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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中国的制度设计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0月30日01:18:58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杜光 写于 二零一三年

试论现行宪法的两面性

自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去年底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以来,社会上兴起了讨论宪政和法治的热潮。《南方周末》最初的新年献词以《中国梦,宪政梦》为题,《炎黄春秋》第一期的编辑部文章《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都准确地反映了广大民众渴求宪政和法治的心声。

习近平在讲话中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人民发自内心地拥护宪法,出自真诚地信仰宪法,是因为宪法里的许多内容,真切地表达了人民的心愿。但是,这些表达人民心愿的条文,至今却有许多没有实施。而宪法,诚如习近平所说,只有实施才有生命,才有权威。实施宪法,已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这是值得欣慰的。

宪法的许多条文之所以迟迟难以实现,除了政治上、组织上、制度上的各种各样的外在原因之外,宪法本身还存在著不可克服的内在原因,牵制著宪法的落实。另外,朝野上下许多人对宪法缺乏全面的、清醒的认识,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八二宪法制定后三十年来,虽然经过四次三十一条的修正,但多属细节文字上的修饰,很少实质性的更动。全国人大几千代表有五次讨论宪法及其修正案,居然都沉迷于这样一个并不完美的宪法文本,实在令人惊诧。因此,我认为,当此体制内外都呼求实施宪法之际,有必要对宪法进行认真细致的解读,以解除人们对宪法的迷思,以利于宪法的顺利实施。由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一篇文章里很难说清楚,所以我想分几篇文章来谈,本文就是这个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两面性的文献,它既有保障公民权利、制约政治权力的民主性,也有维护专制体制、导致特权孳生的专制性。人民企盼实施的是它的民主性条文,而它的专制性内容却抑制了民主性条文的实施,这就是长期以来我国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基本原因。下面,我就来梳理分析现行宪法的两面性。

(一)现行宪法的民主性

现行宪法里的民主性条文,是一百多年来民主革命的重要成果,是无数先进人物为了争取宪政民主而奋斗牺牲的结晶。实施这些条文的规定,将有力地推进我国的宪政民主建设。

(1)在宪法的实施中,人们最为关切的是第三十四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还有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四十一条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条文对公民的自由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现行宪法民主性的最突出的表现,也是一百多年来许多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目标所在。它清楚地记录在前人所制定的一些宪法里,这里不妨作些简要的回顾:

1908年的《宪法大纲》;“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中华民国宪法》(1913)和《中华民国约法》(1914),都扩大了人民自由权利的范围,除《宪法大纲》里提到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不受逮捕、监禁等自由权利之外,还规定人民“一律平等”,有“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保有财产及营业”等自由,“请愿”、“陈诉”、“选举及被选举”、“从事公职”等权利。

这些自由权利,基本上都为后来的宪法所继承,只是略有增加或变动。如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4年、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都增加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也提出“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于1954年,它基本上包括了现行宪法里关于公民自由权利的条文。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尽管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有一些很不适当的内容,但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却仍然保持在宪法的条文里。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制定的,此前的三个宪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三章,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之后,现行宪法把它提为第二章,列在“国家机构”之前,这是现行宪法的一大亮点。但1954年宪法里的迁徙自由和1975、1978年宪法里的罢工自由,现行宪法却都没有,应该说是它的一个缺憾。

(2)现行宪法中最具根本意义的民主性条文,是第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原则。“主权在民”,是中华儿女自推翻满清皇朝以来苦苦追求、祈望实现的宏愿。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条就是“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此后的几部宪法里,它都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被列为总纲的第二条。1954年宪法第二条的提法虽然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涵义是同此前的宪法一致的。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把它列为第三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指导思想和政治状态。1982年宪法重新把它列为第二条,是完全必要的。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十三条里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增加这一款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固然,宪法第三十四至四十一条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做出许多规定,这些权利显然都是人权的重要内涵,但同样显然的是,它们不可能包含人权的全部内容。正因为如此,有些前人的宪法就在关于自由权利的条文之后,加上一条补充性的条款。如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1934年和1936年的两个宪法草案的第二十四条,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都是“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1936年宪法草案最后还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几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几部宪法都没有类似的条文,是一个缺陷,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就比较完备了。

主权是公权,人权是私权。宪法既认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又承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使宪法具备比较圆满的民主性。

(3)现行宪法民主性还表现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上。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温家宝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再一次地宣示了这个重要原则。这个方针性的政治原则在宪法里有著明确的规定。首先,“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其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些条款如能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加以具体化,付之实施,就可以有效地做到各种权力之间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4)宪法的至上性是宪政民主和法治的基础。现行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指出:“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总纲的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也在它的党章总纲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里,由于“党比法大”的传统根深蒂固,党的领导始终凌驾于宪法之上,因而宪法的上述民主性条款难以落实,以致滥用权力的现象层出不穷,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

(二)现行宪法的专制性

现行宪法的专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序言。序言概叙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的历史和今后的基本方针,其中颇有一些根本性的理论错误,特别是把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今后国家建设的基本方针,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是有害的。四项基本原则来源于列宁早期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它是沙皇俄国的东方专制主义和西方民主主义的杂拌,早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经被列宁自己放弃了。毛泽东在1932年开始从列宁的《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里吸取教益,把列宁的社会民主主义搬到中国,形成了他的新民主主义。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既有民主主义的成分,也有必然导向专制主义的内容,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随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使中国从刚刚“走完了第一步”的民主主义,倒退到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形态的专制主义,正是新民主主义理论中的专制主义成分发挥作用的结果。邓小平1979年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对新民主主义理论中的专制主义内容的继承和发挥,它的意义和作用,就在于维护专制主义统治。因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不可能、至少是很难实施宪法里的民主主义内容。  

现行宪法的专制性还表现在正文里的大量不科学的论断上。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按劳分配、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共产主义教育,等等。这些理论概念,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离开了社会现实,把现实的社会状态,纳入忆想的理论框架,这是非常有害的。以人民民主专政为例,它脱胎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但马克思的原意,只不过是表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掌握全部政权,不与其他任何阶级分享。仅此而已,没有更多涵义。所以考茨基把它解读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列宁出于专制主义统治的需要,把它解释成为“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甚至引申为一党专政、领袖专政,成为所有自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理论根据。毛泽东也接受了列宁的思想,提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至于哪些人是人民,哪些人是敌人,由他说了算。所以,人民民主专政适合于毛泽东的独裁统治的需要。今天,它依然是维护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等等,也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诚如马克思再三引用的海涅的话:“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

表现在上述两方面的理论谬误,基本上都是为巩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它是现行宪法的民主性内容不能实施的主要障碍。我在接下来的几篇文章里,将进一步地加以分析,现在就不多说了。

应该承认,宪法的两面性不是均衡地存在的。它的民主性内容虽然为广大民众所追求、所期待,也为近六十年来的执政者所承认、所接受,但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传统,加上长期的传统教育和政治社会的实践,却使朝野上下沉溺于专制主义而不自知,无法认识清楚那些为维护专制制度服务的错误理论的实质。这才使得宪法里的民主性条款难以落实,而那些专制性的内容却无阻碍地得以实施。所以,要实施宪法,首先就需要从理论上认清宪法的两面性。我在本文里把现行宪法的两重属性作出区分,就是希望体制内外都能分清宪法内涵的是非,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实施宪法里的民主性条文,删除它的专制性内容,使宪法真正成为宪政民主的基础。

以上看法,只是我个人的一孔之见,是否确当,尚希朋友们指教。

2013年3月9日

人民民主专政的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按照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里的说法,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新民主主义论》里的提法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也就是国家的属性,国家的性质。它的涵义则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简单地说,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经过几十年的教育、灌输,这个观点早已深入人心,被人们普遍接受。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在实践中考察,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命题,都是一个虚妄的、不能成立的悖论。

(一)无产阶级专政的经典涵义   

人民民主专政脱胎于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始作俑者是马克思。但是,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中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异,涵义也完全不同。马克思是在1852年致魏德迈的信里提出他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他说:“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制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1)这里的“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非是说,无产阶级在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必将取得胜利,并掌握全部政权,不与任何其他阶级分享。

马克思在1848年初的《共产党宣言》里,已经提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但还没有专政的概念。这个概念来源于他对当时德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思考。欧洲的1848年是革命风云激荡的一年,法国的二月革命、六月革命,德国的三月革命,维也纳的十月革命,都曾引起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关注。他们在短短的五个多月里,就在《新莱茵报》上发表了一百多篇文章,评述各国革命的得失。在这些评述中,首次出现了“专政”的概念。他们批评德国三月革命后召开的国民议会和康普豪森内阁过于软弱,向封建势力妥协。如恩格斯支持当时的激进民主党的宣言:“国民议会现在就应该把全国的一切国家权力统一于自身”,(3)但国民议会的无所作为却使他大失所望,所以他说:“国民议会本来应该处处以专政的办法反对腐朽政府的反动企图”,“如果它不建立任何中央政权,那它就等于自动辞职”。(4)马克思说:“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关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指责他没有马上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5)可见,他们在这里说的专政,指的就是掌握全部国家权力。他们为已经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未能实现专政而遗憾。

在总结法国1948年革命的经验教训时,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1848年至19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里,针对法国二月革命后建立的共和派临时政府残酷镇压六月起义的巴黎工人,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范围内已经不可能改善自己的处境,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这就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6)在同一篇文章里,他还主张无产阶级应该团结在“革命社会主义”的周围,“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间断革命,就是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7)马克思一年多后在致魏德迈的信里所做的概括,就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的成果。

在此后的岁月里,特别是在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多次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其涵义都没有超出由无产阶级掌握全部国家政权的范围。有几次谈到专政的任务,主要也是“消灭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只有在“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8)时,才意味著武装暴力。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巴黎公社失败前起草的《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谈到,“公社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9)可见,按照马克思的设想,作为阶级斗争的最高发展阶段,无产阶级专政当然也应该“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进行,无须动用暴力。

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对无产阶级专政也作过论述。他在1891年3月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单行本所写的导言里,把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典型,肯定公社是“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高度评价公社为了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国家主人而采取的两项民主措施:一是民主选举公社的公职人员,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二是对他们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10)导言最后说:“近来,社会民主党的庸人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吓的大喊救命。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看巴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1)他在同年6月写的《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批判》里还谈到:“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12)可见,在恩格斯的心目中,无产阶级专政是同民主联系在一起的。他讽刺社会民主党的庸人们“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大喊救命”,就因为那些人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暴力对抗、暴力镇压。

以上的简短回顾表明,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所要表述的涵义,无非就是无产阶级要掌握全部国家政权,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其中当然也包括用武力“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在内,但它的主旨却是要在民主基础上建立无产阶级的全面统治。考茨基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13)可以说是准确地读懂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二)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列宁的许多著作里,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提出和无产阶级专政有所不同的民主专政。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曾多次提出“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的口号,(14)并且指出,当社会主义革命来临的时候,“我们就会用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专政,即完全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口号来‘代替’民主专政的口号。”在《国家与革命》里,他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国家就必须是新型的民主国家(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和新型的专政国家(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15)由此可见,在列宁的视野里,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的口号,民主专政则是民主革命的口号。

2、列宁把专政解释为“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是“直接用暴力来统治”的“铁一般的政权”。(16)虽然他对无产阶级专政也作过其他解释,如他说:“无产阶级专政是对旧社会的势力和传统进行的顽强斗争,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暴力的与和平的,军事的和经济的,教育的和行政的斗争”,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是“一个阶级引导另一个阶级前进”,“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是比先前的组织更高级的劳动组织”,等等,(17)但对人们影响最深远的,还是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暴力统治的思想。

3、列宁还把无产阶级专政演化为阶级专政——政党专政——领袖专政的公式。他在1920年写的小册子《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里,批判德国共产党内关于是党专政还是阶级专政、是领袖专政还是群众专政的观点时说:“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比较稳固的集团来主持的,而这个集团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组成的。”(18)这就为全世界共产党提供了一党专政、领袖独裁的理论借口。

其实,领袖专政的观点并不是列宁首创,恩格斯在巴黎公社失败后批评布朗基关于专政的观念,指出“这种专政不是整个革命阶级即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那些实现了变革的少数人的专政,而这些人又事先服从一个或者几个人的专政。”(19)

毛泽东和中共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从列宁和苏共那里来的。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纲,虽然明确宣告“采取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理解无产阶级专政,当时理解的,大概就是暴力革命、暴力统治。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通过《政治决议案》,确认中国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此,需要建立的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工农民主专政(20)1934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称当时的苏区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1)1936年9月,面临团结抗日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发布决议,以“各阶层联合的民主共和国”取代工农民主专政。(22)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里,首先提出新民主主义和“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专政”。一个月后,他写出《新民主主义论》,全面阐述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宣布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23)至于“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据《毛泽东著作词典》介绍,“最早可能是在194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使用的。”毛泽东在同年中共中央九月会议上,首次谈到人民民主专政。(24)同年年底,他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里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25)1949年2月初,他在同米高扬谈话时说:“这个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26)在同年七一前夕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里,毛泽东做了进一步的表述:“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27)至此,无产阶级专政经由工农民主专政,达到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了它在中国的“华丽转身”。

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明确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总纲第一条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且都在序言里载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1982年迄今的宪法第一条只是把“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序言里也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取代原来的提法。(28) 序言里的那段话包括了邓小平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邓小平在1979年3月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那个讲话里,说的是“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在1980年12月的一次讲话里,才谈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并且进一步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29)

(三)人民民主专政:非理性的思想成果

从以上的历史回顾可知,对于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和列宁有著不同的解读。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里,无产阶级专政的涵义是,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将独掌国家权力,不与其他任何阶级阶层分享;它将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这可从《共产党宣言》的“争得民主”和恩格斯确认巴黎公社是“真正民主的政权”的论述里得出判断);它的任务是消灭阶级和阶级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并将采取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这些见解虽然带有乌托邦的成分,但仍不失为能够反映一定历史现象的理论思想。

列宁把专政理解为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限制的统治,就从根本上扭曲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原意,尽管他在早期的思想里把革命区分为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有其合理之处,但他把不同的革命阶段贴上不同的专政标签,却把全世界的革命者带进歧途,所有自称为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的国家,无不以专政来掩盖他们进行统治的专制主义本质。他的“工农民主专政”和“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等主张,成为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滥觞。

由无产阶级专政衍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怎样解读呢?

在中国共产党人的词汇里,这两者实际上没有多大区别,只不过是随著不同形势下的不同政治需要,加以灵活运用罢了。毛泽东和邓小平都在历史的重要关头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侧重点却大不相同。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重弹老调,是为了抹煞新民主主义发展阶段,以打击宣扬“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刘少奇、周恩来等人,推进“社会主义革命”。邓小平在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时主张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一年多后却要以人民民主专政取代无产阶级专政,一方面是要缓解人们对专政的恐惧,同时抚慰那些仍然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人。由此可见,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不过是主政者的理论积木,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拼搭出需要的景观来。这两个概念的出现和广泛宣传,不是出于理性的思考,而是适应政治的需要。

但是,这两个概念至少在逻辑上是大不相同的。无产阶级专政,按照马克思的解读,是无产阶级独掌政权,不与其他阶级分享国家权力;按照列宁的解读,是无产阶级凭借暴力进行统治,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无论是哪一种解读,无产阶级和专政两个词语的搭配是合乎逻辑的。人民民主专政则不然,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其他各阶级阶层即社会全体成员的专政,从独掌政权的意义上说,既然是全体人民的统治,就不可能再有分享国家权力的阶级阶层,专政一词就成为毫无意义的废话;从暴力统治的意义上说,既然全民都是暴力统治的主体,哪里还有暴力统治的对象?这是悖论之一。

按照“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原则,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问题在于,这个敌人是哪里来的?如果是外部来的,那是御敌问题,不是专政问题;如果来自社会内部,那么,用什么标准、由什么人来确定哪些人是敌人?毛泽东在1957年2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里,提出划分鲜花和毒草、即人民和敌人的六条标准,后来转化为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但这个标准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量化的尺度,从反右派、反右倾、四清到文化大革命的历史实践可知,只凭著毛泽东的喜怒好恶,就可以把成千上万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战功卓著的将帅元勋、日夜辛劳的基层干部,统统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敌人。人民和敌人既没有绝对的界限,民主和专政也就失却了应有的合理性,成为独裁君主巩固专制统治的权谋工具。表面的虚构的民主涵义,掩盖著独裁专制的本质,这是又一个悖论。

不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小平,都把专政看作是暴力镇压的手段,反右、文革、六四,都是他们运用、操作专政的实践。但这些影响深远、危害巨大的专政行为,都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这些事实表明,专政这个政治概念,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充分体现出列宁式的本质,即“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凭借法律”的特征。可是,这个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政治概念,却被写进宪法第一条,这不是又一个悖论吗?

中国共产党自从成立以来,就高举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旗帜。由于两千多年专制主义传统的浸染,人们习惯于从专制主义的角度去理解专政的涵义,对于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视为理所当然,没有把它放在理性的天平上衡量,所以不能看透它为专制主义服务的本质。它之所以被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写进宪法序言,并且成为宪法条文的第一条,就是因为它有利于维护专制统治,有利于巩固专制制度。它在宪法里的存在,阻碍了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各条规定的落实。

在专制主义传统深厚的东方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是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实质上并无不同,如果说有所不同的话,那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更缺乏逻辑的合理性,更缺乏理性的思考与探讨。至于用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更是一个虚构的空泛的概念,是从列宁斯大林那里搬来的理论教条,既无历史的依据,又未经实践的检验,人云亦云,自欺欺人,应该随同人民民主专政,从宪法里删除。宪法总纲第一条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国家。”

扼杀出版和结社等自由权利就是慢性自杀

近几年来,民间关于实施宪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日益强烈,其中最强烈、最迫切的呼求,是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权利的规定。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文化专制主义的管制不断收紧,以“维稳”为名的政治迫害不断加剧,民间弥漫著普遍的不满和激烈的抗争。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呼声,就是在这种社会矛盾持续深化、官民对立日趋尖锐的形势下,高涨起来,强烈起来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满足人民对于出版结社等自由权利的渴求,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和朝野对立,而且对执政的共产党来说,也是走出难关、摆脱困境的一条光明大道。因为,目前共产党所处的难关和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治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而造成的。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就可以有效地监督权力的运行,扭转滥用权力、贪腐遍地的现象,克服日益深重的社会危机,把国家引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共产党自身也可以由此摆脱困境,获得继续前进的动力。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共产党和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却背逆这个趋势,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自由权利,不但没有认真落实,反而加紧剥夺,加强控制。为此而制定的有关条例,不是为了保障公民顺利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为了便于权力机关约束与控制公民行使自由权利,实际上扼杀了公民的自由权利。这就不仅违背了广大公民的意愿,而且同民主进步的历史潮流背道而驰。

我们现在就来考察以下有关出版和结社的法规,看看它们是怎样落实宪法、“加强”对出版和结社的管理的;同时也看一看行使这些自由权利的公民受到何等严酷的打压。

(一)出版自由是怎样被扼杀的

2001年12月由国务院公布、2011年3月又经国务院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请看,这个“根据宪法”制定的条例,在第一条里提出四个目标或理由,第一个就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第三个才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而且非常巧妙地嵌进“依法”,依的什么法呢?就是这个“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而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这么一绕,就把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绕进“加强管理”的框框里去了。

这个条例的全部条文都体现著“加强管理”的精神。首先,要成立办报办刊或出书的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六个条件,其中包括“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这一条就堵塞了民间办报办刊出书的可能,普通公民,到哪里去找“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呢?即使这一条有了,还有一条: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规多如牛毛,你知道还有哪些“其他条件”等著你去“具备”呢?他们却可以用不具备某个法规来卡你。除这些苛刻的条件外,最后还有一道关卡:“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这就是说,你具备了那六个条件,审批部门还可以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来卡住你,说你不符合国家规划,拒绝批准你设立出版单位。这个“加强管理”,真是天衣无缝啊!

其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十分复杂,先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回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然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几个环节都顺利畅通,才算完成出版报刊图书的“依法”程序。此外,从事出版物印刷、复制的单位,也须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零售出版物的单位,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再次,第二十条规定,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均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尔后再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连期刊的重大选题,也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复次,最能体现“加强管理”的,是那些禁止和惩罚的条文。如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包括十项的有害内容,前九项都比较具体,第十项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前九项挨不上的,这一条就管住了。第四十条规定“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六类出版物。第八章“法律责任”有十三条,都是禁止和处罚的条款。当然,其中有些是必要的,但也一些是可以随意解释,入人以罪的。

最后,有些条款仅从文字上看还是值得肯定的:如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第七章“保障与奖励”里还有几条规定:国家支持、鼓励优秀出版物的出版,包括那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出版物。“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这些条文也可以作出符合于传统思想观念的解释,加上诸多“加强管理”的条文,难免使这些正面的承诺化为乌有。

如此严酷的管理条例,扼杀了民间的出版自由,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非法出版物”、“地下刊物”、“山寨出版物”。许多很有学术价值、很有历史意义的专著、回忆录、调查报告,有些适应民众需要、很受民间欢迎的刊物,都因无法正式出版发行,只得自费印刷,分寄亲友,却又被禁寄禁发,成为多年来“扫黄打非”的主要对象。即使是已经正式出版的报刊书籍,有些也难逃被查禁的命运。如新闻界的“冰点事件”、最近的“南周报事件”,就是扼杀新闻自由的典型事件,日常的打压干扰,就更多了,一个电话,一项指令,对一篇文章的申斥,就可以带来停办整顿、检讨处分,甚至开除走人的恶果。至于查禁“非法出版物”,更是屡见不鲜,甚至连一些正式出版的书,也作为“非法出版物”加以查禁。比较突出的如汕头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历史的先声》,其内容完全是辑录五十多年前共产党的《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的社论和文章,居然也被列为“非法出版物”而遭查禁,不许销售,不许邮寄。又如北京“扫黄打非”领导小组2004年11月9日召开“专项治理整顿动员大会”,宣布“坚决取缔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并且通令各单位,凡是家中有《中国农民调查》、《往事并不如烟》、《怀念李慎之》、《晚年周恩来》等书的,一律都要上缴。2007年1月,又发生了著名的“八本书事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在一次“通风会”上宣读了一份2006年出版的“违规图书”名单,包括《沧桑》、《伶人往事》、《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一个普通中国人的家族史》、《风云侧记——我在人民日报副刊的岁月》、《年代怀旧丛书》、《如焉》、《新闻界》等八本书,引起社会震动,遭到普遍的谴责,进一步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

连正式出版的书籍都被加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头衔而被“坚决取缔”,民间自费出版的著作就更不用说了。如在五十年代曾经风行一时的《把一切献给党》、《革命家庭》等优秀作品的作者何家栋,2006年10月病入膏肓,家人亲友为他编印《何家栋文集》上下册,想让他在去世以前看到自己的作品出版,得到最后的安慰。不料就在文集编就印完后,印制文集的印刷厂竟被突击查抄,印好的书籍全部被没收。第二天何家栋就去世了,他终于没有见到自己的文集问世,遗憾地离开人间。

禁书是封建专制社会特有的现象,在我国的历史上由来已久,从秦始皇的“禁书令”到满清政府的“文字狱”,不知有多少文人遭难,多少书籍被毁。上述遏制、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政策取向,本质上就是承袭秦始皇以来的专制主义传统,为巩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是典型的文化专制主义。

这里有必要指出,这些违反宪法、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文化专制主义禁令,大都出自中共中央宣传部。作为中共中央的职能部门,中宣部的任务是宣传共产党的理论思想和政治见解,并以切实遵守宪法、积极维护宪法的模范行为,为落实公民的新闻出版自由创造条件。而现实的中宣部却反其道而行之,扮演著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文化刽子手的角色,成为千夫所指、众口唾骂的社会罪人、民族罪人,同时也成为败坏共产党声誉的罪人。

(二)结社自由是怎样被扼杀的

关于公民的结社问题,也有一个“加强管理”的法规。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这里把“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列为条例主旨的第一条,比《出版管理条例》好,但下面的条文却没有充分体现这个精神。首先,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所谓业务主管单位,指的是县以上的政府有关部门或由它授权的组织。实际上是限定只有官方半官方才有资格成立社会团体,普通老百姓哪里找得到政府部门或由它授权的组织来做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呢?即使你有幸找到了,就意味著把自己纳入政府或准政府的管辖,还有什么“结社自由”?

其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六个条件,第一条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这就排斥了大量民间组织成立的可能性。公民有共同志向或兴趣相投,结成团体,人数或多或少,十来个,二三十个,都应听其自然。条例限定50人以上(更不要说是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了)才可以成立社会团体,把门槛设得那么高,高到普通老百姓难以跨越,扼杀结社自由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再次,结社也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登记、备案的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章程草案及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六个月内举行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章程,选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再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才算完成成立社会团体的正式手续。在这些审批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不被批准的可能。

第四,被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每年都要接受主管业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被认为违反规定的,就可能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甚至撤销登记,封存或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如此严密的监督管理之下,民间的社会团体还能有多少自由活动的空间?

有这样一个“加强登记管理”的条例,能够成立并顺利通过审批的,就只有体制内的社会团体了;民间要成立什么团体,简直难比登天。我国目前有十几万个社会团体,其中多数是半官方的机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会、妇联、青联、作家协会、工商联、文联等等,他们的干部由共产党的组织部门选派,经费由政府供给,甚至活动也由党的组织控制,这就使这些群众组织不可避免地会成为执政党的工具,完全丧失了作为社会团体的应有功能。即使原本是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也因为管理机关的严密操纵,成为政治权力的御用工具。如2008年4月,有18位北京广东等地的律师表示要依法为当时被捕的藏民辩护,有关当局按照最高政法领导人的批示,对这些律师和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打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指责这些律师“跳了出来”,表示要砸掉他们的饭碗。结果,著名维权律师滕彪就因此被吊销了律师执照。

目前在社会上活跃著一些民间的社会团体,多数是没有经过登记的,包括大量民间研究机构、绿色环保组织、公益慈善团体、各种兴趣协会、读书小组、义工小组、宗教团体、支农组织等等,他们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发挥积极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但由于他们没有履行登记备案等手续,就一概被认为是“非法组织”,一旦触犯禁忌就会遭难,轻则查抄处罚,重者甚至会将组织者判刑入狱。最典型的是十年前的“新青年学会”冤案。当时北京有8位在不同单位工作学习的青年,因常在一起议论时政,兴趣相投,便在2000年8月成立“新青年学会”,相约每人每月写点学习心得,以交流思想,相互启发,共同进步。成立后曾请刘军宁和曹思源来作过讲演,朋友相聚座谈三四次,有些人还在网络上发表文章。这个学会充其量也只是松散的学术小团体,类似普通的读书会。它的8位成员都是满怀热血的青年,为了探寻救国救民之道,走到了一起。不幸的是,他们才活动几个月就遭到了严酷的镇压。2001年3月13日,学会的5名成员被捕,另3人也多次被审讯,并被迫在有“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内容的笔录上签字。于是,小小的学术研究活动便转化成了刑事犯罪。2003年5月18日,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宣判靳海科、徐伟各十年徒刑,杨子立、张洪波各八年徒刑。法院判决书指控他们“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却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只指斥他们说过“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主张“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连筹备创办互联网和刊物,也成了罪状。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另一种民间团体遭受厄难的类型,可以2009年的“公盟”事件为代表。“公盟”全名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些热心公益的维权律师许志永、滕彪、张星水等在2005年创办的。它名义上是公司,实际上是一个非营利的民间组织。他们在2003年曾成立“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从事依法维权的咨询活动,但因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不能取得合法地位。为了争取能够公开合法地开展活动,他们被迫以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但这样一来,就不得不承受许多不必要的限制和麻烦。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涉嫌偷税,勒令“公盟”交纳税款和罚款149万余元,否则,法人代表许志永将面临监禁七年以下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他们以公司名义从事公益活动而无奈吞咽的苦果。作为公益社团,他们曾为孙志刚案、孙大午案、陕北民营石油案、三鹿奶粉案、邓玉娇案等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关于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等问题的研究,并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不应该承担纳税的义务;但作为公司,却使有关部门可以利用税务问题来进行打击。他们把“公盟”为研究项目而接受的资助,说成是必须纳税的企业经营行为,没有纳税就是偷税。接著,市民政局派出20多人,以“公盟”下属的“公盟法律研究所”未经登记为借口,查抄了“公盟”工作地点,“公盟”的所有案卷资料,8台电脑,连同会议室的桌椅,都被劫掠一空。一个成绩卓著、为社会作出很大贡献的民间社团,就这样被扼杀了。

(三)扼杀公民的出版结社等自由权利,无异于慢性自杀

新闻出版和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的两大载体,也是共产党和政府同广大民众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更是现阶段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目前的中国社会极不正常,表面的繁荣昌盛,掩盖著深刻而严重的危机。危机的总根源是得不到有效制约与监督的政治权力,凭借权力,可以换取金钱美色、威势尊荣,这才腐败丛生,出现官民对立、贫富对立、理性泯没、社会分裂的局面。近来社会上大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而要实现伟大复兴的梦想,首先就要改革政治体制,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但是,同中共十三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时的社会局势相比,目前的条件更为恶劣,更为艰难。二十多年来,由于权贵资产阶级的形成并日益牢固地掌握著政治权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将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面对如此强大雄厚而且遍布上下的反改革势力,改革政治体制的任何步骤,从决策设计到具体实施,都将寸步难行。

在改革和反改革实力悬殊的形势下,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最佳选择是开放报禁社禁,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出版结社等自由。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一旦放开,就会形成强大的动力,扫除障碍,推进改革。因为权贵资产阶级尽管嚣张跋扈,却害怕民众。他们多年来滴水不漏地控制新闻出版,推行文化专制主义;不择手段地以“维稳”为名镇压群众,推行政治专制主义;这一切都是为了阻止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消除民主法治的社会前景。实现新闻出版和结社的自由,就等于解放了民间蕴藏著的无限活力,引来改革和进步的源头活水,冲决阻挠政治体制改革的各种障碍。有了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的广泛支持,在朝的改革力量就可以由弱势转为强势,排除反改革力量的阻碍和破坏。首先是进行比较彻底的反贪污运动。一般说来,权贵资产阶级都是凭借权力,掠夺国家和民众的财富起家的,民间所谓的“无官不贪”,指的就是这些权贵。他们为了保持既得利益,必然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反对派。所以反贪污就成了政治改革的前哨战。当然,过去官方反贪污的成绩不应抹煞,但也有不少的贪污案给人留下反未彻底、除恶不尽的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那些权贵官僚盘根错节,形成了贪污的利益共同体,反贪污者投鼠忌器,备受掣肘,使反贪污的战果大打折扣。通过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实现朝野改革力量的联合,就使反贪污斗争有了可靠的基础和进行到底的保证,从而扫除反改革的主要障碍,顺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共产党的生存与发展,也有著十分重大的意义。1989年,邓小平对呼求民主和反腐败的学生滥施镇压,使专制和腐败日益泛滥,横行无阻,共产党的威望随之一落千丈。虽然对外开放和民营企业的兴起,带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兴旺,多数公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改革成果大多被权贵掠入囊中,两极分化,社会动荡,经济发展和政治现状严重扭曲,普通劳动者难以承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重压,苦不堪言,所有不满,都自然而然地集中到垄断政治权力的共产党身上。再加上文化专制主义的严酷管制,政法机关对维权群众和上访冤民的残暴镇压,民众的怨愤和戾气空前浓烈。尽管官方舆论仍在歌功颂德,粉饰太平,实际上共产党的威望已经空前低落。十八大后,从上到下,人们或满足于表面的辉煌和绚丽,或沉浸于渺茫的希望与期待,网络上虽有人揭露危机四伏的社会真相,却很少受到重视。

应该承认,我们当前所面临的是全面的危机,既是政治危机,也是社会危机,更是共产党的危机。它一方面表现为共产党和人民群众之间出现巨大的鸿沟,已如上述;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共产党内大量权贵的腐败堕落。许多党员擅权敛财,毫无理念;不少组织涣散,各行其是,以至“政令不出中南海”。如此严峻的局面,单凭共产党自身是不可能摆脱危机的。最好的选择,无过于实现新闻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开放报禁社禁,通过这两类广泛的社会渠道,认真听取民众的批评和建议,在人民大众的帮助下清洗党的肌体,才能克服危机,浴火重生。

当然,开发报禁社禁,应该有计划有秩序地推进。开放报禁的步骤,首先是取消中宣部对新闻出版的既无理又非法的干预,让现有的新闻出版从业者独立自主地进行编辑采访与出版。与此同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著手起草《新闻法》、《出版法》,并由国务院修订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步,取消所谓“非法出版物”的概念,允许民间自费印发、邮寄文章、书籍和不上市出售的报刊。同时放宽境外出版物入境的限制,除了诲淫诲盗的著作外,原则上都应准予在大陆销售;当然,初期可考虑经过审批,限量进口,经过一定时间后再全面放开,有关问题可在〈出版法〉里加以规范。第三步,允许民间按照〈新闻法〉和〈出版法〉,成立报社、杂志社、出版社。

关于结社自由的步骤,首先,应该取消官方对群众性社会团体的控制,例如各行各业的协会,有的是由主管部门派人担任领导,有的虽经过选举,但候选名单却是主管部门审定的,选举结果不符合领导意图,就要推倒重选。民间组织的章程,也要按照官方的统一格式套,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宪法的。实现结社自由,就应该让民间组织自选领导,自订章程,自筹经费,自主活动。同时,修订或废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起草《结社法》、〈政党法〉、〈农会法〉。第二,扩大可以直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范围。据马凯3月10日在全国人大发言时说,今后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但政法类、宗教类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前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这意味著只有与官方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才可以直接申请登记,仍然排斥民间的结社自由,显然是不妥当的。应该全部放开,由民政部门按照《结社法》登记管理。第三,在全国农村,普遍组织关于《农会法》的学习,按照《农会法》,有重点有次序地建立地方农会。第四,现有大量半官方的群众组织,如工会、青联、妇联、文联、作协等等,都应该逐步退出官方序列,按照前述“四自”原则,改造成为群众自己的组织。

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实现公民的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不仅可以为反贪反腐和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强大的动力,而且也为共产党清理自身、摆脱危机所必需。深刻的社会危机和党内腐败的严重程度,应该引起领导层的高度警觉。遗憾的是,十八大开过已经四月有余,虽然习近平、李克强、王岐山等一再强调实施宪法、建立法治社会,但扼杀新闻出版和集会结社自由的违宪恶行,依然层出不穷。此类专制暴行多年来已经给国家民族和共产党自身造成严重危害,如不赶紧刹车,听其继续,无异于慢性自杀。现在的共产党,貌似空前强大,实则内外交困,百病缠身:内无理性的凝聚力,外无真心的拥戴者;沉疴积疾,经久未治,尤其是贪腐恶症,已入膏肓,唯一的自救之方,是果断地停止违宪悖理的扼杀新闻出版和集会结社自由的恶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始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通过在野舆论和民间组织,调动民众的爱国情怀,推动反腐败的彻底查处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只有这样,才能重新建立朝野之间的信任,治愈共产党自身的重病。机不可失,时不我待,希望有识者明鉴。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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