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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仙子:李天一案不能忘怯的事实
送交者: 华夏仙子 2013年09月29日16:15:12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李天一案宣判后,希望大众通过理性的思考,进行几方面的社会反思。


Global 夜半酒吧作为给未成年人提供大量酒水和陪酒小姐服务的地点,是李天一们构成“强奸”或“嫖娼”的先决条件。为了追求金钱利益,明知李天一们有“酒后犯罪(乱性)”的极大可能性,张经理却还不依不饶地带着杨小姐,从酒吧一路跟着到了第二犯罪地点。虽然中国的法律有缺失,没有给未成年人提供酒品是犯罪的条文,但这个Global 夜半酒吧,至少是丧失社会的良心,对青少年极端不复责任。如果这个已违反相关规定(不得给未成年人提供任何酒品)的酒吧,不被处理的话,待李天一案的风声过后,恐怕还会出“赵天一”,“徐天一”们。要铲除罪恶,必须铲除滋生罪恶的土壤。否则下一次,不定又是谁家的“恶少”孩子,被他们撺掇地先“嫖娼”,后又实施“强奸”了。


张经理和杨小姐都是成年人。张经理和杨小姐的有些说辞,被证明是撒谎或不真实的。不得不问:“杨为什么要撒谎?”杨在该酒吧陪酒已数月有余,并时而出台。在李天一们实施罪恶之前,杨似乎有几次机会脱身,但并没有离开。一个不愿被“强奸”的女生,面对一群“小恶魔”,应该利用一切机会,高呼救命和实施逃跑。杨不但没有惧怕,反而,还上了车,进了房间。如果杨小姐不陪李天一们喝酒,不上他们的车,不进房间,强奸是不是就不会发生了?当然,如果杨小姐被“嫖娼”,而不是被“强奸”的话,杨只能拿到有数的陪酒费和出台费。酒吧也就挣点酒水钱。现在杨收到45万的赔偿费,不知在酒吧,杨和律师之间,该怎么个分配法儿?


最应该反思的是法律缺失和审判不当。为什么对未成年人没有“禁酒”法令?为什么对给未成年人提供酒品的人及酒吧,没建立任何法律约束?李天一们的审判,最重要的受害人杨小姐没有出庭作证。法院的判决,表面上是大快人心,但判决建立在有不诚实记录的杨小姐的一面之词上,是站不住脚地。至少这个关键证人,应出庭接受双方的讯问,回答具体的问题,以还原所有可疑的场景。第二点,法院对魏某(大),张某,和魏某(小)参与强奸的量刑,和对李某及王某的量刑不平等。罪刑不应以赔款为减刑依据。就象两个人同时参与谋杀,挑头的被抓后,表示道歉和赔偿,另一个被抓后,没钱赔偿。然后挑头的被判20年,没钱的判死刑。这种不当的判决,不得不让人感觉法制是为钱服务的。


让人心痛的不光是这些孩子,还有这些孩子的家长。这么大点的孩子,就经常出来泡吧,喝酒,嫖女人。这说明平时这些孩子,是多缺少管教。孩子犯罪犯事后,又拿钱摆平,或高调宣称“就是玩玩儿”。当今社会的物欲横流,拜金至上,吃喝嫖毒的风气,不光腐蚀了家长,也毁了孩子,更毁了社会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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