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研究 十三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30日02:32:52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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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二年 2006年 民族主义诱惑与认同危机 旅法学者 一、民族主义兴起的现实与历史根源 二、作为意识形态替代品的民族主义之出场 三、当代中国的民族主义为何以反美为主诉? 四、“战略型民族主义” 五、道德民族主义 六、反西方主义者对权力的献媚 七、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的出路何在? 八、拒绝民族主义 九、民族主义:北京政权难以把握的双刃剑 十、中国的民族主义是真威胁还是纸老虎?
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经济进入持续高速增长时期,而这一时期也是中国民族主义思潮崛起之时。在政治与意识形态的高压统治之下,民族主义话语成了知识分子政治思考中较少有风险的领域,且可以同时满足政府的需要、社会自我表达的愿望以及知识分子参与政治生活的渴望。随着《中国可以说不》一书的出版,形成了一股令人印象深刻的中国民族主义浪潮。这股思潮反映了中国在追求现代国家认同的漫漫长路上的一种精神迷失。本文试图分析90年代以来中国民族主义的兴起之原因和特点,并且讨论它与当前中国面临的政治和文化认同危机的关系。 一、民族主义兴起的现实与历史根源 民族主义的卷土重来可以同时在中国社会的内部变化和向外部世界的扩大开放中找到原因。首先,中国正面临意识形态真空和因为媒体审查体制与政权镇压导致的价值观危机。没有知情权的民众面临极为有限的选择:投靠垂死的共产主义教条或者加入新生的民族主义。一方面是当局对民主运动的镇压与对理想主义的扫荡,另一方面是权力需要替补性的意识形态以加强其政治合法性,两者的合力使中国民族主义潮流此时得以招摇过市,声势煊赫。此外,苏联解体余惊未了,一部份知识分子担心中国可能象苏联一样解体;对于他们来说,这是比社会停滞更可怕的危险。一些民族主义者甚至相信,民族主义是防止中国分裂的最有效的武器。[1] 其次,民族主义的上升也可以用中国持续的经济增长来解释。经济增长增强了国人的自信,使他们体会到一种强大的感觉,但这种自信实际上更多地是基于幻想而形成的。第三,从地缘政治上看,东西方冷战的结束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加速等因素,多少促使中国人长期以来受到共产主义国际精神压抑的民族情感的复活。西方尤其美国的“中国威胁论”和“遏制中国论”等观点也有利于这种反西方的民族主义的兴起。[2]第四,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民族主义的复活得益于政治和文化保守主义。在整个90年代,民族主义斗志激扬,甚至时而爆发阵发性的亢奋但同时也自相矛盾。保守主义思潮与民族主义互相激荡,既为民族主义提供养料,又从民粹民族主义话语中获得支持。更何况中国的民族主义深深扎根于中西方百年冲突之中,具有巨大的可资利用的危险能量。 90年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回潮,不同于获得民主和言论自由之后多元基础上的俄罗斯民族主义,也不同于前南斯拉夫国土上挟着百年仇恨和领土野心的一个族群反对另一个族群的民族主义。中国的民族主义深深植根于中西碰撞的历史。近代民族主义的诞生经历了巨大的撕裂之苦,它是中国与西方、传统与现代、基础与工具、感情与理性等一系列冲突的结果。这种血与火的对峙始于1848年的鸦片战争,这场战争扫灭了中国人对中国文化优越的自信心,在中国人的心灵深处烙下了对西方的怨恨。伴随着这些冲突,近代中国开始了漫长的地狱之旅。一方面是驱之不去的寻回往日荣光的梦想,另一方面则是面对西方列强的无尽羞辱。换言之,从华夏中心主义的角度看,维系中华认同的核心──文化优越──的信念要求中国必须在物质文明上赶上西方。在中西碰撞中近代中国的民族精英渐渐形成共识:只有自我否定才能赶超西方。正是这种对西方的复杂嫉羡情结,使中国在20世纪上半叶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民族主义:辛亥革命之父孙中山的民主民族主义,共产党缔造者陈独秀的反传统民族主义,文化守望者梁漱溟的民族主义,甚至包括义和团的仇外的民族主义。近代以降中国的民族主义一直随同时代风云的变幻和中华文明的转型而处于不断的嬗变之中。 共产主义曾经通过许诺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让中华民族恢复昔日的荣光,同时超越中西二元对立、成功地整合了中国的民族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只是中国的民族主义与马列主义的一种杂交。民族主义情感仍是红色中国地下运行的一股巨大力量,对中共的成功夺权和长期统治功不可没。因而民族主义情感至今仍然十分敏感,并可为现实政治所利用。 1989年以后,中国民族主义的回潮一方面上承其历史轨迹,另一方面也显现出多向度特征。事实上,当代中国的民族主义观点并未超出那些传统的论据:中国传统精神的优越,国家地位的不被承认,国际社会反对中国的阴谋,文化认同的资源需求,扩大意识形态基础的必须等等。其中有一些论据合情合理,比如中国希望在国际舞台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具有参与国际重大事务决策的愿望等,但另一些说法则反映出政治和文化认同的危机。这一认同危机体现在文化归属感的再确认,对历史的重新检讨,现代与传统关系的“正常化”,寻找新的意识形态资源等等方面。因此,分析当代的民族主义可以有不同的视角。 二、作为意识形态替代品的民族主义之出场 整个80年代,中国的民族主义情感被一种共同的意志所遮盖,共产党领导层与民众都急于弥补由于“文革”十年而荒废的时间,社会主义的国家建设逻辑是当时的主要特征。基于民族复兴大业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西方知识既是中国赶超西方必不可少的工具,同时也是共产党实现现代化和获取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资源之一。1989年天安门事件的沉重代价使当局不得不寻找新的权力杠杆。为了平衡独裁统治和修补被“八九危机”摧毁的改革新形象,北京政权继续执行经济自由化的政策。为了修复政治合法性,当局加紧寻找意识形态替代品;同时,为了打破“天安门流血事件”之后西方社会所强加的孤立,中国政府实行积极外交政策,试图扩大外交联盟圈子,在西方国家中打进一些楔子,采用与法、德等国家联盟反对美国的策略。 之所以说1989年的屠杀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社会内部的演进,是因为冷战的结束为民族主义回归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苏联的解体以及东欧国家共产制度的垮台使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失去了信仰者群体,中国突然要面对一个失去意义的世界,因此民族主义倾向作为意识形态替补品就变得对当局越来越有实用性,政府不仅对一些带有仇外情绪的民族主义的书籍持宽容态度,而且鼓励某些传统习俗的回归,还利用爱国主义词语调动民族情绪。 1991年9月,一篇名为“苏联巨变之后中国的现实应对与战略选择”的报告[3]透露出官方“民族主义”倾向的某些思路,也让我们得以窥探天安门大屠杀与苏联解体给中共政权带来的震撼。该报告的作者分析了苏联解体的原因,认为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合法性的丧失拉响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际环境恶化的警钟,“我们必须现实地承认过去的意识形态至少在相当一部份群众中号召力已经很低,强化老式的意识形态教育往往引发的是逆反心理”。该报告的作者建议,共产党应该完成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他在经济方面主张由共产党直接控制财产,但要把党从经济管理的琐务中解放出来;在外交上则主张搁置意识形态争论,建立一种完全基于国家利益的外交,在内政上强调要终止党政分开之类的政治改革设想。该报告的作者明确提出,要以国家民族主义来填补官方意识形态衰落导致的信仰真空,运用国家利益为中心的民族主义以及整合儒家价值的文化保守主义,从而形成一种有凝聚力的、反西方的力量。许多论者认为,这一报告乃中共若干高干子弟共同创作,是中共面对苏东共产制度垮台的备用政治纲领。[4] 这些“红色后代”比他们的前辈更实用更加无所顾忌,随时准备脱去意识形态的外衣,果断地翻过共产主义这一页,以维护党的绝对权力。 对中共当局来说,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依然是其合法性必不可少的外壳,所以它不便公开赞同这一报告坦率的说法。尽管这一报告从未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但90年代中共当局的政治实践却在很多方面借鉴了这一纲领。该文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判断中共当局这一意识形态孤儿的行为举止的珍贵钥匙。正是从那个阶段开始,人们目击了马列主义话语被悄悄地一点点地抹去,同时还看到了政府如何鼓励传统和儒学的回归。例如,黄帝陵祭祀仪式曾经在红色中国被禁止多年,中共当局长期视其为“封建活动”,然而90年代初官方却批准恢复此活动,1994年清明节,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代表当局到陕西参加了黄帝陵祭祀仪式,他向全体华人(包括台湾、香港和海外华人)致词,要求“在共同祖先面前找到共同的语言,达到最广泛的团结,从而振奋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1994年10月初,北京还举办了盛况空前的纪念孔子诞辰2545周年国际研讨会,邀请了来自30多个国家的专家学者和显要人物(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开幕式上,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回顾了孔子和儒学如何成功地推动美德和教育的提高,认为孔子和儒学对于当今的教育仍然十分重要。中国的经济改革就是这样与代表着中华民族优越性[5]的儒学结合在一起了。 中国的民众尽管不再相信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却对官方提倡的民族主义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并从这里看到了一个新的自由空间。怀旧的古代出版物开始流行,对传统文化的研究重新浮出水面。一些知识分子则与时俱进地提出了“21世纪将是中国的世纪”的说法[6]。对当局来说,过分依赖于复苏传统文化会凸现出官方意识形态的困窘,反而让人们联想到共产党的根基已经风雨飘摇,所以,调动民众的反美情绪就成为必须。 三、当代中国的民族主义为何以反美为主诉? 80年代是中国和西方的“蜜月期”。拜冷战之赐,那时中国成了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的地缘三角中的重要一极。冷战结束后,中国和西方共同的敌人苏联灰飞烟灭了,中共发现西方成了一个强悍的对手。但是,在中共(政府和臣服于其宣传的民众)眼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是一个可以用利益加以分化的阵营。作为中国天才军事家孙子的信奉者,北京政府将美国与欧洲国家区别开来,指斥美国是中国发展的主要障碍,以便达到孤立美国的目的。于是,国际关系方面的现实需要又与“文革”期间提出的反对帝国主义霸权的意识形态教条结合起来了。 从1993年要求“亚洲式”人权的《曼谷宣言》,到中国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谈判陷入僵局,以及1993年9月北京申办2000年奥运会失利,中国政府不失时机地将这些事件转化为对己有利的宣传,谴责西方国家在人权方面干涉中国内政,将中国在“入关”和“申奥”等国际谈判中的失败归咎于美国。 台海问题则始终是中国当局鼓动反美情绪的阀门。台湾这个当年被国民党占据的小岛与共产中国隔海对峙了半个世纪。在这半个世纪中,中国大陆的宣传教育一直把两岸统一称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台湾的经济繁荣和政治民主化逐渐扩大了两岸经济与政治上的差距,中共看到了台湾独立的危险,开始频繁向国际社会施加压力,以孤立这个“反叛之岛”。美国军事力量的存在及其在维持两岸关系现状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被官方媒体大肆渲染。官方的反美宣传操纵了多数民众对台海问题的认知。1994到1995年间,在中国大陆有过两次以青年为访谈对象的民意调查,其结果显示,被调查者认为美国是对中国最不友好的国家,也是中国青年最不喜欢的国家。[7] 1996年,《中国可以说不》一书的出版将反台反美的宣传推向了高峰。该书的作者是几位年青学人,他们号召反对美国霸权。有消息称,该书一共卖了80万册。[8] 此书显示了中国的民族主义具有肥沃土壤,其民粹仇外的意气之辞,流露出在官方媒体煽动下的反美复仇情绪。虽然政府并未就此书表态,但是官方媒体对此书的报导说明它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该书商业上的成功使其他挂着这个着名的“不”字的书籍相继出版:《中国还是能说不》、《中国应该说不》、《中国为什么说不》[9]…… 除了这类书之外,还有一些书也被媒体热炒,尤其是《妖魔化中国的背后》(李希光、刘康,1996年12月)、《中国有多坏?》(李希光,1999年)和《全球化阴影下的中国之路》(房宁、王小东、宋强,1999年11月)。《妖魔化中国的背后》可以说是从整体上否认美国媒体的宣言书;《中国有多坏?》围绕同一主题,是李希光在中美关系好转后对第一本书的部分修正。有两个理由使得房宁、王小东、宋强的《全球化阴影下的中国之路》值得一提。首先,该书被看作是《中国可以说不》的延续;其次,房宁、王小东是上述两次以中国青年为对象的针对美国的民意调查的主要组织者,这两次调查以惊人的方式揭示了中国年轻人的反美情绪。宋强和乔边(该书编辑)是《中国可以说不》的作者,据乔边称,《中国可以说不》的灵感同样直接来自这两次调查[10]。实际上,“说不俱乐部”这个小圈子不到10人。《中国可以说不》可能不过是件机会主义者的产品。着名政治小说《黄祸》的作者王力雄认为,《中国可以说不》里的民族主义只是一场商业玩弄政治的成功的游戏。[11] 考虑到“说不俱乐部”的有限代表性以及中国对西方资本和技术的依赖性,反美情绪只能是某种政治性的虚张声势,而不会对中美双边关系产生真正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台湾问题依然是中国人反美情绪的主要源头。对于共产中国来说,台湾问题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利用这个杠杆,北京政府可以轻松地动员民众,以实现彷佛命中注定的中国“统一”的使命。在这一历史神话中,台湾政府被描绘成民族的“叛徒”,美国则是中华民族的“敌人”。事实上,被国际社会承认的民主的台湾,以及经济上获得无可否认的成就的台湾,对于共产政权来说是一个双重威胁。自东欧共产制度垮台以来,中国政府只能将中国无法实行西方式民主的原因归咎于中国的传统文化;然而,同属于中华文明的台湾在政治经济上的成功,使得共产党的官方说教失去了支撑点。台湾对于中国大陆的真正的危险,不在于共产政权所宣称的“分裂民族”,而是因为台湾的成就在政治上颠复了共产主义政权存在的根基。从这一角度看,两岸发生战争的危险是存在的;当共产政权命悬一线时,它就有可能发动一场“统一祖国”的战争以求自保。 四、“战略型民族主义” 在90年代,中国民族主义者的诱惑并不限于官方为扩大自身政治合法性的政策层面,也不限于大众的情绪化反应层面,民族主义在知识分子中同样攻城掠地。在3家主要的非官方的知识分子杂志中,《战略与管理》宣称要重建明末的实学传统,《东方》和《读书》同样积极推进民族主义的回归。[12] 或许我们可以将知识分子主张的民族主义分为两类:出于备用战略的意识形态型民族主义和反西方文化帝国主义的怀旧的道德民族主义。 一些学者敏锐地觉察到当局需要意识形态的替代品。在1989年6月“天安门屠杀”之后不久,有人就急于为政府出谋献策。例如,文学批评家何新曾建议政府将异议人士流放到国外,通过科研津贴和在非政治领域的专业化让知识分子消声,从而有步骤地消除80年代“新启蒙运动”的影响。何新为此从当局那里得到了回报,包括在《人民日报》头版发表伪造的与日本学者矢吹晋的对话以及从中国社科院分得一套四居室住房。[13] 何新建议,在不触及官方意识形态的前提下,以民族主义来强化现有意识形态。沿着民族主义的套路,何新开出的“处方”仍然是那几味“药”:反美和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利用。1990年底何新写道:“美国对华战略的真正目的,是诱导中国通过走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方式,分裂解体。最终以垂直依附性关系,纳入从属于美国全球利益的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体系。[14]”1992年,何新在给邓小平的一份题为“意识形态问题的思考”的上书中,鼓吹“特别应当把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作为现代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应当着重向全民特别是知识分子和国家公务人员灌输以国家民族利益作为崇高精神本体的爱国主义政治意识形态。[15]”何新还建议:“我国应开动宣传机器在中国人民中揭露美国志在灭亡中国的意图,培养全国人民的敌忾心理,形成有凝聚力的民族精神。[16]” 在北京的智囊中,何新表现出一种超乎寻常的无耻心态。他自己将自己定位于“六四”后的党的意识形态专家,为政府镇压的必要性辩护。在80年代的“文化热”当中,何新是个反传统的积极分子;“六四”后却摇身一变成了党国的谋臣,公开赞成党的领导层果断镇压学生“动乱”的决定。由于受到党内强硬派的赏识与保护,何新成功地获得了几个官方头衔:国务院国家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政协委员(1991年后)。“六四”之后,中国曾经出现过短暂的一段以亲近政府为耻的时期,何新恰恰在这一时期打破了当时大多数知识分子的沉默抵制状态,公开站出来支持实行“六四”镇压的政权,他的言行引起了西方媒体的注意。他一会儿表现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一会儿又象是精明的民族主义者;一会儿信奉改革,一会儿显得象个顽固的保守派。何新完全不掩饰自己的功利目的,其身段的种种变幻都是从个人利益出发,毫无羞耻之心。这种明目张胆的机会主义行为当时被知识分子群体所唾弃,并最终导致他在民间公共空间中出局。一旦当局认定不再需要他时,官方媒体也很快将其抛弃。可以说,“天安门事件”后,何新只是一个曾经被当局用来应付一时之需的策士,并未如他所愿成为“官方意识形态专家”。 萧功秦的民族主义较何新无疑多些诚意,萧在对待政权的态度上较为谨慎,对官方意识形态也相对比较暧昧。萧功秦是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他积极参与了1988年关于新权威主义的争论并坚定地支持新权威主义。1994年4月,在《战略与管理》杂志组织的一次研讨会上,萧功秦就“变化中的国际环境与民族主义”这个主题作了一篇引人注目的报告──“民族主义与中国转型期的意识形态”。他不象大多数与会者那样停留在对民族主义概念的探讨上,而是明确提出了民族主义作为今日中国意识形态之必要性。萧功秦以他的历史专业的训练和雄辩的文才,发展了“苏联巨变之后中国的现实应对与战略选择”一文的观点。萧提出,90年代的新形势需要在意识形态方面加强党的合法性,而这种强化只能来自民族主义。他力主采用民族主义作为意识形态补充,并以恢复儒学为核心。萧功秦认为,将民族主义整合进官方意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不是建议而是现实。萧功秦列举了邓小平的话“我是人民的儿子”、台湾问题的重要性、国家领导人参加汉民族神话远古祖先的祭祀、在学校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等,以此论证民族主义在官方意识形态中的回潮。其实,“天安门事件”之后早就有人(如党内高层第二代、何新等)提出过类似主张。不久后香港和西方媒体开始大谈中国民族主义的回归。可以说,萧功秦是第一个试图把“天安门事件”之后民族主义进入共产党政治的现实加以概括的学者。从思想层面来说,该文[17]也是第一次将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理论化的尝试。 当萧功秦从内政出发强调加强国家凝聚力的必要性、为民族主义辩护时,另一些学者则试图建立适用于新的国家与国际秩序的地缘政治战略。他们尽量避免触及中国内部的尖锐问题,故意忽略意识形态与政治的敏感问题,将40年来共产统治所产生的所有问题都简化到地缘政治的单一维度,或归咎于改革开放的负面影响。他们就此试图建构一种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强调集体的重要性,鼓吹加强国家的角色。 比较有意思的是一些在国外、尤其是在美国的华裔知识分子,尽管他们并没有必要非得奉承中国政府,很多人却积极参与了这个新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这些知识分子认为,无论是“围堵”、“卷入”或是两手并用,都是美国企图限制中国的发展,并将中国扩张过程中对美国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战略手法;中国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加强自己,同时向全世界显示中国文化的优越性。这体现了一些华裔知识分子试图构建的反对美国霸权的战略性民族主义观点。 事实上,民族主义只是一个解决短期问题的方法,它无法有效地代替价值体系的社会政治功能,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生存发展不能建立在简单的利益算计之上。 五、道德民族主义 在文化领域,中国知识分子主张的民族主义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怀念中华伟大文化的民族主义,二是批评西方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实行文化统治的“反西方主义”;前者基于理想化的华夏中心主义概念,后者则借助反西方的西方后现代理论。 从1992年开始,随着邓小平南巡后出现的经济活跃和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增长,关于中国文化优越性的说法就越来越多了。中国着名学者季羡林曾经预言“至二十一世纪,西方文化将让位于东方文化,人类文化发展将进入一个新时期”。[18]香港和台湾也有学者谈论“大中华经济圈”。[19]北京大学哲学教授陈来则在1994年将儒家文化称为“更新世界社会的潜在资源”;他宣称,儒家文化在20世纪受到严厉批判之后将在灰烬中再生[20]。一位研究儒学的学者蒋庆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建议根据公羊学(《吕氏春秋》)重建中国的政治文化;他还宣称,中国式的市民社会就是儒家式的市民社会[21]。与这场“传统文化热”相呼应的是,一些人开始重新审视80年代文化讨论的参与者,例如,王小东以“石中”这一笔名撰文,使用“逆向种族主义”这个新词指责那些批评中国传统文化的知识分子[22]。 对伟大的中华文化的怀旧话语与关于“亚洲价值观”的讨论之间存在着某种意识形态上的共鸣。那场搅动了东亚并在西方引起强烈兴趣的“亚洲价值观”的辩论始于90年代初,发起人是新加坡的李光耀和马来西亚的马哈蒂尔。他们试图用“亚洲价值观”,即所谓的家庭观念、团队意识、尊重权威等,来解释“四小龙”经济上成功的独特性。该说法被西方称作“亚洲主义”:“所谓‘亚洲主义’,是指建立一种新形式的意识形态理论的尝试,这一意识形态不以人的理念、更不以世界为指向,而是以一种亚洲社会的历史和命运的共同观念作为基准。该理论旨在凸现出一种‘亚洲性’,也就是说,一种存在亚洲社会中与西方对立的共同的身份认同。[23]” 1993年3月的“曼谷宣言”宣称存在“亚洲式人权”,这种说法可被视为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具威权性质的政府的共同策略。中国政府也与新、马政府合作,以此回应西方在人权方面对中国提出的批评。 其实,中国的学者们对“亚洲价值观”的讨论并没有多少热情,因为中国的民族主义者并不认同来自汉文化世界周边的意识形态,而自由派知识分子则对东亚的独裁或威权政体从无好感。在中国的民族主义者那里,中国的价值资源只存在于中国的传统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盛洪试图就此提出一套全面的观点,从1995年底开始,他声称自己的研究有大发现。盛洪指出,中西贸易关系上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一直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双方的贸易并非以平等为基准,他认为中国文明在与西方交流中显示出的弱势源于他所说的“天下主义”道德秩序观,而西方人奉行的民族主义却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盛洪认为,在中国人的天下秩序中,不存在种族或民族的区别,也没有社会或政治的不平等,基于和平与自由的原则,就不存在国家和贸易上的冲突;然而,在中国文明衰退期间,中国的“天下主义”让位于民族主义了。在盛洪看来,中国的“天下主义” 道德秩序观是拯救服膺于丛林法则的今日世界的惟一道路,全人类将受益于中国“天下主义”的回归。盛洪认为,现代中国的民族主义仍然保有其道德天下主义的记忆,在相当多的中国知识分子眼里,中国近代采纳了民族主义实乃是中国文化在道德上作出的让步,而其最高理想仍是天下主义观念[24]。应该指出的是,盛洪的观点之逻辑结构并不严密,从他1995年10月开始发表于《战略与管理》上的第一篇和其后数篇文章──尤其是《战略与管理》1996年1月号以及1997年4月发表于《北京青年报》上的文章──来看,他实际上是在道德教化的“华夏中心主义”和面对其他文明时的一种相对开放的普世主义之间徘徊。 盛洪的观点在知识界曾引起很大关注。《战略与管理》及《东方》这两份知识分子杂志1996年1月30日就该主题举办了研讨会,除了石中[25]外,大部分与会者对盛洪的观点持否定态度。多数与会者指出,所谓的“中国古代文明中的道德秩序”这个概念,不仅没有历史根据,而且是乌托邦式的。社会学家孙立平认为,盛洪论点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对过去的理想化,而在于他对其讨论的中华文明的制度缺乏了解;一种文明的优越性不仅在于其道德上的美好意愿,还在于它通过政治和社会的制度建设弥补缺陷的能力,即使我们承认中华文明传统中包含有高尚与和平的成份,但中华文明却没有找到实现高尚与和平的手段;说白了,就是中国没有发明民主。[26] 从总体上看,道德主义者对旧秩序的怀旧似乎具有某种以道德之名填塞当代民族主义价值空白之功能,他们试图为民族主义提供道德基础,在政治民族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之间搭建桥梁。 六、反西方主义者对权力的献媚 文化民族主义的第二种形式──反西方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是在西方受过训练的年轻文学批评家和社会学家。他们运用西方最新的、常常是激进的理论,同时扬长避短,回避自己在国学上的弱点。因此,他们往往引述福柯、利奥塔尔、德里达、赛义德等西方思想家的理论,用后现代、后文化主义或后殖民主义等理论作为自己的学术包装。这类人士的思想方式相近,其共同特点是强调中国特性、拒绝源于西方的现代性的普世性。 后殖民主义理论的中国信徒以本国受压迫文化的理性守卫者和权威解释者自居。他们将赛义德的理论当作武器反对现代主义思潮,痛斥所有试图从国外引进新知的人,并将之称为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西方文化帝国主义的买办。持此观点的知识分子显然从学术角度为当局提供了意识形态支持。赛义德理论的一位诠释者张宽曾在《了望》杂志上撰文指出:“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已经丧失了从根本上去挑战和拒绝西方权势话语、殖民话语的勇气。比如关于人权问题、市场经济问题、知识产权问题,我们与西方国家进行具体的谈判时显得那样被动,原因之一是我们还拿不出一套完全摆脱了西方权势话语的论述方式。[27]”这类说法自然是投当局之所好。很快,中共党内保守派理论杂志、被人称为“极端保守主义的堡垒”的《中流》月刊于1996年1月登载了“是否应该警惕和抵抗文化殖民主义”一文。该文宣称,抵制西方文化要“明确、有意、坚决”。 在同龄人中小有名气的后现代理论代表人物是北京的两位文艺批评家:北大教授张颐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陈晓明。曾经在80年代的文化讨论中十分活跃的许纪霖注意到,“1994年上半年,当你翻开每一本稍有影响的文化思想性杂志的目录,都能发现有陈晓明和张颐武两位鼓荡‘后现代’、‘后殖民’及‘后新时期’……的大作。[28]”在“后东方视点”[29]一文中,陈晓明批评说,当代中国的文学、艺术乃至学术已经形成这样的不成文的绝对标准,那就是得到西方权威的认可才算是(当然也就无可争议是)获得成功。在他看来,在西方获奖的电影,如张艺谋的《红高粱》,是个经典的例子;这些电影都是为了取悦西方观众而拍,这已足以证明中国文化已经是帝国主义西方的附庸文化。 如果说陈晓明致力于“穿越后殖民的历史表象”,看到了“中国文化已堕落为西方附庸”,那么张颐武则看到了走出附庸地位的“出路”。张颐武宣称,“今天大陆的知识分子从后殖民和第三世界的观点出发的理论研究,完全改变了八十年代知识分子无条件臣服启蒙学说的附庸地位[30]”。象张宽一样,张颐武也将批判深入到价值领域。他指出,“从西方政府的‘人权’话语直到张艺谋、陈凯歌电影中对中国政府的刻意调用,都已将中国政治化为了一种可资利用的文化再生产的商品。‘人权’早已变作了对中国市场进行调控即对贸易进行控制的筹码,变成了对‘中国’的他性定位的最后幻影。”在张颐武的笔下,人权不过是西方世界为了控制中国市场和商业的一种交换手段,一种将中国定义为他者的幻想。这真是悖论之悖论。这些主张后殖民批判主义的人忘了,他们顶礼膜拜的理论不也是西方的产品吗?他们看到了官方意识形态的虚空和官方理论的不严密,于是等不及政府的召唤,就自告奋勇地出来解政府理论之困境,企图为这个合法性不足的政权补台。 无疑,这个所谓的“三后”(后殖民、后现代、后文化)思潮是90年代中国思想禁锢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但许多知识分子并不认同这些理论。1995年2月,在西方执教的赵毅衡和徐贲在《二十一世纪》杂志上撰文,批评潮流汹涌的新保守主义,引起了强烈反响。[31] 《近代史研究》杂志副主编雷颐批评新保守主义者抛弃了后现代和后殖民主义的真精神,没有去解构中共政府的意识形态,却尽力冲击、吞噬、挤压那些支流、边缘和弱势。[32] 法国学者施维叶(Y. Chevrier)谈到亚洲儒学的更新时指出:“弱者对强者的回应变成了对某种力量和中心性的肯定:这即是后西方性。造成这种新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不仅不在于儒学,也不归因于亚洲。来源于后现代的对现代性的重新质疑一方面源于西方社会本身的演进,一方面也由于前边缘地区国家的抵制和兴起。[33]”这个评价同样很好地解释了中国“后现代”的民族批判主义。 七、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的出路何在? 上述思潮并非单纯地源于对政府谄媚的动机,它还反映了中国在追求现代国家认同的漫漫长路上的一种精神迷失。 中华认同建立在肯定中华文明优越性的基础之上。随着清军在西方国家的“坚船利炮”前之惨败,中国士大夫们的文化天下主义的深层自信从此灰飞烟灭,并因此引发了认同危机。这一危机以极其痛苦的方式为那个时代的知识分子所领略,且一直持续至今。从19世纪中叶到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关于这种认同危机的争论从未停止。现实中寻找民族认同由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组成:一方面,通过再造传统,重新定义文化认同;另一方面,诉诸从改革到革命等各种手段,建立民族国家。共产政权的建立一度凝聚了民族对国家认同的追求,民族主义在毛泽东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那里找到了一个安身立命的避难所。从此,中国除了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之外,其他任何思潮都被赶尽杀绝。中国文化的优越性被共产主义优越性所取代,传统的天下主义改头换面为共产主义。 邓小平的开放政策打开了这个封闭的世界。文化认同危机通过文化的自我肯定和重新检视中西关系两种追索形式再次表现出来。当年,西方社会在工业革命到来时通过打破沉重的宗教枷锁为世界祛魅。而今日的中国却面临着双重祛魅。第一重祛魅是去除共产主义之魅。共产主义在中国成功的深层原因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民对平等的梦想;然而,30年的封闭终于激起了追求自由和开放的欲望,共产主义优越的信念冰消雪散,乌托邦之梦从此破灭,民族主义的归属避难所也化为乌有。第二重祛魅是“理想西方”神话的坍塌。从1979年到1989年,“理想化的西方”俨然如同否定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现实的镜子的另一面。可是随着开放和距离的拉近,西方国家的政治现实主义与维护人权话语之间的矛盾,以及意识形态意义上的民主原则与西方社会复杂现实之间的反差摧毁了西方榜样的形象。如果说对共产主义的祛魅引起了民族精神的复兴(例如,儒学的回潮以及对过去的热衷),那么,“理想西方”的幻灭则在中国引发了与一个平庸的西方世界竞争的愿望。 双重祛魅引入了对自身与他者的怀疑,导致了双重认同危机──政治与文化认同危机。此双重危机不仅深重,而且二者之间还存在着一种内部张力。共产主义的幻灭导致了平等、公正等价值认同的消失;政权对传统价值力量的诉求又使人们重新感到了精神象征的缺失。近代中国对儒学价值的指责是因为这一价值系统无力保卫中华文化,也无法为文化中国提供归属指引。而当前向传统的回归无疑凸显了政治的无能,因而更加强化了民族对政治认同的需要。随着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淡出,人们重新发现长期以来以为已经被共产主义超越的西方带着其文化差异、经济强权、战略傲慢和政治体系再次卷土重来。 在正常情况下,否定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应该伴随着价值系统的更新;然而,中国思想界解构意识形态的正面效应一方面为“理想西方”的幻灭而抵消,另一方面也被全能国家的暴力所屏蔽。从这一角度看,今日中国的认同问题和近代以来的认同危机一样,政治认同不足大于文化认同不足。无论是近代还是今天,只要中国文化还无法支撑起一个能够以共同的价值认同凝聚国人的政治实体,中华民族的认同危机就会周期性发作并引发政治危机。从本质上看,现代中国的民族认同是“我应该是谁”的一种开放并指向将来的认同追寻,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我是谁”的身份危机。 八、拒绝民族主义 1995年,在政府的鼓励和民粹主义情绪的推动下,中国关于民族主义的讨论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中华文明复兴(revanche)”引起了普遍的不安,也为开始在西方广泛流行的“中国威胁论”[34]提供了佐证。但是,在中国的思想界,民族主义者并未占上风。 在90年代里,中国知识分子的大多数都谨慎地对民族主义话语保持距离,并且明确地拒绝仇外的民族主义,所以民族主义者在思想界并没有多少支持者。2000年在中国出版了一本文集,收集了44篇讨论民族主义的文章,其中只有5、6篇明确支持民族主义;除了王小东之外,其他作者都不愿意表达出《中国可以说不》那样的具有仇外倾向的民族主义情绪。[35] 毫无疑问,由于涉及民族主义的讨论关系到政治和意识形态,因此对发言者来说到处是“雷区”,中国国内虽然发表了不少关于这个论题的文章,但作者们行文审慎,读者经常需要透过字里行间领会其意。但一些港台杂志及流亡异议人士的文化圈子为中国境外和境内的知识分子提供了重要的窗口,也让研究中国的学者藉此了解发言者的真正观点。 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学者就这一主题在境外发表较为大胆的文章,只要不指名道姓地直接批评中共领导人,即使是一些不完全属于学术的现实热点问题,国内学者也可以加入讨论。从此中国思想界关于民族主义、新保守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的争论开始国际化。这一现象又因为互联网的勃兴得到了加强。 1996年,笔者在“警惕民族主义成为主导意识形态”一文中提到,要注意意识形态民族主义的危险;同时还指出,应该区分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和当今的民族主义,前者反对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殖民侵略,后者则是反对以美国为代表的现有国际秩序。笔者强调,一个奠基于物质利益的功利性的民族主义是十分危险的。民族主义有两个基本的内在逻辑:“一是从本民族利益出发,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本民族利益作为其宗旨,并以此为准则来处理和其他民族的关系。各个民族均可以设定自身的民族利益目标,但问题是怎样保证一个民族的目标不会侵犯另一个民族的利益?民族主义不仅不能解决民族与民族之间、国与国之间可能出现的摩擦和冲突,而且还会为一个民族宰割、统治另一个民族提供合法根据,从而是民族关系处于对立、冲突之中,这是一种对抗和战争的逻辑。”“民族主义的第二个逻辑是集体主义的逻辑。民族利益至上,集体压倒个体、以民族的利益要求个体无条件地服从,以集体的名义发出统一的号令,窒息自由多元的声音。……中国近代化的历程告诉我们,强调集体、压抑个人、崇尚单一、排拒多元的民族主义往往是既牺牲了个人自由,又葬送了民族利益。”笔者认为,如果说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与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之间存在着某种转换捷径的话,那就是集体主义。[37]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余英时指出:大陆和海外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激情是中共当局有计划地挑拨起来的;民族主义是共产中国反对人权和民主的武器。[38] 国内的知识分子也在反思民族主义。1998年,何家栋在《战略与管理》上发表“人权与族权的差异”,为人权主张辩护,反对民族主义。他以共产主义的国际主义精神及其西方来源为掩护,回击民族主义者无视共产主义的现实,同时指责他们忘记了“文革”的灾难性后果。何家栋认为,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区别是前者认为人是国家的基础,而民族主义者认为人应该臣服于国家。他指出,忽略人权问题和夸大族权问题是民族主义最致命的错误。[39] 凌志军和马立诚在《呼喊──当今中国的五种声音》一书中分析了民族主义可能造成的3个灾难性后果:民族主义的飚升会干扰甚至打碎国家现代化与开放政策;民族主义有助于强化中国少数民族的分离主义势力;中国民族主义的兴起会刺激其他国家的民族主义起来反对中国。在谈到最后这一点时,两位作者回顾了印度的核试验计划和印度政府首脑指责中国为“北方威胁”等情形,以及中国政府、地缘政治学家和官方媒体如何谴责印度的民族主义。他们从政治影响的角度提出对民族主义的警告,既是针对民族主义者的,也是针对北京政权的。 九、民族主义:北京政权难以把握的双刃剑 事实上,中国政府与民族主义者表面上的默契并不能转换成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对于北京政权来说,民族主义是把双刃剑;若采取极端民族主义的政策,就如同在钢丝上行走,难以逃脱玩火自焚的下场。 民族主义者怂恿政府彻底放弃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其实并不符合当局的意愿。当前,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虽然已经褪尽乌托邦色彩,但仍然是北京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以及实行镇压时的有力武器。在可预见的将来,包括面对民族主义时,保卫官方意识形态这层护身铠甲对于现政权仍然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当民族主义主张通过诉诸儒学来建立其文化认同基础时,实际上就暗示着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崩溃及其对民众动员能力的衰竭。中共创立之初以马克思主义为意识形态指导,同时高举打倒“孔家店”的大旗,但共产党执政50年后儒学却重新出现于官方话语中,这意味着一次激烈的转向和对“中国革命之父”孙中山当年改造传统的革命路线的背叛。 怂恿民众的仇外情绪使当局面临另一种危险:它会断送20多年来的开放政策。极端的对抗性的民族主义政治将目标指向美国,还可能令当局引火烧身。中国近代所蒙受的羞辱与中国落后于西方有关,但也同样与满清政府的无能和抗拒变革有关;换言之,中国的民族主义既可能是针对西方的要求雪耻的民族主义,也会是对当局同样严苛的民族主义。从这一角度来看,除非当局能够成功地建立一个政治上的现代国家,否则中国民族主义的兴起就可能违反当局的意愿而把矛头指向这种民族主义思潮的怂恿者和操纵者。一些学者所鼓吹的以反对外部力量为战略的民族主义也同样可能产生瞄准中国当局的效果。中国的现政权是既得利益集团,其首要目标是保住权力,它利用民族主义无非是为了这一目的。所以,只要民族主义情绪的蔓延构成对政府的压力,当局就会毫不犹豫地打击压制。 事实上,当局真正想要推广的并不是民族主义,而是所谓的“爱国主义”,正如张见微指出的,“中国共产党目前所实行的爱国主义,实际上是爱政府主义[40]”。根据这种“爱国主义”的逻辑,爱政府就要求爱其所做的一切,无论政府所做的是对还是错。这一传统的爱国主义的逻辑实际上是一种伪装了的专制主义。 十、中国的民族主义是真威胁还是纸老虎? 共产主义的南斯拉夫转向大塞尔维亚种族民族主义的事实表明,共产主义的专制政权转变为民族主义的专制政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那么,中国会不会从共产极权转向法西斯民族主义呢?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有些知识分子并不掩饰他们的担心。旅居美国的程默于1999年呼吁警惕中国民族主义向法西斯主义转型。他认为,对法轮功的镇压、中国驻南使馆被北约轰炸后引起的暴力示威、大中国理论以及《超限战》的出版等,都是令人不安的迹象。[41] 香港评论家、主攻德国文化的陈云对中国的某种纳粹倾向表达了同样的担心。他认为,中国正处于“国家社会主义”的初期。[42] 1996年余英时亦指出,中国当局利用民族主义加强政治控制力,可能把中国带向德式“国家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去。{43] 显然,这些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尤其是当人们看到那些关于国家安全的军国主义观点出台的时候。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北京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张文木。受科索沃战争的启发,张文木从1999年3月开始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建议建立“中国国家安全战略”。他认为,目前的形势对中国的和平主义者来说是一个难关,中国不得不面临抉择,要么打破美帝国主义的封锁,通过军事力量捍卫毛泽东、邓小平留下来的政治遗产和经济发展,要么在没有现代化军事保护的情况下亡命于因经济挫折引发的混乱。在他看来,中国的市场经济转型是否成功取决于一支强大的海军所带来的对外部市场的控制。[44] 张文木所主张的实际上是企图通过军事手段使中国变成一个世界强国的“国家安全哲学”,在至今为止所有的民族主义的表达中可以算是最系统与最精致的,他的表述有一种惊人的直率。这一安全理论显示了一个曾经遭受侵略的落后大国的报复之心与图强渴望。它的出现表明,鼓吹法西斯主义的仇外幽灵在中国是可能笼络人心的。 法西斯主义的鬼魂需要附在有形的肌体上才能作祟,否则就只不过是一只纸老虎。那么,在何种族群、文化或历史的基础上,一种作为情绪或理论的中国民族主义能够变成主流意识形态并且掌控国家力量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并不容易。90年代中国的各种关于民族主义的表述之共性是功利主义,这表明,在文化和意识形态意义上,当今中国的民族主义是虚幻的、没有基础的。以下分析或许可以让我们保持一种谨慎的乐观。 首先,从历史角度来比较,中国目前的国际国内环境根本不同于纳粹德国,也不同于30年代的日本。德国纳粹和日本法西斯产生于议会民主的背景下,这两种极端民族主义都得益于面对民主的无力甚或民主的失败时所产生的一种政治浪漫主义的反应;换言之,当权威发生危机时,在民族主义者眼里,民主不足以使国家强大。当极权主义政府诞生之际,这样的政权需要极端民族主义充当其意识形态工具。而中国的情形完全不同。共产政权的建立可以看作是1911年共和革命失败后政治权威长期缺位所导致的结果。从权威缺位到极权主义,中国似乎完成了一个循环。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可视为中国历史进程的另一个新起点,其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国家权威,而是为了摆脱权威的膨胀。到现在为止,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仍然是国家机器剥夺或压制民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国家机器的权威需要进一步加强。即便当局想要强化其专政机器的权威,也无需借重民族主义话语,官方意识形态本来就是现成的工具。可以说,在内政方面,中国的极端民族主义要想成为一种具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几乎没有什么机会。而在国际关系方面,近年来中国的民族主义回潮并非起因于帝国主义新一轮的侵略,也不是西方为了阻止中国发展而采取的战略性孤立政策;相反,开放的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以及相互依赖越来越深。无论是对现政权(为了获得政治合法性)还是对民族(为了国家利益)来说,开放都是必由之路。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对西方市场有利可图的依赖、亚洲汉文化圈及海外华人所取得的惊人成就等等,最可能激发的应该是一种一争高下的情感,而不是中国人的排外反应。希望通过煽动排外主义来赢得追随者的极端民族主义在今天日渐开放的中国社会里或许可以维持其声音,却未必能获得多数人的支持。 其次,从文化角度看,中国与日本、德国的族群相对单一不同,从远古开始汉民族就与其他民族混居,具普世主义倾向的华夏中心主义传统从不主张种族或族群的民族主义。今日中国多民族的现实甚至使具有种族特征的民族主义话语表述都成为不可能。毛泽东时代中国对西方的封闭是以国际共产主义的优越性的名义发起的,邓小平时代的开放政策则奠基于有利于现代化的信念,这些长期性政策与民族主义理念都没有什么关系。进一步来看,整个中国近代史都雄辩地证明,中国人图强的渴望压倒了对文化独特性的维护,民族主义知识分子有识之士中少有人主张闭关锁国。今天,中国人显然更希望重新回到世界文明的中心而不是偏安于国际社会的边缘。从这一角度观察,中国的民族主义如果意图植根于中华文明的特殊性之上,是难以从中国文化传统中获得政治合法性的。 最后,在意识形态层面,当下的中国正在告别共产主义,在拒绝全能主义意识形态的同时,对其他主义的灌输也充满反感。共产主义那样超强的意识形态业已坍塌,今日初现的民族主义就能在共产主义的废墟上成功地建立自己的意识形态权威?王力雄谈到《中国可以说不》时写道:“在如此一片精神废墟上,怎么可能再祭起什么‘主义’的大旗──不管那大旗是共产主义、自由主义、还是民族主义。主义是一种信仰。民族主义被称为当今世界的‘第四宗教’,原因就在这里。真正的民族主义者是肯去充当‘血肉长城’或‘肉体炸弹’的。而当今中国人的心里已不存在任何神圣,什么都不信,除了功利得失,没有其他是非原则,整个国民精神趋向痞子化。[45]”这个评价是严厉的,但它需要一些补充说明。如果说民族主义不能在共产主义遗留下来的精神废墟上建立权威的话,自由主义与中国之缘还没有完结。事实上,90年代的中国不仅留下了集体主义失败的深深烙印,而且还伴随着个人主义的上升,这两种相辅相成的现象显然不利于民族主义的崛起。中国原初的民族主义是一种没有民族的民族主义,今天,民族主义又失去了信仰。同时,从中华民族的宗教性来说,由于没有宗教建构,信仰不专,因此也不会形成像伊斯兰那样的狂热的民族主义。 还要指出的是,现代中国的政治民族象征实际上是缺位的,至少也是不充分的。这个补充论据可用来论证中国民族主义的虚幻性。1989年的“天安门事件”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分裂。这个断裂不但至今未被填平,而且正是这一历史事件将民族与国家分割开来。那时中国政府冒挑战儒家仁政传统之大韪,犯下了镇压学生运动的致命错误,因此,北京政权不但难以成为民族认同的象征,也不是民族利益的合格代表。从短期来看,这一政权只能迁就西方,而不能按照反西方的民族主义的逻辑行事。在此语境下,真正的地地道道的可能产生影响的民族主义只能是建立于体制之外,甚至与其对抗。这种远景对于民族主义的演化及其政治操纵者来说都是不乐观的。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除了少数机会主义者的声音之外,中国的多数知识分子并未成为民族主义的信徒。面对镇压、审查和权力的犬儒化,中国社会出现普遍的价值失落,人们得过且过、冷漠失望。在这种情况下,民族主义思潮产生了一些吸引力,但这种情况与政治高压下的言论不自由有关,并不能证明民族主义思潮对中国民众的真正吸引力。在1989年的“天安门事件”之后,民族主义更象是被北京政府送到意识形态舞台上表演独角戏的戏子。 青岛大学物理系教授 一、新中国历史的初始条件 二、小农的王朝 三、新中国的干部与群众 四、新中国的农民与工人 五、群众运动 六、新中国历史进程的基本特征 七、“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 八、“引蛇出洞”? 九、“无产阶级专政”的下一个目标 编者按:只要研究中国1957年的“反右”历史,对谭天荣这个名字就不会陌生,因为他是当年北京大学的“第一号”学生“右派”,他与他的那一代同学如林昭等人的命运,已经化为那个时代的一个符号。 这篇文章是作者不间断地思考了几十年的一个问题,即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的社会结构及其深刻矛盾──“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与“毛泽东的个人独裁”以及在这种矛盾作用下的社会走向。作者用来剖析历史的话语源自马克思主义理论,他对中国共产革命后建立的“新中国”之社会性质、“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与“毛泽东的个人独裁”之区别所作的剖析,其深刻性丝毫不比饱学西方理论者逊色。这篇文章的价值就在于此:它表明,多年来许多人未能充分认识“新中国”社会的本质,不是缘于理论的困窘,而是缘于思想的贫乏。 作者与他的“右派”同学无疑都是当时最有才华的青年,但多年残酷的政治风雨使他们备受摧残,大多数人都未能从那种炼狱里生还,而谭天荣顽强的生命力不仅使他能够扛住所有加于他的苦难,还能持续深入地思考。本刊编辑部刊发此文,既因为文章本身的深刻思考,还缘于这篇历时38年才完成的文章代表了生活于毛泽东时代下一群特立独行的思想者经历了炼狱之痛的思想历程。 1968年我曾作一次尝试,根据我所理解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描述从新中国成立起到那时为止的历史进程,并把“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描述为这一进程的必然结果。 对于许多人来说,现在讨论涉及毛泽东的历史问题并不是为了理解,而是为了安慰他们自己的“社会主义良心”。对于这些人,我在这里对新中国历史的描述只能激起狂怒。但是,由于这段历史影响的不仅仅是1949年以后的几十年,还将影响今后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基于此,超越意识形态限制讨论毛泽东身影笼罩下的新中国历史就成为不可回避的历史任务。 一、新中国历史的初始条件 新中国的历史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的初始条件下,按照世界历史的共同规律展开的。为了描述这一段历史,首先要考察它的初始条件。 新中国成立时的社会历史状况有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在多年战乱(8年抗战、3年内战)之后,中国的城市和乡村都遭到空前洗劫,而中国共产党却在战火中锻炼了自己,变得极为强大和灵活。新中国成立时,共产党成了执政党,有如一盘散沙的民众和中国共产党这两个机体彼此相遇并且在相互作用中迅速确定了自己的位置。自古以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一直在中国占着重要的地位。上述初始条件使得这一矛盾对于新中国更加突出。 第二,正如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所说,当时中国只有大约10%左右的现代性工业经济,此外的大约90%左右是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这与古代没有多大区别。这就是新中国的历史的初始条件:一些多少现代化了的工业小岛散布在仍然停留在古代的个体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和经济基础上,新中国将走向何方呢? 因为大工厂几乎都在城市,毛泽东这里说的现代性的工业经济可等同于“城市经济”,而古代的经济则等同于“乡村经济”。如果把当时的乡村隔离起来,即假定占10%的城市经济根本不存在,那么在这个古代的经济基础上,将长出一个古代的上层建筑;反过来,如果把城市隔离起来,即假定占90%的乡村经济不存在,那么,这些经过民主革命的现代城市,根据当年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在代表现代性的城市经济的政党领导下将会建成一个社会主义的现代社会。当中国社会进一步发展时,停留在古代的乡村要求建立一个与古代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古代的上层建筑;而现代化了的城市则要求建设社会主义。这就是新中国的社会的基本矛盾,这是古今中外无处不在的城乡矛盾的一种特殊形式,新中国的历史就在这一矛盾的基础上展开。 毛泽东自1949年以后成为全中国人民的领袖,他既是城市居民的领袖,也是乡村居民的领袖。作为城市居民的领袖,他的历史使命是按照马克思的蓝图,在中国建成社会主义;作为乡村居民的领袖,他的历史使命却是在中国建成一个古代的东方专制帝国──一个新世纪的“秦始皇”和一个“在暴君统治下人人平等”的庶民社会。既然中国的城市与乡村处在相互作用之中,这两种相互排斥的历史使命不免相互渗透。于是,新中国的社会的基本矛盾就反映在伟人毛泽东身上,表现为他的“思想状况”的矛盾:既是马克思主义者,又是暴君。当毛泽东说他自己是“马克思加秦始皇”时,或许他自己也没有察觉其中有如此深刻的含义。 二、小农的王朝 因为新中国成立时已经有了现代化的城市,从仍然停留在古代的乡村经济基础的土壤上自然长出来的国家形式,就不同于古代的东方专制帝国。它将是一种什么样的国家形式呢?在世界历史中曾经有过两个先例,一个是20世纪俄国的斯大林主义的国家形式,另一个是19世纪法国的拿破仑主义的国家形式。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在铲除旧社会的不平等之后,国家(表现为一个“暴君”)通过机关和军队直接对社会进行统治。 斯大林主义的社会政治特征现在被统称为“个人崇拜”。迄今为止,为什么十月革命后的俄国会产生个人崇拜,仍是20世纪历史最大的不解之谜。至于拿破仑主义,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政变记》(下面简称《政变记》)一文刚好对它作过详尽的考察。在法国历史上,拿破仑主义国家即波拿巴王朝。马克思在该文中指出:“波拿巴代表一个阶级,而且是代表法国社会中人数最多的一个阶级──小农。正如波旁家族曾是大地产的王朝,奥尔良家族曾是金钱的王朝一样,波拿巴家族乃是农民的王朝,即法国人民群众的王朝。” 当然,马克思在这里所考察的是19世纪中叶的法国,乡村的政治影响毕竟不如城市。代表乡村社会关系的“第二帝国”之所以能够建立,乃是由于城市的各敌对阶级暂时达到了势均力敌,刚好让“第二个波拿巴”钻了空子。但在新中国,乡村经济本来就占绝对优势,再加上土地改革使乡村居民一度变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小农,激活了他们的政治热情,乡村的政治影响一开始就大大超过城市。由此可以断言,新中国即将建立的“小农的王朝”将比19世纪的法兰西“第二帝国”更接近于古代的东方专制帝国。 那么,“小农的王朝”究竟是什么样的王朝呢?在《政变记》一文中马克思写道:“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藉以立足的适当基地。它造成全国范围内所有一切关系和个人齐一的水平。因此,它也就使得有可能从一个最高的中心对同样的群众在一切方面发生同等的作用。它消灭着人民群众和国家权力之间的贵族中间阶梯。所以它就引起这一国家权力及其直属机关的各方面的直接干涉。”这里,马克思指出小农的王朝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藉以立足的适当基地。在新中国,共产党的干部们在这一基地上很快就转化成为自我服务的大官小吏,从而使中国共产党从一个革命政党转化成为一个排他性的利益集团──权力贵族。同时,马克思又指出:小农的经济地位使得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这里,马克思指出小农的王朝要求有一个权力无限的最高主宰。在新中国,这一要求通过各种途径把中南海的主人──“伟大领袖”毛泽东──实际上推上了皇帝的宝座。虽然,和袁世凯不同,他没有龙袍,也不需要龙袍。 下文考察小农的王朝的这两个要求在新中国实现的过程。 三、新中国的干部与群众 新中国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政府构架基本上模彷苏联,而那时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还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人间天堂”。因此,当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发动土地改革、改造私营工商业时,人们(包括许多共产党人在内)理所当然地认为,它是在按照马克思的蓝图建立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剥削的新社会。然而,“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但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借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现代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却并未随着这一声炮响送过来。考虑到这点,就不必惊讶共产党政策的实际社会效果远远偏离了“建立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剥削的新社会”这一目标。 新中国通过土改消灭了地主阶级,又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资产阶级。但是,即使不考虑当时的社会结构,仅从物质生产的角度出发也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阶级和阶级斗争不会因此而消失。要在新中国建成社会主义,就得发展现代工业,就得有社会分工,应用科学技术,由此而需要各种不同才能的人才,就会形成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作为这一切的必然结果,就会形成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然而,要认识新中国的阶级斗争,我们必须还原当时的历史。 按照官方的说法,在土改中被没收了土地、在土改复查中被没收了所有浮财的地主,仍然还是地主;不仅如此,他们的子女、子女的子女,世世代代仍是“地主阶级出身”,受到和地主一样的政治待遇。而事实上,“土改”之后地主和农民的经济地位已经没有什么区别,这两类人的区别仅在于历史。至于地主子女和农民子女的区别则仅在于血统。在世界历史上,“阶级”是按经济情况划分的,只有“种姓”才按血统划分。因此,土改之后“地主”这一称谓不再是指一个阶级,而是指一个种姓了。而新中国自1949年以后的所谓“阶级斗争”,实际上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种姓迫害”。这种冒称“阶级斗争”的种姓迫害,一直掩盖着真正的阶级压迫与剥削。另一方面,这种荒谬的种姓迫害,还使得阶级斗争学说在中国名声狼藉。中国共产党人用自己的实践极大地败坏了马克思主义的声誉。 然而,在这一时期,真正的阶级压迫与剥削本身也是隐蔽的。首先,在完成“三大改造”之后,从小商店的店员到大厂矿的经理,从小学教师到大学教授,从火车司机到交通部长,都是国家的“干部”,即官僚和职员。在发达的资产阶级国家,官僚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并未单独构成一个阶级。但对于像中国这样农民占优势的国家,情况怎样呢? 马克思在《政变记》中曾这样论述上世纪的法国官僚:在君主专制时代,在第一次革命时期,在拿破仑统治时期,官僚是为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进行准备的手段;在复辟时期,在路易·菲力浦统治时期,官僚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但在上述所有时期,官僚都力求达到了个人专制。到了“第二共和国”时期,由于城市中相互对立的各个阶级一时间势均力敌,乡村的社会关系暂时占了优势,官僚们的这一目的终于实现了,他们本人成了统治者。 由此可见,官僚本人成为统治者乃是乡村的社会关系的特征。在农民占优势的国家,乡村的社会关系一直处于优势,因此官僚本身一直就是统治者。在这里,官僚与农民乃是乡村社会关系的两个方面,既与资产阶级相对立,也与无产阶级相对立。在这种意义下,“第二个波拿巴”和他的同僚乃是当时法国农民的代表。但是,第二帝国的“一大群富贵豪华的官僚”作为农民的代表者,并不是农民领袖或农民在议会中的代表,他们组成一个“和社会各真实阶级并列的人为等级”。 中国共产党的干部大多出身于农民,在建国之前,他们在乡村过着军事共产主义的生活。“进城”之后,由于地位的改变,由于乡村的政治影响,他们很快形成“一大群富贵豪华的官僚”,但是似乎不能说他们组成了一个“和社会各真实阶级并列的人为等级”。这是因为,在法兰西“第二帝国”,除了官僚这个“人为等级”之外,还有一个由社会各真实阶级构成的公民社会。但是在新中国,原有社会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已经被干部等级制度所吞并。除了“干部”,社会上就只剩下市民和农民了,而这些居民则被称为“群众”。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说新中国的基本阶级结构就是“干部”与“群众”的两极对立,其中的一极是“富贵豪华的官僚”,即共产党的“高级干部”,另一极则是极端贫困与无权的广大的农民群众,而工人、知识分子、市民、一般干部(特别是农村的基层干部)就成了两极对立的中间阶层,这种社会结构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呈现出最纯粹、最极端的形式。 四、新中国的农民与工人 人们说,1949年的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即无产阶级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世界历史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原是摆脱封建桎梏、铲除封建不平等、建立资产阶级法治社会。而1949年革命的结果却与此背道而驰:它建立的干部等级制度把旧社会的剥削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以新的形式固定下来,让大批干部有旧社会剥削者的收益而没有旧社会剥削者的劳累与风险;它建立的“阶级成份”制度把印度那种按血统定尊卑贵贱的种姓制度移植过来,将出身于地主、富农、“反革命”、“坏份子”以及后来的“右派”等强行划为“不可接触的贱民”。这一切正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要铲除的封建不平等。然而,更致命的封建不平等还是由户口管理制度维持的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正是新中国的阶级压迫与剥削的基本特征。 阶级压迫与剥削总对应于一定的剩余价值形式。如果说,佃农的剩余价值形式是“地租”,那么,自耕农的剩余价值形式就是“赋税”。新中国的农民也交农业税,但那并不是主要的剩余价值形式;对于他们,主要的剩余价值形式是“征购”。1953年底,国家开始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必须把“余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卖给国家。显然,只有统购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低时,统购才是必要的。那么,对于小农来说,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又是由什么来决定呢?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小农集小地主、小资本家和农业工人于一身,作为小地主,没有地租他也得种地,作为小资本家,没有利润他也得种地,只要他能付给自己作为农业工人的工资。换句话说,只要他还能活命,他就会去种地。因此,“他们的剩余劳动的一部份白白地送给了社会,它既不参与生产价格的调节,也不参与一般价值的形成”。这就是说,即使农民按市场价格出售粮食,他们也就刚刚能活命。现在强迫农民按更低的价格出售,试问把农民置于何地?在新中国,人们已经接受了一种特殊的语言。例如,吃面包喝牛奶的洋人“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而吃糠咽菜长大的中国乡村孩子则“生活在蜜罐里”。早在1953年,乡村居民就已经进入“蜜罐”了。接着就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民在这次运动中失去了土地、耕牛和农具,得到了一副锁链。对此,农民虽然不满,还得敲锣打鼓表示欢迎。 乡村的变化引起了城市相应的变化:与粮食的荒谬低价对应的是工业品的荒谬高价。这种荒谬的价格不仅导致种种荒谬的社会现象,还导致一种荒谬的理论:“一个工人一年创造一亿人民币的价值,而一个农民一年只创造几百万的价值。”马克思的不肖子孙竟然忘记了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荒谬的价格使得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远远高于乡村居民,为了防止由此而引起的劳动力的流动,就实行了“户口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赋予城市居民种种特权,让城市居民天生高贵而乡村居民天生低贱。 城乡差距使得“下放农村”成为一种政治惩罚手段。仅是面临“下放农村”的万丈深渊,就足以使每一个城市居民成为“党的驯服工具”。新政权利用工人阶级对享受特权的感恩和对失去特权的恐惧,把它收编成自己的“近卫军“,在历次运动中用来恫吓、压制和攻击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种不够“驯服”的人。新中国的御用工人阶级被动地写下了国际工人运动史上最可耻的一页。 五、群众运动 世界历史证明,即使有某种不平等也可以建立法制。在古罗马帝国,虽然有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不平等,罗马法还是保障了自由民内部的平等。在南北战争前的美国各蓄奴州,虽然有白人和黑人之间的不平等,当时的美国宪法还是保障了白人内部的平等。那么,能不能想象在新中国荒谬的种姓制度和户口管理制度下,把某些人划为“人民”而把另一些人划为“敌人”,再制定某种保障“人民内部”的平等的法制呢?不可能! 1949年的革命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根据当年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它建立的却只能是一个小农的王朝。这个王朝只可能是一个“人治”的古代国家,而不可能是一个法制的现代国家。此外,新中国还有一个特别的因素──中国共产党对“群众运动”的偏爱──更使得任何法制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中国共产党是靠群众运动打下的天下,自然对群众运动情有独钟。它依靠“人民公社运动”来“改变生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再现了堪与安徒生《皇帝的新衣》媲美的童话;它依靠“大跃进运动”来“发展生产力”,在世界历史的舞台上演出了与果戈里的《钦差大臣》迥然异趣的滑稽剧。然而,中国共产党最得心应手的还是靠群众运动来铲除异己。这种群众运动的典型程序是揭发、批斗、处理三步曲: 第一步,先动员群众相互检举揭发,其内容往往是私下谈话和私人信件。私下谈话无据可查,真假难分。运动的领导人为了动员群众,把运动搞得轰轰烈烈,自然“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私人信件虽然白纸黑字,但怎么解释却可随心所欲。 第二步是“批斗”,在这一阶段,一部份群众被指定来“批斗”运动的对象。对这一部份群众来说,重要的是“体会领导意图”,至于有没有事实依据倒并不重要。不必担心有人会辩解,被批斗的人唯一的权利是不分皂白地“承认”。也不必担心有人会提出异议,因为谁提出异议谁就会立刻成为运动的对象。对于运动的领导来说,不论批斗怎样离谱,支持批斗就是保护群众和积极分子的“热情和正义感”,稍加劝阻就会使人产生批斗过火的“错误印象”。因此,领导对于“群众的批斗”只会火上加油。至于领导从“群众的批斗”得出结论的艺术,恐怕连唐代酷吏来俊臣的《罗织经》也要黯然失色。 最后一步是处理,轻则降职降薪,重则被开除公职成为“人民的敌人”,或者被判刑、劳改、枪毙,因此而空出的职位,则理所当然地由这次运动的积极分子来占据。或许,不用多久,事实证明某一积极分子的检举不过是私人报复,某一积极分子的揭发不过是张冠李戴。但是,那又怎么样?运动已经结束,这位积极分子已经升了官,难道再降下来?尽管他说的不是事实,他的立场还是正确的,还是“站在党和人民一边”的。再说,运动的对象有一定比例,这位积极分子的检举揭发,至少在凑足名额、完成运动的指标这一点上立了大功。 群众运动一个接一个,“人民的敌人”的队伍逐步扩大。与此同时,靠运动起家的人的队伍也逐步扩大,逐步形成一个特殊的阶层。尽管不少这次运动的积极分子在下一次运动中又成了运动的对象,但总的来说,这个阶层的人数逐渐增多,权力日益膨胀。不言而喻,这个阶层的共同的道德准则是卖友求荣。而这一准则自然被他们奉为社会主义的最高道德准则。于是,中国民间的传统道德、知识分子的气节以及共产党标榜的实事求是作风,都成了“反社会主义”的。至于民主与法制,自然更是“社会主义的死敌”了。如果说,“大炼钢铁”运动剃光了无数山头,给自然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几十年也不能恢复,那么,这种卖友求荣的“道德准则”对群众心理的摧残,给中华民族所留下的精神上的创伤,恐怕几百年也难以痊愈。 六、新中国历史进程的基本特征 上述几方面构成了新中国奇特的阶级压迫和剥削体制。中国式种姓制度、户口管理制度和群众运动是它的三大支柱。中国式种姓制度使得人们得以用“阶级种姓”迫害冒充阶级斗争,掩盖了真实的阶级压迫和剥削;户口管理制度保障一部分劳动者对另一部分劳动者的经济掠夺,从而掩藏了不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掠夺;群众运动则使人民群众经常处在一种自相残杀的状态,并把一切反抗扼杀在萌芽中。正是在这一体制的形成过程中,共产党转化成为新兴的权力贵族,伟大领袖毛泽东入主中南海成了没有皇帝名号的皇帝。 权力贵族和皇帝,这是1949年革命的种子在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的土壤中长出的一对并蒂莲。它们的生命力都来自共产党,权力贵族本身就是共产党的统治基础,而皇帝则拥有共产党的武装力量。它们有各自的社会基础,权力贵族维护着城市居民的种种特权,而皇帝则得到乡村居民的道义上的支持。然而,不论这一对并蒂莲怎样相互依偎、相互缠绕,它们却天生是对头。新兴的权力贵族要求确立稳定的贵族──平民两极社会,这意味着摆脱“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的任何个人与机构,这一要求被表述为“确立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而新登基的天子则要求建立一个正式的“皇帝─臣民”的两极社会,这意味着在新社会的机体上割去“伟大领袖”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贵族中间阶梯”──共产党,而这就是“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继续革命”、“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和“消灭三大差别”等“毛泽东思想”的真正含义。于是,新中国的城乡矛盾在当时就表现为毛泽东与共产党之间的对抗。 乍一听来,这一论点简直是“天方夜谭”。谁不知道毛泽东是共产党的领袖,共产党的党史就是“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历史。共产党和它的领袖即使有矛盾,那也只能是“人民内部矛盾”,正确思想与错误思想的矛盾,这里怎么会有什么对抗呢?不能否认,的确是毛泽东和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但是,彼一时也,此一时也。当年打江山的时候,毛泽东与共产党是等同的概念;但现在是坐江山的时候,毛泽东必须铲除共产党。即使对新中国的社会历史一无所知,只要翻一翻中国的编年史也能知道这一点。汉高祖为什么要杀功臣?因为打江山的时候需要人才,而坐江山的时候却只需要奴才。不幸的是,韩信与彭越等人为刘邦打下天下之后,仍然还是人才。刘邦不得不铲除他们。既然刘邦一定要铲除韩信与彭越,毛泽东又怎能不铲除彭德怀与刘少奇? 人们自然会提出疑问:“怎么可以把新中国和汉王朝相比呢?这是两种完全不同历史时期的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国家政权。”是的,新中国成立时距汉王朝已两千多年,可谓久矣。但是我们不要忘记,直到1949年,中国还有90%的经济生活停留在古代,也就是停留在汉代;再说,毛泽东与刘邦都是借助于农民革命建立起自己的王朝。因此,我们实在不必惊讶新中国和汉王朝之间具有某些相似的社会历史特征。江山坐稳以后,皇帝杀功臣正是这样的特征。当然,新中国与汉王朝还是有所不同,汉王朝的开国皇帝要对付的是一个个为他打天下的功臣,而新中国的开国皇帝要对付的却是一个他自己领导的,缔造了新中国的政党。如果说,刘邦不得不一个个地铲除和他一起打天下的功臣,那么,毛泽东就得铲除共产党了!自古以来,在天子的视野里,除了三宫六院、粉黛三千,就只有宰相、群臣和百姓,哪能容得下什么党? 诚然,天子也要靠宰相和群臣来治理百姓,但宰相和群臣虽可享受荣华富贵,却不能有自己的意志,他们的职能只能是“听差”。不幸的是,共产党却远不是一群听差。它天生就是一个组织严密、纲领完整的共同体,并在长期的对敌斗争中成长壮大;另一方面,权力贵族并不排斥一位“伟大的领袖”,只要他维护权力贵族的权益,这样的贵族领袖相当于“立宪君主”。同样不幸的是,代表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的毛泽东也远不是一位立宪君主,数亿农民要求他成为高高在上、不受任何限制的“秦始皇”。这种社会历史条件规定了毛泽东与共产党之间的关系只能是腥风血雨的对抗,正是这一对抗奠定了新中国不断动荡的历史的基调。 如果我们抬头看看北方,事情就更加清楚了。苏联历史上的种种令人困惑的事件,特别是令人谈虎色变的“大清洗”,如果不是斯大林与布尔什维克党的对抗的表现,又能是什么呢?斯大林与布尔什维克党的对抗,正是苏联历史进程的基本特征。同样,毛泽东与中国共产党之间的对抗,则是新中国历史进程的基本特征。 七、“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 人们根据列宁关于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的命题得出结论: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因此,在它执政的新中国,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它的领袖毛泽东自然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那么,怎见得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呢?不是因为它的党员出身于无产阶级,也不是因为它的支持者是无产阶级(它的党员和支持者绝大部分是农民),而是因为它的指导思想是无产阶级的先进学说──马克思主义。这一结论一直被看作天经地义,但得出这个结论的整个推理却是因果倒置的。 中国共产党代表什么人的利益不决定于它所标榜的指导思想,而决定于它所处的实际地位。诚然,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是从苏联引进的列宁─斯大林版本的马克思主义,再经过毛泽东的“创造性的发展”,与本来意义下的马克思主义已经大相径庭,实在称不上是“无产阶级的先进学说”。尽管如此,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在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中成长的,在1949年以前,它仍不失为一个革命政党。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转化成为权力贵族,不是由于它的指导思想的改变而是由于它的经济地位的改变;不是由于它缺乏先进理论或缺乏共产主义信念,而是由于“理论”和“信念”斗不过“利益”。因此,当人们根据“指导思想”来确定一个政党所代表的阶级时,他们其实错误地应用了列宁关于“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的命题。 当然,列宁的这个命题本身也有问题。马克思在《政变记》中曾这样描写那次政变的结局:“法国逃脱整个阶级的专制,好像只是为了服从于一个人的专制。”不必深入这句话的内容就能看出,马克思在这里把“整个阶级的专制”和“一个人的专制”区别开来。而按照列宁关于“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的命题,这种区别是不存在的,“整个阶级”是由某一政党来代表的,而该政党则是由一个领袖来领导的,因此整个阶级的专制就是这个领袖的专制,从而也就是“一个人”的专制;反之,一个人的专制也就是整个阶级的专制。列宁的这一命题明显地与马克思的观点相矛盾。 应用列宁的这个命题,人们可以把资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区别开来,却无法理解世界历史中更具体的内容。例如,人们很难把以希特勒为元首的德国纳粹政权和以罗斯福为总统的美国代议制政权区别开来,因为希特勒和罗斯福都是本国的资产阶级政党的领袖,在本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进一步,按照这一命题人们还可以断言,欧美各国人民几个世纪的斗争差不多一无所获,最多只不过从一种资产阶级专政变成了另一种资产阶级专政。只有1917年俄国的那个“震撼世界的十天”才发生了翻天复地的变化,推翻了资产阶级专政,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 上面只是随手拈来的几个例子。我们越是深入地考察问题的细节,列宁关于“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的命题就越是显得抽象而空洞。一般地说,列宁的这一命题与其说是一种理论,倒不如说是更夫的老生常谈:“一切猫都是灰色的。”不幸的是,列宁的许多“理论”都是这种抽象而空洞的老生常谈。更不幸的是,正是这些老生常谈被人们奉为“列宁主义的核心”,奉为“试金石”、“分水岭”等等。对于这些老生常谈,我们不能苛求列宁。列宁是一个大忙人,他有太多的事情要作,实在没有时间来仔细阅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着作,更没有时间来仔细研究世界历史。至于列宁的老生常谈特别受到青睐,倒也不难理解,老生常谈毕竟是人们特别是懒人最容易理解的。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以这些“核心”、“试金石”和“分水岭”之类为基本内容的所谓“列宁主义”,从学术的角度来看只是一个垂死的宗派,它与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科学越离越远,还总是不断地被当代的世界历史所嘲弄。 然而,列宁关于“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的命题所导致的最致命的混乱,还是对“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两个概念的混淆。若按照列宁的命题推理,一党专政只能通过该党的领袖来实现,从而就只能是这位领袖的个人独裁。这样就把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等同起来了。这种概念混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例如,人们曾谴责国民党的统治是“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又谴责它是“蒋介石的个人独裁”,似乎没有人感到这是两种不同的谴责。除了理论上的失误以外,特殊的历史条件也促成了这种概念混淆。“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虽然不是一回事,但它们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不幸的是,对于新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与“毛泽东的个人独裁”却表现为两种迥然不同的统治形式,它们之间的对立乃是理解新中国历史的关键。前者是对权力贵族的统治的一种不确切的表达方式,后者则是皇帝统治的一种比较一般化的称呼。谁要是混淆了这两个概念,他就完全不能理解新中国的历史。 八、“引蛇出洞”? 1956年2月,苏共召开了“二十大”,赫鲁晓夫作了“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报告。这一事件在中国产生了各种效果,其中之一是权力贵族的统治从此被称为“集体领导”,而皇帝的统治则从此被称为“个人崇拜”。同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八大”。由于当时中苏矛盾尚未充分展开,在苏共对中共的传统影响下,“八大”作出了“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的决议。新兴的权力贵族与新登基的“皇帝”的蜜月结束了,这两种力量开始了第一次较量,结果是权力贵族获得了胜利,但只是暂短的胜利。接踵而来的是1957的“整风”与“反右”,在“整风运动”中毛泽东一直在号召“给党提意见”,号召“大鸣大放”,并反复承诺,“言者无罪、闻者足戒”。从6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起,毛泽东又突然翻脸,发起了“反击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的运动。这一历史进程是不是象毛泽东自己说的是个“阳谋”呢? 如果把1957年春夏之交北京大学里的大字报与9年后同一时期在同一大学里的大字报作一比较,我们会得到一定的启发。1957年北京大学从5月19日开始的大字报运动在毛泽东“反击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时遭到镇压。1966年5月25日(又是一个多事的五月),北京大学又一次出现了大字报,不久就有工作组的进驻。工作组的部署是:“当牛鬼蛇神纷纷出笼开始攻击我们的时候,不要急于反击。要告诉左派要硬着头皮顶住,领导上要善于掌握火候。等到牛鬼蛇神大部分暴露了,就要及时组织反击。”这才是真正的“引蛇出洞”,但它并不是毛泽东的主意。毛泽东明确表态:反对“工作组镇压学生”。 另一方面,在1957年,学生们向共产党提的意见虽然相对温和,但他们理所当然地把毛泽东当作共产党的代表。与此相反,1966年的校园英雄聂元梓、蒯大富却在自己的旗帜上写着:“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红旗,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对于工作组来说,牛鬼蛇神是蒯大富们;而对于蒯大富们来说,牛鬼蛇神却是工作组,也就是以刘少奇、邓小平为代表的共产党。 总之,1957年的学生运动既给共产党提意见,也给毛泽东提意见,毛泽东坚决反对;1966年的学生运动拥护毛泽东,反对共产党,毛泽东坚决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毛泽东唯一关心的是,你拥护还是反对他个人,但他并不关心你拥护还是反对共产党。一般地说,他对于自己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中提出的6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都并不真正关心。 那么,毛泽东1957年发起“整风运动”的初衷,是不是因为已经预见到有人会反对他自己,从而安排“引蛇出洞”呢?“反右运动”实际上是反知识分子。1955年的“反胡风运动”已经把知识分子整得服服贴贴;在发动“整风运动”时,毛泽东没有必要对他们使出“引蛇出洞”的绝招。倒是1956年中共“八大”所通过的关于“提倡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的决议使毛泽东如临大敌,但共产党怎么说也不是“洞里的蛇”。因此,关于毛泽东在“整风”时再三号召“鸣放”的初衷,“引蛇出洞”之说更象是事后编出来的答案。 考虑到当时皇帝、权力贵族和知识分子三方面的相互关系,对这一问题顺理成章的答案是,为“八大”的决议而龙颜大怒的“天子”想借助于知识分子和其他平民来整垮权力贵族,以后改变方向则是由于看到时机尚未成熟。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在1957年就已经小试牛刀的计划推迟了9年才付诸实现。 九、“无产阶级专政”的下一个目标 在黑色的1957年,“大鸣大放”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即人民政府与人民的矛盾)推向前沿,权力贵族和“皇帝”联手,把55万“右派分子”送上了社会主义的祭坛,“反右运动”大获全胜。但是权力贵族也为这一胜利付出了代价。 象历次运动一样,反右运动的理论前提是: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它的统治是“无产阶级专政”,因此它要翦除的异己自然是“资产阶级”。“反右运动”的对象是知识分子,因此知识分子自然成了资产阶级。既然如此,知识分子在“鸣放”时响应号召给党提的意见自然都是要求“资本主义复辟”了。教授治校──“资本主义复辟”,同人办报──“资本主义复辟”,内行人领导科技──“资本主义复辟”,甚至一个中学校长要求对本校教师的业务能力评定有发言权,也是要求“资本主义复辟”。所有这些要求其实都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而且也都是人们在“国民党反动派”和“独夫民贼蒋介石”统治下或多或少已经争得的民主自由。但这些都与“无产阶级专政”不相容,都是“资本主义复辟”的要求。这样一来,中国知识分子终于领教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真正含义:这个专政所捍卫的社会主义的“人间天堂”原来是一个久违了的古代王国,这个王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正是在“反右运动”中,共产党第一次(虽然只是在私下)打出了“谁打天下、谁坐天下”的政治旗帜。其潜台词是:“新中国乃是我共产党的私家王朝,谁敢说半个不字!”这样,人们终于明白,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也不过是改朝换代而已。不幸的是,经过这次付出了昂贵代价的改朝换代,人们在近百年来的现代化运动中曾经挣得的少许民主自由竟丧失殆尽。 为什么会这样呢?新中国乃是一个小农的王朝。作为新中国的执政者,中国共产党已经建立的上层建筑乃是一个新世纪的古代帝国。但是,我们不要忘记,新中国毕竟还有城市。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曾下决心在新中国建成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到了1957年,它已经基本上在新中国确立了小农王朝的上层建筑;但它不得不为了生存而建立现代化的军事工业,从而不得不一般地建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因此它仍然没有改变在城市实现“工业化”这一方针。糟糕的是,中国的上层建筑的现代化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更糟糕的是,新建立的现代化的经济基础难免经常地、每日每时地长出现代化的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的现代化是小农的王朝绝对不允许的。因此中国共产党除了不遗余力地清除过去的上层建筑的残余之外,还不得不在建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的同时把上层建筑的现代化扼杀在萌芽状态。换言之,它不得不保护原因并在结果出现的地方把结果消灭掉。这就是新中国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相应地,任何使上层建筑现代化的意向就是“资本主义复辟”了。这种用语在语义学上是不是恰当或许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坚决反对上层建筑的现代化却无疑是中国共产党在这一阶段必须肩负的历史使命。 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们未必都十分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但他们从切身的体会完全能意识到反对上层建筑的现代化的“无产阶级专政”乃是自身的特权地位与物质利益的保障,因此他们团结一致地反击“右派分子”的“资本主义复辟”。他们只是没有意识到,中国共产党作为权力贵族的存在,其本身与“皇帝”之间也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表面上看,“反右运动”的结局既是皇帝的胜利,也是权力贵族的胜利,实质上这一结局却更有利于“皇帝”,“反右运动”反的是知识分子,而知识分子乃是城市所代表的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因此“反右运动”的胜利实质上是乡村的古代社会关系对城市的现代社会关系的胜利。诚然,权力贵族在它和知识分子的对立中代表已经建成的小农王朝来对抗上层建筑现代化的要求,从而代表乡村的古代社会关系。但是,在它和“皇帝”的对立中,却是以新时代的一党专政来对抗传统的个人独裁,这时权力贵族的地位倒了过来,它自己代表城市的现代社会关系,而其对立面“皇帝”则代表着乡村的古代社会关系。既然“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是维护乡村的古代社会关系,那么权力贵族的存在和它对新中国的统治又怎能不是“资本主义复辟”呢?因此,仅仅凭借历史的惯性,权力贵族也必然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下一个目标。尽管陶醉于“反右运动”胜利的权力贵族一无所知,灭顶之灾却在一步步临近。 此后,随着毛泽东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领袖地位的渴望日强,中国有了“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这“三面红旗”。其结果众所周知:毛泽东没有当上“国际共运的旗手”,“持续三年的大跃进”却变成了“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伟大领袖对于自己这一“丰功伟绩”的第一个反应是,清洗以彭德怀为代表的一批共产党的精英(他们还依稀记得当年革命的目的是“穷人翻身”)。不管是否自愿,权力贵族自己也参与了这一次清洗。这次清洗使得全国继续滑向“大跃进”的深渊,其后果是饿死了3千万中国人。空前的灾难导致民怨沸腾,权力贵族与“皇帝”同样失去民心,但首当其冲的还是“皇帝”。在1962年1月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形势竟然迫使“一贯正确”的“天子”作了自我批评,权力贵族对皇帝又一次取得了胜利。不幸的是,这次短暂的胜利却使得毛泽东与共产党(以刘少奇、邓小平为代表)之间的对抗公开化了。毛泽东终于下决心实现铲除中国共产党的宿愿。 当然,中国共产党的统治是历史形成的,铲除它得有一个过程。在苏联,斯大林借助于宫廷政变,借助于秘密警察,通过“肃反”、清洗和暗杀,逐步铲除了列宁的布尔什维克党,当上了“新沙皇”。新中国则以另一种方式完成了这一历史转折,根据中国的特点,毛泽东再次诉诸群众运动,于是“伟大领袖”发动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最初的“红卫兵运动”“扫四旧”,“斗牛鬼蛇神”,似乎漫无目标。只有当运动发展到“踢开党委闹革命”和“军队支左”时,才显出其自身的本来面目:这是乡村起来反抗城市,这是武装力量起来压倒组织力量,这是“皇帝”起来铲除权力贵族。运动造成了普遍的毁灭:生命和财产,文化和科技,道德和人伦。 重庆行政学院法学部 一、从地区差异的角度看“买官卖官”的发生 二、从职官任期的随意性看“买官卖官”的发生 三、“买官卖官”的实质是什么? 四、“卖官”者的“卖官”为何不可避免? 五、禁止“买官卖官”的党纪法规为何失灵? 六、遏制“买官卖官”交易的思考
讨论中国的权力制约与权力监督,有一个问题不可忽视,那就是权力授受过程中的“买官卖官”现象。权力制约与权力监督的根本目标是要防止腐败,而腐败的核心问题是日渐盛行的“买官卖官”。如果“买官卖官”行为只是偶发现象,是由于个别官员道德水平低下而引起的,倒也不用花费过多的心思。但不幸的是,权力授受过程中的“买官卖官”行为恰恰是一种相当普遍的腐败现象。新近的典型例证就是2005年上半年浮出水面的两起“买官卖官”事件:一是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卖官案[1];二是安徽省18位县(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先后被查处的事件。这两起事件经过多家媒体报导后,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 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笔者感到,有必要对“买官卖官”现象作专题研究,弄清楚“买官卖官”是怎样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交易? 一、从地区差异的角度看“买官卖官”的发生 通过分析近几年披露出来的众多“买官卖官”案件,笔者发现,这类腐败案件在地区分布上呈现出一种趋势:主要集中在那些以传统产业为主的欠发达地区。无论是安徽的“18个县区”,还是黑龙江的绥化市,都属于这类地区。反之,在那些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市场经济相对发达、新兴产业相对繁荣的地区,至少从发案率来看,“买官卖官”的案件还相对较少。此外,在一些极不发达的地区,比如西藏腹地,我们也很少听到某个县委书记因“卖官”受贿被查处的事例。“买官卖官”的发案率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地区分布上的不平衡,说明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买官卖官”的发生具有重要的影响。 那些市场经济相对发达、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有一些共同特征:人口流动性较大,对外交往频繁,外商投资较多,科技含量高的新兴产业发展较快等。这样的经济环境给当地人提供了较多的职业选择与获利机会,因此,通过经商获取丰厚的物质利益和较高的社会地位,从而满足内心的“成就感”,可能性比较大。很多有“想法”的人就会把心思转到“做老板”、“挣大钱”上面去;也正因为如此,官位的吸引力相对降低,目光始终盯住官位的人也相对比较少。某些职级不是太高的官位,特别是“副职”,比如县政府所属的某局副局长,虽然也蕴含一定的寻租空间和物质收益,但与商业活动所蕴含的获利机会相比较,它的优势不会那么明显,不会成为当地人“唯一最优”的选择。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权力授受过程中的官位买卖也就不会特别火爆。 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的职业选择与获利机会要稀缺得多。比如,在众多内陆农业地区,没有多少高科技企业,商业也欠发达,鲜有外资进入,其主要产业大多是传统农业、养殖业与低技术含量的手工业。这些传统产业的利润都比较低,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养家煳口尚可,但发财致富则非常困难。相比之下,做官的优势就非常明显:它既有“旱涝保收”的物质回报,还有寻租空间,可以获得大量“灰色收入”。而且,在欠发达地区,做官在社会评价中所占的“权重”相当高,经商作老板所占的“权重”则低得多。比如,一个乡镇的党委书记,虽然在外面的世界看来,没有任何值得夸耀的“品级”,但在这个乡镇范围内,他就是几万人的“父母官”,他的家人、亲戚都会感到“与有荣焉”。这个乡镇的某企业主,尽管也是“食有鱼,出有车”,但一般说来他们没有官员那种“成就感”。有人或许会认为,社会评价的这种特点其实源于传统中国“官尊商贱”的遗风。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还不够全面。欠发达地区的人们之所以会觉得做官比经商更值得追求,主要还是因为做官的物质回报普遍高于经商收益。在欠发达地区,财富的总量有限,除了每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比如基本工资),其他财富的绝大部分往往由政府系统控制,并且按照官员拥有权力的大小来分配。一般来说,官位越高的人,可支配的财富就越多;反之,官位越低的人可支配的财富就少。正是这种社会现实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于官位的渴望,“弄个师长、旅长干干”的心思越来越强烈,这种心思驱赶着人们千方百计谋取官位。由于每一级政府有职有权的官位有限,而有意谋取者又太多,在供求矛盾极其尖锐的情况下,官位不可避免地成了一种价值含量极高的“稀缺商品”,于是所谓的“买官卖官”现象自然就形成了,而且蔚然成风。 但另外有一个现象不可不注意:在一些更贫困的地区,人们对于官位的购买欲望相对降低。究其原因,一方面,在更贫困的地区,人们手上的“闲钱”较少,可以用于购买官位的资金自然也不多;另一方面,在这样的地区,可供官员攫取的公共财富更加稀缺。很多同样“品级”的官位(比如乡镇长),在欠发达地区也许还能带来一定的收益,但在人口稀少、绝对贫困的地区,就只能带来很少的收益。当然,即使在这类绝对贫困的地区,也不可能彻底杜绝“买官卖官”现象。 二、从职官任期的随意性看“买官卖官”的发生 “买官卖官”的原因还可以从任职周期这一角度得到解释。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官位,诸如市长、县长以及乡镇长,包括与这些职务同级别的党务系统官员,都有任期限定。比如,县市长5年一届,乡镇长3年一届。从规则来看,一届新的县市政府产生之后,县市政府所属各部委负责人作为本届政府的“阁员”,一经任命,也应当相对稳定。但这种任期规定仅仅是法律上的规定而已;在实践中,无论是经选举产生的官员还是由任命产生的官员,都可以随时调整。一个新任官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走马上任,一个现职官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被调离。 这种职官任期的随意性对“买官卖官”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于有意购买某官位的人来说,只要他有购买意愿,就可以与掌握授职权力的上级官员讨价还价。比如某个镇长,觉得乡镇工作比较“艰苦”,且油水不大,他可以随时出手购买一个“更好”的官位,如县财政局长。 其次,对于现职官员来说,这种职官任期的随意性构成的压力与危机感是经常性的。只要有人在觊觎他现在占据的官位,他就始终处于危险的景况之中──因为上级官员随时都可能把这个官位转卖给其他出价更高的人。在这种压力之下,现职官员为了维持官位的稳定,必须经常性地向上级“上贡”;否则,这个官位就可能被另一个出价更高的买官者拿走了。这种维持可被称为官位的“反复购买”。这种“反复购买”的间隔是多长?每次购买的花销有多大?两者均取决于这个官位的“含金量”。如果是一个含金量很高的官位(世人所谓的“肥缺”),那么,“反复购买”的间隔就比较短,每次支付的价格就比较高,而占据这个官位的人也有较高的支付能力与支付意愿;如果是一个“清水衙门”的官位──比如“县志办”(编写“县志”的机构)主任,由于这一官位的寻租空间不大,渴望这个官位的人也就相对较少,这个职务的卖方如果要让人“反复购买”这个职务,买方恐怕就只好拒绝这场游戏了──不是因为他觉悟高,而是因为得不偿失,这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算计之后的必然选择。 最后,这种职官任期随意化还导致了一个更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加剧了“买官卖官”行为的经常化。对于拥有官位出售权的卖官者来说,将某个官位出售一次,或许可以得到一笔贿金(比如说5万元);如果严格遵循5年一届的规则,那就意味着5年之内这个职位只能为卖官者带来5万元的收入,这对卖官者来说显然达不到收益的最大化,虽然有利于买方,但却不利于卖方。在卖方看来,更好的办法是,你花了5万元在我这里买了一个官位,但你的任职期限却是不确定的,既可以长达5年,甚至还可以长达10年,但也可能短至1个月;你任职1个月之后,我就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你的职务,把你从局长调整为“副处级调研员”[3]。可以假设,如果卖方愿意,他甚至可以在5年之内,把某个官位卖到N次。不过,这仅仅是可能的次数,实际上并不是在特定期限内将某个官位出售的次数越多,卖方的收益就越高;因为,如果买方花一笔钱买下某个官位,但任职期限只有几个月甚至更短,他就没有办法收回投资。如果购买者都形成了这样的预期,就会严重地抑制他们的购买欲望,卖官者手上控制的官位就会出现“滞销”的局面,官位的销售价格就会骤然下降,这就会损害卖方的长远利益。因此,卖方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也不会过于频繁地出售官位。“卖官”者的这种理性运用于实践就表现为这样的场景:上级官员出卖官位后,购买者也会经常(比如每年)付出一定费用维持官位,维持费用一般会保持在“合理预期”之内──即该官员每年可能获得的灰色收入的几分之一。 三、“买官卖官”的实质是什么?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发现,“买官卖官”过程的实质就是上下级官员之间的利益分配过程:在买卖某个官位的过程中,买卖双方通过博弈,实现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对于这个判断,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做出以下几点剖析。 首先,在官位的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易风险。假如买方已向卖方支付了某一职位的价款,旨在购买一个镇长的职务;但结果卖方只给了一个副镇长,对买方来说,这笔买卖就“亏”了。但这还不是最大的交易风险。实际生活中,买方支付了足够的价款,卖方也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会给出一个成色十足的“好位置”,但结果可能什么位置都没有给,买方落得一个血本无归的下场,这就是买方必须承担的风险。而且,在这种交易中,卖方也面临一定的风险。比如,卖方收了很多购买人的价款,但给出的官位却很难让所有的购买人满意;这时有的购买人就可能反戈一击,比如向有关机构举报卖者的“卖官”行为。这种情况虽然较少发生,但在考虑交易风险时,却是卖方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其次,交易完成后实现的收益远远大于交易风险,这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能够长盛不衰的原因,也是交易关系能够维持下去的因素。交易双方在试探、回应、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共同维持着双方的利益。可以说,买卖双方的关系类似于总经理与部门经理的关系:总经理把某个部门或片区承包给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每月或每年向总经理上交一笔承包费,剩下的当然都装进了部门经理自己的钱袋了。在“买官卖官”的过程中也是这样。比如,某人花5万元向县委书记买下一个镇长的官位,这首付的5万元实际上可以理解为镇长向县委书记预付的第一笔承包费;镇长在承包(当然是和该镇书记联合承包)这个镇的过程中,必然会获得一定数额的收益,这些收益中就包括了向县委书记缴纳的第一笔承包费以及后续的若干笔承包费。交易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基于如下事实:从卖方来说,如果不通过镇长(以及镇的党委书记),县长或县委书记作为个人就收不到这笔承包费;从买方来说,镇长如果不从县委书记手中买下这个官位,他就不可能获得藉这一官位实现的寻租收入。换言之,在官位买卖过程中,双方都实现了自己的利益;大致说来,双方都“赚了”。至于赚多赚少,则取决于某个特定官位的含金量,以及该官员任期内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在这种“买官卖官”者双赢的交易中,究竟是谁赔了呢?是公众利益。这里所谈的公众利益又可以分为“广义的公众利益”与“狭义的公众利益”。所谓“广义的公众利益”,主要是所在地区(或行业)的公众利益。比如某个镇的镇长在其任职期间为了攫取交给县委书记的那一笔笔承包费(即初次“买官”与维持官位的费用),唯一的途径是侵夺当地的公众利益。其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发包公共工程的时候收取建筑商返还的高额回扣。比如修一段乡村公路,本来只需要20万元,结果从帐面上向建筑商支付了50万元,多出的30万元大致就是这个镇长获得的回扣;但整个50万元都是公共财政支付的,或者是本镇所有公众集资汇聚起来的。镇长个人获得的30万元回扣就是对于公众利益的攫取。当然,“买官”者攫取公众利益的形式远远不止这一种。在诸如乡镇企业的承包或出售过程中、在处理“超计划”生育罚款的过程中、在救灾款物的发放过程中等等,都可能出现“买官”者个人对于公众利益的强制性占有。 所谓“狭义的公众利益”,主要是指“买官”者所属机构及其人员的利益。比如,一个镇政府的机关人员可能有30或50人,这个群体的共同利益主要体现为镇政府可以支配、分配的一笔财富,但由于这笔财富的支配权大多属于镇长,当他把这笔钱的一部份甚至大部分用于“买官”的时候,镇政府机关人员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中国有一个司法用语专门指代这种情况,叫做“公款行贿”,指一个政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将其能够支配的公款挪作私人“买官”的费用。为什么在很多欠发达地区基层政府的普通公务人员收入较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在某机构“头儿”用于买官的巨额费用中,该机构的普通公务员每个人都无可奈何地分担了其中一部分。 上述分析展示了一个事实:无论是“卖官”者还是“买官”者的私人收益,最终都来自公众利益。当然,从绝对数量上看,广义的公众利益做出的“奉献”更大一些。但是,由于这个群体绝对数量较大(比如,一个镇可能就有5万人),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数额并不特别明显,大多数人甚至还不知情,所以没有激起公众的抵制。因此,“买官”者对于这类公众利益的攫取基本上是安全的。此外,“买官”者对于“狭义的公众利益”的占有主要体现为对机关普通公务人员利益的侵犯,一般来说也不会激起公务人员的强烈抵抗,其中原因很多。比如,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务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侵犯公务人员利益的最大影响在于可能激起他们“取而代之”的强烈愿望。对于普通公务人员来说,努力坐到“头儿”的位置上去,不但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还有机会攫取他人的利益。这样的后果使得潜在的“买官”者队伍剧烈膨胀。由于“头儿”的位置在每个机构中都只有那么一两个(所谓“党政一把手”),这种需求方增多而供给恒定的态势也使得“卖官”者控制的官位成了越来越炙手可热的“商品”。这种恶性循环促使“买官卖官”现象更加趋于普遍性、日常化。 四、“卖官”者的“卖官”为何不可避免? 依照民主政治的理念与信条,官职代表公众向官员授予的一种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与责任,占据官位者应当体现公众的意志。但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别于西方的民主政治,“民主集中制”仍然是中国政治的游戏规则。在官员任免的实践中,“民主集中制”又被具体化为一整套“选人用人”制度。在现行的政治场域中,经常提到“选人用人”几个字,但人们很少反思,“选人用人”的主语是什么?应该是谁来“选人用人”?人们很少讨论这个问题,也许恰恰是因为这个问题太简单了,“选人用人”的主语就是各地方、各部门的“一把手”。比如,对于一个县来说,主要就是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主要就是由他来“选择”谁担任各镇镇长、各局局长(即所谓“党管干部”的原则)。 按照这一制度的构想,县委书记掌握的“选人用人”之权并没有寻租空间,他只需要把某些符合条件的人“用”在各个官位上就行了。在这个过程中似乎不应该出现“买官卖官”现象。但是,这样的政治设想只考虑到了“用人者”这一方,没有考虑到“被用者”并非工具。用如下譬喻或许比较恰当:对于一个汽车装配工人来说,他只需按照装配工艺的流程,把一个个零件井然有序地装配到一辆汽车的正确位置上去,这项装配工作就算完成了;在这个过程中,汽车零件不会说话,也不会提出要求,更不会通过“花钱送礼”的方式主动争取占据某个关键位置。但是,“用人者”所要选择的“人”就不同了,虽然这些人的身份是“被选者、被用者”,但他们的姿态绝不是消极的,更不是被动的;相反,他们会在“选”与“用”的过程中积极地谋求“被选”、“被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会想方设法地挤进“用人者”的视野中。由于竞争者太多,争夺“用人者”的注意力和接受程度必然会演化成为一场激烈、甚至是残酷的竞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被选、被用”的机率越来越小的情况下,“被选、被用”的机会就越稀缺。由于这种稀缺的机会又主要掌握在“用人者”手中,为了获得这种稀缺的“被选、被用”机会,他们就以花钱的方式向“用人者”购买这种机会。 如果“用人者”是清廉的,始终坚持“只送不卖”,似乎也可以防止“买官卖官”。但是,这样的期待是不现实的。这里不妨引证一段记者的调查报告: “一位对马德有较深了解的知情人向本刊披露,马德任牡丹江市副市长之后,随着职务提高,接触面日渐广泛。一些人开始寻找机会接近马德。起初,逢年过节请客送礼,并未提出具体要求,只希望建立‘朋友’关系。 “据田雅芝(编者注:田是马德妻子)回忆,马德有一段时间晚上回家不敢开灯──‘灯一亮,上门送礼的人就排着队了’。开始他们不开门或者干脆躲出去。后来有人劝说:‘你们不食人间烟火怎么地?送上门来的再不要,人家会以为你们不信任他。这不把人都推到别人那去了吗?你看人家每天又吃又喝又按摩的……你们这样不成光杆司令,工作怎么干?能干长吗?’ “‘后来马德就和我说,以后再来人送东西,送钱,你就先收下吧。......不收,等于把人推出去,马德的政权没法巩固。’”[4] 这段资料展示了这样一种官场生态:“用人者”即使主动拒收也不行,因为这会把人推到别人那里去,“用人者”就会成为光杆司令,工作不好干,也干不长。“用人者”面临的困窘是,要守住“用人者”的地位,就不能没有追随者、支持者、拥护者。然而,别人之所以追随你、支持你、拥护你,是因为你信任他们,或者说他们觉得已经获得了你的信任;他们认为,你和他们已经构成了一个利益公共体。利益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比如,我送给你一笔钱,你给我安排一个官位,这就实现了利益上的交换;如果我不向你送钱,或你不收我送的钱,即使你给我安排了一个官位,我也不会觉得我们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我会认为你这是在公事公办──既然我们是公事公办的关系,那么,当我有一点越规行为的时候(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你也会对我公事公办,比如撤我的职等等,这样一来,我就没有安全感。因此,即使你“免费”给我安排了一个职务,我也不属于你的追随者;相反,如果你的同僚或“政敌”更愿意信任我的话,我会更多地支持、追随他。 可见,“买官”者花钱“买官”的目的,除了买到某个官位之外,还想买到“安全感”、“被信任感”、“被接受感”等等,这既是“买官”者“被选被用”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买官”者的长远利益。 “用人者”如果不“卖官”,不但不能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不能实现其政治利益(政治支持率、政治服从程度等等)的最大化,相反,通过“卖官”,反而能够实现多种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制度环境下,要求“用人者”不“卖官”是不现实的。 五、禁止“买官卖官”的党纪法规为何失灵? 中国政府并非不知道权力授受过程中的“买官卖官”现象严重,专门针对“买官卖官”的党纪法规堪称叠床架屋,但这些规则基本上都失灵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大致作如下解释: 首先,这些党纪法规形成的制度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制度,比如,“民主推荐”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任前公示”制度等等。这套形式上的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防止“买官卖官”现象的盛行,其根本原因在于:“民主推荐”之后还得过“党政一把手”这一关;“集体讨论”之后还是要让“一把手”最后来拍板;“任前公示”过程中即使有人提出了异议,是否采纳这些异议最后也只能由“一把手”来定夺。这就是说,无论程序如何严密,只要“选人者”还是那个“用人者”,只要“用”谁“不用”谁还是由那个“用人者”最后说了算,那么,无论有多少规则,恐怕都难以禁止权力授受过程中的“买官卖官”活动。 其次,现有的制度设计没有斩断“用人”者与“被用”者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只要“买官”者还能把金钱交到“卖官”者手上,只要“卖官”者还能决定“任用”谁,就意味着双方的利益交换渠道是通畅的。然而,现在的正式规则体系恰恰不能禁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在当代西方政治学理论中,杜鲁门等人发展出了一套“利益集团”的理论,按照这套理论提供的解释框架,“买官卖官”的交易双方就构成了一个利益集团,他们具有维护本集团利益的强烈动机。当禁止“买官卖官”的规则既由这个利益集团制定,又由这个利益集团来执行和监督时,这套规则的实际效果如何,则不问可知。 笔者认为,禁止“买官卖官”确实离不开规则,但规则的制定者首先得超越于利益集团之外;其次,规则本身必须针对问题的症结。现行的正式规则体系的失灵,就在于没有做到这两点。 六、遏制“买官卖官”交易的思考 分析了“为什么买官卖官”这个问题后,笔者还想就遏制“买官卖官”的问题提一点看法。本文是针对“遏制”而不是“禁止”“买官卖官”,因为绝对的禁止是不大可能的。但是,使“买官卖官”成为一种例外,而不是一种常态,还是有可能的。在具体的技术层面上,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不在于“买官”行为,而在于“卖官”行为。因为,“买官”者自愿把自己的财富送给某个人,这大概是任何法律制度都管不住的。因此,不能把重心放在“买官”者这一边。遏制“买官卖官”的关键,还在于根除“卖官”者随意出售官位的权力。当“卖官”者已经不能最终决定“选谁、用谁”,那么“卖官者”这种角色其实就已经不复存在,而“买官卖官”的交易自然也就无疾而终了。 从人类目前的政治经验来看,要消除“卖官”者这种角色,唯一的出路也许就在于把“用人制”改为选举制,即尽可能扩大选举人的范围,让选举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人中选择一个候选人。如果某个侯选人能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个选举人群体的利益,如果他能获得整个选举人群体的信任,他就必然能够赢得更多的选票,从而获得他期望的某个官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鼓励他向某个“一把手”行贿“买官”,他大概也不愿意再做出这种愚蠢的举动。在很多实行选举制的国家和地区,为什么极少听到“买官卖官”的案例,原因就在这里。 为什么水利工程征地时冲突不断? 旅德学者 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如何违法的? 二、没有民主的法制:失地农民如何被侵害?
近年来,导致中国农民与地方政府矛盾冲突尖锐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强制征地。汉源事件即为一例。2004年10月底和11月初,四川汉源县数万农民到大渡河瀑布沟大坝工程前静坐,希望能阻止大坝截流工程的进行,后来与武警发生冲突。据报导,有群众被打死,多人受伤。然后近10万愤怒的农民和居民到县政府前游行,政府调动近万名武警阻止游行的居民,再次造成冲突,引起人员伤亡。国外许多媒体均在显着位置报导此事。中国国务院副秘书长汪洋专程到汉源县传达了中央主要领导人的指示,说要在解决好移民赔偿问题后才开工,局势才暂时平息下来。 移民们在维权申述中多次提到,在大渡河瀑布沟大坝工程的移民中用14年前的文件来确定对移民的赔偿是不合理的。这个所谓“14年前的文件”就是李鹏任总理期间国务院于1991年11月2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什么维权民众认为这份文件所规定的移民赔偿不合理?这份行政性法规为什么会导致如此严重的社会冲突?由于汉源事件的导因与国务院的行政性法规有关,而这一问题在全国其他地区不断发生的因土地征用和迁移引起的大量纠纷乃至冲突具有典型意义,笔者对这一《条例》的相关规定试作分析,从而探讨问题的症结之所在。 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如何违法的? 中国的《土地管理法》几经修订(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再次修订)。根据这个法律,广义的农业土地补偿由4部份组成,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第一项土地补偿费属于狭义的农业土地补偿,即对农民失去土地所有权以及务农谋生机会的补偿;第二项安置补偿费属于社会补助性质;第三项是对土地上种植物的补偿,通常数量不大;第四项是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多指对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赔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前3年农地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两者之和为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6倍。《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如果按以上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以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按市场价格赔偿。 如果将中国的这一法定赔偿标准与德国的法定标准比较,就会发现,中国的法定赔偿标准本来就低很多。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德国征用农田的补偿(相当于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第一项补偿)是平均年收成的20至33倍,而中国的法定赔偿额(平均年收成的6至10倍)仅相当于德国的三分之一。在德国,土地被征用者用赔偿的钱可以在土地市场上购买到等量的相同质量的农田;在中国失地农民则不可能再买到任何土地。中国着名作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特别关心的郑义先生多次指出,中国征用农民土地时赔偿太低,几乎是对农民的掠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曾多次撰文并发表谈话指出,《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费太低,不能保障农民的利益。 然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的相关规定竟然大大低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标准。下面来对比《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的征地补偿也由4部份组成,即土地补偿费(第五条)、安置补偿费(第五条)、青苗补偿费(第八条)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八条)。虽然征地补偿所涉及的项目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致,但补偿数额却远远小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条例》的具体条款是:征地补偿费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仅为《土地管理法》规定数额的一半不到;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这个数额将《土地管理法》的法定数额降低了一半。更糟糕的是,《条例》对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征地的赔偿数额居然还特别“网开一面”,规定征地的补偿标准可以进一步降低。至于低到什么程度,该《条例》未予说明,只是声称“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样,《条例》也规定了在个别例外情况下可以增加有社会补助性质的安置补偿费,但在如何确定“例外情况”这一点上,《条例》的具体规定与《土地管理法》不同。《土地管理法》确定“例外情况”的标准是,“如果不能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即按“例外情况”提高赔偿数额;而《条例》的规定是,是否按“例外情况”提高赔偿数额,需由负责赔偿者认定“移民仍有困难”。这一改变的实质是将认定“例外情况”的客观标准(“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改成了负责赔偿者的主观认定标准;换言之,只要征地者认为移民没有困难,那么无论征地后移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到什么程度,征地者都可以拒绝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法定赔偿标准。 与此同时,《条例》还公然降低了《土地管理法》的最高赔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的法定最高赔偿标准(征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之和)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而《条例》则规定,改按农民原占有耕地的多少来确定最高赔偿数额,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的不得超过8倍,人均占有耕地0.5亩至1亩的不得超过12倍,人均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0倍。 为了便于征地单位在执行中进一步降低赔偿数额,《条例》还用技术性条款改变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计算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计算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时以该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这是一个比较合理和客观的方法,因为采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能将气候变化对农业收成的影响平均化,而且农地的收成记录比较容易掌握。《条例》虽然不便公然否定《土地管理法》的这一规定,却自行增加了将土地分类后分别计算赔偿数额的条款,具体做法是,由赔偿单位和地方政府合作,把土地按照区位和使用质量分成5类,一类最好,五类最次,由于分类标准不透明,分类中的主观任意现象相当多。正因为《条例》用这样的技术性手法为降低征地赔偿额创造了条件,所以征地单位可以轻而易举地侵害农民的利益。例如,在汉源事件中,征地单位将养活10万人的肥沃良田说成是高山峡谷的不毛之地,将本可归入二类赔偿地区的土地划为五类地区,结果大大减少了对移民的必要赔偿。[1] 不仅如此,《条例》还故意忽略了土地升值这一对赔偿数额至关重要的因素,它用土地的固定价格(1991年的土地价格)来代替土地的动态价格,从而排除了土地价格自然升值对赔偿的影响。由于多年来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农民的最低生活开支大幅度上升,而《条例》据以计算赔偿的土地价格却恒定不变,失地农民蒙受了巨大损失。在汉源事件中县政协委员宋元清根据当地的经济数据指出:1991年汉源村干部的月补助为7元,2003年提高到50元;1991年富林至乌斯河的旅客车票全价为1.2元,而2004年已涨到9元。他认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价格拿到现在的市场经济中来,太可笑了。”该县大树乡麦坪村党支书潘义华说,政府的补偿显然缺少诚意,这样的移民,遗留问题永远也解决不了。 正是因为国务院的这个《条例》的出炉,征地单位从此可以“依法”少付赔偿,在中国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征地单位得以名正言顺地侵害农民的利益,从而导致农民愤然抗争的案例层出不穷。在汉源事件中,大渡河瀑布沟大坝工程施工单位抓住《条例》提供的“机会”──当地人均占有耕地1亩,《条例》称,在这样的人均耕地条件下最高补偿标准不得超过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大大降低了征地成本,为水电部门大幅度节省了征地开支,却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当地农民所能得到的最高的赔偿数额仅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补偿标准(30倍)的26.7%。 国务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属于行政性法规,其地位低于正式法律,其内容当然不得与《土地管理法》相抵触。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生效在前(1986年),行政部门国务院制定的《条例》颁布在后(1991年),所以制定该《条例》时任何条款都不应该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条文,否则就构成了行政部门国务院制定该行政法规时违法的事实。一旦《条例》的某些条款明显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条文,而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采纳国务院制定《条例》时那些与《土地管理法》相抵触的意见,那么国务院就有义务纠正《条例》的某些条款;即便未能及时纠正这些违法条款,也不能让《条例》继续施行,否则就构成了国务院行政违法的事实。可惜,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以上所有这些违法情形早已发生,为祸甚烈,然而,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立法机构,都坦然面对,没人关心这些法律法规的矛盾。 二、没有民主的法制:失地农民如何被侵害? 象中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一样,上述《条例》只强调民众的义务,要求民众服从国家的要求,却完全不尊重、甚至公然侵害民众的权益。例如,《条例》第15条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拒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换言之,只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出一个移民方案,这个方案就得到《条例》的保护,自然获得了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移民方案中规定必须迁走的人除了服从之外别无选择。 由于目前中国处在没有民主的法制环境下,水库征地区域内的移民完全没有过问关于水利工程和移民方案这些关系到他们生存权的政治权利,他们不过是一群任由“人民”政府摆布的“子民”,被排除在征地的整个决策过程之外似乎就是天经地义的事了。当政府的决策最终严重侵害民众的利益时,他们除了聚众抗议,其实根本没有其他任何管道来表达自己的不满。从这个角度来看,水利工程的征地过程造成社会矛盾和摩擦,其实是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造成的。只要移民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任何移民安置都不可能顺利成功,这是几十年来世界水电工程移民的经验教训反复证实的一个基本道理。中国50多年来水利水电工程造成了约一千万人贫穷的移民,遗留问题颇多,正是因为民众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生存权利自然就无法得到保障。 必须指出的是,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水电工程开发者、承建者、经营者并不是国家利益的天然代表,它们早已成为一个有独立利益的利益集团;而省政府、县市政府也不是民众利益的必然代表,它们同样也堕落成为一个个分利集团,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由于各级政府的官员并非民选,他们关心的主要是自己的“钱”途和仕途,这样的“人民”政府可以不关心民众的利益。比如,地方政府会积极争取水电工程到本辖区内施工,因为这些工程可能带动当地的经济增长和税收,从而让当地政府的官员们通过地方财政有更多的钱可供支配,而且还能为他们增添政绩,积累升迁的本钱;不仅如此,工程的承包和赔偿款项为当地官员们上下其手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便利。至于因工程征地而造成移民失去土地和家园的痛苦,以及移民们能否重新安置,在安置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经济、社会、文化、精神问题,就不在官员们关心的范围内了。 在法治国家里,施工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民众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司法裁判来协调处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可能发生因建设征地和移民等问题而出现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如果彼此无法协调,就会到法院去解决,这是一个法治国家最普通的程序。例如,征地纠纷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政府征地和移民的决定是否合法,被涉及者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让法院停止工程的建设。如果行政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其第一个行动就是让这个工程停下来,直到法院做出裁决为止。另一种经常出现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即赔偿费的高低。很少听说在法治国家里法院处理这样的民事案件会导致大规模的社会冲突。然而,中国的制度环境恰好成了制造这类冲突的温床。试想一下,如果移民可以到法院去寻求公正的裁决,汉源县这十几万居民会到瀑布沟大坝工程前静坐,阻止大坝截流工程吗?这十几万人会到县政府前去游行吗?当地政府有必要投入几千武警吗?非得造成流血冲突、人员伤亡吗? 上述《条例》的相关条款表明,中国的法制实际上是置政府于法律之上,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机构只是政府用来统治民众的手段与工具,而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以政府名义采取的行动却不受法律的约束。例如,《条例》规定,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拒迁;同时,《条例》的第27条又声称,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水利部和能源部。换言之,受到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侵害的农民如果想到法院去状告工程建设单位或是当地政府,法院不会受理这类诉讼,因为凡是国务院的水利部和能源部决定了的事,即使属于违法行为(如上文谈到的),法院也不得过问;相反,受到侵害的农民去找法院申诉,这个行为本身却被政府视为违法行为,因为企图诉诸法律的农民有“借故拖延搬迁或是拒迁的行为”。 为了对付失地农民,《条例》第22条还规定: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来,失地农民对征地的决定有异议,或是认为赔偿费太低,总得有个说理的地方;既然不能到法院告状,那只有到省城、北京上访。然而,《条例》却视民众的申冤行动为“扰乱公共秩序”,要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以拘留或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其结果就变成了政府可以侵权,但民众不许申冤、抗议。真是一个标准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代版。 原万州市云阳县高阳镇的何克昌等4人系三峡工程移民,受高阳镇移民的委托,上北京“告状”,却在北京被万州市云阳县的警察抓住,先关进秦城监狱,然后押回云阳,被判刑3年,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最后被关押在万州长滩的三峡监狱。据不完全统计,高阳镇被抓、被关、被判的三峡移民除何克昌外,还有姜青山、温定春、冉从新、万小春、姚建生(以上均判2年监禁),还有姚福庆、姚建东、熊世杰、何正奎、陈其山(均判一年监禁),以及王爱秀、罗春燕(判3至10个月的监禁)。 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不胜枚举。水利工程征地可能造成大量失地农民无法谋生,为了征地的顺利,政府往往会许诺为失地农民安排工作,《条例》第14条就有相关规定。农民(特别是年轻的农民)当然希望征地后能进城当工人,因此往往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施工单位的征地安排。但是,一旦征地完成,失地农民发现上当受骗的情形也不少。当初三峡工程上马时很多农民轻信了地方政府的承诺,事后才发现当城里人的期望成了泡影。瀑布沟大坝工程将淹没汉源县多个集镇和村庄,施工单位和四川省政府以及汉源县政府从一开始就未考虑为失地农民就地安排就业等措施,而是准备强行把失地农民迁移到外乡或外县,因此激化了矛盾。 导致汉源事件爆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移民们连大幅度缩水了的土地和安置补偿费也无法全数拿到手。中国的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那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对农业土地的补偿费就理应归农民集体支配。但是国务院的上述《条例》却剥夺了农民对土地补偿费的支配权。尽管《条例》中写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等字样,但只要地方政府能够插手赔偿安置款的使用,即便完全不发生官员的个人贪汙,各级政府部门也会利用各种名目截留此款为己所用。这样的实例在全国各地举不胜举。 在水利部和能源部的主导下,近年来在中国的西部出现了“圈水热”(抢建各种水电站和水库)引发的“圈地热”,而国务院的这一《条例》则为廉价掠夺民众土地的“圈地运动”提供了种种便利。《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原本就偏低,《条例》又进一步大幅度降低赔偿费,这样的政策和法规实际上是无视民众权利的恶法。在汉源事件中,瀑布沟大坝工程的最高补偿数额仅及《土地管理法》四分之一不到,当地的移民当然难以接受。然而,在现行的法制法规下,移民既无法通过司法机构谋求公正的裁决,又被禁止上访,唯一的出路只能是就地奋起维权,阻止大坝截流工程的进行。政府除了采取暴力镇压手段外,却始终不肯终止《条例》这样的恶法,更不愿意给予民众任何政治权利,这样只会使社会矛盾日益激化。 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受到侵害这一事实表明,没有民主制度提供的政治权利,民众就无法保护自己的生存权;在没有民主的法制环境里根本不可能出现法治,政府的权力会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法规只不过是政府侵权的工具。 何景熙 四川大学人口研究所 一、文献综述 二、本文的研究假设 三、农地资源减少与村民的态度 四、农民、乡村干部与政府官员三方对征地的不同看法 五、访谈分析 六、简短的结论
近年来,中国违法违规征用、占用农民承包土地所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失地农民上访、反抗事件也不断发生。以四川省为例,2003年3月以来,四川省检查机关立案查处与破坏《土地承包法》有关的贪汙、贿赂、渎职、侵权的罪犯53人,仅2004年1至10月全省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1,664件。被国内媒体称为“新圈地运动”的“后遗症”已经成为影响乡村秩序稳定的社会问题。从上述事实中不难看出,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已从农民增收转向农地的征占纠纷。 近几年中央政府不断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强调稳定农民土地承包制,但为何此类事件不但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笔者认为,从社会结构演变中不同利益群体为获取资源而发生利益冲突的角度来分析这一问题,才能得到实质性的解答。乡村农地作为资源配置权力和利益的基础,其产权势必成为难以回避的话题。 一、文献综述 关于中国乡村农地产权问题的争议,有如下一些主要观点。 温铁军认为,无论解放前或解放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如土地改革前农村的土地占有权与农民租佃使用权的“两权分离”,以及80年代农村改革以来的土地村社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两权分离”,都不过是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种内生制约因素下的农村基本制度的表现形式而已。中国目前“城乡分割对立的结构”也不过是在农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下,在土地分割细碎的、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为实现国家工业化的需要而派生出来的结构。因此温铁军反对农地私有化,其理由是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农地私有化不能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问题。李昌平与温铁军持同样看法,也反对乡村土地的私有化。(温铁军,2003;李昌平,2000) 秦晖认为,温铁军关于农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因而不能私有化的观点,在逻辑上完全不能成立。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指的是社会保障的义务不能私有化,国家必须承担社会保障的义务,必须承担转移支付的义务,但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从来就是个人的;而现在在土地问题上却没有任何国家义务可言,国家既未行使任何转移支付功能,也不承担任何保障义务;政府规定土地不能买卖,强迫农民自己种田保障自己,这本身就和取消公费医疗、但强迫人掏钱看病是一样的。他还认为,温铁军有关农村之所以出问题是因为土地兼并而造反的观点,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神话。事实上,每次王朝末世的状态都和现在的情形有些类似,不是农民没有土地,而是农民不愿种地;王朝危机都是农民主动抛荒,离开土地逃离故乡,而绝对不是农民没有土地可种而造反。(秦晖,2002) 已去世的澳籍华裔教授杨小凯认为,中国“三农”问题的“症结”是土地制度。在“中国改革面临的深层问题──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一文中杨小凯强调:“中国目前存在的“三农”问题,根本症结就在于农村土地不属于农民所有,从心理上,农民不认为自己种的地是自己的,所以没有长远投资于土地的打算。”杨小凯认为,土地制度改革是目前中国农村改革必须正视的焦点问题,这是主要矛盾,其它是次要矛盾。(杨小凯,2002) 党国印认为,土地“承包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分割,承包合同越是长期化、固定化,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就越高。在中国土地承包权是有价格的,这个价格的存在便证明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作用;承包权对应所有权的价格越高,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也就越高。他指出,“只要使用权与所有权发生分离,就有使用权“蚕食”所有权的可能性,甚至使所有权完全丧失”,“承包制也因此包含了蜕变的可能性,其表现是在承包权与所有权关系的人为操作中,弱化承包权,强化所有权(其实质是乡村权势阶层的所有权),并使土地转移的过程受到更多的非市场力量的控制。”他还列举了承包制蜕变的4种具体形式。(党国印,1998)党国印强调,承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将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并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中国大部份农民很穷,如果连一小块土地的财产权也得不到尊重,农民对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留恋?没有土地财产权,农民就没有什么不能失去的,这个社会还能稳定么?……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党国印,1999)但党国印不主张农村土地的私有化:“如果仅仅考虑新古典主义通常涉及的变量,那么,将耕地所有权完全划归农民无疑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大大促进中国农村进步。但是,在当前中国国情之下,如果推行这一制度,会加强改革反对派的符号资源优势(这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没有认真研究过的变量),可能阻碍中国改革。土地私有化还会大大加快普通农民从土地上被抛出的速度,从而引发极严重的社会后果。”(党国印,1998) 姚洋则“将农地制度看作是国家和农户之间博弈的结果”,“国家在农地制度中仍然保留一定的角色,是因为它的利益,如保障充足的粮食供应等,可能因为地权个人化程度的加深而受到损害……,对农地使用和土地流转限制最多的地区,也是国家粮食采购所依赖的重点产粮区。在与粮食生产无直接关系的领域,如土地的调整,国家对农民的自发选择给予了高度的忍耐”(姚洋,2000)。姚洋将乡村农地产权制度选择与资源的(农民)个体稀缺性、土地租赁市场发育程度联系起来并作了理论与实证研究。他用自己构造的“一般均衡模型”对1981年至1993年间4省83个村的土地调整作了经验研究并证实:当土地非常丰富时,生存不再成为问题,土地调整因此也失去了意义;只有当土地资源适中时,调整土地才对最贫穷的农户摆脱生存压力有所帮助,因此才成为集体决策的选择。姚的模型预测:地权的个人化程度随农民收入和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而提高,因为收入的提高增加了农户摆脱生存压力的能力,而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降低了农户对土地的依赖。(姚洋,1999) 申静、王汉生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四川中部一个村庄集体产权的实证研究表明,乡村产权关系并非如经济学者认为的“划分明确且一经形成便相对稳定的关系结构”,而是“个体行动者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断互动的过程”,故乡村“产权作为行动者基于对经济品权利的相互认可而形成的行为关系,必然是一个动态的均衡过程。”(申静、王汉生,2005) 二、本文的研究假设 针对上述有关乡村农地产权制度孰优孰劣的讨论与争议,笔者认为,首先,当前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乡村农地制度安排或者供给具有决定意义,而中国各区域──大到省区、小到村庄──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实行整齐划一的制度安排。对于任何一个地区乃至村庄,只要能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农民的权利,使农民满意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就是好农地制度安排。其次,很多地方“三农”问题的突出矛盾已由过去农民费税负担过重转向农民承包地被征占后引发的农民与政府的冲突。这类现象的日益普遍化表明,现行农地制度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必须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为此应当研究乡村土地问题,特别是土地与乡村社会稳定之间的关联性。再次,鉴于中国各区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异,因此应该对此问题有多种区域比较模式的实证性研究。 笔者以西部发达农业区──成都平原乡村的农地制度安排与征地中的社会冲突的关联性为目的作实证性调查研究。根据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提出如下需要通过经验事实加以检验的假设: 1. 村庄里资源的稀缺程度与农民失地诱发的社会冲突相关联; 2. 制度安排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决定失地农民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结果,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结果影响城乡社会秩序; 3. 实现公平博弈的制度安排之核心是乡村农地产权问题。 三、农地资源减少与村民的态度 素以“沃野千里、天府之土”着称的成都平原,是中国西部人口稠密的农业发达地区。近年来,这一地区乡村土地资源锐减乃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3月至9月,笔者及其课题组在成都市所辖的12县(市)乡村地区从事有关劳动力就业问卷式抽样调查时,平原农村的人均耕地尚有1.03亩/人(何景熙、罗蓉,1999);而2004年7至8月在成都平原的大龙村(绵阳郊区)、新生村(成都青白江区)和世丰村(成都新都区)做抽样调查时,却发现这3个村庄(以下简称“三村”)的人均耕地面积已经下降为0.6亩/人。在63个样本农户中,与1982年第一次土地承包时相比,土地减少的有43户,占全部样本的68.3%;土地没有变化的为20户,占31.7%。必须说明的是,上述样本中,无一农户的土地面积增加。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三村”人均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导致人均土地面积减少,再就是建企业、道路和学校征占土地。如世丰村耕地的减少主要缘于修建学校、工厂的征地(14%);新生村则因为人口增多(11.6%)以及修建学校、道路(7%);而大龙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25.6%),建企业和修建道路各占征地的7%。在“三村”中,大龙村人均土地最多(0.85亩),其中30.5%的农户人均耕地都在1亩以上;而新生村农户土地最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4亩,其中最少的一户人均仅为0.1亩地,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少于0.5亩的农户占被调查农户的71.4%。新生村农户土地的减少始于1980年代初期起土地被大量征用,目前全村耕地仅余570亩,人均只有约4分地。2003年新生村被征用的土地为160亩,镇上建中、小学、医院等都是占该村的耕地。征地后整个村耕地不得不重新调整,以确保每户的土地基本均等,村民获得了一些土地补偿费[1],以及其他补偿,如减收水费、农税等。土地被征用后部份村民在原日新镇(2001年撤销镇建制,归并弥目镇)的周边建起商铺,就近经商;但也有部份村民因耕地减少,经济状况更差了,这部份村民主要是一些家庭负担重、无本钱做生意、又不能外出打工的人。 通过“三村”调查,笔者还发现,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与村劳动力的农业工时呈反向关系,而与非农工时呈正向关系,即人均耕地面积越小,农业工时越少,非农工时则越多。换言之,耕地面积减少导致劳动力在农业上的不充分就业程度增高,从而迫使农民在土地以外寻找就业出路。这是否意味着农民不再依恋土地并自愿接受征地呢?事实并非如此。 在“三村”调查中,笔者发现村民对征地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几类态度。在新生村和世丰村,村民对征地一般持无所谓或反对两种态度。世丰村的一位妇女说,她并不在乎征多少地,经追问才知道,她的一儿一女都已成家立业,大女儿在成都市有一个家具厂,小儿子在成都市开了一个纯净水店,她和老伴留在村里,每天花一小时打理庄稼,农忙时就请人帮忙。新生村一位中年妇女也持无所谓的态度,因为她的独生女儿加入了一个歌舞团,在全国巡回演出,每年寄回家1万多元钱;这位妇女在村里在开了家缝纫店,老伴又干搬运工,还能兼顾自己田里的庄稼。用她的话来说,种承包田只是一种责任──不让土地荒芜而已。也有不少村民对征地持反对态度。世丰村的一位妇女对耕地的不断减少很是担忧。当她估算今后土地不能养活一家人的时候,激愤地说:“现在和国民党的时候有什么区别?”这位女村民不到40岁,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并未经历过国民党统治年代,她对国民党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共产党的宣传教育。新生村另一位年轻妇女对笔者说,由于身体不好,她不能外出打工,只好在家种田;但2003年后她家的土地锐减,以前她一个人忙都忙不过来,而今却有好多时间闲着无事。她忧心忡忡地说,靠丈夫一个人在外打工的钱怎么够家里的开销?女儿一天天长大,上大学的学费该到哪里去找? 上述访谈记录表明,对家境不同的村民来说,承包土地的价值是完全不一样的。在那些劳力少、体质差、子女教育负担重或无一技之长的村民家庭里,土地是他们唯一可以指望依赖的生存保障,也就是说,土地对他们的稀缺程度极高,因此他们对家庭承包地日益减少感到揪心,自然对各种形式的征地流露出不满乃至抗拒。反之,那些家境很好,特别是家庭成员有技术有能力且已在城市取得稳定的职业和较高收入的村民,对征地的态度就比较缓和一些。由此可以推断,农民个人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越高,对征地经济补偿的期望值越大,从而与征地方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四、农民、乡村干部与政府官员三方对征地的不同看法 多年来,笔者一直从事成都平原乡村社会调查,在1996年至1997年抽样调查期间仅记录到个别乡村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案例(何景熙,2000:198-214)。2000年以后的调查却发现,乡村农地被征占现象已较为普遍,由此引发冲突事件也时有所闻。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征地已经成为访谈中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为了获得真实可靠的资料,调查往往需要依靠相当熟识的人士协助。2004年10月,获悉C市郊区发生乡村征地“风波”后,笔者与调查小组借助熟人关系,终于获得了发生在C市郊区乡村征地的3个案例的相关资料。应当事人的请求,我们在叙述这些故事时隐去了真实的地点和人名。 访谈实录1:乡村干部对征地的看法 时间:2004年10月5日 地点:D镇某某园 访谈对象:X村A村民组长H 1. 征地的基本情况 A村民组共有农户87户,村民230人左右。征地是在1995年左右开始的,最初征地较少,到2000年11月以后开始大量征地,当时征了78亩耕地,加上非耕地共计82亩多。目前A村民组剩余土地不到100亩(含自留地、非耕地等),剩余土地中只有15亩左右缴纳水利费,基本是无田可耕。 土地征用由国土局出面,有一部份是电力局搬迁占用,剩下的卖给了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H虽然听说过土地拍卖,成都的报纸上也登过拍卖公告,炒地皮的人员也来考察过,但实际运作起来的并不多,常见做法还是开发商或企业看中土地后由国土局按照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出面征用。另外,由于该村地处市政府统一的规划区内,当地政府为避免今后征地纠纷,故不支持土地流转,A村民组也就没有土地流转的情况。 征地补偿共分3类,一次性的土地补偿费为2万8千元/亩,青苗补偿费半年为7百元/亩,另外还有一些房屋拆迁的相关费用。H向我讲述了这样一个征地奇闻:2000年大量征地刚开始时,政府对农民装修的墙砖、地砖、吊顶等损失给予一定补偿;为了获得这多赔的15元/平方米,家家户户都在半夜三更赶着在墙上多贴些瓷砖,甚至连猪圈内也贴得满满当当,敲一下空空作响;当时路边挤满了出售劣质瓷砖的摊贩,生意火爆。后来政策变了,这类损失不再赔付。通常村民的一处住房拆迁会亏2万元左右。 2.征地后农民的就业 A村民组征地后,农民都自谋职业。失地农民中现在未就业者约占一半,其中女性和老人居多,也有年轻人。政府未组织失地农民外出务工,但曾安排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不过参加者很少,农民普遍反应培训项目不实用,纯粹是“走过场”。H说:“对我们来说,象电脑这样完全是高科技的东西怎么可能在几天、十几天之内就学得很好嘛!要不就是木工、水电工一类的(培训),早就滥市了,学了也没什么用场。”村里外出打工的人通常有一定文化和技术,不愿意走得太远,就在本镇或邻镇打工,出了本区的只有3个人,其中两人在成都,还有一个在北京,干的是餐饮行当。村里还有一些外出的人属于中专生、大学生,他们毕业后不愿意回家乡,他们的家人基本上留在本地,村里只有一户人跟随子女到了成都,其土地未被征用,请了熟人帮忙照应,户口也未转出去,以便保留今后分配集体资产的名额。H说,现在村里的乡镇企业已名存实亡,集体经济积累(资产)还有,但是已经不多,最多也就是在每年年底发点“过年钱”。 3.征地安置情况 在H看来,补偿问题已经不是主要问题,现在最重要的就是住房安置问题。作为失地农民,他们每人可以得到1万3千到1万4千元的安置费。2001年以前,安置农民的办法是由农民自己出钱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建安置房。当时在D镇的中心区域新建了几条街道,统一建造上层住屋下层商铺模式的安置房,生意兴隆,人气旺盛,本村民组有23户人家修建了安置房。 后来政策变化了,不允许再这样自建安置房,而是由政府统一修建居民小区作为集体安置房,让农民购买,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额,配额以内的面积按每平方米2百元购买,超过配额的面积再给20平方米的优惠(5百元/平方米),超出此数的房屋面积就按市场价格计算。以4口之家为例,若这家人选择住15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1百平方米配额的价格是200元/平方米,然后还有20平方米能以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其它30平方米就得按市场价(大约800元左右/平方米)购买。现在,集体安置房还未建好,失地农民或租房或投亲靠友,在10个月内可以得到每月8百元的过渡费,最近又改为每年800元,而实际操作时只给了一年过渡费,超过一年的就不再补了,由农民自行负担。 4.社会保障问题 H说,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早期失地的农民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政府只是鼓励劝说而没有强行要求其缴纳社保,但实际参加社保的人少之又少。农民觉得,没了土地就没了稳定的基础,安置费是以后的生活来源,现在子女教育费用又高,舍不得拿来买社保。后期失地的农民不再有土地补偿费,只有安置费,政府将这笔补偿费用于缴纳社保费,同时失地农民也要缴纳部份社保费用。其具体方案是: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每月在社保局领取社保费;不到年龄者自行缴纳,男性40岁、女性30岁以下,自己缴纳10年(政府补贴10年);男性40岁、女性30岁以上,自己缴纳10年、政府补贴5年;医疗保险包含在社保之中,只要缴纳社保费用就可以纳入医疗保险,不受年龄限制。因为社保缴纳和领取有严格的年龄限制,农民对社保的态度仍然不积极。 5.H对征地的态度 H认为,本队村民还是愿意土地被征用而不愿种地:“田里挖不出金娃娃,一亩田一年赚不到2千块,还要赔人工、精力,最多也就是勉强维持,在镇上或附近打工机会多,零敲碎打赚的都比这个多。”村民还是愿意迁移到镇上,只不过在补偿及安置费用问题上有意见。H说:“农民大道理懂得不多,但钱这个字还是认得很清楚,地没了,不能钱也没有啊!不然二天(注:四川方言中“二天”指今后或将来之意)吃啥穿啥呢?”当我问H对现在农民频繁上访、闹事问题的看法时,H说,这是事出有因的,现在的政策说变就变,农民又不可能把政策推翻,“虽然明明知道,最后还是只有吃下哑巴亏,但是闹一下说不定政府会给点儿优惠条件,不闹就啥都没有。” 访谈实录2:农民对征地的看法 时间:2004年10月3日 地点:C市郊区某某厂轨枕车间 访谈对象:车间主任B、农民工A、L。 某厂轨枕车间现有工人3百多人,其中农民工占一半,失地农民则占这些民工的一半以上。该厂不招正式工,厂里所有打工的农民工统一由包工头(相当于民工中介)管理。包工头负责民工的所有伤残赔付,承担一切风险,厂方向包工头支付一定的民工用工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厂方与农民工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农民一般通过熟人或已在厂中工作的亲友介绍,与包工头搭上线。他们参加企业组织的短期培训后便开始上班。目前企业开始改制,今后工厂将与农民工建立直接的契约关系,不再由包工头管理。由于农民工能吃苦且工资较低,所以该厂有扩大招收农民工的趋势。 B是X区人,家里有不到2亩的土地。1992年为建企业征地,给出的条件是一次性赔付每人1万元;40岁以下的青壮劳动力安排在征地企业中工作,40岁以上的则一次性赔付;不愿意接受安排就业的人可以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免费培训(电工、焊工之类的初级技能培训)。当时B中专毕业,被招进该厂,从此住在D镇上。当我问他对征地的态度时,B反复强调政府政策的刚性作用:就算自己有疑惑,有不满,也只能作罢,更何况自己文化程度不算低,也就没有过多地去争什么。 农民工A本是D镇某村村民,家中有5口人(父亲、母亲、妻子、女儿和A)。从2003年9月起,A所在的村民组征地用于果园栽种、花卉盆景种植,如“黄金梨”等。A家有3亩左右的地被征,征地条件是每年每亩给予青苗补偿625元,所有农业税收费用还得自己缴纳,现在A家余下大概6至7分地,送给一位本村朋友种蔬菜。全家人已搬到D镇,住在出租屋里,一家人靠干临时工维持生计。A的女儿在市内的一所中专上护士专业。A在该厂当焊接工,月收入6百元左右;妻子在厂里做清洁工,每月有2百元的工资;母亲在厂医院中药房打杂,父亲在D镇蹬三轮、打些零工,两人每月有7百元左右的收入。其家庭总收入每月为1千5百至1千6百元左右,除去租房、生活费和女儿的学杂费外没有余钱,勉强维持生活。 A说,当初征地时有统一的政策,附近邻居家家都一样,不存在满不满意的问题,政府怎么赔偿,就怎么过日子。现在农产品涨价,税费减少,如果能返还承包土地的话,还是愿意回村务农;因为在镇上无固定工作,工资也就不固定,不如那份土地来得实在。家人希望女儿以后能留在城市工作,这样以后若条件允许还可以去投靠女儿。但是A说,他不稀罕城市户口。 车间农民工L原系D镇汙水处理厂附近的村民,家中4口人(老母亲、妻子、女儿和L),有2亩左右的耕地。2003年他家的地被征用来办厂,现已建成的厂区内有机械厂等。当时征地开出的条件是一次性给予补偿每人1万3千元,因为占用的土地还包括自己的私房,因此额外获得住房拆迁补偿及住房安置费共计10万多元。此后L开始自谋职业。最近当地政府要求失地农民退还那1万3千元补偿费,用于缴纳社保费,具体办法尚未最终确定;初步通知说是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后可每月领取210元社保金。L一家现住在D镇购买的商品房中,其购房款来自于10万多元的住房补偿和安置费。L在厂里是临时工,收入不稳定,一般在4百至5百元左右,最多不超过6百元;妻子无业,与老母亲在家操持家务;女儿已工作,在M镇一家台资厂当会计,每月工资6百元。 L说,他对家里的地被征并不满意,怕的是坐吃山空,不愿意失去唯一的生活来源保障;但是在政府面前没有争取更多补偿的可能,也只能接受。当被问及是否愿意再务农时,L只是反复说,既然已经没有土地也就不再考虑这个问题了。我问,假如能够把土地返还给你,你作何打算?他非常肯定地回答,宁愿卖掉现有房产,留下傍身的救命钱,有了土地,油盐柴米至少不缺!在镇上生活,花销大;居民小区与自己的生活习惯不符。L对自己的女儿期望不高,不过还是希望她以后就在镇上成家。 访谈实录3:国土局官员对征地的看法 时间:2004年10月6日 地点:C市郊区某国土局 访谈对象:国土局土地储备办干事W W向我介绍了当前征地的一些情况。 1.土地征用基本情况 目前D镇征用的土地主要用于办企业(如台资厂、××钢厂厂区迁入等)、房地产开发、居民安置房建设、道路扩建、学校扩建等。征地中涉及的赔偿和安置问题严格按照市级文件和市级统一标准执行。现在区政府已取消了安置费和土地赔偿费,但在操作过程中各镇都是根据征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这些费用。换言之,现在对农转非失地农民来说,只能获得住房拆迁补偿费和青苗费。 2.征地补偿 按照农民房屋构造的不同,住房拆迁补偿从每平米50元到240元不等,例如,砖瓦房结构的住房是230元/平方米;青苗费一次性赔偿7百至8百元,持有专业种植户证明的农民会得到更高的赔偿。农民对今后的住房安置可有两种选择:一是购买政府统一修建的集体安置房(居民小区),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额,配额内按每平方米2百元购买,超过25平方米的另有25平方米的优惠(6百元/平方米),余下的面积按市场价格计算;另一选择是农民自行解决住房,可与政府签订住房货币化安置协议,则获得每人25平方米、每平方米6百元的补偿费。 3.社保安置 最近政府取消了一些赔付项目,用于支付农民加入社保所需的费用。主要分为几个等级:未成年级别,即16至18岁以下的农民(各镇的实际执行标准不同),政府一次支付每人2万元,社保由本人自理;青壮年劳动力级别,即男性18至45岁、女性18至30岁,政府负责缴纳其15年的社保费用,余下年份的费用自理;退养级别,即男60岁、女50岁以下农民,政府全部负责支付社保费用;最后就是男满60岁、女满50岁的农民全部纳入社保。 4.农民对征地的态度 W认为,从现有情况看,本镇农民愿意搬迁,其实在土地征用之前纯农户已经很少了,非农从业人口越来越多。另外,因为D镇集中了化工、钢铁、机械、化肥、洗衣粉等大型企业,噪音、粉尘等汙染问题严重,农民为自身健康着想,也盼望能换个好一点的环境。但是W说,由于农民素质的限制,在经济赔偿方面与政府有很大的分歧,总觉得政府工作人员、基层干部欺骗自己,希望人多势众会得到更大的好处。作为政府工作人员,W感到为难,因为某些农民的难处显而易见,但政策制定并非自己说了算,而且土地征用后对地方经济的改善确实有帮助。他感慨地说,这真是“耗子钻风箱,两头不是人啊!”。 W认为,现在农民最迫切的愿望是政府能包揽今后的所有问题,那些上了年纪和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人主要希望解决其社保和就业安置。农民们认为,“你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负责我进棺材之前的生活”。农民的这一“低”要求超过了政策允许的范围,也不符合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所以矛盾突出。 5.上访、闹事情况 现在,只要在拆迁补偿或安置上一有分歧,农民就闹事,采取围堵政府大门、堵截交通、阻碍施工等过激手段来表达不满。2004年初开始,小规模闹事不断,规模大、闹得满城风雨的也有3、4起。该年5、6月D镇某村农民闹事,当时拆迁费、补偿费都已支付,各项协议也签好,连房子都开始拆了,施工队进场建了围墙,农民把砌好的围墙推倒,阻止施工,还多次上访,因为村民们觉得入住集体安置房不合算,要交物管费、清洁费等,而且不能象私人修的住宅那样在底楼建商铺,因此要求自己修建安置房。最后逮捕了几个人,其中一个妇女还被判刑。中秋节前后,某村10人集体到北京上访,因为有1百多亩田未拿到一笔补偿费。他们要求象另一个村一样,每人每亩多拿7千元,但开发商不愿额外支付。这事闹得沸沸扬扬,至今未解决。 五、访谈分析 上述3个访谈从不同角度描述了C市郊区同一地域发生的征地“风波”,体现了不同角色对征地事件的看法或态度。如果说国土局干部W代表征地一方,那么农民工A和L是被征地的一方;村民组长H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方,他既是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众多村民中的一员,又是必须按上级政府指示办事的基层干部。H的角色决定了他在接受访谈时既能比较客观地反映事件的来龙去脉,又表达了村民的某些不满情绪,同时也能看出他对此事谨慎小心的态度。 3类角色对土地征用虽有不同的看法和态度,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乡村土地是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有,因此都能接受政府征用土地的既成事实。H认为,村民还是愿意土地被征用而不愿种地,因为“田里挖不出金娃娃”;村民B、A和L都承认政府政策的刚性作用,就算有疑惑,有不满,也只能作罢,A的看法还反映出个体对群体行为的从众心理。村民的态度表明,他们对自己承包土地的最终归属没有信心,因为土地是集体的,他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最终处置权,不能自行转让、出卖而获得收益;面对强势政府,农民在征不征地的问题上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他们与政府博弈(谈判)的焦点只能集中在征地补偿的条件上。由于征地补偿政策的不稳定,导致了补偿款在时空上和政策上的差异,这便成为引发村民不满和“闹事”的原因。 国土局工作人员W一方面是基层办事人员,甚至可能出身于农民家庭(许多县、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是本地农家出身),深知农民的疾苦和农地对他们的重要性,所以承认“某些农民的难处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W必须按上级指示办事,而站在政府的立场,W就将征地“风波”归咎于农民素质不高,“你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负责我进棺材之前的生活”,希望“政府能够包揽今后的所有问题”,这种“要求超过了政策允许的范围,所以矛盾突出”。在W的身上可以看到在征地事件上他所面临的角色冲突。 从上述分析可见,土地被征的农民一方觉得政府的补偿不公平;而政府则觉得农民的要求太高,超过了政策允许的范围,不切实际,甚至归咎于农民的素质问题。其实,对于这样的争议是不难找到答案的,如果是产权明晰的市场交易,无论价格高低,只要交易双方自愿成交,就是公平的,何须闹事、上访?即使有交易上的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簿公堂,与政府部门无干。从调查的情况来看,D镇的征地“风波”问题恰好出在这里。 首先,该镇的征地用途是工业、商业、住房一类,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应当挂牌在市场上拍卖,拍卖后应当给予农民足额补偿(包括应缴纳的农民社保费)。 其次,市场拍卖意味着出卖方是村集体而买方是用地的开发商,政府作为规则制定者只应充当“裁判员”。但在D镇政府(国土局)却成了土地的买方,直接与农民对局,于是农民有意见或有不满,要求政府包揽一切就很自然了。 再次,由于乡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只把使用权落实到农户,而未界定土地的个人处置权(出租、转让、继承权)。这种产权虚置使政府面对土地纠纷时不得不随时制定新的政策和办法。如果新政策、措施和办法比过去的一套对农民有利,农民当然乐于接受;但如果出现相反的情况,农民就觉得不公平,会找政府论理,达不到目的就会发生纠纷乃至上访、闹事。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农民预期的不确定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于是农民就只能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和行为来应对征地政策频繁的变动。 最后,由于D镇的征地未通过市场公开交易,其结果政府和村民都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政府工作人员为“说服”村民、处理纠纷等费尽心力;村民为此付出了“闹事”代价(成本)。事实上,这类交易成本甚至高到难以用钱来计量(对社会秩序的的负面影响更是难以用经济价值来量化)。当征地工作结束时,双方都可能会有得不偿失之感。 六、简短的结论 第一,当前成都平原乡村农地征占中的纠纷或冲突与农地资源对农民家庭的稀缺性,即承包地是否农民是唯一的生存保障密切相关。失地农民家庭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与征地中冲突发生的频率及冲突大小密切相关,农民家庭承包地越少且无其他可以凭籍的谋生手段,则他们期望获得农地的补偿费越高,因而与政府博弈中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发生率)越大。而乡村人口增加以及人均农地资源的减少,又提高了农民家庭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增大了土地纠纷和冲突的发生率。 第二,当前成都平原乡村农地征占中的纠纷或冲突与现行农地制度安排存在关联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核心。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乡镇政府和村干部对农地的分割、出让具有最终支配权。现行乡村权力结构为政府通过行政权而不是通过市场征用农地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征地问题上,农民只能在征地的补偿费数额上,而不可能在征地的合法性问题上与政府博弈。而征地补偿政策的变动导致农民对政府信任度下降。鉴于当前区域性征地系当地政府行为而非公开的市场行为,故农民通常不承认征地的公平、公正、合理性。这就是现行农地制度安排易于引发土地纠纷和冲突,从而影响乡村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欲消除当前日益增多的乡村土地纠纷和冲突,稳定乡村社会秩序,必须推行以下两方面的改革: 其一,政府应提供新的农地制度安排,即修订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民家庭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期延长至70年至99年,并严格保障在承包期内农户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处置权(出让、继承)和收益权;为了保障之承包期内农户这一权利,应由政府依法(《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条文)颁土地证予以确认。 其二,在乡村农地承包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公正、透明的土地市场,实现公平的市场交易。征地、拆迁到定价和支付的全过程应由土地承包人与用地方直接议价或者由土地承包人委托民间中介机构进行。政府部门一定要退出土地市场,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2] 政府在未来土地市场发挥的外部监督机制,将保证交易的自愿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郝晏荣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一、南村基层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关系 二、“村组织”与乡政府的关系 三、中国农村的出路在于改变国家对农村的管理方式 中国农村改革于今已达20多年。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之初,中国农村经济曾一度有大的发展。但时至今天,农村贫穷与发展的滞后,再一次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减少农村的贫困,首先得了解中国农村到底面临什么问题。本文通过解剖华北南部同属一个自然村(简称南村)的两个分村的基层组织,分析村民自治组织在乡村发展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以及乡镇政府的行政模式有哪些弊端,由此指出中国农村面临的双重困境和摆脱这种困境所必须的乡镇政府改革。 一、南村基层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关系 南村一分村共有1,860人,现在的村基层组织(以下简称为“村组织”)是1994年由上级政府定下来的,共有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委员11人。其中村支部书记秦礼的已经在“村组织”工作20多年。三分村人口有1,400多人,现任支部书记郝喜军自十几岁开始务农,当过生产队长、大队民兵连长,现成为该村第三代基层组织的负责人。 1. “村组织”的日常工作与村民评价 一个“村组织”的日常工作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处理本村村民反映的问题,二是应付上级政府布置的任务。但对村委会的工作绩效,村民与“村组织”的评价完全不同。比如就“村基层组织能为村民解决什么问题”,大部份村民告诉调查者,村干部经常登门找村民,不是让出钱就是让出力。但村干部自己却认为,他们为村民做的事情很多:比如,上报军烈属的情况,领取救济金;反映村特困户的情况,领取救济;还有报灾,调解邻里纠纷,发放宅基地等等。有许多时候,村民找村干部办理的并不是什么公事。比如,一家男人外出好几年不归,女方要改嫁,村支部书记受男方亲属委托,外出寻找、刊登寻人启事等。又如,有一村民的摩托车在外面被扣,他们找村支书帮忙要回。有时候村组织也受村民的委托办理一些村里的公事。比如,1996年村里发生涝灾,村民集体来到村支书家,让他向上反映灾情,以求减免税收。又如,村里的高压线被人偷窃数百米,村民找到村支部书记,让他找县公安局,把被偷的电线追回来。 除了这些受委托和尽义务的事之外,“村组织”还掌握着一些公共资源。我们在调查中看到的主要是发放宅基地的权力。从法律规定来看,发放宅基地的权力属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但县乡两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了解仅限于观念和数字,不可能具体规划管理各村的土地,于是实际掌握农村宅基地发放的权力就下移给村委会。这一权力的下移曾为“村组织”带来许多谋利空间,但现在随着县乡土地部门的权力向农村基层延深,这种谋利空间将被压缩。 2. 乡政府对农民的摊派和“管理” 实际上,应付乡政府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下派的任务才是“村组织”的主要工作。由于土地承包制的实施,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这对乡政府的权力构成了一定的限制。于是乡政府往往试图从其他方面弥补其权力“损失”,其手法之一就是加强对“村组织”的管理和控制。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村组织”承担着乡政府下派的诸多“任务”。例如,每年第一季度有以下“任务”会下达给“村组织”。第一项,查“私婚”和“早婚”。乡政府根据各村人口总数,按比例分派名额,责成“村组织”必须搜索到足够的私婚和早婚人数,为乡政府筹到足够的罚金。第二项,实行计划生育的季度普查,责成一个村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做引产、流产手术。比如,三分村共有1,400人,按比例分到8个名额;少完成一个,乡政府要对村组织罚款2,500元。第三项,征收人头税。本来,征税是税务部门的事权,但乡政府认为,有些该征的税没有征上来,于是按每人12元的配额对各村加征所谓“税收”,这部份乡政府自行规定的收费被村民称为“人头税”。这项摊派遭到村民的抵制,因为“村组织”和乡政府均拿不出合法征税的税票。最后,“村组织”只好从信用社贷款,上交了这笔“人头税”。第四项是“小康村验收”,验收标准多达15项,每一项都有具体的数字标准,如人均收入达到1,300元的户要超过村民总户数的80%,人均集体经济收入要超过1千元,学龄人口小学入学率达到99%、巩固率为99%、完成率为97%,按“村文化建设”标准村图书室必须有1千多册藏书,每年订阅5种以上报刊,有3个体育场所,3种以上体育设施,此外还有住房、用水、用电、道路、绿化、卫生所,以及“村组织”建设、计划生育等各项硬指标。 3. 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 笔者调查的一分村和三分村都已成为“小康村”,但并未全部达标。实际上,乡政府对所谓的“达标”并不认真,他们最关心的是“村组织”上交“税费”的多少。第一季度的任务还未完成,第二季度的“夏季征购提留”工作就已开始。乡政府把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村;各村再根据下派任务,计划造表,将任务分解到各户。在一分村,我们看到了上一年夏季征购提留表,从一个名叫赵常华的村民名下(承包耕地2.1亩),他应该上缴的夏季征购提留如下: “村提留”合计为97元(其中公积金42.2元、公益金18.3元、管理费36.5元),“乡统筹”合计为169.9元(其中教育费54.8元、计划生育费8.2元、优抚费11.9元、民兵训练费11.9元、道路维修费8.2元、卫生费4.6元、税金70.3元),总计为266.9元。 夏季是农民交纳各种费用的主要季节。一分村有1千8百多人,向县、乡政府上交的“夏季征购提留”包括:公积金25,296元、公益金12,648元、管理费25,296元、义务工3,720元、积累工5,580元、教育费39,744元、计划生育费5,692元、优抚8,220元、民兵费2,530元、道路费5,672元、卫生费3,162元,小计126,480元,国家税金48,150元。“村组织”把表册送到夏粮收购站,收购站则把各种款项从农民的卖粮款中扣除。 4. “村组织”在农村社区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从调查结果来看,“村组织”控制民众的能力越来越弱,在农村公共生活中的影响也越来越小。比如,“村组织”不再管理经济事务,如打井、整地、安排生产,也不参与村民的婚丧嫁娶、修房盖屋。“村组织”从农村的公共生活领域退出之后,其管理空白有一部份逐渐被村民的自发行为所填补。例如,土地承包之始,地块被分割得很零散,一户的承包地不过3至5亩,却被分割成7、8个小地块,不利于耕作;于是村民们通过私下交换,把小地块合并成大地块,方便耕作。此外,打井、架设电线、改革耕作方式等,也都是民间自发的行为,基本上没有“村组织”的参与。农民在文化活动方面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姓氏和家族活动的重新活跃即为一例。 南村以郝姓为主,1949年以前这里有一个很大的郝氏家谱庙,“文革”时期被拆毁。前几年,村民们报县宗教局批准,集资重新修建家谱庙,庙里供奉的是郝氏最早从山西洪洞县移民过来的祖先。每年农历的正月十五和七月十五,在庙前举行祭祖仪式。但正如黄宗智在《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所描绘的,与南方乡村相比,北方农村的家族观念相对淡漠。在南村,尽管恢复了一些宗族仪式和活动,但这里没有族长、族规,也没有族产,宗族行为完全处于自发状态,其活动也仅仅是一种仪式,除了满足村民对归属感的需求之外,没有更多的社会功能。 在目前南村的村民活动中,既很少看到“村组织”的影子,也很少看到家族的影子。在组织生产、兴办企业、修房造屋、婚丧嫁娶等活动中,邻里、朋友、家族、亲戚的作用几乎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由此可见,孤立分散,缺乏有机联系仍然是北方小农社会的基本特征,这一基本特征是国家政权深入农村的有利条件。当国家行政权力对农村控制减弱时,也没有任何势力能填补其权力的空白。 二、“村组织”与乡政府的关系 农村改革除了涉及“村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之外,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调整“村组织”与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1. “村组织”功能弱化,乡政府权力膨胀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村组织”的社会控制功能减弱的同时,乡政府的机构和权力却大为膨胀。改革以前的人民公社机关通常只有十来个正式工作人员,现在,南村乡的党委和乡政府已有一百多人。党委、乡政府、乡人大、纪检、团委以及派出所、法庭、银行、土地、税收、计划生育等各种部门,都比照县政府的机构设置,此外还特别设有管理农村的若干特殊部门。“村组织”的大部份工作都不得不围绕着乡政府的需要。 南村乡政府管理着20来个行政村,从功能上看,既然设立了如此庞大且功能齐全的乡政府,它就完全可以独立承担起管理农村社区的任务,没有必要再设立村一级组织。但为什么又要在乡政府之下又设立“村组织”呢?这完全是乡政府的需要。在乡政府下面设立“村组织”,既增加了乡政府的权力,同时又减少了乡政府的事务性工作与责任。 “村组织”实行自治之后,乡政府与“村组织”的关系处于一种什么状态呢?从调查中发现,南村的“村组织”名为村民自治,其控制权并不在村民手中,而是在上级政府那里。由于“村组织”手中掌握的资源很少,其权力基础就十分薄弱,只能依靠上级政府的支持。当然,这种依赖出于乡、村两级组织的共同需要:乡政府需要村组织为其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村组织”需要乡政府为其提供权力的保障。“村组织”的人事任免,有的是通过村民推举,有的是乡政府指派。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村组织”多半必须服从乡政府的领导。用三分村一位村主任的话来说就是,乡政府可以随时“调度”他们,召集他们开会,并布置任务,对他们奖励或处罚。按规定,村里征收的“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都是“村组织”的专项经费,但在南村,“乡统筹”与“村提留”却都要上缴到乡政府,然后再由乡政府根据情况向“村组织”返还部份“村提留”款项。 为了加强对“村组织”的控制,南村乡政府在每个行政村都安置一名乡干部,长年住在村里,监察各村的基本动态。在调查中经常听到“村组织”的干部抱怨,乡政府卡得太死,村里的工作难做。笔者曾向他们提问:能不能根据村里的具体情况,对乡政府的安排布置表示异议?“那怎么可以?”一分村的村主任说,“乡政府根本不听你的,还要用党纪政纪处分你呢”。更重要的是,如果“村组织”不听乡政府的“调度”,或无法完成乡里布置的任务,乡政府马上就会撤换“村组织”负责人的职务,另换他人。 2. “村组织”的支配力减弱 从总体上来看,“村组织”对农民是不可能再按人民公社时期那种大队干部对社员的强迫命令方式去布置任务,但它也不能按乡政府管理“村组织”的方式工作。“村组织”虽然行使着国家权力,安排的是上级政府下派的任务,但“村组织”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化身,它们只是扮演着国家权力的基层“代理人”角色。它们的身份是多重的:当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他们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当他们为村民服务的时候,又成了村民的代理人。村民如果不服从他们的安排,一般情况下,他们只能调动县或乡的力量来解决。各种各样对农民的征收和摊派之所以能够完成,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对国家权威的服从。因此,“村组织”必须以乡、县两级政府权力的支持作为政治靠山。需要指出的是,在全国的范围内,不同地方的村组织,其权力和支配能力差别很大。有的“村组织”几乎毫无支配能力;有的“村组织”,如河南的南街村、江苏的华西村,其权力与支配力甚至超过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的权力。由此可见,“村组织”的权力不在其组织形式,而是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有的“村组织”没有任何集体资产,连“三提留”也被乡政府拿去,“村组织”不掌握任何资源,它对村民就没有支配力;有的村在土地承包之后,“村组织”仍然掌握着一部份集体资产,如荒山、野地、林木、矿藏等,这类“村组织”就有很大的权威,能支配村民。但从数量上看,这类具有权威性与支配力的“村组织”比较少。 显然,对改革给农村社会和权力结构带来的重大变迁及影响,学术界还未给予足够的理解和重视。比如,尽管“村组织”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政治意义了,不少人还在热烈地讨论“村组织”的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之重大意义;尽管乡镇政府已经包揽了控制农村社区的大部份权力,但研究者对乡镇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却很少给予关注。鉴于南村的现状在中国农村具有普遍意义,本文由此出发着重讨论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三、中国农村的出路在于改变国家对农村的管理方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农村的社会发展和现代化主要经由两条途径:其一,农村社区出现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力量,这股力量的发展壮大带动整个农村走上现代化之路;其二,国家率先在城市完成工业化,转而投资农村或将农村人口吸纳到城市。但对于中国来说,这两个方案都很难实行。首先,中国作为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国家,现代化是作为一个文化和政治问题被引进来的,社会基层并没有蕴藏发展现代化的动力;其次,由于农村区域广大,人口众多,仅仅依靠城市和国家的力量,很难使农村得到发展。中国农村的发展的难题并非始自今天。自近代以来,中国农村就一直处于“危机─舒缓,再危机─再舒缓”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中。本世纪30年代,学术界曾就“中国农村的出路在哪里”展开争论,并形成了以郑庄秋为代表的“农业工业化”和以吴景超、陈序经为代表的“城市工业化”两种方案。但是无论哪一种方案,在当时的条件下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农村的状况可以概括为3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代表,改革开放之后,大量外来资金涌入该地,投资建厂,使该地迅速实现工业化。第二种模式以江苏、浙江为代表,即改革之后农村原有的集体经济保留下来,村组织在其政治职能退化之后,转化为该地经济实体的代表,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使该地走上工业化之路。第三种模式最具普遍性,改革之后集体经济解体,村组织的职能弱化,广大农民再次沦为小农,他们守着几亩薄田,或四处打工,或坐家困守;在现代化的大工业、大经济组织面前,他们几乎没有任何发展机遇。中国广大农村这种具普遍性的情况表明,仅仅依靠个体的努力,庞大而薄弱的小农要走上现代化之路,将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 应当如何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中国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农村发展的阻力在于改革的不彻底,政府保留了许多计划经济时期的权力,仍然对农民的经营活动横加干涉,甚至滥用权力挥霍农民的收入。因此,农村发展的出路就在于进一步推动农村体制的改革,减少政府对农村社会活动的管制。第二种观点认为,后起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规划和指导。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引用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的理论,认为一个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超大社会的乡村的发展,有赖于政府在农村推进改革和组织发展的能力。这一派学者针对中国农村社会生活中的种种无序状态,认为农村的发展必须从扩大乡镇政府的权力和职能着手,目前国家在农村的权力仅设在乡一级,下一步应该把村组织也纳入到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置之内,以进一步增强国家对农村的管理和控制。从理论上讲,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现实中,两种主张中的任何一种如获实施,都会引发新的问题。 1949年之后的经验表明,农村社区的发展与农村基层组织的结构和性质有密切关系。这样的基层组织在过去是村级组织,在今天则是乡镇级机构。目前国家在农村设立的乡镇一级的组织和机构总体上可以分为3种:其一是专业化的经济实体,如信用社、电力等部门和公司;其二是县属各部门在农村的派出机构,如工商、税收、司法、土地管理等部门;其三是乡镇政府。在这些机构中,以乡镇政府的职能最完整、权力最大,党委、政府、人大、纪检、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和社会团体俱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职能无一不包。既然农民养活了这么庞大的党政机构,农村发展的课题也理应由乡镇政府承担。然而,事实证明,目前的乡镇一级政府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名,从农村提取各种资源,满足其官僚机构干部职员的需要,而对农村发展这样一个关键性问题却久无积极的作为。 根据马克斯·韦伯对官僚体制的剖析,一切科层官僚化的机构,无论其组织还是个人,都是以形式主义和服从上级为原则,不具备任何组织、规划、激励、动员社会的能力,它既反对也压抑组织成员的事业心和原动力。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种为经济成功而奋斗的精神,这恰恰是科层官僚组织所不具备的。一个庞大的、权力无边的官僚科层组织的存在,必然会压制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 通过剖析南村农民与“村组织”以及“村组织”与乡政府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到,目前中国的乡镇一级组织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无论从乡镇干部个人角度还是从乡政府组织的角度来看,乡镇一级机构对农村发展的成败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土地承包之后,经济发展的责任已经落在一个个孤立的小农头上;乡镇政府无需规划农村社区的发展,其事权主要是管理、收费、罚款等。其二,由于权力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再加上小农素质低下,处于一盘散沙状态,这就为乡镇政府滥用权力提供了方便,其主要表现为寻租行为泛滥,乡政府用一切看似正当合法的理由,为乡镇组织和个人增加收入,从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除了无责任化和寻租行为泛滥之外,乡镇政府和县属各部门的派出机构(这样的机构加起来有30来个)还形成了一个个小型利益集团。各部门之间竞相划地为牢,争权夺利,推诿塞责,并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鱼肉乡民,蚕食农民的利益。中国农村这块曾孕育了高度发达的农业文明和东方文化的沃土,近十余年来在各方势力无情的榨取和吮吸下,正在变成一条乾枯的河床,不仅无力承载未来发展的重负,就连维持农民家庭的生存与再生产亦非常困难。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的这一性质,中国农村的发展正面临双重困境。第一重困境在乡镇党政系统内。这一重困境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国家把大量的有关农村的政策和行政目标都堆在乡镇政府那里,即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乡镇政府忙于应付上级政府下达的种种任务;其二,乡镇组织作为国家行政机器的一个环节,现有政治机制使得乡镇干部的主要目标是升官,大多数乡镇干部素质不高,无力承担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重任,即使有少数有能力创新者,也受到体制的严重约束,无法有所作为。第二重困境在农村本身:其一,如果没有政府方面的组织、规划和扶持,仅靠单个小农的努力,在现有观念和经济水平下,小农的发展前景十分有限;其二,如果扩大政府的权力和职能,在现有的体制下,它会以政府的官僚化行为追逐其寻租的目标,搞什么“大蒜乡”、“烟草乡”、“黄瓜乡”等,只能带来更多的经济和社会灾难。 从南村调查所揭示的中国农村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来看,笔者以为,目前农村发展的关键,不在于是强化国家对农村的管理还是减少国家对农村的控制,而在于国家政权以什么样的体制和方式管理农村。要克服目前农村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必须从体制上和管理方式两方面改革作为农村权力中心的乡镇政府机构,由行政官僚凌驾于农村之上转变为由农村社区精英对农村自我管理。通过这一改革,也许能够为农村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新的机遇。 上海行政学院城市社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一、城市社区管理改革何去何从? 二、“上海模式”:“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三、其他城市关于“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 四、讨论与思考
社区发展中城市“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的管理体制改革目前已经成为理论界和政府部门讨论的一个热点。在集权体制时代,中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两级政府、一级管理”;20世纪1980年代中后期以来实行的是“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理论界在90年代里为了改进城市管理的效率和促进社区建设提出了“街道办”管理体制改革的3大设想:一是将“街道办”改成一级政府;二是取消“街道办”;三是维持“街道办”的派出机构性质。上海市率先提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街道办”管理体制模式,突显“街道办”基层组织的社会管理作用,这一作法被称为“上海模式”。其他城市政府也作了各种探索,出现了“江汉模式”、“青岛和南京模式”、武汉“百步亭模式”等。本文分析上海市“街道办”改革模式的特点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这一制度设计面临的问题,并对比其他城市的相关改革探索,进而讨论城市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力、障碍和未来出路。 一、城市社区管理改革何去何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大规模的建设和快速发展,“街道办”作为城市区级政府以下的一级管理机构,其辖地面积和人口迅速扩张,有些“街道办”的辖区几乎相当于国外的一个小城市,或国内中小城市的一个区,这使得“街道办”的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原来实行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存在一定程度的“条块分割”,处在城市基层管理第一线的“街道办”职权十分有限,对很多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往往是“看得见、摸得着、无权管”,而市、区政府的职能机构则“有权管、看不见”,造成了“有能力管的无权管、有权管的无能力管”的局面。于是,城市管理显现“纵向管不到底,横向管不到边”的严重弊端。 同时,伴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基层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新的领域,“街道办”的任务越来越重。例如,“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增加了“街道办”管理和服务对象;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各街区的老龄人口(尤其是离退休人员)显着增多,老年人口的活动空间基本上在家庭所居住的街区,这就增加了“街道办”的工作内容;改革中出现了大量失业下岗人员,需要“街道办”的关心和帮助;随着城乡社会流动加快,城市街区的外来人口越来越多,他们既为街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也给街区的管理带来了压力。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街道办”的职责规定显然难以应付。 不少研究者界就“街道办”管理体制的改革发表了意见[1],争论的焦点是“街道办”是否应当成为一级政权,这些观点大致可分为3种。 第一种主张将“街道办”建成一级政府,其理由是,目前“街道办”事实上已经承担了一级政府的工作,不如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从而结束现实中“街道办”之行政于法无据的现象。赞成这一观点的人比较少,他们反对的主要理由是,若“街道办”明确为一级政府,则城市的社区管理就变成“三级政府、三级管理”,政府管理的纵向层次太多,不符合城市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在传统体制下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不得不承担大量与其本身定位无关的工作,并不意味着“街道办”的这种存在方式就是正常的;不改变由政府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现行体制,即使把“街道办”变为一级政府,实行市─区─“街道办”的三级管理体制,也仍然是“管不了、管不好”。因此,多数研究者认为,“街道办”没有必要改为一级政府。有学者建议,可将现有的“街道办”适当合并,减少数量,扩大辖区,然后改为一级政府;同时将现有的区政府改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指导、联系、监督“街道政府”。复旦大学的浦兴祖教授将这种新的“两级政府”体制称为“虚区实街”。此方案的长处在于:既可防止城市行政管理的层次过多、行政权力过于分散,又将城市基层政府下移,使之更贴近市民、贴近社区,由于“街道政府”的数量多于区政府的数量,又少于现有的“街道办”的数量,故会有更多的基层政府来有效地分担日益繁重的城区管理任务。但将“街道办”升格为一级政府需经国家立法机关修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短期内难以实现。 第二种主张建议取消“街道办”的建制,希望藉此减少政府的管理层级,真正实现“二级政府、二级管理”。这种主张的方案之一是把区的管辖范围划小,由区政府直接指导“居民委员会”。目前中国的大城市里,市政府所辖之区数量较少,而每个区的面积和人口又非常大,有的甚至相当于一些国家的中等城市。要取消“街道办”,减少管理层级,最佳办法是适当增加区的数量,缩小区政府的管理范围,将其降为基层政府,面向居民直接管理。这种管理幅度与管理层级的科学化、合理化设置符合现代城市管理高效率的要求,但长期以来区政府已习惯于担当城市管理的中间层次角色,一时难以改变。另一种方案是,不改变市区两级政府的设置,直接改革“街道办”,以社区制逐渐取而代之,建立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新体制。目前全国有很多城市(如青岛、北京、南京、武汉等)开展了这方面的试点工作。 第三种主张是维持现状、稍加调整,其理由是,将“街道办”改成一级政府,不符合国际上城市管理的规律,而目前全面取消“街道办”建制又不太现实,因此还是维持“街道办”派出机构的性质为好,但也要在职能和管理方式上作一些调整。持这种主张的人认为,可以适当扩大“街道办”的权限,适度加强“街道办”的职能,但不应该把“街道办”的权限(职能)加强到“相当于一级政府”的程度;应当克服“全能政府”、“万能政府”的传统观念,突破“在政府上下级之间放权”的思维框架,将视野拓展到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引进“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政府在承担必要的职能时,应尽可能地培植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让“街道办”在繁杂的社会事务中解放出来。 二、“上海模式”:“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1996年,上海市在试点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街道办”管理体制改革思路。其主要做法是:第一,逐步扩大“街道办”的管理权限,相应配套下放人、财、物的支配权;第二,在区县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与“街道办”机构对应设置的基础上,逐步明确区政府与“街道办”之间、“条”与“块”之间职责与事权的划分,努力做到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街道办”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三,重组“街道办”所设机构,推进“政企、政事、政社”职能三分开,更好地发挥各类组织在社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作用;第四,探索建立“街道办”综合执法管理队伍,尤其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社会治安、房产物业、外来人口等方面,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和综合管理的效能,强化“街道办”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上海市政府修订颁布了“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并先后出台了与之配套的12个政策文件。此后,很多城市如北京、天津、南京等也相继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后,在短时间内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推动了社区发展。它改进了“街道办”管理上的“条块协调”,在“街道办”内建立了全面对应于区政府派出机构的部门设置,实行对派出机构的双重领导。这样就形成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机构组合,克服了原有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弊端,对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城市管理效率都重大作用。这种“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新体制有机地整合了纵向联系的行政体系和横向联系的自治组织,提高了政府整合社区资源和行政资源的能力。“条块关系”初步理顺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事、政企、政社的分离,建立起新的社区管理框架,有利于推动社区建设、加快社区发展。 但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在概念和操作中仍然面临一些难以逾越的矛盾和问题。首先是“街道办”自身派出机构的性质与职能强化之间的矛盾。从字面上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提法只承认市、区“两级政府”,把“街道办”视为一级“管理”机构,而非一级“政府”,这一概念与现行的地方组织法没有任何相悖之处,但作为“第三级管理”的“街道办”在现实中却行使了大量的政府职能,成为实质上的一级政府。这样就导致“街道办”的角色混乱,责、权、利不统一。更重要的是,相关法律对“街道办”本身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街道办”往往难以依法行政,结果不得不大量地“以行政代替法律”或越权管理。同时,职能强化后的“街道办”既承担行政职能,又承担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其经费来自区内相关税收的返还数额,这样“街道办”势必以税收多少来考评绩效,因此其主要精力都放在经济方面,而忽视了社会管理工作。 其次,“街道办”与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条块关系”方面的矛盾。“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虽然初步调整了“条块关系”,但长期沿袭下来的“条条统治”依然是支配城市行政机器运转的主导思维方式,“条条”能指挥“块块”,而“块块”却监督不了“条条”,双重管理实际上发挥不了作用。按照新的制度设计,原本应该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包块管”,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条管块包”。市、区政府的职能部门经常把任务推给“街道办”,但“下任务不下权”、“下事情不下钱”;于是,“街道办”承担了大量工作,却吃力不讨好,“块”上工作做好了职能部门报成果,“块”上工作不到位,板子打在“街道办”身上。 再次,“街道办”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存在着矛盾。“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强化了“街道办”的管理职能,在社区管理中产生了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街道办”成了社区管理实质上的唯一主体,而处于“街道办”的行政领导之下的“居委会”却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自主权。再加上“街道办”的财政拨款是社区服务的主要资源,因此“居委会”的社区服务活动只能以“街道办”的指示为主,而不能按照居民的自主意愿安排社会服务。结果“街道办”与社区居民之间无法形成良好的互动,社区居民对社区发展的参与热情不高。 目前,上海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到了必须加以完善和改革的地步。 三、其他城市关于“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 很多城市政府研究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上海模式”后,发现了其中的弊端,因此从别的角度开展了探索。下面介绍一些这类案例。 1. 武汉市江汉区 武汉市江汉区政府探索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主要是通过文件协议重新规范“街道办”、市及区政府职能部门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落实《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居委会”的自治权,收缩“街道办”对社区的行政控制,对“居委会”落实人事权、资金支配权和资产管理权,建立“居委会”对“街道办”的评议考核制度;另一方面,让区政府职能部门调整与社区的关系,真正做到合作协助,而不是行政部门对社区指派工作任务,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如果要到社区开展工作,应作到“工作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任务落实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考评监督到社区、工作经费划拨到社区”。[2] 2. 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社区 2001年4月,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社区建立了新的社区管理体制,不再设置“街道办”,这一新体制被概括为“一个核心、三套工作体系”,“一个核心”即“社区党工委”,“三套工作体系”即社区自治工作体系─“社区委员会”、行政事务工作体系─“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服务工作体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党工委”是市北区党委的派出机构,是社区里多种组织的领导核心。“社区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代表大会”的常设理事机构,由“小区居委会”、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推选代表,通过召开“社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办公室和社区服务、文化教育、计划生育、人民调解、卫生环境5个委员会。“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由区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人员组成,承接社区中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民政、财税、司法、社会保障、文教卫生等行政事务。“社区服务中心”则负责社区服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这4套工作体系职责明确,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的效能。[3] 3.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社区 2002年3月,南京市白下区选择了地处新街口地区、经济较为发达、人口整体素质较高、面积较小的淮海路街道作为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理顺一个关系,坚持两个依法,实现两个归位,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实现社会的有效管理”。“一个关系”就是政府、社会、市场与社区的关系;“两个依法”就是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两个归位”,一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归位”,即把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归位给政府职能部门,二是政府社会化职能的“归位”,即把原来由政府管理的社会化职能归位给社区,把一些社会公益性服务工作交给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承担。主要措施如下:第一,成立“淮海路社区党工委”,作为白下区区委的派出机构,领导和指导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监督政务活动,支持和保障社区自治,维护地区稳定;同时,明确“党工委”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第二,设立“淮海路地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作为区政府有关部门在辖区政务服务的平台。“中心”由劳动、民政、计生、城建、市容、司法等6个职能部门的派出人员构成,按职能分工受理和处理行政事务。与此同时,“街道办”不再承担经济管理职能,“街道办”原来所属的企业按照政企分离的原则,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全部推向市场。第三,按照“关于淮海路街道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的实施意见”, 梳理了原“街道办”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把“街道办”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57项职能全部移交给13个职能部门,而“街道办”的社会性、群众性工作则由社区全面承接。第四,完成以上工作后,撤销“街道办”,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协助完成了原“街道办”行政职能的交接。第五,建立“淮海路社会工作站”和“淮海路社区服务中心”。[4] 4. 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社区 2004年,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街道办”改变了功能和地位,其新名称为“江苏路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这是国内首个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它由政府派出人员、社区自治组织负责人和社区单位(企业)代表三部分人员构成,下设“党群工作部”和“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党群工作部”主要负责社区内党员的管理、学习,“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则在安全与司法、市容与环境、人口与健康、家政与公益、就业与保障等8个方面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主要担负公共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3项职能。服务管理就是接受区政府的委托,对辖区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项目行使管理职能,同时为各部门、单位和社区居民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就是协调政府部门、社会及社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组织地区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活动等;监督检查就是对行政部门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质量进行考评。[5] 5. 武汉市汉口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社区 百步亭花园社区地处武汉市汉口江岸区,由武汉安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是武汉市内最大的安居示范工程。在社区管理体制上百步亭花园社区作了大胆尝试和创新,采取“社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三位一体的新型管理模式。此外,还设立了党委会和群众团体组织,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以及驻区组织辅助系统。百步亭花园社区管理模式最大的创新是不设“街道办”,而改设“百步亭花园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一个半行政半自治的组织。所谓半行政是指武汉市江岸区政府授权“管委会”直接履行基层政府的部份职能,领导、组织和协调社区组织及各项活动。所谓半自治是指“管委会”由百步亭花园社区各自治组织负责人、各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业主代表组成。 “管委会”与“街道办”不同。首先,“管委会”根据江岸区政府的授权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仅是“街道办”的政府职能之一部份。其次,“管委会”不是江岸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街道办”的法律地位。再次,“管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同于“街道办”。在一个相当于“街道”规模的现代城市社区不按照惯常的做法设立“街道办”建制,而是由一个半行政半自治的组织行使原由“街道办”行使的社区管理方面的部份职能,此举在中国无疑是一个大胆创新。[6] 以上诸种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可被概括为3种模式。其一是“江汉模式”,即在不改变现有建制的基础上,明确“街道办”的职能,并明确规定“街道办”、市及区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之间的关系,这可以说是一种渐进式的改良方案。其二是“青岛和南京模式”,即撤消原有的“街道办”,在“街道”层面实现政府行政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分离,这是一种体制上的革命,希望摆脱旧有体制的束缚,撤消“街道办”以提高社区的自治能力。其三是“百步亭模式”,这是新建社区的特有模式,它从社区建成之初就不设置“街道办”,采取了类似于开发区的管理方式,成立了“管委会”,以企业主导替代行政主导,推动社区发展。 无论是哪种模式、哪种改革方案,其根本的出发点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都是一个,那就是如何处理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与社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这些方案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解决城市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民主自治之间的关系,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改革“街道”管理体制。 “江汉模式”的重点是理顺关系、界定职责、划分权限,建立行政管理功能和社区自治功能互动的运行机制,但问题是在实际中能否按照文件协议的规定执行,街道或政府职能部门若违规该如何补救?“青岛和南京模式”撤消“街道办”的做法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能否彻底摆脱旧有体制积习的影响,令人疑虑。如果仅仅是在名义上改了体制,而实质内容未改,那就是“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实际上,撤消了“街道办”的社区对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下派的任务仍然无法拒绝。 四、讨论与思考 1. “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力来自哪里? 从理论上来说,“街道”管理体制的改革来自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社会发育,尤其是社区建设运动的发展,社区自治能力的提高应该要求打破原有的僵化的“街道”体制。二是政府自身,“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改革已经走到头了,政府再也无权可放,但仍然面临很多矛盾和问题;政府欲提高城市管理能力,首先应当考虑的自然是从基层的“街道”改革着手。 上述“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探索,无一例外的都是地方政府主导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某些地方政府负责人主导的结果。地方官员对“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有很大的积极性,都想创新,都想成为“示范区”和“样板”,甚至前任负责人想出一个方案,后任负责人又提出另一个方案,而社区和居民却始终处于被动和无声的境地,因而这样的改革是单方面的,没有居民的参与。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街道”的基层管理仍然存在着“对上不对下”的官僚主义弊端,基层干部做出“成就”即可升迁,所以往往是“表面文章”做得多,而对民众产生的实际效果却不大。因此,可以说目前“街道”管理体制的改革动力不足,没有社区自治功能的成熟,没有社区民众自发的要求和支持,再新的改革创意、再漂亮的政策思路、再大的投入,或许能影响一时、红火一阵,却不能持久。 2. “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障碍在哪里? 上海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在短期内对城市的基层管理和社区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实践中的探索和学者的意见,可以发现,现有的“街道”管理体制改革都是采用比较容易实施的方案,要么完善“街道办”的功能,要么撤消“街道办”,要么不设置“街道办”,这些都是相对容易做到的,而“虚区实街”或让区级政府成为基层政府等方案,却由于涉及面大而难以做到。目前“街道”管理体制的改革只是在“街道”层面或“街道”以下层面探索,它带来的一个直接问题是,现有的改革方案都存在一个隐忧,即“街道”改革后是否真的可以摆脱原有体制的制约。实际上,“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不只是“街道”自身的改革;没有整体通盘的考量,必然会受到宏观体制的制约。“街道”改革面临的是向上的瓶颈制约和原有的体制障碍,眼前不可能有更多的突破。 3. “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未来出路在哪里? 可以说,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不断加速,改革“街道”管理体制将成为一种必然要求。未来“街道”改革的出路在哪里?笔者认为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的转移。目前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往往是职能下移而非外转,由于“漏斗效应”,导致“街道”不堪负担。然而,政府管理重心的下移并不等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是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对政府角色、管理范围、管理权限的重新定位,而不是城市政府的职能与任务在各级政府内部的转移。二是社区自治能力的成熟。“街道”改革需要社区具有承接“街道办”职能的能力,需要社区自治功能成熟的支持,因而在“街道”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大力培育、发展居民自治组织和民间组织,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区自治功能的成长。 总而言之,无论是完善“街道”职能,还是取消“街道办”,或是将“街道”建成一级政府,都不可能脱离中国的宏观体制而自行其是。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如果解决了“政府本位”还是“社会本位”、“全能主义”还是“专能主义”、“政府管理社会”还是“政府服务社会”等问题,采取哪种“街道”改革方案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童 星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一、“标会”──信任文化的传承及其断裂 二、信任文化为何断裂?
“合会”是中国有着千年以上历史的民间自发性非正式金融组织,一般多为亲友邻居等10人左右参与,议定按月(或年、季)各缴会金若干,由借贷人(也称“首会”、“会头”或“会首”)收用,其余会友(也称“会脚”或“会员”)轮流收会。“合会”有计息和不计息两种形式。其中“标会”如同“竞标”一样,出高价者可获得优先回报。人类学家格尔茨(Clifford Geertz)研究中国的标会后指出:“这类组织对于积累小额资本极有效益,它们为发展经济提供了重要帮助。如果没有群体成员间的高度信任,这类自助集资组织无法存在,因为任何成员在使用集资组织的资金后,都可以潜逃,而使其他成员蒙受损失。[1]”“合会”也因此成为西方一些着名学者诸如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科尔曼(James S. Colman)、普特南(Robert D. Putnam)等研究社会资本的典型案例。本文通过考察黄海县崇川镇[2]民间“标会”的演变,分析近年来信任文化解体的原因。 一、“标会”──信任文化的传承及其断裂 黄海市位于长江口,地处“长三角”北翼,曾有“历三吴、向两越、动齐燕”之记载以及“崇川福地”之美誉。而被称为“粮艘通商要津,琅东形胜之首”的崇川镇则是该市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黄海市在历史上“民风淳朴,勤劳笃信”,“窃盗之事少闻,乞食之人鲜见。虽不敢说夜不闭户,道不拾遗之语。然索诸全国千七百余县中,亦独一无二、仅有绝无之桃源地也”。台湾学者冯和法在其所编纂的《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中对黄海县作过这样的描述:“黄海县是一个民族工业比较发达的区域。……但是,在这样的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业的发展影响下,农村依然停滞在古旧的生产方式中。……田权这样集中,而使用则完全分散。……就经济情形而论,黄海县在江苏已是较好的县份,但农民的困穷却和其它贫瘠的各县相似。” 20世纪50年代以前,银行和钱庄等金融机构一般都设在大都市,且大部份重利盘剥,因此在乡村地区“合会”就十分活跃,它具有低息特征,既能免除高利贷者的盘剥,又兼有借贷和储蓄的双重功能,因而成为同血缘关系的亲属集团抗御种种不测之灾的“保险公司”。与其他地区的合会相比,当时该市的“合会”社会信任度高,利率低。1950年代以后,国家试图通过强力来取代所有的民间非正式制度,但由于正规金融渠道供给不畅,社会资源总量匮乏,民间高利贷又处于“严打”之列,因此,不计息的“合会”始终存留于民间。从社会信任的角度审视,“会员的人数从8─10人不等,……这种互助会的核心总是亲属关系群体。一个亲戚关系比较广的人,在经济困难时,得到帮助的机会也比较多[3]”。嵌入于“合会”的亲属关系特征不仅使得信任具有了生物社会学中与生俱来的亲缘性利他的特征,而且乡土社会自身的稳定结构也使这种信任具有了本土化的特色。 首先,由于人们一直生活、劳作在一个面积仅为0.365平方公里的规模有限的镇共同体中,互动频率高,处于“熟人社会”中的人们能够积累置信对象的足够信息,凭借对他人人格的信息共享和还贷能力的认知判断,来甄别可能的欺诈行为,降低交易中的风险。其次,乡土社会还是一个具有高度“集体意识”的共同体。“贵义贱利”、“民无信不立”、“约誓遇事帮助”等道德共识,“人情”、“面子”、“关系”等共享观念,以及对回报的高度自我约束,对人们的行为有着强烈的规范作用,“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同一规范的受益者,有着共同的利益。再次,共同体成员处于封闭型地缘关系之中,“终老是乡”的“不流动性”将合会的参与者置于重复博弈的境遇之中。“父债子还”的伦理观念与定栖社会二位一体,使得“合会”不仅是重复博弈,甚至还是永久性博弈。这使置信对象处于一种自身无法解除的“嵌住关系”之中,从而衍生出彼此的诚实守信。所有这些人际互动模式和社会基本结构,不仅稳定了个人的行事方式,还稳定了社会网络成员的行为预期,降低了种种不确定性,为“合会”中的信任提供了特有的非正式制度框架。 1949年以后,“合会”的成员关系进一步扩展到同事、战友和同学之间,不仅前述的信任控制机制依然有效,此外还增添了一股外在的强力──“国家”或“单位”。国家不仅通过“参与式动员”以及“阶级斗争”的政治话语在意识形态层面坚实地维持着“合会”中的信任,而且通过单位的再分配形成了全面的社会控制系统,单位有强大的力量,而单位成员却缺乏独自行动的空间。社会通过单位以默认的形式把“合会”纳入科层体系内,靠着外在的行政命令保障人们诚实守信。“合会”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与传统社会中的信任机制相链接。在长期的实践和操练下,信任得以内化,并由个体行动者层面的习惯化为共同体成员一致的行事方式。经验转变成了一种成功的非正式制度,在一个社区中向越来越大的参与者群体“殖民”,最终成为崇川人自明的、不受质疑且无法被质疑的日常生活方式,并循着“习惯─习俗”的“进化稳定策略”演进为“只错时辰、不错日子”[4]的“没有法律的秩序”。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黄海市政府“拆一还一”的浩大旧城改造工程改变了崇川镇的面貌,在改善人们居住条件的同时,也使得绝大多数拆迁户将积蓄花费殆尽,有的还落入繁重的债务之中,崇川人“享受并焦虑着”。[5] 与此同时,企业改革又导致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6],一些事业单位也因政府的旧城改造计划实施时补偿不到位和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等因素而处于困窘之中。在此背景下,从1997年到1999年,国家又5次调低银行储蓄利率。由于社会经济地位的恶化和缺乏生活保障,处于社会分化状态下的人们切身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威胁。于是,在一些“会头”的游说及微利回报的诱惑下,出于对未来生活不确定性的忧虑,利用既有的社会资本来获取民间社会救助保障成了崇川人普遍的选择。 人们抱着“赌一把”的心理,把多年的积蓄和买断工龄的补偿款等毫不迟疑地投入到“标会”之中。在前后长达5、6年的时间里,“标会”呈现出散户会员、小会头、中会头和大会头(职业会头)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规模最为庞大的散户会员群体处于塔的底层,他们从不“请会”,而是以参加他人的会(“乘会”)来“博利”,是“标会”资金得以运转的“源”;中、小会头处于塔的中间,既是“上线”,又是“下线”,把从散户会员那里“标”来的资金源源不断地向塔尖──大会头那儿输送;大会头则操纵着会的运转。为了套取资金,少数大会头操纵部分中小会头,并通过中小会头网罗众多会员的参与。于是,崇川镇出现了1,065名大中小会头,参会近万人,涉及成千上万个家庭的“标会”大军。在这纵向的四重架构里,彼此之间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渗透、相互重叠、相互交叉。由于标金的不断攀升最终导致入不敷出,2001年11月发生了“崩会”。一个具有深厚的信任文化历史传统的社区一时出现了广泛的社会诚信危机。会头因无力偿还债务,有的跳楼自杀,有的病急身亡,有的携款外逃,进而导致崇川镇人际关系极度紧张,严重搅乱了社区的正常生活。 二、信任文化为何断裂? 从表面看来,“崩会”似乎纯属“偶发事件”,但若细究,却有其复杂的结构性因素。 1.“标会”自身结构的断裂 韦伯(Max Weber)论及中国社会的信任关系特征时指出:“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上的信赖,在中国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7]”中国人的信任不是建立在信仰共同体基础上的普遍信任,而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共同体基础上的特殊信任。费孝通在分析乡土中国人际关系结构时,以比喻的方式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8]”那么,能够造成和推动这种波纹的“石头”是什么?他明确地讲到:“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亲属关系是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所发生的社会关系。[9]”而地缘只是“血缘的空间投影”[10]。因此,血缘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石[11]。 当然,血缘关系并非中国人际关系的全部,社会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还生成了复杂多样的人际关系。在有关中国人关系分类的研究上,黄光国以情感性成份和工具性成份将关系划分为情感性关系(Expressive Tie)、混合性关系(Mixed Tie)和工具性关系(Instrumental Tie)。[12] 其中,混合性关系属于情感性关系和工具性关系的过渡地带。王绍光、刘欣则按照关系的亲疏将置信对象划分为亲人、朋友、熟人和陌生人4大类。[13] 若把上述信任关系的分类与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概念及韦伯等的观点结合起来考察,就会发现中国社会人际信任关系结构模式有几个特点: 其一,社会联系是自我中心式的。“以自我为圆心”是该模式的根本特征。 其二,与处于中心位置的血缘关系越接近,情感性关系越强。相互之间越亲密,越值得信任。 其三,从中心的格局向外,成员的情感性关系逐渐减弱,工具性关系逐渐增强。随着关系由亲到疏,信任关系逐步淡化。当你赋予陌生人以信任而又缺乏外在的制度保障时,信任就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信任发生论特别强调人的幼年心理发育阶段的经验,以及被称为社会记忆的作用。从这层意义上讲,“只错时辰、不错日子”是崇川人长期成功实践的结果,或者说是其幸运经验的副产品,但这并不意味着构成“合会”信任的条件是恒定的。斯莱特发现,群体规模的大小影响互动分布也影响互动性质。他提出了信任关系随群体规模而变的“抑制指数”(Index of Inhibition),即“抑制指数”随群体规模增大而减小。[14] 郑也夫也指出,社会信任系统的规模是影响信任的重要变量,表现为信任圈的扩展与信任度呈负相关,即信任系统规模越小,人际信任度越强;反之,则越脆弱、越单一。[15] 20世纪末期崇川镇“标会”中人际关系之所以变得十分脆弱性和不确定,原因在于它利用了“标会”旧有的形式,把追逐高额利息回报的动机嫁接在原有人际关系情感之上。传统“合会”的参与者主要是处于圆心位置的亲属或拟血缘关系,彼此不计利息,情感性关系强于工具性关系,“合会”更多地体现为社会交换,加之规模一般在10人左右,从而表现出封闭式结构特征,保证了交换的稳定。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初,“合会”运作范围内的血缘关系扩展到“熟人”之间,如邻居、单位同事、战友、同学等,由于大家都生活在镇这样的共同体中,彼此之间仍然是面对面的关系,且规模仍在10至20人之间。与传统社会中既有的血缘、地缘相互重叠而构成的互保、监督、人情面子压力的力度相比,尽管其信任强度因关系强度的减弱而降低,但“熟悉”仍可成为防止欺诈的重要保障。 但是,20世纪末期崇川镇扩展的“标会”结构不仅改变了强关系格局,而且利益──对高额利息的追逐──也开始侵入差序格局。由于血缘关系是先赋性的,而陌生人又难以置信,因此属于混合型关系的熟人最能够为他人用来主动地建构“关系”,附着于熟人的信任之脆弱性及风险也因此被掩盖了起来。当原有的强关系已不足以供给这样的资源时,一些人就不断地利用社会成员对金钱的广泛需求,借助游说、博得声望及微利回报等手段来与熟人主动建构关系,并通过熟人的“桥”的作用来开发陌生人资源。于是呈现出“亲人→朋友→熟人→陌生人”的关系的扩展,规模由过去的10到20人急剧扩大到50到60人乃至更多,“会”的运转周期越来越长。在长期不断的“标会”互动过程中,人们又由不熟到相识,由相识到相知,并再次启用新的资源。一些原本没有关系的陌生人也源源不断地成为“标会”的新会员。随着“标会”雪球越滚越大,最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会会相叠的开放式结构。当“标会”的利息空间越来越大时,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越来越频繁。信任结构的开放、信任关系的扩展与信任链的脆弱同步增长,增加了崩会的风险。 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回报,利用传统“合会”的文化资源在激烈竞争的现代社会中不断建立工具性关系的努力,是“崩会”的一个重要诱因。但是,如果保证“标会”信任的宏观社会条件仍然稳定,“崩会”并非不可避免。而一旦遇到外界的多样刺激,那么,行动者的不确定性就会增加,退出重复博弈的可能性就会上升,而隐藏在不确定性背后的则是正在发生的社会结构变迁。 2.传统价值观的断裂 中国目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转型既是一种整体性发展,也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性变动[16]。孙立平教授注意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断裂”的现实,这种断裂意味着某些群体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并在经济增长的成果与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经济增长与社会状况的改善之间出现了断裂,从而使现实生活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许多难题。[17] 崇川镇1995年以后的情势呈现出与该镇历史上所经历的任何一个时期都迥然不同的态势,表现为社会转型过程中文化诱发的过高愿望与阻止这些愿望实现的社会结构性障碍之间的断裂,以及社会认可的关于成功的文化目标与达到这些目标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间的断裂。这种断裂使得社会成员的自我利益追求与群体利益之间充斥着张力,因而也势必对“标会”的信任机制产生强烈的冲击。 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非常强调“集体意识”,他认为,一群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生活方式的人形铸了该群体的文化,构成了社区具有其自身特殊形式和结构的文化模式,形成了共同的偏好,并激励着人们在制度框架内行动。凝聚在“合会”中的特殊信任本以亲情为基础,基因的亲和、情感的亲密、心理的认同往往意味着负有较高的义务和责任,道德、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则安排制约着人们的选择。传统社会的“标会”由11人构成,他们有共同的情感和偏好、共同的生活方式和伦理道德,因而“标会”中的博弈可以化约为甲乙双方的博弈,且博弈双方的选择也将趋同。 但是,“无恒产者无恒心”,收入和财产分配的不平等是人生乐观态度的致命杀手。[18] 社会转型过程带来了文化的异质和混杂。原来弥漫于共同体中高度一致的价值规范在市场经济的强劲冲击下趋于解体。当社会以“利益”的方式重构时,人们既不认同原来的社会结构及其文化规范,又缺乏接受新的社会结构及其规范的思想准备。崇川社区成员的个人态度也受到来自社会结构变迁的强烈冲击,工具理性占据了主导地位,目的的正确性替代了手段的正确性。齐美尔(Georg Simmel)指出,现代社会的来临造成了“价值的现金化[19]”:“我们复杂的生活技术迫使我们在手段之上建筑手段,直至手段应该服务的真正目标不断地退到意识的地平线上,并最终沉入地平线下。在这个过程中,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金钱。[20]”货币从“绝对手段”向“绝对目的”的转换,是现代货币经济深度化的必然产物。当社会认同被阻碍、扭曲或毁灭的时候,个人认同就会发展;一切行动都以自恋的方式指向自我,甚至要求最亲密的人也贡献于这个自我。 自我指涉和自我扩张的双重效应打破了社会结构的角色和谐,社区生活出现了离散特征,只要有钱,不管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的,便是“成功人士”。金钱“成为精神世界的流通物,占据了精神世界地盘[21]”。在这样的社会导向下,“标会”成为崇川人摆脱困境的“救命稻草”和进一步致富的“摇钱树”。在高额回报的驱动下,当个人行为越来越直接指向自身利益时,基于公共态度和目标的社会纽带必然消失。集体意识对人们的控制范围越来越小,对个人的控制越来越弱。随着维系社会的纽带被破坏,“标会”的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异,于是“崩会”就变得不可避免。 传统中国社会确实有许多类似于“标会”这样的、建立于特殊信任基础上运行良好的非正式制度,但这并不证明“关系约束” 作为“道德律令”或作为非正式制度,能够可靠地维持人际之间的持续交往。建立在悠久历史和传统基础之上的社会信任,可能由于社会的急剧变革而受到侵蚀和损害。上述分析表明,“崩会”的发生是转型社会中“标会”结构的开放性变异、传统价值观念的消解以及信任控制机制处于真空状态所使然。建立在传统社会人际关系基础上的“标会”既缺乏家庭的结构性约束,又没有国家正式制度的监控,在家庭和国家控制双重解构的境遇下,希冀纯粹依靠绝大多数会员的自律来防止“崩会”已无济于事。“标会”这一在传统社会被崇川人长期运用和努力保存、经受了时间考验,甚至被西方学者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的传统习俗,一旦面对社会转型的急剧变革和市场经济的激荡却仍被僵硬地、抱残守缺地使用,又缺少正式制度及组织的监护,那么,传统的信任文化也并不必然成为一种再生性社会资本,相反却可能使人负债累累。这一结论对于理解社会转型期其他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有借鉴和启迪意义。 南开大学政治学系硕士研究生 一、温州民间商会的组织特点 二、商会的功能和运作 三、商会与政府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温州民间商会的组织特点 温州民间商会是由当地工商各行业的民营企业家自发自愿组建而成的,以非营利性、自律性和服务性为宗旨的行业管理组织。[1] 第一批民间商会──温州市三资企业联合商会、食品工商企业同业公会、百货业同业商会诞生于1988年。1990年代以来温州民间商会发展迅速。现在温州民间商会分为两大类: 1. 在温州本地,温州总商会(1990年成立)是代表各行业利益的民间行业协会的组合,包括25个行业商会,如烟具行业协会(1991年成立,298家会员)、眼镜商会(1994年成立,500多家会员)、家具商会(1994年成立,260多家会员)、服装商会(1994年成立,1,100家会员)、五金商会(1995年成立,300余家会员)、橡胶商会(2004年成立,近百家会员)等。此外还有200多个基层商会,共有数万家会员企业。 2. 在全国各地还出现了代表温州商人利益的在地民间商会,如昆明温州商会(1995年成立,全国第一个合法登记的异地民间商会)、合肥温州商会(2002年成立)、大连温州商会(2003年成立)、贵州温州商会(2003年成立)、南宁温州商会(2004年成立,500多会员)、陕西温州商会(2004年成立,各行业600多会员)等。至2004年7月19日,异地温州商会已达93个,另有9个正在筹建中。 在温州本地,比较成功的民间商会都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如服装商会、低压电器行业协会、陶瓷商会等),商会成员既是同乡,又是同业,涉及的共同利益广泛,更有组织集体行动的要求,容易“一呼百应”。异地温州商会则是异地温州商人的小集团。温州人正是凭借小集团的团结、实干、灵活的比较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在全国各地乃至海外的商界“以少胜多”、“攻城掠地”。温州人在海内外建立了170多个专业市场和40多万个销售网点,建起了众多的温州城、温州街、温州村、温州店,年经营额达1千6百多亿元。[2] 2002年10月成立的烟台温州商会在4个月内便发展了210家企业会员,代表6万多温州商人。2003年,通过商会牵头、成员自愿入股的方式,温州商会签下了占地2千亩、总投资25亿元的烟台温州城项目。[3] 武汉市江汉区温州鞋业协会管理的“武汉市大兴路鞋类专业批发市场”里80%的商户来自温州,短短7年就成为中南地区最大的鞋类市场。[4] 任何一个民间商会,无论其制度多健全,要使组织良好地运转,都离不开热心商会工作并有奉献精神的会长。绝大多数温州民间商会都是由该行业中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发起成立的。例如,2004年8月25日,由三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亿诚贸易有限公司、南力树脂公司、大千密封件有限公司、申隆橡塑有限公司、东达橡塑厂等6家大橡胶企业筹建的温州橡胶商会正式成立,有近百家会员企业。三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景温当选为会长,亿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娄晓笛等12人当选为副会长。[5] 2002年温州家具商会的会长则由浙江最大的家具企业──富得宝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潘武担任[6]。温州其它20多个直属行业商会会长也基本上都由本行业的龙头老大来担任。 温州民间商会的经费来自3个渠道,即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和理事单位的赞助以及其他捐赠、资助,商会举办或参加各种交易会、博览会活动所获盈余,在新产品维权中向企业收取的费用等[7],其中相当多的经费来自大企业成员的捐款。各商会虽无明文规定,但每一位当上理事或正副会长的企业老总都会捐出数目不等的款项作为商会运作资金,“地位”越高,捐款越多,这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规则。例如,温州合成革商会成立时,会长赞助5万元、副会长3万、理事1.5万[8]。温州民间商会中运作最完善、号召力最强的是服装商会,其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百元、理事2千元、常务理事5千元、副会长1万元、会长3万元[9]。从2000年至2002年服装商会收入253万元,其中会费1百万元、赞助费为65万元。[10] 庄吉集团董事长陈敏当选为服装商会会长后一次就赞助了20万元。[11] 温州商会表现出一种相容性与排他性兼具的特点。一方面,温州民间商会希望吸收更多温州籍会员企业,扩大影响力,集合更多同乡同业的力量,创造集团收益;但另一方面它又排斥非会员的温州人企业以及非温州籍企业,表现出极强的“排外性”,因为它不希望非会员企业来争夺市场。曾有外地商人试图加入温州商会,但遭到拒绝,理由是“不会说温州话”。温州商会的出现,在很多地方闯开了异地商会登记的闸门。例如,昆明的温州商会在云南率先成立异地商会,随后湛江商会、潮汕商会、莆田商会、晋江商会等也相继成立。 温州商人在逐利的同时也极看重“名”。担任温州民间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人通常认为,这些头衔表明自己在“圈子”里有实力、地位、影响,得到了同行们的认可;尤其是会长,可以广泛接触政界、商界、媒体等各界人士,扩大交际面和社会关系网,建立广泛的“人脉”。这自然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当然,当选会长也意味着大量金钱与时间的付出。例如,昆明温州总商会会长张国光每年三分之一的时间得用于参加各种会议、接待政府官员、出席大大小小温州企业的剪彩仪式以及处理各种纠纷。沉阳温州商会会长胡定海每年要为商会自掏腰包几十万元,因为“做会长的,这些钱应该掏得起,而且必须要掏,否则没有人看重你12]”。为商会工作可以满足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得到人们的尊敬,这对商会负责人来说是一种“社会性激励”。温州鞋革协会的纪权云说过:“在温州,商会、行业协会是知名度最高、最有面子的经济中介组织,……过去我们印名片都把董事长、总经理的头衔摆在最上方,现在变了,企业老板都愿意把所在商会的职务放在最显着的位置上。[13]”2003年,庄吉集团董事长陈敏当选温州服装商会会长后辞去了企业董事长之职,成为全国首位专职民间商会会长。他说,放弃董事长、当商会会长是为了公益,如果反过来再追逐利,“那没意思!”[14]。象陈敏这样的商会负责人在商业上成功后往往更看重“社会性激励”。 二、商会的功能和运作 温州民间商会主要承担行业自律、维权、组展、服务、协调、管理等6方面任务。普通会员从民间商会获得的服务主要有:借助商会协调和沟通与政府及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通过商会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参加商会组织的评优活动、提升企业形象;参加商会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获取商务、技术、管理、融资、会计、法律、质量检验检测等多方面的咨询服务;参加商会组织的考察、展览、共享行业的区域品牌;增加与同行的交流接触,为企业的发展积累社会资本。 温州民间商会的章程都明确规定了协会的宗旨、属性、会员条件、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业务范围及财务管理制度等。对违约会员,特别是破坏集团利益的会员,温州民间商会有自己独特的惩罚办法。例如,温州合成革商会规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缺席者,要自掏腰包请其他成员吃饭。[15] 烟具行业协会规定,理事会开会不准迟到,迟到者当场罚款200元交给出纳。[16] 服装商会规定,理事一年不交会费就视为自动退会。服装商会外贸服装分会则彷照政府公文作了如下规定:“对违反规约行为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以利纠正其错误。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7]” 温州商会在争取群体利益方面常常表现出大胆、坚韧的特点。 2004年,温州眼镜商会组织眼镜企业参加了上海、北京、纽约、米兰、巴黎、大邱(韩国)、香港等全球各地眼镜专业展。仅在香港一地,110家参展企业成交额达3千1百多万美元。该年9月,眼镜商会成功举办了“2004温州国际眼镜贸易展览会”,296家参展企业共签下276万美元订单。同期该商会还举办了“亚洲光学工商会联盟年会”,会长叶子建被推选为联盟主席。[19] 2001年底土耳其对进口眼镜实行监管和保护措施。2002年印度对中国出口的塑料镜片实行反倾销调查。为维护集团共同利益,温州眼镜商会组织企业应诉,经过抗辩和据理力争,土耳其政府宣布结束对中国眼镜的监管措施,并取消进口数量限制。2004年初,在印度镜片反倾销官司中,温州眼镜商会最终胜诉。 2002年6月,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单个温州厂商的实力不足以应诉,于是温州烟具协会向骨干企业募集200多万元应诉。2002年7月协会召集打火机厂商开会,决定由东方打火机有限公司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由大虎等15家企业进行无损害抗辩。协会还聘请了比利时艾维律师事务所、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2002年9月和12月,欧盟官员两次到温州实地调查,决定给予温州打火机企业市场经济地位。2003年7月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致函欧盟委员会,撤回反倾销申诉。3天后欧盟委员会决定终止反倾销调查。[20] 温州的鞋业生产规模大、优秀品牌多、行业配套齐全,因此温州的鞋业同行非常希望为温州争得“中国鞋都”的称号。但2001年4月这个称号却被授给了福建省晋江市。温州鞋业商会立即赶往北京的“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轻联”)和“中国皮革工业协会”(“中皮协”),向主管行业管理机构陈述温州的鞋业规模、数量、档次、质量、品牌等,发起了公关攻势。4个月后,受“中轻联”指派,“中皮协”组织全国行业专家团到温州评审考核,专家组实地考察后,2001年9月“中轻联”及“中皮协”正式命名温州为“中国鞋都”。[21]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行为也是维护商会成员共同利益的重要任务。烟具协会和五金商会在这方面首开先河,剃须刀协会、灯具商会、制笔协会、鞋机商会也相继采取措施。打火机行业在温州刚刚起步时,一种新产品出来,大家竟相彷冒、相互压价,最后都亏本。于是烟具协会出面制定行业公约,成立维权工作委员会,谁彷冒,就砸谁的模具、没收谁的产品、补偿给被侵权者。至2003年上半年烟具协会的维权活动涉及900多种产品。[22] 2001年11月温州五金商会成立了“锁具维权委员会”,通过了《锁具维权条例(公约)》。公约详细规定了维权条件、受理范围、维权期限、申报程序、维权委员会的职能、处置程序及处罚措施、收费标准、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等,并规定每月10日举行产品维权会,发布维权公告。[23] 到2004年该维权委员会共受理维权案件298个、处理侵权行为18件[24],责成侵权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销毁模具,对不听劝阻者登报公布,针对个别情节严重者,商会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3月,一家锁具企业模彷了温州派力锁业公司已获行业维权的外观设计,五金商会锁具维权委员会没收了该公司3副模具和数万只产品,并在当地报纸刊登公告责令其停止侵权。[25] 维权不仅促进了行业的良性竞争,也树立了商会的权威,增强了商会的凝聚力。 三、商会与政府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 温州商会认为,要为会员企业服务,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与政府合作,“成为政府最好的伙伴”。各地温州商会无一例外地恪守“不谈政治”的原则,“民间推动、政府承认(默认)、避免‘抗上’”[26]的合作方式成为官商之间的默契。 2001年,温州合成革商会成立,特地聘请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思爱、温州市政协副主席郑朴、温州市龙湾区委书记陈笑华担任第一届理事会高级顾问,同时聘请温州市副市长冒康夫、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运正、龙湾区区长殷乐人、瓯海区区长刘允南担任第一届理事会名誉会长。[27] 尽管这些官员多数只是挂个名号,并不实际参与商会事务,但对商会来说,则自然“官场有人好经商”了。 温州市政府在酝酿和制定涉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前,都要与民间商会商讨。例如,2001年初,在制定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市政府召集服装商会的数十家企业老板多次座谈研讨,经反复磋商制定了温州服装行业发展“十五”规划。温州的民间商会则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和要求,促使政府重视、支持和解决。 离开了商会,会员企业常常感到“人微言轻”;离开了政府,民间商会也常常无可奈何。一位商会负责人说:“我们不敢和政府‘顶’,企业更不敢;我们与税收、工商打交道,他们小则教育、重则处罚,我们不敢多说什么。[28]”因此温州民间商会对政府怀着复杂的心态,一方面它们希望利用政府为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当这些问题超出商会能力之外时(如跨省、跨国的维权),另一方面它们又希望能摆脱政府对商会事务的直接干涉,维持民间性和独立性。 尽管温州商会以强大的民营经济和广泛的经营网络为基础,其影响力与运作方式在全国亦独树一帜,但它们仍然离不开政府的保护和支持。他们由于自己的经济实力而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乃至“特殊优待”,但其政治影响力却相当有限。鉴于现实状况,如果它们以政治诉求为首要目标,不仅政府会打压,会员企业出于现实考量也不会认同。可以说,至今为止,温州民间商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而且商会处于必须依靠政府的弱势一方。 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黄绍伦 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一、香港的社会阶层结构及回归前后社会阶层流动特征的差别 二、民众对香港经济社会政治状况的评价之变化 三、民众对香港的归属感 四、调查发现与评论
20世纪70至90年代,随着香港经济的起飞,中产阶级成为一股不可低估的社会力量,不少学者对香港社会的研究主要着眼于“新兴中产阶级”这一群体(曾澍基,1998;张炳良,1998a和1998b;李明遥,1998a和1998b;陈康,1998;吕大乐,1998a、1998b和1998c;吕大乐、黄伟邦,1998;Lui & Wong, 1992),而对其它阶层的分析则凤毛麟角,寥寥可数(Chan, 1991)。其实,被忽略的中低阶层对香港的社会和经济状况有相当多的不满和怨愤。自从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冲击之后,香港社会的低下阶层饱受失业、减薪和前景不明朗的威胁,怨气和恼怒正在不断积聚,有点“山雨欲来”之势。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1997年前后社会低下阶层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态度和看法的转变,从而分析现时香港社会所面对的困局和危机。 对于何谓“阶层”以及应当如何划分不同阶级,一向争论很多(张炳良,1998b;吕大乐,1998a和1998b;黄伟邦,1998),学术界至今未提出一套完整而划一的界定。这里不可能就此展开讨论,只作一简单的区分,以便下文的分析和讨论。 在历次“香港社会指标”(1988-2004)调查中,我们都会询问受访者这样一个问题:“你认为你自己属于那一个社会阶层?”绝大部份受访者都能清楚地指出自己所属的阶层。按他们主观的阶级认同,我们便直接把自认为属于下层的称为“下层阶级”、认为属于下中层的称为“下中层阶级”、自认为属于中层称为“中层阶级”,而认为是中上或上层的则称为“中上或上层阶级”。这样的划分并未采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工具拥有权”观点或韦伯论者的“市场位置”观点。我们相信,受访者主观的阶层认同自然地反映出他们对现况的理解,亦影响到他们对香港前途、政府工作以至经济、社会和政治等问题的看法。至于受访者看法上的差异会否引致他们采取集体社会行动、争取自身阶级利益等,则属于另一层次的课题,本文不作讨论。 一、香港的社会阶层结构及回归前后社会阶层流动特征的差别 一个人的社会阶层不外乎受财富、权力、知识、社会名誉或市场地位等因素影响。按常理推断,年龄的长幼和社会阶层会有一定的关系;随着年龄渐长,知识经验会增多,而个人财富累积也会增加,个人声望或社会地位通常也会按年龄和辈份上升。可是,根据我们获得的调查数据,香港的情况似乎与这些其他社会的常规现象不同。年龄在30岁以下的人群中多数人属于下中层或中层阶级,约占八至九成之众;年龄越长,其社会地位反而向下滑,30至54岁的受访者中,有七成半至八成左右认为自己是下中层或中层的,这一年龄组里有二成受访者认为自己属于社会下层;54岁以上的受访者中,接近三成半至四成多属于低下阶层,下中层和中层的比率仅占五成多至六成左右,在这个组别中中上或上层的比率比其他年龄组都低。 这种“不寻常”的社会现象与香港特殊的移民人口结构有关。正如林洁珍和廖柏伟(1998)所言,香港是一个移民社会,大部分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到香港的中国大陆难民。他们的教育程度较低,来港后往往只能从事体力劳动,社会地位较低;经过数十年的奋斗,虽然其生活日渐改善,少部分人也进入了中上阶层,但大部分人仍然停留在低下阶层,社会地位未能显着提升。这表明香港的社会流动存在着阶级的“封闭性”(曾荣光,1992)。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受访者的“出生地”明显地影响着他们的社会阶层和地位。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受访者中接近三成至三成半属于中下层阶层,而香港出生的人中属于在这一阶层的只占一成至一成半左右。从总体结构上来看,外地出生的受访者主要属于下层、下中层和中层,以下层和下中层为主;而香港出生的则主要属于下中层和中层,以中层为主,大约有四成至接近五成的香港出生受访者属于社会中层。受访者的教育程度愈高,其社会地位愈高。 从历次调查资料来看,香港回归前后社会的阶层流动有明显区别。1997年前,社会流动主要是往上(upward social mobility)的;1997年后,往下流动(downward social mobility)则变为主要趋势。1988年有35.2%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属于中间阶层,此后直到1997年该比率不断上升,1990年是38.0%,1993及1995年分别升至39.3%和39.6%,而1997年则有近42.0%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属于中间阶层。1988年至1997年这10年间,相对于中层阶级的不断壮大,社会的下层及下中阶层则相对减少。1988年有24.3%及35.8%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属于下层及下中层,1997年认为自己属于下层的减少至18.4%。这表明香港的中产阶级在回归之前呈日渐扩大之势,人们自我认知的生活水平也同步上升。但是1997年之后的情形则完全相反,中层、中上阶层的比重不断下跌,而社会下层、下中层的比率则不断上升。1997年社会下层、下中层、中层及中上层的比率分别是18.4%、35.4%及42.0%和4.3%;而到了2001年,社会下层的比率上升至23.5%,社会下中层、中层及中上层的比率则相应下跌。2004年的情形大致相同。显然,自1997年回归后,由于经济逆转,相当大部分的受访者之社会地位呈下落趋势,其生活素质越来越差。 二、民众对香港经济社会政治状况的评价之变化 当民众的个人社会地位处于下滑阶段时,受访者对香港前景的信心会发生变化,他们对政府表现的评价自然也有变化。1997年前后受访者对香港前途的信心截然不同。1997年前相当大部分的受访者对香港的前途还是比较乐观的。1990年,下层、下中层、中层和中上层的受访者中,对香港前途缺乏信心的人分别占36.5%、30.3%、28.2%和35.9%,而对香港前途充满信心的则分别占37.5%、37.2%、36.6%和37.2%。到了1997年,各社会阶层对香港前途缺乏信心的比率已分别下降至18.1%、13.3%、10.4%和8.3%,而表示有信心的则分别攀升至58.1%、53.5%、54.7%和57.6%。但是,1997年后情况有了明显改变,社会各阶层均不看好香港的未来,下层受访者对香港前途的评价更加负面,他们的看法与其它阶层有明显分歧。2001年,社会下层、下中层、中层和中上层对香港前途欠缺信心的比率分别是40.2%、26.1%、20.5%和20.3%,到了2004年,情况略有改善,但比率仍占34.2%、26.6%、22.7%和17.3%。显然,香港社会的下层对前途的悲观情绪远高于中上阶层,他们正承受着沉重的生活和精神压力。这种情况若持续下去,香港社会的稳定就会受到冲击。 受访者之所以对香港的前途缺乏信心,显然与他们对特区政府的工作表现不满有关。1997年之前,受访者对政府工作不满程度较低,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差异亦不大。例如,1990年社会下层、下中层、中层和中上阶层对政府工作不满的比率分别只有18.6%、19.5%、16.1%和18.9%。而1997年之后,受访者对政府的工作表现之不满持续上升。在1999年和2001年,各社会阶层受访者对政府的工作表现表示不满或很不满意的,远高于满意或很满意的比率,其中又以下层和下中层民众的不满最为强烈。例如,1999年有40.6%的下层受访者对政府的工作表示不满,而表示满意的仅占14.1%;到了2001年,这组别的不满比率更跳升至48.6%,而表示满意的还是只有14.2%,不满意者比表示满意的人足足高出近三成半;2004年对政府的不满就更加普遍了,社会下层、下中层、中层和中上阶层受访者对政府工作表现不满的比率分别为46.7%、51.3%、45.5%和39.8%。与1997年相比,这4个阶层对政府工作不满的人分别增加了两至三成,情况十分严重。这种广泛的社会不满增幅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讯息:受访者对特区政府的顸颟无能极为不满。 受访者对政府的工作表现不满,与特区政府推行的政策有直接关系。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以来,特区政府急欲摆脱前港英殖民地的色彩,在教育、房屋、医疗、社会福利、经济政策等各方面都推行改革,可是,无论是推行的方法、过程还是时机均极差。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一来,香港经济受到严重打击,一蹶不振,失业率急升,市民生活大受影响,很多低下层市民更沦为“负资产族”或“失业大军”。政府不但未提出实际措施去解决问题,反而在推行政策时左摇右摆、进退失据,又公开呼吁市民要以“狮子山精神”──忍耐、刻苦和同舟共济──去面对逆境。这些高、大、空的口号并不能帮助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市民,反而加深了他们对特区政府的不满情绪。 下面进一步从具体的经济社会层面分析香港的民意。调查显示,受访者对香港经济前景的信心急剧下降。1997年,由下至上的4个阶层中,对经济前景表示有信心的分别占56.0%、61.1%、66.3%和74.7%;到了2001年,这些比率已分别下降至26.5%、30.1%、36.6%和30.5%;2004年情况略有改善,分别是34.0%、32.1%、41.4%和50.0%。在1997年,有二成左右的下层受访者表示对香港经济繁荣非常没有信心或没有信心,下中层里持此看法的占13.1%,而中层及中上层则分别是7.7%和4.5%;1999年,下层、下中层、中层和中上层以上的受访者对经济没有信心的比率分别是37.0%、27.1%、16.2%及17.5%,低层欠缺信心的比率比中层和中上层以上的受访者多出接近二成;2001年各阶层受访者的信心更差,有51.2%的下层表示非常没有信心或没有信心,下中层、中层和中上层以上则分别有36.6%、29.5%和26.6%的人这样看;2004年,香港经济逐步走出谷底,4个组别对前景悲观的看法分别减少至43.4%、30.5%、23.4%和15.8%。这些数据表明,受访者对经济前景的悲观情绪至今仍未缓解,而下层受访者对香港经济繁荣这个迷思存有相当大的不信任,他们的不满远超过其它阶层。 不同阶层受访者对香港社会能否持久保持稳定的信心也有差别。1997年,有过半受访者表示对香港的社会稳定有信心或非常有信心,表示没有信心或非常没有信心的只有一至两成,其中以低下层的信心较差。可是1997年后对社会能否保持稳定出现了令人担忧的转变,对社会稳定有信心的受访者日渐减少,而表示没有信心的则不断上升。至2001年,有32.2%的下层受访者表示对香港社会的稳定没有信心或非常没有信心,而对社会稳定有信心的仅占38.1%;其它各阶层的信心也动摇了,下中层、中层和中上层对社会持有信心的比率由1997年时分别占52.4%、53.1%和57.6%下降至2001年的39.1%、45.0%和38.7%;到2004年,这4个组别对社会稳表示有信心的比率分别为42.8%、38.9%、41.9%和50.4%,情况比2001年有所改善,仍比1997年差。 受访者对香港的自由、人权、民主、法治和政府廉洁的看法,与他们对经济繁荣及社会稳定等的看法,有相当显着的差别。首先,对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等的看法,1997年时信心较差,1997年后则渐渐增强。例如对个人自由方面,1997年时各阶层受访者中约有二至三成表示欠缺信心;到了2001年,此比率下降至只有一成至一成半;2004年则略为上升至二成左右。在政治的其它方面,民众中信心不足的比率也有所下降。例如,对政府的廉洁信心不足的人由1997年的二成半至四成减至2001年的一成至二成半和2004年的一成至接近三成;对法治信心不足的人由1997年的二成至三成减至2001年的一成半至二成半和2004年的两成左右;对香港民主发展信心不足的人由1997年的四成半至接近五成减至2001年的二成半至三成半左右及2004年的三成半至四成。 在社会各阶层中,下层民众对香港人权、自由和民主等的负面看法最为明显。例如,在个人自由方面,在2004年,下层受访者有21.3%表示没有信心或非常没有信心,中层受访者则只有20.6%持如此看法;对人权保障的不信任度,下层受访者有32.3%表示欠缺信心,中层则只有25.6%;在民主发展上,41.1%的下层受访者认为没有信心或非常没有信心,中层受访者则只有37.0%;在法治上,21.8%下层受访者表示没有信心,中层人士则只有18.5%;在对政府廉洁的信心方面,27.1%下层受访者表示没有信心,而中层人士只有13.8%认为如此。 当然,如果以1997年的民意调查数据为对照,就必须考虑到这一年的民意调查横跨政权交接,受访者在“庆回归”的气氛下情绪变化较为波动,因此这一特殊年份的民意调查数据可能并不适合作后来各年动态比较的参照。若对比1999年至2004年的各年民意调查数字,则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不同组别的受访者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等的信心均有日渐薄弱的趋势,情况令人担忧。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发现1997年后香港民意变化的若干特点。首先,香港的信心危机已由1997年或此前的“政治危机”转化成“经济危机”。在“香港港居民对前景的预期与心理变化”一文中我们已作过分析,并且指出:在1997年或之前,香港社会整体上是受“政治危机”所笼罩;1997年之后,受访者对香港的政治环境似乎觉得并不如预期的那么差,因而对政治民主等方面的不信任度也日渐减少,但内心的忧虑依然存在。1997年后,政治环境虽未改变,但经济环境却急转直下。在地产泡沫破裂后引起的所谓“经济转型”问题的困扰下,低下阶层正面对着愈来愈严重的失业问题;随着失业而衍生的问题如生活质素下降、社会地位跌落、家庭纷争增加、自杀率及破产率上升等问题也日渐呈现。另一方面,地产泡沫破裂又导致政府收入锐减,使财政赤字问题变得更加尖锐,特区政府不得不紧缩福利、教育、房屋和医疗等开支,这些措施又使低下阶层大受打击,因而引起他们更大的不满。在失业与经济衰退的双重打击下,香港人原初的忧虑和不安再次呈现,并诱发了当年对前景和未来的彷徨、迷惘和欠缺信心的“自我预期”(self-fulfilling prophecy),使情况变得更为严峻和复杂(郑宏泰、黄绍伦,2003)。这种因失业和生活水平倒退等经济问题引致的社会危机(Bacalhau & Bruneau, 2000)主要是影响社会的低下阶层。可以预期,一旦个人的、零星的不满情绪日趋严重并进一步蔓延,最后在整个阶层中引起共鸣,局势将相当危险。 其次,1997年以后下层民众对经济、社会和政治民主等较负面的看法将对社会的稳定带来威胁。在1997年,下层民众无论是在经济、社会方面,还是在政治民主方面,比其他社会阶层表现出较高比率的不信任,但各阶层之间相差幅度并不太大,但1997年之后这种不信任在各阶层之间的差幅明显扩大了。例如,在经济方面,1997年时下层和中层的不信任比率的差距是13个百分点;但到了2001年,彼此的差别扩大至22个百分点;2004年仍有20个百分点。在社会稳定方面,1997年时下层和中层的不信任比率的差距是5个百分点;2001年则达到16个百分点。在人权保障方面,下层和中层的不信任比率的差距则从1997年的5个百分点扩大到2001年的11个百分点,2004年此差距为12个百分点。在民主发展方面,下层和中层的不信任比率1997年几乎没有差别,而2001年却出现了12个百分点的差距,2004年仍存在4个百分点的差距。至于在法治和政府廉洁等方面,同样差距巨大,社会各阶层的认知分歧日见扩大。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下层民众面对着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如失业、生活水平倒退、家庭收入难以应付开支和各种因经济倒退而衍生出来的情绪困扰等。 再次,1997年后,“政治危机”已渐退,原来对政治环境信任度最低的社会中层的忧虑也渐渐减弱。这一阶层对政治环境的信任度在1997年时是最低的,而下层的信任度则反倒最高。例如,那时对个人自由表示有或很有信心的下层受访者占41.6%,但在中层却只占33.2%;对人权保障,下层有32.1%表示有信心,中层则只有15.4%;对法治的看法上,43.4%的下层受访者怀有信心,而中层则仅有33.5%;在政府廉洁方面,34.8%下层受访者表示有信心,而中层只有23.3%。1999年以来,各阶层对政治、民主和自由各方面的看法已相当接近,分歧不大;其它诸如对人权保障、民主发展、法治和政府廉洁等等问题看法,各阶层的比率也十分接近。 三、民众对香港的归属感 在1997年前,受访者对香港的归属感虽然有反复,但各阶层的分歧不大。例如,在1988年,4个阶层对香港的归属感分别是66.8%、67.6%、64.3%和57.5%,而且以低下层的归属感较大。但是,到了2001年这种情形却反了过来,4个阶层的归属感分别是53.8%、58.9%、60.3%和61.5%,以低下层的归属感最低;2004年的数据也大体相若,分别是55.2%、59.5%、63.1%和69.1%。实际上,自从香港主权回归后,受访者对香港的归属感不断下降。例如,在1997年,下层、下中层、中层及中上以上阶层对香港表示有大或很大的归属感的比率,分别是63.8%、66.8%、70.1%和75.6%;到了2001年,该比率分别跌至53.8%、58.9%、60.3%和61.5%,跌幅约为一成左右;到了2004年,该比率虽然有所回升,但仍远低于1988年的水平。可以说,由于香港民众对特区政府的管理、政治环境、经济表现以至社会公正等均日渐不满,他们对香港的归属感也无可避免地弱化了。 香港居民归属感的下降与移民问题紧密相关。“移民”是一个复杂而影响深远的决定,它可以是十分个人的抉择,例如为了学业、工作或婚姻等,但也可以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因素导致的(Skeldon, 1996)。撇开个人选择不谈,若从社会、经济和政治性因素分析,受访者能否“以脚投票”、一走了之,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中一个重要元素。从以往的数据看,当一个地方的人口外移比率大幅度上升时,大都是因为社会或政局不稳、经济前景欠佳等造成的。香港是一个移民社会,过往的历史便是个鲜明的例子。当大陆政局出现变化时,大批难民 (或移民) 便会涌入香港。例如早期的“太平天国之乱”(1850-1864)、20世纪30年代的军阀割据、1937年的日本侵略、1945年后的国共内战、1949年共产党统一中国和1960年代的大饥荒等事件,均促使大批难民涌到香港(林洁珍、廖柏伟,1998)。而每当香港社会人心不稳时,就会有许多本地人口移居国外。例如,抗日战争期间香港沦陷时,1967年暴动之后,1984年后中、英有关香港前途谈判时,以及1989年6月4日“天安门事件”之后,香港均出现过“人才外流”现象(Skeldon, 1991 & 1996)。由此可见,对外的移民潮就如同香港社会的“温度计”,它标志着香港政治环境的好坏、前途的晴暗或社会稳定是否受到威胁等。因此,对外移民问题一直都被学术界视为香港社会发展与危机的重要指标。 另一方面,移民的去留也有化解社会危机的功能。因为,“移民”就如同社会“安全阀”(safety valve),当社会问题日趋严重而前景不明朗时,部分民众会选择“一走了之”(exit)(李明遥,1998b;Wong, 1992),而这些人的离去则会纾解社会矛盾。当然,在察觉到社会危机出现时,有能力移民的往往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财富和教育水平的市民(Skeldon, 1996),移民外地尤其是西方富裕国家,并不是人人可以做得到的。 目前香港的社会危机之所以对下层社会来说比较明显,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移民出走”这一“安全阀”功能对这个阶层无效。从我们的民意调查资料来看,下层受访者计划移民外地的比率历来都是社会各阶层中最低的。例如,在1988年的调查中,有43.3%的中上及上层受访者可能考虑移民,而社会下层则只有14.4%的人有此念头,彼此差距有三成之大;至于其它年份,如1997年,这两个阶层的比率分别是10.1%和3.3%,2001年是15.8%和4.7%,2004年则是16.5%和7.2%。 从历年资料来看,除了1988年及1990年社会各阶层计划移民的比率有较大波动外,下层受访者在其它年份考虑对外移民的比率都停留在4%-5%左右,这表明,“移民外地”并非低下层受访者可以负担或自由选择的事。换言之,当社会出现危机时,他们不能“一走了之”,而只能“逆来顺受”;当受访者觉得所“受”不“顺”,而不满又无从纾解时,社会的稳定便会“亮起红灯”。 受访者持有“外国居留权”的比例也可以印证“移民外地”这“安全阀”功能对社会下层不起作用。从历年数据看,中上及上层受访者中持有外国居留权的比率在1988年时只有16.4%,此后不断增加,至2001年及2004年分别达到28.8%和22.9%;中层阶级在1988年的比率是6.4%,到2001年及2004年则上升到12.2%和11.1%。也就是说,每10个中上及上层的受访者中,便有3人已持有外国居留权;而中层则有1人左右拥有外国居留权。难怪在香港面对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股市、汇市和物业市场等大泻的情况下,中层、中上及上层受访者虽然受的打击很大,但他们却表现得出奇的理性和克制;就算是2003年7月1日香港有50万人上街游行,也未出现预期中的大吵大闹或动乱。对于中产阶级而言,纵使他们心有不满,也宁可采取较理性的行动,并希望“风暴”快些平息、经济尽早复苏、社会保持稳定。这样,他们可凭个人专业知识和经验,“东山再起”。也就是说,由于那些持有外国居留权或有能力移民的受访者可以随时“熘之大吉”,他们对香港政治和社会等的不满,已被大大地消弥了。 1988年,下层及下中层受访者拥有外国居留权的比率分别只有微不足道的1.9%至3.4%;到2001年,这两个组别的比率微升至3.3%和4.5%;2004年则转为2.6%和4.9%。从这个比率看,“移民”这“安全阀”功能对中层、中上以上阶层而言,或许可以发挥一定作用,但对下层受访者而言则作用不大。因此可以这样说,由于现时低下阶层所面对的失业和生活质素倒退等问题似乎有日见严重的趋势,这种情况就如压力煲被不停地加热,但安全阀却阻塞了,若然当局不及早处理,结果是十分危险的。 四、调查发现与评论 在过去近150年的历史中,香港的政治及社会都保持着相对的稳定,可是这个稳定的社会并非从未发生过管理和统治危机。政治学者史葛(I. Scott)在他的成名着作Political Change and the Crisis of Legitimacy in Hong Kong一书中,便系统地分析了殖民地时期出现过的4次社会危机。他认为,香港开埠初期,英国商人便因为不满港英政府的政策未能照顾商人利益,且赋税过高,偏离在香港设立殖民地的目标,因而以撤走资本为胁,逼使港府推行“利商政策”。俟后在19世纪90年代,商人又以不能参与政治而再有怨言,要求港府作出改善。结果港英政府当局吸纳商人代表进入政府重要的决策机关,成功地化解了商人的怨气。第三次危机是1966年及1967年的社会暴动时期。按史葛的分析,该次暴动反映出香港社会的发展未充分照顾和考虑工人阶级的利益,因而引来强烈的反政府行动。在暴动平息后,殖民地政府乃有针对性地成立街坊组织、申诉专员和城市主任计划等,收集民意并疏导民情;另一方面又推行并改善香港的教育、房屋、医疗、社会福利等政策,以安抚基层市民。第四次危机主要出现在香港的中产阶级身上。自从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前途问题开始谈判,香港的中产阶级就为不明朗的政治前途而担忧、迷惘。相对于其它阶层,中产阶级大都是香港土生土长的一代,他们亦大都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及中层以上管理训练的人士。在政治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有些中产人士选择移民外国,“出走香港”。至于留下来的人,则希望可以提升政治参与程度,加快香港民主化的步伐,保障香港1997年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 认受性(legitimacy)问题是史葛全书论述的主要轴线。史氏指出,由于前港英政府是殖民地统治者,认受性不足,经常会受到挑战。为缓解这个问题,殖民地政府的方法是:一方面吸纳社会精英进入建制,例如委任社会贤达或名商巨贾进入行政及立法两局;另一方面推行政治改革,设立街坊组织,听取民意等(Scott, 1989)。从史葛的分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各阶层向政府表达不满的方式也略有不同。商人阶级是利用自己的资本或投资,作为向政府施压的筹码;中产阶级则选择正面的政治参与或负面的移民外国;下层或工人阶级则往往以集体社会行动表达不满(可参考Chan, 1991)。无论是面对那种方式,政府都必须作出正面而直接的响应并妥善处理,以化解社会危机。 1997年后香港不再是英国殖民地,而是“港人治港”下的中国特别行政区,按理说认受性问题已经解决。然而,从民意调查资料看,香港仍然潜伏着社会不稳定的危机。不过,香港现时所面对的危机与过往情形明显有所不同。现时的社会危机主要是来自社会的下层。他们质疑的是:为什么回归后的生活较回归前差这么多?为什么失业这么严重?为什么1997年的福利现在要大幅削减?换言之,现时特区政府所面对的危机应该算是经济性的,并非政治因素所触发。由是之故,笔者认为,政府的解决方法亦应当由经济入手。 2001年3月18日,特区政府公布的2月份香港的失业数据显示,失业率持续上升至6.8%,而就业不足率则有3.0%。换言之,有22万3千名劳动人口是失业的,就业不足的人数则有109万人。到了2005年1月,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虽然已分别回落至6.2%和2.6%,但仍处于高水平。按贺建士(K. Hawkins)的分析,当经济衰退和转型时,失业群往往会集中于社会低层、低技术、年青或年长人士身上(Hawkins, 1964)。换言之,下层受访者是失业人口的“主力”,他们所面对的经济问题十分严重。虽然最近的情况已略为纾缓,但考验仍在,低下层的不满仍未完全消弥,情况令人忧虑。当失业率仍处高位而失业期又愈来愈长时,他们可以重新投入劳动市场的机会也会相对地减低,至于因失业而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也会变得更多、更错综复杂和更难以解决(香港社会服务联会,1998)。若政府仍然不能拿出确实而长远的解决方案,使失业率迅速回落,在经济环境略有复苏但低下层又没有实质改善时,他们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肯定会日渐积聚和滋长,并给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构成威胁。 更值得留意的是,相对于中层或中上层,下层人士没有能力在经济环境恶劣下“一走了之”地移民外国,他们也不象中层或中上层人士那样拥有专业技能、教育和社会网络,对明天不存“会更好”的念头;相反,在经济环境日趋恶劣之时,他们对前景的看法也变得愈加悲观,当高失业和大幅度削减社会福利“双管齐下”时,低下阶层的不满与悲观情绪必然日益严重,如果让这些怨愤、恼怒聚积,阶级意识肯定会提升,这样不但经济繁荣将会成为空话,社会稳定也会变得岌岌可危。 旅法学者 一、华国锋与邓小平争夺意识形态主导权 二、短暂的“思想解放” 三、“西单民主墙”的出现与官方态度的变化 四、扑不灭的民主追求 五、“民主墙运动”的启示
“文革”十年是中国极权主义阵发性巅峰(最疯狂的)时期。在此期间,全社会臣服于毛泽东一人意志之下。西方学者称有40-100万人死于这场浩劫[1]。1976年,周恩来之死打破了微妙的心理平衡,一部分城市居民开始对毛泽东及其思想的正确性产生了怀疑。1976年4月5日在天安门广场发生的“四五运动”暴露了毛体制的脆弱和民众的普遍不满,他们第一次要求公开表达自己的心声。毛泽东死后,中国政治发生了重大转折。 尽管这一历史时期距离今天不到30年,但官方对历史真相的掩盖、对媒体和出版业的严厉管制以及对大、中学校学生的洗脑教育,扭曲了人们对那段历史的认知。尤其是对20世纪70年代以后出生的人来讲,1979年出现的争取民主自由的“民主墙运动”(海外多称之为“北京之春”)究竟是怎么回事,许多人几乎一无所知。即便有保存下来的相关文字记载,在国内也无法出版或发表。本文根据国内外的相关史料,介绍这一段历史,希望有助于读者了解当代中国政治史上一个重要历史转折时期所发生的这一历史事件之真相,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历史地位。 一、华国锋与邓小平争夺意识形态主导权 1976年9月9日,毛泽东寿终正寝。随之而来的继位之战以华国锋的胜利而告终。这一切得益于叶剑英元帅的扶危,没有叶的支持,华国锋不可能凭自己的实力排除“四人帮”。“四人帮”的被捕让北京民众兴奋不已,因为它意味着苦不堪言的左派政治的终结。华国锋的权力合法性仅仅来自毛泽东的一句话:“你办事,我放心”。然而,从这句话里华国锋找不出任何理由来解释,为什么要逮捕被称为“四人帮”的政治局重要成员、尤其是江青──毛泽东的遗孀。按照极权统治的逻辑,如果想去掉政变之嫌,这次逮捕就不得不从意识形态上寻找合法性。换言之,“四人帮”的复灭应该伴随着一次政治与意识形态的转向,解除左派的职务就必须宣告“文革”激进政治的终结。 受苦于生活匮乏的所有中国人,包括各级干部,都厌倦无休无止的阶级斗争运动,强烈地期待着改变。但从1976年10月到1977年4月,中国却没有任何进步可言,相反,以华国锋为首的新领导集团加强了毛泽东的强硬路线。这一立场粉碎了那些在“文革”中遭到打击的各级干部平反复职的希望,其中就包括邓小平。然而,与邓小平相比,华国锋显然不是对手,因为邓小平在军队和高级干部中颇受拥戴。在党内和军方当权者的支持下,邓小平重新回到权力中心。当时仍然掌握最高权力的华国锋有两个选择:要么认同当时民众与干部的主流看法寻求政治变革,而这会动摇他的合法性来源;要么作为毛泽东正统理论的继承者坚持毛的基本路线,但此举要冒天下之大不韪,必然失去部分干部的支持。前一种选择对华国锋来说无异于政治自杀;而后一种选择则意味着一场危机四伏的政治斗争,但至少他不会一开始就输。因此华国锋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 1976年12月,华国锋宣布,毛泽东的“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对马列主义的伟大贡献,“文化大革命”是该理论的伟大实践。毛的这一所谓“理论”是“文革”的意识形态基础与合法性来源,它培育民众之间的相互仇恨,教唆恐怖与暴力,既反对党和政府的各级干部,又反对知识分子,甚至打击所有不服从领袖意愿的人。它把这种“红色恐怖”合法化,声称贯彻这一观点的许多滔天罪行都是进步与道德的。当然,灌输这种意识形态还需要两种政治手段,一是通过大规模社会动员并利用群众运动“改造”斗争对象,另一手段则是赤裸裸的政治恐怖。这是共产主义极权体制运行的基本特征。 华国锋重申毛的这一理论,事实上表明他站到了“文革”捍卫者的立场上。当时党内高层也存在着要求全盘否定“文革”的压力。双方妥协的结果是,中共中央于1977年8月在党的“十一大”上宣布“文革”结束了,结束的时间以“四人帮”被逮捕的那一天为准。中共中央的正式说法试图把“文革”的灾难性后果归罪于“四人帮”,同时又不要全盘否定“文革”,因此华国锋表示,“四人帮”的倒台是“文革”的伟大胜利[2],他甚至在“十一大”报告中宣布,中共不排除在必要时候重新开展“文化大革命”的可能,8年10年以后,如毛泽东从前指出的一样,可以再来一次。这样华国锋所代表的保守势力就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了邓小平的头上。 对邓小平来说,复出只是重新获得最高权力的第一步,而华国锋则是邓通往这一目标的最大障碍。然而,华国锋受到毛泽东钦定接班人这一光环以及其作为毛泽东思想坚定捍卫者这一立场的保护。要夺取华国锋的权力而又不全面否定毛泽东思想这一中共的意识形态支柱,邓小平就必须与华国锋争夺意识形态主导权,把自己扮演成毛泽东正统思想的代表人物,同时又需要利用民间追求自由民主的呼声为自己赢得声势。当时邓小平尽可能地团结潜在的盟友,如受到毛泽东迫害的干部和知识分子,甚至也包括异议人士。1978年在中央党校副校长胡耀邦主持下发起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和在北京出现的“西单民主墙”以及民间政治活动,大大地削弱了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副主席汪东兴等保守势力的政治影响,邓小平在政治上取得了主动权。1980年11月,华国锋被迫辞去中央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的职务,邓小平很快成为中国的一号人物。 二、短暂的“思想解放” 胡耀邦[3]于1977年3月被任命为中央党校副校长,他于同年7月创办了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杂志。1978年5月10日该杂志刊登了题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翌日,《光明日报》以“本报评论员”署名刊发。第三天,《人民日报》与《解放军报》也刊登了这篇文章。文章共分4部分: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革命导师是坚持用实践检验真理的榜样;任何理论都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该文是邓小平、胡耀邦及其追随者的“实用主义”与华国锋、汪东兴等“教条主义”意识形态的公开交锋。它部分地否定了毛泽东关于“文革”的观点,成为“非毛化”的发端,为给老干部平反提供了依据,又藉此重饰共产党的形像。邓小平得到了军队和相当部分干部的支持,但也遇到了抵制,最严厉的谴责来自前中央警卫局局长、当时主管意识形态的中共中央副主席汪东兴。汪指责该文作者冒犯毛泽东思想,有损于党的领导。汪东兴就此事发布了3条指示:1、不要砍旗子;2、不要丢刀子;3、不要来个180度的大转弯。[4] 在汪的话语里,“旗子”象征着民众在共产党治下的认同与统一,这是意识形态需要;“刀子”是专制制度的镇压工具;最后一点则是强调要保持对毛的忠诚,至少表面上看起来要使政策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其实,就实质而言,在这3点上实用主义者与教条主义者并无分歧,后来邓小平对异议人士采取铁腕政策就证明了这点。1978年邓小平阵营与华国锋、汪东兴阵营的对垒,其实是借意识形态讨论争夺政治主导权。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口号夺取了政治权力后,邓小平就再也不允许人们继续“思想解放”、用实践这个“唯一标准”来衡量80年代以后的施政。 1978年8月到11月,一些省市领导人与军区首脑纷纷响应邓小平与胡耀邦的主张,与他们站到一起。在11月10日至12月15日之间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胡取得了政治上的胜利。尽管当时邓小平在会上表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5]”,3个月后邓小平就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个新的“本本”[6],他成了中国意识形态庙宇里竖起的一尊新神像。 1979年初,为了配合“思想解放”,并巩固邓小平的新意识形态的基础,在官方安排下召开了为时3个月的“理论工作务虚会”,有数百位知识分子和意识形态部门的官员参加了会议。胡耀邦以中宣部部长的身份主持了这次会议。会议期间,敏感话题层出不穷。与会者的话题从否定“文革”出发,又涉及到破除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同时他们还讨论了社会主义尤其是红色中国的历史。 后来担任中国社科院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所长的苏绍智在会上分析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问题。他认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应分为3步:一是社会主义过渡阶段,这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二是发达社会主义;三是共产主义。由于中共在毛泽东时代规定的解释拒绝承认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所以苏绍智的观点构成了对中共意识形态的挑战。毛泽东原来的秘书、当时主管意识形态的胡乔木指责苏绍智的“阶段论”是全盘否定社会主义,尤其是否定中国的制度是社会主义。苏绍智认为:“中国的共产主义只是中国旧的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斯大林的新传统的一个大杂烩。[7]”另一位意识形态强硬派邓力群后来也责骂苏绍智背叛马克思主义。然而,苏绍智的“社会主义阶段论”后来为中共总书记赵紫阳所采纳,1987年赵紫阳在他的“十三大”政治报告里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概念为他的改革主张提供意识形态上的合法化根据。20世纪90年代,官方又正式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说法列为新意识形态的基础。 当时,邓小平、胡耀邦的想法是“拨乱反正”,这意味着获得权力并恢复原有的官僚体系,回到50年代或60年代初期的社会主义“正确道路”上去。邓小平鼓励的这种局部“非毛化”为民众提供了一次自由表达政治意见的机会,给共产主义的极权中国提供了一个开放思想的可能。这次“理论工作务虚会”是一些知识分子精神觉醒路上的一块界标,许多人的大胆观点显然超出了邓小平等新领导人所容忍的边界。特别是有人批评了50年代的“反右”斗争,而邓小平正是具体指挥那场镇压运动的负责人。与此同时,民间异议人士呼吁民主自由的声音也令邓小平担心。于是,他的独裁专断的本性再次暴露。1979年3月20日,邓小平逆当时的思想潮流而动,在一次讲话中断然宣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讲话宣告了邓小平的政治转向和他鼓励的“思想解放”之短命。 三、“西单民主墙”的出现与官方态度的变化 从1978年11月到1981年4月两年多的时间里,在共产中国尤其是在北京,一小部分年轻人打破极权压力下的沉默,张贴大字报并印刷发行自办杂志,发表独立的政治见解,他们的影响随即扩展到中国大部分大城市,甚至包括象贵阳那样偏远的城市,对官方组织的关于“思想解放”的讨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最早的大字报是在周恩来逝世一周年时出现在天安门广场的“毛泽东纪念堂”工地围墙上。后来,该围墙拆除了,人们就把大字报贴到了北京市西单38路公共汽车总站背后工地的围墙上,因此西单的那面墙壁迅速成为一种象征,被人们称作“民主墙”(下称“民主墙”)。一开始,大字报表达了人们对“文革”以来乱局的不满,之后发展到对当时政治走向的批评,最后则进一步演变为独立民间社团的定期非正式出版物。这是中国政治异议运动的肇端──其后以“北京之春”之名流播天下。此名源于从墙报发展而来的一本杂志的名字。与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一样,“北京之春”概括了这场民主运动的精神,代表着人们度过“文革”十年政治苦难之后渴求解冻的迫切愿望。 1978年8月,共青团的机关刊物《中国青年》杂志“文革”后复刊的首期被党内教条派掌权人物之一汪东兴下令查禁,因为该期杂志刊登了1976年“四五运动”参与者韩志雄、童怀周的文章,而此时“四五运动”尚未平反。有人把这期《中国青年》一页一页地贴在“民主墙”上,以抗议汪东兴的禁令。 1978年10月11日,来自贵州的民间社团“启蒙社”发起人、诗人黄翔及其朋友在北京王府井大街张贴了第一张启蒙性大字报“火神交响诗”,并散发了他们的油印《启蒙》杂志。11月16日,一份署名“机修工0538号”的大字报明确指出毛泽东晚年犯下了错误。11月24日,黄翔在毛泽东纪念堂旁边的栅栏上写下了大字标语,“毛泽东必须三七开,文化大革命必须重新评价”[8]。同一天,人们在“民主墙”上读到了对邓小平的颂扬。11月25日,一次自发的“民主”会在“民主墙”前举行。 11月27日晚,邓小平接见美国专栏作家诺瓦克。诺瓦克当日上午10点到“民主墙”前,据当事人刘青介绍(刘青当年是《四五论坛》的负责人之一[9],从1992年12月到2006年1月是总部设于纽约的“中国人权”主席),诺瓦克告诉在场的“民主墙”活动参与者和许多关心“民主墙”的人,他当天晚上会见到邓小平,你们有什么要对邓小平说的话,或有什么愿望和要求,他愿意代为转述。当时在场的人一共提出了20多条意见或要求,包括对“民主墙”的看法态度等,诺瓦克一一记下。当晚10点后,诺瓦克委托一位朋友到“民主墙”前转述了与邓小平谈话的情况,据介绍,邓小平说,“民主墙很好”,“人民有怨气,要让他们表现出来”,“大字报是宪法允许的”,邓是赞赏、支持“民主墙”的。此刻在“民主墙”前聚集了几万人在等待这一消息,听到邓小平的态度后,大家就欢呼起来,自发到天安门广场游行。第二天晚上,3万多人在天安门广场上举行了“民主讨论会”。此后,“民主墙”前的人越聚越多,人们举行讨论会直接批评毛泽东并要求重新评价毛泽东思想;随着言论的开放,禁忌越来越少,话题涉及到民主、人权、法治和新闻自由等,同时也有对无产阶级专政、官僚主义、监狱、“文革”时期犯下的迫害与不公、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悲惨的命运等的激烈批评。 几乎与北京同步,在全国各大城市也出现了类似的政治活动。从1978年11月11日开始,即兴聚会每天晚上都在上海市中心的人民广场举行,聚会者人数最多时达到15万人。人们讨论政治问题与毛泽东的功过是非,在激烈的讨论中,甚至出现了这样的口号,“万恶之源是无产阶级专政”、“坚决彻底批判中国共产党”[10]。 由于与“民主墙”相关的活动越来越多,而西单的这块围墙场地有限,无法满足人们张贴和传播文章的需要,于是“民主墙”的参与者开始组织起来,自行印刷发行民间刊物。12月中旬,《民主墙》杂志(下称《民主墙》)创刊,其功能是搜集、保存并传播“民主墙”上的大字报。12月16日,《四五论坛》问世。月底,文学杂志《今天》和《群众参考消息》创刊。1979年1月创刊的民间杂志还有《北京之春》、《探索》、《中国人权》、《人民论坛》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随着民间杂志的活跃,各种杂志的编辑们需要协调行动,以便必要时组织会议、举行街头示威或发表联合声明,于是由刘青牵头的8家民间团体组成的“联席会议”于1979年1月25日成立。我们可以把由“民主墙”大字报发展到民间出版物和民间社团的过程称为“民主墙运动”。 面对“民主墙运动”,当局的态度模煳且不断变化,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从容忍变成态度模煳不明,再转变成镇压。从“民主墙”出现到1978年12月底之前是第一阶段,那时邓小平对“民主墙”及相关活动持容忍态度。11月26日、27日和12月初,邓利用接见日本、美国和法国外宾的机会曾多次表示,应该尊重人民利用大字报表达自己不满的权利。事实上,邓小平对“民主墙”的宽容与他在党内权力斗争中的策略需要密切相关。 1978年12月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肯定了邓小平的实用派路线,教条派居于下风,于是邓小平对“民主墙运动”的态度开始变化。从1978年12月底到1979年3月初,当局对“民主墙运动”的态度变得含混不明,邓小平不再公开赞成这场运动,但也未加谴责。 那时北京有许多上访者,要求为他们过去受到的冤屈平反,上访者之一傅月华是一个商店的员工,1979年1月8日她打着“反饥饿、反压迫”和“争民主、争人权”的标语组织了一次示威。1月18日,傅月华被逮捕。2月8日,“启蒙社”、“中国人权同盟”、《人民论坛》、《群众参考消息》和《探索》等群体的成员聚集在北京市公安局附近讨论了傅月华案件。他们依据中国的法律,要求当局对此案作合法、透明的处理。同时,魏京生在《探索》杂志上发表评论,揭露司法机关的压迫特征[11];“中国人权同盟”法律研究组也在2月19日写道:解决傅月华案例的方式“不只是对有关部门有没有诚意决心完善我国法制的考验,也是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创造必要的条件[12]”。 随着民间团体日益活跃以及它们对“文革”受害者当时遭到的迫害的关注,当局从1979年3月初开始镇压“民主墙运动”。3月6日,上海市政府发布“通告”,规定不准张贴大字报、不准印刷出售“反动”书刊等,发出了镇压的信号。1979年3月16日,邓小平在一次讲话中表示,“民主墙运动”搞得太过分了。3月29日,北京市政府宣布查禁一切形式的大字报和“敌视社会主义、共产党的领导、无产阶级专政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出版物。同日,《探索》杂志的发起人魏京生与“中国人权同盟”的负责人之一陈吕被捕。后来,“中国人权同盟”的主要发起人任畹町、《探索》杂志的两位协办人路林、杨光以及“启蒙社”的一些会员也相继被捕。在上海也有数十位异议人士被捕。 面对镇压和逮捕,年轻的“民主派”继续组织一系列活动。在1979年4月5日这个“四五运动”纪念日,不少民办刊物出版了关于“四五运动”的专号。《四五论坛》谴责政府的独裁行径,《北京之春》要求政府进行民主化改革,《沃土》在特刊中发表了胡平的文章“论言论自由”。4月8日,《今天》杂志组织了一次会议,抗议当局的镇压活动。其他一些民办杂志(如《学习通讯》、《责任》等)在北京的徐文立、上海的傅申奇和青岛的孙维邦等人的推动下,从1980年初到1981年4月一直坚持出版。直到1981年4月,徐文立和傅申奇相继被捕,年轻的“民主派”的活动被当局扑灭了。 四、扑不灭的民主追求 从1978年冬到1981年春,从《启蒙》、《民主墙》的出版,到最后一期《今天》杂志,在北京一共涌现出50余种民办杂志,此外还有127种杂志星散于全国至少26个大中城市。这些杂志各具特点,其中一部分是文学杂志,《今天》较具代表性,其它杂志或多或少都属于政治类。其中最激进的是魏京生和他的朋友们办的《探索》杂志。 1978年12月5日,魏京生以“金生”为笔名在“民主墙”上贴出了题为“第五个现代化──民主及其他”的大字报。魏京生认为,中国除了需要当局已经提出的“四个现代化”(农业、工业、国防和科技现代化)之外,还需要民主。该文谴责了共产党的一党独裁,质疑共产党政权的“人民”特性,认为共产党政权的独裁本性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惟一真正障碍。魏京生因此成了当局最危险的对手。 贴出这张大字报后,魏京生又创办了《探索》杂志,帮助他创办该刊的杨光和路林也认同魏京生的理念。《探索》杂志的创刊号发刊声明指出,(我们的杂志)“力求以中国和世界历史的现实为探讨的基础,既不承认某种理论是绝对正确的,也不认为某些人是绝对正确的。一切理论──包括现有的和即将出现的──都是本刊讨论的对象,也都可以成为分析、探讨的工具。……本刊是在文革中反对官僚政治的潮流和西单民主墙反对独裁专制的潮流中成长起来的。反对任何拥护官僚主义和独裁法西斯主义的言论和理论,对不给予别人或不准备给予别人自由的人,本刊拒绝其自由发表的权利。[13]”在1979年1月到10月间,第3期《探索》印了1500本。 在“北京之春”时期,“中国人权同盟”以1979年1月5日在“民主墙”上张贴“中国人权宣言”而扬名。该宣言由7人签名,其中列名第一的是任畹町,他也是宣言的起草人。这份宣言共有19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民要求思想言论自由,释放全国思想言论犯;公民要求宪法切实保障批评和评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权利;给与少数民族充分的自治权;公民享有投票权、迁徙权、政治与经济平等权,取消无产阶级专政与审查制度等。“中国人权同盟”的刊物《中国人权》只编辑了4期,刊登了许多观点尖锐的文章。例如,第3期刊登的一篇题为“民主运动的历史根据与理论根据”的文章指出,“四人帮”对人民实施统治的根本原因仍存在于统治社会的系统之中;不打烂独裁桎梏,四化就不可能实现[14]。 《四五论坛》的创办者之一徐文立首先提出了政治多元化,他信奉渐进的政治改革,但对现存体制不抱幻想。从1979年3月29日魏京生被捕到1981年4月9日徐文立自己被捕这段时间里,徐一直是全国异议人士中最活跃的组织者之一。后来徐文立被判15年监禁[15]。 在“民主墙”时期的民办杂志中,《北京之春》发行量比较大,从1979年1月到10月,该杂志共出版了9期,每期约有50页,其中第3期发行了1万册。《北京之春》的大部分编委会成员来自干部或知识分子家庭,不少人是在校大学生或即将进入大学,其副主编是王军涛,这些人都参加过“四五运动”。他们认为,支持邓小平的政策是走出蒙昧主义与专制主义的第一步。《北京之春》在创刊号发刊词中说明,其编者是在马列主义思想光辉的指引下,支持共产党和社会主义道路。这一态度表明,该杂志与“民主墙”时代的大部分民办杂志的立场有所区别。当然,这样的态度也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这种策略使《北京之春》躲过了当局逮捕魏京生等人的第一轮镇压。《北京之春》的参与者和当时大多数民众一样,对中国正在发生的新的转折心存幻想。然而,6个月以后,在魏京生被宣判时,《北京之春》依然未能逃脱销声匿迹的命运。 “北京之春”事实上是一场追求民主的运动,它体现了参与者政治意识的觉醒。这种觉醒不仅表现在魏京生的文章“第五个现代化──民主及其他”、胡平的“论言论自由”、任畹町的“中国人权宣言”以及来自贵州“启蒙社”的李家华的“论人权”[16]等文章里,也同样表现在他们采取的策略方面。在两年多的争取民主的斗争中,参与者表现出了惊人的成熟。当时,《民主墙》、《四五论坛》、《人民论坛》、《启蒙》、《今天》、《中国人权》等民办杂志都希望能按照宪法的条文争取合法性。《民主墙》在创刊号上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提出正式批准该杂志出版的要求;在《探索》创刊号上,魏京生写道,我们杂志“以宪法所赋予的言论、出版、集会自由为根本指导方针。”1979年1月中旬,北京市政府指责部分杂志和组织是“地下的”、坚持反党反社主义的立场,这立刻引起了《四五论坛》、《探索》、《群众参考消息》、《人民论坛》、《启蒙》、《今天》、《中国人权》等7家民办刊物的抗议。他们声称,各民间社团和民办杂志的活动实际上是透明的,而且一切都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而针对这些杂志的一切迫害和镇压都是非法的,违反了宪法第45条和52条[17]。 五、“民主墙运动”的启示 “民主墙运动”的产生、发展是1949年以来第一次民间争取独立言论空间的努力。当然,“民主墙”的出现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 第一个条件是毛泽东去世后留下的意识形态真空。毛泽东之死使中国处于一种前所未有的形势之下。华国锋作为钦定继承人,身兼3个最重要的职位,即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及中央军委主席,然而他并未真正掌控全部权力,也很难强化其对国家尤其是对共产党的控制。他的对手邓小平是体制内试图夺权的强人,得到了一部分在“文革”中被毛泽东排挤的老干部的支持。邓小平支持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动摇了华国锋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在社会上产生了“思想解放”的浪潮。藉此机会,一小部分年轻人发起了“北京之春”民主运动。从一定意义上讲,当时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北京之春”运动组成了“思想解放”浪潮的两翼。一翼来自官方,为邓小平从华国锋手里夺权创造舆论条件;另一翼来自民间,反映了民众要求言论自由、思想独立、取消独裁政治的意愿。最初,这两翼是相互促进的,邓小平对“民主墙”活动的鼓励性表态激励了“北京之春”民主运动的参与者,而民众在“民主墙”上的抗议也给了党内保守势力以极大的压力,有利于加强邓小平的地位。当时,许多“民主墙运动”的参与者,如刘青、《北京之春》编辑部等,都与参加“真理标准讨论”的知识分子建立了联系,《中国青年》、《中国青年报》、《文艺报》等官方媒体也支持过民办刊物的活动。 第二个条件是广大干部与社会底层对“文革”以来政治路线的普遍不满,这种不满为政治抗议运动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在“民主墙运动”活跃的那两年里,一些艺术家、画家、摄影家、作家、凋刻家等也纷纷举办个展,争取创作自由。其中最有名的是1979年4月的摄影展和9月的“星星美展”。这两次展览以其大胆的艺术创新和思想解放而取得了巨大成功。“星星美展”是几位年轻艺术家在中国美术馆东侧街头公园旁的铁栅栏处举办的,他们在西单“民主墙”上也展示过他们的作品。另一些社会群体也参与到“民主墙运动”中来,其中的一个群体是上访者,另一个群体是返城“知青”。“知青”是官方对1968年起陆续被当局送到乡下务农定居的城市中学生的称呼,毛泽东将这些在“文革”初期的“造反”浪潮中形成了某种叛逆性格的城市青年送到偏远的农村,要他们在那里永久地接受农民的所谓“再教育”。从1968年到1978年,约有1,300万城市青年被送往农村,除一小部分人后来被“招工”到当地的企业就业,大部分人在农村无法生存,想尽办法要回到城里[18]。“民主墙”就成了返城“知青”表达痛苦经历、要求社会公正的重要场所,比如,许多被下放到云南的北京知青曾在“民主墙”上张贴大字报[19]。当时,《北京之春》等民办杂志对他们的遭遇倾注了极大的关怀,因为许多民办杂志的参与者本人也有类似的经历。由此可见,“民主墙运动”并不仅仅是一场抗议运动,它充分暴露了后毛泽东时代中国需要面对的问题。在这段时间里,大批民众聚集在“民主墙”前交流信息,讨论反思,来自民间的共鸣与支持使“北京之春”运动得以存在。 “民主墙”以大字报形式开启了自由言论空间。本来,大字报是毛泽东在“文革”时期鼓励采用的群众性政治批判武器,“红卫兵”以及其他民众用大字报“揭露”各地党政干部的所谓“罪行”,为毛泽东动员群众、粉碎政敌制造了舆论。然而,大字报也可能被用来批评官僚主义、表达民众的不满,甚至发表政治异议的声音。1974年广州的3位年轻异议者(李正天、陈一阳、王希哲)以“李一哲”的笔名用大字报发表了“关于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为题的文章,一夜成名。1978年这一文章为广东和北京的民办刊物转载。1976年的“四五运动”时期,民众也用大字报表达过对当局的不满。“文革”之后,作为官方喉舌的官办报纸杂志大部分仍被左派控制,或为保守势力服务,结果这些党的喉舌成了民众宣泄不满的靶子,民众热衷于打听大城市里秘密流传的半官方消息,官方媒体失去了民众的信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墙运动”时期的大字报赢得了大量读者。 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无论是在苏联还是在中国,政治异见运动一般出现于革命导师去世之后极权政权走下坡路时。这不只是因为政权的衰退──镇压放松、圣人光环消失、官僚主义严重等,还因为此时少数政治异议精英开始露头,他们敢于并有能力提出不同于官方话语的见解。“北京之春”运动就是红色中国历史上部分青年人第一次公开批评政府的异议运动,他们提出了不同于官方主张的政治建议。有趣的是,“民主墙运动”的参与者完全是在共产党意识形态培养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他们或者批评社会主义的官方版本,或者拒绝主流意识形态的说教,进而通过独立的思考提出自己的主张。 在共产中国,禁锢思想、禁止接触一切不被允许的文件和书籍的管制无处不在,所有知识、精神与文化传播管道都被政府所控制,如媒体、出版、图书、电影、戏剧、教育等,宗教更是属于禁止之列。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无法接触外部世界,甚至也不能充分了解本国真实的历史。强大的宣传机器用尽一切办法向民众灌输官方意识形态。对那些试图用自己的大脑思考的人来说,他们所遇到的困难不仅仅是无法完全了解自己所生活其中的社会政治现实,还包括历史知识的贫乏和对国际信息的封锁。实际上,除了马克思主义范畴内的参照系之外,他们面对的是一种知识真空。少数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倾向的青年人,有时可以通过冷静的观察,凭借敏捷的思维,以其顽强的个性探索真相和新的观念,从而打破无所不在的思想禁锢。由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当时许多“民主墙运动”的参与者并未象魏京生那样与共产党彻底决裂,多数人政治理念上的参照系是西欧的共产主义、社会民主主义、马克思本人的原型马克思主义,或者是1968年“布拉格之春”时捷克人提出的所谓“人性”的社会主义。 “文革”是毛泽东为了独揽一切权力、维持其绝对权威和个人独裁而发起的一场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员,它把中国的共产制度极权冲动推向了高峰,引发了全社会的集体性癫狂,最后又不可避免地使整个社会陷入深重的精神创伤之中。然而,正是这场“文革”强力地刺激了这些年轻的异见者的独立思考,促使他们追求精神自由和真理。而“文革”引起的失序和政治混乱导致当时的官僚政治瘫痪并削弱了它的社会控制力,一些图书馆向“红卫兵”敞开了大门,一些原来只允许党内较高层级干部在家里私下阅读的西方出版物也流传到了社会上,这使一部分思想活跃的年轻人获得了接触禁书的机会[20],在饥渴中获得了精神和文化食粮。 “民主墙运动”的参与者们对“文革”经历有着甚为一致的表述。魏京生说:“文革的痛苦经历锻造了整个一代人。[21]”“民主墙”上的着名文章“论言论自由”的作者胡平(现在是在美国出版的《北京之春》杂志的主编)1992年论及自己的“文革”经历时说:“文革”从反面促成了言论自由这个概念的发展,“一方面,作为一场空前规模的政治迫害,它使得千千万万的人对残酷的政治迫害产生了深切的仇恨;另一方面,文革中的多次反复,又消解了一般人对‘绝对真理’[22]的狂热迷信。”从这一角度看,“北京之春”实乃“文革”的寒冬所结出的异端之果,“文革”催生了一些不同寻常的思想者,遇罗克是其中最着名的一个。1966年这位25岁的工人将他的文章“出身论”印成小册子散发到社会上,遇罗克在文中声称,在法律面前各阶级应当平等。这本小册子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各地民众自发地将其打印分发,数量高达近10万份,旅美学者宋永毅将此文称作“黑暗中的人权宣言书”[23]。但遇罗克却因撰写此文而被当局杀害。上文提到的“李一哲”的文章则是“文革”后期在中国流传最广的一张大字报,该文揭露了社会主义的“特权阶层”,1976年西蒙莱斯称此文为“中国政治舞台中最透彻最敏锐的分析之一”[24]。事实上,这些异端思潮是“民主墙运动”时期独立思想复兴的基本源泉之一。 依照中国的社会文化传统,独立思考往往被认为是虚浮、自负、不合群或离心离德,甚至可能成为一个人升迁的障碍。在中国的极权体制下,敢于独立思考的人所要面对的不仅是国家威权,还要面对来自社会以及周边环境、乃至来自朋友甚至家庭的压力,因为多数民众习惯于逆来顺受、同流合汙、自甘沉沦、堕入犬儒。因此,少数思想先驱的不同于当时官方见解的想法主张常常只能深藏于心;一旦他公开表达出自己的独立见解,坚持不苟同官方的宣传,他立刻就被当局和社会视为政治异议分子。此时,他一方面要与政权决裂,同时还不得不与社会、家庭、甚至过去的自我决裂。换言之,在一个独裁国家,独立思考、尤其是表达自己的批判型思考实乃非同凡响的英雄主义行为。 从整体上看,“民主墙运动”的参与者们不约而同地表现出精神与思想上的独立,他们的行动粉碎了极权政治统一思想、阉割个体独立思考能力的神话,他们的觉醒意味着中国的极权主义统治出现了第一道裂口,红色中国的政治异议运动从此宣告诞生。无疑,这是中国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统治历史上的一个阶段性转折。 谈到中国的极权主义,杜梅纳克(Jean-Luc Domenach)作了以下评论:“北京之春时的大部分持不同政见者多持改革者的立场,这既是考虑到效率的原因,同时也因为这些人常常难以走出从童年开始共产政权便强加于他们的意识形态与语言概念的桎梏。” 1979年5月10日,与魏京生一起创办《探索》杂志的杨光在总结“北京之春”的教训时写到:“固然,在今天的中国,到处充斥着那个无所不包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体系,但几乎所有的民主运动的参加者都否认中共官方对这种主义的解说注释是有理的”;“赞成发掘‘真正的马列主义’以与官方体系对抗的,苦于时间精力物质设备之乏,也苦于几十年所受官方‘马列主义’教育所形成的思维想象贫乏;那些赞成批判马列主义的,除了同样的困难外,还要加上更多的物质匮乏(根本没有书,没有资料),更多人受强烈的恐怖与强烈害怕情绪的影响”。[26] 这段来自“民主墙时期”参与者的见证与分析表明了这段时期他们内心的清醒以及极权时代笼罩中国的知识贫困的真实图景。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才能真正理解这些民主拓荒者超凡的勇气与不同寻常的智力。 显然,除了魏京生等人之外,“民主墙运动”中表达的言论是相对温和的,但邓小平仍然对他们实行了严厉的镇压。最激进的魏京生被判了15年,相对温和的徐文立也被判了15年。这样严厉的镇压只能用极权主义逻辑来解释:对于共产政权而言,无论异议思想是否激进,它都是危险的。从发现大众不再相信官方意识形态开始,政权的镇压机器主要针对的就是禁锢异端言论和压制政治反对派的形成,而不是控制异议分子思想的具体内容和他们的表达方式。钳制一切独立的声音,取消独立的言论空间,是极权逻辑的关键。“民主墙运动”时期正是最高政治权力从华国锋向邓小平交接的过渡时期,邓一方面要保持他在国外的开明形像,一方面也不想失去那些渴望开放与民主的党内知识精英的支持,所以在镇压政治异见人士时必须选择合适的时机。这一点解释了“北京之春”异议运动何以能持续那么长的时间。 “北京之春”的参与者只是一小部分先驱者,他们吹响了新时代开端的号角,但在那个阶段,他们的诉求远远超出了当时大多数民众的愿望,那时多数民众的愿望仅仅是回到50年代温和的共产主义和放弃“文革”版本的毛泽东主义。经过“文革”时期你死我活的激烈斗争、意识形态动员和群体性政治迫害之后,人们对稳定与生活条件的改善的渴望甚于对自由的追求,对秩序和安全的需求多于对民主的关注。随着经济改革的展开,红色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波异议运动渐渐淡出。 历史不会忘记这些早期民主运动的参与者,不仅是因为他们抓住历史的机遇为共产中国树立了第一道民主的路标,还因为他们通过自己的行动向世人展示了百年来中国民众对民主和自由的渴望与不懈的追求。“北京之春“运动是受意识形态驯化的一代中国人企图摆脱极权主义枷锁的第一步,也是此后中国有组织的政治反对派的摇篮。 一、中国改革的政治涵义 二、中国改革中的问题与中共的“改革观” 三、中国改革的成功与失败 四、中国改革的政治障碍
过去28年来中国创造和累积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成就,改革的经济绩效不仅捍卫了改革路线本身,也成为毛时代之后中共重新自我定位和重获统治合法性认同的主要源泉。由于改革过程中积累的诸多问题日益严重,2006年以来对改革的反思一度成了热门话题,被冠以“第三次改革争论之名”。但笔者以为,国内已有的反思基本上未触及问题的制度根源。这些问题实际上是“一党专制+经济改革”的中共“改革观”的必然产物。这样的“改革观”使得真正的“推进”、“深化”、“突破”、“攻坚”难以实现,凸显改革的非公正性与发展的难以持续性问题,也让各种“假冒伪劣”的“改革”得以施行。中国的改革之所以遭遇重重困境,关键的原因在于改革的政治障碍,即必要的改革为现实政治所阻。 一、中国改革的政治涵义 对于中共来说,改革的巨大经济成就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政治涵义。 第一,维护了统治集团的表面团结,让那些政权内部怀疑和反对改革的人闭嘴(至少不得不改变话语方式)。官方声称,经济的高速增长已经雄辩地证明了中共的改革政策是正确的、改革方案是高明的,由此借力打力,中共逐渐剔除了党内的极端反改革势力,由一个专营“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的“政治党”向一个“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经济党”转变,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取代“毛主席革命路线”并占据主流地位的、具有“凝聚党意”之作用的“改革共识”和“改革话语”。 第二,维护了中国社会的表面稳定,让那些在改革进程中利益受损的普通民众保持忍耐和克制。官方宣称,改革的代价与损失都是暂时的和相对的(即所谓“改革的阵痛”),持续的高速经济增长必将使受损害者在不远的将来获得弥补损失的机会,当局完全有能力最终兑现他们“共同富裕”的承诺。中共试图藉此消除变动中的中国社会对改革公平性的疑虑(但这一图谋显然并未实现,而且越往后越不可能实现)。 更为重要的则是第三,中共希望用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向全中国、全世界表明,尽管毛泽东─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已经破产,尽管苏联东欧的共产党统治已经崩溃,尽管中共官僚体系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操守已经荡然无存,但中国现行的政治架构、统治局面仍然是非常可靠的和不容取代的,中共统治集团的信誉和能力依然值得高度信赖。简言之,中共希望以经济改革的巨大成就来证明,实质性的政治改革完全不必要,它企图以高速的经济发展来拖延、扭转和最终取代实质性的政治变革(当然,这一政治图谋看来也越来越不可能充分实现)。 笔者所谓的“实质性的政治变革”是指公共生活的民主化,这显然关涉到中共的执政地位和统治方式的根本转变。迄今为止,这种变革的必要性与必然性是中共统治集团所不愿正视、更绝对不愿接受的。在中共的政治辞典中,这种实质性的政治变革与“亡党”无异。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是中共主导了改革,不如说是改革挽救了中共;并非是强大正确的中共赢得了一场精心设计的改革,而是曲折进行的改革维系了一个不断衰弱的中共。 改革绩效所派生的统治合法性于中共性命攸关,因此,能否坚定地维护改革开放的政治形像,能否让改革的经济绩效转化为现实的政治收益,已经与中共统治集团的核心利益密不可分。在这种情形之下,“改革就是最大的政治”,因此邓小平才放出狠话:“谁反对改革开放,谁下台!”(尽管在说此话之前,曾经被邓氏非正常地驱逐“下台”的,恰恰是胡耀邦、赵紫阳这两位公认的“大胆改革派”!)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改革已经不可逆转”、“改革动摇不得”之类的说法在中国几乎成了“公理”。确实,除了“改革”,中共当局实在拿不出更好的、更有说服力的“理论创新”或“伟大成就”,来佐证他们的执政资格与“执政能力”。 中共改革时代的基本政治教义“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实早已发生了一系列微妙的变化。其一,由于“经济中心论”忽略了“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有趋于多中心或无中心之势,正在悄悄地被“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所取代。其二,“四个坚持”早已分崩离析,工人农民的政治边缘化和公有制计划体系的经济边缘化,使“马列毛思想”、“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道路”已不堪坚持,只剩下了剥皮露骨的最后“一个坚持”──即坚持一党专制。在失去其它3个“坚持”的掩护之后,“坚持党的领导”便不得不由另一个“基本点”──“改革开放”来独力支撑。于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也就简化成了“一党专制+改革”。 然而,“一党专制”与“改革”的“神圣同盟”是一个非稳定、非均衡、非常态的结合,这就注定了中国的改革具有浓厚的实用性与权宜性,而天然地缺乏理论上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很难向旧制度的纵深挺进。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改革”必然成为一个逻辑混乱、结构扭曲和自相抵牾的大魔方。 由于“改革”的政治意义不断加强,我们不难发现,官方的“改革话语”已经逐渐演变成一种不亚于“社会主义话语”的“准意识形态”。在中共的政治语汇(即所谓“理论体系”)中,“改革”业已上升为一项政治价值标准,在通常的政争中,“改革”已牢牢地居于无可争议的“政治正确”。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口号之下,任何贬低、否定、甚至质疑“改革开放”的言行,都极有可能被视为中共改革时代的“离经叛道”。 但是,近几年来,中国的股市改革受挫,国企改革深深陷入产权的泥潭和治理结构的僵局,金融、财税、汇率改革因潜伏着巨大的政治经济风险而进展缓慢,要素市场始终无法建立,而对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教育改革、医疗改革、住房改革、社会保障改革又因严重丧失公平而彻底失去公众信任(面对已普遍弥漫的社会不满,官方破天荒地承认“医疗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也高调否认了“教育产业化”乃教育改革的初衷),高消耗、高汙染、高投资、低就业、低福利、低内需的经济增长方式也屡遭诟病,再加上久治不愈的“三农”危机、基层财政危机、腐败危机的煎熬,已经使中国改革的国内形像跌到低谷(尽管国外对中国改革的评价依然很高)。 在以郎咸平批评“产权改革导致国资流失”为高潮的热闹的所谓“第三次改革争论”中,批评改革的一方获得了广大网民几乎一边倒的支持与喝彩,一下子令一些以“改革推手”或“改革师爷”自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无言以对、“集体失语”[1]。顶着“特殊利益代言人”的汙名,他们不免忧心忡忡──明里是忧心中国的改革受阻,暗里则是忧心中共高层耳根不净、不够英明,不便挑明的更深一层的忧心则是怕“圣眷”不再、“帝师”之位旁落。 其实,尽管中国改革遭遇重重困境,但在1994年之后的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们的这一类担心大可不必。无论如何,中共高层必定会自觉自愿地站在“主流派”的一边,必定会在适当的时机出来“表态”,通过“发表重要讲话”的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的[2]。理由很简单:“改革”不仅是官商既得利益阶层主要的获利渠道,也早就成为中共统治集团几乎唯一的政治护身符!我们实在看不出今日之中共还有任何公开背离“改革路线”、改弦更张重探新路的政治资源与能力。说白了,既往的改革纵然有万般不是,但若舍弃了“改革”,又到何处寻觅新的政治本钱? 二、中国改革中的问题与中共的“改革观” 囿于官方“改革话语”设定的言论界限,目前国内对改革的批评大多失于肤浅。奉行“一党专制+经济改革”的“主流派”们已经习惯于粉饰改革、淡化问题,总是以“转型时期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难以避免”和“改革是一个不断摸索、不断完善的过程”来加以搪塞。因为他们早已将政治上的专制视为中国改革的天然前提,这便必然导致他们视强梁者的巧取豪夺、弱势者的苦难无助为“改革”之必然后果。因此,他们对批评改革的声音自然充耳不闻。而那些来自“左”的、民粹的或国家主义立场的“非主流”们,他们则要么以真问题去迎合假主义,要么以伪问题去干扰真改革。在他们的眼里,中国目前的半吊子市场经济早就已经“市场化过度”了,而改革之错在于国家管制得不够宽、政府干预得不够强、官方的权威不够大。简言之,当前的专制不如已经逝去的毛泽东的专制。可以说,所谓的“第三次改革争论”对中国改革的“反思”价值有限,最后,这场争论竟然奇怪地归结到要不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这样直白得有些幼稚的问题上,并由中共高层的“表态”来作结,滑稽得令人哭笑不得。 中国改革的真正问题其实并不是要不要坚持改革(邓小平早就坦承“不改革是死路一条”),也不全然是渐进还是激进、快改还是慢改等技术性问题。关于中国的改革道路,贯穿始终且至今未能解决的老问题一直有两个:第一,改哪些方面?向什么方向改?改到何种地步?第二,以怎样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去改?由当局自上而下集权强制式地改,还是由民间社会自下而上自由自发地改?推倒重来式的改还是修修补补式的改?以西方为师式的改还是“中国特色”式的改?而当前变得十分突出的新问题大致也有两个:一是基于严重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贪贿横行、贫富悬殊,如何克服、纠正乃至“清算”前期改革中出现的严重的社会不公,并保证后期改革的基本公正?二是在“不改肯定不行、改了也不一定就行”的现实情形之下,在已经深深堕入中国式改革所挖掘的“现代化的陷阱”(何清涟语)之时,如何赋予政治、经济、社会领域更深层次、更高强度的改革以新的推动力,使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得以持续并向纵深挺进?而在所有这些问题的背后,本质的、要害的问题其实只有一个,它就是一党专制与改革的关系。 正是这一问题,才使得中国改革的所谓“推进”、“深化”、“突破”、“攻坚”难以进行,也才使得中国改革的非公正性与发展的难以持续性问题异常凸显。事实上,如果我们永远都不能确定中国的改革是否要克服、突破和最终背弃一党专制,那么,我们也就无法确定中国改革所应达到的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自由化之程度(因为这些目标与一党专制制度绝不可能同步进展并“互利共赢”),也无从确定实现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自由化的改革方法与手段;而如果我们缺乏对这些目标与手段的基本认定,那么,中国的“改革话语”无论怎样地“理论创新”,也不能够提供一套明确且可行的“改革观”,中国的改革实践在整体上就必定是短视的、偏狭的、盲目的、混乱的、无序的、功利的、权宜的、腐败的、非协调的、非均衡的、非公平的、非正义的! 20多年来,中共曾经给改革加上了一个又一个的限制词,比如,“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特色的改革”、“循序渐进的改革”等等,这些限制词的重要性有时要大于改革本身。但这些限制词的涵义并不明确,它们并不意味着中共确立了明确的改革观。邓小平本人一向回避对改革作出明确的定性,他三番五次地强调“不争论”;而所谓“不争论”则无非是两种情况:本是谬论必经不起争论,或者本无定论故不宜争论。邓小平的改革思维其实是一个逻辑混乱的大杂烩:一面是“猫论”、“硬道理”、“三个有利于”的“发展优先论”,一面又是“四个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决定论”;一面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权宜主义,一面又是“大胆地闯、大胆地试”的激进主义;一面是“借鉴、吸收、引进”的实用主义,一面又是“决不照搬”的排外主义;一面大搞厚此薄彼的“先富”游戏,一面又反复标榜“共同富裕”。为了弥补改革观的漏洞,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结果是“按下葫芦起来瓢”,使改革处于永久性的左右摇摆之中。凡此种种说明,在“总设计师”那里,不仅没有形成设计蓝图,连草图也还不够清晰。 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又确定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改革战略,似乎意味着中共的改革观终于基本定型。然而,这是个错觉。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过是“一党专制+经济改革”的官方解说。由于中共无法清楚地界定改革与抛弃旧体制的明确界限,无法确定一党专制与自由市场的共存空间,因此,人们也根本无法确定一党专制下的市场经济与“完全市场经济”之间的最小距离究竟有多大,无法确定市场体制的“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语)将受到一党专制多大程度的扭曲;基于此,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方向和过程也就不可能是明确清晰的。 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党专制之下的中国各级政府、各级官员变得越来越各行其是、难以约束,这正是混乱的改革观所造成的必然结果。这种混乱的改革观为官员们指明了一条道路(或者说产生了一条“潜规则”):把公共责任尽量甩给“市场”,把公共利益尽量截留给自己;把改革的成本尽量分摊给公众,把改革的收益尽量分配给“内部人”。秦晖所言“从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到掌勺者私占大饭锅”、郎咸平所言“保姆私分主人财产”、吴敬琏所言“坏的市场经济”[3],恰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方针的必然产物,而绝非偶然或失误。 如此改革观的缺失还体现在:官僚机构的上层、中层和基层对于改革的设想和预期不相协调,官商既得利益阶层与普通民众对改革的要求和期望大相径庭,左的、右的、穷人、富人对改革的评判标准各不相同。因此,一些人把一切功劳都归之于改革;而另一些人则把一切过错都归咎于改革。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明显倾向于扩权、集权的政策,一些明显属于限制自由、维护垄断、剥夺私人权益的措施,一些专门为特权阶层谋私利的政府行为,也都被堂而皇之地称为“某某领域的某某改革”。如果各级官僚机构已习惯于将其一切新言论与旧举止通通地命名为“改革”,“改革”也就彻底沦为一文不值的政治标签和官场套话。而作为政治标签的“改革”,其最大的功用恐怕就是为各种“假、冒、伪、劣”的“改革”大开方便之门,为名为改革实为瓜分的再分配游戏背黑锅! 三、中国改革的成功与失败 尽管中国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成就,但是,改革未完成的内容比它已经完成的要多得多,改革所面临的难题比它已经解决了的也要复杂得多。笔者在此大略地回顾一下改革的主要方面: 其一,农村改革虎头蛇尾、极不到位。建立在经济和法律意义极其含混的“集体所有制”之下的农村土地承包制,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曾经是好的措施,但它不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它妨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限制了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也为官商豪强剥夺农用土地提供了政治便利。现行的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和农产品流通体制削弱了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农民和“农民工”群体作为“经济人”或“公民”处于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受到户口及身份歧视,社会保障缺失,民事、政治权利打折,社会经济地位日益相对下降。 其二,国企改革陷入产权泥潭与治理结构僵局。首先,土地、电力、银行、石油、电信、铁路、航空、邮政、广电、出版等关键性行业的行政性垄断无法打破。若改革思路没有彻底的变更,那么就可以预期,这些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将不可能实施真正的市场化改革。因为,各级政府和官员们既要靠行政性垄断来获取超额利润,又要为其广泛的“寻租”行为提供设租前提;而统治集团的高层则要靠维护关键领域的垄断来显示“执政能力”、“驾驭市场经济”,图谋永久地“宏观调控”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自由。其次,从“放权让利”、“承包租赁”到“产权改革”的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侵占了银行储户和股民的大量资产,另一方面却在名义上不认可“私有化”的情况下实施了静悄悄的“权贵私有化”。此举社会代价高昂,已经触犯众怒,其效果却是一地鸡毛、不堪收拾,依旧是“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政企未分开、管理不科学”(此处套用国企改革十六字目标,中间笔者加一“不”字)。最后,小型国有企业被改革吞噬,大中型国有企业则深陷产权的泥潭与治理结构的僵局。 其三,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改革走入歧途、基本失败。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是公共品或准公共品,幼有所学、老有所养、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和居者有其屋,并非“盛世”景观,而是人们对一个称职的政府和一个正常的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中国的改革恰恰漠视这些基本要求,它并未减少纳税人的缴纳负担,却在收取税金之后拒绝公共支付,使上述各领域的所谓改革步入歧途。官方在自我减免其公共支付责任的同时,却并放任官商集团在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领域设租寻租、创收营利,从而把民众从经济改革中获得的收益再通过公共品垄断交易大部收回。很显然,这一类的“改革”必然失败,而失败的原因既非“市场失灵”亦非“产业化”(举例言之,如果政府为义务教育全额买单,“教育市场”绝不至于比“教育事业”更失灵),而是各级政府明里推卸财政支付责任,暗里堕落为公共品改革的首要分利集团。 其四,政治改革沓无音讯,机构改革、财税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可能获得意外的成功。经过“六四”事件和苏东剧变之后,中共高层已不太可能就政治改革达成共识。从赵紫阳的“民主与法制的轨道”,到江泽民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有机结合”,再到胡温时代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当局离实质性的政治改革越来越远。迄今为止的历次党政机构改革均因精简之后的报复性膨胀而告失败,从财政承包制到分税制的财税改革由于缺乏中央与地方宪政性分权的政治基础也不可能成功。如果不厘清党政军、立法行政司法、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却试图在无宪政而有党治、无三权分立而有官商联盟之状态下建立所谓的“法治政府”,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取代政治改革,断无成功之可能。 综上所述,中国的改革离真正的成功还相差甚远。中国经济改革表现最优秀者,不在于对旧体制的改造,而在于“体制外经济”的迅速崛起──即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恰恰是未经成功改造的旧体制一直对新兴的“体制外”市场力量形成周期性的反压。这一“体制外”崛起的进程通常被称之为“增量改革”。之所以“增量改革”的绩效远远优于“存量改革”,是因为后者必须“破旧+立新”,而前者仅仅需要“立新”而已。旧体制的政治经济既得利益阶层对“立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发展,对“破旧”却顽强地抵制。农村早期改革的成功、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并不需要旧体制作伤筋动骨的大改变,它所全部有求于当局者,不过是“允许”而已,至多也不过要求当局在口头上作出“政策不变”的表示。换言之,“增量改革”的成功在于当局的“无为”,在于“无为”赋予民间力量的自由所焕发出来的自由活力。反之亦完全也有理由说,国有企业、股市、政府机构的改革之所以失败者多,则大多失败于当局的“有为”。旧体制的核心是统治集团通过对组织、资源、产出、分配的全面控制以实现对人的全面控制,其实质就是剥夺自由。“增量改革”是一个先自由后增长的过程,经济权利的自由化产生了经济组织的多样化、经济资源的市场化,而“存量改革”因为没有首先赋予全体公民作为“存量所有者”以平等的自由,它的改革路径与“增量改革”全然不同,其不成功自是理所当然。 四、中国改革的政治障碍 中国改革的局限性与开放性,其失败与成就,同样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一改革因经济发展成就获得了良好的世界声誉,尽管它所遭遇的种种无法破解的难题已使改革的声誉蒙羞,但人们还得承认中国的进步;也许正因为有了28年来诸多的进步作基础,才使得过去彷佛石破天惊般的中国改革在今天显出平庸的原形。发展和稳定是两个美好的目标,但发展主义导致了中国改革的失衡,稳定主义导致了中国改革的假冒伪劣化。长远地看,如果没有自由、民主和人权的价值追求,中国的改革终将背离发展和稳定的初衷。即以当前情形观之,中国的改革已陷入进退维谷的重重困境。虽然中国的经济增长将会持续一段时期,但中国因改革而不断加剧的矛盾、问题和冲突却已日趋恶化。很显然,既然长达28年的高速经济增长未能消解这些矛盾、问题和冲突,反而使之长期化和尖锐化,那么,也就不可能将解决这些矛盾、问题和冲突的希望寄托于此后的经济增长之上。可以断言,中国改革中陆续出现的腐败、“三农”、国有企业困境、金融漏洞、严重社会不公、资源环境危机、公共品(或准公共品)危机等严重问题,在“一党专制+改革”的既有改革模式之下,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获得妥善的解决。改革的困境在它启动的时候就早已经注定了。统治集团所试图完成的乃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它要把专制权力的维护、政治局势的稳定、经济秩序的重构、社会财富的增长、民生福利的改善等等诸多互相掣肘的内容融合到一场涵义模煳的改革中。在自由与极权、民主与专制、法治与党治之间,任何共生状态都是脆弱的;在发展与稳定、公平与效率、财富与分配的冲突中,任何非民主的解决方案都必然后患无穷。 如果用最简洁明了的表述来总结本文的观点,似乎可以这么说:改革是好的,但为改革附加的政治义务(即支撑一党专制的政治义务)是坏的;发展是好的,但对发展收益的政治性分配(即让官商利益联盟优先得益的政治性分配)是坏的。 人们通常以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分析框架来分析中国的改革实践,一遇到问题,或曰“政府失灵”,或曰“市场化过度”,或指责“新自由主义”之“自由放任”,或指责“保守派”“反对改革开放”。但笔者以为,中国改革之所以遭遇重重困境,之所以难以全面成功,另有其更关键的原因,我们可以称之为政治障碍──为了维护和保障一党专制的政治统治,那些涉及到统治集团之政治威权和官僚机构之运作方式的改革(如政治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司法改革)、那些触及到官僚统治集团既得利益的改革(如对大中型行政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改革)、那些在专制政治条件下易于被官商联盟操纵牟利的改革(如对教育、医疗、住房、福利、社保、股市的改革),尽管有时改革的初衷和改革的方案并不太坏,但它不可避免地会被改革的政治条件所扭曲,或者被现实的政治分利集团所制约和扰乱,最终都不可能获得真正的成功。一党专制与市场经济的组合无法形成一个有序的、和谐的、自洽的、良性循环的、有效运转的政治经济新体系,却极有可能堕入一个权贵垄断的、高度不公的、难以稳定的、半吊子的、坏的、专制的市场经济之中不能自拔。倘若如此,那么就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要么中国的改革因政治障碍而止步于一党专制既定的政治安全线之内,要么一党专制制度被不断地边缘化,最后消失于一种全新的改革观之中。 新疆塔里木大学文理学院讲师 一、“人民公社”制度下无为县的“大跃进”真相 二、从“大跃进”到大饥荒 三、从人口的大规模死亡到饥民食尸
从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农村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和灾难。安徽省是全国的“重灾区”,地处江淮之间的鱼米之乡无为县1]在全省率先创办了第一个人民公社,当时全县“五风”(共产风、平调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盛行,最后全县竟饿死20余万人,占“大跃进”发动时总人口的20%左右。笔者搜集了该县的相关资料,辅之以对当地经历过“大跃进”的干部农民的访谈,试图将无为县“大跃进”的始末和后果展现给读者,帮助不了解这段历史的人理解1950年代末期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这场浩劫。 一、“人民公社”制度下无为县的“大跃进”真相 1958年9月,无为县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将无城、虹桥、新民、观音、官镇、凤河等乡镇合并办起全省第一个人民公社──无为县红旗人民公社,10月上旬将全县乡镇合并为31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劳动组织按营、连、排、班建制实行军事化管理;生活则实现集体化,各村办集体食堂,财务上以连(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对劳动力统一调配。[2] 人民公社把原来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村合并,实行统一核算,实际上就是穷村共富村的产。当时流行的“全民大办炼钢铁、大办工业、大办交通运输、大办水利、大办文教事业”等群众运动,无一不是无偿调用农民的人力、物力、财力,连所需房屋、用具等多向各村和民众调用。 那时任用基层干部只考虑个人关系、家庭出身、政治表现,很多干部的文化素质低,村一级干部大部分是文盲。地方干部为了完成上级层层加码下来的任务,不顾实际情况,只知“下面听上面的、上面听中央的”,一昧蛮干。而人民公社制度却让这样的干部们控制了农村几乎所有的社区经济资源,而且可以集中分配,干部们得以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支配、控制农民的行为,中饱私囊也大为便利。结果地方干部贪汙腐败,官僚主义盛行,同时“大呼隆”生产、吃食堂制度也严重地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由于实行供给制和无偿劳动,收获的粮食一律归公,公社社员们认为,“干不干、三餐饭”,“做多做少、一样吃饱”,于是吃饭时人多,出勤时人少,装病的人多,没病装病,小病装大病,过去能挑1百斤,现在只挑50斤,过去一个人能挑,现在则要两个人抬。 1958年底,全县有农业劳动力近35万人,非农业劳动力近4万人。为了实现工业“大跃进”,全县共抽调劳动力74,229人,其中外调支援省、地和其他县工业建设47,266人,参加本县工业建设26,963人(钢铁3,107人,机械1,517人,采矿9,126人,炼焦1,414人,电力工业164人,交通运输6,481人,建筑843人,纺织、冷冻等4,311人)。而各公社内和公社与公社之间的劳力调动则无法统计。被调走的农民每天只有约1.5斤至2斤口粮,毫无报酬,还得日夜苦干。后来发生了严重的饥馑,再加上超强度劳动,许多人饿累而死。笔者调查走访的对象多为60岁以上的民众,对那段痛苦岁月的经历记忆犹新,现在仍能娓娓道来。据新店大队靠山村农民程长水说,当年兴修全县最大的新华水库(位于昆山乡西南角)时,每天都有饿死人、累死人的现象;有的劳力被调往外地劳动,照顾不到家里的妻子儿女,致使家里人也饿死不少。他本人(父母已饿死)因在新华水库连续劳动40天,照顾不了家里两个年幼的弟弟,他的小弟被活活饿死。 1958年姚奎甲任无为县委第一书记,他受到上级的压力,也对下级施压。1958年全县粮食总产量是6.2亿斤,却上报13亿斤;1959年总产量是4.4亿斤,上报11亿斤。[3] 为了制造“高产”假象,很多公社都采用了“并田”的方法,即把许多茁壮成长或基本成熟的庄稼移栽并到一块田里,因密度过大,又钉木桩支撑,用绳索捆绑住稻禾。当时任职县粮食局的夏可文[4]回忆说,1958年他奉上级命令去调查农民亩产的真实数,他随机抽取3块土地肥瘠程度不同的田分成3个等次,亲自监督收割和打谷,结果发现上等田平均亩产120斤、中等田80斤、下等田40斤。他想将真实数字上报,但区里干部怕影响政绩,不给盖章,最终粮食产量还是按区里干部虚报的数字盖章上报。当时流行的说法把创造粮食高产纪录称为“放卫星”。据当时的报导,石涧区拓城社第五作业区第17小队曾放出一颗中稻产量“卫星”,1亩多的稻田共收稻谷33,709斤;汤沟区蛟矶乡燎原一社的1亩4分“湖南籼”中稻共收稻子35,859斤,平均亩产25,619斤。[5] 以前自留地、家庭副业是社员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向城镇提供蔬菜、副食品的重要来源。但在“人民公社化”过程中,自留地归集体,家庭副业也不准经营,否则就被指斥为“搞资本主义”。1958年秋至1959年上半年,无为全县毁去村庄1,591个,拆毁农民住房6万5千多间;还有的公社移民并村,把农民一家祖孙3代并在一间房里睡觉。1960年春,为了办“万头养猪场”、“万鸡山”、“万鹅湖”,无偿夺走人民公社社员家中的家禽,集中到公共的饲养地,最后公共饲养场里家禽全部死光,而大部分村庄里则鸡、鸭、鹅断种。[6] “大跃进”时期的口号是,为了“赶英超美”,“一天等于二十年”。各级政府按照“人定胜天”的指导思想“瞎指挥”,不顾自然规律一昧蛮干。1959年春,县政府要求全县提前半个月(即在清明前3天)播种、提前栽插,结果因气温偏低,稻种不能正常发芽,8万斤稻种烂掉了,长出来的仅有的一点弱苗栽到田里,又几乎冻死殆尽,于是20多万亩稻田差不多绝产。有的地方干部还强迫社员用盐水拌种,仅开城区在早、中稻栽插后就在稻田里洒了近2万斤食盐,严重破坏了土壤结构。[7] 还有一些公社干部以为,耕地深翻是翻得越深越好,竟将地表1丈2尺以下的生土翻上来,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还破坏了耕地土质,降低了产量。据当地民众说,石门大队和兴胜大队(现改为莲花行政村)的干部为了完成积肥任务,竟将黄豆磨成豆浆,用大缸盛放置于野外田埂上,晚上大缸上面点白炽灯以吸引各种飞虫落入缸中,经日晒雨淋后发酵成臭气熏天的所谓“人造化肥”,却不用这些黄豆去救济正在饥饿死亡线上挣扎的群众。 为了放更高的产量“卫星”或完成上级交给他们的层层加码的生产指标,地方干部大量采用强迫命令的手段,叫民众干活就象赶鸭子一样。有的干部竟打人成风,完不成任务打,出工迟到也打,说话不好听也有挨打的。在劳动中根本不顾妇女的生理特点,致使不少妇女发生子宫下垂和停经的疾病。由于强行实行集体食堂制度,取消了农民的家庭厨房,基层干部得以用控制食物分配的手段骑在民众头上作威作福,动辄用克扣饭票或不给饭吃来威胁民众。农民干活迟到、误工肯定要被克扣饭票,若因饥饿或生病不能下田干活,或讲干部坏话被干部听见或被别人举报,只凭干部(指导员、书记、生产队长等)打一声招呼,开饭时食堂会计和炊事员便将这些社员的饭票扣掉并摔破其饭碗。农民们即使被冤枉了,心里充满怨恨,也敢怒不敢言。就这样,干部们掌握了群众的生死予夺之权,最后把许多农民逼上了饥饿而死之路。 虚报了总产量,就得相应地增加缴纳给国家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这样各级政府便用高压手段强迫农民交出家中存粮和留给家畜的饲料粮,上交国家粮库,同时在集体食堂里减少社员的口粮供应,实行所谓的“低标准、瓜菜代”。“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农村全面推行了集体食堂制度,不准农民退出,群众也不敢退出。干部们对上级报告说,群众不愿解散食堂,其实是为干部们自己打算,因为办了食堂他们就可以多吃多占,晚上还能吃夜餐。 1959年7月4日,安徽省委书记处书记、副省长张恺帆到无为县调查,发现“浮夸风”非常严重。7月7日他在无为县五级干部会议上提出了批评:明明亩产4百斤,硬说是8百斤、1千斤;你多我比你更多,横竖是越多越好。张恺帆还注意到,社员劳动强度过大,口粮供应偏低,社员面呈饥色,浮肿病患者普遍,年轻妇女几乎都丧失了生育能力,广大群众处于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他及时向省委、省人委作了汇报,提出立即停止蛮干,提高口粮供应标准(每人每天不少于1斤原粮);并责成县委纠正“共产风”,并提出“三还原(吃饭还原、房屋还原、小块土地还原)”、“两开放(集体鱼塘开放、自由市场开放)”等应急措施。[8] 如果能按张恺帆的意见办,数十万农民后来就不致于因饥饿而死。 然而,就在这年夏天的庐山会议上,毛泽东指责张恺帆“站在资产阶级立场,蓄谋破坏无产阶级专政,分裂共产党,在党内组织派别,散布他们的影响,涣散无产阶级先锋队,另立他们的机会主义党”[9]。由此,张恺帆被安徽省委定为“右倾分子”,一大批党员、干部、群众受到种种打击。这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贯彻党的“八届八中”全会精神,组织批判张恺帆,全县有28,741名干部、群众也遭到批判。[10] 于是,张恺帆试图纠正的“共产风”在无为县又刮了起来,导致形势迅速恶化。张恺帆被批判之后,地方干部的专权和高压越来越严重。据夏可文说,当时由干部组织的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就是,“目前我们存在的问题是思想问题,还是现实问题?”经过一番“讨论”后,干部就“得出”主要结论:目前的困难是社员同志们思想认识不清,勇气不足,缺少建设共产主义的激情等等。至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自然是闭口不谈。在地方干部对人民公社社员的“帮教”活动和“点拨”指导之下,所有社员讨论的结果必须与干部的思想保持高度一致,否则必遭打击。许多讲了真话的人被打击,甚至被判刑投进监狱。据夏可文说,当年被打成“右倾分子”的人不计其数,在无为县体育场上,公检法部门判处罪名的方式是用大喇叭喊来代替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喇叭上喊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由于被判的人太多,以致于无为县监狱爆满,连仓库里都关满了人。后来政府不得不将那些无处关押的人押往临近的白湖农场(庐江县境内)和普济圩农场关押。在押送路上,老百姓说劳改犯多得象行军队伍一样。 二、从“大跃进”到大饥荒 “大跃进”给农村带来巨大的破坏和影响表现在各个方面。 首先,农民缺吃少穿,生活用品奇缺,人们生活、生产困难,导致土地抛荒,村野荒凉;而基层干部们却“多吃多占”,以致当地群众流传着“一两二两,饿不死队长;一钱二钱,饿不死炊事员”之说。据笔者在昆山乡和周边乡镇调查,“大跃进”时期最初每人每天的标准是1斤(原粮);后来由于粮食日益短缺,下降至7两、4两、2两,小孩再减半,每天只能吃两顿稀饭;最困难时,有时连续3、4天1两米都不供应。张恺帆1959年到无为县调查时,社员反映,当时每人每天的口粮“县里讲一斤(原粮),其实一家老小平均不过二两[11]”[12],群众个个象叫花子一样,不论雨雪天都带个瓢,扶着老人、带着孩子跑到公共食堂吃饭。[13] 据农民徐伍荣回忆,1960年下半年曾连续3天1两米也不供应,大年三十除夕之夜,社员必须打完规定数量的积肥才准吃饭。 当时不仅城乡居民口粮严重不足,而且生活用品奇缺。1959年至1961年,农产品的黑市价高于国家牌价数倍,城市里粮、油、布匹、棉花等8种必需品凭票配售,烟、酒、食糖等10种则限量供应。[14] 据当时的一位回乡大学生黄立众描述:“只有公社书记或省、县级部长才能买到东西,当时社员每人每天口粮是每人4、5两。农民一年不见一块洗衣肥皂,连吃盐都没钱买。胶鞋、力士鞋是看不到的。纸没有了,把古老的封建时代宗谱拿来染色再用。……以前繁华的集市现在就像清水洗的一样。蔬菜比米还贵,毛鸡价值每斤80、90块钱。”[15] 连无为县城也是这样,县城里仅有的一点菜只卖给机关团体,不卖给群众。[16] 农民们由于饥饿乏力,加上劳动强度大,个个都骨瘦如柴,甚至青年人走路都须带拐杖,致使农民无法正常耕种。同时,耕牛、农具也大量减少,1958年底全县有耕牛37,774头,而1960年底只剩28,100头,大型农具减少176,244件,占60%。[17] 这是田地荒芜的重要原因。更有甚者,稻种白天洒下田,晚上即被成群结队的饥饿群众捞上来,清除淤泥后将湿稻种带回家,用两块砖头一搓即食其米。当时可以说每村晚上都有饥民用这种方法偷食。如此则田里何能长出许多稻谷?当时,即便田里长着水稻,往往也是四周有禾苗,而田块中间荒芜。其原因是,农民饥饿无力,走路都摇摇晃晃,需要拐杖,无法下田劳动;即使被干部用棍棒驱赶下田,农民两腿也深陷淤泥中而无力拔出,只好在田块四周播种、插秧,消极应付,于是田块中央长满了稗草。南方多水田,淤泥较深,正常情况下行走于田间本不费太大力气,当时农民居然连在田间连挪动脚步的力气都没有,可见其饥饿的程度。当干部在场时,农民们弯下腰假装劳动,干部不在场就消极抵制;尽管干部逼着农民日夜干活,但晚上干部一离开,农民们就在田埂上睡觉。 官方的说法把这段时间农作物的普遍减产归结为“三年自然灾害”。据笔者查阅相关气象和灾情资料和多次走访调查得知,历史上对无为县影响较大的灾害性天气有低温、连阴雨、暴雨、旱涝、冰雹、龙卷风。笔者分析了无为县1957年到1988年各月平均最高、最低及极端气温表,各月平均雨量、雨日及最大、最小降雨量和一日最大雨量表,1952年到1988年梅雨情况表[18],发现在1958至1960年间,除1958年旱情较严重、1959年有轻微旱情外,基本上风调雨顺,并无其他灾害性气候的记录。据“三年困难时期”在无为县教书的杨金声分析,从1958年到1961年这4年无为县的气象资料来看,无论是从月降水量、最长连续降水日数和最长连续无降水日数来看,还是从暴雨日数和暴雨连续日数来看,既不存在涝灾,也不存在旱灾。当时出现的大饥荒完全是一场人祸。[19] 在大饥荒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由于政治高压的存在,各地干部对农民实行了“饿死也不开仓”的政策。在当时的政治气氛里,谁要是擅自开仓,轻则开除党籍、公职,重则挨批斗,甚至被整死。与此同时,干部们对私藏或偷取粮食的农民则严惩不贷。干部们认为,农民家中若藏有粮食,就肯定是偷来的,一经搜出必遭毒打。有些农民将晚上从田里偷来的粮食用瓦片煮烧(铁锅已被砸碎用于“大炼钢铁”),干部们发现谁家有炊烟,即蜂拥而入,砸打一气,并将偷食者拖入食堂吊打。干部们甚至不准农民采摘野生植物充饥,理由是野生植物也是地里长的,而土地是共产党的,所以野生植物也是共产党的。干部对偷食小孩也不肯放过。无为县南乡有一小孩,因饥饿难耐,大白天爬到生产队田边偷食田中稻种,被生产队长发现,冲上前去,一锹铲下去,将偷食小孩的右手四指齐刷刷铲断。后来张恺帆到无为调查时,经群众举报,这两位村干部被逮捕。 三、从人口的大规模死亡到饥民食尸 “三年困难时期”,饿、病、逃荒、死亡,都不同程度地波及全县。首先,因人民公社留存的口粮严重不足,社员收割后就近乎断粮。接着就出现非正常死亡、人员外流现象。因为人口骤减,进一步导致土地大量荒芜,粮食连年减少。1958年全县粮食总产量为7亿斤,1959年为4.5亿斤,1960年仅4.0亿斤。[20] 据无为县志记载:1960年春,由于“浮夸风”、“高估产”、“高征购”,加之浪费严重,城乡居民口粮严重不足,发生了浮肿病,一些地方出现了非正常死亡和人口外流的严重情况。[21] 人口外流以石涧、陡沟、蜀山等区为甚,蜀山区得胜乡小坳第四社桥头坟和双泉两个生产队,就有45%的农户流往江西省。[22] 当时社员饿得没有办法,只好找树皮、树根、蒿草、糠秕、蕨类、小鸡草等野草野物充饥,实在没办法时只能大量喝水充饥,结果大批人浮肿,许多人饿死,昆山公社的非正常死亡率约27%。“三年困难时期”无为县的人口总数连年下降。除了干部家庭的妇女外,绝大多数妇女都不再能生育,在这3年中群众家里出生人口寥寥无几。据无为县公安局统计,1959年全县饿死82,278人;1960年饿死126,524人。据《无为县志》记载,1957年年底全县人口为982,979人,而1960年年底仅余662,557人。 据笔者在昆山乡大范围内调查得知,当时几乎每村每天都有饿死人现象。在冬春季野外没有可供偷食的农作物,若粮食再供应不上,大多数农民就只有坐以待毙;若是在夏秋季,农民们如果不想被饿死,晚上都出去偷正在生长或收割的农作物,当时这是普遍现象。在饥饿的逼迫下,人们已经没有了羞耻感,每到收获季节,晚上田野里到处都是偷食的人群,大都如惊弓之鸟,战战兢兢。如果是群众碰见群众,彼此都心照不宣,因为都是出来偷食的,一般不会互相检举;一旦群众碰上干部,不等对方看清自己就得拼命逃脱,否则落入干部之手,就难逃惩处。有许多人因此即遭捆绑拖入食堂吊打,还有许多妇女因偷食被干部揪着发辫倒着拖,沿村饶圈,或将妇女的头发剃成阴阳头,许多妇女不堪其辱,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 据苏老村苏秀芳[23]回忆说:当时苏老村至昆山街沿途3、4里路,每天都见无人收埋的尸体十几具,要么是其家人已全部饿死,要么是家人因饥饿无力挖坑掩埋亲人的尸体。因此,各大队不断组织人民公社社员专门掩埋尸体,因尸体太多,埋尸的社员也饥饿而空乏无力,只将尸体草草掩埋。荒野常见不知是饿狗还是饥狼刨土扯拉啃咬尸骨的惨境,人见了也无力去驱赶。据她说,苏老村原有570人,到后来因饿死加上外流,全村只剩下2百多人,好几户人家死绝。苏秀芳一房(共一个曾祖父的所有家族)共72人,其中饿死和被折磨死53人。她母亲死后,她的弟弟时年2岁,依偎母尸旁,嗷嗷待哺;为了多领得一勺稀饭(当时他们村按人口到食堂领取口粮),被迫用棉被裹住她母亲的尸体,与家人同卧一床,不让别人知道她的母亲已死;以死人冒充活人,多领取一勺粥水,从而使姐弟俩得以苟延残喘,度过危机;后因尸体腐烂臭不可闻,才埋掉她母亲的尸体。据笔者在昆山乡内随机访谈,当时为了多领取一份粮食,几乎每村都有苏秀芳家这种情况。据程长水回忆,他居住的村子原有人口327人,吃食堂期间,饿死加上外流,全村后来只剩下70人,好几户人家绝户。 基层干部常把外流人员和因饥饿而死绝的家庭之住房拆毁,以取得木料和茅草作食堂燃料。所以当时各村都见残垣断壁,房前屋后,杂草丛生,低矮的茅屋和残垣断壁掩映在茂密高深的草丛中,常有野兔出没其中,一片荒凉萧条景象。 饥饿使许多人变得野蛮和残暴,为求生存,不择手段。曾任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执行委员会主席、南北美洲巴西营养研究所所长的卡斯特罗教授曾指出,“没有别的灾难能像饥饿那样地伤害和破坏人类的品格”,“人类在完全饥饿的情况下,所有的兴趣和希望都变为平淡甚至完全消失”,“他的全部精神在积极地集中于攫取食物以充饥肠,不择任何手段,不顾一切危险”,“而且对于环境的一切刺激所应有的正常反应完全丧失消灭,所有其他形成人类优良品行的力量完全撇开不管,人类的自尊心和理智的约束逐渐消失,最后一切顾忌和道德的制裁完全不留痕迹”,“其行为之狂暴无异于禽兽”,盗窃、抢劫、卖淫以及其他一切道德堕落越轨行为,“或多或少都是饥饿对于人类品格的平衡和完整所起的瓦解作用的直接后果”。[24] 这些现象当时在无为县全都出现过。一位当年对形势不满而遭到政治迫害的焦水云在1983年3月22日写的申诉材料中提到了他在“三年困难时期”看到的情形:“有一点吃的,老子抢儿子的,儿子抢老子的,弄得不成一家人”[25] 现任涧李小学校长的谢益文说,当时他父亲是生产队长,且在食堂工作,每次从食堂回家带些米饭之类的粮食,放在家中柜子里锁藏起来,等自己饿时再吃;而对几滴米未进、一直囔着叫饿的两个儿子置之不理,结果他的弟弟被活活饿死,自己后来被叔父救济才活了下来。据苏秀芳说,她的堂妹饿死后,她的二伯以收埋尸体为借口,将尸体带到苏老村村后山冈上,割下尸肉煮烧食用,而将尸骨仅草草掩埋,苏老村许多村民都看到这一幕。据夏可文说,无为县城有一货郎小商人,穿街走巷做一些小生意(当时叫“投机倒把”),经常将赚的钱换一些食物藏在货郎担子里自己食用,从不给他的妻子和儿子吃;每当他的妻子和儿子向他求食时即遭他的毒打,并扬言要杀掉他们母子俩;妻子饿得快要死的时候,趁丈夫熟睡之际,与儿子一起用绳子勒死他,以夺取食物。后来无为县公安局破了该案,周边群众纷纷要求减轻对这母子俩的处罚。据昆山乡新华村村民反映,当时该村有一老妇,一日邻居偶进其屋,见老妇人正在吃肉,忙问其来源,老妇良久不语,后在干部的追问之下被迫说出实情,其所食之肉乃其子之尸。“虎毒尚不食子”。“大跃进”竟逼得母亲腌其亲生子尸以食,由饥饿导致的人伦之变异,真是骇人听闻。当时即将饿死的人争吃无主尸肉也时有发生。据老人们讲,有些饥饿的乡民经常到处打听谁家最近死了人,何处有新坟?一旦听说某处有刚死的人或附近有新坟,人们便结伙蜂拥至新坟地,掘尸而食,野外常见被剔除了皮肉的尸骨。 据时任无为县看守所所长的胡大海对夏可文说,“看守所里的犯人,有女人杀丈夫的,有儿子杀老子的,有母亲杀儿子的,各种丧失伦理的事情都有,但大都是因为饥饿的原因”,“无为西乡有一大队书记,以捆绑毒打社员而出名,深得群众怨恨。该村有两名社员因饥饿加仇恨,将这个书记七、八岁的胖乎乎的儿子杀吃了,后无为县公安局破获了此案”。 历史已经过去,但历史是一面镜子,它给了我们严酷的教训。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博士生 郭巍青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一、跨国网络在中国:背景与焦点 二、跨国网络在中国的行动类型 三、“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跨国公司与劳工维权
美国着名社会学家布洛维在《制造共识》一书中曾提出这样一个命题: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工人为什么自发地接受了资本主义所安排的生产秩序而不是采取反抗的态度?工厂专制主义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生产的发展,工人是否能够达成一种自愿性的服从?企业内部关系应该如何重塑?(Burawoy 1979)中国参与全球化之后,国际分工体系和国家角色如何改造中国原有的工业企业生产秩序?参与国际分工的中国外向型企业又是如何处理劳资关系的?对中国的学者和关心维权活动的人士来说,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目前,跨国网络在中国沿海地区从事的劳工权益保护运动开始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这个网络由许多跨国公司、消费者运动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外基金组织、公司社会责任国际组织、慈善机构以及宗教组织等构成。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现象,应当如何认识跨国网络在中国的劳工权益行动?本文先介绍跨国网络如何在中国开展行动,然后分析中国的企业在跨国网络的“生产守则”和“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等压力下如何保障并改善工人的权益,以及跨国网络对中国的“产业关系”[1]将产生何种影响。 一、跨国网络在中国:背景与焦点 国际社会有许多关心社会变革的非政府组织,他们的活动涉及到以下领域,如人权、世界秩序、国际法、和平、妇女权益、环境、发展、种族团结、世界语等。据统计,1953年这类组织有110个(其中人权组织33个、妇女权益组织10个、关心世界秩序维护的组织8个、环境保护组织2个),1973年增加到183个(其中人权组织41个、妇女权益组织16个、关心世界秩序维护的组织12个、环境保护组织10个),1983年这类组织的数量进一步上升到348个(其中人权组织79个、妇女权益组织25个、关心世界秩序维护的组织31个、环境保护组织26个),而到了1993年,此类组织的总数就跃升到631个(其中人权组织168个、妇女权益组织61个、关心世界秩序维护的组织48个、环境保护组织90个)。[2]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全球化的扩大,跨国网络的数量不断增加,在致力于社会变革的跨国网络的各种使命中,对人权的维护居于首位,而关注人权的国际组织也成为跨国网络中最活跃的组织,它与维护世界和平、关心妇女权益等组织一起成为今天国际舞台上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文涉及的跨国网络主要包括跨国公司、消费者、NGO(非政府组织)、工会及工会联盟、雇主联盟、环保运动者、人权行动主义者、媒体、学术界以及致力于人权与劳工权利事业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ILO)等,在中国沿海以出口加工为主的地区,它们构成了一个活跃的劳工维权网络系统。 在解释活跃于国际舞台的跨国网络组织的运行机制时,政治学家凯克和辛金克提出了“回飞镖”模型(boomerang pattern)。根据这一观点,如果一个国家或政府对本国公众压力的反应迟缓或消极时,来自国外的一些活动家或组织基于一些共同的价值观念可能容易找到进入的机会。国际社会中的这些行为体出于不同的动机,利用自己掌握的杠杆向有关国家的政府施加各种压力,并迫使该国政府做出反应,在一定程度上调整政策;如果该国国内的活动家与国外的媒体及活动家建立联系,就会产生一种明显的“回飞镖效应”,即绕过本地政府的冷落和压制,通过国外渠道对本地的决策者施加压力;活动家们可能会在整个全球范围内选择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并寻求可能施加压力的杠杆支点,这样的国际联系如同放大器一样,把本国被冷落的声音加以放大,使国内政府部门无法充耳不闻。[3] 1964年,“耐克”公司成立后,其创始人费尔·耐特开始了一项全面的公司管理改革,即“耐克”总部只负责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而生产环节则放在工资相对低廉的国家或地区。1960年代,“耐克”产品大多在日本生产;1980年代其生产线迁至台湾和韩国;1990年代以来,其生产线又转移到中国和越南、印尼等地。以“耐克”为代表的这种生产模式迅速席卷全球,它被称为“合同生产网络化”(contract production network),在台湾则被称为“国际代工”。在中国的广东、福建一带,现在集中了大量由来自台湾、香港和韩国、日本的投资者开办的这类代工企业,它们通常不负责产品设计和销售,只为海外品牌承担生产任务。廉价的劳动力、土地和能源成本吸引了国际代工企业到中国沿海地区落户,也吸引了来自内地各省数以千万计的“打工仔”、“打工妹”。[4] “耐克”公司的这种订单生产模式代表了全球化环境下产业关系的一个重要转向。拥有品牌的跨国公司作为发包商负责产品的设计和营销,赚取品牌价值链中的超级利润;新兴工业化的“亚洲四小龙”国家和地区作为承包商负责在发展中国家设厂投资,承担生产管理;而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越南、印尼等则提供劳动力,从事直接生产活动。这种“合同生产网络化”不仅降低了跨国公司的生产和管理风险,而且转移了潜在的劳资冲突风险,因为跨国公司不需要再直接雇佣和管理大量的产业工人。 由于跨国公司不断地寻求最低成本的生产商和供应商,而以廉价劳动力作为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就不得不陷入一场“逐底竞争”或“倒退竞争”(race to bottom)中。为了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竞相压低最低工资和劳保福利等,并且向外商承诺所谓的“安全投资环境”,把削减劳工权益的“倒退式竞争”当作优势,结果在出口加工区催生了许多“血汗工厂”。跨国公司凭借订单合同和国际化的品牌迫使发展中国家依附于他们的生产链,“这种经营方式要求以一种全球性社区视角去探讨劳工问题解决方案[5]”。 在中国发展主义的改革导向下,“GDP追赶”和税收成为地方的政绩压力,而现行体制则从立法和意识形态等多个层面限制多元主义所强调的利益表达,外来资本、跨国公司、来自农村的低薪工人、本地政府组合成一种奇特的产业生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国家常见的“大三方”(劳工─政府─企业)和“小三方”(工人─工会─雇主)等劳资关系模式无法在沿海的出口加工区里建立起来。在这些出口加工区里,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独特的“境外资本─当地政府─外来劳工”三方机制。作为投资者的雇主其实并非产品品牌的拥有者,它们依赖跨国公司的订单生存,但在地方政府面前有相当影响力,因为它们可以用脚投票──迁离。中国以往的那种工会运行理念和活动方式也不被投资方认同,尽管依照现有的《工会法》,应当允许职工建立工会,但地方政府对资方的保护远多于对劳工的保护,并不帮助或督促工人成立工会,何况外来工人的庞大后备军令在职工人与资方谈判时失去集体议价能力。“资本和地方权力体系在制度运作实践中形成了通过制度连接剥夺劳工权益的复杂而隐蔽的机制”,“资方和地方部门可以通过制度运作中的不良变通和连接制造一些制度性障碍,从而使得一种有意安排的制度不匹配得以出现,劳工权益保护制度或失去发挥作用的前提,或以一种变形成为工人维权的障碍”[6]。在司法程序上,这表现为拖延时间与恶意诉讼、提高工人获取证据的成本、纠缠劳动争议发生的时效、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拖延裁定、限制求助行为等,于是在资方和政府的合谋之下,法律往往成为限制工人维权的帮凶。 正是在这样的环境里,外资企业内强迫加班、工伤事故、拖欠工资、性别歧视等状况越来越严重。一方面是劳工的生存状况非常恶劣,另一方面制度性缺陷限制了劳工的维权行动,这就为背负人权责任的国际网络开启了劳工维权活动的空间。在国内积极力量的配合下,国际网络很快就找到了推进劳工维权活动的门径。 1992年《华盛顿邮报》披露,世界名牌Levi牛仔裤由于使用了中国监狱犯人从事生产,引发美国消费者的强烈抵制。为了平息公众舆论并挽回品牌声誉,Levi公司迅速发表了一份题为“关于选择国家和商业合作伙伴的承诺与方针”的生产守则,随后一些大型零售业跨国公司也争相效彷,制定出自己的生产守则要求供应商执行。 1993年11月,深圳市龙岗区致丽玩具厂发生火灾,85名青年女工被烧死,51名受伤。这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劳工问题进一步的关注,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工会组织、学生组织批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加工企业是“血汗工厂”的典型。这些组织与消费者运动、国际劳工运动和女权运动等结合起来,开始以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为诉求,在中国沿海外资企业中逐步推动劳工保护。在它们的压力下,跨国公司开始要求其供应商也接受有关劳工标准和CSR的审查。当然,这种行动与跨国公司的外部竞争环境发生变化密切相关,在传统的成本、质量、供货期等竞争手段的效能逐渐降低的情况下,环保、安全、商业伦理、社会责任开始成为公司之间应付激烈竞争的新尺度。 二、跨国网络在中国的行动类型 1. 国际劳工组织及“全球协议”计划 跨国网络在中国的维权活动以“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条款为标准。迄今为止,“国际劳工组织”已制定184个劳工条约和192个建议书,其中8个公约涉及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禁止强迫劳动、禁止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工人的基本权利,它们被称为基本劳工公约或核心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主张,劳工权益的维护要坚持三方机制;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及所属各委员会、区域会议等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都由会员国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参加,三方代表享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三方性原则是各国政府、雇主和工会就其各自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商并达成共识的有效形式。自1983年以来,中国每次参加国际劳工大会也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组成代表团参加。 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了一项“全球协议”计划。该计划要求企业在各自具有影响的范围内遵守、支持和施行一套人权、劳工标准及环境方面的基本原则,共包含9项。这9项原则被视为企业的一种承诺或“企业的社会责任”。2000年7月,安南亲自启动“全球协议”计划,这一计划很快就得到包括“诺基亚”在内的全球50多家跨国公司和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响应。 “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推动了中国的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立法进程。尽管在独立工会的建立等方面,中国的法律尚未与国际接轨,但在狱政分开、废除收容制度、保护童工、妇女就业机会平等、集体谈判和工资协商制度等方面,中国的法律体现出积极的变化。 2. “生产守则运动” “生产守则运动”是指那些拥有国际品牌的跨国公司以“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权利为标准,承诺在其合同生产工厂中监督劳动权利的实现。跨国网络往往通过强大的消费者运动向营销着名品牌的跨国公司施加压力,迫使跨国公司重视生产地的人权保护;跨国公司再通过“订单权力”要求生产企业执行由跨国公司或第三方制定的生产守则。生产守则分公司内部守则和外部守则两种。内部守则系某一跨国公司独立制定,由跨国公司自己监督订单企业的劳动保护,但它只是订单企业和跨国公司之间一种内部的自我约束,透明度不高。外部守则由跨国公司与工会、消费者组织、人权组织等多边组织共同制定,由多边机构认可的组织负责监管跨国公司的订单企业,这被称为社会约束或外部约束。 美国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ILRF)和全球交流组织(Global Exchange)还为跨国公司制订了一套针对中国的“中国商业准则”(China Business Principles),已经有不少跨国公司签署并开始实施。英国的道德贸易组织(ETI)则提出并倡导“道德贸易运动试点计划”(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Pilot Program),这是一个由NGO、公司、工会及政府共同参与的通用的监督框架。该项试点计划以ILO核心条约演化形成的基本守则(Base Code)为执行内容,以检查(Inspection)、监察(Monitoring)、核实(Verification)、认证(Auditing)为主要内容。该项计划选择了中国深圳的制衣行业、南非的酒业以及津巴布韦的园艺业3个试验点,同时,ETI成员对其中国供应商实施生产守则和改善劳工待遇的成果进行严格的内部评估。[7] 现在,Wal-Mart、Nike、Reebok、Adidas-Salomon、Lee-Strauss、Pentland、Disney、Mattel、Li-Fung、Sears、Hallmark、Harsbo、Tomy等大型跨国公司,都在中国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劳工、安全和环境保护事务的部门或专职人员。除了跨国公司派驻生产工厂的代表外,企业还必须不定期地接受来自国外各种人权组织和第三方监督机构的检查。据世界银行估计,大约有1千个不同标准和要求的生产守则已被跨国公司采用,这些公司多数是欧洲、北美和澳洲的公司。 跨国公司一方面要遵守自己公司制定的生产守则,同时还要遵守行业性的、地区性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不同生产守则。因此公司和消费者都希望能有一个类似ISO9000性质的全球通用的社会责任标准。在此背景下美国“经济优先委员会认证委员会”(CEPAA)于1997年10月制定了一个名为“社会责任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标准化守则,2001年CEPAA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同时出台了SA8000的第一个修正版即“SA8000:2001”。“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倡导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实现公平而体面的劳动。“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核心条约”、《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为基础制定的,它包括限制童工及强迫劳动、维持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反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规定、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经审核确认公司符合“SA8000”所规定的标准之后则授予证书。为确保“SA8000标准”的持续履行,认证机构每隔6到12个月对有关生产厂商实行定期监督。到2004年5月,全世界共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家企业获得了“SA8000”认证书,其中中国共有53家。[8] 以世界着名休闲品牌Timberland为例,它的生产守则包括不许雇佣童工、应该保证最低工资标准、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加班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歧视员工、员工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等内容。Timberland公司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公开张贴劳动法相关条文和Timberland的行为守则,还出资安排其生产商参与社会责任的国际培训计划。受Timberland的生产守则约束,广东开平的侪达制衣厂除了为员工购买法律规定的保险外,还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同时经常组织员工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工厂每个月补贴每位员工各种开支达380元。[9] 象在开平侪达厂实施的这种“人权查厂”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如果生产厂家不能达标,企业就可能失去订单;为了保住订单,企业只得加大投入,改善设施和员工待遇,这虽然导致生产成本上升、利润减少,但从长远来看,企业的投入是能得到回报的。 另一个例子是成立于瑞士的清洁成衣运动,该团体通过了“成衣业公平贸易约章”(the Fair Trade Charter for Garments),并在“成衣业(包括运动服)生产行为守则”(Code of Labor Practices for the Apparel Industry Include Sportswear)中规定了以ILO核心标准为基础的劳工权利。1998年该组织在布鲁塞尔成立了“洁净衣服国际法庭”(The International Forum On Clean Clothes),来自世界各地的证人在此向国际专家陪审团揭露服装业所涉及的劳工权利问题,由国际法、劳动法、人权及女权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陪审团听取证言后,提出如何改善状况的建议,指导企业和工人维护劳工权益。[10] 成立于1974年的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ICTI)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玩具行业协会组成的行业联合组织,有会员单位18个,中国玩具协会也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的“ICTI守则”虽然没有强制性,但如果厂家的产品要进入国际玩具市场,特别是美国市场,都要遵守该守则,它是目前唯一全球通用的玩具业商业守则。该守则主要包括三大原则:1,“三不用”,即不用童工、不用强迫劳工、不用劳改犯;2,“三不拘”,不拘性别、种族、宗教;3,工厂要遵守环保法规。 3.跨国NGO组织与劳工能力建设 由世界银行、国际青年基金会以及耐克(Nike)和GAP公司组成的“全球工人与社区合作联盟”(Global Alliance Workers Communities)在中国致力于培训劳工卫生保健、心理健康、劳动法和城市生活知识。该组织认为,强化工人的声音和谈判能力是劳工保护的关键。 Nike、Reebok、Adidas-Salomon等公司在其中国的合同工厂里开展了发展工人能力的培训项目。英国Pentland公司除了制定了本公司的生产守则外,也是ETI、BSR等多边组织的成员,Pentland对生产工厂中的特种岗位人员如工厂急救员、卫生员和消防员进行培训,并支持一些改善劳动标准的研究项目。该公司与“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合作,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员工宿舍的调查,发表了“宿舍在中国──南中国住宿调查报告”,为生产商的宿舍管理提供参考。 Lee-Strauss公司通过亚洲基金会委托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与广东妇女干部学校实施“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培训”项目。该项目自1999年以来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已开设6个培训点,参加培训的工人达数千人。 2004年12月,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和驻香港总领事馆在深圳主办了“英国和大珠江三角洲区:共同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大会,大会主题是展示企业社会责任(CSR)如何最大化地造就具有可持续性和经济效益的企业,增强中国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分享中英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对中国的企业来说,这种分享的机会弥足珍贵。 由非政府组织、公司和工会组成的美国公平劳工协会(Fair Labor Association)的目标,是改善服装工厂环境,使顾客对服装行业的工作环境有更大的信心。FLA授权第三方组织实施监督。目前,FLA代表了12家品牌公司,包括Adidas-Salomon、 Liz Claiborne、Nike、Reebok、Patagonia、Phillips-Van Hrusen等。2004年8月,FLA在深圳举行培训会,对ICO、SGS等5家工作于中国内地的外部审核机构进行了互动式培训。 4. 跨国网络推动国内劳工NGO组织的发展 由于国际劳工组织核心条款中的自由结社权利与中国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冲突,世界着名体育用品公司“锐步”(Reebok)在中国进行了一项尝试。2001年7月和2002年12月,“锐步”公司在当地工会组织的指导下,帮助它位于深圳和福建的两家供应商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对中国政府来说,由跨国公司来监督中国的企业建立工会并推动企业民主,这是一个令人尴尬而沉重的行动,但它的意义超越了传统的中国产业关系的范畴。“锐步”公司认为,由工人自己公开选举工会代表,可以实现工人的自由结社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尽管有人认为,这只是跨国公司对西方社会的反“血汗工厂”运动的一种回应和交代,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劳工的劳动条件,但它对提高工人的民主意识和工会权力有很大的帮助。 在跨国网络的配合下,中国国内开始出现专门维护劳工权益的NGO组织。例如,深圳的“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ICO)就是从事劳工保护行动和研究的民间机构,它的工作范围包括调查研究、公众倡导、咨询培训、法律援助、工人社区教育、社区服务等。该机构得到了跨国网络的支持,与之合作的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包括“锐步”公司、“耐克”公司、“阿迪达斯”公司、“国际劳工团结中心”、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挪威奥斯陆大学、亚洲凯南研究院、社会责任国际、芬兰观察、瑞典观察、香港乐施会、福特基金会、泰德基金会等。[11] 香港乐施会支持ICO创办了“劳工法律支持中心”,该中心为工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其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个案诉讼辅导。英国的Pentland公司则支持ICO开展华南地区工人宿舍调查,通过对工人宿舍的研究,了解工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状态;同时还开展工人内部投诉机制研究,为工人维权和意见表达活动提出建议。ICO还接受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赞助,建立外来工社区教育中心。由“锐步”公司提供的“妇女健康快车”在“女工关怀网络”的组织下活跃在珠江三角洲,帮助妇女进行职业健康和职业安全的宣传教育。 另一个活跃在珠江三角洲的劳工维权机构是“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它在德国基督教发展服务社(EED)和福特基金会、挪威奥斯陆大学等机构的帮助下,在工伤探访、法律援助等方面为民工维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女性联网”是1996年由一群香港的专业人士发起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她们和深圳市南山区总工会合作,成立了女职工服务中心,目的是为广大女工提供支援服务,维护女工权益。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女性联网”活跃在患病工友中,开展各种活动,帮助工友走出阴影。 三、“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跨国公司与劳工维权 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动摇了各国自行规范劳工权利的机制,传统上由政府、企业和工人三方共同维持的劳资关系被打破了,除了这三方之外,现在跨国公司和社会责任运动也加入进来,全球化塑造出了新的“产业关系”。 跨国网络的行动指南之一是人权理念,这种理念与“公司社会责任”一起内化为现代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在联合国的“全球协议”框架下,跨国公司与跨国网络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人权、保障劳工权益的一种外来力量。当然跨国网络的雄厚的经济实力也为它扩大自己的影响提供了保证。在跨国网络的关心和参与下,各国政府不得不尊重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并参照此公约的条款制订和执行本国的劳动法规。除了跨国网络外,一些全球性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也在中国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 凯克和辛金克的“回飞镖模式”可被用来解释活跃在中国的跨国网络,但这一概念也有一些不足。首先,中国仍然是一个“总体性”社会,政府的动员能力和宣传工具一直发挥着作用;即便面对公众的压力,政府也时常坚持按照自己的意图应付危机。其次,中国国内的行动者与跨国网络的行动者建立联系时,会受到干扰。这不仅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也与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相关。某地方政府若在最低工资保护线的划定、欠薪纠纷处理、招商引资策略等方面受到诟病,但只要该地方政府不与上级政府发生直接利益冲突,跨国网络要绕过当地政府向上级政府寻求支持的成功性不大。 跨国网络在中国的人权活动对中国政府来说是一个学习过程。无论是在技术操作层面还是在政治层面,跨国网络对中国政府的冲击都是十分明显的。由于外部因素对国内的政策制订和执行过程造成了强烈冲击,它可能导致深层的政策思维发生重大转变。不仅地方政府不得不对跨国网络的人权活动作出反应,中央政府有时也不得不在重大政策问题上加以考虑。例如,中国加入WTO以后,关税壁垒逐渐消除了,但西方一些国家经常以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核心劳工公约为衡量标准,指责中国的产品或由劳改犯生产、或使用童工或者工厂缺乏安全和健康保障,对这类产品设置贸易壁垒。尽管中国政府反对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反对发达国家利用国际劳工标准实行贸易保护,但中国没有理由拒绝采用国际劳动标准。更值得关注的是,跨国网络为维护劳工权益而主张的全球“订单选购”策略,构成了对中国地方政府的有效压力。这样,中国各级政府就必须加快相关劳动法规的修改。 中国目前的意识形态体制对跨国网络的活动仍然比较排斥。多数跨国网络除了通过影响跨国公司、进而借跨国公司的订单来督促生产商改善劳工权益外,它们在中国的活动家们往往善于抓住象征性的重大事件,通过对这些重大事件的解释来赢得民众对议题的注意和支持,即“通过报导事实促进改革”,有专家称此为“人权方法论”。[12] 这些人权报导需要准确可靠的信息,要选择正确的发布时间、选择合适的发布渠道,取得新闻效应。 全球化使全球形成一个统一体,生产的国际分工促使各国在这一体系中寻找自己的相对位置。在这个经济过程中,任何逃避只会错过机会。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资方和政府长期以来对劳工权益的蔑视形成了一座不稳定的火山,自2004年以来这一地区出现的“民工荒”就是例证。另一方面,便利的交通和通讯条件、全球化的产业分工体系、共享的信息,为跨国网络的活跃创造了条件,而二战之后在世界上形成的国际人权保障机制则为跨国网络的活动提供了普世性的道德基础。在中国,跨国网络通过向生产企业施加订单压力,与国内劳工机构开展合作,在女工保护、法律援助、工伤咨询、外来工教育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尽管跨国网络在中国的行动还很低调,与政府部门的劳动保护政策还有一些理念上的分歧,但它拓宽了工人劳动权利保护的渠道,为国内的社会运动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国际资源;同时它也对中国的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施加了强大的压力,促使政府在制定劳工政策方面以国际经验为借鉴。事实上,跨国网络通过订单权力迫使中国的企业改善人权,不但有利于改善中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也有利于改善中国政府的形像。 从理论层面来看,跨国网络的活跃对国家的角色提出了挑战。经济的全球化过程意味着史无前例的全球性金融、生产、贸易等多方面的高度整合,这一结果超越了传统的以国家为单元的生产及分配疆界。在此基础上出现的跨国网络表明,全球化的发展也构成了对传统的国家机器运作模式的冲击,国家无法继续垄断公共领域,国家也不再是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单一行为体,由跨国网络所培育出来的跨国市民社会将成为一个新的平台。 生产守则运动的影响不是暂时的。在全球化之下,国家主权中有一部分让渡给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甚至国际劳工组织等;另一部分则让渡给跨国公司、区域性组织如欧盟和东盟,这些组织内部都有一套规则来约束成员国。传统上中国一向把劳工问题看作是内政,然而,“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全球性的,但是国家却是民族性的,仅在民族国家范围内是无法处理全球性问题的[13]”。政府应该用开放的心态来面对跨国网络的活动。更何况,跨国网络推行的劳工权利标准恰恰是中国法律所要求的,例如,中国的劳动法规在工作时间、就业歧视等方面的规定甚至领先于国际劳工公约。然而,长期以来在中国一直存在着劳动法规方面有法不依的现实,正是跨国网络的活动才让中国的劳动法规得到了有限和部分的落实。 跨国公司推行和参与生产守则运动,当然不是单纯地扮演“天使”的角色。这一运动之所以产生全球性影响,根本上与跨国公司追求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关,并不象某些跨国公司宣传的那样纯属善举。而在实行“生产守则”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走过场”的现象。例如,在东莞的一些生产商那里,“生产守则”可能还只是一些摆设,尤其是当工期紧张时,跨国公司驻厂人权代表就可能放松监督,以便企业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此外,跨国公司只是迫使生产厂商改进劳工权利,却不愿出让利润份额,于是中国的生产厂商为了保住订单而不得不投入更多资金来改善人权,导致生产成本上升或出现亏损。 显然,当发展中国家依靠廉价劳力供应参与“逐底竞争”时,会遇到国际社会中“社会责任运动”的抵制。这时跨国公司面临双重困境:从利润目标来讲,跨国公司其实希望实施“逐底竞争”的生产策略;但从道德层面来看,迫于各种社会压力,跨国公司又不得不约束生产厂商对劳工权利的侵犯。而发展中国家依靠订单维生的厂商则不得不自行消化来自国际社会的提高劳动标准的成本。[14]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代表的出口加工区,跨国网络介入后新形成的产业关系变得比以往复杂得多。首先,在政府层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考虑常不相同,而劳工输入地的政府和劳工输出地的政府之利益也并不一致。其次,在现行制度下,关于最低工资、最低社会保障线、人均GDP的统计、养老保险等政策和规定,都严格按照本地在册户籍人口计算安排,并未把外来劳工考虑在内,而跨国公司对劳工权益的要求又仅仅限于其订单企业内,中国面向国有企业的劳工政策与外商企业劳工政策的制度性隔离,需要作一系列体制变革才能消除。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跨国网络通过订单压力和市民社会的道德伦理对跨国公司和中国的生产厂商施加影响,对工人赋权和培育市民社会有很大的帮助。在现阶段,工人阶层的赋权虽然只是一种外界压力下出现的赋权,但这种赋权如能持续下去,对市民社会的成长大有助益。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调研时,笔者发现,一些劳工维权组织的领袖就是在本人遇到工伤事故后走上帮助其他劳工维权之路的。笔者访谈过的广州某维权组织专门从事外来工的职业安全宣传,在跨国公司的赞助之下,他们的活动足迹遍布珠江三角洲地区。该组织发起者曾因苯中毒在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两年,后来他工作的企业在订单提供者迪斯尼公司的压力下,才给了他一些补偿。 当然,对工人权益的保护最终要回到国家政策、依法裁决和工人集体行动等常规轨道上。当前在中国强调跨国网络的活动,并不是主张放弃这些常规轨道,也不是低估工人自主赋权的意义。工人的赋权是一个长久持续的过程,在发展主义为第一要务的时期,在劳动力无限供应的阶段,在资方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如此密切关联的情况下,工人的自主维权还十分弱小,国内的民间维权组织是在跨国网络的帮助之下才得以生存的。在现阶段,由跨国公司和跨国网络来承担一部分劳工维权的责任,并不会损害国家主权。可是,国内维权网络的发展现在仍然存在着一些现实障碍,如注册登记困难、资金短缺、缺乏法律保护和社会理解等。如果说全球化下国家在保障劳工权利方面有什么改变的话,那就是国家介入劳动争议的形式变了,但它显然未能有效地承担起维护劳工权益的全面责任。跨国网络不可能替代国家的功能,国际“生产守则运动”也不可能取代中国劳动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中国劳工权利维护方面的进步最终仍然有待于体制的变革。 曾鹏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社会工作博士生 戴利朝 江西师范大学助理研究员,社会学博士 罗观翠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 一、转型时期导致社会不公正的结构再造 二、日益明显的相对剥夺感与阶层意识 三、民众利益表达途径的梗阻 结语
体制转轨是对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在此过程中会有一部分人不可避免地因为相对利益受损而萌生社会怨恨;而强势阶层为了维护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借助公共权力干预利益分配,则使社会怨恨更加迅速地扩大再生产。在社会怨恨快速生产的同时,弱势阶层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却在一定程度上淤塞而日渐失效。这就是转型时期冲突性集体行动的社会情境。于是,转型过程里的中国如同一个大气罐,一方面怨气在不断地生产和积聚,另一方面“安全阀”的泄气降压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失灵。要防止这个气罐爆裂,一方面应该停止怨气的生产,另一方面应当修好安全阀。如果什么都不做或者变本加厉地增加气罐启动压力,则后果是可想而知。 转型过程里的中国确实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经济奇迹,但与此同时社会不满以及表达不满的群体性事件也有惊人的增长。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这类群体性事件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年平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994年的1,400起增加到2003年的7千多起(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4)。另据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字,1992年到1997年间,每年卷入劳动纠纷的工人人数大约在126万[1]。一份官方资料指出,1995年,在30多个城市里发生的与工人有关的示威活动中,参与人数超过了1百万[2];1998年,参加这类示威的工人人数进一步上升到360万[3]。同时,全国各省(区、市)县级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人次迅速增加,2000年分别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仅国务院信访局受理的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2000年就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又比2000年上升了36.4%和38.7%(程浩、黄卫平、汪永成,2003)。此外,在农民抗税和土地维权中,由于冲突双方的争议无法协调,导致农民维权抗争的方式不断升级,由到政府机构门前静坐、游行示威发展为到高速公路、铁路上静坐;尽管中央明文禁止使用警力,但一些地方政府为平息农民的抗争还是动用警力对待维权的农民,引起了一定规模的警农冲突。[4] 以上资料表明,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不论在数量、规模、频率、范围和强度上都呈现惊人的增长态势,这种态势无疑对社会稳定与和谐构成威胁。应当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群体性事件呢?若运用消极和强硬的方式来压制参与者,可能奏效一时,但治标不治本。要想达到长期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就应当透过这些群体事件的表象,探究社会不满的真正根源,这才是对国家对民族负责任的态度。 一、转型时期导致社会不公正的结构再造 自改革开始至今已将近30年了,目前社会结构正日趋断裂和固化,一个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部分知识精英结成的同盟如同巨大的水泵和严守城门的卫士,将稀缺的资源源源不断地向社会上层输送和积聚,而同时却将社会大众排除在资源共享和规则制定之外。 改革前的中国社会里,国家垄断了几乎所有重要的稀缺资源(孙立平 1996)。举凡土地、有形财富、收入等物质性资源,权力、声望等关系性资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资源,全部都由政府垄断。国家通过强制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分配社会财富,虽然在一定程度和某些范围里分配得相对比较平均,但并未实现社会的公正;相反,这种分配方式造就了一个不公正的等级社会。 首先,再分配权力自上而下的授受方式造就了一个特权阶层──干部或国家代理人。这个阶层拥有对社会资源再分配的特权,在这种体制内,与其说是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垄断着各种社会资源,倒不如说是干部或国家代理人(精英阶层)以“国家”的名义控制着稀缺资源的分配权。在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方面,再分配者(国家代理人)是自私的,总是以福利、价格补贴的方式,使自己在使用、租用以及购买国家供给的公共物资和消费品时处于有利地位(Ivan Szelenyi 1978)。而普通民众为了在资源分配中维护或增进自我利益,就不得不对掌握资源配置权的干部(或国家代理人)表示服从甚至忠顺,从而形成了全面的依附型等级关系。其次,这种再分配方式是在某些阶层内部实行相对的平均主义,而在阶层之间则按照等级化的社会阶梯和权力体系来安排资源的占用。严格的户籍制度和资源向城市倾斜的经济政策便是其典型特征,这造成了城乡社会分割的二元格局(谢海定 2003)和工农之间在身份等级和财富占有上的悬殊差距。再次,国家按照民众的政治态度和个人历史上的身份实行歧视性政治和社会政策,将当权者不喜欢或欲打击的人定义为“地富反坏右”、“叛徒”、“特务”、“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等专政对象(徐贲 2005),这些专政对象及其亲属因此沦为下等公民。结果中国社会被从政治经济上分割成一个以身份为主要划分标准的不公正的等级社会,其中各社会群体由高向低排列依次为干部、工人、农民、专政对象。 再分配体制窒息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引起了经济衰退,产生了不公正的社会结构,由此造成的政治冲突在70年代末几乎使国家政权遭遇合法性危机,从而引发了由邓所主导的从再分配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变革。改革开放虽然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社会的总财富也迅速增加,但这种经济繁荣在某种程度上以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从80年代初开始至今的20多年里,中国社会逐渐形成了政治精英(官僚集团)、经济精英和部分知识精英相勾结的权力资本经济形态,社会公正原则被扩张(致富)欲望严重扭曲,于是在社会分配的规则、机会、过程和结果方面出现了公正性困境。社会公正的愿景不仅难见端倪,反而渐行渐远,一种新的不公正结构正在取代原有的不公正结构。改革中出现的这种不公正结构主要表现为贫富分化、社会结构刚性化和社会结构断裂和固化。 1.社会结构的断裂 早在1990年代初,就有不少社会学家关注日趋严重的贫富分化现象,他们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即阶层差距、城乡差距和中间阶层的发育状况。 按国际通行的基尼系数衡量,中国的基尼系数按最保守的估计也已达到0.40,相当于国际上中等的不公平程度;而大多数专家的相关研究发现,中国现在的基尼系数实际上高达0.458,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0.49以上,换言之,这样的基尼系数表明收入分配的社会不公已大大超出了合理的范围。[5] 若按照五等分法按收入高低分组,中国总户数中20%最富有户的收入占全社会收入的51%以上,而20%低收入户只占4%左右,两者之比从改革初期的4.50比1扩大到12.66比1,这一差距今后还会进一步扩大。 还可以按照最富和与最穷的差距来比较。2001年度《福布斯》排名显示,2000年中国最富有的前50名富豪的财富之和为100亿美元,而该年陕西、宁夏、青海、云南、甘肃、贵州6省区的人均年纯收入为1,464元,50个富豪的资产相当于5千万中国农民的年纯收入;而中国最富有的300万人的资产则相当于9亿农民两年的纯收入。[6] 这意味着中国居民收入的“库兹涅茨指数”和“阿鲁瓦利亚指数”都已经达到警戒线。 在阶层差距日益拉大的同时,城乡差距也显着扩大。由于家庭农业的规模偏小、效率低下,加上乡镇企业相对不景气,农户的苛捐杂税繁重,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现在农民的平均年收入只有317美元,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之比已从80年代中期的1.8比1扩大到2003年的3比1。2000年到2002年间,42%的农村家庭的绝对收入呈下降状态。2003年生活在人均年收入75美元这一政府确定的贫困线以下的农民人数增加了80万,这是1978年以来农村贫困人口绝对数的首次净增加。[7] 贫富差距悬殊的另一个表现是经济高增长情况下中间阶层比例相对偏低。据统计,由高级知识分子、中小型企业经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外资企业白领雇员、国家垄断行业职工组成的中间阶层上层共2,930万人左右,占从业人口的4%左右;由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律师、大中学教师、普通文艺工作者、普通新闻从业者、中低级机关干部、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中的上层所构成的中间阶层底层共约8,200万人,占从业人口的11.8%(杨继绳 1999)。两者合计仅占从业人员的15%左右。 几乎所有关于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实证研究都表明,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十分悬殊,这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事实。世界银行在其研究报告中称:在如此之大的国家之中,在如此之短的时间之内,收入分配差距如此迅速地扩大,这是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不曾有过的现象(世界银行 2002)。 社会资源分配失衡造成了当今中国社会结构的断裂:一个垄断了所有政治、经济特权与大多数社会财富的权贵(精英)阶层,和一个主要由贫困的农民、农民工和城市下岗工人构成的底层社会构成了尖锐对立的两极;在对立的两极之间,中间阶层只占很小的比例。据此,孙立平早已指出,中国已出现了一个断裂的社会(孙立平 2002)。 2.社会结构刚性化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社会成员可以有大致均等的向上流动的机会,这样就能形成一个富有活力和弹性的社会结构,社会不满得以消解。在这样的社会中,阶层分化并不一定引起社会冲突。例如,美国社会虽然贫富悬殊,但它的社会结构富有弹性,所以其政权几乎从未遇到合法性危机。 在改革前的中国社会里,户口制度、人事档案制度和意识形态控制为人们的社会流动设置了3道难以逾越的高墙,极大地阻碍了社会中下层成员的向上流动,从而使社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刚性、僵硬、封闭的特质(李春玲)。 改革最初十几年中,原有的3道制度性屏障的作用日渐弱化,社会上层、中层和下层群体开始重组,社会流动机会大大增加;同时,体制外领域也为社会流动开辟了新渠道。 但进入90年代以后,由权力资源、经济资源屏障、文化资源屏障和工作机会屏障构成的新的结构性屏障开始形成,这样阶层之间的流动机会大大减少。首先,对权力和资源的垄断将社会中间层和控制着大量权力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党政官员阶层、经理人员阶层和私营企业主阶层构成的社会上层区隔开来;社会上层特别是党政官员阶层在社会流动中表现出日益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随着这道屏障的不断闭合和加固,下层社会成员进入中上层社会的障碍越来越难以逾越。其次,文化资源屏障将由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员阶层和个体工商户阶层构成的中间阶层与商业服务业员工和产业工人构成的社会下层或蓝领阶层区分开来。由于获取文化资本的难度日益增加,蓝领阶层及其后辈接受良好教育的成本明显提高,因而他们的受教育机会减少,结果蓝领阶层上升流动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且随时可能因工作机会的丧失而沦落到社会底层。再次,工作机会屏障将缺乏工作机会的社会底层与其他阶层区隔开来,这个阶层由于既没有权力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也没有社会关系资源,甚至还缺失最基本的人力资本,该阶层的成员要摆脱限制、向上流动,简直比登天还难。 总之,90年代以来新筑的3个结构性屏障如同藩篱一样,将社会成员圈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尽管部分社会成员还能在层内流动,但要翻越这些藩篱进入更高的阶层就如同远涉重洋。社会结构的这种日益明显的刚性化趋势意味着社会成员社会地位的固化,而中下阶层持久的社会地位固定化很容易导致底层社会不满情绪的积蓄、阶层意识和冲突意识的不断强化。 3.权力商品化:社会结构不良变化的重要原因 在讨论转型中国家制度和权力结构演变基本趋势时,美国社会科学界有两种判断截然不同的观点。以倪志伟(Victor Nee)为代表的“市场转型论”以及伊万·泽兰尼(Ivan Szelenyi)为代表的“精英再生论”认为:在市场转型过程中,行政精英的权力和特权会受到市场机制的冲击;随着市场机制的扩大,他们的权力和社会地位会日益削弱,而在市场机制中人们的禀赋、技能、资本将对社会分层发挥关键性作用。泽兰尼的“精英再生论”是根据东欧国家转型期的特点提出来的,它与中国的情形不符并不奇怪。倪志伟的“市场转型论”是根据他对中国农村改革前期情况的观察提出来的,这一观点过分强调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中国的现实表明,他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事实,那就是中国的权力垄断体制和市场机制二元并存的混合状态为权力的寻租活动打开了大门。美国还有一些社会科学学者[8] 批评了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在中国这个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操纵资源配置的行政权力通过原有的社会网络、对形成中的市场机制的强力介入、主导改革的优势位置和权力的重组等等方式,不断扩大权力寻租的机会和收益。 社会分化的根源何在,是什么因素导致了日益严重的社会结构断裂和固化?不可否认,市场机制确实会对社会分化产生影响,但权力商品化对当下中国社会结构的断裂和固化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一部分从集权体制内脱胎出来的政治精英,还有与政治精英紧密结合的商业人士,利用经济改革过程中的规则真空,成功而快速地从“计划型”分配机制和“市场化”机制中攫取资源,完成了个人的资本原始积累,成为新一代的经济精英。这些经济精英并未象某些学者所预期的那样成为制约威权政治的主力军;相反,他们和体制内的政治精英联起手来(谢岳 2004)。其实,体制内政治精英的权力资本和体制外经济精英的经济资本彼此之间有很强的共存性,经济精英的经济资本之扩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有政治精英的支持和保护,而政治精英手中权力的商品化过程只能通过经济精英的协助才能实现。在上层和民间的有效监督均付诸阙如的情况下,这两类精英结成巩固的精英同盟是必然趋势。为了维持他们支配下的改革之权威话语和合法性,他们又与一部分拥有文化资本、并且主动放弃社会责任的知识精英合作。 这三类精英结盟的后果是,经济资本、政治资本和文化资本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顺利地建立了牢固的“圈内交换”机制(孙立平 1998)。这种“圈内交换”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政治精英的集团性腐败、“私有化”过程中“国有”资本的大规模流失、各种税收优惠向富裕群体倾斜的政策、权贵阶层利用现行法律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缺失而对普通民众私人财产的巧取豪夺。这种牢固的“圈内交换”使得权力、财富、声望和社会等级之间的关联日趋紧密。为了保护和增进这个强势群体的既得利益,他们构筑起垄断性边界,加大对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力(陈映芳 2003)。这个垄断性的精英同盟培育了一个集聚社会资源又排斥社会成员流动机会的机制。它如同一个能量巨大的水泵,将来自底层社会的资源持续不断地输送积聚到上层社会,同时剥夺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力;它又如同一个严守城门的卫士,不让精英同盟这座城堡外面的弱势群体有机会过问各种稀缺资源的占有和制度设置。 在中国社会的结构断裂和固化过程中,虽然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催化作用,但公共权力的商品化无疑是主要推手。公共权力理当为公众共有和共享,而权力的商品化实质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窃为私用。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促进社会公正的政策都可能被扭曲成为强化社会不公的工具,任何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都可能被转化成为窃取公共利益以自肥的手段;而过程的不公正比结果的不平等可能产生更多的社会不满和冲突意识。 二、日益明显的相对剥夺感与阶层意识 中国的改革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旧体制造成的社会不公,而且还造就了一种新的严重的社会不公。社会不公并不会必然引起冲突性集体行动。克兰德尔曼斯认为:只有当社会问题被人们感知并赋予其以意义时才会成为问题(即引发集体行动),许多原本可以被视为严重社会问题的状况并未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甚至未被察觉,所以也不可能激发集体行动(Klandermans and Oegama, 1987)。“在有关社会抗议(冲突性集体行动)的文献中,有一个见解正在赢得广泛的支持,即人们对现实的解释,而非现实本身,引发了集体行动”(Klandermans 1987)。由此看来,要了解中国是否会因为严重的社会不公引发冲突性集体行动,就必须探讨人们对这种社会不公的评价(即不公正社会的意义建构)。究竟目前社会成员对社会不公持什么态度,底层社会成员是否有相对剥夺感和阶层意识(即意义建构)呢?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9],面对改革中出现的社会不公,很多人在回忆和旁顾中产生了一种被剥夺和地位不平等的感觉。这是一种危险的现象。 1.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原因 按照结构决定论(如马克思、韦伯)的观点,相对剥夺感的形成与现存的不公正的社会结构之间有必然的逻辑关联。但实际上,不公正的社会并不必然唤起民众的相对剥夺感。例如,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同样是一个不公正的等级社会,但人们并未因此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显然,结构决定论缺乏足够的解释力。 在分析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原因时,有些学者认为,发展失衡引起的贫富差距导致了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吴群芳 1999);有的认为,改革开放刺激了人们的欲望,从而产生了相对剥夺感(杜传贵 1995);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是收入和财富获取过程的不公正引发了相对剥夺感(张贤明 1996)。笔者认为,相对剥夺感是行动者对价值期待和价值能力不一致的认知,主要源于参照群体的选择、生活条件的变化和公平理念。这种视角综合了现实、历史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据此分析,改革中倾向与选择高于自身地位的群体为参照系的人群、生活条件比过去相对恶化的人群、非常关注结果平等的人群,比较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 从动态上看,改革25年来,获益者的总量呈下降趋势;尽管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比改革前好,但9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部分城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以及部分离退休人员实际上已沦为利益相对或绝对受剥夺阶层。早在80年代中期,农民就开始逐渐退出改革的相对获益者行列;近年来,行政部门对他们的剥夺日甚一日,几乎把农民变成了被绝对剥夺的阶层。随着大批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经营失败,部分城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从原本享有诸多福利待遇变成了收入极其微薄且几乎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群体。从改革前一直到80年代,工作单位始终是现职和退休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载体,但随着许多企业的衰落,退休员工的基本福利和社会保障面临威胁(李朝晖 2003),而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系统无法支撑企业退休员工的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近年的的调查显示,离退休社会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认为自己的收入趋于下降,产生了严重的被剥夺感(孙立平、沉原、李强,2004)。 2.阶层意识的强化 这里讲的阶层意识指的是个人对社会不平等状况及其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主观意识、评价和感受。改革前,特别是在“文革”时期,平均主义意识形态弱化了人们在经济层面的阶层意识,但政治层面的阶级意识空前强化。而在改革初期,随着阶级意识的淡化,中国出现了一种“非阶层化”趋势(Parish 1984)。这种情况延续到90年代初,例如,1991年卢汉龙对上海市民的调查结果仍然显示,“中国社会目前有阶层化差别但无阶层化意识”。 自从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成员当中的阶层意识不断强化。有学者指出,中国城市居民的绝大多数具有明确的阶层认知,有大约四分之三的人意识到自己所处的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财富和权力对阶层意识的影响最大;各阶层对自己的权力地位的认知有向下“位移”的倾向,三分之二的人认为自己的权力地位属中等以下层次,而自认权力地位属社会上层的只占0.4%(刘欣 2002)。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里的阶层意识有以下3个特点:其一,公众的阶层意识比改革开放前更为普遍明显;其二,社会成员的阶层自我认同明显偏向低层,自认属于中间阶层的人并不多;其三,即便是自认为属于中间阶层,他们对现存体制的规则合法性也持怀疑态度。 究竟哪些因素影响着社会成员的阶层意识?在这个问题上大致有2种认知框架。其一是静态的或结构决定论的认知,它假定人们的阶层意识由其社会经济地位决定[10] ;其二是“相对地位变动论”,它强调阶层之间社会流动和生活机遇的相对变化影响和决定阶层意识[11]。 有学者认为,阶层意识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变动的剧烈程度有关。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里,阶级阶层分化的程度也可能会相当明显,但未必导致阶层意识的强化;而在一个急剧变动的社会中,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的相对变化使他们对自己的得失格外敏感,因此可能产生明确的阶级阶层意识。改革中一部分人在社会经济地位或生活机遇上处于相对剥夺状态,即丧失了旧体制赋予的既得利益或未能获得充分的改革时期的新机会,这时无论他们自认的社会分层地位是高还是低,他们都会倾向于做出社会不平等的判断(刘欣 2002)。还有学者发现,中国目前的社会中间阶层受到相对地位变动和社会地位矛盾的影响,可能产生消极的主观阶层认同;某些中间阶层的成员在改革过程中经济社会地位不断下滑,且没有改善的希望,这些人就会质疑现存社会的合法性(张翼2005)。 被剥夺感和阶层意识是社会成员对不公正社会结构的意义建构,这种消极的意义建构背后隐含着弱势阶层指向政府或某些特权阶层的社会怨恨。若这种社会怨恨能通过适当的途径化解,它未必会成为弱势阶层参与集体抗议的驱动力;如果这种社会怨恨无法找到制度化的发泄渠道而不断积压和发酵,它就极有可能变成集体抗议的引擎或导火索。 三、民众利益表达途径的梗阻 弱者的声音本来就不大,如果还要穿透重重阻隔才能传到远处,这声音就更加微弱和失真。在贫富分化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不满和阶层意识日渐明显并不断强化的情景下,社会下层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是消解社会不满和冲突意识的基本要件之一:一方面,民众的利益表达本来就应该是政府制定决策时必须参考的依据;另一方面,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本身可以是一种下层不满情绪的泄洪装置(陈映芳2003)。中国历史上一向是国家权力过于强大,社会力量过于弱小。改革以来虽然在城市基层社会里这种情形稍有改变(朱健刚 1997),但这只是某些地方政府为追逐政绩而制造的局部的暂时的社会表象。总体说来,目前中国依然是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声音和力量十分弱小。 表面上看,中国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途径比西方国家更加多样化(例如,信访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此外还有行政领导接待制度(如市长接待日、书记信箱、市长热线等),但对弱势群体而言,这些渠道往往存在着梗阻现象,民众无法有效地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那些政府“热线电话”、地方行政首长“接待日”,以及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报社开设的“热线电话”,仅仅是为政府增加了搜集民众意见的管道。至于民众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民众的“意见”能否被采纳,在法律制度上并无任何保障,民众只能寄希望于个别“好干部”的热心和真诚,这样的制度措施明显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人治色彩。实际上,不少地方政府设立“热线电话”和地方行政首长“接待日”,只不过是为政府的形像工程或政绩工程做“表演”,并不是真要给弱势群体更多的利益表达机会,更不打算处理弱势群体亟待解决的问题。据调查,弱势群体普遍表示,面对各种现存的正式利益表达渠道,他们往往倾向于“不利用”,而且认为“表达无门”、“表达无用”(陈映芳 2003)。 1. 政党利益表达制度的困境 改革以来出现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共产党人不再是铁板一块,他们必然被分化到不同的利益群体之中。而当部分共产党人的个人利益与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求共产党作为一个整体来充当最广大人民尤其是弱势阶层根本利益的代言人,事实上是十分困难的。而所谓的“民主党派”其实只是一个个与底层社会没有利益关联的以知识精英为主体的小圈子,要让他们为社会大众代言,只能寄望于他们作为知识分子的道德、良知和勇气。尽管“民主党派”近年来为了向执政党和公众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越来越积极地利用各种机会为弱势群体呼吁(康晓光 1999),毕竟那不是一种基于自身直接利益需要的行动。只有允许“民主党派”吸收更多的来自底层社会的成员时,他们表达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声音才可能真正变得响亮而执着。 2.信访制度的缺陷 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利益表达途径,一直是执政党和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特殊方式。信访制度建立于1951年,经历了大众动员型信访(1951年至1979年)、拨乱反正型信访(1979年至1982年)、安定团结型信访(1982年至今)这样3个阶段。(应星 2004) 这种利益表达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社会政治环境。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首先,信访体制只是接受来信来访,然后转送同级或下级行政部门,既不能依法立案,也没有适当的结案监督机制,不但无法有效地处理民众要求解决的问题,也不可能对各级政府官员的行为构成有效约束。相反,由于信访部门将来自民间的申诉转给案发地政府,导致当地政府对信访者的打击报复,反而进一步诱发官民冲突(于建嵘 2005)。其次,由于地方政府的信访部门事实上没有能力解决当地发生的各种问题,地方信访机构对本地民众信访的不作为逼得民众只能越级上访,导致中央的信访部门的接待压力越来越大。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1%,地级上升0.3%,而县级反而下降了2.4%。而中央政府的信访部门其实也缺乏处理民间申诉的制度化权力。再次,对急切需要表达利益诉求的民众来说,现有的信访系统实际上处于失灵状态,信访立案机率非常低,而信访解决率就更低了。2004年5月至10月,一个课题组对上访人群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民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李俊 2005)。第四,中央政府曾经提出信访责任追究制,结果却在各级政府之间意外地生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畸形机制,由于民众的上访可能构成对其居住地部分强势群体不当利益的威胁,一些地方政府或强势群体拦截、收买、欺骗、强制遣送上访者,甚至打击迫害他们,使上访者在人格尊严、自由安全、身心健康上受到更大的伤害。最后,信访制度与法治建设存在着制度性矛盾,本来应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的民间申诉并不能通过信访加以解决,也不应该用信访制度来替代司法程序。当然,这里涉及的不仅是信访制度的缺陷,也涉及司法制度的缺陷。 以上情形最终将导致人们对信访制度的信任危机,结果信访制度的缺陷本身就可能成为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原因。对上访者来说,上访成功的可能性不断下降,而代价却越来越高。加上政府部门以及信访机构对民众的信访推诿塞责,信访者不得不在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信访机构之间不断“转圈”,付出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精力,“转圈”的时间甚至长达几年到几十年,许多上访者为此倾家荡产。上访者经常处于非常艰难的生活环境里,无处洗澡,无衣服可更换,病了则只能听天由命,实在忍耐不下去了就只能去“自首”、让“截访”的拉回家去。[12] 随着信访制度的作用日益衰微,弱势群体对这种利益表达途径渐渐望而却步,不得不转而寻求其他更为有效的表达方式。 3.人民代表大会的利益表达制度之名与实 名义上最主要的民众利益表达制度本来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人民能够在选举中选择他们提名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这些民众的利益代言人来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同时又允许各级人代会真正监督同级政府,那么民众的利益表达应该就有了制度化的正常管道。改革以来,尽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 首先,各级人大代表现行的遴选提名完全由党政部门主导,这种提名方式使得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选民利益。同时,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产生后,在投票、计票等一系列选举环节中,又有过多的政府干预,影响到选举程序的公正透明,使得人大代表的选举仅具有形式主义的意义。其次,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以及各类代表的比例与选民的人口结构并无关联,被提名代表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因此也令人质疑。例如,随意抽查某省“出席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结果发现67名代表中只有一位代表可被推断为“农民”,没有一个工人;而与此同时,在京官员、知名人士占用各地代表的名额已成惯例,约占去各地代表团名额的十分之一(于立深 2004)。再次,人大代表的权力极为有限,在相当程度上只不过是一种摆设。近年来,尽管人大代表的职能有所强化,但他们的权限仍不足以对政府部门实行有效的监督。最后,选民对人大代表无法有效地监督,因此人大代表事实上并不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怎样对选民负责,人民怎样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只有当每个公民都真正享有基本政治权利时,他们才可能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利去制约权力(郭道晖 1997)。如果民众不能有效地监督各级人代会,那么各级人大代表在利益驱动下就可能与强势阶层结成巩固的利益同盟,从而由名义上的人民的利益代言人变为实质上的利益侵犯者。近年来,人大代表的权力寻租现象屡见报端,这些被披露的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4.政治协商制度的局限 中国的政治协商会议名义上是一个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少数民族通过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来表达和维护各阶层利益的重要制度。然而,如果考察一下政协制度的实际运作,就很难消除对此制度之真实作用的疑虑。在现行制度下,政协委员产生方式的非民主性、委员构成的倾斜特征、委员提案的非透明性以及缺乏社会代表性等问题,大大消解了政协作为社会利益表达管道的价值。 政协委员的产生一般经过团体推荐、党委组织部审议、政协常委表决,然后向社会公布。候选人由内部推荐产生,再经过党政系统的层层把关,这种产生方式实难体现程序的民主性和委员的代表性。而这种产生方式的必然后果是委员构成的倾斜性。例如,上海市过去3届政协委员的人数分别为627、694和685人,其中的农民委员每届都是10人[13],这样的比例显然与农民阶层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大相径庭。 提案是政协委员表达民众利益的主要方式。如果分析提案的内容,可以充分了解提案的诉求在社会上是否具有代表性。有学者比较分析了全国政协第九届会议的全部14,346份提案的题目,结果发现,虽然全国政协的提案质量整体上比地方政协好得多,但提案内容仍然具有随意性、地方性和寻租企图(于立深 2004)。显然,提案的如此特征表明,政协委员所关注之事不见得代表着民众的利益。即便其中有些提案能充分表达一些社会集团的利益诉求,提案提出后还要提交由一小部分政协委员组成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审查、处理,然后再交有关行政部门办理。[14] 由于提案的“审查─处理─办理”程序完全采取闭门方式,在小范围内完成,这种提案处理的非透明性令政协制度表达利益的效力大打折扣。 5.民间社团的生存空间狭窄 社会团体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中国近代有无数的社团,早期有名的有孙中山的“同盟会”和毛泽东的农民协会。社团可以代表、综合、表达、捍卫特殊集团的利益,这是社团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而社团表达和维护群体利益的效能则受制于社会的自由度、社团目标与政府及民间目标的共意性、以及社团的资源获得途径和自主性。 1949年以来,中国的宪法中虽然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但这种自由就像宪法所列的言论自由一样,只是抽象地存在,并不受任何具体的法律保护,同时却存在着许多剥夺这些自由的法律法规。结社活动就像言论发表行为一样,随时都可能遭到难以意料的后果。在这样的环境下,民间自发社团的形成由于不可预知的风险而陷入难产境地,而这对弱势群体社团的产生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表达尤其不利。 中国目前存在的社团可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3类[15]。“自上而下型”社团与党政目标共意程度高,主要从党政系统获得权力资源和经济资源,因为对党政系统高度的依附关系而失去相当程度的自主性,无法真正表达和维护民众的利益。共青团、妇联、残联、工会、科协、文联和侨联即属此类。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尽管名义上是社区居民的自主组织,但它们从产生方式、资源获取、绩效奖惩到人事安排都受党政系统的控制,所以实质上还是一个“自上而下型”社团。 “自下而上型”社团与民间社会的目标共意程度高,其资源获得主要来自民间社会,因此拥有更多的独立于政府的自主性,但它们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只能艰难度日,自生自灭。另一方面,政府又担忧其目标与党政目标不一,甚至担心此类社团与政府对立或成为民间的抗争工具,所以长期以来一直将此类社团视为异己而严格控制。1989年之后,政府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所有社团置于党政系统的严格监控之下,“自下而上型”社团的发展空间被压缩到极限。此外,即便有一些小型民间社团试图维护小群体的利益,也会遭到来自强势群体的直接或间接打击和压力。近年来,城市商品住宅小区的业主为了维护小群体的利益而自发组织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成立到运作往往受到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强力干预。 总之,在党政系统的严密控制和强势群体的挤压下,真正能表达弱势阶层利益的社会团体难以生存发展,勉强存活的民间社团的活动空间则被限制在社会和政府共同认可的“交叉地带”。在这种情景下,民间社团要想成为有效地表达维护民众权益的压力集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结语 由于正式的利益表达渠道存在种种缺陷,中国的弱势群体通过这些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时或者求告无门,或者代价高昂而收效甚微,因此他们就可能对这些利益表达渠道表示怀疑甚至加以否定,转而寻求其他表达方式,比如借助媒体表示对现状的不满和抗议、集体上访、甚至非正式地组织对抗等艰难而危险的方式。当然,当弱势群体既不可能通过适当途径声张其利益,而他们的诉求又得不到公正的对待时,他们可能因为不敢与强制性权力公然对抗而选择“服从”。但这种“服从”对社会结构的稳定而言完全是消极的,因为他们随时都会成为支持捣毁现存社会结构的力量(彼得·德鲁克,2002)。改革中强势阶层为了维护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借助公共权力来干预利益分配,使社会怨恨迅速积蓄,与此同时,弱势阶层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因梗阻而淤塞失灵,这就是今天中国频繁发生冲突性集体行动的社会情境。 一、九十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的人权受侵害的核心:土地与住房权利 二、旧城拆迁:城市拆迁户的噩梦 三、失地农民绝望的抗争 四、地方政府为何偏好使用黑社会手段? 五、从征地拆迁过程看极权政治下“依法治国”的实质 结语:统治手段非正当化与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政治发生了不可忽视的嬗变:一方面是黑社会势力逐步壮大并逐渐向政治领域渗透,另一方面是基层政权日益堕落为一个个自利集团。这两大嬗变先是导致了乡村政权的流氓化与黑社会化,继而导致中国政府行为的黑社会化。政府行为黑社会化这一过程与中国的公共权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公开化与普遍化同步发展,互为支撑。这个过程可以被概括为“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统治手段非正当化主要表现为政府日常行政已经越来越依赖于不正当的暴力。这一政治特点在农村征地与城市拆迁过程当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曾出现过两次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其中的第二次“圈地运动”就发生在1999年以后。这第二次“圈地运动”,在城市里表现为大规模的拆迁,在农村则表现为大量征用农民耕地。由于政府的高度腐败,拆迁与土地征用因而成为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寻租的主要领域。 农村征地和城市拆迁都以褫夺民众的生存权为特点。尽管中国人习惯于忍受不公平与压迫,但生存资源的被侵夺已经让被剥夺者无任何退让余地,因而引发的维权抗争特别激烈。这种反抗事件逐年上升,2003年为5万8千起[1],2004年为7万4千起[2],而2005年则高达8万7千多起[3],其中大部分是因土地与住房被侵占而引发的反抗。面对失地农民与拆迁户的韧性反抗,地方政府或是有意借助黑社会势力介入,或是直接采用黑社会手段,以迫使反抗者沉默。 一、九十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的人权受侵害的核心:土地与住房权利 从2001年到2004年,中国的房地产业一直高居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榜首,2005年虽然退居第三名,但仍未从暴利行业中退出。[4] 据房地产业内人士分析,全世界房地产业的利润一般都在5%左右,而中国房地产业的平均利润率则高达15%以上。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的前500名富豪里只有30人左右是地产商;而中国的大富豪栖身的行业则集中在房地产领域。在中国福布斯2002年度公布的100名富豪中,竟然有40多人涉足地产业。此后虽然不断有从事房地业的富豪身陷囹圄,但在福布斯《2003年中国内地富豪榜》上,涉足房地产的仍然高达35名。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业的富豪之多,遥遥领先。仅此一端,足证中国房地产业“暴利”之说并非空穴来风。 中国的房地产业彷佛有点金术,在短短20多年内,以超乎常规的速度催生了太多的亿万富翁。其中很多富翁都是从“一穷二白”的状态起家,而且很多人的年龄与其亿万身家相比,过于年轻。所谓的“问题富豪”杨斌、周正毅等,都是通过房地产业经营积累了巨额财富。[5] 这就让人不由得产生疑问:中国房地产业何以能维持如此高额的利润?难道中国的房地产业真成了点金术?其答案无疑让有良知者沮丧,中国的房地产业暴利主要依靠地价的便宜,而地价的便宜则完全依赖掠夺,在农村是掠夺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城市里则是掠夺拆迁户的住房宅基地。而参与征地、拆迁这一掠夺过程的主角竟是各地的地方政府。 1. 是什么驱动地方政府成为农村征地与城市拆迁中的主角? 地方政府之所以成为征地拆迁的主角,主要原因是土地出让金成了地方政府汲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与其他国家的房地产业不同,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主角除了房地产开发商与买主两方之外,还牵涉到土地的原所有者(失去土地的农民与城市拆迁中失去住房的人)与掠夺原所有者利益的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上级中央政府则扮演着这几方利益的最终仲裁者,而且是一个很不称职的仲裁者。 上述几类角色当中,地方政府的角色最为奇特。一方面,它是土地的买者,分散在农民手中的土地先由地方政府采用各种手段“征购”上来;另一方面,它又是卖者,房地产商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得从政府手中购买。没有地方政府居中一买一卖,这土地还无法“市场化”。 地方政府何以这么热衷于土地买卖?关键在于这一买一卖之间的巨大差价。 于公来说,这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据统计,2001年到2003年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达到9,100亿元。可供比较的是,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1998年到2003年这5年间,中国发行的国债总额也不过9,300亿元。由此可见,土地已经变成地方政府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一些市、县、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一半,有的作为预算外收入甚至超过同级同期的财政收入。[6] 于私来说,官员们在土地出让过程里中饱私囊,更是中国社会公开的秘密。房地产开发商要想发财致富,其中第一个重要步骤就是与政府官员合作,这也必然导致土地开发成为贪汙腐败高发领域。贪官汙吏们到底在房地产中捞了多少钱?有两个数据可供佐证:一是房地产业内部估计的贿赂成本。据房地产业内人士透露,仅仅用于批地一项的贿赂(交易)成本就高达地价的30%左右。二是腐败案件与土地的相关性。据国家审计署对外透露的说法是:中国的“问题高官”80%以上与土地有关。[7] 自从国家审计署每年公布审计结果以来,土地审批一直是审计署称之为腐败黑洞的领域。[8] 政府在一买一卖的过程当中到底获利多少?上述3年获利9,100亿的数字给人的印象还不够具体,这里再举一南一北两个实例。北京市六圈村被征用的土地紧邻北京市南四环主路,政府征地时,每平方米只付给农民117元,而转手拍卖时价格却高达6,750元,几乎等于“零成本征地”。若非政府手中执有权柄,又有谁能做如此强盗买卖?[9] 广东省从化市政府暴力拆迁小海区商铺,也同样出于利润动机。按照从化市该地段的地价,每平方米建成后可售价13,000元,而政府补偿给业主的价格仅为每平方米2,500元。[10] 到底有多少拆迁款流入了贪官汙吏与开发商的腰包? 以北京市为例,在各种拆迁中至少有3项巨额资金流失,落入了开发公司和贪官的口袋。首先,应当交给中央政府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因立项“危改”被无偿“划拨”给开发商了。第二,应当给被拆迁人的城镇拆迁费被开发商侵吞。比如开发商从政府那里获得“划拨”土地以后自己并不出钱,而是对外招商从另一投资商手中获得每户约40万的城镇拆迁费;只需将这些居民统一“合理安置”到郊外的房子里,其中大多数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非法建筑或单位的合建楼,一次性替拆迁户交3年的房租约2万元,3年后就不管了。但这笔费用却被列入商品房成本之中,牟取暴利,并通过做假帐逃税。第三,私人土地使用权补偿。这部分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必须支付,但开发商往往借口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在拆迁户面前根本不承认这笔补偿费用的存在;然而在销售商品房时这笔费用却成了房价的主要部分,即销售广告中大肆宣传的“黄金区位”、“升值无限”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在西城区、东城区这样的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动辄上万,甚至数万,再算上容积率,其中建筑成本只占很小一部分,最值钱的部分恰恰是房产所在的地段区位。[11] 这笔钱共有多少?在中国这是笔永远也算不清的煳涂帐,不过北京市的相关数据可作参考。据专家估算,1994年至2003年这10年间,北京市因拆迁征地被侵吞流入黑洞的国家和民众财产约为1,380亿。对此北京市各区政府既不否认,也未回应。[12] 2.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疯狂征地为何不加以限制? 征地拆迁已经成了中国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原因,而地方政府也从未打算停止此类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但是中央政府对此多年来睁只眼闭只眼,佯作不知。为何如此?原因很简单,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政府将所有堪称“肥肉”的税种全留给自己,而把那些“油水不大”的税种留给地方政府,结果地方政府就只好依靠土地出让金收入来维持生存和运转。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税务体系分立,划分税种各自征收,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包括土地出让金),若干“油水”大的税种则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税务系统在省市县设立国税局,征收中央部分的税收及共享税;地方政府则自设地税系统,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分税制”刚实施时地方财政还能维持,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地方财政的税源越来越吃紧。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地方国有企业相继破产,地方企业所得税与上交利润渐渐枯竭;由于住房商品化、高等教育和医疗商业化等“改革”,民众不得不紧缩日常消费开支,由此导致消费品市场不景气,营业税收入相对萎缩;归地方财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十分有限,也不可能支撑地方财政。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有可能扩大财政收入的空间就只剩下与农民有关的税收摊派。于是,尽管中央政府多年来反复地三令五申,不许增加农民的税费负担,但各地地方政府仍然巧立名目、加征各种税收规费,除了正税(如农业税、土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等)外,还强制实行种种摊派。许多乡镇政府把催粮要款当成了主要的日常工作,为了获得财政收入,催粮要款往往要借助暴力,由此导出了村镇一级政治权力日渐被地方豪强掌控,流氓化、土匪化、黑社会化的趋向十分明显。 从农民头上强征硬摊毕竟所获有限,为了扩大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将眼光转向了农民最后的生存资源──土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这一轮“圈地运动”的目标主要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耕地和城市里的“旧城区”。地方政府依靠出卖土地获取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这些收入成为支持地方政府的日常运转的财政支柱。如果限制土地开发,就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财源,这就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圈掠土地长期佯作不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中央政府不想切断地方政府的财源,否则地方政府就会采取各种方式抵制中央政府的政令,这种情形在削减农业税时就发生过。 不管是圈占农民的耕地还是城市居民的旧房,第二轮“圈地运动”兴盛之处,都严重侵害了农民或城市拆迁户的利益,导致许多人的生存状态严重恶化。虽然征地时号称要给农民和拆迁户必要的经济补偿,但通常补偿标准被大幅度压低,而且大量征地款又被地方政府侵吞。所以,农民大都因征地而陷入贫穷。还有许多地方的农民分文未得就被赶离家园。浙江省的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浙江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是否就比其它省份低呢?据浙江省统计局农村调查队的调查,只有6.8%的农户对征地表示满意,有22%的农户认为补偿标准严重偏低,53.2%的农户认为补偿偏低。[13] 浙江尚如此,其它地方可想而知。 3. 中央政府意在分肥的2006年土地清查运动 随着征地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日多,中国政府每年公布土地违法事件的数目,但查处并不严厉。据国土资源部的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共查处包括历年遗漏案件在内的土地违法案件16.8万起,73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3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4] 按照这次公布的案件总数推算,每起土地违法事件即便只有1人涉案,至少也有16.8万人应被追究责任;但实际上,如此多的依靠土地获利者当中只有不到1%的违法者受到处分或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违法成本”相当低微,而圈掠土地却可以获得相当高的收益,违法受惩率如此之低,由中央政府发动几年一度的“大清查”于惩治贪腐自然毫无阻吓作用了。 2006年6月上旬国土资源部召开全国土地执法会议,宣示土地腐败现象非常严重,并明确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年6月份查处3起以上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年底前要达到8起。与国家审计署每年唱反贪独角戏不同,这次国土资源部的行动得到了中央撑腰,《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奉命为“土地执法风暴”造势。由于下达了查处案件指标,而数年来日进斗金的“土地爷”又因迅速暴富难免惹来官场同事的嫉恨,加之将原来的“土地爷”拱下去取而代之的收益令人眼热,一些地方政府在完成这次查处任务时并不手软。就在下达反贪任务的当月,因土地问题落马的官员就有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15]、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金宝、天津市副市长陈质枫以及福州土地窝案牵出的官员群体[16]等。 如果以为中国政府此轮清算的目的意在反腐,并遏止地方政府掠夺民田,那就完全会错了国土资源部数度告白之意。中央政府此次整顿土地违法时提出了两条理由。第一条理由是中国的土地数量已逼近生存底线,至2005年10月31日,中国大陆的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人均耕地由上年的1.41亩降为1.4亩,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40%。按照这一思路,似乎中央政府就应下令停止土地开发,中国至今还是一个小农阶层占总人口将近70%的国度,没有足够的耕地,许多农民将无以为生。但是,国土资源部并未承诺从此以后将停止土地开发,而是提出要将土地审批权收归中央。这一宣示事关第二条理由:凡属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一些本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往往成了违法的主体,鉴于上述原因,今后要将土地审批权收归中央。言下之意是,土地开发仍将继续,只是今后得由中央说了算,地方政府出局。 国土资源部并不隐瞒这次刮“土地执法风暴”的真实目的,那就是“中央要分享土地收益”。强征土地确实使广大民众的生存权被褫夺。然而,面对社会底层的受剥夺,中国的各级政府向来无动于衷,从未给予半点同情。2006年的土地清查运动的背后,其实是让中央怦然心动的巨额土地出让收入。于是,中央政府先是大张旗鼓地打击贪官、震慑地方诸侯,再提出“将土地审批权收归中央”。当然,要让地方政府乖乖就范亦非易事。90年代初,国务院曾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中,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但后来,为了便于地方政府取得城市建设费用,中央财政对地方土地出让金的分享比例一再调低,甚至到最后有点不了了之。”[17] 如今旧事重提,中央政府能否如愿,尚待观察。 即便中央财政未能分享土地出让金,土地审批中寻租的权力从地方官员转移到京官手里,本身就意味着土地收益的重新分配。谁又能保证中央政府的官员一定比地方官员廉洁?前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的腐败案就足以说明问题了。事实上,中央各部的事权越大,腐败程度就越高。近年来,中央先后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本意是为了看住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行业的“硕鼠”,但结果却是将这几个部门的监察之权变成了官员们寻租索贿的机会与资本,腐败的“食物链”将猫鼠变成了“一家亲”。 其实,中国的土地之所以成了养肥贪官汙吏的温床,根源全在于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为地方政府介入土地买卖留下了制度空隙。只要将土地私有化,也就堵绝了政府随意掠夺民田、民宅之路。舍此别无他途能有效遏止土地征用所产生的严重腐败。目前这种意在分肥的“土地执法风暴”除了让中央政府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名正言顺地分一杯羹之外,于反腐不起任何实质作用。 二、旧城拆迁:城市拆迁户的噩梦 1. 城市拆迁户的经济权利被严重褫夺 在中国,所有的城市拆迁过程都有地方政府介入,可以说,没有地方政府,褫夺千百万人住房权利的城市拆迁就寸步难行。地方政府通过何种手段使侵犯民众生存权利的恶行公然行之于世?答案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赋予拆迁以合法性。而假借公共利益主要通过两种名义:一是假借城市广场、道路、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假借“旧城改造”之名。不过中国政府从法律上给这些做法提供了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说法:先是将所有的房产定义为只有房屋产权而没有宅地所有权的物品,并称“这种没收公民土地财产的做法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由此又引出中共建政时没收一切私人土地(包括当时未没收的房地产中的地权)全归国家所有为地价归“公”的依据。于是,地方政府就名正言顺地把许多城市居民祖宅的宅地视为国有,拒绝在拆迁时给予补偿。[18] 在以“公共利益”为旗号的拆迁“政策筐”里,“旧城改造”是一个无底洞。在一些城市,它成了拆迁户的噩梦。有的城市不许拆迁户回迁,大多数居民被安置到城市郊区,生活成本大增,除了购买住房和家庭用品以外,谋生方式往往也被迫改变,交通、购物、子女入学都成为棘手的问题。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地盖了高标准住宅或豪华别墅,即便允许拆迁户回迁,但由于补偿标准低,新宅售价太高,拆迁户承担不起回迁的住房差价。因此,在失去住所的威胁下,拆迁户们往往会激烈地反抗。 与中共建政初期的“土改”、“工商业改造”那样的劫富济贫行为相反,现在圈占拆迁户土地的行为实质上是劫贫济富。不仅如此,政府还明确规定了拆迁时要执行“贵贱有别”的政策。例如北京市规定:“副部长级以上的公民,特殊公民(指民主党派中的高层人士、外籍公民、在台湾原国民党高层人士)的房地产,在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权需依法评估、补偿”。[19] 这等于赤裸裸地宣告,土地使用权并非真的属于国有,而是“依法”有等级差别;对权贵阶层以及“特殊公民”而言,他们的宅地“依法”私有,拆迁时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充分补偿;至于无权无势的普通公民,他们的宅地就“依法”公有,只能听凭政府宰割。 2. 中国政府近十年拆了多少住房? 近十年有多少中国人失去家园?中国政府不会提供这类数据,但综合各方面信息,还是可以得出概貌。2005年11月29日,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的国际人权组织“住房权与驱离中心”宣布,中国被列入2005年违反住房权最严重的3个国家之一。该组织敦促中国信守它签署过的国际人权条约,不要为了经济发展践踏人民的居住权。“住房权与驱离中心”的执行主任莱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每年都要挑选3个国家,将它们列为违反人民居住权情形最严重的国家,2005年是中国首次入选。他说,中国入选的原因是,该组织每天都收到来自北京、上海以及其他中国的城市和农村有关强行拆迁问题的报告。与中国同时列名的另两个国家是津巴布韦和印度。近几年津巴布韦持续违反住房权,以实施城市清理计划为名使70万人被赶出家园。印度的哈拉施特拉邦为把孟买建设成一个“世界级”城市,从2004年12月以来强行让35万人拆迁。但与中国相比,这两个国家因拆迁而受害的人数较中国少得多。莱奇说:“我们看到并收到成千上万失去住房的人给我们的报告,如果他们反抗强行拆迁就会遭受进一步的骚扰、逮捕、监禁或其他种种问题。从中国传出有关报导出现急剧上升的趋势,这令我们感到震惊。仅仅为修建2008年奥运会的建筑,北京就有40多万人被拆迁,其中很多人是被强行拆迁或得不到足够的补偿。”[20] “住房权与驱离中心”公布的仅仅只是城市拆迁户的数字,农村被夺去土地的农民不在此列。据莱奇介绍,中国签署了上百项与人民住房权有关的国际法规和条约,但中国当局在过去10年里却拆除了至少125万所住房,搬迁了370万人,其中很多人是被强行搬迁的。由于政府与房地产商给予的补偿极低,许多人在被强制搬迁后失去了住所。[21] 拆迁已经成了中国民众不能承受之痛。 必须说明的是,近十年内中国到底拆除了多少房子,由于中国政府将此视为绝密资料,至今没有一个完整且令人信服的公开数据。但下列数据可以让人从中管窥一些实情: 《了望》杂志提供了这样的数字:从1992年起,有关北京城建问题的群众上访事件骤然增加。以1995年为例,1月到7月有163批,3,151人次,占那一时期上访批数和人数的46.5%和43.2%。[22] 北京拆迁的问题较全国各地发生得更早,因为在陈希同任北京市长时大规模拆迁即已开始。此后拆迁纠纷蔓延至全国,而且各地政府均模彷北京市政府在拆迁时使用的黑社会手段。 中央政府有两个部门受理拆迁上访,一个是建设部,另一个是国家信访局。据建设部公布:2002年1至8月份,共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上访1,730批次,集体上访123批次,其中反映拆迁的分别占28%、70%、83.7%。[23] 2003年全年受理拆迁上访总量为3,929批、18,071人;2004年上半年因征地拆迁上访的人数有4,026批、18,620人,其中集体上访905批、13,223人,个体上访3,121批、5,397人,半年就超过2003年全年总量。[24] 国家信访局未公布具体数据,只公布了上访案件增长的百分比:从2000年以来,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拆迁投诉信件看,2003年8月底与去年同期比上升50.34%;从拆迁户上访人数看,2002年比2001年增长64.86%,到2003年8月底,又较2002年同比增长47.19%。[25] 2004年的上访信件和人数较2003年同比上升了50%和47%。[26] 这些以上访形式反抗的拆迁户只不过是拆迁户中的极小部分(约2%-5%左右)。以上海市为例,2003年5月底,上海富豪周正毅在上海的中心城区静安区拿下了一块总占地面积达17.64万平方米的地块,这是上海最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拆迁12,000户民居。尽管补偿偏低,但其中只有500多户将不满转化为反抗行动,而采取积极反抗手段如上访与诉讼的仅有100多人,不到1%。[27] 2000年2月北京的拆迁户曾发起万人诉讼,即10,357名被拆迁户联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着名事件。但由于各地拆迁户的忍受底线不一,缺乏集体行动的一致利益诉求,兼之组织成本太高(主要是政治风险太大),这种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在全国几乎仅见一例。 大部分拆迁户因为不想让全家人走上一条没有终点、也看不到希望的荆棘之途,选择忍受了事。还有部分人鼓足勇气上访,但还未走到北京就被拦截回来──这种拦截在民间被称为“截访”(官方的说法是“劝返”)。被“劝返”者占上访者相当大的比例。黑龙江省不是全国拆迁纠纷最多的省份,但也有不少上访者。据该省政府公布的内部数字,仅2004年下半年“劝返进京访218批861人次,其中9月1日到年底劝返153批534人次,劝返到省访40批130人次。”[28] 其他各地被劝返的亦不在少数。 3. 政府指挥、参与或支持纵容暴力拆迁 拆迁过程中的暴力行为何以屡屡发生?地方政府为什么对这些违犯法律的暴力行为视而不见?而各地政府又是如何将成千上万的拆迁户赶出家园,迫使他们接受极不公平的拆迁补偿呢?答案是:政府行为黑社会化。 大量事实表明,各地政府的“拆迁办”与拆迁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在有些地方,地方当局为了掩人耳目,将“拆迁办”与拆迁公司从形式上分为两家;而有些地方干脆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下面以中国的“首善之区”北京市为例,说明地方政府与拆迁公司的关系。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的主管单位是西城区政府,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管单位则是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而朝阳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的主管单位是朝阳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几乎无一例外,每一家生意红火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往往总经理就由政府派出的官员兼任。理解了这层关系,就不难理解政府在房地产公司与拆迁户发生利益纠纷时,对于居民房屋的估价做出裁决与发出强拆指令时,为什么会毫不掩饰地偏袒开发商。许多开发商经常公开对被拆迁户说:“我们和政府是一家的,你们告也没用。”[29] 在民主国家,法院本身是超越于各种利益群体之上的公权力机构。但在中国,法院这一社会公权力发生了严重的异化,与房地产商结下了渊源颇深的利益关系。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副院长李立千就经常指挥其属下法官代表开发商与拆迁户谈判,并亲自指挥多起拆迁;而这位法院副院长本人就兼任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拆迁公司经理。[30] 地方政府与拆迁公司结为连体共生关系,并非北京一地独有,而是中国各地的普遍现象。如南京在2003年发生拆迁户翁彪自焚事件后,曾于2004年整顿过拆迁公司,将12家原属政府的各区县拆迁安置办公室撤销其事业单位建制,转为企业。[31]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暴力拆迁的主力是西安市碑林区政府建设局,在面对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该局副局长杜波公开承认,建设局与拆迁办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32] 政府直接指挥公务员参与拆迁的事就更多了。长沙市的拆迁干脆由市拆迁办直接出面,遇有居民反抗,直接调用警察和武警殴打拒绝搬迁的居民,拆迁办的公务员还公开对拆迁户说:“打死一个人赔几万元,我们照样搞开发”。军队也介入了地方拆迁,如长沙大韵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胡子木原来是湖南省军区财务处处长,转业后打着部队的牌子搞开发,经常借用武装警察暴力拆迁。长沙天园房屋拆迁公司属于长沙市天心区政府劳动服务公司,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来自天心区政府。[33] 广东省从化市政府拆迁的场面更是“壮观”:2005年3月7日上午8时,该市政府组织了近千人的拆迁队伍,在该市街口镇小海桥区暴力拆迁商铺民居。参与这支拆迁队伍的有市政府公安局(及警犬)、计划生育办公室、城市监管部门、国土局、房管局、法制局、信访局,以及医护人员近千人,带队者是从化市副市长陈加猛与两位公安局副局长。当天因数名老人与妇女被消防高压水枪射昏在地才告暂停。[34] 地方政府还任意运用压制手段对付民众的反抗。如成都市政府为迫使锦江区内的居民搬迁,多年来使用了各种很阴暗的手段。先是于2004年将领头反抗的李廷惠女士以“违法闹访、聚众滋事”的罪名抓捕判刑[35];继之又派人纵火焚烧民房,拆迁办工作人员更是经常打骂拆迁户。[36] 许多拆迁户在无处申冤的情况下,被迫用自焚这种极端方式抗议政府与房地产商对自己财产权的剥夺。例如,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邓府巷同庆里居民翁彪为了反抗暴力拆迁,被迫在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除本人死亡外,还烧伤了6名拆迁办人员。此案在网上传播后引起全国震动。[37] 由于被逼上绝路的上访者太多,北京市政府竟在《北京市信访条例(修正草案)》中加列以下条款:“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38] “暴力拆迁”这四个字虽然让人联想到拆迁过程中的打、骂、羞辱等暴力行为,但并不能充分体现拆迁中使用暴力的程度。为了让读者对暴力拆迁之实况有所了解,下面试举几例。一个是拆迁手段中比较“文明”的事例,该事件发生在辽宁沉阳市的繁华地段和平区,一位叫董国明的拆迁户因拒绝搬迁,被沉阳芜湖拆迁公司困在自己家里,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拆迁公司断绝董与外界的一切来往,也不允许董的家人为其送水送食物。董国明在拆迁公司强行断水、断电、断煤气的情况下,依靠家里原来存放的方便面、生土豆、生胡萝卜支撑了将近一个月时间。将这位居民围困在自己家里的沉阳市芜湖拆迁公司是受沉阳市政府拆迁办的委托实施拆迁的。[39] 另一个则是极端暴力的事例,发生于上海市。2005年1月9日凌晨,上海城市开发住宅安置有限公司为逼迫徐汇区乌鲁木齐中路179弄的住户搬迁,竟然纵火焚烧这片住房,导致居住该弄62号的住户朱水康老夫妇被活活烧死。该公司近年来威逼拆迁户搬迁时,一直使用黑社会手段,如殴打辱骂住户、断水断电、趁住户不在家时将粪便脏物洒满住户门前屋后、用牙签塞住门锁孔,或一大群人闯进住户家、将住户的用物往屋外乱扔。许多住户被折腾得昼夜不安,只得含悲忍泪,拿上少得可怜的“拆迁补偿”后搬走。遇上一些态度坚决的住户,拆迁公司干脆用推土机将住房夷为平地。上述朱姓老夫妇不肯搬走,动迁公司曾在他家放过三次火,当地基层政府竟然佯装不知,无人过问此事。[40] 正因为有地方政府的纵容支持,这家开发住宅安置有限公司才敢如此地有恃无恐,以至造成上述惨案。 在有些地区,黑社会势力直接介入城市拆迁。如深圳的陈毅锋、辽宁的曲全国等,这些有黑社会组织背景的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大量使用暴力拆迁,使得当地拆迁户有冤不敢诉。[41] 许多拆迁公司本身就是黑社会组织,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成立,隶属于呼和浩特市城建局劳动服务公司,该公司8年间先后承揽了30余项拆迁业务,采取暴力等手段(包括砍断拆迁户的双腿),获纯利400余万元。[42] 全国各地政府的拆迁办以及与政府有各种瓜葛的拆迁公司都通过类似行为将成千上万户城市居民赶出家园,霸占了他们的宅基地,养肥了连续五年高居中国暴利行业榜首的房地产业,也养肥了富豪榜上的中国富豪与众多贪官。 三、失地农民绝望的抗争 1. 耕地的减少与失地农民的增多 被赶出家园的城市拆迁户只涉及近4百万人,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数量更为庞大。耕地减少与失地农民增多这两组数据可以让人看出中国这一残酷的现实。房地产业兴旺的直接后果是耕地的日益减少。中国农业部的报告显示,全国农用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4年的18.37亿亩,8年间共减少近1.2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425万亩。截至2005年10月31日,耕地面积下降到18.31亿亩,人均耕地降为1.4亩,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40%,土地数量已经逼近人的生存底线。目前耕地在不断减少,人口则不断增加,按目前趋势分析,到2020年,耕地缺口将达到1亿亩以上。[43] 这些冰冷无情的数字后面,是无数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哀号。 中国的失地农民到底有多少?至今还没有各方认可的权威数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曾于2003年下发“关于紧急开展失地农民现状调查的通知”,各地政府也相继做过一些调查。[44] 按照官方统计,到2005年3月,中国失地农民总数已超过4千万人,并仍在以每年约2百万人的速度递增。[45] 而据浙江师范大学教授王景新在冀、鲁、鄂、桂、浙、滇等11省134个县所作的抽样调查,分到土地的人口只占总人口的84.5%。据此推算,全国至少有13.7%的农民没有土地,失地农民数量约为5,093万至5,525万。如果加上因超生等原因没有分到田地的人口,中国没有土地的农民超过6千万人。[46] 2006年3月,中国农业部曾公开通报,每年农民耕地被占约2百多万亩,这表明每年可能有1百多万农民失去耕地。[47] 农业部的这一通报是按人均两亩地计算的,据此推算,1996年至2004年8年间减少了1.2亿亩耕地,意味着约有6千万农民失去土地。 中国农民的土地被强制征用与中国的土地制度特点有密切关系。按照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农民只是土地的使用者,但却没有所有权。正是这一点为现在正在农村进行的“新圈地运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使得中国基层官员能够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在农民缺席(或受蒙骗)的情况下,剥夺他们的土地。 由于中国政府禁止农民与工人在没有官方控制的情况下组织社团,各地的农民因此并不拥有任何集体行动的组织资源,只能利用地缘与血缘等关系而松散地临时组织起来。面对拥有一切组织资源且行为日渐黑社会化的地方政府以及由地方政府撑腰的房地产商,底层农民的这种反抗几乎处于绝望状态。 2. 从河北定州事件看地方政府行为黑社会化的特征 2005年6月11日发生的河北定州事件,为人们了解地方政府的黑社会化提供了一个样本,这次事件涉及的几方关系互动最能说明政府行为黑社会化的特征。 一份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显示,河北国华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火电厂”)是2001年动工、2004年投产的大型火电厂,属国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重点项目。“火电厂”建在离绳油村不到两公里的地方,绳油村村南的379亩土地被相关部门规划为火电厂的煤灰堆放处理场。这块土地由3部分组成,其中80亩是村里的果园(集体拥有),有近3千棵成年梨树,2百亩是承包给村民个人的林地,所种树木为树龄在2到3年以上的杨树,还有1百亩麦田,是绳油村村民的责任田。这次冲突的症结在于征地补偿款,对此村民、地方政府以及支付补偿金的“火电厂”说法不一。 政府的说法是,据定州市解决灰场问题工作组2004年8月27日“致灰场聚集人员的一封公开信”称,火电厂“2002年9月7日就依法取得灰场使用权,绳油村的每一位群众也已经得到合法的补偿”。“火电厂”厂长说法是,征地款共为4,600多万。村干部说,镇里只给了村里587万左右。村民们则认为,大量征地款都给“上面”(村民对上级政府的称呼)贪汙了;至于这“上面”是指哪一级政府,是定州市还是镇政府里,或是层层截留,至今未见公开交待。由于这么多征地款不知去向,村民们失去了土地,又未得到合理的补偿,只有反抗一途。农民为了阻拦“火电厂”开工,从2004年7月起被迫轮班守护在工地。 定州市政府在这次征地事件中扮演了奇怪的双重角色。一方面,政府直接出面镇压,使用以下诸种手段。其一,政府官员带领人马为“火电厂”工地施工队驱赶守在施工场地的村民。2004年3月15日,市委副书记赵国军亲自带领警察、政府公务员与施工人员约2百多人、铲车8辆到灰场强行施工。其二,警察出面抓捕反抗的村民代表,将村民代表牛才民夫妻、村民牛旭光、牛同顺等十余人安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行抓捕。该村先后被公安局抓捕的村民共有二、三百人次。其三,暴力驱赶守护在施工场地的村民。自2004年3月到7月9日,定州市政府先后出动警察5千余人次,强行施工10余次,每次施工都引起较大的冲突。2004年4月7日,定州市委书记和风到绳油村,上千村民跪地诉冤,和风却对村民说:“这场面我见多了!少来这套”。[48]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公然使用黑社会暴力手段。在政府与村民冲突不断时,村民代表牛烟平等数人屡屡遭到“不明身份的人”的袭击。 这种“不明身份的人”实际上是政府雇佣的黑社会成员,但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绝不会承认这些人是地方政府暗中指使的。2005年6月11日凌晨,约3百名身着迷彩服的“不明身份暴徒”趁着农民熟睡发动袭击,造成6人死亡、140多名农民受伤(许多人致残,丧失工作能力)。当时中国政府对此事并不在意,因为类似事件在中国并非罕见。然而,由于美国的《华盛顿邮报》记者从当地农民手中得到拍录袭击经过的录影带,以生动的现场画面向世界揭露了这次暴力事件。[49] 画面所暴露出来的残忍血腥,让许多“中国政府的好朋友”亦无法为之辩护,国际舆论一片谴责声音,这才迫使中国政府对定州市市委书记和风等人做出处理。事件发生7个月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裁定涉案的27名被告的“策划和杀害村民罪”成立,其中4人被判死刑,被判无期徒刑的5个人包括被指为幕后策划该宗袭击事件的原定州市委书记和风。[50] 事发至今,当地政府一直不承认其行政责任,仅表示该事件只涉及个别官员的违法行为,又强调该次征地是合法的,并拒绝向村民赔偿。 笔者之所以选择定州绳油村事件作为分析的典型案例,是因为“定州事件”具备以下3大特征:第一,定州事件涉及的利益三方,即政府、企业、村民,正代表了近年来征地事件中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各方。第二,定州市政府、市委在征地中所扮演的身兼买者(向农民强征土地)与卖者(将征来的地转手高价卖给房地产开发商等)的二重角色,几乎是中国所有征地事件中政府角色的缩影。由于政府部门具有执法权与法律解释权,所以这些强征土地的行为无一不假法律之名而行之。第三,定州市政府指使暴徒袭击村民,用非政府暴力迫使村民就范,这一手段在近年来的征地拆迁中屡见不鲜。 3. 各地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非正当行径 象“定州事件”这种以村民为一方、以政府与企业为一方的利益冲突,几乎成为中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农村征地冲突的一种典型模式,而最终这种冲突又往往以政府镇压失地农民而告终。例如,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陕西省榆林市18,000失地农民与榆林市政府为征地一事发生激烈对抗,该地政府在一年半时间内四度出动武装警察(少则数百名、多则3千多警察),镇压农民的激烈反抗,双方发生激烈冲突。政府最后逮捕了高拉定等27名农民领袖与反抗骨干,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等,将这些维权农民分别处以重刑,投入监狱。[51] 此类情形在其他农村地区也频频发生,如四川省自贡市从1993年延续至今(2006年)的失地农民反抗、2005年7月至10月的广州市省番禺区太石村的村民维权行动、2005年12月发生的广东省“汕尾事件”等。需要指出的是,自贡市、太石村等地的村干部在村民与政府的冲突中扮演了一种卑鄙的角色,在征用土地的谈判中乡村干部在农民面前往往以“我也是你们当中的一员”之面目出现,以取信于农民,但实际上这些村干部却参与了政府官员群体分享土地出让金的肮脏分肥。如自贡市红旗乡乡长陈文贤就是这样一位角色,陈虽然官位很低,仅区区一乡长耳,却拥有土地、房屋别墅、私人公司、各种汽车等有形资产数千万元,还有5千多万元的金融资产。当地农民编了几句顺口熘形容陈文贤的生活:“住的豪华别墅,行的奔驰代步,穿的高档衣裤,玩的一正五副(指六个女人),吃的山珍龙肉。”[52] 地方政府之所以紧紧把住土地的征用者和出卖者这一双重角色不放,是为了通过强征土地获取暴利,但政府部门摆到台面上的却是由它自行解释的种种法律法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镇三岔湾村一案是个典型案例,该村距市区仅7公里,1999年榆林市政府决定建立榆林开发区,于是就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名,强征农民土地。其补偿价格是,村民曾经做过土地治理和管护工作的荒地,按每亩500元劳务费的标准补偿;而市政府招商时则明文标价,每亩地收费35万元。榆林市、区、镇三级政府均认为,这些土地就是“国有土地”。他们提出了两条依据。其一是1951年11月19日的“西北军政委员会为配合土地改革清理林权作出的几项规定的命令”,该“命令”第五条称,“不宜农耕的大荒山和沙漠边缘,河流两岸的大荒沙地,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均收归国有”。其二是1995年原国家土地局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该条文称,“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理例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而当地农民则认为,政府将他们村的土地宣布为“国有土地”于法无据。该案涉及的的10,800亩土地是该村的集体土地,由村民们的祖先在清朝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买下,有约为证。1949年后这些土地为该村所有,50多年来村民们为防沙固沙每年都投入大量劳力,终于把沙漠改造为林地和农田。因此村民们认为,地方政府不能随意规定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何况,所谓的榆林开发区之成立并无中央、省的批准文件,该开发区实际上只是一个榆林市政府占大部分股份的官办公司,其它的股份则是政府官员的私人股份。[53] 四川自贡市政府在征地中也充当了类似的角色。1993年自贡政府征收了15,000亩菜地,涉及农民3万多人。该地政府通过出让征来的土地收取了土地出让金50亿人民币,但付给农民的补偿却严重偏低,18岁至40岁的农民一次性给付8千元,40岁以上的农民则每月给付生活费54元,拆毁的住房每平米只补偿150元,全部相加只占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费的2%左右。失地农民依靠这点补偿既无法生存,也无法重建住房。当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陷入困苦境地,自贡市政府的权势集团却通过土地开发而暴富。比如,自贡市原市委书记刘佑林之弟、市郊农民刘伟林通过此次征地一举获得上亿元的私人财产。[54] 在东南沿海省份,一些地方政府得开放风气之先,早就看到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干脆利用行政权力将土地先囤积起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就是这样做的。早在1992年,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就预征了该区三山港大约12平方公里的土地,包括上万亩的农田,产权归属南海区国土管理部门。2005年,当地农民发现当时的土地出让协议条文违法,开始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未受理。为抗议当地政府强行征地,从2005年3月开始,南海区三山港村民发起了艰难的维权行动,数度被政府镇压。7月2日下午,2千多名村民包围了三山镇派出所,要求当局释放被捕的村民与一名参与调查此事的研究人员,结果当局出动6百警员及30多辆警车将抗议者驱散。[55] 河北省“定州事件”的肇事官员被惩罚,其实是个少见的个案,因为该事件被国外媒体曝光,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中国政府才追究了定州市委书记和风的刑事责任。而在大多数农民反抗征地的斗争中,被惩罚的通常都是农民而非官员。在20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镇压太石村维权抗争中,番禺区地方当局除了出动武警之外,还使用黑社会绑架的方式抓走了支持村民的郭飞雄,直到14天后才通知家属。其间,地方政府对到当地了解真相的律师和声援者一律诬以“不明身份的暴徒”,动用治安手段和“黑社会”势力堵截抓捕。例如,2005年9月26日下午,参与太石村维权的中山大学教授艾晓明以及律师唐荆陵、郭艳去太石村取证办案,却遭到一帮“不明身份之人”的骚扰和围攻。这些围攻者的方式迹近无赖,如向艾等三人泼脏水、辱骂及推打。艾晓明等人三次报警,而且他们当时就站在当地派出所的门口,身边亦有巡逻队和警车在值班,但当地警方故意置之不理。他们打电话报警时,接电话的警察只关心一件事,即艾晓明等三人何时离开,为此在电话中反复追问。郭艳骑摩托车冲出重围去寻找出租车,途经繁华的太石工业区时,又被数辆摩托车围追堵截,“不明身份”的追赶者用木棍将她打翻在公路上,企图制造车祸。[56] 四、地方政府为何偏好使用黑社会手段? 近年来中国大陆各地频频出现地方政府指使放纵黑社会组织成员殴打维权活动人士,当维权人士遭受“不明身份暴徒”的袭击后,警察故意袖手旁观,对受害者的呼救置之不理。可以说,政府雇请黑社会组织或打手对付维权者,已成为近年来地方政府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尽管各地政府全力封锁关于这类案件的消息,但仍然有大量的案件被披露出来。 最近的一个典型案例发生在湖北省秭归县。该地属三峡大坝库区,有大量库区移民,其中有一位名叫付先财。他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直上访,向中央政府反映因三峡工程而被迫搬迁的一百多万移民未得到政府事先承诺给付的补偿款项。2006年春他接受了“德国电视一台”驻北京记者的采访。5月19号,德国的这家电视台播出了对付先财的采访。2006年6月,秭归县公安局居然以付先财接受德国媒体采访为由,将他传唤到局。传唤结束后,就在他离开公安局回家的路上,一些“身份不明的暴徒”袭击殴打了付先财,竟然将其打成“颈椎骨折”。付被送入医院后,既得不到及时救助,当地政府还一直试图封锁消息,甚至派出警力24小时在付先财所在的医院和病房外监控。[57] 类似的事件也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镇。2005年8月1日,该镇万里村村民因反对仓山区政府利用权力无偿占有村民自办的工厂,而遭到镇压,当地政府官员领头,除了动用警察外,还雇来十余位打手。在这次镇压事件中,万里村村民中共有15人被打伤。[58] 写至此处,读者也许会问:难道中国政府的镇压力量不够强大?镇压手段不够丰富?是什么使得中国地方当局非得采用这种非正当的黑社会手法? 其实,这种镇压手段黑社会化,完全是中国政府考虑维护“国际形像”而采取的新对策。指使“身份不明的暴徒”袭击异议人士于中国政府来说至少有如下两点“方便之处”: 第一,中国当局除了承诺将追查这些“不明身份的暴徒”之外,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就算舆论猜疑这些暴徒受到政府指使,证据何在?国际社会就算群情汹汹,总不能逼迫中国政府为这些“不明身份的暴徒”承担法律责任吧?而且这种承诺只限于在国际社会关注的案例里,如付先财案例;如果只有本国人士关注的案例,政府连这种承诺也干脆免了,比如郭飞雄在太石村维权中数度被殴打,政府什么时候承诺过要“追查凶手”呢? 第二,借助黑社会势力的介入,可以极大地造成对异议人士的心理压力。对于异议人士来说,支撑他们奋斗抗争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治使命感;对于直接来自政府的压力,他们知道施暴方是谁;他们也知道,政府出于自尊,必须要设置一道底线,否则就彻底堕落为萨达姆之流。而黑社会势力的行动却无需考虑底线,什么手段能够增加受害者的恐惧感,就会毫不犹豫地采取什么手段。异议人士中的勇者可以将自己的安危置之度外,但一旦牵涉到家人安危,勇者也会踌蹰再三。 正在标榜自己颇具“大国风范”、日益文明进步的中国政府,目前还不想让国际社会将其列为“暴政前哨国”。只要将政府暴力转变为“不明身份的暴徒”的私人暴力,中国政府就可以象这次处理付先财事件一样,由外交部发言人出面说一番冠冕堂皇的官式语言,以塞国际舆论悠悠之口;而对于付先财本人的医治、惩治凶手之类,根本就无须落到实处。国际社会的人权组织再有能耐,也不会愚痴到用道义标准去挞伐另一个国家的“不明身份的暴徒”。至于用经济制裁对付黑社会组织,更是闻所未闻。 笔者在2004年发表的“威权统治下的中国现状及其前景”一文中曾谈到,中国已经出现“公共权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合法化,政府行为黑社会化”几大趋势。[59] 在此情形下,想用国际通行的人权、民主、自由价值理念来规范越来越乐于用黑道手法管理社会的中国当局,无异于缘木求鱼。 五、从征地拆迁过程看极权政治下“依法治国”的实质 近20余年来,中国政府声称自己正向现代政治文明迈进,并不断亮出“依法治国”这块金字招牌加以佐证。大多数国人(包括国际社会)往往寄托着这样的希望:即使没有民主政治,只要中国政府不断建立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哪怕中国仍然是专制型政体,其政治文明仍会大大提高。 笔者也曾接受过这一说法。但任何理论预设与政治预设都必须经过实证研究这一关。随着近年来意在剥夺民众权利的法律法规不断问世,以及本人对政府“依法治国”大量案例的研究,笔者不得不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在中国目前的政体下,要想“依法治国”,还得明确一条基本的政治伦理,即立法必须要有政治廉耻,要有起码的政治道德。这里所谈的“政治廉耻”与“政治道德”,其实是指统治者不能用法律的形式直接损害或剥夺民众的权利。在时下中国,法律体系由法律与行政法规等构成,中央政府各部委、各省、直辖市均可颁布这种行政法规,因此,这类行政法规也包括在笔者所论及范围之内。 本文以90年代后期以来的农村征地与城市拆迁为例指出一个事实:各省市地方政府无一不打着“依法征地”或“依法拆迁”的旗号,而征地与拆迁过程中所有的暴力行为都被解释成“依法行政”。这样,当局就把被掠夺者置于一种法律上非常不利的境地,而试图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士也往往被冠以“扰乱社会治安”、“抗拒执法”等各种罪名而投入监狱。 除了引发争端的征地款分配问题之外,征地和拆迁中发生的大量冲突的根源并不是来自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执法不力,而是产生于执行侵害民权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以水利工程征地为例,《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本来就低,不能保障农民的利益,而国务院1991年2月颁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又进一步降低了补偿标准;更糟糕的是,这部“条例”居然还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将土地补偿标准交由水利工程的利益相关者“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如此则农民在法律上被置于何等不利的地位可想而知。这部法规执行了整整15年,在此期间,在中国各地因水利工程征地引发的地方官民冲突至今不断,2004年四川的汉源事件只是其中一例而已。直到今年7月7日国务院才颁布了修订版本,尽管修订版废除了这条近乎荒唐的规定,但从总体上看,农民在征地上不利的法律地位并未有根本性的改善。[60] 又如将北京市民整得大放悲声的旧城改造也是“依法拆迁”,所依据的法律与法规文件主要是两部,即1991年26号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1998年16号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这两部法规文件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但什么是“国有土地”呢?1995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长签发的第434号文件中解释道:“82年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城市建设需要时国家有权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结论是:我局认为,在城市建设拆迁私有房屋时,只能对正式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补偿,对于私有房屋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予以补偿。”[61] 这样一来,大量拆迁私房就变成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大批私房主只能得到对私房使用权的补偿,而最值钱的土地所有权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这两部法规文件后来虽然经过修订,但并未变得有利于拆迁户。[62] 其他意在剥夺民众权利的缺乏政治廉耻的法规法律也在不断出炉。2006年7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不仅进一步剥夺了媒体的新闻自由,还严重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完全是部反现代政治文明的恶法。 将法律变成体现统治者意志而剥夺民权的工具,是一种根本没有政治廉耻感、缺乏政治道德的政治行为。如此“依法治国”,其精神血脉与现代法治并无任何相通之处,倒与中国古代的法家一脉相承。这种没有任何政治廉耻的法律肆虐,会将中国导向何处,大概无需笔者多加陈述。 结语:统治手段非正当化与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 本研究报告充分揭示了中国政治领域发生的三大嬗变,即公共权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公开化与普遍化、政府行为黑社会化,它们表现出中国当局对使用非正当化统治手段的偏好。之所以会出现如此趋势,根本原因是从90年代开始,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逐渐堕变为统治精英集团掠夺公共财而自利的藉口,这种财富分配极不公平的格局最终导致社会结构非正义化,中国政府也因此而陷入统治合法性危机之中。这种合法性危机与其说是中国公众觉悟到社会主义体制的掠夺性与专制性,还不如说是政府行为与官员作为打破了中共为了维系统治曾高度依赖的意识形态神话。 中共意识形态神话的主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国家财富的主人;中国共产党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长期以来,中国大多数人民曾经相信,社会主义体制是好的,只是基层官员贪汙腐败在祸害中国。可以用来说明中国公众这种认知的一句广为流传的话是:“中央的经是好的,都被下面(指基层政府)这些歪嘴和尚念歪了”。然而,90年代以来的社会现实、特别是本文分析的征地拆迁中的政府作为再再表明,上述意识形态宣传是不真实的。失去了意识形态神话的支撑之后,面对底层民众日益强烈的反抗,为了维护掠夺民众的自利需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政府只能走上一条不归路:借助于非正当的统治手段镇压一切反抗。 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主要表现在政府日常行政已越来越依赖于暴力。近几年来,中国政府行为的暴力化特别引人注目。这种暴力分别体现在几个层面上: 第一个层面是警察、税务、工商、城管、农村计划生育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弱势群体的暴力。由于这种暴力针对的施暴对象常常被迫选择沉默与忍受,即使有反抗也主要是个体行为。这种一盘散沙式的反抗不会引致中国政府的统治危机感。中国政府也意识到这种执法行为的非正当性,但归结于“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薄弱”; 第二个层面是政府与黑社会组织勾结滥用暴力,或者政府部门直接使用黑社会手段大规模掠夺民众的生存资源,如农民的土地与城市居民的住房。这种暴力借助的是统治权力,满足的是地方政府与精英集团的利益,而且往往有当地政府颁布的行政性法规做为依据,以合法的形式公然行之于世,是统治者凭仗权力滥用暴力伤害被统治者,其暴虐程度已经远远超过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过程的公务化暴力,是一种典型的国家非正义行为。这种国家非正义行为伤害的人群数量也远远大于公务化暴力。尽管城市拆迁户的反抗仍然是零散的,他们最高的反抗形式也不过是那种希望激起政府当局良心的自戕与自伤。但农村因为地缘血缘等关系,能够集结起来反抗,特别是在多年反抗地方政府的公务化暴力当中,各地已经形成了一批农民领袖;更有一部分中国的边缘知识人成了专业维权人士,他们集结起来,反抗强行征地、暴力拆迁中的国家非正义行为,而中国政府则大规模滥用国家暴力镇压农民的反抗。在这种强弱对峙中,为了控制局面,增加被统治者的恐怖感,中国政府大量借助于特务统治的恐怖手段。 第三个层面是借助特务统治加强社会控制。自90年代后期开始,特务部门国安部已经广泛渗透各社会领域,借助于现代科技手段对一切被当局视为异议者的人士跟踪、监控。而国安部门对权力的滥用较之政府部门更肆无忌惮,屡屡采用国家诬陷手段对付维权人士。这些国家诬陷手段除了滥用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泄露国家机密罪、阴谋颠复政府罪等之外,还包括栽赃诬陷。例如,2006年8月北京律师许志永去山东为盲人陈光诚辩护,结果被地方当局诬以“盗窃罪”而拘留,郭飞雄在去北京的火车上被诬以“假票乘车”而扣留,继而于9月又被栽上“非法经营罪”而拘捕。最严重的则是政府为了规避行政责任大量指使黑社会组织成员(即“不明身份的暴徒”)出面,对异议人士与维权人士施以肉体凌虐与残害。在大学里则普遍实行所谓的“信息员”制度,即在学生中培养兼职特务,以监控教师的课堂言论。 以公共权力私人化、政治暴力的普遍化、政府行为黑社会化为特征的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已经成为中国当代政治生活中一个不可摆脱的噩梦。尽管在地方当局与民众屡屡发生的冲突当中,当事态恶化到引起国际舆论同声谴责时,中国政府偶而也会抛出一两只替罪羊,如河北定州事件中的市委书记和风等,但由于这种政府行为的暴力化内植于中国政治体系当中,是中国极权政治下权力秩序运作的必然逻辑结果,绝对不是“部分政府官员素质低、法制意识不强”所致。因此,仅仅依靠惩治几个官吏不可能遏止各地政府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趋势。换言之,只有改变了目前中国这种非正义的社会结构,才有可能遏止政府行为的黑社会化。而要改变目前这种非正义的社会结构,还得改变制造出这种非正义社会结构的政治体制。 中国社会结构的非正义化是如何形成的?答案很清楚:是中国这种拒绝政治体制改革、拒绝公平正义的经济改革造成的。中国30年的经济改革以权力市场化为起步,公共权力早就堕落为精英集团掠夺公共财与民财的手段。这种以权贵私有化为起点的财富分配格局最终使中国形成了一种非正义的社会结构,83%左右的社会底层处于受掠夺受欺压状态。这种非正义的社会结构必然形成社会结构性紧张。而中国又由于人口过多,资源稀缺,政府没有能力通过建立帮助贫困人口的社会福利制度来缓解社会紧张。最终就出现了本研究报告分析的政府行为黑社会化。 统治手段非正当化也是中国统治精英“末日心态”的一种反映。统治者口头宣称信仰的马克思主义正好完全否定了他们现阶段的掠夺行为,而用权力攫取金钱虽然能迅速致富,但由此激起的社会仇恨使得中国如同处在一个随时就会喷发的火山口上。中国高、中级官员的普遍心态是捞够钱之后全家出国定居(有的早已经将子女家属送往国外)。这种情绪表现在对国家的管理上,就是出于恐惧而加强了权力支配的力度,并通过滥用政治暴力与借助黑社会手段暴力而表现出来。 统治手段非正当化使得中国与民主化越来越遥远。中共统治迄今已50多年,其间犯下的国家罪错很多,但即使是在80年代这一段政府与人民关系前所未有的和谐时期,中国政府也因为出于不自信,从未就任何国家罪错向人民道歉,而是用所谓“向前看”的藉口,完全屏蔽了所有的重大历史罪错。自9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统治精英的高度掠夺性与自利性而引发的社会仇恨越来越深,这一现实使中国的统治精英集团深知民主化的结果必然是公众对他们自身实施政治清算,因此,中国政治精英对民主化的排斥,远比80年代的中共统治集团强烈。 中国的社会结构非正义性使中下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在各种假“改革”之名的掠夺中被洗劫,而且这种洗劫还被政府以法律的名义合法化。弱势群体不仅被剥夺了今天,还因为无法支付高昂的教育费用使其子女无法通过高等教育而拥有明天。中国的弱势群体的忍受已经达到临界点,“活着没有什么意思”已经成了许多人的口头禅。2006年9月4日“网易文化”做了一项网上调查:“如果有来生,你愿不愿意再做中国人”?截至9月10日晚上11点,共有10,234人次接受了调查,其中有64%的选票表示:“来生不愿再做中国人”。其中“因为做一个中国人缺乏人的尊严”,成为网友首选的选项,占了总票数的37.5%。[63] 在一个从幼儿园就开始致力培养国民爱国主义感情的国度,将近三分之二的接受调查者表达了这种情绪,可以想见中国的政治凝聚力已经下降到何种程度。 崇尚暴力的“丛林法则”深深影响了中国人的行为方式,以掠夺财产为目的的刑事犯罪与极端暴力事件直线上升。社会弱势群体无力反抗体制性的暴力与黑社会暴力,因此对社会的暴力报复往往成了针对普通社会成员的无目的的暴力犯罪。这种暴力有针对社会不公而泄愤的杀人行为,更多地是以掠夺财富为目的的杀人。中国近年针对富人的绑架、杀人案件剧增,就是中国社会暴力蔓延的结果。 中国政府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的要害就是依靠赤裸裸的暴力统治,这既是毛泽东当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一口号的新政治变种,其精神也与黑社会组织凭借暴力生存一脉相通。这种暴力肆虐的结果,是使中国民间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博奕空间日渐逼窄,使中国民众的人权改善及民主化进程的推进面临更大的困难。 美国德拉华州立大学教授 一、一个在中国被忽视的课题:“文革”的世界性影响 二、对“世界革命高潮”的判断和“输出文革”的国际战略 三、 中共与亚非拉暴力斗争的关系 四、“文革”行为方式在亚非拉的影响 五、龙种与跳蚤──毛主义“文革”的余波 结语:毛主义留给世界的未尽思考
一、一个在中国被忽视的课题:“文革”的世界性影响 “文革”是一个世界范围内具历史意义的事件。对这一判断,无论时光怎样流逝,无论是对“文革”抱持何种态度,大概都不会有争议。毛泽东和他的追随者发动“文革”的目的之一,是想藉此向全世界输出毛主义意识形态,“发动世界革命”,“打倒帝修反”。在毛主义者那里,这个目的并非一厢情愿的臆想,而是建立在“世界革命的高潮已经到来”这一判断之上。因此,对“文革”的深入理解必须联系中共对当时“世界革命”形势的判断。 “文革”时最常引用的一句马克思的口号是:“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在20世纪60年代这个口号所宣称的革命的普世性其实是想表达如下观念:只有在世界革命的背景下,中国革命才有可能达到最终胜利。因此“文革”向世界输出革命,就象列宁当年利用“第三国际”输出革命一样,不但源于“一国不可能或难以单独建成社会主义”的革命原理,而且也包含对“世界革命高潮”的期待。在毛主义者看来,以苏联为首的东欧共产党国家放弃了世界革命的目标从而“变修”的历史经验更证明了这个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正确。从这一角度观之,“文革”虽然从表面上看来是如此“离经叛道”(在正统马克思主义的意义上),但其精神血脉上却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一脉相承。 由于“文革的世界性影响”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有必要对本文探讨的范围作一界定。首先,本文主要是对“文革”在海外产生的冲击和影响作概括性的叙述,并不试图对这种冲击和影响作深层次的理论剖析。这种冲击和影响的内容既包括毛主义在“文革”时期的理论和实践,如“造反”、“破四旧”、依靠“觉悟”和精神力量实现社会变革等等;也包括中共“民族民主革命”模式的对外输出,如党的领导、依靠农民的武装斗争、划分社会阶级、明确斗争对象等等。 其次,本文将集中介绍“文革”在亚非拉国家的影响,不涉及“文革”期间西方的左派和激进思潮,也不涉及苏联东欧国家对“文革”的反应。这主要是因为“文革”在西方产生的影响在中国已经有些介绍,而“文革”在苏联东欧的影响又非常有限──苏联东欧国家对“文革”意识形态的免疫力要强于西方国家的左派。在苏联东欧国家看来,“文革”是一种疯狂,没有任何浪漫色彩或借鉴意义。更重要的是,“文革”中输出的毛主义意识形态和中共的发展模式是以亚非拉国家为主要对象的,在这些国家里,中共不但对民众、而且对政治领导人和党派也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第三,本文论及的“文革的冲击和影响”,既包括中国向世界主动输出的“文革”意识形态和行为方式,也包括亚非拉各种左派势力对这种输出的积极反应。分析并讨论中国的“输出革命”与亚非拉左派势力对毛主义的响应之间的区别,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因为70年代“文革”高潮过后,中国出于国际政治的需要,放弃了鼓吹“世界革命”的路线,对以往向世界强行输出毛主义和“文革”意识形态的行动有所节制,甚至开始和很多“反革命”政权打交道。然而,毛泽东思想发源地放弃毛主义之时,却正好是亚非拉一些地区将毛主义发扬光大之日。在毛主义和“文革”熏陶下发展起来的政治势力,此时以“文革”和毛主义的继承和发展者自居,并开始发挥影响,2005年尼泊尔的政变即挟毛主义旗帜而行。此情此景,可称为毛主义当年撒下的“龙种”,今日仍在亚非拉地区收获“跳蚤”。将这一课题纳入讨论范围,或可将“文革”的“世界性影响”看得更加清楚。 二、对“世界革命高潮”的判断和“输出文革”的国际战略 从中共建政开始,向世界各国介绍毛主义和中共革命的模式直至输出革命,一直是中共对外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中共也致力于建立和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和经贸关系,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为此特别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但到了60年代中期,中共作出了“世界革命高潮已经到来”的判断,于是用输出毛主义来推动世界革命高潮,就成为中共对外工作的主要任务。1965年8月,以国防部长林彪的名义发表的“人民战争胜利万岁”,就是中共对这一形势判断的公开表述。这篇文章由王力起草──王力后来成为“文革”前期骨干之一。该文从酝酿、起草到定稿,整个过程一直受到毛本人的耳提面命,是中共60年代初连续发表“九评苏共中央公开信”之后最重要的世界革命指导性文件,其内容即为后来“输出革命”的主要内容。该文以纪念抗战胜利20周年为名,总结了毛泽东的“武装斗争”、“人民战争”、“农村包围城市”、“统一战线”、“党的领导”等一系列所谓“中国革命的取胜法宝”,加上“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的论断,为当时推动“世界革命”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战略。 该文强调,在坚持共产党的革命领导权和革命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殖民地、半殖民地和不发达国家的革命具有阶段性,即先实现“民族民主革命”再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文章说:“从全世界范围看问题,如果说北美、西欧是‘世界的城市’,那么,亚洲、非洲、 拉丁美洲就是‘世界的农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北美、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由于种种原因被暂时拖延下去,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人民革命运动却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今天的世界革命,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农村包围城市的形势。整个革命事业,终究要以占世界人口绝大多数的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人民革命斗争为转移。社会主义国家理应把支持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人民革命斗争当成自己的共产主义责任。”在谈到“输出革命”时,该文指出:“革命的‘条件’不能输出”,“在这个意义上说,革命是不能输入的。但是,这并不排除世界各国革命人民在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斗争中相互同情和支援。我们对各国革命人民的支援,正是有助于他们自力更生地进行斗争。”概言之,这篇文章有三个要点:一,世界革命形势已经成熟;二,亚非拉是发动革命的地区,是包围西方“城市”世界的“农村”;三,中国理所当然地承担“输出革命”之大任。 该文的基本观点很快成为中共“输出革命”的路线方针。1966年8月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肯定了此文的观点,并指出当前的国际形势“正处在世界革命的一个新时代”。1967年5月1日,《人民日报》庆祝国际劳动节的社论标题就是“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该社论声称:毛泽东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如同马克思创造科学社会主义、列宁建立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影响着世界的前途和命运”,“中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越南人民的抗美救国战争,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革命风暴以及各国人民的革命斗争,正在给整个旧世界以摧毁性打击”,美帝苏修和“一切害人虫”被“彻底埋葬的日子已经不远了”。正是在这一形势判断下,中共调整了对外策略。 这一调整体现了毛泽东本人的主张。早在1963年到1965年,毛泽东就对一些访华的外国共产党领导人谈到,中共内部在国际问题方针上存在着“三和一少”路线(对帝、修、反和气一点,对世界革命少援助一点),这“三和一少”与国内政策上的“三自一包”相关联,和“苏联修正主义”的“三和两全”相呼应;而毛泽东则主张“三斗一多” (对帝、修、反要斗争,对世界革命多援助一点)。“文革”开始后,中共中央公开批判了刘少奇、邓小平的所谓“修正主义路线”,指控此前17年刘邓执行的是“三降一灭”路线(向帝、修、反投降,扑灭世界人民革命)。于是,外交部的工作遭到否定,所有驻外使节都必须回国参加“文革”运动,接受批判,国与国之间正常的外交往来被迫中断,连主持党与党关系的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也受到冲击。当时中共为了全力推动“输出革命”,不惜牺牲国与国之间正常的外交关系。 其实,“文革”前为了输出革命和支持外国共产党,中共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尤其在东南亚和非洲,中共的努力效果比较彰显,而刘邓为主导的党内“务实派”始终积极参与这些活动。例如,据马来亚共产党总书记陈平回忆,1961年马共决定放弃武装斗争,换取合法政党身份,加入国内和平进程;于是马共领导人被召进北京,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亲自与他们会谈,要求他们坚持武装斗争的革命路线。邓小平说服他们的主要理由就是,东南亚以越南战场为中心的革命形势将要发生重大变化,“革命高潮”就要到来,马来亚共产党必须配合这个高潮,中共将倾全力支持他们。正是在中共的支持和推动下,马来西亚共产党重新投入武装斗争,而陈平被认为对武装斗争的信心不足,于是留滞北京,由长期在中国受教育的其他马共领导人回国领导武装斗争。此后马共的武装斗争一直艰苦地坚持到1989年才终止,而被迫中止的主要原因是中共不再支持。颇具讽刺意味的是,1980年邓小平再次召见陈平,要求马共配合中共实施国际关系上的“战略转移”,放弃武装斗争[1]。马共的事例说明,“文革”前在中共高层,刘邓为首的“务实派”对“世界革命”不但充分支持,而且同样认为“世界革命”形势“正在高涨”。显然,毛泽东指责刘邓等人的所谓“修正主义路线”,无非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为推动世界革命高潮而全力输出“文革”意识形态这条总路线确定后,中共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宣传方针,打破了宣传界限,甚至取消了外交业务和宣传工作之间的分工。1966年10月,中共中央批准把宣传毛泽东思想和“文革”作为驻外使领馆的主要任务──和很多“文革”时期的重要文件不同,中共中央这份“批准”的具体内容至今未见公开。为了贯彻这一精神,中宣部随即“批准”向海外出口毛泽东语录。根据新华社统计,从1966年10月下发两个“批准”到1967年11月,共有25种外文版毛着计460万册发行到世界148个国家和地区,新华社说这一宣传攻势“将使毛泽东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从而唤起世界广大劳动群众,组成一支浩浩荡荡的革命大军,向旧世界发动声势凌厉的总攻击,争取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彻底胜利”。[2] 从1966年10月开始,中国的外事工作贯彻宣传毛主义和“文革”这一“主要任务”,一直延续到1969年。其形式五花八门,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除了在外事活动中向外宾和驻在国官员作口头宣传外,还由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记者、留学生、专家、国际列车员、海员等,在所在国散发毛泽东着作、语录、像章、“文革”文件、图片,并在使领馆、宿舍区和援建工地等地树立“文革”标语牌和毛泽东画像、展出“文革”资料、放映宣传电影,连外销商品和援外物资的包装上都印制了毛泽东语录和毛画像。中共在很多邻国有华侨组织、友协和侨校,这些组织也从使领馆接受指示,传播毛主义和“文革”资料,甚至建立海外“红卫兵”组织。中共使领馆还负责筛选亲毛派人士和青年学生,送他们到中国“朝圣”或培训,这些人回国后或是肩负为“文革”作宣传的任务,或是被发展成“革命者”。 三、 中共与亚非拉暴力斗争的关系 作为毛主义的精髓和中共革命的主要经验,“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和“人民战争”是“文革”期间输出革命的主要方式。应该指出,在国际政治中,一国政府出于政治、经济、民族、自然资源或宗教等原因,支持他国的反政府武装力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无论在西方国家和民族主义国家中都不鲜见。而中共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支持许多国家的共产党及左派激进势力,是在“世界革命”的总战略指导下,为推动“世界革命”高潮,彻底改变世界政治版图,同时为国内不断激化的“继续革命”创造外部环境,因此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特征,并非出于与具体的受援国或政治势力有什么特殊利益或利害关系。这是将中共的“输出革命”和出于国家或政权利益对“他国内政”的干涉加以区别的关键。 1. 中国支持在东南亚国家发动武装革命 中共当时以支持武装斗争的方式输出革命的对象国遍及亚非拉,尤以东南亚为最。由于东南亚邻近中国,这个地区的多数共产党组织在中苏分裂中支持中共,又有越南、老挝,后来再加上柬埔寨作为公开的反美战场,所以被中共视为世界革命的爆发点。 前文所述中共对马来西亚共产党的支持就是一例。据陈平回忆,由于中马两国没有共同边界,中共在60年代至70年代间对马共的支持主要采用金钱援助,让马共在泰国南部的黑市军火商那里购买军火。此外,为了配合武装斗争,中共还在湖南设立了马共的秘密电台“马来亚革命之声”,用华语以及一些中国南方方言(对象是华侨)、马来语、泰米尔语和英语广播。 印度尼西亚也是当时中共在东南亚输出革命的另一个主要目标国。在当时的国际共运阵营中印尼共产党是亲华反苏派。60年代上半期,印尼共产党利用印尼总统苏加诺的亲共立场,建立统一战线扩大势力,一度声势很大,结果重蹈中共1927年的复辙,遭到右翼军事力量反击,在1965年被镇压。据杨奎松的研究,毛泽东本来对印尼共产党迟迟不愿开展武装斗争不满,当印尼党被镇压,数十万党员和左派分子被杀害后,毛泽东反而很高兴,因为从他的“辨证观点”来看这是件好事,这样一来,印尼共产党只好“上山”搞武装斗争了。“所以他在内部明确讲:不要认为印尼革命搞坏了”。此后毛“甚至不顾脆弱的外交关系,积极支持泰国、马来西亚、缅甸等国的共产党建立起武装来了。”[3] 印尼共产党转向武装斗争后,在1966年8月发表了一份中央政治局声明,从内容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声明几乎照搬林彪文章,把毛泽东思想和马列并列,提出党的“三面旗帜”,把中共的依靠农民建立农村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和“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作为印尼革命的道路。该文还批判苏联修正主义的“三和”路线,把前一时期革命的失败归咎于受苏联路线的影响。1970年5月22日,中共中央电贺印共成立50周年,说印尼革命在1965年受到的挫折完全证明了苏修和平过渡与议会道路的破产,印尼共产党“坚定不移地走‘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道路,一定能够夺得最后胜利”。 尽管“文革”前泰国和缅甸都是中国的友好邻邦,两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的关系也十分良好,但中共在“文革”期间仍然把这两个国家视为“输出革命”的重要目标国。根据杨奎松的研究,“文革”期间毛泽东多次要求老挝共产党帮助泰国搞武装斗争,最好在泰国境内建立“解放区”,声称“一定要打到泰国去”。毛还对泰国共产党人说,如果泰国革命发展起来了,就能把缅甸、泰国、越南、柬埔寨、马来亚连起来。中国政府曾与缅甸政府达成政府间协定,承诺中国不公开支持缅共,缅共在华机构和领导人不在公开场合露面。但这些约束在“文革”中都被打破,缅共领导人不但在中国公开露面,而且还在中共党报党刊上发表文章鼓动缅甸革命。毛泽东亲自批准留在中国已有17年之久的大批缅甸共产党人和少数民族分子回国开展武装斗争,建立根据地。为了保护那些在中国受训的缅共人员能安全进入缅甸开展武装斗争,中国人民解放军还专门组织了护送部队,深入护送到缅甸境内,直到被护送人员抵达安全地点。有时这些中共护送部队还直接与缅甸政府军发生战斗。 中共当时一个重要的战略考虑是,利用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和东南亚民族的亲缘关系,将东南亚国家的少数民族作为东南亚共产党扩大武装时的兵源。毛泽东曾很明确地告诉老挝共产党和缅甸共产党的领导人:你们可以到中国边境那些与老挝、缅甸民族接近的少数民族中去征兵么!这是他们的国际主义义务,中国边境地区可以作为你们的后方么!1970年在和越共总书记黎笋的谈话中,毛泽东提出让老挝共产党到云南的老挝族中去征兵。在座的周恩来和黄永胜说,在西双版纳有老挝族,周恩来还说“我们的壮族跟他们非常相象”,毛泽东说将来老挝决胜的时候,“可以到广西一带招一些壮族人,到云南招一些傣族人”。他还以历史上广西军阀李宗仁和白崇禧的队伍为例,说这些少数民族都很能打仗。[4] 60年代初在新加坡,中共利用东南亚华裔对理想社会的向往和大中国情结发展势力,模彷中共的行动方式,建立了统一战线组织“社会主义阵线”。但在决定新加坡是否与马来西亚合并的公民投票中,新加坡共产党人因为属于马来亚共产党,故此以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立场为名,反对新加坡独立,结果失败。后来在1963年的选举中新共又败给了李光耀的人民行动党。1965年,新共响应中共的世界革命路线,放弃了合法的议会道路,批判苏联的“三和”路线,发动支持者走上街头游行诉诸暴力,而且参加了马来西亚共产党控制的马来西亚民族解放阵线,制造暴力和恐怖事件,被李光耀政府镇压。值得一提的是,与新加坡共产党斗争而获胜的经验后来成了李光耀政府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重要条件。李光耀说共产党的威胁一直是他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使他片刻不敢稍懈。如果不是解决了这个红色威胁,新加坡就会成为另一个动荡不安的东南亚国家。考虑到这个实实在在的历史因素,那些有关新加坡经济奇迹中“儒家伦理”和“东亚文化”所起作用的讨论更象是玄谈。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70年代左翼政治力量的退潮,是东南亚国家、尤其是“四小龙”获得经济成功的共同历史经验。李光耀一直视中共对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共产党的支持为威胁新加坡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族群和谐的心腹大患。1976年他首次访问中国,此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中共承诺放弃对东南亚“输出革命”。1979年李光耀二度访华时,他坚决要求邓小平撤除在湖南的马共电台,以换取东盟国家对红色高棉在联合国地位的支持。邓小平不得不立刻召见马共领袖陈平,限期撤除“马来亚革命之声”电台。在60年代到70年代,李光耀非常担心中共的“文革”在新加坡青年中产生影响,这一方面缘于“文革”的乌托邦色彩和青年学生的“先锋”作用对年轻人颇具吸引力,另一方面则因新加坡人口中大多是华裔,很多人对北京有“祖国”或“大中华”情结。1971年中国对新加坡开展了”乒乓外交”,邀请新加坡乒乓球队访问,接着新加坡邀请中国球队回访。令李光耀感到震惊的是,在中国和新加坡球队比赛时,球场上竟然有一大群新加坡观众嘲笑自己国家的球队,并高呼赞美毛泽东的口号。李光耀说,他后来“公开严厉”地批评这些幼稚的左翼分子为新加坡的“小毛泽东”。 笔者曾与一些经历了那个年代的新加坡人交谈,了解到以下情况:即使到了70年代中期,中共的“文革”在新加坡青年中仍然还有很大吸引力,很多人不惜冒险到停泊在公海的中国远洋货轮上观看《决裂》、《春苗》等宣传“文革”成果的电影。在李光耀的建议下,新加坡政府在60年代到70年代颁布了一道法令,禁止30岁以下的新加坡公民到中国去访问,以防这些头脑简单的左翼青年被召募为“颠复分子”,这条禁令直到1976年才取消。1976年李光耀访华,他的女儿随行。这位年轻女子原来对遥远的“祖国”有亲近感,对毛的革命亦感神秘,但在访华过程中,她亲眼看见中国的封闭、落后、愚昧,于是改变了对中国的印象。女儿思想的转变过程使李光耀悟出一点:要让青年人放弃对毛式革命的浪漫幻想,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们去中国,逗留得越久,放弃得就越彻底。因此李回国后废除了这条禁令。后来李光耀还注意到,很多在50年代回到中国的华侨青年经历过“文革”后,“对中国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已经彻底破灭,他们回国后可以成为我们对付毛泽东主义病毒的最好疫苗”,因此他反对新加坡保安局不准这些人回国的禁令。[5] 在菲律宾,中共支持菲律宾共产党毛派领导人何塞·马利亚·西松(Jose Maria Sison),此人“文革”早期曾在中国受过至少3个月的训练,被其追随者称为“菲律宾的毛泽东”。在毛主义的影响下,西松把菲律宾共产党内的激进派纠集起来另立山头,激进派当中很多成员来自左派大本营菲律宾大学。西松于1969年建立了菲律宾“新人民军”(后改称“民族解放军”),发起武装斗争,争取到中共的支持。为了介绍毛主义并使毛主义和菲律宾的革命实践相结合,西松撰写了《为民族民主革命而斗争》、《菲律宾社会与革命》、《菲律宾人民战争的特点》等着作。在1969年3月发表的《纠正错误和重建党》中,西松宣称“用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民族解放军已经清除了以拉瓦和塔鲁卡为代表的以及其他现代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和‘左’、‘右’倾错误”。中共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也是菲律宾民族解放军的纪律。 1971年,为了迎接菲律宾的“革命高潮”,西松制定了“中国路线”,派党内第二号领导人里卡多·马来率领一个14人的代表团连同其家属一起到中国受训──这是当时派遣去中国受训的通常做法,因为受训者往往要在中国停留很长时间。这个代表团的具体任务是:“一、在中国代表菲律宾共产党;二、确保从中国获取物质援助;三、和其他共产党在中国的代表建立联系;四、领导在华受训的菲律宾共产党员;五、作为菲律宾革命在中国的人力资源;六、建立图书馆和档案库;七、在‘世界革命的中心’作为一个组成部分而展开活动”。[6] 卡多·马来在中国一直住到1981年。当邓小平不再支持东南亚革命,菲律宾的马科斯政府解除军管后,卡多·马来离开中国去了荷兰,8年后再回到菲律宾,担任《马尼拉纪事报》的编辑。他在采访中说,中共当时除了提供军火,还教他们如何使用针灸和草药,如何在海上航行这些游击战所需要的知识。他表示,自己当时已经认识到中国革命和菲律宾革命之间有重大差别,不能照搬毛主义模式。 2. 中共对南亚国家暴力革命的影响 印度在1969年至1970年间曾出现过“那夏里特(Naxalite,源于地名Naxalbari)运动”,这是印度共产党在农村发动的暴力革命。和很多国家的共产党一样,印共也在60年代中期发生亲苏派和亲华派的分裂,亲华派走武装斗争和暴力革命的路线,以查鲁·马祖达(Charu Mazumdar)为首,称“印共(马列)”。马祖达是毛主义的忠实信徒,他称颂毛泽东思想是“帝国主义走向崩溃、社会主义走向世界范围全面胜利时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凡熟悉中共“文革”语言的读者,不难看出这就是林彪宣称的毛泽东思想“顶峰论”。 马祖达领导的印共(马列)模彷毛泽东在1949年前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分析,把印度定为“半封建半殖民地”,革命必须在“无产阶级”领导下依靠农民,发动和激化农村阶级斗争。马祖达领导的印度农村革命是中共20年代的湖南农民运动(以及后来的土改)和60年代的“文革”暴力相结合的产物。在印度大吉岭地区的那夏巴里(Naxalbari),印共组织农民建立农民协会,取消债务,烧毁地契、重分土地。“那夏里特运动”的主要战略是残杀乡村精英:地主、借贷者、基层官吏和乡村教师。用马祖达的话来说,“这种肉体消灭扫除的不但是个人,也是个人所代表的阶级敌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威。”在这种杀戮中,那夏里特运动鼓励其成员不用枪支,而是用其他较原始的武器甚至双手去杀死受害者,甚至砍下受害者的双手和头颅,分解肢体。 就象当年中共发动的湖南农民运动一样,这种极端做法在“那夏里特运动”内部也引起了“好得很还是糟得很”的疑虑和争论。在“那夏里特运动”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马祖达宣布:“任何反对这场消灭乡村敌人的战役的人都不和我们站在一起”。与中共如出一辙的是,马祖达用来为暴力辩护的理论是“阶级仇恨”。马祖达说,“当用阶级敌人的血来书写口号,把阶级敌人的头挂在他的屋顶上的时候,这就是人民的阶级仇恨的表达。游击队员对敌人是如此仇深似海,以至于不但把他们的头砍下来,而且从他们的屋顶上踢下去。”马祖达甚至还宣布说:“一个双手没有沾满阶级敌人鲜血的人不能被称为是一个共产主义者。”[7] 值得一提的是,马祖达本人和“那夏里特运动”的主要领导人都不是穷苦人出身,而全都来自印度种性制度里的最高阶层婆罗门。 在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中杀人是常见现象,但如此鼓励滥杀并用原始手段制造血腥效果的事例却不多见。一些研究“那夏里特运动”的学者在阅读大量文献之后提出这样一种解释:“那夏里特运动”的意识形态把这种徒手杀戮看成是培养一个“革命者”的过程。在旧的社会秩序下,杀人和被杀者是统治关系,农民被地主和乡村精英踩在脚下,心理上认为这些人高高在上,自己是低贱的。这种社会身份差异带来的自卑感日积月累根深蒂固,难以消解。而现在,每当农民向过去的主人砍一刀或打一棍,这种社会距离感就消失一点,自己的身份也就提高一点,直到最后把敌人消灭,自己也就获得了一种新的社会身份,成为了“新人”。这样一个血腥的暴力集团在“文革”时期却被中国看作是世界革命的一个新发展。《人民日报》1967年7月发表社论,欢呼“那夏里特运动”是“印度的惊雷”。这篇社论很快就被“那夏里特运动”翻译成本国文字,成为重要的学习文件。 斯里兰卡(1972年以前叫锡兰)是中共长期的友好国家。早在1952年,当中共因介入朝鲜战争而被联合国制裁时,斯里兰卡就和中共签订了长期条约,向中共提供橡胶,从而打破了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封锁,满足了中共的战争需要。1957年两国建交后关系一直非常密切。斯里兰卡领导人班达拉奈克和坦桑尼亚的尼雷尔、赞比亚的卡翁达等人一样,也是在西方受教育但民族主义意识十分强烈的领导人。班达拉奈克担任总理后,改变了亲英政策,和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对内实行国有化,把外国资本的橡胶园和茶园收归国有,取消英国的军事基地。1959年他遇刺身亡后,其夫人继任总理,并积极参加“不结盟运动”,反对美国介入越南战争,反对美国在印度洋地区保持军事基地;同时她也反对苏联,谴责苏联入侵捷克。班达拉奈克夫人的所作所为使中共政府将其视为理想的国际统战对象。“文革”前中共千方百计保持和这个印度洋岛国的关系,1961年还应斯里兰卡政府的请求,将中国珍藏的佛牙送去供该国佛教徒瞻仰。佛牙到达之日,斯里兰卡举国上下以最隆重的仪式迎接。 然而,“文革”期间,斯里兰卡却成为毛主义极左派的攻击目标和输出革命的对象。因为斯里兰卡是个佛教国家,政治上保留了君主制,经济上是大地产制(茶园和橡胶园),又曾经是殖民地,和西方国家经济关系十分密切。这些西方国家大多数是中共推行“世界革命”的目标国。“文革”前中共和斯里兰卡保持友好关系的政策,在“文革”中成了中国的“极左派”指控“务实派”推行“三降一灭”政策的证据,于是中国驻斯里兰卡的外交官通过积极宣传毛泽东思想来表现自己的革命性。当时斯里兰卡将毛像和毛着列为禁运品,但中共仍然设法偷运。1967年8月,一艘中国船被拦截,搜出一箱毛泽东像章,斯里兰卡向中共提出交涉,中共称这是斯里兰卡政府两年来与国际反华势力勾结的继续。1970年10月中共大使馆举行国庆招待会,邀请了斯政府高级官员,但大使馆门口却挂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大幅标语,又引起斯政府强烈反应。 1971年,受毛泽东思想影响的“斯里兰卡人民阵线”发动反政府暴乱,纠结激进青年打砸抢,攻占一些地方的警察局,并扬言这是呼应中国的“文革”,斯里兰卡无产阶级要坚决推翻资产阶级当权派,打下首都科伦坡,推翻现政权。据当时在科伦坡的中共外交官回忆,“斯里兰卡人民阵线”多次派出代表,前往中共使馆,要求面见大使,并要求中共公开支持他们的革命行动。大使在向国内紧急请示后拒绝了这一要求,同时严令使馆人员不得私下和斯里兰卡的造反派接触。不与反政府武装发生接触不但是驻外大使的权限和责任,更是“外交承认”的题中应有之义,大使向国内报告是可以理解的,但还要向国内“请示”就耐人寻味了。 1972年,斯里兰卡再度发生名为“格瓦拉叛乱”的左派军事暴动。虽然并无证据表明中共支持这个组织,但中共的“世界革命”立场还是引起了斯里兰卡政府的怀疑。亲华的班达拉奈克夫人的政府受到很大压力,被迫对中共大使馆采取了一系列监视和检查措施,拆封全部邮件,搜查新华社和中国工人的宿舍,连中共援助斯里兰卡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也在搜查之列,很多中共外交官甚至担心使馆会被关闭。为了保住和斯里兰卡的关系,周恩来被迫接见斯里兰卡大使,不但没敢就斯政府的监控措施提出抗议,反而说班夫人很聪明,反复检查,查不出中共有任何牵连,“不就把右派的嘴封住了吗?”周恩来甚至还说,中国正在清查“五·一六分子”,如果斯里兰卡政府在搜查中国驻斯机构时发现有这类人物,“请坦率地告诉我们,帮我们清理阶级队伍”。[8] 周的用意固然是要显示中共的清白,但使用的方式和语言实令人匪夷所思。 3. 对拉丁美洲国家输出毛式“革命” 在拉丁美洲,毛派共产党人60年代中期在巴西、秘鲁、玻利维亚、哥伦比亚、智利、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等国都建立了组织,主要成员来自青年和学生。在中国支持下,1967年拉美毛派共产党建立了两个游击队,一个是“哥伦比亚人民解放军”,该游击队还有一个模彷“红色娘子军”建立的“玛利亚娘子军连”,另一个是玻利维亚的毛派游击队。委内瑞拉的一些共产党人也在同一时期展开了武装暴力斗争。秘鲁共产党的左派头目古兹曼于1967年到1968年间在北京受训,除了学习爆炸和使用武器,更重要的是领会毛泽东思想,特别是“精神变物质”、“有了正确的路线,没有人可以有人,没有枪可以有枪”等毛思想精髓。玻利维亚毛派共产党60年代中期的纲领和印尼共产党同一时期的文献一样,体现了林彪文章的影响:“1、在人民战争中坚持政治挂帅;2、人民战争是群众争取解放的武装的政治斗争,为达到这个目的,在群众中尤其是工人农民中坚持政治工作是和武装斗争分不开的,政治工作必须和武装斗争相始终;3、人民战争要经过如下阶段:A.和农民暴动相联系的游击战;B.运动战;C.阵地战,或者以农村为依托夺取城市。”[9] 中共的“革命阶段论”和“统一战线理论”也充分体现在这些政党或组织的路线中。它们强调在现阶段,拉美革命的主要任务是反封建和民主革命,要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力量,分期分批地确定主要敌人,孤立或者中立其它敌对势力。当时在拉美革命中,中共面临“格瓦拉──卡斯特罗主义”的挑战。毛派共产党模彷中共的口吻,批判格瓦拉是小资产阶级冒险主义,不懂得发动农民和解决土地问题,不懂得建立农村根据地的重要性,更不懂得建立统一战线,落得孤家寡人的下场。智利共产党在文件中这样总结毛派的“人民战争”路线和“格瓦拉──卡斯特罗主义”的“游击路线”之间的区别:“人民战争是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而‘游击战’是小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中国大陆最近披露的材料说明,在墨西哥直到1972年还有受中共支持的反政府游击队在活动。1972年墨西哥左翼力量上台,总统埃切维里亚决定和北京建立外交关系,但就在中国大使熊向晖赴任前一周,墨西哥宣布逮捕了一批“在中国受过训练的游击队”,此消息经报刊披露后给亲华的埃切维里亚政府造成极大的困扰。埃切维里亚在接受国书的仪式上不得不异乎寻常地向中国大使熊向晖提出中共支持游击队的问题。中共资深拉美外交官黄志良在回忆此事时,不但不否认这些游击队受中共支持,反而坦陈“这是中国‘文革’混乱时期极左路线留下的恶果”。和墨西哥建交是中共70年代初调整外交路线时在拉美取得的一大胜利。为了巩固和墨西哥的关系,周恩来迅速邀请埃切维里亚访华,给予极其隆重的接待,借此向墨西哥舆论表明中共无意支持反政府游击队。不但如此,毛泽东在和埃切维里亚谈话时还用开玩笑的口吻冲淡严肃话题,要埃切维里亚提防熊向晖(熊是情报官出身)在他的国家“捣乱”、“搞颠复”。当时,拉美国家对中共“颠复”普遍表示担心。1974年,拉美另一个大国委内瑞拉和北京建交,据黄志良回忆,委政府宣布建交后却不向北京派出大使,也不接受中共大使,观察了一年多,确信北京没有“颠复阴谋”后,两国才互派大使。[10] 4. 为在非洲发动毛式革命而努力 在非洲,中共的“输出革命”先是和非洲独立运动相关联,然后是和独立后由谁掌权以及选择何种发展道路相关联。据Ian Greig的《共产主义在非洲的挑战》一书介绍,中国对非洲的支持可能早于苏联。早在1961年,就有6个喀麦隆人被捕,交代了在北京接受为期10周军事训练的情况。除了军事技术,这些非洲人还学习了中共革命的经验,“训练的第二个阶段集中在‘中国革命斗争’、‘人民战争’、‘民主革命’,以及如何在农村建立根据地。”这6个非洲人在1959年就被派回法属非洲展开武装斗争。据西方媒体报导,在60年代中期以前,一些从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莫桑比克、几内亚、喀麦隆和刚果来的非洲革命青年在哈尔滨、南京和其它中国城市接受训练。“罗得西亚津巴布韦民族联盟”的一个成员介绍他在上海接受为期一年训练的情况时说,当时除了军训,主要是政治学习,如何发动乡村群众和展开以人民战争为目的的游击战。 一个阿曼游击队员介绍了他1968年在中国接受训练的详细情形:经过组织安排先到巴基斯坦,然后乘坐巴基斯坦航空公司的飞机到达上海,再转到北京。在参观了中国的一些样板学校和公社之后,他被送进训练营接受军事训练和思想教育。令他印象深刻的是,在政治学习中中共教员认为,在非洲传播毛主义的一大障碍是伊斯兰教根深蒂固的影响,因此学习中强调要批判伊斯兰教。中共为他们准备的教科书规定,在回答“同志们,什么是《可兰经》?谁是先知?”这个问题时,标准答案是“《可兰经》、先知和伊斯兰教的其它表现形式都是美帝国主义的走狗英帝国主义的发明”。在课程表上,毛泽东着作的课程是最重要的,受训人员必须背诵很多毛语录,有关纪律及如何对待乡村群众的内容,听上去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内容相似。这些非洲人也实地参观了“文革”中的中国。例如,当他们参观一所学校时,教师提出“对黑帮分子怎么办?”的问题,学生们异口同声地说“杀杀杀”。陪同人员告诉这些非洲人:“黑帮”是那些没有教育好的、自以为有知识胆敢看不起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和教师。在最后结束训练时,每个受训的安曼人都得到一本阿拉伯语的毛泽东着作。[11] 5. 中共对外政策从革命狂热到极端功利的突然转变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输出革命”是中共在60年代和70年代初对外政策的中心,自从70年代初中美关系改善之后,中共的对外战略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同时反对美苏和一切反动派(即所谓“全面出击”和“四处树敌”)转为重点反对苏联。这一转变源于两点:在国内,“文革”的高潮已经过去,世界革命的狂热也开始降温;在国际上,60年代不顾一切地“输出革命”不但没有实现推动世界革命的战略目标,反而使得中国在国际上空前孤立,国际影响大大减弱。即使从推动“世界革命”本身来看,策略也需要调整。因此,从70年代初开始,中共虽未完全放弃世界革命的目标,但联美反苏的战略居于优先地位。 在70年代上半期,全世界目睹了中共对外政策从革命狂热到极端功利的突然转变,中共不但从多年的死敌美国邀请政治家访华,竭力营造“中美友好”气氛,而且很快就和一些过去被认为是“国际反动派”的政权建立了非常密切的关系。例如,扎伊尔的大独裁者蒙博托曾长期与中共支持的游击队作战,不但被称为“非洲的蒋介石”,而且在60年代中期中国编演的话剧《赤道战鼓》中被描绘成十恶不赦的大恶棍。但到了70年代初他却被视为中共在非洲对抗苏联的中坚,1972年和1974年两次访华,与毛泽东相谈甚欢,建立起了异乎寻常的个人友谊。毛泽东不但批准给予他大量援助,甚至在会见中和他商谈如何对付反政府游击队,即中共过去的同志。 在拉美,中共原来和智利社会主义政党领袖阿连德的政府关系密切并建交,周恩来还多次向阿连德政府提供如何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意见。1973年阿连德政府被皮诺切特领导的右派军人暴力推翻后,这一事件和印尼右派军人1965年政变并列,成为两起国际左派至今念念不忘的“冷战”时期“国际右派和美国中央情报局”的罪行。当时全世界左派力量同声谴责,苏联东欧集团和其他一些国家和智利断交,和智利有外交关系的80个国家中只有38个表示承认军政府。在强大的国际压力下,智利军政府很快照会北京并召见中国大使,表示愿与中共保持关系。周恩来为此召开紧急会议,衡量得失(主要是不愿给台湾以可乘之机)之后,作出了所谓“冷而不断”的决定。在全世界同声谴责智利军人的政变和随后的镇压浪潮中,中共的“见利忘义”受到了国际左派的强烈抨击。 四、“文革”行为方式在亚非拉的影响 除了输出革命和支持武装斗争的官方政策之外,“文革”中形成的一些特定的行为模式也经由官方和个人输出国门,成了“文革”的世界性影响的一部分。 1. 中国驻外使馆的“文革”行为 “文革”开始后一些中国使领馆纷纷采取“破四旧”行动。中共驻埃及大使馆的花园里原来有十多尊精致的真人大小的女神塑像,还有带翅膀的天使凋像,都是古罗马凋塑的遗迹,但在“文革”初期被使馆内的“造反派”连底座挖起,扔进垃圾箱,一些凋像就此断裂,难以修复,在驻在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领馆和外交官生活“革命化”也是“文革”的重要行为方式。和国内干部甚至中高级干部相对简朴的生活比较,当时中共驻外机构被认为是在“外事特殊”的借口下滋生特权之地。在“文革”刚开始时,坦桑尼亚和奥地利的毛派人士于1966年8月写信给中共有关部门,指责中共驻外机构生活方式资产阶级化,毛泽东1966年9月9日作了着名的“九九批示”,要外交机构“来一个革命化,否则很危险”。“九九批示”有如外交系统的“五一六”通知,其后果之一是很多驻外机构将字画工艺品和传统艺术品作为“四旧”撤除,改挂毛泽东语录和图像。但与“造反”、“造反有理”、“造一切权威的反”(当然毛本人的权威不但不能反,而且还要被神化)以及造反派之间的“派性”这类“文革”初期的行为方式相比较,以砸塑像换陈设来“破四旧”和实现生活方式革命化就微不足道了。“文革”初期中共外交机构也经历了内部的“造反”和夺权,很多派出人员在驻在国向大使和领事等“当权派”挑战,与驻在国的毛派或左派串连,他们内部往往又存在派性,这些都构成了“文革”在海外影响的一部分。 2. 中式“文革”在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是中共60年代在非洲的主要友好国家。坦桑尼亚总统尼雷尔是非洲独立运动的代表人物,中共也把坦桑尼亚看成是自己在第三世界扩展影响、对抗西方和苏联的基地。尽管中国经济在“文革”中近乎停滞,但中国政府对坦桑尼亚却有求必应。当时坦桑尼亚得到中国很多援助项目,其中坦桑友谊纺织厂在60年代是最大的一个,有130多名专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上海纺织工业局派出的。 上海是“文革”时期工人“造反派”的重镇,纺织系统又是重中之重,王洪文就是在纺织系统“造反”起家的,因此派赴坦桑尼亚的纺织专家组里有不少“造反派”。该组的英语翻译原来就是上海纺织工业局“造反派”的常委,因为在国内没有排上名次,1967年底来到海外“开辟第二战场”。他一到坦桑尼亚就拉起自己的“造反”人马,提出要在工地上挂五星红旗,竖毛泽东的画像和毛泽东语录牌,放中共的“文革”音乐和毛语录歌,把工地弄成“文革”在海外的样板,并指控“文革”前中共派出的外交官和专家组领导都是“走资派”。不但如此,他还彷效“文革”中“红卫兵”和“造反派”相互串连、共同造反的做法,利用翻译的语言优势组织了“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在坦桑尼亚工人中广泛活动,散布“造反有理”的观点。当时坦桑尼亚政府组织了“绿卫兵”,这个名称虽然和中共的“红卫兵”相应,也确实受到了中共的启发,但这个组织的宗旨却不是造反,而是贯彻政府的政策,是动员群众的手段。然而中方的“造反派”却表示要用“中国红卫兵”的名义和坦桑尼亚的“绿卫兵”串连,向他们介绍“红卫兵”的“造反”经验。1968年初这些人又开始在坦桑尼亚工人中大肆活动,要求他们起来造本国政府的反。 连中国为坦桑尼亚培养的杂技团也深受“文革”斗争精神的熏陶。1968年7月,坦桑尼亚杂技团学成归国,最初团内还相安无事,但很快就闹起了派性,动不动就“造反”,以“革命”的名义为自己争名夺利。连中共外交官也说这是他们在中国培训时受了“‘文革’极左思潮和无政府主义泛滥”的影响。结果是坦桑尼亚杂技团内部闹得不可开交,演员们无法继续合作表演,只好解散。一个成功的文化交流项目就这样毁于“文革”的影响。[12] 中方“造反派”的上述活动引起了坦桑尼亚政府安全部门的注意,把情况上报给总统尼雷尔。当时尼雷尔正在推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激进政策,对银行和大工业实行国有化。国际社会怀疑他受到中共的影响,国内很多人纷纷反对,尼雷尔本人受到很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造反派”在坦桑尼亚肆意妄为,必然会给尼雷尔的反对派提供机会。而刚果的卢蒙巴政权和印度尼西亚的苏加诺政权被右派军人推翻,就是前车之鉴。在这两次政变中,右派军人的借口都是现政权亲华亲共,要把自己的国家变成中共的附庸。这两次政变使中共在这些国家多年的苦心经营和援助一夜间化为乌有。尼雷尔接到政府部门关于中国“造反派”活动的报告后,对“文革”在坦桑尼亚的发展非常忧虑。 1968年6月尼雷尔访华时当面向毛泽东和周恩来提出中方“造反派”的问题。根据中共外交官的回忆,尼雷尔与毛泽东会见时,双方一开始由于对“文革”的分歧很不愉快。尽管毛泽东后来也表示,不允许“造反派”在坦桑尼亚活动,但他的理由却与“文革”没有关系,而是说这些人“搞大国沙文主义,欺负驻在国。”有了毛的圣旨,周恩来与尼雷尔会谈时表示,中共绝不允许援外人员把无政府主义带到国外,更不允许他们在国外“造反”。那个企图在坦桑尼亚开辟“造反第二战场”的英文翻译,被使馆送回国后即下放劳改。除尼雷尔之外,中共在非洲的另一个盟友──赞比亚总统卡翁达也向中共直截了当地表达他对中共外事和援外人员在该国传播“文革”和毛主义的强烈不满。 3.发展中国家的“校园文革” 中式“文革”的学生“造反”也在一些国家引起了反响。在菲律宾,以学生造反为中心的“校园政治”在60年代下半期和70年代初盛行一时,国立菲律宾大学成为散布毛泽东语录和“文革”材料的中心,很多学生“造反派”自称“红色风暴”的传播者,后来被西松的菲律宾共产党吸收。 印度的“那夏里特运动”亦有大量学生参与。1970年春,这个运动的学生参与者在印度第二大城市加尔各答发起了一场校园“文革”。在很多大学,学生们抵制考试,冲击学校办公室,砸毁家具和设备,在墙上涂写毛泽东语录。他们还冲进书店,焚烧书籍,被烧的有甘地、尼赫鲁和泰戈尔等印度历史文化名人的着作,甘地诞辰百年纪念中心的书籍和展物惨遭洗劫。学生还砸毁马路上和校园内的历史塑像,一时被砍下的塑像人头满地乱滚,后来政府不得不在每个塑像前派警察站岗。这场学生造反因此被称为“砸毁塑像”运动(Smashing Statue)。印度的报刊严厉谴责这些行动,《政治家报》发表题为“毛对抗甘地”的社论,代表了当时的社会舆论。这篇社论说“文革”“愚蠢而令人恶心”,它反文明,毫无建设性,甚至是“邪恶”的。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参与这场校园“文革”的学生很多都是“那夏里特运动”的成员,但这场校园“文革”的最初发生却与该运动的领导意旨无关。马祖达虽然也号召学生离开校园,但却是为了让学生“和工农相结合”,并没想让学生去冲击校园、烧书和砸毁塑像。因此,这场“砸毁塑像”运动最初是印度学生受中国“文革”期间学生“造反”影响下的自发行动。但马祖达很快就从毛主义的立场和逻辑出发,看到了这场破坏背后的“建设性”并支持学生的行动。马祖达说,印度的教育制度是“殖民主义”的产物,“任何信奉毛泽东思想和革命意识形态的人”都必须培养起对这个制度的“仇恨”;学生的行动是破坏也是建设,因为“不破坏这个殖民主义的教育制度,不砸毁那些由买办资产阶级树立的塑像,新的革命的教育和文化就建立不起来”。[13] 从这番话中可以看到,马祖达及其追随者和毛泽东“不破旧就不能立新”这一“文革”逻辑之间的惊人一致性。 4. “文革”式宣传如何恶化中国的对外关系? 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表现为圣像崇拜(戴毛像章、张贴毛画像及树立毛塑像)和传播阅读红色“圣经”(毛着作)等──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激烈,但却是最普遍和持久的“文革”行为方式,而且是传播“文革”意识形态如暴力革命和造反有理等观念最直接最方便的途径,因而在海外有着广泛的影响。这些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中国官方推动的结果,因为毛像和毛着都是在中国国内印制后通过官方途径运到驻外机构,驻外人员又将散发这些宣传品视为日常工作,认为散发得越多就越能显示自己对毛的“忠诚”。当时由于意识形态和宗教的原因,很多国家都把毛像毛着列为违禁品不许入关,但中共驻外人员则认为,这正说明了毛泽东思想的“巨大威力”与散发工作的“伟大意义”。 在东南亚,中共的友好邻邦柬埔寨有好几个省份受到中共影响下的“造反”的困扰。1967年5月,西哈努克政府被迫驱逐了两名中国专家,又拿受中共支持的华侨学校开刀,限制学校教授毛泽东思想,控制课程,不准散发毛泽东语录和像章。西哈努克说,“文革”给中国带来的不是国际社会的钦佩而是轻视。中共大使馆发表公开信,说“崇敬毛主席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权利”,这里说的每个中国人即包含华侨,因为他们中一些人仍是中国国籍。1967年8月,西哈努克派外交大臣访华,要求中共放弃在柬埔寨的“文革”宣传,但中方却反过来要求西哈努克“允许在柬华侨有热爱毛主席、爱社会主义、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利”,这一要求使西哈努克感到震惊,认为这等于“授权我们的中国朋友在柬埔寨人中间进行颠复活动”。9月,西哈努克下令取消柬埔寨的所有和外国的友好协会,其真正的目标在于解散宣传“文革”不遗余力的“柬中友协”,北京的“中柬友协”闻讯立即打电报给金边的被解散的“柬中友协”,要求和“反动派”斗争。西哈努克在气愤中下令召回驻北京大使,后经周恩来的苦心劝阻,柬埔寨驻北京大使没有成行。 在缅甸,中共大使馆和新华分社在1967年成了“文革”宣传中心,鼓励华侨学生佩戴毛像章,携带毛着进入学校。缅甸本来就对北京支持缅共游击队心存芥蒂,这种“文革”宣传加深了这一矛盾。于是,缅甸政府下令禁止戴毛像章携毛着,开除华侨学生,关闭华侨学校。中缅矛盾的恶化使得缅甸1967年6月出现了反华骚乱,华侨学校、新华社、武官处和大使馆都受到冲击,10多名华侨和1名中国专家死亡。中共作出强烈反应,北京举行20多万人游行示威,毛同意提“打倒奈温(缅甸领导人)”的口号,群众示威中随即打出“绞死奈温”、“油炸奈温”的标语。[14] 在中国的北邻蒙古,“文革”爆发后很多中方人员要在华侨学生中组织“红卫兵”,被使馆的临时代办劝阻,但在蒙古的中方人员采取了非常激烈的其他“文革”行为。中方人员除了在驻蒙建筑公司和友谊医院广为散发毛像和毛着,还把乌兰巴托的“华侨培才学校”变成在蒙古的毛泽东思想宣传站,这个学校是受中共控制的当地华侨子弟小学。中共外交官回忆说:“在国内‘文化大革命’的强烈影响下,毛主席着作成为必修课,师生们的‘革命’情绪很高涨,他们把《毛主席语录》带回家,不仅念给父母听,也向蒙古邻居广为散发。”蒙古政府当然不能容忍这种宣传,寻找借口将三名华侨学校教师驱逐出境。中方人员要在车站为这3个人举行“欢送”仪式,要用“读毛语录,喊‘文革’口号,唱《国际歌》”来表示抗议。蒙古政府得悉后派外交部第一副部长召见中国代办,提出根据蒙方规定,不得在车站举行这样的欢送仪式。但是,中方一意孤行,坚持上述欢送仪式,结果和蒙古警方发生冲突,一些学生和中方人员受轻伤。中蒙关系进一步恶化。此后北京发生了“八九”事件:蒙古驻华大使馆的车在友谊商店门口不慎压上一张掉在地上的印有毛头像的海报,在场的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围攻这位司机,焚毁了那辆汽车。这位司机随即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途经二连浩特时又被红卫兵和“革命群众”从火车上揪下来,强迫站在高凳上为他破坏毛泽东“圣像”的“滔天罪行”接受批斗。[15] “文革”前,中国的西邻、 喜马拉雅山麓的尼泊尔也是中国的友好邻邦,中国派出很多工程技术人员帮助尼泊尔修建公路和水电设施。“文革”期间中方“造反派”在中尼边境树起标语牌,要推翻尼泊尔君主制。中方在尼人员也积极活动,宣传毛泽东思想,引起尼政府警惕,要求中方限制出售毛语录和佩戴毛像章,但中方人员仍然我行我素。尼政府于是搜查“尼中友协”,没收“文革”宣传品,破坏宣传毛泽东思想的中国图片展览橱窗,并和“捍卫”毛思想宣传阵地的中方人员在现场发生冲突。中方强烈抗议,指尼政府与美国勾结,结果尼政府要求中国撤走部分驻尼人员。 在非洲,肯尼亚政府于1967年宣布中国代办李颉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离开肯尼亚。事情的起因就是中国大使馆不顾驻在国的反对和抗议坚持散发毛像章毛着。加纳甚至为同样的原因和中共断交。根据中国官方出版的外交史,1967年前后一年多时间里,和中共建交或半建交的48个国家中,有近30个由于中共向外输出“文革”而和中共发生外交纠纷。但这些事件在当时都被中共官方说成是国际帝修反的反华行径,加剧了在国内制造的“中国被帝修反所包围”的恐惧症和革命歇斯底里。[16] 早在“文革”开始前,中共和古巴的关系即因中共强行输出毛主义意识形态而破裂。古巴是中共在拉美第一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两党两国关系一度非常密切,毛主义和卡斯特罗──格瓦拉主义在国内和国际政策上有诸多共同点,如都急于超越苏联,依靠革命觉悟和精神力量向共产主义过渡,在国际政策上反对苏联主张的“三和”政策等等。1966年初,古巴方面首先发难,两国公开决裂。古方提出的理由之一是中共削减大米援助;另一个理由则是,中共不顾古方长期的劝阻和告诫,通过各种途径向古巴党政干部和一般群众散发中方的宣传材料,甚至利用邮局直接把此类材料寄送到古巴人的家中。1965年9月,卡斯特罗曾专门为此召见中共驻古巴临时代办,向他出示古方收集的中方宣传材料,提出强烈抗议。中共使馆受此难堪,立刻电告国内。尽管古巴和中共决裂有哈瓦那难以在北京和莫斯科之间保持平衡的深层原因,但中方在古巴肆无忌惮的宣传无疑是两国两党关系恶化的导火索。古巴和中共翻脸后,中方声称,古巴加入了“帝修反的反华大合唱”。有趣的是,整个60年代后半期,古巴的政治气氛和中国的“文革”非常类似,古巴当局在1968年到1970年间发起的“革命攻势”,是古巴版的“大跃进”和“文革”的结合物。[17] 现在看来,“文革”时期所谓的中国被“帝修反”等“国际阶级敌人”包围,纯粹是自食其果。 五、龙种与跳蚤──毛主义“文革”的余波 “文革”在中国是画上了句号,但60年代毛主义“文革”意识形态在“世界革命高潮”中播下的“龙种”,却继续在一些国家收获着“跳蚤”。目前斯里兰卡的泰米尔反政府武装就自命为毛主义,尼泊尔的反政府武装也被国际舆论称为“毛主义叛乱”(泰米尔组织帮助训练了尼泊尔反政府武装)。这些毛主义组织固然受到中共革命的世界性影响,但和柬埔寨的“红色高棉”以及秘鲁的“光辉道路”相比,它们仅局限于实践毛主义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和用暴力消除阶级差别,不同于“文革”那种“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而且它们产生时间较晚,也未受到中共支持。 “红色高棉”和“光辉道路”的一些领导人60年代及“文革”时期就在中国,他们除深受“文革”影响外,还接受中共的资助。他们崇拜的不只是毛主义的一般理论,例如信奉枪杆子和用农村包围城市,更是毛主义“文革”理论的实践者。他们要继承和发展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甚至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毛主义,他们认为这些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已完成;而有待继承和发展的是60年代毛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即“文革”理论与实践,但毛泽东死后中共当局所抛弃的恰恰就是这一点;中共抛弃了毛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就为“红色高棉”与“光辉道路”创造了历史机会,让他们自命为毛主义继承人,甚至要超越毛主义。 1. “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比毛式“革命”更残酷的“红色高棉”革命 中国读者对“红色高棉”的血腥统治或有所闻,但对这些政策的目的及其与“文革”的联系则不一定有清楚的了解。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和20世纪其他大屠杀不同的是,红色高棉的大屠杀不是为了解决种族、部落或者宗教冲突,而是为了彻底重构社会。这种彻底重构又是在它汲取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之后,企图在革命胜利之初就一举解决所有现实的和被其他国家的历史证明将来会产生的问题,建立一个比苏联、中国和越南都更为纯粹的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拒绝尝试任何和平改造或者说服教育的方法,取消任何过渡时期,选择了一条最简单直接的道路:从一开始就用暴力大规模地、有组织地消灭一部分人口,以此来达成社会改造。”[18] 与印度“那夏里特运动”一样,“红色高棉”鼓励用原始手段杀人,甚至用镰刀、斧子和锄头。 那么什么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和“现实的和被其他国家的历史证明将来会产生的问题”呢?“红色高棉”认为:毛泽东用“文革”反修防修,但他不彻底;而没有经历“文革”的越南则变修了;红色高棉要吸取这个教训。一个“红色高棉”的高级干部对回国的知识分子介绍说,柬埔寨革命的特殊性就是撤空城市和废除货币。他说:毛泽东说“文革”还要进行多次,但是后来停下来了,而我们每天都在搞“文革”。他特别提到,中国还在用钱,私人还可以养家禽,这些在柬埔寨是看不到的。中国在柬埔寨的专家被认为是变“修”了,因为他们不但拿工资,而且还把钱省下来回国时购买免税电器或缝纫机带回家。有一次中国专家问柬埔寨人,一个新修的水坝花了多少钱,柬埔寨人半不满半骄傲地说:“这是人民修的,我国不用钱。”“文革”后中国人还是各家分别吃饭,而柬埔寨在革命前就实行公共食堂制度了。根据这些对比,柬埔寨干部认为:“我们的制度比中国人的优越。”在这个意义上,“红色高棉”是吸取了国际共运中所谓“右”的教训,企图把当时经历了“文革”的中国都未解决的问题在柬埔寨从一开始掌权就立即全面彻底地解决;不但跳过过渡阶段立即进入社会主义,而且是直接进入共产主义,从而为泰国、印尼和缅甸等国革命建立一个不同于中、越的模式。 中共60年代中期发动“文革”,是认为世界革命形势已经成熟,苏联变修了,中国可以乘机崛起成为世界革命的中心。红色高棉70年代中期采取大规模屠杀和清洗、废除货币、拆散家庭、解散学校、撤空城市等极端措施,则是认为东南亚革命形势已经成熟,越南变修了,柬埔寨已成为新的革命中心。这种相似性清楚地表明了“文革”和红色高棉之间的血缘关系。 2. 秘鲁的“小毛泽东”以及他比毛主义更“光辉”的思想 秘鲁的“光辉道路”与毛主义“文革”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分析了“光辉道路”和毛主义“文革”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19] “光辉道路”的领袖古兹曼是大学哲学教授,“文革”时期在中国受过毛泽东思想的熏陶,回国后被追随者称为秘鲁的“小毛泽东”和“安第斯山的红太阳”,绰号“香波博士”(指他善于用毛主义给人做政治思想工作,即“洗脑”)。 1968年,古兹曼从中国回秘鲁后,开始造党内最高领导人帕德雷斯的反,指责帕是修正主义,走和平道路,说自己和帕之间的斗争就是毛主义和赫鲁晓夫主义之间的斗争。秘鲁共产党原来有份刊物名为《红旗》(该名称是否彷效中共理论刊物《红旗》尚不得而知),由帕雷德斯控制。古兹曼于是办了一份名为《光辉道路》的杂志。从此,秘共和秘鲁左翼势力就按照“红旗派”和“光辉道路派”的分野站队。 当时,秘鲁的左派主要集中在华曼戈大学等高等学府中,而秘鲁的大学又继承了欧洲大学自治的传统,政府很少干预。因此这场“路线斗争”就在这些大学校园里肆无忌惮地展开,演变成了一场小型“文革”。对立的两派在形形色色的辩论会、讨论会和批判会上彼此指责对方是叛徒和修正主义,散发攻击性的传单和小册子,张贴诽谤性的告示,在各自的刊物上发表冗长的充满了领袖和导师语录的论战文章;最后发展到在会场外面拳脚相向,一派占领学生宿舍,另一派调兵遣将来围攻,展开了武斗。大学校园里涂满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冈扎洛(即古兹曼)思想万岁!”“冈扎洛主席万岁!”“打倒一切修正主义!”之类的标语。“光辉道路”的组织和活动中渗透着毛主义“文革”的影响,只要看看它所张贴的宣传海报就会发现,无论从图案设计到口号,都象是中国“文革”宣传画的翻版,只不过把文字变成西班牙文,把毛泽东的头像换成古兹曼的。[20] “光辉道路”是一个不择手段的暴力组织,它扰乱秘鲁社会近20年,杀人无数。被杀害的人不但有警察和政府职员,甚至有乡村教师。因为“光辉道路”认为,这些人都是为现政权服务的。“光辉道路”还把一些参加选举和投票的农民的手指砍掉。他们毁坏的公共设施如学校、公共汽车、电站、邮局、警察局、投票站和其他市政机构等的价值更是难以估算。 人们不太注意的是,古兹曼是在1978年至1979年间策划、于1980年正式发动武装斗争的,时值中共结束“文革”、清算毛死党“四人帮”。当中共逮捕“四人帮”时,秘鲁首都利马的街头出现了一些倒吊在树上的死狗,上贴写有“邓小平”三字的纸条。尽管邓小平与逮捕“四人帮”其实无关,但他的名字象征着对文革的“右倾翻案”。当“四人帮”被审判时,中共驻秘鲁大使馆受到暴力袭击,“光辉道路”的成员甚至把手榴弹扔进了中国大使的卧室。这是当时世界范围内毛主义左派对中共结束“文革”最激烈的抗议。 象“红色高棉”一样,古兹曼总结中共“变修”的经验并得出如下结论:毛泽东用“文革”来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和党内出修正主义是正确的,但毛做得不彻底,所以他死后国家很快就变了颜色;为了反修防修,“文革”这样的运动必须经常化、制度化;在秘鲁,“人民战争”从一开始就必须考虑将来革命永不变色的大问题,甚至在夺权以前就要着手进行准备。这个“光辉思想”后来被称作“冈扎洛主席的指导思想”,古兹曼的秘共把它称为“马克思主义的第四把刀子”。这个说法明显来自于毛泽东的一个比喻:苏联人把斯大林这把刀子丢了,列宁这把刀子也丢得差不多了。正是在中共的“文革”结束、“红旗落地”的大背景下,古兹曼觉得毛以后的中共变修了,世界革命的火炬现在传到他手上来了,他就是当代的列宁和毛泽东;因此,“光辉道路”必须挺身而出,反击世界范围内的修正主义逆流,在秘鲁发动暴力革命。由于“光辉道路”没有机会掌管国家政权,人们无缘领教这“第四把刀子”的锋芒。但可以设想,如果整个秘鲁被引上了“光辉道路”,那么人们看到的恐怕离“红色高棉”的“伟大实践”相去不远,更有可能的甚至是“红色高棉”的失败会刺激“光辉道路”走上更激进、也更灭绝人性的道路。 结语:毛主义留给世界的未尽思考 “文革”对世界的影响是“文革”研究和中国革命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20世纪世界历史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还有赖于中国对有关历史资料和档案的解禁。经历了那个年代的外交人员、新华社和人民日报驻外记者已经发表了大量回忆录和文章,在一定程度上披露了“文革”在海外的影响,但以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人员的身份发表此类文字的还非常罕见。不过,在目前可见的公开资料的基础上,也完全可以了解中共“输出革命”的基本轮廓与后果: 第一,“文革”期间,包括“文革”前数年间,由于毛有想当世界革命领袖的强烈欲望,中共推出了世界革命的总体战略,试图以东南亚和中国的近邻为中心,将中国推动的“世界革命”辐射到非洲和拉丁美洲。 第二,“输出革命”的战略建立在如下判断之上,即“世界革命高潮”已经到来,帝修反的灭亡指日可待,中国是新的世界革命的中心。“输出革命”和“文革”意识形态是中国成为这个中心的标志和需要。 第三,对“世界革命高潮”的推动也是中共强化国内阶级斗争的需要。中共不顾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以及国与国之间起码的行为规范,向外输出革命和毛主义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使自己处于空前的国际孤立状态,甚至连长期的友好邻邦也都翻脸。但这种自己制造的困境却被中共宣传成是“帝修反”包围和灭亡中国的阴谋,反过来更刺激了国内的政治紧张气氛。 第四,“文革”期间向外“输出革命”的内容是复杂的,既有“文革”时期主宰中国大陆意识形态的毛主义理论和行为方式,也有“民族民主革命”时期的毛主义模式,根据输出国的不同各有侧重。 第五,“文革”初期一度出现的无政府状态,例如外交部在1967年到1968年间一度“失控”,很多驻外使领馆受“造反派”冲击或控制,国内很多涉外事件由“造反派”和“红卫兵”发起和主导,曾使“文革”意识形态的输出带有自发性色彩,打破了中共建政以来涉外事务的神秘性和决策权高度集中的格局。但这种自发性并不能说明它们和“文革”时期的中共最高权力无关。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自发性正是“文革”意识形态对外输出的方便途经,是“输出革命”的特殊形式。 中共官方在80年代“文革”刚刚结束时,曾痛定思痛、心有余悸地称“文革”是“浩劫”──值得深思的是,今天中国当局在谈论“文革”时,却尽可能地回避使用这样的词汇。与今天对“文革”的遮掩相比,80年代初对“文革”的认识似乎还显得诚实一些。“文革”意识形态和行为方式的世界性影响是灾难性的。受“文革”和毛主义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制度极为多元,文化、历史、宗教和政治传统更是纷繁复杂,但毛主义影响所及,造成的后果却非常相似,只是受灾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相似的后果是,社会秩序受到冲击,传统价值被颠复,伦理道德被推翻,文明和文化被摧毁,和平生活被破坏,尤其是暴力和嗜血被推崇到了极致,那种原始屠戮即使在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中也不多见。 毛主义之所以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一度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利用和夸大了任何社会中都会存在的阶级和阶层差别,还有性别、年龄和社会角色的差别,从而把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完全颠复。例如,在“红色高棉”和“光辉道路”的“革命实践”中,人们不但可以看到大量的女性追随者和女兵,更有大量的少年儿童,他们成了“组织”的重要成员。他们在被“解放”的名义下,从事与他们的性别、年龄和自然身份完全不相符的“革命工作”,甚至拿起武器。如果对方手无寸铁,他们肆意杀人;如果对方是训练有素全副武装的军人,他们则被大量屠戮,成为“烈士”。少年和青年学生还被煽动起来反叛社会和成人,把教师、教育制度和社会文明成果视为最直接的斗争对象,本来应该是接受教育、培养人格的社会成员却变成了引导社会“变革”的“先锋”。毛主义之所以在这样的社会群体中有不少追随者,并不是因为毛主义的革命具有正当性;恰恰相反,这说明了毛主义难以在正常状态下承担着社会责任且具有成熟理性的社会群体中找到大量追随者,只能用“压迫”去曲解社会秩序、用“解放”来为自己动员人力资源。这是我们今天回顾“文革”,回顾整个毛主义和中共革命的历史时必须充分注意的。 追根溯源,“文革”之所以产生灾难性的世界性影响,原因在于“文革”意识形态中包含的一种超越社会形态差别的恶,因此对人类社会具有的破坏性和对人性的摧残超出了中国的国界。从根本上来说,这种恶是对文明和文化的拒绝,对原始和野蛮的推崇,对传统的否定,对肆意“创新”的迷恋,对秩序的厌恶,对破坏的喜好,对人性的否定,对兽性的赞美。 尽管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创始人马克思等人对共产党革命之前的文化成就有积极的评价,也欣赏莎士比亚和歌德这样的杰出个人,但从整体上看,这种意识形态旨在创造一个“新社会”和“新人类”,对共产党产生以前的一切制度、文化、价值和道德往往采取否定态度,至多是“批判地吸收”。这种对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拒绝和批判,虽然在国际共运中具有普遍性,但在不同的国家其程度还是有极大的差别。程晓农在一篇文章中通过对苏联20世纪30年代“文化革命”的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在对待人类共有的和本民族特殊的文化传统和文明成就乃至行为规范上,苏联和中国有着极大的差别。苏联30年代的“文化革命”虽然打击了所谓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但却没有否定整个人类文明和俄国文化传统。相反,苏联共产党和政府在不放弃政治教育的前提下,不但提倡现代文明,而且不排斥西方和俄罗斯古典文化遗产,从来没有“彻底打倒”莎士比亚和普希金,这对提高国民的文化程度和文明素质都有积极影响。[21] 回望20世纪,不难发现:世界范围内存在着这种对破坏和毁灭的原始性渴望,在现代化过程中遭受挫折的国家和民族中,这种原始性渴望尤其明显。这些国家与民族热衷于否定秩序和规范、热衷于打击甚至屠戮体现秩序和规范的社会中上阶层。中国的“文革”是一场彻底反文明、反文化、反秩序、反人性的社会运动,是中共自1927年湖南农民运动以来内部所积蓄的破坏性能量的大爆发。这种对现代文明的反动不但是中国“文革”的本质,也为其他类似的社会动乱或“革命”所共享。 美国加州大学尔湾分校社会学助理教授 一、有关本研究的背景陈述 二、县志中有关集体屠杀的记载 三、集体屠杀:对广东、广西及湖北三省的分析 四、全国集体屠杀概况分析 五、集体屠杀的原因:国家鼓励与国家权力失灵
一、有关本研究的背景陈述 研究“文革”的人都十分熟悉“文革”期间的暴力现象,如各地对教师、知识分子和干部的殴打拷问[1],以及群众派别街头武斗造成的伤亡。[2] 然而,一种性质十分不同的集体屠杀现象,即系统地成批处决手无寸铁的平民,虽然零星散见于“文革”时期的一些报导,但却不为世人了解。一位老干部关于北京郊区大兴县这种事件的回忆录即是这类报告之一:从1966年8月27日到9月1日的5天内,共有325名“阶级敌人”被杀,年龄从刚出生38天到80岁不等。[3] 最着名、大概也是最令人发指的事件发生在湖南省道县。据香港一份杂志的文章说,1967年末,集体屠杀之风肆虐该县,两个月内共有4,950人遇害。[4] 郑义有关广西大屠杀的有争议的着作大概最为西方所熟悉,一是因为它有了英译本,二是它关于吃人的记述骇人听闻。[5] 2002年由宋永毅主编的《“文革”大屠杀》一书里,又为集体屠杀提供了有关云南、青海、内蒙古和北京的案例。[6] 这些报告令人关注。那么这类事件在“文革”中是否普遍?笔者查阅县志着手研究“文革”时,心里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我发现,上述案件也许属于格外严重的一类,但从1967年到1969年,类似的集体屠杀在中国一些农村地区相当普遍,相关的证据十分充分。而且这些县志是由地方政府编写的出版物,所以几乎没有理由认为它们夸大了政治暴行,相反应当推测有可能低报数字。[7] 本文将根据3个省的县志如实讲述这些集体屠杀,其中广西和广东两省十分普遍,而湖北省则相对较少。 为了让读者理解这些暴行风潮的缘起,此处先介绍当时的政治大环境。大多数集体屠杀发生在“文革”时期中共政府着手建立新的地方政府、解散群众组织之际。毛泽东和党中央在1967年底号召“革命大联合”时,“文革”中的群众运动已开展了一年有余。地方政府已经解体,群众可以随意成立组织参与夺权斗争,群众组织的街头武斗遍地开花。在此情形下,建立“革命委员会”(新的政权机构),让群众组织服从命令,尤其是解散群众组织并解除其武装,是一项难乎其难的任务。在毛治下的中国,碰到社会和政治问题时,流行的是所谓“阶级斗争”手段,即消灭一切公开的反抗,挖出“隐藏的”阶级敌人。但是,与其他时期所不同的是,在本文所涉及的时期,国家的地方代表把“阶级斗争”变成了恐怖统治,所以发生了大规模的屠杀。 二、县志中有关集体屠杀的记载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为“文革”中“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平反。[8] 这项政策促成调查“文革”期间各地发生的恐怖事件,对受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留下了很多宝贵信息,其中的大多数后来被写入县志公诸于世。新的县志除了极少数的例外,都有“大事记”的内容,记录了本县包括“文革”期间的大事在内的历史事件。这些记录还包括“文革”期间死伤人数的统计以及人口、党员和县级领导的背景。 1966年的中国大约有2,250个县。[9] 我在这项研究中选取广东、广西和湖北3省共计235个县作深入研究。[10] 广西自治区所辖县共计83个,我选取了样本县65个,样本县所占比重为78.3%;广东省所辖县共计80个,选取样本县57个,样本县所占比重为71.3%;湖北省所辖县共计72个,选取样本县65个,样本县所占比重为90.2%。 编写这些县志时,由于编写者可能自我审查或材料搜集不全,这些已公布的“文革”记录在详略程度上有很大差别。本文所说的死亡人数是指县志中记载的人数。因此,据此得出的统计数字应被视为最低数字。[11] 持此谨慎做法旨在确定集体屠杀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并非估算死亡人数。 我按照Valentino的观点,把集体屠杀(Mass Killing)定义为“故意成批杀害任何一个非战斗团体的成员(施害人所认定的团体及其人员)”。[12] 对这个定义中的几个要素应做进一步的说明。首先,在确认受害人时,是根据他属于某个团体的“成员”,而不是根据他是否对施害人构成直接威胁。就“文革”而言,这种身份的依据是所谓“政治罪行”或“家庭成分”不好。其次,施害人的行动中含有杀人意图。这使集体屠杀有别于“文革”期间的其他死亡原因,如批斗会上的残暴殴打(本意是为了象征性的羞辱而非消灭肉体)或审讯中的酷刑(主要是为了逼供)。第三,死亡不是群众派系的武斗造成的。但是,假如受害人是武斗之后被解除武装关押起来的被俘人员,我把他们也视为非战斗人员,因为他们对施害人已不构成威胁,因此“集体屠杀”不同于武斗中的杀戮,后者在“文革”早期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最后,“成批”的标准是指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集中性。在确定一个事件是否属于“集体”屠杀时,我以一次死亡10人作为基准。 广西省全州县的记载是县志中用明确语言记述集体屠杀的一个典型: “(1967年)10月3日,东山公社三江大队,以民兵营长黄天辉为首,将该大队地、富、分子及其子女76人,集体坑杀于蛇形黄瓜弄。……7月至12月各公社成立所谓‘贫下中农法庭’。全县枪杀859名四类分子(地、富、反、坏)及其子女。”[13] 这是集体屠杀最残酷的个案之一。但是从人口、政治结构和现代史看,全州是个很普通的县。该县1966年时人口为485,000人,其中农业人口占93%,由县、公社(乡镇)和大队(村)三级机构管辖。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的“土改”中,有10,110个农户划为地主,3,279个农户划为富农。[14] 在随后的政治运动中,这个“阶级敌人”的阵营又有所扩大,增加了所谓的“反革命”和“坏分子”。这部分人口包括其家庭成员,共同构成了着名的“四类分子”。只要中国当局一祭出“阶级斗争”法宝,他们便是受折磨受迫害的直接对象。这些人的悲惨遭遇在“文革”中达到顶点。当“文革”最残酷的时期于1971年结束时,全州县共有2,156名男女和儿童,象在上面提到的事件中那样“非自然死亡”。[15] 这类记录提供了时间、地点及受害人和施害人身份的信息以及导致死亡的方式,是集体屠杀的主要类型之一,我称之为“对四类分子的屠杀”(pogrom)。 还有一些县志提供的有关杀人方式的信息不太明确,但从记录的具体时间和大量死亡的数字看,显然也发生过集体屠杀。在下述另一个县──广西临桂县──的例子中,大多数受害人都是“四类分子”,这说明那里可能也有与全州县相似的集体屠杀,但受害人中还包括刚被扣上所谓“阴谋分子”帽子的人员。这意味着还有另一种类型,我称之为“政治迫害型屠杀”。临桂县在所谓“清理阶级队伍”、“群众专政”的名义下,全县出现乱杀人的现象。从6月中旬至8月底,被扣上“暗杀团”、“反共救国军”、“XXX黑班子”等莫须有罪名而遭杀害的达1,991人,其中国家干部326人,工人79人,学生53人,城镇居民68人,农民547人,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子女918人。全县161个大队,只有会仙的文全和宛田的东江两个大队没有乱捕、乱杀人。[16] 不同于针对“四类分子”的屠杀,政治迫害型屠杀中的受害人的身份是被杀害前不久才罗织的罪名,其根据是他们被控参与所谓的“阴谋集团”,如“暗杀队”和“反共救国团”。临桂县的受害人当中有918名是“四类分子”及其家属,但相当多的人显然不属于这4种人,例如那些被称为干部、工人、普通的农民和城市居民的人。 第三类集体屠杀是“被俘人员的集体处决”。这些受害人在派系武斗之后被解除了武装,已经不再是武装的战斗人员。这种杀戮发生在一派打败另一派之时。以下事例生动反映了这类事件的性质: 1968年8月18日,几个县的公安干部参加了联席会议,“东兰会议结束后,各县人武部坚决执行‘命令’,组织带领各县(厂)联指武装人员(人数超过原来规定,达到4,400多人)到风山后,对逃散在南山和北山的“七·二九”人员全面包围,抓捕了一万多人(当时全县人口共103,138人)。仅这一次‘围剿’,全县枪杀打死1,016人,占‘文革’中被杀死、迫害死总人数1,331人的70%强。……经过武装围歼扫荡后,风山县革委会终于在25日宣告成立。”[17] 这里还要就那些我无法确定是否发生过集体屠杀的县稍做说明:假如报导的死亡数字不足10人,该事件就不算作集体屠杀。即使县志中提到了大量死亡数字的县,若是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我也不视为该县发生过集体屠杀:1、大量死亡只有暗示,缺少明确的记录;2、记录在案的死亡原因是武斗,而不是解除了武装的平民;3、记录在案的死亡数字是整个“文革”期间的合计数,不清楚死亡原因。有三部县志中的记录分别代表着这三种情况:“(1968年)3月20日晚,新联公社黄桥生产队民兵以镇压‘平民党’为由而乱杀人。此后,全县相继出现乱杀现象,尤以文平等地为甚。”[18] “(1968年)3月3日,两派在连塘发生武斗,造成144人死亡。”[19] “‘文革’十年期间,共有2,053名干部和群众遭到批斗,206人被殴打致死;541受伤或致残。”[20] 在第一段引文中,蒙山县志记录了1968年3月20日及随后发生的“滥杀无辜”,从这段文字中可以推测死人肯定不少,但它没有提供具体数字,所以无法把它算作一次集体屠杀。在引自横县县志的第二段文字中,仅1968年3月3日一天就死了144人,但这是武斗的结果,所以我没有把它算作集体屠杀。引自田林县志的第三段引文称206人遇害,但死因不明,所以我也没把它视为集体屠杀。 三、集体屠杀:对广东、广西及湖北三省的分析 1. 规模 广西是发生集体屠杀最严重的地方。在我所掌握的65部县志中,有43部(占66%)记录了该县发生过集体屠杀。其中有15个县的情况非常严重,记录的死亡人数超过一千人。[21] 其中又以武鸣县为最,死亡总数高达2,463人,仅在1968年6月中旬到7月初的一次运动中,就有1,546人被杀。[22] 广西发生过集体屠杀的县平均死亡数为526人。前面描述的所有3种类型的集体屠杀,即针对“四类分子”的屠杀、政治迫害型屠杀、被俘人员的集体处决,在广西省均有发生。 广东省的情况与此相似。在57个县中有28个县(49.1%)发生过集体屠杀,其中有6个县的被害人数超过一千。[23] 情况最严重的是阳春县,从1968年8月到10月共死亡2,600人。广东发生过集体屠杀的县平均死亡数为278人。广东的集体屠杀属于两类,即针对“四类分子”的屠杀和政治迫害型屠杀。县志中没有关于第三种类型“就地集体处决”的记载。 比较而言,湖北省有关集体屠杀的记载寥寥无几,65个县中只有4个县有相关记载。然而这4个县的记载所涉及的屠杀属于政治迫害高潮期间打人导致的大量死亡。未见针对四类分子的屠杀计划或集体处决的报导。 上述资料清楚地显示,集体屠杀在两广是一种普遍现象,湖北的情况似乎不然,如果该省县志中的统计数字如实反映了历史的话。[24] 广西和广东到处发生集体屠杀时,湖北各县也正在经历迫害各类新老“阶级敌人”的高潮期。湖北省有38个县(在我的湖北省样本县中占60%)报导了受迫害期间挨过打的人数过千,其中很多人落下了终生残疾。但是不同于两广,大规模的打人多数时候并未导致集体屠杀。下面便是一例。 “(1967年)9月6日,县城发生了‘九·六’武斗事件。一群‘造反派’白天游斗‘走资派’、‘老保’22人,晚上打伤32人,其中8人终身残疾。接着向区乡发展,1,015人遭毒打,44人造成重伤或残废,1人打死亡,9人逼死。恐怖气氛笼罩全县。”[25] 湖北省发生过这种大规模打人现象的大多数县,记录的死亡总数都不足10人。就这里引用的具体事例而言,虽然迫害高峰期的死亡人数达到了10人,但我并未把它算作集体屠杀,因为其中9人的死亡不是有意为之所导致(但有致伤致残的意图)。在湖北的65个县中,我根据当时到处蔓延的打人行为导致的死亡人数,只认定4个县发生过集体屠杀,它们是宜昌(死10人、自杀105人、落下终生残疾者60人),恩施(2,350人被打、致死51人、314人永久残疾),秭归(2,500人被打、死40人、重伤440人、35人落下终生残疾)和郧西(该县的何家渠公社死32人,该县另有512人被打,276人‘被打死或致残’)。 2. 屠杀时间 已知最早的集体屠杀发生在1966年8月北京郊区的大兴县[26],但在本文考察的3个省里,直到1967年下半年或1968年,即“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前或之后不久,才发生了集体屠杀。 粤桂两省的集体屠杀在1968年7月达到高峰,恰好发生在大多数县革委会成立之后。该月中央发出禁止武斗和解散群众组织的两条指示,并且大力加以宣传。[27] 此时广西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尚未成立,反对派组成的群众联盟,即着名的“四·二二”组织在所有的主要城市里带头闹事。省当局便利用中央的两条指示镇压这些反对派,迫使其中一部分人逃到了下面的县里;同时,它还要求刚成立不久的基层革委会“坚决打击阶级敌人”。[28] 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公社,在执行这项要求时似乎热情很高。广东省在2月份就成立了“省革命委员会”,但是以“红旗”派为主的有组织的抵抗仍在继续,就像广西“四·二二”派的抵抗一样。“广东省革命委员会”也把中央的两条指示作为对付“红旗”派的武器。和广西一样,北京和省会针对有组织的抵抗发布的政策在下级辖区(县、公社和大队)酿成了一种恐怖气氛,无论当地是否存在普遍的有组织的抵抗,在基层都大力贯彻这些政策,集体屠杀就是在这种气氛中发生的。 与两广不同,湖北的集体屠杀的少数事例不是发生在7月,而是发生此前两个月。北京针对群众组织发布的指示影响湖北的方式似乎十分不同于两广。这也许意味着当时群众派别的格局有助于解释各省集体屠杀的差别。与两广不同,湖北的造反派被吸收进了新成立的革委会(相关讨论见后)。 三省的集体屠杀均集中发生在7月左右的两三个月之内。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把集体屠杀与成立“革命委员会”及解散群众组织这三件事联系在一起。资料显示,大多数屠杀都紧随“革委会”的成立而发生,但目前仍不清楚造成这种状况的具体机制。有学者把它归因于后来的运动,尤其是“清理阶级队伍”和“一打三反”。[29] 数据显示,这些全国范围的运动不一定会导致地方上的严重迫害。县志表明,各县在有选择地落实某些政策内容,并非对全国性的所有运动都如数照办。同样重要的是,执行政策的时间各省和各县也大不相同。在我考察的三个省中,每个省都有自己的运动高潮,它们分别影响着省内各县的迫害行为。 3. 集体屠杀发生地的政治地理特点 集体屠杀往往发生县级以下的辖区,通常是发生在公社或大队。本文前述引文提到了发生集体屠杀的公社或村庄的具体名称。例如,在广西全州县将76名“四类分子”及其家庭成员推入山坑的集体屠杀事件中,就具体指明是三江大队。广西临桂县的县志具体记述了161个大队中只有两个未发生过集体屠杀。在广东有集体屠杀记录的28个县中,6部县志中含有辖区具体名称的信息。例如《曲江县志》写道:“(1968年)1月,樟市公社发生严重的非法杀人。全公社有13个大队出现乱捕乱杀行为,先后共有149人被杀害”。[30] 另一些例子包括:“池洞、镇隆和北界三个公社发生了大量打人杀人的现象,死29人。”[31] “群众专政是由各公社的公安人员执行的……。”[32] “新安公社梨垌大队活活烧死56名‘ 四类分子’及其家属。”[33] 城市里没有集体屠杀,而农村则大量存在,这种反差也许反映着基层和上级政府之间的脱节,这意味着国家控制力在地方一级的削弱。 资料显示,集体屠杀多发生于国家控制力相对薄弱的地方,这一事实还得到了地理因素的支持。比较发生集体屠杀的县和未发生集体屠杀的县的政治、地理情况后[34],可发现以下三点差异:第一,集体屠杀较多发生在离地区政治中心如省会较远的农村地区。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与省会的平均距离是212公里,而未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与省会的平均距离是179公里。第二,集体屠杀多发生于人口密度较低地区。发生集体屠杀的县的人口较为稀少,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39.7人;而未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人口密度则高达每平方公里219.1人。第三,集体屠杀多发生于县财政收入较低地区。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人均财政收入为15.1元人民币,未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人均财政收入为20.8元。 4. 受害人的身份 多数县志未提供有关受害人身份的细节。在提供了这种信息的县志中,提到最多的是所谓“四类分子”,即过去被划为“阶级敌人”的人。有些县志列举了受害人的具体身份。例如前面引用的广西临桂县县志列出了受害人按身份分类的统计数字,其中四类分子及其子女占总数的46.1%,农民占27.5%,干部占16.4%,市民占3.4%,工人占4.0%,学生占2.7%。[35] 广西宾阳县共有3,681个受害者,其中农民3441人,占被害人总数的88.7%,干部51人,占1.4%,教师87人,占2.5%,工人102人,占3.0%。[36] 与这两个县的受害者身份相对比,湖南省零陵地区共有9,093个受害人,其中四类分子3,576人,占总数的39.3%,四类分子子女4,057人,占44.6%,贫下中农1,049人,占11.5%,其他家庭成分411人,占4.5%。[37] 从上述受害人的身份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首先,受害人中最多的是“四类分子”。这清楚地表明集体屠杀的目标是弱者,而不是那些真正对权力构成威胁的人(如所谓的“阴谋分子”)。其次,多数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也就是说,集体屠杀大多发生在县城以外的地方。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它说明集体屠杀是发生在国家控制力特别薄弱的下级政府的辖区。第三,有些地方也有不少不属于“四类分子”的人遇害。这或许反映着“政治迫害型”或“集体处决俘虏型”的集体屠杀。如果集体屠杀是为了消灭对立派系的人员,遇害人中“四类分子”以外的人会占相当大的比例。例如在上述凤山县的例子中,围剿结束以后遇害的1,331人中,有246人是干部或工人(都是城市居民)。[38] 一个醒目的事实是,受害人中有很多“四类分子”的子女。有报告称,这是因为施害人害怕他们人长大后寻求报复。[39] 在某些情况下,这似乎是一种事后推测。在道县,施害人杀了成年“四类分子”后,又把他们的孩子抓来杀死。[40] 但在某些情况下,子女是与父母一起遇害的。在全州事件中,地主出身的刘香元和的贫农出身的妻子有两个分别为1岁和3岁的孩子,刘在被逼跳下坑去之前向民兵头子黄天辉求情:“天辉,我有两个仔。政府能不能把一个判给我老婆?我抱一个跳下坑,留下一个给我老婆。”黄天辉说:“那不行!”[41] 5. 施害者 集体屠杀并不是由一些乌合之众自发实施的。在有据可查的案件中,我发现施害人皆有政府的人从中组织,他们通常是民兵、群众组织的成员或新的志愿者。北京郊区的大兴县、湖南省道县和广西凤山县的具体材料中都记录了屠杀之前无一例外地开过认真的组织会议。在章成对道县事件的讲述中,与会者投票表决该杀何人;会上一个接一个念出可能的受害人姓名并点票;这个过程持续了数小时。[42] 在道县的另一个地方,据章成说,“从管区到公社到大队,层层部署,层层动员:区委正副书记、‘红联’(一个群众派系的组织)司令、武装部长、会计碰头会,全区各公社负责人、武装部长、群众组织头头会议。”。[43] 显然,杀人过程是有组织的。受害人通常被捆绑起来,带到无人的地方处死。有时也召开群众大会,当众处死多人,即所谓的公审大会。[44] 多年后对施害人的访谈表明,他们大多数人在杀人时是在执行政治任务。[45] 有证据显示,这类行动还会得到政治奖励。在1968年底和1969年初,省县两级都开展了清理和重建党组织的运动,有很多积极分子被吸收入党。一些官方统计数字表明,施暴的热情和政治奖励之间有着令人齿寒的关联。据广西省政府公布的一份文件,在“文革”期间的广西,有9千多名杀人者被吸收入党;在“文革”初期“火线入党”的2万人后来杀过人,另有17,000名党员对杀人负有这样那样的责任。[46] 四、全国集体屠杀概况分析 1. 各省间的差别 在我所考察的湖北和两广之间,集体屠杀的规模大不相同。这意味着暴力的程度既有全国政治的影响,也跟地方状况有关。如何解释这种差别呢?我打算在这里提出一些尝试性的假设。 基本的假设是,各省之间的这种差异并不是一个历史事实,而是编写《县志》时遵行的政策所导致的人为后果。县志的编写和出版是由一个实行等级制的政府部门负责。一个省的各县所执行的一套政策方针也许不同于另一个省。其中便有这样的原则:在记述”文革”历史时“宜粗不宜细”。[47] 与两广的同行相比,湖北省的编纂者可能更加谨慎,因此略去了更多史料。事实上,湖北省志中有关“文革”的篇幅(2,361字)还不到广东省志(5,198字)和广西省志(5,117字)的一半。[48] 另一方面,湖北县志记录的集体屠杀虽然很少,但它们并没有回避有大量人员被打和受伤。事实上,它们比广东的地方志记录了更多的受伤者。所以有理由推测,记录在案的被害人数量的差异,确实反映着三省政治局势之间的实际区别。 有理由把死亡人数的差别与“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前冲突方式的差别联系在一起。据徐友渔对全国省一级的冲突的总结,湖北和两广代表着了两种不同的过程。[49] 在成立“革委会”之前,三个省会都经历过派系的群众动员和数次政府重组,都出现了对立的两大派。通常有一派试图推翻“文革”前的政府,另一派的要求则较为温和,甚至事实上为保护政府而战。1967年的上海“一月风暴”过后,权力经常在两派之间换来换去,但是在这一年7月份的“武汉事件”之后,湖北以及其他许多省份的力量平衡发生了变化。有更多武斗派别策略性地支持或表面上拥护中央,被划为“革命派”。政府被彻底改组,温和派失宠。较多的武斗派系的成员被大量吸收进新政府。[50]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例外,其中就包括两广。徐友渔认为,中央考虑到国家安全,对内蒙、新疆、西藏和两广这类边远地区采取了不同的策略。[51] 在这些省和自治区,更支持地方政府的派别被划为“革命派”,在“革命委员会”中担任要职;“革命委员会”则镇压敌对的造反派,这两类省份的群众冲突都很严重。表面上看,对与错的界线是在亲政府和反政府的派别之间;然而,在湖北这类省份(我称为类型1),“革委会”吸收了许多坚决反对“文革”前政府的人,新的划线标准是在进入“革委会”的“造反派”与它们受到排挤的前盟友之间。另一方面,在广东和广西这类省份(类型2),“革委会”结合了前政府的干部和温和派的领袖,然后利用他们的力量打击对立的“造反派”。 我根据徐友渔的分析,把各省(自治区)分为两种类型。“类型1”是指那些政治演变过程与湖北相似的省份,“类型2”是那些情况类似于两广的省份。在总结了来自全国1,530个样本县的材料之后可以清楚地看出:“类型1”的县共计1,271个,平均死亡人数是45.2人;属于“类型2”的省份有两种情况,一是两广之外的其余5省,共计135个县,平均死亡人数为70.3人,二是包括两广在内的5省,共计259个县,平均死亡人数是451人,其死亡总数为“类型1”的10倍。即使我们排除暴力行为特别严重的两广,“类型2”的县的死亡人数仍高出50%。因此可以断定,湖北和两广之间的差别也许代表着一种全国性的现象。我们不清楚是什么机制导致了这些差别。有人认为,两广发生的严重暴力现象可归因于“保守派”对反对派的报复,例如有政府作后台的民兵对反对派的打击。这种解释有一定的根据。例如,广西集体处决俘虏看来就是一个报复的例子。另外,广西的反对派“四·二二”也在不断对广西的集体屠杀进行有组织的抗议。[52]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多数受害人是“四类分子”,按当时的政治标准,这类人没有资格参加任何群众组织。在发生集体屠杀最多的偏远的乡村,我们不清楚在集体屠杀之前是否发生过派系的组织活动。 根据种族灭绝的文献,也许可以从政策角度提出另一种假设。受害者大多是“四类分子”及其家人,这意味着集体屠杀是消灭阶级这一党的长期政策演变为集体灭绝的过激表现。从比较的视角研究种族灭绝和大屠杀的学者认为,代表性更广的政权可以缓解暴力。[53] 或许可以说,湖北的“革委会”较之两广的“革委会”更能代表反对派。 2. 全国的状况 中国其他省份集体屠杀的规模能告诉我们一些什么呢?两广也许是集体屠杀特别严重的省份,湖北也许代表着处于温和的另一端的省份。大多数省份可能处在它们之间,但更接近两广而不是湖北。 根据两广和湖北的县志统计:广西省各县受迫害人数为12,616人,其中各县死亡人数平均为574人,受伤人数平均为266.4人;广东省各县受迫害人数为6,788.6人,其中各县死亡人数平均为311.6人,受伤人数平均为28.1人;湖北省各县受迫害人数为2,317.5人,其中各县死亡人数平均为10.8人,受伤人数平均为44.5人。 而根据全国1,530个县的县志,“文革”期间全国各县的平均死亡人数是80人。显然两广的平均数(分别为574人和311人)大大高于全国的平均数,而湖北的数字(10.8人)要低得多。受伤和受迫害的人数也显示出类似的格局。 3. 政治大环境 大屠杀和种族灭绝这类极端暴力现象挑战着我们的良知和理智。不对此做出解释是说不过去的。“文革”的集体屠杀模式其实提供了一些线索。它们看来具有政治性:发生的时间、施害人以及受害人的身份,都与新成立的地方政府巩固权力有关。屠杀并不是毫无规则地分散发生。倘若这个假设能够成立的话,就要解释两个问题。一是事件前后的政治环境。在什么样的政治和司法环境下,施害人认为杀人不会受到惩罚?二是施害人的心理。他们为何要做这种令人发指的事情? 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我讨论集体屠杀成因的动机来自这样一个问题:国家的决策者是故意要用这种方式杀人,或者集体屠杀仅是无意造成的结果?这个问题乍一看也许太简单,却是一个有益的起点,它可以使我们探讨与集体屠杀相关的国家政策和政治结构。在以下讨论中,我对中央权力和地方政府做了区分。中央政策在字面上一再反对极端暴力行为,然而只有一部分地方领导真心诚意地接受它。随着讨论的展开,可以看出这一特点至关重要。 a. 取缔群众组织,成立“革委会” “文化大革命”始于1966年5月,1971年逐渐退潮。两次事件的大潮把这场运动分成了三个阶段:1967年1月的“夺权”运动和1967年底及1968年各地“革委会”的成立。[54] 最初的参与者只有学生和知识分子,后来各行各业的人,包括工人、农民和干部,都被卷了进去。有一年多的时间允许人们成立自己的政治团体。但是这种自由和“大民主”并没有带来毛泽东设想的新秩序;相反,各地派系林立,街头武斗时见发生。1967年底,毛泽东要求群众派别全部解散,并号召四分五裂、相互打斗的人民实行“革命大联合”。1968年2月,即中国的春节,他又要求各地成立新的政权──“革命委员会”。[55] 然而对于省、县、公社和大队的地方官员来说,这项任务并不轻松。事实上毛泽东的计划落空了,直到1968年9月,最后一个省级“革命委员会”(新疆)才建立起来。有些基层地区更是延迟到1969年9月才成立了“革委会”。[56] 湖北省“革委会”成立于1968年2月1日,大多数县级“革委会”是成立于当年春天。广东省“革委会”成立于1968年2月20日,大多数县级“革委会”成立于1至3月。广西在1968年8月20日才成立省一级“革委会”,而大多数县级革委会成立于当年的2至4月。 建立新秩序涉及到两个相关的任务:配备有效的地方政府,消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反对派。新的“革委会”是由军人、经过挑选的原党政干部和群众派别领袖组成的。在“革委会”中得到任命的前党政干部和群众派别的领袖经常引起激烈的争议;被挤出“革委会”的群众派别领袖有可能成为新秩序的激烈反对者。 例如,广西和广东的反对派联盟持续与支持新政府的人“武斗”,广西省会南宁的武斗更是遍地开花。直到1968年8月,在中央的协调干预下,广西省“革委会”才告成立。[57] 周恩来1967年11月初就要求广东在一个半月内成立“革委会”,可是这项任务直到1968年2月20日才完成。[58] 但秩序却未能及时恢复,作为反对派的群众联盟“红旗”派继续公开对抗,在接下来的3个月里多次挑起人称“大武斗”的街头武斗。[59] 湖北省“革委会”则是派系斗争的产物,这种派系斗争在1967年7月20日的“武汉事件”中达到顶点。在这次事件中,前政府及支持它的群众组织遭到惨败。反对派在中央支持下胜出。新的“革命委员会”于1968年2月5日成立,前反对派占据了群众代表的席位。[60] 各省持续的混乱让中央感到不安,它敦促新成立的“革委会”要捍卫权力,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对付反对派。省级“革委会”欣然接受了这个建议,常常把“阶级斗争”口号喊得震天响。这就极大地影响了各县政权及基层干部的行为,于是许多人用恐怖运动的方式做出响应,无论政治威胁真的存在还是纯粹出于想象。 b. 选定迫害对象和编造威胁 中央当局建立新秩序的要求是毫不含煳的。反映着这种政策的一段颇有代表性的话,见于同时刊登在中共三家重要出版物上的1968年“元旦社论”:“毛主席说:‘一切反动势力在他们行将灭亡的时候,总是要进行垂死挣扎的。’混在内部的一小撮叛徒、特务,党内一小撮死不悔改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社会上的牛鬼蛇神(即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以及美帝、苏修和他们的走狗,绝不会甘心于自己的灭亡,他们一定还会采取各种形式,造谣诬蔑,挑拨离间,继续进行破坏和捣乱。”[61] 纳粹德国宣扬一种把犹太人视为劣等民族的种族理论;斯大林的共产国家编造出了必须予以消灭的“人民公敌”。可见,在集体屠杀过程的早期,国家的宣传机器通常会把一部分人打成异类。中国发明的这个异类便是“阶级敌人”。“文革”期间镇压群众组织的独特之处是,在辨别谁是“阶级敌人”时不是根据他的固有特征(种族、民族或宗教),而是更多地根据政治标准:只要地方政府视为阻碍建立新秩序的人就是“阶级敌人”。上述那篇社论说:“能不能自觉地克服派性,是在新形势下愿不愿做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派的重要标志。”[62] 如同其他时期一样,这一阶段党的政策依旧十分笼统,并无具体规定。它强调存在着“阶级敌人”及其潜在威胁,但并没有提供辨别的标准。地方政府可以随意给“阶级敌人”下定义。为了弥补政策语言空泛之不足,党会宣传一些地方经验。例如在上述社论发表4天后,中央便下发文件赞扬黑龙江省“深挖叛徒”的工作。[63] 这一年中期又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一篇关于北京一家工厂“斗敌”经验的报导。[64] 地方政府通过模彷这些榜样去执行全国性的政策。 在中共统治下,“阶级斗争”语言并非什么新鲜东西,它把某些人打入另类的功效也非无前例可循。但发生集体屠杀这种极端行为,还需要另一个因素发挥作用:编造威胁。国家不但要创造一个异类,还要编造出某种迫在眉睫的危险。这在集体屠杀的过程中是一种司空见惯的伎俩,省和基层政府把某种威胁说得有鼻子有眼,作为恐怖行为的借口。 在这类事件中,地方政府热衷于编织所谓的“阴谋集团”正在从事有组织的活动。地方政府要求“对阶级敌人先发制人”,而且往往是以“刮十二级台风”的方式。当北京在1968年3月底突然停止了反对“极左”的运动,转而展开所谓“对右派反扑的反击”时,湖北省相对温和的时期也随之结束。在该省省会武汉,那些自封的群众专政团体把武汉体育馆变成了一座大监狱。[65] 挨打的人不计其数。反右运动也蔓延到了各县。当年4、5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出现了恐怖统治,打着“三反一粉碎”的旗号对所谓“阶级敌人的猖狂进攻”进行反击。[66] 1968年6月17日,据说破获了一个两广的巨大阴谋集团“反共救国团”。据称,这个阴谋集团在广西的部分只是“分团”,其总部设在广东省会广州。两个武斗的群众派别之一“联指”很快便用以下语言攻击对手:“反共救国团在四·二二组织中有很深的根子。四·二二组织的领导就是反共救国团的领导。迅速行动起来,对拒捕者要就地正法。”[67] 有证据表明,恐怖行为的动员得到了中央少数关键领导人的支持,他们基于对当时形势的分析而对恐怖行为采取纵容鼓励的态度。1968年7月25日,周恩来和康生在接见广西群众代表时,对这种存在着“巨大阴谋”一说表示了认可,他们同意这一说法:“反共救国团”的总部设在广州,在广西有分团。更重要的是,这两位领导人都把“反共救国团”与两个群众组织──广西的“四·二二”和广东的“红旗”联系在一起。[68] 大气候助长了“阴谋论”谣言在乡村的传播。不但有这些来自上面的、表明存在危险的政治“标签”,还有大量关于危险迫在眉睫的断言──据说已经找到了“暗杀队”和“行动宣言派”。在前述广西全州的坑杀事件中,公社民兵营长从临近的县开会回来后,对他的下属说,“四类分子”就要动手了,最先受害的是干部党员,接下来是贫农。[69] 两广湖北这3个省的县志中材料有限,但在章成对湖南省道县的具体叙述中,一位县领导的讲话也许可以作为集体屠杀之前编造危险迫在眉睫的典型语言:“当前阶级斗争复杂,前几天,六区[70]出现了反动标语,阶级敌人造谣说,蒋帮要反攻大陆,美帝要发动世界大战,战争一旦打起来,先杀正式党员,后杀预备党员。一区有个伪团长,天天找到大队支书和贫协主席,闹翻案、闹平反。”[71] c. 对过火行为的警告 不说事情的另一面,对国家在集体屠杀中的作用的理解就是不全面的:中央和省级官员不断对过火的暴力行为发出警告。在所有党的文件或讲话中,都找不到允许集体屠杀的证据。只要下面传来集体屠杀的可靠消息,上级政府总是予以谴责,有时甚至派军队前去恢复秩序。 早在1966年11月20日,党中央就转发了北京市的一项政策,指示全国各地的政府要禁止“私设监狱法庭,私自抓人打人”。它警告说,这些行为“违反党纪国法”。[72] 此后,中央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又一再重申“要文斗不要武斗”的精神(例如1966年12月15日;1967年1月28日;1967年4月6日;1967年6月6日;1968年5月15日;1968年7月3日、24日和28日;1968年12月26日)。[73] 对于广西省政府向极端暴力行为发出警告时是否真诚,是存有争议的,但它至少在文件上是这样说的。1967年12月,即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新一轮集体屠杀一个月后,省政府发布了10条命令,其中便包括“群众组织不得任意抓人、打人和杀人。所有在押人员要立即释放。”接着便发明了“乱打乱杀”这个新说法[74],指出暴力的蔓延是对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破坏。例如,自治区政府在1967年12月18日公布了一份有关容县黎村“乱打乱杀”的报告;对9个县做了调查后,又于1968年5月3日发出制止“乱打乱杀”的命令;1968年6月24日下发了“关于制止乱打乱杀的指示”的文件;1968年9月19日开始收缴群众组织的枪械;最后又在1968年9月23日发出“关于制止乱打乱杀的通知”。[75] 官方反对极端暴力行为令人信服的证据是,在许多地方,这类事件的消息一传到上面,当局就会派领导或部队干预。例如,在北京郊区最早发生的集体屠杀事件中,有个县领导五次赶往马村制止杀戮。与他一起做工作还有北京市政府的官员。[76] 在最严重的湖南道县集体屠杀事件中,省政府派了一个师的兵力前去制止杀戮。[77] 至于集体屠杀究竟是如何制止的,县志中没有详细记载,但数据显示,集体屠杀通常集中发生在某个时期,大多数县的杀人潮只出现过一次,这说明它受到了来自上面的某种外部限制。有理由断定,中央和省一级发布的官方政策有助于阻止集体暴力的升级。但是这些努力由于两个原因而效力有限。 第一,官方政策没有规定任何切实的惩罚。警告通常只是作为未来的行动指南。事实上,在集体屠杀期间或过后,没有关于有人受到惩罚的任何证据。公安部长谢富治1968年5月的讲话中有一段话,可以作为对施暴者给予宽大处理的一个有力证据。在这篇看似反对武力的讲话中,他似乎是在说,施暴者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反革命分子只要愿意接受再教育,就不应把他们杀掉。打死人更是错上加错。但出现这种(杀人的)事是因为缺少经验;所以就不必追究责任了。重要的是吸取经验,认真执行毛主席要文斗不要武斗的教导。”[78] 直到上世纪70年代末,即在事情过去大约10年以后,当局才对施害人提起了公诉。 第二,资料未显示省和地方政府在禁止极端暴力行为时是否在权宜行事。例如,上述广西针对集体屠杀采取一系列措施的同时,也出台了对“阶级敌人”进行迫害的另外一系列政策。该自治区当局可能认为,乡村的“乱打乱杀”是胡作非为,但它也有动机对城市的反对派群众组织动用武力,此乃它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这一角色的基础。 d. 国家控制力的削弱 “文革”的本质是摧毁地方政府,然后予以重建,这一点使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遭到重创,公检法系统一度陷入瘫痪。1967年8月,甚至连公安部长谢富治也呼吁“砸烂公检法”:“从去年‘文革’开始到今年的‘一月风暴’,大多数公检法部门都在保护走资派,压制革命群众。……不全面改造公安系统,这种情况就难以改变。必须砸烂这架旧机器。”[79] 据县志记载,县、公社和村一级的这些机构在1967年已经陷入瘫痪。逮捕和起诉不是根据任何法律,而是按照当时的政治标准。 “文革”的另一个结果是阻塞了上传下达的信息渠道。与本文讨论密切相关的是自下而上的信息渠道失灵,这使得基层出事时上级部门即使知道了也为时已晚。地方领导宣扬自己在运动中取得的“成就”时会掩盖暴力行为。例如,1967年1月北京市政府向中央提交报告,介绍了清华大学新领导班子如何忠实地贯彻执行中央政策。这份报告着力描述了做过“坏事”的人如何得到善待,为他们提供了自我改造的机会。报告引起毛泽东的注意,他批示把报告下发全国作为学习的榜样。[80] 直到1978年,即在政治气氛已大不相同的10年之后,当局又公布了一份报告驳斥了原来的那份报告,新报告详细介绍了该大学挨过批斗的人的真实命运。据这份新报告说,在清理阶级队伍运动的短短两个月内,就有十多人被害。[81] 下面县里的情况也与此相似,由于向上级通报的渠道受阻,上级政府只有在死了很多人时才会插手干预。 五、集体屠杀的原因:国家鼓励与国家权力失灵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归纳出集体屠杀模式的4个突出特征: 第一,三省的情况大不相同,但每个省的内部有着相当程度上的一致性。这些模式意味着对发生集体屠杀起更大作用的是各省特有的政治形势,而不是整个国家的政局。在此,我尝试性地把各省之间的差异归因于省内群众派系和政府权力之间关系形成的格局。在湖北,有中央政府撑腰的反对派在以往的冲突中占了上风,被吸纳进新成立的“革委会”。相反,广西和广东的反对派被排挤在权力之外,所以这两个省的“革委会”更倾向于用暴力手段对付这些“造反派”。 第二,集体屠杀集中发生在大多数县已经成立了“革委会”、但省会城市依然受困于派系斗争的月份。集体屠杀的高峰期,也正是中共中央发布禁止派系武斗和解散群众组织的两项指示之时。这一发现有助于理解集体屠杀的性质和起源。集体屠杀大多发生在新的“革委会”成立以后,这一事实意味着集体屠杀是地方政府镇压的结果,而不是群众团体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集体屠杀与镇压反对派群众组织同时发生,这意味着省政府在鼓励暴力手段,尽管地方公社和村庄的极端暴力行为也许不合它的本意。 第三,集体屠杀主要发生于乡村一级的农村地区。这与“文革”初期的群众运动,如针对知识分子和干部的运动,以及大多发生在城市的派系武斗形成鲜明对照。由上而下扩散的设想不适用于集体屠杀。这意味着当城市的阶级斗争语言向下传播时,在乡村以极端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很可能是由于国家没有办法让基层官僚对他们的行为负责。这种解释得到了另一个证据的支持──越是贫穷的边远地区,越有可能发生集体屠杀。 第四,施害者是地方官员及其群众追随者(例如民兵),这说明“文革”期间集体屠杀具有政治性质。 从上述归纳中能得出哪些认识?它们能够解释清楚国家在集体屠杀中的作用吗?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这里不妨简要说明一下我对中国政府的认识,它一直引导着我的这项研究。 我把中国政府分为三个层次──中央、省级和地方一级(包括县、公社和大队)。北京的中央政府大唱阶级斗争高调,这是它当时解决眼前的问题──如何建立地方政府,解散群众运动──时喜欢采用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是集体屠杀的倡导者,至少它对集体屠杀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正如政策语言所示,中央也认为地方的极端暴力现象是局势混乱的标志。就此而言,集体屠杀的发生表明“文革”时期中央政府无力左右地方官员的行为。 省政府,特别是两广的政府,在对付城里的群众反对派时,有将阶级斗争的宣传升级的动机。当面对严重的挑战时,省级政府也许比中央更愿意使用暴力。事实上,集体屠杀的高潮恰恰发生在各省利用中共中央7月发布两项指示镇压群体反对派之时。然而,现在无法弄清楚的是,公社和村庄发生的大量杀人行为多是针对没有组织的“四类分子”,这是否就有助于镇压城市的反对派?或许可以合理地认为,除了造成一种恐怖气氛外,它没有多少直接的帮助。换言之,省政府也把发生村一级的集体屠杀视为胡作非为,这标志着省级国家权力的失灵。 比较而言,地方政府(县、公社和大队)显然是集体屠杀的直接策动者,虽然不清楚它们的动机是什么。它们也许曲解了上面传达的政策,遵命行事的热情过了头;地方政府也许把恐怖当作巩固自己地方权柄的现成手段。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暴行是地方干部及其同伙所为。正式的公检法系统已陷于瘫痪,为暴力找借口易如反掌,在这种时候,地方官员,尤其是基层和偏远地区的官员,可以任意胡为而不受任何约束。 所以,假如不把国家视为统一的整体,而是视为一个各级行动者的组合体,那么集体屠杀就不单是国家的鼓励或国家权力的失灵造成的,而是这两个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文革”中期集体屠杀的悲剧,其根源即在于这种国家鼓励和国家权力失灵形成的悖论。 多年来,对“文革”期间群众运动的研究,一直受到一些试图找出“造反派”的利益群体基础的着述的主导。[82] 这种研究忽略了“文革”的两个重要特点:暴力和国家对暴力的鼓励。暴力源于“挖出隐藏的敌人”这种斯大林主义的教条。早先的学者经常绕开这个教条及其导致的暴力行为。他们的研究更加关注当事人的暴力行为背后的利益和理念。然而Walder提醒我们说,“无论从参与者、旁观者还是受害者的经历看,他们现在普遍认为不应(把“文革”)理解为对抽象理想的追求,而是要还其本来面目:由国家策动的史无前例的迫害浪潮、酷刑、派系武斗和肆意施暴”[83]。在毛泽东统治下的中国,体制内的所有行动者都忠心拥护这一斯大林主义教条。他们赞成还是反对现状在这时无关紧要。从这个角度说,某些中国学者近年对“文革”中“民主”因素的讨论具有误导性。[84] 政治迫害和残酷镇压对手的方式非但没有促进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反而对它的任何表现都起着破坏作用。“假如‘文革’其实是对平等理念的追求,是一种民主形式或就国家政策开展的辩论,那么它为何采取寻找隐藏的叛徒敌人的做法?假如‘文革’的激进主义是理性的利益集团在从事活动时用来遮人耳目的借口,这些理性的行动者为何对自己的借口十分当真,要对另一些激进的工人学生进行攻讦汙蔑和大动干戈,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85] 在这项研究中,我首先要解释的便是“文革”暴力中这种令人困惑的特点。我希望从国家体制和政治行动者中找出一种解释。 这使我们看到了“文革”的第二个明确特征:国家对暴力的鼓励。以往的研究往往专注于原有的社会分化,把它视为群体运动的动力。然而如我所说,不但国家通过政策的宣示引导着政治运动,地方干部也把政策内容的解释权掌握在自己手里。由此造成的结果之一便是本文考察的大规模暴力。为了对“文革”的这一重要特点做出正确判断,有必要把分析的重点转向国家体制和政治行动者。 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一、从文化世界到物品:“文革”期间物品的夸示性、表演性联想 二、从物品到物品消费者:“文革”中的仪式化消费行为 三、“文革”时期有分配正义吗?
在物欲横流、贫富悬殊、官贪政贿的今天,“文革”被部分中国人想象为一个与当今的“物质主义社会”截然而异的理想时代。有人认为,当时的中国,虽然生活物品匮乏,但却是个分配公正的社会。这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史实,经历过“文革”的人也许会按照各自的经验和不同的现实处境产生不同的看法;而不曾有过“文革”生活经验的人则凭自己的偏好和需要自由发挥。我觉得,反思“文革”时期的物质文化,不能光凭个人经验或印象,而应从物质文化的基本结构入手,才可能比较清晰地看出文革时期物质文化的特点。 与在任何特定社会中一样,“文革”时期的物品所满足的并不只是人的自然需要,而是一种由当时社会和政治文化所理解为“正当”的需要。这些需要是如何形成的?它有什么样的特征?国家以何种正义原则以及为何种目的去满足这些需要?这些原则和目的今天是否还具有正当性?这些话题正是今天探讨“文革”时期物品分配的关键所在。 概言之,“文革”时期的物质文化可以分成三个方面来讨论,其一是从社会政治文化看物品的文化价值和“时尚”作用,其二是物品使用与消费者的“仪式”行为,其三是“文革”时期的“分配正义”问题。 一、从文化世界到物品:“文革”期间物品的夸示性、表演性联想 从文化世界到社会等级身份的标志物品,其间的意义流动是一个时尚化的过程。在生活世界中,观念必须通过具体的物品才能获得具体的表现,物品的符号意义本身就是由来自社会的正当性理由所支撑的。[1] 当我们按照物品的社会意义使用物品的时候,社会秩序变成了一种必然的道德秩序。一件物品之所以获得某种社会意义,是因为它和外在于这个符号系统的某些社会概念或价值联系在一起。例如,一件军装在“文革”时期有“革命”的符号意义(鲍德里亚称之为alibi,即托词),这是军装在其它社会中所没有的意义。在“文革”中,物品的普通正当理由如“满足生活需要”之上更有一种特殊的正当理由,即“革命”、“无产阶级”等等,最具正当理由的便是“革命需要”、“革命用途”、“革命作用”等等。[2] 正因为如此,物品在“文革”中具有极强烈、极明显的表演功能。这种表演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夸示和联想。夸示性表演往往需要借助文字和图画来表现,而联想性表演则更依重于当时被普遍接受的正当需要观念。因此,虽然联想性表演不如夸示性表演那么显见,但它在一个更深的层次上让我们看到,当人们按照物品的社会意义使用它的时候,他们无时无刻不在按照这些意义的社会规定再生这个社会秩序。例如,“文革”时的住房外都写着革命标语,画着毛泽东的画像,这便是夸示性表演。当时住房极其紧张,仅有的少数新造住房也十分粗陋,但比起那些1949年前遗留下来的考究住宅(西式或中式),粗陋的住房却有远为优越的联想意义──艰苦朴素。那些不具此联想意义或具有相反联想意义的西式洋房,无论画上多少毛的头像,写上多少革命标语,都不可能在联想层次上具有与粗陋房舍同样的表演效果。“文革”期间,朴素和考究的关系不是彼此不同,而是有此无彼。使用朴素物品成为正确使用物品和使用正当物品的唯一方式。一切明显的考究精致的物品都会立即被联想到奢侈和资产阶级,给使用者招惹许多麻烦,尤其是当使用者本人已被归入政治上不可靠的属类。 然而,“文革”物品的使用本身又存在着一种悖论关系,即普通社会成员均受到物品的这两种表演性限制,而权位越高者却不受其约束。比如,党和国家领导人照样可以住在中南海或高级住宅区,照样可以看外国电影,读“封资修”书籍,等等。可以说,“文革”物品对“艰苦朴素才革命”的表演是为一般普通人设计的,其作用是将他们极端匮乏的物质生活变为一种合乎道德的生活方式。对于一般人,“越穷越革命”成为他们所知道的唯一合乎道德理想的社会状态。 在“文革”的物品世界中,并非所有物品都具有相等的夸示性和联想表演功能。不同物品结合这两种表演性的能力也不尽相同。如上面提到的住房,它的两种表演性之间只有松散的关系。“文革”期间的大多数物品也都是如此,没有很明显的联想表演性,如文具盒、作业本、脸盆、毛巾、饭盒等。这些物品往往只能靠革命图像和文字的夸示表演来凸显它们的意识形态意义。这些物品的夸示性表演还表现在它们的品牌名称上,如“红星”、“红波”、“卫东”、“东风”等,甚至出售它们的商店名称也体现出夸示性表演,如“五七杂货店”、“红卫文具店”、“长征药店”等。还有一些物品,其暗示性意义与革命夸示表演相冲突,因为它们本身就带有坏的联想意义,如金银首饰、西式服装、宗教用品、古董字画等。这些物品因此成为“破四旧”的对象,谁若用它们去展示革命的图画和文字,那就会被看成居心不良、诬蔑革命。再有一种物品,它们的正面暗示性极强,几乎不需要夸示性表演就能展现极强的革命意义,如军装、毛像章、语录、枪等。 物品的表演功能与社会等级观念紧密相联。越值得公开演示的,其社会价值越高,也是高等级身份者所“自然”拥有的。程文超在论及“文革”中的“军用品”时这样写道:“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用上军用品的。……那年月,并非军人家属、能用上军用品的,大有人在。这才是本事!你得有地位、有身份、有关系、有路子。……比如,穿上一双‘解放鞋’,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表征。‘解放鞋’,将你和穿一般球鞋的人区别了开来,它显示了人物的身份、背景等鞋之外的很多意义。因而在那时,‘解放鞋’与一般球鞋之间,有一种等级、一种特权。”程文超当知青时,农村里经常搞政治运动,一有运动,就会拉几个“地富反坏右”出来批斗一番。有一次,队干部正准备将一个劳动不积极的人定为“坏分子”拉出来批斗,却发现他穿了一双新“解放鞋”。干部们想,他是不是有什么背景?有人说是他有一位远房亲戚早年被国民党拉了壮丁,后来参加了解放军,当了官儿,最近联系上了。就这么一个传闻让他躲过这一劫,“那场批斗却落到了别人的头上。那时的坏人,被压在社会最底层,是不可能穿上‘解放鞋’的。而穿上‘解放鞋’的,就不可能是坏人。今天,没有经过‘文革’的一代人,怕是很难理解,鞋里,还能藏着这样的政治玄机!”[3] 一般现代社会中的物品往往通过广告和时尚这两种途径被赋予特殊的象征意义,巴尔特将之称作大众文化制造的“神话”。时尚把物品原本属于文化范畴的价值(美丽、尊贵、地位等)转化为物品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国香水夏奈尔5号可以变为高贵、典雅和美丽的化身。时尚的反面还有逆反时尚。时尚引导者往往是社会上层名流,他们喜好的物品成为他们优越地位、丰厚收入和高雅趣味的象征。逆反时尚引导者则多为社会边缘群体人物,如嬉皮士、朋克、同性恋者等。他们的文化因激进、新奇和反叛而变成一种另类时尚。[4] 在“文革”时期,可以表演“革命”身份的物品成为一种时尚。具有代表性的“文革”物品,如军装、工装、毛像章,它们的象征意义化过程就是一个时尚化过程。带动这种时尚、起广告作用的是报刊广播等“革命”宣传、“样板戏”和许多“重要事件”,如毛泽东穿上军装、戴上红袖章接见红卫兵,这时毛本人成为时尚的最高引导者,而他同时也代表边缘身份(“造反派”、“老大粗”)的逆反时尚。 “文革”时尚与一般社会时尚之间存在着几大差别。首先,除一般时尚的诱导手段之外,“文革”时尚还加上了暴力和恐怖手段。一般时尚,如到麦当劳吃快餐,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去还是不去,但“文革”时尚是不允许这种选择的,它体现的是绝对的强制性。“文革”时尚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对违背时尚者的严厉惩罚。“破四旧”、“抄家”以及许多“斗争会”就是以使用错误物品为理由采取暴力行动的。即使是不小心误用了“革命”物品,无心之过也可能给人带来牢狱之灾,如把“小红书”放错了地方,不当使用了印有毛泽东头像的报纸,吃了猫(猫谐毛音)肉等。时尚物品的使用更被用作区分“自己人”和“敌人”的工具。例如,关在“牛棚”里的人是不能穿军装的。识别一些时尚物品的“内部”差别,如军衣的干部装(四兜)和士兵装(二兜)的差别,更是能让时尚者感受到自己是“内行人”的心理满足。 第二大差别是“文革”时期的革命时尚直接与统治权力挂钩。研究一般物品意义和一般时尚者大都指出物品使用在维持社会等级秩序中的作用。这是一种无须统治权力直接介入就能维持的秩序,故常被称为“意识形态”的作用。意识形态在一般社会中是统治的无形之手,但这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并不完全适用于“文革”中的中国。“文革”中的革命意识形态由国家权力所设计,并通过国家机器的暴力和恐怖手段加以贯彻。“文革”中的极权意识形态设计并构建了当时的文化世界,物品成为这个文化世界最明显、最日常生活化的反映和记录,也成为专制国家政权暴虐统治的直接工具。 第三大差别则在于追求“文革”时尚可带来某种安全感。在“文革”极权意识形态下,人们追求“文革”时尚往往并非喜好物品本身,而是以物品为手段来达到某种目的,即获取人生安全感。在一般社会中追求时尚的过程分两步:第一步是从物品到某种可见的社会身份品质,如从贵重物品到“富有”,从优雅物品到“学问”或“品味”;第二步则是从社会身份品质到人生便利,尤其是人生安全感。追求“文革”时尚与一般社会的追求时尚之区别在第一步,不在第二步。在一般社会中,物品之所以能起到区别社会等级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物品与金钱的关系,物品越贵重,使用者的身份越高;具有追求价值的物品(时尚物品往往是这一类物品)所寓寄的令人羡慕和向往的品质包括财富、地位、荣耀、学识、美貌等。而“文革”中的时尚物品与一般社会的完全不同,因为“文革”中许多一般社会的贵重物品(金银、古董、高级衣物)具有负面联想意义,成为人们急欲躲避(至少是不敢公然追求)的物品。但这种差别仅仅是表面现象。“文革”时期,人们追求的最终也是人生的安全感。“文革”中,远非所有的人都能享有这种人生安全感。这才是“文革”社会等级极大差别的关键所在。 在一般社会中,生活中令人羡慕和向往的东西包括财富、显贵出身、名声、学问、教养。一个人有了这些,就能获得人生安全感(不受侵害、满足日常需要、尊严、自由、随心所欲、对未来有信心等)。人们追求人生安全感这一生存需要在“文革”期间并未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那些可以获得人生安全感的手段。“文革”时期,财富、学问、某类地位(如学术)和声名不仅不再能带来人生安全感,反而构成对这种安全感的危害,它们当然也就不再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相反,一般社会中那些被人瞧不起的品质(贫穷、愚昧、没教养、卑微出身等等)反倒成为获得人生方便的条件。尊卑的表面颠倒使得“文革”时期的物品使用比一般社会中更具一种特殊的表演性、假面性和矛盾两重性。“文革”中,参加抄家的人侵吞抄家物资,只敢私藏,不敢显露,就是矛盾两重性的体现。 “文革”社会看来颠倒了一般社会的等级标准,使得原先的优等阶级变成了劣等阶级,但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社会等级标准并未发生变化。“文革”社会和其它任何社会一样,谁享有人生安全感,谁就是优等阶级。在一般社会中,最能享有人生安全感的是拥有金钱的人,因为金钱是各种不同社会利益的交换手段。在“文革”中,享有人生安全感的是拥有暴力权力的人,因为只有这样的权力可以支配一切社会利益。“文革”中最具正面符号价值的正是一些与暴力权力有关的物品,军装、印有最高统帅毛头像的物件、代表他的思想和意志的书籍等。军事组织既是暴力机器,又是暴力价值的象征。“文革”中的社会军事化是与当时文化世界范畴和价值的敌我二分对立化同时发生的。军事禁欲主义和当时的物质极端匮乏汇集在一起,形成了“文革”时期特殊的物质价值秩序。 二、从物品到物品消费者:“文革”中的仪式化消费行为 从物品到物品消费者,其间的意义流动是一个“仪式化”的过程。人们在使用仪式化物品的过程中维持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形式关系。最常见的仪式化物品使用包括送礼、宴请、炫耀(展现自己的所有物)、请客或出客、节日或婚嫁、庆典等。在仪式化消费行为中,物品成为“交际物品”(communicators),物品的流动往往起到标志和巩固复杂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等级关系的作用。我们不妨用“文革”期间的“赠送”和“占有”这两种仪式为例,来看一看物品消费与当时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文革”期间的公开赠送主要表现为“嘉奖”和“福利”。单位对“先进”个人送“毛选”、奖状、笔记本等,但不送“红包”,这标志着重精神、轻物质;但另一方面,过年过节又会给职工送毛巾、肥皂、劳保用品、食堂配菜,以标示领导和组织的关怀。赠送实物而不赠送金钱,看起来相似,实际上却有重要区别:发实物是自上而下地设想和规定人们的需要,发什么物品、发多少,都是“组织”的事,组织给你什么,你就需要什么,人跟人的需要是一律规定的;发金钱则不同,那是允许人们自由设定需要,决定不同需要的主次并决定将这些需要满足到何种程度,每个人领到同额的奖金,根据自己需要购买的物品肯定不会一样。“文革”中常有发的物品用不掉,需要的却又不发的情形。赠送与需要的脱节使得赠送成为一种表示上级关怀的仪式。 “文革”期间,金钱的作用还受到票证分配物品制度的限制。“文革”中托人办事,每每请客吃饭、送礼,但不送钱;送钱是明目张胆的贿赂,一旦抖露出来,钱便是罪证。送实物及请客吃饭则不同,那属于“人情难却”,所以往往是半公开的。请客送礼一般限于食品和烟酒,当时这类礼品的实际价值比现在要高,因为都是定量供应的,就是有钱也未必买得到。请客送礼是一种非冠冕堂皇的半公开行为,它是对所请所送的人表示尊敬、亲近的仪式;太生疏的关系是送不上礼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得转托他人。受礼者当然是有权势地位、有能力替人办事的人。和单位“赠发”物品一样,托人办事的请客送礼是一种增进社会关系或人际“亲近感”的方式。在物品稀缺的“文革”时期,人们出于利益交换的考虑,不得不把自己的那一份定额物品“赠与”有权有势的人,用来换取关照。 “文革”物品的使用也同样表现为仪式性消费的另一重要形式,“占有”。一般社会中的占有仪式在“文革”中往往不再有效。“文革”中抄家、破四旧的对象往往就是那些被别人知道家里藏着“好东西”的人家,所以一般社会中的占有仪式恰恰成为“文革”时期的大忌讳。“文革”中人们有很强的分辨意识,知道哪些是可以让人看的东西──有正确意识形态联想意义,哪些是不可以让人看的东西──有“反动”意识形态联想意义。这是当时物品使用的占有仪式的基本条件。在区分人际关系的亲疏时,占有仪式比送礼仪式更重要──不能给外人看的东西往往是可以给亲人或极好的朋友看的,例如,“文革”时传借“禁书”就是在极小范围内的占有仪式行为。 “去占有”也是仪式化占有的一部分,或者说,仪式化的占有包括仪式化的“去占有”。“文革”中有一些特殊的“去占有”仪式,如将祖传的文物或住房“捐献”给国家,自破“四旧”,烧毁旧照片和保存多年的物件,或刻意穿着朴素,以及其它种种避免“露财”的做法。“去占有”是一种公开表演,表现原占有者与自己过去所处的群体或者本人的历史“划清界线”,成为一种对个人记忆和经历的自我否定。在一般社会中,人们会尽量通过占有来保存个人记忆和经历记录,因为物品的情感价值本身就是占有的一个目的。人们珍视旧宅、旧物件、收藏和旧照片等,并非是因为它们有经济价值或使用价值,更多的是因为它们有记忆和情感价值,强迫人抛弃旧物是极具伤害性的。“文革”以后,许多人痛感家庭或个人记忆失落,很大程度上缘于被强迫放弃占有旧物。社会群体也有类似的“去占有”遭遇。历史纪念物或建筑可以说是集体性的占有物品,它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其实也是一种集体性“去占有”的结果。今天的普遍怀旧情绪,包括恢复这些建筑,则是再一次的占有仪式行为。 “文革”中不同形式的占有是社会等级秩序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人享有物品必须先占有物品,而有特权的人则不必占有物品就能享用物品。因此,身份的高低并不全在于实际占有物品的多寡,而在于虽不直接占有就能享用物品。这种不占有就能享有才是一种高等的“拥有”。真正有“身份”的人不需要展示他们的占有就能让人明白他们的享有,他们有“公家分配”的住房、汽车、家具、服务员、警卫员。这一切都是与官职、权力、地位联系在一起的,一旦失去官职,所有“待遇”立即取消。在这种情况下,官职、权力就成为社会等级的根本标准。而官职权力的来源乃是一个以至高无上的王权为中心,以对它的绝对效忠为条件的官僚体制。这是千百年以来存在于中国的文化世界和社会秩序。在这个文化世界中,与官位权力相比,钱只是一种次等的权力,前者比后者高贵得多,因为前者能办到后者办不到的事。[5] “文革”期间比任何其它时候都能说明“需要”如何受制于等级地位。需要其实就是“正当需要”,而“文革”期间“正当需要”是严格地跟身份地位走的。你是“首长”,你住的地方离你上班的地方再近,你都有坐小车的“正当需要”;相反,你若是百姓,你住得再远,你也不能有这个“正当需要”。“正当需要”证明“待遇”的合理性,待遇体现的就是理应得到满足的正当需要。[6] “文革”中,不只是人的物质需要,人的其它需要,如感情、娱乐、审美、求知等,都是由政治权力严格规定的。仅就物质需要而说,“文革”中的衣和食都实行定量供应,政府不仅规定国人有多少种基本需要以及每种需要应该满足到什么程度,还规定以什么物品去满足这些需要,如每人每月可食用多少粮食以及粮食种类的搭配。政府因此宣称它满足了所有人的同样需要,因此具有统治合法权威。这是一种“对需要实行专制”的模式[7],它的控制可以遍及人的一切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和性需要。“文革”中的口号“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就是限定基本的生命需要。那时,一切不在国家权力限定范围之内的需要都是不容公开道出的,稍有流露就会以“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的罪名受到打击。 “文革”的票证分配制度比任何其它制度都清楚地表明,需要不再是自然的;当人们在生活中彻底失去自由意志决定的时候,他们不可能知道自己“自然”需要什么。吃和穿看起来是“自然的”生理需要,但“文革”中政治权力对生理需要的直接干预让我们充分看到了哪怕最自然的生理需要,也不那么“自然”了。就以“不饿死”这个吃的基本需要为例,作为政治活动的“吃忆苦饭”就是以最低等的一种比较在规定“吃”的基本需要,而且“吃忆苦饭”被政治权威赋予了一种道德意义。有了这种低标准比较,“文革”中极低限度供应的物品就具有“幸福生活”的文化意义了,因为据官方说,“全世界还有三分之二的受苦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人们所吃的食品和所穿的衣服不只是在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体现毛主席和共产党的“恩情”;人民之所以能过上这样的“好”日子,全是因为革命推翻了“三座大山”、“解放”了全中国人民的缘故。 在“文革”的政治环境中,“需要”成为满足低程度生理本能的代名词。以这种方式来看待人的需要包含着对人的极度贬抑,这和当时政治在其它方面对人性的极度扭曲和摧残是同时发生的。正如伊格那蒂夫(Michael Ignatieff)所说:“关于人的需要的理论,也就是言说人之为人的语言。用需要来界定人性就是用我们人类缺乏什么来界定我们人类是谁。这也就是坚持人类与其它动物相比有一些特殊的(需要)。”[8] “文革”期间人的需要被政治权力限制到了与动物几无区别的程度。控制人的生存必需,如一切票证跟着户口走,成为控制整个社会最得力的工具。 长期以来,中国人在“需要”上受到的控制不只表现为物质的极度匮乏,而且更表现为人的基本需要仅仅局限于满足于动物性的生存本能。这种需要观极度扭曲了任何一个正常社会所必须重视的人的其它需要,如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爱和群体归属感。索勃(Kate Soper)指出,需要是一种关于人的存在的价值判断,我们是用人的需要的合理性去判断一个社会的“经济生产和消费方式”的。[9] 而在一个无法讨论人的需要,或者缺乏这种讨论能力的社会中,人们是很难就他们的公共生活和社会理想有建设性看法的。同样,在一个人们不能以公民的身份自由、理性地参与政治社会活动的社会中,他们也永远没有机会讨论他们的需要和培养这种讨论能力。专制权力长期严酷控制需要的后果是社会形成需要共识的机能严重衰退。一旦政治权力强加在物质需要上的禁欲限制解除了,整个社会立刻无条件地接受金钱的左右,摆向了物质纵欲的另一极端。金钱和欲念于是成为驱动人们物质生活的唯一动力。 “欲念”(desire)和“需要”之间是有区别的,人可以“欲念”他并不需要的东西,也可以需要他并不“欲念”的东西。[10] “文革”期间,欲念和需要的关系完全是由意识形态决定的。人“欲念”的东西,如美、人际亲密关系、感情和信任关系,甚至稍精致一些的食物、衣物、用品,专制权力都可以武断地将之规定为人并不需要的东西。这些东西因此成为“奢侈”,成为“资产阶级思想的追求”。今天,这种政治规定被解除了,但是欲念和需要的关系滑向了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凡是一个人“欲念”的,都是他个人的正当需要。 “文革”期间和现今中国的物品世界虽然看上去已经判若天渊,但它们都缺乏关于需要的社会共同理性思考,这一特点延续至今。正如度依尔(Len Doyal)和高夫(Ian Gough)在《论人的需要》中指出的那样:“人的需要既不是个人自己最能决定的主观偏好,也不是经济计划或者政党官员所规定的那种基本供应。需要是普遍的,也是可知的。我们关于需要是什么的知识,关于需要用什么来满足需要的知识,是不断变化和需要讨论的。”[11] 只有在一个人们相互关爱、相互认同、彼此以同等的人相互对待的社会中,才能形成关于群体共同需要的社会正义共识。当这样的共识转化为社会规范的时候,人们会在道义层次上感觉到约束自己过度欲念的必要,会更加要求公共政策充分重视社会中每一个人,尤其是社会弱者的需要。 三、“文革”时期有分配正义吗?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益扩大的社会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暴富者的炫耀性消费和挥霍无度,社会弱势群体的日益贫困无助,让很多人注意到现今社会与“文革”社会之间的巨大差别,以为“文革”时期的物质分配比现在公正。他们所举的例证基本上都是当时的票证物品分配,也就是一种看上去很公正的用同样的需要满足社会成员的制度。其实,判断“文革”时期的分配是否公正,不能仅靠与不公正的现在相比较,这有一个标准问题。在此可以用两种比较有影响的、因此比较普遍运用的分配正义标准来检验一下“文革”的分配正义,然后再用“文革”时期的制度价值来检验一下它的平等原则,从而判断“文革”时期分配中的问题。 第一种普遍运用的分配正义标准是以同等“财产权利”为原则的分配标准,或公正标准。[12] 按照这个原则,物质分配不是以平等的需要,而以每个人对自己需要的理解、优先次序和满足能力为基础。一个人的财产只要来路正当(通过合法的遗产、正当的收入等),怎么使用都属正当。选择过奢华的还是朴素的物质生活,那是他自己的事。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分配正义。它建立在实用的基础上,即个人财产受保障,自己的财产自己支配,旁人不得侵犯,也不得指手划脚。这样,每个人的财产虽不平等,但支配财产的权利却是平等的。按照这一标准来看,“文革”期间的物质分配显然是非正义的。当时,即使一些在“文革”之前被承认为正当来源的财产(如工资、定息和房产)也可以被任意剥夺,更不要说各种各样的“抄家”、“降薪”或者“停发工资”了。正当收入得不到保障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劳酬脱钩,多劳不多得,高贡献没有高收入,这本身就是对通过劳动应得的正当收入即合法财产的剥夺。“文革”时的“平等”其实是建立在正当财产无法律保障的基础上的。从同等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今许多富人的财产来源是否有正当性才是讨论分配正义的关键点。 第二种分配正义标准是以“同等人生机会”为原则的分配正义。[13] 同等人生机会不是指每个人的工作、收入、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因为在现实社会中这些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平等,正是因为这些不平等,才必然有竞争。同等人生机会是指平等的竞争机会,这包括不剥夺任何人竞争的权利和为那些可能输在起跑上的竞争者(社会弱势群体成员)提供更好一些的机会。这一分配原则要求国家发挥一定的作用,如决定基本福利政策和行使平权法案。这一分配原则还坚持,在基本福利需要之外,国家无权干涉社会成员在需要和需要满足问题上的自主权。从同等人生机会的原则来看,“文革”时期的分配也是非正义的。当时的人按阶级等级划分成“三六九等”,在起跑线上已极不平等;就业和升学这些重大机会更是明目张胆以“出身好”为条件来实行“正当”歧视。当时的国家确实以“定量”为行政手段来保证食和衣的极低限度供应,国家职工也都享公费医疗,但都是最低标准的。中小学虽免费,教育质量却得不到保证。人们不满“文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不满意当时生活资源的高度匮乏,这是“奔小康”口号在“文革”后极有号召力的原因。除非出于“大家穷”比“只有我穷”好的心态,否则,即便是现今生活贫苦者,单从满足物质需要而言,恐怕极少有愿意回到“文革”时代的。 最后再用“文革”时期的公正原则来检视它是否符合其自设的公正标准。“文革”时期的分配原则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前提是:所有人的需要和需要结构是同样的;只要给人们以等量的物质,他们的满足程度也是一样的。从这一原则出发,认为“文革”物品分配比较公正者会说,“文革”中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很低,但分配却是公正的,获得的满足也是平等的。但实际情况是,平均主义其实并不可能做到它自设的“绝对平均”,因此也就不可能具有它自称的正义性。 平均主义强调同等需要同等满足。什么是“同等满足”呢?同等满足可以指两种不同的情况:一、同等地满足所有人的某些同样需要;二、所有人不管有什么需要,都必须同等地满足(对所有的需要满足到同等程度)。显然,“文革”中的同等满足指的是第一种情况,那就是在极有限的衣、食范围中的同样需要。当时限量的粮票、油票、肉票、豆腐票、布票等从形式上维持了这种“同样需要”。姑且假设当时所有的人都有同等购买这些定量的能力,这样的分配原则本身是不是公正呢? 我们不妨以最理想的情况打一个比方。有一个10个人的群体,其中3人吸烟。可以假设他们对食品都有相同的需要,但对香烟却不是这样。他们把食品分成10份,把香烟分成3份。这样做的前提是,这些人的需要并不相同,吸烟者有额外的需要。这样看起来很平均的分配其实不平均,因为吸烟者事实上比其他人从共同资源中取得了更多的东西。还有另外一种平均分配的办法,就是把食物和香烟都各分为10份。这就会发生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的人得到香烟但没有需要,因此可用烟与吸烟者换食物,造成事实上不平均的分配;二是有的吸烟者会用自己的食物去换香烟,这样,对食品的同等分配却不会产生同等的满足。以上两种情况都不符合同样需要同样满足的平均主义原则。也就是说,绝对平均主义其实并不平等,绝对平均主义分配其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不平均分配,它并不具备它自己标榜的正义性。何况,这10个人的实际情形可以比上述情况更复杂。比如有人有病,需要额外的食物份额恢复健康;有人干活比别人重,需要更多食物;有的家庭有成长期的孩子,这个群体有优先保证孩子的道义责任等。所有这些实际情况都会使得同样需要同样满足的平均主义原则变得更加不公正。在理想状态下,10个人分两种物品尚且如此,何况一个社会分配多种多样的物品? 事实上,“文革”中的平均主义本身就是以极不平均的人群区别为基础的。例如,城镇居民每人有定量的油、粮、副食品,每户有定量的煤、香烟,而农村人口就没有。当时在广大的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村,生活极度贫困,物质匮乏,这只是在“知青”下乡后才逐渐为城里人所了解。在农民的眼中,当时城里人过的已经是“享福”的生活了。即使在“享福”的城镇家庭之间,又何尝有过真正的平等?以子女插队为例,没关系的人家几个孩子都只能下乡“插队”,有关系的则可能安排子女进工矿、参军或当工农兵大学生。当时,“知青”的口粮来自生产队,不同的生产队一年分粮有多有少,“知青”口粮不够,还要靠家人从城镇定量中贴补。此外,农村干部随意到“知青”家中吃喝,“知青”的开支和招待干部用的烟酒,往往也得指望城里“知青”的父母家里从定量供应中节省出来。由此可见,物品的个人或家庭支配量并不是以平等分发多少粮票、布票、香烟票可以衡量的。“文革”时期,除了食品之外,其它日用品(从洗澡盆到家具、自行车、手表、缝纫机),也都是凭票供应,票券掌握在有权的人手里,成为他们满足自己额外物品需要的手段。“文革”中物质分配的许多不公正都被徒具形式的平均“定量供应”所掩盖。把“文革”时代的物品分配认作平等分配和公正原则的体现,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文革”比任何其它时期都更清楚地显示了消费物品和行为在改变和再生社会秩序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文革”时期物质文化和政治、社会秩序特征向通常的消费文化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有挑战性的问题。一般的消费文化理论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一般的、相对稳定的文化。“文革”的情况和一般消费文化理论所观察的完全不同,“文革”物品几乎是一下造就了一个新的文化世界,变化之激烈前所未有。“文革”物品秩序和文化世界在与“文革”前时期的暴力决裂(革命、“造反”)中获得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使得一般消费理论和社会变迁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解释能力。就“文革”与“文革”前时期社会秩序的关系而言,并不是物品消费的变化造成了社会秩序的变化,而恰恰是社会秩序和文化世界的剧变造成了物品文化范畴和价值的突变。如何从这个根本特征去进一步认识“文革”时期的物质、物品文化,尚待消费文化研究作进一步探讨。 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一、废止权力运行的双轨制,使人大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与构成 三、关于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四、关于“政协”功能的转换 五、改进人大常委会的几个问题 六、保障宪法的实施,确立宪法的权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余论:中西代议制度的简单比较
早在1939年10月,中国共产党就告示全国:中共的“根本主张,是要真正实现新式代议制的民主共和国”,对此,“共产党是决不放弃的”[1]。 议会在中国露面、登台已有近一个世纪,风风雨雨,蹒跚而行。其中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当局总是借议会之形式,行专制之统治,使议会沦为专制统治的装饰与工具。“设议院、开国会”的主张早在19世纪末为康、梁维新派提出,可惜为清廷中顽固派所镇压。到1901年,在内外交困中慈禧也不得不推行新政,其中就有“设议院”一项,并拟定在1917年召开国会,制定和实施宪法。结果未等国会召开,清王朝就被推翻。 民国初年,革命成果为袁世凯所窃。为排除国民党在议会中的势力,袁氏竟刺杀宋教仁,后来又解散了国会,进而倒行逆施,复辟帝制,结果83天就被推翻,落得个遗臭万年。 国民党统治时期,蒋介石力图使国会成为他的掌中之物。抗战初期,为动员各方力量抗战,召开了有各党派参加的国民参政会。1946年1月又召开了有各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并就关系到国家前途的5个问题达成了协议。但这一协议不久被国民党撕毁,蒋介石发动内战,还取缔时为中国第三大党的“中国民主同盟”,迫使各民主党派转入地下,走上反蒋拥共的道路。 1949年,历史翻到新一页。从人民政协的召开到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举行,举国上下,政通人和,民主政治开了一个好头。可惜毛泽东不久便改弦易辙,以个人专制代替人民民主,以政治运动代替以法治国。在共和国的前30年中,人民代表大会沦为“橡皮图章”,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权力仍在一党制的框架内运行,民众的民主愿望仍未得到满足,人民代表大会欲伸张民意、行使人民主权,仍有难以克服的障碍。要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中国的代议制,其核心问题是突破一党制对议会的控制,否则各种改革举措不是隔靴搔痒,就是镜花水月。 一、废止权力运行的双轨制,使人大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49年以来,中国实际上存在着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的双轨制。此见解最早为李景鹏所提出。[2] 根据中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定期授权,受其监督并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是权力运行的一条轨道。然而,由于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还存在着权力运行的另一条轨道:党(其权威是党的中央)的权力处于国家权力结构的顶端,它事实上享有组织(及调整)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受党的监督,必须对党负责。于是党(而不是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来源;党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成了国家权力机关之核心和国家政治生活之灵魂。国家机器,乃至整个社会生活,都在党的发号施令下运转。人民代表大会不过是将党的指令(如人事任免)、建议(如修宪)、决议(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转换为国家意志的工具,政府与司法机关则是党和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机构。党不但组建国家权力,也是国家权力运转过程中的指挥者、监控者、操作者。在纷繁复杂的国家事务中,党享有决策权、否决权、分配权、处置权等等。党的权力穿透到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 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两条轨道(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机关,以及党的一元化领导)并不是彼此平行、互为制约的,党的权力凌驾于国家的权力之上。然而,党的这条权力轨道是没有宪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授权党来组织人大与政府机关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它是一种法外之权,是一种无宪法依据的权力,严格地讲是一种“违宪”的权力。可是这条没有宪法授权的权力及其运行轨道却高于、大于有宪法授权的权力及其运行轨道,这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弊端的总根源。因此,人大制度的改革,最根本的是要废止实际存在的权力运行双轨制。 那么,党是怎样组织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呢? 就人大而言,代表名额的分配与代表结构的安排(如中共与非中共代表的比例),代表的提名以及以何种方式选举,代表大会主要议题的确定以及重大决策的通过,主席团主要成员的安排,代表大会及政府机构主要人选的推荐等事项,都由党来支配与监控,或者说是领导。如果党的某种安排在代表大会中可能遇到阻力,党就通过人代会常委会内所建立的党组(别的党派不能在人大中设立组织)以及对党员代表的控制,要求党员遵守组织纪律,服从党的指令,与党(上层)保持一致,投票赞成党的安排(中共党员代表在人大代表中超过半数)。在以往数十年中,人大的最后表决通常是“一致通过”。久而久之,人们往往认为,“一致通过”是正常现象,而不能“一致通过”便似乎不正常了。近十余年来,随着民主意识、代表意识的增长,“一致通过”的习惯才受到挑战。 早在80年代初中共就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中共“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按照这样的原则,党的权力凌驾于人大之上的作法就应当废止;惟此,宪法的权威以及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才能真正确立。 有人认为,党对国家的领导是有宪法依据的。笔者查核了建国后颁布的几个宪法,在1975年宪法中看到以下条文:“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二十六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这些条文都表示,党是高于人民、高于国家、高于国家法律的。这部宪法的产生背景是,中国正经受“文革”的浩劫,“全面专政”猖獗,极“左”思潮肆虐,现代迷信泛滥。1975年宪法中的上述条款就是适应那种年代而出台的。应当说,这一历史记录不是当代中国宪法史的荣耀。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党对宪法作了某些修正,保留了1975年宪法的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将1975年宪法的第十六条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删去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重要限定词。当时“文革”虽已画上句号,但极“左”思潮尚未清算,仍然坚持“两个凡是”、“抓纲治国”,此时对宪法的修改仍然体现了极权话语,与现代民主原则之间的矛盾十分明显。 在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1975年宪法中上述的那3条完全消失了。1982年宪法的第二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82年宪法在第五十七条中作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中,废除了1975年、1978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条文,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文字,而且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立为第二章,移至“国家机关”之前,内容多达24条。1982年宪法的进步是十分可喜的。它是以我们的民族、特别是其中许多优秀分子的惨痛牺牲为代价而产生的,是在否定“两个凡是”、否定“文革”之后,初步清算了毛泽东的晚年错误,解放思想,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局面,才诞生了这部宪法。 以上对20多年宪法史的回顾说明:在无视民主法制的年代,竟将党作为高于国家权力、高于公民权利的观念写进了宪法,使党垄断与控制国家权力、侵犯与剥夺公民权利获得了合宪性;而当民主意识开始觉醒、专制主义被人们唾弃之时,便取消了这种与民主常识相抵牾的宪法条文。现在,关于“人大要在党的领导之下……”之类的言词只能在个别国家领导人(如李鹏任人大委员长时期)的讲话中还时有所闻,但这一说法再也没有宪法依据了。不过,在1982年宪法的序言中,仍有“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的文字。有人据此认为,人大要接受党的领导仍然具备宪法依据。应当承认,该宪法“序言”中有此文字仍意味着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但这与宪法中党对某个组织的领导关系作出明文规定是有区别的。现在,由于宪法中已无这样的明文规定,党对人大的领导变得抽象了,变得无法可依、无规则可循了。 显然,“序言”和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只有法律条文才是法律,因为它准确地规范人们可以做什么或不可以做什么;倘有违者,司法机关得依据法律条文加以裁定。可是“序言”里的某些原则性说法却不能作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因为它没有准确规范人们的行为,不能成为司法机关裁定守法、违法的准绳。人们可以说,某人违反了某法律的第几条,却不能宣称某人犯法是因为违反了某法律的“序言”中的某句话。以上引序言中的几句话为例,司法机关不能根据这些文字裁定某些人犯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改革开放”罪。确实,自1957年以来中国曾以毛泽东提出的“六条政治标准”作为划分“人民”与“敌人”的依据,结果把大批正直的知识分子打成“右派”,这种做法在“文革”时期进一步泛滥。今天,犯同样形式的错误或许已不再可能,但以同样的指导思想继续犯类似的错误仍时有所闻(如“资产阶级自由化”,“颠复国家”等)。 中国政治的特色之一是宪法中渗透着强烈的党派意识,它既是论证一党统治合法性的政治宣言(记录党的丰功伟绩),也是维护一党统治地位与党派利益的政治纲领(强调必须坚持某几项政治原则)。当然,自从1982年宪法开始,这些内容不再以宪法条文(如1975年宪法那样)的形式表达了。正因为如此,1982年宪法事实上否定了权力运行的双轨制,只是在“序言”中还留有痕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党的权力依然支配着国家机关各部门,并扩展到社会生活各方面,成为当代中国走向政治民主化难以逾越的高山。该宪法“序言”中存在的这一问题涉及到法与党的关系。制定宪法本来是为了实行宪政,以便走上依法治国、民主政治的轨道,但在中国往往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因为,在成文宪法之外和之上,中共还有一套不成文的实施“一党专政”的规则(即“潜规则”),令宪法成为虚设。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与构成 人民代表大会要履行它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代表问题十分重要。代表如何选举产生,代表的结构和人数如何确定,都直接关系着代表大会的功能。 1.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从历次人大代表的选举来看,凡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表面上这种选举权的普遍性确实比资本主义的早期民主得多。但是每次人大代表选举时,选民们却持冷漠态度,并不在乎去投这“神圣的一票”、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因为民众都了解,这种选举是“上头圈定的”。选举由表达民意的机会演变成将党的组织部门提出的候选人合法地成为人民代表的手段,而选民则不过是完成指选、派选的工具,这就是几十年来人大代表选举的真相。经这种选举所组成的代表团体能否在代表大会上伸张民意与正义就成问题了。 中国人口多,即使平均40余万人选1名全国人大代表,也将产生3千多名代表;如果由选民们自行竞选,不但操作困难,而且选出的代表也未必理想(因选民之间平时联系的范围有限,优秀者难为众多选民们所了解),因此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可以象民主国家那样主要由政党与团体推荐。但是中国的政党体制呈畸形状态,中共独大,几个民主党派均受中共的绝对控制,在政治上不可能独立发挥作用,连人大代表选举这样的大事,民主党派的候选人也要由中共来部署。欲改变这种由一党安排为主、选民选举为辅(因为也不能排除个别代表是由选民推举选举出来的)的选举模式,首先要改变现行的政党体制,由中共领导下的所谓“多党合作制”转变为互相独立、彼此竞争的多党制;同时,应根据宪法中结社自由的规定,开启党禁,允许组织新的政党团体,开展多党竞选。 2. 关于代表的结构 目前人大代表结构上的问题首先是中共代表与非中共代表的比例不合理。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中,中共代表都超过半数,结果代表大会只能通过符合中共意志(实际上只能说是中共上层的意志、甚至是中共上层中少数寡头乃至个别人的意志)的决议。当然,虽然不排斥中共的意志或它的领导人的意志也可以与民众的意志相一致,但矛盾与不一致也不乏其例。在后一种情况下,人大就表现出它的专制性,或者说,成了“一党专政”的工具。人代会要履行其民主职能,事先安排的中共代表数量必须大大减少。如果改变代表选举方法之后,中共代表仍占多数,那是另一回事了。 代表结构的另一个问题是党政官员太多,此外还有事业、企业单位的一些负责人等,一言以蔽之,带“长”字号的人物太多。这种现象与弊端早已引起社会的不满,有人戏称人代会是“党政代表大会”(各省、市的书记、省、市长,通常为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无论从反映与伸张民意(这是人大的低级政治功能),还是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官员,这种代表结构都是很不妥当的。它只有一个好处,即保障党的意志在代表大会中畅通无阻,保障“一党专政”(“党的绝对领导”)。其后果是从机制上隔离了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联系,使人大几乎成了另一种形式的党政组织机构,这与人大的宗旨和职责是背道而驰的。如果参考民主国家行之有效的立法与行政、司法之间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则这一现象之弊病就更加突出了。有鉴于此,应当逐步减少人大代表中的行政官员,最终应争取在人大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行政官员不得当选为人大代表。 代表结构的第三个问题是各阶层代表应有的席位问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阶层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是出现了原有阶层的分化与互动,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工人与知识分子之社会角色今非昔比。工业化与城市化,农村与城市间壁垒的消除,使农民的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不再吻合。工人也不再是单一的国企或集体企业职工,他们分布并流动于多种类型的企业。其次是出现了新阶层,如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这些新阶层应该有其人大代表。原来产生人大代表的阶层分类方法只包括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解放军和归国华侨几大类,显然不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状。现在应根据目前的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确立新的代表产生分类标准,使每个阶层在各级人大中都有一定的席位。目前的全国人大代表结构虽然也增加了个别新社会阶层的代表名额,如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个体经营者代表仅3人,占代表总数的0.1%,显然与这一阶层的人口结构不相称。 以往,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别,城市人口的代表多,而农村人口的代表太少,这是不合理的。1995年修改了选举法,缩小了这一差别,按照新的比例,城市每22万人中选举全国人大代表1人,而农村则每88万人中选举全国人大代表1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农村的代表是240人,仅占代表总数的8%,比例仍然明显偏低。要体现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就不能人为地把选民划分为不同等级。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和名额分配中应适量增加农村人口的人大代表,缩小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悬殊差别。 代表结构中还有一个问题是,军队是否有必要选举产生代表。在中国,军队作为一个界别在人代会中占一定比例,已成惯例。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里就有解放军和武警代表298名,占代表总数的10%。其实,军队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其多数成员并不是终生在军队服务,军队也不应该有自己特殊的政治利益。国家武装力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统属管辖,是适应战争年代需要的合政治、军事为一体的管理体制。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后,军队应该过渡到由政府管辖,即军队国家化,不再参与和国家权力有关的政治事务,以保障它为社会的共同利益服务,保障社会的政治稳定,如此则中央军事委员会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3.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模 作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工作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由多少代表组成为宜,其原则是,必须便于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 中国第一至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数如下:第一届1,226人,第二届1,226人,第三届3,040人,第四届2,885人,第五届3,497人,第六届至第九届均为2,970余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数量的确定始终未规范化,代表总数的增减与人口变化也毫无关系。现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没有关于全国人大会议安排大会发言的规定,这与全国人大代表数量庞大不无关系。若按照目前全国人大代表的规模,即便每次会期延长到20天,每天开会10小时,全部用于大会发言,那么每位代表也只能发言4分钟。目前采用的分组讨论形式无法就一些重大问题充分讨论交流,只能通过大会简报有限地交换一些大会秘书组选择过的信息。代表人数如此之多,每年开会时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却无法保证代表们能比较充分地交流议政。 世界上除中国以外的145个国家中,国会议员人数为800人以上的仅有5个国家,800人以下的则有140个国家,其中499人以下的为131个国家。[3]] 由此可见,将国会议员人数保持在500名左右比较适宜,它便于全体议员深入讨论和辩论,提高议事决事的质量。笔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似以8百到1千名为宜。 三、关于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但是,究竟主席团成员按什么原则构成,并无法规加以说明。1982年的《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的主席团职权大致包括以下方面:主持会议,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列席人员,提出议案,确定候选人名单,决定大会议程,审议决议草案,决定表决方式,决定是否举行秘密会议,决定代表是否被逮捕和刑事审判。1989年4月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也赋予主席团重要的职权:例如,国家各部门、人大有关组织、人大代表团和联名代表所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由主席团决定”;这些议案经代表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是否提请大会表决,也“由主席团决定”;审议后的法律修改案,也要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的职权也包括决定国家领导人人选,依照此《议事规则》[4],国家领导人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又由主席团确定之。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显然,依照宪法条文,全国人大的主席团并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然而,人大主席团的权力大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它实际上成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可以说,它才是事实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则被降为“次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了。主席团享有如此重要的职权与宪法精神相悖。 既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那么,哪些议案需列入大会议程,哪些议案、法案需经大会表决和如何表决,本来应由代表大会来决定。换言之,代表大会才有权讨论一切它认为必须讨论的问题,有权决定一切它认为需要决定的问题。可是,《全国人大组织法》却规定,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由主席团审议决定;主席团决定讨论的,即列入议程,提交大会表决;主席团决定不予讨论的,不列入议程,不提交大会表决。这样,全国人大就只能讨论主席团决定的事项;主席团决定不讨论的事项,即便全国人大的多数代表认为必须讨论,也无法列入议程。《全国人大组织法》还规定,人大主席团有权提出议案。由此可以发现,凡是主席团认为应当提交大会讨论的议案,可径直交付大会讨论并表决,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而人代会代表或其它方面提出的议案是否能列入大会讨论,却要经过主席团批准。如此则全国人大又如何履行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呢? 主席团所享有的其他一些重要职权,如确立候选人名单、决定表决方式、决定是否举行秘密会议以及决定代表是否被逮捕和刑事审判等,均不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方面因素的制约。如果主席团在行使某些职权时与代表大会的多数代表发生了分歧,事实上多数代表也无法阻止主席团的决定和行动。因此代表大会实际上只能无条件地接受主席团对大会的安排,成了隶属于主席团的组织机构,而主席团则享有高于代表大会且不受代表大会制约的各种特权。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注意,依照宪法必须使代表大会成为真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缩小主席团的权限,改进它的工作。 目前,主席团的人数也太多,达2百来人,很难在主席团有限的会议时间里讨论问题、集中意见。不少主席团成员对主席团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一些重要问题,事先可能并不十分了解,也不可能有充分的准备。何况,其部分成员往往是临时决定被列入主席团的,要这些人发表意见,确实是勉为其难。因此,主席团中被称为常务主席的核心分子就先举行会议,就大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比较统一的主导性意见;然后,再就常务主席会议提出的这些意见征求全体主席团成员的意见,最后举手表决。主席团的多数成员只不过是听会、陪会的角色,他们能坐上这把交椅已是莫大的荣誉了,还会在主席团会议上唱反调吗?或许有个别的成员会冒昧地提出与常务主席相左的意见,但在会上和者甚寡,影响不了全局,加上主持会议者的“引导”,相关议题就总是在主席团会议中顺利通过。 构成主席团的人数愈多,就愈依靠少数核心分子的作用,确切些说,主席团的职权很大程度是这少数核心人物的职权。这些人通过主席团这一形式影响并驾驭着整个大会。由此可见,全国人大会议的运作机制是,代表大会服从于主席团,而主席团的决定又取决于主席团中的核心人物;或者说,少数核心人物驾驭着主席团,然后再运用主席团的形式影响并决定整个大会的进程和结果。这大概就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具体运用。这样,全国人大就很难有民主,也很难发挥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功能。要推进中国的民主,要完善中国的代议制,主席团的形式和它所享受有的各种职权,势必要重新考虑。 根据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规定,主席团的许多重要职权应该转移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议决有关议案、法案和国家领导人选等重大事项。全国人大每个代表的地位和职权应当是平等的,不应当在全体代表中再划分出一部分享有特别重要职权的“特殊代表”,让他们组成不受大会制约、且能左右大会的组织机构──主席团,从而出现一小部分特殊代表决定、限制和代替多数代表的代表权的不合理现象。 当然,目前全体大会的代表数量过多,无法直接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也无法胜任主席团所承担的那些重要职权。解决这一困难的出路有二:一是大大减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目前的3千余名减少至8百到1千名左右。二是将主席团改成大会的联络协商委员会性质的组织机构。这一机构的人员组成可包括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代表。其职责只是联络协商大会议案、大会议程、候选人名单,交大会讨论表决;它本身不应有决定权。这样的机构应该是职权有限、地位适当、人数较少、成员相对稳定,以此机构取代主席团,才能使人大会议行使它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 四、关于“政协”功能的转换 建国初期第一届全国人代会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过重大作用。1954年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代会召开后,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代会的功能,只是作为团结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存在,并继续发挥其作用。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但1982年宪法并未就政协在法制体系内的性质作明确的定论。中共的有关文件认定,政协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方面的功能,但始终回避将政协“法制化”的问题。 政协无疑是政治组织,但它不享有国家权力,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它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方面发挥作用时仅仅只能反映民意。近10年来,党与国家机关对来自政协的意见愈来愈重视,政协的各种提案一般都得到政府和人大的重视,有关部门对大部分政协提案都给予回复。但是,政协提出的意见乃至决定,对中共和政府部门只是一种建议和咨询,不具法律效力,政协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政府)只是一种软约束。政协作用的大小多半取决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程度:若政协提出的问题很重要、很有价值,又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政协的参政议政就有明显成效;反之,如果得不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政协的参政议政就成一种无用功了。这种状态与法治国家的原则相悖。 邓小平1978年就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 无论是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扩大和提升民主的角度认识,都有必要改变政协的这种现状。这不仅是政协工作本身的重大革新,也关系到扩大国家民主和代议制度的变革。 在国家政治体系里,人大和政协这两个组织都属于代议制范畴,完善与提高这两个组织的民主对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十分重要。目前,政协还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器,若能将政协的功能提升并整合到代议制当中,让政协的参政议政具备法律效力,无疑是国家民主政治的重大进展,也是完善代议政治的重要举措。与人大相比,政协成员的构成表现出特殊的优势。政协集中了科技、文化、教育界中一批有成就的专家,汇集了各界、各党派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但政府官员比例较低。政协成员有条件从比较科学、较少受实际利益牵扯的角度,参与国家决策。政协的参与可以弥补人大决策的疏漏,使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尽可能臻于完善。以往,由于缺乏体现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机制,一项重大决策出台时往往很少有不同意见,更少有反对意见;即使反对意见是正确的,也无法阻止政治权威某一错误决策的出台;只有当这一决策在实践中碰了壁,或被实践完全否定之后,错误决策才无奈收场,但国家和人民已为此付出沉痛代价。这种体制上的严重弊端总不该在21世纪再延续下去了! 让政协的参政议政具备法律效力,实际上就把政协的功能从“监督”提升为制约了。现在讲得较多的是监督,制约说得不多;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制约。监督意味着从权力运行机制之外防范决策失误,而制约则属于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在功能,它使一种权力在另一种或几种权力的掣肘下运行。权力腐败、权力失控之类的现象之所以屡屡发生,时时作害,皆因权力运行机制内缺乏这种制约装置。权力只有在制约状态下运行才较少出轨犯规,这样才能真正地大幅度减少权力腐败。可以说,这种制约装置是权力运行的“安全装置”。要有效地制约权力,制约主体就必须享有法律所赋有的某种权力(如批准权、否决权)。此即孟德斯鸠所言:“以权力制约权力”。政协的监督若不享有法定权力,至多不过是一种富有弹性的“监督”,当然谈不上任何制约了,更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 提升政协的功能意味着政协性质的转换,即把政协纳入国家权力体系,同时也意味着中国的代议制会由一院制转变为两院制。议会或代议机构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各国的情况不一。西方国家多数是两院制,个别的也有实行一院制的。有的虽实行两院制,但其中一院作用微弱,实际上是一院在起作用,被称为“跛足议会”,如英国。我认为,两院制对于国情复杂的大国是必要的。西方一些政治思想家提出过所谓的议会专权现象,即议会中某一部分势力占了优势从而左右议会,令民主受到威胁。他们认为,可以另设一院来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就中国的国情而言,政协这样的准“代议”机构是现成的。从人大、政协成员的构成和各自所代表的社会层面的差别来看,设置两院对照顾社会各方利益、调节各种利益矛盾,是一种必要的政治制度设计。即使在人大里不出现上述“专权”现象,为了使人大对立法、任免、监督等重要职权的运用更为谨慎,另设一个代议机构与它相辅相成,必定是相得益彰,有利无弊。 在中国很少有人谈论两院制,这与西方多数国家实行两院制不无关系,似乎涉及这一问题就有“资产阶级自由化”之嫌。难道只有坚持一院制才是社会主义,而两院制就必然是资本主义?这是缺乏研究的一种误解。进一步分析,中国目前实行的倒底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呢?其实,中国的一院制只是现象和形式,上文谈到的人大主席团制度,实质上就是建立了一个位据人大会议之上的“上院”,而且是院中之院,院上之院;从其享有的各项重要职权来看,这个主席团更象是一个独立的道道地地的超级议院。这种形式上的所谓一院制,实际上是一种职权不平衡、关系不合理的两院制,理应被结构合理的两院制所取代。若将政协由咨政机构转变为国家权力机构,就要研究政协与人大的关系和各自位置,它们的目标是共同的,但职责应有差别,应该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约。 五、改进人大常委会的几个问题 全国人大实际上存在三种主要的组织机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属于临时机构,是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委会则是常设机构,是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所委托职权的权力机构。由于全国人大代表的规模过于庞大,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会期只有两周左右,不可能深入讨论与决定需要处理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人大的许多繁重任务只能由其常委会承担,中国的人大常委会实际上起着外国议会的作用。从六届人大(1983年到1988年)到九届人大(1998年到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成员人数固定在155人。与外国的议会(下院)的规模相比较,此人数显然不适应它所承担的使命。考虑到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要反映、协调、汇聚全国13亿人口、56个民族、不同阶层和党派的意愿,也应当扩大人大常委会的规模,以吸纳方方面面的人士与专家,集思广益,使其工作既高效又周密,不贻误大事又避免错误决策的出台。 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老龄化状况有所改善。1983年到1988年的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里,50岁以下和51岁至60岁的仅分别为8人,61岁至70岁为51人,71岁以上的达61人;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中,71岁以上的减少到19人;九届人大常委会里71岁以上的仅1人,不过常委会的年龄构成仍未实现年轻化,其中61岁至70岁的占110名,而51岁至60岁的委员仅18名,50岁以下则只有5名。[6] 要保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活力与效率,其成员的合理年龄结构应以51岁至60岁的人为主。过去造成人大常委会成员老龄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安排从党政军机关退下来的干部转岗到人大常委会工作几乎成为一种惯例,党政军转岗的委员在全体委员中的比例高达81.25%。在六届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中,来自党政机关的委员平均年龄分别是71岁、70岁、66岁和67岁,来自军队的委员平均年龄分别是70岁、71岁、66岁、67岁。[7] 欲改变人大常委会成员的老龄状态,必须严格限制或停止将党政任职年龄到线的干部转岗到人大常委会。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中,大专以下学历的人达52人。此后各届人大常委会成员中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不断增加。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中,具大学或大学以上学历的委员达99人,占73.89%;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委员为20人,占14.93%。[8] 然而,在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委员当中,其教育背景为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的只有15人,其中具法学专业知识的仅5人,其余多数人的教育背景多为理工科(理科13人、工科51人、医学3人、军事7人),还有16人的教育背景是人文学科,甚至还有30人的专业不明(可理解为无明确的专业知识或专业背景)。[9] 显然,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样的知识结构难以胜任人大常委会以立法为主的工作。例如,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草案的过程中,只有一个小组里的一位法律专家发表了意见,而其他委员却未能提出任何意见。看来,尽快吸纳具有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专业背景的专家充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优化常委会的知识结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设的当务之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功能上的另一个问题是兼职委员多于专职委员。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虽然规定人大常委会成员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任职,但并未规定不得在其他单位和机构任职。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多是从党政军机构退下来的人,年龄偏大;而年轻且具备必要知识结构的委员往往都是兼职,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既要防止成员老龄化,也要注意委员是否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还要提高年轻且知识结构适当的专职化委员的比例。为此似应在有关法律上作出新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除不得在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担任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单位和机构担任职务;同时对专职委员的年龄、专业知识、个人经验应有明文规定。如此才能全面提升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议政理政的能力和效率。 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9个专门委员会,即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差别极大,工作范围和职责的划分不够明晰,既有忙闲不均的现象,又存在着工作重叠的问题。这9个委员会的设置也不能够全部涵盖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范围,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发展需要不相适应。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专家学者的建议,参照国外议会的经验,似乎可以考虑增设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可把财经委员会承担的预算事务分离出来,在全国人大常委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全国人大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委员会、公民权益保障委员会(即人权保障委员会)、军事与国防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另外,按照专业分工原则,还应考虑拆分现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建设也应考虑其成员的年轻化、专家化等问题。 六、保障宪法的实施,确立宪法的权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的总章程,但50多年来每部宪法颁布后如何加以实施,却少有人问津。倘宪法不能实施,公民权利不能兑现,违宪行为得不到纠正与制止,宪法即如同虚置,其实际价值接近于零。如同洛克所说:“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2003年3月广州发生的孙志刚被警方人员活活打死的事件令全国震惊。这类大大小小的违宪毁宪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时发生。特别是近20年来中共中央宣传部根本无视宪法中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不经司法程序,甚至也不通过行政程序,就任意粗暴地处罚新闻出版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编、社长、编辑、记者等),以钳制言论、禁锢思想,继续实行文化专制,维护岌岌可危的“一党专政”。“冰点”事件(命令《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停刊一事)引起海内外舆论的一致谴责,则是发生于最近的一例。历史的和现实的血的代价,实在太憷目惊心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建立宪法的实施机制不能再延误下去了! 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首要的是以宪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的法律权威与政治权威。所谓宪法的法律权威,指宪法是制定各种法律的依据,各种具体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所谓宪法的政治权威,即所有公民、社会团体和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违宪和毁宪。必须结束实际生活中所存在的一种倒错现象:宪法不及一般法管用,一般法不及行政法规管用,法规不及规章管用,规章不如领导指示管用。这种现象说到底还是“权大于法”的人治孽根性在作怪。 世界各国宪法、法律的实施最终都是依靠国家强力为后盾的。在正常情况下,国家使用的最经常、最充分、最广泛的强力手段莫过于实施司法程序。在我国,要保障宪法的实施,亟待建立相应的司法实施机制。笔者设想,为了健全实施宪法的司法机制,可从两个层次设立专门机构。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委员会,各省和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也逐步建立相应的委员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宪法法庭,各省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逐步建立相应的法庭。当前最紧切、最重要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委员会的职责是领导、推动与监督宪法的司法化实践,具体可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拟定贯彻宪法条款的具体法律,主要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若干宪法条款,如新闻出版法、迁徙法、结社法、财产法等,使诉讼与裁定违宪案件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有步骤地组建中央与省级宪法法庭。三,解释宪法条文。四,对最高法院宪法法庭审理的违宪诉讼案件享有终审权。五,审查立法与行政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出台的举措,一经发现违宪,立即纠正或废止。六,检查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是否有违宪行为,一经发现违宪行为,立即予以制止。七,对需修订的宪法条款提出修订方案。最高法院的宪法法庭受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的领导,其职责是受理和裁定宪法诉讼案件,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制止并追究党和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违宪行为。 余论:中西代议制度的简单比较 上述六个方面关于中国现行代议制的改革意见,有的是技术性的,有的是政治性的。所谓政治性的,是指涉及到权力关系的调整,特别是第一、三、四各节,其改革因而困难较大,有待民主政治的推进,或可望得到解决。当然,技术性意见中也涉及到某些权力关系的调整,但它较少涉及到全局性权力关系,因此可早些改进。 从上文对中国代议制较为全面的描述与分析中可以发现,它与西方代议制有重大差别。西方的议会是各政党、各利益集团自由表达意见的平台,它不受一个特殊政党的领导,不是该政党意志国家化的合法性工具。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中共领导下的一个机构,中共的重要决定通过它成为国家意志。有悖于党的意志的声音,不利于“一党专政”的治国建议,不可能在这里得到伸张。 西方的议会是独立于行政、司法的政治机构,即所谓的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多由现任和卸任政府官员组成,还有不少军人代表,而中共又同时领导立法、行政、司法三类国家机关,这种情况下人大难以独立地承担起监督、制约行政与司法机关的职责。 西方的议会是议员们的自由论坛,各种意见可畅所欲言,不同意见可以交锋、辩论,议员们可以问责官员,批评政府,甚至弹劾行政首长。中国的人大代表之言论是受到限制的。上世纪80年代以来对言论的控制时松时紧,即使在宽松的背景下也决不允许冲击中共所防设的禁区,否则会遭遇政治威胁、取消代表资格之类的惩处。代表们的“神圣职责”只是领会大会文件的精神,拥护并通过大会的决议。 西方的议会一般为两院制(如美国的众议院、参议院),两院互相制约亦互相补充,从而大大减少错误决策的出台,避免国家的损失。中国实行人代大会一院制,又为一党所控制(在特殊年代,如“文革”,重大决策根本不通过人大,甚至也不通过党的中央委员会),决策效率高,但错误的发生率与国家的损失也很大。中国虽有政协这一机构,但它不是国家机关,其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中国代议制的改革就是要舍其种种特殊性,确立世界代议制普适的民主制原则。 陕西理工学院政法系 一、《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宪法及有关法律的相悖之处 二、从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出版管理条例》并无必要 三、对新闻出版实行事先限制不符合保障出版自由的国际通例 四、对出版自由价值的再认识
现行《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1997年2月1日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订立,由2001年12月12日的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保留了1997年旧条例对新闻出版设立行政许可的规定。《条例》第12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这不仅意味着设立新闻出版机构要通过审批,而且是双重审批,首先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如果不同意就无法获准;此外还要“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笔者认为,《条例》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它不符合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原则;也不符合《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同时,它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列举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排除性条款,根据《行政许可法》附则,该条例应当废止。其次,这一《条例》以事先限制 (prior restraint)原则为基础,这不符合国际社会立法准则。新闻出版自由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应当获得切实保障。 一、《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宪法及有关法律的相悖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条例》第11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必须满足6项条件,其中第2项条件是,设立出版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机关”。宪法所保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出版自由,而不是特定组织或者“单位”的出版自由。当然,由于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由公民结成的组织和团体也应当享有出版自由,而新闻出版机构自然也应是享有出版自由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机构正是个人出版自由的延伸和扩大,而限制公民设立新闻出版机构至少是对公民出版自由的限制。即便从最纯粹的字面意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版的自由”这一条文也应当包含以下几层意思:其一,公民有将其作品交与出版机构出版的自由;其二,公民有自己设立出版机构出版自己作品的自由;其三,公民设立的出版机构有出版他人作品的自由。故此,严格限制公民设立出版机构,实质上就是限制公民的出版自由。所以,该条规定毫无疑问侵犯了公民的出版自由。 《条例》还违反了《立法法》关于行政法规立法权限的规定。按照《立法法》第56条,行政法规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需要说明的是,有关言论、出版自由的民法、刑法法律限制只有事后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包括对设立出版机构的事前资格限制。国务院对新闻出版设立行政许可显然不能说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此外,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共13项,其中与制定《条例》可能有关的为以下两条:第一条,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七条,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这些职权并未明确包括制定设立行政许可的《出版管理条例》。根据第一条,它当然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然而,制定《条例》这样的法规未必就符合其立法权限。例如,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就是因为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而被国务院自行撤销的。上文的分析已清楚地表明,《条例》的某些条款已违背宪法,而国务院显然没有制定“违宪法规”的权力,任何机构都没有这样的权力。从第七条的内容,即“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也不能导出其可以为新闻出版设定行政许可。教育、科学和文化与新闻出版固然有一定的联系,但更有本质的区别。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是国家有义务发展的重要的社会事业,而新闻出版则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公民积极行使其出版自由权利有助于推动国家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进步,但不能为了教科文事业的发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违宪的限制。 《立法法》第8条还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项。这里面没有专门规定对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限制是否只能制定法律;但根据其第10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项”,可以推定,对公民重大宪法权利的限制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否则,国务院为了管理的方便就会在宪法的幌子下制定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的规定,宪法的解释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而不能由国务院自行宣称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另外,也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国务院对新闻出版事务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职权只能通过明确的列举,而不能作过分宽泛的解释。正如麦迪逊在“美国银行法案”中所指出:“政府所具有的权力获得了明确的列举。这构成了政府的特殊本质,因而任何未曾列举的权力都不能从政府的普遍本质中推演出来。例如,假如签订条约的权力被忽略了,那么无论这项权力是如何必要,人们只能为这一缺陷感到悲哀,或者通过修宪来纠正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如下: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它事项。新闻出版业至少没有明确包含于其中。一些关于行政许可法的解释读本将新闻出版归于上述第一项,即新闻出版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1]。但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的许安标等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及实用指南》[2]则未明确将新闻出版列为第12条第1款有关国家及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精神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新闻出版物不可能对人们的生命造成任何威胁,是否相信出版物上的言论是读者的自由。如果认为新闻媒体可以轻而易举地误导舆论以致于破坏社会稳定,那恰恰是在新闻舆论高度垄断的情况下才更加容易发生的事情;而对出版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即使不是有意造成垄断,客观上也有可能导致言论的垄断,“公共垄断是对表达自由的最大限制”[3]。所以,对新闻出版设立行政许可事实上是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安全,而不是保护了公共安全。因此,认为对新闻出版设立行政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是站不住脚的。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其它条款的规定,行政法规并不能任意设定行政许可。否则《行政许可法》对国务院的行为就没有任何约束力了。 《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有排除性条款: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根据上述排除性条款,新闻出版至少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市场竞争能有效调节。出版物是要面向市场的,一个出版商出版无人购买的书报是注定会破产的。其次,不合法但有市场需求的出版物若违犯了刑事或民事法律,可用相应的事后法律制裁方式予以控制,而不必事先给予限制。比如,如果出版物侵犯了国家秘密,则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看作广义的行政机关)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出版物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公民也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许可法》还明文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由此可见,《条例》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当然应当“停止执行”。若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之日对公然违背其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下位法不予废止,则一部良法就会成为摆设。若制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机关不自行清理,而是继续执行这些规定,所谓的“停止执行”也就成了空话。《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废止之前就处于这种状态。所以,在新的法规颁布生效后,与其冲突的同位法或者下位法的废止需要有一个宣布程序。政府若首先不遵守自己所制定的规则,要求公民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就会相当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此可见,若《出版管理条例》因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而应当撤销,且国务院又不“自行撤销”的话,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应当行使这一权力。 二、从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出版管理条例》并无必要 宪法规定了出版自由,同时民事和刑事法律也对言论自由作了合理限制。民事法律中对个人人格、公民及法人名誉[4]、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护,就是宪法中言论自由原则的合理例外。刑事法律中的泄漏国家机密罪、煽动暴乱罪、涉及淫秽出版物罪及诽谤罪,更是对滥用言论(出版)自由行为的严厉制裁。 据笔者初步统计,《刑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性条款如下:一、第103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二、第105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它方式煽动颠复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三、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四、第181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五、第219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六、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七、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者;八、第250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的;九、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十、第288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十一、第259条,传授犯罪方法;十二、第305条,故意做虚假证明;十三、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十四、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象、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民事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条款如下:一、《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诽谤、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三、《合同法》第347条、348条、350条,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 应当承认,中国限制滥用言论自由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是相当粗糙的,对一些关系重大民事权利或者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关键词缺乏细致的界定和说明。比如有关“淫秽”、“诽谤”等事项如何认定、如何抗辩,就缺乏具体规定,这可以学习一下其它国家的经验。比如英国,单是就诽谤的裁定就有一部《诽谤法》,并且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众多的司法原则,如“普通读者”标准 (ordinary reader test),“诚实评论”抗辩(honest comment)[5]等。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标准的模煳事实上扩大了裁判者的权力,在中国没有判例约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样宪法对出版自由的保障就大大降低。即使中国的法律条文与其它国家在限制出版自由滥用方面没有区别,但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个别出版者面临诉讼以及败诉的危险性可能大大增加。台湾学者杨仁寿曾讲过一个案例,某人发表言论,认为唐代文学家韩愈是由于染上风流病而误信方士的硫磺补剂,死于硫磺中毒,结果遭到韩愈第39代直系血亲韩思道以“诽谤死人罪”提起诉讼,被法院判决罚金300元[6]。如今国内起诉媒体、起诉作者的官司也愈来愈多。法律设立禁止“诽谤”的规则,本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出版(言论)自由的行为。然而,也可能有人希望利用“诽谤”诉讼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如果对这样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限制,会影响出版物批评社会问题的积极性,这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非常不利。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判例的形式将滥用出版自由的法律发展得更加精细和公正。当法律对某些问题缺乏具体规定时,由法官在控辩双方充分辩论的前提下裁定,比由行政机关单方面认定更为公正。布伦南大法官说过:“政府可以合宪的对言论的特定表达方式加以与内容无关的禁止,但它却不得把从某一政府官员那里根据其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而获得的许可作为该言论的条件。”[7] 我们承认出版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但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只能是明确的法律和公正的审判,而不能是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现在,虽然可以做一些过去几十年中全面禁止的事,但这点自由仍然要仰仗某些政府官员的裁量;有时甚至当权者的一句话就可以决定普通公民的重大利益和权利之有无。权力需要约束,在中国目前仍然是以更高的权力来约束下级权力,这从非常“中国特色”的上访就可以看出。法治的精神是平等,如果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权力与权力之间、权力与权利之间没有一种基于平等的制度安排,则法治就是一个梦想。任何一个中世纪的专制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这种法律制度并不是建立在权利平等之上的,因此只有“法制”而无“法治”。 研究行政法的学者往往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公法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这种说法只对了一半。就公法所调整的对象来说,是具有不平等的性质,但这只是它们的自然属性,而蕴藏在现代行政法中的精神却是平等。倘若行政法就是规定命令和服从,那就与专制时代任何一种奴役性的法律无异。现代行政法所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权利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法的不服从权力,这只能从平等的精神中推导出来而不能从不平等的精神中推导出来。有人说,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在立法、行政、司法之外已经成为第四种权力。其实,媒体早就是重要的对权力的制约力量,它的多元性、人民性,以及它对政府所采取的长期以来的批评方式,都是其能够成为第四种权力的原因。可以设想,如果没有新闻媒体不懈的揭露与批评,分立的三权未必就不能私下达成某种交易,而使三权合而为一,共同腐化;两党制或多党制也完全可以变得象中世纪宗教斗争那样黑暗和残酷,因为执政党动用国家暴力“合法”清除异己实在太容易了。1927年国民党对中国共产党的清洗就是生动的历史案例。 在民刑基本法律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能够施以民事和刑事制裁后,再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设立行政许可在逻辑上是多此一举,在实践上会造成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严重侵犯。因为,根据法律若公民的言论本身既未违背相应的民事法律(隐私权规则和技术秘密规则),又未违背相应的刑事法律(煽动暴乱、涉及色情、诽谤等),他就当然有权利行使这一自由。而《出版管理条例》第11条却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必须要满足如下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其中第一、三、四、五点近似于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要所有出版单位都满足这些条件,过于苛刻,事实上排除了小规模出版机构的存在。其第二点又非常明确地将个人设立出版机构的自由排除在外,如果某人不愿或不能找到“主办单位”或“必要的上级机关”,他就无法获得批准设立新闻出版机构。其第六点又过分宽泛,没有确定的涵义,很容易被用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条例》不仅在设定行政许可方面是不恰当的,它对出版物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也值得讨论。其第26条规定出版物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其中某些条款,比如第二、三、四、六、七、八项,只是重复刑事和民事法规而未作任何具体解释,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而有些规定又过于宽泛,如第一、九、十项。例如,对第一项,“反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这就过于宽泛。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历经几次修订,每次修订总会涉及一些原则的改变,那么,是否在修订前“合法”的某些言论修订后就不合法了呢?还有,宪法明确规定了“出版自由”原则,而《条例》却事实上剥夺了公民的该项权利,而将此权利的行使交由特定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决定,这是否也算是违背宪法原则而应当禁止呢?更重要的是,任何言论或者行为是否违背宪法,应当由专门机构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认定,而不能依赖个别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依宪法的这一原则裁断,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属于明显违宪,却实施了20多年,最近才废止。政府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尚且如此,要求一般公民或者媒体在出版物中的每一句话都符合宪法的原则,似乎是不切实际的要求。另外,上述第九项涉及“危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然而,究竟什么是“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恐怕几十卷书也说不清楚,行政机关又如何能判断某言论确实“危害”了“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呢? 三、对新闻出版实行事先限制不符合保障出版自由的国际通例 对新闻出版实行事先限制的手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在报刊书籍出版前对其内容实施检查,一种是对设立出版机构实施许可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不实行这种事先限制。例如,英国早在1695年就废除了出版许可制度[8]。戴雪在《英宪精义》中指出:“政府绝不自负领导舆论之责。……惩戒毁伤他人名誉之行为才是政府所有唯一本分。”并且,英国的诽谤案是由陪审团来审理,“大凡当政府要极力防止议政之际,人民所有意念或感情必然反对现在政府甚烈。……在此等情况下,政府中人所疾视为叛逆文字者,陪审团或不免同情于文中所论,转以为批评公允;因之,政府中人所欲得而甘心者,陪审团或不免左袒此人,转以为此人无罪。”[9] 众所周知,马克思作为揭露资本主义罪恶最深刻最彻底的共产主义革命导师,不为其祖国所容,一生大部分时间是在资本主义的大本营──英国度过,其许多言论也用英文发表。这充分说明英国的出版政策较为宽松。 美国从建国开始就从未实行过出版许可制;相反,其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明确禁止国会通过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法律。美国的休斯大法官说过:大约150年来美国几乎从未出现过对涉及政府官员不法行为的出版物进行事先约束的企图,这是由于人们深信此种约束是对宪法权利的践踏。政府官员的品质和行为应当允许公开在媒体上加以自由的品评,对于错误的指责,他们可以通过诽谤法来自我救助,而不应该去约束报纸和期刊的出版……而专事诽谤的卑鄙小人会滥用出版自由这一事实并不影响新闻出版机构在报导政府过失时所享有的对于事先约束的豁免权。针对可能出现的这种滥用,事后的惩罚将是与宪法权利相协调的恰当的救济方式。[10] 法国1848年宪法第83条明确规定:“所有出版方面的不法行为仅由陪审团认定。”法律只对个人进行侮辱和诽谤的不法行为有所保留。莱昂·狄骥说:“只有当一国法律授权陪审团对出版的不法行为作出判定时,这个国家才有出版自由,但对个人进行汙辱和诽谤的不法行为除外,在今天这已成为了一条公认的原则。[11]” 瑞典1812年的《新闻自由法》、法国1881年的《新闻自由法》以及葡萄牙1975年的《新闻法》都明确禁止政府对出版自由事先限制。[12] 事实上欧盟成员国在出版方面还受到一部更高法律的支配,那就是《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即使在出版自由方面自认为做得很好的英国,其法院的判决也被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推翻过,“《星期日泰晤士报》(The Sunday Times)案”即为一例。欧盟法院对公共权力干预表达自由还设立了3个基本条件:一、是否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否具有第10条第2款规定的“合法目的”;三、是否在民主社会是必须的。这比任何单个国家给予出版自由的保障更为充分。[13] 当然,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并不是没有区别的,比如美国的史蒂文斯大法官就说:“我们有关第一修正案问题的判决在对言论的宪法保护方面建立了一套粗略等级制度。重要的政治言论享有最高等级的保护地位;而商业用语和没有猥亵内容但与性有关的言论属于次一等级的表达;淫秽和挑衅性言论则仅能得到最小程度的保护。”[14] 笔者不打算讨论我们对各种不同的言论应当如何确定保护的等级,只是想指出,在政治清明、国家昌盛的时代,政治性言论是没有多少危害性的。也就是说,“一个政府越是巩固,它就越不怕别人挖它的墙脚,它给予新闻报导的自由就越多。”[15] 中国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哪里对新闻媒体产生厌恶、畏惧,哪里贿赂甚至威胁新闻记者,哪里就存在相当严重的违法乱纪问题。 比照国外的做法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应当考虑中国的国情;相反,正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我们才更强烈地感受到废除出版许可的必要性。对我们的国家来说,当务之急是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文明进程。而这些目标的实现与更大范围的出版自由有重大关系。比较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20多年与此前的30来年,结论是非常明显的:改革开放不仅使我们得到了更多的物质享受,事实上我们也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包括出版方面的自由。经济进一步发展,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和人民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在经济繁荣的背后是同样繁荣的浮躁之风,以及让人们既愤慨又无奈的诸多问题,诸如“三农”问题、腐败问题、环境问题、贫困问题、教育问题等等。这意味着人们比以前任何时候更需要冷静的思考和充分的讨论,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新闻出版至少是这种思考和讨论的必要平台。 四、对出版自由价值的再认识 笔者认为,出版自由的一般价值既包含对个人的价值,也包含对社会的价值。 出版自由是个人的一项重要的自由权利。世界上最先对出版检查制度公开质疑的是一个着名的英国人约翰·弥尔顿。他在1643年发表的《论出版自由》中说:“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已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6] 在他的心目中,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并没有多大的差距,在一定意义上,出版自由就是言论自由,因为出版是言论的主要载体。今天,言论自由(有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被称为表达自由)表达的渠道和方式已有很大拓展,在某些领域,为了社会利益而对某些表达方式作一定的合理限制是必须的。比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就并不禁止政府对广播、电视、电影等实施许可制度。[17]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相关的,只有出版自由得到较好保障,言论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出版自由也就是保障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一般只涉及言论的表达者和受众,而出版自由还包括报刊书籍的发行者、编辑者以及印刷者。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出版自由有助于人们获得真理,摒弃谬误。约翰·弥尔顿说过:“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和谬误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18] 中国也有“真理越辩越明”的说法。70年代末期那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至今还令人感动,讨论的结果是抛弃了“两个凡是”的谬误,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施政方针,为后来的发展道路奠定了基础。今天的人们也有充分的理由感谢这一场辩论。如果没有这次辩论,或许我们今天还处在忽“左”忽“右”的历史循环之中。在历史的进程中,我们时时面临抉择,昨天的真理,到了今天以至明天是否还是真理,往往需要深入的讨论。所谓辩论使人明白真理,并不意味着不让谬误的观点发表,即使是谬论也应当让其在“思想市场”上自由竞争。正如道格拉斯大法官说:“当各种思想为了争得受众而在‘市场’上竞争的时候,全面和自由的辩论将揭示谬误并使之鲜有从者。即便是我们所憎恶的思想,也让它通过全面和自由的辩论来促使我们的预想和偏见得到验证。”[19] 出版自由的重要性还在于,它可以帮助人们维护其它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言论自由没有保障,谁又能清楚地确定“人身自由”是完全的呢?“文革”初期国家主席刘少奇拿着宪法企图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而不可得的事例充分表明,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没有自由的言论,任何人的其它自由都是没有保障的,因为自由的辩论有助于消除无知和鲁莽。个人的言论,如果是书面的,总要依赖于出版才可能实现。所以,作为一种重要的言论自由的先决条件,出版自由对于人们的自由也具有同样的重要地位。 言论和出版自由对改善决策机制也有关键性作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或制度建设付诸实施前后,应当允许不同观点的存在,而且要让他们公开辩论,这样才有助于公众深入了解此种政策或制度运行中的细枝末节及关键之点,帮助决策者发现该政策或制度的漏洞并加以预防。 托克维尔说过:“如果认为报刊的作用只在于维护自由,那么未免降低了它的作用。报刊还能维护文明”。[20] 出版自由有助于保存优秀的文化遗产,有助于新观点新发现的传播,可以激发想象力和创造力。一个爱好阅读的民族总是充满活力的,各种思想在一起自由碰撞交流,可以显着地超越个人和小圈子的狭隘性。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出版自由又是实行宪政和民主的必要条件。美国宪法是在孟德斯鸠所设想的三权分立理念下制定的,这种分权制衡在美国能如此娴熟地被政治家所运用并得到美国人民普遍的理解和支持,与出版自由的充分行使有密切关系。看看当年的联邦党人在联邦宪法通过以前所作的苦口婆心的解释和劝说,就会明白出版自由对美国宪法的形成所产生的直接和重大的影响。[21] 从这个意义上说,出版自由先于宪法和宪政。中国现在正在进行一场“制度建设”。大凡要创立或引进某种制度,并非一意孤行、强力推进即可奏效,而需要大众的理解与支持。欲获得大众的理解和支持,单纯的宣传和说教并非有效办法。根据一般的心理规律,人们总是难以接受强加的或自己不理解的观念,而一旦他们真正理解了就很容易接受。受“教育”者怀疑“教育”的文本乃是常事。许多自上而下的改革,初衷虽好,考虑也较周到,却总不免低效或无效,其根源就在于未能获得大众的理解与支持。 民主的涵义不仅仅是选举政府官员,而更重要的是在这种制度下能够“永远毫无拘束地批评政府”。组成政府的官员是人而不是神,政府成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免会犯一些错误,这就需要有人把错误指出来,并允许公众自由地讨论如何改进政府的工作。1971年美国的布莱克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合众国”一案中说:“废止政府对新闻出版的检查权是为了使新闻机构能够永远毫无拘束地批评政府。而保护它就是为了让它能够暴露政府的黑幕,以为人民知晓。只有自由、不受拘束的新闻机构才可能有效的揭露政府的欺骗与谎言。”[22] 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教育能够培养人民的民主精神。在我看来,号称“最高学府”的高等教育机构未必会比一个偏远的乡村体现出更多的民主精神。许多教授似乎对乡村的民主选举更感兴趣,而对本校权势集团所主导的与民主精神背道而驰的所谓“改革”却毫不在意。这显然不能仅用学者们只关心学术而不关心利益来解释。因为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他们在利益面前并不缺乏积极性,在诸如申请项目经费、晋升职称以及在申请博士点上所展开的各种各样的有时并非正当的竞争就能说明这一点。笔者相信,民主的精神不是来自教育而是来自实践。在一些偏远的村庄,村民们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将不称职的村干部赶下台,而在高等教育机构里学者们对违背理性和民主的好大喜功的诸多管理办法习以为常,就是最好的注脚。 出版自由也是养成公民意识的重要制度条件。所谓的公民意识不仅仅表现为明白并珍视自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毫不推卸,能勇敢地担当起来。国人常见的行为模式是机会主义或明哲保身,笔者自己也有诸多体验。对不合理的做法,往往只是私下里议论,很少有人愿意用行动去争取大家应得的利益,却希望别人去争取,自己坐享其成。这显然不能用“民族劣根性”来解释。中国也有“为民请命”的人以及“杀身成仁”的人,但往往被“淘汰”出局而未能起什么作用,仅成为被供奉甚至被怜悯的对象。 从长治久安的角度去认识,出版自由有助于维护和平与稳定。因为社会的不同阶层可以通过出版物上发表的自由言论增进了解,达成共识,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摩擦。历史的教训证明,压制言论的政治斗争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理性,只会训练唯唯诺诺者以及阴险的小人。我们国家的现代化正在途中,越是进一步发展,我们就越深刻地感受到民族文化的制约,民主法治意识的缺失正阻碍着社会进步的步伐。我国宪法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政党也已提出“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仅仅追求物质的富足,而精神上了无生气甚至空虚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换言之,一个只知道“向钱看”的社会是落后的,甚至是野蛮的。面对这种情况,人们往往想到要大力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提高受高等教育的人口的比例;这确实必要,但并不是充分条件。有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并不比受教育少的人更具有先进的意识。真正有意义的是让人们对各种事务展开充分讨论,在讨论中训练和提升民主和法治意识。基于这个理由,我认为,实现充分的出版自由,比增设一百所大学还要有意义。 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一种,处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言语不能杀人、言语伤人(精神伤害除外)是它的消极(或被动)面;但言论却可以影响旁人的思想及行动,这是其积极面。单一话语的言论容易使人盲目相信或怀疑,而多种话语的言论却促使人思考,因为要做出抉择。从这个角度而言,一个社会应当保护多种声音的并存,而不应该支持某一种观点处于垄断地位。将出版自由赋予每一个公民而不是仅仅让其掌握在某些人或团体手中,就是鼓励多元化观点的最切实的举措。只要新闻出版自由真正得到落实,人们可以就自己所关心的话题畅所欲言,则不愁人们的思想不会进步。 由于实行出版自由而获得快速发展并保持“持续”发展的例子是很多的。《出版管理条例》限制自由讨论的消极作用非常明显。废除这一条例不仅是抛弃一部不合法(违背上位法)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可以激发人们的讨论和思考的热情,从而使宪政和法治期期可待。 一、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入与经常项目 二、中国的资本流入与经常项目 三、结论
1985年到2003年间,中国出现了大量资本净流入。伴随着这些资本流入,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账户持续出现盈余(1985、1986、1988、1989年及1993年除外)。就资本流入与经常项目的相互关系而言,中国的情况是不正常的、超乎常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一个国家出现资本净流入时,投资和消费会增加,于是经常项目就出现赤字。经常项目与储蓄、投资紧密相关。中国出现的特殊现象提出了以下问题:为什么中国的国际收支状况长期偏离常态?这种偏离对中国经济有什么影响?如果这种偏离是不利的,中国应采取什么对策?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历表明,大量资本流入通常会导致经常项目赤字(IMF,1995;Calvo with others, 1996),20世纪90年代在墨西哥和泰国出现的情况就是如此。1997年和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表明,由资本流入导致的大量经常项目赤字是出现危机的原因之一。但中国的情况却大不相同。孤立地看,经常项目盈余似乎是“好事”;然而,若将这种状态与资本流入、储蓄和投资联系起来分析,结论可能就未必如此了。 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中国在1985年到2003年间资本流入和经常项目账户的关联,以及这些关联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由于资本流入和经常项目与储蓄、投资以及贸易和汇率体制紧密相关,所以对这些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必要具体考察。本文的第一部分讨论资本流入和经常项目的关联在发展中国家的状况;第二部分考察中国的资本流入、储蓄、投资、政府对贸易及汇率的干预以及经常项目的相互联系,这部分还运用Distributed Lag模型估计资本流入对GDP增长的作用;在文章的结论部分作者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入与经常项目 关于资本流入与经常项目账户的分析框架可以从国民收入账户导出。对一个开放经济,可以用两个分析框架来表示资本流入与经常项目的关联:一个是没有外国资产的框架;另一个是含有外国资产的框架。 I 不包含外国资产的分析框架 国民收入可表示为:Y=C+I+X-M 因为Y-C=S,所以St-It=Xt-Mt (1) 和 St-It=NKFt (2) 从而得到NKFt=Xt-Mt (3) 在以上表达式中,Y是国民收入,C是个人和政府消费,I是总投资,X是出口,M是进口,S是国内总储蓄(包括个人和政府储蓄),NKF是净资本流入(资本流入减去资本流出)。 方程式(1)表示, 储蓄与投资的差等于经常项目的平衡。方程式(2)表明,储蓄与投资的差等与资本净流出或净流入。方程式(3)表示,资本净流入应等于经常项目的差额(逆差)。方程式(1)、(2)和(3)表明,当国内储蓄不等于投资时,就会出现资本流入或流出。而且,这些方程式表明,资本流入、储蓄、投资与经常项目存在紧密的关联:当国内储蓄小于投资时,就会出现资本流入。资本流入会导致投资和消费的增加,从而使总需求增加和进口增加;当资本净流入很大时,进口会显着增加,使贸易平衡出现赤字。 II 包含外国资产的分析框架 在这一份析框架中,个人和政府机构可以拥有外国资产。因此,国民储蓄可以流向投资和外国资产。 让B定义为个人和政府拥有的外国资产,从方程式(1)可以得出 St-It=Xt-Mt+B(t)-B(t-1) (4) 方程式(4)说明,国内储蓄与投资的差等于进出口贸易的差加上外国资产的变动量。当国内储蓄小于投资时,将会出现经常项目的赤字或外国资产拥有量的变动。此外, 方程式(4)表明,拥有外国资产含有机会成本损失。这些机会成本损失包括牺牲现期的消费或投资。也就是说,拥有外国资产可能不是资源配置和效用最大化的最优。 从方程式(2)和(4),可得出NKFt=Xt-Mt+B(t)-B(t-1) (5) 方程式(5)表明,资本净流入等于经常项目的差异加上外国资产的变动量。在这种情况下,当出现资本净流入时,一个国家将会出现经常项目赤字或者外国资产拥有量出现变化,例如外汇储备量的变化。 资本流入与经常项目的关系受贸易体制的影响。方程式(1)和(3)隐含的假设是不存在高贸易壁垒和出口补贴。也就是说,贸易平衡由市场力量所决定。此外,资本流入与经常项目的关系还受汇率体制的影响。在固定汇率体制下,S-I=X-M的关联在短期内可以是松散的。因而方程式(4)和(5)能更恰当地表示资本流入与经常项目的关联。在固定汇率条件下,资本流入的一个可能结果就是外汇储备的积累,而不一定表现为经常项目的赤字。 方程式(2)和(4)还表明资本流入与资本形成在流入国的关系。当国内储蓄小于投资时,就会出现资本净流入,从而投资就会增加。也就是说,资本流入会导致国内总投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流入为流入国的资本形成做出了贡献。如果资本流入主要是导致消费增加或拥有外国资产的增加,那么资本流入对流入国的资本形成就没有显着的贡献。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统计数据表明,资本流入一般都伴随着经常项目账户的赤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1995年的研究显示,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初经历了大量资本流入(占1.4%到4%的GDP),同时经常项目账户出现了显着的赤字(大约为2%的GDP)。多数发展中国家出现资本净流入时,投资会大于国内储蓄,即投资等于国内储蓄加上外国储蓄(资本净流入)。 二、中国的资本流入与经常项目 1. 资本流入、储蓄与投资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经济在1985年至2003年期间的情况是不正常的。这一时期大量的资本流入并未对投资与储蓄产生显着的影响,投资与消费两者均无明显增加(投资占仍GDP的比例保持在35-43%,储蓄则保持在高水平上(相当于38-47%的GDP),而且在大多数年份经常项目账户出现盈余。此外,在1991年到2003年期间(1993年除外),虽然国内储蓄大于投资,但在多数年份却存在资本净流入。这一状况对国内储蓄和外国资本的配置效率提出了疑问。 例如,1994年国内总储蓄占GDP的42.7%,投资占GDP 的41.2%,国内储蓄大于投资,但资本净流入(326亿美元)高达GDP的5.3%,并且经常项目出现盈余(为GDP的1.1%)。1995年的情况也是如此,国内储蓄大于投资,国内总储蓄占GDP的41.2%,投资占GDP的40.8%,资本净流入为387亿美元,达GDP的5.5%,经常项目的盈余为GDP的0.2%。1993年的情况是例外,当年经济出现了过热,由于过度的总需求(GDP增长达12%)和高通货膨胀 (CPI达24%),投资大于国内储蓄。 2. 对资本流入效果的模型估计 本文运用Distributed Lag模型对资本流入的效果进行了估计(Yule-Walker方法)。模型用的是1985年到2003年的年度数据,包括GDP和国内总储蓄(GDP,DSAV,单位为10亿人民币,1995年价格),资本净流入(NKF,单位为10亿美元),以及就业(EMPLY,单位为100万)。数据来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5年4月IFS的数据库。 估计方程是GDP=C+GDP(-1)+NFK+DSAV+EMPLY 这里GDP(-1)是GDP的滞后值。 用Yule-Walker方法和滞后值等于2的自回归(AR)模型,估计结果如下: GDP=-34.31+0.90GDP(-1)+0.29NFK+0.34DSAV+0.38EMPLY (16.44) (0.20) (2.93) (0.69) (括弧内是t检验值),R-square=0.9993,DW=1.6723。 模型回归的结果表明,国内储蓄对GDP产出作出了显着的贡献(p-value=0.0126),但是资本流入对GDP的贡献并不显着(p-value=0.8475)。这一结果证实了前面关于中国的资本流入可能没有被有效利用的分析。模型的结果也表明,就业对GDP产出的贡献也不显着(p-value=0.5018)。这一结果可能来源于就业数据的误差。因为许多农民进入城镇和企业工作(民工),但统计数据可能未完全包括这些就业在内。 3. 金融压抑和“冲销”政策 为什么大量的资本流入在中国并未导致投资的显着增加?原因之一是“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Fry等人的研究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压抑的条件下,外国资本流入对资本形成的贡献可能有所不同(Fry, 1993;Borensztein With others, 1995)。而且,外国资本流入可能对国内总投资具有“挤出”效应(crowding out)。如果存在信用分配(或政府信贷计划)、利率扭曲以及信贷总额控制,那么外国资本流入就可能对一些本来可以运用国内储蓄的投资产生了“挤出”。这是因为许多资本流入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给与优先或优惠待遇。 此外,在固定汇率体制下,当资本流入导致外汇储备大量增加时,基础货币就会增加;为了抵消其对货币供给的影响,中央银行就必须减少国内贷款,其结果是导致一些本来可以由国内信贷融资的投资被放弃了。这样的“冲销”政策(sterilization policy)对本国投资也有“挤出”效应。 金融压抑和“冲消”政策是导致中国资本流入出现低资本形成的主要原因。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存在显着的金融压抑。这表现为对贷款的分配(贷款额度)、各省的总投资限额以及严重的贷款利率扭曲(例如,在1993年到1995年,实际贷款利率是负的),1992年之后中央及地方政府对使用外国投资提供了税收等优惠,中央银行多次使用“冲消”政策对付外汇储备的增加。例如,在1993年到1995年期间出现了高通货膨胀和外汇储备大量增加,中央银行使用了“冲销”政策,其结果是减少了部分国内贷款(以减少货币供应量),这样资本流入就产生了“挤出”效应。 应该指出, 在估算中国的资本净流入上存在一些困难和统计误差。例如,一些资本流出未计入统计数据中,存在一些“假”外资(实际上是中资公司)等。但是,由于外资净流入的总量很大,时间很长,所以,即使去掉一些统计数据误差,也不会影响本文的分析与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与许多其它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的大量资本流入并未导致国内投资和消费的显着增加,因而未引起进口的大量增加。其次,中国的大量资本流入并没有为资本形成作出显着贡献,而且外资和国内储蓄在1991年至2003年期间可能没有得到有效配置,因为在多数年份投资小于国内储蓄。但以上分析并不意味着资本流入对中国的高经济增长没有贡献。上述讨论主要是总量分析,并且隐含着一个假设:外国储蓄和国内储蓄是等同的,而且没有考察中国资本流入的构成。当我们分析资本流入的构成之后,就会得出不同的判断。 在1989年到2003年期间,中国资本流入的主要部分是外国直接投资(FDI),它对中国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FDI可以在多个方面促进经济增长(World Bank, 1991)。FDI为接受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促进接受国的一些产业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扩大接受国的贸易,所以FDI有利于提高接受国的生产率。因此,虽然资本流入没有为资本形成作出显着的贡献,但其中的FDI为中国的高经济增长作出了贡献。 4. 政府对贸易及汇率的干预 虽然中国自80年代以来部分地对世界开放了资本市场,但在贸易上仍存在很强的政府干预,并实行固定汇率体制。这些因素对资本与经常项目的关联有着重要影响。 在加入WTO之前,中国存在较高的进口关税、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制度,这些贸易壁垒的功能是保护国内产业和保持贸易平衡。例如,1994年平均进口关税为35%,对消费品和一些特殊商品的关税更高,进口的电视、音响和纺织品的关税达50%,汽车达150%[1]。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在进口控制中起着重要作用。进口产品的公司需要从政府部门获得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对一些特殊产品,如汽车、小麦、铜和橡胶,进口许可只发给外贸部控制的国有贸易公司。此外,对许多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要求实行“外汇平衡”(要求企业的出口额等于或大于出口额)或“限额在国内销售”(要求企业必须出口一定百分比的产品,通常是高于50%)[2]。 促进出口的政策在中国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中国加入WTO之后更为明显。出口企业可以得到出口退税、贷款及其他方面的优惠。例如,2003年对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仍达10%左右。[3] 此外,中国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很强,“出口计划”和“出口增长”成为地方官员的政绩之一,也就是说,高出口增长成为官员考核或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 固定汇率体制和低估的人民币汇率也严重地影响了中国的贸易平衡。从1994年到2003年,人民币汇率对美元一直保持在8.2:1左右。考虑到近十年中国生产率的增长,人民币汇率显然低估了。这种汇率体制和低估的币值结合在一起,其结果是有利于增加出口、减少进口,但扭曲了贸易平衡,并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最大的得益者是外国消费者)。 政府对贸易的干预及汇率政策扭曲了贸易平衡,其结果是经常项目账户出现盈余,即便存在资本流入也仍然如此;也就是说,中国的贸易偏离了市场均衡,因为进口需求被压抑了(扭曲、偏高的价格),而出口供给高于市场均衡水平,因为出口退税等补贴使出口产品成本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产品。 5. 资本流入与外汇储备 如方程式(5)所示,当资本流入发生而且贸易平衡没有显着变化时,变动将会发生在变量B(外国资产)上。 在没有导致显着的投资和进口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在1991年至2003年间大量资本流入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外汇储备的积累(增加),从1990年的286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近1万亿美元。在1994年至1997年期间和2001年至2003年这两个时期,外汇储备大量增加,每年增加约300亿美元,这一数字与这些年份的资本净流入接近。 大量资本流入导致外汇储备的积累,而不是资本形成的增加或经常项目赤字,这说明中国的外国资本没有得到有效配置。从方程式(4)可以看到,资本流入导致的大量外汇储备产生了很高的机会成本损失:现期(current period)的消费被牺牲了,有利的投资机会被放弃了。而且,中国外汇储备的很大部分是购买美元债券(如美国政府债券),这使外汇储备具有美元贬值风险。基于美国巨额的财政赤字与经常项目赤字,这一风险是非常高的。此外,中国将大量外汇储备放在低回报率的债券上,其回报率低于外国资本借款的成本[4],这种外汇储备的使用也意味着中国的资本流入没有得到有效配置。 此外,大量积累外汇储备的一个不利影响是增加通货膨胀压力。事实表明,大量的外汇储备增加是导致1993年到1995年间高通货膨胀的原因之一,因为外汇储备的增加导致基础货币的增加。在1994年和1995年,货币供给(M2)分别增长了34%和28%。[5] 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1996)指出,1994年70%及1995年60%的基础货币增长是由外汇储备增加导致的。 三、结论 通过考察中国在1985年至2003年期间的资本流入、储蓄、投资和经常项目,笔者发现,尽管这一时期存在大量资本净流入,但经常项目在多数年份却出现盈余,这种不正常状态是国内储蓄剩余、政府对贸易和汇率的干预以及金融压抑所导致的。这种不正常状态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外汇储备的大量积累。此状态是难以继续长期维持的,而且试图继续维持下去也不明智。首先,这种不正常状态导致流入的外国资本和国内储蓄未得到有效配置,而且存在很高的机会成本损失。用非经济学语言来表达,中国积累过量的外汇储备并且很大部分用以购买美国政府债券,实际上是“穷国勒紧裤带资助富国人消费”。其次,积累大量以美元债券为主的外汇储备具有很高的美元贬值风险。第三,大量外汇储备的积累直接带来通货膨胀和人民币汇率(币值)升值压力。 本文的分析还指出,中国大量的资本净流入并未导致投资或消费的显着增加。Distributed Lag模型回归分析的结果也表明,资本流入对GDP增长的贡献在统计意义上并不显着。这些分析表明,中国的资本流入没有对资本形成作出显着贡献,这意味着外国资本可能未得到有效配置,或者国内储蓄未得到有效利用。金融压抑和“冲销”政策是导致外资流入低资本形成的主要原因。但这些分析并不等于说资本流入对经济增长没有贡献。由于中国的资本流入中主要部分是外国直接投资,而外国直接投资对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从这一角度看,资本流入对中国经济的高增长仍作出了重要贡献。 要使中国经济减小对正常状态的偏离并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关键在于让贸易和汇率主要由市场力量决定并增加国内消费(也就是减低过高的储蓄率)。中国政府目前可考虑采取以下容易做到的、可行的政策措施。 1. 减少或取消对一些低附加值产业的出口退税及其他优惠政策,如纺织品、服装等。 2. 逐步加大人民币汇率浮动的幅度(2006年上半年的幅度太小),使市场对汇率的决定作用增强。但考虑到中国政治的稳定性、金融市场的不发达以及很弱的金融机构,在三、五年内实行自由浮动或自由兑换是不可取的、危险的,仍有必要保持对资本(帐户)市场的一定控制。 3. 提高主要出口地区的工人工资和医疗保险等福利。首先,这样能提高工人的收入,从而增加消费。近十年来中国出口地区民工的工资没有显着增长,这是很可悲的。如果工人的收入不提高,出口高增长和GDP高增长的数字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其次,经历了20多年的增长之后,中国的出口产业应该、而且早晚要升级转换。看看日本和韩国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经历就明白了。 4. 大幅度增加以下政府支出:对低收入群体的医疗保健支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的支出以及对贫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的资助。这些措施对增加消费有一定作用。 需要指出,国内消费不足和储蓄率过高等问题,实际上与专制的政治体制、腐败和收入分配严重不均等深层因素紧密相关(He, 2000; Chen, 2006作过很好的分析)。但近期内,中国似乎不大可能对这些因素作出大的改变。希望今后的事实证明笔者的估计是错的。 一、传统女性教育方面的观念歧视 二、20世纪后半叶的女性教育权利:法律与现实的落差 三、中国女性教育权利贫困的文化因素
妇女的教育权利包括依法享有的求学、入学、升学、扫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妇女教育权利的多少并不完全取决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也与社会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在中国,教育权利既是女性立身存命的基础,也是女性解放与否的标志,因为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代表了女性的能力,也是根本改善女性命运的动力。中国古代“女子无才便是德” 的伦理观念曾经是女性争取教育权利、改善教育水平的精神枷锁。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共产党文化和商业文化等三大文化变迁的考察,着重分析女性教育权利的现状与存在问题,为了解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提供一个重要的视角。 一、传统女性教育方面的观念歧视 中国的教育始于三千年前的商代,但女性教育却严重滞后。西周时期,日臻完善的封建儒学以易学的阴阳理论为基础,创立出阴阳相克、男尊女卑、男女有别等一系列价值等级和伦理规范。 孔子的三千弟子中没有一个女性的事实和他的“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1]的观念,显示出孔子对女性的歧视。时至秦汉,中国形成了男尊女卑的父权制文化结构,“三从四德”强化了女性的奴性和依附性,《内训》、《女诫》、《女论语》和《女范》等合编成的《女四书》成为女性的行为规范字号(3){[2],并融化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独立人格的女性自然难以拥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鸦片战争后,西方传教士开始在中国开办女校,目的是宣传宗教教义。甲午战争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开始大声疾呼,要求赋予女性教育权。1898年国人创立的第一所女子学堂──“经正女学堂”开办了,曾维持了两年。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的第一个女学章程。[3] 维新派的思想仍有深深的传统儒学的烙印,只强调女性应该受教育,却认为女子受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相夫教子”(梁启超语);他们主张,女子教育的内容不必如男子般博雅精通,只要“通书文,明道理,守规矩,达事情,参以书数、绘画、纺织、烹调之事”即可(郑观应语)。他们主张通过教育唤醒女性为人妻、为人母的“义务意识”,而不是强调女性的公民权利和男女的平等权利。[4] 那时政府创办女子学校的宗旨也是“有益家庭教育”,主要课程是学习“为女、为妇、为母”之道。[5] 1909年,陈以益撰写并出版了《女论》,并在《女报》发表文章,抨击贤妻良母主义的女子教育思想。“谨告女学界,其勿以贤母良妻为主义,当以女英雄女豪杰为目的。”他还旗帜鲜明地主张,“敬欲去男尊女卑之谬说,则请取贤母良妻并去之。与女子以男子同等之教育,即与女子以男子同等之权利”。[6] 这些议论提升了社会对女性教育权利问题的关注层次。 1919年兴起的新文化运动提出了反封建口号和纲领。陈独秀曾猛烈抨击“儒家三纲之说”,指出封建道德中的忠孝节烈“皆非推已及人之主人道德,而为以已属人之奴隶道德也”。[7] 他还指出,“人民”这个词非男子独占,“那半数的妇女也包括在内”。[8] 陈独秀还大声疾呼:“自负为1916年之男女青年,其各奋斗以脱离此附属品地位,以恢复独立自主之人格”。[9] 鲁迅也参与了这场倡议男女平等的运动,他说:“私有制度的社会,本来把女人当作私产,当作商品,一切国家,一切宗教,都有许多衡奇古怪的规条,把女人看作一种不吉利的动物,威吓她,使她奴隶的服从,同时又要做高等阶级的玩具”[10]。在此背景下,许多进步人士强烈呼吁开放大学女禁,提倡男女同校。1920年夏秋之际,国立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北京大学两校首先正式招收女生,实行男女同校。1920年10月国民政府在江苏召开的全国教育会议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了《促进男女同学以推广女子教育案》。从此,中国公、私立大学纷纷开放女禁。1922年颁布的《学校系统改革草案》确认了不分性别的教育制度,正式明确了女子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11] 民国时期各界有识之士关注的只是消除男女差别,而不是追求男女平等,其实质还是以男性为中心的价值尺度──既然男人能受教育,那么女性也要享受同等教育。然而,这样的看法忽略了女性自身的特点,忽略了“因性施教”的必要。另外,接纳女性的学校往往以男性为模式和标准来制定与实施培养目标、教材内容和教育方法,阻碍了女性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在1932年,中国妇女中的文盲高达80%,学龄女童入学率只有20%。[12] 民国时期女性受教育状况最佳的年代是1947年,那时女性大学生只占高校学生总人数的17.8%而已。[13] 二、20世纪后半叶的女性教育权利:法律与现实的落差 1949年以后,中国制定了大量保护女性教育权利的法律,大致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8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4] 其次,国家还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它保护女性儿童的义务教育权利,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17条) ;同时还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17条第3款)。《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保护妇女入学和升学的权利,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15条)。它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第19条)。这一法律也规定要保护女性接受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权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第19条);并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第16条)。此外,该法律也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20条)。[15] 再次,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也有更具体的规定。例如,《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5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于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11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第15条第1款)。[16] 另外,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5条也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1993年修正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2条则规定:“凡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7] 由上可见,中国保护与保障妇女教育权利的法律是相当完备的,这是一个历史进步。但在现实中,历经传统文化的男人本位、中共文化的政治本位和商品文化的金钱本位,中国妇女接受、享受教育的权利不但未进步,反而在许多方面出现严重倒退,在一个歧视妇女的文化氛围之下,各项现行的法律显得十分苍白无力。 首先,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尽管1999年大学女生已占40%,女研究生的比例也从1978年的10%上升到32%[18],但按入学女生占适龄女性的比例看,女性入学率仍然偏低。1990年初中学生中男女毛入学率差异为11%以上[19],而女生的高中入学率仅占适龄女性总数的15%,大学女性入学率只占同龄女性总数的2%。[20] 显然,教育机构等级越高,就学女性人数越少,这是令人沮丧的现象。总体而言,女性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990年的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5岁以上从业总人口中女性受过中专、高中教育的只占4.2%,远低于全国平均的11%。[21] 另据1993年的统计,全国15到54岁女性人口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2.33%,高中文化占11%,初中或初中以下则占86%。[22] 《南方日报》2002年所作民意调查显示,妇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比男性低1.5年,在30岁以下的人口中女性比男性低0.3年。[23] 在毛泽东时代,中国号称已经或即将消灭文盲,农村的民办教育实行过免费教育,尽管教学质量有限。进入邓小平时代后,文盲现象再度蔓延,尤其是女性文盲明显回升,农村女童大量失学和辍学。1993年,全国妇女中文盲占30%,每3个12岁以上的女性中就有1个是文盲,农村的文盲人口中69.5%是妇女。[24] 目前中国每年有100多万失学儿童,其中七成是女童。[25] 一项在广东郊区实施的有关女童失学状况的调查显示,失学儿童占未成年人(6-18周岁)总数的5%,但其中女童竟占92%。[26] 2002年法国《解放报》驻京记者彼埃尔·阿斯基(中文名韩石)在巴黎出版了一部轰动一时的《马燕日记》,很快登上法国年度畅销书排行榜。它是作者在宁夏西海固地区采访时偶然发现的一个失学女童的日记,记述了一个西部乡村女学生的日常生活,她对上学的渴望,对自己可能辍学的担心,妈妈不让她上学的痛苦以及通过学习改变命运的决心。马燕2000年5月2日的日记写道:“这回我们放了一周假,妈妈对我说:‘孩子,妈妈想对你说一件事’。妈妈说,你怕这是最后一次上学了。我就睁大眼睛望着妈妈,您怎么会说出这样的话来呢?妈妈接着说,你们姐弟三个上学,你爸爸一个人在外地打工,是辜(顾)不过来的啊!妈妈你这么一说,看来我是必须回家了。妈妈说是啊!那我俩(两)个弟弟呢?妈妈就说你俩(两)个弟弟还必须念书。我就问妈妈为什么男孩儿能念书,女孩儿就不能念书呢?妈妈就说你还小,不懂这些,等你长大了就会明白。今年我上不起学了,我回来种田,公(供)养弟弟上学。我一想起校园的欢笑声,就像在学校里读书一样。我多么想读书啊!可是我家没钱。我想上学。妈妈,我不想回家。我想一直待在校园里那该多好啊!”[27] 女性文盲现象的大规模出现与恶化,不仅表明女性受教育权利遭到剥夺,而且说明女性社会地位遭到了致命打击。教育权利的贫困与经济贫困密切相关。在当代中国,没有文化就无法生存,无法生存则难以接受教育;而未接受教育,生存就更加艰辛。这种没文化──贫困──更没文化──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导致许多贫困加文盲的女性陷入万劫难复的悲惨境地。一项关于10省文盲情况的调查表明,女性文盲中,40%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没钱上学,22.7%则因为家庭子女多,不能上学;入学后流失的学生中,女童占80%。[28] 更触目惊心的是,教育程度具有代际遗传的特征,文盲的后代往往也是文盲,因为父母的文化程度直接影响子女的教育程度。据中央教育科研所对2,644名女性文盲的调查,43.8%的人其父母同为文盲、半文盲,有8.3%的人之父母、配偶均为文盲、半文盲。[29] 湖南酆县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县8,600户贫困户中有6,800户的户主是文盲、半文盲。[30] 教育水平越低,其就业的层次也越低,报酬越少。1990年的一项研究表明,文化程度与生产水平、经济效益密切相关。一个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农民之家庭人均收入为31.71元,而文盲则只有4.72元,相差6.7倍。[31] 随着农业科技含量的增加,这种收益的差距将成几何级数增长。 在毛泽东时代,绝大多数农民被困在乡村里。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批农民离乡进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全国流动人口达1亿2千万,其中流动人口子女估计为1,200万,而女性流动人口占50%左右。现行教育体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基础教育由县、乡财政管理负担。居住在城市里的流动人口子女因没有流入地户口,因而不能享受与城市同龄儿童同等的教育机会;而他们随父母居留在城市,也无法进入原籍所在地的乡村教育系统,成了被“边缘化”的一个庞大群体。[32] 由此产生了农村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村女性公民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被剥夺的现象。2000年3月至5月,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各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以调查表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普查流动儿童、少年在京就学的情况时发现,“外来儿童,少年大多数选择进入全日制公办学校借读,在各区县小学借读人数已达69,283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因经济承受能力差或害怕在公办学校受歧视等原因,不能够或不愿意到公办学校读,而选择外来人口自办的打工子弟学校或就学点就读。这类学校或教学点全市已有100多处,就读学生达1.6万。”[33] 同一调查显示,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主要集中在“外来人口自办学校”,而这些学校“非法办学”、“学校管理混乱”、“师资低下与不足”、“办学条件简陋”、“学生安全与卫生无法保障”。首都流动人口中女童的命运尚且如此,其它不发达地区的情况就更加恶劣了。[34]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8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用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然而,现实中无人负责监督实施此类法规,也无人负责解决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恶劣教育状况。[35] 尽管宪法和前述教育法规都明文规定,所有中国公民都有“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10条也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这些法律规定并未落实,公民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国家也并未兑现提供不收费教育的义务。不仅如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7条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这实际上是为“合法”收费打开了通道。如此自相矛盾的劣法竟然也得以通过。[36] 流动人口中女童无法得到正常义务教育的后果十分严重。首先是严重危害流动人口中女童身心的健康成长,使她们从小感受到社会的不公、不义,加深了她们对社会的敌视与对立。而且这批城市中的新文盲大军自然将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和城市贫民窟的主力。其次是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平性,教育不公是最致命的社会不公,因为它剥夺了底层民众改变自己命运的唯一机会,扼杀了贫民获得社会升迁的最后希望,逼使广大流动人口中的女童毫无希望地居于社会底层。第三是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不公正教育待遇,对中国城市化过程发出一个负面信号,即中国的城市文明以封闭性、排斥性、歧视性和落后性为特征,它阻碍着社会流动、维护社会不公,必然对现代社会所固有的人口流动和迁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37] 三、中国女性教育权利贫困的文化因素 探讨百年来中国女性教育权利贫困的原因,不能仅仅从经济和政治等“硬”原因上去寻找,还要以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文化的变迁为参照,发掘隐藏在政治和经济表象下的文化因素。 其实,人们有理由困惑,历经维新运动、五四运动、新文化运动的冲击,又走过50多年的社会主义历程,再经受了现代化文明的浸润,中国的妇女仍然有30%多是文盲,女童的辍学、退学现象越演越烈,对女性的歧视和排斥遍布各个领域和各个角落。必须承认,毛泽东时代的政治为女性教育和女性平等提供了必要性,而邓小平时代的经济发展为女性获得平等教育机会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毛时代的政策为女性教育权利的平等扫清了政治障碍,而邓时代的政策则为女性获得教育权利提供了经济保障。然而,上述政治的必要性和经济的可能性并未转化成女性接受教育的现实性。笔者以为,引起中国女性教育权利贫困、教育现状恶化的深层原因,与中国社会所固有的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业文化密切相关。这三种文化并非互不相干,而是互相混合、互相影响的。 尽管传统文化历经百年沧桑(包括各种政治革命、文化浩劫和经济转型),受到极大的冲击,但“男尊女卑” 的观念乃数千年历史积淀所成。许多农村的父母往往舍女孩而保男孩的就学机会,认为男孩才能传宗接代、光宗耀祖,而对女孩则强调“读得好不如嫁得好”;女孩即使有机会读书,也多半比男孩承担更多家务,部分女孩甚至15岁就得挑上家务重担,因而辍学。据一项调查,农村初中女生的辍学率为5%,而高中女生辍学率则高达15-20%。[38] 传统文化的另一个不良影响是鼓励女性早婚,从而使她们失去进一步接受教育的机会。在农村和一些偏远地区,早婚现象仍然盛行,许多农村女孩时值上中学的黄金年龄,却不得不服从父母之命、风俗之规,匆忙婚嫁。农村里不少家长担心女儿因读书把年龄“拖大”了。有的女生不愿从命,父母往往停供学费、强令她们提早退学。一项10省文盲情况调查表明,由于重男轻女,导致女孩失去识字机会的占10.3%。[39] 此外,传统的农村婚姻习俗是女到男家,女性婚后往往不再与娘家有经济往来,女孩的父母因此可能认为,若投资大量时间与金钱让女儿读书,犹如为他人做嫁,得不偿失。中国的传统文化将原始社会男女在生产和生活中的自然分工伦理化为强制性分工,以致于女性被异化为“生人、养人、服侍人”的社会角色[40],这种观念的遗毒现在仍然在限制和剥夺女性的受教育权利。 进入毛泽东时代后,中共文化开始部分地取代传统文化,妇女解放被当作政治运动和阶级解放的手段。那时,推动妇女教育的动机、内容和目的都是以阶级解放、政治革命为核心,而不是以现代社会的性别解放、社会改造为依归。同时,毛泽东时代对妇女教育的重视与推动所追求的只是表面的数量,而不是深层次的观念改造、文化重建和男女平等的意识培育。[41] 一旦政治运动的急风暴雨结束,女性教育运动和女性教育的“成果”失去了政治支撑就难以生根。毛泽东时代女性受教育的绝对数虽然有所增长,但政治运动背景下的普及教育并不关注教育质量。“文革”期间,藐视知识、打击人才成了国策,尊师向学则被彻底颠复,“读书无用论”、“知识越多越反动”等荒谬口号深入人心,在这种政治文化背景下教育质量严重恶化。毛泽东时代的农村政策的实质是剥夺农民,农村和农民长期处于赤贫阶段,经济贫困导致许多农家女孩不得不于十来岁就出工“挣工分”帮助家计。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的资料表明,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其中妇女占70%以上,个别省区占90%。[42] 显然,那个时代农村的落后、农民的贫困和农业的萧条,是农村出现大批文盲,尤其是女性文盲的重要原因。 到了1980年代,深受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煎熬的中国女性又遇到了市场经济和由此衍生的商品文化,这些文化因素与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成功”地融合在一起,加重了对女性的教育歧视。社会不公是市场经济初期的一种现象,尤其表现在对弱势性别和群体的歧视和排斥。随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收费教育、贵族教育成为当今的主流,在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夹击下的妇女又成了商品文化的牺牲品。居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往往为了节约家庭内有限的资源,不得不将接受教育的机会让给家中的男性。其一大恶果是,逼使缺乏文化的女性加入童工队伍,甚至从事最原始的色情行业。[43] 与此同时,许多企业不仅明目张胆地宣扬性别歧视,而且实施明显的性别歧视政策,导致大批女性失业。男女在就业、迁徙、升迁和福利上严重的不平等向社会和家长发出了一个极为负面的信号,即最好把有限的资源投资到男孩身上。这导致了严重的恶性循环:越不重视女性教育,女性便越难改善社会地位;女性社会地位越低,就更加不容易享受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80年代以来经商重利的社会风俗为“文革”时期形成的“读书无用”观念提供了新的温床。畸形发展的商业社会经常出现文盲投机发大财的现象,由此又产生了“读小学赚大钱、读大学赚小钱”的认知,导致许多女孩过早地中断学业。一项在温州鸥海区永中镇的调查发现,妇女扫盲班的学员大都是老板娘,穿着华丽,打扮入时,但经商时不会开发票、读合同、看电报、写便条,更不用说用电脑、上网了。[44] 另一方面,鉴于城市化、市场化阶段中出现的就业压力,呼吁妇女回归家庭的观点再度出现。若女性重返家庭成为社会风俗,那么她们接受教育的动机和内容就会改变:对那些中产阶级和富豪家庭的女性而言,受教育的主要使命便成为相夫教子、培养后代,而不是独立就业、自主奋斗;对那些被迫下岗的贫困妇女而言,回归家庭不可能激发她们求学的动力,因为年龄、收入和环境都阻碍她们继续求学。尽管妇女是否回归家庭不是评价妇女是否解放和妇女价值是否下降的唯一参照,但只要女性无法自由、自主和自愿地选择生活和个人前途,她们就难以获得真正的平等。 畸形市场化过程中教育领域里最大的弊端是教育机会不公和受教育权利不公。学者杨东平认为,教育平等之所以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是因为教育具有独特的三大功能,包括促进社会平等的社会功能、促进个人心理和道德生长的发展功能,以及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功能。现代社会的教育“一方面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化中具有筛选器的功能;同时,又具有稳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45] 杨东平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政府行为,所以在义务教育阶段绝对不能提“产业化”。[46] 许多政府部门希望广泛推行教育产业化,迫使各学校实施收费教育,来减少对教育的拨款,其结果必然是“逼良为娼”。显然,畸形市场化复苏了传统文化中歧视妇女教育权利、限制妇女教育机会的社会观念,并且延续了中共文化的强制手段,导致大批中国妇女无法享受男性所享有的教育机会。商品文化综合了传统文化的歧视基因和中共文化的强制基因,加重了剥夺和排斥中国妇女教育权利的社会演变。 纪程 鲁东大学政法学院教师 一、山东省临沭县的土改过程 二、“诉苦”──被规训的农民私愤倾诉 三、“翻身”──“阶级话语”嵌入乡村社会的标志 四、“动参、支前”──运用“阶级话语”动员农民参与战争 小结
在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里其实不存在所谓“阶级意识”。因为“中国农村的居民是按照群落和亲族关系(如宗族成员、邻居和村落),而不是按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来看待他们自己的”。[1] 不存在“阶级意识”也就无所谓“阶级话语”。“阶级话语”是在中共改造乡村社会的过程中出现的,是从外部嵌入到乡村社会中的,这一过程始于中共在广大乡村社会推行的“土改”。 一、山东省临沭县的土改过程 临沭县的“减租减息”(简称“双减”)始于1941年。1942年4月刘少奇到中共山东分局检查指导工作,对“双减”作了具体指示。1942年5月山东分局作出“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开展群众运动的决议”,临沭县是“双减”实施中心县。随后“双减”工作队分赴大兴、蛟龙两区开展工作,推行“二五”减租(将佃农的租额减少25%),很快在全县形成高潮。据1943年7月的统计,全县雇工1,871人通过减租得到粮食358万斤。在减租过程中同时对农村的高利贷实行减息,当时规定借贷计息不得高于15%。1946年7月,临沭县委根据中共中央“五四”指示精神,组织工作队在岌山区朱村等地搞土改试点;然后在全县范围内发起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分配给贫苦农民的运动。是年11月底,全县共没收地主、富农土地5万余亩,18万贫农分得了土地。时值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滨海区前夕,土改工作的时间紧,故不够彻底。1947年1月开始在全县进行土改复查,后因国民党军队进犯暂时中断。1947年7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发布关于山东土改复查新指示,临沭县委随即在夏庄区小河崖召开县、区、乡干部会议,重新布置土改复查工作。会议指出,土改中犯了富农路线错误,决定大胆放手发动群众,以贫雇农为主,团结中农,政府授权给农会,摧毁封建势力。会后全县土改复查掀起新的高潮。在这次复查中出现了乱打、乱杀和侵犯中农利益等问题。通过土改和复查,全县554个村庄共没收地主富农土地38万余亩,没收浮财折款186亿余元(北海币)。1948年,临沭县全境解放后,县委、县政府在沂东等新解放区推行土改政策,没收地主、富农耕地15,114亩、非耕地1,805亩;同时在老区结束土改复查工作,并进一步解决土改复查中的“左”的偏差。1951年春,临沭县全县土改及土改复查全部结束。[2]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在中国的土改研究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其中很多研究将土改与社会变迁联系起来。如黄宗智曾指出,“最终把革命和造反与王朝更迭区分开来的,并不是从一个国家机器向另一个国家机器的过渡,而是大范围的社会结构变迁。”[3] 还有人认为,“抗战结束后到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在中国‘国家政权建设’及乡村社会变迁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权力的扩张、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塑、各种动员和治理技术的发明,都主要在这一运动中完成”。[4] 笔者根据对临沭县“减租减息”和土改运动过程的调查,认为当时这一运动贯穿于建设临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全过程,是中共整合社会、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乃至赢得战争的“总抓手”。中共只有有效地动员农民,使农民参与到土改和新社会秩序的建立以及支前参战中,才能最终赢得国内战争,夺取全国政权。当时中共所面对的是有着几千年小农经济传统的乡村社会,如何去动员这些处在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小农,是摆在中共面前的一道难题。“一个外来的政治力量如何把农民动员起来,使其成为社会变革的积极参与者,这是近代中国政治舞台上任何力图有所作为的政治力量面临的一个最具挑战性的问题”。[5] 在这个过程中,中共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土地。土地作为农村中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不仅关系到广大贫苦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作为传统乡村社会统治者的地主的既得利益;不仅关系到生产关系的变革,而且关系到整个农村社会秩序的重构。因此,解决土地问题成为动员民众、解决社会变迁诸问题的关键。但是,不能简单地以为,解决了土地问题就自然地动员起了农民。比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更重要的,是改造农民的思想观念。 二、“诉苦”──被规训的农民私愤倾诉 中共动员农民的过程本身就伴随着对农民的思想改造。这一改造非但不亚于对乡村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乡村社会结构组织方面的改造,而且比后者有更大的韧性,因此这一改造过程也更艰难,一旦定型下来也更难改变。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改造人、改造人的观念的过程;通过改造人、改造人的观念、乃至改造人性的方式,达到改造社会的目的。其最有力的武器便是话语。“很容易找到事实来证明这一论点:舆论万能,所有其他形式的权力都导源于它。一种信仰最初决没有某种受它支配的力量,产生广泛舆论的最初步骤只能借助于说服”。[6] 要说服农民就必须具备一套符合改造农民需要的话语。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在中国的乡村社会里,一种全新的话语──“阶级话语”──登场了。 “阶级话语”对广大的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来讲是一种外来话语,很难直接被广大农民所接受。因此,必须找到一种方式使“阶级话语”能为广大农民所接受。中共注意到中国广大农民普遍贫困的现实,并以此为突破口。农民贫困,生活很苦,而地主、富农的生活则相对好得多,这种现实与农民自古以来就有的“均贫富”的平均主义理想形成尖锐的对立,必然导致广大贫苦农民对现实的不满。常言道“一家富贵百家怨”,这无疑是一种可以利用的潜藏在农民内心的革命动机。要找到一种方式使农民的这种不满释放出来,于是“诉苦”便应运而生。 郭于华、孙立平在“诉苦:一种农民国家观念的形成机制”一文中认为,“诉苦”是中国革命中重塑普通民众国家观念的一种重要机制,其作用在于运用诉苦运动中形成和创造的种种“技术”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苦难提取出来与国家、社会话语相联系,通过“归因”建立旧国家的消极形象,通过翻身意识建立新国家的积极形象。笔者以为,“诉苦”这种政治教育手段实际上有两类,一是“土改”中的“诉苦”,另一是“社会主义教育”中的“诉苦”。笔者将前者称为“土改诉苦”,将后者称为“回忆诉苦”。“回忆诉苦”的主要目是要农民“认识旧社会的苦、新社会的甜”,从而建立旧中国的消极形象,树立新中国的积极形象。郭于华、孙立平的观点对“回忆诉苦”是适用的。然而,“土改诉苦”是中共整合农民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在唤起农民苦感的同时也燃起农民对地主的仇恨和斗争地主的勇气,然后通过阶级教育将这种仇恨引向整个地主阶级、封建势力,再通过形势教育将这种仇恨引向蒋介石、国民党、中央军,从而成功地将农民整合到中共的“对敌斗争”中来。后来在“抗美援朝”期间又实行了“诉苦”运动,目的也很明确,就是将激起的农民仇恨引向“美帝国主义”。 笔者所调查的临沭地区历来是兵家必争之地。当时,战争的空气始终笼罩在该地区,谁赢得了战争,谁就取得了政权。因此,中共发动的土改也与战争密切结合在一起,这是本文将土改与动员参军、“支前”放在一起讨论的原因。笔者以为,在临沭县的土改中,原初形态的农民“土改诉苦”更多的时候应被称为“诉愤”,是农民私愤的一种倾诉。因为原初形态的农民“土改诉苦”往往指向特定的对象,而且很多事件都很零碎,都是农民与地主的私人恩怨。据参加过当时土改的人回忆,那时农民们说,“大肚子(地主)有的时候真不是东西,干了大半年,因为摔了个缸,该给20块(银元)的,才给15块。那也是哑巴吃黄连,老百姓有什么法,只能干瞪眼。但心里是恨的慌”。[7] “大户(地主)仗着家族大,弟兄多,和老百姓闹起仗来,吃亏的还是老百姓。那年我们村里李XX和村里的孙大户拌了句嘴,打了起来。被孙大户家一个好打,可打惨了。那他可不(李XX)一辈子记着仇呀!”[8] 这种私人恩怨大体上有两种。其一,地主在与农民的经济交往中实行双重标准。当经济交往对自己有利时就坚持契约精神,如让佃户交地租;当经济交往对自己不利时,就违背契约精神,如找借口苛扣长、短工的工钱。其二,地主在处理与农民的纠纷时经常使用非法暴力,也就是农民们常说的“随便打人”等。农民对第二种矛盾的愤恨最大。而中共正是抓住了这一点,让农民起来“诉愤”,也迎合了农民“泄愤”的强烈愿望,从而获得了广泛的响应。但是,并非所有农民的“诉苦”都符合中共的要求。“农民对自己的感知更多地来自于身体,而不是经过反思的思想,更不是一个可以述说或者需要述说的东西”。[9] 也就是说,农民的苦处于一种难以被提取出来的弥散状态,而不象那些经过反思的想法那样被储存在记忆的某个固定的位置,可随时被顺利地提取出来。因此,中共必须对农民的“诉苦”进行规训,每次“诉苦”大会召开之前都要召开预备会,筛选“诉苦”的素材,凡不能激起农民对地主仇恨的素材均被筛选下来。 从一些文件及口述资料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共对“土改诉苦”规训的痕迹: 一个土改工作组的文件记载如下: 一、掌握“诉苦”教育。动员之后,先进行小组诉苦,培养典型,再转入大会诉苦。主要是叫群众明确了解地主封建势力是穷人的死对头,只有打倒地主,穷人才能翻身。二、诉苦后,雇贫小组回去讨论如何出苦、报仇。主要是搞些对象,明确阶级敌人。“大人是地主,小孩也是地主,是吃咱的饭长大的。”[10] 接受访谈的农民的回忆是:“土改时候的诉苦,都是八路军的工作队安排好的”;“事先要开会,让大家先演练一遍,有的诉的实在不象个样(不符合激发对地主仇恨的标准),就直接给弄下去了,不让他(她)诉了。不合格。”[11] 诉苦的目的并不是要收集地主的证据,而是在工作队已经掌握的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有目的地引导农民去诉苦。在诉苦斗争会上,诉苦的作用是表演性的。工作队不仅要发掘村庄里的“苦主”,而且还要寻找善于把“苦”说得催人泪下、能煽动起穷人对地主仇恨的人才,并在诉苦过程中培养他们的叙事技巧。在诉苦的现场,诉苦结束后随之而来的便是“喊口号”,以煽动现场的氛围。 当地一个党支部当年的工作总结有如下记载: 发动群众:“咱是怎样穷的?有意见咱敢提吗?你对曹庄的地主哪家最恨?” “人家婆婆妈妈的,怎么好意思斗?她也不是善主,怕斗不好”。 反驳“婆婆妈妈?忘了过去她骂人了吗?不给饭吃,你这是‘抱粗腿’”。 “马柱子、皮鞭子不讲情面,非削弱这老封建不可”。 经动员后,到会群众1,000多人。为影响其他村,通知外派的代表参加。深刻动员教育,集中进行了阶级教育,提出翻身的时候到了。贴出标语,造声势。 党员的活动:鼓动群众情绪,带头发言。徐树芬在天冷大家情绪低落时大喊“咱能撑住领导穷爷们翻身吧?”众人答“能”。 动员妇女发言,识字班妇女吴一新的发言影响了四、五个妇女发言。[12] “苦”的本身不是“阶级话语”的权力效果,但“苦”的公开集体表述构成了“阶级话语”权力的支点。临沭县的“土改诉苦”从一开始就是被操纵的。“如果话语的首要目的是传递有关外在指涉物(referent)的信息,那么评定话语的标准就应该是精确的术语和事实价值(提供信息的清晰有效性);如果话语是用来表达说话者的情绪状态,或者用以激发听话者的态度,或者引起听话者某种特定的行为,那么检测话语的标准就不能死扣住它的精确性和事实价值,而应该看它的表演力(performative force),这是一种纯粹的实用考虑”。[13] “土改诉苦”中使用的话语显然属于后一种,其目的主要是激发听众的态度和行为;因此它从一开始就是被规训的,通过演练,突出那些最能调动人们对穷苦人的同情心、又最能激起对地主富农的仇恨的因素,同时不断地删节那些与土改目标无关的因素,从而使“土改诉苦”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当然这种操纵并非完全按照操纵者的意图进行,操纵者也必须顺应被操纵者的某些要求。 例如,当时的文件提到: 刚开展的新地区我们讲话许多名词群众不懂,又加上干部不是当地人,方言不通,群众也不易接受,群众发动效果不理想。我们应当怎样克服? 一、以当地群众话语向群众宣讲:“组织起来”──“扣扣手”;“劳苦群众”──“穷兄弟”、“爷们”;“佃户”──“客户”、“客家子”。 二、以当地事实向群众解释。 三、提出问题由群众自己讨论,经过群众讨论他们接受快,也容易启发。[14]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中共要求干部用地方方言、群众性话语发动群众,体现了“国家”(代表中共)与“乡村社会”间的互动关系。也就是说,乡村社会并非是完全被动地接受改造;它也在按照自身的发展逻辑,对国家的改造有限地回应。当然在整个过程中,乡村社会还是处于劣势的。 当这种被规训的“诉苦”达到预期效果后,就进入了下一个环节──“翻身”。 三、“翻身”──“阶级话语”嵌入乡村社会的标志 在土改过程中农民话语里讲得最多的就是“翻身”。从字面上来分析,翻身的“翻”字与造反的“反”字是谐音,迎合了农民打破旧的乡村统治秩序的潜意识。翻身本身就蕴涵了对立的双方斗争的意思,如果不存在对立也就无所谓“翻”。这种隐含的“对立”、“斗争”,其实就是后来中共在阶级教育中向农民灌输的“阶级对立”、“阶级斗争”。因此,随着翻身的进行以及“翻身”这一词汇在农民话语中的广泛运用,“阶级话语”也就被正式嵌入了乡村社会。 1. “刨穷根”──中共对农民的阶级教育 在“诉苦”中,如何将农民针对具体对象的私愤宣泄引导到阶级意识上去,是中共动员民众的关键一环。李康认为:“痛苦的个体如何感知集体的被剥夺?还要把自身痛苦视作集体被剥夺的一部分?如何把这种被剥夺转变为普遍的革命推动力,导向改变处境的集体行动?……而使人们意识到冤情、找到归咎处和改变处境的道路,这正是革命动员的过程。”[15] “诉苦”将农民的情绪激发起来后并不能马上就完成“翻身”,因为农民的固有观念(如天命思想等)和顾虑(如怕“变天”)还未被革除。首先要对农民进行阶级教育。阶级教育的方式不能采用宣讲教科书式的说教,必须针对农民的固有观念和顾虑对症下药。 在临沭县的土改过程中,首先是进行“谁养活谁”的讨论,用以革除农民的天命思想。例如,当时一些农民认为,“地主为啥富?老百姓为啥穷?其实人家地主富是因为会过(节约),有点儿余钱人家地主就治地(买地)了,穷人有点儿余钱不是吃了喝了,就是耍钱输掉了。如果碰上家里人得了病,还得卖地治病。代代这样下来,地主就富了,老百姓就穷了”。[16] 在滨海地委当时的土改工作总结中则有如下记载: 群众的落后思想:“穷是命不好,祖上没积德”;“家里人多,吃穷了”;“分家分穷了”;“给土匪抢穷了”;“赌博赌穷了”;“死人送殡送穷了”;“嫁闺女嫁穷了”。 穷根:一、命;二、自己;三、鬼子汉奸、土匪。 经教育认识到:“是叫地主剥削去了”;“穷了几辈子就是不知道怎么穷的,现在明白了”;从“靠着大树没柴烧”到“刨倒大树有柴烧”。提高了群众的阶级觉悟,激发了对地主的阶级仇恨。 政策策略教育:弄清“谁是弟兄朋友,谁是敌人”;“地怎样才能回家”;“从谁手里回?” 从“庄里的人靠什么吃饭”入手进行讨论,使群众从劳动、不劳动与剥削的关系上划分阶级矛盾,弄清谁是穷爷们、自家人。谁是专靠剥削的人(并结合具体对象)。 结论:“贫农、中农是弟兄,富农是朋友,但还有毛病,好比长了尾巴,地主是敌人。” 并从计算本村各阶级的数量中教育群众,使群众认识到,贫、中农要团结。 “贫农骨头中农肉,富农割了尾巴交朋友”。[17] 由此可见,中共如何用“阶级话语”扭转农民的“天命”及“地主靠劳动和节约致富”的观念,激发起农民对地主的仇恨,鼓动农民复仇。 其次是组织“算帐”对比,使农民认清地主的“剥削”,从而激发起农民的“翻身”欲望。上引文件提到: 从老根上弄清“劳动创造世界”,这是打开群众阶级觉悟的关键。 座谈讨论:“天下什么东西最值钱?”“靠什么吃饭?”启发群众展开新旧思想斗争。 群众的落后思想:打鱼的说网最值钱;推小车的说两条腿最值钱;种菜的说菜园最值钱;一般都说金子最值钱。 使群众认识到:“力气最值钱”;“穷人没有本,力气便是钱”;“力气就是财,使了还再来”;“天下是劳动创造的,劳动人民应该是主人。” 认清:地也是劳动创造的,穷人开了荒,让地主霸占去了。 过去是“穷人开、穷人种、富人有饭吃”;现在是“穷人开、穷人种、穷人有饭吃”;今天“土地回家、人也高兴、地也高兴”。 经教育后,群众得出了完整的深刻的结论: “要靠地、靠劳动、靠共产党、毛主席、靠团结斗争”;“地是根、人是本,毛主席领导老百姓,团结斗争是办法”。 “天下什么东西都是下力气创出来的,被地主大肚子剥削去了。” 提高了群众的阶级觉悟,认识到了要回耕地的合理正义,激发起了对地主的阶级仇恨。 运用典型诉苦与算细帐的方法,使群众认识到剥削的本质。 临沭各区、村普遍组织了阶级教育,很猛烈地提高了群众的阶级觉悟。 “算出了地主的骨头、肉都是咱穷人的。”“穷是穷在地主身上。”“地主是藕,穷人是仔泥。藕靠泥养着,养的又白又胖,而且长青枝嫩芽,开花,出头露面。穷人是根本,以前看不见。”[18] 通过对以上“刨穷根”话语的分析,可以看出,“刨穷根”是向农民进行阶级观念灌输过程的关键。此前,农民普遍地将“穷”的根源归于“命”,直接后果是消极地服从;还有的归于运气不好(如得病、赌博、土匪等),这样就会把“穷”当作偶然的事情而力图逃避。通过“刨穷根”这样的阶级教育,用阶级框架取代了农民固有的“天命”观念。通过“谁养活谁”的讨论,将“穷”的根源归于某个地主乃至整个地主阶级的身上,从而使农民实现了从怨“命”不好的消极状态逐步过渡到怨恨某个地主,再到怨恨整个地主阶级的积极状态。通过“算帐对比”,使被租税关系和其他手段隐藏下的经济剥削具体化、公开化,使“一直蒙在鼓里”的农民知道了,为什么一年到头地劳作还是穷,地主不劳作却享清福的“秘密”;并认识到以前认为合理的租税对自己是多么的不公平,把地主的经济剥削和道德败坏联系起来,从而激发农民“夺回”被地主占有的土地和财产的勇气,“翻身”也就有了广泛的合法性基础。 2. “斗地主(富农)”──“阶级话语”的实践 “土改诉苦”激发起农民对地主的仇恨和翻身斗争的勇气,又经过“刨穷根”将农民对个别地主的仇恨引向整个地主阶级;按照这一逻辑向下推演,“复仇”也就成了自然的事。“复仇”最直接的行动之一便是“斗地主(富农)”。在“翻身”过程中,“斗地主(富农)”实际上是乡村社会阶级斗争的一个场景,隐藏在这一阶级斗争背后的是“阶级话语”的暴力实践。“斗地主(富农)”这一乡村社会暴力倾向的公开展示(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中共的原初意图,后来的“禁止乱打、乱杀”证明了这一点)充分体现了(阶级)话语权力的实践效果。 当时华东局的“七七”指示指出:“各地在土改复查时,必须放手发动群众,大权必须交给百分之九十的农民,一切事情,依靠他们自己去办,依靠他们的自觉自愿、自己动手,而不是少数人代替包办强迫命令的干部路线。因此,各地必须重新组织农民联合会,此农会要以雇贫农及工人为中心,加上中农,不要地主富农参加。在农会之下,应将雇贫农工人编成贫农小组,在土改中一切清算、调查、分配、复查、调整或重分,均须先经过贫农小组讨论,再经过农会讨论通过,即可实行,不须再经任何机关核准.各级政府在土改期间,应授权农会去处理土地问题,不受理任何土地纠纷案件。各级党委土改工作团,则以农会工作团或特派员名义出现。‘农会’,‘贫农小组’,‘工作团’,此三者互相结合,即成为土改中群众路线的具体形态。”[19] 滨海区在口头传达“七七”指示时增加了如下新内容: “华东局对这次会议下最大决心要土改在山东来一个大革命”;“封建势力即我们革命对象”;“这次要彻底搞,彻底打乱封建势力,对地主的房屋、土地、浮财所有东西都彻底拿出来,甚至种子、农具,在政治上没发言权,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农民在政治上统治他,成为主人翁”。[20] “地主一切都是非法不合理的……实行‘扫地出门’”;“贫雇农小组成立与整理了农会,就要真正当起家来,不能把当家成了空话,一切照百分之九十农民的意见要求行事,对地主有生杀予夺之权,任何人不能干涉”。[21] 由于在“批斗地主(富农)”过程中下放了杀人权,在笔者所调查的地区,打、砸、杀地主(富农)的现象很普遍,甚至出现了“乱捕、乱打、乱杀”现象,有些中农也被错杀。据当地农民回忆:“那时候斗地主很吓人的,经常出人命。了不得!打死很多,几乎每村都有。有攀比风气,人家村打死地主,咱村没有,不代表咱落后了吗?革命不坚决!”[22] “那时候地主(富农)可惨了,有的是被斗完后枪毙的,有的是被乱棍打死的,老百姓要出气呀。那可砸死不少!”[23] 滨海区“杀死人有一万多人(12,000人余),冤死多少还不了解”[24] 临沭县出现的乱打、乱杀(地主、富农)现象与最初采用的纵容政策有很大关系。当时的文件规定:为迅速有力地发动群众,必须贯彻“放手大胆发动群众”的方针。提倡大刀阔斧的精神,反对缩手缩脚,纠正各种错误思想如怕犯错误、怕违纪、怕违犯政策。要明确认识斗争的目的是为了摧毁封建势力,发动群众。因此我们既不能只满足于斗争,为斗争而斗争。更不能只重视经济上的剥削,而忽视了政治上的摧毁。不然,封建势力会向我们反扑的,群众不会发动起来的,团体是不会巩固的。[25] 在秘密文件中还有如下指示:“群众打人(地主、富农)是群众的革命的报复,我们应当支持,不能压抑。现在开斗地主的会,打是对的!但我们不能代替。”[26] 从这些话语可以看出中共对临沭县的乱打、乱杀(地主、富农)现象的纵容倾向。 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群众打人杀人”与中共发动土改的目的相符,即激化农民与地主的阶级矛盾,从而争取大多数农民,为将来的战争做准备。其次是中共要迎合农民向地主(富农)“复仇”的心理。农民是在中共向他们灌输的“阶级话语”的影响下,遵循着“受压迫、受剥削──诉苦、刨穷根──觉醒、复仇”的逻辑“斗地主(富农)”的。这一过程中会出现“过激”行为;如果压制,必然挫伤刚刚被发动起来的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在“斗地主(富农)”的过程中,原本胆小怕事的农民竟然能堂而皇之地砸死、杀死地主(富农),不能不说是“阶级话语”灌输的结果。正是在“诉苦”、“刨穷根”等“阶级话语”的影响下,农民开始超出具体的人和事来感知和思考,第一次通过话语的运用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使他们获得了一种新的自我感知和定位,从而导致农民将“杀人”这一过去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当作“革命行为”,顺理成章地投身其中。“斗地主(富农)”是一个“阶级话语”实践的过程;农民通过“阶级话语”为自己“斗、杀地主(富农)的行为找到了合法性。当然,一旦乱打乱杀过度蔓延,中共也下达指示加以制止。当时华东局即发出这样的通知:“各区党委转各地委:在暂停进行土改后闻:一、各地乱抓人、乱打人、乱杀人的现象尚未停止。望速通令停止,对不服从者调至上级,给予批评。二、各地应禁止挖坟现象,以免造成不采v响。”[27] 3. “分果实”──用物质手段整合农民 仅仅斗了地主(富农)、满足了农民泄愤的要求是不够的,还必须满足农民的经济要求,这才是广大农民投入“翻身”运动最现实目的之所在。土改就是要实现乡村资源(最主要的是土地)的再分配。 首先是没收地主的土地,一般是无偿没收。有以下几种方式:献田,即施加压力或做工作使土地较多的户主动献出土地,“对地主成分的党员干部动员他说服家庭起模范作用,实行献田”[28];清算,以算帐的方式迫使地主(富农)拿出土地来偿还所欠债务,有老人回忆,“我们村的孙鸿儒(地主)被清算后见了我就说,董会计,我的地都被你的笔头子给戳(清算)没了”[29];没收,即无条件地将地主(富农)的土地、财物无偿拿走;扫地出门,将被斗争对象赶出家门,所有土地、财产都无偿没收,常常伴随着公开的群众斗争。 其次是没收“浮财”。浮财就是除房产田地以外的财物,像“袁大头”(银元)、金银首饰、绫罗绸缎等。韩丁认为,“农民把没收了的财产称作‘斗争果实’,在这些果实上寄托着他们对新生活的希望”。[30] 不同地位、身分的农民对“果实”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例如,滨海地委在当时的总结中提到:中农“有理齐来讲,大家都沾光”。原来地多的佃户“越分越倒躇,都叫人分去了”。地少的佃户“有身大家翻,有光大家沾”,“自私自利不对,引起大家反对”。妇女对分地不关心,只对浮财感兴趣。[31] 鉴于这种状况,中共便利用“分果实”对农民进行整合: 结合分配果实“天下穷人是一家”、“组织起来有力量”的团结组织教育。 “斗争胜利的果实是怎么来的”,“清算是大家的力量,大家都沾光”,教育群众重视土地“地是骨头,浮财不长久,要地牢靠”,“玩龙玩虎,不如玩土”。 两条路线的时事教育,结合阶级教育。打破“变天”思想,进行共产党的教育,说明共产党怎么好,国民党怎么样坏。“我们经过三个朝代(国民党、鬼子汉奸、共产党),谁好谁坏,一清二白”。“老蒋的根扎在‘大肚子’身上,‘大肚子’的根扎在老蒋身上,专门跟穷人作对”。“共产党、八路军是穷人的靠山”,“救苦救难的八路军,领导穷人来翻身”。 发展建立支部:分配果实后,总结选举翻身模范,召开座谈会,由党代表公开进行党的教育,会后布置个别的发展,速度快,成分纯。共3,000人。[32] 通过对以上话语的分析不难看出中共借助分配果实并运用“阶级话语”对农民进行整合的企图。首先是在广大农民心目中树立起“穷人救星”的形象,再利用“阶级话语”教育和引导农民,成功地发展壮大组织,为即将进行的大规模战争打下群众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实现了“阶级话语”的强大威力。 林·亨特在研究法国大革命中的政治文化时曾指出:“革命国家权力的延伸并不是因为领导者按照他们的利益操纵民主意识形态和官僚政治的实践,实际上它在每一水平上的延伸都是由于各种位置上的人们创造和学习了新的政治‘微观技术’(mircotechniques)”。[33] 在中共领导、发动的(临沭县)乡村社会的土改中也出现了类似状况,印证了林·亨特的判断。尤其是在“分果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即被中共称为干部的“富农倾向”,农民则称之为“多拿、多占”。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中共的土改是依靠新的基层政治精英(乡村干部)推动的,而这些新的基层政治精英们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必然利用自己的权力捞取利益。临沭县土改期间出现的部分干部的“富农倾向”之主要表现形式是:一、分果实时,不经群众讨论,而是干部自己讨论,互相包庇;二、把拥军田、复员田、学田留得很多,留好地,最后都归干部种;三、开斗争会分果实,分了地就卖地,分了东西就卖东西,分了钱就花了。 有“富农倾向”的临沭县乡村干部的辩解是:“那是群众自愿多分给俺的,说俺整天忙,给大家伙出力。”“分斗争果实时,大家都不要。为了领导大家伙起带头作用,所以多得了些。”“群众不敢要,俺就买了。”“是俺和群众换的。”“反正早晚要公产,早花了早赚便宜。”“咱领着头得罪了人,俺不多分谁多分。”“俺领导大家起来翻身,理应多拿、多占。”[34] 从以上话语中可以看出,这些干部已经学会用“阶级话语”为自己谋私利的行为辩护。这些干部大多是“赤贫”出身,然而其觉悟并不象中共期望的那么高。 干部的“多拿、多占”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翻身不错,没有翻的咱身上,有办法的都翻身了。”“咱们是吃了个鱼头,腥了嘴。”“大孙(赤贫)翻不了,小孙(村干)翻了身。”“人家干部能分果实,人家是吃这一路的,咱还能捞着了吗?咱只能干看着。”“平等、平等,咱就没有见过五个手指头一般齐!还是有力量的撑劲。”“不受大肚子(地主)压迫了,还得给干部拉犁。”“什么积极?什么革命?还不是个人利益?”“权力在人家干部手里,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咱能吭气吗?”“打国民党是你们翻身户的事,俺有没有分果实,还得出力吗?”[35] 群众的抱怨话语除了表明他们的不满情绪外,还反映了农民话语的变化。“革命”、“翻身”、“平等”、“干部”、“权力”这些规范的“阶级话语”已经很自然地出现在农民的话语中并被熟练地运用,这也充分证明,“阶级话语”已渗透到乡村社会里为广大农民所接受。 既然出现了干部的“多拿、多占”问题,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并威胁到中共引导农民参与战争这一发动土改最主要目的之实现,那就必须着手解决。通过当时中共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到中共临沭县委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 丙:干部“富农倾向”的危害:一、妨碍了发动群众的大多数;二、妨碍了基本群众内部的团结;三、增长了一些干部的剥削阶级意识;四、妨碍了革命任务的完成。 丁:如何纠正:一、打通思想,把眼光放长远;二、把多得的果实退回去,好地、近地、好宅子和群众调剂一下。 戊:加紧支前,坚持斗争,打垮蒋介石:纠正干部的“富农倾向”决不是又一次均地。主要是为了怎么加强内部的团结,叫大家都动员起来,打垮蒋介石。既不是“推完了磨杀驴吃”,也不是“坦白反省”。而是让咱们以实际行动向群众进行公平团结的宣传教育,来主动团结群众、影响群众。并不是为了罢免哪一个干部,处分哪一个干部──那是在实在没有法子的时候才处理的。在争取全国革命胜利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更加团结起来,加紧支前,坚持斗争,打垮蒋介石,建设新中国。[36] “在实在没有法子的时候才处理(干部)的”,“纠正干部的‘富农倾向’主要是为了怎么加强内部团结,叫大家动员起来,打垮蒋介石……”。这些话语充分表明,当时纠正干部“富农倾向”的真正目的还是为了动员群众参与战争。中共利用纠正干部“富农倾向”再次获得了群众的信任,并继续运用“阶级话语”动员群众参与战争。通过这一事件也可以看出,中共已牢牢控制了乡村社会的“话语权”,也又一次显示了“阶级话语”的威力。 4. “划成分”──村社成员身分的重新定位 群众运动是中共(国家)力量渗透到乡村的基本方式,中共领导的群众运动之基本内容是在阶级斗争基础上的资源再分配。胡素珊认为,“在学会通过阶级斗争这一核心任务来发动群众之前,共产党人没有取得什么成就。在山东,黎玉把斗争运动说成是包括党建和征兵在内的其他一切农村工作的起点。”[37] 阶级斗争的前提是以地主─农民的对立为核心的阶级划分。毛泽东讲过:“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38] 但是究竟以什么作为划成分的标准?中共中央用以指导基层土改中阶级划分实践的主要是1933年颁布的两个文件,即“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这两个文件中没有提到关于富农与中农的界限,任弼时于1948年1月12日所作“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讲话提出了一些相关政策。 在笔者调查的临沭县,划分阶级成分从来就没有一个严格统一的标准。各个村“划成分”往往着重依据人们具体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极大的混乱。在滨海区的一份文件里可以看到这种混乱:“一、不按剥削关系划成分,谁的地多就是地主。二、不论阶级成分一律平均分(三亩地以上的部分统统拿出来)。三、取消一切剥削,商人也是剥削,和能写会算的有文化的一起被定为‘化形地主’”[39] 在该地区“划成分”的过程中,有的地方简单地以土地占有量多少来确定阶级成分,革命的标准是在村庄中按照土地占有的情况划分出两种对立的人,土地因此从单一的经济指标变成了政治指标。而“不论阶级成分(土地)一律平分”则体现了中国农民“追求财富平均,地位平等的政治理念”。[40] 有的地方甚至将工商业者定为剥削者,把能写会算的文化人一起定为“化形地主”。从一些老人的口述中也可以看到“划成分”的混乱及权力的滥用:“‘划成分’就是‘瘸子里面挑将军’,谁的地多谁就是地主。还有的根据经历和表现划,凡是干过还乡团的,不管地多、地少就是地主。支前不积极的‘老顽固’也被划为地主。农会干部权力大着哩,他划你是什么,你就是什么。谁也不敢得罪他”。[41] 从以上话语中还可以看到,“划成分”实际上是一个人为的改变乡村社会成员身份地位及乡村社会关系的过程。这一过程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政治色彩,是人为地将乡村社会里的部分人“在政治上打入另册或升为优等阶级”。[42] 中共的阶级理论和阶级政策预设了阶级剥削、阶级对立无所不在,但这种预设有时是脱离乡村社会客观现实的,结果导致阶级划分实践偏离中共的阶级划分政策的现象。阶级身份一旦确立,便对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至少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乡村社会)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韩丁曾讲过,“划分阶级成分这件事,决不是什么纸上谈兵。这是采取经济和社会行动的基础,而这些行动是会从根本上影响到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人的”[43]。笔者在当地访谈时老人的回忆是这样的:“划成分那可是大事,如果划成贫农、雇农、是最安全的,最舒服的。中农心里都不牢靠(踏实),一有运动心里就害怕。要是划成地主、富农那就完了,成了敌人了。那还了得?共产党可有法治你!”。[44] 显然,“划成分”实际上是国家(中共)控制农民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从此农民的身份和等级必须按国家(中共)制定的标准来识别,同时乡村社会的资源和农民的个人及家庭之命运都与此息息相关。“中共通过诉苦和阶级划分的话语建构,使得乡村社会的各种矛盾都以阶级对立的方式展现出来,并在国家主持下得到解决,这为国家对村庄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手段”[45]。中共的阶级意识和阶级认同的灌输不一定成功,但是“阶级话语”的灌输却很见效,并在乡村社会的权力的运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阶级话语”不但是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延伸的手段,还为乡村社会的新的精英追逐权力和利益提供了工具,这种利用本身又对“阶级话语”起到了强化作用。 四、“动参、支前”──运用“阶级话语”动员农民参与战争 在笔者所调查的地区,中共的土改从一开始就是为战争做准备。从以下两份文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这种倾向。 中共山东分局书记朱瑞在减租减息之初就明确指出:“我们做群众工作的最高目的,在于动员和组织群众,领导和团结他们走上革命的战场,为实现一定时期革命的任务而斗争。这是共产党的战略任务。实现动员组织群众并推行其为解决当时的革命任务而战斗起来,其道不一,但基本的通常的办法之一,是从其切身经济生活的改善,以提高其政治的觉悟,并进一步的将他们组织起来,以便引导他们积极参加抗战,积极参加新中国的建设。”[46] 临沭县所在的滨海区的文件中有这样的话语:“结合战争动员,在战争空气中完成土地改革”。[47] 正统的党史资料通常这样解释:农民得到了土地,翻了身,自然就有了参军支前的要求。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胡素珊认为,“农民不情愿离开土地和家庭去作战,这种想法根深蒂固”[48],农民也想尽各种办法逃避参战。中共要赢得战争,需要人力与物力,这些必从广大农村地区获得。这样一来,国家(中共)意志与广大的最讲求实际、没有远大目光的农民之间产生了尖锐的冲突。在笔者所调查的临沭县土改后的征兵工作中就出现了诸多的变相强制现象。 一、“人家咬着咱,咱干就是了。”“情管带头去,保证你回来。回不来,开小差也可以。”“雇工急了,模起菜刀把自己的手指砍去了三个,村干部才不动员了。”“再不回来(逃兵)连土地没收”;“你不去就揭你家的锅,封你家的门”。 二、“鼓、咬、攀”:“若有一个是自愿的是婊子养的。”“俺都去了,你还不去?这是大伙的意见”(在大会上鼓掌欢迎xxx参军)。 三、“绑、打、押、罚”:“若不去,找铐子给你铐上”(斗了十几个,打耳光、罚款。绑了二十几个)。 四、(费东户子区)搜捕、动枪打。“这个年轻人(卖满头的)年轻力壮,为什么不当兵”,绑走。 五、用“识字班”灌酒,精神恍惚时问“愿意吧”,就行了。 六、“欺骗、利诱”:“保证到部队后就回来”;“子弟兵不脱离生产,吃给养”;“去吧,在那里住一年半载就回来”;“没有仗可打了、光去享福、不受罪”;“人家烧热了炕头叫咱去、咱不去?” 七、下条子给各村要东西,“每村猪一口(60斤),好烟10盒”。“参军后你家就不受穷了。”“新军家属五亩地、一担谷。” 八、“滥竽充数”,“好人不当兵”:“俺庄没有‘二流子’,没有当兵对象”;“俺庄没有穷的,都是中农以上,没有当兵对象”;“俺庄都怪本分,没有当兵对象”;“动参的比51军(国军)和鬼子还厉害,躲都没处躲”。逼得群众砍手、脚,上吊、投井、喝卤水、疯癫等。 九、“八路军不够用的,打不走反对派这些好处能长远吗?”“只要完成任务,违犯点政策也不要紧”;“要政策就没法完成任务”;“按上级说的办法一个也完不成、非硬搞不行”。 十、“摘生瓜”、“强迫革命”,为完成任务不择手段:把新军对象喂辣椒面;将新军对象扒了衣服放下天井冻,说“冻(动)参、冻(动)参,不冻不参”。以致出现了新军对象砍手、砍脚现象。[49] 从以上的话语中可以看出土改时期临沭县国家(中共)与乡村社会在参战问题上的尖锐冲突。但冲突归冲突,中共动员农民参与战争的目的必须要达到,于是“阶级话语”又一次显示了威力。中共充分利用土改时期广泛使用的“阶级话语”及动员技术──“诉苦”、“归因”等动员农民。 首先是“阶级话语”在动员参军中的运用: 一、反内战时事教育:组织诉苦,激起群众对蒋介石的仇恨,提高群众觉悟。苦处都是蒋介石给咱的,现在想起来非坚决打垮蒋介石不可。现在翻身了,一定坚决跟了共产党走。由坏分子坦白反省。经教育、激励,群众反内战情绪高涨,即转入深入的阶级教育。 二、深刻的阶级教育:普遍由党内到党外、干部到群众进行回忆诉苦,猛烈地提高了群众的阶级仇恨与觉悟。 巩固提高群众情绪、思想与觉悟 1. 咱受的罪是谁给的?老根是谁?(把鬼子、汉奸、土匪、地主的罪恶都归到老蒋身上) 2. 老蒋为什么打内战?与咱有什么关系?弄清蒋想打碎咱们的饭碗。 3. 蒋介石依着什么打内战?弄清依靠枪杆子、队伍。说明我们也因为有武装才翻的身,使群众重视武装。 群众表态: 1. 积极分子:“非上前线和老蒋拼了不可,有他没有咱,有咱没有他。”“叫他来到咱这里好日子过不成,饭也吃不上。” 2. 恋家派:“咱不离开家,在家打小蒋,给军队送东西,也是反内战。” 3. 小聪明:“咱离不开家”或不表态,怕参军。 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培养第一种态度的人为骨干。 三、公祭大会:更进一步激发群众的阶级仇恨,引向反内战、上前线。打垮反对派给老的报仇。从此提出参军口号,开始行动。 口号:血海深仇,报仇上前线;誓死消灭反动派,报仇雪恨忠孝全;刨断穷根,永远翻身。 游行示威,组织动员小组、反扯腿小组。对态度积极的,主要询问有什么困难,帮助解决。对拖延时间的,要加强教育。[50] 从以上话语可以看出“动员参军”的步骤,如“诉苦”、“激发阶级仇恨”、“喊口号”等,在本质上与土改的动员步骤没有区别,只不过把农民的苦难根源引向了蒋介石国民党。 成功地动员农民参军只完成了任务的一半,还需要动员农民“支前”。为完成这一任务,同样还要发挥“阶级话语”的作用。 目的:在时事教育的基础上,加强阶级教育,提高群众觉悟,达到自觉支前参战。 1. 在共产党到来之前,在地主的压迫剥削下,过着牛马非人的生活。吃不饱、穿不暖,挨打受骂,甚至一辈子打光棍,穷断了根。在旧社会,穷人没有出路。自从来了共产党,领导穷人翻身增资、减租、复查、土改后,咱们有了屋住,有了地种,有了饱饭吃,有了衣穿。同时在庄里也有了地位。真是在政治、经济上大翻身。蒋匪不要咱过这种自由、幸福的舒坦日子。向我们进攻、扫荡,杀人放火,奸淫抢掠。大家要知道,只有把国民党反动政府从根本上打倒,咱们才能有安稳的幸福日子。 2. 解放军为人民打仗为了保卫咱们的翻身果实,为了咱们大家的利益,因此,咱们支前、出工、抬担架、运粮食,积极热烈地支援前线。这不是为了别人,就是为了我们自己。男人在地里干活,妇女去送饭,不送饭吃,男人在地里就没有劲干活。不出工,战士就不能打胜仗。战士们在前线打仗,不怕大炮、飞机,消灭敌人,难道咱们出工害怕流血、流汗吗?早晚把蒋介石反动政府彻底打倒,支前工作就没有了,就可以很好地生产、建设过安稳日子。 3. 继续全力支前,做好冬季生产,为争取淮海战役彻底胜利,解放全中国而奋斗。总起来一句话:一切为了前线,一切服从前线的胜利。只有前线的胜利,才有我们的安全。目前要大力支援淮海战役,这个带有决定性的重大战役在胜利进行中,我们要不打折扣地、百分之百地完成分配给我们的任务。 ──鲁中南六地委宣传部[51] 经过动员,多数的农民参加了支前。当然从农民的话语上来分析还是带有不情愿的成分: 群众支前运动的思想掌握 1. 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功不功希X松,立功不当饭吃”;“大功大罪,小功小罪”。 2.民工:“立功是上级的手腕”,“上级是要使用咱,又要咱出大力了,所以下来立功动员。”[52] 当然,农民尽管不情愿,但还是参加了支前。全县9个区共出动民工5,068人、2千多辆小车、862付担架。据对该县担架团的详细统计,共出动540付担架,民工2,786人、脱产干部22人、不脱产干部239人,出动后逃亡人数为1,062人(其中干部41人、民工1,021人)。[53] 在当时的临沭县乡村,在参与战争问题上中共与广大农民之间存在着尖锐冲突。一开始中共采取了变相强制的做法,一度造成了“动参支前”工作的极大偏差。后来临沭县发起了“纠正动参支前偏差”运动,处理了部分采用强迫手法来完成动参支前任务的干部,赢得了农民的信任;然后又运用“阶级话语”将形势教育与阶级教育相结合,再次发动农民参军支前。 小结 中国农村的政治是凝结了历史的政治,从清末民初到中共取得政权,发生了天翻地复的变化,但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长期以来生活在本乡本土,国家和民族观念淡薄。费正清曾这样概括:“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还是按家族制组织起来的,其次才组成同一地区的邻里社会。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单位组成,他们世代相传,永久居住在那里,靠耕种某些祖传土地为生。每个农家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其成员靠耕种家庭所拥有的田地生活,并根据其家庭成员的资格取得社会地位。”[54] 一个外来的政治力量如何把似乎消极无为的农民动员起来成为政治社会变革的积极参与者,是近现代中国政治舞台上任何力图有所作为的政治力量所面临的一个最具挑战性的问题,这涉及到如何争取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政治支持。 为了成功地获得农民的政治支持,中共首先抓住了动员农民的关键──土地。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只有当他们实实在在地拥有自己的土地后才能参与到政治中来。但拥有了土地的农民未必就认同中共的革命,所以还必须对农民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一个阶级越是能心安理得地相信自己的使命,越是能百折不挠地、本能地根据自己的利益驾驭一切现象,它的战斗力也就越大,这一点是必须肯定的,而且也并没有过高估计这些意识形态因素的实际作用”。[55] 意识形态是形成和维持思想垄断最有效的工具。要顺利地推行意识形态灌输,还必须必须找到一种说服工具,即“阶级话语”。“中共对乡村社会的统治,与此前历届政权最本质的区别之一,就在于意识形态渗入其间并发挥重要作用,对村庄话语空间进行了重塑。”[56] 中共成功地借助“阶级话语”,使农民在观念中形成了对抽象的“阶级社会”的认同,从而为中共的革命找到了强大的支点。 在临沭县的土改中,经历了“诉苦”到“刨穷根”、“斗地主(富农)”、“分果实”,再到“动参、支前”,农民的阶级意识并未真正形成,但农民毕竟被动员起来参与到革命中来。为了成功地实现了农民的整合及对乡村社会的改造,土改后中共号召干部用地方方言动员农民,用农民能理解的话语作政治动员(如把“革命”解释为“改朝换代”等),斗地主过程中放任农民的过激行为,分果实中宽纵干部的“富农倾向”,容忍“划成分”中的标准混乱。可以说,整个过程是在国家(中共)与乡村社会的互动中进行的。 “阶级对立”是国家(中共)在宏观上发动土改动员的起点。笔者对临沭县的微观考察发现:土改前农民的主要信息来自于传言、逸闻和发生在村庄里的种种变化;土改开始后中共用“阶级话语”取代了这些旧的信息载体,正是“阶级话语”对乡村社会的嵌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中共成为乡村社会的统治者和最高管辖者,并让它牢牢掌握了乡村社会的话语权。从此,乡村的话语空间被重构,全新的“阶级话语”取代了旧的基于习惯上的传统话语,成为弥漫在村庄社会生活中的主流话语。这首先表现在乡村的人际称谓上。土改前农民习惯上将村里人分为“老张家”、“老李家”或“富人”─“穷人”,再就是“财主”、“东家”、“大肚子”─“老百姓”、“客家子”、“穷爷们”等;土改后则将村里人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其次,村民的日常话语也发生了变化。例如,见面的客套话从“吃了吗?”变成了“你家翻身了吗?”,春节拜年时的吉利话“过年好!”变成了“翻身!翻身!”。 在土改过程中,那些能掌握“阶级话语”的农民成了乡村社会新的权力精英──干部,“阶级话语”作为这些新精英的权力之源,成为包裹他们利益的外衣。另一方面,“阶级话语”的流通成了一种技术,乡村社会里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的目的都使用“阶级话语”,其他的话语在“阶级话语”面前黯然失色。既然“阶级话语”成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框架,人们在解释自己及他人行为时便会自觉地使用它。“阶级话语”在分配乡村社会的权力和维护新的乡村社会结构方面发挥着塑造意义和生产真理的功能,并牢牢控制着人们对乡村社会现实的体验和感知,从而奠定了中共对乡村社会的统治合法性。 湛江市广东海洋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师 一、苏南地区土改中批斗地主的斗争会 二、苏南土地改革时期的乱斗乱打现象 三、干部在乱斗乱打过程中的作用 四、乱斗乱打的情形为何发生?
斗争是中共在土地改革过程使用的一种“仪式”和手段,通过这种手段打垮地主的威风,提高农民对地主的仇恨心和政治觉悟。本文探讨的是苏南土地改革时期乱斗、乱打情况的表现、特点、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一、苏南地区土改中批斗地主的斗争会 中共军队1949年春渡过长江后,将原江苏省以长江为界分为苏北和苏南两个行政区。苏南地区长期以来由地主控制着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资源,农民处在地主的威权之下,对地主或者仇恨不深,或者怀着畏惧心理。1950年到1951年间,中共在苏南发动了土地改革。土改开始前,农民有种种顾虑。例如,溧阳县竹簧区农民有以下想法:一是对土改高兴,但有顾虑,认为美国的飞机大炮厉害,担心打不过美国,害怕变天;二是怕特务暗害,如西沉乡一个群众说,“就怕白天我给他提了意见,晚上被他的的狗腿子杀害了”;三是有宗族观念,迷信思想,感觉斗争地主难为情,不愿斗争,如西沉乡农民王贵荣过去被地主王金香剥削得倾家荡产,在斗争前,他却说,“我不好意思斗他,我们是一笔写不出两个王来的本家。按他恶贯满盈,我应该斗他,但好坏天定”;四是土改不要斗争,政府下了命令分地就好了,如许庄乡一个农民说,“政府赶快下命令,把田分把我就行了,要斗争,我也不会说话”。[1] 吴江县群众怕斗争后地主报复,还怕出头做冤家以及斗争时不会说话。[2] 当时中共意识到,要在农村建立稳固的政权,就必须摧毁地主阶级在农村的权威及其对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统治,消除农民对地主阶级的畏惧心理,使农民从长期的麻木冷漠、胆小怕事的状态中清醒,焕发出农民参与土地改革的激情和热情。为此,组织大大小小、轰轰烈烈的斗争会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从昆山县的数据可了解当时斗争会的规模。该县共组织1,352次斗争会,每次批斗五到六个地主,参加斗争的群众为856,000人(一般每个农民参加过3至4次)。该县在乡地主1,751户(城内655户未计算在内),每户平均经过3至4次斗争会。[3] 据统计,苏南各县(市)土改期间召开村或联合村斗争会16,841次,乡以上斗争会13,609次,其中全乡性11,274次、数乡联合1,709次、全区性609次、全县性17次,被斗争人数28,234人。[4] 二、苏南土地改革时期的乱斗乱打现象 苏南从1950年7月开始土改的典型试验,9月在局部地区展开。在这两个时期,采取的是“谨慎小心、稳步前进”的方针,干部群众的态度和行为较为温和。斗争地主时一般采取说理斗争的方式,虽然也有打人的情形,但并不普遍。乱斗乱打现象主要发生在苏南土改全面展开的初期,即1950年12月至1950年1月间,约20天左右,这不是局部的个别现象,而是发生在苏南的很多乡村。在全苏南的2,741个乡中,普遍乱斗乱打的乡就达200个以上。[5] 苏南土地改革时期的乱斗乱打现象主要有如下表现和特点。 首先,斗争会不是说理而是斗力斗蛮,斗打的花样繁多,血腥味甚浓。主要有吊、跪、绑、坐老虎凳、蹲水缸、剥衣服、浇冷水、爬、变狗叫、在头上压石头、烧阴毛、戳乳房、吃雪等。 据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土地改革检查队(以下简称“检查队”)的统计:奉贤县5个区被斗的245人中,被打的218人,被迫下跪的75人,被棒打的35人,被吊起来的13人,被捆绑的18人,被剥光衣服的80人,每人一般受多种体罚;丹徒县炭诸乡等3个乡斗争的40人中,有26人一上台就跪,被剥掉衣服,有10人被剥光了衣服;太仓县浮北乡斗争时按照跪、剥衣服、浇冷水、蹲水缸、上老虎凳的套路,连2个60岁左右的老太太也被迫蹲水缸。[6] 武进县在斗争过程中乱抓乱打的现象较普遍,不说理,而是上老虎凳、浇凉水、跪石子。[7] 武进县百大区斗一个妇女时烧阴毛,潢里区斗一个妇女时逼她脱光衣服在台上爬。[8] 据《苏南土改通报》记载,宜兴县强迫斗争对象跪碗底,把猫放入斗争对象衣服里面,剪掉妇女的头发和眉毛;江阴县斗争狗腿子时,要求狗腿子学狗叫、学狗爬、学狗啃骨头;嘉定县马陆区7个乡斗争36人,其中31人被打,10人被剥光衣服浇冷水,30人跪下;上海县的塘湾乡斗争4人,全坐老虎凳;常熟县还发生了割妇女乳头的事。有的地方还把石头放在斗争对象头上,把雪放在斗争对象身上或要求斗争对象吃雪。[9] 无锡县各地的斗争方式除了绑、打、剥、跪、爬较普遍外,还有戴石臼、吃牛屎、学狗叫、吃雪等。[11] 1951年9月江阴县委在总结时说,上面放手,下面变成了撒手,普遍产生有斗必打,有斗必跪,脱衣服、浇冷水、吊等等。[12] 其次,将斗争打击的对象扩大到农村各阶层。高淳县龙井乡斗争的40人中,有地主19人、富农9人、中农8人、贫农4人。[13] 1951年1月28日的《苏南土改情况》报导,高淳县固城区安新乡中农赵仲生因秋征时拖欠公粮,民兵将其母子绑起来,吊了一夜;游子乡赵公庙抓了2个贫农到人民法庭去,说他俩是“恶霸”,要求关到土改结束,原因是地主嫁女儿去吃了酒;沛桥、双山、固城等乡都有斗妇女“腐化”的。此外,很多小偷、狗腿子都被斗,有的被送到人民法庭关了起来。[14] 据“检查队”调查,高淳县游山、北达、漆桥3个乡斗了地主74人、富农11人、小土地出租者5人、中农4人、狗腿子4人、立场不稳的干部10人、游民10人,其中被打的人包括地主61人、富农11人、小土地出租者3人、干部2人、游民8人;东埃乡的斗争会上2名手工业者、3名中农、1名贫农被打。丹徒县葛角乡、均益乡斗争地主22人、中农17人、贫农3人、工商业者4人。武进县一个乡所斗的32人中只有9人是地主,其余为富农、中农、小土地出租者和工商业者。常熟县斗了18个伪保长,大部分是中农。个别地方还斗学生,比如,太仓县浮北乡地主子弟曹念春不到17岁,读初中三年级,也被抓回斗争。[15] 溧阳县南渡区7个乡联合斗争蒋廷监、蒋梅方,2人均非地主,蒋廷监是国民党县党部书记,材料不实,主要罪行均属推测,蒋梅方是叛徒,与土改无关,本无必要组织斗争;狄贞元按其情形是不应杀的,但干部及群众要求杀他,结果在斗争会上一口一个杀字。群众也不是仇恨到如此程度,而是随便妄动地呼口号。[16] 无锡县斗错了182人。[17] 再次,遭斗争的人数众多,其中部分人被打死。例如,仅镇江专区被斗争者即达7,563人,其中有6,772人被打,被打者占斗争对象的89.54%。[18] 据“检查队”的不完全统计,松江专区奉贤县5个乡斗争245人,打了其中的218人;嘉定县马陆区被斗36人,其中被打者31人;江阴县沉舍乡在26次斗争中被打死的3人,打得半死的4人,被小打的169人;宜兴县寺前乡斗72人;武进县遥观乡斗了4人,打3人。[19] 无锡县遭到跪、冻、打的有872人。[20] 青浦县龙固区在1950年11月1日至3日就打死17人。[21] 据苏南农民协会不完全统计,苏南在斗争中一共打死60人,其中镇江专区4人、常州专区6人、松江专区50人。[22] 实际上,被打死的不止此数。据“检查队”调查,仅常州专区江阴县长泾乡就打死18人,金坛县打死2人。[23] 第四,有些地方借斗争敲诈勒索。例如,句容县戴亭乡三村村干部与部分群众找一些稍有剥削的人家及过去放高利贷者(多是富农、中农及顽伪人员)斗争清算。他们带着敲竹杠的口气说:“过去你们放高利贷剥削人家,现在要你们将这些剥削的粮食退出来,不退就要斗你们,捆你们起来。”段凤生(伪乡长)、田慎元(中农)怕遭到斗争,首先拿出稻子来,其他5户受此影响也彷效,计有富农贾海拿出600斤(被要2,000斤)、中农段元才400斤(被要800斤)、段凤生1,200斤、田慎元1,312斤,7户共拿出8,198斤。该村干部又将过去曾放高利贷者,不论富农、中农共10余户的田契都收走。[24] 太仓县双凤区在少数积极分子包办下,普遍以剥衣、跪、在身上放冰块、打等野蛮办法强迫地主承诺多交粮食,不承认斗争会就不结束。太仓县太平乡地主王吕生被吊后自认140担,顾清道被剥衣后承认52.6担。太仓县一些地方选择斗争对象时主要看谁家富裕,能拿出粮食来。[25] 据苏南农民协会统计,在斗争期间苏南共有293人自杀,其中镇江专区97人、苏州专区81人、常州专区59人、松江专区22人、无锡县24人。[26] 这些自杀者中,有些地主可能是畏罪自杀;有些地主感到土地财产被没收了,生活没有出路了;但更多的自杀者是被乱斗乱打的气氛所吓倒,害怕在斗争中被折磨而自杀。比如,江阴县有2个女地主因怕斗争而上吊自杀。[27] 武进县在斗争中吓死及与斗争有关而自杀的有20人。[28] 宜兴县在斗争中造成地主23人自杀。[29] 溧阳县在土改中有26人自杀,其中地主14人、小土地出租者2人、富农1人、中农3人、贫农5人、其他成分1人。[30] 溧水县在土改期间有27人自杀,其中绝大部分为地主,不少是因为害怕斗争或在斗争被清算而自杀。[31] 三、干部在乱斗乱打过程中的作用 斗争会上的打人者既有干部也有群众,往往是干部指示打、默认打,甚至带头打,有的地区还进行斗争和打人比赛。许多干部指示并动员农民打人,认为不打就是缺陷。武进县一个区提出,“干部不能打,群众可打”。武进县一个区委副书记在农代会上说:“要打就打,要骂就骂,有苦诉苦,有冤诉冤。”嘉定县一个区的审判会上,有个干部吹着口哨要求诉苦人打人,最后喊道,“不打就是包庇”。主持这次会的区委书记对向他提意见的“检查队”的干部说:“要群众斗争规规矩矩是不可能的。”[32] 嘉定县合村乡乡长在斗争会上喊:“地主老实不老实?”群众答:“不!”乡长又喊:“怎么办?”群众说:“打!”这样就打起来了。[33] 嘉定县北营乡开庭审判时一个村干部在群众中喊:“要不要打嘴巴?”有的群众答:“要!”他又喊:“打几个?”群众答:“打两个!”他喊:“要谁打?”群众答:“要诉苦人打!”台上的干部对诉苦人说:“群众要你打,你就打!”诉苦人说:“我从未打过人,我不打。”干部继续喊打,诉苦人才打了地主两个嘴巴。干部要求继续打,甚至喊:“不打是包庇!”[34] 高淳县下坝乡一干部在斗争时号召:“欢迎某某上来斗争!欢迎某某上来打!”[35] 无锡县一个区干部指示群众把伪保长15岁的儿子及老婆吊打,脚上挂石头,弄得他们死去活来。[36] 昆山县农会主任在斗争前布置:我一翻眼,你们就准备;我一合眼,你们就绑;我再一翻眼,你们就动手打;我手一摆,你们就停止。[37] 江阴县有一个区的区长拿棍子在万人大会动员群众打,要求每个诉苦人都要打,造成群众不敢上台诉苦。[38] 还有些干部甚至强迫群众斗争地主。丹徒县高桥区三洲乡干部竟提出,“斗争中有两条路线,一条斗争地主,一条同情地主”,以此要挟群众去斗争地主。不少地方甚至用“不斗争是包庇”、“不斗争要吃官司”来强迫群众斗争地主。[39] 干部们比较保守的做法是暗示群众去打人,或默许打人的作法。江宁县第四区的干部奚若有对群众说:“我们在这里不要打,走后再打。”[40] 无锡县一些干部对群众说:“你们打我不管,只要你们不要说我叫打就行。”甚至有的干部在群众会上说:“我不能布置你们打,你们自发地打,我也不制止。”[41] 嘉定县一次斗争会打死2人,县委认为“打得好”。[42] 青浦县群众对干部说:“我要打死某某。”干部认为“不打”是不放手,说“打”又怕犯错误,因此,既不点头也不摇头。[43] 这实际上就等于默认。无锡县八士区斗争地主徐金龙的媳妇时,派出所干部暗示地方干部凶打,结果把一根青竹棍打成了竹丝,被打者痛得昏死过去。[44] 昆山县茜墩区新塘乡干部想让群众打人,又怕追究责任,就暗示群众打,并规定了打的暗号。[45] 上海县闵行区群众打死2人,区委书记打报告要求处分,县委则强调“打得好”,于是区委书记意识到打死人无所谓。[46] 各级干部(主要是区、乡、村干部)当中,还有不少人亲自上阵,身先士卒,带头打人。上海、嘉定等县的区、乡、村干部逢斗便打。嘉定县新建乡斗争一个地主,区委宣传科长首先上台打,然后是县委工作队、区干部、村干部、民兵轮流上台打。总结这次斗争会时,区委宣传科长说:“打人是对的,会议是胜利的。”乡长说:“我们代表农民,我们打就是农民打。”个别干部竟然认为,在斗争会上打人打得太轻是一种遗憾。比如,嘉定县南翔区一次斗争会后区委书记总结时很不满意,他认为,斗争会“最大的缺点就是打得轻,打得不漂亮”。江宁县第四区土改工作队干部张道福连打7个地主。[47] 嘉定县马陆区动手打人者150人中,有区干部2人、乡干部6人、村干部29人、民兵12人、群众109人。[48] 无锡县开源区还出现了斗争比赛,看谁斗得凶。[49] 需要指出的是,在曾经遍及苏南乡村的乱斗乱打乱杀行为中,大部分群众并未失去理智,而是保持着最基本的人性。高淳县下埃乡小河村地主跪在那里被冻打,个别农民掉泪。墙图村台上干部打,下面贫农王小化、陈老美等喊,“不要打了,再打再冻地主吃不消了。”高淳县东埃乡一个老太婆已准备好了控诉的内容,但到会场看到地主被打得可怜,没有诉苦而跑回去了。丹阳县朝阳乡六村地主金福昌(一般地主)不承认转移过粮食,工作队顾某某便打他耳光。台下数百群众齐声叫道:“不能打,他原来是苦出来的好地主。”土改工作队干部为追交粮食,将地主韦张氏绑在柱子上不闻不问,韦张氏被绑得大哭大叫,惊动了周围的群众,绝大部分群众觉得她可怜。丹徒县九吕乡斗争会上,当场有一老太婆低下头流泪,同情被吊打的人。太仓县浮北乡斗争会上,有的群众看到剥地主的衣服,跪在石头上,就流泪,有的拔腿就跑。奉贤县张翁庙斗争会上打死地主卫春陶,小学教师反映说:“罪应该死的可以正之以法,罪不该死的,不一定非把人家打死。”嘉定县马陆区新建乡群众说:“斗争地主是好的,但为什么要打呢?”嘉定县南周乡干部打斗争对象后,群众很反感,区委书记去该乡时三百多群众围住他问:“为什么要打?”嘉定县长浜乡斗争中打徐嘉如、徐衡人时,大部分民兵将民兵符号暗暗取下,怕大家要求他们动手打,妇女小孩都离开了会场。江阴县长泾区沉舍乡一次斗争4 个地主,打死2个,参加会议的部分群众不知为什么要打死,反映说:“有罪应由政府判决,为啥要打死呢?”[50] 高淳县双桥乡斗争地主时,乡干部用皮带抽打,致使一些群众同情地主,“哎呀,还光着身子,打不痛?”[51] 江宁县秦淮乡斗争地主汤万金的儿媳,当对她灌凉水时,80多到会群众中吓走60余人,只剩下几个民兵和积极分子。当汤万金外出讨饭时,群众给得特别多,反而同情他。江宁县水晶乡斗争地主袁慕鑫时,民兵队长周大好亲自跳到台上打,农民说:“把他打晕,怎么和他说理。”[52] 四、乱斗乱打的情形为何发生? 乱斗乱打现象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首先,1951年11月华东第二次土地改革典型试验会议提出了“放手发动群众,大胆开展运动”的方针,干部们普遍将此方针理解为中共政策的改变,是纠正过去“和平土改”的偏向。苏州市有的干部认为,“放手是不要领导,这样可痛快了,过去领导抓得太紧,所以只好和平土改”;太仓县一些干部认为,“过去上级约束太严,处处受到限制,现在有办法了”。[53] 一些区允许斗争会任由少数农民、村干部甚至二流子摆布,土改工作队干部默不作声。无锡县南泉区有些群众反映;“现在政策大变,可打可杀,工作同志变成木头人了。”[54] 部分干部认为:“发动群众就是开斗争会,而斗争就是打,只有打过,才是斗争过。打得狠就是狠狠地打一顿。群众发动就是轰轰烈烈的热闹。”[55] 无锡县一些干部认为,放手发动群众非乱打乱杀不可;“既要放手,为什么又要遵守八项纪律呢”,“要去掉打、剥、跪、爬,发动群众是困难的”;有些干部甚至表示,“不许我们干部打人,就情绪不高”。无锡县荡口区坊桥乡干部还认为:“使农民能打骂,就是放手发动群众的收获。”土改初期,有些干部有所顾虑,怕承担责任,不敢乱来;当乱斗乱打的空气弥漫苏南农村时,他们很快就抛弃了顾虑、恐惧和胆怯,如脱缰的野马,在斗人打人中大显身手了。 其次,在土改干部的宣传、鼓动和引导下,农民对地主的仇恨随着土改诉苦的展开而加深,加上干部的怂恿煽动,于是一些农民便一哄而起。另外,北方来的老干部把在江北土改时乱打乱杀的经验带到江南新区,导致了弥漫苏南的乱斗乱打。而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中也有些人本来是流氓,他们借斗争地主公报私仇。黄炎培视察苏南土改情况回北京后写道:“群众的心里是容易冲动的,个人振臂一呼,大众跟着跳起来,只要呼者言之成理,就会接受,至于呼者话有没有别情,这不是在纷扰中间所能精心辨别出来的,且群众的行动,很可能过火,竟可以说往往过火。”[56] 美国学者莫里斯·迈斯纳在论及中国的土改运动时指出:“毫无疑问,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释放出来的农村社会冲突的内在动力中,有一种巨大的暴力和恐怖的可能性。”[57] 再次,先发动群众性批斗打人,后建立法庭,斗争会代替了司法,干部指导下的群众代替了执法机构。苏南行署土改委员会主任欧阳惠林的看法是,发生乱打乱杀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民法庭组织迟了一步(中央在1950年7月才公布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无法运用人民法庭惩治不法地主。[58] 这一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事实上,人民法庭普遍建立之后,苏南土地分配结束了,但乱斗乱打仍时有发生。 刘素林(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研究生)
检视20世纪中国土地改革的历史叙述,大致可分为革命叙事和现代化叙事两种。前者把中共领导的革命活动生动而富有诗意地展现出来,说明土改的必然性及其在国家、民族、历史进程中的巨大意义;而后者则将土改放置于一个与世界紧密联系的视野中来审视,认为土改不但没有实现国家对农村的有效整合,反而使已经十分脆弱的农村社会秩序陷于混乱。这两种历史叙事所呈现的史观为史学研究者提供了多元的参照视角,《翻身──一个中国村庄的革命记实》[1](下文中简称《翻身》)、《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2](下文中简称《乡村》)便是这两种不同历史叙事各自的代表作品。作为革命叙事的典型范本,《翻身》将土地改革描绘成世代受经济盘剥和文化压迫的农民翻身求解放的史诗性事件;而《乡村》则按照现代化叙事的路径,展现了土改背离官方表述、导致社会失范的一面。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两种文本的研究,展现不同叙事路径下的农村社会景象。 《乡村》一书的作者弗里德曼、毕克伟、塞尔登分别为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教授,是中国改革开放后首批来华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美国学者。在《乡村》一书中,作者以华北平原的饶阳县五公村为个案,以五公村领头人耿长锁的生活轨迹为线索,深入探讨了中共在战争时期及革命胜利后在农村社会所从事的一系列改革,以及这些改革与传统文化、国家与农村社会、战争与国家建设等之间的关系。本书凭借其广泛的文献搜集、生动的现象描述、深入的材料解读、浑厚的理论构建,一举获得了象征美国学术最高荣誉的列文森奖。 《翻身》一书的作者为美国人韩丁,他亲身参与了太行区潞城县张庄的土改,用社会人类学者“在地”式的观察视角,从农民的日常生活逻辑出发来认识土改的社会历史空间,再现了中国农民日常生活的话语表达和社会记忆。在这本书中,作者将许多相悖的东西,如生趣盎然的形式与外加的观念,荡气回肠的人情与不时插入的冰冷说教,真实的血泪与人为的温情很好地融合在一起,使该书既具有一般的可读性,又有相当的可信度。 与同时代其他作品一样,《翻身》“以革命历史为线索,用艺术形式来再现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性与正确性,普及与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知识和基本观念”。[3] 它企图揭示的是,上世纪中期的历史环境如何迫使一批农民由世代遭受经济盘剥和文化压榨到奋起抗争,然后到思想觉醒直至走上革命道路。作为一名在中国生活了多年并亲身参与中国土改的美籍友人,韩丁的创作“受到了官方文学体制的话语激励,得到了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中共中央’,党的最高领袖及党的意识形态领导人和文化官员的肯定”[4]。《乡村》则从历史人类学、社会学的角度展开叙述,涉及了人性、潜意识情节、生殖繁衍、种族属性等人类学内容。全书将中共在战争时期及革命胜利后在农村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从减租减息到互助组、合作社再到“大跃进”时期的人民公社,统统缩微到一个村庄成员的经历和命运中,使生活现象本身成为写作对象。“作者的这种做法对阶级斗争视野下赋予的农村阶级矛盾突出,农民欢呼翻身解放,积极支持土改的形象提出了挑战”。[5] 虽然《翻身》和《乡村》两书内容的时代背景大体一致,彼此甚至有许多雷同的生活场景,但置于两部不同作品的叙事话语中,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效果,表达了不同的时代精神。《翻身》一书的主要命题是论证中国近代革命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压迫”、“阶级战争”、“革命”、“人民群众”、“工农专政”、“经济决定因素”等,成为这种叙事的基本主题。[6] 而《乡村》则凸显了不同人物在新体制建立和巩固的过程中所展现的多重身份和双重人格特征。无论是抗日英雄、共产党干部,还是无业游民和国民党官员,都在政治身份之外被赋予了一种原始的生命的色彩。 这两种叙事话语体现在人物的塑造上是截然相反的。《翻身》中的剥削阶级申金河、樊朴之、郭福旺兄弟等,个个凶残狡诈、卑琐猥亵。他们一方面霸占田地、鱼肉乡民,一方面卖身求荣,充当反动政府的走狗,甚至连相貌也丑陋不堪、令人厌恶。而与之相反的是张天明、申锁子、弓来保等人,他们都是在抗日斗争中成长起来的共产主义战士,为了不做亡国奴,为了穷人翻身解放,与日本侵略者、国民党反动势力作坚决斗争。他们作为共产党的代表,表现出机智、勇敢、坚定、大义凛然的个人特征。在这种革命叙事体系中,农民和农村的形象几乎都是以社会性质─主要矛盾─阶级分析─革命动力、对象、目标为全景,由此来审视农民扮演的角色,故而每个活生生的农民个体因其阶级成分而被赋予大体类似的阶级形象。《乡村》一书则认为,“这种想象中的有关阶级的科学分析,充满了主观性和政治色彩”。[7] 因此它在人物形象的塑造上并没有革命意识形态那种二元对立的正反人物概念,不从单一的政治立场出发去丑化某一类人物,而是赋予各色人物以多重性格。如书中主人翁耿长锁,作为一个农民政治家,他在土改期间所表现出的坚韧毅力、牺牲精神和典型的农民式的生存智慧,的确令人感佩。但作者同时也指出,中国农村的现代化仅凭这样的个人素质是远远不够的,没有文化的农民政治家的视野毕竟有限。耿长锁的个人成功以及五公村的模范形像得以维系,是得到了各级政府的种种特殊照顾的结果,而这种依靠输血来维持的典型不具有任何推广价值。所以不管是耿长锁还是五公村,实际上是政府以高昂代价维持着的一个虚幻的政治神话。 在《翻身》的革命叙事中,由于历史叙事的“程式化”,农民作为一个群体也被相应地简化了。在这种历史记忆中,土地革命是一个“解放的”、“欣喜的”、“热火朝天”的景象,欢歌笑语的群众大会、模范带头的共产党员,都是这个集体记忆不可缺少的部分。“而这些景象在革命史的叙事中又使得对农民如何、为何接受中国共产党,如何、为何理解这一宏大叙事做出解释成为理所当然,而不需要进一步解释。”[8] “实际上农民的身份意识使他们不仅具有阶级身份、阶级形象、阶级关系,还具有更多不能够纳入到阶级视野中的行为和意识。”因此,“不能只强调农民的整体形象,还有作为自然村成员的身份和意识”。[9] 《乡村》一书着重探讨了中共是如何通过减租减息来发动农民群众、赢得他们的信任,并通过激烈的土地政策来满足农民均贫富的需要。在这种叙事中,农民被视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个体,他们的经济理性与中共政策的“互动”成就了中共的胜利。“正是这样活生生的农民个体超出了阶级视野下的形象的行为和意识给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政策带来了真正的挑战,迫使他们不得不在阶级斗争理论的支撑下,以各种方式将他们纳入到阶级理论的革命话语体系中,从而影响了中共各种政策方针路线的制定,而这些构成了革命更鲜活、更丰满的血肉。”[10] 《翻身》和《乡村》两书不约而同地贯穿着一条同样的线索:农村基层权力的运转是通过一系列文化传统和习俗编织起来的文化网络来实现的。这种文化网络内涵丰富,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宗族、祭祀、节庆、道德、教育等。农村旧有的权势者就是通过这种文化网络建立、巩固和强化自己的影响力。[11] 新生政权虽然发动了对农村文化的斗争,但传统网络太广大、太复杂,不能简单地说好还是坏。但是在《翻身》的革命话语里,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如家长制、性别歧视、暴力被放大了,而传统价值观和人际关系中的积极面,因为它们不利于革命叙事的构建,所以被过滤掉。对传统文化的斗争成为书中农村社会与政治生活的主题,成为取得优越地位、获取权力或保护自己的最有效的工具。许多农民、特别是年轻人积极地参与对旧文化网络的斗争以及新文化网络的构建,与国家“同谋”而演绎出那个特殊时代的乡村生活现实。 现代化叙事则强调“尽管土改摧毁了传统村落的社会结构和相应的权力结构,但是代表着旧社会的人还在,他们的身上传统文化的影子还残留着,不可能仅仅通过一次或数次革命就销声匿迹。”[12] 在《乡村》一书中,土改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一味否定使新生政权的文化价值观与农民家庭经济的合理性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大,并导致一些受到共产党政权恩惠的人与其他人之间,以及外来的社会主义观念与农村基层政权土生土长的根基之间,产生了裂痕。这种裂痕产生的原因是土改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否定过于极端,共产党试图摧毁旧的基层政权赖以生存的文化权力网络,从而建立新的文化权力网络,但他们每一次取得的成果都无法突破顽强的农村文化网络。作者认为,共产党必须尝试放弃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控制,改用新的文化准则来实现自己的政治和经济目的。这种做法才能使中共以最小的代价换取自身合法性的迅速确立。 在《翻身》中,群众不断增长的爆炸性力量在一段时间内被导向对地主豪绅实施各种形式的进攻,这种进攻的激烈程度不断加强,甚至失控。亲身参与土改并深谙运动功过的韩丁“最终也选择了对土改的正义性进行竭力的正名和讴歌,使许多历史的真相和某些本质被远远地隔离在政治的大幕之后,从而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和意义的客观性”[13]。而弗里德曼等人则通过描写土改固有程序的偏离、土改进程的零乱、土改之后的乡村惨淡等方面,呈现了一个与革命叙事截然相反的土改:“充满了愤怒和报复心理的年轻无赖,通过个人和宗族间的仇杀,残酷地肢解了村庄”[14]、“社会被割裂开来,人际关系趋于疏远和对抗,农民使用没收和暴力手段进攻假想中的罪恶阶级”[15]。从这样的论断中不难看出,作者更加注重寻找历史光环背后的阴暗面,以批评的态度进行审视和反思。在这样的叙事体系中,土改和其他乡村政治历史一样,都是权力的争夺和泛滥,它带给普通百姓更多的是灾难和痛苦,为土改的进步性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上述两种叙事无疑是矛盾的,在这两种叙事体系中所展现的土改完全不同,由此而引发的结论和反思也全然不同。作为革命叙事的代言人,韩丁在中国生活了多年,并且作为中共政策的积极响应者参与了张庄的土改,他的思想具有明显的官方痕迹,他的创作也同样受到视域的局限。他仅仅从政治(而且是单纯的胜利者角度)切入历史,只表现政治胜利和阶级斗争的一面,却遗漏了更广泛的人性内涵和个人视域,从而形成了许多思维误区,以致于作者在展现了部分历史真相和历史意义的同时,却遮蔽与掩盖了更多的历史意义和真实。囿于现实问题和政治服务立场,作者基本上没有表现出超越现实之上的纯理性思考,人性、客观历史本质等问题基本被排斥在这些作品之外。而这又恰恰妨碍了作者进一步认识蕴含在现实背后的困惑和矛盾,以及所潜藏的机遇与挑战。 相反,弗里德曼等人对新政权的认同程度与韩丁相去甚远,对“左”的排斥以及来自大洋彼岸的意识形态背景也必然将他们推向中共的对立面。在把以欧美为中心的发展模式界定为一个普遍化的历史进程的同时,也把“先进”与“落后”的价值评判内置其中。所以,《乡村》一个极其明显的特征是,它始终未能摆脱显性或隐在的作为价值尺度的西方文明的参与,实际上也默许了以欧美为中心的现代价值体系和话语。 历史可被视为拥有本身话语类型的叙事陈述。正如福柯所言,对历史的叙述,重要的不是话语讲述的年代,而是讲述话语的年代。土改文本只是一个缩影。事实上,像土改运动一样,中国近现代的许多历史事件,如辛亥革命、义和团运动等等,都还需要不断拂去历史尘埃,在不同的文本中得到更为清晰完整的再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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