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意间看见近期《环球华报》“华人华声”版上题为《“个人利益”高于“国家利益”》的文章,果然有些“莫名惊诧”。倒不是置疑“是什麽昏话”,只是想看看有什麽高论。拜读之后,觉得虽然立意不错,但也许是由于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不同,笔者对该文的一些观点不能认同。限于篇幅,不能一一细论,现仅摘其要,略加分析,以表达看法。 笔者以为,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不应该是从属的关系,而应该是辩证的关系:即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它们既对立、又统一。谁高于谁,端看哪个方面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拿《个》文提到的例子来说,当敌军来犯,民族危亡,困难当头之时,国家中某些地区,某些方面的某些人甚至全体国民的生命财产等个人利益都必须为拯救国家做出某种牺牲,此时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是国家利益占据主导地位。在这一点上,《个》文说:“即使在这种时候,个人利益的分量还是重于一切”。但如何“重”法,《个》文没说。笔者不得而知。笔者所知的是,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面临两种选择:或者首先牺牲个人的利益保住国家利益,从而从长远讲保住自己的个人利益;或者置国家利益于不顾,首先保住个人利益。这里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孰重孰轻,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利益。而且,对于那些选择前者而死于战火的人,不论如何“重”法,已无任何个人利益而言。他们做出这样重大的牺牲,当然不能排除是为了保卫“同一利益体”中其他人的个人(物质)利益(如“被毁的家园”)以及全体国民生于斯长于斯的国土。但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抽象得多的“国家利益”。比如说国家的独立、民族尊严、文化传统等等。否则,明清之际,干嘛那麽些汉人为了“发型”、“服式”的变化而拚死抗争?既然“个人利益的分量还是重于一切”,敌人打来时,只要赶快投降,乖乖当个顺民,财产、家园、生命,一切的个人利益都可以保住。“国家利益”与我何干?若是再当个汉奸(对中国人而言)什麽的,说不定不能飞黄腾达,“个人的利益”就“大大的了”。 《个》文作者可能要抗议了,因为他(她)已经申明,这里所说的“个人利益”不是“自私自利”,而是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是这样,那《个》文作者就犯了概念不清的错误,把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人的“基本权利”虽然和一个人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人的“基本权利”可以是抽象的、非物质的,而“个人利益”却是具体的,可以物质化的。一个人有工作的(基本)权利,不等于他“有工作”。如果他找不到工作,他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当然也就谈不上什麽个人利益的实现。如果他找到了工作,他的权利就转化成他的个人利益,但这个利益是由“工作”而不是“权利”直接给予的。这里,“基本权利”只不过是为一个人可以获得某种“个人利益”提供可能性的保障,而不是这种“个人利益”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基本权利”是带有普遍性的,“个人利益”却具有其特殊性。因为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可能都各不相同。而民主制度下,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应该都是相同的,这也可以体现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 由于特别注重人的基本权利,《个》文作者捎带提到了近来颇具争议的人权与主权孰高孰低问题。坦白地讲,我对这个问题尚无深入研究,不敢妄言。但《个》文以“个人”概念出现的早为依据来证明“人权”高于“主权”,却令人觉得滑稽,因为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总是后出现者更高级、更进步,而不是相反。否则,按照《个》文的逻辑,越早出现的事物越先进,奴隶社会岂不应该优于封建社会,而封建社会又要优于资本主义社会了吗?更荒诞的是,若照此类推,猴子比人类出现的早,“猴权”理当高于“人权”,而单细胞鞭毛类生物则真应该被尊奉为人类至高无上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