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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谈中共官员是剥削者的原因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0月19日19:43:2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杨增宪

权力类商品价值规律

  “权力”,是社会交互主体面对利益存在[2]而主张归属时产生的概念,是社会主体依据规范拥有的支配利益实体或机会的力量。由于权力都产生于社会、社会交互主体之间,所以,凡是权力都属于社会权力。“权力”的外延很宽,如前文所述,任何商品都体现著权力,任何商品交换都表现为权力交换。从这个角度讲,经济学包括拙著都是研究经济权力的学问。本章研究的“权力”,则是指经济权力、财产权力之外的私权力或公权力,亦即通常未必具有商品属性甚至不应成为商品的权力。由此,便相应生成了“私权商品”和“公权商品”。私权商品虽属于非劳动产品商品,但其利益往往与劳动、劳动产品商品关联,所以,其价格形成与变化同时受制于两大价值规律;公权商品因其垄断性,其价格形成与变化则主要依循简单的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对此,本章将分别加以讨论,并阐述应用这些规律的经济、政治意义。鉴于在权力商品构成中,大多是“私权”而非“公权”,因此,通常在指称“私权商品”时,壹般通用“权力商品”概念。本章预设前提仍是市场基本规范,虽有违法交易,但交易本身不存在欺诈现象。权力类商品价值规律权力商品的生成条件及其特殊性权力本身不是实物,不能满足人们的任何需要;人们所以看中权力,是因为权力支配著权利,即权力人能依据规范处置相应的物或决定相关人的行为,支配并享用相应的利益实体或机会。本章讨论的权力,主要是指支配相关利益机会的私权或公权力,由于这些机会能满足商品主体的需要,具有使用价值,所以,相应权力便可能被交换并获得商品属性,具有商品交换价值。我们须研究的是:权力及权力商品是怎样生成的、权力商品的分类以及权力商品与机会商品的区别。

  (壹)权力及权力商品生成的条件

  权力产生于社会交互主体之间。当社会主体独自面对和处置利益客体,譬如甲处置自己种的萝卜时,并不存在“权力”概念。但当乙来到田头要拔萝卜时,甲便要声明这萝卜属于自己,“权力”概念便出现了[3]。从发生学角度讲,社会权力的生成与获得主要有两种方式[4]:壹种是靠暴力强取,壹种是靠契约获取。不妨再援用过独木桥的例子做简要阐述。当甲乙分别过独木桥时,并没有权力概念,但当他们同时站在独木桥两端时,权力概念就产生了。假设两人互不相让,同时上桥搏斗,甲凭力量将乙推下了桥,此后,每当甲过桥时,他都会叫乙让开,自己先过桥。甲的这种权力所依据便是强权规范(丛林法则)。甲拥有这般强权,自然无须与乙交易,权力也是不会成为商品的。假设甲乙皆意识到,暴力夺桥可能两败俱伤,彼此达成按先后顺序过桥的契约规范,此后,两人便依据这壹规范行使过桥权。当甲先到桥头时,便有权让后到的乙给自己让桥,甲乙的这种权力,便是所谓“法权”。显然,可能被交易并成为商品的,只能是这种法权。譬如,当甲乙同时来到桥两端时,便同时获得了过桥权;当两人皆不弃权时,唯有通过协商交易解决。如乙给甲1银元,优先过桥,这样甲的过桥权便成了商品。契约社会中,甲乙的法权看似“天然”具有,由此人们往往误认为它是“天赋”的。其实不然,“人权”只能“人赋”,公民的契约权力来自社会交互主体所履行的契约责任。譬如,当甲早于丑到桥头时,虽然拥有了优先过桥的契约权力,但甲的权力,必须靠丑自觉守约,承担让桥(甚至劝阻他人上桥)责任才能行使,否则,甲的权力就将落空,甲所应享用的利益机会就将丧失。假设丑屡屡破坏规范,强行上桥,甲乙的过桥权无法行使,他们便会出资雇佣丁来监管秩序。丁根据甲乙授权应履行的职责是:监督过桥者,让其遵守规范,使甲、乙、丑等皆享用顺序过桥的权利。丁的这种权力,并不属于自己。如果说甲乙源自“法权”的过桥权,属于“私权”的话,丁的这种源自甲乙“授权”的监管权,则属于“公权”。问题是,丁也有私欲。假设他以权谋私,便很可能收了丑的红包便让其优先过桥,把公权拿来做交易,使公权同样成了商品。甲乙用私权进行交易,壹般属合法行使权力[5],但丁动用公权进行交易,等于偷了主人的东西卖钱,则肯定是非法的。既然公权交易非法,何以仍承认其为商品呢?道理在于,偷窃违反的是普世法律和道德规范,并不是商品交换规范,只要窃贼按市场规范出售“赃物”,我们就不能否认其具有商品属性。这里体现的同样是商品不管“出身”的原则。当然,不是所有权力都能成为商品的。权力要成为商品,它所支配的机会同样必须能满足对方的需要,且稀缺。如果河对面没有利益,丑根本不需要过桥的机会,则无论是甲乙的私权还是丁的公权,都不可能与丑交易成为商品。如果独木桥被拓宽,甲、乙、丑等可同时过桥,同样也不存在过桥权或监管权被交易成为商品的可能了。此外,权力要成为商品,还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其壹,权力的边界明晰、相对独立且能被交换。如果权力不能独立授受,或权力与利益机会无法分离,便不可能成为商品。像全民共享的国家财产,无法分割,公民个人便无法把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这好比独木桥的两端,甲乙背后皆有百人,且双方只能按序集体过河,这时甲乙就只能享受各自权利,而无法将其拿来交换了。当然,甲乙可向同岸的后来者出售其权力,这种权力商品就是生活中常见的替人排队者出售的排位权。

  其二,权力支配的利益机会相对有保障。权力商品交易以获得相应利益机会为目的,利益机会是否有保障,自然成为权力能否被交易的前提条件了。假如庚清楚地知道,某选举本身无效,他就不会进行贿选。同理,如庚看到丑等可随意插队上桥,便不会花钱购买甲乙的过桥权了。当然,“相对”不是“绝对”,权力机会在享用过程中,难免有风险——风险性也是权力商品的重要特征。对于合法的私权商品交易而言,主要存在的是权力机会的风险。譬如,甲刚卖给了乙过桥权,独木桥却被突发山洪冲走,乙自然遭受损失。对于非法的公权商品交易而言,主要存在的是权力本身的风险。譬如,丑刚买通了丁,获得优先过桥权,丁却被逮捕,丑也被查处,两人皆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风险评估也是权力商品交易者的重要“功课”,只有预期风险相对可控时,交易才可能进行,否则,权力是很难成为商品的。鉴于私权交易风险率低,所以,后面的讨论我们会将这壹问题悬置;而提高公权交易风险,有利于遏制腐败,后面我们将会重点讨论。

  (二)权力商品与机会商品的区别

  权力作为商品交易,有时交易的只是机会,即“权力机会商品”;有时交易的则是支配机会的权力职位,即“权力职位商品”。假设丁作为过桥监管,他收丑1银元让其优先过桥,出售的便是过桥的“权力机会”;假设丁作为数座桥的总监管,他收丑100银元让其做某桥监管,出售的便是监管过桥的“权力职位”。用通俗的话讲,前者属“钱权交易”,后者叫“卖官鬻爵”。这两类权力商品形态尽管有区别,但其价值规律基本相同,所以,后文讨论时,我们不再强调这种区分。由于“权力商品”交易的也是利益机会,与“机会商品”壹样,皆是非实体商品,因此,两者是很容易被混淆的。但在本质上,这两类商品却是有差异的;搞清权力7权力类商品价值规律商品区别于机会商品的特殊之处,对准确把握权力商品价值规律有著重要意义。

  先看“私权商品”与“机会商品”的区别。任何私权包含的机会,首先是权力人自己的机会。譬如,甲的过桥权,是甲自己享用的机会。而机会商品中的机会则不同了,它们大都是机会供应商为别人创造或提供的,并非他们自己要享用的机会。譬如房介、婚介,不是给自己提供租房、婚嫁机会;情报贩子的情报,对自己也毫无价值;社交、广告和展示平台,也都是为客户创造和提供的机会,而不是为了供自己社交、给自己打广告或展示自身才华的。再看“公权商品”与“机会商品”的区别。公权商品不是给官员提供利益机会的。譬如,丁作为过桥监管,自己并不需要过桥,从这壹点讲,它与“机会商品”相似:作为商品,它也只有出售,才能获利;不出售,就没有交换价值。但是,两者间依然有两大区别:其壹,公权商品不交易,官员严格履职,依然可获得公职报酬;机会商品不出售,没有收益,供求商就要亏损。其二,公权商品交易壹旦败露,双方都将受罚,非法收入也将被没收,这是公权交易的高风险性;机会商品除个别情况(情报)外,交易本身无风险,机会商品交易完成,机会收益的风险便只由买家承担了。私权商品价值规律“私权”的外延很宽,但把经济权、财产权等排除之后的“纯粹”私权却未必很多,如我们反复援用的过桥权,也是虚拟的。当然,选举权交易是真实存在的。但我们这里研究私权商品价值规律,却不是为阐述贿选的价值规律,而是为便于后文把握经济权力商品的价值规律——与复杂的经济权交易相比,我们以过桥权为例,阐述起来更直观易懂。这里,我们必须先厘清权力商品交易的“机会成本”“机会收益”等概念,这些通用于经济学的概念,都存在于权力商品交易中。

  (壹)与私权商品交易相关的概念

  在讨论机会商品时,我们曾刻意回避了“机会成本”概念,而采用“机会获取成本”。这是因为,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概念不是指“机会”的获取成本,而是指主体舍“A”取“B”过程中,舍弃的“A”利益;与其对应,“机会收益”则指同壹主体获取的“B”利益。权力商品交易中的“机会成本”与“机会收益”则有所不同,它是指同壹权力机会A分别对应于买卖主体甲、乙产生的概念。尽管有上述差异,只要能把握住具体语境,这两种“机会收益”概念是可以分辨开来的。至于权力卖出者甲所获收益,则不能用“机会收益”指称,因为这壹收益并非来自机会,而来自“卖出”机会,所以,只能称为“机会交换收益”或“权力卖出收益”。“机会成本”。权力商品交易的“机会成本”,是指权力人出售权力所舍弃的机会收益,换言之,也就是指其利益的损失。准确地讲,“机会成本”应称为“机会预期成本”,因为权力人舍弃的是尚未获取的利益,期间包含著不确定性。譬如,甲出售过桥权,放弃了优先过桥机会,不能及时到对岸,其间,他的萝卜可能被野兔糟蹋减收,损失约10银元。此例中,甲出售权力的“机会预期成本”就是10银元。但实际上,甲的损失可能小于或大于10银元,因为野兔可能来得少于或多于预期。譬如公民选举权,对有鲜明党派立场、公民素质的选民来说,其选票的分量非常重,是不可被收买的。而对缺少立场、觉悟的选民来说,选票毫无直接利益可言,其机会成本几乎为零[6]。“机会收益”。权力商品交易的“机会收益”,是指权力购买者从权力机会中获取的收益。准确地讲,“机会收益”同样应称为“机会预期收益”,因为权力购买者获得的是尚未获取的利益,期间也包含著不确定性。譬如,乙购得过桥权,获得了优先过桥机会,及早到对岸,可指挥工人多做椅子,收益约100银元。在这壹例中,乙购买权力的“机会预期收益”就是100银元。但实际上,乙的收益可能小于或大于100银元,因为工人出勤率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当然,预期收益不是即时收益,“机会”本身就存在风险,譬如独木桥断、利益丧失。从这个角度讲,“机会收益”又是“机会风险收益”。但如前文设定的,因私权交易中的机会风险概率低,可将其忽略,所以,后文讨论不涉及私权商品的风险问题。“获取成本、交易成本、行使成本”。权力商品的获取成本、交易成本、行使成本,严格讲有区别,但现实中有时难以分开。譬如,不交契约税,不能交换过桥权,甲就不能过桥,这时的契约税,应属获取成本、交易成本;譬如,只存在过桥税,不交税就不能过桥,这时的过桥税,便既是获取成本,又是行使成本。从理论上讲,社会权力的获取、行使与交易,似乎可以无成本。譬如过桥权,契约社会中,任何人只要站到桥头,就可得到并行使相应权力,只要双方口头交易并履约,也不需要交易成本。但实际上,大多数社会权力的获取与行使都是有成本的。还如过桥权,甲为获得这壹权力,就要耗时去占位,或耗时履行义务,等待对方过桥;同时,双方就过桥费讨价还价,也要耗费精力占用时间;最后,为防有人插队,还须承担聘用丁的费用等等,这些付出都是三项成本。再譬如选举权。尽管公民都有这项权利,但前提是,他要履行公民义务、守法纳税等等;假设有人买票,也要搭桥联络,与选民讨价还价;公民要行使投票权,同样要花时间去投票站,这些付出同样是三项成本[7]。至于这些成本是否真实发生、全部发生,是在交易前后还是权力行使前后发生,应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后文将会讨论。

  (二)私权商品价格生成规律

  权力能成为商品,关键是它所支配的机会收益能满足商品交换对方主体的需要,具有使用价值。权力通常并不是作为商品而存在的,而且可能没有获取成本,但权力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时,就必然存在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构成了权力商品价格的下限。同时,对壹般实物商品言,使用价值相同者,彼此是不会交换的,譬如,木匠不会以椅子换椅子。但是,对于拥有过桥权的甲乙而言,却可能产生交换。这是因为,权力9权力类商品价值规律作为商品,其使用价值与机会商品相同:同壹“机会”发挥的使用价值量值,可能相差千万倍!这种权力使用价值量值的巨大差异,是权力被交换成为商品的条件,因为它可使权力出售者获得交换盈利,使权力购买者获得更大的机会收益。这种机会收益,构成了权力商品价格的上限。显然,权力商品交换,只有在权力商品机会成本与机会收益间存在双赢空间时才能进行;权力商品的价格,便在这个区间内,按不同的商品价值规律生成。当然,如果权力商品偶然被交换,是没规律可言的。假设甲乙同时到达独木桥的两端,且在对岸皆有利益:乙提前2小时过桥,预期获利100银元;甲提前2小时过桥,预期获利10银元。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必须交换、过桥权必然成为商品,否则,双方都有损失。那么,两人将以怎样的价格交换呢?毫无疑问,各自的打算都很精明,即都想在自己的机会成本之上高高卖出过桥权,或在自己的机会收益之下低低买入过桥权。尽管彼此都不知对方的底牌,但可肯定的是,他们壹定会在10-100银元间的某个价位成交,具体成交价的高下则取决于两人的价格谈判技巧。若乙壹开始以卖家身份出价,最终可能20银元就与甲成交[8];反之,若乙壹开始就以买家身份与甲砍价,则可能90银元成交。从这个角度讲,权力商品同样无定价。但是,任何同类商品只要重复交换,其价格形成便必然会呈现出规律来。我们先讨论权力商品供求动态平衡状态下的价值规律。设桥两端过桥人数、各人不过桥的机会成本或过桥的机会收益大体相当,这时的过桥权便会处于供求动态平衡状态。譬如,共有A、B、C三座桥,甲庚辛、乙丙丁分别在桥的左右岸。其中,甲、庚、辛过桥的机会收益为5、3、1银元;乙、丙、丁过桥的机会收益为1、3、5银元。初始,由于各人的机会收益都是秘密,大家都想以10银元高价卖出过桥权,因没人应价,只能渐次落价。几轮交易下来,利己的权力主体不仅认清形势,知道自己该做买家还是该做卖家,也知道该怎样讨价还价才能获利最大化。譬如,甲、乙会作为买家让庚、辛、丙、丁从2元开始减价竞争,减到1.4元时,庚、丙因感到吃亏退出,甲、乙与辛、丁成交。剩下的庚与丙以1.5银元达成交易,庚支付丙1.5银元,丙过河收益3银元,最终获利也是1.5银元。以上讨论省略了具体竞价过程,但给出的结论却经得起推敲:即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过桥权的合理价位,只能是各方平均机会成本或收益的二分之壹,交易双方等值双赢。这是因为,在被耽误的时间(如2小时)内,只有壹半人在劳动并获得收益,另壹半人在等待,其收益为零。这样,另壹半人只有能分到大体壹半的收益,才会同意交换。而这个竞价博弈的过程,与商品交换价值规律的机理基本壹样,都是围绕社会平均劳动收益、商品平均价位形成合理市场价格。如上例,甲庚辛与乙丙丁的平均机会成本或收益实际上都是3银元,合理的过桥权价格便理应在1.5银元左右。所以,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权力商品价格的形成与变化规律,基本上可套用[9]简单的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再来讨论权力商品供求失衡状态下的价值规律。假设河上只有壹座独木桥,壹次只能过壹人,历时2小时;左岸甲在对面的利益很小、愿出售过桥权;右岸乙、丙、丁三人早过河2小时的机会收益为100、60、20银元;三人同意按与甲交易成功顺序过河。在这种权力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其价格是怎样形成的呢?显然,壹般情况下它首先应由乙决定。由于乙的机会收益最大,他只要报出60银元[10],就可在竞价中胜出,因为60银元支出相对丙、丁预期60、20银元收益为零或负值。乙预期可获40银元的收益。但是,预期收益不是现实收益,需要不等于能要。假设乙、丙、丁口袋中各有现金10、20、30银元,那么,只要丙报出20银元的价格,就可稳获过桥权,预期可获40银元的收益。因为在20银元价位上,乙的购买力不足[11],丁预期收益为零。又假设河上有三座桥,左岸的甲、庚、辛各占壹桥,三人先过桥2小时的机会预期收益为2、4、6银元;右岸乙在对岸的利益很大,向三人购买过桥权。在这种过桥权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其价格是怎样形成的呢?显然,壹般情况下它首先由甲决定。由于甲的机会成本最小,他的出价只要等于庚的机会成本4银元,就可在竞价中胜出,因为4银元收入相对庚、辛的预期4、6银元收益为零或负值。甲比预期收益多获2银元。当然,理论上最低价不等于实际发生的最低价。假如乙是大富商不屑于砍价,他可能接受庚或辛的最先报价,以5、6银元成交。综上所述,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权力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决定权力商品价格上限的,是买方最大机会预期收益;在这壹限价之内,决定权力商品价格的,是买方的实际最高出价;在权力商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决定权力商品价格下限的是卖方最小机会成本;在这壹价位之上,决定权力商品价格的是买方的实际最低出价。这就是说,权力商品供求失衡时,同样依循简单的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在以上讨论中,我们省略了权力的获取、行使与交易成本。若加上这些因素,权力商品的价格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我们分交易前、后、中发生的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先分析获取成本在“交易前”发生的情况。当权力商品供求平衡时,这些已发生的获取成本无疑会影响权力商品价格,卖方会提高报价,买方会相应妥协,权力商品价格会相应提高(通常为付出成本的壹半)。但在权力商品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时,这些获取成本却对权力价格失去了制约意义。我们在讨论市场供求价值规律时已给出了理由:当商品供不应求时,其价格与卖方的成本无关,买方给出的价格越高越好;当商品严重过剩时,无论此前已发生的成本多大,商品能卖出便是卖方最大利益所在,如商品卖不出去,其损失将更大。再分析行使成本在“交易后”发生的情况。权力行使成本表面上随权力转移而转移,譬如,谁过桥,谁交过桥税,且在交易后发生,但它却直接影响到权力价格的形成,双方的机会成本、机会收益都要减去这壹成本。对权力商品买方而言,机会收益要减去行使成本,这好理解;权力商品卖方也要将机会成本减去行使成本,是因为机会成本指被放弃的预期收益,过桥成本影响了这块收益,所以同样只能是减法。正因如此,这壹成本不仅在权力商品供求动态平衡时双方要考虑,而且,当权力商品供求失衡时,同样要被其中的壹方考虑。譬如,当权力商品供不应求时,行使成本是买方要考虑的因素,如乙在报价时便要减去1银元;当权力商品供大于求时,行使成本是卖方要考虑的因素,如甲在报价时也要减去1银元。最后分析交易成本在“交易中”发生的情况。这壹成本对价格的影响非常单纯,当权力商品供求平衡时双方均摊;当权力商品供不应求时,交易成本可能由买方承担[12];当权力商品供大于求时,交易成本可能由卖方承担。当权力商品获取、行使或交易成本较小时,讨论权力商品价值规律时,可将其忽略。但当这三项成本或其中某项成本很大,甚至大于权力机会成本、机会收益时,人们会选择弃权,权力便根本不可能成为商品。

  (三)私权商品价值规律的实践意义

  我们讨论的过桥权交易虽是虚拟的,但它所揭示的私权商品价格形成规律却可验证于现实的权力商品交易中,并可延用到若干经济权力商品身上。现实中,最典型的权力商品交易就是农村选举中俨然成风的买票了。买票属于贿选,但在当下它却具有某种合理性[13]。凡有买票的地方,选票的价格几乎完全取决于机会收益的高下。在壹些经济落后地区,因村里没有集体财产、村官的机会收益几乎为零,所以,无人愿意当官,选票的价格便为零。这和无人愿意过桥,过桥权价格为零是壹样的道理。由于参加选举要付出劳动、付出行使成本,所以,这些地区往往还会给投票者以奖励。在壹些经济稍发达的地区,因缺少竞争者,村官候选人可能请大家吃顿饭或每人给几十元钱,就办妥了。但在沿海某些发达地区,情况则大不同了。因这些地区的村官选举潜规则已形成,其机会收益风险很小甚至为零[14],所以,竞选人考虑的主要因素,壹是测算任职期间的机会收益;二是推断对手的出价。前壹因素,与竞选人各自能力条件相关,后壹因素,则与竞争对手财力相关。竞选人开出的选票价码,既要低于预期收益,又要高出竞争对手,同样要依循权力商品供求价值规律[15]。在经济权力交易中,我们会更清楚地看到权力商品价值规律的制约作用。譬如在城市商品房用地拍卖中,最高的出价者,肯定是机会预期收益最大者。同壹块土地,同样的规划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不同房地产商能力不同,可能获得的机会收益也相差甚大[16]。通过拍卖,稀缺的土地资源不仅可使国家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收益,而且可使有限土地发挥最大化的社会效益。这也是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体现。公权商品价值规律公权属于授权,授权不可交易,交易即属违法,这是法理正义所在。但公权常作为商品交易却是客观事实,这里从经济学角度讨论其规律,不是承认其合法性,而是像研究疾病的规律壹样,目的是为了铲除这壹社会毒瘤。须说明的是,所谓公权商品交易,亦即“钱权交易”,其外延要小于“贪污腐败”——“贪污”没有交易,它直接把公款贪为己有。“腐败”有很多类型,像“寻租型腐败”,官员利用权力明火执仗地敲诈,其间也没有“交易”。公权商品交易,应归属“交易型腐败”[17],官员还是讲市场原则的[18]。还须说明的是,这里的“公权”,不仅指党政官员的权力,而且是泛指各种社会组织中的委托授权;这里的“贪官”,也包含各种从事钱权交易的授权经理人或专家,其外延要大于公职官员,而且可能是复数。譬如,私企经理人员,私下收贿,高买原料、低卖产品,便同样属钱权交易[19]。再如前壹章提及的,某些高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盈利为目的变相出售“真的”假名声,即卖文凭、荣誉证书等等行为[20],有些也是钱权交易,有关单位属集体犯罪。最后需说明的是,社会领域中的壹些钱权交易现象,像给老师、医生送红包以求更多关照的腐败行为,其交换利益无法量化,不适用本章讨论的规律;但本章关于铲除腐败的措施却适用于这类社会腐败现象。公权交易,因见不得阳光,必然呈现出某些特点。我们的讨论同样要先从梳理相关的概念入手。

  (壹)公权商品交易特点及相关的几个概念

  相对私权商品交易而言,公权商品交易具有“三高”特点:高收益、高风险、高隐秘。公权商品的高收益,存在于买卖双方。对贪官而言,公权姓“公”,获取无成本[21],交易不交税,而且,公权不为官员私有,官员不能从中获利,不存在机会成本,所以,就公权商品本身而言,它几乎属于“零成本”。譬如,丁授权监管过桥秩序,他本身在桥对面没利益,即便进行钱权交易,他也没有损失。之所以这样,就因为公权是贪官窃用的,它与仓库保管监守自盗,盗来的赃物“零成本”是壹样的道理。但贪官出售公权商品的获利却是巨大的。从理论上讲,贪官掌握的公权力提供的机会收益有多大,他可获取的卖权盈利就有多大,而这与其职位高低不相关:壹个“清水衙门”局长的权力可能无人问津,“两袖清风”;壹些“油水单位”科长的权力可能炙手可热,“肥得流油”。假设甲是县土地局的科级局长,掌管著土地审批权,那么,他出卖公权就可能获利百万、千万。这便是官员难抵御腐败诱惑的原因——只须批几个字,盖壹个章,就日进斗金,这钱来的实在太容易了!对于奸商而言,情况类似。他购买公权商品的对象是贪官个人,出手百万便是大数,但其获利却来自公共利益,动辄千万不算多。譬如乙花100万买通甲,拿到壹块黄金宝地,仅转手倒卖可能就获利上亿!这也是奸商们愿意行贿官员、在官员身上投资的原因——只需买通壹个官员,小钱就可变成大钱,这种经营实在太划算了!之所以这样,不仅因为公权支配的利益机会含金量高,更因为公权交易本身带13权力类商品价值规律有垄断性,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显然,任何国家、企业及社会组织都不会听任贪官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必然会出台严厉的肃贪反腐法规及措施,这便使公权交易必然具有高风险性。而非法性和高风险性必然导致公权交易出现第三个特点:高隐秘性。公权交易的这些特征无须多论,但由此产生的“高风险成本”“高交易成本”“高风险收益”等概念却须加以说明。“风险成本”“交易成本”“风险收益”等概念也是经济学常用概念,这里加上限定词,以强调它们只使用于违法的公权交易[22]。“高风险成本”。这里的高风险成本并非指壹般商品交易中因意外变故导致的有形或无形即期或预期损失,而特指钱权交易败露导致的损失。譬如,丑刚向丁购买了过桥权,桥却断裂,这损失便不属于高风险成本,只有丁被逮捕,丑的过桥权作废,由此造成的损失才属于高风险成本。壹般商品交易中,风险随商品所有权转移,但公权商品却不同,交易完成、风险仍在,壹旦事发、双方共损,这便使其存在于交易双方。对贪官而言,壹旦被查,其高风险成本包括两方面:壹方面包括贪官损失的既得经济利益、预期经济收益以及前期交易成本,如丁被撤职严查,便要被剥夺既有职务享用的壹切待遇,丧失从查处之日直到退休后若干年的工资福利总和,损失他行贿上级的投入;另壹方面包括贪官受到处罚,如丁被“双开”、被判刑甚至被判死刑等等。对奸商而言,其被查的成本也不仅表现为购买公权及“公关”行贿的投入,更表现在若自己被判刑、企业被处罚甚至被赶出相关市场等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这块预期损失可能非常巨大,它才构成真正的高风险成本。“高交易成本”。这里的高交易成本,同样特指发生于公权商品交易中的额外成本,它分为直接、间接交易成本两块。在私权商品交易中,双方可直接讨价还价,未必需额外的交易成本。但公权商品交易则不同了:行贿者害怕官员清廉,索贿者害怕事情败露,买卖双方通常都不敢轻举妄动——鲜见有贪官与行贿者初次会面,就公开谈交易,把几十万贿银装进口袋里的。因此,现实中发生的公权交易,最初都是通过腐败掮客,或通过双方信得过的哥们、至亲、死党才实现的。因过程不透明,掮客中饱私囊[23]的情况很多,这使公权交易成本有时甚至超过贪官所得。这些花费构成了直接高交易成本。同时,为规避风险,双方还要额外支出壹块公关交际成本。贪官们要寻求保护伞,便要给上司们送礼进贡;奸商们要编织关系网,也要打点大小官员等等。这些支出构成了公权商品的间接高交易成本。“高风险收益”。贪官的高风险收益,是指其出卖公权所获非法收益减去交易成本的高收益;奸商的高风险收益,指其获得的公权利益机会的预期收益减去其行贿、交易成本的高收益。公权交易之所以能进行,就因为双方都能获得高收益。这高收益当然不是贪官送的,不是奸商挣的,而是交易双方非法窃取的公共利益,或利用公权垄断资源谋取的非法利益。譬如,司机向公路收费人员行贿,省下的过路费便属于前者;矿主向贪官行贿,获取的开矿权便属于前者。但非法收益再高,壹旦被查处便会归零,这种风险远高于壹般“风险投资收益”的风险:风投失败,只是预期收益落空,损失也止于前期投入且限于经济范畴;钱权交易败露,所损失的不仅是其预期收益、前期投入,而且会丧失其已有的或预期的其他合法收益,且危及政治利益,所以,只能称为“高风险收益”。

  (二)公权商品价格生成规律

  公权商品高隐秘交易的特点,使其价格生成规律相对简单得多。我们先设其高风险成本和高交易成本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商品与某些机会商品壹样,在其“零成本”下限和“高收益”上限之间,可能在若干价位上成交,彼此“双赢”。与私权商品不同,公权商品交易因很难重复进行,更不能公开竞价,所以,其价格出现巨大差异是正常的。譬如,批同样的地块,开发商赚取同样的高利润,A城的甲贪官,可能只敢收10万元,B城的乙贪官,则可能要价1000万。开发商绝不可能以甲的开价向乙公开施压,让其大幅降价。尽管这样,我们还是可通过推理大体把握公权商品的价格形成规律的。当公权的机会收益较小、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平衡状态时,其价格应在机会收益的壹半上下。这壹规律可在现实中找到某些例证,典型例子是收费站逃票。假定过路费为20元,司机通常只有私下给收费员10元,才能通过。假如司机给钱太少,收费员便要照章收费,司机壹分钱省不下;假如收费员要钱太多,司机则宁可按章交费,收费员也壹分钱拿不到;彼此只有利益均占才容易达成交易。在某些风景区,送客司机与检票员串通好帮游客逃票时,他们的收费原则也是门票价格的壹半。但是,上述情况并不多见。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权商品很难供求平衡、更不会供大于求,而只会处于供不应求状态。这是因为公权力相对于它所控制的资源而言,必然是稀缺的,而企图“以私谋权”盈利者却大有人在。譬如,壹座城市,无论规模大小,都只能有相关局长、处长(科长)分管土地或规划,再加上可插手的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等等,也总是有限的几个人。而希望贿赂这些官员、进行钱权交易的开发商,则可能有几十、几百个。特别是在腐败治理不力的情况下,公权交易的盈利示范效用会很快传播开来,壹些原本正直、廉洁的个人和单位也会自愿或被迫加入进来,更加剧了公权商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像壹般商品匮乏时价格上限取决于买方壹样,公权商品的价格上限也取决于奸商报价。尽管某些公权腐败信息往往出自掮客,未必真实,但对于怕错失机会、鹿死他手的行贿者而言,往往宁肯信其真,不惜当“冤大头”[24],也要高报价。但无论这公权商品价格怎样被抬高,它也不能高出买方的公权机会收益。比如,壹座金矿的审批权在甲手中,当乙、丙、丁都向甲行贿时,各自都要考虑自己预期的机会收益。假设乙、丙、丁预期纯收益为1000万、2000万、3000万,那么,甲的审批权最高价显然不能超出3000万。如果甲或中间人开出的价格超过这壹上限,交易显然是做不成的。如果乙、丙、丁所拥有的可行贿资金少于机会收益,如前所述,这审批权的价格上限还要低于可行贿资金。考虑到现代金融业的存在,这种情况可以忽略,唯壹起作用的还是公权的最大机会收益。这样,从理论上讲,当三人竞价时,丁只须报价2000万,便可稳拿审批权。当然,这仅是理论推导。公权商品的实际报价绝不可能如此之高。其壹,因为公权交易的高风险和高交易成本,是买方须臾不会忘记的;其二,因为公权商品交易的高隐秘性,使买方不能公开竞价,卖方不敢公开抬价;其三,公权商品交易对象是官员,官员盗卖公权,好比窃贼销赃壹样,是绝不会按商品固有价值要价的。这就决定了公权商品不可能像壹般匮乏商品那样,达到买方“能要”的最高价。至于具体的公权商品能卖到怎样的价位,要看乙丙丁在测算其高风险收益、交易成本之后,根据既往行贿经验或对其他对手出价的估测决定。但最终究竟有几个人与甲交易,各自报价多少,除甲有数外,行贿者皆不知道。很可能行贿者只乙壹人,他的任何报价都是最高价。因此,当甲铁定当贪官时,他所出卖公权的最高价,只能是乙丙丁等人中的最高报价。这个最高价显然具有很大的随机性。现在的问题,贪官是如何确定其公权商品的最低价的。尽管公权商品本身是“零成本”,但贪官承担的高风险成本、高交易成本却必然影响公权商品的价格底线。先说风险成本,尽管风险成本存在于交易双方,但贪官会特别重视这壹成本。这是因为,对准备收买公权的奸商而言,他们都是在评估“交易安全”的情况下出手联络交易的;凡风闻出事的官员,他们是不会靠前的。而只要贪官敢交易、敢收钱,就意味著他自我感觉良好、风险可控,奸商这面就可放心了。但实际上,任何官员没有不知其风险存在的,而且,大多会计算出壹旦出事,自己所损失的“高风险成本”有多大。高风险成本中包含官员既得政治权益损失。假如被查,轻则官帽被摘,重则变为阶下囚。如此巨大地位反差带来的肉体和心理痛苦,是无法估量的。不过,任何贪官,在出事之前,都是体验不到这种痛苦的,否则,他也就不会生出贪心了。但是,对于预期经济收益及前期交易成本,贪官却肯定是算计过的。假如甲刚满50岁,年薪6万元,壹旦被革职,其经济损失理论上最少应是年薪的30倍以上(即活到80岁),约为200万。假设甲为避险,找官场靠山,投其所好,送礼送钱送娱乐,总金额折50万元。又假设甲低价出让地块,国家利益损失达1亿元,壹旦获罪,仅此罪便应领刑10年。以上250万加10年刑期的风险成本,都是实实在在存在著的,尽管甲未必计算得很清楚,它们却肯定影响到甲的预期价位,这也就是公权商品的最低价。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只乙壹人行贿,而报出的价格只有5万,甲肯定是不会干的。这倒不是甲太贪婪,而是因为如此交易太不值,与其风险成本相比,收益率太低。换句话说,他不会为壹笔小钱,去冒损失百倍收益、坐10年大牢的风险。假如乙出手就是500万,甲的风险收益率大大提高,他很可能就与乙成交了。那么,贪官的风险收益率多高是底线呢?或者说,贪官的预期价位是怎样确定的呢?这显然是没有确切答案的。假如甲是壹老贪,多次受贿后,其丢官损失的风险成本早已摊薄了,但他未必会降低要价,反而可能利令智昏,抬高自己的预期价位;反之,甲若是第壹次受贿,尽管其风险成本很高,他却因心理承受能力差,预期要价很低,可能50万就成交了。但无论贪官是新手老手,只要风险收益率过低,他都不会交易的。依据以上阐述,我们可将公权商品价值规律概括如下:公权商品的最低价,由公权出售者综合考虑高风险成本、交易成本等因素后的预期要价决定;机会商品的最高价,由公权购买者判断公权可实现的最大风险收益决定。在此区间,公权商品因其交易的隐蔽性特征,其价格生成有很大的随机性,最终皆由买方的最高出价决定。但如果公权交易的风险成本高于风险收益,交易便无法进行,必然“流产”。这壹价值规律与前文已讨论的非劳动型机会商品价值规律基本相似。

  (三)公权商品价值规律的实践意义

  研究公权商品价值规律,目的是为了能彻底铲除公权交易,清除社会腐败。中国式腐败多是交易型腐败,而非鲸吞国库式、公开敲诈式腐败,所以,依循公权商品价值规律,从经济角度反腐,便更为关键。应当说,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及投入都是很大的,但是,尽管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反腐举措不断出台,官员们似乎并未普遍感受到反腐震慑力,腐败蔓延的势头亦未被遏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尴尬局面呢?我想,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壹是与中国式腐败特点相关;二是与目前采取的“抓大放小”的反腐策略有关;三是基于权力斗争选则性的反贪腐。中国的官商之间,“交易”先“交情”,壹旦有了“交情”,彼此便要给“面子”、讲“哥们义气”。建立在群体价值和血缘关系基础上的“面子”,并不属于个人,而是依存并服务于相应的社会圈子;国人都有为群体挣面子的义务,也有分享群体面子的权利。所以,再大的官,也要给亲友、同学、战友、哥们“面子”。当然,得到“面子”者,则必须“答人情”“来而不往非礼也”。公权商品交易就这样在“人情往来”中完成了。腐败官员,只要不坏规矩,拿了钱真办事,其腐败行为便会在情缘或熟人社会中得到“够哥们”的舆论肯定;而那些拒绝甚至揭发腐败行径的人,反倒会被斥为“六亲不认”“不仗义”,遭到亲朋哥们的排斥,甚至变成孤家寡人、“人民公敌”!依然被儒家伦理束缚的当代中国人,就这样在不自觉地扮演两种角色:壹面站在公德立场上痛斥腐败行为,壹面却站在私德立场上帮助亲友哥们腐败!这种传统力量,看似无形,却是中国反腐的最大阻力。对此,笔者已有专论,此处不赘[25]。如上所论,是中国式腐败的特征,也是中国腐败特别难查、难治的客观原因。而多年来以“查处腐败大案要案”为重点,实际上“抓大放小”的反腐策略,则是腐败查处效率低、效果弱的主观原因。尽管所谓“放小”的说法没正式出处,但目前的5000元受贿立案标准[26],及对个人1万元、对单位10万元的行贿立案标准,都在明示这壹点。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反腐高压线”太高,不能对官员、对整个社会产生威慑力。目前,全国省、地、县行政单位有3228个,独立的部、厅、处、科级单位和大中型国企则几乎百倍于此,而2010年全国被追刑责的县处以上干部仅804人。这就意味著,在大多数县市、绝大多数单位中,官员们切身感受不到“腐败风险”的存在。近年来,在大要案查处过程中,甚至出现过同壹地区、同壹岗位,高官“前腐后继”的现象,壹连几任皆成巨贪。有人对此深感困惑,不得其解。其实,答案非常简单,壹则因为官员腐败的风险率太低了:别人被抓,那是倒霉,只要自己不露破绽,该交易还交易,该当官还当官。这与马路上天天出车祸,人们依然天天上街是壹样的道理。二则因为官员腐败的风险收益率太高了:伸手壹次,百万到手,实在禁不住诱惑,甚至不惜赌壹把。这与惯偷看到乘客身上的大钱包就“技痒”,难免要伸手是壹样的道理。中国传统文化土壤要改造,确保官员清廉的约束制度要建设,这无疑都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正确战略目标。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壹点:即便这些目标实现了,高官腐败现象依然难以根除,壹些法治健全的国家,也会曝出总统贪腐的丑闻便是例证。究其原因,还是高官禁不住腐败的高风险收益的诱惑。因此,从经济领域入手,大幅提高腐败的风险率,让腐败行为不被查处成为小概率事件,大幅降低腐败的风险收益率,让人们不愿冒险腐败,才是根除腐败的最有效策略。而这,就需要学习实施历史上的香港廉政公署卓有成效的“零容忍”反腐策略,强调反腐“抓大不放小”。国内之所以形成“抓大”反腐策略,除腐败查处成本高等原因外,关键还在于认识上有误区,认为小腐败危害小,大腐败危害大,查处了大官的大腐败,就能震慑小官的小腐败,但事实证明,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对此,香港廉署认识很清醒,也很正确。“大贪小贪都是贪,放过小贪等于纵容大贪,继而纵容贪得无厌,那时,调查的成本会增加几十倍,上百倍”。而引起市民强烈愤慨的,恰恰不是大贪,正是小贪。在1974年廉署成立前,香港社会的腐败也蔓延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地步,连救护车送病人前,也要索取“茶钱”,消防队员灭火前,也要收“开喉费”。申请住房、开店、入学及各种公共服务,必携红包过五关斩六将……今天,大陆蔓延的腐败现象,同样是这种小贪:去年少数家长给阿姨送红包,今年就变成全体家长壹起送了;过去有钱人给医生送红包,现在穷人借钱也要给大夫意思意思;至于各种学术、艺术类的评奖、评职称,更要想法礼敬评委了……问题是,这些送或拿红包的行为,因数额所限,根本谈不上违法。但香港廉署却根据“贪壹块钱也不行”的原则,就能对这些“小贪”动用“大法”。壹名邮政人员因春节期间索要了几块钱红包,结果被控收受利益罪成立;电影《2046》拍摄时,壹名娱记为进现场塞给门卫三百元港币,结果被判入狱三个月;内地壹学生,给老师塞了壹万元希望得到照顾,被老师举报,结果被判监禁六个月和壹万元充公。当初,也有人质疑:“壹块钱也要调查的话,廉署岂不忙死了。”但结果是,廉政公署零容忍、香港社会零容忍,查处了小贪,震慑了大贪,廉署没有“忙死”,香港的腐败现象却被有效遏制住了,成为华人社会廉洁的标杆。为什么香港廉署这壹反腐策略能近乎立竿见影呢?没什么秘诀,就在于它符合让公权商品交易“流产”的规律:壹是提高腐败风险率;二是降低腐败风险收益率。大贪难查,小贪易查。大陆只要能借鉴香港经验,果断从严立法从严执法[27],兑现相应奖惩政策,就不愁没人举报或自首;只要能把小贪关进大牢,案例不需多,就必然大大会提高腐败风险率,大大降低腐败风险收益率,使当事人痛感小腐败导致大损失太不值,便会自觉抵御各类受贿行贿行为。“高薪养廉”放到大贪身上不起作用,放到小贪身上却绝对灵验。我们的公职人员,即便收入再不高,也会算账,若为区区几百元便丧失公职外加服刑,丢掉最少百万的预期收益,这种赔大本的买卖任谁都是绝对不会干的,阿姨、教师、医生以及学术名家、艺术名流们便会极端恐惧红包了,腐败掮客们也将失业了。如果说抓大贪、打死几只老虎警示作用有限的话,那么,抓小贪,则可杀鸡吓猴、惩壹警百、敲山震虎,真正威慑了潜在的大贪——十几元的小贪都不容忍,何况妳图谋的几百万元了!在这种人人看得见的反腐“高压线”下,“铐子”会撕破“面子”,“法律”将驱逐“礼规”,肆意蔓延的社会腐败现象便会被遏制,滋生腐败的传统文化土壤也将逐步被改造。这些议题超出了经济学范畴,只能就此打住。

  贪污在任何社会对财富生产都没有正面意义,而只能使社会财富大量耗费。而交易型的腐败,则只是增加企业的“非制度化”经营成本,并不壹定影响社会财富的生产。它的负面效用是损害法治尊严、加剧社会不公。

转载者的结论

中国的社会建设本质上工程师完成的,中国的社会建设规划本质上是社科院学者制定的,中共官员并不负责具体的社会建设,中共官员主要负责人事任命与行政审批,很多中共成员刻意模糊工程师与社科院学者以及中共官员三者之间的界限,把中共的贪腐美化成在潜规则层面的合理劳动报酬,事实上中共官员本质上是瓜分别人创造的剩馀价值的寄生虫,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贪腐本质上就是剥削,中共如果信奉马克思主义就应该反对贪腐,事实上中共的反贪腐是选择性的,站错队就要被整肃,没有站错队就可以继续捞钱。贪腐有理论在中国很流行,可是鼓吹贪腐有理论的人忽略了民主国家搞薪养廉的基础是民众有选举权,民意代表有立法权,人民根据政绩决定官员的薪水,而且很多民主国家的官员本身并不是单纯的行政官僚,很多民主国家的官员拥有工程师与社科院学者的社会角色,中共本质上是壹个剥夺人民选举权罔顾民意而且不从事具体的社会建设的强盗集团,根本没有资格享受各种特权。有人说不让中共贪腐中共就不做事了,如果完成政府的本职工作就有资格谋取特殊利益,马路上的清洁工人也可以在完成了本职工作之后谋取特殊利益,别人都必须在法律的压迫下自我约束,只有中共可以在法外之地自由的掠夺,这不合理。贪腐会对社会福利造成掠夺,因为贪污公款本质上就是把原本属于社会福利的开销变成了贪官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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