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与法理的博弈(《加拿大都市报》2013-8-9)
石夫
二战婴儿贾姬·斯科特(Jackie Scott)要求温哥华联邦法院对其公民权作出司法复核一案,最近有新发展。斯科特7月下旬要求暂停司法复核程序后,几天前已向温哥华联邦法院发出陈情书,要求联邦法院“宣告”加拿大公民身份存在严重分歧。斯科特表示,她乐于回到7月份,解决自己的公民权争执。但现在她也为更多的人斗争。如果成功了,就能够最终解决许多“失去的加拿大人”的公民权问题。
斯科特1945年二战期间生于英国。她的父亲是驻扎在英国的加拿大军人,母亲是英国人。当时她的双亲没有结婚,她属于非婚生孩子。斯科特两岁时随加拿大籍的父亲和英国籍的母亲来到加拿大。1955年,她的母亲入籍成为加拿大公民。后来斯科特在安省由父亲抚养长大。当她和丈夫一起居住在美国时,才知道自己没有国籍,不免大吃一惊。
2005年,斯科特申请加拿大公民证书。但当局认为,加拿大1947年才通过第一部《公民法》,因此在斯科特出生的1945年,她的父亲法理上应当是英国公民。加上斯科特出生在加拿大以外,所以她不够资格成为加拿大公民。此案的荒谬性在于,斯科特的父母均为加拿大公民,本人从两岁来到加拿大,居然60多年后还不够公民资格。像斯科特这样已届古稀之年,被拒绝加拿大国籍的二战婴儿,估计有数千人之多。他们称自己是“失去的加拿大人”,但联邦政府却不这样看。当局死守1947年第一部《公民法》的界限,坚决不给予1947年之前海外出生的二战婴儿公民权,依法行事已经到了冷酷无情的地步。
斯科特及其律师决定暂停司法复核的理由是,这一司法程序十分狭隘,不容许他们提交与更广泛的公民权有关的证据。例如他们今年7月向法院提交的文件——联邦政府1943年颁发给加拿大军人的一本小册子,载明加拿大军人“作为加拿大公民,而不仅是作为英国公民参战”。但主审法官马丁纳( Luc Martineau)拒绝接纳为证据。显然联邦法院把斯科特的案例作为狭隘的个案对待,没有重视她的案件的广泛代表性。
过去70年中,加拿大《公民法》作过几次修订。2007年,国会委员会的报告建议修订《公民法》,允许“失去的加拿大人”获得加拿大公民权。联邦保守党政府2009年修订了《公民法》,使1947年后出生的750,000人获得了加拿大公民身份,但像斯科特那样1947年前出生的人却未能受惠。联邦政府对待“失去的加拿大人”,只认法理不通情理,看不到法律实施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这种僵化立场自然饱受抨击。
正因为如此,斯科特及其律师突破个案的局限,要求联邦法院对加拿大公民的定义,以及何时开始有加拿大公民身份,作出对联邦政府具有约束力的历史性裁决。斯科特的新申请可能在9月开庭审理。她希望联邦法院不仅为她一个人的案子,而是为所有“失去的加拿大人”案例作出最终裁决。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联邦政府让国会来决定公民权问题,而不是简单化地依赖法律和加拿大宪法,那么政府在处理公民权的问题上,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这就是说,与其一个个案子死抠法律条文,一味强调法理却不见了温情,不如交由国会从大原则上酌情考虑,作出合乎人情的决定。显然,这是一场法理和情理的博弈。如果斯科特这批二战婴儿六十多年后还不是加拿大公民,我国法律的情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