳动力便宜,在中国的理发服务价格就便宜得多,但美国的消费者却不可能为了理个发飞到中国去。因此,如果衡量所有消费品包括非贸易商品加权得出的价格指数,低收入国家消费的总体价格相对要便宜。换言之,低收入国家的货币币值按购买力平价的均衡值算是低估的。这就是有名的“巴拉撒─萨缪尔森(Balassa-Samuelson)效应”假设。要正确地估算人民币的币值,应当在剔除“巴拉撒─萨缪尔森效应”的基础上计算。这可以用线性或非线性的回归方程计算。弗朗格(Frankel 

  2004)的计算结果是人民币在2000年低估44.8%,这个数字似乎偏大。张欣和邵琴(Chang 

  and Shao, 2004)采用国际大样本并对异方差性(heteroskedasticity)加以控制,计算得出的结果是,人民币在2003年低估22.5%(见表一)。这与戈登斯坦(Goldstein)和拉迪(Lardy)的估计一致。 

  表一:人民币币值与汇率扭曲

  中国人均国民产值

  人民币币值

  回归分析

  年份

  (2001不变价格)

  高估(+)或低估(-)

  P-值

  1975

  656

  66.7%

  0.036

  1976

  595

  64.8%

  0.040

  1977

  632

  65.5%

  0.039

  1978

  703

  51.3%

  0.084

  1979

  754

  50.8%

  0.086

  1980

  825

  44.9%

  0.114

  1981

  825

  40.2%

  0.140

  1982

  842

  36.8%

  0.162

  1983

  874

  38.5%

  0.151

  1984

  1011

  33.8%

  0.183

  1985

  1158

  33.3%

  0.187

  1986

  1293

  19.7%

  0.299

  1987

  1509

  -8.9%

  0.406

  1988

  1705

  -13.6%

  0.359

  1989

  1656

  -4.4%

  0.453

  1990

  1644

  -5.0%

  0.447

  1991

  1757

  -11.2%

  0.384

  1992

  2001

  -19.7%

  0.302

  1993

  2245

  -35.2%

  0.177

  1994

  2484

  -24.3%

  0.263

  1995

  2788

  -12.6%

  0.372

  1996

  2987

  -7.4%

  0.424

  1997

  3145

  -6.1%

  0.437

  1998

  3308

  -8.9%

  0.409

  1999

  3522

  -14.3%

  0.357

  2000

  3829

  -18.4%

  0.319

  2001

  4020

  -20.1%

  0.304

  2002

  4309

  -23.2%

  0.278

  2003

  4618

  -22.5%

  0.286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的“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

  从表一可以看出:1986年以前,人民币币值是高估的;1986年到1994年实行汇率“双轨制”,按照世界银行对人民币的加权汇率计算,人民币的加权平均汇率实际上是低估的;1994年以后人民币汇率并轨,人民币币值呈温和低估;随着中国经济的加速发展,“巴拉撒─萨缪尔森效应”减弱,同时中国在1997年到2002年之间又经历了通货紧缩,致使人民币币值进一步低估;到2003年,人民币币值低估22.5%;从中国经济的增长和通货膨胀相对温和的状况来看,2004年人民币低估的程度应该不会低于2003年。 

  以上实证模型也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均国民产值的迅速增长,汇率均衡值会发生两个变化。其一,由于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服务及非贸易价格上涨,“巴拉撒─萨缪尔森效应”减弱,汇率会逐渐趋近购买力平价比率。其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的汇率允许偏离误差也越来越小;也就是说,P值会迅速减小。这样人民币汇率的相对低估程度就会更严重,也更难顶住升值的压力。除非中国的通货膨胀失去控制,否则人民币的升值是迟早的事。从长期看,人民币升值是一个趋势,无法避免,中国只有采取积极措施去接受这个挑战。 

  人民币币值虽然确实低估了,但和其他低收入国家的货币相比,低估的程度并不算太严重。笔者用上述模型对其它低收入国家的货币作回归分析,结果见表二。 

  从表二可以看出,比人民币低估程度还要大的例子并非罕见。印度的卢比汇率低估的程度就比人民币大。这就是为什么在表一的测算中人民币虽然被低估22.5%,但表现其离差统计信心程度的P值是0.286,这表明人民币的低估状况在世界上并非罕见。然而,人民币币值低估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却远远大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因为中国在国际贸易总量中的比重比其他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要大得多。2004年中国已经是超过日本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达6%。因此人民币汇率低估对世界经济的冲击要比其他低收入国家要大得多。 

  由于中国对各国的出口持续快速地增长,特别是对欧美贸易的顺差急剧膨胀。以美国为例,中国和日本是它最大的贸易逆差国,2005年前两个月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达到300亿美元,是同期美日贸易逆差的一倍。如此迅速膨胀的贸易逆差,使美国及其他国家的舆论对人民币汇率低估的抱怨越来越大。 

  表二: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货币币值低估程度

  人均国民产值

  货币高估(+)

  回归统计

  国家

  2001年

  和低估(-)程度

  P-值

  吉尔吉斯

  2750

  -133.2%

  0.000

  白俄罗斯

  7620

  -91.9%

  0.014

  柬埔寨

  1860

  -70.3%

  0.032

  刚果民主共和国

  680

  -69.6%

  0.031

  印度

  2840

  -60.9%

  0.057

  乌克兰

  4350

  -56.3%

  0.077

  南非

  11290

  -54.1%

  0.118

  越南

  2070

  -28.6%

  0.225

  保加利亚

  6890

  -22.6%

  0.293

  中国

  4020

  -20.1%

  0.304

  孟加拉

  1610

  -15.7%

  0.339

  菲律宾

  3840

  -14.1%

  0.359

  印尼

  2940

  -11.3%

  0.384

  泰国

  6400

  -0.9%

  0.491

  俄国

  7100

  -0.4%

  0.496

  匈牙利Hungary

  12340

  9.4%

  0.421

  韩国Korea, Rep.

  15090

  27.7%

  0.293

  科威特

  18700

  38.9%

  0.253

  沙特阿拉伯

  13330

  40.1%

  0.203

  赞比亚

  780

  46.0%

  0.109

  委内瑞拉

  5670

  67.9%

  0.047

  刚果共和国

  970

  72.8%

  0.026

  二、人民币升值之利弊 

  经济理论可以证明,一个货币背离它的均衡值,其中一定包含着效率损失和机会成本。随着这几年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及其机制对中国经济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如果中国当局继续对调整汇率迟疑不决,非要等到难以承受之际再改变汇率,那就会在政治和经济上都陷入被动。 

  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前两年可能还有些人看不清,但现在的事实已经使结论相当清晰了: 

  首先,人民币升值可以改善交换条件(terms of trade)。在人民币低估的情况下,本来7元人民币就能换到1美元的商品,现在却要用8元,等于每出口1美元就倒贴1元人民币。这在金融资产的交易上表现得最明显。人民币升值可以降低进口成本,大大节省用在进口石油、木材、铁矿石上的支出。这有助于压制中国面临的通货膨胀。 

  其次,人民币升值可以减轻通货膨胀压力,有效地冷却过热的宏观经济。由于人民币汇率低估,国际上大量热钱流入中国,仅2005年第一季度即达5百亿美元。目前中国外汇储备已达6千5百亿美元,其增长的势头依然未减。中国金融当局不得不增发人民币来购买这些美元,结果货币发行量居高不下,处于失控状态。过量发行货币中的大部份热钱转向房地产业,先造成房地产泡沫,然后再拉动钢铁、煤炭、水泥、电力等房地产的上游行业产品的短缺和价格上涨。这是目前经济过热、房地产泡沫扩大的根源。虽然金融当局一年多来采取了一系列紧缩贷款的措施,但由于未触动造成货币发行失控的根本原因,所以无法解决宏观经济过热的问题。 

  再次,由于人民币汇率低估,使中国外债的付息偿还成本增加。人民币升值可以降低外债的偿还成本。 

  此外,人民币升值也有利于产业升级和促进中国经济结构的改革,有利于产业向中西部贫困地区转移,有利于服务业与非贸易产业的发展。 

  中国政府之所以对人民币汇率的调整迟疑不定,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担心人民币升值可能对中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其二,对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方案犹豫不决。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升值的最大担忧是,这可能引起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下降,导致失业增加,令目前已经十分严峻的城市就业状况雪上加霜。但是,在目前由于人民币币值低估所造成的巨大经济困难下,这种担忧已经没有多少道理了。 

  首先,人民币如果升值的话,它只会影响中国的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的国内附加值,这一部份还不到出口产品价格的30%。在这种情况下,若人民币升值10%,中国的出口产品价格上涨只有3%。中国制造业的工资很低,平均小时工资只有1美元,而美国是16.15美元[1],所以人民币升值造成的出口产品价格上升幅度有限,也不会影响与美国本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此外,由于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基础设施和配套供应远远领先于其他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如孟加拉国),所以,人民币升值也不至于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有很大影响。 

  其次,中国的出口产品主要输向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这些产品多为必需品和低价商品,其需求弹性很低,即便人民币适度升值,这些国家对中国出口商品的需求也不会有多大变化。 

  此外还有一个最直接的反驳理由,那就是人民币币值低估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大大超过了升值可能增加失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利差损失是人民币币值低估造成的损失中比较突出的一项。中国目前的外汇储备达6千多亿美元,若放任热钱流入,估计到2005年底可达8千亿美元,其中美元资产为5千到7千亿美元。2003年以前,美国金融资产的利息较低,假设利差为1%,每年中国在这方面承受的金融损失就至少是50亿美元或415亿元人民币。如果人民币升值的话,中国就不再承担这笔机会成本损失。若用这笔钱支付失业者的失业保障,按中国目前登记的6百万失业人口计算,每人每年可得7千元,足可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从2003年6月开始美国的利率上升,到2005年4月美国政府的10年期债券利率从3.13%升到4.27%,已高于中国政府的债券利率,虽然原先倒挂的利差消失,但美国政府债券利率上升后,这些债券的市场价格相应下跌。由于中国的美元外汇储备过多,中国国家银行因其持有的美国政府债券市价下跌而蒙受了相当大的损失。从2003年6月到2005年4月中国的外汇储备增加了3千亿美元,如果粗略地把利率和外汇储备按线性变化计算,并假设外汇储备中其他债券的利率变化和上述10年期债券类似,那么在短短的两年不到的时间里,中国政府又损失了120亿美元[2]。这是外汇储备过大造成的包袱。若人民币及时升值即可避免这些损失。 

  三、人民币升值的可选方案 

  人民币如果升值的话,应该采取何种方案呢?有人主张人民币实行浮动汇率;有人主张人民币汇率扩大浮动区间;有人主张实行人民币汇率“盯住”“一篮子”外币(可以公布或不公布该“篮子”的内容)的调节汇率制;也有人主张汇率一次性调整到位后再“盯住”美元。 

  就第一种意见而言,过去高盛亚洲董事总经理胡祖六主张让人民币汇率完全浮动。不过,中国目前脆弱的金融银行体系完全不能承受由此而造成的汇率动荡,现在已经基本上听不到主张实行人民币汇率完全浮动的这类意见了。 

  就第二种意见而言,假如人民币汇率扩大浮动区间,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果人民币的浮动区间不够大,马上会引来许多热钱来炒人民币,结果人民币马上涨停,那么下一步中国应该如何应付?若进一步扩大汇率的浮动区间,将引起更多的买进预期,引诱更多的热钱来炒人民币,又造成下一轮的涨停,对人民币带来更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并不会由于浮动区间的扩大而减少,反而可能变得更大,使局面更被动。而如果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放得足够大,这就和完全浮动体系没什么两样了。 

  上面提到的第三种意见是一个修补方案,即采取浮动汇率制,“盯住”(但不公布)“一篮子货币”,不过允许中心汇率在某些情况下升值或贬值。德意志银行亚洲首席经济师马骏即作如此主张。可是这个方案和调节汇率制或“肮脏浮动(dirty 

  floating)”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如果中国宣布实行这样的方案,而市场了解并预期在大量的压力下人民币会升值,立刻就会有大量热钱涌入中国,逼人民币升值,最后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人民币一再升值。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对中国经济来说比较好的选择是人民币汇率一次性调整后再“盯住”美元,不过不排除“再调整--再盯住”的可能。这里有4个细节必须注意: 

  第一,中国当局应当突然在某一天对人民币汇率宣布一次性调整,并且宣布调整后在一定的阶段里汇率就不再动了,下次调整要等到某个不确定的将来。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让市场投机者预测汇率的未来动向,从而降低事先和事后炒作人民币的预期。 

  第二,为了配合稳定新的汇率水平,要控制货币发行,目前不宜开放资本项目的自由流通。 

  第三,一次性调整汇率后人民币的汇率还是应该“盯住”美元,这是目前的最佳选择。中国的外汇顺差主要来自美国,2004年中国对美国直接间接的贸易顺差达1千6百亿美元,是中国全球贸易顺差的5倍。由于中国的出口贸易高度依赖美国市场,人民币汇率对美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中国的对美出口。更重要的是,当前国际贸易和金融交易基本上还是用美元结算,如果“盯住”其它货币或“一篮子货币”指数,会使人民币对美元浮动,结果交易结算变得复杂,将大大增加国际交易成本。对中国大多数出口商来说,要放弃固定于美元的结算办法而改换其他的结算方法,还有一个费时费钱费力的转换过程,并且必然增加他们买期保值以及其他的交易成本,不利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其他经济活动。不过,随着美国财政赤字失控,美元走势看跌,美元作为国际储备和通用交易单位的地位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大大削弱。所以中国也应该准备在再下一轮调整汇率时考虑放弃美元而“盯住”“一篮子”主要货币。 

  第四,选择一次性调整汇率需要高超的技巧。按照笔者的计算,人民币币值低估了22.5%,升值的幅度应该小于这个数值,留有余地。因为任何估计数都会有误差,谁也无法精确地知道什么幅度是真正的“一次到位”。笔者的计算结果中代表方差的P值达0.286,就说明误差可能不小。此外还必须给可能发生的近期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留有余地。再有,为了减少人民币升值短期内带来的冲击,每次调整汇率时幅度不能太大,一般来说,调整5%到7%是可以接受的选择。 

  或许有人会批评这个一次性调整汇率的方案,认为调整的幅度不到位,就不能排除“再调整─再盯住”的可能,这仍然会造成国际投机热钱的涌入。必须承认,笔者主张的这个方案不可能完全杜绝外汇投机,但这个方案表明,政府至少在近期内将守住调整后的汇率,因此可以将外汇投机减少到最小程度,与浮动汇率和调节汇率等主张相比,效果要好得多。由于人民币汇率体制在名义上一直不是固定汇率,而是“有管理的调整”汇率,所以实行一次性调整汇率的方案时,政府不需要特别公布对现行汇率体制的变更。 

  还可能有人会批评说,如果人民币再次“盯住”美元,中国就没有独立的货币政策。其实,只要中国继续控制资本项目的自由流通,这种担忧也是多余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稳定的汇率、独立的货币政策和资本项目自由流通这三项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中,通常只能取其二。就中国的情形而言,在这三项目标中如果不得不舍弃一项,那么最可能舍弃的就是资本项目自由流通。从1994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事实上是固定的,但中国的货币政策并没有跟着美国走,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的资本项目没有开放。 

  任何货币汇率的固定(或“盯住”)都是相对的。汇率如果经常浮动变化会使交易兑换成本增加,不利于贸易、投资和其他对外经济活动,对经济发展会有很大的阻碍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欧盟成员国放弃了它们各自独立的货币政策而采用统一的欧元。2004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0%,汇率若不稳定将对中国的外贸造成巨大的额外交易成本。但是汇率被长期低估也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解决这个难题的最佳方案是:调整─盯住─再调整─再盯住。这是一个最简便易行的方案,也是相对最佳的方案。 

  人民币汇率向均衡值调整,是一件早就该做的事。本来2005年1月是调整的最佳时刻,因为那时恰逢美国的节日之后、中国的春节之前,新年伊始,便于汇率调整后的过渡。可惜中国当局并未抓住这个时机。 

  有一种说法认为,中国政府之所以在汇率调整问题上犹豫不决,是因为当时有不少国际外汇炒家预期今年1月份人民币会升值,为此把大笔热钱投入中国,但中国政府不能让他们从中渔利。确实,中国政府和金融当局在不同的场合说过类似的话[3]。倘若这个猜测果真是中国政府拖延调整人民币汇率的理由的话,那中国政府就犯了一个类似小孩子赌气的大错误。因为拖延了人民币汇率的调整,固然令国际外汇炒家的投机失败,但因此给中国的宏观经济带来的损失则更大。这是一个实际的理性的利益权衡问题。 

  经济学里有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价格不能背离均衡水平太久。扭曲的价格意味着巨大的机会成本和效率损失。市场迟早会迫使价格回归均衡水平,在这一点上市场的力量最后终会胜过政府行政干预的力量。只要人民币币值低估了,外汇炒家就可能前赴后继,于是国际热钱源源不断地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最后中国政府在被动状态下还是不得不调整汇率。最近中国加速的通货膨胀和宏观经济过热的现象迟迟不得缓解,就起因于政府迟迟不调整人民币汇率。既然人民币币值不能通过汇率调整恢复其均衡水平,那么市场的力量就会通过通货膨胀来实现这一目标,然而通货膨胀对中国经济造成的损失远比调整汇率要大。尽管人民币汇率的调整应该是一个事先不公布的突然行动,但是益早不宜迟。人民币汇率的调整和汇率制度的改革延误已久,给中国经济带来的损失已足够大了。 
 
 
高校公共政治课教学:困境与变革
 
  耿国阶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一、公共政治课教学的现状

  二、时代呼唤公共价值教育

  三、困境的成因:意识形态教育过度和公共价值教育匮乏

  四、变革与选择

  

  当前高等学校的公共政治课教学显然进入了一个左右为难、处境尴尬的困境,无论是从教师队伍的状况、学生学习的状况、学习效果以及社会普遍的态度,都能够看出这一点[1]。笔者从事公共政治课教学多年,对高校的公共政治课教学有比较深的认识和体验,撰写此文时又参考了众多有关高校公共政治课教学的调查和分析报告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本文试图对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现状、变革的目标以及途径做一个简略的分析。 

  在中国特殊的语境下讨论这一问题往往难以彻底摆脱两个弊端:其一,无论老师还是学生都有意无意地学会了在不同的场合交替使用两种不同的语言,再合理的有关公共政治课教学的调查过程也难以摆脱这个问题带来的困扰。其二,主持此类调查者一般为校方,调查统计表在形成和公布为正式文件或调查报告的过程中,鉴于各方面的因素,往往经历了一个自觉的过滤机制和过滤环节,这样本来就未能完全反映真实情况的调查材料又进一步流失了一些比较真实的信息,更加失真变形。笔者以为,虽然教学者本人的观察认识以及关于高校公共政治课教学的调查报告不无局限,但只要在分析这些素材时保持自觉的反省,还是基本上可以为笔者的立论提供客观事实依据的。 

  一、公共政治课教学的现状 

  中国的公共政治课教育始自建国,脱胎于1949年以前对党员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中共是一个高度重视理论武装的党,在建政前主要是对党员和接近党的一部份群众实施马克思主义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坚定他们的信仰。建政以后为了巩固和彻底贯彻党的思想领导,开始在全国推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对象是“党和人民群众”,内容和基本教育方法没有变化,但对象扩大了。如果说建政以前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主要是一种自愿的认同,那么建政以后的普及就不能不说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了。 

  普通高校的公共政治课教学是贯彻党的思想领导、普及马克思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作为教学体系的组成部份,自建国至今,除了“文革”期间高校停招而基本放弃之外[2],公共政治课教学一直存在并且发挥着重要的历史作用。 

  改革开放前,普通高校的公共政治课包括“形势与任务”、“中共党史”、“哲学”、“政治经济学”4门课。改革开放以来,依据形势需要,修改了教学大纲,突出了爱国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1985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通知”,提出改革高校政治课的设置并规定了改革方向。1995年10月,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四项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将“理论课”和“品德课”简称为“两课”),强调“两课”教学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心内容。1997年6月,国家教委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两课”新的课程设置方案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心内容。1998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研究同意了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新的课程设置方案,即分3个层次设置8门课:第一层次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两门课,强调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原理、观点、方法的教育;第二层次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课程设置,包括“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邓小平理论概论”两门课,实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容;第三层次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包括“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识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的内容,包括“当代世界经济政治与国际关系”、“思想道德修养”、“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4门课。随后,1998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将该课程设置方案明确化,并且规定:“‘两课’课程设置必须着眼于引导和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为他们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打下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要以邓小平理论为中心内容,比较系统的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3]”。虽然2000年以来中央强调进行“三个代表”的教育,但该课程设置方案沿用至今。从公共政治课教育的演变上可以看出两个特点:一是一以贯之的强调马克思主义教育,二是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变化还是比较大的。 

  然而,公共政治教育理论上的说服力却呈现下降和严重衰退的趋势[4],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世界范围内科学社会主义的低潮,党本身严重的腐败现象和理论上的贫乏、僵化,社会由半封闭状态向开放状态的深刻转变,社会结构本身的转型等。公共政治教育课理论说服力的下降意味着它对党的领导合法性的论证能力的衰退。党的领导的合法性一向奠基于以下几点:一、领导中国人民独立、统一、解放的丰功伟绩;二、领导中国人民发展现代化的功绩;三、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历史地位;四、现阶段的中国无论在理论上、组织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有能取代中共领导中国稳定和发展的政治性组织。上述第三点本身必须以民众对马克思主义心悦诚服的接受为前提[5]。现在党的领导的合法性越来越多的来自于第二点和第四点。执政党在理论上说服力的衰退和执政合法性来源的变化,意味着当局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就必须重建和改造党的思想理论,否则有一天它对党的合法性的贡献或许沦落为“负数”。 

  二、时代呼唤公共价值教育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就进入了一个艰难的发展和转轨过程,迄今虽然成绩斐然,但未来的道路依然漫长而艰难。社会的转型是整体性的,而社会价值的转型是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份。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说到底,是社会的物质结构决定社会的精神价值结构,社会价值教育也只有在更好地适应社会结构的变迁之后才能够引导社会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化同步,经济改革和社会开放同步。现阶段中国的社会结构至少有以下几方面与社会价值教育紧密关联。 

  首先,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分化,社会阶层构成趋于多元化。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显着的分化,一些新的社会阶层逐渐形成。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利益认同的差异日益明晰化,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过去的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通过大量详实的调查资料,按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勾画了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基本形态,它由10个社会阶层和5种社会经济地位等级组成。这10个社会阶层是: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它们可以分为5大社会经济等级:社会上层(包括高层领导干部、大企业经理人员、高级专业人员及大私营企业主)、中上层(包括中低层领导干部、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小企业经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中等企业主)、中中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主、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中高级技工、农业经营大户)、中下层(个体劳动者、一般商业服务人员、工人、农民)、底层(包括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并缺乏就业保障的工人、农民和无业、失业、半失业者)[6]。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明显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与社会阶层分化同步的是整体社会管理正逐步实现由“身份到契约”的巨大转变。“身份乃是一种固定的状态,个人在这种状态中位置并非处于他的意志,而且他也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否弃这种状态。他是这样一种社会秩序的象征,在这种秩序中,群体──而非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个个人都受家庭网络和群体关系的束缚。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状态逐渐让位于一种基于契约之上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的特征是个人自由,因为‘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源于自愿的行为,而且是行使人之意旨的结果’[7]。”这种转变意味着民众的观念和精神发展也正在经历着重大的演变,它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根本动力。 

  社会的稳定和整合需要共同的价值基础,伴随着以上两方面的发展,单纯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价值观本身越来越难以承担社会稳定和整合价值基础的重任。时代正在呼唤能够为新的社会整合模式奠定坚实的价值基础的社会公共价值教育。 

  三、困境的成因:意识形态教育过度和公共价值教育匮乏 

  大学里公共政治课教学早就面临学生不欢迎、教师无兴趣的尴尬局面。这里引用的一份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其实颇具代表性:“除少数学生(主要是考研生)认真听课以外,其他的学生,不管教师的知识多么渊博,理论多么精辟,不管教师在台上讲的如何深入浅出,如何口干舌燥,台下却是我睡我的觉,你做你的作业题,他看他的小说杂志;有的是摆个样子,充个人数,等到老师点名一过,瞅个空隙,熘之大吉;有的即便是坚持到上课结束,也是‘这边耳朵进,那边耳朵出’,并没有真正听进一点东西;更有甚者,只要是上‘两课’,干脆不来。抽样调查了320名学生,愿意认真听的只有62人,仅占19.4%,而不愿意听的达113人,占35.3%;对政治理论课反感的39人,占12.2%,不反感的51人,占16.9%,不关心的55人,占17.2%;另外,42.5%的学生认为‘谈政治没有意思’,24.5%的学生认为‘政治课枯燥无味’,11%的学生认为‘谈政治危险’,8%的学生认为‘学习政治没有用处’。以上这种情况不仅在我院,在全国其他高等院校也普遍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8]” 

  造成今天公共政治课教学困境的原因很多,包括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的缺陷以及大学生本身的变化。 

  在公共政治课教师队伍方面,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由于社会地位等原因,高水平的教师不愿意混迹于“两课”教师队伍,在任的“两课”教师往往也自感低人一等。其次,在职的公共政治课教师普遍存在一种职业上的“倦怠”[9]。教育部社政司委托孙蚌珠教授主持的“普通高校‘两课’青年教师(45岁以下)队伍状况研究”课题调研表明,高校“两课”青年教师其“自我感觉的职业社会评价比较低”,“对职业的社会感觉并不好”,“有7.9%的人在寻找机会,想早日离开”。对“您是否坦然地告诉别人自己是‘两课’教师”这一问题,11.2%的人回答不能,26.4%的人视情况而定;与学校同行中与专业课老师的受尊重程度相比,1.7%的“两课”教师人觉得更受尊重,14.4%的“两课”教师觉得一样,83.9%的“两课”教师觉得被轻视;在学生对自己与对专业课老师的尊重程度上,3.6%的人觉得更受尊重,30.7%的人觉得一样,65.5%的人觉得被轻视;在社会对自己与对专业课老师的尊重程度上,1.3%的人认为更受尊重,8.9%的人认为一样,89.2%的人认为有些被轻视。丁俊萍教授在湖北地区高校的调研也发现“两课”教师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感受,即认为“‘两课’教师的前景和发展条件不怎么样,申请课题、项目困难,教学任务太多,责任又大,既无经济效益又被人们瞧不起。[10] 

  在教学内容方面,教材千篇一律,内容片面强调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逻辑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中的众多新问题,缺乏深入和令人信服的分析。典型的例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很有逻辑性和系统性,但内容陈旧、僵化、难于理解,很难吸引学生,更难以说服学生,实际上假如不是实行强制的本科必修和考研需要的话,恐怕没有人去学习它,除非由于专业兴趣。湖北的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调查表明,目前几乎所有高校的“‘两课’都采用了教育部推荐或本省统编的教材。这些教材编写阵容整齐,编写体例合乎规范,体现了教育部社政司颁布的‘两课’各门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并有各自的特点,对学生来说比较实用。但是,90%的学生认为现行教材可读性不强,都是说教,不想读。10%的学生认为教材编写水平一般。[11]” 

  在教学方法上,“两课”教师由于受政治纪律和本身水平的局限,大多在课堂上照本宣科,不敢多讲,也不愿多讲[12],基本上还是采取传统的“灌输”教学,即“老师写,学生记,上课记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完全忘记”。 

  作为“两课”受众的大学生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现阶段的公共政治课教学中,大学生普遍存在严重的逆反心理。这首先是由于“两课”教育的内容和社会实际严重脱节以及教学的僵化所致。当代大学生的主体并非没有激情,也并不是对政治、社会漠不关心,而是因为教育机制的扭曲产生了逆反心理。假如说在过去比较封闭的社会里这种教育还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的话,那么在今天比较开放的社会里,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已经多元化了,假如教师不能够提供更有说服力的高质量信息,学生有意无意地把课堂教学内容和从其他管道获得的信息一对比,就容易产生对“两课”教学的逆反心理。其次是大学生的生理、心理因素决定的,他们正处于“人生的第二次断乳期”,出现心理烦躁郁闷、认识片面肤浅、行为乖张极端等现象是很正常的,在这种背景下,即便伦理、道德、政治的说教完全正确,他们也不容易听进去,何况当下的这种教育内容和方法呢?再次是大学生的就业和学习压力很大,要集中精力突破外语、计算机、专业课,结果一向被视为“副课”的公共政治课被抛到一边,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实际上今天公共政治课教学的困境主要是供求不对路造成的,也就是意识形态教育过度和公共价值教育的不足造成的。 

  四、变革与选择 

  要走出目前公共政治课教育的困境就必须有所变革,这是一个共识和前提。从这个前提出发,才能分析如何变革才切合“稳定、改革、发展”的需要。本文的分析从变革的程度和变革的节奏两个维度出发。 

  在公共政治课问题上,若维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实质不变,除了小的修修补补和策略性的调整之外,基本教学内容没有根本性的变化,那就只能走强化教学和学习机制的路。应该说,通过强化教学和学习机制等技术性措施,至少就目前而言,公共政治课教育还是有潜力可以挖掘的,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还是能缓解危机的。这些措施包括:选择和建立高素质的公共政治课教师队伍;根本性的改革教学方式,加大课时,缩减班级,强化多媒体教学和互动教学等;实质内容不变,编选更有说服力的教材和辅助材料等。但这种短期的技术性手段只会取得形式上的效果,表面上暂时缓解公共政治课教育的困境,它不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摆脱困境,只是把问题推延到以后。在现阶段的形势下,这种思路实际意义不大,而且后遗症严重,无异于饮鸩止渴。 

  如果能够退一步,那就海阔天空了。所谓“退一步”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上有所放宽,同时强化公共价值教育。这种思路只要采取恰当的实施措施,短期内既能有效地解决公共政治课教育的困境问题,也不会在思想上引起大的波动,进而引发政治秩序危机;更重要的是,它不仅仅立足于解决当前问题,更立足于社会整合模式的转型,能为长远的民主、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公共价值基础。 

  有效的变革要辅之以正确的变革节奏。对变革节奏的选择标准应当是既能解决问题,还要有利于社会稳定,至少不会给社会稳定造成大的、甚至是难以控制的危害。激进的变革节奏看似痛快淋漓,快刀斩乱麻地一次性解决,但容易激化矛盾,而且有限的理性也未必能够保证一次性解决方案的科学性。何况,即使决策者能克服主观上的意识障碍,大多数身在局中的利益相关者一时也难以接受,进而可能导致心理和行为的失衡,这又可能同时伴生思想动荡和社会不稳定。所以这是风险程度比较高的一种节奏选择。而渐进的变革节奏正好可以避免上述问题,能较好地处理“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关系。但它也有可能的弊端,那就是变革的根本意义被当作一种策略(而不是目标)消溶于过程之中,沉溺于枝节性的改变,本末倒置,流于短视、敷衍,最终只剩下了渐进的过程本身,而目标却消失了。这种渐进式枝节型变革从短期效果来看未必差,但会越走越难,终至难以维持。 

  如果考虑到要立足长远地根本性解决公共政治课教育的困境,就应当力求适应并促进社会整合模式转轨的需要,逐渐淡化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强化公共价值教育,根本解决意识形态教育过度和公共价值教育匮乏的问题。这对缓解目前的公共政治课教育困境并没有直接而明显的助益,但能够为长远的宪政建设提供有力的公共价值支撑。 

  沿着这一思路,可有以下一系列选择: 

  1. 实行渐进的根本性变革:内容上逐渐由意识形态教育为主转向公共价值教育为主;变革过程保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适当平衡,先采取短期的技术的解决方案,暂时缓解困境,然后转换为长期的价值的解决方案,为中国的宪政发展提供公共价值支撑。 

  2. 

  教学方式:变直接的、赤裸裸的意识形态教育为间接的、隐蔽的意识形态教育,即融思想教育于知识学习,融意识形态教育于公共价值教育;强调历史、国情、国策教育和现代公共价值教育;以教育效果为核心的多元化教学方式并用。 

  3. 

  大幅度改革课程设置:分选修课和必修课,允许并严格限制免修;必修课当中,“毛泽东思想概论”可改为“中国近现代史通论”,“邓小平理论概论”可改为“当代中国发展概论(国情与国策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改为“哲学常识与逻辑(包含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训练”,“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改为“当代世界发展概论”,新设置“宪法与宪法精神”,“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改为“世界近现代史通论”;选修课当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改为“经济学常识”、“政治学常识”、“社会学常识”,设立“法律常识”、“家政”、“恋爱”、“婚姻与家庭”、“心理健康”、“就业指导”、“形势与政策”等课程。 

  4. 

  教师队伍建设:对这些公共课的教师实行单独的激励机制和业绩考核办法,保证师资队伍的稳定和水平,真正调动在职师资的积极性。 

  俗语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价值教育必然会有滞后效应,我们对此应该有长远眼光,不要因循苟且。困境是对潜在问题的一种宣示,是对我们洞察能力和胆量魄力的一种挑战,也是我们迎头而上、大胆进取的契机和机遇。态度比认识更为重要,态度决定选择。时不我待,与其苟且于现在,不如立足于未来。 
 
 
从高中政治教材编写看“党化教育”
 
  张博树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一、“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前后两个文本之比较分析

  二、从教材编写过程看知识分子的心态

  高中“政治教育”历来是中共党化教育的重镇。2004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根据这个标准,从2004年秋季起新设计的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将与高中其他学科在部份省(市、区)进行实验。高中其他15门学科的课程标准已于2003年由教育部颁发,政治课的课程标准是颁布最晚的一个。 

  出于偶然,笔者于2004年2至5月受邀参与了由一家教育出版社组织的高中政治课新教材的编写工作,从中了解到高中政治课“课程标准”修订的情形。据我所知,这个“课程标准”从起草到最后定稿,前后共有13稿之多;先前的“征求意见稿”呈现出开放的姿态并体现在若干课程的设计中,但最后的定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党化教育的成份大大增加了。比较这些不同文本,将有助于了解威权主义条件下中共党化教育面临的困境和实施过程的某些新特点。此外,参与教材编写使我有幸结识了一批同行,并在第一现场观察他们(当然也包括我自己)的种种心态。如实记录这种心态,从威权主义知识社会学的材料积累和学科建构角度看,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一、“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前后两个文本之比较分析 

  笔者比较的“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标”)先后两个不同文本,一个是2003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的一位官员证实,这是第八或第九稿,另一个是2004年3月正式公布的定稿。这两个文本都有“前言”、“课程目标”、“内容标准”和“实施建议”4部份。“前言”说明“课程性质”、“课程的基本理念”和“课程设计思路”。 

  关于“课程性质”,“征求意见稿”说:“本课程是一门对普通高中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思想政治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常识为主要内容;引导学生在课堂学习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领悟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提高参与现代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能力,弘扬民族精神,扩展国际视野,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他们的终身发展,奠定思想政治素质的基础。”而“定稿”说:“高中思想政治课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教育,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常识为基本内容,引导学生紧密结合与自己息息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经历探究学习和社会实践的过程,领悟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切实提高参与现代社会生活的能力,逐步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终身发展奠定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从后者的党化教育的老套子中可以发现,前者中“扩展国际视野”一语在“定稿”时被删除了,删除这句话的意义将在下文讨论。 

  关于“课程的基本理念”,“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如下:“1、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常识教育与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相统一;2、注重思想政治方向教育与鼓励学生自主成长相结合;3、构建以生活为基础、以学科知识为支撑的课程模块;4、强调课程实施的实践性和开放性。”“定稿”的文字如下:“1、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教育与把握时代特征相统一;2、加强思想政治方向的引导与注重学生成长的特点相结合;3、构建以生活为基础、以学科知识为支撑的课程模块;4、强调课程实施的实践性和开放性;5、建立促进发展的课程评价机制。”这里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点“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常识教育与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相统一”在“定稿”中变成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教育与把握时代特征相统一”;而第二点“注重思想政治方向教育与鼓励学生自主成长相结合”,在“定稿”中变成了“加强思想政治方向的引导与注重学生成长的特点相结合”。在中国的威权主义条件下,语言运用(特别是正式文件中的语言运用)早已成了一门“艺术”。“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点把“坚持”与“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相提并论,这里的“适应”可以被解读为对“坚持”的静悄悄的修正;而“定稿”的提法把“坚持”和“把握时代特征”“相统一}”,“把握”往往就变成了对“坚持”的变相辩护。“定稿”对第二点修改的要害则是删去了“鼓励学生自主成长”这个令人振奋的提法,代之以一个老掉牙的陈旧命题。 

  下面着重讨论一下“课程设计思路”,这个部份在“征求意见稿”中本来蕴含了极有价值的改革空间,却被定稿“枪毙”了其中的最辉煌者。 

  与以往高中政治课的安排不同的是,新推出的“课程设计”采取模块建构,全部课程分为4个必修模块、6个选修模块,学科范围明显扩大(原来的高中政治课只有必修课,没有选修课);模块内容相对独立,模块之间不存在前后承接的逻辑顺序(据教育部基教司的有关官员介绍,这种模块安排意味着新教材强调学生的生活逻辑,而不再强调学科体系和学科的知识逻辑,以与大学教育相区别);教学课时也比过去有所压缩,每个模块36学时,2学分,这样必修课的总学时减至144,低于旧的高中“课标”政治课的156总学时。 

  在“征求意见稿”中,必修课各科的名称是,“思想政治1(经济生活)”、“思想政治2(政治生活)”、“思想政治3(文化生活)”、“思想政治4(生活与哲学)”;选修课各科的名称是,“走近经济学”、“西方国家形式与国际组织专题”、“思维与创新”、“生活与法”、“现代社会与伦理”、“从《共产党宣言》到‘三个代表’”。其中必修课的4个模块可以不必探究,因为不管如何强调“生活逻辑”,这些课程里一党专制的主旋律是含煳不得的。令人感兴趣的是6个选修模块的设计。这6门课中,除了最后一门代表了典型的党文化外(据说这门课是为中学生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们设计的),其余5门课为真正的知识传授和人文教养的培养提供了宝贵的空间。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走近经济学”和“西方国家形式与国际组织专题”两门课。“征求意见稿”中“走近经济学”的教学内容设计如下: 

  “1. 

  第一次科技革命时期的经济学(简述斯密的生平及学术经历,阐释他提出“看不见的手”和“国家守夜人”作用的思想;了解李嘉图成长为经济学家的经历,概述其有关国际贸易中的比较成本理论;简述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主要过程,认识其阐明“剩余价值”理论的意义;讲述恩格斯与马克思的革命生涯和友谊,理解《资本论》的问世是他们共同心血的结晶)。2. 

  第二次科技革命时期的经济学(简述马歇尔的经济学说标志着传统经济学的终结;列举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的史料,印证列宁关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思想;讲述“罗斯福新政”在经济活动方面的成功事例;解释“凯恩斯革命”的涵义,知道凯恩斯经济学说标志着现代经济学的开始)。3. 

  第三次科技革命兴起(分析西方经济学家为什么提出“马克思的降世”,揭示他们重新学习和研究马克思的原因;评议弗里德曼与凯恩斯经济学的交锋,说明他的学术观点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解释加尔布雷斯为什么享有“畅销书作者”的声誉;概述阿明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经济学家的理论观点,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与发展)。4. 

  风行于当今时代的经济学(评述萨缪尔逊的《经济学》风靡世界半个世纪之久的原因;结合诺思的学术经历,概述他研究的两个“基本经济学原理”;评析卢卡斯对经济学的看法;了解斯蒂格里茨的学术和实践经历,概述他的主要观点在经济学原理上的革命意义)。” 

  “征求意见稿”中“西方国家形式与国际组织专题”的教学内容设计如下: 

  “1. 

  形式迥异的国家和日益增多的国际组织(比较民主共和制、君主专制和君主立宪制的区别,说明政体与国体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明确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比较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理解国家形式既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又包括国家结构形式;列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迅猛发展的资料,归纳国际组织的不同类型,说明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日益重要的作用)。2 

  英国:“君主立宪制”与“议会之母”(简述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的缘由,描绘英王在国家生活中的表现,明确英国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描述英国区域政权的组织状况,说明英国是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分析英国政党竞选的实例,归纳英国内阁的构成及主要职权,说明英国责任内阁的作用;3. 

  美国:“联邦制”与“三权分立”;简述美国总统的职权,解释美国被认为“开创了总统制先河”的缘由;解析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归纳美国联邦制的特点;简述美国国会的构成和职权,解析美国政府、议会、法院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讲述“驴象之争”的典故,结合实例,概括美国两党制的特点和问题)。4. 

  法国:独特的“半总统制”(解析法国总统的职权及其与内阁的关系,比较法国总统制与美国总统制的异同;简述法国议会的构成、职权,说明其与英国议会的区别,探讨法国议会的作用;了解法国党派的现状,分析法国多党制的作用与问题)。5. 

  联合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归纳联合国会员国的资料,评述联合国主要机构的职权和作用,表明联合国是当前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引述联合国宪章对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规定,列举联合国的活动资料,说明联合国在世界多极化趋势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解析世界贸易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的缘由,说明世贸组织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中的角色和作用)。6. 

  欧洲联盟:显现世界多极化趋势的重要角色(归纳文化、历史和地域等因素,理解欧盟形成和发展的条件;概述欧元、欧洲议会的诞生,以及欧洲联盟有关机构的设置,解析欧洲联盟的性质,探讨其在世界多极化进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凡了解高中阶段中共党化教育以往历史和教学内容的人,看了这两个新课程的设计都会有为之一振的感觉。1949年以来,在中国大陆,不要说中学生,就是大学生也被长期剥夺了正面、系统了解西方政治制度和经济主张的机会,社会处于极度封闭的状态。事实上,这种封闭和信息、知识封锁,正是毛泽东与农业乌托邦幻想相结合的极权主义政治得以肆虐一时的重要条件。改革开放后,人们有了各种信息渠道了解外面的世界,但在正式的学校教育中,国际社会的主流文明及其建构原则却一直未能纳入中国的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中公共教育部份(在中国,这个部份被称之为“政治课”,其实,它的更准确的名称应该是“公民教育课”)的教学视野,这显然是威权主义意识形态控制的结果之一。 

  可以说,把“走近经济学”和“西方国家形式与国际组织专题”纳入高中“政治课”教学系列是一个重大突破,尽管它们仍然是“选修课”,在课程的具体设计和教学内容安排上仍存有某些明显的意识形态痕迹(如“走近经济学”中关于列宁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思想”、关于“马克思的降世”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与发展”等内容),但新“课标”所要传达的意向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要使中国基础教育中的公共“政治”教育(公民教育)具有开放的国际视野,让千百万中学生系统地了解国际社会主流文明的建构原则。从启蒙角度看,这是中国实现民主化和制度现代化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其他几门课的“课标”也程度不同地体现了同样精神。 

  然而,后来公布的“定稿”对这两门课的设计却发生了重大变化。“走近经济学”中关于现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介绍,除保留凯恩斯部份外,被全部删除,却用大量篇幅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的内容,课程名称亦被改为并不贴切的“经济学常识”;而“西方国家形式与国际组织专题”也压缩了原“征求意见稿”的课程内容,加上了“民主集中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一章,课程名称则被改为“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为何如此修改呢?教育部基教司的一位官员曾这样解释:部分专家认为“走近经济学”的内容太多,学生没有时间学,与大学有关教学亦有重复之处,现在的讲法容易形成“夹生饭”。其实,这个说法亦是亦否。作为选修课,学生和教师本来就有选择的自由,“多”与“少”并非没有取舍的空间;只要合理确定知识介绍的层次递进关系和方法原则,“夹生饭”问题完全可以避免。经济学模块作如是改变,显然还有未能明说的原因。至于变“西方国家形式与国际组织专题”为“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内容上也作出重大调整的缘由,教育部的官员说的很直白、很干脆:“西方国家形式”删掉一部份,就是怕学生西方的东西学多了,会认为中国的制度不好;原来的“征求意见稿”体现国家意志不明确,经过部长办公会讨论,认为必须体现、加强教育的意识形态功能,所以有了现在的更改。如此就不难理解何以在“定稿”的政治课“课程性质”中要删掉“扩展国际视野”一语了! 

  “定稿”的“经济学常识”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两门课不但在内容编排上,而且在叙述语言上,都有很微妙的变化。为了方便读者比较,也把“定稿”的这两个部份附列于下。“定稿”中“经济学常识”的教学内容安排是: 

  “1.古典经济学巨匠的理论遗产(简述斯密所处时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阐释 

  “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简述李嘉图有关国际贸易中“比较成本”的理论观点)。2.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立(简述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主要过程,了解马克思创立政治经济学的重大贡献;理解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重大意义)。3.走进现代市场经济(运用“罗斯福新政”在经济活动方面的重要实例,解释“凯恩斯革命”的涵义;了解西方国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模式)。4.社会主义与市场关系的初期探讨(了解列宁提出的“新经济政策”,阐释列宁对社会主义与市场关系的有关论述;联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实践,理解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的主要观点)。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阐释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创新及其意义;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理解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意义)。” 

  “定稿”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是: 

  “1.各具特点的国家形式和国际组织(比较专制政体与民主政体的区别,说明政体与国体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理解国家管理形式的多样性;比较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理解国家形式既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又包括国家结构形式;引述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迅猛发展的资料,说明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2. 

  “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以英国和法国为例(简述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的缘由,了解英王在国家生活中的角色,明确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性质;简述法国总统、内阁、议会的产生及其职权,比较法国民主共和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3. 

  “两党制”“联邦制”“三权分立”──以美国为例(评述“驴象之争”的典故,结合实例,揭示美国两党制的实质;了解美国联邦制的特点;简述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分析“三权分立”制的实质)。4. 

  “民主集中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归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理解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分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阐述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比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的特点,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5.日益重要的国际组织──以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和欧洲联盟为例(列举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及其活动,阐释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评析联合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阐述中国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解析世界贸易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的缘由,举例说明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中的角色和作用;概述欧洲联盟的诞生和发展,解析欧洲联盟在世界多极化进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在“定稿”中,西方政治制度和国家组织的“性质”、“实质”一类又成了高中课堂上必须向学生灌输的东西,同时要让学生相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以体现中共一党专制的“国家意志”。 

  现在再来看“课标”的两个文本对政治课“课程目标”的不同界定,这里明显体现了专制意识形态力量对改革意向的否定。“征求意见稿”对“课程目标”中的“总目标”的定义是:“本课程以加强高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任务。帮助学生学习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经历实践探索的过程,提高参与现代社会生活的能力;使学生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初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定稿” 

  的定义是:“知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常识;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具备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应有的自主、自立、自强的能力和态度;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情感;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显然,在“定稿”中把党文化作为“总目标”的根本,与“征求意见稿”中淡化这类意识形态诉求形成明显反差。 

  “课标”把政治课的“分类目标”区分为“知识”、“能力”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3个部份。在“分类目标”的“知识”部份,“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是:“了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常识;了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常识;了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常识;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理解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和民主生活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把握现代社会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主要特征。”而“定稿”的内容是:“知道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理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意义;了解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理解当代中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获得正确选择人生发展道路的相关知识。”两个文本比较的结果同样是突出了党文化,对“征求意见稿“中后两条的修改,尤其是删掉“现代社会”这个词特别显得意味深长。 

  在“分类目标”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部份,“征求意见稿”与“定稿”的内容反差比较明显。“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是:“理解生命的内在价值,懂得生命的宝贵,珍惜生命和个人荣誉,维护人格尊严;热爱生活,亲近知识,亲近他人,亲近自然,培养高尚、丰富的生活情趣;对一切未知世界具有好奇心,尊重科学,培养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在勤奋学习、认真做事中磨砺意志,调控情绪,增强自我接纳水平,形成正确的自我认同;始终憧憬未来,对个人发展抱有信心,对未来职业选择抱有恰当心态;关注现代社会的变化,自觉遵循和维护社会秩序,积极思考、主动表达,在社会参与的过程中培养健全的公民意识;对祖国和人类社会进步抱有乐观态度,在尊重和理解各民族文化价值的同时,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尊感。”而“定稿”的内容是:“热爱中国共产党,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祖国命运,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树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志向;关注社会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诚实守信,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法制观念,培养公民意识;热爱集体,奉献社会,关心他人,乐于助人,倡导团结友善的精神;乐于学习,尊重科学,追求真理,具有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热爱生活,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热爱和平,尊重世界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关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培养世界眼光。”“征求意见稿”的描述是现代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精神的体现,是“课标”文本中最为闪光的部份之一;而“定稿”则大多是了无新意的意识形态词句,笔者并不是说其中的内容都不对,而是说在专制主义语境中这些表述有其特定的意识形态涵义。“定稿”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颠复说明了一个极其可怕的现实,那就是专制主义力量仍然在阻止新的、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民主时代要求的人格精神的构建。 

  二、从教材编写过程看知识分子的心态 

  笔者近年来一直在从事中国现代专制主义的研究,所以把这次参与“政治课”新教材的编写看作是一次现场观察威权主义条件下中国教育领域的众生相、体验有良知的中国知识分子如何与中共党化教育的传统势力博弈的好机会。就个人而言,生平第一次参加高中“政治课”教材的编写,还有两个重要动机,一是希望为中学生作点什么(我承接的是“走近经济学”部份内容的编撰),再一个就是用编撰收入来支持自己的学术研究。我所接触到的编写队伍同仁、出版社负责人和编辑的一个共同心态就是,“如何在既定约束条件下,尽可能把事情做得好一些”。“既定约束条件”是我们出版编写群体公开使用的语句,大家对其所指都心照不宣。同仁们很清楚地意识到,“约束最强的课程,也是贯彻公民教育理念最困难的课程”,这里当然首先指必修课中的“政治生活”和选修课中的“从《共产党宣言》到‘三个代表’”(后者在“定稿”中被更名为“科学社会主义常识”,且被调整为选修课的第一模块),这类课程向来是党化教育最集中的体现者。其他课程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同一问题,没有哪一门课可以完全摆脱官方教条和意识形态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目前的教材改编工作显然具有过渡性,不可能彻底;但我们希望尽可能做得好一些,让这套教材有更多的东西保存下去,经得住历史的检验。这是大部份同仁具有的共识。 

  在中国,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使用教材的“审定权”,一向由官方垄断。教育部有一个“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专司各类中小学教材的审定。教材的组织编写和出版则长期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一家垄断。这次新“课标”的推出伴随着一个重要的“改革”,就是允许有条件、有财力的出版社参与新教材的编写,最终由教育部审定的教材也不再局限于一套。虽然这些教材依据的是同一个“课标”,但在教材的呈现形式上却会有很大的不同,这就为教材的编写者和出版者提供了一个参与竞争、大显身手的机会。就“政治课”教材的编写而言,这次有全国10余家出版社参与。然而,据知情人告知,最后的结果是,2004年夏教育部审定高中政治课教材时只通过了一家出版社的送审稿,包括我所参与的那家出版社在内的其余10多家出版社全部名落孙山,经济上赔了本;更为离奇的是,被通过的只是必修课的4门教材,6门选修课教材的审定不知什么原因被搁置。新教材将于2004年9月起在4个省进行实验,2007年全部推开。 

  我参加的教材编写由外地一家出版社组织,编写组成员由北京和外地两部分人组成,大多是高等院校的教师,仅我一人来自科研机构,年龄最大的55岁,最小的约30岁,年轻人基本上都有博士学位,中年以上大多有教授、副教授职称。出版社表示,之所以请大学教师来编写中学教材,是希望该教材能推陈出新,自成一体,不再照搬过去教材的思路。出版社特别强调,新教材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尤其是社会探究能力的培养,形式不必统一,以为学生创造主动的学习空间为标准。在教材的呈现形式上,出版社和编写组成员也动了不少脑筋,比如,采用主、副文搭配结构,主文要“科学、严谨”,副文要“生动、活泼”,课后练习的设计要有深度空间,案例要注意经典性和贴切性,等等。 

  但整个编写工作遇到了诸多障碍。首先,有些属于“约束底线”的东西是无法突破的。比如,各门课(尤其是必修课)中都有一些体现“三个代表”之类党的意识形态的必须讲授的东西,或是有形无形中受其约束的东西。无论你想怎么淡化它,这种意识形态暴力事实上仍然存在。它对教材编写的约束是无处不在的,无论是教材正文的阐释,还是课后练习的设计,都是如此。 

  比如,在“走近经济学”第3课我曾经设计了这样一个课后练习:“中央电视台2004年初报导: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各用工单位累计拖欠民工工资1,000亿(全国民工约9,400万)。温家宝总理甚至亲自出面为民工讨要工钱。组织一次社会调查(比如,到学校附近的建筑工地,了解民工的劳动和收入情况),看看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我们理解现实生活有什么帮助。”这个练习的本意是提倡学生把课堂学到的知识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学会用批判的眼光观察周围的社会。但是,用剩余价值理论直接比照“社会主义”中国的现实,不仅无此先例,而且肯定无法通过审查。因为这道习题包含着一个潜台词: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指出,19世纪的西方资本家至少要付给工人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但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却有数以千万计的劳工拿不到他们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这是一个千真万确的事实,我引证的材料出处也有足够的权威性,但这个课后练习几乎没有希望通过第一道“关卡”──这套教材自己的编辑班子的审查。果然,初稿“送审”后,一位受托参与审稿的中学政治课教师就提出了这样的意见:此类练习内容“与国家意志相悖”。显然,人们很清楚,在号称以马克思主义立党、立国的国度,是不允许把马克思主义的枪口对准自己的! 

  写作者、审查者、出版者自己充当自己作品的“检察官”,这是中共自建立一党专制的极权主义政权来中国文人的常态。威权主义并没有改变这个现实,只是使它变得更为精巧。在这些场合,我们不但可以领略到仍然实实在在存在且发挥作用的专制主义的制度性钳制力量,而且可以体验到由于这种强制所产生的心灵奴役。事实上,正是这两个方面构成了“约束底线”的客观和主观基础。 

  编写工作遇到的第二个障碍是教材审查体制的官本位特征往往强化了其意识形态功能,并使教材改革的努力付之东流。据知情人讲,“六四”后每次高校公共政治课内容的重大修改都要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讨论、批准。这次高中政治课新“课标”的“定稿”取代本来蕴含着极大改革空间的“征求意见稿”,是教育部部长办公会的决定。据教育部基教司的有关官员讲(这位官员应我们这套书的主编之邀向编写组成员介绍课标更动情况,其言基本属实):部长办公会强调,高中政治课绝不是一门单纯的知识课,而是承担着明确的意识形态教育功能,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基本教育,政治方向、政治立场不能与中央精神出现任何不一致的地方,这也是“课标”最终稿有较大改动的理由;原来的“课标”体现党的意识形态要求比较隐晦,出发点是想缓和学生的逆反情绪,部长办公会讨论时认为,这种作法有些“犹抱琵琶半遮面”,于是“定稿”在意识形态表述上更加鲜明,用表态的方式说明课程的性质;学术中无定论的、或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肯定不能进教材;教材审查的3条标准(是否“超纲”“漏纲”、是否适合于教学、知识点布局是否合理),首重第一条;部里特别强调,政治课对一些基本的政治观点就是要灌输,这是“政治模块”各门课程的重要特点。有人问:“课标起草专家组是否换了人,由另外一组专家重新起草的政治课课标?”回答是:“并没有换人,还是原来那批专家写的,他们必须按照部里的意见进行修改。” 

  在一党专制的运作体制中,有一个很奇特、又似乎很正常的现象,那就是执行者往往既是专制旨意的消极服从者,又是使专制旨意得以贯彻的积极使动者。“消极服从”意味着执行者内心对其执行使命的不完全认同;“积极使动”则是就其效果而言,不管“课标”起草组的专家们是否情愿,“定稿”毕竟是他们修改出来的。其实教育部的官员也同样如是。给我们“传达”教育部“精神”的那位官员一方面大谈“课标”修改的必要,另一方面又流露出“加上的东西不得不进去”,似乎颇有些无可奈何,他甚至谈到“作教材,怎么不让人家抓住辫子,是个技巧”,其内心所指,也已经十分清楚了。 

  这种在权力面前双重心理、双重人格的存在是当今中国威权主义社会的一个典型现象。在毛泽东的极权主义时代,专制主义与乌托邦的联姻使大多数人对“革命理想”的认同比较真诚;未来的、真正的民主社会也不会有这种现象,因为人们已没有必要屈从强权的压力。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消极服从”可以发展为一种反抗的艺术,“积极使动”也可能堕落为专制体制的自觉帮凶,这就看每个人的“道行”了。 

  “定稿”出台后,我们这个编写班子成员的反应“非常强烈”,大部份北京同仁都认为这件事情再做下去已经没有多大的意义。大家曾认真讨论了“何去何从”,但最后的意见仍归结为继续与出版社合作,把这套书编完。毕竟,中途“撂挑子”意味着违背与出版社的合约,不但会伤害与出版社建立的良好的信任关系,也会给所有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经济”和“收入”问题是教材编撰工作的第三个障碍,在当今威权主义条件下从事此类教材的编写势必使编写者经历利益驱动和学术良知之间的内在紧张。 

  中国有数以千万计的中学生,一旦某家出版社的教材样稿被教育部看中、批准,将意味着出版社会财源滚滚。因此各“竞标”出版社都使出浑身解数聘请有名望、高水平的主编,组织高水准的教材编写队伍,最主要的当然是付给高报酬。以我们编写组为例,各课程模块的分主编只要拿出合格的样稿就可获得数万元报酬;若样稿通过了教育部的审定被定为正式教材,报酬还要翻几翻。大概编写外语或数理化之类教材的老师们不会有什么额外的精神压力,唯独“政治课”教材不同,在一党专制的威权主义社会条件下,“政治课”的许多内容并非科学,而是当权者的意识形态,是为论证当权者的权力合法性服务的。参与此类教材编写的人心里都很清楚。然而,既想挣钱,又想坚持学术的纯洁和公正,坚持对得起自己的社会良心,在编写“政治课”教材的实践中是很难协调一致的。遇到两者发生冲突、或有可能发生冲突时,往往是后者要让位于前者。威权主义借助金钱的力量使知识界就范,早已是普遍现象。在大学、科研机构里,只要承担了“主旋律”的“课题”,就有大笔经费,不少知识分子的堕落由此起步。不管是政治课教材编写中出现的利益与良知的冲突,还是权力利用利益诱饵对知识界的围猎,都说明了同一个道理,那就是金钱在当今的威权主义社会里发挥着重要的、既通过经济领域本身又逾出纯经济领域以外的政治功能。 

  中共党化教育的解构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将是一个互动的、互为条件的过程。“解构”的真正前提是中共党化教育“底线”的突破,而这又有赖于民主化实质意义上的进展。当然,中国民主化事业的推进必须建立在最广大的中国公民素质提高的基础上,而这只有通过教育才能达到。在这个艰难而曲折的行进过程中,知识分子将会有所作为,他们的灵魂也将不断受到涤荡而渐次升华。  
 
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宋斌文 

  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大征缴复盖面,规范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1]”这实际上确立了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世界各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各不相同,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看,不外乎“现收现付制”、“半基金制”和“完全基金制”这几种。 

  “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模式,中国曾长期使用该模式。按照这种模式,政府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它通过“社会统筹”方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按社会共济的原则在社会成员之间再分配。其优点是:制度易建、给付及时,无需经过长期基金积累过程;无通货膨胀之忧;再分配功能强;能节约管理费支出。它也有一系列缺点。首先是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猛而至,人口结构失衡,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工作人口与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口之比迅速缩小,“现收现付制”因没有充足的预先积累的大笔基金,无法兑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养老金,故其弊端日益显现。其次,“现收现付制”会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再次,“现收现付制”可能引发社会中纳税人和养老金领取者之间的代际矛盾。最后,它不利于家庭储蓄率提高和资本形成。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基金制”或“半基金制”(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金制”能有效地消除养老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逆选择。该模式既可以采取政府集中管理方式,亦可以采取私营竞争管理方式。它实质上是社会成员以自己年轻时的储蓄积累支付自己退休后养老金的制度,是一个人的生命周期内的收入再分配,是对退休前后储蓄和消费行为的一种跨越时间的安排。其优点如下:运行机制简便易行,易被接受理解;预先筹集养老基金,可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缴费与待遇挂钩,易形成激励机制;增加社会储蓄,促进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可减少提前退休现象;避免因前任政府的盲目许诺而给后任造成被动。这种模式也有一些缺点。首先,由于这种保险基金要经历较长期限才能兑现,容易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贬值风险大。其次,基金运营存在一定的风险。再次,它偏重于效率,互济性较差。最后,在发生基金管理业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可能提升管理成本。由于上个世纪80年代智利推行“完全基金积累制”取得较大的成功,目前拉美和东欧部分国家纷纷彷效。 

  “半基金制”则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混合,试图将“现收现付制”中的社会互济功能与“基金制”的激励机制相融合,克服两者的缺陷,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从逻辑上讲,“半基金制”是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最佳选择。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现收现付制”向“半基金制”转轨的过程中需要解决转制成本问题;此外,由于难以确定“现收现付制”与“完全基金制”的恰当比例,很可能因操作不当而成为两者缺陷的结合。目前全世界只有中国等6个国家采取此模式。 

  从中国现在推行的“统帐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效果来看,其可持续性颇值得怀疑。其中的首要原因是转制成本这个棘手的难题无从解决,导致这一模式刚开始运转就面临破产的危机。 

  中国的城镇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向“统帐结合”的“部分基金制”转轨,是在旧制度基础上建立新制度,因此既要设法支付新制度实施前已退休“老人”和新制度实施前已就业者(“中人”)的历史债务问题(即旧社会保障体系遗留下来的巨额隐性债务),以兑现原有社会保障体系对退休者养老待遇的承诺,又要为新制度的正常运行积累基金,因此对资金的需求是相当惊人的。 

  1995年劳动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对上述隐性债务测算的结果是,若如数支付旧福利制度的养老待遇承诺,需要28,753亿元资金。2000年国务院体改办有关专家以不同的假设条件为前提作了测算,得出10种不同的债务规模:比如,若今后缴费率为16%(企业和个人各缴8%),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的长期平均投资回报率为4%,则政府的养老保险累积债务高达10.8万亿元;若缴费率为16%不变,但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的长期平均投资回报率达到8%,这笔债务可降低到3.7万亿元;若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的长期平均投资回报率保持8%的理想水平,同时缴费率提高到24%(企业缴16%,个人缴8%),在部分就业者提前退休的情况下,政府债务可下降到1.8万亿元;但是,如果缴费率只能维持在16%的水平,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的长期平均投资回报率低于4%,而企业又不得不安排大量职工提前退休,那么政府的养老保险累积债务会高达12万亿元。[2] 

  事实上,截止2003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资产总额仅为2千多亿元,欲以此化解上述历史债务可谓杯水车薪。新制度为了延续旧福利制度的养老待遇承诺,不得不对“老人”和“中人”的养老待遇作出明确规定,但却未安排充分的资金来源用以给付,于是只能用新制度所设计的“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承担政府偿还历史债务的责任。这不但令新的养老保险体系无法积累必要的基金,把“个人帐户”变成了“空帐”,而且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逐年扩大。 

  1998年全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缺口为100多亿;1999年当年的收支缺口为200多亿;2000年这一缺口达到300多亿,该年底全国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年滚存余额仅剩947亿元,不够半年的开支,有24个省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连经济实力雄厚的上海市也于2002年出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赤字。2003年全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缺口进一步上升到410亿。 

  在养老保险基金资金缺口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养老金支付不致中断,各地政府普遍挪用了就业者“个人帐户”里的养老保险金储蓄,导致就业人口的养老保险储蓄帐户呈“空帐”状态。近年来,全国各地的“空帐”数额迅速攀升,1997年达到140多亿,1998年上升到450亿左右,1999年跃升到1千亿,2000年翻了一番成为近2千亿,2003年底又猛增到4千7百亿左右。在这种情况下,目前“个人帐户”里的养老保险金储蓄其实是徒具虚名,“统帐结合”模式事实上已回到了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前的旧式“现收现付制”。 

  尽管政府挪用了就业者“个人帐户”里的养老保险金储蓄,仍然无法应付养老金开支,因此不得不从当年财政支出中拨款填补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缺口。1998年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为20多亿元,1999年这一补贴数额猛增到100多亿元,2000年再倍增为300多亿元[3。今后政府事实上承担了填补养老保险基金资金缺口的无限责任。更危险的是,将来财政每年到底要补多少才够,谁也不清楚,而地方政府又往往指望中央财政承担填补这一“无底洞”的责任,对中央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潜在压力。 

  当前,中国尚处于人口老龄化的初期,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的危机已经显露。随着20世纪5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群普遍进入退休年龄,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势必难以为继。何况,今后进城务工的农民将越来越多,据估算未来10年将超过2.5亿,这样农村目前的隐性失业问题将转化为城镇的显性失业问题,而农村的传统家庭式养老开支就会相应地演变为社会养老开支。目前进城农民工的收入普遍低于城市居民,将他们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是必然的趋势。这将进一步扩大城镇养老保险系统的危机。 

  现在为城镇国有企业职工设计的以高基数、高费率、高待遇、高补贴(“四高”)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制度,明显地具有对长期实行低工资的国有企业职工补偿的性质,也是保证养老保险体制顺利转型的需要,其制度设计本身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如果将这种具有补偿和过渡性质的制度扩大到包括失地农民、进城农民、非国有企业职工等群体,显然不尽合理,也会让财政承担过大的责任与压力。事实上,目前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已经陷入难以自拔的窘境,如果再扩大养老保险的复盖范围,则包袱会更重,基金缺口会更大,未来的债务负担也会更沉重。 

  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另一个问题是,扩大养老保险金征缴复盖面的工作进展缓慢。1993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人数是7,335.7万,1998年是8,475.8万,年平均增长3.1%;同期全国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从2,780万上升到3,594万,年平均增长5.9%,供款人数的增长明显低于领取养老金人数的增长[4]。为了弥补养老保险基金当年的收支缺口,很多地方政府提高了企业的缴付比率,结果在征缴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日益加重。 

  按照目前的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应复盖全体城镇就业者,事实上现在的主要复盖范围仍然是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由于有大量的提前退休和下岗员工,国有企业职工和大集体企业职工总人数趋于下降,而非国有企业又不信任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所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成长缓慢。非国有企业对这一体制缺乏信任是有原因的:“统帐结合”养老模式把“个人帐户”“吃”成了“空帐”,它们普遍担心自己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被挪用来偿还政府的历史债务,因此纷纷拒交、少交或逃交。 

  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统帐结合”的“半基金制”转型,是在政府完全主导下的强制型制度变迁。在这个改革中,政府回避了它理应承担的转制成本的责任,以各种政策法规等形式将转制成本转移给企业和职工,特别是将经济效益好的投保企业和投保人的保费用于弥补转制成本缺口,使得这部分投保企业和投保人的权益被剥夺。例如,设立“个人帐户”的本来目的是投资和储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备职工未来养老之需用,但政府为了使自己的支出成本最小化,破坏了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将本应用于投资或储蓄的“个人帐户”积累的基金用于填补社会统筹的不足和转制成本,使得“个人帐户”“空帐”的数额越来越大。这侵害了投保者的产权,投保者的权益再三被侵蚀,使得“个人帐户”产权“虚拟化”。 

  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负面影响日益突出,不仅形成了企业依赖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依赖中央政府的惰性机制,而且挫伤了工作较好、积累较多的地区和企业的积极性;同时,现任政府只注重维持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的开支,却把不堪重负的财政包袱甩给了以后的政府。有鉴于此,中国需要加快改革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以应对迅猛而来的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体制原因
 
  刘鑫 

  南开大学法政学院政治学系研究生

  一、中国农村需要社会保障

  二、建立社会保障的政治原因和政府责任

  三、中国农民的意见表达与其社保缺失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社会保障是正常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仍有许多人将社会保障看作国家赐予的“福利”,而不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天赋权利”。而对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则有更多的质疑和排斥。一些人认为,国家根本没有财力建立全社会的社会保障,现在谈论农村的社会保障只是超越中国目前发展阶段的空想。更多的人则认为,农民拥有的土地和农村世代相传的家庭养老传统使农民现阶段不必享受社会保障这个“奢侈品”。笔者认为,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既是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明显缺乏社会公正的表现,也阻碍了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并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以往的讨论大多从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风俗等方面解释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本文将从政治学角度探讨社会保障的实质,在厘清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的基础上,分析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政治性,并揭示这种政策不平衡背后的政治原因。 

  一、中国农村需要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1]”。“从国际经验看,世界16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70个国家和地区包含农村,其保障对象为全部农村人口或农民。实际上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2]” 

  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推行过两项社会保障措施,即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创于“文革”时期,改革开放后历经起落,现在收效甚微,“即使在重建农村合作医疗的高潮期(1997-1998年前后),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口复盖率在高收入地区仅达22.2%,而在中等和欠发达地区甚至仅为1%-3%[3]”。2003年国务院又提出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选择了浙江、湖北、云南和吉林4个省为试点地区,以积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经验。这项政策是在“SARS”暴露了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存在诸多问题的背景下出台的,其实施将要经受严峻的考验,最后效果如何还需长期观察。至于养老保险问题,1992年全国范围内曾尝试推广过《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但该方案于1998年底暂停实施。 

  由于长期不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城乡社会保障资源的分配严重失衡,农村社保几近空白。“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10%左右,而占总人口的20%的城市居民,却占到社会保障费用的90%。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来看,城市居民是农民的20倍以上。[4]” 

  以公共卫生为例,“1998年全国卫生总费用3,776亿元,政府投入587亿元,其中84%投入城市地区,而投入农村地区的费用仅占16%[5]”。而在同期,“卫生部1998年调查数据显示,有87.44%的农民成为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的自费医疗群体。同一调查还表明,凡因健康状况的主要指标两周患病率和每千人患病天数均有明显提高,农村居民在这两个指标上分别比1993年提高了8.9%和136天,表明农民的健康状况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恶化”[6]。这表明,在农村地区就医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政府在财政投入上却未承担应有的责任。在当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形势下,尤其是伴随着近年来医疗费用的高速增长,这种供需缺口将不断增大。如果将这个问题放在城乡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大背景下来考虑,中国的卫生政策显得更加不公平。 

  建设复盖全国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体制究竟需要多少财政支持?政府是否真的无力支撑呢?“据研究,全国有3千万左右的贫困人口,有6千万农民处在温饱线上。因此假定各级政府需要对6千万农民做转移支付,以人均50元的较高标准计,全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总量是30亿元。以我国2万亿财政收入的盘子来看,增加对贫困农村地区医疗卫生经费30亿元的财政投入只占0.15个百分点;向对于许多上千亿元的重大基建项目来说,也只是一个项目的几个百分点。所以这里不是有没有钱的问题,而是财政预算能不能对贫困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给予更高的优先权的问题。[7]” 

  再以农村社会养老问题为例,中国的财政能力是否能承受复盖全社会的养老保险体系呢?卢海元等对较早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德国、法国等13个欧盟国家作专题比较研究后发现[8],在类似目前中国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这13个国家都已成功地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算太早,因为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腊等5个欧盟国家在类似中国90年代初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便已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在农业占相同甚至更高比例、而且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更低时,便也开始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甚至稍微落后的印度,为避免出现“因老返贫”现象,也为65岁以上老年农民每月提供5美元的养老金。经济相对落后的越南也以实行“米保障”这种特殊方式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此可见,从经济发展水平来衡量,中国其实已经达到了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那种“为时过早”的观点是不适当的。 

  一些人认为农村的土地和家庭足以起到保障功能,这更值得商榷。众所周知,在市场化和加入世贸后的大环境下,中国的农业早已成为薄利行业,在许多地区甚至是负利,许多农民不得不抛荒。在这种条件下,农业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仅够煳口而已,他们收入的大部份来自非农产业。若把这种“煳口”看作是保障,那么城镇的下岗失业工人做点零工似乎也不至于“饿毙”,则城市里也无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了。至于农村家庭的保障功能,许多学者为此项风俗传统津津乐道,认为以此为基础外加社区互助则农村可以无忧了。其实,这种传统不同样也在城市家庭里存在吗,那为什么不能让城市家庭承担养老的功能呢?事实上,随着计划生育效果的逐渐显现,农村的家庭结构越来越难以担负起众多老人的养老重任。如果为了支持农村家庭养老而鼓励“多子多福”的话,那么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就只能付之东流了。看来,这种所谓的土地和家庭保障不仅将农民保障置于“勉强煳口”的水准,而且也是讲不通的。 

  中国农村不仅需要社会保障,而且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的角度来看,中国也已经具备了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条件。这种社会保障的实施将为扩大内需,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健康的增长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而缓解当前国内需求不足的局面。在政治层面上,农村社会保障的切实推行可在稳定农村社会秩序的同时,为政府创造更大的统治合法性。 

  二、建立社会保障的政治原因和政府责任 

  农村社会保障既为农民所需要,又有利于国计民生,并且在经济上也可能支撑,那为什么它的建立却举步维艰,成效甚微呢?我们必须从社会保障的实质入手,分析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在政治学意义上的逻辑。 

  “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次分配。在现代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分配始终受到政治和市场双重力量的支配。如果说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力量决定的话,那么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次分配就主要取决于政治体系的运作了。[9]”“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必然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它与政府的政策取向以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及文化因素密切相关。[10]”这种从政治学角度把社会保障看作是一项牵涉社会力量博弈的公共政策的观点,有助于理解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体制原因。 

  社会保障的建设水平从来也不是简单地与一国的经济实力直接对应的,“考察社会结构的状况(这里包括政权集中的程度,社会力量的分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通交往情况、工人阶级的规模及其组织的性质、军队在社会中的地位等等)是考察社会保障的成因的一条捷径[11]。德国之所以最早实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并不是因为当时的德国经济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而是因为德国的工人阶级由于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较多,在左翼政党的领导下比较成熟和强大,所以在当时的政治斗争中显示出自己的力量。在此背景下,19世纪末的德国政府面临在实质上统一全国的强大阻力,迫切需要取得工人阶级的支持和社会稳定,这样德国才成为近代史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正如当年首倡社会保障制度的德国铁血首相俾斯麦所说:“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是最守本份的,也是最容易被统治的。[12]”19世纪末,随着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民主主义思潮的兴起,英国保守党的代表人巴尔福也直言不讳地说:“在我看来,社会立法不仅不同于社会主义的立法,而且是它的对立物和最有效的解毒药。[13]” 

  欧美国家普遍开始建立社会保障的年代,恰恰不是经济繁荣时期,而是在大萧条时期。为了维护政治稳定,防止革命局面的出现,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立法实行社会保障。当然,这些措施也在客观上为扩大消费需求,缓和当时的资本主义危机起到了有利的作用。二战以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黄金时代的到来,同时也是为了对抗蓬勃兴起的社会主义阵营,保持资本主义秩序的稳定,现代社会保障更在各个方面得到了完善和发展。“战后西欧普遍实现了政治普选制,这使得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士有机会和场所发表自己的见解,争取自己的权益。这种争取权益的斗争又往往是有组织的,通过政党的活动来实现的,西欧现代的社会保障的发展是和西欧各社会党的政治活动与政治斗争分不开的。[14]” 

  在政治学的意义上,社会保障并不是经济高度发达的一种天然的副产品,而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基础上,随着社会政治形势的起落和近代社会主义运动的高涨,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其社会稳定,争取人民对其统治秩序的支持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种妥协,是民众艰苦斗争的产物。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长期稳固和现代福利国家思想的深入人心,建立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保障已不再是国家的一种“恩赐”,而成为现代国家所有公民生而就有的“权利”。 

  三、中国农民的意见表达与其社保缺失 

  “毫无疑问,制度建设,尤其是社会保险这样的核心制度建设,是超出农民自身能力的。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只有政府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解决‘三农问题’才有制度保证,农村才有逐步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农村才由经济发展的阻力变成动力。[15]”可是在现代中国,尽管农民对于社会保障有着实质上的需求,并且政府在经济上也完全有这样的实力,但政府在其最需要发挥作用的地方却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这同样需要从中国政治的现状和政府过程的角度去理解。 

  “政府决策过程实际上就是把社会上各种利益和要求输入政府系统之中,并转化为政策输出。然而,社会的各种利益要求形形色色,决策中枢面临的问题纷繁复杂,只有少数利益要求能得到决策者的重视并进入到政府的议事过程之中。这种社会公共问题被提上政府决策的议事日程的过程即为政策议程的建立。[16]”一般来说,“决策问题进入决策议程需要以下因素的促进作用:一是问题本身的明朗化程度。二是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压力,在西方国家成为压力集团的力量,在我们国家主要是代表人民群众的各团体和部门的建议,如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三是一些突发事件和社会危机的产生,如自然灾害、地区冲突、民族问题、人为的重大事件等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极大关注,从而使这些问题尽快进入政府决策议程[17]”。 

  忽视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是因为在农村这个问题不如城市里更紧迫,因此不具有进入政策议程的资格么?“国际上的一些机构认为,中国目前的不安全主要表现在:在城市,存在空前的失业,犯罪率不断上升──城市潜伏动荡危机,工人请愿、示威、游行和骚乱;在农村,主要表现为农民示威和请愿。他们认为,经济发展速度放慢和大规模的下岗引发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紧张,主要表现在工人和农民的示威游行。这些示威是更大的社会动荡的征兆。[18]”显然,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因素既包括下岗工人的安置,也包括农民的生计问题。但为什么同样重大的问题却在事实上造成了社会保障政策在城乡的两极分化,政府投入在农村的严重不足呢?这同样需要从中国工人与农民的意见表达差异的角度去考察。 

  “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原因的作用,建国后曾一度建有的农会早已不复存在,目前农民没有自己的特有组织,也没有正式的利益群体为农民的‘代言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一直得不到重视而被长期搁置,同广大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和‘代言人’作为坚强的后盾,恐怕不无关系。[19]”虽然农民在各种层次不时有抗议行为,但由于他们大多数时候的斗争对象指向县乡政府,“他们普遍认为,市以上的政府还是可以信赖和依靠的,是农民的‘亲人’和‘恩人’”,而“将县及县以下的基层政府和组织视为自己利益的直接侵犯者,是‘仇人’或‘敌人’”[20]。这样,他们意见表达就难以直接进入中央决策最高层,而地方政府又习惯于报喜不报忧,倾向于将农村状况描绘成一片欣欣向荣,于是农民的不满在信息传输的过程中往往就被层层抹煞了。同时,由于农民的这种意见表达极其分散,在时间和空间上都难以集中,放在广阔的中国事务纷繁的大背景下,就难以形成有效的政治压力,从而形成公共政策。 

  由于中国的农民传统上就很少享受过社会保障,而政府又往往将社会保障宣传为城市人的专利,农民还没有在意识上树立社会保障是他们作为公民所理应享有的权利的观念。据于建嵘在湖南某县的调查,“前两年H县减负上访代表的主要‘话题’有:农业税、特产税、牲猪税、基金会、乡统筹、村民委员会选举、村务公开等问题。去年因税费改革,又出现了计税田亩数量、每亩产量、粮食价格等问题;目前减负上访代表又将并不直接归属乡镇政府管辖的学校乱收费等‘问题’列为抗争的目标。他们还计划将电费、水费等问题作为抗争的问题[21]”。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农民意见表达的内容主要是要求落实中央政策,只要地方政府能按照既有的规定不增加额外的不公平的负担即可。长期以来,中国农民承受了太多的不公平和重压,他们所要求的仅仅是不要让他们太喘不过气来而已,至于是否老了还能有养老金、看病还可以有国家资助,他们恐怕连想都没有想过。 

  在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都比农村高的城市里建立社会保障系统,与城市工人的意见表达能力有关。城市职工自1949年以来习惯于享受政府提供的较高的福利,当20世纪90年代企业开始“减负”、许多工人被迫下岗失业时,工人们就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给他们补偿。另一方面,工人们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紧密联系,更容易以群体的形式表达意见;而他们也占有地理上的优势,能在政府机关附近或重要的交通、工矿设施附近“用脚投票”。虽然工人们也缺乏正式的意见表达组织和机制,但他们的非正式意见表达却能更强烈地向决策中枢输入,进入政府的决策议程。换言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推进的,伴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市场机制的增强而扩展的。企业改革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动力[22]。 

  以往笼罩在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上有许多似是而非的认识,笔者认为,家庭和土地的保障远非现代社会保障的内涵,所起到的是最低等级的“温饱型”保障,过份强调这一作用本身就意味着对农民的一种歧视。在当前农业利润极低和农民增收缓慢的情况下,又面临入世后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农民需要现代型社会保障,政府在财力上也完全可以支撑,现在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决不是“洋跃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对计划生育、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扩大内需等诸多方面皆大有好处。最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作为一国公民理应享有。 

  从对社会保障发展史的考察中可以看出,社会保障虽然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但它主要是工人阶级在长期历史过程中通过斗争得来的。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在一定阶段正是政治因素对其发生作用的程度和范围产生了最为直接和深刻的制约。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也与农民的政治行为有关,相对于城市工人,农民表达利益的力度很弱,而且也未将社会保障列入自己的表达内容,这也影响到政府决策时未将农村社会保障很慎重地纳入决策议程,从而在政策输出上表现为城乡社会保障的严重失衡。 
 
 

从湖南农民的“病困”看农村医疗卫生政策
 
  陈潭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一、农民的“病困”与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的短缺

  二、重建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的政策构想

  结语

  

  在城市话语广为盛行且居于霸权地位的今天,中国的“三农问题”与农民的话语权利往往处于这样的一种尴尬境地,即文本上受到重视而在现实中却被边缘化。一方面可以看到政府表达了政策话语上的重视,诸如“减负增收”、“农产品价格补贴”等;另一方面相当程度的政策歧视,诸如“户籍坚冰”、“就业樊篱”等仍然存在。转型时期的农村、农业、农民,面对偏执效率的城市工业化进程和扭曲的收入分配格局,以及高度分散且剩余微薄的传统小农经济,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中表现为“集体失语”──农村经济凋敝、农业难以发展、农民群体边缘化。无怪乎底层中的“高层者”李昌平以其“琴心剑胆”发出了“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1]”的悲凉呐喊。当城市中的居民较为普遍地享受着医疗卫生、就业辅助、交通通讯、教育优待等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福利时,以土地为生存手段和生活保障的农民处于无助状态。他们在忍受着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着公共服务分配不公的痛苦。 

  对于处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双重困境下的“三农”问题[2],诸多学者以“他者眼光”审视着这个难解的“世纪课题”。他们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角度为“三农”问题的求解出谋划策,也表现出研究社会底层的学术自觉和人文关怀。然而,近年来关于农民生老病死之类的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特别是有关农村医疗卫生政策的研究,既少又浅。或许是“农村经济不上去一切免谈”的思维惯性导致了学者们漠视这一课题,也可能是面对众多底层的芸芸众生而政府的公共支出难以招架这一现实,他们有无力感。发展农村经济固然是解决农村医疗卫生问题的根本措施和逻辑前提,然而,当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老弱病残时,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健康劳动力又从何而来呢?笔者认为,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公共服务的公平供给是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的制度平台,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机制引擎。美国着名健康经济学家V.R.福克斯(Victor 

  R. Fuchs)在《谁将生存?健康、经济学和社会选择》中说过:“在设计对贫困者的援助方案时,医生总是倡议提供更多医疗服务,教育者倡议提供更多教育,建筑业倡议提供更多住房……但是,贫困者最想要的是什么呢?……它迫切需要得到某些领域的政策分析家的关注。[3]” 

  本文以湖南省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的若干调查为例,探讨农民的“病困”现象和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的缺失,并提出了改善这些缺失的一些建议。 

  一、农民的“病困”与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的短缺 

  一个人未必一辈子永远面对贫困,但不可能从无病痛。贫困者由于收入低和公共服务的不济,不能平等地享有医疗权和医疗技术的支持时,往往身体状况较差,处于“病困”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人们普遍认为,“贫困”(贫穷)表明一个人的收入(或财富)很少,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与此相对应,可以把“病困”界定为一个医疗保健概念,即一个人的身体状况(或健康状况)很差而长期无法改善。当一个人长期处于“贫困”和“病困”状态时,可以想象他的生活会处于何种窘境?在中国广大农村就有许许多多既贫且病的农民。当我们思考农民贫困原因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因病致贫”的因素;当分析农民病困根源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到“无钱治病”这一原因。 

  笔者为了解农民的“病困”状况,在湖南省常宁市、安化县、南县、双牌县等欠发达农村地区作了一些调查,常宁市和双牌县地处湘南山区,南县和安化县属洞庭湖周边地区。下面将调查结果略加介绍。 

  1. 农民家庭的营养状况 

  笔者先将一次访谈的内容记录如下,它反映了普通农家的一般状况。 

  采访时间:2002年2月1日上午;采访地点:常宁市C村;采访对象:李秋花,女,45岁,小学文化程度。 

  问:你家有几个孩子? 

  答:两个男孩,大的上高二,小的上初一。老陈(指其丈夫)在东莞打工。 

  问:两个小孩上学,家中经济接济过得来吗? 

  答:唉!提起这件事,真想自杀。老大本来考取了县城重点高中,但没钱,只能在镇上上高中,一期学费也要1,200多块,小的上初中,一期也要800多。老陈只是农闲在外打工,一年下来不过2,000至3,000块。农忙要回家做农活,我身体不太好,经常犯病,也没钱吃药,不管它呢! 

  问:小孩在镇上上学吃“公餐”(用钱买饭菜吃)吗? 

  答:哪里吃得起呀?每周带一壶咸菜,带点米到学校食堂蒸饭。一壶咸菜吃五六天,这里离镇上远,不可能天天回家炒菜(带去)。 

  问:咸菜都有些什么? 

  答:萝卜条、酸萝卜、酸豆角,有时打一个鸡蛋放里面。 

  问:为什么不带点鸡蛋、肉去呢? 

  答:两个小孩都争着读书,如果是一男一女,就让男孩去读。女孩读了小学,认得自己的名字,会数钱就行了。现在两个都是男孩,不读谁都不愿意,学费又涨,哪有这么多钱呀?鸡蛋卖了给他们挣学费,谁都舍不得吃,更不要讲拿钱买肉了。一头猪,年头到尾挣不了几个钱,买猪仔成本要一百多块,还是小点的,有时还要花钱买饲料。老陈打工的钱还不够交学费、买化肥、农药哩! 

  问:你得了什么病啊? 

  答:不晓得。反正经常头痛眼花,腰也痛,一个月没舒服过几天。是不是结扎时没有休息好?结扎回来不久,就下地忙活了。老陈患有支气管炎,让它去吧,反正快五十了。唉!像我们这种人反正也没什么了,人总是要死的。 

  访谈结束后,我注意到李秋花的中餐是米饭加酸豆角和白菜。没有营养的食物,导致她变得过份苍老,面无血色。快到年关了,希望她们全家能吃上几顿好的。临走时,她告诉我,她把希望全都寄托在两个儿子身上。笔者有过与李秋花儿子类似的经历,青少年时代也是每星期只能从家里带一罐咸菜到学校佐餐,天热时周一带去的咸菜到周四就霉变发白了,即便如此自己也只能吃下去。 

  农民家庭营养不良的现象绝非个别,即便是稍有积蓄,父母除了要供子女读书,还要准备建房、娶媳,只能把自己的营养或者病痛之类抛诸脑后。在许多农村中小学,学生的身高和体质远远落后于城市学生,更谈不上课间营养餐和良好的课后学习环境。 

  卫生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西安交大医学院一个课题组跑遍了中国西部9省的100多个贫困县,调查对象达1万4千多人。调查结果表明,在这些地区,许多儿童营养摄入不足,突出表现为生长迟缓、体重低于平均水准,处于这种不良健康状态的儿童占被调查人数的23%,贫血患病率为23.3%,远远高于发达国家[4]。据世界银行统计,发展中国家因营养不良造成的疾病、劳动能力部份或全部丧失带来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3%到5%,按此估算,中国每年的经济损失约合2,610亿到4,350亿元。营养不良造成的疾病和亚健康状态给人类自身带来的痛苦,给家庭、社会和民族发展带来的损失更是难以用数字计算和表达。中国承受着营养不良和营养结构失衡两类营养问题带来的双重负担,而且就营养不良人群的绝对数来说,中国也是世界上此类人群最多的几个国家之一[5]。 

  2.农村的烟民状况 

  本调查采用不完全统计抽样法。我们选取了常宁C村、安化D村、南县H村、双牌L村作烟民调查,调查对象选取18岁以上的男性村民,调查内容包括烟民数量、吸烟种类、烟龄和月消费额等,具体调查结果见下表: 

  调查点农村男性烟民情况初步统计

  地点

  调查人数

  烟民数量

  平均年龄

  平均消费额(元)

  烟民占所调查人数比例

  C村

  226

  205

  21

  5.63

  90.7%

  D村

  175

  153

  24

  4.81

  87.4%

  H村

  347

  257

  18

  8.23

  74%

  L村

  87

  62

  27

  2.76

  71.2%

  合计

  835

  677

  22.5

  5.35

  83.6%

  调查结果显示,在18岁以上的男性村民中吸烟率达到83%,也就是说男性村民“基本”吸烟。同时我们在问询当中也发现不少女烟民。被调查的男性烟民中烟龄最长者为54年(调查时为76岁),烟龄最短者3年(调查时19岁)。C村和L村村民抽自产“旱烟”(土烟),有时到集镇上花3到5元钱买一堆劣质烟叶回家抽,平时来客买几包一块钱左右的湘莲、湘南、芝城牌香烟。D村和H村不自产烟叶,一般到集市买烟叶,4到8元钱就可买一堆抽个把月,有时逢喜事抽芙蓉牌、司城牌香烟,价钱为1元多。村民所抽之烟一般焦油含量重、烟味烈、质量低劣,对身体危害极大,上了年纪的烟民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支气管炎或其它疾病。 

  笔者认为,农村烟民吸烟数量如此之多,与传统习俗、自产烟叶和“过密化”[6]劳动有关。农村相当多的人认为,“不抽烟没有男人味”,而突显男人个性和气概似乎是一种文化传统。逢年过节时递烟更是一种“礼节”。自产烟叶则让抽烟可以“自给自足”,成本很低。“过密化”劳动是指从事超强负荷、易导致疲劳的工作,一些人因此通过吸烟来解除疲劳。美国哈佛大学的两名经济学教授对4千8百名美国男性工人(其中约三分之一为烟民)调查后发现,烟民比较乐于接受高强度、高风险工作,但工伤率较高为5.8%,而非烟民的工伤率只有3.2%,吸烟上瘾大大影响工作效能和生产力,引起致命疾病的比率高达18%至36%[7]。 

  3.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本调查采用实地观察法。观察选取的对象为常宁市C村、安化县D村、南县H村、双牌县L村。考察项目包括住房、厕所、畜圈、饮水等。 

  (1)C村地处湘南丘陵多山地段,1968年和1989年因修建和加高B镇胜利水库,房屋经过两次搬迁,最后一次搬迁到现居处,井水被淹,十余年来人畜共用池塘饮用水。1999年经多方筹资再加上县卫生局拨少额专款,才将3里外的山泉引入村中,目前水质良好。C村村民居室一般用晒乾的稻草垫铺,易生跳蚤;厕所离厨房不远,距离不超过3米,苍蝇蚊虫较多;猪一般圈养在厕所的另一半,鸡、鸭、鹅之类家禽则圈养于厅堂,往往腥味臭味扑鼻难闻;房屋虽经常打扫,然唾沫、禽粪随处可见。 

  (2)D村位于湘西北丘陵地带,居民饮用水靠吊桶抽取地下水,井水清澈。在所调查的M家居室角落里置有一尿桶,往往5、6天不刷洗;厕所离厨房、居室较近;猪圈养在一偏房内,家禽又占有另一间房,禽粪虽每天打扫,但房中亦有异味。村中的公共场所祠堂无人打扫,久积尘土。 

  (3)H村地处“鱼米之乡”的洞庭湖区,此村盛产棉花,居室采用棉被垫铺,一般较卫生,经济状况也比其他地方好。但由于人多地狭,房屋只能建在河坎或湖坝,厕所与居室紧挨,一俟夏天蚊蝇较多;虽地处湖区多水,然可供饮用的清澈水源较少,一般水质浑浊;家禽圈养于住房中。 

  (4)L村位于湘南山区,村民饮用山泉,水质好。住房系上下结构,上层住人,下层饲养牛、猪及家禽,异味由下往上窜,且蚊蝇较多。这种结构的房屋存在较大火患。该村交通不便,到乡镇赶集(当地人称“赶墟”)需要穿山越岭。 

  经过调查发现,农村饮用水方面已比过去有很大改观,居住环境(包括已建许多新房)也有不少改善。然而,农家厕所和圈养动物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蚊蝇滋生、老鼠繁衍,极易传染疾病。有些农民家庭包括碗柜在内的许多生活用具不经常清洗,甚至一年难得洗一次;有的家庭里衣物、食品乱置,既不整洁,也不卫生;有的住屋内蜘蛛网悬置多处,呈多日未清除状;多数地方的“公用地”往往垃圾较多而无人清理,形成“集体行动的困境”[8]。农民的卫生习惯有待改善,农村卫生状况令人忧虑。不良的卫生习惯和糟糕的卫生环境是影响农民健康的重要因素。 

  4.乡镇医疗机构状况 

  本调查采用实地观察法和问询调查法。因时间所限,笔者初步考察了两个地方的乡镇医院(或卫生院),一个是湘北的H卫生院,一个是湘南的B镇医院。 

  (1)乡镇医院(卫生院)设备简陋,国家投入过少。2000年H乡卫生院由县卫生局拨付的款项为220万元,B镇医院由市卫生局拨给的仅为180万元,此款项仅能添置一些医疗用品。实际上,款额较大的医疗设备无法购置,只能添置常用的一些医疗用品。即便有较好的医疗设备,其利用程度也不高。随着医疗卫生费用的上涨,医疗服务的需求明显受到抑制,乡镇医院的效益呈下滑趋势,B镇医院曾有相当长一段时间连工资都发不出。 

  (2)乡镇医院医护人员职业素质比较低下。在H乡卫生院的25名医护人员中,仅有3人为大专毕业生,还有2人通过参加自学考试而获取大专学历,16人为卫校毕业(9人毕业于县卫校,7人毕业于市卫校),其余4人为村赤脚医生(70年代末80年代初抽调至乡卫生院)。B镇情况也极其类似,该镇卫生院的32名医护人员中,仅有5人为大专毕业生,还有23人为中专学历,其他4人未受过医科教育。乡镇医院中,许多人削尖脑袋找关系“走后门”,想方设法调往县城,而大学毕业生又不愿意来乡镇医院工作,于是出现了巨大的人才“真空”。 

  (3)医院医务人员的平均工作负荷低,一年中的主要工作恐怕就是计划生育。在B镇,产妇基本上不到卫生院的妇产科生产,一般由村中的“接生婆” 

  接生(在C村“接生婆”的接生费以前是5元,现在是50元,“接生婆”的方法落后,既不安全,也不卫生)。国家要求卫生院免费承担防疫工作,但医务人员不太愿意接受,政府规定的卡介苗、麻疹疫苗、白百破疫苗及糖丸[9]的防疫工作不能全面而又及时地完成,至于今年新增加的乙肝疫苗接种免疫还未启动。H乡地处湖区,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却越来越弱。 

  在考察过程中,个别医护人员还讲述了使用过期药品的事实:乡镇医院以20到30%的折扣价购买城市医院即将到期的过剩药品,当作“好药”以原价提供给将要“消费”的农民,尽管此时药品已过期失效。 

  此外,由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差、职业态度欠佳、医德方面存在某些问题,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增多,在H乡发生了4起,在B镇发生6起。最为严重的一次是因手术原因导致患者死亡,结果死者家属纠集乡邻冲击医院,那段时间医务人员惶惶不可终日。 

  类似现象在全国其它农村也存在,如湖北阳新县出现了防疫针感染乙肝事件,湖南、重庆发生了病人为报复而谋害医生的事件,以及滥用抗生素的现象[10]等。乡镇医疗机构的诸多不良状况使得农民看病的门槛增高、成本增加,而治疗效果却不佳,造成了农民“看病难”、“病难看”的现象。 

  5.农民医疗状况 

  在笔者调查的农村中流传着“三怕”,即“一怕天,二怕病,三怕官”。“怕天”是因为旱涝是农业生产的最大天敌;“怕官”是因为农民负担过重,乡村干部挨户登门收取上缴提留等各种费用,往往令农民防不胜防,据一村干部反映,一年最多时向农民索取13项规费;“怕病”是因为疾病是身体健康的可怖凶手,甚至可能夺命,当为“三怕”中最怕的对象。 

  我从农民的口述中了解到若干事实,这里选取3个典型事例: 

  (1)42岁农民李社成因建房从屋顶摔下致残,仅靠从亲戚朋友那儿借钱“小打小敲”疗伤,原先所建房屋已卖,所得钱款也凑不齐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抱着“等死”的心态面对人生。妻子整日面容憔悴,以泪洗面,两个上学的儿女无力上学只能辍学在家。 

  (2)家住离乡镇20公里的土旯坳村民梁凤英凌晨1点突发急病,因村中赤脚医生已举家迁往县城,不得已丈夫跑到4里地外敲了半天司机的门,租了一台手扶拖拉机送妻子就医。凌晨3点梁凤英在赶往乡镇卫生院的崎岖山路中口吐白沫死于颠簸的拖拉机车斗里。家中留下一个10岁的女儿、年迈的公婆和相守相依多年的丈夫,一句叮嘱都没有就直赴黄泉而去。 

  (3)农民王二喜与妻周春妹于1993年结婚,1995年育子王金贵,次年夫妇俩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周春妹主动申请结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但2001年3月儿子王金贵犯病,因村中行医不到3年的个体医生王卫国(据说在县卫生局有后台办理了行医资格证,仅参加过短期医疗培训)指示超量服用过期药物,6岁的王金贵突然夭折。痛不欲生的夫妇俩纠集乡邻亲朋多次冲击王卫国家,王卫国目前已经伏法。 

  从上述3例可以看出,农民的病与贫、农村交通工具的落后、庸医误诊以及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导致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看不起病”、“看不了病”、“看不好病”。结果许多农民只能在“上天保佑、神灵恩赐”、“靠天吃饭、靠运保身”的心态下相信“巫医”和“神算”,封建迷信愈演愈烈。常宁县就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为治愈疾病、祈求平安到邻近的耒阳市三元寺、衡山南岳大庙和祝融寺烧香拜佛,祈求安身立命,科学的预防和治疗似乎离他们愈来愈远了。 

  目前,中国城乡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公的现象随着贫富分化进一步恶化,政府的卫生经费投入明显的不公平。1998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3,776亿元,但占全国70%的农村人口所使用的还不到其中的25%。其中政府的卫生经费投入表现出严重的城市偏向。1998年政府的卫生经费投入共587亿元,其中投入农村地区的是92.5亿元,仅占16%[11]。在世界卫生组织对191个国家的医疗制度指标评价中,中国在医疗费用负担的公平性方面名列倒数第四[12]。同时,医疗保险制度的成本效益较差。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卫生总费用占GDP的4%左右,只复盖了20%的人口,而英国却用相当于GDP的5.8%的卫生总费用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 

  在农村医疗卫生方面,中国存在明显的制度缺位或制度供给不足:政府对农村基层公共卫生支出的投资很少或者不到位;农民得不到医疗卫生等有关健康的知识传播方面的服务,疾病的预防与免疫缺乏支持体系;乡村个体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教育培训机制不健全;药价高、质量低、超期限等基层医药管理漏洞普遍存在,卫生行政部门缺乏对药品生产、销售、定价的管理与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统筹与不同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等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制尚未建立。 

  二、重建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的政策构想 

  农民病了谁来管?由于农村至今仍是高度分散且剩余太少的传统小农经济,广大欠发达地区农民处于贫困且病困的无助状态,也由于医疗服务供给的特殊性,因此需要适当的政府干预来确保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充分供给和利用的社会公平性。政府的主要职能“不是办医院,而是保护消费者”,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对服务进行再分配(例如,医疗服务)比通过对收入再分配更容易达到增进公平的目的”[13]。农村地区的医疗保健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即如何解决医疗服务资源不足,建立有效的初级医疗卫生网络,向广大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14]。具体来说,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的建构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开展农村健康知识普及教育。良好的健康知识普及教育能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也帮助农民了解如何有效地利用医疗服务,比如传染病的控制、疾病的预防、适当的饮食与营养保障、不良的健康习惯与行为(如吸烟等)的克服、良好的环境卫生保持等。健康教育可以通过黑板报、宣传手册、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人员宣讲等形式,也可以通过正规的学校教育去普及。目前教育系统的“素质教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步入了误区,在“出人才”的压力下,许多学校不懈地追求升学率,“素质教育”停留于表面化、形式化阶段,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并无实质性的推动。健康教育应该是学校教育的主要方面,也是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因此,应该在农村中小学教育中加强这方面的课程建设,小学阶段宜开设《健康常识》,初中阶段宜开设《生理卫生》,高中阶段宜开设《心理卫生》,从而通过教育帮助农村居民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培育健康的生理和心理,具备健康卫生的常识和一般生命护理知识。 

  第二,推行免费的预防性服务。目前各级医院竟相从事能增加收入的治疗性服务,忽视了没有收入的预防性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的预防服务功能日益萎缩。这种“重利轻义”的服务倾向,加上缺乏规范化的公众监督和管理,导致群众的满意度极低。防疫是“纯福利事业”,“全国医疗改革会议”已明确规定这一块的经费由政府全包。防疫分为“计划内免疫”和“计划外免疫”两种,“计划外免疫”是根据当地流行病特点所进行的免疫,包括注射乙脑、流脑疫苗等;而“计划内”的卡介苗、麻疹疫苗、白百破疫苗、乙脑疫苗及糖丸的注射或分发都是免费的,相应的装备(针头、针管、消毒锅等)也是免费配备的。必须完成政府规定的7岁以下儿童的基础免疫,而且费用全免。因此,在增加国家免疫资金的同时,要取消一些卫生防疫部门的各种变相收费项目,禁止各级卫生部门提取折扣或把医务人员的工资摊到接种对象身上。应当要求防疫人员经常深入农村调查疫情和宣传卫生知识。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强化社会监督。此外,要加强对诸如结核病、乙肝、性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必要时政府应该向传染病专门治疗机构(如结核病医院、性病诊所)发放专项补贴。据统计,目前中国的肺结核患者达6百万,每年死于肺结核病的人数为25万,是世界上第二大肺结核患者国,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肺结核等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重视。 

  第三,实行大病或重病保险。在美国曾就如何实施国民健康保险计划有过很大的争论,涉及到如何筹集资金、如何实施、如何利用融资体制推行医疗机构和服务体系的改革等。相当多的健康经济学家,包括哈佛大学教授马丁·费尔德斯坦在内,都认为对大灾和重病进行医疗保险是合适的选择。其“根本原因在于保险降低了医疗服务的实际价格,从而促使消费者购买比由他们自己承担全部费时更多的服务”,但承担范围只限于“大灾”或“重病”。费尔德斯坦指出,承保范围越大,全社会“过度消耗”的医疗服务所造成的“福利损失”也就越大,因为医疗服务的过度消耗会减少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而后者的边际效用远胜于前者[15]。目前,中国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开始大病医疗保险试点[16]。笔者认为,推行农民大病医疗保险要考虑几个问题:一是设置最低起投线,但要求实行普遍性的、强制性的推行,阻止任何个人的“搭便车”行为;二是根据地区和个体经济发展水平与收入的差异以及不同人的服务需求设置若干险种和赔付上限;三是在设定起保线与限定额的同时确定大病的类型与范围。 

  第四,筹建慈善基金并启动非盈利部门。非盈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发端于美国,是美国社会中那些既非政府也非商业性的机构与组织的总称,它也是被称为第三套系统、独立系统、慈善事业、志愿者系统或社会系统等。其他国家把这种机构称为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在美国非盈利体系依据税收主要分为4类:慈善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其中基金会又可分为私人基金、企业基金、运作基金与社区基金4类。美国的非盈利体系每年接受捐赠超过6,700亿美元,高于巴西、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不少美国人认为,假如没有政府,他们照样活得好,但如果没有非盈利机构,美国就完了。他们把非盈利体系和宪法看成是支撑美国的两个车轮。非盈利体系的角色是多重的,如推动和平、绿色环保、自然灾害救助、公益事业等,但它们的主要功能首先是保护弱势群体,非盈利机构每年花在穷人身上的资金高达十几亿。在美国历史上,最值得非盈利体系自豪的贡献是消除了曾肆虐美国大陆的黄热病,研究出了小儿麻痹症疫苗,构建了几乎无所不包的、全国性的911电话求救系统。 

  非盈利体系要求管理人员诚实正直、有社会责任感,严格按所属机构的宗旨和程序行事。为了防止欺诈和贪汙,非盈利体系建立了一套有6个层次的、自我约束的监督机制[17],其中监督人制度是指美国国家慈善信息局、慈善顾问服务机构和美国慈善协会等机构,虽然它们本身也是非盈利机构,但只担任监督人的角色。中国应该借鉴美国非盈利体系的经验和做法,应该由社会而不是政府筹集公共基金,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增开融资渠道。避免象“希望工程”那样出现管理失责和监督虚设的问题,能真正做到善款善用,保证让善款“装在玻璃做的口袋里”,实现善款运行全过程公开,以便全社会共同监督。 

  第五,建立农村急救反应系统。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公共设施建设一直停滞不前,公路、交通用车、通讯等设施较为缺乏。因此,国家应该适当考虑拨付专款给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乡镇医疗机构,用于购买救护用车,并建立农村的“流动120体系”。救护用车农忙时奔赴田间地头,以防止农民劳动时发生急病,解决农民就地看病的问题。从湖南省来看,不少农村欠发达地区的一些村基本上有几台程控电话,通讯线路已架设到相当多的地方,但邮电部门应安装公用IC电话,这也是通讯服务的社会公平性的要求。只有村旁路边有了公用电话,“急救120系统”才有用武之地。 

  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组成部份,急救工作,尤其是院外急救,应该体现政府行为。各级政府要从满足民众和社会需要出发,将急救医疗纳入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重点支持。急救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其经费应由政府财政保证,满足其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解除急救人员的后顾之忧。意大利都灵市急救中心主任Visett.E教授认为,建立起正确有效的急救反应系统是一个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不应回避建立社会组织来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的体系,一视同仁地为公民提供预防和医疗服务。急救医疗体系应遵循的原则是,有益健康、有益自主、有益正确利用此体系[18]。据了解,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在急救方面已普遍立法。美国、日本的急救医学起步迟于西欧,但发展较快,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后,他们的急救医疗体系已比较完善,并制定了“急救医疗法”。美国于1973年颁布“急诊疗法”,并宣布“911”为专门的急救电话。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救医疗法》,为急救医学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19]。农村急救医疗系统的建立以及急救医疗立法能为广大农民解除“看不了病”的困难。 

  第六,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参与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健康经济学给出三个‘产出’指标:医疗技术、公众健康水平和医疗享有权。此外,我们在考虑其中任何一个指标时,都必须从稀缺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出发”[20]。在中国由于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以垄断形式运作,往往漠视病人的要求和需要,只能提供低质量与低效率的服务。不同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的参与能克服这种局面,增强竞争与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也有利于降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使目前医疗服务需求被抑制而医疗服务能力相对过剩的局面得以改观,从而促进医疗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现在医疗服务的供给方缺少内在的成本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医疗费用上涨的趋势尚未得有效遏制。据卫生部门统计,2000年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次均门诊费用为79元,次均住院费用为2,891元,分别比1999年的不足70元和大约2,600元上升了10%以上。同时药费占医疗费用的比重仍然居高不下,2000年药费平均占门诊费的62.1%,占住院费的49.2%,大大高于发达国家5%到20%以及发展中国家15%到40%的平均水平[21]。在20世纪60到70年代,美国政府曾试图管理医疗服务并压低医生和医院的收费,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效果并不太好,于是开始推行医疗社会化。“实行医疗社会化的论据主要有两个:一,大多数美国人负担不起医药费;二,医疗社会化将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医药费用。[22]”“医疗社会化”除了鼓励国民健康保险的措施之外,还有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放松对私人医院和私人疗养所的管理规制。当然,对目前的中国而言,大规模地放松规制既无好处也不现实,只能选择一条合理路径──允许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有限介入。 

  第七,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基层医药管理。政府要加强乡村医生的定期培训和定期考核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诊断技术和用药技术,改善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乡村医生是原先“赤脚医生”衣钵的延续,但其业务范围已不再局限于简单的伤口包扎、吃药打针之类事务。今天的乡村医生应该是“全能型”医生,能对医药知识有比较全面的初步了解,但现状是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普遍很低,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就地看病、有效用药和简单医疗的问题,因此强化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很有必要。同时,医药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基层医药管理,强化对药品生产、销售、定价的管理与监督。在城市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实行“3.15”举报监督的今天,相当多的粗制滥造、伪劣低质商品大量涌向农村,使农民花钱受罪、苦不堪言,药品市场也不例外。因此,医药管理除了要控制药价外,还要打击销售质量低劣、过期失效药品的经销单位和个人,真正使患病农民安全用药、保护身体。 

  结语 

  在当前的社会转型过程中,重新采用过去的“赤脚医生”与“合作医疗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政府在建构新的医疗卫生制度时可以从“赤脚医生”制度当中借鉴一些经验:如增加政府对农村基层公共卫生的支出;在基层通过加强农民疾病预防和免疫、健康卫生教育等低成本的途径降低疾病的发生率,从而降低整个农村的医药费用;扩大合作医疗基金统筹面,加强基金管理;针对农民最难以承受的药品价格和意见最大的药品质量问题,政府应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定价的监督等。 

  制度供给不足和公平理念缺失,是目前中国农村健康事业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划不能一切都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效率目标,而应该从具体的事务管理当中超脱出来,致力于全社会的资源分配和公共服务建设。健康政策的制定应该反映公众意愿和公共利益,体现公正、公平和安全的理念。同时,健康政策的构建要考虑到许多相关因素,诸如健康与经济、健康与教育、健康与营养、健康与预防、健康与环境、健康与医疗、健康与保险、健康与管理等。要考虑到这些因素对健康的促进作用、对贫困者的重要意义,以及提供服务的最佳途径。“在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时,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把现实抛诸脑后,也不能消极悲观,无视建立一个更高效、公平的社会的可能性。[23]” 
 
 

中国农村养老的现状与对策
 
  ──浙江省金华市九龙村调查 

  赖静萍 

  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研究生

  一、九龙村及其养老方式的嬗变

  二、九龙村现行养老方式存在的隐患

  三、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及其缺失

  四、对中国农村未来养老的几点思考

  

  养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特别是农村的老人,辛勤劳作一生后本应与满堂子孙共享天伦之乐,安度晚年。然而,现实中很多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并未得到充分保障。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出现,农村养老问题成为本世纪中国的一项战略难题。本文以浙江省金华市九龙村为个案,对该村经济发展状况及与之相适应的养老方式做了较细致的制度性分析,并据此提出对农村养老问题的一些对策。 

  一、九龙村及其养老方式的嬗变 

  九龙村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双龙风景区西面约1公里处,全村共有627人,其中老人154人,占总人口的24.6%[1]。九龙村三面环山,且都是富含石灰岩的矿山,凭借这一资源优势,九龙人开发了西山,并通过村里60多辆私人载货汽车[2]将石灰石运往各地。据第二村委会的干部说,上世纪90年代,矿山每年可产出并出售140万到150万吨石灰石。除矿石开采出售所获收益外,水泥厂的利润也是村集体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1979年村里集资创办了水泥厂,其规模从年产1万吨扩大到年产10到11万吨,获得比较可观的收益。矿山和水泥厂的经营权曾几经变化。水泥厂在1992年以招标投保方式承包出去,按合同规定,村集体可获水泥厂当年利润的60%。2000年,水泥厂以1,430万元人民币彻底被私人收购,由村办企业变为私营企业。而矿山的开采也于1998年被私人承包,每年上交集体约100万元。2002年浙江尖峰集团在矿山开采权竞标中获胜,由其承包5年,每年向村里缴纳390万元左右的承包费。 

  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村委会有可能为老人提供一定的资助,如果有条件设立敬老院,还可吸纳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委会没有资助能力,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在1979年九龙村创办水泥厂以前,与其他许多农村地区一样,老人主要依靠自身及子女供养保障老年生活,而水泥厂的创办改变了这种局面,该村养老方式的嬗变与村里的经济发展情况是对应的。由于该村村办企业比较发达,村集体的经济实力较强,从1980年开始,村集体规定户籍在九龙村的55岁以上女性和60岁以上男性每月可分别领到8元和10元的养老金。之后养老金逐年增加,到2000年7月增长到女性140元、男性150元。虽然2000年水泥厂转为私有,2002年矿山也承包出去,但依靠水泥厂所有权转让金和矿山承包费,养老金仍有增加,到2004年1月达到女性180元、男性190元。从2003年开始的5年内,村集体从矿山承包费中拿出一部份,每年给每位有九龙村户籍的村民发3千元,这无疑使老年人的年收入又增加不少。 

  村集体不仅给老人以物质上的支持,还给他们以精神上的慰藉。从1995年开始,村里规定,在“退休”[3]后的3年中可参加村集体一年一度组织的旅游,旅游费用一律由集体承担。村里还专门新造了一套房子作为老年活动中心,并添置了电视机、象棋、围棋、扑克、热水壶等用品,使老人们有了一个家庭以外的精神寄托场所。年底村里还给老人发一些年货,如瓜子、食油、各种水果等。 

  除了集体给老人一些资助外,家庭养老仍相当重要。但据笔者调查,家庭养老因年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地,7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老人主要还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而70岁以上的以及伤病缠身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对子女的依赖性较强。九龙村的劳动力除一部份长期在外工作,剩下的或在厂矿工作,或从事运输,村里的土地闲置。于是一些退休老人在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到地里种些青菜、萝卜、玉米、番薯等农作物,另一些则去企业里干一些强度较小的活。绝大多数老人都有或多或少的积蓄,即使子女没给他们生活费,也照样能生活下去,而且手头还算宽裕。因此,在笔者调查的几位老人中,70岁以下的老人基本上不要子女给他们的生活费,反而经常给孙子孙女一些零花钱。另外,老人与其子女之间经常是一种互惠关系,子女提供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老人则帮助子女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在九龙村,子女基本上都能履行赡养义务,对父母不管不顾、不尽孝道的情况很少。 

  二、九龙村现行养老方式存在的隐患 

  从以上调查情况看,九龙村老人的生活状况即使说不上富足,至少也称得上“小康”。老人的生活条件能否继续保持下去并进一步提高呢?今后老人是否还能享受到这一代老人的待遇呢?提出这样的问题并非杞人忧天,九龙村这种养老方式确实存在隐患。 

  先从集体补助来说,过去村集体之所以能给老人发一定数量的养老金,主要是因为有水泥厂和矿山上交的收入作靠山。自从水泥厂转为私有,矿山开采也被承包后,村集体的经济来源少了,经济实力已开始下降。与此同时,养老金发放人数却日益增加。目前在水泥厂和矿山工作的职工很大一部份已有40到50岁,也就是说再过10年左右他们也将成为老人,需要从村集体领取养老金。目前九龙村老人已占总人口的24.6%,其中60岁以上的人口占18.5%,按照国际标准九龙村已属“老年型地区”[4]。现代人的寿命普遍延长,可想而知,10年以后老人所占比重只增不减,那时老人与养老金之间“僧多粥少”的局面势必愈演愈烈。 

  再从家庭养老来看,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与人口结构的变化,这种养老方式也遇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困难和挑战。 

  首先,子女转向非农就业,其收入受市场变化影响可能波动,老年人的供养来源可能不稳定。改革以来九龙村村民逐步脱离土地的束缚,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入商品生产的各个领域,由过去单一的“种田人”角色向从事各行各业生产经营的多角色过渡。据第二村委会统计,目前全村的劳动力30%在水泥厂或矿山工作,20%从事货物运输,30%长期在外投资办厂或从事技术工作,另有20%是妇女的一部份,她们或从事一些小经营,或在家当家庭主妇,几乎没有人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村里种植用地只有老人们在侍弄,种些家常菜,粮食则是从粮店里买。这种状况改变了以往老年人供养以实物支付(主要是粮食等)为主的传统方式,子女对老年人的供养主要表现为货币支出。这样老年人的经济供养来源对市场的依赖性加大,老年人供养状况直接受子女货币收入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并隐藏着风险。 

  其次,随着城市和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西部地区的开发,九龙村大约有30%的居民长期在外工作,其中有一大部份集中在西部地区投资办厂或从事技术工作。这些人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 

  再次,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生育观念的改变,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在九龙村越来越多。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四、二、一”结构的家族模式开始形成。若仍然按照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瞻养老人,那么一对年轻夫妇将要赡养4位老人并抚养1到2个子女,这无疑加重了年轻一代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不但养老待遇难以提高,而且影响家庭的和睦稳定甚至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 

  最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体的普及,使九龙村民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中年人和青年人希望农村也能够实行社会化养老,以减轻家庭养老的重负,并且自己也在为今后的养老早作打算。同时老年人的独立意识也在增强,村里许多老年人都尽量避免依附年轻人来养老。 

  三、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及其缺失 

  村集体养老和家庭养老方式都受到如此严峻的挑战,那么,当白发浪潮席卷农村时,养老问题该如何解决呢?也许有人会回答:政府不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推出了一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吗?的确,1992年民政部公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在全国正式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方案采取储蓄积累的方式,为农民建立个人帐户,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交费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将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个人名下,到了退休年龄后根据个人帐户的积累额计算发放养老金。这项制度对解决某些地区因人口老龄化给家庭养老带来的冲击以及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有积极效果。 

  首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帐户积累模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每人自己有独立的帐户,个人积累基金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与他人不发生任何转移关系。资金在户口迁移等情况下可以退保或转保,这有利于保证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主性,也有利于该制度运行的灵活性。 

  第二,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引导农民合理消费,杜绝铺张浪费,有效转移农村闲散资金。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逐渐提高,有些地方的农民有了余款后就建坟、修庙、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通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将这些不合理消费转移到社会保险上来,为农民养老未雨绸缪。 

  第三,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民提供了一种现代的收入保障手段,为渡过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高峰做好准备。据专家预测,本世纪30至40年代是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时期,原因是上世纪60年代中期人口生育高峰时出生的人相继达到60岁及以上年龄。在当前人口老龄化程度还不算太高的时候,中青年人应当积累一些资金,当他们进入老年时就可以减轻其下一代抚养老人的压力,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 

  第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改变农村社会代际交换的形式,从而影响人们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传统农村家庭养老方式是“反哺式”,即晚辈成年后抚养父辈,这种“反哺式”养老方式使得农民刻意追求子女数量,家庭关系也很紧密,与这种养老方式相对应的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引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农民对子女的依赖性下降,对子女数量的追求欲望也就减弱了,从而更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 

  基于此,国家开始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行养老保险制度。九龙村所在的罗店镇政府于1993年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最初实行的是以一个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的集体保险。1998年开始正式实行民政部公布的个人帐户积累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罗店镇政府为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其下辖各行政村积极宣传这一制度,鼓励村民投保,并分配了一定任务指标,由各村的会计、出纳代办,收取保费。 

  九龙村村委会积极落实了这一任务。这一方面是为了完成镇政府下达的指标,另一方面也因为认识到这是今后养老方式的一种方向。村民在自己年轻有劳动能力的时候投一份养老报险,实际上争得了养老的自主权。在丧失劳动能力时,如果子女能履行赡养义务,养老保险会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宽裕;当家庭保障不充分时,养老保险可以提供另一经济补偿;当家庭保障功能失效时,养老保障可以提供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使村民老有所依而安度晚年。1998年九龙村委制定了“九龙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其主要内容是,50岁以下户籍关系在九龙村的全体村民都可参加养老保险,集体按参保村民的年龄档次进行相应补贴,18到25岁的村民每人每年投保金额150元,年龄每增加5岁,投保额提高50元,村集体按个人投保数补贴相同数额。 

  1998年是“规定”实行的第一年,镇政府督促有力,村民的好奇心和新鲜感都比较强,加上村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能按照“规定”作足额补贴,所以当年收取养老保险金30多万元。但从第二年开始情况便急转而下,1999年到2002年每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只有3万元左右。2003年由于金华市忙于区划调整等事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被搁置,自2004年到目前为止亦未着手恢复这项工作。 

  九龙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甚至出现萎缩是不争的事实,而这在全国范围内相当普遍。对于这种局面的出现,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和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缺失有关。 

  首先,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中“保富不保贫”,降低了养老保险复盖率。中国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本来是解决未来农民家庭养老困难问题,但由于采取农民自愿加入的原则,即鼓励具备投保条件的农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实际情况是,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多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农村的富裕居民,而未来养老将会面临困难的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农村居民却无力投保,这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死结。 

  第二,农村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型模式,解决的是“未来老年人”的收入保障问题,对当前的以及即将步入老年的人无能为力。中国目前的完全积累型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在个人帐户的基础上先积累后受益,且积累时间越早获益越多,短期积累几乎没有意义。据估计,若从解决养老问题的实际功能来看,农村养老保险至少要等到20年以后才能产生作用,而近20年内却无法解决养老问题,这自然限制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低,管理体制混乱。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在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比如,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独立管理,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监督,而地方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管理,所以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汙、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养老钱失去保障。 

  第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远未规范化,立法工作更是严重滞后,缺乏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规。在基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大部分地方是靠突击的办法来收缴保险费,未做到制度化与规范化。许多地方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上级领导指示下一哄而上的结果。一些地方政府规定,凡要求县改市、乡改镇,要申请扶贫款或参加“双拥”评比的乡村,都必须完成社会养老保险的任务。于是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手段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处罚。还有些地方强调村干部、党团员起带头作用,并要求每人发动一定户数的农民投保,按户计酬。这样发展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自然而然会中途夭折,从而出现大起大落的局面。 

  第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由于许多农民对养老保险不了解,存在疑虑心理,怕政策变,怕不兑现,怕不合算,因此农民自己投保的保额一般都比较低,这样农民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十分有限,有些甚至少到无法满足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九龙村2004年有4位村民领取了养老保险金,分别为140元、119元、876.7元、203.1元[5],平均每个月只有11.67元、9.92 

  元、73.06元、16.93元,对维持基本生活来说这简直是杯水车薪。另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只允许存入银行,部份进入国债市场或交财政预算外转户存储,没有专门的资金运作机构,运作空间和手段有限,收益率很难得到有效保证,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弱,这又进一步增加了农民参保的疑虑。 

  第六,集体经济薄弱也制约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中国许多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力量并不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力不从心,并且在许多地区集体经济补助农村养老保险的对象主要是乡村干部,这就造成了乡村干部自己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高,而普通农民的积极性降低。在目前主要靠政府行为来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农民缺乏扩大养老保险的热情,无疑影响这一事业的发展。 

  四、对中国农村未来养老的几点思考 

  通过对九龙村养老现状及其存在隐患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家庭养老还是集体补助养老都很难维系,而社会养老保险由于还不成熟、不完善,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因此建立一种“家庭养老、集体补助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可能是未来农村养老的一条可选择途径。 

  由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实力尚不足以完全由国家或集体来承担老年农民的养老保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稳定传统的家庭保障机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把家庭保障机制固定下来,使子女必须履行赡养老年人的义务,为年迈的老人撑起一把“保护伞”。乡(镇)、村有关组织应对赡养老人的子女及家庭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给予精神鼓励;对不尽赡养义务或歧视、虐待甚至遗弃老人的子女则进行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被子女遗弃的老人应送福利院供养,所需养老费用由乡(镇)有关部门通过合法程序采取强制性措施向其子女征收。 

  村集体经济力量的强弱对当地老人生活保障具有重大影响。集体经济发展好,实力较强,就可以给老人一定的养老补助,从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负担。 

  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农村的大问题,它既不同于国外的养老保险模式、也不同于中国城市职工的社会养老模式,它应是基于中国国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条保障之路。首先应当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与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次要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补贴制度,有能力补助的乡村应尽可能采取按人头补助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穷者愈穷、富者愈富”,使补贴制度更公平。第三是要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原则,可适当延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保年龄,鼓励低龄老人强化自我保障意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政策上的倾斜,使农民能得到更多的实惠等。第四是国家应承担起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相关管理部门,辅以高利率,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只有让农民从这项制度中真正得到好处,才能保证其健康持续地发展。 

  此外,促进慈善事业的复兴,对其加强规范与管理,将对中国农村养老起到一定的补充保障作用。目前中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相对比较滞后,成立于1994年的中华慈善总会的团体会员到现在只有137家,而美国1998年豁免税收的慈善公益机构有120万个。中国绝大多数慈善公益机构是“官办”的,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它们动员资源的能力也比较差。1998年美国豁免税收的慈善公益机构掌握的资金总额为6214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9%,而中国的同一指标不到0.1%[6]。但中国民众的慈善意识在不断增强,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提高,中国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力度也逐步增强。1997年,中国首次规定对提供慈善捐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减税待遇,1999年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该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2003年9月有关部门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7]。这些法律和政策将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开辟道路,为中国农村养老提供资金等各种支持。 
 
从暴力革命到“丝绒革命”:革命的历史和趋势
 
  陈彦

  旅法学者

  一、暴力在近代革命和共产主义革命中的不同作用

  二、东欧的后共产主义革命:走向民主、告别暴力

  三、革命的历史轨迹

  

  现代人的生活常被屏蔽在一些意识形态概念中而不能自拔。“革命”显然是与当今中国人的政治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意识形态概念之一。从法国革命到俄国“十月革命”,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的共产主义革命,再到“文化大革命”,革命曾经是中国政治生活的坐标和指南。在共产主义的教科书里,革命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是解放人类的手段,是创建新社会的必由之途。自从英国革命、美国革命尤其是法国革命开启了近代一波比一波强烈的革命潮流以来,革命又与暴力结下了难分难解之缘,以致于中国的革命信徒毛泽东说:“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烈行动。[1]”在毛泽东看来,革命与暴力不仅难解难分,而且,革命业已成为暴力的同义语。 

  今天,关于革命与反革命的论述汗牛充栋。然而,受意识形态概念的限制,从学者到政治家,无论是革命的拥护者还是反对者,多数都或多或少地将革命与暴力联系起来。这一现象不仅见于当今仍然为革命所困扰而要“告别革命”的中国思想界,也常见于欧美政治学者的笔下。1989年,法国隆重纪念了法国革命二百周年。直到现在,法国有关革命的讨论似乎仍然难以跳出意识形态的纠缠。因此,法国当代着名政治史学者傅瑞(Furet)于70年代末专门撰文疾呼:“法国革命已经结束。[2]” 

  然而,革命就真的等同于暴力吗?如果两者之间有区别,暴力与革命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从近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所发生的历次革命中,难道真能抽象出“革命就是暴力”或者“革命必定伴随暴力”的结论吗?退一步讲,即使革命确实与暴力有某种亲缘关系,在历次革命中,暴力的性质、方式、强度、规模、杀伤力乃至持续性都可以笼统论之吗?本文无意系统地比较历次革命的异同,这显然不是一篇论文可以回答的问题。笔者拟从回顾近代革命传承的历史入手,分梳革命的类型,尝试分析暴力与革命之间的并非如此简单明了的关系。 

  一、暴力在近代革命和共产主义革命中的不同作用

  革命一词来自于西文“Revolution”,西文中天体运行一周为革命。此词近代以来被渐渐从天文学领域移植到政治社会领域,近些年来更是被日益频繁地用于经济、科技、文化甚至生活行为等领域。无论革命一词用于何种领域,一般来说它具有突变和断裂的意义,这是它最本质的含义。在人类活动或观念中的诸种革命里,只有政治、社会制度的革命才与暴力相关连。 

  历史学界一般公认,近代欧洲最早的可以称得上是革命的事件是1649年处决英王查理一世为标志的英国革命以及此后1688年的“光荣革命”。但是,从现代性的角度来看,英国革命并不典型,甚至可以说是“半吊子”革命,因为英国革命虽然推动了社会制度的变革,却没有解决公民平权问题。革命后的英国虽然进入一种虚君共和时代,但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贵族民主。相对于英国革命,美国革命显然更为激进。美国革命既争得了自由,又获得了平等。从现代价值系统看,美国革命最重要的遗产不是美国从英属殖民地独立这一重大历史事件本身,而是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这一宣言奠基了人权、平等的现代价值观。法国19世纪的天才思想家托克维尔于1831年到美国考察革命之后,思想发生了变化,他留下了不朽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它至今仍然是研究美国革命及民主的必读书。托克维尔之所以到美国而不是英国考察革命,就是因为他敏锐地看到了美国革命对平等的贡献。在他看来,平等(包括地位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才是现代性展开的历史动力。 

  然而,在当时沐浴于启蒙光照之下并正在酝酿更为激进的革命的法兰西看来,美国革命仍然不无遗撼。美国革命虽然集现代性价值于一身,但美国却是一个没有贵族传统的新大陆,与其说美国人由于革命而争得了平等,还不如说平等乃是新大陆发动革命的基础条件。换言之,美国革命争来的是自由,而平等则在革命之前即已存在。在法国革命者看来,美国革命成功地完成了英国革命没有完成的历史使命,但美国革命却不能为世界提供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革命模式,不能展现在一个传统文明国家里如何才能同时获得自由与平等。正是因为明确地意识到创建自由与平等的双重任务,法国革命才表现出更为激进的特点。 

  英国革命之所以成功是由于英国的独特传统,美国革命则可以依靠新大陆的平等的先天条件,那么法国怎么办?法国既无英国那样的传统可以依赖,又无平等的社会基础。法国革命必须创造,必须重构社会秩序。而要做到这一切,革命唯一可以依托的只有启蒙思想倡导的理性。启蒙哲学家所倡导的理性(Raison)是“大写”的理性,是一种在启蒙哲学家看来具有终结力量的理性,是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理性。正是由于这种普世理成为法国革命的灵魂,法国革命才成为普世性的革命模式。法国革命的普世性特点是法国革命的力量所在,是其深远的历史感召力的秘密所在。全世界有志于改变现状的仁人志士,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面对顽固的专制政权还是面对残暴的军事统治,都可以从法国革命中看到光明,看到希望。 

  法国革命既是普世的也是激进的,二者相辅相成。同旧制度的决裂必须是激进的,否则无法获得普世性;为了彰显革命的普世性,必须采用激进的手段。普世的目的与激进的手段于是成为革命的两面,使得革命本身孕育着借助暴力手段、滑向暴力歧路的内在危险。1789年7月14日法国民众武力攻占巴士底监狱,1793年将法国国王路易十六送上断头台,无疑是法国革命留给后世集体记忆中两幅最为鲜明的暴力图像。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法国革命也为后世开启了以暴力寻求社会制度转型之门。 

  法国革命奠基于普世理性,也诉诸于近代社会世人改变现状的渴望,而这一渴望又源于工业社会降生所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正因为如此,法国革命之后,以暴力手段改朝换代的思路迅速传播于世界。1917年的俄国革命,中国1911年的辛亥革命和1949年的共产主义革命,都充满了血腥与暴力。革命在向世界范围内推广的同时,与暴力结下了不解之缘,进而被认为与暴力存在着一种共生关系。这一共生关系不仅表现为改朝换代、乾坤突转时的剧烈震动,也表现为革命对社会造成的巨大伤痛的持久性。有不少论者指出,法国革命以暴力手段推翻了法国君权神授的旧政权,也为法兰西留下了长久难以愈合的伤痕[3]。从1789年到拿破仑称帝,中经几次君主制复辟,再到1848年革命,最后在1880年左右进入“第三共和”,经过整整100年才最后摆脱内战、暴力的阴影。俄国先有被称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1905年革命,然后有1917年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十月革命”。“十月革命”之后,苏联先后经过了“苏维埃国内战争”(1917-1920)、“大清洗”、卫国战争等,一直难以逃脱暴力的魔咒。 

  中国的情况也十分典型。从1911年辛亥革命到1949年的共产主义革命,如果再加上“文化大革命”,革命确实与暴力如影随形。80年代之后,当中国人欢呼改革而不再追求革命时,不幸又发生了1989年的血腥惨案。上世纪末年,经过改革洗礼的中国思想界在力图冲破意识形态桎梏的同时,重新回顾20世纪,一方面惊醒于革命暴力的破坏性,一方面又看不到中华民族摆脱暴力的乐观前景,于是有人出来大声疾呼,“告别革命”。1995年中国知识界两位代表人物李泽厚与刘再复在香港出版了“告别革命”一书,此后海内外有关是否“告别革命”的讨论就一直未停。刘再复在此书前言中写到:“我们所说的革命,是指以群众暴力等急剧方式推翻现有制度和现有权威的激烈行动。”“我们决心告别革命,既告别来自‘左’的革命,也告别来自‘右’的革命。[4]”经过如此诠释的“革命”一词,不仅与暴力密不可分,甚至同暴力划上了等号。革命不仅被抽去了具体内容(无论是“右”的还是“左”的),也失去了其丰富的历史内涵。不过,我们也应该承认,从中国的历史看,中国人受革命暴力之害既深且巨,喊出“告别革命”并非不可理解。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到20世纪的共产主义革命,革命与暴力不仅表现出某种连体婴儿式的共生关系,而且还有不断强化的趋势。 

  不过,到了20世纪末年,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我们将视野扩展到整个世界,不难发现,革命不仅没有因为中国知识界之“告别”呼吁而停止,相反却加快了脚步。革命的历史仍在继续,亨廷顿所指的“第三波民主浪潮”,尤其是80年代后期以来东欧的大变局,大多是在革命的旗帜下完成的。 

  回顾以上历史,我们至少可以指出,革命作为世界近代以来一个重大历史现象的几大特征: 

  第一,从17世纪中叶英国革命开启近代革命的先河以来,革命已经经历了长达3个半世纪的历史。这一时间上的延续显示了革命的内在生命力及其历史的合理性,这并非人为的主观因素可以随意拒斥。 

  第二,从欧美革命到苏俄革命再到中国革命,革命均与暴力紧密相连,但暴力的性质和指向是有着重大区别的。英国革命、美国革命、法国革命虽然都使用了暴力手段,但其间的区别也是很大的。从今天的认识高度,指出其暴力的共性固然重要,但找出其中的差别更具现实意义。因为正是在具体的差别中才体现了上述革命的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指向。法国革命曾对社会造成了持久性伤痛,但并非所有的革命都如此。相对于法国革命,英国革命与美国革命并没有造成社会的持续震荡。法国革命之后的伤口虽然长期难以愈合,但将其完全算在法国革命的账上也有失公允。法国革命之后面临整个欧洲地缘政治大格局的重组和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法国在革命100年之后才建立“第三共和国”,与革命的激进程度固然有着因果关系,但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欧洲各国的军事干预有关。从地缘政治的角度看,处于欧洲边缘的英伦三岛和远在新大陆的美国的战略地位和政治震撼,都无法与法兰西相比,将法国的长期动荡放到整个欧洲框架内才可以得到较为全面的解释。 

  第三,与“十月革命”开启的共产主义革命模式相比,欧美共产主义之前的革命伴随着的暴力均是在革命推翻旧体制的相对短暂的断裂期间。美国革命其实就是美国独立战争的8年时间,法国革命从1789年攻占巴士底监狱到1799年拿破仑政变实际上已经结束,其后战争不断的原因或者是由于拿破仑的军事扩张,这与革命并没有必然联系,或者是因为政权难以建立和巩固。换言之,在共产主义革命之前,即使是在激进的法国革命时期,暴力也仅仅是作为夺取政权的手段来使用的。 

  共产主义革命则十分不同。共产主义革命不仅在推翻旧体制、夺取政权时使用暴力,更为突出的是,在政权建立之后暴力也是维持政权的主要手段。暴力不仅发生于共产主义的夺权时期,而且与共产主义制度存在的历史相始终。30年代斯大林专治下的“大清洗”是在苏俄政权巩固之后发生的。“大清洗”的发生不是因为战争,暴力的对象不是企图推翻苏联政权的军事力量,而是苏联内部的异己或者潜在的异己份子。中国1957年的“反右”及其后来的“文化大革命”自然也属于这类暴力运动。事实上,这种暴力的性质已发生变化,不再是为了革命而诉诸于暴力手段,而是利用革命的名义实行暴力强制。这样的暴力是失去了暴力的对立面的暴力,因而演化成为一种单向的镇压与恐怖手段。法国政治学者古尔多瓦在《共产主义黑皮书》的“序言”中表示:共产主义将暴力变成了制度。诚然,任何政权都需要一定的暴力,作为国家镇制机器的暴力(司法、警察、监狱等)来维持,但暴力必须纳入宪政的框架之下。按照古尔多瓦引述的数字,全世界共产主义各国从1914到1991年间共有近1亿人受害致死,这一骇人听闻的数字包括苏联200万、中国650万、越南100万、北朝鲜200万、柬埔寨200万、东欧100万、拉美15万、非洲170万、阿富汗150万。[5] 必须强调的是,上述所有这些死难者,都不是夺取政权期间革命的殉难者,而是政权建立之后葬身于制度屠刀之下的无辜生命。这一事实告诉人们,作为手段的暴力和作为制度的暴力的杀伤力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果说共产主义革命与共产主义革命之前的革命二者均使用暴力手段来夺取政权的话,以暴力作为基本制度来维持政权则是共产主义革命的特点。 

  二、东欧的后共产主义革命:走向民主、告别暴力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按照革命的性质和暴力在革命中的位置将革命划分为近代革命、共产主义革命与后共产主义革命3种不同的革命类型来分析。暴力在近代革命与共产主义革命中的最大区别是手段与制度的区别,而二者之中暴力的杀伤力、持久性和暴力的对象也极不相同。那么,后共产主义革命,即共产主义革命之后的革命,与上述两种革命又有何不同呢? 

  当中国的学者呼喊“告别革命”时,如果我们将眼光更多地集中到中欧和东欧,就不难发现,革命一词不仅未随着法国革命的远去和俄国革命的结束而被弃置,而是随着东欧社会的变化,使用得越来越频繁。从1988年到1992年不到4年的时间里,民主制度在东欧如风卷残云、摧枯拉朽,一时间,东西冷战结束,专制寡头垮台,共产主义阵营消亡,市场经济登台,自由、人权成为历史的主调。2000年10月,以民族主义旗帜抗拒这一潮流达11年之久的南斯拉夫强人米罗舍维奇也不得不接受南斯拉夫人民通过票箱作出的选择,这一事件被媒体称作“塞尔维亚民主革命”。2003年11月,格鲁吉亚反对派将掌握权力11年之久的谢瓦尔德纳泽轰下政坛,也被称作革命,即所谓的“玫瑰革命”。2004年底,乌克兰总统大选通过3轮投票,将反对派领袖尤先科推上总统职位,成功地推动了乌克兰迟滞13年之久的政党轮替,被媒体称为“橙色革命”。从断裂与突变的意义上诠释革命,将东欧这一历史巨变称为“革命”显然是当之无愧的。 

  总体上看,东欧的后共产主义革命有两个突出的特征。 

  第一是革命的民主诉求。无论是现在已经加入欧盟的东欧各国,还是转型较为迟滞的独联体各国,革命的任务都是要结束共产主义专制。1989年之后,经革命推动的所有这些国家演变的方向无一例外均是走向民主。这一特点使我们看到东欧发生的后共产主义革命具有向17、18世纪欧美革命回归的价值指向。这种革命需要推翻旧制度,建立新制度,需要政权的更换,但并不寻求政权的专有。这种革命不需要经过长时期的武装斗争,不需要“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不依靠强大的军队,甚至也不需要严密的政党。这种革命可能有自己的灵魂人物,但这也不是革命的必要条件。革命的必要条件是旧政权的极度腐败,是社会公众的人心所向,是个体独立意识的觉醒,是民主参与的诉求,是统治者内部的分裂,是世界潮流的推动。 

  这种革命的民主指向不仅存在于革命发生前期和当时的民主诉求,也充分体现于革命之后东欧各国的政治实践。东欧以铲除共产主义专制为诉求的革命发生之后,不仅共产党继续存在,并未被作为阶级敌人而镇压,而且各国共产党都毫无例外地享有合法的地位,在议会里拥有经民选得到的席位。 

  保加利亚的转型十分典型地说明,共产党在失去一党专政之后仍然在政治舞台上起着积极的作用。自1989年11月共产党总书记日夫科夫辞去领导职务,保加利亚共产制度解体。第二年6月改名为社会党的前共产党在立法大选中获得议会多数。1991年10月再次大选,社会党下台。但3年之后,1994年12月社会党再次在大选中取得胜利,获得议会204名议员总席位中的125个议席。与此同时,在波兰(1993年)、匈牙利(1994年)等国,或多或少改头换面的共产党也都通过选举又重新回到执政前台,完成了共产党从一党专权的政党到多元轮替的政党之重大转变,从此共产党与其他政党一样,合法地民主地执政,合法地民主地下台。在原苏联集团的核心地带,独联体国家的民主革命似乎有分两步走的趋势。伴随着苏联的解体,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相继宣布独立并进行了民主选举,但政权仍长期由共产党或前共产党独占。直到最近,格鲁吉亚与乌克兰分别发生了“玫瑰革命”(2003)和“橙色革命”(2005)的“二次革命”,这两个国家才完成了政党轮替。其它国家什么时候走这条路,如今还没有具体的回答,但是,包括俄国在内,这些国家后共产主义革命的民主大趋势也是不容否认的。 

  第二是革命的非暴力特征。当时东欧各国的后共产主义革命大潮虽势不可挡,但革命的方式和持续的时间不尽相同。从时间上看,有一种说法是,东欧国家的民主转型,波兰用了10年,匈牙利用了10个月,东德用了10个星期,捷克用了10天,罗马尼亚则只用了10个小时。从方式上看,波兰团结工会与政府谈判时,预留给共产党65%的议席;捷克民众再演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以上街抗议的形式将捷共领袖胡萨克逼退;罗马尼亚人民面临的是一个更为贪恋权势的暴君,于是只得寻找带有血腥的出路。但总体上说,东欧巨变包括苏联的崩溃,都是在一种相对理性和非暴力的气氛中完成的。即使由于齐奥塞斯库的冥顽不化,导致罗马尼亚的转型染上了暴力色彩,但齐奥塞斯库被推翻3天后即被处决,罗马尼亚很快就翻过了血腥的一页。将“革命”一词用于后共产主义变革,并为人们广泛接受的大概应该归功于捷克的所谓“丝绒革命”,这一“革命”最为典型。革命前的捷克存在着一个高水平的组织有序的政治异议群体,有一个举世公认的杰出革命领袖哈维尔。革命之后,捷克共产党一败涂地,以哈维尔为首的“公民论坛”在1个月后的大选中取得压倒性胜利,哈维尔本人也被革命推上了权力顶端。“革命”这一在历史上只能与暴力为伍的概念,终于和“丝绒”挂上了钩。 

  三、革命的历史轨迹

  基于上述对革命类型的分梳,我们现在可以更进一步地提出问题:为什么是后共产主义革命而不是近代革命和共产主义革命具有这种非暴力的特征?要回答这一问题,显然需要从这3种革命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性质、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手段入手进行分析。 

  以法国革命为标志的近代革命或曰前共产主义革命面临着时代的大转折,那是工业社会代替农业社会的时代,是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的时代,是民主自律取代君权神授的时代,是个体、自由、平等等现代价值凸显的时代。这一时期的社会转型既是人类有史以来空前激烈的,又是人类本身并无任何前朝经验可以依赖的。这一时期的革命不仅是激进的,甚至也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以追求自由、平等、人权为目的的近代革命之意义及其开启的人类现代社会得以奠基的现代性价值,是随着时代的推延才日益彰显和深化的。从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理解近代革命,革命借助了暴力或者暴力玷汙了革命乃是当时历史条件下无法避免的。我们今天当然应该摒弃革命中的暴力倾向,但是也不应该苛求前人,将革命与暴力同等对待,将婴儿与脏水一同倒掉。 

  从性质上讲,共产主义革命是一种追寻单一的革命,而近代革命和后共产主义革命相似,都是一种确立多元的革命。后共产主义革命在这里表现出与前共产主义革命的同质性,而显示出与共产主义革命的明显区别:后共产主义革命的目的不是夺取政权,而是寻求政党轮替;不是消灭敌对阶级而是保护一切人的人权;不是企求尽善尽美的乌托邦而是实现普遍的宪政自由。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后共产主义革命称作民主革命,而共产主义革命则是一种一党专政的革命。一党专政的革命之基础建立于对抗,建立于排他,建立于你死我活的斗争哲学,建立于惟我独尊的意识形态,一句话,建立于无所不包、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极权主义体系。这种意识形态构想,这种极权主义追求本身就是暴力的,因为它以消灭一切异己为自身存在的前提。这种体系同时又孕育着暴力,因为它在创建和生存过程中不仅随时都在“发现”异己进而铲除之,而且也不断地制造异己,从而为自己的排他性存在提供了理由。 

  在人类社会中,这种排他的机制几乎毫无例外地存在于一神教的宗教之中。但是宗教只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如果一神教有总揽整个社会生活之志,那么这种宗教就具有神权极权主义的特点。中世纪的基督教曾经有这样的志向,现今某些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教国家也有这样的志向,伊朗1979年发生的所谓“伊斯兰革命“就是一个典型。中世纪基督教的极权之志而今已经成功地受到制约,欧美社会不仅通过宪法将宗教限制在严格的私域之中,而且也不允许任何宗教垄断信仰领域;而伊斯兰教会政教合一的国体模式则日益显示出其对社会迈向现代的巨大阻碍作用。 

  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系统是一种世俗神权机制,该系统以世俗之身,独占世俗社会的一切位置,也以世俗的名义强占宗教的位置。在这种极权主义的机制下,革命的目的既然是建立不容任何人分享的独家天下,革命的手段因而也必然是强制与暴力。钳制言论、扼杀自由、强奸民意、消灭异己、镇压反对派等等暴力手段于是成为制度。暴力酝酿暴力,暴力服务于暴力,暴力上升为制度,政权蜕变为暴力本身,这乃是这种排他的极权主义革命逻辑的自然归宿。后共产主义革命以自由为宗旨,以制度化的分享权力为目标,不寻求一家独霸的权力格局,因而在20世纪末年,当共产主义失去理想与正义的光环之后,非暴力的社会制度的转型成为可能,同时也为东欧及其他地区的革命实践所证明。 

  比较这3种革命,我们还可以发现,共产主义革命虽然从时间上直接承继近代革命,但并没有提出任何新的价值准则。共产主义革命利用法国革命片面强调平等的历史缺憾,以平等,尤其是经济平等的名义,将近代革命中作为手段的暴力推到极端,放弃了近代革命的民主指向,阉割了自由和人权价值。从世界革命传承史的整体观之,后共产主义革命是经过共产主义革命洗劫之后向近代革命回归的革命。从价值系统上讲,只有后共产主义革命才是近代革命的继承者,而共产主义革命乃是对近代革命的背叛。不过,后共产主义革命并不是近代革命的简单重复,后共产主义革命非暴力的特点是在对革命与暴力进行了双重筛选之后向近代革命的回归。后共产主义革命既洗刷了共产主义革命极权主义的内容,又抛弃了暴力的形式。 

  这里,我们还必须涉及到暴力现象本身的问题。暴力作为人类生存行为方式之一种,当然不仅仅与革命相连。历史上的暴力(这里主要指大规模、有组织的暴力行为),从战争、侵略到起义、镇压、复仇等等,充斥人类社会生活。暴力更多时候是源于权力、领土、利益、信仰之争。暴力可以是反抗暴力的手段,可以是镇压弱小的手段,也可以是屠杀异族的手段。革命可以源于暴力,如反抗暴政;暴力也可以源于革命,源于意识形态鼓动,如共产主义革命;暴力更可以源于暴力,如战争、镇压。东欧后共产主义革命中表现出的非暴力倾向不仅仅与革命的民主性质有关,而且也与20世纪的历史环境有关。历史学家霍斯鲍姆将20世纪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苏联崩溃的历史称为“极端世纪”[6],正是指这一时期人类的暴力行为登峰造极。1914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孕育了两场大规模的杀人革命:列宁的赤色革命与希特勒的褐色革命。这两场“噬子”革命将人类的疯狂推到了极致,因而也预示着理性的可能回归。 

  从东欧后共产主义革命的历史演化的角度看,绝大多数国家之所以避免了暴力,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铺垫。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先后归顺社会主义阵营的东欧国家中,均存在着强烈的改革诉求,一些国家也出现过强度不同的民主与自由指向的政治改革。最为突出的是1956年的波兰“十月事变”、同年的匈牙利起义和1968年捷克的“布拉格之春”。当时苏联对上述3次和平转型尝试的镇压,一方面延缓了东欧革命发生的时间,另一方面也为30年后苏联及整个东欧共产主义国家集团的和平革命留下了历史的殷鉴。东欧后共产主义革命和平转型成功的路径并不相同:匈牙利、捷克都有相对强大的民主传统和政治异议力量;波兰得益于相对发达的民间社会,如团结工会、天主教会等等。但各国最基本的共同点不是别的,正是都必须面对共产主义暴力这一庞大的历史遗产。共产主义相信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阶段性,经历过共产主义革命之后的社会很难再迷恋暴力了。 

  后共产主义革命的非暴力取向既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也是经过暴力蹂躏之后的人类对暴力的普遍厌倦。实际上,环顾欧洲,不仅后共产主义革命具有这种非暴力特点,法西斯主义洗劫过的葡萄牙与西班牙都于79年代选择了和平革命。葡萄牙于1974年发生所谓的“石竹革命”,推翻了葡萄牙版的萨拉尔法西斯独裁政权;1975年西班牙法西斯主义独裁者佛朗哥去世,国王卡洛斯主导民主革命,转型顺利成功。亚洲的印度尼西亚1998年到1999年的激进转型也应该属于这一革命类型。在同一时期,被希特勒“褐色革命”暴力直接蹂躏的西欧,在法国与德国的首倡下,开始了奠基于民主法制之上的、以建构和平为宗旨的欧洲政治统一运动。由西欧人开启的这一前无古人的和平工程,既是为放弃自己的暴力的过去所作出的强有力的回答,无疑也向整个欧洲的民主进程播发出巨大的道德感召力和政治向心力。 

  当然,我们并不能够对21世纪的国际环境盲目乐观。放眼今天的世界,不幸的是暴力依然紧紧纠缠住人类向前的步伐,如以“911”惨案和伊拉克战争为标志的恐怖主义与反恐怖主义的暴力较量。不过,伊斯兰极端分子所追求的既非现代人类的价值理念,甚至也非社会制度的变革,因而与革命扯不上关系。倒是美国发动的旨在为伊拉克建立民主政体的战争带有一种革命的性质,德国思想家哈贝玛斯就把美国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称为“新保守主义革命”[7]。不过这是一种外来力量强加的革命,对暴力手段的依靠远胜于我们上述所谈的后共产主义革命。 

  以上讨论对后共产主义革命的民主与非暴力特点从经验层面作了概括,也从理论层面对这一特点和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特点作了分析,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后共产主义革命的性质(民主指向),还是其赖以发生的时代条件都不是今后类似的革命不会发生暴力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虽然后共产主义革命在性质、手段、历史条件等各方面都朝着非暴力的方向发展,但暴力因素并未完全排除。苏东的经验证明,后共产主义革命既可能是民主的也可能是非暴力的,但并不能保证在其他地区这种革命就一定是非暴力的。 

  只要是革命,就是断裂,断裂就意味着为暴力预留了门户。将非暴力的可能化为现实还要依赖于各个革命发生地的具体情况。罗马尼亚的例子不仅表明在东欧后共产主义革命中仍然飘荡着暴力的影子,尤其是显示了来自革命对象一方的暴力倾向不易有效地遏制。也就是说,专制统治者一方的暴力惯性决定了后共产主义革命还拖着一条暴力的尾巴。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逻辑地提出革命发展前景的问题:在今天仍然没有走出共产主义制度的朝鲜、越南、古巴尤其是中国,会否发生后共产主义革命呢?这种革命会以什么方式发生?会否如罗马尼亚一样带有血腥的色彩呢?这些问题当然还要等待历史的回答,也超出了本文所论述的范围,但肯定是值得每一个关心中国及世界前途的人思考的问题。 
 
 
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杨光

  一、中国:“巨变中之不变”

  二、“邓小平模式”下中国改革的“安全白线”

  三、“六四”之后中国的政治衰变

  四、政治衰变意味着什么?

  

  怎样认识当前的中国、怎样判断未来的中国,在所有的“中国问题”中,这可能是最重要、也最难解的问题。所有的中国人──有产或无产、精英或平民、党内或党外、在朝或在野、身居国内或身处海外,对这个问题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看法。说“繁荣兴旺、太平盛世”者有之,说“积弊丛生、崩溃在即”者亦有之,说“大国复兴、强权崛起”者有之,说“内忧外患、国将不国”者亦有之。 

  主流的观点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是“成功”的,但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怀疑这种高资源消耗、高能源消耗、高投资拉动、高环境汙染、高金融坏帐、高外贸顺差、高外汇储备和低劳动力成本、低福利、低就业、低效率、低附加值的GDP增长的实质意义,甚至更进一步地提出质疑,这究竟是“谁的发展、谁在发展、为谁发展”? 

  这些大相径庭、尖锐对立的观点似乎都言之凿凿,有理有据。中国官方通常按照是否为中国的现状唱赞歌,将论者划分为“爱国”人士或“海内外反华势力”,这种政治标签也鼓励和激化了“中国观”的两极化。世界各国中,恐怕只有关于当代中国的“中国观”呈现出如此大的分歧。各种“中国观”之间巨大的差异至少表明了一点,那就是中国现状的高度复杂性和中国前景的高度不确定性。 

  有关“中国观”的讨论中,经济社会问题的研究已经不少,但对当前中国政治特征的分析却并不充分。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过去20多年来中国在政治上是稳定的,在这个总的判断下,一些政治问题研究者关注的重点是为什么能如此稳定以及将来如何保持稳定。但笔者认为,尽管当局无意对政治制度作实质性修正,所有的政策都被严格地限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安全白线”之内,但中国的现实政治还是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然而,这些政治变化并非当局政策的成果,恰恰相反,它们大都是政治体制失控的“意外”结果,是当局希望竭力避免的。笔者借用核物理学的一个概念,用“衰变”来描述这种政治变化,这个词本身并无贬义。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当代中国的政治衰变,为判断今后中国演变的可能前景提供一种视角。 

  一、中国:“巨变中之不变”

  如果跳出观感型表述,从历史和世界的角度去思考,对中国现状和前景的判断会引出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当前的中国是处在千载难逢的全新世代,还是正陷入又一轮朝代更替的古老循环?是信心十足地向新制度“转型”,还是在无可奈何地守着旧体制僵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是在有条不紊地重整更新,还是不可救药地陷入混乱? 

  更进一步看,在当今世界上,中国是令人艳羡的和平发展楷模,还是令人忧惧的对世界主流文明的威胁?是世界和平与进步的强大引擎,还是专制独裁暴政的最后堡垒?中国正在为人类社会的进步送去福音,还是在给并不安宁的世界制造隐患?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有什么样的前景:“崛起”或“崩溃”?“永不变色”或“红旗落地”?“社会动乱”或“和平演变”?“全面小康”或两极分化?是“西化”、“全球化”,还是“苏东化”,抑或“拉美化”或“巴尔干化”[1]?21世纪的地球村将满怀欣喜地期待一个健康成长的中国,还是将手足无措地应付一个破落溃败的中国?显然,在结局显现之前,欲就这些问题达成一个关于“中国观”的普遍共识是困难的,对中国现状与未来的任何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都不可避免地会招致一大片反对的声音。 

  其实,过去一个半世纪以来,在中国发生的“洋务自强”、“维新变法”、“晚清新政”、“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北伐统一”、“抗日救亡”、“新中国成立”、“超英赶美”、“文化革命”……,诸如此类,无一不是大变局。然而,在一幕接一幕的“大革命”、“大变局”之后,中国的政治社会体系只是发生了形态上的变化,其主要的“遗传基因”仍然保留了下来。国人每每夸张地震惊于“兴衰存亡”、“生死关头”、“前途命运”,每每做作地欢呼着“天翻地复”、“史无前例”、“丰功伟绩”,似乎立刻就要脱胎换骨、傲视世界了,可当那些“伟大变革”的尘埃落定之际,他们却屡屡发现自己又被“巨变中之不变”愚弄了。没有变的那些东西似乎永远要比已经变了的那些东西更应该改变,这是近代中国每一次革命、每一次变局之后的共同遗憾。无疑,这让我们对今日中国的改革和变化保持警惕。 

  要廓清“中国观”的迷雾,理顺中国变化的脉络,或许有必要回顾1840年以来中国从传统帝制到“变态帝制”的转变。 

  从鸦片战争起,恢复和重建国家的统一和尊严一直是中国政治的主轴。围绕这个轴心,集结了众多的精英势力和民众力量(包括互不相容和相互为敌的各种力量),推动了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改良、变法、动乱和革命。与英、美、法、俄在革命前后的情形不同,近代中国最强烈的革命激情和最鲜明的政治理性,并不体现为建立一个自由、民主和公正的新制度的诉求(虽然这一诉求一直伴随着中国的近代史进程,但它从来不是任何“改革”与“革命”的主要动因),而是执着于挽救一个中央集权的旧国家免于分裂、破碎和衰弱的愿望。在几代中国人的精神天平上,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的份量远远大于数亿民众自由权利的份量,这个国家在世界上的虚荣也远远重于它的子民在自己国家里的自由。在这个总体背景下,1911年以民主共和为制度取向的辛亥革命最终走向了它的对立面,帝制在它被颠复的那一刻又以变态的方式复活了。 

  1949年,“一盘散沙、四分五裂”的“旧中国”重新聚集为一个集权政治的共同体。其实,亡清以后的多年内战,若撇开那些西化的 “主义”、“党”、“领袖” 之类的词藻,与刘邦项羽、朱元璋陈友谅张士诚、李自成张献忠们的游戏规则并无二致。当“革命”终于陶冶出新一代的“真命天子”之后,又一轮的“改朝换代”也就落下了帷幕,新的执政党因为“打天下、坐天下”的传统理由在中国获得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丰功伟绩” 的真实意蕴──“彼可取而代之”──被遮掩了起来,同时它被普遍地理解为来自西方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成功,甚至被解释为近代中国“根本任务”的“完成”和“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作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体系”,马克思列宁主义被用来“雄辩地”证明,毛泽东是全中国唯一“一贯正确”的政治领袖──超出这一使命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在中国是不受欢迎的,而完成了这一使命之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也就无所适从了。  

  民众对新政权与毛的服从,相当程度上来自中国悠久的天命帝制和改朝换代传统、中国古老的平均主义大同社会理想、新的意识形态、毛泽东及其政治精英们精心编造的“一贯正确”与“雄才大略”神话等因素。于是,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毛成了真理的化身,在世俗观念里,毛就是“天子”;被肢解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与被虚饰了的中国传统帝制结合在一起了,毛泽东本人称之谓“马克思加秦始皇”,其实,以“斯大林加朱元璋”来比喻毛式体制则更为贴切。而许多文化知识精英认同毛及其同事们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资格和权威,并不是因为后者建立了一个取代大清帝制和国民党“党国”体制的真正的人民共和国,更不是因为他们在中国建立了宪政民主制度,而是因为他们在恢复这个专制大国“仰赖万岁”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同时,形成了中央集权体制的凝聚力。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分类,似乎可以认为,中国的变态帝制具有卡理斯玛型统治与传统型统治相结合的变形特征[2]。但是,社会主义变态帝制的统治结构不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它在两个方面面临严重的困局:一是毛泽东的卡理斯玛品质(或译作“超凡魅力”)不可能由个人继承,亦很难向“党”的后继统治群体转移,所以在“接班人”问题上这种制度存在着内生的难处[3];二是社会主义制度无法以其实效证明它优于自由民主制度,这又影响到卡理斯玛型领袖的权威,于是急躁冒进的政策反而导致更大的失败,到了毛泽东的晚年,其政治经济政策已全面破产,无法延续,因此在党内外出现了对政策、制度乃至领袖的“信仰危机”。事实上,从毛泽东的晚年起,变态帝制就不得不应对“接班人危机”和“信仰危机”的双重困局。毛泽东死后,虽然他的画像依然居高临下地挂在天安门城楼的正中,中国的政治经济体系却受到了“改革开放”的巨大冲击,这是毛未曾预料到的、也绝对不愿意看到的“巨变”。 

  二、“邓小平模式”下中国改革的“安全白线”

  1989年“六四”之后,当邓小平将他与毛的关系描述为“第一代”与“第二代”(即“一世”与“二世”)的“帝制”继承关系时,他刻意掩饰了毛泽东死后“变态帝制”权力秩序重新组合的真实原因。邓小平其实并不是毛泽东指定的继承人,作为一个曾几度被罢黜的政治人物,邓的上台是“接班人危机”的产物,他的复出意味着毛建立的制度某种程度上的“权力链条断裂”。这一断裂既意味着政策层面的断裂,也是治理模式的断裂,当邓击败毛的正式继承人华国锋而执掌最高权力时,其意义不啻于毛氏“变态帝制”之颠复。这注定了邓小平时代必然会带有一些“非毛化”特征,因此,一定程度上的改变是无法避免的。既然权力不是来源于继承,那么,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就必须以“改革”的方式来重建。从此,中国迎来了经济改革的时代。 

  邓小平时代以经济改革闻名,但变化的源头却是从“真理标准问题讨论”、“解放思想”和大规模的“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开始的,循着一条“思想路线(意识形态改革)──政治路线(统治合法性重建)──组织路线(权力斗争与重组)──经济路线(经济体制改革)”的“改革路线图”前进。那种认为中国特色的“改革模式”与“成功经验”是“只经改不政改”的观点其实是不符合事实的。 

  邓时代与毛时代相比,的确有很多差别,比如,政治高压有所减弱,经济自由有所放大,人民生活有所提高,对外部世界有所开放,但邓时代仍然是毛时代的局部延续。让邓小平登上权位的主要力量是在“文革”时期从政治舞台上跌落的中共元老们,所以邓小平及其执政团队几乎无法悖逆代表特权利益的党内元老们。在邓时代的初期,变革大体上是一个良性的过程,表现出理性化、自由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特征,以至于不少知识分子曾普遍预期,中国的改革有可能平缓、自然、有序地过渡到一个稳定的自由民主新时代。然而,这种预期被证明只是一个梦想。一些知识精英曾经想从胡耀邦、赵紫阳等开明领导人身上找寻中国突破旧体制的希望,这种希望终于在1989年化为泡影。 

  尽管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改变,但中共领导集团对于意识形态、政治领域的“改革”乃是着意于修补和维持,它并不以放弃思想控制和政治垄断、建立新型政治制度为目标,而是试图维持老一套的但略微有别于毛时代的思想控制和政治垄断的体制。因此,政治意识形态系统与经济社会系统的分裂,构成了邓小平时代最为突出、最为重要的“中国特色”。换言之,邓小平对毛氏“变态帝制”的颠复,并未给中国带来政体的“光荣革命”,却造就了政治体制的“光武中兴”。 

  对中共领导集团而言,国家富强确实是改革开放政策的目标函数,但这有一个严格的约束条件,那就是永葆权力,要使特权利益阶层的地位和权力不受任何实质性的挑战和制约。将开放的市场经济与封闭的专制政治组合在一起,这大概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所在。邓以为只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改革开放”,又反击“资产阶级自由化”,那么,一党专制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就可以长久地生长在(本质上属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之上,如此则经济改革不会威胁到“变态帝制”的生存。1989年“六四”的枪声就是当局表达这一选择的暴力手段,中国的变化从此被严格地限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安全白线”之内。 

  “六四”是改革时代的分水岭。“六四”前后“改革思维”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此前的改革以“创新”(如政治上淘汰毛式教条、经济上改革计划经济模式)为己任,此后则以“巩固”、“完善”和“深化”现行体制为目的,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其次,此前的改革大多是借助“群众”和地方政府的改革冲动“顺势而为”,此后则对民间的自发改革力量深感不安、极力排拒;再次,此前的“改革”多以港澳台、“四小龙”、美日欧的“成功经验”为借鉴,对外界保持谦逊和开放的心态,此后则以前苏联和东欧的“失败教训”为警钟,呈现自负、保守、戒备和与人为敌的特征。大体上可以说,“六四”之后变化仍在继续,但实质性的、突破性的“改革”已经终止,邓小平的“南巡讲话”仅仅是松动了一度踩得过死的“刹车”,维持了前期经济改革的惯性,但并未开启新的制度变革之门。 

  三、“六四”之后中国的政治衰变

  “六四”之后,尽管当局无意对政治制度作实质性修正,但中国的现实政治格局还是发生了变化,其后果正在逐渐显现,在不久的将来,这些变化将会产生更加剧烈的社会后果。不过,中国的这些政治变化大都是政治体制失控的“意外”结果。在大多数情形下,政治格局的任何真正变化都会让当局产生不适应症、不安全感,甚至引起过度的警觉、戒惧和恐慌。所有已经发生的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变化,都是当局极力避免却又无力挽回的,是其不得不强吞下去的苦果。中国的政治变化彷如原子核的“衰变”(不稳定的大原子核越变越小、凝聚力越来越弱),日益衰弱的旧体制、旧传统、旧教条、旧权威无法维持原状,元气渐失,外强中干。 

  “六四”之后中国的政治生态所发生的一系列静悄悄的变化中最重要的是:意识形态效力弱化;官僚集团的内聚力逐渐涣散,传统的“条条块块”官僚结构出现了严重的失衡和“中间梗阻”;权势集团与普通民众的关系逐渐恶化;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区域性官商联盟不断壮大;正式权力日益衰败而非正式权力日益兴盛;基层权力机构逐渐与底层民间社会走向全面对立;“先富阶层”、宗族豪强、社会黑恶势力通过与官员(或其亲属)结盟的方式逐渐获得了愈来愈大的政治话语空间和政治活动能力,甚至以“非正式的”方式实际“接管”和行使一些至关重要的地区性公共权力。因此,毛时代所确立的、邓时代所固守的集权体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内部冲击和外部抵制。下面作具体的分析。 

  首先,规则体系纸面化,权力功能全面退化。在正式的权力体系中,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瞒上欺下、蒙混过关,拖延推诿、敷衍塞责,文山会海、公文旅行等等现象。这些情况在1989年以前还只是一时一地的反常现象,而1989年后则逐渐演变成通常型、习惯性的官场日常状态。不同职能的党政权力部门、相同职能的上下隶属的权力机关,其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乃至互相拆台的状况,越来越明显。 

  近十多年来,几乎没有一部法律能始终不渝地真正得到贯彻,也几乎没有一项规章制度──无论是警察们的“文明执法守则”还是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制度”──颁布后能真正严格遵行。每年从中央到乡镇的各级党政部门下达的政令法规数以万计,却几乎没有一件能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的,相反,各种政令、法规、指示均不同程度地被扭曲性执行、限制性执行和选择性执行,而上级对此也只能默认。结果,任何法令、政策或任何级别的“领导批示”,都不再具有真正的权威,其意义充其量只是纸面上的,而所有或大或小的权力又都以某种不合正式体制的方式、在某个灰色地带成为真正的权威。潜规则大行其道,显规则黯然失色。权力层层消解、政策步步变形。大到政府机构改革、反腐肃贪、农村减负,小到治理乱穿制服、公路“三乱”和公费旅游等等,全都是雷大雨小一风吹。貌似极端强大的专制政权、似乎无所不能的国家权力,一旦落到实处时却常常无功而返。 

  由于行政司法体系的低能和低效,中间梗阻强劲,中央的政令被敷衍抵制的状态已经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例如,在2004年震惊全国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地方当局不仅用“假撤职”蒙骗国务院调查组,而且调查组前脚刚走,地方政府就拒不执行为患病婴儿免费治疗的上级决策。又如,为了解决黑龙江鸡西市一起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总理温家宝3次批示、黑龙江省委两次“督办”,鸡西市党政部门却反复欺骗上级,直到温家宝为此派出国务院调查组才勉强解决问题。这类事例已不胜枚举,为公众所知晓者仅仅是“冰山一角”。如此情形已然成为当前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常态。 

  事实上,政令传动的链条已经局部断裂,在缺乏“非正当利益”、“灰色收入”作润滑剂的地方,法律政令和上级权威已经驱动不了权力这架老旧机器,中国的权力体系正在日益衰败,其正常功能正在全面退化。 

  其次,中央集权体制无序地向“多中心”、“多极化”和“分散化”演变。由于这一演变趋势并非建立在民主化、法治化的权力分享框架中,其过程是混乱的,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消极意义。邓小平死后,尤其是中共“十六大”之后,高层权力开始出现“多极化”趋势,军事、财经、人事组织、宣传、纪检监察、政法等系统的协调整合越来越差;地方政府则日益坐大,对上封锁信息、对下封锁政策,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经济割据”大行其道;许多县级以下政府的权力已被地方豪强掌控,流氓化、土匪化、黑社会化的趋向十分明显。在作为政治统一体的一国之内,东西南北之间的经济政策差异、实际税负差异和各地的执法标准、司法尺度的巨大差异,远远大于联邦制下的美国各州,而省际市场之间的贸易壁垒更远远超过欧盟25国。 

  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架构已无力在中央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官员个人利益和民众利益之间实行稳定而有效的调节和平衡,更无法在统治集团内部、统治集团与被统治民众之间进行利益整合和有效的政治动员。以财权为例,在“分税制”实施之前,中央财政岌岌可危;实行“分税制”之后地方财政又濒临破产。再以当前的“宏观调控”为例,表面上它是为了实现经济降温和“软着陆”,实质上,它是中央政府试图打破地方政府、当地企业和银行的利益“铁三角”,遏制地方豪强瓜分土地资源和银行资产的一种努力,试图藉此重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经济权益,但这种努力已遭到强烈的抵制,最后只能象往常那样以“捏软柿子”式的、“杀鸡儆猴”式的结局收场。 

  统治集团形成“集中统一意志”的能力已不复存在,5级政权机构的事权与财权严重不协调(地方合法财源不足是地方政权黑恶化的原因之一),官府与民争利、机关与企业争利、中央与地方争利、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争利。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地方化、部门化、利益化、商品化、金钱化趋势日益严重,而且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互相争夺审批权、控制权、收费权和罚款权,比如办一个流动公厕竟有4个部门下发管理收费文件(此事发生于广东珠海)之类的怪事屡见不鲜。 

  再次,统治权威弱化,统治艺术钝化。毛泽东的帝王加教主式的统治权术以政治暴力、马列教义和个人崇拜三者为其支柱,实际上是携内战余威,以镇压与恐怖以及洗脑灌输为后盾的。过去二十多年来,马列教义因经济改革而濒临死亡,由“第三代核心”发动的对自己的小规模个人崇拜几乎成了闹剧,新意识形态的构造工程再难奏效,权势集团虽然握有巨大的权力,却缺乏行使权力的足够政治道德权威,无法得到下属和民众自觉的服从。于是,最高权力当局企图以“收买官心”的方式阻止法治和分权时代的来临,即便是掌握最高军权的军委主席,也不得不依靠晋衔拜将的方式收买上层军官,而各级党政领导则以默认和纵容贪汙受贿、巧取豪夺来获得下属官僚的“忠诚”。 

  缺乏政治道德权威、又没有足够财源的中央权力为了能继续号令地方政权,就不得不允许后者用非法手段夺取下层民众的利益(或者“睁一眼闭一眼”佯作不知),结果这种对下层民众的非法剥夺就成了中国官场的日常生存方式。于是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就成了这种“政治稳定”模式的绝对牺牲品。 

  当权势集团面对极度不满的民众时,他们丧失了所有可能的安抚民心的工具,既没有毛泽东式的共产主义画饼,也没有邓小平时代前期的经济政策实惠,空洞的嘴上“恩德”和纸上承诺早被地方政权的“铁面孔、铁心肠、铁手段”一笔勾销,唯一可做的便是“一推、二拖、三打压”。面对民怨,地方与中央互相推诿,执法部门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互相推诿;实在推托不下去了,就以拖代办、迁延不决或者治标不治本;倘若民众的不满仍然未被磨灭,就对不服从者痛下杀手。 

  毫无疑问,这样的统治术绝不可能强化统治权威的民意基础,赤裸裸的暴力和恐怖即使暂时有效,也不可能获得持久的统治效力。压制民怨的结果是使不满扩大和升级,从对基层干部和政权的不满,演变为对县委、省委乃至中央的不满,由对某项政策的不满演变为对全局的不满。十多年来层出不穷的农民抗暴、市民静坐,2002年以来规模空前的“信访洪峰”、民间维权浪潮,便是充分的证明。 

  第四,官僚机构普遍地“不务正业”,党政机关及其官员的“公务犯罪”无处不在,正式权力日益衰朽、非正式的权力日益兴盛,权力机构发生严重的异化和蜕变。正式权力的衰朽一方面表现为正式的权力部门在宪法和法律面前、在上级机构面前、在被统治者的合法申告面前、在弱势民众的巨大苦难面前无动于衷、消极应付或无所作为[4],另一方面表现为官僚机构与非正式的权力主体(主要是官商利益联盟)互相勾结、“接管”政权。他们在正式权力的掩护下四处出击,垄断公共资源、国有财产、工商业收益或收益机会;在官府的默许下,官员的家族子弟和社会关系、地方黑恶势力、行贿者、奸商等,获得了非法运用公共权力、非法剥夺民众利益的便利和机会。 

  党非党,政非政,公务员近于收费员,执法队近于抢劫队,该做的事不做(或做不了)、不该做的事却大做特做,地方政权机构热衷于搞“土政策”、打“擦边球”,热衷于跑资金、上项目,拒不履行公共责任、拒不提供社会服务,对强者“法外施恩”、对弱者横征暴敛,官商合流、亦红亦黑、官匪一家……。这便是许多党政权力机构的真实形像。 

  正式权力的衰朽与非正式权力的兴盛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导致前者的蜕变和异化,党政权力机构不仅绝少向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甚至也逐渐不再向上级负责、对上层权力效忠。 

  2004年在全国引起轰动的黑龙江省“马德、韩桂芝卖官案”令人触目惊心。一个地级市里许多党政官员的官位居然是通过向上司行贿的方式获得的,显然,这些官员及其掌管的权力机构除了看重金钱之外,既不尊重法律或民意,也很难真正忠于他们那些一个比一个贪婪的上司。 

  从实质上看,很多党政权力机构已经变为一些主要对官员本人、本人所属的贪贿群体和本人的嫡系“恩主”负责的机构,表面上他们不得不依附于已经空心化了的中央权威,但实质上却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半官方”或“非官方”机构。从中共中央组织部大批更换东北的官员甚至直接插手本属于省权的厅、处级官员的任命即可看出,中央对地方权力机构的“非官方化”蜕变深感忧虑。可是,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实际上只能依靠这些“半官方”、“非官方”机构维持运作,毕竟,这些充斥着贪赃枉法者、欺世盗名者、流氓黑势力的“半官方”机构仍然比民众更值得中枢权力信任,舍此中央权力就只剩下一具空壳了。 

  第五,随着社会的分化、利益的重组,执政党开始面临慢性解体。在毛时代,中共凭借乌托邦理想的凝聚力与卡理斯玛型领袖的个人感召力,靠列宁主义的非民主组织原则和严酷的组织纪律,靠“入党”与“提干”、“党票”与“官票”之间的制度性关联,维持着其庞大的组织形态。然而,1989年以后,理想和领袖的感召力渐渐消亡了。虽然目前它仍然是全世界最大的政党,其6,800万党员超过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人口总数,但这些党员并没有共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更谈不上共同的理想,也不再有令他们敬畏的领袖,党员中的平民与权势者不仅生活和社会地位天差地别,彼此的利益也全然不同。 

  这个政治团体诸多成员之间如此松散的关系,早已不再能产生为党奋斗的凝聚力,相反,“大难临头各自飞”却是十分自然的结局。对许多平民党员来说,无论人们赞颂或非议这个党,似乎都与自己的利害荣辱无关。今天的执政党之主流成员更象一个“权贵沙龙”,它最大的积极意义不过是象科举制度那样为官僚系统储备人才,但它不如科举机制那样标准化、规范化和公正化。在纷纭复杂的中国政治表象的背后,那个曾经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党实际上再也不能恢复到以往的状态了。 

  四、政治衰变意味着什么?

  以上关于中国正发生政治衰变的判断,可能会引起诸多争议。从批评者的立场来看,至少可能会有如下反驳: 

  其一,中国持续实现了2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是一个让世界刮目相看的成就,尽管中国的GDP统计数据准确性不高,单纯追求GDP增长率的代价也很大,但中国的经济至今未停滞或衰退,那么,经济的增长与政治的衰变为何同时并存而互不冲突?长期高速的经济发展成就不是恰恰证明了政治体系的持久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吗?假如政治体系逐渐丧失活力,经济系统的活力何以能“特立独行”? 

  其二,尽管现行政治体系在诸如治理腐败、平衡地区和城乡之间的经济利益等方面极不称职,亦极其无能,尽管现行体制的道德权威严重不足,政令不畅、法律不彰,尽管民间的上访、维权以至暴力反抗行动从未间断且愈演愈烈,然而,所有或大或小的问题仍然处于当局和民众都可以继续忍耐的范围之内。现行体系的基本统治体系依然完好,它对全国广大地域的控制也似乎还“得心应手”。当前中国尚无能力解决的种种困难与问题,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只不过说明当局的“政治文明”有所欠缺、“执政能力”不足而已。有何理由认定中国这套有效运转的政治体系正在遭遇全面的衰变? 

  其三,前面提到的中国“变态帝制”所面临的“接班人危机”已不再构成对未来的威胁,中共“第三代领导核心”与新领导人平稳交接了最高权力,这说明中国的政体仍然具有自我调适和更新能力。 

  其四,中共脱离了它原来的工农背景而向资本家敞开大门,并非坏事,这反而有利于它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从实用主义气息浓厚的“邓小平理论”,江泽民的“三讲”、“以德治国”、“三个代表”,到胡温当局倡导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说明中共正在不遗余力地构筑新的信念体系。通过向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求援,向儒家传统回归,中共在应对信仰危机的问题上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信仰危机”云云是否有夸大其辞之嫌? 

  笔者承认,上述驳辩逻辑上自成其说,但所有这些说法都不足以推翻“中国的政治衰变”这一事实。 

  首先,以经济成就证明政治体制合理的论点无法成立。经济增长从来都不足以挽救一种落后的政治体系,亦绝不会“自然而然”地引发政治与法律制度的稳定转型,中国的“洋务运动”就是这样的例证。用牺牲政治转型以成全经济增长,属于临时性措施,不可能成为持久依托的发展模式。正如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所指出的那样,即使民主、自由与经济的增长不具有线性关系,但民主与自由也是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5]。正是中国目前走的这种道路产生了“谁的发展、谁在发展、为谁发展”的疑问,经济增长率本身并不能回答这一疑问,也无法自我正名。只有政治的进步才能带来发展的公正。  

  其次,目前中国政治统治的有效性同样不能证明政治体系的强大或合理,它至多也只能证明政治对立面的弱小无力。当年大清朝、沙皇俄国、前苏联的政治体系急剧衰变时,也比它的反抗者看起来强大得多(有时甚至根本就没有像样的、集结成组织的反对力量)。如果非要等到一个国家陷入内乱或无政府状态时才愿意承认它的衰朽,那只能证明观察者的无知或研究者的无能。 

  再次,中国的“接班人危机”远未解决,如果所谓的“接班人”仍然以黑箱作业、私相授受的方式产生,即使这位“接班人”天纵英明,也无法保证“禅让”的过程在台前与幕后都能理性、和平而有序,更无法令这一“接班人”地位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被全党乃至国民认可。同样,“信仰危机”的现实存在,也不是粉饰所能遮掩的。当局之所以强调“与时俱进”,不断地“理论创新”,一个新“提法”还未铺开,另一套“新思想”又粉墨登场,从“以德治国”、“三个代表”、“三个为民”、“两个务必”、“和平崛起”、“科学发展观”、“执政能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到“构建和谐社会”,走马灯式的口号秀、文字秀恰恰说明,当局正面对着“信仰危机”的巨大困窘,而不得不乞灵于一些并无实质内容的表面宣传。 

  本文中使用的“衰变”一词借用自核物理学的概念,其本身并无贬义。这种现象与改革开放有关,却并非改革开放政策的一部分(它其实恰恰是当局欲极力避免的局面)。与中国政治的“衰变”相伴随的,不仅有政治腐败的普遍化、社会两极化,还有潜伏的金融危机、社会冲突和政治动荡,甚至不能排除“衰变”的最后结局就是“崩溃”。如果说,中国的政治衰变有什么副产品的话,那就是它为经济社会的进步准备了条件、预留了空间。从这层意义上看,中国的政治衰变具有积极意义。意识形态效能的弱化将使中国的政治更趋于理性;集权的慢性消解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成长和政治的多元化;非正式权力的逐渐兴盛将给未来的多党竞争制度创造出想象空间。 

  当前的中国并未形成建立成熟的体制之条件。它面临着向发达国家学习、向市场经济转型、向民主政治迈进、向主流文明靠拢的艰巨任务,这本来需要一个整体的解决方案。而当局却不愿意、不敢或无法推行系统的变革,只是局部地、零打碎敲地实施有限的“改革”。因此中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制度尚处于远未定型的过渡阶段,中国面临的种种问题千头万绪,不同阶层的人生存状态各异,认知不同,社会的分化与重新整合在短期内恐怕也难见分晓。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现状仍然是一片混沌,未来的走向则难以预料。 

  如果要预期中国政治衰变的结果并估计各种可能的前景,或许只能作以下判断: 

  毛泽东创立的“变态帝制”必然没落,绝无振衰起弱之可能; 

  中国的经济转型不可能以“孤军作战”的姿态一举成功,它或者被政治衰变拖下水,或者把政治衰变引向实质性的政治转型; 

  政治衰变将会继续下去,直至出现某种巨大的危机事态,比如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它或者会挺过危机而陷入僵化状态,或者在危机中积衰变为激变。 

  概言之,在毛泽东创立的政治制度下,中国恐怕无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种制度终将解体,而中国社会将从此获得蓬勃的生机。约翰·洛克说过,政府的解体,并不等于社会的解体[6]。与大多数爱国者一样,笔者不喜欢“中国崩溃论”中包含的“天下大乱”、“国家分裂”、“社会崩溃”之意涵,中国的某些东西会崩溃,但中国不会崩溃。 
 
 
当前中国“第三领域”发展面临的难题
 
  刘伟 

  一、“国家与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在中国的适用性

  二、什么是“第三领域“?

  三、“第三领域”的管理: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的悖论

  四、后全能主义时代中国“第三领域”的发展:问题与展望

  

  政治学研究中沿用西方学术界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解释中国政治的现状时,面临着一个不应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这个概念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由于中国的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本应维持自治状态的社会团体往往也被体制化和国家化。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简单地把社会看作是独立于国家权力并能有效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事实上,在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或者“公域”与“私域”之间),存在着一个国家与社会都参与其间的区域,此区域可被称为“第三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国家和民间力量都试图发挥自己的影响。这一领域空间的扩展和制度化,是中国政治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本文先从中国的现实出发讨论“第三领域”的功能,然后从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分析中国从全能主义政治向后全能主义政治转型过程中“第三领域”发展面临的难题。笔者认为,要推动中国的“第三领域”长远而理性的发展从而提高国家能力,就应当实现“第三领域”内进一步的“去国家化”,从而为以后建立起公域、第三领域和私域之间并立合作的政治关系打下基础。 

  一、“国家与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在中国的适用性 

  “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来源于西方政治学理论,在这个框架中,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是“市民社会”。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定义,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指“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第125页)。在这一概念中,国家是指以强制性为基础的公共权力的活动空间,而社会则被看作是一个独立于公共权力的私人活动领域。这种分析框架强调的是对应于国家权力的私人活动空间之存在,尤其是指社会自治和自由交易的领域的存在。这个“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隐含着一个基本的现代性命题:国家与社会之间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分、未经公共协商或契约、国家不能任意侵犯社会内部的自主活动。虽然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和侧重点各有不同,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区分,以及私人领域和社会应独立并制约公共领域的扩张等观点,是近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的国家理念之主流。 

  按照这种观念,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大致有3种模式。其一是潘恩倡导的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模式,这为公民社会反抗专制主义和干预主义的治权提供合法性辩护。其二是黑格尔倡导的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模式,寄希望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调停公民社会内部的问题。其三是托克维尔倡导的公民社会制衡国家之模式,即面对权力与机构日益膨胀的宪政国家,要保持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公民社会。[1] 然而,这种二元分析框架却不能简单化地套用到对当代中国政治的分析中来。 

  中国与西方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走的是迥然不同的两条道路。秦晖认为,西方近现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是从小共同体发端的,社会力量的自治传统影响到国家建立之后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有自己的活动权限并限制国家权力的过度入侵;但中国的传统社会却是一个大共同体,国家权力广泛的渗透力基本上破坏了传统小共同体自治的纽带,虽然在底层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还有一定程度的乡绅自治,但这种社会自治是不确定的,其权力也未得到国家法律上的保证,它对国家的制约就更是非常有限。[2] 

  邹谠认为,在20世纪以来中国建立的全能主义制度下,“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邹谠,1994)。在战争年代这种体制尚可理解,中共建国后理应收缩党政结构的权限范围,培养社会自治空间,可是全能主义政治却愈演愈烈,直至“文革”这样的悲剧产生。1949年以后中国的民间社团活动呈现出“国家化”趋向,随着民间社团活动空间的日益缩小,国家机构的规模却成倍地增大,执政党和政府进而把一息尚存的民间社团活动彻底地纳入国家机器的运转当中并加以制度化。1978年中国的改革释放了相当的社会自由空间,但是因为全能主义政治的惯性和执政党危机感的延续,结果发生了80年代末那种政治悲剧。在全能主义政治形态下,社会是没有自己的合法空间的;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而那些本应具备自治特征的社会团体也被体制化和国家化。在此背景下谈论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约束,显然与现实不符。 

  改革以来,不少学者有这样一种期待,即所谓的中产阶层、特别是企业家的出现,会产生新的制约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但中国的现实演变却并不支持这个判断。美国政治学者Dorothy Solinger通过在武汉的研究发现,在商人和政府的关系方面,商人们不是试图和政府划清界限,而是相反;他们想法设法地要把政府官员拉到自己的集团中来,商人自己也很想在政府系统内获得地位。中国的企业家(或曰商人)这个群体的地位和行为与西方国家大企业家有很大的不同。西方的企业家有自己独立的资金来源,可以不受政府官员干扰地运作,当然也必须独立地承担风险;而在中国,资源都被政府控制着,企业家只有建立与政府官员的关系才可能运作,因此在经济、政治上他们从来就不是独立的,也不可能与政府划清界限。张静指出:“在中国并没有出现一个国家和社会分离的状况,而是社会中的某一部分和国家中的某一部分密切地结合,形成一个新的集团,这个集团可以是政治性的,也可以是商业性的。这是中国一个新的发展现象,而这个现象在很多西方社会并没有发生。”(张静,1998) 90年代邓正来等学者引领的学术界关于市民社会的热烈讨论虽然在学术上自有其不可低估的意义,但中国至今并不存在一个独立于国家权力的真正获得民间自主活动空间的市民社会,所以将“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方法用于中国时要十分谨慎。至于寄希望于企业家群体的成长而促成独立自主的市民社会之诞生,至少在近期的中国是不太现实的。 

  二、什么是“第三领域“? 

  美国学者黄宗智认为:在分析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时,源自西方的国家与社会两极化模型难以奏效,因为在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或“公域”与“私域”之间,存在一个国家与社会都参与其间的区域,它可以被称为“第三领域”。近代以来这一领域呈现不断扩展和制度化的趋势:在晚清,表现为国家官吏与士绅领袖在此领域内合作进行公益活动;在民国时期则表现为地方商会或自治社团与国家在此域内的扩展的、持续的、出现制度化趋势的合作。 

  用这一框架来认识当代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可以把公共权力活动的“公共领域”(刘伟,2001)视为“第一领域”,把私人生活和以自由交易为核心的经济领域视为“私人领域“或“私域”(“第二领域”),另外还有第三个领域,即具有公共性的社会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国家力量的渗透与社会自主倾向之间一直相互争夺纠缠,结果往往是国家权力的渗透据于主导地位。这3个领域的主体分别是国家(政府组织)、企业与个人、国家与非政府组织。由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第三领域”更准确地说就是社会中的公共领域。在商人或企业家难以成为公民社会发育的主导力量的情况下,民间社会力量的增强并最终形成独立自主的自治空间、从而与公共权力平等互动,主要依靠的是“第三领域”的发展。而“第三领域”公共性和独立性的实现,需要以这个领域的“去国家化”为前提。“第三领域”实现真正的自主后才能有力地推动“私域”向现代社会转型。 

  使用“第三领域”这个概念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目前较为流行和通用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就两者的内涵而言,“第三领域”较为接近“第三部门”。但在定义上“第三领域”与“公域”和“私域”相对应,其界定比“第三部门”更准确。学术界对“第三部门”的定义歧见甚多。最早使用“第三部门”概念的是Levit,他将从事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的组织归为这一类组织。在美国,“第三部门”也常被称为独立部门。在其他国家还有各种各样的叫法: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免税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经济、公民社会等等。显然,西方社会提出“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是为了纠正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而突出社会公共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而这类组织的独立性和自治色彩在民主国家是十分自然的。但在中国情况就不同了,比如,中国目前的公益组织多数都是体制化的,在中国大部分民众的眼里,它们是准“事业单位”,有些社会团体本身就列在政府系列当中,其负责人由组织部门委派,其工作人员“享受”公务人员的很多待遇。此类组织的功能不是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更多的是执行政府政治安排下的某些任务。所以,笔者以为,在中国的背景下使用“第三部门”不如用“第三领域”更准确。 

  三、“第三领域”的管理: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的悖论 

  在中国的语境里,“第三领域”主要包括社区组织(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公益组织和职业共同体组织(如记者协会和知识分子共同体)的活动领域。目前,在这个领域里可以明显地看到国家权力的介入、社团对体制内资源的依赖、其自治性较差、独立性不强、其意见和要求无法在公共舆论中充分表达等等。那么,究竟“公域”、“私域”和“第三领域”之间的关系应该朝什么方向发展,这是下文要着重讨论的问题。 

  “第三领域”本来应该是由社会自主的空间,但中国的全能主义国家却习惯于不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而任意行事。中共建国后在“第三领域”里国家主导和控制的活动逐渐占据绝对优势,国家权力全面垄断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第三领域”里的自治资源严重匮乏,社会的声音和利益基本上被统摄到国家掌控的计划和安排当中。改革之后,中国的“第三领域”慢慢积聚了一些资源,从而有可能尝试一定程度上的自治。但是全能主义时代的政治惯性,主要是制度设计上的路径依赖和政府官员的传统作风,依然造成了种种障碍。 

  目前中国正从全能主义社会向后全能主义社会的转型,要讨论在这样的特定时期里“第三领域”的“去国家化”,就有必要引入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概念。所谓的国家能力是指公共权力在理应发挥作用的领域能有效地操作并达到预期的目的;而国家权力是指公共权力实际上延伸的深广度。 

  在宪政民主国家里,国家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它一般不侵犯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事务,这些事务往往由个人和自治组织处理。正如李强指出的:“有限政府也许比无限政府更强有力。制约可能是力量的渊源,这并非自相矛盾,而是一种充满悖论的洞见。这一见解是自由主义宪政的核心。经常有这样的时候,人们对民主政府无力解决国内或国际的重大问题而沮丧,批评者便倾向于将自由主义的制度,诸如分权制度视为阻碍解决问题的过时制度。但是,责备自由主义导致政治无能是一种缺乏历史感的表现。一部自由主义宪法通过限制政府官员的专断权力,可能在适当条件下增加国家解决特定问题以及为了共同目标而动员集体资源的能力。”(李强,2001) 

  就中国的现实而言,讨论国家权力应该如何配置时,还面临着如何评估国家能力以及国家能力退化的原因等问题。有学者认为,改革中央集权体制的过程中出现的分权化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国家能力,而国家能力的弱化不利于中央政府的作为,这种局面应当扭转。另一些学者则持不同看法,例如李强认为:“中国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全能国家导致国家的无能。颇具悖论意义的是,全能主义国家以追求强国家为起点,却以弱国家作为结局。全能主义国家享有无限的权力,在表面上似乎十分强大,但是,强大背后却是国家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无能。这里的逻辑并不复杂:宽泛的国家权力需要庞大的官僚机器,维持庞大的官僚机器需要巨大的公共财政收入。财政不足几乎是所有全能主义国家难以克服的顽疾。更何况,国家权限太大,国家控制资源太多,必然扭曲社会的经济活动,使特定个人与群体经济活动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支持或抑制。这样,国家管理人员就会有广泛的寻租机会。寻租不仅造成社会的不平等,而且会大大削弱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有效性,使国家在保护产权,提供公平的竞争规则,保护国家利益方面软弱无能。”(李强,2001) 

  李强所说的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的悖论,也适用于关于公共权力与“第三领域”关系的讨论。在国家权力很大的情况下,如果它进入不该进入的领域,而实际上其管理能力和效果却很差,结果不但浪费公共资源,而且带来负面的结果,许多本应及时处理的问题不能有效及时地解决,反而造成了强国家权力对社会“私域”的破坏以及公共权力管理能力低下的局面。 

  在中国,全能主义时代建立的一些社会性团体,如“工、青、团、妇”,基本上都是政府按照政治需要安排的,自然不会脱离体制而成长为真正的“第三领域”的活动载体。改革以来,在“第三领域”里开始出现各类社团组织。按照现行的关于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3],任何社团,哪怕是纯公益性的组织,如环保组织、教育性公益团体或援助残疾人等公益组织,只有先找到一个愿意当“婆婆”的“业务主管单位”,才有可能正式注册成为合法组织,而有资格充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机构则必须是政府机构及其授权的组织。这样,所有的社团就不得不挂靠在政府的机构序列之下。与此同时,政府要求充当民间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对挂靠其下的社团实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4],这样就通过“业务主管单位”把所有的合法社团都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从而彻底剥夺了社团的自主权和自治的可能性。由于政府要求“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责任相当重,因此不少政府或准政府机构为了减少麻烦而不愿充当社会团体的“婆婆”,结果不少社团因为找不到“婆婆”而无法申请注册,于是注册成立社团的“进入门槛”就无形中提高了。虽然中国在经济领域内推行了市场化改革,但在社会活动领域里却正在“从无到有”地建设社团的“计划”管理体制。这种对民间社团的严格控制和注册限制,导致相当一部分民间的公益性集体活动及其自发性组织只能处于“灰色状态”[5]。 

  政府之所以千方百计地将社会团体体制化或使其处于非法状态而不能正常发展,恐怕与中国历史上沿袭下来的政府对社会组织化的恐惧和担忧有关。进入现代社会后,这种传统的思路被置换成全能主义的政治安排,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全能主义制度下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导致对社会自主价值的漠视和对社会自主组织化的压制。 

  在这种强势国家权力的管制模式下,政府对“第三领域”的管理能力又如何呢?在目前这种状态下,若由体制内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政府会比较信任这样的干部,从而可能愿意对这样的社会团体给予财政上的支持,而社会团体也因政府的认可,比较容易从其他管道吸收到一些资源,所以对体制内资源的依赖可以给社会团体带来短期内的相当便利。[6] 但是,这种身份却影响了这些社会团体在公众中的可信度。而且,社会团体若没有独立自主的活动空间,只能依靠政府的庇护才得以生存,其远景是十分有限的。所以,政府的庇护实际上压抑了社会团体的潜在发展空间和生命力。 

  众所周知,非政府性质的社会团体之资源主要来自其成员的贡献、公众捐款和企业赞助,虽然也可能获得政府财政的支持,但如果仅仅依靠政府财政的拨款,社会团体肯定是无法稳定持久地运作、发展的。[7] 事实上,社会团体通过筹集来自“私域”和“第三领域”的资源,在公共事务方面为社会大众服务,其实是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 

  活动于“第三领域”的非政府社团组织对它们所承担的公共事务及其具体情况,往往比政府机构的官员更熟悉,因而也更有发言权。民间社团的另一个优势是它的成员对自己从参与的活动具有献身精神,这一点是官僚机关无论如何也无法相比的。因此,如果是用同样数量的资源来办理“第三领域”里相同的公共事务,民间社团组织很可能比政府机构的官僚化运作更有效率,更节约。正因为如此,政府若包揽太多的“第三领域”的事务,不仅妨碍了这些事务的有效管理,而且也暴露出国家能力的缺陷。 

  目前由于社会团体登记体制的弊端,许多本来应该可以合法运行的社团不得不处于“灰色状态”。这不仅限制了这些社团积极功能的发挥,而且也造成了“第三领域”管理上的困难。那些被迫处于“灰色状态”的社团自然不会主动配合政府的监督检查,在“灰色状态”下的社团与政府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的状态下,一旦这些团体的活动比较成功而产生较大的影响时,双方之间的互信就变得更加脆弱,政府往往会以“非法”的名义加以取缔,而“灰色状态”下的社团则时时担心自身生存环境的不确定和不安全。 

  四、后全能主义时代中国“第三领域”的发展:问题与展望 

  对“第三领域”里的社会团体,政府的功能本来应该是提供一个常规而有序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为社会团体的活动创造条件,只有当某些社会团体的活动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时,再提请执法机构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但是,在建设 “第三领域”最迫切需要的制度环境方面,政府实际上并未发挥它应当发挥的作用。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全能主义的政府理念和作法依然存在于“第三领域”的管理上。这不仅阻碍了“第三领域”功能的正常发挥,也造成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和国家能力弱化,结果政府的公共服务不能满足社会需要,而民间社团则在国家权力的挤压下,生存艰难,无法充分动员公众的参与意愿。 

  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结构需要有效的社会中间层,这其中就包括本文所论述的自主的“第三领域”。中国发生的“非典”危机就充分显示了“第三领域”自主性的缺乏所暴露出来的严重困境,当危机出现时,政府忙于独自应付而能力不足,民间社团愿意参与却没有条件,结果全社会为此次事件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中国“第三领域”的发展难题有多方面原因,如民间社团发育不足、自律机制和它律机制不成熟、社会资源不足等等,但这些问题与国家权力在这个领域里的配置和使用不当相比都是次要的。 

  “第三领域”的健康而有活力的发展是政治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这也有助于提高国家能力。权力在当下的时代虽然依然高高在上,但它早就不再是无所不能的了。只有当国家权力的配置状况摆脱全能主义政治的束缚,“第三领域”中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相应地收缩,民间社团的活动能得到法治的保障,中国“第三领域”发展的根本性难题才得以克服。也只有这样才能把公共权力从过于宽泛具体的社会责任中摆脱出来,让它把有限的资源和能力用于全社会最迫切需要的公共秩序维护、产权界定、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中。 

  在目前的后全能主义时代,社会资源的分布状况已经开始从“总体性社会”(孙立平,1994)向资源分散的分殊化社会转变。整个社会的自由度毕竟有所扩大,“第三领域”中有限的自主活动空间初步形成,在现行体制下,不仅有一些已具备合法身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努力关注真正的社会公共问题并尽可能地发挥作用,也有一些处于“灰色状态”的社会组织正积极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随着网路的发展,知识分子的民间非正式合作也日益活跃。强调政府与社会合作,强调企业与社团合作的双赢理念,开始成为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的呼声。媒体对公益事业则表示出越来越多的关注[8]。所有这些可贵的努力,都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在体制的夹缝中拓展着这个社会将来的发展方向,即扩大“第三领域”内社会自治性活动的空间。 

  然而,在资源配置方面权力依然占据绝对优势,而社会依然由“官本位”主导的情况下,私人领域目前即便能赢得部分自主空间字号(3){[9]},但在自主组织化这一敏感问题上仍然面临重重困难,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环保组织、教育公益组织和残疾人公益组织有一定的能量和声音。社会自主组织在“第三领域”里不仅在资源方面居于劣势地位,在话语权和合法性方面也同样如此。 

  政府对“第三领域”的活动长期以来都是持谨小慎微的态度,漠视民间社团的声音,同时不断利用政治权力钳制社会上的各种自由活动。这不但遏制了社会上对公共事务的真正需求之表达,不利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而且也影响了国家能力的有效发挥。试图用强制力阻止社会自主活动的形成和活跃,无异于抗拒社会发展的趋势。那种片面强调政治秩序(即稳定)的话语,与其说是理性考虑,不如说是对中国最紧要的早晚都必须解决的问题的回避和遮蔽。 

  政府的责任之一是在“第三领域”为公共事务提供必要的服务,而这个领域里民间社团组织的目标也是如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二者之间不应该是一方完全替代另一方的关系,而应该是公共权力从“第三领域”中部分收缩,而民间社团则进一步地“去国家化”和实现真正的“社会化”,在分清各自功能优势的基础上确立各自独自的常规活动领域,从而在私域、“第三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建立起双方良性的合作性和互补性政治关系。如果沿着这个方向去看,就不存在国家从社会中撤离或社会抗拒公共权力的问题,那种认为一旦收缩国家权力就将导致社会混乱的论调,实际上是不负责任的危言耸听。 

  从广义政治的角度来看,“第三领域”里的公共事务其实也是公共政治生活的一部分,通过社团自治和社区自治的形式,让民众能多渠道地参与公共政治生活,这与建设现代国家并不矛盾。美国研究中国政治的着名学者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论及20世纪中国政治的两大致命弊端时曾指出:“中国政体有一些先天的缺陷。最突出的有两点:首先,中国领导者向来善于组织出复杂的官僚结构,但却无法周密地订出政治程序与制度,以避免因为自己的权力斗争而打乱整个体制。其次,中国人民一直得不到机会去发展正常地参与政治的办法。”(李侃如,1998) 这后一点在目前的中国依然是个难题,而推动“第三领域”的健康发展恰恰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可取途径。 
 
 
塑造“新人”:苏联、中国和古巴共产党革命的比较研究
 
  程映虹

  美国德拉华州立大学教授

  一、历史背景

  二、“苏维埃新人”

  三、“做毛主席的好战士”──共产党中国塑造“新人”的实验

  四、“把他们都变成切那样的人”──古巴塑造“新人”的实践

  五、共产主义“新人”在世界各国的反响

  结论

  

  共产党革命的终结目标并不只是建立新社会,而且也要塑造“新人”:一个在斗争中锤炼出来的、通过思想改造所升华的、以“无私”为最根本特征的集体人格,并通过塑造“新人”去创造历史。笔者的这项研究从世界历史的角度出发,以30年代的苏联和60、70年代的中国和古巴为对象,企图揭示这项以彻底改造人性为目的的社会工程的一些共同点。 

  共产党塑造人性的哲学基础是人的可塑性和可完美性。这种对人性的认识直接来自于欧洲思想传统:启蒙运动、马克思主义、乌托邦主义和俄国激进知识分子改造社会和人性的尝试。在一定意义上基督教对人性的认识和改造人性的努力和共产党的理论也有相似性。在实践上,法国大革命时的雅各宾统治是第一次用国家权力重塑人性的尝试,而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和基督教的乌托邦公社则是在较小范围内的实践。 

  布尔什维克在俄国的掌权是历史上第一次由国家政权推行的、持续了数十年的“新人”工程,其结果是在1930年代成形的“苏维埃人”。然而,到了1950年代,当苏联社会经历了后斯大林时代经济和社会转变时,“苏维埃人”的一些本质特征被弱化和淡化。 

  在1960年代,一个更加激进和彻底的塑造“新人”的社会工程成了中国和古巴共产党政权的基本任务。毛泽东和卡斯特罗以及格瓦拉,都深信人的可塑性和可完美性。除了这种信念,经济建设的需要和“苏维埃人”蜕化的教训也使得“新人”问题在这两个国家变得更加突出。和“苏维埃人”相比,中国和古巴式的“新人”(在中国可以概括为“做毛主席的好战士”,在古巴则是“让他们都成为象‘切’(即切·格瓦拉)那样的人”)强调的是在和平年代保持战斗精神、永不腐蚀和用精神力量创造物质奇迹。在这两个国家,塑造“新人”的顶峰是中国的“文化大革命”(1966-1976)和古巴的“革命攻势”(1968-1970)。 

  共产党塑造人性的社会工程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同情性的反响。西方社会那些认为现代资本主义、个人主义和消费社会腐蚀人性、使人生失去意义的知识分子,对共产党塑造“新人”的工程创造出一个不同于西方类型的“人”满怀希望;基督教会第一次在一个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中发现了和基督教伦理相似的内容;而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领导人则把“新人”的无私奉献看成是经济建设和民族复兴的捷径。 

  一、历史背景 

  在近代历史上,重塑人性的想法直接来自于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重点是关于人的科学,即对人性的研究,人性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它和社会是怎样互动的。大多数启蒙运动思想家对人性的看法是唯物主义的,也就是说人性由环境塑造并直接对环境做出反映,此即“环境决定论”,例如洛克曾经用“白板”来形容人性的可塑性。法国哲学家、百科全书派的重要代表和现代教育理论的奠基人之一爱尔维修提出了环境决定行为的理论,把人的心智和道德能力归咎于外在的影响,尤其是教育。爱尔维修主张,为了公共利益,大众教育必须制度化并由国家主导。但从政治角度出发直接提出改造人性的启蒙思想家是卢梭,他把政治教育看成是政治精英的责任。卢梭说:“勇于承担重塑大众的人应该觉得他有能力去改变人性......。用社会的和道德的存在去取代我们从自然那里获得的个人的和物质性的存在。[1]” 

  历史上第一个试图用国家权力改变人性的政权是法国大革命时的雅各宾专政。罗伯斯比尔是一个“挥舞着大棒灌输美德的教师”。罗伯斯比尔塑造“好公民”的努力典型地表现在他对由国家实行的公共教育的无微不至的热忱上。根据他的方案,从5岁起,所有男女儿童都必须离开父母,和家庭相隔绝,住进国家举办的住宿学校,接受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在雅各宾专政下,为了培养“好公民”,历史积淀下来的和宗教的道德观念被国家所倡导的基于意识形态的的伦理规范所取代,各种政治仪式和革命节庆(例如每天清晨聚在一起唱马赛曲,频繁的游行集会和纪念活动)培养了新政权下的公民意识。 

  20世纪共产党政权继承了以上观念和实践。爱尔维修一直被称为是分析人类心灵的伟大的唯物主义者,卢梭是马克思以前最伟大的革命家,而雅各宾政权则被布尔什维克引为自己的先驱。 

  基督教会也有过类似于共产党政权改造人性的实践。加尔文16世纪时在日内瓦建立的新教共和国人们耳熟能详。同一时期天主教会在中南美洲的宗教乌托邦则是另一个范例。当时罗马教皇属下的多米尼各、法兰西斯和耶稣会把美洲土着居民看成是塑造理想的基督徒的材料,认为他们远离欧洲文明,单纯朴素,同时又有足够的领悟和真诚去接受上帝。很多教士在美洲建立了用基督教义改造土着居民的公社,他们拒绝西班牙殖民当局对土着居民的迫害和剥削,甚至用火器武装土着居民,在这样的公社里人们过着集体劳动共同消费的生活,以道德纯化和精神超越作为公社生活的目的。 

  马克思的影响对共产党改造人性的理论和实践是最直接的。这种影响主要在于对人性的认识。在启蒙运动思想家的影响下,马克思的人性论也是唯物主义的环境决定论。马克思认为,并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他们的存在,而是相反,是存在决定意识;人们的社会存在反映了他们的社会阶级关系,而社会阶级关系是随着历史的演化而变化的,因此人性就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在这个意义上如他所说:“所有的历史不过是人性不断转变的历史。”例如,资本的贪婪并不是人类的本性,而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将来消灭了私有制,也就消灭了造成人性中自私自利的社会环境。除了这些基本原则,马克思也对未来的社会如何改造人性提出过一些具体设想,特别是在教育方面。马克思主张,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教育不但应该由国家主导,儿童应该生活在集体之中,而且教育要在早期就和生产劳动相结合,儿童甚至应该用他们的劳动所得支付一部分教育和生活费用。马克思虽然批判早期资本主义滥用童工的恶行,但根据他的观察,在英国1830年代的《工厂法》实施之后,工人家庭的儿童有了半天做工半天学习的机会,他们比那些全日制学习的资产阶级家庭的儿童更活跃,学习上进步更快,因此他主张劳动和学习要在儿童早期教育中就融为一体。马克思的这个主张后来一直是共产党国家教育革命的一个基本点。 

  俄国19世纪下半期的激进知识分子对“新人”概念的产生有很大的影响。在思想上,俄国激进民粹主义知识分子是启蒙运动在俄国的产物,他们继承了启蒙运动唯物主义一元论的世界观,把人看成为由社会的物质的材料所造成的,也是可以从物质的社会的方面加以改造的。车尔尼雪夫斯基1861年的小说《怎么办?》第一次提出了“新人”这个概念,并描绘了其基本特征。小说主人公拉赫美托夫是一个全心全意投身于社会改造的革命家。为了了解社会,他用双脚走遍俄罗斯,和纤夫一起背纤,和伐木工一起砍树。为了培养坚定的意志和强健的体魄,他喝浓咖啡,坚持数日不睡,或者躺在布满铁钉的床上。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新人”对俄国年轻知识分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实行革命暴力和恐怖行动的彼得·扎切涅夫斯基到谢尔盖·涅察也夫,到“走向民间”的民粹派知识分子再到列宁都是如此。列宁甚至说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怎么办?》对他年轻时期的影响不但超过了马克思,而且使他终身受益。[(2)] 

  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怎么办?》发表40年后,列宁用同一个题目发表了一个小册子,成了布尔什维主义的经典。列宁发表这个小册子是出于极端迫切的政治需要:克服社会主义运动中的“经济主义”倾向。这种“经济主义”已经使工人对政治斗争不感兴趣,只满足于提高工资、削减工时和改善福利这些物质要求。列宁指出,工人阶级不会自发地产生或接受革命思想,因此革命的意识形态必须从外部由先进分子灌输进去,而这些先进分子就是严密组织起来的高度集权的共产党。从对人的改造方面来说,这就是用“自觉性”取代“自发性”,用阶级觉悟取代个人意识。1905到1908年,俄国爆发了一场有社会主义者参加的民主革命,俄国工人在一些城市组织了“苏维埃”,登上了历史舞台。在这个历史背景下,和俄国社会主义者关系密切的高尔基在1907年发表了长篇小说《母亲》,描绘了一个目不识丁的工人家庭主妇如何转变为一个自觉的革命战士。这本小说成了后来世界“无产阶级文学”和“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滥觞,就是因为它提出了党文学的基本任务:为塑造“新人”服务。列宁认为《母亲》的问世十分及时,他不但向党的干部推荐这本书,而且于同年邀请高尔基参加在英国举行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代表大会。 

  二、“苏维埃新人”

  1917年的“十月革命”为布尔什维克在国家范围内塑造“新人”的社会工程创造了条件。托洛茨基的一段话说明,这种改造将不限于列宁所说的用自觉性取代自发性,用阶级觉悟取代个人意识,而是将深入到人作为生物有机体的一面。他说:“他(指“新人”)将先控制他生理机制中的半意识,然后是下意识,例如呼吸,血液循环,消化,新陈代谢,接下来将在一定限度内使得这些机制完全服从理性和意志的操纵。甚至纯粹的生理生活也将成为集体实验的对象。[3]”其它苏维埃领导人则用不同的语言表达了类似的意思。斯大林说:“我们共产党人是特殊的类型。我们是用特殊材料作成的。”布哈林也说,革命的目标是要“改变人的实际的心理。” 

  为了塑造“新人”,布尔什维克运用了各种手段。为了把儿童、少年和青年的成长完全置于党的控制之下,他们成立了“小十月人”(五到十岁的儿童)、少先队和共青团;同时开始了把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政治活动与儿童早期教育相结合的实践;他们还用文学艺术的形式大力宣传“苏维埃新人”的榜样和模范,其典型形像之一是尼古拉·奥斯特洛夫斯基笔下的保尔·柯察金。奥斯特洛夫斯基少年时就加入红军,受伤致残,他在病榻上完成了一本自传性的小说,用自己献身革命并在革命中锻炼成长的经历教育青年,作为对党的最后奉献。书的题目《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形像地表现了革命对人性的改造。 

  “苏维埃新人”体现了共产主义“新人”的一些普遍特征,其最主要的是,人作为个体的一面(个人意识、个人动机、个人利益、个人观点以及个人行动的自发性等等)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集体的“人”和党的“人”。虽然每一个人成为“新人”的途径可能有所不同,但“新人”本身只有集体性而没有个性,因此“新人”的诞生也就是个性的死亡。20、30年代的苏维埃文化赞美的“新人”通常都没有个人的面貌,只有整体的品质,象钢铁一样坚强,像机器一样整齐而有效率。在近代历史上,“苏维埃新人”标志着社会心理学家所定义的“大众人”的产生。这个“大众人”既是19世纪机器时代的产物,也是20世纪形形色色的强调整体性反对个性的意识形态广泛传播的结果。 

  到了30年代,为了实现斯大林的“一国社会主义”,迅速工业化成为苏共的首要目标。为此开始采用个人利益和物质刺激作为经济发展的杠杆,工业中普遍采用计件工资制,超额完成任务的“斯达哈诺夫工作者”不但得到高工资和奖金,而且有住房、假期和保健方面的优惠,可以有特殊配给并在特殊商店购买。学历、经验和年资也受到更多的重视,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的地位也相应提高了,国家建立了严格的官僚等级制,如军队的军阶制。30年代以后,各个方面的模范已经不再仅仅意味着奉献,在更大的程度上还意味着各种形式的奖励。所有这些变化都使得“苏维埃新人”的特征超出了单纯的阶级觉悟和革命精神,这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在技术和管理上对人的要求,而且在一个平均主义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这种变化可以称为共产党体制下的“新传统主义”,即用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对统治集团的个人依附来维持政权,而不是象官方意识形态所宣传的那样用理想主义和阶级觉悟。正是这种变化使得托洛茨基把斯大林体制视为对革命的背叛,因为在这个制度下“有人一个月挣一百卢布,有人则是八百甚至一千卢布;有人住在象兵营一样狭窄的房子里,穿着磨破了的鞋子;有人则坐着豪华的汽车出入于高级公寓[4]”。 

  随着政治上的非斯大林化和整个苏联社会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在30年代开始的这种社会分化到了50年代下半期和60年代上半期更为显着,并开始反映在以经济改革理论为代表的新意识形态上。60年代初经济学家利普曼发起的关于独立核算、个人利益和市场机制的讨论就是一个例子。持改革意见的人被称为“60年代的人”,包括知识分子、管理人员和思想开明的党政干部。这场讨论波及了整个社会主义阵营,东欧多数国家反应比较积极,而在中国和古巴为代表的少数共产党国家则遭到了抵制,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变修”的标志。苏联社会的这种变化也反映在文学艺术上。还在50年代末,苏联青年中就出现了意识和心理意义上的反叛,表现在个人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对“新人”集体性的拒绝。60年代初出现了和传统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艺相背离的模彷西方先锋派艺术的作品。诗人叶夫图申科宣称“我的职业就是我想无所事事”,这和过去苏维埃文艺中的“新人”全心全意有目的地塑造自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下半期在苏联掌握权力的党内改革派,正是在60年代初的政治和文化气氛下成长起来的一代。 

  三、“做毛主席的好战士”──共产党中国塑造“新人”的实验

  人的可塑性和可完美性的概念在中国文化中渊远流长。它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自我修养,儒家思想中的仁和孝都是通过自我反思和改造所达到的道德境界;二是强调道德榜样在转变人性中的作用,如“君子”──儒家理想中的道德圣人──是全社会、尤其是知识分子和官绅阶级的榜样。培育德行、成为君子的主要方法是从思想入手,研读先圣、亚圣的着述和其它儒家经典,直到融化在自己思想中,以体现在这些经典中的大道来克服自己内心的小我。儒家思想中也有用强迫的方法来改造人性的因素,例如荀子曾把未经改造的人性比作未经修整的木料,不但要斧钺,也要用高温来把它塑成理想的形状。 

  在近代史上重塑人性又和民族主义的诉求联系在一起。在德国和日本从弱国变为强国的历程中,中国民族主义知识分子看到富国强兵需要有民族精神的复兴和民族特性的改造,因此“人”的问题应该和“国”或“族”的问题相提并论。黑格尔和康德关于理想人格和健康民族之间的联系,尼采的“超人”,以及日本明治维新思想家福泽喻吉改造日本民族性的思想,都启发过中国知识分子。1920年以前,梁启超的“新民”和陈独秀的“新青年”不但成为中国知识分子的自我期许(尽管不同的人对“新”有不同的解释,但在改造人性克服自我这一点上是一致的),而且与国家民族的前途联系在一起。此外“新妇女”也成了这一时期“新人”话语的一部分。毛泽东本人早在1917年就认为精神改造是民族复兴的首要条件,并把德国的强盛归功于黑格尔和康德──德意志民族的最高精神──的哲学熏陶。毛在这一时期提出一个“宇宙真理”的模煳概念,并把人分为圣人、贤人和庸众,前两者赋有教化和改造后者的责任。毛泽东在湖南组织的“新民学会”就是从思想到行动的一个例子。毛的这种由精英启蒙和改造大众,把他们转变为“新人”的思想并不是孤立的。“新民学会”的成员常常在乡间步行了解社会,餐风露宿,洗冷水澡等等以培养意志和体魄,这和车尔尼雪夫斯基笔下以承担历史使命自居的“新人”如出一辄。李大钊还曾号召中国青年向俄国民粹知识分子学习,“到民众中去”成了“五四”运动后期青年知识分子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当时除了《新青年》和“新民学会”,还有“少年中国学会”、“少年学会”、“青年学会”和“新人社”等等全国或地方性组织,这些名称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培养新人类的愿望。 

  但随着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和一部分“五四”知识分子成为政党领袖,“新人”的概念由内涵宽泛的用改造国民性达到改造民族性,转变为用党文化改造人性、建立高度集权绝对服从的组织,为共产党夺取政权服务。完成这一转变的是中共40年代的“延安整风”。共产党革命本身就是对人性的改造,但延安时期是中共第一次在相对安定和封闭的条件下,全党在精心组织下通过一系列运动和组织措施对党的成员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这和一般意义上入党就需要接受党的教条、服从党的纪律和对党效忠的政治和组织要求是不一样的。 

  就党的组织对其成员的控制来说,中共和大多数共产党的区别就在于,通过“延安整风”中共对个人的思想、心理甚至个性的控制,达到了其它共产党从未达到过的严密程度,这一传统至今仍是中共维持统治党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共党的领袖毛泽东和负责组织工作的领导人刘少奇等,都相信环境决定论并由此发展出思想改造这一中共特色的塑造“新人”的手段,由集中强化学习文件、向党交心和坦白个人历史、自我解剖和批判、用体力劳动来触及思想等等组成。这种思想改造的目的是让个人有获得“新生”的感觉,并把自己完全等同于党的工具。 关于思想改造,胡平的《人的驯化、躲避与反叛》(1999)已经作了充分彻底的分析,而“延安整风”作为思想改造的范型,已由高华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的》作了透彻的解剖,笔者不作赘述。  

  中共1949年夺取全国政权后,“塑造新人”成了与建设新社会并行的目标。从苏联照搬的社会政治组织,如少先队和共青团等从“解放区”推展到了全国,苏联的“新人”典范和歌颂“新人”的文学作品在中国也非常有影响,如伤残军人吴运铎和他的《把一生献给党》就被称为是中国的“保尔·柯察金”。但随着毛泽东和苏联模式的决裂以及中国在苏联“变修”中吸取的教训,中国式的“新人”在“大跃进”和“文革”之间开始成型。60年代上半期,“共产主义新人”在各条“战线”涌现出来,其事迹充斥着报刊、电台、电影、舞台和文学读物,成了这一时期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中最令人瞩目的现象。 

  大庆油田的王进喜和他的“32111英雄钻井队”是工业“战线”新人的典范。大庆油田在60年代初开发,意图是中国实现能源自给、摆脱对苏联石油的依赖。按照官方的宣传,王进喜的模范作用首先在于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把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破除对“资产阶级技术权威”和“外国教科书”的迷信,战胜被认为是不可克服的自然障碍和技术困难,创造出人间奇迹。他的个人牺牲精神(例如在井喷事故时跳入水泥搅拌池用身体代替水泥搅拌机)则是“新人”品质在新的技术和物质条件下的发展,他的“铁人”称号由此而来。山西昔阳县大寨公社大寨大队的党支部书记陈永贵则是农业“战线”新人的模范。大寨的自然地理条件十分恶劣,但陈永贵带领农民战天斗地,建造梯田水库和灌溉渠道,不但解决了粮食问题,而且彻底改造了农民的思想,把农民从个体小农变成人民公社社员,从而解决了被马克思看成是落后和反动的阶级、被列宁认为是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土壤、也被毛泽东称为是“严重的问题”的小农阶级问题。 

  然而,最能在集体意义上体现“新人”的是军队。60年代中期提出的“全国学人民解放军”的口号具有多种意义。用军事化手段把大众动员和资源集中推到极端来从事经济和其它工作,所谓的“会战”就是军事化手段之一──大庆和大寨以及几乎所有经济和科研成果都是“会战”的成就。在非军事部门建立军队中的政治工作部,也是军事化手段的运用。就“新人”的个人典范来说,军队在60年代上半期为全国人民提供了难以计数的榜样:雷锋、王杰、欧阳海、麦贤得、蔡永祥、门合等等,他们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做“毛主席的好战士”。 

  从“延安整风”开始,中国式的“新人”除了共产主义“新人”的普遍特征(如政治忠诚和献身精神)以外,强调的是“灵魂深处爆发革命”,用掏心挖肺式的自我解剖和苦行僧般的自我拒绝来达到彻底否定“小我”(即个人存在)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大多数“新人”的典范在思想和知识上对传统文化并无多少了解,但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如高华指出的,这和儒家的“内省”和“修身”有一致之处,只不过是把这种传统推到极端。这种塑造“新人”的努力在“文革”期间达到了颠峰,有组织和集体管理的每个人至少在形式和表面上都必须“狠斗私字一闪念”。“文革”期间另一个和塑造新人有密切关系的,就是大量下放干部和知识青年(当然这并不否认在下放背后的社会经济和人口问题的考虑)。从环境决定论的角度出发,下放是彻底改变人的生存环境,让人脱离城市生活、在艰苦环境下改造世界观的最极端措施。在人类历史上,城市一方面是文明的象征,但另一方面也一直被各种宗教和乌托邦思想视为腐败奢侈淫乱堕落的渊源,所谓“巴比伦”就是用两河流域最繁荣的城市来象征人类道德的堕落。但只有在共产党制度下,这种对城市的批判和拒绝才一度成为体制性的目的。70年代“红色高棉”更是一夺取政权就把全部城市人口下放,企图彻底废除城市(一同被废除的还有货币、家庭、婚姻、财产等等)。“红色高棉”是在毛主义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但他们认为即使是毛也没有坚持他的革命路线,没有做到“七、八年再来一次”,因此柬埔寨在革命彻底性上要超过中国。在这个意义上,胡平“比赛革命的革命”是最精辟的概括。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式的用“触及灵魂”来达到完全的脱胎换骨、和“旧我”告别并非仅此一家。越南共产党照搬中共的思想改造模式来对付知识分子,达到了同样的效果。有一个叫TRAN DUC THAO的着名哲学家,曾在法国留学和工作,对现象学的研究达到了很高水平。他在这方面的着作至今仍是西方哲学界重要的参考书。他受革命的感召于40年代末回国,自觉接受思想改造。为了表示对自己没有参加艰苦斗争的惭愧和惩罚,他不用蚊帐睡在丛林里,故意让蚊子叮咬,结果染上了疟疾,而这是很多老游击队员都曾经患过的疾病,很多人留下了后遗症。这位哲学家就用这种方式表示自己补上这一课。在50年代的北越,当抗美战争还未到来时,越南知识分子和干部也经历了和中国类似的思想改造和大规模的下放。和“延安整风”时一样,大量的知识分子和干部出于各种原因死于非命。  

  共产党的“新人”都有领袖崇拜情结,都从这种崇拜中找到心理归宿、吸取精神力量。领袖崇拜从根源上说是个人虚弱和个性泯灭的结果,因此个人需要与超越时空的一个绝对存在发生联系、从中找到自己生存的意义和力量。中共的“新人”把领袖崇拜发展到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无所不能的地步,近乎神迹。毛泽东思想在“新人”的思想改造和阶级斗争中甚至被称为“照妖镜”,这就和巫术没有分别了。 

  四、“把他们都变成切那样的人”──古巴塑造“新人”的实践

  与中国一样,“新人”的概念在古巴可以追述到民族主义历史中。 

  古巴民族主义领袖何塞·马蒂一方面肯定,古巴民族有和其它民族一样的建立自己独立国家和发展民族文化的能力,但另一方面他批判了在消极意义上的古巴的民族性,主要是缺乏对本民族的自信(表现在强烈的民族自卑感),由此导致对政治的冷漠、集体意识的缺乏、古巴人之间的彼此不尊重、以及对体力劳动的蔑视、懒惰、酗酒和无所事事等等。马蒂认为,这些都是由于殖民地统治所造成的。他认为和民族独立相并列的是重建古巴人的民族性。他指出:“古巴难道只配是一个下等酒馆、一个向闲汉提供啤酒的地方?或者它将成为一个独立而勤劳的拉丁美洲民族?这正是古巴的任务。[5]”他提出了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尊严”(DIGNIDAD),另一个是“新古巴”(CUBANIDAD,意为理想中的古巴民族性)。因此,马蒂的民族主义思想具有强烈的道德色彩,培养和建立个人的美德是民族独立的前提,民族独立必须以对古巴人的教育相伴随。美国研究马蒂的学者科克指出,马蒂的思想“非常强调道德意识并最终指向‘新人’的形成”[6]。 

  但在另一方面,马蒂所渴望的“新古巴人”和卡斯特罗以及切·格瓦拉的“新人”又有本质区别。马蒂虽然受到一定的社会主义思想影响,但他本质上是坚定的自由主义者,他主张对群众进行教育,但反对国家对个人实行强制的改造,并视人性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他说:“在改造人性中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不应该把人性中恶的一面消除掉,不应该处处和它对着干,而应该在承认它是一个既定的存在的前提下展开工作”。他还说:“人从不中断对自己需求的考虑并试图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为后者服务又不想损害前者,甚至在非常禁欲主义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这是非常自然和符合人性的。”[7] 因此,另一位研究马蒂的美国学者认为,“新人”和个人自由应该同被视为马蒂重建古巴民族性的基础[8]。  

  和中共领导人一样,古巴革命领导人卡斯特罗和切·格瓦拉等都是唯物主义一元论和环境决定论的信徒,在他们看来,人性中不符合他们要求的都是由旧的社会环境所造成的,因此是可以在新的社会环境下被消除的。卡斯特罗说:“从资本主义下过来的人充满了自私”,“彼此象狼一样。”[9] 他甚至认为人的进化在资本主义下停止了,而他的革命将重新启动人类的进化过程。格瓦拉说,“我们都是那个环境的产物”,群众并不是“单纯”的。他们虽然把马蒂说成是他们革命的先驱,但马蒂的人性整体论的看法被他们排除在社会工程之外。格瓦拉对人性的理解更是机械的和甚至是非人性的。他说:“ 我相信最简单的办法是承认它(指人性)的未完成性。人是一件未完成的产品。[10]”他还说,革命者是“幸福的齿轮”。在他的代表作“古巴的人和社会主义”一文中,他说古巴革命要创造的是“21世纪的人”。  

  一位古巴革命的研究者认为,对于卡斯特罗和切·格瓦拉来说,被称为“乌托邦”的并不是改造人的可能性,而是那种认为人性是永恒的和不可改变的想法。古巴领导人关于改造人性的想法对一般干部有深刻影响。一位古巴教师这样告诉外国访客:“我们不能接受那种认为人性的恶是不可避免的观点。我们相信我们能够把人性中的善在青年中培养起来,那将是全新的人。这样的人或许能自发地成长,如同从原始共产主义到封建主义再到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一样。但为什么等待呢?我想我们必须创造这样的人。[11]”在古巴,一个常见的口号就是“我们不能想象一个没有新人的新社会”。 

  除了环境决定论以外,古巴领导人对人性的看法也和古巴特殊的革命经历有关。卡斯特罗和格瓦拉等人是从82个游击队员起家闹革命的,短短3年后就取得了全国政权,这使得他们产生了一种和毛泽东极其类似的强烈的唯意志论观点:只要有了具有坚定意志的人,就能创造出人间奇迹。他们对一般意义上共产党话语系统中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解释正好相反:主观因素能创造客观条件。因此在古巴革命以后,塑造人性不但是改造人的需要,也是在经济和社会落后的条件下向共产主义过渡,创造出连苏联也望尘莫及的革命奇迹的唯一保证。与卡斯特罗关系密切的哥伦比亚作家加西亚·马尔克斯说,卡斯特罗“有一种近乎神秘的信念,人类最伟大的成就就是意识和道德动机而非物质动机的形成,它们能改变世界、推动历史[12]”。 

  象中国一样,古巴在革命初期也以苏联为模式,移植了苏联的各种组织形式以实现社会政治化(党、少先队、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培养革命所需要的人。但随着古巴领导人日益意识到和苏联在物质基础和社会文明程度上巨大的差别,他们越来越感到古巴必须走和苏联不同的道路去实现共产主义。苏联60年代的经济改革同样使得古巴面临和中国一样的问题:是彷照苏联的模式,使用物质刺激,还是坚持用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人民并相信它能创造出物质奇迹?这个难题反映在1961年到1965年发生的有关道德动力还是物质动力的大争论上。争论的背景是古巴自1960年开始的计划经济和平均主义造成的生产下降和严重的经济困难(古巴自1961年起很多生活必需品如肉奶蛋米面等等实行票证制)。争论的一方是古巴农业和外贸的负责人,他们主张一定程度上采用物质刺激、放松国家控制,让基层经济管理部门有一定的自主权;另一方是工业和国家银行负责人切·格瓦拉,他坚持原来的(在古巴刚刚实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策,并把苏联的经济改革看成是对“新人”社会工程的腐蚀和瓦解。他曾经说,苏联是个“猪圈”,苏联工人和美国工人没有什么差别,都是为了钱而工作。而他对毛泽东的中国模式非常赞赏,认为中国代表了社会主义的方向。在他所主管的部门里,他坚持使用精神鼓励,即使在迫不得己给予物质奖励的时候也尽量不使用货币形式,并避免在公共场合颁发物质奖品。在他的号召下,古巴掀起了义务劳动和劳动竞赛,企图用这种方法解决劳动生产力低下的问题。他说,劳动竞赛应该成为工人工余时间考虑的问题。他还希望把战争年代的紧张气氛和牺牲精神在和平年代保持下去,以避免安定有序的生活放松“新人”成长的节奏。 

  为了维护领导层的团结,这场争论在1965年被卡斯特罗中止,但切·格瓦拉的主张在60年代后半期成了主流。他所倡导的义务劳动被制度化,古巴全国有名目众多的义务劳动日和义务劳动周,时间最长的是“吉隆滩双周”(工人和干部连续两周每天下班后参加2到3个小时的志愿劳动),以纪念粉碎“猪湾入侵”(古巴叫“吉隆滩大捷”)。格瓦拉注意到,在“猪湾事件”期间,由于全国实行紧急状态,平时的消极怠工和迟到早退都消失了,这就是这个长达两周的志愿义务劳动的来历。 

  象中国一样,古巴的“新人”工程也由典范来引导,“青年岛”就是最突出的一个。这个岛原名松树岛,革命前是监狱,1965年在一次风灾后的善后工作中被整体移交给古巴共青团,从全国抽调了5万名团员,建设成了一个社会主义古巴的共产主义飞地。这个岛上的生活设施全部免费,收入按家庭成员的人头而不是贡献,基本不用货币,生产完全按照军事化的方式来组织。在经济上这个岛的目标是建立柑桔和奶牛业,数年内赶超当时世界上柑桔和奶牛业最先进的以色列和荷兰,为古巴换取外汇并解决肉奶制品的供应(这个目标从来没有实现,直到今天古巴人的这些基本生活品供应仍然是票证制)。根据古巴官方的宣传,这个岛的工人生产积极性奇高,“上班时从不看表”。象中国的大庆和大寨一样,古巴全国都派取经团来这个岛受教育,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常常在这里一住就是几个月。这个岛还是向世界展示新古巴的橱窗,卡斯特罗常常把他的外国客人带到岛上,告诉他们哈瓦那是“旧古巴”,而这个岛才是“新古巴”。 

  和青年岛类似的集体典范还有很多,例如有一个叫马亚里的矿区,由8千妇女组成,她们全都是志愿工作者,矿区的生产、生活和分配原则和青年岛一样。除了这些社区性的典范,古巴有很多流动性的,例如一个叫“钢铁青年”的“纵队”,由800大学生和300教授(古巴当时的教育改革和毛泽东在中国实行的教育改革类似,大大简化了课程设置和修学年限,实行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很多教授都只有20岁出头)组成,担负修筑公路和开辟荒地等等最艰巨的任务。工余这些学生和教授常常席地而坐,打开书本继续学习。 

  在个人典范方面,古巴的新人除了游击队英雄,更多的是忘我的劳动模范。例如在切·格瓦拉的工业部有一个叫阿乃特的模范,创造了连续6个月每天工作9小时、一天都不休息也不领取加班费的记录。他的这个记录被换算成1,607小时,让其它工人去赶超。这种“小时意识”成了古巴“新人”工程的一个特色。例如,1967年2月卡斯特罗前往古巴钢铁厂表彰劳模。他举的事例包括那些“每天至少工作16小时,有4次连续工作24小时”的工人,还有累积了100到200小时的超时工作而不领取报酬的人。最突出的新人典范是格瓦拉,他身兼国家银行行长和工业部长,国家给他两份工资,但他只领取工业部长的一份(远远低于银行行长的工资)。他从不滥用特权,严禁家属使用自己的公车,甚至小孩生病时也是如此。只要没有公务,周末他都参加义务劳动。为了世界革命,他最终辞去了古巴领导人的职位,去非洲和拉美展开游击战直到牺牲。格瓦拉的革命清教主义既有一些真诚的追随者,也给那些无心用新人标准衡量自己的下属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他们必须参加那些义务劳动,尤其是切·格瓦拉在场的时候。“当心,切来了”,成了他们私下的警告。有一次切·格瓦拉的一个下属看到他去出席会议时忘了带手表,就把自己有金表链的手表解下借给了他。当切·格瓦拉把表还给他的时候,金表链不见了,换上了一根皮表带和一张收据:“古巴国家银行感谢你的捐赠”。切·格瓦拉死后,卡斯特罗把他奉为古巴新人至高无上的典范,“让他们都成为切那样的人”成了对古巴年青一代的要求。 

  和毛泽东一样,卡斯特罗也把官僚机构和旧社会留下的影响看成是培养新人的主要障碍,只不过在古巴党内没有和刘少奇、邓小平同样级别的“走资派”。自从60年代早期开始,他一直把古巴在劳动生产力上的落后归因于“官僚机构”的作祟,而把古巴工人和一般干部劳动积极性的低落归因于“殖民主义”和“资本主义”残存的影响。为此在1968年到1970年,卡斯特罗发起了“革命攻势”,作为向共产主义过渡和培养“新人”的最激进措施。 

  “革命攻势”的经济目标是到1970年实现1千万吨糖产量(通常年产量是6百万吨左右),但更重要的是,围绕这个目标对古巴社会进行革命以来最彻底的清理和重建,为“新人”的产生创造最理想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革命攻势”可以看成中国的“大跃进”和“文革”的结合。1968年3月,他宣布党内揪出一个企图复辟资本主义的小集团,以一个亲苏的中央委员为首(此人叫爱斯卡兰特,古巴革命前就是古巴共产党领导人,但奉行议会道路,拒绝武装斗争。卡斯特罗的革命胜利后他改变态度,帮助卡斯特罗的“7.26”运动和共产党国家发展关系,后来卡斯特罗的“7.26”运动和古巴共产党联合组成新的古共,他被“结合”进中央委员会,但一直对卡斯特罗的激进路线不满)。以粉碎这个“走资派”集团为开端,“革命攻势”轰轰烈烈地掀了起来。接下来,为了清扫妨碍“新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卡斯特罗亲自发起了扫除街头小贩的斗争,一昼夜之间古巴全国的摊贩被废除和没收,小业主们被集中送进劳动营。为了迎接将要到来的甘蔗收获季节,古巴全国城乡实行军事化:全国各地各单位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军队派遣自己的干部和各级党政领导人组成前线指挥部(设在甘蔗田或建筑工地上)和后勤部(设在原来的办公地点),劳动纪律全部按军法从事;一切和甘蔗生产无关的业务全部停止,学校关门,学生组织起来给“前线”送粮食和饮水;妇女在“后方”接管男劳动力留下的工作,或在街头巡逻,一旦发现游手好闲者立刻送进劳动营;在收获季节里,各地每天用战斗警报作为上工号令,很多地方为了创造出真实的战争气氛,常常故意短时期切断电源,让工人在非常状态下工作。这样的模式可以说完全实现了格瓦拉的心愿。 

  然而,“革命攻势”仍然以失败告终。1970年初夏,卡斯特罗坦陈,甘蔗的产量没有达到目标,“革命攻势”失败了。从那以后,古巴当局在政治和社会政策上逐步放弃了激进过渡的措施,苏联的一套在一定程度上逐步被采用。虽然“新人”的口号从未被放弃,但象60年代中后期那样的大规模运动没再出现。 

  五、共产主义“新人”在世界各国的反响

  在20世纪的世界历史进程中,苏联、中国和古巴等共产党国家塑造“新人”的理论和实践上有特殊的影响。 

  上个世纪20到30年代,出于对西方社会的失望,很多西方知识分子转向共产党国家寻找替代,他们认为,共产党国家的“新人”把精神和道德放在物质和贪欲之上,让个人服从于集体,为了一个更超越的目标而生活,这与西方社会个人所遵循的价值完全不一样。英国的费边社会主义者悉尼·韦伯和比阿特利斯·韦伯夫妇30年代中期访问苏联时曾经对“苏维埃人”印象深刻,在他们的《苏维埃共产主义:一个新文明》一书中留下了很多观察和评论。他们的书中有一章的题目就叫“重塑人”(The Remaking of Man)。他们对莫斯科体育俱乐部墙上的标语“我们不但按照经济原则重塑人类社会,我们也按照科学原则重塑人类”感到十分振奋。苏联是一个无神论的国家,那么如果没有宗教的天国和来世概念,“新人”的道德原则以什么为基础呢?韦伯夫妇提出了他们不无道理的答案:共产党用普遍的个人负债意识取代了宗教概念,在苏联每一个人生下来就欠了党、政府和社会的债,他的一生就是用贡献来还债,这就为个人的伦理道德提供了基础。韦伯夫妇也对苏联把生产劳动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制度深感兴趣。他们认为,在西方实际上有很多教育界人士提出这样的设想,但只有在苏联才成为了现实。  

  美国记者艾拉·文特(Ella Winter)在30年代访问苏联后出版了《红色的美德》一书,其中也有一章题目就叫“设计新人”,另外还有一章题为“五百万分之一”(意为5百万苏维埃新人中的一个),介绍了一个叫谢尔盖·达维多维奇的“苏维埃人”。这个苏维埃新人只有22岁,但已经在集体化和反对富农的斗争中经受了考验。他没有任何个人财物,衣着简单,生活朴素,睡得很少,有时根本不睡,特别是为委员会准备工作报告时。他随时随地都注意政治新闻,常常在雪地里走几个小时去传达最新的政府公告。他一瞥之下就能分辨出来者是不是“我们”的人。文特说,对于这个“苏维埃新人”来说,那些困扰着西方青年生活的主要问题早就都解决了,或者根本就不存在。  

  在50年代和60年代,当西方社会面临着新的心理和文化危机时,很多知识分子又转向了中国和古巴。美国科学家阿瑟·格莱斯顿说,对中国的访问唤醒了他青年时期的理想主义,改变了在充满竞争的西方社会形成的对人性的看法。英国社会科学家皮特·瓦斯莱说:“中国试图在日常生活中改变人类的价值和个人关系,对工业和城市条件下被认为是再自然不过的一些行为模式提出挑战。[13]”英国坎特伯雷大教长休立特·约翰森是基督教世界中尽人皆知的共产党国家的辩护士,从30年代到50年代,他访问了苏联和中国,出版过书籍和文章向西方介绍他的观感。他于50年代初访问了中国,于1953年出版了《中国:新的创造性时代》。他在中国发现了20年前在苏联发现的东西:人间天国。他说:“中国正在上演一出宗教性的戏剧,它对贪婪的憎恶和基督教完全一致”,中国“正在把人从物质占有的本能中解放出来,为建立在更高基础上的新社会铺平道路”。“中国共产主义已经把冰冷的技术变成人与人之间温暖交流的渠道。当一个人走进他的实验室、他的田野、他的工厂的时候,他心中有一种对于社会和生活的全新的概念。他和他的工作伙伴成了正在蓬勃发展的新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小我消失了。我们梦想了多少年的真正基督教的因素在中国实现了。”[14] 

  美国着名的中国学者费正清1972年访问中国后,在美国的《外交事务》上发表文章,高度评价中共在改造人的道德和精神面貌方面取得的成就。他说,中共在中国进行的是一场“影响深远的道德十字军远征”,把人性引导到“自我牺牲和为别人服务的方向”。他说,统治中国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典范,这可以为美国社会提供榜样。另一个访问过中国的美国的中国问题专家说,中国已经成功地把两性关系的基础从异性相吸变为建立在革命关系上的两情相悦,挑选对象的条件是革命觉悟,妇女们也已经不再使用口红和化装品[15]。 

  60年代西方知识分子还频繁地访问古巴,在那里找到了未来人类的希望。与苏联或中国式的“新人”相比,古巴有一个更具有魅力的“新人”典范:切·格瓦拉。在西方世界,尤其是知识文化界和青年学生中间,格瓦拉不但是对西方物质主义个人至上的否定,是人类崇高信念和精神超越的象征,也是对苏联官僚制度和异化了的社会主义的批判。一个在60年代访问过中国和古巴的法国马克思主义者这样分析格瓦拉的魅力:“对他来说只有一件事是真正重要的:创造新人,个人和共同体的完美结合从而反映出人的真正性质。......在他看来革命斗争是升华人和解放人的手段,它使得人在通向完美的阶梯上不断攀登,直到完美。[16]”这些被“腐败”的西方所“异化”的知识分子终于等到了一个第三世界的英雄:他以堂·吉柯德的精神与人的物质欲望和生存本能战斗,以十字军的气概远征,以艺术家的热忱塑造人,而且他又是那么年青、那么英俊,最后象耶稣被钉上十字架那样献身,这让他们太激动了。法国哲学家萨特说,格瓦拉是这个世界“最完整的人”。在他访问古巴时,卡斯特罗和格瓦拉曾多次与他彻夜长谈。他也参加了从下午延续到深夜的数十万人的集会,聆听卡斯特罗长达8个小时的讲话。对此,萨特惊叹于革命甚至把人的生理习惯和需要也完全改变了。古巴革命者征服了睡眠,征服了休憩,也就是克服了自我。 

  美国有一个“我们必胜纵队”,从1968年开始组织知识分子和学生前往古巴帮助收割甘蔗,在此过程中接受思想改造。“我们必胜”是古巴当时最流行的一句口号,“纵队”是古巴劳动管理军事化的形式。在与这个“纵队”的成员谈话时,卡斯特罗提出了他的人类进化论:“人有能力做伟大的事情。但人的进化在历史或前历史(在卡斯特罗的语言里,“前历史”指古巴革命之前的人类历史,就与中共的语言里1921年中共成立是“开天辟地”同样的意思)的某个时刻停止了。至今为止我们所了解的人类是前历史的,是野蛮的。”“我们必胜纵队”的成员于是得出结论:“在他的领导下古巴正在创造出菲德尔的一代”,“我们正在进入一个真正人类的历史时期──新人的时期。”[17] 

  共产党国家塑造“新人”的实践也对第三世界国家产生了影响。第三世界国家在独立后普遍面临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和缺乏物质和技术的条件下建立和发展现代经济基础的难题,也面临用什么样的意识形态或者道德哲学来凝聚民族,号召个人为社会奉献的问题。在这两个意义上,共产党国家塑造人性的实践都曾经在第三世界的知识分子和领导人中产生过影响。印度的民族主义领导人尼赫鲁还在20、30年代就对苏联的建设、尤其是如何让中亚地区的民族参与到国家建设中来非常赞赏,把这看成是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社会实验,因为在他看来,这些地区处于和印度大多数地区类似的发展水平。他在狱中给女儿英迪拉写了很多信,作为给她的世界历史教材,其中苏联是作为一个新文明来介绍的。50年代尼赫鲁当政时,印度的国有化和社会化政策差不多是世界上仅次于共产党国家的。 

  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坦桑尼亚民族主义领导人尼雷尔对毛泽东的中国的钦羡。尼雷尔苦于非洲新独立国家的落后,曾经说:“我们的工具还是穆罕默德(伊斯兰教创始人)时代的。我们住的房子是摩西(《旧约》中犹太人的先知)时代的。......当美国和俄国把人送上月球的时候,我们非洲人还在跳舞。[18]”尼雷尔在转向中国之前就从坦桑尼亚在西方国家和苏联东欧留学的学生中观察到了不同的态度。在一次为提高物质待遇而举行的罢课中,他看到参加罢课的学生都是在西方国家留学的或是在独立前的殖民地下受的教育,而唯一没有参加罢课的是两个在苏联和东德留过学的。对物质待遇的这种不同的态度使得尼雷尔得出结论:“西方太个人主义了。所有教科书都强调权利、权利、权利,没有责任。......责任常常被定义为服从法律......”;相反,“在东方(指社会主义国家)有一个对这种倾向的反动,就向钟摆一样指向另一极。为了取得平衡,你必须在两极之间摆动。......东方国家具有非洲需要的东西:对责任的强调。[19]” 

  尼雷尔在60年代两次访问过中国,留下了深刻印象。他在告别宴会上说:“你们的人民和政府有效和愉快地用觉悟和刻苦的节俭来从事工作,这对我和我的人民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我相信我们能应用同样的方法。”当他问中共外交部长陈毅,他的部里有多少轿车时,陈毅说只有10辆。这个明显不符合事实的回答却使得尼雷尔十分震动。回国后他在议会里发起了讨论,用“中国的10辆汽车”作标准,要取消坦桑尼亚政府机构里多余的“奔驰”汽车。对比中国民众简单朴素的衣着,他甚至觉得坦桑尼亚传统的鲜艳服装都是奢侈。使他印象更深刻的是中国援助坦赞铁路和其它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劳工,对比坦桑尼亚工人的懒散和效率低下,他说:“纪律严格的工作是绝对必需的。在这个方面,我们的中国技术人员已经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结论 

  时至今日,毫无疑问共产党国家塑造“新人”的实践都失败了。由于这个工程的基地是在摧毁旧道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它的失败留下的是双重意义上的道德废墟,使得虚无主义、犬儒主义和政治冷漠大行其道。在一个有深厚宗教传统的国家,恢复宗教传统可以填补这种道德衰落带来的伦理空白;但在一个缺乏这种传统的社会,道德的复兴和人性的回归就要困难得多。 

  英国哲学家伯林曾经对20世纪改造人的社会工程说过这样一段话:“我可以把自己想象成一个充满灵感的艺术家,他企图把人熔注进根据他的独一无二的眼光所设计出的模式,就象画家搀和颜料或者作曲家组合音响:人成为一种我可以把自己的创造性意志加诸其上的原材料。即使人在此过程中受难甚至死去,他们也被升华到了一个如果没有我对他们生活的强制──创造性的强制──他们将永远不可能达到的高度。[20]”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回顾“新人”工程,人们首先要问的并不是它在现实中的可行性,而是这种以提升人的道德水平自命的社会工程本身的道义合理性。 
 
 
农民集体上访中的“选择性激励”
 
  刘伟伟 

  南开大学政治学系研究生

  一、农民集体上访及其组织过程中的“选择性激励”

  二、农民集体上访中“选择性激励”的产生和特点

  三、农民集体上访参与者当中的利益博弈

   

  1998年以来,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进入了“有组织抗争”阶段,农民集体上访的规模和组织化水平明显提高。本文主要分析农民集体上访中组织者和代表人物与其他追随者的相互关系。集体上访遭到打击时,面临压力的主要是组织者而不是追随者,所以农民在集体上访的组织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运用奥尔森所说的“选择性激励”来鼓励上访代表,抑制其他人的“搭便车”行为,是农民维权活动成败的关键性因素。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讨论这种中国农村集体上访活动中现实存在的“选择性激励”机制的形成和特点,以及集体上访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一、农民集体上访及其组织过程中的“选择性激励”

  “上访”属于“信访”的一种。官式的说法是:“信访,就是公民通过书信、电话或访问等形式,向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以及人民团体、新闻媒介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意见、要求和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检举”[1]。从这一定义中可看出,信访可以说是一种非法治的申诉和救济方式,是上访者直接找他可以信任的上级政府申冤诉苦的行为。由于信访部门不过是国家机关内设立的一个接待部门,本身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司法机关,它自己不能直接依法监督行政或司法部门,而只能将民众的来信转给所涉地区的政府部门[2],因此信访接待部门不但不能保证民众上访中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甚至可能因转信给地方政府而导致上访者遭到压制和打击报复。尽管如此,许多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还是不断地上访,期盼上级政府过问自己的苦情或直接批示以解决问题。多数上访是个人上访,但90年代以来集体上访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本文分析的是农民的集体上访行为。 

  借鉴李连江、于建嵘等人的观点,1998年以前,农民的维权活动可被称为“依法抗争”,那时农民主要是采取上访形式,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希望借助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政策来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的损害。1998年以后,农民的维权活动进入了“以法抗争”或称“有组织抗争”阶段[3]。“农民有组织抗争,是以具有一定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领导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非正式社会动员和信息交流网络,以中央或上级政策为依据,以县乡两级政府制定的土政策为抗争对象,以直接动员农民抵制为手段,以宣示和确立农民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为目标的一种政治性抗争。[4]”“有组织抗争”反映了农民集体上访的规模和组织化水平已经提高。 

  农民们很清楚:“你以个人身份出面,再狠,狠得过政府?你以组织出面,虽然只是个村民小组,但上面也得当回事。再说,他乡政府巴不得你来乱的,好抓住你的把柄。[5]”所以,在集体上访中如何把握“踩线不越线”的尺度,既获得“政治正当性”,不被抓住把柄,又通过集会、静坐示威等“边缘政治行为”扩大影响、施加压力、得到实际利益,这个分寸很不容易把握。 

  在集体上访中,尽管上访行为本身是对政府信任的表现,但这种信任却首先通过对上访代表或上访组织的信任来表达的。而政府则往往认为,上访代表和上访组织与自己“争夺群众基础”、“挑战政府权威”,许多官员们甚至把集体上访视为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操纵和利用的“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各级政府对集体上访活动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准备采取压制乃至打击措施。[6] 例如,湖南省H县曾经以“整顿社会治安”等名义,对“‘减负’上访代表”采取“集体办学习班”、“挂牌亮相”、“罚款”、“抄家”、“关押”等措施加以打击。[7] 上访代表邓夫宾的妻子说:“他领导农民减负上访全是靠家里的收入,有时还将我养的猪卖掉给他作路费,在经济上没有给家里带来一点好处。[8]”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集体上访的组织者和代表人物的产生,以及他们与其他追随者的关系,就特别值得研究。因为,一旦集体上访受到打击,其组织者以及上访时代表农民出面的人物必然得承担很大的政治风险。在这样的压力下,许多人可能宁愿选择当“追随者”,若集体上访成功,他们可以“搭便车”,若集体上访失败,则遭到打击的主要是代表人物(他们往往既是组织者也是上访代表),而不是追随者。由此可见,上访代表与普通村民之间、甚至上访代表彼此之间,始终存在着利益分歧,在集体上访的组织过程中,如果农民们不懂得采用机制化的“选择性激励”对上访代表进行实质性保护,而仅仅是对上访代表表示道义上的支持,则上访代表的积极性必将严重受挫。他们如果放弃上访,或被“招安”,集体上访就必然失败。 

  奥尔森(Mancur Olson)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对研究此类问题具有参考意义。他指出:“能有效地代表大量个人的组织的出现需要应用‘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来抑制搭便车行为。[9]”个人是否自愿加入利益群体集团,不仅取决于这些组织提供给所有成员的集体利益,也取决于它们是否以多种利益形式对参加者予以个人化激励,以及以缴纳费用、罚款和其他个人化制裁形式所实施的惩罚。[10] 因为尽管成员们对获得集团利益有共同兴趣,却都希望别人承担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担了成本,一般总能得到集团提供的利益。[11] 所以,“对一个完全依赖于其成员的自愿参与和捐款的利益集团来说,这个组织刚开始会有大量的个人参加;并且在最初的几次集会上会有大量的捐款。随后,参加者和捐款数量会不断减少,直至该组织萎缩为只有献身于‘事业’的活动家组成的‘硬核’,或者完全失败。字号(3){[12]”除物质上的奖励和制裁外,“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也是‘选择性激励’。不服从的人受到排斥,合作的个人被邀请参加特权小集团。[13]”社会地位和社会承认可视为对个人的社会奖励,社会制裁则可以表现为社会压力(特别是舆论压力)、人际关系紧张、声望下降等。 

  二、农民集体上访中“选择性激励”的产生和特点

  长期以来,中国的民众养成了一种“顺民”的“依赖心理”,总是期待高层或上级领导出面解决自己的问题,或者是有人能站出来替自己伸冤。当集体上访成为农民群体的一种共同要求时,在上访代表和普通村民之间就出现了利益博弈。如果村民们只是一味要求上访代表做“无私奉献”,集体上访必然难以为继。因为上访代表的“英雄主义”热情无法长期维持,而且他为了代表村民上访,可能饱受打击、负债累累,甚至连生存都会成问题。所以在当前中国农民集体上访的组织过程中,“选择性激励”不可或缺。而组织集体上访活动时“选择性激励”的产生也标志着农民的组织化水平的提升。正如奥尔森所言,一个完全依赖于其成员自愿参与和捐款的组织是没有前途的。农民的集体上访如果长期处于临时性的低组织化水平,特别是缺乏有效的“选择性激励”,这样的上访难以取得预期成效。 

  笔者挑了4个案例来分析农民集体上访中“选择性激励”的产生和特点。 

  案例一: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14]中提供的关于四川省平县大河电站冲刷区农民上访的材料。大河电站建成于1978年,归地区行署管辖。电站建成后,冲刷和淹没的土地涉及四个乡镇,引起农民持续的联合上访,要求补偿。1982年以后上访逐渐升级,组织化水平越来越高。 

  案例二:于建嵘在“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一文[15]中提供的关于湖南省H县农民上访的材料。自1992年起,H县20多个乡镇的一些农民因负担过重和干部作风等问题多次上访县、市、省和中央,并逐渐形成了一支500多人的“减负”上访骨干队伍,其中被称为“‘减负’上访代表”的核心人员有80多人。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依据中央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组织并带领农民抵制县、乡两级政府制定的不符合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土政策”。 

  案例三:郭正林在“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一文[16]中提供的关于湖南省李家湾农民上访的材料。1987年李家湾的部分土地被征用,乡政府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款入股合同,将5.6万元土地征购款转移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用从各村筹集的资金建了一栋商业大楼。1991年乡政府变卖大楼,得款300万。按合同规定,李家湾村应分得本利10万元,但乡政府拒绝履行合同。于是村民开始集体上访。 

  案例四:阿古智子在“从‘上访’的‘暧昧性’看中国农村社会的权力、利益和秩序”一文[17]中提供的关于内蒙古赤石村农民上访的材料。该村农民不满的焦点是非法采伐公有林、村干部挪用公款、税费征收不合理、农业承包中的欺诈行为、救济粮发放不公等。 

  从以上案例来看,农民们采用的“选择性激励”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分摊上访费用、均分上访收益 

  农民的集体上访肯定需要经费,这主要来自参与者个人自费、自发集资、捐款、村组集体的“小金库”等等(郭正林,第126页)。在案例一中,上访经费“一个来源是上5组的群众集资,另一个是电石厂(为上访移民接管)的剩余资金或物资折价款”(应星,第207页)。通过长期有组织的集体上访,移民们终于从政府的数次补偿中获得了几十万元。在案例三中,李家湾村民“大家一致同意每个村民分摊25元钱,并在上访信上一连按下100多个手印”,约定讨回被乡政府占用的10万多元征地款后,每家分1,400元(郭正林,第116至118页)。 

  2. 奖励上访代表 

  主要的物质奖励形式是经济上的补偿。如在案例一中,“上访代表的旅差费实报实销;上访代表一切误工补贴,暂按每天2元补助;召开代表会议,代表每天按1.2元补助;因上访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概予以赔偿”(应星,第206页)。有时这种补偿会以帮忙、代工等形式出现。如在案例二中,“在减负上访代表洪阿斌服刑期间,他的妻女得到了四乡八邻的关照。……一次下着大雨,一位与他们家没有任何亲戚关系的农民从十几公里外的地方赶来帮助他家修理房顶”(于建嵘,第3页)。 

  对上访代表的另一种激励是社会奖励,即当地农民对上访代表的尊重和保护。如在案例一中,移民上访中流传着一句话:“带头打官司[18]的要整死,广大的灾民要饿死”。也就是说,带头“打官司”的若挨了整,群众的口粮就得不到保证;保护上访“带头人”不受政府的伤害,也就是移民们为自己的实际利益而战(应星,第409页)。又如,在案例二中,“减负上访代表受到了农民普遍尊重。对这一点,‘减负上访代表’有切身感受。他们都非常肯定地认为,由于参加了减负活动,自己到农民家里受到了欢迎,政治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特别是当这些‘减负上访代表’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打击时,就有许多农民自发地出来保护和帮助他们……事实上,有多起农村群体性事件正是为了保护和营救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而发生的”(于建嵘,第2页)。 

  3. 对不合作者的惩罚 

  惩罚措施主要有罚款、群体排斥、舆论压力等。在案例一中,1990年3月,移民们集体决定到大河电站“闹饭吃”。“是大河电站占用了我们的土地,我们就找电站要饭去,督促上面来解决……按照每大姓出两人的标准选出10名代表……向电站要的钱到手之后,每个代表分160元……全镇村民,凡不去电站吃饭的,每人每天扣5元,不给粮食”(应星,第277页)。“去了不准中途退出……在事情没有解决之前,工作组发放的粮食补贴款不能领,谁领了谁就是叛徒。[19]”如果谁敢出面说“带头人”的不是或胆敢为工作组说句话,就要遭到与工作组同样的下场(应星,第410页)。 

  三、农民集体上访参与者当中的利益博弈

  农民的集体上访无疑都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出于利他动机。即便有某些上访代表具有所谓不怕牺牲、不计得失的“英雄主义情结”,但这种情绪的出现本身也社会承认有关,因为在村民中出头上访本身就是获取政治资本和社会资源的一种途径,上访代表的社会声望会得到提高,视野会变得开阔,能力则得到锻炼。正因为在集体上访的组织过程中,每个参与者都有自己的“算盘”,都想把自己的利益要求纳入集体目标,所以上访组织者之间、上访组织者与普通村民之间,尽管在大方向上大家可能一致,但在具体目标、斗争策略、利益分配等问题上并非铁板一块,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始终存在,分裂、背叛时有发生。 

  以案例一的情形为例,大河移民的利益代言人在上访中就逐渐分化成3股力量。其一以村民组长们为代表,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如何为民众争取最大的经济补偿,但不同村民组之间在补偿的分配上又存在着矛盾。其二是上访代表,他们是在外面抛头露面与区、乡政府对着干的人,是区、乡政府处心积虑地打击报复的对象。因此,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将贪官拉下马,以保证自身的安全。他们既反对移民们匆忙分掉补偿款,更反对村民组联办企业电石厂立即开始生产,因为这就意味着对旧帐的默认,可能导致告区、乡贪汙的官司被撤销。其三是区、乡政府正式任命的电石厂负责人,他们是集体上访斗争果实的合法接收者。区、乡政府打击报复的矛头一般不会指向他们,而电石厂一旦运转起来,利润则由他们掌握。告倒了区、乡政府,与电石厂负责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电石厂若不生产,他们就只能守着一堆破铜烂铁。因此,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寻求经济发展和安置劳力,同时巩固自己的地位。(应星,第145至146页、第401页) 

  这3部分组织者都代表着民众的一部分利益,同时又有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的考虑。在这样的背景下,不仅民众的这部分利益与那部分利益可能发生冲突,他们的利益与其利益代言人的利益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而民众利益代言人之间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 

  地方政府往往对上访代表采取又打又拉的手法,这些做法会导致上访代表与村民之间的磨擦乃至对立。一种可能的情况是,上访代表在压力和诱惑下倒向政府。在案例四中,上访代表被公安局以“煽动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逮捕。地方政府的干部劝诱上访代表说:“如果你们停止上访,我们可以给你们补偿金”。在政府的利诱下,原来很活跃的上访代表(曾因此而被村民选为新的村委会主任)对上访中要求解决的问题不热心了,“俨然成了政府那边的人了”(阿古智子,252至263页)。 

  而在案例一中,驯鹿乡上访代表谢明全则是被政府收买后又遭到政府的“秋后算帐”。他本来是被民众推举出来的上访代表,上访前在驯鹿乡市场管理办公室当临时工,那是个有些油水的位置。他一开始参与上访的组织活动,乡政府就将他辞退了。但当他组织农民联合进京上访后,乡政府又对他许诺,只要他停止上访,就让他复职。于是谢明全答应了。他这个主要的上访代表被“招安”了,驯鹿乡的上访势头就被遏制住了。但等上访的风头稍一平息,谢明全很快又被乡政府停职。当他想重新组织上访时,面临的已是树倒猢狲散的局面了。(应星,第199至200页) 

  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村民们在政府的压力下为了保全自己,出卖上访代表。例如,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的农民们请余兰芳出头,为“村小学教学楼建成豆腐渣”、“村财务十几年不公开”和“税费改革违背上级政策”等问题,上访8个多月,余兰芳自费近3万元,跑了2万多公里,找了十几个部门,受尽白眼和屈辱,没想到不仅问题解决不了,反倒被判劳教一年半。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使用了逼供手段,要村民们证明余兰芳有罪。有村民事后承认:“总共把我关了38个小时,几班人轮流审问,不让睡觉,饭也不让吃饱……我从内心感到害怕了,就按照他们的意思违心地写了材料……他们说不签就把你关到牢里去……大路乡派出所方扬礼所长握住我的手在每张纸上按了手印……半夜里,我冷得打颤,用报纸裹在身上取暖,后来写了保证书才被放出来。[20]”在政府的威逼下,余兰芳就这样被村民们出卖了。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1]和国家赔偿等司法救济制度不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的情况下,农民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只有选择集体上访。但如果他们在集体上访中不能有效地组织起来,造成声势,获得“合法性”或“政治正当性”,就很难与政府长久对抗。因此,注意利用“选择性激励”,尤其是要给予上访代表物质奖励和实质性保护[22],这是集体上访得以持续并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选择性激励”的使用关系到以集体上访为主要手段的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前途,应当引起维权行动者的充分重视。 
 
从一例死刑冤案看执法黑幕
 
  张耀杰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一、见不得阳光的死刑冤案

  二、“黑案”是怎样在邢台市执法机关里“炼”出来的?

  三、“打黑”名义下的“黑打”

  在当下中国社会里,一些掌握着专政权力的党政官员和司法干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执法犯法,此类案例屡见不鲜。本文所叙述的发生在河北省邢台市的特大涉黑冤案是众多冤案中较为典型的一例。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可以启发我们思考,为什么司法机关的干部竟敢如此猖狂地借办案敲诈索贿,索贿不成就草菅人命?当执法权力被这样的官员滥用时,司法机关的行为就越来越象黑社会,“打黑”便会堕变为“黑打”。 

  一、见不得阳光的死刑冤案

  2002年11月27日,中共邢台市委机关报《邢台日报》于第1版显着位置刊登一则标题为“三名涉黑案犯被执行死刑”的新闻:“本报讯,刘建鹏报导:11月26日,我市涉黑案件的主要案犯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在邢台被执行死刑。张安民等3人是刘现军涉黑案的主要案犯。1996年至2001年间,他们在刘现军的组织领导下,聚集一起,交叉结伙,大肆进行抢劫等犯罪,共作案20余起,涉案总金额9.5万余元,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的20名罪犯全部处刑惩治,有4人被判处了死缓,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安民等人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并核准了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等3人的死刑。” 

  这是一条在中共党报中最为常见的半真半假的歪曲新闻。整个“刘现军涉黑案”事实上是邢台市政法委主持操作下、通过严刑逼供捏造罗织出来的一桩“莫须有”的冤案。笔者在维权人士刘正有的协助下,接触了部分冤案受害者的亲属,取得了一系列材料,发现这个案件是司法干员执法犯法的一个典型案例。 

  此案“主犯”之一和海鹏,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邢台市桥东区冯家庄村,1996年参军入伍,在大庆81413部队(陆军第23集团军)服役。1998年9月参加嫩江、松花江流域的抗洪抢险并立功受奖,当年从部队复员后,由于无钱给民政部门送礼行贿而一直待业。待业期间经姐夫介绍认识刘现军,曾一度以每天10元的报酬在刘现军经营的停车厂里帮助看门,从而卷入刘现军从事的一些犯罪活动。2001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由邢台市中院审理并经河北省高院核准的和海鹏的“抢劫事实”如下: 

  其一,“2001年1月13日(农历腊月十九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和海鹏、郑瑞风、侯永杰、王雅光、张富勇预谋后,在邢台市色织厂门口搭乘石家庄至邯郸的长途中巴客车,当车行至邢台市七里河附近时,五被告人持刀抢劫乘客现金3,000余元,手机1部,价值1,060元,金耳环一对,价值700元。金耳环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其二,“2001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和海鹏、郑瑞风、米辉、王雅光、侯永杰、许磊窜至邢台市大通街东口附近,抢劫路过此处的曲周县王文荣皮衣1件,价值300元,将皮衣给了被告人米辉。皮衣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之后,六被告人又窜至八一路地道桥东口,无故殴打路过此处的山东德州的刘华胜,抢走刘手机1部,价值1,200元。被告人和海鹏将手机以300元卖给了程占房。” 

  其三,“2001年5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和海鹏、米辉、常伟伟伙同杨小刚(在逃)窜至邢台市邢东市场三点饭店,无故殴打来此送货的河南人甘运泽、吕保勤,抢走甘运泽现金7000元、吕保勤现金900元。四人将赃款分掉挥霍。” 

  邢台市中院审判长侯春平于2003年7月29日以“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作出“(2002)邢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和海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按照以上案卷中所列的“抢劫罪”量刑,和海鹏无论如何也罪不致死。至于和海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罪,据上文提及的《邢台日报》的报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是刘现军。司法机关把所谓“刘现军涉黑案”的首要案犯刘现军以“有重大立功”为由判为死缓,却把受刘现军指挥的“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执行死刑,就十分可疑了。更何况河北省高级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在“(2002)冀刑一终字第557号”《刑事裁定书》中写道:“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邢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中对刘现军的定罪量刑部分,发回邢台市中圾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为“刘现军重大立功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 

  或许正是因为办案过程中黑幕重重,所以司法当局对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3人实行了秘密处决,执行死刑前不让家属见到《刑事裁定书》,执法机关也没有死刑执行令可以出示。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邢台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主管此案的审判长侯春平在此案中的行为有许多可质疑之处。笔者得到了和海鹏母亲韩凤云的谈话录音。韩凤云说:“在开庭前,侯春平让我请他们吃饭。吃饭的时候有省高院3个人,有王金忠,也是中院的一个庭长,还有侯春平、李常喜,和俺村党支部书记张建东。我和俺闺女在外边等着。那一顿饭吃了我2,700块钱,吃完饭叫我去把账结了。李常喜又叫我把发票给了侯春平,说是让他拿回去再报销一次。临走时他们又拿了6条红石林烟,每条85元。后来,李常喜到俺家,非叫我拿1万块钱给侯春平送去。我说俺没有钱了,家里也没有条件。孩子当兵回来也没有挣到钱。”“我家没有钱,他们就把俺孩子给暗害了。……等了一个多月,我才找到侯春平。我说你把人给执行了,你也不给俺说一声,连通知俺也不通知。我说你是为谁办事的?我问他:我说你知道不知道,和海鹏他一家,他爷爷弟兄四个都是八路军地下党,就这一条根,你就这样给害了。他说:我就这样办了,你能怎么着吧?!我说:你吃俺喝俺的,你还把俺给害了。他叫保安把我给拖下来,我在大厅给他们喊冤,他们叫人把我叫进去又问了我,也没咋地。我又到南和县看守所问他们见没见判决书?他们说没见,啥都没有。有一个姓李的所长说:我干了一辈子公安,还是第一次听说,犯罪头没事,下面的人给执行了。真是罕见。后来我又找人大。又跑到石家庄高院、检察院,又到北京。把俺的眼睛哭得都看不见了,孩子死后,老天爷没有晴过天,雨一天一天的在下,我说可是俺孩子给冤死了,老天爷都在掉泪。” 

  为了给儿子平反昭雪,韩凤云先后到过中共河北省和中共中央的相关职能部门上访申诉。她在录音中说:“当时,我们拿着报纸。我说,报纸说俺孩子96年就开始犯罪了。我说,你们来看看,俺孩子98年9月份还在部队抗洪抢险呢?!你们说这还有理没有理?!让我们哪里去说理去。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的法官说:别光听那小报上胡说谣言,没有判决书没有执行令就把人给执行了,那不可能。但是后来又说:死了,你们还告什么?冤也不好翻,人已经没有了,回去吧,别告了。还说要告也得拿判决书。让我们回来给他们要判决书。当我们回来后,张安民的妻子给我女儿家打电话说,是邢台市中院姓侯的给她们打电话说,让她拿400块钱过来,说是张安民病了。俺闺女告诉他说:人已经执行了,人家报纸上都给登出来了。她说:不可能吧?昨天晚上打电话要400块钱。我女儿说大概让取骨灰吧。……张安民的妻子听了说:我没有钱,大老远的我花钱领一把骨灰做什么?所以至今张安民的骨灰还没有人认领。” 

  二、“黑案”是怎样在邢台市执法机关里“炼”出来的?

  由于上述案件的办案过程存在着明显的疑点,笔者搜集了大量材料,包括被告的辩护律师所保存的该案卷宗,试图发现这个冤案的由来和黑幕。 

  查阅邢台市中级法院“(2002)邢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20名涉案被告人中,最早被捕的是内邱县官丘乡官二村农民薛会敏,他于2001年4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正式逮捕,6月8日被取保侯审。关于薛会敏等人的“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的说法是:“被告人薛会军、薛会敏为了向南和县的侯志辉索要15,780元饲料款,商量将侯志辉骗出扣押。被告人薛会军找到被告人张志云,张志云又纠集被告人刘现军、和海朋(鹏)等人。2000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薛会敏与本村的吕东升开车到南和县接侯志辉到隆尧赶会。晚9时许,薛会敏、吕东升开车送侯志辉回南和,行至任县城西一加油站处,与在此等候的薛会军、张志云、刘现军、和海朋(鹏)等人会合。之后,将侯志辉挟持到邢台铁路招待所刘现军租用的房间内拘禁,让侯给家中打电话还债。次日晚7时许,侯志辉家人带现金到薛会敏的内邱县官庄饲料厂,还清所欠饲料款15,700元。后薛会敏将侯志辉送到饲料厂,将侯志辉放回。后薛会军付给张志云2,000元。” 

  在薛会敏被取保侯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于2001年6月20日以“涉嫌犯抢劫罪”的名义,把南和县张相村的郑瑞风、侯永杰和内邱县官二村的赵书江刑事拘留,次日又把刘现军、张安民、和海鹏、张志云、薛会军刑事拘留。 

  2001年8月30日,临时机构“邢台市公安局打黑办”的李晨锁讯问被拘留的刘现军,在讯问笔录中记下了关于张凤英、刘现军购买手枪的新案情(记录人裴银夺)。当日,裴银夺具名填写了一份“邢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内容如下:“2000年2月,南和县西里乡粮站主任张凤英曾要求刘现军给她买支手枪。2000年秋天,犯罪嫌疑人刘现军先后从郑瑞峰、赵书江手中得到两把自制手枪,后送给张凤英。根据以上情况,拟立案侦查。妥否,请批示。” 

  此后,邢台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罪,将刘现军、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郑瑞风、侯永杰、张志云、赵书江、田万水、米辉、王雅光、张富勇、刘新旗、张凤英、常伟伟、郝海群、姚聚堂、许磊、薛会军、薛会敏共20人并案侦办。在侦办过程中多人遭到严刑逼供,但他们因畏惧监狱里的黑色恐怖,无人敢出面揭露公安机关的违法刑讯行为。 

  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解利平女士是该案嫌疑人刘新旗的辩护律师。她指出:该案嫌疑人“本来就不是黑社会。……那个枪都是废弃的枪,而且枪已经销毁了,烧了……按照法理的规定,就是疑罪从无”。解利平在担任辩护律师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被关押期间身上出现殴打致伤的伤痕。据她事后说明:“当时在法庭上我们就给他们说了,当事人身上有伤,然后他们就说,‘别说这个,说话慎重’。我说不让说话,你们法庭难避嫌疑。‘甭给我说这个,不管嫌疑不嫌疑,我现在不管这个。’” 

  养鸡专业户白江的、马书鲜夫妇仅仅因为与逃亡中的张凤英通过电话,就被南和县公安局局长王英、刑警队队长赵建业等人捉拿,遭到毒打并要他们交出8千元赎金。事后白江的、马书鲜开始上访,申诉喊冤。笔者获得了他们签名(附指纹)的控诉材料,落款时间是2001年9月4日,标题为“白江的夫妇控告无辜被南和县公安局局长王英、刑警队队长赵建业等人捉拿毒打经过”。该材料详细叙述了夫妻二人遭到县公安局长等人迫害敲诈的全过程。 

  该死刑冤案的死者之一程占房有一位妹夫林战勇,他也遇到了类似的迫害。 

  维权人士刘正有事后访问了林战勇,林战勇说:“我是一个在邢东市场开旧货门市的,也就是卖旧货的。自己也下去收些旧货加工后再卖。有一天,有几个人把我叫出来,说是有旧冰箱、旧电视让我看看。他们把我带到邢台市刑警支队,把我严刑拷打后,把我身上所有值钱的东西和现金全部拿走,然后把我铐在厕所的一边,非法拘禁我3天,说是找不到我哥占房,我就别想出去。他们对我一个无辜的人都这样对待,他们是怎样残害我哥的,就可想而知了。” 

  在该案的20名被告当中,西里粮站主任张凤英及丈夫刘新旗的遭遇最为离奇。从他们的遭遇中可以发现,这个所谓的“涉黑”大案,其实是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因敲诈勒索被张凤英举报后,为打击张凤英而炮制出来的。 

  张凤英原为西里粮站职工,1999年9月被聘任为西里粮站副主任。2001年3月22日下午,张凤英在建筑自家住宅时,与村民张爱民发生争执,饮酒过度的张爱民在揪打时不慎绊倒,将头部碰破,张凤英当即向110报案,警察到场后见是酒鬼闹事,未予过问。张凤英的亲属叫出租车把张爱民送到医院治疗。事发6天后,张爱民的弟弟拿着一张医院的“轻伤”鉴定到公安局报案,控告张凤英打伤张爱民。南和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于3月29日以“故意伤害罪”正式立案。此后的几个月里,南和县公安局的多名干警与张凤英、刘新旗夫妇来往密切。 

  张凤英亲属在一份“刑事申诉状”中列举了该公安局干警敲诈张凤英、刘新旗夫妇的细节:“2001年4月的一天,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电话约张凤英去邢台火车站粮贸大厦。张去后,王向张提出,现在有人告你夫妻打人,今天你请客,我给你摆平此事。张说,请客可以,人我们没打。王英与同去的公安局副局长薛某某(薛顺堂)、派出所长刁某某(刁红新)、派出所长苗小臭(苗英奇)、朋友赵某某(北京市世纪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赵建平)和老二(本名豆怀申,北京市新兴保倍建筑公司二大队工作人员)酒足饭饱后,王英和苗小臭又要了小姐去嫖娼。这次共花消2,500元左右,全部由张凤英支付。随后,王英又说他要去云南旅游,要向张凤英‘借’2.5万元。张深知惹不起这位出了名的当地一霸王英,于是忍气吞声地借给他2.5万元。王英和苗小臭到云南后,又向张打电话说,到边上了,顺便去缅甸一趟,钱不够,再给他寄去1万元。张无奈,只得如数寄去。旅游回来后,王不但不还钱,还得寸进尺,故伎重演,继续以‘又有人告你’来威胁,敲诈要张给他2万元‘平安费’……忍无可忍的张严词拒绝,并向邢台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等部门揭发、控告了王英索贿及其它犯罪问题(省公安厅已查实)。王英恼羞成怒,立即捕风捉影地开始编造整张凤英夫妇的材料,并部署抓人。于是一个握有专政公权的公安局长,与一对平民夫妇的殊死较量开始了……” 

  与上述文字相印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警支队2001年8月13日审问赵建平的讯问记录(赵建业、杨利武、魏强、张永哲询问,赵建业记录)中,有赵建平的如下证词:“2001年3月份,我三哥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叫小凤,公安局正抓她呢,能不能找人平一下。我答复找个人看看,能帮忙就帮忙。……3月底4月初我和老二到邢台时,在邢台烟草大厦见小凤一次,当时是晚上10点多,我和老二还有奇的(刘新旗)在场。小凤说她跟邻居打架,把邻居打成轻伤了,我打了人向来不给他们赔礼道歉等话。后来小凤和奇(旗)就走了,我和老二就休息了。今年5月1日前在北京金城堡院内见了小凤和奇(旗)的一面,我和老二在场,同小凤商量去云南,看小凤能出多少钱。让小凤拿2万元钱,小凤给老二2万块钱,目的是老二同王局长去云南,把小凤的事平掉。结果老二没有给王局长说小凤的事。老二说去云南王局长没有花咱们的钱。” 

  西城分局刑警支队2001年8月19日在北京市中大宾馆讯问豆怀申(赵建业、师红恩、徐建波等询问,徐建波记录)的讯问笔录中,有豆怀申的如下证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住到邢台烟草大厦了。当晚在宾馆里见到了张小凤,问了一下事情的经过。到了第二天晚上,我和建平把王局长约到烟草大厦,问王局长:‘小凤在南和打架了,能不能赔对方点钱,把这件事清了。’但王局长当场严厉拒绝了说:‘小凤是南和县的恶霸,黑恶势力,这件事不能办。老二你就别再管这事了。随后,我、赵建平、王局长,还有南和公安局的苗英奇一块儿吃了点饭,随后王局长就走了,这件事也没办成。”“‘五一’的时候,我想去云南旅游,当时我给王英局长打了电话,正好王局长也说要出门,我就提出和王局长结伴去云南,王局长就同意了。在这期间,小凤又来找我,听说我要和王局长去云南,就托我再和王局长说说情,并且给了我两万元钱。去云南的时候,我把这两万元也带上了。但王局长并不知道此事。当时因为我在北京,比较方便,就失(势)把机票给王局长订好了。……” 

  从上述证词中可以看出,赵建平、豆怀申两人对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借办案敲诈张凤英,先吃张凤英买单的酒席、后花张凤英的钱到云南旅游一事,极力掩饰。但这两份证词还是提供了关于执法机关办案动机的种种可疑之处的线索。南和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起初不过是以“故意伤害罪” 对张凤英立案,张凤英仍有行动自由。刘现军则于6月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拘留,到了8月“邢台市公安局打黑办”才把此案归入“以刘现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大案。然而,早在刘现军案发之前,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就已经把张凤英说成是“南和县的黑恶势力”。若县公安局长王英的说法属实,执法机关本应该依据已掌握的“黑恶势力”案件的证据拘留张凤英,而不是让她逍遥法外;既然当时执法机关事实上未对张凤英采取任何措施,就说明县公安局长王英关于张凤英是“南和县黑恶势力”的说法并无法律上可以办案的证据。进一步看,如果张凤英确实是“南和县的黑恶势力”,哪怕县公安局长王英仅仅是根据经验主观认定如此,那王英就不应该与专程去为“黑恶势力”说情的赵建平和豆怀申同席吃饭。假如王英不是通过夸大案情严重性而趁机敲诈勒索,而是坚决拒绝赵建平、豆怀申替“黑恶势力”张凤英说情,怎么会在初次“说情”之后又有让“黑恶势力”提供费用的云南之游呢?  

  三、“打黑”名义下的“黑打”

  从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的实际作为来看,他曾经先是利用公共权力敲诈勒索,后来因张凤英告发其卑劣行径而恼羞成怒,将案件性质升级,用刑讯逼供制造证据,公报私仇。可以说,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及其同伙其实是货真价实的黑恶势力,可惜的是,正是这样的黑恶势力掌握了执法机关。于是,执法机关在“打黑”名义下所采取的行动,就变成了黑社会式的侵害公民权利的“黑打”。 

  张凤英、刘新旗几番托人向王英说情行贿后,王英已达到敲诈索贿的目的,却仍然不肯撤销张凤英的所谓“故意伤害罪”。其动机是否是担心撤案后自己敲诈索贿一事可能败露,就不得而知了。倘若如此,则王英寻找机会把张凤英往死里整的可能性本来就已存在。恰好张凤英因行贿无效,从2001年5月22日开始向上级有关部门寄送关于县公安局长王英敲诈索贿的检举材料,同时,张凤英也不得不离家逃亡。闻讯后南和县公安局立即开始四处搜捕张凤英,这样做并不是因为在张凤英所谓的“故意伤害罪”办案过程中发现了新的重要罪证,而是想抓住张凤英“堵口”,保护县公安局长王英的官位。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掩护南和县公安局不法抓捕张凤英的行动,炮制出了所谓的“刘现军为首、张凤英为重要成员”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大案。 

  既然是“涉黑大案”,就要办出声势,于是本文开始时提到的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3人就被执法机关以“抢劫”为理由执行死刑。尽管死刑已是既定的了,和海鹏的亲属还是被邢台市中级法院法官侯春平敲诈勒索。由此可见,执法机关借案敲诈的情形并非罕见,仅在这一个案件中就已经发生了数起。而且这种敲诈有时是得手后毁诺,这是执法机关黑社会式行为与社会上黑社会组织行为之不同之处,按照黑社会组织的“规矩”来看,执法机关借案敲诈、得手毁诺的作法,比黑社会组织通常的作法要“黑”得多。 

  邢台市中级法院关于这个案件的“(2002)邢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中,一个最大的疑点就是,对“黑社会”组织的为首人物刘现军的判决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对3名从犯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的判决却是“决定执行死刑”。判决书公布的说法是刘现军“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一,“邢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证明,刘现军协助刑警支队将郑瑞风、侯永杰诱至邢台三环太阳能公司门前抓获。根据刘现军的交待还抓获了张志云。郑瑞风揭发刘现军雇佣郝海群、姚聚堂实施爆炸的行为”。其二,“南和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师红恩证明:郑瑞风协助刑警支队将和海朋(鹏)约至邢台市五彩饺子馆门前抓获;刘现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姚聚堂。”然而,根据判决书前半部分列出的案犯被拘留时间(郑瑞风和侯永杰是200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的,刘现军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可以发现,刘现军的所谓“立功”是在逃期间配合执法机关抓捕同案嫌犯。此说实属蹊跷。作为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现军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一面逃避对自己的追捕,一面与警方配合诱捕同伙。 

  从和海鹏母亲韩凤云的录音讲话中,笔者发现了更为可信的依据,为什么刘现军被从宽判处?韩凤云说:“开始说是公开审理,等我们都到时又说是暗审,不公开,所以,那些家属都在楼下不让进去。就在这时刘现军的大姐刘红菊说话了。她大声喊着说:我们已经花了40多万块钱了,不管你们的死活,只要能保住我兄弟现军的命就行。人家让说谁,我弟弟现军就说谁,这不就为今天能让他们当庭给俺现军出个立功证明?俺大兄弟现民亲自给师红恩(笔者注:南和县公安局刑警队长)送去3万块钱,所以俺现军的立功证明马上就到。我们有的是钱,别说40万,俺大兄弟现民说了,只要能保住俺现军的命,就是1百万我们也拿得起。任何证明我们都能买到,就是马上把俺现军保出来,我们都能办到。你们比不起。我大兄弟刘现民就在市公安局,我们上边也有人,你们谁要是说俺现军,就整死你们!这些话都是刘现军的大姐刘红菊说的。在场的人员都可以作证。” 

  针对邢台市中院的枉法判决,河北省高院虽然给出了“发回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邢台市中院却置之不理,省高院对此也就听之任之了。其实,执法机关对执法的严肃性并不太当真,例如,省高院对该案的“刑事裁定书”直到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被执行死刑之后,也未送到家属手中。这种作法本身也是违法的。 

  当所谓的“打击黑社会组织”演变成为严刑逼供、执法犯法、权钱交易、草菅人命的司法恐怖时,没有能力给王英、侯春平们行贿送礼的弱势公民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一旦落入司法机关的恐怖黑网之中,就只能是死路一条;稍有钱财的张凤英、刘新旗,在权钱交易归于破裂和失败之后,想通过上访举报之类的合法途径奋力一搏时,才发现上访举报之类的合法途径不过是陷人于灭顶之灾的政治圈套和制度陷阱。 

  在不允许言论自由和多党竞争的言禁加党禁的专政体制下,“打黑”易行,“黑打”难止。要想破除中国目前存在的以“黑”打“黑”、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唯一的抉择就是从开放言禁和党禁入手,建立普世性的宪政民主制度。 
 
高等教育高收费:公共政策为何排斥社会公正?
 
  张超 

  一、中国的“教育产业化”政策的功过是非

  二、如何看待违反社会公正的“高等教育高收费”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规模有很大的发展,政治运动对高等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冲击减少了,教学质量比70年代明显提高了,自然科学领域也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然而,由于中国并未改变其威权政治体制,政府的权力在不受监督的状态下深深嵌入各种经济活动,其自利的属性展现得日益充分,贪汙腐败事实上逐渐合法化了[1]。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地提出要“发展教育产业”[2],中国随即开展了名为“教育产业化”、实为高等教育行业全面高收费的教育制度“改革”。高收费政策的实施确实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但却把高等教育开支转嫁给了民众。在医疗体制改革失败、医疗高收费造成患者负担过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承诺未能充分兑现的情况下,高等教育高收费、医疗高收费、公有住房商品化和社会保障落空这几个因素合在一起,造成了对占人口将近九成的中低收入阶层的“竭泽而渔”式掠夺。在高等教育高收费现象面前,持不同立场的人发表了各种看法,本文所讨论的是,究竟这一公共政策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以及应当如何来认识这一政策的合理、正当性。 

  一、中国的“教育产业化”政策的功过是非

  教育产业化这一概念原本的含义是教学、科研、生产一体化。但是在中国,教育产业化却被刻意地作了错误的解释,于是在国人的概念里,教育产业化的含义变成了以商业化经营思想为指导、把高等教育发展成盈利行业,这个口号实际上成了“高教高收费政策”的保护伞。 

  追根溯源,教育产业化的发源地是美国。1951年,美国斯坦福大学开辟了学校工业园,使教学活动、科研成果与工业园的发展双向互动,彼此促进,后来形成了世界一流的知识技术密集型工业开发区──“硅谷”。此后,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和英国剑桥大学等,于1980年代开始了教育产业化尝试,开辟了一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存的研究项目,如新型材料的运用、制造业的技术革新、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发展、生物化学的广泛应用等。从这些经验可以看出,教育产业化的本意乃是教学、科研成果与生产相结合,从而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的一体化研发模式。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推行教育产业化的大学从未改变大学的非盈利性质,也不曾为增加学费收入而盲目扩大招生数量,它们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始终在世界上名列前茅。这些学校关心的不是办学收益,而是发展和传播人类的文明成果。 

  对于中国特色的“教育产业化”,有各种各样的辩护词。笔者在此引用一位善于领会中央精神的官员的文章,其作者是身兼“葛洲坝教育委员会主任”和“葛洲坝教育实业集团总经理”职务的陈邦峰。他在2004年5月11日发表的一篇题为“培育教育市场,繁荣教育产业”的文章[3]中说,江泽民的“重要讲话为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教育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必然抢抓机遇,用产业的思想发展教育,即走教育产业化道路。这对于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加强两基工作,提供更为公平的中、高等教育的机会,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及实现教育体制和发展模式的历史性转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按照这位主管地方教育的官员的解释,中国的“教育产业化”要为“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和“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服务。把这样的官样文字“翻译”成民众易懂的语言,就是“通过让高校尽量多收费来减轻财政加给国有企业的税负,同时用涨大学学费的方法把民众的储蓄尽量掏出来,注入需求不足的消费市场,以支撑经济的增长”。这个政策主要服务于政府的目标,而对社会上的中低收入阶层则明显地毫无益处。 

  中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徐敦楷的一篇文章[4]则明确表示,所谓的“教育产业化”政策的真正着眼点无非是民众的钱袋。他说:“根据国家统计局公报,1998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53,407亿元,另据有关统计资料反映,城乡居民预期消费倾向列在第一位的就是子女教育。老百姓手上有钱,也愿意为教育花钱,缺的只是让他们的子女花钱受教育的体制和机制。只要他们拿出存款的1%,就大体相当于政府拨给现有1,022所普通高校一年的经常性费用。” 

  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确实存在着内需不足的问题,其基本原因是中低收入阶层的比重日益增加,政府在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政策大大增加了民众的开支负担,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入不敷出,只好看紧荷包,惜支度日。在全国还有8,500万贫困人口未解决温饱问题[5],城市“下岗”员工再就业困难长期无法缓解,“三农”问题找不到出路的情况下,用来配合扩大内需政策的教育高收费措施却倒果为因,利用民众不得不为子女前途花钱的心态,逼着惜支度日的民众挖出积蓄来为政府“创造内需”。这样的“高等教育高收费”政策本来就缺乏正当性,何况,即便是从经济角度来看,这一政策掏空了民众的口袋,只会进一步促使民众节省开支,进而造成更大的内需不足。如果说,这样的“教育产业化”政策就是上届政府“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主要举措,那么它不过是“以教敛财”、“唯钱是举”的一件外套,既无法振兴经济,也不可能把高等教育的发展引上正确的轨道。 

  在国民经济内需不足、大学毕业生就业日益艰难的背景下,以“高等教育高收费”为前提的高校“扩招”的主要受益者是政府和大学的教职员工。大学教职员工的收入大幅度上升,政府则不必为高等教育增拨经费,可以省下钱来为公务员加工资、安排更多的干部出国“考察进修”或为更多的干部配备私用公车。 

  虽然在校大学生的人数增加了,不少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交纳高额学费后得以跨入大学的校门,但以如此高昂的成本完成了高等教育后,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很可能找不到一份能够既养活自己又能偿还教育费用的工作。更令人心酸的是,一些家境贫寒的学生家庭里家长或学生由于学费无着而自杀[6]。 

  按照目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目前在“教育产业化”招牌下不断升高的大学学费已经大大超出了这些家庭的承受力。其结果必然是“大学校门向钱开,有能无钱莫进来”,一些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因为学费门槛太高,无法通过努力学习而顺利踏上社会升迁的阶梯。这种局面是中国历史上自科举制度出现以来从未有过的现象。 

  正如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玉林所言:“尽管高等教育基于‘产业化’或延缓‘就业压力’的现实需求而大大增加了绝对的机会数量,但没有迹象证明,这种爆炸性的数量扩张同时伴随着‘公正’的内涵。高等教育的所谓‘大众化’可能只是一种假象:真正的‘大众’即工农子女多数仍处于边缘,而位于金字塔顶端的‘重点’大学依然主要面向强势阶层。[7]” 

  与20世纪前半期比,目前公立大学的学费甚至比那时的“贵族大学”还贵。有人撰文指出:“在1930年代国立大学每年约22银元的学费,相当于1997的人民币660元;私立大学每年约90银元的学费,相当于1997的人民币2,700元;‘贵族大学’每年约160银元的学费,相当于1997的人民币4,800元。[8]”至于复旦大学那种EMBA专业23万元的学费,显然不是一般家庭所能承受的。 

  虽然在实行教育高收费政策的同时,也推出了国家助学贷款,但在实行中却是“两头热中间冷”,中央政府和贫困学生的期待很高,而银行却兴趣索然。以华南农业大学为例,该校贫困生比较集中,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20%,因为该校的专业以农业为主,毕业生在非农行业就业不易,银行担心学生无法偿还贷款,所以不愿意给贫困生贷款。[9] 出于同样的原因,湖北省2001年有800万元助学贷款贴息无处可花。[10] 

  有了“教育产业化”这道“令箭”,高等教育系统放手敛钱,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而千百万父母辛劳一生为子女缴纳的学费却并未完全转化为学校的办学经费。虽然一些大学的办公条件大大改善了,高楼林立,田径场跑道塑胶化了,但大学的软条件并未有太多改善,很多教授终日忙于各种行政事务和商业性活动,鲜有充分的时间给研究生授业。在“盘活教育存量,扩大教育增量,提高现有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的口号下,高校高收费和低服务质量变得十分普遍,正因为如此,教育收费不当便顺理成章地列为国内价格举报6大热点之首[11]。 

  以西南师范大学为例,该校是教育部在西南唯一的一所直属师范院校,这所大学破旧的两座图书馆大楼要支撑4万多师生的使用。由于网络、自考等本应在校外进行的教育活动带来了大量学生,他们占据了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的教学空间。每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前夕,学生们为了得到一点自习空间,凌晨5点多就起床在图书馆门口排队,希望在6点钟开门时占得一席之地。该校本科生的公共课程如英语、逻辑学和计算机课程,相当一部分是由在读硕士授课。由于教学质量下降,考试时学生为了取得优异成绩往往要作弊,于是反作弊竟成了教育部最关心的本科教学管理活动,河南若干大学甚至要发动史无前例的“反考试作弊宣誓签名”[12]。 

  目前,在高等教育高收费的带动下,现在中国连中小学都开始出现了“产业化”倾向。例如,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镇中学为完成镇政府下达的“收入任务”47.06万元,向学生乱收费。2003年11月,该校向镇政府交了几十万元后,再也没钱交了,镇政府便停了学校的办公经费。一品镇中学实际上成了为镇政府提供财政收入的一个“企业”,只要学校开门“营业”,镇政府就伸手要钱。字号(3){[13] 当“教育产业化”的歪风刮到中、小学之后,宪法规定的“中小学义务教育”就被破坏了。 

  二、如何看待违反社会公正的“高等教育高收费”政策?

  最早向中国政府建议通过大学扩招以刺激经济的,是亚洲开发银行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汤敏。据报导:“当时,从1997年亚洲经济危机挺过来的中国经济,急待拉动内需。从亚行菲律宾总部回大陆探亲的汤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于是有了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小组提出的一个建议:扩大大学教育是一个可以启动的消费点”[14]。汤敏本人在他的“关于启动中国经济有效途径的思考”一文文末(载于“中评网”)特地指出,该文“1998年11月呈交有关领导”。可是,当“发展教育产业”由“天使”变成“教育产业化”这个“魔鬼”之后,汤敏却竭力否认他是中国“教育产业化”之父,并改而主张起“教育公平”来了。 

  一些知识分子热衷于向当局提供政策建议,这与中国士人的旧传统“奏折”文化有关。但必须指出的是,在目前中国的政治环境下,一项政策建议是否真正对国家负责,有一个衡量标准,即是否从社会公正出发。那些迎合官方需要、却有损社会公正的政策建议早晚会损害提议者的名誉。 

  这场“教育产业化”方现端倪,从主流媒体到大学讲坛,从网络论坛到官方场合,反对声便不绝于耳。 

  2002年4月,经济学家吴敬琏表示:“要把所有的教育活动一概变成赢利性活动的主张,我认为是不妥当的。[15]”吴敬琏指出,教育分为许多不同的门类,其中一部分提供一般的技能训练,是可以商品化、市场化的;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如基础教育,具有经济学所谓的“外部性”,这类教育活动就不应当由市场导向。如果不区分情况一概提倡市场导向,将会使整个社会文化沦落,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只重技术而不讲操守,不讲道德,以粗鲁为荣,以升官发财为务,那么整个社会将成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正常的社会生活将无法维系。目前不少学生过于急功近利,过于浮躁,放松了对基本素养的提高,这在专业选择和学习重点上都有表现。他认为,这些都与上述错误认识和错误导向有关。[16]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部部长丁宁宁指出:市场经济中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市场化;即使在新自由主义大行其道的英美,教育的主体也是公立学校,而且绝大多数的私立学校都注册为非营利机构。他针对所谓的“扩大内需”一说发表了这样的看法:以为“400万个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交费3千元,就可以每年扩大内需120亿元”,这种想法是思维短视化,因为这样的算法没有考虑大学收费对家庭支出预期产生的负面影响。现在全国初中在校生约6千万,假定其中1,500万准备考大学,加上高中在校生1,200万,一共是2,700万。如果平均每个家庭每年为准备子女上大学而增加储蓄1千元(实际上还要多得多),加起来就是270亿元。二者相抵,内需反而减少了150亿元。[17] 

  至于“教育经费紧张”,丁宁宁指出,紧张的主要是基础教育经费这一块,原因在于国家投入过低。城乡教育附加税费一年也不过几百亿元,只要在总额超过1万亿的财政收入中挤一挤也就出来了。如果为弥补政府教育经费的不足,迫使中小学通过各种不规范的做法来挣钱,会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例如,近年来,中小学各种名目的收费不断增加,已导致不少低收入家庭的子女辍学。高等教育虽然不是义务教育,但近年随着大学学费的大幅度上涨,大量来自贫困家庭的青年被挡在了大学门外。这种做法,不仅偏离了公立大学的办学方向,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机会均等的竞争理念。大学可以收费,但对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学生,收费水平应控制在使他们在毕业后两、三年里能够还清助学贷款的范围内。 

  然而,这样的反对声音却一直被政府忽视,高校教工则多保持沉默,毕竟高校高收费能给许多人直接带来利益,在利益的诱惑面前,社会公正就被扔在一边了。 

  当然,也有经济学家赞成“教育产业化”[18]。他们认为,在教育经费有限的情况下,高等教育收费可以缓解义务教育办学经费的紧张问题。 

  在“教育产业化”话题上,新左派学者的批评最激烈,这样的批评进而延伸到对自由主义理念的挑战。比如,有人说“教育产业化”是国际资本秩序和体制在第三世界国内的拓殖和复制[19]。新老左派举着所谓“公正”旗帜,认为市场经济将扩大人类的不自由和不公正,导致人的异化,他们强烈要求增加政府管制,很少甚至从不考虑政府管制是否过度的问题。这种批评又从另一个角度在支持威权体制。 

  很显然,中国的“教育产业化”措施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排斥民意、损害社会公正原则的一个典型表现,它与“国际资本”无关。在民意表达受到种种限制,民意对决策无法施加影响的威权体制下,发生这种情况并不奇怪。没有制度化保障,光靠少数声音的呼吁,是无法维护社会公正的。 

  毫无疑问,社会公正只有在自由民主的道路上才能实现。没有自由,当然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公正;而一国若不建立宪政民主制度,即使看上去最彻底的自由市场政策,也不能在该国实现自由和公正。缺乏配套政治体制改革的经济市场化最后必然通向权贵经济,而威权体制下权贵利益集团很容易操纵公共政策为自己的群体利益服务。这一点已经在中国被现实证明了。 
 
 
中国的“新极权主义”及其末世景象
 
  徐贲

  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一、从极权主义、后极权主义到“新极权主义”

  二、“新极权主义”下“奴性人格”的延续和民众自我意识的觉醒

  三、“新极权主义”的“组织”控制与“宣传”运作

  四、“新极权主义”的形成及其政治特征

  五、透明的谎言、“扮傻游戏”和“不肇事”反抗

  结语

  

  许多学者把中国目前的政治特征视为后极权主义政治体制,但笔者认为,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特征或许应该定义为“新极权主义”体制。本文首先说明,为什么要提出“新极权主义”这个概念,然后分析中国目前“新极权主义”体制的基本特点,据此对其前景作初步的判断。 

  一、从极权主义、后极权主义到“新极权主义” 

  从上个世纪20、30年代极权体制出现以来,人类历史上发生了一系列与极权体制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从纳粹德国和斯大林政权的建立、二次世界大战到冷战,再经1989年苏联东欧的巨变,从中国1949年以后政治体制的建立到“文革”、改革开放,再到“六四”事件,有的极权主义瓦解了,有的极权主义在内外压力下不断调适,试图以新的形式生存下去。 

  最为典型的极权体制原型是纳粹德国和苏联的斯大林主义统治。二战后,随着纳粹德国的失败,斯大林主义式的统治就成了极权体制的代表。然而,由于二战后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价值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任何极权体制都不可能在锁国封闭的状态中存活,它们对外部世界有着诸如贸易投资、战略性合作、意识形态支持等多方面的需要,为此就不得不顾及外部世界对它们的看法,从而必须相应地调整其统治形态和政策。斯大林死后,苏联的“非斯大林化”就是一种极权主义体制的自我调适。因此有学者将斯大林之后的苏联东欧体制称为后极权主义体制,以区别于斯大林主义模式的极权体制原型。处于后极权主义体制下的国家就是过去所说的“社会主义阵营”,其实也包括那些与该“阵营”的核心国有矛盾冲突、但制度基本相同的国家。 

  从这种角度来看,从1949年到“文革”结束,中国的政治体制接近极权体制原型,换言之,苏联步入后极权主义体制之日,正是中国强化和巩固极权体制之时。中国的斯大林模式之极权主义时代随着毛泽东的去世而结束,那时中国曾出现过一段政治上相对宽松的时期。一位政治学家指出:“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苏联,赫鲁晓夫用解冻来对付他的斯大林主义对手,80年代的中国,邓小平用文化自由化(解放思想)让经济现代化派对付他们的(毛派)对手。”[1] 

  这种政治上的相对宽松和经济改革的开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比较典型的后极权主义体制。后极权主义时代里关于“四个现代化”、“思想解放”和“政治民主”的话语,曾经一度动员激发了民众新的政治热情。但是这种政治上的松动并不意味着制度上极权性质的消失,它只是以变通来重新建立专制体制的合法性。这种后极权主义在需要时会象极权主义那样诉诸暴力和恐怖(例如“匈牙利事件”、“华约”出兵布拉格、“六四事件”等)。 

  后极权主义其实并不能真正挽救这种制度本身不可避免的没落,苏联东欧的后极权主义相继垮台就证明了这一点,当然这些历史事件在1989年之后的突然发生本身也包含一些偶然因素。随着苏联东欧的巨变和冷战的结束,原来处于后极权主义体制下的大部份国家抛弃了这种政治制度。因此就有人认为,后极权主义很快将成为历史的过去。但笔者认为,就中国的情形而言,这样的判断过于简单化。 

  “六四”事件的血腥事实让国人看到,“文革”后一度的思想宽松并不代表中国已进入一个与极权主义彻底决裂的新时代,极权主义的暴力和恐怖随时有可能在中国重演,因此国人在“八九民运”前期表现出来的政治热情被1990年代以来的政治绝望和冷漠所替代。 

  1989年以后中国的政治体制确实在告别后极权主义模式,但它并未走向开明的政治进步,而是回头向极权主义的原型求助,但经历了后极权主义时代的这个制度又无法完全回到斯大林主义模式的轨道上,所以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既增加了取自极权主义原型的某些特征、又保留了部分后极权时代特色的体制,同时它还有一系列极权主义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特点(详见第4节)。 

  笔者认为,可以把中国1989年以后逐渐成型的这种制度称为“新极权主义”体制,因为它不同于极权主义原型,但政治上与极权主义原型有极深的渊源;另一方面,它变自后极权主义,却和后极权主义有明显的区别。“新极权主义”是体现了部分地向极权主义原型回归之企图的后极权体制的一种变形。寄生于这种体制的利益集团虽然通过采取这样的变形得以生存,但这种“新极权主义”自身处在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困境之中。“新极权主义”下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困境日益加剧的现实表明,这种变形显然不是一种具进步意义的脱困之道。 

  “新极权主义”对后极权体制下出现的反抗事件(例如匈牙利革命、捷克的“七七宪章”、波兰的“团结工会”和中国的“八九民运”等),对21世纪中亚地区民众要求民主的“颜色革命”,抱有无法摆脱的恐惧和焦虑。它把后极权主义时代的宽松视为政治上的“软弱”和失误,1989年以后大大加强了社会管制和思想控制,许多新的政治上的限制措施都向极权主义原型回归。可是它不再拥有极权主义原型的那种意识形态动员能力,只能用东拼西凑、鼠目寸光的宣传口号和色厉内荏、自欺欺人的思想控制,辅之以高压手段(如越来越严厉的媒体和互联网管制,以及对民间的集体抗议事件施以武力镇压),来支撑其腐败低效的统治机器。 

  “新极权主义”的经济发展是以全面牺牲社会正义为代价的,经济自由化带来的发展机会大部分为权势集团所垄断,“让一部份人先富起来”变成只让一部份权势集团的成员暴富;同时,经济“市场化”又成了当局放弃维系社会公正的责任、甩社会福利支出“包袱”的借口,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民众沦为弱势群体,丧失几乎所有的社会福利保障。 

  “新极权主义”体制下表面上的经济繁荣掩盖着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如糜烂性的腐败、司法不公、贫富悬殊、弱势群体绝望无助、竭泽而渔的资源掠夺和破坏、公共舆论堵塞、信任匮缺、政治冷淡等等。可以说,这些问题本身就是由“新极权主义”制度造成的,自然在“新极权主义”制度下它们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虽然“新极权主义”体制的统治者提出了“三个代表”、“执政为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和谐社会”这样的口号,但在政治民主化裹足不前、严厉限制公共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制度环境下,这些说法基本上只是一种安抚民心的宣传手段,并不表示口号的提倡者打算触动上述问题的制度性根源。“新极权主义”应对现实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它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基本上找不到一个系统的、总体性的、能瞩目于未来的求变因应之策。 

  “新极权主义”之“新”是相对于“后极权主义”而言的,这样的“新”本身丝毫不意味着其前途的光明;相反,“新极权主义”的应急之道产生了各方面的末世性特征,这样的特征注定它没有出路。“新极权主义”体制是一种似乎在经济上非常成功的制度,但这种表面上的经济成就并不意味着它已经找到了延续自身寿命的法宝;相反,在经济成就的表相下隐藏着的政治、社会和道德危机凸现出“新极权主义”制度深层意义上的无出路,即在政治伦理、社会理念和群体共同价值观解体的过程中,统治集团和民众都不可能依靠现行制度重新建立一个有共同价值观支撑的、能得到广泛社会认同的、有希望的替代性体制。“新极权主义”体制的无出路是一种制度性的无出路,但不是某个政党的无出路。一个政党可以阻挡制度的变革,但也可以帮助制度的改造。只有当一个政党绑架整个制度的时候,它才必须为制度的无出路负责。“新极权主义”的无出路指的不是某个政党的权力危机,而是国家和民族不能与极权体制彻底决裂、无法重建光明未来的危机。 

  在有关极权主义的研究文献中,汉娜·阿伦特的《极权主义的起源》至今仍然是经典文献[2]。这部发表于上个世纪50年代初的着作以纳粹德国和斯大林主义的苏联模式这两个极权主义原型为研究对象。从那时以来,由于东欧、中国和亚洲其他极权主义国家显现出不少与这两个原型不同的特征,学者们开始用附加词来定义各具特色的极权主义。例如,卡索夫于1964年提出了“无恐怖的极权”;林兹在1970年代中期提出了“后极权主义”的说法;华尔泽在1980年代则提出“失败的极权”一说。[3] 

  笔者提出的“新极权主义”也是一种类似的表达。 

  寇罗考斯基(Leszek Kolokowski)说过:“大家一般都承认,那些用来描述广大社会现象的概念都没有经验意义上的完美对应对象。从来就不存在绝对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运用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经济这种很有用的区分。从来就不存在完全的自由,但这并不妨碍人们信服和理解自由政权和专制政权间的区别。说实在的,现有的极权社会比任何资本主义社会都更接近于与它有关的概念原型。[4]” 

  汉娜·阿伦特半个世纪以前关于极权主义特征的分析对我们现在理解变化中的“新极权主义”仍然有重大意义。她提出的那些极权主义统治要素,如暴力和恐怖、以人性改造为目的之思想钳制、作为欺骗手段的“宣传”、作为寡头权力机制的“组织”和以孤立原子形式存在的“群众”,仍然可帮助我们辨认各种形式不同的极权主义的变体。对这些要素的比较可以让我们看出极权主义与传统威权专制之间的一些根本区别,也可以让我们看到极权主义在哪些方面对人性造成特别的长久性摧残,以及在极权统治下人们反抗的特殊意义。下面就分别从这几个角度展开对“新极权主义”的分析。 

  二、“新极权主义”下“奴性人格”的延续和民众自我意识的觉醒 

  汉娜·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这一着作里,从极权主义原型的特点中概括出这种制度依赖的三个支柱,即用来改造人性的使用暴力的集中营,让民众处于相互隔绝、无共同抵抗手段的状态,以及为维持极权统治所施行的集权式宣传和组织手段。如果从这三个角度来观察极权主义从其原型到后极权主义再到“新极权主义”的演变,则第一个方面的变化最明显易见,第二个方面的变化最微妙复杂,第三个方面则变化最小。前两个方面是不得不变,后一个方面则是能不变就不变。 

  极权主义统治的首要支柱是恐怖和暴力,而集中营则是极权社会这部恐怖大机器的样板机构,其样板作用是最大程度地显示极权主义的暴力。极权主义的暴力统治当然不是要从肉体上消灭所有的人,但却以下列的“三步程序”消灭真正意义上的人。 

  其第一步是“杀法权之人”[5],即剥夺人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摧毁人的权利,杀死他这个法权之人,这是全面宰制一个人的前提。[6]” 

  其第二步是“杀道德之人”,使被杀者“在历史上头一次成不了烈士”。在政治高压下人似乎可以用“良心来作抵抗,良心仍然可以让人宁愿被人害死,也不愿因害人而活”。[7] 

  但这种良心的抵抗在极端严酷的极权统治下也会被摧毁。良心是一种纯个人的逃脱。“当极权恐怖取得最可怕的成功时,它能顺利堵死道德之人的个人逃脱之路,让良心决定变得极端可疑,模棱两可。当一个人的选择是要么出卖并因此杀害朋友,要么让妻儿送死的时候,当一个人的自杀会立即给家庭带来死亡的时候,他怎么做良心决定呢?他这时候已经不是在善和恶之间作选择,而是在谋杀和谋杀之间作选择。[8]”在极权主义的统治下难有道德清白之人,被害者往往在某种程度上参与过对他人的加害,因此没有一个人的遭遇能具有烈士本应有的那种道德控诉力量。 

  其第三步更可怕,它杀绝人的个性思想和创造性,最终把人变得象行尸走肉。极权主义统治下的人无论受什么残害和凌辱都不反抗,“摧毁人的个性就是摧毁人的自发性,摧毁人靠自己重新开始的能力[9]”。原型的极权主义通常致力于消灭人的个性和创造性,而后极权主义和“新极权主义”之类的演变都以此为前提,尽管后两者看上去不似极权主义原型那么残酷血腥,那是因为极权主义原型早就用暴力和恐惧为其后继形态造就了顺民。 

  在极权主义原型向后极权主义转变的时候,作为革命暴力和“人性改造实验室”的集中营被放弃了,苏联在“非斯大林化”时期和中国“文革”后的大规模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就是这一转变最具戏剧性的显示。但这种转变往往只具表象意义。这首先是因为后极权主义始终未放弃以暴力对待任何胆敢公然挑战它权威和统治合法性的人士。其次,极权主义原型的大规模暴力恐怖统治早就成功地改变了人性,在整个社会中造就了一种为极权体制所需要的奴性人格,那种普遍的安分守己、驯服顺从、谨言慎行的人格会在后极权主义和“新极权主义”的环境下不断再生,从而产生一个无法免于恐惧心理的社会。 

  极权主义的第二个支柱是“散沙型的群众”,这是支持极权主义权力的基础和社会条件。在极权主义原型的统治下,所谓“散沙型的群众”是指公众不能拥有公共生活的共同价值和正义秩序,而只不过是一些以相互隔绝形态聚合在一起的、缺乏真正公共性的群体。由于群体中每个人的高度原子化和孤立化,他们不再拥有共同的世界,不再能就政治和人格价值自由交往,也就不能形成真正的人际社会。他们之间之所以有联系,是因为一起被夹裹在某种“运动”之中,一起跟随某种意识形态的召唤,一起服从某种不可抗拒的政治权力,一起崇拜某个魅力无限的领袖,一起陷身于他们无力改变的制度之中。公民社会中民众或公众的政治组织形式,如相互竞争的独立政党、工会、社团等等,在极权主义国家里都不可能存在。 

  从后极权主义演进到“新极权主义”时,部分民众开始逐渐具有越来越强的自我意识,他们不再相信当权者天然会代表他们的利益,日益自觉地想摆脱这种“散沙状态”,在相互合作中以民间自发性社团的形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发出自己的声音。1989年民众的民主要求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但同时他们又无力改变制度环境,不得不仍然处于“散沙状态”之中。面对这样的处境,人们会表现出不同的态度,从自暴自弃、听任摆布、愤世嫉俗、冷嘲热讽、愤懑不平到积极反抗,这各种各样的反应意味着后极权主义和“新极权主义”下当局面对的“群众”早已变成了一个多元化、多样化的社会,这一点与极权主义原型时期完全不同。 

  在中国的后极权主义时期尚未出现传媒的商业化和互联网,而在“新极权主义”下这些手段为民众自我意识的觉醒创造了条件,但当局也不断努力去强化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制。网络世界为民间的“异类”声音提供了从未有过的表述空间,不过大部份人只是在“面具”的保护下才敢发出比较真实的声音,这与那些以真实姓名参与网上交流并为自己的言行记录负责的人是不同的。互联网基本上是一个知识者的世界,一个虽要求思想自由、但不一定立即行动的世界,但它毕竟使原本相对隐秘的民间不满和抗议变得前所未有地明显公开。这加深了“新极权主义”的恐惧,它把网络上的“反抗”看作是一种现实反抗的警讯,于是进一步加强了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思想控制,2005年新颁布的极严厉的网络管理条例就是其中的一环。“新极权主义”会不遗余力地提升互联网控制能力,但网上的批评和反抗也会继续下去。对于真正公民社会的建设而言,这是一种破坏力有余、自建力不足的“猫鼠游戏”,尽管其令“新极权主义”感受到相当大的威胁。 

  三、“新极权主义”的“组织”控制与“宣传”运作 

  极权主义的第三个支柱是专制统治的组织和宣传。从极权主义到后极权主义再到“新极权主义”的演变中,这方面的变化几乎微不足道,或者说几乎没有变化。这表明组织和宣传在极权主义的传承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般政党的成员都可以自由选择加入和退出,不仅在民主国家是如此,1949年以前中国的一些“民主党派”也是如此。而极权主义政党的组织则通常具有秘密会社的性质,甚至被称为“光天化日下的秘密社会[10]”。它的许多组织特征都可以在一般的秘密社会中找到。例如,秘密社会的等级制度是通过“提拔”和“引见”来建立的,提拔者对被提拔者有“知遇之恩”,可以索取特殊的忠诚,可以结成死党,订立攻守同盟;秘密社会成员中的“老大”总是神神秘秘的,行事无定则,这样才能让“下面”的人敬畏;秘密社会对外采取“一致说谎(保密)的策略”,“帮”里的事“内外有别”,违背这一原则即重惩不殆;秘密社会对外界始终保持警戒,视其为敌意威胁的来源。[11] 

  极权主义政党和秘密社会都非常看重组织和效忠的仪式及象征,加入其中都要有内部人员介绍,都要宣誓忠诚,对叛徒的惩处手段甚至比对敌人更严厉。它们都有至高无上的“圣物”,“纳粹仪式的所谓‘血族’和布尔什维克仪式的列宁遗体,它们都使极权仪式带有偶像崇拜的色采。……这些偶像都是秘密社会常见的组织手段。[12]” 

  这些秘密社会的特征使得极权主义政党与一般的政党有根本的不同。阿伦特指出:“一般政党把人群分成属于和不属于我党的两类。一般政党和公开社会都只把那些公开表示反对者视为敌人,而秘密社会的原则是,‘我不吸纳的,就是我排斥的。’[13]”在极权主义政党看来,只要你不死心塌地跟从它,你就是它的威胁或是它的敌人。这种非党即敌的人群对立观也是党内大一统的原则。正是通过消灭党内民主,一党专制才转化为极权专制,“斯大林把俄国的一党专制改变成极权统治,把全世界的革命共产党转化为极权主义运动,他所运用的手段就是消灭党内的派别,取消党核心内部的民主,把民族国家的共产党变成莫斯科指挥的党支部。[14]”阿伦特的这一见解是针对40年代“共产国际”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这点至今仍未改变,现在的“新极权主义”依然不允许党内民主和不同意见。 

  “新极权主义”下普通党员的入党动机与极权主义原型时期和后极权主义阶段的情形有所不同。在极权主义运动掌握政权前加入的党员往往为理想和价值所感召。党一旦掌握了政权,就开始有人把入党当作政治和社会地位的“敲门砖”。“失败的极权主义”产生了对其理想和价值的幻灭和失望,使得分享既得利益和特权比追求理想价值成为更现实的入党动因。在党控制着国家和社会绝大部份资源的后极权主义时期,党员确实有许多实际利益可以分享。但到了“新极权主义”时期,执政党不再能垄断所有的经济资源,在唯金钱主义的社会氛围中,党员身份不再是人人羡慕的政治地位象征,人们有许多机会去获取以前必须凭政治身份获取的利益和特权。但是,“新极权主义”时期要求入党者依然众多,尤其是在青年学生中,党员仍然是求职者可资利用的身份。许多聘用单位之所以愿意选用具党员身份的求职者,并不是期待他们去那里传播共产主义,而是因为“党员”特别听话、便于管理、不会闹事,却又相当机灵。在政府机关和科层等级的企业中,党员型人格都被视为驯服工具的最好典范。 

  对极权主义来说,与组织控制同样重要的是宣传。宣传的作用因极权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异。在极权主义运动仍处于在野状态时,它的宣传是为了吸引那些有待争取的群众,“在宪政政府和言论自由的条件下,群众还有获得信息的渠道,极权运动运用恐怖的机会有限,必须象其它政党那样,……作出取信公众的样子。[15]”一旦极权主义运动成功地夺得政权,它的宣传就会变成“思想灌输”。“思想灌输”本身是依托于政治高压和暴力恐怖的,“灌输运用恐怖与其说是为了恫吓,……不如说是在体现它自己的意识形态教条和谎言[16]”。灌输可以用强制的“思想改造”形式,也可以用看上去并不强制的“教育”。无论是改造还是教育都必须用惩罚为最后手段,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对异端思想怀有恐惧,才能体现“正确思想”的战无不胜和绝对正确。 

  阿伦特所说的这种“教育的恐惧”在“新极权主义”统治下的教育体制中被制造和再生。老师把灌输在自己头脑中的教条又灌输给学生,学生则用被灌输的内容来检验老师是否时时在作“正确”的灌输。2005年5月,吉林艺术学院的卢雪松老师因上课时采用了民间自制的纪念林昭的纪录片和相关材料而被一位学生“告发”,并被该校“停课处分”。此事在互联网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17]。若把涉事的三方简称为“老师”、“学生”和(校)“领导”,可以典型地看到师生们如何在“教育的恐惧”中互动。尽管林昭的冤案已经“平反”,但在党的宣传教育下成长起来的“学生”眼里,赞扬被党枪毙的林昭无异于给党抹黑。在这样的“学生”之监督下,“老师”便不能在学校里“免于恐惧”地教书。“老师”即使再小心,也可能触犯“学生”头脑中积存的某些政治禁忌。“学生”一旦向“领导”告发了“老师”,“领导”就陷入了“恐惧”的处境中,如果他不处分“老师”,“领导”就可能被当作“老师”的思想共犯而被告发。把“老师”和“领导”置于如此关系之中的是那个实施“思想灌输”的党,而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和“领导”,他们都受到了一种权利的、道德的和个体的永久伤害。 

  灌输和教育是极权主义意识形态运作的传统手段。极权主义统治与其它专制、暴政和独裁所不同的是,极权主义的“政治压迫”利用了意识形态运作这一独特的方法,其压迫的对象是人的思想和思想的人[18]。这种压迫如果实行得非常彻底又取得了成功,人就必然沦为不思想和不能思想的动物,极权主义统治的可怕即在于此。极权主义并不一定剥夺人们的基本生理需要(如吃、穿、住),但决不允许他们自由地思想。极权主义原型与“新极权主义”同样仇视人们的自由思想,视之为祸,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把人的自由思想形式(如民主制度)和人的生理需要对立起来(即所谓的“稳定”),甚至诱使人们放纵生理需要,让他们以为这就是人生的唯一追求,从而引导他们忽视对自由思想的需要。于是剥夺政治自由和放纵肉欲同时成了“新极权主义”控制人们思想的有效手段。 

  奥威尔(G. Orwell)的《1984年》和赫胥黎(A. Huxley)的《美丽新世界》都对极权主义作了预言:“奥威尔害怕的是那些强行禁书的人,赫胥黎担心的是失去任何禁书的理由,因为再也没有人愿意读书;奥威尔害怕的是那些剥夺我们信息的人,赫胥黎担心的是人们在汪洋如海的信息中日益变得被动和自私;奥威尔害怕的是真理被隐瞒,赫胥黎担心的是真理被淹没在无聊烦琐的世事中;奥威尔害怕的是我们的文化成为受制文化,赫胥黎担心的是我们的文化成为充满感官刺激、欲望和无规则游戏的庸俗文化……奥威尔担心我们憎恨的东西会毁掉我们,而赫胥黎担心的是,我们将毁于我们热爱的东西。[19]” 

  极权主义的意识形态是一种“现代谎言”,它和“传统的谎言”有重要的区别。“传统的谎言”是针对“特定”具体事实的不实,它是用来欺骗“敌人”的;而极权主义的“现代谎言”是将“事实整个进行重新编织”,而且它是用来欺骗每一个人的,因此,编织谎言者“最终也成为自己谎言的受骗者”。[20] 

  在极权主义的意识形态中,存在着没有“阶级敌人”的“阶级斗争”、人民不能作主的“民主”、宪法随意遭到践踏的“宪政”、不让人自由说话的“言论自由”、既无权利又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力和地位永远高于“人民”的“公仆”、对资本家比对工人更亲的“无产阶级阶级利益的代表”等等。 

  如果比较极权主义意识形态谎言的性质,可以说“新极权主义”在这一点上与以往的极权主义并无任何不同,但极权主义原型时期意识形态谎言的社会动员能力却与“新极权主义”时代有极大的差别。在极权主义原型时期,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曾经是一个具有普遍公信力和号召力的政治福音,也是规范民众思想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在后极权主义时代,人们对执政党是否真正代表这两个主义产生了普遍的怀疑和失望,对这两个主义的信仰也开始幻灭。而在“新极权主义”时期,民众对极权主义的意识形态连表面上的恭敬都常常不愿意表示,他们往往会用公然的嘲弄来表达自己的厌恶之情。尽管如此,“新极权主义”依然一如既往地坚持着它一贯的“思想灌输”。 

  四、“新极权主义”的形成及其政治特征 

  “新极权主义”的形成是在吸取后极权主义的经验教训的过程中逐步完成的。“六四事件”和苏联东欧的巨变让中国的最高权力集团意识到,对他们而言,1978年到1989年的那段后极权主义道路在政治上是失败的,要想延续权势集团的统治,就必须吸取后极权主义的教训,并采取一系列新的措施和手段。 

  从“新极权主义”的形成过程中可以观察到它的两个原则。其一是保持高度的末世防患意识,此意识支配下的冷酷决定了它对被统治者不再“手软”。从1989年以来,当局对其统治前景产生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末世恐惧,由此刺激起强烈的防患意识,稍有冲击就担心要“亡党亡国”,因此它对“正面”引导常常缺乏信心,施政上再度重视和强化极权统治的传统镇压手段,如加强便衣警察部门的力量并依靠它对国内社会实施广泛渗透和全面监控,进一步强化极权主义的组织和宣传体制,更严厉地控制媒体、公共舆论和民间言论等。毫无疑问,这些措施都是从后极权主义向极权主义原型的倒退。其二是用灵活策略化解难题,为统治集团创造机会。这样的灵活性体现在意识形态方针(如邓小平针对“姓社姓资”这个意识形态重大问题提出的“不争论”方针)和经济制度选择等许多方面。之所以称这样的实用主义策略是“新极权主义”的一部分,是因为这些策略的根本目的是巩固和加强极权主义统治,而不是削弱或瓦解极权主义统治。 

  在意识形态管理方面,“新极权主义”既坚持极权主义政治统治的基本原则,坚决压制民间对民主化的要求,又允许大众文化及娱乐的活跃繁荣以及日常生活的非意识形态化,从而把民众的注意力引向对当局无害的方向。但官方意识形态从这些领域中淡出并不等于它放弃了对这些活动的控制,极权主义政治统治的现实保证了官方意识形态随时可以干预宰制民间的文娱活动。 

  在经济制度和社会政策方面,“新极权主义”对实用主义策略的灵活运用和对被统治者的不“手软”是后极权主义无法相比的。后极权主义并不敢完全背离极权主义制度以公有制为主的传统,同时注重对民众以怀柔手段为主的笼络民心策略;而“新极权主义”则基本上抛弃了这两条。 

  “文革”后至1989年,中国处于后极权主义体制期间,计划经济体制和公有制仍然据于重要地位。但1990年代以来,当局在经济制度层面表现出高度的灵活性,它求助于外国资本,加入经济全球化,基本上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同时弱化了公有制的重要性。 

  后极权主义时期的统治者维持着专制社会主义的“幸福交易法则”[21],也就是用社会福利安排(如国家保障的工作机会、住房、免费教育和医疗等)交换民众的政治顺从,民众虽然放弃了个人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但换取了基本的生存条件。然而,从1990年代开始,“幸福交易法则”被“弱肉强食法则”替代,只要不属于权势集团及其依附群体,普通民众既无公民权利保障,又失去了社会福利保障,在原有的政治压迫之上又添加了新的三座大山(住房、教育、医疗)。由于1990年代以来当局对社会不满的镇压比后极权主义时期更严厉,所以尽管占人口大多数的民众之生存比后极权主义时期艰难得多,但他们只能默默地忍受。 

  “新极权主义”堂而皇之地将斯大林主义极权统治视为仇寇的“敌对因素”(如资本主义、红色资本家等)纳入了自己的体系,同时对许多完全背离其自诩的“社会先进性”的现象(如腐败、糜烂、色情等)表现出极大的容忍。对“新极权主义”来说,这样的灵活性显然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维持延续了极权体制,但另一方面又从根本上瓦解着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真实性。当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主义”变得比资本主义国家还资本主义时,当“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沦为社会弱势群体时,当“共产主义理想”表现为“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时,“新极权主义”承继下来的意识形态就成了千疮百孔的“国王的新衣”。有人甚至更尖锐地指出:“现在的问题不是国王没有穿衣服,而是在衣服下,根本看不到国王。字号(4){[22]” 

  从极权主义原型到后极权主义,再到“新极权主义”,它们都有一个始终未变的共同点,就是以那个至高无上、无影无形的“党主子”作为极权统治法统的化身。它用官方意识形态规定了自己是永远“光荣、伟大、正确”的。无论极权主义的政统出现什么样的断裂(如1976年的“逮捕四人帮”),无论极权主义下的现实如何与其正统意识形态尖锐对立,党都宣称它自己是永远洞察历史发展规律、代表历史发展方向的“先进”力量。它凭借自封的至高至尊的地位,可以随意界定谁是“历史”或“人民”的敌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动用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暴力去残酷地消灭它的敌人;它可以宰制经济、新闻、出版、司法、教育、文化等任何领域的活动;还可以凌驾在宪政制度之上,按照它的需要任意改变宪法条款或对宪法条款的解释。这就是各种极权主义专制与威权主义统治的一个主要区别。 

  极权主义专制与威权主义统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政治压迫(如剥夺公民权利、压制人权、言论和结社控制、新闻垄断等),而在于政治压迫是以什么名义实行的,以这个名义可以在什么程度、什么范围内实行暴力统治。在威权主义国家里,人们为反抗暴政可以直接诉诸民主、人权和公民权利,而威权统治者除了用“国家安全”之类的说辞之外,没有其他对抗民主自由理念的借口。但极权主义统治却能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理由,给任何民主要求扣上“敌对、颠复”的罪名,即便是有人只不过对公共事务或弱势群体表达了一点关怀,在极权主义统治下也可能受到迫害。 

  试举一例。上海《解放日报》去年以“吉方平”(《解放日报》评论员的谐音)之名发表了一篇批判“公共知识分子”的文章(文章的标题是《透过表象看本质》,刊登于该报2004年11月15日)。此文称:“提出‘公共知识分子’的概念,其实质是离间知识分子与党的关系、和人民大众的关系。公共知识分子……的‘独立’是从来也不存在的。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份,是人民大众的一分子,是党领导下的一个群体。……知识分子的价值,就在于为社会主义、为人民大众服务。”“吉方平”所使用的是典型的极权主义传统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的是极权专制的思维。如果是在一个威权专制国家,当局虽然可能迫使知识分子闭嘴,谁不服从就迫害谁,但是它却不能名正言顺地说,所有知识分子都必须由某一个党来领导,知识分子如果不是该党党员,自然不必接受该党的领导。而在极权主义下,当局却依照其意识形态而“理直气壮”地把所有社会成员都归入其“领导”之下,实施现代社会里最严厉的思想管制,不容许任何人质疑它的永久的独一无二的领导地位,更不允许知识分子在思想上或社会活动上的任何独立性。 

  或许有人想问,知识分子为什么必须由党来严密控制,为什么不可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知识分子为什么不能过问公共事务?为什么不能批评官员的腐败、司法的不公、黑社会的猖獗或者贫富悬殊?在民主社会里,当然不存在如此提问题的必要,在威权体制国家里当局一般也不愿意对这样的问题表达否定的态度,然而在极权主义统治下提出这些问题本身就是大逆不道。 

  “新极权主义”与极权主义原型有一个很大的差别,那就是“新极权主义”不再依赖魅力型的领袖。汉娜·阿伦特当年研究极权主义时就认为,象希特勒或斯大林这样的魅力型领袖其实是“乱世英雄”型人物,是现代性危机下社会传统和秩序崩溃的典型产物;“乱世英雄”的成功充满了偶然性,并不必然取决于什么属于领袖的道德素质或信念,相反,具有道德素质和信念者恰恰最容易成为无所不为的“乱世英雄”所扑杀的对象。阿伦特还认为,极权主义制度中最高领袖之所以重要,全在于他占据着党组织结构中最重要的位置,与其说领袖重要,还不如说那个结构性位置重要。这一结论完全适用于对“新极权主义”的分析。 

  “新极权主义”的技术官僚统治者虽然是党内最高层的人物,但他们个人并不是党的化身,他们反倒更象是被精心挑选出来料理“党主人”利益的管家或干事长。尽管“新极权主义”的最高领导本人可能相当“亲民”、“勤政”或“清廉”,但他们服务的“党主子”却与极权主义原型时代一样专横霸道、权力无限、主宰一切。这些技术官僚统治者之所以被精心挑选出来充当开动和维修极权机器的人,完全是由于挑选和提拔者的恩宠,是阿伦特所说的那种“党秘密社会”的产物。他们是党官僚机器中历练最深的成员,最符合它适者生存的原则,圆滑和不出格是他们生存下来的条件,但求稳定、不出大错是他们多年来的信条。在政治理念上,他们缺乏后极权主义领导人的宽容和开拓精神,因此往往是等到情势变动后不得不应付时,才被动地提一些未必有效的补救性措施或口号(如“三个代表”、“和谐社会”与“保先”等)。他们自以为是地把这些局部性的补救措施或口号提升到国家发展和社会制度建设的使命性高度,以应付日常行政代替国家根本的政治远景和理念,目光短浅而浑然不觉。“新极权主义”的最高目标不过是“为权力而权力”,“统治者死死把住权力,并没有一个‘更高’的目的。他们镇压自己的敌人,控制自己的臣民,在内政、外交上只是作一些小修小补的改进。……他们的语言不过是‘旧说法’的官僚翻版,不过是例行公事地摆摆意识形态的样子。有时候,他们象是靠极权时刻的回忆过日子,但又不想再重复那样的时刻。他们是当今时刻的独裁者和寡头政客,所作所为与以往的独裁者和寡头政客并没有什么不同[23]”。 

  “新极权主义”缺乏价值理念的施政往往表现为一种“精神分裂”:“一方面是‘马克思主义’仍然被称为‘指导理论’,另一方面则是激烈地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经济自由主义’早已成为指导‘改革事业’的主流理论。一方面是‘社会主义’离不开‘公有制’的限定,另一方面‘私有化’已获得政治正确性,成为‘主旋律’。一方面号称‘人民的公仆’,另一方面则是‘精英联盟’对民众的联合压榨,民众没有任何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一方面旗帜上仍然写着‘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另一方面则是工人农民的被压迫掠夺,在商会等强势群体的组织面前他们仍然不被允许成立属于自己的自治组织。[24]” 

  与极权主义原型和后极权主义相比,“新极权主义”的思想控制明显地显现出一种末世景象,它以低能而专横、虚张声势、色厉内荏为特徵。毛泽东时代的极权主义统治曾经在全国范围内煽起过革命的激情,还给过全世界的激进左派以鼓舞和激励。毛死后直到1989年,后极权主义相对宽松的思想控制和社会经济政策曾让当局一度赢得了新的合法性。“新极权主义”虽然新添了“市场经济”和民族主义这些话语,却仍然无法摆脱意识形态上前所未有的孤立,以致于进入21世纪后竟然把寻找意识形态伙伴的目光投向北朝鲜和古巴这样的没落国家。 

  正是由于“新极权主义”排拒追求人权和民主的世界性潮流,它虽然依靠外资提升了中国的经济实力,却始终无法在全球政治中树立一个有道德力量的形像;相反,它对国内国际社会有关政治改革和社会正义的主张充满了戒备和敌意。“新极权主义”是一个权力和物质欲极强烈而道德和价值感极麻木的退化型特权寡头专制,是一个贪得无厌的权贵资本主义等级制度,一个对国家民族未来的自由理想毫无反应的“前现代型”专制政权。所谓的“前现代型”专制是指那种“老式的寡头政治,臃肿、多疑、平庸、残暴”,它在政治上没有抱负,在理想上没有前景,以维护现有的权力和权力体制为唯一存在的目的[25]。 

  在“新极权主义”时代,极权主义原型曾一度享有的社会主导力已经完全没落了。社会主导力即葛兰西所说的hegemony,既指国家的支配能力(就统治而言),也指国家的领导能力(就道义权威而言),这二者都是国家非强制性的实际影响。菲米尔在解释葛兰西的观点时对非强制的“主导力”和强制的“统治力”是这样区别的:“‘主导力’指的是一个阶级或群体对其它阶级或群体的优势,这种优势依靠赞同而非强力所获得。而‘统治力’则主要是通过国家的强迫性机器所实现的。(主导的)‘知识或者道德领导’主要体现在‘公民社会’中,也经由公民社会来实现。[26]”显然,国家权力对社会越是具有“主导”作用,越是不需要动用强制性“统治”,就越具有合法性。从1978年到1989年的后极权主义时期,虽然当局的经济社会政策一度受到欢迎,但相对宽松的政治气氛却使极权主义意识形态对社会的主导力逐渐丧失,因此才有了“六四事件”。在“新极权主义”时期,极权主义意识形态对共产党员的主导力迅速萎缩,各级党员干部的糜烂性腐败象表明,人人急于在大船将沉之前捞足眼前的利益,它对非党员民众的主导力更是一落千丈。就连在它“最有觉悟的”、“最先进的”、最中坚的组织成员身上,“新极权主义”的末世景象也已经暴露无遗。 

  当然,表现出末世景象的政权未必是短命的政权。社会学家孙立平把中国社会描绘为“几块石头加一盘散沙”,“几块石头”是指抱成团的利益集团,如党政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一盘散沙”就是指社会大众。“几块石头加一盘散沙”的社会政治结构使得“新极权主义”得以暂时稳定其统治,正如华尔泽所言,“它就象早期现代专制君王一样,它的领导造就了一个相当具有凝聚力的精英层。这个精英层的成员抱成一团,不是为了什么原则的信仰,而是由于共同的地位和特权,压力再大也还是抱成一团,不然就会输得光光。[27]” 

  孙立平认为,利益对立在中国形成了一个“断裂的社会”。不少中国知识分子现在则开始谈论“拉美化”现象。确实,当下的中国社会很象一些拉美国家的状况:新富显贵们生活在有围墙的、警卫森严的别墅和复合公寓里,享受着巨大的财富、权力和权利;与此相对照的是日益膨胀的农村贫民和城市弱势群体,后者由数以百万计的生活在临时简屋里的外来务工者和人数日益增多的城市失业者和低收入居民组成,他们在新的地产开发过程中被赶出市中心;城市弱势群体的危机不仅是基础设施和收入的危机,随着数以百万计的农民涌入城市,它也是一场争取身份和权利这些在城市谋生的关键软件的战斗,这些“城市权利”包括法律身份及相应的工作权,教育、医疗卫生、保险及社会福利等利益[28]。 

  “新极权主义”无序而分裂的意识形态给既得利益集团的混水摸鱼提供了天赐良机,不同既得利益集团彼此相互利用,由功利主义和工具主义关系结成针对社会上弱势群体的不神圣同盟。由于“散沙型”的民众未形成公共意识,没有机会形成自己的组织,发出自己群体的声音,所以低能的政权还能照样维持其运转。 

  五、透明的谎言、“扮傻游戏”和“不肇事”反抗 

  极权主义的一大发明是创造出一套其他社会中不会使用的专用“语言”,它以刻板而毫无活力的陈辞滥调为主要特征,但因为是“官话”而享有不容质疑的地位。这套“语言”曾有效地禁锢人的思想,将活生生的生活语言与丰富多采、多样不同的人的思想统一为同一个刻板的模式。奥维尔在《1984年》中让我们看到,极权统治不只是制度压迫,而且更是思想囚禁,不只是社会、政治祸患,而且更是人的心智灾难。极权统治成功的最后秘诀在语言的运用,当社会成员使用的语言被“改造”成为适合于党国思想习惯的表达手段后,“一切另类思想”就不容易再生了[29]。这套“语言”体系一旦确立,“对(党国)不友好的思想只能存在于一种暧昧不明的无字词状态之中[30]”,由于这种无字词状态的思想不能用字词表达,它只能算是一些不能被人的意识所把握的意念闪现。在极权主义统治的最严酷时期,不只是抵抗或反对的思想不能存在,连怀疑、玩世、不正经对待、嘲讽等等都不再可能,公共语言变成一种刻板教条、生硬简约、毫无想象的字词排列。极权统治的关键在于,它用意识形态几乎彻底控制人的全部心智活动,不仅包括一切需要用字词表述的内心思想、感受、感觉、感情,还包括那些因无字词而注定只能在黑暗中闪现的意念。极权主义的“语言”体系掌握了它的被控制者后,被控制者们便对来自过去或其它国家的语言根本无法理解,因而抱有一种自然的、根深蒂固的敌意。 

  “新极权主义”并没有能力创造发展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新“官话”,它对公共言论的控制基本上仍然使用从极权主义原型和后极权主义承袭而来的一套语言。与后极权主义时代不同的是,“新极权主义”的这类套“官话”与现实生活的脱节及矛盾极为明显,结果成了民间公然嘲笑的对象[31]。极权主义统治对语言的控制需要一个先决条件,即当局对社会活动的全方位严密管制。这种社会全面控制在1989年以前的后极权主义时期即已松动。在“新极权主义”时期当局对民众日常消费娱乐活动的直接干预进一步减少,并借用兴起的商业和大众文化来软化包装它的统治,结果“官话”对日常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不断萎缩,“官话”中的“词汇”与社会性的日常语言日益脱钩。“官话”不但无法再支配民间的日常语言交流,反而成为民间话语嘲讽、挖苦、冷言冷语、插科打诨、正话反说、反话正说的对象[32],人们往往以逢场作戏和冷漠鄙视的心态去对待官方那些自上而下反复宣讲的新旧“话语”。于是民间话语对“官方话语”公然鄙视, 

  “官方话语”则无可奈何地假装自己还有很多真正的信从者。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极权主义”的“官方语言”的公开演示越来越矫揉造作,也越来越为表演而表演,不仅报纸电视广播的新闻报导如此,“春节联欢晚会”这样的官方文艺节目也是如此。 

  由此就出现了“新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谎言化现象。1989年之后的“新极权主义”之所以需要倚重暴力压制和媒体监管,根本原因是它的意识形态已经不能再让民众信服。既然民众越来越不相信这些意识形态谎言,这些谎言就只能依靠靠强制手段才能维持着存在。在“新极权主义”下对传播者和受众双方而言,这样的谎言具有一种犬儒式的“透明度”,听谎者心知肚明,说谎者对听谎者的心知肚明也了然在胸;双方煞有介事地玩着“扮傻游戏”,只要谁也不公开说出来,谎言似乎就是真话。 

  “新极权主义”已经不再能支配人们的想法,于是它满足于控制人们真实思想的传播,也就是说,不让人们公开说出他们的真实想法。这样“新极权主义”造就出一个公共信任高度匮乏的统治秩序,它居然可以没有信任也照样运转,条件是它不受任何社会信任机制(如自由新闻、民主法治和透明责任制)的公开挑战。从这个角度来看,“新极权主义”的宣传其实已经基本上失败,“官方话语”几乎完全是靠着专制权力的国家行政手段来维持的。 

  “新极权主义”对言论的控制和对出版物的审查因此也具有一系列特点。首先,用“悄悄”地直接打击和迫害“异端思想者”的办法,来代替毛泽东时代和后极权主义时期那种大张旗鼓的思想批评运动。在民众不再相信“官方话语”的情况下,那种旧式的思想批评运动不仅无法达到官方预期的效果,反而可能为被批评者“扩大社会影响”,使他们得到更广大民众的支持和同情。其次,控制过程日益技术化和非公开化。除层层设立专责舆论审查机构之外,还不断更新扩大具体的“禁忌话题”清单,除了一些大的领域或话题(如“文革”、“六四”、对毛泽东的负面评价、人为灾祸、民主和人权、政治制度弊端等)不许谈论之外,对其他很多可能对当局产生不利影响的新闻话题也设立临时“禁区”。同时,所有这些“禁忌话题”清单都尽量保密,不但不采用正式公文的形式,而且由上往下传达时“不许记录、不许录音”等,以免造成“负面”的国际影响。再次,强化对媒体“违规”的责任追究,甚至为了一篇文章重惩一个编辑,为了一本书而关闭一家出版社,以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媒体和网站为了存活下去不得不加强自我审查。这种自我审查不仅贯彻在言论和观点的公开出版中,也贯彻在学术研究的选题、学校开设的课程、教师的课堂讲授、学生的论文导向等各个方面。 

  如果说在“后极权主义”时代“官方话语”还把受众当作宣传的对象,那么“新极权主义”的“官方话语”则常常把受众干脆当作傻子。“新极权主义”的谎言比后极权主义的谎言更赤裸裸地藐视和作贱人的理性,这种公然对正常理性之人的轻贱和愚弄形成了“新极权主义”的“官方话语”特色。之所以毫无顾忌地把这些几乎完全“透明”的谎言搬到受众面前,是因为“新极权主义”掌握了绝大多数受众的一个基本特点,他们会经过深思熟虑后“扮傻”。尽管大多数人对现实有种种埋怨或不满,但他们对公开表达不满的分寸心里非常有数,他们或者是怨而不怒,或者是怒而不争。 

  “新极权主义”社会中的“谎言文化”和“扮傻文化”从政治领域向社会生活的其它各个领域延伸,不仅存在于社会交往中,而且也在各级学校的教科书、考试和师生关系中不断复制和再生,“骗子”和“傻子”在不断地低龄化和日常生活化。“新极权主义”统治下的人心难测、心理狡黠、行为乖戾和黑色幽默构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假面社会”。它是一个表相和真实脱离的世界,这种脱离讽刺性地投射到它的“主子”、“骗子”和“傻子”身上。看上去神气活现的党政权贵其实是不能作主的“奴才”;看上去能说会道的“文胆”、“利口”或“笔杆子”,其实是让他怎么说就只能怎么说的“骗子”,他们甚至不需要具备骗子的想象力,只要会背“台词”,装作对现实感觉麻木就可以了;看上去是“傻子”的民众当然不是真正的弱智或白痴,他们往往大智若愚,嘴上不说,心里透亮。 

  “假主子”、“假骗子”和“假傻子”就这样一起生活在“新极权主义”这一人性残缺的社会里。过去几十年极权主义的恐怖和暴力早已把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不管他是“主子”、“骗子”还是“傻子”──都在不同程度上变成被宰制之人。就象“傻子”没有真正的自由和公民权利一样,“主子”和“骗子”也没有这些权利;就象“主子”是极权制度中的不清白之人一样,“傻子”和“骗子”也都是有道德罪过之人;就象“骗子”用自己的嘴替别人说话一样,“主子”和“傻子”也都是思想和个性上的残缺之人。 

  当全民被迫投入“扮傻游戏”时,就形成了弥漫于“新极权主义”社会的犬儒心态和玩世不恭;但与此同时,一有机会就拒绝再玩“扮傻游戏”的人也越来越多。许多人过着一种双重生活,他们同时生活在一个现实的和另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中,这个虚拟的公共空间就是网络世界,进入这个世界的人大都受过相当教育。在现实世界中,他们的言行受到现存的政治、社会、文化、学术体制的限制,不得不时时自我审查,留意什么是人们心中有数的“敏感问题”,程度不同地“扮傻”。在网络世界中,他们可以有稍多一些的自由,能够卸下“傻子”的面具,比较容易地说出事情的真象,甚至明确而直接地表达他们的不满和反抗。许多社会问题,如官员腐败、司法不公、贫富差距、农民负担等等,都是在网络公众对具体事件(如矿灾、孙志刚之死、SARS、卢雪松停课事件、王斌余死刑事件、太石村村民罢官事件)的讨论中才吸引了公众关注的。互联网上公众对时弊的批评和抨击是“新极权主义”社会中反抗意识的最明确表现。网络公众不仅常常直接传递社会中发生的反抗事件消息(如集体抗议、骚动、冤屈、民愤事件等),而且还往往出其不意地把看似完全“无害”的事情转化为对极权主义秩序有挑战意味的话题。 

  2005年夏,湖南电视台的“超级女声”就是这样从一个普通的娱乐节目演变为一个社会性话题的。讨论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民主”、“公民”和“公民社会”的问题。“超女”事件居然引发了人们对政治现状的不满,这完全是一种“无意后果”。正因为它是无意的,没有“肇事者”,也就没有极权主义暴力可以直接惩诫的对象。“超女”的歌迷们看上去是事件的主角,却并非在网上相关讨论中提出民主问题的主角。对那高高在上、威严无比的权力来说,歌迷们真是不可捉摸、难以防范。他们看似简单,却又深不可测,当局再怎么提防,还是出现了意外。歌迷们不是为呼吁民主而来,却意外地发起了关于民主话题的热烈讨论。他们不过是想唱就唱、想乐就乐,却“不经意”地嘲笑着“永远正确”的中央电视台,“不经意”地鄙视那些有名无实的“观众代表”,“不经意”地抵抗着伪善丑恶的政治,“不经意”地揭露了公共生活中民主机制的匮乏,启蒙了民众的参与意识。 

  借“超女”事件讨论民主和公民参与的网络公众不是所谓的“肇事者”,他们既无人“挑唆”,也没有“幕后策划”,既无“组织”,又无“纲领”,他们只不过是随聚随散的围观者,是边看热闹边起哄的观众。恰恰是在这些“围观者”的鼓噪之中,可以听到“新极权主义”统治下许多人反抗的心声。这就是所谓的“不肇事”反抗。事实上“新极权主义”进入了一个“不肇事”反抗已经防不胜防的阶段,一个专制的惩诫常常迷失了可辨认对象的时代。 

  结语 

  “新极权主义”是一个表面繁荣但人性堕落的时代。“新极权主义”的现实世界中,有字词无言论,有统治无共识,有杂志无信息,有报纸无新闻,有学术无思想,有欲望无目的。“新极权主义”是一个比后极权主义更加专制魔影缠身的政权。“新极权主义”是一个没有共同政治理念、没有共同价值前景的社会。 

  在极权主义原型和后极权主义时代,民众曾经习惯性地接受党向他们提供的政治、社会理念和价值前景。在“新极权主义”时代,民众并未摆脱这样的思维习惯,但他们对党却再难保持以往的那种信任。在彷徨中,他们有的因为对官方意识形态彻底失望而把目光投注于民族主义和文化民族主义,把群体的存在本身就当作一种无须再由群体共同构建的价值目标;有的则憧憬回归古老的儒家传统,想象以少儿时代的“读经”重塑一代“新人”;还有人甚至把目光投向曾经给中国带来极大苦难的极权主义原型模式,用对毛泽东的怀念投射对毛的“新极权主义”传人的失望和不满;更多的人则是在物质满足中去寻找与“原子型”个体欲望相和谐的“幸福生活”。“新极权主义”严酷的思想控制,使他们有意无意地不断在回避有关如何走出极权主义统治死胡同、如何彻底与极权主义的过去决裂、如何在极权主义统治的价值废墟上重建人性规范和美好社会理想等问题。在人们能够公开地、免于恐惧地提出和讨论这些问题之前,他们将仍然生活在“新极权主义”的末世阴影之下。 
 
 
宪政理念在中国的百年变奏
 
  刘田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一、关于中国宪政史的文化解释范式及其评价

  二、中国宪政运动中的党派意识形态

  三、党派利益及其意识形态凌驾于宪法之上

  四、宪政语境中的中间派之命运

  五、结语:百年宪政的遗憾与启示

  

  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法和宪政,不能算是成功的制度移植,个中原因,人们多从文化视角探索。笔者认为,导致中国宪政不能成熟的最关键和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党派意识形态对宪法价值和宪政精神的挤压,使宪法的中立价值和协商意识无法成为中国宪政运动的精神底蕴。在中国,宪法的根本目标是确认党派政权的合法性,树立某种意识形态,成为党派政治斗争的工具。在这种政治环境里,对宪政发展至关重要的中间派力量无法生长,更无力成为宪政的推动者。 

  中国的宪政运动发轫于戊戌变法,维新人士提出了“制定宪法、行民选议院、实行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虽然那是皇权专制下的一次维新运动,离民主宪政还有相当距离,且以惨败告终,但它却是近代以来首次变革政治制度的尝试。百余年来,宪政在中国总是命运多舛,历经劫数。直至今日,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仍然没有形成健康成熟的宪政秩序。对其中的原因,人们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角度作了深入探究,试图寻找出其中的主要线索,以解开近代宪政屡试不爽的“谜团”,因而形成了许多理论上的解释范式。这些解释范式虽都有一定的解释力,但都显得抽象宽泛。本文从宪法价值规范和宪政精神的内在视角,反思中国宪政之失,认为强烈的党派意识形态是导致宪法和宪政制度难以确立的主要原因。 

  一、关于中国宪政史的文化解释范式及其评价 

  对于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历史原因,最正统的解释是说由于封建专制势力的强大和帝国主义势力的干扰与破坏,宪政无法在中国推行,屡试屡败。这种解释更多的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宣教,没有理论价值,因为中国近代所有进步事业的失败和受阻都可以被泛泛地归咎于上述原因。 

  在1986年《走向未来》的创刊号上李泽厚发表了其研究中国现代思想史的代表作“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作者用“救亡压倒启蒙”的“公式”来解释自由、民主、权利等西方价值理念在中国现代史上屡屡受挫的原因:“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军阀的长期的革命战争,把其他一切都挤在非常次要和从属的地位,更不用说从理论上和实际中对个体自由个性解放之类问题的研究和宣传了……时代的危亡局势和剧烈的现实斗争,迫使政治救亡的主题又一次全面压倒了思想启蒙的主题,……压倒了知识者或知识群对自由、平等、民主、民权和各种美妙理想的追求和需要,压倒了对个体尊严、个人权利的注视和尊重”。[1]  

  该文虽未直接涉及宪政这一主题,但作为一种思想史观点,对宪政问题仍有相当的解释力。也有人直接用“启蒙救亡”范式来研究宪政问题,例如占美柏认为,在“救亡压倒启蒙”的历史大背景下,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始于救亡却止于启蒙,原因在于近代中国的政治与社会格局并不支持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基础的宪法和宪政,因此宪政无法完成救亡的沉重历史使命,其现实及历史意义仅止于有限的启蒙。[2] 

  无疑,宪政的顺利生长既需要和平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也需要充分的思想资源和文化支持。在民族危亡、国将不国的情势下,奢谈宪政的确不合时宜;同理,在统治者与国民对自由、民主、个人权利等宪政价值相当疏离、无法取得共识的社会氛围里,宪政的实现亦是空中楼阁。“救亡压倒启蒙”的解释范式在中国近20年来的政治思想史上可谓承上启下:上承各种从阶级、政治角度解释中国现代史的观点,下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关于中国现代史的各种文化解释模式。但“救亡压倒启蒙”毕竟是一种思想史的论点,并未涉及宪政问题本身的探讨,因此对中国宪政史的研究来说,它还不能算是个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科内论题。 

  90年代,受人文学术界“文化热”的影响,宪法(史)学者也倾向于从文化的视角来观照中国宪政史,下功夫探索“宪政文化”,由此出现了“宪政文化”解释范式。其代表人物当推王人博,近几年来他在这一主题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学术成果[3]。“宪政文化”范式的基本观点是: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可称为Unintended  

  Consequence,即未预期到的结果。宪政制度虽然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产物,但它又深植于西方传统文化土壤中,是西方历史长期演生的一种复杂的文化形态;它体现着西方社会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蕴涵着他们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人关系的理解,对诸如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价值的体认,也包含着人们对宪政本身的感知、了悟、信念和忠诚。[4]  

  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并不生成诸如自由、人权、个人主义这些“宪政基因”;不仅如此,由于儒家文化浓烈的重整体、重秩序的最高价值定位,人们在移植西方宪政文化时往往发生文化上的误读,有时则不得不作出有意的“改造”,例如在“民本”与民主之间,“人”与“民”之间,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国群自由与小己自由之间,常常会引起语义的混乱和价值错位。更何况中国是在西方世界的坚船利炮逼迫之下走上近代化之路的,不可避免地连带着对西方文化产生一种受辱后的抵抗心态。 

  王人博的宪政文化范式中有一“定式”,即“富强为体,宪政为用”。此观点认为,追求国家富强的愿望妨碍了近代中国对西方宪政价值的接纳,使西方社会的自由、人权价值移植到中国后即发生了变异。中国近现代思想家往往根据国家富强的要求对自由的价值进行取舍,因此他们的思想中存在着宪政价值与富强目标的冲突。为了国家富强而牺牲个人自由,在中国特殊的历史语境中虽有其必然性,但毕竟不符合宪政本身的价值规范,所以“宪政─富强”的宪政文化范式会带来极大的理论困惑,并深深地影响着人们对宪政文化的理解。[5]  

  在这种宪政文化范式指导下,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把宪政当成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工具理性,从而颠倒了宪政与富强的关系,在西方,宪政是果,富强是因,而在中国则必须由宪政承担起实现国家富强的沉重使命。 

  还有人从更深的层次,分析了西方宪政的人性基础和宗教信仰底蕴,指出中国文化的“本土情结”对西方宪政是抵抗的。[6]  

  该文认为,西方的宪政有非常深厚的基督教新教文化背景和信念,例如宪政中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制衡等原理,来源于人的原罪、人性有限等宗教信仰。而中国的儒教人性哲学最核心的观念是至善论和等级论,缺乏基督教的原罪观念。因此以儒教人性哲学为基础的制度设计可概括为“无限政府”和“有限权利”,它认为不存在一个独立的个人自治领域,主张政府行为可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相信可以建立一个至善的万能政府,强调加强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的一元化,否定天赋人权、否定人生而自由平等,认为权利源于权力并依附于权力。 

  从文化的视角探讨宪政问题,在近代中国思想史上不乏其人,早期的政治思想学者对此都有过评说。被誉为“最后的儒家”的梁淑溟是其中之一,梁氏一生经历前清、民国、共和国三段截然有别的历史时期,亲历中国宪政的许多场景,不乏对宪政的切身体验,更有系统的对中国宪政的理论思考。梁淑溟以他独特的眼光和洞察力,将宪政的“真精神”归结为“势”和“理”两点。所谓“势”,即社会上已然存在各种不相上下的社会力量,其消长已足以构成相互制衡的格局,因而大家一致感到需要通过彼此间的协商达成“要约”,解决共同感受到的问题,则宪法不过是“各种力量的妥协点”;此处之“理”,乃参与“要约”各方内心主观的法律信仰,达成的真正共识,公共的信仰,即“优越的理性势力”。[7]  

  “势”是宪政之所以发生的外在客观要求,“理”则是其得以实现的内在主观条件。有“势”无“理”,阶级间的冲突只能依赖战争解决,势必“成王败寇”;而有“理”无“势”,则“理”不足自为,宪政不会自动依“理”而行;“势”和“理”的结合,才能保障实行真正的宪政。按照梁氏的看法,传统中国乃一“伦理本位、职业分途”的社会,近代以来并未形成阶级壁垒和阶级斗争及其利益集团,即无宪政之“势”;就宪政之“理”而言,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各执一端,迷乱纷歧,无以构成一优越的理性势力或共同的信仰与要求,因而无“理”可讲。由此“势”与“理”的阙如,可知中国宪政的失败乃情理之中。梁淑溟长期以来被视为早期的“新儒家”,这一身份认同与现代民主宪政似入殊途,故而其宪政思想被人忽视或误解。但从以上叙述可知,梁氏的宪政观点绝非迂阔空泛的腐儒之论,而是点中了宪政的实质核心,不仅深刻入木,而且丰富多彩、自成体系,这实际上与其对“中国文化要义”的研究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历史原因,是一个见仁见智的大论题。从历史文化、民族习性上寻根的确是抓住了问题的深层根源:从根本上来看,近代中国宪政的失败和变奏,是整个“中国文化”现代化过程中所遭受的阵痛之一。世界历史上有几种元文化,它们就如同“文化基因”,所有现代文化都是这几种基因文化辐射、交错、移植、借鉴的结果,其具体样态、形式等表面化的特征随着世界文化的交流(尤其是全球化的趋势)可以千差万别、变化无穷,但每种文化中最根本的“基因”质素,仍然难以象现代生物基因工程那样随意改造。中国文化就是这种“基因文化”的代表之一。中国文化与其他文化的交流,远至汉唐的佛教东传,近到鸦片战争后的西方文化入侵,延绵不断,可见中国文化并不象人们常说的那样与世隔绝或极端封闭。但中国文化的确有着非同寻常的韧性,虽经上千年的文化融合,百余年的文化“入侵”,却看不出有多大的实质改变,根本谈不上所谓的“文化转型”。中国文化的这种超“稳定性”或“惰性”在政治文化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中国的政道自秦一统天下之后一以贯之,直到辛亥革命才从形式上被中断。表现为几千年陈陈相因的专制传统和“崇上尊一”的秩序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政治秩序更以权力集中为常态。在这样的社会氛围里,宪法及宪政也要打上深深的集权烙印。 

  但文化解释范式也有缺陷。大而言之,“文化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任何社会政治现象都有其文化上的缘由。况且,文化对政治现象的影响一般是间接的,它并不能直接决定政治的发展趋势。文化背景相同的国家和民族,由于具体政治操作的不同,完全可能走向不同的宪政发展之路。例如同属东亚儒家文化圈的日本和韩国,在宪政制度方面就采取了西方模式。如果只注重宪政的文化因素,就有可能陷入“文化决定论”,而忽视实际政治操作层面上的因素,并对中国近代宪政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失误有所忽视。其次,上述所有关于宪政的文化、政治解释范式,都是从宪法和宪政之外的因素寻找近代中国宪政失败的原因,反而忽略了宪法本身的价值规范以及宪政内在的精神实质。 

  二、中国宪政运动中的党派意识形态 

  中国宪政受制于深厚的传统专制文化,也困惑于现实操作层面上的政治技巧。笔者认为,中国的宪法本质上不是各阶级、党派和利益集团平等协商并共同遵守的“约定”,而是由强势统治集团“钦定”而强加于国民的“治国章程”。因此中国宪政最“强悍”、最直接的障碍在于,政治上强烈的党派意识形态色彩妨碍了宪法的价值中立性,使得中国宪政的实践缺乏协商共存、理性妥协的精神,宪法很难被不同利益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所共同接受,不易形成尊崇宪法的共同信仰。这里所指的“党派”,不仅包括有组织、有政纲的有形政党,也泛指由不同的阶级背景、利益诉求、政治态度所造成的无形的政治派别和集团。党派组织往往信仰或坚持其各自的意识形态,两者是紧密联系的。中国百年宪政史,总体上是一部党派意识形态之间水火不相容的斗争史。只要对中国近代以来所有的宪法文本稍作条分缕析,对历次制宪经过作简单梳理,这样的结论就呼之欲出。 

  将宪法作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始于清末的“预备立宪”。1908年清政府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其动机“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其根本的在于永固皇位。《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共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大纲》第一、二条宣称,“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从法理上讲,这种钦定宪法比无宪法更加倒退,若人民接受这样的宪法,就意味着接受了“法定”的臣民身份,要改变这种身份就是违法,是对法律秩序的践踏,就显得“理屈词穷”了。这种纯粹的“特权状”当然不会被朝野改革力量接纳,也无法挽救穷途末路的腐朽清王朝。 

  辛亥革命爆发后的1911年10月29日,具有君主立宪思想的军人、驻滦州第20镇统制张绍曾与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联名发动兵谏,奏请清廷立即实行英国式君主立宪政体,并提出了12条政纲,要求清廷参照执行。几天之内清廷即命资政院按照张绍曾所提出的12条政纲拟定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以下简称《重大信条》)。四面楚歌、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此刻发布了近代中国的第一部成文宪法。《重大信条》依旧声明“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第一、二条),但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皇权有所削弱、国会权威有较大提高。《重大信条》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皇帝直接统帅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年度预算,须经国会议决”;“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8]  

  以历史的眼光看,《重大信条》是一部比较中立、平衡的宪法,含有“虚君共和”的因素,宪法文本规定的国会之地位,足以与皇权分庭抗礼。但此时清廷复亡在即,为时晚矣。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众多宪法中最具民主性的宪法之一,其制度模式彷效美国[9],它的民主性体现在“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和程序性规范两个方面。其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种“主权在民”的宣示从根本上否定了“主权在君”、“主权在国”等反民主的政治原则以及世袭君主制的合法性。从内容上看,它的主要部份是涉及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组成及选举的程序性规范。迫于当时的情势,该法有“因人设法”、迁就个人的迹象,但总体上并未规定任何个人和团体的“先定”统治地位。《临时约法》的使命止于中华民国政府正式成立之时。 

  1913年国会成立,袁世凯已就任大总统,才开始考虑制宪。先选总统并成立政府,后制订宪法,此决非一单纯之顺序错置问题。美国革命时潘恩就指出,宪法必须先于政府由人民制订,否则先成立的政府必定干预制宪,谋取“私利”。[10]  

  潘恩的话不幸在中国得到验证。袁氏当政期间,产生过《天坛宪草》和《中华民国约法》,前者因无法满足袁氏的权力欲望而被其废弃,后者是在袁世凯直接干预和授意之下制订的,史称“袁记约法”,其真正的宗旨就在于增加总统权力,削弱议会对总统的牵掣,完全是满足其私欲的“作弊”之作。最后袁世凯完全抛弃了宪法,复辟帝制。 

  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宪法的最大障碍则变成了“党治”,“以党治国”是国民党政权留给中国政治最大的贻害。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常委制订《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追认通过。《训政纲领》规定了训政时期“以党治国”的原则: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二,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三,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四,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五,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负责;六,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11]  

  国民政府以《训政纲领》为核心,于1931年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作为所谓“训政时期”的总章程。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标榜“还政于民”,国民党统治进入宪政时期。1946年11月召开了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透过这些宪法性文件和法律,国民党政权披着“宪政”的外衣,实行更为隐蔽的“一党专制、个人独裁”的统治。 

  中共领导的政权有更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和权力集中、以党代政的特征。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条指出:“中华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华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12]”如此鲜明地表明一部宪法的阶级界线,在中外宪政史实属罕见。1931年6月1日的《苏区中央局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言》宣告:“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民主专政。共产党是这个政权的领导者”;1934年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建设决议案》也强调:“必须用力巩固苏维埃中的无产阶级领导……为着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领导,苏维埃首先必须坚决拥护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调整了政权性质及相关的政策法律,政权由工农民主专政转变为几个革命阶级联合的抗日民主专政,停止了推翻国民党的暴动政策和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的政策,边区政府变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地方政府,取消了工农兵代表大会,改设与国统区各级参议会名称、形式一致的边区参议会。 

  推翻国民党政权后,中共联合各民主党派于1949年9月召开了“新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新政协会议”实际上是一次制宪会议,《共同纲领》也是一部临时宪法。客观而历史地看,“新政协会议”及《共同纲领》是最具民主条件的一次历史机遇。当时,中共得到国民的拥戴,也承诺过要实行民主政治,其威望虽如日中天,但毕竟尚未形成“一柱擎天”的独大局面,党外人士的合作仍不可或缺。以梁淑溟的话来表达,正所谓“势”与“理”俱全。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势,其他党派和民主人士得与中共平等协商、共同参与政权的创建,并在中共领导的政府里发挥实际作用。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是毛泽东,6名副主席中党外人士占2人(李济深、张澜);在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党外人士有27人;政务院4位副总理中民主人士占1人(黄炎培);各部部长中民主人士占20位,达三分之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是民主人士沉钧儒。这种局面若能健康发展,中国的民主宪政一定会少走许多弯路。[12]  

  然而非常可惜的是,反映和确认多党合作基础的《共同纲领》很快就让位给1954年的宪法,作为“临时国会”的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后就被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取代。 

  这里有必要探讨制订“五四宪法”的真正动机、目的以及实际结果。通过1949年的“新政协会议”和《共同纲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共产党领导、其他政党和阶层共同参与的“联合政府”,“共同纲领规定的政权性质,是一个由各阶级、各方面人士参加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13]  

  但很快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与中共的分歧就日益凸显,对共产党的批评指责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尖锐。[14]  

  共产党开始感到这种体制的“不安全”。1952年10月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访问苏联,斯大林在会见刘少奇时指出,“为了驳斥国际上敌对势力对新中国的攻击和便于中国更好地开展建设事业”,中国应该尽快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并提出了3点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点,即通过选举实现向一党政府转变,“如果人民选举的结果,当选者共产党员占大多数,你们就可以组织一党的政府。其他党派在选举中落选了,但你们在组织政府时可给其他党派以恩惠,这样对你们更好。”[15]  

  当时,中共本有意改变《共同纲领》确定的多党合作的“精英协商”机制,但一时没有合适的办法,斯大林的制宪提议正合心意,于是经过一番紧锣密鼓的谋划和发动,制定宪法的大幕终于拉开。 

  表面上看,“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的确轰轰烈烈,宪法草案经历了3次全民大讨论,总共有1亿5千多万人参加,提出修改意见138万多条。[16]  

  然而,稍具会议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此众多的人提出那么纷杂的意见,往往互相反对或抵消,实际上不可能真正发挥讨论的作用。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起草宪法到最后的开会仪式,整个制宪过程更象是预先排演过的一次表演,其仪式上的意义显然远远大于实质意义,在表面热闹的背后真正的动机则被掩盖了起来。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五四宪法”实际上是实施了一次政治体制的转换:原来的统一战线型的政府被一党制政府替代;“政治协商会议”由原来的“临时国会”变为咨议机构;原来民主人士占相当大比重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委员会被悉数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最高国务会议,但民主人士基本上被排除在外;国务院副总理中一个民主人士都没有,政府各部长中的民主人士也大幅度减少,留下来的只不过扮演被共产党“请客吃饭”的角色。这次制宪仪式无非是确认政治体制转换的合法性。无论后人如何颂扬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伟大意义,我们还是不无遗憾地看到,这部身披光环的宪法又一次成为“党争”的工具,党派利益再次战胜了宪政原则。 

  三、党派利益及其意识形态凌驾于宪法之上 

  “宪法”一词的英文对称为“Constitution”,该词的前缀是“Con”,有“合作、协作、共同”之意,词根是“Stitution”,来自“Institution”,意思为“创立、设立、制度、机构”等,如果照字面翻译,“Constitution”有“协商共建的社会制度”之涵义。 

  在近现代世界,每当一个社会发生重大转型或变革时,往往会借助于宪法的这种“共建”功能,因为社会转型“首先是社会诸多政治力量以某种方式的整合、构成或组合,这实际就是宪法(Constitution)一词的本义。”[17]  

  在这个“协商共建”的过程中,必须允许所有的社会成员通过其代表参与制宪活动,各参与主体的地位、资格和实际的政治处境应当平等,因为只有平等的主体之间才能展开真正的对话和协商。对话和协商应包括所有涉及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基本问题,而不应当设置某些禁区,或预先确定什么原则,将其置于不容讨论、不可质疑的优越地位。“立宪实际上是一个公民讨论政治的过程,宪法则是这种讨论的结果:公民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的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使其成为一种对政府和公民同时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政治契约,通过宪法,政治变成一种公共财产、公共责任和公共活动。[18]”  

  参与主体在地位和资格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需求,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对话和协商的结果只能达成基本的共识。任何统一思想、统一立场的做法,只能是留下一种思想,扼杀其他思想。 

  任何宪法要获得恒久的正当性,要让不同时代、不同背景的人能够传承同一部宪法,它就必须在价值上具有中立性,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一视同仁地给予全体国民和利益集团以平等的待遇。“一部宪法至少必须声称它在政治上是中立的,如果它要有机会获得普遍接受的话,或者,它安排的权利分配一定不能太明显偏向某些个人(例如国王)或团体(例如贵族)。知道制宪者是谁,更糟糕,因为有人这就能指着一群制定宪法的人,说他们洗牌时作弊,图利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同类。[19]” 

  如果宪法具有明显的价值偏向,确立了某些人或集团的优先地位和优惠待遇,那就会产生两方面的后果:首先是在全体成员中造成不平等的状态,引起弱势集团的不满、对抗和抵制;其次,一旦时势改变,新的社会强势集团必定废止原来的宪法,重新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和优惠待遇。于是,宪法的命运就像烤烙饼一样,被任意翻转,随着社会风云的变幻而漂泊不定。 

  在立宪的主体和程序上以及宪法与政府的先后顺位关系上,宪法必须先于所有合法政府,政府只能是宪法的产物。宪法必须先于政府而由全体人民制定,而后根据人民制定的宪法来选举、成立政府。因此制宪不是政府的事,“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20]。如果由政府来制定宪法,最坏的结果是政府用强制手段垄断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并将结果“宪法”化;最好的结果是政府可能“作弊”,利用执政的优势牟取有利于自身的宪政格局。所以必须先定宪法,后立政府,建构政府时所遵循的形式与限制便是宪法的“定在”,它在本质上应该高于其所创造的政府的行为。 

  宪法要保持中立的价值立场,就不能过多地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配置,由此决定了宪法规范主要是一些程序性规范,即规定分配宪法性权利的程序,而不是权力分配的结果。通俗地讲,宪法可以设立总统或首相,但不能“钦定”某个人成为总统;宪法可以规定选举制度,但不能规定某个人或某团体是国家领导人或领导集团。 

  宪法还要规定严格的经过被治者批准的程序,这是宪法获得权威的必经之途。宪法的批准实施一般需要通过公民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公民通过,宪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权威。此外,宪法要维持自己的权威还必须有严格的修改程序。那种若干年即变换一次,且不经过充分自由辩论就可轻易修改的宪法是不可能有权威的。原则上宪法应当先于政府而由人民制定,所以现行政府不可过多地涉足修宪过程,尤其不可利用修宪牟取“私利”。为此,“有些国家为了使宪法修改不至于草率,宪法规定,提议修改宪法的政府在任内不得实行公民投票,而实行公民投票的政府在任内不得推行修改的宪法。因此修改宪法至少需三届政府的时间。”[21] 

  如果用以上标准来衡量近代中国的宪法和宪政实践,则大多数的宪法或制宪程序都不符合正常的制宪要求,因为宪法的中立性几乎荡然无存。近现代中国历史上,阶级对阶级的国内战争与革命始终是“主流”,于是宪法被引进中国后就“顺理成章”地成了阶级斗争的“战果确认书”。中国百年来的宪法和宪政,无论其具体形式及内容如何,有一条不变的实质规则:宪法是阶级斗争的“战利品”,是获得胜利的统治者确立自己统治地位合法性的宣言。为了使这种合法性具备更广泛的民众基础,宪法才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换取人民对政府的拥戴与支持;也就是说,维护特定的统治地位始终是目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手段,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本身并非目的! 

  中国宪政史上所有“有用”的宪法都是由政府制定颁布的,即先成立政府,后由政府制定宪法,对其统治地位予以“追认”。当制宪权由政府掌握和控制时,人民对于什么时候制订宪法、制订一部怎样的宪法,事实上无从选择,自然也没有多少实质发言权。政府不仅在制定宪法时明确地规定或在实际宪政秩序中确定某种力量的固定不变的统治领导地位,而且频繁地废立宪法、修改宪法,目的无非是使宪法变得有利于自己的统治。 

  综观近代以来的中国宪政史,如果将各种宪法作一比较,就可以发现,凡是比较中立、平衡的宪法总是不能长久,如清末的《重大信条》、民国初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新中国初期的《共同纲领》。 

  《重大信条》是一个比较“民主”的宪法草案,清政府作了重大让步,大幅度削弱了皇权及皇族的利益。例如第八条规定,“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这对皇帝而言不啻“断其手足”。但《重大信条》生不逢时,时值辛亥革命的浪潮正风起云涌,激情正浓的革命党人甚至立宪党人已不可能接受这种“君主立宪”的宪法了。可以想象,如果清政府早若干年颁布实施类似于《重大信条》之类的宪法,那时立宪党人或革命党人是可能接受的。台湾学者荆知仁评论说:“象类似十九信条的措施,如着手于革命萌芽未萌之时,固可有安邦定国之功,然施之于革命运动已烈之后,则往往回天乏术,难收拨乱返治之效。此正专制政体之致命伤,非独清帝为然也。[22]”诚哉斯言! 

  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首次以最高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主政体。民主含义的侧重点在古代、近代和现代有所不同:现代民主的精髓在于多数人的参与,参与政治活动的主体范围必须足够广泛,才能称其为民主;而古代民主的要点在于民主是对世袭制的超越,只要最高统治者是非世袭的,可以由一定的人群选择决定,它就是民主的,至于能够参与选择的主体是否广泛,任何古代民主都无从做出肯定的回答,因此古代社会有贵族民主、精英民主等民主形式──在今天看来它们都不能算是民主制度。换言之,古代民主关注的是统治者的可选择性,而现代民主关注的是参与者的广泛性,因为现代社会里统治者的可选择性问题已经解决,所以民主的功能就转向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直至全民有资格参与政治活动。近代民主处于过渡阶段,参与的广泛性不太高,对参与主体有诸如财产、身份之类的资格限制,但就统治者的可选择性而言,近代民主的确具备了民主的基本资质。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临时约法》,它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基本上属于近代型民主政制。 

  《共同纲领》的特点是确立了多党合作的民主协商机制,只是好景不长。 

  这几部宪法性法律都是在若干势力势均力敌的相对平衡状态下产生的,但不久之后这种平衡就总是被打破,于是宪法也就被改变成有利于强势集团的“特权令状”,主要作用不过是确认其统治地位。然而,这样的“强势宪法”往往也不能持久,随着国际国内关系的变化,新的强势集团又出现了,立宪或修宪又成为新强势集团巩固其地位的手段。 

  中国的近现代史充满了诡异的“极致性”对抗政治,政治操作常被赋予非常崇高的道德目标,对抗双方都声称是道德正义和社会公正的化身、代表着全体国民的意志和利益。“这种在政治领域中的道德优越感与道德独断论,与‘正邪两叉分类’的思想方法相结合,必然进而在逻辑上产生不宽容、不妥协的斗争心态。[23]”  

  无论“革命”势力还是“反动”势力,都奉行极端的激进态度,形成势不两立的两极对抗,不到最后关头决不相让。强势的一方在估计自己有能力消灭对方的时候决不肯妥协宽容,非等到政权腐朽走上了穷途末路之际再来协商。但到此时,另一方亦不肯轻易妥协,结果不是彻底的革命就是彻底的反动,但都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消灭和专政。这种历史“对抗剧”从清末拉开序幕,经过袁世凯及北洋军阀与国民党的争斗,一直演绎到国共两党的“大决战”。在这种极致对抗中,很难找到平衡、中立的政治局势来平等地协商宪法的制定,即使偶尔出现这种机遇,也是稍纵即逝,擦肩而过。 

  近代以来,中国的宪法一直未能摆脱这种“宿命”──强烈的党派、阶级和意识形态色彩,而缺乏中立的“立场”和包容的“品质”。这样的宪法不可能把保障公民权利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即便有所涉及也只是权宜之计,更不可能中立地、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民众和社会团体。这样的宪法之根本目标是确认党派政权的合法性,树立某种意识形态或(宗教)信仰,保障公民权利不是作为手段载入条文,就是虚应故事。正是在这样的制宪、“行宪”过程中,宪政民主那种原发性的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理念消失殆尽。 

  四、宪政语境中的中间派之命运 

  中国宪政史基本上是一部极权势力争夺政治统治权并利用宪法获取统治合法性的历史,因此,主张平等协商、求同存异的中间路线和中间派力量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无用武之地,即或在“两极”势力之间的夹缝中偶尔求得一线生机,最后也都被无情地绞杀。从中间派的悲剧角色里,可以窥见近现代中国宪政的艰难处境。本来,宪政的真谛正在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平衡与妥协,体现的恰恰是一种“中间”的精神境界。[24]  

  然而在中国宪政史上,宪政的“中间”精神却不断地遭到排斥、冷落甚至讥讽,也就难怪中国近现代的宪政运动无法结出“正果”,得到的总是“西桔中枳”。 

  清末新政中的立宪派可算作是中国近代政治漩涡中最早的中间派。立宪派本身的成份很复杂,各自所发挥的作用也不相同。概括而言,亲贵立宪派对于促成立宪成为新政的既定国策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政治权势派人物受实际利益的驱使,积极运用自己的权势和影响,促进了立宪决策的形成;士绅官僚派是立宪运动最广泛的社会基础,他们主要以民族自强作为立宪的基本动机,构成立宪运动的中坚力量。不同立宪派的政治主张和立宪动机有诸多差异,但他们的思想立场有共同之处:都认识到立宪乃大势所趋,专制政体已无力挽救清王朝的复灭;同时基本上承认清王朝最终的统治合法性,并不怀疑和挑战王朝的正统地位。立宪派的政治态度处于清王朝最高统治者的冥顽不化和革命派的激进变革之间,结果得不到其中任何一方的认同。革命派首领孙中山认为:“革命、保皇二事决分两途,如黑白之不能混淆;如东西之不能移位。[25]”清王室则对立宪派主张的尽速召开国会和组成责任内阁之要求拖延不允,立宪派从1907年10月至1911年1月发动了数次声势浩大的国会请愿运动,均无疾而终。清政府直至灭亡也未能召集国会,它所组的内阁则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皇族内阁”。没有国会的“内阁”成了无本之木,从根本上违反了由议会选举成立内阁的立宪原则,这个“内阁”只是对君主负责,实际上成了君主专制的御用工具。“皇族内阁”的成立和召集国会的延宕令所有立宪派深为失望,许多立宪派人物纷纷转向革命,终于导致顽固的清王朝在“缓慢的改良”与“革命”的赛跑中寿终正寝。 

  中国近现代史上那些落后的政权往往冥顽固执,以至于常常会失去难得的理性妥协的历史机遇。其实,政治妥协的关键在于审时度势,把握妥协的时机,而并不在于妥协本身的利益大小,强势或优势的一方在有利的局面下哪怕作出一点点让步,都会使弱势一方得到满足,从而消弭对抗;一旦时去运移,即使作出更大的让步,对方此时也不会善罢甘休。辛亥革命前的清政府如此,1946年的国民党政府重蹈复辙,又演绎了一道历史轮回。 

  1945年秋到1946年下半年,是中国自由主义中间派的“黄金季节”。共产党和国民党经过长期的对抗与合作,终于走向了短暂的和平共处局面,国、共与以“民盟”为代表的中间党派之间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均衡态势,这种均衡状态有利于宪政的发展。当此之际,以“民盟”为主力的中间派力量发起了一场影响广泛的宪政运动,并在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促成了《宪草修改原则》,对实际的政治运作发挥了一定作用。 

  抗战胜利后,中国的宪政发展面临三种可能的选择:一是中共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二是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宪政;三是中间党派追求的自由主义宪政。三民主义宪政以《五五宪草》为蓝本,实质是维护总统集权制,共产党和中间党派强烈反对以此为新宪法的基础。民盟政协代表张君劢、罗隆基是研究西方宪法的专家,一向认为“五五宪草”是一部“人民无权、总统万能”的宪法草案,是一部不三不四的东西。新民主主义宪政以当时的苏联宪法为目标,主张无产阶级专政,但中共亦深知苏联式宪法尚不适合于当时的中国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民盟”等中间派所主张的自由主义宪政就显得举足轻重,成为决定当时宪政发展方向的重要力量,共产党亦希望二战后的中国实行英美式宪政,以打破国民党垄断政权之格局。因此,当时的宪法之争本质上是“五权宪法”与西式宪法之争,最后中间派主张的自由主义宪政获得了优势。 

  当时,政治协商会议达成的《“宪法草案”案》几乎是中间派宪政观的直接反映,在具体的协商过程中,中间派也发挥了无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正当政协宪草小组为如何折中“五权宪法”和西式宪法而陷入僵局时,张君劢巧妙提出一个颇具创意的方案──“无形国大”。他批评《五五宪草》的国民大会制度只是间接民权而非直接民权,并主张“把国民大会化有形为无形,公民投票运用四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就是国民大会,不必另开国民大会”。此案提出后,在野各方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赞成,连《五五宪草》的主持人孙科也点头默许,国民党其余政协代表亦不明言反对。国际上美英要求国民党进行民主改革的压力及其对中国自由主义的同情,特别是政协会议上在野四方即“民盟”、中共、青年党和社会贤达对修正《五五宪草》目标一致,使国民党不得不暂时作出让步。最后,宪草小组以张君劢的提议为底本,达成了宪草修改12条原则,即《“宪法草案”案》。它确定了议会制、责任内阁制、中央与地方均权及人权保障等原则,这是对《五五宪草》的全面否定,是各党派斗争、协商与妥协的结果,一时间人们对中国从训政走向宪政充满了期待。[26] 

  然而,历史又一次捉弄了那些“手无寸铁”却心怀信念的人士。国民党政权在政治协商会议上的让步只是缓兵之计,会后即破坏和推翻了“政协”协议。1946年3月,国民党召开六届二中全会,以党的决议形式就宪法草案问题提出5点修正意见,交国民党中常会通令全党遵照执行:一,制定宪法,应以建国大纲为最基本依据;二,国民大会应为有形之组织,用集中开会之方式,行使建国大纲所规定之职权,其召集次数,应酌予增加;三,立法院对行政院不应该有同意权及不信任权,行政院亦不应该有提请解散立法院权;四,监察院不应当有同意权;五,省无须制定省宪。这5项决议推翻了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等“政协”协议所确立的民主原则,意在通过削弱“五院”的权力,强化总统权力,达到维持“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目的。随着国民党军事进攻的加速进行,国民党政权一步一步地抛弃了民主协商的宪政建国方略,重新回到“戡乱建国”的道路,中间派的生存空间日益缩小。国民党在关闭中间派生存大门的同时,也把自己送上了一条不归路。 

  五、结语:百年宪政的遗憾与启示 

  有理由认为,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出现过两次难得的机遇,曾经“闪现”出培育“健康”宪政的契机:一次是辛亥革命之后,另一次是抗日战争胜利之后。这两次机遇性的时刻有许多共同或相似的历史迹象,适合宪政的“生长”。例如,都存在几种势均力敌的政治势力,政治上呈现出一定的均势状态;都出现了掌控着较强政治权力,也享有较高政治权威的“强权人物”。若这些强权人物能将其势力真诚地用于推动中国宪政的发展,那么他们一定会名垂青史(而不是贻害于历史)。可惜的是,他们都逆历史潮流而动,将其政治权威和有限的合法性用于建立反民主的专制独裁政体,从而耗尽自己的政治资源,最后都落个身败名裂、遗恨万年的可悲下场。他们的失败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客观的历史文化背景,有意图地追求“极端”的个人、集团和阶级的政治权势是使他们“权欲熏心”、无法把握历史机遇的主观原因。 

  中国过去的宪法学将宪法的本质定义为阶级性,即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政治形势与阶级力量对比的反映”,仅就中国宪政史的实然状态而言,此论无疑是非常精当的概括。这一结论现在受到宪法学者的批判而很少被人重提,学者们拿宪法的应然价值来批判中国的宪政事实,当然有其学理上的依据。的确,宪政有其自身的价值规范和精神底蕴,中立性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近代中国宪政史上,宪法的中立价值被极端的党派意识形态挤压得毫无生存余地,在与后者的对决中完全处于下风,宪法的权威也就萎靡不振,常常居于党派利益之下。百年中国宪政史昭示人们,容忍不同的价值取向,分享共同的政治利益,协商解决政治冲突,是宪政制度走向健康成熟的最终途径,而极端的党派利益和意识形态,则是宪政发展之大碍。 
 
 
“民主集中制”的本质与毛泽东的集权思想 

  应克复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一、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建立集中制、确立中央的绝对权威

  二、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向来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三、“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逻辑矛盾以及可怜的“少数服从多数”

  四、毛泽东的集中主义思想是现代专制主义的理论基础

  结语:清理集权主义遗产是当代中国思想启蒙之要务

  

  “民主集中制”为列宁首创,以后在实行共产党体制的国家内普遍推行,中共成立后即以此制度为组织原则,夺得国家政权之后又将之推广到国家权力体系,确立为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原则,故而宪法第三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今天,中共领导人仍不时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在总结历史经验(如“文革”浩劫)时,往往将没有执行这一制度(或说这一制度遭到破坏)作为重要教训。特别是至今尚有不少中共老者在回顾以往不幸岁月时,也往往责怪“民主集中制”没有得到实行,他们以为“民主集中制”能促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至于新生代的人则大都不清楚“民主集中制”的本质,不了解这一制度是有利于中国的民主化还是相反,在向现代民主国家转轨过程中是应当坚持还是放弃这一制度?本文通过历史与理论层面的分析尝试回答这一重大问题。 

  一、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建立集中制、确立中央的绝对权威 

  在国际共运史上列宁首次在1903年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集中制”这一概念。他说:“作为党组织的基础的基本思想,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第一个思想,即集中制思想,是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这“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穿在整个党章中[1]”。“集中制要求中央和党的最遥远、最偏僻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壁障”,“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力。”[2] 

  1904年,罗莎·卢森堡对列宁的“集中制”思想提出了批评意见。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虽然她也认为集中制对于改变党组织的分散性是必要的,但她强调,社会民主党不能建立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上。按照列宁的“集中制”原则,“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而其他一些组织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因此罗莎·卢森堡认为,列宁的集中制是“极端的集中主义”、“无情的集中主义”。她还认为,如果党内由党的中央机关的统治来代替大多数人的统治,由中央委员会监督工人阶级的活动来代替工人群众对党的机关活动的监督,“那就是错误的”。她说,“俄国社会民主党中的一部份人力图使充满希望的、生气勃勃的工人运动通过无所不知、无所不在的中央委员会的托管来防止失策”,这不免是一种“主观主义”。[3] 

  针对罗莎·卢森堡的批评,列宁在1905年将“集中制”更改为“民主集中制”。列宁申明,“集中制”有专制主义的集中制、官僚主义的集中制,而俄共所实行的则是民主的“集中制”。1905年12月在俄共第一次代表会议上,列宁对“民主集中制”之民主特征作了如下说明:“党是根据民主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处理或者通过代表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领导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4]”1906年俄共“四大”所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这就是“民主集中制”从提出到确立的过程。 

  尽管列宁称他所提出的“集中制”是“民主”的,但这个“民主集中制”的重点是“集中”,这一贯为列宁所强调。比如,1920年列宁强调,“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5]”。列宁还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要求在党内仍“需要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6]”;“谁要是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哪怕是稍微削弱一点(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那他事实上就是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7]”。 

  列宁还将“集中制”的原则推广到了“第三国际”。1920年7月,他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的报告中,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重要条件。他强调:“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象军事纪律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8]”他还指出:“凡是愿意加入共产国际的党都应该称为:某某国家共产党(第三共产国际支部)。”按照他的要求,各国共产党必须听命于“共产国际”的领导,对此中国共产党深有体会。“第三国际”与“第二国际”的一个显着差别就是前者是按“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正如列宁所说,“共产国际是在非常激烈的国内战争的情况下进行活动的,因此,它应当比第二国际组织更加集中[9]”。 

  尽管列宁十分强调集中,但全面考察他的治党思想,也有其民主的思想遗产。概而述之:其一,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应每年举行之;其二,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大会的执行机关,必须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三,在党内设立与中央委员会并行的监督机构,对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实行监督(地方类推);其四,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经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和地方机关的领导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可以撤换;其五,党代表大会和各级机关党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少数的意见遭到否决后少数者必须执行组织决定,但在思想上仍可保留并宣传自己的主张;其六,党员在党内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 

  列宁在世时是努力实现上述思想的。不过,列宁的治党思想的双重性以及由于当时所处的环境使他更多地强调集中,这为斯大林日后通向个人专制留了一道门路。斯大林主政后,为强化个人集权,加快扼制党内民主,通过消灭所谓“反对派”而使党内民主化为乌有,使“民主集中制”蜕变为绝对的集中制、恐怖的集中制。这是苏共体制中致命的内伤,它导致苏共的衰落,乃至最终被人民所唾弃。 

  二、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向来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作为“共产国际”一个支部,中共从创党开始就以“民主集中制”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将这一原则正式写入党章的是中共“六大”(1928年7月)。“六大”党章规定:“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0]”中共“七大”(1945年5月)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解说如下:“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1]”这一说法影响长远。 

  什么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什么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刘少奇在“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出版后改名为《论党》)中作了解释。关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刘少奇是这样解说的:党的领导机关是由党员选举出来的;党的决议是由群众中集中起来、并由党员的代表们决定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授予的;党内的秩序,是由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因此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关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刘少奇的解说是: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订是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侯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纪律的,并有一切党员都要服从的统一的领导机关的。这就是说,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刘少奇还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12] 

  在中共“七大”召开以前,1940年毛泽东在阐述“新民主主义政治”时就明确提出:未来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13]”。到了1945年的中共“七大”,毛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更明确地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4]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刘与毛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完全一致,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表述从此便成为经典,影响至今。二是那时的毛已不再将“民主集中制”局限于党内,已打算把它确立为国家制度,最后终于成为今日宪法的基本条款。 

  中共“九大”、“十大”是在“文革”期间召开的,“十一大”(1977年8月)是在“文革”结束后不久召开的。这三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党章“大大地向后倒退了,特别是把民主集中制搞乱了[1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经历“文革”之后、中共改变政策的一次转折性会议。会议公报也谈到了“民主集中制”:“由于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16]”“三中全会”对过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虽作了反省,但上述表述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依然把民主和集中看成是民主集中制的两个侧面;其二,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意味着到了某一时期就需要强调集中了。不久以后所发生的情况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中共“十二大”(1982年9月)对“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有重大改变,提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放弃了从“七大”以来所一贯强调的“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6条基本原则:其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其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其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其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十四大”、“十五大”通过的党章重申了这6条基本原则(其中第4、5两条文字略有增加)。但在“总纲”中恢复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传统提法。这值得注意。 

  中共从“六大”(1928年)确立“民主集中制”到“十五大”(1997年)已有70余年的历史了。可能是鉴于“文革”的沉痛教训,“十二大”、“十三大”没有出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提法,但到了“十四大”、“十五大”又恢复了这一提法。依笔者之见,中共贯彻“民主集中制”70余年来最大的问题、也是最难解之结,恐怕就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所谓的“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刘少奇的说明,大凡党内运作中的各种问题,诸如召开大会、作出决议、选举领导机关和领导人,都是在领导者的指导、安排下操作和实现的。显然,这种“民主”不过是将领导者的意志表达为“群众的意志”,将领导者的号召转化为“群众的行动”;其间即使允许发表一些不同意见,但以不违背领导的基本构想为前提,即必须在政治上与领导者保持一致。所以,这种“民主”,实为主民、训民也。主民者,为民作主、决定人民之命运也;训民者,教化人民、使之成为驯服工具也! 

  既然这样的“民主”实为“集中”所驾驭,所以“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可以归结为以下公式:集中─民主─集中。前一个“集中”是领导者的构想、方案、计划等,后一个“集中”是经过“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成为全党全民所“认可”的决定、章程、制度等的“民主成果”了,换言之,后一个“集中”已有一层“民主”薄纱的包装了。问题在于,若民主必须要由“集中”作指导,则它在一开始乃至整个过程中就不可能超越“集中”的框架与轨道。所以,所谓的贯彻“民主集中制”,从出发点到落脚点都是保障集中、限制民主。 

  如果上述分析是符合逻辑更符合历史事实的,那么,怎能期望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克服家长制和个人专制呢?怎能期望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展开充分的讨论和辩论,从而防止重大决策的失误呢?!党的多次代表大会都提出或规定过党内民主的一些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都难以实施,最终难免化为乌有。“七大”与“八大”的党章在民主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邓小平在“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健全党内民主提出了富有开拓性的意见,但结果都未得到贯彻。即使“文革”之后的“十二大”、“十五大”所通过的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6条基本原则中有关民主方面的规定,又有多少是兑现的呢?可在另一方面,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总是做得很到位、很有“成就”,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必须指出的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中共的创造。这一提法并不符合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列宁主张的是“民主的集中制”,即这个“集中制”是民主性质的,或是通过民主的方式、程序所实现的“集中制”。至于党内应该有那些方面的民主以及如何实现民主,列宁也提出了一些意见,但他从来没有说过,要在集中指导下去实现民主。 

  中共党内对“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否出现过不同意见呢?到现在为止,笔者发现对此提出质疑者仅一人,就是蔡和森。他在“党的机会主义史”(1927年)中写道:“……另一方面,民众的党内生活全未形成,既无党的讨论,又无选举制度……务使下级党部完全依赖上级党部的指导,党里完全是听从号召的士兵。……真是铁的组织铁的纪律一般,可是伏在里面的危机是很大的。……养成的习惯是:只有上级机关的意见和是非,而没有下级党部及群众的意见和是非。……铁的纪律成了威压党员的工具,而上级指导人却有超越此铁的组织和铁的纪律的一切自由。[17]”蔡氏这一卓见被长期尘封,即使在今天,仍鲜为人知。这说明,在中共党内具有现代民主思想的人真是太少太少了。 

  三、“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逻辑矛盾以及可怜的“少数服从多数” 

  就概念而论,“民主集中制”存在着逻辑矛盾。“因为,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已经包涵了集中。有哪一种民主最后没有集中呢?除了无政府状态的大民主,凡是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最后都必然产生集中。如作为民主最基本形式的选举,最后必然产生集中:从侯选人中产生正式当选人。如议会通过一项法案,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最后也必然产生集中;通过或否定该项法案。既然民主本身已经包涵着集中,因而就没有必要再加进一个‘集中’的概念。[18]” 

  之所以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必须有“集中”的概念,是因为列宁首创这一制度时是为了强化党内的集中、树立中央的权威。遭到卢森堡的批评后,列宁才在“集中制”之前加了“民主的”的定语,称之为“民主的集中制”,以避专制主义集中制之嫌。但即便将其称为“民主的集中制”,仍然是画蛇添足。如前所述,民主本身已包涵集中,倘若列宁的本意确在民主,直接称为民主制不是更好,他坚持把民主当作定语来修饰,可见其原本想要的无非是那个“集中”。 

  概念本身的逻辑矛盾使这一制度带有先天性的缺陷。比如,既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那就必须规定如何通过民主的程序来达到集中;遗憾的是,无论是俄共还是中共的党章中,或是缺乏这样的规定,或者虽规定了民主的某些内容,但它对于集中并无内在的逻辑关联,或者说,它对集中并不构成制约关系。那么,这种“民主”能有多少实际意义呢? 

  关于这一点,可以“十二大”、“十五大”的党章第十条关于“民主集中制”的6项基本原则(上述已列)来说明。这6项规定大部份都是民主方面的内容,可是它能制约“集中”吗?在这些条文中,民主的内容和集中的内容两者平行罗列,却没有经过民主达到集中的清晰概念。因此,尽管涉及民主的规定有不少,但集中归集中,民主归民主,它们是两股道上的车。例如,6项基本原则的第一条(它历来被认为是“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就存在这一缺陷。该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中,既有民主的内容(少数服从多数),也有集中的内容(其余3个服从)。有人因此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倒底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疑问。 

  王贵秀认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他将“民主集中制”定义为“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集中制[19]”。他指出,“四个服从”中只有“少数服从多数”是最基本、最一般、最本质的原则,其他几个“服从”虽然也是重要原则,但毕竟是由“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的、派生的,“少数服从多数”才是“四个服从”中最基本、最本质的原则。他的理由是:首先,党的“组织”、“上级”和“中央”是在相应的范围内和层次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举产生的;其次,“个人”、“下级”和全党各个部分所服从的决策、决定是被选举产生的“组织”、“上级”和“中央”在各自的范围内和层次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据此,王贵秀认为,这几个服从归根到底都是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的,受“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和制约。[20] 

  在历史和现实环境中,实际上“民主集中制”下通行的潜规则是“多数服从少数”、“多数服从一人”,党内多数人的意愿必须服从少数人的意志,“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往往徒有虚名。令人悲哀的是,受着“党文化”长期灌输(即在“党的培养教育”下),党员已成了党的驯服工具,成了“党奴隶”。在毛的时代,绝大多数党员和党的干部,在受到党组织的不公正(或不明不白)的处分(应当说是惩罚)时──或被诬陷凌辱,或面对批判,或被投入监狱受刑──他们总是这样安慰自己(或别人安慰他们):“要相信组织,要相信党”;“组织上一定会弄清我的问题的”;“党犯了错误,党自己一定会纠正错误的”。有的甚至认为“这是组织上对自己的考验”,因此就“想不通要努力去想通、不理解要努力去理解”──这与“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韩愈所言)之类的忠君信条几乎没有差别。在“党崇拜”的氛围下,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成了不折不扣的“铁律”,是全体党员的“紧箍咒”;在多数根本没有表达机会的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不过是一种摆设!“民主集中制”其实是中国几千年专制主义的“君臣之纲”的现代版本。 

  现代民主观认为,少数与多数同样重要,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比多数要重要的多;只有在有关公共生活的重大问题上可以按“多数决定”行事,但对少数人的意愿同样要给予尊重与保护,否则便是“多数人暴政”了。现代民主奉行“多数”与“少数”并重的原则,它不要求少数绝对地服从多数。考茨基认为:“保护少数派是民主发展的必不可缺的条件,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多数派的统治。[21]”至于在文艺、学术、信仰等领域,就更不能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了。在中共尚能较好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时期,也只不过允许“少数”保留自己的意见,但这“少数”却往往因此受到歧视性待遇,得不到信任与重用;在专制主义盛行的时代,党内或国家机关通过重大决定时往往出现“一致通过”的“盛况”,原因是“少数”者一旦表明自己的态度便会受到迫害。这充分说明在“少数原则”未确立的地方的情况下便没有民主。

  四、毛泽东的集中主义思想是现代专制主义的理论基础 

  要从集中制的羁绊中解脱出来,还必须对毛泽东就这一问题的有关言论作一清理。毛自1943年被确立为中共首脑人物后,威望日增,1945年中共“七大”时“毛泽东思想”被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中共建国后他的思想又成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其影响超越了他主宰中国的年代。鉴别他的思想,以便跨越集中主义的屏障,是一个颇为艰难而紧要的任务。 

  首先,民主与集中,何者更为重要?毛泽东在1942年就明确回答:“共产党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不懂这一点,就“不懂得党的民主集中制”。[22] 

  在他看来,集中高于重于民主,是明白无误的。毛后来进一步说明:“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23]”目的是什么呢?是集中。所以毛说:“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24]”上文已说明,民主这个概念本身其实已包涵集中的含义,但毛泽东却把集中确立为一个独立于民主之上的目标,而民主却被他视为达到集中的“一种手段”。毛的这些言论十分明白地告诉人们,共产党是要民主还是要集中,“民主集中制”的出发点到底是民主还是集中? 

  其次,怎样实现民主呢?毛泽东在1956年又强调:“我们主张有领导的自由,主张集中指导下的民主。[26]”自此“有领导的自由、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就成了不得违抗的国规。如果说,“七大”提出的这一规则那时还只是在党内实行,但到了50年代中期却成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中国特色的民主“特”在那里呢?就在于“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实现的。譬如,议会作为近代以来民主制度的重要部份,是伸张与凝聚民意的机关,但移植到中国后却发生了重大变化。虽然1954年中国也建立了类似于议会的代议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将它确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宣称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就是通过这一机关表达他们的意志、行使他们的权力的。但现实中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上还有党,“人大”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活动,也就是说,在“最高”权力机关之上还有更高的权力机关。这就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人大工作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体现。 

  毛泽东认为,这种形式的“民主”比西方国家的民主有更多的民主与自由。其实,这种“民主”形式的实施已半个世纪了,即使不与西方的议会制度作比较,仅就自己所走过的道路作反省与总结,也可深知其弊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实是严重违背民主原则与宪政精神的。不然,为什么对“人大“向来就有“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的讥称;而对西方国家的议会,无论在他们本国,还是在我们这里,都无人封此雅号呢?中国的“人大”在很长时期内“一致通过”曾是常规,而西方的议会里有反对票和弃权票才是常规;在中国的“人大”,发表领袖所不高兴听的意见必遭厄运,在西方的议会里,反对当局的政策、与政府首脑唱点反调是正当的权利。既然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里“民主”之处境尚且如此可怜可卑,那么普通公民还能享受多少民主呢?或许是因为,中共与西方国家政党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即中共时时刻刻以“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自居,因此人民在行使各种民主权利时必须有党的集中指导。人们常常感叹,由于“民主集中制”没有贯彻执行,因此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不幸后果云云。这实际上是莫大的误会。应当说,“民主集中制”是向来一以贯之地得到有效贯彻的,正因为它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贯彻,才发生了这样那样的不幸后果。 

  毛泽东还认为,民主就是对人民进行教育,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毛在《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里就写道,解决人民内部的问题,“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在1950年6月的第二次政治协商会议上的讲话里又说:“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来说是用专政的方法”,即“强迫”的方法;“对人民来说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即“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工作”。[27] 

  到了1956年,毛又重申:“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28]” 

  按照毛泽东发明的概念,“民主”就是如下的政治活动:党通过教育使人们提高觉悟,抛弃原来不正确的认识;让他们理解党的政策和指示,自觉地加以贯彻执行;使他们改掉缺点与错误,改善与领导的关系,消除同志间的隔阂;教他们履行子民的义务,更好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如此等等。一言以蔽之,对人民进行说服教育而不用压服手段,在毛泽东看来就是“民主”了。至于谁来教育人们呢?不言而喻,自然是话语中隐含的领导者,即享有各种权力的大小官员。既然必须由领导者来教育人民,内中又蕴含着一个前提,即领导者在任何时候、任何问题上总是比人民高明、正确,再延伸开去,就是领导怎么说都有理。因此,领导者总是教育者,人民总是被教育者;人民必须无条件地接受领导的教育,还必须懂得,被领导教育本身就是在享受着“民主”的权利。这就是毛泽东对民主的理解和权威性解释。但是,这样的“民主观”恰好与民主的本义完全相背。因为民主应当是公民有参与国事、监督政府、揭露官员的失缺之权,从而使政府官员不敢滥用权力、违背民意。所以,民主是人民选择与监督政府之权,而不是相反。“教育人民说”根本就不是民主,称之为训导人民成为“驯服工具”或许更为恰当。 

  毛泽东还有一个经典的公式:“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对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应当注意这里的“对”字,虽仅一字,却十分关键,它也反映出毛泽东“民主观”的特色。所谓“对人民实行民主”,也就是说,在人民之上还有一个给予人民“民主”的“主”,它解放人民,领导人民前进,至于什么时候给人民“民主”,给人民多少“民主”,所给的“民主”是教育式还是压服式,皆决定于上。说是“百家争鸣”,结果“舆论一律”;说是“说服教育”,结果“全面专政”──都是这个“对”字背后的含义所决定的必然结果。一个“对”字,表明了人民仍然无权,无民主之权,只能无限期地期盼赐予。毛泽东的这一公式已流行50余年了,人们已习惯于一种被教育的“民主”,不少人还真以为这样的“民主”比真正的民主“优越”呢。 

  1962年,毛泽东谈到了“民主集中制”。在这个讲话中毛对他的“民主”作了另一种表述,即“让人讲话”。言论自由当然是民主的一种表现。问题在于,在中国连这种权利也是上头给的,所谓“让”也。其实,“让”与“对”,都是同义词语。可以让你讲话,也可以不让你讲话;可以言者无罪,也可以言者有罪;主动权皆在上、不在下;皆在官、不在民。毛泽东说,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所以首先要发扬民主,让大家讲话,发表各种意见,然后加以集中。集中什么呢?毛说,就是集中正确的意见,在集中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叫做集中统一。他这些说法蕴含两个要点。第一,谁来集中?自然是握有各种权力的领导者,有权者集中无权者的意见,掌大权者集中掌小权者的意见,享有最高权力的统帅集中全党全国的意见。第二,所谓集中就是只集中“正确”的意见,何种意见才算“正确”?由领导者自行判断,他认为哪种意见正确就集中哪种意见,或者说,哪种意见符合领导者的意向就集中哪种意见。由此可见,所谓的“民主”(“让人讲话”)不过是虚晃一枪罢了。毛的这番讲话不但没有推进党和国家生活的民主,反而为家长制提供了新的依据。 

  民主必须有集中作指导,毛泽东所倡导的“群众路线”领导方法中也体现了这一思想。毛说:“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中坚持下去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29]”这是中共的传家宝,它在野时实行这一方法比较认真,在居于弱势的情况下,不联系群众、不倾听群众的意见行吗?可是,权柄在握之后,群众就成了被管理、被领导的对象,若群众与领导发生矛盾或冲突,客气的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归根到底还要统一到领导的立场上来。当权者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决不可能像打天下的年代那样兢兢业业地去走群众路线。毛泽东倡导的“群众路线”在骨子里仍然未跳出“为民作主”的传统理念。在实行“群众路线”的过程中,群众始终是被动的客体;没有领导者这个“主心骨”,群众的意见不可能集中起来,也不可能回到群众中去贯彻执行;只有领导者深入到群众之中,群众才有机会“畅所欲言”;群众所期盼的政策只有领导者作出决定并下达贯彻,群众才可得益。由此可见,毛泽东思想即使在其成熟阶段仍未超越被中国君主制度传统文化伦理视为美德的“民本”思想,群众得祸得福、是乱是治,全出于领导之决定。这与以民有、民治、民享为主旨的民主思想大相径庭,有天地之别。 

  结语:清理集权主义遗产是当代中国思想启蒙之要务 

  中国必然要走告别专制、向现代民主制度转轨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放弃“民主集中制”是无可回避的。以上分析表明,“民主集中制”是排斥民主、保障集中的制度,它与民主精神迥然相异。这一制度是50多年来集权体制运行和维系的基本工具,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而集中的内核是什么呢?是“党的领导”,是“一党专制”,是党的寡头专制;毛泽东时代是毛专制(其顶峰是“文革”内乱),邓小平时代是邓专制(其顶峰是“六四”屠城)。专制是那个时代发生的灾难、罪恶与挫折的总根源。遗憾的是,这一制度的反民主本质尚不为许多人所认识,人们常常为它的“民主”词藻所迷惑,对其本质反而不甚了了。由于未对“民主集中制”的历史与理论作一系统的清理,存在这种情况或许在所难免。笔者一直认为,当代中国的启蒙仅正面张扬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意义是不够的,清理沉重的集权主义思想遗产,帮助人们解脱现代专制主义的桎梏,是刻不容缓的工作。 
 
 
公共知识分子的兴起及其角色定位
 
  王晓华

  深圳大学师范学院教授

  

  自20世纪中期开始,西方就不断有人预言知识分子的衰落。美国联邦大法官理查德·波斯纳在其2001年出版的《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中宣称:公共知识分子在专业化和消费主义的时代里将成为过时之物,必然被形形色色的专家和大学教授所取代,至多只能在社会文化的缝隙中存在。[1]  

  这种思潮在世纪之交也借后现代之名传入中国,为部分知识分子退化为学者提供了来自域外的理论支持。然而,“911”事件再次点燃了全球公共知识分子的激情,他们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再呈复兴之势。一度思想退隐而学术凸显的中国知识界同样出现了立场转折,不少学者开始回归或进入公共知识分子行列。他们将目光聚焦在国内的公共领域,借助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对各种公共事务发表评论、申明立场,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群体因此而崛起。 

  然而,在有关公共知识分子及其社会功能的认知方面,其实有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尚待讨论。例如,究竟何为公共知识分子?公共知识分子的公共性何在?判定某人是否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标准是什么?被称为公共知识分子意味着荣誉和使命,还是新的特权?公共知识分子自古有之,抑或是现代的产物?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产生与现代性(尤其是公民社会)有无内在关联?就这些问题产生必要的共识无疑是个紧迫而关键的任务。 

  顾名思义,公共知识分子就是关注社会公众事务的知识分子,他们的存在以必要的言论空间为前提。对公共领域的自由评论是现代性的产物,公共知识分子群体诞生于现代,他们是以公民身份关切、思考、言说公民共同体命运的知识人。他们大都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法律、经济、文学、历史、宗教等),而又以关切、思考、言说公民共同体为志业。 

  精神和人格独立是公共知识分子的基本品格。他们应当保持独立自主,不依附任何阶层和群体,他们不应该是任何阶层的代言人,而必须是从普遍公民的立场出发的独立发言者。他们的观点或立场可以是激进的或中庸的,但不能将自己与特定阶层捆绑在一起,因为那样就会损害他的公民立场。公共知识分子往往从道义、法理、日常生活的角度不断审视公共生活,寻找其可能的欠缺,提出批评和建议。在这个过程中,闯红灯的市民、涉嫌腐败的官员、违反学术伦理的大学教授,均可能被公共知识分子以批判的态度聚焦。公共知识分子的批判品格并不意味着他具有任何特权,他自始至终行使的都不过是神圣而有限的公民权利。正因为如此,诸如“意见领袖”或“社会良知”之类的桂冠并不适合公共知识分子。所谓的领袖总是与民众相对应的,而公共知识分子并非领袖。“社会良知”这样的说法看似庄重,却赋予公共知识分子的使命以太多的道德意味,又暗中假定了其优越性,这并不符合公共知识分子的本性。 

  公共知识分子关心的事务并不以人文领域为唯一维度,他们还可能关心物质世界的事务,所以生态环保主义者也属于公共知识分子的范畴。自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流行的疯牛病、禽流感、非典型肺炎都表明,在危机重重的生态圈中,人与其它生命已然结成命运共同体,关心生物的命运直接关系到人的福祉。在当代世界的思想界,将公民权利、种族歧视、女权与生态问题综合起来考虑,业已成为一种潮流。在公共知识分子诞生较晚的中国,目前也出现了这样的人物。 

  中国尚在走向公民社会的途中,公共知识分子的作用对公民社会的到来是举足轻重的。梁启超等人作为第一代中国公共知识分子所达到的高度,至今仍为国人仰视。他们出场于中国公民社会尚未生成的时代,在整个中国没有几个人“能知欧美政治大原者”的前现代境遇中,能够提出言论和结社自由等改革举措,令后人叹为观止。在那一代人的努力下,中国的新式社团从1878年的32个迅速增加到1904年的271个,报刊的数量在世纪初则多达500家。后来的“辛亥革命”之运作亦有赖于新型知识分子所创造的公共空间(如报刊和社团)。 

  “五四运动”标志着中国第二代公共知识分子的大规模出场,他们创办现代大学、经营新潮期刊、倡导白话文。在这个多元化的阶段,激进派、保守派、中庸派同域共生,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实验主义、科学主义、人道主义、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异曲交响,蔚为大观。然而,主张渐进改良的自由主义者与倡导革命的左翼人士渐成对立之势,直至在以后的岁月里持续斗争。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执着于渐进的社会改革,将自由主义逐步制度化,大体上走对了方向。而大批向左转的知识分子怀着拯救被压迫阶级的宏大愿望,自觉地将自己的命运等同于特定群体的命运,却在投奔光明的激情中走上不归之路。 

  陈独秀本是公共知识分子的领军人物,一度以倡导自主自由之人格闻名于知识界,但阶级意识的萌发和增长使他放弃了独立的公共知识分子立场,这种选择既使他一度成为政治学意义上的领袖人物,也意味着他丧失了公共知识分子的独立品格。此后,他说话前必须考虑阶级立场和革命目标,要服从集团的意志纪律,以往那种意气风发的言说不复存在,代之而来的是对形势、策略的分析和宣传。甚至被“组织”开除后他仍然生活在这种思维惯性里,于想象中与特定的阶级和集团同呼吸共命运。备受命运作弄的陈独秀无疑是个悲剧性人物。其实,陈独秀的悲剧是所有以实际行动向左转的公共知识分子的悲剧。 

  成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前提是独立,独立性之死就是公共知识分子之死。任何公共知识分子一旦依附特定的阶级和群体,就不能自由地变换立场,无法独立自主,自然也不能再作为公共知识分子而存在。大多数向左转的知识人似乎比陈独秀幸运──与自己所依附的阶级和集团一同进入了“新天新地”,但这种幸运实际上是个假象。他们在“新天新地”中依然处于被主宰的状态,他们所依附的阶级和集团随时可能审判和淘汰他们。对于被淘汰和驱逐的恐惧是这个时期知识人的典型形态。时刻处于“被时代淘汰”和“被人民抛弃”的境遇,独立性和公共性自然无从谈起。这个时期的中国有大量知识人,但几乎不存在知识分子。世道决定了知识分子作为一个族类的退隐。即使有顾准这样的知识分子偶然地闪现(作为意外),其思考对公共生活也无法产生即时性影响(因为缺乏可以自由表达的公共空间)。所以,这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集体消亡的时代。 

  公共知识分子只能诞生于公民社会或走向公民社会的途中。公民社会兴则公共知识分子兴,公民社会亡则公共知识分子亡。公共知识分子依托公民社会(至少是其萌芽),在建设和守护公民社会的过程中获得生存的合法性和意义。在经过漫长的集体退隐之后,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要重新出场,就必须解除自己对特定阶层的依附关系,重建自己的公共性(普遍的公民性)。20世纪80年代的思想解放运动之所以执着于对阶级性的消解,就是因为公共知识分子要在对阶级性的消解中恢复自己的独立品格。人除了阶级性外,还有普遍的人性,因此,知识分子有理由不依附任何阶级,从而得以表达和守护普遍的人性。 

  人从根本上说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有人性的尊严,都有存在的价值。对人道主义的弘扬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最大贡献,也是中国第三代公共知识分子庄严的出场仪式。在对人道主义的讨论中,部分公共知识分子进入了公民社会的维度。王若水在1983年1月完成的“为人道主义辩护”一文中,曾如此解释人道主义的内涵:“它意味着抛弃十年内乱期间的全面专政和残酷斗争;抛弃把一个人神化而把人民贬低的个人崇拜;坚持在真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如果能够就此前进一步,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即可深入到公民文化层面,更彻底地实现自己的社会职能。然而,受制于时代语境和思想进展的自身逻辑,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公共知识分子未能完成这关键性的一跃。他们的探讨自始至终局限于对人性和人道主义的抽象言说。 

  王若水在“为人道主义辩护”的结尾处,道出了当时中国公共知识分子话语的关键词[3]:“一个怪影在中国大地上徘徊……你是谁?我是人!”他未能说出“我是公民”这个至关重要的命题,说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公共知识分子尚未真正地领受自己的身份和使命。不过,能说出“我是人”已经足以让同时代人惊愕和兴奋,足以在当时的语境中推动国人的精神解放,足以给中国公共知识分子提供重新出场后施展身手的精神空间。 

  20世纪80年代无疑是中国公共知识分子自“五四”以后的黄金年代,第三代中国公共知识分子以各种富有激情的方式登场亮相,通过报刊、电台、大学讲坛发出个性化的声音,享受着登高一呼而应者云集的感受。在那个人文出版物还有大量读者的年代,公共知识分子无疑是万众瞩目的焦点,是备受关注的启蒙英雄和知识精英。现在,许多公共知识分子在回忆那个年代时,往往会发出盛况难再的感慨。然而,公共知识分子处于舆论关注的中心,这本身就是悖论性的,是那个时代的局限和欠缺:要走向人人平等的公民社会,就必须消解将知识精英与普通民众对立起来的二分法,而公共知识分子被奉为启蒙英雄和知识精英,恰恰表明他们在社会中事实上的孤立,也表明公共知识分子和民众仍未具有普遍的公民意识。这种“公民与精英之间的紧张”可以被表面的轰动效应所遮饰,但终究会暴露为真实的时代局限。 

  20世纪80年代末期,启蒙理想所引导的宏大社会实践之所以受挫,不仅仅由于国民性落后和社会条件的不成熟,也因为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立场本身就存在问题。这个问题无疑被带入了20世纪90年代。与80年代相比,90年代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处境日趋复杂。启蒙失败所造成的创伤尚在剧痛中,商业文化的兴起又至少暂时将他们推向边缘,从高峰跌向低谷的中国公共知识分子日益退出公众的视野。不少公共知识分子退隐为知识人,在专业化的学术建构中寻求精神寄托,以至于“学术凸显、思想退隐”成为人文领域的主流状态。中国似乎进入了一个不需要公共知识分子的时代。 

  社会的深层走向往往与其表象不同。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看似进入了不需要公共知识分子的年代,但实际上公共知识分子大规模出场并显露其原始身份──公民知识分子──的条件却日渐成熟。市场经济的兴起开始为公民社会奠基,公共知识分子天然地属于公民社会,也只有在公民社会中才能看到其真身,但这个过程是曲折的。90年代的公共知识分子受到市场经济冲击时并未立刻认识到正在到来的公民社会的意义。他们最初的选择是反抗,是将世俗化的社会视为异己性存在。从人文精神大讨论到“抵抗投降”的道德理想主义的出场,社会生活的世俗化、欲望化、平面化始终是公共知识分子批判的对象。甚至当时最为前卫的公共知识分子也未对正在兴起的公民社会给予肯定性评价。 

  然而,公共知识分子与公民社会的血缘关系注定了他们迟早要自认家园。以个体为本位的市场经济揭示着人和人的平等品格,也使中国公共知识分子逐步接受了自己的平凡地位,开始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说话。到了世纪末,中国公共知识分子普遍放弃了高蹈的精英姿态,由追求抽象的人文理想转而关注政治自由和社会公正。他们在公民社会中看到了自己的真身,知道自己原本就不是具有话语优先权的“精神贵族”,而不过就是普通公民,象任何公民那样高贵,亦如任何公民般平凡,所拥有的权利既不比其他公民多,也不比其他公民少。既然是公民,就必然以公民社会为家,以完善公民社会为业。如果说公共知识分子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这种不同就是对普遍公民角色的主动承担。在走向公民社会的途中,必须有人承担普遍的公民角色,从普遍的公民视角审视现有制度、规则、程序的欠缺,以普遍公民的身份提出自己的批评和建议,这便是公共知识分子的工作和志业。对于这个真理的领悟使大批公共知识分子在世纪之交涌现出来。他们知道走向公民社会的道路无疑是正确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走,寻求建构公民社会的最佳方案乃当务之急。法律是公民社会的最高权威,完善公民社会首先是完善法制,对于公民的普遍关怀也首先是制度关怀。一个人可以通过具体的赠予关怀若干个体,却不能以此方式关怀所有公民;能够让他关怀所有公民的动力来自于对更好的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和守护。21世纪初中国公共知识分子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批评直接促成了对这个法规的废除,从而令所有公民受益,可谓制度关怀的成功范例。在这个案例中,公开讨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公开讨论中扮演普遍的公民角色,则是公共知识分子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 

  诉诸于公开讨论而非小圈子中的密议,乃公共知识分子的公共性使然。但公开讨论需要较高自由度的话语平台,而中国的主流媒体受制于滞后的意识形态语境,尚不能全面承担这个功能。因此,中国公共知识分子在21世纪的兴起实际上依赖于网络文化的迅速扩张和深化。网络BBS文化的民主性(它是自治的)、平等性(几乎所有会打字的个体都可以发言)、广泛性(超越地域、职业、身份的限制)、超功利性(相对而言,大多数BBS尚未进入市场),意味着它既能够部分超越意识形态话语的界限,又不受利益关系的直接支配,因而可以为公共知识分子提供相对自由的话语平台。当现有的制度规则暴露出其欠缺时,在某些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之际,网络为中国公共知识分子提供了可以即时显身的场所。他们在这里可以激扬文字,对现实提出批评,筹划更好的社会生活。众多发言者的平等出场抑制着他们残存的精英意识,使他们时刻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说话。网络空间是当下中国公共知识分子最容易看到其真身和显现其真身的地方。目前中国最有影响的公共知识分子几乎都介入网络文化,通过网络实现自己的公共性。网络文化并不是完全虚拟的,它已经深刻地影响了众多传统媒体(如报纸、刊物、电视)和部份公民的日常生活,甚至使得传统媒体和实际生活成为它的延伸。当下的网络文化很有可能是未来中国公民文化的预演,中国公共知识分子完全可以在网络文化中看到公民文化的前景,看到自己和其他国人的未来。 
 

从卢雪松事件看“新极权主义”的组织与思想控制
 
  吴大志

  一、卢雪松被“停课”:校方闪烁的态度和“悄悄”的处罚

  二、“卢雪松停课事件”:“组织上”与网民在互联网上的较量

  “思想控制”和“组织控制”是极权主义的两大支柱,“以组织来控制思想”更是极权主义的特色。但在极权主义的不同阶段,这两种控制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徐贲先生以“新极权主义”来指称1989年之后“力图通过策略调整而继续存在下去的中国式后极权主义”,这个看法非常值得重视。从“以组织来控制思想”这个极权主义传统来观察“新极权主义”的脉络和纹理,有助于认识极权主义的当代演变。本文以2005年夏的“卢雪松事件”为例,分析“新极权主义”下“组织系统”的运作以及它如何对“思想控制”产生作用的。

  一、卢雪松被“停课”:校方闪烁的态度和“悄悄”的处罚 

  卢雪松是吉林艺术学院的年青女教师,1996年从吉林大学中文系毕业,到吉林艺术学院戏剧学院任教,担任《中国电影史》和《传播学》课程的教学任务。据她自己介绍,在2003年到2005年的聘任期内,除了完成教学任务外还发表了5篇学术论文,与他人合着1部专着,并获多项奖励。 

  2005年5月17日,卢雪松正准备去教室讲课,途中被吉林艺术学院戏剧学院(以下简称“戏院”)的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支书”)拦住。“支书”向她宣布,她被“停课”了。卢雪松追问“停课”的原因,“支书”提到,卢雪松不久前在课堂上放映过胡杰导演制作的纪录片《寻找林昭的灵魂》,这部纪录片“不符合中央对历次政治运动的书面决议,不符合教育部对高校教师授课的要求,我们不认可”。卢雪松当时表示,不能同意这样的决定和解释,并要求“支书”出具书面的“停课”决定,但她的要求被拒绝了。卢雪松被“停课”后,“支书”再也没有找过她,其他“领导”也无人出面“帮助”或“教育”她。卢雪松觉得,她在《传播学》课程中增设了“传播价值论”等章节,其中关于“自由”和“正义”的内容还未来得及与同学们充分讨论交流,于是她只能把有关讲义整理出来,在“早晨上课前发给了大家,并附上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卢雪松被停课后,数次给吉林艺术学院校党委书记(即卢雪松所称“总院书记”或“校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写信,前两封似乎都石沉大海了。她2005年6月上旬写给“书记”的第三封信发出后仍未得到回应,6月16日卢雪松把这封信以“一位大学女教师在被停课处罚后写给校书记的信”为题,贴到自己平时经常去的一个小网站──“孔夫子旧书网”上。卢雪松在说明中提到,自己“因在课堂上及课后与同学们探讨《寻找林昭的灵魂》纪录片等历史文化问题,被学生中的积极分子告发,故而被学校停课”。为此卢雪松曾多次找这位“书记”。她写道:“面对我的是匆匆的身影和躲闪的眼神。总院书记的表情模煳,态度倒坚决:学校同意基层对你的停课处理,这只是初步的处理,没有写成书面的必要;进一步的处理要校党委讨论,校党委很忙,何时讨论无法确定。” 

  “戏院”的“停课”决定存在着许多程序上的漏洞。首先,突然中止教师正在讲授的正式课程,本应有充足的、公开的理由,还应当事先与教师商量,可是“戏院”在向卢雪松本人宣布之前未打“招呼”,所做的解释也含混闪烁,无法令人信服。其次,中途决定停掉一位教师的课程,这是一个行政处罚手段,应由行政系统负责人(院长)而不是“支书”宣布。“戏院”让“支书”出面,无非是“点”出了此事件的“思想”性质。再次,中途停掉一位老师的课程,这在大学里无疑是一件大事。为了证明此决定的权威性和合理性并体现此决定之慎重和严肃,有必要采用正式的书面通知,这不仅可给卢雪松本人一个正式的解释,也能向校内师生提出一个合理的交代。然而,“戏院”的“支书”在宣布此决定时却选择了与任课教师彷佛是在“路上”偶尔遇见、口头通知的方式,而且事后也拒绝出具关于“停课”的书面决定。这些看上去充满了脱节、“漫不经心”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值得分析的现象。 

  一位叫做“道德底线”的网友点出了“戏院”这种做法的由来:“有了书面决定,那就是把柄,那就是证据,卢雪松可以拿着它去告学校以及做行政复议之类的抗争,那学校可就麻烦了。卢雪松要告学校,必须要经过行政复议,不经复议,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而复议,必须要有行政行为才可以。没有停课通知,你根本就没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所以,你也没有办法提出诉讼。” 

  这种做法显然与1978年到1988年间的“后极权主义”以及此前的极权主义完全不同。1978年以前,一个人的“思想问题”会招致杀身之祸,林昭就是一例,因“异端思想”而丧命的人可被列成长长的名单,如遇罗克、张志新、李九莲、王申酉等。那时“思想异端”者被隔离或收审期间,当局还组织群众揭发批判。而在“后极权主义”时期,一个人若被视为“思想认识有问题”,“组织上”通常会在比较公开的范围内安排批判讨论,包括尽量说服当事人认识自己的“错误”。80年代初文学界出现过关于朦胧诗的“三个崛起”之争,其中孙绍振的文章在发表之前被人送给某位“主管”诗歌的官员。该官员的指示是:“先发表,然后再组织批判。”这表明那时的意识形态主管官员对自己的举措还是颇有信心、理直气壮的。从“卢雪松停课事件”可以发现,尽管坚持思想控制这一方针几十年来前后一贯、并无变化,但现在的具体做法变了。首先,因“思想罪”而被处极刑这一页是翻过去了,毕竟以往许多杰出人物的生命和鲜血是触目惊心的。其次,对卢雪松的处理试图用一种完全不公开的方式,自然是为了避免舆论的关注,也是防止校方在可能的公开争议中陷入被动。再次,对卢雪松事先不告知,事后不陈述,似乎讲不出多少决定“停课”的道理。与“后极权主义”时期相比,现在“省略”了一个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过程,不再想坐下来认真地劝其认错。最后,“组织上”也放弃了在卢雪松的学生当中“肃清影响”或“流毒”。由此看来,“新极权主义”处于一种失语的状态,它不能在民众面前拿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经得起辩驳的和有说服力的措辞。不管是“三个代表”也好,还是诸如此类的其他说法也好,都很难为广大民众认可,更谈不上让民众通过这些表述与执政党产生共识,加强信任。正因为在意识形态话语方面不便多加讨论,于是“新极权主义”下打击“思想逾界者”的主要手法就变成了直截了当的行政处罚──离职、离岗,令其失去生活来源。 

  “书记”对卢雪松所说的“同意基层对你的停课处理”这句话的含义是,“停课”的决定并非他本人的意图和作为,是卢雪松所在的“基层”(  

  “戏院”)的决定,现在事已至此,似乎他也无能为力。这一托辞还表明,“总院”负责人中无人愿意站出来为此事负责,他们都想躲在“学校(领导)”这个抽象名义的背后逃避责任。另外,在“书记”的心目中,校内各级党组织任意干涉学术行政管理是天经地义的,而且“下级”党组织宣布的事,“上级”(包括学术行政主管)则不必过问。本来,大学应该实行以学术科研为主体的院长负责制,一个老师在课堂上能不能放关于林昭的纪录片,也应由学术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仲裁。但吉林艺术学院的这起“停课”事件表明,“党组织”的权威事实上凌驾于学术行政的权威之上,前者吞噬了后者,这才发生了学校的党组织“代表”学术行政管理机构径直决定一位老师能否继续教课。而且,当“书记”说“同意基层对你的停课处理”时,他“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细节:对卢雪松宣布“停课”决定的“支书”固然是“书记”的“基层”下属,他们作为同一个党组织的成员,“上级”默许“基层”的决定似乎还说得过去;但对这个“支书”的决定,吉林艺术学院校方的学术行政主管并不非得默认不可,至少也有过问、讨论的权力,可这一层被“书记”随随便便地就搁置一旁了,彷佛在大学里就只存在着党的“基层”和“上级”组织的权威,而学术行政管理系统的权威不过是个摆设。 

  “书记”的另一句“托辞”也同样值得注意:“进一步的处理要校党委讨论,校党委很忙,何时讨论无法确定。”从“停课”之日到“书记”对卢雪松说话之时已过去了两个多星期。面对学校里发生了教师因授课内容“政治”上有“问题”而被“停课”这样少有的大事,主要负责抓“思想工作”的“校党委”本应抓紧“处理”,还有什么比本校教师“出了重大思想问题”以致于必须“停课”这种事更为重要的呢?“总院”为什么和“戏院”一样,想要回避、躲闪和拖延,而不能理直气壮地、公开地、直接地指出该教师的“错误”呢?这种表面上的迟钝和麻木所反映出来的是这套机器的执行者们内心的理亏。 

  二、“卢雪松停课事件”:“组织上”与网民在互联网上的较量 

  卢雪松的信在“孔夫子旧书网”上贴出后,引起了反响,但这个网站主要是旧书友们交流的地方,影响并不大。随后此信被人转贴到了其他网站,最后转到了国内乃至国外学者经常光临的思想学术网站“世纪中国”(贴出时间是2005年7月21日)。中山大学教授艾晓明随即在网站上贴出了“保卫灵魂自由的姿态──读吉林艺术学院女教师卢雪松给该院刘书记的一封信”(2005年7月23日),傅国涌先生很快也写下了“‘让灵魂自由地站起来’:卢雪松老师的选择”(2005年7月25日)。由此各大网站包括一些报纸(如上海的《东方早报》、北京的《新京报》和广州的《南方都市报》等)都参与了“卢雪松停课事件”的讨论。很难想象,在林昭或张志新被杀害的极权主义时代,她们遭遇的残酷迫害会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声援和抗议。 

  在网友们热烈的讨论、分析和声援当中,卢雪松写下了她的第二篇公开信“我等待着一场愉快的谈话”。此信于2005年7月29日在“燕南网”发表,“世纪中国”随即登出,第二天便被置于“世纪中国”网站的首页,该网站还发出“在线讨论”的邀请,并约请卢雪松参加讨论。据笔者后来得知,此时一些媒体的记者也赶赴长春,采访“卢雪松事件”。 

  卢雪松在7月29日的这篇公开信和7月31日写的“送给我的一位‘学生’的三句话”中,提到了学生中的“告密者”。她表示:“我被告发的内容是从我和班上一个女生的私人交流扯出来的,我想这无非是同学间的恶性竞争”(见其7月29日公开信);“该书记说这交流是被另一个同学反映上来的”。由此看来,当卢雪松面对面与一位女学生谈话时,还有另外一个学生在旁边,“告发”更可能是“第三者”所为。声援卢雪松的网民对“告密者”表达了切齿痛恨,很多人也谈到了自己曾遇到的被“告发”的经历。中国人民大学的张鸣教授还专门写了“告密者和告密奖励者──对卢老师的一点回应”一文。

  吉林艺术学院校方及其“组织”上的人们可能从来也没有想到,自己“悄悄”地处罚卢雪松的行为居然会突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并掀起了轩然大波。在铺天盖地的网络话语的力量面前,校方这些长期习惯于在“组织上”这面大旗严严实实的保护下在校内神气活现的人们,一转眼间就颜面尽失、威风扫地。他们当然非常不习惯这种从未有过的难堪局面,尤其不愿意接受“组织上”败在公众舆论面前这样的结果。于是他们开始行动了。 

  2005年7月31日中午12点49分,在“燕南网”傅国涌先生文章的下面出现了一个网名为“卢老师的学生”的跟贴:“……你被停课真正的原因,是因为你劝同学退党,并且捏造很多汙蔑共产党的事情,你给了同学一本很反动的书籍,内容就是反对共产党的,然后你劝她退党!她回家以后就吓哭了,不知道怎么做,才会去找学校的党组织解决问题。这是我们──你教过的孩子们都知道的事情。现在看着你在网上无理取闹,我们真的不能眼看着学校和同学受到侮辱而不理,所以,劝你停止你的无理取闹,安静的想想自己究竟错在哪里。也奉劝那些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不要参言此事!这是我们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事情,希望大家不要再瞎搅和!道听途说的人,没有发言权!!!!”这篇跟贴虽然用的是“学生”的名义,却露出了居高临下教训人的官式口吻。诸如指责卢雪松“无理取闹”,以及“道听途说的人,没有发言权!!!!”之类的话,其实很象是吉林艺术学院校方的看法,至于“奉劝那些那些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不要参言此事”这样断然的警告,就更接近该校校方那种“权威”式口气,完全不象一个在校大学生的言谈。 

  刻意打击卢雪松的“黑手”不仅伸到了燕南网这样的大网站,还出现在一些个人的“博客”上。有网友指出,在他的“博客”里出现了这样的字样:“势利的‘公共知识界’:第一,您并不清楚真实内幕,卢雪松是一名XXX分子,向学生散布九聊(楷体{编者按:应为“九评”,但此处为了不被过滤删除,写成“九聊”})共产党信息。第二,党组织已经对其进行劝解,无效才这样做的。第三,您未经吉林艺术学院法人同意擅自在互联网上进行曝光,你等着坐到被告席上去吧。”这段话的第二点显然是公开撒谎,因为卢雪松被停课前以及停课之后校方从未找她详细谈与此次“停课事件”相关的任何事。从这样的谎言可以遮掩校方的行径这一效果来判断,谎言的制造者应该是校方人员或其授意之人。这段话的最后一句显然是针对卢雪松的公开威胁,这就更露出了发言者的马脚。 

  这天下午15点08分,“世纪中国”论坛上出现了一份网名为“gggg”的跟贴。它针对原定于8月2日晚间举行的“卢雪松停课事件”的在线讨论提出:“尊敬的世纪中国论坛:请不要做出盲目的举动,请尊重每个单位的权利,不要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妄对别人(或单位)评论,请取消明天的讨论!  

  一位关心你们网站的人。”其口吻完全是官方的。 

  紧接着,一则署名为“吉林艺术学院发言人”的贴子“关于吉林艺术学院卢雪松停课情况的公开说明”,于次日首先出现在一些个人的“博客”和一些网站的BBS上面。这份“说明”上贴“燕南网”的时间是8月日上午10点47分。在这份声明的最后有这样的语句:“希望各方面人士在发表自己的言论前,首先要了解事实的真相,这样才能真正对个人、对组织、对社会负责。”这种语气照例是“组织上”惯用的,然而,“说明”的起草人显然昏了头,居然以一个学院的“组织”名义向全社会发号施令起来。难道全中国关心此次事件的民众都必须对吉林艺术学院这个“组织上”负责吗? 

  2005年8月1日16点整,网名为“枯瘤”的网友在“世纪中国”论坛发贴,怀疑这份“公开声明”的真实性。结果,45分钟以后,吉林艺术学院校方作出了反应,于16点46分正式将这份“声明”贴到吉林艺术学院网站的首页上。校方的这一举动不仅证明了它确实发出了这个“说明”,而且也让人联想到与这个“说明”内容相关的其他匿名贴子的真正出处。 

  许多网友对“吉林艺术学院发言人”这个身份提出了强烈置疑。为什么该校“校党委”、“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不愿意直接出面,却要采用一个法律上并不能代表该校当局的“发言人”这样的名义?为什么要把校方人员所有的面孔都深深地镶嵌在一堵厚厚的“无名氏”墙壁背后?为什么故意使用匿名、甚至伪造的身份在互联网上威胁恐吓网民? 

  校方的这份“声明”中有三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绝口不提有关林昭的纪录片一事。互联网上对卢雪松的第一波声援热烈讨论了这部纪录片,声援者们介绍了这部纪录片在民间放映的情况以及报纸、杂志上的相关评论,以及关于该片导演、独立制作者胡杰的报导。校方显然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不敢再就这个纪录片多谈一个字。第二,刻意回避涉及那个向校方“告发”卢雪松老师的学生。显然也与互联网上卢雪松声援者对“告密者”的强烈抨击有关。第三,高调“披露”了一些情况,以便恐吓封堵所有声援卢雪松的声音。 

  吉林艺术学院的“说明”这样写道:“该院辅导员和党总支负责同志发现有名学生(预备党员)思想消沉,情绪低落,并流露出退党的思想倾向。经过党组织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该同学提高了觉悟,向组织反映卢雪松在课后向其传播法轮功组织有关诬蔑、歪曲、诋毁中国共产党的宣传材料,并向数名学生介绍有关退党的网站”。 

  应当指出的是,该“说明”竟然公开使用目前媒体管制中按照官方要求必须过滤掉的“敏感词”,是非常罕见的现象。自从1999年中国开展了对“法轮功”的大规模“批判”、“肃清”之后,“法轮功”这样的词是严禁在媒体上出现的,除非是官方“组织”的批评文章。至于“退党”一事,官方则指其为“谣言”,当然更不会介绍此事与“法轮功”有关。在中国人们根据常识可以判断,涉及到这等重大事情的字眼,除非由最高当局发布,其他机构是不敢轻易进入禁区的。吊诡的是,吉林艺术学院这个很小的单位居然敢公开使用高度敏感的禁用词,还事实上介绍了官方极力否认的事。果然,有网友不失时机地提出了“疑问”,大意是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组织纪律啊”?或许,该校在当局默许下,用“公布”与“法轮功”相关的材料为“杀手锏”,以封杀网民对卢雪松的声援。 

  尽管这份“说明”使用了一个“吓人”的罪名,互联网上还是有人站出来为“法轮功”成员说话。8月1日下午5点多署名为“韩牙”的网民在一个小网站上贴出了一篇文章,标题为“我们现在如何救济卢雪松”。特别需要提到的是,该文中用“带着红字”来形容被“汙名化”的卢雪松的处境。这篇声援文章第二天(8月2日)在“天涯”、“燕南”、“世纪中国”等网站广泛传播。在情形最为微妙的时刻,这篇文章起到了非常关键的平衡作用。 

  8月2日晚原本是“世纪中国”关于“卢雪松停课事件”的在线讨论时间,由于上述官方“说明”产生的压力,这次在线讨论不可能举行了。但这天晚上还是来了很多网友,发了许多帖子。当晚10点12分,“燕南网”首先贴出了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的“请吉林艺术学院不要再制造一个‘有害的先例’”一文,给了人们很大的鼓舞。 

  紧接着,“凯迪网”的“猫眼看人”贴出了一份署名为“道德底线”的文章,题为“一位网友与卢雪松的见面记”,其中所透露的信息令人感到沉重。8月2日下午3点,这位网友与卢雪松见了面,回家后写了这篇文章当晚就贴了出来。文中谈到,卢雪松原来雇佣的“保姆吓跑了”,“她(指卢雪松──笔者注)目前情况很困难(如何困难我不能说,没经过她的同意我不能说,以免给她带来进一步的困难)”。这说明某种不该降临的事情已经发生。 

  8月12日“世纪中国”网站上署名为“mountains”的网民发贴:“据可靠人士透露的可靠消息,卢雪松目前已被取保候审限制自由,生活陷入困境。”然而卢雪松究竟有何罪名却始终不祥。看来,就在吉林艺术学院校方贴出其“说明”之时,处理这个事件的“党组织”已经为专政机器所取代,前者退场,后者出场。据悉,卢雪松老师目前仍处于“取保候审”期间,未恢复上课。 

  用专政部门来对付教师和学生“私下交流”中出现的“思想问题”,我们似乎在“新极权主义”下又看到了林昭事件的影子。  
 

“文化大革命”在中国现代史中的地位
 
  唐少杰

  北京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可以被区分为三个阶段,即1949年10月至1966年5月的“十七年”、1966年6月至1976年底的“十年”和1977年至今的“二十八年”。从“文革”研究的角度去看,就是“文革前”、“文革十年”和“文革后”三个时期。由于与这三个阶段的利害关系不同,人们对这三个阶段的看法和态度大致上可分为下面三种角度:第一种角度是基于“十七年”分别看待“十年”和“二十八年”;第二种角度是基于“十年”分别看待“十七年”和“二十八年”;第三种角度是基于“二十八年”分别看待“十七年”和“十年”。本文不打算对从这三种角度出发的看法做是非判断和价值解说,而是试图通过这三种看法之间的相互比较,来分析“文革”对中国的现代性及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在今天的中国,多数人是从“二十八年”的角度来看待“文革”的,但也有少数人从第二种角度或第一种角度来看待“文革”。持第二种角度的人在今天已非常少见,他们的态度也鲜有显露。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持第一种角度的若干人士在官方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地位和影响,他们的立场和见解以种种方式制约着对“文革”的反思和批判。持“十七年”价值取向的观点认为,“文革十年”是“十七年”的反动,是把“十七年”的错误和挫折发挥或扩大到极致,“文革”本身至多是“十七年”的激进、偏执、极端的后果。今天,官式的对“文革”的态度和评价更多地体现了“十七年”的价值取向,从这种立场出发,对“文革”的反思无非为了将“文革”时期的做法纠偏和校正而已。 

  “十七年”在新中国历史上有着开创作用,而“十七年”对于“文革”究竟意味着什么呢?金春明把从1956年至1965年的时期看成“文革”的准备期甚至是“文革”的来源时期[1]。笔者认为,“文革十年”并非偶然,从“十七年”到“文革十年”,其实是一个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演进过程。“十七年”期间,一系列的意识形态整肃事件、以“大跃进”为代表的社会乌托邦化运动、窒息知识分子精神和探索的“反右派斗争”、中共党内日益严重的领袖集权及个人专断、以强化“阶级斗争”为主的全社会性的政治运动等等,在一定意义上,与其说是给“文革”做了某种铺垫,不如说是“文革”的预演。可以说,“十七年”特别是1957年至1965年的特殊时期给“文革”提供了政治范式、心理准备、文化积淀甚至“演职员角色”,特别是群众搭成的舞台场景和群众沉浮的戏剧情节。透视“十七年”与“文革十年”的历史关联十分重要。必须强调的是,不反思和把握“十七年”的实质,就无法深刻地反思和把握“文革十年”。 

  尽管毛泽东是“十七年”的指挥者,但他时时担忧游离他那极端激进的主张和狂热设想的种种政治倾向。当他推动的“大跃进”彻底失败并造成了“三年困难时期”上千万人口“非正常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毛泽东不得不“退居二线”以回避政治责任。为毛泽东收拾烂摊子的刘少奇取得了进展并赢得党内威望,但毛泽东却对此日益不满,这促使他发动了“文化大革命”,以打倒刘少奇等人,重建他个人的绝对权威。但是这些想法是端不上台面的,毛泽东必须为发动和推行“文革”另找理由和借口。于是毛泽东把教育界、文学界、艺术界等“十七年”的历史说成是“被资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从文化领域入手,发动全社会的“造反”运动,开始了以打倒刘少奇为主要目标的“文革”。为了达到其目的,毛泽东既不惜把他所领导的党和国家的“坛坛罐罐”全都打得稀烂,也不在乎把多年紧跟他的一大批党政干部和积极分子打得人仰马翻。 

  “十七年”期间在政治和生活上受益受惠的广大党政干部和积极分子当然无法完全认同毛泽东的“文革”狂飙,他们自然而又自觉地会以“十七年”之“盾”抵挡毛泽东的“文革”之“矛”,因为“十七年”对他们来说几乎是安身立命之所在。而为毛泽东所煽动和利用的“造反派”们则恰恰相反,他们需要否定“十七年”以及与“十七年”紧密关联的那些“当权派”势力,从而为自己的“夺权”扫清道路并且寻求来自毛泽东本人的权威保障。正如清华大学“文革”初期一个主要由教师组成的激进群众派别“红教联”所概括的:“文革”中的左派要到“十七年”的右派里去找,“文革”中的右派要到“十七年”的左派里去找;“文革”真是使“左”、“右”派来了个大对调,即“‘文革’中的阶级矛盾和敌我矛盾来了个大翻个儿”。 

  毛泽东去世后,“文化大革命”发生和运作的“正统”理由已经被邓小平等人正式否定了。然而,“十七年”是否就因此要重新全盘肯定呢?“文革”造成的全面破坏又引发了改革开放,开始了“二十八年”这个新历史时期,而这“二十八年”既是对“文革” 

  的全盘否定,又是对“十七年”的某种扬弃和变革,由此又出现了“十七年”与“二十八年”之间的矛盾。这“二十八年”与“十七年”的关联是间接的,彼此以“文革十年”作为中介。 

  从“十七年”的角度出发来看,“二十八年”的出现或发生是无法想象的。在“十七年”那里痛加批判、否定和抛弃的许多事物恰恰就是“二十八年”中重新正名、肯定和确立的。换言之,改革开放的对象正是“十七年”当中被视为建设成就的某些制度。当一些人以“十七年”的思维模式和心理定势来看待“文革”时,他们对“二十八年”的态度也就局限于“十七年”的畛域。不仅如此,他们还可能阻挠对“文革”的深入研究和批判,因为他们担心对“文革”的彻底剖析和否定会牵连到对“十七年”的批评或非议。诸多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有人借“十七年”斥责“二十八年”,认为“二十八年”甚至比“文革”更像异端邪说或洪水猛兽,他们力图回归到“十七年”,并把“十七年”加以理想化、美幻化、虚构化。于是,从“二十八年”这个历史维度去看,持上述第一种角度和第二种角度的人好象又有了某种共同语言? 

  与此同时,还存在着另一种看法。当年北京大学反对聂元梓的着名红卫兵学生樊立勤曾对笔者谈道,面对“文革”前夕的高度紧张和非凡压抑,“我宁愿回到‘文革’十年,也不愿意回到‘十七年’”。如果说这只是由于“文革”虚假的“大民主”和形式上的“群众自我解放”在表面上超过了“文革”前的僵化和恐惧,那么“文革”对于当年千百万普通群众的感召力和吸引力究竟在哪里呢?这一点从“十七年”那里是无法得到完整而合理的回答的。 

  笔者以为,“文革十年”与“十七年”二者的关系似乎是对立统一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实际上集中体现在“文革十年”与“文革前十年”的内在联系,因为自1957年至1966年初的历史是“文革”的直接源头。正因为“文革前十年”的强势工业化、农业集体化、全盘公有制化、经济计划化、社会心理的泛政治道德化、意识形态的偏执化、一党政治的集权化、领袖权威的至高无上和领袖迷信的日益严重等等,导致了一系列潜在而又深重的社会危机,所以才会有在“文革十年”中“文革前十年”所沉积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民主问题、法治缺陷及法制失缺等方面的深厚矛盾的集中爆发。在“文革”时期,“十七年”中尤其是“文革前十年”里那些无法化解的矛盾和积重难返的危机不但未能化解,相反却演进到崩溃的边缘。“文革”对“十七年”部分的否定缘于毛泽东的政治需要,而不可能是彻底的、全部的否定,至少不可能否定毛泽东在“十七年”里不断强化的个人权威;或者说,“文革”所否定的大都是“十七年”中那些有碍于或者无助于“文革”全盘推行的方面。其实,“文革”在某种意义上只不过是“文革前十年”的一种异化,尽管“文革”对“文革前十年”有所批判,也表现出对“十七年”有所否定的一面,但这并不能掩盖一个史实,即“文革”事实上是“文革前十年”的自然而然的延续。从这个角度来看,肯定“十七年”就必定要压制对“文革”的批判,而彻底批判“文革”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十七年”、特别是对“文革前十年”的批判。 

  “文革”后的“二十八年”无疑是对“文革”的彻底否定。这场“史无前例”的“文革”为自己的破产和灭亡铺垫了道路。有人认为,“文革”的正面的、积极的甚至是可取的意义就在于,它带来了今天中国的改革开放。笔者认为,“文革”的本意当然不是要实现中国现代性的建设和现代化的发展,“文革”的结局只不过是“文革”的反面。至于由“文革十年”到“文革”后“二十八年”的发展究竟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实现这一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民众的意愿还是领袖集团的张力?从“文革”的反现代性和反现代化到“文革”后重建或始建现代性、现代化的演变是意外的、无序的还是合理的、有序的?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财政困境下的乡镇治理危机及制度选择
 
  章荣君

  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博士生

  一、农村税费改革为何落入“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二、乡镇政府的自利性导致其功能异化

  三、走出财政困境下乡镇治理危机的路径:乡镇的有限自治

  

  中国农村各地的乡镇政府普遍处在财政困境当中,因此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农村税费改革就无法坚持下去。面临财政困境的乡镇政府大量征收税外规费的行为,表明乡镇政府已演化成一种既脱离政权体系的规则,又脱离乡村社会基础的索取性组织,这意味着中国的乡镇治理面临着深刻的危机。笔者认为,走出这一危机的路径在于实现乡镇治理模式的转换,即实行乡镇的有限自治。 

  一、农村税费改革为何落入“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由于农村基层政府对农民的税费摊派过重,中央政府在上世纪末在农村推出旨在减轻农民负担(以下简称“减负”)的税费改革,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改变长期在农村存在的“费大于税”、农民不堪重负的状况,改善乡村中农民与乡镇政府的紧张关系。农村税费改革2000年首先在安徽省试点,随后又先后在江苏、湖北和浙江等20个省推开。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左右,农民得到的好处预计在300亿元。[1] 

  这一措施实施不久后,在试行税费改革的省,农村基层政府就开始重新增加税费,于是一些地区农民的负担迅速上升。[2] 

  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负担加重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2003年3月,温家宝在全国人代会期间与湖北代表团座谈时解释了“减负”失败的原因:“乡级财政困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乡级财政供养的人太多──食之者众,生之者寡。人总是要吃饭的,不把乡级财政供养的人数减下来,一时降下来的农民负担迟早会反弹上去。……历史上税费改革进行过不只一次。像唐朝时的‘两税法’、明朝时的‘一条鞭法’、清代时的‘摊丁入亩’等等。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向了原先改革目的的反面。明清时期的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这就是所谓的历史上有名的‘黄宗羲定律’。……共产党人是彻底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我们一定能够把乡镇机构精简下来,一定能够把过多供养的人减下来,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3] 

  显然,由于供养的人太多,乡镇政府才陷入财政困境,不得不靠加收规费摊派来养活那些正式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强力推行旨在“减负”的农村税费改革之结果,自然是缩减乡镇政府的收入,令乡镇政府的财政危机表面化,财政收支缺口无法弥补,到期债务无力清偿,乡镇政府难以正常运转。这次税费改革只着眼于规范和约束乡镇政府的行为,减少它们对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但并未触动乡镇政府养人太多这个导致乡镇财政入不敷出的问题根源,所以从一开始就潜藏着难以为继、中途夭折的可能。 

  其实,乡镇政府的财政危机在从事农村工作和农村问题研究的人们那里早就是老生常谈了,自从2002年原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的书《我向总理说实话》出版后[4],这种状况就完全对社会公开了。显然,只减少税费而不减少人员和开支,乡镇政府的财政危机是无法解决的。由于减少乡镇政府人员和开支一事阻力太大,所以在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中央和省级财政增加了对试点地区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数额,2001年增加了100亿元,2002年增加了200亿。但在农村基层政府数额庞大的财政缺口面前,中央和省政府的转移支付不过是杯水车薪。据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官员介绍,在他所在的乡,国家财政增拨的款项连支付乡政府的债务利息都不够。[5] 

  事实上,试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地区农民负担的相继回升表明,乡镇政府在这次税费改革的“风头”过去之后,又故态复蒙,重新开始征收各种不法规费。显然,这次税费改革又陷入了“黄宗羲定律”的怪圈,被证明是一次失败的试验。 

  在财政困境下,乡镇政府必然进一步扩大收入来应付不断增长的开支,而最简便的增收办法莫过于向农民伸手索取。当乡镇政府把向农民非法征收超额规费当作主要的职能,而所获收入又大部分用于养活乡镇政府人员,它的职能和行为必然变异和扭曲,不再是为乡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机构,却变成一种赢利性的自我服务的“利益团体”,一种“名为政府的‘企业’”。面对这样的“摊派者”,农民为了避免遭到过度盘剥,必然会通过制度外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抗议、暴力对抗、越级上访等。美国着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过:“如果农民默认并认同现存的社会制度,他们就为该社会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基础,如果它积极反对这个制度,它就会成为革命的载体。[6]” 

  2004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从今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此政策意向无疑会受到农民的热烈欢迎。目前在许多乡镇,农业税是乡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用途是支付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及其他公益事业。[7] 

  从2000年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反弹的现实来看,一旦完全取消了农业税,必然会使乡镇财政陷入新的更严重的财务危机。在财务危机压力下的乡镇政府面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很可能加大税外规费的征收和摊派,这预示着乡镇政府不仅会使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再次陷入“黄宗羲定律”的怪圈,而且极有可能进一步激化乡村社会的各种矛盾。 

  二、乡镇政府的自利性导致其功能异化 

  从表面看,农村的税费改革似乎是为了整治日益泛滥的农村“三乱”问题,实则是企图挽救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家在乡村社会日渐加深的治理危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其说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分配关系和经济利益的调整,毋宁说是中央政府尝试在乡村社会重建国家合法性的一种努力。要确保农村的税费征收不会再度陷入“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就不能单纯在税费改革本身做文章,而必须实现乡镇治理模式的转换。 

  目前,乡镇政府实际上是经济人和公共权力的交织体,它们必然会按照有利于自身经济人属性的方向异化来自上级政府的政策,不仅造成公共政策的扭曲,而且千方百计地以执行政策为名达到基层干部的个人目的。正如北京大学张静教授所描述的:“他们的行动相当有意识,完全不是被动和昏昏然的。他们改变上级文件的宗旨,使之符合自己的目的;他们隐瞒信息或敷衍形式,对政策选择性地使用或变通执行。他们控制经济,但多数并不擅长赢利,因此只能以寄生──保障干部群体的生存安全──为目标,他们的主要行为方向不是投资利润和扩大市场,他们并未打算肩负这样的风险和责任,而是从一个更为保守的生存立场出发的。不少基层组织干预企业的行动,与其说是意在帮助他们赢利,不如说是意在掌握支配和收费权。他们总是小心谨慎地防止种种控制权的流失。[8]”正因为基层政府行为的这种特征,中央政府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被异化甚至被完全改变方向,导致上级政策最终在乡村社会中失灵以至失败;另一方面,乡镇政府又总是借助上级政府的政策来掩护自己在乡村行政中的不法行为,为其权力的扩张提供合法性。 

  从表面上看,乡镇政府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序列中最底层的代表,它理应只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若果真如此,则农民与乡镇政府发生的冲突,也就是乡村社会与国家政权组织的冲突。但是农民们却不这样看,他们很清楚地知道,乡镇政府在“乱收费、乱摊派”问题上的作法不仅完全背离了上级政府的既定政策,甚至也是违法的,所以每当农民与乡镇政府发生冲突,农民们往往向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申诉。在农民的眼里,上级政府是公平的,会为他们说公道话。由此可见,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乡村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冲突,这种冲突乃是乡镇政府的权力过度扩张和经济人特性在国家制度框架外的行为使农民利益受损而引发的。乡镇政府的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国家政权的正当行为,也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赋予的职能,而是其自利性行为的恶性结果。 

  进一步具体来看,乡镇政府的大量不当索取行为不仅造成了与农民之间的尖锐矛盾,也激化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不少乡镇政府为了扩大自己的收入,纷纷把村委会提留的收入拿来作为乡镇财政的统筹收入,这就使得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9] 

  乡镇政府的这种自利行为已经根本改变了它的政府机构的性质,并且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后果,即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纵向断裂。在目前的社会现实状况下,乡镇政府已经事实上变异为在“国家政权的代表”之合法外衣掩盖下侵犯农民利益的既得利益组织,其行为趋向黑社会化。虽然乡镇政府的收税和收费行为都打着建设乡镇财政的口号,表面上似乎具有“合法性”,事实上乡镇政府的额外收入和支出既没有国家制度的法律依据,也为农民所反对,之所以乡镇政府坚持扩大额外收入和支出,无非是其自利性极度扩张的结果。 

  这样看来,由于乡镇政府事实上并未履行其应有的公共服务职能,它的存在自然无助于改善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正常管理;不仅如此,乡镇政府的自利性行为造成了对民众利益的侵害,并且离间了乡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中,乡镇政府是国家在乡村的唯一代表,国家常常不得不依靠它来维系控制。乡镇政府及其干部往往充分利用自己的这种地位,想方设法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营造自己的自主活动空间。他们未必站在国家的立场,也不代表农民的利益要求,而是居中谋取自己的利益。他们经常聪明地用国家的名义向农民施加压力,又用农民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施加压力,从而为自己创造利益最大化的机会。[10]这其实就是典型的国家政权的内卷化[11]。 

  三、走出财政困境下乡镇治理危机的路径:乡镇的有限自治 

  乡镇政府已变成一种游走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并从两者不断汲取资源从中渔利的索取性组织,这是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税费改革失败的根本原因。要解决农民的负担问题,单靠已经试过的税费改革和时下学术界讨论的综合性配套改革,只不过是“扬汤止沸”;只有在乡村社会实行“釜底抽薪”的变革,取消已从行政管理体制中裂变且自利性高度扩张的乡镇政府,实行乡镇的有限自治,从而实现乡镇治理模式的转换,才能跳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乡镇自治指的是法治基础上的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既然乡镇政府在行政管理体制中已经异化并演变成一个矛盾的焦点和为祸不浅的“毒瘤”,不如将其切除,重新构建新型的乡镇治理模式,以获长治久安。 

  在中国的社会转型中,“中国大陆自1978年始正在经历着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社会自主化’的进程”;中国的“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失范,作为对这种社会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这使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在当代则演变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12] 

  显然,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政府的控制已经不可能解决本文所谈到的问题,何况这样做不过是将政治结构向传统的集权管理回归,最终结果肯定是“一统就死”;而如果实行有限的乡镇自治,则可以避免完全的乡镇自治可能导致的“一放就乱”。 

  既然表面上代表国家的乡镇政府已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行政管理体制系统,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的正常行使(如“减负”)时常被乡镇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阻隔,那么继续让乡镇政府充当国家权力形式上的代表,结果不仅不会改善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相反却会让自利化的乡镇政府以国家权力的名义进一步强制性索取,不断侵犯农民的利益。要解决目前乡镇治理面临的深刻危机,只有实行治理模式的转换,革除这种游离于国家权力正常功能之外的乡镇政府,在法治的轨道上尽快建立起乡镇的有限自治,使乡村社会由传统的“权威─服从”模式转换成制度依赖型的“规则─服从”模式。实行乡镇的有限自治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乡村的进一步调适,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国家并未“退出”乡村,只不过不再以乡镇政府这种实体施行直接控制,而是通过制度化的法治来维持乡村的社会秩序,让农民们在制度的框架内自我管理。它是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利的初步的实体性让位,这也是建设基层民主的有效手段。 
 
 
中国乡村的“保护主义政治”及其后果
 
  谢岳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一、乡村“保护主义政治”的基本特点

  二、为什么农村改革后乡村“保护主义政治”进一步蔓延?

  三、“保护主义”的政治后果

  

  本文探讨中国乡村社会在集权体制下的转型中出现的一种政治社会现象──“保护主义政治”。这里所说的“保护主义”是指在“保护者─被保护者”的利益交换关系网内将公共权力私人化运用,即权力的私利化。它架空了乡村村民自治制度,破坏了乡镇政府的公共功能,具有极其明显的负面政治影响。

  一、乡村“保护主义政治”的基本特点 

  在政治学研究中“保护主义”(clientelism,也有人称之为“庇护主义”)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术语,政治学家解释发展中国家政治现代化时常使用这一概念。它是指地位不平等的个人或团体之间为了利益交换而形成的非正式的权力关系,主要存在于规模较小的集体和原始社会里,在那里,地位较高的人(“保护人”)利用其权势和手中掌握的资源保护并施惠于地位较低的人(“被保护人”),而后者以追随和服从作为回报。[1] 保护主义”虽渊源于传统社会,但它也是现代社会中可以观察到的现象,只要个人拥有游离于国家制度或正式组织控制之外的资源分配权,“保护主义”关系就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形成。 

  1949年以后,社会政治重建的目标是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在乡村里推行土地改革与社会重组就是建立这种控制机制的主要手段。土地改革和税率的提高使国家政权空前地深入自然村。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之间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不再有地主士绅周旋于农民和国家政权之间,土地改革和新税两者代表着国家权力大规模地深入他们生活的开始。[2] 同时还推行了大规模的社会重组活动,一方面要打碎或改造落后的乡村宗法组织,另一方面要建立政权支配下的党的基层组织来管理乡村。乡村政治组织的建立打通了中央与基层的联系通道,国家权力延伸到了社会的最底层,乡村社会被整合为一体化政治体系的一部分。 

  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的制度化建设并不意味着乡村社会完全失去自主性,乡村社会从结构上看仍然摇摆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社会关系的传统痕迹依旧明显。正如Vivienne Shue所言,即使是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央也不可能将乡村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纳入计划中去,如何发展乡村经济主要取决于地方干部对中央政策的理解,经济上的地方主义是客观存在的。[3]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制度因能力有限而为乡村政治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间,“保护主义”的社会关系网络与现代国家制度并存,各自保留其功能和价值取向。当“保护主义”关系网络趋向于追求个体利益时,国家制度整合社会的功能就被削弱。但那时“保护主义”的政治空间比较小,它在干部与农民之间建立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是松散的。农村改革后,基层干部获得了很大的政治经济自主权,因此乡村社会里的“保护─被保护”关系变得十分紧密。 

  “保护主义”的关系结构涉及到四组变量:“干部─农民”、“保护─被保护”、“权力─权利”以及“资源─机会”。干部和农民是“保护主义”关系网络的两大主体,他们分别对应于国家和社会。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贯彻执行主要通过干部实现,干部是国家制度建设与功能发挥的承载者。在干部与农民之间,“保护主义”体现的是“保护─被保护”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之所以能形成主要与“权力─权利”以及“资源─机会”这两组变量有关。干部利用正式制度赋予的地位和影响力,行使支配他人的权力,其具体形式是干部掌握地方资源的分配权,农民由于在乡村社会里基本上处于从属地位,自身权利的维护难以通过正式制度得到实现,所以寻求制度外的保护是一种理性选择。特别地在当地社会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国家提供的机会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围绕资源的分配在农民中间就出现了竞争关系,于是干部与农民之间不平等的利益交换就会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保护主义”并不具有市民社会意义上的功能。干部向农民提供的利益保护仅仅是基于个体之间的互惠,不论是“保护者”还是“被保护者”都不会以民间制度来对抗国家正式制度;相反,他们设法利用国家制度实现利益互换。因此,当利益互换在“保护者”和“被保护者”之间完成之后,他们实际上是国家制度的既得利益者。若乡村社会的变革有利于“保护者”的资源支配地位时,他们会积极地支持变革;若这种支配地位在改革中丧失或部分丧失,很显然,他们将阻碍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干部不但未因市场化而丧失对资源的控制权,反而借可支配资源总量扩大的机会巩固了自己的支配性地位。[4]  

  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保护者”的干部虽然可能支持国家在乡村的经济改革政策,但这种支持是以“保护主义”政治的巩固为代价的,“保护─被保护”的关系网络逐渐复杂和牢固,利益关系日益趋于物质化。 

  在中国乡村社会里,“保护主义”关系网络是个封闭的结构,它建立的是一个涵盖少数人的利益群体。“被保护者”只有具备了“保护者”认同的“身份”,才可能获得“被保护”的地位。“保护主义”的“身份”取决于两点:一是文化身份,二是社会身份。前者主要通过家族来反映,具有先天性,家族的“差序格局”同样适用于“保护主义”关系网络的资格认定。乡村干部在遴选被保护对象时,优先考虑的是同宗同族的人,家族背景因此成为乡村“保护主义”政治关系建立的当然条件。 

  社会身份不具有先天性,它是保护者寻求“被保护者”的一个新标准。“保护主义政治”通常情况下并非只吸纳同宗同姓的被保护对象,它的逐利性特点决定了允许异姓他族背景的人进入“保护主义”关系网络。市场化过程中乡村出现了一些发家致富的能人,他们通过与干部的交往,建立了权力与资本的互换关系,他们经济上的优势由于权力的保护进一步扩大,这些人成为乡村社会“保护主义政治”的受惠者。尽管他们与“保护者”可能不具备同一宗族的身份符号,但他们凭借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影响力同样能获得较多的接近政治权力的机会。社会身份之所以能突破家族关系的限制进入“保护主义”关系网络,除了“保护者”的逐利动机外,乡村社会的日益商品化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商品化不仅对“被保护者”有利,对“保护者”同样有利,随着进入“保护主义”关系网限制因素的减少,“保护者”和“被保护者”都有机会建立更多的互惠关系。 

  无论是文化身份还是社会身份,“保护主义”政治的封闭性结构都表明,这种关系网络是一种排他性社会交往结构,能形成“保护─被保护”关系的群体在乡村社会中只是少数。况且,即便进入了这个关系网络,并不意味着每个“被保护者”都能平等地实现利益满足。 

  “保护主义”是一种逐利型的个人政治,其目的是追求私利而不是公共利益,因此它不具有公共性。有人误把这里所讨论的“保护主义”理解为“地方保护主义”,其实两者间有很大的差异,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具有部分公共性的成份,而“保护主义”则纯属“私人”活动。掌握资源分配权的干部利用政治特权选择性地满足“被保护者”的利益要求,同时“被保护者”以利益作为回报,确立这种“保护─被保护”的关系。在逐利过程中,“保护者”主要追求物质利益和政治利益,物质利益最为常见,也是最基本的逐利动机,而政治利益则是一种新出现的动机。90年代,中国乡村普遍推行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农民的选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干部行为的手段,于是在干部与农民之间出现了新形式的“保护主义”,干部与农民在某些具体利益问题上达成默契,双方相互出让利益换取“保护”与“被保护”,而中介则是选票。可以肯定地说,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不是阻碍了而是促进了“保护主义”在乡村的发展[5]。这也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为何不能很好地整合乡村社会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为什么农村改革后乡村“保护主义政治”进一步蔓延? 

  农村改革以来,“保护主义政治”愈演愈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经济市场化条件下“保护主义政治”的经济基础扩大了。在计划经济时代,乡村干部的权力主要是征粮、征兵、安排农业生产、管理集体生产资料、决定生产队的收益分配等。尽管干部拥有分配农产品和机会的特权,但干部可能为农民个人提供的保护毕竟有限,所以那时的“保护主义”关系松散且不稳定。而且由于政府对农民基本生存之外的剩余农产品严密控制,并限制个人间的自由交换,所以能被用于维持“保护与被保护”关系的资源总量相当有限。 

  “保护主义政治”存在的普遍条件,即商品稀缺、中央集权的分配制度以及不平等的接近稀缺商品和机会的分配权利;同时她也注意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的优势更加明显。[6] 对此学术界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的形成分割了干部在计划经济下所掌握的资源,削弱了“保护主义政治”的基础,资源分配更多地通过市场而不是干部来完成。另一些学者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市场条件下干部的优势并未丧失,他们的收入随着改革的深入不断地增加。[7] 

  农村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在中央放权的过程中获得了大量支配资源的机会,同时,经济市场化又开创了许多新的机会,这样乡村干部手中所掌握的可支配资源总量比计划经济时代要大得多。随着农村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发展方面,干部对当地事务的控制范围也越来越大。他们的资源支配权主要体现在土地转让、提供就业机会和征收税费等方面。在经济发达地区,农业用地的转让开发可以带来巨大的收益,所以是乡村干部上下其手的主要活动领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乡村干部往往通过控制集体企业、安排就业机会来建立“保护主义”关系。另外,干部对耕地、果园、林场、鱼塘的承包也握有一定的决定权,这些资源都是形成“保护主义政治”的基础。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确实为乡村干部与农民之间建立“保护─被保护”关系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和条件,“保护主义”关系网络较之计划经济时代变得更加牢固和稳定。 

  其次,村落里宗亲关系的复兴增加了“保护主义关系”的复杂性。“保护主义政治”的存在与宗族这个社会文化土壤是分不开的。1949年以后虽然宗族组织在革命和政治运动的压力下退隐了,但作为文化形态的宗法关系始终存在。人民公社时期,许多生产队基本上是同宗同姓的宗族成员,基层干部也同时代表着宗族群体。在这样的地方,所谓的大队党支部会议或生产队干部会议往往就是宗族会议。[8]  

  80年代以来,乡村宗族制度摆脱了政治的束缚,获得了再生的社会空间,过去宗族组织发达的地区纷纷续写族谱、重建宗祠,试图恢复曾被“革命”了的宗族观念与宗族形态。 

  在长期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里,很多村民数代人未离开过祖居之地,人们的社会交往经常是以宗亲关系为中心的,交往范围与对象按房支的远近向外扩散出去,形成一个同心圆人际关系网络。如果村庄是同宗同姓的共同体,与掌握资源或机会的干部宗亲关系较远的村民,就可能希望通过“保护主义”关系来增加自己的利益。在多姓村庄里,家族力量对乡村政治关系的渗透和影响就更明显了,各家族势力的对比格局往往决定着村党支部与村委会里各方权力地位的高低,或各家族代理人在党政组织中的权力大小。[9]  

  由于干部们都首先认同本宗族的人,而“保护─被保护”关系却可能跨族形成,结果“保护─被保护”关系也因此可能是多重交叉的,容易形成宗族间的摩擦甚至冲突。 

  再次,乡、村干部之间的互惠关系纵容了保护主义政治的发展。乡、村的制度架构是由乡党委和乡政府分别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实施控制。相当多的实证研究表明,现实中这种控制的有效性常常依托于乡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私人关系,乡干部往往利用与村干部的“私人感情”来保证乡政府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结果乡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关系普遍发展成一种私人关系。维持这样的私人关系就需要双方经常性地利用公共资源作利益交换,最终结果是私人关系普遍演变为利益关系,这种互惠关系促进了“保护主义政治”的蔓延。 

  乡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互惠关系经常建立在两种利益基础之上,其一是经济利益,另一种是政治利益,两者之间又互为前提。由于乡─村制度的上下级关系,村干部的政治前途往往取决于乡干部的认同程度,因此乡干部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村干部的权力,而村干部则对乡干部有政治上的依附。正因为如此,许多乡干部发展与村干部的私人关系网络、为村干部提供支持和保护时,会要求村干部提供一定的利益回报,而村干部也乐于用馈赠来维系自己的社会资本。于是,在乡─村干部的互惠关系中,乡干部以政治支持换取经济利益,村干部则以经济利益换取政治保护。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互惠关系在乡村社会相当普遍,一些村干部利用自己的权力将土地甚至房产赠予乡干部,以换取乡干部的庇护,特别是依靠与乡干部的“保护主义”关系卫护自己的腐败行为。[10] 

  三、“保护主义”的政治后果 

  “保护主义政治”属于盛行于传统社会的制度结构,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保护主义政治”的扩张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现代型制度的功能,阻碍了后者的良性发展。由于“保护主义”是一种私利性关系网络,当“保护主义”政治关系替代现代型制度时,它削弱了现代型制度在乡村社会的主导地位,让善于利用“保护主义政治”的乡村“能人”替代村民自治制度的制度性权威,令后者虚化。 

  1949年以后,国家通过操纵一系列政治运动和发展基层政治组织,逐步取消了传统的社会权威的生存空间,从而建立了由国家全盘控制乡村经济社会活动的制度架构。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权力不再全面控制乡村的社会经济活动,乡村社会就自然地出现了去政治化(depoliticized)过程,民间的社会关系网络、社会阶层重构、民俗文化重建等相继活跃起来。在这样的基础上,本来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建立民主选举产生的制度化权威,实行村民的自我管理。然而,“保护主义政治”的蔓延削弱了这种制度化建设的进程。 

  “保护主义政治”造成了合法的制度化权威的边缘化,“保护者”以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名义向“被保护者”提供排他性服务,从中获取经济政治回报,进而扩大“保护者”为了私人目的支配他人的能力。这种公共资源的支配占有方式破坏了国家权威的公共性和公正性特征,只向少数“被保护者”提供非公共性服务,激励了“保护者”的逐利动机和营私行为。随着以利益为中心的“保护主义”关系网络逐渐弥散于广大的乡村社会,村民自治制度被逐步边缘化,乡政府的公共功能被严重削弱,公共权力在国家权威的名义下沦为少数人追求私人利益的工具,构成了社会冲突的温床。在最近广东乡村发生的几次恶性官民冲突事件中,肇事原因之一就是乡村“保护主义政治”为加剧冲突和制造矛盾提供了动力。乡村“保护主义政治”的蔓延是乡村政治经济正常发展的障碍,应当引起更多的关注。 
 
 

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
 
  孙伊

  一、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女性的家庭财产权利

  三、女性的生育权利

  四、家庭暴力与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权利

  

  女性的家庭权利是其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女性在家庭内的平等权利、财产权利、生育权利以及人身安全权利等。过去一百年来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社会文化这三重压力造成了多数女性的家庭权利贫困[1]。当代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主张女性要内外兼顾、工作家庭两不误。大部分女性除了必须在工作上努力与男性竞争外,在家庭里还要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尽管社会的半数成员是女性,而女性对社会和家庭的贡献可以说也超出男性(至少就辛劳程度而言是如此),但女权主义等现代理论及相应的研究在中国一直未获得应有的重视,这更大程度上是社会文化观念的约束所致。本文通过分析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历史演变,具体考察她们的家庭权利的各主要方面,希望藉此能促进当代妇女学中家庭关系及女权问题的研究。 

  一、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来不高。宋代以来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摧残女性的缠足现象,它首先是为了取悦于男子的审美需求和性欲偏好,同时迫使女性深居闺房,不问世事,禁锢家中,成为男性的家奴和性奴。[2] 

  有西方学者认为,“缠足是一种政治机制,它反映和存续了妇女社会和心理的劣势;缠足将妇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缠足又“是公众态度,是大众文化──它是10个世纪中数以百万计的妇女作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关键所在”。[3] 

  “五四”运动以来,缠足现象逐渐废止,“新文化运动”带来了许多新的风气,但家庭中的夫权观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从四德”文化,在民国时期一直占据主流。在夫权主导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须听命于丈夫,女儿必须服从于父母,媳妇必须听命于公婆,许多女性的家庭权益被严重侵犯。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权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后母。“多年媳妇熬成婆”的婆婆们经常以一种不健康的心态,重复自己的婆婆当年的压迫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侵犯媳妇的权益和人身自由。后母虐待非亲生之女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后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临代表父权的父亲和公公的压力,男性家长经常任意剥夺女性婚姻自主和经济自主的权利。 

  1949年以后,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改善,但妇女解放运动并未深入到家庭之中,政治运动的风暴也未危及家庭中男人的优越地位。虽然传统文化鼓吹的“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文化受到明显的冲击,但在毛泽东时代女性却又多了另外的“二从”,即“从国家”、“从单位”[4]。1950年代,许多女性面临“组织上”的压力,在革命的名义和强制之下,被迫服从组织“分配”,与“首长”们结合。政府公然容许和容忍那些“老革命”喜新厌旧,抛弃老家的“黄脸婆”妻子,与年轻漂亮的城市小知识女性结婚。“组织上”用这种方法对那些“革命英雄”实行了性补偿和性报答,但众多小知识女性却被“革命”当作“性礼物”和“性奴隶”无偿赠与,其自由恋爱的权利被剥夺了,而“首长”们结发妻子的合法权益也被“组织上”彻底破坏了。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普遍在就业、薪资、提升等多方面对女性员工采取歧视性做法,女性不仅难找工作,而且处处受到福利和待遇上的歧视。全国妇联2001年第二次妇女地位调查的结果表明,从1990到1999年,城市女性与男性的工资比率从77.5比100下降到70.1比100,而在农村则从79比100下降到59.6比100。女性社会地位的下降自然影响到她们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随着城市里越来越多的女性被迫离开职场、退回家庭,城市失业者中下岗女工越来越多[5]。退回家中的女性尽管不再外出辛苦工作,但心理压力和痛苦却成倍增加。那些仍在工作的女性则不得不降格以求,不仅被迫接受低工资、少福利的歧视,而且可能还要忍受各种性骚扰。 

  在农村,家庭责任承包制实行后,农民家庭普遍需要男性强劳力承担重体力活,再加上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福利制度和“五保户” 

  制度的崩溃,农民家庭的老人赡养只能依靠儿子,出嫁的女性、离婚女性在责任田、口粮田及土地补偿费方面都得不到公正的对待,于是农村中女性的社会地位明显下降。[6] 

  虽然时代变了,观念也有进步,但传统文化对女性家庭权利的约束仍然存在,下面分析女性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生育权利和人身安全权利状况的演变。 

  二、女性的家庭财产权利 

  财产的拥有、支配和继承是衡量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与权利的重要指标。 

  一般而言,在传统社会里女性没有制度性权利去继承家庭财产,只有儿子才有合法地占有家庭财产和分配遗产的权利。未婚女子或许可能得到一份嫁妆,而死了丈夫的女性如果留在家族里至多只能得到瞻养,但无论是出嫁的女儿还是寡妇,都无法分得家产。[7] 

  明朝起的律令甚至苛刻地规定,倘若家无直系男性继承遗产,就必须在侄子中过继一个儿子作为财产继承者,即所谓的“强制侄子继嗣”,这种反映传统文化习俗的律令完全剥夺并杜绝了女性的家庭财产继承权,显示出对女性的极端歧视。[8] 

  进入民国后,在“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新女性意识开始觉醒。1926年1月在广州举行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们提出了“妇女运动决议案”,号召“反对司法机关对于男女不平等的判决”、“女子应有财产权和继承权”。[9] 

  1930年通过的中华民国《民法》对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利作了新的规定,提出了继承家庭财产时的男女平权,如果家中没有子嗣,女儿可以是法定的财产继承人。但现实中传统习俗仍然居支配地位。首先,传统的分家制度继续存在,“父亲只要在生前分掉自己的财产就可以剥夺他女儿的继承权”,女性的法定财产继承权形同虚设。[10] 

  其次,法律并未禁止将财产过继给侄子的传统,所以许多人生前将财产过继给侄子,从而剥夺了家庭中女性继承财产的机会。再次,尽管《民法》中规定,死去丈夫的妻子有权继承丈夫的财产,但《民法》却取消了丈夫死后寡妇监护其家庭财产的权力,如果她亡夫的财产已分给其他继承人,则寡妇就无法通过立继来确保她对财产的控制。[11] 

  最后,《民法》剥夺了寡媳(即与亡夫父母住在一起的女性)的财产权利(包括她们的监护权和财产继承权),这样寡媳在公公死时就不能得到任何财产。[12] 

  除了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外,民俗民风仍然保留了许多歧视妇女的现象。30年代的民俗调查显示,乡村妇女普遍没有财产继承权。[13] 

  “满铁”的华北调查表明,“女子除结婚费之外,原则上不参与家产分配[14]”。在珠江三角洲的乡村里虽然有极个别的女儿继承家产的案例,但这并非是普遍的习俗。[15] 

  在黑龙江,虽然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里也存在女儿继承财产的现象,但这种情形非常罕见。[16] 

  到了毛泽东时代,法律明确保障男女平等的家庭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而且夫妻成了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夫妻可以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得以平等地继承父母遗产。但由于在公有制状态下私有财产基本上被剥夺了,同时实行低工资制度,结果属于个人的财产和遗产微乎其微。这样,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往往只具有法律纸面上的意义。 

  邓小平时代通过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对妇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妇)的财产继承权有不少新的具体规定。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17];《继承法》不仅在原则上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还有如下具体规定,即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时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18]。《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的规定更加明确:“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29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30条);“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31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32条)。[19] 

  依照上述法律,女性无论已婚未婚,均应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不因女儿出嫁便失去其财产继承权。 

  但是,现实中侵犯、剥夺妇女家庭财产权利的现象和事例仍频繁出现。特别是在农村,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女性拥有、处理和继承土地承包的权利成为女性立身存命的大事,可是各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仍然经常侵害女性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已婚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家庭财产继承权实际上仍然得不到保障。例如,虽然政府宣布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户之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而出嫁女性能否在婆家村里分得一份土地,则取决于婆家村里有无机动土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调整土地。[20] 

  中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四大权益是农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农村妇女这方面的权益却往往遭到侵害。尤其是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外村娶来的媳妇和“农嫁非”的出嫁女等四类妇女,在农村承包土地的调整中她们的权益最可能被剥夺。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课题组的问卷则显示,有7.2%的受访妇女目前没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别是“出嫁后失地”(占45%),“国家征用后失地”(占17%),从未分配土地(占31%)。进一步比较得出,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前者比后者依次更没有保障。[21] 

  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受损害,与民众的法律意识模煳、女性不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关。河南省濮阳市妇联“在五县一区选取了6个村,专门开展了一次农村妇女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调查。调查后发现,6个村中都存在农村妇女财产被侵害的情况,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财产继承难和责任田、宅基田得不到落实问题。”许多农村妇女认同“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认为女子出嫁后对父母遗产不应有继承权,结果许多出嫁女性在财产继承问题上选择了自动放弃。虽然仍有8%的妇女要求依法继承,但她们难以抵制家族中人的反对。[22] 

  2002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作了综合调查,当问到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的理解时,有13.9%的受访者认为“女孩”、“妻子”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承。[23] 

  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观念表明,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财产继承权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在少数民族地区,歧视妇女的现象就更为严重了。例如,鄂伦春族的财产继承权一般仍属于男子;云南普米族实行大家庭制,分家产时女性没有财产继承权。[24] 

  显然,近百年来尽管中国的法律不断进步完善,但这并不等同于观念的进步,在东方文化深厚的人治环境中,潜规则与民俗习惯往往是超法律和超时空的。从落实女性平等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完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进行全社会的法制教育普及和文化重建。 

  三、女性的生育权利 

  百年来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在民国时期女性往往是毫无节制地早育、多育、密育,既无节育手段和条件,也没有良好的接生设备和保育条件,婴儿的出生率高、死亡率高。一项对河南省鲁山县的老年妇女调查显示,36位60岁以上的女性平均每人生育6胎以上,许多女性因家境贫寒曾试图坠胎,但因缺医少药,只能将肚子挤在水缸沿上挤压,想把胎儿挤死,结果造成生孩子时大出血。[25] 

  一项对云南少数民族的调查也显示,那些60岁左右的妇女往往都是从18岁开始生育,直到闭经为止,生育年限达30年以上,成年后几乎是在不间断的生育、养育中度过了大半生。[26] 

  到了毛泽东时代,“人多力量大”成了多生政策的政治理由,于是许多女性争当“光荣妈妈”──生得越多越光荣。这种生育政策事实上演变成一种新的强制性多育方针,结果导致中国的人口总量迅速膨胀。 

  1979年,面对9亿人口的庞大压力,中国政府又转而强制实施“一胎化政策”。这是毛泽东时代鼓励多生政策的翻版,性质雷同,其实质都是剥夺女性生育自由的天然权利。所不同的是,为了执行“一胎化政策”,各级政府动员了各种力量,骇人听闻地全方位剥夺与侵犯妇女的生育权利,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其中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大量女婴被遗弃或杀害,导致中国30岁以下的人口之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世界各国出生婴儿的男女性别比例一般是100比104至107,即每出生100个女婴就有104至107个男婴出生,而中国的婴儿出生性别比近年来越来越畸形。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这一比例已达到100比116.9,而在海南、广东等省则高达骇人听闻的100比130以上。据估计,到2020年中国将出现近4千万男性单身,他们将在婚育年龄时无女可娶。由此必然引发性犯罪、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严重的社会危机和司法难题。[27] 

  大量遗弃女婴的社会现象有很多原因,其罪魁祸首自然是“一胎化”政策,但这一政策之所以得以实施,与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等因素有关。首先,传统文化的“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它并不会随着“男女平等”口号的深入人心而自动消失。传统文化的一大观念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无子乃无后,无后即不孝。由于这种观念作祟,不仅在农村,许多中小城市也大量出现遗弃女婴的现象。一些被遗弃的女婴被外国人领养,据统计,美国从海外领养的孩子中有25%来自中国大陆,几乎全是女婴。[28]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借重了毛泽东时期发展起来的专政机器和群众动员机制,其手段之残酷毒辣令人心寒。在农村,夜闯家门抓孕妇、拖拉机追击逃跑的孕妇、动员警察追捕孕妇等现象比比皆是,而且对超生的夫妇实行各种无法可依的处罚,各种手段犹如“文革”再现,无所不用其极。[29] 

  有些地方还出现政府官员将婴儿丢进水田活活淹死,许多即将临产的妇女也被迫堕胎,一些引产方式竟然是将食盐水注射进孕妇的子宫。[30] 

  在美国,女性能否拥有人工流产的权利(坠胎权)是一种妇女权利的象征。[31] 

  而在中国人工流产却成了强制性政策。据统计,1971年中国的人工流产为391万例,1981年为869万,1991年达到1,400万,20年内增加了近3.6倍。[32] 

  人口统计学家认为,中国的堕胎率高居全球第一,堕胎与活产的比率是1比12.5;而在西欧,这一比率仅为1比100。[33] 

  中国女性的人工流产率不断上升有许多原因。在农村,多数妇女都是被迫流产,并且是在极野蛮的情况下进行,既罔顾基本人权,更无视起码的女权。在城市,人工流产急剧增加的一大原因是男性不愿尊重女性的避孕意愿,拒绝采用避孕措施,导致非意愿性怀孕比率大幅度上升。政府政策对实施人工流产的女性也不尊重,做人工流产的女性不但不能获得必要的休假,也不准报销医疗费。有调查显示,有90%做人工流产的女性无法休假,导致女性的身心遭到极大损害。[34] 

  女性生育权利还包括生育保障,这主要是指国家负担女性怀孕和分娩的各类健保费用(如生育津贴、医疗护理、生育补助等),建立生育休假制度等。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份,更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但目前在中国,只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女性员工能获得部分生育保障,而占女性人口大多数的城市家庭妇女、城市下岗女工和农村妇女则完全被排除在外,外资企业女工和私营企业女工也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生育保障。《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在生育保险目标上曾经承诺,“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直到今天这些承诺仍未兑现。[35] 

  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就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对全国部分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企业的9,753名女职工作了调查,发现女职工怀孕后能定期作产前检查的仅占70%,产后检查费用能全部或部分报销的占65%。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92-2000)和《中国社会保障年鉴2000》的数据,自199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来,到1999年中国的职工生育保险平均复盖率仅为28%,至2001年年底复盖范围只有30%。[36] 

  相当多的女工、尤其是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女性,在孕期得不到任何劳动保护,或者因怀孕而丢失了工作。[37] 

  许多企业不关心员工福利,常常忽视女工的生育保险。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的多项调查都表明,目前许多企事业机构都未给女性员工办理生育保险,有些企业还要求生育期女工停薪留职。[38] 

  此外,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打工妹”的生育权利普遍得不到保护,企业往往以怀孕生育为理由解雇她们,结果她们为了保住工作只能放弃生育。她们既失去了在农村的家庭支撑,又未被社会保障复盖,境遇艰难。[39] 

  农村女性则处于社会的最低层,她们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和生育保障体系之外,但她们又恰恰是最需要生育保险制度帮助的群体,因为她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缺乏必要的卫生知识、不得不承担超负荷的体力劳动、长期营养不良,还可能有沉重的心理压抑。[40] 

  尤其是被称为“超生部队”的农村女性,为了躲避乡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制,她们只能东躲西藏,在生育期间得不到起码的医疗服务,身心遭受了极大摧残。 

  四、家庭暴力与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权利 

  女性的家庭权利还包括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权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自由。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古老的罪恶,也是现代文明的通病。家庭暴力有许多种,本文只讨论家庭中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并限于肉体和性虐待两大类,不涉及精神虐待和心理侵害,因为它们很难定量分析。 

  2003年,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可能更高。[41] 

  1990年,一项在中国11个省市所做的妇女地位调查也显示,29.2%的女性经常、有时或偶尔挨丈夫的打。[42] 

  北京的“妇女热线”在1995年对30位家庭暴力受害者作了问卷和访谈调查后发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均为妻子,施暴者都是丈夫,家庭暴力的发生与文化程度高低、职业类别、婚前婚后等无关,换言之,家庭暴力是跨文化水平、跨职业行业的普遍现象。例如,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占全部被虐者和施虐者的57%,干部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别占50%和占33%,从事文化事业、技术工作、教师、干部等白领职业的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别占57%和60%。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有次数日益频繁、程度逐渐严重的趋势。有的丈夫不仅到妻子的单位打她,而且在街上也动手打妻子,最严重的甚至打断了妻子的肋骨或用菜刀砍伤妻子的手。有的妻子已被打100多次,有的一个月要被打2至3次。[43] 

  为了摆脱丈夫的暴力,到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寻求帮助的女性有归国的博士、国家部委机关的司长、大学教授、人大代表、检察院的检察长等。[44] 

  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1年至1992年间3,300件离婚案的调查,夫妻因打骂行为而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高达四分之一。[45] 

  毫无疑问,在中国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普遍性[46]。 

  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与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及商品文化密切相关。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三纲” 

  ,其中之一即“夫为妻纲”,旨在将妻子置于丈夫的绝对控制之下,而为了有效地控制妻子,暴力行为和惩罚被视为正常而又必要。同时传统文化还有旨在惩罚妇女的“七出”之说,一旦女性违反这些戒条,丈夫即可休妻,而被休之妻则在家族和社会上终生受辱。传统文化还要求女性处处自责,若被丈夫殴打,需要责备自己是否做错了什么;若丈夫有外遇,女性则被要求检讨自己是否尽到为妻之责。这实际上是要求女性对家庭内的任何不公平遭遇只能逆来顺受。这样的传统文化实际上是容忍、纵容家庭暴力。 

  1991年10月至1992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对上海、广州、西安和济南4个城市的调查显示,若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女性观念与没有家庭冲突的女性观念相比较,可以发现前者的观念明显比后者传统,更信奉“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传统观念。例如,在存在暴力行为的家庭里,丈夫说了算的状况明显偏高,与那些没有家庭冲突的家庭相比,在上海高12.18%,广州高14.55%,西安则高11.11%。[47] 

  另外,一项对55例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调查表明,有34.6%的丈夫男权思想严重,离婚理由包括怀疑妻子有外遇、嫌弃妻子生女孩等;还有19.2%的丈夫是听从母亲的话而殴打妻子,有9.6%的丈夫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对妻子施暴。[48] 

  天津市妇联权益部在2004年组织了有关“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的社会支持网络”调查。在被调查的女性中,73%的女性有工资收入,她们之所以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而没有反抗,是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如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家务事,说出去丢人,或为了孩子只能忍受暴力。[49] 

  这次调查还发现,41%受到伤害的被虐妇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而拥有大专学历以上的施虐丈夫只有23%,它表明在高教育程度的女性与低文化程度的男性结合的家庭里,较容易出现家庭暴力,因为这种婚姻模式令一些男士心理不平衡,无法忍受与妻子不对等的知识和经济水平,这种心理成为家庭暴力的催化剂和导火线。[50]

  另外,中共文化的一大遗产是“单位”制度,而工作“单位”在介入家庭关系调节时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它固然能保护女性的权益,但也培养了女性的依赖心理,让她们习惯于依赖“单位”来解决家庭纠纷。而到了邓小平时代,就业形式多样化了,“单位”的社会功能急剧弱化,“单位人”逐渐向“社会人”过渡,“单位”对职工在社会、家庭中的约束力越来越小。于是,许多习惯于依赖“单位”调节家庭纠纷的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就失去了有效的保护。在长期的“单位”文化养成的依赖心理的支配下,许多女性的自我意识和自救能力弱化了,遇到丈夫的殴打只会消极对抗、忍气吞声,反而导致丈夫的无所顾忌、为所欲为。 

  这种现象一再为社会调查所证实。据前述的北京“妇女热线” 

  对30位被虐者的调查,有一半以上的被虐女性受到“单位文化” 

  的影响,曾寻求“单位”、居委会、邻居、工会组织和妇联的帮助,但结果这些机构或个人一般都以“这是家庭私事为由,一推了之”。[51] 

  另外,根据前述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的调查,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普遍不愿离婚,其比例高于没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例如,在上海,被丈夫殴打后选择“凑合过”、不愿离婚的女性比率比正常的家庭多10.94%,在西安多18.67%;而被丈夫殴打后选择离婚的女性比率则明显低于正常家庭,在上海低19.92%,在广州低25.58%,在西安低23.11%。[52] 

  据统计,2003年中国发生了263起家庭暴力致死案,比2000年上升了50.3%。通常,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一方面无法从“单位”得到帮助,另一方面自己又觉得投诉无门,感到无助与无能,于是忍耐就成为她们最常见的选择。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王凤仙指出:妇女遭到家庭暴力后,很多人都会向亲属或社会“公权力”求助,但很少能得到支援和帮助,因为整个社会都认为这是“家务事”,于是妇女只能在反抗与妥协中挣扎。[53] 

  2003年,上海市妇联的“反家庭暴力热线”发现,找她们咨询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中,70%的女性未采取报警、向居委会或“单位”反映等措施,结果司法机关无从介入。[54] 

  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有23.6%的受害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但被求助者当中有15.6%的比率采取不答理或劝其不要声张的态度;50%的受害女性曾迫切希望离婚,但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道义和行政的支持而未如愿。[55] 

  90年代以来,女性职工大批失业下岗,导致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急剧下降,一旦女性遭到丈夫的暴力行为,常常毫无反抗的筹码,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导致女性只能选择忍耐。这又鼓励了丈夫的家庭暴力越演越烈、变本加厉。[56] 

  据前述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的调查,女性的经济自主权大小与被丈夫殴打的概率成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女性的经济自主程度越低,被丈夫殴打的可能性越大。例如,被丈夫殴打者的女性当中,每月在家中可以支配50元上下的人分别是52.63%(上海)、48%(济南)、52%(西安),可以支配51元至100元的比例为36.84%(上海)、44%(济南)、36%(西安),而每月可以支配450元以上的女性,只占10.53%(上海)和12%(西安)。[57] 

  前述的天津市妇联权益部的专项研究调查也显示,64%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的受虐时间几乎等同于她们的婚龄。这些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年龄最大的68岁,年纪最小的只有26岁。这些女性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初把夫妻间的“动手”当成平常事而容忍,导致家庭暴力不断升级。[58] 

  家庭暴力还包括丈夫对妻子施行性暴力和性虐待。但遗憾的是,中国《刑法》236条中的强奸罪并未把婚内强奸规定为强奸罪的一种[59]。一位女性知识分子向北京“妇女热线” 

  哭诉道,她的丈夫是性无能,但却不断地折磨她,“又咬又掐又抓”,“每到夜晚,他就一边打着我、一边骂着我、一边咬着我”,“他发泄时的样子也十分可怕,两眼冒着凶光”,尤其令这位女士痛苦的是,她是一位受害者,却难以得到保护和解脱,而其丈夫是施害者,却没有任何现存的道义和法律予以惩罚与制裁。[60] 

  1999年到2000年的一项有关“当代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调查在问卷中设了200多个问题,用随机抽样方法选取了5000名调查对象,回收了3820份有效答卷。这次调查发现,中国女性仍然处于一种“性屈从”的地位。例如,曾经在自己不情愿的情况下不得不过性生活的妻子占40.4%;更有甚者,曾经被迫过性生活的单身女性达到25%之多;对80%以上的女性来说,过性生活并不完全是出于自己的兴趣,而是出于“义务”、“满足对方”、“维持关系”等等性之外的原因。[61] 

  中国家庭中女性缺乏平等地位、财产权利、生育权利和遭受家庭暴力等现象有一个共同的歧视基因和文化根源,那就是男女缺乏平等,包括不平等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的主体意识以及不平等的人格尊严。尽管百年来中国经历了从清朝末年到中华民国再到人民共和国的政体变迁,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传统文化仍然嫁接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上,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与现代商业文化中歧视女性的基因结合,使得侵害女性家庭权利的行为不仅从王朝时代延伸到当今的现代社会,而且侵害女性家庭权利的男性往往还利用现代社会的隐私原则掩盖其行径。这既是所有女性的悲哀,更是现代文明的悲哀。 

  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业文化的共同作用,使无数中国女性遭遇了无穷无尽、形形色色的家庭权利之贫困。尽管表面上中国女性百年来被剥夺、侵害和排斥的家庭财产权利、生育权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权利,大都是以法律纠纷、经济冲突和家庭冲突等形态出现,但在这些现象的背后都可以找到政治文化的基因和根源。中国女性要争取家庭地位、改善家庭权利所应努力的方向不只是法制建设,还必须重视教育普及、文化重建和社会的心灵净化。 
 
 

外国商人如何被“中国特色”同化的故事
 
  ──读《失去新中国:美商在中国的理想与背叛》 

  何清涟

  一、 中国再度成为“冒险家的乐园”

  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腐败

  三、中国:外国商人事业的坟墓

  四、“站起来了”的中国政府

  五、外商在华成功的“葵花宝典”

  六、外国人被改造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人”

  伊森·葛特曼(Ethan Gutmann):《失去新中国──美商在中国的理想与背叛》}(Losing 

  the New China──A Story of American Commerce, Desire and Betrayal). San Francisco: 

  Encounter Books, 2004. 中译本:博大出版社(美国),2005年6月出版。本文系作者应邀为该书中文版所写序言。 

  一、 中国再度成为“冒险家的乐园” 

  在世界上,曾两度成为“冒险家的乐园”的国土不多,中国却有此罕见幸运。20世纪30年代以前,中国的上海曾有几十年黄金岁月,那黄金岁月就是上海成为“冒险家乐园”的时期,至今那段时期形成的文化已经化为上海人永恒的家园之梦。 

  只是强弱易势,在七、八十年前的“冒险家乐园”中,外国人是享有治外法权的特权者,中国的官员们见了洋人得卑躬屈膝,恭敬有加,“官怕洋人”之谓即指这种现象。而数十年过去,斗换星移,棋枰翻复,“中国政府终于站起来了”。从上一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再度成为“冒险家的乐园”,只是中国政府官员与洋人们的地位正好倒了一个过,凡洋人们见了中国官员得打躬作揖,中国官员们得考较考较洋人们对他们的“态度”好坏,以决定给他们设置的“市场准入门槛”之高低。这“态度”一词含义丰富,具有物质利益等实际内容。“态度”好,市场准入门槛低,商人们则财源滚滚;态度不好,那就卷铺盖走人。在中国的外商们没有人敢与中国游戏规则对着干,因为那等于拿自己的钱包开玩笑。 

  因了这一地位变异,冒险家的乐园也就演绎出无数以前没有的新故事与新风情,伊森·葛特曼的《失去新中国:美商在中国的理想与背叛》,真要算是一本此中奇书。该书以亦庄亦谐的叙事方式,展示了众多冒险家的故事,尤其是外国商人们如何被“中国特色”同化的过程,更是描绘得栩栩如生,入木三分,让人读来解颐之余,又不免难受。比如我辈为华夏文明之子的人会想:中国竟然堕落于斯!而外国人读后,除了吃惊之外,定然生出想亲身体验一番的愿望。毕竟和平民主国家,那种必须奉公守法的人生也太乏味了一些,而遥远的中国,对于挟资而去的外国人,酒宴、美女、各种对人类经商智慧形成挑战的奇谲变幻之商战新技、不知什么时候以什么身份出现的安全部特工人员,所有这一切,实在太有吸引力了呀。尤其是想到一个即使不名一文的外国人,在中国只要有足够的聪明与妥协精神,掌握了“登龙术”之一种(书中介绍三大类,每类别里当然有百变千幻之各种技巧),努力为自己创造机会,时机一到,定能蚕蛹化蝶,成就一番事业。而且只要这些大大小小的冒险家愿意,抱得无数中国美人归临时香巢更是小菜一碟。 

  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腐败 

  外商去中国当然不是为了探险,而是为了赚钱,但一个被翻来复去讨论的问题却是:外资在中国到底赚不赚钱? 

  该书作者给出了结论,这个结论与中外媒体的结论不一致,但与笔者的研究结论相似:“在北京的企业首脑私底下没有人认为中国是个有利可图的市场”,“最多不到三分之一的美国公司,能够有季度性的获利,如果连首期的投资也计算在内,那么只有大约5%的公司赚钱。”该书作者认为,“对在华的绝大部份美国公司来说,中国这个市场是个无底洞:一个由口是心非的中国搭档、死板而粗暴的官僚制度、根深蒂固的盗版产业(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盗版产业占中国经济产出的三分之一)和在政治意愿驱使下,连GDP增长这样的数字都不能使人信服的无底洞。面对这些问题,为什么还要继续卷入中国市场?如果我们不能获得大额利润,到底是什么支撑美国在北京的新兵训练营并使其相信中国有着光明的经济前景?” 

  说穿了,原因非常简单,因为在中国市场上折戟沉沙的外资企业用谎报业绩的方法来蒙骗美国总部。作者告诉读者:“过分强调在中国经营的亏损对美国公司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美国金融界认为,在世界上最后一个尚未完全开发的也是最大的市场──中国投资,是企业对自身未来发展信心的重要体现。你可以关闭一条生产线或者卖掉一座工厂,但是从中国把投资全部撤出会给企业的整体形像带来不成比例的损害。”而“公司形像”是公司的股票在股市保持升值潜力的重要因素,为此,许多大公司的中国代表都对总部说谎,声称自己赢利。书中生动地叙述了作者所在的公关公司与各大公司驻中国代表处一起,在母公司的总裁与财务总监之类来检查工作业绩时,如何运用各种技巧愚弄上司,以华而不实却又头头是道的解说包装自己的“业绩”。 

  为什么美国的企业在本土大都要讲诚信,而一到中国就大都变成精明的说谎者?这实在是“淮桔成枳”,环境使然。作者在第五章里谈到了自己的观察与经验,“共产党把自己改头换面,变成了国家垄断资本的政党,为了避免承认过去三十年的所为都是错误的,他们自称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为一个外国侨民,我认为这句话有双重讽刺意味。在商场上,中国特色代表着彻底贪汙腐败”。作者声称,感到担忧的不是偶然发生的贿赂事件,而是此类非法行为已经被认可为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若想在华成功经商必须要做出许多妥协,那些不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些美国公司在中国的市场竞争中注定要遭到失败”。

  三、中国:外国商人事业的坟墓 

  简言之,外国商人挟资来中国,有如拎着满口袋的金钱来到拉斯维加斯赌博。但是否能够赚钱,却不取决于他们在本国炼就的经商能力,而是要依靠他们到中国后的“悟性”──能否尽快悟出结交中国政府官员的门道,如果自己不能,就将这类事务交给“公共关系公司”去打理。公共关系公司的职员人手一本《游说者手册》。 

  作者总结说:“对在中国进行商务活动的美国公司来说,有两个重要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与中国政府的关系。在这个没有真正法制和腐败猖獗的社会中,尤其是面对如此庞大的公务员队伍,美国商界根本没有选择忽略中国政府部门的余地。事实上,要想在中国获得营业执照──即加入游戏──不仅仅需要与上面人士拉关系,还需要与几个下面的人士同时打通关系,通常包括一些地方官员。一个公关公司如能吸引有庞大关系网且有相当级别的前政府官员加入(用我们的行话),就能为公司加分。一些象摩托罗拉、思科和柯达等大公司都有专门的强大的工作部门负责与中国内部官员保持良好的关系,但这只是例外。大多数公司需要通过我们去与中国官僚队伍建立关系和依赖我们的策略分析。很公平地,我们从中抽取佣金。” 

  “其次是就是与公司总部的关系,尽管在我们的手册中没有列出。当某个公司总部的执行总裁或者更糟糕一点,是财务总监宣布即将到北京来,很多公司驻华代表都会不露声色地陷入紧张之中。为避免被问到一些有关盈利方面的问题,第一道防线就是准备大量的套话。因此,我们会为他们预备大量的简报和幻灯图片:都是高质量的、谨慎乐观却又模煳不清的关于市场发展机遇的长期计划,同时又靠指出与当地政府交往中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而为自己留有回旋余地。第二道防线就是雇佣帮手,那就是我们。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公司会议上我们扮演独立的审计角色,表示在经过多番精心调查和验证后,十分赞成公司首席代表的市场计划。第三道防线是,总之,要执行总裁或财务总监忙不接暇。这又会用到我们:我们知道如何把他的行程安排得满满当当,不仅仅是娱乐,还有与中国同行举行座谈和宴会,让他们产生一种满足感,即便所讨论的细节没有一项落实到实处(在中国,要想细究一个问题可能要花上一辈子的时间)。” 

  良好的关系是不是意味着必然赚钱?答案也是否定的,作者终于道出了外国商人的感受:“他们与令人厌恶的强盗般的中国搭档共同经营龌龊的合资企业,他们需要解除合约后仍旧能够继续维持自身生存。他们在5─10年期间金钱损失得好比人体大出血,即使不断调整自身的烧钱率也无济于事,直到最后,公司总部不得不说,够了。” 

  中国已经成了“不少外国商人事业的坟墓”。 

  四、“站起来了”的中国政府 

  上一世纪的“冒险家的乐园”中,洋人们不需要扭曲自己在本国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但今非昔比,中国到底不是当年那种半殖民地,“官怕洋人”的光景早已经“俱往矣”,“站起来了”的中国政府既然能将臣民治得服服贴贴,还怕洋人不成?洋人如果要想在中国成就一番事业,除了见官恭敬有加,贿赂有术,还必须伴以“思想改造”,承认“资本主义的杂交理论”,即“中国的市场经济并不需要西方资本主义的三个必备条件,即自由放任、民主和言论自由”,并无条件论证今日中国必须要排斥掉这些因素,而且排斥掉这些因素也能够进步,成为一颗正在冉冉升起的世界之星,如果能够用英文写上与《人民日报》步调一致的文章发表在西方报刊上,比如批判法轮功是邪教,证明自己是“中国人民的朋友”,那么,中国政府绝对不会亏待这些“中国人民的朋友”。尤其是,作为美国商人,一定要在中美冲突或者两国外交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够论证美国的外交政策是霸权主义的表现,至少也得温和地指出从策略上来讲美国的外交政策是不明智的,这样更能够为“中国人民的朋友”之形像加分,而成为中国政府的“铁杆”朋友。 

  外国人对这点并非“生而知之”与“学而知之”,而属于“困而知之”一类,暂且让我们回到书的开头。 

  书的第一章是作者对“炸馆事件”后中国政府发动反美游行的近距离观察,2005年中国政府执导的国家游戏“反日游行”与当年如出一辙,连手法都一点未变,包括一些小细节:警察让一批人进去示威,投掷石块后,再让另一批人进去。2005年反日游行这一细节被《纽约时报》记者维妙维肖地写出来,让人对中国政府的政治智慧与操控能力有足够的了解。 

  五、外商在华成功的“葵花宝典” 

  作者以此情节作为开篇第一章并非无因,因为一个政府能够如此收放自如地控制人的思想情绪与行为,这样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之严密可想而知,而一个外国商人想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做生意发财,“想不与政府官员做交易,基本上没有任何可能性”。 

  接下来,作者写出了外商们炼就“中国特色”神功的“葵花宝典”: 

  “新到的外国侨民很快就明白,要想在中国取得成功就必须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接下来就意味着你要被认作是中国的朋友。中国领导人至少建立了三种方法让你显示友善。” 

  “第一种,夏皮罗和李敦白式,即紧紧跟着党走,永远为党的目标奋斗。但这不仅仅是动动嘴皮子般的简单,经过了50年的历练,中国领导人虽然在处理公共关系方面还是生手,但却能熟练地判断出一个西方人所说的话的可信度是多少。” 

  “第二种,即用之于亚洲地区皆准的商务活动──送礼(投资、政治优惠或者是技术上的援助)。如果贝彼得能为中国引入投资,并愿意在其他外国企业纷纷撤出的时候表示对中国的局势有信心,那么他将会立即得到部长们的接见。如果通过他的公共事务机构进行运作,起码要花上数年的时间。” 

  “第三种,学者或记者的方法,很简单,就是拍马屁,对中国文化大加赞赏。这种方法如果运用得好,会被认为是真诚的、发自内心的对中国的向往。” 

  “每一个成功的外国商人都会用一到两个上述的办法。” 

  读到这里,真要感谢作者的坦诚,上述3个办法确实是外国人在中国获得成功的“秘籍宝典”,但因对本身形象有损,很少有人会将自己的秘密公之于众。 

  六、外国人被改造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人” 

  中国被渲染成梦幻式的东方黄金梦,这个寻梦的过程不仅改变了许多外国商人的生活方式,还将商人们从思想观念上改造成“中国特色的新人”,这种后共产主义时代的“中国特色新人”的最大特点就是没有原则,唯利是图。中国一些冬烘学者至今还在那里津津乐道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能够成功克制人的贪欲,希望中国人能够学习到哪怕三分成色。但可惜的是,中国人哪怕在西洋留学多年,也并未能将马克斯·韦伯津津乐道的西方精神学到,倒是研究中国的学者不少染上了“中国特色”(这是本人亲自观察这个群体得出的结论,连他们自己也多少承认这一点)。中国文化充满了对权力的膜拜与歌颂,这种膜拜经常到了卑躬屈膝的地步,如果外国人投身中国并生活于其中,这些人在本国耳濡目染几十年之教养,最后都不得不服膺于中国文明。 

  作者讲述了一个商人在中国的成功故事,这位叫做龙安志的商人想尽办法在中国阿谀奉承,以便捞取好处。这位商人90年代是中国政府的顾问,曾运用他的学识帮助许多军工企业在香港股票交易市场上市,妻子是中国军队的高干女儿。龙安志除了长袖善舞,在中国赚了不少钱之外,最特别的是,他还是一位写了20本书的多才多艺的作家,比如《中国第一》,还有歌颂香港巨富李嘉诚的《红都》,这些书热情歌颂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香港的回归。而《龙安志的中南海》一书则刻意吹捧中国领导人。最让中国政府满意的是龙安志经常为英文报刊撰写与《人民日报》论调类似的文章,作者总结说,龙安志“用尽三个方法来证明自己是中国的朋友”。 

  龙安志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一个让他获得巨大成功的国家他又怎能不倍加热爱呢?尽管这个国家充满了种种不公平与不人道的事情,血汗工厂里的工人们正在超时工作,为那微薄的工资(每小时25美分-35美分)而辛苦劳作,但龙安志的笔下,中国仍旧是一颗熠熠生辉、冉冉上升的国际政治明星与经济明星,那里的一切,都令人非常满意,尤其是中国政府对龙安志的满意,那真是许多外商梦寐以求的恩遇。 

  在本国能够以“扒粪者”自居且自傲的无冕之王们,到了北京“也不得不象美国商务代表那样在中国政府官员前做出毕恭毕敬的样子,只报导一些日常的大众化新闻。记者和商务代表在这方面都学得乖巧了”,因为“他们不仅要对付他们老板的删节和中国政府的监视,还必须在一个难以获取真正资讯(统计数字、公众态度、所有权、投资规模、消耗和利润甚至包括规范用语等诸如此类的新闻报导最基本的要素)的环境下工作。事实上,不管是正面还是负面新闻,只要出现一则对中国政府或者对美国在华商界造成威胁的有力度和深度的新闻调查报告,该名记者得到的回报就是被打入另册。” 

  这个由自由人变为半臣民的过程是痛苦的,每个外国人都有过程度不同的挣扎,诸多外国人都被“弄得疲惫不堪,道德继续沦丧。作为个人而言,我们的防波堤差别很大。一些人紧紧地抱住了中国政府这块礁石,其他的一些人则与海岸保持一种不切实际的距离;一些人在市场里恐吓孩子,其他的一些人却收养他们,但压力仍旧存在。” 

  一向被国人嘲骂为没骨气的中国知识分子看了这一段以后,或许会获得心理平衡?甚至还可以为中国人有面对中国冷酷现实而保持一颗坚硬无比的心灵而感到自豪? 

  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芝加哥大学东亚系的办公楼走廊里悬挂的一幅字:“东方无穷”。 

  真正是神秘莫测,度人无数的“东方无穷”呀。 

  与上个世纪的冒险家乐园相比,中国确实发生了翻天复地的变化(其实世界发生的变化比中国更大,不过中国媒体更乐于谈中国的变化):矗立于各大城市的高楼大厦,连通全国的高速公路、追比美国欧洲的物质生活,最主要的成就是“中国政府站起来了”,还有世界上最先进无与伦比的网路监控技术,挟巨资出国定居的中国精英(他们远比当年国民党溃败时仓皇出逃的上层精英气定神闲)…… 

  但中国也还有不变的东西:官僚们贪汙腐败横行,国民依旧是臣民而非公民,工人(包括农民工)仍然在血汗工厂里打工,新闻自由依旧淼然难追,“富人一席酒、穷人半年粮”的情况遍及中国,穷人的孩子依旧无法读书,女子迫于贫穷而为人妾侍(现在叫做“二奶”或“小蜜”),老百姓见了官依然矮三分,最重要的是,我们号称已经学了一百多年的西方民主,至今连民主的第一要义程序正义还没学会遵守…… 

  让中国人骄傲的是,中国政府站起来了,所以中国政府官员也站起来了,官员们成了“能够造就国王”的人,外国商人到了中国,也得依靠官员们的恩赐才能发财,能说我们的祖国没有变化? 

  还是借那首传唱了二十来年的“新编社会主义好”做为本文结尾: 

  “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好,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吃不饱。 反动派,被打倒, 

  帝国主义夹着皮包(或说是“翘着尾巴”)回来了。 

  全国人民大团结,掀起社会主义性高潮。” 

  如此中国,我,还有我的那些良知尚存的同胞们能发自内心地拥抱它吗?  
 
开放网络与封闭体制:威权政体下的互联网
 
  ──介绍两项互联网与民主之关系的研究 

  程映虹

  美国德拉华州立大学教授

  一、“积极利用”和“消极防范”:威权体制对互联网的两种策略

  二、“积极利用”策略的登峰造极:金盾工程 

  三、破除神话 正视现实 

  卡拉梯尔和伯斯(Shanthi Kalathil and Taylor Boas),《开放网络与封闭体制:威权政体对互联网的控制》(The  

  Internet and State Control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hina, Cuba, and the  

  Counterrevolution})。美国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资助并于2003年出版。 

  何清涟,《中国政府如何控制媒体》(“中国人权”研究项目),美国民主基金会资助,“中国人权”2004年出版。 

  自90年代以来,国际互联网在世界很多地区迅速推广。在后冷战时期的民主浪潮中,曾经有很多人对这项新技术在推动民主、结束专制方面的积极作用充满了期待,理由是互联网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让普通人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得和传播信息,这样建立在印刷品和音像(广播电视)制品基础上的传统信息控制必然失灵,为支持民主化的人们提供了宣传、通讯和组织手段。从长远来看,就象任何一项电子通讯和传播技术一样(如电视直播在瓦解苏联和东欧极权主义体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人们有理由对互联网和民主之间的互动关系──即帮助信息传播、实现信息开放──保持乐观。但20世纪的历史也证明,任何电子信息和通讯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简称ICT)的社会作用都受到既定社会政治体制的约束。例如,报刊电台在信息自由的社会是传播多元观点的媒体,但在信息控制的社会里却是达到“舆论一律”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和法西斯国家都是如此。近年来的情况表明互联网的发展也不例外:在民主社会它进一步扩展了舆论多元的平台,尽管政府也会想方设法设置一些法律和制度规范;但在专制社会,很多政府正在学习过程中把它变成得心应手的舆论工具和社会控制手段。  

  互联网和专制体制或威权体制的互动关系从90年代起引起了政治学者的关注。近两年有两项研究成果值得在这里推荐。卡拉梯尔和伯斯的这项研究主要以中国和古巴为对象。另一项研究是中国学者何清涟的专题研究报告《中国政府如何控制媒体》,其中很大一部分篇幅介绍和分析了中国政府的互联网政策。把这两部专着放在一起,读者可以对互联网在威权政体的信息控制和信息操纵政策下的发展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一、“积极利用”和“消极防范”:威权体制对互联网的两种策略 

  卡拉梯尔和伯斯的着作首先介绍了世界范围内以互联网为代表的ICT技术和威权体制的关系。他们认为,在不同的国家威权体制对ICT技术的反应不一样,结果也不同。新加坡的“半极权体制”一直在使用包括了法律、技术和社会措施在内的综合性手段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所有ICT技术进行控制。缅甸的军人政府控制了异议人士的电子通讯手段,从电子邮件到电话和传真,不让他们与公众之间通过这些媒介产生联系。在中东,君主政府在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通过审查制度限制了互联网的政治作用。在所有这些国家,互联网都至少没有在目前给专制政权带来紧迫的致命威胁。但是在印度尼西亚,苏哈托专制政府没有有效地控制互联网,因此民主派利用了互联网进行协调和组织,推翻了专制政府。总的来说,所有极权和威权政体都有控制传媒的历史传统,而今天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ICT技术的控制不过是这种传统的延续。虽然现在还很难预测未来技术的发展对互联网与专制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但在目前情况下,专制政府对互联网的控制的有效性看来会延续一段时间。 

  在评估互联网对民主的作用时,作者认为,首先有几个问题需要回答:谁在使用和为什么使用互联网?这种使用是否对政府产生威胁,如果会,政府又作出什么反应?在这种反应中,对互联网是积极利用还是消极防范? 

  他们认为,只有对这几个相互联系的问题进行考察,才能回答互联网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有没有或能不能促进民主这个问题。换句话说,抽象地谈论或者相信互联网必然会促进民主是不着边际的。只有在如下情况时,互联网才会对民主的发展起积极作用。第一,大众是互联网的主要使用者并通过互联网自由获得信息,表达观点,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产生一种公共“示威效应”,就象苏联东欧解体时群众的情绪和行动通过电视直播产生政治后果一样。电子邮件、聊天室和电子布告栏都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第二,公民组织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并组织活动,克服通讯和组织手段缺乏所带来的困难。在90年代的民主浪潮中,形形色色的公民组织(如工会、知识分子团体、学生团体和地方性非政府组织等等)在新旧秩序之交起了很大的作用,当时互联网还没有发展起来。第三,经济界人士利用互联网组织经济界精英维护自己的利益,包括中产阶级在内。这种利用互联网组织起来的经济界力量可能在迫使政府放松对经济的控制方面产生一定的作用。第四,国际社会利用互联网对专制政体施加压力,用信息和舆论支持以上所说的组织和力量。苏联东欧的变化证明这种国际支持在体制变迁的关键时刻有关键的作用。 

  但在所有现存的威权体制下,互联网的发展都没有达到以上所列举的情况。为了防止互联网形成对政府的挑战,威权体制基本上采用两种方法:“消极防范(Reactive)”和“积极利用(Proactive)”。“消极防范”是最普遍的和容易被观察到的,包括限制上网(只让有限的人员和电脑与互联网连通)、过滤信息、封锁网站、监视上网者或者甚至完全禁止使用互联网。“积极利用”则是把互联网引导到符合体制利益的轨道上来,在这个前提下非但不禁止、反而鼓励使用互联网,因此这是一种比较复杂、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根据个人电脑和网吧的表面繁荣下判断的情况。当然,这两种策略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很多威权体制是两者并用。卡拉梯尔和伯斯认为,古巴代表了“消极防范”的威权体制,而中国则是“积极利用”的典范。 

  古巴和国际互联网的关系开始于1996年,比中国晚3年。古巴政府1996年6月通过关于国际互联网的第209号法令,确定了以“消极防范”为主的策略。这份法令宣布,互联网的使用权将优先给予那些“和国家生活和发展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和部门”。这个在“优先权”指导下使用互联网的政策是古巴政府至今的主要政策,它排除了个人使用互联网的可能。在国家控制的、设立在单位和部门的互联网服务中,上网者所浏览的内容和网站是经过严格控制的。到21世纪初,古巴政府已经允许部分青少年活动单位和邮局开办互联网服务,上网者可以浏览有限的网站。在古巴现行政策下,互联网基本上不构成对政府的挑战,因为大众、公民组织和国际社会都不是互联网的使用者。虽然有一些非法的地下互联网活动,但在技术上要求很高,普通人无法问津。除了“消极防范”,古巴政府也实行了一些“积极利用”的措施。一个事例是利用互联网为政府的对外宣传服务,古巴的党报(TimesItalic{Granma})和一些重要杂志如TimesItalic{Bohemia}等都用好几种外文上网。古巴政府专门建立了一个叫做“古巴反封锁”(cubavsbloqueo.cu)的网站,向外宣传古巴反对美国经济封锁的措施,争取国际支持。古巴政府还对与外贸和旅游有关的行业网开一面,允许他们使用互联网吸引顾客,推动生意。在纯粹和人民的福利有关的方面,古巴卫生和健康部门利用互联网建立了一个叫做“Informed”的网站,供普通人查询和医疗卫生有关的信息。 

  卡拉梯尔和伯斯认为中国和古巴很不一样。中国是国际上互联网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采用了“积极利用”的方针,当然中国政府也采用相当规模的“消极防范”的措施。虽然卡拉梯尔和伯斯对中国互联网情况的了解远远超过大多数西方的中国问题专家,例如他们知道很多聊天室都有“大妈”(“Big  

  Mama”)在监控,但总的来说毕竟隔了一层,而何清涟的研究在细节和深度上都体现了既深谙“国情”又熟悉当代社会科学方法的中国学者的成果。 

  二、“积极利用”策略的登峰造极:金盾工程 

  何清涟的《中国政府如何控制媒体》是2003年底完成的。后来她又针对近一年多来现实的发展情况,对这项研究中涉及互联网的部分又作了修订补充,由《当代中国研究》刊登。在研究的根本动力上,和上面介绍的卡拉梯尔和伯斯的研究相比,何清涟的这项研究首先体现了世纪之交中国知识分子在“中国向何处去”这个经典性的命题面前的焦虑和关切。它不但建立在详尽的第一手资料的收集上,更反映了研究者在大陆多年从事媒体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和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媒体控制机制的透彻了解,无愧于她在当代中国研究这个宽广的领域里通过多年的艰苦工作所建立的学术声誉。 

  读了何清涟的研究报告之后,人们难免不会在“1984”和2008之间产生一种联想。“1984”来源于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写于1948年发表于1950年的同名小说。用翻译者董乐山的话来说,这部小说虚构了一个“人性泯灭、六亲不认、观念颠倒、谎言当作真理、自由遭到剥夺、思想受到控制、行动受到监视”的未来社会。在小说描写的这个社会里,政府使用多种手段监控人们的思想和言论,其中之一就是用先进的电子技术通过“电幕”来灌输政府的“新话”,过滤掉对政府不利的信息;人们的一举一动都在政府无处不在的监视之下。书名之所以是《1984》是因为乔治·奥威尔写作这本书的时候是1948年,他就把年份的最后两个数字倒过来表示一种将来时态。今天,“1984”这个年份虽然已经过去,但它所象征的那种政府对思想和言论的严密控制仍然是很多国家的现实,问题只是还没有一个国家在制度、技术和组织上达到奥威尔所描绘的那种对思想和行动的控制无处不在无微不至的程度。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今天在世界范围内,“1984”仍然是一个将来时态。 

  而“2008”是中国政府计划中完成所谓“金盾工程”的时间,在一定意义上和一定范围内是一个把“1984”从将来时变为现在时的企图。“金盾”之名来自中国公安人员制服帽子上的盾形帽徽,在中共政治语言中象征着国家安全。在《中国政府如何控制媒体》这本书里,何清涟详细介绍和分析了这个“工程”的来历、目的和发展状况,尤其是它与互联网有关的方面。 

  中国是1993年加入国际互联网的,而“金盾”工程是1998年作为一个国家项目立项的,它标志着中国政府在迅速发展的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先进通讯技术面前一度感到的无所适从和以“消极控制”来应对的阶段之终结。这个工程对外宣称是公安管理信息自动化系统。在中国社会阶层分化日益复杂、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面临严峻挑战的今天,无疑它也确实具有在严格意义上维护“公安”的功能。但从整体上看,这个工程实际上是一个包括技术(即电信与网络服务商)、行政、公安、国安、宣传等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其核心功能是建立能看、能听、能“思维”的高科技监控系统,以防止政治上的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为主要目的,而不是狭义上的“公安”。“金盾工程”在技术上由数据库和监视网络系统两部分组成,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巨大的联机数据库和一个监控综合体系统,在这个监控综合体系统中引入语音和面貌识别、闭路电视、智能卡、信用记录和互联网监视等最新技术,通过一个以联网数据库系统支持的智能化遥控监视系统,配之以架设在全国城市街道和重点监控建筑内的自动摄像和闭路电视系统,对日常的互联网活动、电话内容和城市街道状况实行全天侯全方位自动监控。这个系统不仅能在各指挥中心展示全景的监视状况,而且可以通过与全国各地保安机构数据库的联结,以最快的速度取得任何公民的档案和活动记录,并确保警察在最短时间内赶到发生示威和骚乱的地点。 

  何清涟指出,完成对互联网的国家控制是“金盾工程”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在这方面,“金盾工程”设定的目标是封锁信息(包括封锁国内外敏感网站和服务器、筛选和封闭网络交流关键字和审查电子邮件等,所采用的技术包括IP地址封锁、网页内容过滤、网址过滤、HTTPS证书过滤等等)、实施对网络活动的全面自动监控(如在企事业单位安装过滤软件,系统地过滤网路服务器上通过的邮件、聊天室和即时通讯的内容,并将民众的电子邮件存档,发现并报告敏感内容)、对“重点”目标的所有网络活动实行实时监控(包括网吧监控、个人上网监控等)、收集情报、劫持域名和劫持个人电脑等。 

  完成了互联网控制后,“金盾工程”的下一步目标是借助智能化软件来模彷人类智能,用通俗的话来说,建立一个有能力“看见”、“听到”和“思想”的监控系统。所谓“听”的功能是一种语言讯息处理技术,例如在监听电话对话中自动搜寻关键词和字句,从而采取相应的监视措施。所谓“看”的功能,是通过视像讯号处理技术令监视摄影机有能力“看见”,即在一群人中辨识出某个人的面貌。所谓“思想”则是在收集到的资料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这种监听、监视和对发生的状况作出反应的功能本来是需要大量的人力来完成的,任何国家的情报和安全机构都会采用,但人力毕竟有限,它只能为某些特定目的去监控某些特定对象,对大众的集体行动和个人的私下交流则无能为力。而“金盾工程”正是要克服这种传统的监视方法的局限,把整个社会中对政权的稳定具有关键作用的部分(例如大城市、沿海地区和特定社群),置于一个庞大的监视系统之下。 

  何清涟强调指出,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电子监控工程所需要的技术和设备远远超出了中国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但很多西方高技术公司正在巨额利润的吸引下以“科技创新会促进自由民主”来自欺欺人,帮助中国政府达成本来难以达到的目的。中国政府2003年9月宣布,金盾工程已经部分启动。从近年来互联网和电子邮件受控制的程度来看,这并不是夸大其词。人们拭目以待的是,再过3年,到2008年这个“金盾工程”计划中要完成的年份,“1984”这个过去时会不会变成现在时。《1984》是虚构的,而“2008”却是一个逐渐浮现出来的真实。很多人读了何清涟的研究报告或者听了有关介绍后也许会问:“这可能吗?”对于这样的问题,美国作家马克·吐温在一百多年前就做了回答:“真实比虚构更令人难以置信,因为虚构建立在可能性之上,而真实却不受这个限制”。尽管在技术上,《1984》所描绘的那种对人的思想和行动的无处不在的全能型控制在当代社会是无法实现的,而且在现实中,掌握了先进技术的中国现政权对社会的控制也远不如依靠毫无技术手段的告密和政治运动的毛泽东时代,但对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尤其是信息的产生和流通,在技术上进行控制却是有可能的,通过这种控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思想和舆论的操纵。 

  三、破除神话 正视现实 

  从以上两项研究中人们可以得出结论:互联网虽然在促进民主、保障自由方面具有比任何媒体都强大的潜力,但它本身毕竟只是一项技术,可以被不同的人所掌握,为不同的目的服务。专制政权完全可以做到在开放网路的同时维持一个封闭的体制。毫无疑问,对于当代形形色色的专制政体来说,互联网仍然是一个威胁,但民主事业也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个挑战就是,在当代专制主义社会,国家所掌握的技术资源远远超出任何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所能掌握的资源,而互联网和对互联网的控制就纯粹是建立在这样的技术和资源基础上的。 

  90年代以来的发展已经证明,以为互联网会自动催生民主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这种一厢情愿是整个后极权主义社会演化中政治神话的一部分。这个政治神话包括相信市场经济会带来政治民主,中产阶级会本能地追求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对外开放会使领导人更开明、社会更宽容、人民更有政治参与意识,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会使领导人更容易接受民主观念等。 

  中国的现状提醒人们:是破除神话、正视现实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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