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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宪章中第61条:“中世纪反抗权”
送交者: 寡言 2013年03月03日16:31:06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再过二年就是英国大宪章公布800周年。 虽然有些中国中国人认为英国大宪章比宋代法律要落后,我仍旧发现能在英国大宪章里面发现一些现在中国人不可想象的东西。下面英国大宪章第61条就是个例子。当然随即约翰王宣布废弃大宪章,第二年英国皇室再次承认的英国大宪章删去部分条款,包括第61条。

61条的意义在于重申欧洲中世纪臣民的反抗权。 按著名史学家布洛赫封建社会一书的解释,许多表面看来只是偶然性反叛的暴动,都是基于一条富有成果的原则:一个人在他的国王逆法律而行时,可以抗拒国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参与发动对他的战争。….他并不由此而违背其效忠义务这就是萨克森法鉴中的话。这一著名的抵抗权的萌芽,在斯特拉斯堡誓言(843年)及秃头理查与其附庸签订的协议总已经出现,1314世纪又重现与整个西欧直接的大量文件中。尽管其中的大部分文件受到贵族保守倾向或市民阶级利己主义的启发,但它们对未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些文件包括: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1222能匈牙利的黄金诏书;耶路撒冷王国条令;勃兰登堡贵族特权法;1287年的阿拉贡统一法案;布拉邦特的可登堡宪章;1341年的多菲特法规;1356年的朗格多克公社宣言。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第713-714页)。

那么英国大宪章第61条究竟有哪些内容呢? 首先他强调王室违反约定的程序,受害者可以上诉,而且在规定时间内如果没有得到纠正,二十五男爵以及全国人民有权骚扰(反抗)国王。 这条规定给予受害者大义的名分。其次他规定了有限反抗权。反抗并不等于暴动,反抗的合法性限于骚扰和麻烦,而且不得伤害国王,女王和王室儿童。第三,第61条为事件平息后留了余地。之后男爵们要恢复和王室的关系,即效忠关系。第四,这项反抗权扩大到全国人民。不仅王室不能对宣誓追随反抗男爵的臣民起诉,而且要迫使不愿和男爵合作的向男爵们宣誓。这条不仅承认反抗者的反抗权,而且剥夺了不愿反抗者的不反抗权。何其古怪。 最后,在男爵们有分歧的情况下,承认多数者决议的合法性。

从这些细节,我们可以看到中世纪西欧传统法的力量。欧洲中世纪虽然常常被描述成一个贵族骑士可以无法无天的世界,但是,如果对国王权力可以有如许多限制,那么贵族们何德何能,能发展出无限的权力呢? 至少,从精神和概念方面, 没有人能有高于法律的地位(也请参见39条)。

在某种意义,庄园农民和下层附庸和贵族的关系,不过是大宪章刻画出贵族和国王关系的缩影。 国王时时想废弃大宪章而不能,贵族也想获得无限权力而不能。这是61条揭示的世界。

中国历史中有没有类似西欧中有限反抗权的东西呢? 周代也许有,但也只有一例,即西周国人暴动推翻周历王。周厉王逃离京都到周宣王登位这十四年,历史称之为共和行政。 这大概是历史上极少国民推翻国君而没有被儒家定为叛逆的事件。所以,我觉得当时还是有残余的传统法,有类似西欧反抗权的东西,以致周宣王也无法翻案。

有人会引证历史说明历史上英国王室并没有执行英国大宪章的条款。这是事实,至少部分是事实。但英国大宪章的意义是一种道德的精神的,在善恶之间划出了一条线。历代英国国王也许不愿意实践英国大宪章的条款,但无法在精神上否定英国大宪章。

英国大宪章后英国王室和男爵们屡屡内战,法国也趁机介入,占了过伦敦。但当时第一骑士威廉马歇尔最后出面重申英国大宪章,化解了和男爵的矛盾,收复伦敦,把法国人赶出法国。

亨利三世之妹埃利诺在威廉马歇尔之子死前宣誓要为其守寡,西蒙··蒙德福特伯爵。蒙德福特率领男爵于第二次伯爵战争推翻亨利三世,召开由直选产生的议会,被看成现代议会制的创始人之一。1265年,在与王党的军队作战中阵亡蒙德福特伯爵虽死, 牛津改革运动并未完全失败,国家大事应交议会讨论,国王和贵族应该合作解决问题,这在英国人心中已经根深蒂固。牛津改革在英国历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这又是一段故事了。

至于中国,可惜的是,秦后中国老百姓从来没有有限抵抗权这种权利,不仅没有权利,甚至不知道天下可能有这种事情。哀哉!

 

英国大宪章61 (台湾辅仁大学译文,相当晦涩)

为了天主以及我们王国的改正,又为了平息我们与男爵所爆发的吵闹,我们公布这项特许,使得男爵等人永远和安全地享受之,因此我们赏赐男爵以下的保障,即诸男爵互选任何二十五人为本文之监护人。 我们,借此宪章,所赐予及确定的和平与自由应是我们王国之男爵全力遵守,保障亦使他人遵守。若我们或我们的大法官或我们的官吏之一得罪任何人或违反此和平书或安全保障中条项者,其所犯之过失应即通知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 此四人应即至我们或,若我们不在王国内,我们的大法官,要求立刻纠正。若四十天内我们或 若我们不在王国内我们的大法官,没有纠正次过失(由通知我们或若我们不在王国内我们的大法官,的日期起),此四男爵应将该事通知其他二十五男爵团者,然后那二十五男爵与全国人民,将以各种方式骚扰,麻烦我们, 也就是说,应夺取我们的堡垒,土地,产业,及其他他们认为合理的打扰,直到得到纠正为止,只不过不准伤害吾本人,女王及孩子纠正了之后,他们要恢复原来与我们拥有之关系。为了实现此目标,愿国内每一人,若他要,发誓顺从彼二十五男爵之命令,以及与他们共同尽力地骚扰我们;而且我们公开与自愿地允许任何要发誓者就发誓;我们绝不会不允许他发誓。而且对所有在国内不愿意自由地给二十五男爵发誓协助他们迫使和骚扰我们,我们要命令,逼使他们发誓。

若二十五男爵中有逝世者或出国者或有其他障碍使他无法进行此任务,由其余各人自由地另选一位付代之。若在办事时二十五男爵中有争议,或若受召集通知后就不愿顺从或不能在场者,多数在场者所规定之就可算为固定的,如同全体所同意一样。

彼二十五位应发誓忠心遵守上述亦尽力是他人遵守之。我们承诺对于此项特许或自由之任何一条,决不会从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得到翻悔或减少之举。假如得到了那样的事业,那么它是完全无效,我们自己不会使用,也不许他人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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