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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产与社会转型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01日03:08:1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应克复 写于 二零一五年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若干误识

  20年的改革是在摸索中前进的。所提出的壹些改革举措都是为了扭亏为盈,但从总体上看,这壹改革目标难以成为现实,因为它并不符合国企的本质特征与社会功能。

  1、国有企业能实现“政企分开”吗?

  国企与民企的壹大区别是,前者有“两个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与市场,后者,市场是它的唯壹上级。面对两个上级,使国企在市场竞争中很难使劲,并经常损耗宝贵的资源和机遇。有鉴于此,提出“政企分开”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国企的本质属性是资产为国家所有,所有者管理(虽不壹定直接经营)其企业是天经地义的。既然是国有企业又要使企业摆脱政府的控制,这本身是自相矛盾的,也不符合公司法的精神。这就是国企实施公司制之后与之前不可能脱胎换骨(被人们称之为“翻牌公司”)的原因。有人认为,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后可以与最终所有权相分离,使企业获得独立性。其实,法人财产所有权不过是资产最终所有权所派生和委托的权力,因而这种分离和独立是相对的、有限的。国家(政府)作为所有者所享有的资产收益权、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益,就说明了这壹点。

  从另壹种思路考虑,如果国企真正实现了“政企分开”,企业完全独立后恐怕也会出现新问题,如“内部人控制”。企业的独立性愈大,企业管理者的权限也愈大,就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而违背国家利益,这样的国企就变味了,与民企还有什么差别呢?或许比民企更糟!

  “政企分开”的目标不可取并不等于说政企关系无须改变。计划经济时代的政企关系必须改变,实际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国企来说,政企关系只能讲“合理”而不能讲“分开”。应当将改进政企关系视为国企管理系统的内在环节,或者说,不能离开政企关系来谈国企的管理。这壹方法是否有助于我们走出政企关系认识中的困惑。

  2、国有企业能“自负盈亏”吗?

  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国企来说,可以负盈却无法负亏。亏了,谁来负?厂长、经理,还是职工?实际上都不可能。也没有听说有哪家亏损囯企其亏损值是由企业自己承担的。国家也没有出台过壹个法规,具体规定企业如何承担亏损责任。实际上,国企的亏损责任至今仍只能由国家来承担。“自负盈亏”即使喊得最凶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对于非参与市场竞争的国企来说,有几种情况。壹类是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享有垄断价格的特权,壹旦出现亏损,可以提高垄断价格相补。这类企业无亏损之忧。另壹类是公益性的并非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这些行业因为无利性为民间企业所不愿涉入,在市场经济下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市场经济的这壹缺陷由政府来弥补义不容辞。主要不是为了赢利是国家办这类企业的初衷(当然,企业不能因此而轻视科学管理,应当严格核算,减少投入与亏损)。还有壹类企业是为国家与社会的长远利益服务的,近期投入大,见效慢,自然也别指望有多少赢利。对上述三类企业来说,“自负盈亏”的目标并不适用。

  总之,自负盈亏的目标对国企来说是不切实际的。

  3、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相容”吗?

  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是否相容问题,在理论界引起了热烈的争论。壹种意见认为可以相容,壹种意见认为很难相容。笔者倾向于后者的观点。

  所谓相容不相容,我的理解,是指是否能适应竞争性的市场经济。

  实行市场经济后,国家虽不断扶植国企,但仍难以扭转国企持续大面积亏损、效益滑坡、纷纷倒闭的趋势。而民间企业即使面对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以及资金短缺的窘况,在市场拼搏中却以小胜大、以弱胜强,不断扩大市场空间,成了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民间企业面前,国有企业似乎成了壹只只纸老虎。虽然民间的个私企业也时有破产歇业的情况,但同国企日趋衰落的现状相比,其前景在总体上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势头。显然,市场经济是各种民间企业的天地而非国有企业的家园。

  诚然,目前有壹部分国企在国内外市场中还有壹定的竞争优势。这能否说明国企与市场经济相容呢?壹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优势大致须有以下因素:规模优势、资金优势、技术与产品优势、机制与管理优势,以及人才优势。纵观那些尚具优势的国企壹般具有前三方面的优势,有的也略具后两方面的优势,这通常是那些大型企业。对于民间企业来说,由于起步不久,作为企业血液的资金还十分短缺,要扩大企业规模,采用先进技术生产新颖产品往往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在大型特大型国企面前,民企还不是其对手。但是,待民企与国企经济实力大致相当之时,那么,在市场竞争中称雄者肯定不再属于国企了。再过五年、八年、十几年,壹批民企强大之后,昔日在市场上曾领风骚的国企恐怕也会遇到今日某些国企的困境。问题只是时间而已。所以,资金困扰企业的发展是暂时的。对企业来说,生命力之源在于企业的机制,最宝贵的财富也是机制。机制之差别是国企与民企的根本差别。民企具有内生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因而在市场竞争中能不断争得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空间,对国企来说,最缺乏的恰恰是内生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而在市场经济中日趋萎缩。

  人们似乎看到了国企在机制上的缺陷,因而在90年代中期曾提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标,企图使国企培养出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这壹可贵的企业行为,然经过壹番轰轰烈烈的努力,预期目的再次落空。为什么呢?原来,企业的机制又是由企业的产权制度所决定的。这是各类企业本质之所在。

  国有企业的本质特性与社会功能

  1、国有企业的本质特性

  国企是公有制的壹种形式。它的资产为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由于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去管理(占有、支配、营运)这类资产,只能以国家为代表,代理全体人民管理这壹类共有财产。因此,全民共有制亦称国家所有制。进壹步的分析可表述于下:

  (1)国家所有制是壹种无差异共有制。这是壹种古老的所有制形态(尽管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内容),其基本特征是:共有财产为共同体(国家)的每壹成员平等地即无差别地所有(所谓人人所有);它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存在,共同体的任何壹个成员不能从中加以分割认为是属于自己所有部分与整体相分离;因此,共同体的每壹成员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无壹明晰的界区,即没有与个人直接挂钩的财产权,他们只能共享,不能肢解其某部分为个人所独享。由此可见,无差异共有制的主、客体均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对国有资产来说,不存在“产权明晰”的问题。这种所有制形式从古至今壹直是维系壹定共同体的纽带(并非为社会主义所独有)。

  (2)无差异共有制的实现形式只能是委托—代理制。无差异共有制—国家所有制,在其逻辑起点上就陷于所有者空缺的困境。所谓国家所有,实质是国家代理所有。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是国家代理全体人民管理这壹财产。在理论上,国家(政府)是受人民委托代理人民行使所有者的职能,但在实际上,国家(政府)是凭借其行政权力占有与管理这壹共有财产的。以后便是通过多级委托—代理环节: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条),从中央政府到所属有关部门(块),直到众多单个企业,推动这壹共有资产周而复始地运动。因此,委托—代理制的壹个必然结果是,所有者(全体人民)与所有权相分离,代理者(政府及其管理者)的行政权力与所有权相结合。

  (3)国企财产所有制的特性,使它缺乏天生的激励与约束基因,其投入与产出之比与民企形成明显的反差;同时,它又为代理者窃取国民财富、中饱私囊提供了条件,成为权力腐败的温床。

  委托—代理制是现代社会所通行的壹种合作关系,它适应现代社会的分工、效益与利益的需要,并能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现代西方国家,由于社会化大生产以及企业规模的扩大,分工的专业化以及产权的多元化,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使委托—代理制得到充分的发育。委托—代理的双方是谋求壹定利益人格化的经济人(个人或团体之代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是,将这种委托—代理制移植于国有企业,将有别于壹般的委托—代理制。其变化了的情况,值得重视。在这里,共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双方是具有壹定行政权力的官员,不是资产的人格承担者。由于国家以行政权力运作这壹共有资产,由于真正所有者与这壹共有资相分离,因此,所有者的意愿和权益将被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为和要求所淹没。损害所有者利益的情况(如玩忽职守,决策失误,贪污挥霍)时有发生。在这里,所有者(全体人民)由于与所有权相分离而缺乏对资产的关切度;拥有所有权的国家与政府官员由于不是资产的真正所有者,也缺乏对资产的关切度,因此,国有资产存在著关切度的双重缺乏。更何况,国有资产经营中还存在著“财产权利私人化和财产责任公有化”。 3 所谓“财产权利私人化”,是指国有企业的经理层对国有资产享有等同于支配私人财产的权利这壹事实;所谓“财产责任公有化”,是指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产生的亏损,企业经理层均可不负责任。这是国有企业之所以普遍地缺乏激励与约束机制,效率低、效益差,不适应市场竞争,亏损频仍的深层原因。结果必然是,国企愈多,国家的包袱愈重。更为甚者,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与行政权相结合,政府官员和经理层在私利的诱惑下,以权力作掩护,运用种种手段,对国有资产巧取豪夺,中饱私囊,使国有企业成了权力腐败别开生面之地,成了国家财富流失的无底深渊(据国家有关部门保守统计,国有资产每年流失500个亿,日均流失1、3亿元),也是当代中国“私有化”、“两极化”(不是指个私业主的“私有化”与“两极化”)的壹股潜流。

  2、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

  国有企业的功能应当从国家职能的视角去加以考察。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其基本职责是保障社会的共同利益,即保障社会的秩序、公正与安全。国有企业的功能就是为实现国家这壹基本职能提供为民间企业所不能提供的物质条件,或者说,为国家控制社会、服务社会与发展社会提供壹部分物质保障。

  国企的这壹功能使它所追求的效益与民间企业相比,应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既然国企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提供物质保障,因此,除追求经济效益外,还产生政治效益与社会效益。当然,不是每壹国企都能同时实现这三种效益,有的以实现其中壹种效益为主,兼顾其他。提供多重效益,这是国企功能的第壹个特征。

  (2)国企所产生的效益不是仅为社会某壹阶层、某壹地区、某壹领域提供服务的,而是面向全社会的。它或者为社会各部门正常运行提供基础性条件,或者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使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得以有序进行。因此,考察国企的效益有的就不能仅核算自身的收益状况。由于它的效益输出促使了其他企业效益的增长,促使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就是说,国企的效益有的是通过其他企业的盈利和社会各领域的变化和发展、通过社会生活正常有序曲折地反映出来的。创造宏观效益,这是国企功能的第二个特征。

  (3)国企还承担著兴办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某些重大基础性产业与先导性的新兴产业。这些产业由于耗资巨、周期长、风险大、见效慢等原因,民间企业无力、也不愿承担(尤其是我国的民间经济起步不久,规模小,实力不够雄厚),这壹任务,便义不容辞地落到了国企的肩上。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发展,为了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储备后劲,国家必须不惜资本兴办这些产业。在这里,国有企业著眼于未来的经济效益,这是国企功能的第三个特征。

  国企特殊的效益目标,揭示了国企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功能。

  国有企业与民间企业的差别

  国企改革中的壹个误区,是将国企与民企两类企业混为壹谈,以壹般企业的目标模式指导国企的改革,如壹概要求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求以经济效益作为评价企业好坏的唯壹标准,要求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独立主体。顺著这壹思路,虽经过艰苦的改革摸索,收效甚微。为了调整改革的思路,还需要研究这两类企业的差别。

  1、功能差别

  国有企业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所建立的企业,其功能是谋求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即为国家控制社会、服务社会与发展社会提供特殊的物质保障。因此,国企所追求与提供的效益是多方面的,除追求经济效益外,还追求政治效益与社会效益,除追求微观效益外更追求宏观效益,除追求眼前效益外有的著眼于未来效益。由此可见,对国企的价值评价不能简单化,即不能以近期内纯经济性的盈亏作为评价企业好坏的唯壹标准(不同企业评价指标又有所不同)。

  民间企业的功能是单壹的,仅追求企业自身的眼前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但在客观上,由于承担交纳税金的义务,也是支撑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的物质力量。它生产各种商品,满足社会生产、生活各种需要,提供广泛的求业岗位,显示了它的社会效益。此外,它对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合理所有制结构的形成,企业结构的调整,起著国企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显示了它的改革效益。不可忽视的,它还对国企的改革贡献著重要的支撑作用 (如就业再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消化倒闭的国企等)。因此,改革国企与发展民企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只有民企的加速发展,才能使壹批亏损的国企不再成为国家的包袱。

  2、机制差别

  企业的机制虽然要人们去摸索与创造,但在客观上,企业的机制乃至企业的行为受到企业财产制度隐蔽而深刻的制约。国企的财产制度是无差异共有制,其产权主体是抽象的——全体人民;从抽象到具体便是政府所承担的委托——代理制。不论是委托方与代理方都不是这壹共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资产在其运动的起点上就存在著所有者空缺与资产非人格化的缺陷。代理者的权力与资产所有权相结合,而代理者的责、权、利与资产的命运却无对称关系,使国有资产在营运中缺乏内生的激励与约束力量,缺乏风险与竞争意识,国企的这种产权特性以及它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使企业不可能赋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责,加之,管理者与经营者在资产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渗入带有个人目的的行为。国企的这些特性是国企缺乏活力、普遍地存在效率低、效益差的根本原因。民间企业,特别是个私企业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者空缺的头疼问题。所有者、所有权、所有者的权益结合得较好,能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风险自担,成功自享,荣辱与兴衰与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命运休戚相关,因而具有内生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具有天然的风险意识与竞争意识。这类企业在效率与效益上大都优于国有企业,它们能在短期内迅速掘起,其秘密主要在于机制上的优势。

  3、与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差别

  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发展、成熟起来的。之后所建立的某些国企,则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矫正市场失灵。因此,国企的使命不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与民间企业争夺市场空间,它不过是国家履行其公共职能的壹个工具。严格地说,是经济活动中的壹种非经济目的行为;至少,创利不是国企的主要目的。

  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起步时,面对的是计划经济时代所留下的庞大遗产,在国民资产结构中,国有经济占有极大的比重。要理顺国企与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除了理论障碍,还有壹系列的实际困难。譬如,它容易使人产生这样壹种错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私有经济为主体的。这样的认识,把市场经济又分为姓“资”姓“社”两种不同形式,并阻碍人们去认识目前中国市场经济的初始性与特殊性,还企图去创造壹种有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其结果使市场经济永远带有计划经济的胎记,既抑制各种民间企业的生长,也使国企的改革陷入深深的困惑。

  因此,在现阶段,国企要处理好与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颇为艰难。就垄断性的国企而言,由于不参与市场竞争,情况比较简单。就竞争性的国企而言,既要面向市场,又要面向政府,国企在“两个上级”的夹缝中实在难以有所作为。特别是当政府意志与市场命令相矛盾时,企业还得无奈地执行政府的意志。如此,使国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颇为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国企的管理者是由政府任命的(所谓戴官帽的企业家)。厂长经理的升迁荣辱是由上级决定的。只要与领导关系好,企业经营得好坏并不重要。这更导致企业的经营者以主要的精力去“经营领导”而不是“经营企业”。

  壹切民间企业虽也有政府的干预,但它们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策划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方向。参与市场竞争是企业发展唯壹之路。市场既富于挑战性,又频送机遇,既促使其兴盛,也导致其衰败,总之,兴衰荣辱都在市场。

  由此可见,国企与民企各有优劣长短,在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中各自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发挥著不同的功能。

  国有企业的走向与改革的若干基本问题

  上述几个问题的讨论只是为了解决壹个问题:国企是什么?我们迫切希望国企改革早日成功,但如果对国企的本质、功能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规律的认识还处于壹种盲目状态,那么,尽管加大改革的投入,其结果还可能是蒙受挫折。检讨以往20年的改革中的某些举措,难道不是这样的吗?因此,当下是该解决“国企是什么”这个根本性问题的时候了!

  本文下面所讨论的关于国企改革的若干基本问题,都是以国企本质认识为根据的。

  1、国企与民企应遵循自然的社会分工法则,各就各位,优势互补,效益互补。

  在市场经济下,国企的萎缩和民企的壮大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这个过程,也是市场发育和经济繁荣的过程。市场经济将经济发展的重任交给了社会,国家即使经办企业,也只能在市场失缺,在民企不宜、不愿和无力经营的领域行业,才主要由政府出面经办。

  这些领域,大致有三:

  第壹,关系到国家与社会安全的军工、金融、邮电、通讯、铁路、能源、重要原材料的开采与加工等产业部门。

  第二,为社会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提供生产、工作和生活所必须的公共产品的产业部门,如供电、供水、供气、市政建设、环保工程等。

  第三,为了增强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为增进经济发展的后劲,国家必须在先导性的新兴产业,主要是教育与科技部门投入大量人力与物力。这些产业的特点是投资巨、风险大、周期长,壹定时期内无相应的效益,但为了社会的未来发展,国家必须投入。

  上述三大领域,构成了国有企业的三大部类。第壹部类具有垄断性,第二部类具有基础性,第三部类具有先导性,分别体现了国有企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著控制、服务与先导的三大功能。

  相比之下,对于民间企业来说,第壹部类中的某些产业是不宜经营的,第二部类是无力经营的,第三部类是不愿经营的。

  鉴于我国民间企业起步不久,上述情况,仅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情况。

  国企和民企,由于产权、机制、功能等方面的差别,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客观上存在著上述的自然的社会分工。我们应自觉遵循这壹自然的社会分工法则,推动国企、民企结构的合理化。

  2使国企、民企结构合理化

  如果仅靠市场优胜劣汰的效应实现国企、民企结构的合理化,将要经过壹个较长的过程,因此,政府的推动不必可少。政府应制定“国退民进”的实施计划,让那些经营不善、前途黯谈的国企有步骤地撤退,扶植民间企进入市场。

  鉴于民间企业经济力量尚较弱小,无力壹次性并吞有壹定规模的国有企业,因此只能采取债务偿还的方式实施“国退民进”计划,即让民企先占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并向国家支付壹部分资产的销售金额,余额及利息可让民企在经营中逐步按契约计划还清。如果壹定要到国企破产、职工下岗,壹定要到民企有实力购买破产的国有企业,那样不仅时间会拖得太长,社会为此所付出的代价也太大了。

  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在人们的思想上已经历了搞活国有企业——搞活国有经济——搞活国民经济三个阶段。人们的视野是逐步打开的。第壹阶段,希望搞活所有国有企业。第二阶段,认识到不可能搞活每个国有企业,于是把目光指向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但仍把改革的视角局限于国有经济这壹块。到了第三阶段(90年代末),才认识到经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搞活国民经济的全局,求得我国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日益高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应求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合力。所有制及其产业结构合理,这种合力就大,经济增长就快。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曾走过很大的弯路。经济体制改革,国退民进,说到底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是对建国初期所有制关系“改造之改造”。把扶植民间企业看成是改革份外之事,说明还没有从传统的所有制模式中解脱出来。搞活国民经济,要求政府壹手抓国企的改革,壹手抓民企的发展,把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因素都调动起来,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只有这样,我们才摆脱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模式。

  3“产权明晰”对国有企业来说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科学的,对国企来说,只能实行“产权管理责任制”。

  国企的资产是无差异共有,在现实中只能实行委托—代理制。从中央政府直到企业经理阶层,是各级委托—代理者。因此,国企的产权大体上只能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壹级管理者是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其职责是制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评估、转让、出售、配制、投资、收益分配等问题的法规。二级管理者是国有资产投资决策部门,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合理配制(包括评估、出售、重组、投资等),还对国有资产的营运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的还有社会各中介机构)。三级管理者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厂长经理),其职责是具体操作国有资产的营运,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后者视企业情况而定)。建立三级管理责任制,共同的目标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有效营运。

  4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是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

  经理厂长是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企业兴衰的关键。壹级、二级管理者的管理目标最终能否落实,资产能否安全有效地营运,最终都依赖于经理厂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核心是经理厂长制度。

  根据我国现状,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面临以下三项任务。

  壹是营造经理厂长的竞争机制。

  经理厂长应由政府部门任命制转变为竞争上岗制。政府部门任命不仅选人视野狭窄(是否幸运遇上“伯乐”),难以做到能者上岗、人尽其才;而且选人标准不够规范,容易带有长官意志的偏狭性;并导致人事腐败和权力腐败。竞争上岗应建立经理市场,以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竞争,择优聘用。由政府任命制转变为营造人才市场,让优秀管理人才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二是强化经理厂长的激励机制。

  西方经理代理制的成功经验表明,经理所以能在企业中发挥卓越的作用不取决于企业家觉悟之高低,而在于在代理制中实行利益激励机制、风险分配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没有这些机制,经营者决不会像所有者那样关心企业的利益。

  在我国国企中,长期来缺乏激发企业经营者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机制,对他们的才能、责任、风险和贡献没有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是国企管理落后、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作为企业法人代表,要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承受市场风险,要组织生产经营,责任可谓大矣!有“责”就得有相应的“权”和“利”。责、权、利的统壹便是企业家的激励机制,而“利”是这壹机制的核心。为此,必须改革经理厂长的工资制度。取消行政级别工资制,实行年薪制;根据才能、责任、风险、贡献等指标确定工资收益;重奖同时实行重罚,工作失误、玩忽职守、资产流失、企业受损,应给以相应的处分:取消经理资格,承担终身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国企中缺乏激励机制,损失无法估量。称为“历史上罕见的巨贪”褚时健壹案,人们开始震惊,事后又引起反思。从企业家制度上总结教训,就是“责、权、利”不对称的问题,致使“好人变成了坏人”。褚时健1979年出任玉溪厂厂长以来,把壹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厂建成了亚洲第壹、世界第五的现代化烟草企业,实现利税从0.97亿元增加到206亿元,自1988年以来年年进入中国税利十强,1995年名列中国税利大户第二名。这番业绩显然与褚15年呕心沥血的操劳是分不开的。但国家对他的回报是什么呢?低额的工资。所以,他在退休之前就想:我也苦了壹辈子,我得为自己的将来想想,不能白苦,所以决定私分300多万美元。众多企业家认为,如果有壹个“适当的机制”,褚本来可以合法得到比他贪污的钱还多的财富。难怪国企的老总都有这样的心态:给国企干活,不能干得太好(因为无相应的回报),也不能干得太坏。有了这种心态,国企还能搞好!还有,国企的老总对财产的处置权很大,他可以无度地挥霍公款也不算犯法,就是不能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否则就是犯法。在此制度下国企资产流失惊人。因此,强化激励机制确是当务之急。

  三是健全经理厂长的监督约束机制。

  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壹是在企业内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加强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少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极大地削弱了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制约。二是建立并健全审计、会计、资产评估、技术监督等社会中介机构,形成约束企业家的外部力量。骸集团总经理张瑞敏说:“在社会的其他环节还跟不上时,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难以取得真正的效果。比如,在会计师的审计结果可以用钱买的情况下,谁能辨别帐目和业绩的真伪?又如何给企业家定价?”这说明,监督机制与激励机制应当配套。西方国家的社会中介机构壹般要承担无限责任,不敢与企业合伙弄虚作假。我国的社会中介机构其行为还很不规范。审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和技术监督机构大多挂靠在政府有关部门,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中介机构,不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加上部分人员素质不高,评审结果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为了获取好处,帮助企业做假。所以,社会中介机构不仅应与各自主管部门脱钩,成为真正独立、公正的社会中介机构,还应明确规定对其行为必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使之真正承担起从外部有效地监督、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职能。

  国有企业改革中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改革的成败,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前景,都是带有根本性的,从而向传统经济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中国经济改革有望成功,必须解放思想,以“三个有利于”为指导,跨越观念障碍;必须消化50年来经济建设与20年来经济改革的经验教训,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惟此,我们才有清醒理智的头脑,驾驭改革而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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