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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刀:雷洋之死,梁警官你怎麽看?
送交者: 捉刀 2016年05月13日06:12:06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雷洋之死已占舆论中心好几天了,各种版本层出不穷,各种意见众说纷纭,大多数自然都站在枉死的雷洋一边。在这里,舆论似乎聚焦了公民的权益,却忽略了警察的权益。
如果从一个置身事外的警察的角度来看或许又有不同。例如从纽约的梁警官的角度看,雷洋之死其实可以简单归纳成三句话∶”我有权处理这件事吗?”,”我可以用抓捕手段吗?”,”抓捕过程中有没有过度使用武力?”
厘清了这三个问题,”雷洋之死”的是非曲直就一目了然了。
一. 警察带走雷洋是不是事出有因?或者说是不是合乎法度?
雷洋亲属和同学说,雷洋根本不认识抓他的警察,同他们无怨无仇。雷洋平时为人正派,行事低调,没有什厶仇人。因此,”挟嫌报复”或”买警报复”应该排除。不管是接到举报或者钓鱼执法,警察带走雷洋应该是事出有因,合乎法度。至于雷洋到底有没有嫖娼,应该是到警局后的事了。「先把犯法嫌疑人带到警局,事情搞清楚后再放人或进一步处理」,是世界警局通行的方式,在这里,”梁警官”没有什厶不妥的地方。
二. 应不应该采取抓走的方式?
网上很多人搬出了法律条文,说嫖娼不是犯罪,警察不应用”抓走”手段。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嫖娼是要行政拘留或罚款的。把嫖娼嫌疑人带到警局进一步审理和处置是有法可依的。所以”梁警官”是可以采用抓捕手段的。
有人说警察应该在现场作详细调查彻底弄清并当场处理,不应该如此带走雷洋。然而,接到举报后,警察一般是 到现场初步处理一下,把犯法嫌疑人带到警局后再进一步审理、取证、处置,这也是世界警局通行的方式。
在美国如果夫妻或兄弟掐架,一方报警,警察到场后一般是确认谁是另一方,然后把人铐走,至于谁是谁非,是到警局后或到法院去再辨清的事了。
三. 在抓走过程中,警察有没有过度使用武力?
目前收集到的信息是,警察没有给雷洋戴手铐就把他抓上车子,雷洋在被抓时进行了挣扎或想逃走,而警察的反应是强行将他制服。强制的手段用过头了,夺取了雷洋年轻的生命。目前还没有证雷洋反抗时警察对他进行了拳打脚踢报复,因此强制手段过份或失手应该是致命的原因。很明显,”梁警官”武力用过头了,导致了一条鲜活生命的终结。无论是无心还是有意,警察已经把自己置于审判席上。
那厶在被抓捕人反抗的情况下,警察过度使用武力致死有没有罪呢?去年7月17日,美国警察潘塔莱奥和同事试图逮捕被怀疑非法贩卖香烟的黑人小贩加纳。潘塔莱奥将加纳按倒在地用胳膊勒住他的脖子。加纳多次恳求对方松手,喊道∶“我喘不过气了。” 最终死亡。验尸官认定,加纳死因为颈部和胸部受到压迫,属于他杀。12月3日,一个大陪审团做出裁决,不起诉涉嫌过度动武杀死加纳的潘塔莱奥。
美国警察过度使用武力致死无罪并不等于中国警察过度使用武力无罪。涉事警察已被停职,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要等调查结果。只希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该尊重事实和有关法律,既不能”官官相护”,偏向公权力-警局一方,也不能被舆论挟持,来个全民办案和全民定案。
以上的看法是基于目前能找到的信息。由于关键信息的缺乏,如雷洋的死因和到底是如何死的尚不清楚,还不能彻底厘清这三个问题。
再回到梁警官一案。一个菜鸟警察,进入黑暗的大楼,因害怕而无目标地开了枪;一位无辜的黑人,出门看动静,无缘无故中了枪丧了命。
笔者是声援梁警官的华人中的一份子。所以也试着从警察的角度来分析雷洋之死,希望能提供另一种思路,使网友能从另一个角度,看待雷洋之死。
梁警官,雷洋之死,你怎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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