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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趙燕同樣打不贏
送交者: NOEQ 2005年09月10日08:19:2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民事官司,趙燕同樣打不贏

中國女商人趙燕被被毆一案,其實我的同情心是在趙這一邊。一個無辜女人, 被一個五大三粗,訓練有素的男性執法人員所傷,無論怎麼說,總是令人噁心的。畢竟,人類同情弱者之心是與生俱存的。在美國的現實生活中,無端對女人的施暴男人, 往往不僅遭人痛恨,而且還會被視為懦夫。

但趙燕敗訴於刑事審判,卻是註定的。這不關乎我們我們的個人情感與好惡。刑事審判,第一是要證明被告的行為是“有罪”, 第二還要證明被告的行為是“蓄意”的。這裡面的難度非常之大。趙燕如何證明洛斯德警官的行為, 不是他“正在執法”的一個合理的延續,而是一種“犯罪行為”呢?其次,她如何證明對方的行為是“蓄意和有選擇性”的呢?假設洛斯德警官以往有暴力的傾向的歷史,或有選擇性執法的先例,則趙燕尚有獲勝的可能。問題是這樣的情況並不存在。她想獲勝,機率幾乎等於零。

現在考慮另外的一種可能性:即承認洛斯德警官的行為不構成“蓄意犯罪”。但他是否在執法的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或 “大意疏失”的情形?換言之是否有“好人辦壞事”的事實存在?如果趙燕女士能證明這些情況,那麼她在下一輪的“民事審判”中, 當然就有獲勝的機會。

可非常遺憾的是,就我個人對這個案件的分析來看,她的獲勝的機會同樣微乎其微。

美國“民事訴訟”的重點,在於“疏忽確定”(Establish Negligence) 。也就是說,法庭和陪審員們必須確定被告的行為,的確存在一個非常明確的,因“疏忽”而產出的因果聯繫。如果趙女士可以證明洛斯德警官的確有“疏忽和過失”,導致她身心都受到的嚴重的傷害的話,那麼這個官司她就贏定了。


要確立洛斯德警官有否“過失”的第一種情形:是看一個警察是否做出了超過他“職業標準”(Professional Standard)所許可以外的動作。比如, 在洛斯德警官的警察行為守則規範中,如果明確規定對“女人”可使用的“辣椒槍”, 必須是某種特定的型號,但是他卻誤用了別的型號。那麼我們便可以相信被告的行為, 的確合乎“玩忽職守”的定義。

第二種情形,一個警察是否“該做不做,不該做的卻做了”。同樣也可以確定被告的“過失”。 打個比方:假如洛斯德警官的警察行為守則規範中明確規定:警察在動用武力前,口頭警告必須包括英語和另一種“外國語言”,而 洛斯德警官卻沒有這麼做。當他在對趙女士說“Freeze” 的時候,他忘了說中文“冷凍,立刻冷凍!”。或者,他的警察行為守則規範不允許對一個女嫌疑人有超過“二次以上”撞擊頭部的動作,但是洛斯德警官卻將趙女士的頭在地上撞擊超過三次以上。

但以上的這兩種情況, 如果都無法被證實的話,要取勝估計只有等待“奇蹟”出現了。

以和趙燕被毆類似黑人“羅德,金”一案為例。“羅德,金”輸掉的刑事審判, 但是卻在隨後的民事訴訟中大敗LAPD。其關鍵之處就在於有一盤錄影帶,證明三個警察在金被“制服之後”,仍然對他拳打腳踢(因為不解氣麼!)完全超出了“正常的,可以許可使用的武力的範圍”之外。金的律師團成功地使陪審員們相信:警員們其後所使用的那些武力, 完全是“過度的”(Excessive)和“不必要”的(Unnecessary). 換言之,律師證明那些警員們的確是做了他們“不該做”的事情。終於導致陪審團作出有利的判決,LAPD大獲全敗。

趙案中完全沒有這類有利的證據。我們解剖洛斯德警官執法的整個過程, 他起先喝令趙燕女士“Freeze”,然後他看到趙女士 “掏包”後,便使用了辣椒槍,進而將她撲倒在地。予以制服。 而這些基本動作,我想都沒有超出其職業訓練所允許的範圍,也是公權力所賦予他的正當執法手段。除非,趙燕的律師團能證明,洛斯德警官在她被制服之後,仍然在“過度”地使用這些執法手段。我想,這是趙女士唯一一個就機會獲勝的突破口。

其實,照我個人的看法,整個案件應該是一個不幸的誤會而已。趙女士不過是在一個錯誤的時間(洛斯德警官正在辦案), 到了一個錯誤的地點(訊問毒品走私犯的地方)做了一個錯誤的舉動 (掏手袋)。這裡面的悲劇因素就在於: 生活兩種不同的文化和制度下的人,由於生活背景的差異,他們的情感,判斷,乃至於行為方式都是如此的不同。幾乎無法溝通。

有兩個例子是我印象深刻的。第一是美國警察沖人喊“Freeze ”的時候。美國人都知道在這個時候,你最好不能有任何的“動作”。否則被打個鼻青臉腫還算幸運,搞不好送命都有可能。試想也是的:在辦案的高度緊張的過程當中, 作為一個警察,他怎麼能知道你“掏包”是為了拿護照,而不是掏槍呢?很多華人不拿警察的這個吆喝當一回事,動手動口的大有人在。結果就是吃啞巴虧。趙燕女士當然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第二個例子是趙燕女士在法庭上以“美國人民的朋友”這樣的個人情感陳述,說明自己被毆打之不當。也非常可笑,凸顯出中美文化的最大的不同點。中國文化的特徵,是以“關係”為是非判斷的出發點的。某件事情“可做”還是“不可做”,完全取決於這當事人的雙方,是否在這樣的“關係網內”- 這包括了括親人,朋友,同學,老鄉,等等。 按邏輯推理,趙燕女士潛台詞意思是: 如果我不是你們的朋友的話,你們就可以這麼打我,可我是你們的朋友,你們這麼打我就不對了。-可這種試圖將個人感情關係來影響法律公正性的作法,中國人看來非常正常。可是在美國人那裡,這卻是一種非常不可思議的幼稚。朋友關係不可以凌駕於法律,秩序與道德規範之上,這在美國幾乎是常識。PETERSON 殺妻,“出賣”他的其最親密的女友。而多年前的“郵包炸彈客”,“出賣”他的盡然是自己的親兄弟和母親。對於美國人,尊重法律和秩序是流在他們血液和血緣里的。這是他們的文化。

因此,對於這麼一個悲劇事件,我除了對趙女士表示同情之外,並不認為她能在法律方面占有優勢。 法律關心正義和程序, 但並不一“保護弱者”。 我倒是希望大 家警惕,不要將這個孤立的法律案件泛道德化和泛政治化。特別注意中國的下流媒體,會將其炒作成一個砸人的 “愛國主義”????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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