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不要钱”的腐败 |
送交者: 时寒冰 2002年04月17日15:33:16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日前,沈阳市市长陈政高在全市纠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彻底根治“原来给钱办事,现在不要钱也不办事”的反腐败后遗症。为百姓办事天 经地义,不办事天理不容!陈政高表示:对于优秀的公务员要加大奖励力度,对于不合格的公务员要坚决惩处,予以淘汰。市政府将讨论出 台公务员引咎辞职的18种情况,并要将这18种情况公开登报,以便群众监督。 “不要钱”也是腐败 “不要钱也不办事”的现象肯定不是沈阳市独有,这是目前一种较为普遍的腐败形式。但沈阳市在轰动全国的幕马案处理不久就出现这 样的现象,令市长震怒,也就毫不奇怪了。那些不作为的官员难道没有从幕马案中得到一点教训?不仅仅陈市长有这样的疑问,恐怕每个知 道这个消息的人都有类似的疑问。 幕马案中的大批官员都是因为要了钱才“办事”的,当他们把“要钱”作为“办事”前提的时候,就已经与腐败连在了一起,因为凡是 “要钱”后办的事,钱没有干净的,事情也没有能够见人的。现在的官员“不要钱也不办事”,是在拒绝腐败吗?显然也不是。不要钱本来 是好事,但不办事就另当别论了。如果把不要钱和不办事放在一起,就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一些官员对反腐败强烈不满的一种心态表露。 因为国家的反腐败行动断了他们的“财路”,他们表面上不敢抗拒国家的反腐败政策,就采取这种办法来进行无声的抵抗。 这种现象的性质是非常严重的。这是腐败的延伸或继续,也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腐败。这种腐败比起那种赤裸裸的伸手要钱的腐败隐 蔽性要高很多,危害也大很多。他们“不办事”的背后隐藏着一些可耻的目的,那就是为以后培养新的腐败源。腐败分子在一次大的反腐败 行动之后,拒绝收钱和办事,那些想办事的人,包括想办正事的人,就会想千方设百计寻找新的门路。一旦风声不太紧的时候,被官员们 “不办事”坑苦了的人就会倾巢出动,利用各种方式,投其所好,使不给他们办事的贪官“变脸”。到那个时候,贪官们也会放下架子,既 收钱也“办事”了。贪官们在风声紧的时候,不收钱也不办事,恰恰是为以后的腐败打基础。试想,如果贪官们在不收钱的时候,也积极办 事,不是自断财路吗?这就是贪官们的逻辑,非常可憎,但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在其位就要谋其政 对于官员们而言,自古就有“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说法,换言之,就是在其位,就要谋其政。过去人们常说“做官要为民做主”, 现在改成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归根结底都是说官员要为人民做事情,为人民服务。但在腐败分子眼中,在一些素质较差的官员眼 中,哪里有什么服务意识?职务意味着权力,有权力就要为自己谋私利,否则就可能导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结局。在这些人看来, 权力就是谋取私利的资本。“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这就是他们的行为逻辑。这种观念在时下的官场,并不是个别现象。 但是,这些官员们忽略了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权力是人民给的,是要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不是特权,而 是用来做事的,拥有这种权力意味着要对公民尽职尽责,要对公民履行义务。从行政法法理角度上讲,法律给了政府部门权力的同时也就设 定了义务,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这种权力和义务是统一的,一旦分离,就可能触犯法律。但是,多年以来,我们 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也鲜有因为拥有权力却没有尽到责任 受到惩处的例子。所以,有学者说,当领导是中国风险最小的职业。 “不要钱也不办事”的现象,按照老百姓的说法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虽然难听了点,但却很生动地讲明了一个事实。“不要钱也 不办事”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 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也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形式,它常常以隐蔽的形式危害社会。 要严惩行政不作为 近几年中国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这一方面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行政诉讼意识在明显增强,一方面 也说明当前行政不作为现象正趋于泛滥,行政执法领域反腐败斗争形势日趋严峻。 德国社会学家、历史学家马克斯·韦伯曾说,现代社会法治的出现有两个标志,一个是合同法,在经济领域中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另 一个就是行政法的出现,对政府施加了应有的控制和限制。合同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石,而行政法也应起到这样的作用。 我国也制定了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198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199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正式实施。但是,我国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还存在一些漏洞,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起 复议和诉讼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侵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具体的行政不作为, 而不包括抽象的行政不作为。于是,有专家建议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扩大法院对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这种典型的渎职行为的受案范 围,规定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如果存在“不作为”现象,原则上行政行为相对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 诉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要减少或根除行政不作为,就要杜绝用人上的腐败,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加大监督力度,使行政部门不敢“不作为”;运用法律手段,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让不作为者受到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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