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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网友:说说诱奸学生的罪性
送交者: 中军 2014年07月14日07:55:1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致网友:说说诱奸学生的罪性



谢谢老贼999newjoy万维潘多拉等网友的分析。


我理解老贼999 说的“性自由同样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教师和学生性交违法”; newjoy说的“要说诱奸构成犯罪,好像还真没有条文”;万维潘多拉说的“大学教师与自己的学生发生关系在咱们这儿不是犯罪”。当然,我更支持你们说的“博导和学生睡觉,简直是有辱师道尊严!”


但是,如果真的站在“性自由同样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层面上看,诱奸学生就是犯罪,而且是真正的“人类”在心理上都认可的,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理上。


正巧,这两天美国雅虎惊爆了女高层性骚扰女下属的丑闻,来自中国的软体工程师施楠,上周五控告年约40岁的华裔女主管张仁辉性骚扰、蓄意施加心理压力,并控告雅虎不当开除,要求赔偿。


施楠对上司的控告,与学生对老师的控告大同小异。事情的起因,施楠上周五接受《圣荷西水星报》专访时说,「我有天早上在沙发上熟睡时,张仁辉光著身子钻进我的毯子来,不停地抱我、亲吻我的脸和脖子。我醒来时吓坏了,我问她在干嘛?她说她喜欢我很久了,但我对她并没有相同感觉。她在诉状中指控,上司说要让她在雅虎拥有「光明的未来」,数度强迫她口交跟指交,当她拒绝再发生关系,张故意将她的考绩打得很差,并解除她的专案负责人职务。


从手段上看,诱惑的方式却有不同,但性侵的实质是一样的:一是用权力侵害权利;二是用强势侵害弱势;三是用任性侵害人性。这就是诱奸学生在法理上的罪性。也就是说,如果法律不能惩罚这三种侵害行为,那它不是王法,就是兽法、魔法,不是人的法,因为这些法律保护的不是人,而只是角色。


从角色的层面上看,各种扮演者都是平等的,有权力就有责任,就是说,权力与职责是成正比的,一样的。但从人的层面上看,老师与学生就不平等,老师拥有了学生出让的权利,即通常意义上的权力,例如管教、判分、推荐等权力,如同领导与下属、政府与百姓、警察与嫌疑犯的关系一样。所以,诱奸学生的罪性首先不是来自“性侵”,而是来自于“权侵”,是权力对权利的侵害,即滥用职务权力。这种诱奸所以是罪,因为伤害的不只是一个女学生的肉体,而本质上是社会的公权,是公权早已允诺过的对权利千百次的司法保证与法律平等。这就是为什么“诱供”是违法的,上司“性侵”时,你就名正言顺地去告 。可这种“权侵”经常的是容易为人们混同于道德问题,因为“滥用职务权力”是通常容易混淆为道德的一个领域,假如你只是从角色的层面看,即只从老师与学生的层面看。


如果能从权力与权力的关系看,即使学生是80岁的人,老师的诱奸仍是犯罪。这里的罪性与学生的年龄无关,只与学生的权利被侵害有关。


角色的承担必然带来强弱之分。法律不保护弱者,就做不到平等。先不说省委书记同清洁工同样偷了5元钱,都判5年是不平等的,就说为什么同军人配偶、智障女性发生性关系要被处罚?原因之一就是她们在性关系中是弱势一方。妓女站在街头,警察不管,但你同妓女搭话,警察就会逮你。这平等吗?不平等。但这是你站在了不同的层面上看的。如果你能知道,省委书记比一个清洁工上过多少次人生教育的党校了,你就知道了法律为什么会这样实施。所以,成人可以诱奸同龄人,不可以诱奸未成年人;一个男性可以不花钱玩弄一个女性,不可以用钱到街上换取一个愿意了的女性的性满足;上司可以诱奸他的朋友,不可以诱奸下属;吴春明可以诱奸系里的同事,不可以诱奸自己的学生。这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这是违反了司法的允诺。


司法的最大允诺是什么?就是对人性的保护。人性追求的不只是公平,而且是公正。中国法学家们常说的“美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是个漂淡了法律的误解,美国最高法院正门上刻的是:Equal justice under law。如果老师诱奸学生不是犯罪,那当爹的是不是可以诱奸女儿呢?这里涉及的不只是每个人都有着“性自由同样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你的性自由必须以别人的性自由为前提,而且涉及到了任性被法律的限制,就是说,Equal justice 仅仅是怕乱伦吗?



附网友回帖:


作者:老贼999 留言时间:2014-07-13 21:52:16 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当然不行。但若对方成年人呢?更广义地说,有的人读书读到四五十岁,他们的配偶性伴如果身为教师犯罪么?性自由同样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莫非吴春明在垬治下的厦大任教就要被剥夺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教师和学生性交违法,只要没有强迫并且对方已经成年。


作者:newjoy 留言时间:2014-07-14 00:58:23 博主的正义之情可以理解,但是要说诱奸构成犯罪,好像还真没有条文。女学生如果已经成年,而且如果不是有证据告导师强奸或诈骗、胁迫、敲诈等行为成立的话,恐怕还真不能给他定罪判刑,被他玩弄抛弃后气得割腕自杀也不算一条罪名啊。当然,任何一所有名誉的大学都不可能再给他任教机会,他的前途算是被自己毁了。


作者:万维潘多拉 留言时间:2014-07-14 04:05:54 大学教师与自己的学生发生关系在咱们这儿不是犯罪,但是不名誉的行为,会被校方辞退的,个人名誉会沾上污点。这儿的大学教师是终身制,但合同上明文规定,校方可以解除合同--假如有“Good reasons”,与学生有暧昧关系就是其中之一,从制度上就杜绝这种不正常现象,毕竟事业重要啊!像国内大学教师有向学生求爱,博导和学生睡觉,简直是有辱师道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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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中军


201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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