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X: 贺梅法案的前因后果 |
送交者: -YDX- 2010年12月03日10:09:2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岳东晓在2月13日说的美国所有的父母都是贺梅案的赢家这句话,很快就被验证了。 象贺梅案这样由田纳西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在田纳西来说几乎就是圣经了,下级法庭是绝对不可以违背其判决精神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贺梅案的判决已经是有严格约束力的法律。贺梅案判决出来之后,上诉法院处理父母权案判决时几乎都要引用。 ... 贺梅案上诉法院那份114页的判决本类也是重要的判例,但因为部分结论被推翻了,这部分就不能再用了。 贺梅终审判决的引用是In re Adoption of A.M.H., 215 S.W. 3d 793 (Tenn. 2007)。已经有十几个上诉法院的案子引用了这个判例(至于中级法庭就无从查证了)。而其中2007年4月判决的一个案子的情况与贺梅案有点类似,也是关于一个九岁女孩。 这个案子里一个母亲带着小孩离开了小孩的父亲肯尼斯,而肯尼斯则三次在法庭申请恢复抚养权或者探视权,并且要求确定抚养费支付的事宜。第三次申请是在2005年3月,当时法官暗示母亲可以考虑剥夺父亲的父母权。母亲果然采取了这个行动。在另一个县的中级法庭提出该父亲四个月蓄意不给抚养费或者蓄意不探望。经过审判,法官判决肯尼斯四个月没有探望和提供抚养费,而且对方也没有阻扰他去探望或者提供抚养费,因此他的过失是蓄意的,在简单考虑最佳利益的问题之后,剥夺了他的父母权。 上诉法院根据贺梅案判决的精神推翻了这个结论。根据贺梅案,当父母通过法庭做出为维持亲子关系的努力的时候,不能说他们蓄意遗弃。虽然这个案子里不象贺梅案一样双方存在敌意和争端,但是去法庭要求探视和支付抚养费的行动对案件的判决是决定性的,而贺梅的判决对这个案子的结果具有控制性。虽然最高法院在贺梅案只涉及到探视的问题(贺梅案抚养费问题在上诉法院已解决),但是判决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抚养费问题。根据这个原则,田纳西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决,恢复了肯尼斯的父母权。 蔡金良是孟菲斯当地华人社团的领袖人物。对当地的政治生态很熟悉。2004年贺梅案初审失败之后,他就主动与田纳西的一些议员联系,认为法律很不完善,导致某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欺凌弱者,所以法律应该修改。当时主要的想法就是在收养法中加入要求通知的条款。但是在官司失败的情况下,要提出修改法律那是很难的—必须有法律依据说法律不对。而后来,田纳西上诉法院似乎很严谨的判决维持了原判,更是断绝了修法之路。 田纳西最高法院的判决却表明法律至少存在模糊的地方,否则上诉法院怎么会发生错误,需要推翻呢?因此,贺梅案立法的事又提上了日程。 立法的过程是先需要众议员提出一个提案,先在专门的小组讨论,通过之后,交众议院表决,如果通过,则送入参议院讨论表决,如果通过,最后由州长签字生效。最后再编入成文法典。这个过程往往是漫长的。 贺梅案取得全胜之后,由哈德威议员提出了一个众议院提案,序号为HB0351。主要是把田纳西收养法里关于遗弃的模糊条款根据贺梅案精神写清楚。哈德威议员在众议院演讲说:“这不只是父母权或者小孩权利的问题,这是个宪法权利问题。我们有的法官没有能力完全看懂或者理解法律条款,我不希望这样的事再发生。”他认为,贺家走入了一个精心设置的圈套,“这家人被人乘人之危。我觉得没有对社会秩序来说没有比家庭更重要了。而家庭是由父母和儿童的权利构成的。” HB0351法提案又叫贺梅法案(“ANNA MAE HE ACT”),也就是在以后引用这条法案时,律师们可以用简单易记的贺梅法案名称即可,不一定要使用数字编码的条款号码。贺梅法案的基本精神就是贺梅案的判决结果:申请抚养权是维持亲子关系的尝试,而有尝试则不存在蓄意遗弃。这个提案先拿到众议院儿童与家庭事务委员会讨论,很快在2007年4月底得到了通过。贺绍强参加了会议,回答了委员们的问题。而在三年之前,差不多正是裘得斯剥夺贺家父母权判决公布的时候。 之后,该法案又经过多次投票,先后通过了三个委员会的审查。 在这个过程中,众议院征集大家对提案的意见。岳东晓与贺绍强讨论之后,写了一个建议书,着重强调对法定义务的知情权。此时的岳东晓,因为在他个人对SYMANTEC,SUN,IBM,EMC等侵犯他的知识产权的诉讼中已经身经百战,写起法律文件来已经是游刃有余。这个文件以岳东晓、贺绍强的名义递交给了众议院。 2007年6月4日是最后一次提案交给众议院全体讨论表决,地址是田纳西州在纳西维尔的立法大楼。如果这一次通过,提案就可以进入参议院。贺绍强、罗秦、蔡金良、格雷牧师、潘太太等人都去了。贺绍强把建议书复印了100多份,在听证开始之前,分发给在场的听众和八九十位议员。 贺绍强是第二个发言的。他走上议员中间的讲台,面对着众多的议员,贺绍强像是回到了阔别多年的大学讲台。 他说:“女士们、先生们,我刚才给大家发了一份资料,那就是岳东晓博士和我对HB0351提案的书面建议。在这里,我将就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各位如果有疑问请随时打断我,我将认真做出解释。” 此时的贺绍强已经对剥夺父母权的法律非常了解。而且在前一天,他还跟岳东晓再次就关键点进行了讨论,确保不会出错。在台上的他,就象一个做了充分备课的老师,显得非常自信。而台下的民选出来的议员们,也都跟学生一样,非常虚心的聆听。 有一个老太太议员对相关案情非常清楚,她首先发问:“请问贺先生,在判例法中已经有四项测试来判断蓄意性,那就是:知道义务,有能力履行义务,没有做出履行义务的尝试,并且没有正当借口不履行义务。柯比法官在她的反对意见说,申请抚养权是没有探望的借口。法学教授也赞同这个观点。对此,你的观点是申请抚养权是探望和抚养的尝试。能否进一步说明?” 贺绍强说:“您的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这也是贺梅案的关键。我们认为申请抚养权不能成为不去探望或支付抚养费的正当借口。没有理由说,申请了抚养权就可以不去探望或者不交抚养费了。我们只能说,去申请抚养权表明了要维护父母与小孩之间关系的意图,也就是在做出探望和抚养小孩的努力。所以这是一种履行义务的尝试。” 又有议员问:“贺先生,您的建议中特别强调义务必须是法定义务,对这一点,您的建议里从宪法权利的大原则上做了论证。能否更为简单的解释一下?” 贺绍强:“谢谢您提到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也是贺梅案中出现的一个涉及基本权利的问题。在贺梅案中,对方说我们知道小孩是需要抚养费的,也就是知道义务,他们认为没给抚养费显然就是蓄意的。如果按这个标准,谁都知道有义务,连动物都知道要给其小孩喂食,那这个知道义务这个测试不是多余了吗?而且田纳西法律非常严苛,四个月蓄意不给抚养费就构成遗弃了,可以剥夺父母权了。这四个月的规定,别说一般老百姓,就是律师,如果不是专门从事家庭法的,恐怕也不知道。所以,从公正的原则来说,政府如果要根据这条法律来剥夺父母的最基本权利,必须证明父母知道这个条款,也就是知道他们的法定义务,而不是自然的本能。” 提问的议员也都是有准备的,一个议员问道:“请问贺先生,这个案子里关于私人收养是否要通知父母有关遗弃的条款的问题有很多争论,您对此是如何看的?” 贺绍强对这个问题已经是烂熟于心了,西格尔律师多年来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坚持田纳西收养法因为没有通知的条款而违宪,这是他的王牌论点,这也是大家都清楚的。他很不愿意与西格尔在这个问题上唱反调,但是在真理与感情之间,他却只能选择真理。而且他也知道,大部分议员对那样大幅的变革法律并没有热情。 贺绍强说:“如果要求私人之间收养象政府少儿服务部门那样提供有关遗弃的通知,我觉得缺乏可操作性,私人不是政府,怎么要求给出合格的通知呢?要达到什么标准?很多教授提出了这样那样的建议,但看起来很牵强。所以,我认为要求私人给出通知是不切实际的。通知的目的就是让父母知道法律,让他们不要明知故犯,这就是正当程序。而父母的这一宪法权利,通过把‘知道义务’改为‘知道法定义务’也同样达到了保障。” 贺绍强的作证有半个多小时,有六七个议员提问。哈德威议员虽然是提案的作者,但毕竟对相关的法律没有这么熟悉,所以对很多问题的回答不是那么令人信服。而贺绍强的一系列解答,让很多议员明白了法案的精神,赢得了众议员们的非常正面的反应。 开始试投票是47 比42,支持的人略多。贺绍强和其他人作证之后,有不少原来持反对态度的议员改变了看法,包括几个共和党议员,最后投票的结果是54人支持,31人反对,4人弃权。贺梅法案至此在田纳西众议院获得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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