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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走火入魔”—评大法官的判决
送交者: 潘一丁 2002年04月22日15:53:58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美国最高法院4月16日以6票对3票裁决,《联邦防止儿童色情法》(Child Pronography prevention ct)禁止以年轻人或电脑合成图象描绘儿童涉入性行为的“虚拟儿童色情”,违反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按说这本来是美国人的“内政,他人无权置喙。只是这件事不同,因为《美国法律与司法中心》代表18名支持此法的共和党国会议员表示,此裁决未能弥补法律漏洞。该组织首席律师史克劳说,『最高法院为色情业者利用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保护清除了路障,并且为他们在网路上从事这种行为开了绿灯。』而网路是一种全世界共享的信息资源,而且对其它国家而言,更是一种必须付费的服务(向美国买“入口”),形成一种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就象自来水公司提供用户自来水一样,是不能随便把脏水送到管道里面去的。

除非故意装做视而不见,否则世界各国都正在面对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找不到解决、改善的有效良策而忧心忡忡。其实个中原因,简直比“秃子头上的虱子”还要明显,那些“罪魁祸首”,就是被大法官解释成“言论自由”的某些和“言论”根本“风牛马不相及”的东西。

在地球生物形成和进化过程中,大自然(或造物主)赋予相对高级一点的动物以可以发出声音的功能,作为同类之间交流位置、危险、求偶之类信息。越高级的动物这种功能也越复杂,到人这个特殊层次时,这种功能也达到顶峰,不仅产生了可以表达任何感情和事物的复杂声音—语言,而且还形成可以纪录、保存、交换、重复语言的文字。可以推测,正是这种语言和文字,提供了组成以非生理分工(如蜜蜂、蚂蚁等属于生理分工)合作的“非自然生态环境—社会”,并开始创造不断进步的物质文明的必要条件。

很明显,在自然生态环境中的一切生物(包括人在内)都一定具有适应那种生存环境的共性,如自私、贪婪、性和母爱(《母爱和人性》),这就是“天性”。天性形成的机理和液体在空气中自由落下时,最後一定形成“流线型”滴状的道理是一样的,是一种必然,跟物种进化毫无关系,就象无论可口可乐和白开水,在空气中自由落下时形状相同一样。

其实我们今天所谓的进化,完全是指人类的物质文明的发展和进步,我们之所以能够上天并且比任何鸟类飞得更高更快,是因为我们发明了飞机而不是身上“进化”出更好的翅膀;之所以能够下海而且比鱼游得更深更远,是因为发明了船舶和潜水艇,而不是身上“进化”出比鱼更好的“鳍”;之所以能够不把狮子大象放在眼里,是因为发明了武器,而不是因为身体“进化”得比它们更强壮有力;就算我们看起来好象比前人更聪明,也只是因为我们积累了更多的知识和发明了电脑之类能够更好保存和运用知识的工具,而不是个体生理上有了象“软件升级”、记忆容量增加那样的“进化”;……;总而言之,都体现在客观物质的层面。而这些物质进步的真正原因,完全是因为人类能够组成以分工合作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从而能够最有效地利用个体的力量并能够积累、叠加的结果,根本和达尔文的竞争理论无关。

这其实只要略有科学常识和起码科研能力的人,靠基本的统计归纳方法,都可以总结得出来的。因为地球上的一切生物都存在“竞争”的现象,却除了人以外没有一种能够形成人类这样的社会。而除了人以外,又没有任何一种生物能够取得一点可以和人类相提并论的物质进步。所以物质文明的进步只能跟社会作联系,实在是再清楚不过的了。

再进一步看看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区别。如果撇开物质条件的不同外,其最根本的区别,又恰恰是表现在对竞争的态度上。在自然生态环境中,各种生物共同生活在同样的环境中,对任何竞争都“一视同仁”,没有任何规则和限制。而在人类社会里,其它生物都已经处在被人控制的地位,完全失去跟人竞争的条件。而且为了分工合作的需要,更产生宗教、法律和道德之类的概念来规范和限制人和人的同类之间的竞争。其本质就是对“自由”的规范和限制。正是这样的规范和限制,保证了人类可以在一种“违背”自然生态环境的社会中生活,而这样的非自然生态环境—社会,正是能够让人类获得其它生物永远得不到的、如此丰富且不断提高的物质享受的原因。认识到这一点後,我们就应该知道,天下的确没有白吃的“午餐”,人类的物质文明是以自己放弃一部分在自然生态环境中所享受到的自由来换取的。甚至于“大法官”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对自由的合理限制而不是保护,否则只有取消法律才是对自由的最大解放,我们能够不承认只有不存在任何法律(当然也就没有大法官存在的必要)的自然生态环境才有绝对的自由吗?

上面已经说过,社会是一个非“自然生态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人类原来具有的那些适应自然生
态环境的“天性”(和任何其它动物没有区别),现在都成为“弊大于利”而必须加以限制(不能消灭),而作为可以表达“天性”的语言和在语言基础上延伸出来的文字,当然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可以认为,社会的存在,就是是建立在对天性的限制的基础上。这不仅可以被社会发展的正面历史事实证明,更可以发现,今天世界各国社会发生的一切令人不安的乱象,无不都和不恰当地放任或甚至鼓励“天性”有关。而这种鼓励,正是通过语言和文字的宣传和行为的“示范”进行的。

在中华文化中,早就总结出诸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认识和“寓教于乐”这样的有效方法。而这样的认识和方法的正确性,完全可以从大量社会相关材料中,用现代科学的统计、归纳方法来证明。而且如果不是现代社会学总是坚持“抱残守缺”的话,本来是可以更进一步地将中华文化和现代科学结合,创造性地加以继承和发展,把寓教于乐中的“教”分解成表现相同、结果相反的“教育”和“教唆”。再找到“天性”和“人性”的区别及後者对前者的制约作用。那麽,至少从理论上是完全可以找到今天社会发生的所有问题的根源。

可以认为,人类社会的进步过程,就是一个不断约束、限制天性的过程。用简单物理原理就可以说明:人类社会的进步有如推车上坡,天性就象方向相反的地心引力,不仅不能起推动作用,反而要用更大一点的力量去抵消它,才能前进。一旦这种力量减弱,上坡速度就会减缓,甚至不进反退。要是取消,结果就只有向下坡方向滑去,而且速度越来越快,一直到坡底或坠入深渊。其实只要稍为深入想想就知道,无论道德、法律和宗教存在的目的,无不都跟“约束、限制天性”这个终极目标有关。现在大法官的判决,等于反其道而行之,如此走火入魔的行动,岂不令人目瞪口呆!

中国人很早就发现这个问题,所以古代就有“非礼勿言”之说,就是指要通过道德约束,来让人自觉限制说什麽和不不说什麽,以便限制。“礼”本来就是道德标准,只可惜被後来的受到封建统治集团收买、利用。失去客观科学立场而变得越来越不长进的读书人,出于维护封建统治集团和本身(学派)利益,精心加工炮制出来一套用来欺骗的教条,最後沦为被攻击的“礼教”。只可惜反对“礼教”的那另一批读书人也并不比他们的对手高明,在反对“礼教”的同时,矫枉过正地连“礼”也不要了,象倒洗澡水时连孩子也一起倒掉一样!

有人也许会辩说『人家有说的自由,如果你觉得不合适或不喜欢可以不听、不看。』初听起来似乎也有道理,实际是很荒唐和岂有此理的,这跟为了要保护“罪犯”的行动自由,而要求正常人住进自备“监牢”以便和犯罪隔离是一样的。这意味著要更多得多的人不仅要牺牲自己的自由,还要为此付出代价。

那麽,是不是这就意味著限制“言论自由”了呢?根本不是。这完全是当前社会科学的无知和落後所造成,因为他们迄今还没有发现“言论”和自然生态环境中的鸟啼、蛙鸣、猫叫、狼嚎等,以及与之对应的人类的语言、文字之间的层次区别,反而将两者混为一谈。作为天性的一部分,语言和文字当然是要受到一定限制就约束的,理由和限制其它的天性也完全一样。而作为实现民主的重要手段的“言论”当然应该享有完全的自由。但是前提是必须厘清什麽才是“言论”?以免被不是言论的东西混入,这本来就是任何算得上“科学”的学问的起码常识。而那种描写未成年儿童性行为、性虐待、严重暴力之类的东西,绝对和社会进步方向背道而驰,是怎麽都跟言论挂不上勾的。一个要准备成为世界领袖的国家,要是领头朝这样的方向,世界还能好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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