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独立工会 写于 二零二二年
由青岛小伙事件引起的蒸馏水、井冈山卫士和各位网友之间关于中国超高剥削强度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之间两性关系问题的讨论越来越接近问题的本质了。下面是蒸馏水、井冈山卫士之间的讨论:
蒸馏水问井冈山卫士:
“占有”多个伴侣?
“守节”是一种良知?
“理想中最后的尊严”就是没有婚外情?
对性交权利的垄断构成了男性尊严?(换句话说,男性的尊严建立在对女性身体和性交权利的垄断和统治之上?)
我能不能认为上述引用体现了某种对女性身体的统治意识?
另外,井冈山同志还认为,我们不能在“阶级社会性市场还广泛存在的情况下全盘否定专偶制家庭背景下的‘公序良俗’。因为这些‘公序良俗’,尽管具有压迫性,毕竟是劳动人民在特定阶级斗争环境下追求稳定性生活的利益所在。”
对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在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和性是扭曲的,不正常的。“建立于资产阶级财产关系基础之上的婚姻,或多或少带有强迫性,因而导致了无数的弊病。”性压抑导致了精神疾病和自杀。没有爱的性也是有害的,因为“人不是动物。仅仅有身体的满足并不够”。“两性的结合是纯粹机械的行为:这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与基于经济束缚的没有爱的婚姻相对应的是卖淫,它“在资本主义世界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如同警察、常备军、教堂和工资控制”。( 奥古斯特·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
只要资本主义还存在,女性就“将作为社会实体和性实体而遭受苦难,并且很难说哪一方面的苦难更多”。(莉丝·沃格尔《马克思主义与女性受压迫:趋向统一的理论》)
“资产阶级婚姻腐朽、堕落、肮脏,婚姻关系很难解除,丈夫有自由而妻子受束缚,还有令人厌恶的虚假的性道德”。(列宁《女性解放》)
诚然,要彻底解决婚姻和性压抑的问题需要特定的历史条件,我们寄希望于未来的无产阶级革命,寄希望于无阶级社会之中不存在依附关系的自由恋爱。然而,在当前,这些问题的实践工作仍是重要的。且不说专偶制家庭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保证“稳定性生活”,所谓“公序良俗”,我们就不对其压迫性提出异议、进行抗争吗?至少,需要对性关系上的男权统治意识,“令人厌恶的虚假的性道德”,以及一些男性对女性身体的私有、占有思想进行反思、批判和斗争。这也是无产阶级争取自身解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井冈山卫士答:
感谢蒸馏水同志的评论。
蒸馏水同志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现存的对女性身体和性交权力的“占有”。蒸馏水编辑有可能(如果我没有解读错误的话)也认为我的某段评论中也渗透着对女性性交权力的占有观念。
当然,我们都知道不应该“物化”男女劳动者,不应当将女性视为可占有可交换的“性资源”。这是共产主义的道德要求。但是我们在探讨现实中寻在的性关系时,却不能用尚不存在经济基础的共产主义道德来要求不同群众。
首先,女性的性成为某种资源,某种物,并不是男性作为一个整体“物化”了女性。相反,在男女劳动者中广泛存在的“物化”他人,同时也“物化”自己的观念,只不过反应了阶级社会中男女劳动者的劳动力、身体和性都确实是商品,是“物”这个事实。是社会存在决定了社会意识,而不是相反。
第二,中国现实的劳动男女交往的一般方式是,男性使用自己的身体,付出(净)生产劳动,获取货币收入,女性使用自己的身体,付出(净)再生产劳动(包括性劳动),在专偶制家庭内部实现互惠合作,即搬砖小能手网友讲的“搭伙过日子”。当然,既有提供大量再生产劳动的男性,也有大量参与生产劳动的女性,但是用时间利用数据的结果看,确实存在生产劳动交换再生产劳动的一般趋势。在性市场开放的环境下,这种互惠合作关系就算在婚后也面临着竞争,因此哪怕在一般劳动人民的观念中,“找个好人嫁了”、“攒钱娶老婆”、“你赚钱养家、我貌美如花”这种市场交易的“占有”观念也是非常普遍的。
但是,生产劳动和再生产劳动的交换并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性”,一天一结算,谁也不欠谁,而是在长期相处过程中实现的平衡。男性劳动提供的货币收入是以流动形式存在,女性再生产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代际再生产劳动,则是一个数十年的工程。尤其是当女性受教育水平提高以后,这种再生产劳动既要教育“投资”,也会大大推迟。因此,不是我们把男性“讨媳妇”当成是“投资”因而侮辱女性,而是再生产劳动本身的时间节奏导致了男性可能需要先支出数年的生产劳动之后才能获得女性的代际再生产劳动。这种先支出生产劳动,再获取再生产劳动的方式,无非就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一种表现。而只要支付存在时空上的分离,就意味着辛苦数年,“耗费青春”而一无所得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与女性结婚生子但是被“净身出户”一样,都是自己的劳动没能获得对方对等劳动的表现。在中国资本主义环境下,许多情侣或者夫妻被迫分居两地,这就导致生产劳动与再生产劳动的时空分离愈发严重。而性市场越开放,这种分离导致的风险就越大。
蒸馏水同志认为,“男性对女性身体的私有”是“令人厌恶的虚假的性道德”的一部分。我百分之百赞同这种看法,在后来提出的三步走性解放策略中我也提出了一些解决这个问题的初步设想。但是我们不能忘了,男性对女性身体中的占有,本质上是男性对女性再生产劳动的占有,女性的身体仅仅是再生产劳动要素。同样,女性对男性生产劳动获取的货币收入的占有,本质上也是对作为生产要素的男性身体的占有。在阶级社会中,作为再生产要素的女性身体,从来也不比作为生产要素的男性身体更加高贵。
此次“为爱冲锋”事件的重点不是女性的身体应该拥有什麽抽象的自由,而是这位女性追求的是长期占有(以及统治)男性(作为生产要素的)身体之后,以“性爱自由”为名甩脱再生产劳动,不去履行对等互惠的自由。这位女性在抽象的“性爱自由”的包装下,追求的是榨取男性生产性劳动的,十分具体的“自由”。这种“自由”尽管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自由观相符,但却是无数男女劳动者的朴素的正义观相敌对的。而这种在阶级社会重压之下,追求专偶制度内部互惠合作的精神,就是我们所讲的“公序良俗”。
“青岛小伙为爱冲锋事件”属于无产阶级的内部矛盾
——与井冈山卫士再商榷
非常感谢井冈山卫士同志的回复,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讨论。我认为这次讨论是非常有益的,增进了我对各位网友情绪和观点的理解,也使我对自己的一些观点进行了反思。下面我想对井冈山卫士同志在上次回复中的观点提出进一步的看法。
井冈山同志认为,“中国现实的劳动男女交往的一般方式是,男性使用自己的身体,付出(净)生产劳动,获取货币收入,女性使用自己的身体,付出(净)再生产劳动(包括性劳动),在专偶制家庭内部实现互惠合作,即搬砖小能手网友讲的‘搭伙过日子’”。井冈山同志的观点揭示了婚姻中“生产劳动交换再生产劳动的一般趋势”与“互惠合作关系”的本质。
不过,从现实角度出发,劳动交换和互惠合作只是恋爱婚姻关系的一部分,但绝不是全部。劳动交换和互惠虽然是婚姻和家庭的内容,但这种内容并不是像市场上陌生人之间交换商品那样冷冰冰地完成的,而是夹杂着大量的、丰富的社会关系,是灵魂与肉体的纠缠和碰撞,是“低头不见抬头见”,是“斩不断理还乱”,是“欲说还休,却道天凉好个秋”。
因为资本主义客观存在的种种压迫,劳动男女难以获得理想中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生活,因此退而求其次地选择“搭伙过日子”,但这也仍然无法避免日子过不下去的可能性。事实上,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日子过不下去、家庭破裂的情形远不止是可能性,而是大量的、普遍的现实性。这种破裂的原因可能是两人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作风不一致、看似日常小事的摩擦和矛盾,等等;更有甚者,在婚姻这一温情脉脉的面纱下,还掩盖着家庭暴力、人口贩卖、身披铁链等人间惨剧。这些矛盾乃至悲剧绝不是靠劳动交换、互惠互利等物质利益就能弥合和化解的。
现实婚恋关系中的挫折是苦涩的,也许并不符合很多劳动者对这一资本主义压迫下唯一“避风港”的朴素想象。对很多身处婚姻或是有过婚姻经历的人来说,婚姻与家庭非但不是世外桃源,反而是负担与痛苦。“搭伙过日子”的将就很大程度上无法给予劳动者渴望的温情,在现实中,甚至演变为无法挣脱、万般无奈却又无法与人诉说的“无期徒刑”。同时,由于离婚的经济和社会成本高昂(巨额离婚费用、声誉的损失,遭到落后道德的压力和误解),以及办理手续上的困难(比如离婚冷静期),对很多深陷不幸婚姻的劳动者来说,既没有精力又没有财力来摆脱这种不幸。
可见,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婚姻家庭并非像“搭伙过日子”这样简单,而往往是搭了伙却过不了日子,或者过不了日子还得勉强搭伙;也未必是充满温情的“避风港”,而可能是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劳动场所之外不得不面对的另外一种折磨和煎熬。
作为既成的社会现实,人们只能用变通的办法来缓解婚姻的痛苦和弥补不可或缺的生理需要。一项在东北农村的调研显示,80%左右的当地家庭都有过离婚、婚外情,甚至还有事实上的一夫多妻现象(1)。据统计,早在1993年,在离婚原因方面,因第三者插足而离婚的人数在全国范围内约占25 %,在沿海发达地区则占70%(2)。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成员的流动愈发广泛和频繁。由于中国资本主义的特殊积累模式,大量来自内地的农民工在沿海地区受到剥削和压迫,生活与劳动场所不断变换。井冈山卫士也说“在中国资本主义环境下,许多情侣或者夫妻被迫分居两地,这就导致生产劳动与再生产劳动的时空分离愈发严重。”对于中国的无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来说,要形成稳定的恋爱和婚姻关系,往往更加困难。在这样的现实历史条件下,过去曾经大量存在的稳定的专偶制家庭客观上已经出现了瓦解和没落的趋势。这种现实存在的趋势,正使得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大多数群众改变对于婚姻以及婚外情的看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人们对婚外情的态度还是以否定和排斥为主,但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人们对婚外情逐渐变得宽容和理解。由于行文仓促,笔者暂时无法找到最新的调查研究结果。但是,早在九十年代初,曾经有一次复盖15个省市的“性文明”调查。这次调查发现:认为对婚外恋可以理解或不必加以干涉的,在城市居民中占54%,在农村居民中占44%(3)。
这些事实表明,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严重冲击了专偶制家庭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使得专偶制家庭所依靠的劳动交换、对等互惠以及对性交往的相互垄断等原则不断受到破坏和瓦解。这种现实向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积极分子提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我们是要承认和面对这种专偶制家庭不断瓦解和没落的现实,并探讨在这一趋势中,如何维护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并改善劳动群众的两性关系?还是,无视这一已经存在的现实趋势,幻想依靠某些前资本主义社会遗留下来、井冈山卫士也承认带有“压迫性” 的所谓“公序良俗”来试图阻止或扭转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
井冈山卫士同志一定知道,在小资产阶级进步知识分子中,有一部分人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十分不满,另一方面又对小农等小商品生产抱着浪漫和不切实际的幻想,鼓吹所谓小农生产的可持续“韧性”,是农民工在波涛汹涌的资本主义汪洋大海中的“避风港”,幻想依靠各种“乡规民约”来保护小农经济免受资本主义的侵蚀。稍有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对小农经济的美化是反动的,而幻想靠“乡规民约”来阻挡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必然是徒劳的。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上深有造诣的井冈山卫士同志,为什麽却认为靠着“公序良俗”就可以阻挡资本主义发展必然带来的对于确实有着“压迫性”的专偶制家庭的瓦解和破坏呢?
经过与井冈山卫士和各位网友的讨论,笔者已经认识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财富和权力主要掌握在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手中,这大大限制和减少了无产阶级、半无产阶级发展个人感情生活所需要的物质基础,挤压了他们的择偶空间。不仅如此,由于中国资本主义的特殊残酷压迫,加上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无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男性在两性关系中处于特别不利的地位。现实生活中,也往往存在一些女性以交换金钱、权力、地位为目的进行两性交往,玩弄劳动男性感情,攀附资产阶级和小资男性的情况。
但是,这些情况的存在,是否就意味着我们要一概否认男性或者女性在婚后做出感情再选择的自由,甚至对某些做出这样选择的个人大加挞伐,甚至施加网络舆论暴力呢?
在青岛为爱冲锋事件中,很多人认为女方的做法是妥妥的渣女,在婚内一边享受和占有丈夫的生产性劳动的货币收入,一边三心二意出轨他人,没有履行婚姻中劳动再生产的责任和义务,败坏了专偶制家庭互惠互利的原则,站到了劳动人民的对立面。
然而,我们有多少事实根据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呢?在舆论发酵过程中,大家看到的仅仅是部分画面和视频,其他的来龙去脉都是网上文案的一面之词,再加上某些网友的发挥和臆测。比如,这起事件刚刚发生时,网传青岛小伙骑车三天三夜只为见妻子讨个说法,被广泛炒作并调动了人们的大量情绪。然而,所谓“骑车三天三夜”已经被证实为假消息。我们又怎麽知道文案中的其他细节真实可靠呢?
就现在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女方处于专升本的阶段,婚外情对象是她的同学。在今天,即使一本的大学生也已经多如牛毛,绝大多数本科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都逃脱不了无产阶级的命运,更何况是专升本?可见,不论是女方还是婚外情对象都属于无产阶级,而青岛小伙也是无产阶级。整起事件都属于无产阶级内部的矛盾。具体说,就是两个无产阶级男性共同爱上一个无产阶级女性而引起的矛盾。对于这样的矛盾,我们应该采取什麽样的态度呢?如果我们坚持维护青岛小伙这位无产阶级男性的性交垄断权不容侵犯,那麽,另一位无产阶级男性追求感情的权利又由谁来保障呢?
有的网友可能会说,既然女方已经结婚了,就不应该见异思迁,或者她的男同学就不应该追求有夫之妇。然而,作为局外人,我们并不了解很多具体情况,而感情问题往往又是最微妙、最复杂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绝大多数网友很难说是“清官”,又怎麽能替当事人去判断最微妙、最复杂的感情问题呢?一定要判断,恐怕多半就成了“煳涂官断煳涂案”。
有的网友说,青岛小伙和妻子结婚才三个月,不可能感情不和。这样的网友一定是没有婚姻经历,也许也没有恋爱经历。现实社会中的婚姻既是五彩缤纷的,也是错综复杂的。很多人婚前缺乏相互了解,一结婚就反悔失望,这样的情形屡见不鲜。越是抱着凑活“搭伙过日子”的愿望结婚,越有可能陷入这样的荆棘丛。
如果我们片面强调婚姻中的劳动交换和互惠合作,却忽略了感情不和、婚姻不幸的现实情况,那深陷婚姻痛苦中的劳动男女应该怎麽办?现实中也确实有很多人处于难以“搭伙过日子”的尴尬境地。很多时候,婚外情就成了逃避婚姻痛苦的手段。我们对于这样的选择,仅从喜新厌旧的道德层面来指责,是否显得苍白无力?对于千千万万挣扎在婚姻无期徒刑中而又无法自拔的男女,那些紧紧抱着“公序良俗”高谈阔论的卫道士,又有什麽救世良方呢?
如上所述,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专偶制家庭的瓦解和没落已经是一种必然趋势。那麽,到了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又该怎样面对专偶制家庭、婚外情等问题呢?是承认专偶制家庭没落的现实,并顺应专偶制家庭消亡的趋势,还是企图重建和巩固前资本主义社会那样的专偶制家庭?
如果,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我们还要维护专偶制家庭,维护专偶制家庭中婚姻双方对性交往的垄断权,这又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涉及两性交往的决定方面,哪些属于个人的权利,哪些属于社会干预的范围?社会干预的理论基础是什麽,在实践中又靠什麽样的机构或团体来实施?怎样才能防止那些掌握了两性交往“生杀大权”的机构、团体或个人不滥用这些权力?怎样才能保证由于不当社会干预所带来的社会代价(比如,千千万万不幸的婚姻无法得到及时解除、掌握他人交往“生杀大权”的个人挟私报复)不大于这样的社会干预可能带来的并不确定的社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