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吗?梦碗粥,贼甜甜,习肉包。
梦碗粥指控加拿大政府,不知加拿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如果按美国法律,梦碗粥被逮捕时还没入关,等于还在“公海”上,依法不享有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就是说,加拿大政府就是学海盗那样对梦碗粥“先煎后炸”也不违反美国法律。有两个例子,一是钱学森,他是被移民局(从船上?)逮捕的,虽然后来学校将他保了出来(算是法外开恩),但依法钱学森不能要求美国法官干预他的案件。就是说,钱学森虽然住在美国的家里,但他被视为已经身在美国境外。还有一个叫翟田田的,本来在美国境内的刑事案拘留所里,是可以见美国法官的。但“华人”律师海明对他说“移民局拘留所里伙食好”将他骗到“美国境外”。结果他不能见美国法官了。直接被移民局推上飞机送回北京了,还在美国法庭留下一个“畏罪潜逃”的记录。真不知为何美国法庭不追究移民局和海明律师“协助嫌犯潜逃”的“包庇罪”。也许法庭觉得移民局和海明律师解决了法庭不知怎样判的难题,开心还来不及呢。这个有点像杨志杀掉“无毛老虎”牛二那样,开封府只见到杨志第一刀是“见义勇为”,假装没见到杨志怕牛二不死在胸脯上补了两刀的“故意杀人”。
洋人无耻、不讲信用、爱玩弄法律。对自己有利就讲法律,对自己不利就将法律当个屁。有个与梦碗粥案很相似的案子。中国有个公司叫“北方工业公司”(英文译音叫“诺尼卡”),是专门卖“轻武器”的。曾经为了得到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几百万美元的特务经费而通过巴基斯坦将中国产的“56式冲锋枪”(即苏联给中国提供的图纸工艺生产的AK47突击步枪)拿去给阿富汗的拉登。后来阿富汗战争结束了,这生意就没了。“北方公司”就向美国的民用市场走私中国产的“56式冲锋枪”。美国警察就派了“卧底”去查。后来“卧底”发来报告,“北方公司”的“大鱼”来美国了,让上级准备人马来个“一网打尽”。这条情报可将那个“卧底”的上级吓坏了,连忙用美国中央政府与中国中央政府的“高级管道”提前通知“大鱼”让牠避开,然后只捉了几个虾米。可将那个“卧底”气得半死,功劳变小了不说,还增加了被走私犯灭口的机率。据谣传这个“大鱼”姓贺,贫农出身,不是贺龙的亲戚。是邓某平的女婿。
习肉包要是听了美国特务的游说,说什么‘升“人民·纸”不要紧。美资虽然这次赚到汇率差(8.2-5.0=3.2),但下次他们再来就要用更多的“美·纸”才能换到更少的“人民·纸”了’,升“人民·纸”的汇率,保证习肉包会输得内裤都不剩下,“中国人民很行”成为“糜联·储”北京分行,附带对朝鲜动武。我向毛主席保证只要升“人民·纸”汇率,这个一定会发生。
林毅夫上尉怎么还没捉,还在当“人大代表”?明显就是“蓝色冀朝鼎”嘛。李政道博士丁肇中博士潘建伟博士丘成桐博士怎么还被奉为上宾,明显就是“花旗的郑国”嘛。
参考
https://www.rfa.org/mandarin/zhuanlan/yehuazhongnanhai/m0214gxe-02142013145921.html
0。群众应当怎样投票才能够在选举中取得最大利益
1。亞伯拉罕·艾達方法(A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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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鵓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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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看妖妖之前或之後的作品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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