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左《闲言碎语》之一:英雄和法,不相干的两个问题。10/10/99
一、市民、学生和学生领袖。历史和人类开玩笑,把人类事业的大功劳和罪过都归到英雄和奸雄身上。普通人都做了垫脚石头。即如现在、无论支持民主运动还是反对民主运动的,都把八九·六四的矛头对准了当年的学生领袖和几个知识界精英。“反思”的结果是这些青年“罪大恶极”,跟着闹事的都“不明真相”。甚至这些学生领袖、异议人士们自己也以为“天将降大任于斯人”、自己是真命天子。“广场时代”的学生领袖其实只是些胆子壮、勇于任事的学生,其思想水平和平常学生没什么两样,每一所大学里都不少这种任事积极、到处奔波、联络的学生。或言政、或从商、或文艺、或同乡会种种社团都少不了他们的参加组织。爱热闹、好表现本是青年人的天性。这几个“捣乱份子”竟然兴起了二十世纪中国的一大变局,是因为他们的要求引起了社会大多数至少是北京的社会大多数的同情和支持。这些要求当时看起来混乱不堪,现在看去却异常清晰━━即争取公民政治权利或政治自由。核心是争取新闻自由(公开监督和公开表达的权利)和反对政治迫害。正是在此基础上才有了普通市民为主体的堵军车行动。以为学生领袖或学生都是老谋深算的政客、这夸大了学生的能力、也低估了市民的意愿。于是,六四就成了一场外国人操纵的阴谋。很多不明真相的外地人就这样看北京春夏之交的那场风暴。
二、“法”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论“合法性”。世界上已知最早的成文法是三千多年前古巴比伦刻在石头上的汉漠拉比法典,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大概是两千多年前的郑国邓析“做竹刑”。成文法的好处一望可知━━官老爷们不能再随意解释“法律”。不好的地方是这纸面上的法被神圣化了,人们忘了法只是为方便社会生活的一种主观设计、是人类生活的产物。现在很多海外异议人士在高唱“合法性”,却不知“合法”为何物。法是一种强制的社会秩序,不同时期、它的制定主体、制定方式都不同。例如:古代专制社会是“王”法、是皇上强加于民的法。总之、只有当先有了某种社会秩序,与之相应的“法”才能成为不但被写在纸上、而且真的被执行的“法”。否则写得再漂亮的法也不过是纸面上的东西。现代社会是“民主”法、一国之国民是立法主体,“法”由公众相互协商并通过特定秩序制定的。只有如此才是“合法”之“法”。否则就是非法。如果一党专制的“法”也神圣不可侵犯,那么海外异议份子们也不必再争论什么合法、非法,都该回国去接受劳改营再教育才是正理。被迫接受专制之法,只是力量不足以推翻旧法时,争取群众的权益之计。
三、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俺年青时望文生意,以为法的精神是平等和普适。后来才知道孟氏之“法的精神”是指立法的精神。我们中国立法权都在皇上一人手里、所以傻老百姓和学术精英们只研究做奴才的本领、没人管立法的精神。在中国古代我们就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王子往往和庶民违反不同的法。庶民违法,无非是没交税、没服役、偷鸡摸狗的小把戏,王子犯法却经常是弑君杀亲之类的逆人伦大罪。两者既然不犯同样的法,自然也不处同样的罪了。可是这种平等和普适的法的精神也算是深入人心了。比如中共宪法、和西方的也没有大不同,只是多个“四项基本原则”,核心是“党的领导”。“党”的地位就特殊了。权大还是法大、即行政权大还是立法权大的问题就出来了。假设某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竟然把党选下去了,那么是选举非法呢、或是选民非法、或者是法非法,问题就太复杂了。避免悖论的最好办法就是干脆别选了或者走过场的假选一下吧!有人问前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权大还是法大,他老人家干脆地很、说不知道!这是十几年前的旧事了。那时还是“改革”有希望成功的时刻、一个很有信心的老革命的回答。可十几年以后的今天,问题依旧,没有人敢这样问第三代核心了━━他已经失去了当流氓大霸的自信、只剩下小丑的自我欣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