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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一个中国的普通律师,左智海,执业证号:15301200710487444,今天,我就在中国十五年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对中国法制、社会现状的了解,和我所知道的法律知识告诉大家,我们今天的中国人其实并不是新中国的国家主人,而只是新中国的半个奴隶。 虽然,今天的中国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拥有财产和自由,但其实我们每个人都仍时刻处于可以被中共随意侵犯、占有、没收、剥夺财产,及可以随时被中共拘留、关押、判刑、送精神病院,并始终处于被中共役使、被税、压榨、收割的状态,我们今天每个普通的中国人在实际上都已经沦为中国共产党的半奴,我们每个人都只能任凭中共操控左右着我们每个人的一生。 而这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新中国的国之权不在于民,而在于党,在于中共高层。 是的,今天的中国人不仅没有制宪权,目前整个中国的国家规则都由中共说了算,且中共制定的国家规则中共是不用遵守的,而且中共可以随时、随意的更改它所制定的国家规则,以至于中共可以始终在中国享有着特权,可以始终拥有一套有利于中共的国家规则以自肥,并以此规制人民、制定百姓,而且整个当今中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权也不在人民手中,而是旁落于中共之手。 今天,所有的普通中国人在实际上都被中共剥夺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中共剥夺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参与、监督、管理、投票的权利,包括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公民权利及人权被中共压缩到极致,以至于我们今天的每一位普通中国人都出现在了中共的菜单上,都成为了中共餐桌上的食材,以至于中国这个国家从原本保护我们中国人生存、繁衍、自强、发展的存在,变成了中共用来统治、镇压、役使、收割中国人的工具。 虽然,我们今天至少有上亿的中国人觉察到了中共的不对,觉察到了中国存在着问题,但多数人并不知道我们该怎么办。 于是,我们有的选择了考公,希望能加入它们获得特权以求自保,有的选择了躺平、开摆,然后混吃混喝等死,有的选择了不生育后代,有的选择到乡村避世,有的寄情于山水,或沉溺于某一爱好,有的选择迁徙到海外谋生,还有的选择了反共,但更多的中国人依旧还是只能无奈和毫无选择的逆来顺受,只能每天为了子女、父母和家庭咬紧牙关忍受,不顾一切的坚持下去,即使是在透支着自己的身体和健康,即使是放下了自己的脸面和尊严。 但,其实,我们逃不掉的,我们也躲不过去,更避不了什么世,你们看看,中共已经利用它们制定的法律将中国的所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等等资源财富统统以国家的名义给占有垄断,而中国人为了存活,就必须使用到土地、水、电、燃气、油、矿产等等这些资源,他们就只能高价向中共的政府、党企或领导关系人公司购买,中共及其领导就在这一过程中对中国人民完成收割,而讽刺的是,在人类历史上,也只有奴隶才没有权拥有土地。 其次,中共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借口向中国人的衣、食、住、行,生产、经营、投资、消费等方方面面无死角征收税费,中国人的一举一动,几乎都需要向中共交税,且一找到由头机会,中共的行政机关对中国人不是没收就是罚款,中国人在实质上成为了中共可以随意压榨的人矿以供中共的组织维系、扩张,供中共领导干部、骨干成员及其家属享用挥霍。 再次,中共掌握着中国人的生杀予夺,可以轻易动用公检法将任何无罪的人逮捕、定罪、判死、关精神病院(李宜雪女士至今生死不明)、消失,甚至是做成人体标本,更可以利用公检法合法的掠夺民营资产、抢劫百姓财物,包括并不限于1元钱购买一家航空公司、太子奶式打劫,没收老百姓合法购买的电动车,没收小摊小贩赖以维持生计的拖车、货品、财物。 再有,中共还可以利用金融,利用银行、股市、基金、保险、印钞、发国债、发地方债来诈骗、收割老百姓,稀释普通中国人的资产。最近,它们更是明目张胆的利用房票来打劫百姓房产,只消打一张白条就可以将你的房子变成它们的资产。 而最过分的是,中共的领导干部们器官衰竭时,我们每个中国人都有可能成为它们身体的配件,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罗帅宇医生坠亡案件,人体器官的获取和交易对于它们来说就和去菜市场买一对猪腰子般的容易。 事实上,我们今天还能存活的每一个中国人其实都只是幸存者,我们并不比那些遭遇不幸,那些被中共整死、冤枉、消失、关精神病院的人厉害,也不比那些被中共的政府政策明抢、强买强卖、强拆、强占的人聪明有能力,我们只是幸运的没有碰上这些中共造就的人祸而已,但,你和你的后代不可能永远每天都幸运,而且,就算你到了海外,中共的所作所为也会成为一个标签一直影响着其它国家、民族、个人对你的看法,影响着你在当地的生存与发展,更何况,你身上还流淌着你永远抹不掉的中华民族的血。 况且,中国是中国人的中国,而不是中共的中国,中共在发动群众建国之初,在动员人民子弟夺取中国政权的过程中一直强调,新中国的所有土地、自然资产、公共财富都是全民共有的,那凭什么现在新中国的所有土地和自然资源及公共财富都任由中共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子女、裙带独享、独占、独处分?复旦张维为其实说对了一句话,它说:“我们每个中国人其实都是富人。”是的,我们每个中国人其实都是富人,我们拥有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财富,我们本不应该活的那么贫穷、困苦、劳累、且毫无希望,但,本该属于我们的资源和绝大多数的财富都被中共给窃取了。 各位,我们吃苦耐劳是没有用的,就算我们每天三份工,一天工作16小时,就算我们每周996,就算我们做大半年的农活不休息,我们和我们的后代还是依旧翻不了身,我们依旧还是买不起房、还不起贷款、交不起房租、谈不起恋爱、结不起婚、生不起小孩、看不起病、养不了老;我们创业、开厂、经商也是没有用的,就算你挣了再多的钱,创造了再多的财富,中共还是执掌着你和你公司企业的生杀予夺,它们随时可以像杀猪一般的宰你全家;我们读书也是没有用的,如今你就是再好的学校毕业、再高的学历、再有本事你也得靠母婴、血液、性,得靠关系、靠趋炎附势、溜须拍马,靠当牛做马、伏低做小,只有当了领导的心腹、黑手、白手套你才能在新中国搏得几分前程。 但各位,我们何须如此。男子汉、大丈夫,人活一世,我们何须如同牛马一般的苟活。何须如同被宰的鸡儿一般的挣扎。何须如同蛆虫一般的蠕动。 各位,我们为什么要做那种保护不了自己,保护不了尊严,保护不了老人、女人、孩子,保护不了自己的房子,做那种被自己女人嫌弃,做那种自己也瞧不起自己,做那种猪嫌狗厌、一无所有的男人。 从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我们中国人所创造的财富完全够我们14亿中国人闲暇、体面的生活,我们完全可以和欧洲一般,每周工作4天。今天的大部分中国人之所以如同牛马一般的辛劳困苦,并不是中国人还不够努力,也不是中国人吃的苦还不够多,更不是因为什么美国或西方列强的剥削,而只是因为中共的领导、骨干和它们的家属、子女及那些红色家族,那些红二代、三代、四代、五代们享用、占有、私分了中国90%以上的资源和财富,而我们这十多亿的老百姓只能拼命的卷、拼命的争抢、拼命的表忠心,以跪求可以舔食捡吃那些从领导及其家属们指尖、嘴角掉落的残羹剩饭,跪求尝一口它们吃了肉喝剩下的汤。 更何况,尽管大多数中国人已经负债累累,已经穷的响叮当,但我们每年还会被中共以各种名目花样的税费收刮、算计走二十多万亿人民币供中共充血。 现今,我们中国老百姓要想过上正常、健康、有尊严、富足生活的唯一办法,就是从中共手中拿回我们的国家,从中共手中夺回被它们窃取、侵占、私分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及公共财富,并杜绝中共再以国家、以公有、以法律政策的名义收割、压榨我们,只有这样,我们就能改变我们的命运,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改变我们的命运。 说到要从中共手中拿回我们的国家,夺回我们每一位公民被其侵犯的公民权利,拿回属于民众的资源、财富,建立一个真正国之权在于民的社会,多数中国人会感到绝望,会感到深深的无力,觉得这根本不可能,因为,中共太强大了。 但其实,这是因为我们对于我们一无所知,我们对于公民的力量一无所知。中共并非是不可以战胜的,我们如果是一个人,10个人,100个人对抗中共,那中共很容易让我们消失,但如果我们是十万、一百万人对抗中共呢?那中共对付我们就没那么容易了。但经过这次的疫情封控,经过中共最近几年在中国政治和经济、民生上的倒行逆施,我们至少有5%的国人已经觉醒,已经觉察到了中共的问题,知道了中共的真相,知道了新中国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恐怖可怕及不公之处。5%是多少人?7000万。而如果我们这已经觉醒的7000万公民,把我们的力量联合起来集中到一处对抗中共,那谁还敢保证我们这些已经觉醒的公民就一定会输?而且,我们不止7000万,别忘了,我们有13亿人,除了我们已经觉醒的7000万,我们还有13亿中了中共思想病毒的国人,如果通过我们这5%已经觉醒的公民的努力,给其他90%的国民解了中共的毒,打开了中共的思想改造在他们思想上的禁锢,那如果,我们13亿公民的力量联合起来,那中共它凭什么来抵挡?它用什么来抵挡? 推翻中共,大家不要觉得不可能,比中共强大的苏联也就在一晚上崩塌,大家知道,中共的力量是从哪里来的吗? 其实,中共的力量就是来自你,来自我,来至他,来自我们这些每一个被它收割、压榨的普通中国人,只要我们这13亿中国人收回我们的力量,只要我们13亿中国人拿回我们对中共的支持,那么,中共的力量就会在瞬间变成无源之水,而只要我们13亿中国人都同时站出来,都同时走上街头,同时反对中共,要求中共还政于民,要求中共下台,那么中共的政权就会在瞬间崩塌。 真正强大的不是中共,而是你们。 反革中共的命,其实就是这么的简单,中共是怎么起来的,我们就得怎么去瓦解它,经过中共思想改造过的,我们帮他们从中共思想改造的禁锢中走出来,中了中共思想病毒的,我们帮他们解毒,然后把我们的力量联合集中到一处对抗中共。 但目前,在反共的路上,我们有一大问题,就是今天的中国人不善于群,不团结,无法形成合力。 那这里面最根本的在于什么?究竟是出了什么样的原因而导致了那么多的反共人员、团体、组织无法形成合力的? 就我个人浅见认为,这是因为我们这些反共和意图反共的人没有共识,是的,我们这些反共的人员、团体、组织无法形成共识,我们或者各有自己的观点、意见和主张,或者我们不知道什么才应该是正确的观点、意见和主张。 但其实,不知道大家考虑过没有,我们反共的目的到底是为了夺取中国的政权,然后替代中共成为新的特权统治中国,压榨人民,收割老百姓?还是说,我们反共的目的是为了争取每一位中国人的公民权利及人权,建立一个国之权在于民的社会,实现我们中华民族政治上的现代化? 如果说,大家的目的是第一个,是为了取代中共,为了成为中国新的特权阶级,那么很显然,我们这些反共的个人、团体和组织永远也无法形成共识,而且,大家之间还会有无法调和的,甚至是意图相互吞噬,欲置对方于死地的矛盾,因为这是专制与专制的对抗,是极权与极权的争斗。 但如果,我们这些反共的个人、团体、组织真的是在为了争取每一位中国人的公民权利在奋斗,真的是在为了中国人的人权在努力,那么,我们这些反共的个人、团体、组织是没有理由达不成共识的。 因为,现代社会就公民的权利及人权有哪些早已达成普遍性的共识,就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投票权、参政议政权,对国家公共机构、公职人员和社会公共事务及公共财产的建议权、监督权、知情权,及公民个人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及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个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信仰自由,公民非依法定程序及法定缘由不受逮捕等等······ 而且,如果我们真的是在为争取公民权利和人权,那么,今后中国该怎么走?该由谁说了算?就不应该由我们这些反共的个人、团体、组织来决定,而是应该由我们这些反共的个人、团体、组织及其他的国人、团体、组织各自提出我们的观点、意见和主张,而后,由13亿中国人一起来投票决定我们今后的中国及中国人该怎么走。该由13亿中国人一起投票来决定我们中国今后该怎么办。然后,将这13亿中国人的决定制定为国家规则,由我们每一位中国人都共同的去遵守和维护。当然,共产党员及共产党的拥护者没有投票权。而这由13亿中国人投票决定出来的国家规则他实际上就是《宪法》。 因此,以我个人浅薄的认知认为,现在为了形成反共的个人、团体及组织的共识,为了形成合力一致对抗中共,推翻中共,我们有必要发起和进行一场由全体中国公民一起参与、宣传、制宪、立宪的运动,我们必须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和主张,然后分批的或是一起汇总、协商、讨论、投票,争取先在线上或线下形成一份或几份宪法草案,然后再逐个、逐团体、逐地区、逐省的修改、商定、表决,如果有一天,我们13亿中国人都一起参加到了这部《宪法》的制宪、立宪当中,那么,等13亿中国人中的大多数都同意这宪法生效之日,也就是中共倒塌完蛋滚回苏联、滚回马恩毛列的坟墓、滚回西伯利亚之时。 而这,也将成为我们中国近代历史上最光辉闪耀的时刻,这将会使中国的统治权从帝王将相、从特权阶级第一次扩大到了每一位普通的中国人,这将真正实现我们中国统治权的公共化,实现我们中华民族政治上的现代化。 事实上,大多数中国人并没有意识到,我们的今天是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那一天的延续,一百年前开启的那幕、那场变法共和并没有结束,我们中国政治上的现代化转型,我们变法救国、强国富民、全民共和、天下为公的使命还一直没有达成,当下,就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一百一拾叁年看起来很长,但放到历史当中这百年只一瞬,彼时我中华无数仁人志士,人杰精英为救国自强寻变法、搞革命、求共和,梁启超、谭嗣同、袁世凯、孙中山、陈炯民、宋教仁、黄兴、秋瑾等等能人辈出,无数无名之英雄人物、无名之大义之士纷纷登场为此抛头颅、洒热血、以身许国许民,只图救国自强,但,可惜,中国现代化之路被苏俄扶植、操控的中共打断,我无数革命先辈牺牲所换取的革命果实被中共摘取,49之后,我中华民族不慎误入歧途,且为此付出了人类历史上空前的惨烈代价,并被这西伯利亚寒流侵染控制至今。 现在,我们这代中国人是时候给清帝退位所翻开的这页变法共和的历史划上句号了,我们是时候实现百年来我中国数代英雄人杰精英义士一直前仆后继,并为之流血牺牲奋斗的民主、宪政、共和了。我们不能再把这责任继续推到我们的下一代,因为,这一代又一代推脱的后果就是我们一代代的中国人都沦为了中共牟利之工具,成为了它们奴役、牺牲利用压榨收割之对象。 我想,今天,我们中国人先不要去谈什么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不要说什么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得先提一点,就是不要让我们堂堂一个中华民族彻底沦落为中共的中华奴族。 文章的最末,给大家附上我东拼西凑、抄写、稍改良出来的一份宪法草案,这宪法草案的脉络脱胎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等宪法及宪法文件,而我弄这宪法草案的意思更非是说这宪法草案就是正确的、就是对的,这宪法草案其实就一截砖头,而且大概率的还是存在错别字的砖头,只希望我抛出、砸出的这块砖头能引来大家的珠玉,至于为何明知可能存在错别字还不改,答案是只我自己一个人在弄,实在是能力有限,检查不出,也改不过来,就只好先写个轻则条款,麻烦大伙将就,然后期盼大家的珠玉。 致敬每一位反共或意图反共的人士 左智海 2025年4月26日 《全民宪法》草案第一版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我中华民族曾在人类历史上创造出光辉灿烂的文化,但时至近代,清帝制没落腐朽,其国力积弱、不敌外邦、民生多艰,为此,我中国无数仁人志士,人杰精英寻变法搞革命,后清庭迫于国内外形势之压力,于公元一九一二年二月十二日退位让与大中华民国以实现共和。 民国时期,共和初成,国人各方势力积极努力尝试共和,尽管一路反复多艰,但国内政治经济文化民生逐步欣欣向荣,且培养出一大批思想自由,人格独立、平等,具备公民意识及公民精神的人杰精英。 但时不与我中国,由苏联所扶持的中共在苏共授意之下,故意提前引爆中日战争之战火,在民国尚未完成备战情况下,打断民国发展民主、民生、共和及发展教育、军事、经济、实业、国力之契机,让我四万万中国同胞成为苏联对抗日本北进的人肉防线。 后中共又于中日战争期间多次与日军进行情报合作,甚至有军事协作,并趁中华民国战胜日本,伤亡三百多万国军将士之际,在苏联的扶持及支援下发动内战,并于四九年占领中国。 毛泽东专政期间,我中华民族遭遇前所未有之历史浩劫和文化劫难,五千万以上国人百姓死于其独裁专制之手,且清末民国期间我中华民族所诞生的各界仁人志士、人杰精英,或被中共迫害、打压、消灭,或被迫流亡。无数中国优良传统文化被弃,历史文物古迹被毁,自由民主共和之思想被清除,无数国人个人财产被剥夺,国家之权力与资源被滥用,我中国现代化、文明化、民主化进程被迫中断。 时至今日,我中国之政治、经济、文化、自然资源被中共一手掌控,国人丧失人权,且中共为维护其专制及特权更不惜通过洗脑、混淆逻辑、篡改历史、封锁信息来愚化、奴化我中华民族,使我国人甘愿成为中共牟利之工具,奴役、牺牲利用之对象。 我中国之政府、立法机构、司法部门、军队及所有公务部门现已沦落为中共对国人百姓专政之工具。而土地、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社会保障、市场、金融、水、电、煤气、石油、矿藏、通信、交通等民生之必须则成为中共收割国人百姓之利器。 我国人百姓从生至死,都处于中共愚弄、操控、役使、压榨之中,其大多一生辛劳悲苦,且无希望,无自由、无平等,既无参与公共事务、无思考抗议、无追求幸福之权利。 然中国乃中国人之中国,而非中共之中国,中国之主权只应归属全体中国公民而非中共,我中国公民有权对中国行使主权,我中国公民只应是中国之国家主人,而非中共国之国家奴隶。故此,我中国公民有权拒绝任何政党及任何个人的领导和指挥,既我中国公民有权自行立宪,并有权施行公民自治。 故今特立此宪法,用以呼吁!号召!联合14亿国人一起以公民之身份参与立宪制宪,一起以公民之身份确立我中国国家规则及公民权利义务,一起以公民之身份宣告我中国开启公民自治,并要求中共立即还国于民!还政于民!还军于民! 幸天佑中华,四九年中华民国退居台湾,后经其各界人士之不断抗争努力,已实现民有民治民享民主共和之国,为中华民族现代化、文明化、民主化转型之实例,为破除中华民族不适合民主化之传言,为引领我辈公民奋勇实现国之权在于民,实现我中国自由、平等、独立、民主、共和之灯塔。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之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二条 中国以自由、民主、共和之方式施行公民自治。 公民自治目的:确保中华民族之生存、繁衍、强盛、发展;确保国家安全独立,领土完整,不受外敌侵犯;确保公民之人权及公民权利,并不受任何公权力及专制政党、独裁者或任意人之侵害;确保发展生产、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艺术,提升中华民族个体智力、体力及综合素质、综合能力,激发中华民族整体凝聚力和创造力。 第三条 凡具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但共产党员及信仰共产主义者无政治权利,既无参政议政之权利,无参与国家公共事务之权利,更无选举与被选举之权利。 第四条 真实自愿退出共产党者及不再信仰共产主义者可恢复完整的公民权利。 第五条 中国之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依本宪法之规定不得变更。 第六条 中华民族由我国五十六个民族一起构成,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一份子,中华民族一律平等。 第七条 中国的国旗为中华五方色:青(东)、赤(南)、黄(中央)、白(西)、黑(北)五色旗,中国的国歌为~,中国国耻日为10月1日。 第八条 中国于全国各省会城市建立痛苦墙,以纪念铭记因中共专政而非正常死亡的各省份国人百姓,并警醒我中华民族因共产主义而所遭受的历史浩劫和空前劫难。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中国公民享有自治权,有权通过宪法授予之权利管理国家,制定国家规则,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并有权监督国家公权力行为。 中国国家元首及行政、立法、司法、军队等所有公务部门及公务人员,绝非公民之领导或父母官,更非统治者及统治阶级,其只是维护宪法,执行公民意志,服务和保护公民的存在。 第十条 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凡年满十八周岁公民者,有权通过投票行使公民权利。 中国公民直选国家元首之权利不可剥夺。 中国公民直选省、市、区、县、乡、镇行政部门负责人之权利不可剥夺。 本宪法所规定之各种选举,除本宪法别有规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享有被选举权,凡年满四十周岁之公民有权竞选国家元首。 凡年满二十三周岁之中国公民有权竞选除国家元首之外的其它民选职位。 本宪法所规定各种选举之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享有罢免权,有权通过宪法规定的程序罢免包括国家元首在内的民选公务人员及民意代表。 原选区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被选举人。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享有创制权,有权通过宪法规定的程序创制法律。 当占全国十分之一享有选举权之公民联名提议法律案时,立法院应于开会期间受理,并应于受理后九个月内作出决议,立法院决议通过的,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立法院决议不通过的,依法驳回。 当占全国十分之三享有选举权之公民联名提议法律案时,立法院应于开会期间受理,并应于受理后九个月内做出决议,立法院决议通过的,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立法院决议不通过的,应由立法院主持,公示该法律案半年后,启动全民公决程序,当有效同意票过全国选举人总额之三分之二,即通过之,并由立法院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享有复决权。凡涉及国家主动对外宣战,涉及国家领土问题,涉及宪法的修改事项须交由全体中国公民复决。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享有全民公决权,凡涉有重大国计民生意见分歧,经总统、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协商处理仍无法解决时,需由总统主持,交由全体公民以投票的方式进行公决。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有权亲自或透过其代表确定公共税赋的必要性,自由同意并关注其使用,并决定税额、税基、征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享有监督权,有权要求公共机构对其行政管理进行说明,有权对国家公务部门及公务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之权利。 第十八条 中国公民享有以平等机会参与本国公务之权利。 第十九条 中国公民享有知情、请愿、诉讼之权利。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享有思考、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民享有和平集会、结社、游行之自由。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具有反抗奴役、反抗专制、反抗压迫之权利义务。 任何党派、政府、组织机构或个人、元首,在实际上剥夺了公民于宪法第二章规定之公民权利,并在实际上对中国公民造成奴役、专制、压迫时,中国公民有权利及义务自发组织启动全民公决,当有三分之二之全国公民投票认为自己被奴役、被专制、被压迫或全民公决程序被专制政党、独裁者镇压、破坏时,公民便有权直选临时总统及临时副总统,并由临时总统来解散原政府,组建临时政府,中国之军队及国内武装力量和其余公务机构、民意代表,须服从临时总统之指挥。待推翻专制政党、独裁者后三个月内再依本宪法之规定重新选举总统及副总统,重新组建、选举新的政府及其余公务机构、民意代表。 公民依本宪法本条之规定情形选举出临时总统及临时副总统时,原国家元首及原副元首即自动被罢免。 依本宪法本条规定之第二款选举临时总统、临时副总统时适用本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宪法本条规定之第二款,奴役、专制、压迫公民者视为叛国,除解散政党、组织,承担刑事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外,其所有成员一律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若有中国之军队及武装力量支持专制政党、独裁者,并镇压公民者,视为叛国,一律移交军事法庭审判。 第二十三条 共产党员及信仰共产主义者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无宪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公民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公民享有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平等、尊严、宗教信仰之权利。 第二十四条 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任何公民不得被控告、逮捕或拘留。 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搜索公民之住所、文件、通讯、财产。 非依法定程序审判及最高法院死刑核准,不得剥夺公民生命。 非现役军人或服兵役期间与军事相关之犯罪行为不受军事审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公民,在未经公开审判而依法被证实有罪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公民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当时法律不够成刑事犯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任何形式案件当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不得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在审问过程中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有权要求与原告方证人对质,有权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之证人出庭作证,并有权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二十八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公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受惩诫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公民就其所受损害,有权依法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公民享有正当防卫之权利,当公民于住所处遭遇非法侵害时享有不退让之权利。 第三十条 任何中国公民之合法财产不得被剥夺,除因战争或涉及国家和公共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之原因外禁止征收私产,征收需事先给予公平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公民享有生存及繁衍之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权工作,有权自由选择职业,有权享受公正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有权通过工作获得公正合适的报酬,以保障他本人和家属享有尊严生活所必须之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公民享有休息和闲暇之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之权利。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有权享受为维持本人和家属之健康和福利所需之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之社会服务;在遭受失业、疾病、残废、守寡、哀老、或其它不能控制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公民无户籍限制,享有自由迁移和居住之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之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不受非法干涉。 第三十七条 任何外国人都不得在中国获得超国民之待遇。 第三十八条 法律只能禁止危害社会之行为。不得阻止任何未经法律禁止之行为。任何公民不得被强迫从事法律未强制规定之事情。 凡公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公民有遵守及维护宪法之义务。 第四十条 为维持武装力量,及公共开支和保障民生,公民有纳税之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公民有受教育之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服兵役之义务。 中国公民有维护国家、民族独立,不被侵略、占领及分裂之义务。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公民有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开创中华文明新篇之义务。第三章 国家元首。 第四十四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国。 第四十五条 总统统帅全国海陆空军。 第四十六条 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第四十七条 总统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 第四十八条 总统依法宣布戒严,但需经过立法会之通过或追认。立法会认为必要时,得决议移请总统戒严。 第四十九条 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 第五十条 总统依法授权与荣典。 第五十一条 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可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但须于发布命令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五十二条 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总统于戒严或紧急命令生效期间,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计算。 第五十三条 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四条 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 第五十五条 总统、副总统由全体中国公民直接选举之。 总统、副总统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组可当选为总统、副总统,如果没有候选人组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数,则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组候选人可以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候选人组则当选为总统、副总统。 第五十六条 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五十七条 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言如下:~ 第五十八条 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副总统缺位时,总统应于三个月内提名候选人,由立法院补选,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由全体中国公民公投补选总统副总统,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总统、副总统未满之任期为止。 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十九条 总统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总统、副总统未选出,或选出后总统、副总统均未就职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 第六十条 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时,其期限不得逾三个月。 第六十一条 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后提出,并经全国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 第六十二条 立法院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经宪法法庭判决成立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 第六十三条 总统除犯内乱、外患或叛国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第四章行政第六十四 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行政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三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第六十六条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免。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可由总统指定一名行政院副院长代理其职务。第六十七条 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第六十八条 行政院依下列规定,对立法会负责: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 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复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 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复议案预期未决议者,原决议失效。复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三 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第六十九条 行政院设立行政院会议,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 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须将应行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提出于行政院会议议决之。 第七十条 行政院于会计年度开始三个月前,应将下年度预算案提出于立法院。 第七十一条 行政院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应提出决算于立法院。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之职权、设立程序及总员额,得以法律为准则性之规定。各机关之组织、编制及员额,应依前项法律,基于政策或业务需要决定之。第七十三条 国家之考试及公务人员之铨叙、抚恤、退休,及任免、考纪、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由行政院制作议案报立法院决议之。第五章:立法 第七十四条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公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公民行使立法权。 第七十五条 立法院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它重要事项之权。 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中国之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三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国全体公民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三分之二,不得变更之。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任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声请大法官审理。 立法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三个月内,依法完成其审核,并提出审计报告于立法院。并同时,需将审计报告向全体公民公示六十天,并接受公民之监督。 第七十六条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下列规定选出之:一 行政区划立法委员,依中国原三百三十三个地级行政区,包括原二百九十三个地级市、原七个地区、原三十个自治州、原三个盟,每个原地级行政区至少有一人;其中,人口超过一千万之地级行政区增选二人,总共三人;人口超过五百万之地级行政区增选一人,总共二人。二 民族代表立法委员,全国五十六个民族,除汉族外每个民族至少有一人,其中,人口超过一千万之民族至少有三人,人口超过五百万之民族至少两人。三 全国不分区侨居国外公民二十四人。 前项第一款依原各地级行政区人口分配名额,并由原各地级行政区住满六个月以上公民选举,票高者当选。第二款依各民族人口分配名额,并由各民族公民选举,票高者当选。第三款由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选举,由票高者当选。第七十七条,立法委员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完成之。第七十八条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之。第七十九条 立法院得设各种委员会。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第八十条 立法院会期,每年两次,自行集会,第一个月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时得延长之。第八十一条 立法院遇下列情事之一时,得开临时会:一 总统之咨请。二 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第八十二条 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第八十三条 立法院开会时,关系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得列席陈述意见。第八十四条 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后,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第八十五条 立法院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第八十六条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第八十七条 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其余公职。第八十八条 立法院之组织,及报酬待遇,应以法律规定之。第六章:司法第八十九条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第九十条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任何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第九十一条:司法院设大法官席位十五人,其中第一届大法官九人,由总统指定三人,由立法院内部决议指定三人,并由全国选民公选三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从第三届总统上任起,大法官须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从第三届总统上任起,大法官可补足十五人席位。 司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大法官、法官七十周岁时须退休。 第九十二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九十三条 法官履职前须退出政党。 第九十四条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预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遍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 第九十五条 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第七章 中央地方之权限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 一 外交。 二 国防与国防军事。 三 国际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国道、国有铁路、航政、邮政及电政。 六 中央财政与国税。 七 国税与省税、县税之划分。 八 国营经济事业。 九 币制及国家银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国际贸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财政经济事项。 十三 其他依宪法所定关于中央之事项。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执行之: 一 省县自治通则。 二 行政区划。 三 森林、工矿及商业。 四 教育制度。 五 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行业及海洋渔业。 七 公用事业。 八 合作事业。 九 二省以上水陆交通运轮。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农牧事业。 十一 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之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劳动法及其它社会立法。 十四 公用征收。 十五 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十六 移民及垦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卫生。 十九 赈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二十 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之保存。 前款各项,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省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县执行之: 一 省教育、卫生、实业及交通。 二 省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营事业。 五 省合作事业。 六 省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七 省财政及省税。 八 省债。 九 省银行。 十 省警政之实施。 十一 本省公民是否可以持有枪支。 十二 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十三 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款各项,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省共同办理。 各省办理第一项各款事务,其经费不足时,经立法院议决,由国库补助之。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 一 县教育、卫生、实业、交通。 二 县财产之经营及处分。 三 县公营事业。 四 县合作事业。 五 县农林、水利、渔牧及工程。 六 县财政及县税。 七 县债。 八 县银行。 九 县警卫之实施。 十 县慈善及公益事业。 十一 其它依国家法律及省自治法律赋予之事项。 前款各项,有涉及二县以上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由有关各县共同办理。 第一百条 除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及第九十九条列举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物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于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于县。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解决之。第八章 地方制度第一节 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一百零一条 省得依法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抵触。 第一百零二条 省自治法应包含下列各款: 一 省设省议会,省议会议员由全省公民选举之。 二 省设省政府,置省长一人,副省长一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省长、副省长由全省公民直接选举之,省议会有弹劾省长、副省长之权。 三 省与县之关系。 属于省之立法权,由省议会行之。 第一百零三条 当省长有背叛国家、分裂国家、颠覆国家的意图、准备和行为时,总统有权罢免省长、副省长。 第一百零四条 省长、副省长被罢免后,由全省公民于六十天内另行选举之。新当选之省长、副省长任期重新计算。 第一百零五条 省长被罢免后,由副省长暂代省长之职。 省长、副省长同时被罢免的,由省议会议长暂代省长之职。 省议会议长代行省长职权时,其期限不得逾三个月。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法制定后,须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认为有违宪之处,应将违宪条文宣告无效。第一百零七条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条发生重大障碍,经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行政院院长、立法院院长与司法院院长组织委员会,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提出方案解决之。第一百零八条 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第一百零九条 直辖市与自治区适用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区长应由蒙古族同胞当任。 新疆自治区区长应由维吾尔族同胞当任。 西藏自治区区长应由藏族同胞当任。 第二节 县、区、市第一百一十条 县实行县自治。第一百一十一条 县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县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及省自治法抵触。第一百零一十二条 县公民关于县自治事项,依法律行使创制、复决之权,对于县长及其它县自治人员,依法律行使选举、罢免之权。第一百零一十三条 县设立县议会,县议会议员由县公民选举之。 属于县之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之。第一百零一十四条 县单行规章,与国家法律或省法规抵触者无效。第一百零一十五条 县设立政府,置县长一人。县长由县公民选举之。第一百零一十六条 县长办理县自治,并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第一百零一十七条 市、区准用县之规定。第九章 基本国策第一节 国防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国之国防,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和平为目的。国防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之外,效忠国家,爱护公民。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控制军队及武装力量,更不得以军队、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否则,一律视为叛国。 第一百零二十一条 任何现役军人加入党派者得开除军籍。 第一百零二十二条:现役军人不得兼任其他公共职务,不得参选民选职位及民意代表。 第二节 外交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 第三节 经济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推行对外开放,保障公民民生。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国领土内之无主土地、水流、矿藏、天然气、森林及其余资源属于全体中国公民。政府售卖、转让、开发之上述资源所得利润优先用于持续性的保障公民民生。 公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归公民个人,可以建房、耕、种、典、卖、转让、赠与等不受非法侵犯。 附著于土地之矿、经济上可开发使用之天然气,及地下之物包括无主之文物,归公民个人所有。 公民依法取得的矿藏、天然气、森林、水洼等资源之所有权归公民个人所有。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用事业及其它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由个人经营之。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及地方性公有企业为公共性服务保障机构,其建立的目的为服务、促进和保障公民民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 所有财产、企业的经营本身如具有或取得了国家公共服务或垄断性质的,均得转为公共财产。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有妨碍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业应受奖励与扶助。 公民生产事业对外贸易,应受国家之奖励、指导及保护。第一百三十条 国家应奖励科学技术发展及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农渔业农渔业现代化,重视水资源之开发利用,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济及科学技术发展,应与环境及生态保护兼筹并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家对于公民个人兴办之中小型经济事业,应扶助并保护其生存与发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央为谋省与省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省,应酌予补助。 省为谋县与县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县,应酌予补助。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国领域内,一切货物应许自由流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金额机构,应依法受国家之管理。 国家对于公营金融机构之管理,应本企业化经营之原则;其管理、人事、预算、决算审计,得以法律为特别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对于侨居国外之国民,应扶助并保护其经济事业之发展。第四节 社会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愿的,国家应予以适当之工作机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家为改良劳工及农民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应制定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法律,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 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予以特别之保护。第一百三十九条 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为谋求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人民之老弱病残,无力生活,及受非常灾害者,国家应予以扶助与救济。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家应推行全民健康保险,并促进现代和传统医药之研究发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国家对于身心障碍者之保险与就医、无障碍环境之构建、教育训练与就业辅导及生活维护与救助,应予保障,并扶助其自立与发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国家应重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等社会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家应尊重军人对社会之贡献,并对其退役后之就学、就业、就医、就养予以保障。第五节 教育文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 教育文化,应发展公民精神、自治精神、公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民受教育之权利,一律平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儿童六岁起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由政府供给书籍以及在校期间伙食。 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公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在校期间伙食亦由政府供给。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具优无力升学之学生。 第一百五十条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文化水准,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第一百五十二条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优先编列,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以保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体育工作者之生活,并依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迹、古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对于下列事业或个人,予以奖励或补助: 一 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二 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三 于学术或技术有发明者四 从事教育久于其职而成绩优良者。第六节 边疆地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维护发展少数民族语言及文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少数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第十章 宪法之生效、施行及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宪法达七亿十八周岁以上之中国公民签字后当即生效。 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及谓经公民依法行使创制之权,全民公决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第一百六十条 政策、规章、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第一百六十一条 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第一百六十二条 宪法之修改,应依下列程序之一为之: 一 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国公民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 二 须经享有选举权的全国公民三分之一联名提议,由立法院受理并公告九个月后,启动全民公决,有效同意票过全国选举人总额之四分之三,即通过之。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宪法规定事项,有另定实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本宪法施行之准备程序,由愿意参与立宪之中国公民共同参与商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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